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會。 首先,我們歡迎來自新竹地區南區扶輪社及臺北扶輪社所有的好朋友,我們立法院熱情歡迎。 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8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點:紅樓101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2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日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柯建銘(代)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代) 吳春城   麥玉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 113年11月2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2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日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七、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擬撤回前提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擬撤回前提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本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行政院、考試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行政院、考試院函,為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米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蜂產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農業部函,為廢止「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雜糧及特用作物類蔬菜類水果類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環境部、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99案至第163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99至101、103、105至121、123、144、159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九十九、內政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3年第3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防部函送113年第3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文化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文化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3季堵詐、阻詐作為成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3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交通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交通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七、司法院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八、司法院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第3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環境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環境部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境外網站性私密影像下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成年時受害及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申訴年限不受限制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擬定性騷擾防治法行政裁罰基準指引供地方政府參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家庭暴力代間傳遞可能性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南投地區醫院婦產科及新生兒科具備重度急救能力之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承攬人員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者應適用行政罰法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政策應依社會福利基本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規劃協調社會福利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護理人員薪資、降低全日平均護病比及提升住院護理費等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類型菸品對國人造成危害及宣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衛生所人力增補及增設中醫門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設計申訴表單時提供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機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七)督導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八)強化ESG資料庫,協助金融業引導客戶減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資安人員證照清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五)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六)檢討推動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三)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五)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IFRS 17接軌後的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六)應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採取相關措施督促業者穩健經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四)督導證券業及保險業擴大設置資安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提高微型保險投保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二)適時採行監理措施俾利保險業順利接軌ICS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三)加強宣導網路投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七)研蒐國際趨勢發展新興監理科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際經濟及地緣政治等對我國經濟影響程度,提高經濟預測之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說明經濟預測估列基礎並強化國際情勢變遷之預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國民年金及老農津貼等改採高齡CPI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每年定期發布永續報告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經濟預測準確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審計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164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一六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一)至(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中央研究院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預算繼續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派組成「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護理人員薪酬福利提升,解決執業率低和人力缺口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照顧長照之照顧者身心、經濟與壓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弱勢族群的膳食扶助與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冠廷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范委員雲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改善勞動環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老舊校舍拆除改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為遏止移工遭不法份子利用淪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針對現行打詐機制與策進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勞動部近期職場霸凌事件,就公務員勞動環境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我們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首先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附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蔡易餘 附表 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 序 法案名稱 1.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請議場人員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委員是不是都拿到表決卡?都拿到,好,謝謝。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人,贊成者46人,反對者5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1月29日 上午10時35分0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下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下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或少年矯正學校相關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張啓楷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得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二項關於家長代表之規定。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 二、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 三、提供學校輔導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務。 四、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五、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六、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 七、進行輔導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並得協助主管機關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及研習工作。 九、協助主管機關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 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配置主管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行政人力;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具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組織、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人員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與學校之協調聯繫及各級主管機關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督導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運作,提升專業及任職意願,同時提供學生完備之輔導諮商管道,各級主管機關皆應寬列預算,並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討並調整運行策略,以符本項意旨。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委員范雲等、委員陳培瑜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葛如鈞等分別提案第四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報告院會,林岱樺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五條之一。 第五條之一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六條之一。 第六條之一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第六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身心障礙、自我傷害、特殊境遇、文化或經濟弱勢及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少年輔導委員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其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輔導主管宜由具輔導專業專長者優先任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兼任專業輔導人員若干人: 一、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總數,除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四千五百至五千之基數。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案量、地理區域等特殊情況,在不超過前項各款加總計算之全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總數百分之六範圍內,依其需求核予特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外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數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統籌調派,並得委由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所在學校或擇定之學校聘任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設置、聘用、薪資、停聘、解聘、實施方式、期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每滿九百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第十一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 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之推動。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職員,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專業輔導人員負責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輔導之推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對象、輔導內容、分工、轉介、各行政單位行政支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職員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主任或組長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之職前訓練,其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六小時;每學年並應定期辦理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在職進修,其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公(差)假。 前二項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參加人員實際工作需求,得以研習、工作坊、專業督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參訪交流等方式辦理,並應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參加進修人員公(差)假。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學生輔導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有兩批來自海內外的好朋友,第一批是來自雲林科技大學EMBA高階領袖班的好朋友們,熱情歡迎!第二批是來自日本大阪市(OSAKA)的市議員好朋友們,いらっしゃいませ! 報告院會,現在中午有準備午餐,好多委員反映便當不好吃,所以我們今天中午有兩份午餐,一個是便當,一個是麥當勞,稍後也會分發到各位手上。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處理,現在作以下決議:學生輔導法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8項: 1.有鑑於幼兒及其教師和家長,對輔導資源亦有需求,又不宜使幼兒一體適用「學生輔導法」之規範、機制及資源。請教育部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規劃針對幼兒及其教師與家長之輔導規範、機制及資源。 2.「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範三級輔導機制之內容與措施。有鑑於現行「學生輔導法」係以學校內之學生為規範主體,學籍未設定在學校之學生,則非屬「學生輔導法」的適用對象。然目前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目前有處於高級中等學校階段之學生,可能因學校生活適應困難,而選擇進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其學籍未設於學校,而導致其有處遇性輔導之需求時,難以與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其他社會資源銜接。為充分保障高中職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階段學生之輔導需求,爰請教育部協同相關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強化宣導現有輔導規範,6個月內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議精進落實之機制,使學校輔導工作服務更為周延,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學生輔導法」第9條第2項規範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及處理方式。有鑑於現行對於學生輔導處理之規範,僅有「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並未單獨另訂子法。考量學生輔導之相關資料極度敏感,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方式應有更細緻之規範,始能避免學生輔導相關資料遭不當運用。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刪除「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9、10條有關學生輔導資料處理之規定,並另訂學生輔導資料之相關子法。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保存方式、保存時限、銷毀,及執行學生輔導工作而蒐集、處理、利用學生個人資料之應遵循事項……等內容。 5.「學生輔導法」第16條規範學校進行輔導工作所需的場地及設備。有鑑於學校的場地與設備的使用對於輔導工作的推動有至關重要之地位,現行教育部所訂定「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僅具有學校輔導室規格等相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學校輔導場地、設備的設置,並未有清楚的掌握,亦欠缺未達標準之場地、設備要求改善之法源依據。爰請教育部完成以下事項:1.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2.前揭子法中,應當包含透過相關機制(如評鑑或其他方式)要求各級學校落實,對於不符基準者,主管機關應命學校限期改善,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 6.有鑑於學校現場常缺乏進行輔導工作的一對一晤談空間,學生及教師常常只能在人來人往的教師共用辦公室進行高度隱私性的晤談,不利輔導工作推展及學生權益保障。請教育部以專輔教師及專輔人員有可進行輔導諮商晤談之專屬空間、一般教師亦有進行發展性或介入性輔導為主之晤談專屬空間或空間借用機制,且上述空間應具有獨立、隱私、隱蔽性為目標,於6個月內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與地方主管機關會商規劃場地之檢核機制及改善資源;大專校院請透過評鑑定期確認學校輔導工作場地及設備完善情形。 7.有鑑於「學生輔導法」第11條修正於高中以下專輔人員編制有較大變動,而須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但同條第6項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應不受相同影響,僅若有自籌以外經費需求仍須配合教育部補助年度。如等待全條施行,部分學校可能較消極、遲未補足人力,不利於緩解大專校院亟需之諮商輔導資源的燃眉之急。請教育部在「學生輔導法」公布後,於3個月內即要求專科以上學校檢核學校是否符合第6項新訂標準,並即起增補人力,以利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儘速到位。 8.社會變遷與科技進展快速,學生輔導工作亦應與時俱進善用科技。國際已有不少數位科技或AI等運用於輔導與諮商領域的研究,尤其透過安全的AI工具導入,協助服務需求者傾訴與被聆聽、被鼓勵,協助服務提供者判斷或分流,實質達到科技協助的效益。現行學生輔導機制雖將逐步提升人力配比,然學生面臨的各種壓力變化難以預期,未來輔導或諮商供需間是否足以達到平衡亦值得後續觀察,因此,現階段開始積極導入科技協助,藉以提升服務尋求的可近性和隱私保護性,以及服務提供的效益,對於師生及專輔人員間均有正向助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同步了解全國各級學校之學生輔導工作中科技結合或運用之現況,以及國際先進國家科技導入學生輔導工作之作法與研究;並於其後6個月內研議逐步導入科技運用之規劃。前述亦應包含各級學校學生輔導或心理輔導之校內電子預約系統建置研議,期許適切提升學生尋求協助之可近性與隱私保障。 協商結論通過附帶決議17項: 1. 考量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異動頻繁,人才流失,輔導經驗無法累積,不利學生輔導服務品質提升,有關請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共同研議下列事項: 一、請參考衛福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打開專輔人員之薪資天花板,俾能促成其薪資調升之可能,並納入高中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規範。例如:具心理師證書者,以7等2階起薪,晉敘薪點最高至8等7階;專輔人員遴聘為督導,以原薪點晉級2階起薪,最高至9等6階;而督導回任專輔人員時則應採計其年資提敘。 二、考量專輔人員在校園主責處遇性輔導之專業與複雜性,並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之曝險與偏差行為、校園暴力事件行為人輔導之挑戰性,專輔人員之薪點折合率,應考量其工作職責,參酌社會安全網保護性社工之薪點折合率,做合理調整。 三、請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應於教育經費中編列足額輔導工作經費,協助「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推動輔導工作。並針對專業輔導人員異動頻繁、人才流失之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有鑑於學生心理健康問題愈趨嚴峻,受輔導學生之同儕及重要他人(如伴侶),對於相關輔導資源亦有特別需求,卻可能因非本人未受協助,不瞭解如何引導有需要學生尋求協助或如何陪伴。 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研擬加強向學生「求助及轉介資訊」之宣導,並規劃提供同儕培力、陪伴者培力等資源。 3. 鑑於學生自殺自傷事件有逐年增加之發展趨勢,而現有研究之年齡範圍較為限縮,具系統性相關影響因素之調查分析及長期性研究,亦有不足。請教育部應就學生身心健康不利之系統性因素進行調查分析研究,並於去識別化後定期公開其研究報告,以利公共政策之討論及研定有效因應策略。 4. 《學生輔導法》第七條第二項規範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之各式情形。有鑑於近年學生世代自殺粗死亡率連年增加,且學生自殺死亡為學生世代死因排行第二名,且監察院於民國110年亦曾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自殺身亡個案中可能有高達66.5%未曾受學生輔導系統協助。由於目前學生世代面對之心理困境日益複雜,若欲增進心理輔導成效並達到學生自殺防治之效果,理應先行理解學生世代選擇自殺之原因,爰請教育部於本法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辦理學生自殺,嚴重自我傷害事件分析研究,研究分析重視質與量,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相關建議,以精進校園防治工作推展,並提出規劃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5. 《學生輔導法》第十條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有鑑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尚有2,088人缺口,修法完成後更需增加國小313名、國中290名專輔教師人力。考量現行師資培育量能有限,如何在提高師資人才培育同時又能兼顧每位專任輔導教師的品質,為當前一大課題。爰請教育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研議下列事項,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師資培育規劃。 二、研議已取得加註專長證照之現職教師擔任學校專輔教師之可行性之協助措施。 三、偏鄉公費專輔教師培育規劃以及如何協助偏鄉專輔教師之配套措施,避免偏鄉專輔教師適應困難。 6.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條規定,公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之。「國民教育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略以,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 復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參加公立學校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取得受聘主任之資格。爰國民中小學輔導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教師擔任之。 為協助專任輔導教師兼任高級中等學校輔導主任及國民中小學輔導主任或組長時所遺之介入性輔導工作,請教育部於一年內,研擬協助學校針對前開狀況之具體方案,以協助學校介入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7. 為確保各地方政府進用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一致性,請教育部會同各地方政府,研商合宜之甄選方式,以保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品質。 8. 有關「學生輔導法」第11條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政府每3年進行檢討,以適時滾動修正,並提供適切之專業輔導人員人力。 9. 有關「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3項定明依第1項及第2項所置專輔人員由主管機關統籌調派。又為因應部分直轄市、縣(市)幅員較大或因地制宜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需求,請教育部督導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設置分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彈性方式配置輔導人員,以便就近調派,即時提供鄰近區域學校輔導資源服務。 10. 「駐校」模式對於學校專業輔導工作具有正面效益,不僅能提供深度之個案服務,且能深入學校體系、更有利學校系統中教育、輔導、與心理專業之整合。針對學生人數較多之大型學校宜優先派駐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俾能維持大型學校輔導人力穩定,發揮專業輔導功能,同時能快速支援鄰近學校,發展長期合作關係。 11. 有鑑於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多同輔諮中心薪資較低,不利聘足人力並降低流動率。 請教育部後續修正補助大專校院要點,提升專科以上學校專輔人員敘薪,至與本委員會通過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輔人員敘薪相同標準;並同步研議評估納入評鑑項目或以其他方式鼓勵推動。 12. 專業輔導人員駐校模式頗有成效,對於學生輔導工作有正面效益。 故針對學生人數較多之大型學校,宜優先派駐專業輔導人員,以維持大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穩定發展。 13. 有鑑於實驗教育學生亦應有學輔法適用,但部分學生及家長不暸解相關資源,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研擬加強實驗教育學生輔導之資源提供及宣傳。 14. 《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規範各單位專輔人員之配置。有鑑於專業督導對於心理師、社工師專業能力養成與服務品質把關不可或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雖有關於設置督導人員相關規定,惟各地落實狀況不一。為提升專輔人員專業能力養成及品質把關,爰請教育部於各縣市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相關授權子法中,訂定有關專輔人員督導之設置規定,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前揭規範。 15. 《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以班級數配置專業輔導人員忽視各地區實際輔導需求,也可能忽視偏遠地區學校的輔導需求,教育部統計110學年高級中等以下偏遠地區學校核定校數計1,205所,針對偏遠學校與輔導業務繁重區域,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爰請教育部會同各地方政府研訂依區域學校學生樣態及輔導需求,配置並分派專業輔導人員之機制,補充專業輔導人力。 16. 有關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應遵守專業倫理,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並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一、訂定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如學校老師、學務創新及校安人員、職員、教練、社團教師、志工等)對於學生輔導之指引(如保密等)。 二、有關違反專業倫理之專業輔導教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應依教師法、心理師法及社會工作師法之規範處理。 17. 目前專輔人員依其心理師或社工師專業,皆有具體專業倫理規範可依循;校園內輔導主任、組長及教師進行學生輔導工作亦應有相關專業倫理規範,以與學生建立高度互信及合作,保障學生隱私及權益,並使輔導人員工作不受不當干擾。 請教育部盤點現有學生輔導工作相關專業倫理規範,並參照民間各專業團體相關倫理守則,廣泛蒐集意見及溝通,於半年內研擬校園內輔導主任、組長及輔導教師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洪孟楷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同時截止登記。 首先我們請范雲委員發言,范雲委員,范雲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柯志恩委員發言。 柯委員志恩:(11時19分)謝謝主席。學生輔導法終於三讀通過。對一個過去二十四年來站在學校立場,培育第一線諮商輔導的老師而言,這次能以立法委員、特別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的身分,在我們手上完成這一部學生輔導法,心中充滿非常多的感謝。學生輔導法最主要是讓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任務能更加明確,同時也增加專輔教師跟輔導人員的編制與人力,有助於解決低薪跟人力流失的問題。這次本法能通過,我要以召委的身分感謝朝野不分黨派的教文委員會委員的合力協助,給予我們高度支持,不論在審查或是在協商的過程都非常順利,一併表達非常大的感謝。同時我們更要感謝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參與大大小小的會議討論,給予我們非常多實務跟學理上的建議,能夠讓我們確立修法的方向。當然我們也要肯定教育部學特司吳林輝司長,對於這一部法也提供了非常多的專業意見。 美中不足的地方是,有關專輔人員應該合理的調薪沒有達到原先設定的目標,令本席感到非常的遺憾,看到我非常多的學生繼續為學生輔導的工作奉獻心力,老師為你們感到心疼,為你們感到驕傲,也希望更以你們為榮。為了讓這部法早日修過,我們做出了一個妥協,以附帶決議的方法,要求行政院之後同意給予專輔人員合理的調薪,此事尚未成功,大家仍須努力。 在此還是要特別感謝,對於我們臺灣心理健康法規之後的一些推動,我們大家一起加油,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1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從2014年學輔法上路到現在已經10年了,可是我們從2020年看到,在疫情之後有非常多的孩子罹患身心方面的疾病,我自己作為一個媽媽,過去也跟許多兒童一起工作,我看見了這些問題,同時這些問題不僅僅只是我看到的數據,它成為了一個真實的數字發生在我身邊的朋友身上。對我及所有的家長來說,失去一條生命不僅只是家庭的痛苦,甚至是整個學校、師生、他的同學的痛苦,所以今天非常高興我們終於通過了學生輔導法。 這次我提出的幾個修法重點是要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主體,過去可能會有一些小孩因為受限於家暴、兒虐,或者是因為他的家庭不希望家醜外揚,以致於他沒有辦法接受這些相關的輔導跟協助。所以在這一次我們通過修法,只要學生自己同意且通過學校評估,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可以得到相關的協助,真正的實踐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以兒童為本體。 第二個部分,其實我們也強化了這一次的三級輔導法,讓我們的輔導機制可以符合學生的實際需求,讓整個機制更加的靈活,而且可以讓我們的輔導人員依學生的行為或者是問題樣態進行針對性的輔導。同時,我們也在輔諮人力上面做了一些調整,未來我們的輔諮中心可以統籌規劃輔導人力,並且提供行政及專業的支持,而且會由具有專業輔導能力的人來擔任。 最後,在薪點的部分,我們也把它調整到大專院校設置的專輔人力會跟高中一致,希望未來我們可以接住更多的孩子。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羅廷瑋委員發言。 羅委員廷瑋:(11時23分)謝謝。2014年鄭捷事件的悲劇,讓大家了解到校園心理健康的問題無法忽視,學生的心理輔導需要更多的資源且刻不容緩。因此立法院在同年迅速通過學生輔導法,這不僅是亞洲首部針對學校如何協助心理健康的一個專法,更是對當時社會的期待所做的具體回應。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發現學校的輔導資源遠遠不足,學生輔導的老師也都有缺乏,學生輔導法走了10年,這10年迅速的變遷,學生的學校問題層出不窮,例如霸凌、學生的課業壓力以及家庭的問題等等,這些都是無形的重擔壓在我們學生的頭上,而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理。不僅如此,專輔人員人力也面臨案量過大、工作負擔沉重、低薪、待遇不佳,以及造成無法久任、人才流動等諸多問題,間接影響了輔導工作的成效。這一次修法的幾個重點包括:健全學生輔諮中心以及組織運作,維護兒童、少年的最佳利益,促進三級輔導及跨專業的合作,合理的調整學校校園的輔導人力以及相關的薪資,強化輔導人員多元的在職進修。相信在未來,輔導人力的增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計有603位輔導人員,以及大專院校的輔導人員,我們從原生師比來調整,預計增加216位輔導人員。三讀之後,我們更期許教育部能夠一起來確實的執行,努力善盡督導的責任,大家一起為孩子努力,給孩子更好的未來。謝謝。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11時26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本席在這邊深深地感謝所提案的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能夠在今天一起與本黨參與提案、參與審查、參與朝野協商的各委員們版本最終走到三讀通過的結果。今年4月在我提出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的時候,官方調查顯示,有四分之一的國、高中生曾經認真考慮過自殺,今年最新統計指出,5年來的校園自殺通報案件竟成長5到10倍,而在這5到10倍當中,又以國中的案件最多,死亡率以高中職最高,而且還有八成的自殺死亡學生生前都沒有尋找輔導室幫忙。更別說校園霸凌、師生衝突的案件攀升,都在在地告訴我們有關學校心輔人員配置的規範以及待遇等等法定條件,一定要修法,才能好好的接住需要被關心的孩子們。因此,本席提案要增高專輔人員的數量,提高專輔業務對於學校數、班級數、人數的覆蓋率都要更密集。今天三讀通過的內容,將會把目前高中以下學校班級數達55班應設置專輔人員一人,改成每20間學校至少要有一人,並且增加在學生總數的基數計算標準之下,還能依照需求來專案核定額外專任的專輔人數。 我們要把校園環境內的心理健康安全網編織得更加綿密、更好,期待在未來新法上路以後,能真正的、更好的去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非常感謝所有委員的參與。謝謝。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6位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學生輔導法在剛剛正式三讀修法通過,感謝在這段時間以來教育委員會柯志恩召委及所有教育委員會的同仁共同努力,我們讓學生輔導法更加的精進,承接學生的實際需求,提升諮商品質,並且紓緩專輔人員個案的負荷量,這是我們當初提案修法的初衷,並且能夠合理的補足校園專業的輔導人力,健全學生輔諮中心的組織運作,還有強化三級輔導的分工跟合作。所以在這次的修法裡面,特別著重於四大部分,包括爭取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重新檢討調整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任務,並且精進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的三級輔導合作,還有將現行高中以下學校55班以上學校設置專輔人員一人,導致學校雖然有專輔人員的需求,但是未達55班以上就沒有辦法設置專輔人員的狀況,我們也要求由學校主管機關依照主管的學校總數、學生人數、輔導案量以及地理區域等特性來加以討論,配置專輔人員。最後,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人數1,200人以下,改為900人以下就應該要增設一名專業的輔導人員,我想配置合理數額的專業輔導人員,這才是我們的初衷。再一次強調,學生輔導法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在過去這段時間,我們共同努力,就是希望完善我們的學校環境,完善我們的輔導環境,讓每一位孩子都受到重視,這是我們一起努力的目標。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7位林宜瑾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11時30分)與諮商心理師來來回回開過無數會議,花費近兩年的時間反覆摸索改革的方案,如今終於讓學生輔導法三讀通過。關於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該有怎樣的組織地位,該如何解決專輔人員高離職率的問題,並提升任職的意願,同時提供學生更加完備的輔導諮商管道,這些長期困擾我們的問題,得到階段性的解決方案。 感謝跨黨派委員的支持,讓我提的第四條條文能夠通過審查,成為正式的法律文字。我的提案版本中明確規範,無論是中央或者地方主管機關,面對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運作都應當寬列預算,並且所謂的「寬列預算」是有明確的任務目的,為的就是要提升中心的專業,以及專輔人員的任職意願,換句話說,現行的勞動條件必須有所改革。 另外,我的提案版本也要求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逐年都應滾動式的檢討,調整相關運行的策略,讓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整體運作能夠得到有效率的監督,不會輕易因為行政慣性而僵化,發現不足處就應該即時更正,不用等到下一次的修法。然而我們也相當清楚,許多困境當然不會因為一次修法而消失,為了打造更好的學生輔導諮商環境,我將持續與諮商心理師攜手打拼,也與所有教文委員會的委員們一起打拼,一起加油。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8位李彥秀委員發言。 李委員彥秀:(11時32分)根據兒福去年公布的國、高中生心理健康調查發現,學生的壓力程度高達12.2%,憂鬱的情緒程度達嚴重的有17%,也就是說,不論是在課業上、人際關係上還是家庭,都會為青少年帶來壓力跟負面的情緒,需要被重視跟關懷。這一次學輔法的修法重點就是希望透過修法能夠健全輔導中心的運作,並且藉由我們現在社會的支持,還有外部的輔導資源,提升兒少的心理健康。 這一次人力就是運作是不是能夠成功順利的重要關鍵,但是我們長期都知道,以地方上政府的人力來說,過去無論是檢討食安的問題、保護社工,還有包括人力是不是能夠充實,關鍵都是在人力跟薪資待遇還有案量的負荷、工作保障、勞動條件等等。因此,在這一次的修法當中,我提出的版本正是要求要有足夠的輔導人力,減輕輔導人員的案量負荷,別再讓專輔人員被壓榨。 期待這一次修法之後,我也深信,能夠透過壯大我們的學輔中心,讓學輔中心成為專輔人員的後盾,讓專輔人員成為學生的避風港,進而提升專業服務的效益,保障學生的輔導品質。再一次感謝所有朝野黨派,對於這一次學輔法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李彥秀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9位陳培瑜委員發言。 請第10位陳秀寳委員準備。 陳委員培瑜:(11時34分)謝謝主席。我首先要謝謝在修法期間協助我們辦公室討論並且理解現場困境的所有專家學者,還有所有團體的成員們,是你們讓我們知道孩子們正在遭遇的困境。另外,我要謝謝很多兒少代表直接來告訴我們在教育的現場他們所需要的協助,跟他們所面臨的議題困境到底是什麼,我必須要說,在學輔法通過之後,其實每一個委員都說,我們好像可以接住每一個孩子了,但是說實話,我們在接住每一個孩子的路上其實還有很長、很長、很長的路要走。對於數位原生世代的小孩來說,他們此時此刻所面臨的困境跟他們的心理議題,絕對不是我們這些大人能夠想像的,在現場唯一可以幫助他們的是老師、是同學還有他們的父母親,但是目前在教育體制當中,學校輔導的現場還有很多的困境,希望可以透過這次學生輔導法的修法,我們讓它變得更好。 我們認為未來還有非常多的議題需要大家共同來關心,在這次修法當中,我積極主張要納入少年矯正學校,同時要要求各縣市輔諮中心要有輔導專業的人才能夠擔任主管。另外,我也積極地要求要增加學校專輔教師還有輔諮中心專輔人員的人力配置。同時,我也希望學校的每一個教職員工都能夠具備輔導知能,不管你是在哪一個層級為學生服務,也就是三級輔導機制真的必須要落實。同時,我也希望學校要積極完善輔導空間,並且對於學生的輔導資料給予保護。在未來還有許多子法要同時修改,我希望在未來修子法的過程當中,所有的專家學者、兒少代表還有所有的委員,我們能夠共同繼續努力,為學生打造一個更好的學習環境和成長空間,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10位陳秀寳委員發言,楊瓊瓔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秀寳:(11時37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學輔法上路10年了,今天終於可以修正通過,可以更符合學輔的現況。根據教育部校園自殺通報案件的件數統計顯示,國小、國中、高中以及大專校院在106學年度的自殺案件分別是114、470、626、378件,但是到111學年的時候,分別增加到了1,183、4,204、2,996以及3,280件,每個就學階段都提高了5到10倍,其中國小暴增最多,高達10倍。教育部也分析,高中以下學生自殺有高達八成的自殺死亡學生沒有向輔導室求助,這些資料在在顯示學校的輔導機制及人力亟待改善。本次學生輔導法的修正,秀寳的版本經過多次與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討論,針對專輔人員以及學校輔導機制改善的需求,明定當學生的輔導涉及不同主體間有權力衝突時,應該優先考量兒少權益保障,採取符合兒少最佳利益解釋,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 本次修法最大的重點是增加了輔導教師以及專業輔導人員的人力,減輕專輔人員壓力,讓校園的輔導業務能夠更全面地執行。這次修法也增列了學生輔諮中心的任務,能夠健全學生輔諮中心的運作,促進三級輔導及跨專業合作,希望接住每一位有需求的學生。還有加強辦理輔導人員多元在職進修,持續地來協助教師增能,讓學校的輔導機制能夠更完善,而教育部也預計可以在114學年度提早完成輔導教師配置。秀寳希望我們能夠提高兒少使用校內輔導資源的意願,讓我們接住每一位需要的孩子,謝謝。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發言,郭昱晴委員請準備。 楊委員瓊瓔:(11時39分)敬愛的院會主席韓院長、各位同仁、新聞界的朋友。這是一個感動的時刻,首先楊瓊瓔在這邊要感謝我們所有的團體就這10年當中的經歷提供寶貴的經驗,同時感謝我們全院的委員,大家一致來支持我們的孩子,讓我們今天能夠通過。根據監察院110年的調查報告,青少年自殺率已經連續20年攀升,自殺成為15歲到24歲第二個死亡原因。在報告當中指出,更由於我們的輔導人力嚴重不足,所以現行的法規已經沒有辦法符合學生心理健康的挑戰。因此,我們的學生輔導法的修正是刻不容緩,十年磨一劍,在今天三讀通過,真的非常感謝。 我們為了因應少子化的問題,也就是學生數以及班級數逐年在減少,所以這一次的修法,例如國小20班以下設1名輔導教師,國中12班以下設1名輔導教師,無論你的學生數、你的學校樣態是如何,我們都是要充分的輔導支持。 同時,我們為了使學生能夠有更必要的輔導協助,落實三級的輔導制度非常的重要,我們由以往的以時間順序為主的分類,改為重點關注我們學生行為跟問題樣態來作為重點資源的有效分配。 我們為了要強化學校的安全防護,讓我們的孩子更加能夠全面的得到支持,因此,本席也期望這一次的三讀通過,我們能夠為學生奠基一個更穩定的基礎,希望未來在執法方面我們繼續加油,能夠真正的落實,讓教育不只是在傳授知識,更是在守護著孩子的身心健康。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發言。葛如鈞委員請準備。 郭委員昱晴:(11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以及所有關心國人教育的好朋友們,大家好!學生輔導法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了,我想學生的需求不是只有課本,不是只有一般的書面常識,他們更需要來自於學校、來自於家庭,甚至來自於社會的關心跟支持還有指引。同時,學生輔導法雖然不是能夠完全解決學生的問題,但它是一個可以促進身心健康、學業發展跟社會適應性的關鍵所在。 學生輔導法經歷了公聽會、2次的審查以及2次的協商,終於在今天三讀通過。這次我們的學生輔導法是以維護兒童以及少年、青少年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在面對所謂的家庭的壓力、課業的壓力、同儕或者是校園的霸凌等等權力不對等的狀況,我們希望透過學生輔導法,能夠接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讓孩子的需求能夠真的被我們聽到。 這一次我們除了強化專輔老師以及專輔人員充分員額的配置以外,當然我所關心的,這次包含我們的偏遠地區,還有新增的一些所謂的案量較高的地區,增加更多的資源,我們也在裡面做了一個這樣的修法。同時,在強化學生輔諮中心的運作上,我們將深化三級輔導以及跨專業的合作,結合心理、社工跟醫療等等。 最後,輔導人員的專業成長也至關重要,當然也要吸引有更多人能夠投入這項辛苦的工作,關於薪資以及福利的提升,我們也希望藉由這樣的改變,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孩子,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最後一位登記的葛如鈞委員發言。 葛委員如鈞:(11時44分)衛福部日前公布2023年國人十大死因,青少年自殺死亡率近年來可以說是逐步攀升,0到24歲的自殺死亡率從2018年起一路攀升,從每10萬人口3.7人,連續6年都是往上的趨勢,到了2023年已經來到每10萬人有5.5人,暴增了150%,顯示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應該要獲得各界更多的重視。 本次三讀的學生輔導法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學生輔導中心任務,包含統籌規劃、配置以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等,並且提供嚴重行為偏差、嚴重自我傷害學生的輔導諮商,使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運作能夠更符合現況,也更能守護學生的心理健康。同時,我最關注的中央主管機關所轄學校數與專輔人員比例,增加專輔人力也納入本次的修正,調整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900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1人,超過900人者,每滿900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未滿900人而餘數達450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1人,除使學生能夠享有更加豐沛的輔導資源,也使每一位專業輔導人員的工作量可以更加合理。 雖然本次修法仍有許多的未竟之處,例如專業輔導人員的待遇提升,受限於行政院的立場,沒有能夠達到我們希望的水準,但是未來我們仍會為學生的心理健康,以及第一線輔導人員的待遇,全力衝刺努力。 此外,因應科技的持續進步,我們也期望未來能夠結合更多的AI工具、科技的工具來協助輔導人員,實質的減輕他們的工作負擔,並且在這些先進科技的協助之下,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46分) 繼續開會(11時53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11月29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八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延長開會時間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11月29日)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討論事項第8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處理完畢後再行散會。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擬提延長開會至第8案始散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延長開會至討論事項第八案,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59位,反對47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下午12時02分26秒 表決議題:延長開會時間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59位,反對47位,贊成者多數。 我們作以下宣告:本次會議(11月29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八案處理完畢後,再行散會。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下午12時03分5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延長開會時間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鄭正鈐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2、2、2、2、2、2、2、2會期第7、13、9、2、2、2、3、6、7、3、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第二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321013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69號、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14號、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97號、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23號、第1130703092號及第1130703113號、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62號、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37號、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89號、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21號及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113.4.12)、第13次會議(113.5.10)、第2會期第2次會議(113.9.27)、第3次會議(113.10.4)、第4次會議(113.10.11)、第6次會議(113.10.25)及第7次會議(113.11.1)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3年11月13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賴召集委員惠員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王簡任技正基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鄒副署長宇新、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呂簡任技正澄洋及法務部法制司楊調部辦事檢察官石宇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現行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但書及第五項規定,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量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五年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照顧渠等行的需求;另為達成「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政策目標,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再延長,至於電動公共汽車則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規定免徵貨物稅,無須另予規定。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黃委員珊珊說明提案要旨: 查各類公共汽車及無障礙車輛之貨物稅免徵優惠,將於一百十三年底屆期,爰依據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目標,將優惠期限延至一百十九年底,並新增氫能公共汽車免貨物稅,推廣非石化能源車輛。另有鑑於老舊遊覽車重大事故頻傳,為鼓勵加速汰換,維繫國人生命安全及我國觀光品質,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增訂免徵大客車貨物稅五年,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張委員智倫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政府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推動「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以期達到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然在承擔國際社會責任的同時,協助台灣產業接軌國際及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兼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亦對促進大眾運輸利用效能極為重要。惟查電動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低底盤公共公車、復康巴士等免徵貨物稅將於一百十三年底屆期,恐不利我國推動淨零排放政策,故有必要延長稅賦優惠期程,以利國內相關業者規劃投入資源之設置,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有鑒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漸增,對無障礙交通工具的需求持續成長,為建構無障礙友善舒適環境,協助提升身心障礙者交通運具,應持續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的實施期限,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蔡委員其昌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現行貨物稅條例針對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規定,即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今年年底)屆至,惟當前電動公車占比未到20%,中央及地方政府持續執行『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計畫,該免徵貨物稅期間應配合政府積極推動淨零碳排政策適時延長之;另外,考量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延長復康巴士與無障礙計程車免徵貨物稅亦有其必要。綜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綠能巴士、復康巴士以及無障礙計程車之貨物稅免徵期限。 六、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應整體環境需求應建構高齡長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友善環境,並促進其自立生活,延長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時依據「臺灣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之目標,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等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間不予延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陳委員冠廷等23人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特定車輛免徵貨物稅政策對於鼓勵環保、無障礙及公共運輸車輛的使用成效顯著,為持續推動相關政策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特定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之施行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八、陳委員菁徽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有關復康巴士、載運輪椅車輛免徵貨物稅的政策,將在今(113)年底落日。「社會福利國」為我國憲法核心價值,政府應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要求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推行以來,載運輪椅使用者之車輛顯著提升,良善、對民眾有利的政策就應該被延續,為了持續強化無障礙運輸服務,建構更友善的乘車環境,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止。 九、賴委員惠員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已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納入我國內國法、且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亦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納入重要基本國策,故研擬延長業者、民眾購置低底盤公車、復康巴士等有利障礙者使用之交通運輸工具免稅優惠。又鑑於政府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持續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及大眾運輸工具改採用純電動車或油電混和車以達節能減碳之政策目的。故研擬針對上述兩類車輛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由現行之民國113年12月31日延長7年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以促成身障者權益保障及能源轉型的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顏委員寬恒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已然邁入高齡社會,為打造無障礙友善高齡長者乘車環境,且讓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能自立生活,擬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之車輛免徵貨物稅。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郭委員國文等16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即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為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實有延長復康巴士、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之時間。另為推動淨零排放政策,持續推動老舊大型柴油車輛換購新型車輛,除現行一至三期柴油車輛外,考量符合四期標準車輛車齡已達12至17年,若能納入減徵範圍,可鼓勵業者提早換購符合最新環保標準車輛,有效降低空氣污染。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 參、各機關就行政院、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壹)財政部莊部長翠雲: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重點 1.我國將邁向超高齡社會,為鼓勵民間單位捐贈及營運單位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照顧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人士行的需求,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 2.配合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等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不再延長實施期間,至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 (二)預期效益 1.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繼續延長5年,有利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自立生活。 2.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已達階段性目標,落日退場可鼓勵購買電動公共汽車,將有助於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 二、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各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各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續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意旨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其中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智倫等17人、賴委員惠員等18人及賴委員士葆等26人分別提案延長6年、7年、8年部分,依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評估,延長5年適可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利資源有效配置,爰建議延長實施期間5年。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智倫等17人、蔡委員其昌等18人、陳委員冠廷等23人及賴委員惠員等18人提案延長購買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年限部分,為避免非電動公共汽車與電動公共汽車同享免稅優惠,無法發揮鼓勵客運業者新購電動公共汽車之功能,影響公車全面電動化政策推動期程,爰公共汽車免稅優惠尚不宜延長,至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無須特別規定。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新增氫能公共汽車與汰舊換新15年以上大客車免徵貨物稅、顏委員寬恒等16人提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延長4年至118年12月31日(該項優惠措施經行政院核定延長至114年底,尚未屆期),及郭委員國文等16人提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將四期大型柴油車納入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範圍,涉新增租稅優惠或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交通部、經濟部及環境部依財政紀律法第6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通盤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如有減少收入,並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籌妥替代財源。 (貳)交通部書面報告: 一、相關委員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2條之3、第12條之6修正提案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重點:增訂氫能公車納入免徵貨物稅適用,5年內報廢出廠15年以上大客車並購買新車得免徵貨物稅。 (二)張委員智倫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延長低底盤公車、天然氣公車、油電混合動力公車、電動公車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9年底。 (三)賴委員士葆等26位委員、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位委員、陳委員菁徽等16位委員、郭委員國文等16位委員、顏委員寬恒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分別提案延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21年底、118年底。 (四)蔡委員其昌等18位委員、陳委員冠廷等23位委員、賴委員惠員等18位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分別提案延長低底盤公車、天然氣公車、油電混合動力公車、電動公車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9年底、118年底、120年底。 二、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氫能公車納入免徵貨物稅適用,5年內報廢出廠15年以上大客車並購買新車得免徵貨物稅部分: 1.目前氫能運具示範計畫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係由氫或含氫物質及空氣中的氧通過燃料電池以產生電力帶動馬達推動車輛,因此氫燃料電池大客車亦屬電動車輛之一種,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已將電動公車納入免徵貨物稅範圍,至於是否須獨立列項,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財政部意見及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2.修法後5年逾15年以上大客車倘汰舊換新可享貨物稅免徵優惠,恐將使目前近4成10年以上、未滿15年大客車,為享免稅優惠而延後汰換,建議仍需審慎考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財政部意見及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有關張委員智倫、蔡委員其昌、陳委員冠廷、賴委員惠員等4案,提案延長低底盤公車、天然氣公車、油電混合動力公車、電動公車免徵貨物稅期限部分,本部與環境部刻正推動「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鼓勵客運業者汰換購買電動大客車,且現行電動公車已可提供低底盤無障礙運輸服務,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車已無繼續免徵貨物稅之必要,電動公車則依第12條之3規定仍免徵貨物稅,建議仍維持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三)有關賴委員士葆、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委員菁徽、郭委員國文、蔡委員其昌、陳委員冠廷、賴委員惠員、顏委員寬恒等8案,提案延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及延長年期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財政部意見及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參)經濟部書面報告: 有關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延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間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考量國內車廠納智捷及中華汽車已有生產復康巴士可供民眾選擇,且貨物稅免徵有助於產業投入相關產品研發製造,以服務身心障礙、行動不變及高齡長者等廣大民眾,營造友善乘車環境,本部樂見其成。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自106年公布實施之後,提供電動車輛相關稅賦優惠,有助於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截至113年9月已有符合交通部補助規定之國產電動大客車525輛(不含113年核定未掛牌2,080輛)、國產電動小客車6,257輛及電動機車713,486輛上路運行。此外,更促成國內企業投資,整車廠如電動大客車廠華德動能及成運汽車,分別投資30億元及25億元進駐臺中港產業科技園區及中科二林園區;電動小客車廠如鴻華先進及母集團鴻海科技,投資逾100億元於南科橋頭園區設立電動巴士製造廠以及於和發產業園區興建電動車電池芯廠;另有零件廠如台塑新智能旗下子公司台塑尖端,規劃投資160億元於彰濱產業園區設立磷酸鋰鐵電池芯及電池模組工廠。 貨物稅減免有助於降低電動車輛價格,提高民眾購車意願並擴大市場,且可促使企業投資,加速國內廠商投入電動車輛產品研發製造,同時帶動國內車輛零組件業者升級轉型,以達成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爰本部支持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現行貨物稅免徵措施,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產業之長期發展。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