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秀寳:(16時59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可以很負責任的向國人報告,運動部成立,我們一起努力做到了,未來運動部會全力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促進競技專業發展,積極地推動運動產業,以及積極地國際參與,運動部要全力翻轉國人心目中對體育的刻板印象。運動應該是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文化,以及自我實現,競技運動不僅是可以凝聚社會人心,也是我們的社會文化,我們不僅可以透過競技運動學習到公平、和平的良善競爭,也可以了解到遵守規範的道理。運動部也要增進對於專業運動員以及後勤人員的協助,不僅是加強科學化、效率化的訓練,更要挹注資源,使用更專業以及全面的方式來照顧選手。 從運動後勤人員的增補以及待遇,到專業運動員的心理及生涯輔導,都使我國運動從業人員可以有更好的待遇及穩定的生活,我們的選手及運動從業人員不需要再咬緊牙關、刻苦生活,我們也期待在全民運動全面提升後,我們可以帶動競技運動以及運動產業的發展。當我們越強,就越能夠透過運動軟實力站上國際,運動外交將可以進一步的塑造臺灣的國際形象。最後,運動部的成立,要歸功於全民的關心以及每一位運動員的付出,也感謝朝野立委的共識。秀寳在這邊要邀請大家,我們一起參與、一起努力,讓我們一起將勝利的喜悅與激情化為行動,讓臺灣加入運動大國的行列,我們一起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委員。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也請羅廷瑋委員準備。 吳委員思瑤:(17時2分)謝謝主席,大家辛苦了。「臺灣尚勇」,運動讓臺灣人「勇」起來,也讓國家「勇」起來。不只當運動迷,人人都可以是運動人,就在今天,運動部相關法制完成了,一部一署三中心:全民運動署、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組織、人事、預算一步到位,軟硬體可以同步升級,運動可以超越黨派、跨越世代,是最能夠團結臺灣、促進認同的國家軟實力。 從今以後,我對運動部有三個期待,讓運動全民化、生活化、國際化,運動部應當是全民的運動部,推動運動的多元平權,讓人人都是運動的參與者、消費者以及投資者,壯大運動產業,讓運動生活成為每個臺灣人的日常。第二、運動部必須是國際的運動部,扶植選手走上國際,發展新興運動與國際接軌,提升競技運動的國際競爭力。第三、運動是最好的外交,臺灣可以用運動跟世界交朋友,讓世界看見臺灣,我們要投入更多的資源,讓運動能夠躍上國際。 這一屆的國會,違憲亂政的惡法太多,福國利民的法案太少,我們希望政爭的法案少一點,民生的法案多一些,今天成立運動部,就是在紛紛擾擾的國會裡難得的正能量、好消息,希望朝野持續合作,讓政治破冰,立法院也能夠有暖流。支持運動部,我們做到了,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吳委員。 下一位請羅廷瑋委員發言,也請范雲委員準備。 羅委員廷瑋:(17時4分)跟所有的國人特別報告,做為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我們與有榮焉,也非常感謝所有朝野的立委,大家共同的努力。過去我們看到體育署組織的量能以及預算的問題根本沒辦法解決運動扎根,我們更希望現在體育署成為運動部,國家的大事在朝野的共同努力之下,今天終於完成了,我們希望提升教育部體育署的位階,現在變成了運動部,成為行政院中央的一個主管機關,推動整個運動扎根、教育扎根。 這次三讀有很多重點,跟大家特別報告,第一,運動單獨設部,組織專責化。過去運動相關業務分散在各個單位當中,如今整合資源共同發展,從全民運動到競技運動,通通涵蓋在內。第二、設立全民運動署、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將推廣新興、極限、傳統民俗、海洋、水域、山林運動,以增進運動署所有運動參與的多樣性,並且保障弱勢族群人士,包括身心障礙的運動權益。 運動部的成立,是臺灣運動產業的重大里程碑,臺灣邁向運動大國是指日可待,並藉由運動部的成立,讓政府可以更加重視運動、電競相關產業,還有運動員退役後的相關生涯規劃。 我非常重視運動,我更重視電競,我們一起努力,發展更好福國利民的法案,也代表國民黨在立法院不會為了反對而反對,一定以民優先。 主席:謝謝羅委員。 下一位請范雲委員發言,也請張雅琳委員準備。 范委員雲:(17時6分)大家好,今天成立運動部複雜的法源,很高興在這裡見證三讀通過,相信關心運動的朋友都感受到臺灣的運動環境終於有一個嶄新的改變。運動部的設計是全新設計、全新視野、國際接軌,不只是奪牌,更是全民運動。運動部將增進各年齡的健康,強化選手的培訓,並且推動運動產業幸福經濟,最終以運動壯大臺灣。 我特別期待運動部的是,第一,要縮減規律運動的性別差異,給女性更公平的運動機會跟環境。第二,運動部成立後,真正解決運動場地不均而且不足的問題。第三,未來的運動部要導入更人權跟性平的觀念,讓運動場域不再有兒虐、性侵的發生。 我從2020年開始,連續四年透過質詢跟預算案,要求體育署保障選手權益,特別是協助運動員組工會,也因為有運動員遇到不合理合約的陳情,我也要求體育署比照藝文工作者契約範本,訂定運動員的契約範本,杜絕運動員面對不合理待遇。這次修法,我特別要求運動平權跟社會包容納入,例如國訓中心和運科中心都明訂任一性別董事、監事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國訓中心第九條也刪除有身心障礙不能擔任董監事的規定,以符合CRPD國際公約的精神,這些也要特別謝謝教育部的支持,我想運動部絕對不會只是體育署2.0,期待運動部帶動健康臺灣,也實現臺灣最勇。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范委員。 下一位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7時9分)主席、各位同事。今天真的非常高興可以在這裡見證運動部相關法案通過,因為國民黨連續數個禮拜持續地推出相關爭議性法案,延宕了運動部這個福國利民的法案通過的時間,實在是令人非常遺憾。不過也非常高興在這個禮拜總算可以讓這個運動部組織相關法案可以三讀通過了。我想喜愛運動、關心運動的朋友今天一定是非常的振奮,也非常的喜悅,過去巴黎奧運、十二強的風光在未來將不會是偶然,而會是必然,未來我們會在更多的賽事之中,不管是社區的賽事、國際的賽事,我們都可以透過運動來一起鼓舞彼此,來帶動「臺灣尚勇」的國人自信心。這次的運動部的成立其實也承載了各界的期待,匯聚了許多不同領域的資源,我們期待它未來可以推動運動發展向基層延伸,實現真正的全民運動。 在我的版本提供了三個面向:第一個部分,我們希望強化國家的任務,由國家來做更前瞻性的規劃,統籌各界的資源,讓我們運動的規劃跟策略可以有更完整的架構,同時我們也強化了不同年紀、不同族群、不同性別以及不同身心能力的孩子、不同身心能力的國民,都能夠在運動部的規劃之下得到適合的運動選項,讓他們可以去發展自己的能力。最後我們其實也強調了場地的多樣性,這幾年來有非常多新興的運動,不管是攀岩、滑板、衝浪或者是BMX等等的極限運動,其實非常需要全面來盤點我們現有的場地資源,讓大家能夠盡情揮灑熱情與活力,所以未來我希望體育署並不是把原來的工作放大,而是把過去民間的期待,彙整更多的資源和能力,確實的做足,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另外,徐委員欣瑩、王委員正旭、王委員鴻薇對運動部組織法完成三讀後之書面意見,列入公報紀錄。 委員徐欣瑩書面意見: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三讀後發言 「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終於三讀通過。未來,體育署,將升格為運動部,成為行政院二級機關。不僅解決原本體育署在面對我國體育發展相關事務上,資源及權限不足等問題,也能有效提昇我國體育事務的整體效能。 但是,運動部的成立不是一個終點,而是另一個起點。 所謂運動力即是國力、競爭力。今年我國已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少子化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如何運用運動政策的擬定及相關教育及產業發展,來提昇未來國家的競爭力是政府要努力的方向。 去年我國棒球隊在世界12強大賽奪冠、國人都相當感動。但感動是一時的,如何建立體育發展可長可久的制度,才是最重要的,以往都是有比賽才開始挑選運動選手,只有選訓沒有培訓,運動員的長期培養與未來職涯更應該重視並妥善規劃。 政府未來要從各級學校開始,建立一校一團隊、一人一專長、協助各校成立多元運動團隊與社團,讓孩子喜歡運動、發揮專長,同時建立完善的輔導機制及獎勵績優運動人才,透過選拔、訓練、競賽、輔導、獎勵的「選訓賽輔獎」五大領域,讓運動員的投入更有保障、體育人才發揮長才。 至於休閒運動方面,要擴增規律運動人口,除辦理健走、路跑、自行車、登山等各種相關休閒活動,也要規劃興(整)建全民運動休閒環境, 提升運動場館與設施興的品質,建構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以期達到人人想運動、時時可運動、處處能運動的理想。 希望政府未來能活化體育教學、建立四級運動人才培訓體系、完善輔導機制及獎勵績優運動人才、擴增運動人口、加強舉辦運動賽事活動等目標持續努力,這才是國家發展往前邁進的重要關鍵。 委員王正旭書面意見: 院長,各位同仁: 今天,非常高興,運動部組織法在朝野的共識下,順利三讀通過。這系列的修法,是為了促進全民運動風氣與習慣,落實健康台灣的政策目標,同時為了發展我國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以及永續發展的價值。同時,運動部的成立,也是賴清德總統政見的具體落實。 我在這次的提案中,原本有在運動部組織法和全民運動署組織法中,特別希望能讓健康的政策目的入法,我相信,這次運動部成立的一大重點,除了是持續推動我國競技體育追求登峰造極,以及協助我國運動產業健全發展外,更重要的目標,就是要確實推動全民運動的風氣,並帶動國人參與和欣賞運動的習慣,也非常感謝,我的提案精神,最後行政機關也同意用附帶決議的方式納入。 這次修法通過後,對於我國全民運動的推廣和普及,只是一個開始,後續,我也會持續關注運動部成立後,在推廣全民運動普及化上的進度,以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要如何與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合作,以確實達成普及全民運動,落實健康台灣的目標。 委員王鴻薇書面意見: 過去幾個月,有些人不斷在釋放謠言,說國民黨阻擋總預算、說國民黨阻擋運動部的設立。然而今天我們在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運動部組織法,這些抹黑的謠言可以說是不攻自破。 事實上從這一屆的第一個會期,國民黨團就公開支持設立運動部,也有多位委員提出運動發展部組織法的相關條文草案,要求執政黨兌現賴清德總統競選時的承諾,設立運動部,全力發展運動產業。 根據教育部體育署最新的統計,在民國112年,我國國人參與運動的比例,已經高達82.6%,規律運動的人口(每週運動3次以上;每次運動30分鐘以上;運動時會流汗也會喘),比例也來到了35%,這是創下歷年最高的數字。 這也顯示,我們在全民運動的部分,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果。然而,如果我們還是將運動事務視為教育體系的一環,已經無法反映台灣運動發展的現況。因此我們提高體育署的位階,希望能夠加強集中資源、系統性培養人才、強化對優秀運動員的訓練和支援、提升國家級的運動設施和科學化訓練體系,希望能夠增進我國體育事務的效能。 這一次世界棒球12強賽,我們中華隊從一開始的不被看好,到一路過關斬將,打敗世界眾多棒球強國,獲得世界第1名,讓全民感動沸騰。也讓我們知道,不管是棒球,還是其他任何體育賽事,我們中華隊絕對是有實力、有拚勁,能夠和其他運動強國站在一起,爭奪冠軍。 這一次運動部的成立,我們就是希望,除了全民運動,更要讓我們很多優秀的體育選手,能夠得到更多、更有效率、更科學化的資源,讓未來這些中華隊的選手們,能夠更無後顧之憂,全力在國際運動賽事,爭取最佳的榮譽。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2會期第13、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99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894號、113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364號、113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31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據高檢署於民國112年統計全國緝獲了各級毒品,有9,916.4公斤,係歷年來最高。再者,我國詐騙案持續猖獗,據法務部統計自109年起躍居各罪名偵辦案件之首。為有效遏止針對毒品吸食與持有累犯、犯下詐騙行為及酒駕致人於死再犯之可能性,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世堅、莊瑞雄等19人,鑑於近年都會區一般監所超額收容情形加重,造成一般監所負擔沉重,又外役監設立之目的為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而返家探視為接軌社會的最佳方法。為適時紓解都會區監所超額收容之問題,並加速受刑人復歸社會,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鑑於外役監設立之目的,係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然本法第4條於112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後,因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積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上列積極要件得以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大量減少,而使各外役監收容之受刑人遽減,不但造成外役監舍房閒置,一般監所卻出現人滿為患,起居環境幾乎已達難以符合人道要求之不正常現象,且因此耗費監所整體資源,甚至有礙外役監設置係為使一般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早日社會化的立法目的,爰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監獄受刑人之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 參、法務部部長鄭銘謙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旨揭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2.刪除第4條第2項第7款但書:「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本部意見 1.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增列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第3項因而致人於死者部分,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1款已排除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爰似無增列之必要。 2.修正第4條第2項第3款,增列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之3第1項部分,鑑於現行條文已排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者,其餘詐欺犯罪者雖無排除,仍應依《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規定,考量犯罪所得及沒收追徵數額等方得遴選。為避免過度擴大不得遴選範圍牴觸外役監制度本旨,爰建請不予增列。 3.刪除第4條第2項第7款但書部分,考量外役監係階段性處遇措施,且就施用毒品犯之刑事政策已轉趨以治療代替懲罰,爰就單純施用、持有毒品者,宜適度開放遴選資格,以落實外役監制度本旨,建請不予刪除。 二、有關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六個月。」 2.修正第21條第4項:「受刑人依第一項申請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作業成績連續三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餘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二)本部意見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6個月部分,鑑於為落實外役監階段性處遇意旨,並評估受刑人在監行狀、是否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情,仍應有合理之考核期間,爰容請再予考量。 2.修正第21條第4項,新增返家探視時限規定部分,因屬細節性事項,並無以法律明定之必要,且相關規定業已依現行第21條第4項規定,授權規範於《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爰似無增訂之必要。 三、有關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 2.修正第4條第1項第2款:「有悛悔實據且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二)本部意見 1.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部分,鑑於為落實外役監階段性處遇意旨,並評估受刑人在監行狀、是否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情,仍應有合理之考核期間,爰容請再予考量。 2.修正第4條第1項第2款為3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部分,鑑於落實外役監制度階段性處遇,並兼顧社會安全之維護等意旨,所遴選之受刑人距離出監時間仍不宜過長,爰再請審慎衡酌。 四、結論 為均衡維護社會安全及受刑人復歸之需求,大院業於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即為降低脫逃風險、減少社會危害、延長一般監獄執行期間、落實中間處遇、協助提升受刑人復歸社會等,以澈底健全外役監之階段性處遇功能,並衡平外役監制度所生社會效益與社會大眾安全需求。本部對於前開修正,亦全力配合,共同精進外役監制度。今日各位委員重新就外役監制度問題,提出修正草案之用心,本部深感敬佩,期待集思廣益,使法制更周全完備。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肆、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4414號) (一)本條第2項第3款增列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39條之1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第339條之3第1項(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財)等罪,惟未及於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第339條之2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第339條之3第2項(以不正方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得利),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第44條(複合型態詐欺)等罪,則就因應「我國詐騙案猖獗」之立法目的而言(見本條說明欄第1點),規範上有無遺漏?又說明欄第2點第2至3行所載「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是否係「第二項第三款」之誤?均請再酌。 (二)本條第2項第7款僅保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而刪除原但書「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惟同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者,司法實務咸認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應以治療其疾病、助其早日回歸社會為出發點;又同條例第11條之持有毒品或相關器具罪及第14條第3項、第4項之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或大麻種子罪,其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大抵輕於同條例其他諸如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態樣。是若將本款原但書所列之罪亦規定為無遴選外役監資格,有無違反外役監設置目的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建請留意。 二、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權責。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四條,照委員陳玉珍等19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委員宗憲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三個月。 二、有悛悔實據且三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三、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二、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致重傷、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後段、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 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 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犯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犯同條第三項之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不在此限。 八、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九、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十、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人口販運罪。 十一、犯前十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家庭暴力罪、第六十一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十二、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十三、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十四、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十五、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條文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生效施行。但施行前已遴選至外役監之受刑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外役監條例修正第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345025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7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報告 壹、環境部於113年8月22日以環部保字第1130016646號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113.9.27)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13年11月14日、11月27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8、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黃召集委員秀芳擔任主席,環境部長彭啓明率同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呂理德、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董事長張豐藤、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葉孟芬暨相關人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吳婉玉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以上財團法人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下: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一)114年度工作重點 1.延續性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專業研析、環評監督、淨零人才培育、氣候變遷科學家推廣、環境教育認證評鑑、淨零綠生活多元溝通、化學物質科普知識推動、無毒家園建構、淨零綠生活地方創新轉型等計畫。 2.策略型計畫:產品維修再利用策略研析、Recycle精進等相關計畫。 3.產學計畫:灰渣氧化鈣固碳技術產業、ASR氫能發電產業、太陽光電再利用產業等相關計畫。 (二)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114年度編列7,60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400萬元,增加2,200萬元,約40.74%,主要係該會預計擴大業務範圍及推動產學合作計畫,收入大幅增加所致。 2.支出:114年度編列6,85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050萬元,增加1,800萬元,約35.64%,主要係該會預期擴大業務範圍及推動產學合作計畫數大幅增加,委辦支出相對增加所致。 3.以上收支相抵後,本期餘絀75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餘絀350萬元,增加400萬元。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一)114年度工作重點 1.承接環保標章制度管理、驗證以及追蹤查核計畫,協助環境部推動環保標章驗證。 2.執行節水輔導、產業園區用水管理以及耗水費徵收等工作,以提升國內工業用水回收率。 3.承接綠能節電、資源循環以及溫室氣體減量等輔導計畫,以協助產業節能減碳,達到我國資源循環零廢棄與2050淨零排放目標。 (二)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114年度編列1億1,437萬4,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億2,528萬1,000元,減1,090萬7,000元,約8.71%,主要係該會積極投入民間機構委託服務計畫,承接政府機關委託服務計畫減少所致。 2.支出:114年度編列1億466萬3,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億1,606萬元,減少1,139萬7,000元,約9.82%,主要係該會提升民間計畫,減少政府機關委託服務計畫,致勞務成本減少所致。 3.以上收支相抵後,本期餘絀971萬1,000元,較上年度預算餘絀922萬1,000元,增加49萬元。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一)114年度工作重點 1.環境法律扶助機構(Special area of Legal aid)。 2.社會創新制度研究專案。 3.社區培力。 4.與國際接軌當代思潮制度化。 (二)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114年度編列2,34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817萬元,增加523萬元,約28.78%,主要係該會擬辦理募款及爭取補助委辦等計畫所致。 2.支出:114年度編列2,241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789萬元,增加452萬6,000元,約25.30%,主要係該會增加工作計畫內容及擬爭取辦理各式委辦案件所致。 3.以上收支相抵後,本期餘絀98萬4,000元,較上年度預算餘絀28萬元,增加70萬4,000元。 四、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 (一)114年度工作重點 1.每年度召開董事會議2次,並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2.辦理114年大嵙崁地區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計畫。 (二)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1.收入:114年度編列16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06萬元,減少490萬元,約96.84%,主要係政府補助預算金額減少,致補助收入減少所致。 2.支出:114年度編列1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500萬元,減少490萬元,約98%,主要係該會執行長及專職人員於112年7月中旬改由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仁兼任,皆為無給職,故員工薪資、保險費等支出大幅減少所致。 3.以上收支相抵後,本期餘絀6萬元,同上年度預算餘絀。 五、結語 以上係本部就財團法人預算編列情形之簡要報告。啓明與環境部同仁將克盡職責,賡續全力以赴,不負各位委員先進及國人期望。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7,6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6,850萬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750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支出」項下「行政管理支出」預算編列790萬元,根據官方網站說明,該會之主要業務內容為扮演智庫及提供技術服務,長期目標則以成為國家環境資源相關議題研究發展之智庫為使命。按官方網站為現代社會政府公開的基本媒介,瀏覽該基金會公開網站,「研究成果」區塊,113年至今未有更新資訊,而「影音專區」部分,則提供眾多烹飪影片供點閱,影片內容雖多有推廣環境友善食材元素,惟多支影片點閱均不及百次,實待改善,為敦促該會針對前述問題進行改善,請環境部督導該基金會更新113年研究成果資訊並加強宣導研究成果。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2.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支出」項下「委辦支出」預算編列6,060萬元,較113年度4,450萬元,增加1,610萬元,成長高達36.18%,預算大幅成長,卻未於預算書中清楚說明新增預算的預計業務內容以及必要性,不利國會監督及審議,為避免增編浮濫,及督促政府財政資源之有效使用以及安排,請環境部督導該基金會於預算書中強化說明預計執行業務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1,437萬4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1億0,46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971萬1千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7,809萬7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固定資產投資」項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算編列8,072萬8千元,惟購置該不動產是否具有效益、是否報部評估等,不無疑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72萬8千元,俟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2.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收入」項下「委辦收入」預算編列1億0,047萬4千元,雖較前1年度略減,然仍占該基金會年度總收入之87.84%,顯見該基金會仍高度仰賴政府之委辦計畫,請環境部持續監督該基金會踐行適當規劃,強化論述預算編列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34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2,241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98萬4千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支出」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0萬元,該新增計畫於預計執行內容中卻僅說明「辦理議題倡議內容轉譯影片拍攝」,雖該計畫所列金額非鉅,仍應先踐行適當規劃,並於預算案中敘述其內容與必要性,為敦促政府預算合宜使用,避免預算編列浮濫,請環境部督導該基金會踐行適當規劃,於預算書中強化說明預計執行業務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四、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6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0萬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6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肆、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秀芳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秀芳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7,6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6,850萬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750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支出」項下「行政管理支出」預算編列790萬元,根據官方網站說明,該會之主要業務內容為扮演智庫及提供技術服務,長期目標則以成為國家環境資源相關議題研究發展之智庫為使命。按官方網站為現代社會政府公開的基本媒介,瀏覽該基金會公開網站,「研究成果」區塊,113年至今未有更新資訊,而「影音專區」部分,則提供眾多烹飪影片供點閱,影片內容雖多有推廣環境友善食材元素,惟多支影片點閱均不及百次,實待改善,為敦促該會針對前述問題進行改善,請環境部督導該基金會更新113年研究成果資訊並加強宣導研究成果。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2.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支出」項下「委辦支出」預算編列6,060萬元,較113年度4,450萬元,增加1,610萬元,成長高達36.18%,預算大幅成長,卻未於預算書中清楚說明新增預算的預計業務內容以及必要性,不利國會監督及審議,為避免增編浮濫,及督促政府財政資源之有效使用以及安排,請環境部督導該基金會於預算書中強化說明預計執行業務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1,437萬4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1億0,466萬3千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971萬1千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7,809萬7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固定資產投資」項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算編列8,072萬8千元,惟購置該不動產是否具有效益、是否報部評估等,不無疑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72萬8千元,俟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2.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收入」項下「委辦收入」預算編列1億0,047萬4千元,雖較前1年度略減,然仍占該基金會年度總收入之87.84%,顯見該基金會仍高度仰賴政府之委辦計畫,請環境部持續監督該基金會踐行適當規劃,強化論述預算編列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菁徽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2,34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2,241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98萬4千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支出」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0萬元,該新增計畫於預計執行內容中卻僅說明「辦理議題倡議內容轉譯影片拍攝」,雖該計畫所列金額非鉅,仍應先踐行適當規劃,並於預算案中敘述其內容與必要性,為敦促政府預算合宜使用,避免預算編列浮濫,請環境部督導該基金會踐行適當規劃,於預算書中強化說明預計執行業務內容及必要性。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6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0萬元,照列。 3.本期稅前賸餘:6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依黨團共識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321014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0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不含附件)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00_排版備份1130813\\李秋蓮(113.11.18備份到隨身碟藍2T)\\※※※每天工作資料113.11.28\\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203\\m1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00_排版備份1130813\\李秋蓮(113.11.18備份到隨身碟藍2T)\\※※※每天工作資料113.11.28\\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203\\m1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00_排版備份1130813\\李秋蓮(113.11.18備份到隨身碟藍2T)\\※※※每天工作資料113.11.28\\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203\\m1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00_排版備份1130813\\李秋蓮(113.11.18備份到隨身碟藍2T)\\※※※每天工作資料113.11.28\\每天工作檔(全形打(鄉─)(掃格式滑鼠要放前或後,較不會掃到其他設定)不管直橫排都一樣用這個字)要選另存新檔\\1203\\m1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賴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依處理預算案之議事成例,逐款宣讀後均暫行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一、歲出預算部分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追加1,000億元,照列。 本項提案1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政府稱因俄烏戰爭導致國際燃料價格上漲,造成台電發電成本上升,編列1,000億追加預算補貼台電。惟查,依經濟部能源署統計資料,北海布蘭特2022年2月曾上漲至122.82美元/桶,半年後即降至80.88美元/桶,2024年10月現已降至75.66美元/桶,顯見國際燃料價格已回穩。政府對台電2023年即增資及撥補2000億元,2024增資1000億元,現又以追加預算方式撥補1000億元,2025預算撥補1000億元,台電虧損已成政府財務黑洞。綜觀台電虧損原因,且不論國際燃料價格是否上漲,因執政黨廢核主張及資源全押再生能源,我國發電竟有8成以上為火力發電,即8成發電仰賴進口原料,錯誤的能源政策造成危險的能源配比,進而使台電不斷虧損。現產業界多有呼籲政府延役核電廠之聲,經濟部長郭智輝亦表示不支持以公務預算撥補台電,政府應積極研擬核電延役相關配套措施,促使我國能源穩定均衡發展。爰此,提案減列本次追加預算100,000,000千元。 提案人:王鴻薇  賴士葆  羅明才 (二)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長期錯誤的能源政策,除了讓電價一再調漲外,更推升物價不斷上漲。自112年度以來,政府已編列給台電增資2,500億元,疫後特別條例撥補500億元,卻未見改善成效。若再加計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預算撥補共計達2000億元,總計國庫將讓台電增資及撥補金額累計高達5,000億元,恐僅淪為填補台電當下虧損黑洞之用,而非真正用於改善台電經營體質。爰此,為撙節開支並維護財政紀律,提案將補助台電公司1,000億元全數減列。 提案人:王鴻薇  陳玉珍  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羅明才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人,查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113年度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經濟部主管項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編列營業基金100,000,000千元(P16),列有補助台電公司因國際燃料成本上漲所需經費。查台電公司公布之113年損益表1月-10月僅虧損278億元即將轉盈,另9月公布各種發電方式之成本介於1.18元至7.17元平均約2.73元,已明顯較112年審定決算每度3.3元為低,台電公司應思索如何按發電成本高低調整能源結構,而不是仰賴政府補貼,又經濟部長來自業界說可以透過長短期融資方式取得資金盈利,所以,是項總預算追加宜予避免,以撙節支出。提案刪減上述「營業基金」1,00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王鴻薇  陳玉珍 (四)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臺灣的能源佈局不僅關乎經濟發展更與國際情勢密切相關,惟台電長期虧損、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能源政策晦暗不明,能源不穩、電價節節攀升、環境不永續,不只影響國內中小企業發展、更阻礙國際投資意願。賴清德總統提出「第二次能源轉型」內容包山包海,從「多元綠能」、「深度節能」、「先進儲能」、「強韌電網」、及天然氣去碳化等等…,各種名詞堆疊,卻缺乏能源轉型之具體路徑,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提案要求行政院提出「未來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才能漲電價或再度要求撥補,經濟部卻提供粗製濫造之內容,顯見民進黨政府維繫台電營運之策略,僅剩僅增資、撥補、追加預算、漲電價等四類途徑,毫無整體能源策略,更無法填補台電鉅額黑洞。113年8月8日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總統指出:「能源議題絕對不是簡單的、只是「反核」或「擁核」的「是非題」。在國家治理中的每一個決策,勢必都是多元的「選擇題」,甚至是複雜的「多選題」。總統更曾提出「已經停機的核能機組,規劃維持未來可以緊急使用,以備不時之需」,中央政府與經濟部應審慎評估已停機的核能機組,保有未來可以緊急使用的可能性,並扮演備載能源的角色,而非從「多元發電」之從能源選項中排除。爰減列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張啓楷  黃珊珊  王鴻薇 (五)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需量競價措施辦理方式係於電力系統高載時期,開放用戶將節省之用電回賣給台電公司,並由用戶出價競標,台電公司則依電力系統需要,採愈低報價者先得標方式決定得標者,倘得標者於抑低用電期間確實減少用電,則可獲得電費扣減,惟需量競價措施係針對用戶配合抑低負載所設計之誘因激勵機制,屬用戶自行抑低負載,加以我國電價低,且需量競價多數無訂定罰則,用戶參與時除考量誘因是否高於其配合抑低成本外,亦須考量其配合抑低能力,如生產製程調整彈性及有無備用電源,爰參與用戶數及抑低容量須視實際狀況而定。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台電公司為鼓勵用電大戶在尖峰時刻節省用電,以抑低尖峰時段用電量與確保供電穩定性,於104年4月29日獲經濟部同意推動「需量競價」計畫,然自110年起由經濟調度改為安全調度,惟其平均每度扣減金額高於高壓及特高壓售價2至3倍,恐有高價回饋用電大戶之虞。台電公司統計,實施需量競價實際抑低容量由109年度之1萬5,928千瓩逐年降至112年度之1,544千瓩,減幅高達90.31%,同期間平均扣減金額由每度3.23元增至8.71元。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六)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有鑑於113年10月24日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總統指出:「最好的能源是節能。台灣的經濟發展,需要產業和外資持續在台投資,也就需要穩定的電源。節約能源會比開發能源更有效益,也是最具成本效益重要的方式,這也是直接有效的減碳策略之一。當我們多節約一分能源,就可以多減少一分碳。」為帶頭引導民間節電,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有鑑於113年9月3日「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首次顧問會議,討論「如何建構主權AI生態系」主題,有多位專家學者提及應完善AI關鍵基礎建設,建置本地資料數據中心,確保資通訊安全。惟查台灣電力公司113年8月10日新聞稿指出,資料中心屬於用電密度極高之產業,對於電力系統影響甚大,因此世界各國皆謹慎面對並嚴格控管。如新加坡曾於2019年暫停資料中心設廠申請,雖於2022年重新開放,但對資料中心用電量與能源效率皆有嚴格標準。為確保電力系統穩定與安全,台電參考新加坡、韓國經驗,透過用電控管,引導用電量5MW以上資料中心,優先至擁有充足再生能源的中南部地區設廠,不僅協助業者減碳並提高國際競爭力,也讓負載與電源端相互匹配,減少電源輸送的耗損。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八)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火力營運現況與績效」資料顯示,台電系統之112年發購電量為2,455億度,其中火力發電量為2,009億度,火力占比81.9%、再生能源佔比9.9%、核能占比7.0%、抽蓄水力1.2%。雖然台電已逐步增加各種再生能源電源供給方式,惟火力發電仍是現階段電力來源最重要的發電方式。由於我國能源結構高度仰賴煤、氣、油等火力發電方式,因此當國際局勢發生變化,國際燃料價格大幅波動時,就會導致台電總發電成本反應敏感、大幅上漲。以今年3月數據為例,111年平均國際燃煤價格飆漲至每公噸約370美元的高點,近期每公噸約135美元,仍遠高於疫情爆發前5年(104〜108年)平均約80美元。允宜妥為更具前瞻性之能源配比規畫及精進燃料採購策略。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根據行政院經建會92年委託研究《國營事業土地利用方向之研究》指出,國營事業大多係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擁有龐大的土地資源。各事業機構為突破經營困境,紛紛拓展土地多角化經營。如台糖之營建房屋出售、休閒事業、工商綜合區、加油站、瞬物中心等等、台鹽休閒產業之土地開發、台電之變電所多目標使用、中油成立加油站公司等等。台灣電力公司職司全國電力供應,取得之房地資產係為因應供電所需,於各地興建發電廠、變電所、服務(營運)所、配電中心及輸電線路鐵塔等,經管土地面積龐巨,允宜思考資產活化、多目標使用之可能,參考大安變電所結合旅館、萬隆變電所結合辦公大樓成功案例,持續透過都更、合建與設定地上權等多元開發方式活化、提升土地資產價值。據台電公司統計,該公司已徵收(或取得)之用地,截至113年7月底止,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之土地計166件、301筆、面積27萬7,596平方公尺,取得成本合計84.4億元。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十)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依據《電業法》第6條第5項規定,台電公司原被要求應於114年完成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惟據報載,經濟部認為現況已無分割理由,且為實現2050淨零轉型,亟需大型綜合電業公司為政策支撐,因此報政院獲准同意維持現狀不再分割。經濟部同時指出,面對國際能源價格高漲,台電公司分割後,財務負擔耐受力恐更為艱困,國際趨勢上,各國政府已陸續買回民營化電力公司。台灣電力公司曾於51年上市,54年暫停交易迄今,目前由經濟部握有96.61%的股權,其餘則是零散在外流通。台灣電力公司於113年6月21日舉辦113年股東常會時,由於近年公司不斷增資,引發小股東抗議股權不斷遭稀釋,同時亦因連年虧損無法領得股利,要求政府購回民股。台電公司當時承諾小股東將向大股東經濟部,提出處理民股方案。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十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根據台電統計,我國112年台電系統發電量為2,454.6億度,其中燃氣佔比44.1%,顯示我國高度依賴天然氣發電,必須盡可能降低購氣成本。為提供大潭電廠天然氣火力發電之穩定能源供給,政府刻正於桃園觀塘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經查當年台電公司及中油公司均有意爭取興建營運該設施,爭取各自公司利潤。102年時任台電董事長曾表示,由於天然氣購買成本占整體燃料費用比重相當大,台電考慮興建天然氣第三接收站,自行購買天然氣,省下的發電成本,等於是為全民節省電費。不過最終於103年「油電經營績效改善小組」會議中,選定由中油取得興建於經營權,並附帶條件台電可自行採購天然氣,而中油僅能收取3%代操作費用。有鑑於我國未來面臨不斷成長之天然氣需求,恐須持須擴建天然氣接收站,另外未來地熱電廠鑽探需同時仰賴台電及中油之專業合作,為免爭議及節省成本,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十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第13款1項10目「經濟部主管─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營業基金」編列預算1,000億元。台灣電力公司原承諾於113年底基隆協和電廠汙染嚴重、發電成本高昂之#3、#4老舊重油發電機組除役,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款將該2座機組調整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受到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720小時,並僅得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時使用。然而,由於台電公司之更新改建計畫遲遲未能妥善處理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們之意見,一再延宕補件時程。並且未能於在地溝通解決民眾疑慮,爭取民眾認同,電廠改建計畫遙遙無期,連帶影響除役規畫。允宜趁此時機,重新檢討是否有更符合淨零排放需求之改建規畫方案。爰刪減該項預算100%。 提案人:黃珊珊  張啓楷  王鴻薇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俄烏戰爭影響全球能源及原物料供需,連帶造成燃料價格全面上漲,台灣能源近98%依賴進口,也因所有用來推動其經濟發展的燃料都是進口能源,深受能源市場風險影響。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近年國際燃料高漲,虧損情況嚴峻,截至113年9月底累計虧損達4,097億元,負債比率已達92.2%。為因應此鉅額虧損,行政院提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部分計編列1,000億元,補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國際燃料成本上漲,為穗定物價及照顧民生、弱勢所吸收用電成本所需經費。對此,爰支持1,000億元追加預算案,然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財務負擔沉重下,仍應秉持開源節流原則,積極檢討撙節各項非必要支出或減少支出,俾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度過難關,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提出財務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陳亭妃  蔡易餘 (二)綜計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電價調整及燃料價格回跌等,113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虧損由1,887億餘元縮減至93億餘元,惟截至112年底止自編決算數仍有3,826億餘元之累積虧損待彌補,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詳實說明其財務改善方案、短中長期經營改善計畫及所需資金來源等,並加強控管,以利永續營運,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三)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於歲出機關別追加預算表第13款「經濟部主管」第1項「經濟部」項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第10目「營業基金」編列追加預算數1,000億元,係補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國際燃料成本上漲,為穩定物價及照顧民生、弱勢所吸收用電成本所需經費。有鑑於11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發電量配比,以火力發電量占比81.8%最高(包括燃煤34.1%、燃油1.2%、燃氣44.1%及汽電共生2.4%),再生能源占比9.9%次之,然111及112年度火力發電成本升高。為因應未來電源結構轉型趨勢,允宜審慎檢討電源配比妥適性,審酌我國能源政策,滾動檢討妥適電源配比,並加強燃料成本之控管。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四)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曾表示,台灣對採用新核能科技的態度非常開放。政府有必要持續投入核電研究,國內如果不繼續發展核電,核能人才恐怕會有大斷層。建請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派員到美國或其他國家學習或共同合作研究新核能技術或小型模組化反應爐,加速引進新核能技術,培育核能人才,強化未來基載發電穩定度,減少石化燃料使用,以利未來2050淨零排放發展。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五)台灣2025年能源目標為50%天然氣、30%燃煤、20%再生能源,考量再生能源比例尚未達標,故能源轉型路徑上以天然氣發電降低燃煤發電比例及補足綠能缺口為主,因此也提供天然氣發電以KPI為導向強烈誘因,過度以KPI為導向對台灣能源發展不利,民營天然氣電廠(IPP)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購售電合約(PPA),過往需要五大條件:供氣、土地、系統評估、環評核准函及地方政府同意函,不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於111年下半年開始拿掉環評核准函及地方政府同意函,兩項重要條件被去除,民營電廠因為合約罰款問題試圖強渡關山,造成地方嚴重三生衝突。考量購售電合約年限長且對供電安全有重大影響,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營業者簽訂購售電合約時更應慎重其事,避免後續因契約無法履行而生爭議導致雙輸局面,故要求經濟部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檢討並恢復原先簽約五要件,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實購售電合約PPA中民營業者尚未履行合約中商轉前30個月未取得施工許可開始計罰及24個月前未取得施工許可得終止契約之條件,於1個月內提出究責檢討報告。並針對發展多元綠能推動小水力、生質能發電進度緩慢及調整躉購費率以提供誘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日前於行政院院會表示,對於近日公務機關霸凌事件,他已責成各部會及各機關立刻全面盤查機關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辦法,確實建立有效、安全的防範機制,提供所屬同仁適切的保護。經濟部應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落實職場反霸凌,保護吹哨者,防止吹哨者二次傷害,勿枉勿縱,以昭社會公信。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七)鑑於陽明山新安路目前並無電桿地下化規劃,導致近日颱風該區停電一整天;而新安路道路路寬多為6米,且無適當之公共設施空間設置配電設備,鄰近住戶多位於山坡或未臨道路,為維持用電需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仍多以架空方式供電。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雖已規劃於新安路新增連络線路,以利事故停電時縮短停電時間及範圍,但是否能有效避免停電仍有疑義。鑑此,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陽明山新安路及鄰接巷道電桿地下化之期程及新安路新增連絡線路之工程進度與成效兩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本部分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以上歲出追加1,000億元,規劃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為財源支應,惟因112年度總決算所產生之歲計賸餘須俟113年7月審計部審定後始得運用,故於追加預算案籌編時先行編列舉借債務,俟預算執行時,再以審計部審定後之歲計賸餘支應。 主席:本部分暫行保留。 報告院會,本案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請院長召集協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7案,擬提請由院長召集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 主席:作以下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 二十八、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3210159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3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上均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