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7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11月1日(星期五)及11月5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6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3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0月31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上開報告應就原住民禁伐補償、公糧收購及健保點值等預算編製處理情形併予報告。 三、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列入11月1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 四、請財政委員會於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將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送交議事處,俾提11月1日(星期五)院會報告。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思瑤 蔡易餘   柯建銘(代) 洪申翰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113年10月2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11月1日(星期五)及11月5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6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3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0月31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上開報告應就原住民禁伐補償、公糧收購及健保點值等預算編製處理情形併予報告。 三、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列入11月1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 四、請財政委員會於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將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送交議事處,俾提11月1日(星期五)院會報告。 報告院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提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21案(如附表),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並備質詢(10月29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序號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並備質詢(10月29日),提議僅限列原編擬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下表所列41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一百十四年度強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環境安全改善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統計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孤獨死亡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4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僅限列原編擬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如下表共4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附表 案號 案名 一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 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一百十四年度強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環境安全改善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九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二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三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四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五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統計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六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七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八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九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孤獨死亡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一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也請各位委員務必簽到,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開始進行表決,請問是不是每一位委員都有收到表決卡?都有簽到?好。 現在我們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7位,贊成48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上午10時14分22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48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上午10時16分05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      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我們一併處理。 報告院會,請問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我們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提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討論事項,我們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1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附表     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事項 序號 討論事項 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表決。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林岱樺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49位,反對59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上午10時19分02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8位,贊成49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上午10時20分53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3案(如下列表),列案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由 一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 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 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 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 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 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提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增列表列第一案,並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其餘列案順序授權議事處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討論事項 附表 案號 案名 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九案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十六案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第十七案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第十八案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提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順序授權依序排列。 報告院會,依10月17日朝野協商結論定於10月29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一百十四年度強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環境安全改善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31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增列報告事項第二十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增列報告事項第二十一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增列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二樓議場旁聽的是來自新北中和地區體育會的體育界好朋友們,熱情歡迎。 二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增列報告事項第三十三案,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統計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孤獨死亡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現在我們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六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十三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十六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有異議的話,我們就進行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退回程序委員會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國民黨黨團表示沒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 下一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好,謝謝,請保持議場的安靜,謝謝。請黨團幹部稍微約束一下黨團委員同仁。謝謝大家、謝謝大家。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單位預算勘誤表」暨勘誤正確內容,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併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設立亞灣IC研發中心進度」113年10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執行「113年食品及相關產品之委託檢驗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349萬4,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修正「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行政院函,為修正「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公布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定自113年10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7月1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定自113年12月4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太魯閣國家公園錐麓古道入園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內政部函,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名稱修正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內政部函送「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築執照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內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之一附表一之一、第二十八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函送「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海洋委員會、農業部、交通部函,為修正「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交通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附表四及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農業部函送平硫瑞(Penthiopyrad)及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等2種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並修正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等4種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該部核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廢止「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等6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中央銀行函,為修正「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文化部函,為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司法院函送本院修正電子簽章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及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之「國際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章程(IBC Code)」及其後續23件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條文,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七條條文,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等13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及廢止「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等4項法規及規定,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環境部函送「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行政院函送外交部擬具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12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防科技產業推動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09案至第204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31、133、200、201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09至111、113、115、117至120、122至124、127、129、132至135、137至144、151至162、166、168、169、171、179、181、182、185、187至189、191至199、202至204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一○九、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3年第2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內政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一、內政部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二、內政部函送警政署113年上半年辦理「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派遣安全警衛」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三、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四、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3年7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六、大陸委員會函送「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1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2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2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二、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三、海洋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四、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前瞻發展計畫」113年上半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五、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3年第2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六、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南沙太平島港側浚深及碼頭整修工程計畫」113年上半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七、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分10年執行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海洋委員會函送113年上半年「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國防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一、國防部函送113年第2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轉投資事業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四、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五、外交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3年度截至第2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3年度截至第2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送113年第2季「經濟部主管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送產業發展署113年第2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改善方案」(113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3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送「臺北及高雄中央調度中心大樓新建工程每年執行項目、經費與進度評估」113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太陽光電保留三成所發綠電專予中小企業購買執行績效」113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3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三重及蘆洲區域供水管網改善工程計畫(第一階段)」等4項之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年6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農業部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農業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事業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財政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與政策113年上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法規調適113年上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112年度會計報告查核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一、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2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教育部函送學產基金投資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吳健雄學術基金會「110-112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及「111-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文化部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文化部函送「112年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文化部函送113年1-6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文化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文化部函送「112年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台灣半導體產學研價值共創基地建置」計畫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光電科技工業協進會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2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2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該會113年第2季並無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2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3年第2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113年第2季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一、交通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二、交通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三、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3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7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五、交通部函送「政府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六、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112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10年至113年)」,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七、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八、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3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九、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數位發展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112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二、總統府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三、司法院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四、司法院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五、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3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六、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七、法務部函送113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第2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114年至118年)」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兼善醫學基金會、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微窗醫學基金會及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環境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2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環境部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勞動部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205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之後,我們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二○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第5目項下「基金現金增資」中「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繼續凍結1億元,檢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送111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案」等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1年度預算書案」等8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5家財團法人111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08年度預算書案」等2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5家財團法人109年度決算書案」等3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09年度決算書案」等2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1年度決算書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7家財團法人111年度決算書案」等5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二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建議優先瞭解移工失聯原因並研議減少失聯方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腸病毒宣導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落實打擊詐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內政部於111年核定之「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應積極檢討原計畫成效作為新計畫參考,以利建構友善行人環境,讓臺灣能早日脫離行人地獄之惡名,達到交通事故零死亡之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建賓就久任村(里)長慰勞金需任滿6屆且滿65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行政機關打詐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國成就重要基礎交通運輸業者會員平臺資安維護及現行重大資安事件通報程序之妥適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就維護我國高齡長者居住權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就高層建築消防法規檢討與居住安全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羅委員智強,就刑警案件負荷量增加,刑事津貼與工作量不成正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健豪,鑑於我國為達成溫室氣體減量而依法徵收之「碳費」即將正式上路,為避免發生未來碳費由中央收取,碳排放污染卻由地方承受之不合理情形,要求中央應撥交百分之八十比率碳費供地方政府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我們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我們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來處理,現在首先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4案,我們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對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第2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4.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6案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第17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及第18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案、第16案、第17案及第18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2會期第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 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本案沒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不予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宣布表決結果,請議場保持肅靜。出席104位,贊成50位,反對53位,棄權1位,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上午11時11分12秒 表決議題:討1民進黨黨團第2會期第4次會議      報告事項第9、16、17、18案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1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棄權: 謝衣鳯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50位,反對55位,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0月25日 上午11時13分16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討1民進黨黨團第4次會議      報告事項第9、16、17、18案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會期第1、10、2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17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10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53號及113年7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1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9月30日(星期一)召開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由委員李彥秀及王鴻薇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報告,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法務部、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台中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參、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為保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權益,本條例已明定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時,酌予放寬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惟本條例執行迄今,經部分主管機關反映,於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係依申請當時建管法令規劃設計及興建,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且此類建築物係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前之耐震規定,亦有耐震不足之疑慮。據統計全國有八千二百一十六棟該類建物,屋齡約超過三十年,已進入需要改建階段;其中有百分之六十六點五係集中於雙北市,其餘縣市佔百分之三十三點五。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為提高都市更新之意願,應併同放寬此類建築物容積獎勵額度上限,進而落實保障國人居住安全,爰擬具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於第二項第一款放寬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同時配合修正第九項後段放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亦得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二、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要旨: 都市更新條例實施已滿26周年,然,都更速度仍趕不上屋齡老化及天災受損之速度。現行都更條例針對容積獎勵以「興建完成」才能認定,國內不少建物是在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容積管制實施後才完工,導致認定上產生爭議。且通常原容積會高於基準容積,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合法建物,以原容積重建,都更時相對有利,民眾具有參與重建誘因。為同時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及提升住戶參與都更誘因。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目前全臺有超過100萬戶之住宅已建成50年以上,如何提高老舊住宅進行都市更新之意願已係當務之急,而我國於實施全面容積管制後,於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畢之房屋可依「原容積重建」,然屬同時期合法建照之建物,卻僅因完工日期較實施容積管制時晚而無法適用,實已顯失公平,為提高老舊房屋所有權人參與都更之意願,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很榮幸代表內政部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內容提出報告,並就王鴻薇委員等16人及李彥秀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提出本部處理建議,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修法緣起 全國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隨著時間演進,屋齡已陸續超過30年,且皆適用921大地震前耐震設計規定;其中6樓以上之中高樓層建築物,因戶數較多,原容積已超過基準容積,在都市更新整合過程中相對更不容易。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雖歷經11次修正,本部仍持續依實務推動情形適時檢討,本次修正乃因應地方政府實務推動上所面臨之困境,考量國人安土重遷觀念及為落實保障國人居住安全、維護公平原則,對於高風險建築提出政策誘因,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但未能於管制前完成興建之建築物,保障得適用原建築容積之獎勵,俾加速鼓勵推動都市更新並降低致災風險,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二、行政院提案修正重點 本次修法內容經本部與地方政府、相關部會、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進行溝通、協調,提出第12次修正草案,修正第65條1條條文,期待透過這次修法,提高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以加速推動都市危老屋辦理都更,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行政院提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全國屬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容積管制後始完成興建之合法建築物,因適用921前耐震設計規定,恐有耐震不足的疑慮,基於保障民眾居住安全與權益及維護公平原則,將原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始能適用原建築容積之獎勵,修正第2項第1款擴大為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均得適用。 (二)配合修正第9項後段,明定本次修正施行前實施者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修正後原建築容積獎勵的規定。 三、大院委員提案重點 本次併同審查大院王鴻薇委員等16人、李彥秀委員等17人所提版本,其修正重點及本部研析意見如下,請大院委員參考: (一)王鴻薇等委員提案,為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及提升住戶參與都更誘因,爰建議修正第65條第2項第1款合法建築物認定範圍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的合法建物,即可適用原建築容積獎勵。與行政院版本本次擴大適用範圍相同,惟現行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宜維持現行原容積獎勵保障,並明定新舊法適用規定,爰建議仍以行政院版本為審議基準。 (二)李彥秀等委員提案,為提高老舊房屋所有權人參與都更之意願,爰建議修正第65條第2項第1款合法建築物認定範圍為「已申請建造執照或已興建完成」,同時併同修正第9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仍得適用第2項第1款修正後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與行政院版本內容相同。 以上謹就大院委員及行政院提案修正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作扼要報告,祈大院委員予以支持,敬請指教!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9月30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條文審查。與會委員均對修法表示支持並達成共識。爰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決議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就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所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得突破同條第一項所定之容積率上限」之容積獎勵,建請內政部研議相關政策,建立取得容積獎勵之建物回饋之機制。 提案人:王美惠  李柏毅  蘇巧慧  黃 捷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28(審查會通過條文),\s\up14(行政院提案),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s\do14(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s\do28(現行法))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或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於本條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適用修正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類此建築物更新後可能造成使用權益之限縮,進而影響民眾推動都市更新之意願。為該等合法建築物權益,現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已放寬其容積獎勵上限,先予敘明。 二、次查本條例執行迄今,邇有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反映,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而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始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係依申請當時建管法令規劃設計並據以興建,普遍有原建築容積大於基準容積之情形;再者,該等建築物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如無法放寬其容積獎勵額度上限,將影響民眾更新意願,且建築物恐有耐震不足之疑慮。為促進國人居住安全,增加改建誘因,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三、配合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合法建築物適用範圍,爰併同修正第九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得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四、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未修正。 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 一、為提升都更申請之意願,《都市更新條例》針對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規劃容積獎勵。然,目前都更速度仍趕不上屋齡老化及天災受損之速度。各縣市屋齡在30年以上的比例非常高,台北市高達7成、台南高雄也有5成,全台超過50年屋齡的有111萬戶,顯見危老房都更的迫切性。 二、現行都更條例針對容積獎勵以「興建完成」始可認定,然,全台仍有滿多建物,為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在容積管制實施後才完工,導致認定上產生爭議。另,通常原容積會高於基準容積,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合法建物,若以原容積重建,都更時相對有利,民眾將更具有參與重建誘因。 三、為同時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及提升住戶參與都更誘因,針對容積獎勵,改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即可以原容積重建或申請容積獎勵。 委員李彥秀等17人提案: 一、依據民國(下同)111年內政部統計,房屋稅籍住宅類共919萬戶,全臺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其中超過30年屋齡之房屋佔52.59%,其中屋齡50年以上亦達12.13%,意即約有100萬戶之住宅屋齡已超過50年,故如何提高老舊房屋進行都更之意願實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於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係依申請當時之法規規劃設計並據以興建,且該等建築物並未適用九二一大地震後提高之建築耐震標準規定,若要求合法建築物原容積認定需符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要件,不僅造成民眾權益受損,影響參與推動都更意願,亦未能全面落實修法增訂多元獎勵核算上限供自由選擇辦理之美意,致使居住安全與加速都更推動目標未竟全功。 三、配合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合法建築物認定範圍,爰併同修正第九項後段規定,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擬訂報核者,仍得適用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後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請召集委員張宏陸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後之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六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呂玉玲委員、鄭正鈐委員共同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吳春城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就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所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得突破同條第一項所定之容積率上限」之容積獎勵,建請內政部研議相關政策,建立取得容積獎勵之建物回饋之機制。 主席:請問院會,對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之委員發言。 現在首先請登記第1號李彥秀委員發言。 李委員彥秀:(11時24分)謝謝院長。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內容是讓全面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已經申請建築執照,但是還沒有完工的房屋,能夠選擇用原容積重建的方式去做重建。 全臺住宅有九百多萬戶,超過30年屋齡的房子總共有480萬戶,所以如何提高老舊房屋的都更意願,其實已經是全國各地方、各縣市都更處的當務之急。也因此這一次的修法,其實我們都是希望讓原容積的房屋,其中有66.5%是集中在雙北,其中有66.5%是集中在雙北,由於我和王鴻薇委員長期關注這樣的議題,所以我們在今年就任之後,也跟之前的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提出應該要放寬這些房屋容積率適用原本的容積率,我也提出修法,就是希望能夠讓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已經申請建築執照的合法房屋,能夠擇優適用原本的容積,希望能夠藉此增加都更意願。也感謝這一次第六十五條的修正法案是經過三黨大家各自努力之後完成的結果,我們期望藉由第六十五條的修法,能夠加快臺北市和新北市雙北都更的意願,可以讓都市更新的腳步能夠因此而加快,謝謝。 主席:謝謝李彥秀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及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本案提案黨團並沒有派委員說明,我們就不再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我們就不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事項:「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黃健豪委員等提案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委員黃健豪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本院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黃健豪  羅廷瑋  牛煦庭  萬美玲  柯志恩  王育敏  廖偉翔  陳菁徽  羅智強  游 顥  張智倫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提案委員不再做說明。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沒有委員登記發言,不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黃健豪委員等提議逕付二讀。 委員黃健豪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人,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事項:「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黃健豪  楊瓊瓔  張嘉郡  林沛祥  徐巧芯  廖偉翔  謝龍介  黃 仁  黃建賓  廖先翔  王育敏  羅智強  邱若華  邱鎮軍  葉元之  魯明哲  牛煦庭  丁學忠  陳菁徽  張智倫  羅廷瑋  萬美玲  鄭正鈐  盧縣一  馬文君  涂權吉  蘇清泉  葛如鈞  柯志恩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黨團未派委員說明,我們就不再說明。 進行大體討論,現在沒有委員登記發言,不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逕付二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5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由 一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 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 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 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 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 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另外,委員翁曉玲等、委員徐欣瑩等分別提案,分經第2會期第2次、第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已完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組織法之修法,變更通傳會委員之任用資格,並刪除萬年延任之不合理規定。惟行政院卻刻意拒絕公告新法施行,嚴重踐踏國會修法之意旨。為維護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之專業公正性,使立法院依新法踐行人事同意權審查,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新法修正之施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法,明定通傳會委員任滿僅得連任一次,且已連任者不得再任,並刪除「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之萬年條款,變更通傳會委員之任用資格。 二、依本條先前「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之規定,行政院刻意不公告新法之施行,嚴重踐踏國會修法之意旨。 三、為維護通傳會作為獨立機關之專業公正性,使立法院依新法踐行人事同意權審查,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新法修正之施行,自公布日起施行。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鑒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職權,各機關應儘速依新通過之法律行使職權,不宜推諉拖延,且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非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職權等之變革,僅係明確落實委員任期制度,當無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宜應依法儘速公布施行日期,此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之任命乃屬二事,若強以人事案為由,延宕施行日期,欠缺正當性。為避免法規施行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況,降低行政立法機關衝突,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蘇清泉  馬文君  羅明才  黃 仁  王育敏  賴士葆  陳超明  楊瓊瓔  牛煦庭  盧縣一  黃建賓  涂權吉  王鴻薇  林倩綺  羅智強  吳宗憲  魯明哲  邱若華  鄭正鈐  徐欣瑩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陳菁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連任次數、任期計算、補提名及刪除卸任委員延任之規定,以防止任何個人因長期掌握權力,恐生之權力濫用與腐敗,且避免交錯任期制下任期之紊亂。該修正不涉及委員會之組織、職權等之變革,當無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強以人事案為由,延宕公布施行日期,欠缺正當性。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職權,各機關應儘速依新通過之法律行使職權,不宜推諉拖延,故為避免法規施行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況,降低行政立法機關衝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委員徐欣瑩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王鴻薇、林沛祥等21人,為使新修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能即時施行,以回應最新民意,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之規定,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又未能順利產出新委員時,舊委員任期得延任。為避免前揭情事,本屆立法院於第1會期第22次院會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惟行政院表示俟立法院審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任委員人事案後,再行指定新法之施行日期。為使新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能即時施行,以回應最新民意,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徐欣瑩  王鴻薇  林沛祥             連署人:洪孟楷  魯明哲  鄭正鈐  林德福  廖先翔  林倩綺  李彥秀  陳玉珍  麥玉珍  張智倫  黃建賓  邱鎮軍  翁曉玲  楊瓊瓔  傅崐萁  鄭天財Sra Kacaw   羅智強  陳雪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第四條條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第四條條文之規定,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又未能順利產出新委員時,舊委員任期得延任。為避免前揭情事,本屆立法院於第一會期最後一次院會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惟行政院表示俟立法院審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任委員人事案後,再行指定新法之施行日期。為使新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能即時施行,以回應最新民意,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提出審查時程,請公決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3次會議決議:交付由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0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