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13年11月18日(星期一)9時至15時3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魯委員明哲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4人、(二)委員黃健豪等17人、(三)委員林俊憲等17人、(四)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鍾佳濱等19人、(六)委員許宇甄等17人、(七)委員陳素月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富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十)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二、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二)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七)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答詢官員 交通部部長陳世凱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陳文瑞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 交通部觀光署署長周永暉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李政曉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簡任技正黃美靜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中午12時5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智傑  林沛祥  李昆澤  林國成  林俊憲  游 顥  陳素月  何欣純  黃健豪  蔡其昌  魯明哲  徐富癸  廖先翔  邱若華  陳雪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賴士葆  麥玉珍  葛如鈞  鄭正鈐  洪孟楷  牛煦庭  王美惠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吳春城  陳培瑜  謝龍介  徐欣瑩  林月琴  陳菁徽  黃國昌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數位發展部 部長 黃彥男 數位策略司 司長 蔡壽洤 韌性建設司 司長 鄭明宗 數位政府司 司長 王誠明 資源管理司 司長 牛信仁 多元創新司 副司長 陳怡君 民主網絡司 司長 莊盈志 主計處 處長 李錫東 秘書處 處長 陳仲山 資通安全署 署長 謝翠娟 數位產業署 代理署長 林俊秀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副院長 吳啟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科長 陳台偉 主  席:陳召集委員素月 專門委員:李健行 主任秘書:陳玉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單位預算。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單位預算。 (本日會議由數位發展部部長黃彥男、資通安全署署長謝翠娟及數位產業署代理署長林俊秀報告後,計有委員林沛祥、林國成、李昆澤、林俊憲、游顥、陳素月、何欣純、黃健豪、蔡其昌、魯明哲、徐富癸、廖先翔、邱若華、陳雪生、賴士葆、黃國昌、吳春城、林月琴、麥玉珍、洪孟楷、許智傑及陳培瑜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數位發展部部長黃彥男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智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數位發展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另擇期進行處理,委員預算提案於12月3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截止收件。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等一下再確定。 本次會議進行第一、「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專題報告;第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發展觀光條例」等兩項修正案之審查。 現在先確認議事錄。請問交委會的委員,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問題?(無)沒有問題,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針對兩項法案的修正案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林德福委員說明。 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交通部陳部長、所有列席與會的各位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及委員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部分民眾安裝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意圖規避公共危險罪、超速、蛇行、逼車等違法違規行為,或伺機從事不法行為,使警方或檢舉民眾不能辨認其牌號,增加查緝困難。針對該行為應加重處罰,本席等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原處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牌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因為今天提案的委員比較多,所以每位委員說明時間2分鐘。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主席,感謝。假車牌嚴不嚴重?非常嚴重!非常氾濫!今年7月8日,臺南漁會前理事長槍擊案,槍手掛假車牌,讓全臺警方全國查緝;8月,通緝犯開賓士掛假車牌趴趴走,國道警租處逮人扣槍毒假車牌;10月,三重警當街開9槍,逮捕疑似偽造車牌駕駛,副駕1人腹部中彈;還有11月,也就是上禮拜五,開槍畫面曝!新莊毒蟲掛假車牌拒檢衝撞,警連開13槍破窗逮人。這些還只是有上新聞媒體版面的重大刑案,沒上的呢?假車牌現在氾濫程度超過你我想像。根據交通部的資料,110年查獲偽造車牌95件,逐年增加,111年169件,112年251件,到今年10月底已經1,012件,成長幅度比例之高、之快、之廣,駭人聽聞;8月更是高峰,到達將近300件。所以現在我們要從源頭管理、源頭嚇阻。 假車牌兩個部分,第一,網路販售,部長,等一下我們也會針對這個部分好好地來就教,因為到此時此刻,我們在查都還是查得到假車牌的販售狀況;第二個,本席以及我們其他委員都從過去就長期關心交通的部分,我們也提出相關的修法,一定要重刑重罰,甚至沒入車輛。因此,本席的版本雖然當初提案的時候有規定相關的部分,但我絕對支持更嚴格的版本,我絕對支持這一次所提出來最嚴厲的版本,直接沒入車輛更是我們可以來支持的方向,所以本席也會提修正動議。我也拜託各位交通委員會的委員,今天在詢答完畢之後,如果召委能夠處理,我們就要直接處理,真的沒有時間再等了,一日我們放縱假車牌在外面趴趴走,就是一日置國人、一般民眾的安危以及我們警方執法的難度,越讓國人危險,越讓行車安全危險,越讓社會秩序危險,這點我們責無旁貸,一定要趕快把這個漏洞補起來。 所以我們感謝召委這次的排案,也希望大家共同趕快的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嚇阻假車牌,要告訴所有犯罪集團以及心存僥倖的民眾,絕對不要想用假車牌來做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接下來有請鍾佳濱委員說明。 鍾委員佳濱:謝謝主席。待會未必有機會質詢,底下要拜託交通部陳部長、法務部郭司長、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特別詳細地了解。 假車牌為什麼嚴重?因為罰則輕,大家都這樣想。怎麼輕?如果我是嚴重超速的話,可以處6,000到3萬6,000,甚至要吊扣牌照6個月,但是如果用假車牌被抓到呢?才罰3,600到1萬800以下,罰太輕,因為罰輕了,使用量就增加了。 什麼人在用假車牌?第一,違規被記點的人,他被記點後,他的車子不能用,如果是開名貴的車,他去拿個假車牌來,車主繼續開。第二種,要用來犯罪作案。以前犯罪作案都用贓車,贓車還要去偷,現在掛假車牌就可以逃避ETC沿途的照相,他就逃過了。 所以要怎麼辦?除了加重罰則之外,本席主張還要加兩個:第一個,沒入。如果是自己的車,因為車主違規記點,車牌被吊扣,車主去弄個假車牌,車繼續開,被抓到了,車子要沒入,名貴的車被沒入捨得嗎?這是第一個方法。第二個方法銷毀。很多犯罪車輛,縱使把它沒入後,它會再拍賣,這種拍賣的犯罪車價格很低,犯罪集團再買回來用就好了,所以,只要使用假車牌作案,抓到了,車子就銷毀,才能杜絕這個車輛進入犯罪集團當作贓車的循環使用。 所以,本席的提案就是除加重罰則之外,針對不同的行為樣態,屬於類似像違規記點,圖一時方便的,把車輛沒入;如果是用來犯罪作案的,就把車輛銷毀,這樣才能有效地杜絕假車牌的犯案,才能保障我們循規蹈矩守法的用路人、駕駛人的安全。以上。 主席:謝謝鍾委員。 接下來有請黃健豪委員說明。 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感謝主席今天安排假車牌的相關修法。本席在今年9月26號質詢的時候,就建議假車牌的處罰應該要加重,當時也提出道交條例的修法,並在10月25號順利通過一讀來付委。過去處罰金額3,600到1萬800元,其實相對非常非常低,所以第一個,罰款金額要提高,我們的版本是提高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當然更核心的重點是沒入車輛,這個部分我們希望一定要能夠確實來執行。 什麼樣的人會使用假車牌?第一個,如同剛剛前面幾位委員所說的,可能是因為他的車牌被扣住,他必須上路,所以他使用假車牌。但是我們去想想這個問題,我們之所以要扣他車牌,就是希望他不要上路,結果他買了一個便宜的假車牌,讓車輛能夠繼續上路,那這個罰則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為了杜絕這種逃避懲罰規則的方式,我們應該就核心問題來處理,就是沒入車輛。 第二個,利用假車牌犯案,這幾年下來也嚴重造成警方辦案的困難。雖然我們過去強調說有電子長城,很多犯罪行為無所遁形,但是這幾年,尤其今年以來,我在9月的時候就預想到今年可能會破千件,我那時候想的是到年底破千件,沒想到現在假車牌的查獲數量就已經破千件。 這表示假車牌犯案的數量已經嚴重影響治安,它不僅僅只是道路交通的問題,它還是治安的問題,所以在假車牌的問題上,除了罰鍰之外,更重要、更重要也希望能夠確實執行的就是沒入車輛,讓這些使用假車牌上路的民眾不能再使用,才能夠完全執行法律的效果,否則的話,這些法律形同具文。就像我們之前提到的,就算罰鍰加得再重,即便是加到6,000到3萬元以下,很多犯罪集團根本不在意這個罰鍰金額,所以最核心的問題,我想還是希望能夠確實來執行沒入車輛這個罰則。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 接下來有請游顥委員說明。 游委員顥:謝謝召委。本席在這裡要特別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進行提案說明,第七十條之二裡面所描述的一些相關單位,不管是救國團、香客大樓、國軍英雄館或是警光山莊,過去他們也有提到,因為疫情的期間,那時候在申請合法的過程中,包括因為行政效率或是諸多原因而未能合法化,也有提到可以的話,就這個條例是希望能夠針對期間去做展延並輔導合法。過去旅館公會他們所提的訴求,其實他們最主要的是針對非法民宿或是日租套房這種類型,他們並不是要針對救國團或是香客大樓或是國軍英雄館等等這些旅宿業者。 交通部觀光署或是相關單位如何能夠輔導這些像救國團的活動中心,或者是國軍英雄館,或是教師會館等等,讓他們能夠合法化,可以的話,政府應該加快輔導的動作甚至是輔導的效果,而不是因為疫情期間而讓這些全部都關門,還是全部都面臨倒閉或甚至全部收起來。因為這些過去都有其歷史的因素在,我相信政府、中央部會如果有提出這個發展觀光條例,在這個期間之內的話,我覺得展延有其必要性,尤其是在疫情期間,相信過去觀光署有許多的討論,所以我覺得在今天應該是針對這個問題,我相信它的延期還有配合疫情,甚至在機關上面能夠真正確實地來輔導,讓這些過去實際上大家都有情感的這些,能夠早點進入申請的過程甚至完成合法化的程序。他們所針對的是屬於非法的民宿或是日租套房的部分,當然跟此案是兩不相關。謝謝。 主席:謝謝游委員。 接下來有請許宇甄委員,因為他有兩案,請一併說明,時間3分鐘,謝謝。 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首先我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的修法說明,我們這次修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的第四條、第五十三條還有第七十條之二的修法草案。我想現行條例中第五十三條的規範,將侵害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的行為置於同一個處罰,這樣的安排不僅違反法律體系的邏輯,也跟法益原則相當有所牴觸,所以我認為,如果把兩者混為一談,容易讓輕重失衡的處罰成為法制體系中的漏洞。 另外,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所涉及的特定住宿場所的部分,因為當時全球新冠疫情的爆發,徹底打亂這些場所的經營節奏,也打亂他們當時想要針對這個部分來申請合法的執照。不管是從國軍英雄館到青年活動中心,或是從農場度假村到香客大樓,這些特定的場所不但承載著地方經濟的重擔,也是許多基層員工賴以為生的基石,如果因為疫情而造成這數千家庭的生計受到影響,地方的經濟穩定也將會受到威脅。所以,本席提出修法將申請期限展延5年,希望給予他們時間和機會,讓這些單位能夠有個喘息的空間,也讓他們能夠轉型升級、重新站穩腳步,讓政府能夠更充分地提供輔導的支持。 另外,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因為現在假車牌的問題非常嚴峻,尤其2023年透過ETC查獲的假車牌數量是924輛,但2024年僅僅前五個月查獲數量就已經激增到837輛,這個數字的背後不但是案件數的攀升,更是嚴峻的警訊,也提醒我們,現行法律對於這類違規行為的威脅力幾乎蕩然無存。現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假車牌僅處以3,600元到1萬800元的罰款,如此輕微的懲處對於違規者來說完全都沒有什麼效力。所以假車牌的問題不僅僅是罰款過低所致,它還衍生出對整個交通秩序的挑戰,像松山分局的一起查緝行動中,警方就發現了一個假車牌車主竟然是透過社群媒體廣告,在超商以貨到付款的方式輕鬆拿到假車牌的;士林分局也偵辦了一起住宅竊案,嫌犯利用掛有假車牌的機車作為犯罪工具,讓警方追查困難重重。所以假車牌氾濫成災不僅威脅到人民的安全,也助長了各類犯罪的滋生,希望透過這樣的修法,把假車牌的問題澈底解決,為人民建構一個安康富麗的社會,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今天其他的提案委員都不在現場,我們就進行下一個流程。 待會我們在……今天列席單位報告,因為還滿多份報告的,我們大概會請3個單位來報告,除了交通部之外,還有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共3個單位報告。時間的部分,交通部共用20分鐘,雖然這邊寫要22分鐘,至於其他2個單位各5分鐘,好不好? 我們現在就請交通部陳部長報告。 陳部長世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進行專案報告,並就審查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徐委員富癸、林委員思銘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0案修正提案,以及傅委員崐萁、陳委員雪生、許委員宇甄、林委員倩綺、王委員美惠、伍委員麗華、游委員顥等相關委員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共7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供貴委員會參考。 首先有關社會各界關注偽變造號牌違規課題,近期使用偽造號牌案件急遽增加,嚴重影響車輛號牌管理,進而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治安,本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數位發展部、經濟部等部會積極從「不敢賣、買不到、不敢用」三方向展開各項防制作為,包括修法比照危險駕駛提高罰鍰上限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使用偽變造或矇領牌照及其他未懸掛有號牌情形者均以最高額處罰,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者直接沒入車輛,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處以相同之處罰;源頭阻絕境外輸入,進口貨物查核通報機制已查獲3件進口偽造號牌,由警察機關進一步溯源偵辦將輸入銷售者移送法辦;在網路銷售資訊部分,公路局已經建立網路平台巡查程式並持續巡查追蹤,查獲案件即通知業者馬上下架,並移送警察機關偵辦,已下架41件;跨機關查緝,今(113)年迄今,公路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合作已稽查查獲使用偽造號牌違規計1,012件,併同溯源查緝以刑法移送計859件896人。 另因應近期無照駕駛造成死傷事件,本部已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研擬加重罰則及加強輔導併重之措施,加重包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比照危險駕駛提高罰鍰上限、提高吊扣牌照期間、提高不能考照的年限等罰則之條例修正草案,以嚇阻無照駕車的現象,續依程序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另加強輔導部分,對於未成年及高齡無照駕駛者,併將邀集縣市政府研議建立統一一致之輔導防制追蹤標準機制,並納入年度道安評比。 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及公民團體擬具互為配套周延防制之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21條無照駕駛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扣繳其牌照,扣繳牌照車輛違規上路可依第12條再沒入,刻正陳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有關相關委員為加重偽造號牌及強化無照駕駛管理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提案,爰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再綜整處理。 至於相關委員擬具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提案部分,本部為促進觀光永續發展、落實觀光立國願景,交通部及觀光署在去(112)年9月15日同步組改,改制後,觀光署即著手研擬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完成草案預告與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作業,近期將報請行政院核請大院審查,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接下來分別請公路局陳局長、公運司林司長、觀光署周署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報告。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陳局長文瑞: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接著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進行報告。 壹、防制偽變造車牌或其他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 一、偽變造號牌及隱匿號牌違規統計: (一)偽造號牌部分:本部公路局統計近3年違規數據,111年169件、112年251件,今(113)年至10月1,012件,上半年326件,下半年度至10月底有686件,其中8月計259件,9月計181件,10月計137件,經跨機關合作斷源及稽查,9月較前(8)月減少30%、10月較前(9)月減少47%,從9月起已呈下降趨勢。 (二)變造號牌部分:本部公路局統計近3年違規數據,111年56件、112年50件,今(113)年至10月69件,整體而言變化不大。 (三)隱匿號牌部分:本部公路局統計近3年違規數據如下: 1.領有號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111年2,006件、112年932件,今(113)年至10月847件,有逐年下降趨勢。 2.塗抹或安裝其他器具使不能辨識號牌,111年2,014件、112年2,227件,今(113)年至10月3,018件,其中以安裝其他器具為大宗。 二、偽變造號牌防制與查緝作為: (一)源頭管制(買不到): 1.阻絕境外輸入:本部公路局與財政部關務署跨機關合作,關務署自113年9月4日起已請各海關於貨品輸入時加強查核,如有疑似偽造號牌者即通報監理機關確認,並移送警察機關偵辦迄今有3件。本部公路局並於113年10月14日召會邀集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共同研商邊境管制及通報機制之精進措施,已研擬新增貨品名稱及禁止輸入規定,將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管制。 2.阻斷網路資訊:本部公路局已多次函請網購平台業者下架,並應宣導相關法律責任,目前蝦皮購物、露天市集及Yahoo拍賣等3家,已配合自主檢視下架;在社群平台方面(臉書、Line、Youtube、抖音),數位發展部已協助本部公路局與業者建立通報下架管道,迄今有41件下架;另本部公路局並已建立網路平臺巡查機器人程式,請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巡查,迄今已查獲512件即通知業者下架,並移送警察機關偵辦。 (二)跨機關查緝(不敢用): 1.本部公路局已透過異常通行記錄及民眾向監理、裁決機關申訴遭偽造號牌等資訊,於車籍系統註記,目前已建立171筆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 2.本部公路局已提供警察機關將不得上路代碼資訊(如吊扣、註銷、吊銷等)及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供警察機關納入AI巡防系統,透過該系統即時查緝。 3.監理機關同時也提供縣市政府停管機關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於執行車輛收費業務時協助查核、通報(迄今有76件通報)。 4.另外各監理機關於執行業務時,包含窗口、檢驗、收繳號牌及路檢聯稽,若有查獲偽造號牌者,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偵辦(目前有21件通報)。 (三)修法加重處罰(不敢用與不敢賣): 1.交通部已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85條之3修正草案,調整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號牌及其他未懸掛號牌者之罰鍰額度上限,從現行最高10,800元提高至36,000元,並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沒入,併罰違規使用該等車輛非車主之駕駛人等規定。 2.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故號牌具有公文書性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汽車使用偽變造號牌同時違反刑法第212條、第216條及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優先以刑事法律論處,本部公路局已於相關會議建議法務部,針對刑法第212及216條研議增加刑法刑度及罰金,並從高量刑及具體求刑。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從違規入案源頭管理及防範錯誤舉發:為免受害民眾承擔非自身交通違規,民眾到罰單向監理或6都處罰機關申訴,如事證明確,處罰機關針對該違規案免予處罰並移回舉發機關查明,且註明疑似偽變造號牌資訊,並連動車籍系統註記。該車籍系統註記並提供警察機關開單時應用,若再有違規入案時先剔除不舉發,提醒警察機關再查證及確認,避免造成民眾困擾。 (二)受害者免規費換牌:本部公路局已與6都處罰機關,建立疑似偽變造號牌,連動車籍系統註記資訊,從警察機關違規入案源頭管理,避免民眾再次承擔非自身交通違規情形,如民眾仍有換發號牌意願,公路局並已研議將依規費法規定,提供受害民眾免規費換牌措施。 貳、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 一、無照駕駛交通違規取締統計:近3年取締無照駕駛交通違規,每年平均約30萬件,其中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每年平均約3.9萬件,整體而言變化不大。 二、無照駕駛防制措施: (一)納入家庭防制功能:未成年人違規時,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且要求未成年人及監護人應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納入地方政府推動追蹤輔導機制:經由各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將教育單位(學校)、民政、社福等機關,均納入推動對無照駕駛違規人之追蹤輔導行列。 (三)加強關懷宣導:本部公路局今年起每季挑檔針對即將滿18歲青少年及65歲以上高齡無照駕駛人,寄發關懷單,鼓勵其搭乘大眾運輸、提供考照相關資訊,亦宣導18歲以下者可參加機車駕訓補助課程,促使民眾了解交通法令,行駛道路應取得駕照,並輔導其考照,下半年也輔導了快900位取得駕照。 (四)強化偏鄉公共運輸供給:為解決65歲以上高齡者無照駕駛問題,主要就是提升偏鄉的公共運輸。為改善偏鄉交通,公路局自105年起針對偏鄉地區推動幸福巴士,並委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以鄉鎮小巴或計程車等多元運具提供運輸服務,透過導入多元、彈性之營運方式,並搭配預約機制,提供符合當地特性及需求之運輸服務。截至113年10月31日,已輔導推動182個鄉鎮區共458條路線,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94.37%,未來將持續推動幸福巴士,如地方有相關需求,本部會予以協助。 三、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朝包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比照危險駕駛提高罰鍰上限、提高吊扣牌照期間、提高不能考照的年限等加重罰則,以防制無照駕車的現象。 叁、結語 對於偽變造或其他隱匿號牌、無照駕駛,導致治安、交通危害之社會成本,交通部將依循行政院施政目標,就精進法制面、查緝面、防偽供應鏈面、網路平臺面等策略,並與相關部會共同合作,使偽變造號牌不敢賣、買不到、不敢用;無照駕駛部分透過相關防制措施、強化偏鄉公共運輸供給及修正罰則等,以減少無照駕駛情形發生,提供本國民眾更優質之交通環境。以上報告。 林司長福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徐委員富癸、林委員思銘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一、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等提案共7案修正第12條、增訂第12條之1,加重使用偽造號牌之罰鍰額度、加重累犯處罰、增訂沒入車輛處罰規定: 1.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防制偽造號牌修法草案,本部已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公路局等單位,完成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草案,刻正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針對於道路上行駛或停車使用偽變造號牌等之違法行為修正重點包括: (1)違反號牌使用規定,現行最高罰鍰1萬800元比照危險駕駛修正提高至3萬6,000元,另禁止其行駛規定,也修正為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2)明訂包括使用偽變造或矇領牌照及其他未懸掛有號牌情形者均按最高額處罰3萬6,000元處罰。 (3)增訂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者直接沒入車輛銷毀。 (4)增訂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處以相同之處罰。 2.有關委員提案,涉及移置保管相關程序,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林委員德福等提案修正第12條、第13條修正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之處罰:現行車輛牌照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牌照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規定之適用,若未來第12條修正通過,本處罰上限可至3萬6,000元,爰建議可無須修正。 (三)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第12條增訂第二類試車牌照借供報廢車輛及牌照吊扣(銷)期間車輛使用處罰,及第15條增訂領用試車牌照未依其領用目的使用處罰: 1.有關相關車商或車廠領用試車牌照借供報廢車及牌照吊銷、吊扣其他車輛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增訂。 2.另有關申請領用試車牌照後,未依其領用目的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增訂。 (四)林委員思銘等提案修正第21條加重無照駕駛罰鍰額度,延長吊扣牌照期間,及增訂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需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4小時: 1.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無照駕駛罰則修法草案,本部已邀集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路權及兒少團體、公路局等單位,完成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第67條、第85條之3修正草案,刻正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 (1)無照駕駛現行最高罰鍰2萬4,000元比照危險駕駛修正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5年違反2次以上者按最高額處罰3萬6,000元處罰。 (2)延長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吊扣牌照期間,初犯吊扣汽車牌照由1個月提高至3個月;5年內違反2次者,吊扣由3個月提高至6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者,吊扣由6個月提高至1年,並增訂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 (3)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受傷4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由4年不得考領修正為終身不得考領。 2.有關委員提案未成年人無照駕駛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併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現行於條例授權訂定之講習辦法已有規定,另加重無照駕駛罰鍰額度,延長吊扣牌照期間,亦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對於防制偽造號牌及強化無照駕駛管理,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民團體擬具互為配套周延之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爰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為處理,以上謹敬請各位委員參考。 主席:請周署長。 周署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交通部觀光署謹就各提案簡單的報告,涉及到發展觀光條例的共有11個條文,我們以併案併條的方式跟大家簡單的報告及說明。 有關於第一案(有關傅委員崐萁等20人提案修正第2條及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雪生等29人提案修正第2條及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宇甄等20人提案修正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游委員顥等38人提案修正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二案(許委員宇甄等20人提案修正第4條修正草案部分)、第三案(林委員倩綺等21人提案修正第36條及第60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七案(王委員美惠等16人、伍委員麗華等20人提案修正第55-1條修正草案部分),均涉及希望目前領有的旅館業登記證能夠展延這件事情,因為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於104年刪除的理由主要是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還有青年活動中心,均有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休息,甚至許多經營方式皆採委外辦理,實際上確實與旅館業沒有什麼差異,所以設有10年的落日條款,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等項目,始得繼續營業,這個部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有關於林委員倩綺等21人提案修正第36條及第60條條文修正部分,因為事涉水域安全,尤其是臺灣的水域發展,我們謹遵向海致敬的原則在辦理,於海流危險區域的禁止確實有必要,相關的處罰條文必須要尊重監察委員視察時所提醒水域管理機制的重要,所以這個部分建請全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有關於許委員宇甄等20人、王委員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第53條條文修正部分,因為整個發展觀光條例的推動也包括對於各觀光產業的發展,確實需要確保消費者、旅客的權益,所以建議也維持現行條文。 接著是王委員美惠等16人、伍委員麗華等20人提案修正第55-1條條文修正部分,因為事涉裁罰標準,所以我們希望在體例上能夠一致,原則上希望下限能夠統一,至於有些微調的部分,就是「按旅宿業規模」一節,為一體適用於所有違規業者,希望能夠給予適度的裁量。 接著是針對第55-3條條文修正部分,因為有關於日租套房,已經有按照相關的租賃事業在做經營管理,所以涉及的部分,我們建議不予增訂。 最後,其他涉及第54條、第55條、第55-1條及第57條,原則上敬表同意。 以上敬請各位委員參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交通部的報告。 接下來有請法務部檢察司郭永發司長來做報告。 郭司長永發: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除書面報告之外,口頭簡要報告如下: 首先是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的現行刑事處罰規定,依照目前的司法實務見解,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規定,屬於行車之許可憑證,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的特許證,若加以偽變造,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論處,該罪的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藉由偽變造車牌或其他不正方法詐得國道高速公路通行利益之行為,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非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該罪的刑度也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來,本部已經研議修正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將積極推動刑法修法,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本部在113年11月12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第308次會議已進行提案討論,並納入本部修正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立法政策。 關於修正的方向,本部研擬修正刪除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偽變造特種文書罪,依照各該文書的本質回歸適用偽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的規定加以處斷。簡單來講,如果是偽造牌照並加以行駛的話,以目前的刑度,最高可以處到七年有期徒刑。 關於修正的理由,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客體的文書在性質上仍然屬於公文書或屬於私文書,如果是偽變造的情形,仍然要依照偽造、變造公文書的方式來處斷,並在其法定刑度內酌情量處;第二個理由,因為特種文書罪的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的公私文書,如果有偽變造的行為,不僅情節沒有較輕微,而且侵害公共信用,往往更較一般公私文書來得嚴重;第三個修法的理由是,刑事特別法已分別對偽變造護照及國民身分證的行為設有較高的刑責處罰,而現行對汽車車牌的偽變造行為則尚乏刑事特別法的加重處罰規定。 結語,本部將持續督導所屬各檢察機關在偵辦這類案子的時候能夠精進偵查作為、積極地查處;而有關於修法部分,本部已研擬刪除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的偽變造特種文書罪,使特種文書依其性質回歸到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的罪責加以論處。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的報告。 最後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報告,其他6個部會的報告請大家參閱書面。 李副署長政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至貴委員會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代表列席報告,以下謹就本署相關查緝及防制作為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處罰 為共同防制汽車懸掛偽(變)造車牌衍生治安及交通問題,本署於113年(以下同)9月3日,邀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局及警察機關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12條修正建議會議共同研議,就「沒入」該等車輛等加重處罰措施獲致共識。本署復於9月9日檢送「道交條例」第12條等修正草案,建請交通部納入修法。另鑒於無照駕駛屬於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其所造成之危害亦不亞於酒後駕車,亦研提修正建議提高罰責。 貳、跨機關合作杜絕偽造車牌 一、交通部已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增修限制車牌輸入規定,以阻絕偽變造車牌於境外。 二、本署於9月9日提出車牌防偽功能之建議,由交通部11月15日召集相關機關研商,提升車牌防偽辨識功能,期能全面杜絕偽(變)造車牌,以維護民眾權益。 三、財政部關務署配合加強進口貨物查驗,如發現疑似偽造車牌貨品時,通知監理機關確認為偽造車牌,再通知警察機關接續偵辦事宜。 參、警察加強取締無照駕駛 本署於6月21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無照駕駛,將取締無照駕駛列入常態重點工作,並加強校園宣導,結合教育、家庭及社政單位防制未成年無照駕駛;學生無照駕駛通報教育局列管輔導;未成年無照駕駛舉發(或通知)家長,並移置保管車輛,維護交通安全秩序。 肆、科技設備強化查緝能量 本署將持續推動全國員警運用「智慧警勤輔助系統」、「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辨識可疑車輛,強化偽(變)造車牌之查緝量能。 伍、執行成效 一、取締偽(變)造車牌件數: (一)本署於7月29日通令各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使用偽(變)造車牌。舉發道交條例第12條1項3款使用偽(變)造車牌件數,112年計281件,113年1月至10月計1,056件,與去年(1月至10月)同期213件相較增加396%。 (二)查獲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販賣或使用偽(變)造車牌件數,112年計130件、139人,113年1月至10月已查獲774件、802人,與112年全年度相較,已增加644件(+495.4%)、663人(+477%),顯見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使用偽(變)造車牌成效已提升。 二、取締無照駕駛件數:113年1月至10月舉發道交條例第21條及第21-1條無照駕駛共計10萬2,228件。另本署已通令全體警察機關持續加強取締無照駕駛違規行為。 以上兩項交通違規的態樣都是警方目前的工作重點,我們會持續加強來取締執行。以上報告,恭請各位委員指示。 主席:謝謝警政署的報告說明。 今天各機關所送的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本日議程中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因為各黨團沒有提出不復議同意書,暫不列入本日討論事項的議程。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剛剛林倩綺委員到現場,時間2分鐘。 林委員倩綺:主席、各位出席的夥伴,大家好。我這邊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跟第六十條的條文修正說明一下,我先用一個反例來討論一下這件事情,也就是我們在這個條文裡面將危險海域明確訂定禁止進入,但是我們是否從來沒有見過遊客看到這個就不會進入?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違規的行為依然還存在,很多人明知不可為而為,所以這樣的禁止,常常都變成一個無效的告示牌。 我提出這個修正最主要是讓這樣的管理用教育意義來處理,就更為有效度,因為可能很多人會想說,如果我們沒有禁止,出了事,你要負責嗎?但重點是請問禁止了,就沒有出事嗎?那禁止了,對於發展觀光有什麼效度?如果我們用警示的話,我們可以把海邊的管理從命令走向引導,然後從禁止走向提醒,因為你的命令禁止讓許多人還躍躍欲試,尤其是各位可能在水上的經驗不是太多,但是我是經常在水上活動的,這樣的禁止反倒讓許多人懷疑,而且還更生氣說到底有什麼樣子的原因,我們必須被禁止,所以我這個提案最主要是更積極的管理。 許多人擔心這個修法有沒有可能會造成這樣的關係,接下來權責是誰處理?可是我們用禁止的狀態,是不是我們只是做到我告訴你,但是有什麼事情,到時候中央推給地方、地方推給中央,我想這個部分不是一個基本解決問題的態度。所以違規行為存在,如何讓這樣管理的方式更有效度?我並不是要降低法律的作用,而是要提升法律的效度,所以我們如果將禁止改為警示,並適度地調整罰金,不會因為所謂的罰金而導致更無為的管理,這是我這一次修法最主要的目的,好不好?以上補充,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委員的說明。 我們現在就進行合併的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第一、詢答時間,出席委員5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必要時延長1分鐘;第二、委員發言登記於10點30分截止,本委員會除外;第三、各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點30分之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第四、暫定10點30分休息10分鐘;第五,中午原則上不休息。 現在請登記第1位林國成委員發言。 林委員國成:(9時56分)謝謝主席,我們請交通部陳部長、公路局陳局長、林福山林司長。 主席:陳部長、陳局長、林司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早。 林委員國成:部長早。今天除了詢答之外,本會之委員也提了滿多針對加重、沒入等等這些加重罰則的提案,我在這裡要特別提醒部長,這個問題在91年立法院每一個會議、交通委員會每一次都在談,但是從91年到現在12年了,問題都還沒有解決,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更嚴重,那這個問題出在哪裡呢?是我們交通部的問題?或者我們法規的問題?或者警察執行不力的問題?我說實在的,我為什麼只請三位上來?部長,你要負政治責任,執行單位是陳局長,規劃單位就是林司長,所以我說實在的,所有問題就在交通部嘛!要怎麼樣去做?因為時間的關係,第一個,假車牌氾濫的問題,部長應該很了解。 陳部長世凱:對。 林委員國成:第二,我就感到很奇怪,從91年到現在,日新月異,過去是隨隨便便,91年就可以偽造,但現在不是!部長,現在在網路平臺就可以去買到,我也感覺到很奇怪,難道你們都不知道嗎?所以剛才各單位都已經講得很清楚,每一年增加,每一年增加,雖然這個車牌看起來似乎不重要,但是不要忘了,任何的刑事案件統統是假車牌,所以這還有交通安全的問題,這是很重要的,作案也都是利用假車牌,所以這個問題不要把它當成是一個小事,我就感覺到很奇怪,從91年到現在,從來都沒有改!從來每一次提案你們都要修,可是修到最後都沒有辦法對症下藥,這是交通部政策的部分。部長,本席提出這些給你的建言,你認為從91年到現在12年都沒有辦法解決,能不能在陳部長的任內,做一個有效嚇阻或者新的方法,去做這些防假車牌的問題,部長的看法?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假車牌的問題確實在這兩年變得特別嚴重,就您剛剛所說的,從91年開始就有這樣的問題,不過這兩年確實嚴重度也增加了,這個不只是影響到道路交通安全的問題,還影響到治安,我們也非常重視。當然今年我們有跨部會、跨單位的查緝作業,也在做,面對新的販賣模式,我們也在做因應,包含公路局其實每一天有巡查機器人在網路上巡查,包含委員所提供在網路上賣車牌的,我們每天都在巡查,只要查到,馬上就會交給執法單位,馬上就移送,請執法單位協助,那是一方面。 二方面,今天我們的報告過程當中也提出了相當多,我們確實把罰則提到很高,包含汽車沒入的部分,我們也都提出來了,包含最高罰則可以到3萬6的部分,我們會積極來做。 林委員國成:部長,好啦!我們說實在的,院會裡面的同仁都已經提了這些,就代表什麼?就代表是真的有必要針對法的基礎上去做改變,然後我們防範的部分要去做創新,所以我也很簡單啦!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看起來案子也滿多的,我也不要多花時間,我給你建議,有時候你們編列預算到國外去考察,我不曉得你們在考察什麼東西,這才是真正要考察的,借鏡國外的作法,即刻提升防偽。你去看看人家先進國家,我跟你講,雖然牌照看起來是一樣的,但是警政單位只要一測就知道,因為報失、撤銷車牌,我跟你講,它一照就很清楚,人家國外使用特殊的字體,這很重要!第二,無線射頻的技術;第三,防偽晶片,這些人家都在做啊!為什麼我們不做?從91年一直講到現在!12年都沒有解決之道,每一年就是在講假車牌的問題,所以我說實在的,我們當民意代表的人看到這樣,我們語重心長,不是說我們針對問題只有指責,但是沒有建議,我們建議你們又不做!關於假車牌的所有問題,你可以去看一看,重大犯案通通都是假車牌而引起,部長,我真的非常語重心長地建議,要借重國外的技術,人家是馬上可以看得出來的,警察機關只要一攝,就知道這個是假車牌,人家都可以做,為什麼我們不能做?不要忘了,我們的技術、各方面都不亞於任何一個國家,那為什麼我們都不做?就是因為我們不作為!部長,過去我一直很肯定你! 陳部長世凱:委員剛剛的建議非常具體,我也請公路局這邊大家研議一下,讓它在防偽這方面怎麼樣來做提升,這個部分確實是有需要的,我們會儘量…… 林委員國成:最後我必須要提醒部長,無照駕駛的部分不是只有提高罰則就可以解決,這些要社會教育。 陳部長世凱:輔導的機制也是並重啦! 林委員國成:對,所以這些東西,真的,我還是希望部長在這個部分,像防偽這些技術不是不能做,無照駕駛肇事頻傳,這個問題非常嚴重,你看看發生命案的都是無照駕駛,有照駕駛的最起碼他有交通規則的基本觀念,但是無照駕駛的人他不曉得啊!這些東西真的要廣為宣傳,然後這個部分加重其刑之外,我說實在,很多問題只要有刑責,我告訴你,現在酒駕肇事不是處以很重的刑罰嗎?所以這些當然是有嚇阻作用!雖然是民主國家,但是如果不能解決,所以在這個部分真的一定要去做!我最後還是要建議,國外偽造的方法要儘快、刻不容緩、趕快研究去吸收,否則我跟你說,你們交通部所有國外參訪,今年審預算時我絕對把你們刪掉。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 接下來有請林沛祥委員發言。 林委員沛祥:(10時5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陳部長跟公路局陳局長、高公局趙局長。 主席:陳部長、陳局長、趙局長。 林委員沛祥:部長、兩位局長。我記得上次本席在質詢的時候,因為現在基隆市跟臺北交接的國道一號上面有常態性塞車,那時候交通部部長也答應要給本席有關臨時路權撥用的study,剛剛3分鐘之前我看基隆跟臺北還在塞車,我想請問,如果遇到臨時路權需要解決交通問題,請問這個study做好了沒有?這個研究報告做好沒? 陳部長世凱:有,這個我上次有跟委員報告,我們會來著手進行,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局長來跟您回答?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現在的法令規定本來就有,因為一般客運雖然有它行駛的路線,不過基本上在壅塞或是發生事故時,這一條路線已經阻塞不能行駛了,它當然可以行駛其他替代路線,針對這個部分,法令有規定,我們也請客運業者提出,他們如果在高速公路遇有相關壅塞狀況,比如可以從國一改走國三,或者是其他的路線,這個部分法令上沒有問題。 林委員沛祥:好,我希望未來這個SOP能夠儘快,能夠越來越及時。 陳部長世凱:只要業者提出申請,我們這邊就會來處理。 林委員沛祥:好,可能不是只有公路局,還有高公局可能也要配合一下,因為哪一條高速公路出問題的時候,這是民眾及基隆所有通勤族最關心的事情。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兩位局長。再來我想請觀光署周署長。 主席:周署長。 周署長永暉: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部長跟署長,我想請問一下,歐盟總人口多少人? 陳部長世凱:我不曉得。 周署長永暉:歐盟的數字可能要再查一下。 林委員沛祥:沒關係,我跟你說,差不多是4.5億。我想請問一下東南亞各國人口總共多少人? 周署長永暉:東南亞的話,我們是算新南向是8國,如果南亞是6國…… 林委員沛祥:總數。 周署長永暉:這個部分只有講東南亞的話,大概目前就是…… 林委員沛祥:差不多6億。 周署長永暉:6億左右。因為印度占的比例就已經很高。 林委員沛祥:印度不算,印度跟東南亞是分開的。 周署長永暉:對,所以東南亞是不含南亞。 林委員沛祥:因為我們的觀光政策來講,現在是補助東南亞的旅客來臺一個人5,000塊。 周署長永暉:應該超過6億了,因為印尼…… 林委員沛祥:我們現在看到的就是……這就是本席很不能理解的地方,歐盟4.5億,東南亞6億,加起來差不多10.5億,將近11億的人口,我們中間還要補助他們來臺旅遊的費用。據我所知,最新的報告顯示中國大陸差不多將近14億人口,對吧?我們很明顯的就是……我有點不太理解,以商業的角度或發展產業的角度來看,我們很直接去略過我們旁邊14億人口的市場,然後我們一天到晚想去拉至少跟我們飛行距離相差16個小時以上,或者是我們還要補貼人家5,000塊的旅客,去衝我們現在的人數。我如果看得沒有錯,因為這是目前我看到的報告,現在的報告已經跟我說,現在只要有從臺灣到大陸的飛機,載客率已經恢復到如同2019年將近八成的載客率,是不是真的? 周署長永暉:還沒有恢復到…… 林委員沛祥:那表示我這邊目前機場公司跟航空公司給我的數字是錯的? 周署長永暉:就是現在已經復航的部分。 林委員沛祥:復航的已經是八成了,是不是? 周署長永暉:針對復航的部分大概是七成到九成。 林委員沛祥:八成啦!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目前載客率七成多到八成沒有錯啦! 林委員沛祥:對啦! 陳部長世凱:但是我們目前的航班跟航點其實比過去減少滿多的。 林委員沛祥:這就是我等一下要提的東西,不好意思,部長,既然你都講了,我現在看到的數字是我們希望今年能夠衝到一千萬人次,不過目前來講,我們差不多在七百五十萬左右,老實講,現在已經是11月18號了,我們有很多很多因素導致現在恢復到……我記得沒有錯的話,2019年我們的人數是1,184萬人次,是史上最高。我也查了一下,我們最高峰的時候,光是大陸來到臺灣的人次就差不多是418萬,如果跟現在的750萬加起來,剛好回到2019年那個時候。當然2019年的時候大陸的旅客也沒有這麼多,但是很明顯的就是因為我們的觀光人數不夠多,所以現在實質上我們的觀光產業產值逆差高達7,300億,當然我們可以說是因為天災、因為颱風,我們可以講很多理由。但是我想請問署長,我們是不是還要去爭取大陸旅遊客這塊市場? 周署長永暉:跟委員報告一下,2019年的時候陸客是271,您剛剛那個數字是…… 林委員沛祥:2015年是418。 周署長永暉:對。但是我們在算的時候是這樣子,就是我們歡迎各國來…… 林委員沛祥:署長,我只是很單純地想說我們還要不要爭取大陸旅遊市場這一塊? 周署長永暉:我們也歡迎,沒有說不歡迎。 林委員沛祥: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本席常常聽過一句話,其實本席一向不是預設立場的人,我想部長可能很能夠理解,有一句話叫:戰爭是政治的延續,而政治是為了經濟而服務。到目前為止,臺灣都希望能夠發展成為所謂的觀光大國,因為觀光財基本上是目前我們知道,除了不計垃圾跟社會成本之外,觀光財應該是目前來講成本最少的財源。所以當我們要發展成為觀光大國,但是我們很刻意去忽略掉全世界將近快五分之一的人口,忽略掉這麼大一塊市場的時候,其實對我們的觀光業者來說,也難怪他們會叫苦連天啦!所以這邊本席強烈建議,也建請觀光署、甚至交通部跟陸委會談一下,有沒有可能只要恢復到疫情之前的直航點就好了?幾個點我就直接講,像是濟南、長沙、西安、合肥、南昌、天津、溫州等等,這些都是在疫情前我們有的直航點,這不是我們現在去設新的航點,而是疫情前我們就有的直航點,是不是能夠把它恢復?部長跟署長認為呢? 陳部長世凱: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的立場還是很希望能夠多一些觀光客來臺灣,包含中國的觀光客,我們也都很歡迎,不過,飛航的部分其實有一些是商業上面的機制,就是它的需求有沒有到,如果有到的時候,業者就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就看國安單位跟陸委會那邊他們的判斷,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是希望多一些人可以過來,我們是非常歡迎的。 林委員沛祥:所以從交通部的觀點來講是樂觀其成,對嘛?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沛祥:好,今天的質詢都有錄影,在各方面也都有回答,我是認為,與其一天到晚觀光業者不停向我們請命,說他們需要活下去、他們需要活下去,不如就是明明那邊有一塊很大的市場,我們不去談,卻一天到晚去找在東南亞的客人,還要付他們200塊美金,我覺得這個思維邏輯上好像哪裡不太對勁。 周署長永暉:委員,有一個釐清一下,就是我們對全球每個國家都有一些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措施其實是一體適用的。 林委員沛祥:我想我們對大陸客從來沒有任何優惠措施,對吧? 周署長永暉:這個的話,我們有些踩線團有時候也幫忙。 林委員沛祥:老實講,我會覺得…… 陳部長世凱:港澳的部分。 周署長永暉:港澳是沒問題。 林委員沛祥:至於優惠措施,其實我們如果觀光實力強,是讓他們儘量來花錢,而不是我們拿錢出去給人家花,我覺得從本席的角度來講,那個會比較務實一點。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沛祥委員。 接下來有請李昆澤委員發言。 李委員昆澤:(11時14分)謝謝召委,請一下陳部長、林福山司長、陳文瑞局長、趙興華局長還有觀光署周署長。 主席:請陳部長、林司長、陳局長、趙局長、周署長。 李委員昆澤:部長好。我看偽造車牌逐年增加,確實都是造成交通危害,當然數字會說話,我們看到高公局統計,疑似偽造車牌的車輛數及通報件數,或者是因為偽造車牌被以刑法移送的件數跟人數,或者是因為偽造車牌被道交處罰條例舉發的件數,都以驚人的速度在增加,數字都整理在簡報上面。過去我也要求要針對防偽的技術進行強化,以及加強防偽功能的可辨識性,以減少相關的查緝速度跟時間,不過,我們今天要更進一步具體地來防制這種偽造車牌,我有三個簡單的建議:第一、部長,我們還是要進行跨部會的合作…… 陳部長世凱:對,目前有在合作。 李委員昆澤:包括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關務署及數位部等等。數位部要協助的是什麼?協助網路購買資訊的下架,另外也要加強巡查;財政部的關務署是從報關開始,就要阻斷這些偽造車牌的流入。在源頭的阻斷方面,我們必須要強化車牌的防偽功能,要持續精進相關的防偽的技術;其次,阻斷境外的邊境管制,就是必須要增列專屬的進口貨品分類號列,加強進口貨品的查緝、通報來溯源查緝;另外阻斷網路資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定期巡查網路的銷售資訊,予以下架,包含網購的平臺、社群的平臺相關的車牌產品。部長,你先簡單說明一下。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您剛剛所說的每一項,我們現在正在進行努力當中,等一下針對偽造車牌防偽的部分,我請局長來回答。關於阻絕在境外的部分,我們跟財政部有在合作,那網路的部分,我們也跟數發部有在合作。所以我們現在每一天都有在巡查,網路上只要巡查到,我們就會拜託警政署協助,也會拜託數發部協助,先讓它下架,下架的速度是請數發部那邊來協助。您剛剛提到防偽的部分,我是不是請局長先回答一下? 李委員昆澤:防偽的功能之前我們都有具體的建議,時間的關係,我們再跟局長進行相關的討論。最主要的是必須要加強查緝,強化車牌的防偽機制、辨識度,來加強查緝的速度。另外就是跨機關的聯防查緝,就是必須要跟警政署密切的配合,像eTag使用異常的狀況,我們可以建立偽造車牌的資料庫提供給警政署來加強查緝。另外,關於損害的減免,就是避免錯誤的舉發,我們要保護受害者。 陳部長世凱:對,沒錯。 李委員昆澤:我們要針對受害者免除他更換車牌的製造費及行政費,對偽造車牌的犯罪人,我們必須要進行究責,這都是重要的工作,請你簡短說明。 陳部長世凱:保護受害者的部分我們目前也有在進行,就是免費換牌是一個部分,另外一個部分,當我們確定他的號碼是被偽造的時候,他的罰單就不會隨便去處理,我們一定會辨識過之後才會去處理。 李委員昆澤:接下來我要講的是觀光的議題。部長,我們今年國際旅客的達成人數目標本來是從1,000萬,後來變800萬,現在變成750萬。根據觀光署的統計,今年1月到8月國際旅客比起疫情之前減少了38%,今年下修到750萬,我看按照這個比例,不知道年底能不能達到750萬?只剩一個半月了,說明一下。 周署長永暉:跟委員報告,這個標準應該是可以突破,其實我覺得最重要的…… 李委員昆澤:這個不叫「突破」啦,750萬還叫「突破」?你今天如果是突破1,200萬,我要為你鼓掌說這是「突破」。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跟2019年比較起來確實是有落差,這個部分一定要再努力,我們到了上個禮拜,國際旅客的總人數已經超過去年一整年,所以今年是比去年更加成長,不過這個數字跟2019比起來…… 李委員昆澤:世界各國都是跟疫情之前來做比較。 陳部長世凱:對,沒有錯,這比起來還是差非常多。 李委員昆澤:部長,你不能用2024跟2023比。 陳部長世凱:當然、當然,我想說的是比去年進步,但我們跟2019年比起來…… 李委員昆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這樣的對比。 陳部長世凱:我們成長的速度還是比日、韓差距很大。 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們來做一個對比,國際旅客人次恢復的狀況,我們跟其他國家來比是遙遙落後。 陳部長世凱:這個沒有錯,確實是落後,我們要再加強。 李委員昆澤:2024年1月到8月臺灣旅客的人次對比2019的同期,日本旅客來臺灣減少了40%,韓國旅客來臺灣減少了14%。韓國旅遊發展局做了統計,今年8月對比2019年同期,旅客總人次只減少2%而已。日本訪韓的旅客平均都已經恢復到93%以上,日本觀光廳也有做統計,今年1到9月對比2019年同期,增長了10%,而且韓國訪日的旅客增加了31%,人家做出這樣的成績,那個才有臉去說是「突破」了。 陳部長世凱:沒錯,我們真的要再加油。 李委員昆澤:另外,我們來看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報告,2024年1月到7月,國際旅客大概是7.9億人次,已經達到疫情之前水準的96%,日本出入廳統計,2024年1至8月日本出國人次對比2019年同期是減少了4%,可是臺灣國際旅客整體減少了38%,部長,這是很嚴重的,另外,日本的旅客來臺灣的減少了40%,這都非常嚴重。 周署長永暉:UN Tourism的統計其實有很多跨國界的,所以短途旅遊的部分其實是有增加,但總數來講…… 李委員昆澤:部長、署長,我們成績不好啦。 陳部長世凱:是,要努力。 李委員昆澤:我們國內的旅遊品質不佳,我們的價格對比國際沒有顯著的競爭力。我們來看觀光署的統計,1至8月我們出國的人次達到1,138萬人次,國家風景區的旅客人次減少了26%,全國觀光旅館的租用率平均大概是59%而已。我們看到臺灣到韓國的機票這麼便宜,對比我們自己國內的旅遊品質及價格,我們是毫無競爭力。我們來討論這個原因,第一、品質不佳;第二、價格對比沒有競爭力,而且沒有有效的去推動我們觀光產業的轉型,這很可惜。這四年來一再地提醒交通部跟觀光署,我們不能只是補助業者,補助業者只是幫助業者還有從業人員度過難關而已,真正重要的是推動觀光的轉型,打造特色文化區域的旅遊品牌,而且要做交通的整合及改善服務,另外也必須做到資訊多元的友善服務。多年前我就有建議,2020年3月我就有建議,我們必須要建立多語言的制定行程規劃的系統,當時韓國旅遊局跟旅遊公社的網站也沒有類似的功能,現在2023年韓國旅遊發展局都已經有這樣的網站了,但是我們觀光轉型這四年都沒有具體的成績。部長,在疫情期間,日本推動數位的轉型、資訊的整合、人才的培訓,還有相關交通的整合跟品質的改善,我們卻連一個網站都做不出來。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資訊上面,臺灣沒有道理做得比其他國家更慢。 李委員昆澤:沒錯! 陳部長世凱:所以這個部分確實應該要加強。 李委員昆澤:我們還是數位科技大國。 陳部長世凱:如果韓國做得到,臺灣也一定做得到,我所知道現在觀光署有做一部分,但不夠好、不夠完善、不夠完整,這個部分一定要加強。 李委員昆澤: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也不好意思拖太久時間,我最後有五大面向簡單的建議:第一個,要強化培養地方自治團體的參與,署長,要多跟地方來對話、溝通;然後建立可持續性的觀光模式,不是只靠補助;要建立區域的旅遊品牌,加強套裝旅遊的路線;另外,要強化人才的培訓;,數位整合很重要,交通的銜接跟資訊的透明化這些都必須要趕快,連一個網站都弄不出來,我們要做什麼國際旅客的推動旅遊呢? 周署長永暉:謝謝委員,這個我們都持續在做,然後我們有一個博覽會,也是把AI跟旅行業做一些結合,我們希望能夠把產業提升…… 李委員昆澤:成績趕快拿出來,好不好? 周署長永暉:是。 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 先做一下宣告,因為今天有臨時提案,待會在徐富癸委員發言完畢之後處理臨提。 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發言。 徐委員富癸:(10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陳部長、公路局陳局長以及林福山司長。 主席:請陳部長、陳局長、司長。 徐委員富癸:部長、局長、司長早安。今年偽造車牌的案件確實明顯增加,截至今年10月就高達1,012件,比去年的251件高出數倍,甚至在8月份就高達兩百多件,這很恐怖啦!偽造車牌不是只有單單一個管理的問題,更是造成社會治安跟交通安全的問題,部長認同嗎? 陳部長世凱:是,我非常認同,道路安全是一方面,另外,我們看到很多案件都是跟治安相關的,這也造成了治安方面的漏洞,所以我們現在很積極在努力,包含源頭的管制,包含跨機關的查緝,包含我們現在正在著手要修法加重罰則。 徐委員富癸:部長,我想我們現在也是積極在做這樣的危機處理,我們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金提高到三萬六千元,並採取沒入跟銷毀車輛的措施,但是這樣的作法,部長認為有足夠的嚇阻作用嗎? 陳部長世凱:我覺得把罰則提高,當然會有一些嚇阻作用出來,但是更重要的是源頭的管理,就是讓偽造的車牌沒有辦法進來,這個部分我們也跨部會正在努力當中,還有就是執法的部分,我們也在跨部會努力當中。 徐委員富癸:部長,當然這個分成兩個層面,一個是民眾惡意去購買,可能做一些危害治安的行為,另外一個可能有一些無辜的百姓鄉親,他們並不曉得這個嚴重性。所以我們除了在積極處罰的層面外,怎麼樣針對法規的宣導,包含提醒是不是觸及到偽造特種文書件的說明的部分,公路局跟相關單位有沒有做這樣的規劃,怎麼樣去提高宣導? 陳局長文瑞:沒問題,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所有不管是從海關,不管是從網路平臺,不管是從警察機關的取締或者是停管機關有時候路邊查到的,我們在各地區查到之後,就是發布新聞稿,其實他違反涉及的不只是行政罰,還有刑罰,所以我們是一直在做相關的宣導。 徐委員富癸:這邊我還是要提醒部長,這件事情不是只有交通部的事情,必須要跨部會來整合,包含我想這個背後是一個很龐大的非法供應鏈,從製造、進口到網路銷售,甚至在平臺都看得到、都買得到,怎麼樣跨部會來做整合、怎麼樣提出一個對策,部長,是不是可以提出一個具體的幫助措施? 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跨部會整合的部分一直在進行當中,包含財政部也幫忙在源頭阻斷的部分,讓它進口沒有辦法進來,在海關的部分就先阻斷;數發部也協助我們在網路的平臺上面如何讓它下架;當然查緝的部分,內政部警政署也相當地幫忙,在查緝的部分,他們也跟我們合作,我們聯合在查緝有做偽造車牌的部分。 徐委員富癸:部長,本席還是要提醒,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我們在做一些政策的時候,犯罪手法也日新月異。像這幾天我在高速公路上面看到,其實不是只有偽造車牌,甚至現在有些車子在車牌上面裝LED燈,或是做一些什麼樣的處理,讓你快速都拍不到,真的很多很多日新月異的手法,我想公路局跟相關警政單位也要看怎麼樣來做查緝,尤其高速公路非常危險,是不是在公路警察局以及國道警察隊的部分,怎麼樣來做一個巡防的處理? 另外,我剛剛有看到你們報告裡面有提到無照駕駛的部分,當然我覺得現在尤其是偏鄉面臨一個問題,就是未成年的無照駕駛跟老年人口的事故,上次部長到屏東的時候,我們也特別提到,我們現在的路越開越大條,大家速度都很快,尤其有一些交叉路口,一些老人家經常就造成所謂的A1事故。除了事故之外,其實最大的一個問題點在於交通普及性的不足…… 陳部長世凱:公共運輸的部分要來加強。 徐委員富癸:是,我想包含我剛剛有提到,不管是幸福巴士也好,小黃公車也也好,甚至火車通行的頻率,沒有大眾運輸的普及,大家出門就會覺得騎摩托車方便,但方便的時候就造成事故明顯的增加,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點。尤其有些學生,因為家長疼小孩,怕他坐公車來不及,所以只好買摩托車讓他去騎,沒有駕照,常常造成事故啊!這部分我們怎麼樣去加強? 陳部長世凱:關於這個部分,一方面我們會加強輔導,對於年長者或者是未成年,未成年我們就列管,希望透過教育的方式,他們家長要負起責任,不要讓他做這樣的行為;對於年長者,我們會輔導他儘量去考照。另外就是委員剛剛所關注的幸福巴士以及公共運輸的部分,目前在偏鄉的部分我們儘量去加強,就是儘量在補助的方面做足一點,讓它的路線、路網可以更廣,服務到所有的鄉親。 徐委員富癸:是,我覺得越普及,大家就會越使用大眾運輸工具,這是一定的啦!不然久久的一、兩個小時才一班車,誰要去坐?根本就沒辦法應付嘛! 陳部長世凱: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優化叫車的模式,叫車的模式如果可以用預約的,就不必用等車的方式。 徐委員富癸:我們目前看起來小黃公車是最好的方式,而且跟老人家又很貼近。 陳部長世凱:是,所以我們現在大力在推廣這方面。 徐委員富癸:那就拜託部長能夠再積極輔導屏東縣政府來強化這樣普及率。 陳部長世凱:沒問題。 徐委員富癸:另外,小琉球是我們現在一個很重要的旅遊景點,由觀光署大鵬灣管理處主管,現在其實觀光署不用做什麼事情,一年就有將近200萬人會過去小琉球,比長住人口還多,但是很遺憾地,目前面臨交通跟停車的嚴重不足,尤其目前碼頭停泊的運輸船也滿多的,但是因為機車的停車位嚴重不足,造成連我們自己在地鄉親都找不到地方可以停車。目前針對這個,我知道航港局有在做規劃,也配合屏東縣政府針對港口的水岸風貌做一個改善計畫,我想鵬管處也責無旁貸,搭配觀光的部分怎麼樣配合航港局做一個規劃,是不是請署長說明一下? 周署長永暉: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除了航港局協助新建部分的停車空間之外,其實我們也跟縣政府充分合作,我們也希望這個島是一個綠色島,我們希望以後能夠只有電動機車,因為我們覺得燃油的機車對這個島嶼的破壞是滿大的,但是還有一些相關的法令,我們也跟環境部在討論。 徐委員富癸:這個應該要積極輔導,畢竟小琉球的生態保育,我想也是一個…… 周署長永暉:它很多旅遊型態都是用騎機車的…… 徐委員富癸:對,所以這部分還是要請部長再積極處理。 陳部長世凱:好。 徐委員富癸:最後一個我想談墾丁的觀光困境。剛剛李委員他們有講,除了國外旅遊人口銳減之外,國旅真的也是墾丁的痛啦!非常明顯的下降,截至目前為止,只有剩下185萬人次,較去年大幅減少了將近140萬人。那剩下一個多月,署長經常提到微笑曲線,我想這個想法都很好,但是執行面真的要去思考一下,不只是在地的觀光業者苦不堪言,甚至未來有沒有機會能夠積極跟這些社區合作,讓他們藉由一些生態旅遊,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也可以創造一些商機,這個是不是你們再重新來檢討一下? 周署長永暉:除了配合恆春建城150週年之外,尤其是屏南的部分,我們覺得應該成立一個專案,這個部分應該把墾丁納進來,我們會跟墾管處還有國家公園署一起。這件事情涉及到兩個層面,一個就是把秩序做得更安全、更有品質,也就是品質的部分應該要確保;第二個部分才是怎麼去引客,怎麼讓他更有系統化地參與這些活動,能夠按照這樣的發展去做一些水域的活動。這兩個部分,我們會用專案的方式來處理,必要的時候,我們也可以請警察單位來參與。 徐委員富癸:恆春建城150週年是明年很重要的活動,我想藉由這個機會,再請跨部會來重新盤點,包含內政部也好,交通部也好,請相關部會重新來檢視一下恆春半島的墾丁國家公園,到底有什麼樣新的一些特色或是一些新的玩法,不要讓人覺得來墾丁就只有在那幾個地方玩而已,不會有新的刺激。我想部長也常下去,一定真的要有新的規劃、新的策略、新的深度旅遊,甚至我覺得未來連高鐵也能搭配一些活動,看怎麼樣拉到恆春半島,有很多的面向可以一起來努力。未來墾丁是一個臺灣很重要的旅遊資源,也希望藉由這樣的處理,能夠讓更多人來到屏東,看見屏東的美,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徐委員。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總共只有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假車牌問題氾濫,交通部已表決心將重罰整頓。於今(2024)年11月14日交通部透過新聞稿指出,將提出強化防制偽造號牌修法草案,並持續以AI巡防、網路平台巡查程式等方式多管齊下,查緝使用者與販賣者。檢討假車牌罰則固有必要,然皆屬消極之犯後懲處。交通部首要之務,在積極盤點全國路段速限之合宜設置,以達致保障用路人人身安全,並同時對車輛扣牌案件進行更具效率之掌控,進而緩解假車牌猖獗,以致不利主管機關管理之窘境。 公路局曾於2023年辦理「道路速限訂定原則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歸納速限訂定原則、速限調整考慮因素及速限訂定機制與流程,並據以檢討所轄省道速限的合理性,持續檢視調整。此項研究案,與我國假車牌氾濫問題關聯至深,交通部應儘速辦理並對外報告結果。 針對上開事項,交通部應於一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詳載假車牌與全國各路段速限檢討之問題。 提案人:徐富癸  林宜瑾  陳素月  林俊憲  蔡其昌  李昆澤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徐委員。 徐委員富癸:謝謝主席。今天我跟林宜瑾委員等幾個委員提這個案子,就是因為現在的道路開闢都很筆直又很大條,尤其在速限上面,往往有時候從七十、八十公里,一下子降到四、五十公里,一不小心就會造成很多的違規事件,甚至造成很多問題,也造成很多民怨。針對這個部分,公路局在去年曾經訂了一個委託案,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具體的結果,所以本席要求交通部在一個月之內,針對這個規劃案的處理情形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也詳載假車牌跟各路段速限檢討的問題。以上補充,謝謝。 主席:謝謝徐委員。行政機關有沒有意見回饋? 陳局長文瑞:沒有,交通部遵照辦理。 主席:遵照辦理,是不是? 陳局長文瑞:是。 主席:臨時提案就照案通過。沒有問題的話,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果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補簽,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繼續請陳素月召委發言。待會兒陳素月召委發言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 陳委員素月:(10時38分)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 陳委員素月:部長,早安。 陳部長世凱:委員早。 陳委員素月:今天委員會是針對偽造車牌,還有無照駕駛進行專報。有關偽造車牌的案件數,根據統計,我們看到近5年來的偽造件數,尤其今年1到10月就高達了1,012件,相較去(2023)年整個年度251件,可以說是增加了三倍之多,這個速度真的是非常令人擔憂。因為我們知道會掛偽造車牌的,應該就是一些不法分子,有可能是酒駕被吊銷之後的,或者是販毒的犯罪集團,又或者是車手等等,他們會來購買偽造車牌,所以也造成了整個治安、甚至是其他用路人安全的威脅。這個部分當然也牽涉到警政署,還有交通部都要一起來合作。就交通部的部分,對於偽造車牌這樣的狀況,目前的防範措施是什麼?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先講一下? 陳部長世凱:我們第一個措施是針對源頭管制,請財政部來協助我們,包含在海關的部分,還有就是網路的部分,讓民眾不容易取得偽造車牌,因為大家都知道,現在數位平臺發達,很多人的偽造車牌都是從網路上面取得,所以我們也有請數發部協助我們下架。這個部分,當然公路局自己每一天都在網路上巡查,透過機器人程式在網路巡查,巡查到馬上就會送警政機關,除了移送警政機關以外,我們也請數發部來協助,那是源頭的部分。另外是跨機關的查緝,我們也跟警政署聯手在查緝,包含高公局、公路局及警政署,大家配合查緝。第三個部分是加重罰則,我們現在正在努力當中,大概這一、兩天就會把我們的版本送到行政院,之後行政院大概在一個月之內處理,我們希望在這個會期能夠完成整個罰則加重的修法程序。 陳委員素月:剛剛部長有提到源頭的管理,所以剛剛您講的都是相關的措施,其中還有一個就是防偽的設計。我在上一次、好像在上個月也有質詢這個議題,那時候應該是公路局回復,說會有一些防偽的技術來防制不法集團偽造、變造車牌。我們也看到最近的新聞,就是這個月月初查獲的車牌,已經出現不法集團也可以偽造梅花烙印,甚至是車牌背面的防偽雷雕車號,所以他們的技術也是一直在升級,你們的防偽技術好像快跟不上了。 陳部長世凱:當然,他們的防偽技術在升級,我們的防偽技術也要升級,所以是不是請局長回答一下? 陳委員素月:好,你們有什麼樣的升級措施? 陳局長文瑞:現在車牌的防偽是多道的、有好幾種,包括字體、材質、厚薄、雷射,還包括前後面,有好幾道,所以不法集團偽造的部分,我們還是可以辨別出來是真或假。因為有一些真偽的部分比較細,所以有些還要用一些設備協助。我們會在明年度再召集相關機關,包括警政署也有給我們一些建議,對於車牌防偽功能的提升,我們在明年度的車牌設計上面,還會再做相關規劃。 陳委員素月:車牌的設計有沒有考慮加晶片這樣的方法? 陳局長文瑞:這個部分會納入考量。不過目前像高公局ETC通過的,有一些是屬於不適當的車牌或偽造車牌,ETC有些資訊都有回饋到監理跟警察機關,我們也都有查緝。 陳委員素月:剛剛部長有提到,目前你們也有提出道交條例相關的修法,就是要加重罰款。本席也有提案,就是針對第十二條之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領牌照,要加重罰則,我提的罰款是比較重一點。另外,我也主張希望累犯的話要把車輛直接沒入。 陳部長世凱:是,我們新的修法裡面也有包含沒入車輛。 陳委員素月:也有這樣的主張? 陳部長世凱:我們會直接沒入,不用累犯就直接沒入。 陳委員素月:我們也是希望針對偽造車牌的犯案型態能夠多管齊下,遏止這樣的犯罪數成長。另外,針對無照駕駛的部分,我們也看到最近幾件因為無照駕駛而釀成悲劇的狀況,讓我們也覺得這也是一個對於用路人安全上很大的威脅。無照駕駛其實有幾個樣態,包括年紀大的長輩或是未成年,還有吊銷駕照者,針對這個部分目前交通部也是有要加重罰則? 陳部長世凱:對,沒錯。 陳委員素月:你們大概會怎麼樣修法? 陳部長世凱:是不是請司長回答? 陳委員素月:好。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罰鍰部分是比照危險駕駛由2萬4,000提高到3萬6,000,另外,因為無照駕駛必須要有車輛的取得,所以對於汽車所有人部分會連帶處罰,吊扣牌照由一個月提高到三個月,三個月提高到六個月,六個月提高到一年。再來,只要是無照駕駛致人重傷、死亡,就直接終身不得考領執照;另外一個部分,只要是無照駕駛致人重傷、死亡,車輛一律沒入,所以法令的部分從這幾個部分著手。另外是大家比較關切的未成年無照駕駛及高齡者部分,有加強輔導併行的一些機制來做處理。 陳委員素月:我們看到近五年無照駕駛的舉發件數,累計五年的舉發件數高達六十七萬多,累犯人次是二十六萬多人次,光今年1到10月份就有二十二萬多人次,我想請教的部分是,剛剛我有提到無照駕駛的三個樣態,可是無照駕駛還是有點區別,汽車的無照駕駛和機車的無照駕駛,剛剛司長回復的加重罰則部分,有沒有差別?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是有差別,因為這次只提高上限,沒有去動下限,基本上就是考慮到汽機車的種類不一樣,另外,無照駕駛可能發生事故和沒發生事故的情節也會不一樣,所以這次是針對提高上限的部分,也就是針對大家認為惡性重大,可能要提高罰鍰的部分來做處理,下限沒有動。 陳委員素月:下限沒有動,所以是不是還有一個針對車輛種類…… 陳部長世凱:其實到時候裁罰的時候會有差別,汽機車會有差別。 陳委員素月:就是還是有一個彈性的空間。 陳部長世凱:是。 陳委員素月:好,謝謝部長。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素月召委。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47分) 繼續開會(10時57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有請黃健豪委員發言。 黃委員健豪:(10時57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交通部陳部長、觀光署周署長。 主席:請陳部長、觀光署署長。 周署長永暉:委員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黃委員健豪:部長早、署長早。首先,針對旅館業的部分,今天要審查所謂的旅館相關條例,我想確認一下,旅館業管理規則裡面對於消防法規設置標準相對一般住宅是比較高的,請問署長,過去這些年包含這次列管的項目裡面,不管是香客大樓、救國團或各項活動中心等等列管的這些案例裡面,有些是在過去幾年它通過了,還有一些還沒有通過,我想問一個核心問題,在列管的這些住宿型單位裡面,他們的消防法規有沒有定期檢查,有沒有符合消防的規範? 周署長永暉:一般來講都是由地方政府去執行,都應該要符合,沒有符合的話,地方政府會直接開罰。第二個部分,會館和旅館業的部分應該要分開來看待,對於委員所指教的旅館業部分,不管是觀光旅館或是飯店、一般旅館和所謂的民宿,我們都有執行。 黃委員健豪:當然,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或是民宿有所謂的消防法規,這也是歸你們處理,地方政府會去查驗他們是否都合格,這個沒問題,我現在講的是你們列管的,像剛剛提到的,在今天修法裡面主要談到的如會館、活動中心、救國團及香客大樓等等,這些依然有提供住宿,這些提供住宿機構的消防法規有沒有符合相關規範?還是因為沒有符合所以沒有通過?我要問的是這個。 周署長永暉:我們只主管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跟民宿,其他的話就要按照相關的法令,譬如香客大樓的部分,當然是內政部在主管,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是都在執行,應該都沒有什麼問題。 黃委員健豪:對不起,所以你意思是說,像香客大樓的消防法規有沒有符合、可不可以住宿的規範不歸你們處理? 周署長永暉:因為他沒有營業的行為,如果有營業的行為就屬於我們的規範,如果他沒有營業的行為,那當然就是按照一般的權責單位來做管理。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署長。接下來我們討論其他的問題,關於觀光逆差部分,我想去年有推估逆差超過4,400億元,今年預估會達到7,300億元,根據一些社群的民調,大家認為國內住宿成本高是主要原因,再來是國外旅遊比臺灣便宜,第三個原因是國內缺乏新的或吸引人的景點,所以導致觀光客逐年下降,不管是國外來臺人數逐年下降之外,國旅也一直提振不起來,當然也是因為這樣子,我們的旅宿業也是叫苦連天。國內住宿成本高跟國外旅遊較便宜這部分,我不知道交通部跟觀光署你們要怎麼樣解決民眾的問題?其實看前幾個原因,基本上都跟錢有很大很大的關係,價錢占最大原因,不管是住宿成本還是國外旅遊比較便宜,或是國內物價過高等等,它都涉及到錢的問題,所以我不知道到底交通部跟觀光署面對我們觀光衰退這部分有什麼樣的解決方案? 周署長永暉:這有兩個結構性的問題,第一個就是現在出國,在國外、國跟國之間,航空的費用成本大概都是比較高的;住宿的部分,在臺灣的結構來看,我們是看國旅,國旅的話分兩個,一個是平日,一個是假日,現在的假日依臺灣的型態已經是五、六、日,平日是星期一到星期四,如果以平均房價來看,這部分我們看起來差異性不大,但是因為現在旅遊型態改變,所以在國旅一日遊大概占了70%,我們一直希望國內旅遊能夠增加住宿,希望…… 黃委員健豪:署長,先打斷你一下,你剛剛說到飛機票的問題,如果飛機票的成本太高,我想那是全球的問題,不會只有臺灣飛出國外的問題,但很顯然的是,我們出國的人很多,其他國家到其他國家的人數也很多,唯獨其他國家來臺灣旅遊的人數變少,問題在這邊,所以歸咎於機票成本成長,我覺得不是主因。國內住宿成本的問題,也是需要交通部或觀光署去協調,不管勞動部也好或是經濟部也好,其實成本一定是很多原因造成的,不是只有補助可以解決的,到底成本為什麼會過高,你們有沒有找各單位來了解過?還是就是一直發補助而已? 周署長永暉:有一部分是地價稅跟房屋稅逐年都增加,那個因為是地方稅,對旅館來講,它的成本確實是墊高,還有一部分…… 黃委員健豪:那你們就要去找相關單位來協調。 周署長永暉:是。 黃委員健豪:什麼時候會找他們來協調? 周署長永暉:我們持續都在討論。 黃委員健豪:什麼時候?有嗎?你們有開過類似的會議嗎? 周署長永暉:針對房價,我們可以專案來開一個會。 黃委員健豪:什麼時候?你們要不要給個時間? 周署長永暉:我們也提供一個網站,就是平價的,叫做旅宿網,有些比較平價優惠的,其實大家可以…… 黃委員健豪:署長,我覺得你現在講的是治標,就是第一時間提供這樣的網站,就像之前物價上漲時提供一個比較便宜的網站或是便宜的特別區域,但是整體而言,像你剛才提到稅的問題也好,或是人事成本的成長也好,它是整體的嘛,可能偶爾短期促銷可以提供便宜的沒錯,但長期來講,整個成本還是高的,所以今天要問的是,有沒有機會找各單位來? 陳部長世凱:委員指示的應該是針對整個旅宿業者成本如何降低,這有關於跨部會的部分,我們是不是最近趕快來啟動。有幾個部分,一部分包含勞動成本,另一部分包含剛才署長所報告的,針對稅的成本,這部分看要怎麼降低,我們來協助旅宿業者,讓他們能夠降低成本,這是一方面;二方面,其實臺灣目前五、六、日也就是假日的房價確實相對比較高,一到四相對比較低,大家都很習慣五、六、日出遊,所以價格當然比較高。不過,我們現在還是有一些比較平價的旅館、平價的飯店,這部分我有請觀光署來整合一下,怎麼讓民眾了解,或者取得比較平價旅館的一些訊息,讓他們如果假日要出遊,不一定只有貴的旅館,他們也有一些平價的旅館可以去,這部分的資訊我們應該要趕快提供給民眾。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部長,請你們要儘快來處理這個很嚴重的問題,不然這其實衝擊到的是很龐大的就業市場,不是只有旅館業而已,因為觀光帶來很多的周邊效益,不是只有住宿而已,所以這部分要請你們儘快處理。 再來,今天也要談到假車牌的問題,我也感謝交通部,這兩天從新聞看得出來你們從善如流,願意採納相關的修法建議。過去幾年下來,假車牌在今年突然暴增,我想問一下,交通部有沒有掌握到底什麼原因導致今年假車牌增加這麼多? 陳部長世凱:假車牌增加的原因有幾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偽造的技術跟可以買賣的平臺現在日新月異;二方面,可能是因為被扣牌照的數字提升,這個部分確實有提升,但民眾被扣牌照之後,又希望使用那臺車子,所以他就會買賣假車牌。 黃委員健豪:我們今天提出修法,希望能夠阻斷假車牌的問題,因為交通有交通的問題,但是我們剛剛在提案說明的時候也提過了,其實最核心的是治安問題,當然我們希望治安用治安的方式解決,也就是沒入車輛,但是我們還是希望交通部去想一下,從去年到今年,你剛剛提到的,到底為什麼假車牌的數量會突然暴增這麼多?去年就幾百件,今年已經破千了,這原因到底是什麼?是因為交通法規的改變,所以導致很多人被扣牌,那是交通法規的問題呢,還是我國國人駕駛觀念有問題?如果是國人駕駛觀念有問題的話,是不是取得駕照的成本太低了?所以我希望交通部在這個事件上面,除了看到數字是假車牌很多、破千件,可能影響治安之外,還有很多一般的……有一些人他不是真的要犯罪,他就是要開車,但他的車牌被扣了,到底為什麼車牌被扣?我希望交通部能夠去檢討一下,去想一下什麼原因導致車牌被扣?這個原因到底出在哪裡?交通部目前有研究過嗎?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使用假車牌的有兩個部分,牌照被吊扣、吊銷或註銷,另外一個就是蓄意從事犯罪行為。針對吊扣、吊銷牌照這部分,吊扣有一大部分是來自於車輛逾檢,所以剛剛委員提到,針對如何讓車主依照規定定期檢驗,這是後面要去加強的重點。另外一個部分,現行如果吊扣牌照超過3個月以上,大概就是比較重的,像酒駕跟危險駕駛,酒駕的案件數是逐年降低的,而危險駕駛的部分…… 黃委員健豪:沒關係,我請局長後續提供給本席,你們分析之後,到底今年跟去年差別在哪裡,為什麼今年成長這麼多?這是最主要原因。最後,我還是堅持,上次質詢時就提到的,原來的罰則裡面就有沒入車輛,我想問一下,現在執行沒入車輛會不會有困難?針對懸掛假車牌、偽造車牌。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應該沒有困難。 黃委員健豪:好,那就確定來執行,好不好? 林司長福山:是。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 接下來有請林俊憲委員發言。 林委員俊憲:(11時8分)謝謝主席,本席邀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 林委員俊憲:部長你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林委員俊憲:部長你新上任,所以我覺得民生第一,我都跟你討論一些關於交通上影響最多民眾的,我現在跟你講的是,前幾天發生了一個不幸車禍,臺中的公車撞死了東海大學的一位女學生,司機說因為天色太暗,他只看到兩個黑影,然後就撞到。另外,在很多次車禍發生的時候,駕駛經常在他的口供裡面講:是行人突然間竄出來的。 臺灣被稱為行人地獄,我們來看看什麼樣的狀況下是行人最危險的時候,我說的是一天的時段,夜間真的最危險,相關數字我提供給部長當參考,最近五年多來,行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最多都是在晚上6點到清晨6點,就是下半天、黑夜的時候行人最危險,黑夜的時候為什麼最危險?有可能是開車的人不守規矩,但是我這裡統計的是A1類的交通事故,你看白天跟黑夜的部分,其實照理講白天車輛最多,因為大家要上下班,但為什麼晚上的時候,反而行人致死至少是白天的50%到一倍、兩倍,差別非常大,所以臺灣的夜晚是行人地獄裡面最恐怖的時候。我們來看一下,你看這黑夜、白天差多少!部長這樣看得到嗎? 陳部長世凱:有看到。 林委員俊憲:這麼暗的狀況下,過馬路會安全嗎?開車都不一定看得到斑馬線了,但另外這張是不是很亮?抱歉,這不是臺灣,而是韓國,在國外只要是有行人穿越斑馬線的部分,它的照明一定是特別加強。政府為了解決所謂行人地獄花了幾百億去改善所謂的危險道路、危險路口,像剛才那種光線當然危險,你要知道,我們法律上人行道的光線是有規定的,部長,我給你一個參考,交通工程規範,這是交通部自己訂的,裡面就有行人穿越道照明標準,但有在寫、沒在做,照理講行人穿越道的光線要達到一定的亮度,結果都沒有!請你看一看,所以你是不是應該做一個總檢討?否則就像上一頁提到的,這是顯不合理的分配,每一年有那麼多行人死亡,時間反而都集中在車輛比較少的晚上,然後肇事者最常講的就是他看不清楚,人突然間竄出來,包括前幾天發生臺中公車撞死大學生一案也是這樣子;有一件車禍也很出名,就是我們賴士葆委員撞到人,媒體不知道怎麼樣取得的,把他的行車紀錄器播出來,坦白講,看起來真的是很黑暗,賴士葆委員也這麼講,他說那個光線不是很清楚,他沒有看得很清楚。所以現在請交通部,既然有訂這樣一個規範,即交通工程規範,裡面有行人穿越道照明標準,那你就要照做。 我再給部長一個參考,在國外除了光線以外,車輛經過人行道,你就要讓它減速,但臺灣完全沒有這樣一個設計,你怎麼讓它減速呢?最容易做的就是用物理性的東西,就是用所謂的緩速台來讓車輛減低速度。我再給你看一下,這一個是韓國的,另外一個是新加坡的,韓國的車輛當來到人行道,一定會經過一個緩速台,就是會讓你的車輛不得不減速,然後我們臺灣的部分,因為我都習慣從高鐵站走路到立法院來,每次要走斑馬線,我一定要從人行道跳下來,因為人行道比較高,斑馬線比較低,是不是?如果是推嬰兒推車,或者是你拿貨物要過斑馬線,你要先從人行道跳下來才能走斑馬線,你看國外都不會有這個問題,新加坡、日本他們都把人行道稍微做高,因為它旁邊要做緩速台,當斑馬線做高,你從人行道走下來,就不會有跳下來的感覺,除了比較安全以外,民眾也是走在高一點地方,因為它等於是有一點高度,所以駕駛也比較容易看到那裡有行人。但是我們這邊沒有,臺灣只會宣傳或教育行人晚上出門要穿亮色衣服,這是多愚蠢的建議,你為什麼不把人行道的光線弄亮一點?還有,過斑馬線時手要舉高在那邊搖,讓車輛可以看到你,但為什麼不把這個地方稍微墊高一點,讓一般行人從人行道下來走斑馬線時是平的,然後也有一點高度,而且兩邊你要做緩速台,讓車輛經過的時候,強迫他一定要減速,數字會說話,你看行人死在行人穿越道的案件有減少嗎?都沒有!好,我希望這個部分,你們要趕快去改善。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您所說光線的部分,我們現在道路改善的部分,有把這個部分都納進來,還有很多的路段…… 林委員俊憲:前幾天才剛出現一個死亡車禍。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清楚,所以那個部分已經有做檢討,您剛剛講的東海女學生…… 林委員俊憲:我現在沒什麼時間了,延續一下剛剛黃健豪委員問你們的問題,為什麼現在假車牌那麼多?你們自己也有統計,據警察局統計,使用假車牌的原因是什麼?假車牌什麼時候開始增多?其實是去年就增多了。 陳部長世凱:對,去年跟今年。 林委員俊憲:來看這個表,我現在談的是嚴重超速的件數,因為這個時間點非常配合,嚴重超速的部分,我們原本是超速60公里吊扣車牌,2023(去)年把它改成超速40公里就吊扣車牌,所以吊牌案件的數字多了4倍,從一年1萬5,550件變成6萬件,我們修法的目的在幹嘛?是希望能夠嚇阻,希望能夠減少犯罪行為,這是我們修法的目的,但你修了一個法,結果那麼多人違規,如果多一點點就算了,結果多了4倍,表示這個法律會讓很多人可能是不小心就違法了。再來,到底要超速多少才拔掉人家的車牌,政府應該要先檢討你規定的速限合理嗎?公共電視臺做了這樣一個專輯節目,看看臺灣各地的速限有合理嗎?像臺灣的四線道速限卻只有50,你叫人家怎麼開車呢?部長,如果你從臺北開到板橋,我看你都很難保持全線不超車,所以你規定的速限有合理嗎?也就是在不合理以後,違規案件一年從一萬五千多件變成6萬件,相對應的時間點,抓到假車牌的件數就成長了6倍,這個是有抓到的,持假車牌有抓到的就成長了6倍,那有關係嗎?我們的警政署有分析使用偽造車牌的樣態,什麼原因讓你們要使用偽造車牌?38%、將近四成是因為他的車牌被吊扣,所以逼他要去用假車牌。這些被吊扣的車輛沒有車牌,車子就不能開,但那很可能是家庭用車,可能用來載小孩、載長輩或是供上班之用,此外,有的是營業車輛,吊扣後就不能做生意,那要怎麼辦?剛剛你有提到現在假車牌很容易買到,就這樣像火一樣燒起來了,所以現在抓到假車牌的,你就要直接把車輛給沒入,我認為使用假車牌還是有其他樣態,如果拿來犯罪,那個車輛當然直接沒入,但現在吊牌的主要原因是超速,政府有沒有去檢討我們各地速限的合理性等等,我認為法律上還是要做一個比較,現有的法律在什麼樣的樣態下你的車輛會被沒入,其實都是非常嚴重的狀況,害死人或是把人弄成重傷,車輛才會被沒入,我現在列出來給你看,部長,只有這些狀況下,車輛才會沒入,你現在使用假車牌,車子要直接沒入,而我們的法律規範上,只要用假車牌就直接沒入嗎?有沒有再細分一下? 陳部長世凱:未來新的修法方向,目前是只要使用假車牌,車子就會被沒入。 林委員俊憲:好,因為時間的闗係,不好意思,我們主席已經站起來了,這個部分我們後續再來做一些討論,謝謝部長,謝謝局長,謝謝主席。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 主席(黃委員健豪代):謝謝林俊憲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魯明哲委員。 魯委員明哲:(11時20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我們請交通部陳部長。 魯委員明哲:首先,針對今天我們委員修法的幾個提案,把我的看法提出來,首先是無照駕駛,因為10月份一個15歲的青少年偷車開出去,然後就撞死了三個人。事實上沒有駕照,尤其青少年孩子們,他們不管是騎機車衝出去或者開車,不光是對所有的用路人非常危險,對自己的生命,我覺得也非常輕忽。我看你們的報告特別提到,無照駕駛每一年被抓到的案件大概都30萬件上下,今年1到10月大概22.7萬件,所以這數字是蠻大的,其中一個再犯比率,因為你們現在規定罰款的部分是6,000到2萬4,000,如果五年內第二次再犯,直接罰最高的2萬4,000,我們發覺被罰2萬4,000的重複比率高達39%,其實這中間有一個意義,他可能每天都在開,只是不小心被抓到兩次。所以這種不管是僥倖的程度,或者你分析這個問題,我是真的覺得交通部跟司長,甚至整個監理體系,你們真的要去好好思考這個問題。目前這是朝提高罰款的方向來修嗎? 陳部長世凱:除了提高罰款之外,如果他是累犯的話,吊扣牌照的部分也會提高。 魯委員明哲:我們看看青少年無照駕駛的部分,我們也是覺得蠻憂心的,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今年4月11號也出來了,提到兒少無照駕駛,警方雖然持續取締,但仍然沒有有效的改善,確實我們警政機關是在最後一線設防,但是假設我們前面可以擋的不擋住,現有的警力這麼繁忙,不見得能夠有效去處理。請問一下副署長,對青少年無照駕駛,你覺得要怎麼樣去改善他們的行為?你在執法端有沒有什麼建言? 李副署長政曉:目前我們在路邊執行交通稽查的時候,查獲到青少年無照駕駛的話,如果是在學學生的話,在剛剛我的報告裡面就有特別提到,我們會給學校,希望納入列管來輔導,甚至於我們也希望學校輔導他們去考駕照。 魯委員明哲:好,也要輔導家長,很奇怪,交通工具尤其汽車就這樣被開出去,我是覺得這個部分整個社會要一起來做。我還是要問一下警政署副署長,接下來講變造車牌,我們看到這個數字,剛剛很多委員都講,從109年到113年,今年還沒到年底,大概可能會成長10倍,就是變造車牌被抓到的數量,這個數字是蠻可觀的,尤其113年跟112年比,預估直接成長3倍。剛剛林俊憲委員講的,我認為是一個確實的事實,我特別也統計,我沒有做表出來,從去年6月30號新增把超速40公里認定為危險駕駛,直接吊扣車牌6個月的規定之後,我統計了從7月1號開始到今年的2月,為什麼這樣統計?因為還有申訴期,你統計到這個月,他說還不一定,還在申訴,所以我們乾脆就統計到2月,共8個月的時間,因為超速40公里被抓到的有6萬5,000次,其中真正吊扣牌照的,先不談假車牌,大家想說被抓到6萬5,000就吊扣6萬5,000啊,到底發生什麼事,怎麼有人超速40公里不用吊扣?結論是三分之一沒有吊扣,平均吊扣比率是66%。所以第一個問題,就像剛剛林俊憲委員講的,我也是建議你們好好思考一下,如果修法不能執行,或者抓到人之後,因為他比較大尾、他理由比較充足、他含淚懇求、他說他去接誰,撤銷的理由你們自己去研究,我本來要安排專題報告,這不是今天的重點,但是奇怪了,就是這麼多人超速40公里,然後沒事的。你自己看嘛!6萬5,000只有4萬3,000被吊扣,就我剛剛講的這8個月時間,那到底什麼原因呢?如果有這麼多人可以免,那是不是法律有問題啊?除了變造車牌之外,還有其他的,像我們中壢前一陣子抓到,因為疫情都戴口罩,奇怪!他的車也感冒了,他的車牌也用口罩去遮,各種招數都有,所以這個我們覺得非常有機率,不管是他為了違法,是一個後續治安大案件的問題,第二個是他想說他是違規,避免飆車被抓到等等。部長,你再總結一下,針對這個部分,你們什麼時候會把案子送到立法院來?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希望在一個月之內能夠送到委員會來,然後希望在這個會期看可不可以審議通過。 魯委員明哲:那你們這麼慢,我們要自己先審,還是要等你? 陳部長世凱:不會,我們會加速。 魯委員明哲:要快一點啊! 陳部長世凱:是,我們整體的版本已經都擬定好了,這兩天會送到行政院,很快的會送到大院。 魯委員明哲:部長或署長,或是法務部,你們現在要立一個法,我覺得你們要稍微細節一點,剛剛好多委員都在談這個問題,到底法規是不是讓大家很容易違法呢?超速40公里是危險駕駛,那是不是要修成50公里呢?還是怎麼回事?事實上我們常常在走,平均時速假設60公里,突然一個牌子上寫「工區」,工區速限30公里,這你根本也沒有辦法。所以這部分,我倒是覺得警政署或交通部,我不知道是誰,你們去研究一下,有沒有那種變造車牌是變造成自己號碼的?你聽懂我意思嗎?我變造了半天,其實這個東西就不是犯案啦,我變造了半天就是過去的行為,我變造車牌、偽造車牌偽造成我自己行照的號碼,這種情形我知道其實不少,他其實只是想要開車而已,也沒有犯案,這個東西我覺得值得去研究。 最後,周署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我是跟你建議一下,第一,如果我們給他10年的時間,不管是教師會館、香客大樓或救國團的青年活動中心等等,他們什麼事都沒做,現在又要來跟我們要幾年,如果是這樣,我也覺得怪怪。可是我要再做一個報告,就是你們列管的這些林林總總包括香客大樓等等118家,現在數字沒有出來,大家會想說好像三、五千家,對旅館業影響的幅度大概多大,但其實是118家,現在是不是都沒處理?處理完畢的是63間,53%,什麼叫做處理完畢?我不做了,不做了算不算處理完畢?我處理完畢了嘛,為什麼呢?這些人、預算要往哪裡走,我要處理沒那麼簡單耶!就算是放棄經營,也需要時間來安排這些人力,因為畢竟都是準公家機關,這些人力不是你fire掉就可以了。所以總共63家,轉型旅宿業的有9家,然後依規費法收取規費、不營利的,包括警光會館等等,還有轉作其他用途的,可能餐飲或會議場址,總共已經處理完畢的是63家,大概53%。所以這10年不是沒有成果,很多人努力想要轉型,尚待處理的55家,那我們來看一下,因為大家講不要都說救國團,可是我覺得這種說法有點不公平,因為數字是怎麼說的,118家,救國團有12家,你就算是算總數,它也只有10%,而有更多的地方,像是香客大樓、教師會館,甚至勞工育樂中心,這些還需要時間處理。 所以我在這裡也要拜託觀光署和部長,它還有意繼續經營,有很多案子它已經在申請中了,但因為疫情的關係,說真的不是我們應付疫情,所有的工程因為延期,軟硬體全部都延期,那他們現在也提出來,因為疫情兩到三年,這個時間讓他們有一點延誤,正在申請中的又有33家。而且按照觀光署給我們的回報,這33家現在已經在申請中間的階段,甚至要收尾了,預計在明年到期日之前,大概有12家可以申請到;後面持續要申請的有21家。所以我在這裡建議,審到這個法條的時候,是不是能夠給它們一些彈性?我們並沒有要改變法律的本質,旅宿業本身就要合法,但是時間上它有些……剛剛我講了,已經有拼過的、還在努力中的,再給它一些時間,這是我們提的部分。部長,你怎麼說?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還在努力中的部分,等一下我跟署長討論,看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讓它趕快完成其所努力的方向;時間的部分,我們也儘量討論一下,看有沒有可能給它一些彈性。 魯委員明哲:好。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魯明哲召委的質詢。 我們接下來請蔡其昌委員。 蔡委員其昌:(11時31分)謝謝主席,請陳部長。 主席:我們請陳部長。 蔡委員其昌:部長早。 陳部長世凱:委員早。 蔡委員其昌:部長昨天有沒有看十二強的棒球比賽? 陳部長世凱:我昨天沒看,但是有看結論。 蔡委員其昌:你看到結論…… 陳部長世凱:結論是大家很開心。 蔡委員其昌:對,你知道我們已經贏下比賽,前進東京嘛! 陳部長世凱:對,我們要往東京去。 蔡委員其昌:好。我想昨天國人都沉浸在這種喜悅跟振奮當中,當然我也不例外 陳部長世凱:是。 蔡委員其昌:今天主要來跟部長討論,昨天晚上第一時間當我們確定可以前進東京的時候,我就跟交通部做了聯繫,因為我知道球迷朋友從昨天晚上……因為大家都很希望去幫我們的國家隊應援、去東京加油。 陳部長世凱:對。 蔡委員其昌:就我所知道,機票的部分應該是相當困難,因為現在屬於楓葉的季節,去日本的機票本來就不容易買。 陳部長世凱:是。 蔡委員其昌:球迷朋友有很多人期待,是不是有機會可以加班機?所以昨天我就先聯繫交通部,希望今天早上可否跟我們的國航做一些聯絡,讓國航清查一下可不可能透過加班機的方式,或者在現有的班次裡面用大型飛機…… 陳部長世凱:對,大飛機。 蔡委員其昌:用這個方式增加載客量。不知道早上部裡面的同仁有沒有跟你聯繫這個事情?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昨天晚上我們贏了之後,要前往東京嘛!昨天班機的訂票率還沒開始提升,但今天開始我們看到訂票率一直在提升。 蔡委員其昌:對。 陳部長世凱:就是往東京班機的訂票率一直在提升,所以我們也是馬上請國航,大家開始去思考怎麼樣增加供給量,包含增加航班是一種方法,或者是換大飛機,讓它載客的數字可以更增加,這個部分交通部會努力,因為看到國人非常開心,大家真的很積極想要到東京去幫我們的國家隊加油。 蔡委員其昌:因為我很清楚知道,第一個要先透過國航、有飛機,這是第一個前提。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蔡委員其昌:第二個,可能交通部也要趕快跟日方做聯繫。 陳部長世凱:是。 蔡委員其昌:因為飛機不是隨便開著就進去,它還要跟日方的機場…… 陳部長世凱:對,跟他們機場會做聯繫,另外,日航的部分也可以提供協助。 蔡委員其昌:沒有錯,就是其他航空公司,如果非國航的它願意增加航班,我方也應該要積極協助增加航班。 陳部長世凱:當然,我們一定會協助。 蔡委員其昌:因為這個是大家都很高興的事情,所以我想我們應該可以預先準備到這樣的事情,這是舉國歡騰,而且不分藍綠,講到棒球我想大家就忘了自己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大家都會全力支持,你看召委一直點頭。 陳部長世凱:是,昨天委員交代之後,今天交通部早上就開始在聯繫這件事,民航局也馬上在聯繫這件事。 蔡委員其昌:好,那部長可不可以隨時請部裡面的同仁跟我報告一下進度? 陳部長世凱:這個沒問題。 蔡委員其昌:因為我們必須快速讓球迷知道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可能增加、增加的時間是在……因為我昨天也提過,球迷需求的時間大概是禮拜二、禮拜三、禮拜四、禮拜五這幾天,大概都是球迷陸續會往東京的時間。 陳部長世凱:是。 蔡委員其昌:所以禮拜二、禮拜三、禮拜四、禮拜五,儘量協調可不可以增加,因為我們需要讓大家知道訊息。 陳部長世凱:對。 蔡委員其昌:你可以在社群媒體上看到,每一個人都在敲碗說可不可以增加班機的這個事情。我也會請教育部幫忙,門票的部分可不可以跟日方主辦單位協調,就門票購買的資訊讓大家更清楚,因為棒球協會是教育部主管的單位,所以這個部分我會請他們幫忙。但是交通上,要先有機票啦! 陳部長世凱:是。 蔡委員其昌:然後再有門票,才可以成行。 陳部長世凱:好,這個部分我們趕快來努力,訊息會馬上提供給委員。 蔡委員其昌:對,我們隨時保持聯絡,因為這個時間就很短嘛! 陳部長世凱:對,沒錯。 蔡委員其昌:國家隊明天就出發了。明天他們中午好像搭華航的飛機,這個是由主辦方安排的,所以明天就出發。 陳部長世凱:是。 蔡委員其昌:在國家隊出發之後,球迷也陸續會過去。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會儘速來辦理。 蔡委員其昌:希望我們國家把它當成一個大事,這個是藍綠都支持的事情,大家全力把這件事情做好,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沒問題。 蔡委員其昌:好。另外,我請教署長,每一年本席都會配合市政府,市政府有提了一些觀光補助計畫,就是透過觀光署辦理區域旅遊品牌補助計畫,每一年本席都會配合市政府來爭取市政府所提的這個計畫。 周署長永暉:是,委員一向很關心。 蔡委員其昌:對,所以有很多計畫,像鐵砧山,我們分年一段一段把它做好。 周署長永暉:對。 蔡委員其昌:也持續了大概有6年的計畫。 周署長永暉:每年都有補助。 蔡委員其昌:對。本席發現,像今年的進度普遍都很慢,慢的原因,到底是地方政府出了什麼問題,還是計畫本身當時在寫的時候寫得並不夠好或者不夠詳細,導致工程的進度都會拖?過去可能比較沒有問題,但我看最近就開始會出現這個問題,所以我也藉這個機會,希望觀光署能夠督促。 周署長永暉:好。 蔡委員其昌:我們給地方政府錢,你也要監督它的進度,因為我不能去監督市政府。 周署長永暉:是,我們除了定期的以外,也不定期做…… 蔡委員其昌:對。 周署長永暉:因為它確實執行率變慢。 蔡委員其昌:如果沒有任何原因,只是行政效率差,那我們要有一些手法。 周署長永暉:是。 蔡委員其昌:如果是它遇到困難,中央可以協助的,那我們就協助,這樣可不可以? 周署長永暉:是,好,這個個案我們也…… 蔡委員其昌:這是小事,但我覺得不能進度慢,因為明年我們又有新的想法要來做了,好不好?這個要好好督促地方政府。 周署長永暉:是,好,謝謝委員。 蔡委員其昌: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 主席(魯委員明哲):謝謝蔡委員。 接下來有請游顥委員發言。 游委員顥:(11時38分)謝謝召委,有請部長。 主席:陳部長。 游委員顥:部長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游委員顥:延續剛才魯明哲召委、黃健豪委員,以及李昆澤委員還有蔡其昌委員所提到,目前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的困境,包括今天討論的部分提案,都是希望能夠振興觀光產業。 陳部長世凱:是。 游委員顥:對於觀光的好的政策或建議,其實是不分藍綠,過去國民黨也曾經執政。所以國民黨智庫在上個禮拜四召開一個座談會,提到了許多很好的建議,不僅是對於五項觀光挑戰的相關建議,甚至包括如何讓陸客的部分能夠重新振興,畢竟現在來臺的人數上確實需要再做努力。本席這邊有一個智庫那時候座談會的建言書,我就直接給部長,想說你繁忙之餘,也能夠看一下國民黨智庫的建議。 陳部長世凱:沒問題,謝謝委員。 游委員顥:接著我們再看今天的議題,即偽造車牌,還有今天所討論的重中之重。我們看到這張圖表,大家可能都知道這個故事,這是蒙面加菲貓的故事,在偽造或是在蒙面時,有時候他可能是做壞事、他可能帶動更多的壞事或是有這個示範效果,然後在逃跑的其實就是我們的人民跟百姓。所以蒙面就是不想讓大家知道,有些偽造、變造車牌也是不想讓人家知道,同時他影響的可能是某一個車牌的車主、一個合法駕駛人的車牌。本席在這裡還是重申也強調,不管是剛才許多委員有提到的修正案,包括沒入以及提高罰則,這樣子等同是危險駕駛的狀況,甚至在最高罰則三萬到九萬,這種競速都是被考慮的範圍,相信行政院的版本到時候提出,再參考國民黨委員的版本,其實許多委員不分藍綠都有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本席還是要建議,因為有一句話說:「了錢生理無人做,刣頭生理有人做」,我們要如何從源頭去遏止許多偽造車牌或是去使用偽造車牌的動機,還有包括讓他們覺得這是「了錢的生理」,所以這個部分請交通部一定要用修法來保護民眾,讓未來偽造車牌能夠降低。同樣地,剛才在質詢的時候有提到,如果今天通知數發部的話,網路上下架的速度大概多少時間內可以完成? 陳部長世凱:我們是每天都會在網路上巡查,巡查之後馬上就會移送,移送之後的速度,是不是我請局長做說明? 游委員顥:好,多少?一天之內可以嗎?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因為他大概還是要查緝,不過這種網購平臺,像是在Yahoo採買等相關的一些網購平臺的部分,其實已經都下架了,現在比較難的大概就是,譬如說他們自己的臉書、LINE,那些部分的話,我們透過自己每天巡查以後,再移送給數發部,然後也請相關單位協助下架,這個部分的話,像我們現在大概已經移了五百多件,下架了41件。 游委員顥:局長,我直接提出我的疑問,其實數發部要通知各種平臺下架的話,他要請他們喝咖啡或是直接跟他們通知,那是在一天內、一週內、一個月內,還是在半天內,還是即通知即下架?我覺得這個部分交通部需要跟數發部溝通,因為在網路上面,甚至還在舊雨新知上請大家告訴大家哪裡可以買得到假車牌,所以本席在這裡還是要建議,跟部的平行聯繫是非常重要的。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會跟數發部合作。 游委員顥:謝謝。最後,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的部分,本席還是要強調一下,剛才在提案說明的時候,有看到講到救國團、講到青年活動中心時,部長也一直在點頭,表示可能一直都有參加許多救國團跟青年活動中心的活動,或者都有連結。 陳部長世凱:有參加過。 游委員顥:對,剛才部長也提到,能夠給予這個部分有一些寬容、寬限,因為他們畢竟要轉型成合法的部分,過去他們在疫情期間也都配合政府政策在做防疫旅館,還有我相信不管是救國團或是國軍英雄館,甚至是勞工運動中心、青年活動中心,其實他們在疫情那段時間也都在配合政府政策,他們那時候也是放下了手上正在申請轉型的過程,也是不斷地在做努力。本席還是請部長跟署長能夠在這一案的部分給他們一個期間,因為輔導轉型的話,其實它也要有成效,因為過去他們並不是衝擊原本的旅宿業者,他們是一直並行、並存了幾十年,而現在來講,像國軍英雄館也因為這樣子才評估要不要熄燈,但是這是大家所不樂見的,他們還是有他們的意義跟他們的族群存在。如何能夠在輔導轉型的部分拿出成績?以及他們過去在防疫期間也算是防疫有功,配合政府政策,我們現在給他們一些空間緩衝,就像魯明哲召委剛才所提出的數據一樣,是不是能夠來配合,讓他們儘快來輔導成功?因為他們很多案子還在申請中,這時候給他們斷頭的話,其實傷的是所有員工家庭的生計啊!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還在申請中的,就是還在努力當中的這些案子,我們會儘量來輔導他,如果到了我們所規定的期限之後還需要短暫的寬限期的話,這個部分我們跟署來協調一下,看要怎麼樣去輔導這些業者。 游委員顥:所以可以給他們一些寬限的期間嗎?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我們還要再討論,希望能夠用最短的速度,大家不要再去做時間上的調整,但是我們用最短的時間能夠來協助他們。 游委員顥:但是我坦白講,在這次提案的部分,還是希望給他們合理的緩衝期,因為這個部分法不修,他們就沒有這個緩衝期,所以今天他牽扯是很大的,包括那時候配合防疫,我是覺得如果可以的話,部內跟署內應該要積極地來協助。 陳部長世凱:如果他們現在已經在申請的過程,我們希望能夠在明年底之前看可不可以全部把他們輔導到合法。 游委員顥:我們就在這緩衝期內儘量給他們輔導,因為這個修法必須要給他們一個空間,那就有賴交通部觀光署儘量來協助他們,謝謝。 陳部長世凱: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游委員。 接下來有請何欣純委員發言。 何委員欣純:(11時46分)謝謝魯召委。主席,我們是不是請部長、公路局跟警政署,警政署今天是…… 主席:請陳部長、陳局長、李副署長。 何委員欣純:是副署長,好。部長好、局長好、副署長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何委員欣純:部長,今天很多委員跟本席一樣都在關心假車牌的問題,假車牌媒體報導也很多,我們也相信警政署跟各地的警察同仁們也很用心、用力地在打擊、在抓,但是防不勝防,剛剛游委員在講,即使到現在網路上都還看得到在販賣假車牌。我現在就要請教,我們要打擊假車牌,當然修法是我們一定要做的,但是上游要防堵,下游要查緝,源頭的打假車牌、查假車牌是第一步,對不對?這個我想部長也同意。 陳部長世凱:對,沒錯。 何委員欣純:要怎麼查假車牌?以公路局給我們的統計數字來看,今天很多委員都提到,現在針對網路銷售的部分要怎麼阻絕?第一個,我看到公路局給我們的資料提到,10月17日建立一個網路平臺的巡查程式,局長,是嗎? 陳部長世凱:是,我們有一個平臺巡查程式。 何委員欣純:好,10月17日開始,網路平臺巡查程式查獲並通知業者下架有512件,這512件裡面,為什麼到現在連游委員跟其他委員跟我在網路上還看得到?是網路平臺不配合呢?下架不夠快嗎?包括數位發展部都說,有跟其他社群網路平臺建立通報下架的窗口,包括Yahoo等等的網購平臺也都說願意配合,但是數發部給我們的資料是下架41件。一個是下架512件,一個是下架41件,部長,這個數字你滿意嗎?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512件是我們通知並且移送…… 何委員欣純:通知而已,還沒有下架,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數發部那邊是實際有下架的,是41件。 何委員欣純:你看,光是這兩個數字就告訴我們什麼?這下架的效率有夠慢,你已經巡查到了,你通知業者要下架512件,你通知了;數發部負責去溝通,建立了通報下架窗口,可是到目前為止我看到的是41件,512件裡面只有41件下架!難怪我們委員和國人現在在這個平臺上還看到可以買,甚至可以客製化偽造的車牌,比比皆是啊!部長,你認為這該怎麼辦?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覺得這個數字上確實有落差,但是網購的部分…… 何委員欣純:落差很大! 陳部長世凱:網購的部分都已經下架了,現在比較麻煩的是他個人的臉書或是他的LINE群組的部分,這個部分是還沒有處理好的,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跟數發部來協調看要怎麼樣加強。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要怎麼辦?我認為可能也要拜託警政署一起,因為警政署也有一個通報下架的窗口。至於數發部、警政署跟交通部,拜託你們跨部會去處理,這不是只有喝咖啡、聊天的事情而已,這是要非常審慎的去面對,而且要積極的查處跟解決問題。不然的話,你看這數字落差這麼大。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要跟你講一件事,我們要查假車牌之前要先比對,比對它是真還是假,那就是什麼?建立資料庫。以你們現在有建立的資料庫,有兩件事,一個是公路局說建立一個疑似偽造號牌的灰名單,目前在這個灰名單裡面,包括偽、變造、吊銷、註銷未繳回等等,是不是171筆?局長。 陳部長世凱:應該不只,灰名單是171筆,但是…… 陳局長文瑞:不只,跟委員報告…… 何委員欣純:我現在就是要跟你探討這一件事,所謂的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現在有171筆,到底包含什麼東西?因為你說要交由警察機關或停管機關合作,要把這個灰名單提供給警政單位,就是警政署,建立所謂的AI巡防系統。 陳局長文瑞:現在所有的車牌被吊扣、吊銷、註銷,就代表車子不能再用了,所以比較有機會會使用假車牌。這個吊、註銷大概幾十萬筆資料全部都有給警察機關…… 何委員欣純:都有移給他? 陳局長文瑞:對。另外171筆是民眾已經來報案、申訴,他的車牌已經被偽造了,所以還有另外已經被偽造的171筆也納進來。 何委員欣純:為什麼叫灰名單?是因為你還沒有辦法證實到底是不是偽造車牌,還是…… 陳局長文瑞:對,我們把所有資料都已經放在警察機關的AI資料庫系統,所以警察機關現在辨別非常快。 何委員欣純:我可以請教嗎?那在公路局現在的體系下,所謂的AI巡防系統,灰名單裡面可能會巡查到的,除了eTag,還有哪些系統可以? 陳局長文瑞:現在包括警察機關、監理機關,還有地方的停管機關,大概就是在…… 何委員欣純:三個機關合作? 陳局長文瑞:對。 何委員欣純:所以中央跟地方都有達成共識,三個機關聯防? 陳局長文瑞:對,路上行走的或是停車的,資料庫裡面都有,因為車牌已經被吊、註銷,所以不可能還會在路上行駛,一查出來的話就有可能車牌是偽造的。 何委員欣純:包括所謂的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也在裡面? 陳局長文瑞:對。 何委員欣純:我想請教警政署,所謂的AI巡防系統,我看到在這一次總預算裡面,你們有編列這樣的預算,一億多,對不對?副署長知道嗎?AI巡防系統。 李副署長政曉:我們本來現在就有在建置警勤輔助系統。 何委員欣純:現在就有在建置? 李副署長政曉:交通部給我們的資料,我們會輸入進去,輸入進去以後,警方在巡邏的時候,透過那個系統,如果發現是偽、變造車牌,就會攔查取締。 何委員欣純:現在各地警察局通通都有這個巡防系統?是全國一致,還是給地方政府市警局? 李副署長政曉:本來就在警方的設備裡面。 何委員欣純:在警方全國的設備裡面? 李副署長政曉:對。 何委員欣純:只是每年編了預算要來更新、升級AI巡防系統嗎? 李副署長政曉:我剛剛有報告,目前那個系統在六都是有裝置在幾部車裡面…… 何委員欣純:對嘛!副署長,你講出真相了。 李副署長政曉:這個系統就是巡邏的時候……再來,明年度分年再建置,目前…… 何委員欣純:不是全國都有,也不是你剛剛回答我的在警政署的巡防系統裡面。 李副署長政曉:沒有錯,目前是只有幾個縣市在試辦,明年、後年會再增加預算。 何委員欣純:沒有!所以現在六都也都還沒有,對不對? 李副署長政曉:對,六都有,但不是全部的警車。 何委員欣純:六都都有,但不是全部的警局,也不是全部的警車,對不對? 李副署長政曉:對。 何委員欣純:以目前試辦的,全國大概幾%的警車有? 李副署長政曉:應該差不多10%左右而已,所以我們…… 何委員欣純:不到10%! 李副署長政曉:應該不到10%,因為只有試辦,第一年是試辦。 何委員欣純:副署長,你要先問清楚再來回答我,因為我看到有這一筆預算,所以你們要建立AI巡防系統,不是以現有的系統,而是你們要另外再建置比較數位化、科技化、現代版的AI巡防系統,六都才在試辦,而且全國以六都來講,有AI巡防系統的警車根本不到10%。這一筆預算執行下去之後,你認為幾年內要建置到百分之百?還是原來的KPI就沒有要達到百分之百? 李副署長政曉:有一個中長期計畫,我不是很清楚詳細計畫的全部內容,但是我們有分三年來建置。 何委員欣純:你事後給我書面報告,我要知道建置的期程、即將要花多少預算,讓國人可以預期建立全臺灣的AI巡防聯防系統。為什麼這個重要?這個要搭配剛剛我問交通部的,不僅僅是公路局的監理系統,還有地方政府的停管系統,還有警政署自己的AI聯防系統,這樣加起來,不論假車牌也好,偽造車牌也好,我們才能夠真正的去判讀真假,也才能夠真正做到百分之百的防堵,這是我們的用意。我希望預算編下去、錢花下去要真的做,做還要做得有效,這就是我說的,要強化數據資料庫,加速查緝量能,也才能達到什麼?我們現在不是只有修法,修法當然一定要修,我自己有提版本要修刑法、修道交條例,包括我們願意等院版,但是要抓得到,才能夠罰得到,也才能遏止,執行面也很重要,是不是?部長,你同意吧? 陳部長世凱:是,非常同意委員的說法。 何委員欣純:所以我拜託是不是在接下來用最快的時間、最快的速度?跟內政部警政署、地方政府,還有相關的,包括數位發展部很重要,從源頭到後端的查緝,到剛剛說的運用數位化、科技化的聯防系統,每一件事情都很重要、都要做到。至於修法,當然我們支持,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有關跨部會的聯防,我們會來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何委員。 接下來有請陳雪生委員發言。 陳委員雪生:(11時57分)謝謝主席。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 陳委員雪生:部長早。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馬祖大橋的進度如何? 陳部長世凱:目前還沒有送到我們部裡面。 陳委員雪生:還沒有什麼? 陳部長世凱:行政院還沒有回到我們這邊。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我有再去問行政院的進度,因為上次跟委員報告國發會的規劃評估報告已經送到行政院秘書長那邊,剛剛我有再跟院裡面問一下最新的進度,院那邊是把國發會的評估報告先存掉,並沒有…… 陳委員雪生:你問院裡面的誰? 陳局長文瑞:我問交環處處長。 陳委員雪生:他怎麼說? 陳局長文瑞:就是把國發會的評估報告文存,基本上,就是並沒有再要求交通部做相關回應。 陳委員雪生:他已經要求8次、10次、20次了,還要求什麼? 陳局長文瑞:不過他們…… 陳委員雪生:還要求什麼?我打電話給龔秘書長,他說不知道、沒看到,這個案子不是送到行政院秘書長那裡再分派下去嗎?你們要去問,你們如果連問都不問,我每個禮拜盯進度。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局長剛才的回答,就是他有問了。 陳委員雪生:部長,我年齡有點大了,時間很短、不夠用,拜託一下,好不好?你不是說幫我問嗎? 陳部長世凱:是。 陳委員雪生:你有一天回來,不是說跟總統要見面? 陳部長世凱:我們其實都有問。 陳委員雪生:總統有沒有說什麼? 陳部長世凱:我沒有跟總統問這件事。 陳委員雪生:總要講話,不能拖! 陳部長世凱:有跟院問這件事,目前就是在秘書長那邊。 陳委員雪生:拖!一直在拖,到底做還是不做?乾脆一點,是不是? 陳局長文瑞:因為院沒有再給我們新的意見的話,基本上,就回到112年的…… 陳委員雪生:局長,你每個禮拜給我回報一次,好不好? 陳局長文瑞:好。 陳委員雪生:我每個禮拜追,追到下一次總質詢,我還會問,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 陳委員雪生:反正部長你有來,我都會問啦!我不問不行啊,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我知道。這個對於馬祖…… 陳委員雪生:我不曉得我還能活多久,拜託了,好不好?你很年輕耶!我們兩個年齡不一樣,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您可以活很久,您可以「呷百二」。 陳委員雪生:好。開車碰到人行道,我們要停下來嘛!行人在那邊打電話、聊天,你看怎麼樣?打情罵俏的…… 陳部長世凱:行人過馬路也應該要專心過馬路,也要遵守…… 陳委員雪生:就嘴巴講一講,是不是? 陳部長世凱:如果是看手機,這個是有罰則的。 陳委員雪生:局長,如果有機會,你修個什麼行人穿越法,行人穿越不用守規則嗎? 陳局長文瑞:行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有相關的規範。 陳委員雪生:我們要守規矩,沒有錯。開車看到行人,我當然要禮讓、我要等嘛!我好不容易等到綠燈,等到一個綠燈以後,行人在那邊拖拖拉拉的,那邊來、這邊去,我們車子不要開了,對不對?馬路…… 陳部長世凱:行人的部分也有罰則,他如果看手機的話,可以罰500塊。 陳委員雪生:行人有罰則嗎?說明一下。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應該是在第七十八條裡面,如果行人穿越馬路時在嬉戲或相關的情形是罰500元。 陳委員雪生:沒有,我們尊重行人,當然開車的人尊重他嘛!你看前幾天,前面一個公車、後面一個公車,追撞一下就死亡了,好不好?這都是問題啦! 我現在接續要問高雄─馬祖航線,誰關心啊?我看國民黨裡面只有我一個人關心,民進黨只有一個誰?許智傑委員,正好他坐在下面。許委員,謝謝你啦!那天因為甲動你沒有到馬祖來喔!黃牛了,好不好?不過下次希望有機會來。我早上開一個會,油品公司的問題最嚴重,現在油品公司問題解決了,從現在到3月份,它會透過另外一個方式來保險,4月份跟美國再保公司還要再簽約,會把這個納進去,油品公司全國各縣市全部都是中油的,怎麼在馬祖是馬祖縣政府在管呢?莫名其妙嘛!好,它現在也投降了,保險的問題解決了,我說我要新的油罐車,我前面跟它講要舊的,它現在沒辦法了,我說我要新的,它說舊的馬上運來,11月份就要運過去了,它速度比我快啦!還有在11月底油罐車也過去,人員訓練大概已經訓練完成了,4個人訓練完成了,油料都完成以後,我昨天打電話給中華航空公司謝董事長,他說第一個油料的問題如果能夠完成,第二個機場降落費如果能夠減免,後來我又打電話給何局長,何局長今天沒來,如果降落費能夠減免的話,他說固定航線他願意飛,但是票價原來70個,對不對?油料是滿的話,70個,現在…… 陳部長世凱:如果油料的問題解決了,可以載到70個。 陳委員雪生:這個部長知道嘛? 陳部長世凱:對。 陳委員雪生:好啦!現在新聞媒體在報導,我們馬祖的新聞很熱門,現在不是打詐跟打騙,你知道誰騙嗎?我跟縣長現在變成騙子了,這個問題很嚴重了,我想部長也應該要加進來,對不對?打騙…… 陳部長世凱:我為什麼會變成騙子? 陳委員雪生:他說11月6號飛10班,飛完10班,觀光署不知道又給了幾個錢啦! 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最少飛到元旦假期。 陳委員雪生:飛到元旦,你的意思是元旦就停掉嘛? 陳部長世凱:不是,我剛才是說最少,我們希望它的運量可以真的起來,不要都靠補貼。 陳委員雪生:你講最多好不好?你不要講最少。11月6號,你看風風光光的,這次去馬祖,那天部長沒有去? 陳部長世凱:有啊!我在裡面。 陳委員雪生:沒有吧? 陳部長世凱:有啦!有啦! 陳委員雪生:有、有、有,不好意思。部長,你覺得風風光光的首航起飛,當飛完以後,元旦就把它停掉,你心裡面有什麼感想?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如果我們的運量跟大家很願意去搭乘、旅客數夠,其實就可以一直飛下去啦! 陳委員雪生:這個沒問題啦!你看一個縣政府…… 陳部長世凱:但不要一直用補貼,我們不希望一直用補貼,我們希望它運量可以真正起來,這個部分我們一起來努力。 陳委員雪生:一個縣政府、一個交通部、一個立委跟老百姓講的話,如果人家當我們在放屁的話,你說說看、你說說看,高雄─馬祖航線只飛兩個月,跟紙做的滑翔機一樣,飛起來好玩的,不是這樣嘛,是不是?這是政策耶! 陳部長世凱:當時一開始的時候,應該就對外講是10班,我們也讓它延長,至少可以到元旦假期,這段時間我們也在努力,希望跟高雄的觀光業者大家一起來合作去找客源,如果客源足…… 陳委員雪生:有啊!陳其邁市長當然也會幫忙啊!他說會有配套。 陳部長世凱:陳其邁市長也很幫忙,我們希望可以讓它運量上來之後,一直延續下去,這個是很好的航班。 陳委員雪生:這個錢不是什麼縣政府、高雄市政府、觀光署去給錢,沒道理嘛!交通便利、行的安全,交通部本來就要負起主要的責任嘛,是不是?怎麼會扯到縣政府呢?你看臺北市有管松山機場嗎?桃園市政府有管桃園機場嗎?沒有嘛!連江縣政府怎麼會扯進去,而去管這個事情呢?這是行的便利的問題啊!這樣好不好,至少包機到元旦,但是你給我承諾不能停,因為油的問題油品公司要解決了,中油要解決了,油罐車、訓練、車輛、保險等全部都解決了。謝董也跟我講如果油料問題能夠解決,還有降落費能夠減免,他願意飛,他也願意了,那剩下就是交通部啦!部長,你跟我講…… 陳部長世凱:如果華航或華信可以不用補貼的方式願意飛,那當然很好啊…… 陳委員雪生:但是油料要解決啊! 陳部長世凱:對,油料不是委員剛剛說的,您已經有努力解決。 陳委員雪生:現在中油也不是我管的,你是中央政府耶!這裡是立法院,我管不了他們,是不是?我沒有行政權耶! 陳部長世凱:油料我們來跟經濟部溝通。 陳委員雪生:行政權是你們,你們要主動去溝通,怎麼是我在那邊處理呢? 陳部長世凱:是。 陳委員雪生:我不講話就沒事,我一講話就來了。你看我今天上午主持了一個會議,我有點生氣了,火冒三丈啊!結果全部都OK啦!但我不出面的話,全部都躲起來了,怎麼這樣子呢?我們政府做事情不是這樣子吧,是不是?部長,11月6號包機起飛高雄到馬祖航線,元旦我不管、你不管,因為你公務很忙,底下民航局不管、觀光署不管,不就停擺啦!擺明就是擺爛啊!是不是?我們都被打成詐騙集團,我們是最大宗的,不好吧!交通部會幹這種事嗎?你當個部長,你說。 陳部長世凱:我們來努力讓它持續飛下去。 陳委員雪生:不是努力啊!這一定要做的嘛!還努力? 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正在努力跟旅行業者大家一起合作攬客,我們希望多一些客人,未來當然有商機的時候,航空公司必然會一直飛。 陳委員雪生:縣長也跟梅參謀總長講了,在部隊裡面將來也鼓勵阿兵哥坐飛機。 陳部長世凱:如果是部隊也可以搭乘,而且有優惠的話,其實這個是滿好的。 陳委員雪生:是。召委,你先坐下來,沒關係啊!不要急。部長,你答應我不要停,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我很希望它可以持續…… 陳委員雪生:我後面還有許智傑委員,你走著瞧好了,許智傑委員還會問你喔! 陳部長世凱:我很希望它持續飛下去,我前幾天去高雄,連其邁市長都有在跟我講這件事…… 陳委員雪生:有嗎? 陳部長世凱:表示高雄也很在乎這個航線,我們也很希望它能夠持續飛下去。 陳委員雪生:對嘛!其邁是現任市長,下一任許智傑委員虎視眈眈的。許智傑委員,你要努力一下喔!我下去沒關係,好不好?我少講兩分鐘沒關係…… 陳部長世凱:這個議題我們一起來努力。 陳委員雪生:剩下的你要幫我講講話,因為藍綠都幫忙一下嘛!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們一起來努力。 陳委員雪生:部長,很難看啦!元旦如果真的沒飛了,很難看啦! 陳部長世凱:有啦!一定會飛到元旦。 陳委員雪生:不只是我難看、縣政府難看,你也很難看,什麼至少,一定要飛下去,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對啊!我們現在努力讓它一直飛下去。 陳委員雪生:又努力? 陳部長世凱:不努力不行,這個議題…… 陳委員雪生:我們現在沒有在努力嗎?我努力那麼久了,他們還說我騙。 陳部長世凱:委員在努力,我們也在努力。 陳委員雪生:一起努力,一定不能停,好不好?你講個話,一定不要停! 陳部長世凱:我們也要看它的運量。 陳委員雪生:連這句話你都不敢講,我來當部長好了,是不是? 陳部長世凱:我們努力讓它一直飛下去啦!我們現在真的一直在想辦法,委員也一直在努力當中。 陳委員雪生:這件事情非做不可,我跟你講下臺……對不起,我不是講下臺,如果元旦以後真的停掉了,我辭立委、你辭部長,好不好?我立委辭掉,你部長辭掉,我們一起打個賭、一起幹…… 陳部長世凱:辭部長事小,辭立委事情比較嚴重…… 陳委員雪生:這件事情我們兩個一起幹,好不好?我把立委辭掉啊! 陳部長世凱:我們一起努力啦! 陳委員雪生:又一起努力?一定要完成,好不好?送你5個字,一定要完成固定航線,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是、是。 陳委員雪生:召委對不起,又請你坐下,你可以站起來了,我現在下去。請許智傑先生上台講話。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有請許智傑委員發言。 許委員智傑:(12時10分)謝謝主席,我們還是請部長,辛苦。 主席:好,陳部長。 許委員智傑:部長辛苦。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其實剛剛雪生兄講的也不是沒有道理啦,我知道部長也很努力,我們要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其實馬祖航空從一開始高馬這一條線,坦白講我們也爭取了很久,當民航局說可以飛的時候,其實我真的很高興,我們真的爭取很久,終於成功了,但是我後來才知道,我以為是一直飛下去,是固定航班。 陳部長世凱:它是包機。 許委員智傑:結果後來說飛了10班以後,不是高雄的石斑魚啦,10班飛機啦!10班飛機飛了以後就停了,所以其實我們做政務官或者是行政官員在思考的點,就是說我這一趟去是什麼目的、會有多久,應該要跟人民講清楚,如果你一開始就說我們只飛10班,後續我們要看狀況評估,這樣子人民也許會覺得說那我們趕快一起努力看有沒有辦法10班以後再增加。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當時其實有講清楚啦,就是10班的包機這樣,當時有…… 許委員智傑:但是一開始宣傳的時候,其實那個要宣傳在前面,你了解我意思嗎? 陳部長世凱:是。 許委員智傑:10班要宣傳在前面,否則飛機飛在前面,然後後面才講10班,那人民會覺得有落差,所以我聽到10班的時候……我一開始也是先聽到可以飛了,真的很高興,爭取很久終於可以飛了,後來才發現10班,我心裡就愣了一下,就想說那到底後面有沒有什麼規劃。 陳部長世凱:委員,您那天質詢完之後,陳雪生委員也有特別質詢這個問題,所以我拜託觀光署再繼續加碼,然後讓它至少要到元旦假期。 許委員智傑:至少到元旦,好啦!這個就請交通部觀光署繼續努力啦!因為我那一天也看到馬祖縣政府,他們一開始第一個月他們出了500,觀光署出了100嘛!我本來想說觀光署再撐個200,他們再多撐2個月應該沒問題,所以我那時候覺得觀光署應該沒問題。 陳部長世凱:有這麼做。 許委員智傑:後來發現馬祖縣政府說我們自己準備1個月,那就很傷腦筋,當然我們現在去思考高馬這條線最大的問題、要克服的困難不是每一次的補助,而是剛才部長有提到的固定航班,固定航班其實最大的問題是油品的問題,部長應該可以去……中油把馬祖航空……因為馬祖有個叫馬祖油品,他們自己獨立的公司啦,你要叫中油去接馬祖油品,中油不想去接,因為現在都賠錢啦,你們馬祖做賠錢,要叫我去接,當然中油就不要。但是其實我講一個最極端的就是馬祖航空宣布公司結束,假設是這樣,那誰要負責保持馬祖還是有一些油?應該是中油,所以我覺得可能要拜託部長跟經濟部跟中油去溝通,這是最根本需要解決的問題,這個解決以後,我們才有機會固定航班,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剛剛雪生兄也提到的,軍中的飛機飛回來,那個也要協調,你們都自己飛,不坐那個飛機,當然你沒來人數就不夠,所以軍中我們有很多的將士兵,他們回來南部,其實不只是著眼高雄,你可以把小港機場、高雄機場想像成南高屏這樣一起思考…… 陳部長世凱:沒錯我們是這樣思考。 許委員智傑:我想南高屏都會來,當然基本上高雄機場的功能絕對不是處理高雄人的問題。所以這兩個問題,我是覺得部長可以花一點心思請大家去溝通,這兩個問題解決,這個問題大概就解決啦,但是什麼時候解決,剛剛雪生兄也有提到,而我也不是部長,我也不能講什麼時候可以解決,要拜託部長,這兩個方向…… 陳部長世凱:我們會儘量想辦法讓它的運量能夠起來,運量起來,其實固定航班就不是問題。 許委員智傑:對,其實我剛剛講的這兩個問題,你想辦法去解決,馬祖的問題、高馬的問題大概就解決了。 陳部長世凱: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希望說部長可以再多努力一下。另外最近我們高雄機場發生了計程車排班,說去要檢查五等親以上,那個已經拿掉了嘛!對不對?有什麼現行法令,除了機構排班計程車可於機場內營運載客外,其餘計程車T開頭的,包含多元計程車等只能接送駕駛員配偶及五等親內的家屬,我如果是我朋友載我去,這樣就不行。 陳部長世凱:那是針對多元計程車的部分。 許委員智傑:是的。 陳部長世凱:機場其實從民國七十幾年開始就有排班的機制。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 陳部長世凱: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有,幾十年的時間都是一樣。 許委員智傑:其實我一直都在想解決的方法,機場這個問題,其實我們高雄最近也吵得很熱,我是建議部長,有兩個方向部長可以去思考,一個就是如何讓去的人民都坐得到車,我要坐得到車,你不管給我什麼車,我要坐得到嘛!他們現在習慣叫Uber,好像一叫就來,大概可以保證他們坐得到,但現在Uber不能來嘛!那是多元計程車,排班計程車如何保證讓人民坐得到車?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為什麼排班計程車會不夠或不多?我跟你說,有的在機場下車坐到小港,司機就一路上邊開邊罵:我排這麼久,你給我坐100塊,我還要再排一次。現在雖然有加50塊,就是在機場搭增加50元,但是這50元如果再加上7、80元,不到150塊,司機一定邊載邊罵啦!所以要如何去保障排班計程車有一定的……不要說排2小時,結果開一趟一百多塊,他又回來排。所以大概就這兩個角度,我也希望部長跟公路局、民航局思考一下,就是排班計程車,假設你去餐廳有一個低消對吧?低消就是我在機場坐排班計程車,當然人家排了那麼久,你坐不到200塊,好像很不好意思啦!比如說你有個低消,加50歸加50、低消歸低消,假設低消200,我是假設,你們再去評估,不管載到哪裡就是差不多有200塊的低消,也許排班計程車會覺得這樣去排有價值,所以要如何讓排班計程車覺得他去排還划得來、還有意願去排,那邊計程車多,人民出來一定坐得到車,這個是要保障。這兩個問題如果可以一起思考,也許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所以在這裡跟部長拜託,這些都是長久解決之方……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會來兩邊顧及啦!車的部分一定要確保夠,因為當時要做排班計程車的目的,就是希望旅客到了要馬上有車可以坐,所以用排班的機制。 許委員智傑:所以部長你可以看我剛剛提到的,高雄到馬祖這一條航線如果可以繼續,大概這兩個問題要去思考,機場問題,人民坐得到、計程車排班不會排半天賺100塊,這兩個問題去思考,把這個問題思考一下,有解方,當然多少、細節你們就去衡量一下,看怎麼樣比較適當,我想這個問題就有機會解決,當然會很辛苦,尤其是油品的問題,我想中油也很辛苦啦!你現在把它想起來放著,比較不會它突然倒閉,你還是要處理啦! 陳部長世凱:是、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要怎麼樣去做一個平衡點,拜託部長再跟經濟部協調一下。 陳部長世凱:好。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委員。 接下來有請邱若華委員發言。 邱委員若華:(12時20分)謝謝主席。主席,請交通部陳部長,還有觀光署周署長。 主席:陳部長、周署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邱委員若華:部長好、署長好。我們先看到觀光的部分,青年活動中心過去常常是學生社團辦理團康活動的好去處,也是很多人學生時期的回憶,臺灣的宗教文化活動很盛行,民間的宮廟常常有進香活動,這些香客大樓也是這些香客還有民眾在參與宗教活動時候的首選,特定對象住宿場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之規定有10年的緩衝期,將在明年1月21日落日,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之一,這邊要針對發展觀光條例就教部長還有署長幾個問題,今年11月3號的時候,全國各地的國軍英雄館陸續停止提供住宿服務,請問部長知道原因? 陳部長世凱:是不是我請署長答復,好不好? 周署長永暉:對不起,也是因應條文的規定啦!它沒辦法取得旅館用地的話,沒辦法經營旅館,所以這個部分它就…… 邱委員若華:所以它們沒有辦法申請登記為旅館業。部長、署長,你們知道目前觀光署列管全國特定對象的住宿總共有幾處? 周署長永暉:我們現在全數裡面還有針對33處在做輔導。 邱委員若華:列管的部分嗎? 周署長永暉:列管的部分當時是有118處。 邱委員若華:當時有118處,那目前轉型的情況如何? 周署長永暉:目前剩下86處大概分三個部分,一部分還在努力中;另外一個就是退場,三分之一退場;另外一個就是還在觀望。 邱委員若華:所以列管中的有31處嘛! 周署長永暉:是。 邱委員若華:當時,我們根據11月份的資料統計,總計118處,其中是有86處還在列管當中嘛!全國118處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目前只有9處完成了登記,只有占7.6%,本席不禁質疑,目前觀光署是否有積極協助這些業者轉型? 周署長永暉:我們一直都在努力,而且我們定期每一季幾乎都有開會輔導,今年的部分是3月,還特別邀集了相關單位,譬如說涉及到一些相關督導的部分,包括國防部、教育部,都有積極協調,主要是用地的問題…… 邱委員若華:只有國防部及教育部嗎?其他有意願轉型的單位呢? 周署長永暉:也都有參與,還包括退輔會。 邱委員若華:就本席了解,目前還有21處業者必須在1月21號後才能取得旅館業的登記,部長、署長,如果沒有完成修法,他們這21個業者要怎麼做自救? 周署長永暉:按照法令規定要退場。 邱委員若華:要退場? 周署長永暉:是。 邱委員若華:我們剛才有看到其實有意轉型的業者是相當多的,觀光署有沒有成立專責的機構進行輔導?署長,當初觀光署有沒有成立? 周署長永暉:對,部長也提到了,就是有一部分還在繼續努力,但是我們覺得…… 邱委員若華:還在繼續努力?明年他們1月21號要落日了。 周署長永暉:不是,還是要有一個……因為當初是104年,我們希望10年(114年)內把它完成是比較好。 邱委員若華:本席這邊也要提到,因為疫情的關係,有意轉型的業者他們也都是在積極地辦理當中,因為當時疫情的關係造成延宕。這邊我們先來看到,部長,請問您知道這個價目表算不算是提供特定對象的住宿場所? 陳部長世凱:這個價目表? 邱委員若華:對。 陳部長世凱:看起來不一定是特定對象。 邱委員若華:不一定是特定對象,本席直接就跟部長說,這個是海軍四海一家,我們來看看海軍四海一家的資料,他的主管機關是海軍,開始營運的時間是民國39年8月21號,地址是在高雄市左營區,優惠對象是現役軍人、軍眷,還有榮民、榮眷與國防相關人員,部長,這個場所是否為觀光署列管的對象? 陳部長世凱:目前應該是列管對象。 周署長永暉:對,但是他屬於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他們也會分工來做列管。 邱委員若華:署長,您提到高雄市政府,他並沒有受到觀光署列管耶! 周署長永暉:在清分的時候是市政府沒有提報。 邱委員若華:他沒有提報,這個條文都已經推動10年了,你們橫向聯繫是怎麼回事? 周署長永暉:對,所以高雄市政府本身有做分工,是由觀光局處理。 邱委員若華:部長,請問交通部要不要來做檢討? 周署長永暉: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在檢討,沒有什麼問題啊!因為這個目前列管的定義是透過22個縣市政府…… 邱委員若華:那他有沒有來做登記?他是不是旅館業? 周署長永暉:22縣市政府提報的時候,高雄市政府就表示他要退場。 邱委員若華:他目前並沒有退場啊! 陳部長世凱:我們目前得到的訊息是海軍司令部有表示在1月21號之後,他將會歇業,或者是轉做其他的用途。 周署長永暉:對,確實是這樣子。 邱委員若華:所以署長您確認他明年會歇業嗎? 周署長永暉:我們在3月開會的時候,國防部也是這樣子表示,他沒有其他的意見。 邱委員若華:署長,您最好先回去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再去跟他們再了解一下。 周署長永暉:沒關係,我們會議資料再提供給委員。 陳部長世凱:我們再去跟他們了解一下是不是真的有要退場,目前我們得到的訊息…… 邱委員若華:本席今天會以四海一家為例,是因為如果政府轄下單位可以不做旅館業登記,卻要求國軍英雄館還有青年活動中心他們要做旅館業的登記,這樣子不免會讓其他單位質疑是否雙重標準。 陳部長世凱:他如果要做旅館業,應該也是要做旅館業登記。 周署長永暉:我也特別利用這個機會澄清一下,譬如說,有一些公司行號自己提供給自己員工的,他也沒收費,沒有這種營業行為,當然是存在;如果…… 邱委員若華:我們剛才看到他確實是有收費。 周署長永暉:對,所以要查證,就是說如果左營的四海一家…… 邱委員若華:請署長先去做查證。 周署長永暉:他不特定的,我們就查證,對,時間一到,我們就請高雄市政府要查辦。 邱委員若華:OK,好。本席也希望這次的修法讓有意願登記的業者,觀光署這邊也要來協助他們,OK嗎? 周署長永暉:是。 陳部長世凱:好,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協助。 邱委員若華:好。接下來看防偽車牌,本席上個月16號在委員會當中也有針對變造車牌來向部長提出進行跨部會的協商。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邱委員若華:上週五的時候,公路局也有邀請警政署還有高公局針對防偽車牌進行討論,針對防偽的部分,本席了解交通部比較偏向實務面,所以找了警政署來進行研議,部長知道這個會議嗎? 陳部長世凱:我知道他們有開這個會議。 邱委員若華:會議討論下來的結論有初步的規劃嗎?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我們對於防偽車牌相關未來的設計,請警政署、高公局給我們一些意見,基本上,大概有初步達成明年度防偽功能增加的規劃的共識。 邱委員若華:我這邊也再請局長提供當時的會議書面資料給本席。 陳局長文瑞:是。 邱委員若華:最後一個問題,針對變造車牌提高罰則共有9位委員提案,提高罰則的部分,洪孟楷委員有提1萬到3萬,王鴻薇委員、林俊憲委員還有黃健豪委員是提6,000到3萬6,000,陳素月委員也有提5萬到20萬,我們在簡報上面可以看到,對於提高罰則部分,部長的立場是?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提高罰則的部分,目前在我們的修法版本裡面有,我們會提高到3萬6,000,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是朝這個方向,包含車輛沒入的部分,我們也會把它加進來,也就是說整體罰則都會提高跟增加。 邱委員若華:OK,好,謝謝部長的說明,以上。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邱委員。 接下來有請林德福委員發言。 林委員德福:(12時29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 林委員德福:部長你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林委員德福: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統計103年至112年8月止,無法追討通行費的案件數大約有差不多312萬件,欠收金額差不多2,077萬,主要原因就是偽變造的車牌或遮蔽車牌等,以致於沒有辦法掌握用路人的資料。此外,通行費預期未繳開單者,每筆差不多300元的罰款,粗估應該有上億元的罰款。 本席今天也有法案進行審查,針對懸掛翹車牌的車輛提高處罰,如果大家有共識,針對使用翹車牌的車輛也應該要直接沒入車輛,本席也贊成。部長,你有沒有贊同?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目前修法的方向除了這個罰則、罰金的部分增加到三萬六之外,對於沒入車輛的部分,我們也有把它修訂進去,這個方向我們有重視。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應該要這樣子才可以杜絕、才可以防範,針對偽造車牌、翹車牌等這些車輛所積欠的國道通行費、逾期未繳罰鍰者,交通部認為後續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加強的就是再去跟他催討。 林委員德福:你看怎麼處理,你給本席一個書面的資料,好不好? 趙局長興華:是,我們會後提供。 林委員德福:部長,國道施工養護為了保護施工人員的安全,近年來開始使用緩撞車,避免施工人員直接遭受到車輛高速的衝撞,但是根據高公局統計,2023年超過121件,等於是平均三天就發生一次緩撞車的事故;而上週連續兩天在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都有追撞緩撞車的事故發生。我請問交通部,追撞緩撞車的問題有沒有辦法有效的控制? 趙局長興華: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這還是用路人要專心駕駛啦,因為緩撞車是非常明顯的一個車輛,我們現在看到有一半以上是開啟輔助駕駛,因此就沒有注意路況;另外有一些是疲勞駕駛,所以他直接就撞上去。針對這所有的事故部分,我們都有跟公警方面協調,看怎樣來做…… 林委員德福:我請教,運輸安全委員會是不是能夠提供改善的建議給交通部?看從調整道路養護的方法著手,還是強化緩撞車的警示效果?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我們每一件的事故都有送運安會來做瞭解…… 林委員德福:我希望能夠把方法提出來,看要怎麼樣去杜絕、怎麼防範,好不好? 趙局長興華:這個還是必須用路人要注意路況才有辦法完全杜絕,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只能儘量的防止而已。 陳部長世凱:我們會儘量宣導,請用路人在開車的時候不要太過依賴自動輔助駕駛的系統,自己要專注。 林委員德福:好。本席以觀光安全的角度來提醒陳部長兩件事,一個是觀光風景區公共設施要做好維護;另外一個是遊覽車的維修檢測要落實。這兩件很重要,因為上個禮拜阿里山某座吊橋旁景觀臺的木棧道斷裂,造成一死四傷,出意外的不是吊橋喔,而是旁邊景觀臺的木棧道。 陳部長世凱:是,那個是木棧道。 林委員德福:尤其今年風災、地震頻傳,本席希望著名觀光風景區的公共設施要做好基本的安全維護,部長,你的看法呢?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您剛剛提到阿里山的那個案子,那個的轄管是鄉公所,那是鄉公所的一個建置,雖然不是在觀光署的建置裡面,但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再去巡查,要求地方政府所轄管的一些觀光類製作或者建設的安全品質要顧好。 林委員德福:這個我認為很重要! 陳部長世凱:當然,這個安全很重要! 林委員德福:這方面定期要去巡視,因為有的時間久了,其實就是疏忽,並不是故意,但是疏忽以後就造成很嚴重的問題出現。 像今年5月、10月分別發生遊覽車火燒事件,本席也希望交通部要落實遊覽車的安全管理,要求業者做好遊覽車的維修,讓遊客開心出遊、安全回家,交通部真的要硬起來好好處理。部長,你的看法呢?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會來努力,定期巡查的部分其實一直都有在做,我們也希望不要再發生意外。 林委員德福:最後,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公布2023年版的日本人在臺安全指南,提醒日本人在臺灣外出時務必要注意預防交通事故,該指南提到,臺灣人口約為日本人口的五分之一而已,但是到2021年,臺灣交通事故的數量超過了日本國內交通事故的數量,交通事故的風險比日本還高。本席是希望交通部要努力改善行人安全的問題…… 陳部長世凱:是,這個我們來努力。 林委員德福:對觀光客常去的景點,譬如說台北101、北門郵局周邊的這些行人穿越道,優先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科技執法,以洗刷臺灣交通的負面形象。部長,你的看法呢?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不只是觀光客在意啦,更在意的是我們的國人,所以這個部分交通部應該要來努力,讓行人更安全。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這個很重要,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有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12時36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先進,有請交通部的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賴委員士葆:陳部長,我在這個地方有質詢過你,關於自由貿易港區現在還囤積著加熱菸跟電子煙,加熱菸跟電子煙到現在為止都算是違禁品、都不合法,加熱菸不合法、電子煙不合法,因為大家擔心的是加熱菸、電子煙裡面有大麻的萃取物。而且不要忘了,幾天前行政院卓院長還指示把依托咪酯當作二級毒品,當然那個是另外一件事情,不過可見得現在行政院很重視反毒!那關於現在自由貿易港區囤積的電子煙、加熱菸,我記得上一次我質詢過你,你說一個月內要給我一個答案,現在有沒有答案?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會請航港局趕快提供給委員,但是自由貿易港區是這個樣子,委員說的是它可能會到境內來,但自由貿易港區的東西是不會進來的,他們是直接轉出去的。 賴委員士葆:沒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很清楚,違禁品不能夠進去啊! 陳部長世凱:是。 賴委員士葆:結果你們現在是違禁品都已經放在那裡!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我們有請航港局…… 賴委員士葆:依照規定不可以放啊! 陳部長世凱:是,航港局他們有去查。 賴委員士葆:如果你說只是轉一下,那裡面放嗎啡可以嗎、放炮彈可以嗎?不可以啊! 陳部長世凱:這些一定是不行的! 賴委員士葆:不可以啊!而且現在大家一推二百五喔,自由貿易港區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明明就是交通部,我得到的訊息是,你們現在推給衛福部,然後衛福部拒絕啊,他不要當主管單位,現在沒有人當主管單位,但是我們的法律規定,你就是主管單位! 陳部長世凱:是。 賴委員士葆:要跳起來,你不能夠一推二百五啊! 陳部長世凱:但是在查的過程當中,因為…… 賴委員士葆:當然你們要會他啦…… 陳部長世凱:對,我們一定要會他們。 賴委員士葆:但是主管是你!對吧? 陳部長世凱:是,那個地方是我們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對,主管是你! 陳部長世凱:港務公司跟航港局有在查。 賴委員士葆:你把報告儘快給我。 陳部長世凱:好,沒問題。 賴委員士葆:上一次一個月前我就質詢過你,針對怎麼處理,你答應我一個月要給答案,到現在為止,我所知道的是你們一直要推,想推給其他單位,也推不動! 陳部長世凱:不是,我們應該要會他們,不是要推。 賴委員士葆:另外,今天大家很關心觀光的問題,我們現在觀光逆差7,000億了,對不對?我們說觀光業、無煙囪產業的產值要破兆,現在沒辦法破兆了,對吧?這個跳票了吧?兆元的產業不可能了!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們要努力,除了國外的旅客進來之外,我們還要包含國旅,國旅的部分也要努力。 賴委員士葆:請問今年750萬的外客可以達標嗎?今年目標。 陳部長世凱:應該是可以啦,750萬這個沒有問題。 賴委員士葆:原來是1,000萬耶,那這個250萬怎麼來?很簡單啊!開放陸客,陸客平均一年有270萬,幾年前270萬就OK了……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很歡迎陸客來…… 賴委員士葆:那為什麼不來呢? 陳部長世凱:但是對岸他們有一些政治上面的限制,你應該也清楚,它其他的省份大部分是不允許來臺灣的,目前是只有開放福建,福建可以到馬祖跟金門,但是對岸那邊有限制,那個不是我們這邊限制的。 賴委員士葆:現在有一個東西啦!你不能夠一推二百五,全部都推給陸委會,交通部要挑起來,你應該在院會裡面提出一個建議,我現在告訴你有個方法,你仔細聽! 陳部長世凱:好! 賴委員士葆:自由貿易港區就是好的解方,自由貿易港區什麼意思?就境內關外的概念,就是我們當初要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時候,就是這個概念,讓陸客、陸貨可以來這裡,它是關外,它不是臺灣的,所以政治的東西可以拿掉,它就只有來這裡,那個自由貿易港區多大?臺北港旁邊就是自由貿易港區,像航空城,桃園也是自由貿易港區,高雄港也是自由貿易港區,那地方很大啊!你只要開放這個讓陸客來,你某種程度來講就可以解套啦! 陳部長世凱:委員的這個建議很好,我們來建議一下。 賴委員士葆:對不對?你要去努力study一下。 陳部長世凱:但要看對岸接不接受啦!如果對岸接受的話,我們內部來討論。 賴委員士葆:你要先丟出來,所以我剛才看了…… 陳部長世凱:可以,委員剛才所提,我覺得這個是很好建議。 賴委員士葆:我看了新聞,就覺得你這個部長毫無作為,就說:陸委會沒辦法,所以這沒辦法。你要想,自由貿易港區是好的解法,境內關外,在臺灣境內,但是視同關外,所以大陸的陸客來這裡,你跟他說這不是來我們這裡,很多束縛就拿掉啦!這個東西你想一想,可以嗎?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建議跟討論一下,討論看看是否可行…… 賴委員士葆:認真去做一點功課,因為現在看起來只有陸客,而且大家也知道陸客的消費額平均是日本客的2倍,消費力強,人又多,也很方便…… 陳部長世凱:我們也很歡迎陸客來。 賴委員士葆:但現在你卡住了,卡住的話,這個是解方,自由貿易港區是解方,可以嗎?儘快提出你的想法,好不好?你們規劃一下吧!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朝這個方向來討論,討論看要怎麼處理,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賴士葆委員。 接下來有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2時42分)有請部長。 主席:陳部長。 羅委員智強:請問部長知道2016年到2023年,平均每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各項各款,包括未領有駕照、偽造、變造駕照、駕照吊銷、吊扣等無照駕駛的總案件量是多少,每年平均? 陳部長世凱:每年大概30萬件左右,剛剛有委員質詢過。 羅委員智強:好,我這邊看到是27.7萬件。 陳部長世凱:對,將近30萬左右。 羅委員智強:對,每天大概將近760件,這還只是抓到的,路上無照的黑數不知道有多少,那絕對是臺灣道路安全的一個重大隱患嘛,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羅委員智強:我也看到交通部在10月底有召開記者會宣布要推動修法,主要方向有四個,第一個是提高相關罰鍰1.5倍,第二是延長吊扣牌照期間,第三是車輛當場移置保管,期滿才能領回,第四個是致人輕傷,四年不得考領,致人重傷死亡,終身不得考領,請問還會有其他修法方向嗎?除了這四大點以外。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目前我們大概修法方向就這四個重點。 羅委員智強:好,事實上道交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去年4月也修訂過了,6月上路,當時修法方向其實也差不多,就是提高罰鍰嘛,對不對?然後增加吊扣期間,那你知道去年修法之後,違反道交條例第二十一條各款各項的案件有明顯下滑嗎?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沒有明顯下滑,所以我們才會再推動一次修法。 羅委員智強:好,所以其實去年修法方向跟今年大部分相同,只是有再加得更嚴一點,交通部10月提出的方案能不能解決問題,其實我覺得很多民眾還是會有一點問號,因為去年已經加重一次,但這個加重似乎也沒有達到明顯的效果,那今年再加重是不是能達到明顯效果,當然我覺得民眾在心裡就會有點疑惑。比方說去年增訂道交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汽車駕駛在五年內累犯兩次以上,違反案件去年的平均是1萬5,727件,今年反而變多了,是1萬6,194件。另外,包括第三項,汽車駕照被吊扣、吊銷仍然駕駛,去年的月平均是2,064件,今年就變成2,918件,這兩個其實都是加嚴,那為什麼結果反而數字是上升呢?這兩項。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個數字確實是上升,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這次在加嚴的部分有特別再加入汽車的部分要直接移置保管,另外牌照的部分就直接扣下來了,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再來做加強。 羅委員智強:我這樣跟部長說啦!部長你們現在修法,當然是希望能夠透過提高罰則去減少這些道路危害的一些狀況,我覺得很多都是集中在所謂的駕照、罰鍰,但我覺得其實還有一個重點,就是車輛。 陳部長世凱:是,車輛就移置保管,移置保管就是不能開的意思。 羅委員智強:基本上除了移置保管,期滿才能領回之外,有沒有考慮到沒入車輛的這個可能性? 陳部長世凱:沒入應該是看狀況。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沒入的部分大概情形在第二項,就是無照駕駛如果致人重傷死亡,就直接沒入。 羅委員智強:我講的就是把條件所謂的涵攝性再放大一點,有可能嗎?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可能要整體衡平性再做一個考量,那因為無照駕駛的部分的話,確實剛剛委員提到…… 羅委員智強:我這樣講,其實你們的修法裡面有一樣就有效果,剛剛前面講的兩個其實都是比較屬於對人性的,那你就發現加嚴之後,其實案件反而還是增加,但是你們在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是所謂連坐嚴懲汽車的所有人,這是去年到今年唯一案件有明顯減少的相關新規定,去年月平均是1,130件,今年剩下890件,所以我覺得有些東西你可以參考去年修法的狀況,但你對車子本身如果有一些更嚴格的處置的話,我覺得嚇阻力可能會更強,當然現在有一些沒入規定,但是沒入規定可能太狹隘、太狹限了,是不是可以考慮針對沒入的規定能夠有更一體的研究? 陳部長世凱:是,報告委員,到時候案子送來的時候,是不是我們在委員會再來繼續討論? 羅委員智強:好,我有再提法律案,到時候請交通部再來參考一下。 陳部長世凱:是。 羅委員智強:好,以上,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羅委員。 接下來有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48分)主席謝謝,麻煩請陳世凱部長。 主席:陳部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近年來偽變造車牌氾濫,假車牌讓人家深惡痛絕,就是因它害人害己,而且社會成本讓全民承擔,本席特別看了一下你今天的報告,專題報告裡面以及相關單位提出的這個報告有講,你的報告第2頁要求讓我們的查緝作為源頭管理,讓他買不到,第3頁修法加重處罰,讓他不敢賣。如果說可以做到的話,本席認同,而且本席在兩個多月前踢爆現在的網路亂象之後,我們也認為說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讓他買不到跟不敢賣。 但是如同我今天早上的提案說明,現在的狀況是什麼?我們來看一下,你只要打關鍵字,這個是今天早上11點36分,本席剛剛去社群媒體平臺看的,只要你搜尋關鍵字,有帳號、有下面的內容:1比1製作,機車、汽車、貨車提供號碼就可;再來,洋洋灑灑的有:加ID,專業訂做臺灣1比1車牌;再來,還有:請勿上路,犯法概不負責。重點在於,他就是告訴你可以買仿真車牌!部長,這麼嚴重的狀況跟氾濫的狀況,源頭管理我們能夠怎麼做?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關於源頭管理的部分,一部分是從海關的部分,就是關務的部分也有協助我們,讓這種假車牌進不來;第二個部分,其實就是您現在所指出來網路上面的部分,我們現在公路局其實每一天都有用機器人程式在掃,有掃到的就會馬上移送,另外我們也會拜託數發部那邊幫我們做下架的動作,不過目前數字上確實有些落差,我們移送了大概五百多件,那實際上下架差不多四十幾件、41件而已,中間的落差有一部分是在於,它是個人的LINE群組或者個人的臉書,這個部分確實速度慢了,那我們也希望說明天跟數發部開會再來討論這個議題。 陳局長文瑞:對,經過瞭解,明天數發部也會召開會議,再來確認網路上面怎麼樣能夠再加速下架。 洪委員孟楷:關於你自己報告第2頁的變造車牌,公路局近三年的違規統計,111年56件、112年50件到113年69件,換言之,其實你們從111年就已經注意到這樣的一個議題,只是因為在今年大幅成長;再加上本席之前的提案說明也有講,今年的幾個重大刑案其實都跟假車牌相關,警政署也有私下跟本席講,幾個臺南發生的重大槍擊事件為什麼那麼難抓?就是因為那個車手都是用假車牌,所以製造斷點,製造斷點之後,才會變成很多的重大刑案沒有辦法追究真兇。那這些問題難道都沒有看到嗎? 本席現在只講,我們到目前為止,如果說我們現在討論……當然提高罰則、沒入車輛本席都支持,甚至本席有提的提案,只要任何人、行政部門或是我們委員有更嚴格的版本,我也樂意支持,就是因為我認為現在這樣的狀況已經太誇張、氾濫到浪費國家資源,而且讓我們的治安已經受到嚴重的衝擊!可是重點在於,現在這些部分呢? 陳部長世凱:在執法面的部分,報告委員,關於我們跟內政部警政署還有數發部的跨部會合作,我們也正在積極協調當中。 洪委員孟楷:部長,有沒有信心?你說跨部會合作,但也已經那麼久了,有沒有信心?至少能夠不要讓國人那麼輕易地搜尋到,我覺得有些時候是這樣子,我可能不一定有犯意,但是太簡單、太便宜了,5,000塊、8,000塊一個,可能我本來沒有這樣的想法,但我滑著、滑著也就覺得不然買買看,會不會有這樣的狀況?可能有! 陳部長世凱:是。 洪委員孟楷:部長,有沒有信心?跟數發部,如果說數發部真的沒有……你說明天要開會,能不能部長直接跟數發部部長,就是陳部長跟黃部長兩個人討論一下怎麼樣能夠解決,至少讓……如果必要時候再加劉部長嘛,內政部也一起來,至少讓國人不要在社群媒體那麼容易找到這個資訊! 陳部長世凱:對,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我會來請教黃部長在數發部的部分能夠提供什麼樣子的協助。我覺得這個議題要多管齊下,各部會自己轄管的部分,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交通部針對這個罰則的部分,我們也提出了一個精進的方案,那也是委員們也一直很關注的,所以大家一起來努力這個方向。 洪委員孟楷:好,所以你會親自跟部長溝通? 陳部長世凱:我可以跟黃部長通電話,沒問題。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 最後一分鐘的時間,我只再關心另外一個議題,因為本席接到很多陳情就是計程車的部分,現在說掛牌的權利金要飆漲,還說靠行計程車的車費也要被調漲,從過去一個月1,200元,到現在有車行調漲到1,800元,甚至有人講說出現聯合漲價的情況。部長,之前不管是雙北或是高雄的車行都有調漲,那4月的時候交通部有下令要請公路局來做調查,但到目前為止,這部分到底有沒有違反?好像也沒有一個下文,但聯合調漲是事實啊!甚至計程車司機表示不排除要上街抗議,因為生活難過啊!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有兩個部分,一個部分,它的轄管是地方政府,我們已經請臺北市交通局查處這個部分。第二個部分,在公平會的部分,我們應該也有協助計程車司機…… 洪委員孟楷:你們查到的狀況如何,現在半年過去了,到底有沒有聯合調漲? 林司長福山:報告委員,我們在4月份就立即將文轉給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根據我的了解,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公運處也有向這些公工會做回復說明,但是可能有些個案沒有處理到相關比較細部的部分,所以他們公會與聯盟有再來文,我們在上個禮拜也立即將這個公文轉給六都的交通局,特別請他們針對兩個事項,因為計程車自備車輛參與經營相關契約的部分,包括剛剛委員講的靠行費的部分,當時商業公會與駕駛人工會都訂有相關契約執行機制,因此請六都的交通局,第一個要去查察並做了解,另外一個部分也一併提到,如果有涉及到聯合壟斷的部分,請他們立即通報公平會進行查處。 洪委員孟楷:司長,本席給你1分鐘的時間,結果你講完之後並沒有回答問題耶!這件事連新聞都報導了,而且小黃駕駛也向本席陳情,我相信可能很多委員也都有接到類似的陳情,確實就是有調漲,從原本的靠行費用每個月1,200元變成1,800元啊!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個查處是在地方政府,我們已經轉給地方政府,請他們去查處。 洪委員孟楷:是,但現在我們問路政司,相關單位到底有沒有這樣的狀況,講了半天,這件事都已經過了半年,六都還是沒有掌握啊!身為中央主管機關,難道可以放任嗎?不管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第一,調漲是事實,這個調漲是否有聯合壟斷的狀況?第二,很多人都在討論,過去可能有時空背景,計程車需要繳靠行費,但靠行費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很多計程車駕駛也問我們這件事,說實在的,一瞬間我也不知道。計程車司機已經考到職業駕照,也是我們交通部相關監理單位發的職業駕照,卻還是不能上路,必須要去靠一個行。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個是地方管轄,目前他們沒有通報我們,這個部分因為你要求我們趕快向地方政府了解目前查處的狀況,所以我們會向臺北市交通局…… 洪委員孟楷:現在真的是有很多小黃司機認為羊毛出在羊身上,但是好像被層層剝削,他們就是最末端、最可憐的…… 陳部長世凱:我們會向地方政府了解他們查處的狀況。 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可以給本席一個回復?一個禮拜可以嗎?兩個禮拜? 陳部長世凱:兩週好不好?我們發文去問他們,等他們回文之後,我們再向委員報告。 洪委員孟楷:好,本席還是會持續關心,兩個禮拜給本席及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回復,好嗎?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 洪委員孟楷: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接下來請賴惠員委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12時58分)謝謝主席,有請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賴委員惠員:部長,先與你討論一個時事的議題。 陳部長世凱:是。 賴委員惠員:2024世界棒球十二強賽正在火熱進行中,尤其是昨天我們11:3大勝澳洲隊,你知道現在一群人11月21日到11月25日…… 陳部長世凱:想去東京。 賴委員惠員:大家都想去東京,但是都買不到機票啊!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今天確實有看到數據,今天的訂票率非常高,到昨天還沒什麼變化,但今天的變化就蠻大的,針對這個部分,民航局已經在協調我們自己的國航。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加開班機,第二個方面是有沒有可能直接小機型換成大機型,讓載客量可以再增加,這個部分我們正在努力。此外,如果有日本的航空公司願意幫忙飛的話,我們也會儘量協助他們取得飛航的航班。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部長,充分的反映民意、神救援,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賴委員惠員:接著要與你討論,為了配合2050年的淨零碳排,所有直轄市的公車在2030年要全面電動化,這個有機會達到嗎?本席先用臺南市的案例來跟部長做探討,臺南市的公車大概有420台,目前為止只有113台是電動公車,有307台是柴油公車,等於有近七成的比例是還沒有達成的。電動公車補助誘因不足,也是本席下一頁要來跟部長探討的問題。相信部長非常清楚,買一台電動公車需要1,000萬,裝設充電樁要2,000萬,電池也要500到600萬,三到五年就要換一次,林林總總的開銷讓運輸業者吃不消;交通部如果想要有更貼近地方的政策,是不是需要有一個通盤的規劃?有一則新聞報導特別提到,今年2月份的時候,臺中的電動公車業者就倒了一家,然後退了一家,為什麼?因為這部分的補助誘因是不足的。部長怎麼看待這件事情?在補助不足的時候,公車業者是不是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個是最直接的嘛!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一個比較好的方式來應對? 陳部長世凱:是的,報告委員,有關運具的電動化,尤其在公共運輸公車的部分,我們確實有訂定出一個目標;目前就全國的數字來看,其實是有達到那個目標進度,也就是今(2024)年該達到的進度,我們都有達到。臺南的部分在數字上,應該也還是在進度當中。確實如委員所說的,誘因的部分未來要再充足;過去運行到目前為止,其實大家都還能夠運行…… 賴委員惠員:部長,現在有達到,不代表你在五年內,可以充分達到還沒有達到的這一萬多的數量,而且國內國產國造電動車只有三家…… 陳部長世凱:目前已經到四家,應該還會再增加。 賴委員惠員:到四家的時候,就算是日以繼夜去生產,其實也都沒有辦法去補助這一萬多台的電動公車;你們有沒有比較好的方式可以來因應全臺灣幾萬台公車的淘汰呢?顯然你認為第四家業者已經審核通過了,所以沒有問題?五年內可以生產補足這麼多電動公車嗎? 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儘量一方面補助買車的業者,二方面希望可以提供車輛的這些業者能夠健全一點,經濟部已在協助這部分,尤其是國產化的部分,也在努力當中。委員今天所提到的問題,我們會趕快跟業者,尤其是客運業者來溝通,如果還需要什麼樣的協助,可以讓他們未來快速達標的話,我們也會來跟他們協調。 賴委員惠員:我在這裡要跟部長做一些建議,其實我們在整體研究裡面,已規劃出多元車型的一個選擇,顯然你現在只補助大型車,中、小型車的部分其實是沒有補助的。以本席的選區來講,很多都在偏鄉,像白河、東山、北門、將軍,根本不需要用到那麼多的大型公車,因為當地人口數少,所以你應該提供客運業者中型車跟小型車的一個選擇;還有你鼓勵車輛要國產化,我們當然希望國產化,國產國造是最高的指導原則,可是你的技術需要客運化!為什麼技術需要客運化?就是你要讓客運業者自備維修、保養的能力,避免電動車商商延宕保養、哄抬費用。不知道部長怎麼來看待這些?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維修跟保養的部分,其實我們公路局也有在協助客運公司訓練他們的人員,可以自己來做維修跟保養,就不會被製造商掐住脖子,這個部分我們要再努力。 賴委員惠員:我覺得這樣的一個輔導是很正向的,可是你的量能要大,就不至於被製造商掐住脖子…… 陳部長世凱:對,沒錯! 賴委員惠員:另外,客運業者希望我們在這裡轉達他們的一個建議,他們說電動車的補助一直是透過客運業者來領取,相關部門的驗收跟審查作業長期也統統都是客運業者在承擔,已經將近十二年。這真是一個奇怪的政策,為什麼補助款是電動車業者,也就是車商領走了,而所有的審查作業,卻要客運業者來做?請部長注意這些問題,也希望你給我一個書面的回應,包括最新電動大客車登記的數量,你們必須充分去掌握,還有各縣市的市區公車電動化的進度、電動巴士國產化目前推動的進度等等。 再跟主席借用一分鐘的時間,要跟部長討論TPASS在本席選區執行上的一個困難。因為大臺南是一個狹長的地形,本席的選區剛好在跟嘉義縣、嘉義市連結的地方,我們共同的生活圈,其實是跟嘉義縣、市連結在一塊的,我們大部分都仰賴火車當作主要的交通工具,現在TPASS把嘉嘉南納入了臺鐵,而我們卻沒有列入臺鐵。6月26日嘉義縣跟臺南市政府曾一起開會,會中達成共識──大家都覺得應該要納入臺鐵,可是問題是沒有錢;臺南市政府跟嘉義縣政府都用沒有錢來推拖。部長知道要多少錢嗎?其實沒有多少錢,就幾千萬而已,你一定可以,你絕對可以!為什麼需要幾千萬?因為兩地的系統整合卡關了,嘉義的票務系統沒有辦法跟南高屏統一票務系統連結。部長是不是可以幫我們處理這樣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我們趕快跟地方政府來協調,大家要有共識…… 賴委員惠員:兩邊的地方政府都有共識,就是沒錢。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有關臺鐵票差的部分,其實我們是補助百分之九十,是很高的。 賴委員惠員:對,百分之九十,但就還缺那麼一點點錢,是不是我們再把加把勁將它促成,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跟嘉嘉南再談一下,跟地方政府再談一下。 賴委員惠員: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賴委員。作以下宣告:伍麗華委員發言之後,休息20分鐘。接下來有請楊瓊瓔委員。 楊委員瓊瓔:(13時8分)謝謝主席,本席想邀請部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部長好。本席想要跟你討論今天主席所安排的議題,也就是偽造車牌這個事件。我們看到偽造車牌已經達到1,012件,以刑法移送了859件有896人,嚴重影響整個車牌的管理;特別是對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社會治安,造成很大的傷害。甚至懸掛偽造車牌不斷的違規駕駛,讓車牌被盜用的車主,非常無辜的一直收到這個罰單,車主如果沒有報案,就真的是死無對證;有去報案的車主,他要花很多時間去申訴,還要到監理站申請變更車牌,非常的擾民,而且事件不斷在暴增。很多委員包括本席也都提出了修法,你們到現在才說要提出修法,現在進度如何?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修法的整個版本,其實在交通部裡面已擬定了一段時間…… 楊委員瓊瓔:你到上週才說要研擬,對不對?現在進度到哪裡? 陳部長世凱:已經研擬一段時間…… 楊委員瓊瓔:什麼時候會送出來? 陳部長世凱:上週是跟社會說已經研擬了一個成果跟結論。 楊委員瓊瓔:你預計什麼時候會送出來呢? 陳部長世凱:我們希望能夠在一個月之內送到立法院。 楊委員瓊瓔:部長,這個一定要加油,一定要提起勁好好去做,這個危害讓大家太傷腦筋了。現在看到你們的修法內容方向是提高罰則,然後對於變造的這些來源,你要怎麼樣溯根、怎麼去斷源? 陳部長世凱:有關溯根的部分,我們跟執法單位也就是警政署的部分,也有努力一起在做…… 楊委員瓊瓔:但成效就是越來越糟糕啊! 陳部長世凱:我們有在找源頭,這部分都有在做…… 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告訴你,你們現在正在修法,除了要怎麼樣去追根、斷源,接下來還有一個,就是你要讓使用者買不到,它沒有出路,也就沒用了。 陳部長世凱:源頭管制的部分,我們也跟財政部在…… 楊委員瓊瓔:要讓使用者買不到,還有就是讓使用者不敢用,要多面向去處理,如果只是提高罰則,也是沒有用,現況就是這麼糟糕啊! 陳部長世凱:包含沒入車輛的部分,也是我們這次修法的重點,未來如果會沒入車輛,我相信使用假車牌的人應該會好好考慮一下。 楊委員瓊瓔:沒入車輛會是這次的修法的重點? 陳部長世凱:對,在這次修法裡面,除了罰則提高,另外就是納入沒入車輛的部分,我覺得應該會讓大家……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一個月內會將你們的法送到立法院,我們再好好討論,因為這個問題太困擾民眾了。 陳部長世凱:是。 楊委員瓊瓔:有些民眾的車牌被吊銷或是被吊扣,就在社群平臺買一個假車牌,他也不知道是不是違法,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他去買那個車牌來裝上去,這樣有沒有違法? 陳部長世凱:違法!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們要大力去宣導,他不只違法,還涉及到刑法的偽造特種文書,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沒有錯,這個有刑法規定的。 楊委員瓊瓔:這個有刑法規定的,你們都點頭啊,可是還是很多人不知道啊!我被吊銷車牌,就去網路上買,很方便的,他寄一個車牌來給我,我就給裝上去啊!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我們加強宣導,真的要讓民眾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以後不要再做。 楊委員瓊瓔:對,這個一定要加強宣導。因為臺灣很多很善良的民眾,他的確需要車子,就想盡辦法用最簡單的方式去取得,這樣就糟糕了,所以本席要求必須加強去宣導。 接下來,本席要問的是像這樣的情況,民眾敢買變造車牌,成為幫兇,我們要怎麼樣去改善?使用偽造車牌的結果,就危害了治安,今年到現在,這樣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看起來好像不重要,但它就是困擾著每一個人的家庭,所以你們跟警方這邊要有橫向的聯繫,你們有沒有聯繫的管道跟平臺,來掌控這些最新的資料?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透過跨部會的協調與合作,目前在查緝及源頭管制的部分,我們都一直在進行當中,未來會…… 楊委員瓊瓔:本席就是故意要讓部長來講,你們現在都有在查緝當中,可是結果論是不好的,所以也請你去精進方案好不好?你們的聯絡平臺、聯絡管道要怎麼去精進,這是本席今天質詢的重點,請你們去研議之後,提書面資料給我,多久可以給? 陳部長世凱:應該兩個禮拜之內可以提供給委員。 楊委員瓊瓔:我們看到社會面向,也看到你們都辛苦在做,但是做出來的成績不理想時,拜託你們去調整。兩個禮拜把資料給本席。 無照駕駛這麼嚴肅的議題,我們看到東湖高中生偷開阿公的車子上路;新竹17歲的孩子晚上開車子出來,請問部長對無照駕駛的問題有什麼方法?即使提高罰則,也就是罰錢,他還是一樣偷偷開出來。這要怎麼辦?有沒有什麼方案可以去因應?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一方面提高罰則,包括未來對於車輛,我們會一致管理,讓他們有警惕心之外;針對年長就是65歲以上沒有駕照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儘量輔導他們去考駕照,對於年幼就是還未成年的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跟教育單位加強輔導,而且要列管…… 楊委員瓊瓔:你們怎麼輔導? 陳部長世凱:對於這些人員,第一,我們要列管,學校要關懷;第二,針對家長責任的部分,我們也會加進來,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家長要一起來上課。 楊委員瓊瓔:部長,你講到這個重點,我們一起來討論。政府是不是應當從家庭的觀念養成監制的這個…… 陳部長世凱:家長的責任…… 楊委員瓊瓔:就是監制的機制。因為他未成年無照駕駛,所以家長本來就有責任,無照駕駛不只是交通安全的問題,也是社會安全的問題,基於這樣的原因,你要怎麼去做?家長是連坐的對象,這部分也必須納入裡面,否則對一個未成年的小孩,我們要怎麼辦?家長有責任去管控自己的孩子。 陳部長世凱:對,在這次修法裡面,我們把家長的責任也都納進。 楊委員瓊瓔:對象納入,同不同意? 陳部長世凱:對,沒有錯。 楊委員瓊瓔:應該要把家長納入,好好的去宣導,好好的去管控。要不然對一個未成年的孩子,你也拿他沒輒,這要怎麼辦?不能造成社會的不安嘛!所以你贊同把家長納入這個類別內? 陳部長世凱:對,監護人要有責任。 楊委員瓊瓔:請你把你們的研議方案給本席。 陳部長世凱:好。 楊委員瓊瓔:多久? 陳部長世凱:就兩週內,剛剛所說的…… 楊委員瓊瓔:就一併嘛!好好來推廣,好好加強宣導!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楊委員,接下來有請吳春城委員發言。 吳委員春城:(13時17分)主席好,有請陳部長、公路局陳局長,還有觀光署的周署長。 主席:請陳部長、陳局長、周署長。 吳委員春城:部長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吳委員春城:辛苦了,開會到這麼晚。 陳部長世凱:不會,不會。 吳委員春城:本席在立法院一直在推動人口政策,部長知道嗎? 陳部長世凱:我知道。 吳委員春城:有聽說嘛! 陳部長世凱:就是針對壯年的部分。 吳委員春城:對,就是壯世代的部分。臺灣再過43天就進入超高齡社會,交通部準備好了嗎?交通部有在為超高齡社會做一些政策的調整嗎?有沒有?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有幾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公共運輸的部分,確實在超高齡之後,很多長者需要更多的公共運輸,尤其是偏鄉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努力。另外,針對公共運輸的公車業者、客運業者,駕駛不足的部分,我們也將年齡調升,讓一些超過65歲以上的,還可以繼續來做駕駛…… 吳委員春城:昨天在喜來登飯店那邊發生了一起死亡車禍。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曉得。 吳委員春城:一名年輕的公車駕駛撞死了一個高齡的行人。我們問過公路局,根據調查,駕車肇事率是隨著年齡增加而遞減,從這個表來看,18歲到29歲每十萬人有兩千九百多件,70歲以上只有一千一百多件,駕車肇事率70歲以上的是所有年齡層當中最低的;行人出事的比率則是隨著年齡增加而遞增,最年輕的這個部分只有10.66件,70歲以上是最高有46.66件。從113年1月到8月,65歲上高齡者交通死亡人數前十大原因中,排名第一名的是重型機車,死亡最多,占所有死亡比例當中的57%,高齡者騎重型機車非常危險。第二個就是行人,高齡者走路很危險,占了19%,是第二名。第三個是什麼?是自行車,騎腳踏車危險,占了9%。第四個是坐車當乘客,占4%。開小客車占3%。這個沒有錯吧?局長。 陳局長文瑞:對。 吳委員春城:沒有錯,OK,好,目前公路局上面的資料我們來看,請問75歲是不是要換照、要取消他的駕照? 陳局長文瑞:75歲要再做認知功能測驗之後才能夠繼續擁有駕照。 吳委員春城:他已經是出事最低的了,為什麼要對他有特別待遇呢?是什麼原因?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其實高齡者跟年輕人在事故的統計上面是兩個高峰,就是65歲以上一直到75歲其實都還算是高峰,因為他們在…… 吳委員春城:高峰是……所以剛才從那個……那個是你們統計的數據,他開車出事占3%是最低的,他不開車他就會變成前面騎腳踏車、機車或者當行人嘛,對不對? 陳局長文瑞:對,因為他使用到其他的,可能是騎機車、開車或者當行人。 吳委員春城:你剝奪他開車的權利,他就變成風險更高,你到底是想要降低他的風險還是增加他的風險?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不是剝奪他開車的權利,我們只是做體檢,確認他的反應速度夠快。 吳委員春城:OK,好,我只是說每一個都要體檢的這個重大政策要……其實這隱含的是高齡歧視,這違憲你知道嗎?你要剝奪壯世代的開車權利、行動移動的自由嗎? 陳部長世凱:這個…… 吳委員春城:這個值得探討,我現在沒時間,因為他已經在催我了,我只要講請檢討這個政策,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 吳委員春城:接下來我要告訴部長,你看現在75歲以上的人2024年有160萬人,這些已經都被歧視了,都要吊銷駕照了;到了2050年會是多少呢?會達到420萬人!這些人都要被你列管嗎?真的要檢討這個政策,好不好?要檢討這個政策! 不好意思,再借我1分鐘。另外一個就是觀光產業,建議交通部鼓勵發展壯遊,因為現在我們對於所謂想像的銀髮旅遊都是上車睡覺下車尿尿,把銀髮旅遊搞得非常無趣,其實從這裡振興國旅,壯世代是主力,從你的各種數據,旅遊最多的包括非假日旅遊最多的、錢最多的、最有時間、最有錢、最有意願去做什麼的,結果我們對這一塊是任其荒蕪,而且這一塊臺灣如果內部旅遊能把它做起來,還可以吸引觀光,臺灣是一塊寶島旅遊聖地,交通部在這一部分要好好的重視。 陳部長世凱:好。 吳委員春城:為什麼都不重視?其實我推廣這個,各個部會我很清楚,都是叫做年齡歧視!我們都覺得年紀到了一個程度以後就沒用了、隨便啦,就是都這種觀念,然後甚至去剝奪他的駕駛權利,這個是違憲的。因為部長你很有心、你年輕有為,很有新的觀念,拜託把它調整。 陳部長世凱:好。 吳委員春城:最後,因為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明年要有一個新的氣象,不然政府毫無作為,這個會被人家笑的。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全面檢討,第一個是壯世代的駕照政策、第二個是壯世代的觀光政策,可不可以在一個月之內提檢討報告給我的辦公室? 陳部長世凱:好,沒問題。 吳委員春城:可以喔? 陳部長世凱:沒問題。 吳委員春城:好,謝謝部長。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場。 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3時25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管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我上午在提案說明的時候已經有邀請過、也已經先洩題了,現在請大家來答題。 請交通部陳部長、法務部郭司長、警政署李副署長。 主席:請交通部陳部長、法務部郭司長、警政署李副署長。 鍾委員佳濱:早上已經有洩過我要問的題了!部長好、司長好、副署長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部長,我的主題是假車牌要處沒入銷毀方能嚇阻、違規的罰單應向假牌的犯嫌追償。部長你知道嗎?哪些人在使用假車牌?我在下一頁跟你標示了,是要做案的人嘛! 陳部長世凱:對。 鍾委員佳濱:另外一個,最近因為我們違規記點,很多車主被吊照、車牌被吊扣,是不是這樣子? 陳部長世凱:對。 鍾委員佳濱:他的車是豪車啊,他怎麼開?放在那裡不捨得啊,買個假車牌來開嘛,罰則太輕,大量使用,是不是這樣子? 陳部長世凱:是。 鍾委員佳濱:確認喔?OK。往下看,為什麼我主張要沒入銷毀車輛才能嚇阻犯罪呢?副署長,一般來講如果犯罪集團偷了贓車、掛上假車牌,我請教一下,他被抓到之後怎麼處理?他的車輛是不是叫做犯罪所得?犯罪集團偷了車去犯案,這個車是怎麼處理?如果找不到失主。 李副署長政曉:只要是失竊的車輛當然是要先扣起來,做案的車子…… 鍾委員佳濱:扣起來,然後呢?會不會拍賣?犯罪所得拍賣嘛! 李副署長政曉:到最後一段時間才會一起拍賣。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要知道,因為它被視為是犯罪所得,法務部司長,所以它就會被法拍,你們知道嗎?像這種犯案的車輛、做案贓車法拍的價格很低啊,所以犯罪集團再把它買回來繼續犯案,部長,有沒有「夭壽」?因為反正掛假車牌嘛,部長了解了沒有? 陳部長世凱:了解。 鍾委員佳濱:所以如果我們不把用假車牌犯案的車輛當做犯罪工具沒入銷毀,它就在那邊循環,部長這樣了解了喔? 陳部長世凱:了解。 鍾委員佳濱:好,接下來另外一個,如果是開豪車呢?我的車值三、四百萬啊,但是被吊扣,那我就弄了一個假車牌,我沒有犯罪喔,請問這輛車扣到了怎麼處理?拍賣嗎?沒入嗎?銷毀嗎?還沒想過,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我們新的修訂方法是沒入。 鍾委員佳濱:沒入後怎麼樣?請告訴他沒入後怎麼樣。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沒入後依規定可以銷毀。 鍾委員佳濱:可以銷毀。其實我是覺得要大概區分一下用假車牌的目的,我是認為沒入銷毀這次出手很重,很好,打擊犯罪集,不要讓這些贓車無限循環,但是如果他只是因為買了豪車用了假車牌要來開開過過癮,其實你讓他拿不回去他就已經很痛了,是不是這樣子?你們回去研究一下,這題我沒有答案。 陳部長世凱:是,沒有錯。 鍾委員佳濱:往下看,使用假車牌的這些違規罰單要向誰拿?我的車牌被人家拿去做假車牌了,要找我拿嗎?不是嘛! 陳部長世凱:不會啦! 鍾委員佳濱:那以後呢?使用假車牌這個時間的違規罰單找誰罰? 陳部長世凱:當然是違規的那個人。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這個被害的車主…… 鍾委員佳濱:行為人嘛,對不對? 林司長福山:對。 鍾委員佳濱:好,就是行為人。所以這就是我們這一次修法本席提案的兩個重點,透過加入沒入銷毀來阻卻犯罪集團用假車牌、用贓車繼續犯案,但是我們要思考一下,如果他是豪車、他沒有犯案,那他使用假車牌要怎麼去處罰?你們要去斟酌。以及最後我主張在使用假車牌之間的交通違規向行為人追償,做得到嗎? 陳部長世凱:這個沒有錯,一定是這麼做。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喔?好。所以今天本席就是這個提案,也希望部長、司長還有警政署、法務部未來對於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要及時的透過相關的行政監理手段來予以嚇阻,部長同意嗎? 陳部長世凱:同意。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鍾委員。 接下來有請伍麗華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29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陳部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部長您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今天發展觀光條例我有提修法版本,最主要是我居住偏鄉,所以我關心偏鄉的觀光發展,長期以來我的觀察其實對臺灣來講,山地、丘陵占了國土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如果我們要發展觀光大概就是在山地丘陵區域,所以觀光發展條例其實對我們來講很重要,這其中我覺得我們目前遇到的困境就是發展觀光要有吃、有住、有交通,但是山地都居於劣勢。前幾年要特別感謝交通部公路局有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也就是開放小客車、自用車投入偏鄉的運輸,我也有參與,為什麼這個很重要?因為我們到山上去幾乎都是禁止甲、乙類,那些路甲類、乙類都不行,那有什麼好觀光發展?所以對我們來講,自用車、小客車如果也能夠有合法的牌,我們就有生意可以做,我們也可以帶我們的客人進去觀光,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很好,但是有一個部分就是住,困難重重!因為我們受限於水保法,光是要變更地目就很難,要在山上蓋大飯店除非是以前,現在是幾乎不可能,所以我們也很高興觀光署在推動民宿,我們也都努力的在協助推動,我們剛剛才推了露營場的合法化,那也可以,但是公告上路兩年以來合法的沒有幾家,很難耶! 陳部長世凱:對,很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既有的要合法沒辦法,反而是新設的可能還有點辦法,所以我覺得在這個部分如果發展觀光條例再有所限制的話,那真的是扼殺了我們偏鄉的觀光發展。所以我想說的就是我們目前會碰到的,我就不講露營場,裡面會提到的就是民宿,如果我們現在要對這些沒有或尚未登記的,也就是非法的民宿,去處理它的罰則的時候,當然我同意你把它分類,觀光旅館或者是一般的旅館以及民宿,我同意觀光旅館罰則要把它拉高一點,所以到200萬我覺得OK。但是我比較有意見的是即便我們用行政罰法的行政裁量權去控制它的樓地板跟天花板,我覺得也蠻危險的,其實對很多民宿業者來講這個是很沉重的負擔,可能會扼殺它願意被輔導合法化,所以這個部分我自己的版本是希望還是要分等級,但是如果不要分等級,我們用法律的體例給它寫幾到幾萬我也沒意見,但是我希望那個樓地板要低,讓行政裁量不至於造成扼殺他們的發展。 陳部長世凱:委員,這個確實是需要分等級沒有錯,對民宿如果是用200萬確實太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我的版本要分等級,好不好?對這種民宿我真的希望樓地板不要太高,因為我們都在輔導它,它都還不願意咧,結果我們還要把罰則提高,那它就更不願意了。 另外一種我關心的,有的人說它是日租套房,其實我們是因應永久屋,也就是莫拉克風災之後政府輔導永久屋可以做接待家庭,他自己也住在裡面,但是因為觀光客來沒地方住,所以我們會把它叫做接待家庭,但是它有點類似現在所稱的日租套房,如果這個地方也去處理它,那我看都完蛋了!其實大家來偏鄉山上觀光沒有地方住,他們願意搭配政府的輔導、願意成為接待家庭、願意成為民宿,那個真的都已經謝天謝地了啦,更何況真的很難,他要碰到好多,消防法也不容易,光是它的安全結構、它的水保法、它的變更地目,很難,不是不願意,真的要碰到的法規太多、太難了!所以請教部長您的看法。 陳部長世凱:他如果是日租套房的部分,可能短天期比較難注意,但他如果願意做long stay的話,我們可以來研商一下看能不能協助他,住的天數能多一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希望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去細部討論一下,不要傷他們的發展,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伍委員。 李坤城委員你要…… 李委員坤城:現在可以問嗎? 主席:好,時間控制一下,好不好?請李坤城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再休息。 李委員坤城:(13時35分)謝謝主席。請陳部長。 主席:請陳部長。 李委員坤城:部長好。相信大家都很關心,早上我看包含其昌委員也有在問,就是現在臺灣隊已經晉級了,預定在下禮拜四就要到東京巨蛋去打球,包含我自己在內,我在昨天發現5比1可以晉級之後就開始上網訂機票,我也是訂不到,不是只有我,我相信很多球迷也是訂不到,聽說早上已經有協調國航的航空公司要來做加班。 陳部長世凱:對,希望可以加班或換大飛機。 李委員坤城:對,就是加班或換比較大型的飛機,不曉得現在有沒有最新的訊息?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我還沒有掌握最新訊息,因為早上到現在都還在這邊備詢,這個部分我相信會有好消息,因為民航局他們今天早上開始就一直在努力這件事,昨天晚上就有人在反映,他們今天早上就在努力這件事,應該會有好消息。 李委員坤城:所以最快大概哪時候會知道這個消息? 陳部長世凱:我們今天晚一點看會不會有消息,有的話我們會希望航空公司多宣導讓民眾知道,也會讓委員這邊也先知道。 李委員坤城:好。現在偽造車牌的部分,交通部有打算提高罰則,甚至車輛可以沒入,我想請問一下,因為這個涉及修法,在修法之前有沒有什麼讓這個政策可以先來實施、先來做,把偽造車牌的數量再降低?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目前源頭管理的部分持續在做,其實我們從前一陣子就一直在做,另外跨部會的稽查、跨單位的稽查其實也都一直在執行,內政部警政署相當努力也相當幫忙,數發部也相當幫忙,財政部也是在源頭管理的部分做把關。 李委員坤城:部長你說相當幫忙,可是我看他們查出來的數字好像有點落差,數發部有在現場嗎? 陳部長世凱:數發部…… 李委員坤城:教育部跟衛福部也是一樣,我要問電子煙,非常氾濫,你在網路上打「電子煙」,要買到處都買得到,他們數發部就是說已經很努力在做了,但現在也是一樣啊!現在你只要在網路上面打「車牌」,就像我剛剛在Google打「車牌」,還是都有啊,都還是買得到偽造的車牌啊!數發部要怎麼樣去做?像衛福部跟數發部就有合作電子煙相關的關鍵字,就可以做下架,現在數發部要怎麼去做處理呢? 黃簡任技正美靜:跟委員報告,我們也知道這個議題相當嚴重,所以其實我們有跟交通部合作,他們有提供關鍵的部分讓我們進行所謂的網路巡查,在網路平台的部分事實上是沒有,現在比較嚴重的就是…… 李委員坤城:網路平台上面也說沒有? 黃簡任技正美靜:對,網路平台,我們熟悉的一些像蝦皮等等的沒有,但是出問題的是在社群平台確實是還有一些,就是在Meta上面…… 李委員坤城:比如我在Meta上面、在Google上面,這個你們管不到嗎? 黃簡任技正美靜:是的,在Meta上面,這部分我們也有積極的跟業者進行協作,請他們積極下架,確實現在…… 李委員坤城:我看你們那個下架的個案很少啊! 黃簡任技正美靜:確實下降速度比較慢,所以我們今天跟明天其實有找業者跟機關來加強…… 李委員坤城:這個為什麼是今天跟明天?這個大概講了兩、三個月了耶! 黃簡任技正美靜:我們其實有,但是就是發現到速度不夠,所以我們現在…… 李委員坤城:好,那你們打算怎麼做呢?打算怎麼去要求業者? 黃簡任技正美靜:業者的部分我們就是要求他們要儘速下架,如果真的是涉及廣告有車牌,我們就依打詐專法逕行做裁處。 李委員坤城:對啊,因為他們現在有設法律代理人嘛,對不對?所以我們都找得到他的法律代理人嘛! 黃簡任技正美靜:是的,沒錯。 李委員坤城:對啊,所以基本上在Google或臉書上打關鍵字,如果有的話,你們是可以找他們的啊!他們現在有被賦予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嗎? 黃簡任技正美靜:他們的法律代表已經送過來,由我們進行審查,如果確實涉及廣告不實或詐騙,我們就是依打詐專法去做裁處。 李委員坤城:那這種情況算涉及到什麼?廣告不實?但他是偽造車牌啊!哪裡是什麼廣告不實? 黃簡任技正美靜:如果涉及廣告、也涉及詐騙,我們就依打詐專法處理;但如果涉及到的是違反交通部法令,交通部會依法律規定進行裁罰。 李委員坤城:部長,因為這個情況非常嚴重啦!我是希望交通部跟數發部要合作、提供一些訊息給數發部,包含電子煙也一樣啊!那現在就是偽造車牌,偽造車牌有很多都是在網路上可以買到的。 你剛才講的是除了在平台上,還有一些在LINE群組上,那你們跟LINE那邊有作聯繫嗎? 黃簡任技正美靜:有,其實針對LINE跟Google、Meta,我們都有跟交通部建立聯繫窗口,都有! 李委員坤城:對啊!我是希望……如果要修法,也是到明年上半年才有辦法靠修法加重、加嚴,那麼現在、在修法之前有沒有權宜措施,可以再讓偽造車牌這種案件的數量下降?部長,你最後再回答一下。 陳部長世凱:是。報告委員,您所在意的其實是執行面,在執行面的部分,我們其實有一些作法,但或許不夠精進。您在關心的應該是希望我們要更精進,包含跟數位部之間的合作,那我們明天會開會討論一下,看看如何加快下架的速度。 李委員坤城:好,那你們的精進措施和作為大概多久可以出來、可以給本席報告? 陳部長世凱:兩週,兩週時間向委員報告。 李委員坤城:兩週?好,OK。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李委員。 休息之前作以下宣告:待會休息20分鐘,休息完畢之後還有委員要進行詢答。今天詢答完畢之後,針對道交條例相關修法,經過剛剛跟交通部長溝通,他們的版本會儘快送進來。畢竟裡面事涉很多財產權的問題,可能你們要思考一下,確實有些不同程度的情況,有些屬於最惡劣的、有些屬於中間的,有些是傻傻的,是不是都要用同一招?我們就等你們的版本送進來再一併審議。發展觀光條例在待會詢答完畢之後逐條審議。 現在休息20分鐘。 休息(13時42分) 繼續開會(14時3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有請鄭正鈐委員發言。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羅明才委員、羅明才、羅明才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14時4分)有請部長。 主席:好,請陳部長。 林委員月琴:部長午安。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我相信今天很多人問你的是牌照的問題,不過我想問的是昨天臺北市的公車事故,部長應該有掌握狀況吧? 陳部長世凱:有,了解狀況。 林委員月琴:可是我要提醒部長的是,國內職業駕駛考訓制度的改革真的不能再等了!我上次質詢的時候就提醒過公車客運業的問題,尤其是公路局8年連續在國外考察了6次公車客運的營運管理,但這樣的考察似乎並沒有回應到台灣政策的改變。我認為源頭端還是在考訓制度,真的要趕快動起來,不要再怠惰!從巨業一直走到現在,又發生這樣的事情。公車客運業事故頻傳,過去的統計數據也顯示公車客運涉入的交通事故與人數不減反增,而且事實上人為因素是關鍵。國內職業大客車的駕訓本來就問題很多,上次我也再度講過。 首先我們來看問題一,國內針對這些駕駛的駕訓教育受限於收費規定。因為有些收費上限規定的關係,在成本考量之上,很少駕訓班真的落實法規要求,也就是達到場地訓練跟道路駕訓的訓練時數,這點我上次也提過。雖然有管理上、辦法上要求的這些時數,可是實際上,這是我從業界取得的資料,依照業界慣例上,在做的時候根本就跟你想像的不太一樣,甚至有共車這樣的狀態。照理來講,國外是1比1,你們的法規也明訂要1比1,可是真實情況是這樣做嗎?也不是這樣做,事實上,師生比有時候是1比2-,1個老師要帶著2個學員,那怎麼學習呢?很多時候都是成本考量。而且目前法規明定,訓練時數未達三分之一不可以結業,可是我上次質詢過了,交通部到目前還沒有回復我,你們對於這個問題到底如何解決。不知道部長什麼時候可以給我答復? 陳部長世凱:委員,我請局長先給您回應好不好? 林委員月琴:好。 陳局長文瑞:我也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整個機制,也就是從訓練、考照到未來的駕照管理,這部分的話,部內跟本局其實有相關方案,我下週也會找一些相關學者、專家、委員,也包括其他人士給我們一些建議啦!因為我們其實想要把我們的方案向大家報告一下,如果大家覺得後續還有一些要再…… 林委員月琴:下週是不是可以給我? 陳局長文瑞:好。 林委員月琴:部長、局長,真的不能再等了! 陳局長文瑞:了解、了解。 林委員月琴:一等……你看,上禮拜才質詢完,昨天又發生人命,就在立法院附近欸!看了真的是滿心痛的。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有一些是涉及修法,要修法的部分…… 林委員月琴:那就提出修法啊! 陳局長文瑞:對,譬如說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有一些部分是要修正的。至於有一些措施如果不用修法、是行政措施可以直接執行,我們就一定優先執行。 林委員月琴:好。 再來就是在大客車考照這樣的制度上有很明顯的問題,包含前面提到的實際教學當中常常沒有辦法落實道路駕駛的訓練時數,更何況要求時數非常低。像這次的謝姓女駕駛就是拿到小客車駕照,然後又考大客車駕照,中間都沒有經過很多訓練,拿到小客車駕照之後就取得大客車駕照,又只透過81小時的教育訓練,當然時數就會不足。而且在實務上,如果看到課程內容的話,你不覺得會讓人家很擔心嗎?整個場地內比較偏向術科的訓練都沒有跟外界互動,道路上的環境就很單純嘛!像小客車現在有路考,可是大客車沒有,怎麼跟外界互動、了解有很多視野死角的問題?課程中基本上沒有這樣的內容。甚至這個制度比較弔詭的地方就是,在取得自用大客車駕照3個月後的等待期,也沒有相對應的職前訓練,就可以直接取得職業大客車的駕照,這是讓我們擔憂的啦!部長,不知道你有沒有了解到國外職業考照的駕訓制度嗎?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個部分議題有滿多觀點跟看法,目前交通部正在整合。您剛剛一開始所破題的其實沒有錯,就是整個考照制度需要改革,目前公路局這邊也已經召集各相關人,包含學者也好、或是路權團體等等,大家一起來討論到底還缺了哪些需要加進去的部分,我們趕快把它加進去。 林委員月琴:好。 既然你們都已經出國考察,可不可以看一下國外的做法?你看美國,他們的制度是學科加術科總共305小時,我們只有81小時欸!這裡就有很大的落差。把不定時炸彈放在路上跑,有時候傷害的是人命,我覺得不應該用人命來買政府的法規。歐盟也有280小時,而且他們有回訓機制,這個回訓規定是35小時、5年,平均一年7小時。我們也有啊!問題是6小時、3年的話,一年才2小時,而且是坐在那邊聽課,他的實務經驗到底有沒有被累積?我覺得有點擔憂。 最後就是希望交通部這邊儘速改革大客車駕照的考訓制度,這點我在上次也提過,而且事實上最好是學習跟職前訓練都要並進,還有改善、研擬合理的題目,因為不能叫馬兒不吃草,如果不是合理、可行的收費機制,大概就會造成困難,最後事實上就不會有良好的教練協助現場、做好駕訓課程。在國外,像日本針對類似謝女這種直接造成傷害的案件,要回溯他當年在哪一個駕訓班上課,並去檢討這個駕訓班的上課制度或所提供的駕駛訓練到底符不符合規定,類似作法是不是可以從這一會期開始?以上,謝謝。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有請陳冠廷委員、陳冠廷、陳冠廷委員不在。 馬文君委員、馬文君、馬文君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蔡易餘、蔡易餘委員不在。 黃國昌委員、黃國昌、黃國昌委員不在。 邱志偉委員、邱志偉、邱志偉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14時1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好,請陳部長。 陳委員培瑜:謝謝部長、謝謝主席。部長午安,辛苦了!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今天早上一路下來,已經有非常多委員跟您請教過關於棒球的事情,那我就是再跟您確定一個細節。我知道你們有討論到今天晚上會公布有沒有包機相關方案,我們直接看好了,這張PTT上顯示,今天凌晨一點半就有熱心網友詢問,球團28人名單加上教練團,如果要讓他們都坐商務艙,是38人,可是這還不含可能還有的後勤支援,不管是心理師、營養師、體能教練等等。熱心的網友還幫忙盤點飛機的型號,包括如果是什麼機型只能坐多少個位子、長榮只能包B77W等等。當然,在臺灣現行法規範當中只有奧、亞運可以坐商務艙,對嘛!部長應該知道。 陳部長世凱:是。 陳委員培瑜:但是針對這次,我覺得有這麼多榮耀在這群球員身上、有這麼多來自大家的關心,我也知道他們明天已經要出發了,飛機應該已經是訂好了,但有沒有可能透過部長這邊的協助,讓他們有更有餘裕、更寬敞的空間搭飛機到日本去?然後,以目前你所掌握到的資訊,他們訂飛機的進度是什麼?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是國家的喜事啦!所以很多民眾都相當關注。我們現在一方面在解決民眾要去東京卻訂不到機位的問題…… 陳委員培瑜:對,這點謝謝部長,我也很想去。 陳部長世凱:國籍航空中,大家已經在努力,我聽說長榮航空也提出包機申請、正在跟日本申請。另外,針對球員部分,我相信華航一定會提供很充足的協助啦!在這部分,雖然主要會由教育部協調這件事情,但是我們交通部也會協調華航,儘量提供充足的協助給我們的球員,讓他們可以透過更有餘裕的方式去日本。 陳委員培瑜:好,我想還是要請部長持續跟教育部及華航確定我們的團員來回飛機這部分,要讓他們更有餘裕,這是全臺灣人的期待。 最後一點,因為我時間有限,我想跟部長談一個問題。部長,您剛上任不久,一定不知道,其實臺灣經濟部、財政部與相關國營事業都給予相關運動團隊支持。很可惜,交通部底下有郵政、有臺鐵、有港務、有桃機,但長年以來都沒有自組運動團隊這件事情。部長,你來自臺中,那你自己覺得有沒有機會在您任內促成郵政、臺鐵、港務、桃機的自組運動團隊,讓國公營事業的系統在這件事情上一樣有支持國內的體育發展、支持國內選手、支持更多全民運動的可能性?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全民運動是相當重要的課題,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委員質詢這樣的話題,我回去了解一下郵政公司、臺鐵、港務、桃機為什麼過去都沒有針對相關的運動作補助或自己組球隊,這部分我先去了解。當然,如果可以支持運動,這絕對是好事,我也會跟他們溝通,看看有沒有機會支持運動還有運動員。 陳委員培瑜:好。確實,我們在教育委員會長年關注很多運動相關題目,對於這些運動的題目,我們也隨著體育部要升格成運動部,更全面檢視相關問題,發現交通部有這個可能性,所以我今天就專程來這裡向部長許這個願。部長剛剛已經正面承諾回去後會跟相關機關討論,那是不是有機會在1個月裡面給我們開完會議之後的討論內容?當然很難立刻告訴我立刻成立啦!你們還是有很多資源要盤點,也要研議相關法規範,或是目前到底為什麼沒有這個機制,但是不是有機會在1個月內給我們相關報告? 陳部長世凱:好,我在1個月之內去了解一下,為什麼這些公司沒有支持體育。 陳委員培瑜:太好了!謝謝部長。我相信如果再把交通部的支持放進來,臺灣所有運動選手都會覺得這是一件好事,好嗎? 陳部長世凱:是、好。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有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葉元之委員不在。 今天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鄭正鈐、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的的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資料答復。四、討論事項第一案,也就是各委員所提的道交條例修正版本,等待行政院交通部的版本送進來之後另擇期繼續審查。 委員鄭正鈐書面質詢: 1.本次會議中審議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許宇甄等20人、游顥委員等38人提出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上開四版本修正草案皆對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條提出意見,可分為延長落日條款及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 根據國防部報告資料可知,特定對象住宿機關包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非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之國軍英雄館,並非刻意不進行旅館業登記,惟軍友社成立目的為服務國防部特定對象,包括國軍官兵、文職與聘僱人員、榮民及其眷屬與全民國防事務有關之人員,非以營利為目的,於商業登記係以公司營利為目的有違;且轉型旅館業尚須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範及消防、耐震法規,以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十年落日條款確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本席建議交通部不應僅以觀光價值去看待特定對象住宿機關,應考量其特殊非營利目的對於社會之貢獻,積極配合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取消落日條款。 2.根據交通部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向媒體透漏,交通部正研擬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分別將懸掛假車牌最高罰鍰提高至36,000元;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均按最高罰鍰處罰;懸掛假車牌之車輛當場沒入進行銷毀並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 此項修法本席原則上支持,惟此次修法方向並未針對以偽造、變造牌照營利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加重處罰,且未同步提供因偽造車牌受罰之受害者簡易快速申覆管道,建請交通部應研擬加強管制以偽造、變造牌照營利之個人或團體之修法或政策,並提供簡易快速申覆管道供受害者使用以減少民怨。 3.行政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通過議案:擴展觀光亮點帶動兆元產業,其內容包含向海外投放廣告、派員至國外參加旅展、提供入境國外旅客補貼方案,惟根據交通部觀光署下修之目標750萬人次,輔以去年每人次外籍旅客在台人均消費4萬1,590元,預估今年觀光產值僅3,120億元,帶動兆元產業達成率僅3成。 前部長王國材於民國113年2月間公開表示,對大陸觀光逆差達800億元,故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規定禁止團客赴陸。而根據計算預估今年觀光逆差將達7,380億元,遠高於王前部長國材所言之對大陸觀光逆差800億。 本席建請交通部回覆今年擴展觀光亮點相關政策執行狀況、檢討改善措施以及明年精進作為;並檢討僅因預估對陸觀光逆差800億即禁止團客赴陸之妥當性。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主旨:關於假車牌查緝系統整合及執行成效之質詢 一、查緝系統現況 1.關於AI巡防系統:(1)請說明該系統具體運作方式為何?(2)是否具備即時辨識功能?(3)目前查緝成效為何? 2.假車牌評估:(1)貴部是否對市面流通假車牌總數進行評估?(2)若無,請說明未進行評估之原因為何? 二、跨部會整合機制 1.資源需求評估:(1)目前各項查緝系統所需人力與設備之評估為何? (2)是否已完成整體資源需求評估?若否,預計何時完成? 2.專責整合平台:(1)是否已建立常態性跨部會整合平台?(2)若有,請詳述其組成單位與運作機制。(3)若無,請說明建置規劃與期程。 請貴部就上述問題提出說明,並於一週內提供,以強化假車牌查緝效能。 主席:接下來因為要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現在休息5分鐘布置一下場地,桌面上不該有的文件要換成相關法條,今天現場所有列席官員中與本條例無關的人員可以先行離席,謝謝。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4時18分) 繼續開會(14時27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接續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進行逐條討論。 現在進行協商,依各提案條次順序進行討論,並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一併宣讀。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Desktop\\f46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主席:接著進行發展觀光條例的協商。交通部有提供建議修正條文內容的說明,大家拿到了嘛!是白色這一份,交通部有針對各委員提案提供的條次作說明,我們就此開始協商。 首先針對第二條,先請交通部說明。 周署長永暉:報告召委、各位委員,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修訂,因為不涉及相關的增訂,以上跟委員報告。 主席:針對第二條提案的委員是傅委員跟陳雪生委員。第二條修正條文的提案人陳雪生委員有沒有什麼建議? 周署長永暉:應該是修第七十條之二嘛!那這個就不用再增訂? 陳委員雪生:我提第七十條之二,是因為交通部觀光署要求從114年1月22號起,要求特定對象住所,像是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等單位。為什麼呢?因為這裡面關係到家庭生計等等,雖然9年過去了,但是大家都在努力,時間還是稍嫌不夠,是不是可以展延5年?本來是10年嘛!我希望展延5年。謝謝。 周署長永暉:不管有沒有展延,其實都不需要另外訂名詞啦!跟陳雪生委員報告。 主席:好,我們來聚焦一下。第二條有兩個版本,修正的條文應該是增列第十項「特定對象住宿」,對不對?第二條的修正條文是這樣,我是說提案部分啦!有4位委員提案。針對第二條,最主要是增加第十項「特定對象住宿」,也就是多一個類別,這個部分請大家參閱提案表。針對這個部分,交通部觀光署是建議不要加,是不是? 周署長永暉:對,因為現行條文的名詞解釋都已經很清楚,不用再為這一類增加解釋。 主席:好。那各位有什麼其他建議? 周署長永暉:在三大行業──旅行業、旅館業、遊樂區業裡面,旅館業下的觀光旅館、一般旅館跟民宿都有定義清楚,所以建議不用再增訂。 主席:這條最主要是增訂「特定對象住宿」,這是第二條,這個部分…… 周署長永暉:只是為了第七十條之二…… 主席:就是後面的第七十之二條嘛! 周署長永暉:但不管延或不延,其實都不需要增訂啦! 主席:好。這樣好不好?如果第二條維持現行條文,各位有沒有什麼其他意見、不同意見? 陳委員雪生:你是說第七十條之二啊? 主席:不是、不是,是第二條啦!好不好?第二條不需要在定義中增加一個特殊項目,好不好?因為現在的問題點可能不是這樣,好不好?如果有時間,可以在討論後面的法條怎麼修時再來精修。 游委員顥:如果後面條文可以給予展延時間的話,那第二條相對就比較沒有關係嘛! 主席:這樣好不好?這條暫予保留啦!因為還是要看看後面怎麼修,否則前面不修、後面又不能修,到時候…… 游委員顥:那就先保留啦!建議保留。 主席:保留、保留,待會到後面再討論,所以保留一下,我們就是要有點進度。 接下來是第四條。 周署長永暉:針對第四條,依委員許宇甄等20人提案修正,就是把「觀光局」修正為「觀光署」。 主席:第四條應該比較沒有爭議啦!就是現在已經變成署了,所以把「局」這個字改成「署」。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好,那就照許宇甄委員提案版本修正通過。 接下來是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提案人是林倩綺委員。針對第三十六條,觀光署有什麼意見? 周署長永暉:因為涉及水域與海岸,建議維持原條文,還是用「禁止」。 主席:與委員所提條文的差異在哪裡?能不能簡單說明一下「禁止」跟「警示」? 周署長永暉:剛剛也特別跟委員報告了,照現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因為水域的變化很大,海象也不是很好,所以還是用「禁止」,一般各國也用「禁止」,不會只規定警告就罰,所以建議還是維持「禁止」,也就是用「禁止」才能罰。 主席:提案委員不在現場。這部分提案原則上是要把「禁止水域」修成「警示水域」,「警示」跟「限制」在法令上的用意應該差很多吧? 周署長永暉:對,差很多,還是要用「禁止」才能夠以罰鍰處理。所以拜託各位委員還是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所以現行條文是比較嚴格的? 周署長永暉:是,因為有依據、執法有依據。如果用「警示」會涉及不同判斷。 主席:好,那還是聽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啦! 請何欣純委員。 何委員欣純:謝謝。我過去曾經數次關心水域安全的問題,因為在很多旅遊觀光景點也好、或者是新興觀光產業也好,這其實涉及現在很多旅客、國內外觀光客、甚至我們自己國人旅遊觀光套裝行程的安全問題,而安全是我覺得最重要的!所以在以安全為前提的情況之下,剛剛講到現行條文是用「禁止」,有些危險水域禁止就是禁止,沒有模糊空間啦!如果只以「警示」,取代「禁止」,喔!那就有很多不同彈性空間囉!如果不是「禁止」,而是「警示」,也就是說針對這個水域只警示、告訴你可能會有危險,那到底能不能用這樣的方式制止國人、包括小孩或國外觀光客接近這個水域?如果他也真的進了這個水域,未來若要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第一個是很難界定、有所依據;第二是未來一定會有爭議,一定會有爭議!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我們不希望將現在比較嚴格的法令反而修得比較寬鬆,未來發生了問題跟危險,人身安全、生命安全誰來負責任?我覺得這件事牽涉很廣,還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啦!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 接下來請許智傑委員。 許委員智傑:謝謝。我贊成觀光署跟何欣純委員。其實,海域那麼大,應該就是只將可以規定開放的幾個地方開放,那個地方才會有維護安全的人員啦!其他海域沒有辦法到處都用「警示」處理,那樣會很危險,所以還是用「禁止」比較好,適當的、可以開放的地方再開放,並派駐安全人員。謝謝。 主席:對於這一條,各位委員還有什麼意見? 請李昆澤委員。 李委員昆澤:針對水域「禁止區域」,現在有委員想修法調整為水域的「警示區域」,但我還是認為海流危險區域禁止遊客從事遊憩活動仍然有其必要性啦!以上。 主席:好。 請陳雪生委員。 陳委員雪生:就連現在用「禁止」都有很多人跳水,自己不想活了,那也沒辦法,用「警示」有什麼意義?我支持觀光署。 主席:好,針對這一條,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我覺得大家的共識是因為臺灣四周都是水域,這部分如果要放鬆或者開放的話,其實不確定性很高,這部分是不是就維持現行條文?好不好?就是觀光署的條文。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反對意見,好,這一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周署長永暉: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是第五十三條。 周署長永暉:有關第五十三條的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王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條文,主要是針對條文中的罰則上限作一些調整,本來罰則上限是15萬元以下的,現在改成30萬元;本來是50萬以下的,改成150萬元。當然配合上限跟下限的調整,還有廢止部分,就是已經停止營業了或受一部或全部處分,仍然繼續營業的話,以前只規定罰鍰50萬元以上,但沒有上限,所以我們現在將上限修正為200萬元以下,也就是按照委員的意思作一些調整。 主席:這邊有一份你們自己提供的對照表嘛!第五十三條由於兩位委員所提版本的文字還是有些不同,你有去…… 周署長永暉:是,都有對照,基本上都一致。 主席:所以就變成你們這個版本是不是? 周署長永暉:對,是這個版本。 主席:對於兩位委員的提案版本,觀光署基本上是朝向同意的立場,但是把兩位的提案彙整在這張白色資料上的第五十三條,這是觀光署的版本,請大家參閱一下,就是罰則提高了對不對? 周署長永暉:是。 主席:罰則double? 周署長永暉:對,提高,原則上是double。 主席:好,關於第五十三條,看看所有委員有沒有意見啦!最主要是針對旅館行業如果有侮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良善風俗或欺騙旅客的行為作這樣的處罰,與原法規相較大概提高了1倍。 對於剛剛觀光署的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好,請黃健豪委員。 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我想請觀光署說明一下過去的案例,當然欺騙旅客、妨害善良風俗這種常見,但在過去的案例裡面,什麼是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旅宿業哪些行為樣態屬於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觀光署說明一下裁罰的標準? 周署長永暉:目前裁罰案件中引用這個理由的並沒有,事實上這是通案裡的一部分,也就是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旅行業或遊樂區業大概都需要遵守四件事情啦!第一是要以國家榮譽至上,第二是希望以國家利益為利益,第三是希望能夠維護善良風俗,第四是不可以有詐騙旅客行為,原則上是在這四項規範之下。引述的部分大概就是按照實際裁量,譬如說國際觀光旅館由觀光署認定,其他業者就是由22個縣市政府作認定。以上作簡單的補充報告。 主席:好。 請陳雪生委員。 陳委員雪生:「玷辱國家榮譽」,這太籠統了吧! 周署長永暉:我舉一個例子,譬如說…… 陳委員雪生:損害國家利益?前幾天有老百姓因為在天安門講「中華民國萬歲!」被關3天,是不是?那如果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照這條就要罰200萬元欸!是不是?這有道理嗎?我覺得條文裡這些字眼啊……罰鍰已經夠重了,這些字眼不要用啦!既然在臺灣,大家言論都很自由了,是不是?又在這條文裡面套上這個帽子……你怎麼套我是不知道,什麼叫國家利益?像我講「祖國」的話,那就涉及國家利益,問題就來了,是不是?隨便就有一頂帽子,我覺得政治上的語言儘量不要在文字上出現好不好?謝謝。 周署長永暉:跟陳雪生委員報告一下,這是概念性的,譬如說有很多旅行團,如果在國外被丟包、業者不負責任,或是在外把臺灣踐踏在腳底下,我覺得都是不當的行為。但目前為止是建議啦!法令是這樣,建議還是留著。 陳委員雪生:這幾個字我不同意,這幾個字我不同意喔!「損害國家利益」這頂帽子戴得太大了、而且太嚴了…… 周署長永暉:原本就有了。 陳委員雪生:要把旅行社逼到什麼程度啊!是不是?起碼給人家一點空間嘛!臺灣不是很自由嗎?不要搞得跟大陸一樣啊!我們講大陸很專制,但這樣看起來臺灣也滿專制的啊!是不是?愈來愈專制了! 周署長永暉:這個條文是從開始立法的時候就有了。 陳委員雪生:這幾個字眼我不同意。 主席:兩位委員提的版本沒有修到這個啦!如果有委員要提修正動議,或者未來協商的時候,版本若來得及送進來,針對剛剛的字眼可以再修。畢竟我們這兩位委員的提案,最主要是針對錢、罰款的方向。 對於剛剛陳雪生委員講的,我覺得也滿好的,應該明確一下啦!交通部自己的細則或是處理規則主要是處理哪幾項,還是要稍微具體一點,不然大家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啦!但是對於今天修法的部分,如果有人提修正動議或者未來再提動議,我們再進入這方面的討論。 請黃健豪委員。 黃委員健豪:我剛剛利用一點時間查了一下過往案例,雖然觀光署剛剛說沒有,但2006年有一個新聞,講的是有一團大陸客來臺灣的名義是購物團,後來有團員不想逛珠寶店、想要自由行,跟當初報名的行程不符,後來還積欠旅費,所以旅行社就把該大陸團這批人帶到警察局處理,還把人丟包在警察局。當時的觀光局後來認為這個行為已經導致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裁罰旅行社15萬元。所以我是要問,把觀光客丟包到警察局,結果觀光局罰旅行團15萬元這件事情,是因為以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為理由,這樣的裁量是不是有點氾濫?標準是什麼?所以我才會問這條法律過了之後,過去也有這樣的案例,那以後呢?而且當初委員又特別定了要經法院判決。我想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是一件很大的事,但如果把人丟包到……就是把觀光客丟到警察局、讓警察局處理,結果觀光局裁罰旅行團,理由是這個行為玷辱了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這件事情很奇怪,好像是把民事糾紛上綱到國家層次了。所以我還是希望觀光署就這部分能夠考量一下,修這個法、而且把裁罰金額加高之後,會不會有更多爭議出現?以上。 主席:好,謝謝黃健豪委員。 部長,你說明一下吧! 陳部長世凱:如果是原本、之前就有的條文,而今天的討論是針對金額的話,大家是不是就針對金額這部分討論?至於原本有的條文內容,如果大家想要再作修正,那就另外再討論,好不好? 主席:請林國成委員。 林委員國成:我贊成陳雪生委員的看法啦!以損害國家利益而言,這些觀光旅遊業其實沒有涉及什麼國家利益不國家利益。但這個部分我也贊成部長剛才所講的,因為委員提出來修正的是就金額部分修正,如果是陳雪生委員發現的部分,我建議今天列入紀錄,也就是針對損害國家利益部分,要請主管機關講清楚,至於這些文字要刪除的話,就提另外一個案子把它修掉,這也是可以。所以今天應該針對委員提案,也就是金額的部分是否得當、是否可行,我們應該針對這個部分。陳雪生委員等一下可能可以提出口頭動議,順便在政黨協商或什麼程序再修,這樣可能比較符合邏輯。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好,謝謝。關於這部分,我想這樣啦!針對條文罰則部分,感覺上委員比較沒有爭議啦!但是針對一些要處罰的行為到底如何定義的部分,其實一下子可能也很難定義到百分之百清楚嘛!既然針對這一條兩位提案修法委員所提的主要項目基本上沒什麼爭議,那是不是就讓第五十三條連同觀光署所提版本保留送院會協商,協商之前,委員如果針對第五十三條另外有修正版本,可以作一併的處理?就是第五十三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陳委員雪生:好,保留、保留。 主席:那這條就保留送院會協商。如果各位委員還有什麼其他意見,建議還是以提案方式處理。 周署長永暉:可不可以…… 主席:保留啦!因為你講不清楚啊!對於那個定義是什麼,由於狀況五花八門,你也講不清楚。 周署長永暉:對啊!還是就……剛剛主席也有提議啊…… 主席:問題是對於第五十三條的內容有委員有意見嘛! 來,這是哪一個部會的? 何法官効鋼:抱歉!我是司法院的代表,向主席及委員報告,本來觀光局的條文沒有提到經法院判決的部分,所以我就沒有發言,但是因為現在要保留,所以我還是表達一下司法院的意見。 許宇甄委員有提到經法院判決確定這個部分,因為我們無法將玷辱國家榮譽及損害國家利益這個要件對應到特定的規定條文,如果只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話,我們可能沒辦法指說這是經刑事判決確定,或是也包含民事或行政的判決確定,因此,如果要增訂這樣的規定,是否要在立法理由中舉例說明,這邊指的經法院判決確定到底是什麼樣的情形,以上向各位委員報告,謝謝。 主席:好,謝謝司法院的說明。 蔡委員。 蔡委員其昌:協商時司法院再來講,因為就送協商了嘛!所以要麻煩你再來一次,不好意思! 主席:第五十三條就保留送院會協商,協商的部分也請司法院派代表列席說明,委員對於第五十三條其他內容的部分有意見,也建議透過提案修法的程序一併在二讀的時候討論。 接下來是第五十四條,觀光署有沒有什麼意見? 周署長永暉:針對第五十四條,我們就敬表同意,它是將15萬元的上限修正為30萬元以下。 主席:第五十四條是罰什麼? 周署長永暉:針對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及旅行業,涉及到有關於第三十七條的檢查不通過,我們限期不改善時所做的處罰,因為過去的處罰都太輕。 主席:這一條是不是就按照王美惠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有修正嗎?你有修正嗎? 周署長永暉:沒有、沒有,我們沒有修正。 主席:按照提案的版本通過? 周署長永暉:對。 主席: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反對意見?好,沒有,第五十四條就這樣處理。 第五十五條。 周署長永暉:第五十五條是關於一些罰則,剛剛伍麗華伍委員特別提到,新的法律修正時把民宿的部分也併進來,而且它的罰則太高,對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的最上限是200萬元,但他認為對於民宿應該要減半,所以民宿的部分就減列修正為100萬元。這個條文的部分就按照王美惠委員的版本為基礎,我們把原條文的「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這一段放進第三項,也就是王美惠委員的第三項,作為補充,以上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一條有沒有什麼意見?你要把文字的部分調整好,好不好? 周署長永暉:好。 主席:按照王美惠委員提的版本,修正小型民宿業者的部分為10萬到200萬元,是不是? 周署長永暉:改成10萬到100萬。 主席:10萬到100萬之間嘛! 周署長永暉:是。 主席:就是將它的罰則修改得稍微緩和一點。 周署長永暉:是。 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五十五條的修正內容,按照王美惠委員的版本,並修正將民宿業者的罰則降低,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反對的意見,我們就按照王美惠委員的版本修正後通過。 接下來是第五十五條之一。 周署長永暉:針對第五十五條之一,我們建議按照王美惠等16位委員的提案修正,修正的條文如次:「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主席:這個版本也是? 周署長永暉:調整罰則。 主席:修正過? 周署長永暉:對。 主席:最主要是散布假消息或虛偽的消息,是不是這個意思? 周署長永暉:對,都有違法。 主席:陳雪生委員。 陳委員雪生:是不是請觀光署說明一下,「得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按次」是每天1次或每天5次?或是一個月1次?「按次」是什麼意思?請說明一下。 周署長永暉:在處罰後它仍然違規就可以再處罰一次,也就是如果抓到之後,它仍然沒有改善,我們就會再繼續罰。 陳委員雪生:按次是一個月1次嗎? 周署長永暉:沒有,譬如罰它40萬元…… 陳委員雪生:今天你罰它10萬元,明天還不改善…… 周署長永暉:都沒有改善,限期一定是合理的期限,譬如…… 陳委員雪生:你會給它期限? 周署長永暉:對。 陳委員雪生:那你要給它期限。 周署長永暉:有。 陳委員雪生:你要寫依…… 周署長永暉:有,限期,有期限。 陳委員雪生:你要寫在期限內沒有改善就按次…… 周署長永暉:屆期不履行者就是這個意思。 陳委員雪生:可能要加一、二個字,不然會有語病喔! 周署長永暉:有。 主席:你們的版本有嘛! 周署長永暉:對,屆期不履行。 主席:因為現在觀光業很慘,這個會不會大家都有份,我不清楚啦!不過,因為現在一扯到網路及訊息,有時候可能做了一次錯誤的訊息傳遞,我被罰了一次,其實網路訊息很難回收、真的很難回收。像有些被假裝、被拍照,我告訴你,回收5年、10年都還在網路上,你不能看到一次就要罰它一次,這樣怪怪的。 林國成委員。 林委員國成:署長,針對這種東西,現在是電子時代,尤其是網路等等,對於旅館業或觀光旅館業,這個還比較OK,但是有些旅館業是使用第四台,可能會因為第四台播放的內容讓它也要被罰,所以這個應該要較為明確化。我對於金額沒有意見,但是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請署長要把它講清楚?不要等這個法條通過了之後,因為第四台刊登的不雅內容等等,連帶讓旅館業或其他行業也要受罰,這樣是不公平的,因此,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請說明一下? 周署長永暉:應該是一體兩面,我們通常都是以保障合法業者為優先,如果是非法業者,過去都是移除啊! 林委員國成:有些飯店都是播放第四台,如果是第四台播放的問題,還是要旅館業來承擔嗎?這個是不是要把它講清楚? 周署長永暉:那是cable的部分,這邊看起來應該是沒有這個意思,它是播送或刊登…… 蔡委員其昌:署長,我替你說明比較快啦!我說給國成兄聽比較快啦! 周署長永暉:好。 蔡委員其昌:這一條其實很簡單,如果你根本不是經營旅館,或者你的旅館根本就是一個違章、甚至是什麼詐騙,但是你卻去刊登廣告,被我抓到之後就要求你限期,譬如一天內把它移除,如果你不移除還繼續刊登,我就連續處罰。因此,這個意思是什麼?cable要刊登旅館的廣告,必須要看到旅館的執照才能刊登,如果沒看到旅館的執照而讓它刊登廣告,當然這個cable就有問題嘛!國成兄,你聽得懂吧?這條是規範如此而已,但大家認為以前罰得太少,現在大家對詐騙深惡痛絕,為了臺灣的形象,應該對詐騙給予重罰。我就告訴你,乾脆署長由我來做,不然實在是說不清楚。 主席:謝謝蔡委員詳細的說明,其實就是違規業者利用這樣的出版品。 第五十五條之一就參照王美惠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的版本,再加上…… 林委員國成:主席。 主席:林委員。 林委員國成:主席,這個寫這樣就會讓我們誤解,像我看完之後就會誤解,你要很明確說是假訊息,你要很明確,像剛剛副院長解釋條文的內容,我就聽得很清楚,但文字看起來就有一點不太清楚,因此,還是要建議這一條是不是有所考慮? 主席:其實第五十五條之一條前面也是有寫清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它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就是違規營業。「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也就是說它根本沒辦法營業,這些店家或商家根本沒有執照。我覺得應該是可以啦!各位,還有沒有反對意見? 第五十五條之一就參照王美惠委員的版本,加上觀光署的意見,修正後通過。 周署長永暉:感謝、感謝。 主席:接下來是第五十五條之三,請觀光署。 周署長永暉:第五十五條之三已經取得伍委員同意,不予增訂。 主席:確定哦? 周署長永暉:對,確定。就是日租套房的部分另外訂,他已經同意了,另訂日租套房的管理要點。 主席:好,因為第五十五條之三是新增的條文,那就確實去溝通協調,如果伍委員等20人的提案也同意不予增訂,我們就是不予增訂這樣子通過,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好,沒有。 接下來下一條第五十七條。 周署長永暉:針對第五十七條,我們建議依委員王美惠等16人的提案來修正。 主席:你要說明一下,未辦理履約保險的部分大概是怎麼樣? 周署長永暉:是,主要是針對履約保險跟責任保險的部分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那麼也是做一些修正,其他的條文都沒有變。 主席:對第五十七條的修正條文,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因為過去很多是大家交了錢,結果它連保險都沒保,這個是不行啦!第五十七條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依照王美惠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後通過。 接下來第六十條。 周署長永暉:針對第六十條,還是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也就是不予修正。它相關的罰則是有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對於民眾,第二個部分是對於業者,第三個部分是對於保險,這三方我們是建議都不修正。 主席:原本的修正是朝向減少罰款,是不是? 周署長永暉:本來是希望1萬元減少到9,000元,後來委員也認為修改的幅度很小,所以我們是建議維持不變。 主席:好,各位可以看一下第六十條的條文,是水域,跟剛剛講的僅禁止或者僅警示有連帶的部分,應該也是林委員提案嘛!林委員提案,可能比較減輕在水域各個個體相關的罰則,那你們是希望維持原案嘛? 周署長永暉:因為只差1,000元,是不是就不動? 陳委員雪生:好啦!好啦! 主席:因為水域的部分,我覺得大部分委員還是很謹慎啦!我們還是維持現行條文,好不好? 周署長永暉:感謝,感謝各位委員。 陳委員雪生:好啦!沒意見。 主席:接下來第七十條之二。 周署長永暉:針對第七十條之二,總共有4個案,包括許宇甄委員、傅崐萁委員、陳雪生委員及游顥委員都提到,我們是建議啦!綜合考量剛剛在答詢中有特別做一些說明,第七十條之二修正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也就是將現行法令所說的10年,仍然是以10年的精神來做修正,以114年年底,以上請求。 主席:我們請提案人,這邊有兩位,陳雪生委員跟游顥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陳委員雪生:我剛才已經講過了,你9年了嘛!9年多的經驗到現在沒有顯現任何成效,你主管部門不應該勒令轉型啊!阻斷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的生存,剝奪這裡面很多家庭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造成社會重大的成本負擔,所以我建議修正為15年,就是增加5年的意思,以上。 主席:游顥委員。 游委員顥:同樣地,當初疫情期間在討論的時候有提到,往後給他們更充裕的時間,因為他們也在持續地遞出申請,想要讓他們能夠順利地領取登記證、能夠輔導轉型,確實是需要時間嘛!所以說也是一樣,跟雪生委員一樣,我們希望是到15年,謝謝。 主席:李昆澤委員,接下來林國成委員。 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不管是第二條或是第七十條之二,這個部分當然是包含訂定特定旅宿業或是延長「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取得旅館業執照的時限,這個案子其實當初是有它的背景存在,我記得當時是葉宜津委員提案的,也在我們交通委員會進行討論,其實當時最大的因素是什麼呢?就是在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的場所,這個是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啊!而且住宿對象實際上是非特定對象,在實務上其實是對合法的旅宿業非常不公平,當然也是希望這些場所能夠積極地轉正,所以才有10年的時限去取得旅館業的登記。 現在第七十條之二有部分先進同仁說要修正,就是再5年讓業者轉正,其實我們來看,現在已經停業而且轉做其他使用的總共有4個地方,完成旅館業登記的有9個地方,然後依規費法收取規費有16處及香客大樓隨喜布施有3處,還有12處在落日期限內能夠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對這些依法辦事的單位來說,如果修正是否公平,大家必須要來討論一下。 我想請教的是,我們來看狀況,如果說你確定要再給予延長,假如是要給目前還有列管的21家,對於有意轉正但是無法在落日期限內完成的業者是否要給他們一些時間,延長5年,那這21家能夠順利轉正嗎?這個等一下署長來說明;那5年如果不夠,是不是還有再下個5年?這個觀光署要說明。我比較想請教的是,這21家在目前這10年內有任何轉正的動作嗎?他們有任何轉正的動作嗎?如果延長3年、5年,有多少家可以轉正?還是說這21家到底有沒有轉正的可能性?以上,請簡單說明。 主席:請林國成委員發言完,我們一併回答。 林委員國成:我想這個問題當然過去也有討論過啦!但是這些正牌的旅館業跟非正牌的這些休閒的地方,它的客人、那種消費群是完全不一樣,但是第一個,我必須要建議部長及署長,這些都是有歷史淵源,相關連也滿大,因為你現在馬上就要到期,雖然有給一部分緩衝期,確確實實也有一部分的人把它合法化,所以我們陳雪生委員還有幾個委員提出期限可以延長,基本上,我建議部長跟署長應該要朝著這些。至於如何來擬,要考慮到確確實實這幾年當中它想要做,但是你時間太緊湊,其實我比較傾向於再給一點時間。 第二個,我還是建議,如果它不轉正,我有特別管理辦法來協助它,如果有這個辦法就不需要在法令上,你可以特別針對這二十幾家來做管理辦法。我舉例,就像臺北市的違章建築,在83年以前所成立的,我就特別用暫緩執行的這些東西,這樣來解套可能就會比較有辦法。但是也不是叫你們都不管理,你們另外有一個特別管理的辦法是你們來制定,我比較主張,因為有歷史淵源,你現在說斬就斬也不夠合情理,也有很多政府單位啊!像幾個單位也是這種情形,如果你訂定特別管理辦法,你們可以管理、對公安的問題來做管理,這樣的話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你們有特別辦法去管理的時候,自然而然輔導他們就會比較有成效,我說實在的,在辦法訂定的時候,你們就依法有據去做,這樣的話,可能這個問題才會解決,所以我還是贊成延長時間,讓他們去做一些你們合法管理的這種制度,好不好? 主席:請署裡面先回答一下,待會兒陳雪生委員。 陳委員雪生:我先講一下,好不好? 主席:好,陳委員。 陳委員雪生:各位同仁,光疫情就去了3、4年,當然剛才執政黨委員所講的,有一些要轉型的它已經合法化了,當然對他們是不公平啦!問題有的範圍是小的,有的範圍是大的,疫情就去了3、4年,說真的,疫情期間大家共體時艱、度小月、非常辛苦地都度過了,今天如果你用快刀斬亂麻的方式就給我殺,死刑現在都可以死緩了,是不是?甚至都要出獄了,那這個案子有那麼嚴重嗎?我是建議交通部觀光署你應該確切地去輔導,讓他們知道這是不合法的,你去輔導他們。 當然我們現在是給他們5年的時間,剛才也有委員提出來說我給你5年以後,這5年完了以後,是不是我們就把你淘汰掉或是訂落日條款等等,我是覺得如果訂落日條款又太殘忍了一點,我建議觀光署能夠拿出一點辦法來,跟業者去聊一聊他們的困難在哪裡,為什麼有一些人可以合法化,你們有一些人還是無法進行?當然食古不化的話我們就沒辦法了。我建議交通部能夠用比較緩和的手段來處理這件事情,當然我知道有一些觀光旅館在抗議,我也都瞭解,不過希望大家共體時艱,因為每一個態樣都不太一樣,好不好?以上,謝謝。 主席:來,署長說明一下。 周署長永暉:跟委員報告,過去這10年期間,不管是觀光署或是觀光局時代,我們跟22個縣市政府還算是滿積極在做輔導的工作,也確實有很多業者就遵守法令規定,也許把它叫做模範生吧!他們早早就轉型,或者是它要退場、這個市場。那現在確實有表達意願,我們一定也有做輔導的工作才能夠掌握它還有意願可能需要一點時間,需要一點時間的大概是21家。這21家裡面,其實態樣最多的就是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跟救國團的青年活動中心,國軍英雄館其實他們動作也都能夠配合,希望在法令規定之內能夠完成,如果不能完成,它就是退場。 我們看這21家裡面,有一半你再輔導也沒用,因為它用地就不是旅館,只剩下那一半,所以我們怎麼樣對有意願希望轉型,但是它有一些困難,這些困難是涉及到地方政府。我舉個例子好了,教師會館裡面,在北部有10家,在中部有4家,在南部有3家,當然區域不同它的難度也會不大一樣,那我們希望是說,剛剛在答詢的過程中部長也特別說好,本來的1月是不是就到12月,維持原來10年的基本原則,我們覺得給業者1年的時間應該算是合理的時間,主要是用地的問題無解,無解的問題你再給它5年可能還是一樣,以上簡單說明。 我還是有一個原理原則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我們如果對例外管理還要另外訂一個辦法,其實在法令執行上來講並不是常態,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回歸到發展觀光條例的基本精神去做管理的工作,還是請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好,我這邊也表達一下我個人的意見,因為剛剛署長特別說了,大概有一半可能沒辦法,可是我們好關心另外一半的10家,就是它如果還要再拚,它明明就有機會,你們也看到了嘛!其實教師會館最多,當然像香客大樓,像青年活動中心、勞工育樂中心,其實都有啦!那這個部分,明年1月21日有12家有信心可以完成,但是我們接觸到的,他們也是在那個前後,搞不好差一天就沒有了,所以我們的意思是說能夠來幫忙它。第二個是說,有意願要經營的另外21家,你說有一半,我比較擔心有一半它還有意願嘛! 再來一個是時間,對有些單位來說是不夠的,什麼意思呢?有人一家只有一個孩子,所以你命令一宣布的時候它就趕快去申請,像香客大樓,我廟裡面就這一家,第2家跟我沒關係,那是別家廟的。但是有一堆類政府當時的會館,那是一家拖了十幾個孩子,像教育部、像各教育單位,它要處理相關的一些法律,可能從中央到地方同樣類型的它有一堆啊!它一個一個處理啊!它不是不處理,也不是說它聰明,問題是它有十幾個、20間要處理,它已經先處理好3間、4間了,它想辦法要再處理幾間,所以我們政府在這個類別的,包括林務局,包括教師會館,當然救國團有12家嘛!還有勞工育樂中心,他們其實都是手上一大堆孩子,然後一個一個處理。 當然因為疫情的關係,疫情真的是很多的工程、很多的軟體都讓他們去延,我也覺得他們有提這個部分,再讓他們有一點時間,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啦!我是希望能不能給他們多一點時間? 好,林沛祥委員。 林委員沛祥:部長、署長、各位同仁。如果我們今天在修這個法的時候,中間沒有疫情的干擾,今天這個法修下來或許大家就比較沒有爭議,但是尷尬的是說,這個疫情不只是百年難得一見,是幾百年難得一見的epidemic,全球都被波及到,所以今天我們為什麼要修這個法也是因為例外,而且是既存在即的事實,疫情的影響導致現在全球通貨膨脹,還有導致全球的原物料,導致很多很多的不方便。 我們現在看到這21家也好,還是這些想要改型的場所也好,如果他們不想改,他們自然就是違法,但是我們不是預設立場,而是給這些願意轉型的場所多一點時間。因為疫情的原因,他們沒有辦法實質去獲得轉型所需要的時間跟手續,所以在這邊我認同剛剛召委跟游顥委員講的,主要是因為疫情這3年,這個影響甚至在3年以上,所以我覺得應該要延長5年,以上。 主席:何欣純委員。 何委員欣純:謝謝召委。我想請部長跟署長再清楚說明一下,因為事實上在10年前應該是葉宜津委員跟我,那時候也在現場,其實那時候我知道整個緣由,所以有一個10年的過渡期,願意讓這些單位可以趕快進行改善。到目前為止,就我們掌握的,大部分現在動都動不了是在於它的土地分區使用跟地目的關係,這些跟疫情有沒有關係?也許有。但是大家想一想,分區使用與土地地目,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它動都動不了?其實與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的關係,還有整個區域的規劃,甚至有的是山坡地或位在保育區裡面等等,這些沒有辦法改變的事實,導致有好幾家到目前為止即使給了它10年,它也是沒有辦法改變、沒有辦法合法。 針對這個問題,第一個,透過修法延長時間就能解決嗎?在這十年間,部長及署長針對內政部的一些建築法規或農業部的一些地目規定在跨部會聯繫會議中到底有沒有就這件事情幫忙協助輔導合法化能夠解套,第一個,我覺得要說清楚,我們是不是真的有努力了? 第二個,在我的印象中,剛剛你講的有一部分如果在這十年間可以合法的幾乎都轉型了,就我所知,有一些教師會館也轉型了,教育部項下一間一間的檢討;有些警光山莊或新村之類的,在警政署項下體系也是一家一家的檢討。能合法的都合法了,沒辦法合法的就收掉,像臺中的國軍英雄館在退輔會的檢討下也收了。我的意思,第一個,請交通部與觀光署掌握明確的訊息向各位委員說明;第二個,剛剛召委提到香客大樓的事情,我們現在是做什麼處理?就我的印象中,香客大樓是不是依這個法案輔導合法化,或我們現在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做相關的規定,我覺得你們要講清楚,這樣大家才不會有所誤解,好不好? 主席:謝謝何委員。 接下來是許智傑委員,再來是游顥委員。 許委員智傑:謝謝主席。剛剛我聽署長說是21家,其中有一些是土地問題,到底是幾家?已經在申請中的,誠如主席所言,也許差1、2天、差1、2個月,我們不至於那麼不通人情吧!不過,我們就把21家攤開來看大概就知道了,如果是個別該處理的,也許差1、2個月,應該也不用修法啦!當然,如果真的是差1、2個月的有很多家,我們就看實際的情況再來做決定,好不好? 主席:謝謝許委員。 現在是游顥委員。 游委員顥:剛才執政黨的委員提到協助輔導,包括有些土地的問題,我覺得過去都已經積極的協助,其實延長期限最主要是給他們機會。既然有心要讓它們走向合法化、要輔導它們轉型,包括過去有歷史淵源、極具特色的,更是要發揮發展觀光條例的發展觀光精神,而不是讓它們退場,況且它們有些人在疫情期間是配合政府防疫政策的模範生,但是這個時候卻要它們退學?我覺得包括地方政府、包括內政部應該思考如何讓它們在土地使用上趕快轉型,因為它們也在申請中、它們也在努力啊!今天也有很多直轄市委員所在地的國軍英雄館即將歇業、可以說是逼著它們歇業,如果現在能給他們一點時間,甚至包括青年活動中心在內,積極的輔導它們轉型,這個五年其實也是觀光署的成績,因此,還是希望能夠將它延長,謝謝。 主席:林國成委員。 林委員國成:這裡要特別提醒部長及署長,其實剛才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但我就覺得很奇怪,這個本來就有歷史上的淵源,為什麼那個時候你們還讓它們做呢?很多事情是事緩則圓,無論有多少家,裡面的員工還是有家計的負擔,因此,如果今天再讓它緩個五年,到最後無論是訂定落日條款或特別管理辦法,這些就沒有法令的問題,由你們來管理。如果是土地的問題,那是你家的事啊!我已經將落日條款給你了、我已經給你五年了,你還做不來、不符合我的規定就沒有辦法嘛! 剛才我也舉例,像救國團,疫情期間它在臺北市是扮演防疫的尖兵耶!人家是全力配合耶!關於有歷史的東西,我相信不管是香客大樓或警光山莊等等,以前本來都是安全的,有哪一個發生過事情?不要拿那些法令限制它們!部長,我們說實在的,這是比較開明的做法啦!既然立法委員有這種提案,更何況之前有三年的疫情,對不對?因為有三年的疫情,現在再給它五年,你可以訂定落日條款,如果它到時候做不到,我告訴你,沒有人會怪你們、沒有人會怪你們。如果你們訂定辦法去輔導他們,這也是一個辦法啊!因為這個有歷史上的錯誤,對不對?因此,我還是建議應該要給他們時間去處理。 主席:謝謝林委員。 大家對來龍去脈大部分都知道,也有一些不同的想法,雖然業管單位、法規的部分是觀光署,但涉及到的單位可能包括警政署的警光會館、國防部的國軍英雄館、教育部的教師會館、甚至是勞動部的勞工育樂中心、以及農業部的林務局等等,我覺得面向蠻多的,所以我們是不是就把這個案子保留送院會協商?好不好?大家就在院會宏觀的進行協商,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雪生:主席,我不同意。剛剛與觀光署講了老半天,但是他們食古不化,有疫情的因素在裡面,你看執政黨的委員有那麼激烈嗎?沒有吧!是不是? 主席:我們就送院會、我們就先出委員會,好不好?先出委員會啦! 何委員欣純:先出委員會啦! 陳委員雪生:表決一下,沒事啦! 林委員國成:不是啦!表決一下,不要緊啦! 蔡委員其昌:6:6啊! 陳委員雪生:表決一下,有事嗎?哪裡6:6?7:6啦! 蔡委員其昌:你就是要讓主席表啦! 陳委員雪生:主席當然要表啊!主席怎麼可以不表?主席不聽黨團的嗎?表決啦! 主席:陳委員,這樣好不好?大家稍微尊重主席幾秒,好不好?尊重我幾秒啦!其實第七十條之二有4位委員提的版本,除了時限要延長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內容、還有一些其他的內容,整個部分不光只有延長五年,因為有4個案子,我們就將這個部分交給他們綜合考量,保留送院會協商,至少先出委員會,好不好?不要讓它卡在這邊,已經卡了這麼多年了,好不好?拜託!雪生委員,謝謝啦!出委員會啦!不要表了,拜託啦!拜託啦!這樣好不好? 陳委員雪生:我告訴你,你送去協商又會有另一波的問題開始,今天就把它解決掉、今天把它解決掉。 主席:我知道,問題是在這邊解決掉,到了二讀還是要協商啊! 陳委員雪生:到時候是他們去協商嘛!你現在就把它表掉,好不好? 主席:好,既然提案的委員堅持,主席也就是尊重,好不好?但是剛剛我講過還有其他的內容…… 周署長永暉:我還是要幫旅館業講幾句話,因為疫情是大家共同承擔,我們覺得已經給了他們合理的時間,所以我們建議…… 陳委員雪生:你回去弄配套,就算你再講老半天,還是要表決嘛! 林委員國成:立法委員提出來,你們還要…… 陳委員雪生:對不對?再講半個鐘頭,還是這樣啊! 林委員國成:不要再講了,現在就是看要不要表了。 何委員欣純:出委員會去協商就好了。 陳委員雪生:表了之後,讓他們繼續去協商嘛! 林委員國成:就讓他們去表啦! 主席:日程的部分,我們就針對陳雪生委員的版本進行表決,至於版本的內容,請大家參閱一下,時間延長五年到119年1月21日,好不好? 現在我們就進行表決,首先清點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現場出席委員,不含主席,總計12人。開始進行表決,贊成陳雪生所提的版本,其中內容是期限展延到119年1月21日,贊成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贊成的有6票。反對的委員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反對的委員有6票,因為是平票,至於我是表達同意,也就是贊成陳雪生的版本,好不好?本案按照表決結果,通過。 既然這個通過了,第二條的部分就維持現行條文。 各位,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委員雪生:沒有。 主席:我們就接續處理,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交通部建議條文及相關機關所送書面資料,列入公報紀錄。 交通部建議條文: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交通部書面資料一: 「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專題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偽變造車牌或其他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進行報告,近期因偽造號牌造成治安、交通問題,行政院於今(113)年9月4日、10月11日跨部會召會研商防制偽變造車牌策進作為,請各部會透過精進法制面、查緝面、防偽供應鏈面、網路平臺面,使偽造號牌不敢賣、買不到及不敢用,交通部及相關部會已持續辦理中。另無照駕駛部分,交通部近期亦2度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民團體凝聚共識,持續討論研擬加重罰則及加強輔導併重之措施。 以下謹就交通部督導公路局等,因應偽變造車牌或其他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相關措施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防制偽變造車牌或其他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 一、偽變造號牌及隱匿號牌違規統計: (一)偽造號牌部分:本部公路局統計近3年違規數據,111年169件、112年251件,今(113)年至10月1,012件,上半年326件,下半年度至10月底有686件,其中8月計259件,9月計181件,10月計137件,經跨機關合作斷源及稽查,9月較前(8)月減少30%、10月較前(9)月減少47%,從9月起已呈下降趨勢。 (二)變造號牌部分:本部公路局統計近3年違規數據,111年56件、112年50件,今(113)年至10月69件,整體而言變化不大。 (三)隱匿號牌部分:本部公路局統計近3年違規數據如下: 1.領有號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111年2,006件、112年932件,今(113)年至10月847件,有逐年下降趨勢。 2.塗抹或安裝其他器具使不能辨識號牌,111年2,014件、112年2,227件,今(113)年至10月3,018件,其中以安裝其他器具為大宗。 二、偽變造號牌防制與查緝作為: (一)源頭管制(買不到): 1.阻絕境外輸入:本部公路局與財政部關務署跨機關合作,關務署自113年9月4日起已請各海關於貨品輸入時加強查核,如有疑似偽造號牌者即通報監理機關確認,並移送警察機關偵辦迄今有3件。本部公路局並於113年10月14日召會邀集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共同研商邊境管制及通報機制之精進措施,已研擬新增貨品名稱及禁止輸入規定,將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管制。 2.阻斷網路資訊:本部公路局已多次函請網購平台業者下架,並應宣導相關法律責任,目前蝦皮購物、露天市集及Yahoo拍賣等3家,已配合自主檢視下架;在社群平台方面(臉書、Line、Youtube、抖音),數位發展部已協助本部公路局與業者建立通報下架管道,迄今有41件下架;另本部公路局並已建立網路平臺巡查機器人程式,請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巡查,迄今已查獲512件即通知業者下架,並移送警察機關偵辦。 (二)跨機關查緝(不敢用): 1.本部公路局已透過異常通行記錄及民眾向監理、裁決機關申訴遭偽造號牌等資訊,於車籍系統註記,目前已建立171筆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 2.本部公路局已提供警察機關將不得上路代碼資訊(如吊扣、註銷、吊銷等)及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供警察機關納入AI巡防系統,透過該系統即時查緝。 3.監理機關同時也提供縣市政府停管機關疑似偽造號牌灰名單,於執行車輛收費業務時協助查核、通報(迄今有76件通報)。 4.另外各監理機關於執行業務時,包含窗口、檢驗、收繳號牌及路檢聯稽,若有查獲偽造號牌者,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偵辦(目前有21件通報)。 (三)修法加重處罰(不敢用與不敢賣): 1.交通部已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85條之3修正草案,調整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號牌及其他未懸掛號牌者之罰鍰額度上限,從現行最高10,800元提高至36,000元,並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沒入,併罰違規使用該等車輛非車主之駕駛人等規定。 2.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汽車牌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故號牌具有公文書性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汽車使用偽變造號牌同時違反刑法第212條、第216條及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優先以刑事法律論處,本部公路局已於相關會議建議法務部,針對刑法第212及216條研議增加刑法刑度及罰金,並從高量刑及具體求刑。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從違規入案源頭管理及防範錯誤舉發:為免受害民眾承擔非自身交通違規,民眾到罰單向監理或6都處罰機關申訴,如事證明確,處罰機關針對該違規案免予處罰並移回舉發機關查明,且註明疑似偽變造號牌資訊,並連動車籍系統註記。該車籍系統註記並提供警察機關開單時應用,若再有違規入案時先剔除不舉發,提醒警察機關再查證及確認,避免造成民眾困擾。 (二)受害者免規費換牌:本部公路局已與6都處罰機關,建立疑似偽變造號牌,連動車籍系統註記資訊,從警察機關違規入案源頭管理,避免民眾再次承擔非自身交通違規情形,如民眾仍有換發號牌意願,公路局並已研議將依規費法規定,提供受害民眾免規費換牌措施。 參、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 一、無照駕駛交通違規取締統計:近3年取締無照駕駛交通違規,每年平均約30萬件,其中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每年平均約3.9萬件,整體而言變化不大。 二、無照駕駛防制措施: (一)納入家庭防制功能:未成年人違規時,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且要求未成年人及監護人應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納入地方政府推動追蹤輔導機制:經由各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將教育單位(學校)、民政、社福等機關,均納入推動對無照駕駛違規人之追蹤輔導行列。 (三)加強關懷宣導:本部公路局今年起每季挑檔針對即將滿18歲青少年及65歲以上高齡無照駕駛人,寄發關懷單,鼓勵其搭乘大眾運輸、提供考照相關資訊、亦宣導可參加機車駕訓補助課程,促使民眾了解交通法令,行駛道路應取得駕照。 (四)強化偏鄉公共運輸供給:為改善偏鄉交通,公路局自105年起針對偏鄉地區推動幸福巴士,並委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以鄉鎮小巴或計程車等多元運具提供運輸服務,透過導入多元、彈性之營運方式,並搭配預約機制,提供符合當地特性及需求之運輸服務。截至113年10月31日,已輔導推動182個鄉鎮區共458條路線,全國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輸涵蓋率達94.37%,未來將持續推動幸福巴士,如地方有相關需求,本部會予以協助。 三、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朝包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比照危險駕駛提高罰鍰上限、提高吊扣牌照期間、提高不能考照的年限等加重罰則,以防制無照駕車的現象。 肆、結語 對於偽變造或其它隱匿號牌、無照駕駛,導致治安、交通危害之社會成本,交通部將依循行政院施政目標,就精進法制面、查緝面、防偽供應鏈面、網路平臺面等策略,並與相關部會共同合作,使偽變造號牌不敢賣、買不到、不敢用;無照駕駛部分透過相關防制措施、強化偏鄉公共運輸供給及修正罰則等,以減少無照駕駛情形發生,提供本國民眾更優質之交通環境。 交通部書面資料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徐委員富癸、林委員思銘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第12條、增訂第12條之1,加重使用偽造號牌之罰鍰額度、加重累犯處罰、增訂沒入車輛處罰規定: 1.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防制偽造號牌修法草案,本部已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公路局等單位,完成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修正草案,刻正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針對於道路上行駛或停車使用偽變造號牌等之違法行為修正重點包括: (1)違反號牌使用規定,現行最高罰鍰1萬800元比照危險駕駛修正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2)明訂包括使用偽變造或矇領牌照及其他未懸掛有號牌情形者均按最高額處罰3萬6,000元處罰。 (3)增訂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者直接沒入車輛。 (4)增訂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處以相同之處罰。 2.有關委員提案,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二)林委員德福等提案修正第12條、第13條修正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之處罰:現行車輛牌照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牌照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修正。 (三)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第12條增訂第二類試車牌照借供報廢車輛及牌照吊扣(銷)期間車輛使用處罰,及第15條增訂領用試車牌照未依其領用目的使用處罰: 1.有關試車牌照借供報廢車及牌照吊銷、吊扣其他車輛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增訂。 2.另有關申請領用試車牌照後,未依其領用目的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增訂。 (四)林委員思銘等提案修正第21條加重無照駕駛罰鍰額度,延長吊扣牌照期間,及增訂14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需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4小時: 1.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無照駕駛罰則修法草案,本部已邀集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路權及兒少團體、公路局等單位,完成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第67條、第85條之3修正草案,刻正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包括: (1)無照駕駛現行最高罰鍰2萬4,000元比照危險駕駛修正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5年違反2次以上者按最高額處罰3萬6,000元處罰。 (2)延長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吊扣牌照期間,初犯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5年內違反2次者,吊扣6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者,吊扣1年,並增訂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 (3)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受傷4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不得考領。 2.有關委員提案未成年人無照駕駛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併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現行已有規定,另加重無照駕駛罰鍰額度,延長吊扣牌照期間,亦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對於防制偽造號牌及強化無照駕駛管理,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民團體擬具互為配套周延之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函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爰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為處理,謹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交通部書面資料三: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交通部觀光署於去年9月15日改制後,兼負政策擬定與執行業務權責,即成立法規審查小組,並召開2次專案會議及4次法規審查會議,已研擬完成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來送請大院審查時,敬請委員給予支持。 有關傅委員崐萁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雪生等2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林委員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王委員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伍委員麗華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游委員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部處理建議如下,敬請指教。 貳、委員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重點及本部處理建議 一、有關傅委員崐萁等20人提案修正第2條及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雪生等29人提案修正第2條及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許委員宇甄等20人提案修正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游委員顥等38人提案修正第70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有關新增條文第2條第10款名詞定義:「特定對象住宿:指利用現有建物,結合當地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藝術文創等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及教育研習為目的,提供特定旅客住宿之處所。」乙項: 基於目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均有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休息,縱使其僅限於特定對象,但其特定對象為多數人,而非特定少數人,甚至許多經營方式皆採委外辦理,其實際為經營旅館業務,應納入旅館管理,建議不予增訂。 (二)有關修正條文第70條之2,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次修法後1年內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或展延5年申領旅館業登記證期限乙項: 1.目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已有80%以上有明確後續推動方向,其中已完成轉型或依規費法訂定費用或轉供其他用途使用者計有32處,約占總體27.1%,後續預計尚有12處特定對象場所將於期限內申領旅館業登記證。 2.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於104年刪除之理由為:「……現行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均有提供不特定對象住宿、休息,甚至許多經營方式皆採委外辦理,其實際均與旅館業無異。縱使其僅限於特定對象,但其特定對象為多數人,而非特定少數人。為保障所有旅客之安全及權益,原條文第三項之例外規定,並無存在之必要。仍須依旅館業營業程序及相關限制始得營業,爰刪除第三項規定。」,可知即使係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仍須依旅館業營業程序及相關限制始得營業,並同時提供特定對象住宿場所10年緩衝期轉型申請旅館業登記作為配套措施,該次修法理由迄今仍具正當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如改以另訂專法方式管制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取代旅館業營業程序及相關限制,或展延申請旅館業登記期限,將無法保障所有旅客安全及權益及現行條文修正之信賴保護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許委員宇甄等20人提案修正第4條修正草案部分 將「觀光局」修正為「觀光署」,本部敬表贊同。 三、林委員倩綺等21人提案修正第36條及第60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有關修正第36條第1項,將「……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修正為「……公告警示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警示、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乙項: 基於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本於「原則開放,例外管理」之立法精神,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以活動遊憩安全為目的,惟戲水活動潛藏著許多危險,於海流危險區域禁止遊客從事遊憩活動仍有其必要性,為維護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遊客安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有關修正第60條第1項,降低處罰金額之修正,敬表贊同;惟建議僅下限額度微調,並保留「得禁止其活動」之規定,以利管理。有關刪除現行條文第60條第2項及第3項對具營利性質者加重罰鍰額度及針對未投保責任保險業者之違規處罰,基於課予具營利性質者一定責任促使其遵法,對保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遊客權益實屬必要,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許委員宇甄等20人、王委員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第53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許委員宇甄等提案刪除第1項對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者罰鍰規定,且對該行為之處罰須以「經由法院判決確定」為要件,由於刑事法規並無有關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之規定,致無法管理是類行為,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二)王委員美惠等提案提高第1項,對各觀光產業,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罰鍰金額,敬表贊同。惟第2項之新臺幣200萬以上罰鍰,建議比照未合法業者之罰鍰,訂為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五、王委員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 有關修正第1項,對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罰鍰上限自新臺幣15萬元提高為30萬元及第2項增列業者違規情事未改善前,可命暫停服務提供之修正,可增進對旅客權益之保障,敬表贊同。 六、王委員美惠等16人、伍委員麗華等20人提案修正第55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王委員美惠等提案修正第4項,對於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或民宿者提高罰鍰金額,有助於遏止非法經營者之行為,敬表贊同。 (二)伍委員麗華等修正第4項,將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之罰鍰金額由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敬表贊同。 七、王委員美惠等16人、伍委員麗華等20人提案修正第55-1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王委員美惠提案修正,對於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將現行裁罰額度新臺幣3萬元以上新臺幣30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並增訂命其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之規定,因本項廣告罰鍰下限高於未取得證照營業罰鍰下限(新臺幣10萬元),建議將下限調整為新臺幣10萬元。 (二)伍委員麗華提案修正,對於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從事營業廣告行為,提高裁罰額度由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並增訂命其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之規定,敬表贊同。惟建議刪除有關「按旅宿業規模」乙節,以便一體適用於所有違規業者,主管機關將視個案違法程度及影響,依行政罰法第18條審酌行使行政裁量權。 八、伍委員麗華等20人提案增訂第55-3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伍委員麗華等提案責成主管機關於2年內,針對日租套房另訂管理辦法乙項: (一)針對共享經濟或分享式套房的興起,各國態度不一:部分國家/城市(如美國紐約、新加坡、西班牙等)禁止此類經營模式,甚至定有刑責;部分國家/城市(如美國舊金山、日本、荷蘭等)則有條件開放,但多數開放城市對經營設有天數、區域、屋主同住等限制。同時共享住宿模式也帶來了干擾居民生活及影響治安等問題,各國因此在政策上持謹慎態度。 (二)對於國外所稱共享經濟模式,房東以空閒房間分享給旅客之營業型態,與我國「民宿」提供自用住宅之空閒空間提供旅客住宿之模式相似,且現行已有完備的法令規範。日租套房如符合規定,可依所在區位、經營規模等條件申請旅館或民宿,建議不予增訂。 九、王委員美惠等16人提案修正第57條修正草案部分 有關增訂旅行業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處以罰鍰,有利於督促旅行業者確實投保,促進消費者權益保障,敬表贊同。 參、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對於貴委員會相關委員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7案,綜合歸納共11條文之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 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近年偽造、變造汽車車牌充斥,已成為治安與交通安全重大議題。使用偽造或變造汽車車牌用路之人,或藉此作為犯罪斷點,增加執法機關追緝難度,或藉此脫免交通罰則及ETC等規費,使汽車車牌之真實使用者必須擔負繁雜申訴程序之累,徒增社會成本,更造成交通亂象,確有嚴加查緝之迫切需要。本部所屬檢察官基於犯罪偵查之職責,於發覺疑似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情事時,均積極偵查、打擊犯罪。本部為刑法主管機關,已積極研議修正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相關規定,以杜絕偽變造車牌亂象,遏止不法並保護人民交通及財產安全。以下說明現行刑責規定及修法方向。 貳、使用偽造、變造車牌之現行刑事處罰規定 一、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最高可處1年有期徒刑 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品性、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警察機關所製發之良民證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目前之司法實務見解,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屬於行車之許可憑證,故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若加以偽造、變造者,應適用刑法第212條之罪論處,該罪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二、藉由偽造、變造汽車車牌或其他不正方法詐得國道高速公路通行利益之行為,可能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 除前述刑法第212條罪名以外,因相關聯之行為樣態甚為多元且複雜,適用之罪名亦有不同,須依犯罪手法等個案情節,於具體個案中判斷可能構成之罪責。以詐得通行費利益之犯罪態樣為例,不論藉由使用偽造、變造汽車車牌之方式,或藉由塗抹污損車牌、使用已註銷之車牌等其他隱匿真實車牌之方式,致使ETC收費感應系統無法正確感應,做出電子路程紀錄,進而達到逃漏通行費之不法目的者,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該罪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參、本部已研議修正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將積極推動修法,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本部考量目前偽造、變造汽車車牌充斥,已成為治安與交通安全重大議題,現行刑法第212條刑責最高僅1年有期徒刑,是否仍能適足反映該等行為之不法性,恐有疑義,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部於113年11月12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第308次會議已進行提案討論,並納入本部修正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之立法政策參考。茲將本部研處修正方向及修正理由分述如下: 一、修正方向 本部研擬修正刪除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並檢討、調整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相關罪名之刑度,以符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修正刪除刑法第212條之罪後,並非不再處罰偽造、變造等行為,而是使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依照各該文書之本質,回歸適用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規定處斷。以汽車車牌為例,依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見解,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所發給,具有公文書之性質。故若刑法第212條修正刪除後,即應回歸適用同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依照現行規定,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修正理由 (一)刑法第212條客體之文書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性質上或屬於公文書,或屬於私文書,故在偽造、變造情形,應依照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罪處斷,並在其法定刑度內酌情量處已足。其中,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最高刑度為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最高刑度則為7年有期徒刑,賦予法官充分量刑空間,以妥適衡情認事用法,俾反映不同個案之不法性及可非難性。 (二)刑法第212條之罪於立法時,立法者係考量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之人,大多係為圖一時之便利或求職謀生而出此下策,其情可憫,方特設本罪構成要件以為處斷,故本罪可謂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罪之減輕規定。但隨時代變遷及社會發展,對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行為評價已有不同。論諸實際,該等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若有偽造或變造行為,不僅其情節未較輕微,且侵害公共信用往往更較一般公私文書嚴重,當初立法意旨與目前社會現況顯有重大出入。 (三)護照係政府發給國民持用赴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除證明個人身分外尚有進行社會經濟交往之功用,例如可出示身分證件申辦信用卡、貸款或行動電話門號,顯非單純謀生之用,而可能轉為犯罪之用,足見本罪保護法益已隨時空產生變化。護照條例第29條(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戶籍法第75條第1項(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等刑事特別法,已分別對偽變造護照或國民身分證行為設有較高刑責規定,惟現行對汽車車牌之偽變造行為,則尚乏刑事特別法之加重處罰規定。 肆、結論 近年偽造、變造汽車車牌充斥,已對於道路安全及維護公共秩序造成極大威脅。本部將持續督促所屬各檢察機關於偵辦是類相關案件時,精進偵查作為,積極偵辦查處。有關涉及本部主管之刑法研修方面,本部已研議刪除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使特種文書依其性質回歸適用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罪責論處,將賡續推動修法。另在涉及相關行政法規之研修方面,本部尊重主管法規機關之權責,並將以國家法律幕僚之角色,協助研議、提供相關法制意見,俾使立法周延,共同杜絕偽變造車牌或無照駕駛等不法行為。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至貴委員會就「偽變造車牌或其它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代表列席報告,以下謹就本署相關查緝及防制作為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處罰 為共同防制汽車懸掛偽(變)造車牌衍生治安及交通問題,本署於113年(以下同)9月3日,邀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局及警察機關召開研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12條修正建議會議,就「沒入」該等車輛等加重處罰措施共同研議並獲致共識。本署復於9月9日檢送「道交條例」第12條等修正草案,建請交通部納入修法。另鑒於無照駕駛屬於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其所造成之危害亦不亞於酒後駕車,亦研提修正建議提高罰責。 一、偽(變)造車牌罰責: 交通部於11月13日納入本署建議版本召開會議,通過修正草案要點如次: (一)汽車懸掛偽(變)造車牌第1次即處沒入處罰。 (二)屬牌照違規部分,增訂「移置保管」之處置,並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3萬6千元」。 (三)增訂處罰「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規定。 二、無照駕駛罰責: 交通部於11月12日召開研商無照駕駛加重罰責及加強輔導措施會議,本署就交通部研提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敬表支持。通過修正草案要點如次: (一)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3萬6千元。 (二)無照駕駛當場移置保管並扣繳牌照,吊扣牌照三個月,五年內第2次,吊扣六個月,五年內第3次,吊扣牌照一年。 (三)無照駕駛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貳、跨機關合作杜絕偽造車牌 一、交通部已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增修限制車牌輸入規定,以阻絕偽變造車牌於境外。 二、本署於9月9日提出車牌防偽功能之建議,由交通部11月15日召集相關機關研商,提升車牌防偽辨識功能,期能全面杜絕偽(變)造車牌,以維護民眾權益。 三、財政部關務署配合加強進口貨物查驗,如發現疑似偽造車牌貨品時,通知監理機關確認為偽造車牌,再通知警察機關接續偵辦事宜。 參、警察加強取締無照駕駛 本署於6月21日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加強取締無照駕駛,將取締無照駕駛列入常態重點工作,並加強校園宣導,結合教育、家庭及社政單位防制未成年無照駕駛;學生無照駕駛通報教育局列管輔導;未成年無照駕駛舉發(或通知)家長,並移置保管車輛,維護交通安全秩序。 肆、科技設備強化查緝能量 本署將持續推動全國員警運用「智慧警勤輔助系統」、「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辨識可疑車輛,強化偽(變)造車牌之查緝量能。 伍、執行成效 一、取締偽(變)造車牌件數: (一)本署於7月29日通令各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使用偽(變)造車牌。舉發道交條例第12條1項3款使用偽(變)造車牌件數,112年計281件,113年1月至10月計1,056件,與去年(1月至10月)同期213件相較增加396%。 (二)查獲刑法第212條、第216條販賣或使用偽(變)造車牌件數,112年計130件、139人,113年1月至10月已查獲774件、802人,與112年全年度相較,已增加644件(+495.4%)、663人(+477%),顯見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使用偽(變)造車牌成效已提升。 二、取締無照駕駛件數:113年1月至10月舉發道交條例第21條及第21-1條無照駕駛共計10萬2,228件。另本署已通令全體警察機關持續加強取締無照駕駛違規行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大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大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2會期 貴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水域遊憩活動責任相關保險: 一、交通部111年5月18日修正發布「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條文,明定水域遊憩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該保險依主管機關所訂最低保險金額內,部分金額採無過失理賠責任並賦予遊客或其遺屬直接請求權。 二、本會已配合督導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研擬無過失賠償責任之「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參考條款」,並於111年11月28日同意備查,產險業者並據以送審備查「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另就限額以上採過失責任部分,產險業者亦配合送審備查「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水域遊憩活動適用)」。 貳、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旅行業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產險業者已配合開發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參、大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有關大院林倩綺委員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鑑於發展觀光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爰尊重該部之意見。 肆、結語 本會將持續鼓勵保險業者配合相關法規或政策研發設計保險商品,以滿足保險保障需求,並善盡保險業之社會責任。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農業部書面資料: 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農業部茲就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轄管國家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營運模式 本部轄管11處國家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營運模式分為委託民間經營與自行營運,分述如下: 一、委託民間經營 本部轄管森林育樂場域委託民間經營之住宿設施包括觀霧山莊、八仙山莊、武陵山莊、阿里山賓館、華泰瑞苑墾丁賓館、墾丁夏都沙灘酒店與蝴蝶谷溫泉度假村,目前除武陵山莊與蝴蝶谷溫泉度假村部分客房外,均已取得旅館業登記。至有關武陵山莊與蝴蝶谷溫泉度假村部分客房部分,均辦理相關申請作業中,預計114年12月取得旅館業登記。 二、自行營運 本部轄管國家森林遊樂區直營住宿設施包括太平山莊、大雪山山莊、松雪樓與奧萬大山莊,係依據森林法第17條暨同法授權訂定之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住宿設施,其住宿收費標準業納入「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訂定,並按規費法第10條規定經財政部國庫署認屬規費範疇,依據交通部觀光署改制前交通部觀光局107年2月13日觀宿字第1070902639號函示,不屬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範對象,目前尚無退場或轉型之議題。 貳、結語 為提供安全優質之住宿環境,有關住宿設施應符合之相關建物消防與建管應辦事項,本部均依相關法規切實辦理,近年亦持續就森林育樂場域遊客服務、軟硬體設施優化等面向持續精進,期待能吸引更多遊客體驗森林帶來的身心療癒,與瞭解珍貴林業文化。 教育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二)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七)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二)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七)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謹提出教育部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本部列管轄屬機關學校附屬之住宿設施共計21案,預計114年屆期前取得旅館業登記5案,114年屆期後取得計5案,無意願申辦且自行管理或轉型者計11案,說明如下: (一)有意願申辦旅館業登記證且預計於屆期前取得者計5案: 項次 單位 執行情形 1 國立臺灣大學:尊賢館 依都市計畫變更辦理,預計113年12月15日前取得。 2 國立臺灣大學:修齊會館 依都市計畫變更辦理,預計114年01月22日前取得。 3 國立成功大學:成大會館 依都市計畫變更辦理,已於112年11月21日取得。 4 國立政治大學:政大行旅 依都市計畫變更辦理,預計114年01月22日前取得。 5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暨大行旅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變更,預計113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有意願申辦旅館業登記證尚無法於屆期後前取得者計5案: 項次 單位 執行情形 1 國立臺南高商:劍橋南商教師會館 取得籌設合法旅館許可,刻正內部整修中。 2 國立體育大學:樸園教育訓練中心 辦理運動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後再爭取增加旅館土地使用項目。 3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職業學校: 成功鎮東海岸公教渡假中心 依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刻正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作業。 4 國立中山大學:西子灣沙灘會館 依據土地使用分區增列允許使用項目,刻正進行建物改建,以利完成使用執照變更需要。 5 國立東華大學:東華會館 無妨礙都市計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招商辦理中。 (三)無意願申辦旅館業登記證尚於屆期前自行管理或轉型者計11案: 項次 單位 執行情形 1 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臺北教師會館 重新整修全棟出租為教師月租公寓,爰該案件已無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 2 台中教師會館 (興大附農實習旅館) 已於109年3月31日停止營業並轉型不再做為實習旅館住宿使用。 3 國立清華大學:清華會館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如欲申請經營旅館業需進行環評,所費不貲。 2.以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且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4 國立清華大學:清齋十樓會館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如欲申請經營旅館業需進行環評,所費不貲。 2.以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且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5 中興大學:新化林場學生實習館 1.使用分區為森林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因受使用分區限制無法申請旅館業登記證。 2.目前已由學校收回自行管理,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6 國立中正大學:致遠樓 無意願、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且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7 國立中央大學:中大會館 已於111年10月全數變更為學生宿舍,爰該案件已無發展觀光條例之適用範圍。 8 中原大學:招待所 轉型為主要提供教職員或學生住宿使用,不提供住房服務,僅收取清潔服務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已非屬旅館業業管範疇。 9 銘傳大學:教學旅館 無意願、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且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10 中華大學:實習旅館 無意願、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且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11 元智大學:招待所 無意願、無營利僅提供「特定對象」住宿空間及設備,不提供住房服務,且僅收取清潔費,依交通部觀光局105年1月4日觀賓字第1040927480號函釋,非屬旅館業範疇。 有關「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交通部及大院決議。 經濟部書面資料: 偽變造車牌或其他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偽變造車牌或其他隱匿車牌方式之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賜教。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如使用偽造車牌進行犯罪,將成為警察查案斷點;另以偽造、變造車牌行車,測速照相不易查察;再者因交通違規吊扣車牌而有使用車輛需求者,若使用懸掛偽造、變造車牌之車輛將造成車輛管理問題。爰使用偽造、變造車牌將造成治安、交通執法、車輛管理等問題。 本部相當重視此議題,為有效杜絕偽造、變造車牌來源,本部將積極配合交通部管理,及財政部關務署邊境查驗需求,協助增列車牌專屬貨品號列及輸入規定,加強邊境管制。 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規定,貨品主管機關(交通部)為貿易管理及統計需要可向本部(國際貿易署)建議新增貨品分類號列,本部(國際貿易署)將會商相關機關及財政部(關務署)同意後辦理公告事宜。另依據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本部(國際貿易署)可配合主管機關管理需要,公告輸入規定,以利海關執行。 本部將依據交通部需求,與財政部共同研議增列車牌專屬貨品號列及輸入規定,透過跨部會合作進行源頭管理,以防制偽造、變造車牌自國外進口。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賜教,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諸事順利。 國防部書面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七十之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今天大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開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傅崐萁委員等20人、陳雪生委員等29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及游顥委員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及第70-2條等4案,感謝各位委員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國軍英雄館的關心與指導,針對委員提案內容說明如下。 壹、委員提案內容 與國防部有關部分為第70-2條:傅崐萁委員等20人提案,特定對象住宿經營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管理之;陳雪生委員等29人提案,期限展延至民國119年1月,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許宇甄委員等20人及游顥委員等38人提案,條例施行15年內申請旅館業登記,始得繼續營業。 貳、國軍英雄館轉型窒礙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70-2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申請旅館業登記始得繼續營業(114年2月3日屆期)。基此,軍友社為永續官兵服務工作積極辦理國軍英雄館轉型任務;惟仍有下列因素尚待克服,分述如次: 一、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與成立目的殊異:軍友社係以服務國防部特定對象,包括國軍官兵、國軍文職與聘雇、榮民及其眷屬與全民國防事務有關之人員,非以營利為目的;然商業登記係以公司營利為目的,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之社團法人應以公益為宗旨相牴觸,為該社申請旅館業最大之難題。 二、籌劃旅館業轉型,面臨諸多限制與挑戰:國軍英雄館申請旅館業登記,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須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範及消防、耐震法規,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然軍友社109至111年期間深受疫情影響,營運虧損約2,490萬餘元,造成轉型整建工程資金短絀,尚須充分時間以完成轉型目標。 參、國防部意見 一、軍友社創始於民國40年物資匱乏之年代,在無國防預算挹注下,長期以地方勸募款及國軍英雄館營運所得為經費來源,配合國防部辦理敬軍慰問、軍民聯誼、官兵眷屬急難救助及膳宿接待等服務工作。 二、基於軍友社成立之宗旨,係以服務及公益為出發點,多年來見證社會發展,已在國人心中樹立優良典範及形象;目前國軍英雄館礙於法規限制即將暫停營業,未來國防部將依法持續輔導轉型,以達成永續服務官兵之目的。 肆、結語 現行國軍英雄館仍有多項限制尚待克服,為致力官兵服務工作,國防部將持續輔導軍友社推動轉型任務,對於各位委員的提案與關心,也再次表達感謝與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參考指教,謝謝!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傅崐萁等20人、(二)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七)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針對「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第55條之1有關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者,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部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還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數位發展部對於網路平臺販售違法產品(包含違法之住宿券、旅遊行程票券等)之協處作為,說明如下: 一、透過公私協作加強法遵: 數發部作為電商平臺之主管機關,積極協助各主管機關轉知平臺業者相關法令遵循事項,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請數產署協助宣導電商平臺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法規並依規定標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來文請數產署函請電商平臺販售列管產品應檢附安全標示及證明書字號,數發部均配合各主管機關,函請無店面三大公協會(轉知所屬業者)及大型C2C電商平臺業者(如蝦皮、露天等)遵循。 二、電商業者相關配合作為: 為避免不合法業者於網路平臺販售違法產品(包含違法之住宿券、旅遊行程票券等),交通部可提供相關資訊予數發部,數發部會據以通知請電商業者立即下架處理,並請業者加強商品上架審核。另電商業者為配合政府相關單位落實法遵,透過例行取締/審核違規商品、設立上架提醒與字號必填機制、建置字號API校驗系統、違規賣家處罰機制及教育訓練等相關作為,公私協力共同防堵違法商品販售。 三、由作用法主管機關裁罰: 倘電商平臺上發生有販售違法商品時,係由具有作用法之主管機關逕予發函電商平臺業者命其為下架等之處置方式,若業者不配合處理由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以本修正草案為例,主管機關交通部針對違法經營觀光旅館、旅館業、旅行業及遊樂業者於利用電商平台刊登或販售住宿卷、旅遊行程等商品之行為,依法加強稽查,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以數發部過去協處案件經驗,舉例而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電商平臺上違法販賣電子煙之行為加強稽查,若出現類似煙品或指定煙品相關名稱,可依《菸害防制法》命平臺業者下架,並對販售事實行為人及平臺業者可依法裁罰;另如應施檢驗商品,按依《商品檢驗法》第2條規定,該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BSMI)依法辦理。 四、臉書等社群平臺有出現販售違法商品,由數發部擔任相關作用法主管機關之協處窗口: (一)針對臉書等社群平臺有出現販售違法商品,如電子煙,已違反《菸害防制法》,應由衛生福利部通知平臺業者配合及依法逕予裁處。數發部因已與業者建立聯繫,基於為促使數位經濟的健全發展,共同打擊違法,將協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聯繫窗口,擔任相關機關處理網路平臺出現違法商品下架處理之協處單位。 (二)近期為回應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反應社群及相關平臺出現偽冒車牌,業者不願配合下架處理問題,數發部數產署邀請Google、Meta及Line業者與公路局進行溝通,促使公路局與上述業者建立聯繫管道,以期快速通知平臺業者下架違反商品。 (三)因此,若臉書等社群平臺有出現販售違法之住宿卷、旅遊行程票券等,數發部願意協助主管機關交通部建立聯繫窗口,擔任處理網路平臺出現違法商品下架處理之協處單位。 五、於網際網路平臺流通之協處: (一)網路無遠弗屆,對於涉有販售違法住宿卷、旅遊行程票券之違法網站,執法機關可於接獲通報或發現時,按平臺檢舉機制提出檢舉,由平臺依其《社群守則》進行審查;或依機關主管法令通知平臺業者限制瀏覽、移除,另可利用國際司法互助方式處理。 (二)於註冊「.tw」網域名稱(網站)之協處: 1.數發部依財團法人法督管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為我國頂級網域名稱「.tw」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該網域名稱(網站)註冊申請之管理相關業務。 2.依TWNIC訂定之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第1點規定略以,註冊人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應符合該中心公告之申請條件,且應告知並保證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明顯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時,註冊人應自負其責。另依同點第3項規定略以,違反前揭規定者,TWNIC得依同意書第9點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3.針對涉有違法商品之「.tw」網域名稱(網站),TWNIC將配合執法機關依法提供相關註冊資料,俾利其後續裁處;若遇有註冊資料不實情形,TWNIC將依前揭同意書規定,取消或凍結類此網域名稱。 4.經統計截至113年10月31日止,TWNIC配合執法機關查察,已凍結「.tw」網域名稱(網站)計89件。 (三)於註冊境外網域名稱(網站)之協處:TWNIC基於服務其會員目的,已建立DNS RPZ自律機制停止解析惡意或不當的網域名稱,如有法律明確授權,一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行政機關處分,即可啟動。爰如執法機關依法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執行限制接取,該中心將協調加入DNS RPZ自律機制之IASP,停止解析該網域名稱(網站)。 綜上,數發部將持續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處違法商品,並督促所轄電商業者落實法遵,公私協力共同防堵違法商品販售。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一、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其第2項規定:第1項第2款至第9款之車輛沒入之。修正草案案由顯示,提案修正目的係為杜絕民眾使用虛偽車牌,規避處罰之情形。依此,第1項第4款「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實務上可能發生在原受吊扣牌照處分,因未依限繳送牌照,而遭改處吊銷牌照處分的情形。其不法內涵與使用虛偽車牌之情形有別,一律沒入車輛,是否有違比例原則?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情形,該提供牌照之車輛並未以虛偽車牌行駛於道路,沒入該車輛,是否亦有違比例原則?又第2項前段如仍規範第1項第2款至第9款之車輛沒入之,則後段有關吊扣、吊銷牌照部分,還有無規範必要?敬請審酌。 貳、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其第5項規定:第1項第3款之汽車當場沒入並銷毀之。然沒入處分,依道交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而非警察機關(即舉發機關)為之,似無「當場」作成沒入處分之可能。又懸掛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之車輛,其不法性在使用虛偽牌照,車輛本身並非違禁物,或有特殊危險性質,有無銷毀必要,建請斟酌。 參、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其中委員鍾佳濱版草案第3項規定「均全部對行為者執行」;委員許宇甄版草案第3項則規定「均全部對行為者加倍罰之」。上開草案所稱「行為者」,係指同條第1項之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有待釐清。又委員鍾佳濱版草案所稱「對行為者執行」,係指須另對行為者作成處分後,據以執行,或逕以原處分對行為者執行?如為前者,則原處分如何處理,是否須職權撤銷?如為後者,行為者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如何以原處分為執行名義對其執行?另委員許宇甄版草案所稱「對行為者加倍罰之」,是否係按原裁決處罰數額之兩倍罰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均請斟酌。 肆、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其中第1項規定得按次連續處罰,其所稱「按次」,係指多次懸掛虛偽車牌,或懸掛虛偽車牌而多次行駛於道路?行為態樣有待釐清。又同條第2項規定「六個月內連續違反前項規定」,建議參考道交條例第21條第2項、第60條第1項等規定文字,修正為「於六個月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 伍、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意見同本院113年7月3日書面報告。 陸、其他委員提案版本,尊重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另外,針對今日會議作以下決議:第一,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第二,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第三,院會討論時,由本人魯召委明哲補充說明。第四,院會討論前,請問各位委員,發展觀光條例是否要交由黨團協商?直接交給院會就好啦!是不是要交給黨團協商? 陳委員雪生:不要。 主席:不用協商,直接保留給院會就好了。 陳委員雪生:對啊! 主席:好,現在休息,11月20日星期三上午9點繼續開會,謝謝大家。 因為剛剛的第五十三條有保留條文,這樣好不好?我們在院會討論前,還是請問各位委員,發展觀光條例是否需要交由黨團協商?因為有保留條文,我們就同意交由黨團協商。因為第三十六條有保留條文還是要協商,所以我們就決定交由黨團先協商。還有沒有其他條文沒有討論到或是保留的?沒有的話,我們現在就休息,11月20日上午9點繼續開會。 休息(15時35分) 提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