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氣象法第一條、第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張雅琳等提案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氣象法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4、4、4、5、5、5、5、6、6、6、6、7、7、7、8、8、8、9、9、9、9、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4240259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33號、114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151號、第1140703167號、第1140703186號、114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264號、第1140703280號、第1140703302號、第1140703318號、114年11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384號、第1140703410號、第1140703416號、第1140703447號、114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01號、第1140703519號、第1140703543號、114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90號、第1140703600號、第1140703654號、114年11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696號、第1140703704號、第1140703710號、114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781號及114年12月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833號、第114070396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各提案經院會報告如下;均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 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 三、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四、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五、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 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9人,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七、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 八、委員李柏毅等16人,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九、委員張宏陸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年11月5日(星期三)及12月1日(星期一)召開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及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有委員沈伯洋及林楚茵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並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質詢及說明。 參、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茲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本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通訊、能源、民生及航運等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然而,為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並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有必要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之情形,增訂明確之管理及處置規範,避免嚴重影響國家對外連結與整體社會運作。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藉此建構完整的氣象設施設備與基礎設施保護體系。預期透過本次修法,可提高防護層級、明確法律責任、強化執法效能,降低通訊中斷、能源供應受阻及航運安全風險,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為維護商港營運秩序、提升港區管理效能,並確保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有必要針對船舶長期滯留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之情形,增訂明確之管理及處置規範。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可能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而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亦可能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三、委員李坤城等18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調度與安全,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命船舶於期限內離港,逾期未離或偽冒識別資料且未補正之外國船舶,不問所有權均得予沒入,以維護港區秩序與管理效能。 五、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要旨: 鑑於臺灣周邊海域船隻活動頻繁,為國際重要航道,且周邊眾多「權宜輪」因船籍國監管鬆散,影響我國海域及港埠安全甚巨,對於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恐影響我國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且為打擊偽冒身分船舶,防範其威脅港口安全、航行秩序,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離港或移泊,違反者得依法沒入之規定。 六、委員黃捷等22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邱鎮軍等23人提案要旨: 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 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茲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本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調度效率,並防範不法船舶偽冒身分進入港區,杜絕其對港口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要旨: 為防止船舶滯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以免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實有強化規範之必要。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其指定機關,得就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加以規範,以維護商港正常營運秩序並提升管理效能。 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維護,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6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部分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進入港區,不僅影響船席調度及作業效率,更對商港安全與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防範違規船舶滯留及強化港區秩序管理,明定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得令違規船舶限期離港,逾期未改善者,得予沒入處置,以維護港區運作安全與國家利益,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商港法》自民國六十九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惟近年發生多起外籍或無法識別船舶長期停留港區、占用泊位或偽冒識別碼情形,不僅妨礙商港作業調度,亦有危及港區安全之虞。 為強化港區船舶管理及維持港口營運秩序,爰修正第十五條,授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長期停泊或有危害安全之船舶,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並明定已遭強制移泊者仍應限期離港。 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針對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之船舶,或經查核有偽冒、塗改、隱匿船舶識別資料而未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明定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依法沒入之,以提升違規處置效能,防杜港區治安與國安風險。 十三、委員陳素月等21人提案要旨: 為防止船舶因滯留商港而影響港區作業安全及效率,繼而造成船舶調度困難,甚至影響港區安全,同時有鑑於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以及無船籍、證書與船舶登記之「三無船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所構成的嚴重威脅,為有效打擊此類船舶對商港造成之潛在危害,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陳秀寳等17人提案要旨: 為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以嚇阻非法船舶之不法行為。 《商港法》第十五條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經商港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 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隱患。 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商港內停泊之船舶,經認定船舶持續滯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增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之規定。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為減少船舶長期棄置問題,針對經相關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者,不問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相關機關予以沒入;並於第二項增訂,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之外國商船;應令該外國商船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正船舶相關識別資料之規定,為避免非法船舶滯留領海,影響商港安全,明定對此類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予以沒入,以嚇阻非法船舶之不法行為。 為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以嚇阻非法船舶之不法行為。 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要旨: 為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與航行安全,防止船舶長期滯留影響作業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不法船舶,爰修正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得令滯留船舶限期離港,逾期未離或識別資料不符之外國商船,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以強化港區安全與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邱若華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為海島國家,十分仰賴港口進行貨物貿易,惟近年來多次發生外國籍船隻滯留港區妨礙船席調度,且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另為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保護我國商港航行秩序與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商港為我國對外貿易及國際交流之重要門戶,維護港口安全不僅涉及國家安全,亦關係國際貿易秩序及民生經濟穩定。 現行《商港法》對於防範偽冒船舶之規範與執行措施不足,執法機關往往缺乏明確法源可資依循,影響港口安檢能量及法律嚇阻效果。 為確保商港安全,加強國際海事安全規範監督,本次修法將增訂或強化偽冒船舶之定義、查驗程序、取締措施與處罰規範,以健全商港安全防護網。 爰此修正,期能提升港口對偽冒船舶之辨識與處置能力,防範不法船舶混入合法港埠作業,進而維護我國海上治安、國際運輸秩序與國家形象。 十八、委員何欣純等19人提案要旨: 商港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茲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我國商港安全及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增訂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命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亦得於完成移泊後命其於三個月內離港。 增訂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之船舶,以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所有權人,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沒入之。 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部分船舶長期停留商港,可能影響港區作業秩序與管理效率,並因船舶識別資料管理涉及港區安全及航行秩序,為建立明確之管理與處理機制,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及提升管理效能。 二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部分外國商船因管理不善或涉及不法,致有持用偽冒證書、積欠港埠費用及船員薪資、或船東失聯不願處理等情形,形成所謂「三無船舶」,不僅影響船席調度與港區安全,亦可能危害我國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為防止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港區作業安全及營運效率,並有效遏止偽冒船舶登記、證書或其他識別資料之不法情形,以維護商港秩序與公共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李柏毅等16人提案要旨: 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張宏陸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維護,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3項法案之修法說明及委員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共11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2案草案內容之建議處理意見,謹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二)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之修法說明 因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地震海嘯觀測海纜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預警時效,本部配合行政院政策,提出「氣象法」修法草案,同時為防範以船舶作為破壞海纜之工具,提出「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透過此次修法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本次修法包含以下四大重點: 1.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考量船舶於海上行駛或停泊時本應避免發生碰撞或損壞海底纜線事件,又海底纜線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避免碰撞或損壞事件發生,爰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強化法規保護範疇。 2.針對危害氣象設施(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因故意損壞海底纜線等行為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及國家安全甚鉅,故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以嚇阻不法行為。 3.明定針對「三無」、長期滯留商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偽冒船舶之規範: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或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得直接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依法沒入之,以避免影響港區內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 4.訂定船舶航行應揭露資訊之規範與罰則:課予船舶於我國領海內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對違規情節嚴重者,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得令船舶進港,必要時洽請海巡署協助執行,未依限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依法沒入之。 (三)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與處置等相關規定;另新增故意犯(含未遂犯)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過失犯部分,除部分委員建議提高過失犯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委員所提內容均與行政院所提草案方向相近,因行政院版本之刑度係經行政院邀集跨部會共同討論修法原則、模式及架構而訂定,為確保各部會管理法規之一致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有關故意犯部分,考量當次船舶收益數額難以確認,另船舶收益對象未必為本國人致實務上執行沒收具有相當困難度,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2.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部分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進入港區,對商港及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持續滯留、疏散他處停泊、不問其所有權人為何等用語)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文意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3.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擬具相關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有關海纜防護部分之提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4.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近年屢有非我國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為強化我國船舶管理制度、維護海域秩序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為強化船舶識別管理、提升海上監管能量及維護海域秩序,有必要修正相關規定,提升海域防護能量與國家安全韌性。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適用水域範圍之用語等)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內容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5.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因船舶法已七年未修,相關法條不合時宜,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涉及海纜法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6.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為強化中華民國領海內船舶航行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目的,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①無害通過之停船及下錨,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有明定,且無害通過係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因此無害通過非屬得於我國領海滯留之樣態,爰尚無於船舶法訂定特許規定之需要。 ②有關無害通過認定及管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及第八條已有明定,尚無需於船舶法訂定準用之規定;非我國籍船舶,若有非屬無害通過之情形,海巡署依現行法令,如海岸巡防法即可驅離,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結語 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民生必需相關海底纜線保護及遏止以船舶從事犯罪行為所提供之建議,本部謹表敬佩。 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推動本次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作業,以會同海巡署等相關執法機關共同強化防護我國海底纜線避免遭受不明國籍船舶破壞,期透過有效處置不法行為,以強化各項海底纜線保護,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民生服務。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並惠予指教。 二、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次審查之「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係為維護海洋及商港之安全與秩序,並增進執法量能,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謹代表本署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說明如下: (一)前言 1.本(114)年初,我國周邊海域相繼發生具中資背景的權宜船涉嫌損害海纜事件,不僅引發國內外媒體與社會高度關注,亦突顯我國海域安全所面臨的挑戰。 2.海委會於1月6日召開跨部會「海底電纜受損查處及策進作為協調會議」研擬策進作為後,本(114)年2月「宏泰58號」貨輪,在地檢署、航港局、海巡署、電信業者及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將涉案船舶帶返進港調查並成功判刑,展現各相關部會攜手合作之成果。 (二)法條研修意見 1.強化執法依據,加重肇事責任 本次「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將使「海底通訊纜線」及「氣象設施」等攸關民生與社會運作的纜(管)線,受到更嚴謹的法律保障,並針對故意(含未遂)及過失破壞者,均訂有相對應的處罰規範,更提升海巡執法效能。 2.強化監控船舶動態,海上目標透明化 另一方面,為實現「海上目標透明化」,此次《船舶法》修法,船舶於我國「領海」或「禁止水域」內航行時,必須確保「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具備「正確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及應「完整記載航海日誌」,以利全面掌握船舶航行資訊,藉此強化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我國海域秩序與安全,亦可防範船舶偽冒AIS資訊或恣意滯留等行為,打擊刻意隱匿動態或偽冒身分之不明船舶,此一突破與進展,亦提升海巡署海域執法之精準性,本署均敬表尊重主管機關處理意見。 (三)結語 未來海巡署將持續與各機關通力合作,並與理念相近國家保持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本署將持續秉持嚴謹執法,結合國際力量,共同守護國際與國內海底纜(管)線之安全與維護海域秩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四、國家安全局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感謝大院安排本局針對「審查「《船舶法》、《商港法》、《氣象法》及《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本局謹以綜理國家情報工作之立場,提出說明及意見,向大院各位委員報告,重點如次。 (一)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重點 1.妥擬安防計畫:各領域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將全災害情境納入規劃,制訂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風險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2.年度訪評演習:行政院每年頒布「城鎮韌性演習訓令」,檢視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辨識能力,降低災害風險損失,並驗證設施與地方政府合作應變機制。 3.公私協力合作:主管機關協同安全防護協力單位,建立相互支援調度機制,確保設施面臨危難時,迅速進行能量保存及應變復原工作,提升防護成效。 (二)本局角色 1.防杜潛在威脅:本局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成員,指導國安情報團隊,反覘設施安全弱點及防護罅隙,提供國土辦指導各領域主管機關推辦關鍵基礎設施安防政策參考。 2.機先預警應處:本局統合國安情報團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等規定,注蒐影響關鍵基礎設施危安預警情資,即時通報國土辦參處,預防各類危害事件。 3.襄助政府施政:本局透由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國內安全情報協調會報等平臺,整合國內、外安全情勢進行綜合分析,銜接「全社會防衛韌性」工作,加強情資分享與協作,支援政府各項決策。 (三)法條研修意見 1.明確執法依據:修正《電信管理法》及《氣象法》置重提高刑責量度與行政處分,並將「氣象監控設備、通訊設備及海纜」等相關設施納入保護範疇,有助提升設施營運安全,嚇阻犯罪行為。 2.強化港區監管:修正《商港法》及《船舶法》,律定船舶識別資訊,且擴大適用範圍,並增訂法律規定,維護港務作業秩序,防堵可疑船舶對我灰帶侵擾。 3.尊重權管修法:本局對於有助反制中共滲透及維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安全之各項法案,均予支持,並尊重各領域設施主管機關防護規劃及修法意見。 (四)結語 行政院業於今(114)年8月19日修訂「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鼓勵各單位、跨部會、公私協力共同參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本局為情報主管機關,肩負守護國家安全重要任務,將依整體安全情勢變化,滾動調整情蒐面向,防杜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俾完善國土安全及國家安全工作。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委員先進不吝指導,並持續對國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114年11月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12月1日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第十五條及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李召集委員昆澤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