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請宣讀第四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之受理揭弊機關如下: 一、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私部門之法人、團體、雇主或其關係企業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二、檢察機關。 三、司法警察機關。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監察院。 六、政風機構。 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定之國家機密者,應向下列機關揭弊,始受本法保護: 一、涉及機密等級事項,應向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機關為之。 二、涉及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為之。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 受理揭弊機關判定揭弊之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應將案件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揭弊案件經移送各權責機關者,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受理揭弊機關如下: 一、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 二、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 三、檢察機關。 四、司法警察機關。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六、監察院。 七、政風機構。 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國家機密者,應向下列機關揭弊,始受本法保護: 一、涉及機密等級事項,應向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六款之受理揭弊機關為之。 二、涉及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之。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之。 受理揭弊機關經判定揭弊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應將案件移送各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揭弊案件經移送各權責機關者,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受理揭弊機關如下: 一、被揭弊者所屬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 二、檢察機關。 三、司法警察機關。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五、監察院。 六、政風機構。 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國家機密者,應向下列機關揭弊,始受本法保護: 一、涉及機密等級事項,應向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受理揭弊機關為之。 二、涉及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之。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如認揭弊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主管事項者,於適當時,應移送該機關處理,並通知揭弊者。揭弊案件經移送權責機關者,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主席:現在請洪孟楷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洪委員孟楷:(14時3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四條的討論,而第四條其實主要規範在於受理揭弊機關相關的部分,其中不管是國民黨團也好或民眾黨團也好,我們都針對機密、絕對機密及機密的部分,有尊重現行司法、檢調的機制來處理,包括如果涉及到機密的事項,則是由公部門、政府部門的主管以及首長等指定單位來受理,或是由檢察機關以及由監察院;而如果是絕對機密或是極機密的話,則應該由最高檢察署或是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來受理。因此,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可以兼顧,希望讓所有有弊案需要來爆料,或是有弊案需要來揭弊的部分,鼓勵爆料者能夠勇敢發聲;但另外一方面,我們也避免任何的濫訴或者是避免任何的機密來被公開,也因此在第四條裡面有嚴格的規定。 但是過去到現在兩千多天的時間,其實我想我要還原一下,從2013年、2014年馬政府時代開始著手,各界呼籲要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或是所謂的吹哨者保護法,一直到蔡英文政府8年時間,到現在賴清德政府,兩千多天過去了,如果民進黨的朋友真的有心想要來通過、想要來推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為什麼過去兩屆的任期、8年的會期以及16個會期裡面,沒有看到你們的版本?說實在話,今天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我們可以預言的是,可能所有的條文通過,有國民黨團的版本、有國民黨跟民眾黨兩個黨團的版本,都不會有任何一條是民進黨團的版本。但如果你們更積極一點的話,其實過去8年當你們在國會完全多數的時候,只要其中一任、其中一屆、其中一個會期,能夠把它提出來的話,都可以順利三讀通過。 我現在真的還是很誠摯的呼籲,臺灣是需要往前走的,今天我們要創一個歷史,就是讓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能夠正式的三讀通過,並且能夠對於社會大眾清楚明白的交代跟認識,當我們的社會越來越進步、越來越往前的時候,我們更加的宣示拒絕任何弊案、弊端,而如果有任何弊案、弊端的話,我們鼓勵內部的民眾可以勇於爆料,讓公部門任何弊案無所遁形。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再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4時37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所有委員。早上聽到現在,下午進入了第四條的逐條,我看國民黨的朋友上來,非常心虛,進入了逐條以後,我倒還沒有看到你們針對真正的條文一條、一條去看看,為什麼要有這個條文的意義、立法的規範跟這樣的價值,或者法律規定以後到底有沒有什麼缺漏,我都沒有聽到。就聽到你們上來講了一堆屁話,真正整個條文在規定些什麼,你根本連知道也不知道!按照國民黨的版本就很簡單,公部門的主管單位還有國營事業主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監察院跟政風機構,我來幫你們看你們的條文;台灣民眾黨是檢調、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私部門團體跟雇主相關企業主管的部分,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個修正,民主進步黨是被揭弊者所屬的公部門所屬的機關、檢調跟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 這些條文其實大家可以一條、一條真正的進入整個逐條去討論,到了院會在逐條了,國民黨還是如此的空泛,對整個條文還是完全沒有深入,你要去看看這幾個條文真正的差別意義在什麼地方,所以我為什麼說在野黨根本就完全沒有對整個條文深入討論,也沒有考慮到其他政黨的意見。真正第四條最主要的核心意義在於哪一個地方?要去討論的是我們辦了公聽會以後,學者專家提出他的意見,還是連看都不去看,這個是很糟糕的地方啊!就讓這一次揭弊者法案在整個協商裡面,對立法院來講變成形同具文啊!我要提出來的是,台灣民眾黨主張公部門跟私部門都可以納入。國民黨下車啦!你們是變成公部門跟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應該上來講講看啊!為什麼你的法案退縮啦?民進黨主張公部門跟揭弊事業所屬的政府機關負責。 我再次強調,民進黨對這個版本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比較周全的,如果還要進一步考慮揭弊事項並非弊案的話,如何去保證被揭弊者的對象不會受無辜的牽連?這一點本席倒是完全表達贊同。在我的角度看起來,受理單位限定在公部門,而且特別規定由被揭弊者所屬的部門負責,至少有兩個比較明確的優點,就是公部門負責能夠有效避免未經查證的內容過度曝光的風險,這是第一個,我相信各個政黨都會體驗到的。另外就是限定揭弊者所屬的部門,只有相關部門才可以去搜揭弊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無關的部門介入,減少沒有實質調查機構在洩密上的風險,任何的政黨所提出這樣的條文,都要實質去討論才有意義啊!不然站上來,我從第一條聽到第四條,不懂裝懂、全部都不懂,上來談得都是如此空泛的東西,這哪叫作立法?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進行處理。 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按鈴7分鐘到,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拿到表決卡?請確認一下表決卡,也請議事人員幫忙確認一下。好,如果都有表決卡,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出席106人,贊成8人,反對48人,棄權50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2時50分0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四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蔡委員易餘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2時51分48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四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58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2時53分2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四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59人,反對48人,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2時55分0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四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林俊憲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五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之揭弊者,指有事實合理相信存在第三條所定之弊案,具名向前條第一項受理揭弊機關檢舉或依第六條規定提出檢舉者。 本法所稱揭弊者之密切關係人,指揭弊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揭弊者如下: 一、公部門揭弊者:指公務員或接受政府機關(構)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構)或其員工、其他公務員涉有第三條所列之弊案,具名向前條第一項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二、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指接受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派任、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事實合理相信任職或提供勞務對象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或其員工,涉有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弊案,具名向前條第一項之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務員,係指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以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係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係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所規定之事業。 本法所稱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係指銓敘部公告之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團體或機構。 前項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揭弊,限於弊案原因發生時屬於公告所列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揭弊者,指下列人員之一,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構)或其員工、其他公務員涉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者: 一、公務員。 二、政府機關(構)自行進用之人員。 三、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之相對人及其員工。 四、與政府機關(構)具有僱用、定作、委全或其他契約關係而獲致報酬或對價之相對人及其員工。 五、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務員,指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以外,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主席:林委員俊憲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吳春城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不發言嗎?好,吳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14時59分)謝謝主席。因為我感冒,我不想把病毒弄到這個上面,所以講話有點不清楚,不好意思。但我還是要告訴大家,為什麼這個法律是一個沒有被充分討論的條文,我現在講的,其實我在協商、逐條的時候都講過了,但完全沒有得到任何的修正。 我先往前講一點,大家要知道吹哨者保護法或者揭弊者保護法,它立法非常重要的一個目的是因為兩個要件:第一個,他可能是在封閉型的群體,所以外界無法得知證據。第二個,他有可能是在共犯裡面,但因為在歷史的發展裡面,漸漸地發現非共犯的人也想要揭弊,所以整個全世界在設計揭弊者的時候,會去區分共犯跟非共犯。但我們看一下現在大家手邊的第五條,第一個,外部的檢舉跟內部所謂的揭弊,這個部分國民黨版本有分,民眾黨版本沒有分,但再往下細分之後,他是共犯還是非共犯,這個沒有區分,這個在立法技術上面其實是非常拙劣的,更不要說前面的第三條已經過去了,我也來不及講了。第三條最後採的是國民黨的版本,國民黨的版本有列反滲透法,列了反滲透法再搭配現在這個法律會變什麼呢?會變共匪就在你身邊,這其實對這個社會是很不健康的事情,我即使是一個非常重視國家安全的人,也不認為應該用揭弊者保護法放反滲透法相關的規定進去,理由很簡單,大家去看美國,美國是揭弊者保護法走得最極端的國家,大家去看Snowden的案件,他是一個國安的案件,他本來應該是揭弊者被保護,但你看他現在跑到俄羅斯,因為他沒有辦法再繼續下去了,為何會如此?就是因為它會有一個國家權力的問題,這個問題設計在法條上面,只要沒有配套措施就會完蛋,更不要講我們現在看的第五條,我是覺得如果我們真的就因為這樣表決下去,這一個錯誤的保護法會一直出問題。第一個,第五條沒有列入民代的助理,也就是民代的助理沒有辦法揭弊;第二個,大家看立法技術多拙劣,它說「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而提供勞務」,「而」是「且」,所以如果你又提供勞務之下,提供勞務就不包含前面的委任跟承攬,那這樣的話就變成前面列了,後面也列了,但後面會排斥前面的,這個就沒有辦法進行下去啊!還有百分之二十的投資,在銓敘部裡面,他是因為公務人員做兼職的規定,不能讓他重複去領報酬,這個跟你是不是政府控制是完全無關的事情,這是非常拙劣的立法技術,拜託大家在投票之前要深思,謝謝。 主席:謝謝沈委員。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6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49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03分5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49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重行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五條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05分34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58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07分1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五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58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08分5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五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六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二十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下列人員或法人揭弊,自其向原受理揭弊機關揭弊時起,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一、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二、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 三、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 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六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前項人員或法人揭弊,自其向原受理揭弊機關揭弊時起,受本法之保護。 揭弊者未依第四條規定揭弊,而先向第一項人員或法人揭弊,第一項人員或法人受理後,應於十日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經調查後發現揭弊屬實者,自其向第一項人員或法人揭弊時起,受本法之保護。 揭弊者經原受理揭弊機關受理調查為查無實據之結案通知後,再向前項人員或法人揭弊者,以該案另經起訴、緩起訴、職權不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准予自訴、懲戒、懲處、懲罰、彈劾、糾正、糾舉或行政罰鍰者為限,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二十日內獲受理調查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下列人員或法人揭弊,自其向原受理揭弊機關揭弊時起,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一、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二、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 三、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 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六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仍未獲回應,得再具名向前項人員或法人揭弊,自其向原受理揭弊機關揭弊時起,受本法之保護。 揭弊者未依第四條規定揭弊,而先向第一項人員或法人揭弊,第一項人員或法人受理後,應於十日內轉由受理揭弊機關辦理,經調查後發現揭弊屬實者,自其向第一項人員或法人揭弊時起,受本法之保護。 揭弊者經原受理揭弊機關受理調查為查無實據之結案通知後,再向前項人員或法人揭弊者,以該案另經起訴、緩起訴、職權不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准予自訴、懲戒、懲處、懲罰、彈劾、糾正、糾舉或行政罰鍰者為限,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不予訂定) 主席:現在請王委員義川發言,時間3分鐘。 王委員義川:(15時11分)揭弊者保護法我都支持,但是最沒有資格談揭弊者保護法的就是台灣民眾黨,因為柯文哲吃錢貪污的事情,裡面供出來的人叫朱亞虎,像朱亞虎這種的就應該要趕快保護,結果台灣民眾黨這兩天一直在罵朱亞虎,說朱亞虎因為去中國被人打,要報復沈慶京,把柯文哲整個拖下水,這句話是民眾黨的黃國昌說的!國昌,這種人要保護啊!國昌,你要保護朱亞虎啊!他如果沒有揭弊,你們柯文哲吃錢的事情不會被人知道。 第二個要保護的是彭振聲,你們民眾黨執政時臺北市政府的副市長,他也有供出來,這種也要保護。第三個是邵琇珮,這個也要保護。第四個就是黨營事業負責人李文娟,木可的負責人,她也全部都供出來了,這種的也要保護,因為你們主張私人公司應該也可以揭弊嘛!第五個是戴利玲,這種也要保護,戴利玲是尼奧、時樂的負責人,當時政治獻金裡面報的發票報錯了,如果沒有戴利玲出來說,這一案也不會被爆出來,這種私人公司的人也要被保護。再來是他們民眾黨的黨工陳智菡、吳怡萱、許甫,他們去幫木可公司介紹東西、帶貨抽佣,他們的抽佣引起其他民眾黨黨工質疑,說他們為何都沒有抽,怎麼都是這些人在抽,像這種情況,這三個人也要保護。 民眾黨專門保護什麼,你們知道嗎?尤其是黃國昌,上次謝宜容事件大家還記得嗎?謝宜容事件是不是有吹哨者說星期一有一個人在北分署自殺,結果黃國昌星期三早上就叫謝宜容去,之後就決定叫謝宜容對這件事不要張揚,加害者也不能說,這件事情就不要再說了,主張大家都不要張揚,作成協議不張揚,這是保護加害者耶!他都沒有去處理到吹哨者的保護。所以今天最沒有資格推動揭弊者保護的就是台灣民眾黨! 國民黨推動這個我全力支持,國民黨推動這一條做得很對,國民黨做得對,民進黨這一條也做得對,最沒資格的就是主席吃錢貪污的台灣民眾黨啦!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15時14分)主席、本院的委員。今天下午在這邊進行吹哨者保護法的審議,出現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為什麼我說出現了非常有趣的現象?這個禮拜二在後面的院長室,要求禮拜二不可以進行吹哨者保護法,跟全國人民承諾說禮拜五一定要完成吹哨者保護法而簽了字的民主進步黨,他們現在在議場裡面做什麼事情呢?他們違反了禮拜二簽的協議,說好不重付表決,現在透過發言要延宕時間,然後現在民進黨的很多立委拿著民進黨側翼的媒體──鏡週刊,拉得很高,想要笑我們的主席柯文哲,但是他們不知道最可笑的事情是什麼?最可笑的事情是──他們不知道他們現在手上拿著這個黨檢媒一體所做出來的抹黑文宣證實了什麼?證實了他們要抹黑柯文哲主席,無所不用其極!他們要掩飾什麼,他們要掩飾臺北地檢署在賴清德的指令之下,他們說柯文哲有受賄的證據有多麼蒼白、有多麼無力! 我們回到今天的主題揭弊者保護法,請所有關心揭弊者保護法的公民今天要看清楚,今天要看清楚喔!口口聲聲說支持、說不反對揭弊者保護法的民主進步黨,今天是想要透過什麼樣的程序、想要透過什麼樣的杯葛、想要透過違反自己所簽的協議來阻礙這個立法完成三讀。我現在在上面講話,有一個一直在下面叫囂的人叫做林淑芬,大家也都知道,在議場裡面發言,別人在發言,不要吵鬧是基本的禮貌…… 主席:請尊重發言的委員。 黃委員國昌:但是林淑芬在這邊…… 主席:大家冷靜一下! 黃委員國昌:王義川在這邊…… 主席:大家冷靜一下! 黃委員國昌:進行整個議事程序…… 欸!不要、不要、不要!不要!王鴻薇委員,不要、不要、不要…… 主席:請大家尊重。 黃委員國昌:他們要藉故製造衝突,想要杯葛吹哨者保護法,不需要、不需要…… 主席:我們請尊重黃委員的發言,請各位回到座位上。 黃委員國昌:不需要中他們的計! 主席:請各位回到座位上。 黃委員國昌:不需要中他們的計!我們今天的任務非常的清楚,幫民進黨完成吹哨者保護法的立法! 主席:好,謝謝黃委員。 請大家尊重大家發言,請尊重大家發言的權利,好不好? 吳委員秉叡:主席中午給人家休息2個半小時,我們在下面說不要休息,結果讓我們的委員都沒有…… 主席:報告院會,請各位都先回座,請各位都先回座。 我們現在進行處理,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19分5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21分3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楊瓊瓔第四條等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四條、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七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四條、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七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四條、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七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訂定) 主席:現在請張委員啓楷發言。好,張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蔡易餘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蔡委員易餘:(15時23分)主席。我們今天在處理揭弊者保護法,楊瓊瓔的第四條跟林月琴委員第七條的版本,基本上是一樣的文字,整個揭弊者保護法,事實上最大的爭議點就在於公部門大家沒有意見,就私部門的部分,我們要怎樣去遏止所謂惡意的揭弊者?因為我們從過去的很多實務上都知道,事實上很多中小企業,包括臺灣有167萬間中小企業,他們的生存基本上非常重要,有很多惡意揭弊者可能在跟他們的企業……如果有離職或者是怎樣的狀況之下,然後去做一些不實的指控,但是這個指控在被查證之前、被證實是否是正確之前,他都變成一個揭弊者的角色,那這樣一個揭弊者的角色,如果在揭弊者保護法被適用的情況之下,企業要把事情舉證到最後水落石出需要時間,無形中就會傷害了這一些企業。所以我們從過去的很多經驗也知道,很多立法的過程事實上是要按部就班,而不是一次就照你想的把什麼都放進來,等到後來在適用上產生狀況的時候,大家就會發現了!就像過去我們在舉發很多交通事件違規的時候有所謂的檢舉達人,在當時發生了檢舉達人這種問題,事實上,後來也是要透過再次修法去調整,規定有哪些交通事件是適用檢舉達人。所以今天的整個揭弊者保護法,基本上大家都有這樣的方向,就是我們要來完成這樣的立法,但是在這個立法的過程中,我們也知道到底哪些人、事、物應該要被保護。 我現在也舉一個例子,大家在最近都有看到有一個叫做端木正的人,當端木正說他處理民眾黨的政治獻金有狀況的時候,我看到黃國昌開了記者會說他絕不容許端木正卸責推託,直接叫律師告他,這樣算是在保護揭弊者嗎?最近還有一個朱亞虎,黃國昌昨天又開記者會說:他是報復沈慶京,民眾黨不會坐視不管,等於是用群眾的力量要給這樣的揭弊者壓力。所以我覺得非常的諷刺,你的揭弊者保護還有雙標,我覺得黃國昌要好好的去看這個起訴書,你把它讀一下,你覺得朱亞虎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真的是像你講的嗎?還是黃國昌說要保護揭弊者,可是只有朱亞虎不是你要保護的揭弊者?我覺得要立這個法,大家一起來討論,但是絕對不要雙標。 主席:好,謝謝。 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本條因台灣民眾黨、國民黨、民進黨三黨團再修正動議均相同,我們就無異議照三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增訂通過。 請宣讀第八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揭弊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受理揭弊機關基於證據保全,於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聲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八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訂定)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林月琴委員撤回所提第八條條文。 委員林月琴提案: 林委員月琴撤案第八條 林月琴 主席:請問院會,對林月琴委員撤回第八條條文,有無異議?沒有異議嗎?(無)好,無異議,林月琴委員撤回第八條條文通過,所以就不予處理。 現在請莊委員瑞雄發言,時間3分鐘。 莊委員瑞雄:(15時29分)謝謝主席還有我們在場的委員,剛剛總算我們這一部揭弊者法案的先知──林月琴委員他的版本第八條被撤回來了。本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審這個條文的時候,我們有召開了公聽會,在召開完公聽會以後,林月琴委員認為他的第八條欠缺考慮,但是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在程序委員會就是:我就不讓你撤、我就偏偏要通過你這一條,好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把林月琴委員的第八條放到第七條以後,那你今天還不是乖乖的提出一個修正案,這是非常的荒唐!我相信不管是台灣民眾黨,尤其是中國國民黨第八條的規範,你們真的要這樣讓它通過嗎?我必須要提出來的是,在整個第八條的規定裡面,就是說整個證物的扣押,你到底是不是要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就講得這麼簡單,刑事訴訟法裡面整個搜索跟扣押是從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國民黨的朋友你聽啊,為什麼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你不去準用,你就挑了一個第一百三十三條出來要來準用?那我請問,如果今天是屬於機關揭弊,受揭弊的機關,不管是國防部或者是外交部,它自己來扣押自己的東西,通嗎?我們在整個行政部門裡面,它可不像司法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它是一個偵查的主體耶,法院只是開狀,它是一個令狀主義,今天如果是受理機關認為說這個證據應該要去扣押,或者說有人犯了弊案,這個錢已經轉到哪裡去?轉到謝龍介那邊去好了,怪啦!行政部門就可以直接拿個令狀跑到謝龍介家裡去把這個財產給扣押,第三人可以這樣扣押嗎?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這一部法令要好好的去……我們這次修法要好好去反省,尤其坐在我左邊這一排的,你們根本就不知道今天在審理的是什麼!第八條,拜託,真的是拜託啊!不懂就閉嘴啦!我就跟你講,這一部法令裡面,你們當初去採林月琴的版本你們就錯了,因為專家學者都提出示警了,林月琴也撤回了,你們把它搞得林月琴變成一個先知,然後你帶著大家,好像藍白聯手,大家一起錯,民進黨才沒有像你們這麼糊塗啊!講個理由啊!為什麼整個搜索、扣押從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你們只挑了一個第一百三十三條?道理在哪裡?不知道,法盲啊!文盲啊!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登記委員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58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33分5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八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7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35分33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八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7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楊瓊瓔第五條等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五條、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九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五條、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九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增訂)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五條、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第九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訂定) 主席: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不在。 下一位請陳俊宇委員發言。 陳委員俊宇:(15時36分)主席、在場所有的委員及媒體先進,大家好。從今天我們討論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各黨對於完善揭弊者保護都持正面的態度,每一條的條文所規範的相關內容其實都會對於未來運作上有重大的影響。從立法模式到主管機關,還有弊端的範圍到揭弊者的身分,以及權益保障等等,目前各黨團修正動議的內容、甚至影響的範圍都還是存在不少的差異,在未達成社會共識前的立法所可能造成的相關疑慮,我想也應一併考量。正因為揭弊者保護法對於提供安心揭弊、勇敢揭弊的環境甚為重要,更是希望立法時能討論出一個最能夠執行而且不容易被濫用的版本。 今天在朝野協商的共識之下即將二、三讀,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各黨團也提出了各自版本的修正動議,所規範的相關範圍仍然存在歧異,還是希望能夠更審慎地討論,讓立法細緻周詳,整體架構更加地完整,進而使這個立意良善的法律在未來能夠給予揭弊者全面的保護。 接下來我所要講的是針對楊瓊瓔委員等人所提出的第五條內容,條文本身所要處理的是有關於受理揭弊相關不處理的消極要件部分,對於揭弊無具體的內容或虛偽不實等情況,受理揭弊機關得不予處理。我們也支持、尊重本條文的良善立意,但也要參照到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第十五條,對於規範的內容、文字和但書能夠更加地完整,而揭弊者若不是明知不實或是出於惡意,而是基於事實、合理、相信而揭弊,政府即應該要保護揭弊者的權益,也應該要避免非所謂檢舉人遭受到不利的措施,而明定受理揭弊機關不予處理的情形,則更能夠兼顧調查資源合理的運用,進一步免去要求書面通知,而造成主管機關應付濫訴案件所造成的麻煩。我們為避免不必要的浮濫檢舉或同性質行業間的惡性競爭,造成社會對立或仇視,破壞和諧的氣氛。我想本法修正能夠更加審慎才是大家期待的目標。 主席:謝謝陳委員。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本條因台灣民眾黨、國民黨、民進黨三黨團再修正動議均相同,我們就無異議照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增訂通過。 現在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七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有下列行為,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 一、揭發第三條所列弊案。 二、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 三、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 四、因前三款之作為而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 前項所稱不利措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或不利之考績、懲處、懲罰及評定。 二、減薪(俸)、罰款(薪)、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職、伍)金。 三、與陞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機會、福利、特殊權利之剝奪。 四、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 五、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之身分。 因第一項各款行為而受不利措施者,得為下列請求: 一、回復其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其原職位已補缺或經裁撤者,回復至相當之職位及職務。 二、回復其原有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三、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之補發,及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四、受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俸(薪)給或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及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所合理支出之費用及律師酬金。 第二項所定不利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措施之人證明下列情事: 一、有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二、有遭受第二項之不利措施。 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第二款不利措施之前。 受不利措施之人為前項證明後,推定為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其主管、雇主證明縱無該等行為,其於當時仍有正當理由採相同之人事措施者,不在此限。 訂有禁止揭弊者為第一項各款行為之約定,或限制揭弊者依第三項、第四項為請求之權利者,其約定無效。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有下列行為,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 一、揭發第三條所列弊案。 二、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 三、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 四、因前三款之作為而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 前項所稱不利措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或不利之考績、懲處、懲罰及評定。 二、減薪(俸)、罰款(薪)、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職、伍)金。 三、與陞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機會、福利、特殊權利之剝奪。 四、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 五、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之身分。 因第一項各款行為而受不利措施者,得為下列請求: 一、回復其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其原職位已補缺或經裁撤者,回復至相當之職位及職務。 二、回復其原有之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三、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之補發,及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四、受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俸(薪)給或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及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所合理支出之費用及律師酬金。 第二項所定不利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措施之人證明下列情事: 一、有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二、有遭受第二項之不利措施。 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第二款不利措施之前。 受不利措施之人為前項證明後,推定為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其主管、雇主證明縱無該等行為,其於當時仍有正當理由採相同之人事措施者,不在此限。 訂有禁止揭弊者為第一項各款行為之約定,或限制揭弊者依第三項、第四項為請求之權利者,其約定無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以下簡稱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而意圖報復對其採行不利措施: 一、揭發弊案。 二、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 三、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 四、因前三款之作為而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 前項所稱不利措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解職、撤職、免職、停職、 解約、降調,或不利之考績(成)、懲處、懲罰及評定。 二、減薪(俸)、罰款(薪)、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職、伍)金。 三、與陞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機會、福利、特殊權利之剝奪。 四、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 五、非依法令規定揭露揭弊者之身分。 因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而受不利措施之內部人員得為下列請求: 一、回復其受不利措施前之職位及職務;其原職位已補缺或經裁撤者,回復至相當之職位及職務。 二、回復其原有之年資、特殊權利、獎金、退休(職、伍)金、福利、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三、受不利措施期間俸(薪)給或工資之補發及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四、受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俸(薪)給或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及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所合理支出之必要費用。 訂有禁止內部人員為第一項各款行為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主席:現在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5時45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從第一條到第七條,我想大家到目前都「霧嗄嗄」,幫各位科普一下,今天不管是國民黨、民眾黨的第一條是什麼?揭弊者弊案是公部門,還是公部門加國營事業,或者包含私營部門?民眾黨堅持要連私部門,國民黨說國營事業控股公司就可以了。 第二條是主管機關,法務部,這個沒意見。 第三條,弊案是哪些?臚列了很多法律條文,違反的算弊案。但是我上午說了,民眾黨偷藏了一個,它把私部門收縮,木可公司資本額未達1億,沒有在揭弊的範圍;眾望基金會雖然不是公部門、它有點是黨營事業,不在這個範圍,不能查它的弊案。 國民黨這邊是怎麼樣?國民黨的第四條是受理弊案機關。很奇怪,兩黨都很有共識,政風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還有什麼?監察院。兩黨不是說監察院是多餘的嗎?監察院可以受理啊! 第五條很特別,就是所謂弊案我們要怎麼去處理,國民黨認為,把它限縮於什麼叫國營事業,什麼叫做揭弊者必須……在哪些地方存在?民眾黨很特別,它的揭弊者不光是內部的,任何人只要有合理事實、相信存在,就可以成為揭弊者,只要你是科學、理性,務實,就可以是揭弊者嗎?木可公司可以成為任何弊案的揭弊者啊! 然後第六條是第二層的受理揭弊機關,第二層是什麼意思?只要是公司登記的媒體還有公益團體,都可以成為受理機關。 現在第七條最嚴重了,第七條是什麼?這個受理揭弊的機關可以對揭弊的對象進行調查啊!好厲害!第二層的媒體及公益團體可以對有弊案的公司進行調查。按照民眾黨的邏輯,台積電可不可以有弊案?有,資本額1億元以上。揭弊者是誰?木可公司可以做揭弊者。它向誰揭弊?它向眾望基金會公益團體揭弊。然後眾望基金會就可以要求台積電接受它的調查,不得拒絕。天哪!揭弊者保護法是要保護那些因為在公部門內部勇於檢舉而必須要被保護的人。要保護的是揭弊者,不是給受理揭弊機關去調查弊案!民眾黨黃國昌這麼喜歡調查弊案,當立委要調查權都被憲法法庭打回票了,現在用木可公司做檢舉、向眾望基金會檢舉,就可以調查台積電的弊案,笑死人了! 主席:謝謝鍾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不在。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50分41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七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8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52分14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七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8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不利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措施之內部人員證明下列情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之行為。 二、遭受前條第二項之不利措施。 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前款不利措施之前。 內部人員為前項證明後,該等措施推定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但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其主管、雇主證明縱無該等行為,其於當時仍有正當理由採相同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主席: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5時53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很抱歉,我必須這樣說:今天雖然有國民黨跟民眾黨的提案,但是看到目前為止,只有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比較正常一點。我們的再修正動議包含幾個部分:第一個就是以公部門先行;第二是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沒有另設一些新成立的委員會;第三,我們認為弊案的範圍很清楚地就是以刑事不法為主要對象;第四,我們的受理機關嚴格限制為司法警察等相關具有公權力的機關;第五,揭弊者就很清楚地限制那些範圍,對於受理揭弊的機關,我們也沒有第六條的什麼媒體公司、公益法人都可以做為受理揭弊的機關,而是限定在這些具有公權力的機關。然後第六條、第七條明文表示對於揭弊者本身受到不利處分給予保障。因為目前已經有證人保護法,但是證人保護法只能保障他的生命安全,證人保護法只能對他的身分進行保密;但是因為揭弊者有可能在他所處的公部門受到不利益的處分,被調職、被霸凌,因此民進黨很正常的、很務實的,提出了這些相關的再修正動議。 我怕剛剛講得太快,大家沒聽清楚,為什麼在國眾兩黨的條文當中,尤其是民眾黨可以讓木可公司根據他們的第五條,科學、理性、務實就可以成為揭弊者,不用是弊案機關本身的內部人員?外部機關也可以來揭弊。被揭弊的公司比如說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台積電,只要你被木可公司揭弊,然後他們去監察院不受理;第二層在第六條,它去找誰?它去找公益團體。臺北市有一個登記叫做眾望關懷基金會的公益團體,木可公司去向眾望基金會檢舉台積電有弊案,然後呢?眾望基金會根據剛剛通過的第七條就可以要求台積電不得拒絕調查,天啊!我要再說一次,天啊!民眾黨的黃國昌這麼喜歡查弊案,國民黨還要附和,你們的條文也是這樣,難道沒有發現自從憲法法庭宣判、宣布你們的國會立職法、你們的調查權,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不得侵犯司法調查權,你們現在重起爐灶,用揭弊者保護法來行使木可公司的弊案調查權,再次說:好可笑! 主席:好,謝謝鍾委員。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49人,反對58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58分09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49人,反對59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59分41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八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因受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不利措施者,應依其原有身分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依第二項主張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因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不利措施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公務員於申訴、再申訴、復審、訴願、評鑑、懲戒、行政訴訟或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而遭移送或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因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依前項之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第八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準用第一項時效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因受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不利措施者,應依其原有身分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依第二項主張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因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不利措施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公務員於申訴、再申訴、復審、訴願、評鑑、懲戒、行政訴訟或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而遭移送或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因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依前項之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第八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準用第一項時效之規定。 第一項及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受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不利措施,應依其原有身分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受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不利措施,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公務員於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而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主張其因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準用第一項時效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主席:現在請李委員坤城發言,時間3分鐘。 李委員坤城:(16時3分)謝謝。今天討論揭弊者保護法,其實民進黨也支持揭弊者保護法,我們也有自己的版本,如果今天能夠順利通過的話,可以說是三黨不同版本歧異下的共識。 雖然我們對於國民黨的版本也有不同的意見,譬如開宗明義第一條的適用範圍,後來他們又加進去了受政府控制的事業,我看每個國民黨立委上來講的,都沒有把這一條說得很清楚,什麼叫做受政府控制的事業,都沒有講得很清楚啊!但是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條適用在哪些範圍?公部門、國營事業,那你們又加了一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聽你們講清楚,所以我們是支持,我們是非常支持揭弊者保護法。 民眾黨他們也提了版本,但是我看民眾黨的版本,好像滿多條都被國民黨丟包了,我看很多表決的結果,民眾黨就只有8票,但是表決完8票之後,我看如果到國民黨的版本要投票的時候,這8票又跳過去了。 其實民眾黨如果有自己的版本就應該要堅持自己的版本,不要說要投國民黨的版本時自己又投過去了。這有點像是患了斯德哥爾摩症,你們自己已經被國民黨丟包了,結果國民黨的版本出現的時候,民眾黨還是去支持國民黨的版本。所以我是建議,其實民眾黨可以堅持自己的版本,就從第一條開始。對於私部門,你們應該堅持,就算通過的版本沒有你們自己所堅持的私部門,但是你們也應該堅持從私部門就可以作吹哨者,包含政黨民眾黨、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都可以有吹哨者繼續吹哨,因為這樣才符合你們自己要求的,私部門也可以有吹哨者、也可以有揭弊者,但是也希望你們對於吹哨者或揭弊者要能夠保護他,不要挾怨報復。因為我看到目前在檢方的起訴書裡面,有坦白從寬的,包含朱亞虎、彭振聲,你們都不假顏色在批評他們,這就好像是挾怨報復,所以如果要堅持這個揭弊者保護法,我希望民眾黨能夠堅持下去,從自己內部開始吹哨,就從木可開始吹哨,就從眾望基金會開始吹哨,而且不要去恐嚇朱亞虎這些吹哨的人。 主席:謝謝李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08分27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八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9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10分0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八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9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九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因雇主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人員得請求雇主給付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六個月工資補償金;其請求權自勞動契約終止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未具公務員身分而受不利措施者所生第八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於行使前二項請求權之救濟程序中,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權之行使,適用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且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復職顯有事實上之困難時,雇主得給付受不利措施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十二個月工資補償金,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項及前項之補償金,依受不利措施者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前一月工資計算。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編制內支領俸(薪)給而訂有委任契約者,得準用第二項、第四項至前項規定請求補償金。但契約之約定有利於該受不利措施者,從其約定。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因雇主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人員得請求雇主給付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六個月工資補償金;其請求權自勞動契約終止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未具公務員身分而受不利措施者所生第八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於行使前二項請求權之救濟程序中,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權之行使,適用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且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復職顯有事實上之困難時,雇主得給付受不利措施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十二個月工資補償金,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項及前項之補償金,依受不利措施者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前一月工資計算。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編制內支領俸(薪)給而訂有委任契約者,得準用第二項、第四項至前項規定請求補償金。但契約之約定有利於該受不利措施者,從其約定。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因雇主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得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人員得請求雇主給付依其適用之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不低於三個月工資補償金;其請求權自勞動契約終止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因受有不利措施所生第六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於行使前二項請求權之救濟程序中,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主張其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而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復職顯有事實上之困難時,雇主得給付受僱人依其適用之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不低於六個月工資補償金,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項及前項之補償金,依受僱人為第六條第一項行為之前一月工資計算。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編制內支領俸(薪)給而訂有委任契約者,得準用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前項規定請求補償金。但契約約定更有利於該內部人員者,從其約定。 主席: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林楚茵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16時14分)主席、大院同仁,還有收看我們直播的所有全體國人,大家午安!在講本法條之前,本席想要先向全國所有的媒體工作者致敬,因為在揭弊法之前,其實全國所有的媒體工作者,他們就肩負起了揭弊的工作。身為媒體出身,媒體身為第四權的時候,他們不論是在揭弊又或者是大家所說的「爆料」,都是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我們希望在社會不公不義,又或者是在面對有不法之事的時候,我們能夠扮演角色。但是我們都知道,除了本席之外,其他兩個政黨也都有來自媒體的從業人員,對於媒體的揭弊,本席在這裡要特別的請黃國昌委員,你能夠尊重媒體。不要媒體今天拿出來的是你們民眾黨內部的不法,你就扣帽子,說人家是特定的媒體;也不要在你口口聲聲說要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的同時,面對你們黨主席柯文哲的弊案,有人出來當吹哨者,有人面對司法審判坦白從寬的時候,你說人家是存心報復。這不是諷刺,什麼是諷刺?這不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什麼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對於媒體的報導,應該要給予公平的評價。 所以在這裡,我們現在討論到揭弊者保護法的第九條,第九條主要就是針對公務員的揭弊所提的法律保障跟救濟程序,它主要的核心就是讓具有公務員身分的揭弊者能有堅實的法律後盾,確保他們在揭發不法的時候,避免被報復,並維護應該要有的權利。這個第九條民進黨有提出,其實民眾黨跟國民黨也都有類似的條文,這就顯然健全公務人員的工作救濟、保障程序,並結合吹哨者保護的制度,不僅是保障個人的權益,更是促進行政部門透明跟彰顯社會正義的重要一環。不過在這裡,本席也要特別指出,民進黨一直是贊成在公部門進行揭弊,因為私部門的揭弊常常會流於所謂的惡性競爭跟鬥爭。過去我們在媒體也常常接到許多私部門的揭弊,但是在這背後,必須都要特別的謹慎小心,保障公部門跟公務員揭弊為第一要務。 主席:好,謝謝林委員。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19分19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九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0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20分4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九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0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團體者,由揭弊案件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後段情形,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亦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依前項後段規定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一、有公務員身分者,按其情節輕重,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第二款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而具有公務員身分者,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法人、團體,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後段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後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主席:現在請沈伯洋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沈委員伯洋:(16時23分)這個剛剛已經講過很多次了,所以還是一樣,再提醒一次,如此拙劣的立法如果通過的話,在適用上會產生非常多的困難,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在每一條提出了那麼多的問題,結果根本就沒有人上來回答,這其實就是討論的假象嘛。 剛剛前面有幾位委員說什麼委員會有討論、有公聽會等等之類的,公聽會的結論,你們沒有採啊!委員會的結論,你們也沒有採啊!協商提出來的意見,你們也沒有採啊!這樣的討論算什麼討論? 好不容易到二讀,雖然有那麼多版本,但至少條文還沒有財劃法那麼複雜。我們在這邊每一條提出了那麼多的問題,剛剛莊瑞雄委員問:為什麼要準用第一百三十三條?請問到底誰回答了這個問題?沒有人回答這個問題啊。剛剛楚茵委員講的第十條,相當於6個月或12個月,它完全失去了合意解約的彈性,請問有人回答這個問題嗎?沒有啊!最重要的是你們口口聲聲說要把國營企業納進來,說國營企業裡面的貪污有多重要,你知道剛剛在第五條的時候,你們訂的國營企業的吹哨者沒有包含貪污耶!國營企業裡面的授權公務員,你們只適用了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沒有適用貪污,你們不是說國營企業貪污很多要查、很重要,結果你的條文不把它列進去,都已經跟你講有這個問題了,在這邊講那麼久也都沒有任何用。 剛剛也告訴你,整個第五條的規定至少就有3處訂錯了,我們都還不是用我們民進黨的版本,我們是根據國民黨自己訂出來的版本,用你的角度來出發,如果你想要做這個、做那個,但是你卻漏了什麼,我們一個一個列出來,沒有人要聽耶!20%的規定沒有辦法達到你們的目的,剛剛也提過了,也沒有要聽啊!講完了之後就表決,這樣的討論有什麼意義?這就是秉叡委員講的,這完全就是偷襲式立法嘛!因為你前面提的條文,你前面提的規定,根本就沒有要給大家討論的意思,然後在表決之前提出這些千瘡百孔的法律,在適用上會出問題的法律,擺在大家的桌上,我們認真的看裡面到底有什麼問題,告訴你以後也沒有人要上來回答,也沒有人要來發言,上來發言的都是講空話啊!你們自己講完空話之後,下去告訴選民你們訂了一個很棒的法律,其實根本就沒有辦法適用,請問這怎麼可以叫討論呢?這樣的立法方式是我們立法院應該有的立法方式嗎?現在這一條我已經沒有時間再講還有什麼問題了,如此千瘡百孔的法律,你們硬是要通過,你們終究會自食惡果。 主席:謝謝沈委員。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登記委員發言完畢。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8人,反對48人,棄權51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28分19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1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51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邱委員志偉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1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30分03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十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1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1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31分44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條等提案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1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60人,反對48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33分1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十條等提案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1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莊瑞雄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審查會第十一條,請宣讀第十一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揭弊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揭弊者陳述之內容如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僅於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受理揭弊機關為之者,始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 揭弊者為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受理揭弊機關揭弊,而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時,其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 主席:莊委員瑞雄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36分5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十一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2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38分2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討論事項第一案 第十一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2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二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揭弊者係揭弊内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再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再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揭弊者係揭弊内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揭弊者再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主席:現在請陳委員培瑜發言。陳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者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41分51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二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3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43分22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十二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3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三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揭弊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件者,其本人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同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意圖妨害或報復受本法保護之揭弊者揭發弊端、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而向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揭弊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件者,其本人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該法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意圖妨害或報復受本法保護之揭弊者揭發弊端、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而向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法所稱揭弊者之密切關係人,指揭弊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揭弊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件者,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得依該法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意圖妨害或報復受本法保護之揭弊者揭發弊案、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而對揭弊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席: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李柏毅委員發言,李委員不發言。 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1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47分30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三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4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1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依規定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現在進行重行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行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8人,反對49人,棄權50人,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49分07秒 表決議題:重行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十三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4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50 贊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50分46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三條等提案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4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52分1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十三條等提案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4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四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掲弊對象或他人。 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 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受理揭弊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之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者或他人。 揭弊者之身分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分保密必要者外,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其簽名有保密之必要者,以按指印或簽寫代號代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筆錄或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 揭弊者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詢(訊)問時,得依其請求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前三項之保密措施,揭弊者得放棄之。 主席:現在請王委員義川發言。 王委員義川:(16時55分)這一條大家不用緊張,我再補充一下。剛剛我講到什麼木可,什麼眾望的,8個人整個都「跳」起來,你們冷靜一點!我們在說的是整體的。鍾佳濱委員舉的那個例子很好,那是木可的,說要去查台積電,結果沒辦法處理,跑去公益的單位,叫做眾望基金會,木可跟眾望就是同一家公司,同一個樓層,就在隔壁而已,這樣會「袂通」?所以這個在設計上,你們要聽鍾佳濱委員說的,舉那個例子非常的貼切,我不要講太多,等一下講一講,你們8個又「狂」起來。 柯文哲現在回去了,讓他冷靜一下,對於揭弊者的法案,民進黨都全力支持,因為要保護這些揭弊者,所以你不要再罵朱亞虎了,人家朱亞虎為了要伸張正義,全部都說出來了,這件事情才有辦法水落石出。朱亞虎如果沒說,這件事情不會水落石出,所以大家冷靜點,要保護像朱亞虎這樣的人。黃國昌,你不要再罵朱亞虎了,朱亞虎去中國被打已經很可憐了,而且那都是鍾小平說的,你只是引述鍾小平說的,怎麼講得好像都是你在說的,其實你也是聽鍾小平說的,所以要保護好朱亞虎,不要再罵他了,這樣大家才有辦法保護好揭弊者。以上。 主席:好,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者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7人,贊成58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58分18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四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5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4時59分4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委員吳宗憲第十四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5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五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揭弊者之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分保密之必要者外,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簽名有保密之必要者,以按指印或簽寫代號代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筆錄或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 揭弊者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詢(訊)問時,得依其要求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前三項之保密措施,揭弊者得放棄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揭弊者之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分保密之必要者外,揭弊者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簽名有保密之必要者,以按指印或簽寫代號代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筆錄或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 揭弊者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詢(訊)問時,得依其要求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問時,亦同。 前三項之保密措施,揭弊者得放棄之。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蔡易餘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17時1分)主席,我們在討論揭弊者保護法的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是對於揭弊者的身分保護,事實上我們也是支持對揭弊者的身分適度的保護,不要讓他被揭露,對他是一個很好的保護方式。但是我還是要強調,因為今天在討論整部揭弊者保護法,我們講到了朱亞虎,也許很多人都會問號,朱亞虎他是共犯,他應該是受了沈慶京的要求,然後去做行賄的動作,所以他是共犯,那麼他是屬於揭弊者保護法保護的範圍嗎?我跟大家說明一下,請大家看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的要件者,他也是揭弊者保護法所應該要保障的範圍。所以縱使朱亞虎是共犯,他一樣是屬於應該要被保護的範圍,既然朱亞虎屬於揭弊者保護法應該要保障的範圍,那他未來會有什麼權利呢?對於他身為揭弊者,你去對他做不實的指控,造成他的名譽受損的話,他可以依照第八條來行使他的權利救濟,第八條告訴我們,他可以做回復名譽損害賠償的請求,所以他可以去做這樣的請求。 還有所謂的第十二條,如果對於揭弊者有不利行為的人,你是公務員,你就應該受到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你不是公務員,依第十二條,揭弊者懲戒委員會可以給你處罰「二十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的罰鍰。所以我們看到這裡就很清楚了,為什麼黃國昌要在昨天開記者會攻擊朱亞虎,細思極恐啊!因為昨天揭弊者保護法還沒有完成三讀,所以沒有受到整部法律的保障,他這樣攻擊揭弊者,他就是沒有法律責任。事實上,我們看到一手推揭弊者保護法,一手攻擊屬於揭弊者保護法所應該要保護的朱亞虎,這樣的雙標、這樣的兩面手法,細思極恐!所以我們民進黨支持揭弊者保護法,但是我們在揭弊者保護法通過前,看到有人這樣攻擊揭弊者,我們也看不下去!大家說對不對? 主席:謝謝蔡委員。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06分14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五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6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12月27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12月27日)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討論事項第1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作以下宣告: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 現在先休息10分鐘。 休息(17時7分) 繼續開會(17時18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楊瓊瓔委員提案第八條條文。 報告院會,楊瓊瓔委員撤回所提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條文。 委員楊瓊瓔提案: 案由:有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第8條、第12條及第17條,提案委員楊瓊瓔同意撤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楊瓊瓔委員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條文予以撤回。 現在進行林月琴委員提案第十三條條文。 報告院會,林月琴委員撤回所提第十三條條文。 委員林月琴提案: 林委員月琴撤案第十三條 林月琴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林月琴委員第十三條條文予以撤回。 現在進行林月琴委員提案第十四條條文。 報告院會,林月琴委員撤回所提第十四條條文。 委員林月琴提案: 林委員月琴撤案第十四條 林月琴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林月琴委員第十四條條文予以撤回。 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六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揭弊者之掲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 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 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保護: 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以誣告、僞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者,不在此限。 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知悉已有他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受理揭弊機關就前項各款但書之揭弊案件,得不予處理。 主席:現在請鍾委員佳濱發言,時間3分鐘。 鍾委員佳濱:(17時20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知道大家歸心似箭,但是為了揭弊者未來運作的順暢,以及目前已經知道的各種窒礙難行之處預先宣告,所以還是要跟大家說明各版本的差異。目前吳宗憲召委所提的再修正動議內容,其實很單純,但是在這裡還是要不斷的提出,為什麼要藉此機會來說明民進黨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雖然條次相同,但是規範的對象不一樣,民進黨的第十六條很重要的就是避免惡意揭弊,其實大家都對於公益揭弊非常的支持,但是如何去推動,要審慎、要思考周延,像剛剛我提了一些比較淺顯易懂、讓大家理解的方式,就可以說明為什麼我們的弊案以限定公部門為宜,受理揭弊的機關還是以這些具有公權力的調查機關為主,為什麼我們不應該在第七條授予其他第二層揭弊機關去調查弊案的這些權力?這些都是因為來自於揭弊固然是一個公益的行為,但是也容易被惡意者濫用,因此惡意揭弊會造成……如果是在公部門當中,之前曾舉一個小例子,如果對於弊案的範圍無所不包,廢清法、水污法、空污法,早上我舉一個很荒唐的例子,雖然是在公部門,兩個同事住隔壁,互相檢舉來揭弊去,該公務機關要不要受理?各位知道惡意揭弊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像過去臺灣社會出現了檢舉達人,已經造成民間非常大的反彈,因此民進黨才會主張公部門先行,而且我們也謹慎的不馬上有第二層,也就是說,除了公權力機關之外,如果公權力機關不處理,還要設置一個包括媒體公司、包括一些公益法人,具有受理揭弊這樣的一個範圍,我們認為第二層的揭弊應先予保留。儘管如此,早上說了一個例子,民眾黨假設黨營事業木可公司可以作為揭發弊案的揭弊者,它去跟作為公益財團法人的第二層的眾望基金會進行揭弊,而這一個基金會居然可以去調查像台積電資本額一樣的公司,這當然荒謬啊!對於惡意揭弊嚴格的去禁止、去預防,是我們的揭弊者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設計,因此民主進步黨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有提到這些諸多的要求、主張,由於國民黨、民眾黨他們提出來的再修正動議,缺乏對這方面明確的定義,因此,我們前面所做的主張,希望在民進黨版的再修正動議當中,去嚴格限制惡意揭弊應有的處罰,以讓立法完善,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鍾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不在。 登記發言者已發言完畢。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請問院會,是否還要再按鈴7分鐘?如果不用,現在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25分40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六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7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基於惡意或濫用揭弊程序之目的,且其揭弊內容欠缺合理依據者,受理揭弊機關得處揭弊者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揭弊者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之情形者,亦同。 主席: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49人,反對59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27分51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七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 揭弊者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 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 揭弊者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 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十。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依相關法令得就揭弊行為給與獎金者,其獎金給與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內部規章或決定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揭弊者其他依本法得請求之金額。 主席:現在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7時29分)謝謝主席。我們在場的同仁,條文審到第十八條,剩下3個條文,各政黨的好朋友都在這個地方,大家有沒有一個感覺──越審是越害怕?我們立法院在審任何一個法案,其實只要沒有院版,大家都走得小心翼翼,我現在來看看國民黨的修正動議,不曉得國民黨的朋友可不可以仔細的看一看、聽一聽,聽聽看我講得有沒有道理?也沒有要罵你們啦。也就是說,在各黨團版本裡面有關獎金制度的發放,我看就是國民黨團你們這個版本最沒有道理,台灣民眾黨也規定公務員三等親內的人不得去領取,可是我就沒有看到你們的說法、理由,為什麼他不能領取?如果說今天揭弊的人、揭弊者是一個公務人員,他知道有這樣一個弊案,身為公務人員的家屬,三等親的家屬願意出來揭弊,我倒反而覺得更應該發給他獎金,這是第一點。 第二個,民眾黨的版本採取獎金共享制度,裡面明定主管機關應給予不得低於罰鍰或罰金或利益的百分之十,這整個條文是引用行政違規裁處的案件,也就是說,例如你違反部分的交通規則,這個部分有很大的一個前提,就是你一個機關會收到這些罰款,有財產的收入,但是揭弊不一定每一件都是屬於行政裁罰、罰鍰的案件,更何況很多揭弊案件恐怕都是刑事不法,這些刑事不法中有一些是屬於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受害人的財產,本來我們應該要發還,應該發還給受害人,怎麼到最後變成我們主管機關必須把這一筆屬於要發還給受害人的錢拿10%來當獎金,這個我就百思不得其解。所以審到最後這三條是越審越怕啦,沒有人來幫我們解釋啊,等一下表決時你們舉的手比較多,一舉手後就通過了,這個要好好考慮一下啦,真的好好考慮一下啦。因為在整個揭弊裡面,那些財產的收入未必啊……那不是像交通警察在開罰單,開下去罰單一直累積、一直累積、一直累積,不是啊,有一些被揭弊以後,如果是屬於受害者的財產,反而到最後是要發還,怎麼是拿10%來發獎金,真的想不通啦,也沒有人有辦法回答我啦,所以真的是草率,請大家再思考一下。 主席:謝謝莊委員。 下一位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委員不發言。 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34分38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七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8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林月琴委員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 報告院會,林月琴委員撤回所提第二十四條條文。 委員林月琴提案: 林委員月琴撤案第二十四條 林月琴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林月琴委員第二十四條條文予以撤回。 請宣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八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為保障揭弊者之權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訂定) 主席:請黃委員國昌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7時37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我們各政黨的委員,大家晚安。其實第十八條跟第十九條應該合併來看啦,中國國民黨的版本是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然後是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民眾黨跟國民黨一樣,再修正動議是公布後一年施行,而民進黨版本則是會商司法院、考試院跟監察院,然後是由行政院來訂定施行日期。 這一次的立法品質,我是覺得非常差、非常差,非常差的原因是大家沒有經過比較詳細的討論,也沒有行政部門或是請司法院來為這一部法律在審理的過程裡面提供一些專業的法律意見,比如說,現在如果按照中國國民黨的版本通過的話,國民黨跟民眾黨雖然都一樣,但是你說會同跟會商,國民黨跟民眾黨是用會同,如果是會同的話,是各個機關全部都要一起同意,然後共同來承擔;民進黨的版本是會商,也就是說,我身為一個主管機關,我碰到問題、我受揭弊了,我必須要去問問看,我是主管機關,要問看看相關機關的意見是怎麼樣,到最後做決定的還是我自己主管機關,這是會商。 大家再去回想一下,當初2018年我們在審空污法的時候,這個問題早就已經吵過一次了,結果呢?到現在你就用會同,我看這個問題真的沒有這麼簡單啦!當你規定會同訂定一個法規命令規範,牽扯到數個有權責機關的時候,最後決定機關假設是我的話,那就很簡單啊,這個是我,那就是會商啊,難道中國國民黨你們提出這個版本的意思,是我身為被揭弊的這樣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到最後要訂定一些法規命令的時候,還要經過其他相關機關大家共同決定才可以嗎?問號!真的好好再想一想。 另外,你去看喔!這一次中國國民黨的規定是會同司法院、考試院,民進黨的版本加了一個監察院啦。今天受理機關也有一個監察院,那你要會同,你偏偏把它漏掉一個監察院。也許你們對監察院非常討厭,但是要制定這個法規命令,你把它獨漏這樣的一個監察院,再怎麼看你至少要講個理由啊!沒有道理啊!因為你前面的受理機關就有監察院,那你在訂定法規命令的時候,你卻獨漏這個監察院,「看攏無」啦!真的定這一部法律的時候,這個林思銘可能你們手去漏掉了,我是覺得再考慮一下,不然貿然倉促立法會笑掉國人的大牙啦。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42分03秒 表決議題: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十八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19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徐巧芯委員提案第十八條條文。 報告院會,徐巧芯委員撤回所提第十八條條文。 委員徐巧芯提案: 案由:有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第18案,提案委員徐巧芯同意撤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巧芯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徐巧芯委員第十八條條文予以撤回。 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八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定之。 主席: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 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莊瑞雄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44分46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八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20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十九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再修正動議 討1眾再修第二十一條再更正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委員吳宗憲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 第二十條 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 第十八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明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討1國再修第二十一條再更正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再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委員吳宗憲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 第二十條 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 第十八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條 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 第十九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現在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7時46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這是對於本法案民進黨團版本的最後一次發言,為什麼要講民進黨團版本呢?其實在我們今天的條文當中,對國民黨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我一併做個介紹,第十八條是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好了!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那有沒有發現少了哪一個院呢?少了監察院,為什麼?你們在第四條規定受理揭弊機關,明明白白的把監察院寫到受理機關裡面,可是到了第十八條的施行細則,你們就把監察院給放生了!好,那如果大家真的這麼不喜歡監察院,那當初何必把監察院放進受理機關?我知道各黨過去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分立、三權分立多有爭議,過去在第10屆的時候,我們也試圖透過修憲委員會的方式,要來呼籲國民黨加入政黨共同修憲,回復到三權分立的機關,結果今年國民黨特別拿這段歷史來杯葛監察院的預算,很好玩呢!你們說要恢復三權,不支持我們的修憲;你們說監察院的預算要刪掉,但是揭弊者保護法又把監察院放在受理機關裡面。 最後,我們來看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更有意思了,就是施行日期,本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還是公布一年後定之,這是誰的版本?國民黨的朋友,你們一開始的動議是規定由行政院定之,民眾黨的版本都是公告一年後實施,欸!為什麼兩黨不同調?沒有,國民黨的再修正動議就是向民眾黨看齊,為什麼國民黨一開始要寫由行政院定之?因為很清楚嘛!在揭弊者保護法當中有相當多的配套需要行政院充分的跟司法院、跟考試院甚至跟監察院好好的討論,如果不給行政院這個時間由它來定之,那麼這個揭弊者保護法上路之後就會出車禍。但是我們知道,國民黨跟民眾黨過去一向對於施行日期……現在學乖了,通通要怎樣?都是公告後施行。在上週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一開始是三年後實施,可是後來的版本,所有的憲法訴訟法的修改都由司法院訂定實施日期,本來憲法訴訟法就是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專用,結果上週的這個法就通通定成要公布後立即施行。那這個法這麼重要,黃國昌這麼重視揭弊者保護法,為什麼不要通過後公布就馬上實施?因為木可案、京華城案還在調查啊!怎麼可以公布後就馬上實施呢?一年後再實施,這就是國民黨、民眾黨你們自己定了揭弊者保護法,又不願意面對揭弊者保護法的後果。 主席:謝謝鍾委員。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好,黃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59人,反對49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5時50分59秒 表決議題:委員吳宗憲第十九條等提案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第21條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院會,黨團共識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院會即行休息,三讀後委員登記之發言,留待下周二院會再發言。 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8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