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4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退職)副秘書長黃麟倫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馮成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請假)副局長吳以公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請假)副署長陳永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翁柏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黃文哲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44分;下午1時33分至6時2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謝龍介  沈發惠  羅智強  黃國昌  莊瑞雄  吳思瑤  林思銘  傅崐萁  吳宗憲  翁曉玲  陳俊宇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陳菁徽  沈伯洋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鄭正鈐  牛煦庭  徐巧芯  馬文君  葛如鈞  陳培瑜  賴士葆  洪申翰  蔡易餘  高金素梅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麟倫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鍾佳濱、林思銘、沈發惠、黃國昌、翁曉玲、莊瑞雄、陳俊宇、吳宗憲、羅智強、吳思瑤、洪孟楷、沈伯洋、鄭天財提出質詢;委員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詢答及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條及第九十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動議5項: 1.針對本次會議程序發言及會議詢問,建請停止發言。 提案人:羅智強  傅崐萁  翁曉玲  謝龍介  林思銘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含主席),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2.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之大體討論,建請停止討論。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謝龍介  傅崐萁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含主席),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3.針對本次全體委員會議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全部議程審議完畢。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謝龍介  翁曉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0人,本案通過。) 4.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憲法訴訟法第四條,建請停止討論,並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謝龍介  林思銘  傅崐萁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含主席),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5.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建請停止討論,並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謝龍介  林思銘  傅崐萁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含主席),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經表決未通過復議案: 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討論事項:併案審查(一)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會所做之各項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隨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傅崐萁  謝龍介  翁曉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人,復議不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為在場人數不到3人,我們待會再來確定。 這次的議程是「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先開始進行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請司法院副秘書長黃副秘書長報告。 黃副秘書長麟倫:主席、各位委員好。本院奉邀就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相關流程缺失檢討來進行專案報告,首先表示感謝。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大家都知道,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如何有效追查犯罪以及落實無罪推定跟保護相關隱私權,但是偵查不公開原則隨著社會變化及公眾對資訊的需求,其實已經有相當的調整,包含適用對象有一些例外,主要是針對依法在偵查程序中去執行職務的相關人員,另外包含當公共秩序跟維護民眾安全有需要的時候,也會有一定程度的例外。當然偵查不公開跟民眾的資訊獲知權,也就是新聞自由,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去調整關係,這部分都必須要相關的法制去做完整的建置。 司法院是主管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第一項,雖然實務上偵查不公開的執行程序都是由檢察官跟偵查輔助機關去進行,但是法制面是由司法院主責。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其實在偵查不公開有一些例外,包含如果律師受告訴人委任,就駁回再議的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在這種情形底下,律師也有一定的閱卷了解案情的權利。另外還有一些相關的例外規範,我們都規定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當中。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本院依照法務部實務上的需求跟意見去規定的,針對相關的規範跟如何落實,如果各界有一些意見,當然司法院也願意參照大家的意見去進行檢討。至於實務執行面該如何落實?這部分本院也尊重偵查機關跟偵查輔助機關實際上的作為,對於落實偵查不公開相關制度的研議,司法院都尊重大院及各界的意見,我們會做相關的檢討。以上報告。 主席:好,謝謝。 現在先確定議事錄。上次會議事錄有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法務部鄭銘謙部長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為持續精進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部積極督導檢察機關落實相關作為,以下分別就法制面、行政面跟業務面的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在法制面,我們會完備相關法令,明確法律責任。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授權規定,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次,我們也制定了「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另外,就層級化違反偵查不公開作為辦法的法律效果,我們應負的懲戒及懲處責任,以及追究的刑事責任。另外,我們也研修證人保護法,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密罪納入適用證人保護法的刑事案件範圍。 在行政面,我們會落實督導,持續教育訓練。我們會督導所屬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其次,我們也發函促請檢察機關就違反本辦法的相關人員依法妥處,也函請司法院協助促請所屬注意相關裁定如涉及偵查程序、內容、所得心證時,不予公開。另外,為了要增進發言人之知能,本部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另為深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觀念,本部亦要求檢察機關應定期舉辦內部教育訓練。 在業務面,我們也建立了例稿指引,精進檢討作為。我們會建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供偵查中之影音資料檢核表」、「陳請核准簽呈」例稿格式,協助檢察機關妥適運用,也會隨時檢討現行關於偵查不公開相關的措施。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是維護司法正義及公信力的重要原則,檢察機關必須要嚴守。本部將持續督導偵查不公開各項檢討措施,落實檢討及督導機制,以符合法律規定及兼顧公共利益之維護,並請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而接觸到偵查內容者,要共同落實遵守這個原則,俾讓我國法治不斷向前進步。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翁代理主任委員報告。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考量媒體具有揭弊時政,守望社會第四權功能,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定,雖僅規範檢警調人員,然為維護司法案件當事人無罪推定與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新聞自由,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衡酌國外民主國家作法,本會透過三律共管機制,對於廣電事業進行管理: 由電視業者所組成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已將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納入其自律規範當中。鑒於特定司法案件發展備受關注,本會於113年9月20日函請相關電視公學會轉知業者,於報導及評論司法案件,應遵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注意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等自律規範。 為督促業者落實自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已明文規範新聞媒體應建立自律機制,並受理民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且應定期提出具體報告,列為公開資訊;同法第27條亦訂有新聞報導不得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規定,且有相應之罰則,以落實新聞媒體應善盡事實查證之法定義務;另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亦訂有利害關係人行使更正權之權益保護相關規定。針對民眾檢舉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案件,本會均逐一調閱側錄資料審視具體個案內容,並依標準作業流程處理。 本會將持續督促廣電媒體落實司法人權保障,謹慎處理司法事件之報導,並透過與媒體公學會及新聞頻道即時溝通,敦促其落實自律;本會亦持續辦理媒體專業素養課程,強化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於製播新聞時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自律規範,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品質。 主席:下一位請廉政署馮署長報告。 馮署長成:主席、各位委員、與會的各部分先進,大家好。今日奉邀列席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本署向來恪遵偵查不公開規定,以兼顧發現真實與個人之名譽、隱私等權利保障,謹就本署辦理偵查不公開之作業概況,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定: 緣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本署即於同(108)年6月13日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9月24日修正「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112年11月28日修正「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近期,本署為提昇辦理案件之品質,維護詢問室之安全與秩序,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於113年8月20日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詢問室管理要點」。 二、本署偵查不公開辦理情形: 1.成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由肅貪組、各調查組組長及視察室主任等5人組成檢討小組;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3人組成督導小組。 2.劃定採訪禁制區:本署業於1樓設置有新聞中心,供媒體採訪之用。其他內部辦公區域(含辦公室、詢問室、車道等)均設有管制,並禁絕媒體擅自進入,亦不開放媒體進入採訪。 3.設立發言人:本署發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偵查中案件統一對外發言,除發言人以外,不得私自對外發言。本署於辦案過程嚴禁廉政官受訪或對外發言,亦未曾發生過非本署發言人對外發言之情形。 4.定期檢討新聞案件: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每季召開1次。 5.公告機制:檢討小組辦理情形每半年公告於本署網站,公告內容包含檢討件數、有無違反件數及檢討情形。 6.教育宣導:配合新進廉政人員訓練課程,每期均辦理偵查不公開課程宣講,並於個別專案勤務會議時提醒同仁,亦定期敦促本署肅貪人員恪遵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 三、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執行情形: 自108年第4季至113年第3季,共召開16次檢討小組會議,討論47案,另召開1次督導小組會議,審議1案,並每半年定期公告相關執行情形於本署網站,迄今本署同仁均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本署偵辦肅貪案件,辦案同仁均克盡職責,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事項若遭公開或揭露,首當其衝為案件之偵辦,絕非本署所樂見,本署亦期許各界一同協力落實偵查不公開,給予辦案人員純淨之辦案空間。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 下一請調查局吳副局長報告。 吳副局長以公: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敬請指教。 我想案件調查的過程當中,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從事犯罪調查者保障人權最低限度的實踐,也是確保案件順利偵破的關鍵。既可以保護偵查所獲得成果,而且避免後續偵查遭受猜測,又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在案件起訴或判決前,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知道,致當事人的隱私名譽遭受侵害,所以本局嚴格要求辦案人員在偵查過程當中,一定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善盡保密義務。 基於此點,我們局裡要求辦案同仁遵守辦案相關規定,在犯罪調查作業手冊裡面有做了明確的規範。另外,在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跟聯繫執行要點裡面也有明確規範。犯罪調查作業手冊規範的重點在於,偵辦案件的時候,我們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包含偵查程序、內容以及所得心證都不可以公開、要絕對的保密。在案件偵辦的時候,也不得帶媒體一同辦案,或者是不當使用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相關畫面。有必要發布新聞處理的時候,我們也必須要做好事前審查,事前審查也必須先徵求檢察官的意見。至於核准權限,一律要到最高層級的局長來核准。在基準的審查部分,我們也要求相關案件如果有必要的話,必須要維護公共利益或者是保護合法權益性的必要。 另外,在新聞的部分,即使發布的時候,也必須要去識別化。在我們的新聞處理跟聯繫要點裡面,也規定了我們新聞發布必須要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稿事前也必須經過審核,必須要確認接待採訪媒體的身分、服務單位,受現採訪的地點、接待室都必須要在指定的住所。為了落實相關的規定,除了就新進人員跟在職人員經常做一些教育宣導之外,我們也定期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如果同仁有違反的情形,我們也一定追究責任,絕不姑息、絕不寬待。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調查局。我覺得調查局這次的資料很完整,都有相關數據,包括懲處、送懲戒等,我都有看到。 最後一位請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報告。為什麼會請那麼多人報告?因為每一次案件發生,這幾個單位都是推來推去,對偵查不公開的責任都是互推,所以就請每個機關都來報告。謝謝。 陳副署長永利: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非常感謝委員長期對本署的支持跟重視,謹就相關工作簡要報告如下:第一、本署持續加強違失案件查處,由刑事警察局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常態性監看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的處理情形,如果發現有違反情形即發函交查。第二、近期我們也針對歷年來、從108年迄今,就相關案件系統性檢討,也發現了一些缺失,所以我們在上個月也修正警察機關就辦理刑案發布的相關規範,做大幅度的修正,期能強化相關新聞的防處機制與處分規定。第三、本署將督促各警察機關落實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強化偵查機密以及防制濫發新聞。第四、重大新聞透過新聞發布,能讓社會大眾提升犯罪預防,如何在遵守規範及執行偵查實務上取得平穩,一直是本署努力的目標,我們將持續透過違失的查處,要求落實規範,督促警察人員落實執行,並定期實施教育訓練,強化警察人員偵查不公開意識,以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徵求各位委員的意見,因為律師全聯會希望能夠提出3分鐘的報告,不知道各位委員同不同意?同意。好,麻煩李奇委員提出報告,但又不知道他人去哪裡。沒關係,既然這樣,我們就直接開始進行。 列席機關都已經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司法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貴院委員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並兼顧人權維護,針對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相關流程缺失進行檢討,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我國司法制度的興革,由衷表示感佩之意,謹備專題報告如次,敬請指教。 壹、法制背景說明 偵查不公開是刑事程序傳統基本原則,係為保護基本權並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因而具有雙重目的,其一,確保偵查程序適當進行,從而實現有效追查犯罪行為之目標;其二,保護偵查程序所涉人員,以實現隱私權保障及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可以保護證據、證人及調查技術,如果偵查技術被揭露,可能會妨礙調查結果,同時亦容易引起對於參與偵查程序司法人員公正性之質疑。 然而偵查程序秘匿性隨著社會變化及公眾對資訊的合法需求而不斷演變。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就適用對象而言,除參與偵查程序之公務員及負有保密義務之專業人士(例如:律師、社工師等)外,一般人民並不受此原則拘束,而負有保密義務之專業人士,則是透過職業倫理進行規範,因此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適用範圍,僅限於參與偵查程序之公務員。 另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亦揭示,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原則上並應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此時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亦屬例外情形。 在資訊流通的現代社會,一般人民對資訊透明度的合法需求提升,媒體亦扮演重要角色,這與社群網路、即時新聞發展有關,然而即時性資訊揭露,對於偵查階段所採取行動可能產生有害結果,此時新聞倫理規範即扮演重要角色。以比較法制觀察,記者有權不透露消息來源,該項權利受到歐洲人權法院(「ECHR」)保障,也會減低責任追究有效性。因而如何平衡偵查不公開及新聞自由之界線,事涉公共利益重大與否判斷,是否授權檢察官在認為符合公共利益時及時行使知情權,也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需面對問題,而需由各方形成共識。 貳、法院相關作為情形 基此,本院就偵查階段涉及法院端作業流程部分,為實踐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意見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3項規定:「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採取原則容許告訴人委任之律師閱卷而例外禁止之規定。目前實務見解即以檢察官係偵查主體,熟知卷證與偵查動態,由檢察官權衡是否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有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等情事,定其准駁或閱卷之範圍(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條參照)。 二、本院過往已將偵查中案件之字別納入不公開範圍。並於113年8月26日以廳刑一字第1130201719號書函修正辨識規則清單,增加「提」、「毒抗」等偵查中案件字別為不公開範圍。另為因應法務部於113年8月28日函請本院依將偵查中提審案件裁定設定為不公開之要求,本院於113年9月6日以廳刑一字第1130201862號書函,請本院資訊處檢視過往有無公開之提審案件裁定,並變更為不公開。 三、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係由本院及行政院會銜修正後,於108年3月15日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已包括「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即有兼顧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隱私權保障及權衡一般人民對資訊透明度的合法需求,與前揭比較法制可相互呼應。 四、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且除上開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外,同辦法第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特定事項仍不得公開或揭露。此係考量偵查方法秘匿性、個別案件性質所需,於個案中由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進行判斷,為避免法院及公眾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產生預斷,影響其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訂定辦法時亦已參照美國聯邦檢察官手冊有關限制個人刑案紀錄之資訊揭露規定,以確保受調查人無罪推定原則及隱私權保障。 五、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又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並明定對於未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人員應依所違反之刑事、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負其責任,以強化檢討究責機制。是就法制面部分已有對應規範,至於相關規定執行面問題,本院尊重各該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之實際規劃及需求。 六、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制,檢察官為犯罪行為之偵查主體,並指揮節制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有關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如何改善等問題,本院尊重偵查機關、相關媒體事業及其主管機關等各界之意見。 參、結論 無罪推定為刑事訴訟法制之核心價值,透過維護偵查程序之秘匿進行以達成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在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前提下,如何權衡一般人民對資訊透明度的合法需求,進而建立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涉及多方利益權衡考量,也是實踐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真正目的。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資料: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大院委員關切之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均為檢察官之天職,本部對於檢察官具體個案偵查,均秉持不干預、不介入、不指導之立場,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惟要求檢察官嚴守程序正義,力求毋枉毋縱。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偵查及偵查輔助機關均應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部積極以各項行政措施,督促檢察機關加強落實、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維護國家執法之公信力。 貳、為持續精進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部積極督導檢察機關落實相關作為,以下分別就法制面、行政面、業務面之具體作為說明如下: 一、法制面──完備相關規範、明確法律責任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授權規定,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108年3月15日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簡稱本辦法),規範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並明定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人員之範圍。為兼顧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障,本辦法亦規定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之情形(本辦法第8條)及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事項(本辦法第9條第1項,共11款事項)。此外,就偵查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原則上不得公開或揭露,惟符合本辦法第9條第2項情形,經踐行一定程序後,例外得公開特定內容。本辦法第11條復明定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上級機關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檢討,若違反偵查不公開,即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違反者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 (二)制定「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 本部107年2月26日制定「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並於108年6月26日修正,明定遇有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述不得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內容時,各權責機關應採取之措施,以及違反者應負之責任。 (三)層級化違反本辦法之法律效果 1.應負懲戒及懲處責任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規定「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略)五、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略)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是以,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可能構成個案評鑑事由。 2.應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是以,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亦有可能構成刑法洩密罪。 (四)研議修正證人保護法,將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納入適用證人保護法之刑事案件範圍 為利犯罪之偵查、審判,並維護被告之權益,證人保護法明定得適用本法核發證人保護書、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刑事案件範圍,以鼓勵證人勇於作證並供述相關事實。考量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相關證據僅存在於洩密者與接收秘密者間,調查犯罪事實及溯源追查不易,為鼓勵知情人士勇於檢舉、作證,以利是類案件之偵辦,本部刻正研議修正證人保護法,將本罪納入擴大刑事案件之適用範圍。 二、行政面─強化落實督導、持續教育訓練 (一)督導所屬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1.本部責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 2.本部要求臺高檢署就實務上衍生爭議之案例邀集檢察機關研商、凝聚共識,優化新聞發布;並持續透過全國檢察長會議、一二審主任檢察官會議,加強宣導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檢察長督導所屬澈底落實執行。 3.近期再次發函促請本部所屬機關嚴守本辦法規定 本部以113年9月16日法檢字第11304535800號函,請檢察機關督導所屬機關確實恪遵本辦法相關規定,並重申各機關依本辦法第11條規定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澈底檢討、督導偵查不公開相關案例之旨。此外,就「有關檢察機關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及劃定採訪禁制區」問題,臺高檢署固於108年4月間召開會議,決議採取因地制宜之作法,惟各機關應各自審視就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有無應予加強之處,再重新檢討並採取精進作為。 4.發函促請檢察機關就違反本辦法之相關人員依法妥處 偵查過程中除檢察官外,偵查輔助機關、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亦有可能接觸到偵查內容,為維持司法公正,有賴各方共同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部以113年9月24日法檢字第11304536520號函,請檢察機關若發現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司法警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違反本辦法者,應及時依本辦法第11條第3項、第4項規定處理。 5.函請司法院協助促請所屬注意相關裁定如涉及偵查程序、內容、所得心證時,不予公開 偵查中聲請提審、羈押等各種強制處分裁定之理由,有敘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或敘述係以何種理由認定被告犯嫌重大等情形(或案卷內證據資料)等,可能引起媒體報導,或使民眾透過查詢,即能知悉本辦法第7條所規定之偵查程序、內容、所得之心證等偵查中不得公開之事項。為共同落實本辦法相關規定,本部以113年8月28日法檢字第11300186280號函,建請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內容涉及偵查程序、內容、所得之心證之偵查中裁定,不予公開。 (二)為增進發言人之知能,本部定期辦理教育訓練;另為深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觀念,本部亦要求檢察機關應定期舉辦內部教育訓練 本部每年舉辦檢察機關發言人研習,邀請所屬檢察機關具有處理新聞發布經驗之同仁及記者分享經驗,並將持續就偵查不公開列入課程內容,加強發言人之專業素養及媒體應對能力。 除機關發言人外,機關內其他人員亦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為深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觀念,本部以113年9月24日法檢字第11304536520號函,請各檢察機關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定期舉辦內部教育訓練,並將辦理情形陳報上級機關,以加強機關內部所有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 三、業務面──建立例稿指引、精進檢討作為 (一)建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供偵查中之影音資檢核表」、「陳請核准簽呈」例稿格式,協助檢察機關妥適運用 偵查中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得公開或揭露,惟有本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7款之情形(即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為使檢察機關於具體個案中詳實檢視提供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符合前開規定,故本部以113年9月11日法檢字第11304534700號函附「(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供偵查中之影音資檢核表」、「陳請核准簽呈」作為檢察機關判斷時之參考,以利遵循。 (二)檢討現行關於偵查不公開各項檢討、查處及公布之措施 本部前以111年6月27日法檢字第11104521080號函,請各檢察署落實辦理本辦法第11條之檢討、督導、定期公布等相關作為,持續精進各項統計及公告措施,並於113年5月30日召開「偵查不公開研商精進會議」,調整各檢察機關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之公告欄位名稱與格式,使相關數據更為精確,以昭公信。 參、結語 偵查不公開原則乃維護司法公正與公信力之重要原則,檢察機關必須嚴守。本部將持續督導偵查不公開各項檢討措施,落實檢討及督導機制,以符合法律規定及兼顧公共利益之維護,並請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而接觸到偵查內容者,應共同落實遵守此原則,以使我國法治不斷向前進步。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法務部廉政署書面資料: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日奉邀列席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本署向來恪遵偵查不公開規定,以兼顧發現真實與個人之名譽、隱私等權利保障,謹就本署辦理偵查不公開之作業概況,說明如下: 一、法令規定: 緣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本署即於同(108)年6月13日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9月24日修正「法務部廉政署新聞處理及聯繫作業要點」,112年11月28日修正「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近期,本署為提昇辦理案件之品質,維護詢問室之安全與秩序,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於113年8月20日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詢問室管理要點」。 二、本署偵查不公開辦理情形: 1.成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由肅貪組、各調查組組長及視察室主任等5人組成檢討小組;署長、副署長及主任秘書3人組成督導小組。 2.劃定採訪禁制區:本署業於1樓設置有新聞中心,供媒體採訪之用。其他內部辦公區域(含辦公室、詢問室、車道等)均設有管制,並禁絕媒體擅自進入,亦不開放媒體進入採訪。 3.設立發言人:本署發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偵查中案件統一對外發言,除發言人以外,不得私自對外發言。本署於辦案過程嚴禁廉政官受訪或對外發言,亦未曾發生過非本署發言人對外發言之情形。 4.定期檢討新聞案件: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每季召開1次。 5.公告機制:檢討小組辦理情形每半年公告於本署網站,公告內容包含檢討件數、有無違反件數及檢討情形。 6.教育宣導:配合新進廉政人員訓練課程,每期均辦理偵查不公開課程宣講,並於個別專案勤務會議時提醒同仁,亦定期敦促本署肅貪人員恪遵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 三、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及督導小組執行情形: 自108年第4季至113年第3季,共召開16次檢討小組會議,討論47案,另召開1次督導小組會議,審議1案,並每半年定期公告相關執行情形於本署網站,迄今本署同仁均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本署偵辦肅貪案件,辦案同仁均克盡職責,謹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事項若遭公開或揭露,首當其衝為案件之偵辦,絕非本署所樂見,本署亦期許各界一同協力落實偵查不公開,給予辦案人員純淨之辦案空間。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法務部調查局書面資料: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謹提出報告如次,敬請指教: 壹、前言 對從事犯罪調查者而言,「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間並非「零和遊戲」關係,因為於案件調查過程,雖然其偵查手段難免會侵害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人權,惟如何以侵害最小的方式,達到偵破犯罪的目的,向為從事犯罪調查者追求的終極目標。而案件調查過程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則是從事犯罪調查者保障人權的最低限度之實踐,亦是確保案件順利偵破之關鍵,按案件能徹底保密,偵查所得內容不讓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知悉,既可確保偵查所獲成果、避免後續偵查作為遭猜測,又可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在案件起訴或判決確定前,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隱私等權益遭受侵害,爰本局嚴格要求辦案人員於偵辦案件過程,務須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善盡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案情。 貳、作業規範 本局為落實辦案人員於偵辦案件過程,能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制度面,除於本局犯罪調查作業手冊明確規範各項應遵守事項,並擬訂「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作為辦案人員處理新聞運用及應對媒體的依循,防止案件洩密情事發生。 一、犯罪調查作業手冊 為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人權,本局「犯罪調查作業手冊」(第4章第10節)嚴格要求辦案人員於偵辦案件過程,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其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偵辦案件,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絕對保密。 (二)案件執行偵辦時,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三)有發布新聞必要之處置作法 偵查中案件有新聞發布之必要,處理過程應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1.事前審查 案件偵辦前,應預先規劃新聞處理方式報局本部審查;繫屬檢察機關之案件,應事先徵詢檢察機關意見。 2.核准權限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本局局長核准。 3.審查基準 審查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要件,且有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 4.新聞稿應去識別化 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作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二、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 為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處理新聞,兼顧媒體聯繫與採訪之需求及良好互動,本局擬訂「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作為辦案人員於案件偵辦過程中實際處理新聞之依據。 (一)指定新聞發言人 有發布新聞或對外說明必要時,統一由新聞發言人、副發言人發布。局本部新聞發言人由副局長兼任,副發言人由公共事務室主任兼任;外勤單位由業務副主管兼任或依個案指定人員兼任。 (二)新聞稿審核 新聞稿須由業務主管單位簽奉本局局長核准後發布。 (三)接待採訪 接待媒體記者採訪,應辨識其身分與服務單位。受訪地點限於會客室、記者接待室或指定處所,以防止偵查資訊之發布與不當洩漏管道。 參、具體落實措施 本局為使辦案人員於偵辦案件過程,能落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防堵不當洩漏管道,除透過各類途徑進行教育宣導,深植人員觀念,並不定期實施各項檢視措施,檢討案件過程有無洩密情事,隨時提醒辦案人員,更要求各外勤單位應完善門禁管制措施,管制媒體或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區域。 一、教育宣導 (一)新進學員 每期新進學員於受訓期間,授課教官均會將「偵查不公開原則」納入課程,建立學員偵查案件過程應嚴格保守秘密之觀念。 (二)在職人員 本局為強化在職人員具備「偵查不公開」觀念,落實執行「偵查不公開原則」,每年各業務處、政風室、督察處均會藉由業務參訪或講習機會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宣導,讓人員瞭解並熟稔各項法紀規定,要求人員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並宣導違反相關規定所應負之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要求人員切實維護偵查秘密,強調對於違反者,將積極嚴查,秉持毋枉毋縱之精神,絕不姑息護短。 二、檢討督導 (一)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 本局依「法務部調查局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設置要點」設置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每季召開1次會議,由檢討小組委員就當季偵查中案件抽案審議,審查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辦法及討論違反之究責等事項,檢討小組會議為求審議確實,並請案件承辦單位及業務指導單位等相關單位人員到場說明及接受委員詢問。 (二)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 本局依「法務部調查局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設置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對本局所屬各單位就偵查中案件嚴重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者,召開會議予以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三、責任追究 本局落實辦理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責任追究,對於經查明確實違反偵查不公開之人員,絕不姑息,均嚴懲不貸,以儆效尤。 (一)106年1月、108年5月及108年11月分別將3件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報請法務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經該會審理後分別於108年5月、9月及109年2月判決行為人休職2年、休職6個月、休職2年確定。 (二)110年7月將1件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該院審理後於111年11月判決行為人降1級改敘確定。 (三)112年3月本局考績委員會決議將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之行為人1次記1大過處分。 (四)113年9月份將1件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肆、策進作為 一、賡續強化教育宣導、檢討督導作為,要求辦案人員於案件偵辦時,應確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貫徹各項保密規定。 二、就本局人員刺探、收集公務機密等不當行為,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以杜絕人員蓄意或無心刺探、收集公務機密,並嚴防洩密情事。 三、對於未遵守保密相關規定,或於案件偵查中未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刺探、收集公務機密、洩密之人員,經查該不當行為屬實者,加重處分,嚴懲不貸。 四、要求本局各外勤單位應切實遵照「法務部調查局安全及機密維護管理手冊」第3點規定,嚴格執行人員進出管制及媒體採訪管制措施,避免發生媒體記者擅入本局辦公區域,防免機密外洩。 伍、結語 本局辦案人員於偵辦案件過程,均係依法行政,遵循刑事訴訟法及本局犯罪調查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並秉持客觀公正、專業認真、實事求是、母枉母縱的精神,傾注全力發現真實;為兼顧維護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人權及維持案件偵查成果,更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善盡保密義務。本局將持續精進履踐「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法制及措施,以避免洩漏案情致損害人權及本局形象之不當行為再次發生。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進行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本署的長期支持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謹就警察機關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簡要報告如下: 壹、本署持續加強查處違失案件,近期針對歷年缺失案例做系統性檢討,完成規範修正精進防處機制。 一、為督促各警察機關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本署由刑事警察局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常態性監看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案件,發現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即函交相關警察局(總隊)查處,並逐案列管查辦處分情形。 二、因工作屬性警察機關與媒體互動較為頻繁,社會治安事件新聞量大,以致多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失。對此,本署檢討自108年3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後迄今之缺失案例,分析其問題、歸納成因,針對「違反規定案件處分偏低」、「分局長或發言人未盡審核責任」及「洩漏關鍵影像未重視查處」等系統性缺失,已於本(113)年9月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強化相關防處機制與處分規定。 貳、本署將督促各警察機關落實「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以強化維護偵查機密,以及防制濫發新聞。 一、維護偵查機密 (一)強化保密措施(上開注意要點[下同]第2點):除偵辦案件應遵守「不得帶同媒體辦案」等7款注意事項外,於本年9月增訂「適當安排解送人犯動線」及「遵守使用通訊軟體規範」等2款注意事項。 (二)落實劃設採訪禁制區(第8點):發布新聞應規劃適當處所作為採訪地點,並劃設3種禁止採訪區域,管制無關人員進入(包含封鎖之刑案現場、刑事警察辦公區域、偵辦刑案或實施偵詢中之勤務機構)。 二、防制濫發新聞 (一)發布內容應符合規範(第3點至第5點):對於發布新聞之評估及不得公開之事項,應確實遵照律定之參考標準。 (二)遵守發布程序及發言人機制(第6點、第7點):發布刑案新聞應經審核程序,並由機關新聞發言人或個案受指定之發言人統一對外說明,嚴禁私下洩露。 (三)落實定期檢討及查處違失(第10點、第11點):各警察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每季召開檢討會議及每半年公布機關官網。 (四)建立重懲共責制度(第13點):明訂違失罰額,並將偵辦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及決行人員納入懲處對象,建立起重懲共責機制,以期達成所發布刑案新聞均能有效審核之政策目標。 參、結語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於刑案資訊之揭露規範嚴謹,惟重大案件透過新聞發布,能讓社會大眾瞭解犯罪型態,提升犯罪預防與對治安問題之識讀能力,有其公益性質,另對於時有媒體自行報導案情,若有偏離事實或預測案情方向情形,適時回應媒體似乎無可避免,因此,如何在遵守規範及執行實務上取得平衡,一直是本署努力目標,本署將持續透過違失查處、要求落實規範,督促警察人員落實執行,並定期實施教育訓練,深化警察人員偵查不公開意識,以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 賜予指教,謝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如何破除偵查大公開,以兼顧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進行專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考量媒體具有揭弊時政,守望社會第四權功能,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定,雖僅規範檢警調人員,然為維護司法案件當事人無罪推定與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新聞自由,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衡酌國外民主國家作法,本會透過三律共管機制,對於廣電事業進行管理: 由電視業者所組成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已將偵查不公開及無罪推定原則,納入其自律規範當中。鑒於特定司法案件發展備受關注,本會於113年9月20日函請相關電視公學會轉知業者,於報導及評論司法案件,應遵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注意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等自律規範。 為督促業者落實自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已明文規範新聞媒體應建立自律機制,並受理民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且應定期提出具體報告,列為公開資訊;同法第27條亦訂有新聞報導不得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規定,且有相應之罰則,以落實新聞媒體應善盡事實查證之法定義務;另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亦訂有利害關係人行使更正權之權益保護相關規定。針對民眾檢舉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案件,本會均逐一調閱側錄資料審視具體個案內容,並依標準作業流程處理。 本會將持續督促廣電媒體落實司法人權保障,謹慎處理司法事件之報導,並透過與媒體公學會及新聞頻道即時溝通,敦促其落實自律;本會亦持續辦理媒體專業素養課程,強化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於製播新聞時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自律規範,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品質。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說。 莊委員瑞雄:主席,你怎麼少邀請一個?這個又沒有總長。 主席:不是!總長依照法院組織法,只有在預算案或是法律案的時候才可以請他來。 莊委員瑞雄:你叫他,說不定他會來。 主席:但是明天、禮拜四的法律案,我們有請他過來。 莊委員瑞雄:這個其實跟他也有很重要的關聯。 主席:謝謝莊委員。那時候我有考量到,因為法院組織法有明確規定,我們如果這樣請他來,比較擔心在法制上面會有一些衝突,所以我們是排在禮拜四的議案會請他過來。 莊委員瑞雄:接受。 主席:謝謝莊委員。 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國昌委員進行詢答。 黃委員國昌:(9時24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主席:麻煩刑事廳廳長。 黃委員國昌:法務部部長。 主席:部長。 黃委員國昌:警政署副署長。 主席:副署長。 黃委員國昌:三位好,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感謝召委今天針對偵查不公開這個重要的議題請各位提專案報告,但我必須要老實講,拜讀完各個主管機關的專案報告以後,我自己心裡的感覺是,你們所提出來的專案報告跟現實的世界處於平行時空!我再說一次,你們所提的專案報告跟現實的世界處於平行時空!任何在晚上有看臺灣政論節目的觀眾,我再說一次,任何在臺灣晚上有看政論節目的觀眾都會發現,在官方報告中,大家都遵守偵查不公開,全部的人都遵守偵查不公開,所以那些政論節目從記者到名嘴,大概每一個人都會通靈、每一個人都會通靈,都不是檢調講的,都是這些媒體記者跟名嘴,要不然就通靈,要不然就胡說八道,絕對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我上一次質詢法務部部長的時候,關鍵的問題我都問過了,所以我今天想利用質詢的時間幫被害人說幾句話,不是偵查不公開的被害人,是我昨天去參加一場告別式,我從昨天參加完那場告別式到現在,我心裡非常非常的難過,我一直在想我們的制度、我們的運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昨天我去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宗鑫前所長的告別式,行禮完了以後,我跟宗鑫的夫人,我輕輕的拍拍他,請他節哀、請他保重,他只跟我講幾個字,拜託照顧好警察、拜託照顧好警察。上一次去看他的時候,他沒有提過一個跟他自己或跟宗鑫的親屬個人利害關係有關的要求,沒有,他只有講一件事,拜託照顧好警察。我看了他的夫人帶著一個4歲,手上抱著一個還沒有滿1歲的小朋友,我老實講我心裡非常的難過。我回去看到底發生了什麼樣子的事情,我上次跟部長講過溯源追查,好好查,不是只有查到那個開車的人,有沒有施用毒品我不知道,交給檢察官去偵查,車上有毒品,開著車,警察臨檢拒檢,一直撞一直開,搞到一條寶貴的人命,整個家庭全部都破碎了。溯源追查毒品,這個是上次部長有承諾我的,我等著看結果。 但我要問的事情是什麼?我要問的事情是這件事情從去年開始,我們針對Etomidate,喪屍煙彈也好,依托咪酯也好,中文有各式各樣的翻譯,搞了這麼久,到了今年8月5號才正式列為三級毒品,對於這樣的效率,部長你滿不滿意?這樣的效率你滿不滿意?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跟委員報告,依托咪酯在今年6月13日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有決議……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問你這樣的效率你滿不滿意?我只問你這個問題,這樣的效率你滿不滿意?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已經公告為…… 黃委員國昌:我知道啦!這樣的效率你滿不滿意?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已經大幅縮短了作業的時間。 黃委員國昌:所以這樣的效率你是滿意的嘛!我老實跟部長講,這個東西在臺灣列為毒品管制的效率,我一點都不滿意,有很多被害人也不滿意,那部長你覺得滿意沒有關係,這是你的意見表達,我都尊重。 施用二級毒品跟三級毒品處罰落差很大,我相信部長當過檢察官非常的清楚。下一個問題,現在列為三級毒品,警界有很大的呼聲說希望列為二級毒品,法務部贊不贊成?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贊成,因為…… 黃委員國昌:你們贊成,什麼時候要做? 鄭部長銘謙:在10月21日已經函各機關提供相關的資料來檢視依托咪酯最新形式的變化。 黃委員國昌:所以需要多少作業時間?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快,我們希望如果快的話,在年底以前我們可以…… 黃委員國昌:希望這一次真的是儘快,希望這一次。 鄭部長銘謙:這個會儘快。 黃委員國昌:希望這一次真的是儘快。 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能夠把它升級為第二級。 黃委員國昌:下一個,這個毒駕犯,我大概把他犯罪的歷程……因為我一直在思考這件事情到底是怎麼發生,我必須要負責任的把他全部的犯罪歷程調出來,第一次施用毒品,戒癮治療;施用二級毒品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施用第二級毒品判刑3月,易科罰金;施用第二級毒品,易科罰金;施用第二級毒品,判刑4月,易科罰金。一連串下來,全部都是易科罰金,我請教一下我們司法院刑事廳,從刑事法規範的目的,不管你要採取應報,還是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不管你採取什麼理論,你可不可以跟臺灣社會大眾說明一下,一犯再犯,一再輕判,這個處罰可能連矯治都沒有,到底有什麼效果?可以跟社會大眾說明一下嗎?用一般人聽得懂的語言,用被害人聽得懂的語言,告訴我們的社會大眾,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到底是出了什麼問題?請說明。 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關心,這部分我們可能要透過教育宣導,對於…… 黃委員國昌:對誰教育宣導? 李廳長釱任:對法官來做教育宣導,對量刑的部分,要斟酌到…… 黃委員國昌:這個是今天才發生的嗎?這是今天才發生的事情嗎?抓到一次罰3萬塊!抓到一次罰3萬塊!有什麼處罰的效果?有什麼預防的效果?會怕嗎?有什麼預防的效果?有什麼治療的效果?搞到現在社會大眾看到的是什麼?一個媽媽牽著一個4歲的小孩,手上抱著一個未滿1歲的嬰兒,這不僅是這個毒駕犯的問題,這個是國家制度的問題,這樣的制度到底在保護誰?我們唸法律唸了那麼久、我們唸法律唸那麼久,從刑法各式各樣的理論全部都唸過了,我看到這樣的結果,我只想問一件事啦!這樣的刑事司法制度到底保護了誰?這個毒駕犯被警察臨檢,拒檢!拖行!死亡!目前的法定刑是多少?目前的法定刑是多少?拜託你是刑事廳廳長,你還要翻法條喔!我為什麼不叫副秘書長上來? 李廳長釱任:3年以上,10年以下。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OK嗎? 李廳長釱任:就法定刑來講,一般來講我們認為這是屬於重刑,相當的重刑的…… 黃委員國昌:這樣是重刑? 李廳長釱任:是,只是在法官量刑的部分,要怎樣讓他適當的量刑。 黃委員國昌:再往下,第二個被害人,這個被害人是我離開立法院以後,我那時候成立了一個吹哨者保護協會,他哭著跑來找我,張淑娟。來!請NCC主任秘書。他2022年怎麼在政論節目上面被霸凌的,我相信NCC非常的清楚,怎麼在政論節目上被霸凌的,我相信NCC很清楚,昨天超過兩年了、超過兩年了,昨天刑事第一審開庭,做最後的言詞辯論,刑事上他有他的權利,我看了相關他的辯詞,我看了我沒有辦法相信。我先請教一個common sense,指控一個未婚的女性跟已婚的男性滾床單,是不是負面名詞?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黃委員國昌:好,你們NCC今天說什麼新聞自律,還要求說什麼相關的紀錄要上網,來看一下當初參與霸凌的這個廣電媒體,民視公司2022年第11次新聞自律諮詢倫理委員會,這就是你們所講的新聞自律的機制,結果這些新聞倫理自律的委員講什麼?說我們節目的內容哪裡妨礙公序良俗,有委員說滾床單呢?結果裡面竟然有人講說滾床單是負面名詞嗎?現在的新聞自律倫理機制有沒有發揮功能?我看了這個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的討論,我只能夠說大開眼界呀!一個無辜的女性被傷害成這個樣子!進入你們所講的新聞自律倫理機制,結果是怎樣?滾床單是負面名詞嗎?難怪大家都覺得這個新聞倫理自律機制形同虛設。 更離譜的事情是什麼?我們繼續往下看,我從開始追這個案子的時候,那次的新聞倫理相關的紀錄就從這個網站上消失,開完會不敢po上去,為什麼不敢po上去?我的判斷絕對不是失誤,不敢po上去是因為丟人現眼,連自己都知道自己討論的內容社會大眾看了心理感覺是什麼。你們現在有沒有要求新聞自律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要上網? 黃主任秘書文哲:有。 黃委員國昌:如果沒有上網的罰則是什麼? 黃主任秘書文哲:違反第二十二條沒有依照程序公告的話,會有20萬的罰鍰。 黃委員國昌:有罰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它有公告啊! 黃委員國昌:拜託!你回去看一下啦!什麼時候公告的?拖到今年3月才補上網,我有沒有講錯? 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回去再查一下,假如他們沒有依照程序公告的話,我們會處罰。 黃委員國昌:該處罰要處罰!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黃委員國昌:這是什麼新聞倫理自律機制啊! 黃主任秘書文哲:最主要是,那3位也都是他們所請的外部專家學者,學者對自己的言論自己要負責。 黃委員國昌:沒有啦!他們的言論是他們自己要負責嘛! 黃主任秘書文哲:對。 黃委員國昌:當然是他們自己要負責嘛!但這種丟人現眼的東西依法要公告,在裡面講了丟人現眼的話,依法要公告沒有公告,這就是NCC的責任了,不是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們回去再查一下。 黃委員國昌:你們當初給它換照通過的時候,有審酌這件事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們都會審酌。 黃委員國昌:都會審酌代表有審酌,但是沒有罰,是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因為換照的時候是換不換照的問題,不是處罰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拜託!換不換照的時候,有沒有依照建立健全的新聞倫理自律機制,它不是審酌的要點之一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黃委員國昌:依法該公告沒有公告,不是審酌的要點之一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黃委員國昌:你不是說有審酌?所以你們審酌了以後決定給它換照沒關係,但是也不用罰,是這樣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如果有違反程序的話,我們當然會罰啊!但是換照是另外一個…… 黃委員國昌:對啦,我知道啦!我要講的事情是什麼?這件事情,你們早就應該知道了啦!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在質疑的是,你們早就知道了,為什麼沒有任何處罰? 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回去再查一下好了。 黃委員國昌:OK,主席站起來了。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 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另外我先宣告: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本會依據往例上午11時處理,如果到時候正好有委員在詢答,就等該委員詢答完畢之後,立刻進行處理臨時提案。 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 莊委員瑞雄:(9時39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莊委員瑞雄:還有廉政署馮成署長。 主席:馮署長。 莊委員瑞雄:法務部調查局吳副局長。 主席:副局長。 莊委員瑞雄:內政部警政署陳永利副署長。 主席:副署長。 莊委員瑞雄:是不是也請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主席:廳長。 莊委員瑞雄:我就不問候部長了。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莊委員瑞雄:今天召委排這樣的議程有它的意義,但是整個標題是在講偵查大公開,各位應該很有感觸,我也有非常大的感觸,確實最近整個社會上發生了一些案件,相信民眾也是感受在心裡。 剛剛我聽了黃國昌委員的質詢以後,其實我剛好也有不同的想法,譬如他剛才在質詢的時候,針對整個毒品防制犯罪的部分,他痛心疾首,他的感受相信一般社會大眾也會有感。可是我倒是反向思考,我覺得各位剛才的答詢都不太好,為什麼說不太好呢?我記得……馮成我們都差不多嘛!我們幾乎是同一輩啊!二十幾年前,還不到30年,我去看守所律見,或是在監獄裡面律見的時候,當時監獄裡面關的,以前叫「煙毒犯」,毒品犯罪的人不到20%。當初吸食毒品,從勒戒到戒治,後來法律一直修、一直改,我要請教法務部長的是,我們現在在監獄裡面,屬於毒品犯罪的人達到幾成? 鄭部長銘謙:現在是四成多。 莊委員瑞雄:四成多? 鄭部長銘謙:以前是超過五成,現在已經降到五成以下了。 莊委員瑞雄:每一次我到監所裡面去,我第一件問典獄長的事是,你這邊關毒品的差不多占幾成。有超過五成的,對不對?我要問的就是說,我們這個法律一直修訂,這個社會對整個毒品犯罪深惡痛絕,可是卻愈關愈多,不管是採取應報或是採取矯治,全部都失敗!廳長應該很清楚嘛!這些都失敗了!我要提出來的警告是,我們的方法會不會錯了?我們跟國外剛好相反,但是國外有成功的,我們不敢用,我們因為政治上的攻防,也沒有任何一個執政者會去採取像荷蘭、像歐洲,甚至是像美國,現在很多像大麻都不算毒品犯罪,你們又不敢,所以我們對毒品犯罪叫做束手無策。立法院要的是,老百姓很討厭就把它刑度提高,這個結果變成什麼?有沒有去做一個省思?簡單回答一下,部長。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對毒品……明年已經要進入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的第三期了,現在我們是導進……在整個供應跟需求,我們是要把它阻斷掉,降低那個需求;另外,在復歸社會方面,事實上我們有做轉銜的制度抑制再犯;現在新生人口已經降低了,所以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毒品的新生人口是降低的,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當然以現在在施用的,我們現在是採多元的處遇方案讓他以專案的方式,讓他跟社會做一個復歸,所以我們現在事實上,我是第一個…… 莊委員瑞雄:有效嗎?你認為有效嗎? 鄭部長銘謙:我認為是有效果的,如果沒有效果的話,新生人口不會降低。 莊委員瑞雄:那監獄裡面的這些人數會降低嗎? 鄭部長銘謙:降低了,現在應該已經降到四成二了。這邊我們是採用多元處遇方案,因為把他關到牢裡去,其實也會衍生很多,包括就學、就業等問題,但事實上他有病人的特質,因為他吸毒後整個腦部的基因會有減損,所以…… 莊委員瑞雄:時間沒有很多啦!我要提出的是,我跟黃國昌委員的看法不一樣,我們共同厭惡的一樣,但是我認為我們的方式未必是對的,這個真的值得法務部好好去思考,不然不會刑度一直增加,然後毒品犯罪的升高到有的監獄關了快50%。國外的方法,有效的我們又不能用,也不敢用,這個值得去省思。 鄭部長銘謙:是。 莊委員瑞雄:另外,我要講的是,今天所謂的「偵查大公開」,我是有很大的感觸。我相信偵查不公開,各位全部都是法律人,大家也很清楚,最主要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跟被告合法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整個未經審判程序的過程裡面,防止未經審判程序的輿論審判,同時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性。我要先請教調查局,這五年內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處罰過的案例?幾件?只要講幾件就好。 吳副局長以公:報告委員,從105年到目前為止,我們主動提報地檢署偵辦我們同仁涉嫌洩密的案件總共有7件。 莊委員瑞雄:處罰了幾件? 吳副局長以公:7件都起訴,另外在行政調查部分,我們也都去做行政上面的追究,幹部如果有疏失的話,我們也做行政上面的追究。 莊委員瑞雄:我看本院一些委員一直在講說,偵查不公開裡面涉及到的件數,甚至講到有七千多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只有十幾位被處分,這個新聞我們也都看到了。部長,你認為法務部裡面,以你就任以來的了解,這五年就好,不要多,你們有處罰過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按季加總的這幾年處分,統計是15件,跟委員報告,那個七千多件有見報的我們一定會把它…… 莊委員瑞雄:對啦,有見報,沒有錯。 鄭部長銘謙:然後再來做過濾審查。 莊委員瑞雄:有的你們覺得有幾件? 鄭部長銘謙:以我們的統計資料這幾年是15件。 莊委員瑞雄:15件,那有處罰的嗎? 鄭部長銘謙:就處罰15件。 莊委員瑞雄:處罰15件? 鄭部長銘謙:對。 莊委員瑞雄:級別都是到哪裡? 鄭部長銘謙:級別都是屬於輔助的偵查機關。 莊委員瑞雄:我知道,但是偵查機關太廣,檢察官也是偵查機關,書記官也是啊。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沒有。 莊委員瑞雄:所以都處罰到哪裡? 鄭部長銘謙:司法警察。 莊委員瑞雄:所以以法務部來看的話,剛剛調查局那邊還有幾件,就是調查人員,那以法務部來看的話,似乎檢察官都沒有,沒有是好事,可是這個社會到底會不會相信,就很怪,你們也必須要有這樣的一個疑問。你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我請教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廳長,第二百四十五條的第五項講到,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所謂的「以外之人員」,你內心的想法包括哪些人?以你的見解。 李廳長釱任:就我們認為可能接觸到的相關人員,就他所知悉到的,有沒有包括記者,這個部分我們不是很確定,但是基本上那個是在規範公務員的。 莊委員瑞雄:我是說不得揭露給哪些人,我告訴你,按照你們高院的見解,承辦中的檢察官就偵查中的案件,連總統、行政院長,連法務部長都不能讓他知道。 李廳長釱任:是,這個在之前的案例有出現過。 莊委員瑞雄:是,高院有這樣的一個見解。部長,你們檢察官偵查案件,你會偷偷去問他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會去干涉、過問或指導。 莊委員瑞雄:不會啦! 鄭部長銘謙:是。 莊委員瑞雄:他如果要說給你聽,你的耳朵會這樣閉起來嗎? 鄭部長銘謙:他不會來找我報告這些事情。 莊委員瑞雄:也不會啦! 鄭部長銘謙:不會。 莊委員瑞雄:不要像以前那個黃世銘一樣,傻傻地跑去跟馬英九講。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可能的事情,我想…… 莊委員瑞雄:不應該發生啦! 鄭部長銘謙:是,不應該發生,我們不會干預介入指導。 莊委員瑞雄:是,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的整個法制其實不是沒有規定,它規定得很清楚,譬如說在偵查程序當中,只是一個偵查階段的開始而已,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都還不知道。假設各位被列為被告的話,你們第一個怎麼想?你們第一個想說:我絕對相信司法,司法是給我清白的!對不對?可是如果你是被告,檢察官一直給你放消息、一直給你放,或者其他人一直給你放消息,這對當事人的隱私、名譽,甚至於整個身家安全,這都違反法律對他們的保護。所以在偵查當中任何訊息的洩漏,對當事人或他的家屬都會造成嚴重的損害,部長你是否認同這句話? 鄭部長銘謙:這個謝謝委員的指導。 莊委員瑞雄:不要說指導,這個我們都很心知肚明,要保障整個偵查工作,國家機關──尤其是偵查機關本來就享有比較優越的資訊關鍵,可是任何一個不當的洩漏,這對於保全犯人也好,或是對於蒐集跟保全證據都會產生很大的阻礙,法我們也修了。你看,在偵查中執行職務的事項不能任意洩漏,這部分在2012年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還會同司法院及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的辦法;到了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當中也去討論偵查不公開跟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的議題作成決議,才有2019年去修正偵查不公開的辦法。我要問,問題出在哪裡?部長,現在都驗不出傷了、都驗不出傷了,問題出在哪裡?問部長這個問題,廉政署你們那邊也是一樣啊,全部都是一樣啦,你們警政署也是一樣啦,都一樣啦!你也不知道要怎麼說,兩手一攤,無解。部長,回應一下,至少要讓社會知道你們的態度嘛。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會再嚴格地落實,事實上,最近我們多次發函要求,還有利用各種的場合,包括檢察長會議、任何的教育訓練、研討會,我們都在申述這樣的態度。 莊委員瑞雄:沒效!沒效!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查的話,我們就是絕對嚴辦、絕無寬貸。 莊委員瑞雄:部長,我跟你說無效,為什麼無效?涉及到這些偵查不應該揭露資訊的人都是專業人士啊,不然怎麼可能叫他們來偵查,檢察官一定是,調查局一定是,司法警察官一定是,司法警察一定是,你廉政署的人一定都是,都是專業人士,他們怎麼會不懂這些法律?為什麼會這樣?就是因為沒有辦幾件來殺雞儆猴啦。 我舉跟我們召委吳宗憲過去稍微有點關係的,你看那個媽媽嘴案,最有名的吧,你看當年那個呂炳宏被人說是殺人犯,你們2013年全部大動作去搜索人家的咖啡廳,到現在來看,無罪了、還他清白了,可是他被標籤化,對於當事人是多大的一個傷害,甚至於你看他走在路上,搞不好人家還指指點點,這對當事人那種精神上的折磨,這不是手握公權力──尤其是偵查發動權的司法人員有辦法去忍受的啦。所以部長,你們不能只有說:有啦,我都有在宣導,有在教育啦,有在做什麼。外界看到的就不是如此啊!我從當時我們還是在野黨,在國民黨執政時,我對這個偵查不公開就很有意見,對於偵查機關、法務部的這個部分,我就非常有意見;到了民進黨執政,其實我也非常有意見,你們就沒有改善啊!有沒有方法?有方法嗎?部長。 鄭部長銘謙:我們有抓到證據,我們就嚴辦。 莊委員瑞雄:當然啦,抓到當然是一定要重罰,問題是你就抓不到,你就抓不到,每天你就覺得……這對我們整個司法,尤其是我們的檢察體系遭受到不信任。我告訴你,我以最近發生的這些事情問部長就好,你的感觸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因為最近檢方辦了很多社會矚目的案件,我想這個部分社會都非常地關注,媒體都大幅報導,談話性節目也非常多,我是認為很多報導有些是以訛傳訛。我們也要求檢察官對這部分都分案來做一個了解,我相信這可以做一個適度的澄清,因為我們是執法人員,針對澄清部分,我們按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事實澄清,如果報導有諸多不實,我想在上次地檢署的新聞稿都有做充分的說明了,我想這是一個態度。 莊委員瑞雄:剛剛黃國昌委員錯了兩個地方,他說召委今天排偵查不公開的報告,其實他講錯了,今天叫做偵查大公開,對不對?召委。第二個,他講說政論節目從晚上開始,他也講錯了,政論節目從中午就在開始,就是說講得太精彩了,而且每一次講完以後,我看你們的動作實在是……部長,我們要想辦法,這個問題不是黨派的問題,這個問題……司法本來就不應該有黨派,你們真的要去想辦法,不能任由偵查當中的這一些資訊任意的被揭露,為什麼這樣講?司法對人民來講的話,對於一個他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人,司法應該是他的避風港,但以現在我們司法實務的操作,變成是新聞頭條裡面的風暴中心,你沒有特別有感觸嗎?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我們的檢察官還有偵查團隊,對於最近的報導,我們認為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但是因為現在檢察官已經在查了,如果說我們仔細去查,我相信…… 莊委員瑞雄:不是、不是,部長,你這個我不同意,你說最近這幾天的案件、新聞這樣的揭露,你認為這個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還是要按照…… 莊委員瑞雄:要講好喔! 鄭部長銘謙:要由證據來認定事實。 莊委員瑞雄:是,如果事後這一些萬一在起訴書裡面揭露出來,在偵查階段裡面所公開、任意揭露這些全部都是真的,你認為這個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說違反偵查不公開,我相信整個偵查團隊不會去違反偵查不公開。 莊委員瑞雄:這樣就驗不出傷,只有你們知道而已!你們說你們沒有,不然是鬼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跟委員報告…… 莊委員瑞雄:還是吳宗憲去竊聽人家…… 鄭部長銘謙:第五條裡面的規定,其所接觸到的訊息非常多,我不覺得直接就是以……是以檢方的偵查團隊……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可是社會大眾要的不是這個,社會大眾要的是知道是誰,是鬼還是「魔神仔」? 鄭部長銘謙:這個檢察官還在查。 莊委員瑞雄:對社會還是要有一個正面的回應。 鄭部長銘謙:是。 莊委員瑞雄:這個我們真的要非常謹慎,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莊委員。部長,但莊委員的意思是說沒有違反……你說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但是我們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結果,事實上有這個結果,但是你說沒有這個行為,那就很奇怪,就是沒有這個行為,但是卻在現實上有了這個結果,剛剛莊委員是這個意思。 下一位我們請沈委員進行詢答。 沈委員發惠:(9時58分)主席,我們先請司法院的副秘書長。 主席:副秘書長。 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黃副秘書長好。我想今天的主題,有關偵查不公開,不是偵查大公開,這個主題我想等一下法務部長也也是得上臺,不過我為什麼會先找你上臺,我想你心裡大概也有數,因為今年3月好像有類似的議題,我那時候第一個也是找你上來,目前我國法制有關於偵查不公開的法源是在哪裡? 黃副秘書長麟倫: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授權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沈委員發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之。」,那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本院。 沈委員發惠:是司法院嘛?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的。 沈委員發惠:按照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授權有關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對不對?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司法院就會銜行政院訂定了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不對?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主管機關也是司法院嘛,對不對?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是,但是在訂定……當然實際上執行的是法務部,所以我們大致上都尊重。 沈委員發惠:而且執行上面大部分是法務部啦!但是主管機關是你們,所以你們有沒有去了解,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下,其他各偵查單位跟偵查輔助單位他們自己所訂定的作業要點,這個你這邊知道嗎?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部分他們不會報給我們,因為這部分我們大概就是到了這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至於輔助機關更下位階的…… 沈委員發惠:你們定好這個辦法之後,就法務部的事情了。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他們都報給法務部,執行面是法務部。 沈委員發惠:其實應該要掌握啦!因為畢竟你們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主管機關,我認為你們不能跟法務部定了這個辦法之後,就說關於偵查不公開的事情,除非有人告來法院,否則都沒有你們的事,因為你們是主管機關,你們是這個作業辦法的主管機關,所以你們對這作業辦法的執行以及它下位的這些作業要點也應該要有所掌握,好不好? 黃副秘書長麟倫:要跟法務部……因為多年來都是由法務部去掌握這部分。 沈委員發惠:這個我知道,副秘書長請回,所以還是得請部長,本來想讓鄭部長休息一下,不過我們最後還是回歸到偵查不公開,實際的執行單位還是法務部。 剛才我跟黃副秘書長所討論的,當初在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時候,它的立法目的、它的條文說明就有講偵查不公開的目的,為什麼要做偵查不公開?它有三大目的,第一個就是要確保公平的審判,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價值跟它的立法目的,第二個是要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遂行,整個偵查程序我們要讓它可以順利進行,第一個是審判公平、第二個是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遂行,第三是要保障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及安全,這個是三個目的,也就是審判公平、偵查順利,然後保障訴訟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安全、隱私、名譽。 所以落實偵查不公開確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我們剛剛有討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法務部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屬單位有哪一些作業要點,部長能不能說明一下?廉政署有沒有?調查局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制定一個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我們也定這一種,我們這個也是…… 沈委員發惠:108年6月26號定的,我知道,這個名字也很長…… 鄭部長銘謙:另外廉政署、調查局他們本身也有定他們自己的行政規則…… 沈委員發惠:也有定,因為這個偵查不公開除了偵查機關還有偵查輔助機關,大概就是法務部跟警政署,警政署有警政署自己的…… 鄭部長銘謙:廉政署…… 沈委員發惠:我說警政署,廉政署跟調查局就算你們的,警政署有警政署自己的偵查不公開辦法,這跟你們沒有關係,但是我現在要講,你剛剛所念的名字很長,叫做「法務部加強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實施方案」,這個是108年6月26號訂定的,我們來看看目前有關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其實它的規定、結構還滿複雜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有規定一些例外,就是偵查不公開是原則,所有都在規定偵查不公開,但是第八條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它有七項規定、七種狀況,在七種條件之下,偵查是可以公開的,這個部長你清楚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清楚,我有作業辦法,有一到七項嘛? 沈委員發惠:對,第八條有一到七項,其實就是有重大犯罪或者是有逃犯或者是通緝犯,或者要告知民眾防範,籲請民眾協助指認或者是為了被告防禦權行使的必要,或者是目前已經有的報導與事實不符,對訴訟當事人有重大名譽損害,這時候可以公開,所以它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規定。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但這些例外規定又有例外規定,第八條所講這七項又排除,在公開的時候又有一些例外規定,就是規定在第九條,第九條就是第八條的例外規定,它說你雖然可以公開,但是這種情況又不能公開,這個是第九條,如果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等等這些,又有8個要件是例外,但這個例外之後又有例外排除,它在後段,從第二項開始,前項第六款的影音什麼資料,如果有特別澄清的必要,還是可以公開,所以規定其實很複雜啦!規定其實很複雜。所以相關的這些法令規定我覺得要讓我們現在所有的這些偵查機關真的清楚,在什麼樣情況之下它是可以公開,什麼樣情況是不可以公開,因為它的法律結構非常複雜,規定例外,例外又排除,排除之後又但書,這個部分希望法務部能夠讓我們相關的單位清楚。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其實我跟司法院副秘書長在3月的時候就討論過相關偵查不公開的案子,但那時候鄭部長還沒上任。那時候我針對法務部有檢視全臺灣地檢署有關偵查不公開的檢討跟查辦處分情形,我從各個網站去抓你們每一個網站有公開揭露關於偵查不公開的相關數據來檢討,那時候我有提出質詢,我是在3月18日有提出質詢,我認為這個統計數據跟辦法是有問題的,結果我3月18日提出質詢之後,好像你們5月是不是有針對我所提的質詢開了一個檢討會,能不能說明一下? 鄭部長銘謙:5月30日有一個研商會議,這個是由臺高檢來督導…… 沈委員發惠:5月30日你們有辦一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精進作為…… 鄭部長銘謙:一個研商會議。 沈委員發惠:一個研商會議。我3月那時候有做了一個統計,那今天又是這個主題,我昨天又做了一個統計,從3月18日之後數字有所變化,也就是說,3月你們所公告的是到去年年底為止,到現在你們公告的是到今年第二季、第三季,有的到第二季,有的公布到第三季,都有,但是我做了一個整理跟比較。從我上次3月18日質詢到現在公布的數字,關於你們所檢討的件數,光這幾個月你們檢討的件數就增加了2,172件,那時候原本是檢討七千三百多件,現在統計檢討了九千四百多件,增加了2,172件,這很好,表示你們認真,在這幾個月裡面你們多檢討了二千一百多件的案例,但是你們檢討這麼多件數,最後你們查辦了多少件?二千多件你們查辦了多少件?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 沈委員發惠:增加了77件,就是這幾個月查辦增加77件,那增加這77件以後,你們最後處分增加了多少人?部長,你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目前那個處分的話,我們現在還是在15件,還是在15件。 沈委員發惠:我完全依照你們各網站的統計數字,這幾個月從3月到10月,你們檢討了二千多件,查辦了77件,最後處分增加了幾個人?1個人,只處分1個人,花這麼多時間,我們檢討了二千多件,最後處分了1個人,這個破案率實在太低了,是因為我們所有的事都嚴守偵查不公開嗎?看起來也不是啊!今天為什麼主席會排這樣子的主題、這樣的專案報告,顯然是認為現在某一些特定案件的偵查不公開狀況有很大的問題跟漏洞啊!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有接觸到案件的人當然是……偵查不公開是規範有接觸到……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啦! 鄭部長銘謙:但是還有其他人,還有包括被害人,還有證人……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這個部分我知道,這個部分我要請部長對社會說明,說明為什麼你們檢討二千多件最後只有處分1個人,這個要說明,而不是只有數字,我看到在網站上就是數字,這部分法務部應該說明。 但今天排這個案子,因為我時間快要到,最後我就談這個問題,今天為什麼排這個案子?部長,我做了一個簡單的統計,我知道今天為什麼排這個案子,大家關心的是哪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從8月30日搜索住宅開始,9月5日申請羈押到今天,從8月30日到今天,一家特定媒體他報導了多少次?報導有關於我們偵查的內容,報導了多少次?多少則新聞你知道嗎?按照我的統計,總共報導了80則,只靠這個案子就可以吃穿了,報導80則,一間特定媒體,這間特定的媒體有時候一天的報導,最高一天報導到8次,一天他就有8則新聞在報這個案子。其實這個案子這樣子是很嚴重的,我知道你們過程中也有傳喚記者,你們有傳喚記者來了解。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但記者就說這個沒有,我們所有的報導內容都是按照我個人長期跑新聞的經驗來得知的判斷、預測,然後你們就用這個東西做結論、結案,case close。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案件還沒有結,還在偵查中。 沈委員發惠:好。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初步的、適度的…… 沈委員發惠:我要講啦!這種偵查不公開我剛剛講過,它有三大目的,不分黨派,我們不會因為說這個案子是什麼黨派的案子,我們就說這個案子公開很好,這個案子不公開比較好,不會!所有的案子我們都一視同仁,我認為其實不只這個案子,過去不分藍、綠、白,所有的司法案件只要社會矚目,新聞報導就是這樣大量的、我們肉眼可見的,顯然就是來自內部的訊息,我覺得我們不能再一而再、再而三的說……兩手一攤說這個沒有,我們查了,甚至傳喚記者了,但記者這樣講,所以我們case close,不行這樣子。 我同時也要講,我們自己這些從政的藍綠政治人物也是一樣,這種案子嚴肅看待,不分藍綠,不分政黨立場,大家嚴肅面對,嚴肅看待,而不是說別的黨的案子就拿來這裡質詢,不只新聞報導,還把這個新聞報導做成PowerPoint檔在這裡說,你看這個案子,這個週刊這樣報導,所以這個案子你們有沒有查?所以這個案子你們怎麼樣。然後自己黨的案子就說這個偵查怎麼這樣子不公開,為什麼這樣子報導?不行!其實在過去就是這樣,我個人是不想講,有其他很多案子,大家就把週刊報導拿來立法院大喇喇的質詢,然後自己黨的案子就氣急敗壞,啊!為什麼偵查……還特別排專案報告來質問你們,這不對!所有的案子應該不分黨派,這個事情法務部要檢討,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的指導,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下一位請謝龍介委員進行詢答。 謝委員龍介:(10時14分)主席,我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謝委員龍介:對於剛才沈委員說的,我順便來問一下,他剛才說不要分這個黨的案子,那個黨的案子,這是合理的,像剛才莊瑞雄故意拿「媽媽嘴」在抨擊主席,結果那個案子到最後判沒罪,他的意思是怎麼樣?是柯P到最後有可能判沒罪嗎?對不對?無罪推定是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法律是無罪推定,但是個案部分我就不評論。 謝委員龍介:不是啦!因為有可能嘛!任何一個案子都有可能判無罪,羈押的人不一定有罪,對不對?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最後他一定有罪嗎? 鄭部長銘謙:基本上法官會裁定羈押就是犯罪嫌疑重大。 謝委員龍介:但最後一定有罪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用證據來認定。 謝委員龍介:不是,我現在說實務嘛!我不是針對哪一個案子,就是說所有的案子,通案啦!司法案件被羈押的嫌疑人,最後一定有罪嗎? 鄭部長銘謙:有羈押的案件,定罪率就會很高。 謝委員龍介:很高就一定都有罪嗎?也是有判無罪啊!不是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十年來有一個統計資料,就是有羈押處分的,這部分的起訴率是98%。 謝委員龍介:98%?臺南市議長賄選案收押那麼多人,全部都無罪啊!對不對?所以我不是針對哪一個案子,我是說照剛才莊委員說的那一案,現在沈委員又說,不能用個案來處理。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部長,今天無論司法、行政、立法都一樣,為什麼媒體叫第四權?所以NCC的人要注意媒體自律,第四權的媒體想挖盡所有的新聞來滿足社會大眾,這是媒體的立場及其作法,但是當媒體講出「我經營這條線已經7年」,你們就變成被人養的耶!這點你就要問問看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約談。 謝委員龍介:怎麼變成我們被他們養?我們領的都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薪水,怎麼都變成是他養的?再來,剛才也講到偵查不公開,但是有例外可以公開,是不是這樣,部長? 鄭部長銘謙:對,這個作業辦法裡面有…… 謝委員龍介:公開的部分應該是由什麼人來公開? 鄭部長銘謙:這個新聞的發言人。 謝委員龍介:新聞的發言人? 鄭部長銘謙:對。 謝委員龍介:不是由媒體來公開嘛! 鄭部長銘謙:不過,就是因為我們是以新聞發言人對媒體來做一個…… 謝委員龍介:你們是透過媒體去講,但是媒體公開的都不是你們公開的那部分啊!你們沒公開的部分,他們都幫你們公開了。 鄭部長銘謙:不過,新聞報導有些是捕風捉影。 謝委員龍介:捕風捉影是你講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確定哪一個是真的、哪一個是假的…… 謝委員龍介:捕風捉影的話也不會讓大家像在看連續劇一樣每晚都有,而且還講得有模有樣、有手有腳啊!再來,監聽的譯文還一直出來,就連監聽的譯文也跑出來,你說這…… 鄭部長銘謙:我不知道哪裡有監聽的譯文…… 謝委員龍介:你說這樣偵查是有公開還是沒公開? 鄭部長銘謙:監聽的譯文這個我不清楚耶! 謝委員龍介:當媒體在報導監聽的譯文裡面有些什麼的時候,這就表示內部已經出問題了嘛!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內部我們會檢討,而且會落實。 謝委員龍介:我沒跟你說是什麼人有問題,我也不會講檢察官有問題,事實上過程中有很多人會接觸到這些資料,但是對外的話,人民會認為司法的公信力已經受損了嘛!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清楚,這個因為…… 謝委員龍介:在百姓的心目中,對你們的信賴度會降低嘛!變成你們在其中是有所為的,你們是為了特定的目的在辦特定的案件,這樣對你們就不好了。 鄭部長銘謙:我們絕對不會為特定的人去辦特定的案件,包括所有案件都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因告訴、告發、自首…… 謝委員龍介:包括今天現在此時,正在羈押中、申請羈押中的案件。我想你的故鄉在臺南,和我一樣,這4年來,臺南這塊土地造成了多少「𧿬踏」,我控告了幾件,你們怎麼都不公開一下?我就覺得奇怪,我提告的那些,你們怎麼都在偵查不公開?不然你們也公開一半,讓我看看案子辦到哪裡了,對不對?現在…… 鄭部長銘謙:委員關心的,我們就是…… 謝委員龍介:臺鹽這個案件,你不要在這邊跟我說個案,我也不會要求你講個案,但臺鹽這個案子因為它所有承作的地點剛好就在臺南市,既然過去發生了那麼多的不法之事,現在也還在偵查這些不法,這麼多個案件沒一件停下來,都還在繼續開發。你可知道外面現在說什麼嗎?人家是借用司法的力量,剷除現在的既得利益者,但後面又有一批新的集團要來接手,部長,你聽了之後覺得怎樣?這是我們的故鄉耶!你們已經辦3個案子了嘛! 鄭部長銘謙:只要有接到,我們查到不法,我們就…… 謝委員龍介:查辦就是為了剷除這些既得利益者,這些都是官商勾結的案件,結果你們只抓了一個局長去關,剩下的人都沒事,一個局長可以經辦七、八千億的案子,還可以隻手遮天,可以這樣嗎?不可能!絕對不可能! 再來,因為現在偵查中的案件不予公開,所以我也不講他的名字,但聽說這個人,因為涉及好幾個案子,過去曾經是執政黨的高層,雖然他交保了,但也還牽涉到其他好幾件案子,你們也問過他好幾遍了。我有接獲情報,聽說他要走了,我是希望這部分……我現在正式向你舉報,我得到的消息是,他準備要逃跑了,如果讓他逃跑了,後面就都查不到了,你能有什麼方法可作為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對案件是不干涉、不知道、不介入,如果委員這部分有比較具體的情資,我們是可以提供給臺南地檢署、給承辦的地檢署,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告訴、告發,或把一些犯罪嫌疑向他告發…… 謝委員龍介:可以實施保全措施就對了?預防? 鄭部長銘謙:我想,任何意見都可以…… 謝委員龍介:這是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可以把這個情報提供給你們嗎?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那我們就轉給承辦的地檢署。 謝委員龍介:好,這樣的話,我會後就正式地把這個情報提供給貴單位。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 下一位我們請陳俊宇委員進行詢答。 陳委員俊宇:(10時22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鄭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陳委員俊宇:我們今天還是就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探討如何兼顧犯罪偵查和人權保障的相關問題,類似的命題我們在上會期也有討論過,實際上還是有不少改善的空間。尤其是我們看到諸多社會矚目的案件仍然有偵辦中的內容被報導出來,也讓社會對於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和辦法是否有落實一再提出質疑。從先前詢答時聽到部長說的,都有請相關人員堅守原則和作業辦法,也看到確實在法規的層面上有訂定很多要點和規範,更要定期地滾動檢討。 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十一條,甚至要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但是從機關過去所公布的查辦處分情形,受到處分的案件數非常稀少,跟社會大眾在新聞實際的所見所聞和感受上還是有比較大的落差,因此也不禁讓人質疑,究竟有沒有拿出積極的作為來偵辦。 媒體有新聞自由,挖掘真相也是記者的天職,可是民眾也有知的權利,有時候甚至反過來是由媒體來提供資訊給檢調,還可能幫助到偵辦的進度。但媒體既不負偵查不公開的義務,我們也難以得知這個案件消息的來源,而且所有的消息也不大可能都是由辦案的同仁主動洩漏給媒體得知,所以檢、警、調這個系統必須認真地查辦洩密之外,也要儘可能地避免漏洞產生。 我接下來想就檢查機關的硬體空間及出入的管制來請教部長,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第十條來看,對於案件中依法可公開的事項,應該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受指定的人員發布,而不應該由其他的人來說明。就部長所瞭解,我們現行的偵查案件都是按照這個規定來處理的嗎?另外,媒體的採訪地點和採訪禁制區的劃設,在內部管理上是否有嚴格的要求?請部長大概說明一下。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問題,真的是瞭解得很透澈。這部分新聞的發布的確是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要指定新聞發言人來發言,或者是其他因為個案的需要而用個別指定的。但是這個硬體…… 陳委員俊宇:是。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因為整個廳舍新舊不一,有些是新建的廳舍,它在新聞採訪地點跟禁制區方面很容易去做規劃;比較老的廳舍因為這部分的硬體不足,所以我們在臺高檢8月30號及4月20號的研商會議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我們也希望提醒各檢察機關在發布新聞以及在這部分可以儘量落實偵查不公開的一些相關規定。 陳委員俊宇:我覺得你們還是要盤點一下,然後需要改善的還是要去改善。 鄭部長銘謙:是。 陳委員俊宇:從法務部的報告當中還看到每年會舉辦檢察機關發言人的研習,對此我有兩個疑惑,第一個,發言人教育訓練的內容和辦理情形目前為何?第二個,如果有關案件不實的謠言,還有闢謠的工作也是會由發言人來負責嗎? 鄭部長銘謙:對,譬如說現在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對這些的報導或社群網路等等如果有一些跟事實不符的話,那依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我們發現如果有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整個名譽、隱私,或者影響到案件的偵查,認為有澄清的必要,發言人就可以直接做適度的澄清了。 陳委員俊宇:發言人就可以澄清? 鄭部長銘謙:就可以了。 陳委員俊宇:好。這邊有查詢到部分地檢署訂有門禁管制實施要點來落實維安工作,儘可能避免閒雜人等進入辦案區域,進而接觸到機敏相關案件內容,我想再請教部長,是否地檢署都訂有相關規範或對門禁有統一要求,在公開和辦公、辦案場域的門禁分級目前管理上是否有足夠嚴謹?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剛才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因為整個辦公廳舍的設備問題,所以高檢署有邀集各地檢署開會,就是用因地制宜的方式,但是門禁管制這部分,我們希望各地檢署能夠訂門禁管制的行政規則,也避免外界對出入的一些疑慮影響案件的偵辦,這部分我們希望它都有訂,我們也會要求。 陳委員俊宇:好,檢察機關在門禁管制上嚴謹與否,不但是為了防止案件的洩漏,同時也要保障辦案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受到外在影響,干擾辦案,也希望在門禁的管控上能夠再更加精進,甚至採用更多科技方法,避免閒雜人等能夠輕易的進到較敏感或被禁制的場域當中。 另外則是有關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其資訊容易有被公開或是拍攝的疑慮,例如在北檢似乎因為地形及建築因素,任何人都能夠由上往下拍車道的進出位置,要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囚車道是不是也應該劃定為採訪禁制區?因為對於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個人的名譽恐怕會造成較難回復的損害,是不是請法務部進行盤點檢討,考慮對於檢察機關在硬體上的隱蔽性進行適當的改善,在人權的維護上能夠有更妥善的保障?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是每個地檢署因為礙於設備及空間的關係,可能這部分我們各個機關再盤點,用書面報告來跟委員答復。 陳委員俊宇:好,同樣的問題,我也想請教警政署陳副署長。 陳副署長永利:委員好。 陳委員俊宇:副署長,在6月份的時候,監察院曾經提出糾正,常常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被媒體貼近拍攝、採訪,也曾經有警察機關提供犯罪接受警詢或是被害人報案的相關照片,請教警政署這部分是如何檢討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陳副署長永利: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監察院這個糾正,最近也修訂相關的辦理注意要點,在上個月修正,我們修正包括剛剛委員提到的,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另外違反規定的處分也更具體化,包括承辦單位、業務單位跟單位的主官,就是核定新聞發布的人員。 陳委員俊宇:就這樣? 陳副署長永利:這是要點,當然我們修正的是蠻多的啦! 陳委員俊宇:好,這個部分是不是會後再請警政署給我一個詳細的…… 陳副署長永利:是,我們用書面資料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俊宇:好,我想在法制面、行政面,還有業務面,以及硬體上的通盤改進之外,還要有積極的檢討跟查處,不要讓這些辛苦的辦案人員背上莫名的黑鍋,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是一定要落實,但社會矚目的案件若涉及公共利益,民眾就有知的權利,媒體也有新聞自由,需要找到兼顧的平衡點,這部分也請在場機關首長一起來努力,我們一起來維護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力,好,以上。 陳副署長永利:謝謝委員。 主席: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進行詢答。 鍾委員佳濱:(10時33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司法院黃副秘書長,還有法務部鄭部長、黃次長,調查局跟警政署就隨時奉命,可以幫忙補充。 主席:請副秘、鄭部長、黃次長。 黃副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副秘書長好,部長好,次長好。今天我們在談偵查不公開,其實要回到犯罪偵查,這裡涉及到新聞自由、旅行自由,還有法律要不要修改,記者或人民的權利才能有所依循。我先回到之前問過的問題,關於西班牙國際通緝犯奧納德的現況,部長,就你所知,雖然不是你的直接業務,你所知道的情況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移民署…… 鍾委員佳濱:移民署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西班牙通緝犯已經遣返到德國,要遣送就送到德國。 鍾委員佳濱:重新送到德國去了,最新的狀況? 鄭部長銘謙:最新的狀況,這個媒體有報導。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看一下,回顧一下,他在2019年入境臺灣,在2020年發布紅色通緝,但是我方不知道,然後他在臺灣取得了居留之後,移民署後來發現有犯罪的情況,他就要限期出境、強制出境對不對?但是強制出境有一個問題,他出境,你覺得他是拿哪一國的護照?他是拿西班牙的護照出境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 鍾委員佳濱:你覺得合理推斷,他如果拿西班牙的護照入境,他可能拿西班牙的護照出境,然後他去新加坡,新加坡有沒有准他簽證不知道,但是新加坡拒絕他入境,因為他被紅色通緝不讓他入境,新加坡有這個權利,原班機就回來了,對不對?為什麼會回來呢?因為法院撤銷了,行政法院撤銷了他的行政裁定,是不是這樣子?請問一下,你不見得知道他是持西班牙護照的,那我們怎麼知道他被紅色通緝?警政署知道嗎?警政署不要浪費我的時間,剛剛請你們待命了,警政署,他怎麼知道的? 陳副署長永利:跟委員報告,這是國際刑警組織通報的。 鍾委員佳濱:你們什麼時候知道的?不知道,好,沒關係。那他現在人在臺灣了嗎?剛剛說了,到德國去了嗎? 陳副署長永利:已經離開了。 鍾委員佳濱:離開了,用哪個國家的護照出境的?那是移民署管的,你們不管? 陳副署長永利:後續就由移民署處理。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不清楚,好,如果他的西班牙護照註銷,我請教一下黃副秘書長,這涉及到人權,依你推論,我們兩個背景可能很接近,如果他的西班牙護照被註銷,他還能夠被送到新加坡或西班牙嗎? 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個…… 鍾委員佳濱:國際刑警有沒有經驗?警政署有沒有經驗?你們覺得呢?都沒有,都不知道?警政署知不知道? 陳副署長永利:這一部分我們就比較沒有處理。 鍾委員佳濱:部長知不知道?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我不清楚。 鍾委員佳濱:不清楚?你們要知道,我看下一題就知道了,往下看,他是詐騙回臺嘛?有個橘子到日本避風頭,他的朋友說他去遊學,他應該是被列被告,是不是有個被列被告在日本滯留? 鄭部長銘謙:他已經被列被告了。 鍾委員佳濱:那怎麼辦?能叫他回來接受偵查嗎?他是留學簽證耶!他只要在日本沒有違反規定,日本也不要註銷他的簽證,他就可以待在日本,部長怎麼辦?怎麼讓被告回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說有通緝的話,我想我們檢察官會…… 鍾委員佳濱:通緝了沒有?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沒有通緝。 鍾委員佳濱:那如果通緝了可以叫他回來嗎? 鄭部長銘謙:就可以用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來註銷…… 鍾委員佳濱:好,說得很好,用第二十五條來註銷,我們來看一下有沒有辦法註銷,我們通緝……你直接說通緝了,本來說如果被告人在國內的時候,通緝就可以逮捕,人在國外的話你說要註銷他的護照,是不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我們目前的作法可以…… 鍾委員佳濱: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外交部領事裁判就依照…… 鍾委員佳濱:你們有確定?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個函…… 鍾委員佳濱:我們往下看,現在假設發布他通緝,他要遣返回臺,或他滯留日本或前往第三國,他可不可以前往第三國?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註銷護照的話…… 鍾委員佳濱:如果註銷護照的話,除非他有第二本國家的護照,不然他就沒辦法前往第三國了,是不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對。 鍾委員佳濱:好,往下看,到底技術上有沒有辦法註銷護照?以前有位彭先生遭通緝後,護照被註銷,我們了解之後他不是註銷,他是原護照到期去申請換發就被扣了,他到期後就被扣了,扣了之後他就沒有護照了,所以他現在就沒辦法到其他國家了,是不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是。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根據領事事務局告訴你們怎麼樣可以註銷通緝犯在國外的護照?有嗎?怎麼註銷?第二十三條還是第二十五條? 鄭部長銘謙: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鍾委員佳濱: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項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持照人有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情形,及持照人在外國或港澳或大陸地區…… 鍾委員佳濱:第幾條? 鄭部長銘謙: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然後最好就是依同條…… 鍾委員佳濱:第幾條? 鄭部長銘謙: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鍾委員佳濱: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就是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就可以註銷了。 鄭部長銘謙:就外交部。 鍾委員佳濱:好,那這樣子,你們開始做了沒有? 鄭部長銘謙:目前的話,我想這部分北檢會依照……我相信啦!因為我沒辦法去過問這個個案,我相信承辦的地檢署、承辦的檢察官應該會用這個方式來處理,但因為我沒辦法去過問…… 鍾委員佳濱:了解,所以我秀出來的護照條例第二十五條沒有秀出來第二項,再回過頭援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這個司法機關是司法院的哪一個司法機關?請問黃副秘書,剛剛部長說的對嗎?這個司法機關是指誰?是檢察機關? 黃副秘書長麟倫:還在偵查階段應該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檢察機關就可以註銷? 鄭部長銘謙:對,在偵查的時候是檢察機關…… 鍾委員佳濱:檢察機關就可以申請…… 鄭部長銘謙:函請。 鍾委員佳濱:函請領事事務局把它註銷? 鄭部長銘謙:對。 鍾委員佳濱:好,往下看。另外哪些人要遵守偵查不公開? 鄭部長銘謙:這個在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都有規定…… 鍾委員佳濱:就是警察、檢察官、辯護人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個滿多的,其實事實上,修正的說明都還…… 鍾委員佳濱:被告有沒有保密的義務?證人有沒有保密的義務? 鄭部長銘謙:就是被告跟證人沒有保密義務…… 鍾委員佳濱:是嘛! 鄭部長銘謙:所以他會講出去。 鍾委員佳濱:是!所以如果證人跟被告沒有保密的義務,他可以跟記者講。 鄭部長銘謙:因為記者會問他。 鍾委員佳濱:OK,往下看。記者知道了之後,你可以問他說是證人告訴他的還是被告告訴他的嗎?你可以問他、你可以要求他嗎?你們要查啊!如果是證人跟被告等沒有保密義務的人洩露出去了,這有沒有妨礙秘密偵查?沒有嘛!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個,我們最多就是依照第六條的規定,跟他講說如果公開揭露偵查資訊、程序、內容、要件會發生什麼不好的影響,道德勸說…… 鍾委員佳濱:你只是告訴他嘛!你不能限制他嘛! 鄭部長銘謙:沒辦法限制…… 鍾委員佳濱:他告訴記者,記者報導出來了,他不告訴你是誰告訴他的可不可以?記者有沒有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 鍾委員佳濱:請問副秘書長,記者可不可以不透露消息來源?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書面報告有,依照一些規範、人權公約規範認為他可以不透露消息的來源…… 鍾委員佳濱:是嘛!所以如果記者不告訴你誰跟他講的,他可能是被告講的、可能是證人講的,你連去告訴被告跟證人不要亂講都沒有機會啊!如果記者沒有不公開的義務,他有沒有拒絕證詞的權利?你們如果開始以洩漏機密、公共機密來調查他,請問副秘書長,記者可不可以不透露消息來源,如果你傳喚他要他作證的話…… 黃副秘書長麟倫:他不在拒絕證言的這個範圍……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拒絕證言的範圍? 黃副秘書長麟倫:對,他不在得拒絕證言的範圍。 鍾委員佳濱:是嘛!所以說部長,你們現在認為妨礙偵查不公開,如果有媒體報導,你們要怎麼辦?把記者用證人的方式來傳喚、用調查洩密這個方式請他說到底……作證一下是誰告訴他的,可以這樣做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如果外面有這種……我們分案在處理的話,我們會請記者來當證人…… 鍾委員佳濱:那他是證人嘛! 鄭部長銘謙:他是證人。 鍾委員佳濱:他如果是被告他會行使緘默權嘛,對不對?他又不講嘛! 鄭部長銘謙:對,他不講。 鍾委員佳濱:那證人他有要義務講嘛,對不對?有沒有用過這個方式要記者講?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會問記者,但他會說要保護消息的來源…… 鍾委員佳濱:那他可以拒絕作證嗎? 鄭部長銘謙:他不能拒絕作證。 鍾委員佳濱:那怎麼辦? 鄭部長銘謙:大概第一百九十三條這部分,就拒絕證言的話…… 鍾委員佳濱:然後會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可以裁罰三萬元以下。 鍾委員佳濱:裁罰三萬元以下,你們有沒有開罰過? 鄭部長銘謙:以前有開罰過。 鍾委員佳濱:那最近那麼多紛紛擾擾,你們有沒有在調查洩密案呢?最近這一連串所謂的偵查被公開,最近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最近有。 鍾委員佳濱:有!那查了之後有沒有傳喚記者?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傳喚記者…… 鍾委員佳濱:那記者有沒有作證?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作證。 鍾委員佳濱:沒有拒絕證言,所以沒有被罰?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不過這個要按照…… 鍾委員佳濱:那你們要不要查一下? 鄭部長銘謙:這個新聞稿裡面有做一個說明,就是9月16號的新聞稿。 鍾委員佳濱:所以怎麼樣?說明什麼? 鄭部長銘謙:就是記者依據的消息來源是轉述的。 鍾委員佳濱:所以他有透露他的消息來源?他作證有透露他的消息來源?這個消息來源可能是被告、可能是證人,你們沒有證實,但是絕對不是有保密義務的警察、司法官、辯護人。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因為我只能依據那個新聞稿來做一個了解,如果說是屬於那個被告或證人,他當然……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可以跟大家講嘛!如果記者知道了,他也交代消息來源了,只要沒有保密義務的那三種人,你也拿他沒有辦法嘛! 鄭部長銘謙:就沒有保密義務。 鍾委員佳濱:是的。接下來,我們往下一條,副秘書長,如果記者說他們為了要保護消息來源,希望未來修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比照第一百八十二條,列入醫師、藥師、心理師等等這些人,你們司法院的看法怎麼樣?新聞自由啊!你們用證人傳喚他,他要告訴你是誰告訴他的,如果他要保密、要列入第一百八十二條,你們的態度怎麼樣?刑訴是你們管的。 黃副秘書長麟倫:這可能要再進一步研議了,以前沒有把這部分…… 鍾委員佳濱:哪個國家有類似我們的刑訴第一百八十二條,把新聞工作者列入得拒絕證言的權利?有沒有? 黃副秘書長麟倫:就我們所知好像沒有。 鍾委員佳濱:來,回去查一下,最後一題,希望你們會同其他機關,包括如何去研議護照註銷,防止逃亡,嚴防這些刑事偵查當中可能的被告或遭通緝的人滯留在國外不回,部長可不可以做到? 鄭部長銘謙:這個在9月2號有開過會了。 鍾委員佳濱:開過會了? 鄭部長銘謙:對。 鍾委員佳濱:後續的作法、具體作法,一個月內給本席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可以。 鍾委員佳濱:好。至於媒體是否能適用,包括偵查不公開以及他有沒有刑訴第一百八十二條可以增列適用的對象,他有拒絕證詞的權利,這個請司法院也去了解各國的情況後給我們回答,好不好?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 鍾委員佳濱:我今天的題目就是,大家在討論偵查不公開,其實也是在討論我們國內的新聞自由,華盛頓郵報當年在水門事件、在越戰調查報告當中都有類似的情況,他們的最高法院也做出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如果未來我們臺灣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新聞自由想辦法去發掘事實,想辦法去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如果我們要限制它,就要從修改法律來著手,而不是在這邊改一些像框定一個採訪範圍、限制我們檢察官跟記者接觸等等,這些都不能夠杜絕跟防止在新聞自由的情況之下,媒體就其他無偵查保密義務的人的身上取得類似這些案情的來源,造成了我們偵查不公開。三個部分,為了避免審判不公平,為了避免侵害隱私,避免這些情況發生,副秘書長同不同意? 黃副秘書長麟倫:同意。 鍾委員佳濱:好。部長要不要做? 鄭部長銘謙:要。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主席:謝謝。下一位我們請羅智強委員進行詢答。我們現在先宣告一下:剛剛本來宣告11點要處理臨時提案,但是剛剛吳思瑤委員有提出請求,所以我們待會會在吳思瑤委員詢答完畢之後再進行臨時提案的處理。謝謝。 羅委員智強:(10時47分)主席,有請部長、廉政署、調查局、警政署。 主席:麻煩部長,還有廉政署、調查局、警政署。 羅委員智強:部長,請問您有看過貓玩老鼠嗎?你有在滑短影片嗎? 鄭部長銘謙:沒有。 羅委員智強:不管是YouTube還是說Reels、還是說Threads、還是說TikTok,你有在滑短影片嗎? 鄭部長銘謙:沒有,我因為太忙了,我沒有時間去看。 羅委員智強:如果你有滑短影片,你一定看過貓玩老鼠的短影片,因為這在短影片上面是非常紅的,你知道貓是怎麼樣玩老鼠的嗎?部長。 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 羅委員智強:貓抓到老鼠,不把老鼠直接吃掉,不斷的逗牠,然後一直用牠的手掌拍打牠,牠不動也打,牠動也打,完全就是食物鏈上端者的一個架式,生殺任牠,就是玩牠,慢慢的玩死牠,我再問一次部長,你有沒有看過貓玩老鼠?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養貓,所以我不清楚。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部長,你怎麼會沒有看過!現在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法務部在玩貓玩老鼠,你知道在玩誰嗎?我們的檢調司法單位在玩誰,你知道嗎?就在玩柯文哲!就在玩柯文哲!我先跟部長說,柯文哲如果貪污受賄,違法犯紀,我贊成我們司法查辦他,把他關起來,可是今天在柯文哲案件上,我跟部長說,說實在話,真的是太過份了,看不下去了,偵查不公開被凌辱到這種程度,那是司法之恥,是法務部跟檢調之恥,我當然知道部長跟我講了一百遍,說那不是檢察官放的,沒關係,我後面再跟你慢慢講。 我想請教一下,我透過立法院新聞知識庫查了過去3個月有關柯文哲的新聞,找到了4,057則,這個資料庫沒有包括大多數的網媒跟電子媒體,裡面琳瑯滿目都是偵查大公開的新聞,我整理幾個新聞就教部長,好不好?我想請教,就是今天的新聞:檢廉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懷疑前臺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明知違背法律開綠燈,讓京華城取得超高容積率,涉圖利,亦懷疑柯文哲受惠,其中一種可能管道就是包含虛擬貨幣,檢廉日前搜索時扣到柯文哲一個冷錢包,正在破解當中。想請教部長,我幫你回答了,你一定說這不是檢察官放的,對不對?這是不是檢察官放的?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不是檢察官,而且…… 羅委員智強:你相信啊!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 羅委員智強:你上次也相信說,今天大法官實質廢死之後,然後法官會同意你的聲請羈押,不把那37個死刑犯放出來,但你的相信有用嗎?部長,你的相信能夠去左右法院的判決嗎?你的相信真的能夠代表檢察官沒有洩密嗎?你就是一句相信檢察官,我告訴你,北檢最聰明,它說:無法證實,北檢跟我講無法證實。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沒辦法去干涉指導介入個案,所以…… 羅委員智強:那你要相信什麼?你一不干涉,二不指導,三不了解,四不查察,你現在跟我講相信,相信有意義嗎?沒關係,我跟你講,因為你回答太多遍,我可以幫你倒背如流,不是檢察官放的,結束。 我想請問,如果檢廉真的扣了那個冷錢包,先不管冷錢包,反正任何證物將其扣了以後,請問會經手哪些人?偵查訊息會經手哪些人?檢察官一定會有嘛!包括承辦檢察官。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凡是會接觸到…… 羅委員智強:拜託!部長,你是幹過檢察官的,你要不要請主席來開示一下? 鄭部長銘謙:因為對個案會…… 羅委員智強:請主席來開示一下,主席,我會議詢問,時間暫停,我中止,我會議詢問,因為這個問題要問專業嘛!主席,我會議詢問一下,法務部不肯回答,請問你身為檢察官,你當過檢察官……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不是承辦檢察官,我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部長,你先休息一下,我問專業的,你當過檢察官但你不懂,我就問專業的,讓專業的來呀!主席,會議詢問,我想請教主席,今天如果真的收到柯文哲冷錢包,請問除了檢察官會經手這個訊息之外,還有誰? 主席:目前是這樣,可能會知道的是檢察官,或者是承辦的廉政署,聲請羈押的時候司法院的法官也有可能會拿到,接下來就是律師了,律師他可以閱卷,在聲請羈押的時候,律師是可以閱卷的,所以律師可能可以看到。 羅委員智強:非常謝謝。部長,專業檢察官示範什麼叫做回答問題,他講的錯了嗎?我們主席說的有沒有錯? 鄭部長銘謙:我準備要跟委員報告,反正第五條…… 羅委員智強:你剛才一開始跟我講你不知道,現在你說你要準備說,謝謝主席幫你示範,你就開始準備? 鄭部長銘謙:我不談那個個案…… 羅委員智強:沒有關係,來!我告訴你,我要到答案了啦!你會後再補充,沒關係。 廉政署,是你放的嗎? 馮署長成:我們嚴守偵查不公開。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你也不知道,因為你不是承辦人。 馮署長成:我們沒有做這個事。 羅委員智強:警政署,是警察放的嗎? 陳副署長永利:這個案警察應該沒有接觸。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我們請司法院,司法院副秘書長可不可以請上來一下?法官會放嗎? 黃副秘書長麟倫:不可能。 羅委員智強:不會嘛!太完美了,通通都不放,鐵定是柯文哲律師放出去整柯文哲啦!柯文哲太英明了,搞一個律師去整他,一天到晚放消息整死柯文哲,原來那隻貓不是司法檢調,是柯文哲律師!部長,你相信嗎?柯文哲那麼蠢啊!搞一個律師一天到晚洩他的消息、弄他嗎?所以我要跟你講,沒關係,我拿你沒辦法啦,你一直跟我講不是檢察官,警政署也否認,廉政署也否認,然後司法院也否認,大家都否認,否認得非常開心,對不對?我也沒辦法,因為我不是檢察官,我不是偵查主體,我也沒有偵查工具,犯罪偵查主體是誰? 鄭部長銘謙:這個訴訟法有規定…… 羅委員智強:回答我嘛!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 羅委員智強:不然我用會議詢問,不要逼我會議詢問,主席,會議詢問,時間暫停,請問主席,犯罪偵查主體是誰?他不告訴我,我不知道耶! 主席:目前我國是單一偵查主體,所以是由檢察官。 羅委員智強:非常謝謝,「檢察官」這三個字,你耗了我10秒鐘,再問你,偵查主體是誰?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 羅委員智強:對啊!就檢察官啊! 我來問你下一個問題,請問洩漏偵查中的秘密是犯哪一條罪? 鄭部長銘謙: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羅委員智強: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偵查不公開被打破不是行政範疇的問題,偵查不公開被打破是犯罪問題,沒錯吧?如果有人洩密是犯罪問題吧?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具體事證,我們就會嚴加辦理。 主席:部長,經過我們會議主席再三的回答問題之後,現在部長回答問題稍微比較順暢一點點。 我上次問了你一個案子,你說你不認同,竊盜案的犯罪偵查主體是誰? 鄭部長銘謙:任何犯罪的偵查主體都是檢察官。 羅委員智強:答對了嘛!對啊!當然都是檢察官,如果發生了2,000件竊盜案,今天我就問部長說,奇怪了,一件都沒抓到耶!一件都沒起訴耶!一件都沒判刑耶!然後部長跟我講,這不是檢察官偷的,你能夠用這句話交代我嗎?當然不能啊!那我同樣問你,你們法務部這部分都列了幾千件了,我只是用大概的數字跟你講,然後到現在為止,請問起訴幾件? 鄭部長銘謙:又處分了45件。 羅委員智強:起訴啦!犯罪耶!我不講行政處分,我講的是起訴幾件?它是犯罪事實,如果有洩密就是犯罪事實啊! 鄭部長銘謙:我想偵查不公開,並不是第一百三十二條就一定會成立。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當然你不抓就不成立嘛!這還不簡單! 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那不一樣!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如果我們法務部說竊盜案,我只要證明不是檢察官弄的,我不抓,竊盜案也不成立啊!你現在脫離人民感情多遠啦!我今天講的還不只是柯文哲,我講的是犯罪的偵查不公開,已經琳瑯滿目到可以在百貨公司陳列商品了! 鄭部長銘謙:剛剛委員講的說七千多件,那個是媒體有報導的新聞。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你們自己都知道,媒體報導的新聞是這樣,都還搞了七千多件,而且不只七千多件,今年上半年加2,000件是九千多件…… 鄭部長銘謙:媒體報導…… 羅委員智強:你們成長的速度非常快…… 鄭部長銘謙:媒體報導的是查獲的績效……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我剛剛講的冷錢包,週刊報導:柯文哲隨身碟內的金主名單,黃崇仁董事長名列其中,請問是不是檢察官放的?我幫你回答,不是檢察官,不用查了。週刊報導:民眾黨主席涉及京華城弊案,檢廉發動搜索前,要貼身帳房橘子許芷瑜出國避風頭,如今更掌握柯下達重要指示給橘子,要他保護好手上400萬,還要到民眾黨部拿錢。請問有沒有洩密?我幫你回答,沒有,因為不是檢察官放的,所以沒有洩密罪。柯文哲被找到鹹濕簡訊、柯文哲USB記了沈慶京1500、柯文哲圈圈叉叉點點點。我告訴你,過去這3個月,你們現在司法檢調掌握的偵查訊息一天到晚在公開,然後你跟我講不是檢察官放的,不是廉政署放的,結束了!所以我才跟你講為什麼把偵查不公開廢掉。 鄭部長銘謙:那個作業辦法第五條裡面…… 羅委員智強:我們就來問下一個問題,關於程序的部分,我想問問部長,看你有沒有好好的去查案,你跟我講查不到,我跟你講,偵查不公開,但事實放在眼前,你不去查,查到是犯罪,查不到就無能,就這麼簡單。 我馬上再來跟你提供一個訊息,當然你們也不是沒去查,你有去查三立記者,對不對?如果今天你們已經發現,有人公開指稱調查官跟特定媒體合作洩漏偵查資訊;有人公開表示就是特定檢察官跟特定媒體合作洩漏偵查資訊。請問我們局長、我們部長會不會去查?我們請局長回答好了,調查局副局長,會不會去查?因為有人公開直接講了。 吳副局長以公:如果有公開,有這樣的訊息,我們一定會去了解。 羅委員智強:一定會去查! 吳副局長以公:一定會去了解。 羅委員智強:一定會?保證喔!感謝你,馬上提供你約談一個人。之前我問鄭部長,三立記者事件如果有人公開聲稱知道是哪間媒體跟哪個檢察官合作,法務部要不要去確認一下,約談一下?剛剛副局長說要,你不要跟我講又不要了。 鄭部長銘謙:刑訴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如果真的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有涉及到第一百三十二條…… 羅委員智強:好了好了,副局長你上來,因為我真的對部長已經尊敬到無以復加了,每個問題都要給我繞一大圈。請問副局長,你剛剛答應說要查嘛,對不對?沒錯吧! 吳副局長以公:羅委員剛剛提到說,如果新聞…… 羅委員智強:對啊,如果有人說他知道哪間媒體跟哪個檢察官合作啊!洩密啊!要不要查? 吳副局長以公:報告委員,你剛剛講是調查官,如果是調查官的話,我們一定會去了解。 羅委員智強:又要推給法務部啦?來,沒關係,我放影片。 (播放影片) 羅委員智強:「哪個檢察官」,他知道哪個檢察官;會跟「哪個媒體」,他知道哪個媒體,這超級具體!查不查?先約談一下柯建銘吧!他都公開講他知道啊,你們要不要查一下?你查了以後,他說「練肖話」,我也可以接受。你已經講過,那你要不要查?不要講個案,今天所有的案件都類似這個狀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下一位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1分)謝謝主席及各位先進。有請法務部部長,以及NCC翁代理主委。 主席:有請部長、翁代理主委。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賴委員士葆:還有廉政署馮署長,以及調查局吳副局長。 主席:麻煩各位。 賴委員士葆:剛剛看到部長很辛苦,一直在defense偵查不公開的事情。其實你現在到臺灣的任何城市,從北到南,從南到北,任何一個角落,隨便去問張三、李四─我們偵查有沒有公開?或者是偵查不公開?百分之一百的受訪者都會告訴你:我們如果講偵查不公開叫做笑話一則!從最近看到的柯文哲事情,一路好像是北檢跟這個週刊聯合作戰,穿同一條褲子的,好像是同一個單位的,部長難道不覺得?我告訴你外面現在看到了什麼?看到週刊爆個料,媒體就開始大幅報導,政論節目就播,然後就造成輿論上的一個類似裁判!我原來都不相信,後來就覺得很奇怪,怎麼媒體一登,政論節目再一講,過兩天都真的,可見得這個洩密很嚴重。部長請說。 鄭部長銘謙:我認為媒體報導有他的天職,而他那個報導大部分都是捕風捉影,演繹,是媒體的一個娛樂效果嘛!我相信我們都有嚴格要求我們自己所屬的單位,都要嚴格落實偵查不公開,如果查到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話,我們就是嚴辦!我想這個我們就…… 賴委員士葆:可是你們調查結果都說沒違反不公開原則,也沒有公開。 鄭部長銘謙:因為媒體報導,我們第一條線一定是從媒體開始,要請來約談媒體,我們也希望媒體能夠…… 賴委員士葆:你們辦了沒有?你們辦了幾件?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幾年總共有15件成立…… 賴委員士葆:最近、最近,因為柯P的事情鬧得風風雨雨。 鄭部長銘謙:今年有一件。 賴委員士葆:哪一件?什麼時候辦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月花蓮地檢署查……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辦的? 鄭部長銘謙:今年第二季就是4月到6月這一季。 賴委員士葆:所以柯文哲的案子都沒有辦過? 鄭部長銘謙:現在我們在分案了解,調查到底…… 賴委員士葆:都沒有辦過?柯文哲的案子都沒有辦過? 鄭部長銘謙:現在有在偵辦啊。 賴委員士葆:有在辦啊有嗎?你說的一件是花蓮的…… 鄭部長銘謙:那個是成立處分,就是已經調查後成立─違反偵查不公開有一件。委員關心這些媒體現在報導的這些,北檢已在分案處理。 賴委員士葆:我原來對你們還抱一絲絲的信任─相信司法!相信法務部!結果看到前幾天,有新聞媒體說要把橘子列入被告,果然今天就列為被告,有夠準!媒體這麼厲害!這如果不是你們洩漏出去的,打死也沒人相信!他們前幾天就講了,要把橘子列為被告,結果就列為被告了,有夠準的!為什麼這麼厲害? 鄭部長銘謙:有些依照作業辦法,要有一個適度的公開,但程序、內容跟所得之心證是不能公開的…… 賴委員士葆:不公開的是程序、內容、所得之心證,都不可以公開…… 鄭部長銘謙:對,那個都不能公開。 賴委員士葆:結果現在公開得一塌糊塗啊!你可以想啊,什麼幾大金主,裡面一堆的帳,這個怎麼都是你們在洩漏的一塌糊塗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能夠說是我們洩漏,如果真有這回事,也不能說是我們洩漏,因為可以接觸到這些資訊的人,實在是太多了。委員有細看作業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你就可以很清楚,這裡面包括偵查系統的、調查的,包括司法法院,甚至律師都有接觸…… 賴委員士葆:我提醒你,監察院糾正過警政署及調查局,監察院正式糾正過警政署、調查局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我想請教翁代理主委。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委員好。 賴委員士葆:他們在媒體揭露的,有部分是真的,有部分是假的,你們要不要去查一下這個東西?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報告委員,這個我們委員都有受理,民眾來申訴之後,我們會按照SOP,去把那個內容的側錄帶調出來,然後請相關的當事人陳述意見。現在有11件已經在處理了。 賴委員士葆:最近關於柯文哲的事情有沒有受理?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有。 賴委員士葆:有幾件?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申訴有414件,是不同的案情,我們都有紀錄,我們就依法行政,現在就是……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對外公布?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還沒有做決定之前,我們不會公布。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公布?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我們有一定的程序,就是依法受理之後,進行必要的行政程序,提到我們的節目內容廣告諮詢委員會,它有一定的時間。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鄭部長還有翁代理主委,你們兩個責任很重啊,由於你們兩個消極的不作為或者故意的配合,特別是法務部,現在已經跟鏡週刊綁在一起啦!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要澄清…… 賴委員士葆:你們完全綁在一起啦!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跟鏡週刊綁在一起啦,沒有什麼綁在一起的,這個我必須要澄清! 賴委員士葆:大家對故事的了解就很簡單……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誤解。 賴委員士葆:你們有檢察官怎麼樣直接、間接把消息漏給鏡週刊……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證據,這個沒有證據,而且我相信我們檢察官不會去這樣做…… 賴委員士葆:由鏡週刊丟出來…… 鄭部長銘謙:對我們辦案也沒有幫助,對我們辦案絕對是沒有幫助。 賴委員士葆:我的話還沒有講完,你不要急嘛!然後就透過媒體這樣子操作,就輿論定罪!要辦人講證據,我們絕對支持法務部嚴格去辦任何的貪污犯,沒有人反對;但是你們這樣赤裸裸的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特別是跟特定的媒體這樣子合作、操作,沒有人能認同,沒有人可以接受! 鄭部長銘謙:我也沒辦法認同委員直接認定,就是我們檢調廉政署赤裸裸的去跟媒體勾結洩密,我們不承認有這件事情…… 賴委員士葆:勾結是你說的,我沒說。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這回事。 主席:謝謝。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進行詢答。 吳委員思瑤:(11時9分)謝謝主席,請部長。誰在摧毀司法的公信力?誰在摧毀司法的公信力?從今天的質詢現場,我們看得非常清楚,讓政治力介入司法偵辦,讓政治力假藉著來進行偵查不公開制度的精進檢討,事實上是遂行對於個案進行政治攻防的場域。就在今天,此時此刻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就是摧毀司法信任的犯罪現場。 我覺得這一屆的立法院,素質真是無比之低!這一屆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又是素質低當中的更低啊!抱歉,我是司法法制委員會的,我真的要承認,這一屆的司法法制委員會是歷屆國會司法委員會素質最低的,為什麼?因為從排案、審案到委員站上質詢台,都在假藉公器介入個案,都在討論個案。如果今天要討論偵查不公開,我們就制度面來談,可以把制度做得更好,可是我剛剛坐在台下,真的是不忍卒睹,有委員公然針對個案,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的關鍵字變成柯文哲、冷錢包、橘子,可以這樣嗎?請講制度,不要講個案,政治力就是摧毀司法信任,政客的介入就是偵查不公開的最大破口。立法院要自我課責,自我檢討,真的是讓人忍無可忍。 民進黨執政之後,面對司法改革,我們知道要趕快來趕進度,因為我從小到大就聽過一句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請問部長,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是什麼時候、誰講的?那個歷史現場你有印象嗎? 鄭部長銘謙:我忘掉了,那個是很久以前有…… 吳委員思瑤: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是民國84年7月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長許水德在安撫國民黨籍涉入賄選的同志不用怕,法院是執政黨開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你們賄選沒關係,不用怕。民國84年7月,這個是歷史現場。因為這樣子政治介入司法,讓臺灣數十年來一直擺脫不掉司法不公的這種陰霾。我們想要去改變它,我們想要去洗刷它,這是不論誰執政都要努力去做的,就因為過去國民黨的秘書長公然講這句話,我們現在加倍努力,要洗刷這種司法不公,要讓司法改革往前走。 民進黨執政之後,獲得政權之後,民進黨前前後後開了四十多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為了改革司法,我們建立了國民法官的制度,也針對憲法法庭的法庭化做出努力;非常遺憾的是,在野黨委員也提案要修憲法訴訟法,來癱瘓我們好不容易逐步改進、改良的憲法審查法庭化。民進黨執政之後,我們推動轉型正義,去平撫高達六千多件,非常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這些都是這些年來我們努力要去洗刷司法不公,所進行的改革。我們也許做得不夠,沒有辦法一步到位,但我們就是拼命努力讓司法真的可以讓人民信任。 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再次修正,其實也是民進黨執政後,召開四十多場司改國是會議之後的一個重要的進程。當然,我要說做得不夠好,我們來檢討,否則如果有任何消息的走漏,今天就成為立法院在野黨的委員拿著偵查不公開的這些東西來影響個案,繼續用政治力來摧毀司法。如果偵查不公開繼續被這樣誤用、惡用的話,司法改革就真的永無寧日。我是語重心長! 司改漸入佳境。我剛剛說我們這麼多年來努力去洗刷司法是國民黨開的,司法不公的,這種負面印象。司法院2023年公布近十年民眾對於法官信任的程度,好不容易慢慢爬升,十年來,國人對司法的信任來到58.7%,成長了14%,為了這14%,我們努力了十年;而不信任度從49.9降到34.7,降了15%,也是我們努力一點一滴改,去匯聚的成果。 現在因為在野黨的主席涉入了一些案件,我們看民間單位在這段時間所做的新民調─臺灣民意基金會9月份的民調,對司法沒信心的比例,居然又從我剛剛說的好不容易來到五成九的司法信任度,現在又掉下來了,沒信心的部分來到四成九;同一個基金會10月份再做的一次民調,有信心又回到47%。為什麼人民對於司法公信力這樣起起伏伏?破口在哪裡?偵查不公開的壓力破口──當然檢調內部該檢討就檢討,可能有從檢調內部,當然就是我們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要規範的,我們自我課責,自我要求,自我檢視;但是媒體基於社會的公知權,他們當然也會想方設法去了解社會重大案件,這是他們的職責,但是偵查不公開真正最大、最猛、最可怕的壓力破口就是政治力。您同意嗎? 鄭部長銘謙:尊重委員的說法。 吳委員思瑤:剛剛有人一直在逼問你,針對個案回答,你有沒有承受到莫大的壓力?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莫大的壓力。 吳委員思瑤:這就是政治力…… 鄭部長銘謙:不過要跟委員報告,我對我們的偵查團隊是有信心的,我們不認為我們有洩密,所以我在這邊可以很有信心的去跟委員報告,因為可以接觸到這些偵查內容、程序的,不是只有檢調人員…… 吳委員思瑤:是。 鄭部長銘謙:包括被告、證人,當然第六條裡面有些被告等等,其他沒有規範當有洩密罪的這些犯罪的規範主體的,有可能會講出去,所以我們在…… 吳委員思瑤:全部都歸給你們來承擔,太不公平! 鄭部長銘謙:而且媒體很多的報導,可能是捕風捉影─他得到的是不是有一個?或是問他一句話,就整個衍生出很多的東西,因為他們也會做功課嘛! 吳委員思瑤:所以您可以管理、督導的,是我們檢調同仁─司法工作者…… 鄭部長銘謙:我會約束他們。 吳委員思瑤:其他有太多可能洩密的壓力破口,你沒有辦法管得到! 鄭部長銘謙:包括提審、羈押程序的那一段,我沒辦法處理。 吳委員思瑤:是。所以,司法信任度積累破功,就在這一屆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史上最惡!國民黨的委員公開針對楊文科案召開記者會,對於檢調辦案說三道四;針對Linbay好油自導自演的雞蛋案,藍白─國民黨也好,民眾黨也好,在偵查期間無的放矢來影響辦案,這是政治力! 司法破功的政治力,我們來看看偵查不公開!黃國昌委員在對小草宣講的時候,公然針對政治獻金案說:調查局的人憑什麼問周榆修(民眾黨秘書長),為什麼要退出民進黨?這是誰洩漏的?黃國昌怎麼知道周榆修被問了什麼?這就是你剛說的,被告或當事人被約談,自己去講的嘛!對不對?如果就黃國昌所說的,調查局的人問周榆修為什麼退出民進黨?錯了,錯了,其實是在逼得你們發新聞稿來澄清─辦案的人問的是,周秘書長你何時加入民眾黨,從來沒有問他,你何時退出民進黨。如果用這個個案、這個狀況來講,請問誰去洩漏了被詢問的內容?就是周榆修本人說給黃國昌立委聽,然後黃國昌立委牛頭不對馬嘴,拿來攻擊檢調人員。這就是一個現實的例子,就是你剛剛解釋很久,偵查不公開,有消息走漏,可能是來自於這些當事人等,然後還被惡意拿來扭曲,這就是一個鐵證啊!黃國昌還敢講偵查不公開?你自己就是一個破壞偵查不公開、政治力介入司法最糟的負面案例,不是嗎? 民眾黨的委員請自制啊!針對單一個案,你可以關心柯文哲,為他捍衛清白,沒有問題!你們有絕對的權利去捍衛清白。但是去操縱民粹、動員,包括黃國昌說柯文哲的清白是臺灣人民的未來,您認同這句話嗎?涉嫌犯案者現在在檢調偵辦當中,這樣子的說法您同意嗎?是不是影響司法辦案? 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在整個偵辦犯罪能夠有一個乾淨、純淨的空間。 吳委員思瑤:好,我的時間到了。最後一頁,其實我很多頁沒得講。我覺得非常遺憾,你們現在要面對的不只是無限的政治力來對你們施以壓力,更重要的是連對岸都來對我們臺灣的司法施以壓力了。這是國台辦的新聞稿,他們針對單一個案來批判我們的檢調辦案。請問中國有臺灣治理的統轄權、管轄權嗎?中國憑什麼對臺灣的司法單一個案來說三道四?還說這是綠色恐怖,還說這是賴清德在追殺不支持臺獨的人士?這個個案京華城案跟臺獨有什麼關係?當您看到國台辦對於我們的檢調辦案發這種新聞稿、做這種聲明,請問你是不是要抗議?部長,針對這件事情?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我們基於國家司法權的行使,不容他人…… 吳委員思瑤:不容許嘛!所以現在我們的司法面對的就是,國內有在野黨的委員無所不用其極,用單一個案來鬥臭司法,而在境外也有協力者一起來鬥臭司法,中國也可以把臺灣的司法查弊來搞認知作戰,這就是我們共同面對的困難,後面部分我就沒有辦法提了。偵查不公開我們還是想方設法盡量做,如果有任何個案涉及檢調內部可能的洩漏,該查就查,該辦就辦。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有這種的具體事證,我們會嚴辦。 吳委員思瑤:好,謝謝,時間到。 主席:部長,等一下我質詢的時候,我會跟你談論什麼叫干涉個案。你剛剛在那邊胡說八道!等一下我們再來講。部長請回。 我們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案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108年新增第11條,規範全國各地檢署及警政署、調查局、廉政署,要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並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同辦法第10條第5項更明定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 經查,自108年7月起迄至112年底,列入全國各地檢察署之新聞檢討總件數共7,255件,年平均數計1,612件,實際列入檢討件數382件,而今(113)年上半年,新聞檢討件數已達2,035件,實際列入檢討391件,然5年來,均無任何一位檢察署內部人員受到查處。 復查,從108年爆發之潤寅涉嫌詐貸案、109年之立委涉嫌集體收賄案、111年高虹安涉嫌貪瀆案、112年ACE王牌交易所涉嫌詐欺案、今年鄭文燦涉嫌貪瀆案等,均不乏有媒體「依據知情人士透漏」報導搜索、偵訊細節,甚或揭露手機對話內容,更有搜索現場畫面外洩等情形,此類資訊均掌握在司法偵查機關,衡情,若非傳遞訊息予媒體,媒體應難以獲悉。 再查,近期因特定媒體屢屢以「知情人士指出」為由,針對特定案情做系列報導,遭外界戲稱「偵查大公開」,經台灣民意基金會9月民調顯示有超過500萬人認為有不公平審判情形,並經同一基金會於10月最新民調顯示,上漲約莫達660萬人認為審判不公平,已重創司法威信。 基此,爰建請作成決議,要求法務部於兩個月內提出檢討及精進報告,內容應併含: 1.研議案件「起訴後」,得公開之新聞檢討報告項目,適度揭露檢討過程、結論(不僅僅是檢討件數、處分人次,還有如何避免再度發生),非僅單純之統計數字。始能澄清檢討之力度,讓國人看到法務部捍衛程序正義之魄力與決心,並還給檢察官乾淨的司法環境。 2.研議全國各地檢及所屬偵查機關,強化「適法性監督」,針對「已偵結」之案件,除各機關檢討小組外,建立高等檢察署之覆核機制。包括各偵查機關檢討小組審議案件時,若所檢討之案件有陳情人(檢舉人),研議是否請陳情人或所委任之人到會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將審議結果及理由以書面告知。 3.指定由「天下第一檢」美譽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做為貫徹「偵查不公開」制度之示範機關,劃設採訪禁制區,落實門禁,將拜訪之外界人士,包括媒體記者進出管制區登記,並設記者接待室,獨立於檢察官辦公空間處所,及建立其他防範違反偵查不公開制度之具體措施。再請全國各檢察署檢察長檢討後,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擇期考察。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就臨時提案的部分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文字部分有跟機關溝通過了。好,請說。 沈委員發惠:文字有做過修改,我是可以接受,但是在第4段一一點名個案,我是覺得是不是可以修改? 主席:哪一個? 沈委員發惠:第4段:「復查,從108年爆發……」這些案子,我是覺得在臨時提案裡面是不是不要去指明哪一些個案比較好?如果說:「經查,自108年起諸多重大案件……」,以這樣子的方式來呈現?你在這裡把高虹安等人的名字寫上去,我覺得不厚道。我們提案如果不是必要的文字,我是希望能夠把這些個案的名稱做一些修改。 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 鍾委員佳濱:主席、召委也是檢察官出身的,我們覺得最後要求的做法經過這樣的修改,我們是可以接受。但是你在底下的3點:「內容應併含:……3.指定由『天下第一檢』美譽之臺灣臺北地方……」,主席將心比心,所謂的美譽跟第一檢,或直接指明哪一個檢察署,其實我們可以要求法務部擇定地方檢察署來落實這個案子,是不是這樣比較……我們覺得比較可以…… 主席:跟鍾召委報告一下,因為法務部已經講過很多次會這麼做了,但是永遠都沒有成果出來。因為北檢目前是重大案子最多的地方,所以我們才會希望由北檢來作為示範的地檢署,讓別的地檢署可以跟著一起做。 鍾委員佳濱:我了解。因為過去本席在關心保單解約償債的問題,我們也知道北檢跟士林地檢他們都承受了相當大的案量。考察各地方法院,我們都能夠體恤臺北地方法院跟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這樣的壓力,我們去分散。如果用這個角度來考量,士林地方檢察署相對於北檢是否會是更適切的一個地方? 主席:好。 鍾委員佳濱:我是參考啦!因為我們要考量到這些。沒有錯!提案人認為重中之重,最多的、媒體最集中的,我們就先來做。但是某個角度上來講,要考量到如果有其他比較有能力落實具體做好,而且能避免偵查不公開在媒體的新聞報導之下被破功的,我們是不是有這個考量?建請提案人可以參酌。 主席:因為我也是提案人,所以我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剛剛鍾召委有提到北檢確實業務量非常重,但是以我自己的檢察經驗,能夠落實這樣子,反而是降低檢察官的工作量,他不需要再去應付很多跑到辦公室的記者,這個確實是可以讓工作單純。當然我是以我自己的工作經驗去做這樣的思考,目前當然北檢還是重大案件比較多的地方。 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謝謝召委。我這樣建議,結論我遵照大家的意思,但是從第4段:「復查,從108年……」這一整段我建議把它給刪除掉;然後「併含:……3.指定由『天下第一檢』美譽的……」,我覺得這些都是贅語。我之所以講第4段要刪掉的原因是,我不只一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來,偵查不公開不是這幾年才發生的事,從以前我對這個就很感冒,不管是誰執政,我覺得都不應該去違背。因為第一個,法有明文;第二個,整個法務部三申五令要求偵查機關,你掌握有更高的偵查訊息,你有這樣一個優越的地位,不應該隨便去揭露。這個偵查主體裡面幾乎大家都是學有專精的,都是專業人士,要比外界更知道這樣的分寸。所以我針對的是沒有必要去講到從108年開始這幾年,我是覺得整段都劃掉,這個是長期以來就存在。這是第一個請大家做一個參考。 第二個,要指定臺北地檢署就臺北地檢署啦!不要去說什麼它是「天下第一檢」。臺北地檢署當然素質很高啊!也很累啊!沒有錯啊!可是我們在立法院的文字裡面,我們要的話,就直接做成決議,就由臺北地檢署當示範機關,我沒意見,但是整段還要刻意……現在這個案子不是就是臺北地檢署在偵辦嗎?它本身又是當事人啊! 主席:跟莊委員報告,我主要是看到,因為這一次的北檢王檢察長上任的時候,他的宣誓裡面其中一個就是要落實偵查不公開。是因為他有特別宣誓,我才把它加進來。 莊委員瑞雄:召委,我懂你的意思,你都不用聽那些啦!我們都不用聽那些,我們要的都是看結果啦!偵查不公開我們都已經講了多少年了。今天早上我都很含蓄耶!媽媽嘴那個案子當年你也是屬於偵查的團隊。我只是講結論而已,你知道嗎? 主席:沒有啦!你們弄錯了啦!莊委員,剛剛你剛講那個,我想就讓你講沒關係。其實當年弄錯的檢察官是別人,我是進去當救援投手…… 莊委員瑞雄:是嘛! 主席:所以你們不要故意混在一起! 莊委員瑞雄:No,No,No,那你又錯了! 主席:被調查的也是另一位檢察官,你又扯我幹什麼! 莊委員瑞雄:那你又錯了! 主席:好啦!隨便你啦! 莊委員瑞雄:我的質詢裡面沒有一句話涉及到污衊你,不要那麼緊張好不好? 主席:好啦!那我再跟你報告一下,為什麼我們會說北檢,而不是要求全國?就是因為我們認為說全國這樣子太辛苦了。 莊委員瑞雄:不是!北檢我沒意見,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立法院的文字不用刻意去講說指定由「天下第一檢」,講這一些?它搞不好是天下第二檢啊! 主席:好,沒問題,這個是檢察官內部的說法。 莊委員瑞雄:搞不好士林地檢署認為它才是第一啊!搞不好我們屏東地檢署說我才是天下第一檢啊!對不對?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這是檢察官內部的說法,沒關係。我剛剛有聽到莊委員的兩項建議,跟沈委員的其中一項是一樣。 請沈委員。 沈委員伯洋:我簡單的意見,因為畢竟我不是本會委員,所以我想說先留個紀錄。第一個,我贊成剛剛莊委員講的,在第4段說這個是哪一些案件,其實這個沒有什麼必要啦!我覺得是可以拿掉。不然的話,鄭文燦這個案件,說真的,其實我看在座也有蠻多人發表過意見。 第二個,我要提到的就是,因為偵查不公開,今年還是去年的時候有幾位檢察官有寫過博士論文,裡面常提到媒體之所以能夠取得資訊,除了第3點這邊提到的,就是媒體直接跟檢察官接觸之外,有很多的情形都有透過中間人。中間人千千百百種,法警其實也是其中一種。所以如果未來真的要針對這個做規範的話,可能我覺得針對中間人做規範是還蠻重要的。我想說先留個紀錄,因為這個再加上去,今天這個臨時提案應該就討論不完了。 第二個,我覺得很重要的就是,我看到之前鄭文燦的案件在3個月以前的時候,我記得吳宗憲召委也有在媒體上發言,對不對?所以就是已經離開的人,其實照理他也會在這一個規範裡面。所以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這一些到底有誰,可能未來需要做一個盤點。給一個參考,先這樣子,謝謝。 主席:好,了解,我懂這個意思。因為偵查不公開主要是起訴前,所以我說這部分我們可能到時候再精進一下,看文字部分要怎麼去修正。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是不是請法務部按照剛剛各位委員的建議,提出一個修正的文字?就我們現在這個臨時提案部分看要怎麼樣,我們再跟助理那邊去做一下討論,然後提出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 沈委員發惠:我想不用了,我想這邊就……因為主席是提案人…… 主席:直接處理嗎? 沈委員發惠:對,直接處理。我們就把第4段整段刪掉,看你們大家覺得有沒有意見,或是要怎麼修改文字?直接處理。 主席:第4段整段刪掉是什麼意思? 鍾委員佳濱:不用提到個案。 主席:個案的部分?我覺得這個沒問題,只要有個案的部分,就是按照剛剛沈委員的意見,就是說因為近年來有多件…… 沈委員發惠:諸多案件。 主席:這個OK。 翁委員曉玲:幾位委員的建議就是認為第4段不要把具體個案詳列出來,我們的重點是在於要建立示範區,所以第4段就改成:「復查,從108年起有諸多重大刑事案件……均不乏有媒體」等等,就是這樣修。 主席:好。 翁委員曉玲:然後在最後建議的第3點,大家認為「由『天下第一檢』美譽」這幾個字寫得不是很好,其實它就是嘲諷的意味嘛!我也可以同意把這幾個字刪掉,就直接指定臺灣臺北地檢署作為偵查不公開的示範機關。是不是按照我們的意思? 主席:好,那是不是就依照各位委員的這個方式? 沈委員發惠:可以,同意。 翁委員曉玲:是。 沈委員發惠:我很少同意翁曉玲講的話,今天完全同意。 翁委員曉玲:我也很少同意你們說的,但是我想我們的重點在於要建立一個示範機關,好不好? 主席:好,那我們就依剛剛各位委員的高見辦理。 麻煩就再宣告一次。 臨時提案第4點修正為:「復查,近年諸多重大刑事案件均不乏有媒體「依據知情人士透漏」報導搜索、偵訊細節,甚或揭露手機對話內容,更有搜索現場畫面外洩等情形,此類資訊均掌握在司法偵查機關,衡情,若非傳遞訊息予媒體,媒體應難以獲悉。」併含第3點修正為:「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做為貫徹『偵查不公開』制度之示範機關」其餘相同。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主席:好,謝謝。我們是不是就按照修正後的提案通過?謝謝各位。 下一位請翁曉玲委員進行詢答。翁曉玲委員詢答完畢之後,因為快12點了,我們就休息5分鐘,再繼續進行詢答。 翁委員曉玲:(11時37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部長您好。今天其實大家已經討論了很多有關於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我們知道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是訂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就是涉及到整個司法人員都有義務要遵守在偵查程序當中不可以洩露相關的資訊、資料。另外,對於辯護人律師也有規定,不管是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還是在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對於在職務上面所知悉的秘密還有資訊,是不可以任意洩漏的。 可是這麼多年來,我們還是看到相關的問題時常發生。事實上,針對在偵查不公開裡面的偵查程序當中有可能會洩漏相關資訊或一些秘密的,大概就是我們這個圖上面看到的檢、警、調、書記官、律師和媒體這3個類型的人。剛剛其實也有諸多的委員,包括沈伯洋委員也有講到,除了這些人之外,還有中間人也是有可能會洩漏的,就是包含檢、警、調、書記官他們的長官,以及假設羈押庭把案子送到院方之後的法院的法官和書記官,都有可能會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義務。 可是我們看到現行的法規裡面,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裡面其實就這部分並沒有清楚的規定,並沒有把它訂得很清楚。所以也就是我們今天在討論的,就是未來如何能夠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裡面要規範的對象把它明定清楚。請問現在法務部有進一步的研析要怎麼樣修改相關的作業辦法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有偵查不公開的實施方案,就是檢、調、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一個…… 翁委員曉玲:有包含所謂的中間人嗎?他的上級長官,然後層層的、甚至是傳遞文書的作業人員、公務員,有包含到你們規範的範圍嗎?現在有涵蓋到哪些類型? 鄭部長銘謙:有關這個部分,現在在偵查不公開的修正說明,是有包括庭務員、法醫師、檢驗員、鑑定人、通譯、法警、司機、工友這些都有,就是有接觸到…… 翁委員曉玲:有包含他們的長官嗎? 鄭部長銘謙:這裡沒有包含長官……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很重要!要包含他的上級長官,對不對?其實洩漏者很有可能不是基層的公務員,而是他的上級長官,這不無可能。 我們知道法務部自己也有做偵查不公開的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先前也已有滿多委員提到。我們看你們的報告書就知道,你們從108年到112年檢討的件數有七千多件,實際上、真的有調查的是兩百多件,處分人數15人。如果從最近這半年來講的話,檢討也有兩千多件,但應調查件數76件,處分人數只有1位。而且所有處罰對象裡面都沒有你們檢察官啊!都是基層的檢察或調查局人員,我真的不相信,竟然沒有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義務的規定嗎?你們是不是在包庇你們自己的同仁?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檢察官若洩漏自己偵辦的案件對自己的偵查是不利的。 翁委員曉玲:可是這有什麼不利呢?從這麼多歷史案件看起來,他就算洩漏了也不會被處罰,從來沒有任何一個處罰的案件啊! 鄭部長銘謙:對檢察官而言,自己辦的案件自己洩漏出去是眾夫所指,大家會懷疑偵查圖利,所以我們是避之唯恐不及。至於委員指導所提到的,我們會在會後…… 翁委員曉玲:我相信有一些檢察官是謹言慎行的,但也的確不乏、有滿多檢察官跟媒體……或者可能是他的長官知道之後就把訊息洩露出去,不無可能!我只是要講一個事實:在這麼多案件裡面,竟然從來沒有一位檢察官被處分!這違反經驗法則,不太可能會有這樣的狀況嘛!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刻板印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會接觸的很多,而媒體關注的一定是有羈押的案件…… 翁委員曉玲:是,部長,我知道,因為你剛剛說了,我也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會接觸到相關資訊的人很多,所以你們對於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就要修,可能涉及到的相關人士都要納入規範啊!何況也沒有相關行政處罰的規定,所以違反之後呢?頂多就是基層人員受到懲戒等處分,但你們自己的檢察官還有法官也有可能啊! 然後,司法院有修規定嗎?刑事訴訟法是你們主責的法律,這個問題存在這麼久,為什麼司法院從來沒有說要修法?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有羈押跟提審,我們有報院並函司法院,就是裁定是否要公開…… 翁委員曉玲:是,我知道。其實關於這個問題,也就是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的議題,大家當然會針對你們法務部,但我覺得司法院失職。這麼多年來,為什麼不好好地把相關規定修好?在今天,剛剛吳思瑤委員還說是誰摧毀司法公信力?我不客氣地講,我覺得其實就是司法人員──你們自己踐踏自己的專業司法公信力啊!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誰能夠建立起公信力、誰能夠讓他信賴,大家都很清楚。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委員們在討論相關法律要怎麼修法,大家都很盡心盡力啊!除了少數幾位不是法律專業的委員常常在一些專業委員前面搬弄是非、班門弄斧,講那些似是而非的言論。那些委員真的是說不過專業的委員就盡搞民粹、搞動員,他們也是包庇司法不作為的幫兇!像吳思瑤委員、柯建銘委員等等,都是類似這種情形,沒有法律專業,卻常常在我們這些法律專業委員面前說三道四、誤解法律,這是非常糟糕的一件事。 針對「誰摧毀司法公信力?」這個問題,我想不是只有法務部你們自己要檢討,司法院也要檢討。尤其法務部現在又主管律師法,律師也有可能在過程當中洩密,所以你們有沒有考慮修正律師法?雖然我有看到全國律師聯合會現在也開了研討會,也已經提出律師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的規範,可是本席希望這樣的指引規範能夠提供法位階、未來要法制化,這才有嚇阻力啊!你們──就是法務部跟司法院都有提立法計畫,我也都有仔細地看、仔細地拜讀到底在你們腦袋裡面想的立法政策是什麼。而我覺得很遺憾,都沒有跟我們的社會接軌,我們的民眾關心的議題似乎都不在你們的立法計畫裡面。就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處理,你們可以去研析?刑事訴訟法不是你們管的法規,但律師法的部分是不是也要一起討論? 鄭部長銘謙:好,我們再來研究。不過以現在的情況跟委員報告,律師在偵查中揭露偵查內容是否構成洩密罪事實上也有相關法令,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可以遵循。 翁委員曉玲:除了構成犯罪之外,在律師法裡的相關懲戒、行政處罰等等,我覺得也都要整體、一起討論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然後如我剛剛講的,最重要的就是偵查不公開規範所能夠涵蓋的範圍、對象,這個部分要明確。 鄭部長銘謙:好,這部分我們再來檢視律師法等相關規範、通盤考量,看看要怎麼檢討。 翁委員曉玲:對,要跟司法院一起。同時,也要司法院……今天司法院有副秘書長列席,也請副秘書長承諾,你們接下來的立法計畫就是要修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直接跟間接可以接觸到偵查程序當中可能資料、秘密的人全部都要一起規範。 黃副秘書長麟倫:關於這部分,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母法裡面大概沒有訂到那麼細,但是應該也屬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 翁委員曉玲:可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裡面沒有規範到你們自己的法官啊!有嗎?有規範到法官嗎? 黃副秘書長麟倫:我們會會同法務部……其實有個概括條款,解釋上可以,但如果要具體化的話,我們會會同法務部就這部分來具體化。 翁委員曉玲:我希望你們不要只是會同法務部去訂定比較低位階的作業辦法,刑事訴訟法就要修啊!這個問題積弊已久,這麼多年來大家不斷地講,為什麼司法院不修法?你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很多法律規定,要提升到法位階、直接修刑事訴訟法,這樣才有嚇阻力嘛!對不對?然後也可以再訂定一套相關的行政處罰,處理違反的情況,因為有時候要構成犯罪可能比較難,但是違反相關義務的規定可以予以行政處罰、科處罰鍰,也不是不可以啊! 黃副秘書長麟倫:是,這部分我們會再作相關研議。 翁委員曉玲:好,我希望你們列入下年度的立法計畫。可以承諾我,你們在下個會期就會提出相關修法案嗎?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可能要再徵詢各方意見,研究現階段到底怎麼樣規範比較好,因為今天…… 翁委員曉玲:你們的速度太慢了啦!你們現在不修,我們立法委員就提案來修啊!但修了之後,你們又不滿意,到時候可能去聲請釋憲。 黃副秘書長麟倫:其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就可以…… 翁委員曉玲:不要說作業辦法!作業辦法就是個低位階的法規!作業辦法要修,但是刑事訴訟法也是要修。 我想我就講到這邊,希望你們兩個機關可以在下個會期、應該是2月之前能夠提出律師法還有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草案到本院來,謝謝。 主席:那我們就依據先前宣告休息5分鐘;5分鐘後由林國成委員進行詢答。謝謝。 休息(11時49分) 繼續開會(11時5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持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現在請林國成委員進行詢答。 林委員國成:(11時55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林委員國成:請NCC主委。 主席:請翁代主委。 林委員國成:鄭部長、翁主委,我看到主席今天標註的議題是偵查不公開,但最後看起來偵查却是大公開。當然,偵查不公開本來就擁有法律之規範,過去你們確實也一直遵守這些。但是我要特別請教鄭部長,關於柯文哲案,我要在這裡請教一個敏感的問題,原來京華城的案子是調查局立案在辦,但是傳言鄭部長下令移給廉政署。部長,有沒有這回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沒有這回事。調查局立案最早是由民意代表告發的,這部分…… 林委員國成:部長,我跟你講,我的時間有限,回答有或無就好。 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沒有,沒有這回事。 林委員國成:沒這種事情喔? 鄭部長銘謙:對。 林委員國成:鄭部長在司法界給人家的感覺,確確實實也是在為司法捍衛,是一個漢子啦!但是我沒有想到也確確實實地,當了部長之後,偵查不公開看起來似乎真的是偵查公開欸! 部長還有翁主委,你們看一下,三立電視臺自爆檢調的線已經養了7年。當然,或許是這個記者自抬身價,但是確確實實是他寫出來的,還有鏡周刊寫出來,奇怪的是,你們都跟著他的腳步走?所以,偵查不公開真的是諷刺啦!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來講,我們當民意代表的人必須下情上達,讓翁主委、讓鄭部長了解什麼叫作偵查不公開,因為現在老百姓是不相信的!部長,枉費你一世英名,你在司法界可是多少有一點名氣!可是在你主政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在這裡我跟你講,前功盡棄了!部長,不要只為了當官啦!針對柯文哲的案子,我們將心比心啦!到底有沒有大公開?老百姓認為真的是大公開的。部長,針對這個問題,我30秒給你,你有什麼看法? 鄭部長銘謙:這是外界對我們辦案團隊的…… 林委員國成:誤解? 鄭部長銘謙:誤解啦!我再強調啦!針對媒體問題,北檢已約談了。 林委員國成:約談有什麼用? 鄭部長銘謙:有…… 林委員國成:早上約談,下午說簽結。 鄭部長銘謙:沒有…… 林委員國成:部長,我跟你講,我們也不要爭辯啦! 鄭部長銘謙:這件案子還沒結案啦! 林委員國成:還沒結?好。 鄭部長銘謙:對,還沒結。 林委員國成:好好辦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司法本來就要毋枉毋縱,尤其檢察官是要偵查的。其實偵查時本來就要秘密去做事情、去蒐集於對方有利、無利之證據來偵辦,這是你們檢察官的責任!照我們主席過去的作法,也不管他現在是在立法院,他還是這樣做啊!所以我在這裡要拜託鄭部長,不要因為柯文哲就變了樣,也不要因為柯文哲真的有犯罪事實,你們就縱容。我認為司法要公正,所以我要特別提醒部長還有翁主委,針對這個問題,真的一定要讓老百姓覺得你們對於偵查不公開事實上是有在捍衛的,這點我要勉勵鄭部長還有翁主委。 最後一點,我要特別跟鄭部長講。有一個外勞在去年11月份的時候被車撞死,死狀很難看。而我接到這件陳情案是因為泰國辦事處跟我陳情,所以我不得不跟鄭部長檢舉。這件案子發生在竹南,為苗檢所辦。這個人死了以後,當事人也承認他有撞到東西,有撞到東西就有因果關聯。這個嫌疑犯喝酒超速,外勞被撞以後,噴到對面車道,然後對面車道上兩部車又將他輾過,若說這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以這個理由不起訴還OK。可是喝酒的人自己承認已經撞到人,只是他不曉得撞上什麼,那就應該有因果關係的關聯。但是,部長,我要跟你投訴,結果最後檢察官因為他是外勞、因為他沒有利害關係人,就簽結掉、不起訴,人白白地死掉!部長,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特別跟你檢舉這件案子,為了你過去在司法界的聲譽,該查的一定要查,沒有人認為因為他是外勞就可以白白死掉!部長,我跟你講,這怎麼面對我們自己的良心?這件案子涉及國際,這些外勞也是人,也是生命,怎麼就這樣簽結了呢?怎麼就這樣簽結了呢?被告喝酒被警察測出來、他是有酒精的;第二,他自己也承認超速;第三,他也承認撞到東西,只是撞到什麼他不曉得。部長,對於這個部分,我今天要特別在議事殿堂跟你檢舉,看看你們辦不辦,不要因為偵查不公開就連這個也不公開,否則最後我開國際記者會,這件事會貽笑國際!部長,我跟你檢舉這件案子,希望你把它當一回事、把它查清楚,毋枉毋縱。把事實真相查清楚對死者才有交代,不能因為他是移工、他是外國人,我們就不捍衛司法的公正。我現在跟你檢舉,這件案子的資料我也會再送給你。部長,你有什麼看法? 鄭部長銘謙:相關資料請委員提供,我們再轉交給…… 林委員國成:不是轉交,我要部長注意這件事。你是檢察官、你是檢察長出身的,所以我跟你講。我不是要你去干涉,但他有冤情,你身為部長,當然要站出來,不能只是轉交,交那些沒意義啦! 鄭部長銘謙:我不能介入個案,但是我會請苗院檢察官妥為偵辦。 林委員國成:好。 鄭部長銘謙:既然還沒調查,那我們會調查清楚! 林委員國成:好。 最後,翁代理主委,我要跟你檢舉,針對記者這件事情,你們以後真的一定要捍衛到底,好不好?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跟委員講,總共有11件啦!我們已經請媒體做意見陳述、已經在辦了。 林委員國成:不是幾件的問題,而是有事實就要辦到底嘛! 翁代理主任委員柏宗:當然、是。 林委員國成:否則主委,我跟你講,回頭在交通委員會,我會好好審預算,好不好?好,謝謝。 主席:謝謝。 翁主委,要記得NCC是獨立機關! 下一位請林宜瑾委員進行詢答。 林委員宜瑾:(12時4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跟調查局副局長。 主席:好,麻煩鄭部長、副局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宜瑾:部長好。看了今天的題目,本席一直關注一個心繫已久的問題,也同樣涉及公開與不公開,卻從未公開、也未曾讓世人知曉:法務部在促轉會解散後要承接的任務,那就是要研擬修改促轉條例識別及處置威權統治系統加害者的專章。已故的白色恐怖受難者蔡焜霖爺爺,曾經很沉痛地向蔡英文總統追問:「我想知道究竟是誰殺了我朋友?」他的獄友蔡炳紅因為綠島再叛亂案,在蔣介石的指示之下被批准槍決。在這層層的黨國迫害體制中,我們至今沒有辦法辨認中間到底有那些加害者,造就了這個加害體制。蔡焜霖爺爺這句話凸顯了臺灣在轉型正義的過程當中,只看到受害者,並未看到加害者。我想,法務部所承接的促轉會任務就是要研擬修改促轉條例中剛剛我提到的識別及處置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專章,而我想詢問這個任務。 促轉會解散兩年多了,聽說行政院為了研擬這個專章也已經開了三十多次的會,目前得到的結論是核心爭議問題並未有普遍的社會共識。為了讓政策愈周全、愈妥適,持續聆聽各界的意見。但在最新一次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的預備會議當中,我們看見一絲曙光,就是諮詢委員有要求法務部,在今年第四季前要完成對外預告部版專章,所以我要請教法務部,目前的立法進度到底怎麼樣?能不能給社會一個交代啊?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垂詢。關於這部分,我們也積極在進行法制作業,本部已經開了12次會議配合行政院的修法,現在法制作業都在進行中。至於詳細情形,是不是容我們以書面向委員作補充? 林委員宜瑾:好。只是我要提醒已經接近年底了,而諮詢委員要求你們在第四季前要提出部版專章喔!我想時間逼近,期待加快腳步,你再以書面回答我。 鄭部長銘謙:是。 林委員宜瑾:再跟大家強調一下,不論是我剛剛提到這位白色恐怖政治受難者蔡寬裕爺爺也好、或是顏世鴻也好,他們都已經過世了,如果我們不加快腳步的話,不知道這些政治受難者,特別這些高齡爺爺、奶奶們,何時可以得知真相。 另外,我想用一點點時間請教調查局。關心轉型正義議題的朋友都非常關注現在政府內部教育的問題,而調查局曾經邀請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受難者向新的訓員演講,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開始,值得肯定。可是我想調查局在白色恐怖時期也扮演了不可忽略的地位,所以內部教育能不能有正確的史觀這件事對調查局來說很重要。所以我想請教副局長,就白色恐怖歷史教育的部分,整個調查局內部有沒有盡到正確且明白的歷史教育責任,副局長? 吳副局長以公:謝謝委員的詢問。在我們調查局,以我來說,我後年初就退休了。像我這樣的年紀,在調查局開始分發到外勤工作的時候就是解嚴以後的事情了。由於是解嚴以後,相對所有過去的相關法令、白色恐怖時代這些相關狀況,新進調查局同仁完全沒有過去這些舊的框架,都是依照新的法律、新的狀況做目前的工作。所以目前我們也沒有特別針對同仁強調過去的時代要特別地轉變,我們的同仁在受訓期間接收到的自然都是新的法律、新的規範,沒有舊的框架在我們同仁的身上。謝謝。 林委員宜瑾:當然,我期待最好是如此啦!可是話講回來,有些是調查局所謂的……歷史上的傳統觀念。還是如同我剛剛提到的,調查局在過去白色恐怖時代確實代表一定、不可忽略的地位,某個程度也是加害者之一啦!當然都需要誠實地面對歷史。也因為調查局地位特殊,我想內部……如果如您剛剛講的,有正確的史觀、正確的觀念從事調查工作當然最好,可是我覺得內部有正確史觀的教育這點還是很重要,所以還是要拜託局長,正確史觀的教育要持續完成,而且要廣泛地推廣,我想請副局長答應我這件事情。好,OK,謝謝部長、謝謝副局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陳亭妃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陳亭妃委員不在。 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 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請羅智強委員代理主席。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吳宗憲委員詢答。 吳委員宗憲:(12時11分)麻煩請法務部長還有警政署副署長。 主席:好,有請法務部長、警政署副署長。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還是一樣要跟你提偵查不公開,其實我算是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被害人,剛剛莊瑞雄委員還虧辦媽媽嘴命案那時候的事情!針對這個案子,連被害人都出來講當初承辦那個案子時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是另外一位檢察官,而我是進去救援、幫他們把案子查清楚的檢察官,但連這樣風馬牛不相及的事件在幾年後,都會被特定人士拿來作文章,說我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那位承辦檢察官,所以就違反偵查不公開來說,我變成另類的被害人,對不對?當年監察院跟法務部都有下去調查那一位檢察官,而我從來沒有被調查過,因為跟我根本沒關,但就是會有政客們拿來做這樣的宣傳。所以,你說這個情況對人沒有傷害嗎?對被告沒有傷害嗎?我這邊要跟你講:一定有啦!連我只是當年另一個承辦檢察官,都會覺得不是那麼愉快!所以這個情況對人權的傷害其實是很大的。 我再提剛剛沈伯洋委員提到的鄭文燦案,再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我從辦鄭文燦案到離開檢方、到了市府、又到了立法院,遇過太多人,尤其綠營,一直叫我出來爆料、叫我出來講那一段時間接監聽到的內容,包括鄭先生的,也包括其他政治人物的八卦。但不管要給我什麼樣的好處或什麼條件,我從來沒有答應,也一次都沒有講!過去那麼多年我從來沒有提,因為我尊重我以前那份工作。即使到今天鄭文燦因為另案被偵辦,有部分跟我以前查辦的有關,但記者來問我時,我也一定說只要我以前辦的案子跟現在的案子有關,我一律不回答。這是我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尊重。所以你可以看看,這麼多年來,我都不談那個案子,即便我離開檢方、即便案子起訴後沒有偵查不公開的規範了,我還是不講。結果現在的案子不是亂講一通、到處洩密! 對於剛剛部長講的東西,我聽得不是很滿意。針對剛剛羅智強委員問的事,有其他委員說這是政治力干涉個案、個案怎麼可以放在這邊講,部長還跟吳思瑤委員應和。吳思瑤委員不懂法律就算了、我已經習慣了,但部長你懂,干涉個案跟這個有什麼關係?干涉個案應該是對於辦案人員怎麼偵查案件下手干涉,這才算!今天案子資料外洩、媒體報成那樣,立委在這邊請教為什麼可以把偵查內容洩出去,這叫什麼干涉個案?然後你還可以站在那邊跟吳思瑤委員一搭一唱?我跟你講,我真的受夠了,已經好幾次這樣,我就是要把所有的話講得清清楚楚,不喜歡在那邊說些有的沒有的。我跟你說,這跟干涉個案完全無關,不然你去找出一個理論、找個實務界的人來說說看,對於承辦的人把資料外洩出去,有人質疑怎麼可以外洩這些資料,這叫做干涉個案嗎?我跟你講,你們這樣定義,或是陪著那些政客裝傻、不懂法律,我覺得真的沒有意思,所以我剛剛才會先跟部長報告:我不認為這叫干涉個案。我現在要跟你講清楚,干涉個案絕對是像現在某些政客們手伸進去、指導檢察官辦案,那才叫干涉個案。你自己違法在先、外洩了偵查資料,被人家質疑了,這叫什麼干涉個案? 部長,如果我講錯,歡迎你反駁我,我都沒有意見。請問剛剛羅智強委員說的情形,部長,你說這叫干涉個案嗎?部長? 鄭部長銘謙:我們的主張就是不要含沙射影,也就是因為一些媒體報導就認為是檢察官或者偵查團隊洩漏的,這樣對偵辦案件並沒有好處。我們也呼籲任何接觸過這些案件的人都不要去講,但也不能因為檢察官有接觸就認為都是檢察官講出去的,我認為是這樣。而且講出去的是不是真的我也不清楚……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認同你講的,但你沒回答我的問題啊! 鄭部長銘謙:因為你說,那我解釋嘛! 吳委員宗憲:部長,你剛剛回答的我認同,但是你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確實,我們不要打擊辦案人員的士氣,我絕對支持這句話,畢竟我就是跟他們一起、從年輕到現在的好朋友,一路這樣過來。所以我一直很堅守偵查不公開這件事情,我也說在鄭文燦案上你們就看得很清楚我是怎麼在處理的。我們先跳到後面,當年我搜索桃園市政府的時候,帶了80個調查官跟廉政官十幾路搜索,外界直到晚上才知道這件事情;我一大早去搜索,一直到晚上,中間沒有任何人知道!這才叫偵查不公開啊!我自己在檢方時代,一堆人叫我出來講;我離開檢方之後,也有一大堆人叫我出來講,我也不介入他們民進黨內的政治惡鬥,一律不講,不管跟我說什麼好處,我不講就是不講,是因為我對於檢察官這個工作的尊敬!我是這樣做事情的,所以我非常討厭違反偵查不公開,更不要講媽媽嘴案,莫名其妙,一堆人扯說我跟那個案子的洩密有關,亂講一通的人一大堆。 我要跟你講,我自己以前在帶學習司法官的時候,常常跟他們講我以前辦案時的一件事情:我開庭問被告、對他很客氣;問完之後,我讓被告回去了,因為我覺得在那件案子中,他根本沒有關係、案件是亂告。我也覺得開庭開得很順、對他很客氣。但是那個當事人走的時候回過頭來跟我講一句話,不是跟我說謝謝,而是跟我說「檢察官,你一張傳票害了我一輩子。」因為自從他收到那張貪污治罪條例案由的傳票之後,他的長官把他放到最邊邊,沒有人敢跟他說話;回到家,家裡面的老婆、小孩每天都擔心他。所以我們不要說只是一張傳票,一張傳票對當事人就會有這麼大的影響。你可以去問我以前帶過的學習司法官,每一個我都跟他講過這個例子,所以我們在辦案時要非常地小心。 我們今天不講哪個特定案子,我一直說不管哪個黨,現在國會三黨中,每一黨都中槍過、都受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損害,然後永遠都是特定媒體,我真的很難接受怎麼會是這個樣子。而檢討小組成立這麼久以來,我也沒有聽說過哪一個檢察官或哪一個地檢署高階人士被處分,全部都沒有啊!所以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是記者有特權嗎?就是說他可以問到偵查的細節嗎?怎麼可以這樣呢?雖然你今天跟我們講他講的可能是以訛傳訛、可能是怎麼樣,但我現在必須跟你說,裡面很多東西、數字、表格如果將來起訴之後被我們發現是真的呢?那你是不是又有另外一套說法? 鄭部長銘謙:委員,你也清楚,能夠接觸到這種偵查程序內容的人很多,我們也希望每個地方都要注意啦! 吳委員宗憲:是。 鄭部長銘謙:現在大家一直把目光集中在檢調廉這部分,我是覺得因為還有被告、還有證人、還有律師,甚至還有沒有規範到的對象…… 吳委員宗憲:部長,你真的覺得…… 鄭部長銘謙:或者是剛才有委員…… 吳委員宗憲:好,你真的覺得被告會把對自己不利的訊息告訴媒體,讓媒體報導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也希望…… 吳委員宗憲:這符合人性嗎? 剛剛羅智強委員在作會議詢問的時候,也問我現在偵查主體是誰?是檢察官嘛!既然檢察官是指揮官,不管底下誰洩密,檢察官難道可以雙手一攤說「不是我,所以跟我無關」嗎?這也不對嘛!他是指揮官啊!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這部分各地檢署不是都有在分案?包括桃園在內,各地檢署在辦這些社會矚目案件時,只要外界有任何質疑,我們都全部分案處理、調查嘛!對於這個案件,我們也不是叫人來了就結掉了。 吳委員宗憲:來!你看一下檢察官論壇。這不是我請以前的同事給我的、我不幹這種事情的!這些都是媒體上面披露的。你自己看,對於檢察官論壇,部長也很清楚,這是只有檢察官可以進入的論壇,上面直接說「媒體一堆亂象,部裡面毫無作為,使檢察官讓人民失去信任」。今天我跟你說,個案上──不管是柯文哲的案子、或是誰的案子怎麼樣,我從來不幫他們……我從來不對外說「柯文哲是無罪的」,我從來不這樣講;我也不說「柯文哲是有罪的」,但我一直質疑為什麼偵辦案件的資料一直外洩!我一直在講的是這個東西。而且外洩的都是特定媒體,還每個禮拜都在外洩,你認為這樣對嗎?然後,起訴之前,部長可以跟我拗說這些可能是記者自己猜的,就像有記者說「以我多年的採訪經驗,就可以知道有1500記載」,這怎麼可能?是託夢而來的嗎?講這些都沒有意思。所以我剛剛才會說,部長一直說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行為,但是我跟部長報告,就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事實在現在這個社會上,而且一再地如此,你們卻從來不處理!北檢被笑翻了啊!甚至被講什麼?請北檢來開課教導大家怎麼樣經營檢察官跟媒體的關係!檢察官論壇已經虧到這個樣子,乾脆叫北檢來開課教經營了。但我覺得部裡還是雙手一攤,只說不知道、可能是任何一個環節。我們也知道可能是任何一個環節,但檢察官是指揮官啊! 部長,如果永遠偵查大公開,那乾脆把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修掉好了啦!不要每次都是有心的檢察官可以到處爆料,而其他、99%乖乖的檢察官、我們這種笨蛋檢察官總是堅守偵查不公開。那些到處洩漏資料給媒體的被創造成英雄,對那些守法的檢察官不是不公平嗎? 鄭部長銘謙:我信任我的檢察官…… 吳委員宗憲:信任?部長,我跟你講啦!你現在不要回答我。就像你跟我說你相信法官的智慧、絕對會裁定羈押那些死刑犯,你講了這句話之後,我就問會不會遇到沒有智慧的法官呢?我媽媽也常罵我沒有智慧啊!那萬一遇到沒有智慧的、把人放了怎麼辦?你現在說信任,那萬一遇到一個不值得信任的呢?你不能沒有作為啊! 然後,你也不能再放任那些記者一直跑到檢察官辦公室,因為檢察官常常不在座位嘛!現在都是很多檢察官在同一間辦公室,要是檢察官不在座位上,可能沒辦法顧到他的卷,你又不管,繼續放任這樣的情況?而且我跟你說,特定媒體的特定記者是誰大家都知道,但你們也無作為!人家直接點名,這不是我點名的,而是檢察官論壇裡面檢察官點名的記者名字!那你們有沒有去問一下這是怎麼回事?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調……就是對於委員關心的這些、所有報導的這些都有約談啦!我們不是毫無作為喔! 吳委員宗憲:好,我不是在說這個記者的問題,至少已經有檢察官提了,那是不是要了解一下怎麼回事? 鄭部長銘謙:有分案、有約談,有澄清,案件還在偵辦中,所以為什麼對…… 吳委員宗憲:好。我跟你講,我們今天有提一個臨時提案,我們是希望以北檢當作一個示範,主要是因為北檢的檢察長這次上任的時候,他有說他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因為我覺得最近這一段時間,這幾年媒體的這些報導,其實對檢方的社會信任度傷害很大;不只對檢方傷害,其實對執政者傷害也很大!因為外面很多人說外洩這些就是執政者在政治攻擊他的敵手,那也許不是這樣子啊,但是執政者是不是就背了一個黑鍋了。譬如說,最近很多人就說,為什麼三立或是誰可以拿到這些資料,別人拿不到,所以哪一個被告又受害,結果到最後又被操作,被藍營的立委或白營的立委操作成賴政府在政治迫害,結果呢?賴清德可能說,我又沒有這樣下令,結果原來是你底下的檢察官,為了跟記者兩個人在那邊共生,然後把資料給了記者,那不是也害到現在的執政者?所以為什麼認為柯文哲受政治迫害的民調比例會一直往上爬?其實很多人一開始也覺得不是這樣,可是後來看到這些新聞一直出來、一直出來,一直出現嘛!那他們也開始就懷疑是不是真的這樣?所以,我必須講,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我們已經談論非常多年了,似乎沒有效果,而且是越來越嚴重。前幾天有一個說謝國樑200,我的意思只是這樣,我覺得他們有沒有犯罪,我不知道,但是這個人200這個數字,如果將來證明是真的有的話,我覺得那你們檢方又在幹什麼了?為什麼連這個資料全部都外洩,這在幹嘛?部長,你如果不當一回事,那我也無能為力。 鄭部長銘謙:我們就全力來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各項作為,包括法制面的,那我們也希望司法院能夠支持,謝謝委員的指導。 吳委員宗憲:我想司法院會啦,但警政署這邊也要麻煩一下,現有的分局在做筆錄的時候,我知道他就是坐在位子上面做,但有時候記者進進出出,或是泡茶區儘量能夠隔開以降低風險…… 陳副署長永利:跟委員報告,刑事單位它有偵詢室,原則上我們律定是要到偵詢室裡面去的,因為偵詢室裡面才有完整的錄音、錄影設備,所以原則上我們的刑事單位是要到偵詢室裡面去。至於派出所,我們現在全國一共有1,496間偵詢室,所有分局都有,派出所就不一定有,大的派出所有,小的派出所沒有,所以針對派出所的環境,我們就特別律定,派出所在偵辦刑案期間,我們是要求記者不能進到我們派出所裡面去。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謝謝副署長。部長,再麻煩你,偵查不公開其實是大家的共識,麻煩一定要落實,不要被拿來……永遠這個刑案的偵查都被拿來操作。我是說我以前,我很尊重自己的工作,我很堅守偵查不公開這個事情,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現在的人在處理、在偵辦政治類的案件,或政治人物案件的時候,是這樣子把資料餵給特定媒體。部長,如果我們再這樣下去的話,檢方的信任度越來越低,那人民又越來越相信政治力真的可以操控司法,但我都不希望這樣子,我完全不希望我們會走到這一天,好不好?這部分再麻煩部長。部長,我們剛剛的臨時提案,要麻煩部長能夠做到,謝謝部長。 主席(吳委員宗憲):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請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不在。 現在請張啓楷委員發言。 張委員啓楷:(12時29分)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好。你剛才說你相信你的檢察官,你應該也常常上去看剛剛宗憲提到的「檢察官論壇」,大家看一下這個畫面,這個作者名稱是一審的檢察官。他說,他事實上是在對你喊話,也是對北檢這些同仁在喊話,他說你們對於現今檢媒一體的亂象,這裡講的不只偵查不公開而已,他用一個非常非常重的字眼,叫做檢察官跟媒體現在是一體,媒體跟檢方變成一體這個亂象,你們到現在都沒有積極作為,讓檢察官已經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把檢察官的名器踩在地上,這會使得你們會變成檢方的罪人。所以,部長,一方面你說你相信你的檢察官,那你應該去看他們的心聲。 第二個,可以把「柯文哲」的名字蓋起來,現在不是只有在幫柯文哲講話的問題,我們在幫臺灣的法治,幫所有的檢察官講話,檢察官領的是人民的納稅錢,對不對?是國家名器。本來臺灣司法是很受敬重的,可是你看這次這整個偵查不公開,這幾年搞成這樣子,你不會覺得難過嗎?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指導。至於「檢察官論壇」,我相信當然這是檢察官有這樣的意見,這個檢察官論壇就是給大家一個發抒意見的平臺嘛,那我也不曉得是不是臺北地檢的檢察官,這個我也不清楚,但我想整個偵查不公開原則,我想我們都會確認。像我在處理媒體,我從來不給獨家,我們都是直接落實發言人的政策,全部媒體…… 張委員啓楷:對啊,你可以叫北檢跟你學啊!北檢,你看,從8月30日到現在每天一個版本。 鄭部長銘謙:我們不給這些,尤其檯面下去給,我們是完全禁止這一種的行為…… 張委員啓楷:我知道,現在人民…… 鄭部長銘謙:但是這新聞實在是太受社會矚目了,媒體就無所不用其極,那他的消息怎麼來的?消息是不是正確?說實在我不知道,這個我不清楚。 張委員啓楷:部長,你講的話馬上就會受到檢驗,到時候起訴書出來的內容如果是這些媒體講的……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沒有介入個案,我沒有介入個案。 張委員啓楷:我跟你講,全民都盯著看啦!起訴書裡面的內容如果是這些媒體先出來,那不是北檢的話是從哪邊來?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內容如果是相符的,我們不能夠直接就認定這是偵查…… 張委員啓楷:若是沒有,除非他有通靈或作夢…… 鄭部長銘謙:洩出去的啊! 張委員啓楷:要不然不是北檢是誰? 鄭部長銘謙:接觸資料的人實在是太多了,所以那麼多人接觸,為什麼一口咬定就是檢察官或是辦案團隊外洩?這一點我是比較,比較不認同…… 張委員啓楷:來啦!部長,來看另外一位檢察官。如果你去檢察官論壇看就知道,現在檢察官自己在反省的人真的很多,我覺得我們對你們是有希望的,要去多看反省的力量。你看這個檢察官他怎麼說?你剛剛提到你們是有約談,對不對?然後你們還澄清了,結果這個檢察官在這裡說,那一篇你們的自清文叫什麼?「北檢自導的大爛劇」!你們檢察官自己都這樣講,他直接說如果偵查不公開現在已經沒辦法實現了,那乾脆廢掉,然後請法務部跟學院開一個「要如何學會被媒體經營」的課程,你看多諷刺?你自己的檢察官都這樣講了,那是因為三立的記者直接講,他說經營你們北檢跟檢調7年了,那你有沒有更正? 鄭部長銘謙:三立這個我們有約談,跟委員報告,這個有約談,經過我們了解,這個馬姓的記者不是跑司法的記者,我們不曉得他這個是怎麼…… 張委員啓楷:所以你說他亂講? 鄭部長銘謙:怎麼從何而來我們不曉得。 張委員啓楷:所以部長,你是說他亂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他這部分北檢有約談過了。 張委員啓楷:對,他亂講,但亂講你們沒有追究責任。 鄭部長銘謙:有有有,這個有澄清,這個在9月16號的新聞稿有做一個初步的…… 張委員啓楷:對,你澄清之後就沒有事情了嗎?人家這樣打你耳光,而且不只一個檢察官,你整個北檢被人家打……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澄清什麼…… 張委員啓楷:不是,我是說部長,你只有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澄清什麼唾面自乾,真的沒有,真的沒有。 張委員啓楷:你這樣澄清就好了喔?我意思就是說,你自己的部屬跟北檢被人家這樣打臉,把你們當作笑話,你就是這樣一個……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是執法…… 張委員啓楷:然後你的檢察官還講,根本就是「北檢自導的大爛劇」,你都不會傷心?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執法人員,我們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做適度的澄清,因為既然社會有這樣一種捕風捉影的……所以我們有分案來做處理。 張委員啓楷:部長,說實在的,我認為你還有機會去補這個破網,你不補的話,就是剛剛宗憲講的沒有錯,整個檢察官的形象就一直往下掉。我們也不希望看到這樣,我們希望檢察官是領人民的薪水,行國家的公器,他是好的,我們臺灣才有未來,是不是這樣?所以我們是對你有期望。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指導。 張委員啓楷:所以我做兩個建議,第一個,你剛才講你約了媒體來,剛剛連民進黨立委都問你,你約了記者去,他到底要不要講?你剛剛那個答復是有問題的,你把他約來,他到底是證人還是被告?是證人還是被告?你約這個記者來是證人還是被告? 鄭部長銘謙:證人。 張委員啓楷:證人,證人是不是有作證的義務? 鄭部長銘謙:他來啦,他有到場,他有問啊。 張委員啓楷:他來,那他有跟你講他的消息來源嗎?他有如實的跟你講嗎?還是你自己嘴巴就塞起來,他跟你說……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有他偵查的一個手段跟心證,我也沒辦法去過問說,你到底講什麼,我又不能去過問。 張委員啓楷:你的整個形象這樣被人家打臉,整個形象掉到這樣子,你都不去關心,你會不會變成那個基層檢察官講的,變成一個歷史罪人?你形象不錯的,部長,你的形象是不錯的,你要去挽救你的…… 鄭部長銘謙:謝謝,謝謝委員。 張委員啓楷:你這樣會影響到,對不對?你也要幫你們檢察官做事情。我做個具體建議,我看明年的預算書裡面,檢察司編的預算,一個檢察司編了一億一千多萬,對不對?檢察司的副司長是不是有來?編一億一千多萬,對不對?你第一個項目就是教育訓練費,部長跟司長好好討論一下,偵查不公開被人家嫌到這樣,然後漏洞那麼多,訓練一下嘛!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有,這個都有在訓練,新聞發言人這個部分,我們每年都有定期在受訓。 張委員啓楷:有在受訓? 鄭部長銘謙:有、有、有,這個因為我們從事…… 張委員啓楷:你們做了什麼檢討,做了什麼改進,要讓社會知道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有在就發布新聞…… 張委員啓楷:有在做嗎? 鄭部長銘謙:有,有在做。 張委員啓楷:有看到成果嗎?你把做出來的東西,一個禮拜給我,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張委員啓楷:然後第二個,我很具體的要求,我說實在的,現在只有兩條路,你再這樣繼續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全都露,這筆預算就砍掉。檢察司這樣自己沒辦法保護自己,有負人民的請託,這個費用就是要刪,這是一條路;第二個是把它做好。所以第一個,你在一個禮拜內把你們做的,怎麼樣去改善偵查不公開這個事情,你們的具體改善計畫或者已經有的給我,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張委員啓楷:第二個更重要,提出來以後要怎麼去……你們甚至要去辦幾堂公聽會或者座談會,找專家學者來,找你們一些形象好一點的跟這些北檢的檢察官講,不要再這樣搞了,把自己都搞垮了,好不好?部長,一個禮拜內給我資料,好不好?要不然的話,這筆預算一億一千多萬是一定要砍的啦。 抱歉,還有點時間,我問一個相關的議題,請NCC的……沒有,主委你不要上來,主秘上來。 黃主任秘書文哲:委員好。 張委員啓楷:主秘,其實人民不是只有對檢察官有期望,對NCC也有很高的期待,NCC只要做到公平就好了嘛。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你看柯文哲這個事件,甚至不要講柯文哲,你往前推還有很多的司法案件,媒體每天一個劇本,後來很多都印證是錯的,你現在手上很多檢舉案,對不對?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媒體那種亂象,那些檢舉案你有處理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都在處理當中。 張委員啓楷:所以現在沒有任何一個案子已經結案了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現在的話,因為都是在9月跟10月所發生的案件…… 張委員啓楷:你的速度不會太慢嗎?你現在將心比心,如果你是被影射、被做文章那個人,你會怎麼想?我有兩個要求,很簡單,第一個,速度加快,好不好? 黃主任秘書文哲:好。是。 張委員啓楷:第二個,你的標準要一致的。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你當初怎麼處罰中天的?中天任何一個新聞有問題,你就開始處罰,罰責,對不對?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後來就把新聞臺關掉了。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你們現在的標準有沒有一樣?你最近這兩、三個月的新聞…… 黃主任秘書文哲:一樣,都一樣,因為我們是…… 張委員啓楷:到現在沒有處理,你以前…… 黃主任秘書文哲:我們都是依照換照辦法的規定來處理。 張委員啓楷:現在人民看起來就是非常不公平嘛,我是資深媒體人,我怎麼不知道?你現在…… 黃主任秘書文哲:一樣啊,因為它是9月跟10月發生的案件…… 張委員啓楷:所以NCC一個案子,兩、三個月處理不好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我們以前都是按照這樣的程序在做。 張委員啓楷:對啊,以前處理中天很快,以前有人去檢舉,那個什麼曾文水庫有在倒什麼東西…… 黃主任秘書文哲:沒有啦!那都是一樣,都要經過…… 張委員啓楷:你們馬上就處理完,弄到後來整個臺都關掉了。 黃主任秘書文哲:不是啦,那都是一樣的程序。 張委員啓楷:好啦,我要求兩個東西,請你一個禮拜內送來,包括現在到底有多少檢舉案?你的進度是怎麼樣子?然後我具體要求,速度要加快。 黃主任秘書文哲:好。是。 張委員啓楷:第二個更重要的,我剛才講過,人民很簡單,臺灣人民的水準這麼高,包括部長,法務部有沒有好好做事情,NCC有沒有做事情,人民心中有一把尺啦。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你們本來形象都不錯的,你們要把自己的形象弄得更好。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張委員啓楷:所以你一定要一致,最簡單的方式,以前中天怎麼處理,這一次有些造謠的或者是很明顯的,人家檢舉你查,確實也有狀況的,該罰的趕快罰。 黃主任秘書文哲:好。 張委員啓楷:這個對整個臺灣社會也好,你罰了他之後,他去改正嘛,是不是這樣?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我們都會公平處理。 張委員啓楷:好不好? 黃主任秘書文哲:好。是。 張委員啓楷:我們共同努力,為臺灣的法治,為臺灣媒體有一個好的環境共同努力,好不好?多謝。多謝部長,謝謝。 主席:部長,請留步。因為今天部長跟在座的都是偵辦案件的人,等於是執行法律的,但我們不能說自己偵辦案件的人卻自己帶頭犯罪,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是犯罪!所以部長,這部分可能就要請你們注意,不能夠講自己在維護正義,然後自己卻其實在傷害正義。我請教部長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教唆他人犯罪是不是成立教唆犯,對吧?部長,這個你應該懂。好,那如果跟犯罪之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攤,是不是成立共同正犯?前面教唆犯會成立共犯關係,但是後面如果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攤,會成為共同正犯關係,我想這個應該沒有問題。所以,如果偵查不公開規範的是公務員,講這句話沒有錯,可是當非公務員跟公務員共犯一個案子的時候,這位非公務員也會成立犯罪。所以我跟部長提醒,我們國家的法律有這樣的規定,不要認為很多人在外面傳說,這個東西只處罰公務員,不處罰非公務員,所以我怎麼做都沒關係,但事實上不要忘記了,我國的刑法還有規定共同正犯跟共犯這兩種東西,所以你只要跟公務員共同正犯或共犯犯罪的話,本身也是成立犯罪。我想我這個話就是跟部長建議,我國還是有這樣的規定,今天我們的質詢可能讓部長不是很開心,但我想我們盡到我們的義務,我們必須把這個東西點出來。好,謝謝部長。 下一位我們請廖偉翔、廖偉翔、廖偉翔不在。 請蘇清泉、蘇清泉、蘇清泉不在。 請陳冠廷、陳冠廷、陳冠廷不在。 請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不在。 請高金素梅、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不在。 請林思銘、林思銘、林思銘不在。 請林淑芬、林淑芬、林淑芬不在。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將資料交給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林思銘、陳冠廷所提的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另外,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李奇有提出書面,也一併列入公報紀錄。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請教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刑事案件在偵辦之初,存著高度的不確定性,關於偵查階段中的偵查內容,若不予以限制及規範,最後可能導致嫌疑人無辜遭受貼上滿滿的標籤,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嫌疑人、被告必須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 長期以來,媒體總是在諸多社會矚目,但仍在偵查階段的案件侃侃其談,關注程度越高就越蜂擁而至,為了節目效果及收視率,無所不使出渾身本事賣力演出,「偵查不公開」已在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但現況仍淪為形同虛設,似成了只聞其名、不見其蹤,憑著片段資訊參雜既有立場以及看圖說故事,在平行時空撰寫出一部又一部天馬行空般的「科幻小說」,尤其在一些具有高度政治性質的案件,檢、調、警似乎與媒體默契十足,時常上演這樣的戲碼。 請問: 一、案件尚未確定前,偵查主體機關洩漏給特定對象辦案的「內容」,意圖利用看圖說故事方式操作輿論,掀起民意沸騰後未審先判, 致使社會大眾對於嫌疑人之行為,無論事實符合與否,讓被告或嫌疑人在接受審判以前,先遭受貼上有罪標籤,面臨所謂「社會性死亡」的撻伐,強大的輿論壓力之下,有可能進一步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二、特定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尚在偵查階段中,卻能讓特定媒體一再掌握偵辦進度,並在政論節目上侃侃而談,這樣荒謬的未審先判的離譜狀況,偵辦案件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洩密行為不僅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讓民眾對司法系統的信任因此受到侵蝕,若以現行如此「浮動」的偵查原則,當案件中涉及的資訊被廣泛討論時,每個人都可能會選擇性解讀,這不僅干擾了司法審理,還讓被告受到不公正的評價,偵查主體機關如何因應?具體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否有可行性方案規範新聞業對於偵查中案件的資訊揭露? 三、監察院調查報告發現,從2019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極為嚴重,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情形。但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又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檢討方案?積極作為?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主旨:關於法務部研議收容人返家探視病危親屬或奔喪時戒具使用規範之質詢 一、現行戒具使用規定檢討 1.關於《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中戒具使用規定: (1)目前實務上一律使用戒具的做法,是否過於僵化?請說明評估依據。 (2)除了現行70歲以上、孕婦等特殊群體外,法務部是否評估過擴大豁免適用對象? 2.針對人道考量與安全管理的平衡: (1)法務部如何看待強制使用戒具可能造成的負面標籤效應? (2)有無進行過相關研究,評估戒具使用對收容人及其家屬心理影響? 二、個案評估機制之建立 1.關於建立個案評估機制的可行性: (1)法務部是否考慮建立更彈性的評估標準?例如考量犯罪性質、刑期、在監表現等因素。 (2)若要建立個案評估機制,預計採用哪些具體評估指標? 2.執行面之配套措施: (1)如何確保評估標準的客觀性與一致性? (2)是否規劃建立申訴管道,供收容人或家屬針對戒具使用提出意見? 三、法規修訂建議 1.關於修法方向: (1)法務部是否願意參考國外相關經驗,研議更具彈性的戒具使用規範? (2)如何透過制度設計,在確保戒護安全的同時,也能顧及收容人尊嚴? 請貴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說明及改善方案,並審慎評估在維護戒護安全的前提下,適度放寬戒具使用規定的可行性,以建立更具人性化的矯正環境,落實獄政革新。 律師李奇書面意見: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主席:本次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