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星期一)10時至15時4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游委員毓蘭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消防署署長、海巡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法務部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列席備詢。 討論事項 一、原住民身分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姓名條例: (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答詢官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 內政部戶政司代理司長陳子和 內政部民政司簡任視察簡鈺珒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黃明昭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2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1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羅美玲  陳琬惠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莊瑞雄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玉珍  李德維  林文瑞  黃世杰  賴品妤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高金素梅 邱臣遠  劉世芳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李佩儒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ʉ•Poiconʉ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副處長李昌富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長許慶源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航政司簡任技正鄭鴻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調部辦事暨相關人員 農業部漁業署副組長劉家禎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組長楊秀玉 財政部關務署簡任稽核曾正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蔡獻緯 主  席:羅召集委員美玲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研 究 員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 討 論 事 項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一)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游毓蘭、莊瑞雄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報告,委員游毓蘭、羅美玲、陳琬惠、王美惠、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李德維、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高金素梅、黃世杰、賴品妤等13人質詢,由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暨相關人員、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周美伍、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計畫處副處長李昌富、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ʉ•Poiconʉ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2案: (一)第十八條,照委員莊瑞雄等17人提案通過。 (二)審查通過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一)第四條、增訂第五條之三、第十三條、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第二十條之三、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委員張其祿等18人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一、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提案修正第五條之二,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五條之二,除第一項第六款文字修正為「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及第三項末段文字修正為「但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得申請繼續持有;未成年人之繼承及使用之相關規定,另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二點(二)及補充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五點如下: 「(二)考量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為鼓勵自新,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將原規定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除有第六項情形外,皆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修正為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經宣告緩刑或經宣告緩刑被撤銷,始不予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五、為配合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於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自製獵槍持有人死亡時,第三項修正准予其未成年人繼用,其相關規定授權管理事宜,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四)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陳柏惟、許智傑等18人提案修正第六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五)委員陳明文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修正第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六)委員陳明文等18人提案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二條,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七)增訂第九條之一,除第二項末段增列「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等文字,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補充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之一立法說明第四點如下: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自製之彈丸,於原住民之民俗祭儀、傳統文化範圍內阻卻違法。」 (九)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句中有關罰緩上限部分增列「元」等文字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補充立法說明第四點如下: 「四、基於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尊重,原住民自製獵槍時使用之主要組成零件,不適用本條規定。」 (十)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修正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十一)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羅召集委員美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三、審查中華民國射擊活動暨射擊器材權益促進會為建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1案。 決議: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繼續進行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 報告事項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消防署署長、海巡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法務部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列席備詢。 討論事項 一、原住民身分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姓名條例: (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好,議事錄確定。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鄭天財委員提案說明,鄭天財、鄭天財不在。 請伍麗華委員提案說明,伍麗華、伍麗華不在。 請陳瑩委員提案說明,陳瑩委員不在。 請廖國棟委員提案說明,廖委員不在。 請孔文吉委員提案說明,孔委員不在。 請陳明文委員提案說明,陳委員不在。 請蔡適應委員提案說明,蔡委員不在。 現在請內政部林右昌部長就專題報告、法案一併報告。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主席、各位委員。首先謹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專題報告涉及本部權管部分,說明如下: 壹、選務維安工作 一、策訂選舉治安維護計畫依次執行 本部警政署訂頒「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綱要計畫」,督請各警察機關置重點於強化選務安全維護,包含後續號次抽籤、政見發表會、選舉票印製、運送、保管及投開票所等,確保選舉順利進行。 二、密切聯繫選監檢察機關 本部警政署督同各警察機關確實與選監委員及檢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候選人號次抽籤、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等選務工作落實安全維護。投開票當日協調選務、監察人員及檢察機關迅速配合狀況處置及執法作為。 三、選票印製運送保管安維 對於選票印製、保管及護送等安全維護工作,已由各警察機關協調選務機關掌握相關進程,並指派專責警力提高執勤警覺,並嚴密執行;同時配合選務人員全程管制進出及人員、物品檢查,做好全程蒐證程序,防杜選票外流。 四、投開票所安維部署 本次投開票所計1萬7,795所,已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會同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期前會勘,並按治安顧慮程度區分等級及部署警衛人員、協勤民力及事故處理編組等人力全力投入,並嚴密執行投開票所外30公尺管制區投票秩序及安全維護。 貳、保障投票權益 一、法令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同條第二項復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亦有相同規範。對於執勤人員,已有相關規定以資保障。 二、辦理員警工作地投票 本部警政署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規劃投開票日選舉治安維護勤務應兼顧員警投票權益保障,並請各警察機關期前協調選務機關辦理工作地投票事宜。 三、員警機動支援輪替投票 執勤員警無法辦理工作地投票者,本部警政署要求各警察機關應全體動員執勤,並以內勤支援外勤、機動編組代班等方式,使執勤員警得分梯輪替執行勤務及投票,以兼顧選舉治安及投票權益。 四、消防人員投票權益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與組織及人員任免等人事及勤務管理,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為便利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循例於選舉前,函發各縣市政府等機關將投票日以放假處理,由各縣市政府函所屬消防機關配合辦理。 參、選舉期間行政中立 一、嚴守行政中立 本部持續要求屬員保持行政中立,本部警政署已訂頒計畫明定,並函請各警察機關嚴禁所屬員警參與任何助選或其他與職務無關之行為,勤務中不得談論表達個人政治立場,並禁止穿戴或標示特定候選人之徽章或服飾,避免衍生爭議;本部消防署亦函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重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並約束所屬消防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二、貫徹公平一致 貫徹「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之原則,各候選人申請案件之核定、相關勤務規劃、處理事故以及查察各類妨害選舉案件,均秉持公平一致性原則,不因特定黨派或因素而有差異。 以上就選務部分以及維安工作跟委員會做報告,其次跟大會報告有關於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9案,在這邊說明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考。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今天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委員提案修正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本部應邀列席報告及備詢,深感榮幸。 有關大院委員所提上開法律修正內容,謹將修正重點及本部意見說明如下,供委員參考: 壹、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 一、委員郭國文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20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增訂平埔原住民或其他原住民 按憲法法庭111年10月28日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所稱原住民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未及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致其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之保障,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未成年養子女得由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以及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第一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第二項)」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提案得由本生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與民法上開規定似有扞格;又倘養父母與本生父母就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事件,發生意見衝突時,戶政機關如何辦理戶籍登記,恐生爭議,爰建請再予斟酌。 (二)按戶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依該條第3項授權訂頒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爰如該養子女符合上開規定,與本生父母為利害關係人,自得據以辦理。惟倘養子女得任意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因涉及本生父母之個資提供,將影響渠權益,爰建請再予斟酌。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蔡適應等25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從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可並列登記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養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本生父母或養父母之姓,以及原住民之子女無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傳統姓名,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涉及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本部尊重委員討論結果。 貳、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關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五條進用原住民族員額比率規定,將由現行「約僱等五類人員」每滿100人應進用1人、原住民族地區三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員工」總人數之1%、原住民族地區3%;另委員孔文吉等22人提案修正為員工總人數之3%、原住民族地區30%,以及委員廖國棟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與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提案調整進用比率部分,本部及所屬機關恐將不足額進用,惟為兼顧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同時契合機關彈性用人需求及實務運作情形,本部建議採行政院版本,並將盡力達成所定比率。 二、又考量本部所屬機關,如警察、消防、移民、及空勤等之業務具特殊性,其人員之進用多係以特考取才(如警察、移民特考),且為各該機關之人力大宗,惟是類報考或錄取人員之身分,實非本部得以管控擇定,如將其列入進用原住民人數之員工總人數計算,實務上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建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另訂排除適用之規定。 三、另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駐衛警察由各機關、學校、團體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並比照駐在單位內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經查各單位進用駐衛警察情形,目前全國駐衛警察人數3,233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66人,進用原住民比率為2.04%;茲以駐衛警察遴用制度按上開設置管理辦法意旨自成體系,係由各駐在單位依權責自行遴用並負擔各項費用,本部歷來均予以尊重。 參、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之提案,本部相關意見已於111年5月25日及112年4月27日向貴委員會報告有案,茲再說明如下: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所提姓名條例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將「臺灣原住民」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將「傳統姓名」修正為「傳統名字」,以及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應依其「傳統名制」,並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原住民」用語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字體例一致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又姓名條例規範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為使體例一致,「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本部敬表同意。 (二)姓名之字義含括姓氏及名字 按姓名條例第三條規定,姓名含括姓氏及名字,如原住民無姓氏者,依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無姓氏者亦得登記名字。又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範之主體,除臺灣原住民外,尚有其他少數民族,其傳統姓名包含姓氏,如將「傳統姓名」之文字修正為「傳統名字」,將影響該少數民族人之姓名登記,爰建議現行規定仍予維持。 (三)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已將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名制納入規範 按該修正草案第九條規定:「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第一項)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倘經修法通過,本部即可配合辦理登記。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所提姓名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名字,得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羅馬拼音)登記,不以中文登記 按行政院111年2月11日召開跨部會會議結論,對於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原則應予尊重,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原住民族群之意見及研擬政策宣導、溝通方案。另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本部已配合函請各行政機關協助調查政策推動成本及所需配套措施,將俟蒐集彙整相關意見後,續請行政院召開會議討論,本部將配合政策方向規劃辦理姓名登記及國民身分證核發等相關事宜。 三、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出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原住民傳統名字依「親隨子名制」之文化慣俗改名者,無次數限制 雅美族傳統名制之傳統規範為「親隨子名制」,即家庭內長子女出生並命名後,該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應隨同改名,並冠以相對該子女之身分稱謂。基於尊重及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慣俗,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本部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110年2月4日會銜發布解釋令,核釋姓名條例第九條規定:雅美族原住民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名字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者,得申請改名,無次數限制。有關委員提案,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謹針對大院委員所提法律修正內容,作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林部長。 接下來請中選會李進勇主委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感謝主席以及貴委員會配合本會今天早上10時舉行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而調整開會時間表示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的主題是「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等問題進行專題報告,本會謹就選務籌備情形跟各位做簡單說明。除了在11月15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所做的報告之外,持續進行的各項選務工作也簡要說明如下: 一、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本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12年11月20日至24日分別受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計有民主進步黨推薦之賴清德、蕭美琴;台灣民眾黨推薦之柯文哲、吳欣盈;中國國民黨推薦之侯友宜、趙少康等3組完成登記。立法委員選舉計有區域立法委員315人、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10人、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10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16個政黨共178人完成登記。 二、候選人資格審查 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資格,經本會112年12月5日第596次委員會議審定通過,3組6個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審定結果,均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部分,本會定於112年12月15日召開委員會議審定公告。 三、辦理候選人姓名及政黨號次抽籤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 本會已經於今天早上10時完成抽籤,抽籤結果抽到第1號的是民眾黨的柯文哲先生和吳欣盈女士;抽到第2號的是民主進步黨的賴清德先生和蕭美琴女士;中國國民黨侯友宜先生和趙少康先生抽到第3號。 (二)立法委員選舉 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及政黨號次抽籤定於112年12月20日辦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號次抽籤由本會辦理。 四、發布候選人名單公告 本會定於112年12月15日發布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另於113年1月2日發布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 五、監察競選活動 本會業於112年10月13日至27日分區辦理5場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召集人、委員、副總幹事、組長及業務承辦人參與,研習重點為瞭解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重點,落實執行監察職務工作,以發揮選舉監察之效。 六、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本會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12月28日止一共要舉辦4場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其中總統候選人3場、副總統候選人1場,每場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均為30分鐘,分3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10分鐘。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同步於網路直播,其影音檔案亦將置於本會網站,供民眾收看。 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政見發表會 本會定於113年1月5日舉辦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113年1月8日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至於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則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13年1月3日至1月12日期間辦理。 八、辦理選務宣導 (一)為使民眾瞭解本次選舉投票相關訊息,擴大民眾政治參與,宣導重點包括投票日期時間、投票時應注意事項、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選罷法修法重點等訊息,並提醒國人正確的選舉、投票資訊應前往本會網站查詢,以及在通訊軟體中加入訊息查證管道工具。 (二)在宣導素材及通路方面,透過多元媒體,包括電視、廣播、網路及報紙等管道加強選務宣導,並強化社群媒體宣導,擴大宣導效益。此外,為加強對新住民宣導,將電視宣導影片字幕翻譯為新住民歸化為國人之6大原屬國母語。又為加強原住民宣導,將宣導海報翻譯為原住民族語,並提供媒體口播稿給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擴大宣導效果。 九、籌劃辦理電腦計票作業 (一)電腦計票程序:投開票所於開票結束後,由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報告表,核章無誤後,派專人送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由選務作業中心人員將投開票報告表資料輸入計票系統,迅速完成彙計。 (二)本會研訂資訊安全防護計畫,各項網路安全及系統備援措施均以最高規格防護。本會預定於112年12月辦理55場次教育訓練及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4日、1月12日辦理3次電腦計票作業全國模擬演練,提高開票統計資訊正確性及時效,並模擬異常狀況進行演練,以利即時應變。 結語 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均是眾所矚目的全國性選舉,本會將秉持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並恪守行政中立規範,確實督導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妥慎辦理各項選務準備工作,俾順利完成投開票作業。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 接下來請原民會夷將主委就專題報告跟法案做簡要的口頭報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主席、各位委員。謹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有關於文化健康站工作人員在選舉期間的行政中立,以及行政院跟大院委員所提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還有大院委員所提的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要說明如下:關於原民會補助設置的各縣市503個文化健康站,我們是以健康照顧和文化傳承為目標,來照顧全國的原住民原鄉跟都會地區的長者,為了確保行政中立,原民會已經透過宣導跟函文各縣市政府以及文化健康站遵守相關的法令規範,並堅守行政中立的原則。 有關原住民族身分法修正草案,我們是依據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第4號的判決意旨所示,原住民身分的取得除了血緣關係之外,應該還是要具備客觀的認同表徵,因此針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以及收養關係存續的養子女,我們都採取相同的身分認定標準,同時也增加自願放棄原住民身分的補救機制,來具體保障個人取得身分的認同權跟平等權。 關於姓名條例修正草案,鄭天財委員、伍麗華委員、羅美玲委員、廖國棟委員等所提的修正草案,本會敬表尊重。關於廖國棟委員所提的第二條修正條文,建議參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規定,調整為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不在此限。 至於有關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部分,為了落實蔡英文總統有關原住民的政策主張以及回應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的意旨,修正公部門進用原住民族朝擴大職務類型來提高進用比例,如果院版的修正草案可以獲得大院支持的話,預估可以增加原住民1萬3,796個工作機會,而且有助提供穩定的就業機會跟提高工作收入。另外,關於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法標金金額部分的比例,我們會另訂減輕機制來解決實務上的爭議。 最後,大院委員所提的各項修正條文涉及原住民族身分認定要件以及實務的運作、原住民族就業權益,原民會已經審慎審酌,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的身分認同權跟工作權益等福祉,我們建請各位委員可以支持行政院提案的版本。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其他各部會的報告都請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海委會海巡署書面資料: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本署針對執勤海巡人員投票權益事項,向各位委員進行書面報告。 因應選舉期間,本署特頒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配合選舉期間強化巡防工作指導要點」,依據該要點五、共同事項─(三)規定,選舉當日應於勤務狀況許可下,維護執勤同仁投票權利,規劃讓同仁分批輪流返回戶籍地投票。 另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例均於歷次選舉通函各機關以,投票日為利於選舉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前往投票,是日均以放假處理,本署例依上開中選會通函,請本署暨所屬機關構,配合下列事項: 一、確實宣導所屬確保行政中立,嚴禁介入或參與各政黨有關之政治性活動。 二、加強各項安全及管制措施,以確保駐地安全,並在不影響任務遂行下,妥適編排當日勤務,俾利勤務正常執行。 三、投票當日,不管制休假,務使同仁能順利返回戶籍地投票。 四、當日安排設籍於駐地之同仁執勤,並於中午12時前完成交接,使渠等順利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另對於確實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之同仁,亦應予以委婉說明。 五、駐地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人員,除依規定排定休假人數外,應在勤務許可下規劃可返回戶籍地投票人數。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 國防部書面資料: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值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報告資料 一、前言 中華民國國軍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也是自由民主的捍衛者,除戮力戰訓本務,維護國家安全外,同時也是我國自由民主永續發展的堅強後盾;因應本次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國軍的現行作法。 二、現行作法 (一)恪遵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維繫政治與社會制度化的基礎,也是民主法治的核心價值,國防部作為政府機關,處事行為準則當以「依法行政」為依歸。國軍官兵參與選舉投票,均能廉潔自持、謹守分際,護衛民主自由的成果。因此113年1月13日的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國防部亦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在戮力戰訓本務之餘,支持國軍官兵行使公民權利,做為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的堅實屏障。 (二)戮力戰訓本務 面對快速變動且複雜的臺海與區域安全情勢,國軍秉持「自己國家自己救」的決心,以及「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精神,時時刻刻進行建軍備戰工作,勤訓精練,全力捍衛國家主權及守護人民與家園;另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國軍部隊保持正常運作,並依據「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確實掌握周邊海、空域動態,讓國人及官兵都能在安全、穩定的狀況下行使公民權利,國軍也將持續維護國家安全,捍衛民主、自由的核心價值。 三、結語 法治國家的重要精神,在於政府機關恪遵「依法行政」原則。針對本次選舉,本部已要求各級部隊先行完成人員戰備輪替規劃,以支持官兵行使公民權利,國軍持續戮力戰訓本務,為守護自由民主的成果貢獻心力。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以下茲就本部辦理查察妨害選舉整備工作,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公平選舉係民主政治及國家廉能之基石,選舉結果對於國家未來及民主的發展影響非常深遠,為確保選舉所產生的公職人員、民意代表清廉執政與問政,本部將秉持依法行政原則,責令最高檢察署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統籌檢、警、調、廉、移民機關,結合選務、戶政等行政機關全力投入選舉查察工作,公正執法,讓選舉平和舉行及落幕。 貳、四大面向規劃─超前部署、加強整備 為因應上開挑戰並確保本次選舉公正、平和進行,本部超前部署,分別從組織面、法規面、查緝面及宣導面等四大面向提前整備,統整查察機關量能、研修執法利器、凝聚查緝方向及共識、廣布宣導管道,落實執行工作綱領,達成「嚴查不法、肅本清源」之核心宗旨。 一、組織面─統合戰力、全力以赴 (一)最高檢察署統合查察機關嚴正執法 為全力辦理明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查察工作,最高檢察署於今年7月7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同步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執行小組」,正式展開各項查察妨害選舉及防制暴力工作。 (二)建立以地檢署為核心之選舉查察團隊 各檢察機關首長確實掌握轄區選情及治安狀況,提前規劃各項查察妨害選舉具體作為,結合轄區警察、調查、廉政、移民等各查察機關,建立以地檢署為核心之查賄制暴團隊,第一時間有效迅速因應妥處各項選舉突發事件,超前部署,即時反應,展現查察妨害選舉決心及態度。 二、法規面─研修法規、強化法制 (一)選舉賭盤及深偽入法加重處罰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於今年6月9日修正公布,兩法同時增訂並提高經營選舉賭盤及下賭簽注者之刑責,希望藉此遏止簽賭效應。另外關於競選期間可能出現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兩法亦納入規範並加重刑責,提供查察機關有效執法利器,遏止選舉賭盤及假訊息干擾選情。 (二)提高獎勵制度增加查緝成效 本部為鼓勵民眾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行為,於今年8月22日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將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一併納入檢舉獎金核給範圍,境外勢力介選檢舉獎金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選舉賭盤檢舉獎金為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三、查緝面─落實綱領、強力查緝 (一)期前規劃、掌握情資 最高檢察署於112年6月14日函請檢察機關,及早評估規劃期前查察賄選具體作為等相關事宜,各地檢署已於今年8月31日前邀集轄區查察機關辦理期前策略會議,提前規劃各項查賄具體作為,並積極督導所屬,強化查緝作為,以提升選舉查察實效、端正選風。 (二)期中座談、檢視部署 從今年9月起,本部蔡部長與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分赴一、二審檢察機關轄區召開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與第一線負責查察賄選工作同仁進行意見交流及經驗分享,並檢視各分區查察整備情形,要求務必提前整備,落實各項選舉查察工作準備,提高整體查察妨害選舉效能。 四、宣導面─公私協力、擴大宣導 (一)公私部門齊心協力宣導 公私部門協力、資源共享之創新整合模式,結合中央與地方、公部門與民間力量,齊心協力營造全民抵制妨害選舉氛圍,結合各部會宣導通路與管道,串聯多元網絡,分層分眾,全面普及查察妨害選舉宣導,以喚醒公民責任,並使候選人感受政府嚴密查察妨害選舉之決心。 (二)強力查辦為最強宣導 唯有查察機關全力查察妨害選舉,對於妨害選舉犯行嚴查究辦,方能使心存僥倖之人,不敢以身試法,對於查察妨害選舉具體成果,在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下,適時發布新聞,發揮嚇阻效力,達到強力查察妨害選舉就是最強宣導目標。 參、五大重點工作─具體作為及執行成效 因應本次二合一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特性,查察妨害選舉具體作為規劃從嚴查賄選、防制暴力、阻絕境外勢力、杜絕假訊息干擾及斷絕賭盤效應等五大重點工作進行,防止金錢、暴力、境外勢力、假訊息及選舉賭盤介入選舉,確保選舉公正及平和進行。 一、阻絕境外勢力─全面防堵 (一)整合聯繫平台、嚴密監控滲透 今年3月1日起,由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法務部調查局成立「113年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聯繫平台」(以下簡稱「中央境外介選聯繫平台」);各地檢署於今年7月1日起成立「113年公職人員選舉各地檢署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聯繫平台」。 (二)嚴查地下通匯、阻斷境外資金 臺高檢署統合檢警調機關於今年7月3日至12日發動第1波查緝不法金流專案,查扣犯罪所得7400萬餘元;另於同年9月20日至26日發動第2波查緝不法金流專案,查扣犯罪所得6192萬餘元。 二、斷絕賭盤效應─溯源查緝 (一)建立聯繫平台、統合打擊量能 最高檢察署於今年8月17日召開「113年中央公職人員選舉防止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及選舉(網路)賭盤聯繫平台會議」,建立最高檢察署、臺高檢署與各地檢署,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查緝選舉賭盤縱向及橫向聯繫平台,統合各選舉查察機關量能,全面向選舉賭盤宣戰。 (二)規劃查緝專案、切斷賭盤管道 今年9月20日至26日止,警政署配合臺高檢署與各地檢署實施「全國同步查緝賭博專案行動」,查獲賭博案件452件1,294人;查緝選舉賭盤7件11人、實體賭場41件580人、六合彩簽賭116件151人、網路賭博288件552人,查扣賭資2060萬餘元。 三、杜絕假訊息干擾─即時查處澄清 (一)假訊息處理中心、嚴防AI深偽 隨著大選日期逼近,為因應各種假訊息可能海量出現、快速傳播,六都檢察署成立「AI生成或深度偽造(Deepfake)假訊息案件處理中心」,由專責(主任)檢察官負責偵辦,集中偵查能量,達到「立即澄清」、「迅速下架」及「溯源追查主嫌」之目標。 (二)加強網路巡邏、即時通報刪除 臺高檢署與調查局、刑事局除加強處理假訊息聯繫機制外,更與社群網路平台建立共同合作機制,強化網路巡邏能量,發現或接獲通報涉有犯罪嫌疑之假訊息案件時,檢察機關將積極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從嚴、從速偵辦,並即時通報刪除或下架,適時發布新聞或由當事人澄清等方式,降低假訊息之負面效應。 四、嚴查賄選─向上溯源 (一)掌握賄選熱區,擴大溯源追查 最高檢察署統合檢察、警察、調查、廉政、移民等查察機關深入瞭解地方選情,掌握選情激烈地區及賄選高風險對象,針對賄選熱區嚴密佈建情資管道,強化查緝作為,對於賄選案件嚴查速辦,杜絕賄選歪風。 (二)受理賄選案件類型分析 依最高檢察署統計至112年11月30日止,各地檢署受理賄選案件共512件622人,總統副總統選舉受理346件400人,立法委員選舉受理166件222人。分析目前受理賄選案件之類型,現金買票(243件,48%)、贈送禮品(128件,25%)、餐會(53件,10%)、旅遊(45件,9%)、其他(43件,8%),以現金買票占多數。 五、防制暴力─速查嚴辦 (一)檢肅暴力幫派、淨化選前治安 臺高檢署結合警政署自今年初起迄今,發動8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專案」,共計執行治平專案428件、查獲犯嫌2,621人,掃蕩犯罪組織所圍事經營及活動處所共計2萬4,424處,查扣不法所得5794萬6002元、各式槍械465枝。 (二)掃蕩非法槍枝、防止暴力事件 為肅清各式非法槍械,防制槍擊案件發生,同時淨化選前治安環境,自今年初起迄今,臺高檢署結合警政署已發動4波「全國同步肅槍專案」,總計查獲191件、215人、各類槍枝274支、改造槍械場所18處。 肆、秉持行政中立執法 一、公務員行政中立法規範 (一)行政責任部分: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二)刑事責任部分: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110條第3項則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50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二、加強行政中立宣導 (一)本部為確保公職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參加其他政治團體,影響選舉競選活動,要求本部廉政署所屬各政風機構加強宣導選罷法第50條及第110第3項刑責規定,並協同人事管理單位加強行政中立宣導,以營造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 (二)本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本部部長及檢察總長自今年9月起分別前往各一二審檢察署進行選舉查察分區座談,除要求各檢察、調查、警察、政風及移民機關應落實查賄工作外,更要求查賄過程,應恪守行政中立,不預設任何立場,更不問黨派、身分、地位,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客觀公正執法。 伍、結語 本部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賡續與警察、移民等機關合作,戮力辦理本次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查察工作,依循部頒查察工作綱領所揭示「一個核心宗旨」、「三項強韌策略」、「六大策進作為」,落實執行,不分黨派、不分對象,力求公平、公正、客觀、中立,並嚴守偵查不公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樹立打擊賄選、維護公益之良好形象,相信在檢、警、調、廉、移民等各機關通力合作下,必能端正選風,建構公正廉明政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大院委員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說明如下: 壹、本次會議審議事項二原住民身分法〈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暨〈七〉大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八〉大院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貳、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草案內容分別規範原住民身分類別及身分認定、取得、喪失等事項,攸關維護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及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具體規定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司法院書面資料: 原住民身分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及各委員所提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共8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41601號)部分: (一)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業經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而有修正必要。行政院提案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即修正草案第3條)等規定,係貫徹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的原住民身分認定精神,本院予以尊重。惟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曾表示:「關於原住民族群文化認同之客觀表達方式本屬多元,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當時決定就系爭規定一(即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所採用之從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充其量僅係其中一種身分認同表徵,並非唯一。且因原住民族地位較為特殊,衡諸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之意旨,原住民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之自主決定。」修正草案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等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意旨,敬請審酌。 (二)依草案第3條第1項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其所生子女須具一定認同表徵,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表徵方式有三:(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3)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又草案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以及草案第6條第1項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是否相當於草案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表徵方式,建請釐清。 (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就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原住民的定義性規定,未及於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的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認有規範不足之情,而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文化等意旨,故諭知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予以明文規範。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就此部分尚無規範,併予指明。 (四)其餘部分,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審議結果。 二、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6408號)部分: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主文第3項表示:「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委員所提草案,就平埔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要件,似有登記與否的差別,是否妥適;又草案內容似無族群之認定要件及有關程序規範,恐有規範不足之虞,請審酌。 三、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9696號)部分: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日治時期政府曾經於臺灣作全面性戶口調查,所得官方戶口調查簿資料,堪認具客觀完整性之臺灣歷史紀錄。而且該等戶籍資料經現今政府接續使用,以作為採認臺灣原住民族之法定依據,是若採同一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作為是否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判斷基準,亦符合一致性。本庭爰認若以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否於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經註記為『熟』、『平』者,作為是否屬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裔之判斷標準之一,應屬合宜。」揭示平埔族原住民的身分認定方式。委員所提草案第2條第3款規定,似屬「民族」別之定義,而非民族所屬成員的身分認定要件,二者應有不同。又草案欠缺族群成員的身分要件及認定程序規範,亦有規範不足之虞,請參酌。 四、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5275號)部分: 委員所提草案第4條,似採純粹的血統主義,與行政院兼採認同主義的原住民身分認定精神不同,就此差異,尊重貴院審議結果。此外,請審酌上述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41601號)第1點部分。 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8385號)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543號)部分: (一)草案第4條第2項部分,意見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政府提案第10041601號)第1點部分。 (二)草案第5條、第7條及第8條之1關於收養關係中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以及草案第9條修正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之年齡限制,本院均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審議結果。 六、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6467號)及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99號)部分: 所提草案第9條規定,修正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之年齡限制,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審議結果。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外交部書面資料: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有關大院審查之「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本部謹該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委員惠予指教。 查憲法法院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暨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該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而均違憲,在宣告違憲後,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宣告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 鑒於姓名條例之相關條文,應配合「原住民身分法」一併進行修正,爰本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及提案委員基於權責所研提之修正條文,續將於大院通過修法後,就本部業管事項積極配合辦理。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不吝指正。謝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8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請本總處列席,至感榮幸,謹提出簡要報告如下: 一、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內容,業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多次針對擴大原住民進用職務類型及提高進用比率部分討論,並就機關實務業務推動及人力進用等層面,審慎研議後獲致共識,如第4條非原住民族地區進用比率原則為1%、第5條原住民族地區進用比率原則為3%,及第24條增訂未足額進用得免繳代金之不可歸責事由,授權原住民族委員會另於辦法定之。上開規定均已兼顧原住民之工作權益及機關用人需求。 二、審酌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修正草案內容業與各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達成共識,爰建請大院支持行政院版本提案。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工程會書面資料: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書面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本次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計7案。其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陳瑩等16人、陳瑩等17人提案版本未涉政府採購事項;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者,有行政院版本、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5人、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計4案,本會謹就該4案之研析意見提出報告。 貳、提案內容涉政府採購事項及本會研析意見 一、提案版本與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內容 前述行政院版本及委員提案涉及政府採購,條文綜整歸納為以下三種版本(詳附件): (一)委員孔文吉等22人草案第11條第2項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依國營事業法第三條所認定之國營事業,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優先逕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二)行政院版本草案第12條第5項條文明定:「前項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三十計。但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一定比率者,得予酌減;其一定比率、減輕機制、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草案第24條第2項條文明定:「前項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但得標廠商應繳納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者,其減輕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委員廖國棟等25人草案第12條第3項條文明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代金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其減輕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會研析意見 (一)針對委員孔文吉等22人草案第11條第2項條文提案版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優先逕洽原住民廠商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依現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機關可依個案情形逕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下稱原住民廠商)採購: 1.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按前開規定,僅適用於未達公告金額,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爰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不適用該規定。另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其目的係考量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授權由機關得逕洽廠商採購,可提升採購效率,有助機關業務執行,故依現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機關已可依個案事實及實際需要,逕洽原住民廠商採購、提供服務。 2.委員孔文吉等22人草案第11條第2項將應先向原住民廠商採購,放寬至全國各機關不限地域,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皆應優先向原住民廠商採購,僅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時,方得向非原住民廠商採購,是否對其他弱勢廠商產生排擠效果,宜併予考量,本會尊重主管機關之通盤考量。 (二)針對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草案第24條第2項條文提案版本(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之減輕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代金金額之減輕機制,宜採超過決標金額之「一定比例」,較為合理且易為外界接受:考量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者,始得適用減輕機制,可能發生個案履約完成後,全數價金需繳納代金之情形,影響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意願外,亦可能影響採購品質,爰建議就代金金額減輕機制之適用,不以超過政府採購之決標金額,而以超過政府採購決標金額之一定比例者,即適用減輕機制。未來就代金金額繳納上限,採以決標金額之一定比例為上限,非以決標金額為繳納上限。 (三)針對委員廖國棟等25人草案第12條第3項條文提案版本(以政府採購金額者做為計算代金金額之基礎): 「決標金額」較「採購金額」貼近個案實際情形:考量認定個案採購金額之重要目的之一,在於依其規模大小,據以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不同之招標方式、決標原則及監辦等規定,以達防弊效果,與計算代金金額之目的有別;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採購金額可能受招標方式等影響,而與個案實際決標之金額有落差,故採購金額通常大於決標金額。建議以決標金額做為計算代金金額之基礎,較貼近實際。 參、結語 有鑑促進原住民族就業,與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維持各機關業務推動順遂之目的,須兼顧而不可偏廢,且就現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對於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機關已可優先或逕向原住民廠商採購,爰建議各委員提案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政府採購之規定,不予納入該法定之,並建議採行政院版本通過。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賜教,謝謝!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做幾點宣告:本會委員與原民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今天進行法案處理,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 現在請登記第1位賴品妤委員發言。 賴委員品妤:(10時41分)謝謝主席,麻煩主席有請內政部林部長。 主席:林部長請。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賴委員品妤:部長好。選戰目前到1月13號大概剩下三十幾天,大家都在做最後的衝刺,同時間我想我們相關的部會,特別是內政部這邊應該要上緊發條,為選舉該做的準備也不少。第一個就是我想問部長,因為其實這陣子,不只是這幾天,這陣子都會陸續看到各地的警方偵辦選舉賭盤的新聞,北從基隆、新北到屏東其實都有偵破組頭的消息。在這邊我要先稱讚警政署去偵查有成果,但我想很多選舉的手法都是環環相扣的,例如說地下賭盤,很多人可能會拿地下賭盤來閒聊,當作類似一種民調來參考,所以就有一種可能,也許會發生這種狀況是故意去用開讓幾萬票來暗示縮小差距或者是擴大差距來誤導民眾,這也是一個非常需要注意的趨勢。 另外,回到選舉,我想各界還是高度關注中國議題,有沒有中國的黑手伸進來介入臺灣的選舉,我想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只是說到底是介入得多深、介入的樣態到底是什麼樣子。事實上先前我們也可以看到在APEC的會議中,拜登也罕見地向習近平明確地表達不希望中國干涉臺灣的選舉。連美國都有在掌握臺灣的動向了,臺灣自己呢?我可以說其實我們看到,最近滿多新聞都有提到包含臺北還有本席所在的新北,還有中部的彰化,其實都有出現里長到中國旅遊統戰團的現象,如果今天你說是單純的旅遊就算了,但為什麼都是里長?為什麼可以用比行情低廉非常多,極度低廉的費用,甚至是只要出機票錢去玩,這些都是必須要延伸去瞭解的問題點。我想請問部長,內政部這邊對於這個情形掌握到什麼樣的程度了? 林部長右昌:好,非常謝謝。我想有關於賭盤的部分,這個向來不是新鮮事,每一次選舉到的時候就有特定或者是有意圖的人士,意圖用賭盤來影響大選。我們在這一次整個的遏制賭盤的部分,我們特別是以六合彩的組頭來作為相關的重點對象,因為歷來都是由六合彩的組頭兼營,還有通訊網路下注的比例是最高的,所以我們警政署已經要求各警察機關結合清源3.0的工作計畫來進行相關的通報布建,主動來發掘轄內的簽注站有沒有相關的情形,所以也再次強調呼籲不要以身試法。目前9月20號到9月26號我們已經執行第一波全國同步的掃蕩賭博專案,現在、此時此刻我們正在進行的是第二波的專案掃蕩,在前次第一波的專案掃蕩期間,我們掌握具體的情資有149件,並且已經移送了77件98人。 其次,中國介選也從來不是新聞,只不過它介選的方式變得越來越隱晦而且越多樣,過去用賭盤來介選,或者是中國的資金介選,這個本來就是我們加強的一個重點。剛剛委員特別提到,有很多村里長被中國招待去旅遊,我們目前掌握蒐報的相關情資大概有51件或者是51團556人,目前已經有查獲的案件,正在偵辦當中。現在因為介選的方式很多,它不一定是直接介選,它也許用假訊息或是錯假訊息來擾亂、干擾大選,造成民眾對政府的誤解或是負面的情緒,我想這都是現在要特別注意的狀況。 賴委員品妤:是,這兩個問題雖然內容不一樣,但本質上都是在詢問您影響介選的狀況。我想落地接待這件事情就像你講的,這不是新鮮事、不是第一次聽到,甚至不要說里長,過去就有很多大學生在寒暑假被中國的大學招待過去旅遊、參觀,而且也都是非常低廉的費用甚至不用費用,可以去體驗住好、吃好的旅遊,本席以前在大學的時候也有被詢問過,當然是沒有去啦,但也被詢問過,當然大家都知道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哪有平白無故被招待這麼好的事情! 回到村里長的招待,找上里長主要是兩個原因,第一個是村里長本身的性質,他不是狹義的公務員,他領的是事務補助費,可能因此到中國入境不一定要事先申報。第二個,村里長就是最基層的民政單位,就像剛才部長自己提到的,他們大部分都跟選民往來密切,所以中國最能藉由村里長達到傳遞假訊息並且攏絡選民的任務。像我剛剛提到的、最近很多新聞也都有提到,這次彰化縣有特別集中跟頻繁的趨勢,報導裡也說到中國重慶市台辦從三個月分成三個梯次,招待彰化縣三百多位喔,非常多!三百多位村里長到當地旅遊,為什麼挑上彰化?有一說是比起一些有明顯政治傾向的地區,中部可能在政黨傾向上比較搖擺,所以這個看上去也是中國介選的考量。選戰只剩下三十幾天了,這件事情內政部真的要積極澈查,去瞭解各縣市村里長有沒有異常被招待赴中旅遊的狀況,剛才你也說在查,我在這邊要講、要督促,如果有這種明顯對價不相等的狀況,該送檢調偵辦的就要立刻送辦,千萬不要輕忽! 再來,我也想問黃署長,除了賭博跟被招待之外,買票、賄選這種不正當的選舉行為我們向來都嚴肅看待,可是之前我也跟警政署討論過,隨著時代的進步,買票、賄選已經不只是實體物品、給現金這種行為,其實我們常常說要查金流,看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異常的款項進出帳戶,再去澈查來源作為犯罪的證據,以現在最新的科技發展來說,例如透過虛擬的NFT或是虛擬貨幣作為媒介,這些線上的、隱密的、難以追蹤的方式,請問署長這邊該如何處理? 黃署長明昭:是,就這些虛擬貨幣的幣流追查,警政署是訂定一個科偵人才的教育訓練計畫…… 賴委員品妤:是,這我有看到。 黃署長明昭:我們預計一年要培訓500位,針對幣流的追查、追蹤方式進行教育訓練,這包含了所有的專家來授課,還包括金管會的專業人員來協助我們訓練這些同仁。 賴委員品妤:瞭解。我想這個虛擬貨幣,或許它的交易過程是隱密、加密的,但最後事實上還是要把這個貨幣兌現成各國的在地貨幣,所以如何透過比對領取帳戶的人別資料,進而研判是不是有異常賄選的可能性,這樣可能找得到樁腳,但是源頭的部分也是要加強。剛才署長講的這個計畫我有看到,請問一下,因為你說現在有在訓練,這些人有辦法在這次選舉就投入偵辦的實務嗎? 黃署長明昭:其實我們的科偵人才一直都在訓練,早在幾年前都已經訓練了,這500位是擴大他的訓練,所以之前已經訓練過的都可以投入這次選戰相關的幣流追查。 賴委員品妤:瞭解。上週在財政委員會也有委員問到防範虛擬貨幣介選的議題,我看到現場就有提案要求金管會研議大額通報的標準,這部分也要請刑事局加快訓練腳步,否則科技日新月異,要進入、趕上偵辦的實務如果需要跨單位合作溝通,比方我剛提到的金管會、法務部,其實也應該儘速處理,可以嗎? 黃署長明昭:好。 賴委員品妤:這部分要再麻煩內政部及警政署多多擔待了,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黃署長明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回座,謝謝賴委員。 接下來請陳玉珍委員質詢。 陳委員玉珍:(10時51分)請中選會主委。 主席:李主委,請。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陳委員玉珍:主委早。今天總統、副總統的號次已經抽定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陳委員玉珍:之前沸沸揚揚討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審定的時候,請教你們那時候說三組候選人都審定合格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陳委員玉珍:請問三組候選人的審定,你們是進行形式上的審查還是實質上的審查?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實質的審查。 陳委員玉珍:好,實質上的審查。當初在討論有關什麼回復國籍、雙重國籍,或是回復或歸化這部分的時候,你們都有相關的資料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向內政部函查,內政部也非常清楚地告訴我們,三組候選人、六個候選人裡面沒有任何一個有回復國籍或是歸化國籍。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是按照內政部的公文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當然!因為它是主管機關。 陳委員玉珍:它有沒有檢附相關的事證?沒有嘛?就只有公文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它告訴我們結果。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是按照內政部的公文告訴大眾說都符合資格,是內政部告訴你們符合……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非常明顯而且確定的。 陳委員玉珍:是內政部說的,那我們請內政部。所以有沒有人自始就有中華民國國籍或者原來是美國籍後來是歸化、回復?這部分內政部有做實質的審查嗎? 林部長右昌:就內政部的部分,我們有進行相關的查證。 陳委員玉珍:有實質查證就對了? 林部長右昌:當然。 陳委員玉珍:包括他的過去,是不是? 林部長右昌:對,我們會查他的戶籍資料。 陳委員玉珍:戶籍啦!那國籍的部分呢? 林部長右昌:也一樣,我們會查國籍…… 陳委員玉珍:都有做詳查喔? 林部長右昌:是。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手上有相關的資料嗎? 林部長右昌:是的。 陳委員玉珍:很詳細的資料,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公開提示給社會大眾知道?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跟你報告一下,第一個,不管是蕭女士的父親或是他個人,從來都沒有喪失國籍的資料,所以他自始至終就是中華民國國籍。 陳委員玉珍:對嘛!那應該會有相關的資料,每個人不管從戶政或是國籍都有相關的事證嘛…… 林部長右昌:他就是有國籍啊!他並沒有任何…… 陳委員玉珍:你說他自始至終沒有喪失…… 林部長右昌:他並沒有任何喪失或者回復的資料,他沒有申請,當然就沒有。 陳委員玉珍:你至少會有他的相關資料,公告給大眾知道嘛! 林部長右昌:委員所謂的相關資料指的是? 陳委員玉珍:比如我們看到蕭美琴副總統候選人當初自己在媒體上說他只有美國籍啊!他說過他自己只有美國籍啊! 林部長右昌:不過那個是…… 陳委員玉珍:是他自己說的喔!這不是我們說的。 林部長右昌:我們依法、我們依法,但是他…… 陳委員玉珍:但他自己這樣說,到底他原來的中華民國國籍是因為他放棄美國籍以後,就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呢?還是什麼情形?我想…… 林部長右昌:沒有,委員…… 陳委員玉珍:你們既然查證過了,你們是怎樣認定的?你們應該把這個過程公諸給大眾知道,以減少社會的對立,讓大家都清楚。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跟你報告,這非常簡單,因為他從來沒有喪失,所以他當然也沒有回復…… 陳委員玉珍:你的意思是他面對媒體…… 林部長右昌:所以他並沒有喪失,也沒有回復的資料。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的意思是他面對媒體訪問時是說謊的? 林部長右昌:不是,我想他有可能…… 陳委員玉珍:不是?所以他誤會就對了? 林部長右昌:對,他有可能是誤會。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說我們這個副總候選人的認知能力有問題? 林部長右昌:沒有,不能這樣子講。 陳委員玉珍:對於自己的國籍都沒辦法認知清楚。 林部長右昌:我想並不能這樣子…… 陳委員玉珍:在年輕的時候都沒辦法認知自己是美國籍還是中華民國籍,或是有雙重國籍…… 林部長右昌:我想非常清楚,只要是中華民國的國籍,一出生的時候他就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陳委員玉珍:他認為他自己只有美國籍,你們卻幫他認定他有中華民國國籍,那我現在說他的認知錯誤,你就說不是……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們依法,依法他就是有中華民國國籍。 陳委員玉珍:我知道你們依法,我們這樣爭辯的話,事實上會陷入各說各話,所以我希望你們把查到的事證、你們怎麼認定的,或是你們根本沒有做任何查證…… 林部長右昌:我剛剛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陳委員玉珍:反正你們就認為他爸爸原來就中華民國…… 林部長右昌:不是、不是。 陳委員玉珍:他爸爸原來就是中華民國國籍,也有相關事證吧?你把它公告出來啊! 林部長右昌:沒有,委員,他從來沒有申請喪失…… 陳委員玉珍:我請問你,我說我有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我說我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你們來認定的時候說我本來就有,就憑你說有就有嗎? 林部長右昌:不是,我們…… 陳委員玉珍:一定要有相關事證嘛! 林部長右昌:委員你這樣子在邏輯上面可能有一些問題…… 陳委員玉珍:我邏輯上沒錯!我想請問你,蕭美琴自己說自己只有美國籍,你們卻說他從來就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我說那表示他當初在受訪的時候說錯,有可能他說錯了,我們也不要說他說謊,他可能說錯嘛!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們…… 陳委員玉珍:有可能是說錯啦!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那部分我們是就行政機關,我們國籍法…… 陳委員玉珍:那不然怎樣?他是說錯還是認知錯誤? 林部長右昌:我們國籍法的相關規定。 陳委員玉珍:他要嘛就是說謊,要嘛他自己認知錯誤,覺得自己只有美國籍嘛!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覺得這樣子繞圈圈…… 陳委員玉珍:一個要當我們副總統的人對自己的國籍,這麼年輕的時候都會認知錯誤,這個……所以我說我們這樣繼續爭辯,實際上意義小,也會增加衝突,現在都已經抽籤了嘛!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覺得沒有什麼衝突,因為這非常清楚…… 陳委員玉珍:我說你們是不是把這些東西弄清楚,公諸大眾,他父親原來就有中華民國國籍,我舉例,比如說他父親一定有出國嘛!他後來有去美國嘛!一定有中華民國護照什麼這類的東西,他什麼時候取得,時間點寫出來給社會大眾知道,以釋眾疑嘛!讓社會減少衝突啦! 林部長右昌:委員,其實這樣子繞圈圈沒有意義。 陳委員玉珍:沒有,你們不提供出來,反正今天就是內政部說了算啦!反正也不用提供…… 林部長右昌:不是,我們依國籍法相關規定去進行查證,查證的結果,他就是有中華民國國籍。 陳委員玉珍:查證就沒有什麼資料可以給大家看的啊! 林部長右昌:因為他從來沒有喪失,他也沒有申請喪失,他也沒有回復的必要。 陳委員玉珍:他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林部長右昌:他當然有啊! 陳委員玉珍:他什麼時候取得?為什麼自己認為沒有呢?他自己說沒有,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林部長右昌:那個時候我不曉得。 陳委員玉珍:所以他年輕的時候,心目中只有美國這個國家? 林部長右昌:我想委員這樣子說…… 陳委員玉珍:不是,他自己認為他只有美國籍啊!這是他說的,不是我說的。 林部長右昌:委員你個人的意見,尊重! 陳委員玉珍:我說我們不用爭執,我說你把查的東西……你不公告也就算了,反正這個就會變成一個…… 林部長右昌:這個沒有什麼公不公告的問題,我們在上個禮拜的新聞稿裡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陳委員玉珍:對啊!都是用新聞稿嘛!這就像蔡總統說他有論文什麼都是用新聞稿,東西公布出來嘛!以釋眾疑就好了,沒關係哦!我問下一題,對不起! 來,因為時間有限,你們也不公告,反正就憑一紙公文,以後做什麼事情只要你們的公文就可以了。 林部長右昌:委員,這不能這樣子講,我們依國籍法,我們依法行政,他沒有任何回復…… 陳委員玉珍:你把時間點嘛!時間點…… 林部長右昌:他沒有申請喪失,他就是中華民國籍啊!這麼簡單,就是這樣子啊! 陳委員玉珍:所以我接受的說法就是,蕭美琴以前在接受媒體訪問的時候,他要嘛認知錯誤,要嘛他說謊,就這二個嘛!還是媒體報導錯誤?他要澄清啊! 林部長右昌:尊重委員你個人的意見。 陳委員玉珍:尊重我的說法,對啦? 林部長右昌:尊重你個人的意見。 陳委員玉珍:只有二個可能啦!二個可能之一啦! 好,我想請問我們上個月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個一起修的,記得嗎?在我們委員會有修這個法,對吧!我想請問部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有沒有規定二個政黨可以聯合推薦總統副總統?來,誰會回答?就是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沒有規定二個以上政黨可以聯合推薦?答案在這裡,哪一位回答呢? 簡簡任視察鈺珒:報告委員…… 陳委員玉珍:是哪一個單位?還是中選會上來回答?當然這個法令是內政部管的,還是中選會要幫忙回答?這是哪一位? 簡簡任視察鈺珒:報告委員,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是得有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 陳委員玉珍:可以嘛? 簡簡任視察鈺珒:是。 陳委員玉珍:可以嘛!依法是二個政黨可以聯合,也可以共同推薦,對不對?好,請問朱立倫、馬英九、侯友宜、柯文哲那時候討論要聯合推薦總統副總統,這個有什麼問題?為什麼會被告搓圓仔湯?請問以後二個政黨如何聯合推薦?二個政黨在討論到底怎麼樣聯合推薦,這個有什麼問題? 林部長右昌:這個就尊重提告人的主張跟訴求。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認為應該沒有這樣的問題啦? 林部長右昌:提告的人去提…… 陳委員玉珍:提告的人當然任何人都可以提告…… 林部長右昌:對,任何人都可以提嘛! 陳委員玉珍:對,你認為呢?你對於這個法令的解釋呢?你覺得可不可以聯合推薦? 林部長右昌:沒有,我想我們不方便在這邊談論候選人,現在已經…… 陳委員玉珍:我沒有叫你談論,我要討論這個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林部長右昌:現在已經進入提名登記,今天也已經抽籤了。 陳委員玉珍:沒有,以後有可能還是會……我們也不是針對這個案子,我們只是說以後也有可能會發生嘛!以後政黨可不可以聯合推薦嘛? 林部長右昌:這個我們可能要看他過程裡面的…… 陳委員玉珍:可不可以一起討論聯合推薦這件事情? 林部長右昌:但是他不只是討論所謂聯合推薦,他也許還有其他談論的事情嘛!所以這要看具體的事證跟提告人的訴求。 陳委員玉珍:OK,所以你覺得被告發這件事情,如果就你的法律判斷,覺得告發這個事證會成立嗎? 林部長右昌:沒有,我不是法官,我沒有辦法去判斷這個。 陳委員玉珍:你沒有辦法,反正任何人都有提告權利,我也接受啦!不過濫用司法資源或只是為了創造一些……這次當然是過去了,以後還是有可能發生嘛!我們既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有這一條可以政黨聯合推薦,當然各個主要政黨的主要領袖人物坐在一起討論如何聯合推薦,也不應該是一件犯法的事情嘛!對吧? 林部長右昌:我剛剛講過了…… 陳委員玉珍:我不是針對這個案子,我說以後還有可能會發生。 林部長右昌:我剛剛講過,當然他依二個政黨合作的程序去進行,這在法裡面是允許的…… 陳委員玉珍:是可以允許的,好,謝謝。 林部長右昌:但他有沒有其他的事情就不曉得,所以要尊重提告人提告的內容。 陳委員玉珍:好,謝謝部長。 林部長右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質詢。 張委員宏陸:(11時1分)我先請內政部林部長。 主席:請部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張委員宏陸:部長,我們今天的題目就是警察不在籍投票,我想請問一下,其實現在我們雖然沒有不在籍投票,但我們的工作人員都有移轉投票的制度了,對不對?如果我是警察或是選務人員,今天我要去擔任選務人員的話,就是可以在工作地點投票了,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直轄市或者縣市…… 張委員宏陸:都可以了嘛? 林部長右昌:是。 張委員宏陸:所以我們的警察應該也都是有這樣了嘛? 林部長右昌:我們會儘可能的……當天因為選舉有選務的勤務,不過這個已經行之多年,我們在選前都會請各警察機關去排定輪休,或者是讓內勤同仁做相關的支援,另外也希望讓員警能夠一方面完成勤務,二方面也可以輪流去投票。 張委員宏陸:對嘛!現在其實就有這個制度了,對不對?那只是…… 林部長右昌:一直以來…… 張委員宏陸:都有嘛! 林部長右昌:其實因為民主選舉已經有一段滿長的時間,現在都越來越順暢,我們會儘可能讓同仁能夠回去投票。 張委員宏陸:現在其實制度是有了,只是因為勤務、因為輪休的問題,可能沒有辦法百分之百而已,對不對? 林部長右昌:是。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其實警察的權利,他有他的投票權,當然我們要保障,其實如果把它做得再精進一點,能夠讓比例越高,我覺得是會比較好,對不對?是嗎? 林部長右昌:是,沒錯。 張委員宏陸:好,其實我們就是朝這個方向去努力,我覺得尤其是儘量讓基層員警可以有比較多的機會去投票,我們應該朝這個方向來努力。好,謝謝,謝謝林部長。 我來請中選會李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張委員宏陸:主委,我們選務人員的修正,公務人員比例從二分之一調為三分之一,今年選務人員的招募,明年投票有沒有比較順利?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貴院修法的幫忙,自從公務人員的比例從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今年的招募工作進行得比以往都要順利得多。 張委員宏陸:都沒有問題啦,全臺灣都沒有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原來規劃是10月30號以前要完全招募完畢,其實各地選委會都超前。 張委員宏陸:而且這次選務人員的工作費其實也有調高。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張委員宏陸:應該也是增加了不少誘因。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謝謝大家。 張委員宏陸:不過這邊有一個要跟主委說,我在基層聽到,我們投開票所其實有分大小,我舉例就好,新北石碇的豐田里投票人數才八十幾個人,我再舉一個我們板橋有一個投開票所─社後,就五千多人,大家都想要去比較小的,工作輕鬆,同樣的一天,這樣子嘛!工作輕鬆嘛!未來投開票所工作費用其實對特別的,比如說五、六千人以上的這種,是不是也有特別的獎勵?不一定是錢,可能記功等什麼有沒有往這個方向來思考?這樣子才不會說……任務繁重的、人越多的,其實我認為更需要有經驗的人,我們如何讓更有經驗的人願意去人口數比較多的地方做選務人員?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我們要感謝全國所有的選務工作人員,大家都是來奉獻、服務的,所以不大計較。當然勞逸的問題會因為投開票所規模大小而有所不同,至於會不會根據勞逸不同的情況來做工作費的調整,工作費支給辦法最近行政院剛剛支持修正通過,我們會在試辦一段時間後再來進行檢討。 張委員宏陸:好。我的意思不是只有增加工作費,公務人員有敘獎什麼的,他的勞務……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這個沒有問題。 張委員宏陸:我說的是這個,我剛也講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張委員宏陸:如果單純去調高那個部分,可能也不一定馬上可以做得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勞逸的問題有不同的獎懲標準,我們想應該是要這樣做。 張委員宏陸:對嘛!所以我的意思是第一步,從敘獎等等這方面,可以從制度上來做,而且這不用修任何的法令啊!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我們會這樣來辦理。 張委員宏陸:可以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主委請回座。 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質詢。 王委員美惠:(11時7分)主席,我們請李主委。 主席:李主委,請。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王委員美惠:主委早。主委,明年1月13日要選舉了,剩33天,你們在12月8日有開一個記者會,說外來介入選舉或賭盤的問題,是不是在很多群組裡也有很多單位叫人去煽動大家,所以你們開記者會說大家可以去找找看這個消息是真的還是假的。主委,像是阿公、阿嬤都是聽收音機,也沒有在用手機,當這些消息傳出來,街頭巷尾一個傳一個,你認為這要如何去宣導比較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錯假訊息的防制,也是我們今年選務非常重要的一點,而錯假訊息的防制,當然我們在第一時間掌握了訊息來源之後…… 王委員美惠:沒有啦!主委,本席要請教你的是,你們在12月8日的記者會,你說得很清楚……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記者會,可能是我們有關澄清的新聞稿。 王委員美惠:對啊!你們的新聞稿就是教大家怎麼去瞭解這個訊息是真的還是假的。我現在是要請教你,你要怎麼用這個機會來宣導?來,這樣你要怎麼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當然是民眾的識讀能力應該要提升,但是這可能不是短時間內能夠做到的,訊息…… 王委員美惠:短時間沒辦法做到,剩33天就要選舉了耶!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關訊息的真假,其實有一些事實查核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可以作為參考。 王委員美惠:主委,因為本席看到你們發這個新聞稿,我覺得他們這就是在傷害臺灣的民主、選舉,所以隨便發假消息,現在本席就是要跟你們說,你們只說這些沒有意義啦!你叫大家去瞭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第一線一定要及時地說明,透過不同的媒體管道報導出去,讓大家知道。 王委員美惠:主委,只有剛開始第一天而已,再來就沒人知道了,收音機等等也可以宣導,有很多宣導方式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用多元的管道,也有宣傳的…… 王委員美惠:因為本席認為好的人才要讓他留下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也有請麟洋配…… 王委員美惠:越接近選舉,消息會越恐怖,本來沒有的事情被一直說、說、說,就變成好像真的一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不只我們中選會在做這個錯假訊息的澄清,政府各部門都有在處理這個部分。 王委員美惠:對啦!因為你們12月8日有發這個新聞稿,我是要跟你們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是職責所在,一定要做的。 王委員美惠:我是認為應該可以做得更好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我們會再加油。 王委員美惠:請內政部長及法務部。 主席:請林部長及黃次長。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王委員美惠:部長好、次長好。本席要和你們探討的是,因為快選舉了,你們有感受到壓力,所以你們在11月30日發布,檢舉境外介入選舉或是賭盤,總統的部分是1,000萬,有這樣鼓勵百姓的…… 林部長右昌:對,我們有這個獎勵獎金的措施。 王委員美惠:有嘛! 林部長右昌:有。 王委員美惠:本席為什麼要跟你提到這個,因為我們要多宣導。就是因為常常聽到哪裡有賭盤,或是哪裡有招待去大陸玩,說實在的,里長們都很辛苦啦!那是少之又少的里長才會被招待去大陸玩,其實里長說的也沒錯,那不是白白招待,他還要花1萬2,000塊。部長,所以我們的單位要去查核,為什麼里長會被招待,這是很重要的問題。本席要說的是,立委大家都知道里長的辛苦,因為經濟變化,事務費本來是4萬5,000元,去年調整為5萬,因為我們都知道里長很辛苦,只是有少數里長願意被招待去大陸做思想改造,像這樣的事情,部長,你認為要怎麼處理?因為真的有人接受招待哦!這種思想改造的問題很大,部長請講一下。 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定是經過相關的蒐報,有確定的一些事實,我們會做相關的處理。 王委員美惠:部長,你們的單位只要去旅行社查,就會知道有多少人出去、交錢交多少、住在哪裡。如果是去廟會,招待住在廟裡面,這個我們沒話講,但這是住好又吃好,針對這種思維改造,我們真的要有作為。 林部長右昌:是,當然。 王委員美惠:我認為司法要加強啦,不然只是聽到有人招待,但到目前為止他們都沒事啊,還是繼續在出團,你們講你們的,他們團還是照出。部長,這個問題要注意一下。 林部長右昌:當然。 王委員美惠:接下來,部長,你也知道我來自嘉義市,而你之前是基隆的父母官。嘉義最特別的就是有一個阿里山,阿里山腳下就是本席所住的地方嘉義市,我們的木都嘉義市有很多木造的房子,約六千多棟,長久以來都無法拿到使用執照。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是,在嘉義市一個文創園區裡面,到現在有很多棟歷史建物,其中也有很多你們內政應該要去修法的地方,不然說實在的,如果自己住的只有1樓平房沒差;但因為嘉義市面臨這麼多都是整棟的,未來要做生意也好、年輕人回去要奮鬥事業的也好,未來這要怎麼協助他們?因此你們營建署這方面要與嘉義市政府多聯繫一下。部長,你覺得嘉義市這件事情要如何幫忙協助?來,部長來! 林部長右昌:委員你剛剛說的,它是歷史建物還是一般的木造房子,這個不太一樣。 王委員美惠:我講給你聽,對,部長,我現在就是跟你說,歷史建物有歷史建物的法條嘛。 林部長右昌:對。 王委員美惠:而一般住家到目前為止,就是沒有辦法去突破,像我們嘉義市文創園區,一個這麼大的文創園區已經很多年、很多年了,到現在還沒辦法拿到使用執照! 林部長右昌:委員,你說文化園區,它既然是在一個園區裡面,應該有相關的計畫才對,而你剛剛說沒辦法取得使用執照是…… 王委員美惠:這是私人的房子,私人房子未來有關消防的部分,它就沒有使用執照,所以它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消防。 林部長右昌:如果是私人自己使用是沒有這個問題,它要是…… 王委員美惠:它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申請建物的,就是人家說的違章建築。 林部長右昌:但違章建築它是不是有保存的價值,這可能要…… 王委員美惠:部長,非常有價值! 林部長右昌:非常有價值? 王委員美惠:所以我希望部長跟營建署、嘉義市政府,這不是要申請你們的費用,只是要怎麼樣協助地方的問題。 林部長右昌:是,委員你剛剛說到文化園區,在個案的部分,是不是容會後我請國土管理署跟你討論、研究一下。 王委員美惠:部長,我認為我們不是只討論文創園區裡面,對我們這六千多棟的木造房屋也要關心,所以本席希望可以早日讓嘉義市這些木造的有一個保障,能夠多協助! 林部長右昌:是,我們再跟委員討論一下,因為木造也有很多不同的類型…… 王委員美惠:對! 林部長右昌:我們再研究看看是不是有辦法來處理。 王委員美惠:因為我們以前都是建造鋼筋的,鋼筋的法律就是不同嘛,我們現在是要顧這些木造的,看看要怎麼保存? 林部長右昌:我們來研究一下。 王委員美惠:以上,謝謝。 林部長右昌:謝謝。 主席:謝謝,現在叫做國土管理署,不是營建署。 繼續,陳以信委員,請質詢。 陳委員以信:(11時19分)謝謝召委,請中選會李主委備詢。 主席:請李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陳委員以信:主委早。我想要針對臺南市現在的立法委員選舉第五選區,現在候選人是王家貞,他現在因為有一個之前的助理費案件,所以在緩刑當中,我現在要請問關於他登記參選立法委員的資格,中選會現在的認定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做個說明,有關於立法委員候選人資格的認定問題,我們會在這個月15號的委員會議進行認定。 陳委員以信:你對他這個案子有沒有瞭解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案子我是看媒體報導,有一些瞭解,但是真正…… 陳委員以信:你不知道他這個案子可能有爭議,你們有可能會不受理他的登記,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最後的結果必須要是15號的委員會來認定。 陳委員以信:我當然知道,我們現在就是要來討論這一個事情,為什麼?因為我們已經預先看到這個事情。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家討論的重點可能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的這個規定。 陳委員以信: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就第二十六條第九款的規定,它是非常清楚的,也就是你犯了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到第六款以外的罪,經過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確定了,還沒有執行、或者執行還沒有完、或者是在緩刑中、或者是行刑權時效消滅等等,這些種種的狀況也都是消極資格的情況。 陳委員以信:我知道這個修法,這個修法當然還有很多的疑義,這不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我現在要問的就是,這個修法是在5月的時候進行,王家貞當時案件的判決是在2月,所以他那時候聲請緩刑的時間點是2月,他怎麼會知道3個月之後,他的緩刑聲請會變成他不能夠參選的理由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關於候選人資格的認定時間點就是在登記截止的時間,登記截止的時間也就是24號、到24號。 陳委員以信:不是,我是說2月王家貞他要選擇緩刑的時候,他怎麼會知道他如果選擇緩刑,3個月之後會因為修法而沒有辦法取得候選人的資格呢?如果他2月的時候選擇易科罰金就沒這回事啊!他當時信賴緩刑並不會有其他的後遺症,這個信賴為什麼到3個月之後不見了?然後現在中選會可能要以這個理由來剝奪他的參選資格。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緩刑或者是易科罰金,這是法院的判決來做決定…… 陳委員以信:對啊,他就是判決他可以易科罰金、也可以緩刑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倒不一定是被告…… 陳委員以信:不是,你現在第九款只有針對緩刑、沒有針對易科罰金嘛,所以他2月的時候如果選擇易科罰金,他現在就可以選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易科罰金也必須要執行完畢。 陳委員以信:易科罰金,錢繳了就執行完畢了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陳委員以信:對啊,所以他當時選擇易科罰金,他現在就可以選了啊!結果他當時選擇緩刑,然後你們現在就有可能按照新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讓他不能夠登記。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不管任何的個案,就是說我們…… 陳委員以信:什麼不管任何個案!我告訴你喔!來,我問你,刑法第二條是什麼概念?你自己學法律,不曉得刑法第二條是什麼概念?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我知道。 陳委員以信:什麼概念?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這個資格跟刑法那個…… 陳委員以信:不是!刑法第二條就是罪刑法定主義嘛,如果今天新法跟舊法競合的時候,新法是比較嚴格,他在行為的時候不知道新法的話,那麼必須要怎麼樣?必須要從舊從輕嘛,這是最基本的原則!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現在…… 陳委員以信:可是他在2月的時候根本不知道5月會修法,他當時選擇緩刑,之後他怎麼知道他會因為這樣而被剝奪他的參政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的這個意見…… 陳委員以信:這沒有期待可能性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的這個意見我們予以尊重,但是因為這已經牽涉到個案了,而且認定的權限是在我們的委員會,所以我也沒有辦法…… 陳委員以信:我現在就是要告訴你,你們的認定有可能會侵害他的權利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一定…… 陳委員以信:你們在做一個非常嚴重的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一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做審查、嚴格地來審查。 陳委員以信:法律的規定現在就有問題!我現在就要開始講,去年是不是有這樣的案例、洪本成的案例?是不是在彰化有這樣的案例?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洪本成…… 陳委員以信:你記不記得?你記得嘛,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這個案子。 陳委員以信:當時是不是有提出行政假處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以信:有沒有同意假處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陳委員以信:有同意嘛!來,這個當中為什麼會同意行政假處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法院…… 陳委員以信:第一個,它是屬於公法上面的爭議,為什麼?因為是當事人的參政權,跟你們是相對人,所以有公法上的爭議。第二個,對於當事人的參政權而言,如果他這次不能夠選,他的參政權是重大的損害、無法回復,而且無法以金錢彌補,對不對?然後他說,對於你這個相對人而言,如果你現在讓他選,到最後你們認為他不符合消極要件,你們可以怎麼做?你的救濟是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法院有假處分的話,我們會遵照假處分的規定。 陳委員以信:我當然知道!我現在就是要告訴你,如果有假處分,你當然要聽,可是我們現在先看假處分的理由,你本身還有救濟管道,對不對?什麼是救濟管道?你不知道呀? 李主任委員進勇:誰的救濟管道? 陳委員以信:你的啦!如果現在給你行政假處分,他真的選了、選上了,你怎麼救濟?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斟酌案情,看有沒有抗告的必要。 陳委員以信:你一定會按照選罷法第二十九條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假處分還沒有確定之前,我們會斟酌他的理由,決定是不是要抗告。 陳委員以信:你當然要抗告,你被駁回嘛!你去年的抗告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誰的? 陳委員以信:你的抗告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洪本成的案件嗎? 陳委員以信:對啊!你被駁回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本案最後他敗訴了。 陳委員以信:那是什麼時候? 李主任委員進勇:本案最後…… 陳委員以信:來,這個就是關鍵了,去年你抗告被駁回,所以他可以選,選完之後你今年又提出選舉無效訴訟,對不對?對不對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選舉無效訴訟。 陳委員以信:對嘛!你今年才提嘛!提了以後的結果是另一回事。但是重點來了,重點在利益衡平之下,你現在如果不讓他選,他的權益就是立即重大而且不可回復的侵害,而你!你們相對人是有救濟權的耶!你們有救濟權,所以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統統都駁回你們的聲請?而你現在、我們事件發生之初,我就告訴你有這種狀況,你還執意而行,連刑法都不可以從新從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現在還沒有執意而行,因為那個必須要15號的委員會來做決定。 陳委員以信:如果15號判定讓他可以繼續選,我就跟你說對不起,我就跟你說對不起。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是我一個人的決定…… 陳委員以信:所以我就跟你講嘛!我們現在就可以預見15號的狀況,你們極有可能會不受理他的登記嘛!因為你們認為新法已經把他的資格取消掉,而事實上他在新法資格取消的時候,早在3個月之前他根本不知道他沒有期待的可能性,他的信賴利益呢?完全受到侵害!他根本不會知道3個月之後要修法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審查的工作。 陳委員以信:所以你現在看到現行法律即將要侵害到他不可回復、金錢無法補償的參政權的時候,你們兩手一攤,什麼都不做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如果當事人有其他救濟管道的話,我們也尊重…… 陳委員以信:我們現在就在救濟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尊重。 陳委員以信:我告訴你,現在這個案件已經發生了,你們中選會仍然可以在15號之前做出什麼樣的一個事情,但是我要告訴你…… 李主任委員進勇:15號之前什麼都不能做,要等15號…… 陳委員以信:你看看,你剛剛只是不願意告訴我你的結果,實際上你的結果已經不言可喻了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15號大家開會、委員會做決議了,我們才會有一個結果出來。 陳委員以信:我現在要求你們,你應該要讓委員會的委員知道這個案例,為什麼?因為你們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你現在一旦剝奪了他的參政權,事實上他當時沒有其他的可能性,他根本沒有辦法預見3個月之後他選擇緩刑這件事情會被取消參選資格。再來,你現在身為中選會主委,你是有救濟管道的,你的救濟管道就是之後你可以提出選舉無效訴訟,而這個是可以回復的,但對他而言,你現在不讓他登記,他就沒有了,而且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裡面講了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什麼?即民主原則,也就是說王家貞自己本身有權參政,人民有權利選擇他,這個叫選舉權,我們有權利選擇他,結果人民選擇王家貞的權利被你中選會剝奪了,而剝奪的理由……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被我剝奪了。 陳委員以信:你在認定上面,基本上在認定上是有問題的,因為這個法修得太快!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修法在今年6月才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陳委員以信:那我問你,2月的時候他選擇緩刑的時候……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我們根據大院通過的法律來執行…… 陳委員以信:我問你,2月的時候他怎麼會知道他選擇緩刑會被剝奪參政權?為什麼?你知不知道4個月以後你會不會下臺?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在立法的過程裡面應該都會有所考量,所以我們…… 陳委員以信:你不用去考慮立法的過程,我現在要告訴你,你們現在即將要對撞,即將就要發生,這個禮拜就要發生,你們中選會就要做出一個比刑法第二條罪刑法定主義還要嚴格的判斷,從後去剝奪一個人的參政權,參政權是憲法的基本人權,你們中選會就會成為剝奪憲法基本人權的一個幫兇。我現在就要告訴你,現在最高行政法院也好,高等行政法院也好,去年所有的判決都已經講出這樣的原則,更何況你現在身為一個相對人,你有救濟的管道,你憑什麼在之前就不讓他選?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有法院確定的裁判,我們都會尊重,都會按照確定的裁判來執行。 陳委員以信:當然,今天如果有行政假處分的話就這麼做,我現在是希望你們在事前就能夠讓大家知道有這樣的一個案例並充分的討論。 李主任委員進勇:事前我沒有辦法,事前我只能夠根據法律規定是怎麼樣,我照這樣來回答委員的質詢。 陳委員以信:我希望中選會的委員在開會的時候能充分知道這個案件,做充分的討論!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利、不利的,我們都會予以考量。 陳委員以信:這個案件其實是一個……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預設立場。 陳委員以信:我們今天論辯的這個過程,未來都有可能會進入到憲法法院、憲法訴訟法裡面來進行這樣的討論,為什麼?因為這個法從現在個人的層次,未來如果對於當事人的傷害是確定的話,當事人也不排除會一路走到憲法解釋的層級。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都尊重。 陳委員以信:所以我現在要告訴你,中選會身為主管機關,你有可能就是這樣一個可以說是扼殺參政權的劊子手……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責任我們負擔不起,我們依法執行…… 陳委員以信:你就是執行人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依法執行,不是我們來扼殺他。 陳委員以信:你依法執行,但是就會扼殺了這個參政權,我現在要讓你知道,我現在要留下這個紀錄,讓你知道未來一旦進入憲法訴訟的時候,必須要在這個地方來思考如何保障基本人權,這才是我們最主要的目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主張,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主委、謝謝陳以信委員。接下來請黃世杰委員質詢。 黃委員世杰:(11時32分)謝謝主席。我們是不是請法務部黃謀信常次? 主席:黃次長請。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黃委員世杰:次長好。我記得你好像也是我們桃園的鄉親,你老家在觀音白玉,離甘泉寺很近,對不對?你家到甘泉寺走路幾分鐘?應該5分鐘以內就走得到。 黃次長謀信:對。 黃委員世杰:我很少在這邊講關於個案的事情,但是這件事情跟我們共同的故鄉有很大的關係,所以我希望很明確的請你來進行協助。桃園科技園區在哪裡你知道嗎?桃科。 黃次長謀信:在觀音附近。 黃委員世杰:在觀音對不對?在白玉跟大潭嘛! 黃次長謀信:對。 黃委員世杰:有3家SRF電廠要進駐,在地方上產生很大的爭議,你知道這個新聞嗎? 黃次長謀信:對,我知道。 黃委員世杰:那麼你也知道已經引發了很多的抗議。 黃次長謀信:對。 黃委員世杰:所以現在其實不管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都在重新檢討當初的這個決定,但是這個過程裡面也引發了一些其中是不是有弊案的爭議,我先讓你看一下影片。 (播放影片) 黃委員世杰:次長,你有看清楚嗎? 黃次長謀信:是。 黃委員世杰:這個議員你知道是誰嗎?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我不清楚。 黃委員世杰:不瞭解是不是?可能很久沒回老家了。 黃次長謀信:對。 黃委員世杰:這個議員是我們現任的桃園市議員吳進昌,他就在你的老家觀音的信仰中心甘泉寺前面說了這段話。請教次長,如果這個議員所說屬實,有廠商找民意代表,期約5,000萬這麼大的利益,而且是1年,言下之意就是每年都有喔!然後要求他為一定職權的行使或不行使,這個有沒有觸犯刑法?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抽象的法律來講,因為他本身是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他是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話,在法律上是有處罰的規定,我講法律上。 黃委員世杰:所以民意代表也是廣義上行使公權力…… 黃次長謀信:他也是公務員規範的對象。 黃委員世杰:刑法上的公務員嘛,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沒錯。 黃委員世杰:所以他所描述的情節,我們檢調單位是不是應該要偵查? 黃次長謀信:委員已經問到個案,個案上檢察官如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其所屬地檢署可以依法來處理。 黃委員世杰:我知道你們法務部調查局也有肅貪組,地方上也都有據點,知道這樣子的情資,有沒有主動去偵查?因為這個事關我們人民的重大權益,而且5,000萬,如果他議員任期4年,加起來是2億,這麼重大,搞不好破紀錄,如果這個賄款成真的話。而且他還意圖指涉有其他人有相關這些情節,他自己說他自己沒有拿,到底有沒有拿我不知道,他所描述、指控的情節,難道我們的檢調單位不應該主動偵查嗎?不應該請他具體說明嗎?他連相對人都講得相對清楚,那三家裡面有兩家去找他,他只是沒講是哪兩家而已。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有這樣子的披露,理論上來講,所屬的地檢署知道有這個犯罪嫌疑的話,按照刑訴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應即開始偵辦,但前提是所屬地檢署要判斷這個案子是不是要啟動偵查。 黃委員世杰:我們現在是不是可以請你們轉知,所屬應該是桃園地檢署? 黃次長謀信:對。 黃委員世杰:還有你們法務部調查局相關的權責單位,就這麼嚴重侵害人民權益,這麼嚴重妨害行政官員以及民意代表執行公務的廉潔性,這種指控這麼嚴重,竟然沒有任何調查,連請這個議員去說一下到底哪兩家去找他都沒有。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任何人知道有犯罪行為都可以依法提出告發,包括委員今天這個質詢,我們也當作告發案來轉知所屬機關處理。 黃委員世杰:好,請你們要很嚴肅認真的去查察,包括這位議員所說的是不是事實,以及他所意圖影射的後面其他人,包含行政官員、其他民意代表。 你知道他講完之後的第二天,我們觀音有兩席議員,另外一席議員就被民眾問說:他拿5,000萬,那你有沒有? 我相信這個事情是非常嚴重的,我們應該要很嚴肅地去看待它,如果連這樣子的披露跟指控都不處理,我們的檢調單位當作都沒看到,要怎麼去取信於人民說我們真的有在維護政府機關,包含民意代表行使職務的公正跟廉潔性? 黃次長謀信:是。委員今天質詢之後,我們會把資料轉給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會依法處理。 黃委員世杰:因為我們有共同的故鄉,希望你站在鄉親的權益上面,一定要嚴加督導這個事情,一定要徹查,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我沒有權力處理,地檢署…… 黃委員世杰:我知道你要轉知。 黃次長謀信:對,會依法處理。 黃委員世杰:我們的檢察體系我知道權力分離。 黃次長謀信:謝謝。 黃委員世杰:另外,剛剛很多委員也有提到中國介選,比較常講到的就是假訊息。最近好像橋頭地檢署有個案件涉及用低價、甚至無償招待里長或其他地方人士前往中國旅遊,請問有這個案子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現在事實上也不只橋頭地檢署,有好幾個地檢署有類似的案件在偵辦中。 黃委員世杰:你們有沒有確實掌握這個所謂的邀請,因為他一定在臺灣有相關組織或窗口做這樣的邀請,不然你怎麼知道要去哪裡報名? 黃次長謀信:從各相關地檢署發布的新聞稿來看,甚至有些已經做具體的強制處分,甚至有聲請羈押的動作。羈押或強制處分的前提要有犯罪嫌疑,所以就具體事證來講,所屬的地檢署應該要有掌握,要不然不會做相關的強制處分,甚至聲請羈押的動作。 黃委員世杰:辦這個案子不是說事後去補救,如果可以的話,選前剩下三十幾天,這種行為我們要能夠主動遏止,所以我問你說大家有沒有去找到相關的組織,因為你們蔡部長接受媒體訪問的時候已經說這個有可能涉及違反反滲透法的相關法令,所以它不只是單純的賄選或相關一般的國內案件,這個其實跟我們國家的民主、獨立自主有相當大的關係。所以我希望我們的檢調單位能夠正視,而且能夠嚇阻這樣的行為,相關新聞稿出來也要廣為宣傳,跟我們啟動的反賄選查察等等的相關宣傳要結合在一起。 黃次長謀信:除了反賄選宣導之外,我們相信最嚴厲、最嚴格的查賄就是最好的反賄,經過我們嚴厲的查賄之後,它其實達到一個宣導的作用。 黃委員世杰:好,那我就希望你們在宣導上面,這一種型態也要把它列入。 黃次長謀信:是。 黃委員世杰:很多人可能不瞭解這個事情的嚴重性,事實上很多地方的里長或什麼的,他不知道這件事情有多嚴重,我們應該要加大宣導力度,讓他們不要誤蹈法網。 黃次長謀信:是。 黃委員世杰:以上,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委員。 主席:等一下在羅委員質詢完之後,休息5分鐘。 現在請鄭天財委員質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41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內政部部長、原民會夷將主委、法務部、還有司法院。 部長好。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在你今天的業務報告裡面特別提到「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提案得由本生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與民法上開規定似有扞格;又倘養父母與本生父母就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事件,發生意見衝突時,戶政機關如何辦理戶籍登記,恐生爭議,爰建請再予斟酌。」你的報告裡面還提到「倘養子女得任意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因涉及本生父母之個資提供,將影響渠權益,爰建請再予斟酌。」要特別、特別的跟部長……,也請司法院、法務部協助說明。 部長,我先講,針對這個條文我開了很多次協調會,但是你們的同仁不敢做,我其實可以做解釋的,可以做解釋,但是你們的同仁不敢。我們現在是立法、修法,還在拿那些以前的意見出來。我們來看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當養父母與養子女利害相反涉及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其本生父母得代為訴訟行為,可見雖在收養期間,本生父母對於養子女之利益,仍得依法加以保護。」所以「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亦即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仍屬直系血親。」所以這個部分很清楚,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一開始的解釋文裡面提到,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天然血親是沒有辦法被隔離的,雖然他只是權利義務,但是天然血親永遠存在,固有之天然血親不需要回復,當終止收養關係的時候,權利義務回復,但是「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固有之天然血親自無待於回復。」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已經這麼清楚了。 我們再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這是最新的。「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人的血統,所以「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所以這個部分,下午的審查我是希望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等一下就先協商,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這個人他自己要回復,本生父母願意讓他回復,然後養父母也願意讓他回復,結果你說不可以,這很重要的。 我們看這個資料,部長,「倘養子女得任意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因涉及本生父母之個資提供,將影響渠權益,爰建請再以斟酌。」我們現在的條文是規定,這個養子女成年了可以依個人意願來回復其原住民身分,他如果不能去申請他本生父母的戶籍資料,他如何去提供、如何去證明?現在重點在這裡啊!你現在引用的是一個處理原則,我們現在是修法、我們現在是立法,這個部分因為時間關係,就不再請你們說明。等一下我要拜託內政部,我們現在是立法、修法,部長,我們原住民身分法於民國90年公布施行,我那時候是處長,我們有一條條文是原住民身分法先喔!就是原來的民法,法務部知道,原來的民法規定從父姓,人出生要從父姓,原住民身分法排除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父母可以協議到底要讓你的孩子從父姓還是從母姓,是從原住民身分法開始的,後來民法才修正,按照我們一樣的意見、一樣的條文,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要特別、特別的提醒。 另外,原民會的部分,我剛剛講過這很重要,這個條文一定要改,所以等一下趕快協商。主委,你看一下,你要看這個條文,這很重要,現行的條文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不用申請,取得!因為這是天然的事實,人的血統就是這樣,你現在的修正條文是「得申請取得」,現在在戶政事務所一看到是原住民跟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孩子,就直接把他登記為原住民身分,卻要變成「得申請取得」,這非常非常的嚴重!所以一定要將「得申請」這三個字拿掉,等一下趕快協商,這樣我們下午審查的時候才會順利,這個部分非常非常的重要。部長跟法務部還有司法院請回座。 我們來看工作權保障法,現行條文第四條是針對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訂定一個名額的比例、百分比,現在修正為「員……」,包括公務人員。包括公務人員的話,而且你把它併在一起,公務人員我當然贊成,但是你要把它併在同一條條文的時候,當一個鄉長、一個鎮長、一個市長,或者是在原鄉地區的,不管是中央的各部會,這個不需要公務人員資格的,如果你這樣訂定的話,他全部都用公務人員啊!因為公務人員分發什麼的他沒辦法做決定,這些首長可以決定的就變成是不需要公務人員資格的以後都變成不是原住民了,全部都用公務員。這個對我們不具公務人員身分這些相關的司機、駕駛、清潔工,現在大部分都是清潔隊,我們現在很多都因為清潔隊不需要公務人員身分。所以這個部分希望原民會能夠跟相關的部會再協商,像我提案的條文是分開的,不需要公務人員資格的繼續原來的條文,我們非常謝謝要把公務人員、國營事業還有公立學校具有考試資格的另外訂定,這是應該的。 然後我特別還增加「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現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是按照財團法人法,政府捐助50%以上,有的甚至100%喔!很多財團法人是政府捐助100%的,很多!所以這個部分也請原民會能夠跟相關部會協調、溝通,讓這樣的條文、非常好的條文能夠通過。這個部分包括我們整個員、職員跟非……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的跟沒有公務人員資格的還是要把它分開,主委,努力去協調,可以嗎?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會後再看一下相關條文來做處理,不過剛才委員最後有提到財團法人的部分,在第十二條已經有相關的規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十二條,你是說你們現在提的?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還是說……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現在的院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的院版?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說財團法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放在第十二條裡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放在第十二條?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我們在審查條文的時候再仔細看,但重點是在於員跟工還是要分開,好不好?好,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主委請回座。 現在請羅美玲委員質詢。 羅委員美玲:(11時53分)謝謝主席,有請夷將主委。 主席:夷將主委,請。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委員好。 羅委員美玲:主委好。主委,去年臺灣加入了由紐西蘭發起的原住民族經貿合作協議,就是所謂的IPETCA,創始的會員國除了有紐西蘭、臺灣,還有加拿大跟澳洲,這是一個國際首創以推動原住民族經貿跟投資議題為主的國際經貿協議。真的非常感謝夷將主委的努力。我們經歷了一年多的籌備,所以這4個會員國其實在APEC期間在美國召開了第一次的夥伴關係理事會,在會中我方有提出3個優先合作項目,第一個就是推動永續旅遊合作,帶動我方原住民族的經濟產業;第二個就是建立官方對官方,還有民間對民間的經貿窗口;第三個是氣候變遷公正轉型的碳匯。 對於這三點,本席真的是非常的肯定,可是除了這三個之外,之後可能還有很多的合作項目可以提出。本席有提出兩個建議,除了旅遊還有經貿的合作之外,其實我們還可以強化、深化再生能源產業跟文創產業。本席提出這一個建議其實也有參考過原民會在2017年對外委託的一個研究,就是臺灣原住民族產業跟紐西蘭貿易之可行性的評估報告,我在想既然我們已經有這個經貿平臺,很多之前委外的研究內容其實都可以在這裡來落實。本席剛剛有提到所謂的再生能源產業,因為臺灣現在也在積極地推行再生能源產業,像我們的會員國紐西蘭,它有80%的電力是來自於再生能源,其中有17.8%是來自於地熱。去年我們再生能源條例在修正的時候,其實也增設了地熱專案。在紐西蘭其實有九個地熱發電區,其中有三個是由毛利人所共同持有管理,紐西蘭的地熱電廠特別在毛利人參與的程度是非常的高,政府更是輔導毛利人自行申請籌建地熱的電廠。 臺灣的地熱潛能資源有40.6%其實是在我們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所以臺灣是否能夠順利發展地熱其實跟原住民族的溝通合作有很重要的關係,所以我們也希望臺灣可以透過原民經貿協議這個平臺跟其他國家取經,跟紐西蘭做一個交流。我不曉得夷將主委跟我們的會員國,有沒有想到以後我們在地熱方面可以來做交流或是做相互的投資?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跟委員做兩點說明,第一點是關於你一開始提到IPETCA這次在美國討論到永續旅遊這個部分的議題,其實明年的世界原住民族旅遊高峰會已經確定要在臺灣舉行。 羅委員美玲:明年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明年的4月。 羅委員美玲:是,這是非常好的事。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第一屆是在紐西蘭,第二屆是今年的上半年在澳洲,第三屆在臺灣是紐西蘭主動推薦給這個旅遊高峰會說希望由臺灣來承辦,我們已經取得承辦的責任,所以明年4月會舉辦,這是第一點說明。 第二點是關於委員最後提到有關地熱的部分,其實我們這幾年跟紐西蘭已經有持續在做相關的交流,他們已經多次來臺灣跟我們分享他們有關地熱,即剛剛委員指教的這個部分。所以像目前在臺東延平的紅葉溫泉,它同時有溫泉跟地熱,這個部分目前公所也正在做這樣的處理,我們也會借助紐西蘭過去的經驗,持續做地熱的發展,讓原住民在再生能源這個部分也有一個實質參與的權益。 羅委員美玲:是,我想紐西蘭其實真的有很多可以借鏡的地方。 再來我還有提到文創產業,像臺灣也是南島語族的發源地,臺灣原住民多元的語言跟文化我想應該也是臺灣的一個主流文化,文創產業其實是一個很棒的發展途徑。像IPETCA會員國之一澳洲的新南維爾斯州有十個原住民的土地委員會,他成立了一個國家原住民設計機構就是NADA,我們臺灣也有一個LiMA,可是LiMA畢竟是一個電商平臺,它跟NADA的性質比較不太一樣。像NADA他們會運用原住民的傳統智慧、藝術創作,跟當代的設計進行媒合,然後開發出商品跟作品,他們甚至還會跟原住民的藝術家、設計公司共同開發出比如說具有原住民族風格的傢俱、家飾等等,這些利潤都是NADA或者是藝術家、設計公司共享的。臺灣目前還沒有辦法做到這樣,我們只是提供一個像LiMA這樣的電商平台,我在想會員國澳洲、紐西蘭其實對原住民文化的重視是跟臺灣是一樣的,在文創方面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跟他們來做一個交流,請問主委。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跟委員說明,剛剛你提到這個LiMA的電商平台,應該是從去年就開始推動,但事實上我們也有實體的電商平台已經…… 羅委員美玲:是,它是一個電商平台,就是供商家做商品的展售、展示,可是我們對於設計師、藝術家提供的支援可能沒有像澳洲新南威爾斯這麼的深入,我是這麼覺得。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這個部分包括鄭文燦副院長還在當桃園市市長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一個很重要的國際原住民產業園區,應該明年就會正式營運,委員對於文創的建議,我們會納入在整個我們推動跟國際交流合作文創的部分,包括紐西蘭、澳洲,我們會持續交流。 羅委員美玲:對,我想我們都是屬於南島語族的國家,我們在這方面應該有很多合作的機會,我們的原住民文化走向國際也是原民會應該要來努力的方向,尤其是我們現在有IPETCA這個平台,讓我們走入國際有更多更多的機會。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謝謝委員對於原民IPETCA的認知那麼深入,而且完全掌握原民的地熱和文創的部分,謝謝委員對這部分的指教,我們會持續依委員的建議來推廣未來整個原住民族產業。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委,原民會加油!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後繼續開會。 休息(12時2分) 繼續開會(12時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質詢。 莊委員瑞雄:(12時8分)謝謝召委,有請內政部林右昌部長,還有警政署黃署長。 主席:林部長、黃署長請。 莊委員瑞雄:部長、署長,有幾個問題要來就教跟建議。目前我們各縣市地方警察局的設置標準,是按照各地方警察局的轄區人口數核算設置的員額,再分別以面積、機動車輛數還有犯罪率去核算員額的增置,那以目前來看,直轄市350人設置一個員額,省轄市跟轄區人口50萬以上或區內有國際機場、港口的縣市,500人就多一個就對了,其他各縣市警察局人口就以700人來設置一個員額,其他的部分我就不再贅述了。如果按照轄區人口數跟面積來做基礎,並且以轄區內的犯罪率等一併考量來增加員額,確實是一個好方法,可是本席認為這中間有一個盲點,署長,你聽聽看,就是目前警政署統計轄區人口數都是以內政部的戶口統計月報為基礎,可是像林部長,可能因為你本來是基隆市市長,戶口可能在那裡,擔任部長後在臺北上班,但全臺走來走去,甚至還有很多北漂族、南漂族,戶籍跟真正的居住地其實是不一樣的。本席是認為以新北市來看,新北市人口數403萬594人,但是根據電信信令人口的統計資料,平日夜間新北市就高達440萬4,882人,這是一個有一段差距的數字。目前設置規則裡面的盲點就是如果按照轄區人口數,到了夜間的高人口數尖峰時段,可能一個員警平均照顧的人數就會上升,當然就會增加員警執勤上的負擔,這就是本席今天想要請教署長的,目前員警設置規則存在這樣一個盲點,我具體建議,既然內政部現在都已經有統計資料,那警政署是不是把它納入參考去做微幅調整,來達到更好的平衡,請教署長。 黃署長明昭: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我想我們剛剛所設置的標準,除了人口面積、車輛數、犯罪率以外,當然還要包含治安要點要維持的,還有特勤的頻率,這會動員滿多人力的。所以你看為什麼臺北市相對的警力數會比新北市還高一點,但是它人口數還是少,這就是因為有考量到其他因素所做的編制。剛剛您所提醒的確實是一個盲點,請容我們會後來研議,夜間人數增加那麼多,但警力還是維持平時的警力數,是不是要做一個微調,我們再來研議。 莊委員瑞雄:因為我們畢竟有這個標準,人口在尖峰時段也確實有那麼多,這又不是無中生有,警力的配置、對員警執勤上的負擔,你去做一個調整,我覺得才是與時俱進。 黃署長明昭:好。 莊委員瑞雄:署長請回。 我要請教部長的就是政府如何去訂定合理的房屋貸款成數,你們應該看到了,昨天你也被問到,在野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提出了一個政見,喊出購屋貸款提升到1,500萬,貸款比率100%,前5年只須償還利息,政府再補貼0.5%。這個周末我看侯友宜在造勢的時候除了宣傳他的政見以外,他還痛批說你跟年輕人距離太遠,說執政黨完全不瞭解年輕人的痛苦。這個我聽了是很不以為然,為什麼很不以為然呢?你說貸款1,500萬頭期款全部都由政府來負擔,我如果是年輕人,我聽到會覺得很爽,你知不知道?我聽起來我會很「茫」,會想哪有這麼好的,都不用準備錢就可以買房子了?可是冷靜下來以後想一想,這是一顆毒蘋果,為什麼是一顆毒蘋果呢?假設都在不升息的情況之下,而且貸款的金額是1,500萬,以臺銀現在的房貸2.06%來計算,前5年政府補貼0.5%,就是2.06%減掉0.5%,剩下1.56%,那每一期本利和差不多1萬9,500元,當然前5年本是0;5年過後政府補貼0.125%,就是2.06%減掉0.125%,就等於1.935%,每一期還款本利和會高達6萬3,000元,夭壽!5年後除非薪水有辦法一直增加,你知道嗎?這個政策落實了以後,我反而會擔心,提出這個政策的人,年輕人會喜歡,可是你讓他去沉澱以後,他會覺得真的可以嗎?譬如美國金融危機就是一個次貸危機,前5年1萬9,500元,我看大多數人都付得起,年輕人也會開心,但是第6年以後負擔將近3.2倍,轉售又綁10年,這對一個年輕人來說,我會覺得說除非我的薪水增加很多,不然會有更大的負擔。 所以我請教部長,對侯友宜這樣的主張,我很擔心會有當沖變成隔代沖的風險,前5年我負擔得起,第6年開始付3.2倍,買房以後,除非薪水有增加,或是去簽到「特仔尾」,或是有其他的投資收入,否則確實是會還款還到老以後,變成現在是在幫助年輕人,其實也會造成很大的負擔。尤其我更擔心的是什麼呢?我更擔心的就是,現在這1,500萬你把它當成一個門檻,我以後中古屋出售,變相都會抬高,如果我是建商,把它拉到1,500萬以後,成屋蓋出來就都要1,500萬啦!所以部長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林部長右昌:我想任何的購買行為都應該是理性的,第二個你必須要考慮的是可負擔。 莊委員瑞雄:對。 林部長右昌:衝動的購買行為,這個通常都是比較不好的,特別是購屋的金額很大。剛剛在講所謂的免頭期款並不是不用還,他還是要還,因為總……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林部長右昌:因為總價並沒有改變…… 莊委員瑞雄:頭5年讓你比較爽,都不用動這樣子。 林部長右昌:是,但是5年之後就會有還款的問題,因為會把原本你應該要還的全部加上來,也就是比起支付頭期款,你必須還更多錢,總價不變的狀況之下,在第5年之後。所以剛剛提到,如果是用1,500萬免頭期款來算的話,等於那個總價的金額大概是1,875萬,原本你要付375萬的頭期款,如果在這樣的狀況下不用付,但是5年之後你還是要回頭還那375萬的本金。 莊委員瑞雄:是啊! 林部長右昌:所以他的負擔其實是更加重。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擔憂的是什麼? 林部長右昌:我擔心的是,我們政府的政策必須要穩健;第二個,我們現在的方式都是鼓勵儲蓄,然後政府最後幫你一把,也就是有相關優惠利率的提供。你支付了所謂的頭期款之後,第一個是掂量自己購屋的能力,買適合的房子;第二個是你有真正能夠還款這樣子的能力之配套。這個時間是很長,因為還款的貸款期限大概是20到30年的時間,所以必須要考慮到整個合理的購買能力。 莊委員瑞雄: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要看看你要解決的到底是什麼啦!這一題要講的,其實也叫做居住正義,居住正義這個東西就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任何一個政府,它們全部都有責任。這就是怎麼樣,你知道嗎?地方政府應該做的事情,譬如社會住宅,新北市到最後等於後面幾乎都要停頓了,做不夠之後,它現在開始要競速、要飆車,我都很擔心這一題它會翻車啦!為什麼呢?你看它喔!政府一直在強調居住正義,本來我們要減輕年輕人跟租屋族的負擔,以社會住宅來看的話,第一階段,本來政府在幫忙地方政府、資金挹注,還幫忙找土地,譬如第一階段在臺北市我們補助48億;第二階段,在110年中央政府投入了直接興建社會住宅。 我們從修法面來看,這個我感受特別深刻,我在第8屆的時候都沒有人在談這個,是蔡政府上來,到第9屆我們才開始去談,2017年的時候我們去修住宅法,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興辦的一個主體,以前是地方政府蓋,中央給你錢、幫你一起找土地,現在覺得不夠之後,我們把它修法,中央政府直接下場,我們也可以蓋。然後蔡政府上來以後,我相信很多的措施,包括你看連整個社宅法,我們不斷地去做修改,連社宅弱勢比例我們從10%升到30%,現在又要變成40%,上個月也已經放寬了嘛!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符合社會住宅弱勢的資格,本來是3個,現在都把它放寬降低到2個。 所以我是認為,就這一條,部長剛才也在這裡正面回應,我都很擔心啦!一顆毒蘋果,但是一個很爽的政策,其實我一直在問部長要怎麼支持年輕人,我們也一直在說看能不能創一個基金,年輕的人來存錢,政府相對上我們幫忙補助他多少,利息的部分我就給你補貼,那是一個比較穩健的方式。 林部長右昌:是。 莊委員瑞雄:但是沒有想到,侯友宜這麼能幹,一下子全部都免錢,這個講得喔!你看中央銀行在做信用管制的時候,我看它一波、一波、一波地這樣發,首購的話,你看現在買一間房子,貸款也只可以貸到七成五而已。而你現在不是,全部都不用!全都政府來!這個實在是要好好地、內政部真的要好好去把這個利弊講一下。 最後一個問題,主席不好意思喔!主席對我最好了,讓我把年輕朋友在擔心的這一個問題問完。很多租屋族,我上次也就教過花次長還有部長,就是我幾乎是立法院第一個針對租屋族的電費問題提出質詢的,我一直在追蹤這個問題。後續我也提過好幾次,終於讓台電去年初在帳單上增列了前年度平均電費,讓房東、房客有一個依據,你看我2021年開始在講這個,一直在追你們。但是根據租客聯盟的租屋狀況調查顯示,有高達四成租屋族的電費計算方式,仍然是按照房東規定的每度電費繳納,這個普遍都是超收,房客也只能咬牙接受。而今年度,我相信有更多委員一起來努力,就這個問題向台電提出質詢,本席也看到內政部上個月邀集各單位跟相關團體召開第二次座談,在談精進租電費的資訊及計收標準。我要請教部長,內政部連續兩次座談會裡面,有沒有更進一步的具體方向?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會議是花次長主持的,相關的討論細節還沒有跟我報告,是不是容我會後請花次長再跟委員做說明? 莊委員瑞雄:好,我是這樣認為,如果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跟不得記載事項裡面,「電費的上限為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改為「當期每度平均電費」,並且在租賃定型化契約裡面新增房東電費透明之義務,這樣來講的話,有辦法額外計算出來。除了內政部以外,台電現在也不斷在鼓勵房東裝置智慧電表,以及以單獨裝表的方式計算各間分租雅房使用的電度。未單獨裝表計費公共設施用電的房東,能夠要求他們提出合理電費單價的計算原則,向房客公開費用收取依據。我期待,部長說次長沒有向你報告,這個我們把它解決掉了…… 林部長右昌:是。 莊委員瑞雄:我覺得對年輕朋友、那些租屋族來講才公平。 林部長右昌:是,委員提的這兩點意見,基本上我覺得是合理,我們應該是可以在這個定型化契約裡面把它律定,我想這對於整個的規範應該是有幫助。 莊委員瑞雄:是,我覺得應該去貫徹的地方就是,不然我作為房東,對於台電我就用那麼多而已,我弄一弄之後租給這些房客,我光是連電都賺他一筆…… 林部長右昌:那就是變相加價。 莊委員瑞雄:是。好,部長,這點一定要努力把它完成,好不好? 林部長右昌:是,好。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謝謝莊委員。 接下來請江啟臣委員質詢。 江委員啟臣:(12時23分)召委,邀請內政部部長還有原民會主委。 主席:林部長、夷將主委請。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江委員啟臣:兩位好。我想我的時間有限,主要今天就針對土地問題,土地問題應該都跟你們部會有關。大家都知道早期在臺灣,早一點的這些農民、祖先等等在山地上開墾,後來因為有些土地就列為林保地、原保地,特別是像原保地這些,所以他們一路在訴求這個土地的權利,不管是使用權或所有權這部分,其實訴求很久。因為本席的選區當中有不少都屬於這樣子的土地,也很困擾。過去不管是內政部、監察院、原民會,其實你們都知道這個問題,我不曉得部長瞭不瞭解,但主委應該很瞭解才對。2010年的時候,內政部曾經針對是否要放寬「還我土地」計畫這件事情有開會,也有一些決議,但是後來也不了了之。2021年7月監察院直接糾正內政部,關於這件事情,應該要有效地去處理。針對這個糾正案,內政部當初認為這不是他們管轄的,應該是國有財產署,而且因為涉及原保地,所以應該屬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不管怎麼樣,到現在沒有處理啦,所以這些人也只能抗爭、也只能陳情、也只能無奈!當然,有一些人或許不是真的在耕作,但有不少人真的是祖宗八代一直下來就在那塊土地上面耕作,可是他們面臨使用權、所有權可能統統沒辦法。或許有一些你們說可以修法讓他們租用,但是包括這一塊,到現在我也沒有看到任何處理進度,所以導致這些人也只能不斷地抗爭、不斷地陳情,有一些都已經好幾代了,從他的阿公、爸爸,到他現在,產權各方面都還是不明。所以我想請教兩位,這到底是誰的事情?如果是涉及這麼多部會的事情,為什麼行政院沒有一個政務委員出來協調,就放任這個事情在那裡呢?然後你們面對監察院的糾正也不理啊!這是2021年監察院7月份給你們的糾正,你們有處理嗎?現在已經2023年了耶! 林部長右昌:委員,你提的是原保地的問題? 江委員啟臣:對啊,就是這些原墾農他們的訴求。他們最早的訴求就是「還我土地」嘛!對不對?不要讓這個事情變成漢人和原住民之間的衝突,不應該是這樣子!它有它的歷史背景,可是也不能因為過去的歷史到現在很複雜,就把它丟著嘛!我想這也是為什麼監察院會去糾正你們的原因,你們也沒有處理,就放任它在那邊啊! 主委,你沒有接到過這些陳情嗎?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跟委員報告,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可以有承租權,因為目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明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所以一般非原民的使用權,就是承租權還是可以的。 江委員啟臣:承租權也不完整,也不是大家都可以承租喔!有一些它直接命你收回。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有些個案是因為…… 江委員啟臣:我們現在遇到有一些是直接要求收回,它也不再租啊!所以我之前找原民會來協調的時候,也找了林務局、內政部、國有財產局,都開過協調會,太多次了啦!我當了快12年的立委,這個議題不知道困擾我們多久,到現在你們沒有一個單位有那樣子的承擔!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跟委員補充報告一點就是…… 江委員啟臣:你們說要修原開條例嘛!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特別提到白毛台的案例…… 江委員啟臣:不只白毛台,太多了,包括和平地區。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以這個案例來講的話,我們行政院版的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的草案目前已經在立法院了,那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 江委員啟臣:但是前幾天游次長有協商,也沒有共識啊!所以就代表這個問題在這個會期也不可能有結果啦!行政部門的勇氣到底在哪裡?你們的承擔到底在哪裡嘛!對不對?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願意把條例送到立法院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 江委員啟臣:這些不完全是立法院的事情!如果你們行政部門沒有辦法把這個事情做釐清,也不願意去承擔這些責任的話,在立法院怎麼可能談得出共識?不可能有共識的啊!每個立委代表的都是不同的族群,要怎麼有共識?對不對?政府的行政責任在哪裡?你們的行政責任就是解決問題,你要擔起來啊!你們到底要怎麼做啊?你說可以承租,也不見得大家都可以承租喔!並不是喔!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有些不能承租是因為它超限利用才不能承租。 江委員啟臣:超限利用歸超限利用……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大部分的案例是超限利用。 江委員啟臣:我現在講的都是幾十年來人家就在那邊開墾的,甚至……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有些是借名登記的問題,跟承租…… 江委員啟臣:甚至早期都還是政府鼓勵開墾的,結果他現在可能連個農民身分都拿不到,為什麼?因為土地問題,要嘛沒有所有權,要嘛沒有承租權、沒有契約,現在如果要重新打契約,一堆新的規定又來了!反正感覺就是:你們趕快走,不要在這邊耕作了啦,我土地要收回啦,這就是我的原住民保留地、這就是我的林保地,我就是不讓你們耕作了!太多了!我遇到太多這樣子的個案了!這些個案過去也曾經有被逼到自殺的,不是沒有啊,我也處理過啊!所以才會有監察院這個糾正案嘛!這難道是在糾正立法院嗎?是在糾正你們耶!你怎麼會反過來跟我們講法案躺在立法院?這根本是標準的卸責!拖了多少年了?這些人……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監察院這個糾正案是包含借名登記…… 江委員啟臣:主委,你講話小心一點,我跟你講,如果你們站在處理這個問題的立場上面還是這麼「壓霸」的態度的話……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沒有「壓霸」啊,我們的…… 江委員啟臣:你就是讓這些人不斷抗議!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的法律案已經送到大院這裡了。 江委員啟臣:法律案雖然送到這邊,問題是在協商的過程裡面沒辦法達成共識,然後行政部門又挑起什麼責任了呢?難道這個糾正案是監察院在糾正我們哦?是糾正你們耶!糾正內政部,內政部又推給原民會、又推給國有財產署!沒有答案啊!到現在也沒有啊!不然你告訴我怎麼解決嘛!對於這些人的抗爭、這些人的訴求,你告訴我怎麼解決!我是一個民意代表,我不是行政官員,我也不是部長,我能做的事情就是幫他們表達他們的訴求、他們的意見、他們的想法,他們就是想要耕作,他們就是想要合法地祖宗三代都在那邊務農,他能不能在那邊務農下去?你不能一竿子打翻,好像所有的人都是不法的,其實有很多人也是合法在那邊務農的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委員,其實有許多案例都是取得承租權,這些案例會後可以給委員做參考。 江委員啟臣:有一些有,但是有一些沒有,不然……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多半有。 江委員啟臣:不然不會有那麼多人拿不到農保資格,甚至在受到天然災害影響的時候,政府的補助他也沒有資格拿,為什麼?因為他沒有身分!這裡面還涉及很多其他的問題啦,原漢之間這個我不要講,可是我要跟你講的就是,真正在那邊耕作的人不見得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過去因為政府沒有一個法制化的管理,造成這些土地因為被劃歸為原住民保留地,所以只有原住民才能夠有所有權,對不對?但是這些土地能不能賣?你們的規定是怎麼樣你自己也很清楚,可是中間就透過很多私人的不管是租或賣等等的,然後也沒有去管理,最後造成真正在這上面種果樹的、務農的也沒有農民身分,既沒有辦法拿到農保,相關的農業他也拿不到,為什麼?因為土地身分沒有得到證明、沒有得到法律上面的一個合法的保障。 針對這些土地衍生出來的身分問題,我在這邊只是要求你們趕快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要你來這邊推卸責任!難道修了那個法,這個問題就解決了嗎?還有,在這個修法的過程裡面,所有的委員難道對這個問題能夠有共識嗎?因為每個委員背後所代表的,不要說什麼啦,連族群的利益都不見得一樣。所以這就有賴行政部門去看法規上怎麼處理,才能夠得到最圓滿的解決嘛!我們的要求就是這樣子而已,所以你不要在這邊推卸責任啦!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沒有推卸責任。 江委員啟臣:那你就回去看怎麼樣面對這些抗爭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會把條例送到大院就不是推卸責任啦! 江委員啟臣:好,那你告訴我!現在條例也沒有辦法解決啊!的確就是沒有共識啊!沒有共識……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我們尊重大院的共識。 江委員啟臣:不是「尊重大院」,而是你要去處理那些問題啦!不是「尊重大院」,不然要這個政府幹嘛?對不對?如果這個政府沒辦法解決問題,要這個政府幹嘛?政府就是要處理問題的,不能因為它複雜就不處理啊! 所以你也答不出來啊!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代):接下來我們請游毓蘭召委質詢。 游委員毓蘭:(12時34分)謝謝主席。我請林部長、黃明昭署長以及黃謀信次長。 主席:請部長、署長、次長。 林部長右昌:召委好。 游委員毓蘭:三位好。我看到一則新聞,我看得滿難過的,因為去年8月發生的臺南殺警案,有這一個叫做師大數學哥的,他是在曹瑞傑跟凃明誠被殺了之後,他酸臺灣九成警察都是垃圾、廢物,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調查之後就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但是新北地檢署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家屬聲請再議也被駁回了,結果駁回之後,他就更囂張了,一副好像是司法已經給他背書了,就是他說兩個警察死了都是言論自由。部長跟署長,你們作為警察的大家長,你們對這樣子的言論自由能夠接受嗎?我看到臺南市黃偉哲市長出來撻伐了,但是我想聽你們的聲音。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樣的一個言論當然是不當的。 游委員毓蘭:是不當的是吧?署長有沒有更積極的作法? 黃署長明昭:我想他這個言論,我們真的深感不妥,而且非常的…… 游委員毓蘭:這不是不妥,我是憤怒。 黃署長明昭:非常的不高興,憑良心講。因為我們員警…… 游委員毓蘭:署長,因為我做了一些研究,我們辦公室做了研究,我本來今天想要去按鈴申告,我覺得他還有新事證,可是因為兩位當事人凃明誠跟曹瑞傑都已經過世了,所以只能夠由家屬提出。我們署裡面有一個訴訟的基金,署長,我希望我們要用這個基金來支持兩位犧牲的同仁,能夠幫他們贏回這個公道,部長跟署長可不可以做得到?可不可以答應做得到? 黃署長明昭:是,家屬已經委由律師提起自訴,自訴部分的律師費用,我們警政署會全力來支持。 游委員毓蘭:是,但是我也很希望部長跟署長今天就發布一個強硬的聲明,不要看到只有黃偉哲市長在那邊替警察講話。 兩位請回座,我要問一下黃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游委員毓蘭:次長,為什麼新北地檢署會這樣,馬上就給他做一個不起訴?因為我今天看到這個新聞,去年臺北市大同分局的同仁因為去處理家暴的時候,當事人放狗出來咬警察,但是這個檢察官至少讓我覺得還有一點點智慧,至少是要讓當事人認罪、和解,才能夠獲得緩起訴,我們新北地檢署就這樣很輕率的,完全沒有顧慮到警察當時是冒著生命危險,而且這個問題一開始就是法務部矯正署在外役監條例上面有一些疏失,我們居然都沒有一種夥伴互挺這樣的作為,至少要做到讓他們認罪嘛!次長,你覺得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提到新北地檢署那個個案,雖然檢察官做了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也駁回了再議的程序,但是整個救濟程序其實還沒走完,現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程序,所以個案的狀況會怎麼樣,整個訴訟程序還在進行當中。 游委員毓蘭:是,次長,因為您跟警察合作也很久了,我很希望您不要讓其他的檢察官都變成法匠,完全沒有辦法同理我們整個團隊在這邊所做的犧牲奉獻,可不可以回去也加強一下檢察官們的在職訓練好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檢察官的在職訓練,我們不斷的在進行。 游委員毓蘭:好,請回。接下來我要請中選會的李主委。 主席:李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召委好。 游委員毓蘭:主委,您這段時間也辛苦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游委員毓蘭:不過本會在今年上半年通過的選罷法,包括我們執政黨的莊瑞雄委員都認為這裡面是有一些好像侵害人權之虞,他自己都這麼認為,我們公開都談過的,未來都要聲請釋憲的。公務人員的選罷法,剛剛因為陳以信委員已經跟你討教過了,生效的時間是今年的6月,對不對?但是臺南的這個候選人王家貞,他涉及偽造文書案,法院是在什麼時候宣判緩刑,您知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確實的時間,我並不清楚。 游委員毓蘭:沒關係,是今年3月啦。剛剛陳以信委員也提過了,其實王家貞沒有辦法預見這個選擇,他的選擇不管是選擇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馬上就執行完畢了,跟他選擇緩刑會有這樣的天差地別,甚至於影響到他在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所以我們當然也想要瞭解,在這個案子上面,中選會會有怎麼樣的態度呢?你們在處理上,對於他的身分具不具備候選人資格,能不能預估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我想我們審查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當然是影響非常重大的,到底這個候選人有沒有參與選舉的資格,這個不是我們能夠有什麼裁量,而是完全必須要嚴格遵守選罷法的規定,選罷法關於消極資格最主要規定的條文就在第二十六條,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九款的規定,雖然所犯的罪不是一款到六款,是一款到六款以外的罪,但是已經經過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確定了,被宣告緩刑或者還沒有執行、執行未畢、行刑權消滅時效等等的情況之下,他就不具備參選的資格。 游委員毓蘭:所以你認為他是不具備參選資格?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只是在重複法律的規定是這樣。 游委員毓蘭:是法律規定,但是我們如果看到這個法很明顯有違憲之虞,難道我們行政機關不作為嗎?按照釋字第525號,其實我們行政機關是有義務來做一些解釋或是做一個裁量,不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選務機關是依法行政,辦理選務完全是要有法律的根據,尤其選舉是競爭非常激烈的政治活動,所以我們必須要嚴格的遵守法律規定,不能有任何的閃失。 游委員毓蘭:主委,因為您當過法官,在這方面,您是專業的法律人,就我一個半桶水的,我都會認為法律上面應該有一個信賴保護原則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委員客氣了。 游委員毓蘭:在這部分,當然我剛剛聽到您的確也講12月15日會由委員會來做決定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審定。 游委員毓蘭:要審定嘛,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游委員毓蘭:但是你開口閉口都是要以現行法律的規定,依法來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當然。 游委員毓蘭:但是,主委,我就直接跟您來做一個討論,我們修過法,行政機關未必馬上就會執行,6月30日我們修正通過的還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6月30日就要上路的,其中包括上下課或違規臨停以及騎樓停車都規定要記點,併計1點,但是因為計程車、貨運駕駛的陳情,交通部在11月9日宣布暫緩實施交通違規記點。好,也就是當你們如果看到非常明顯的,這是可能侵害我們國人的參政權,有違憲之虞,而且他現在也要聲請,但是要聲請釋憲可能需要法官,我們看到王家貞已經在聲請他的司法救濟了,我覺得中選會在有這麼明確的違憲之虞的時候,你們在15日的委員會應該要考慮大法官解釋的意旨,要保障人權。最簡單且不違憲、違法的做法就是你們透過職權解釋法律,認定基於不溯及既往以及信賴保護原則,凡事所有在新法生效日前就已經宣告緩刑仍在進行中者,應該還是要承認他具有參選的資格。 李主任委員進勇:各方的意見,我們在委員會裡面都會充分地討論。 游委員毓蘭:都會充分討論? 李主任委員進勇:都會充分討論,最終我們就是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 游委員毓蘭:是,但是本席剛剛也已經跟您提出來了,交通部對於我們現行、剛剛修過的法律,他們覺得中間有窒礙難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是很清楚,好像是…… 游委員毓蘭:所以我就知道,因為您會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定要經過法律的授權,有訂定實施的日期。 游委員毓蘭:它已經訂定是6月30日開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並沒有,我們的選罷法並沒有這個規定。 游委員毓蘭:它6月30日就已經在施行中了,它都還可以暫緩,我們中選會仍然執意用這樣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是執意,我守法。 游委員毓蘭:你守法,好,但是我們法律上面,如果違反憲法的話,我覺得憲法應該要高於法律之上,所以在這部分,本席還是覺得非常可惜,因為我不希望人家還是惡意地去解讀中選會是成為政治的工具,因為我知道大家都很努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這個言重了,是嚴重的誤會。 游委員毓蘭:還是請你們能夠恪守法律授予你們行政裁量也好,或者是在解釋上面的權利。切記我們在釋憲的第525號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游委員毓蘭:OK,謝謝。 主席(游委員毓蘭):接下來請李德維委員質詢。 李委員德維:(12時47分)謝謝主席。主席,麻煩內政部林部長、中選會李主委。今天法務部是黃常次,還是…… 主席:黃常次。 李委員德維:好,那就麻煩。 主席:林部長、李主委、黃常次。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李委員德維:部長,我們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而且設籍十五年以上的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可以成為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請教一下,這個部分內政部或者是中選會可以回答一下,我們現在執政黨的副總統參選人蕭美琴女士,他何時在臺灣設籍的?我們先不談國籍,我們講戶籍,你們有資料嗎? 林部長右昌:請戶政司來回答。 李委員德維:好,戶政司。 陳代理司長子和:報告委員,我們有查過他的戶籍資料,他是在91年的時候…… 李委員德維:91年註冊戶籍,所以在91年以前他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是沒有戶籍的?是這個意思嗎?對不對? 陳代理司長子和:按照移民法的規定,據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有兩種身分,一個是有戶籍的國民,一種是無戶籍的國民。 李委員德維:沒關係,所以他真正申請戶籍是2002年,對不對?所以在2002年以前他沒有申請過。那可不可以請教,按照我們蕭副總統參選人的自述,他曾經講到一個問題,他說他為了要申請中華民國的國籍,不管是國籍或戶籍,幾乎跑斷腿。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在這個部分裡面,今天外交部是不是也有來啊?既然現在內政部說,他自然就有國籍,那為什麼他會因為申請國籍而跑斷腿?請問內政部有沒有調查,或者外交部當時誰拒絕了他? 我們在這個部分可以看到,1993年(民國82年)蕭美琴女士就擔任呂秀蓮辦公室的實習助理,1995年(民國84年)就開始是民主進步黨駐美代表處的執行長,到1996年開始是民進黨中央黨部國際事務部的副主任。應該這樣講,他當時都沒有申請中華民國臺灣的戶籍,雖然你說他有國籍,但是他都沒有申請。 重點來了,他說他申請國籍,不管國籍或戶籍,他在2002申請了戶籍,因為你說他有國籍。本席想請教的是,在這裡面到底是哪個單位讓他跑斷腿?是你外交部不願意辦?還是內政部要負責?還是臺北市哪個戶政事務所拒絕他?可以講出來嗎?要不要講? 林部長右昌:我想我不是很清楚那個時候蕭美琴女士辦理所謂的這些…… 李委員德維:跑斷腿。 林部長右昌:這個問題,不曉得那個情境是什麼樣子。 李委員德維:是。 林部長右昌:不過,這個跟他的國籍基本上是……我們在法律上,基本上是沒有關係的。 李委員德維:沒關係。部長,我當然知道你會這樣回答,但是現在蕭美琴女士既然講,他當時為了不管是戶籍或國籍,他是跑斷腿了,所以本席現在要要求內政部也好、外交部也好,好好地去清查到底當時是誰讓他跑斷腿的。既然他有國籍,為什麼不能申請戶籍?或者他為什麼沒有申請戶籍?當然那是他的問題,但重點是,他講了,他跑斷腿啊!最後他是想要國籍來參選立委,這是他講的。所以這個部分,沒關係,部長,我知道你現在答不出來,但是可不可以請您帶回去,瞭解一下當時他為什麼需要跑斷腿,甚至於參選立法委員才能夠申請戶籍。所以他特別講了,您可以去看,他說2002他當選了立委,然後他非常開心地去放棄美國籍,申請中華民國的國籍,他認為他終於回家了。 好,這也不重要,因為你們現在講的是,他申請了戶籍,他本來就有國籍。重點一句話就是,當時到底是哪個單位,讓他這個有國籍的人不能申請,或者讓他跑斷腿去申請戶籍? 林部長右昌:委員,我跟你報告…… 李委員德維:這個政治責任要追究。 林部長右昌:我想,這個這麼多年來,我們的戶政機關或者相關機關的服務應該是有增進啦!不過你剛剛提到,那個跟國籍基本上沒有關係。 第二個,申請戶籍的時候,其實就是到他戶籍要申請的所在地的戶政機關去申請。 李委員德維:是,所以這個部分,拜託內政部、戶政司可以去瞭解一下,在2002年以前,我們當時的蕭美琴女士,他跑斷腿去申請但卻不得其門而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您可以去調查嗎?願意嗎? 林部長右昌:不過委員,我跟您報告,這個應該跟所謂的申請,或者…… 李委員德維:我要講,部長,這個非常、非常重要,為什麼?因為這個牽扯到所有以後在國外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來申請戶籍,他需要跑斷腿跟蕭美琴一樣的話,本席不能接受。這不是蕭美琴一個人的問題,是所有人的問題,他31歲以前沒有申請中華民國的戶籍,你雖然說他自然就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但他沒有申請,所以他沒身分證,他沒有中華民國的護照,這一點外交部是不是……因為你沒有戶籍,他應該是沒有中華民國的護照吧!所以這個部分裡面,不只是他一個人的問題,我們現在希望保障的是,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以後在國外出生,他都不需要跑斷腿來申請戶籍。 林部長右昌:跟委員報告,現在我們所有的戶政機關都已經全國連線,所以現在已不需要跑到所謂的所在地,其實在任何一個戶政機關,透過我們相關的申請程序……當然如果是國外回來的話,還要經過我們移民機關。現在因為所有的戶所都已經全部連線了,以前並沒有,這點也跟你做說明。 李委員德維:瞭解,謝謝部長。 另外再請教法務部次長,按照緩刑制度的立法理由說明是為促使惡性輕微的偶發犯或初犯改過自新而設,而且憲法法庭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90號的裁定要旨也認為緩刑是一個寬典,請問次長,既然是寬典,被告(受刑人)能夠主動放棄緩刑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是一個判決,他沒有放棄的問題。 李委員德維:他沒有放棄的問題。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原來的相關規定您都一定非常清楚,但是最後一句話「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今年我們立法院做了相關的修訂,行政院今年6月提出來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這個部分在緩刑期間或者是行刑權因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次長,受緩刑不得參選,這個在我們剛剛前面講到的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您覺得有疑義嗎?當然今天不只是王家貞這個案子。 黃次長謀信:因為選務不是法務部主管,而且這個法規也不是本部主管法規,本部當然尊重主管機關以及立法的形成,所以本部沒有辦法有所評論。 李委員德維:好,那本席有一個問題,法務部在這部分願意去研究它的適法性,是不是願意提出來讓大法官來釋憲?法務部的立場呢? 黃次長謀信:主管法規的主管機關如果有異議的話,按照我們憲法訴訟法,它是有權力可以做相關的處理。 李委員德維:當然主管機關是中選會…… 黃次長謀信:如果說有法律上的意見,本部作為中華民國法律意見的主管機關,我們可以提供相關的意見諮詢,這是沒有問題的。 李委員德維:好,這部分也請法務部來研究一下。 主委,請教一下,這個部分您覺得有沒有必要大法官再來研究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的立場,我們在候選人資格審定的時候,完全是根據選罷法的規定辦理。 李委員德維:當然,因為你們也是當時修法的主管機關,這一個條文其實當時在這個地方,這樣講不好意思,不只我們國民黨,其實民進黨也有很多意見,但是到後來朝野協商全部被一腳踹翻,回到原點,按照行政院版本,就全部回來了。但是現在的確發生問題,所以中選會基於本法的主管機關,願不願意來思考可以請大法官再來做解釋?因為現在是受緩刑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作為選罷法的執行機關,是按照大院所通過的選罷法的規定,嚴格的來執行。 李委員德維:好,主委,您自己也是法律人,犯下各式各樣的重罪,執行以後都可以參選,但是現在的輕罪連緩刑,就是所謂的寬典都不能參選,這真的在公平正義上有一些問題,所以本席真的建議要來救濟。 不好意思,因為時間到了,最後一個問題,高雄市政風處在查賄的時候,當然現在有舉報劉秀鳳理事長假藉舉辦70大壽名義為總統參選人來助選。請教法務部次長,有這件事嗎?你們有接到相關的情資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政風處、我們檢察官在查察賄選的時候,不論是民眾的檢舉告發也好,或來自政府部門的相關蒐證也好,都會匯集到我們檢察機關來做一個情資的研判。 李委員德維:好,這一件事情當然現在媒體報導的不小,所以高雄市政風處真的有相關的情資,是這個意思嗎? 黃次長謀信:事實上高雄地檢就這個情資也分案在處理了。 李委員德維:在處理了? 黃次長謀信:是。 李委員德維:這個當然是檢察官的權責,但在這部分裡面,各個政黨,尤其執政黨的立委其實也在相關宴會上現身,所以真的要好好的來做調查,我們當然勿枉勿縱,但是也不要讓人覺得這裡面有什麼因人而異或者因政黨而異的事情發生,我覺得都是大家不樂見的。 黃次長謀信:不會,檢察官會按照蒐集來的情資,他自己再依個案做研判。 李委員德維:好,瞭解,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質詢。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謝謝主席。有請中選會、原民會、法務部,謝謝。 主席:李主委、夷將主委,還有林部長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法務部。 主席:不好意思,林部長不用,黃次長請。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主委好。今天內政委員會特別安排行政中立的專報,我們也都知道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在銓敘部,因為今天也沒有來備詢,所以我就大概問你們三個部會。 首先我想要請教一下中選會李主委,請您看一下,因為在上上個禮拜同樣的時間、同樣的地點,在我質詢之後,聽說有幾位委員就原民會辦的一個叫文化健康站的實施計畫到底有沒有行政中立的問題做了一番質詢討論,所以我在這邊請教一下李主委,這個文健站的主辦機關是原民會,承辦的機關是縣市政府,協辦是區公所、鄉公所,執行的單位其實是人民團體,也就是所謂的協會,這個協會會聘僱一些人員,就是所謂的照服人員,那我請教一下李主委,這一些被聘僱的照服員,他們適用或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中選會針對我們選務工作人員行政中立,我們是由銓敘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所以我說今天銓敘部沒來嘛!所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他機關的人員這部分,因為不是我們職掌範圍之內,我們尊重權責機關的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請教一下原民會主委,文健站的照服員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嗎?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正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照服員是文健站執行單位進用的人員,所以對原民會來講,這個不是機關的聘用人員,他是民間人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不是嘛!因為有人很關心,一而再、再而三的質詢,所以我也知道,你們在有委員質詢關心之後,今年的9月以及上一次質詢完的隔一個禮拜,你們也兩度發函給縣市政府以及文健站,這些內容我看到你們在今天的專報裡面也有寫到,就是希望避免於開站的期間為特定公職候選人公開站臺或協助拜票,也不應以文健站的名義帶長者去做候選人的競選活動,然後非上班時間,你們也要求應避免穿著文健站的背心去參加這些活動。那我請教一下,既然有人關心,我相信你們應該有去查了,有沒有查?有沒有查上次提到的那種情形?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正如剛剛委員提到的,我們已經兩度發函,9月13號跟11月28號,按照相關法律的規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有沒有去查?因為我記得那位委員他有要求要查。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目前我們沒有收到任何的案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沒有查到?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沒有查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們來看一下,因為我是不會做這種事啦!雖然我被指控,但是我們看一下一段影片,這是公開的影片。就是那一位委員。 (播放影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主委,這是文健站吧?他帶著另外一位平地原住民候選人,也公開穿著他候選人的背心,他說我要選立委了,我都是到文健站各地去拜票。這是他說出來的話。我們再看下一個,都是他質詢前的一個禮拜。 (播放影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要說的是,我們也沒有特別去在意這件事,為什麼?因為關懷長者,我們也很高興,而且真的要去追究適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說實在你們也回答不出來,也沒有辦法究辦,那有沒有違反你們一而再、再而三講的規定?好,如果真的有違反,我相信你們的作法也就是逕行糾舉後,有可能這個協會就列入不適合的辦理單位。好,我們繼續看,多少年來,這是去年扶植的這些候選人,你看!到每一個文健站發快篩,長年累月去發物資,我們也都沒有人講這個,不會去指責,因為關心老人家是好事,雖然我沒有這個能耐、能力,沒有這個財力廣結善緣,但我也是祝福啊!因為多一點人關心老人是好事啊!但是我覺得不能因為在很多縣市暢行無阻,因為在某個縣市,我就直接講了,因為他也直接講了,屏東縣政府要求文健站員工輔選,在國會殿堂直接點名,因為沒有辦法在這個縣暢行無阻,就直接指控伍麗華跟這些員工說:不支持我,你們就離開,就沒有工作。更糟糕的是還製作影片散布,你們怎麼會容許這些行為?我請教一下,因為他有要求調查,有沒有跟屏東縣政府調查?有沒有掌握到有人指控我說不支持就離開的?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剛剛我也講過,到目前為止,沒有收到任何要求調查的案子,是沒有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我的個性大家都知道,我也敢拍胸脯保證,我是很客氣的人,我很知道分寸在哪裡,我不會幹這些事。今天的備詢沒有邀請行政中立法的主管機關銓敘部,我覺得沒有辦法充分討論,但最起碼我想說的是,文健站的這些照服員、工作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他們享有參與政治及言論的表意自由,這樣子胡亂指控,還後製影片散布,他的意圖不是意圖使某人不當選,要不然就是意圖使那一些族人不敢發聲。我們是民主、自由的法治國家,一再的在國會殿堂上演這種荒唐的戲碼,還要指派議員在地方議會也做這樣的質詢,我覺得原民會作為原住民事務的主管機關,這個部分你們要拿出態度。我其實是想要藉這個機會,讓那些開始害怕的族人知道,行政中立法的規範是適用或準用公務員,並且有他的強度,並不是一般人民,憲法保障我們很多的自由,我們有參政權、選舉權,即便是一般的公務人員,也有參與政治的權利,也有表意的自由,我覺得不需要做到這個樣子,我們很多族人都非常傷心、非常難過、非常害怕,不應該是這個樣子。 既然是公務人員,在這個地方我們就來講好了,我們看一些真正的公務人員,這個都是從新聞隨便抓取的,有一個市長參加某個市府的官方活動,公開說自己正在參選總統,還發表選舉語言,請問一下,我要問誰啊?法務部,有無違法?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的違法是指違反行政中立法,還是指違什麼相關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各種法。 黃次長謀信:如果是行政中立法的話,那就不是本部所主管的法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啊!今天不叫行政中立法的主管機關來,我就不懂啊!我們要討論這個法,結果主管機關沒有來,我就不知道要怎麼問啊? 黃次長謀信:如果是有沒有違反選罷法相關刑罰規定,那要由個案判斷;至於刑罰部分,法務部是主管機關沒有錯,檢察官應該會就這個個案去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像這個案例,里長出面用里民聚會的名義借場地,結果最後是辦候選人的後援大會,有沒有違法? 黃次長謀信:委員提的還是行政中立的問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問中選會主委,他是選務工作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不是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里長不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就問不出來嘛!要找銓敘部來,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他權責機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那再講一個好了,參加官方活動,然後搭配當選的歌曲,在那個地方,公務人員配合喊「凍蒜!凍蒜!」有沒有違法?大家都沒有辦法,因為都不是主管機關。 好,原民會,今天我們也要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我自己的版本就是希望增加就業機會,讓更多人受益,所以我們希望修法,不要限於約聘僱等5類人員,那個太低了,我們希望開放所有職缺,請教原民會,可不可行?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這個是我們目前送大院的版本,就是希望公部門進用的部分不應該只限約僱人員,這樣沒有辦法提升我們的收入,因為約聘僱人員一般收入比較低,我們希望有更好的保障,讓原住民在公部門可以工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我們都很期待,那今天能不能出委員會?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希望大院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如果這個法案修法通過之後,大約可以增加多少工作機會?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以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可以再增加1萬3,000多個工作機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以我們原住民的人口數來講,應該是用不完吧?還是不夠?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可以充分讓原住民在公部門的就業職務類型,不只大部分都停留在約僱人員身上,不是只有技工、工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可以在各部會、各地方政府裡有更好的升遷機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請主席再給我1分鐘,今天審查原住民身分法,請教原民會,因為這次憲法法庭判決出來,我們必須在這個時候針對原母漢父的部分修法,我看你們的版本也同意了,就是冠漢人父親的姓氏,再加原住民的名字,對不對?這個以前我們無法想像的也都通過了,所以我想要請教你,因為原住民身分法連動的就是姓名條例,姓名條例的主管機關當然是內政部,可是我想要先問原民會,你同不同意單列原住民族語?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裡已經有原住民族文字這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啊!是啊!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既然我們是國家的語言,是可以單列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嘛!大家都這麼認為嘛!國家語言發展法都出來了,承認我們的文字也是文字,那麼請教內政部,因為我過去質詢時也一再表示,原住民身分法跟姓名條例兩個法是連動的,應該沒有辦法脫勾,因為我們會被影響,而我在第三會期就已經提出姓名條例第二條的修法版本,希望臺灣原住民的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前兩項的限制。不曉得內政部的意見怎麼樣?今天也有排這個法案。 陳代理司長子和:跟委員報告…… 主席:等一下修法時再來談,好不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就是問一下態度。 陳代理司長子和:跟委員報告,行政院已經決議朝單列羅馬拼音的方式進行,但後續還要進行相關的溝通協調,等行政院整個政策拍板定案之後,我們會來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就是要這個答案,行政院已經同意單列了,對不對? 陳代理司長子和: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感謝,謝謝部長、謝謝主委、謝謝各位長官。 主席:邱臣遠、邱臣遠、邱臣遠委員不在。 陳琬惠、陳琬惠、陳琬惠委員不在。 陳亭妃、陳亭妃、陳亭妃委員不在。 劉世芳、劉世芳、劉世芳委員不在。 楊瓊瓔、楊瓊瓔、楊瓊瓔委員不在。 林文瑞、林文瑞、林文瑞委員不在。 廖婉汝、廖婉汝、廖婉汝委員不在。 現在請陳委員椒華質詢。 陳委員椒華:(13時15分)謝謝召委。請內政部長。 主席:林部長請。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陳委員椒華:部長好。今天我還是要提一個上次已經質詢過的議題想要來請教部長,就是有關土地鑑界的問題。關於土地鑑界有一個案子,目前已經訴訟超過十年,就是竹北一個地政的案子。這個案子上上禮拜監委有跟本席碰面,當面跟他說明,在說明之後,其中一個很主要的爭議就是在陳情人蓋房子之前到底有沒有鑑界,你可以看到這個圖是房子蓋好之後去做保存登記的鑑界。興建之前有沒有鑑界?因為地政單位這邊給法院的資料是蓋房子之前沒有鑑界,但是根據提出的一些資料,監委看了以後,發現在蓋房子之前,有90年的鑑界資料及91年的鑑界資料。我要跟部長詢問的是,因為現在給法院的證據也是地政單位給的,如果地政單位這邊有不當的證詞,像部長現在看到這個案子就是竹北地政單位一直告訴法院說當事人沒有鑑界,但是在蓋房子之前,包括90年、89年都有鑑界資料,而且和92年蓋好房子時的鑑界資料都一樣。如果地政單位沒有給法院正確的資料,包括沒有給監察院正確的資料,會導致陳情人的權益受損。內政部現在有關土地鑑界的機制,包括重測、圖解數值化這些問題都很容易造成爭議,所以就會訴訟,也因此本席接到非常多的陳情案例。我想請問部長,這個要怎麼解決呢?假如地政單位球員兼裁判,提出錯誤的證詞,會讓陳情人的權益嚴重受損。我剛剛講的這個案子的確就是,因為陳情人的房子面臨被拆的問題,現在監察院的監委願意重新調查,本席認為當一個受害者沒有能力表達正確的資訊,而且地政機關不願意提供資料的時候,這個鑑界會造成很多不幸,比如重測之後整個地界改了,重測的時候沒有通知多數的人去指界,而是由地政機關去協助指界的時候,的確有很多地界都被改了,被改的時候有些人的地變多了,有些人的地卻變少了,所以爭議就一直產生,而法院訴訟的這種案子也就變得很多。本席想要講的是,像這樣的情況,我們在指界的時候要怎麼去修正或檢討這個問題? 林部長右昌:非常謝謝委員,雖然這個個案我不是非常清楚,不過地籍上面的偏差的確是有的,因為技術的因素或是年代登記的因素,這種狀況是有的。剛剛委員特別提到球員兼裁判或是地政人員不願意提供正確的資料,這應該是不容許的,地政人員必須提供正確的資料才對。剛才委員提到好幾個問題,包括他之前是不是有鑑界、之後是不是有偏移的狀況,這可能都會分涉到不同層次的問題。 陳委員椒華:部長,你剛剛說的是不允許,請問我們有什麼樣的防弊機制?畢竟鑑界也是地政機關,法院作證也是地政機關,它當然不願意承認它有任何疏失嘛!還有剛剛所說有關指界的部分,像彰化二水或二林那邊就有一個案例,就是6,500戶當中只有200戶實際去指界,所以重測做出來的結果是大偏移,我現在希望內政部要重新檢討。 林部長右昌:是。 陳委員椒華:就是已經做的部分如果有嚴重的偏移,就不應該敷衍、閃躲,不願意面對事實。另外是在重測的時候,怎麼去修相關的作業指引或辦法,也就是指界至少要有一半以上才能進行重測,不然這樣的重測結果等於造成另外一個大災難。 林部長右昌:是,謝謝委員。有關地政的測量及指界,地政機關都有相關規定,今天因為地政司沒有到……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 林部長右昌:是不是我再請地政司向委員報告。另外,委員剛剛特別提到是不是有相關的規定或指引需要加以修正,這部分我也會跟地政司討論。 陳委員椒華:對,就是要提醒部長這個部分一定要重新檢討、修正,避免更多的錯誤發生。 林部長右昌:是,我會請地政司再跟我報告。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林部長右昌:謝謝。 主席:謝謝,請回座。 羅明才、羅明才、羅明才委員不在。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文瑞、陳琬惠、邱臣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林文瑞書面質詢: 案由: 本院林委員文瑞,針對選舉地下賭盤及賄選等問題,有賴主管機關之說明,特向警政署提出質詢。 說明: 一、距離總統立委大選尚有30多天,有關選舉地下賭盤情事層出不窮,為避免有心人士因而介入選舉並違反相關選罷法之規定,有待警政署積極查辦。請問警政署,近半年內地下賭盤的查獲案件數量及規模為何?請提供相關數據。 二、先前警政署曾表示,為掌握地方治安與黑道、暴力、賄選介入選舉,破壞選務與意圖危害候選人及重要人士人身安全等危安預警徵候,將整合可能影響選舉順利的危安因素及預警訊息,依查察賄選、防制假訊息等計畫,積極查處違法違序行為。請問警政署,以上的計畫詳細內容為何?目前執行成效? 三、針對以上問題及要求,請檢討相關作為,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詳盡且完善之書面報告。 委員陳琬惠書面質詢: 一、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消防署署長、海巡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法務部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列席備詢。二、原住民身分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明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廖國棟等25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姓名條例:(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章案」案。【12月11日、14日兩天一次會】 上個禮拜12月6日,網路上流傳一份國內各情治機關監聽資料,監聽對象涵蓋我國重要黨政要員,令人非常震驚。 我也不知道這份資料是真的還是假的,但第一時間,我看到相關單位首長的回應十分有趣。法務部蔡碧仲次長說是假的,要懸賞2000萬,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是三分真七分假。我之所以會這樣問,是因為監聽資料外洩非同小可,有一分真實的可能性都不能容許。因為這代表的意義,除了是政府機關的資安維護出現問題,也可能會讓被監聽的人會提早準備煙滅證據。 Q:請問內政部林部長,法務部說是假的,但你認為三分真七分假,哪三分是真的?哪七分是假的? Q:請問法務部黃次長,法務部的官員備詢的時候說是12月6日得知此事,那為何法務部可以在不到24小時,12月7日蔡次長就這麼把握是假的? 除了法務部認定是假的,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也很有把握,12月7日發新聞稿說是假的,但我就很好奇,先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開房間的影片,刑事警察局調查了一個多月說,一套軟體認定影片是真的,另一套軟體認定6成是假的,所以最後結果是「無法判斷深偽可能性」。我知道此案北檢目前在偵辦中,我尊重檢方的辦案空間。但我要強調,無論這份資料是真是假的,外洩的人試圖影響的就是我國的大選。如果是真的,那就要查是哪個單位流出的,如何流出去的?誰應該要負責?如果是假的,那是誰在造假引發外界恐慌?我希望法務部與內政部都應該積極地調查,給人民一個交代! Q:請問警政署黃署長,鄭文燦開房間的影片1個多月都判斷不出來,怎麼這次刑事警察局不到24小時就這麼有把握是假的?這個差異的原因為何? 非常感謝主委,在我質詢完後就立馬排了寒溪吊橋的會勘,這次會勘各單位也了好幾個計畫方式,來一起共同努力修繕寒溪吊橋。比如交通部觀光署的觀光前瞻建設計畫,現場東北角風管處也請公所在一月的時候來送件,針對周遭環境來做改善,但這個橋的本體部分還是得靠原民會來協助。宜蘭縣這邊也有申請部落永續建設規劃藍圖計畫,主委是否幫忙將這個寒溪吊橋修繕一併納入計畫之中,畢竟每年暑假、情人節時,遊客非常眾多,我們還是要避免安全疑慮。 Q:請問原民會,會勘完後,原民會這邊有什麼新的想法嗎? Q:過去內政部營建署於109年底啟動「109年全國人行橋梁管理計畫」,也在2021年有發佈人行天橋檢測與維修及補強規範,請問內政部林部長,內政部這邊是否有相應計畫來協助寒溪吊橋部分? 委員邱臣遠書面質詢: 一、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消防署署長、海巡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法務部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辦理情形、執勤軍警消海巡人員投票權益、文化健康站等工作人員於選舉期間之行政中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司法院列席備詢。 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共八案。三、審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共七案。 四、審查姓名條例:共四案。 【12月11日、14日兩天一次會】 Q1:根據近日媒體報導這次大選修正選務法規,公教人員比率從二分之一調降為三分之一,過往選務人員大多為公務人員及教師擔任,比較有公信力,過去也沒有找不到選務人員的情形,請問中選會為何近年選舉屢次調降公務人員比率,原因為何?公務人員降為三分之一是否合理? Q2:請問中選會非公務人員擔任選務人員若發生錯誤如何負責?又同一選舉投開票所選務人員得否為同一家人? Q3:根據監察院針對107年九合一大選調查,發現在直轄市及省轄市共有3,212投開票所選舉人數有超過1,500人的設置標準,其中更有816投票所選舉人數超過1,800人,以致於全國性公投案於107年10月初陸續公告成案10案後,無法再行調整,經過監委糾正有明顯違失。請問中選會是否有針對監察院糾正進行檢討改善?這次選舉投開票所設置標準為多少投票人? Q4:根據中選會公告,明年投票規劃全國共將開設1萬7,795個投開票所,其中規模最大的板橋社後里投開票所,選舉人仍達到5001人,請問中選會這麼大的投開票所會不會造成最後一小時票投不完的情形?又這麼大的投開票所,開票時間一定會拖延,為何不能依規定人數上限,增設投票所分開投票?並請中選會說明年投開票所選舉人數超過設置標準的投開票所有多少?超過2,000人的有多少投開票所? Q5:根據監察院調查糾正107年九合一大選選務工作,中央選舉委員會未經該會委員會議決議,即於其訂頒之107年工作人員手冊逕將原有「投票完畢,經清點結果,領票人數○○人」之文字刪除,核有違失案。請問中選會這次工作人員手冊是否對於選票清點結果之宣告進行改善? Q6:根據中選會12月5日表示,各政黨都可推派監察員,監督投開票作業程序,民眾也可參觀開票作業,並無投開票作業程序欠缺各政黨衡平監督機制情形,請問目前各政黨推薦多少監察員?又監票人員是否可以錄影存證? 主席:專題報告詢答結束,與該報告有關人員可以先行離席,我們現在休息30分鐘用餐,休息後繼續開會審查法案。 休息(13時23分) 繼續開會(14時1分)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代):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法案審查,審查原住民身分法,請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所有條文,請宣讀。 討論事項第一案: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1年5月9日召開第10屆第5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及委員劉櫂豪等18人提案,該2案之條文以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修正動議2案及委員廖國棟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宣讀另外6個案子。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 eq \o\ad(\s\up42(行政院提案),\s\up28(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s\up14(委員張宏陸等20人提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s\do14(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s\do28(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s\do42(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提案 委員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須視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現行法制通例刪除第二項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三、平埔原住民: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於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屬於原住民者。 依前項規定認定原住民身分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依本法其他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第三款平埔原住民之族群身分認定,得依其語言、文化、風俗與祭儀保存完整性,分別認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平埔原住民之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 委員張宏陸等20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三、其他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並經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通過為原住民族者。 前項所稱其他原住民之保障,應另以法律定之,不適用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行政院提案: 本條未修正。 委員郭國文等16人提案: 一、新增第一項第三款,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證原住民族之地位,平埔族群則依應憲法保證認定其原住民身分。 二、新增第二項,、對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凡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身分者,均得申請之。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以本法規範為依據,申請認定原住民身分。此外,亦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字內容,符合規定者皆得以申請之,刪除法條內不必要之冗言。 三、新增第三項,為避免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平埔原住民人數龐大將過度衝擊原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之權益,基於國家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兼顧社會秩序之安定性,故明訂得依其語言、文化、風俗與祭儀保存完整性,分別逐一認定。 委員張宏陸等20人提案: 一、調整項次。並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其他原住民族。新增第二項。 二、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包括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蓋人格權乃個人人格之基礎,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參照司法院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亦規定,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且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交通水利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促進發展。 三、現行條文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兩者之身分認定。其中,第二款之平地原住民限於民國45年、46年、48年、52年之期間內辦理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目的係便利行政管制,釐清平地原住民之身分。惟此與原住民身分係基於血緣與生俱來者不同,行政便利之理由不應剝奪人之自我認同,侵害人格權,實有愧於我國多元文化共融之發展過程,並有礙文化之永續。 四、職此,為達上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111年作成之司法院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維護我國多元原住民族之文化發展、族人之自我認同,並受國家合理對待,爰增訂其他台灣南島語族,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經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之一。 五、又司法院憲判字第17號判決指出,關於其他原住民族之各項保障,應另以法律定之,以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斟酌分配國家資源。爰新增二項,將其他原住民(族)之保障,授權其他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三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係為回應舊法令時期(六十九年四月八日訂定發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廢止之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因山胞女子與平地男子結婚或山胞男子入贅平地女子喪失原住民身分,而平地男子與平地女子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屬宣示性條文。 三、考量不符本法所定身分喪失事由者,其原住民身分本不喪失;不符本法所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事由者,本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條文所定事項容屬贅文,爰予刪除。 第三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並列登記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 第四條 原住民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四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本法採行血統兼認同主義,亦即父母有一方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一定認同表徵並願意申請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凡具原住民血統者,其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均採一致性標準並依本法規定提出申請,爰刪除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酌修文字列為序文,除定明適用對象為「父或母為原住民」,另就其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要件分款規範。又本法採認同主義,所謂認同表徵係指當事人彰顯自我認同之外在客觀表徵而言。取用或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字均足以表彰其認同意識,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另以賽夏族為例,其中文姓氏係根據原氏族意涵所取,已具有區別宗族及自我認同之功能,其他各族亦有類似情形,爰現行規範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亦得作為表彰認同意識之表徵,爰列為第三款規定。另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所定取用或並列等登記形式,依照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併此敘明。 四、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係以並列傳統名字為其認同表徵,是以從其姓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亦應承繼其認同表徵,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一、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之取得,除須登記外,原則上係採血統或擬制血統主義及自我認同原則;但於血統主義之外,另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等原住民文化認同要件。對不符上開附加要件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言,其原本依其所具原住民血統,而有之得因自我認同而具原住民身分之權利,於系爭規定一附加上開要件之結果,其原住民身分遭到否定,現行法自已限制此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身分認同應受肯認之重要人格權。 二、修正第二項將從未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並列登記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者,增訂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以符合前揭憲法法庭判決之要求。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 一、就〈原住民身分法〉規範,原住民身分取得採取血統或擬制血統主義及自我認同原則,惟本條第二項於血統主義外另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件,使部分具原住民血統,但未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氏之人失去原住民身分。 二、上述規定已由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4號以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作出違憲宣告。 三、此外,由於人之血統乃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應受憲法高度保障,以法律添加其餘條件縱為保護文化認同特別重要公益,但其手段亦非適合且必要,顯非最小侵害手段,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第四條 非原住民經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被收養時未滿七歲。 二、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雙親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第五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除符合本法明定身分喪失事由者,其身分本不喪失,是以第一項規定容屬贅文,爰予刪除。 三、第二項移列修正為第一項,並分款規定被收養之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鑒於原住民所生子女須具一定認同表徵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被原住民收養亦應採相同基準,爰除第一款規定被收養者被收養時之年齡外,第二款定明應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另第二款所定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之登記形式,適用姓名條例有關規定,併此敘明。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五、第四項有關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業有明文,爰予刪除。 第五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 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十八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第九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本法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採血統兼認同主義,若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未喪失認同表徵者,不因與非原住民結婚或被非原住民收養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依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若因變更姓名致喪失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同表徵,則不待申請即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增訂第一款規定。 (三)非原住民因被原住民收養,符合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後如終止收養關係,即喪失原住民身分,爰增訂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本法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該項規定因牴觸本法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之認定原則,而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依上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於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將因欠缺認同表徵而喪失原住民身分,為保障渠等信賴利益,明定二年緩衝時間,爰為第四款規定。 三、原住民身分相關資料均保存於戶政機關,毋庸由人民另檢具證明文件,爰刪除第二項後段有關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檢具證明文件之規定。又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後,須於婚姻關係消滅或終止收養後始能申請回復,容有過苛,考量申請自願拋棄者或有思慮不周情事,允宜增訂補救機制,並加以次數限制,以維護法律秩序安定,爰第二項併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修正,增列援引款次。 委員陳明文等16人提案: 一、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原住民得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之年齡限制為年滿二十歲。其主要原因,一旦?棄原住民身分,權利關係將產生重大變化,是以需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始得為之,乃配合當時民法對成年人年齡之規定所為。 二、惟民法第十二條已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降低為十八歲,本款之規定當亦予以修正降低,以符原立法意旨。 第六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所定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事項業於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無重複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第六條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 第七條 第四條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從姓、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等事項之程序,固為民法、姓名條例等法規所規定,惟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申請登記從姓等程序,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特別程序,應適用本條規定,除第一項所列舉排除適用之民法及姓名條例條文之規定外,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得並列傳統名字之情形,係業取得原住民身分為前提,與第一項所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申請並列傳統名字分屬二事,為免實務執行困擾,併予釐明。 三、第二項有關喪失原住民身分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有明文,爰予刪除。 四、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該項規定之適用,實務上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未成年與成年得變更姓氏各一次之次數限制,抑或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次數限制之相關爭議,為明確規範意旨,就出生登記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列入所定次數限制,爰增訂出生登記之除外事由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 由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已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故刪除之。 第七條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 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八條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 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援引條次。 三、第二項所定之過渡規定,其期限至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已屆期而無適用餘地,爰予以刪除。 委員蔡適應等25人提案: 由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已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故刪除之。 第八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第十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提案: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八條之一 符合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原住民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由現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修正,列為第二項,就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等事項具體授權以辦法規範,並將訂定該辦法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管」。 二、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原住民為原住民族之個人。因此,原住民身分之登記自應同時為民族別之登記。另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以彰顯其對原住民族血緣來源者之認同意識,因此民族別之登記應與其所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關聯,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是以當事人應取用或並列符合其所屬民族別傳統文化之名字,併此敘明。 第十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 前項原住民之民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業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規範,爰予刪除。 第十一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脫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第十二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按戶籍登記非屬本法規範事項,其權責機關應依戶籍法之規定辦理登記。配合戶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詞,將所定「遺漏」修正為「脫漏」。又因登記錯誤取得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二者性質不同,應分別依戶籍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或撤銷登記,爰為文字修正。 三、為利戶政機關作業明確及一致性,辦理原住民身分撤銷或更正登記有關之「通知」與「受理」等事項,仍維持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之,併此說明。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提案: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本次為全文修正,採新制定法規方式辦理,爰定明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本次會議法案審查順序依議程排列之順序進行,我們現在開始審查。 處理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條文,對第一條各位有沒有意見?就是行政院版的第一條。 羅委員美玲:沒有意見。 張委員宏陸:沒有啦! 主席:好,第一條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有沒有問題? 莊委員瑞雄:支持啦! 主席:好。第二條有行政院版還有委員郭國文、張宏陸的版本,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張委員宏陸:請參考一下看我的條文可不可以。 主席:行政院是列在第二階段,因為這次處理主要是針對第一階段的憲法判決。 莊委員瑞雄:好,服你啦! 主席:不是啦! 張委員宏陸:好啦!就聽你的啊! 莊委員瑞雄:第一階段有憲法判決講到平埔族…… 主席:那是第二階段,那是三年內啦!好,那就照行政院版條文通過。 張委員宏陸:召委…… 莊委員瑞雄:司法院有意見,來,講一下。 主席:請用麥克風,你是針對哪一條? 郭法官任昇:主席,我是司法院郭任昇法官,在這邊提醒一下,就是第二條這個部分有經過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說這個沒有考慮到其他南島語系的原住民這樣的一個劃分,就是說這個部分可能就是第二條目前行政院是沒有修正,那當然憲法法庭的判決有指出這部分要嘛是用修法、要嘛是用另行立法的方式來處理,所以這部分不知道主管機關這邊是不是要用另立新法的方式來處理其他的原住民別。 主席:不是,我講一下,可能剛才講得不夠清楚,我現在講,憲法判決有2個,對不對? 郭法官任昇:對。 主席:今天要處理的就是第一個憲法判決,你剛剛講的那個第二個判決,行政院列為第二階段的審查,是這樣,因為它那個部分比較……另以法律定之,那個部分有另外一個比較不一樣的那個……比較複雜,因為那個3年內時間還沒到,第一個判決是馬上就要到了,所以這個部分是分兩個階段。 郭法官任昇:好。 主席:好,第二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我們看一下第4頁,現行條文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要不要說明一下?請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說明一下。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有關原住民身分喪失的規定是已經有把它整理成一個條文了,所以它原來的這個部分、第三條的部分,如果說他不符合喪失原住民身分的條件,他當然就不喪失,所以它其實是併到另外一個條文去,已經做處理了。 主席: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三條就刪除,就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行政院版的第三條,還有本席鄭天財Sra Kacaw的第四條、蔡適應等25人提案的第四條。這個部分我在質詢的時候有特別提到,現行的條文:「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後第二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不是「得取得」,所以行政院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行「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是不是比照現行條文,「得申請」這3個字就不用,就這裡而已嘛!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是不是只有這個?因為這個部分會跟我們憲法的判決跟司法院釋字第28號,尤其是憲法的判決會嚴重的那個……雖然這個手續上是一樣,但是在文字上,不要被認為說是倒退,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只是把原來條文的取得原住民身分維持,其他的就照你們的條文文字,可以嗎?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關於這個部分,其實就目前的申請,就取得原住民身分的實務上,雖然說我們第四條的規定是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他其實還是要經過申請的程序,所以院版把這個程序就寫明在那個條文裡面。 主席:所以那個反正不影響嘛!我們就維持現行的文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就「得取得」這3個字刪除,其他的就照行政院版,這樣也可以吧!好,沒有意見了?就是那個「得申請」,就是第三條:「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原來的第四條跟第三條最大的差別是因為我們把…… 主席:我知道。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就是原民通婚跟原漢通婚放在一起,所以這個部分「得申請」的話會讓兩個都可以來申請的意思。因為第三條現在只是講父或母為原住民,也許跟非原通婚的這些小孩子不見得會願意讓他的小孩子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我們說可以申請的意思。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原來的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沒有條文啊!你現在變沒有條文了,原來是現行條文的第一項。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原住民跟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其實包含在我們修正後的第三條第一項,就是父或母為原住民,因為在現況裡面它很強調現行條文第四條把原住民跟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跟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給不同的申請條件,認為這個部分有違反平等權的原則,所以我們後來就把這兩種類型都整合在一起,而且要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都一樣。 主席:主委,所以現在「得申請」這三個字拿掉完全不受影響。第一個,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對不對?他會願意這樣子就表示他要啊!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他要用這樣就表示他要身分啊!他才會改成這樣啊!第三個,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這個就是回到原來的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也包含在這裡面嘛!對不對?沒有錯吧?我講的沒有錯吧? 羅委員美玲:主席,我想請問一下…… 主席:所以「得申請」這三個字拿掉沒有什麼影響,但是留在這裡會被人家質疑是倒退了。 羅委員美玲:不是啦!主席,我想請問一下,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的一、二、三款,我想問一下原民會,這三款就一定還是得要申請才能夠取得,對不對?還是必須要經過申請的手續嘛,對不對?不是說我不申請自然就取得,是嗎?這三款取得的身分證一定要經過申請這個程序嘛?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都要申請。 羅委員美玲:對啊!主席,這個都一定要申請啊!才有取得身分…… 主席:不是,不是,我們先看現行的條文:「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它說這個還是要申請……不是,你先聽我講,本來是「應」,但是他們在戶政的實際作業上還是要寫那個申請表啦!既然還是要寫申請表,「得取得」那三個字就可以不用,因為還是要寫申請表。好,內政部表示一下意見,是不是這樣? 吳次長容輝:沒有錯。 主席:是不是「得取得」三個字拿掉也無妨嘛?但是你放在這邊,人家不知道的人會認為我們倒退啊!按照現行的戶籍申請登記,還是要寫申請表嘛!但是你現在把文字加上去會被認為倒退啊!這是就法律用詞上的一個狀況,把「得申請」三個字拿掉,就作業上沒有影響啊!內政部,沒有影響吧? 莊委員瑞雄:內政部什麼看法? 吳次長容輝:沒有影響,要申請還是要…… 莊委員瑞雄:法律的不要聽他的喔!法律的他會胡說八道,法律的要聽我的,我是尊重你,好不好?你以為鄭天財很專業?沒有,這部分他都問我,偷偷問我的,他功力還不夠,好不好? 主席:好,我們就這樣,把「得申請」三個字拿掉。你看他們沒有問題啊!修正通過。 郭法官任昇:主席…… 莊委員瑞雄:有意見要講喔! 羅委員美玲:對啊!有意見要講。 郭法官任昇:主席,司法院這邊再表示一下意見,針對第三條,我們認為還是要寫清楚,「得申請」會比較好,因為其實就算他有符合那三款的要件,但到底有沒有符合,基本上還是要經過行政機關、經過一個申請審核的程序,不管是准不准許,甚至不准許的話,經過申請程序之後給他駁回,他事後才有救濟的機會,不然沒有講「得申請」,那事後到底要怎麼審查?這會影響到事後救濟的程序是怎麼樣,所以其實…… 主席:司法院,這個不是新的條文,原來的條文就不用「得申請」這三個字,從以前到現在,從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到現在一直都是這樣啊!只不過他們在戶籍手續上還是要寫申請表,我們也沒有反對啊! 郭法官任昇:是、是,這邊只是…… 主席:用詞上這樣會嚴重到比國民政府的時候還倒退啊!會有這樣的用詞,這個不是新的東西啊,是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東西是原來就有的。 郭法官任昇:這是我們這邊的提醒啦!當然如果主管機關這邊也沒有意見的話,那我們也尊重他們。 主席:對,好不好? 羅委員美玲:那我們立法說明裡面有沒有特別說明? 主席:我們不要做倒退的事情,你的認定標準還不如……這個沒有影響實際的作業啦!不要推翻他實際的作業。 吳次長容輝:我們是沒有關係,申請的時候還是按照審查程序,我們還是會審查。 主席:戶籍的程序就是這樣,我們從來都沒有去否定他們,但是我們不要倒退。 莊委員瑞雄:你應該反對就應該反對,我給你靠,你不用擔心,你不出聲,大家就合議就通過了。 羅委員美玲:那你立法說明裡面要不要加註一下……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我們在立法說明裡面加註。 主席:好,在說明裡面加註,謝謝。 第三條,「得申請」三個字刪除,修正通過。 第四條,「得申請」這三個字比照剛才那個部分,現在的重點就是在本席所提的第五條第五項,第五項內政部可以接受嗎?第9頁,本席提的「養子女之本生父母於收養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養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本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已成年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養子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因為他成年了,他拿不到本生父母的資料,他一看他的本身父母是有原住民身分,他自己要去申請的時候,當然要你們的資料才可以。謝謝。 潘專門委員營忠:跟委員會報告,我是戶政司專委潘營忠,先跟委員報告第五項,第五項的部分,我們這邊是提出針對養子女未成年的時候,如果他要申請原住民的身分,他當然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來處理,在第五條的第五項,他如果要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成年人要由法定代理人來申請,那現在變成如果本生父母跟養父母二個都可以的時候,會不會造成實務上面可能二個有所衝突,這個是我們的顧慮,擔心在第一線的實務上面,戶所會面臨到如果生父母跟養父母同時出現,他們對於未成年人的原住民身分有爭議時要怎麼處理,所以我們提出這一點,希望大家再做一個討論。 第二個部分是針對於要取得生父母戶籍資料的部分,因為他已經是收養了,那麼收養的部分,你要回頭再去取得,當然在法律上面,其實他跟生父母基本上就是暫停這個法律上相關的關係;如果他要再去取得生父母戶籍資料的時候,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在110年也有發一份文給各縣市,如果這位當事人基於原住民身分法相關的身分取得,需要去拿到生父母的這些資料,那麼戶所就可以依照這樣的條文來做審查;就是說,如果他真的因為原住民身分法有取得身分需要的時候,那麼戶政事務所可以依照這個情況來做審查,其實實務上面如果有發生,戶所還是可以依照這個以利害關係的身分去處理啦。所以這邊需不需要…… 主席:不然的話,這樣我們條文就留著。 潘專門委員營忠:就是說,我們之前已經有做過相關的函釋,如果這邊要訂定,那麼我們原則上就尊重這樣子。 主席:我們的大律師? 莊委員瑞雄:我是感覺…… 主席:我先說明一下,因為依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雖然他被收養了,天然血親仍然存在,固有之天然血親不受影響。甚至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也特別提到,當養父母與養子女利害相反涉及訴訟的時候,本生的父母為了自己子女的利益,還是可以代為訴訟。這部分是在司法院釋字第28號有這樣的解釋文。 最重要的就是最新的解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亦認「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所以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度保障,乃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基於這樣子的一個情形,我才會規定,養子女之本生父母於收養後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養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其中之一,就是本生父母要幫他申請,或者是由養父母幫他申請,現在的案例其實都是養父母希望讓他的養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在很多的個案都是這樣子,但是因為過去條文沒有定得很清楚,所以內政部一直礙於這個部分。 內政部剛才的意見說,怕兩方意見不同的時候,不然的話,我們就把「得由本生父母」這幾個字拿掉,改成「得由養父母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後已成年的時候,當然自己可以做決定,是不是可以做這樣的一個修正?改為法定代理人也是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話,當然就是養父母啦!還是要用法定代理人會更明確?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報告主席,這個部分的條文我們其實是擺在第六條,而且適用的範圍是更廣的,因為我們也瞭解委員所提的意思,就是一旦被收養之後,他想要取得原住民身分,依照現行的規定,他必須要先終止收養的關係,因為他不能改姓,在收養過程當中他不能改回生父母的姓,所以往往必須要先終止收養的關係,然後才能取得原住民的身分。第六條條文我們排除了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收養的部分,所以只要這個被排除掉之後,他為了要取得原住民身分,可以去從他本生父母的姓,或者是並列於原住民的傳統姓名,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而且因為委員的版本…… 主席:就剩下那個,剛才內政部也同意嘛? 莊委員瑞雄:依照院版的就對了。 主席:沒有啦、沒有啦!不是,因為提案的時間不同。我提案的第五條最後一項放在哪裡?這一項放在哪裡?就是第五條。 潘專門委員營忠:放在第六條…… 主席:好,可以,第四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得申請」一樣拿掉嘛!比照前面的那個。好,修正。 郭法官任昇:不好意思,主席,第四條我們表示一下意見,看大院有沒有其他的想法。關於第四條,原住民當然是血統主義為主,然後將認同原則當作一個輔助的標準。認同的表徵其實在第三條有三款情形可以適用,第四條只列了兩款,不知道第二款的情形是不是可以包含在……要怎麼解釋他是第三款的哪一種情形,還是有包含第三條的哪一款情形,或第三條的哪幾款情形加在一起?這部分不太清楚。當然我知道到底收養……要成立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要件恐怕可以跟第三條做不一樣的…… 主席:對,不一樣。 郭法官任昇:可以做不一樣的規範。 主席:原來是不一樣。 郭法官任昇:我們看條文會有這樣的問題。 主席:對,現行條文也不一樣。 郭法官任昇:是,我們提出這樣的疑惑,如同我們書面意見所載,給大家參考。 主席:第四條就修正「得申請」,有比照了,好,第四條就修正通過。 接下來第14頁,條文規定「原住民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這個部分各位有沒有意見?(無)好,沒有意見的話,第五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我們現在看一下第17頁,現行條文第六條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刪除的理由是「本條所定有關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事項業於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之,無重複規範必要」。好,各位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好,現行法第六條就照行政院版刪除。 再來是行政院版的第六條、本席的第七條、蔡適應的第七條。剛才有討論到行政院版的第六條,要增加原來本席所提第五條的最後一項,可以吧?要加在第幾項?還是授權內政委員會的議事人員,把它增列在……我們先討論後面的,你們的同仁去檢查一下,我們先把後面的……先保留,等一下他們文字弄好我們再來。 第七條在第20頁,行政院版是第七條,蔡適應委員的版本是第八條,第20頁,「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各位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好,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第八條,條次變更而已,其他文字沒有變,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然後本席的第八條之一,「符合第二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但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被收養者」,這個你們說明一下,已經在前面了。 雅柏甦詠·博依哲努處長:第六條我們已經排除民法1078的規定了。 主席:因為提案時間不同啦,好,不予增訂。本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的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理由是前面已經有了。 好,行政院版的第九條,其他委員沒有,也就是現行條文的第十一條,我先唸一下:「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其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各位有沒有意見? 廖委員國棟:沒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有,請問一下,第九條的第二款對應到說明欄三,這邊有提到「按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族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我是想要請問一下這個「取用」有沒有包含單列?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因為單列或是並列是登記的方式,那取用的話就是取用傳統名字。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取用就是單列嘛?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是包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包括單列嘛?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我請教一下,因為我早上質詢有關心原住民身分法連動姓名條例的事,有問內政部部長姓名條例的部分,因為我已經質詢…… 主席:姓名條例等一下會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沒有、沒有,我的意思是說連動,因為我已經質詢8個會期了。 主席:嚴格講起來沒有什麼連動啦。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不,因為會影響啊,因為這個單列會影響到我們,所以我的意思是,那個有回應說行政院已經同意單列了。 主席:他沒有同意,你沒有看他的報告?他今天的書面報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他說只是有一些法制程序。沒關係啦,難道你不同意單列嗎? 主席:不是,我同意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那就很好啊! 主席:我支持啊,今天沒有時間讓他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今天原民會說取用包含單列,行政院有說單列啊! 主席:我今天沒有時間質詢內政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是想說沒有關係啦,因為我有提版本,我是希望如果有確認這件事,在姓名條例那邊是不是可以就用我的版本過就好了? 主席:不,等一下會審查姓名條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只是要確認,謝謝。 主席:你先仔細看內政部今天的書面報告,他們認為還是要下一階段,等一下再談。 好,所以第九條各位有沒有意見? 莊委員瑞雄:沒有意見。 主席:好,第九條就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這個說來有故事的,現行條文第十一條,這是本席開創的,當初我是處長。 好,行政院版的第十條也只是條次變更嘛?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條次而已,本來沒有訂,現在移到前條,就是民族別的認定辦法那部分我們調到第九條,所以它基本上沒有動。 主席:沒有動,文字沒有動,好,第十條就照行政院版通過。 然後第十一條,這個說明一下為什麼變成加「脫漏」?應該是「遺漏」,變成「脫漏」,第一次看到這種文字。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我們是配合戶籍法的那個規定,這也是內政部給我們的建議,可能會有脫漏的情形。 主席:我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文字。 廖委員國棟:「脫漏」跟「遺漏」有什麼差別? 主席:戶籍法有這樣寫,是吧? 潘專門委員營忠:我們是寫「脫漏」…… 主席:在戶籍法裡面嗎? 潘專門委員營忠:對,第二十二條裡面我們就寫「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我們的用語是這樣。 主席:好。 廖委員國棟:解釋一下,這個「脫漏」是什麼意思? 潘專門委員營忠:戶政法律就…… 主席:對啊! 潘專門委員營忠:應該也類似就是遺漏。 主席:其實就是遺漏啦!照理…… 莊委員瑞雄:遺漏,哪怕以前是錯的,也會形成慣例,沒關係。 主席:司法院,到底要「遺漏」好,還是「脫漏」好?以前的錯誤可以改,從原住民身分法開始改。 郭法官任昇:因為這一條是內政部建議的,基於相類似的概念,如果法條的用語能夠愈一致的話,當然大家使用上就不會有什麼問題。所以用「脫漏」的話,應該可能會比較一致,是這樣子。 主席:你早上沒有聽我的質詢,民法後來是參考我們的身分法然後去改的啊! 好,第十一條就照行政院版,「脫漏」。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沒有問題? 廖委員國棟:好。 主席:好。還有第六條,在打字,是不是? 原住民身分法是在民國89年之後審查的,90年三讀通過公布施行,溯及至90年1月1日,所以這部分比起民法,就是原來的民法是一定要從父姓,沒有什麼協議,是從原住民身分法開始有父母協議,看你的孩子是要從父還是從母,是原住民身分法優先通過的,後來民法才跟著改,現行民法改為父母可以協議要從父姓還是從母姓。所以這個不能因為戶籍法是這樣,我們就比照啊!其實司法院應該去盤點其他的法律用詞是不是都寫「遺漏」。我在行政機關這麼久,看到很多條文,第一次看到「脫漏」。 那個怎麼樣?還在整理,是不是?好,這樣,我唸一下。行政院版的第六條增加第三項:「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就是按照內政部的意見來做修正。各位有沒有意見? 好,第六條就修正通過。 請宣讀協商結論。 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協商結論: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法第三條刪除;第三條修正通過;第四條修正通過;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行法第六條刪除;第六條修正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補充立法理由再請原民會提供。 請問各位委員,照剛剛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有沒有異議?(無)好。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的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接下來,是不是要黨團協商?不用吧!都照行政院版本了。好,就不須經黨團協商。 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游召集委員毓蘭做補充說明。 現在原住民身分法已經審查完畢,接下來是姓名條例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和這個沒有關係的列席人員可以先離席。 現在宣讀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所有條文,宣讀完畢後,我們再進行協商。 INCLUDEPICTURE "../../../../../../Users/user/a44/a44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二、討論事項第三案: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1年5月25日召開第10屆第5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該三案之條文及委員王美惠所提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 現在宣讀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應符合其傳統名制;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之傳統名制,應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一、為因應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四號之判決之要求,認定以從姓作為原住民身分之認同並無正當合理關聯性,在兼顧原住民血統與原住民認同之前提下,修正第二項之項目,臚列如下: 1.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第二條之定義,將「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 2.原住民族各族存在台灣業超過六千年以上,原住民族各族有取用名字之制度。為符合原住民族之傳統規範,於姓名登記時,應遵守相關制度。 二、原住民之傳統名制,乃存在千年以上,惟相關制度與架構,應需求中央原住民族機關蒐集、調查、彙整並公布施行,以茲遵循,其中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可認定為符合傳統名制亦應列入其制度規範,爰增列第三項要求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但臺灣原住民傳統名字之姓名登記不在此限。 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為使原住民保留回復傳統名字之原有讀音,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尋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文化中之定位。因此臺灣原住民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 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單列或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第二條之定義,將「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又臺灣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為求體系一貫,僅以使用中文之傳統名字使用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第二條之定義,將「原住民」修正為「原住民族」,爰修正本條。 主席:好,我們繼續審查。我們先審查姓名條例,姓名條例的條文比較少,我們先審查姓名條例。我們先以大原則,因為內政部今天的報告是認為行政院還沒有版本,然後也還要凝聚共識,是不是內政部說明一下,這樣我們就比較省時間了,簡單說明。 潘專門委員營忠:報告委員,今天主要議題涉及到姓名單列原住民文字這個議題,這部分我們在報告裡面主要說明是這個議題其實行政院已經召開跨部會會議的協商,基本上的結論是尊重朝向這個方向來推動,當時是有再提到希望原民會再去針對這個議題,就部落的意見再去做一些蒐集,然後瞭解部落對這個議題的看法。另外,相關機關對於這件事情,未來單列之後,因為都是相關羅馬拼音的文字,各機關在相關配套上能不能落實跟上,這個部分就是請各機關做完相關的盤點之後,然後我們再…… 主席:還要報行政院。 潘專門委員營忠:當時沒有特別說要再報,但是鄭委員說要先把這些事情做一個釐清之後,再做後續的一個最後的處理,所以我們目前也還沒有提出修法的版本。以上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一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我有版本。 主席:當然我也有版本。所以這個部分,我有按照部長早上的報告,然後還有詢答,所以行政院還要另外……因為政務委員還沒有正式地拍板定案,所以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主席,可以啊!沒有那個……我們有版本啊! 主席:當然可以。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啊!因為這個討論很久了,最高行政法院也已經有判決了。 主席:我知道。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也有人已經單列了,所以這個時候已經是水到渠成了,行政院也同意,原民會也肯認、確認。對啊!就讓它過了啊! 羅委員美玲:行政單位這邊好像有困難,是不是要讓他們再做一下溝通? 吳次長容輝:最主要是這個後面,行政院還沒有拍板的時候是因為他要問說,我們後續的作業到底行不行、能不能馬上跟得上,你修法完了以後,跟不上也沒有用啊!所以這就是到最後為什麼還沒有完成百分之百拍板,我是建議等到行政院那邊正式拍板以後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不好意思,因為我幾乎每個會期都質詢啦!我也知道內政部其實早在一、兩年前我質詢的時候都有在編錢、都在改系統了,這個說不過去,而且這是最後一個會期耶!公告實施……不是為了我,最早谷辣斯擔任立委的時候也是一直在講這個問題啊!我是覺得時候到了啦!因為判決也有了,也有人……戶政所也幫那個人單列了,都有了,這個沒有什麼問題,我就不理解,然後版本也有啊! 莊委員瑞雄:主席,我看這樣子,當然伍麗華委員對這個案子非常在意,也很認真努力在推動,這個都可以理解,但是我聽起來,就是說行政院這個地方,如果我們一般來講的話,大家都會講說院版在什麼地方?個別委員當然都會提出一些法案,伍麗華委員提出這個法案我看起來是非常可行的,也不像以前五花八門的案子,沒有院版大家審得怕都怕死了,都是單點在解決。我看行政院最近還沒提出來的原因可能是讓它更完備,所以伍麗華委員也不用急,大家會跟你一起來推動,但我們也請行政院趕快儘速,尤其原民會儘速把它盤點完以後,下次我相信伍麗華委員連任回來以後,這個案子我們就要趕快來推動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不是為了歷史定位,而是很多年輕人為了這件事去法院,大家去比賽亂取名字。 莊委員瑞雄:伍麗華委員,我不想跟你論戰這一題,這一題我是站在支持你的立場,我倒會覺得應該讓原民會這個地方……來這裡不講話,我就知道怪怪的,你知不知道,就代表你們共識都還沒取得啦!共識有取得了,院版就出來了啦!我們都不是第一天當立委啦!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至少聽一下原民會怎麼說,因為行政院的會議是請原民會做確認。 莊委員瑞雄:可以,你們可以講一下,剛剛內政部是講得很清楚。 主席:原民會一直都贊成啦!他們的書面報告,上一次審查我們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鄭委員,你今天是主席,你贊不贊成? 主席:我也有條文啊!今天也有條文的,除了伍麗華委員,還有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羅美玲委員、廖國棟委員,今天都有提案,所以這個部分…… 莊委員瑞雄:我們就請行政院趕快提出院版啦!因為你們都認為有時間、時程上的問題,各部會要去配合,那就趕快加強,好不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原民會不用講嗎? 主席:他們都支持,我替他們說,他們支持。 莊委員瑞雄:你們三位跟原民會的立場是一致,是沒問題的…… 主席:對,還有行政院。 莊委員瑞雄:是其他各部會有沒有辦法配合的問題…… 主席:既然沒有共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講一下啦!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這個部分當然原民會的立場從原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條已經有原住民族文字,這個地方已經規定得很清楚,我們的語言跟文字已經是國家的語言、國家的文字,所以就原民族語言發展法來講的話,它的確應該已經符合單列的這個條件,因為法的配套已經有了,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的確我們在去年行政院由林萬億政委在上半年召開的那個會議有找過各部會的代表一起開會,也有做成紀錄,這裡面我們最後要解決的,我想內政部也都很清楚,大概是系統的問題可不可以解決,這是一個。 最後我要補充的是,原民會的立場希望早日完成立法,因為內政部也都很清楚,我們已經有一個案例,就是Bawtu Payen,因為內政部已經受理,已經讓他取得單列的這個案例了,所以我們最後還是要面對這個問題,因為別的原住民會覺得為什麼只有Bawtu Payen可以單列,我為什麼不可以,我也是原住民,這個是我們早晚要面對的問題,我們最後畢竟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廖委員。 廖委員國棟:我延續剛剛夷將講的,我覺得內政部在這個部分顯然是沒有很注意這個法案的修正,它修正的原因其實很簡單,沒有其他的含意,你為什麼一定還要經過什麼一個程序?我聽不大懂耶!我當立法委員22年,我聽不懂你講的話。 吳次長容輝:系統解決…… 廖委員國棟:對啊!就解決了嘛,現在還有什麼困難? 吳次長容輝:要看其他部會有沒有辦法在系統上解決。 廖委員國棟:今天都已經要協商了,還要再問其他的部會,是委員會的問題,還是哪個程序沒有走完?為什麼現在都已經在談判了,還在談其他的機關有什麼疑問? 主席:因為姓名條例有好幾條條文,剛才羅美玲召委、莊瑞雄委員也提出了因為行政部門還沒有準備好,所以我們就另定期審查,如果等一下你們回去之後OK的話,我們禮拜四還可以拿出來。 廖委員國棟:好,再努力。 主席:好好溝通一下,因為本席也有提出條文,這個部分很重要,要加速。如果我是原民會或者我是內政部的話,我上次質詢也說過,我就依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做解釋就好了,不用修法,可以做解釋,如果可以的話更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你現在也可以有魄力,按照你過去的精神啊! 主席:但是我現在沒有辦法做解釋啊!我是行政部門的時候可以做解釋。 姓名條例就另定期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後天嗎? 主席:他們馬上說可以的話,我就後天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一下,這個要記錄,星期四? 羅委員美玲:要溝通……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溝通,星期四喔! 主席:溝通後要告訴我。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一個很大的原則,行政院版的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對於現行條文的第四條,就是現行條文第四條是針對僱用下列人員,就是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尤其是清潔工,還有收費管理員及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然後現在原民會認為要把它擴大,把職員,即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或是考試,包括國營事業這些具有任用資格的併在一起。本席的條文是要維持現行條文的第四條,然後我特別有提出新的條文,認為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這些具備任用資格的也應該納入進去,就是要分開計算,而不是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對原住民不利的地方就是,對於這些不需要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大部分的非原住民首長,像很多鄉鎮市長或是中央或縣的所屬機關,這些縣市政府、這些首長就不會優先進用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因為他那個不用公務人員資格的,他直接可以找自己的人,所以會變成原住民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這些人會受到排擠,這樣固然會增加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人進用到政府部門,但是對於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部分,未來就會不斷、不斷地減少。 因為這個部分我有特別去問了基層那些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現在已經在職的,我問他們的意見,他們認為這樣把它合併起來,會讓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這些人的進用受到排擠,因為首長會進用這些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的人,所以我的條文跟行政院版有很大不同的地方,這個部分行政院、原民會是不是可以接受本席所提的條文? 夷將.拔路兒主任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修法條文協商,我們已經花了7年的時間,各部會也都有非常多次的協商,尤其要很謝謝包括人事總處跟主要相關部會,最後一起完成目前的院版。跟主席報告一下,現在這個院版的版本有幾個規劃的重點,第一個是要讓中央各部會到各地方政府都能夠增加進用的職務類別不是只有限定在約僱人員而已,這樣約僱人員薪資增加的機會就會很少,永遠是約僱人員,升遷的機會很少。因為現在原民跟非原民每個月的薪資差異大概還有9,000塊錢,雖然失業率已經拉近了,但是我們的所得低,因為都在做很基層的技工、工友,這是我們修法的第二個重點。第三個是主席擔憂的計算方法,我是不是請我們的處長簡單跟主席還有委員說明一下? 羅處長赫踛:主席、各位委員。原民會再做個說明,在現有的規定當中,有901個機關小於50個人,也就是機關不管是修法前跟修法後,根本就沒有義務要進用約僱五類,但是如果我們把901個機關合併公保的人數之後,就有機會增加進用原住民的人數。我舉一個在非原住民地區的例子,高雄市前鎮區公所的勞保總人數是22人,公保人數是80人,如果分開計算,根本沒有義務要進用原住民,但是合併進用員工總人數會超過100人,就要進用1人,所以這個部分建議還是以院版條文通過會比較好。 第二個,相關機關如果是以公保跟勞保彈性應用,在人力的進用上更具有彈性,但對約僱五類的工作也有保障,不會讓技工、工友、清潔、駐警跟駕駛等約僱五類的工作都被公務人員搶去,現有的這些人還是會依照相關規定進用,而且在總人數合併計算之下,它就會變成是一個義務要進用的機關。總歸來講,後續會提高比例。 羅委員美玲: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單位跟委員還是有很大的意見分歧,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你們還要再溝通?再溝通,好不好? 莊委員瑞雄:會比較快啦! 主席:從剛才羅處長Helu的說明可知,你不瞭解地方首長,地方首長包括中央或縣的事業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的,當然會優先進用公務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資格的退休或離職之後,就不會再進用我們原住民了,這樣對首長的任用權比較有利,但是對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原住民會不利。既然這個有這麼大的分歧意見,羅美玲召委,我們再溝通,這個我們就另定期處理。 陳委員瑩:等一下,工作權保障法的部分,我提案的部分好像大家沒有討論到,我是針對離島的部分提出修正,因為過去金門、澎湖、連江的人口數,在2001年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通過的時候,三個離島原住民總人口數其實不到200人,那個時候是147人,但截至今年10月底,有設戶籍的已經達到2,307人,再加上人在外島而戶籍在本島的原住民人數,其實是超過3,000人,所以我們已經有這麼多原住民設籍在外島,這些人的工作權益我們也要顧及,就不能拿已經是很多年前、即2001年那個時候的標準來套用在現況上,這個部分你們剛剛並沒有回應。 主席:陳委員,你的提案條文第四條跟行政院版的條文就不一樣,就不一樣…… 陳委員瑩:蛤?都不一樣? 主席:不一樣,你要看對照表,你的條文跟行政院版的條文不一樣,有很大的分歧,所以剛才羅召委才會建議先溝通、協商,然後再處理,是這樣。 陳委員瑩:所以今天不處理我的這個…… 主席:不是你的,是所有的,不是只有你的,因為你的條文跟行政院版有很大的差距。 陳委員瑩:可是我覺得你應該會贊成啊! 主席:我也有條文啊! 陳委員瑩:我知道啦!我說…… 主席:我的條文他們也不贊成啊! 陳委員瑩:我提的意見,我覺得站在原住民立委的角度,大家應該會贊成啦!我是這樣講而已。 主席:最主要是行政院的條文版本跟我們提的條文有非常大的差距,所以剛才羅召委…… 陳委員瑩:那這樣子好不好?因為跟行政院這邊有很大的差距,那我可不可以現場聽一下你們的看法?因為你們剛剛也都沒有說明啊! 主席:不是啊!條文你要看條文對照表啊! 陳委員瑩:根據離島的部分,我只是說現在可以請他們…… 主席:不是,他現在要把公務人員的部分併在那裡面了。 陳委員瑩:針對離島的部分,我可以先聽一下他們的意見嗎? 主席:現在重點不在離島或不是離島,重點是在他要把非公務人員的部分跟公務人員的部分併在一起,而我剛剛的說法是,他們不同意我的條文,我的條文是要把它分開,你的條文也是分開,而他們要把它併在一起,併在一起的結果,不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未來就沒有辦法再被進用了。 陳委員瑩:鄭委員,我理解…… 主席:尤其是未來就算……你這個條文他們不會接受啊!因為第四條行政院也有版本,就不一樣啊! 陳委員瑩:鄭委員你提的,我也是同意、支持,但我想聽一下,就是針對外島部分,他們就講一下,沒有關係。 莊委員瑞雄:公主,今天到這邊就好了啦!讓他們再溝通一下。 羅委員美玲:他們再去溝通一下,因為每個版本都不一樣。 莊委員瑞雄:相信我,沒有溝通,今天再講都是白費功夫,趕快回去跑選舉。 陳委員瑩:如果我跑來這裡卻沒聽到,那才是白費功夫,因為很遠啊! 主席:我剛剛不是講了嗎?他們的條文跟…… 莊委員瑞雄:當選證書寄放在我這裡。 陳委員瑩:現在就給我嗎? 主席:行政院版的條文…… 陳委員瑩:就要講一下是…… 莊委員瑞雄:我還沒做好。 主席:他們剛剛都講過了。 陳委員瑩:離島的部分就沒有啊!我想知道卡在那裡…… 主席:誰要說明? 呂副處長世壹: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人事總處的代表,針對陳瑩委員剛才提的那個地方,在此跟大家說明一下:依照10月底的離島統計資料,剛剛陳瑩委員有提到原住民在三離島目前是2,307人,而離島的人口總數是26萬人,所以它的比率只有占0.87%而已。如果就勞動力人口總數來看的話,原住民是1,935人,離島是十九萬五千多人,所以這樣一算下來,原住民的勞動力人口也只有0.99%,而我們現在規定是至少要1%。我們先看一下現在的狀況,目前是五類人員先排除掉離島三縣市,根據我們的統計資料,離島三縣市的五類人員目前只有3個,離島三縣市的公務人員主要來源有兩個,一個是地方特考,另外一個是考試院已經在推的離島特考,地方特考和離島特考公務人員的部分幾乎都是由當地的人在考,除非是原住民有落籍在離島三縣市,而且他們也願意去考所謂的離島特考或是地方特考,才有辦法進到公部門。另外一塊離島最多的就是警消人力,而警消人力又涉及到警察特考、消防特考,那個部分可能又是屬於比較專業的。所以目前的狀況並沒有否定優秀的原住民可以進到公部門,可是來源會比較少,如果我們硬要訂一個數字在那邊的話,可能離島三縣市未來的用人會比較有點緊張,以上說明。 陳委員瑩:其實不是只有公務人員而已,我們特別看了約聘人員,那個部分你們也要看一下,我們看的不太一樣。 羅委員美玲:我覺得我們還是要再討論,好不好?因為我覺得每個委員的版本其實都不一樣,行政單位這邊都有不同的說法,那就是我們擇期再來討論,讓他們有充分的討論之後,我們再來審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陳委員,因為你沒有去看行政院的版本,它要把公務人員和非公務人員併在一起算,而不是離島、不離島的問題了,它是把它併在一起計算,它就不同意單獨列了,這個部分的重點在這裡,所以羅召委和莊委員才會說這個再繼續儘速溝通,這個部分就是這樣,各位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的話,那我們就按照羅召委和莊瑞雄委員的意見,這部分就另定期審查,謝謝。 討論事項第二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列議案另定期繼續審查;討論事項第三案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游召集委員毓蘭確定,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確定。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5時43分) 一、討論事項第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