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鍾委員佳濱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3分;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4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5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12月18日及19日下午) 群賢樓9樓大禮堂(12月19日上午) 出席委員:羅智強  鍾佳濱  莊瑞雄  謝龍介  林思銘  翁曉玲  吳思瑤  吳宗憲  沈發惠  黃國昌  陳俊宇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鄭正鈐  高金素梅 蘇清泉  葉元之  陳玉珍  麥玉珍  王鴻薇  洪孟楷  李彥秀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顏寬恒  楊瓊瓔  羅明才  陳 瑩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12月18日(星期三) 監察院秘書長 李俊俋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政務次長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黃世杰 常務次長 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馮成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代理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林錦村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黃玉垣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 朱家崎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 洪培根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俊力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顏迺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余麗貞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俞秀端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云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蔡宗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介欽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元冠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曉雯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戴文亮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松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鍾和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春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信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盈錦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柯宜汾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郭景東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智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李嘉明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佳秀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毛有增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周士榆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謝謂誠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陳彥霖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彭莉娟 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 立法院秘書長 周萬來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12月18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決議: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2項 監察院2,86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25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9,711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296萬6千元。 查監察院國外旅費年年增長,112年編列904萬2千元、113年編列1,113萬9千元,113年較112年增幅高達23.19%,114年較113年增幅則為16.4%;114年度更於一般行政科目項下編列31萬5千元,由職員赴日本考察黑熊保育,雖以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為名,實與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無關;且每年出國之人員、人數、天數、次數,皆無統計資料,而係散見於各個出國報告中,民眾不易清楚知悉,實非妥適,故其國外旅費之增幅及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與妥適性,資訊公開亦有應改進之處,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25%,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9,046萬4千元。 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9,037萬6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9,046萬4千元。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去年於立法院備詢時曾不只一次闡明監察權乃事後權,其目的係為調查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故並無時效性,自無干涉尚在司法調查中案件之理。尤有甚者,監察院官網亦明文載明,對於司法調查中之案件,該院將不予介入。 惟近日台鹽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後逃亡一事,監察委員卻藉發布監察院官方新聞稿之方式,批評檢方與法院「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程序及時機」須加以檢討改善;此舉乃公然針對個案偵辦之進度與手段進行指責,赤裸裸侵害了檢察官與法官之核心職權,不僅引發基層院檢之強烈不滿,更促使檢察官團體公開發聲抗議。 此案充分顯示監察委員職權運用之傲慢失當,眼中再無「監察權不得干涉個案」之基本原則,其作為已嚴重偏離職權本旨。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7,609萬7千元。 自陳菊2020年上任監察院院長以來,該院預算不斷攀升、連年升高,但效能卻大幅下滑,令人憂心。110年時,監察院預算僅7億8445.8萬元,然今年卻編列高達10億9,711.9萬元,漲幅將近40%,創歷史新高。然而在監察院預算膨脹的同時,其核心業務表現卻顯著退步,反映出監察院在資源運用上嚴重失衡。 以調查報告案數來說,在陳菊上任後大幅減少。從2008年到2020年,監察院每年平均提出377件調查報告,但2021年至2023年僅剩每年266件,減幅接近30%。糾正案的成立數也呈現明顯下降,從1999年至2020年的年平均138.7件,下降至2021年至2023年的94.7件,減幅32%。彈劾案成立數雖然相對穩定,但仍由過去的24.92件降至21件,反映監察院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力道減弱。 監察院以保障人權為其重要職責之一,但在這方面的表現同樣令人失望。從2008年至2020年,涉及人權的調查報告案數年平均達213.15件,而陳菊上任後的2021年至2023年間僅剩121.33件,下滑幅度高達43%。這表明監察院在人權議題上的投入與產出均遠不及過去。 中央與地方機關的巡迴監察是監察院的重要業務,但數據顯示,這項工作在近年來明顯退步。以中央機關為例,2015年巡查次數為51次,到2023年下降至39次,減幅24%;巡查日數從62.5日減少至45.5日,減幅27%;受巡查機關從102個縮減至65個,減幅36%;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更從1300項下降至865項,減幅34%。 地方機關巡迴監察的情況更加嚴峻。2015年巡查次數為53次,到2023年減至32次,減幅高達40%;巡查日數從79日縮減至52日,減幅34%;收受人民書狀件數由538件減少至288件,減幅47%;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由1128項降至587項,減幅48%。尤為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建議事件從44項驟降至僅6項,減幅達86%;中央機關辦理事項更從209項減至僅35項,減幅高達83%。 陳菊上任以來,監察院的經費持續增加,但核心監察職能卻大幅弱化,顯示資源分配與運用出現重大問題。在預算創歷史新高的同時,調查報告、糾正案及巡迴監察的多項數據卻全線下滑,難以向民眾交代。今年預算編列的內容,甚至出現平均單項出國計畫經費勇冠5院以及36個中央機關高達220萬,比外交部還高,以及去沒有黑熊的北海道考察黑熊的離譜情形。此外,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也同樣居於五院之首,每年全院花費的車輛養護費和油料費高達240餘萬元,更是不符人民期待。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肩負重大監督職責,但在陳菊帶領下卻展現出低效能、高支出的矛盾現象,應全面檢討監察院的資源配置與業務績效,刪減不必要的開支,將資源集中於核心監察功能,確保監察院能夠真正履行其憲政責任,重拾人民信任。鑒於監察院當前諸多問題,陳菊以降的監察委員與政務人員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7,609萬7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油料費編列124萬8千元。 監察院效能低落,正副首長車輛數量卻力冠五院,預算應審慎節約。監察院作為憲政五院之一,其效能長期備受質疑,但正副首長車輛數卻在五院中高居首位,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資料,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如此龐大的車輛數量,是否符合其實際需求,應引起各界關注與檢討。 不僅車輛數量居高不下,監察院一年車輛養護費高達115.6萬元,油料費則為124.8萬元,合計支出達240餘萬元。相較之下,監察院的實際監察效能卻未見明顯提升,專案調查與實質影響力均乏善可陳。此種過高的行政開支,不僅浪費公帑,更與國家財政緊縮的目標背道而馳。 為確保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正副首長車輛需求,刪減過剩車輛數量,並嚴格落實正副首長專用車限於正副首長使用之原則,同時優化車輛調度以降低養護與油料成本,確保經費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業務上,並落實節約原則。監察院不應成為資源浪費的代名詞,而應以行動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效益。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車輛養護費編列115萬6千元。 監察院效能低落,正副首長車輛數量卻力冠五院,預算應審慎節約。監察院作為憲政五院之一,其效能長期備受質疑,但正副首長車輛數卻在五院中高居首位,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資料,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如此龐大的車輛數量,是否符合其實際需求,應引起各界關注與檢討。 不僅車輛數量居高不下,監察院一年車輛養護費高達115.6萬元,油料費則為124.8萬元,合計支出達240餘萬元。相較之下,監察院的實際監察效能卻未見明顯提升,專案調查與實質影響力均乏善可陳。此種過高的行政開支,不僅浪費公帑,更與國家財政緊縮的目標背道而馳。 為確保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正副首長車輛需求,刪減過剩車輛數量,並嚴格落實正副首長專用車限於正副首長使用之原則,同時優化車輛調度以降低養護與油料成本,確保經費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業務上,並落實節約原則。監察院不應成為資源浪費的代名詞,而應以行動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效益。爰該項預算減列8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預算168萬1千元。 查113年度監院於業務費下編列車輛養護費867千元,今年度同項用途別科目增加編列至1156千元,然僅於一年內汰換老舊公務用車2輛,預算增幅高達289千元、漲幅達25%,實難見大幅增列之必要性,恐造成財政浪費。 是以,要求監察院立即檢討車輛使用情形,於車輛修繕、養護之計畫訂定及實行之際,皆恪遵撙節預算之精神,以杜浪費。 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職員出國考察之「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黑熊保育為例」編列預算31萬5千元。 貴院預計114年5月至9月考察5天,派3名職員擬拜會或視察日本環境省、北海道知床國立公園及長野縣政府等,計畫內容係「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黑熊保育為例」,交通費預計花費135千元、生活費預計花費115千元、辦公費預計花費65千元,共預計花費315千元;惟該考察計畫內容不明,引起外界質疑,建請貴院提供詳細行程計畫。爰減列該項預算5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12萬4千元。 114年度監院編列予首長、副首長及職工出國考察之旅費達112萬4千元,較去年度之110萬4千元小幅增長;就監察院近年國外旅費編列情形觀之,亦可見監院國外旅費預算數概呈遞增趨勢。 國內外差旅與派員出國進修訓練之經費應予以嚴密控管,惟監察院近年國外旅費金額未減反增。爰針對「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12萬4千元中,凍結3分之1,允宜審慎檢視各項派遣計畫之是否必要且適當,並本撙節原則實質檢討並覈實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短程車資」編列10萬元。 監察院編列短程車資高達10萬元,然而其實際效能長期低落,難以令人信服此經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短程車資支出應以業務需求為依據,但監察院整體監察功能薄弱,此類支出更顯得不當,無法向納稅人交代。應將資源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項目,落實財政節約與效率原則。爰減列該項預算7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編列219萬元。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原應發揮監察權之功能,然而其效率長期飽受質疑。令人不解的是,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的特別費一年高達219萬元,成為浪費人民納稅錢的明顯例證。 特別費的設立原意在於支持機關高層的政務需求,但監察院實際成效低迷,調查效能不彰,對於民生與重大政策議題缺乏具體作為,難以說服人民其特別費的合理性。此等經費支出,既無法提升監察效能,反而成為沉重的財政負擔。 基於監察院效率低落且特別費缺乏正當性,建議全面刪除特別費,將經費作更具公共利益之用途。監察院應以行動回應外界對其正當性的質疑,展現精簡行政與提高效能的決心,方能贏回人民的信任。爰減列該項預算219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依規定標準(每月院長79.1千元、副院長44.2千元、秘書長39.7千元、副秘書長19.5千元)編列,計2,190千元。 近年來監察院選擇性行使調查權,針對行政機關之違失,經常不調查或遲遲不公布調查結果,如超思雞蛋、疫苗採購等;或對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違失視若無睹,如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遭控接受性招待,監察院彈劾不成立,台南地檢署卻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打臉監察院;又監察院院會議尚未決議通過提起國會改革釋憲案,秘書長即宣布監察院提起釋憲等。監察院有負民眾對其獨立行使職權、整飭官箴之期待,故機關首長應更專注於監察權之行使,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3,106萬7千元。 監察院編列資訊服務費較去年增加近1成經費,包含多項重疊性高的支出,令人質疑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其中,系統委外維護及服務費14,172千元,與伺服器、網路設備、個人電腦維護費3,383千元,似有重疊;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及防護計畫費用高達11,382千元,加上雲端服務租金480千元,均缺乏清楚說明如何分工與有效運用。此外,資料傳輸韌性強化1,650千元、電腦週邊設備與儲存媒體750千元,合計金額超過240萬元,卻缺乏相關說明與細節。 監察院應公開說明各項費用的使用細節及必要性,避免重複支出造成資源浪費。建議對相關預算進行審慎檢討,刪減不必要的開支,落實財政節約原則,確保公共資源用於真正提升監察效能的項目。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萬2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早已失去人民信賴,多數國人更認為監察院應廢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不應繼續浪費民脂民膏,爰減列該項預算1,856萬2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萬2千元。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自108年至112年間,彈劾成立件數分別為18、40、16、27及20件,今年(113年)截至目前僅餘不足兩個月,彈劾案只成立23件;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下有監察委員29人,換算監委平均一人一年僅完成不足一件之彈劾案件。 監察院預算編列逐年增加,然作為監察院運作核心的監委,卻連年於核心業務上效能低落,屢次辜負人民期待,致監察院垂垂淪為大眾口中只會政治酬庸的「廢物院」。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預算300萬元。 本年度監院租用印表機之費用為300萬元,僅此一項便佔全院660萬元議事業務費近半數,縱向比對更可知金額較前一年度的205萬元遽增95萬元、漲幅達約三分之一。 依目前市場行情,每台印表機月租約1,500元計算,可知監院預計租用約166台印表機;惟監察院108年度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且112年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換算後得印表機與人員比達1:3。此等鉅額花費實難認有其必要,亦與預算撙節之原則有違。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編列1,187萬5千元。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其核心業務應集中於議事行政與監察功能,確保公共政策與政府運作的正當性。然而,114年度預算顯示,監察院編列的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高達1,187.5萬元,占議事業務經費的64%,竟遠高於議事行政經費的668.7萬元,超出兩倍,這樣的資源配置不僅不符預算編列本意,更明顯偏離人民期待。 國際監察事務活動固然可以提升國際能見度,但其本質上與監察院的核心職責關聯有限。當國內監察效能已然低落,重要業務量能顯著下滑時,卻將大量資源投入國際活動,實屬本末倒置。如此高額的國際事務支出,直接排擠了真正與人民福祉相關的議事業務,無助於解決國內監察實務中的核心問題。 監察院應將經費重心回歸議事業務與監察本務,優化資源分配,減少無關緊要的國際事務支出。監察院應全面檢討相關預算編列,刪減過高的國際事務經費,將資源用於提升監察效能與議事行政運作,以回應人民對監察院的期待與要求。唯有如此,監察院才能展現憲政機關的正當性與存在價值。爰減列該項預算1,187萬5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36萬6千元。 監察院辦理中央與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向來是其核心業務之一,旨在強化監察功能、促進政府效能。然而,陳菊上任以來,巡迴監察效能顯著下滑,無法有效履行監察職責,令人擔憂。 根據數據,監察院在中央機關巡迴監察的量能大幅下降。2015年巡查次數為51次,2023年減少至39次,減幅達24%;巡查日數從62.5日降至45.5日,減幅27%;受巡查機關數量從102個縮減至65個,減幅36%;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更從1300項驟降至865項,減少34%。 地方機關的巡迴監察表現同樣不佳。2015年時,巡查次數為53次,至2023年減少至32次,減幅高達40%;巡查日數從79日降至52日,減幅34%;收受人民書狀件數由538件減少至288件,減幅達47%;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由1128項降至587項,減少48%。更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建議事件從44項降至僅6項,驟減86%;中央機關辦理事項更從209項減至僅35項,減幅達83%。 監察院巡迴監察量能的全面滑落,不僅反映其效能不彰,也顯示出該院在推動監察工作的動能不足。這樣的低效能與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核心職責完全不符,更難以說服社會其存在的必要性。 現任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在2018年擔任立委時曾表示地方巡察業務只是要應付4個月一次的巡察,根本不符合時代產物,建議廢除。爰該項預算減列1,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萬4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現任秘書長李俊俋於2018年擔任立法委員時直言地方巡察業務「只要監委要來巡察,對地方來講都是一件大事,為了應付這幾位監委,大家就忙得要死,最後也沒有查出什麼東西,除非這個地方政府確實有問題,但真正有問題的,你們又查不出來」,更要求監察院自行處理掉「監察院巡迴監察實施要點」、「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顯示調查巡查毫無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1,571萬4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預算95萬元。 近年監院採購諸如文具、紙張、刊物等用途之預算編列呈現顯著成長,由112年度之63萬元增加至113年度之71.1萬元,至今114年度同科目別更編列高達85萬元。 蓋監察院用於調查巡察業務之消耗品花費於近年持續不減反增,顯與政府部門應抑制預算成長、積極開源撙節之方針有所背離,且未見充分控管編列之嚴謹性,實難予以排除預算浮濫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25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派員出國計畫長年飽受國人詬病,本年度更出現用人民的納稅錢派3個人到日本北海道「棕熊棲地」進行為期5天的「黑熊保育」考察,引發社會譁然。過往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過去之出國報告,包含下列缺失:行程安排像是旅遊行程、心得建議內容單薄空泛、以照片及會議簡報拿來充頁數等。例如:2023年10月陳菊院長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2023年9月監察委員林郁容「監察院出席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第27屆年會出國報告」出國13天,只有4天有安排行程。2023年9月陳菊院長率團「赴印度出席APF年度會員大會及雙年研討會」出國報告共50頁,照片就有10頁。2024年4月監察委員蔡崇義等人「國家人權委員會「赴澳洲考察訪視國家人權機構團體」出國報告共92頁,會議簡報就有8頁,更離譜的是,8天之行程竟有2天安排「參觀坎培拉市區與文化景點」、「參觀雪梨市區與文化景點」,顯然毫無必要編列國外考察費用,爰減列該項預算265萬2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近年,監察院派員考察之行程安排引發大規模輿論抨擊的情況並不少見,尤以明年監委預計「赴北海道考察原住民狩獵跟黑熊保育」一事為甚,蓋該次考察主題、目的地選擇,實難認與監察院彈劾、糾舉等核心業務存在明顯直接之聯繫。 至今,監察院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致民眾觀感不佳,況下年度委員國外考察及調查人員旅費將較上年度增列717千元、增幅逾27%,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66萬3千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鑒於該項預算與113年度預算案相較,增列約72萬元。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各機關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惟監察院近5年(110至114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呈上升趨勢,其中「監察委員出國考察」114年度預算數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幅達81.89%,顯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 為撙節政府開支,爰減列該項預算70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編列預算682萬2千元。 為因應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新增業務,近年監察院迭有增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預算之情事,惟增加員額下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平均差額動輒達預算員額之7至8%。此際,監院用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之預算仍高居不下,舉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國內旅費等皆較前年有所成長,其必要性實有待衡酌。 爰允宜監院依實際需求及預算執行狀況,檢視近年新增之業務是否可由現有預算內善加使用及調度即足敷支應,並通盤檢討逐年調增預算與員額之必要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82萬元,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825萬6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長陳菊2023年10月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如此表現,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在國家財政有限之情況下,不應恣意浪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5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825萬6千元。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廢死違背民意,應凍結其預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其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中,明確將「逐步廢除死刑」列為目標,然而此政策主張嚴重違背台灣社會多數民意。根據多次民調結果,超過8成的台灣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認為死刑具備必要的威懾與正義價值。在此情況下,人權委員會執意推動廢死,顯然未尊重社會共識,甚至忽視其作為公部門應承載的民主責任。 死刑存廢屬於重大公共政策,應經由廣泛且多元的社會對話決定,而非由特定機關以片面價值觀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行為不僅損害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公信力,更可能激化社會對立,背離其推動人權保障的初衷。 基於此,建議對人權委員會的預算進行凍結,直到其明確放棄推動廢死目標為止。此舉不僅能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也向民眾表達對民意的尊重,促使國家人權委員會回歸其真正應該專注的核心業務—以全體社會價值為基礎,推動符合台灣多數民意的真正人權保障。 爰該項預算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8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十七)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主管」編列950萬元。監察院114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分別於3項分支計畫編列編列950萬元作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113年度增加157.5萬元,增幅達19.9%。然而,該預算不僅執行效率不彰,保留數偏高,得標廠商集中度亦過於明顯,反映預算編列與執行的多重問題,應予以檢討並刪減相關預算。 首先,該計畫預算執行效率長期不足。110年度決算保留數達77.4萬元,高於實現數的58.4萬元;112年度更多達222.6萬元,保留比率27.8%。此情形顯示年度預算未能有效執行,不僅影響當年度的宣導效益,也導致資源浪費。 其次,110至112年度媒體宣導案得標廠商集中度過高。16家廠商裡其中4家就取得25件標案,占比64.1%,顯示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業者,可能限制人權議題的多元呈現與普及效果。由於不同媒體業者的受眾群體各異,得標過於集中恐削弱社會大眾對人權意識的廣泛接觸與理解。綜上,監察院在媒體宣導費預算編列中存在效率不彰與資源分配不當問題。爰減列該項預算950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十八)監察院於110至112年度所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此三年之招標情形,其中就有四家廠商取得25件標案,占比高達64.1%,得標廠商的集中度過於偏高,此不僅會限制媒體閱聽民眾的廣度外,也會導致政策宣導效果的低落。 爰此此提案凍結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50萬,要求監察院於二個月內,就為何近3年得標廠商集中度偏高之原因?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效益為何?以及如何改善此招標異狀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規劃、評估與研究」辦理人權獎項所需之規劃、評審、獎勵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450萬元。 查監察院人權海報設計競賽,以網站公布之活動簡章,113年度擬發放之獎金至多123萬元,惟112年至114年度編列是項金額皆為450萬元,行政成本顯不合理。究其所謂之人權獎項係用於之活動計畫為何?活動計畫、支出項目、執行成效等皆未臻明確,爰減列5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25%,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自成立以來,持續與民間單位合作推動人權理念,查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間人權工作能量,編列580萬;與人權等相關團體合作調查研究人權相關計畫,編列277萬7千元,合計編列預算857萬7千元。 惟國家人權委員會曾經或擬定合作之國內各民間組織團體、人權相關團體名單不清及活動內容散見各處,不利外界瞭解及監督,故刪除相關預算200萬元,並凍結50%,請將111年至113年合作之團體、計畫、經費等資料彙整完備,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每年編列預算協助人權受害者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協助人權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編列預算75萬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協助人權受害者雖無不可,惟執行容有待釐清之處,人權受害者之定義、協助之方式、人次等資訊皆未公開,監察院應予以說明,爰該項預算減列25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二)按監察院及其轄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近年來編列預算以強化監察院無障礙友善人權環境,包括辦理1.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2.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及3.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 上述項目,每年預算編列共約1,100萬餘元左右,特別是「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所需經費」。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781萬8千元,113年編列799萬元,112年編列849萬元,此似已成為常態性編列項目,惟辦理之細項內容、執行辦法,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皆未臻完備,爰減列4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25%,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辦理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1,097萬6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00千元)。 查自2020年8月1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迄今,每年編列上千萬元用於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112年編列12,369千元,113年編列費11,619千元,惟開發、編譯、製作人權教材之成果,教材推廣計畫等相關說明皆欠缺,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預算1,699萬元,包含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2,045千元、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等500千元、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11,000千元、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1,000千元、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等2,445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辦理國定古蹟區域維護工程及改善消防系統外,其餘營建工程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44萬5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1,699萬元。 察監院本年度例行維護國定古蹟區域之工程費達1,100萬元,惟去年度同用途別之預算僅300萬元,又監院今年度並無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之重大修繕之計畫,故實難認有大幅增列日常養護費用之必要。 監察院雖為國家古蹟,建物興建年代已久,有定期維護及清潔之必要,惟仍須恪遵節約原則,以免浪費公帑。 爰凍結該項預算550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三十六)114年度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2,350萬1千元,包含1.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3,350千元,擴充應用系統API(介接T-Road)及伺服器虛擬化平臺軟硬體設備、2.辦理本院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1,400千元、3.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週邊設備3,869千元、4.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計畫11,650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樽節,除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設備汰換並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150萬1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週邊設備編列386萬9千元。 監察院以汰換年限已屆且效能不佳的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週邊設備為由,編列高達386.9萬元的預算,令人不禁質疑其支出必要性與合理性。電腦等設備雖需定期更新,但在財政緊縮的背景下,這樣的高額花費是否符合理性?更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本務效能長期低落,卻對設備汰換不吝重金,顯然與公共資源應用原則背道而馳。 監察院應公開檢視此項預算的正當性,並採取節約措施,避免以更新設備之名濫用公帑。唯有落實精簡行政與資源合理配置,才能贏得社會信任,展現其應有的憲政責任。爰減列該項預算386萬9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十八)近期立法院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財政部試算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版本後,中央將分別釋出5777億元及2775億元予地方。然而,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不彰的案例屢見不鮮,包括非法定社會補助加碼、興建閒置蚊子館、不經濟支出頻傳等,恐進一步惡化地方政府的財政紀律與資源分配效率。 監察院過往調查亦揭示,地方政府時有社會福利支出不符規定之不當支出或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等財務效能不佳之不經濟支出。若在此背景下大幅增加地方財政資源,恐無法有效提升公共服務效益,反而加劇不當支出的風險。 均請監察院確實督導審計部及該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加強對地方政府機關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之審計,並與審計部依法稽察違法失職、考核財務效能與核定財務責任,並調查糾正違失機關或彈劾糾舉失職公務人員,充分發揮整飭財政紀律之功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三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編列預算1,187萬5千元,辦理監察組織國際交流之事務,促進雙邊良好互動關係。 監察院將於明年自2011年、2019年以來,第三度主辦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APOR)年會,顯示國際監察組織(IOI)執委會及APOR區域會員之肯認,尤其監察院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IOI、並為正式投票會員,更顯難得,允宜審慎妥適辦理2025年APOR年會,確實促進我國得與國際社會交流監察與人權發展趨勢,相互汲取學習保障人民權益之業務經驗,強化國際合作、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並增加國際監察組織之參與,持續擴大國際活動參與空間。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經查從110至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皆為增列,除110年度決算數高於實現數金額外,於112年度保留更達222萬6千元,保留比率是27.8%。然此預算主要用於強化機關職能、保障人權及推廣人權教育等相關素材製作與媒體宣傳,但若是這樣的預算執行效率,除無法完全發揮該有之政策推廣與媒宣的目的外,也表示實際編列的預算實有浮編之虞。 爰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212萬6千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鼓勵各界參與人權相關活動,每年辦理人權海報設計競賽活動,透過參賽者對當代人權議題的關注,轉化融入海報設計的創作過程,逐步體悟人權的理念及價值,提出創作成果,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人權議題的認識,112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75週年,於台北、台南、高雄舉辦人權75周年海報特展,共有70萬3,484參展人次。 然113年度於高雄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二處展出該年度人權海報設計競賽獲獎作品,觀展人數卻大幅降低,實屬可惜。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研議持續擴大展出空間,俾利更多民眾於生活中接觸人權活動,深化民眾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與理解。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三)為促進人權發展,增進社會自由平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據以推動人權業務,達成監督及推廣人權教育之目標,112年度辦理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合作,舉辦系列活動「話影像人權─我們的人權教育影展」,深入教學現場,頗有成效。 然查現行國家人權委員會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多集中於高中以上學生,如「人權海報設計競賽」及校園巡迴影展等,對象均以高中生為主。惟國小與國中階段為價值觀與基本道德素養形成之關鍵時期,人權教育若能於此階段推動,將有助於學生建立基本權利意識與同理心,並深化對自由、平等與尊重之認識。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將人權教育向下延伸至國中小學生,讓更多學齡層學生能夠接觸並理解人權議題。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四)為確保監察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監察院近年賡續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等20餘個應用系統委外維護案,114年度預算數1,417萬2千元,較113年預算數1,131萬元,增加286萬2千元,且監察院資訊系統委外維護經費近五年之年度預算數均超過1,000萬元,在核心業務、技術傳承、機敏性上恐存有資安風險,由於某些業務資訊系統屬監察院較為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多數仍委由民間業者協助辦理,除需花費高額委外費用外,其後亦恐面臨業務不連貫、經驗無法傳承及資安管理等風險。 監察院應檢討資訊業務委外維護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強化機關對委外維護系統及軟硬體設施之主控性,俾有效節約委外經費支出,並降低資安管理風險。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五)近年網路直播盛行,許多政治人物利用直播平台與網友互動,並收受觀眾「斗內」(donate),作為金流來源之一。根據直播平台之後台顯示,部分政治人物的單月斗內金額甚至突破百萬元,顯示直播收受斗內已成為政治人物接收金流方法之一。然而,《政治獻金法》對於此類新興金流樣態尚無明確規範,可能使斗內捐贈形式成為《政治獻金法》規範外的灰色地帶,進一步引發資金來源透明度與公平性之疑慮,未來於選舉期間恐將更為顯著。 爰建請監察院儘速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對直播平台斗內等相關疑義,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 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行政院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114年監察院委員出國考察預算較於113年高出71萬7千元,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七)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財產規定皆未設有虛擬貨幣等規定,但鑑於洗錢防制法,已經把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顯示虛擬貨幣在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的潛在風險應受到重視,且虛擬貨幣因匿名性及高流動性,可能被用於隱匿財產、利益輸送或政治獻金流向的隱瞞。經查,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業務機關,請監察院積極與行政院溝通,加速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法草案。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55萬元,但未提交詳細的計畫報告,監察院應說明國內旅費的用途與相關計畫,確保此預算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爰請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人權委員會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且監察院114年施政計畫提及「推動建置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訪查人權益遭侵害處所,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執行成效,國家人權委員會議決議成立防制酷刑執行專案小組,且針對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進行實地訪視,目的除在發掘人權侵害問題,提出有效之建議,並期與該處所之主管或管理機關(構)交流意見,共同合作以強化人權之保障,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 持續關注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以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並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成果。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人工智慧需要大量數據進行訓練和運行,這可能導致個人隱私的侵害,應確保數據收集、儲存、處理和共享的過程符合隱私權保障,人工智慧系統的運用上,牽涉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用,例如醫療、教育、金融或政府決策,而人工智慧隨之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深偽(deepfake)、虛假訊息、不平等、歧視、仇恨性言論等對不利處境群體影響之人權議題亦逐漸浮現。鑑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22年中程計畫中將「數位人權」設為優先人權議題,並對此類技術其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評估,爰請監察院就持續強化AI數位人權之保障,並適時將辦理情形及成果對外公布。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萬4千元。 其中調查人員等專業訓練52萬6千元,未有詳細論述專業訓練如何進行、課程規劃安排等,如何達成該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缺乏整體目的與進程安排,是否設有檢驗成效評估機制,抑或中、短期課程目標。 另外,專業訓練是否能加強調查效能,如何加強現行下所缺乏之處理能力,並做通盤整理後,再予以規劃系統性專業訓練課程。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二)鑑於數位化已成全球政府提升行政效率與透明度之重要趨勢,監察院作為國家監察機關,應積極導入數位技術,全面提升業務流程與調查效能,以應日益複雜之行政監察需求。推動數位化轉型應包括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之應用,透過建立專屬數據庫系統,整合來自政府機關、公開資訊與民眾陳情資訊,快速發現違規行為或潛在問題;此外,監察院亦可開發電子化案件管理平台,實現案件從分派到報告全程線上處理,縮短調查時間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 在資訊公開與互動方面,監察院應建立透明且友善之數位平台,公開調查進展與決議內容,並設置專屬互動介面,方便民眾提交陳情或提供線索,增強公共參與。同時,為確保數位化轉型之安全性與隱私保護,應強化數位安全措施,含資料加密、權限管理與安全審核機制,避免敏感資料外洩或遭不當使用。 早前為加強跟社會大眾溝通,監察院亦積極辦理監察服務多元化數位轉型規劃,除試辦視訊陳情新制,彈劾案件亦改以「懲戒案件線上移送系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效率皆大幅提升,深具指標性意義,更顯數位化轉型之重要性。 為持續加速監察院之數位化轉型,請監察院持續加強員工數位技能培訓,如人工智慧應用、大數據分析與數位工具操作之實務能力,並確保內部人員能熟練運用新技術支持業務需求。爰此,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細說明數位化轉型的具體規劃、推動進度與預期效益,以確保成果能切實提升監察效能並符合國家需求。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吳思瑤 (十三)有鑑於2020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要求監察院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與促進人權,並於該法第2條職權強調,需協助政府機關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立法建議,以及監督政府機關各項職務之人權改善。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草創之初,即遭遇疫情,以致初期並未落實國人對貴委員會之期待。 參酌2020年疫情期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等各單位,為因應各國緊急措施所發布相關法規範,有違正常時期法治國之相關原則,對此聯合國各委員會發布COVID-19 Guidance指引,建立原則規範確保各國政府,即便在疫情期間,緊急防疫措施仍應符合合法性、必要性、比利原則、不歧視原則等法律原則,並嚴格規範權利限制之解釋。 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未有相應之積極參照指引之措施,僅強調於疫情結束後,全面檢討政府相關防疫作為,恐有違組織法之相關職能疑慮。 爰此,建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積極接軌國際相關法規範之方案與精進做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吳思瑤 (十四)監察院114年度預算「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097萬6千元預算,辦理人權教材開發製作與人權教育推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的民意調查報告中,顯示國人對五大國際人權公約的聽聞程度未達三成,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人權保障及促進的專責機關,近年來與政府機關合作(如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的人權教育,也與大學合作將青年族群納入主體,辦理青年人權教育培力推廣計畫,允宜定期檢討成效並精進內容。 人權教育的普及與推廣有其重要性,人權會應持續強化各種推廣宣導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及人權意識能深入到大眾的日常生活,且向下扎根,提升國人的人權理念,以維護台灣整體人權進步與保障。 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擴大推廣人權教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000萬7千元。其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員工協助費」編列209萬5千元,經查相較113年度增加超過一成。 鑑於公務人員面臨之壓力日益增長,為完善並強化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而監察院自113年開始運作該方案,並將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作為114年施政計畫,且增加該項目預算之編列,惟實際辦理服務內容及使用情形未明,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監察院員工協助方案推動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業務費編列預算61萬元。 就近10年度(103至112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觀,該期間總計審議1,548案,其中處罰718案,占46.4%;不處罰811案,占52.4%,不處罰比率逾五成,其中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為72.4%),各該查核發現之處罰態樣概為外資捐贈、超額捐贈、逾期申報、未申報、違法收受、超過15日始存入政治獻金專戶等。 惟擬參選人不處罰比率相較偏高之原因,究係所查核案件多無申報不實等情事,抑或存在人力、法規等查核限制,以致查無不法實據而結案,恐受質疑,亟待該院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如:直播捐獻抖內、虛擬通貨等新型捐贈等。是否為政治獻金之範疇;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支出,是否應以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勾稽金流等,均宜加強與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法規制度之健全及完備事宜。 由於政治獻金查核恐受人力、法規之限制而影響查核結果,監察院允宜通盤檢討查核限制,並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俾符政治獻金公正、公開、透明之立法初衷。 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12月19日(星期四)上午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五、併案審查 (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黃國昌、陳俊宇、莊瑞雄、沈發惠、吳思瑤、羅智強、翁曉玲、鍾佳濱、洪孟楷、葉元之、吳宗憲提出質詢;委員林思銘、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條,照委員陳玉珍等19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五、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2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本會,逾時不予受理。 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871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3項 立法院156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3款 立法院主管 第1項 立法院37億6,032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處理攸關國會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其院會就主持議事有諸多不公之處,如本席遞案要求散會動議、清點人數、重複表決,多遭立法院長與秘書長之忽視甚至不執行,顯已違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與第十四條「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立法精神。 其次,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二會期於財政委員會處理《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政委員會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發生特定委員自備麥克風,亦或黨團提供麥克風之情事,參照《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之規定:「會議時,委員不得攜帶麥克風、旗杆、棍棒、噴漆、蛋類、汽油、刀械、武器、爆裂物等與議事無關之物品進入會場,並不得破壞議事設備。」基於秩序維護考量,委員會應比照辦理;而前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更曾發生召集委員要求議事人員到辦公室集合,無法提早抵達開會現場進行前置作業之荒謬情事,顯有違反議事中立之嫌。 遵守程序正義的實質、理性討論,係民主法治國家國會的基本原則,然主持議事未能遵守程序正義及議事公正,以及議事秩序之荒腔走板,恐讓相關修法難以凝聚各方共識,影響憲政與權力分立的運作,建請立法院應就院會、委員會失序,以及就精進議事處理,盡速提出檢討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5,63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二)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2節「公費助理」項下「公費助理經費」編列8億2,82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編列6,75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四)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51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億2,79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六)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億1,028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七)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3年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4-2070)」中,我國少子高齡化趨勢仍未改變,預估未來死亡大於出生之人口自然減少將快速擴大,使我國總人口數持續下降。鑑於少子化已成為我國國安危機,為增加年輕族群生育意願,立法院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提供立法委員、職員、技工及工友教育補助。惟前述教育補助之補助對象不含公費助理。 爰建請立法院研議「立法院公費助理納入教育補助對象」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八)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億9,663萬2千元。 立法院中興大樓內之電梯於113年年中,曾一週內發生3次故障,導致立法委員及助理等多人受困數分鐘,所幸最終未釀成憾事。困人事件後經委外鑑定,鑑定報告書中竟羅列至少11項重大缺失,包括電梯鋼索磨損超過法規下限、機坑處調速機鋼索脫軌致使喪失安全保護功能等情事。此等管理失責與漫不經心,形同將搭乘者之人身安全置於巨大風險之中,情況殊堪憂慮。 中興大樓共有12層樓,電梯使用頻率極高,不僅立法委員及助理在內的立法院職工需依賴,部會首長、政府官員與外賓亦經常藉此通行;而電梯設備之妥善設置與否,攸關乘客之生命安全,任何忽視皆屬不可承受之風險。 查立法院112年底甫動用預算515萬元,針對該大樓共3部電梯進行組件更新與汰換,卻在短短半年後屢屢發生關人、急墜等事故,甚至遭外界諷為國會「大怒神」,足見檢修作業之疏漏及預算執行成效極其不理想。 爰此,立法院應亟速檢討現行電梯設備之安全漏洞,善用相關預算,依實際需求採取包括零件換新、整機更新或搭載新系統進行優化等有效手段,澈底消弭電梯的安全隱患。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九)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2,606萬3千元。 立法院研究大樓地下車道入口設有自動化車牌辨識系統,透過具光學影像擷取設備之攝影機,自動擷取通行車輛之車牌資訊,並即時與資料庫中進行比對,實現數位化、自動化之車輛身分核實程序,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然而,目前該辨識系統僅能針對汽車車牌識別,致使立法院內騎機車通勤之職員,屢次因車牌無法被系統感應及識別而遭駐警攔下,並被要求額外出示證件以核實身份,方能進入車道。此情形不僅增加機車駕駛與駐警雙方之不便,更造成汽車與機車使用者之間無端產生利益不平等之情況。 爰此,立法院實有檢討現行車牌辨識系統通盤規劃之必要,應審慎考慮改良或額外增設可辨識機車車牌之辨識系統,以提升通行效率、減少不便,並避免因系統設計不全而引發使用者之不平之聲。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十)鑑於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及淨零碳排,推動「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透過老舊家電及設備汰換,將可促進我國住商業部門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加速推進我國朝向淨零社會轉型。惟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空調系統老舊,效能差且耗電量高,與節能減碳背道而馳。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大樓電梯智能運載及空調節電效能」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一)有鑑於近期立法院之調查委員會不斷設立,如已設立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以及目前已進入程序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調查委員會、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等,可預期未來議事業務將大幅增加。 然而,綜觀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編列預算716萬1千元,較113年度增列36萬元,但其增列原因係編列委員會工作人員隨同委員考察旅費,並非因應調查委員會之設立,若以現有議事人員調派支援,恐徒增勞動負荷,不利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建請立法院應儘速研擬因應措施。 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二)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4號解釋:「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足顯見預算審議權是立法院的重要職權,其各機關部會於進入立法院預算會期之時,更有向立法院說明預算編列之義務。 觀其現今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預算審查,僅有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預算會期開議初,其掌理審議之相關部會包含: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上述部會均召開預算說明會,邀請委員與助理參加並報告預算編列情況,不僅提升行政部門推動預算案成效,更對議事效能有所助益,可作為其他委員會之借鏡。 綜上所述,為完善行政立法互動機制,建請立法院應評估是否借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先期溝通之模式,推廣至其他委員會掌理審議之所屬部會,要求預算案送入後擇期辦理說明會,俾利提升預算審查之效率。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三)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預算103萬元。 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第25條及第26條所列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然依該條例第7條之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以致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職,均無法以聘用人員充任之,實有修正之必要。 為精進立法委員之問政,爰建請立法院法制局應針對《立法院組織法》提出修法評估報告,評估具備議學、法學、國會研究等相關專長,且具有教育人員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得以聘用方式從事立法支援、預算審查之協助工作。 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前開修法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四)立法院立法委員研究大樓地下停車場坡道目前採用磁磚鋪設,雨天時易產生濕滑情形,已多次造成院內助理及其他機車使用者行經時發生危險,存在潛在公共安全隱憂。按實地觀察統計,研究大樓地下室每日平均停放機車數量達100輛以上,高峰時更超過130輛,顯示該坡道使用頻率甚高,其安全性亟需改善。 為保障院內人員及相關使用者安全,並提升院區基礎設施整體品質,立法院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該坡道鋪設材質進行專案研議,規劃採用防滑性能較佳之材料進行改建。 鑑於上述問題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且屬急迫改善事項,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應包含:施工期程)。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陳俊宇 (十五)鑑於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8,420萬7千元與113年度預算案相較,增列近3,000萬元。鑑於先前疫情時,跟確診者上同間廁所也會染疫,現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每間廁所皆備有酒精供消毒使用,惟其馬桶沖水的力道不足致沖不乾淨,若疫情再度爆發將會成為傳染熱區。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公廁服務品質提升」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六)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1億2,299萬8千元。 經過7個月籌備,總務處113年11月初正式成立「立法院裝修查詢系統」,收錄立法院歷屆具實際裝修承攬經驗的廠商名單與聯絡方式等資料,提供立委辦公室參考,系統也可追蹤案件辦理進度。然目前系統上似乎僅見廠商資訊。系統僅提供廠商訊息,似無法完全達成立法院所希望的「優化裝修申請流程與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委員辦公室裝修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是因為立法院推薦的廠商過度集中於少數幾家、廠商價格出現爭議、其他廠商核銷出現困難等等,立法院應針對問題核心提出規劃。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預算5,999萬8千元。 鑑於113年我國政府規劃「政府AI發展戰略計畫」,具推動發展智慧化為民服務、建構自動化行政服務、完備AI資料與模型、打造數位平權智慧服務、厚植AI應用基礎環境等五大目標,各部會積極導入AI應用,以利公務機關務實運用AI知能處理業務。現已有高品質真人文字轉語音技術,惟立法院多字宣讀業務依然為人工宣讀,造成議事人員不必要且巨量負擔,高機率對議事人員聲帶造成嚴重及不可復元之損傷。 爰建請立法院研議「立法院多字宣讀業務導入文字轉語音技術」之方案,特別針對華文、華語等文字、語音內容,避免使用大陸產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八)鑑於二氧化碳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單純窒息劑,但也是一種很強的呼吸刺激劑。據美國ASHRAE通風標準裡設定,建議室內二氧化碳濃度值不應超過1,000ppm;另當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000ppm時身體將感到不適,若長時間暴露在5,000ppm以上可能導致永久性損害。現立法院為保障與會者身體健康,部分會議室安裝空氣品質檢測設備,惟不是每一間會議室都裝有空氣品質檢測設備及空氣品質電子告示牌。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所有會議室裝設空氣品質檢測設備及空氣品質電子告示牌」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九)鑑於噪音汙染主要來自於人類活動,包括交通工具、工業活動及社會活動。據研究指出毫無防護地置身於80分貝以上的噪音中,會使聽覺細胞逐漸受損,造成耳聾,且長期生活在70至80分貝以上的環境中,可使人動脈收縮、心跳加速、供血不足、出現血壓不穩、心律不整、心悸等症狀,甚至演變成冠心病,心絞痛、腦溢血及心肌梗塞。現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時有發生會議音量過大狀況,更甚影響隔壁會議順利進行,惟立法院目前各會議室並無設置噪音檢測設備,嚴重危害與會者身體健康及影響議事順暢。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所有會議室裝設噪音檢測設備」之方案,並具有科技追蹤、即時顯示功能為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二十)經查於113年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二年一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000元」,然於114年度總預算中,僅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經費,並未見此文康活動費用之編列,以及關於此經費將如何規劃與運用等說明,更仍未與助理工會討論相關使用辦法。 爰要求立法院,於1個月內,就每會期每位公費助理之文康活動費用,與助理工會討論後,提出相關之編列及運用執行之規劃辦法書面說明報告,以期落實執行此決議,並提高公費助理之福利。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二十一)於114年度總預算新編列2,300萬元因應立法院新成立之國際事務處,以規劃與研擬國會涉外交流整體策略,並提供委員更優質的國會外交支援服務。然此新編列之預算,於預算案總說明中,未見欲達成之目標或具體執行計畫之詳細說明。 爰要求立法院,於2個月內,就此新編列之預算的年度執行規劃內容及預定之執行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有效達成預算控管之目標,提升預算運用之效能。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二十二)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80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00萬元,係公報紀錄支援人員酬金、議事轉播提供手語翻譯及字幕服務等經費。 立法院公報系統、議事、議案相關公開查詢系統,堪稱建置良備、檢索便利,然隨著世界各國政府、企業積極發展AI,允宜思索立法院導入AI之可能性,就立法院各處室業務,檢視各作業環節,導入AI,如語音辨識,將質詢委員、備詢官員發言語音轉成書面文字、圖片辨識加以分類、翻譯轉譯,或將質詢委員的原住民語、客語、英語、台語等口說文字翻譯文字紀錄,降低立法院職員或委外廠商相關複雜且繁瑣的工作,甚至預測、規劃、分析立法院各屆、各會期相關成果工作報告,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羅智強 (二十三)隨科技進步,許多企業及公共機構已普遍採用多功能整合證件,例如結合門禁、交通支付、餐廳消費及考勤等功能,不僅提升使用便利性,亦顯現對內部人員之福利與關懷;然目前立法院助理證功能僅限於出入識別及連接院內網站,顯已無法滿足現代化辦公環境之需求。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應體現數位化與現代化管理之前瞻性,助理證功能升級不僅將提升對於幕僚之福利照護,更有助於彰顯立法院之進步形象與行政效能。 爰此,建請立法院資訊處責成相關單位研議助理證功能整合之可行性,提升助理證之實用性,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四)當前立法院各議事廳堂動線混亂、各處室空間分布不合理,且主要設施多為舊有建築,已無法完全滿足國會運作需求。相較於國際上如英國西敏宮等標誌性國會建築,台灣立法院現址規劃明顯不足,已難以彰顯國會應有之國際地位與功能形象。 過去於游錫堃前院長任內已積極推動立法院擴建,成立擴建諮詢委員會,並召開多次公聽會,選定包括中正紀念堂園區、空軍總部舊址、土城看守所、成功嶺營區、高鐵彰化車站特定區及中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候選地點。然第11屆國會迄今相關計畫進展有限,國會擴建之議題亟需進一步推動。 爰此,為使國會擴建規劃更為完備,並確保相關進度持續推進,確保國會功能與形象得以提升,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送國會擴建後續規劃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五)依據現行《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已明定每年9月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各級政府在此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推動全民體育運動,以提升國民健康素質,促進體育精神之弘揚。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不僅是政策制定與法規通過之核心機構,更應在推動全民運動與健身理念上,扮演示範性角色,以實際行動帶動社會各界對國民體育日之關注與參與。 鑑於立法院內部成員涵蓋立法委員、各級幕僚及行政支持單位,具備廣泛之公務體系代表性,若能透過規劃並舉辦國民體育日活動,不僅能有效凝聚院內共識,更能成為推廣全民運動之具體範例;活動規劃應結合多元形式,如健康講座、運動競賽、體育展覽或健身課程,並以強化國民體育日之象徵意義為核心,促進體育文化之深化與普及。 爰此,建請立法院進行研究與規劃具體可行性方案,並納入未來常態化推行之參考指標,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六)鑑於立法院於114年度起將為公費助理編列每會期每人之文康活動費,為促使相關費用支用得以實際令助理受惠,並達成文康活動促進健康之目標,爰要求立法院於後續經費支用辦法設計上,應比照《立法院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提供立法院公費助理組成運動社團之申請可能。請立法院完成相關公費助理文康活動費用申請辦法與規劃後,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七)公費助理輔助立法委員監督國政,為維護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實施健康檢查可及早發現健康問題得以應對,並有助於減少國家醫療資源之耗費。目前立法院係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教人員健檢補助方案,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然而對未滿40歲公費助理尚未實施任何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方案,實有研議討論之空間。 立法院中興大樓電梯日前頻繁發生問題,經機械技師公會勘查檢修,中興大樓3台電梯有多項缺失,包括鋼索磨損超過法規下限,機坑處調速機鋼索脫軌異常等狀況,影響使用者搭乘安全。此外,立法院日前曾推薦3家合作廠商協助立法委員施作辦公室裝潢事宜,但僅簡易裝潢卻有廠商浮濫報價之情事,而後立法院又因需管理高達40家以上廠商的資訊而緊急籌備「裝修查詢系統」,上述工程作業及業務相關辦理實應更加審慎。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八)鑑於我國公費助理制度之改革討論自第9屆黃國書委員率先提出《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出現實質進展,然有關助理之權利義務與保障間之討論仍遲未法制化,考量立法院作為助理之廣義雇主,實有必要對相關法制之推動有所評估;此外,在勞動條件與環境之改善上,查現有台北市國會助理職業工會之存在,為避免相關勞動條件之討論僅能流於恩給式想像,為健全勞資關係,立法院秘書處更應主動釋出善意,啟動團體協約之討論,透過制度化之協商確保相關勞動條件得與時俱進,而非被動等待黨團協商等方式,單向決定公費助理之勞動條件。爰此,請立法院完成與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之團體協約啟動討論,以及提出立法院建議版本之《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並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九)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目前之藏書鮮有繪本相關書籍,除不利院內同仁如有年幼子女者透過藏書借閱達到友善親子職場之可能,現亦缺乏以立法院為主題之繪本出版設計,提供國內兒少初步探索民主法治概念時之有關立法端之想像。爰此,請立法院就立法院主題繪本設計與民主法治繪本相關採購規劃完成後,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查立法院數十年來購藏字帖、字畫、繪畫、肖像畫等藝術品至少近百件,價值不斐,且不乏我國藝術史名家之作品,可見立法院內蒐藏文物具高度文化、藝術史價值。然百件藝術品自購藏以來未曾進行真偽鑑定、價值鑑價、狀態評估及文物修復等重要保存工程,導致許多立法院購藏之藝術品蒙塵、汙損,甚至可能有損壞之情形,不利於了解及保存珍貴文物;此外,立法院藝術品亦極少對外展出,僅在立法院區、新店典藏館或議政博物館等地舉辦若干甚少對大眾開放之展覽,難以推廣文化藝術,更可能造成許多藝術品默默消失於歷史長河中。 為確認立法院院內藝術品之數量、類別、藝術史價值,立法院應進行全院(院區、委員會館、民主議政園區、新店典藏館等地)藝術品清點,確認購藏日期、作者及作品名稱、購藏價格、存置或展示地點後,妥善進行狀態評估及維護;並規劃展覽、推廣及行銷場次與策略,藉由向大眾展示重要藝術文物推廣我國藝術史,以示我國政府對台灣藝術史之重視。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一)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5,247萬8千元,其中辦理主管人員、40歲以上職工健康檢查、駕駛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及員工協助方案等經費280萬4千元。 因應社會變遷,公務人員面臨日益成長之壓力,為完善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而立法院亦於114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載明「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以促進同仁身心健康,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並首度編列預算辦理該工作計畫,顯示立法院對於同仁工作、生活、健康福祉之重視。 經查立法院自113年度起以外包方式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提供心理、工作、管理、醫療、法律、理財等專業諮詢,服務形式包含電話/電子關懷、電話諮詢及個別諮詢,惟統計113年1至12月僅39人次使用,允宜評估並強化推動之成效,建請立法院加強宣傳、提供符合員工需求之服務,並完備相關措施以提高員工使用意願,落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之目標。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二)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999萬元,包含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案相關經費1,000萬元。 國會外交為立法院重點工作計畫,近年來表現亮眼、屢有重大突破,多有其他國家之元首及政要來訪,且自第10屆第8會期起,國際事務處正式掛牌運作,成為立法院史上第一個正式處理國會外交之專責單位,允宜賡續辦理,俾促進民主國家間國會交流,持續增加我國國際能見度。 惟114年度國會交流事務相關經費大幅提升,且對於辦理跨國論壇之具體內容未臻明確,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三)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184萬7千元,係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 立法院自106年起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國會頻道轉播業務,已達成國會議事公開化及透明化之目標。為進一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公共參與之權益,立法院允宜研議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字幕服務之可行性,衡酌現有人力及科技輔助應用,於各項議事轉播時以即時或後製,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精準字幕,俾利營造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發展之友善環境。 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會頻道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字幕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四)立法院於114年預算新增編列員工協助方案(EAP),惟查,其辦理諮商之服務管道只透過電話預約、信箱聯繫以及每週2小時的諮詢門診,使用情況尚不明確,是否能滿足員工需求仍有待評估。另為提升健康服務之效能,是否應評估建立更完善的轉介機制,使員工能更便捷地獲取協助,為確保職員工的身心健康能獲得充分關注,爰請立法院於每個會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其員工協助方案(EAP)之成效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五)「公費助理健康檢查補助要點」將於1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迄113年12月,相關宣導活動仍有不足,為確保政策之順利實施,應明確落實宣導,宣導活動應包括多元的管道,例如電子郵件、網站公告、辦理實體或線上說明會等,確保立法院所屬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能在施行前充分了解申請資格、流程等相關細節。此外,為了避免訊息傳達上的遺漏,宣導過程中應考慮設立回饋機制,讓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能夠提出疑問並獲得即時回應,有效避免因訊息不充分造成爭議。爰請立法院於每個會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健檢實施成果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六)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編列預算6,759萬元,較113年度4,160萬元,新增編列2,599萬元。經查,新增編列預算主要分配於三大項目,包括:國外重要訪賓接待999萬元、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1,000萬元,以及國會聯誼會組團出訪500萬元。顯示立法院對於深化國際交流與鞏固外交關係的重視度提升。 為確保經費運用透明且符合預期目標,爰請立法院於每會期結束後2個月內,針對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效,以作為次一年度相關預算審查之依據。同時,立法院國際事務處執行相關預算,應以捍衛國家主體性及主權的獨立現狀為核心目標,並始終以維護台灣主權與尊嚴為首要原則,避免任何損及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力促台灣在國際舞台上贏得更廣泛的支持,讓世界看見台灣、了解台灣,認同台灣。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七)為提升立法院同仁的健康意識,並建立規律運動的良好習慣,立法院於113年度與15家運動中心簽訂特約商店契約,旨在提供多元化的運動資源,鼓勵院內人員積極參與運動,改善身心健康。惟查,目前院內資源入口網站「人事園地」所列之特約商店,僅包括台灣銀行群賢分行及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全面更新與新增運動中心的相關資訊。針對運動資源與特約優惠的宣導活動,應有具體推行之計畫及績效指標。若缺乏有效宣導,將導致員工對於相關福利政策的知悉度不足,無法發揮政策應有的效益。爰此,請立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上述特約商店之簽約及宣導推動情形。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八)有鑑於立法院公物屢遭立法委員惡意破壞,如砸毀備詢台螢幕、毀損麥克風,立法院卻未向損壞者求償,導致納稅人血汗錢遭浪費,立法院應針對損壞公物之求償及建立求償制度,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三十九)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113年6月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因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失其效力。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第9章之1,涉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規定,部分修正條文(如第46條之1調查委員會之成員)並未違憲,將使行使調查權等程序或有需要依照新法調整。爰請立法院法制局就「立法院如何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113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後應如何行使國會調查權」於3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陳俊宇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二、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在場委員如果認為議事錄沒有錯誤或遺漏,議事錄就確定。 介紹今日應邀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蘇俊榮人事長,歡迎您;懷敍常務副人事長,歡迎您;以及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陳明忠院長,歡迎您。其他列席機關代表不再逐一介紹,請參閱名單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3年12月23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 常務副人事長 懷 敍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院長 陳明忠 綜合規劃處處長 陳月春 組編人力處處長 張翠娟 培訓考用處處長 李花書 給與福利處處長 林錦慧 人事資訊處處長 莊素宜 秘書室主任 蔡富雄 人事室主任 曾淑芬 主計室主任 陳莉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席:本次議程排定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等二案,前經113年11月14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預算提案於11月21日下午五時截止收件,爰於今日繼續審查。 現在進行本次議程討論事項,先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討論事項所列114年度預算案之全部預算數及所收委員預算提案,宣讀時間約6分鐘,請宣讀。 一、預算數: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370LZX\\Downloads\\60_頁面_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主席:預算數及所有提案均已宣讀完畢。進行討論前,先說明預算案的處理方式:依照委員會處理預算提案的慣例,歲入部分依來源別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依機關別以目為單位,分別依序進行審查;各單位預算中,於處理委員所提之增、刪提案後,其餘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予照列;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預算提案經由委員會幕僚的整理,已經將所收的委員提案彙整成預算提案本,並按照預算科目製作彙整表,方便各位於審查時參考,請大家分別參閱提案本及彙整表進行討論。另外,特別提醒機關,稍後經討論決議修正之預算提案,請機關將修正內容經提案委員簽名同意後送交主席臺,並均列入公報紀錄。審查預算過程中,如有列席幕僚於首次答復委員問題發言時,請先自行介紹職稱、姓名,俾利公報人員記錄。 好,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先處理歲入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我們歲入預算均照列。 接下來我們再來處理歲出的提案。處理前先做說明,依照委員會處理預算提案之慣例,按照彙整表所列的預算提案順序,由提案委員先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之後再由機關代表予以答復,然後再整目一起處理做成決議。原則上我們按照慣例,盡可能採取共識的方式處理。 現在處理歲出部分,請參閱提案本及彙整表進行討論,我們就先看,一案一案來,歲出第1案請看「派員出國計畫總表」這邊,由黃委員國昌提案,提案人請說明。 黃委員國昌:過去這幾年,實際上人事總處關於跟公務員有關係,制度上面應該做的處理跟變革,在我前幾次的質詢當中,我講得很明白了,你們的表現讓人非常地失望,人事長對於過去跳票的事情也做了一些說明,你也承認了。就事論事,回到出國考察的預算,你們今年,我講的「今年」是2024年(113年),你們出國計畫編列154萬,核定88人天,明年膨脹到191萬,核定168人天,增加的比例太高了。從你們過去出國計畫回來,到底針對我國的制度有什麼樣實際上的效果跟反饋,我老實講我完全看不到,這一項191萬8,000元,我提案減列100萬。 主席:請機關代表說明。 蘇人事長俊榮:謝謝黃委員的指教。培養高階文官的國際視野,讓他們出去跟國外對話,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訓練途徑。而且整個訓練的過程,我們也搭配整個國家的重大政策,尤其在明年,我們規劃比較多的是跟人工智慧應用有關的。希望這個部分,麻煩委員可以支持我們就凍結少一點,不要砍。事實上我覺得過去這幾年來,大家出國回來寫的報告被參酌的使用率大概都有六成以上,我覺得同仁也很認真蒐集資料,除了出國前的資料蒐集,出國回來以後也回饋給相關的部會在做,我想有需要我再去跟委員當面報告,事實上,點點滴滴都可以看得出我們所有要出國同仁的努力,希望委員能夠支持。 主席:好,請問在場委員,對於人事行政總處第2款第3項的出國計畫總表當中,有委員提案,原列數191萬8,000元,提案減列100萬元,請問在場其他委員,有沒有要表示意見?來,請羅委員。 羅委員智強:今天除了人事總處的預算以外,事實上我覺得也要從總體的預算審查的部分來表示一點我的看法。臺灣第一位主張要修財政收支劃分法,要打破中央集權又集錢的不公平現象,大家知道是誰嗎?第一位提出這個主張的人是誰?就是我們當今的賴清德總統。在上個禮拜五,立法院真的是非常愛賴清德總統,所以當民進黨都背叛賴清德總統的理念的時候,在野黨在上個禮拜幫忙賴清德總統實現他多年的理想跟心願,通過了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但是我覺得在野黨也不對啦,為什麼?因為賴清德總統雖然曾經說要修財政收支劃分法,不過那時候他可能沒有想過錢要從哪裡來的問題,所以今天民進黨就一直唉、一直唉、一直唉──說錢從哪裡來。 關於錢從哪裡來,其實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查預算,我們就是來幫民進黨找錢,錢從哪裡來?第一個,我們知道中央政府的稅收超徵每年3,000億、4,000億、5,000億,完全可以cover這次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修正中關於中央必須要回到在精省之前六比四的預算分配,這是以前曾經有過的一個比例,我們現在是往這個方向走,所以這筆三千多億即我們目前超徵的稅收是絕對能夠cover的,但如果民進黨還是覺得錢不夠,那更簡單,因為事實上,在民進黨執政的這8年,賴清德總統心中也應該有非常多的不滿,就是蔡英文浪費了8年,各個部門所有的預算開綠燈,愛花就花,無限上綱,就像監察院的預算竟然可以膨脹40%,但是廢物到一塌糊塗,卻還可以膨脹40%。 所以本席在這邊非常認同黃國昌委員,他很用功,他也看了今天人事行政總處那個出國的報告,我覺得既然民進黨這麼缺錢,我們就從杜絕浪費開始,所以請人事行政總處能夠把錢花在刀口上。關於這個預算的減列,在我看來,是讓人事行政總處能夠更精進的一個非常好的作法,所以對於減列100萬本席表示支持,那我們一起來幫民進黨找錢,幫賴清德實現財劃法的改革,至於民進黨所擔心的財政問題,就從杜絕政府浪費、能夠撙節尊源開始做起,以上。 主席: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主席,我在這邊建議,這個出國的部分都保留。 主席:好,請問委員會,在過去審查機關預算的時候,只要是出國旅費,因為涉及到整個通案的處理,是不是我們保留送院會協商? 黃委員國昌:可以啊!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預算審到人總,已經審了好幾個單位,每一個委員的提案有每一個委員他的出發點、他的想法、他的政策立場,每一個委員為他自己的提案負政治責任嘛!因為我們在審預算的時候,提案不管是刪減還是凍結、有道理還是沒有道理,全體的公民都在看嘛!如果我們的提案內容沒有辦法獲得行政機關的同意,那我建議就保留,然後在院會來處理,以上。 主席:好,謝謝,那第1案就保留送院會協商。 第2案的提案委員包括連署人有莊委員在場,請問莊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第2案,沒有?好,第2案因為底下都是在第1目當中,就是第2案到第4案,所以我們和第3案、第4案一併討論。現在我們先看第3案,第3案提案委員有翁曉玲委員,翁委員是不是要說明? 翁委員曉玲:好,我這次在審查人事行政總處的預算時,有發現人事行政總處資訊設備的經費近3年來有很多經費項目的數字都沒有變,所以我這裡的提案大部分都是針對資訊服務費的部分進行一些小幅度的刪減,以第3案來講,這一筆經費主要是辦理檔案管理作業項目的經費,但是從110年開始到113年都是編列209萬,而且從歷年決標的金額跟投標的廠商數來看,事實上,在這一、兩年投標的廠商縮減,變得都只有一家投標、一家投標,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認為,如果都是單一廠商投標然後得標,而且得標金額每年都還要成長一成,似乎也不是很合理。再說,如果都只是資訊的維護費用,而不是一個新的系統的建置,關於維護的費用,我記得主計總處有一個原則,就是也應該要縮編,所以我在這裡就提出減列46萬,然後凍結50萬,以上說明。 主席:好,請機關代表說明。 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委員給我們一個說明的機會,事實上,這幾年整個工資一直往上調,在這個兩百多萬的檔案管理經費裡面,有75%就是人事費用,隨著這幾年不管是政府機關或者民間待遇的調升,事實上,我們是符合這樣一個最基本的需求,所以請委員能夠支持,因為我想由政府帶頭,因為我們如果always是自己的預算有限,然後一直去要求廠商能夠用原有的價錢來承作,我覺得這樣對這些兢兢業業的廠商也不公平,所以我們希望給廠商一個非常合理的利潤,讓他們能夠持續把該做的事情做好、把工作品質顧好,所以懇請委員支持,不要刪減,謝謝。 主席:好,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要表達其他意見?第4案也是翁委員的提案,請一併說明。 翁委員曉玲:第4案主要是針對人事行政總處的水電費,因為這次看起來在所有的機關裡面,針對水電費的調幅都有明顯的提高,像這一次人總所編列水電費的成長幅度高達27%,可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水電費也還沒有漲這麼多,所以你們的預期心理是會漲到這麼高嗎?我們認為這樣的漲幅顯不合理,而且也希望各個機關包含人總都能夠節電、省電,所以我們經過計算之後是認為人事行政總處編列的電費超編了175萬,但是因為預期可能還是會有一些漲幅,所以我們將超編的部分予以減列,然後凍結50萬,請人總要就用電效率提升專案進行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上。 主席:好,請機關代表說明。 蘇人事長俊榮:我真的謝謝委員,因為委員看得蠻仔細的,不過我在這裡做兩個補充,第一個,我們這個經費的編列事實上是整個北棟聯合辦公大樓5個機關大家共同來分攤的,我們在編明年的概算時,大家也有一起討論,那為什麼這個金額會比今年稍微高一點?主要原因就是我們有8部舊的電梯剛好在汰換,在整個轉換過程中,水電的部分會增加,那在115年我們換裝比較新的節能電梯之後,整個電力的需求會往下降,現在剛好是在轉換階段。最重要的一點,這個經費不只是人總在編,我們是北棟的5個機關大家一起討論所排出來的,說真的,這個經費是由大家來share,所以懇請委員來支持,不要刪減,真的很謝謝。 主席:人事長,您的意思是說,我們是用行政院的聯合辦公大樓,那因為電梯汰換,所以在聯合辦公大樓裡面共同使用辦公室的各機關就要分攤,但是是用管理費的形式去分攤電梯的改善費用是嗎? 蘇人事長俊榮:所有的電水大家都一起…… 主席:我是說你這些費用是水電,還有包括電梯的東西嗎? 蘇人事長俊榮:對,都是大家share。 主席:能不能分別說明一下?因為我們一般在之前的審查,如果是水電費的部分也是通案檢討啦! 蘇人事長俊榮:是。 主席:但是如果這當中可以區分成電梯的效能改善,那就跟水電要做區分,可是你們在預算編列上是合併在表現嗎? 蔡主任富雄:人事總處秘書室蔡富雄蔡主任報告,我們管理小組的運作模式是包含5個進駐機關,我們今年編很多錢是因為我們的管理小組委員會開會決議明年我們整筆的行政管理費多少錢,那行政管理費其實包含了水電、瓦斯等等,包含了設備的維護,像明年就要增加大樓空調箱兩台、消防緊急廣播系統揚聲器更新,因為我們本身的1樓到3樓是領事事務局(發護照的)那個部分的民眾來這邊使用的水電量,我們的水管是同一條,電也是同一條,所以我們用分攤的比例,那因為我們人事總處跟陸委會用樓地板面積去分攤,我們是一六三分之四十,四分之一的股東,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是我們占了所有編列的四分之一,回推回來我們必須要編這麼多的管理費上繳我們的管理小組,它包含了水電、瓦斯等等,什麼人事費、清潔費、環境消毒、安全檢查,像前一陣子外牆的整修拉皮,那個是安全的檢查,這部分全部都是繳管理費,有點類似我們自己住家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我們的管理費繳完以後,它是統包的方式,所以在水電部分,我們真的沒辦法切割說陸委會搭了18樓電梯,人總搭了10樓電梯,或是搭了幾次,而是大家共同使用,這個模式已經從85年運作到現在都是這個方式,我們真的是非常難切割。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說明。請翁委員,再來請莊委員。 翁委員曉玲:可是因為你們向來的水電費都是編大概六十四萬多,而且過去的說明都是說這是給首長宿舍,還有中興新村辦公室所需要的水電、瓦斯費,為什麼你們之前都不需要分攤,這次卻要分攤?而且你們主要是成長非常多,你們這次要編的是1,894萬,大幅的成長。如果按照剛剛人總這邊的說明,其實我們應該要把在北棟辦公大樓幾個部會的水電費都一起來看,說不定他們也編你們也編,就重複都編很高。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不會重複。 翁委員曉玲:為什麼不會重複? 蘇人事長俊榮:不會重複編,我覺得委員的這個疑慮,我們事後會整理一下資料,這4個機關的summation是多少,每一個機關分攤多少,我們提供這樣的資料給委員看,我覺得這樣能夠看到整個full picture會比較完整,不然大家沒有看到完整的一個輪廓的話,會覺得我這裡編,它那裡也編,會有overlap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是,主要是你們大幅地成長,你們過去都沒有編這麼高的水電費,然後這次又成長得非常多,然後再加上我們就算是預期114年電價會漲,你看我都給你們算得很清楚耶!114年電價漲幅如果是10%,扣除掉行政院所說的節電目標2%,然後你們的成長就比113年又成長7.8%,然後超出的部分當然要減列,所以我們基本上是經過計算的,我不是隨便亂湊出這個數字。那你們剛剛講的就是又要跟別的機關來分擔水電費,我越聽越模糊,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之前都不分擔,今年開始要分擔? 蘇人事長俊榮:每一次都分擔。 翁委員曉玲:那為什麼去年…… 蘇人事長俊榮:從以前成立北棟…… 翁委員曉玲:為什麼之前不需要這麼多的經費,今年卻又大幅地成長,只是因為換電梯嗎? 蘇人事長俊榮:不只是換電梯,還有其他的設施,剛才我們蔡主任也提到有一些像是空調,因為它有life cycle,你如果新購的話,一般來講會有保固1年,你如果進入到第二年、第三年,有些設備的維護費用就會增加,像我們大概年底到明年會換電梯,那你換了新電梯,它會有保固,保固期間的維護費就不會支付,可是超過保固期間之後,維護費用我們就要編列,我們有一個比較完整的預算編列procedure。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的管理費又變成拿去當設備的維護維修費? 蘇人事長俊榮:因為設備每一個機關大家都要分攤,各自編列,然後一起去採購、去更換,傳統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 主席: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翁委員也很認真在看你們的預算,只是我在看的時候,我只有一個地方不明白,你們這個也不是什麼大錢,但問題就是說為什麼今年編的會多增加了將近二十幾%,可不可以說明?因為聽你們講完我還是「霧嗄嗄」,你就跟我說為什麼你們會多這二十幾%出來就好。 蔡主任富雄:應該是說管理委員會今年所要增加的項目非常多,剛剛跟委員報告,譬如說工資調升、廣播設備、大樓空調箱,那些全部要統一,因為我們是……譬如說我們今天有1,000萬要用,我們人事總處就要分攤250萬,然後才能整個共同採購,由今年的輪值機關領事事務局當召集機關來統一採購。其實錢就是類似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裡面,不管電梯、馬達的維修都是這個方式,我們是根據前面那個,我們要分攤四分之一,才會回推回來我們必須編足這麼多,這個問題在這裡。 蘇人事長俊榮:委員的意思,我用另外一種方式來說明,明年會增加二十幾%,主要就是有空調箱,還有緊急廣播,因為那些都到使用壽命了,會增加一些項目,所以預算當然會增加,大概主要會增加在緊急廣播還有空調箱那部分。 莊委員瑞雄:翁委員,我看這個給他支持啦!他們這種單位。 翁委員曉玲:我認為說得不清楚啦!剛剛人事長講的,如果是那麼多不同的機關共同share,那你們到底是怎麼樣去分攤相關的管理費,還有支出哪些項目也是到你剛剛講了我們才比較清楚,那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報告?然後這裡的話還是要減列,對不對?你們這個跟其他的單位相比,確實是編得過高,我的看法還是要減列啦!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懇請委員凍結就好,因為減列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幾個機關都有精算過,到時候如果沒錢,就要由其他的科目來支應,我們執行上會窒礙難行。 主席:人事長請教一下,因為我們都希望在委員的預算提案之後,請機關先去跟委員說明,聽起來我大概了解機關的說明內容,但是翁委員事前好像並不了解是這樣的編列方式。那我是覺得第一,我發現好像你們沒有去跟翁委員做說明;第二,是不是現在這個部分,我大概把你們的口頭說明做個整理,但是書面的部分能否很快地提供給翁委員了解? 原則上主席這邊處理的方式是這樣,因為聽起來你們這個預算的涵蓋,第一,你們是聯合辦公大樓共同分攤,總金額不是由你們決定,這當中區分成兩個部分,一個叫設備,一個叫做經常費用,就是水電,水電的部分我們有提到,因為我們委員會在審查各機關的預算,對於水電是否有反映成本,有按照電費、水費的調漲去做反映,我們會要求沒有過度的反映,所以這個部分純粹就每個月開支的水電費,這個部分是希望做通案的處理。至於聯合辦公大樓你們幾個機關共用,那共用的時候你們因為要更新設備,所以這些更新的設備一定是決定好一個金額之後大家來分攤,也不是說我們這邊對人總減列,那其他的陸委會、其他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那大家說好了要更新這個設備,結果你們的預算被減列,那就你們少分攤嗎?這個我想也不盡合理啦!所以是不是你們能夠把這個區分開來?雖然你們在預算科目上表達可能要做水電的費用,但是我所了解的,為什麼剛剛用管理委員會來形容呢?因為管理費,它基本上對我們的支出是一個業務費性質的支出,但是就管理費本身收來之後,它還是有經常門跟資本門,一個公寓大樓收了每戶的管理費會累積,收來的管理費有一部分是去支應當月或每個月不同的水電費的變動支出,但是它會留一部分的錢定期幫大樓更新包括電梯的維護等資本門的支出,這個部分可能在管理費上,管理委員會會作經常門跟資本門的分列。但是就你們來講,你們就是每年按照管理委員會所要的分攤比例當作經常門的支出來編列,我所理解的是這樣子,但你們這樣的編列方式,就我們審查來說,我們就很難區分,不然我們都會看得到,就像水電費,純粹每個月變動的水電費是一個,要更新電梯是一個,立法院就是這樣,我們要更新電梯就是一個,然後如果我們要更新空調的冰水系統,那個冰水系統因為一用就是用十幾、二十年,也是會分開列。如果今年編了冰水系統的更新,也不會每年都編列,所以這個預算如果把它包在一起,就會層層波動,平常的時候都是水電的經常支出,到了要更換設備的時候,那一年就會暴漲,就會漲起來,所以你們這個應該讓大家知道,也讓我們委員會知道,你們這個變動有多少是來自於每個月水電費的變動造成的,有多少是週期性的,因為設備更新所造成的,這個我們這樣聽起來才能理解,不然就會看到,這個是不是週期性的,每到有重大設備要換,你們那一年就會比前一年的基期提高個20%,這20%是反映在水電費的成長,還是反映在這些水電相關系統的更換,這點要說明啦!因為我們本身也管過總務,所以我希望你們是不是可以很快地把這樣的情形描述給我們在場今天來審查的委員瞭解?這個較去年基期成長百分之二十幾,是純粹反映在水電費漲幅的預期,還是一些定期更換設備的週期到了,你們必須同時分擔這些更換設備所應有的支出?這個要講清楚,請人事長再次回應一下。 蘇人事長俊榮:非常謝謝召委,我想由一個一千八百多的總數來看,可是裡面大概會分三大類,其中一個類是水電,我們會用前後年的比較;第二個是人事費,因為坦白講,最近這兩年都有增加一些;第三個就是剛剛召委所提的,它會有一些更換設備的項目,會有新增的更換項目,所以這部分的金額,我們會試著把一千八、九百萬的錢分成三、四個item,前後年比較就可以看得出來,到底水電有沒有成長,成長是百分之多少,這樣會比較清楚。 主席:請問你們可以在很快的時間裡,至少把三、五年的做出來嗎?就是說,我聽懂了,你們這筆費用有一千八百多萬,有分成水電費,那是每個月按照費率去調整的,有漲才有提,沒有漲就沒有提高;人事費也是按照整個薪資的比例去調整;但是所謂設備的更新,這不是每年都有的,這是週期性的發生,如果是週期性的發生,發生的那一年這部分的費用當然就會跳起來。你們可不可以就這3個item、3個部分,把過去3年的或5年的……我們這個案子先暫保留,你們把這個整理出來,提供給有意見的委員瞭解後,這個部分我會這樣處理,如果是屬於系統更新,週期性更新的部分,我們就請委員看要怎麼審查;如果是屬於經常性的水電費或人事費,隨著整體的物價去調整的,那個會比較是通案。因為現在委員們對於明年各機關水電費的支出,是不是有過度反映預期的漲幅,以致過度調高?這是我們關心的,那個會通案處理,但是如果是屬於系統週期性汰舊更新所必要的,這個其實委員會覈實地給予支持,我想這一點請你們是不是可以很快地在幾點之前提供?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支持這個案子保留,第二個,請你們再提供剛剛召委所說的資料之餘,對於你們剛剛所講的管理委員會有作一個決議,有一個會議紀錄對吧?把那個管理委員會完整的會議紀錄,給每一個委員都發1份,因為我要處理。我覺得翁委員很用心,算成這個樣不容易啊!要處理的話,恐怕只處理人總對你們不公平,我認為要處理就是全面地處理,這5個單位到時候東西來了,我看完了我會去跟其他4個單位,對他們的預算到底怎麼編的,看是不是如同人事長所講的,大家編列的原則、漲幅統統都一樣,這個需要時間去做比對,所以我支持這一案就先保留。 主席:本案暫保留,機關代表什麼時候可以送到,我們到那個時候再處理。原則上我們今天上午的會議是到12點,大概是這樣的情況,這個部分我們……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是第2案到第4案是暫保留。 我們接下來往下走,從第5案到第31案是同一目,這當中有改成主決議的部分,我先把它點出來,請委員翻閱我們的彙整表的第2頁,從第5案到第31案,目前已經改列為主決議的大概有第2頁的第9案、第10案、第12案、第14案、第15案(第15案是併第14案改主決議)、第17案(第17案併第14案改主決議)、第18案(也是併第14案)、第19案(也是併第14案),然後第23案改主決議,這是目前改主決議的情況。 是否改主決議的部分,我們在場的委員是同意,那機關有沒有意見?我們主決議是到後面再處理嗎?好,這些主決議我們到後面這一目審查完成的時候,再把這些主決議確認一遍。我們現在已就主決議說明了,接下來就依序從第5案開始,黃委員的部分有第5案、第6案、第7案、第8案,請黃委員說明。 黃委員國昌:第2款第3項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總共編列了一億九千多萬,在新國會的時候,我從3月問到9月,軍公教待遇法制化的事情早就該做了,我在質詢的時候說得很清楚,兩次質詢把軍公教待遇法制化的事情我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人事長在這邊信誓旦旦年底以前東西會送來立法院,東西在哪裡?你信誓旦旦喔!年底以前東西會送來立法院,東西在哪裡?反正我們預算的處理,我看12月底也不可能,一定是延會到1月才處理,所以這一案你要不就接受,要不然就保留,你12月底東西有送來,我自己撤案,你12月底東西沒有送來,我就會堅持。你在國會裡面做了承諾耶!你的話都是隨便說說的嗎?現在時間是還沒到,12月底還沒到嘛!我就等你啊!我等你到12月底,12月底東西送來,我撤案;12月底東西沒有送來,我堅持到底。 主席:請機關代表回復。 蘇人事長俊榮:謝謝。誠如黃總召所提的,我在立法院答應過2次,我現在把整個處理的程序做一個補充。我們在12月…… 黃委員國昌:召委不好意思,我們現在是在審預算,你要接受、不接受,年底東西能不能送來?你現在說的,我對人事長沒有不敬的意思,但你應該可以理解我的心情,你說的話在我心目當中可信度很低。2018年我幫消防弟兄發聲,跟你講公務人員安衛辦法要修,你2018年給我承諾,我2024年回來立法院的時候,我就問你第一件事情,你2018年答應我什麼,你記不記得?結果你完全忘記,我還要把會議紀錄調出來。公務人員的安衛辦法明面上雖然是考試院保訓會,實質上是人總要負責一起處理的,我2018年問你這件事情的時候你也承認,你也說你要做,做到2024年什麼事情都沒有做。 軍公教待遇法制化的事情也是一樣,拖了多久了,我兩次質詢講得很清楚了,你在國會裡面拍胸脯跟我信誓旦旦說年底以前會送來,我尊重人事長在國會裡面所做的承諾,所以我的提案很簡單,你年底以前東西送來,我撤案,你年底以前東西沒有送來,那我就會堅持到底,事情就這麼簡單。 主席:好,因為黃委員剛剛的發言也已經包含了第6案,是不是請人事長第5案、第6案就一併說明?其他委員有意見的,待會再提出。 蘇人事長俊榮:我想在立法院答應的,我們一定是依約行事,就是12月底,我們就尊重總召的意思,事實上,現在程序的最後一個階段要等排入行政院院會,如果送出來,我們會趕12月底,我們一直有on schedule在進行。 主席:請問在場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關於第5案、第6案,的確,第6案的部分,其實本席這邊過去在質詢的時候也有就安衛辦法就教於人總跟保訓會,兩個機關因為職掌的關係,各有所要照顧的部分,但是要合作共同來提,人總的部分還要經過行政院院會,還有院際協調,還要跟考試院協調,所以我想在跟考試院、保訓會之間,大家彼此在法規上的分工跟協調應該要趕快去進行,既然人事長認為在12月底前,可以就人總的部分先向本委員會做出關於預算審查部分你們應盡、應為的報告,那這個部分第5案、第6案也是暫保留,我們繼續往下走。 請教黃委員,因為我們這一目要整個處理,所以黃委員是不是後面還有第7案、第8案、第20案及第28案? 請人事長。 蘇人事長俊榮:召委,我剛才答應黃總召的是第5案,12月底以前我們會送到立法院。 主席:OK,第5案先做暫保留。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會在12月底前。 主席:好。 蘇人事長俊榮:第6案我請我們同仁說明。 陳處長月春:主席、各位委員好。人總綜合規劃處處長陳月春報告,有關黃委員提案第6案的部分是要請我們會同保訓會召開相關的會議,研訂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增訂對機關之罰則,相關提案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跟保訓會也有保持密切聯繫,目前來講,因應近期霸凌案件,整個安衛辦法、保障法,他們現在正邀集相關心理、法律、人資的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預計在明年2、3月會就諮詢的結果與相關主管機關,當然這個包含勞動部還有我們總處會持續來做會議的研討,保訓會那邊也已經明確跟我們表達,法案預計明年4月底前會完成修正草案送考試院審議,整個審議完之後,他們的期程規劃是5月底前要送到立法院來,所以在第6案的提案部分,我們是不是建議委員可以讓我們改成主決議? 主席:請問剛剛發言是給與福利處嗎? 陳處長月春:我是綜合規劃處。 主席:綜規處陳處長,抱歉,好,謝謝。 剛剛第5案的部分,人事長已經說是12月前會將進度提交,我們剛剛暫保留的是第5案,現在講的是第6案,第6案的部分現在黃委員有意見,請。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沒辦法同意,我簡單講,第6案跟第7案我一併講,過去這段時間,我講的過去這段時間不是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是好幾年了,從2018年我開始質詢這件事情,大家看到的是什麼?我們的公部門機關踢皮球大賽,大家都在踢皮球,人總、考試院、勞動部3個機關,我們消防弟兄要的是直接把它放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問勞動部,勞動部說這個要尊重行政院這邊其他機關的意見,考試院說要跟人總這邊商議,然後人總認為是考試院的事情。我做事很公平,人總放心,我要處理這件事情,所有曾經參與踢皮球的機關,我是全面處理,我不會只處理人總,我是全面處理,處理到這件事情獲得解決為止,到時候各個機關大家都不要推,命運共同體,責任共同承擔,事情有做出來,各個機關的通通都解凍,事情沒有做出來就繼續凍下去,凍到你們把事情做出來為止。所以對不起,我沒有辦法同意你改成主決議。 主席:陳處長請說明。 陳處長月春:報告委員,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是不是可以不要減列,用凍結的方式,第6案、第7案各凍結100萬,可不可以支持? 主席: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第6案我同意減列先拿掉,但凍結1,000萬,我沒有辦法退,你如果只願意凍結100萬,那就沒有辦法處理,那就保留。 主席:好。目前我們第5案是保留,第6案、第7案這兩案的屬性我大概做一個釐清,關於消防弟兄,其實在過去這幾年,也包括社會上可以看到類似像「火神的眼淚」這些直接刻畫消防人員的辛勞、危險,所發生的事故,包括我所在的屏東縣,縣政府消防局的消防弟兄在這兩年也遭逢了相當慘痛的犧牲,我想這都是全國人民所不捨的。所以這裡面涉及到三個部分,關於消防人員的部分就涉及到消防法,目前這是內政部主管,但是發生火災現場的工廠、倉儲,這幾年來也發生了,但是屬於勞工的部分,就像前兩天的倉儲發生大火,不是消防弟兄,是現場的工班全體罹難,這個部分的確職業安全衛生法是勞動部主管的,勞動部主管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場安全的部分,不分身分是消防員或是原來在工班的工作人員,所以職業安全衛生法既規範民間企業的勞工,也規範因為執行公務而進入的,包括消防員,但因為消防員本身的身分是公務員,所以又被規範在保訓會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但是這個辦法又不是只顧及到消防員,也不只關係到職業安全衛生法,還包括最近發生的職場霸凌。的確如剛剛黃委員的說明,社會都在看,過去這幾年來,也不只是2018年,2018年更早之前,類似的不管是公務員本身還是職場發生的事故,只要發生事故,大家來檢討,相關主管機關就要去修他們所主管的法規,但是剛剛聽起來,機關代表的說明會讓我們感覺到前面發生的是消防員,2018年發生的,這不是只有2018年,可是相關的勞動部或是消防署有沒有動?但是牽動到我們公務員身分屬性的安衛辦法,我們要趕快去處理,可是處理就沒有結果了,到現在又發生了一個霸凌事件,又說要全面檢討,好像每次彙整檢討的調整,都因為舊案所應為的調整還沒做好,又發生了新案,就併同新案繼續研議,我想這是國人所不能接受的,等於是你沒完沒了嘛!因為舊案發生了,舊案在檢討、要修改,修改都還沒議定,又發生新案,因為新案的關係,新案的特性、新案的情境,我們要針對新案的部分來進行檢討,這樣的話,只要繼續有新案發生,這個法規的檢討就永遠沒有辦法底定,我想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查預算的時候,大家所凸顯出來的問題,的確有行政機關在這方面──我不敢說是刻意怠惰,但是推諉或是沒有積極從事這樣的心態,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的確在社會上是國人所不能接受的。所以剛剛黃委員所提出的,他說減列可以先放著,那就是以凍結的方式來為之,我覺得這倒是一個方法,但是金額的部分還有你們的解凍條件怎麼設定,我們希望能夠看到,包括人事總處、保訓會、消防署、勞動部,關係到的這些,這些不是只有公務員的部分,還關係到其他的職場勞工,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人總機關代表、人事長做一個完整的說明?讓我們知道全貌是否是大家所看到的這個外觀情況,不斷有新的事件發生,你們就不斷地根據新的事件再倒車回去重新檢討,那永遠沒有出爐的一天!是不是請機關代表回復? 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召委給我們說明的機會。事實上,在上一年我們已經跟考試院、保訓會、勞動部以及內政部針對職安法還有安衛辦法相關部分做一些釐清,新任的考試院周院長也提了,霸凌的部分也會一併在5月底以前。所以我想我就尊重總召剛才的裁示,就是不刪、只凍,金額就尊重黃總召。 主席:那麼是這樣,關於第6案跟第7案,第7案是職安法跟安衛辦法,那這個第7案應該不限於消防員,因為提案說明很清楚;至於第6案的部分,因為職安法是屬於勞動動部主管的,安衛辦法是考試院跟行政院這邊要就公務員部分共同來協商,剛剛人事長提到是5月份,那這樣的話,凍結1,000萬,解凍的條件是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問在場委員,我們是不是就以這樣的方式來安排、進行?陳處長請說明。 陳處長月春:不好意思,想請問委員可不可以支持──第6案的部分,我們三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第7案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第6案我直接跟你講,不可能啦! 陳處長月春:OK。第7案的部分,這邊有提到要一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那這「一個月內」可不可以改成三個月? 黃委員國昌:可以。 主席:所以關於這兩個案子,第6案有沒有寫幾個月?沒有耶!第6案沒有寫…… 陳處長月春:第6案的部分在最後一段,我們剛剛…… 主席:條例草案。 陳處長月春:對,剛剛跟委員有提到建議在倒數第二行後面,待法案送至立法院後,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的部分,我們希望可以修成「於三個月內」……那個就沒有三個月。 主席:我想這裡的條件跟期程無關,因為這個搞不好要跟考試院會銜,是不是這樣子?所以這個部分或許就看法案什麼時候送到立法院,就從那個時間點開始算。 第7案的部分是三個月,第7案的部分因為是行政院內,就你們跟勞動部的職安法…… 陳處長月春:跟主席報告,這邊提到公務人員到底適用職安法還是安衛辦法,其實這跟第6案的情形一樣,是整個要來做一個通盤檢討,所以在提案的第二段裡面,最後就是三個月內…… 主席:沒有,處長,你不用說了,因為你講得很清楚了,三個月!這部分他寫「適用」,適用就是要你們就這個案子的適用情況做說明而已,前案是要法案,一個是就「適用」,不是要你去修法,因為這個職安法也不是你修的,對不對?也不是你們主管的,但是如何適用?人總要有一個主張、要有一個看法,那就這個看法跟主張,未來我們本委員會其他的委員如果在審職安法的時候就可以參酌,所以三個月就它的適用提出一個書面報告。前案就是法案送到立法院,我們就可以進行討論要不要動支,因此第6案就凍1,000萬元,法案送立法院後,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第7案是三個月將這個書面報告送本委員會。 我請教一下黃總召,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職安法不是人事總處所主管的,這個書面報告坦白說要由我們委員會來同意……是否要加個同意?因為這個部分的目的是要他們做出一個說明,那這部分未來修法的時候是在衛環委員會那邊,因此請教我們黃總召的看法。 黃委員國昌:我還是認為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才可以動支,兩個理由:行政機關的書面報告我看太多了,答非所問、剪貼貼文,我真的看太多了!所以這個一定要送來這邊同意;第二個,就職安法的部分,你們最後的結論很有可能就是不適合用,即便如此,我要看到的書面報告是什麼?如果不適合用的話,還有下一個階段的問題,職安法跟安衛辦法也好、公務人員保障法也好,最大的不同在哪裡?最大的不同是,在職安法裡面,針對各種不同情況的工作指引寫得是鉅細靡遺,但在我們公務人員體系不要說到鉅細靡遺,是空洞貧乏,兩個差距太遠了! 你到時候要跟大家講,要適用職安法沒有可能,但事情還沒結束,如果適用職安法沒有可能的話,那從公務人員保障法到安衛辦法、到人總的業務,是不是應該要像職業安全衛生法一樣,你把各式各樣不同狀況的指引給做出來?過去就是因為消極怠惰,根本沒有在做嘛,所以我才用空洞貧乏4個字來加以形容!如果勞動部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可以搞出那麼多指引來,為什麼在公務人員的體系卻是一片空白?我找不到理由啊!因為公務人員比較好處理嗎?因為公務人員不用受到應該、必要的保護嗎?因為公務人員最好不要施加這些規範比較好嗎?我不知道理由是什麼,但我看到的是結果面,什麼叫結果面?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很多指引,公務人員保障法到安衛辦法下面一片空白,落差太大了!所以回復召委剛剛的詢問,第7案我還是堅持要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主席:那我想這樣,因為第6案跟第7案都是要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金額的部分是不是就併同處理? 黃委員國昌:不行,分開來! 主席:請問機關代表對於第7案……因為第7案的時程你們比較能夠控制,第6案你們要等考試院會銜,法案還要送到立法院,這個部分的時程你們比較難掌握,那這兩個部分請問機關代表有什麼看法? 蘇人事長俊榮:第7案凍1,000萬,因為我們直接可以行政院內部協調,希望凍1,000萬,維持;第6案的凍結金額能不能少一點?因為還要跟考試院那裡…… 黃委員國昌:我覺得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剛剛講好,我都已經點頭,第6案刪的我已經把它拿掉了,只凍!我第6案已經很客氣把刪的都拿掉了,你如果真的要嚴肅來跟我講第6案,我當初為什麼會要刪1,000萬?我之前要刪那1,000萬就是對於你們過去這六年毫無作為的懲罰!我之前在審其他機關預算的時候講得很清楚,我處理預算的態度是你該做的事情沒有做,這件事情必須要有consequence。第6案的部分我剛剛已經釋出善意了,我把刪1,000萬拿掉,然後就凍1,000萬,你們剛剛點頭同意,現在你是要回頭來吵嗎?你如果要回頭來吵,沒關係,那我就回到我本來的提案啊!剛剛第7案你跟我開口說要3個月,我也點頭了。 主席:黃總召,我覺得第6案、第7案其實是在同一目底下,對機關來講效果是不太一樣的,因為第7案是它有比較大的責任,如果1,000萬它做不到,它自己就要承擔,但是第6案還涉及到其他的機關。其實如果從這兩個案子中人事行政總處所扮演的積極性跟承擔的能力來講,的確第7案如果凍1,000萬,那它要承擔嘛!你能夠去解決,你這1,000萬就解凍了。那第6案這1,000萬能不能凍,因為會涉及到考試院其他的部分,不是它能完全主導的,而且那個法案送本院的時程,就機關來講,它等於為了一個它不能夠去主導、影響的事情,它要承擔凍結1,000萬的責任跟壓力。可是在第7案它比較有主導性,它也能夠去促成,那麼凍了1,000萬對它來講有鞭策的效果。所以我是想跟黃總召打個商量,如果是這樣子,第7案機關代表希望維持1,000萬,那第6案可以酌予降低,然後讓機關很清楚知道它的主從,對第7案它自己能主導的,它這1,000萬要解凍,它必須要多努力。至於第6案,如果因著其他機關的延誤而對機關預算上的支用造成妨礙,這個是不是可以請黃總召考量一下? 黃委員國昌:是機關代表要求的嗎? 主席:不是他們要求,是我主席在這邊做一個這樣的討論。 黃委員國昌:好,我聽到了,對不起!沒辦法同意。 主席:好,謝謝。那麼後面還有,是不是黃總召這邊繼續?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我們每個案子按照順序來,請問第6案跟第7案現在有結論了嗎?因為剛剛我提的要求,他們不是同意了嗎?所以現在第6案跟第7案到底是有結論還是沒有結論? 主席:因為本來是要委員全部都提出之後,我們就一併處理,但是因為聽起來剛剛機關代表希望趕快就第6案能夠有一個定論,所以我就先處理了。 黃委員國昌:所以現在第6案處理完了嗎? 主席:第6案是確定就按照這樣。 黃委員國昌:第7案處理完了嗎? 主席:第7案的部分他們有做一個表示了,因為後面還有其他提案是類似的,第8案有一個服勤辦法,是不是…… 黃委員國昌:沒有,第8案歸第8案,現在我的問題很具體,剛剛第7案行政機關要求給他們3個月,我點頭同意了,所以我現在請教的是第7案處理完了沒有?這樣子根本沒完沒了嘛! 主席:好,因為對黃總召的第7案我們剛剛有做了討論,還有第8案、第20案及第28案。 好,第7案我們就凍1,000萬元,送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好,謝謝。 現在是第8案、第20案及第28案。 黃委員國昌:好,現在進入第8案,那第8案的部分真的是跟我們很多公務員的權益有關係,我基本上的立場是,國家要撙節支出,這個我一定是百分之百支持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所下的指令,所以我說過,對卓榮泰的要求跟吩咐我們一定會落實在這個會期預算的審查之上,不可以浪費公帑,國家預算要撙節。但是在另外一方面,關於公務人員超時工作的問題,那個跟前面講的霸凌是清楚地連接在一起,因為在那個案子裡面我們清楚地看到了超時工作卻沒有得到應該有的補償這件事情,這個對於全體的公務員都是一個很大的傷害。關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的實施這件事情,我們要求你們針對到底要怎麼樣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所要求的內容,必須要提出具體的檢討報告,而且要公開上網,讓所有的公務員都可以看得到。要不然大家現在都在打假卡,打假卡就是先打卡,打完卡之後再回去上班,這個情況太嚴重了!這是我針對第8案內容的說明。 主席:好,機關代表請說明。 蘇人事長俊榮:我大概可以按照黃總召的意思,我們會把整個調查報告在網路上做揭露,同樣的,我們也會再行文給所有的機關,必須要按照加班的相關辦法來實施,就是要避免打假卡的這個問題。 主席:請說明。 李處長花書:召委、各位委員好。培訓考用處處長李花書報告,是這樣子的,剛剛人事長已經宣示,就是說我們會把那個檢討的報告公開上網。此外,事實上,我們從去年開始到今年已經有辦了10場次的宣導說明會,也有辦了10場次的實地訪視,我們都有去實地傾聽基層公務員的意見,那我們會遵照黃總召的意思,就是我們會寫一個檢討報告公開上網,那這邊建請是不是就可以改成主決議,因為我們都會照黃委員的意思辦理。 黃委員國昌:你把報告送來,等我們看完了以後,大家滿意這個報告的內容再解凍嘛! 李處長花書:關於文字的部分,是不是黃委員可以同意凍結少一點?因為我們都會照做,是不是凍結100萬,然後文字調整成3個月交書面報告,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動支? 黃委員國昌:可以。 主席:好,第8案凍100萬,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我跟機關代表說明一下,這個凍結的預算到下會期再由當時的輪值召委來安排決定何時解凍,那這個部分就是下個會期的事情了,所以機關代表要衡量你們預算支用的期程,你們目前是兩個案子1,000萬,1個案子100萬,對這個部分做一個提醒,機關的運作,在你們所編列預算的總額度項下,因為我們都是按季撥用,每個月去執行,對你們被凍結的數額你們要預設可能是到明年的9月或11月才有辦法來進行動支,所以對於這個條件你們要自己斟酌,好,謝謝。 好,接下來黃總召還有第20案跟第28案,請說明。 黃委員國昌:第20案我說明一下,就是力暘在七股太陽光電的弊案,當然在政治上面,我覺得力暘在臺南七股那個光電的弊案非常地扯啦!最後臺南市辦了一個局長,經濟部辦了一個公務員,我自己的看法是不公不義啊!因為抓小放大,但是那是偵查機關的事情,跟人總沒有關係,但是人總在處理這件事情上面最讓我困惑的事情是什麼?最讓我困惑的就是那一個牽涉太陽光電弊案的組長被你們頒發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的等級是什麼?並不是所有考績甲等的公務員都可以當模範公務員,那個標準是很高的,那是公務員的表率,那是公務員的楷模,才可以當模範公務員,這是我的理解啦!在發生了這個弊案以後,你們說他已經調離現職、有降調,但是模範公務員不能撤銷,還要等到三審定讞,我聽不懂啦!概念上面是刑懲並行,這是我國現行的制度,更何況這根本還不到懲戒的程度,你搞成這個樣子,模範公務員的標準就在那裡,然後我跟你們講這件事情要處理,你們就是不處理,說要等到三審定讞,是怎樣?把他模範公務員撤銷,行政院會丟臉是不是?當初怎麼頒模範公務員給他的?行政上可以調離主管職,主管職可以降調,但模範公務員這個絕對不能拿走,要等到三審定讞?你們這樣的標準跟處理,我沒有辦法接受啦!第20案就是針對這個案子在做處理。 主席:機關代表請說明,請處長。 李處長花書:根據經濟部他們提供給我們的說明資料是說,因為現在法院還在審理當中,也就是說,這個林員他實際上最後的刑事責任是什麼,他們那邊還沒有確定,所以他們要等到至少一審判決,判決的結果要出來的時候,他們就會依照行政院模範公務員要點的規定去報院撤銷,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必須要由原本的遴薦機關來做處理的原因是,因為當時候遴薦的事蹟是發生在經濟部,現在的違失行為也是發生在當時候的遴薦事蹟,所以他們經濟部要去做整體的考量,而且要開考績會等等此類。 跟委員報告一下,之前模範公務員撤銷曾經有3個案例,其中1個案例就是判決有罪確定,另外2個案例分別是彈劾成立,林員目前的狀況都不是這樣的情形。此外,我們模範要點在今年10月份已經有完備修正,有增列消極條件跟積極條件,以後就算是核定了之後再發生的違失事實都可以廢止其資格,那林員的部分,因為他是符合撤銷的,所以他到時候如果有罪確定的話,經濟部那邊會依規定來辦理,以上。 主席:好,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對嘛,所以我剛剛就跟你講,你們現在給我的解釋跟說詞,我們現行法令制度的體系是刑懲並行,我應該沒有理解錯誤吧!什麼叫做刑懲並行?刑懲並行就是不用等到刑事判決確定啊!如果按照你們那樣的說詞可以成立的話,他主管職也不應該拔,他也不應該被降調啊,統統不准動啊,等到刑事判決確定以後再來處理啊!但這個是我們行政部門現在所在遵循的法規範體系嗎?這個就是我們行政院的官箴嗎?你們如果堅持要這樣做也沒有關係,那這一案就保留,也沒必要再爭執下去了,因為我們彼此之間在看這件事情的出發點、適用的基準,跟所持的立場完全不同,我沒有辦法接受人總剛剛所做那樣的說明。 主席:因為本席也很好奇剛剛所說的部分,是不是你們所說的法規有一個書面給我們了解?因為聽起來顯然這個案子你們跟黃總召之間有些討論,但其他委員可能未必了解,是不是請李處長再次回復一下、回應一下? 李處長花書:這個部分我們就遵照黃總召的意思,是不是就不要減列,然後改凍結就好?我們就是一樣,3個月內我們去向黃總召報告,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書面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主席:我這邊的意思是說,不是只有黃總召,我也很好奇啊,我也很好奇你們剛剛……因為黃總召說要刑懲併行,你們目前有哪些法令依據,給我們看一下,這個先暫保留,等你們送資料來。接下來是黃總召的第28案。 黃委員國昌:第28案是關於AI人事法規生成系統,我這樣講好了,AI人事法規生成系統我其實有質詢過,你們後來所繳來的一些說明,用了485萬,那485萬對於我們人事處或者是人事主管單位的同仁工作效率的提升,你們目前所繳來的數字,我覺得是有成效的,我這個人是有一說一啦,我只是希望你們要注意兩件事,第一個事情是,那個AI所產生出來的答案的正確性,當然AI只是一個初步的,初步處理完,承辦人還是要做double check,但是初步給你們的那個成果本身就讓承辦人員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時候,可以從多如牛毛的人事法規當中有一個大方向的指引,因而提升工作效能,這件事情我是肯定的,但我希望你們要再去檢討一下,因為我看那個使用的次數,你們的次數表後來有交給我,我看一看之後,我腦袋裡面有一個很疑惑的事情,這到底是好用還是不好用?如果按照你們跟我講的這麼好用,怎麼次數看起來就好像不是這麼一回事?一個好用的東西,它使用的次數某個程度上面來講是偏低嘛,因為你們有每個月可以使用的token數,這個我知道,我看完了只好奇一點,就是說如果這麼好用,應該是每個月的token數會用到爆表,就是用到全部都把它耗盡了,但實際上面的數字看起來又不是這樣,但我長話短說,針對這個案子,你們提案要求來變主決議,我可以同意,不用凍結,不用減列,這個東西對你們的工作有幫助,我願意支持,但你們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我希望透過主決議的方式,就按照你們所建議的那個方式去跟廠商好好商量一下,也去跟同仁了解一下,是不是我們推廣不足?還是同仁對於使用這個東西要怎麼入手這件事情還沒有那麼地熟悉?給你們時間跟空間去做推廣,然後我們等到明年此時此刻在審預算的時候,我會再一次review這個AI人事法規對於我們相關人事的同仁他們可能在工作上面所可以產生的效益,所以這個案子我願意依照人總的建議,就把它改成主決議。 主席:先等一下,因為我的第21案跟第28案是有相關的,黃總召的案子比較多,讓他先講,但事實上,我的第21案跟第28案都是在同一次的業務報告質詢當中,我有聽黃總召提,我也理解剛剛他說的token這個問題,他目前願意改為主決議,你們要先擬,在擬時間……因為跟我的第21案有點關聯,我是覺得請人事長先就第21案跟第28案,你先看一下,不見得你這邊黃總召的這個案子改為主決議,他的案子你能通過,本席的案子第21案你們就能通過,所以我是覺得你們要思考清楚。 黃總召的第28案改為主決議,待會進入下個案子,我可能要請陳俊宇委員來幫我代理主席,因為我的第21案,對人總的部分我有一些意見,可能下去比較好表達,那我們就先休息5分鐘,我們做個換場,謝謝。翁委員不好意思,我們就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28分) 繼續開會(10時37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因為接下來有翁委員的提案,我們等翁委員回來之後再處理翁委員的提案。剛剛因為本席的第21案跟剛剛討論的第28案改主決議,都是AI部分,我請陳委員來代理主席,我來先處理本席的第21案,處理完之後,我們再回過頭從前面的翁曉玲委員的案子處理。 主席(陳委員俊宇代):針對第21案,請提案的鍾佳濱召委做補充說明。 鍾委員佳濱:關於第21案,之前人總有來與本席溝通,本席希望在我們審查時能請人總來說明,尤其是剛剛黃總召在第28案提到的AI部分。事實上,在之前的業務報告當中,我也聽過黃總召提及token的使用次數及頻率,在人總本身購買了AI人工智慧這樣的服務之後,有沒有充分的善用,的確是一個關鍵的問題,不過剛剛黃總召已經同意該案改為主決議。至於本案的部分,因為現在人總不是只負責自己機關的AI導入運用,還包括整個行政院相關的機關,我們現在講兩個部分,AI在機關裡一般會歸給資訊人員處理,認為AI是資訊人員的事情,事實上,這是不完整的,如果只是資訊人員,那就是數發部對各機關資訊人員做一個統合,配合數發部與各機關的互動,它就是一個統合的研習。但是就人總的部分,人總管的是全國的各人事人員,人事人員在全國各機關當中,如果能夠善用AI這樣的便利工具,的確可以發揮到協助機關做很多很多的事情。 我以目前社會眾所關注的霸凌事件為例,霸凌不是只有公部門才有,但感覺上為什麼最近都是公部門比較多,雖然民間部門也曾聽過,但並不是職場霸凌,而是勞資爭議,為什麼會這樣?我先從霸凌來分析,在民間企業如果主管對下屬的表現不滿意,他有絕對的人事權力將員工開除,所以就不會因為不能開除而做一些要求,讓被要求者感到不合理、認為是霸凌。但是在公務機關因為公務人員有身分保障,甚至要用考績讓他被剔除都要連續二年考列丙等,對於機關的人事管理而言、上對下的管理而言,因為身分保障使得管理的貫徹上不如民間企業那麼迅速及直接,於是就會衍生出其他的管理方式,說白一點或說不好聽一點,因為不能夠開除你,所以就讓你覺得在這個機關待不下去,希望你自己找其他機關去,這個說白了就是在公務機關的潛規則。我們都了解一些主管的心態,這種心態健不健康、是不是我們要鼓勵的,這個就另當別論。當然會發生這種情況就是因為公務人員有身分保障,主管在不能令其去職的情況下,希望他自己另謀高就,調去其他的機關,因此,可能相對地、選擇性地、差別性地,對他施予可能不盡合理的要求,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人事機關要如何避免這樣的不當對待,其實從很多的差勤就可以看得出來,以大家熟知的北基宜分署個案為例,該員是不是有太多超勤的假日加班、該機關有沒有不合理的人事流動率,人事人員都可以透過這些事後的跡象、徵兆,研判該機關哪個部門有不當管理的現象。因此,這個時候要靠人事人員,而且之前我在院會針對決算報告對於審計長的質詢當中也說過,為什麼公務機關的人事、政風、主計必須中央一條鞭?因為這三個部門的主管等於對該機關的首長某個程度是輔助、某個程度是監督,要求他依法行政,在人事的管理上、在預算的動支上、在一些相關弊案的處理上,並不是該機關首長可以一手遮天,因為有三個中央一條鞭派來的人事、主計、政風從旁要求這個機關首長必須依法執行。 但是往往在機關,尤其是四級以下的機關,因為機關規模小,天高皇帝遠,說難聽一點,有時候機關首長與這三位重要的幕僚主管可能會有同流合汙的情況,或是這三位不敢對機關首長有太強硬的堅持或表現,因此,最後一道防火線,那時候我是要求審計長必須透過各地審計室看年度決算報告的時候,可以從中央一條鞭的主計、政風、人事三個線索看一下,有沒有政風對於相關的檢舉沒有處理?大家很好奇,難道這個在主計的審計報告中看得到嗎?但是至少看得到主計主任對於機關的簽核及單據憑證,有沒有首長把裝潢的費用報到職訓教室的費用核銷,這個當然看得到!人事的部分也類似,雖然審計對人事的部分沒辦法從預算的執行來檢視,但是如果人事部門本身能夠建立透過AI的協助,將我剛剛所說的機關內首長對整個機關的人事要求表現在員工的出差、加班、差勤、考績、甚至是人員的遷調、流動,這些如果透過AI建立一個模式的話,或許就能及早看到這些警訊,能夠提醒人事機關,透過人總這邊在各機關派駐的人事人員去了解有沒有出狀況,如果有接到預警系統,或許北基宜的個案悲劇就可能及早地遏止。我們很難想像,一個基層的公務人員,受到機關首長完全不合理的對待之下,他能夠承受、忍受那麼久,而且這個現象已經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了。 因此我提出第21案,目前人事總處提出對行政院各相關運用人工智慧的研考與你們的預算到底有沒有支用關係?你們編列這個預算有沒有拿來調訓全國各行政機關的人事人員,讓他熟悉這套工具的使用方法,甚至在他們回去後還可以促成該機關導入人工智慧,幫助各機關做好人事效能的運用。這個部分我講得比較長,希望人事長可以就這個部分做一個說明,你們的編列的預算與目前我們希望各機關在人工智慧的導入上到底有沒有關聯,請說明。 主席:請人事長回復。 蘇人事長俊榮:謝謝召委給我們這個機會說明,事實上,整個人工智慧的推動,如同召委所提的,我們與數位發展部大概有一些分工,它本身是資訊人員的training以及所有政府機關人工智能應用的整體規劃,而我們人總則是負責整個公務人員awareness、對人工智慧認知的訓練,這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 第二個,剛才委員也特別提到,我們能不能透過這個資訊系統,事實上,我們現在有完整的資訊系統可以分析,譬如一年內有一些不正常的狀況,像是離職率偏高或降調的比例偏高,這個部分可以從系統查出,所以我們已經要求所有的人事主管必須要分析這樣的資料,並主動做兩件事,第一是要向上級長報告這件事,因為有些主管並不知情,第二是要走出去了解一些實際的情況,再回饋到人總,我們會透過整個人事體系協助改善這樣的問題。 再來一個層次的問題,坦白講,召委大概也知道,目前我們有幾十萬名公務員,事實上要做到全面性的實體training是有困難的,但我們也做了很大的努力,與人力學院開設了很多的數位學習課程,在最短的時間讓大家了解人工智慧到底是怎樣,它帶來哪些好處?它有哪些風險?我們有這樣的課程規劃。從9月份到目前為止,已經有好幾百萬小時的上課時數,我想我們在這個部分推廣得還不錯,不過我們明年還有更努力成長的空間。 我非常佩服召委剛才所提,我們如何善用人工智慧,善用是很重要,不然光是有那些數據資料,無法進行分析嘛!在分析完之後,你採取什麼動作、採取什麼行動,對於整個業務的推動、對於整個風險的控管有做一些努力,我們會在內部進行training。另外,我也要特別向召委報告一件事,事實上,過去幾年我們有很好的傳統,有很好的種子人才訓練,散佈於全國的中央與地方,而且我們也都有資訊種子,在資訊種子的部分,明年會增加人工智慧,以這些種子當作核心擴散出去,這樣剛好符合召委所提的,能夠快速擴散讓所有公務同仁都知道人工智慧是什麼、我們該如何使用。至於剛才提到token的問題,我想這是一個剛開始的階段,讓新進同仁可以在最短時間找到最適用的人事法規的方式,當然我們目前還在規劃更精進的方式,以上報告。 主席:請鍾委員。 鍾委員佳濱:是不是請人事長將你剛剛說明的精神,就本案中本席所要求的與你們預算支應的關聯,以一個主決議的方式提出?現在你去草擬一下,我可以接受用主決議的方式要求。 蘇人事長俊榮:好,謝謝召委。 主席:好,這個部分就請人事總處擬一個主決議的內容,再給鍾召委看一下。 主席(鍾委員佳濱):剛剛有2個要求改主決議的部分,我們到後面的主決議再來處理。 剛才我們是先跳到第21案做處理,還有第9案也是主決議,已經宣讀過了,不過剛剛說已經同意改決議的部分就到主決議再處理。接下來的第11案因為吳幹事長不在就不予處理,第12案因為陳委員已經同意改主決議,我們就等到主決議的部分再處理。 第13案是翁委員的提案,請翁委員說明。 翁委員曉玲:有關於第13案的部分,本席記得之前是不是也曾經質詢過人事總處,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規定裡有一個規定很不合理,針對軍人的子女教育補助費,目前只有中校以下的人員才能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但是上校階以上若有子女仍在就學並不能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事實上,之前我曾經質詢過退輔會,退輔會其實是很支持,它認為基於平等原則,同樣是服務軍旅的軍人,不應該因為階級而有所區別,更何況這是子女的教育補助費,所以他們是支持可以向上修正,不分階級,只要有子女正在學校讀書的都可以給予教育補助費,但是人事總處這邊,你們看起來是對這個議題有意見嗎?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事實上,這個議題應該不能只從軍人上校……因為上校的待遇基本上會比較高,如果真的要討論這個議題,我們會從所有的教師及公務人員一併衡量。 翁委員曉玲:我聽不懂你的意思,你是說以教師而言,他們是不分階級的,即便是教授或特聘教授,只要有子女在學也是可以請領教育補助費,所以你的意思是未來要砍嗎? 蘇人事長俊榮:不是要砍,我請處長來說明。 林處長錦慧:報告主席及委員,軍公教人員只要是退休伍之後,依照行政院原本的規定是都可以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但是在106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有一個通案決議,要求我們基於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的精神去做一個檢討,因此,行政院在106年核定軍公教月退休金在2萬5以下才可以領,目前已經調整到2萬8,但是因為軍人有服役特性,退役年齡比較早,子女尚在就學,所以我們改按官階身分,就是中校以下都發。說實在的,106學年度只減少16.86%的退伍軍人不能領,但公教卻減少了97、98%的人不能領。因為公教是採定額、軍人是採官階,其實是因為考慮到軍人的服役特性,所以只有中校以下可以領,上校以上是不行的,至於公教則是月退休金2萬8以下才可以領,目前軍公教都有相關的條件限制。 翁委員曉玲:本席現在聽起來覺得更不合理,退休軍公教人員只要子女還在學就應該給予他們教育補助,更何況你剛剛也說了,整個退休金大幅地減少,過去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比較高的時候還可以領,反而是現在退休金下降的時候又不能讓這些退休軍公教人員支領。其實軍公教人員對國家的貢獻很大,是不是應該要重新檢討這件事情?全部都要恢復,只要有子女在學的都可以請領教育補助費,這樣才能吸引更多優秀的年輕人擔任軍公教為國家服務,對不對? 林處長錦慧:目前委員這個提案是針對軍人,我們人總看這個問題是希望從軍公教的衡平性來處理,也就是說,如果可以的話…… 翁委員曉玲:好啊!這樣就是全面檢討嘛!對,全面檢討,朝向全面恢復之前退休軍公教人員不分階級,只要子女在學就應該一律給予補助,這樣才合理啊!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 翁委員曉玲:不好意思!我還要再講一下,你們有沒有算過到底要增加多少經費?如果退休軍公教人員仍然有子女在學的話,人數應該也都很少……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大概需要七億多,因為公教非常多,反而是上校軍人的子女比較少,以人數來講,我們算過一年的總需要經費大概是七億多。 翁委員曉玲:既然軍人的經費需求比較少,如果上校官階退伍的軍人還有子女在大學或研究所就讀,代表他也很晚婚很晚生,國家本來就應該要照顧他們啊!今天聽了人事長的說法之後,我就覺得政府真的是虧待軍公教! 蘇人事長俊榮:我覺得委員不要說我們虧待軍公教,軍公教是我們國家進步非常重要的基石,所以我們窮盡一切努力讓軍公教無論是在待遇或福利等各方面都更好,首先必須要先澄清這件事情。剛才委員提到的是其中一個區塊、是上校階級的軍人,因為這個部分的人不多,針對委員提的這個議題,我們同意將退役的上校與退休公教人員一併納入分析後提書面報告,麻煩委員支持,不要予以凍結。因為我們看的是全貌,而不是一個區塊,只有處理上校的部分會造成相對不公平,我們要考量的是整體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人事長,本來軍公教的工作性質就不一樣,本席已經不只一次跟您說明,軍公教的待遇都應該要另立法律,而不是整個綁在一起看,軍人的工作,他們的辛苦、他們對國家的付出,他們的時間被綁在軍隊裡面,他們的情況是比其他的公教人員更辛苦,那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各有不同的辛苦,這本來就應該要切開來看的,是因為人事總處你們只是為了要方便,從一開始就把軍公教綁在一起,什麼支給待遇各方面、退休金條件全部都放在一起看,但是他們明明就是不同的工作性質,更何況今天退輔會都同意,都願意支持上校以上人員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可以補助,這筆錢是從哪裡來?是退輔會要編的是嗎? 林處長錦慧:是。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不懂的是,人總這裡為什麼要一直擋?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講,不是人總在擋,我們在考量事情要從軍公教整體來衡量,而不是單獨從哪一個區塊的人事角度來看,我們是overall在review這件事情。 翁委員曉玲:我們講同工同酬,不同工就不同酬,不同的薪資給支標準,軍公教的工作性質就是顯不相同,你們一直要把他們放在一起,但我也沒有看到你們到底有沒有針對軍公教等等不同的性質去提出一個合理待遇的規劃政策。 林處長錦慧:報告委員,這個…… 翁委員曉玲:只因為他們的雇主都是政府、都是國家,所以你就是一視同仁。 林處長錦慧:報告委員,這個是依照立法院審查106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決議去就軍公教通盤檢討,但是我們也有考慮到軍人服役的特性,我們是用官階來訂,所以它影響層面非常少,只有減少16.86%。但是對公教人員我們是採取定額,106是兩萬五,最近有再調整到兩萬八以下,所以它影響的程度大概是98%的公教人員沒有辦法領這筆錢。 在整個制度設計上,我們對於軍公教他們的職業特性,其實就有做一些不同制度的設計,那這一次要恢復我們是希望能夠整體去考量,這個經費我們也估了,所以我們會朝這方面來努力,希望委員是不是…… 翁委員曉玲:我跟你講,你們努力的時間,努力太久了啦!這明明就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在政府總預算裡面是非常非常小的,但是你們給予一個稍微好一點點的福利待遇,只是讓比較多的人會認為未來當軍公教還是可以享受多一點點的福利,而且都要等到退休了耶! 蘇人事長俊榮:所以…… 翁委員曉玲:簡單來說,我認為在檢討軍公教支給待遇這個部分,你們本來就應該積極地做,從上個會期我就提出了這個案子,然後剛剛黃國昌委員倒是提醒我了,本來是說你們年底之前就要提出軍公教待遇法制化的問題,我那時候有建議軍公教要分開來訂定,因為依照你們現在不同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還有軍事人員的條例,他的待遇本來就是要另以法律定之的,你們要積極地檢討,而不是一直拖、一直拖,拖到現在12月了,然後在談到預算的時候,你們又說我會努力、我會努力,努力了很久了!現在你們行政機關……我不好意思講,這是現在行政機關怠惰,法案不積極提出,結果變成我們立法委員的速度都比你們快,然後我們提出法案之後,又說我們又違法又違憲,不跟你們討論,沒有道理! 蘇人事長俊榮:我說真的…… 翁委員曉玲:這個案子我堅持啦!就凍結100萬,然後等到你們……當然你們說要重新檢討軍公教的待遇支給條例,對於退休的軍公教人員部分一併檢討,也可以,或者是你們乾脆現在就先承諾要改善上校階以上的,因為這個比例非常少,對不對? 蘇人事長俊榮:我這裡一定要跟委員講,要處理這件事情,有些是絕對公平跟相對公平的問題,我們不可能只有處理上校,如果上校的問題要處理,我們退休的公教人員,因為剛才委員一直很重視軍公教、軍公教,這是國家進步很重要的一個基石,所以要考量這件事情,我們會全部一起考量,不會只有考慮上校,這是我們行政院的立場。 翁委員曉玲:好吧!那你們就一併考量吧!我還是凍結100萬。 林處長錦慧:報告委員,文字上可不可以有一些修正?因為它不是在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的規定,它是行政院106年的一個院函,在待遇支給要點裡面是沒有提到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的部分,所以「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規定」這個文字可能要刪除,因為它規定不是在這裡面。 主席:這是文字上的修正。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的意思是說你們要檢討那個函? 林處長錦慧:對,我們會來做一個處理,就是軍公教的部分。 翁委員曉玲:你們檢討是你們行政院自己的函啊! 林處長錦慧:是。 翁委員曉玲:對啊!是啊!那跟我立法院沒有關啊! 林處長錦慧:那時候是依照立法院106年度政府總預算的一個通案決議來檢討的,就是說委員提案的部分…… 翁委員曉玲:通案檢討,我們檢討是要你們往上提升,我現在的意思是要你們往上提升,而不是往下砍啊! 林處長錦慧:是不是那個…… 主席:這樣好不好?處長,你把那個函發給大家看一下,好不好?因為你們的函沒有到,其他委員有意見也沒辦法表達。 翁委員,你已經把意見表達得非常清楚,因為你的案子比較多,您還有第26案、第27案、第29案至第31案,要不要逐案一併先提出來,讓他們可以整體地來回應? 翁委員曉玲:第13案的部分呢? 主席:第13案等他們把那個函拿出來。 我們先處理第26案。 翁委員曉玲:好,其實從第26案到第31案都是針對人事總處就資訊設備、維運費用等等經費的編列,簡單來說,他們在經費編列上面沒有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說的「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原則上不可以高於前一個年度,而且就整個資訊服務委外經費,通常來說,它的維運經費大概是原來系統建置費用的5%到15%的一個區間,也就是說,你一開始系統建置的費用高,那個是合理的,但是之後的維運費用不應該跟原來建置的經費是一致的或是非常接近,它的維運費大概在原來費用的5%到15%中間是比較合理的,這些我都有去問過,所以人事總處現在編的這些經費坦白說都過高。那麼這次本席在這幾個案子裡面都有發現這樣的問題,所以原則上就是刪減一成的預算,以刪減一成預算為原則,從第26案到第31案我應該都是秉持這樣的原則。 主席:所以第26案至第27案以及第29案至第31案都是同一個屬性? 翁委員曉玲:對,都同一個屬性的。 主席:是不是請人總這邊的機關代表作統一的回應? 莊處長素宜:主席、各位委員好。有關翁委員的提案,我這邊先做一下說明,我們完全是依照主計總處資訊預算的估算原則來進行,在第26案跟第27案這邊要做一個說明,這個不是軟體的部分,因為我們負責全國人事單位每天的人事系統運作,有八千多個機關,那這是我們人事雲端資料中心的主機設備,還有軟體等等的license的部分,所以這兩個部分其實都沒有經過評選,我們大部分都是會核實的,會透過國家的共同供應契約如實地去做。這幾年主要是在要求資安的部分,因為我們是A級的,而且保有人事資料,所以在資安的部分有很多需要去偵防,比如說我們要增加那些N-Reporter,去預先知道有沒有被攻擊等等,所以第26案跟第27案主要就是在資安,還有近幾年來我們要預測它有沒有被攻擊的部分。 第29案是我們服務型政府2.0的計畫,事實上剛剛可能委員有一點點誤會,我們並沒有高出前一年的,而是說我們的案子,因為我們人力沒有那麼多,所以會先經過內部規劃,把同樣的案子在同一個系統下去開發發展,我們不要再擴張,不要為了每一個功能就開發一個系統平臺,我們會在原有的去增修,讓它更適合用,如果是不符合的我們就會下架,所以我們是務實的在規劃,可是很難讓外面理解。 因為我們要減省行政成本,所以我們其實都有符合,就是說在維護的部分如果是舊的系統,我們都是低於10%以下的維護費,是這樣進行,只是說每一個專案是評選案的話,它裡面的系統有些是增修的,就是原先的系統延續嘛!因為我們系統必須要延續,像我們現在提供給全國公務人員MyData的服務,那裡面有很多都是增加線上的,比如說健檢的部分,我們在第一年可能只是給他看他健檢的項目,第二年我們就會讓他在線上去提出他個人健檢的申請,類似這樣子的互動,所以每一年越做越深,然後系統就會越做越完善,我們的服務是原先有人事機構,現在是增加到全國公務人員,所以這個部分就會比較難以讓委員來理解。 事實上我們的資訊系統都是by需求,我們每年也會蒐集各個人事單位的需要去增修,每年都有超過200件以上的建議案,所以請委員可以支持我們,我們這邊的經費估算是滿務實的。 主席:好,做個整理啦!跟翁委員說明一下,因為你是第26案、第27案、第29案、第30案、第31案5個案,那麼剛剛機關代表的意思是說這都是資訊相關預算,懇請免予減列,如果要凍結的話有一個額數,機關代表是不是希望免予減列,但是有凍結額數的想法?還是翁委員這邊可以同意這5個案子免予減列,但是以凍結的方式來處理? 翁委員曉玲:因為它本來就編得過高啦!基於經費的撙節原則,再加上你們都是不斷地擴充、擴充,擴充到哪裡也不曉得,然後計畫書上面也沒有看得很清楚每個項目跟之前的到底差別在哪裡,擴充了什麼內容,我覺得這些都要清楚地報告。我也有去詢問了一些資訊廠商還有資訊領域方面的教授,他們也認為你們如果都是用資訊維護費,以維運之名,但是編列的經費確實是不合理,高於一般民間滿多的,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認為還是要減列,其實減列一成也很少,只是把你們今年增編的減少而已。 主席:所以翁委員的意思是說這5個案子減列一個金額,是不是這個意思? 翁委員曉玲:沒有,我的意思是說應該要維持我原來寫的。 蘇人事長俊榮:我是不是可以補充一下? 主席:機關代表請說明。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翁委員報告,非常佩服翁委員對我們整個資訊預算花很多時間去瞭解,甚至也請教一些專家,因為我本身是資訊專業,我必須要說明三件事情,第一個,現在人總很多的系統是處理分散在全國八千多個機關,本來是他們各自獨立開發維護的,我們慢慢收納,所以我們會有新的信任需求,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這幾年資安事件頻傳,所以我們一直花很大的effort在資訊安全的強化,資訊安全的強化大家也知道,資訊安全的投資事實上是花很多錢,可是它的效益就是讓事情不要發生。 第三件事情,我這裡也要報告,說真的,這幾年資訊人才,包含私部門的,這些人才不好找,他們的待遇就會拉上來,如果我們預算不朝一個合理比例提升的話,坦白講,這些廠商沒有辦法找到qualified的人來提供優質的服務給政府機關。 基於這三個理由,拜託委員真的不要砍,因為我們已經用最少的預算在維運政府的系統,如果委員真的執意要做這件事情,坦白講,我們人總明年的整個資訊系統的維運會非常辛苦。為什麼這些資訊系統我們都要去拜託資訊廠商來幫我們做?因為沒有利潤嘛!我一定要拜託他來,不然你換一家廠商,他要重新再survey、再投資,我覺得以目前國內的資訊能力還有資安能力,坦白講,沒有新的廠商願意承接新的案子。 主席:翁委員,我插一下話,不好意思。我跟數發部也講過,數發部編了那麼多約聘僱的缺,但是為什麼進用得很少?因為資訊行業在目前社會,它是各行業當中薪資算相當高的,數發部縱使擺脫公務人員薪酬的框架,用約聘僱的方式要來進用,薪水也變得很高,我們立法院審議預算也會質疑,但是儘管如此還是招不到太多人,可見目前我們政府機關用人的薪資框架,縱使是用約聘僱人員、聘用人員,都很難追得上民間的薪資水準。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行政機關不去改善,你沒有辦法自己聘用資訊人員,你就勢必要委託其他資訊公司來幫你服務,它也要花錢去請這些高薪的資訊人員來幫你服務,這個境況看起來,它的薪資、它的服務費用當然會隨著這些人員的平均薪資節節上升嘛! 大概我聽起來您的意思就是這樣子,說我們自己沒有人,所以我們要外面聘,外面聘的人為什麼服務費用一直上升?因為薪資一直在追,所以終究要來思考到底人總有沒有努力去突破這個問題,你與其每年、每年用業務費的方式委外給外面的資訊公司來幫你服務,很多安全你還不能完全掌控,但是如果你能夠自己突破這個薪酬的框架,能夠發出高的薪水聘到我們政府專業要用的資訊人員,等同於你要發給委外廠商的錢,拿來用薪水的方式發給我們自己聘用的資安人員,這個才是長久之計啦! 但是你們過去一直覺得受限於法令框架沒有辦法突破,那造成的結果,我們出得起香蕉的錢,你怎麼找得到老虎跟獅子?對不對?我們人管常常說的,你只出得起香蕉的錢,怎麼找得到老虎跟獅子?那外面的老虎是在幫你打仗,你當然要給它牛肉啊!那沒有牛肉……牛肉的價格一年、一年提高,這樣整體來看,你與其要每年去支付很高的牛肉費用,還是你要考慮你的薪資結構可以調整?我是先插個話,不好意思,翁委員,我是說這個部分人事總處要去面對啦!難怪我們委員一直覺得你們為什麼每年的資訊服務費用都節節上升,因為外界行情啊!資訊人員的行情越來越高啊!那既然這樣子,為什麼不自己想辦法突破我們的薪資結構,聘請專屬的資訊人員來為我們政府機關服務?這個部分可能人總要思考一下。 其他委員有沒有要詢問的?還是我們請翁委員繼續?請。 翁委員曉玲:我要講的是,因為我有去統計你們這些年來所做的各個平臺的資訊專案,包含系統擴充專案等等,看起來你們的廠商都集中在特定業者身上,而且經費都非常高啊!簡單來說,其實透過你們一個計畫就可以去養一家資訊公司了!就像我講的,你如果只是優化或是擴充,它不可能會跟你原來一開始建置系統的金額是相當的,更何況這已經是長年編列,我們現在也不過只是減列一成而已,是將你們今年提高的那一成做一些刪減,可能仍然維持在113年的水準。 我還要講一個重點,就是到底擴充了什麼?優化了什麼?怎麼每一年看起來都是同樣的經驗,也沒有看到實際上你們優化擴充的項目內容,不能講說因為項目太多了所以就無法列舉,這個其實都很抽象的,你到底被攻擊了多少次,什麼樣的類型是最容易被攻擊或是需要改善的?這要有一個清楚的列表。 基本上,我們也發現現在政府機關的經費,第一個,花在媒體業務宣導費的部分,金額也很高,但是你看不出來它有什麼KPI,它的KPI也不是很清楚,它的效果、效能,到底整個宣傳的成效如何也不清楚。另外一個部分就是發現在做資訊設備的優化擴充項目也是不清不楚,我認為這是要整個檢討啦!先從人總這邊開始示範,好好地把它整理出來,這樣我們才知道到底現在全國的這些資訊系統項目改善了些什麼。 蘇人事長俊榮:我真的謝謝翁委員給我們很完整的一個資訊,第一個,我必須要提的是,可能我們在整理資料,所以這幾週我們一直安排時間想去拜會翁委員,因為有些細項的東西我們必須要跟委員當面報告,委員也比較忙。 第二個事情就是我們在僱用承商的過程中,大概平均每兩年都會review一次,如果不qualified我們就換掉,到目前為止,已經有4家不qualified的廠商我們就換掉了,因為他的Service-Level Agreement服務的品質沒有辦法符合我們的需求,所以我們就換,不是說你一進來就可以做一輩子,沒有這回事。過去這一段期間我們已經換了4家廠商,然後現在留下來在服務的,除了標準的服務要符合我們的需求,我們有一個叫SLA(Service-Level Agreement),一定要符合我們的標準,如果不符合的話,我們也是會把這家廠商換掉,所以在這樣的一個基準,有一個很嚴謹的標準底下,這些廠商可以留下來繼續幫我們服務的,大概服務品質都會符合。 至於剛才鍾召委提到的,我們這兩年在這一些資訊人員的待遇,事實上有往上,不是只有香蕉而已,我們現在有編到雞肉,牛肉是沒有,但是雞肉應該是有啦!所以我們不管是資安的還是有一些業務,我們的同仁都是親自下去做,因為自己的人也是要自己培養啦!這一塊在過去這兩年我們有做了很多的努力,在給與福利處我們都有做這樣的努力,謝謝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這邊還要再講一下。 主席:因為吳委員那邊也要表示意見。 翁委員曉玲:好,我這邊很快。 吳委員思瑤:沒有。 主席:沒有是吧?那再繼續好了。 翁委員曉玲:其實我是有做功課的,你們剛剛講說廠商集中的問題,我現在清楚跟你們講,有好幾個系統專案,我們統計10年,大概就是凌群電腦、凱發科技、全鼎資訊還有資通電腦等等這幾家,都是承包你們大概10年以上啊!如果他們做得好,OK,但是每一年的承包金額都很高,不斷地只是系統的擴充、優化,那為什麼要花這麼多的錢?我認為這個部分你們真的是要好好寫一份報告啦!為什麼你們開發的系統10年來都是給同一家公司,而且價格沒有減少,還越編越高? 主席:翁委員說的,機關代表……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同意,我們會寫一個書面報告給委員。 主席:我先處理,翁委員這5個案子都跟資訊系統有關,事實上在前一目他也是針對資訊系統的部分表達意見,我剛剛有請你們調一些資料出來,不過那個是屬於聯合辦公大樓的事情,這個部分是不是這樣子?我們先暫保留,剛剛委員有點到的幾個資訊服務廠商,在過去10年內他們曾經接受過哪些案子,我想你們未來的書面報告一定要包含,不過是不是可以先簡單的整理一下,待會提出來讓其他委員知道?翁委員的資料是翁委員去索資拿到的嘛!我是說這個部分,因為翁委員剛剛在前一目的時候你有提到資訊系統,我覺得這些基本的資訊是不是讓我們委員有個掌握,我們可以一起參與討論?不然的話,這5個提案您在談,我們覺得原則上您講的有那個道理,但是該怎麼處理,現在機關代表人事長是希望用一個書面報告,但是要涵蓋什麼內容,我是覺得要好好處理,好不好? 翁委員完再吳委員。 翁委員曉玲:這樣好了,我具體的建議啦!在凍結的部分,我全都希望凍結,然後到時候看你們的報告。至於減列的部分,你們覺得我之前減列的10%過高,那麼就統減5%,也讓你們在下年度執行相關經費的時候可以更加審慎,然後該花則花,不該花的話就要節省,現在政府的預算、各方面的經費支出都要節省,這樣可以嗎?然後凍結的部分就等到你們報告提出來,沒有問題的話就解凍。 主席:請吳委員。 吳委員思瑤:謝謝。有看到翁委員所提的好幾個案子都是聚焦在資訊相關的採購,包括軟體、包括硬體,那麼我的觀點是這樣啦!分享一下,就是說政府部門對於各項採購它必然有幾個要件,第一個,編了一個預算;第二個,依據你的預算,然後你要寫一個標規,你到底是要採購什麼,要求廠商要達到什麼樣子的服務、什麼樣的內容,然後會寫出這個標規嘛!然後就公開上網招標,所以招標來的,大家就是要循公開的原則,那翁委員一直覺得為什麼都是這幾家,我不曉得翁委員是要講有什麼舞弊嗎?我不知道,但我是說這個程序上就是這樣,預算有多少,然後寫一個合理的標規,那標規的重點是要達到什麼樣子的服務,然後去公開採購,對不對?然後採購之後,如果執行上確實有一些不達標準的,你們本來就要依合約去究責、去要求嘛!這是一個政府對於任何的採購簡單的ABC。 好,尊重各個委員監督的權責,我覺得因為翁委員有請你們要寫報告,我只是聽了一段時間,我覺得對於翁委員所提的整個內容,我聽到的是你們做不好、都是這些廠商、優化在哪裡,我覺得比較抽象,所以你們要趕快去拜訪翁委員,翁委員也應當要很具體地提出您認為他們哪個項目做不好、哪個項目該做而沒做、哪個項目根本不需要做,我想我們對於公部門任何預算的監督都是這樣,否則在一個抽象的邏輯裡面去做抽象的陳述,然後要你們提出抽象的答案,寫出抽象的報告,我也不知道你們怎麼寫,所以趕快去拜訪翁委員,也許翁委員私下會告訴你們他關切的點在哪裡,這樣才能夠解決問題啦!否則光一個做不好,優化這個東西我也不知道怎麼改善嘛!我們當然尊重提案的委員,我也很期待看到你們相對具體的對於內容的精進,我想這樣對於監督才是更正面的事情,我就提出這樣子的一個補充。 主席:報告翁委員跟吳委員,因為吳委員有提出一個想法,那翁委員這5、6案我們有兩個處理方式,翁委員,先暫停聽一下。 翁委員曉玲:先等一下,我要先回復一下,剛剛吳思瑤委員他不瞭解這個狀況,其實我辦公室的同仁已經跟人事總處有進行過溝通,可是他們跟我回報的,我認為仍然是不清不楚,我現在所講的並不是抽象,並不是不具體,如果吳思瑤委員你認真去看我寫的提案你就會知道,每一項我都計算得非常清楚,所以並不是我給人總一個不合理的要求,是他們自己說這個項目太多沒有辦法列舉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麻煩你每一個項目的平臺你們到底做什麼、你們這幾年做了些什麼、優化了什麼,從你們的標案到最後的執行報告都要清清楚楚列出來。甚至我認為以後所有的資訊項目都應該要資訊公開,要成立一個專區,否則的話,確實是讓人家質疑,會讓人質疑是不是我們的政府機關除了養媒體之外,還在養特定的資訊廠商,這是不合理的。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我們這一份資料已經送到委員辦公室,可能的話,麻煩委員給我一個時間,我親自去報告啦!我自己去報告。 主席:這樣好了,這份資料有幾頁? 翁委員曉玲:今天針對我的案子,我們是不是可以…… 主席:有幾頁? 蘇人事長俊榮:差不多二十幾頁吧! 主席:二十幾頁,我們現場有3位委員,除了翁委員之外,你們是不是要印兩份給吳委員還有陳委員? 蘇人事長俊榮:馬上去印。 主席:這樣好了,主席這邊建議委員會兩個處理方式,一個就是翁委員的第13案、第26案、第27案,還有第29案、第30案、第31案這6個案子暫保留,但是如果今天12點之前有辦法,因為他有的要減列,有的要凍結嘛!那機關代表覺得減列的部分多少你們可以承受,凍結的部分你們覺得多少不會影響到明年度的預算執行,你們先有個斟酌,因為這個金額加起來是一筆數字,我建議你們先衡量一下。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剛剛吳委員說的,這6個案子我們就保留,保留了之後,我們在送院會協商之前,如果說人總跟翁委員做了報告之後能夠取得共識,我們就按照那個時候翁委員同意的情況之下去處理。 這是兩種方式,一個是暫保留,你們現在趕快算一下翁委員所提出的減列數及凍結數,看你們的情況哪些可以承受;另外一個就是我們今天保留,你們再去拜訪翁委員說明,有這兩個方式啦!因為已經在印資料了,不然我就先以暫保留的方式讓他們資料送來,如果人事長真的很希望能夠再爭取跟翁委員說明的時間,到時候我們就把這幾個案子保留,然後在院會協商之前,人事長去跟翁委員做說明,這樣可以嗎?我們先暫保留,因為第2目還有很多案子啦!翁委員,可不可以? 翁委員曉玲:這樣的話,可能我們待會還是現場協商一下,看要怎麼樣做。 主席:我瞭解,讓他們算一下。 翁委員曉玲:對,算一下。 主席:讓他們算一下減列數跟凍結數。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現在可以整個併案嘛?併在一起減列。 主席:可以,你的部分可以整個併,那就是說減列數跟凍結數,因為你凍結的部分是要書面報告始得動支,對不對? 翁委員曉玲:對。 主席: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讓機關代表去算一下。 前面還有第1目的部分,因為吳委員也到了,剛剛第1目也是暫保留,我們很快地看一下。剛剛已經進行到第13案,第16案我同意改為主決議,這個部分事實上你們已經來報告過了,那時候因為還沒有看到主決議,我就沒有簽字。 第21案已經剛剛說改為主決議。 第22案不予處理。 第24案也是一樣,上次有報告,但是我沒拿到書面,所以改為主決議的書面請趕快提供。 第25案不予處理。 第26案、第27案剛剛已經說暫保留了。 第28案已經改為主決議。 以上第2目改為主決議的部分,我們一項一項回過頭來開始做確認。先從第9案開始,第9案改為主決議,已簽字了。 第10案改為主決議,已簽字了。 第12案陳俊宇委員的也改成主決議,也簽字了。 第14案也改為主決議,也簽字了。 第15案併第14案,還有第17案、第18案、第19案都併第14案,改為主決議同意了。 第23案陳委員的部分也同意改主決議。 好,第2目除了暫保留的部分,我們現在回過來看第1目,第1目因為剛剛暫保留的時候,吳委員跟翁委員有3個提案在場,吳委員,你在第1目的第2案有提出凍結的要求,您是不是做一個說明? 吳委員思瑤:第11案是我之前一直在關心的心理健康假的部分,如何在還沒有心理健康假之前,我們所有的EAP方案都要到位?後來總統在「健康台灣」這個專案裡頭也已經很具體的要求,銓敘部也接到這個訊息,所以我想人事總處也不用每次回答我都千篇一律說卡在銓敘部。現在考試院、銓敘部都對於落實公務同仁的心理健康假有一定的共識,所以要知道你們後續什麼時候、怎麼樣來規劃,大概是這樣子的一個要求,因為新的年度,我想明年好像……還是人事長要不要簡單跟我說一下,你們規劃的期程大概是什麼?我占用一點點時間,好不好? 主席:機關代表請說明。 蘇人事長俊榮:謝謝。這個部分在總統宣示之後,我已經跟施部長溝通過了,他們會儘快針對心理健康假的一些規劃進行相關法規的作業。 吳委員思瑤:就是要往這個方向推進嘛! 蘇人事長俊榮:是。 吳委員思瑤:有沒有一個可能的時間落點? 蘇人事長俊榮:這個我要尊重銓敘部,我私底下有拜託他…… 吳委員思瑤:他不是有找你們討論?你自己的立場呢?你覺得什麼時候是好的時間點? 蘇人事長俊榮:我是覺得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已經都選出來了,20日…… 吳委員思瑤:對。 蘇人事長俊榮:我相信下個會期應該有機會來實現吧! 吳委員思瑤:好,那我們在這裡做成紀錄,好不好?我第11案等一下也改主決議,但是就是下個…… 主席:第11案已經不予處理了,就是第2案。 吳委員思瑤:不予處理,我是說第11案啦! 主席:第2案、第2案。 吳委員思瑤:第2案……我現在在講第11案,好,沒關係,下會期提出心理健康假你們跟銓敘部共同研議的一個做法,好不好?那下會期我就等你們的報告哦! 蘇人事長俊榮:好。 吳委員思瑤:那我第11案,後面有沒有主決議?好,有…… 主席:吳委員,因為剛剛我們第11案的時候不予處理。 吳委員思瑤:沒問題,我後面也有,我第34案也有,沒問題,謝謝。 主席:第2案是不是改主決議? 吳委員思瑤:第2案,可以的話。 主席:好。 吳委員思瑤:如果可以往前的話,也改主決議,謝謝。 主席:第2案改主決議。 現在第1目的部分,因為剛剛暫保留嘛!剛剛有兩個部分,翁委員的提案,一個是資訊的部分,我想是不是第3案資訊的部分,因為翁委員在後面的5個案子也都是資訊啦!那剛剛我們都做出暫保留,看有沒有書面給翁委員,或者說這幾個案都保留,在院會協商之前再去跟翁委員做說明。 另外,翁委員這邊還有一個第4案,第4案的部分就是水電還有機關分攤的設備等等。 翁委員曉玲:對,我剛剛已經…… 主席:我知道,我是說請他們去找那些資料,這樣好不好?翁委員,因為第4案的部分剛剛我們聽了之後,包括黃總召也認為這個其實是聯合辦公大樓4個還是5個部會分攤的部分,希望他們提一個完整的書面報告,是不是第4案我們就以他們提供這些內容來作為一個處理方式?因為他們是4、5個部會共同分攤的啦!至於你的第3案,我們剛剛就說了,第3案跟你後面5個案子都是資訊設備,可不可以…… 這樣子第1目就可以先把它完成,吳委員的第2案是改主決議,如果您第4案也可以改書面報告,我們就可以把第1目做個處理。你的第3案是資訊設備,第3案的資訊設備在第1目的部分跟第2目的資訊設備我們可以用一個一致性的處理方式,這樣子我們第1目跟第2目就都有經過處理了。 翁委員曉玲:這樣好了,因為第4案是要看整體的報告嘛!就看你們管理委員會是怎麼列,但是確實是編得太高了,那我的想法是說,要不然減列金額就酌減,但是凍結還是要凍,請你們提出報告之後再來看。 主席:翁委員,我想酌減就減了啦!他們報告照提,但就不要凍,因為這兩件事情你同時處理,又是減又是凍,我們等一下處理兩次啊! 翁委員曉玲:好。 主席:你看看是要酌減然後提一個書面報告,不然就是凍結提書面報告,機關代表你們看呢?因為我是希望翁委員可以接受。 翁委員曉玲:好,不然就減嘛!就不凍,但是你們要提…… 主席:酌減多少金額呢?你們覺得可以酌減多少? 翁委員曉玲:就減150萬吧!加起來。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這樣真的沒辦法,因為幾個機關為了這些錢,我們花很多時間在那裡精算,真的是…… 翁委員曉玲:我沒有看到你們的報告啊! 蘇人事長俊榮:那個資料…… 翁委員曉玲:因為你們是真的成長很多啦!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儘快把那個資料……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管理小組那裡,我們會去跟它要一個copy送到翁委員那裡,因為這樣算一算,差不多10萬至15萬的空間而已,很少啦!其實大家為了要討論那些預算,大家也是這樣湊來湊去,因為每一個人口袋的預算都很緊,後來也考慮到大院會通過的預算,增加太多不可能嘛!所以所有的項目事實上大家都很核實在評估。我覺得現在的問題就是剛才報告的3個項目──一個是水電費的部分,一個是設備改善,一個是管委會因為要請人,它的人事費也會增加百分之幾、3%這樣。大概有幾個構面我們會整理,儘快…… 主席:我跟委員會報告一下,因為剛剛講到的,聽起來他們本來是一包,一包裡面包括大樓的管理人員、包括水電支出、包括設備更新,其中水電的部分,翁委員過去在預算審查時都很在意的,是不是除了水電之外,其他要分攤的管理人員跟設備更新的部分,你們譬如酌減個5萬,其他水電的部分我們併通案處理。因為水電的部分不是只有你們遇到,整個聯合辦公大樓的水電有沒有高估,這個都可以做通案處理,等於是第4案的部分我們就註記一下,除水電通案處理外,其他部分減列5萬。 翁委員曉玲:只有5萬,那就不用減了啦! 主席:翁委員,因為那個是設備,水電的部分是您剛剛發言所關切的嘛,設備的分攤拿出來報帳是白紙黑字的,除非這四個部會通通把他們設備更新的部分拿出來檢討。 翁委員曉玲:那這樣我凍結還是要保留,減5萬,那你真的是叫我就不要減了啊!對啊,至少減個50萬,凍結50萬,然後看他們報告,好不好?就這個樣子。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50萬沒辦法,因為管理委員會是大家合議制,針對每一個項目,大家都是精算過的,如果我這邊少50萬,如果這一個科目是單獨我人總內部在使用的,我們比較有那個空間去處理,現在是管委會一個公式算下來,大家按照坪數多少來分配,這是固定的啦! 翁委員曉玲:如果沒有的話,就保留吧,保留送協商,就都不用凍了。 蘇人事長俊榮:就保留啦! 主席:就是第4案啦!那資訊的部分要不要……因為那就變成第1目有兩個部分,第2案是屬於資訊,第4案是屬於水電及其他設備更新,這兩個如果都保留,在處理上是怎樣呢?資訊的部分併同翁委員的在第2目的5個案,就統統是以資訊的方式由人總去跟翁委員報告,如果能在院會協商前取得決定,這幾個案子就做那樣的處理,這是一個處理方式。水電的部分也是併我們院會協商時候的水電部分併同處理,翁委員覺得這樣子嗎? 翁委員曉玲:就是保留送協商…… 主席:你的第3案是資訊嘛,第4案是水電及其他嘛。 翁委員曉玲:對。 主席:好,這兩個分別……第3案資訊服務是就您的部分,另外第2目還有5個案子,那個部分就人總去跟您說明,看你的意思。第4案因為水電是通案,那個部分就看院會協商水電的部分怎麼處理,您覺得怎麼樣? 翁委員曉玲:不是,因為人總已經來跟我報告過啦,我認為這個經費的編列還是過高嘛,現在就是看要減列,然後加凍結。 主席:哪一個案子要減列? 翁委員曉玲:第26案、第27案、第29案、第30案、第31案。 主席:這樣好不好?我們先把第1目完成,第1目的第3案跟第4案就保留,那這樣第1目就把它處理掉了,因為第2案已經改主決議了。 接下來是第2目的部分,剛剛有幾個案子…… 翁委員曉玲:還有第13案。 主席:第13案的部分,因為他們送來一個函,這是剛剛拿到的,剛才有提到人事總處說這個函……是立法院的決議嗎?還是什麼? 翁委員曉玲:沒關係,第13案就還是凍結,但是他們要提報告,他們要整個檢討。 林處長錦慧:對、對,凍結數可不可以10萬? 翁委員曉玲:10萬沒有效果啦!就凍100萬,然後提全面改善軍公教的報告。 林處長錦慧:我們提書面報告。 翁委員曉玲:還要經同意喔! 主席:翁委員,你是說同意10萬嗎? 翁委員曉玲:沒有,我說10萬沒有效果,還是維持100萬,他們才會有積極…… 主席:機關代表……其實我看…… 翁委員曉玲:他們只要儘早提出就解凍啊,否則拖太久,我們已經等了一年了耶,從2月到12月。 林處長錦慧:委員,可不可以凍50萬、凍一半就好?剛剛有跟委員說明了,就是再補充一個…… 翁委員曉玲:剛才已經說了,其實包含黃國昌委員也很在意啊! 林處長錦慧:是,我們就再補充就是那個院函的部分,它不是訂在那個…… 翁委員曉玲:院函是院函,檢討是檢討啊! 林處長錦慧:對、對,我們會檢討。 翁委員曉玲:也就是整個檢討要提出來啊! 林處長錦慧:修訂待遇支給要點那個文字可能要刪除,我們就檢討這個院函,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還有待遇支給規定都一起檢討啊! 林處長錦慧:對、對,那個部分黃國昌委員有說我們12月底送來,他就不凍不刪,我們12月底會送進來。 主席:第13案是要凍幾萬? 翁委員曉玲:還是要增加啦,如果要修訂的話就增加,那個什麼行政院的函就一併檢討。 林處長錦慧:對,我們…… 翁委員曉玲:檢討行政院的函,然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林處長錦慧:報告委員,那個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是針對現職人員,不規定退休人員,所以如果要檢討退休人員,一定是檢討那個函,所以我們是建議修正待遇支給要點的文字可以用那個院函來替代,因為待遇支給要點沒有規範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它是規定現職人員,退休的部分都是在院函處理。 翁委員曉玲:我記得好像是在軍人退撫條例裡頭…… 林處長錦慧:沒有、沒有、沒有…… 翁委員曉玲:我記得退職人員的福利是訂在軍人退撫條例裡面。 林處長錦慧:這個項目從民國67年一直以來,都是院函在規範,是106年有依照立法院的決議做一個檢討。 翁委員曉玲:這部分違法法律……我現在就說要依據法律,所以要去檢討院函的規定,那你們自己趕快就檢討,就是重新頒布就好了。 林處長錦慧:我們會檢討這個院函。 主席:翁委員,您的第13案,我看這裡的年度預算數215萬5,000,一般來講我們審預算的時候大概都是凍一成,因為你的目的是要他們提一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為我們今天也花了很多時間在相關議案的討論,對於第13案的部分,你說215萬的預算要給它凍100萬,還沒有動支之前,大概後半年他們就不用做事情了。 翁委員曉玲:我尊重鍾委員的建議…… 主席:20萬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好,凍20萬元,然後提報告。 主席:第13案就凍20萬,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下來第26案、第27案及第29案至第31案這5個案,機關代表有沒有一個減列數跟凍結數是你們可以接受的部分?可以承受的部分你們可以拿來討論一下。 蘇人事長俊榮: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剛才請同仁精算過,可以刪減150萬,凍300萬。 翁委員曉玲:減150萬、凍300萬,我本來這邊減列差不多800萬、900萬。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真的很誠懇的拜託委員支持。 翁委員曉玲:好,你說多少?減列300萬? 蘇人事長俊榮:減列150萬,凍300萬。 翁委員曉玲:是我原來所提的連一成都不到。 蘇人事長俊榮:是因為我們…… 翁委員曉玲:你們其實已經多編了。 蘇人事長俊榮:我很誠懇跟委員報告,這是扎扎實實,因為我們要經得起各界去檢視這樣的數據。 翁委員曉玲:好,那這個…… 主席:減列150萬,凍300萬。 翁委員曉玲:好,減列150萬嗎?是今年喔,如果你們的報告沒有讓我看好的話,下一年我肯定是會大砍。 蘇人事長俊榮:好。 翁委員曉玲:基於這次相信人事長您的承諾,之後麻煩把這個報告書要寫完整交給我…… 蘇人事長俊榮:好,謝謝。 翁委員曉玲:凍結300萬。 主席:翁委員,因為凍結的部分300萬大概跟這5個案的規模3,000萬的十分之一差不多啦,那減列的部分150萬…… 翁委員曉玲:好,可以,我就尊重人事長的建議。 主席:不好意思啦,其實這都是資訊預算,我懇請翁委員再想一下,因為你的第3案,資訊預算總金額也不過是241萬,我是覺得併在這裡面減列150萬、凍300萬,這第1目跟第2目的資訊預算就這樣來處理啦,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你說第3目嗎? 主席:不是,因為第1目你的第3案是資訊設備,現在第2目你這5個案也是資訊設備,其實第2目的這5個案的資訊設備大概規模3,000萬,你已經凍了300萬,這個大概跟一般我們在處理預算的時候相當啦,因為你的第1目的第3案的經費規模也不過兩百多萬而已,既然是資訊設備,第2目的部分可以這樣處理了,是不是第1目的第3案也是凍個金額數,那就可以讓這些資訊設備一起來處理? 翁委員曉玲:如果這樣的話是減列10萬、凍20萬嗎? 蘇人事長俊榮:不要減了,就凍20萬了啦。 翁委員曉玲:好、好,不要減。 主席:凍20萬啦! 翁委員曉玲:OK。 主席:對不起,我們倒車回去。第1目的第3案,我們就凍20萬,第2目資訊設備是減列150萬、凍300萬,因為還有第8案的部分,本來暫保留,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現在你要講第8案嗎?請說。 陳主任莉惠:我是主計室陳莉惠主任。翁委員第2目的5個案,減列150萬的部分是不是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這個我會處理,您放心。另外,我們剛剛一半暫保留,因為委員不在,那我們就不予處理。那我們這樣子也很順利的可以在12點之前,我就不用處理延長會議時間了,是不是我們把全部從前面再run一遍,我們逐案、逐案的從……那我們就把主決議的部分一次run一遍,好不好?我們很快的,會議時間如果來得及…… 處理到這裡做個宣告,上午會議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均處理完畢為止。好,那我們就從主決議的部分開始,從第幾案?還沒有?還有哪一案?第20案剛剛說不予處理了,第22案都不處理了,第8案呢?對不起,我說錯了,我剛剛說的是第20案就不予處理了。對,第20案不予處理。 接下來我們就處理主決議的部分…… 我們進行宣告:第2目第11案、第20案、第22案、第25案不予處理。第9案、第10案、第12案,第14案併第15案、第17案、第18案、第19案;及第16案、第21案、第23案、第24案、第28案改為主決議。第5案保留送協商。除以上各案外,本目合併,減列150萬,凍結300萬。第6案凍結1,000萬,剛剛已經宣讀過動支條件了,我就不再贅述。第7案、第8案凍結1,100萬,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之後始得動支。 針對各凍結個案的要求,依委員會決議,提書面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這是第2目的部分,那第1目的部分呢?我宣讀了,好。 接下來處理主決議。 陳主任莉惠:主席,你剛剛沒有講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好,以上第2目的科目自行調整。 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剛剛黃國昌委員是說第20案是暫保留,不是不予處理喔,主席請再重複一下您剛剛說的第20案是怎麼樣? 主席:第20案……我剛剛是唸第8案。 翁委員曉玲:是第20案、第20案。 主席:我好像搞錯了,我把第8案的主決議跟第20案你說不予處理…… 翁委員曉玲:所以第20案是保留喔! 主席:現在在場委員的意見? 翁委員曉玲:我想就尊重黃國昌委員,這是他的提案,他是認為就保留。 主席:是保留送協商嗎? 翁委員曉玲:對,保留送協商。 主席:好,那我們就保留送協商。 接下來我們就進行主決議的部分。主決議是從第35案開始。 吳委員思瑤:主席,我是覺得很奇怪,沒有在場的委員,為什麼還要保留他的案子?像剛剛一開始,我沒有在場,我的案子跳過去,我OK啊!不是這樣嗎? 翁委員曉玲:黃委員委託我,請我幫他重申他剛剛的意思啊! 主席:不過,翁委員,因為第20案你沒有連署。 吳委員思瑤:對啊,一般的程序是這樣。 主席:因為剛剛吳委員不知道有沒有…… 吳委員思瑤:就是你要替他的話,那你要當…… 翁委員曉玲:他已經授權給我。 吳委員思瑤:不是,你要成為當然的…… 翁委員曉玲:他請我幫他講,而且他之前就已經講過了。 吳委員思瑤:那他為什麼不來呢? 翁委員曉玲:他已經講過了。 主席:我知道了,因為我剛剛…… 翁委員曉玲:是主席之後又重新再來過…… 主席:翁委員,我跟你說明一下,因為剛剛我們在處理暫保留的時候,都是以在場委員的部分處理,包括你也在場處理資訊預算,所以有幾個暫保留要處理,那因為剛剛再回到暫保留的時候,我才發現為什麼剛剛我是說不予處理,因為提案委員不在。 吳委員思瑤:像我剛剛不在,我的案子不處理,我也就是照這樣。 主席:因為吳委員的第10案也是不予處理。 吳委員思瑤:對啊!所以翁委員以後你要替其他委員,那你要連署他的案子,一般這真的就是基本的。 翁委員曉玲:我認為如果今天黃國昌委員自始至終都沒有在場,那另當別論,但是他之前已經表達過他的意見了,現在可能在不同的委員會裡面正在審查預算,那就這個部分,只是剛剛主席的宣告與剛剛黃國昌委員的意見不一樣,所以我們就在這裡來提出。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一下,其實沒有錯啦,在審預算的時候如果委員不在場,我們是不予處理,那因為剛剛黃委員是在場,但是我們後來暫保留,暫保留就是回過頭要處理的時候他不在場了,所以我剛剛就說不予處理。但是因為你有意見嘛,我想就尊重你,但是後來一看,因為不只黃委員不在場,連署的委員都不在場。那是這樣子啦,因為就算我們現在不予處理,其實到院會協商的時候還是會處理啦,如果他有意見,還是會再處理。 吳委員思瑤:對,應該說明一下,那個時候黃國昌委員在場,他的暫保留是說今天的會議就保留到最後再處理,而不是最終極的暫保留,這個是兩件事嘛!所以當我們回頭來再把剛剛第一輪暫保留的東西再做今天會議的最後處理的時候,委員要在場,他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發言,也必然是該提案有連署的委員嘛,我們審預算幾十年都是這樣子啊。 翁委員曉玲:之前那只是一個慣例,但是我想今天既然有這個案子,而且黃國昌委員也已經請我來代表他…… 吳委員思瑤:那我可以在院會不在場請人家幫我舉手嗎? 主席:翁委員,這幾年至少我有參與的預算審查,大概各委員會都是這個慣例。 吳委員思瑤:對。 主席:我剛剛是因為尊重你的發言,我剛剛在處理的時候,我為什麼會不經意的就把不予處理講出來,後來一看因為連署的委員都不在場,但是所有的案子就算我們這裡不予處理,如果有意見在院會協商的時候,還是可以透過黨團再提議啦。 吳委員思瑤:院會時黨團還是可以提議。 翁委員曉玲:如果這樣的話,我現在可以立刻再連署他的案啊! 主席:我們收案已經截止了。 吳委員思瑤:時間已經截止了。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要講的是,如果他的案子是有道理的,然後我們在場委員也支持,為什麼不可以?這就是很簡單的事情啊,有需要為了這個程序的部分一直在那裡講嗎? 莊委員瑞雄:不是、不是,這個是這樣子的,本來在處理議案的時候,如果提案的委員不在場,那就不處理了,鍾佳濱召委講的也對啦,你如果堅持的話,到最後就是你們黨團可以再提案,不影響結果啦,但是我們還是在各個委員會裡面、在立法院裡面本來就是這樣,有一天你當召委的時候,你也會這樣去處理,否則沒完沒了啦,我們就照這樣處理啦,好不好?如果你們有堅持,你們黨團再提議也不會影響到權益啦。召委,我做這樣建議。 主席:院會協商的時候,各黨團都可以再提出來。 翁委員曉玲:是,各黨團當然可以再提出,只是我現在想講的,就是因為黃國昌委員今天一開始就已經講了他的案子了,可能中間後來不知道是說什麼需要再討論還是怎麼樣而要保留,那他離開之後暫時委託我重新幫他表達意見,我就講今天如果其他委員自始至終都不在,我當然不會幫他說,但因為他都在啊,而且他之前針對他的案子表達過意見。 吳委員思瑤:那他為什麼現在不在?剛剛那是他第一輪暫保留,現在我們是要做終極在委員會的處理,他不在場就沒有辦法,剛剛的暫保留是保留到最後,也就是剛剛沒共識的現在要解決,你這樣以後的慣例都破壞了。 主席:翁委員,剛剛吳委員的案子,也是因為他不在場我就沒有處理了。 吳委員思瑤:對啊!我不在場就沒有處理啊! 主席:一樣沒有處理,他回來我也是沒處理。 吳委員思瑤:對啊!報告翁委員,我的案子那時我不在場都沒處理,就沒處理啊! 翁委員曉玲:好啦!既然是這樣的話,反正之後保留我們就砍更多,我會建議黃委員這個案子重新再討論嘛。 莊委員瑞雄:那個是兩件事,你要不要砍太多,那是你個人委員的提案,我現在談的就是在場委員不在…… 翁委員曉玲:有些慣例也不見得是合理嘛,對不對?就像我們剛剛講的,黃國昌委員他本來就已經在場,也針對他的案子表達過意見,是請我…… 主席:我瞭解。 莊委員瑞雄:主席裁示啦! 吳委員思瑤:我在院會表決的時候,我可以說我等一下不在,你幫我舉手,現在國民黨最愛舉手表決,比如我吳思瑤等一下離場,請陳俊宇替我舉手,可以這樣嗎? 翁委員曉玲:為什麼院長要做舉手表決?不就是因為你們民進黨霸占主席台嗎?惡搞癱瘓整個議事…… 吳委員思瑤:在不在場這件事情,處理議案的時候,那個提案委員他要在場,或者是他那個案子連署的委員在場替他講話,這都沒有問題,那剛好這個案子您沒有連署到。如果其他案子您也有連署到,你絕對可以代表他。 翁委員曉玲:我就算沒有連署,我也支持他的案子,在場的每一個委員不是都可以表達意見嗎?更何況我今天也是有他的授權有表達這個意見啊! 吳委員思瑤:這是他的提案啊! 主席:這樣子啦!還是跟委員會報告一下:因為的確我們處理提案的原則一開始就宣告了,原則上我們按照慣例,盡可能採取共識的方式處理,過去我們各委員會都是這樣,委員們有經歷過預算審查就知道在審查處理的時候,最後做處理的當下是以在場委員跟有連署的委員來進行處理,也謝謝翁委員可以接受,到時候在院會的時候,有意見的委員還是可以透過黨團的方式提出。所以第2目的第20案就不予處理,但是我們剛剛所唸的那些部分已經都宣告了,接下來我們就進行主決議的處理,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不好意思,我還是講一下。固然什麼委員會有慣例,但是我認為這個慣例基本上如果大家認為是有共識的,最後還是要法制化,可能就把它寫在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相關的會議規則裡面,否則的話過去這些惡習,我們現在還要繼續延續嗎? 主席:這個很好,在本會期結束前,我跟吳召委我們來研究一下,謝謝。 我們就開始進行主決議。第32案,那機關代表的意見?是遵照辦理嗎? 蘇人事長俊榮:遵照辦理。 主席:好,遵照辦理。 第33案。請用麥克風。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好,遵照辦理。 第34案。 蘇人事長俊榮:建議修正文字併第11案處理。 主席:好,文字內容…… 吳委員思瑤:就是三個月(下會期),我剛剛有改。 主席:吳思瑤委員簽名了,第34案修正後通過。 第35案。 蘇人事長俊榮:建議修正文字。 主席:第35案修正文字,我看一下第35案的文字修正,是吳委員…… 吳委員思瑤:你要修正什麼? 李處長花書:跟委員報告,文化觀光產業如果要納入國旅卡,第一個,我們希望是找文化部來一起來會商,然後要國旅卡的特約商店的話,要找觀光署來研究。 吳委員思瑤:那麼就是倒數第3行「爰建請行政院人事總處配合……」,我看怎麼寫?「會同文化部、交通部觀光署研議」,好不好?OK,就配合文化部跟交通部觀光署研議。 主席:3個月內。 吳委員思瑤:好。 主席:照文字修正後通過。 第36案。 蘇人事長俊榮:建議修正文字。 吳委員思瑤:修正什麼?我看一下。 主席:請看一下。 吳委員思瑤:第36案沒有給我修正文字啊! 主席:如果對委員的主決議有意見要趕快說明。 吳委員思瑤:你們應該拿來給我看吧,我看一下。 李處長花書:跟委員報告,就是人事行政總處應適時配合平台成員研議,第3行的部分以落實賴總統政策。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現在每一次的會議,國發會都有要求總處去參與了,所以以後我們就是會積極配合平台來研議,所以建議文字…… 吳委員思瑤:這樣啦,我覺得適時配合太被動了啦,「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參與該平台之研議」,改成這樣好不好?然後後面一樣,好不好? 蘇人事長俊榮: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第36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吳委員思瑤:拿來給我簽一下,謝謝。 主席:第37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38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39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0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1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2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3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4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有修正一個字是吧?應該是比「率」,那個是別字啦,在倒數第2行,文字修正後通過,那是個別字。 蘇人事長俊榮:喔、喔! 主席:第45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6案。 蘇人事長俊榮:建議修正文字。 主席:文字修正如何?請有連署的陳委員幫忙看一下第46案。 張處長翠娟:報告委員,我們的總員額的部分大概都是授權給主管機關,也要針對所屬機關來做一個彈性的調整,所以我們對於委員的提案,在第二段是「評估是否符合實際業務需求及人力負荷,並且協助機關……」,我們會增加協助機關來建立更彈性化的人力調配的機制,就是希望主管機關人總這邊來協助機關。 主席:文字有沒有提供給陳委員? 張處長翠娟:有。 主席:那陳委員同意嗎?好,修正後通過。 第47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48案。 蘇人事長俊榮:建議修正文字。 主席:請把修正文字來拿過來,是不是要會同?倒數第4行。 張處長翠娟:倒數第4行的部分,請總處應該妥善的評估,把「後」字刪除,就「適度增加專勤隊及收容所等單位員額之可行性」,因為這個部分可能我們要請他們一起來做妥善的研議跟評估。 主席:好,本席同意,照修正文字修正後通過。 第49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第50案。 蘇人事長俊榮:同意委員提案。 主席:照案通過。 主決議都處理了,在此作宣告:主決議提案案號第32案至第50案,第32案、第33案、第37案至第43案、第45案、第47案、第49案、第50案照案通過。第34案、第35案、第36案、第44案、第46案、第48案修正後通過。 第2款第3項人事行政總處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4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提案案號自第51案至第56案。 現在看第51案。提案委員吳思瑤委員,吳委員是提議凍結100萬,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蘇人事長俊榮:建議改主決議。 吳委員思瑤:你們有要努力去做啦? 蘇人事長俊榮:是。 吳委員思瑤:其實你們對於文化相關的培力課程確實還不足嘛! 蘇人事長俊榮:有、有,我們…… 吳委員思瑤:好。 主席:好,同意,請吳思瑤委員簽名後通過。 第52案已經改為主決議,看到翁曉玲委員同意簽名了。 第53案是翁曉玲委員的提案。 蘇人事長俊榮:委員已經同意改主決議。 主席:是第53案,不是第52案。 蘇人事長俊榮:第53案建議凍結50萬,改書面報告,不要幫我們刪減,因為經費也是很拮据的。 主席:請學院代表說明一下。 廖組長英掌:跟主席及委員報告,我是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數位學習組組長,我們所有的資訊預算其實大部分都是在執行整個學院裡面業務流程簡化一些資訊化的業務,這幾年來其實預算都沒有增加,會增加的部分都是因為資安要求的關係,所以其實我們在114年只增加了160萬,在資訊服務費跟資訊軟硬體設備加起來也只增加160萬,那這160萬我們有列一個明細,就是包括我們之前採購的防火牆已經保固到期,所以明年開始要做一些後續維護,包含臺北跟南投兩個院區,其實整個加起來我們也跟廠商訪價過。另外多出來一點的部分,其實就是為了資安要求,要做一些DDoS防護,做一些像VANS的處理,所以這個是在增加很少的情況下。我們最近所有的資訊執行其實是很有成效的,我舉個例子,每年為了把這些系統把它做好,減化我們的流程,像之前把app變成網頁化,我們不僅省掉了app每年要去做資安驗證的費用,學員本來要下載app還要登入,我們估算過大概5分鐘,現在掃一個QR code大概就是15秒內就解決,我們有算一下這樣一年就可以省下大概十七多萬分鐘的時間。 再者,我們的行政資源管理系統也是整個改版,把訓練費用透過系統化的方式來減化,而且可以很明確的查到每一班到底是多少費用,這個我們也算過一年可以減省到520人時。我們在今年又特別做了,像我們把「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的線上課程盤點,還有一些問卷,全部都是線上化,然後一些成效統計也線上化,我們估一下,一年大概可以省下大概410小時的人時。所以其實我們在經費沒有增加的情況下,而且我們也是努力的達到運用資訊化來減化我們的作業,我想我們是有成效,而且是在控管的經費下來來執行的,所以麻煩委員支持我們,就是我們可以凍結50萬,然後交個報告這樣子。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其實我真的認為你們的議價能力有待檢討,你們好像委辦的經費年年都偏高且提高,而且到底有沒有去認真的議價?還是要幫老百姓節省公帑啊,我們繳那麼多稅,然後你們好像花錢都不手軟,議價的成效也不好,常常決算跟原來的投標金額就差不多一樣的。我認為可能還是要減列,我們之前都是以10%嘛! 主席:翁委員的第53案、第54案都是資訊設備,主席這邊跟委員報告,其實今天我們聚焦在很多關於資訊設備的部分,因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的預算規模不大,我是覺得委員如果覺得第53案、第54案各凍50萬,因為送書面報告還要經同意,所以這個部分翁委員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 請吳委員。 吳委員思瑤:我要表達我的觀點,我長期投入政府採購制度的優化,在2019年全面大修政府採購法,我投入甚深,也就是對於一個政府採購的合理制度的建立跟革新是我們要面對的,我認為一個標規的合理是最重要的事情,也就是行政部門今天要做一個採購,不管是硬體或是軟體,你必須非常詳實的要做到哪些項目,可能要對應的合理的標案金額是多少,才會對得起來。我對於政府採購制度投入這麼多年,我從來不認為最後去跟廠商議價砍錢是對的方向,我認為在前頭把一個正確的採購要有的合理的標規寫清楚,這個標規就是公部門要非常嚴謹的,這個採購廠商要達到什麼樣的資格、能夠做到什麼樣我們要做的事情,能夠達到什麼樣的效果,然後我們合理合宜的計算之後,給予該給的支付價金,這是一個合宜的、健全的、健康的,也是有品質的政府採購案應當有的前提。如果每一個政府採購案,都是標規這樣下去,然後最後不明就裡就是要廠商議價打九折、打八折,這就是我們在革新的部分,不是嗎?我們過去還要求廠商,除了標到案之後還要給我其他的服務,你要送我便當、你要送我車子、你要送政府其他的東西,這叫做回饋啊!我們都在改革這些東西啊! 所以我要再講,我希望我們對於政府採購有正確的理解,我也相信公務同仁都有正確的、新的、進步的採購思維,委員就教於你們,垂詢於你們任何的採購,如果在標規的部分確實沒有做好,當然要革新,但我個人是非常反對在後端的議價、議價、議價,要你們議更多價、砍更多錢,那傷害的會是整個採購的品質。以上我表達我的意見。 主席:這裡做一個說明,倒車啦!跟翁曉玲委員說明一下。剛剛我們在人事行政總處的第2目的第13案,因為我們第13案剛才已經做宣告了,統統都是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經同意就是委員會一定要再討論,所以在第13案的部分,剛剛有人總的同仁請您過目,你本來是寫的是專案報告,其實以之前我們在第2目的所有的案子,有專案報告的、有書面報告的,我們都是用書面報告,因為委員會都還是要同意,所以是不是讓翁委員知道一下?我們就是按照剛剛的宣告內容,避免誤會,那這個部分就請諒察。 現在回到公務人員訓練部分,翁委員的部分有第53案、第54案,機關代表是懇請各凍50萬,提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不曉得委員會各位委員的看法?還是要說明一下,因為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其實預算規模不大,如果人總在公務機關、二級機關已經相對是屬於比較苗條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大概只剩竹竿了。 蘇人事長俊榮:我說真的,現在同仁有一個很大壓力很少跟大家講,因為我們承受資安的壓力很大,因為我們保有所有公務人員資料,人力學院一樣,這一些資訊安全沒有做好,當發生事情的時候,誰被究責?一定是我們的同仁,我們同仁要去扛這樣的責任,在很謙卑的預算底下可以滿足我們的整個系統正常安全的運作,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希望委員會能夠支持我們的預算,真的不要砍,因為我們都已經算得很透明、精確了,拜託一下。 主席: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資安費用是長年都在編的,你說現在資訊人力的薪水待遇提高,這也不是普遍啊,除了竹科工程園區的工程師可能待遇提高之外,其他的還是一樣,也沒有改變太多,現在只是把你們所提列的增加的費用,我們認為可以再做小規模的刪減,這只是10%嘛!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說真的啦,現在人工智慧這麼發達,明年我們面對的資安不是以前的資安防護就夠了,人工智慧會引入整個資安攻防,如果不多增加一些投資,到時候我們在攻防的力道、在防護的力道上,一定會比較弱,主要是在這裡。有新的技術進來,如果不繼續投資下去,我們在一樣的系統下,它的資訊安全風險會增加!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因為資通安全管理法一修再修,今年又再修,就是要求各部會強化資安的各項作為,預算反映政策,為了因應無所不在的駭客攻擊,我們可能要面對很多,甚至是來自對岸在資訊上竊取機密的行為,我們支持國家把資安做更好,這個預算如果砍了,恐怕只是讓我們的資安破洞,所以要拜託啦!對於人事總處我完全可以理解,要求你們做的項目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高,因為我們面對各種資安的威脅,不管是內部的或是境外的,都要全面防範,已經到國安層級了,希望大家一定要支持這個預算。而且我也要很不好意思的唸一段文字:「鑑於人事行政總處關於資訊軟體費用,年年不斷以精進、優化與擴充之名,編列高額預算,且多有單一廠商、限制性招標,軟體之開發與使用,牽制於特定廠商的問題。」在翁委員將近10個案子裡面都是這段話。所以我一直說:要人家改善,你要說得具體一點嘛!不同的單位,從人事總處到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每個單位只要跟資安有關,跟資訊有關的,您都用同樣一句話,然後要大家去減列或凍結。對於議價能力,您個人要求他們要強化議價能力,但我也要提出不一樣的觀點,一直要求議價後端在採購完之後去砍經費,那是讓整個採購品質更差的元兇。大家的觀點不同,但可以交換意見的情況下,我很想替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爭取一下,這個預算真的不高,可以請委員高抬貴手,而且要合理啊! 主席:翁委員請說。 翁委員曉玲:我這邊寫的提案,因為針對的項目是一樣的,有沒有年年都是以精進、優化與擴充之名,編列高預算?我這裡都做了表,要我一個一個唸嗎?唸給不用功的委員們來聽?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台專案,從104年到113年幾乎都是委託給同一家廠商;還有組織營運與資源調查相關系統擴充專案,每一年都是擴充專案、系統優化專案,連續列了10年。從102年也是全國共享版的各機關內部人事服務網優化專案,一直到113年,不是叫做優化專案,不然就叫做增修專案,金額也都差不多很高的。如果依行政院所編列的估算原則,還有它的維護費5%到15%來講,都已經超過了!還有事求人及調查系統功能優化擴充專案,大概也是從107年到113年,每一年都叫做系統功能優化及擴充案,而且每一年編的錢都差不多。我還可以繼續再講,我不是沒有做功課,不像有些委員…… 吳委員思瑤:你唸的只是計畫名稱嘛! 翁委員曉玲:所以內容啊!內容啊! 吳委員思瑤:你覺得內容哪裡不好,你具體的講嘛!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要他們提報告嘛!就是沒有做出來啊! 吳委員思瑤:你不能以問答問…… 翁委員曉玲:現在是我在講,不是你在說! 吳委員思瑤:實在是…… 翁委員曉玲:你才是!我剛剛已經講過了,就集中在幾個特定的廠商、標案的名稱、擴充的專案內容,在計畫書上面根本沒有寫清楚,你預計下個年度要擴充些什麼?既然這樣,我所有的案子都保留送協商,就不砍了,也不用再凍了。 主席:我們尊重在場委員的意見,第50案、第53案保留送協商。後面案子因為都改主決議,第57案也是主決議,主決議的部分另外再唸,我們先處理減列跟凍結的部分。 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提案案號第51案至第56案,第51案、第52案、第55案、第56案改為主決議。第53案、第54案保留送協商。 繼續處理第2款第4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之主決議提案第57案、第58案。第57案是吳委員的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第58案文字修正後通過。第4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主決議第57案、第58案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第一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預算均照列。 討論事項第二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說明。 有關於本次議程討論事項,通過修正之預算提案,請機關將修正內容經提案委員簽名同意後,送交主席台,均列入公報紀錄;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主席: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8分) 二、委員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