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討 論 事 項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討論。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條審查會意見。 第 二 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請宣讀第四條條文。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十六條審查會意見。 第三十六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第五十三條僅宣讀院會所收再修正動議,其餘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提案: 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提出修正動議如下,其他第二、四、三十六、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五之一、五十五之三、五十七、六十條條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王美惠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予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業之事實者,應予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自本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前原列之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統一管理之。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民進黨黨團提案: 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 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案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擬具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列觀光產業行為,對社會公益及旅客權益傷害甚鉅,而目前法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情節重大者之法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與違規業者所得之利益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爰分別提高法定罰鍰上限為三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以遏阻類似違規行為侵害國家利益、旅客權益。 二、第二項規定業者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與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業者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者,二者違法行為態樣相似,基於相類似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爰將本項法定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三、另本條第一項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之案件類型如下: (一)旅行社與其接待旅客於國境大門發生嚴重衝突,引起媒體大量報導,影響國家形象、玷辱國家榮譽。 (二)旅行社私下協助他人地下匯兌,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損害國家利益。 (三)旅宿業未配合防疫政策,造成防疫破口,損害民眾權益及國家利益。 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對照表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行法 第七十條之二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照委員陳雪生等29人提案通過)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業之事實者,應予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自本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前原列之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統一管理之。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主席:請宣讀第五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提案: 再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提出修正動議如下,其他第二、四、三十六、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五之一、五十五之三、五十七、六十條條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再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留,送院會處理。) 委員王美惠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業之事實者,應予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自本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前原列之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統一管理之。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民進黨黨團提案: 再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 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案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擬具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行法 說明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三條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列觀光產業行為,對社會公益及旅客權益傷害甚鉅,而目前法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情節重大者之法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與違規業者所得之利益並不符合比例原則,爰分別提高法定罰鍰上限為三十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以遏阻類似違規行為侵害國家利益、旅客權益。 二、第二項規定業者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與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所規定業者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者,二者違法行為態樣相似,基於相類似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爰將本項法定罰鍰修正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三、另本條第一項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之案件類型如下: (一)旅行社與其接待旅客於國境大門發生嚴重衝突,引起媒體大量報導,影響國家形象、玷辱國家榮譽。 (二)旅行社私下協助他人地下匯兌,破壞金融交易秩序,損害國家利益。 (三)旅宿業未配合防疫政策,造成防疫破口,損害民眾權益及國家利益。 發展觀光條例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現行法 第七十條之二 (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之二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照委員陳雪生等29人提案通過)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業之事實者,應予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自本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前原列之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統一管理之。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請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林國成委員發言,陳素月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國成:(9時4分)我們所有全國的好朋友,還有我們院會裡面的同仁,大家早。我想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它主要適用的是觀光旅館業、旅遊業以及民宿業,但是第五十三條這裡主要的條文是因為玷辱國家榮譽以及損害國家利益,這兩點真的在執法上確實有所空洞。至於我們本院同仁提高罰則的部分,說實在如果把它執法明確化,基本上提高多高我認為都是應該的,所以我沒有反對把所有的罰則提高,但是我只有拜託要執法玷辱國家榮譽以及損害國家利益這些比較大籠統的東西,一定要把它釐清楚,在執法當中才不會太空洞,變成自由心證,高雄市執法可以,臺北市不可以,臺中可以,臺南又不可以,所以會變成在公務人員的執行方面,在這個部分的認知是有差距的。 因此我要建議交通部,在這個法的當中,我們在委員會談得非常清楚,對國家榮譽損失,我們不會去支持,但是訂法要明確,地方政府去執行不能自由心證,對於第五十三條的這個部分,我們特別注意。我很簡單舉例,有人認為現在是中華民國,有人認為是中華民國臺灣,有人認為就是臺灣,有人認為是臺灣國,這些我們當然都要尊重,但是在認知國家的方面是不是交通部這個執行主管單位要把它訂定清楚,不要讓老百姓有所疑慮。我還是支持罰則重、執法明確,那當然這個法我們要去支持它。 還有一點,觀光現在已經度小月,在觀光生存困難重重的當中,我拜託政府在這個部分不是用罰則,而要有明確的執法方向,這樣的話老百姓才有辦法生存。謝謝。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陳素月委員發言,黃健豪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素月:(9時8分)謝謝院長還有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我們在討論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條文主要是針對觀光旅館業還有旅行業、觀光旅遊業等等,針對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行為者相關的罰則。這一個條文在委員會的時候,我們也有做了充分的討論,當然就誠如剛剛林國成委員說的,針對損害國家榮譽還有損害國家利益這個部分,大家有一些討論。 不過這一個條文其實已經行之有年了,我想也不會有空洞的問題,因為所謂的國家就是最高的一個原則,在這幾年我們針對這個罰則所處分的,其實就是針對真的有損害到國家榮譽的部分。比如說我們也知道旅行業接待國外的旅客來臺旅遊,或者是帶團到國外去,如果旅行業在國外把旅客丟包了,損害了旅客的利益,也是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必須要有罰則,讓主管機關能夠來處予一些行政處分。包括旅行社在國境的大廳,比如說桃園國際機場接待旅行團的時候,如果在國境大廳發生了嚴重的衝突,也是損害了國家的利益跟形象,必須要授權行政機關有處分的依據。還有包括旅行社如果私下協助匯兌的話,破壞金融秩序,就是損害到國家利益等等,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還是主張這一個條文還是要維持,我們也很高興看到後來國民黨條文的部分,也是維持現行的條文。 不過在罰則的部分,我們是主張要提高罰則,因為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透過罰則的提高,確實地規範旅行業、還有觀光旅館業,能夠恪遵這樣的一個條文以國家最高利益為原則,我們要時時的思考到整個國家的榮譽,所以我們在這個罰則的部分,就是有違反相關的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的,我們希望最高罰則提高到30萬,有情節重大的,就是要提高到150萬以下的罰鍰,我們也希望罰則的提高,能夠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也希望透過這樣的一個修訂,對於相關的旅館業有更具體的約束,讓不管是未來的國際旅遊或國內旅遊都能受到大家的肯定,謝謝。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請發言。 黃委員健豪:(9時11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的是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這個條文之前在委員會、在政黨協商、還有上週的大體討論裡面都有討論過,當然我們要講,針對所謂的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這當然很嚴重,當然這個條文應該要保留,所以國民黨在過去的議程都沒有主張說要刪除,但是我們談的是什麼呢?我們談的是,不管是在委員會、還是在協商的時候,我們都希望觀光署能夠明確的提供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樣態?因為包含政黨協商的時候,司法院也講說,現行的法令裡面沒有相關的法令,來定義什麼叫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面,現在要把罰則提高,從本來的3萬到15萬、15萬到50萬,提高到3萬到30萬、30萬到150萬的時候,我們就要問,那到底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呢? 這個法令從民國58年立法以來,罰則到目前為止只有處分過3案,而且都在近代,其中包含剛剛陳素月委員也提到,旅行社私下來幫旅客換錢,這是1件;另外一個,是丟包旅客,這是一件;另外一個,是疫情期間防疫旅館的問題,那是一件。所以從58年以來到目前為止只有3件,這3件我們理性的、冷靜的想想,這3件到底跟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有沒有直接關係?因為我講真的,你用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來懲罰、來行政處分,我想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才對,如果他真的損害國家利益、玷辱國家榮譽,你只罰區區150萬,我想也不足夠啦!所以如果在真正能夠請觀光署提供明確的樣態的時候,我想要提高罰則,我個人不會反對、我想黨團也不會反對,但問題就是,從黨團協商提出這個需求,到目前為止,觀光署還是沒有明確的定義,到底什麼叫做玷辱國家榮譽?到底什麼叫損害國家利益? 所以在這個罰則上面,我們主張還是維持所謂的現行條文,在它釐清定義之前,我想這個法令不宜有大幅的更動,尤其這是授權行政機關去裁罰旅行業業者,我想旅行業也反映過用這一條來罰它們,基本上很難抗辯,因為它不知道要用什麼樣的主體來講說沒有損害國家利益、沒有玷辱國家榮譽。而過去幾次的3個罰則裡面,大家也聽到我剛剛舉的3個例子,這3個例子,不管是用消保法也好、金融法規也好,或當初疫情的特別條例也好,它本來就有主管機關跟相關條例可以處分,而不是一定要用到這個法令來處理。所以在這個條文上面我們還是可以保留,但是在罰則上,我想還是依現行條文,待觀光署提出明確的定義之後,我們再來進行後續討論是不是要提高罰則,以上敬請大院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開始分發表決卡,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進行處理。 在處理之前跟各位委員報告,好幾位委員同仁反映中午不想再吃便當,我們今天中午準備臺南府城的肉粽加排骨湯,如果想吃便當麻煩您跟議事人員說明,還是會幫您訂便當,如果不講,我們就通通發肉粽跟排骨湯。謝謝。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首先,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維持現行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第五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上午9時23分56秒 表決議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請宣讀第五十四條條文。 第五十四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或有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在未完全改善前,得暫停其設施或設備一部或全部之使用或服務之提供。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五條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其擴大部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 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及民宿者,依前三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 違反前五項規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一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五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三  (不予增訂)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五十五條之三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五十七條條文。 第五十七條  旅行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三個月內辦妥投保,逾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違反前項停止辦理旅客之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旅行業執照。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限期辦妥投保,屆期未辦妥者,得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條審查會意見。 第六十條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六十條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第七十條之二僅宣讀院會所收再修正動議,其餘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第七十條之二。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條之二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條之二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現在我們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李坤城委員發言。游顥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坤城:(9時31分)謝謝主席。現在我們在討論的是第七十條之二,針對特定對象的住宿場所再展延5年申請旅館業的登記期限,跟各位報告,其實我們已經延長10年了,我們從2015年那時候開始就說,我們給你10年的時間,讓你們做調整、讓你們做轉型,但是10年的時間已經到了,現在國民黨跟民眾黨說再給5年,請問一下,10年的時間如果沒辦法轉型的話,再給5年就可以轉型了嗎?答案是不行的,為什麼?因為這些特定對象其實就是為救國團量身訂做、大開後門。 我看上次很多立法委員在討論這一題的時候,都在講說救國團是當初很多人的回憶、很多人的記憶,因為它很平價、很廉價。但是我們在立法院要討論的是,是不是合法的問題,不是在討論情感的問題、討論回憶的問題。請問一下,這10年來為什麼轉型不能過?因為它的地目就是不能過啊!地目就不是合法的啊!很多在山區,很多在保存區裡面,其實你就沒辦法過。所以再給5年,你們只是做個交代,我有幫你爭取了,那5年之內你們趕快轉型嘛!實際上是不行轉型的,已經給你們10年的時間了。而且根據資料,本來有118家的會館,現在大家陸續做轉型,有一些就放棄了,現在只剩下二十幾家沒有辦法在期限之內完成轉型,現在延長5年,只是為了這二十幾家大開後門、量身訂做,尤其是針對救國團。 所以我是希望大家要想一想,你們這些決議等一下如果表決通過了,再延長5年,對這些合法的旅館業者情何以堪?這些合法的旅館業者就說,我們一切都按照政府的規定來做,為什麼這些不符合規定的業者、救國團可以再延長5年?他們做的生意都跟我們一樣,都跟旅館業者是一樣的,但是為什麼他們不合法,立法院還要讓他們再延長5年?這對合法的旅館業者來講,根本是不公平的事情。所以本席希望等一下表決的時候,大家可以站在法律上面,在法的精神,合法的來做這件事情,而不是從高中時期的回憶來處理這件事情,否則對合法的旅館業者來講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游顥委員發言,林國成委員請準備。 游委員顥:(9時35分)本席在這裡要再次強調,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做的是合理展延!我們看到民進黨在過去這八年,到現在的第九年,不斷在追殺救國團!從過去的黨產條例到現在的發展觀光條例,不斷地、無窮盡地追殺,幾乎已經到了官逼民反的程度。之所以需要合理展延,是因為在疫情期間,我們看到救國團,包括許多單位投入防疫。疫情期間的防疫及協助救災資優生,卻在防疫之後選擇把他當掉?這完全不合理!今天我們不只看到消滅救國團的提案,甚至也打算把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通通消滅掉!所以這五年期限是為了讓大家能依法持續申請,這五年也是對於他們在防疫期間為社會付出的回饋,讓他們有充裕時間能繼續依法申請。 在這裡,本席不僅要幫救國團講話,也要幫許多單位一起講話!今天給他們的展延,其實過去在參加觀光署的許多會議上也都曾經提到過,給他們合法申請的機會。坦白講,為了一個救國團而消滅那麼多單位,剛才有委員提到,救國團是許多人的回憶,相信也是許多民進黨委員過去的回憶,過去大家都擔任過服務員,也擔任過團友會、團委會會長,相信那時候大家對於救國團是絕對認同的。 不過沒關係,等一下投票時,希望過去對救國團有認同、有參與的民進黨委員們,可以在那個時間去洗手間,不一定要投下反對票,這也是對救國團過去為社會的努力、付出的一種支持。 回到第七十條之二的展延,是為了他們在防疫期間的付出並投入救災而給他們的緩衝期。未來他們必須依法申請,且地目變更之類的都需要時間,所以給他們一點寬限期,而讓他們依法申請。在發展國內觀光的過程中,不是去搶救國團的青年、搶教師會館的教師、搶勞工育樂中心勞工們的住宿就叫做發展觀光,經費應該是用在國家整體觀光上,讓更多的外來客、更多的國際旅客可以進來。所以針對第七十條之二,希望不管是國民黨、民眾黨都能支持,如果民進黨有包袱,等一下可以去洗手間,默默支持救國團,默默的支持這些過去為國家付出的、特定的住宿業者,完成合法申請登記。謝謝。 主席:謝謝游顥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林委員國成:(9時38分)大家以為第七十條之二是救國團專法。我要告訴各位,這裡面不是只有救國團,所以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法是大家適用的。沒錯,現在政府認為救國團是黨產,但我個人認為救國團根本就是國家的,只是現在被認定為黨產。當然,以後他們會有自己的看法,但是我告訴所有同仁,這是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並非救國團專法!所以不要把它醜化,這對人家來說是不公平的。立法院本來就是公正無私,對就是對,不對就是不對! 我覺得救國團只是其中之一,我們大家要看一看,現在香客大樓、教師會館、警光會館、國軍英雄館等等,這些都是在範圍之內啊,沒有什麼黨派之分,這裡面也有警光會館這種警察的會館啊,所以我是覺得我們在修法時要考量的是,第一個,確實延長10年當中去掉3年是因為疫情,可是這裡面最主要的問題,大家要去思考一下,任何一個單位的房屋、建物都是合法喔,那我請問一下,以前的政府為什麼容許他們可以而現在不可以?以前的政府可以讓他們蓋,現在的政府卻要消滅他們,基本上這是出發點不公平! 所以我還是要呼籲啦,雖然有歷史的淵源,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所以我還是希望第七十條之二應該要給他們,重點是在哪邊?因為所有的公安、建物等等都沒有問題,問題出在哪邊?是土管,所以他們現在執照申請不出來的原因是在這裡。所以本黨(台灣民眾黨)一再強調,這5年合法讓你們去改造,如果改造不來,我說實在的,下不為例!所以本黨的立場非常清楚,但是我們考慮到土管的變更不是一朝一夕,所以我們支持延後5年。謝謝。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8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第七十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上午9時43分27秒 表決議題: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謝衣鳯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賴士葆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附帶決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案由:為積極推廣水域遊憩活動,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發展,針對在現行法令規範下,於部分遊憩水域仍有違規及不幸事件發生,為確保國人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要求觀光署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提出配套措施,積極推廣及管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林倩綺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黨團共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游顥委員發言,林憶君委員請準備。 游委員顥:(9時51分)再次感謝,我們相信社會有愛、國民有情,讓公益團體跟許多為社會付出的團體,還能夠持續為社會付出,也看到國民黨跟民眾黨共同來支持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能夠修法通過展延5年。剛才我們也看到兩個民進黨的委員剛好也去上廁所,至少我們也看到,過去來講救國團付出許多,包括勞工育樂中心、教師會館等等大家的付出,也能夠獲取其他不同政黨的支持。但是在這裡還是要再次的感謝跟強調,今天投入防疫的模範生,不應該成為最後面被清算而被死當的學生。 我們也可以知道,在我們過去看到不斷的追殺公益團體的過程,在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的這一刻,我們修法通過之後,國、民兩黨(國民黨、民眾黨)也確實可以為公益團體來發聲。發展觀光條例的本質就是要發展國內的觀光,大家要把餅做大,要讓國際的旅客都能夠進來,才能夠創造我們的觀光效益。所以未來,如果有人持續再提到要清算救國團,清算這些特定的教師會館、勞工育樂中心,來搶這種小眾市場,坦白講那個很明顯就是清算,應該要把焦點放在如何發展觀光,把餅做大。再次感謝,也相信救國團跟許多單位,增加這5年的期限,大家依法努力來通過申請,這樣未來臺灣的住宿才會多元。把心思放在發展觀光,臺灣的觀光才會強大。謝謝。 主席:謝謝游顥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憶君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憶君:(9時53分)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委員。隨著時空的推移,環境的改變,以民為主,民眾才是真正的老闆。今天發展觀光條例的修法,將特定住宿場所合法轉型的日落條款再延5年,其中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廟宇香客大樓等住宿場所,讓我們國人都能夠有更多的機會,還有更友善的住宿環境可以選擇。 過去因為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讓許多機構合法化的時間不足,因此在野黨才會提出展延5年。根據交通部觀光署的資料顯示,尚待轉型特定業者就只剩55家,過去因為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上有許多的限制,加上過去3年碰到新冠疫情的衝擊,時間上趕不及,所以我們給5年的緩衝時間,讓這些機構有機會轉型成合法的旅館,我們不應該一直用罰則逼人,我們應該要讓這些業者能夠有更多、更多的緩衝時間還有更多的彈性空間,讓他們來申請旅宿執照。 我相信很多人都有在教師會館還有國軍英雄館住宿、用餐的美好回憶,在我們花蓮有國軍英雄館,也有教師會館,如果可以讓這些平價的住宿地點在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的規範下,讓這些平價的旅宿機構、這些特定場所登記在法人之下,讓臺灣的觀光業更好,讓臺灣的觀光業可以共同發展,一起共好。0403花蓮大地震造成觀光一蹶不振,希望觀光發展條例的修正可以間接帶動花東的觀光,讓我們一起來振興臺灣的觀光,謝謝。 主席:謝謝林憶君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發言,許宇甄委員請準備。 徐委員富癸:(9時56分)謝謝主席。今天我們討論的是發展觀光條例,但是很遺憾的,不管是國民黨的委員還是民眾黨的委員,他們只有去訴諸情感,卻修了一個叫做妨害觀光發展的條例,我想不管是第五十三條或是第七十條之二,這些條文和我們整個國家的形象、金融的秩序,甚至是旅遊的發展,最重要的是公共安全的維護上面,都是息息相關,攸關我們鄉親、百姓的權益,但是很遺憾的是藍白強行通過了這樣不負責任的一個法案,對於我們未來政策的推動還有國家的利益來講,都是不利的。 關於第五十三條,我們是希望針對玷辱國家榮譽跟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應該要有一個更高的罰則,就是因為我們看到過去有旅行社和旅客在國際機場發生重大的衝突事件,甚至有不肖旅行社協助地下匯兌,還有旅宿業者沒有配合防疫政策,對於這些違規的種種行徑,如果我們沒有給行政機關一個強而有力的手段,他們要如何去捍衛我們國家的利益跟國家的尊嚴?很遺憾的是我們這次的修法卻讓行政機關執法的工具受到了限制,我想未來我們恐怕無法能夠迅速應對這樣的緊急狀況,讓我們國家的榮譽跟利益遭受更大的危害。 此外,針對第七十條之二這個規定,我們民進黨有許多委員都在這邊有提到,過去從2015年延長了10年,就是要給予一個緩衝跟轉型的機會,但是這10年過去了,包含救國團等根本都無法做一個轉型,重點就在於,即使再經過5年,也沒辦法完成所謂的分區管制跟建築物使用的合法性,那延長這5年有何意義可言?所以我想未來我們也會嚴陣以待,等修法的程序完成之後,相關的機構也應該對這樣的場域給予更大的監督。 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王美惠委員請準備。 許委員宇甄:(9時59分)主席還有各位同仁,感謝我們所有支持今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的好同仁。104年1月22號立法院增訂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的目的在於規範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的合法經營,並提升安全品質,然而未料到一場新冠的疫情改變了世界,也讓原本設定的10年期限成為許多單位無法承受的重擔。 這些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包含了香客大樓、教師會館、公私立學校的實習旅館跟會館、國軍英雄館、青年活動中心,本來就是為了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非營利空間,但是疫情卻讓這些單位面臨生存挑戰,從業人員的生計更是風雨飄搖,他們許多人是用雙手跟汗水支撐了家庭,也支撐了這些場所的運作。如果我們執意要讓這些單位在原本的10年期限內完成登記,而忽視他們因為疫情而帶來的實際困難,是不合人情,也不符合現實的利益,背後更是數以千計的家庭的生計問題,因此,本次修法將展延5年,並不是降低標準,而是給這些從業人員更多的時間和空間,也協助這些單位完成轉型或申請合法登記,既是一個平衡的選擇,也是對民眾關懷的一個體現。 我們可以看到,在修法的過程中,雖然有遇到疑慮跟挑戰,但是我想每一次的深入討論、每一次修正的細節都是為了逐步的落實,也給予相關單位一個充足的時間進行調整。感謝所有支持這項修法的同仁,得以展延5年,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讓我們共同攜手讓臺灣的觀光產業迎來更多的光明與希望。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發言,徐巧芯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美惠:(10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看到發展觀光條例三讀通過,王美惠在這裡一邊覺得高興,一邊也覺得有點沮喪。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有很多條款,包括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和第五十七條,本席也有提出修正條文;在這個過程當中最可惜的就是第五十三條,關於第五十三條,剛才我們的同仁有說到這才幾件而已,這個可以怎麼來處理,不過,我們自己來想想看,在觀光條例裡面沒辦法訂,你還說要去訂在消保法裡面,這樣可以嗎?這樣好嗎?這樣有一點點嚇阻作用嗎? 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沒辦法保障我們的百姓去觀光,人家帶團帶到國外,結果把旅客丟包,像去歐洲,一團也要10萬、20萬,把客人帶去那裡,過兩天之後卻把他們丟包,這難道不損害臺灣中華民國的名譽嗎?在這裡要跟我們所有的同事說,從民國90年到現在已經24年,我們才來修這個法,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覺得我們要討論,看怎麼樣可以保障我們百姓的安全,這個最重要,不要被人家丟包啦!你看現在的觀光,大家招團招一招,錢拿了就走,你罰他3萬、15萬,應該嗎?所以本席在此要呼籲所有同仁,希望未來我們可以再討論第五十三條,所以王美惠在這裡說出今天在三讀的部分有一點可惜,以上。 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徐巧芯委員發言,陳素月委員請準備。 徐委員巧芯:(10時4分)大家好!今天很開心,在這個歲末年終的時候能夠通過了這樣子的一個再修正動議,包含救國團他們的青年活動中心,還有香客大樓等等的住宿,能夠再給他們5年的時間去做轉型,為什麼這5年的時間很重要呢?我們中間經過疫情,大家如果記得的話,疫情期間對所有的旅宿產業都產生了非常大的衝擊。 我還記得我大學的時候,不分黨派,包含有支持國民黨的學生、支持民進黨的學生,還有當時支持時代力量的學生,他們每每辦活動的時候都會選在劍潭青年活動中心,那裡有住宿、有辦活動的場地,那是大家共同的回憶,經過這段時光,我們可以很清楚地感受到這樣子的一個地方──救國團的劍潭青年活動中心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意識形態,也根本沒有灌輸任何政黨色彩給我們的學生,反倒是有很多公民團體也好、不分黨派的學生也好,在這裡可以享有比較便宜的住宿、可以辦活動,對於所有的大學生來說,在臺北市擁有劍潭青年活動中心這樣子的一個住宿跟辦活動場地,真的對於大學生們來說都受益非常良多。而今天我們長大成人了,比較少再去參加那些夜宿、宿營的活動了,當我們回想,我們又怎麼可以剝奪現在的學生跟我們過去一樣擁有同樣的權益呢? 所以我很開心延展5年,讓他們再有機會繼續的來爭取,也希望讓更多學生能夠有便宜的住宿、能夠舉辦豐富的活動,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的發言。 再接下來最後一位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陳委員素月:(10時6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非常遺憾,國民黨跟民眾黨挾著人數的優勢強行通過了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的修正案,尤其是第七十條之二,大家一直訴諸情感訴求,可是我們要去回想一下,早年不管是勞動部、文化部、教育部或者是農業部等等,這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的相關場館,包括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它們本來是針對特定對象提供服務,可是過去它們卻有提供不特定對象的住宿服務,甚至有委外經營的狀況,這樣子等同提供旅館業功能的服務,我們希望它們也必須符合旅館業的法令規範,畢竟旅館業、旅宿業是發展觀光產業裡面非常重要的一環,基於旅客的安全,我們必須要求它們提供安全的場所,包括消防、建物等公共安全都必須符合法令的規定。所以我們在2015年的時候就給予了10年的緩衝期,希望他們能夠針對法令的要求申請轉型、取得旅館業的登記;10年過去了,當初列管的118處場所當中,很多地方都已經轉型成功或者是取得旅館業的登記,目前只剩22處,事實上,這22處主要就是救國團的青年活動中心,但是對於這些場館,我們都是一視同仁,也不是針對特定單位,如同剛剛國民黨委員所說有清算的問題,我們是一視同仁,我們是基於旅客安全。 經過過去10年的緩衝期,有的單位已經能夠合法化,至於還沒有辦法合法化的,再給它們5年時間,如果地目沒有辦法解決,我相信時間到了,問題還是留在原點,所以我們很遺憾國民黨針對這樣的條文強行通過。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完成立法程序後的發言均已發言完畢。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345024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1份 主旨:院會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5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委員會分別於113年10月24日及12月2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本案。會議由蘇召集委員清泉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勞動部部長何佩珊(10月24日)及常務次長陳明仁(12月2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農業部、交通部代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年11月6日舉行「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公聽會。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吳春城等4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為迎向「人人活到100歲」新時代,應協助社會與個人重新認知高齡者實為高壽者,以壯世代稱呼取代高齡、銀髮、樂齡、老人等相關稱呼。同時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應以壯世代新思維因應超高齡社會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降低社會福利負擔,積極帶動壯世代就業、活化壯世代資產、發展長壽經濟,以建立全球新的超高齡社會典範,爰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 二、勞動部報告: (一)前言 為支持壯世代就業,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本部自109年12月4日起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中高齡專法),規劃推動各項獎補助措施鼓勵雇主進用及支持壯世代續留職場。又為結合跨部會資源強化推動,於112年5月1日會商10部會推動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採分齡分策略,並以穩定在職者就業、促進失業者重返職場及支持退休後再就業等面向規劃多項措施。中高齡專法條文亦配合當前勞動情勢,於113年7月31日修正部分條文,將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納入就業促進計畫內涵,並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措施的適用對象,及結合部會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 (二)壯世代就業協助措施 1.穩定在職者就業 為鼓勵雇主持續僱用中高齡及高齡員工,穩定其就業,補助雇主自行或委辦在職訓練,或由雇主指派員工參加相關職業訓練,以強化專業知能;輔導及補助雇主透過職務再設計排除員工工作障礙,另補助雇主留用屆齡65歲之高齡員工,活用高齡人力資本。 2.促進失業者重返職場 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補助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並辦理高齡者職訓專班,提升職場競爭力;運用雇主僱用獎助、職場學習再適應津貼及臨時工作津貼,鼓勵雇主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補助雇主辦理職業訓練培訓符合經營需求之人力,落實訓用合一;提供低利率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措施,並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及諮詢輔導。 3.支持退休後再就業 因應65歲以上勞工需求,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限制,增加勞雇雙方彈性;補助雇主為其勞工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如職涯發展、就業諮詢、職業訓練等;補助雇主僱用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促進退休人力資源之運用。 4.擴大服務網絡 擴大在地化銀髮就業服務,整合就業中心、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及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服務量能,迄今已成立49處銀髮就業服務據點;結合衛福部社區關懷據點、教育部樂齡大學、經濟部工業區服務中心等部會之服務網絡,113年已補助83個部會據點辦理倡議中高齡人力再運用活動。 5.強化開發壯世代勞動力 鑑於我國55歲以上勞動參與率相較於日韓等國仍有精進空間,為提升壯世代勞動參與,鼓勵55歲以上及退休之壯世代重返職場繼續工作,提供壯世代就業獎勵,鼓勵重返職場再就業;補助職場支持輔導費,支持雇主提供調整工時、客製化訓練課程等友善協助措施促進穩定就業;推動友善銀領職場認證,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三)壯世代草案第7條本部意見 委員所提「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第7條明定,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並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壯世代草案條文與現行中高齡專法之就業促進、職業訓練、禁止年齡歧視、退休準備等政策方向一致,且中高齡專法係為促進45歲以上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已涵蓋壯世代草案律定應促進55歲以上壯世代就業之內容;且本部現行為協助55歲以上壯世代續留及重返職場,已結合跨部會推動各項專案計畫,刻正積極辦理中。爰建議應優先落實中高齡專法各項工作,參考委員所提壯世代草案條文並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持續滾動檢討精進中高齡專法法制及各項措施。 (四)結語 本部將落實推動中高齡專法及各項就業促進措施,並持續關注當前勞動情勢滾動調整各項服務措施內涵,同時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推廣倡議,協助打造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友善職場環境。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案通過: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二、保留: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三、保留之修正動議: (一)委員陳菁徽等3人所提之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二)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所提之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肆、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蘇召集委員清泉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 eq \o\ad(\s\up7(審查會通過),\s\do7(委員吳春城等42人提案))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 委員吳春城等42人提案 說明 (保留,送黨團協商) 名稱: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一條 為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壯世代涉及政策面向多元,為建立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壯世代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三、聯合國提出因應人口變遷、並結合永續發展之「2021-2030健康高齡化十年行動計畫」,係以營造「一個所有人都能活得長壽又健康的世界」為願景。由該計畫主旨顯示國家政策制定及產業發展都需依據人口結構之變更進行因應,積極呼應聯合國行動,共同實踐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願景。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陳菁徽等3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陳菁徽等3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一條 為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資源共享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之國民。 二、壯世代政策:指促進社會與個人重新認知高齡者實為高壽者,並協助壯世代持續成為生產者、消費者,提升壯世代於各領域生活品質並降低社會福利負擔之政府方針及計畫。 三、壯世代產業:指活化壯世代資產、發展長壽經濟,協助壯世代持續成為生產者、消費者之各行業所為技術、產品、服務、知識或措施之開發、生產、使用、銷售、投資等經濟行為。 四、壯世代就業:指消除社會與個人對壯世代之就業歧視,並以壯世代具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者為對象,協助續留職場或再回職場之勞動行為。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壯世代之定義見解分歧,為達最大範圍之定義涵蓋,並考量為退休與否之準則之一,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以五十五歲以上之國民為本法所稱之壯世代。 三、第二項所定與壯世代有關之政策,為期盼政府各部門在擬定政策時都能立即摒除1970年代的舊思維,而是以「壯世代」的新思維,制訂出真正符合當前人口結構現狀與趨勢,切中需求的前瞻性政策,不但有助朝向「破除年齡歧視、代際共榮」的國際趨勢,並能成為引導產業創新、開創「壯世代」新經濟的必走之路。 四、第三款所定之壯世代產業,即含括促進壯世代之就業、消費、金融、社交、休閒娛樂、學習、健康促進等之行業及經濟行為。 五、第四款所定之壯世代就業,為消除整體職場環境仍普遍存在年齡歧視現象,全方位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與修法,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讓壯世代成為國家及產業人力需求及競爭力的一部分。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三條 行政院應設壯世代政策辦公室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壯世代之權責,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具壯世代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壯世代民間代表派兼或聘兼之。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每年應制定國家年度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計畫,並審核計畫目標、預算及成效。 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之壯世代政策事務,應包含但不限於壯世代經濟發展、金融生態系、科技發展、學術及產業研究、就業環境、健康生活與環境、教育體制、數位落差弭平、消費文化形塑等政策面向。 一、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壯世代權責,確保人口變遷下政策因應能夠進行跨部門統合並保持政策制定之前瞻性。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成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之組成。 三、第三項訂立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應制定國家年度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計畫,同時針對計畫目標、預算及成效進行審核。 四、第四項明定壯世代政策辦公室推動之壯世代政策事務面向。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及金融制度、土地及建物活用,提供壯世代產業發展政策,培植新創及產業鏈,促成長壽經濟之發展。 明定政府應積極發展壯世代產業,經濟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配套制度,包含產業輔導、財稅及金融資金提供、活化土地及建物等產業發展政策及措施,培植新創及產業鏈,以促成長壽經濟之發展。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及金融制度、土地及建物活用,提供壯世代產業發展政策,培植新創及產業鏈,促成長壽經濟之發展。 前項之財稅及金融制度,政府應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投資鼓勵措施,建構壯世代金融生態系。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普及公正的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促進財富公平與安全。 政府應基於第一項之壯世代產業發展,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並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五條 政府應建立超高齡社會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投資鼓勵措施,建構壯世代金融生態系。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普及公正的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促進財富公平與安全。 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對壯世代族群規劃適合之投資商品組合,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做好財務管理運用,藉由活化壯世代資產帶動長壽經濟發展,同時提供友善金融服務,加強壯世代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五條 (刪除)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六條 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增進壯世代研究資源應用,並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生活需求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專責單位。 一、明定政府應強化壯世代相關領域學術及產研究,促成橫向協調整合壯世代研究資源之應用與發展,以促進壯世代各領域包括經濟、勞動、醫療、教育。文化、科技等之發展。 二、政府應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研究專責單位,針對壯世代生活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五條 政府應成立或指定壯世代生活需求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專責單位。 前項之研究專責單位應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及資訊系統共享平台,促成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合作,以促進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七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並積極推動彈性工作、高齡友善職場指標與退休準備。 明定政府應分析釐清我國壯世代就業意願與勞動參與率,防免壯世代就業時面臨的年齡及性別歧視等刻板印象導致的不利影響,同時藉由壯世代經驗傳承及青銀世代合作,鼓勵壯世代投入或續留勞動市場,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七條 (刪除)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八條 政府應從預防老化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一、政府應透過政策設計與創新科技之應用,包括但不限於健保給付之創新改革、長照補助設計以及醫療機構與長照機構之評鑑設計、數位化照護與資訊整合等,提供周全性、連續性、以人為中心的整合式健康照護和社會照護,並積極引導各類健康服務機構共同落實與普及健康老化,厚植國家競爭力根基。 二、政府對壯世代之健康,應優先強化預防、疾病管理、健康管理與復健,推廣身體活動、良好營養、口腔保健與慢性病控制,長期監測各健康項目改善狀況及縮小健康不平等等面向。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六條 政府應從壯世代作為國家發展動力之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涉及壯世代政策之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進行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九條 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協助建立以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需求之理念,普及終身學習之目的壯世代教育。 一、政府應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重視城鄉、貧富與性別在機會上之平等。 二、政府應活化並整合各級各類教育資源、公私培訓機構或團體,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在個人發展、休閒嗜好、生活、理財、就業、保健、數位技能等多元需求之壯世代教育。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鼓勵民間參與,設計並提供多元化的休閒、觀光及社交活動,以促進壯世代之融入、參與,減少孤獨感和社會孤立,提升身心社會健康。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七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新形象,藉由合宜機制尊重、創造數位平權環境、維護世代共存共榮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及智慧資產。 政府應基於世代共存共榮之新文化,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協助建立以形塑良好環境,宣傳推廣圓夢及滿足第三人生需求之理念,普及終身學習之目的壯世代教育。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條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明定政府應盡力縮短世代間數位落差,制定並確保遵循資訊和通訊技術及輔助技術的無障礙標準,增進壯世代使用數位工具的能力,創造壯世代生活、工作、消費等數位社會貢獻。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十條 (刪除)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新形象,藉由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世代共存共榮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 明定政府應建立並宣傳壯世代新形象,取代傳統社會對高齡者負面刻板印象,增進對年齡和老齡化的認識和瞭解;同時藉由代際共榮、理解壯世代文化體驗及消費需求下建構相關文化產業。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刪除) (照案通過) 第十二條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第十二條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明定政府建立壯世代相關旅遊行銷品牌,增進觀光相關在地組織及產業投入壯世代旅遊開發,促成壯世代在觀光之消費者及生產者意識與經濟行為投入。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三條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第十三條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農民經驗傳承及跨域從農者之人力投入、結合青農世代合作,增進農業人口投入,同時藉由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之橫向協調合作及資訊共享。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第十四條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政府應藉由壯世代豐富人生經驗和人脈、結合在地團體進行地方創生合作,增加地方建設及發展之多樣性。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並每年統計並公布健康預期壽命。 前項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應建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彙整公私部門及學術機構之資訊,善加運用,以促進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一、明定政府應建立壯世代國家資料庫,資料庫內容包括並不限於以下項目:國民之健康與功能、生活與休閒、公民參與(含就業與志願服務)、社會參與(含終身學習)等現況和需要,以及高齡友善環境(含住居資源、交通、公共空間、終身學習資源、資通訊系統、高齡歧視與世代共融、就業環境、醫療與長照資源、輔具政策、金融等)與長壽經濟之進展,並依性別、年齡、地區等進行比較分析,且長期追蹤。同時每年統計並公布健康預期壽命,包含零歲和高齡(60、65、70歲等)。 二、為提升壯世代研究能力及統合研究資訊,爰明定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及資訊共享,橫向協調整合壯世代研究資源之運用與發展,以強化壯世代政策、產業、就業之研究與法規研訂。 審查會: 保留,併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吳春城)等8人提出之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刪除)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一、明定民間參與壯世代政策機制。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各級政府應以公私合作為原則,透過民間諮詢及參與規劃出符合需求的壯世代政策。 三、第二項為落實ESG當中的「S」,也就是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的社會責任,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七條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中央政府得設立壯世代發展基金,辦理壯世代政策發展相關事項。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以保障壯世代事務推動時之經費充裕。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合理分配、挹注資源,並對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及個人等提供補助或表彰,增進壯世代政策及措施之參與意願。 三、為順遂各項壯世代政策推動,增加多元預算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得成立壯世代發展基金;其財源將配合壯世代事務之推動與發展所需,於各壯世代相關作用法中明定新增之相關規費、特別公課及罰鍰等,應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並於取得新增適足財源且報行政院同意後,始依財政紀律法、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該基金。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八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每四年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修正。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壯世代政策發展之願景及目標、(二)壯世代政策之基本理念及方針、(三)有效實施及推動壯世代策略之步驟及具體措施、(四)其他為推進壯世代政策之必要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並推動執行其所主管之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充實相關人力,並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品質。 中央壯世代專責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壯世代事務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 一、各級政府應因應區域壯世代人口類型、產業發展狀況、環境條件等需求,規劃相關人員需求及訓練。 二、中央壯世代專責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推動主責之壯世代政策,及服務壯世代之業務需求,規劃相關人員需求及訓練。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合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行政院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一、為落實本法,確保壯世代政策及措施有效推動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限期檢討法規。 二、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規,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為使壯世代政策及措施能符合本法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由行政院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保留,送黨團協商。 主席:報告院會,王世堅委員發表聲明,對於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召集委員蘇清泉委員補充說明。 蘇委員清泉:(10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媒體朋友,大家好,臺灣少子化,人力彌補不足,今年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所謂65歲以上的老人突破了20%,45歲以上的壯世代人口達到51%以上,每兩個人就有一個超過45歲,按照以往的觀念,這意味著臺灣老化的情況嚴重。這次的壯世代政策跟產業發展促進法如果能三讀通過的話,意味著55歲以上的人口在少子化的趨勢下能夠一定程度的彌補人力的不足,成為生產力的族群。我們靠年輕世代事實上是不夠的,2027年老人人口的比例跟青壯年的人口已經是一樣的,所以整個高齡的人口要靠青年來扶養,這是越來越不切實際。目前勞動力的市場40歲以後參加勞動的比例明顯降低,不管是臺灣或美國、日本都如此,但是我們臺灣比人家更低,所以我們應設法引導這一批人口再度投入職場。 臺灣邁入超高齡社會,如何維護高齡人口的生活品質跟尊嚴、因應老化所帶來的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負擔加重,以及少子化多重的問題,應該是我們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也是大家關注的焦點。看到我們各部會都各自拿出相應的方案,教育部有第三人生大學,勞動部訂了55Plus等等很多措施,但是名稱都不一樣,如果這個法能夠統一的來規範,那也是好事一樁。我們注意到世界各國都積極的提出政策,鼓勵中高齡在職場上繼續貢獻,今天我們如果能夠通過這個法案,這個思維跟觀念的創新是大家要肯定的,然後跟產業發展來好好的配合,缺工的情況能夠由55歲以上的壯世代來彌補,因為大家都還是身強體壯,為社會國家貢獻一己之力,不要造成年輕人的負擔,這是這個法案最大的目的。希望大家可以重視55歲以上的這一個族群,給予鼓勵、尊重,然後偏見轉為遠見,使臺灣在面臨生產力不足、人口不足、勞動力不足的情況下,有更多的人力投入勞動市場,讓我們產業的發展能夠更蓬勃,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朝野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協商主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照協商結果通過,如附件。 二、條次、援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四、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依1月3日黨團共識進行處理。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洪孟楷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吳春城 麥玉珍   黃國昌(代) 附件 法案名稱: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一條 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鏈。 第五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鼓勵措施;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 第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第七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發展友善職場環境,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推動彈性工作模式,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 第八條 政府應從健康促進與延緩失能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與復健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第九條 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構多元學習管道,建立壯世代終身學習與社會參與。 第十條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共榮之世代共存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 照委員會審查結果 第十二條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照委員會審查結果 第十三條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照委員會審查結果 第十四條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第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相關統計資料,並每年公布之。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第十七條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第十八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第十九條 為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各級政府應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品質。 (審查會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討論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主席:照協商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促使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壯世代產業之發展,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鏈。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金融行動方案與指標,提供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鼓勵措施;同時積極提供壯世代金融教育,強化金融識能。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壯世代就業,發展友善職場環境,建立合宜媒合及培訓機制,推動彈性工作模式,在尊重及反歧視原則下創造壯世代適性就業環境。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政府應從健康促進與延緩失能觀點,藉醫療投資,增進智慧精準醫療,以維護壯世代身心健康;並就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與復健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保障壯世代權益。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政府應與大學合作,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構多元學習管道,建立壯世代終身學習與社會參與。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政府應協助壯世代積極參與數位社會,創造數位平權環境,以使壯世代智慧資產有效貢獻社會。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共榮之世代共存之新文化,並積極建立相關文化產業。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政府應推動壯世代觀光發展,建立壯世代旅遊行銷品牌,媒合在地組織與產業界,鼓勵壯世代提出或參與觀光旅遊相關提案。促成壯世代產業對優質壯世代旅遊規劃之共識。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政府應針對壯世代農民或跨域從農者提升農業技術及農業經營。結合青壯年留農或返農、增加農業及農村經濟產值,並建立壯世代農民與在地青農交流及服務平臺機制,促進農村再生與農業永續發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鼓勵壯世代參與地方創生,透過媒合機制建立壯世代與在地團體創生組織合作,提供技術及知識等投入地方創生事業,創造地方共好發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壯世代相關統計資料,並每年公布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及措施。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為因應壯世代事務需求,各級政府應充實相關人力,辦理人員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品質。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繼續進行…… 補正:審查會第二十條刪除。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在依照黨團共識,進行三讀。 更正:第二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在依照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決議: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我們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立法程序後黨團共識代表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休息10分鐘,之後再進行立法程序後發言。 休息(10時29分) 繼續開會(10時39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立法程序後的發言。 首先我們請吳春城委員發言。黃秀芳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春城:(10時39分)我在此謹代表800萬的壯世代來謝謝國會三黨一致通過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送給進入超高齡社會的臺灣一個最美好的大禮,以後我們對55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者,改稱他們為「壯世代」,不要再稱他們為「老人」或者「銀髮族」。 這一部壯促法有5個跨越的特色,第一個是跨社會,是一個讓臺灣從高齡社會無痛邁向超高齡社會的法案;第二個特色是跨黨派,壯促法在立法的過程中獲得各黨派的支持,特別在這個劍拔弩張的時代更加地難能可貴;第三個特色是跨部會,也要感謝卓榮泰院長允諾成立行政院的壯世代跨部會小組,有14個部會參與共同推動壯世代;第四個特色是跨領域,讓我們對高齡社會的因應能夠有雙軌制,除了繼續推動照顧性的政策,也能夠增加發展性的政策;第五個特色是跨世代,讓我們可以世代合作,把壯世代的資源跟新世代一起合作,降低他們的壓力。 接下來,今天才是責任的開始,我們一起努力打造臺灣新時代、新模式,作為全球高齡化的典範,讓我們一起壯世代,一起壯臺灣,謝謝! 主席:謝謝吳春城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黃秀芳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秀芳:(10時42分)謝謝主席、所有的同事。剛剛三讀通過「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未來針對55歲以上有工作意願的這個年齡、所有這個世代的人,我相信在這部法通過之後……其實這個政策,目前不論是勞動部或者是衛福部很多都已經在做了。譬如說,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目前在促進就業方面已經做得更深入,所以我們也期待這部法通過之後,所有的部會一起合作,讓這個壯世代(55歲以上有工作意願的人)能夠得到照顧。另外,這個法通過之後會不會排擠到其他,資源分配會不會有一些影響?我們覺得這個可能要再次去深思。 對於好的法案、對臺灣未來願景有加分的,我們都樂觀其成,我這邊要強調的就是,社會投資本身就是創造經濟發展的一個政策工具,透過譬如提供兒童照顧服務、老人照顧服務、教育和職業訓練服務等等的社會服務,可以有效的創造社會服務產業的產值以及就業的機會。這個「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已經通過,但因為這個法案其實沒有那麼具體,關於如何做、怎麼做沒有很具體,我們希望未來各部會,不論是勞動部也好、教育部也好,或者是環境部、衛福部能夠更具體地針對這個已通過的壯世代法案提出一個正式且更具體的作法。以上。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是洪孟楷委員發言,請林月琴委員準備。 洪委員孟楷:(10時44分)主席、各位同仁。2025年臺灣將進入超高齡化社會,而剛剛三讀通過的「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就是最好的解方,壯世代可以是生產力,壯世代可以是社會的助力,壯世代更可以是讓臺灣繼續發展的原動力!這一次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的三讀通過有三大重點,第一,定義明確,只要是55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的臺灣民眾,都可以稱為是壯世代的一分子;第二是我們把主責單位明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每年要對於壯世代來做澈底的研究調查,並且鼓勵整個產業的發展;第三,每五年要求相關單位要做壯世代的政策調整,以及每年要做壯世代的數據分析,這些都在剛剛的20條條文裡面有明文規定。 記得我們在昨天下午的時候還在做最後的黨團協商,孟楷委員跟吳春城委員、吳思瑤委員,我們三位以及官員們大家在做最後條文的錙銖必較,我們想的只有一件事情,未來的臺灣怎麼樣看待我們現在?我們現在要怎麼樣給未來的臺灣留下一些可長可久的政策?我想壯世代就是一個跨世代並且能夠繼續讓臺灣發展的原動力,也因此各部會動起來,為壯世代的產業跟政策一起來努力,我想這是今天最大的重點,也是最大的亮點。我們再一次誠摯地呼籲,壯世代、壯臺灣,為壯世代加油、為臺灣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廖偉翔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月琴:(10時46分)主席、各位同僚。今天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三讀通過,壯世代、銀髮族這些說法一直是用來替代老人這個詞彙的說法,它的意義就是在於,我們今天所面對到的老人,在人類歷史上有很多的資源,而戰後嬰兒潮的老化,因為他們強勢富有而稱為壯世代,這個詞彙用在宣傳上,本來有相當積極的作用,但是在用來取代55歲以上的中高齡跟高齡者上並不恰當,因為在學理上,所謂的中高齡期事實上是45歲到64歲,老人期是65歲以上,也會造成社會認為老人強勢、富有的印象,而無視這部分僅占老人人口的四分之一,而有四分之三的老人,在扣除每月一萬七到兩萬四的必要生活支出後,事實上僅能維持小康生活。 所以對此大費周章地以促進老人釋放財務作為訴求來立這部法,我認為比較不妥適;並且在這個事實上,本法如不建立在既有高齡政策下作為配套措施的話,這部法令恐怕難以促進社會進步,也因為名稱、適用者的年齡以及各項定義不明確,而增加公務人員的困擾。所以這是攸關整個社會的大問題,而臺灣的高齡政策累積了深厚的知識基礎跟經驗,所以本席期待透過朝野的智慧,能夠將本法通過後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持續推動既有的高齡政策,守住超高齡的未來。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廖偉翔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請準備。 廖委員偉翔:(10時49分)今天我們站在這裡見證了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這項具有歷史意義的法案三讀通過,也特別感謝吳春城委員的提出以及堅持努力不懈,這不僅是我們社會政策的重大突破,更是對於臺灣未來發展的積極準備跟投資。隨著人口結構的巨變,包含我們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少子化跟超高齡社會的雙重衝擊是無可避免的,過去的舊思維已經無法解決這些人口結構巨變的問題,包含無法減輕長期照護的龐大負擔,特別與北歐等先進國家相比,我國的不健康餘命長達八年,遠遠高過北歐的兩週,這些差距其實我們在社會的第一線都有看到,這些差距也提醒我們必須要尋求突破和改變,這一切都在於這一次壯世代來共同應對的。 壯世代法案具有壯世代價值、促進產業發展,以及減輕社會福利負擔、促進世代融合等優勢,過去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有提到,其實現在45歲以上被稱為中高齡,50歲以上被稱為半百老翁,65歲以上被稱為高齡或者是老人、退休老人,其實這樣的稱呼是沒有人喜歡的,也導致職場調查時還是發現充滿了年齡歧視。所以我們擬定政策的時候不應該被這些舊思維給限制住,同時這項政策的推動,不僅為壯世代創造更多機會,也為年輕一代減輕負擔。隨著人口的改變,年輕一代的社會和經濟壓力不斷地增加,然而如果我們能夠讓更多的年長者繼續參與勞動市場,發揮他們的專長跟智慧,將有助於減輕年輕世代的負擔,如此世代之間不再是對立的負擔,而是彼此協作、共同成長的夥伴,謝謝。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葉元之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正旭:(10時5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院長。今天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完成了三讀,對於本法的精神,本席非常認同、也非常肯定。當然這部法一開始的時候是透過吳春城委員不斷地希望能夠有機會針對於55歲以上的這些長輩,或者是對臺灣有想要持續貢獻的這個世代的人能夠對臺灣持續加以貢獻,所以一開始的時候並沒有其他委員的相對提案,也在沒有政院版的前提之下,對於本法相關的內容,後來經過大家不斷地討論以後,得到現有的成果,非常地不容易,我身為共提委員,也同樣表達非常地感謝。 在這個過程裡面有一些關鍵的內容也簡單地再跟大家做報告,有關於第三條,本來是希望能夠由行政院成立辦公室,不過民進黨團在修正動議裡面明定由國發會為主管機關,這部分也非常感謝大家都能夠認同,避免將來的疊床架屋。而第十七條,本來是希望政府能夠匡列壯世代4項預算,採取必要措施及分配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之所需,本席認為這個必要措施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所以也非常感謝在野黨團同意把這段文字取消。最後,有關於這部法的施行日期,在三讀版本的第二十條,也從原先自公布日期施行改為從明年,也就是從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之所以這樣的立法,主要目的就是考量將來在編列預算的時候有更充裕的時間來執行。 在本法三讀之際,本席還是要藉此機會再次強調,相關的內容其實都有再……包含50歲的族群都有很多的內容可以再執行,希望能夠透過這次吳委員的立法,針對55歲以上族群有工作意願的國民能夠給予更多的保障,我相信大家對於這一次的立法在經過共識以後,未來在執行上會更為明確,以上。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發言。 葉委員元之:(10時54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進入超高齡的社會,當然要有新的思維,我認為壯促法三讀通過其實代表三層意義。第一個,過去我們的人口政策常自我設限,我們常常用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待這些高齡者,認為只要他們健康,不要拖垮我們的健保,就可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但是實際上這個是完全錯誤的思維,所以壯促法的通過剛好可以扭轉社會這種印象。長輩其實是我們的資產,不是我們的負債,他們未來可以幫助臺灣,成為臺灣一個非常重要的,不管是勞動力也好,或者是成為我們的智慧也好,過去這樣的思維可以完全扭轉。 第二個,因為長輩是我們的資產,我們可以重新來思考他們的需求,過去我們常常會以一般人認為長輩需要什麼來規劃相關的政策,譬如以教育政策來講,好像只要安排一些讓他們玩樂的課程,或者是讓他們吃吃飯,好像就完成了對他們的相關政策,但不是,因為我自己跟很多長輩聊過天,他們覺得退休後的生活,剛好是他們完整人生必要的階段,譬如他們去學習一些藝文的才藝,他們認為小時候都沒有做這些事情,現在長大了做這些事情,他的人格被完整了,所以我們應該從長輩的需求出發,去思考怎麼規劃各項壯世代的政策。 第三個意義,因為我們提出壯世代這樣的概念,所以幫助大家更深層地去思考什麼是壯世代,因為了解就可以消除歧見,達到世代共榮,而這一切當然也需要政府訂定各項政策來完成,讓我們的社會可以溝通得更好,然後大家可以更好的相處,所以壯促法的通過有非常好的意義,是一個好的開始,壯世代、壯臺灣!謝謝。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經超過一個月,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們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我們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我們請各黨團推派的代表來發言。 首先請吳思瑤委員發言,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思瑤:(10時5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年金改革不走回頭路,世代正義不能開倒車,民進黨團與現役所有的公務同仁站在一起,民進黨團與年輕世代站在一起,民進黨團反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提高退休所得替代率的修法!三個理由:第一,從最高位的憲法精神來切入,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相同事務,相同對待,不得為差別待遇,但是藍、白的修法就是造成公務同仁之間的差別對待。第二,修法不應當造成世代的對立,一旦退撫基金沒有辦法永續,滿足了一群人,卻傷害了另外一群人。藍、白的版本退休領得多,年輕人卻領不到,請問世代正義何在?現役的公務同仁何辜?再者,警消與軍人的服役性質大不相同,不能錯誤類比,針對警消的危勞特性,應當在服職期間透過提高各項的津貼、補助、保險及福利的保障來下手,這些政府都在做,而不是一味地提高退休警察的待遇,這是畫錯重點、搞錯方向。 我想問,提高35年年資警察的所得替代率到80%,調高後的月退休俸達到現職員警的九成,這樣公平嗎?這還可能造成嚴重的後遺症,現職的警力可能大量的離退,警力中空、治安空窗,藍白立委,這是你們要的嗎?我也要問,依照藍、白的版本,占八成以上3到6職等的退休基層員警,領得會比公務人員的次長級還要高,比11職等的大學教授還要多,他們的退休金領得比在場每一位議事人員還要多,這樣公平嗎? 最後一點,修法之後,增加國庫的支出達到668億,也將使得退撫基金短少挹注1,093億,如果年金提前破產了,下個世代的權益誰來保障?修法的藍白立委可以負責嗎?世界各國都在做年改,世界各國都在再修正年改,以法國跟希臘的經驗,他們都是越改越嚴,因為面對高齡化、少子化是現在各國的衝擊,但是臺灣卻是反改革、反進步,民進黨團拒絕支持這樣倒退的修法。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1時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主要是要照顧勞苦功高,而且在工作上非常危險的警消人員,還有包含海巡人員。如果今天我們的執政黨、今天我們的政府利用製造公務人員跟警消人員之間的對立或者世代的對立,把警消、海巡人員推到對立的一方,這是極其不公平而且不道德的行為。 根據內政部自己統計,2017年到2021年6年期間,全國警察人員因公殉職47人,因公受傷將近5,000人;而消防署統計,近10年國內有28名的消防人員殉職,到現在政府內部沒有一類公務人員的傷亡人數高過警消,所以今天我們照顧警消人員何過之有?尤其當現在政府說要做防衛的時候,把警消還有海巡變成第二陸軍、第二海軍,這個時候你告訴他:「你跟軍人不一樣,不應該比照。」你們說得出來,我們聽不下去。 我還要特別的提出,現在的政府、銓敘部在嚇唬大家說,今天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如果通過的話,那麼我們會有財務缺口,退撫基金會提前破產。根據昨天我們在朝野協商的時候銓敘部提出來的,未來50年會有1,761億的財務缺口,50年1,761億。但是它有沒有看到台電一年虧損超過2,000億,去年2,000億,前年2,600億,請問一下,當政府用大把大把我們納稅人的血汗錢去撥補台電、去彌補台電虧損的時候,政府有喊窮嗎?明明因為政府錯誤的能源政策跟層出不窮的光電弊案,你們拿錢出來就這麼大方,但是要去照顧我們的警消人員就這麼小氣!還要去威脅、還要去恐嚇人民,這到底是什麼樣的政府?我在這邊也要強烈譴責,應該作為我們警消,還有包含海巡、移民署、空勤人員的這些相關單位,到現在都「惦惦」啦!只會奉承上意,不會照顧你的基層員工…… 林委員楚茵:時間到了,下來啦! 王委員鴻薇:閉嘴啦!沒有輪到你啦!叫什麼! 林委員楚茵:閉嘴,下來啦!時間到了,不要浪費大家時間! 王委員鴻薇:干你什麼事?你擔心了沒有?你不敢講話就閉嘴。 林委員楚茵:造謠薇,下來啦!暴力犯、造謠薇! 主席:好,謝謝、謝謝。 王委員鴻薇:所以今天我們要強烈的來幫助我們的警消,還有我們的海巡…… 主席:請尊重發言委員。 王委員鴻薇:他們相關的人事,照顧他們的權利。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林委員楚茵:暴力犯、造謠薇啦!暴力犯、造謠薇啦!法院見啦…… 主席:好,謝謝、謝謝。麻煩拜託一下各位委員,今天開會氣氛都非常的好,我們儘量維持這樣和諧的氣氛、理性的探討,好不好?尊重一下發言委員的權益,再一次拜託大家好嗎?再一次拜託各位委員,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各黨團都有派代表發言,再一次拜託大家。 再來請麥玉珍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麥委員玉珍:(11時6分)謝謝主席,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早安。經過民進黨多次阻擾,今天警察人員條例終於可以討論了,你們日夜維護社會秩序,無論風雨總是第一個時間出現在人民需要的現場,正是因為你們的辛苦付出,我們才擁有一個相當安全的生活環境,然而這份偉大而無私的付出,應獲得回報與照顧,你們辛苦了! 警察的工作強度與危險性,遠超一般人的想像,他們面臨不只是長時間執勤與繁重的任務,更要面對不可預測的危險,每次火災、天災、每次的追捕,每次現場狀況的處理,對他們的身體、精神都是極限的挑戰,許多人員因為身體不適,甚至因公受傷被迫提早退休,難道他們還要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嗎? 今天討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日子,所得替代率提高,讓警察在退休後能享有更好的生活保障,這不僅是對他們工作的肯定,更是社會對警察尊重與表現。很遺憾,民進黨對此條例依然冷漠,不願意支持,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台灣民眾黨與國民黨不斷的多次討論與溝通,終於今天一起攜手合作,為警察同仁成為最堅強的後盾,因為你們值得,因為你們為國、為民默默的付出,無管道即時與政府溝通,連自己要組工會,民進黨都在阻擋。但是守護正義是警察的責任,而守護警察是我們的責任,呼籲全院同仁,我們一起守護、支持這群默默付出的英雄們,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我們以實際支持把手上神聖的一張票投給他們、守護他們,為警察同仁應有的尊嚴與保障,感謝大家為警察的付出。警察同仁加油!臺灣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廖偉翔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1時10分)主席、在場的先進,我們今天談年金改革,警消很辛苦,警消有年金嗎?有。農民是不是更辛苦?老農有年金嗎?沒有。你會說老農怎麼沒有領年金呢?我們鄉下阿伯說我每個月領8,000啊!阿伯,不好意思,你領的不是老農年金,你領的是老農津貼。你說:「這有什麼不同?」我說:「不同啊,老農津貼是政府用稅金編給你的。」你說:「什麼稅金編給我的?我每半年要繳三千多塊。」我說:「阿伯,你繳三千多塊,半年繳一次是健保費,每個月農保才繳78塊,可以領傷殘給付、生育給付跟死亡給付。」你說:「這樣喔!不是我繳78塊可以每個月領8,000喔!」 同樣的道理,我們聽到國民黨的同僚搞不清楚,軍和公教警消是兩個不一樣的制度,年金從84年恩給制改為提撥制之後有了重大的變革。什麼是恩給制?簡單講,今天老闆辦尾牙,他說工地板模工最辛苦,辦一萬的桌宴請你;然後工廠的員工兩班輪,請8,000一桌;我們辦公室裡面的文書同仁吃6,000塊一桌;然後業務員有佣金,所以吃麥當勞就好,這樣公不公平?沒有什麼不公平啊!因為是老闆請客啊!但是不管是軍的退撫還是公教警消的退撫,都是提撥制,是吃自己繳的,簡單講,軍人年輕的時候就像是繳退撫的提撥,年輕的時候繳,老了之後按月到餐廳搭伙一樣吃餐廳的伙食。公教跟警消一樣有他們搭伙的餐廳,年輕的時候繳保費,退休之後就吃餐廳的包伙、每個月領,結果有人說我年輕的時候是警消,我跟公教搭伙,但是退休的時候我要跟軍人吃一樣的餐廳,這就是不公平、不合理、不實際的行為。所以很多人搞不清楚為什麼軍職的退撫跟公教退撫是兩個不同的系統,個人繳個人的保費,但是個人享個人退休的待遇,因此我們希望在未來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當中,不要再誤導我們的警消同仁了。有人說他們很辛苦,辛苦是退休之前辛苦,退休之後,70歲的警消勇友會成員跟70歲退休的銀行副理,都同樣沒有危險,都同樣沒有勞苦,都是領國家依照當年他們繳的退撫、領他們的退休金。退撫要公平,年金改革不能倒退!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發言,蔡易餘委員請準備。 廖委員偉翔:(11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法是針對警察、消防、海巡等公務人員群體退休保障的調高,此案修正的核心精神是在於讓工作具有高度危險性和壓力的警消同仁,能夠擁有與其付出相匹配的生活保障。警消的工作特性跟責任是我們應該重視的根本原因,警察人員的工作特性,也是最常被各公務機關要求協勤的對象,甚至保二也要成為第二陸軍,顯示其工作充滿了隨時可能威脅生命的風險。消防人員的業務也是包山包海,面對火場的危險狀況都衝在第一線,傷亡情況幾乎是每天的日常;而海巡人員日前也規劃要成為第二海軍,未來的業務也只會更加繁重。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警消人員平均死亡年齡是75歲,較國人的平均壽命81歲少了6年,即使退休後的平均死亡年齡也是78歲,仍比國人平均壽命短了3年;警消占全國軍公教人數的11%,卻有高達38%因公死亡,所以這些差距鮮明地反映警消工作對於身心健康的巨大負荷。今天不救警消,他們人員越來越少、治安越來越差,是人民想要的嗎?此次修法將使退休警察的所得替代率全面提升,以符合他們的付出跟貢獻。 警察服務年資滿15年者,替代率為43.25%,其後每增加1年,替代率增加1.75%,最高採計40年,並以80%為上限。警消們肩負重大的責任,是面臨高風險的職業群體,他們卻長期不能夠享有合理的退休待遇,所以其實我們可以看到齊頭式平等並非真正的平等,我們應該考量到工作的特殊性打造立足點平等,我們必須正視一個事實,退休保障不足不僅影響現役警消的未來生活,更動搖整體警察隊伍的士氣與向心力,甚至影響到招募新進人員的情況,這是保障的吸引力不足,所以造成成員長期不足的現象。 對於有部分人提到,提高替代率可能導致基層警消變成高階公務員的疑慮,但是修法並非只在破壞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平衡,而是要讓一個高風險、高壓力的職業群體獲得應有的尊重跟保障,這是職業風險跟回報匹配相互平衡的基本邏輯,也是支持公務體系的核心價值。 警消人員是守護社會安定的關鍵力量,他們的責任無法簡單以薪資或退休金衡量,但至少我們今天可以藉由修法,讓他們在職業生涯結束後,更具有尊嚴的生活,這是國家的責任,也是對於每一位默默奉獻者的承諾。謝謝。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發言,吳宗憲委員請準備。 蔡委員易餘:(11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年改不能走回頭路,我們在過去的幾年好不容易完成年金改革,但是在今天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卻造成整個年金改革成績的破窗效應,我們一直在講警察、海巡、消防人員他們是危勞,沒有錯!他們的工作非常的辛苦,但是他們工作辛苦的日子也就到退休的時候,退休生活是另外一個階段,也就是在退休生活後,不能再把危勞的因素變成他們的退休金跟公務員有不同的計算標準,這樣就違反公平原則。 我舉一個例子,如果以35年的年資,以現在國民黨、民眾黨的版本用所謂80%計算,退休的基層警察,差不多3到6職等,這個人數也是目前警察人數的八成,他的退休所得上限7萬4,544塊,比同階的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4萬7,448塊,或者是同階可能是軍職最高的,比如士官長這一級大概領到3萬8,165塊,足足增加了1倍。甚至我再舉比較極端的例子,我剛剛講的7萬4,544塊比公務人員最高的常務次長或者是大學教授領的7萬3,992塊還要高。 所以這呈現的是怎樣?就是回到退休制度的時候,你會發現這套標準下去對於其他的公務人員會產生很大的不公平,甚至以軍職來說,軍職為什麼所得替代率比較高呢?因為他的服役期間短、因為他有任期的天花板,如果他沒有升上去就會被強迫退休,這個是軍職的狀況,所以要是把這兩者類比下來,就可以發現基本上是完全不公平的。 而且大家為了退休金,現在都是自己做提撥,大家按照一樣的制度,結果在一樣的制度下,卻因為職業別,讓他們在退休的時候有不同的所得替代率,職業上也有不公平,所以我們認為,基於整個年改,還有為了整個年金永續的要求,我們不希望產生第一個破窗效應,讓我們年改的成績因為國民黨、民眾黨今天這樣一個決定,又讓年改走回頭路,謝謝。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程序委員會吳宗憲委員表示,今天中午程序委員會開會的時間,在我們院會中午休息之後10分鐘開始,並於紅樓201會議室召開,特此報告。 接下來我們請吳宗憲委員發言,沈發惠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宗憲:(11時20分)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委員。剛剛有委員提到,如果經過我們這次的改革,會讓一些年輕人不敢再從事警職,其實這個邏輯是錯誤的。因為我自己很清楚,25年前我被分發出來工作的時候,當時派出所裡面都是年輕的小夥子,但是現在各位再回去派出所看,派出所現在有非常多上了年紀、滿頭白髮的警員,這個原因是什麼?因為大家不敢退休,因為退休後跟他在職的薪資差距過大,所以導致缺額沒有出來,年輕的警察也沒有辦法再考進去,其實這是一個惡性循環,尤其是需要非常充沛體力的第一線派出所員警,沒有辦法由最年輕的同仁來擔當,其實這對社會的治安也是會有所影響。 我們希望這次的改革,其實是還給他們一個公道,因為當年他們擔任公職的時候、當警察的時候,國家給他的承諾是什麼?其實這是一個信賴保護,是我們對他的信賴保護,雖然大法官有說過,因為公益的需求,所以違反信賴保護,他認為這個沒有問題,但是我們再回過頭來看,這幾年年年超收稅金,這個時候你再要求這些人必須因為公益的需求而不能夠領到當年承諾他們的退休金,其實這個是不對的,這個並沒有所謂公益上面的急迫需求。更何況這段時間以來,很多人都說這個改革是一個錢坑,但是大家回過頭來看,其實真正造成這個國家錢坑的是許多的錯誤政策,尤其是這幾年的錯誤政策,就如同剛剛我們同仁所說的,這幾年台電的虧損,每年撥補要到2,000億以上,一個錯誤的政策導致一間年年賺錢的公司現在年年虧損,年年虧損的金額又是非常的巨大,其實問題是出在這個地方。 我們再回過頭去想,警消在發生任何國家災難、重大危難、颱風、地震的時候,我們是在家休颱風假,但是他們必須銷假回到街頭去保護我們的安全,所以他們總是朝著人們逃難的反方向去接近危險。對於這些用生命在保護我們的人,其實我們不應該忘記他們,所以當他們用生命在熱愛這個國家的時候,我希望這個國家以及所有的同仁,以及所有的國民,都不要忘了他們為這個國家的付出,甚至不要刻意去忘了他們對這個國家的付出。我強調的是不要「刻意」,甚至不要因為選票的考量,而刻意去忽略他們。 在這邊我還是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們這次的改革成功。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發言,張智倫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發惠:(11時24分)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國民黨、民眾黨他們的提案,要將退休警察的所得替代率提高到80%,剛才所有的發言中,就這個提案,兩個黨一直在指控民進黨,好像是你沒有把退休警消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調到80%,就是你忽視警消的辛苦,就是你歧視警消,就是你把警消推到人民的對立面等等的指控。但是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就是因為警消人員的危勞勤務,所以事實上他們目前在執行危勞勤務的過程裡面,為了因應他們的危勞,所以政府針對他們的月所得跟待遇都給予特別加給,再加上員警平均的月所得比同樣職級的公務人員會高出相當大的程度。此外,警察人員相關福利照護的措施也優於一般的公教人員,對於這些現役的警察,甚至還給予他們自願退休跟支領月退的年齡都提早10歲的優惠,這就是因為政府的制度知道警消他們的危勞、知道他們的辛苦,所以對於現職的警消人員,我們有給予這麼多優惠的福利措施。 但是我剛才看到國民黨所提出來的口號,站在這裡拿的牌子,他們講說「保障警消、比照軍人」,這句話公平嗎?我們軍人服役期間短,他有強迫退休制度,他的年資少,所以他的所得替代率當然會比一般公務人員高啊!但警察並沒有這樣子的問題啊!按照目前國民黨提出來的法案,最後的結果可能一般員警退休後實際支領的月退金會高於中校以下的軍官退休後所支領的退休金,這樣公平嗎?另外,修法會造成兩個最大的不公平,第一個是同儕之間的不公平,另外是世代之間的不公平,這樣子的修法,同樣屬於危勞、同樣是銓敘部所定義的危勞職業,包括醫護人員、矯正機關的管理員、臺鐵司機員等等,他們同樣危勞,但是大家退休所領的所得替代率卻不一樣,這是同儕之間的不公平。所以拜託大家,整體的制度不要再讓年金改革走回頭路了,謝謝。 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發言,陳俊宇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智倫:(11時27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政府不是營利事業,年金改革應該在財政安全與政府誠信間取得平衡,不能為了達到改革目的,就抹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等機關公務人員過去對國家的付出與努力,政府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中,保障其應有之權利。今天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不只是對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機關等警察人員進一步的保障,更是還給他們一個公道。 本次修法的目的是因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等人員的工作性質特殊,而且因公殉職死亡、傷殘人數於各類公務人員中占比最高,屬於高危勞性質職務,在這個會期,我們也放寬了因公死亡、因公殉職的認定條件,如果是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則認定為因公殉職,保護他們的生命權。我們即將修法保護他們的財產權,修法調整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任職滿15年者替代率為43.25%,每多任職一年增加1.75%,最高增加到任滿36年為80%,任滿37年到40年維持80%,讓退休人員的保障更為周延。以警消人員為例,警消人員的考取方式、工作性質不但是隨時待命,生活作息也不正常,往往面對高壓力、高勞力又要隨機應變的狀況,甚至是冒著工作危險在執行工作,因此應該給予較合理之照顧。 最後,成功剩下最後一哩路,這次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法是呼應所有辛苦第一線執勤人員的心聲,所以我們一定會秉持程序正義、信賴保護及公平正義的原則。最後智倫拜託各位委員,我們一起為警察、消防、海巡及移民、空勤等機關的人員,在薪資、福利、執勤安全及撫卹各方面一起爭取更多權益。以上,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發言。接下來我們請陳俊宇委員發言,蘇清泉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俊宇:(11時3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法對現行退撫制度的影響茲事體大,不論警消、海巡還是公職體系的同仁,都竭盡所能為國家人民服務,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若能健全運作,即可保護同仁的退休權益。但過去退撫基金曾經因為根本性問題而面臨即將破產的困境,包括月退起支年齡偏低、所得替代率偏高,還有在職待遇相近等問題,導致退撫基金收支嚴重失衡,出現財務缺口,面臨提早用罄的危機。直到蔡政府上任之後推動年金改革,透過制度設計上的改善,讓年金可以朝向合理化、健全化、永續化的目標發展,得以延續基金的運作,維持一個世代的穩定,進一步能夠永續經營,讓世代都能夠領得到,相信這才是最重要的。 警消同仁的輪班制度、危險和辛勞的程度,政府當然要給予充分保障,對現職人員的俸給或津貼,也都應該爭取更為優厚的福利。這幾天我們接獲到基層員警的陳請,現在他們所面臨的困境是高工時及過多的業務量,使他們難以兼顧家庭、育兒及身心健康。因此,改善基層警察的職場工作環境,或許是現階段更需要解決的問題。 要保障警消退休的生活,也應該以年金永續和健全為優先考量,讓世代警消都有穩定的退休條件,才是退撫制度的目標。同時,各職業別的公平性要能夠兼顧,健全保障年金永續和社會世代正義三者之間的平衡。如果按照今天所修正的版本通過,是否造成現職人員難以維持?甚至將所得替代率提高到80%,將使基金用罄的年度提早兩年,影響參加基金所有人員的權益義務,所以應該要以對等、公平為核心原則。退撫及年金的健全甚為重要,制度變革更應該考慮到每一個成員和世代,直接變動制度是否能兼顧保障和永續?我希望各位委員能夠詳加考慮。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蘇清泉委員發言。 蘇委員清泉:(11時34分)主席、各位立法院同仁,還有媒體朋友,大家好。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移民署等這些人員工作性質特殊,必須二十四小時輪值,因公殉職傷亡人數高於公務人員。2017年到2021年,與警察相關者因公殉職與受傷的高達四千多人;同一個時期,與國防相關的軍方人員才一百多人,顯見其危險性更高!其中,消防人員更是傷亡慘重!至於移民署的部分,各位知道現在外籍移工已經高達75萬人,裡面還有將近八萬多人是逃跑的,每年還增加5萬人左右,所以移民署專勤隊的這些人員也是忙得人仰馬翻。跟大家報告,還有空勤人員,馬紹爾的船隻、臺南外海的船隻都是在很惡劣的颱風天求援,然後他們要跟國軍搜救隊一起配合,事實上兩個是互為表裡。現在我們兩岸情勢緊張,面臨戰爭的風險,行政院對於中共的武力犯臺擴編保二總隊叫做第二陸軍,作戰的時候要保護科學園區、電廠、天然氣廠等關鍵設施。海巡署更誇張,叫做第二海軍,新增的海巡艦艇一艘接著一艘,裝備、戰備跟軍方是表裡合一、互為支援,高度一致性,事實上幾乎是一模一樣的工作性質,然而二者的退休制度卻是完全不一樣。 剛剛民進黨朋友講的我們都聽到了,但是我跟大家報告,面臨兵凶戰危、詐騙、毒品犯罪,我們有賴於警察的執法,我們有看過資料,臺灣警察的平均壽命是六十九歲多,我們全國百姓的平均壽命是81歲,不是剛剛講的78歲,沒有那麼高。他們平時要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戰時又要跟大家一起來打仗,所以不要叫馬兒跑還要馬兒都不要吃草。曾有警察朋友跟我講,他們平常打擊罪犯時要被壞人砍殺,退休之後還要被我們的政府繼續砍,這樣是沒有道理的,希望大家將心比心。謝謝。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七條條文。 第 七 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條文。 第 十 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條文。 第十一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條文。 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條文。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下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條文。 第十六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條文。 第二十一條  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下: 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條文。 第三十四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僅宣讀院會所收再修正動議,其餘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提案: 修正動議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四、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如附表三),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五、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之。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於107年11月21日已廢止,並新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代替,自107年7月1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相關條文文字。 二、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因公殉職死亡及傷殘人數,在各類公務人員中占比最高;又為因應區域軍事威脅、近年公共及工安意外增量,相關人員任務加重,成為維護民眾生活安全之重要力量。 三、移民署為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整合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等業務,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執行調查職務時亦視為司法警察;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亦為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察巡邏隊等四單位所合併整編成立,其五大主要任務為救災、救難、救護、運輸及觀測偵巡。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其業務皆為警政署移出,顯見該單位成立之初任務具一定危險及艱辛,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相關人員編制卻仍屬於公務人員,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 四、增列第四款,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及其上限,應比照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之規定辦理。 五、增列第五款,已退休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待遇之計算標準,應比照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調整而調整。 六、增列附表三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 增訂附表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附表 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彙整表 任職年資 比率 四十年 90% 三十九年 90% 三十八年 90% 三十七年 89% 三十六年 87% 三十五年 85% 三十四年 83% 三十三年 81% 三十二年 79% 三十一年 77% 三十年 75% 二十九年 73% 二十八年 71% 二十七年 69% 二十六年 67% 二十五年 65% 二十四年 63% 二十三年 61% 二十二年 59% 二十一年 57% 二十年 55% 十九年 53% 十八年 51% 十七年 49% 十六年 47% 十五年(含以下) 45%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修正動議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四、警察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二點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為百分之八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適用之。該等人員應按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因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之修正,所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增加之支出,行政院應每年自公務預算辦理撥補。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止,並另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取代,爰修正第一項相關之文字。 二、因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任務性質繁重,長期處於高壓及危險之工作環境,有必要提高其退休所得之保障,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明定警察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二點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為百分之八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另定明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適用之。該等人員應按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三、明定因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之修正,所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增加之支出,行政院應每年自公務預算辦理撥補,爰新增第三項。 增訂附表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附表─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彙整表 任職年資 比率 四十年 80% 三十九年 78.5% 三十八年 77% 三十七年 75.5% 三十六年 74% 三十五年 72.5% 三十四年 71% 三十三年 69.5% 三十二年 68% 三十一年 66.5% 三十年 65% 二十九年 63.5% 二十八年 62% 二十七年 60.5% 二十六年 59% 二十五年 57.5% 二十四年 56% 二十三年 54.5% 二十二年 53% 二十一年 51.5% 二十年 50% 十九年 48.5% 十八年 47% 十七年 45.5% 十六年 44% 十五年 42.5% 註記:退休警察人員退休審定之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十五年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宣讀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再修正動議。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 再修正動議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再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四、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三點二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七五,最高增至三十六年,為百分之八十;任職滿三十七年至第四十年者,維持百分之八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適用之。該等人員應按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因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之修正,所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增加之支出,行政院應每年自公務預算辦理撥補。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止,並另訂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取代,爰修正第一項相關之文字。 二、因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任務性質繁重,長期處於高壓及危險之工作環境,有必要提高其退休所得之保障,爰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明定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三點二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七五,最高增至三十六年,為百分之八十;任職滿三十七年至第四十年者,維持百分之八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另定明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適用之。該等人員應按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三、明定因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之修正,所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增加之支出,行政院應每年自公務預算辦理撥補,爰新增第三項。 增訂附表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附表-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彙整表 任職年資 比率 四十年 80% 三十九年 80% 三十八年 80% 三十七年 80% 三十六年 80% 三十五年 78.25% 三十四年 76.5% 三十三年 74.75% 三十二年 73% 三十一年 71.25% 三十年 69.5% 二十九年 67.75% 二十八年 66% 二十七年 64.25% 二十六年 62.5% 二十五年 60.75% 二十四年 59% 二十三年 57.25% 二十二年 55.5% 二十一年 53.75% 二十年 52% 十九年 50.25% 十八年 48.5% 十七年 46.75% 十六年 45% 十五年 43.25% 註記:退休警察人員退休審定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十五年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四、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三點二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七五,最高增至三十六年,為百分之八十;任職滿三十七年至第四十年者,維持百分之八十。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適用之。該等人員應按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 因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之修正,所生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增加之支出,行政院應每年自公務預算辦理撥補。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增訂附表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附表─退休警察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彙整表 任職年資 比率 四十年 80% 三十九年 80% 三十八年 80% 三十七年 80% 三十六年 80% 三十五年 78.25% 三十四年 76.5% 三十三年 74.75% 三十二年 73% 三十一年 71.25% 三十年 69.5% 二十九年 67.75% 二十八年 66% 二十七年 64.25% 二十六年 62.5% 二十五年 60.75% 二十四年 59% 二十三年 57.25% 二十二年 55.5% 二十一年 53.75% 二十年 52% 十九年 50.25% 十八年 48.5% 十七年 46.75% 十六年 45% 十五年 43.25% 註記:退休警察人員退休審定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十五年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位發言3分鐘。 首先請牛煦庭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牛委員煦庭:(11時48分)謝謝主席。首先借用一點時間,我們要回應銓敘部部長施能傑先生。昨天在黨團協商的現場,他大聲疾呼,修法期期以為不可,原因是調高警消人員的退休待遇,會引發公務員士氣的重大衝擊。我就想問施能傑部長,當年年改,你身為人事行政總處的人事長,你幫千千萬萬退休權益受重創的公教人員說了什麼?當年他們在街頭苦撐抗議,被民進黨抹黑、污名化成為米蟲的時候,他們的士氣難道沒有受到影響嗎?那個時候你說了什麼?今天我們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優先處理警察退休權益的回復是因為工作性質的本質差異,這一點在廣泛討論的時候多有論述,我們就按下不表。而公教人員我們另有版本,我們呼籲施能傑部長不應混為一談。我們更加期待當公教人員的年改版本送進討論程序的時候,我們希望施能傑部長到時候也能夠基於公務人員士氣的角度,為公教人員仗義執言,而不是繼續為虎作倀。 再來,我們要討論的版本內容,涵蓋的對象包含警察、消防、海巡、移民跟空勤總隊,所得替代率的樓地板43.25%,年增率1.75%,天花板80%,這樣的一個版本比軍人溫和,但比現況好得多。 我希望大家更加注意的是樓地板跟年增率的提高,很多人講退休的警消沒有危勞的問題,但是我要講現職的警消因為危勞會早退,因此我們大幅的提高了樓地板的比率以及年增的比率,就是為了要照顧基層,也讓現職還在崗位上的警消人員有一個更好的期待,這樣子的版本讓全體警察人員的退休待遇通通提升,它是一個相對周延也相對溫和的版本。 第三,我們要在這裡談一談財務的問題,按照當初國民黨黨團的版本,比照軍人,也就是最優的版本,50年基金多花1,080億,我再說一次,50年多花1,080億,勞保一年撥補1,000億,台電一年補貼2,000億,我們要借用前勞動部長何佩珊金口所說的:撥補也是改革。我們希望政府不要當慣老闆,優化從警察開始,分化從今天停止,公平從今天開始,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1時51分)辛苦的警消人員守護我們的安全,今天我們也共同站出來捍衛、守護軍警的退休金,剛剛非常遺憾、也讓人家憤怒的就是民進黨立委到現在還在講這會造成世代對立。台灣民眾黨最近做了兩次大規模的民調,有高達七成以上的民眾,不分教育別、年紀,結果是七比二,有七成贊成適度調高軍警的退休金,你從細目裡面去看,20歲到29歲支持要調高的有73%;30歲到39歲高達80.2%;40歲到49歲是72.9%。不只沒有民進黨的講的世代對立,這是不分世代,所有年齡層、所有教育別共同支持我們來提高軍警的退休保障。 更重要的是在民國106年的年金改革,當時的很多背景跟原因現在都已經完全不一樣了,民進黨現在是裝傻,還是眼睛瞎了?還在繼續造謠,在霸凌我們的軍公教!在年改之前,我們的財政確實是困難的,可是在年改後這幾年,我們的稅收年年超徵,在民國110年的時候我們的稅收超徵了4,327億,在111年超徵了5,237億,在112年超徵3,860億。根據去年最新的統計,光是到11月已經超徵了5,100億,我們的國家從沒有錢變成有錢了。 更重要的是我們退撫基金的投資效益,在年金改革之前,前10年有很多時候還是虧損的,平均下來投資的報酬率只有2.67%,大家知道嗎?在年金改革完之後,我們的投資報酬率激增到10%,增加了將近4倍。在我們的退撫基金這個水庫裡面是有盈餘的,怎麼會像民進黨講的提早兩年破產啊?我給大家看一個數據,光是去年到10月份的統計,去年一年我們這個基金投資的收益報酬率是15.83%,去年一年就賺了1,436億。大家有精算過嗎?在今天我們修正通過之後多增加的只有20億,可以除一下,光是去年投資報酬增加的就可以多了七十幾年耶!如果把前年的算進去,可以有一百多年耶!所以請民進黨把眼睛張開好不好?不要再睜眼說瞎話,而且不要再誤導民眾了,我們讓所有的軍公教他們工作有尊嚴、退休有保障,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55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很好,終於可以來對焦、對話了。剛剛牛委員提到說,為什麼獨厚軍職所得替代率90%?為什麼公教警消所得替代率65%?所以為了公平起見,警消要優先提升到80%,那意味著以後公教警消都一律要回復到80%,是這樣的意思嗎?公平是這樣比較的嗎?我告訴大家,公平不是現在公教警消跟軍人都領一樣的所得替代率,公平是當年你的提撥,跟你退休之後領的年金要相稱。剛剛我用一個比方,我說你在職的時候去搭伙餐廳,你交多少錢,以便你退休之後每個月可以吃什麼樣的菜色,哪有人退休之後就說,我當時沒有提撥這些錢,我退休的菜色要跟人家一樣好,沒有這樣的道理。 至於說為什麼警消比較危勞,沒有給他特別的待遇?有啊!警消50歲就可以自願退休了,比一般的公教提早10年,55歲就可以領月退退休了,也是比一般的公教提早10年,但是有因此而跟軍職有什麼不公平嗎?為什麼軍職可以9成呢?剛好就用牛委員說的55歲領月退退休的警消為例,他如果是警正四階,相當於公務人員6職等,相當於軍職上尉,他在20歲從警專畢業,做了35年,55歲退休的時候,他的俸點是525俸點,他可以領到9萬3,000元。同樣職等的軍職上尉軍官,他從22歲服役15年,37歲退伍,他的月薪那時候只能領到4萬2,000元,所得替代率9成,他只能領到3萬8,000元,而警員呢?55歲退休,所得替代率如果是8成的話,拜託!可以領到7萬5,000元。剛剛很多同仁都講了,7萬5000元比退休的14職等的公務員領得還要高,14職等是次長,比退休的教授領得還要高,所以軍、警、消他們在不同的餐廳搭伙,用不同的費率提撥,只是軍人因為服役退伍的早,所得替代率9成看起來很高,事實上,他退伍的時候他的薪俸是較低的,而警察同樣55歲退休的時候,他的俸點高,所得替代率6成5,足矣!所以不要把這些水庫掏空了,吃虧的是誰?吃虧的是現在在職的公教警消,這才是不公平的來源啦!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剛才院會有休息,所以我們現在必須重新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 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含附表三)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含附表三),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好,謝謝! (年改不走回頭路!年改不走回頭路!年改不走回頭路!) 主席:好,謝謝,報告表決結果……各黨團幹部約束一下,報告表決結果。 (年改不走回頭路!年改不走回頭路!年改不走回頭路!)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棄權1位,贊成者多數,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含附表三)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下午12時07分25秒 表決議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主席:請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審查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過二讀,現在依照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均已宣讀完畢,請問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院會所收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共1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修法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違憲顯而易見,故強烈主張本次修法後立法院不應咨請總統公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主席:我們要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之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附帶決議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出席108位,贊成48位,反對60位,民進黨黨團所提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下午12時21分14秒 表決議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帶決議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林楚茵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立法程序後的發言;程序委員會的委員,請於10分鐘之後,到201會議室開會;請各黨團幹部進議場後面主席休息室,我們進行黨團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