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星期五)10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7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因為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我們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我們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下表15案,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原列報告事項所列第1案至第14案、第16案至24案、第28案至第43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序號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14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翁柏宗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炳宏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羅慧雯及詹懿廉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如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除議程草案第29-51案不予列案外,其餘照原編擬議程草案。 2.增列報告事項如下表共9案。 序號 議案名稱 1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 8 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9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洪孟楷 主席:現在請問院會,對於民進黨黨團所增列報告事項的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確定有異議,國民黨黨團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請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謝衣鳯委員到場了嗎?謝衣鳯委員有在場嗎? 謝衣鳯委員現在進場了,跟院會報告,今天是謝衣鳯委員的生日,我們幫他掌聲祝賀一下,祝福生日快樂!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先休息10分鐘,請各黨團幹部到院長休息室,我們來進行溝通,請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14分) 繼續開會(12時42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時20分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7月15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7月12日(星期五)及16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 二、第22次院會討論事項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 三、討論事項須待表決之議案,均定於7月16日(星期二)集中處理。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代)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大家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通過。 113年7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7月15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7月12日(星期五)及16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 二、第22次院會討論事項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 三、討論事項須待表決之議案,均定於7月16日(星期二)集中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宣讀各黨團共識。 各黨團共識 各黨團同意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最後一次院會,113年7月12日至7月16日,均遵守議事規定、維持議事秩序、不阻撓主席主持會議。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共51案,依後列附表之順序進行,於院會依序表決處理完畢。 議程草案報告事項之確認,均照議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報告事項之處理,依各黨團在程序會增列之議案,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順序來進行處理,再進行議程草案原列報告事項。 韓國瑜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代) 柯建銘   吳思瑤   黃國昌   黃珊珊  吳春城    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號 議案名稱 1.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4.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6.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 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4人分別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8人分別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18.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9.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0. 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2.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3.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4.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25.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案。 26.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案。 27.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案、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第43案及第84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8.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案、第15案及第1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9.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1-10逕付二讀國協】 30.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2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2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1.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同意撤回) 33.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4.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國·11-1-13】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5.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6.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許宇甄等13人,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7.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8.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1.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42.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3.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4.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46.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0.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1.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就照方才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及各黨團共識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作以下之決定: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有無異議?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退回,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更正: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二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退回。 三、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三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好,我們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民進黨黨團提案增列報告事項第三案之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現在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2時57分44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3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2時59分21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3案      重付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報告事項第四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現在表決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01分18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4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02分48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4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五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04分47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5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06分15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5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報告事項第六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08分10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6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本案贊成者多數,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09分38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6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七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11分31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7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13分01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7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八、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八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者按「贊成」,反對者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14分52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8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位,贊成者59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16分19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8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九、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報告事項第九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18分10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9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49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19分37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9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十、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十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21分43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0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麻煩請各黨團幹部約束一下自己的委員同仁。 報告院會,現在有邱議瑩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請各黨團幹部根據朝野協商,約束一下各位黨團委員同仁。請維持議場的秩序!請維持議場的秩序,請各黨團幹部…… 報告院會,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1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1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24分17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0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林委員淑芬聲明,本日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十一、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十一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者按「贊成」,反對者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0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26分22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1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1位,贊成者60位,反對者51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27分51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1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十二、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二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者按「贊成」,反對者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29分43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2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再一次呼籲各黨團幹部約束一下黨團的委員,請保持議場肅靜。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31分20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2案      重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下一案。 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五、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翁柏宗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炳宏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羅慧雯及詹懿廉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接下來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二、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因為有不同提議,我們循例先處理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之提議,再處理逕付二讀的提議,如果一個提議通過,其他提議就不再處理。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者請按「贊成」,反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51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34分53秒 表決議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51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36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案      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贊成國民黨黨團逕付二讀者請按「贊成」,反對國民黨黨團者請按「反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謝謝。報告院會,各位委員請就座,要宣布表決結果,各位委員辛苦了,請就座。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60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38分23秒 表決議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進行重付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謝謝各位委員,辛苦了。 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41分10秒 表決議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1案      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張雅琳委員提出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下一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國民黨黨團提出增列報告事項第三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反對,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第三案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59位,反對51位,本案贊成者多數,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44分35秒 表決議題: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3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第四案。 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之順序,我們授權議事處來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1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陳永康等26人擬具「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 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 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十七案,現有一、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二、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因為有不同的提議,我們循例先處理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部分,再來處理逕付二讀的提議,如果一個提議通過,其他的提議我們就不再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退回程序委員會,請按「贊成」;反對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1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53分49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7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提議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宣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1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55分22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7案      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我們要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8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57分23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7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8人,反對51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1時59分00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7案      重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下一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陳秀寳擬撤回前提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定宇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邱議瑩擬撤回前提之「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范雲擬撤回前提之「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范雲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范雲擬撤回前提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擬撤回前提之「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郭昱晴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楊曜擬撤回前提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擬撤回前提之「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擬撤回前提之廢止「印花稅法」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秉叡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十六案,吳秉叡委員撤回提案,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無異議?有異議? 請黨團幹部再次約束,保持肅靜。(無)無異議,我們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擬撤回前提之「癌症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冠廷擬撤回前提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擬撤回前提之「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蔡易餘擬撤回前提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陳培瑜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八之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廢止「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之機關名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及「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編制表」等8項編制表,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北基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財政部函,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財政部函送「公告新增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一、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教育部函送「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教育部函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五及第四十四條之六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交通部函,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修正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交通部函,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修正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等13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八、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考試院函,為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考試院函,為「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各總隊」名稱修正為「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各總隊」,並修正該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附表二甲,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淋膜紙類製品之檢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天門冬酸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必要醫療器材品項清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環境部函,為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環境部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三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函,為廢止「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交通、內政四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等8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37案至第432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49案、第154案至第160案、第197案、第400案、第418案、第421案、第423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38案、第139案、第145案至第148案、第151案至第153案、第177案至第180案、第183案至第186案、第190案至第196案、第198案、第199案、第328案至第331案、第334案、第394案、第396案至第398案、第418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之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三七、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3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八、內政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九、內政部函送113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一、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二、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113年4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三、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3年第1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四、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內容」112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2年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七、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九、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3年4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3年第1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一、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5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三、大陸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補正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四、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五、外交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六、國防部函送「新一代輕型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113年5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七、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八、國防部函送113年第1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九、國防部函送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2年執行進度及113年支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國防部函送112年「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釋商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一、經濟部函送112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3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三、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3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四、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3年5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經濟部函送113年第1季「經濟部主管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3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3年度截至第1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年4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一、農業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農業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高雄市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2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七、財政部函送113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八、財政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文化部函送113年1─3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文化部函送113年1─4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1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1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交通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七、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3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八、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4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5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交通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一、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3年度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二、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司法院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六、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第1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加速COVID-19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行政作業113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環境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勞動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一)以穩定財源支應月票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訓規劃及教學人員待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鄉災損救助及農業專案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對於遊戲等網路資訊監控慎密如何保護我國民眾資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因應國際情勢轉變之經濟安全戰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化學工廠安全管理改善方案落實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及縮小縣市勞參率性別差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政府體系資安意識,建立零信任架構資安防護網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察人員年金制度檢討續處情形及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檢討資訊公開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四湖區(含工業專用港)活化或解編研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義遺址保存法制化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推動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服裝問題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馬戰地政務管制措施致人民權益受損是否屬行政不法,應加以研究認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落實性別平等重要議題及各部會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三)、警政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二)、(四十四)、(五十五)、(六十二)及(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先行辦理不在籍投票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於桃園航空城安置街廓土地強制點交疑義修法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增加社會住宅供給來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一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五一勞動節全民放假一日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轄下50年以上公有建物依文資法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保證金制度之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向宗教團體進行環境保護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開歷年之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三)及(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追蹤督導各縣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標售土地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十一)補助宜蘭市「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後續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設置「人行道改善標章」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嘉義市行人道、機車道、汽車道之規劃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十五)及(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政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住宅租金補貼電話諮詢服務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五)加強控管「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及(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危老重建協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工程周邊道路現況調查、監測及竣工時檢測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商建立監測資料定期回報及公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變作為納入施工計畫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物結構委託外審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囤房稅2.0實施後之影響及配套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決議(十五)及(六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三)、(四十五)、(五十三)及(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花蓮縣警察局員警風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員警執法教育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四)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五)增加編列各機場保全協勤人力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二十一)各縣市新住民參與資訊課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九)及該會決議(四十九)、(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四十三)及(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二十九)、(四十二)、(四十四)及(七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五十)至(五十二)、(七十四)及(七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決議(一)至(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足額進用文職人員及持續培育專業國防文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2年轄下50年以上建物報廢前文資審議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足額進用文職人員及持續培育專業國防文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國軍輪型(航空)油罐車籌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網管數位錄放音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新型反潛直升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儘速導入ESAPI軍規標準抗彈板、督管兵器類裝備整備及精進夜視鏡交裝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設置開放式步槍靶場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國軍更換6.8公厘彈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訓練綜合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治作戰局「落實爭議訊息反制及保防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保衛臺灣,促進區域和平發展之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國軍之榮譽與社會地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決議(八十四)及(一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協助烏坵鄉民便利通行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移動式端末月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區智慧警監系統建置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武器裝備系統料件採購案未建立進口資訊查證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醫院辦理醫療衛材及裝備採購驗收不實等情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周延國防預算配置與執行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教育行政及學校教學工作資訊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及(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作業之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農業公費專班至高級中等學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企業支持優先採購低碳農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產貿易逆差擴大並提升對新南向國家出口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之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雞蛋整體產銷結構及穩定雞蛋產銷問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116年建置我國寵物管理及產業健全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拓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訂定友善生產雞蛋之年度生產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農業保險保單啟賠條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青年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之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碳足跡推動策略及茶葉碳足跡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牧糞尿澆灌與牧草自給供應循環專區進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牧廢棄物精進管理及監管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額度調整之經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轄下50年以上公有建物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外來入侵種移除及復育計畫(112-113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寬籌經費,優先用於花蓮治山防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地區農耕精進與生態環境維護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產試驗所辦理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高效智慧化農糧產品安全管理體系計畫」及「辦理農糧產品安全品質檢驗與情資分析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茶及飲料作物環境試驗研究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加強石斑魚內外銷市場拓展之長期規劃」及「石斑魚國內推銷活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編列漁船(筏)收購經費並持續推動收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促進漁獲追蹤追溯與漁業資訊透明」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及確保申訴管道暢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養殖漁業發展計畫執行及強化水產品內外銷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養殖漁業提振方案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港環境評鑑活動計畫─淡水第二漁港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國際市場擴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檢討改善暨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蜜蜂生態與糧食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檢討改善暨精進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評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建設計畫(110至115年)」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第6項如何運用超徵之3,700億元減少舉債數額或增加還債數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二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2項囤房稅2.0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配套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6項加薪減稅方案之調整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8項持續精進蒐集個人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課稅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1項針對企業晉用青年並提高薪資租稅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2項加強宣導將發票存入共通性載具及載具歸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3項全民共享普發現金之預算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8項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公債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5項提供公股銀行就Orpea S.A.重整計畫之債權管理及後續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9項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部分公股銀行撥貸受理比率偏低及相關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及(二十五)「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方向,關懷數位金融弱勢及網路新住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三)「接軌IFRS 17後,業者達成法定資本適足標準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四)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市場相關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五)研議符合現行醫療趨勢下之醫療保單理賠條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四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三十)、(五十一)、(一二九)及(一六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四九、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十六)、(八十)、(一○五)、(一二一)、(一二七)、(一三○)、(一三一)及(一八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九十二)及(一八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二)、(一三七)及(一四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五)、(二十四)、(三十一)、(五十五)、(六十四)、(六十五)、(七十)及(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十九)、(二十三)、(四十二)至(四十四)、(四十六)、(五十一)、(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二)及(七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六)、(十六)、(四十)及(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一)推動社會處方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四)在現行雙語教育下兼顧國家語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六)強化營運輔導機制、協助實體書店妥善維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四、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一)漫畫基地所設置專業繪圖工作站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五、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四)擴大電子書計次借閱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六、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二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二八)有關青年創作及補助實體書店相關檢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三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三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四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五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納入金門語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學金配合政策需求逐步調整,以培育國家重要科研領域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普政策分析與產業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組成調整,科普計畫強化人文科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議題研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打造科普國家隊,厚植臺灣科學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積極推動產業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台灣光子源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建置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台灣光子源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及(八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科技執法設備獎補助費考核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一)、(七十三)、(七十五)及(八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四)臺鐵公司加強1933接聽人員訓練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三)增加檢查員報考公務人員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二)橋梁檢測規範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一)自行車計畫行銷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找尋適當國有辦公空間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針對堵詐、阻詐作為成效公告於官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112年執行成果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未來規劃搬遷至華光特二土地將導致東門市場恐喪失中繼安置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司法院數位政策2.0」推動「電子程序」之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計畫」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持續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適當之國有辦公空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法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新聞台開票播報自律、法遵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落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就各醫療院所蒐集個人健康資訊之同意書訂定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建置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性平師資人才庫或其他可行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及各醫事人員公協會簡化執業執照換證作業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南投地區醫護人員福利及加強專科醫師留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新北市政府就長照服務涵蓋率等問題提出整體性策進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離島偏鄉地區民眾就醫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門醫事人員人力倍增方案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門醫院重大建設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胸腔病院新市長照機構新建工程」重新招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精進設立24小時急診醫療站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偏鄉醫院及衛生所需求並研議設備補助之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聘僱外籍看護家庭使用長照專業服務提升其照顧技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醫事類辦訓單位同步申請醫事及長照積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鼓勵雞肉、雞蛋產品比照豬肉、牛肉明確標示國產或進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暫時性支付評估範圍擴大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現行癌症篩檢造成早期介入治療的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建立國家時間銀行並制定全國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豐濱分院升級為緊急醫療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統一補助65歲以上老人之健保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跨部門全面封鎖抗藥性效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審議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現行審查程序和時程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醫材如何進入健保給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精進改善HTA、HTR相關審核作業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國民營養調查結果回饋教育部精進學校營養午餐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人肥胖問題分析、改善策略及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資源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現行助產人員加入的孕產照護,提供建立多元共照參考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生保健法修法進度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亞健康老人福利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向相關部會宣導優先採購庇護工場商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433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四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蘆北配水池加壓站規劃,建請審酌景觀美化設計與兼具親水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蘆洲溪墘變電所室內化改建工程,建請台電公司評估增設多目標功能使用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及增加綠美化空間等睦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營造具國際化之校園學習環境與校園文化氛圍,以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之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HPV也是男性口咽癌的隱藏殺手,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並落實公費HPV疫苗接種擴大至全國國中男生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肺癌已經連續16年,蟬聯我國癌症死亡原因的第1名,請行政院擴大免費肺癌LDCT篩檢計畫,除了有家族病史與吸菸史的民眾之外,擴大加入職業暴露、空污及油煙等高風險職業,並將篩檢年齡擴大到40歲以上,以預防肺癌死亡及減少健保醫療支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臨時提出) 一、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班班喝牛奶政策,預計於9月開學上路,然鮮奶需要攝氏7度的冷藏,運送、保存都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確保食安與品質。目前,教育部僅發函要求各縣市19日前回覆統計喝鮮乳的學生數,其他包括:施行辦法、如何運送(一般及偏鄉、離島地區)、不喝鮮奶改喝豆奶汁之學生如何處理等都付之闕如?政府立意良善,卻沒有明確作業辦法,引起地方政府、家長及團膳業者之擔憂!爰要求教育部會同農業部於7月底前邀集全國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說明,收集意見並妥善規畫,優先解決保存及配送的問題,以維護學童的營養及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黃委員仁,有鑑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多年來因國家政策而大量流失,在各國原住民族覺醒及努力下,原住民土地權利之回復已成為國際社會之潮流,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儘速制訂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黃委員仁,有鑑於東部交通建設嚴重不足,且陸路交通常受天然災害阻斷,爰建議提升東部海路交通能量,增加蘇澳至花蓮間藍色公路船班,以保障花東居民返家之路順暢,並利發展花東地方觀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仁,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全國平均餘命為低,若以現行老人福利法對老人年齡之定義一體適用於原住民,顯有失公平,爰建議行政院檢討原住民老人之年齡定義,以法律定義原住民老人年齡為55歲以上,以確保原住民老人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羅委員智強,鑑於現行警察撫卹制度有所缺失,對基層警察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臨近暑假台灣各沿海地區吸引民眾戲水,本月3日新竹縣竹北市新月沙灣發生一起溺水死亡案件,每年暑期各地皆有溺水憾事發生,防治措施顯然需要重新檢討,請行政院針對暑期國內沿海地區與溪邊觀光之安全性做出通盤檢討報告,並研擬海域與河域之全民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賴清德總統曾在選前承諾成立運動發展部,也於公開場合多次清楚表明將會執行該政策,行政院應儘快執行並完成運動發展部成立政策,請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成立運動發展部,兌現承諾,全面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目前國內環島1號線許多路段尚有安全疑慮,以蘇花公路東澳至南澳段為例,隧道內的路幅過窄,完全沒有自行車與大小客車共道的空間,對於非動力載具與徒步行人的路權有重大侵害,行政院應立即整合各部會研議儘速改善蘇花公路非動力載具與徒步行人之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我國運動風氣日益盛行,2025在國際爭取到世界壯年運動會,主管機關應承擔更多行政責任,除發展運動風氣外,主管機關應當積極保障與爭取運動員權益,中華女足近年賽事成績優異為我國爭取佳績,然目前推動女足雖為重點政策,但體育署推動效果顯有進步空間,請教育部做出積極作為,2025年完成木蘭聯賽擴編隊伍至十隊,以完善我國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各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6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案。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撤回,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請議事人員宣讀第4案。 4.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報告院會,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4位,贊成54位,反對50位,本案贊成者多數,逕付二讀通過,我們現在提案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下午2時31分5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國民黨黨團提議第5案撤回,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請議事人員宣讀第6案提議內容。 6.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2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洪孟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莊瑞雄  吳思瑤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 報告院會,鍾佳濱委員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名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下午3點半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另外請各黨團幹部下午4點在紅樓302會議室進行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4時34分) 繼續開會(15時32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16、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13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026號、113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253號及第113070218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6月5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吳召集委員琪銘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黃珊珊委員及陳亭妃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及內政部、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法務部、司法院、數位發展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為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復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實施打詐綱領一點五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茲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各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詐欺防制政策。(草案第四條) (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採取之相關作為。(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予返還。(草案第十一條) (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十三條) (五)用戶轉讓電信服務應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規定及違反效果。(草案第十六條) (六)電信事業經通知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疑似或從事詐欺犯罪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提供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漫遊服務及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及出入境狀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八)簽訂國際漫遊服務協議應遵守之事項及對特定境外電信事業停止特定電信服務之要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再申請電信服務之限制。(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電信事業違反相關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十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指定法律代表之要件與該法律代表之權限;違反特定義務規定者,得以適當方式公告業者名單。(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刊登或推播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及建立相關管理措施。(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網路廣告資訊之義務與對涉及詐欺廣告之處理及通報。(草案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十四)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應採取之作為。(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五)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之防詐責任及對疑似涉及詐欺之事件採取相關作為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六)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與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及提供資料之義務。(草案第三十七條) (十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特定情形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作成處分之規定,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十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違反義務規定之處罰。(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九)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之處置。(草案第四十二條) (二十)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與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十一)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告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與假釋及不得假釋之要件。(草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 (二十二)本條例詐欺犯罪被害人民事訴訟程序暫免繳納相關費用、設定擔保上限及選定當事人之規定。(草案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 (二十三)執行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之獎勵。(草案第五十六條)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一百十一年六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以下簡稱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為因應高度反覆發生之詐欺犯罪案類型,復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實施打詐綱領一點五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茲為落實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需求,於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並增加制裁辦公室,針對涉有詐欺犯罪嫌疑者、或涉有詐欺犯罪案件者予以一定金融制裁;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要旨: 為落實政府打詐綱領政策之執行及相關需求,並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參考外國立法例,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爰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詐欺犯罪之重視與關心,本部敬陳以下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一、草案與警政相關部分 本草案以本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為秘書幕僚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數位發展部(下稱數位部)及法務部分別擔任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權責區分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及第五章附則:由本部主責。 (二)第二章就源防詐機制,細分為3節: 1.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由金管會主責。 2.第二節電信防詐措施:由通傳會主責。 3.第三節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由數位部主責。 (三)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被害人保護:由法務部主責。 草案條文均為應處當前詐欺犯罪相關之問題,填補現行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法令不足,以輔助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下稱打詐綱領)策略之執行與回應執行相關工作機關(構)之實際需求,有助於警察機關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 二、現況說明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我國自111年6月起實施「打詐綱領」,分從識詐(宣導教育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及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大面向著手,奠定各項政策基礎方針,並由行政院組成跨部會打詐國家隊,攜手協力共同應處詐欺犯罪問題。 復為因應高發詐欺犯罪手法與新型態詐欺犯罪,於112年推動修正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打詐5法」,並自同年6月起實施「打詐綱領」1.5版,以減害為宗旨,透過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之三減策略,增修各項打擊與防制行動方案及具體措施,以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惟近年來詐欺犯罪朝系統化、專業化、組織化與境外化方向發展,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手法日新月異,形成新型態的犯罪產業鏈,犯嫌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的便捷性與廣布性,滲透民眾的日常生活,進行無差別的犯罪,除造成個人的財產損害,也產生社會上的不信任感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並嚴重斲喪我國國際形象,爰有強力打擊與防制之必要。茲就當前詐欺犯罪問題,摘述如下: (一)金融面: 1.虛擬資產涉及詐欺犯罪案件持續高發,有加強監管力道之需求。 2.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出款項後,經通報警示帳戶後圈存款項,惟於取回該警示帳戶內遭詐款項的程序複雜及時效過長。 3.外籍人士離境或失聯後,金融帳戶易遭販售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二)電信面: 1.外籍人士離境或失聯後,電信門號易遭販售作為人頭電話使用。 2.核發電信門號未有法律規範、外國黑莓卡取得容易,造成氾濫情況,遭利用於詐欺犯罪。 (三)網路面: 1.網路平臺充斥詐欺廣告,業者未能自律,善盡責任審查,於前端即防止刊播;經警方通報移除之廣告,仍重複投放,耗費警政資源。另相關網路平臺未於我國落地,難以要求遵循我國法令規範。 2.詐欺集團運用通訊軟體實行詐騙犯罪,惟偵查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受該公司自行設定調閱資料之要件,形成查緝阻礙。 (四)刑事司法面: 1.詐欺犯嫌再犯率高,犯嫌所受刑罰與所造成之危害顯不均衡,長期備受社會討論。 2.詐欺犯嫌落網,被害人仍難取回遭詐財產。 三、因應作為 面對上揭詐欺犯罪問題,行政院團隊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並蒐研外國法令、策略及網羅各界意見,以強化防詐作為、打擊詐欺集團、保護犯罪被害人為重點,採就源及溯源「雙源齊清」之方向,研擬本草案條文,茲就重點摘述如下: (一)金融面: 1.賦予金融機構、電子支付、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 2.簡化警示帳戶(號)內被害人款項返還程序。 (二)電信面: 1.明文規範核發、轉讓電信門號要件,賦予電信業者防詐義務及進行管控之權力。 2.要求電信業者落實查核身分與登錄,並限制涉詐電信門號申辦者再申請門號之數量。 3.查核國際漫遊服務使用人身分及資料,防制該服務遭受濫用;對有違反我國法令之虞之特定境外電信事業,拒絕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4.電信事業應定期查核使用預付卡之非本國籍用戶出境狀態,並限制或停止已出境者之服務。 (三)網路面: 1.要求具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類落地」,遵循我國法令。 2.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並訂定詐欺防制計畫;對涉及詐欺廣告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提供相關資訊予司法警察機關,並對明顯涉及詐欺之帳號停權。 3.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通知其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 4.賦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之異常帳戶(號)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 5.賦予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防詐義務,並對明顯涉及詐欺之帳號停權。 6.賦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保存相關資料,並配合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調取之義務。 7.建立對違反義務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制度;明定對詐欺網站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要件。 (四)刑事司法面: 1.加重高額財損、三人以上複合形態及境外詐欺國人之刑責。 2.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之範圍。 3.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與不得假釋之要件。 四、對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意見 近年詐欺犯罪持續高發,本草案係由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盤點現行打擊與防制詐欺犯罪之問題,密集召會研商,從上游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課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下游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以嚴懲詐欺犯罪;並建構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制定本草案條文,形成綿密且體系完整的防詐網絡。 本草案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凝聚公、私部門能量共同齊力防詐,彌補現行法令之不足,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的當前困境與輔助相關政策執行,對於未來防制與打擊詐欺犯罪具有莫大助益。 五、結語 詐欺犯罪為當前高發之犯罪行為,嚴重戕害我國民眾財產安全,執行防制及打擊工作刻不容緩。行政院團隊並同步推動制定(修正)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等,以全面應處詐欺犯罪問題,遏止犯罪發生,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二〕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 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發部)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向各位報告: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協調內政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力防詐,共同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面向從源頭攔阻詐騙,貫徹「減少接觸、減少誤信、減少損害」等三減目標。數發部作為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負責防制詐欺犯罪相關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及網路連線遊戲業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事項,期能從數位經濟產業源頭防止詐欺犯罪危害,以保障人民權益。 二、行政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針對網路廣告平臺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四大業者制定防詐措施,加強辨識、阻斷及應對詐欺犯罪,有關業者端防詐措施重點,分述如下: 詐欺資訊經常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或散布,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網路詐欺防制上具有特殊地位,能協助社會及早預防、發現及阻止詐欺資訊之傳播,爰參考國外立法例,賦予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盡之防詐義務,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其中所謂「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不以於我國領域內依法設立商號、法人等商業據點為限,只要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我國開放網域或網際網路協定位址,使我國國民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接接觸該網路廣告平臺上之廣告資訊,即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包含4面向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全面驗證廣告主及出資者身分、訂定防詐計畫以及發布透明度報告: 1.現今詐騙集團偽冒名人(或帳號)於網路刊登或推播廣告以誘騙民眾上當之案件層出不窮,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得識別真實身分之方式,如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Fast Identity Online,FIDO)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等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以降低偽冒他人名義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潛在風險。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得就風險之高低評估,據以選擇驗證之方式,例如以高信賴程度之人工方式(如本人親臨查驗)確認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2.本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主動實施預防、偵測、辨識及應對之詐欺防制計畫,另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透過揭露相關數據與紀錄,將有助政府及社會大眾瞭解其對詐欺所採取之因應策略與相關措施落實情況,爰參考國際立法例,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以供公眾查閱。 3.考量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應記載之內容及相關細節事項,會隨時間推移而更新,為保留法規範彈性,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四項授權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廣告中揭露必要資: 1.為增進網路廣告透明度,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之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追溯詐欺廣告之刊播源頭,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或推播網路廣告時,廣告內應揭露之相關資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要求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揭露第一項各款之資訊,例如,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之許可字號、標示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以利廣告刊播至平臺後,使公眾知悉。 2.其中第三款規定廣告刊登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例如醫療器材廣告、藥事廣告、投資廣告,其於網路刊播時,應揭露許可字號。另因應生成式人工智慧之發展,多有大型廣告平臺業者為提升資訊透明度,於其服務政策中納入標記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之相關措施,為避免他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偽冒現實生存自然人之身分從事詐騙,爰第四款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揭露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資訊,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真偽。 (三)要求應指定我國境內法律代表,協助域外業者落實法遵: 1.鑒於許多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對我國人民提供服務,為有效推動防詐措施及落實執法,並解決過去境外業者無法管理的問題,爰參考國際立法例,於本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我國無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於我國無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書面指定法律代表,並向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報法律代表之姓名、名稱等資料,以利遵循本條例所定之詐欺防制措施。 2.另規定得擔任法律代表者,包括中華民國境內我國國民、依法登記之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其中所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例如依我國律師法登記之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依我國會計師法登錄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 (四)執行詐欺廣告處理與通報,協助政府機關移除涉詐欺廣告及訊息: 1.為及早發現網路詐欺,避免詐欺資訊持續傳播及阻止受害範圍擴大,防堵民眾持續接觸涉詐欺廣告,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知悉其所刊播之廣告有詐欺情事時,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另為統一不同機關之通知期限,並給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合理之處理時間,爰於第四項就該通知期限授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此外,觀察實務常見之網路詐欺手法,不乏利用含有詐欺行為人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之廣告,將不特定大眾導引至其通訊群組,以便透過通訊交談話術誘騙民眾付出金錢或財產,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將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資訊,以及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門號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以強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間之詐欺聯防。 2.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本於防止危害持續發生、預防犯罪等保護義務,就一定事實之認識而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表示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例如網路貼文、影音、社群帳號名稱、顯示圖片或利用其他社群網路軟體服務偽冒身分、帳號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促請業者依其服務使用條款落實防詐義務,採取合理且必要措施,爰訂定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惟本條例草案考量憲法對人民隱私與通訊自由之保障,故納管範圍以網路詐欺廣告為主,廣告之定義除「基於傳播特定內容之目的支付傳播者費用或提供其他利益」(即對價性)外,並應具備「向不特定個人之受眾傳播」特性,至於涉及一般用戶原生貼文部分,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則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才配合先行下架,並不負擔一般性內容監控義務。 有關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部分,考量第三方支付服務常遭不法分子利用三方詐騙作為犯罪環節一部分,為有效防堵行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犯罪,從金流源頭阻詐,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一項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若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之URL,應以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 有關電商業部分,實務上常見利用電商平臺從事詐騙,為避免經由電商業者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淪為詐欺工具,並減少民眾受騙機率,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電商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制詐騙行為,並盡社會責任主動宣導防詐資訊,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降低詐騙受害機會,另為強化業者間防詐情資之交流,爰於第二項規定業者得使用聯防系統共享詐欺情資,俾利通知同業採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以減少民眾接觸之機會。另為有效協助法院、檢警調機關追查詐欺犯罪,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業者應採可行之技術,於合理期間保存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及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連線紀錄或交易紀錄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以備作為認定詐欺犯罪之證據及偵查詐欺犯罪之依據,以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 有關網路連線遊戲業部分,實務上常見利用網路連線遊戲從事詐騙,為避免經由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淪為詐欺工具,並減少民眾受騙機率,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對於其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採取合理措施防制用戶或玩家利用遊戲或點數服務從事詐騙,並盡社會責任主動宣導防詐資訊,提升民眾防詐意識,降低詐騙受害機會,另為強化業者間防詐情資之交流,爰於第二項規定業者得使用聯防系統共享詐欺情資,俾利通知同業採取合理對應措施,避免詐欺資訊持續擴散,以減少民眾接觸之機會。另為有效協助法院、檢警調機關追查詐欺犯罪,爰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業者應採可行之技術,於合理期間保存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及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連線紀錄或交易紀錄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以備作為認定詐欺犯罪之證據及偵查詐欺犯罪之依據,以及配合政府機關調查詐欺犯罪等事項。數發部研訂前述四大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業者之防詐措施,將對應上游源頭防詐、下游肅清詐欺根源之精神,達成雙源齊清之效。為確保四大業者配合政府機關防詐作為,依業者違反防詐措施之情節輕重程度,於本條例草案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條制定不同程度之罰則,最高可罰新臺幣2,500萬,經專家審議可流量管制或阻擋連結。此外,為促進公私協力及鼓勵業者積極配合執行防詐措施,亦於本條例草案第38條第一項規定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時,免除業務上之保密義務。另為促進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落實防詐措施,增進業者與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通力合作,共同防制詐欺犯罪,爰參酌美國及加拿大善良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之立法精神,於第二項規定業者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例如可疑用戶因使用平臺之權利受到限制衍生其他經濟上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免責(避風港)條款,使業者更能安心配合政府機關執行防詐作業。 三、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 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本部謹就涉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部分,說明如下: (一)提案重點 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制裁辦公室決議應列入制裁名單者,應對受制裁者之第三方支付帳戶或其他支付工具,為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等制裁措施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資訊情事,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司法警察機關;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違反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責令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二)本部意見 依據113年5月9日行政院第3903次院會通過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立法目的係藉由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其中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已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規定於交易監控或業務上定期確認客戶身分時,若發現疑似有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例如賣方客戶介接之網站為一頁式商場或跳轉至其他非申請時所介接URL,應以合理措施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並建立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延後撥款、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透過保存紀錄與同業聯防通報,以防堵犯罪者持續利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從事詐欺活動,可迅速防堵詐欺贓款轉移,已有總體之規範,爰建議併案審查時,仍以行政院通過之草案版本為主。 四、結語 綜上,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數發部未來將持續精進對於上述四大業者防詐措施之管控,並積極與外界溝通協調,盼能及早完善打詐法制,保障人民免於詐欺危害,亦將定期檢視相關法規政策,必要時將進行滾動式修正及調整,更持續與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攜手合作,共同打擊詐騙、促進產業發展,建立安全、可信賴的數位信任網路使用安全環境,達到有效源頭管理,減少民眾接觸及誤信詐騙廣告,保護民眾財產安全的終極目的。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各位委員聆聽與指教。 〔三〕交通部書面報告: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陳委員亭妃等相關委員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提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提案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基於民眾對達一定規模之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等貨運業者有較多之品牌信任,訂定該類貨運業者應承擔較多堵詐義務,加強其對於託運人之查核責任。 三、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現行「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有明文規範貨運業受託包裹時應註明託運人與受貨人、未敘明得拒絕運送,以及貨運業者未善盡管理託運包裹責任時相關罰則。 (二)草案第41條條文對於「受貨人如遇詐騙包裹」得於收受貨物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之退貨規定,以及貨運業者未提供退款服務之罰鍰,因「詐騙」犯罪常需經司法機關審理後方可判定,且買賣契約係由買家與賣家雙方訂定,如有消費爭議(詐騙)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辦理。至貨運業者負責運送包裹,無法介入買賣雙方契約,倘賦予民眾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請貨運業者退貨退款,並對未提供退款服務之貨運業者罰鍰,將造成運送秩序混亂。 (三)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為加強其對於託運人之查核責任及遇詐騙包裹處理一節,目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有貨運業管理之依據;另購物之消費爭議(詐騙),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辦理,目前均已有相關處理依據,建議無須訂定。 四、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之審查會議,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配合行政院打詐政策,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電信防詐措施: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係由行政院邀集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本會共同擬具,並由內政部擔任主責機關,各部會依其職掌研擬業務對應之各項具體防詐及打詐措施,分別從電信、網路及金融等面向進行源頭管理,並加重刑責科處,以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期能達到遏止詐騙犯罪之效果。 因應近來詐欺集團利用國內外之電信服務作為犯案工具,均須使用我國電信網路,從而使用電信資源,故透過課予不同程度之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責任,從源頭管理,期有助於檢警可溯源查緝,以事前防堵策略取代事後嚴懲,爰提出相應之防詐措施條文。 二、電信防詐措施研擬重點: (一)第14條至第19條及第23條:由電信事業就四大面向配合防詐,包含落實電信服務核對及登錄機制、阻絕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之用戶、防止電信服務任意轉讓及管控高風險用戶濫用電信服務等,其方法主要透過電信事業確實核對以及登錄用戶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服務及限制高風險用戶申請電信服務數量。 (二)第20條: 1.管制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漫遊服務(黑莓卡):近來詐團多從非公開市場、私下交易方式取得無使用者資料之黑莓卡從事詐欺犯罪,致使檢調或警察機關追查犯罪源頭不易,為因應實務上打擊及追查利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之需要,本會將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漫遊服務納入本草案之電信防詐措施予以管理。 2.建立確認入境之制度:要求我國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須就使用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漫遊服務者有無入境我國予以查證,如有入境紀錄始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無入境紀錄者,應由使用者檢據身分證明文件,向電信事業辦理核對及登錄後,始得提供服務,此規定實施後,對於使用該國際漫遊者後續如有發生犯罪情事,檢警單位即可由其入境紀錄或電信事業核對登錄之使用者資料溯源追查。 3.限縮打擊必要範圍:黑莓卡之管制規定,非指所有國際漫遊服務均會受到管制,而係經本會會商司法警察機關公告之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全部或部分國際漫遊服務,始須於使用國際漫遊服務前,通過驗證,期望建立確認入境之制度,從源頭加強管制,以使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能夠被溯源追查,降低詐欺風險。 (三)第21條:為避免非本國籍用戶出境後所遺留之預付卡遭非法利用從事詐欺犯罪,電信事業應定期依入出境資料庫查詢用戶出境狀況,如經查詢已出境,即應限制停止提供服務,確實追溯用戶資料,以降低相關電信服務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風險。 三、結語 本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電信防詐措施依實務詐欺犯罪問題研擬相應條文,期透過電信事業配合執行,從源頭阻斷,有效防堵電信服務遭詐騙不法使用。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五〕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提供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前言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提高刑事處罰雙管齊下,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行政監管部分,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監管機制,從源頭攔阻詐騙,達到減少民眾接觸詐騙訊息、減少誤信機會、減少財產損害等三減目標。刑事處罰部分,對於已發生之詐騙犯罪,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能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研擬草案,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我國打擊詐欺犯罪議題,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以下謹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說明修正重點,並就委員所提法案之條文構成要件、立法體例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本部所負責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草案第43條)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財產嚴重損害,非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所能充分評價,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複合型態,及在境外對境內之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之規定(草案第44條)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三)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課予監督責任(草案第45條) 為加重法人或自然人雇主責任,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該條之罰金,另為鼓勵法人或自然人雇主事前預防不法行為之發生,明定法人或自然人積極善盡監督或為相關防止措施,可免除責任。 (四)自首或自白減輕責任之規定(草案第46、47條) 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溯源追查,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為誘因。 (五)擴大沒收範圍(草案第48條)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之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六)提高假釋門檻,三犯不得假釋(草案第49條)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 (七)具體求刑之規定(草案第50條) 為適時彰顯檢察權之行使,明定檢察官得於起訴時依偵查所得之結果,就被告所應負之罪責(包括罪名及科刑範圍),向法院表達總評價之意見陳述,作為法院量刑之重要參考,以嚴懲詐欺犯罪。 (八)提供法律諮詢及法律扶助相關規定(草案第51條、第52條) 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使之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若詐欺被害人有身心受害情形,亦可透過該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另外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九)善用偵查中調(和)解程序,落實罪贓返還(草案第53條) 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 (十)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草案第55條、第54條) 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同時減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強化詐欺被害人之訴訟照顧。 三、本部對各法案之意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法案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分由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就法案內容不同章節負責。有關大院黨團及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就本部負責之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部分,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1.台灣民眾黨團所提草案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內容,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內容大致相符,如能完成立法,有助於嚴辦重懲詐欺犯罪集團,保護民眾財產安全。其餘部分(包含第三章之第51條)非本部執掌。 2.綜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草案就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犯罪被害人保護部分,與行政院版內容大致相符,本部敬表贊同。 (二)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陳亭妃委員等16人所提草案內容,除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草案中第43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外,與本部日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大院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內容大致相符,本部敬表贊同,另就上開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1.提案草案第43條部分 此部分與行政院版草案第46條文字大致相符,但委員所提版本分別於「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等文字前增加「得」字,對於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授權個案法官決定,與行政院版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誘引詐欺共犯供出核心主犯之意旨不符,建議再酌。 2.提案草案第47條部分 此部分與行政院版草案第47條文字大致相符,但委員所提版本分別於「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文字前增加「得」字,對於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授權個案法官決定,與行政院版必減輕或免除其刑誘引詐欺共犯供出核心主犯之意旨不符,建議再酌。 3.提案草案第49條部分 草案僅規範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不得假釋,對於累犯及三犯詐欺犯罪是否可以假釋未予規定,而行政院版草案第49條對於累犯及三犯詐欺犯罪不得假釋有完整規定,對於詐欺犯罪嚇阻性較高,敬請支持行政院版。 4.綜上,陳亭妃委員等16人所提草案就本部所負責第三章溯源打詐執法及第四章犯罪被害人保護中,除前開五條草案外,其餘皆與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大致相符,敬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 四、結語 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就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加重刑責嚴懲詐欺犯罪、落實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等提供執法利器,因此期能於本會期完成修法,以展現政府打擊詐欺犯罪之決心。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對於行政院版本及各委員所提版本之意見,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本會已參與歷次行政院研商會議及審查會議,爰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 二、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案 (一)本案黨團提案之草案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較,第二章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第7條至第13條條文內容相同,爰本會無意見。 (二)有關黨團提案之第54條草案建議暫不推動,理由如下: 行政院提案版本之立法目的係藉由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其中金融防詐措施已訂有針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帳戶控管措施,有總體之規範,爰建議仍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主。 三、有關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一案 本案委員提案之草案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較,第二章第一節「金融防詐措施」第7條至第13條條文內容相同,本會無意見。 四、結語 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其中「金融防詐措施」第7條至第13條條文,有助於強化現行金融機構之防詐措施與司法警察機關之協力阻詐機制,降低民眾損失。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報告: 有關大院內政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等3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前開草案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46條,行政院應設置制裁辦公室,並配置專責人力部分,因行政院已於112年5月22日設置「打擊詐欺辦公室」,負責統籌辦理打詐業務,並協調及督導內政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等打詐專責部會落實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另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訂有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爰建議不訂定相關條文。 〔八〕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內政委員會會議:(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行政院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自113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6日經召開多次研商會議,本院均積極參與,所提意見多獲採納,相關條文涉及政策決定部分,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草案固於第3章章名之說明欄二補充說明有關少年涉詐應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文字,惟似不夠明確,故建議於草案第49條增訂第2項:「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立法理由建請敘明:「參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少年事件處理法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而設,故依該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惟如行為人為少年並涉犯本條例規定時,就少年假釋之規定已明訂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第1項:『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故基於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少年保護優先原則情形下,仍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並予敘明」之旨。 (二)草案第39條第4項就違反同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情節重大」,為求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及一致性,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情節重大」的認定基準。惟草案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2項所定「情節重大」,依立法說明所示,則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而無授權訂定認定標準,亦無草案第39條第4項規定的適用,二者標準並不一致,是否妥適,建請斟酌。(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43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委員陳亭妃等16人版本第40條第2項及第41條第2項,亦有相同疑義,茲不贅述)。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39條至第41條擬就達一定規模之「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課予相關堵詐義務及查核責任;第46條至第50條擬成立「制裁辦公室」以職司相關制裁措施,均事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並請斟酌以下事項: (一)關於「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範圍,是否允宜於草案第2條予以明確定義,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此外,草案第39條第2項所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是否允宜一併列為草案第3條第2項應全力配合並辦理相關事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範疇。 (二)草案第40條第4項所指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其範圍尚非明確,受規範者難以預見違反辦法之何等規定,將會受到裁處,建請予以明訂,以強化法明確性之要求。 (三)草案第50條第6項規定:「……收受審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其訴願提起期間短於訴願法第14條所定之30日,對於人民權利救濟之保障是否足夠,建請再酌。 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第43條規定:「行為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累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惟我國刑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以「行為人」描述行為主體者,現行體例似較為少見。又依現行實務見解,行為人先後詐騙數被害人者,所保護之財產法益不同,通常認為成立數罪(例如詐騙100位被害人,分別成立100個詐欺罪),則於所累積之詐騙取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時(例如100位被害人,每位受害10萬元),是否合併改論以本條所規定之一罪?又所謂累積之計算,有無時間或條件之限制?案經分別偵查、起訴、審判時,可否予以累積計算?建請釐清。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關注遏阻詐騙歪風之重要議題,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6月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及審慎研商後,對立法咸表支持,爰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七條,均予以保留。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節節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節節名、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四章章名、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章章名、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二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電信事業提供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期間,應介接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定期查詢該用戶是否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 電信事業經依前項規定查詢非本國籍用戶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限制或停止提供其預付卡服務。 前項非本國籍用戶於預付卡服務有效期間再次入境,經向電信事業申請核對及登錄用戶身分後,電信事業得繼續提供原電信服務。」 (四)第二十三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向同一電信事業再度申請電信服務時,該電信事業應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限制其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但用戶仍有該電信事業提供之其他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時,電信事業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 曾因使用或提供電信服務進行詐欺,受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其代表人再以不同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之名義向同一電信事業申請電信服務時,該電信事業應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限制其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但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仍有該電信事業提供之其他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時,電信事業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 電信事業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並限制高風險用戶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但該用戶仍有該電信事業提供之其他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時,電信事業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一定次數,由電信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五)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指定之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庫查詢作業程序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前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資料庫查證使用電信人有無入境資料,或經查證使用電信人無入境資料而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定期查詢使用電信人是否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限制或停止提供使用電信人國際漫遊服務。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查詢非本國籍用戶是否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限制或停止提供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之非本國籍用戶預付卡服務。 電信事業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電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通知頻率主管機關禁止其核配頻率。」 (六)第二十五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核對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文件與本人或代理人相符,或未登錄。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相關電信服務。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限期重新辦理核對或登錄用戶資料。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該項電信服務。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該項電信服務。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未限期重新核對或登錄用戶資料。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未限制或停止提供用戶其他電信服務。 八、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本文或第三項本文規定,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提供用戶、該不同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高風險用戶超過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提供用戶、該不同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高風險用戶其他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 電信事業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電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通知頻率主管機關禁止其核配頻率。」 (七)第三十九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經依同條第五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法律代表怠於執行告知或協助義務。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並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並得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為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仍未改正者,得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必要之處置。 前二項所定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採行適當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之裁量基準、專家審議會議之組成、任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八)第四十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公開揭露或揭露資訊不全。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驗證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之身分。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未訂定詐欺防制計畫或未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四、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揭露資訊。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或未將廣告內含疑似涉及詐欺之網路通訊軟體帳號、電信號碼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 六、違反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適當之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九)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對涉及詐欺犯罪情事之用戶帳號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配合調取通知提供資料。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十)第四十三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十一)第五十一條,修正通過,條文修正如下: 「第五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 (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節節名、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均不予採納。 (十三)通過附帶決議5項: 1.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方案,鼓勵民間以創新科技投入反詐作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法案得以落實。 提案人: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2.有關草案第四十三條以犯詐欺獲取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為加重刑罰事由,司法實務上以往就行為人對於該結果主觀上是否須有所認識多有歧見,為避免日後司法認定困難,有關機關應俟本條立法通過後,於立法說明欄中明確揭示本條僅係單純的量刑規定之加重變體規定,並不具備構成要件的品質(Tatbestandsqualität),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一節無須加以認識,縱使認識錯誤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以表示立法者所採取之立場,並確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 提案人:牛煦庭  黃建賓  麥玉珍  許宇甄  張智倫  高金素梅  3.原鄉跟偏鄉因資訊落差,利用網路查詢反詐資訊不易。而原鄉跟偏鄉最有效的反詐宣導方案是透過人力宣傳。因此,有足夠警力的宣傳有其必要性,為因應本法施行後原鄉跟偏鄉所需警力,請內政部應適時補充,以維護民眾的權益。 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張智倫  丁學忠   4.原鄉跟偏鄉因資訊落差,利用網路查詢反詐資訊不易。為讓原鄉跟偏鄉清楚知悉本法通過後對於民眾的保障與美意。因此,爰請內政部於本法通過三個月內,在原住民族地區加強辦理法案說明會,並將法案說明會的時間與地點的期程報告,送至本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許宇甄  張智倫  丁學忠   5.行政院為執行防制、打擊詐欺詐騙犯罪,應設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 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詐欺詐騙犯罪防制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併入治安會報辦理。 第一項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徐欣瑩  牛煦庭  許宇甄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 [image: image146.jpg] [image: image147.jpg] [image: image148.jpg] [image: image149.jpg] [image: image150.jpg] [image: 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image: image155.jpg]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image: image158.jpg] [image: image159.jpg] [image: image160.jpg] [image: image161.jpg] [image: image162.jpg] [image: image163.jpg] [image: image164.jpg] [image: image165.jpg] [image: image166.jpg] [image: image167.jpg] [image: image168.jpg] [image: image169.jpg] [image: image170.jpg] [image: image171.jpg] [image: image172.jpg] [image: image173.jpg] [image: image174.jpg] [image: image175.jpg] [image: image176.jpg] [image: image177.jpg] [image: image178.jpg] [image: image179.jpg] [image: image180.jpg] [image: image181.jpg] [image: image182.jpg] [image: image183.jpg] [image: image184.jpg] [image: image185.jpg] [image: image186.jpg] [image: image187.jpg] [image: image188.jpg] [image: image189.jpg] [image: image190.jpg] [image: image191.jpg] [image: image192.jpg] [image: image193.jpg] [image: image194.jpg] [image: image195.jpg] [image: image196.jpg] [image: image197.jpg] [image: image198.jpg] [image: image199.jpg] [image: image200.jpg] [image: image201.jpg] [image: image202.jpg] [image: image203.jpg] [image: image204.jpg] [image: image205.jpg] [image: image206.jpg] [image: image207.jpg] [image: image208.jpg] [image: image209.jpg] [image: image210.jpg] [image: image211.jpg] [image: image212.jpg] [image: image213.jpg] [image: image214.jpg] [image: image215.jpg] [image: image216.jpg] [image: image217.jpg] [image: image218.jpg] [image: image219.jpg] [image: image220.jpg] [image: image221.jpg] [image: image222.jpg] [image: image223.jpg] [image: image224.jpg] [image: image225.jpg] [image: image226.jpg] [image: image227.jpg] [image: image228.jpg] [image: image229.jpg] [image: image230.jpg] [image: image231.jpg] [image: image232.jpg] [image: image233.jpg] [image: image234.jpg] [image: image235.jpg] [image: image236.jpg] [image: image237.jpg] [image: image238.jpg] [image: image239.jpg] [image: image240.jpg] [image: image241.jpg] [image: image242.jpg] [image: image243.jpg] [image: image244.jpg] [image: image245.jpg] [image: image246.jpg] [image: image247.jpg] [image: image248.jpg] [image: image249.jpg] [image: image250.jpg] [image: image251.jpg] [image: image252.jpg] [image: image253.jpg] [image: image254.jpg] [image: image255.jpg] [image: image256.jpg] [image: image257.jpg] [image: image258.jpg] [image: image259.jpg] [image: image260.jpg] [image: image261.jpg] [image: image262.jpg] [image: image263.jpg] [image: image264.jpg] [image: image265.jpg] [image: image266.jpg] [image: image267.jpg] [image: image268.jpg] [image: image269.jpg] [image: image270.jpg] [image: image271.jpg] [image: image272.jpg] [image: image273.jpg] [image: image274.jpg] [image: image275.jpg] [image: image276.jpg] [image: image277.jpg] [image: image278.jpg] [image: image279.jpg] [image: image280.jpg] [image: image281.jpg] [image: image282.jpg] [image: image283.jpg] [image: image284.jpg] [image: image285.jpg] [image: image286.jpg] [image: image287.jpg] [image: image288.jpg] [image: image289.jpg] [image: image290.jpg] [image: image291.jpg] [image: image292.jpg] [image: image293.jpg] [image: image294.jpg] [image: image295.jpg] [image: image296.jpg] [image: image297.jpg] [image: image298.jpg] [image: image299.jpg] [image: image300.jpg] [image: image301.jpg] [image: image302.jpg] [image: image303.jpg] [image: image304.jpg] [image: image305.jpg] [image: image306.jpg] [image: image307.jpg] [image: image308.jpg] [image: image309.jpg] [image: image310.jpg] [image: image311.jpg] [image: image312.jpg] [image: image313.jpg] [image: image314.jpg] [image: image315.jpg] [image: image316.jpg] [image: image317.jpg] [image: image318.jpg] [image: image319.jpg] [image: image320.jpg] [image: image321.jpg] [image: image322.jpg] [image: image323.jpg] [image: image324.jpg] [image: image325.jpg] [image: image326.jpg] [image: image327.jpg] [image: image328.jpg] [image: image329.jpg] [image: image330.jpg] [image: image331.jpg] [image: image332.jpg] [image: image333.jpg] [image: image334.jpg] [image: image335.jpg] [image: image336.jpg] [image: image337.jpg] [image: image338.jpg] [image: image339.jpg] [image: image340.jpg] [image: image341.jpg] [image: image342.jpg] [image: image343.jpg] [image: image344.jpg] [image: image345.jpg] [image: image346.jpg] [image: image347.jpg] [image: image348.jpg] [image: image349.jpg] [image: image350.jpg] [image: image351.jpg] [image: image352.jpg] [image: image353.jpg] [image: image354.jpg] [image: image355.jpg] [image: image356.jpg] [image: image357.jpg] [image: image358.jpg] [image: image359.jpg] [image: image360.jpg] [image: image361.jpg] [image: image362.jpg] [image: image363.jpg] [image: image364.jpg] [image: image365.jpg] [image: image366.jpg] [image: image367.jpg] [image: image368.jpg] [image: image369.jpg] [image: image370.jpg] [image: image371.jpg] [image: image372.jpg] [image: image373.jpg] [image: image374.jpg] [image: image375.jpg] [image: image376.jpg] [image: image377.jpg] [image: image378.jpg] [image: image379.jpg] [image: image380.jpg] [image: image381.jpg] [image: image382.jpg] [image: image383.jpg] [image: image384.jpg] [image: image385.jpg] [image: image386.jpg] [image: image387.jpg] [image: image388.jpg] [image: image389.jpg] [image: image390.jpg] [image: image391.jpg] [image: image392.jpg] [image: image393.jpg] [image: image39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