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鍾佳濱委員補充說明。 鍾佳濱召集委員不在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徐巧芯委員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林倩綺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等18人,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設立全民運動署將有助於提升國民運動意識,促進健康運動文化,並健全全民運動政策。未來將推動全齡與多元族群的運動參與,支持社區運動俱樂部及各級運動賽事的發展,並協助運動團體推廣運動風氣。全民運動署將專注於培養運動休閒專業人才,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進國民體能和健康,進而為國家培育競技運動人才,提升競技運動發展潛力,實現打造健康活力臺灣的目標,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巧芯  葉元之  陳菁徽   連署人:牛煦庭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黃建賓  林倩綺  鄭正鈐  黃健豪  游 顥  廖先翔  謝龍介  邱鎮軍  林思銘  顏寬恒  林憶君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並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及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旨在提升國民規律運動的參與,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進而打造健康活力的臺灣,設立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負責相關業務有其必要性。 本署的政策推動方向將著重於將運動根植於各個層級,尤其是針對兒童與青少年群體,提供運動機會,除了讓他們在享受運動的樂趣中,同時培養運動技能與興趣,並逐步形成終身運動的習慣和生活模式,從而將運動融入日常生活中,營造積極的運動文化。另一方面,本署也將推動競技運動的全民化與全齡化,促進社區運動俱樂部及各類運動社團的發展,活絡各層級的運動賽事,並鼓勵專業運動人才的運用,以擴大全民運動的參與。為增加運動的多樣性,本署將積極推廣新興運動、極限運動、傳統民俗運動以及海洋、水域及山林運動,提升全國運動的廣度與深度。 根據本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將設立全民運動署,以保障全民運動政策的順利實施,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競技運動全民化」之目標,運動推廣不能光是追求競技成就,發展運動金字塔並強調基層運動的普及以促進全民運動,並強化新興運動、社區運動、全齡運動之推展,以加強全民之運動風氣、促進國民健康,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吳春城 黃國昌 麥玉珍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一、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競技運動全民化」強調運動推廣不能光是追求競技成就,發展運動金字塔並強調基層運動的普及,是重中之重。為推展全民運動風氣,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之目標。 二、綜上所述,為促進全民運動之發展,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全民運動國際交流與運動外交之促進。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明定本署之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明定本署之編制表。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林倩綺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為實現「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目標,確保全民運動政策的有效推行,爰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以便設立全民運動署,辦理推廣全民運動的相關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落實推動全民運動、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比例及增進國民健康,促進各年齡層的全面運動參與,打造健康活力的社會,配合運動部的成立,有設立專責機構-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以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 本署將以全民運動的向下扎根為政策方向,推廣適合兒童、青少年及成年人的運動參與,提供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機會,並促使國民養成終身運動的習慣與熱愛運動的生活方式,以形塑運動文化。同時,本署亦致力於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齡化,鼓勵並支持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發展,活絡基層與各層級賽事,並協助運動專業人才的培育,以擴大全民運動的參與基礎。此外,為促進運動項目的多樣性,本署亦將推廣新興運動、極限運動、傳統民俗運動及海洋、水域、山林運動,為國民提供更多元的運動選擇。 依據《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相關組織法規之內容,提出本草案。立法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應依運動部之多元人力資源政策進用人才,並保障原住民及多元族群人員用比例。(草案第六條) 七、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七條)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楊瓊瓔  羅智強  林沛祥  邱鎮軍  陳超明  林德福  黃 仁  王育敏  黃建賓  丁學忠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魯明哲  蘇清泉  盧縣一  翁曉玲  牛煦庭  許宇甄  陳菁徽  邱若華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配合運動部的政策,專責推動國內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各年齡層、各地區及多元文化背景的運動參與,提升國民健康並形塑具包容性的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隸屬於運動部。 明定本署的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相關法規之制定,並提供指導與資源分配原則,以促進全民運動之普及。 二、鼓勵國民規律運動,推廣健康生活方式,並強化運動教育及全民體適能之提升。 三、支持全齡層運動參與,針對不同年齡層及需求提供適切之運動方案,促進各族群之運動參與。 四、支持社區運動發展,資助及協助地方政府、社區組織及非營利機構推廣基層運動。 五、推廣多樣化運動形式,包含戶外、民俗及創新運動,以鼓勵社會大眾廣泛參與。 六、協助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訓,支持教練、體適能指導員等專業人員之發展,並提供國際資格認證機會。 七、其他與提升全民運動參與及健康有關之事項。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設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具備全面指導及管理本署業務的職責,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設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協助署長推行各項業務,確保與運動部的政策一致性。 明定本署署長及副署長的職稱、職等、員額及署長的特別任用資格。 第四條 本署設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協助署長及副署長處理本署內行政事務及政策執行,保障業務推動的高效與一致。 明定本署主任秘書的職稱及職等。 第五條 本署內各職稱、職等及人員配置另以編制表定之,並應符合運動部的多元人力資源政策。 明定本署人員的職稱、職等及配置方式,並須符合運動部多元人力資源政策。 第六條 為落實運動部的多元化目標,本署進用人才時應保障原住民及其他多元族群之人數比例,其中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員額的百分之二十;若未達比例,應於出缺後逐步補足。 明定本署進用人才之多元化比例,保障原住民及其他多元族群的進用比例。 第七條 本法自行政院公告之日起施行。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羅廷瑋等21人,配合行政院增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羅廷瑋   連署人:蘇清泉  陳超明  林德福  丁學忠  林倩綺  許宇甄  黃 仁  林沛祥  洪孟楷  黃健豪  黃建賓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賴士葆  鄭正鈐  王育敏  牛煦庭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之必要。 第二條 全民運動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8、9、9、9、9、9、9、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8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67號、第1130703691號及第1130703720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08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76號、第1130704081號、第1130703988號、第1130703994號、第1130704018號及第1130704034號、113年11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2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1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及11月28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1人,配合運動部設立,為提升國家運動產業之推動,設立專責單位、引進專業人力,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日益蓬勃,為跟上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成立運動部以推廣全民運動、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為執行強化運動產業相關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本中心定位規劃為行政法人,盼藉由行政法人之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亦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盼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以活化運動產業發展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為有效建構我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運動賽事產業化、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俾達成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四、委員陳秀寳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許智傑、陳亭妃等18人,運動部設立後,為確實執行擴大運動產業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特性,導入多元思維,以利執行相關業務,並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利運動產業發展之相關業務推行。 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將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定位為行政法人,期許透過其彈性化和自主化的組織特性,能夠有效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打造優質的產業環境。在增強決策能力與資源靈活調配下,推動運動產業相關業務時,能夠迅速適應市場變化並引入多元專業思維。透過掌握市場變化並引入多元專業思維,進一步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競爭力,有效為國家重視健康、繁榮的運動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六、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認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為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運動賽事產業化、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俾達成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為推行政策目標,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有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必要,爰此,特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為執行運動部「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加強我國運動產業全面發展,適應全球運動發展的趨勢,配合運動部成立並計劃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目的是推動運動產業與全民運動參與,增進我國運動產業的競爭力和自主性,達到推動全民運動參與、競技科學與運動員發展、跨領域與智慧科技應用、運動產業的永續發展,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九、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鑑於我國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取代過去奪牌主義掛帥之政策方向,將成立運動部落實前述目標。為執行相關政策所需之業務,擬設置國家運動發展中心,參考日本Japan Sport Council、韓國Korea Sports Promotion Foundation之設置概念,盼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環境,促進整體運動發展,考量本中心之成立,不僅可配合政府競技運動全民化政策,增加運動參與及消費人口,擴大運動專業人才就業市場與各層級賽事產業化,對國內運動產業之發展,亦能在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運動賽事產業化、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事項外,落實人才育成、政策輔助、培力與監理業務等多向度目標,成為改善台灣整體運動環境之發動機。爰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十、委員王正旭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又為使本中心在人事、組織、預算及採購等作業上,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提升管理績效及競爭力,以符合各界期待,將本中心定位規劃為行政法人,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俾為其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以活化運動產業發展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進而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競爭力,有效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本中心成立後,更可配合政府競技運動全民化政策,增加運動參與及消費人口,擴大運動專業人才就業市場與各層級賽事產業化,對國內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更大貢獻。為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運動賽事產業化、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俾達成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參、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報告:(113年11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法案及審查多位委員所提版本,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 為實現賴清德總統揭示的願景,以運動壯大臺灣的政策,行政院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將成立嶄新的專責機關「運動部」統籌相關業務,以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運動部」組織架構採取新的思維設計,規劃「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下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發展等業務;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因應全新的機關「運動部」成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委員對體育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運動之發展,今天聯席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草案」等法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本部對成立運動部及提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成立運動部說明 本部體育署自102年成立以來,已逾10年,達成階段性目標;面對國際運動發展潮流、臺灣社經情勢變化及人民健康福祉發展,的確到了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點。 112年我國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運動成立二級部會之政見,也顯見這個議題,已浮出檯面,成為國人及各界關心國家運動發展的重要課題。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國際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各種運動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深度影響、職業與商業化運動跨域與全球性發展,已是擋不住的潮流;各式各樣的運動商品與服務,在經濟、文化與運動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之下,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運動行政組織設置形態而言,設置部會級的運動行政組織是個趨勢,或與其他事務領域合併,進行業務整合。我國體育預算已在近年大幅倍增,隨著場館設施的普及化、高齡人口占比逐年提高,國人對於觀賞運動、參與運動越來越重視,運動不僅只是學校教育的一環,更是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卓越、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方式之一。 一、籌備過程 賴清德總統113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提到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推展全民運動。從成立全新的運動主管部會開始,藉由部級機關的成立,以嶄新的思維,從奪牌思維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希望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全齡化、社區化及產業化,推動新的運動政策。 本部自113年5月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蒐集各界建言。行政院於8月15日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分別由龔秘書長及鄭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8月至10月共召開6次會議進行組織法案之研議,及聽取諮詢委員的建言,進而研訂新部會組織願景、目標、核心價值及政策方向等。 諮詢小組委員意見概述如下: (一)部會名稱:新部會「名稱」,諮詢小組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期盼未來各部會皆具備推展運動發展的思維,彼此相互銜接、共同協作。 (二)成立目的: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期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三)組織設計:全新組織架構,建議成立「適應運動」、「產業及科技」相關業務司;建議設置三級機關;贊同設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產業政策,輔導企業,人員進用彈性,可延攬民間人才。 (四)掌理事項:應注重各年齡層運動推展,對身心障礙運動要有更多資源與關注;運動產業產值可期,應多元發展與健全產業環境;多元培育運動專業人才;以運動員為核心,強化選手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積極參與運動相關國際組織、辦理國際賽事,建構外交網絡。 二、部的願景、目標及核心價值 近年來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帶動運動風氣,更凝聚國人情感,展現國家軟實力,讓世界看到臺灣。國人無不企盼我國的運動能更進一步發展,讓運動往下扎根,讓國民都享有運動的機會與權利,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以「運動壯大臺灣」為願景。 「運動部」以「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四大目標為推動方向,展現「運動平權」、「社會包容」、「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三、組織規劃 (一)部會名稱:經行政院3次諮詢小組會議總結出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為名,更能展現全新部會的嶄新視野、思維及核心價值,並與國際接軌。 (二)運動部與本部業務劃分 1.體育為教育重要一環,涉及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如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及教學所需之場地修整建,續由本部辦理。 2.部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教師同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員額及人事預算經費係編列於學校,其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均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至於專任教練證照、增能、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之督導由運動部核處。 3.部分屬運動專業領域,如運動績優生升學試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專業領域課程綱要等事項,基礎作業由運動部負責,再交由本部發布;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與管理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維持由運動部續處。 (三)組織架構及職掌-1部1署3中心 1.一部: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設施規劃司等6司。 (2)業務職掌: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2.一署: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組、新興運動組、全齡及社區運動組、海洋山林運動組等4組。 (2)業務職掌: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3.三中心:部規劃設立3個行政法人,原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2中心持續精進運作,新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充分運用3個行政法人,以因應運動多元發展,有效執行政策。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下稱產業中心):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國訓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下稱運科中心):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四)雙軌制職務規劃: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已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為提高決策的專業性與實務性,並導入創新思維,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貳)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一)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草案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差異處說明如下: 1.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業務之輔導、諮詢及協助對象之選擇,應考量其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損害勞工權益之違法紀錄。」,有關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說明如下:委員提案增定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業務之輔導、諮詢及協助對象之選擇,應考量其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損害勞工權益之違法紀錄部分,亦符合本部業務構想,惟考量產業中心輔導相關單位時,本即應依職權檢視其財務、勞資關係等事項,建議免予增列,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2.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現役或退役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選手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及同條項第4款規定「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說明如下:委員提案增列現役或退役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選手及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董事部分,考量院版條文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已包括上開成員,故本案建議免予增列,委員意見本部予以尊重。 (二)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草案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 (參)結語 為落實總統政見以「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首要成立全新的中央二級運動主管機關,以新思維建構完整運動行政體系,才能大力執行,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等四大目標。「運動部」之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並有高度期待。本次相關組織法及配套法案的提出及修正,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1部1署3中心組織法與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期於明(114)年下半年「運動部」正式揭牌,讓臺灣的運動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為國人創造無限可能。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肆、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113年11月13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茲就其中涉及本部部分,提出書面報告如下: 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草案第6條第1項第1款均規定董事得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依其立法說明可包括數位發展部,考量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成立目的包括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俾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本部尊重大院審查結果,以期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競爭力,有效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與會委員於113年11月13日召開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3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同年11月28日併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共計11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該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 (二)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該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0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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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EFORMAT [image: image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0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1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2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3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4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5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6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7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8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09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0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1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2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3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4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5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6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7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8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19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4.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5.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6.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7.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8.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0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9.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0.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1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1.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2.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1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3.jpg] INCLUDEPICTURE "D:\\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3\\23\\23 01 11008198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討217-442_頁面_21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4.jpg] 主席:請鍾佳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鍾佳濱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葉元之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張雅琳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洪孟楷委員等分別提案,分經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葉元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鑑於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為因應我國運動發展之趨勢,將運動推廣擴展至以全民為基礎的運動平等參與、並發展以運動員為核心之競技科學,導入智慧科技工具、健全整體產業永續發展,建構並完善整體體育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葉元之   連署人:邱鎮軍  盧縣一  林倩綺  翁曉玲  陳玉珍  黃健豪  黃 仁  林德福  廖先翔  林思銘  涂權吉  羅智強  黃建賓  林沛祥  陳永康  馬文君  謝龍介  鄭正鈐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又為使本中心能發揮組織效能,將本中心定位規劃為行政法人,有效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 為配合政府競技運動全民化政策,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運動賽事產業化、全齡運動發展及運動賽會輔導,俾達成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目的,爰此,特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二、承上,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運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助,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又所定「公私立機構」包括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章名。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董事任期均為四年,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又為應實務運作彈性,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杜弊端。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除專任董事長外,其餘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章名。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四、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四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章名。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一、第一項: (一)明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之取得方式及考量公有財產包括國有及地方所有之財產,爰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第一項)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第二項)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第三項)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為新設行政法人,須循預算程序成立後始正式運作,與原機關(構)改制之行政法人性質不同,無改制過渡期未及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而須法規鬆綁,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限制之情形,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價購公有不動產之規定,並明定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計算基準。 三、第三項明定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四、第四項明定自有財產範圍。 五、第五項明定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為管理者及收益列為本中心收入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之限制,並由監督機關訂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相關辦法。 六、第六項明定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七、第七項明定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於不需使用時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任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債務之虞,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葉元之、陳菁徽、黃健豪、楊瓊瓔、鄭正鈐、游顥等18人,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與產業永續發展」之核心目標,並因應國際運動新趨勢,擬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與自主化的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的思維,推動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促進運動賽事產業化及全齡運動發展,達成建設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之目標。除加強運動產業發展外,擴大運動市場並促進就業、為我國運動產業注入動能,更提升整體運動環境品質。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徐巧芯  葉元之  陳菁徽  黃健豪  楊瓊瓔  鄭正鈐  游 顥   連署人: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黃建賓  林倩綺  廖先翔  邱鎮軍  林思銘  顏寬恒  林憶君  謝龍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總說明 為應對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並配合我國運動政策,推動全民運動平等參與、競技科學發展、跨領域智慧科技導入及運動產業永續發展,我國運動推展將逐步延伸至全國層面,提升國民健康與體能,打造健康活力臺灣。為達成這些目標,擬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利用行政法人結構的彈性與自主性,導入多元思維與創新模式,構建優質的運動產業環境,推動運動產業的發展。 本中心將專注於運動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推動運動賽事產業化,並加強全齡運動的發展及賽會輔導,從而促進運動產業的持續增長。同時,透過擴大運動專業人才的就業市場與運動賽事產業化,增加運動參與及消費人口,進一步提升我國運動產業的競爭力。 此外,本中心也將協助實現政府的競技運動全民化政策,鼓勵運動向下扎根,提供各年齡層的運動機會,並加強兒童與青少年的運動技能訓練。為全面推動運動產業發展,並確保運動專業人才的培育,本中心將積極推動運動休閒、極限、傳統民俗及水域等多元運動類型,以促進更廣泛的運動參與與發展。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及創建優質運動環境,並實現運動產業的永續發展目標,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 二、承上,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予以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運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助,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又所定「公私立機構」包括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併予敘明。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章名。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董事任期均為四年,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又為應實務運作彈性,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杜弊端。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除專任董事長外,其餘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本中心人員不得有性犯罪、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以及經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違規屬實之情事。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不得有違反性或性別暴力之行為,惟性暴力之生成,與所探討的群體的權力結構有關,體壇因相對封閉的訓練、生活環境,長期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積累,再以多相忍為隊、為校、為國等大義扣帽蓋之;體壇與軍警同為服膺陽剛特質以及多重權力作用場域,儼然成為性犯罪溫床,體壇的性騷、甚至性侵,正是房間裡的大象,人人知悉它的存在,卻難言之,遂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之規範訂定以遏止現象蔓延。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四、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第四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章名。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四、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四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章名。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一、第一項: (一)明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之取得方式及考量公有財產包括國有及地方所有之財產,爰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第一項)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第二項)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第三項)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為新設行政法人,須循預算程序成立後始正式運作,與原機關(構)改制之行政法人性質不同,無改制過渡期未及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而須法規鬆綁,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限制之情形,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價購公有不動產之規定,並明定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計算基準。 三、第三項明定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四、第四項明定自有財產範圍。 五、第五項明定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為管理者及收益列為本中心收入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之限制,並由監督機關訂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相關辦法。 六、第六項明定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七、第七項明定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於不需使用時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任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債務之虞,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張雅琳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趨勢,推動運動產業發展,並期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為,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吳琪銘  李坤城  黃 捷  羅美玲  蔡易餘  林俊憲  李柏毅  陳俊宇  賴惠員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林楚茵  沈伯洋  張宏陸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 二、承上,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予以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運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助,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又所定「公私立機構」包括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併予敘明。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章名。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董事任期均為四年,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又為應實務運作彈性,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杜弊端。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除專任董事長外,其餘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章名。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四、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四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章名。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一、第一項: (一)明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之取得方式及考量公有財產包括國有及地方所有之財產,爰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第一項)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第二項)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第三項)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為新設行政法人,須循預算程序成立後始正式運作,與原機關(構)改制之行政法人性質不同,無改制過渡期未及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而須法規鬆綁,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限制之情形,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價購公有不動產之規定,並明定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計算基準。 三、第三項明定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四、第四項明定自有財產範圍。 五、第五項明定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為管理者及收益列為本中心收入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之限制,並由監督機關訂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相關辦法。 六、第六項明定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七、第七項明定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於不需使用時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任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債務之虞,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羅廷瑋、洪孟楷等21人,配合行政院增設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藉由人事、組織、財務及採購等制度鬆綁,俾為其注入更多專業、更大彈性及更高效率,以活化運動產業發展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進而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競爭力,有效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爰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羅廷瑋  洪孟楷   連署人:賴士葆  謝龍介  涂權吉  邱若華  林德福  許宇甄  黃健豪  王育敏  鄭正鈐  丁學忠  黃 仁  黃建賓  蘇清泉  陳超明  林倩綺  林沛祥  馬文君  牛煦庭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二、承上,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予以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體育暨運動發展部。 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助,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又所定「公私立機構」包括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併予敘明。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章名。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董事任期均為四年,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又為應實務運作彈性,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二、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杜弊端。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除專任董事長外,其餘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經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章名。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章名。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明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之取得方式及考量公有財產包括國有及地方所有之財產,爰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第一項)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第二項)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第三項)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任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債務之虞,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牛煦庭、鄭正鈐、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並致力推動優質運動產業,爰提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該中心定位為行政法人,以利有效發揮組織效能,提升管理績效及競爭力,並藉由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為國家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利益迴避原則;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聘任、解聘程序與其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二十條) 六、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八、本中心公有、自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一、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三十三條) 提案人:洪孟楷  牛煦庭  鄭正鈐  羅廷瑋   連署人:許宇甄  黃 仁  徐巧芯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葉元之  吳春城  翁曉玲  黃建賓  柯志恩  萬美玲  葛如鈞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 二、承上,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予以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運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中心之捐助,視同對政府之捐贈,俾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以鼓勵民間企業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中心,挹注及充實本中心預算經費。又所定「公私立機構」包括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併予敘明。 第五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期本中心得以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由於本中心仍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可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章 組  織 章名。 第六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七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參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董事任期均為四年,爰將董事、監事之任期定為四年。 二、查我國目前設置之行政法人,包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太空中心等十一個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有關董事、監事之續聘次數皆為一次。為避免久任產生弊端,爰明定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第二項明定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且其主要係代表機關擔任該董事職務,與一般董事尚有不同,宜排除續聘次數限制;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之情事。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應予解聘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爰於第四項明定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五、第五項明定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長職權及其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四、考量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職責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者擔任,並避免其淪為酬傭性質,爰於第四項明定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為確實發揮本中心業務功能,明定董事會職權,包括各重要業務事項審議、執行長任免之同意權行使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以避免掛一漏萬。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開會頻率、方式及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決議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為確實發揮本中心監事監督功能,第一項明定監事職權,包括各重大事項之審核、監督、稽核及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以避免掛一漏萬。 二、第二項明定監事職權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以避免形成濫用私人之現象。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與其關係人之範圍及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條規定,已明定公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之關係人之範圍。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杜弊端。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為確保董事對於本中心業務執行及常務監事對本中心監督職能,明定董事、常務監事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中心除專任董事長外,其餘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長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二、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二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三、第三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為應業務需要,明定本中心經運動部核准後,派員駐境外辦事,至於派駐境外辦事之期間及方式,悉依任務需要定之,併予敘明。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章名。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中心發展目標及計畫係由董事會審議,爰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本中心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係由董事會審議,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因係於監督機關核定之發展目標(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第二項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債務舉借及自償性改善措施之核定。 三、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四、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五、業務績效之評鑑。 六、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七、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八、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九、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十、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一、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包括財務、營運、人事、財產等監督,及於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績效評鑑,期評鑑結果更具公正性及客觀性。 二、第二項明定評鑑成員之任一性別人數,與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以達多元客觀之效果。 三、第三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四、本中心公共事務之實施效能及權責是否相符,須有績效評鑑機制作為衡量依據。以本中心之績效評鑑,除評核其營運與效能及目標達成情形,作為監督機關未來核撥經費之參據外,亦透過評鑑機制對於本中心之營運給予指導,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並具有效能,爰於第四項明定績效評鑑內容,俾資依循。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章名。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期各行政法人機構之會計制度達一致性及衡平性之標準。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以確保其財務報表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及送審計機關之程序及期限。 二、顧及審計機關對本中心之審計監督權,並兼顧其自主性,爰於第二項明定本中心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等為必要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總預算案未及改以行政法人型態編列時,則預算執行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明定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一、第一項: (一)明定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之取得方式及考量公有財產包括國有及地方所有之財產,爰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第一項)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第二項)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第三項)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考量本中心為新設行政法人,須循預算程序成立後始正式運作,與原機關(構)改制之行政法人性質不同,無改制過渡期未及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而須法規鬆綁,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相關規定限制之情形,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價購公有不動產之規定,並明定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計算基準。 三、第三項明定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四、第四項明定自有財產範圍。 五、第五項明定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為管理者及收益列為本中心收入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國有財產收益及處分,依預算程序為之;其收入應解國庫。」之限制,並由監督機關訂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相關辦法。 六、第六項明定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七、第七項明定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於不需使用時之處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本中心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例如委託研究或企業贊助),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年度預算書應送立法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明定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規章之訂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為避免本中心任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債務之虞,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其餘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使本中心運作更具彈性,並明定本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之訂定程序。 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之情形,爰明定第二項。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並應主動公開,其方式可包括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及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等。 二、第二項明定監督機關應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報告及備詢。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解散之條件及其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本中心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案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