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有國民黨黨團提議,為配合協商結論,本日院會於下午5點半休息,報告事項第2案至第101案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針對國民黨黨團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表決卡是不是都有拿到?請問有沒有簽到?一定要記得簽到。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4位,贊成57位,反對47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0時11分16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一○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張啓楷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 報告院會,陳亭妃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都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遏止移工遭不法利用淪為詐騙犯罪工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減塑政策的推廣成效、未來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就打詐政策與成效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醫美手術風險及衛生單位管理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108課綱中多元學習與自主學習政策執行後造成的資源分配不均、學習形式化及教師與學生負擔加劇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羅委員智強,就舊空軍總司令部(空總)用地空間的運用及文化傳承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行政院宣布明年起將停辦「班班有鮮奶」政策乙事至表關切。「班班有鮮乳」政策從起初倉促上路、造成許多學校及老師負擔後,至今匆忙喊停,顯現政府施政草率且缺乏規劃,使全臺2,624所國小與附設幼兒園及133.5萬名學童受影響,更讓臺灣本土酪農業者成為未竟政策下之犧牲品。政府過去就有過失敗政策,如「班班吃石斑」,至今又有「班班有鮮奶」,此類政策看似立意良善,最終卻讓學校與學生承擔政府政策不成熟之後果。行政院應妥善規劃政策,本次忽視實施前準備,導致資源浪費,不僅辜負全臺本該有鮮奶喝之學童,更重創了我國本土酪農業信心。政府推行各項政策不應只看表面效果,應細緻規劃、妥善配置人力與資源,才是真正利民之舉,爰要求行政院針對本次「班班有鮮奶」之政策不足之處做檢討,以避免未來再有類似失敗政策、浪費預算且辜負民眾之情事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近日表示,今(113)年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數與死亡數創10年新高,65歲以上占比高達59%,且死亡病例已累計61例,其中98%皆未接種本季流感疫苗。臺灣歷經疫情高峰時期,應深化防疫體系並加強全民對於流感與新冠等疫苗接種率,其中孩童與65歲以上年長者尤其重要,以有效防控疫情,然經查,全臺診所與藥局之快篩檢測於市面供應不足外,臺灣全民對疫苗之接種率普遍低下,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資料顯示,65歲以上族群之新冠疫苗(COVID-19JN.1)接種率僅15.87%,爰建請衛福部強化快篩試劑之可取得性,並加強衛生教育,宣導民眾有相關症狀便要進行快篩檢測,且儘速提升全國民眾(尤其65歲以上長者)之新冠疫苗接種率,以保障全國民眾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臺鐵火車坐椅皆採用絨布材質,然臺灣氣候較為潮濕悶熱,且臺鐵所有列車皆開放飲食,種種因素下使絨布座椅極容易產生髒汙,且污漬也不易清潔去除,久而久之使臺鐵絨布座椅總是灰黑一片,藏汙納垢,使許多臺鐵通勤民眾怨聲連連外,臺鐵同時也是許多觀光客遊玩臺灣的交通選擇,此情況亦會影響外國遊客對臺灣之印象。臺鐵座椅不似臺北捷運,捷運為安全考量而採用之塑膠硬滑材質較容易清潔,因此臺鐵座椅如何保持乾淨與清潔十分重要,且臺灣經疫情期間後,大眾運輸工具之消毒與清潔亦不可忽視。臺鐵座椅髒污已多次遭民眾抱怨,網上亦有許多針對臺鐵座椅髒污之討論,甚至有民眾認為座椅太過髒污而不敢坐的情事發生,爰要求臺鐵針對如何有效清潔與保持臺鐵整潔、保障民眾與外國遊客乘坐臺鐵之舒適體驗提出妥善規劃與措施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媒體報導指出全國逾七成以上大專院校超過3個學年度未曾辦理交通安全講座乙事,至表關切。根據交通部與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全國18歲至24歲年輕族群發生交通事故數約有150,056件,相較於111年的144,971件,增加超過5,000件交通事故,數量驚人,事故死亡人數更從226人不減反增至233人,又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106所大專院校中,有辦理交通安全相關議題課程僅32所,且110到112學年度,參與課程總人次逐年減少,年輕族群剛取得駕照上路,對道安觀念可能尚不成熟,為讓臺灣擺脫交通地獄,針對年輕族群的道安教育必不可少,爰建請教育部要求每個學校都應把交通安全列為重要課題,加強宣導與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國內近來多起毒駕事件與電子煙有關乙事,至表關切。拒絕毒品全民有責,但近期多起交通死亡事故皆與毒品相關,且肇事者多為以電子煙吸食毒品「喪失煙彈」(依托咪酯)後無法安全駕駛而引發死亡車禍。根據國健署與各縣市衛生局統計,自去(112)年三月立院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全面禁止電子煙後,稽查50萬件內僅開罰1,247件,且成案率低,僅0.0025%,可見對於新興煙品查緝不力,導致毒品流竄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外,駕駛吸食此類電子煙後致使不能安全駕駛,更造成多起交通死亡事故,許多家庭也因此天人永隔。爰建請行政院應落實電子煙的查緝,並加強與各地執法機關的聯繫與合作,以有效阻斷非法電子煙品與毒品的流通,同時要求行政院應強化宣導措施,針對電子煙及毒品的危害加強公眾教育,特別針對青少年群體,透過教育防止毒品危害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賴清德總統上任後強調國防安全,且總統府設立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並欲提升整體國軍戰力,但根據國防部公開資料顯示,我國國軍編現比逐年明顯下滑,自2020年的88.57%,下滑至今(2024)年的78.6%,短短4年減少近10%,目前編現比例已遠低於一般認知作戰之最低標準85%。編現比逐年減少有戰力空洞化之疑慮,又根據國防部向立法院之報告顯示,我國志願役人數於2021年底的16萬人,逐年漸少至今年6月僅剩15萬人,為2018年以來新低。自賴清德總統上任以來,兩岸關係持續緊張,國人對兩岸外交與官方互動也明顯感受惡化,總統多次表示政府會持續推動國防改革,堅強戰力,但實際我國軍隊情形卻不如預期,爰建請國防部針對此事儘速檢討並規劃如何落實編現比目標,以維護我國軍隊戰力與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近期媒體報導海科館館長經常以高分貝音量交辦工作、以情緒性字眼飆罵部屬等疑似職場霸凌乙事,至表關切。職場友善與尊重他人是團隊和諧的重要基石,且行政院對於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也十分重視,人事總處於108年4月29日函頒訂定「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以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顯見對友善職場環境之重視,然社會卻仍頻頻傳出有職場霸凌之情事,尤其近期海科館館長疑似霸凌事件甚至發生於公務單位,公務單位未能以身作則,反倒因近期新聞沸沸揚揚,實屬不該,為維護公務人員權益與尊嚴、營造健康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請各公務單位清查職場霸凌事件,並將「情緒管理」列為機關首長任派之品性重要指標,以宣揚友善職場環境,也保持職場霸凌之申訴管道,終結公務機關職場霸凌惡習,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杜絕學習歷程檔案抄襲亂象,建立比對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學習歷程檔案制度通盤改革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我們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名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通過。 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7案。先處理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 案號 法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2.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7.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8.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六)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0.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1.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2.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3.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4.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5.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6.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7.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8.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委員葉元之等20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4.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5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5.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6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6.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7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7.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3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如附表所列「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會次 議案 9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9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9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1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如附表所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各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 會次 議案 9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9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9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依朝野協商結論以及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請各黨團幹部到議場後場的主席休息室進行溝通。 另外,王世堅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休息(10時18分) 繼續開會(10時4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下次會議進行廣泛討論之發言。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下次會議進行廣泛討論之發言。現在依黨團共識以推派委員進行發言,首先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10時41分)院長、本院委員。經過了超過2,700天的等待,本院今天終於有機會在院會處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護吹哨人是當代民主法治國家早已成為國際社會共通的價值,從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到OECD所有國家的守則一致要求,為了要讓揭弊的人不用擔心遭受清算、遭受報復,勇於吹哨、勇於揭弊,不論公部門還是私部門,吹哨者都應該受到保護。這也是我國在兩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我們請了國際審查專家來臺灣進行審查所做的結論。民進黨政府也曾經跟臺灣社會莊嚴地承諾過,他們要推動吹哨者保護法,但是,兩千七百多天的日子過去了,我們看到的還是不斷地研議、不斷地推諉、不斷地阻礙這一部在當代法治、文明國家當中早已被視為普遍接受準則的法律,在臺灣遲遲沒有辦法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在2024年大選的時候,無論是我們的主席柯文哲,還是我們所有的不分區委員,在競選的時候我們跟臺灣公民社會報告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將會是台灣民眾黨重中之重、最優先要推動的法案,今天終於有機會排到院會審查。台灣民眾黨的立場,我們除了希望保護公部門的吹哨者,我們也希望保護私部門的吹哨者,為了避免一開始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大的衝擊,我們也排除了中小企業。我們相信這一部法案的三讀通過,將會為我國吹哨者的保護寫下歷史的里程碑,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莊瑞雄委員,請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44分)主席、各位在場的委員,還有我們各位媒體朋友。其實剛剛黃國昌委員一直提到說──這十幾年整部的公益揭弊法案等待了2,700天,其實這是不對的,不是等待2,700天。此案在101年整個中國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廉政署就提出一個立法的研究,如果真正要算的話,到現在其實是4,700天。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7個版本,然後在禮拜二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還有民主進步黨再提出3個修正動議,還有2個再修正動議,然後在今天我們看到又有新的動議出來,針對禮拜二提的再修正動議又做了更正。各位朋友、各位在場的同仁,你看一看在這整部法令裡面,我們光在第一條所看到的就是所謂的公益揭弊,如果按照台灣民眾黨所提出來的,今天講的是揭弊者法案,台灣民眾黨提出來的是公益揭弊,民主進步黨提出來的也是公益揭弊,中國國民黨提出來的跟各個委員的又是揭弊者,光是對第一條的名稱我們就搞不定!我要提出來的就是,在我們民進黨是多數的時候,針對這一部法案我們也非常在意在野黨的看法還有社會各界的看法,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也看到了,到底私部門要不要放進來?98%、將近99%的中小企業,如果我們把它放到我們整個公益揭弊者法案裡面,把它也放進去的話,衝擊會有多大?所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包括林思銘委員、吳宗憲委員,我們私底下大家有討論過,我甚至跟黃國昌委員討論過對私部門的衝擊到底會不會過大,國民黨想下車,我說很好啊!下車是好事。我看到台灣民眾黨今天所提出所謂的在整個政府部門所控制的20%,還有整個實收資本額是1億,這個範圍到底會有多大、衝擊會有多大,各位在場的委員知道嗎?沒有啊!沒有人知道範圍會有多大,所以我反而會覺得,與其今天快速的去把這一部揭弊者法案草率地通過,本席真的期期以為不可,為什麼?整部公益揭弊法有它的價值,既然我們民主進步黨在第9屆提出來,在第10屆也去審議,就是代表我們有認同,但是從禮拜二到今天我們看到這十幾個版本,請問各個政黨的委員,你真的有了解了嗎?那個衝擊會有多大,我們真的評估出來了嗎?所以我想我們在場偉大的政治家應該好好再做一個審慎的考慮,謝謝。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陳素月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民眾是來自臺北市新觀念教育文化協會,歡迎大家來立法院,謝謝。歡迎、歡迎,我們掌聲歡迎。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3位洪孟楷委員,請發言。 洪委員孟楷:(10時48分)主席、各位同仁先進、在場旁聽的所有好朋友以及臺灣2,350萬人。今天討論吹哨者保護法,這非常的重要。我們先講,從過去到現在臺灣社會都有相關爭議的事件,尤其是在疫情期間,不管是疫苗的採購,不管是快篩試劑的採購,我們都看到有許多的爭議狀況。當時大家也都在講:如果說有所謂的吹哨者保護法,也許可以防範於未然,也許能夠讓內部先來做一個吹哨、先來做一個爆料、先來做一個揭發,這事關2,350萬人共同的福祉。所以今天在場我們大家應該要推動的是,我們要制定這樣的一個法案來保護全民的權益,我先向大家念一段話,這也是剛剛執政黨的委員所講的,但是我們真的沒有辦法想像執政黨的委員為什麼會因為時空背景、環境而持續的搖擺。之前在2018年民進黨政府法務部有提出,公部門的弊端跟私企業的不法行為界線難以一分為二,而揭弊者跟被揭弊者之身分關係亦非單一法律關係可涵蓋,為了避免產生公私部門揭弊者權益的落差,所以應該用專法一併規範。2018年,民進黨當時由法務部提出來的揭弊者草案,就是要求公私部門一體,但之後因為爭議太大,因為討論過多而無疾而終,但是該不該推動?該推動!因此,我們在第10屆的時候,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4黨團的委員也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但是行政部門遲遲沒有提供版本,以致於第10屆沒有辦法正式進入修法的階段。 到今年第11屆了,我們也一直在請教行政部門什麼時候能夠把你的吹哨者保護法草案拿出來?沒有。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吳宗憲委員擔任召委的時候,我們很負責任的包括逐條審查、包括討論、包括質詢,更重要的是,在逐條審查的時候,行政部門沒有任何的版本。好,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民進黨黨團在最後一刻、上禮拜五終於有一個再修正動議的版本也拿出來,但我們要講,如果可以在最後一刻拿出來,為什麼之前委員會的討論、為什麼之前協商的時候不拿出來?大家共同來討論嘛。國民黨黨團很負責任,吳宗憲召委提出再修正動議,我們也認為公部門可以先行,但是應該要有時間來去評估、判斷,考量私部門繼續納入的可能性,這個是我們在今天立法的一個宗旨,我們也希望能夠順利通過,為臺灣2,350萬人,保護我們的安全、保護我們的權利,並且讓想要為非作歹的,不管是公部門也好,不管是任何企業也好,都能夠受到應有的監督以及制衡,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吳秉叡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秉叡:(10時5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在這裡陳述、現在要講的是,我們這一屆(第11屆)立委在立法程序上有一些法律的立法程序完全沒有遵照應有的程序走,我把它定義為偷襲式的立法。譬如剛剛莊瑞雄委員講的,這個法案到了禮拜二、到今天總共多少版本?現在在場要表決的委員根本就不知道這個版本,沒有好好協商,更不要講上次剛剛通過的三大惡法,還有第1會期所通過的擴權法案,都是相同的方式,委員會或是不討論,或是拿一個版本在那邊「糊弄」,然後進到要二讀的時候,要表決之前才突然間拿出一個新的版本,偷襲所有在場的委員,讓這些委員在根本就不知道什麼內容的狀況下,就用多數的票來輾壓,然後就來通過。 我舉一個例子,憲法法庭的訴訟法、憲法訴訟法居然沒有讓司法院表達過任何意見,然後就要適用在人家身上,然後是最後要表決的時候臨時拿出來的版本,在拿出來之後,影印的紙還是熱熱的,就要表決通過了,我認為這叫做偷襲式的立法,不用笑啦!民事訴訟法駱永家老師講的突襲性的裁判,是指原告、被告在法庭提出的東西,法院都不採納,自己找一個理由去下判決,以致於勝訴、敗訴取決於法官的心理,跟當事人的訴訟攻擊無關。在這樣對比之下,我們立法院用這種偷襲式的立法,不是相同的狀況嗎? 我們在場的委員有了解我們要表決的東西是什麼嗎?有參與討論過嗎?好歹你也讓要適用法律的行政機關,還有讓將來跟這個部分有相關的這些立法委員了解,有一個好好能夠了解、能夠溝通的機會,溝通完整之下再來立法。 另外,我再提醒一件事情,我們今天要弄這個公益揭弊者的法律,大家記不記得,今年年初要選舉,在去年整個競選期間,非常多民眾抗議在交通違規取締上准許照相就可以檢舉,結果讓檢舉案件滿天飛,最多一個人一年檢舉兩萬多件,那個禍害式的立法讓我們人民在這邊痛苦不堪。所以後來有限縮,哪一些嚴重違規可以檢舉、哪一些不可以,我覺得這個真是要慎重考慮。今天這個如果不分公私部門,它鼓勵大家拚命檢舉,然後也沒有什麼樣子的應報的話,將來這樣子的災難再度來臨的時候,請沒有要好好討論的人要記得承擔起今天的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0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到底是誰延宕了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剛剛莊瑞雄委員已經還原了時序,早在馬英九執政101年就要啟動,但是沒有下文,民主進步黨蔡英文總統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上就明確的決議訂定揭弊者保護法,民進黨會持續努力,但是要匯聚充足的社會共識,我們要讓所有的揭弊者可以安心吹哨,法律來做靠山,從過去到現在,民進黨沒有放棄努力。 但是剛剛吳秉叡委員所說的,這個會期的偷襲式立法確實讓人非常的感慨!沒想到三大惡法之後,揭弊者保護法──我們認為這相對比較沒有政治的對抗,但是居然依舊走上了這種偷襲式的立法,以及程序不正義的討論。我手上拿著的是民主進步黨團針對揭弊者保護法,透過委員會的討論、透過黃國昌召集的黨團協商之後,我們負責任地提出民進黨團的綜整意見19個條文,我們的這個版本原定是要在黨團協商之後的下一個步驟,就是韓國瑜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我們希望匯聚了大家在修法期間的共識,負責任地提出更嚴謹的精進條文。但是韓院長再一次示範了什麼叫國會的自我閹割、自我沒收,揭弊者保護法並沒有循程序舉行韓院長應當召集的朝野協商,也因此,民進黨團的版本沒有辦法完整地在協商當中提出來。 民進黨版有兩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入法,也就是對於無辜受害的被……應該是說,揭弊者分兩種,有一種確實是良善的揭弊者,但是另外一種,他具有個人利益導向的惡意揭弊者,應當也要予以入法,應受法律的制裁;也就是剛剛吳秉叡委員所說的,如果這個法案不夠完備,是不是變相鼓勵了檢舉達人,或是機關內部的黑函文化?民進黨的第二個主張──公私分流,公部門先行,不要讓無限上綱的私部門因不夠完備的制度配套,而運作受到影響。 非常遺憾,民進黨的公私分流版本,以及要擴大對於惡意揭弊者應受的法律制裁,並沒有辦法在討論的期間被充分的審視。我們再一次認為,韓院長的朝野協商不應當一再跳過,把惡例成為慣例,這種國會的不民主在揭弊者保護法再一次的被看見,我們深表遺憾。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廣泛討論推派委員之發言均已發言完畢。 我們依照協商的結論,本案僅宣讀院會所收再修正動議,其餘均列入公報紀錄。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國民黨黨團提案: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Desktop\\Q22-3討1民修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主席:名稱及各條文處理時,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國民黨黨團提案: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Desktop\\Q22-6(更正)討1民再修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名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名稱: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名稱:揭弊者保護法 主席:首先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主席、各位在場的委員,大家看第一條,每一個政黨台灣民眾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還有國民黨個別委員所提出來的,個別委員和黨團的不一樣,但是我看第一條,我聽國民黨委員剛才的發言是邏輯錯亂、胡說八道,談到公部門也談到私部門。其實這一部公益揭弊法案,我相信各政黨都肯認這一部法律的價值,肯認這一部法律的理念,但問題是我們如何在整個法律修訂的時候,讓整個法律通過以後,因為公部門它的耐受力會比較強,那我們說OK,那這個讓公部門先行,但是私部門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部分,到底衝擊會有多大,各個黨團評估過了嗎?各位在場的委員,你真的知道嗎?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黃國昌委員他算是有準備的,林思銘委員的想法幾乎和大家都是一致的,重點是大家肯認的時候,是不是應該更細緻的把這個部分來好好的做一個評估?這一部法令不是誰跟誰在競爭,不是各個政黨在競爭,大家肯認這樣一個價值,譬如在第一條裡面,範圍到底是要公部門先行、公部門加國營事業、公部門加國營事業再加私部門,或者是公部門加國營事業加一部分的私部門?有沒有討論過?沒有。再修正動議又拿出來了,也許台灣民眾黨認為,資本額或出資額達到1億以上就是了,這對私企業的衝擊已經大量的減低了,是!當然減低了,但減低多少?範圍有多大?大家還是不知道。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就鼓動說,中國國民黨你們都被黃國昌給騙了,公部門要先行,沒關係,反正你們有15個縣市,民進黨本來就不會貪污,你們國民黨貪污習慣了,剛好公部門先行,這個先過了以後,國民黨有一些先抓去死,我跟你說。但是打貪是全民共同的期待啊!可是對私部門的衝擊,開什麼玩笑啊!同業的惡性競爭、營業秘密的保護、商譽的損失,甚至整個上市公司股價的下跌,這個難以估計。 所以我再次提出來,這一部法令不是各政黨在競爭,大家都知道它是有價值的,民主進步黨在多數的時候沒有通過,那是我們希望匯集更多社會的共識,可是我看這7個版本,包括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還有再修正動議裡面的更正提出來以後,完全沒有協商過,各黨團在這裡都傻傻不知道在討論什麼,然後你們就推去表決,立法院這樣太草率了,謝謝。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陳玉珍委員發言。 陳委員玉珍:(11時4分)我剛剛聽吳秉叡委員跟吳思瑤委員在這邊講所謂的偷襲式立法,因為這一次的財劃法,本席擔任召委,不巧,我也擔任過司法及法制委員的召委,審揭弊者法案,還擔任過內政委員會的召委,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我要跟大家講什麼叫做偷襲式立法。我記得112年我在擔任召委的時候,我們在審選罷法,審了相當的久,審完以後還有幾條條款是大家沒有共識的,我們就送到朝野協商。朝野協商我是代表內政委員會出席,出席的時候游錫堃院長坐在這邊,柯建銘總召坐在游錫堃院長右邊,我們其他黨都坐在下面。討論的時候我們就說:委員會出來的版本是這個版本,那院長是不是我們按照這個版本來討論?是不是哪一條要、哪一條不要,我們來討論?結果,游錫堃院長非常願意討論,柯建銘總召在現場說不用討論!我說:總召,這個是委員會審查的,要過來討論,怎麼會不用討論呢?如果到了院會的時候,到底要用那個版本表決?到現在這是我學到最大的功課,柯建銘總召在現場,有錄音錄影,他說:表決的時候你就知道了。表決的時候你就知道了,這就是柯建銘總召說的話,這就是民進黨所謂的偷襲式立法嗎? 到了112年5月底那一天,我記得那天下午要表決,2點開始開會,我們什麼時候拿到版本?因為這中間有一些原住民的條款,我記得民進黨黨團還繼續在那邊黨團討論,我還跑來問一位民進黨的原住民委員,說你們這個到底討論出來了沒有?所以什麼時候拿到版本?2點20分表決,2點的時候開始在發版本,什麼叫偷襲式立法! 什麼叫做不認真?國民黨黨團在開會都非常認真地在看任何的法案修正。我舉幾個例子,什麼叫做不認真?我們那天審財劃法的時候,卓榮泰院長明明說:現行的法律是最好的、是最好的版本。結果在修正財劃法第二條的時候,條文是不予修正,民進黨說反對啊!我說現行版本不是最好的版本嗎?你們為什麼都反對?你們有在開會嗎?明明開會的前一天,所有東西都交你的桌上,王義川上來說沒有資料!關係文書前一天就發了,我覺得民進黨開會才是真正的不認真。 然後我要說:民進黨所謂的仔細是什麼?2017年揭弊者保護法開始討論,討論到2024年,所以民進黨的「仔細討論」是7年!其實就是以拖待變而已。我記得之前的跟騷法,民進黨也是這樣子,都是在以拖待變。所以我們今天一定要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真正重視揭弊者保護法,那時候是戴立紳來陳情,我們要跟揭弊人說:真的!我們是重視,不是像民進黨拖啊!騙啊!不討論! 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要進行表決…… 我們現在還有第3位登記,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11時8分)院長、本院委員。第一次發言的時候,我說拖延了兩千七百多天,我們終於等到吹哨者保護法有機會在本院完成三讀了,當我這樣說的時候,一方面心情是沉重的,但另外一方面是期待的。對於吹哨者保護法的通過,剛剛有委員上來指教說這是一個突襲式的立法,恕我無法同意。我為什麼說我沒有辦法同意這是偷襲式的立法?在新的國會,第一次總質詢我就問了行政院院長,吹哨者保護法的版本什麼時候要送到立法院?他們說:我們在研議。新的內閣上來,我再問一次吹哨者保護法的版本什麼時候要送到立法院來?得到的答案還是一樣──我們在研議。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當中我最少問了3次,行政院版的吹哨者保護法什麼時候送到立法院來?答案不出所料──我們還是持續在研議。 我說過,我會給行政部門時間把版本提出來,但是我不會讓你們拖延、不會永久地等待。進入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從廣泛討論到逐條討論,從早上9點開始,到下午4點多結束,我全程在場,誰說沒有討論?誰說沒有討論?大家可以去看看IVOD啊!到底是哪一個黨團的委員沒有來討論?每一條幾乎都喊保留,每一條都保留,都說沒有討論,請問我們那七、八個小時在幹嘛?又有人說這個沒有黨團協商。請教一下,上禮拜四院長本來要召集的協商是哪一個黨團通知大家取消的?通知大家取消黨團協商,結果自己偷偷跑去找院長、拜託院長。沒有黨團協商,何以致之?孰令致之?把立法歷程看清楚啊!沒有把立法歷程看清楚以前,不要在這邊隨便說這個是突襲式的立法!整個公民社會都知道是哪一個黨在拖、是哪一個黨跳票兩千七百多天!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因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的名稱相同,我們就一併處理。 現在名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通過,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名稱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有效發現、防制、追究重大貪瀆不法行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首先請廖偉翔委員發言。林國成委員請準備。 廖委員偉翔:(11時13分)主席、在場所有同仁跟媒體朋友們。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早在2016年的時候就已經在立法院討論了,8年過去了,一事無成!民進黨完全執政了8年,只通過他們要清算別人的法案,對於社會各界期盼已久、討論已久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還有剛剛通過的財劃法,就是透過議事程序去封鎖、去卡,才會到這一屆重新討論。 2017年8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總結報告的結論就是要提出、制定吹哨者保護法,至今已經超過兩千七百多天,請問還有多少個兩千七百多天可以蹉跎?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個兩千七百多天?就是民進黨(執政黨)的立委一直說要凝聚社會共識,然後要「非常的」研議。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因為民進黨非常會凝聚社會共識、非常會研議,所以拖了兩千七百多天。請問有多少弊案因為沒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而繼續藏污納垢?民進黨的執政已經廢棄了司改國是會議跟反貪腐公約的國家報告!過去8年來,民進黨已經用事實和行動證明不通過這個法的好處,就是讓貪污腐敗橫行。感謝這一次全國選民的智慧,讓這一屆的立法院可以有機會重新討論,才會有機會到院會來表決,所以也希望今天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可以順利通過,給國人、給社會一個交代,希望民進黨不要再阻擋、不要再阻撓,讓公平正義可以照亮社會上每一個角落,不要讓各個角落有藏污納垢的機會,讓勇敢揭弊的每一位英雄都可以獲得保護。 這一次所提的法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提案的緣由也是仿效2023年5月德國已經通過的揭弊者保護專法,他們是公私部門一併納入,當然這個部分就是大家要討論的,但是藉由這個機制,我們要考慮到新法上路的確有一段適應期,所以我們也贊成這次國民黨團所提的再修正動議,先適用公部門以及國營事業,以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跟機構,之後再研議是不是可以納入私部門,讓執法部門可以先適應這項新業務,並且有所依循。 我要再次強調,民進黨已經跳票了兩千七百多天了,這個法案不能因為行政部門拖拉、執政黨不想推,就抹煞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心,這十幾年來的論述也汗牛充棟,資料非常多、非常詳盡,只差臨門一腳,就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行。所以請各位站在公平正義的一方、站在社會公義的一方、站在良心的一方,支持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謝謝。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陳雪生委員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我們請林國成委員發言,沈發惠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國成:(11時17分)院長、各位同仁,還有我們全國的同胞,大家早安。關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我就感覺到很奇怪,不管是多少的時間,很難得今天坐在這裡,已經三黨有共識大家要共同來討論,我就奇怪了,為什麼一開始你們在批評國民黨、批評台灣民眾黨,還在批評什麼?但是我坦白講,今天我們大家有共識──這是為了臺灣人民、這是為了保護揭弊者的法條,大家共同來討論。我看今天就很好啊!各黨都表示一點意見,但是我反對,不要以不事實的東西還在批評另外兩黨,這樣不好,因為我是覺得既然大家為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個法案,大家要來談,寫得很清楚啊!不管是修正動議、不管是再修正動議,都一樣是大家共同討論的結果,所以大家也不要緊張啦!因為我們台灣民眾黨、我們黃國昌委員非常重視這個法條,但是最起碼今天大家共同來討論,是依我們立法委員的職責所訂定的法律,所以我說實在的,今天第一條,法令訂得很清楚,不要讓吹哨者以及揭弊者提心吊膽,然後冒著生命危險,到最後沒有法條去保護他,但是今天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是一件好事。我要呼籲我們大院裡面所有的立法委員,今天大家都有一個盡到責任的功勞,所以我希望要保護揭弊者,要讓揭弊者有一個合情合理的法條來保障他,這樣的話,我相信我們臺灣揭弊的風氣會更加正常,過去才是不正常,因為沒有法律保護他,只要他進行公益的揭弊,他要面臨生命威脅以及種種的報復,但今天有這個法條,最起碼他是受保障的、他一定是很正常的。所以在這裡我還是要呼籲,尤其是民進黨,沒有人在批評任何事,請你不要再批評反對黨好嗎?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沈發惠委員,請發言。 沈委員發惠:(11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我想我們現在已經進入了逐條,進入我們今天第一條立法目的的討論,剛才有這麼多的政治口水,實在是不太想回應,但是我們就事論事、就法論法。剛才有提到整個立法程序過程裡面的一些問題,其實第一條裡面大概還有爭議的就是到底是公部門先行,公部門包括什麼範圍,或者是公部門跟私部門都一起同時來進行這個所謂的揭弊者保護。在這個部分,在我們委員會的立法過程裡面,事實上國民黨一開始提出來的版本也是公部門加私部門,民眾黨也是公部門加私部門,但是民進黨一直主張公部門先行、公私分流。最後國民黨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他們同意接近了民進黨的看法,國民黨也提出了公私分流,國民黨也主張那就公部門先行,但是民眾黨堅持私部門一定要放進來。為什麼會每一條都保留?因為民眾黨一直堅持,在現場審查就是這樣子啊!民眾黨說私部門也要,它要堅持,那要堅持,沒有辦法,不保留難道要打架?所以就這樣子保留了。 那有關於公私分流、公部門先行,這個部分我想大家討論的也都非常的多,私部門納入的問題對於目前不管是資方、勞方,有許多的大企業、中小企業或者是這些上市公司,大家都有保留的意見,都認為現在私部門如果納入揭弊者保護法裡面,恐怕會嚴重衝擊企業內部的關係,甚至會危及臺灣的經濟,包括當時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的理由,就是說他們看了太多上市公司由於商業競爭的關係,在特定的期間內,用各種方式來影響到市場上面的價值、市場上面的走向,這個他們看太多了,因此他們也覺得很害怕,所以國民黨的召委那時候就提出他的修正動議,就是公私分流、公部門先行,這部分基本上國民黨跟民進黨是達成共識的。但是公部門包括哪一些範圍?這部分就是今天第一條,我們民進黨認為國民黨所提的法案有問題,國民黨提出來的包括政府部門、國營事業以及政府控制的事業。至於什麼是政府控制的事業?我想這個在法律上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政府什麼地方控制?是百分之幾的投資額嗎?或者是說它控制人事?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機構,什麼樣的團體、什麼樣的機構要適用?所以民進黨對於這個政府控制的團體、機構、事業,民進黨不贊成,民進黨認為很清楚的把它定義在公部門、國營事業、公營事業,這部分民進黨全力地支持。以上。 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處理第一條。 按鈴7分鐘,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8票,反對49票,棄權51票。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32分2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1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進行重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8位,反對49位,棄權50位,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34分42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1位,反對49位,棄權8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36分3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一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一樣未過半數,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要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我們現在進行重行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1位,反對49位,棄權8位,贊成者多數,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38分58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一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入第二條條文,請宣讀第二條條文。 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三年: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遴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主管機關確定之。 主席:現在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陳俊宇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1時41分)吹哨者保護法是全民關注的重要法案,對於臺灣能夠邁向一個反貪腐、反霸凌的先進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現在全民都在看、很期待。今天不是只有台灣民眾黨、不是只有國民黨,更期待民進黨可以共同來加入,完成這個歷史性的一刻,因為它至少有兩個很重要的功能,還有三大的保護。兩大功能是:它會達成反貪腐、反霸凌。它有三個保護:它會對吹哨者的身分保護,不會外洩;吹哨者的工作權也可以受到保障;第三個保護是他的生命安全也可以受到保護。這二反三保都非常重要,全民都在看,我們期待執政黨民進黨能夠共同來創下這非常重要的一個時刻。 我要請大家看另外一個版本。在5年半以前,民進黨的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就是我們現場蘇巧慧委員的爸爸,蘇貞昌曾經代表民進黨提出了吹哨者保護法,那時候蘇貞昌怎麼說?他說:做對的事情不應該被欺負。做對的事情包括反貪腐、反霸凌、去吹哨,不應該受到欺負。我也請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可以看一下這個版本,5年半前民進黨的吹哨者保護法就是公部門跟私部門同時都是並行的,民進黨不能夠5年半後「倒退嚕」吧?5年半前的版本,公部門在裡面,私部門在裡面,為什麼今天私部門不要了呢? 我們台灣民眾黨非常理性、務實、科學,民進黨現在只有談公部門,我跟大家強調,公部門包括很多國營事業,現在很多政府持股都沒有超過50%,如果要反貪腐,前陣子包括發生弊案的臺鹽綠能都不在裡面,所以公部門我們一定要加入,只要是政府投資或轉投資超過20%的,把它放進去。第二,私部門當然霸凌事件、貪腐問題也是會有的,所以我們明確要求,每一年它實收的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把它列進來,公私共同來並行,而且我們已經找出這個折衷值了,公部門是20%以上,私部門實質投資1億以上。請大家支持台灣民眾黨的版本,我們共同反貪腐,共同反霸凌,寫下歷史的一刻!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中華民國傑出發明家協會,都是優秀的發明家,我們掌聲歡迎,歡迎來立法院,謝謝。 接下來請陳俊宇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俊宇:(11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場所有媒體先進及旁觀的在場所有發明家,大家早安、大家好。不論在任何職務有機關內部人員若發現組織內有重大的不法弊端,他如果要勇於站出來揭發貪瀆、指出不法,政府應該要給予他充分的保護,由於在傳統的觀念上,揭弊者容易被污名化,甚至揭弊後遭到報復,恐怕會間接造成寒蟬效應,讓各組織內部的人員不敢站出來揭發弊端。對於揭弊者的保護如果越完備的話,越有機會能夠使重大的不法案件及早被發現,我想這也是在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立法精神和目標。公部門先行,取得社會廣泛的信賴,再進一步擴大引導私部門來做的話,對於公部門先立法,對私部門採取行政指導,再思考兩者連結的適當性,考量社會對於公部門清廉要求高於私部門,且公部門相關的人事保障、救濟法的相關架構也比較完善,將弊端聚焦於貪瀆不法這個部分也已經有共識。有鑑於本法是國內首創的揭弊保護機制,較無爭議的公部門先來推行的話,或許會比較具有緩衝性,對公部門之間也比較能夠循漸進的方式來進行。 關於第二條處理有關於本法主管機關的部分,國、眾兩黨的版本相同,主要是設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授權外部委員會來確保機關之間的爭議,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的爭議需要等待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處理,但這樣子的設計能不能夠即時回應爭議,立即給予揭弊者權益保障,一旦作業時間拉長,是否可能會增加洩密的風險,不見得有利於後續救濟。所以在本黨的修正動議當中,主張由主管機關法務部來處理較為妥當,是否有必要在第二條增訂保護委員會機制,我想應該再審酌考量。對於民進黨所提出的版本,因未能在政黨協商時實質討論,我們也感到非常遺憾,希望今天我們所要制定的這部揭弊者保護法會是大家所期待的一部新法,以上。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議場2樓又有一批新的好朋友,來自崇生康復之家所有的好朋友,我們掌聲歡迎大家,歡迎!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48分)謝謝主席。揭弊者保護法從本席2020年進入到立法院,我們一直在催生、倡議,就是希望給臺灣社會更安定的力量,也把弊端防範於未然,剛剛第一條已經進入實質討論,現在是第二條,我想這是一個開端,也是寫下歷史的一頁。但是,不管是民進黨、民眾黨或者是國民黨黨團,在這邊應該都要共同先譴責行政部門,你們的版本在哪裡?大家不要忘記了,2018年時是民進黨政府的法務部先提出來一個版本叫作「吹哨者保護法」,當時把公私部門放進去,之後因為社會嘩然以及爭議頗大,所以就悄悄地下架了。第9屆結束之後屆期不連貫,第10屆我們一直要求行政部門拿出版本,行政部門4年沒有拿出任何一個版本;直到現在,法務部的網站上面有寫到,最後一次的進度是停留在2024年(今年)3月4號,法務部報給行政院,行政院從3月4號一直到現在12月27號都沒有任何進展,過去的7、8個月,行政院在幹什麼?行政院沒有提出版本,我們一直講,從上個會期,我們就說吹哨者保護法一定要趕快送進來,我們可以來討論,到上個會期沒有,這個會期也沒有,我們到底還要等多久?所以今天在討論、今天在審查、今天在表決,沒有行政部門的版本,我們身為立法院113席的每一個委員,難道不覺得氣憤嗎?民進黨團可以有版本,民眾黨團可以有版本,國民黨團可以有版本,結果行政部門、主管機關沒有版本? 再者,剛剛所有的審查內容,本席都有親自參與,因此非常了解,事實真相應該還原,事實真相也應該釐清,為什麼剛剛有民進黨的委員說朝野協商的時候沒有廣泛討論,只有國民黨團、民眾黨團的版本在第二條是一致的,那是因為朝野協商的時候,民進黨團的版本都還沒有出來!就這麼簡單,民進黨團版本到什麼時候出來的?上個禮拜五的院會,我們才看到民進黨團的版本,在上個禮拜五的院會之前,沒有任何民進黨團的版本,這是事實,所以就事論事,依法論法,我們今天逐條審查,大家都可以發言,但是請還原事實真相,在第二條的部分,成立委員會能夠保障吹哨者、能夠讓吹哨者權益更加地獲得保障,這是本黨團所支持的,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團跟國民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二條條文相同,所以我們一併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照國民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我們現在開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條條文,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8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53分4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二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9位,反對者49位,贊成者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上午11時55分14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二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第二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第三條條文,請宣讀第三條條文。 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事業之人員涉有下列弊案: 一、違反刑法瀆職罪章之行為。 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 三、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行為。 五、違反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行為。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或營業秘密法之行為。 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行為。 八、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或醫療法之行為。 九、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為。 十、違反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或反滲透法之行為。 十一、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 十二、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權勢,或對公眾能源供應、國民健康、食品安全、邊境防檢、兒少保護、校園經營、環境保護、金融穩定、社會秩序、司法公正造成具體損害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犯罪、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或應付懲戒之行為。 前項第十三款弊案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定之;並應定期檢討、調整、增減公告之弊案範圍。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下列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 一、犯刑法瀆職罪章之行為。 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 三、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之行為。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六、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之應付評鑑行為。 七、違反下列各目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 (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反滲透法之行為。 (四)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 (五)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財政法規之行為。 (六)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罪或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之行為。 (七)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法規之行為。 (八)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有關勞動法規之行為。 (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行為。 (十)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八、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犯罪、處以罰鍰或應付懲戒之行為。 前項第八款弊案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弊案如下: 一、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二、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三、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 五、犯政府採購法之罪。 六、其他涉及公共利益之犯罪、處以罰鍰之違規行為、應付懲戒之行為或對司法公正造成具體損害之行為。 前項第六款弊案範圍,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應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主席:報告院會,12點已到,我們現在會分發便當。12點半會加發臺南府城的肉粽及排骨湯,請大家自己調整,謝謝。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徐巧芯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2時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揭弊者跟檢舉者有什麼差別?檢舉者是任何人都可以,但是揭弊者一定是在該組織機關內部的才叫揭弊者,為什麼揭弊者要特別保護?外部的人可以檢舉,但是揭弊者身處這個不法集團當中,如果他檢舉的話,他會受到一些侵害,這才是揭弊者要保護的原因。所以民進黨向來對於揭弊者保護法,我們也是支持,但是我們看到為什麼這個揭弊者保護法經過朝野協商、經過委員會審查,通通幾乎都保留?國民黨跟民眾黨與民進黨意見不一,為什麼?因為對於公私並行有不同的考量,本來國民黨跟民眾黨都認為要公私並進,但是民進黨認為初期以公部門先行,但是民眾黨反對,黃國昌說:司法國是會議我向來就主張要如此,當年民進黨也是如此。難道你現在的配偶都是你的初戀情人嗎?難道我們不能修正嗎?當發現私部門有困難的時候,我們不能調整嗎?有沒有調整?有,國民黨調整了,國民黨把私部門拿掉,改為國營事業,但是民眾黨反對啊!它說不能,一定要把私部門放進去,所以我們剛剛通過的第一條,公私部門都有,但是你以為這樣子私部門都放進去了嗎?木可公司有放進去嗎?眾望基金會有放進去嗎?沒有啊!為什麼後來變成這樣子呢?因為民眾黨的再修正動議偷藏了公私部門,把私部門拿掉了,局限在什麼?特定的國營事業、受國營控股,還有資本額1億以上的,剛好這些門檻有沒有木可公司?沒有!有沒有眾望基金會?沒有!所以要揭弊、要揭弊,請問朱亞虎是不是揭弊者?朱亞虎當年如果有揭弊者保護法,他在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他可以檢舉,他可以受到保護。朱亞虎如果當年到威京集團,他有揭弊者保護法,他可以對小沈進行檢舉,沒有揭弊者保護法太可惜了,通過太晚了,現在朱亞虎只能當污點證人,讓黃國昌痛罵,所以別假道學、別偽君子啦!民眾黨通過這個揭弊者保護法,早已放棄了公司納入,他們接受了國民黨的修正,還加了一些手腳,放在第三條。更可笑的,第三條刑事不法、行政違規不分,如果一個公家機關,左鄰右舍是公務員,倒垃圾違反廢清法,可以揭弊,要受理嗎?這麼可笑的第三條的立法,國民黨、民眾黨不分青紅皂白照收,註定讓未來的揭弊者保護法治絲益棼,自食惡果!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徐巧芯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請準備。 徐委員巧芯:(12時5分)主席、各位關心公益揭弊者權益的社會大眾,大家好。剛才我很驚訝地聽到了民進黨在講說:哎呀,揭弊者保護法之前不做真是太可惜了!那我想問過去8年是誰在執政?過去8年立法院誰是多數?如果像你們所說的這麼地可惜,是不是過去8年早就可以先做了,我們不需要今天在這裡逐條討論呢?所以民進黨在這裡講太可惜了,我們都很在乎公益者揭弊保護法、吹哨者保護法的時候,我要問一下,你們真的很在乎嗎?可不可以摸摸你們的良心,自己問問看你們自己? 我必須講到,在第三條裡面,我們確定了整個弊案的範圍,也希望有多方面的違法樣態都可以適用於本法。我在過去揭露了幾件事情,比方說,有一次,彰化銀行、我們的公股銀行,竟然在選舉期間被要求投放廣告來幫執政黨做宣傳,結果呢?我公布了相關公文之後,大家知道發生什麼事嗎?彰化銀行等所有公股銀行開始抓內鬼,開始想知道誰把公文提供給徐巧芯的,所以如果我們沒有吹哨者保護法,不好意思,公家部門不是去解決問題,而是來檢討跟解決提出問題以及發現問題的人。 再來,最近的公部門霸凌案我們收到了非常、非常多件,但大多數的被霸凌者不敢站出來,因為他怕用了他的名字,被發現是他投訴,以後他會被長官針對、以後他會沒有工作、以後他會被降調職務。所以即便是我們現在都知道公部門的霸凌非常嚴重,但當我們沒有這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時候,這些人仍然處在危險當中。 最後我要再講超思雞蛋案,討論了這麼久,當時農業部這麼多人來幫超思雞蛋案護航,這件事裡面其實是有吹哨者的,但是因為沒有這部法律,吹哨人不敢公開自己的身分,所以我們只能一個、一個、一個慢慢查,甚至我還跑去報關行裡面,跟報關行的老闆聊天,希望得出更多的真相。所以這部法律之所以重要,就是希望在公部門裡面所有的弊端能夠被揭發以外,我們還要保護願意提出問題、幫人民社會解除問題,讓政治變得更加親民,讓我們的政府更不敢再利用資訊的落差做壞事,所以我們會繼續努力,希望今天能夠正式三讀通過,這是一部相當重要的法律,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12時9分)院長、本院委員。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三條所牽涉到的核心適用範圍,我們台灣民眾黨希望公私部門必須要合併來加以規範,在推動這整個立法的歷程當中,這是我們一直以來的信念跟價值,但是也有委員反映,並想要用臺灣的中小企業來當作理由,說納入私部門以後,臺灣的中小企業會遭受到沒有辦法抗拒的壓力跟負擔,沒有辦法施行,這個是民進黨在委員會的時候所提出來的理由。但是我們事實上都知道,民進黨真的在乎的哪是那些中小企業,民進黨真的在乎的是那些上市櫃公司,才是他們真正想要讓他們免受吹哨者保護法規範事由的真心話。 在今天整個討論的過程當中,台灣民眾黨黨團堅持這樣的理想,我們排除了所謂的中小企業,讓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企業都相同受到規範。今天台灣民眾黨適用的範圍是最廣的,中國國民黨次之,限縮在最小最小範圍的那個黨團的版本叫做民主進步黨,而這個限縮到最小最小的版本,要保障、要保護大財團、大企業的民主進步黨,在2018年所提出來的版本卻是公私部門合併,民主進步黨過去所堅持的理想到什麼地方去了?到今天退縮到連上市櫃公司都不願意納入規範,為什麼?這是在保護中小企業嗎?還是在保護大財團?我相信全國人民看得都非常地清楚。至於國營企業,我們贊成,但是範圍不夠廣,政府有非常多實質上面的控制,包括像兆豐銀行、包括像中華電信、包括像臺鹽公司,全部都是政府所控制的,我們認為這個至少也應該要納入規範的範圍之中,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眾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位,贊成8位,反對48位,棄權50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下午12時13分4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賴士葆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本案表決結果可否雙方均沒有過半數,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要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現在進行重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8位,反對48位,棄權51位,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條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下午12時15分36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51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9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下午12時17分2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三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9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4年12月27日 下午12時19分0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三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根據黨團共識,院會我們中午休息,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我們準備了肉粽跟排骨湯在簽名處,12點半會放在那邊,請各委員自行領取,我們2點半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9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