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我們現在請召集委員賴惠員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三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之三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六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接下來,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登記,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首先請羅廷瑋委員發言,張智倫委員請準備。 羅委員廷瑋:(12時12分)截至113年6月,身心障礙者人口數一百二十二萬餘人,如將其家屬納入,至少約有360萬人,然而身心障礙家庭多數因為社經地位低落、社福環境不完善,而成為臺灣社會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群。為扭轉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的弱勢,政府應積極提出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生活環境之政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所有身心障礙者都應享有與一般人相同的人權,並且明示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充分地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該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一樣平等的基礎上,有無障礙前進的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身為締約國之一的臺灣,政府應積極地處理差別待遇,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國人。 明年臺灣將邁入高齡化社會,為因應整體環境的需求,政府應積極建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的友善環境,這是你我一起應有的責任,並促進其自立生活。惟復康巴士載運輪椅使用者免徵貨物稅推行以來成效良好,如無障礙車所有車輛數顯著提升為免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在今年年底要到期,為持續推動這樣相關的政策,實有延長之必要,因此我與張智倫委員共同提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三讀將復康巴士載用輪椅的使用者免徵貨物稅,將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陳菁徽發言,張智倫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菁徽:(12時15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目前身心障礙復康巴士需要被課稅,只是我們另外用可以免徵的規範,讓今年底前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以例外免徵貨物稅,但隨著年底的期限越來越近,我國的輪椅使用族群對載運輪椅車輛使用的需求,從官方的成效報告看到,越來越呈現成長的趨勢,我認為我們的政府在這個時候應該有基本的責任去思考,以公益的出發點、以社福政策的出發點,是否對身心障礙族群外出通行的需求要有更多更好的考量。 本席認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的規定說得很對,政府也應該要透過貨物稅條例來落實,就是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應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當中包含對於交通工具的使用,於是本席提出課徵身障復康巴士貨物稅的時間起算點從2025年延長到2029年再來執行的修法提案,很開心看到行政院的版本也有相同的主張,都認同不要這麼早,在2025年就要開始對復康巴士課徵貨物稅,而是一樣等到2029年再說。 請各位也別忘了長照3.0的上路將從明年開始,規劃的草案也將在今年推出,期待從貨物稅條例,還有方方面面的法令,政府都能夠做好社會福利國的憲法精神,讓我們的長者、身障族群權益都能夠被真正重視、被真正保障,享有平等、方便的參與社會。非常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發言。 張委員智倫:(12時17分)院長、各位委員、各位全國的好朋友,大家午安!當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汽車免徵貨物稅的相關規定,也鼓勵大家購買環保型的公共汽車,如低底盤車、天然氣車、油電混合車及電動車,還有專為身心障礙者所設計的復康巴士等,這些車輛只要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就可以享用免徵貨物稅的優惠,但這項免稅優惠即將在民國113年底結束,因為目前大家對復康巴士車輛的需求依然很大,所以我們提案修正要延長這個免稅優惠,來幫助所有需要的民眾。 現在全臺灣將近三分之一的縣市進入超高齡人口,代表年長者的比例越來越高,為了完善長照服務,讓長照的接送需求方面得以完善,我們一定要讓長輩們更有自主性、獨立性;另外,全臺灣約有121萬名身心障礙者在日常中很需要復康巴士來行動,對於很多行動不便的人來說,復康巴士就是他們的主要移動工具,可以讓他們更方便地去看病、辦事、參加很多社交活動等等。這樣的交通工具在他們的生活就是他們的雙腳,他們是靠著復康巴士在生活著,所以今天的修法我們提出復康巴士的免稅優惠將延長五年到118年12月31日,來幫助更多身心障礙者以及需要幫助的人,希望大家都可以有更好的生活。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4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77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1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13年6月27日(星期四)及10月9日(星期三)分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及第2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16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且為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政策與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24人,為因應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主流化的精神,多數原住民族權利法案遲遲未能通過以及原住民族歧視事件亦層出不窮,亟需行政院本部層級人員,如行政院政務委員層級人員推動並協調各機關推動原住民族相關事物。又,參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運作模式,將原民會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精實組織並致力於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的福祉,且為兼顧原住民之政策與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原住民族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鍾興華報告:(113年6月2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本會組織的重視和指導,表達由衷感謝,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所提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及第4條修正草案計2個版本,本會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謹將本會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提案修正本法第3條條文 (一)鄭委員提案本會首長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首長之任命,由行政院長提名經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以及本會首長任期保障與限制等節,查憲法第56條明文規定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故委員提案內容係增加前開憲法明定行政院長人事任命權所無之限制,與前開憲法規定有扞格之虞。此外,民主政治以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直接或間接對人民負責。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此乃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憲法第53條所揭示之行政一體,其意旨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司法院釋字613號解釋理由參照),故委員提案本會首長之任命,須經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同意,恐使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之責任有所錯置,亦恐與上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違。 (二)高金委員提案本會首長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一節,有助於原住民族事務跨部會之協調與推動,且似與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第2項規定「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之精神相近,惟事涉行政院人事任用法規解釋及適用,建請徵詢人事主管機關意見。 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提案修正本法第4條條文 委員提案本會委員均改為無給職一節,本會委員區分為:聘用委員、派兼委員及聘兼委員三類,其中派兼委員及聘兼委員為無給職,原住民族16族代表之「聘用委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聘進用,性屬公務人員為有給職,其依據本會處務規程,負有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相關機關原住民族事務之先期協調及聯繫、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會議、調查、研究及協調、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活動以及辦理本會主任委員交辦事項等正職工作。再者,本會作為原住民族政策統籌機關,服務對象及範圍係涵蓋全國各原住民族,各原住民族族群文化內涵迥異,且各族部落分布全國,本會各族聘用委員作為各族代表,依相關法令執行前述公務,不僅使本會功能及服務得以延伸至原住民族各部落,並擔任機關與原住民族各族間之溝通橋樑,使本會業務推展更為順遂,倘改為無給職,將難以使其負擔上開工作職責,恐嚴重影響本會業務推行之深度及廣度,建請大院審慎衡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肆、內政部書面報告:(113年6月2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及第4條修正草案計2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高金素梅委員等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人分別提案修正本法第3條條文 鄭委員提案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具原住民身分之地方議員及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依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提案創設上開憲法所無之規定,似與現行憲政制度設計有所扞格,建議審慎考量。 二、高金素梅委員等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人分別提案修正本法第4條條文 高金委員提案建議將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員全數明定為無給職,修法說明並提及其工作費用等必要支出似可以類似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給予協助,此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員職務性質及工作內容,是否全數明定為無給職並給予工作費用補助,本部尊重原住民族委員會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113年6月2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總處奉邀列席,至感榮幸,謹就本總處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主任委員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及副主任委員其中2人應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擔任一節,查行政院對於原民會主任委員等政務職務之進用,一向秉持「用人唯才」、「適才適所」原則,並依組織法規定就政務推動需求及機關所定職掌,延攬具備相關領域人才出任,並就其適任性通盤考量,為預留行政院院長用人彈性,建請大院審慎決定。 二、有關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民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等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一節: (一)依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是以,行政院所屬政務人員(除部分獨立機關人員外)依上開規定,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即行政院院長擁有原民會主任委員及(政務)副主任委員之提名權。 (二)本次修正草案增訂行政院院長提名原民會主任委員人選後,須經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等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已影響憲法賦予院長之用人權,建請大院審慎決定。 (三)另原民會為行政院所屬部會,基於行政一體與民主責任政治原則,建議主任委員職務應隨國家施政方針推展成效及行政院政務團隊進退,不宜增訂任期保障(4年)之規定。 三、有關高金委員素梅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民會主任委員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一節: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復依「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政務委員得兼任行政院下設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審酌前開規定係因部分委員會(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除具有跨部會整合功能外,另涉有重大計畫審查,其職掌與原民會等業務性質偏屬跨部會政策統合之委員會有別。又無論係「部」、「委員會」或「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之委員會」,其均為二級機關,首長均為特任,並依其職掌權限推動業務,並不因機關首長由政務委員兼任與否而有差異。 (二)原民會為行政院所屬二級主管機關,負有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辦理原住民族業務之責,依該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置主任委員1人,由原住民擔任,其組織層級與其他部會並無不同,且該會主任委員職務為特任,屬政務人員,向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推動需求及機關所定執掌,延攬具備相關領域人才出任,並就其適任性通盤考量,本案為預留行政院院長用人彈性,且「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係明定政務委員得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尚非由特定機關首長兼任政務委員,建請大院審慎衡酌。 四、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高金委員素梅等24人所提「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刪除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一節,尊重原民會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113年6月27日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嗣於同年10月9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含委員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四條,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通過。 柒、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黃仁委員、鄭天財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黃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仁、林倩綺、盧縣一等29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屬政治任命之性質,但如果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恐未能有效掌握原住民族人的需求外,更無法於原住民族人事務推動及問題解決。尤其第四條規定各族群代表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但近年聘用之委員卻以政治性任命,未具有族群代表性,因此應改為無給職,以精實組織並致力於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族人相關事務,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人的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 仁  林倩綺  盧縣一   連署人:黃健豪  翁曉玲  陳超明  張智倫  廖先翔  馬文君  楊瓊瓔  李彥秀  陳永康  許宇甄  林沛祥  邱鎮軍  牛煦庭  林思銘  葉元之  廖偉翔  萬美玲  羅廷瑋  涂權吉  王育敏  徐巧芯  洪孟楷  鄭正鈐  黃建賓  柯志恩  魯明哲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屬特任官,由原住民擔任,惟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副主委亦未明定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出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委或副主委身分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公平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其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與其他部會首長無異,屬政治任命之性質,倘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將難以精確掌握原住民族需求,不利於事務推動及澈底解決原住民族之問題。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修正第一項,刪除「各族代表之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之規定,並增訂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18人,為使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同法第四條明定:「(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二、現行法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任委員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又現行第四條明定各族群代表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惟近年聘用之委員較具政治性,未具族群代表性,宜改為無給職。因此,爰提案修正上開規定。 三、為明確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七條第二項。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盧縣一  林倩綺   連署人:徐欣瑩  黃建賓  魯明哲  鄭正鈐  許宇甄  陳超明  楊瓊瓔  陳永康  賴士葆  柯志恩  王育敏  洪孟楷  張智倫  李彥秀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一、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屬特任官,由原住民擔任,惟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委身分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公平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 三、因此,爰修正上開規定,第一項增訂主任委員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修正第一項,刪除「各族代表之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之規定,並增訂所有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能明確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爰明定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超過一個月,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我們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並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伍麗華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21分)謝謝主席。請大家記住今天的日子──2024年11月29日,我們原住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鄭天財、高金素梅、盧縣一、黃仁、林倩綺,他們提出了自我閹割、自我矮化、自我歧視、自我殖民的修法版本。原住民族權利運動有多少的前人走在街頭,今天他們沒有機會成為立法委員,我們何德何能能夠成為立法委員站在這裡,他們爭取權益,我們卻在這裡擅自的、任意的、便宜的修法,濫用民主制度的人數優勢,我們在這邊自私的刪除原住民族的權益。 今天我也想引用馬丁·尼莫拉牧師的話:當他們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最後他們抓走我的時候,沒有人站出來幫我說話。各位親愛的原住民族人、各位親愛的不分黨派的立院同仁,如果我們今天不站出來說話,下一個被閹割的權利又會是什麼? 他們說,修改組織法第三條,主委由山原、平原輪流當。各位知道嗎?清朝人來了,把我們原住民分類成生番、熟番;日本人來了,把我們原住民分類成高砂族、平埔族;國民政府來了,把我們原住民分類成山胞、平胞。中華民國是一個民主憲政的國家,我們卻看到山原、平原這樣的字樣。修法很難,但是我們立委應該要在其他的法律去實質的破除,我們卻看到原住民立委在原民會組織法去加劇山原、平原這樣的框架。 他們說,組織法第四條要把16個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區區的兩千多萬,這個預算科目被刪除,並不是如他們所說的,這筆錢沒有就沒有了,不能挪作他用,也不是他們所說的,可以改聘為公務員。但是各位知道嗎?我們有740個部落,有五百多個文健站,有原家中心、語推組織等等,然而今天刪除的這16個人,他們減損了原民會9%的人力,卻大大滅損了我們的人力跟行政效能,我們在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他們卻消滅了這16個人,今天傷害的是16個原住民的主體性跟尊嚴。我要說:culisi!很多,我們要來抗爭,要來發聲,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蘇巧慧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蘇委員巧慧:(12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是殖民者強加在原住民身上的不合理區分,對原住民來說,有意義的是族別、是部落,而不是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同一族群有可能因為在日治時期設籍在山地鄉,被認為為山地原住民,設籍在平地鄉就被認為是平地原住民。朝野應該共同修憲,打破這樣的區分,而不是修組織法來強化山地、平地的劃分。 原民會主委應該用人唯才,任用好人才能推行好的政策,才有利於原住民,而不是強制要求山原、平原輪流擔任。輪流的定義是什麼?如何輪流?內閣總辭後一定要換人,即使院長留任,內閣小改組也要換人嗎?主委是政務人員,沒有任期保障,可能今天平原主委當3天就請辭下臺,下一個山原主委當5年,這樣的輪流有公平嗎?有意義嗎? 族群委員聘用制是自原民會成立以來就有的制度,並且從9族逐漸擴增到16族,族群委員服務對象範圍遍及全國原住民,16族之間語言、文化不同,族群委員依法令執行公務,是原民會和各族之間的橋梁。無給職的客家委員僅是諮詢性質,任務不同,族群特性也不同,取消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之別是原住民族的期待,也是社會進步必然的趨勢,因為山原和平原之間是百年前殖民者為統治便利的區分。民主不是統治,應該是回歸到原住民族原有的樣貌,這才是自然。 取消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之分是我們追求的,現在經濟、社會、文化狀況也與當年大不同,不應該走回頭路。況且原住民身分別並非一成不變,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身分別可因結婚或父母不同身分,而依個人意願變更,一位阿美族爸爸和泰雅族媽媽生下的孩子,他可以是山地原住民,也可以是平地原住民。身分應該是自我認同的展現,現在的提案卻把不合時宜的制度套在現今,讓身分成為族人的枷鎖。選擇服務族人的最適合、最適當人選之前,不是考慮能力,而是考慮身分是否符合,這豈不是相當荒謬嗎?所以我在這案委員會審查時就一再強調,立法委員應該是要守護原住民的優秀人才,才是真正捍衛族人權益。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思瑤:(12時28分)主席、各位同仁。立委再大也要恪遵憲法,但非常遺憾,這一屆的立法院卻是最多違憲修法的一屆。人事任命權就是行政權的核心領域,歷次的大法官解釋從釋字第613號、第585號到第391號,都告訴了我們,權力之相互制衡有其界限,除了不能牴觸憲法之規定,更不能侵犯各個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領域,或者對於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害,導致責任政治崩壞,這都是告訴我們,立委要恪遵憲法,切莫用修法的方式來介入行政權的人事任命權。 這一次原住民族組織法的修法重點有兩項,不管是修法強制要求原住民族的主委要山地、平地來輪流擔任,或是現有16位族群委員由有給職改為無給職,這些都是用修法的方式剝奪了憲法賦予行政權的人事任命權限,甚至也大大地戕害了現有政務人員信賴保護的原則,所以適法性大有問題,合理性當然也應當來審酌。 我想這樣將山地、平地原住民這種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要打破的刻板框架,都應當落實在現在立法院的修法思維當中。只是非常可惜,在野黨委員的提案強制地要求輪流讓山地、平地原住民出任,在法律用語上,輪流到底是什麼樣子的機制?在協商的過程,在野委員都沒有辦法清楚來說明,所以用人唯才,不要分你、我、他,不要分族群,這是現在進步的趨勢。 至於族群委員有給職的制度,數十年來不論誰執政都是如此,不要因為現在執政的是民進黨,由民進黨任命的主委遴聘而來的族群委員就灌上了綠友友或是酬庸,甚至大筆一揮,把他們服務人民的薪資都砍光,這對於信賴保護原則存在嗎?未來如果提起訴訟,請問這種責任,立法院負得起嗎?民進黨反對這次的修法,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李柏毅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2時31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你們去過馬來西亞嗎?你們知道馬來西亞有國王嗎?馬來西亞有13個州、3個直轄區,其中除了檳城、馬六甲和東馬4個州之外,其他9個州還有蘇丹。這9位蘇丹組成了統治者會議,每5年推舉一位擔任馬來西亞的最高元首,雖然馬來西亞是內閣制,但是最高元首是由9個蘇丹輪流擔任。請問你知道臺灣的原住民有幾族嗎?原民會說有16族,如果今天真正我們原住民的朋友要落實族群平等,那麼這個法應該規定16個族輪流擔任,一人一年,16年輪一次,這才是真正的落實族群平等。山原、平原,誠如前面幾位委員說的,那是清代、日治時期落伍的規定,現在很多原住民朋友連自己是山地原住民還是平地原住民都不知道,只有選舉的時候才知道,現在已經完全實行族群平等,所以這種區分完全沒有意義。 但是民進黨重視原住民,第一次政黨輪替,陳前總統提出了國中之國,原住民我們支持他自主、自立、自治,所以在原民會上,我們加強了增拔原住民同胞來擔任公務員,但是我所服務的屏東縣,現在我遇到很多原住民朋友,我們有六十幾歲的原住民校長、原住民老師、原住民警員、原住民醫師,但是逐漸凋零,為什麼?早年的政府,警員有原住民班,師培有原住民班,醫師也有專門培養原住民,但是隨著這個制度的改變,真正原住民朋友他需要的醫師、警察、教師的服務,卻在現在的原住民特考當中,警察特考的分離之下,已經沒有辦法再進用了。但是這些只關心當主委的原住民選出來的菁英朋友,他們不關心這個問題,他們只關心自己有沒有機會當主委,不關心原住民朋友有沒有屬於自己的族人來當警員、來當校長、來當醫師、來當老師服務他,只有民進黨的原住民立委大聲疾呼,原住民特考要增列警察的考科,讓原住民的同胞可以有自己的族人來為自己的治安服務,這才是原住民落實自己平等權、自治權的重要事項。然而我們看到國民黨的朋友不考慮這個,他們不在意自己原住民同胞切身的利益,他們只在意自己菁英爭奪原住民主委的權力,發明山原、平原輪流擔任這樣的條文,我們覺得非常地不值得,請支持民進黨,支持真正的原住民!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李柏毅委員發言,張宏陸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柏毅:(12時35分)謝謝。很遺憾!第11屆的立法院在做什麼?第11屆的立法院憑著多數黨的多數,他們從立法院的擴權法案開始不斷地違憲,修財劃法,想要奪錢、想要奪行政院的錢;修原民會組織法,想要奪權、想要奪憲法第五十六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想要限制行政院院長在原民會主委的用人權。 所有這些法案,在原民會組織法第三條裡面,包含這次國民黨提出的由山原、平原要輪流擔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你知道山原、平原是怎麼分的嗎?是從1945年國民政府開始那一天的戶籍,如果你的戶籍是在山地,你就是山地原住民;如果你的戶籍是在平地,那一天開始你就是平地原住民。我剛才還問了我旁邊的伍麗華立委:你是山地原住民,還是平地原住民?應該要這樣分我們的原住民族群嗎?如果說今天臺灣社會大家關心的是你來自哪一個部落、你是哪一個民族,我想這會是原住民族比較希望可以被重視的,而不是用山地原住民或者是用平地原住民這種族群移民式的稱呼來做這些分類。我想國民黨提出由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原民會主委,這個是「倒退攄」、是一個退步作法的修法,必須要很清楚地讓國人知道這還是一個殖民心態,這個我們反對。 對於第四條將族群委員改成無給職,我們都知道族群委員他必須要深入一共有740個部落、五百多個文健站,超過500個教會服務,藉由族群委員可以讓各族與政府之間、與政令之間,更能知道族人之間的需求是什麼。我想這個工作把它改成無給職無非也是在野黨的詭計,也是在野黨一開始就講的,要讓民進黨政府找不到人,要癱瘓這個政府,要讓你找不到政務官,也要讓你找不到族群委員來服務所有原住民族。 我在這邊鄭重地向國人宣告,我們民進黨一定會極力反對,就算面對國民黨的多數,這種落後的作法,我們在這邊表態「全力反對」,謝謝。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發言,陳俊宇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宏陸:(12時38分)各位同仁。我們身邊有很多原住民的朋友,他們很多人也搞不清楚自己是山原還是平原,每每接近選舉的時候,很多人會問他到底要投什麼票。我今天要講這個就是,其實分山原跟平原真的是一個落後的觀念,一個進步的國家不應該如此。我們今天與其在這邊說要山原、平原輪流擔任主委,為何不更努力一點、為何不團結一點,我們來修憲,把山原、平原廢掉,為什麼?現在有16族,但人口最多的阿美族,裡面也有很多人是山原,也有很多人是平原,而且他們的身分是可以改變的,如果山原跟平原結婚,他子女的身分也可以選擇。把這個殖民時代的觀念強加在今天,我認為已經不合時宜了,我們應該努力把這個改掉。 另外,主委由山原跟平原輪流擔任,我個人認為這樣感覺上好像是公平,但其實潛在著更大的不公平,為什麼?主委是政務官,他根本沒有任期的保障,如果要讓山原、平原輪流,我也可以讓你當三天就不當了,這樣沒有任何的保障;而且在現況之下,可能會造成山原跟平原有所競爭,我覺得這樣子反而對我們原住民同胞比較不好。我個人認為,原住民族的委員不管是誰來擔任,應該是有能力的人來做,能夠照顧原住民的人來做,這個是比較重要的。 另外,有關我們的族群委員,就我所知,每個主委任用人的方式可能不一樣,不過他們是要去上班的,他們是要進辦公室的,他們是實際上有在執行公務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你要讓他變成無給職,我覺得對他們可能會有所不公平,但這也是可以討論的。 不過我在這邊真的要呼籲大家,我們不要把這個過時的法令入法啦,讓山原、平原輪流擔任主委,這是不切實際的,對原住民同胞也是不好的,我覺得我們一起來努力啦,把山原跟平原廢掉啦,原住民族不要再分山原、平原了啦! 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陳俊宇委員發言,沈發惠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俊宇:(12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本次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法,對於未來原民會的運作和業務的推動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其中第三條是對於原民會主委的任命資格加以限制,規定必須由山地和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對於原住民族自治的精神,我們完全支持,但我想從我自己生活的經驗來分享,因為我所認識的許多原住民朋友都以自身所代表的族群文化為傲,並不再特別去區隔山地或是平地的原住民,而在當年的歷史背景下,即以屬地主義所劃分出山地和平地原住民,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的規定,也可能因為結婚或是父母有不同的身分,依照個人的意願可以做變更。所以對於每一個人選適不適合擔任原民會主委,我想最重要的應該還是他所擁有的專業性以及他的能力適不適格,能不能兼顧所有族群所關心的事務,如果要強調不同的身分別來輪流擔任,或許反倒會忽略人選本身的條件。而憲法第五十六條也明文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若加諸這樣的立法限制,恐怕更是限縮了行政權任命的人事彈性,不但有違行政一體原則,也不符合責任政治的運作。 至於是否要將原民會的族群委員會改為無給職,我想過去不管是在委員會或是在協調會中的討論,似乎更是針對個案是否定調這個族群委員會的重要性,但以我所了解的族群委員會的職責,其實是需要時常往返辦公室與各鄉鎮之間,包括許多偏遠地區及部落,作為溝通的橋梁,將中央的政策帶回地方,並且把地方的需求反映給中央,這是一份正常上下班的全職工作,所以我認為維持有給職更能充分維持族群委員服務的量能。所以在此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慎思,讓我們所修法完成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可以更完善、更貼切地符合原住民每一個族群的期待。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發言,黃捷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發惠:(12時45分)各位同仁。就在前幾天,臺灣的十二強棒球賽為所有臺灣人民帶來非常強大的光榮感以及團結感,大家也都知道,在這次十二強棒球賽裡面有13位原住民是這次的國手,代表我們為臺灣人帶來這麼光榮的感覺。但是有人在問說,這13位原住民有幾個平地原住民、有幾個山地原住民嗎? 剛剛很多委員都有講,平地原住民跟山地原住民就是1945年國民黨來臺灣的時候,延續日本的殖民統治手法,甚至是當年清朝生番、熟番的區分方式,這樣子延續下來的一個政策;但是在我們1991年的修憲,在修憲的過程中沒有辦法,那時候修憲還是把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的選舉方式納入了憲法;之後依照這個憲法有一個原住民身分法。 各位,原住民身分法裡面如何規定我們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怎麼區分?剛剛李柏毅委員講說,是從臺灣光復那個時候算起。錯!這個原住民身分法裡面是規定臺灣光復前設籍於山地行政區的就是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設籍於平地行政區的就是平地原住民。各位,80年前你的阿公、你的阿祖到底是設籍在哪裡,決定了你今天投票投給誰、決定你今天是平地原住民還是山地原住民! 正是因為這樣子規定的荒謬跟不具備合理性,因此從以前到現在,在立法過程裡面,我們這些立法委員大家都很理性,法律也很謙抑、很謙虛,因此,在其他所有的原住民政策、相關法律裡面一律沒有去區分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所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在法律上面的權利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只有在憲法裡面規定的投票才有區分平地原住民跟山地原住民。 結果今天國民黨提案,在大家都認為這個分類不合理之下,法律盡量不要去區分平地原住民跟山地原住民,結果國民黨提一個案說,我們不但要分,而且還要輪流做!已經多少年沒有這種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的立法了,居然是由我們國民黨的原住民委員所提出來的,真是荒天下之大謬!如果我們今天說客委會主委要由海陸、要由四縣、要由大埔輪流做,你覺得這個會增加客家人的團結嗎? 所以在這裡要拜託各位同仁,在沒有任期制的情況之下,這樣子的輪流制是沒有意義的,一個當5天、一個當4年、360天,沒有辦法達到你們想要的公平立法目的,以上。 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捷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捷:(12時49分)在座各位同事,大家午安。今天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法其實已經多次在委員會跟協調會都討論過了,但是一直都沒有達成共識,為什麼?就是因為這一次的修法實在是毫無邏輯,這個修法目的更讓人難以理解!在這次修法裡面,要求原住民的主委要由山地原住民跟平地原住民來輪流擔任。過去有多位的原住民委員,包括提案的委員在內,都曾經站在這個質詢臺上面說,山地跟平地原住民的區分是殖民者強加在原住民身上非常不合理的區分,而這樣的區分過去在所有的理論上也缺乏科學依據,更沒有民族學理論上面的支持。對於原住民而言,有意義的是族別、是部落,而不是山地跟平地的區分,這個標籤加上去,只是讓原住民族自我殖民、自我標籤,甚至是自我閹割。 這次的修法,大家都認為是在走回頭路,如果要讓原住民的主委由山地跟平地來輪流擔任,就是大大的退步,這種過時的劃分方式,應該要去打破,如同剛剛張宏陸委員提的,我們可以去打破、我們可以去廢除山地跟平地的區分,而不是在這裡走回頭路,把自己綁進這個框架,自我枷鎖,甚至是讓這個毫無邏輯的依據變成原住民主委的任命。如果真的要公平,那是不是我們讓16族的原住民族來輪流擔任呢?照這個邏輯,如果套用在其他部會身上,就可以看得出來,這一次的修法是多麼地沒有邏輯了。 最後,我還是要提醒一下,行政院長對於各部會的部會首長的人事決定權是非常重要的,這個是非常明確而且清楚的憲政原則,行政一體,如果行政院長想要落實自己的政策願景,就要能夠親自決定部會首長是誰,這個是憲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賦予院長的權力,也是責任政治落實的必要條件。在行政一體的原則之下,行政院長可以自己選擇誰要來擔任部會首長,並給予充分的尊重,這個也是釋字第613號解釋不斷強調的重點。 所以請在座的所有立法委員記得,在憲法面前,立委沒有比較大,請立法委員遵守自己應盡的憲法忠誠義務,而不是去剝奪其他憲政機關賦予的權力。藍、白過去已經被憲法法庭判過違憲一次,現在難道還要不斷地去試探憲法的底線嗎?謝謝。 主席:謝謝黃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吳琪銘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伯洋:(12時52分)各位同事大家好。剛剛前面我們針對這些歷史的論述其實都已經非常充分了,因為現在是廣泛討論,我暫且先不針對其中特定條文邏輯上的謬誤來講,但我還是必須要說,從之前到現在,的確我們對於原住民相關的論述跟權益是沒有被完整落實的,這是一定的,而且我們目前不管是剛剛講的山原、平原等等的分類,其實某種程度都是殖民的史觀,而它不僅僅是殖民的史觀,現在我們的論述甚至大部分都是中國的史觀,都是中國智庫所生產他們對內少數民族的論述,我們很多時候在臺灣都會看到,很多時候中國對於少數民族經常把它標籤化,只用淺層的能歌善舞、運動、文化標記等等接受幫助,用這樣的一個包裝去討論他們少數民族的重要性。但我萬萬沒有想到,在過了那麼多年以後,在臺灣,我們對於原住民族的論述也常常停留在如此淺層的地方。 因此說認真的,我們一直在強調轉型正義的同時,對於原住民的轉型正義,確實落實的遠遠不夠,不管是土地的轉型正義、語言的轉型正義、財源的轉型正義、英雄的、信仰的,各式各樣的轉型正義沒有被落實。而這個會期,我們已經開始討論這些轉型正義,這個轉型正義就排在今天的第十四案,但如此荒謬的修法卻把它提到前面,結果剛剛在延長會議時間的時候,就直接把第十四案排除了。在座的原住民立委,如果藍、白的原住民立委根本不在意原住民權益的話,就不應該做這樣的事情。如果你真正在意原住民的話,你應該來討論現在在殖民史觀下我們的轉型正義完全沒有被落實的情況之下,我們應該要怎麼做?繼續使用過往的語言,不管是山原、平原這種荒謬的分類方式都絕對不是解決問題的作法。 所以在這邊我還是要再度地強調,如果真的有心的話,我們應該共同來修憲,由憲法的層次真正落實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而不是用這種像之前補償的方式,又或者只是名字的方式,又或者只是文化表徵的方式,這完全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也不是立法院應該做的事,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琪銘委員發言,陳瑩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琪銘:(12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此次的修法在我們內政委員會也是爭議不休,很遺憾今天到了大會來做表決。此次的修法將原民會的主委改由山地跟平地輪流來擔任,以及原民會委員也改為無給職,針對這兩點,本席認為原民會主委應該是用人唯才,由行政院長綜合考量族群的差異因素,擇優任用才是有利於原住民,而不是強制要求輪流擔任。主委是政務官,沒有任期的保障,若用輪流的話,定義為何?且固定輪流的制度,恐怕會加劇山地及平地之間的競爭,這樣的修法能夠真正反映整個原住民族的需求嗎?首長的任用應該是考慮其能否全面了解各族原住民的特性,並且願意照顧原住民,不應該用立法權來壓縮人事權的任命,限制於山地與平地原住民。 再來,針對有關委員無給職的部分,本席認為要慎重考慮,這些原住民族群委員他肩負的責任重大,不可能是無給職又要求他們盡心盡力,若是認為遴選機制有問題,大家可以討論遴選機制的產生,而不是直接將聘用委員通通改成無給職,這樣是懲罰為原住民事務付出的委員。聘用委員是真正能反映我們族人的需求,參與案件的審查、事務的聯繫、出席會議及參與活動等工作需要全心的投入,若改為無給職,對所有用心付出的委員來說,是非常地不公平。所以針對這兩項修法,本席也要求我們所有立法同仁能審慎考慮,本席在這邊也堅持反對的立場,謝謝。 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瑩委員發言,高金素梅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瑩:(12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此次的修法,現在有什麼好討論的呢?結論就是順高金者昌、逆高金者亡,不是嗎?國民黨和民眾黨都被高金牽著鼻子走,鄭天財委員也在一旁,躲在後面下指導棋,黃國昌委員變成了小弟、變成了打手,根本不了解原住民實際的狀況,就拿著不完整、不精確的資料,把所有這一次的族群委員全部棒打了一頓,聯合一起干預行政權,一起霸凌、污辱我們原住民的族群委員,也霸凌我、霸凌伍麗華委員。這一次賽夏族民族議會推薦平地原住民的族群委員人選,請伍麗華轉交,也算伍麗華委員的人馬。我們卑南族透過民族議會,很有智慧,也非常嚴謹的從各個部落,每一個部落推薦一位人選之後,再經過篩選,部落也制訂了年齡的上限,這麼嚴謹的方式所產生的人選,也要在這一次修法當中無辜受到波及,所以我今天銜命把部落長輩要告訴所有在座大立委的話帶來了,他們錄好了,拜託我今天一定要在大院放出來。 (播放影片) 陳委員瑩:族群委員的設計,因為我們16族非單一族群,不像客家人,不像客委會,這樣子的設計,為文化、為服務、為原住民的心聲,所以這樣的設計是顧及族群的差異,那麼或許在這幾年執行的過程當中產生或者監督的機制,我們可以檢討,但是絕對不是用這種粗暴的方式修法,就否定所有的族群委員,砍掉他們所有的薪水。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高金委員素梅:(13時2分)主席、各位同仁,Lokah ta kwara(大家好)。大家還記得嗎?禁伐補償要增加3萬塊的時候,是誰在欺負原住民?是誰在對抗卓院長?伍麗華委員、陳瑩委員你們在哪裡?你們有跟族人站在一起嗎?今天族人的聲音,我們都聽到了,11月7號當卓院長簽下禁伐補償用公務預算能夠補償6萬塊的時候,那個才是歷史性的一刻,不是今天。今天我們要談的是原民會作為原住民的中央主管機關,它的組織制度,它要用人唯才,並且更要注重專業性,還有它的文化敏感度,尤其是反映各族心聲的族群委員。然而,我們現行族群委員的制度施行多年了,仍然有非常多的問題,今天族人也請我在這裡告訴大家。 第一個,推薦跟審查的程序沒有法制化,開放推薦的時間點非常的模糊,導致多數的族人不清楚推薦機制的存在,也使其成為少數人進行酬庸的工具,根本就沒有辦法反映各個族群的心聲。第二個,族群委員的資格條件是失衡的。我們看一下,114年度族群委員的人事費高達了2,247.6萬元,平均每一個族群委員的月薪是11.7萬,而任用的資格僅僅具備原住民的身分就可以了,但是法定工作是專業的,我們需要非常專業的審查原民會的法規,先期審查原住民的政策、制度及計畫,這幾種重要的審查,因為缺乏了專業的能力,所以也無法依照規定的職權有所作為。 我們相對來看一下原民會的專門委員,他們必須經過高考及格,並且要有10年以上的資歷,才可以被拔擢成為專門委員,他們的薪資多少?才將近8萬塊;相反的,月薪高達11.7萬的族群委員卻只出席婚喪喜慶等等的活動,這對於認真的原住民公務人員、對於部落認真打拚的族人是相對的剝奪感。謝謝大家。 主席:好,謝謝高金委員。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麥委員玉珍:(13時6分)副院長、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好。大家都說不要區分平地或山地原住民,但是現在的政府自己區分,這不是打臉自己嗎?捍衛平權,杜絕浪費,主委說:我們已經領了28年了。28年的制度是否檢討?原住民族群委員會每年耗費2,200萬,平均每個人領高薪135萬,但其實他們的功能多為行政跑腿,與國家考試的文官待遇相比明顯過度、非常不公,這項領了28年的制度,我們今天要創新改變,正好符合執政黨的論述,非常感謝大家支持這個法案。 第二、為何制度待遇不一致?以客家委員會為例,其服務對象包含全國的客家族群,委員只有領出席費,並無固定薪資,相比之下原住民族群委員卻有高額年薪,甚至比地方縣市議員還高,這樣的待遇無法讓人民信服。 新住民基本法,總統已經在今年8月12號公告,各縣市政府也有成立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各個代表委員也是為全國新住民服務,制度、待遇是否要一致?我們呼籲賴政府要以福國利民為核心,而不是特權的護航者,讓資源用在真正的制度,請支持修正原住民族群委員會為無給職,杜絕政府人事酬庸,完善文官的體制,真正保障原住民族群的權利,我們一起來捍衛平權、杜絕浪費,一起共創臺灣美好的未來,臺灣加油!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麥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三條條文。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前項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區)長召開審查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提案: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並兼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委員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委員黃仁等29人提案: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登記。 請伍委員麗華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12分)各位親愛的立院同仁,我作為一個原住民,我是一個魯凱族,但是我們有分山原、平原,16個族群當中,都有被分類為山原、平原,當我們的父母是山原、平原,在生下孩子後會開始煩惱,到底我的孩子要登記為山原還是平原?山原、平原本來就是錯誤的歷史殖民分類,應該要在憲法中取消,但是因為修憲的門檻太高、太困難,難以達成,所以我們只能夠一直延續這個錯誤的分類,但是從進到立法院,我就一直提案,希望能夠打破這個歷史上錯誤、歧視的分類方法,現在在我的手上就有一份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修憲草案,我一直沒有改變過這個立場,等一下我走下去,我希望每一位立委同仁都能夠幫我簽上去,因為從剛才的發言,我聽到大家都認為山原、平原就是歷史上一個不當的殖民分類,我等一下走下去,希望大家可以支持這個憲法增修條文,讓我們創造歷史,打破中華民國憲法山原、平原不當的分類!在這裡我還是要不斷地呼籲,山原、平原實實在在是在破壞原住民團結,所以我們不應該透過原民會組織法去加深這樣的框架!這樣一個破壞原住民團結的條文,我希望大家千萬不要按同意!我在這裡誠懇地呼籲大家,拜託!我要為各位唱一首,當我們族人有什麼事情要去討伐的時候,我不忍心用出草兩個字,但是我必須要在這個地方、用這樣的聲音來代表我的族人。 主席:謝謝伍委員。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3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在2024的臺灣,我們要反對歧視,要促進團結!人類有男性、女性之分,但是我們不會去修法要求總統要男生做完女生做。同樣的,在臺灣也存在著省籍之分,但我們推動包容團結,我們也不會修法去要求哪裡的首長本省做完外省做;客家委員會依腔調來分,也有四海大平安,對客委會主委,我們更不會修法去要求由每一個不同腔調、發音的族群客家籍人士來出任主委。但此時此刻,現在要修正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卻如此退步,食古不化,強行將主委的任命改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輪流做,非常非常荒謬! 我們來看看上個會期的立法院,同樣在內政委員會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立法院越來越進步了,在提名原住民族議員名額時,我們修法逐步落實地方議員的選舉,打破山原、平原之分,為什麼下一個會期的現在,半年不到,立法院又要走回頭路,另外修法來進行完全錯置、立場錯亂的法律提案呢? 我們來看看總統民選之後的歷任總統。李登輝任命的原民會主委是山原;陳水扁任內八年有四位原民會主委,分別是兩位山原、兩位平原;蔡英文的八年是由平地原住民出任,而賴清德總統上任他任命的曾智勇是山地原住民。如果要說沒有促進融合、包容多元輪替的,恐怕只有馬英九執政的八年,因為馬英九執政,他任命的三位原住民族主委都是平地原住民!總統民選到現在,唯一沒有落實,如果強行要分平原、山原之分的,恐怕只有馬英九總統!所以這種修法是邏輯錯亂,是食古不化!懇請大家響應伍麗華委員,我們一起來反對這種惡修! 主席:謝謝吳委員。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 建議本案停止討論,逕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李委員坤城:院長,為什麼要沒收討論?下一個輪到我耶! 主席:他們有提案。 陳委員瑩:為什麼要停止討論? 主席:他們有提案啊。 陳委員瑩:你也可以裁示啊!我們要討論啊……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 陳委員瑩:就讓我們發言有什麼關係? 主席:出席委員97位,贊成52位,反對45位…… 陳委員瑩:我們連講話都不行嗎?發表意見都不行嗎? 你不要拉我!你不要拉我啦!我們只是要發言! 主席: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下午1時21分16秒 表決議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停止討論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徐欣瑩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陳委員瑩:我們只是要發言而已!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要討論! 吳委員思瑤:族群的問題不能這麼粗暴的用表決來處理!族群的問題何其重大,不可以用表決來閹割討論!族群的問題不可以這麼粗暴! 主席:有關停止討論的提案,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贊成55位,反對38位,棄權1位,贊成者多數,停止討論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下午1時23分1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條文修正草案停止討論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1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林楚茵  李坤城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陳秀寳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13時23分) 繼續開會(13時46分) 主席:報告院會,繼續開會。 院會稍早通過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八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但是因為今天下午兩點半要召開全院委員會,繼續審查考試委員人事同意權案,本人也是全院委員會的主席,因此本次會議就進行到此為止,沒有意見的話,本案作以下決議:第三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進行處理。 繼續處理復議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八十六案、第九十三案、第九十五案及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十八案、第二十九案、第三十案、第五十案、第六十九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86、93、95案及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8、29、30、50、69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黃委員捷聲明對今日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3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