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因後續討論事項之進行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上午9點10分到議場後面主席辦公室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9時) 繼續開會(9時3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現有黨團共識如下:一、今日變更議程循例依先後處理。二、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各黨團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2分鐘。三、國民黨黨團所提行政院院長譴責案,不說明及發言,並不表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四、公路法照協商結論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不進行三讀後之發言。五、後續討論事項處理至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即行散會。 黨團共識 一、今日變更議程循例依先後處理。 二、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2分鐘。 三、國民黨黨團所提行政院長譴責案,不說明及發言,並不表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四、公路法照協商結論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不進行三讀後之發言。 五、後續討論事項處理至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即行散會。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主席:本次會議後續就依黨團共識進行。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共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鍾佳濱 附表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 序 議  案 一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 二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9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請議事人員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7分鐘時間到。請各位委員確認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也請議事人員協助確認。如果都沒有問題,針對本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4人,贊成45人,反對59人,棄權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上午9時45分17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民進黨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王美惠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陳委員亭妃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鍾佳濱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7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委員羅智強、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岱樺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人,贊成59人,反對47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上午9時49分1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院會建請將下列議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議案名稱 1 委員葉元之、張嘉郡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委員張智倫、林沛祥、游顥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委員陳超明、蘇清泉、羅廷瑋、顏寬恒、廖偉翔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委員邱鎮軍、謝龍介、羅明才、林沛祥、羅廷瑋、楊瓊瓔、林倩綺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委員邱若華、張智倫、鄭正鈐、林沛祥、廖偉翔、許宇甄、王鴻薇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委員徐巧芯、邱鎮軍、游顥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委員林思銘、林沛祥、洪孟楷、游顥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建請將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4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4.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建請將「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人,贊成59人,反對47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上午9時52分1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5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5.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建請將「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人,贊成59人,反對47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上午9時54分1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6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6.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建請將「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12月2日),擬請僅限列如附表9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號 案由 1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副主委陳朝建及委員陳恩民、許惠峰、王韻茹及許雅芬等6人於114年11月3日任期屆滿,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任命新任委員,亦即行政院應於8月3日前完成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然行政院卻因府、院、黨全面推動「大罷免」造成政務廢弛,意圖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可恣意提名,竟罔顧法定程序,迄今未完成提名作業,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常運作,明顯怠忽職守。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肩負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民主運作之規劃與執行,李進勇主委日前已公開表示,「人事延宕將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若出現空窗是國家危機」,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置若罔聞,無視法定提名期限,放任國家機關運作面臨停擺風險,卓榮泰院長應負最大責任!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違法,嚴重踐踏法治,刻意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以致中央選舉委員會面臨人事空窗危機,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危害獨立機關之運作,更對地方政務推動造成嚴重窒礙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9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7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7.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建議將「委員游顥等37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6人,贊成59人,反對47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上午9時57分26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7)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變更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176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1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79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不含附件)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坤城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1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研商「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內容如後附(由財政委員會整理,餘照聯席會議審查結果通過,送各黨團確認後,於11月27日(星期四)下午3時前送議事處);本案院會完成三讀後,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本次協商各項提議,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張啓楷   陳昭姿    黃國昌(代) 附件: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後續依協商結論處理。 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至119年度)(二讀) 主席:一、歲出預算部分,請宣讀。 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通過通案決議1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270億元。此次災害及後續因中央機關處置不當所造成的災情,讓族人的家園被沖走、工作中斷、孩子被迫停課,生計與居住安全都受到嚴重衝擊,合先敘明。重建工作不僅需要硬體工程,更需要政府提出明確、立即、能真正幫到人的行動,特別是災民最迫切的就業生計。然而,目前的特別預算案中,卻看不到像安心上工等計畫,無法提供穩定的短期工作機會,恐怕不利族人後續的生活重建。因此,建議政府重新檢視並提出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應對方案。爰此,請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協助天災臨工津貼人員後續就業的書面報告,包括績效指標與相關分析。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許宇甄  盧縣一  鄭天財 (二)114至119年度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270億元。1.本次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係因花蓮地方反映,當前災後所需之重建與民生支持措施,多由中央各部會以114年度既有預算挪用支應,如:包含教育部協助光復鄉學校辦理租用校車補助,以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災民自中繼屋前往市區之交通與租車費用等。上述經費雖已協助災後生活逐步恢復,惟其本質均屬114年度臨時動支,倘未納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所規劃之300億元預算範圍,恐致目前雖可實施,然後續年度卻不保證能持續,有斷鏈之虞。2.地方政府與居民普遍關切,災後民生支持、教育運輸與基礎復建非一次性需求,而是重建期間須穩定延續的工作。然而,倘中央部會未能在編列特別預算案時,將114年已執行且確有必要延續之計畫納入300億元中,未來年度可能因無編列預算而停止,不僅缺乏政策延續性,也將使地方難以預期與調度,形成今年有補助、明年沒有的情形,復建進程恐遭中斷。3.基此,要求行政院及各部會於後續編列時,確實盤點114年以既有預算支應之復建及民生支持措施計畫,評估其延續性與必要性,並納入特別條例300億元中,作為後續重建之正式、常態性支出,確保整體重建經費具穩定性與制度性後,以維護災後工作之連續性與政策完整性。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世堅  陳亭妃 (三)近年來全球皆面臨極端氣候造成之嚴重天災,我國未來可能也面臨更嚴峻的天災風險,尤其近年來國內短時間接連遭遇各式極端氣候致災,凸顯我國當前缺乏常設型救災主責機關,導致未能於第一時間充分調度及利用相關救災量能與資源等問題,鑑於我國長年以來都以臨時性編組因應救災需求,面對全球未來極端氣候頻仍,臨時性編組可能導致救災經驗及技術難以充分延續,為強化我國未來面對極端氣候致災時的應處能力,行政院應參考如日本等國之經驗,研議建立我國之救災專責機構。爰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我國建立救災專責機構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四)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與第32條,政府在處理災後重建時,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社會與經濟組織,以及土地管理的自主權。除非面臨立即且明顯的危險,否則政府不得強制要求族人遷離原居地。因此,相關機關在提出復原重建計畫時,必須同時說明在推動系統性治理、土地取得、造林、重建聚會所、中繼安置、永久居住方案或執法措施時,將如何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各項規定。重建的核心原則應是尊重族人的生活選擇與土地使用方式。政府也應依土地權利保障程序,確實落實諮商並取得在地族人的同意或參與,並依實際需求與現況做調整,讓重建方案既合法又合乎族人期待,真正保障族人權利,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五)中央政府為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雖編列270億元,並預留30億元彈性額度,但部分重大重建項目並未全數納入特別預算案。其中,原地或異地重建、學校與幼兒園復建、長期心理輔導等攸關族人生計、安全與身心穩定的重要項目,卻被編入一般公務預算,而非以特別預算統籌處理。此種分置方式,恐造成公務預算與特別預算在規劃與執行上相互牽制,影響重建進度,亦不利災民安心等待。為確保兩種預算能協調並行、互補不衝突,請權責機關在提出復原重建計畫時,明確說明特別預算與公務預算的分工、排程與每一階段預定進度。並應同步建立每日更新的重建資訊機制,例如:內政部中繼屋抽籤與入住時程;交通部馬太鞍溪橋及主要道路搶通預計時間;環境部災後廢棄物清運分工區域與進度;透過即時公布,安定民心,讓災民能明確掌握重建進度,使整體復原工作合法、透明,並真正符合當地族人需求。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備查。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六)有關原住民產業重建規劃,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復甦及促進原住民族農特產品、文創產業之推廣,編列了4,000萬元,但其重建方向卻未包含相關助於產業推動之設施設備。經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有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編列了2,000萬元。又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不受預算法第62條規定,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得互相流用。爰此,為要實質協助原住民產業重建,軟體硬體之建設缺一不可,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經濟部等二部會成立跨部會推動工作小組,針對原住民族產業、部落產業提供有效診斷、輔導以及修復設施設備,落實災後重建之意義,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七)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民眾反映有關房舍之賠償未包含建物(具有門牌或其他居住事實證明),實屬不合理。其建物係因政府疏失釀堰塞湖潰堤、溢流導致財產受損害,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政府應負起責任,責無旁貸。爰此,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就有基礎戶籍資料、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或實際居住證明者,依國家賠償法程序及認定標準做相關調整,從寬認定並加速辦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八)綜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其預算編列,其核心及多數資源多為肉眼可看見之硬體重建、復建,惟肉眼未見的心理層面之恐懼、恐慌等創傷,卻未能即時被修復及接住。爰此,請政府持續強化災民心理支持相關措施,結合相關網絡單位提供外展服務,評估災民心理需求及提供適當轉介,並規劃線上及實體諮詢之具體作為,落實長期提供災民心理支持服務請行政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相關計畫執行績效)。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九)鑑於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事涉原鄉部落,爰要求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中央協調會報應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擔任代表參與,並設置常設議程,於每次會議針對部落事項進行檢討,並將每次會後相關會議紀錄,上網公布,以達公開透明。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十)1.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區受災戶,下列實際居住之受災戶:(1)實際居住自有獨立房屋(有所有權狀),未設戶籍者。(2)實際居住自有獨立房屋(無所有權狀),未設戶籍或未設門牌者。(3)租屋(有訂定租約或未訂定租約)並實際居住,未設戶籍者。2.請行政院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同意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從寬由村里長依前述實際居住之證明,以特別預算及賑災捐款經費予以救助。並請內政部協調花蓮縣政府就賑災捐款經費比照辦理。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魯明哲 (十一)花蓮縣馬太鞍溪發生堰塞湖溢流,洪水沖破光復鄉市區堤防之情事,造成花蓮縣光復鄉、萬榮鄉、鳳林鄉重大災情。無論第一時間之救災、搶災,亦或災後之重建,除政府及外界協助,災民亦有自救之需求。為使受災民眾及其親屬能於災害發生後進行家園重建復原,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議勞工於災後復原所需相關假別及相關配套措施。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協商結論: 通案決議 新增通案決議11項: (一)為利災區儘速進行重建工程,且讓災民及地方政府能充分瞭解未來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相關施政之執行以及預算編列重點,行政院應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至119年度)完成三讀程序後3週內,親赴花蓮光復鄉災區針對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及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舉辦說明會。 (二)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區受災戶獨立房屋有所有權狀,設有門牌未實際居住者,應不受一人一戶之限制。請行政院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同意以特別預算及賑災捐款經費予以救助。 (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本次對於車輛受損補助為:汽車/大型重機─每輛5萬元、機車/輕型2輪─每輛1萬元,由交通部公路局主責,編列3億5,000萬元。經查截至114年11月12日止,已受理2,534件慰助案件,包括汽車881件,機車1,497件,微型電動2輪車156件。有鑑於汽機車之用途因行業不同,可分為自用、生財器具、運輸設備等不同態樣,認列方式存有極大差異,補助金額應視情況而有所差異。為促進災區復甦及維持災民生計,爰要求經濟部、農業部針對生財器具及維持生計之運輸車輛毀損研議編列補貼預算,補助額度每部汽車50萬元、機車5萬元、輔助車輛80%。 (四)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為花蓮鳳林、光復、萬榮之重要醫療機構。經查,9月23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遭成該地區出現重大傷亡人數,截至10月8日18時止,堰塞湖災害導致20人死亡(含救災協助者1位)、5人失聯、157人受傷。另外,根據花蓮慈濟醫院9月28日的統計,醫療站累計診治1,224人次,其中民眾、志工及救災人員共有502例因協助災後復原受傷,接受縫合手術。本次鳳林分院與慈濟及門諾兩大醫院協力合作提供災區醫療照護,然花蓮縣地形狹長,南北距離達137.5公里,當地醫院應提升醫護量能,才能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有所因應。就鳳林分院現有醫護數為:鳳林分院分配之公職醫師編制預算員額為11員,契僱(約用)醫師預算額為3員。現有醫師執登總數共14人;公職護理師編制預算員額43員,現有人力為33人、契僱(約用)護理師預算員額為46員,現有人力為25人,護理師總缺額數為31人。綜上所述,現有護理師缺額率高達35%,護理師嚴重不足,雖然鳳林分院醫師員額滿額,但14名醫師之醫療量能恐有醫療量能不足之疑慮。為提升鳳林醫院醫療量能,爰建請本特別預算預備金至少匡列5,000萬元額度,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協助玉里及鳳林分院儘速補足護理人員及醫師,以充實玉里及鳳林分院醫護人力。 (五)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鄉後,災後重建首要任務為建立安全、集中且具彈性的「中繼安置」方案,並以「離災不離鄉」作為核心原則,使族人得以維持既有生活圈和社會支持網絡,避免部落功能在災後弱化。中繼安置不只是提供避難空間,更關係到心理安全、文化延續與集體生活秩序的維持,而部落重建若未以原住民基本法為精神,自規劃初期即納入族人實質參與,以兼顧工程安全、文化維繫、宗教信仰需求與長期生計,恐造成部落結構斷裂與難以彌補的文化與社會傷害。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範:「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然過去舉凡921地震與八八風災之重建工作,皆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動,未充分尊重原住民族文化脈絡與聚落特性,導致族人被迫分散遷移、共同生活網絡瓦解,長者心理健康受損,並使語言、祭儀與在地知識的傳承受到衝擊,本次應確實記取教訓,災後重建過程與步驟皆應尊重原住民族生活型態,避免族人參與流於表象。同時,因中繼安置可能使族人暫時脫離原有農牧或工作模式,政府需同步推出生計支持措施,包括農牧補償、臨時工作津貼、短期就業媒合與中長期產業扶植,確保族人在重建期間不因遷移而面臨收入中斷與生活風險。重建資訊、地質調查與災害評估結果務須透明公開,並納入耆老與部落在地知識,以補足技術資料的不足,例如河道變化、歷史災點與土地使用習慣等,確保重建規劃更符合在地環境與族群需求。唯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並保障族人成為重建主體,方能真正做到「重建家園」,才能促進部落社會與文化的長遠延續。爰要求各部會於執行本特別預算時,應落實以下原則:1.建立制度化族人參與機制;2.尊重部落共識,安置得採集中式中繼屋,落實「離災不離鄉」;3.中繼屋設計納入文化與祭儀空間;4.提供農牧補償、就業與產業扶助;5.重建資訊透明並採納在地知識。 (六)本次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係為協助儘速完成災後重建、修復受損基礎設施、保障受災族人安置與生活所需。然而,重建經費規模龐大、跨部會執行項目龐雜,無論是現地重建或遷村之規劃,皆須注意土地產權爭議、部落耕地、居住空間乃至後續產業發展等諸多問題。為落實公民參與與公眾監督,重建工作須與當地民眾確實溝通,建立清楚透明的資訊揭露機制,以使民眾了解特別預算整體運用情形,協助地方與部落檢視重建進程及實際成效。為讓在地民眾與地方團體真正參與重建過程,確保災害重建符合在地需求,行政院應對本次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重建特別預算案建立定期揭露機制,並於官網設置統一、易於查詢與理解之公開資訊專區。爰要求行政院應統籌各部會於本次特別預算執行期間,應落實以下原則:1.行政院於官網設置「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災害重建特別預算公開專區」;2.特別預算執行情形應按季於專區公開,包括執行率、項目進度及分配情形。 (七)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最新評估,截至11月21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口左岸尚有約1億立方公尺土砂堆積在坡面,未來可能因地震、豪雨造成邊坡滑動再次阻塞河道,形成新的堰塞湖,將持續密切監測中。有鑑於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於潰決後多次出現溢流情形,壩體上游仍存在大量鬆動土方,未來極端降雨或地震事件恐再度生成堰塞湖並造成災害風險,爰提案要求農業部、經濟部、環境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邀集地方政府共同會商,並就堰塞湖壩體安全性、上游土砂去化、短期與中長期治理規劃進度、經費需求與後續整體治理策略等事項,於2個月內由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八)有關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溢流受災地區,請行政院就花蓮縣光復鄉部落之下列訴求,以特別預算之預備金項下給予房屋補償金:1.中央救助35萬元不足協助災民修復房屋的費用,應建立分級補償制度,依下列各受災戶的房屋淹水受害情況分級補償,以達公平性。(1)輕度淹水。(2)半戶以上淹水。(3)全滅頂、無法居住。2.全面協助災後房屋重建,讓受災戶依房屋受災情形可以選擇重建補助方案:(1)原地重建補助。(2)購/租屋補助。(3)自有土地重建補助。(4)另購土地重建補助。(5)購屋貸款利息補貼。3.各項補助簡化申請流程,並公開透明。 (九)1.中央政府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原住民族部落災後重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並確實回應FATA'AN部落青年五大訴求略以:(1)300億元重建預算失衡,行政院必須立即修正,重建不能重演莫拉克的錯誤!(2)提升中繼住宅預算,不能讓「工程99%、災民1%」再度上演。(3)落實FPIC(自由、事前、知情同意),重建不能跳過部落。(4)安全、文化、土地優先,中繼住宅選址不能草率強推。(5)建立安全、有尊嚴的避難與中繼系統,災民不該每次逃到學校。(6)工程不能凌駕人與文化,重大工程須透明與審議。2.前述部落青年五大訴求,請行政院督導相關部會積極辦理,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編列之預備金支應,如有不足,應以特別條例所定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支應之。 (十)1.行政院應依法最優先「整治、解決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溢流的源頭,避免災害再次發生!2.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06年2月16日訂定之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定:「堰塞湖緊急工程處理」可採取「2.緊急排水:……於堰塞湖壩體『開挖溢流水道』(鋪設保護工)為緊急工程中最有效的方法……」、「3.降低天然壩之壩體高度(壩頂降挖):……,並可降低堰塞湖潰決之機率及危害程度。」等措施。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明確規定:「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解決潰壩……之相關工程方案。」4.惟查,農業部所編列特別預算案,並未依前述規定「整治堰塞湖」、「開挖溢流水道」、「壩頂降挖」等解決潰壩之相關工程方案,農業部所編列特別預算14.3億元之項目為:(1)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調查監測」、「崩塌地植生復育」及「設置監測設備」等所需經費9,100萬元(2)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土砂防治」等所需經費12億5,400萬元(3)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周邊萬榮與光復「林道改善及緊急搶修工程」等所需經費2,000萬元。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金德主任委員於立法院答詢表示:目前是採取開闢林道,但機具上去不是要直接去挖那個壩體,而是作為監測、瞭解狀況,或者裝置監測設備。6.綜上所述,農業部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業技術團隊(或國外專業團隊),參考國際成功案例,規劃具體可行的處理整治馬太鞍溪堰塞湖工程方案,並得以特別預算編列之預備金支應所需經費,加速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工程計畫,避免災情一再重演。 (十一)1.中央於106年2月16日訂頒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定:「堰塞湖緊急工程處理」可採取「2.緊急排水:……於堰塞湖壩體『開挖溢流水道』(鋪設保護工)為緊急工程中最有效的方法……」、「3.降低天然壩之壩體高度(壩頂降挖):……,並可降低堰塞湖潰決之機率及危害程度。」等措施。2.依農業部馬太鞍溪堰塞湖的資料:馬太鞍溪支流於92年已有崩塌現象,自109年起,支流上游裸露面積逐年擴大,蓄水面積約0.25公頃,有時蓄水,有時未蓄水。113年崩塌逐漸擴大。3.立法院經於114年8月13日朝野協商決議:行政院應積極辦理工程措施:開挖溢洪道、修築堤防、固床工程等。鄭天財Sra Kacaw於114年8月22日緊急召開協調會:中央政府應依立法院8月13日朝野協商決議積極辦理。內政部長於114年9月3日才請教李鴻源教授,實在太晚了。4.更遺憾的是,從114年9月23日重大災害後,至114年11月10日經過近50天了,又新增萬榮鄉明利村及鳳林鎮長橋里的災害。5.綜上所述,行政院應加速積極研議將堰塞湖應變處置之相關災害防救機制規定納入災害防救法,提升為法律規定。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1款。 審查結果: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4億6,791萬8千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3億4,791萬8千元、116年度1億2,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助在地原鄉部落,依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由關係部落聯合召開部落會議決議設置跨部落災後諮詢平台,協助當地部落加快部落事項推動與決議,確保重建是基於尊重在地原民文化。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第2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1億3,700萬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2,500萬元、116年度1,600萬元、117年度3,200萬元、118年度3,200萬元、119年度3,2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第1目「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3,700萬元。樺加沙颱風風災期間,行政院已依據災害防救法第51條公告災區範圍,包含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惟依據114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明定災區範圍由行政院另行公告。鑑於此次災害除上述三鄉鎮外,秀林鄉及卓溪鄉等山地原住民鄉亦發生嚴重災情,基礎設施受損、道路中斷、聚落安全受到明顯威脅,符合特別條例所規範之災後復原與重建需求。建請行政院在依據特別條例進行災區範圍公告時,將秀林鄉及卓溪鄉納入災區認定範圍,以利後續山地原住民鄉在復原與重建上的資源投入,確保族人生活安全與原鄉聚落的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陳 瑩  伍麗華 (二)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第1目「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3,700萬元。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原鄉部落遷建上占有相當關鍵角色,且擔任此條例主管機關,按往例地方政府及原鄉公所處理遷建村相關計畫時,面臨用地取得及用地變更問題,申請規劃過程的規劃費用及後續遷建計畫執行過程的施工經費(如:用地取得所需經費、水土保持計畫費用、公共設施的規劃及建置經費、安置住宅建物興建費用等)所需經費極為龐大,藉由這次特別條例的立法、特別預算的編列,參酌過往部落災後遷建的成功案例,應再次研議開設原住民族地區災後復原重建會議邀集地方政府及原鄉公所、中央有關機關會商討論、處理數年來的部落遷建問題,回應在地居民對遷建村與安置方案之地方參與訴求。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伍麗華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第1目「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3,700萬元,係辦理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統籌協調業務所需經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本特別條例及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之主管機關,負責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及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兩災後復原重建統籌協調事宜,並編列相關經費。然丹娜絲特別預算共計編列600億元,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列1億元,占0.17%;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270億元,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列1億3,700萬元,占0.51%,比例顯不對等。且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故為有效運用本特別預算案,及協助重建花蓮縣受災鄉鎮文化資產及振興文化產業,爰請行政院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將部分經費流用支應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文化資產復建及振興文化產業。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魯明哲 (四)花蓮馬太鞍堰塞湖災害顯示,災後緊急應變與重建工作高度依賴工程專業人力,涉及撤離動線規劃、道路搶修、水文監測及坡地穩定評估等任務。然而,東部及原住民族地區長期面臨工程專業人才不足之結構性問題,導致重建進度遲滯、工程品質及地方溝通成效均受影響。依113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東部及原鄉地區土木工程專業職缺長期難以補實,制度缺乏誘因設計與培育體系,馬太鞍溪災後重建經費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籌編列1億3,700萬元,惟若原鄉工程人才不足之問題未獲改善,未來各項災後工程仍將面臨執行效率與品質風險。是以,應研議辦理東部地區工程人才培育計畫,作為提升國家災害應變韌性與原鄉重建能量之長期政策,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報東部地區工程人才培育計畫之政策方向、推動期程及跨部會協作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鄭天財  馬文君  盧縣一 (五)鑑於107年花蓮0206大地震後,花蓮縣政府以感恩餐會及大量寄送文宣等名義,動支上千萬元公帑,並將300桌餐會拆成兩個99萬元以下的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規避政府採購法,其後續更被監察院認定涉及濫用公款、不當挪移公務經費與規避採購程序,形成明確行政瑕疵並遭監察院糾正。然此次行政院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270億元特別預算案,涉及災後治理、橋梁搶修、堰塞湖監測及災民安置等攸關民眾安全與重建進度的重大工程,更有必要建立高標準的監督機制。建請行政院就本次特別預算建立更嚴謹的透明化與監督制度,包含公開各項工程與計畫的預算配置、執行進度與發包資訊,並透過中央部會定期督導花蓮縣政府,確保每一筆經費確實用於災後重建所需。同時,對於進度異常、預算變更或有疑義之處,主管機關應即時採取改善、查處及必要的行政措施,以確保重建經費不再重蹈前案善款管理失靈的覆轍。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花蓮縣各工程的執行進度、財務揭露狀況及花蓮縣政府是否專款專用情形,於每3個月內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六)鑑於花蓮縣政府曾爆出以公務預算委託當地記者蒐集輿情、提供每月5萬元酬勞之情事,並以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為名拆案辦理25件採購,不僅可能涉及採購程序違失,更疑似動用公帑收買媒體、影響報導方向,嚴重破壞新聞倫理,也造成公共資源運用的正當性備受質疑,監察院也因此立案調查。此事件凸顯花蓮縣府於公帑使用、採購程序與資訊透明上的長期結構性問題,使社會對其管理重大公共資源的信任度一再下降。行政院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270億元特別預算案,涉及災後治理、橋梁搶修、堰塞湖監測及災民安置等攸關民眾安全與重建進度的重大工程,更有必要建立高標準的監督制度,避免再度出現資源遭挪用、行政不透明或採購瑕疵等情況。爰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花蓮縣政府配合情形,每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協商結論: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4億6,800萬元,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原住民族地區聚會所、教會(堂)災後緊急搶修及周邊公共設施復建計畫1億9,000萬元,原住民族經濟復甦及產業提升編列4,000萬元。如有其他重建需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重建經費。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2款。 審查結果: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28億4,100萬元(114年度7億3,800萬元、115年度5億9,220萬元、116年度6億3,080萬元、117年度3億8,000萬元、118年度2億5,000萬元、119年度2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家園安置業務3億0,200萬元用於興辦中期安置受災災民所需中繼屋之前期規劃作業、設施興建、基地之整地排水及維運等。鑑於本次受災區域天災、地震頻仍,且於近期遭遇颱風致災,本次預算規劃之安置年限僅有114至116年度,未必能充分應對未來極端氣候肇生之需求變化,為提供安置居民充足時間,規劃或尋找適合未來永久居住之區域及其重建,爰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延長中繼安置計畫年限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家園安置業務3億0,200萬元用於興辦中期安置受災災民所需中繼屋之前期規劃作業、設施興建、基地之整地排水及維運等。鑑於此次馬太鞍部落重建過程中,對於如何保留當地阿美族歷史、人文有過諸多討論,惟過去中繼屋興建考量,大多僅以提供暫時安全居住之房屋為主,例如過往八八風災時的安置方式,致使族人疏遠其過往熟悉的環境及文化。本次中繼屋之興建計畫,為政府多年後再次採取相關措施,應審酌過去經驗避免相關問題再次發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當地住民、團體共同討論,讓此次中繼屋及相關場域之規劃、興建,結合本次受災區域之歷史、人文、祭儀之需求。爰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如何讓本次興建之中繼社區體現居住居民之需求及其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三)鑑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改善花蓮光復鄉公共衛生、促進災後重建與發展及提升環境品質,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並針對光復地區進行雨水下水道重新檢討規劃,設置滯洪池等,並辦理雨水下水道之排水搶修及修繕。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之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實施率表,截至113年底止,雨水下水道規劃建設總長度7,106.78公里,實際建設總長度5,746.93公里,整體實施率80.87%,惟已規劃尚未施作部分仍有1,359.85公里,其中,花蓮縣尚未施作長度90.50公里,且實施率僅70.07%,基此,尚未施作雨水下水道部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積極督促花蓮縣政府儘速檢討施作,側溝及下水道等排水系統如有堵塞,應儘速辦理清淤等工作。另揆諸此次發生之馬太鞍堰塞湖災害,係不同於以往之淹水等級及災情,為避免類似災害發生所致之生命財產損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儘速會同地方政府研擬都市排洪標準提升方案,以因應極端氣候衝擊。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協商結論: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新增決議1項: (一)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堤,大量泥流湧入花蓮光復鄉,造成光復鄉災情嚴重,花蓮縣消防局光復分隊救災車輛及設備皆有受損。經查,3台消防水庫車、2台消防勤務車,1台消防水箱車、4台消防勤務機車因泡水,經評估後無法維修,需要汰換,所需經費3,496萬元。另外,因泥流湧入光復市區,造成光復分隊各式救災裝備倉庫受災嚴重,環場式照明燈、移動式幫浦、IRB船艇、空氣壓縮機、搶救繩索吊掛組等各式搶救裝備損壞不堪維修,需要汰換,所需經費730萬1千元,合計消防設備汰換經費尚缺4,226萬1千元。由於消防設備之汰換直接影響民眾之生命安全,爰要求內政部針對上述計畫,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重建經費。 第1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28億4,100萬元,其中辦理安置災民中繼屋之規劃、興建等編列3億0,200萬元。本次光復鄉多處建物毀損,須召開上百次之災害後建築物損壞評估,相關作業出席費尚需60萬元。為落實災後重建之需求,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上述計畫,提供經費協助。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3款。 審查結果: 第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5億2,110萬元(114年度1億8,760萬元、115年度9,450萬元、116年度2億3,9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編列經費強化配電網防災韌性,惟監察院最新調查顯示,全台無預警停電主因包括設備老化、變電所興建延宕、配電自動化不足,以及孔蓋地下化造成維修困難等問題,已促請行政院、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改善。花蓮在本次災害中亦暴露單一路徑供電、老舊設備與迴路不足等脆弱點,極端天災下易導致大範圍停電並延誤復電。為確保花蓮未來面對天然災害時供電穩定,爰請經濟部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完整強化方案,包含設備更新、自動化提升、加速變電所建設、增設備援迴路及分散式電源,以及改善地下化管線維修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特別預算能有效提升花蓮供電安全與災後快速復原能力。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2項 產業發展署2,000萬元(114年度300萬元、115年度1,7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3項 水利署及所屬85億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35億元、116年度22億元、117年度28億元、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於第1目「水利設施」編列85億元,多年以來,政府公告之河川主、支流治理界點大多未隨環境變遷進行檢討或調整,導致河川上下游治理成效受影響,亦造成中央與地方在整治經費配置上出現落差。現行制度下,河川治理界點以上區域多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或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負責;然此權責劃分並未充分考量近年因氣候變遷、水文條件劇烈改變後所導致的地質、地形變動,且目前對河域、野溪、坑溝的分類並無客觀一致的認定標準。目前中央管河川及跨縣市河川的治理界點,多採各權責機關就個案協商處裡;如協商不成,才由相關機關提報行政院水及流域永續推動小組進行討論。然此機制多屬被動性處理,難以及時因應災害趨勢與河川系統變化。值此特別預算欲系統性治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經濟部水利署應善用現行行政院水及流域永續推動小組架構,主動展開全國河川治理界點之通盤檢討,並邀集地方政府共同參與,建立即時、科學化且具前瞻性的治理界點認定機制,以提升整理流域治理成效。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 (二)經濟部水利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85億元,係辦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包含水利設施損壞搶修、搶險、復建工程、興建堤防、第二道防線、馬太鞍溪左右岸安全檢查、疏濬等所需經費。考量全球各地近年來皆因極端氣候致災,為確保本次受災區域未來足以因應極端氣候之防災需求,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未來重建本地區之水利設施時,因應氣候變遷重新檢討相關防洪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4項 商業發展署3,000萬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3,0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3,000萬元,係辦理受災店家消費振興及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包含結合周邊景點辦理災區產業振興,及協助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等所需經費。光復鄉商圈主要消費受眾為當地居民,但光復鄉以光復糖廠、馬太鞍濕地、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等主要觀光景點,若要振興當地產業與經濟活動,勢必要與上述三景點相互結合,以收更大之經濟效益。爰建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對於如何規劃在地商圈與觀光景點結合之商業活動,帶動全國遊客前往之意願,刺激當地消費振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5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2,005萬6千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2,005萬6千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協商結論: 第3款 經濟部主管 第3項 水利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15億元預備金,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85億元,用於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包括水利設施損壞搶修、興建堤防、第二道防線、安全檢查、疏濬、環境維護及地方政府排水系統。因鳳凰颱風11月10日造成馬太鞍溪北側之萬利村及萬榮、鳳林部分路段與區域排水設施遭受破壞,並發生嚴重淤積情形,包含1.長橋排水需8億元、2.萬榮排水淹水段需1億7,000萬元、3.萬榮、長橋排水清淤1億4,400萬元。上述清淤經費尚缺11億1,400萬元,為落實災後重建之需求,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針對上述重建計畫,研議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補助經費。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4款。 審查結果: 第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1億4,000萬元(114年度535萬元、115年度9,465萬元、116年度4,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交通部於第1目「道路及交通」編列1億4,000萬元。本科目用於辦理東部幹線鐵路之災後修復及邊坡加固。鑑於花蓮縣秀林鄉崇德部落管制站上方邊坡於強震後已出現土石鬆動,經多次豪大雨侵襲,邊坡狀況更加嚴峻。該區坡面仍屬高風險區域且有土石流潛勢溪流,遇強降雨時即有落石或土石滑動之虞,恐淹沒鐵路軌道,對當地通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目前鄉公所雖持續執行巡查,但受限於邊坡規模大、工程技術需求高,地方政府難以單獨負荷,亟需中央資源協助介入,應儘速協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啟動危險邊坡整治作業,針對該處辦理邊坡穩定工程、護面工及危岩處理,並視需要納入特別預算辦理,以確保崇德部落及東部幹線沿線之交通與生活安全。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 第2項 公路局及所屬42億8,000萬元(114年度4億4,000萬元、115年度20億5,000萬元、116年度17億9,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3億5,000萬元,用於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方案,以協助民眾儘速恢復交通生活。然而在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中,並未納入受損汽機車之協助措施,且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前,便先行動用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致使丹娜絲風災受災戶在救助內容上產生明顯心理落差。交通生活為災後民生恢復之基本需求,相關協助宜補足差異,以維持政策一致性與公平性,爰請交通部公路局評估運用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研擬丹娜絲風災災區受損汽機車之慰助協助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規劃,供相關單位後續執行。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月琴  陳 瑩 (二)樺加沙颱風造成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導致當地大量車輛受損報廢,影響民眾通勤與日常生活。交通部公路局已啟動慰助方案,針對完成報廢登記之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補助5萬元、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補助1萬元,並透過中央一站式平台受理申請,加速救助流程;花蓮監理站目前已受理630件,後續申請數量仍可能持續增加。此外,交通部公路局亦公告一系列監理權益照顧措施,包含免徵補發行照、駕照規費及相關罰單、定檢、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等期限展延,以減輕災民財務壓力。惟上述補助及照顧措施涉及經費需求、認定標準、審核流程及執行效益,均需更明確與完善,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並真正協助受災民眾。爰請交通部公路局就辦理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方案及相關延伸措施提出完整經費估算、申請與認定機制、執行成果與後續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三)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交通部公路局於第1目「道路及交通」編列39億3,000萬元。卓溪鄉轄內編號花68線、花73線道路歷經多次災害,沿線經常因落石坍方造成交通中斷,居民出入安全長期受到威脅,居民多次反映應以明隧道方式改善,以確保道路長期通行安全。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2條、第5條及第8條規定,復建工程之目的在於恢復公共設施原有功能;地方政府在辦理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後,若仍有不足經費,得就不足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惟花68線及花73線反覆致災、結構性道路安全不足,使居民多年來無法真正安居,亦增加救災風險及公務資源投入。值此特別預算編列之際,建請行政院協調交通部公路局及相關中央機關,檢討花68線、花73線採行明隧道或其他長期安全改善工程之可行性,並優先納入特別預算辦理,以澈底改善卓溪鄉道路安全問題,保障原鄉居民基本通行權。請交通部公路局辦理花蓮縣政府提報災修案件現勘審議時,提出長期安全改善之工法建議及技術指導,供花蓮縣政府參考辦理。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 協商結論: 第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計編列3億5,000萬元用於泡水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方案,以協助民眾交通工具損失得以儘速恢復。惟經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別預算中,交通部並未針對台南市、高雄市、嘉義縣等共計11個縣市受災區編列相關預算納入災損汽機車之補助。鑑於交通通勤於各方面皆為災民之重要需求,相關補助計畫應避免獨厚特定縣市或災區,以維持政策一致性與公平性,造成災民心中期待有所落差。爰請交通部評估運用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或針對交通部所編列之相關預算妥善研擬調整,納入受損汽機車之慰助協助方案,並於1個月內完整提出具體可行補助標準、發放方式與公告期程等內容,供相關單位後續執行,並滿足民眾交通通勤所需。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5款。 審查結果: 第5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4億8,540萬6千元(114年度1億6,474萬元、115年度2億9,866萬6千元、116年度2,2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關農業部辦理補助農業資材室及農業機具室等修繕(編列1,000萬元),補助辦理溫網室及其附屬設備重建(編列1億1,950萬元),補助農民農耕機械損毀重購(編列1億5,000萬元),補助畜禽舍結構及相關設施設備修繕(編列500萬元)。經查全臺各級農會非一鄉鎮一農會,為確保資訊暢通並保障每一農民權益,農業部辦理各項補助之流程不應單一侷限在農會,應包含各鄉區公所或災後重建單一服務窗口。爰此,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研議修正相關資訊傳遞及申請流程,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第2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23億5,250萬元(114年度1億7,120萬元、115年度3億1,270萬元、116年度5億1,610萬元、117年度5億3,950萬元、118年度4億2,650萬元、119年度3億8,650萬元),照列。 第3項 農業金融署2,900萬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2,9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4項 農糧署及所屬3億6,000萬元(114年度1億元、115年度1億0,640萬元、116年度6,320萬元、117年度4,360萬元、118年度2,880萬元、119年度1,8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辦理專案休耕措施及農地受損復原重建等所需經費3億6,000萬元。根據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與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統計,此次光復鄉農地有將近400公頃農地遭淤泥覆蓋,其中更可能有廢棄物亦遭淤泥沖入農田,且花蓮區農業改良場邀請專家學者檢測災區土壤後指出,淤土雖無污染,但偏鹼性且有機質極低,極為貧瘠。若要恢復原本可種植之功能,亦須經過農地修整、改良土壤結構之相關過程,所需時間或可達數年以上。為確保相關經費能落實政府協助受災農民之目的,直至其所擁有之農地恢復至能耕種之狀態,並讓當地農業與農民回歸受災前之型態,爰建請農業部農糧署針對災區農業復原之整體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5項 農田水利署10億8,000萬元(114年度6,500萬元、115年度8,000萬元、116年度1億6,000萬元、117年度2億6,090萬元、118年度2億9,120萬元、119年度2億2,290萬元),照列。 協商結論: 第5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 新增決議3項: (一)由於11月10日鳳凰颱風造成馬太鞍溪二次溢流,使鳳林鎮、萬榮鄉農產業損失(如:農業機械設備、育苗室及育苗設備場域之損失等相關農產業),請農業部比照樺加沙颱風相關輔導措施辦理。同時將樺加沙颱風及鳳凰颱風期間造成農民團體及農民生財器具、毀損之運輸車輛、施工機具、溫(網)室設備、農業機械、育苗室及育苗場域遭洪水泥沙肆虐受害損失,編列救助預算,補助額度應比照農業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救助與專案輔導措施」設施設備補助以八成辦理。 (二)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溢流致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等農田遭受重創,造成農作物、農機具、農機室、資材室毀損及農田流失與埋沒。查農業部陸續推動相關救助、重建與輔導措施,但多項補助以自有耕地、承租耕地及農機證為要件,使部分實際受災卻因尚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無租約、使用公有土地或無農機證的農民,無法獲得救助。農業部陳駿季部長114年10月15日於立法院答詢表示:「雖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沒有提供租約,但是如果也出具他在這裡種植的事實,我們都可以認啦!」但農業部114年11月10日函文卻表示「需取得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請農業部儘速以專案方式,放寬相關補助限制,以公產管理機關出具之實際使用公有土地證明文件即予以補助。 (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10億8,000萬元,辦理農水路及灌溉排水設施復原重建、農地重劃等所需經費。由於11月10日鳳凰颱風造成馬太鞍溪2次溢流,造成萬榮鄉及鳳林鎮新增130公頃農田埋沒,請農業部將上述新增受災農田納入補助,同時將農民團體之農地納入農田整復範圍。為促進災區復甦及重建,爰要求農業部針對新增淹沒土地納入補助,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補助經費。 第4項 農糧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3億6,000萬元,辦理專案休耕措施及農地受損復原重建。由於11月10日鳳凰颱風造成馬太鞍溪2次溢流,造成萬榮鄉及鳳林鎮新增130公頃農田埋沒,請農業部農糧署將上述新增受災農田納入補助,同時將農民團體之農地納入農田整復範圍。為促進災區復甦及重建,爰要求農業部農糧署針對新增淹沒土地納入補助,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補助經費。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6款。 審查結果: 第6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3,602萬元(114年度1,801萬元、115年度1,801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樺加沙風災後,不僅造成家園、財產及人身安全的重大損失,也在災民心中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災害發生時的驚恐與無助只是開始,災民往往還要與親屬共同承受親人離世、家園毀損的巨大悲痛。災後面臨生活困頓、重建資源不足、未來不明的焦慮與無力,更容易陷入長期的失落與絕望。衛生福利部應參考日本災害派遣精神醫療隊(DPAT)之運作模式,建立具備系統性之心理創傷支援小組,提供大型集體災害發生的心理急救與災後的心理修復療癒、長期復原與韌性培力,以及社區的心理重建輔導,協助災民集體恢復身心健康與生活功能,其中應包括:1.建立大型集體災害後的心理健康預防與治療機制。2.提供樺加沙風災後災民心理急救與創傷復原的全人照護服務。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二)有鑑於花蓮地區因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嚴重洪災,面對未來偏鄉民眾因災害或大雨等情況,導致交通中斷,無法取得用藥時,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單位,首先,應積極整合相關系統,簡化申請無人機的繁瑣前置作業,及建立民眾簡易申請平台、制定全國一致申請流程,俾利偏鄉和山區無人機送藥機制常態化。其次,於擬訂計畫時,除了針對緊急狀況,也應跟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應有routine(常規)的航線規劃,並於申請系統上,建立讓相關單位能看到所有流程的平台,以及盤點全國道路最容易中斷的航線,然後用開口契約規劃,當緊急任務發生時就可以處理。綜上所述,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期間,因交通中斷致醫療資源無法即時送達,衛生福利部透過無人機搭配遠距診療方式協助受困民眾,為我國災害救援開創新模式。然而,本次無人機送藥作業亦暴露多項限制,包括:需在5G涵蓋區內方能操作、航程限制10公里內、載重不得逾3公斤、飛行需受風速7級以下等條件約束,另跨部會核准流程繁複,相關作業標準及應變機制亦尚未完備,顯示我國在災害情境下運用無人機進行醫療運補之制度、設備與基礎設施仍有強化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無人機在災害期間執行送藥任務將面臨之地形限制、通訊覆蓋、載具性能、安全管控、任務風險與跨部會協作流程等問題,進行全面性盤點與改善規劃,並研提具體強化策略與推動期程,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協商結論: 第6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新增決議6項: (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期間為114年至119年。經查,本次特別預算資本支出高達193.73億元、占比71.75%,多數重建計畫為跨年度執行,如:災區下水道清淤、搶修、強化工程為6年期、馬太鞍溪堰塞湖監測及土砂防治工程為6年期、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整治工程為4年期、公路修繕3年期、淤泥及廢棄物清除3年期。上述工程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將嚴重影響災民身體健康,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災區民眾提出6年期之健檢全額補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編列災民健檢經費。 (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3,602萬元,用於補(捐)助光復鄉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由於災區尚有社會福利機構受損,需購置設備並復原、重建需500萬元。光復長照機構住民之生活供應、安置需求及其他相關經費尚需150萬元。上述支出尚需650萬元,為落實災後重建之需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社福機構重建及長照住民安置所需經費,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補助經費。 (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預備金15億元,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3,602萬元,用於補(捐)助光復鄉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依據災後重建條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包含災害救助及社會支持。另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之限制,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限制。爰規劃增加災害救助計畫:依中央水災及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及花蓮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核發土石入侵30公分以上之家戶,每戶住屋受災補助2萬元,戶數以實際受災戶參考縣府慰問金核發戶數4,400戶概估,需增加經費8,800萬元。上述尚需8,800萬元,為落實災後重建之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機關針對上述災害救助計畫,研議以預備金或30億元保留額,增加相關補助經費。 (四)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於114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本次特別預算案僅編列270億元,其中包含15億元預備金,另預留額度30億元。經查,衛生福利部針對本次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3,602萬元,用於補(捐)助光復鄉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建築物災後復建及醫療儀器設備災損復原。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包含災害救助及社會支持。另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之限制,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限制。因規劃增加社會支持計畫如下:(1)個案管理暨社區重建需求田野調查:工作項目包含個案訪視、社區座談會、討論會和社區質性訪談及人事費。(2)家庭支援服務:工作項目包含家庭訪視服務、團體社區活動、服務據點服務方案。(3)民眾返家後續追蹤服務:針對收容安置於大全收容所與瑞穗溫泉旅宿業而未能返家民眾(包含仍住收容所、轉中長期安置方案之旅宿或租屋民眾)進行後續追蹤關懷服務,以利媒合連結資源,協助返家。(4)社會支持計畫管理人力:為管理上述社會支持方案,擬聘用專業社工進行方案管理,為落實災後重建之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社會支持計畫,增加相關補助經費。 (五)花蓮縣光復鄉於本次災害中,轄內藥局全數遭泥砂沖毀且對外交通中斷,致災後初期當地呈現「無藥可用」、難以因應災區人民面臨外傷處置及慢性病日常用藥中斷等醫療狀況。又各界雖踴躍捐贈藥品,並有醫療團隊進駐,卻並未依照災區狀況調整藥品管理規定,藥師仍須依醫師處方發藥,形成藥品堆置、無法運用甚至需報廢之情況,既造成社會資源大量浪費,延誤災民醫護處置時效。有鑑於現行藥品管理體系及相關法規設計,未充分納入災害發生後醫療空窗期及災區特殊環境之緊急應變作業指引,實有必要在提升全民防衛與安全指引之指導原則下,建立單一指揮窗口及完善災區藥品管理與運送制度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重大災害情境下之藥品管理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一、研擬專屬於災區之彈性藥品交付規範,制定明確且具可行性之「災害藥品捐助指引」,並建立統籌災區藥品登錄、調度、運送及適用判斷之單一窗口機制。二、評估於緊急狀態且醫師尚未或無法進駐前,授權專業藥師在明確規範下,就風險低且安全無虞之部分處方藥,依專業判斷提供災民緊急用藥,以分擔災區醫療量能,並確保災民生命安全。三、檢討現行藥品分類制度,加速推動安全性高之處方藥轉類為指示用藥,並研議於災區情境中暫時轉類或採行特別管理措施之可行性,以強化民眾自我藥療能力,減少健保資源及急診醫療量能之不必要耗用,整體提升災時醫療應變效能。 (六)樺加沙颱風暴雨成災,致花蓮光復鄉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潰堤,市區遍佈泥流,更導致19死、5失蹤、百餘人受傷,許多災民在驚險撤離後仍心有餘悸,擔心未來生活無以為繼,心靈支持工作刻不容緩。根據研究,人類在親身經歷或目睹重大創傷事件,感受到嚴重傷害甚至生命備受威脅,會觸發身體或精神出現的短暫性壓力反應,可能出現「急性壓力反應」(ASR),伴隨失眠、惡夢、焦慮、情緒低落或食慾不振、心悸等生理反應,若狀況未能緩解,甚至可能惡化,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則需要尋求專業的心理支持與協助。馬太鞍災後重建工作是條漫漫長路,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專屬災民的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並將幼兒、長者列入重點關懷對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成效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7款。 第7款 環境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鑑於秋冬季來臨,受東北季風影響,當地淹水災區遺留的泥沙,恐造成嚴重揚塵及空氣污染,對此環境部應加強相關揚塵及空氣品質的監控,並公開訊息及強化警報系統,讓當地民眾可以掌握空氣品質狀況;同時召開跨部會平台會議,仿照雲林濁水溪揚塵治理模式,針對災區揚塵問題進行處理。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二)近年極端氣候衝擊加劇,複合型災害已成常態,但我國至今仍缺乏一套完整、制度化的災後廢棄物管理機制。以此次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為例,花蓮災區已清出逾十萬噸、後續恐上看百萬噸的淤泥與垃圾,但環境部設置的緊急暫置場未鋪設基本防水布與不透水層,暴露我國在災後廢棄物處置上的制度落差與環境風險,甚至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同時,目前中央並未建立針對不同災害類型(地震、海嘯、水患、土石流等)的廢棄物量化模型、參數資料庫及標準作業流程,使地方政府在災害發生後缺乏明確指引,跨區域大量廢棄物的調度與去化更無統一規劃,整體韌性偏低。為避免未來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並提升災後復原效率、環境安全及資源化利用效益,爰請環境部儘速建立災後廢棄物管理指引、廢棄物推估方法、暫置場規範、分類與去化流程,以及區域調度機制,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以強化國家面對極端災害的整體應變能力。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1項 資源循環署27億元(114年度5,000萬元、115年度4億9,000萬元、116年度21億6,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2項 環境管理署15億元(114年度3億6,272萬元、115年度5億3,728萬元、116年度6億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第8款。 第8款 預備金15億元(114年度15億元、115年度無列數、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270億元,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至119年度)(三讀) 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至119年度) 一、歲出部分:270億元,照列。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270億元,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林委員憶君發言,時間2分鐘。 林委員憶君:(10時5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重建特別預算,在此我要向所有各黨團支持的委員們表達由衷的感謝。這不只是一個預算的通過,更代表了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守護花蓮人民生命財產與安全的決心。自從馬太鞍溪堰塞湖造成災害以來,每當雨季、颱風來臨,災民總是擔心害怕、恐懼、不安,天天都過著無法安心入睡的生活。因此,今天的特別預算不只是數字的堆疊,而是重新建立家園、恢復交通、強化水土保持、提升防災能力。未來所有災後重建工程的推動過程中,也請相關單位務必尊重在地居民,與地方充分溝通並公開透明進度,讓大家安心。 這次的災害提醒我們,中央必須更積極推動全國性防災體系升級,無論是山區集水區監測、預警系統強化、河川整治都需要跨部會合作、長期投入。最後,我要再次強調,重建不只是把受損的地方修回原樣,更要讓災民的心理也修補回來。我們期許透過這個特別預算,打造比災前更安全、更有韌性的家園,讓我們一起努力,讓花蓮好山好水重建,讓人民安心入睡,讓花東地區觀光重回往日的光景,把花蓮還給全世界! 主席:謝謝林委員。 下一位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10時7分)謝謝主席。很感謝在三黨的共識之下,通過馬太鞍這樣的條例,但我們還是必須說,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希望用最快的方式,讓災民能夠得到這些幫助。中間不管是這些強制遷村之類的奇怪提案,我們好不容易才能夠在過程當中,不讓忽視災民需求的東西進入到這部立法裡面。因為立法院只能通過這樣的法律,所以接下來的執行才是關鍵。在0403的時候,我們就發現,在地方上要去盤點災民需求的時候,這個需求常常沒有辦法跟所需要的金錢對上線。在縣政府,比如中繼屋的需求到底應該怎麼做,竟然遲滯到今年才開始出現,這個都是在執行上會讓今天好不容易通過的預算,沒有辦法到災民的手上,所以希望在這部法律通過之後,地方趕快盤點災民的需求,讓這個金錢能夠快速進入災民的口袋,而不是當作地方的宣傳品。 另外,我們也必須強調,在執行方面還有震災基金會的經費,這個經費不能只是以戶籍作為認定,而必須是人在籍不在的狀況之下,如果他是在花蓮工作,他的生活圈都在花蓮,他的財產、他的汽車、他的機車等等受到毀損的時候,也應該要用一樣的認定方式得到相關補助,不然的話,就會讓在地方上好不容易扶持起來的產業跟地方接近的這一些工作機會,又因為這個樣子蕩然無存。 最後還是很感謝大院通過這樣的版本,我們希望能夠趕快幫助到災民,謝謝。 主席:謝謝,謝謝沈委員。 接下來請傅崐萁委員發言。 傅委員崐萁:(10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馬太鞍溪不幸事件重建條例正式三讀通過,崐萁在這裡要特別感謝民進黨團的柯建銘總召、民眾黨團的黃國昌總召以及所有立法院的同仁,能夠在臺灣受傷的時候,以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能夠不分地域南北、不分黨派、不分東西,大家一起全力來協助災民的重建。 今年臺灣有兩個傷口,第一個傷口在7月份的時候,丹娜絲颱風肆虐臺灣,造成嘉義、臺南、高雄非常多民眾受到巨大的傷害;接下來9月份馬太鞍溪堰塞湖不幸的潰壩事件,造成花蓮光復鄉上萬的災民需要嗷嗷待哺以及家鄉的重建。當7月丹娜絲颱風肆虐時,我們全力支持臺南、嘉義的立法委員為家鄉的重建條例能夠順利三讀通過,也謝謝所有立法院的同仁在無異議的情況之下,讓這次馬太鞍溪堰塞湖270億的預算能夠三讀通過,來協助災民恢復原有的生活,不只協助大家的災損跟重建,也顧好所有災民的健康,在未來能夠好好來安身立命,我們也期待馬太鞍溪堰塞湖能夠徹底解決,希望行政院能夠讓人民安心入睡,謝謝各位,謝謝。 主席:好,謝謝傅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副主委陳朝建及委員陳恩民、許惠峰、王韻茹及許雅芬等6人於114年11月3日任期屆滿,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任命新任委員,亦即行政院應於8月3日前完成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然行政院卻因府、院、黨全面推動「大罷免」造成政務廢弛,意圖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可恣意提名,竟罔顧法定程序,迄今未完成提名作業,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常運作,明顯怠忽職守。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肩負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民主運作之規劃與執行,李進勇主委日前已公開表示,「人事延宕將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若出現空窗是國家危機」,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置若罔聞,無視法定提名期限,放任國家機關運作面臨停擺風險,卓榮泰院長應負最大責任!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違法,嚴重踐踏法治,刻意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以致中央選舉委員會面臨人事空窗危機,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危害獨立機關之運作,更對地方政務推動造成嚴重窒礙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提出最嚴厲譴責,請公決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副主委陳朝建及委員陳恩民、許惠峰、王韻茹及許雅芬等6人於114年11月3日任期屆滿,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任命新任委員,亦即行政院應於8月3日前完成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然行政院卻因府、院、黨全面推動「大罷免」造成政務廢弛,意圖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可恣意提名,竟罔顧法定程序,迄今未完成提名作業,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常運作,明顯怠忽職守。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肩負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民主運作之規劃與執行,李進勇主委日前已公開表示,「人事延宕將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若出現空窗是國家危機」,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置若罔聞,無視法定提名期限,放任國家機關運作面臨停擺風險,卓榮泰院長應負最大責任!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違法,嚴重踐踏法治,刻意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以致中央選舉委員會面臨人事空窗危機,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危害獨立機關之運作,更對地方政務推動造成嚴重窒礙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案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均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違法,嚴重踐踏法治,刻意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以致中央選舉委員會面臨人事空窗危機,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危害獨立機關之運作,更對地方政務推動造成嚴重窒礙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依黨團共識,本案就逕付二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劉委員建國聲明對今天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2月2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協商主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 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 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 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條文:第72條,如附件。 二、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1項,院會不予處理。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林國成 修正動議 案由:針對本次院會討論事項「公路法」修正草案案,擬具修正動議(如下附表)。 提案人: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後續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三十九條之一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與通用計程車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條之一。 第六十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之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之基準,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其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虞,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席的是臺北市信義區黎安里的朋友,在此歡迎你們到立法院參訪。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路法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另外,原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1、1、2、2、2、3、3、3、3、3、3、3、3、3、3、3、3、3、4、4、4、4、4、4、4、4、4、4、4、4會期第2、8、22、7、8、13、8、9、9、11、13、13、15、16、16、16、17、17、20、2、3、4、4、5、5、5、5、5、6、6、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445025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立法說明)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32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117號、113年9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856號、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37號、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64號、113年12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519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873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44號、1140701140號、114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10號、114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22號、1140701845號、114年6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058號、114年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40號、1140702151號、1140702155號、114年7月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272號、1140702291號、114年7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520號、114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22號、114年10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55號、114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141號、1140703194號、114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252號、1140703291號、1140703277號、1140703303號、1140703311號、1140703360號、1140703361號、114070336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立法說明)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楊曜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23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共31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第1會期第8次、第22次、第2會期第7次、第8次、第13次、第3會期第8次、第9次、第11次、第13次、第15次、第16次、第17次、第20次及第4會期第2次、第3次、第4次、第5次、第6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其中10月15日)、第7次會議(其中10月29日下午及10月30日下午),審查上開草案。除於第4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楊曜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23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復於第7次會議繼續審查前揭草案並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共31案,已全部併案審查完竣。會議均由劉召集委員建國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說明提案要旨、回應委員提案並備質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法務部亦應邀列席備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廖先翔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內職業災害事件頻傳,除危及勞工生命安全,亦肇生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造成社會負擔成本。為提高政府重視國內工安意外,並提早預防職業病與職災,且適時開放政府之資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牛煦庭等18人提案說明 為完整揭露雇主違反勞動法律之裁處相關事項,並保障勞工權益,使其於求職前及就業中得以查詢事業單位及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之紀錄,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李昆澤等26人提案說明 為提升職場安全申訴程序保障,強化證據保全,避免湮滅、隱匿、偽造或變造之可能,增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訴六十日內,就事業單位違法之勞動事實進行行政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訴人。此外,新增主管機關應公告違法事項及內容,以昭社會公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說明 鑒於因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必要設備及措施之疏漏,所生之職業災害多有死亡災害以外之情況,惟礙於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僅針對發生死亡災害者加以裁處,致未就發生災害而未有死亡人數之情形課予處罰。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相關權益之旨,應於雇主就工作場域必要之安全準備有缺漏或未為有關之定期性檢查,致職業災害發生時,不以所生災害嚴重程度為處罰之判斷標準,皆應負責,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第一項處罰之範圍自僅於死亡災害發生時之情形,擴大至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發生災害並生罹災住院治療人數。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現行法律對於職場發生霸凌行為之後續申訴處理機制規範密度不足,為強化受僱者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遭受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時,能妥適獲得救濟及心理平復,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林淑芬等19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作業場所引起之火災爆炸事故頻繁發生,例如2023年明揚國際屏東廠大火、2024年台中全聯倉儲大火及2025年新竹遠東新世紀化纖廠鍋爐爆炸引發大火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說明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裁處規範明顯不足,無法有效嚇阻不肖雇主,致其勞工暴露於危險工作環境。為強化雇主防災及法遵意識,保障勞工生命安全,理應採取提高罰鍰金額之必要措施,同時保障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楊曜等22人提案說明 鑑於勞工遭遇職場霸凌,為求不影響其工作下,勞工多數選擇隱忍,若霸凌情形持續惡化,勞工輕則選擇離職,重則輕生,造成難以挽回之遺憾,政府需正視職場霸凌問題,才能保障勞工權益,以利企業正常營運,並促進經濟發展,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李昆澤等27人提案說明 有鑒於隨著時代演進,員工在職場中所遭遇的事件越來越複雜,當企業無法協助員工處理這些職場困擾,而員工自身也沒有充分的資源以因應工作挑戰時,將會造成員工心理產生工作壓力。為減少工作壓力對員工的影響,改善職場環境,各國政府皆積極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之研究與立法。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促進職場心理衛生及健全職場環境相關規定,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 九、委員黃秀芳等21人提案說明 鑒於職場壓力、員工自戕事件是目前社會及各企業關注的議題。解決此問題需藉由職場心理健康促進,也就是以事前預防代替事後處理,並有效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之必要性。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促進職場心理衛生及健全職場環境相關規定,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 十、委員翁曉玲等23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勞工、人民生命安全遭致嚴重損害,為積極預防職業災害,督促各層級落實職安衛生管理,並提高政府對國內工安意外之重視,及早預防職業病與職災,保障申訴人或協助者不致因申訴及協助調查而遭受不利處分或措施,且適時公開政府資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職場霸凌長年缺乏法制,恐造成職場霸凌被害人求助無門,不僅使國人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受到威脅,更危害職場環境。為確立政府及事業單位職場霸凌防治責任,明定定義、申訴、調查、處理、救濟等程序,以建立安全、友善工作環境,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頻傳,營造工程職災比例居高不下,且現行法規對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之風險評估、現場安全衛生管理之落實、以及事業單位與承攬人之安全管理責任規範尚有不足。同時,為因應近期職場霸凌事件引發之社會關注,現行法制在個案調查認定、最高負責人為行為人之申訴管道及處分機制等方面仍有缺漏。為與國際趨勢接軌,積極預防職業災害,督促各層級落實職安衛管理,明定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之風險評估義務及安全衛生費用編列責任,加強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之安全管理責任,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義務,並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及自營作業者之防災職責。另為有效遏止不法行為,提升刑事罰刑期及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符社會期待。此外,為健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架構,強化內部及外部申訴、調查與處理機制,並加強申訴人保護等規定,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吳琪銘等18人提案說明 隨著社會對於職場人際互動、心理健康與相關權益的重視,職場霸凌已成為現代工作環境中常見的隱性危害之一。目前並未明文規範雇主應負之防制職場霸凌責任,難以有效處理相關事件。為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障,維護友善工作環境,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說明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防治職場不法侵害仍有不足,為保障勞工權益,修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將冒犯、威脅、孤立、侮辱等行為納入規範,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限,雇主須依規模訂定防治措施、設立並公開申訴管道,並即時調查處理申訴案件,提供協助與保護,調查結果登錄主管機關網站,增設外部申訴及調查機制,違規者提高罰鍰並公開處分,強化嚇阻,以建立完善防治體系,營造友善職場,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職場霸凌情形日益嚴重,職業安全衛生法卻並未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律規範,導致職場霸凌事件常有隱匿、包庇情形,導致勞工權益遭受受損,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定義及霸凌防治相關規範、措施及罰則,以增進勞工權益之保障。 十六、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工安事件頻傳,據勞動部統計自2019年至2024年,勞保職災死亡給付件數不減反增從240件上升為251件,為強化職場安全環境並落實職災防範,並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同樣受到職安法之保障,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郭國文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職場霸凌事件頻傳,但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場霸凌並未定義,相關申訴及防治機制不足,為遏止職場霸凌風氣,締造良好工作環境,避免勞工身心遭受不法侵害,實有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必要,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王鴻薇等19人提案說明 委員王鴻薇、謝龍介、蘇清泉、廖偉翔、林沛祥等19人,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爰修正條文,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現行狀況下,由於保訓會委員職安相關專業不足,與勞動部、職安署相比下,也毫無量能與實務經驗處理,更毫無外部監督管道,職場不法侵害事件不分公私部門,也不分職業類別,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保障應同時涵蓋公、私部門人員,使我國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一體適用職安法,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郭昱晴等17人提案說明 《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多次修正,但重大職業災害仍頻傳,尤以營造業事故比例偏高,顯示風險評估不足、管理不周及罰則偏輕等問題仍待補強;另近年職場霸凌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現行規範欠缺明確定義與外部申訴調查機制。為完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強化職場霸凌防治,並確保勞工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已逾10年未修正,相關條文恐不符社會需求,如近期發生多起職場霸凌事件,突顯出現行法規已不足因應職場霸凌防治,而近年營造業等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均顯示現行法規有迫切修法之必要。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及相關申訴與保護機制,另有關職災預防,增列工作場所或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並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額度及行政罰鍰額度。 二十一、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尤其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未有風險評估機制、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未能發揮,加上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致事業單位輕忽法律規定,未善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盱衡國際發展潮流及國內產業情勢,為積極預防職業災害,督促各層級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施工時,應使規劃者、設計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同時,為加強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定明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並透過提高有期徒刑、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遏止不法,以符合社會期待。又因應近期社會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現行本法以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為重點,勞動檢查不涉及個案調查認定,對於最高負責人如為行為人,欠缺外部申訴、調查機制及對行為人之處分等疑慮。社會各界期盼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架構強化內部、外部申訴、調查與處理等救濟,及加強申訴人保護等規定,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相關法制。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吳沛憶等19人提案說明 為防治職場霸凌、提升職業安全以保護勞工免受傷害,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莊瑞雄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安全之源頭管理規定之不足,增列申報登錄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查驗管理機制,並要求製造者及輸入者應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林月琴等21人提案說明 現行法制對於勞工遭受職場霸凌之申訴保護規定不足,尤欠缺申訴、調查、保護、申覆程序之整體規定,以及地方政府特別受理申訴之外部申訴與情節重大之法律協助規定,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五、委員林淑芬等21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之發生並未明顯下降,尤其在營造工程領域仍占高比例,其主要原因包括:工程在規劃設計階段缺乏風險評估機制、施工現場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勞工教育訓練並未落實,導致勞工傷亡。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裁處規範顯有不足,致使無法有效嚇阻不肖雇主,事業單位常有忽視法令規定之情事,未能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導致勞工暴露於高風險之作業環境,且情節嚴重者,恐有公共安全之虞,進而危及社會大眾之生命安全。為強化雇主防災及法遵意識、保障勞工安全,理應訂定最低刑度及提高罰鍰金額之必要,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來工安事件及職場霸凌頻傳,為強化職場安全衛生,落實職災防範及遏止職場霸凌風氣,以避免勞工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並確保勞工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七、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說明 為強化勞工安全保障,遏止職場霸凌發生,並強化源頭防災及加強承攬管理,以確保我國勞工之工作權,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常遭受職場霸凌,卻囿於權力差距或人際關係,而無法有效脫離具敵意之工作環境,已嚴重危害勞工身心健康。為健全我國職場霸凌之申訴、調查、保護及救濟機制,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九、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尤其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未有風險評估機制、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未能發揮,加上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致事業單位輕忽法律規定,未善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相關法制,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尤其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未有風險評估機制、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未能發揮,加上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致事業單位輕忽法律規定,未善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督促各層級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明確規範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施工時,應使規劃者、設計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加強事業單位與各級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定明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並透過提高有期徒刑、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遏止不法,以符合社會期待。又因應近期社會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現行本法以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為重點,勞動檢查不涉及個案調查認定,對於最高負責人如為行為人,欠缺外部申訴、調查機制及對行為人之處分等疑慮,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強化相關法制。 三十一、勞動部書面報告(114年10月15日) (一)行政院提案版本說明 鑑於近年發生多起重大工安事件,災害發生原因多為工程設計階段未有風險評估機制、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加上罰則過低不具嚇阻作用,致事業單位輕忽法令規定,未善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另因應近期國內發生數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議題,外界期盼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架構強化申訴、調查、處理等救濟機制,及加強申訴人保護等規定,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23條,以督促雇主善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責及強化職場霸凌防治,修正重點如下: 1.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分別使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並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2.加強承攬管理:為保障各級承攬人之作業安全,除擴大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含自營作業者)共同作業之認定,並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且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應於事前危害告知,此外,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並應配合原事業單位承攬管理之義務。 3.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 (1)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2)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機制;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3)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4.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發揮遏止不法,以符合社會期待。 5.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二)委員提案版本重點及本部意見說明 1.各黨團與委員提案方向大致與行政院版本相同 各黨團與委員所提草案之規劃方向及立法精神,均為加強職場安全衛生防災管理及職場霸凌防治,行政院版本多已容納參採,並就整體產業情勢通盤考量,以有效降低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2.職場霸凌防治部分: (1)委員提案原則同意部分: ①第二章之一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提具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章名,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②第22條之1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委員吳沛憶等19人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提具職場霸凌定義、事業單位應依不同規模公開揭示及訂定防治措施等規定,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③第22條之2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提具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等規定,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④第22條之3修正草案: 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提具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等規定,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2)委員提案待審酌部分: ①第二章之一修正草案: 委員范雲等18人提具「職場霸凌之防治、申訴、調查及救濟」之章名,考量防治即包含事前預防及事後處置,並衡酌本法體例,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②第22條之1修正草案: A.委員范雲等18人提具職場霸凌定義,以「致有害勞工就業環境」取代「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考量有害就業環境抽象似難以認定,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B.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具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定,考量中小企業之資源有限,不同規模事業單位之防治措施宜有所區別,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C.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提具心理健康相關專業人員及心理健康促進等事項,考量現行條文第22條及其子法已有相關規定,且個人病歷之蒐集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特別規定,為避免重複規定,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③第22條之2修正草案: 委員范雲等18人提具雇主應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法律諮詢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等內容,考量行政院版條文已涵蓋該等內容,且後續子法將明定具體規範,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④第22條之3修正草案: A.委員范雲等18人提具職場霸凌外部申訴機制,增訂「雇主」及「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等規定,考量雇主已涵蓋於最高負責人,並衡酌行政機關量能,及行政院版條文就雇主未處理或不服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之處理,已明定事業單位內部之申復機制、罰則及限期改善機制;另就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請指定第三方機構,設立調查小組協助辦理部分,其已涵蓋於民間團體,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B.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具職場霸凌調查小組成員外聘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規定,考量本法立法體例,涉及調查程序及委員人數等規範將於子法明定,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C.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提具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政府機關(構)之最高負責人時之申訴規定,考量公務人員保障法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2條已有明定,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3.適用範圍部分: 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就第4條修正草案分別提具本法除適用於各業外,新增適用包含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鑑於我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係公法職務關係,已針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保障與勞工之安全衛生事項採取分流之方式處理,又公務人員保障法甫於今(114)年7月9日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並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增訂相關要點以提升對公務員的保護強度,爰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均應優先適用該法,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4.罰則部分: (1)委員提案原則同意部分: ①第40條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提具提高刑責及罰金額度,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②第41條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提具提高刑責及罰金額度,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③第43條修正草案: A.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於院版本條文之第1項第4款增加違反第15條之1第3項、第26條、第27條、第2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8條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之災害之罰則,可分別督促工程業主強化履約管理及原事業單位承攬管理等,預防職業災害,敬表同意。 B.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提具內容,提高罰鍰上限及納入新增條文之罰則,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惟建議一併納入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於行政院版本第1項第4款增加之相應罰則。 ④第44條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配合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之修訂,於第1項增訂其罰則等規定,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⑤第45條修正草案: A.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於院版本條文之第1項第2款增加違反第15條之1第3項之罰則,可督促工程業主強化履約管理,預防職業災害,敬表同意。 B.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提具內容,提高罰鍰上限及納入新增條文之罰則,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惟建議一併納入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於行政院版本第1項第2款增加之相應罰則。 ⑥第46條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配合新增條文增列相關罰則,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⑦第48條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配合修正條文增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得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之處罰規定等,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⑧第49條修正草案: 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翁曉玲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具增訂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併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及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等,與行政院版本一致,敬表同意。 (2)委員提案待審酌部分: ①第40條修正草案: 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具除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死亡之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外,擴大納入發生同條項第2款至第3款之罹災3人以上或1人以上須住院治療災害者,考量本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已針對罹災3人以上災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第37條第2項各款因肇災程度不同,宜視各款情況而有不同之刑度,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②第41條修正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具有關違反第37條第4項維持以刑罰處置部分,有鑑於刑罰制裁手段乃屬對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爰相關違法行為是否科予刑罰,應以此類行為是否具有刑罰必要性,始符刑法謙抑性原則,衡酌本條項違法行為之情狀與一般犯罪行為有別,對於違反本條項之雇主施以行政罰,已可達要求雇主應維持職災現場,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③第43條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分別提具違反不法侵害預防規定、提高罰鍰下限等部分,於其他罰則條文已有相關規定,另考量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故建議罰款下限不變。 ④第43條之1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團提具參考性工法規定,將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不法侵害者亦處以罰鍰,惟考量本法之適用對象與性工法不同,就最高負責人之罰則,院版第46條已有明定(罰鍰相同);另被申訴人拒絕調查之罰則於院版第43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定(罰鍰為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⑤第45條修正草案: A.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提具罰則增列第6條第3項及第22條之1就雇主不當索取當事人病歷部分罰則,考量第6條第3項為授權訂定子法之規定,索取當事人病歷部分個資法已有相關規定,建議無須重複訂定。 B.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具違反第39條第4項及第5項之罰則規定部分,院版本已有明定,另現行各主管機關均已依行政程序法及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建議無須重複訂定。 C.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具提高罰鍰下限等部分,考量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故建議罰款下限不變。 ⑥第45條之1修正草案: 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具就雇主違反應採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院版第43條及第45條已有處罰規定;至被申訴規避調查部分,於第43條亦已明定罰則;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於第46條已有罰鍰規定,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⑦第46條修正草案: 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具增列違反24條第2項處分,該項係授權條款,無處分之對象,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⑧第49條修正草案: 委員牛煦庭等18人提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部分,考量現行違反本法事業單位係由各主管機關至中央統一之裁罰系統登載公布,其他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勞動法令,亦均由各裁罰主管機關依規定登載,至建置網際網路查詢系統部分,本部已設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及「職場重大災害檢查訊息網站」供各界查詢,建議依行政院版本。 (三)結語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修法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期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懇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共同為工作者打造一個更安全健康職場環境,切實保障勞工福祉,奠定國家永續發展基石。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完畢後,進行充分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 二、第二條,照委員林月琴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七、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三、第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十五條之一,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五條之一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第二十二條之二,照委員劉建國等3人及委員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二十二條之二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雇主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於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 雇主依前三項所為之適當措施、調查處理與申復原則、一定規模之認定、資訊登錄方式,與前條第二項各款應訂定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內容應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前項所定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六、第二十六條,照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案通過。 七、第二十七條,照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案通過。 八、第四十一條,照委員王育敏、陳菁徽、陳昭姿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四、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九、第四十三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或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四、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按次處罰。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十、第四十五條,照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案、委員劉建國等3人及委員王育敏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十一、維持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 十二、不予採納: (一)委員李昆澤等27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之一。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六條之三、委員范雲等18人及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之四。 (三)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之六。 (四)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之七。 (五)委員范雲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二條之八。 十三、第二章之一,立法說明增列第六點如下: 「六、針對適用本法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理程序及處置規定,其他法律有相關事項之規範時,如金融監管相關法規,應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十四、第二十二條之一,立法說明第三點修正如下: 「三、第一項所稱勞動場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其包括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亦即該場所非僅限該勞工所服務事業單位內之場域,若其經指派至其他場所執行職務或以線上方式遠距工作,亦屬之;所稱事業單位人員,可能為特定個人或一群人,包含雇主、各級主管、受僱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例如派遣勞工等,其彼此間之職務存有平行、上對下或下對上之關係,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以其職務或權勢地位,持續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身體或精神造成危害之不當行為;所稱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不以需達到實質具體之傷害程度為必要,包括形成明顯敵意或惡劣之職場情境,造成勞工身心健康潛在危害(hazard)之工作環境,或可能導致勞工罹病或傷害之情形已足,以促使雇主善盡事前之職場霸凌預防責任。至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得依社會通念,視該行為與工作是否具關連與合理性認定,例如主管要求勞工執行對業務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執行之任務,或不提供勞工工作等,其可透過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之工作規則、內部規定以及適用之相關法規予以檢視。實務上,依法院判決之案例,該等行為之判斷,係綜合評估該行為樣態、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逾越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 十五、通過附帶決議19項: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為確保調查結果之公平、公正及客觀性,要求勞動部應於附屬法規明確規定外部調查人員之利益迴避與倫理相關規範,且對於事業單位所通報之職場霸凌案件,應每年統計分析,並對外公開結果;另針對外部第三方不法侵害防治,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附屬法規及指引,強化雇主應採行措施,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二)因應後疫情時代企業營運需求,事業單位除既有傳統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危害預防,與輪班、工時過長及績效造成之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預防外,亦宜有能從群體、環境、數據角度進行風險控管之公共衛生師參與,以符事業單位整體職場健康、防疫與健康計畫規劃及推動等需求,爰要求勞動部應檢討第22條授權訂定之子法,除現有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外,將公共衛生師納為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範圍,以強化事業單位之職場健康風險預防及勞工健康保障。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草案所規定事業單位通報機制,通報資料不應只有中央主管機關內部存檔,應有外界監督機制,爰要求勞動部對於事業單位通報之資訊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度並應公開相關統計分析結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四)《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草案雖規定雇主須成立調查小組,但目前多數「外部專業委員」仍由雇主自行指派,若受聘專家與企業存在長期合作關係,調查結果勢必有傾向袒護資方或保護企業形象而作成不利結果之疑慮,為避免調查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資方主導,要求勞動部於附屬法規明定外部調查人員應符合「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落實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明定職場霸凌之相關調查與通報機制,但雇主所調查之內容,恐有與事實不符,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附屬法規應明定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之理由及處理結果,且應提供予當事人,若雇主未提供,應依法逕予裁罰。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六)為確保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能順利推動,以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應立即盤點須配合增訂或修正之附屬法規與行政規則,廣納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儘速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修),並辦理修法說明會向各界廣為宣導,爰要求勞動部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布後半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或訂定。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七)有鑑於近日,長榮航空空服員抱病出勤返國後不幸離世,引發社會關注。陸續有工會團體反映,目前勞工有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而需要治療或休養時,可以依法請病假,病假天數與工資給付方式規範於《勞工請假規則》。如果雇主拒絕勞工請病假,可以依違反勞動基準法進行裁罰。但在實務上,勞工依法雖然可以請病假,很多公司的管理制度,卻對生病請假的勞工施加許多制度上的懲罰,包括扣考勤、減少獎金、影響排班、調薪升遷或影響公司相關福利,形成勞工生病「硬撐上班」的情形,勞動部不應只針對航空業要求改善,應正視全國勞工的健康權,以杜絕勞工明明生病,有治療休養需求,卻不敢向雇主請病假的文化。面對勞動法令對於勞工請病假的保障,明顯不足,應該有制度性的改善與加強,才能嚇阻企業不能以勞工請病假為由,對勞工有不利處分,要求勞動部2個月內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以保障勞工的「病假權」,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八)近期發生空服員值勤後離世的憾事,引發社會對航空業職場文化與勞動保障的高度關注,也凸顯我國職場勞動環境中存有嚴重之心理壓力與健康風險問題。在部分企業的制度與文化下,對請假勞工施加各種制度性不利益待遇,使勞工請病假受到不當考核、喪失全勤獎金及各種薪資、獎金、考績、升遷、福利與排班等制度壓力,形成「健康」與「工作」二擇一之困境,亟需制度性檢討與修正。鑑於勞動部所屬公務員因職場霸凌輕生事件,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專章」,惟相關條文尚未涵蓋勞工病假權益及健康保障之具體規範。雖勞動部業於114年10月17日邀集交通部民航局及各國籍航空業者,就勤惰管理、病假請假制度及全勤獎金問題進行商議,惟相關決議僅限於航空業,未能普遍適用於各產業。爰此,要求勞動部:一、承諾將於《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規中,研議普通傷病假部分天數之保障機制,並明文規範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假時,雇主不得對勞工有相應之不利之處分及待遇。二、全面檢討現行勞工請假制度,包括強化勞工請特休之保障,以及禁止勞工因請特休而被雇主不利益對待的規範。三、應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制度改革整體評估,並將具體改革方案,包括修法草案方向或具體制度性改革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偉翔  陳昭姿  涂權吉  邱鎮軍  王育敏  洪孟楷   (九)按《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為確保事業單位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程序公正、客觀,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準則,明定調查小組之組成及調查處理期限,並建立申復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惟實務上若調查與申復程序由同一批或多數相同成員辦理,恐造成利益衝突及結果重疊,難以確保審議之中立性與公信力,致使申復機制流於形式,無法回應當事人對調查結果之疑義。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子法時,應明定:一、事業單位設置之職場霸凌調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二、針對不服調查結果之申復案件,應另行組成申復審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避免原調查成員再度參與,確保審查之獨立性與公正性。此舉有助於提升職場霸凌案件調查與申復程序之信任基礎與正當程序保障,落實職場安全、性別平等與人權保護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范 雲   (十)按《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依第四項授權訂定相關準則,明定協調、調查及申復之程序,以確保處理過程之公正與透明。又依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惟現行草案與立法說明中,並未明定協調、調查、申復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案件程序完成後,應將結果及相關資料書面通知當事人之義務,恐致使案件當事人無法得知相關紀錄與結果,影響當事人之知的權利及後續救濟權益。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範,明確要求處理機關於調查程序完成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以維護程序正義、資訊對等與行政透明。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相關規範中明訂:事業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案件之協調、調查、申復或申訴程序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之理由)及處理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含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與雇主),並明定該報告通知之期限,確保當事人充分知悉結果並得以行使後續救濟權利。以此強化職場霸凌案件處理之透明度、公正性與行政可受監督性,保障勞工及雇主之程序權益。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范 雲   (十一)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並保障被害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然僅概括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欠缺明確操作指引,將致使各事業單位實務執行差異甚大。部分雇主僅形式上進行調查,未提供具體的協助或補救措施,造成被害勞工在心理健康、職場環境及法律救濟上均缺乏實質支持,影響制度成效與勞工權益保障。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明訂,雇主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及其他必要服務。爰要求主管機關於研修相關子法時,應參採《性別平等工作法》現行規範為基礎,明確列舉雇主應採行之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法律諮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協助提起申訴等項,作為雇主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實質指引,以提升制度可執行性及勞工保護成效。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范 雲   (十二)按《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之二立法說明,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遴聘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且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惟目前制度中,對於「外部專業人士」之資格標準、訓練機制及來源渠道均未建立,實務上恐造成各機關、事業單位難以遴聘具備專業中立判斷能力之人員,影響調查品質與勞工信任度。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騷擾防治人才資料庫,以確保處理案件之專業性與一致性,其作法足資借鏡。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五項之精神,建立「職場霸凌防治人才資料庫」,並規劃定期辦理職場霸凌防治專業人才訓練,以提供各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調查人員之遴聘依據,確保職場霸凌事件調查之公正性與專業性。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范 雲   (十三)按《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為掌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相關統計及雇主處理情形,明定雇主於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及事件處理結果,均應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惟現行條文僅規範登錄義務,未明定統計資訊應對外公開,致社會大眾、研究機構及勞工團體難以掌握各產業、各性別或年齡層之案件分布與處理結果,影響政策檢討與制度改進。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文授權,於其指定網站每年主動公開職場霸凌案件統計資料,並應依性別、年齡層、行業別、事件性質、處理進度及結果等項目分類統計與分析,作為未來政策規劃與防治措施之依據,提升制度透明度與社會信任。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范 雲   (十四)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為確保事業單位落實規定,維護勞工權益,要求勞動部應於修法後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包含提供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處理之相關輔導及諮詢服務,並擴大宣導及納入未來監督查核之重點;對於中小企業之協助,應考量其資源有限,必要時,應提供聘請外部調查人員相關補助。 提案人:劉建國  林淑芬  王正旭  范 雲   (十五)為確保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能順利推動,以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應立即盤點須配合增訂或修正之附屬法規與行政規則,廣納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儘速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修),並辦理修法說明會向各界廣為宣導,爰要求勞動部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布後半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或訂定。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十六)本條條文及本次修法其餘罰則條文之修正,將行政罰鍰之法定上限巨幅提高,例如第四十三條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劉委員建國支持藉由提高罰則以遏止不法,落實雇主職安責任,然法律威權之所繫,在於執法之公允、透明與劃一。行政罰鍰區間既經擴大,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亦隨之擴張。若缺乏嚴謹、透明之準繩,易導致執法標準不一,產生行政爭議。爰此要求勞動部於4個月以內,務必履行下列要求:應立即以新訂罰則為引,全面修訂現行行政裁罰準則,此基準應公開透明。裁罰基準必須具體規範罰鍰額度與下列要素之對應關係,以確保裁罰之比例原則與公平性。勞動部應確保在子法或行政規則中明確訂定上述標準,方能使行政執法權責清晰、有法可循,並獲得社會公眾之信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陳昭姿   (十七)本條有關利益迴避事項之規範,為求周延,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4個月內,參酌各級公家機關利益迴避事項規範,儘速訂定具體之執行準則及明確之利益迴避範圍,以徹底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並杜絕爭議。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陳昭姿   (十八)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通過後,除強化工程源頭防災、承攬安全管理等制度,並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包含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與處理、通報系統建置、外部申訴檢查、訴願案處理、人才資料庫及專業人員培訓等機制,均加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及各勞動檢查機構行政負擔。為有效推動所通過之修正條文,要求勞動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必要之人力與經費,並進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組織調整,以強化我國職場安全健康體系,建構安全且友善之工作環境。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陳菁徽  王育敏   (十九)《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修正草案規定事業單位應將申訴案件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惟當事人並未能查詢雇主是否依規定通報,為避免雇主隱匿通報,爰要求勞動部於附屬法規中,除明定雇主應提供當事人書面調查報告外,其內容並應載明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通報之日期等相關資訊,以利勞工知悉。 提案人:陳菁徽  劉建國  王育敏  洪孟楷   十六、本法案如有援引條次、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肆、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立法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