主席:請召集委員游委員毓蘭補充說明。 游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三條刪除。 第三條。 第 三 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條。 第 四 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條。 第 五 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 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行條文第六條刪除。 第六條。 第 六 條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條。 第 七 條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八條。 第 八 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九條。 第 九 條  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條。 第 十 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原住民身分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15分)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正,第一個是因應憲判字第4號判決,明定從原住民父親的姓並列傳統名字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二個重點是有關本生父母親還沒有原住民身分的時候,將自己的孩子出養給非原住民,後來本生父母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依現行的規定,這個養子女必須要終止收養關係之後才可以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我特別提出修法,跟行政院版都一起來討論,可以不用終止收養關係,而且明定排除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的規定,這個養子女就可以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條文,尤其是我特別增加一項的規定,也就是說,養子女要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時候,依現行內政部的規定,養子女不能申請本生父母的戶籍謄本,沒有戶籍謄本,他如何去申請?所以我特別要求一定要增加這一項,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本生父母的戶籍謄本,這個也通過了。 另外,很重要的就是我們要避免修法修惡,現行的規定是符合規定就可以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行政院版特別加了「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這會讓戶政機關誤解,以為可以不申請、得不申請,會有這樣的誤解,所以我堅持把「得申請」這3個字刪除,回復到原來的符合規定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以上。 謝謝游毓蘭召集委員安排最後一次會議,讓原住民身分法能夠在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也謝謝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支持,能夠在今天三讀通過,謝謝,Aray! 主席:接下來請廖國棟委員。 廖委員國棟:(11時18分)院長、各位同仁。今天原住民身分法終於完成三讀,這是歷盡千辛萬苦,經過朝野協商得以完成的一個法案,相關的內容剛剛我們鄭委員已經說明。我要特別提的是,關於這個法案,在去(111)年4月1號的時候,憲判就已經出來了,但是我們看到原民會都沒有動作。在最近的時候,我們看到這個情形對原住民是非常重大的過程、結果、法案的訂定,所以我們在委員會的時候就大聲疾呼,要求趕緊召開,我要謝謝我們的召委很快地安排了審查,並得以完成。這個法案後續容或還有很多事情要做,但是我們的原民會卻遲遲沒有進一步的行動,我們在這裡特別要求,未來這個法案跟以前的山保條例第三十七條一樣,都是我本人也是國民黨的召委負責協調完成的,最後完成以後執政黨就進行收割,本人非常的不以為然! 最後我要再次提出,原住民自治法、土海法、土調會組織條例、工作權保障法都有待繼續完成,希望我們朝野共同為原住民的權利執行相關的法律進度。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2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