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星期四)9時至11時2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鍾委員佳濱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孟玉梅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馮成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侯寬仁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沈發惠  羅智強  林思銘  莊瑞雄  翁曉玲  鍾佳濱  吳思瑤  陳俊宇  傅崐萁  吳宗憲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葛如鈞  賴士葆  陳培瑜  蘇清泉  葉元之  楊瓊瓔  吳春城  洪孟楷  高金素梅 蔡易餘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蘇俊榮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闕河鳴 內政部資訊服務司司長 黃國裕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張文熙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專門委員 鄭凱仁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副司長 周崇斌 交通部交通科技及資訊司副司長 王東琪 農業部資訊司司長 郭坤峯 衛生福利部資訊處處長 李建璋 環境部監測資訊司專門委員 陳信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陳炳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處長 林裕泰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暨相關部會列席就「政府機關導入AI提升效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沈發惠、羅智強、林思銘、莊瑞雄、翁曉玲、鍾佳濱、吳思瑤、陳俊宇、賴士葆、傅崐萁、吳春城、葛如鈞、楊瓊瓔、吳宗憲、陳培瑜提出質詢;委員謝龍介、葉元之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我們稍後進行議事錄的確認。 介紹到場委員及應邀列席的官員,先介紹在場委員黃委員國昌。接著介紹應邀列席官員,鄭銘謙部長、黃謀信常務次長、調查局陳白立局長、行政執行署繆卓然署長、廉政署馮成署長、矯正署周輝煌署長。 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3年10月17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常務次長 黃謀信 綜合規劃司司長 王文德 法制司司長 洪家原 法律事務司司長 劉英秀 檢察司司長 郭永發 保護司督導參事 林EQ \* jc5 \* "Font:細明體" \* hps16 \o(\s\up 9(ㄓㄜˊ),嚞)慧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孟玉梅 秘書處處長 曾信棟 人事處處長 張沛華 會計處處長 辜儀芳 統計處處長 吳靜瑤 資訊處處長 林美綉 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行政執行署署長 EQ \* jc5 \* "Font:細明體" \* hps12 \o(\s\up 18(ㄇ一ㄡˋ),繆)卓然 廉政署署長 馮成 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司法官學院院長 柯麗鈴 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主席:本次議程為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現在進行報告,請法務部鄭部長,發言時間5分鐘。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同仁,大家早安。今日應貴委員會邀請率法務部團隊進行業務報告,深感榮幸,謹代表本部全體同仁對大院委員先進的指導與支持,致最崇高的敬意跟謝意。以下擇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落實五打七安的政策,維護社會安全:大院審議通過打詐新四法,加速提升打詐量能;檢警調強力執行打詐專案,嚴懲詐欺犯罪;落實推動並修正反毒策略,全力緝毒預防再犯,防治新興毒品氾濫;執行掃黑肅貪行動專案;打擊綠能貪瀆犯罪,強力查緝危害七安犯罪。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不符合憲判意旨的法規,最高檢察署亦將依法嚴謹審核,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 二、深化司法改革,打造司法友善環境:強化證物驗證效率及完整性、推動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以電腦斷層掃描提升法醫相驗解剖品質、進用檢察官助理等充實法務體系專業能力、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作業、深化司改前進校園成效。 三、接軌國際廉政趨勢,建構廉政合作平臺:強化國際廉政交流;落實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提升貪瀆案件成效及定罪率,研修小額貪污案件法律適用規定;提升機關採購食安、企業服務等廉政平臺透明度及成效;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的申報。 四、推動多元人權教育,完備現代法制:透過辦理影展戲說人權《冒壁鬼》、製播「人權搜查客」等活動,多元行銷人權政策;推動轉型正義法制化;研修民法離婚法制、父母懲戒權等規定及成年監護制度等。 五、善用獄政管理科技化,強化矯正人權處遇:推動建置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提供收容人便捷購物服務、爭取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現金補助、提升精神疾病醫療專區收治量能等。 六、強化保護服務,完善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持續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提供更生人「工作保障」、「收入保障」與「勞動條件保障」;推動「以被害人家庭為中心」及強調尊嚴同理之保護服務。 七,推動科技化措施,提升行政執行績效: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打造公開透明的聯合拍賣環境跨域合作,提升拍賣效能及便民服務的品質。 八、強化司法互助網絡,深化犯罪調查作為:強化國際司法互助交流、賡續進行兩岸共打犯罪及司法互助、參與各式國際的司法會議。 九、推動智慧資訊系統,提升資安防護韌性:打造AI友善之無障礙偵查庭環境、推動「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雙語查證服務、受刑人外役監遴選導入系統化作業等。 貳、未來的施政重點 一、賡續推動五打七安政策,共創幸福家園:執行「靖平」專案,打擊妨害綠能的產業發展相關犯罪,共創幸福家園。 二、貫徹司法改革工程,AI輔助提升效能: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擔、完善規劃司法精神病院、以AI提升效能。 三、踐行聯合國防貪腐公約,深化廉政合作平臺:舉辦第2屆的透明晶質獎、維護國家公務機密。 四、接軌國際人權規範,完備民事與行政法制:推動轉型正義,平復司法及行政不法。 五、強化國際司法合作,提升國安防護量能:打擊跨國洗錢犯罪組織。 六、AI輔助獄政管理,精進矯正處遇模式:多元技訓強化受刑人復歸資源連結。 七、整合資源推動社區處理,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完善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 八、AI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具體實現公義價值:跨域合作執行各項的專業。 本部會依照「國家希望工程」治國藍圖,遵循行政院行動創新及「誠意溝通、人民優先」的理念,啟動「五打七安」政策,傾聽人民的聲音,守護安定公義社會。本部將賡續推動各項政策,建立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共創世代幸福健康家園。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法務部業務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日應貴委員會邀請率法務部團隊進行業務報告,深感榮幸,謹代表本部全體同仁對於大院委員先進的指導與支持,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分就「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擇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落實五打七安政策,維護社會安全 (一)加速提升打詐量能 1.完成「打詐新四法」,嚴懲詐欺犯罪: (1)行政院研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因應新興科技及網路犯罪興起,打擊詐欺犯罪亟需執法利器,本部一併研擬「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等相關修正草案,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加重刑責,嚴懲詐欺犯罪,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之偵查能量,完善洗錢防制法制,澈底斷絕犯罪金流。 (2)本部配合內政部研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經行政院113年5月9日院會通過,同日函送大院審議,於7月12日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月31日公布。其中懲詐面向,修法加重高額詐欺刑度及罰金,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及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3)本部研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3年5月9日院會通過,同日函送大院審議,於7月12日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月31日公布。修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及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 (4)本部研擬「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經行政院113年5月9日院會通過,同日函送大院審議,大院參照該法草案內容提出修正動議,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於7月16日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月31日公布。修法賦予科技偵查方法法律授權基礎,包括運用GPS定位追蹤、以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及熱顯像儀對室內調查等科技方法。 (5)本部研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3年5月9日院會通過,同日函送大院審議,於7月16日經大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月31日公布。修法提高洗錢罰則及法人責任,溯源追查洗錢共犯及犯罪所得,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強化嚇阻洗錢犯罪之效力。 2.賡續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 (1)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經行政院指示作為與行政機關橫向協商平臺,將第一線執法人員後端查緝電信詐欺集團所發現之問題,回饋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行政機關,結合前端之行政監管,共同研議防止詐騙案件發生。 (2)本部於113年1月5日函頒強化「幫助詐欺被告全國總歸戶計畫」,另「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告誡後)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於3月1日施行,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平臺於同月上線,有效斷絕人頭帳戶資金流。 (3)臺高檢署統合司法警察單位,持續強力打擊詐欺犯罪,加強掃蕩不法,定期、不定期實施查緝專案查緝境內、外電信詐團,並溯源斷根追查中高階核心成員及金主。,自112年6月至113年8月止,針對各類電信網路詐欺實施17波查緝專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計2,990件、2萬6,618人,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49.35億元。 (4)為強化被害人保護、填補被害人損害,臺高檢署自112年7月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畫」,透過偵查、審中移付調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做為求處量刑、上訴之依據,自112年7月至113年8月止,和調解件數累計共9,307件,金額共20億7,366萬元。 (5)本部調查局配合臺高檢署「新世代打擊電信網路詐欺查緝督導計畫」,分別以虛擬貨幣商水房、話務中繼機房及斬斷詐騙集團根源之目標執行專案偵辦,113年1月至9月共執行132案、移送人數659人,破獲詐欺機房24座、詐欺洗錢水房8座,查扣不法所得45億9,013萬7,411元。 (二)全力緝毒預防再犯 1.推動及修正反毒策略: (1)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政府於4年內投入約150億元經費,以「減少毒品供給」、「減少毒品需求」及「減少毒品危害」的「三減政策」為新世代反毒策略目標,達成「溯毒、追人、斷金流」等「斷絕毒三流」,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降低毒品新生」之雙重目標。 (2)滾動修正「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年),政府將在未來4年內投入約150億元經費,以緝毒科技化為方法,並聚焦施用毒品者減害、復歸及再犯議題,逐步達到「阻斷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及抑制再犯」目標。 2.查緝重大毒品案件: (1)臺高檢署因應含第三級毒品α-PiHP成分之彩虹菸及其他合成卡西酮類毒品、大麻有增加之警訊,統合六大緝毒系統,於113年3月4日至5月31日執行第十波安居緝毒專案,將彩虹菸、大麻列為查緝重點,從源頭端加強查緝運輸、製造、販賣等不法行為,向下刨根挖掘施用黑數,避免危害擴大,並持續查緝新興毒品、各級製毒工廠、幫派涉入毒品、利用網路販毒等。重要成效如下: A.打擊卡西酮類毒品方面,共查獲製造、運輸、販賣人數計449人,施用人數計743人,查獲重量計2,455.69公斤,製造工廠21座,彩虹菸共查獲1萬2,437支、混合毒品包則查扣3萬8,338包,有效降低供給。 B.查緝大麻方面,共查獲製造、運輸、販賣人數計170人,施用人數計370人,查獲重量計966.15公斤,查扣大麻植株7,539株,破獲製造工廠共15座。 C.全般查緝成效方面,各級毒品查獲人數4,626人,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1,256人,羈押被告292人。另外,各級毒品查獲量7,513公斤、破獲製毒工廠共42座,查扣犯罪所得現金1,285萬元、車輛18臺、3C類產品1,756臺。 (2)臺高檢署為防範暑假期間青少年涉入毒品犯罪,守護國人健康,統合六大緝毒系統,自113年7月1日起至8月20日止,針對荼毒青少年族群的新興毒品例如依托咪酯、彩虹菸等,加強查緝力道,全力掃蕩毒品犯罪。重要成效如下: A.各級毒品查獲人數計5,353人(含未成年人131人)。查獲涉嫌各級毒品製造、販賣、運輸人數1,033人(含未成年人66人),施用人數3,516人(含未成年人53人)。查獲之各級毒品製造工廠或分裝場、植栽場計26座,各級毒品重量2,728.6公斤。查扣犯罪所得現金1,324萬餘元、車輛2台、3C類產品147台。 B.查緝大麻方面,查獲涉嫌各類型大麻犯罪者231人(含未成年人7人),涉嫌製販運大麻人數93人,施用人數76人,查獲大麻工廠及植栽場計5座,查獲大麻重量199公斤,植株255株。 C.查緝新興毒品方面,查獲涉嫌各類新興毒品犯罪者628人(含未成年人62人),涉嫌製販運新興毒品者211人(含未成年人28人)。其中涉嫌製販運彩虹菸人數29人(含未成年人9人),涉嫌製販運依托咪酯人數100人(含未成年人16人)。查獲製造新興毒品工廠及分裝場計12座,其中彩虹菸製造工廠及分裝場2座,依托咪酯製造工廠及分裝場4座。查獲彩虹菸2,758支,依托咪酯16公斤,混合毒品包2萬2,656包。 (3)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密切合作,攔查進口貨物夾藏毒品,並透過區域聯防機制組成專案小組,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聯手於113年3月間偵破盧姓化工行負責人自大陸地區進口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液態1-甲基苯基-1-丙酮淨重607.2公斤,純度高達93.26%,約可製成逾200公斤之「喵喵」,可製成80萬包混合毒品包。 (4)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聯合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基隆港務警察總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組成專案小組,於113年3月間破獲大麻走私案,查獲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毛重173.778公斤(淨重131.336公斤),並溯源追查幕後陳姓主謀,瓦解該販毒集團。 (5)調查局跨境打擊毒品犯罪採對等、互惠原則,與歐美、東南亞、東北亞、中國大陸及港澳等國家或地區建立聯繫管道,113年1月至9月與各國交換毒品犯罪情資242件,合作偵辦5案,查獲各級毒品1,810.73公斤。 (6)調查局於113年5月10日辦理全國獲案毒品公開銷燬作業,獲核發處分命令銷燬之毒品證物計8,638筆、重2,146.8公斤,總價值超過40億元,在政府及民間團體監證下,完成銷燬,展現政府打造無毒家園之決心。 (7)113年1月至8月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毒品案件偵查終結5萬2,526件,其中起訴1萬7,156件、1萬8,407人。 (8)113年1月至7月查獲各級毒品計6,743.3公斤(純質淨重),其中第一級毒品為86.6公斤、第二級毒品1,826.2公斤、第三級毒品3,810公斤及第四級毒品1,020.5公斤。同期間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計23座。 3.防制新興毒品氾濫: (1)臺高檢署建立超級搖頭丸(PMMA)快速檢驗、即時通報及溯源列管機制等作為,自109年高峰93件,110年降至37件,111年1月至5月計6件,111年6月迄113年8月止均未發現PMMA死亡案例,全力遏制毒害。 (2)法醫研究所持續預警尚未列管的新興精神影響物質,113年接連幾起死亡案件檢出俗稱喪屍毒品的依托咪酯,經評估濫用趨勢上升可能造成對社會的危害,提報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於113年6月13日通過列管為第三級毒品,復於8月5日行政院公告生效,適時預警防制毒品濫用情形。 4.落實毒防基金業務:毒品防制基金計有本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等6項業務計畫,計畫內容涵蓋新興毒品監測、走私及扣案毒品證物管理、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113年經費編列6億8,380萬6千元,114年經費續編列6億8,380萬6千元,以強化毒品防制基金業務。 (三)執行掃黑肅貪行動專案 1.執行靖平專案:最高檢察署盤點規劃各檢察機關具組織性、社會矚目、民眾有感之國安、綠能、營業秘密等重大不法犯罪案件,並列管整合偵辦期程。 2.執行掃黑肅貪行動專案:為展現政府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最大決心,最高檢察署自113年7月9日起全國同步執行「掃黑肅貪行動專案」,由各地檢署指定專責(組)檢察官,積極指揮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強力偵辦「五打」犯罪,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 3.執行金融掃黑專案:調查局於113年8月5日至9日在檢察官指揮下,發動全國同步偵辦「金融掃黑專案」,從個人及企業面向重點打擊「違法操縱股票市場」、「惡性金融詐貸」、「非法經營地下金融」、「虛增公司資本」等四大類不法案件,總計查緝150案、搜索69處及約談421人,查獲不法金額約30億1,789萬餘元,有效穩定國內財經秩序。 4.打擊黑道幫派、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截至113年8月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新收偵案5,640件、1萬1,935人,他案204件、520人,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4,864件、1萬68人,判決有罪7,603人,定罪率87.06%,另聲押獲准877人。 (四)打擊綠能貪瀆犯罪 1.為落實政府「非核家園及綠色能源」政策,本部積極辦理「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專案計畫」,掃蕩妨害綠能產業之「綠能蟑螂」,展現執法部門積極查辦之決心與態度。 2.最高檢察署策劃打擊妨害綠能發展犯罪案件之「靖平專案」,進行2波「全國綠能肅貪掃黑」行動,積極查緝,自113年6月25日至10月5日止,查獲鄉長3人、民意代表4人、公務員9人等共98名被告,羈押禁見13人,並查扣不法犯罪所得現金2,206餘萬元、日幣4萬元、高級轎車3輛、名牌包及名錶等。 3.臺高檢署於110年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強力掃蕩綠能產業「綠能蟑螂」犯罪,迄113年6月止,檢察機關查緝綠能產業犯罪,總計偵辦127案,羈押24人,起訴87人,緩起訴23人,扣案金額8,473萬2,500元,人民幣1萬7,600元,日幣56萬6,000元,自動繳回4,651萬2,999元,扣押不動產18筆、黃金金條2條、手錶7只、金飾1盒。 4.臺高檢署與經濟部能源署於113年8月30日舉辦「推動淨零轉型─跨機關防制綠能犯罪座談會」,邀集全國檢察署、環境部、內政部、農業部、交通部、文化部及司法警察機關警、調、廉、海巡及台灣電力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防制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 5.調查局執行「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專案」,截至113年9月25日止,共立案80案、偵辦23案、移送16案、起訴13案。專案執行迄今已偵辦多起指標案件,如彰化縣大城鄉鄉長等人涉嫌索賄案、苗栗縣通霄鎮鎮長辦理太陽能光電招標涉嫌索賄案、雲林縣臺西鄉鄉長核發路權收受賄款案、雲林縣議會議長等人涉嫌索賄案、雲林縣二崙鄉鄉長等涉嫌收賄案、彰化縣竹塘鄉鄉長涉嫌收賄案及嘉義縣義竹鄉建設課課長涉嫌收賄案等。 (五)查緝民生經濟犯罪 1.查緝囤積哄抬,依法速查嚴辦: (1)為防不肖業者哄抬物價、違法囤積或聯合壟斷等不法情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主動稽查,截至113年8月止,已召開93次專案會議,並發動聯合稽查38次,共128家廠商。目前主管部會監控之農產品及民生物資價格穩定,後續仍持續密切注意民生物資價格變動情況,如有媒體報導漲幅較大之連鎖品牌業者,且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關係者,將由主管部會先行瞭解漲價原因,並評估有無進行稽查必要,適時啟動聯合稽查。 (2)本部責成臺高檢署督請各地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當地警察、調查、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機關,共同查察不法;各地檢署亦主動與當地縣市政府建立聯繫管道,協力嚴查違法囤積哄抬情事。 2.追查黑心商品,確保食品安全: (1)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衛生機關於稽查食品安全過程中,發現不肖廠商更改產品有效日期,或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或明知虛偽標記之商品卻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而涉有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者,均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 (2)臺高檢署查緝食品違法添加蘇丹紅案件,啟動「打擊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於113年3月11日邀集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臺灣新北、雲林、高雄地檢署與會,討論通報機制及究責不法、稽查下架、溯源查扣等處理事宜。調查局立案偵辦9案,配合衛生單位執行蘇丹紅行政稽查,全力為民眾食安把關。截至113年9月止,移送3案,另有5案依承辦檢察官指揮執行偵辦中。 (3)113年1月至8月各地檢署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計偵查終結42件、118人,起訴17件、71人。 (六)查扣不法犯罪所得 1.建置「檢察機關查扣虛擬資產監管平臺」:虛擬資產以其匿名性和便利性,逐漸成為各類犯罪者躲避追緝的工具,執法機關有必要提升執法之科技水準,以與犯罪抗衡。本部委託臺高檢署建置「檢察機關查扣虛擬資產監管平臺」於113年4月15日正式上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查扣之虛擬資產均能妥善保管,等待確定判決後將之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 2.113年1月至8月各地檢署總計查扣犯罪所得31億5,931萬元、美金15萬4,871元、人民幣6萬1,450元,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積極伸張正義並維護公益。 (七)強化軍事與檢察機關聯繫合作 義務役自113年1月起延長役期,重大軍法案件(如暴行犯上、抗命、聚眾鬥毆等)將會增加,勢必影響國防戰備演訓,為此最高檢察署與國防部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雙方實務上遇到的問題進行交流討論,並落實追蹤各議題執行狀況,共同維護嚴明軍紀,保障國家安全。另最高檢察署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正共同編纂「2024軍法法令彙編」、「2024軍法案件偵查要領彙編」及「2024軍法案例宣導彙編」等書,提升檢察官辦理軍法案件專業智能。 (八)持續清查外逃要犯 最高檢察署鑑於我國外逃通緝犯,在境外仍持我國有效護照繼續從事不法,於113年2月邀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機關,共同研商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檢察機關依照4項審查標準審查,必要時即發函通知廢止並註銷外逃通緝犯護照,使其無法繼續持有我國護照逍遙海外;如屬檢察官偵查中之個案,則由檢察官依職權自行裁量,是否發函通知廢止並註銷外逃通緝犯護照。截至113年8月止共清查法院判處重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確定之外逃要犯162名,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外逃要犯護照。本部並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責成最高檢察署協助建置外交部與本部「護照資料查詢系統」介接,自113年8月23日啟用,有效簡化行政流程。最高檢察署將持續督導各地檢署清查判決確定案件外逃通緝犯。 (九)研修刑法相關法規 1.修正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及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同法第48條前段規定,亦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又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刑法第98條第2項已刪除有關刑法第90條第1項強制工作之規定,本部提出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於刑法第47條增訂再犯之罪有修正條文所列之情形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刑法第47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送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113年8月1日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審議。 2.修正無期徒刑受刑人羈押日數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 依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現行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始算入得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違反平等原則,本部提出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草案,將「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予以刪除。為明確新舊法間之適用,配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得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維護憲法第7條揭示的平等原則,送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113年8月1日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審議。 3.研議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促進發現真實,本部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參酌外國立法例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第165條、第166條、第167條等規定,據以處罰被告使用偽造、變造自己刑事案件證據之行為。另增訂刑法第10章之1「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處罰內容包含具保潛逃罪、違反羈押替代處分命令罪、騷擾或行賄證人及鑑定人等罪、訴訟資料目的外使用罪及司法關說罪等,俟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會銜司法院後,儘速送大院審議。 4.研議增訂刑法不法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 經檢討我國現行反貪腐法制,本部擬具刑法瀆職罪章修正草案,增訂第121條之1不法餽贈罪及第123條之1影響力交易罪(即不法關說罪)。其中影響力交易罪,依草案規定,未來具有影響力之公務員,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於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而濫用影響力對於公務機關之人員進行關說者,將可予以處罰,現由行政院審查中。 (十)因應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 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合憲,同時諭知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因而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部分,本部因應作為如下: 1.對於目前依法收容中之37位人犯,在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矯正署仍依法收容。 2.最高檢察署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逐案審核分析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本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法院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須同時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 3.本部肯認憲法法庭對於最高法院若撤銷原確定判決,人犯羈押次數及期間應重新計算之判決結果,將要求個案蒞庭檢察官具體論告羈押人犯之必要性,建請法院羈押,避免造成社會安全防護網之破口。 4.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本部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 二、深化司法改革,打造司法友善環境 (一)強化證物驗證效率及完整性 1.本部與司法院、臺高檢署、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結合法律程序與區塊鏈科技,提升數位信任建置「司法聯盟鏈」,於113年4月1日正式啟用「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為法院、檢察署提供驗證「司法聯盟鏈」存證數位證據工具,更有效率確認證據之同一性,並藉由提供檢視證據保管鏈機制,增強人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2.本部為強化各機關證物監管設備,自113年起實施「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期程至116年止。本計畫為跨部會計畫,由本部、行政執行署、廉政署、臺高檢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辦理,將建立可追溯查證之數位化履歷,結合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原有之案件管理系統,以達扣案贓證物品之科技化、統一化管理,改善各執法機關庫房環境,強化贓證物品保管之安全性及完整性。 (二)推動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 本部研議將法醫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於113年4月23日將修正後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總說明、編制表、處務規程、改制計畫等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依人事行政總處之改制意見進行修正,於113年8月2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本部將持續以落實司改決議為主軸,把司法科學研究院成立的優點精準表達並釐清外界疑點與爭議,推動改制作業。 (三)建立我國電腦斷層掃描協助相驗解剖計畫 鑑於電腦斷層掃描(下稱CT)有助於法醫相驗解剖及作為法庭證據等潛力,具備引入司法程序之價值,法醫所自112年1月起執行計畫,已於北、中、南三區同步設置CT影像中心,113年1月起正式營運。113年1月至9月共完成掃描404案,有助於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科學證據品質,彰顯本部貫徹司法改革的決心。 (四)精進國民法官法新制配套措施 112年1月1日國民法官新制施行,除涉及公訴法庭活動之變更,並連帶影響偵查活動,本部藉由相關訓練場合,持續以各項主題之教育訓練課程,針對檢察官之法庭表達、口語溝通、蒞庭準備等相關能力加以精進,並深入探討新制下司法精神鑑定實務及鑑定人在法庭中之活動及準備,精進各級檢察機關對於公訴法庭活動實務變革之本職學能。截至113年8月止,已辦理計110場「國民法官法」教育訓練課程,訓練人數4,956人。 (五)檢察官評鑑機制透明化 1.依現行「法官法」規定,案件當事人可自行請求個案評鑑,直接參與檢察官評鑑之監督過程,無須透過民間團體迂迴進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亦設置獨立辦公室與專責人員辦理評鑑行政事務及提供民眾協助,維護民眾請求評鑑權益,目前外部委員所佔比例已超過四分之三,委員組成具有民主性、多元性、客觀性,充分涵括社會各界之多元意見,亦可彰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 2.為因應評鑑新制施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獨立辦公場所、配置專責人員,新制施行自109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止,已受理890件個案評鑑事件,已完成審議835件,請求成立10件,請求不成立9件,不付評鑑747件,不受理63件,撤回6件,超過舊制期間(101年1月至109年7月)所受理66件數13倍。 (六)充實法務體系專業人力 1.研提「因應司法改革中程人力補充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分4年(111年至114年)請增預算員額600人。因應「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專案,以臨時人員進用檢察官助理100人,113年再進用150名檢察官助理,期能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常態化,充實檢察官輔助人力。 2.為順利推展矯正處遇個別化及專業化,本部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業人力編制,已由107年81人,增加至113年109人;矯正署刻正規劃將現有勞務承攬心社員額,於114年起轉為「約用人員」方式進用,並規劃署本部增設心理及社工編制人員7名,提升專輔處遇成效。 3.為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政策,提升保護服務品質,本部提出短、中、長期人力增補計畫,經行政院同意挹注保護機構112年增加46名人力、113年增加68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估114年之服務人次可提升3倍並達合理服務案量比,提供更專業化與個別化之保護服務,力求從前端到後端的「全面關懷」、從內部到外部的「專業服務」、從政府到民間的「網絡合作」及從國內到國際的「前瞻行動」。 (七)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作業 本部積極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參酌各界意見,於113年2月16日將第14版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同月23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本部依會議內容修正後,於113年3月4日將第15版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大院貴委員會於113年5月16日以吳宗憲委員等人擬具之7版草案併案審查,並於113年7月8日召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基礎架構差異與利弊影響」公聽會。 (八)深化司改前進校園成效 為延續以生動活潑方式呈現司法改革成效,本部繼112年於大專院校推出「司改前進校園講座」系列活動,113年深化司法改革議題,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至高中校園,除邀請各領域專家學者與談重要司改議題外,更藉由參訪活動讓學生有機會深入瞭解法醫所及調查局工作的多樣及挑戰。 三、接軌國際廉政趨勢,建構廉政合作平臺 (一)強化國際廉政交流 1.本部及廉政署於113年2月28日至3月1日派員赴秘魯利馬出席「第11次反貪腐有關單位和執法機構網絡(ACT-NET)會議」、「第38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WG)會議」及「APEC經濟體分享強化公部門廉潔(公共合規)之最佳實務與經驗」研討,會中針對我國執法、稅務、關務機關進行非正式國際合作之多元管道、拉法葉艦案件偵辦之國際合作經驗及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進展與成果等主題提出報告,以行動為反貪腐國際合作開創更多可能性。 2.廉政署於113年6月18日至21日派員參加國際透明組織(TI)於立陶宛維爾紐斯舉辦之「第21屆國際反貪腐研討會(IACC)」,會議期間與多位國際組織重要人士,包含TI新任主席François Valérian、副主席Ketakandriana Rafitoson、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聯盟新任主席Dell Gillian、TI前任主席José Ugaz,及歐盟審計委員Laima Liucija Andrikienė場邊會談,行銷我國廉政。另與立陶宛專責廉政機構─「特別調查局」局長暨主要主管會面,就未來加強雙方交流達成共識。 (二)提升貪瀆案件成效及定罪率 本部自98年7月8日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迄113年8月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5,503件,起訴人數1萬5,953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98億9,803萬3,740元,平均每月起訴30件,起訴人數88人。該期間已判決確定者計2萬5,046罪次,其中經判決為貪瀆有罪者計1萬1,656罪次,判決為非貪瀆有罪者計7,841罪次,總計判決有罪者1萬9,497罪次,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7.8%,足見近年來偵辦貪瀆案件之成效及定罪率均已逐漸提升。 (三)落實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1.為持續踐行自我審查機制,強化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機制,本部協調各相關院(部、會)提出具體執行措施及績效目標,於112年8月18日經行政院核定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將前揭回應結論性意見執行措施納入管考,強化執行成效,並於113年1月間於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追蹤各權責機關最新辦理進度,將持續促請各機關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措施及相關工作。 2.為回應107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及111年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建議,本部自108年起辦理「透明晶質獎」試評獎,並於112年舉辦首屆「透明晶質獎」正式獎項,首創我國第1個激勵公部門廉能治理之國家級獎項。112年第1屆獎項共有31個機關參獎、113年第2屆共有26個機關參獎,本部將持續辦理,選拔廉政治理績優之行政團隊,樹立標竿學習楷模,帶動政府廉政良善治理的全面躍升,提升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四)研議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 1.「臺美二十一世紀貿易倡議」首次將「反貪腐」納入談判議題,為我國貿易協定重要里程碑,此彰顯「反貪腐」已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國際社會對於「反貪腐」日益重視,我國更應接軌國際公約,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法治公正形象。 2.鑑於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具有法律適用爭議,尤其近年來幾起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小額財物之案件引發議論,為期法律適用更符合法治國原則中之比例原則精神,本部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增訂行賄國際組織官員及行賄罪法人刑事責任之規定(第11條),並修正小額貪污案件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第12條),於113年5月3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五)完善國家機密保護制度 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12月27日公布,修法課予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義務,相關通報程序事項業由行政院令修正發布於本法施行細則;本部復依該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7項規定,於113年7月9日訂定發布「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返臺通報表」,以掌握涉密人員出境後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強化國家機密保護制度。 (六)提升廉政平臺透明度 1.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機制,於國家重大建設,依機關首長需求,積極建立與檢察、廉政等相關政府機關、公民團體、廠商與民眾跨域溝通之管道,排除外力不當干預,並持續提升透明度,增進民眾之瞭解及信賴。截至113年9月止,已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計79案,其中17案已完成、1案因政策重新規劃暫緩執行,其餘61案均持續運作中,總金額達1兆8,097億餘元。 2.食品安全廉政平臺:113年1月至9月廉政署所屬政風機構食品安全廉政平臺小組成員,會同參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性「食品安全稽查」計3,759件、「食安違常情資蒐集」計355件(涉食安廉政計51件)。 3.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議,深化公私部門交流凝聚共識,廉政署偕同38個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跨域合作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運用平臺溝通聯繫機制,多元倡議交流便民與法遵,並專注廉政相關議題,以主題系列式對話交流,邀請私部門廣泛探討相關疑義問題,積極協處企業疑義。113年1月至9月舉辦深化交流1,035場次、企業座談200場次、協助企業便民法遵意見處理1,451件。 (七)深化防貪反貪作為 1.實施專案稽核: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分析業務整體運作情形,針對尚待精進事項,提出策進作為,113年1月至9月完成56案,修訂規管措施120項,節省公帑或增加國庫收入計2,782萬9,651元。 2.深化預警作為: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藉由參與機關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驗收之監(會)辦等過程,就機關出現潛存違失,主動簽報機關首長機先採取預防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113年1月至9月採取預警作為計108件。 3.強化再防貪效能:就已發生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及行政肅貪案件),廉政署督導各政風機構就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113年1月至9月提出29件。 4.續推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署持續督同政風機構賡續推動廉政防貪指引作業,提出有效防制作為,防堵類似違失再度發生,擴大預防成效,持續滾動增補弊端類型或其他防弊作為,113年1月至9月完成41案。 5.倡導廉潔誠信理念: (1)廉政署持續結合相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運用多元管道辦理推動校園誠信活動,另為強化高中及大專院校學生學齡層的校園廉潔誠信教育,導入專業倫理課程或舉辦論壇、社團營隊推廣及設計競賽等多元方式,將廉潔誠信教育深化至全學齡層。 (2)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計31隊,總人數1,869人,協助第一線走入社區、學校與村里,提供「廉政宣導」、「廉潔誠信教育」、「全民督工」、「問卷訪查」等多元服務,113年1月至9月協助反貪宣導1,700人次。 (八)推動辦理專案清查 廉政署推動辦理專案清查實施計畫,參酌過往貪瀆不法案件及國家當前重要政策,113年度擇定「高風險稽核檢查業務」、「各類型補助款」、「綠能及環保業務」、「重大工程及設施設備建置檢修採購」、「偏鄉或未設專責政風機關、學校採購案」、「委外或委辦執行案件」及「廉政風險人員業務清查」等7大主題整合型專案清查,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評估廉政風險情形規劃辦理,計畫性發掘貪瀆問題及持續辦理有效防貪措施,降低易滋弊端業務所產生之廉政風險。 (九)發掘貪瀆不法弊案 1.113年1月至9月廉政署偵辦貪瀆不法,經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重要案例:臺北市議會議員涉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等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警政監涉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等案、雲林縣麥寮鄉鄉長涉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等案、屏東縣潮洲鎮民代表會秘書涉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案、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涉犯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等案、新竹市衛生局科長涉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苗栗縣苑裡鎮鎮長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案、高雄科技大學教授涉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案。 2.113年1月至9月調查局偵辦貪瀆不法,經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重要案例: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局長涉嫌圖利案、宜蘭縣政府民政處專員涉嫌貪瀆案、屏東縣潮州鎮鎮長、屏東縣議會議長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涉嫌現金賄選案、桃園市立法委員候選人涉嫌賄選案、陸軍砲兵第43指揮部後勤科長涉嫌圖利案、鄭姓律師等人涉嫌洩密及石姓法官涉嫌洗錢案等案。 (十)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 1.召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研商會議:112年6月間本部與監察院共同籌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檢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執行成效,並探討相關學理及實務議題,作為修法之參據。另因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將行政法人相關職務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申報義務人之範圍、將虛擬資產明訂於該法第5條應申報財產項目等。本部重行召開修法研商會議,檢討上開議題及行政院審查條文版本是否符合時宜,重行擬具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續行審查。 2.強化應申報財產項目虛擬資產之查核:本部於112年9月1日將虛擬資產正式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項目,明定應申報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以顯示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之價值,防免公職人員藉由投資虛擬資產以規避財產申報,113年持續參照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經驗及金融監理措施,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虛擬資產之查核。 3.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政策:104年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範圍為定期申報義務人,為使授權服務極大化,本部於112年間召開研議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會議,決議擴大授權服務至就到職申報之查調次數為每年度8次。113年持續推動財產申報擴大授權至「卸(離)職申報」,俟介接機關於9月底完成系統修正後,規劃於114年正式上線。 4.加強宣導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申請補助行為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本部因應監察院於113年7月間召開「如何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行政院所屬機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商會議,並由中央行政機關盤點主管補助法令,檢視於補助相關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申請補助違反法令規定。 四、推動多元人權教育,完備現代法制 (一)多元行銷人權政策 1.辦理線上人權影展:辦理113年線上人權影展〈人權敲敲門〉,於7月5日至8月4日間免費提供10部深具人權及轉型正義意涵之影片供民眾觀賞,策展影片包括兒少及身障者保護、性別平權、多元文化保護、勞動權等;本次影展並擴大公播版影片,讓更多民眾、機關團體或校園師生得以觀看。 2.辦理戲說人權:策劃與臺灣本土戲曲歌仔戲結合,詮釋兩公約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活動:戲說人權《冒壁鬼》,於113年3月及5月分別於臺北場及臺南場,總計演出4場次,並辦理2場次人權講座,總計參加人數逾1,060人,以創新手法引領民眾思考劇中代表之人權意涵;並於113年8月間轉製為人權教材,上傳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線上學習。 3.製播人權搜查客:111年起以Podcast媒體製播人權教育節目「人權搜查客」,運用創新與科技趨勢讓兩公約人權新知,深入至民眾日常生活中所涉觀念,於113年5月起規劃錄製第4季Podcast節目,預計於113年底前上架各大Podcast平臺,並將內容轉製為公務人員數位線上課程。 (二)專責人員教育訓練 辦理「113年度兩公約專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除兩公約權利保障,授課內容並涵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兒童權利公約」(CRC)、「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等多項人權公約議題,加強各部會專責人員於核心人權公約及企業人權方面之知能,於政策研擬或業務處理上導入更多保障人權措施。 (三)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案件 賡續辦理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截至113年9月止,已召開22次審查會,通過平復4,481件國家不法案件(司法不法2,420件、行政不法2,061件)。相關平復名冊除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本部網站週知外,也函請各權責機關塗銷該等政治受難者前科紀錄。 (四)轉型正義法制化 為完備轉型正義「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相關法制,本部召開12次諮詢會議;另配合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法進度,本部參與20次審查及研修相關會議;鑒於該兩部法案實質內容有所重疊,可能產生規範衝突及政策矛盾,現待行政院進行政策協調,本部將配合行政院修法進度及依行政院之指示推動立法。 (五)研修離婚法制規定 針對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研修離婚法制」諮詢會議,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於113年10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六)研修父母懲戒權規定 為符合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之要求,本部評估修正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規定,邀集身分法及CRC專家、學者、兒少代表、兒少團體以及家長團體召開2次會議進行討論,擬具修正草案,於113年8月30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七)完備仲裁法制作業 為符合仲裁國際趨勢,本部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外國立法例及相關國際仲裁規則,並徵詢各機關修法意見與蒐集專家學者有關「仲裁法」文獻後,通盤檢討現行仲裁法規定,研擬「仲裁法」修正草案,並邀集專家學者、仲裁機構、相關機關召開研修會議,使我國仲裁法制更加完備。 (八)研修成年監護制度 鑑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2條要求締約國應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法律能力,本部啟動「民法」成年監護制度檢討工作,邀請學者、專家與相關機關代表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團體,召開諮詢會議,就各項議題聽取多元意見及建議。另分別函請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及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民間團體,就意定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預立醫療決定及財產信託等相關政策議題,提供政策精進或宣導意見,進行高齡相關政策跨域協調整合之研商參考。 (九)調解成功比例續創新高 112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結案件數總計14萬4千多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共計11萬9千多件,調解成立比例達82.45%已創新高,有助於疏減訟源。112年與13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計21場次之調解研習會,參與人數共計2,390人,對於研習活動整體評價滿意度為93.2%。 (十)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 113年1月至8月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14件,賠償金額共1,626萬5,170元,其中公權力不法侵害部分計3件、賠償金額計523萬575元,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計11件、賠償金額計1,103萬4,595元;求償收入金額共14萬728元。 五、善用獄政管理科技化,強化矯正人權處遇 (一)推動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 行政院於113年3月26日核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期程自113年至118年,預期完成51所矯正機關之基礎網路建設及監控系統數位化目標,並藉由物聯網絡,完成全國矯正機關之連線作業,建構矯正機關之科技安全網,有效紓緩人員執勤壓力、形塑科技安全之矯正環境,提升矯正效能,完成獄政管理科技化之階段性任務。矯正署刻研擬後續管理機制及監控系統架構規劃,推動相關設備建置及採購事宜。 (二)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 矯正署自112年6月起於明德外役監獄辦理1年期之「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於113年6月辦竣,試辦期間發現運用科技感控裝置,可有效強化矯正機關對於外出收容人之動態管控。為精進監控設備,刻正於該監辦理試辦延續計畫前置需求規劃作業,預計於114年起至115年期間進一步將攜帶式(個案監控手機)及強化之穿戴式裝置(電子手環)測試運用至外役作業、監外作業及返家探視等情境,並將承原案經驗,強化監控裝置運用功能、改善訊號環境及優化系統使用操作功能,建立適於矯正機關之科技監控措施。 (三)提供收容人便捷購物服務 矯正署開發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以滿足機關端收容人身分辨識與購物之相關作業,及家屬端協助購物等需求。家屬線上購物系統已正式運行,113年擇定臺南第二監獄、高雄戒治所及屏東看守所進行試辦作業,期減少行政流程紙本作業及簡化矯正業務程序,將人力有效運用於矯正業務,整合現有獄政系統,提升便利性及多功能品質。 (四)重視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 因應矯正機關65歲以上高齡收容人逐年增加,矯正署於113年3月11日發布「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依高齡收容人特有之生理及心理情形、老化程度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處遇,尤重醫療照護、生活給養及心理健康面向,規範生活正常化、提供適當社會支持及不過度介入或保護之處遇原則,並針對生活各面向提供處遇例示,後續將視各矯正機關依循辦理結果滾動調整。 (五)爭取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現金補助 行政院於113年6月27日核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矯正機關針對經濟不利處境者(即入監前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收容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收容人、列冊低收入戶等對象),除發放實物(日常生活必需品)外,新增每2個月發放現金600元之補助,透過國家提供現金補助及在監所需生活用品,落實人權保障。 (六)全面實施受刑人假釋審查量表 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調整量表審查事項,自111年11月起逐步進行試辦,試辦期間依機關回饋意見調整量表內容,並自112年5月起進行第三階段全國矯正機關試辦,於113年2月1日函頒實施。實施後1年內將每季召開會議檢視實務運作情形,第一季會議已於113年4月29日辦理完畢。 (七)提升精神疾病醫療專區收治量能 矯正署於臺中監獄專區擴增精神疾病收治量能,並優先核予設施設備建置及汰換等經費約367萬餘元,包括監視器材購置、整修護理站、2間諮商輔導教室及3間工場等,截至113年9月止,精神疾病療養專區修繕改建及設施設備建置均已完成,容額由原159名擴增至240名。 (八)修法保障少年收容人權益 本部研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針對各界意見密集召開審查會議,於113年3月12日將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另研擬「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已邀請專家、學者、司法院代表召開會議審查完畢,並於113年6月14日至7月14日止預告,後續將依相關法制程序辦理。 (九)推動矯正機關新(擴、遷)建工程 1.依「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逐步盤點並推動各項新(擴、遷)建個案計畫,提升收容人處遇品質,維護收容人權。另於個案工程執行過程中,持續督導施工廠商積極趕辦。 2.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第一階段以回復外役監業務正常運作為目標,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已於112年7月25日恢復外役監獄收容功能;第二階段以紓緩北部地區矯正機關收容擁擠之情形,預計於113年完成,將可收容2,672名(增加2,271名)容額。 3.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刻進行第一舍房大樓、中央台大樓及炊場大樓等各棟之結構體工程,第二舍房大樓及行政與戒護大樓等各棟之室內外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預計於114年完成,將可收容1,500名(增加1,188名)容額。 4.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工程):由內政部辦理區段徵收及全區開發工程中,遷建工程計畫期程115年至126年,採二階段提送,第一階段中長程計畫本部審核中(即115年至117年用地取得及環境影響評估),內政部預計115年交付機關用地,計畫用地面積臺北看守所9.61公頃;臺北女子看守所3.2公頃,合計計畫總面積12.81公頃,預計收容額臺北看守所3,000人,臺北女子看守所800人。 (十)改善收容人用水品質 矯正署推動「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以收容人生活用水全面以自來水提供為目標,建造矯正機關自來水蓄水及供水設施,迄今已完成47所機關全面使用自來水,預計於113年底完成48所機關全面使用自來水,提高收容人生活用水質量並完善人道處遇。 六、強化保護服務,完善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一)持續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 本部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積極推動、成立及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以銜接受刑人在監技能訓練與自主監外作業,並協助更生人穩定就業,透過與優質企業合作,及該會設立自營事業模式,提供更生人「工作保障」、「收入保障」與「勞動條件保障」,目前該網絡已有18家優質企業與3家自營事業體參與,截至113年8月已成功轉介43名個案,未來將持續把公私合作模式推廣至全國,進一步提升更生人的就業穩定性,達成犯罪預防的目標。 (二)落實對被害人責任與權益保障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113年1月1日全面施行,除推動「以被害人家庭為中心」及強調尊嚴同理之保護服務外,113年1月至8月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共計5億9,913萬元,較112年同期金額增加2.3倍,全面提升並落實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之責任與權益保障。 (三)賡續強化修復式司法 1.本部為強化修復促進者專業素養與能力,持續辦理教育訓練,112年計71人通過初階訓練、37人通過進階訓練。 2.「修復式司法方案」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促進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提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關係的另一種選擇。截至113年8月止,各地檢署共收案2,833件,終結件數2,783件,進入對話程序1,388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982件,占70.7%。 (四)提供司法保護有感服務 各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為檢察機關司法保護資源對外聯繫窗口。113年1月至6月共計228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18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36件及關懷通報174件。 (五)高關懷學生多元學習 透過結合各地檢署、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的資源,針對家庭功能失衡、學業成績較差、以及學校適應不良的國中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管道,課程包括烹飪班、園藝班、影音製作班等,透過不同的學習方式協助學生獲得自信與成長。112年計237校參與,學生人數6,543人,有助於未來發展與社會適應。 (六)拓展更生保護多元服務 1.拓展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安置收容、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113年1月至8月服務8萬1,192人次;另結合民間團體、機構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及援助家庭服務方案,113年1月至8月開案服務322個更生人家庭、784位更生人及其家庭成員。 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113年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19家民間團體(機構)辦理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113年1月至6月提供個案服務計570案、家訪計2,056人次、電訪計3,721人次、旅舍短期安置計9人、提供緊急扶助金計30人、房屋押金與租金補助計77人、個案學雜費與進修費補助計13人、個案生活費補助計239人、社會參與活動費計688人;辦理相關講座課程(含心理諮商)計8,103人次;辦理相關會議計1,150人次。另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訪視委員,113年1月至8月辦理20次實地輔導訪視,促請民間團體落實辦理,提升計畫執行效益。 3.強化更生保護專業服務,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辦理113年度「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進用68名個案管理人力,落實「貫穿式保護」理念,提前入監參與矯正處遇,並提供毒品更生人租屋補助、求職就業補助金、就業穩定獎勵金、就業全勤獎勵金、心理諮商、緊急生活物資等社會復歸轉銜服務。 (七)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 113年1月至8月辦理「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服務7,173件,對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放寬得免經濟條件審查;辦理「溫馨專案」4,905人次,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諮商與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犯罪被害人技訓與就業,輔導2,137人次。 (八)擴大司法保護量能 1.為達監督輔導並濟之目標,擴充預防再犯之機制、深化社會復歸之意涵,本部賡續研擬「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期能效挹注司法、心衛、社政等領域之資源,持續進用心理師、社工師等多元人力,強化對特殊案件輔導處遇之專業性,提升司法保護體系整體效益。 2.擴大司法保護整體量能,建立檢察機關與司法保護專業分工之專責司法保護體系,落實貫穿式司法保護政策,並與矯正機構無縫銜接,補助獎勵公私協力共同參與司法保護業務。 (九)多元司法保護宣導 1.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法律推廣活動,113年1月至6月辦理2,188場次、約25萬宣導人次。 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113年1月至8月辦理16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 3.為宣導司法保護政策,促進民眾對各項政策之瞭解與認同,結合正聲廣播電台臺北台「YOYO Live Show」節目製播司法保護業務推廣單元,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或公務經驗,113年1月至8月辦理8次節目專訪。 (十)精進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賡續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113年1月至8月執行完成1萬353件,服務總時數達287萬6,428小時,深具教化功能並有效回饋社區;各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積極對執行機關(構)進行管理及考核,精進社會勞動制度並落實執行之公平性。 七、推動科技化措施,提升行政執行績效 (一)賡續提升行政執行績效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113年1月至9月新收1,101萬1,458件,終結件數1,021萬8,840件,累計徵起158億6,497萬2,209元。90年1月至113年9月止,累計徵起6,648億201萬260元。 (二)聯合拍賣跨域多元 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於「123聯合拍賣日」同步於臉書進行拍賣直播,打造公開、透明拍賣環境,民眾可在家直接觀看「現場投標」或「通訊投標」之法拍,增加投標、應買意願,大幅提升拍賣效能與便民服務品質,113年1月至10月總拍定金額共14億2,980萬4,973元。 2.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檢察及警政等機關共同聯手合作,受囑託拍賣令國人深惡痛絕的毒品、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例如貨輪、遊艇及名車等,並於拍賣會前辦理打詐及反毒宣導活動,教導民眾堅決拒毒、機警反詐。113年1月至9月受檢察機關囑託執行案件共64件,變價金額達4億849萬8,974元。 (三)強制執行國家公法債權 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即同一義務人之待執行金額,個人累計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法人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除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有效運用查封、拍賣及移送機關承受等手段,以達到徵起目的外,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則另祭出限制住居、核發禁止命令及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措施。113年1月至9月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7億9,017萬2,623元,自90年1月起至113年9月止,共徵起2,751億3,564萬5,983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 2.截至113年9月止,列管中滯欠大戶514人,各分署仍持續強力追討,並運用拘提、管收等執行手段,具體實現國家公法債權。 (四)支付措施多元便民 1.為便利義務人繳款,行政執行署陸續規劃將稅款、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環保違規罰鍰及國道通行費、交通違規罰鍰及其衍生之罰鍰超商代收金額上限,由原來2萬元提高至3萬元,並可至金融機構(含郵局)繳款。113年1月至9月繳款件數76萬3,738件,繳納金額61億4,920萬8,670元。另各分署提供「線上回傳繳款證明」服務,民眾如已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之欠稅、欠費及罰鍰,均可將繳款證明電子檔或圖片經由官網回傳至各分署專責電子信箱,由專人協助辦理銷帳或撤銷扣押命令等事宜。 2.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案件數少而移送機關尚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之行政執行案款,推動「虛擬帳號」繳款措施,義務人可持印有虛擬帳號之傳繳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納,也可以語音轉帳、實體或網路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繳款。113年1月至9月累計印製件數12萬3,308件,繳款件數1萬3,841件,繳納金額8,227萬5,660元。 3.提供信用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便民繳款方式,113年1月至9月各分署辦理信用卡繳款服務,累計刷卡筆數1萬444筆,刷卡金額2億7,680萬9,671元。 (五)結合公私資源關懷弱勢 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對於弱勢、低收入戶或無業之義務人,如有繳納意願,均在法定執行期間72期內儘量放寬分期繳納期數,協助其履行法定義務。另扣押義務人存款時,如發現該筆存款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立即撤銷扣押,避免催繳過苛。 2.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義務人因失業、經濟困頓或遭逢變故而無力繳納案款時,透過轉介通報機制,結合公部門與民間資源,視具體需求而給予適當協助。113年1月至9月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計153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計241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計220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計134件,合計748件。截至113年9月止,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計1,766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計3,906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計1,453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計2,445件。 (六)協助民眾報廢老舊機車 行政執行署賡續推動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措施,各分署執行人員如發現有符合監理機關設定可切結報廢機車,即主動協助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填寫報廢切結書,傳真至監理機關指定聯繫窗口繳交燃料使用費,辦理車籍報廢,義務人即不需再繳交燃料使用費。113年1月至9月各分署協助民眾完成366台老舊機車報廢程序。 (七)賡續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 行政執行署推動「執行法拍千里眼」計畫,讓民眾可至該署及各分署之拍賣網站,線上點選觀看欲拍賣之空地或房屋內部格局360度環景影(照)片,以科技化看房、選地新模式,增加買房購地意願;更創新運用「遙控無人機空拍技術」及「VR(虛擬實境)設備」,突破地理環境限制,讓民眾以最簡單便捷之方式觀覽,線上清楚掌握法拍物件外觀及周圍環境。113年1月至9月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計1,314件,拍定88件。自110年1月至113年9月止,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計8,092件,拍定638件。 (八)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 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計376家,截至113年9月止,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發文作業(扣押命令)共計3,128萬8,435件;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577萬8,427件、收取命令作業553萬1,858件,節省郵資高達17億4,384萬1,589元。另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截至113年9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共計1,059萬8,337件,使金融機構亦達成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 (九)執行重大裁罰案件 行政執行署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對交通違規、酒(毒)駕、防疫違規及食品安全裁罰案件之執行,除成立執行專案,並運用查扣財產、限制出境及聲請拘提、管收等鐵腕手段,讓執法無空窗期,貫徹國家公權力,遏止不法。 1.交通違規裁罰案件:辦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案件,113年1月至9月新收件數428萬6,560件,執行徵起金額12億8,276萬2,872元。另未停讓行人罰鍰案件,截至113年9月止仍在執行中件數3,228件,執行徵起金額613萬4,325元。 2.酒(毒)駕裁罰案件:執行「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截至113年9月止計查扣土地3,496筆、建物693間、汽車154輛、機車68台,有效執行件數2萬6,564件,有效執行金額達7億7,472萬2,695元。 3.防疫違規裁罰案件:受理移送「違反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管理」之防疫裁罰案件,截至113年9月止共計1,413件、移送金額2億2,090萬8,416元,扣除撤回及退案共計149件,實際執行件數為1,264件,應執行金額1億8,789萬9,278元,執行後已繳納950件、清償金額9,352萬6,978元。 4.蘇丹紅相關裁罰案件:受理移送與蘇丹紅相關食品安全裁罰案件,截至113年9月止共計11件(6位義務人),扣除撤回1件,其中7件(5位義務人)經執行後已完全清償,徵起金額達482萬6,493元。 八、強化司法互助網絡,深化犯罪調查作為 (一)持續強化與世界各國司法互助 本部除與美國、菲律賓、波蘭等國家簽有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議)、與帛琉等國家簽有引渡條約或協定、與德國、英國等國家簽有受刑人移交協定(議)外,仍持續不斷強化與世界各國的司法互助關係。 1.我國於111年8月30日與帛琉共和國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帛琉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雙方並已各自完成國內程序並於113年5月13日完成互換批准書,已於113年6月12日生效。 2.我國於112年3月23日與德國簽署「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已於113年2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3.我國於112年6月2日與吐瓦魯國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已於113年2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4.我國於112年8月、10月與聖露西亞異地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已於113年2月2日函請大院審議中。 5.除與我方簽有條約、協定之國家外,與未簽有協定之國家,亦可依據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基於互惠原則相互協助,執行情形如下: (1)依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而執行之司法互助案件,迄113年9月止,我方向美國請求273件,美國向我方請求139件。臺美雙方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並就協定執行情形定期舉行諮商會議。 (2)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相互請求案件截至113年9月止計681件。 (3)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3年9月止,我方請求越南司法互助案件數7,067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6,322件。 (二)進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 1.兩岸簽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協議生效後迄113年9月止,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逮捕解送回臺之通緝犯,共計512人。 2.截至113年9月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14萬6,438件,完成13萬6,414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共5,311件之相互請求協助並相互完成4,584件,有助於訴訟案(事)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保障;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252案,逮捕嫌疑犯9,624人。 3.本部作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主體,持續密切掌握兩岸態勢,於113年8月及9月間兩度赴陸,運用各種會面適當時機,於符合當前政府對陸政策方針前提下,展現善意並化解雙方疑慮,籲請陸方落實協議,以保障兩岸民眾福祉。 (三)深化國際司法互助交流 1.本部於113年2月29日至3月3日派員赴秘魯利馬參與「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PEC─APTWG)」,及反貪腐有關單位及執法機構網絡ACT-NET會議,並在「國際合作案例」主題中,簡報我國近年資產返還方面(拉法葉艦案)取得之成果。 2.本部於113年3月5日召開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6次工作會談,會中就未來聯繫窗口之往來、促請菲方將臺籍外逃嫌犯驅逐出境回臺及我國近年來提出之司法互助請求個案之辦理進度等交換意見,達成具建設性之結論。 3.本部於113年4月30日至5月3日派員赴韓國首爾參與第9屆年會,瞭解他國就資產返還之相關法律規定、流程及經驗,並分享我國法律體系之修正及執行成果。 4.本部於113年6月3日至7日舉行「2024年臺歐美加國際司法合作系列研討會」共2場,邀請美國、加拿大、愛沙尼亞、德國、歐洲檢察官組織(EUROJUST)檢察官、律師及協調員共同參加,針對經濟間諜、假資訊及深偽技術影響國安及選舉、司法互助與營業秘密、人工智慧及資產返還等議題,與國內專精打擊詐欺犯罪之檢、警、調等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及實務專業交流。 5.本部於113年6月10日至12日派員前往比利時安特衛普參加歐洲司法互助相關組織之年會,與歐洲各國辦理司法互助業務之檢察官就彼此制度及經驗相互交流。 6.本部及廉政署於113年8月14日至16日派員赴秘魯利馬,參加APEC第39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WG)會議,並於會中報告我國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各項工作之進展與成果及我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經驗分享,向國際展現我國在促進公共採購透明度的最佳實踐。另參與「透過增進司法互助避免成為避風港」工作坊,瞭解各經濟體或國際組織之司法互助條件、合作注意事項,及所遭遇困難。 7.本部於113年9月20日至27日派員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參加APG2024年年會,與各該組織成員國交流防制洗錢國際合作之最佳實踐和執法策略,展示與我國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之實際優勢,有助於國內外執法人員加深相互理解,提升我國在國際社會之專業形象及能見度。 (四)臺美共創司法互助資產分享首例 1.本部於111年間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首度執行犯罪不法所得之返還案件,共計返還美金近1,600萬元予美方,美方事後表達對我國提供協助之感謝,積極辦理其國內進行國際分享之相關程序,耗時2年餘後,經臺美雙邊多次協商,於113年8月間,於扣除手續費、相關成本支出及返還被害人損害等金額後,分享刑事沒收不法資產之百分之50約美金700萬餘元予我國。 2.本案為91年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實施以來,首度因協助美方扣押位在我國之犯罪不法資產並返還美方後,經美方依國際慣例及國內程序,對我國進行之國際分享。臺美分別由本部及美國司法部主責多次協商,並在美國國務院、司法部、財政部、國土安全調查署、我國外交部、臺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臺灣臺北地檢署等多方協力下,順利完成分享程序,享款項匯入我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共創司法互助資產分享首例。 (五)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洩密 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113年1月至9月偵辦中共滲透案件(含中資介選案件)21案、39人;人口販運案件3案、4人;反恐或重大反武器擴散案件3案、8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15案、2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19案、55人。另為落實「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保護戰略性產業,俾完善國安防護網」之國安政策指示,於113年5月27日至30日、8月19日至29日報請臺北、新北、士林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同步偵辦8家陸企來臺非法從事挖角我高科技人才案件,實質嚇阻中共竊密挖角之不法行為,全力維護國家經濟命脈。 (六)建立公私打擊企業貪瀆夥伴關係 1.調查局積極打擊企業貪瀆,113年1月至9月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78案、306人,涉案標的410億950萬4,724元,其中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公司資產等股市犯罪41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37案。 2.調查局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採「主動服務」方式,與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建立聯繫窗口,並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及員工進行經驗交流,113年1月至9月參加廠商達1,175家、1萬9,316人。 (七)防制洗錢犯罪及打擊資恐 1.調查局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113年1月至9月受理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申報可疑交易報告2萬2,679件、達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報告260萬2,288件,及海關通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或跨境運送防制洗錢物品資料27萬9,957件,經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偵查5,618件,支援院、檢及司法警察等機關協查1萬5,816筆。 2.調查局透過國際合作交換洗錢、資恐、資武擴犯罪及相關金融情資730件,並持續與他國金融情報中心洽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擴大國際防制洗錢合作成效。 3.調查局積極參與防制洗錢國際組織事務,包括艾格蒙聯盟、亞太防制洗錢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下稱FATF)及亞太地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等國際組織會務與活動,大幅提升我國能見度及相關事務話語權,持續建構我國執法機關安全國際合作網絡: (1)113年1月及9月間分別派員赴馬爾他參加艾格蒙聯盟工作組會議、赴法國巴黎參加艾格蒙聯盟第30屆年會及赴新加坡參加FATF 2024年6月大會暨工作組會議、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參加APG 2024年年會,持續爭取國際參與,拓展金融情報合作及執法外交網絡。 (2)近5年與11個司法管轄體金融情報中心簽署金融情資交換與合作備忘錄或協定,分別為109年1件、110年1件、111年5件、112年1件及113年3件(開曼群島、直布羅陀及巴哈馬共和國)。 (3)113年9月10日直布羅陀金融情報中心Edgar Lopez至調查局拜訪並由局長親自接待,雙方就跨境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資武擴、AI人工智慧系統如何增益執法效能等議題有深入討論,並洽談未來具體合作展望,有效鞏固該局全球執法及情報合作網絡。 (八)打擊資通犯罪防制假訊息 1.防制電腦暨網路犯罪:113年1月至9月調查電腦犯罪案件173案,移送17案,調研分析中繼站及惡意程式66件,蒐報網安情資2,249件。 2.數位鑑識:「資安鑑識實驗室」113年1月至9月受理院、檢機關囑託完成數位鑑識26案、證物54件。 3.防制假訊息: (1)加強假訊息犯罪線索蒐報、鑑研,受理重大、急迫及上級特交假訊息案件之溯源偵辦及新聞運用等,113年1月至9月計提報疑似假訊息情資196件,偵辦36案,移送各地檢署17案,列參17案。 (2)113年1月至9月網路集體造假行為(C.I.B.)案件計6案(含蒐報與偵辦),移送各地檢署1案,偵查中4案,列參1案。 (九)強化鑑識與科技偵蒐能力 1.調查局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113年1月至9月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化學、文書、物理及DNA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1萬7,538案、檢品17萬727件。 2.調查局執行「鑑識科學大樓遷置暨科學偵查檢驗設備精進中程計畫」(112年至115年),營造優質鑑識環境,透過購置必要之鑑識儀器及偵蒐器材,擴充遠端智慧蒐證系統與平臺功能,持續強化鑑識與科技偵蒐能力。 (十)提供血緣、受損鈔券鑑定服務 1.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男女育有未婚生子女,多未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致生父、母資料不詳。為協助財力無法負擔之民眾鑑定親子血緣關係,個案提供免費鑑定服務。113年1月至9月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66案、352人次,免收鑑定費用人數74人。 2.為減少民眾因災損或非故意造成之金錢損失,調查局自62年起受理民眾申請火焚鈔券鑑定,另於95年起增加污(破)損鈔券鑑定,提供免費鑑定服務,保障民眾權益。113年1月至9月受理火焚與污(破)損新臺幣鈔券鑑定計96案,鑑定後獲核兌金額計637萬7,400元。 3.調查局113年1月至9月受理民眾檢舉不法2萬2,776案,接國內外參訪民眾、團體及外賓1萬2,683人。 九、推動智慧資訊系統,提升資安防護韌性 (一)優化偵查庭語音服務 為打造友善之無障礙偵查庭環境,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本部已完成庭外顯示系統與偵查筆錄系統結合語音報讀機制,於庭外顯示順序同時,推送語音通知服務,以利當事人報到程序,並於偵查過程提供有需要之當事人語音報讀庭上筆錄功能,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權。 (二)建置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資料介接功能 為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便捷之扣押物資料交換管道,本部已完成建置「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API介接功能,司法警察機關可透過API將其扣押物之移送資料傳送至地檢署,減省司法警察機關於檢、警兩套系統間切換及資料重複輸入作業時間。 (三)整合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與虛擬資產扣押業務資訊 本部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建置虛擬資產扣押物入庫(金)送驗功能,提供檢察機關接收及查驗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虛擬資產扣押物,並配合檢察機關移轉管轄或虛擬資產處分命令,提供虛擬資產扣押物出庫(金)流程所需資訊,完備虛擬資產扣押程序。 (四)推動「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雙語查證服務 為落實「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與司法院共同完成「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雙語化服務,外籍人士可透過本平臺雙語查證服務,查詢案件偵查審理進度資訊,保障外籍人士刑事訴訟之獲知權。 (五)精進檢察機關與法院間數位卷證彈性交換機制 本部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系統現行採用1對1交換(如臺灣臺北地檢署傳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高檢署傳送至臺灣高等法院),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於偵查及公訴階段需可將電子卷證傳送至對應法院,規劃建置1對多交換架構,除提供臺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進行偵辦作業外,亦可由各檢察署進行偵辦(可同時交換一審及二審卷證),並藉由調卷取得相關電子卷證。 (六)建立檢察機關自動調取併辦案件電子數位卷證功能 現行各地檢署併辦案件需由承辦人員逐筆輸入案號,以調取相關電子數位卷證檔案,相當繁瑣耗時,本部規劃利用數位卷證系統藉由「檢察書類製作系統」及「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取得併辦案件之案號資料後,自動取得相關案件電子數位卷證檔案,於113年10月15日由院檢共同上線啟用。 (七)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提供法律詞彙通俗用語輔助說明服務 為協助民眾易於閱讀、理解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於「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提供法律專業詞彙通俗用語輔助說明服務,營造透明親近司法環境,落實司法改革,功能已於112年完成開發,於113年8月底將司法院提供之司法通俗用語辭典資料庫建置於本系統後,擇期上線提供民眾使用。 (八)受刑人外役監遴選導入系統化作業 因應「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修正,為改善現行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紙本文件流程審查,規劃建置「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子系統」,除簡化審查文件製作流程、透過系統自動計算分數及增加審查資料之複核機制外,亦打造外役監遴選委員投票功能,以科技化降低傳統人工作業負擔,精簡行政流程,使整體作業更加有效率且公開透明。第一階段線上輸入審查文件功能已於113年1月全面上線,提供矯正機關將審查文件線上報送矯正署並鎖定資料,並由該署複核審查,將有疑義之資料線上退件;第二階段之線上投票與受刑人遴選分發功能,於113年8月由該署擇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測試作業,於9月3日正式上線。 (九)提供檢察機關電子公告網站服務 因應數位資訊時代及無紙減碳之環保概念,規劃將刑事偵察案件起訴或不起訴之終結要旨公告資訊,由原紙本張貼於機關公佈欄,改以電子看版輪播方式呈現,改善字體較小不易瀏覽及不易查找等問題,提升民眾查詢便利性,及減省人力黏貼之成本。經本部協助二審檢察機關完成相關程式開發,臺高檢署於113年7月5日正式上線啟用,刻正開發一審檢察機關之電子看版程式,預計113年10月底完成功能開發後,再擇期於一審檢察機關上線啟用。 (十)擴增網路頻寬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本部及所屬機關近年增加許多便民E化服務,民眾可透過電腦、平板及手機等裝置連結本部對外服務網站,取得所需資訊與服務,為使民眾連結本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服務更加順暢,於113年7月1日將現有2路乙太固接專線速率由GSN 50M提升至100M,提升便民服務品質。 貳、未來施政重點 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持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說明如下: 一、賡續推動五打七安政策,共創幸福家園 (一)強化重大案件偵辦量能,瞄準打擊危害七安犯罪,壓制重大犯罪;執行「靖平專案」,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相關犯罪,成立「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展現政府強力查緝綠能掃黑肅貪決心;研修「資恐防制法」,加強打擊資恐及資武擴行為。 (二)賡續落實打詐綱領,藉由「打詐新四法」四箭齊發,公私協力強力瓦解詐團,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針對新型態詐騙手法,強化行政監管與查緝,遏阻電信網絡詐騙,強力查扣、沒收詐團犯罪資產,填補被害人損害;研議「打詐新四法」後續相關子法修訂及配套措施。 (三)賡續執行及滾動檢討反毒策略,推動緝毒科技化,積極「溯毒、追人、斷金流」,達成毒品三減政策及「抑制毒品再犯」、「降低毒品新生」之目標;落實貫穿式保護、收容人處遇與轉銜、社會復歸整合服務、建立友善接納環境、兒少防護等措施,降低毒品再犯。 二、貫徹司法改革工程,AI輔助提升效能 (一)推動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荷;強化檢察官監督及淘汰機制,汰劣存優符合人民期望;推動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不法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公私分流、立法行政雙軌併行;推動司法官學、考、訓、用四合一考訓制度;完善規劃司法精神病院,兼顧社會大眾安全及精神病罪犯人權;傾聽各界聲音持續推動司法改革。 (二)運用司法聯盟鏈,擔保數位證據同一性及連續性之驗真效能;執行「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中長程計畫,完備贓證監管機制;推動法務服務智慧轉型,建構數位化科技辦案及創新服務環境;落實先進資料庫建置與流行病學資訊數位化,研發法醫鑑識資源,提升科學證據品質;積極推動建置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建立我國科學鑑識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提供檢察機關電子公告網站服務;提供跨檢察機關偵查數位卷證調卷作業;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開案資料串接臺高檢署科技設備監控平臺;舉辦「第16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 三、踐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深化廉政合作平臺 (一)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接軌國際廉政趨勢,於113年12月公布第三次國家報告期中進度,呈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5章各條文亮點成果;舉辦第2屆透明晶質獎,提升政府廉政良善治理成效;加強貪瀆案件橫向聯繫,鼓勵檢舉;運用資訊技術,提升通訊監察譯文製作之效率;精進偵查作為,強化整體肅貪力量,提升貪瀆定罪率。 (二)健全反貪腐法制,強化公私部門防貪作為,深化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倡導公私部門倫理價值及誠信文化,落實執行陽光法案,建立貪腐零容忍共識;針對貪瀆高風險業務實施專案清查,積極發掘貪瀆不法情事;強化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措施,全力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及預防危害與破壞事件發生。 四、接軌國際人權規範,完備民事及行政法制 (一)賡續辦理兩公約法令檢討,落實與管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接軌國際人權規範;定期提出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籌辦國際審查會議;深化兩公約人權教育,普及人權意識;辦理人權及轉型正義影展,賡續製播第4季「人權搜查客」數位課程;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 (二)推動民法親屬編(離婚法制相關規定)、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之修正;研修信託法(公益信託)、行政程序法、民法消滅時效及債務不履行制度、仲裁法、行政執行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等,完備民事及行政法制。 五、強化國際司法合作,提升國安防護量能 (一)落實執行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建立各國司法互助穩定合作平臺;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建構國際司法合作網絡;兩岸共同合作打擊犯罪,跨境追贓維護民眾權益;強化跨國洗錢防制合作,追償返還犯罪資產;引渡或遣返潛逃出境逃犯,具體實現司法正義;與各國簽署交換合作備忘錄,完善洗錢防制體質。 (二)建構嚴密之安全防護網,提升安全防護工作,調查、溯源及防堵錯假訊息;強化偵辦能量,機先防制及發掘境外敵對勢力,或其他非傳統安全危害等狀況;防制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偵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個人或組織,防範高科技營業秘密遭竊,維護國家高科技產業競爭優勢。 六、AI輔助獄政管理,精進矯正處遇模式 (一)強化矯正機關基礎設施,構築智慧監獄;持續規劃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措施,提升脫逃事件因應處置量能;持續推廣各項便民服務,推動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開發計畫;建置特殊假釋案件電子資料介接司法院,加速院方假釋裁定案件進行;結合多元技訓強化受刑人復歸資源連結,漸進式投入職場銜接出監後就業,降低再犯機會。 (二)針對各類型收容人處遇內涵進行研議,提供適性處遇;辦理「矯正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及「矯正機關官職制度及各類人力配置基準研究」委託研究案;建構司法矯正心理社會處遇專業,促進矯正處遇專業化及個別化之發展;爭取戒護人員深夜津貼,調升矯正人員專業增支加給;推動矯正機關擴改建工程,提供合理之收容空間。 七、整合資源推動社區處遇,建構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一)建構專業團隊,擴大資源網路,結合更生保護、衛政、勞政、社政、警政等系統,推展社區矯治多元網絡;積極連結社區資源,擴展保護量能,協助更生人、受保護管束人復歸社會,落實社區轉銜工作,達到社會安全網目標。 (二)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各項新法規定與配套措施,完善我國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建構從案發前端及時開啟且「以家庭為中心」提供之全面關懷服務,並持續精進保護工作品質與同理心協助;辦理少年犯罪預防相關方案及措施,結合民間團體與社會資源,普及公民法律教育。 八、AI提升行政執行績效,具體實現公義價值 (一)推行執行程序電子化,簡化作業流程及減少人力負荷;推動多元繳款措施,增進民眾繳款便利性;精進「法拍千里眼計畫」,結合360度環景圖、VR設備及空拍機,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推行各項執行專案,加強跨機關合作聯繫,達到教育民眾守法兼具預防違法之效,增進法遵功能。 (二)對滯欠大戶或故意欠繳義務人採取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發布禁止命令等強力執行手段,積極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實現公義價值;主動關懷弱勢義務人,以寬緩執行手段協助其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加強執行人員教育訓練,遵守相關法定程序及符合比例原則。 參、結語 本部依據總統「國家希望工程」治國藍圖,遵循行政院行動創新及「誠意溝通、人民優先」的理念,啟動「五打七安」政策,傾聽人民心聲,守護安定公義社會。未來,本部將賡續推動「五打七安」政策,除加重打詐、緝毒力道外,更將溯源掃蕩綠能、黑金等民眾有感之重大犯罪,提升科技偵查能力精準有效執法,推動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守護公平正義,建立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共創世代幸福健康家園。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與指教。謝謝! 二、法務部立法計畫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一位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8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黃委員國昌:部長早。有一件事情在質詢以前拜託法務部以及新北檢的同仁注意,就是最近一段時間在新北市三重分局、土城分局,兩位非常優秀、年輕的派出所所長,因為毒駕都往生了,留下小朋友,那時候去看他們家人的時候,大家心裡都非常難過,毒駕這個問題一定要重視。 鄭部長銘謙:是。 黃委員國昌:在你今天的報告裡面也說毒品要溯源追查。部長,對於毒駕那兩位的毒品上源,現在追到什麼程度,有沒有掌握?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檢察官持續在追查中,我相信檢察官絕對不會放棄任何的線索,溯源刨根,把這些上游給抓出來…… 黃委員國昌:溯源刨根,我們一定支持,但我希望不是只有法務部書面的文字,要落為具體的行動,這件事情我會持續追蹤下去,抓出毒品的上源是最重要的事情。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黃委員國昌:OK。2017年全國司改會議的時候,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是,社會上對於所謂偵查大公開或偵查亂公開,深惡痛絕。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也作成了一些決議,結果沒想到2024年的現在,竟然有記者會大喇喇地說,他經營檢調至少7年,「經營檢調7年」到底是誰被經營啊?消息來源200%可以信賴。結果我們的臺北地檢署9月9號的時候說要立案,9月16號的時候就說查無不法,這件事情部長有沒有掌握? 鄭部長銘謙:有關媒體記者這樣的發言,我想這部分剛才委員也有提到,臺北地檢署在今年9月9日已經分案調查…… 黃委員國昌:所以9月16號就…… 鄭部長銘謙:也有約談。 黃委員國昌:所以9月16號就結案了,是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案,還在偵查中。 黃委員國昌:那很奇怪喔!如果這個案件還沒有結案的話,怎麼9月16號臺北地檢署就作結論,說是沒有人洩密? 鄭部長銘謙:對於媒體的一些報導,我想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要做一些適度地說明,讓這個媒體…… 黃委員國昌:沒有啊!你9月16號的時候臺北地檢署的新聞稿指出他們沒有人洩密,但你卻說偵查還沒有結束,所以情況到底是怎麼樣?社會上面普遍的認知是,北檢9月16號就結案了,所以……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沒有結案,還在偵查中。再跟委員報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所以要做事實的澄清。我想,做事實的澄清,這些媒體做…… 黃委員國昌:部長,請先停一下,你自己再回去看一下它的新聞稿,看到底是結束了,還是只是澄清。但我要請教部長的一件事情是,按照有關法務部加強檢察機關、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實施方案,這個是北檢自己查自己就可以的嗎? 鄭部長銘謙:北檢當然是有分案處理,但是我想北檢對任何媒體報導有關的新聞會有一個檢討小組,高檢署二審的上級機關有一個督導,這部分高檢是有在督導瞭解的。 黃委員國昌:我們直接看好了,不是督導嘛!我剛剛把這個實施方案,2018年你們法務部自己公開的全部都把它貼出來了,請部長看一下。第十一點「上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主動派員追查消息來源」,這件事有在做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請高檢調查了。 黃委員國昌:不用你請高檢調查啊! 鄭部長銘謙:高檢二審…… 黃委員國昌:不是啦!我是說不用你請高檢去調查,我的意思是臺灣是法治國家嘛!當初法務部不是推動了這個實施方案嗎?高檢署依法不是應該主動派員追查嗎?那個法條的文字白紙黑字,我都寫在上面給部長看了,再請部長看一下。上面的規定是不是高檢要主動派員追查? 鄭部長銘謙:這個高檢在調查中。 黃委員國昌:這個高檢有主動派員追查?什麼時候立案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在媒體的……有關這個案件,那個時候就即時做了一個行政調查,也是同樣在9月9日。 黃委員國昌:調查完了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在調查中。 黃委員國昌:這個還在調查當中嘛!沒有啦!大家都很驚訝,9月9號分案9月16號就發新聞稿,讓社會覺得已經結案了,沒有人洩密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跟委員做個澄清,這個不是在9月9號發新聞稿的,這是在9月16號發新聞稿的。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啦! 鄭部長銘謙:而且這是一個初步的…… 黃委員國昌:等一下、等一下,部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你看一下臺北地檢署的新聞稿,我兩邊都貼出來了,第一個(左邊)是9月9號,剛剛我說過了,右邊是9月16號。剛剛你跟大家澄清了嘛!到9月16號都還沒有結案,到目前為止都還在調查,是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9月9號的這個是一個被分為他字案的調查。 黃委員國昌:是。 鄭部長銘謙:9月16號是就初步的查證發布新聞。 黃委員國昌:所以還沒有結案嘛! 鄭部長銘謙:對,只是初步查證,還沒有結案。 黃委員國昌:高檢署有在調查? 鄭部長銘謙:有在調查。 黃委員國昌:高檢署有在調查? 鄭部長銘謙:做行政調查。 黃委員國昌:OK,我們來看一下,基層檢察官最近反映的心聲是什麼。基層檢察官說,請法務部開課「要如何學會被媒體經營」的課程,可以請被經營多年的學長們擔任講座,這個是檢察官的心聲,部長有沒有聽到?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就直接跟你報告了,這個是基層檢察官在檢察官論壇上面貼的,法務部有要考慮開這個課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是對發言人才會做發言人的教育訓練。 黃委員國昌:他在諷剌你們,看不出來噢!要如何學會被媒體經營這麼多年。 再往下看,請部長多聽聽基層檢察官的心聲,你到今天才知道,我覺得我有點震驚,殊難想像,但沒有關係,不管你是不是真的今天才知道,基層檢察官說,「對於檢媒一體的亂象……」,這不是記者寫的,這是檢察官寫的。對於檢媒一體的亂象,沒有積極作為,將檢方的名氣踩在地上,終將成為歷史罪人。部長,覺得這個檢察官沈重的呼籲有沒有道理? 鄭部長銘謙:我們都會要求所屬落實偵查不公開,我也相信我們會這樣做,我們的同仁會這樣處理。 黃委員國昌:來看一下,之前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問過兩次了,我帶秘密證人去北檢作證,結果消息洩漏給鏡週刊跑獨家,幫陳歐珀洗地。我之前沒有公職的時候,我用我自己的時間跟精力去追查弊案,將結果向北檢檢舉,結果竟然被寫出來說檢舉的人是我。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這個是可以公開的資訊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已經做行政調查完畢了,這個北檢已呈報給高檢署,也再呈報給最高檢,最高檢已經簽結了。我想這部分的調查是,這個的確是某週刊有做這樣的報導,但是這絕對不是北檢洩漏出去的。 黃委員國昌:所以不是北檢洩漏出去的? 鄭部長銘謙:不是,這個已經瞭解過,絕對沒有。 黃委員國昌:後面這個案子是我檢舉的,也不是北檢洩漏的?這兩個案子你們全部都已經偵查完畢了?都簽結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已經函復最高檢了。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結果可以給我? 鄭部長銘謙:這個已經簽結了。 黃委員國昌:對,但我說什麼時候結果可以通知我?被害人不是我嗎? 鄭部長銘謙:那個我再請最高檢…… 黃委員國昌:來看一下「檢察總長痛心疾首」,這是我上次質詢時邢泰釗所講的,痛心疾首完了,然後呢?然後現在北檢簽結,查無不法?跟絕大多數的案子一模一樣。 來,我們看一下,司改國是會議的改革方案,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情形,將從制度面著手防堵洩密的漏洞,也會與法務部研議,如何嚴加追究洩密人員的責任」,這個是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嘛! 我們再往下看,法務部改革的方案,「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草案」,要嚴肅地追究責任嘛!過去這7年,針對有關涉及偵查不公開,到目前為止有哪一個案子是成案,有哪些人的責任被追究?因為只有兩種可能性,一個是連檢察官都被誤導了,說有檢媒一體,踐踏檢察官的名氣,檢察官在檢察官論壇講這種話是胡說八道,根本沒有這樣的事。如果在另外一方面,從司改國是會議作成這樣的結論到現在7年,要研議方案、要嚴肅追究責任,到目前為止7年,辦了什麼案子? 鄭部長銘謙:這個跟委員報告,已處分了15人。 黃委員國昌:處分了哪15人,會後名單可以給我嗎?你處分的層級是檢察官還是書記官,還是調查員? 鄭部長銘謙:是偵查輔助機關的人員。 黃委員國昌:所以不是檢察官嘛!也不是調查員嘛!來,我們再往下看,你們現在偵查不公開的檢討報告格式長這樣子,部長,請您看一下,對於這樣子報告的內容跟成效滿不滿意?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今年才開始來做統計的,那我們會…… 黃委員國昌:去年就有了啦!在法務部的網站上面統統都有啦!臺北地檢署的網站統統都有啦! 鄭部長銘謙:這是今年5月份才更改的。 黃委員國昌:之前的表格更簡單啦!你們今年把它改成這個樣子,我就問部長嘛!對於這樣子報告的格式跟內容還有成效滿不滿意?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還在實施中。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問你,對於這個報告的格式跟內容還有成效,你滿不滿意? 鄭部長銘謙:比上次的格式我認為更能反應我們現在的需求,我們會持續的檢討。 黃委員國昌:最後,我只跟院長拜託一件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過了7年以後,你實施的結果長成這個樣子,是不是有符合當初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內容,對於這樣子的成效,到底大家滿不滿意、能不能夠接受,今天不是只有少數一、兩個人在講,連基層檢察官都看不下去,自己出來炮轟,上面所屬的長官沒有實際的具體作為啊!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我們的同仁會遵守偵察不公開的規定,我們也會嚴格的要求。 黃委員國昌:你講這個都是空話嘛! 鄭部長銘謙:我們通函來做一個要求…… 黃委員國昌:我實際上面具體的案子,你有哪一件辦出來? 主席:是不是會後請部長跟我們黃委員做一個回復?謝謝。 黃委員國昌:我只有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實際上具體檢舉的案子有哪一個辦出來?全部都是簽結,全部都是查無不法,現在受處分的人數是0啊! 主席:請部長把黃委員所要求的內容,關於他的部分做一個具體的回復。謝謝黃委員,謝謝鄭部長。 在接下來質詢之前,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如果沒有的話,我們議事錄就確定。 接下來我們繼續邀請陳委員俊宇質詢。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陳委員俊宇:(9時22分)謝謝主席。部長還有各位首長,大家早。部長,從今天的報告看來,大部分還是延續性的政策再持續精進,所以我想就法務部既有的業務推動情形,結合幾個議題來跟部長做討論。首先,有關司法醫療體系的健全,我們在上會期也曾經有討論過,當時因為受監護處分人脫逃的事件,讓法務部對於相關缺失進行過檢討,也為了健全社會的安全網,保安處分的處所和轉銜機構也必須要儘速完善,在近期更因為憲判對於精障的判決,讓司法精神醫療再次受到矚目。司法精神病房是由法務部及衛福部編列預算,共同在各地進行建置,從核定的完工期程來看,這個月底應該要有3個地方的病房建置完成。所以我想請教部長,目前東部還有北部的病房是否也能如期來完成並開始收治?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北部跟東部都已經完成建置,都已經在收治這些受監護處分人。 陳委員俊宇:目前都已經完成在收治了? 鄭部長銘謙:已經在收治了。 陳委員俊宇:好,那就已經如期完成了。 鄭部長銘謙:對。 陳委員俊宇:安全維護設施的設置和戒護人員的規劃培訓,應該是由法務部來主責,由於司法精神病房還有醫院的部分將陸續完工,收治的病床數也會相應的增加,相關的管理措施還有人力規劃都需要提前準備,來完備收治的作業。我想再請教部長,目前在人力規劃和培訓上能否充分的因應我們收治的需求?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目前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的人員,我們都有辦理勤務的訓練,另外在北、中、南、東司法精神的病房,我們這部分保全人員的人力目前是充足的。 陳委員俊宇:人力沒問題? 鄭部長銘謙:人力這部分是沒問題。 陳委員俊宇:對於從前年底就開始收治的南部醫院,似乎因為缺乏編制戒護人員,導致它必須以外聘保全的方式來因應,但可能因為工作危險性較高,也出現保全人員離職流動率的情形,機構難以招募戒護人力的情況,像這種困境應該要如何來檢討改善,以防止未來其他的醫院也出現相同的人力缺口? 鄭部長銘謙:保全在戒護這些收容人要比較多的專注力跟專注的時間,的確是高於一般保全的工作,造成流動率比較高,這部分我們也在分析整個原因,再做一個檢討,加強對這些的訓練,以及對這些的專業培訓,我想這部分可以讓流動率能夠降低,能夠充分的維護這些司法精神病房戒護的問題。 陳委員俊宇:安全維護的部分務必要準備齊全之外,對於設置專責的司法精神病房,我們也期待它能夠發揮更大的效果,能夠給予我們受監護處分人適當的安置和治療,也希望完全杜絕脫逃的情形再次發生,讓社會各大眾能夠更加的安心。當然這些專責的病房開始收治之後,是否能夠保持和當地警方有一個密切的聯繫,而先前法務部對於定期拍照要進行法規研議是否已經有進一步的規劃?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檢察機關跟司法警察機關的聯繫是非常的密切,尤其對這些有簽約的醫院,這些受監護處分人的安全維護,我們都會跟警方做密切的聯繫合作。有關委員關心的定期拍照這個問題,在保安處分執行法這部分我們列入修法,會再做一個研議…… 陳委員俊宇:所以目前還沒有就對了? 鄭部長銘謙:目前還沒有,我們會研議是不是在保安處分執這邊來做修法,我們在研議中。 陳委員俊宇:好,這個部分再研議看看。司法精神醫院和病房的建置,我想不管是在法界還是醫界或大眾,都期待很久了,希望法務部能夠和衛福部儘速將相關的設施和措施都準備到位,並持續的精進,這部分再請部長跟同仁繼續努力。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陳委員俊宇:再來,我想跟部長您探討的是,法務部在柔性司法中也有提及到,有關社會勞動的制度,社會勞動作為6個月以下輕罪的替代方案,如果能夠完善制度並加以推動,相信對於緩解監獄超收、達成教化功能和社會公益,能創造三贏的局面。我想請教部長,對於社會勞動制度目前實施的成效如何評估? 鄭部長銘謙:社會勞動服務的確是可以減少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在就學、就業這邊可以兼顧,有實質上的一個效益,的確是減少短期自由刑的流弊,避免標籤化;第二,矯正資源的分配可以更合理化;再來,可以避免增加矯正的預算經費,減少國家的財政負擔;另外,最重要還可以紓解監獄超收、擁擠跟安全的疑慮,我想這是直接可以看到的效益。 陳委員俊宇:好,但是從這幾年我們社勞案件逐漸上升的趨勢來看,可能會遭遇到一些問題,看到我們法務部所提供的資料,在今年1到8月就已經執行完成1萬353件,審計部也曾提出審核意見,有部分地檢署管理社勞案件的觀護佐理員,可能因為案件量增加難以負荷,導致離職率偏高,而且目前空缺未能補齊,所以直接造成人員調度上的困難,這部分法務部要如何來因應?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想人少事繁,我們也知道佐理員的待遇也是比較偏低,跟其他的這些比較起來,我們認為還有調整的空間,所以我們在114年預計調薪幅度要調整7%,讓這些觀護佐理員能夠久任,我們努力在做這一部分。 陳委員俊宇:好,另外就社勞合作執行的機關方面,因為本席曾經接到機關首長反應,社勞人員可能因為請假或是缺席未到,導致執行人力應到跟實到的情況有落差,在人力派遣的管理上不夠確實,間接導致執行機關勞務難以分配。在社會勞動合作上,地檢署和執行機關之間的資訊交換是否能夠改進,讓雙方都比較好安排,也不會壞了社勞創造公益的美意。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我們在簽到退這一部分,也應用科技的一個設備,目前我們是可以不定時的用手機或者通訊軟體來查證社勞人他簽到退的情形。如果說我們可以更精進的話,我們也在評估是不是可以引進AI的輔助電子簽到的一個方式,目前大概是因為整個執行的機構那邊未必一定有辦法配合,但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去做努力。 陳委員俊宇:好,所以未來社勞的案件,可能會越來越多,也請我們法務部和執行機關積極的溝通,讓制度能夠更加完善,也能夠讓執行的效果能發揮最大的效益。 另外,我再請教部長,有關喪屍煙彈對於社會所造成的危害,近期我們看到喪屍煙彈等新興的毒品在社會中不斷地蔓延,不但吸食的人口越來越多,也發現許多起毒駕,吸毒之後駕駛汽車所造成的死傷悲劇。我們也看到8月份法務部和行政院已經將喪屍煙彈列為三級毒品,但毒品滲透進校園讓青少年容易取得的情況,似乎沒有看到比較好的改進措施。我想請教部長,在打擊喪屍煙彈上,如何和相關部會合作來加強這個力道?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會跨部會來做一個合作,有關於要防堵喪屍煙彈進入校園,我們會在安居緝毒專案跟校園青春專案把它列入查緝的重點,尤其這些藥頭,我們會強力的一個掃蕩,防止侵入校園。另外,我們在校園也會全力來做一個宣導,認識這些毒品的危害,讓這些學生避免……因為有一些像用電子煙或其他的方式呈現,而不小心去使用到這些的毒品。謝謝委員的關心,我們這部分會努力來做。 陳委員俊宇:好,對於新興毒品和毒駕所造成的死傷,讓社會大眾都感到非常的痛心,先前我們看到警政署長曾表示建議中央提高此類新興毒品的刑度,對此,我想請教部長,未來有沒有可能對於這個部分來做相關的修法規劃? 鄭部長銘謙:我想整個社會的一個反應,包括我們整個團隊的一個意見,是不是可以提高或做一個管制,我們會有毒品的毒審會來進行審議,看看層級化的管理,跟是不是再提升這些毒品升級為二級或怎樣,我們會來做一個提交的審議,謝謝委員。 陳委員俊宇:我相信打擊毒品是法務部和相關部會一直以來積極努力的一個目標,然後我也希望法務部跟相關部會,可以持續精進防制毒品濫用的情形,也可以減少對社會所造成的相關傷害。以上,請我們法務部跟各部會首長積極努力,謝謝。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鄭部長。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思瑤質詢。 吳委員思瑤:(9時35分)謝謝主席,部長,你喝口水。辛苦大家,有請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吳委員思瑤:部長早安,我們所有法務部的同仁,大家辛苦了。現在的時間是上午9點35分,再過25分鐘,韓國瑜院長召集了協商,我們即將要跟朝野各黨團開會,希望總預算案能成功地突破僵局,能夠付委審查,稍後的協商,我想社會都在看,全民都在等。我也整理了一下,總預算遲遲沒有辦法審查,在預算法第五十四條的規範之下,新興的計畫、新增的預算沒有辦法執行,所以total來到2,050億,這2,050億方方面面攸關照顧人民福祉,臺灣的建設要進步,能不能夠來化解,我們稍後會有答案。但是就您所職掌法務部主管的相關預算,受影響的有哪些?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法務部受影響的部分,新興計畫的總共有11項,包括法醫研究所的強化法醫鑑識能量的科技計畫;矯正署的有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以及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的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行政執行署有臺中分署及廉政署中調組興建辦公廳舍的中長程計畫等,總共有11項。 吳委員思瑤:好,謝謝部長,其實非常多啦,total有11項,我整理出來大概數額會是11.26億,它會focus在我們上會期剛剛完成的打詐四法裡頭,打詐新興工具使用的升級。所以打詐升級的預算被擋了,也包括你剛剛講的強化法醫鑑識的量能,這些讓我們強化基層,讓工作人員辦案更專業也能夠減輕負擔。我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大家一直都說要為司法人員減壓,這些科學化的新興工具要導入,被擋了,當然,我們一直不足的矯正經費也受了影響。所以我這裡整理的11.26億元,這段時間你們有沒有強化跟朝野的委員做說明,呼籲倡議每一分、每一秒、每一毛都是必要支用的計畫項目,不是嗎? 鄭部長銘謙:是,這部分尤其本部及所屬,就新興的計畫拜託委員多支持,因為這的確很重要,像調查局有些科技辦案的,整個新的犯罪手法查緝的、追緝的這些,尤其是網路犯罪、智慧型科技的,以及精進科技計畫,這些都是新增的計畫。 吳委員思瑤:簡言之,委員們不要在質詢的時候,要求看到打詐的成果,然後擋打詐的預算;委員們不要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次都為司法人員的權益大聲疾呼要照顧司法人員減壓,然後預算砍了;也不要委員們每次在這裡說對於改善我們的監獄、獄所、看守所,所有矯正相關的作業要升級,要更人道、要跟上國際的人權思維,結果預算都不能動彈。我再次期待稍後的朝野協商,我們可以讓該做的事情,每一分、每一毫都要用在刀口上,唯有透過實質的審查,才能夠對預算的編列跟執行的計畫進行嚴格的把關跟審視,而不是擋著不審、擋著擺爛、擋著來癱瘓國家。 我接下來講的獄政改革跟預算也大有相關,其實我們對於收容人,不管是在監獄或是看守所整個環境的改善,我知道你們逐步在做,有5所包括監獄跟看守所,有的是擴建、有的是興建,但是總體來說,我們簽署的兩公約,有關對受刑人的人道處理,要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等等,兩公約是過去馬英九政府簽署的,我們認為要跟上國際,所以應回歸兩公約規範。我就問您有關矯正單位的收容情況,我們從2016、2017年開始推動一人一床,開始編列預算來提高收容,根據我這裡的數據我就直接詢問,核定收容人數是6萬552人,實際收容是5萬8,889位,看似沒有超收,是真的嗎?部長,數字會說話,這是總數嘛! 鄭部長銘謙:是,總數是沒有超收,但是個別監所的收容不一樣。 吳委員思瑤:是,所以我們要勇敢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我想這是一個老問題,藉由今天的質詢,還有後續審查總預算時,我們好好來把關、嚴格檢視。以地區來分,我的辦公室這段時間花了非常多時間,就全臺灣的矯正機關,每一所、每一處都去了解、調查,大臺北、桃竹苗地區15個收容矯正機關當中,有10所是超收的,平均超收都是兩成多、三成多,第一名就是臺北看守所,超收率是39.93%,就是四成。中、彰投地區8所當中有6所超收,平均超收最高的是南投看守所,超收28.9%,其餘加起來大概也都是百分之十幾的超收率。雲嘉南9所中有3所超收,超收最高的是臺南看守所,達到17.44%。高屏地區7所矯正機關當中5所超收,超收率最高的是高雄第二監獄,有17.5%。宜花東10所矯正機關3所超收;離島當然收容人數比較少,是唯一一個沒有超收的區域。我以區域別做這樣的分析,這些資訊部長都有掌握,對不對?我大概的分析是正確的吧?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思瑤:如果以項目別來看,我就以超收間數計算,整體臺灣的矯正機關53%超收,超收前五名我列在最右邊的表格上,第一名是臺北看守所,第二名桃園監獄,第三名南投看守所,第四名新竹看守所,第五名苗栗看守所,總體來說,看守所的超收情況比監獄嚴重,而女性的女子監獄或女子看守所,其人權待遇更差,因為他們都是百分之百超收。 我希望在我今天的質詢之後,你們可以提供完整的、進一步資訊跟檢視的計畫給本席,我們在討論預算的時候,可以好好找出方法來解決。 從你們開始推動一人一床到現在,還是有五成沒有達標,當中就屬看守所的進度最糟,部長,這些問題怎麼解決?需要預算嘛!需要預算,也需要有計畫。 鄭部長銘謙:這是因為監所廳舍不足,現在正積極辦理擴增、建中,我們也希望預算部分能夠順利。跟委員報告,我們也在努力,其實現在的一人一床已經達到八成了。 吳委員思瑤:有到八成嗎? 鄭部長銘謙:八成三了,最近…… 吳委員思瑤:最新的數據?那給我update最新的數據,好嗎? 鄭部長銘謙:好,我們再提供最新的數據。 吳委員思瑤:好,我時間要到了,我先跟您洩題一下,我認為制度的修正是需要的,剛剛講的是執行面,它有難度,預算是不是足夠、空間是不是擴建、興建,都還需要再大力來規劃,但是就規定來講,法務部頒布的各監獄收容受刑人基準表,2001年的規定是每一個收容人的居住空間法定是0.7坪,部長知道這個數字嗎?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思瑤:比較歐洲理事會,他們是多人房、單人房都有不同配置,但都是我們的好幾倍空間,在基本人權、人道收容空間部分,國際紅十字會的建議也是臺灣的七、八倍以上。換言之,制度上的檢視請你們回去思考,而且現在的制度基準表只有規定監獄,看守所有沒有一個基本的規範?這邊是我整理出來的,剛剛你說這幾年投入了經費進行監獄的興建或擴建,目前完工啟用的有臺北監獄、宜蘭監獄,但是這兩個完工擴建的監獄還是超收,換言之,你已經花了錢,但沒有改到位,他還是面臨超收,這是當初規劃的問題呢?還是在收容部分,沒有辦法做一個管理?雲林第二監獄已經完工啟用了,一樣,也是非常滿,增加了1,360個收容名額。我們看還有兩個新興計畫是八德外役監跟彰化看守所,這五處人道空間改善的矯正機關,只有一所是看守所,就是彰化看守所。八德跟彰化目前還在執行中,總的來看,這五個即便完工了,還是超收,然後,我剛剛給你看各區分布圖,北區的超收狀況最嚴重,可是你整個擴建政策沒有因地制宜,換言之,需要去解決的那些最擠的、最不人道的區域,你反而沒有啟動擴建計畫。 我時間到了,後續在討論預算的時候,希望針對這些矯正機關擴建、興建計畫,你們能夠在審預算的時候,清楚地跟國會報告,這樣好嗎?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全力來完成這個…… 吳委員思瑤:好,那我們一起集氣加油!沒錢就萬萬不能,總預算再過15分鐘就要協商,希望能夠順利,全民都在看,一起加油,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委員,謝謝鄭部長。 接下來有請沈委員發惠質詢。 沈委員發惠:(9時48分)主席,我們是不是請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沈委員發惠:部長早。今天本席很仔細地看了法務部的書面業務報告,有兩個問題要來跟部長請教。第一個是有關106年9月司改國是會議裡的一個決議,要求應該設立國家級的司法科學委員會,這其中當然有很多理由,最主要是要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減少冤抑,這是當時司改國是會議的正式結論。從106年到現在民國113年了,當時司改會所做的決議是認為應該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這樣的一個結論,經過這麼多年,我在你們今天的這個業務報告裡面看到,國家級的司法科學委員會經過多年的研討跟研議,現在變成要以現在的法醫研究所改制,來做這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對不對?部長,現在是不是這個方向? 鄭部長銘謙:對,是朝這個方向來努力,目前法醫研究所也在規劃進行中。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我有整理這整個變化的過程,一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如何從一個國家級的司法科學委員會,到現在變成法務部所屬的司法科學研究院這樣子的變化過程。在106年司改國是會議提出這個結論之後,法務部在107年、108年那時候就開始研議,舉辦了多次的可行性跟籌備會議,那時候一開始還叫籌備會議,就是朝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的方向來籌備,但是從107年經過4年到110年之後,我們開始研議法醫研究所的改制,就是從國家級把它降到法務部所屬的法醫研究所的改制,這是110年的事情。又經過一年之後,法醫研究所把他們改制的建議報告給部長,到112年法務部就把它報到行政院,就變成把原本司改國是會議裡面認為應該是一個國家級的獨立機關,你們最後的研議結果是法務部下屬由法醫研究院來改制,能不能請部長說明一下這樣子的政策轉折?我知道你們在112年把組織法草案報行政院之後又回來修改,修改之後在沒多久之前,今年8月你們已經把修改後的草案送行政院了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是,這部分關於比較詳細的一個轉折,我是不是可以請法醫研究所所長來跟委員做一個…… 沈委員發惠:不,法醫研究所他們也很用心的就法醫研究所如何改制,讓法醫研究所從現在的功能裡面能夠擴大到相關領域,我為什麼認為不是由法醫研究所來回答?因為這個是政策選擇,不是法醫研究所他們認為他們自己怎麼樣改制之後對這個比較有用,而是我們的司改國是會議很清楚講的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司法鑑定機關,到現在卻變成法務部下屬,我想這最後還是一個政策的選擇,而不是法醫研究所他們的研究,他們的研究我整本都看完了,研究得相當詳細,但是畢竟法醫研究所不可能說他們研究出來的結果讓自己變成一個國家級的獨立單位,這個是不可能的,他們的研議方向就是在法務部體制之下,如何讓法醫研究所擴充它的職能,讓它能夠有稍微的程度去涵蓋司法國是會議所講的那些統籌國家的司法科技,只是這個方向而已,所以政策還是部長這邊要來清楚談一談。就現在國家的司法科學,那時候為什麼司改國是會議會做這樣的結論?現在不同的司法科學單位都分散在各個機關,包括法務部下面的法醫研究所、調查局裡面的鑑識科學處、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裡面有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國防部有國防部的鑑識中心、海洋委員會有海洋委員會的鑑識中心,這些都是各個單位所做出來的鑑識,並沒有一個國家級的認證,這就是為什麼那時候司改國是會議認為我們現在需要這樣子一個國家級統籌各個司法科學單位的機構,但是最後你們所做出來的結果還是這些單位都仍然存在,你們自己也還是這些單位當中的一個單位,這跟原本司改會的結論恐怕是天差地遠。 我就用美國的例子,美國他們設置的一個司法科學領域委員會叫OSAC,他們把整個司法科學分成七大領域,在這七大領域裡面……我看我們的七大領域現在分散在各個單位,我們有關生物的部分分散在法醫研究所、刑事警察局、調查局,還有六都的刑事鑑識中心;有關物理及型態分析則是分散在刑事警察局、六都的刑事鑑定中心、海巡署還有國防部;現場勘查分散在刑事警察局、六都刑事鑑識中心、國防部;微物跡證分散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法醫學在法醫研究所;數位跟媒體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國防部。針對這七大領域,我們幾乎每一個領域都分散在各個不同的機構,部長,這樣子我們怎麼樣用法醫研究所的改制來取代獨立性的司法科學委員會,部長能不能說明? 鄭部長銘謙:其實我也希望建立一個國家級的,也就是位階是在行政院的這個位階,然後把剛才委員所提到散落在各個機關的這些…… 沈委員發惠:但是現在你們所做出來的不是啊!經過這麼多年,從106年到現在113年……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本來有研議是設在行政院,但是因為行政院的委員會已經滿了,所以這個才沒辦法……是有這樣的一個因素…… 沈委員發惠:次長要補充嗎?我看你一直躍躍欲試。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其實是一個政策上的選擇,行政院當時在討論到底是要一階段來達成這個目標,還是分二階段來達成這個目標,在政策的選擇上,行政院決定用二階段來達成目標,第一階段就是現在法務部所提出來的版本,先設在法務部的一個委員會,接下來下一個階段之後才成為一個行政院級的委員會。 沈委員發惠:但你們設在法務部之下,現在變成一個三級的機關,這樣子它的獨立性何在?在我來看,你們只是把法醫研究所改個名字,我看你們的組織法大概也是擴充幾個而已,把原本的組改成中心,把原本的法醫病醫組變成法醫中心,把原本的毒物化學組變成毒物鑑識中心,把原本的血清證物組變成生物認證中心,大概就是把組改成中心,然後增加一個綜合規劃中心以及新設一個司法科學研究教育中心,大概就是這樣子,沒有改變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委員會的組成,即使未來是法務部的三級機關,它還是有一個審議委員會獨立存在…… 沈委員發惠:我現在就可以跟你討論這個審議委員會,你們把這個審議委員會……你所謂獨立存在,並不是獨立存在於國家架構…… 黃次長謀信:沒有錯,但是它是獨立運作。 沈委員發惠:它是在國家科學院的院長下面,它的層級還在國家科學院院長下面,原本應該是一個國家獨立的機關,你們把他拉到法務部的研究院下面,它所扮演的職能要怎麼樣具有公信力去做有關實驗室、人員資格的認證?有關司法科學教育、司法科學政策全部都由它負責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像我們現在毒品審議委員會,它也是在法務部底下,但是它所屬的成員都是外界獨立的客觀公正人士所組成的獨立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它的獨立性、客觀性也不容挑戰。沒有錯,未來制度設計上…… 沈委員發惠:你不能這樣講啦,你不能說因為我們找的人都很公正,所以它就會是獨立機關,一個國家體制的設計當然有它的道理,為什它要是獨立機關?為什麼它現在是在法務部研究院下面的委員會,那個層級差那麼多!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國家級研究院的確是一個目標,但是我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政策上我們先用二階段來實施,第一階段先設在法務部…… 沈委員發惠:我沒有看到二階段,從106年一直到113年,我只看到整個政策從獨立機關一直演變到三級機關,然後把那個委員會放在三級機關之下,我沒有看到所謂的第二階段在哪裡啊! 黃次長謀信:當然是設在法務部底下之後,未來評估是不是設在行政院。 沈委員發惠:未來評估?你從106年一直評估到現在113年,如果司改國是會議是去年開的,你現在在說未來要評估我還相信你,問題是已經從106年研議到113年,最後提出那個草案,你說這是二階段裡面的一個階段,我看這個也很難說服社會啦!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再進一步探討,我不是說法醫研究所的改制不好,我沒有說它不好,只是它跟司改國是會議當中,司法界大家的共識跟結論,實在是差太遠了,這個部分我們以後再進一步來討論。 主席:謝謝沈委員,謝謝部長,謝謝次長。 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質詢。 羅委員智強:(10時)主席,有請部長跟廉政署署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跟馮署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羅委員智強:部長早,還有署長早。法務部跟廉政署可以說是政府的法律守門人,也是政風跟廉潔的守門人,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是。 羅委員智強:那我有一個問題想要就教於兩位,因為我最近接到一些關於政府治理的問題,剛好來請教兩位,我想請教就是我們政府為了推動2025非核家園這個目標,所以全速的在推動綠能,可是當我們在發展綠能的時候,經濟部有一個擔憂,它怕臺灣變成外商套利的對象,所以比方在一些風場的開發案上,它要求開發商一旦接了風場的開發案,釋股要遵守規定,不可以超過股權的50%,就是後來接到政府的風場,接下來釋股不可以超過50%,如果超過,可以重罰,甚至跟經濟部能源署簽訂的離岸風電開發契約會自動失效。你覺得我們今天政府設一個所謂的發起人、開發商得到政府的風場開發許可之後,不能夠釋股到50%以下,你覺得這個規定合理嗎?部長。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是屬於經濟部能源政策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它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鄭部長銘謙:這我不清楚,因為這不是法務部的業務。 羅委員智強:那我問一下署長好了,你知道為什麼嗎? 馮署長成:這我們也不清楚。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就是怕有些廠商如經濟部講的,就是我用西施來標,結果最後把這個權利賣給東施,沒錯吧?如果今天我以羅智強身分來標案,結果我標到案子之後,就把這個標案的權利讓給張三,你覺得政府可以允許這種事情嗎?可不可以?部長,你應該看過很多政府標案的問題吧,對不對?署長你也有啊,問署長好了,你覺得這樣好嗎? 馮署長成:我們會請我們的政風注意這個狀況。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不好啦,所以經濟部這個規定是合理的。好,問題就來了,我想請教您,你知道我們在2017年有一家公司叫達德,它就是獲得經濟部許可建置允能風場,2017年它是獨資,也就是它的股權是100%,可是到2018年股權就剩下73%,到2020年3月股權又掉到48%,到2021年5月股權又掉到25%,最厲害了,到2022年5月股權變0了,我請問一下署長,這個有什麼問題啊? 馮署長成:對於這個案件的部分,我會請我們政風再了解一下詳細的部分。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非常好,這是你回答我待會要問的問題,經濟部原來說不可以釋股到50%以下,這家公司很厲害欸,就一路釋股,從100%到0,而且中間都是誰核准的,你知道嗎?釋股是誰來核准的?經濟部啊!經濟部自己設了50%的原則,結果讓達德一路釋股釋到變成0,這中間到底有什麼問題?您總知道像風場的利益動輒就上百億吧,是很大的利益,因為政府給的躉購價格很高,這第一個問題。我們經濟部長昨天答應過我,他說為什麼出現這個問題、有沒有涉及圖利的問題、有沒有涉及政風的問題,他移交給政風跟檢調,請問部長,你有收到了嗎? 鄭部長銘謙:我不會收到這些個案,那個檢舉…… 羅委員智強:回到檢察官嘛,請問廉政署,你會得到這個訊息嗎? 馮署長成:目前沒有。 羅委員智強:如果接到,請你好好的去了解,好嗎?第二個問題更大了,經濟部說不能到50%以下,結果一路的准,但經濟部也是中間突然良心發現,中間有一天,當達德從股權48%要再調整釋股到25%的時候,經濟部也受不了了,說這樣子不對,要求達德在拿到電業執照前不准再變更股權,如果再變更股權,就要重罰,第一個罰19.2億的懲罰性違約金,第二個更重,因為我剛剛講躉購價格比一般的電力成本要高,政府是給一個算特許的利益,所以政府本來給予允能風場每度電要用5.8元來買,結果經濟部在會議當中要求達德,如果違約的話,就取消給它的躉購利益,本來每度電用5.8塊錢買,改成用2.13元買每度電,中間差價3.67元,因為允能每年可以發22.4億度電,5年下來,如果是按迴避成本處罰,要處罰多少錢你知道嗎?這數學有點複雜啦,3.67乘以5再乘以22.4億,對不對?總共411億元。第一個是罰19.2億元,第二是處罰迴避成本將近400億元,你知道最後我們經濟部罰多少嗎? 鄭部長銘謙:不清楚。 羅委員智強:罰3.5億元。那我想請問,這麼重大的一個違反當時經濟部原則的作法,經濟部本來的裁罰白紙黑字都記載在會議紀錄上,說你再變動股權,我就要祭出這個處罰了,最後達德股權變成0,結果經濟部最後只罰3.5億,該罰不罰算不算圖利的一種?請問署長。 馮署長成:我們會去了解整個情況。 羅委員智強:該罰不罰也是圖利的一種啊。 馮署長成:圖利罪的話就是主管監督事項如果有違背法令,然後就…… 羅委員智強:部長,最近我們的檢察官辦圖利辦得很辛苦啦,對不對?也很努力在辦圖利。這件事情是經濟部長答應我的,他說要移送到檢察機關跟政風,我真的在這邊拜託我們法務部、拜託我們檢察官甚至廉政署,不用等經濟部移送,部長雖然很有誠意,要移送,你們可不可以主動來辦一下?廉政署。可以,答應了,對不對?拜託幫我們好好查清楚政府治理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經濟部明明講不可以釋股到50%以下,結果這家公司可以一路從100%啪、啪、啪、啪到最後變成0,經濟部中間都已經說,你如果再動,我要罰你了,結果最後高高舉起400億,輕輕放下3.5億,這中間這麼大的一個變化,中間有沒有圖利的問題?這些都拜託部長跟署長好好了解一下,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來了解。 羅委員智強:下一個問題我想請教部長,為什麼要有偵查不公開的設計?我那天跟你聊天的時候我有一個主張,你有聽到,對不對?我說我們刑事訴訟法不要規定偵查不公開,乾脆改成偵查大公開,你贊不贊成?直接在刑訴法修偵查大公開,你贊不贊成? 鄭部長銘謙:我們還是要落實刑訴法。 羅委員智強:對啦,你反對我也反對,我是開玩笑的啊,莊瑞雄委員就知道我要問什麼,我在虧你啦!沒錯吧?請問我們現在偵查不公開這個規定跟偵查大公開到底差別在哪裡?我看不懂啊,我看不出來啊!我隨便舉個例子,從2019年到2023年偵查不公開案件檢討數7,255件,平均一年1,450件,部長,你知道今年上半年檢察機關列為檢討案件的有多少件嗎?今年上半年喔。 鄭部長銘謙:檢討的有391件。 羅委員智強:今年上半年總共列入要檢討的是2,035件,但是…… 鄭部長銘謙:檢討的是……那個是…… 羅委員智強:我知道你要講什麼,都跟我……私下都講過,你講這只是說你們剪新聞剪下來看到的,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是從那個新聞,因為那個…… 羅委員智強:但我告訴你,人民的觀感來自於你今天看到的,來自於我們從新聞上看到的,偵查不公開現在最大的問題在哪裡?新聞上到處都是偵查公開的訊息啊!我跟部長說,雖然時間不夠,會後希望再針對這個部分告訴我到底你解決的辦法是什麼。但是我要特別強調一件事情,我跟部長也交流過,你們也覺得你們冤枉,不一定是檢察官,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我們的辦案團隊,我們沒有…… 羅委員智強:可是跟部長講…… 鄭部長銘謙:不會…… 羅委員智強:我舉個例子,很快就講完了,你講那個論點已經跟我講大概三百遍都有了,我也沒證據,因為我不是檢察官,我沒有辦案的工具,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檢察官洩漏。可是我舉個例子,今天偵查犯罪是檢察官的職責,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他是偵查主體。 羅委員智強:對不對?是吧?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是。 羅委員智強:對嘛!部長,這個你需要愣5秒?不需要啦!是喔!今天我如果跟你講:哇!不得了,我們今年上半年有兩千多件竊盜案。然後部長說這不是檢察官偷的耶!你覺得這交代得過去嗎?兩千多件竊盜案算不算是犯罪案件?然後你跟我講你一個都沒抓到,因為這不是檢察官幹的,你可以這樣講嗎?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是偵查主體,我想這個比喻是……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這個比喻非常貼近。 鄭部長銘謙:我不……這個比喻…… 羅委員智強:我今天直接跟你……我就問你,今天就偵查不公開,是不是鐵錚錚的犯罪事實,天天在我們的報紙、電視上演? 鄭部長銘謙:媒體這些報導,這個…… 羅委員智強:源頭在哪裡?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能夠說是從…… 羅委員智強:不是…… 鄭部長銘謙:這個媒體報導的這些…… 羅委員智強:我要跟部長說,你要這麼違反所謂我們大家能夠看到的、眼見為憑的東西,我也佩服你啦!今天就是這麼多的洩密案在你眼前,最後你就跟我講一句說這不是檢察官洩的,結果他沒事了!我就請問犯罪偵查那麼多洩密案在前面,你們有沒有去偵辦嘛?有沒有約談了誰?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 羅委員智強:有啦!柯文哲案有啦! 鄭部長銘謙:違反…… 羅委員智強:但是只有柯文哲案嗎?只有那一位記者而已嗎?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個…… 羅委員智強:主席都站起來了,我也不為難主席。拜託……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處分的。 羅委員智強:不是,我要拜託您,真的,你自己列的新聞就那麼多,你辦出來的績效是如何?對於偵查不公開,難怪大家不滿意。 主席:謝謝羅委員。謝謝部長、署長。 接下來請莊委員瑞雄質詢。 莊委員瑞雄:(10時12分)請問主席,今天只有法務部嘛?好,那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莊委員瑞雄:部長早。首先我針對一個時事題就教你的看法是怎麼樣,早上大家的質詢幾乎都在於細節,昨天在媒體上大家看到,美國的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發布,關於中國反分裂國家法,明年20週年,可能就是他們要去修法,為以後使用武力統一臺灣提供合法性。我不曉得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的看法上,到底我們是應該去修改國內法,或者我們應該把整個問題帶到整個國際法庭上,不曉得法務部部長,面對比如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再次做修正的話,這對國人產生很大的衝擊嘛!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鄭部長銘謙:反分裂國家法這部分的確是有造成我們臺灣、我國人民的一些…… 莊委員瑞雄:恐懼,當然會。 鄭部長銘謙:委員關心這個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國安問題,這部分我們是贊成,如果有制定新法的必要的話,當然以我們本部來講只能用國際法的……詳細部分是不是我可以請調查局局長答復? 莊委員瑞雄:可以,我反倒會認為至少法務部針對這一些,你會認為那是老共強得要死,我們也不用去理他,你看昨天外交部發言人毛寧被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日本的記者問他,他就直接講這個是中國的內政,任何國家都不能干涉,他的講法就非常強悍。比強悍的話,這叫做潑水相噴啊!我以為部長你會講得很強,你知道嗎?至少像面對這種問題,不能說法務部都沒有關係,好像就覺得沒辦法,阿共仔要怎麼做,我們也對他沒辦法啊!但我認為態度不應該是如此。我一直在觀察就這種問題,面對中國這樣修訂法律,對臺灣民眾有所衝擊的時候,法務部就這一題幾乎都是缺席的,我認為這不對!我認為不對,至少你有很多智庫,法務部裡面也有很多專家,至少法務部還可以擔當一個適度的發言,這也有安定民心的作用。不只總統層級,這也不是只有整個行政院的層級啊!小小的一個中國外交部的發言人毛寧就出來給你指三道四啦!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怎麼樣? 陳局長白立:這個部分,委員,請容我表達一下我的看法,中國雖然以它的內政為理由拒絕外國干預,但是我想中國以內政的理由,也不應該在法律上面對臺灣有這樣子的敵意、武力攻擊的一個法律規範。這個部分其實對我們國家來講的話,是一個很直接的威脅。 莊委員瑞雄:很微弱,這個聲音都太微弱,在我聽起來聲音都太微弱。 陳局長白立:是。 莊委員瑞雄:我當一個老百姓,我聽起來這種聲音都太微弱。 陳局長白立:是。 莊委員瑞雄:譬如我們自己本身,我們也有國安法,或者我們會不會調整相關的法律?對於中國這樣子顢頇、單方面制定法律,衝擊到臺灣的民眾,我們也可以做這樣一個很強硬的主張啊! 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昨天剛好我也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這個部分我跟沈伯洋委員做過討論,他也提到其實我們在外患罪的部分應該要有修法的一個表現。 莊委員瑞雄:我說你們的想法、態度。 陳局長白立:是。 莊委員瑞雄:你的態度是什麼? 陳局長白立:我們當然是非常不同意啊! 鄭部長銘謙:對…… 陳局長白立:非常不同意中國這樣子的一個作法。 莊委員瑞雄:你不能只說不同意,我認為這個在國會殿堂上打分數都不及格啦! 陳局長白立:是。 莊委員瑞雄:哪有說你都不同意!你不同意,民眾想說:啊?法務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他們說不同意耶!這樣就好了喔? 陳局長白立:沒有,我想這不是我的層級。 莊委員瑞雄:不能這樣說,就是因為不是你的層級,你話可以說得很大聲,你知不知道?你譙他也沒關係!我層級就小小地而已,又沒有到總統、行政院長那樣,當然你也可以譙他。我是覺得這樣太過於微弱啦!請回。 我要正式進入今天的主題,上個禮拜專報的時候大家都在討論整個憲判字第8號的爭點,我看立法院大家都去揣測大法官的真正的意圖是不是要廢除死刑?但我反而會認為,這整個討論有助於我們實質修法的建議,憲法第七十八條裡面就講,司法院本來就在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所以大法官會議這樣的一個判決,不要去談拘束力,當然一定會有拘束力。 我要請教部長的是,就變成我們大家在討論,如何針對整個程序讓它更完備,可能憲判字第8號提出來的,就是整個第七點裡面談到的,在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如何把它完備的問題。我想部長,只要坐在這邊的都很清楚,刑罰要處罰一個人,第一個當然是罪責能力,14歲以下的那些你根本也沒辦法把他怎樣。以刑法的規定,如果14歲以上不到18歲,認為他的罪責能力就比較低;80歲以上或者精神障礙,甚至於瘖啞或心智缺陷,辨識能力在行為時降低的時候,這些都不得處以極刑,所以都要減輕。以法律效果來講,目前是減輕,可是法律在實務上,我相信也沒有人會認為,未滿18歲或者這一些看起來心智比較減弱的人,把他處以極刑,就是死刑。但以這次修法來看的話,我不曉得針對憲判字第8號提出來的第七點,部長的看法,未來整個修法的方向你會怎麼看?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有根據憲判意旨,就刑法第六十三條提出修正的草案。 莊委員瑞雄:對。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跟那個也是配合現在刑法第十九條的……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啊!所以你們現在就是針對刑法第六十三條,直接把它放進去?本來我一直在想,第十九條第二項後段本來是「得減輕其刑」,那邊的「得」你們做了一個修改。我也不認為我們社會大眾會認為,這個就是在廢死,我們也不是什麼樣的狀況、什麼樣的犯罪行為全部都會處罰到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像這種很明顯在罪責方面根本就不足以辨識他在行為階段去做這件事的時候,其判斷能力跟一般的正常人不一樣,使得他做出這樣的犯罪行為,說要把他處罰到這麼重,就像民間常常在說的,遇到瘋子時,你就閃到一邊去啦!就是遇到瘋子嘛!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第六十三條的修正草案是有第十九條第二項的那個情形,第十九條是「得減」,我們在第六十三條是把它修正為「不得處死刑」,這個是配合憲判字第8號的解釋。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這個什麼時候會提出來?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個刑修小組會提,我想我們會儘快進行法制作業,也會儘快報到行政院。 莊委員瑞雄:好,我另外要來就教,這個就是一個大問題了。有關我們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的進度跟建議,我一直都認為,立法院的修法必須去回應民意,但是我們也必須謹慎因為牽一髮而動全身,在高度專業跟民意之間,你必須去做一個平衡。我相信部長應該也有看到,你們業務報告裡面指出,要推動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在今年8月的時候就已經送行政院去審查。以目前來看,這個組織法跟現行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到底有什麼具體的差別?我是不希望它只是換湯不換藥,你的方向呢? 鄭部長銘謙:我是不是可以請…… 莊委員瑞雄:好,侯寬仁。 侯所長寬仁:謝謝委員的關心,基本上差距完全是不一樣的,怎麼說呢?如果升格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的話,我們會負責國家司法科學政策的擬定,還有實驗標準、實驗室認證、人員證照的管理,還有司法科學教育的推動。以我們目前來講,我們只有管實際的鑑定。 莊委員瑞雄:我就不是要管到那邊去啊!我比較擔心的是當事人防禦權的問題。 侯所長寬仁:是。 莊委員瑞雄:我們都很清楚,在一個審判庭上,所有沒有在審判庭揭示的證據,除了那些例外的以外,全部都是傳聞。如果你這個升格,你把它提升上來以後,它變成一個有權威的鑑定機構,現在鑑定人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另外那兩項的例外,不用到庭就可以有證據能力。我現在很擔心的是說,你現在把它當成是一個修法完以後,把它提升到整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這個鑑定出來的結果會以機關的名義出去,又變成形成傳聞法則的例外,這樣到時候如果在你的鑑定過程裡面有出現問題的話,你這個鑑定人不須要到庭接受詰問耶!你們只會說我們這是司法科學研究院做出的鑑定報告,因為這是以機關的名義出去,若人不用到庭的話,這樣可通?這樣通嗎? 侯所長寬仁:報告委員,沒有這個問題。 莊委員瑞雄:為什麼沒有這個問題? 侯所長寬仁:因為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偵查、審判的時候,還是要由檢察官、法官來指揮,檢察官、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傳鑑定人到場作證。 莊委員瑞雄:我們上次(去年)在修刑事訴訟法,這個地方就出現漏洞了。 侯所長寬仁:沒有,那是第一時間…… 莊委員瑞雄:我們當初是在講說……你那個例外是在講當事人明示同意,還有依法執掌類型,比如內政部刑警局、法務部調查局、衛福部食藥署,或是主管機關認定的醫院、實驗室或團體,符合這些的都不用出庭耶!這個外界都有所批評啊!當然,這個是比較細,我比較擔心的是,你現在成立以後,用機關的名義出去,會不會妨礙當事人在訴訟上的攻防,尤其是涉及其權益的問題? 侯所長寬仁:報告委員,沒有這個問題。 莊委員瑞雄:不會嗎? 侯所長寬仁:委員剛剛講,原則上是有證據能力,但是必要的時候,當事人、被告或律師還是可以請求傳喚鑑定的…… 莊委員瑞雄:是啦!你講的那個是法院,如果案子我在審,我當然可以把鑑定人請到法院上來,接受兩造或者訴訟辯護人之間的詰問。這樣當然可以,但是他如果不要的話呢?他就直接這樣跟你講呢?來,次長。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即使在機關鑑定的狀況下,我們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範還是可以請求他(鑑定人)到院說明,並沒有被排除鑑定人到院說明的義務。 莊委員瑞雄:可是我們有創設例外啊! 黃次長謀信:訴訟法現在也有。 莊委員瑞雄:什麼? 黃次長謀信:即使是機關鑑定,現在又多了一個必須具名跟具詰。 莊委員瑞雄:對。 黃次長謀信:而且必須要到法院來說明,它有規定,並沒有免除…… 莊委員瑞雄:我現在比較擔心的就是,對被告不利益的鑑定,我們刑事訴訟法裡面這樣規定,法官也有可能相信權威啊! 黃次長謀信:但它並沒有免除鑑定人到庭說明的義務,未來還是要說明。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是比較擔心啦! 黃次長謀信:沒有這個問題。 莊委員瑞雄:不會有這種狀況? 黃次長謀信:不會。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謝謝部長、次長。待會在鍾佳濱委員質詢完畢,我們休息10分鐘。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宗憲質詢。 吳委員宗憲:(10時26分)麻煩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吳委員宗憲:部長早。部長,我今天主要還是就你們這次業務報告中,有關憲法法庭死刑判決的合憲性解釋的部分去討論,我想我們今天就不要聚焦在很混亂的地方,而要聚焦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上。我們都很清楚,這一次大法官的判決,其實我個人是認為這完全是一個訴外裁判的憲判,有關精神障礙的部分,它從行為時、審判時跟執行時設了三個關卡,這個都是以前沒有的概念。因為以前我們只知道刑法第十九條是以行為時為判斷基礎,這次大法官直接下了一大堆,我以前根本就沒有想過的東西在裡面。這個出處其實很簡單,這就是實質廢死啊!就不用跟我們在那邊玩文字遊戲說,這不叫實質廢死,然後又講了一大堆五四三的,那個都在騙國人。 部長,你知不知道這次大法官有點名3個死刑犯,他們在審理的時候有無精障、有無自我辯護的能力不得判死,這個部長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憲判第8號的意旨是有就這5個人特別去做判決的…… 吳委員宗憲:對,就是有3個案子。部長,「現行」的法律有沒有規定,審判的時候不得判死?我指的是「現行」法律喔!部長? 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沒有。 吳委員宗憲:現行的就是以第十九條行為時為主,這個我們大家都很清楚。依據你們的報告,你們會依據大法官的指示,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修法後要幫他們非常上訴,對不對?這個你應該知道,這是你們自己寫的東西嘛! 我再來要提到一個,當初殺了媽媽、婆婆、先生的這個林于如,你現在看一下,就是現在PowerPoint上面所顯示的這個林于如,大法官認為他審判的時候有精神障礙,導致自我辨識能力不足,不能判死刑,而且兩年內要修法。對於這個東西,他的律師說智能不足的這個部長知道是怎麼回事嗎?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個案,我不清楚這個個案智能不足的情況。 吳委員宗憲:好,那我跟你講,所謂這個個案的智能不足就是,他在某一次審理的時候,法官給他做智力測驗,測定他只有57,用這個當作不能判死刑的理由,我真的覺得是滿離譜的啦!因為你要知道,一個智商110的人他要演成自己智商是57很容易,但57要演成110是很難,如果這種智能鑑定就可以當作是一個理由的話,我只要做智力測驗時每一題都寫錯就好啦!那麼我的智力可能只剩下30,所以大法官的這些想法,我也只能說嘆為觀止啦!大法官其實就是對這37個死刑犯十分疼惜,要儘量保護他們,像林于如這個案子,在三審時也有做言詞辯論,所以它的程序完備,當程序完備的時候,大法官就幫他找一個理由,說他就審能力有問題,智力只有57,這樣來對法務部要求,我個人完全不認同啦!我也希望部長能夠稍微了解一下這個案子,因為你們自己業務報告…… 鄭部長銘謙:這些確定死刑的犯人,依憲判意旨現在就是要由總長來審核。 吳委員宗憲:對,部長,既然你們的業務報告有提到,我今天就就這個業務報告問你,當然我知道總長有他的考量,但是我現在是要跟你們講,一個人他在行為時,他懂得用藥去處理他自己的先生,那個藥是什麼藥、要去哪裡買,我都不知道了,結果他竟然知道,他也知道要還賭債、知道要詐領保險金,知道要預謀殺人、知道希望檢察官趕快給他死亡證明書,這些他都清清楚楚,他甚至比很多代書都還要厲害,比很多律師都還要懂,結果大家認為他就審能力有問題。這個就是我要點出來現在實務上面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只要在庭上裝瘋賣傻,在那邊填寫錯誤的智力測驗的答案,今天他就可以逃過死刑,這是對於現在大法官的認定出來後我的見解啦!當然我也是看看總長以後會怎麼做決策,我們就等著看嘛!大家來看看總長會怎麼做決定。所以只以智力測驗就可以認定有無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我真的是完全的不認同,以前除刑法第十九條以外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範,加這個規範的目的是什麼我也不懂,所以大法官現在變成是基層法官的太上皇,像林于如的案子總共有19位法官審過,結果幾個大法官最後做出來的憲判就推翻他們以前的死刑確定判決,我看到整個程序走到今天就是這個樣子,所以是不是大法官自己在違憲?我自己的感覺是這樣,大法官今天到底是在解釋憲法,還是專門帶頭在違反憲法?那你們就跟著他們這樣走,部長,你有什麼想法?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尊重憲判意旨來做後續的處理。 吳委員宗憲:好,我的感覺啦!我後來發現很多民眾把大法官跟法官混在一起了,其實法官是法官,大法官是大法官,大法官是執政者任命的,根本跟一般普通的法官不一樣,很多人民搞錯了,很多政治人物就故意在誤導人民這個方向,我的感覺是這樣,今天執政者要這些大法官出來去幹盡他們想要幹的壞事,去把根本就已經是廢死裡面的人挑出來當大法官,他當然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啊!就像天空要不要下雨,如果是讓賣傘的人來決定的話,這天空絕對不會有晴天,我個人看到目前憲判字對於死刑的觀念就是這樣。 現在大法官要求立法院兩年內要修法,而且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變成你們都要跟著大法官這樣走,你們也沒有其他的辦法,對不對?沒關係,部長。而且這次大法官的憲判字對於修復式的正義隻字未提,他只在幫死刑犯逃脫死刑,但是對於被害人,這麼多年司法實務上面一直講求的修復式正義,大法官卻隻字未提,他從來沒有去管過這一塊,所以我真的不懂這些大法官到底心裡想的是什麼,是為這些王八蛋政客在服務嗎? 部長,我上次問過你,非常上訴成功之後,回到普通法院審理,回到普通法院審理之後就有無罪推定,所以我們就要把這一群人當作都是無罪的人去做無罪推定,我也再三跟你說,除非有法官敢違法下羈押的裁定,不然這些人就要放出去耶!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對於哪一些東西可以羈押規定得清清楚楚,所以法官要怎麼樣做違法的裁定呢?譬如林于如好了,智商57,她出去要怎麼串證?智商57有串證的能力嗎?有逃亡的能力嗎?所以到底要怎麼樣認定一個智商57的人,他出去有串證逃亡之虞,那請問一下法官要如何能夠違法的裁定羈押?法官只要不裁定羈押,這37個人就有可能會出去,甚至我們上次有講到羈押3個月、延押12個月,到延押12個月期滿總共只有15個月,根本就來不及審判完畢嘛!如果你還要再送精神鑑定,或這些廢死團體幫他申請一次、兩次的精神鑑定,那就超過15個月啦!那這些人是不是要放出來?所以我在這邊要跟所有的人講,這些人中有一部分就是有可能會被放出來,會回歸到社會,那部裡面有什麼作法? 鄭部長銘謙: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有提醒,最高法院撤銷判決要注意羈押的問題,重新計算羈押的期間…… 吳委員宗憲:部長不要講這些廢話…… 鄭部長銘謙:委員關心的是不是會放出來的問題,我想這個個案對案情是不是有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情形,這個我沒辦法去做一個判斷,但是我們檢察官該做的,我們會要求,我們就會促請法官去羈押…… 吳委員宗憲:對,就是你也沒有把握法官能把這些人押起來,我剛剛也說了,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羈押理由就是那幾個嘛!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法官有他的智慧會去審酌這個被告應該羈押的理由。 吳委員宗憲:不是,部長不要繞圈子嘛!刑事訴訟法我們都很內行,這些人就可能不被押或超過羈押的期限而被放出來回歸到社會,只要有一個人回歸到社會,部長,這個對目前的執政黨以及對您都是重大的傷害,我在這邊只能這樣子跟你說,反正你跟我繞圈子,我問了兩個禮拜還是聽不到我要的答案,那就算了。 我再跟你們報告一件事情,從鐵路殺警案,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整個精神鑑定是天翻地覆,看起來就是精神鑑定跟DNA的鑑定不一樣,DNA鑑定準確率非常高,但精神鑑定常常翻來覆去,那會不會變成是很多團體就讓他一直做精神鑑定,直到有一天鑑定出他要的答案就可以?所以大法官要求以精神鑑定為依據而不能送死刑,我在這邊跟大家說,我覺得要送精神鑑定,還有要送智力測驗的是大法官,不是這些被告,所以大法官真的要送精神鑑定跟智力測驗,看看有沒有57,這真的很不應該,不能把社會治安這樣玩。 最後,因為對於羈押的要件我們都很清楚,所以這37個死刑犯最後回到普通法院無罪推定之後,確實很有可能法官根本無法羈押,因為於法不合,在於法不合的情況下,這37個可能很快就放出來,或是超過羈押的期間就放出來,所以一定要詳實的告訴社會。部長,上一次在詢答的時候謝謝你很有勇氣的告訴我們說,確實沒有把握能夠繼續押著他們,謝謝你,至少你上次是有勇氣啦!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是羈押…… 吳委員宗憲:對,這個是事實,而不是上次吳思瑤那樣子胡說八道,在那邊政客亂帶風向……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檢察官會盡量依我們的權力去做我們職責應做的事情。 吳委員宗憲:謝謝,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你也當過檢察官,我們能夠做,我們會全力去做,我們會窮盡一切力量不讓這些人…… 吳委員宗憲:部長,為什麼我對這事那麼生氣,是因為我真的很重視社會治安,因為我覺得這是所有人都希望的,我們都不希望有一個殺人犯回到社會,如果跟你住同一個社區,你坐電梯會跟他一起坐,你心裡會不會害怕?我今天在想的只是這個東西。 最後我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在我心中,我覺得政客為的是下一次選舉,政治家為的是下一代的幸福,我很謝謝部長上次有勇氣把話說出來,這些人確實有可能將來會回歸到社會。我希望所有的官員們跟大法官都不要像這些法盲的政客一樣,在那邊裝傻,在那邊講出於法不合的事實,這是我的期待。所以我上次也說,在場其實有非常多法官、檢察官的學長們,如果今天我在法律的部分有講錯,都歡迎來批評,但是我今天就是要在這邊告訴大家,這37個死刑犯真的有部分人很快的會回歸到社會。 鄭部長銘謙:我不贊成這種說法,對法官要有信心,我想這個是三審定讞的,憲判意旨第8號也提醒法官要注意羈押的問題,而且是重新計算喔。 吳委員宗憲:部長、部長……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個個案的問題,我想個案問題,我不去揣測個案,因為我沒有接觸到這個卷證…… 吳委員宗憲:部長,你不認同是你的事,我也跟你一樣對法官有信心,法官絕對會依法下裁定,但是依照第一百零一條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對於羈押的要件,這些人不符合啊! 鄭部長銘謙:沒有,我不敢這麼…… 吳委員宗憲:所以當我們對法官有信心,他依法下裁定,就是不能押嘛! 鄭部長銘謙:我不敢馬上說跟第一百零一條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這個不符合,因為我沒有承辦這個個案,但是法官在審判的…… 吳委員宗憲:那你也只能這樣講嘛,「我沒有承辦這個個案,所以我不能講」。 鄭部長銘謙:但是我們會要求檢察官窮盡一切的力量去建議法官羈押,我想我們檢察官會全力用我們的職掌去防制這個被告走入社區。 吳委員宗憲:對,部長你講的沒錯,就是你能做的以及現在檢察官能做的…… 鄭部長銘謙:但是這個問題的話…… 吳委員宗憲:對,你講的都沒錯,部長,你講的完全正確,確實你可以請檢察官積極地請法官裁定羈押,但我這邊要告訴部長的是,法官如果真的依法處理的話,我如果是這些37個人的律師,我就跟你打,他就不符合羈押的要件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問題,我想由司法院承辦法官來回答這個問題,會比我還…… 吳委員宗憲:好,部長,OK,你這樣的回答我接受,但是我就是要告訴你,他們就是可能不押,就這麼簡單,他就是可能不押,否則你跟我講,他們符合什麼逃亡之虞?符合什麼串證之虞?如果這個都沒有,關了二十幾年,也沒有反覆實施之虞,請問一下,你可以創設新的法律,叫法官裁定羈押嗎?如果沒有的話,你怎麼可以在那邊保證他們37個不會回歸社會?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有他的智慧,可以發覺建議羈押的…… 吳委員宗憲:這不是智慧的問題,這是法律的問題,我國是法治國家耶!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專業,應該我們有這個專業可以…… 吳委員宗憲:部長,檢察官們是聰明人,我是笨蛋嗎?我沒有辦法看懂法律嗎?你今天講那什麼話!我不懂你這什麼意思嘛!我剛剛已經說了,你講的話我能夠認同,就是你可以請檢察官積極地去向法官聲請羈押,但是我在這裡也告訴你,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要押的理由在哪裡,我真的還是想不到…… 鄭部長銘謙:在第一百零一條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吳委員宗憲:我問了超過20個當法官的同學,他們也說依照現行法,就是沒有辦法押。部長跟我講那些,我覺得沒有意思,你要幫政客去開脫,那就這樣啦! 鄭部長銘謙:很抱歉,我沒有在幫政客開脫,我們就是就法論法,我們把我們的職掌在整個……以後如果我們在力挺、我們在……我們盡我們檢察官的職掌,去落實我們的職掌。 吳委員宗憲:我可以接受你這句話,就檢方盡檢方的責任去做所有能做的事,但是會面對到了將來的社會事實就是會面對到。 鄭部長銘謙:委員的問題我都答復過了,盡我們所能,至於法官那部分,我想法官有他的智慧。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吳召委,謝謝部長。 主席(吳委員宗憲代):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0時43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鄭部長…… 主席:麻煩鄭部長。 鍾委員佳濱:還有國兩司的孟司長。 主席:好,孟司長。 鄭部長銘謙:召委好。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司長好。部長,昨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考察,你知道吧? 鄭部長銘謙:是。 鍾委員佳濱:部長,我們去看屏東地院和屏東地檢。 鄭部長銘謙:謝謝。 鍾委員佳濱:我們希望未來能夠留住司法人才,為屏東鄉親服務,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察官,我們希望考量他們的居住需求,而且未來的司法園區能夠考量到便民,可能像包括行政執行署這些相關的機構都能納進來,請問你支不支持這樣的做法? 鄭部長銘謙:我們非常地感謝委員對我們的支持。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後續請你要指派專人,我希望包括跟行政執行署、還有國產署、還有司法院,都會邀請他們,當然最重要的就是要敦請我們屏東縣政府一起來共同參與,希望部長用力推動,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來看一下,請問部長,有沒有看到這個新聞?外國人在外國犯了罪逃到臺灣,要如何論罪?這個新聞說有個西班牙裔的義大利人涉及詐騙,來到臺灣之後身分就揭露了,後來您知道臺灣要怎麼處理嗎?您知道這個新聞嗎? 鄭部長銘謙:有這樣的新聞。 鍾委員佳濱:他怎麼處理? 鄭部長銘謙:移民署…… 鍾委員佳濱:移民署說什麼? 鄭部長銘謙:移民署有在…… 鍾委員佳濱:要限期出境? 鄭部長銘謙:命令他出境…… 鍾委員佳濱:要驅逐出境? 鄭部長銘謙:就是在10月10號有通知他到案說明。 鍾委員佳濱:你覺得是要在臺灣把他抓起來審理,還是引渡回去西班牙還是義大利,還是要驅逐出境? 鄭部長銘謙:現在是要求出境。 鍾委員佳濱:好,要求出境。那臺灣跟西班牙、義大利國際刑事組織有沒有互助條約?我們怎麼樣掌握這些國際通緝犯在臺的動向?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還是請司長…… 鍾委員佳濱:簡單講,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沒有。 鍾委員佳濱:好,OK。我們看一下,目前有簽司法互助條約的、民刑事的有這些國家,共11國,有引渡條約的就9國。跟那些沒有簽條約的國家怎麼去做合作、怎麼做互助?部長,怎麼做?司長,簡單講。 孟司長玉梅:簡單來講,如果我們跟其他國家之間沒有簽條約的話,我們會依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就是基於互惠原則,接受他們的請求之後,請他們依照我們所要求的形式,將這個請求書遞給外交部,外交部會做初審,然後再給我們法務部,我們法務部再來依照是不是符合我們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來處理。 鍾委員佳濱:我們來看一個很具體的例子,臺灣人在臺灣涉案之後跑到日本去,怎麼辦?2023年臺日有簽訂司法合作備忘錄,可以視訊詢問,還是可以引渡回臺? 孟司長玉梅:有關臺日的合作備忘錄,是在法律的一些相關資料交換上面有這樣的一個合作備忘錄…… 鍾委員佳濱:所以跟涉案人的部分沒有關聯? 孟司長玉梅:還不達到…… 鍾委員佳濱:還不達到。現在就規定了,聽說有一個涉及到目前檢廉正在調查中的案子關係人,可能是證人,可能要傳喚,他已經跑到日本去了,結果這個人在日本,日本政府可以怎麼處理他?他可以一直躲在日本嗎?先不要問司長,部長,你覺得呢? 鄭部長銘謙:我對這個…… 鍾委員佳濱:但是媒體說除非遭驅逐出境,因為臺日沒有簽司法互助,沒辦法遣返,是不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對。 鍾委員佳濱:是這樣嘛。所以只要這個人沒有違反日本的法律,就可以繼續停留在日本,我們對他莫可奈何,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他在日本只要沒有違法,日本就不會驅逐他出境嗎?有沒有? 孟司長玉梅:其實過往這種例子,我們的警方都會設法透過比如國際刑警組織,或者是跟日本的警方,透過警方的合作關係…… 鍾委員佳濱:然後呢? 孟司長玉梅:然後希望他們能夠遣返…… 鍾委員佳濱:怎麼樣?他在日本沒有犯法,日本警方奈他何? 孟司長玉梅:其實我們很多在第三國犯罪的臺灣涉嫌人…… 鍾委員佳濱:在臺灣犯罪,他在日本沒有犯罪,你怎麼叫日本警方把他送出來? 孟司長玉梅:這個部分…… 鍾委員佳濱:部長,知道原因了喔。所以其實這個是互助,相對地,臺灣人在外國犯罪,我們可不可以把他引渡回國?我們當然是反對毒品的販運,但是的確我們看到一些個案,在泰國、在東南亞這些國家對毒品管制很嚴格的,有些臺灣的年輕人幫人家帶登機箱,被抓到了,關在泰國的監獄裡面,你覺得這樣的臺灣人,法務部會希望將國人引渡回臺,來臺灣接受論罪、判刑,甚至接受我們的矯治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引渡也就是讓他回國來接受……用這樣的方法。 鍾委員佳濱:是,這些泰國有沒有?沒有嘛。越南有沒有? 孟司長玉梅:委員,我們跟泰國、跟越南都沒有簽署任何的引渡的條約。 鍾委員佳濱:沒有嘛。 孟司長玉梅:都沒有。 鍾委員佳濱:都完全沒有,也沒有任何的互助嘛。所以如果國人因為在其他國家像泰國或越南,不慎犯了當地的重罪,他大概就注定要在那邊關一輩子,很可能是這樣,是不是這樣? 孟司長玉梅:您現在是說如果他在那邊當地犯罪被判刑、入監服刑了…… 鍾委員佳濱:對啊。 孟司長玉梅:那個是涉及到受刑人移交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是,那怎麼移交?也是有司法互助的範圍嗎? 孟司長玉梅:我們有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鍾委員佳濱:有受刑人移交? 孟司長玉梅:是。 鍾委員佳濱:部長,那就是我今天要問的。我們的結論小結,是不是請積極推動國際的司法互助,防止嫌犯出國,也能夠順利不管是引渡、還是移交回國內來處刑、來執行,可不可以?願不願意積極來處理?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積極來處理。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最近有些社會新聞,偽造車牌,很多人被害,你覺得什麼樣的案件會偽造車牌?我舉個例子,以前看警匪片,歹徒作案、搶銀行之前都是先偷贓車,做完案,再把贓車燒掉,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為什麼要用贓車犯罪?怕被追查嘛。 鄭部長銘謙:製造斷點。 鍾委員佳濱:製造斷點嘛。那什麼樣的人會偽造車牌、製造斷點,你知道嗎?偽造車牌,車子是他的,車牌掛別人的,然後他繼續使用,你知道偽造車牌有什麼好處嗎?偽造車牌,只要他不違規,車牌的原主也不知道,跟監的人也不知道,所以等到查到要下手,逮到了車,發現根本不知道是誰的車,是不是這樣子?製造斷點。 我們往下看,目前假車牌氾濫預估已達到2,000件,贓車作案,被害人能夠及時發覺,而且還有很重要的,如果我的車被偷拿去作案,我有沒有責任?部長,你知道嗎?如果我的車被人家拿去作案,我怎麼樣免責?我有去報失嘛,是不是這樣子?我有去報失,那基本上大概作案就跟我無關了,而且我報失之後警方會幫忙查,這個是贓車,歹徒拿去作案可能容易被抓到。所以,我們往下看,現在這個偽造車牌就是因為車主不知道,沒有人去報案,車子也沒有報失,所以他可以繼續用這個車輛去作案,製造了斷點,是不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是。 鍾委員佳濱:那他這段時間的交通違規都算誰的?算原車主的。那車主怎麼辦?吃罰單。然後呢?要去監理站,要去撤銷,要去舉證,然後還要換車牌。部長,你知道嗎?換車牌要不要錢?要。跑這些行政作業要不要時間?要。然後這個無辜的民眾被人家調查,他要舉證說那個車子不是我的,要不要花功夫?要。那部長,怎麼辦?你知道偽造車牌有多重的罪嗎? 鄭部長銘謙: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它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鍾委員佳濱:一年以下啊!所以你就知道了吧!偷車拿贓車去犯案跟偽造車牌哪個罪比較重?當然是偷車的罪比較重,偽造車牌比較輕,但是這是民國17年修正通過的,當時說考量到什麼?偽造車牌多是基於謀生及一時便利,這是民國17年的法律,現在已是民國113年了耶!偽造車牌算不算偽造公文書? 鄭部長銘謙:特種文書。 鍾委員佳濱:既是特種文書,偽造特種文書是重罪,那為什麼偽造車牌只有判一年以下?因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把它排除在偽造特種文書之外嘛。部長,要不要修法?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已經納入刑修小組的會議,大概在11月份,下個月就會開會討論。 鍾委員佳濱:你們的修法方向是什麼?是把它排除,視同偽造文書;還是雖不算偽造文書,但是加重其刑? 鄭部長銘謙:它有兩種立法的方式,一種是直接在第二百一十二條來修法,另外一種就是比照護照條例、戶籍法,在道交條例新增特別的刑責…… 鍾委員佳濱:那要罰多少?要怎麼處罰?怎麼量刑?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還是要研修小組再做一個討論。 鍾委員佳濱:那不會是一年以下吧?偷車要多少年?竊盜罪幾年? 鄭部長銘謙:竊盜罪是五年以下。 鍾委員佳濱:五年以下,所以我就不要去偷贓車了,偽造車牌就好了,一年以下嘛。方向是加重多少,加重到幾年?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不是請司長來? 鍾委員佳濱:來,司長請說。 郭司長永發:報告委員,第二百一十二條這個議題,本來在這個月15號,就是前天的刑修小組要討論,但因為我們討論的方向有兩種,一個就是把第二百一十二條廢除掉,就併到直接用公文書的刑度來處罰…… 鍾委員佳濱:對啊! 郭司長永發: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將第二百一十二條的刑度加重。因為15號來不及討論,下個月就會排進去我們的刑修小組來討論。 鍾委員佳濱:好,下個月。部長,本席有提案,部長,你覺得要加重處刑吧,要不要? 鄭部長銘謙:這個應該要調整刑期。 鍾委員佳濱:要調整,但我不只要求這個,還要怎樣?還要補償受害人。我說的受害人不是指犯罪被害人,而是被偽造車牌的車主,他花的這些時間,遭受的這些困擾,要不要補償他?怎麼補償?偽造車牌的人能夠補償被偽造車牌的原車主嗎?你們有沒有一個犯罪被害人的基金?請問一下,我的車牌被人家偽造了,我花那麼多的功夫,還繳了錢,這些麻煩事,我得不到任何補償嗎?有沒有補償的機制? 鄭部長銘謙:這個在民事的話…… 鍾委員佳濱:來,次長,請黃次長來。 黃次長謀信:我們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它要特定的犯罪才可以申請補償…… 鍾委員佳濱:是的。 黃次長謀信:這個不是屬於那個特定的犯罪…… 鍾委員佳濱:我知道。 黃次長謀信:所以他要另外循民事求償。 鍾委員佳濱:他要循民事的訴訟程序。 黃次長謀信:對。 鍾委員佳濱:這個錢不是很多,你叫每一個被偽造車牌的車主去做這件事情,不只浪費人力,更是浪費司法資源耶!這個案子很簡單嘛,法官看一看,你要民事訴訟,那就賠多少,大概有個數字,你們難道要逼著我們法院跟被偽造車牌的車主被害人去走這個途徑嗎?有沒有辦法在我們的法制上予以一個通案的設定,讓他很簡易的就可以得到補償。部長,有沒有可能考慮一下? 鄭部長銘謙:我們可以研議。 鍾委員佳濱:可以研議?好。偽造車牌這幾年之所以越演越烈都跟詐騙有關,以前偷車拿贓車去犯案都是暴力犯罪,都是暴力犯罪,而且只要車子被偷,車主一掛失很容易被抓到。現在的犯罪是用偽造車牌,用這個車子的行駛,我們不是在打詐四法中有講到嗎?你們去監視他的行動,偽造車牌的目的就是在詐騙集團去跟相關的受害人接觸時製造斷點,所以它才會這麼多。現在有這麼多偽造車牌,如果不及時修法遏止,會有越來越多,不只是詐騙案,還有很多車牌被偽造的車主會有很大的損失。所以是不是我們考量一下,要補償這些受害人,好不好?研議一下。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去研議。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主席:現在依照先前的宣告,我們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55分) 繼續開會(11時5分) 主席(鍾委員佳濱):好,我們繼續開會。 現在有請翁委員曉玲質詢。 翁委員曉玲:(11時6分)召委好,有請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部長好。首先,我想請教部長,上星期的國慶日您有去參加總統府前的國慶大會嗎? 鄭部長銘謙:有。 翁委員曉玲:您當時坐在哪? 鄭部長銘謙:我坐的地區是往北…… 翁委員曉玲:是在主要的貴賓席嗎?VVIP的貴賓席嗎? 鄭部長銘謙:是,貴賓席,跟各部會首長坐在一起。 翁委員曉玲:是,我想請問一下,您當天與貪污犯陳水扁同臺,您內心的感受是如何?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是沒有注意到…… 翁委員曉玲:您沒有注意到? 鄭部長銘謙:對,那個後來是…… 翁委員曉玲:陳水扁當天是參加國慶大典,然後…… 鄭部長銘謙:我在新聞有看到,但是我沒有看他坐在哪裡。 翁委員曉玲:所以您不知道他要參加國慶大會的活動嗎? 鄭部長銘謙:是有這個訊息說會參加國慶。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個事情你有同意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 翁委員曉玲:所以他事前有向矯正署、臺中監獄申請核准,可以參加國慶大會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臺中監獄在做處理。 翁委員曉玲:矯正署不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我是不是請矯正署代為回答,好嗎? 翁委員曉玲:好,今天周署長有來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有。 翁委員曉玲:好,來。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臺中監獄每個月都會派員過去探視。針對國慶,陳水扁本身在9月24號的時候,臺中監獄有特別叮嚀他,有相關活動務必要事先來報告,在9號…… 翁委員曉玲:他有事先報告嗎? 周署長輝煌:那時候還沒有。臺中監獄在10月9號的時候有主動掌握了陳水扁要出席10月10號的國慶大典,所以我們臺中監獄也有派專人到場蒐證。據初步的了解,因為這是慶籌會──國慶籌備委員會的一個邀請卡,而且總統府也有專人打電話給陳水扁先生,要慶祝國家的生日。 翁委員曉玲:好,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總統說要邀陳水扁出席,所以臺中監獄雖然前一天就掌握了資訊,可是沒有辦法,還是只能夠陪同去蒐證,然後也沒有直接告訴陳水扁,你不能夠參加國慶大會,是不是? 周署長輝煌:臺中監獄是有勸導說是不是可以不要去,但是陳水扁是…… 翁委員曉玲:好,我必須要講,這件事情在本席的眼裡,我認為它就是司法最大的恥辱。當天陳水扁坐在VVIP的貴賓席上面,後面是司法院院長,然後部長您雖不是在正中間的,但也在主席臺旁邊的貴賓席,您怎麼可能會不知道陳水扁參加國慶大典?一個貪污犯跟我們現在司法機關最重要的兩位首長同臺,狠狠地將司法尊嚴踩在腳下,這不是司法最大的挫敗跟恥辱嗎?我必須說本席非常在意的,就是司法的公平正義,我希望我們臺灣、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而不是權貴治國啊!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可以容我回答嗎? 翁委員曉玲:好,請說。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次陳水扁出席國慶大典,他是由慶籌會來邀請的,而且是經過核定。 翁委員曉玲:慶籌會有慶籌會的角色,但是你們可以不同意,是不是?過去你們有同意過嗎?好,我們看下一頁。基本上,對於陳水扁,他已經保外就醫將近10年,現在已經延長39次了,我不知道臺中監獄這10年來,是對於陳水扁的表現視若無睹嗎?他可以主持廣播節目,他可以代理他女兒去當訴訟的律師,然後參加各式各樣的活動,甚至還參加國慶大典,在陳水扁的眼裡,他會認為你們會不同意嗎?你們過去都沒有蒐證嗎? 周署長輝煌:有,報告委員,我們臺中監獄會依照我們保外醫治的審核基準跟管理辦法以及醫囑…… 翁委員曉玲:好,我們看下一頁,審核基準是怎麼規定? 周署長輝煌:來做相關的蒐證。 翁委員曉玲:好,所以蒐證之後的結果呢?陳水扁的這些行為符合你們自己所訂的審核基準辦法嗎?他是日常生活所必須嗎?參加國慶大典也是他日常生活所必須嗎?擔任他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主持廣播節目,是跟他生活有關嗎? 周署長輝煌:臺中監獄會參考高雄義大跟高雄長庚醫院的醫囑,包括他的出遊、訪友、聚餐…… 翁委員曉玲:所以如果這些醫生做了假醫囑,你們都不管嗎? 周署長輝煌:醫囑上面認為對他的治療是有正面意義。 翁委員曉玲:好,所以呢?他治療到現在10年了,確實是頗有成效,他是完全恢復正常,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為什麼他可以不重返、回到監獄裡面去服刑?全國人民都在看,都在看你法務部怎麼做。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陳水扁的身心狀況,他還是有必要再做職能治療的,他不是已經完全恢復到一般正常人的狀態。 翁委員曉玲:你的意思是說他未來出獄之後,他還要工作嗎?事實證明他的職能恢復得很好啊!還幫他的女兒去當訴訟律師啊!署長,您今天說這句話,你都不覺得慚愧嗎? 周署長輝煌:我們所了解…… 翁委員曉玲:你曉得現在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在外保外就醫期間,他的死亡率有多高,你知道嗎?我們常常看到新聞,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可能短短一、兩個月的時間就往生了。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 翁委員曉玲:從你們自己做的報告裡面,我告訴你,大概一半以上的保外就醫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就過世了。 周署長輝煌:委員應該有收到我們的數據,我們累計到今年總共有499位在外面保外醫治,累計到9月份有129人死亡。 翁委員曉玲:我告訴你,你們那個數字,我現在要講的就是,我希望矯正署、法務部這裡,你們可以把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他們出獄治療的期間,還有什麼時候回去,以及他的死亡是在保外就醫多久的時間之內就往生,你們要把這些數據全部講得清清楚楚。本席昨天研究了你這張表,我看了很久,我後來今天重新計算,我告訴你,大概就像是人權促進會講的啦,出去一半以上,五、六成的保外就醫受刑人都會往生,而且事實上本來他如果不是很嚴重的疾病,你戒護就醫就可以了啊!矯正署、臺中監獄乃至於鄭部長,我真的希望你們能夠隨時把司法的公平正義放在心裡,放在你們的腦海裡啊!今天為什麼陳水扁的這個事情會讓……可能慶籌會也忘記了,也淡忘了,全社會的人都淡忘了他是一個貪污犯,他被判刑20年,為什麼到現在法院可以停審這麼久?而我們的檢察官也沒有主動地向法院提起說要繼續審判?法務部是不是也失職,檢察官有沒有失職?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停審的事件,臺北地檢署有多次的發函,敦請法院要開始…… 翁委員曉玲:好,麻煩請把這個數據給我。 鄭部長銘謙:好,另外…… 翁委員曉玲:至少以後我不會誤會說地檢署失職,對不對?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們刑法裡面其實都有濫權、不起訴、不處罰或不執行處罰的罪。 鄭部長銘謙:這個相關的數據,我們再用書面跟…… 翁委員曉玲:今天講到這個事情,其實我真的認為全臺灣的人民都在看,我已經不只一次了,從我擔任立法委員以來,我就一直很在意這個事情,為什麼?如果認為陳水扁他之前當過總統,現在民進黨執政,前面已經有8年,接下來未來還有4年,念在過去的情分上,總統就給他特赦,我也沒有意見啊!但是在沒有特赦的情況之下,為什麼容許一個保外就醫長達10年的受刑人、貪污犯,可以參加各式各樣的活動慶典?說不過去啦!對不對?大法官他做了死刑有條件合憲,設了那麼多的門檻,這已經引起了民情眾憤,我相信陳水扁的事情同樣也是。你知道網路上面怎麼講嗎?10月10號是我們的國慶日,沒有錯,全部的人都很開心,要慶祝國慶日,但同時也是司法之恥日啊!很難想像這麼明顯的受刑人、貪污犯,竟然後面坐的是司法院院長還有法務部長,情何以堪?我本來還有準備另外一題,不過沒關係,我就等到下一次,我希望法務部還有矯正署你們可以將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如同你們現在表格上面所寫的,再多增加幾個項目,保外就醫平均的時間是多少,然後多少的時間之內就會往生,對不對?很多的數據資料都要公開,要讓民眾了解你們到底做了些什麼,每一次為什麼可以核准他在外面活動,這些資訊難道不應該公開嗎?麻煩你們一個月之內給我一份報告,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那麼請部長會後提供,謝謝翁委員,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接下來請洪委員孟楷質詢,時間5分鐘。 洪委員孟楷:(11時17分)主席謝謝,麻煩請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洪委員孟楷:剛剛是矯正署署長是不是?也一起好不好? 主席:周署長。 洪委員孟楷:我本來沒有打算要問這題啦!但是因為剛剛翁曉玲委員這樣子詢問,署長特別回復說也有建議受刑人陳水扁不要出席國慶大典,是不是?本來有想建議? 周署長輝煌:臺中監獄有建議。 洪委員孟楷:有建議,好,那請教除了國慶大典以外,我覺得更嚴重的事情是,陳水扁受刑人他現在每天都在主持節目,你知道嗎?我之前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的時候就已經有質詢過了,甚至那個時候我是說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高雄、臺南想要拼2026市長的,也全部都輪番上陣去上他的政論節目、去上他的專訪。所以他從「四不」不受訪,變成是他現在主動訪問別人,臺中監獄有沒有曾經提過說要求他不能做這樣的行為?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這個部分臺中監獄都有掌握,陳水扁有事先報告要邀請哪位,比如說…… 洪委員孟楷:所以他事先報告就可以通過? 周署長輝煌:我們是參酌醫囑…… 洪委員孟楷:這跟之前「四不」的關係是完全背道而馳耶!當時「四不」有沒有醫囑的佐證?認為說他做這「四不」是醫生判定可以的或是不行的? 周署長輝煌:有的,所謂的「四不」是針對個案每一次活動的提示,臺中監獄也參酌醫囑,然後有必要會派員去蒐證。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現在蒐證的結果怎麼樣?現在就是讓每一個要選舉的人都上他的專訪,暢所欲言,然後網路上都可以看到?這已經是醫學奇蹟了,臺灣司法的奇蹟、醫學的奇蹟。好啦!抱歉,這個真的是翁曉玲委員講,我才說如果我們還要這樣子矇著頭,然後埋在沙子裡面,全國國人真的都譁然,也對我們司法單位的公信力是大打折扣。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這一次的國慶…… 洪委員孟楷:還要講是不是? 周署長輝煌:容我簡要…… 洪委員孟楷:我要質詢部長好不好?署長可以請回,謝謝。來,部長,法務部很重要,其中本席有看到,上一次我也提到針對毒品氾濫的部分,尤其是毒駕,也造成我們新北一位所長不幸往生,其中我們現在看到喪屍毒品確實已經有在8月份的時候先列為三級毒品了。但是我們要問兩個部分,第一個,新興毒品掌握的狀況,到底我們有沒有超前部署?因為過去這個所謂的喪屍毒品,已經快一年的時間沒有去做納管,所以說8月份才緊急列為三級毒品,列為毒品拖了一年,大家也說這是不是有怠惰的狀況?另外,這麼容易取得的新興毒品僅列三級,你覺得夠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新興毒品是不是要升級,從四級升三級或三級升二級,我們法務部有毒品審議的小組,委員會做一個討論,我想這部分如果說有人提出來,像這次剛才也有委員提到是不是要升級,這部分是可以做討論的,因為我不是委員,我是不是可以請次長來? 洪委員孟楷:簡要說明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關於新興毒品其實法務部有一套的監測機制,臺高檢有一個監測平臺,它是向未來監測,所以如果有一些新興毒品還沒有列入毒品管制,透過監測機制達到一定程度的話,就會回到我們的毒品審議委員會來…… 洪委員孟楷:本席有看到,而過去本席也知道有這樣的一個機制,但現在我想請教,全世界每年都會有所謂的毒品報告,聯合國出的…… 黃次長謀信:對,沒有錯。 洪委員孟楷:到目前2024年聯合國所出全世界的毒品有多少?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NPS,就是全世界的毒品報告,事實上也是我們監測機制的範圍之一,如果國際或者是相關的條約有把某一種毒品列為新興毒品、列入管制的話,本部就會把它蒐集,再進入我們的毒品審議委員會來審議,這個監測機制也是在我們的監測範圍之內。 洪委員孟楷:是,次長,你講的都是過程,但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最新列的我們都列入了,除非它是在上次毒品委員會之後又再重新列的,要不然目前為止新興的我們都把它列了。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本席為什麼會提到這樣子?因為我特別也去查了法務部的相關新聞,在2020年的時候,有針對新興毒品的部分一口氣認列了299項毒品,達到我們現在管制的638項毒品,因為這是2020年的資料,所以有可能2020到現在2024有陸續增加,但當時我們的資料查到是臺灣總共列管了六百多項的毒品,可是全世界聯合國的報告其實是高達將近一千兩百項。所以換言之還是一半,當然不是說…… 因為有一些毒品它有可能是只有在某些國家流行或氾濫,可是我現在提醒的就是說,因為這個喪屍的狀態就是一樣嘛!之前我們沒有把它列管進去,而造成說它可能有部分的空窗期,當然我們已經在8月的時候把它列為三級毒品。可是本席要講的是,這樣子的一個機制有沒有能夠再精進或調整的空間?尤其我們看到之前的新聞報導有說,法醫研究所購買標準品的預算只有區區300萬,我不知道現在有沒有增加。如果說只是幾百萬,如果說只是因為研究所沒有錢、沒有多餘的預算去購買毒品,導致於我們沒有對照組、實驗組、比較組,而造成沒有辦法列管的話,我覺得幾百萬預算的部分,是不是應該要來做加強?部長,是不是您的態度……後續可以去做了解,再給本席一個書面報告? 鄭部長銘謙:好,這部分我們再做書面報告。 主席:謝謝…… 洪委員孟楷:但你的態度是不是應該要支持?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支持。 洪委員孟楷:當然嘛!好不好?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請部長會後提供。 好,接下來有請蔡易餘委員,蔡易餘、蔡易餘委員不在。 有請羅明才委員,羅明才、羅明才委員不在。 有請林思銘委員,林思銘、林思銘委員不在。 有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鄭正鈐委員不在。 有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楊瓊瓔委員不在。 有請陳冠廷委員,陳冠廷、陳冠廷委員不在。 有請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傅崐萁委員不在。 有請賴士葆委員,賴士葆、賴士葆委員不在。 好,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謝龍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謝龍介書面質詢: 一、「創傷知情」概念導入司法體系 近年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的司法體系內相關服務運用「創傷知情」(Trauma-Informed)概念,例如:社工服務、心理輔導、學校教育、矯治系統,甚至在司法和警政系統都有越來越多的討論與應用。 所謂「創傷知情」,這個「知情」意思是「具備知識」,簡單說就是專業助人服務,像是被害人保護這樣的服務在進行前,需先瞭解「創傷」是什麼,然後理解創傷倖存者所展現的「適應行為」,嘗試從個體的安全、選擇與控制感介入,希望能建構一種沒有暴力的、學習的、合作的處遇文化(treatment culture),是以個案為本的服務取向。 韓國心理及犯罪學家金泰京《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書裡講到:「人類恣意妄為所犯下的罪刑,往往比天災或交通意外,帶來更大的後遺症。更重要的是,受害者失去了對人的信任,因此要恢復相當不容易。不僅如此,在事件發生後,被害者還必須參與刑事司法的程序,往往頂多只能受到證人或關係人的待遇,卻成承受大大小小的不便與歧視─相形之下,加害者享有辯護人的幫助,各種權力都獲得保護。」被害者在整個司法程序非常不容易,這是他們修復之路的過程,特別是兒少案件、家暴、性別暴力案件,「創傷知情」概念的融入就變得非常重要。 業務報告裡有提到要打造司法友善環境,並且要透過補充法務專業人力來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也提到要強化保護服務,完善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創傷知情」的概念如果導入調查、訴訟過程,將有助於減少被害人二度傷害,也可以讓司法正義更完整被伸張。請法務部盤點現有資源,於一個月內提出教育訓練計畫。另,對於特殊的被害人,例如:性侵、家暴等,對於被害人詢問、創傷反應的證詞與證據認定,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團體,研議更完整配套措施。 二、請針對線上博亦集團不同分工擬定有效打擊策略 近來爆發昔日「刑事戰將」林明佐與博亦集團掛勾甚深,還向詐團洩密。隨著網路與各種通訊軟體迅速更新,線上博弈近年蓬勃發展,交易金額數百億元已是常態,而暴利之所在,常衍生洗錢、地下匯兌等犯罪,檢警調面對金流匿蹤化有不少困境。 在金流部分,因博亦平台走向國際化,跨境與客服均製造斷點,查緝並非易事。根據聯合報10月11日報導,目前偵查實務碰到的難題有五大類,一是偵查科技工具不足,造成第三方支付成為洗錢最常見工具;二是洗錢「移動」速度相當快;三是境外資金難以追查;四是線上博弈有上下游聯繫產業業鍊,分工細膩,難以查緝;五是法院對於博弈量刑過輕,以致許多人投入「水房」事業。 虛擬貨幣興起,導致第三方支付洗錢非常嚴重,並直接與水房連結,儘管「打詐新四法」看似刑責加重,且放寬科技偵查手段,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流追蹤仍是難解之題。 建議行法務部會同相關部門,針對博弈集團不同分工擬定打擊策略,並且強力執行,避免博弈產業更加興盛,甚至向下延伸至學生族群帶來的危害。 三、請法務部正視「偵查大公開」之不正風氣 偵查之所以不能公開,是因為偵查階段尚在蒐集證據,若有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查出,過早曝光案情細節,必使嫌犯有所準備,可能有時間逃匿或滅證,甚至想辦法勾串證人或使證人封口,也可能出現模仿犯效應,容易混淆偵查方向,讓辦案人員疲於奔命。同時也避免媒體出現「未審先判」的情形。 「偵查不公開」主要的規範主體是檢察官與警察,但是偵查單位跟媒體記者存在相互依賴關係,檢警需要媒體包裝績效,或請記者當線民也時有所聞,互相依賴的結果,觀眾口味越來越重,檢警就要暴露更多訊息,結果便造成跟具體求刑一樣的結果,輿論未審先判,對法官造成壓力。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文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一向僅被當成訓示規定,難有規範作用,為了更有效規範司法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2012年5月立法院即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制訂相關辦法;司法院亦於2012年12月公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希望藉此規範讓過去模糊不清的原則明確化,免使司法人員無所依歸,若違反規定則依此辦法第10條,應受相關行政懲戒或刑事究責。請法務部落實上述究責與汰除機制,避免偵查不公開原則流於空談。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請教法務部: 檢察官的工作繁多,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執掌職務層面複雜且多面相,在有限的資源下,基層司法人員都為了實踐並彰顯國家司法正義的而努力,尤其在打詐及重大刑事案件的偵辦上,更是讓司法量能承受極高的負擔。 但是,檢察官在訴訟期間的權力是否過大?從發動偵查、搜索、詢問與傳喚證人,並且經法院同意還能使用強制手段以限制被告行為能力,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而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是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保持中立,並負有客觀義務。 對於一般人民而言,因被告而纏訟過程中所帶來的痛苦與折磨,造成的身心煎熬,是嚴重的酷刑,長期拖延的訴訟不僅侵害被告的權益,也加重了司法機關的運作負擔。 請問: 一、對於情節顯然不嚴重之案件,若微罪案件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若要再發動起訴是否應更加謹慎?檢察官對於微罪案件的起訴,未來是否該研擬應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的上訴多所限制? 二、目前因打詐而導致司法案件堵塞,高張力的量能造成司法人員積勞成疾的情況下,追求正義的同時,是否也要考量背後的成本效益。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1關於檢察官上訴權的限縮,法務部是否該審慎研擬修法,以避免浪費資源與侵害被告人權。 三、在業報的第15頁中的括號第五點,檢察官評鑑機制透明化之後,評鑑機制能更加發揮確實功能嗎? 近年來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新型態網路電信詐騙更是猖獗,犯罪集團詐騙金額更是屢屢創新高,人民的不滿情緒高漲,為懲凶罰惡及有效防杜詐騙事件,在上個會期通過的打詐新四法賦予司法機關更多的利器將這些不法集團繩之以法,而在業報中也看到法務部對於未來提出願景。 請問: 一、政府將引入AI智能以及數位轉型,對於目前積勞成疾司法環境,法務部認為能夠改善嗎?並且在打詐上的效率提升有做預期評估嗎? 二、目前許多人因為遭受虛擬貨幣詐騙,即使抓到犯罪者,對於追回受害人的損失似乎也束手無策,對此法務部有研擬可行性方案,除了抓到犯罪者,同時也能夠協助受害者追討回其財產上損失。 三、上個月9月30日的司法委員會,本席與人事長談到關於司法機關因應打詐而量能上承受極大負擔,當時人事長提到,法務部在人力的補充上應為補足具備專業的檢察官,而非檢察官助理,才能更精確且有效率地打擊不法,法務部對此看法為何?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主旨:關於法務部研擬終身監禁分級制度及相關刑罰制度修法之質詢 一、終身監禁分級制度修法進度 1.關於法務部研擬終身監禁分級制度修法: (1)目前檢討的具體情況為何?請詳細說明已完成的研究內容及初步結論。 (2)預計何時會正式提出修法草案?請提供明確的時程規劃。 2.針對分級制度的具體內容: (1)目前考慮設立幾個等級?各等級的區分標準為何? (2)每個等級的假釋條件有何不同?請詳細說明。 二、量刑標準的一致性問題 1.終身監禁的本質與假釋制度存在矛盾: (1)法務部如何看待終身監禁原本應隔絕受刑人至死,與現行假釋制度之間的矛盾? (2)在設計分級制度時,如何確保不會違背終身監禁的本質? 2.關於整體刑罰制度的一致性: (1)除了檢討終身監禁的分級制度外,法務部是否會一併檢討其他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2)如何確保新的分級制度與現有的有期徒刑量刑標準之間的協調一致? 三、可能的立法方向 1.若立法院提案修法,大幅提升無期徒刑假釋年限門檻: (1)法務部對此修法方向的立場為何? (2)如支持,認為合理的假釋年限應為多少?理由為何? (3)如有疑慮,主要考量因素為何? 2.若立法院提案修法,要求無期徒刑一律不得假釋: (1)法務部是否贊同這一修法方向?為什麼? (2)如不贊同,法務部認為應如何平衡懲戒與教化的目的? 請貴部就上述問題提供詳細說明,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政策方案,以確保我國刑罰制度的公正性、一致性及有效性,同時回應社會對於嚴重犯罪處置的關切。 主席: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