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宣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 第七條之一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主席:第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七條之二。 第七條之二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 前項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七條之三。 第七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 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及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項運動競技賽事範圍如下: 一、職業運動聯盟舉辦之職業運動賽事。 二、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企業聯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與運動產業發展有關之重要運動競技賽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三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鑑於財政部於111年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此舉造成教育部體育署與產業界重大疑慮,有實質架空原先該條文之疑慮。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具體整理受此公告影響之捐贈狀況(僅因此公告被要求適用基本所得稅額之企業)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並於1年內邀請教育部體育署及相關適用本法之營利事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會商,討論有無必要暫緩實施相關公告,以維本條例修正之美意。 (二)考量1998年勞動部公告職業運動業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至今已逾25年,鑑於相關適用範圍於當時法制設計之初並未明確定義,考慮現時空環境已有顯著變化,為釐清「職業運動業」之適用範圍以明確相關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勞動保障與運動產業實務需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部會與單位共同會商,並將相關定義提供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參考。 (三)為保障國營事業及所補捐助成立之協會所管理之運動團隊球員之勞動權益,財政部與經濟部督導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所轄球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育樂會轄下之體育幹事部分,於1年內以定期契約方式,完成明載雇主之勞、健保責任之合約修訂,並不得藉此對球員有不利益的作為,俾保障球員勞動權益。 協商結論通過附帶決議1項: 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所稱之「職業運動賽事」、「企業聯賽」之具體定義,以及輔導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之相關規定,體育署應於三讀後六個月內完成。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張雅琳  范 雲  柯志恩  黃國昌  吳沛憶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補充宣告:本案逐條討論時,第二十六條之二是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的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首先請柯志恩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柯委員志恩:(12時40分)謝謝主席及各位同仁。此時此刻,我想我要先向周思齊、陳傑憲、曾文鼎、陳雅君說一聲:謝謝你們的付出跟努力,我們做到了。今天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可以順利修法完成三讀,必須要謝謝你們代表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職籃工會、女足工會始終站在第一線上面為球員的權益發聲,為了健全臺灣運動產業來努力,你們的堅持跟不懈,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拜會和說明,才可以讓球員的聲音被政府聽見,讓我們有機會為你們爭取權益。同時,我要特別感謝周思齊,從擔任職棒球員工會理事長開始,便不斷的倡議政府應該重視球員防賭信託基金,為假球的防治努力奔走,直到陳傑憲接任理事長,才完成了整個的修法工作。 臺灣運動產業的防賭,一路走來非常的艱辛,從過去到現在,假球防治都是維護運動產業健全的核心工作,但是很可惜的,直到本次修法前,政府對於假球防治的政策,不論是從過去的作為或是從球員親身的回饋,在法制面上都沒有能夠一步到位,讓球員始終處在高風險的環境裡面比賽。所以在這個地方我要特別提到,在今年7月的時候,我和黃國昌委員特別在這個會期共同召開體育賽事防賭法制的公聽會,邀集職棒工會的前後任理事長,就是我剛剛所提到的那幾位人員,特別來到這個地方,希望能向政府表達他們的心聲。 從奧運和十二強棒球賽所引發的熱潮,可看到運動不僅能夠振奮民心,也能夠帶動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今天的修法只是開始,如何落實防賭機制才是最重要的工作,我們大家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截止登記。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張雅琳委員請準備。 洪委員孟楷:(12時43分)主席、各位先進同仁。剛剛我們正式完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的修正,在這邊,本席以一個30年的棒球迷來講,我們特別感謝職棒工會、職籃工會、女足工會等理事長以及所有球員的努力,尤其是剛剛柯志恩委員所說的周思齊(周董),無論環境如何變化,始終相信自己的信仰。2008年您在頒獎典禮上那一個感人肺腑的發言,每一個棒球迷都聽到了。 身為立法委員,我們能做的就是要完整我們臺灣國內的運動環境,我們絕對阻絕、禁止假球的黑手介入,並且我們要增設工會,鼓勵工會的成立,還有性別平等的對待,以及更重要的,我們也要成立防賭基金,讓更多球員未來的生涯規劃、教練的安排等等都能夠獲得保障。 這一次的修法重點有幾個部分,包括意圖營利者,如果有任何干擾比賽賽事的過程,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刑,並且科二千萬元到五千萬元的罰金。最重要的就是要展現嚴刑峻罰,我們的態度就是禁止任何的黑手伸入。 再次強調,不管是中華職棒、不管是職籃或是我們國內所有的運動,走過這一些風風雨雨到今年的十二強棒球賽,我們看到了更多國人關心體育,我們就應該要有更健全、更完善的態度,讓我們的運動能夠正常發展。所以再次感謝這一路走來所有人的支持、所有人的堅持。今年是周思齊選手的引退年,未來你也會繼續在棒球以及相關行業上發光發熱,我相信運動條例的修法,就是送給您退休的最好禮物。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張雅琳委員發言,陳秀寳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雅琳:(12時45分)謝謝主席。我想今年12強棒球賽臺灣隊得到了第一名的佳績,讓所有的人都感覺到非常的光榮,也非常的開心,但是在光榮的背後,我們不能夠忘記我們曾經度過一段非常慘淡、非常黑暗、非常漫長的回憶。就如同職棒工會前理事長周思齊在接受採訪的時候表示說,過去因為職棒打假球簽賭的關係,會有組頭去威脅我們的球員,會透過威脅利誘的方式要求我們的球員去放水、打假球,而相關的新聞及判決也讓許多球迷對運動賽事非常的失望,甚至不再觀看運動賽事,像我就是其中一個。 我從小跟著爸爸一起看棒球,但是2006年開始有越來越多的簽賭案,讓我離開了職棒這個賽場。但是我們也非常高興,在這一次經典賽的成果之後,有非常多的球迷都願意回歸,那我們就必須來澈底的面對打假球簽賭的相關案件。前陣子館長曾經在他的直播上面大喇喇的說,那個時代誰不簽賭?我想有非常非常多的人都不簽賭,而且他這樣子非常輕蔑的發言,漠視了許多球迷單純的支持,我們不能夠忘記這些傷痕,我們必須記取這個教訓。 所以在這一次,雖然現行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裡面,有針對運彩投注的標的跟運動賽事進行防賭機制的保護,但是仍有一些業餘或是基層賽事是不受運彩條例保護的,所以在這一次條例的修法之中,我們都將其一併入法了。加入這個防賭機制,就是希望我們每一個孩子,想要追夢的時候,不分男女,都能夠在運動賽事上面安心的憑實力來競賽。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秀寳委員發言,李坤城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秀寳:(12時47分)謝謝主席。11月24號臺灣隊奪得12強冠軍的時候,我們舉國歡騰,其中一直被討論的是,有多少過去被假球案傷害的球迷,是否願意再度的走進球場。我們清楚的知道,假球案的傷口其實不曾癒合,也深刻的記得球迷們傷心的眼淚,球迷心中的傷痛,經過這麼長的時光以及此次亮眼的成績,可不可以被彌補? 今天秀寳要先謝謝所有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同仁,在不分黨派的共同努力下,我們成功的針對簽賭行為增訂第七條之三,祭出刑期以及罰金,讓那些不肖分子不敢再脅迫我們的球員,我們讓傷痛停止,而且不再發生。秀寳要告訴每一位職業運動的運動員,請你們放心的比賽,放心的訓練,放心的展現自己的技術,不會再有人脅迫你們。秀寳也要告訴每一位球迷,請你們重新相信球員,重新走入球場,因為每一個你都是讓職業運動環境向前進步的動力。 本次增訂的這些法條不會是終點,健全運動產業以及勞動環境的腳步也不會停止,我們會持續完善職業運動相關福利以及勞動條件,請每一位珍貴的球迷,我們重新走進球場,重新為我們熱愛的職業運動大聲呼喊,我們大聲一起加油。謝謝大家長久以來的努力,我相信球員們也會感受到這些資深球迷不變的支持的心,讓我們一起為運動產業繼續加油。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李坤城委員發言,林宜瑾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坤城:(12時50分)謝謝主席,作為一個職棒的老球迷來講,今天非常欣慰看到運產條例的修正通過,我從職棒元年看球看到現在,那當然其中也有經歷一些假球事件,讓我不願意再走入棒球場裡面看棒球。但是最近也看到我們的臺灣隊在世界12強賽拿到冠軍,也有更多的球迷希望臺灣隊能夠打得越來越好,也希望在明年的球季能夠有更多的球迷進球場來觀看球賽。不過在臺灣拿到世界12強賽的冠軍之後,其實我們也有看到有網紅在他的直播節目中提到,他在年輕的時候曾經做過球版、做過職業簽賭的事情,這個發言也讓中華職棒球員工會發出聲明表示:「簽賭跟假球的討論讓十數年前那段沉痛、沉重的不堪回首又重新回到了社會視野中,對臺灣社會而言,假球風暴真的還沒走遠,淌著血的傷口還留在所有喜愛棒球的球迷與球員們的心中。」所以這一次我們修正了運產條例,也特別修正了其中的第七條之三第四項,對於意圖營利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也希望加重對於運動競技賽事簽賭的刑責,以嚇阻意圖操縱賽事的不肖分子。 最後我援引中華職棒工會在聲明裡面所講的最後一段話:「運動賽事防賭,是與人性的戰爭,是沒有終點線的工程」,當然運產條例的通過只是第一步,我們會繼續再努力,我們也更希望運動部早日成立,希望能夠讓相關的組織法、相關的子法儘速通過,謝謝。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6號林宜瑾委員發言。郭昱晴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宜瑾:(12時52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在世界棒球12強賽,臺灣隊拿到夢寐以求的世界冠軍,這不僅是臺灣英雄們的榮耀,全國人民也都非常的興奮、舉國歡騰。能有這樣的成績,是靠所有運動界的前輩們所累積下來的量能,而要讓臺灣的運動量能更上一層樓,最基本的就是要保障運動員的權益,並且要讓運動員有健康、乾淨的環境。大家都知道,臺灣棒球走過一段非常陰暗的時光,當年的假球事件傷透了球迷的心,很多的球星也因此葬送了自己大好的前途,從那段黑暗時期挺過來的周思齊選手長期和運動員團體倡議防賭政策,並且倡議運動員團體在整個運動產業中扮演關鍵的角色。非常感謝職棒工會、職藍工會、女足工會把對健全運動產業的想望具體化,並且強力推動。很高興經過上個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法案審查,在上週三的協商會議,我們終於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攸關運動團體的性別平等、支持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以及強化防賭政策的文字入法,我們不願再看到有哪些運動競賽的出賽費男女不平等、哪些運動項目的國家隊被逼簽不平等合約,更不願意看到哪些運動競賽再出現非法簽賭的事件。 隨著未來運動部的成立,運動員的環境跟運動產業將更加健全,全民運動風氣也將更加普及,相信當臺灣的運動軟實力越強,成為運動大國,除了全國人民驕傲、歡喜之外,我們國家的形象也可以在國際上更加耀眼,讓我們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7號郭昱晴委員發言。陳培瑜委員請準備。 郭委員昱晴:(12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年應該是臺灣運動賽事的金牌黃金年,我們非常的開心,同時我們也看到國光體育獎章的頒獎典禮在日前也隆重的舉行。今天我們在這裡共同見證了臺灣運動員的卓越成就,特別是在近日,除了剛剛大家都提到的,包含我們的世界棒球十二強賽,還有我們勇敢的「臺灣囡仔」U12的亞洲盃少棒奪冠,同時還包含其他更多的運動項目,包含我們的桌球、拔河等等,同時在跆拳道,我們在前幾天看到我們也拿下了4面金牌。這些榮耀彰顯了臺灣運動員的實力跟努力,當然也凸顯了運動科學研究的一些重要的貢獻。 為了延續這些成果,我們推動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聚焦在三大重點,第一,就是支持我們的運動平權;第二,就是獎勵運動工會,同時也要嚴懲簽賭不法。首先,我們增訂了第七條之一,要求公營事業跟各級政府經營的運動團隊,必須依照性別平等的原則,避免發生像之前瓊斯盃女籃跟男籃他們出場費不平等的待遇;第二,中央將提供更多運動員工會更多的支持,同時也助力職業運動的發展;最後,新增了第七條之三,加重處罰染指賽事的不法分子,為了維護運動產業健全發展,以及增進國人的信心。當然在這裡也要非常謝謝教育部、體育署,以及所有提案連署修法的委員同仁們,我們跨黨派的都是希望大家能夠透過更多的努力,健全臺灣運動的產業,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8號陳培瑜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培瑜:(12時57分)謝謝主席。關於今天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三讀,我想要獻給所有在球場上為臺灣民眾帶來一場一場好球,也要獻給從2009年走來每一位用各種行動潔身自愛的職棒球員,也要獻給每一個在運動賽事場上默默付出、撐起臺灣運動產業環境的從業人員。 在今天的修正條文當中,我們課責政府必須要建立並且深化運動產業的防賭機制,同時也擴大嚇阻不肖分子的威脅、利誘球員打假球的重罰範圍。我們從過去只保護運彩開盤的賽事,到未來,只要是職業聯賽、企業聯賽,以及政府公告相關賽事的從業人員,都會是我們重點保護的對象。而這次修法還有另外一個關鍵,就是對於運動員工會還有團體的支持入法,臺灣體育界大家都知道,長期以來存在不對等的權利關係,相關權利意識的薄弱告訴我們,運動產業必須有更加積極的對話,才能夠帶來良好的產業制度發展,而體育署過往對於運動員工會的不理解,其實是不利於臺灣運動產業的發展,希望這一次的修法可以為國內運動員工會還有團體撐出一個更友善的空間,讓臺灣能夠有更多的運動員工會與團體為球員發聲。 這一次運產條例的修正,是政府在成立運動部的路上,立法院朝野共識,對於健全運動產業環境的共同祝福,我的辦公室要感謝在這段日子裡面,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職籃球員工會,還有女足球員工會的努力倡議,希望這一次的修法可以給未來我們的孩子相信運動產業是一個值得投入的產業,讓臺灣更多喜愛運動的孩子可以有機會因著法案站上國際舞臺,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9號翁曉玲委員發言,吳春城委員請準備。 翁曉玲委員不發言,翁曉玲委員不發言。 請登記第10號吳春城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春城:(12時59分)謝謝主席。今天是草根修法的勝利!我們看到了各個運動職業工會為了這件事情的奔走,這裡特別要感謝的是中華職棒球員職業工會、臺灣職籃球員職業工會,還有臺灣女子足球職業工會等等的奔走跟努力,所以我們今年在7月份的時候,特別舉辦了「強化體育賽事防賭法制機制,厚植運動產業發展能量」公聽會,邀請各工會的參與,也感謝柯志恩委員的參與跟支持。在這當中我們看到大家很努力,也可以看到很多球員他們在運動賽事過程中,很單純的球員卻必須背負著被污名化,甚至背負著各種壓力、外界的威脅,不能專心從事他們所熱愛的體育活動,所以大家一起努力推動了這樣的修法,也感謝各個黨派共同的支持。 特別是陳傑憲在那一次棒球賽中也讓我很感動,也把這一份通過的法案再增加為送給他的禮物,大家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吳春城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以上均已發言完畢。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第三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進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第三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進行第三條條文之表決。我們現在表決,有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image: image1.jpg]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Team Taiwan!) (挺臺灣!) 主席:好,謝謝。我們現在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位,贊成58位,反對45位,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下午1時04分17秒 表決議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協商共識,本案於本日進行逐條討論時,民進黨團僅推派兩位進行發言,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再進行表決處理,並於本日完成三讀。 協商共識: 討論事項原民會組織法於本日進行逐條討論時,民進黨團僅推派2人發言,發言後,進行表決處理並於本日完成三讀。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代)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條文,請宣讀條文。 審查會意見: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委員黃仁等29人提案: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之。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黃國昌委員提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張嘉郡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林月琴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進行發言,首先請伍麗華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8分)謝謝主席,各位敬愛的立院同仁,剛才原民會組織法第三條已經被表決通過,我再次聲明,山原、平原是對原住民的不當分類,是殖民的遺緒,我們從清朝到日本、到現在的國民政府,中華民國的憲法,我們巴不得能夠把這樣的不當分類拿掉,但是很遺憾,我們看到大多數的同仁竟然願意讓原住民的某些委員,在自己的原民會組織法裡去加深、加大這樣的一個框架。接下來的第四條,我也要跟大家說明,大家應該有看到桌上有許多民族議會的聲明稿,臺灣原住民族有16個民族,但是並不是每一個民族現在都已經成立民族議會,其中已經成立的9個民族議會,他們的聲明稿已經在各位的桌上,有排灣族、卑南族、拉阿魯哇族、邵族、泰雅爾、Sakizaya、Rukai、Saisiyat、賽德克,這當中賽夏族的聲明稿當中提到一句話,立法委員再大,不能大過民族自決。你們知道嗎?拉阿魯哇族的族群委員,他們有一個制度就是桃園區、那瑪夏區兩邊輪流當;魯凱族也有一個不成文規定,隘寮群、大南群、濁口群的魯凱族群委員輪流當,各位忍心破壞嗎?沒有民族議會的阿里山鄒族,他們的族群委員是由翁章梁縣長、高瑞芳鄉長、武清山議員以及代表會的所有代表所簽署的。你們要把他們的決定給否決掉嗎?我想說,各位,族人沒有共識,我們已經在違反憲法保障民族意願……各位,我們不能夠再繼續錯誤地表決。 我想告訴大家,我們今天在這裡,我們不想看到赤裸裸地白眉赤眼的傷害,這對我們原住民族群來講非常不公平,因為這是多數暴力,這是對我們族群委員的霸凌、對我們族群的傷害。今天在這裡我再次拜託大家,不要破壞原住民族的團結、不要閹割我們原住民16族群的主體性、不要矮化我們的族群地位、不要霸凌我們的族群委員,我在這邊懇切拜託。謝謝。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鄭天財委員發言。陳瑩委員請準備。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3時12分)院長、各位委員。原住民族的權益,基本上除了政治參與、參政權之外都沒有分,為什麼要區分、參政權要區分?從民國39年開始實施地方自治,就是為了要保障各個族群,因為有30個山地鄉要保障,一定要由山地原住民擔任鄉長;縣議員也都是區分為山原及平原。民國88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民國88年已經是民主憲政法治時期,經過多次修正,民進黨執政,陳水扁8年、蔡英文執政8年,多次修正,民進黨黨團提過提案,也都維持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這就是為了保障。過去直轄市議員,只有寫原住民的名額,沒有分山原、平原,民國99年特別修正,為什麼要修正?因應保障各個族群。直轄市議員現在也區分為山原及平原,所以不是殖民,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參政權。 對於族群委員的部分,不是廢除族群委員喔!只不過是改為無給職。不是廢除,照樣有族群委員會議。而依據原民會的族群委員的議事規範,族群委員要做什麼?他要討論原住民族的政策、原住民族的制度、原住民族的法規,非常非常地重要,所以必須要有族群代表性,而過去8年不具有族群代表性。尤其是105年10月,傳統領域開始劃設了,但是我們的族群委員都沒有要求原民會要趕快劃設傳統領域,只有一個,只有烏來,8年只有一個。蔡總統說,部落公法人上路了。但是族群委員沒有督促原民會趕快把部落公法人的辦法發布,完全沒有!違背了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的承諾!所以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才會有更好的族群委員來參與。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瑩委員發言,高金素梅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瑩:(13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日我再度受族人所託,代替卑南族民族議會,針對原民會組織法修法,提出卑南族的抗議以及建議,也將卑南族最具有智慧的辦法提供給大院各位委員參考。卑南族民族議會的宣言也將透過本席的發言,在立法院的公報上留下紀錄,成為史上第一個刊登在公報上的民族議會宣言,我手上還有來自於邵族、魯凱族、賽夏族、排灣族、撒奇萊雅族、泰雅族、拉阿魯哇族以及賽德克族等民族議會的宣言,其他尚未成立民族議會的族人,也透過原轉會、原權會等,來發表宣言,請一併列入公報。 卑南族民族議會於12月5日經會同各部落代表召開臨時會議後,針對近來族群委員之爭議,提出五點聲明如下: 一、卑南族自2012年起已施行族群委員遴選制度 即由卑南族民族議會制定之「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據此,我卑南族族群委員系由卑南族十部落,於各部落內推舉代表,之後委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產生複選名單,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建議名單選任族群委員代表。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先生,即是循此途徑產生。依此辦法,在充分尊重我族十部落之主體意見的同時,也具體彰顯卑南族之集體意志。 二、現任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系經「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產生 以本屆卑南族族群委員汪智博為例,汪君係由Kasavakan(建和部落)召開部落會議完成推舉後,將決議內容交由卑南族民族議會進行資格審查,民族議會經審查結果,產生包括汪智博在內,共計六位候選人,其中四人(含建和部落、知本部落、南王部落及利嘉部落)為正選名單,另兩人因年齡超過民族議會評定標準60歲,列入備選名單。 三、卑南族族群委員為我族與政府當局溝通的橋樑,任重道遠 於卑南族而言,族群委員雖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聘任職務,但實為卑南族十個部落之存在與共同意志的展現,除了扮演政府當局與我族之聯繫橋樑,更重要的是,有效傳達部落心聲及族群意見,以卑南族人之立場,宏觀的做為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劃及法規相關議案及業務改進的意見參考。現行各族「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或各有殊異,然主責機構原住民族委員會當亟思設置「族群委員」之宗旨,完善族群委員之產生辦法與選任機制,並落實貫徹其所代表之民族意志。 四、卑南族匯聚族意的民族意志,不容否定 在原住民族未行自治落實之前,卑南族民族議會已主動走出「匯聚族意」的這一步,歷經林江義主委、夷將.拔路兒主委及現任曾智勇主委,實施十二年的「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實為臺灣原住民族群自治的優良範例。2016年,前主委夷將.拔路兒上任之際,即未依卑南族民族議會推薦名單選任我族族群委員,引發卑南族人的嚴正抗議,質疑其所擇定人員之代表性。後經卑南族民族議會、族中耆老與各級民意代表居中斡旋,勉予重啟民族議會,重新追認原民會推薦名單後,方宣告和解。 五、卑南族民族主體性不可輕蔑 卑南族行之有年的「卑南族族群委員產生辦法」,是奠基在卑南族協商和議的傳統上,應對現代社會衍生之課題。卑南族民族議會深切盼望我族的努力與用心,藉由卑南族族群委員對內徵集部落意見,對外傳達民族意志,善盡個人與民族之責而得以彰顯,不可輕侮! 以上是卑南族民族議會所發表的宣言,提供給各位參考,也代表民族議會在這裡發表對此次修法嚴正的抗議,謝謝!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高金素梅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高金委員素梅:(13時21分)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們,大家好。我們現在談的是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原住民的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我要說的是,霸凌制度的人反而喊霸凌,酬庸的族群委員再一次的霸凌我們的族人。大家應該都知道原民會有16位族群委員,每一位族群委員代表的是一個不同的族群,而這一屆的立法委員,我們看一下他推薦了幾個族群委員,前面的板子請各位族人、請各位在場的委員們看一下,代表16個族群的16個族群代表,有14位是伍麗華委員跟陳瑩的特助、主任、選舉樁腳,其中也有伍麗華的特助才在鄉民代表選舉落選了之後,現在因為伍麗華委員的推薦提拔,搖身一變就變成了一個民族代表的族群委員,月領多少?月領10萬塊,年薪135萬。這樣的結果,被霸凌的是14個族群委員的同胞。 美麗的謊言不會每一次被掩蓋,美麗的謊言只有透過在立法院的議事殿堂公開的告訴我們所有的立法委員們,16位族群委員推薦了14個,這是標準的「我的特助國家養」,而為了要掩飾這種離譜的事情、為了要繼續把持這樣的利益,只好在上一次我們投票的時候霸占主席臺,在那邊又哭又喊說:我們被霸凌了。族人看到這一幕的時候,大家都笑了,大家都清楚知道族群委員在部落裡面做了哪些事情,除了剛剛鄭天財委員說的,該做的事不做,反而在這裡婚喪喜慶、在推廣民進黨的宣言。 我們在這邊要說的是,今天我們在附帶決議裡面也講得很清楚,我們原來編列族群委員的人事費每年是兩千多萬元,應該在115年度的時候全部改列為新增原民會職員的員額經費,所以我們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還有機關配合辦理,我們讓長期以來原民會員額不足的公務人員,可以好好的考上公務員,好好的為我們族人服務,為人民服務,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許智傑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請最後一位登記第5號張啓楷委員發言。 張委員啓楷:(13時24分)剛剛很仔細聆聽了4位原住民立法委員的發言,我想從全民、從一個納稅人的角度來看第四條條文的修正案,我們贊成0到6歲國家養這個政策,可是請不要變成民進黨的幹部、他的特助跟他的樁腳變成是國家養,不要變成民進黨的幹部、他的樁腳、他的特助是國家養!用我們人民的納稅錢來養民進黨的幹部,這不是酬庸,什麼叫做酬庸呢?我看了預算書,這些委員每一位一個月要領11.7萬元,16位一年要用我們人民的納稅錢兩千兩百多萬,民進黨黨中央很有錢,民進黨立法委員也很有錢,如果覺得這些幹部是優秀的,請民進黨自己養,不要推給國家養,不要每年花我們人民納稅錢2,200萬以上!更重要的是,我們看到這些委員的表現,前陣子最熱門的原住民禁伐補償條例,大家有看到這16位委員出來幫原住民講話嗎?這不是尸位素餐,什麼叫尸位素餐?站在全民的角度、站在幫助原住民的角度,我們是不是應該選出不是國家幫他養的,更重要的是幫原住民講話的委員,對不對? 今天我站在這邊,我要提醒的是,現在不是原住民之間有什麼分裂的問題,民進黨最近這幾年執政之後,把大批的幹部、選舉落選的,或者是你的樁腳,或者是你的特助,放到各個部會去、放到各個委員會去、放到基金會去,一方面是酬庸非常的嚴重,更重要的是,該幫原住民講話的時候,這些委員悶不吭聲,對不對?一樣,當每個部會該發揮功能的時候,每個基金會、基金、每個國營事業該發揮功能的時候,他們都不講話,對不對?好,所以我們非常非常理性的今天提議,把每年用了我們人民民脂民膏2,200萬的原住民委員16位改成無給職,這些錢我們留下來讓原住民委員會聘請更多正職人員,好不好?讓真正有心幫原住民服務的人進來幫我們原住民服務,謝謝。 主席:好,謝謝。 報告院會,現在發言結束。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57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我們作以下宣告: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下午1時29分24秒 表決議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發言。 首先請伍麗華委員發言,陳瑩委員請準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31分)很遺憾,剛剛發言的幾位委員,為了要掩飾自己去蓋這種贊成票,所以極盡的造謠,我在這邊先來澄清,首先第七條自生效日起,我覺得這是對一個族群委員來講,他跟著主委同進退,他有聘約準則,這樣的修法是非常暴力式的;第二個,我想說高金素梅委員,你不斷地提到這些族群委員領了十一萬多,當初修法的鄭天財委員,他把族群委員要拉到13職等,最後通過的版本是12職等,但是這些人不是主管職,他們真正的薪水只有8萬1,000,扣除了一些勞、健保等等,實質得到6萬1,000,但是各位知道嗎?他們來到臺北幾十年來的族群委員,他們捨不得花1、2萬的錢在外面租房子,甚至很多族群委員是在原民會辦公室買摺疊椅睡覺,我想這個部分對他們來講是極盡的造謠;第二個,對他們極盡的侮辱。從委員的發言當中,我們不斷的聽到,說他們只參加婚喪喜慶、說他們不夠格,這不是霸凌是什麼?我想請問高金素梅委員,你辦公室助理的夫人也曾經當過泰雅族族群委員,你許許多多的樁腳也曾經都擔任過族群委員,但是我們沒有人去提這個,因為這是主委的任用權,從過去第一屆的華加志主委到夷將主委,各位知道嗎?所有的族群委員都是由主委直接給名單,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要被這樣子凌辱?第三個,我要說說謊。他們說刪除這兩千多萬就可以拿來聘用其他公務人員,各位都知道這個科目刪除,沒有就是沒有了,另外公務人員的聘用也不是他們這樣子簡單說說,拿著沒有效力的附帶決議去處理,反而不去處理有法律效力的修法。各位,我們聽到的是什麼?我在這邊要講,很抱歉幾個月來,從頭到尾我聽不到任何的正當性,只看到各位不斷地用自己都不能相信的話,赤裸裸的在傷害大家,我再一次懇切地請大家拿出良心,各位,這不是你而是族群的決議,拜託,謝謝。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瑩委員發言。麻煩各位委員,請尊重發言委員,拜託大家。 請安靜,謝謝。陳瑩委員請。 張委員雅琳:主席,後面一直製造聲音。 主席:陳瑩委員,請。 陳委員瑩:(13時35分)大家看得很清楚,這不是霸凌,什麼才叫霸凌?我們表決表不贏,但我們發表意見;你們表決贏了,還是繼續在霸凌!今天看到高金委員拿上來的那一張,我很想請大家看看,我們看一下。 張委員雅琳:主席,你都沒有維持秩序。 主席:時間暫停、時間暫停、時間暫停!麻煩、拜託各位委員,我知道,拜託大家尊重一下發言委員的權益,好不好?謝謝,再一次拜託,時間繼續。請陳瑩委員。 陳委員瑩:因卡美明(雲力思)──高金委員助理的老婆!連老婆都讓國家養,我們針對制度可以檢討,也不想去做人身攻擊,但是從頭到尾都在攻擊現在所有的族群委員,還有伍麗華跟我,你要想想你們自己做了什麼?自己助理的老婆也給國家養,還有這也不是只有高金委員一個人。鄭天財委員,你的助理也是一樣,也擔任過族群委員,但是我肯定他,我肯定他的工作經驗以及人脈都可以勝任,所以我們沒有特別去做什麼奇奇怪怪的提案。如果你們批評說伍麗華像個地下主委,高金委員,您更像個地下總召,在指導國民黨,也餵稿給民眾黨,我想這個在議場都是看得到的。 對於第七條的修法,這是關於工作權的保障,這個也必須要考慮進去。我想制度上可以檢討,我已經花了很長的時間,把卑南族民族議會的宣言以及他們產生族群委員的辦法提給大家參考。這裡面也包含了邵族、魯凱族、賽夏族、排灣族、Sakizaya族、泰雅族等等,有好幾族民族議會的宣言,難道這是假的嗎?不是只有你們說了算,不是你們說這些族群委員沒有代表性,就全部都沒有,你把我們卑南族當作是什麼?當塑膠嗎?你的助理也在卑南族,我們卑促會的理事長是你的助理,他也沒有跳出來贊成你,而是跟我們卑南族民族議會站在一起,所以不是只有你一個人說了算,也不是你們聯合霸凌人家、你們的話才是真的,太過分了!停止霸凌,也尊重這些具有專業的族群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國民黨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2位,贊成54位,反對47位,棄權1位,贊成者多數,以下作宣告:第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下午1時39分51秒 表決議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謝龍介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在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立法院於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附帶決議略以:「原民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查10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及基金計77億8,374萬8千元,預算員額(職員)195人;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基金及文化健康站經費合計145億4,159.3萬元,預算員額(職員)198人,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度實際執行經費比104年度增加67億5,784萬5千元,但預算員額與103年前述立法院附帶決議不得少於195人,僅多3人,並依前述決議核實增加。 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預算經費已大幅増加67億5,784萬5千元,且族群委員改無給職後,原編列之族群委員聘用人事費2,247萬6,320元,應於115年度全數改列新增職員員額經費,故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15年度起實際(預算)職員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230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麥玉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於附帶決議有無異議?(有)附帶決議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報告院會,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出對附帶決議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請按「贊成」,反對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57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下午1時44分17秒 表決議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附帶決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陳瑩委員書面列入公報。 委員陳瑩書面資料: 聲明單位 一、卑南族民族議會 二、邵族民族議會 三、魯凱族民族議會 四、賽夏族民族議會 五、排灣族民族議會 六、賽德克族民族議會 七、桃園市撒奇萊雅發展協會 八、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 九、Tayal民族議會 十、高雄市拉阿魯哇文教協會 十一、前總統府原轉會委員 十二、現任族群委員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主席:報告院會,王正旭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謝龍介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王鴻薇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林國成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我們首先請伍麗華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3時45分)各位同仁,2024年的12月13號三讀通過了一個原民會組織法自我閹割、自我殖民、自我歧視、自我矮化的修法,這是恥辱的一天。我想告訴大家,經過多少人的流血、上街頭,好不容易迎來了原民會。原民會最初的組織設計煞費周章,一方面為了要服膺中央政府行政權的一環,一方面要來回應民族自決、自治的精神,所以原民會這個行政機關出現了其他部會前所未見的組織制度,但是我們今天在這個地方還要告訴大家,在這個當中歷經了很多的委員做過兩次的修法,瓦歷斯委員、蔡中涵委員、楊仁福委員、高揚昇委員、林春德委員、曾華德委員等等,其中第二次的修法還包括今天自我閹割的高金素梅、鄭天財委員、林倩綺委員、黃仁委員、盧縣一委員,我真是不知道該說什麼了。我想要告訴大家,我們好不容易我們爭取的原住民族權益,今天完全被戕害了,未來我們會有更多的爭訟,但是這個當中,我們是否要提覆議、是否要聲請釋憲?因為這當中完完全全違背了原住民自決的精神,違背了憲法增修條文,尊重民族意願這樣的一個機會,我們今天在這個地方沉痛呼籲,今天是歷史上黑暗的一天,謝謝。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權益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本提案並沒有黨團派委員說明,我們就不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沒有黨團提出,我們就不再大體討論。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八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報告院會,現在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本案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本案沒有黨團推派委員說明,我們就不說明。 大體討論,各黨團表示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九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笫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休息30分鐘,請大家用餐一下,我們預計…… 洪委員孟楷:不要休息…… 主席:大家要不要用…… 洪委員孟楷:不用啦! 主席:吳思瑤幹事長說休息,那我們休息15分鐘好不好?好,休息15分鐘,謝謝。 休息(13時55分) 繼續開會(14時1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本案經第1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併案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3時 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紅樓101會議室 議題:研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本案之討論程序及決定事項,如附件1;通案提案及各委員會通過之協商內容(含保留部分),如附件2〔由各委員會整理宣讀本及保留本,交各黨團確認後送財政委員會,附件1及附件2由財政委員會於12月1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議事處,俾供院會處理,並於12月11日(星期三)進行保留本第二輪協商〕。 二、本案於12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進行處理前,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依上開黨團順序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保留提案均不再發言,即開始進行保留部分之表決。 三、本次協商各項提案,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思瑤 蔡易餘   柯建銘(代) 吳春城   麥玉珍 黃國昌(代) [image: image17.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