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 首先請黃國昌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黃委員國昌:(14時31分)今天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三讀通過了,對於重視世代正義跟年金永續的台灣民眾黨而言,過去這一年面對社會所提出,為了要照顧、為了要保護我們冒險犯難、辛苦的警消同仁,應該要給他們更好的保障,提高他們所得替代率的呼聲,台灣民眾黨黨團是以最慎重、最嚴肅的心情來加以面對。 經過了長達超過半年不斷地蒐集社會各界的意見,我們在立法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召開了三場公聽會,也在今年的夏天跟今年的年底舉行兩波大規模的民調,所呈現出來的結果,臺灣社會對於警察、對於消防同仁,他們的辛勞、他們的付出、他們的奉獻,是非常高度肯定的,也連帶的強烈地支持這一次有關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提高警消所得替代率的修正草案。這樣的支持跨越了年齡層,也跨越了教育程度,我們希望以今天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向全臺灣辛苦基層的警消致上我們最高的敬意,謝謝你們。 主席:謝謝黃委員。 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補充宣告:林委員楚茵聲明對今日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吳委員思瑤:(14時33分)新國會反改革,讓年金的改革走回原點,這樣的國會愧對國人,更愧對年輕世代,我可以跟大家預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只是反年改的前菜,更大規模地擴及公教的全面提升所得替代率的修法,馬上就會鋪天蓋地的來了,藍白當家的國會什麼都改回來了,不公不義回來了、世代不正義也回來了。 我不知道前一位發言的黃國昌委員有什麼資格敢說世代正義、年金永續,2016的黃國昌、時代力量提出的九大年改方案,其中的核心就是要改革退休後所得替代率以60%為基準。當時的黃國昌更說所得替代率不改,不是年金破產就是債留子孫,黃國昌要出賣自己的靈魂,我們無權置喙,但是為了政治權力要出賣世代正義,就讓人覺得不恥。 藍白不要亂帶風向,國家照顧警消人員是在服職的期間提高各類的津貼、補助、保險、福利,這些民進黨做最多,諸如調高警察的薪資、俸點、超勤加班費是史上新高,民進黨也讓警勤加給提升50%,提高深夜危勞性的勤務津貼,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 誰在支持警消?絕對不是惡修二法,然後來亂帶風向。年金改革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民進黨做到了,但是非常遺憾,現在的國會卻讓這些不公不義回來了。 主席:謝謝吳委員。 下一位請黃健豪委員、黃健豪委員,黃健豪委員不在。 請王義川委員發言,請洪孟楷委員準備。 王委員義川:(14時36分)各位,今天國民黨跟民眾黨聯合推動了反對年金改革,掏空退撫基金的修法工作。單獨挑一種行業,讓這個行業的已退休者可以領的所得替代率增高,用這種方式來剝奪世代的正義。我告訴各位,單獨挑一種職業來提高,接下來就會挑第二種職業,就會挑第三種職業,直接把退撫基金給掏空,而且現在拉出來的所得替代率,比還沒有年金改革之前的還要高。 這些錢到最後誰付?就是剛剛成為警察的人要付、剛剛成為公務人員的人要付。年輕的基層警察、年輕的基層公務員,接下來就要承擔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風險,到最後還是要年輕的、基層的這些同仁繳更多的錢,這就是民眾黨口中的世代正義,這就是國民黨口中的世代正義。他們用這種操作不同年資、不同行業的方式,想要騙選票,到最後會讓年輕世代發現,原來國民黨跟民眾黨在操作的是一場騙局。接下來還會針對別的行業進行這樣的改革,這種走回頭路、反對年金改革的做法,最後一定會被發現,最後也會被揭穿。 主席: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洪孟楷委員發言,請陳培瑜委員準備。 洪委員孟楷:(14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在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三讀,在三讀之前,我們一直聽到執政黨民進黨的委員一直上來,一直在情勒。情勒什麼?情勒說現在政府對警消以及相關的基層人員已經很好了,已經有在改革了,但是事實確實是如此嗎?我們要說,政府其實應該是所有警消、海巡、移民、空勤等相關基層人員的後盾才對,但是怎麼從過去到現在反而變成是改革的阻礙? 還有臉說嘴嗎?這10年裡面,不管是職安法、不管是組工會,還是各種的改革議題,政府的態度是什麼?說實在話,政府的態度所有基層大家都知道。人事總處一直以「財政困難」四個字來擋,擋危險加給、擋加班費、擋取消加班費的上限。但另外一方面,錯誤的能源政策才是真真正正造成國庫公帑浪費的一個結果,一次撥補1,000億、2,000億,看在基層的警消、員警同仁的眼裡,難道這不是一種浪費嗎?所以說實在話,當大內宣已經成長到二十幾億的時候,難道沒有財政困難嗎?當政府撥補1,000億、2,000億的時候,難道沒有財政困難嗎?今天的修法,我想不只不會造成世代對立,這更是態度的問題,什麼態度?就是要照顧退休的警消、移民、海巡、空勤等相關人員,更是要保障現職的人員,要告訴大家,大家的付出未來政府都可以當你的後盾,未來政府都會保障你的終身,所以這一點就是有最基本的保障。我們最後再強調,讓大家工作有尊嚴、退休有保障,這才是感謝大家一路以來的付出最大的一個成果,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也請涂權吉委員準備。 陳委員培瑜:(14時40分)好,謝謝主席。我想所有的發言,都要論述到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就是國民黨跟民眾黨到底如何看待目前這一筆退撫基金,我想要說的是,所有現在在職的警消人員,還有已經退休的警消人員,我相信所有的臺灣人民都非常感謝,並且因為有你們,我們可以好好的生活、安全的生活,我們的下一代也可以發展他們的夢想。但是我想要提醒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你們忘記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你們的總統──前總統馬英九曾經說過,年金不改革,就像是會衝下懸崖的警惕,而在野黨你們也忘記了,前總統蔡英文在他的任內以及相關的行政團隊對年金改革所付出的努力。因此你們今天不僅選擇忘記、刻意的忘記,你們還刻意的散播不實的訊息,你們製造出世代的衝突。 而當你們今天做出這樣的事情的時候,我想要問你們,你們提高所得替代率,真的是對警消人員的照顧嗎?請問現役的所有警消人員真的可以接受這個說法嗎?接下來,我要說,你們現在所有談的論述完全沒有考慮到退職者他們在退職之後,並沒有執行相關公務,也沒有履行相關公務的公務員身分,因此根本也不是遞延工資給付的概念,而你們製造這樣的世代衝突,到底為的是什麼樣的想法跟利益?我想問,每次民眾黨,尤其是張啓楷委員都很喜歡說國家稅收年年超徵,我想要提醒大家沒有天天過年,而稅收超徵,這也不是常態,這是全國人民一起努力達成的經濟目標,但你們完全罔顧世代的利益,我想要請你們再次再次記得這件事情,請不要在揩全國人民納稅人的錢,謝謝。 主席:好,謝謝陳委員。 下一位請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涂權吉委員不在。 報告院會,我們各黨派推派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委員黃健豪等人提案,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要求吳秉叡委員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另外建請送交紀律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十一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二)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行政院組織法修正第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成立調查委員會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似不當移轉股權相關事宜,提出譴責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外,委員王鴻薇等、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王鴻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有鑑國內運動習慣日漸興盛、運動產業快速發展,運動選手參與國際賽事亦受到國內重視。然現今相關組織仍隸屬於教育部門,致使運動發展無法有效率因應環境做出相應政策,亦缺乏足夠資源發展。是以,政府思考相關政策時,不應僅侷限於「體育」,而是應以運動政策之發展做全盤考量。為避免運動政策受限於決策層級並提升培育資源,應提升體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以強化培育、發展及產業推展等,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洪孟楷  黃健豪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邱鎮軍  林德福  陳玉珍  林思銘  廖先翔  盧縣一  葛如鈞  魯明哲  林國成  邱若華  顏寬恒  蘇清泉  牛煦庭  楊瓊瓔   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我國早期將體育視為教育領域,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及生活條件改善等,運動人口及運動產業興起,公、私部門及城市間皆積極舉辦運動賽事、建設運動設施,國際賽事亦越來越受國人重視。運動專業發展已不侷限於體育教育範疇,需要體育發展跨領域、全方位資源整合,以反映運動發展現況、推動運動事務。 且依照現行之《國民體育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宗旨及實務顯示,我國運動發展已不僅止於教育政策,目前教育部體育署僅設有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國際及兩岸運動、運動設施等六組業務單位,所需資源及能量恐不足以推廣運動政策、發展運動事務。 為避免運動政策受限於決策層級、無常設法源依據等問題,應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始能有效發揮並處理我國體育領域之推廣、交流、行銷,並扶植體育產業及經濟等,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運動發展部之職掌權限。(草案第二條) 三、運動發展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運動發展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運動發展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運動發展部考量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草案第六條) 七、就本條所定之員額,申明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明定運動發展部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劃、落實及獎補助事項。 三、全民運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各賽事之爭辦、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 七、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 八、職業運動之推動、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運動產業之培植、輔導及發展。 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一、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明定本部之職掌權限。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職稱、官職等及其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明定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明定本部設立所屬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考量本部業務派員駐境外辦事之需要,需經行政院核准,爰為本條之規定。 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鑒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本法於第三條及第四條對於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配置之規定下,爰於本條員額之編制,明定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吳琪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為致力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並順應國際潮流及各界期待及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應有成立運動部專責國內運動政策規劃及相關計畫執行機關之必要,以利運動相關業務之推行,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李柏毅  郭國文  李坤城  王美惠  何欣純  陳俊宇  蘇巧慧  蔡易餘  陳素月  邱志偉  徐富癸  陳秀寳  郭昱晴  劉建國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2015年11月18日修正通過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爰此,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已為國際進步趨勢,亦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之重要基石。基此,我國將致力於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以保障基本人權,並符應國際潮流及各界期待。 為推動及落實上開運動發展政策,實有成立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藉由專責且具專業能量之機關,整體規劃運動相關資源,並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讓世界看見臺灣等目標,達到以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部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駐境外辦事。(草案第六條) 七、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草案第七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八條) 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九條)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我國運動政策,包括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健康促進、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有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本部之權限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第七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一、鑒於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從永續發展、多元包容到運動外交,更跨足運動產業及運動文化等,為促進各項運動有關業務之發展,確實有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之必要,爰明定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彈性進用,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以滿足本部多元人才進用之需求。 二、上開聘任人員之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另其所具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本部成立核心目標之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達此目標,實需投入運動專業人力,以推廣全齡及特殊族群運動、成立社區運動俱樂部等事務,另為因應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專業,人員進用管道宜更為彈性,以符業務推動需求,爰明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29案。 (二)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三)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四)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六)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35案: (一)新增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 (二)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附件 附帶決議 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未來將視業務及人員進用需要,積極提報原住民特考職缺,且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各年度提報原住民特考之職缺數,不得少於各該年度提報各項考試職缺總數百分之十。另運動部監督之三個行政法人亦持續秉專才專用、適才適所之原則,在具相同資格條件及專業下,將優先進用具運動專業之原住民族;至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部分,釋出聘用人員總數之百分之五進用原住民族,以落實多元族群和諧共融及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運動部組織法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吳沛憶等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 運動部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運動部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協商結論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附帶決議: 通過附帶決議12項: (一)教育部成立目的與機關業務,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業務事項,皆與教育目的存有直接關係,且在「運動部組織法」通過後,有關教育部體育署之設置,以及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業務,已自教育部轉移至運動部。至於,依照現行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教練,原本隸屬於教育部管轄,未來運動部成立後,若仍然隸屬教育部,是否還需要再設「教育部體育司」?如此,不僅業務職掌混亂,亦失去了設立運動部,希望達到推廣運動教育及競技運動發展的立意。 在實務上,選手養成的過程中,無論是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或基層訓練站,業務皆直接關係選手的選拔、培訓、比賽與輔導。而「選、訓、賽、輔」四大面項,則與新成立的運動部業務相符。依據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第2條第4項所列,顯示運動部掌理業務,係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據此,在運動部成立與教育部組織法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在教育部、考核管理專業發展在運動部較為妥適。同時,體育競技為高度專業領域,未來運動部的行政人員,與教練、選手間,必須溝通流暢、觀念相符,故政府在行政人員任用上,應任用具基本專業知識的體育行政人員,方能使運動部的功能較過去的法制更直接、有效的使我國競技運動的選手、教練與產業受惠。 (二)運動部轄下設有全民體育署,其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運動的參與,亦設有6個業務司,包括競技運動司。然而,目前學校內除了少數體育班的學生,大部分的普通生並沒有參與校內的競技運動。若要推廣競技運動全民化,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更加重視大多數的普通生,例如:擴大舉辦各級的競技比賽,並從中協助、輔導,使能推動全國各級學校積極參與,從校園內推廣競技運動之全民參與。除此,校內的學生社團,能提供學生課後有較安全、方便的學習場域,然而很多社團的教練都是學生自己從校外尋覓。若能由政府資助、聘請教練,一方面使教練的專業性更有保障,二來則減輕學生參與競技運動社團之負擔。如此,亦能有助於學校推廣全民運動之參與。 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大眾共識,但修法過程中應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其是相關人員的主責機關與業務職掌歸屬,若業務重疊將淪為疊床架屋、部分機關無所適從。故務必要有通盤的考量,如何讓運動部在各業務上能一條龍式的垂直整合,使運動部官員、行政人員到教練、選手能相互溝通、基層所需能有效解決,為我國運動業務打造更好的環境。 (三)鑑於我國各界長年對於各項運動特定體育團體之非議與抨擊,以及教育部體育署在對該等體育團體之相關管考與輔導作為未臻理想,除有礙運動發展也影響人民對運動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運動事務治理之信任。 建請未來運動部應依以下原則強化對於特定體育團體之管考與輔導:(1)完善管考機制,強化檢視其財務管理、會員服務及制度透明度。(2)強化輔導與支援,運動部應建立更完善輔導機制,針對訪視體育團體運作中所發現之問題,詳實列舉並限期改善,促進其內部治理改善。(3)建立定期溝通平台,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針對各體育團體業務推展提供建言,並監督運動部對體育團體之輔導與管考作為,確保透明性與公正性。 (四)為落實運動部推動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政策,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未來須致力於打造多元運動環境、強化選手及運動人才保障、良善治理,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並落實健康台灣政策目標,研擬適合我國國人各身心健康條件之運動建議,並辦理對應之運動課程。 (五)鑑於本次組織改造係以處理組織法為主,然相關實體法如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均有配合組織任務修正必要,為避免相關法律授權不足致使運動部無法達成設置目的困境,運動部應於成立後1年內,完成前述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並提送法律草案至立法院,使我國運動環境得以做到真正之升級與現代化。 (六)鑑於禁藥管制業務為我國運動部門法定任務,為使相關資源挹注得以受有效監督,並避免相關單位因組織文化問題致生我國運動員權益受損狀況,並參考國外目前禁藥管制單位(NADO)之組織設計做法,運動部應於成立後2年內,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 (七)運動部於成立後,應致力於保障運動產業勞動人員,促進其勞動條件及勞資和諧。 (八)為確實保障兒少權益,健全運動教練證照管理制度是未來運動部成立之後重要的任務之一,請運動部成立之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推動: 第一、建立中央監督與內部治理機制 運動部應建立中央監督機制與完善內部治理制度,確保教練證照管理制度與社政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介接。 第二、不適任教練撤銷資格機制 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應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並防止教練因持有其他協會核發之證照繼續執業。 第三、全國性教練培訓與進修規劃 運動部應統籌規劃全國性教練培訓與增能機制,提升教練在專業知識與技術指導方面的能力。 第四、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培訓課程 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教練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強化教練的兒少保護意識。透過此課程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當管教事件。 (九)對於台灣國手在國際賽事權益受損,運動部應建立常態性機制,對申訴、仲裁等權益保障措施積極予以協助,並提供專業資源,以維護選手權益。 (十)為促成運動部之設立,行政院邀請各界專家組成「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不管是競技、全民、帕運、性別平等、適應體育等,諮詢小組提供諸多重要之建言。 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建立機制,持續採納各界專家之意見,包括促進運動多元平權、兒少運動員之保障,均需廣納各界專家建議以利推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 又職業運動工會能對運動環境之改善提出切實之建議,反映運動員之需求,運動部亦應建立機制,定期與職業運動工會互動交流,並促成職業運動工會、球團、賽事聯盟以及特定體育團體間之良善溝通,共同促進整體運動環境之提升。 (十一)鑑於國內運動場館及空間規劃相關法制,未能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少安全,提出符合其年齡與身心發展特性之管理措施,致近年坊間或網路隨處可見各類以體育類才藝班、舞蹈團或跆拳道館等招生課程或教室,既非以補習班立案,亦非為課後照顧機構,未有任何主管機關主責。然有民團調查此類兒童或幼兒教室、課程,約近八成無完整消防設備,如有教室設立於14樓高或地下室,師生比與避難、消防措施等亦無任何規範,亦即,國內既有法制,針對是類課程、活動皆無任何管理法規。 綜上,為保障兒少權益,健全國內兒少相關運動休閒活動及課程之管理,請運動部於成立後,應推動下列事項: (1)清查、盤點以兒少為對象之運動或休閒課程、活動現況及數量。 (2)輔導業者合法化並定期監督管理。 (3)完成相關場域空間管理之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 (十二)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協商結論附帶決議: 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未來將視業務及人員進用需要,積極提報原住民特考職缺,且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各年度提報原住民特考之職缺數,不得少於各該年度提報各項考試職缺總數百分之十。另運動部監督之三個行政法人亦持續秉專才專用、適才適所之原則,在具相同資格條件及專業下,將優先進用具運動專業之原住民族;至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部分,釋出聘用人員總數之百分之五進用原住民族,以落實多元族群和諧共融及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委員王鴻薇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王鴻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因應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提升全民運動意識,推動全民運動文化,並增進國民健康,完整規劃全民運動政策,促進全齡運動與多元族群運動,促進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發展,並輔導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廣全民運動風氣,培育及輔導運動休閒專業人員,爰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洪孟楷  林德福  林思銘  黃健豪  林沛祥  陳玉珍  林國成  鄭天財Sra Kacaw   魯明哲  鄭正鈐  廖先翔  邱鎮軍  盧縣一  邱若華  葛如鈞  顏寬恒  蘇清泉  牛煦庭  楊瓊瓔   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因應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提升全民運動意識、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相關業務之必要。 本署之政策推動方向,將以推展運動向下扎根,提供兒童、少年運動機會,於享受運動樂趣之同時,培養運動技能及興趣,進而養成終身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齡化,促進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發展,活絡各層級賽事,並鼓勵運用運動專業人才,擴大全民運動參與,以增進運動參與之多樣性。 依本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本部設本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有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等規定,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設立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五條) 六、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提升全民運動意識,形塑全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因應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提升全民運動意識、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三、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17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三、「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22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本案名稱。 名稱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通過附帶決議1項: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依第3條規定,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時,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運動部核定之。其中屬85年1月31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運動部編列預算支應。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四、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1案。 (二)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四)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五)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四、「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6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主席: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 第二章  組  織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席的是美國St. Lawrence大學政治系同學,我們在此表示歡迎他們的參訪。 請繼續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 第五章 附  則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該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 (二)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該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後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5時46分) 繼續開會(15時56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五、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3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五、「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17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設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國際綜合型賽會、國際單項錦標賽、身心障礙運動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 三、提供醫療照護及心輔資源支援訓練之執行。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 五、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身心照顧、權益保障、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 六、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 七、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 八、運動文化與相關物件之保存。 九、培訓運動員之溝通與權益保障。 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營運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及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成員資格條件、遴聘程序、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公有財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席的是第37期工商建研會的朋友,我們在此表達歡迎你們的到訪,謝謝。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運動相關學者包含運動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物理治療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等領域。 二、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  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六、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 (二)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六、「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 二、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 三、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 四、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 五、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 六、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 七、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 八、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科學、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及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十九條之一。 第十九條之一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處分。 七、本中心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本中心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十、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外,委員王鴻薇等、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王鴻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配合增設運動發展部,原教育部體育署業務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等事項,改由運動發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部分,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教育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配合增設運動發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發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爰擬具本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教育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教育部設體育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洪孟楷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邱鎮軍  林德福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國成  黃健豪  林思銘  陳玉珍  邱若華  鄭正鈐  魯明哲  葛如鈞  顏寬恒  蘇清泉  牛煦庭  楊瓊瓔   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配合增設運動發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配合運動發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教育部體育署之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吳琪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設置運動部,除學校體育仍由教育部辦理,其他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負責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相關業務移交給運動部,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本部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本部設體育署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張宏陸  李柏毅  郭國文  李坤城  王美惠  何欣純  陳俊宇  邱志偉  蘇巧慧  蔡易餘  郭昱晴  陳素月  劉建國  徐富癸  陳秀寳    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原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改由運動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本部辦理,爰修正第八款規定。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配合運動部之設立,刪除第二款規定。原第三款規定遞移至第二款,內容未修正。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修正條文除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4年1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 貳、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七、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二)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七、「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 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教育部組織法修正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係以哲學為基礎而開展,基本理念中的「自發」強調人是學習的主體,透過「互動」來認識外在的事物,最後達成「共好」的倫理觀。課程目標中的「啟發生命潛能」,主張「培養好奇心、探索力、思考力、判斷力與行動力,願意以積極的態度、持續的動力進行探索與學習」;核心素養的項目中,包含「具備問題理解、思辨分析、推理批判的系統思考與後設思考素養」、「發揮創新精神,以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個人的彈性適應力」等等,總綱中的這些論述,均與哲學教育息息相關。 請國家教育研究院盤整十二年國教與哲學教育相關的內涵,包含領域學習重點及議題教育內涵,供教學現場進行哲學教育融入及課程轉化時參考。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1月7日(星期二)之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同意延長時間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主席: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次會議所列不須協商及完成協商之議案均應於本日完成三讀,因此本件民進黨黨團提議,依黨團共識作以下宣告: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之發言,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林委員宜瑾發言。林宜瑾委員、林宜瑾委員在不在?林委員不在。 下一位請洪孟楷委員發言,請吳春城委員準備。 洪委員孟楷:(16時50分)主席。全國所有關心運動的好朋友,我們說喜歡運動、樂愛運動,沒有運動就會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的運動迷、運動癡、運動狂,今天是一個大家可以歡欣鼓舞的一天,因為孟楷從2020進入到立法院之後,一直就認為運動部是一個可以提升我國國力,並且讓世界看到臺灣。臺灣的運動確實因為一次又一次精彩的表現讓世界看到了,所以剛剛正式三讀通過,並且把運科中心、運訓中心等相關法案也都明定為行政院辦理全國運動業務整體的、上位的完整配套,我想這是我們跨出了一大步。在討論運動部的時候,其實2024年三位總統候選人也都有把它列入相關的政見,而我們能夠在這個會期正式讓它三讀通過立為法源,我想最重要的就是大家共同的努力。 未來運動部的成立有四大重點,分別是人才的培育、國際的交流、產業的發展以及永續的樂活。人才培育不用說,要讓好手一個接一個,一棒接一棒,棒棒是強棒;而國際的交流,更是我們可以讓世界持續看到臺灣的量能;產業的發展,運動產業是非常龐大的一群,未來政府部門一定要最重視運動產業的發展;以及永續的樂活,讓從8歲到88歲,全民都可以共同享受運動的樂趣,這些就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而我們也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有提出臺灣運動紀念館的概念,也希望未來政府部門要設立臺灣運動紀念館,未來就是我們繼續為運動努力的時刻,這一點孟楷跟全民持續地努力,讓世界看到臺灣,讓世界看到中華民國運動的實力,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下一位請吳春城委員發言。請郭昱晴委員準備。 吳委員春城:(16時52分)主席。今天下午通過運動部相關的組織法,跟今天上午通過的壯世代政策及產業發展促進法有很多異曲同工之處,第一個就是跨黨派一致的支持,對於運動以及對壯世代,大家都有高度的共識;第二個是跨部會,過去是體育署,體育署只重視競技活動,所以把體育做小了,成為運動部之後,它不僅是成為全民的運動,而且成為一個產業,所以每個部會都是運動部,其他的部會應該要有這樣子的認知。同樣的,每個部會都是壯世代,而不是過去只有衛福部;第三個特色就是跨領域,過去我們對體育只有用補助的方式,但是未來必須從發展產業,建構一個永續的產業生態來推廣;第四個相同點就是跨世代,運動部的官員要用新的思維,不要再用過去體育署的思維,運動不只是適合年輕人,而且55歲以上的壯世代也可以一起運動。這個不僅可以促進世代的共榮,而且可以發展壯世代的運動產業,讓壯世代有地方去,而且有地方消費,這也是今天大家通過壯促法與運動部相同的意義。 主席:謝謝吳委員。 下一位請郭昱晴委員發言。也請林倩綺委員準備。 郭委員昱晴:(16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還有全國關心運動發展的國人同胞,大家好。我想今天大家能夠在這邊討論運動部的成立,臺灣的運動賽事在最近真的是穿金又戴銀,非常地開心,這也象徵著臺灣對於運動發展的高度重視,我們也希望透過運動部的成立壯大臺灣,打造運動平權的國家,藉由運動再次團結臺灣。 這次在審議運動部設置法案的重點當中,其實包含全民運動、競技運動以及運動產業,還有國際體育交流等四大重點,讓臺灣的運動事業進入全新的階段,同時也增加國際的參與度,鞏固臺灣在全球運動產業當中的重要地位。這次運動部的成立有幾個非常重大的意義,我想運動部將成為專責的機構,由全民的運動到競技運動,同時也能夠提升執行的效率跟效果。當然,經過法制化的保障,我們希望能夠確保選手跟國民的權益。法案通過之後,運動部將具備法律的基礎,而且更能全面地推動選手的培育、權益的保障、國際競技的發展。我們也希望能夠透過法制化,讓全民都能享有更普及的運動資源、更健康的福利。 最後,我希望體育教育正常化,透過運動部的成立,在細節當中可以真正地改善所謂在體育班,封閉的訓練現場當中,孩子被不合理對待的狀況,讓這些孩子不再只是為了承載大人們奪牌的期待,促進兒少運動的正常發展。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郭委員。 下一位請林倩綺委員發言,請陳秀寳委員準備。 林委員倩綺:(16時57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大家好。運動部組織法在立院三讀通過,包含全民運動署、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國訓中心、運科中心等的設立,這是我們在體育發展上的重要里程碑。作為關注運動賽事的立法者,我深刻感受到此法案通過的意義,它不僅是體制改革的體現,更是對運動員、教練、體育相關產業長期努力的肯定與支持。 運動部的成立標誌著政府在體育政策上的全面升級,過去我們的運動由不同機關分散管理,資源分配不均,政策執行沒有辦法整合,甚至在國際賽事的支援跟選手培育上無法全面對接。今日有了運動部這個專責機構,我們終於能夠統籌國家運動政策,從基層發展到國際競技體育,都有完整的規劃與執行力。 此次立法強調運動治理的核心價值,包括對運動員權益的保障、透明化的資金運用,以及決策機制,這些都回應了長久以來體育界與社會的期待。運動不僅是競技與榮耀的象徵,更是全民健康與國家形象重要的一環,在此我要向所有參與此次立法推動的體育界人士及全民表達感謝。無論是我們堅持對制度的改革深刻的建議,這一切都讓運動部得以實現。這個法案的通過只是一個起點,如何具體落實組織架構、制度完善的政策與法律是我們持續的工作,在此讓我們共同期待運動部成為推動我國體育產業邁向新紀元的重要力量,讓全民創造運動的平台,為國家創造更多的榮耀,讓國人建立一個健康有活力的未來,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下一位請陳秀寳委員發言,請吳思瑤委員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