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徐委員欣瑩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同意撤回;委員陳素月等、委員陳亭妃等、委員盧縣一等、委員許宇甄等分別提案,經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陳菁徽等提案,經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陳素月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許智傑、邱議瑩等17人,有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2025年四月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惟截至今年九月仍有地方政府尚未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且社會各界就分區劃設仍未達成共識,若按原定時程施行恐造成人民強烈反彈,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並於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即表示2025年4月30日起國土計畫法將全面實施。然而迄2024年9月,仍有地方政府尚未向中央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草案,顯於依法於2025年4月實行有困難。 二、另就目前已送件的縣市政府國土計畫草案而言,除了農一農二劃設面積總和比估計少、各縣市劃設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外,亦有縣市僅用圖資套繪、無實際現勘等方式,顯示不僅社會各界,連同各縣市政府間,亦對全面施行國土計畫法未達高度共識與認知,若按原定時施行恐造成社會對立與民眾反彈,爰提案將相關時程再延長四年。 提案人:陳素月  許智傑  邱議瑩   連署人:林月琴  郭昱晴  徐富癸  何欣純  陳俊宇  邱志偉  王美惠  沈伯洋  陳亭妃  賴惠員  李坤城  林楚茵  黃 捷  蔡易餘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八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一、依現行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並於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即表示2025年4月30日起國土計畫法將全面實施。然而迄2024年9月,仍有地方政府尚未向中央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草案,顯於依法於2025年4月實行有困難。 二、另就目前已送件的縣市政府國土計畫草案而言,除了農一農二劃設面積總和比估計少、各縣市劃設標準不一致等問題外,亦有縣市僅用圖資套繪、無實際現勘等方式,顯示不僅社會各界,連同各縣市政府間,亦對全面施行國土計畫法未達高度共識與認知,若按原定時施行恐造成社會對立與民眾反彈,爰提案將相關時程再延長四年。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蔡易餘等17人,鑑於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正式施行,惟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意見分歧,難以凝聚共識,尚未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且許多民眾對於分區劃設亦有眾多疑義,倉促上路恐使人民權益受損。故中央政府應與各地方政府及民眾持續溝通、廣納意見,以利各地方區域平衡發展,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亭妃  蔡易餘   連署人:王美惠  陳素月  陳秀寳  吳琪銘  何欣純  蘇巧慧  黃 捷  劉建國  林月琴  陳冠廷  范 雲  林楚茵  沈伯洋  羅美玲  李柏毅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八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為保障民眾權益,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應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不應忽視民意逕為審議通過據以實施,爰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四年,即該期限為「八年」,方為妥適。 委員盧縣一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黃仁、蘇清泉等18人,鑑於《國土計畫法》先前雖已修法予以展延,依法本應在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路實施,但因過於倉促,各直轄市及地方縣市提出包括配套不足、圖資未更新、宣導不足等問題,另外《國土計畫法》上路實施後,勢必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因此為強化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盧縣一  黃 仁  蘇清泉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林沛祥  陳超明  翁曉玲  邱鎮軍  徐欣瑩  黃建賓  林倩綺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陳菁徽  涂權吉  謝龍介  游 顥   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有原住民族代表一人。 第七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另外,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其適用對象為原住民及原住民族土地,另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法令適用範圍皆涵蓋部落及部落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綜上,爰新增第四項規定:「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有原住民族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第一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經部落同意,始得劃定。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因此爰新增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經部落同意,始得劃定。」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五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一、國土計畫乃為保障國土資源永續利用,並達成城鄉區域發展均衡,更與原住民族人之土地權益,有高度相關,因此需要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人,有更充分時間進行協商,以期雙方有充分溝通時間,取得雙贏。 二、因此,爰修正第二項部分文字,延長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作業期程。 三、第一項與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許宇甄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丁學忠、馬文君、蘇清泉等24人,鑑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在即,承擔維持全國糧食安全之農業發展地區劃設集中於部分縣市,使得該些土地無法發展以非農業使用為目的之高經濟產業,顯得在發展上處於不公平的弱勢,民眾之財產權為維持糧食安全而有利用不公義的受限,其之犧牲應有特別補償,為平衡國土規劃需求與農業永續發展,爰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在現行法規中增列有關農業權益補償的具體條文,以保障農民和農地的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農業權之面向包含農民、農產品及農地,現今已有針對農民之三保一金及農產物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等相關政策,尚欠缺對於「農地」之相關補償。 二、農地對未來發展之犧牲,不應僅靠短期且非常態性之政策補貼及補助,舉凡有土地之特別犧牲,就應受到法定之合理補償。因此,國土計畫法須增訂補償條款並設立特別基金來補償農地的特別犧牲,並用於農地農用的經濟價值之改善。 提案人:許宇甄  張嘉郡  丁學忠  馬文君  蘇清泉   連署人:楊瓊瓔  涂權吉  盧縣一  吳宗憲  黃建賓  張智倫  陳玉珍  陳菁徽  徐欣瑩  牛煦庭  邱鎮軍  邱若華  柯志恩  鄭正鈐  徐巧芯  顏寬恒  翁曉玲  黃健豪  高金素梅  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之補償相關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專款專用。 前項補償用途、範圍、對象、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之辦法,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別於古典法律明文規定的徵收,也就是狹義的法定徵收,「應給予補償的」財產權內容-限制之法律規定類型主要有:1.一旦人民因財產權內容-限制的法律規定超出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性之界限,則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無應給予補償的」財產權內容-限制之法律規定是違憲的,其行政執行是違法的。2.「違法-有責或無責的」類似徵收侵害以及「合法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係非真正的徵收,被錯誤地稱為「徵收」之用語,應該是「財產權的公益犧牲補償請求權」始為正確。3.非財產權損失的公益犧牲以及類似公益犧牲請求權亦為一種使人民因非財產權之受損,得以補償的思想。因此,就財產權之特別犧牲,應予以補償之意旨及參考德國特別犧牲補償之法理,爰於第一項增訂合理補償之規定。 三、農業發展地區管制過高,一旦其劃設農地確實會影響地方稅收,故應對地方政府有更合理調配之財政劃分。於各縣市的土地有被劃到農業發展地區者,其農地有全國貢獻同時也受有特別犧牲的限制,應由全體人民共同承擔,故應有國家補償經費挹注。因此,為推動法定補償制度及農地發展權,爰增訂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充分提供資源,編列預算並合理調配財政收支劃分及支持農地特別犧牲,應合理補償。 四、當國土計畫法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無明定土地特別犧牲的補償機制時,將造成法律違憲之重大疑慮。由於人民財產權(農地使用權)被法律設下超出合理容忍程度的限制使用,因此須要設立特別基金來補償農地的特別犧牲,並用於農地農用的經濟價值之改善。因此,為規定補償用途、範圍、對象、補償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等,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及確保辦法之合法性,爰增訂第三項作為授權依據。 五、農地發展權概念最早由英國提出,後來逐漸演變為開發許可制的依據。農地發展權移轉(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s, TDR)在美國被廣泛應用並立法化,且有用來做為農地保育的案例,如馬里蘭州蒙哥馬利郡、卡爾弗特郡和紐澤西州切斯特菲德鎮透過設定農地發展權移出基地(農地)的分配率、接收基地的獎勵容積(建地)、農地發展權價格,兼顧農地所有權人權益以達到保育農地的目的。對此,要求農地保留額度應依據各縣(市)人口數乘以全國每人平均應負擔的農地作為應保留農地的數額,此種分配額度始為公平。是以,無農地之縣市應到農業縣「租地」、「來買農地發展權」。因此,為規定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及確保辦法之合法性,爰增訂第四項作為授權規定。 委員陳菁徽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林沛祥、張嘉郡等16人,為落實國土計畫法定事項如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是以,所認當前離114年4月實施僅剩數月之際,中央政府於施政作業上尚有13部會共計52部法律應配合修正,以及國土計畫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亦尚有9項子法未完成頒定,連帶相關前置作業包含如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等妥適溝通亦有不足,最終容有在實施之際將產生諸多法遵爭議之可能。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國土分區圖公告作業時效,藉以滿足中央政府執行政命令溝通業務之急切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菁徽  林沛祥  張嘉郡   連署人:陳超明  黃健豪  楊瓊瓔  張智倫  許宇甄  黃 仁  邱鎮軍  牛煦庭  魯明哲  盧縣一  廖先翔  洪孟楷  翁曉玲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六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修正國土分區圖公告作業時效自原定四年改為六年,藉以滿足中央政府執行政令溝通業務之急切所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現在進行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 首先請張委員啓楷發言,時間3分鐘。 張委員啓楷:(12時22分)馬上就要跨年了,先祝大家新年快樂,我們也期待今天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正案,是送給我們全民一個大紅包,不要送的是一個大炸彈,所以台灣民眾黨非常負責任的,我們提出把原來第四十五條國土計畫公布實施後四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日期一併要公布國土功能分區表,把時間延長為公布實施六年內一併公布國土功能分區表,幫我們的國家跟民眾多爭取到兩年的時間。多爭取到兩年的時間,為什麼呢?因為現在還有非常多的縣市政府、團體跟民眾都有意見,而且中央政府作業到目前也沒有完成。更重要的,我們期待這次國土計畫的新修正有它的積極面,至少它要做到三個很重要的點,第一個,對我們的經濟發展是有幫助的;第二個,對於受到衝擊最大的農業發展跟農民的生計是要有所保障的;第三個,它對於我們臺灣歷史上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特登工廠合法化的問題。 以前,我們從農業社會要進展到工商業社會的時候,我們推動了「客廳即工廠」,結果現在從新北市到桃園、臺中、嘉義一直到臺南、屏東,非常多的特登工廠還在我們的農地上面。所以我們期待,這次的國土計畫法的修正,一方面發展我們的經濟,第二個在保障農民的時候,同時來解決這個歷史上的共業,而且只要特登工廠問題可以解決,對於我們臺灣的整個經濟發展是非常有幫助的。特別這次的國土計畫,到目前為止看起來,中央部會想的都還是把土地牢牢的綁死,這樣是非常不好的。我們都發現,自中美貿易大戰以來,你看有多少臺商、多少國外的廠商回到臺灣,他要投資時發現的是什麼?在五缺裡面最嚴重的就是缺土地了,找不到土地。第二個,我們的糧食供應已經夠了,我們農地真的有很多部分是可以適度的釋出了,包括以前農業部的前身農委會還有很多部會都提出,現在我們農地至少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是可以適度的釋出,所以我們非常期待,今天台灣民眾黨多幫我們全國民眾爭取到兩年的時間,這兩年我們好好來規劃怎麼樣的國土規劃對經濟發展是有用的,而且要怎麼幫我們農業產業的發展跟農民都可以被照顧得到,我們共同送給我們全國民眾一個最好的紅包,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 下一位請蔡易餘委員發言。請柯志恩委員準備。 蔡委員易餘:(12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討論國土計畫法的修正,主要也是因為國土計畫法這一部法律是在2015年的年底完成立法,在2016年的5月正式上路。在2016年上路後,依它原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它要求自上路後兩年內要完成全國的國土計畫,在2021年4月30日要完成縣市的國土計畫,在2025年4月30日各縣市要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2025年是在過去已經經過展延的時間,我們目前已經到了2024年12月31日,也就是在明年(2025年)看起來各縣市確認其國土功能的分區還沒有辦法達到全國一致,所以在沒辦法全國一致的情況之下,也就是各縣市未來所面對的各個土地分區會變成沒有辦法由中央來做一個整合的調整,所以這樣的國土計畫是沒辦法完備的,而且有很多縣市的基層民眾,不管是農民或者是土地的地主,他們對於國土計畫在未來上路之後,分為四個不同的區,包括國土保育區、海洋資源區、農業發展區及城鄉發展區,在這四個土地分區裡面還有不同的分類,這個分類對於不同的土地有限制開發區域的效果,但是很多人民對於這樣的限制開發或者是他們的土地未來被限制的結果,大家心中還是有一個疑慮。事實上,在上個月舉行的全國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的聯誼座談會中,全國的議長、副議長也通過了我們嘉義縣議長張明達的提案,在各縣市國土計畫相關配套措施未到位前,國土計畫法應暫緩實施,以彰顯立法的美意。你看,我們全國基層的議長、副議長大家都有這樣的共識,大家都認為整個國土計畫必須要相關的配套完備以後再上路,這樣才不會造成進一步的擔心跟疑慮,所以我們民進黨黨團主動來提案,希望展延時間可以從4年變成10年,也就是我們用6年的這段時間,大家來跟地方做充分的溝通,讓未來國土計畫法的上路可以更加的完備,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蔡委員。 下一位請柯志恩委員發言。請陳冠廷委員準備。 柯委員志恩:(12時29分)謝謝主席。首先,我們要祝福大家新年快樂,在這個議場當中我們有非常多的紛爭,但是仍然期許今天大家能夠平和,能夠得到最大的共識,我希望今天晚上12點的時候我見到的是我親愛的家人,而不是各位。 國土計畫法原定在4月30號就要上路,但是到今天為止還有6個縣市沒有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朝野立委也都紛紛的提案,希望能夠修法展延,剛剛蔡易餘委員已經充分的表達他的意見了。但是過去面對民意強烈的反彈,卓榮泰院長也曾經說要尊重立法院的決議,但是內政部長還有一些少數的委員卻表示要如期來上路,然而不是只有前農業部長陳吉仲投書反對,政委陳金德也質疑,有做過民調嗎? 今年9月,我非常高興看到22位民進黨立委跟國民黨一樣要求暫緩,並且還直接向總統告御狀!我想綠營內部的批評聲不斷,因為國民黨多位立委提出國土計畫法的修法草案,本席也提出了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現行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地方政府必須遞交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期限改為6年,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緩衝的時間,在這段時間當中能夠跟我們的民意代表好好的溝通,避免倉促上路之後造成難以彌補的情況、影響農民的權益。 我想這個國土計畫法立意良善,環團也是非常的支持,但是過去8年並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配套也不足,溝通也不足,子法未定,充滿了分歧,讓我們農民非常的恐慌。主要的爭議還是放在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的土地商機無限,地價上漲,但是一旦被劃為國土保育農業發展區的土地,不但沒有看到一些補償或是補助的機制,還受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約束,造成地價的崩跌,農地將永遠為農地,農家世世代代為農夫,很難有翻身的機會。所以我們在做這樣的政策的時候,我們支持農地要農用,但是不能只要求農地的地主犧牲小我,農民看天吃飯,辛苦的種植,所得不高,為了國家的糧食安全付出,卻沒有看到任何好的補償措施,如果違反使用動輒罰30萬以上,甚至100萬,萬一開罰下去,沒有農民可以承受得了,所以讓我們中南部廣大的農民非常憂心。最重要的是,這麼重要的法案,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充分的討論,我們再一次呼籲朝野立委支持修法,給予臺灣的土地跟農民權益留下一個凝聚共識、理性討論的轉圜空間,謝謝各位,大家新年快樂! 主席:謝謝柯委員。下一位請陳冠廷委員發言,也請張嘉郡委員準備。 陳委員冠廷:(12時32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過去我們一直呼籲行政院還有主管機關應該要延後國土計畫法的實施日,其實不僅僅是我,我是來自嘉義縣山區的立法委員,每次我們在山區都會聽到很多民眾跟我們反映,國土計畫法切勿、不要讓它倉促上路,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人跟土地的關係,是居民居住在這個土地的關係,所以當我們在準備不充足的情況下上路的話,它會引發的行政管理混亂跟民眾的衝擊是沒有辦法逆轉的。 如今,我剛剛聽到不管是國民黨跟民眾黨,都已經有一些修法的共識,讓我們國土計畫法的上路來去暫緩,我對此是非常肯定的,這也是我一直對我們嘉義縣山區的民眾所表達的,我一直以來的訴求是一致的,我們現在已經做到,主要就是希望把國土計畫法來暫緩。但是我還是要強調,國土計畫法是攸關臺灣未來的重大政策,我們沒有要否定它的立法初衷,就像我們也支持整合區域計畫法,維護環境保育,落實國土的永續利用,這些目標我們都想要去做,但是法規儘管良善,執行面還是有一些疑慮需要去優先處理。 剛才幾位委員,不管是哪一個政黨都提到,國土功能分區如果劃分不當會嚴重影響地方的發展,還有居民的生計,甚至是生活,甚至是生存。我們嘉義山區許多的聚落是有人的聚落,從日本時代、國民政府時代、甚至在清領時代就居住在這一區,但是被納入國土保育區的第一類,它是限縮原本的生活空間、限縮原本的生存空間,所以這才會引發強烈的反彈。 這些地方包含農民的團體,包含山區的居民,他們對農地使用跟產業延續都提出很多的疑問,我們知道許多NGO是站在保育國土的立場,我們知道很多NGO是站在維護自然環境的立場,但永遠不要忘記,臺灣人民才是在我們這裡的主軸。 所以我必須再次呼籲,包含行政院跟內政部,我們加緊腳步,完成各項規劃的協調機制,過去包含圖資等等的整合,我相信如果我們把時間拉高到未來,從現在開始的6年,我們會有足夠的時間一一把它處理好。只有在法制面、技術面、財務面、財政面都準備完善之後,國土計畫法才能夠真正成為保育環境,也能夠造福地方,推動永續發展關鍵政策。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接下來的進度,希望能夠得到各界的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 接下來請張嘉郡委員發言,請陳亭妃委員準備。 張委員嘉郡:(12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國土法的實施對人民的權利影響甚大,但22個相關子法至今仍有7個尚未完備,有6個縣市尚未繳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即便今天內政部趕在年底會再公布4個相關子法,但攸關人民土地使用權益最重要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至今仍遙遙無期,而原訂國土計畫法明年4月就要實施了,這麼重要的一部法律,子法不完備、人民沒共識,甚至連主管機關也不清楚人民的主張為何,那就應該與人民繼續溝通,解決相關疑慮之後再行上路。 國土計畫法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嚴格對農地進行管控,未來被劃設為農1、農2之後,5年才有一次變更用途的機會,形同限制了農民的使用權益,而面對農民的補貼,又明顯不足。農業部口口聲聲說會提出堆疊式的補助,但至今仍未提出任何的方案,如果農業部不提,我們來提,我們要求農業權應該納入國土計畫法與相關法規中,因為農地持有者的犧牲,特別的犧牲就應該有特別的補償。現在各縣市的農地分配量不同,將會形成人口少的縣市反而要大量劃設農地的現象;對此,負擔全國糧食安全的責任,不應該只由部分的縣市來負擔,必須要有相互調和的作用,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而且依照年度進行補償,讓每個國民對於負擔糧食安全的責任均等。 國土計畫法的展延勢在必行,本席主張應該延長6年,這是因為內政部對相關準備不足、研究不足,與立法院、與人民之間也沒有充分溝通討論,只是一味的反對,完全不了解人民需求,甚至污名化農業權的主張。唯有讓農業權相關議題能得以充分討論,才能讓臺灣的農業與農民建立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讓務農不再成為低所得只能溫飽的行業,能夠鼓勵更多年輕人投入。所以我們主張國土計畫法延長6年,不是只有農業縣背負糧食安全的責任,而且讓全民都可以負起糧食安全的重大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 接下來請陳亭妃委員發言,也請游顥委員準備。 陳委員亭妃:(12時39分)謝謝主席。國土計畫法是在2015年年底通過的,再一次強調:國土計畫法是在2015年通過的,所以不應該是丟包丟到現在的政府!但是整個政策延續性的狀態,我們有責任站出來解決,目前已經造成各地農民的恐慌,大家擔憂我們的農地是不是會被限建,我們的農地是不是會因為國土計畫法而有所改變,甚至會因為國土計畫法而造成我們的土地都沒了。為什麼有這樣的誤解?原本國土計畫法是要整合整個國家土地的發展性,但是為什麼到現在有人的解讀是這個樣子?因為被政治化了!也因為各縣市政府對於國土計畫法權責的問題完完全全有不一樣的解讀,甚至光是一個農政單位或是國土計畫法主責單位的承辦人員、科長跟主管所講的都不一樣,如果連各縣市的主責單位對於國土計畫法的解釋都不同,請問農民怎麼會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才是真正的國土計畫法? 如果已經被扭曲了,甚至已經說會影響到農權,農民當然會跟你拚命。這一段時間,所有的農民都在問我們:明年到底會不會上路?我們未來的財產怎麼辦?大家都在問同樣的問題。所以我們深深的呼籲相關單位、行政院各部會,一定要暫緩,而且一定要讓所有的配套更加完整,一定要讓各縣市的農政單位更清楚到底國土計畫法是什麼才能上路,否則一定會被政治操作,明明是好的政策,又會被扭曲,甚至汙名化,這絕對不是我們現在所能為農民做的,所以我們認為一定要延後! 主席:謝謝陳委員。 下一位請游顥委員發言。 游委員顥:(12時42分)今天我們看到國土計畫法國民黨黨團跟許多委員指出需要因地制宜、暫緩實施,不管是在總質詢或是內政委員會的質詢,也都不斷提出要暫緩,我們也看到國土計畫法像目前內政部在強行推動的部分,許多子法跟配套完全都還沒有完成處理完畢,現在就想要貿然實施,甚至所謂的地方溝通並不是跟農民或農會溝通,而只是希望要求、強迫許多縣市長一定要繳交分區使用圖。我們看到目前至少7部相關的子法都還沒有做完整的修法,甚至在地方上面來講,許多縣市政府無所適從,包括農會與農民也一片恐慌。 我們看到內政部長在總質詢的時候說要進行地方溝通,到現在進度幾乎為零,所以國民黨黨團跟許多委員不僅希望暫緩實施,而且希望暫緩6年,讓這樣重要的法案能夠在地方上完成充分的溝通,讓地方上能夠充分瞭解再來進行。 所以等一下國民黨黨團的表決,也是要讓包括不僅是農業縣的南投縣,或者是各個縣市都能充分知道,國土計畫法的暫緩實施對各縣市來講是大家共同的期望。尤其是像雲林縣也有提到,包括農業權入法的部分,也希望將來能夠一併提出並納入。在南投縣,山坡地就占了將近95%,對農民的影響、茶產業等農產的衝擊非常嚴重,甚至在城鄉發展區只有2.72%,這些修正沒有經過通盤的檢討,完全是不能夠來實施的,所以暫緩6年,相信這是最好的一個方式,國民黨黨團的提案也會兼顧、照顧所有不管是國土的發展、地方的發展、農業的發展,所以在國土計畫法,我們在這裡看到內政部的無作為,也希望他們痛定思痛,充分來檢討,還有暫緩的部分也要給予支持,讓我們未來整體的發展,尤其在南投農業縣的發展、各縣市的發展才能夠有未來最好的一個方式,在這裡6年的暫緩絕對是最好的方式,也是因地制宜暫緩實施最好的期限,謝謝。 主席:謝謝游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沒有意見的話,本案條文宣讀僅宣讀再修正動議,其餘條文列入公報紀錄。另外,本案條文進行處理時,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或逕付二讀提案條文 第七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五、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第七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五、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造地施工計畫之審議。 前二項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第八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就聚落及其周邊範圍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第八條 (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不予採納)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因國土功能分區,劃入農業發展地區之人民,依其不同分區種類及其限制強度,應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之補償相關經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專款專用。 前項補償用途、範圍、對象、公式及設立特別基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地發展權轉移制度之辦法,由中央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第四十條 (不予修正) 第四十條 (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四十五條 (保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修正動議 審查會案 逕付二讀條文 第八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第八條  (保留) 第三十二條之一 (不予採納) (逕付二讀) 第三十二條之一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之。 第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及依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許可之開發計畫,其最終受理申請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五條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