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png]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2兆7,739億9,228萬8千元,增列10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改列為2兆7,844億9,228萬8千元。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3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4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6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9項 財政部12萬5千元,照列。 第80項 國庫署6萬1千元,照列。 第81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82項 臺北國稅局9億9,820萬8千元,照列。 第83項 高雄國稅局3億4,471萬5千元,照列。 第8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2億0,037萬1千元,照列。 第8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7億8,178萬3千元,照列。 第8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4億1,304萬9千元,照列。 第87項 關務署及所屬3億0,188萬3千元,照列。 第8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9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1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9萬7千元,照列。 第64項 財政部259萬元,照列。 第65項 國庫署6,175萬1千元,照列。 第66項 賦稅署85萬7千元,照列。 第67項 臺北國稅局1億9,488萬1千元,照列。 第68項 高雄國稅局3,990萬4千元,照列。 第69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971萬7千元,照列。 第70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158萬元,照列。 第71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337萬7千元,照列。 第72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7,357萬2千元,照列。 第73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4項 財政資訊中心3,272萬5千元,照列。 第176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9萬6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23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2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萬2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5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2萬7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4萬元,照列。 第90項 財政部1,295萬5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13萬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69萬7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75萬8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98萬2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87萬8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86萬1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70萬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142萬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191億3,837萬3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第2節「權利金」1億5,000萬元、第3節「租金收入」2,000萬元,共計增列1億7,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93億0,837萬3千元。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74萬8千元,照列。 第22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萬4千元,照列。 第226項 銀行局54萬2千元,照列。 第227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8項 保險局10萬2千元,照列。 第229項 檢查局34萬元1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2,000億2,914萬2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4項 財政部原列166億9,825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2億5,000萬元、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4,007萬8千元,共計增列2億9,007萬8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改列為169億8,832萬9千元。 第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5,928萬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12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8億0,554萬3千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89萬5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03萬5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1萬6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89項 財政部5億3,039萬9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庫署原列30億2,248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3,248萬5千元。 第91項 賦稅署1,972萬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3億2,022萬2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6,907萬9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9,995萬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2,640萬6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487萬1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2,561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5億0,321萬7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24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萬7千元,照列。 第225項 銀行局22萬6千元,照列。 第226項 證券期貨局16萬6千元,照列。 第227項 保險局12萬7千元,照列。 第228項 檢查局1萬9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4億6,643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10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12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200萬元,共計減列4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6,173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8項: (一)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4,174萬3千元。依現行預算法第88條規定,國營事業預算年度內如欲進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應補辦預算。惟考量國營金融事業之需與金融同業競爭;隨金融科技發展,金融業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需求急迫,且須快速競爭。於預算編列上,應予其更為彈性之規定,以使國營金融事業得於金融市場中,與其他民營之金融同業競爭。爰凍結該項預算扣除人事經費外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就因應國營金融事業所處之金融市場係完全競爭市場,似有與以其有別於寡占、獨占市場之相關規定;就預算執行相關規定研議修正方向、推動期程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李彥秀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羅明才 顏寬恒  (二)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4,174萬3千元。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辦理員額評鑑計畫報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1.應檢討機關業務辦理方式,將節餘人力重新調整至當前主要核心業務。2.請研提超額約僱人力精簡計畫。3.請研議業務單位人員調整及輪調機制,並依未來業務發展趨勢,評估推動跨機關資訊整合或共享。4.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確保勞工權益:行政院主計總處近4年勞務承攬運用人數有逐年增加之趨勢,若未來持續將部分業務檢討委外,請依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等規定,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並落實相關勞動權益保障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40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就員額評鑑要求檢討之改善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查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業務費」229萬4千元。雖與113年度相同,但較112年度同機關預算案編列203萬4千元增列26萬元於國外旅費,惟若僅為出席OECD資深預算官員委員會績效及成效會議,是否須編列如此預算,容有疑義。另隨科技進步,近期各機關均在維護國家資訊安全的基礎上,透過電子、無紙化的方式進行作業,故印刷及紙張等耗材經費亦應酌減。據此,基於撙節政府支出、提倡環境保護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22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四)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229萬4千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職掌涵蓋,我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之規劃及推動。目前主要作為係要求各機關學校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及推動運用資訊工具協助內部稽核。有鑑於國際上,包括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金融機構等私部門問責制度之建立,目前刻正推動導入責任地圖制度,透過責任地圖紀錄公司內部管理與治理架構之整體樣貌,明定高階管理人員權責分配、內部呈報流程圖、完善交接程序等制度,確保當風險及舞弊事件發生時,明確問責對象。此制度有助於強化內稽內控效能,以及有利於各單位進行事前防堵、事後補漏,允宜考慮導入公部門。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就責任地圖導入公部門內部控制制度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五)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531萬4千元。依據預算法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有鑑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經分析許多案件發生於非實名制社群平台上,透過假冒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濫用民眾對這些機構之信任,進而詐取財物,但此類社群平台處置案件經常極為緩慢。因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避免客戶及社會大眾受不當訊息所誤導,於113年11月初率先宣布暫停在非實名制登錄之社群網站、平台、帳號投放任何廣告及業務行銷活動,更有諸多金融同業加入響應。公部門允宜思考是否要一同響應,暫停於非實名制平台投放廣告,以正視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就113年中央政府各機關投放廣告於非實名制網路平台之金額與件數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李彥秀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羅明才 顏寬恒  (六)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編列468萬6千元。就人均歲出水準觀察各市縣平均每位民眾可享受之公共服務水準情形,檢視各市縣於獲得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協助收入前後之變化,其中彰化縣人均財政能力排序在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協助收入調整前後,該縣每位民眾可享之公共服務水準均居末位,而新北市、臺中市及新竹市之人均歲出經調整後序位低於原人均財政能力,與其他市縣相比調幅相對較大;此外,原住民地區鄉公所中央補助收入占比超過50%,補助收入之公平性對原鄉地區影響甚大。就人均歲出以觀,財源分配似尚有可精進調整之處,允宜適時滾動調整,以平衡各地方政府資源差異,並維持各區域一致性之公共服務水準,俾達全國經濟平衡發展之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七)查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編列「業務費」62萬8千元,列有通訊及一般事務印刷雜支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是項費用可予減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顏寬恒 林德福  (八)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編列62萬8千元。自88年1月制定地方制度法,為配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增修補助規範等,至今已經過了20餘年。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分配不均,造成地方建設多有窒礙難行之處,112年度各縣市政府之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仍然偏低,經統籌分配稅款調整後,多數縣市之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多數仍未達到50%,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檢討收入不足以及歲入下降之項目,以充裕地方財政,達成地方政府財政自主之目標,以利地方建設之推行。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九)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編列266萬1千元。我國國營事業之管理,均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之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並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惟我國國營事業雖多占各該事業之市場寡占地位(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我國所有國營事業均如此。財政部所主管之國營金融事業,其所居之金融市場便是完全競爭之市場。準此,財政部對公股行庫之管理,似有參酌金融市場之現況,而有另定標準,而非僅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定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配合財政部就為使國營金融事業得於完全競爭之金融市場提升競爭力,就如何使公股金融事業之員工待遇,使之得以具備一定之市場競爭力所應為之法規調適、因應措施及相關實施期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賴士葆 顏寬恒 林德福 李彥秀 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羅明才 賴惠員  (十)自COVID-19疫情以來,國內物價上漲幅度甚大,然而行政機關各項一般事務支出未能合理調整,行政院主計總處雖表示並無硬性規定價格,但現實運作上,各機關多參考或揣摩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意見。另外,各級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偏低,近10年調漲幅度僅5%至29%,而外聘專家學者講座鐘點費上限2千元、國家級裁判每日上限1,500元等等,又如各項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均遠低於市場行情,形同國家帶頭壓低薪資,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凍結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項下「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核編」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賴惠員  (十一)查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編列「業務費」205萬3千元。較113年度編列之148萬元高出57萬3千元;惟我國CPI長期被外界質疑失真,尤其對居住成本的估算;目前CPI僅調查房租,未納入房價,但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房租指數抽樣之樣本數1,350件且數年未調整,指數走勢與民間統計顯有落差,恐無法反映真實市況。據此,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提高房租指數抽樣之樣本數至萬戶以上,或研議逐步將房價、房貸及利率等因素納入CPI之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十二)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編列1,416萬6千元。針對行政院主計總處現行CPI計算基準有調整及重新評估之必要以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與中央銀行之間對CPI預測落差等問題,就現行CPI計算方式及計算基準有以下疑慮:1.現行的CPI計算基準中,並未將房價反映在物價上。尤其是近期新青安上路後,許多民眾都加入購屋行列,每月的房貸支出應該也要納入物價計算,才能真實反映民眾生活成本。2.現行CPI中房租項目的採樣標準雖然有做調整,但採樣的大多數仍是以房租變化較為穩定的社會住宅為主,而針對非社宅及包租代管的一般出租住宅則欠缺數據。但這部分民間房仲業者也有在做定期的分析,行政院主計總處無法做到的原因為何?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伍麗華 李坤城  (十三)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綜合統計」之「業務費」編列「贈送物價調查、金融業概況調查、民營電廠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傳播業營收及固定投資概況調查與服務業營運及投資概況調查廠商紀念品」預算353萬3千元。有鑑於贈送紀念品之對象均為廠商,與向個別自然人調查後贈送禮品有別,似有檢討贈送紀念品之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就近3年採購及贈送廠商紀念品之概況及贈送紀念品是否明顯有助於提升廠商受訪意願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四)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1億2,206萬3千元,相較於113年度預算數增加2,451萬元。但暌違30年引起社會高度重視,且更能反映台灣貧富差距問題的「國富統計」僅編列與113年度相同的經費70萬3千元,且一般業務費占絕大多數。新政府上任,行政院主計總處對未來國勢普查業務應有更明確與完整檢討與規劃。綜合上述,爰凍結「國富統計」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王鴻薇  (十五)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各機關統計調查及調查網管理」編列1,779萬1千元。國家統計資料經常未有原住民族數據,難以分析原住民族現況,進而造成施政方針擬定困難。基於族群主流化,族群相關之分析應如同性別,普遍落實於政府機關各統計,俾利族群主流化之施政方針,提升各機關對族群之敏感度。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十六)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編列1億4,778萬5千元。推廣電子發票是我國的重要國策,除了減少紙張浪費外,更重要的是結合電子帳務系統協助商家、政府,在稅務申報、經費報支時,可以更加簡便。為推動電子發票使用,同時減少公務員核銷時的作業時間,台北市政府曾大力響應中央政策推行電子化核銷,透過政府採購做為政策引導,鼓勵公務員多採購使用電子發票的商家,達成推廣電子發票、節約資源、提高效率、增加中央營業稅收入目的。又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新加坡內稽內控出國考察報告觀察,自97年起新加坡政府要求所有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均須開立電子發票,以避免人工開立發票可能產生錯誤,或紙本發票遺失等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就強化數位政府效能,提升電子化核銷推動方針及時程計畫並說明電子發票執行現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賴惠員  (十七)查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中央總預算之核編與執行」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302萬元,列有編印作業手冊及相關預算表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是項費用可予減少,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顏寬恒 林德福 李坤城 吳秉叡 賴惠員      (十八)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3,022萬8千元,較113年度增幅約10%。經查,政府各部門政策之推動高度仰賴有效之統計,其中戶籍制度更是重要連結,舉凡教育、社福、民社政等政策推動與補助,多與戶籍制度掛勾。然而我國為高度移動自由國家,加以租屋不易設籍等現實考量,人籍不合之情形相當普遍,而學術界多年來也多有呼籲應重視普查工作,或改進現有抽查技巧,務必使調查統計數據貼近現實狀況,以利各級機關據以規劃推動政策,並彌補各項政策補助與戶籍制度掛勾而無法享受補助之民眾,並讓政府各項補助能落實於真正需要之人。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賴惠員  (十九)有鑑於預算法第63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由於允許流用金額高達原預算數額20%,造成各機關在執行過程中頻繁流用,勢必削弱預算控制力與透明度,進而影響財政紀律,為有效限制預算用途別科目流用彈性,促使各部會謹慎預算編列使用,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將經費流用上限從20%調降至5%可行性研究,及對近5年流用大數據進行研析,並分類檢討衍生因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顏寬恒 林德福  (二十)有鑑於預算法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各用途別科目允許流用原預算數額20%,致造成各機關在執行過程中頻繁流用,為使資訊公開透明。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按單位預算書內各項費用彙計表內之格式區分工作計畫、第一級用途別科目、原預算數、流入數、流出數、流用後預算數、決算數、流用比例及預期效益說明,編製前一年度預算書與決算書之各項費用流用統計分析表,另預算單位網站應同時公布上述統計分析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提案人:賴士葆 顏寬恒 林德福  (二十一)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業務計畫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分支計畫編列62萬8千元,係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業務暨預算資料蒐集與分析;惟自88年1月制定地方制度法與其後配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增修補助規範等,迄今業經20餘年;然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原即豐瘠不均,各市縣自籌財源占歲出比例仍多偏低,尤以縣市該占比甚偏低,經統籌分配稅款調整後,多數縣市之自有財源占歲出比率多數仍未及50%。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督導查核地方預算執行缺失情形,研議有效補救辦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二十二)有鑑於各部會特別收入基金財務管理及運作之良窳,影響政府財政甚鉅,而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缺乏獨立特定收入財源而多仰賴國庫撥款,且性質偏屬公務功能,與預算法第4條特別收入基金相關規定未盡相符。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114年度特別收入基金預計短絀者提出檢討改編列單位預算或予以裁撤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王鴻薇 陳玉珍  (二十三)近年非營業特種基金單位數逐年增加,支出規模龐大,且部分因財源過度仰賴國庫撥補,限縮了政府統籌規劃及運用財政收入的能力,恐排擠其他重要施政經費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妥善檢討非營業特種基金的存續,辦理加強輔導或辦理退場,以利政府財政健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四)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2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整體預算執行率未達七成,其中部分基金執行率已連續3年未達八成,尤有甚者,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尚保留108年度以前預算。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相關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執行狀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二十五)近6年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公庫撥款收入總額均逾千億元,114年度受撥數僅低於111年度,其中10個(分)基金高度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並有7個(分)基金自111年度起連續4年接受公庫撥補收入占比逾九成,除與預算法第4條特別收入基金相關規定意旨未盡相符外,亦影響政府財政統籌調度能力;尤有甚者,基金於111至114年度間受撥補收入多呈增長趨勢,恐影響排擠政府其他重要施政計畫,無疑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說明理由及因應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二十六)按行政院主計總處近期公布台灣家庭財富分配統計結果:110年時台灣每戶家庭平均財富1,638萬元,而前20%家庭平均財富5,133萬元,後20%家庭平均財富77萬元,差距高達66.9倍,顯見我國貧富差距持續擴大;此外,我國員工薪資報酬占國內生產毛額已持續數年不到44%,遠低於美日韓,恐加劇我國貧富差距擴大。另就過去10年政府不斷調高最低工資,但結果卻是最高薪與最低薪者調幅高,但中等薪資者變化小,導致仍有超過三分之二勞工,領不到薪資平均數。鑑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我國中等薪資者薪資成長率過低之原因分析及相比鄰國我國員工薪資報酬占國內生產毛額之比例為何較低兩者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二十七)為減少紙本使用及運送至各立委研究室之成本浪費,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自115年度總預算起,除洽詢統計之個別立委紙本預算書需求數外,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以提供電子檔為原則,並於年度總預算報告質詢前,上傳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網頁。 提案人:李坤城 吳秉叡 賴惠員  (二十八)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深度節能方案,公部門等應一起帶頭節能。查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度用電度數為209萬6,875度,每月平均17萬4,739度,113年1至7月用電度數為113萬5,943度,每月平均16萬2,277度,然114年度用電預算編列僅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價調整原則,對應行業別調幅為14%,因此,114年度預算數增幅為13.2%,完全沒有節能用電之思維,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3個月內提出節能用電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吳秉叡 賴惠員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3億6,115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5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10萬元,共計減列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億6,045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查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407萬3千元。次查,113年度同項目編列預算數為391萬4千元、112年度同項目決算數為340萬9千元,每年呈現上升趨勢,但並未明確說明為何需要增列。且從112年度決算書中亦可看出,340萬元之經費已可支應審計部一整年度之物品費花費,應無再逐年增列之必要。再查,114年度審計部編列歲入預算中「廢舊物資售費」占14萬8千元,其中包含廢棄紙張及報廢財產等資源,顯見前開物品項下部分影印之文書並未被妥善使用,有浪費之疑慮。鑑此,為配合環境部節約資源、永續利用的政策目標;並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二)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150萬元,辦理:1.審計機關運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於審計業務之進階研究。2.審計機關查核公私協力夥伴關係(PPP)之研究等兩項計畫。經查,審計部於113年業已辦理審計機關導入及運用人工智慧(AI)技術精進審計業務之研究及審計機關導入前瞻生態系架構精進審計核心功能之研究等兩項委外研究,甚至112年也有辦理政府數位審計之研究及審計機關核定財務責任法制精進之研究等兩項計畫。有鑑於不少機關將委外研究視為例行事務,為委外研究而委外研究,卻未能對機關業務提供幫助,相關委外研究計畫之擬定應嚴謹評估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第1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預算50萬元,俟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賴惠員  (三)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國內組織會費」編列5萬4千元。經查,審計部以自身名義參與國內專業組織及學術團體,分別是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中華會計教育學會以及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其中審計部自85年1月起即以團體會員之身分加入中華會計教育學會,該學會之會員申請書訂有團體會員得繳納永久會費20萬元,相較常年會費每年1萬元,審計部如擬繼續長期參加該學會,似有更具成本效益之會費繳納方式。爰凍結該項預算2萬元,俟審計部於1個月內,就盤點審計部參與各團體組織之最具效益會費繳納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四)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項下「縣市地方審計工作」編列996萬3千元。據財政部統計,109至112年度整體市縣自籌財源占歲入之比率呈現逐年下降,109年為45.37%,至112年度該比率下降至37.48%,已減7.89%;16個縣(市)政府部分,112年度整體自籌財源占歲入比率為19.99%,除嘉義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4縣112年度占比較111年度上升外,其餘12縣(市)則有10個縣(市)自110年起均呈逐年下降趨勢,且110至112年度連續3年16個縣市該比率均不及五成,又多數縣市遠低於整體直轄市政府112年度之比率46.20%。由於大多數原鄉位於非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能力將影響原鄉發展與建設,審計部宜賡續監督各市縣落實開源節流措施,強化債務管控機制,以利地方財政健全發展,促進原鄉之財務健全與財政自主能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五)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2億4,064萬6千元,主要係支援審計部各項工作計畫之達成。然查部分縣市審計室之職員工作負擔,顯有差距,舉例來說,金門縣查核之財物金額大於嘉義市及澎湖縣,其職員編制卻與澎湖縣人員數相同,少於嘉義市,人力配置顯未盡合理,恐不利於整體人力資源運用。爰請審計部檢討各縣市審計人力配置情形。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六)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中央政府審計」工作計畫中,包括「國外旅費」編列496萬6千元,計有視察、訪問、開會計畫等,較113年度預算案增加72萬7千元,增幅17.15%,請審計部基於撙節原則控管國外旅費。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七)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819萬3千元。審計部自78年引進ACL電腦審計軟體,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工作,迄今已逾30年,電腦審計技術及應用日臻成熟,惟112年度審計部及其所屬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5個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總查核件數比率下降,其間或有受審計機關積極辦理各項查核工作,致查核總件數增加幅度大於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增加幅度之影響,惟仍顯示其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容有進步空間,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允宜賡續積極運用數位科技輔助查核,以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李坤城 王世堅  (八)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496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案增加72萬7千元,增幅17%,而國內外旅費向來為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嚴格控管項目,有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計畫均應從嚴核定。審計部雖非行政院所屬機關,預算編製不受行政院相關規定拘束,但仍應本於撙節之原則,從嚴編列,爰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外館審計報告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賴惠員  (九)114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2,819萬3千元及「其他設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175萬元,其中包括電腦審計軟體更新授權、建置審計資料平台以及數位審計資料檔案區塊鍊服務平台等經費。我國持續朝向數位政府、資料治理的目標邁進,以期達到電子化政府的目標。審計部自78年引進ACL電腦審計軟體,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工作,至今已超過30年,電腦審計技術及應用應已成熟。然112年度審計部及其所屬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5個直轄市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占總查核件數比率下降,雖然其中有受審計機關積極辦理各項查核工作,致查核總件數增加幅度大於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件數增加幅度之影響,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數據仍顯示其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容有進步空間,審計部及所屬審計機關應持續積極運用數位科技輔助查核,以提升數位審計工作效能,達成政府數位治理的目標。爰此,請審計部針對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系統精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王鴻薇  (十)審計部自110年度起推動政府智能審計方案,114年度分別於「中央政府審計」工作計畫項下編列3,206萬元及「其他設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2,840萬元,合計6,046萬元,較113年度增加201萬2千元,增幅3.44%。計畫之績效指標為重要評估計畫執行成效之客觀標準,然審計部提供之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截至113年8月底,已執行項目及預期效益大多僅為文字性敘述,例如強化資通安全防護項目,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辦理資安管理面、技術面及訓練面之法遵應辦事項,引進源碼檢測工具系統等。審計部應參考該方案之計畫書所擬相關欲改善事項、健全績效評估制度並建構完整績效指標體系,以利客觀評估實施績效,優化審計品質。爰此,請審計部針對智能審計發展方案精進作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王鴻薇 賴士葆  (十一)審計部鑑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1、2冊頁數加總近1,400頁,過於厚重不便使用者查閱及攜行。惟審計部決算報告線上查詢平台之資料全文檢索功能及資料均需跳轉多個頁面,學習門檻較高,不利於非一般大眾使用者直觀檢索,允宜精進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及使用者體驗(User Experience),另外亦無法於民眾常用之搜索引擎查詢報告內容。爰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就審計決算報告之內容數位化與便利大眾檢索之UI、UX改善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及重大利益,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要求特定職務公務人員,在任職前應辦理特殊查核,確保其未有國安風險。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外交部、國防部及國安局預算之重要官員,以及監察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官員均已納入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審計部第二廳主要辦理國防公務審計室,恐接觸重要秘密資料,惟仍似無任何審計部重要公務人員被納入特殊查核職務名單。爰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就檢討審計部所書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三)審計部出版政府審計季刊,訂購者多為公務機關,惟查該部均定期公開季刊電子檔,又該刊之稿費及編輯費用均由政府支出,允宜即時公開刊物內容供公眾閱覽研究;並且為求早日達成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第1項規定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目標,並節制紙張使用,似無必要再以紙本之方式繼續販售。爰請審計部於1個月內,就將最新一期政府審計季刊及時以電子化方式出刊供公務機關及公眾免費閱覽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四)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長期濫用職場霸凌下屬,導致同仁身心健康出現狀況,進而發生輕生憾事,而此案件決不是單一事件。行政院長卓榮泰113年11月21日於行政院會表示,對於近日公務機關霸凌事件,已責成各部會及各機關立刻全面盤查機關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辦法,確實建立有效、安全的防範機制,提供所屬同仁適切的保護。惟查現行職場霸凌作業規範多有缺漏,如未強制要求聘請外部專家學者委員、調查時未落實迴避機制、缺乏外部客觀調查機制等問題,恐無法解決現今職場霸凌情況。爰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就全國公務機關霸凌處置缺失及法規疏漏進行專案審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告資料,有關衛生福利部及該總處對各縣市近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考核結果,全部縣市編列之社會福利預算均超過一致標準。另據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統計未設排富條款者比例偏高,為避免地方政府增加非法定福利預算,影響社會福利資源合理配置外,也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審計部於每年提出決算報告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縣市政府非法定福利預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吳秉叡 賴惠員  (十六)審計部於113年度成立審計業務推廣應用生成式AI工作小組,完善生成式AI(ChatGPT)之審計應用發展,並建置「SafeGPT-審計機關ChatGPT安全服務」,針對機敏內容,提供安全提問之應用環境;另開發多項生成式AI相關應用程式,逐步推展審計業務應用。審計部落實政府推動數位轉型立意良善,但相關實施成果應由全民來監督,爰要求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吳秉叡 賴惠員  (十七)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深度節能方案,公部門等應一起帶頭節能。查審計部及所屬112年度用電度數為308萬6,762度,每月平均25萬7,230度,113年1至7月用電度數為156萬1,913度,每月平均22萬3,130度,然114年預算編列預估用電度數為316萬2,277度,每月平均26萬3,523度,超過112、113年度的用電數,爰要求審計部於3個月內提出節能用電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吳秉叡 賴惠員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8,457萬2千元,照列。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7,043萬7千元,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6,647萬4千元,照列。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7,399萬元,照列。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912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335萬元,照列。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34億5,605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含「業務費」20萬元)、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70萬元,共計減列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億5,505萬6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財政部114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促參業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35,002千元;惟近年促參案爭議頻傳,去年新增8件促參案提前終止契約,增加金額約數十億元,財政部雖於去年7月起成立「促參案履約爭議調解會」,但統計至今僅11件促參案提出調解申請,亦只有4件調解完成,爭議處理之成效有限。鑑此,爰提案減列財政部「促參業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一般事務費」10,000千元。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賴惠員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317萬2千元,我國國營事業之管理,均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依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之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並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惟我國國營事業雖多占各該事業之市場寡占地位(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我國所有國營事業均如此。財政部所主管之國營金融事業,其所居之金融市場便是完全競爭之市場。準此,財政部對公股行庫之管理,似有參酌金融市場之現況,而有另定標準,而非僅適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定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為健全國營金融事業之市場競爭力,就金融市場作為完全競爭市場,如何使國營金融事業相關待遇(包括員工薪資、績效獎金等面向)得以具市場競爭力因應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陳玉珍  (二)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317萬2千元,財政收支劃分法係規範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之根本大法,然自88年最後修正迄今,我國行政區劃、經濟社會發展已大幅變化,加之地方政府需承擔諸多地方自治事項,卻未有足夠之財源負擔,全台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首長及民代多有要求檢討法規之聲浪。查財政部為推動修法,除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法規研析,更多次邀集地方政府會商,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並表示凝聚修法共識已有初步成果。為兼顧國家大政與地方發展,應儘早弭平爭端。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研議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陳玉珍  (三)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96萬8千元。經查,112年度預算執行率高達124%,截至113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也已達74%,顯見預算編列不盡詳實,需挪用其他科目,為撙節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四)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9,039萬3千元。惟查,截至113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為12.01%,較112年同期之11.89%,高出0.12個百分點。截至113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簽約案計1,673件、民間投資金額1兆0,161億元,契約期間估計可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達1兆8,480億元,增加政府收入7,134億元,創造逾18萬個就業機會;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件數達201件,解約金額合計1,294.54億元;提前終止契約案件數占全體案件數之12.01%,該比率較112年8月底之11.89%,高出0.12個百分點。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五)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9,039萬3千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可以替政府減少財政支出,然截至113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為12.01%,比例仍高,尚待檢討,且可能發生設施設置待處理或資產閒置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陳玉珍 賴士葆  (六)查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編列5,339萬3千元;惟全國促參案爭議頻傳,自103年統計至112年為止,提前終止之促參案共197件,金額達1,293億元,占整體的案件12.1%,比例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促參業務推動成效。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效減少促參案件爭議之相關規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賴惠員  (七)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編列5,339萬3千元,有鑑於基隆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之法規適用引發諸多爭議,該案雖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但民間投資者恐會因擔憂法遵成本過高,且容易遭受政治攻擊風險,而使民間未來參與公共建設意願降低,不利我國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查財政部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法規主管機關,卻未能於各級政府機關訂定與執行促參契約時,積極給予法規解釋協助及輔導,多以尊重權責機關判斷作為逃避之詞;不僅使國家行政資源浪費於爭訟之上,更使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停滯,降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願,影響甚廣。據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資料,截至113年8月底止提前終止契約件數達201件,解約金額合計1,294.54億元;提前終止契約案件數占全體案件數之12.01%,該比率較112年8月底之11.89%,高出0.12個百分點。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促參爭議案件分析彙編計畫、針對各機關處理促參案件之主動輔導及防弊機制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陳玉珍 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連署人:羅明才  (八)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6目「捐助支出」編列1億5,964萬3千元,為創造我國與國際組織交流合作機會,建構與國際接軌及更廣泛之國際租稅合作網絡,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114年度財政部編列預算認捐亞洲開發銀行(ADB)國內資源調配信託基金(Domestic Resource Mobilization Trust Fund ,DRMTF)共6,600萬元。查DRMTF於106年設立,由日本首先捐助200萬美元並持續增加捐款;我國於111年5月加入捐助100萬美元,使該基金成為多捐助者之信託基金。截至112年3月底,累積基金約1,200萬美元。基金主要功能之一係協助開發中會員國稅制及稅政改革。亞洲開發銀行現有68個會員國,位於亞太地區49國中,有41國仍為ADB定義之開發中國家,其中包含我國在太平洋地區3個友邦馬紹爾群島、帛琉及吐瓦魯國。為提升增進對我友邦協助及增加我國國際能見度,爰凍結該項預算800萬元,俟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如何加強DRMTF對我國邦交國協助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賴士葆 陳玉珍  (九)我國金融市場競爭激烈,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截至113年8月底本國銀行共38家總行,3,388家分行,加計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分支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總計多達6,297家之分支機構,顯示國內銀行業為高度競爭之行業,迥異於其他國營事業如獨占或寡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所面對的市場態樣。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之各項員工待遇及福利措施卻仍沿用62年之單一薪給制度之規範作為拘束而缺乏彈性,與純民營或泛公股相較,均無法在立足點上與之競爭,在攬才留才上將漸失誘因。綜上,本國銀行在經營上面對相同之完全競爭市場環境,但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含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員工之薪酬、福利措施卻不及其他泛公股金控(銀行),爰請財政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拉近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與泛公股金融同業之伙食費、生育補助、獎金、員工福利信託等福利相關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進方案,以提升其競爭力。 提案人:賴士葆 李坤城 賴惠員 黃珊珊 王世堅  (十)查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6,854萬1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人事、統計、會計、資訊作業等。惟按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推動普發現金政策,與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惟尚未評估政策執行成效……」等語。鑑於普發現金計畫符合資格之民眾已於112年10月31日(符合資格之新生兒為113年1月31日)完成發放,總計發放1,412億0,227萬餘元,占預算數之99.69%;實際領取人數計2,348萬餘人,占符合領取資格人數2,370萬餘人之99.08%。本計畫執行完成至今已近1年,且多數民眾均已於112年完成領取,因此應有條件進行政策經濟效益評估。綜上所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全民共享普發現金政策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十一)據113年度總預算所提之主決議第57項次,財政部稱已遵奉行政院指示,著手進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之研議,惟迄今仍未能提出修法草案,亦未見完整之評估報告及修法方向意見,顯未見其成效,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陳玉珍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9,317萬2千元。其中辦理2項委託研究計畫編列180萬元,並未說明其內容,無法判別其計畫之必要性。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972萬9千元。經查,財政部為推動性別平等計畫,目前國營事業董、監事任一性別比率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標準,並未達標,期各國營事業加速改善,又國營事業人員任用經常性政治操作,以致觀感不佳,期能改善。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十四)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編列9,039萬3千元,較113年度增加72萬1千元。看似增加幅度不大,但分析其中個別項目,「資訊服務費」增加90萬元,「約用人員酬金」增加147萬3千元,「一般事務費」增加424萬7千元,以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增加300萬元等4項增幅較大,且未清楚說明用途,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請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金門具體推動促參業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9,039萬3千元。據113年7月底報導,財政部莊翠雲部長於促參研習會上指出:113年前7個月間,民間投資公共建設金額高達767億元,其中促參案件就有201億元。部長也於會中提及:113年下半年至114年上半年止,已公開的案源尚有76件,總金額達1,300億元為歷年新高。然就我國公共建設,尤以社會住宅案件觀之,各機關於辦理建設時,仍多以逐年編列公務預算、發行公債等方式籌措財源,致社會住宅整體新建比例較低。鑑此,為提升促參案件用於公共建設之比例、促進公共建設興建速度與發展,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如何鼓勵各機關於公共建設案中運用促參資源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9目「投資支出」第1節「中美洲銀行股本」編列2億7,625萬元。中美洲銀行近期有諸多爭議,資金運用上不但不透明而且有許多不合理的支出,請財政部提出書面報告並具體提出這筆錢花下去對於台灣實質的幫助為何,再者鑑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須舉借債務706億元,允宜盱衡國內財政情勢妥為運用。建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就此筆投資支出預算對我國實際幫助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十七)查詢98年11月26日發布之新聞稿銓敘部表示:91年底止尚待國庫撥補數約620億元,扣除91年度財政部所編列撥補數約為219餘億元,則91年底尚有約400億元尚待財政部撥補,是以,財政部配合於92年度編列400億元撥補。而隨著請領養老給付中屬於修法前應給付之年資逐年減少,每年潛藏負債實現數亦將逐年減少。從財政部歷年編列之虧損補貼,預算數確實逐年減少,但虧損補貼從109年度68.7億元最低,從110年度反轉增加為77.1億元、111年度74.6億元、112年度76.03億元、113年度90.18億元、114年度104.16億元,近4年不減反增,有違常理。因此,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十八)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深度節能方案,公部門等應一起帶頭節能。查財政部及所屬機關112年總用電數為6,084萬7,006度,平均每月用電507萬0,583度;113年1至7月用電數為3,061萬1,160度,平均每月用電437萬3,022度;但114年用電預估為6,230萬3,068度,平均每月用電519萬1,922度,完全沒有節能用電之思維,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節約用電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十九)截至113年8月底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簽約案計1,673件、民間投資金額1兆0,161億元;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件數達201件,解約金額合計1,294.54億元;提前終止契約案件數占全體案件數之12.01%,該比率較112年8月底之11.89%,高出0.12個百分點。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爰要求財政部整理歷年提前解約案件並進行個案分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二十)有鑑於以往政府提出重大建設特別預算,有預為規劃償債財源與以未來營運所得償還債務,對健全國家財政秩序尚具良性影響,然近幾年來特別預算財源多為公債及賒借收入,未預為規劃償債財源,恐影響財政健全,有加重後代債務負擔之隱憂,爰要求財政部針對最近10年特別預算條例中列有排除適用預算法、公共債務法或財政紀律法等相關規範,提出檢討分析對國家財政負擔及財政稅收之影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十一)近5年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結構中,稅課收入占歲入總額之比率均逾八成,114年度預算案之占比更高達87.97%,因此估測精準度對於歲出資源之配置及財政收支平衡有著重大影響。經查114年度總預算案稅課收入編列2兆7,739.92億元,較113年度增加4,599.72億元,增幅19.88%,惟經濟成長率反映稅課收入應成正比,始得適當。因此114年稅課收入編列增幅是否精準,請財政部就外界對稅課收入編列之疑慮,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恒  (二十二)有鑑於近年從價課徵之營業稅、關稅、貨物稅等稅收增加,部分原因係受物價上漲所致,由於屬間接稅業者易將稅捐轉嫁由消費者負擔,雖所得稅法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惟仍有時間落差,致納稅者在受CPI增加影響實質薪資下降時,所負擔之稅負不減反增。爰要求財政部按基本工資、經濟成長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波動,適時檢討相關調整機制,追溯調整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十三)有鑑於政府面對少子女化之人口結構變遷,自107年度起預算規模亦逐年提高,114年度預算案數已高達1,177億元,經費補助雖有助於減輕生養子女之負擔,惟囿於補助期間及金額,誘因相對有限,宜積極研議建構合於生養子女之環境因素。爰要求財政部提高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前一年度國人平均年總薪資之半數,以提升年輕人對於生育之意願,俾達成計畫目標,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十四)有鑑於美中貿易戰持續,我對美國之貿易依存度持續增加,已躍居第二大出口市場,113年前10月對美國出超已達529億美元,顯示出口市場結構出現顯著變化,為免美國新政府對台貿易制裁提高關稅。爰要求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對美國出口至臺灣產品提出相對應關稅變動策略,及分析對政府相關進出口關稅可能造成影響,以降低對國內業者之衝擊,於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十五)娛樂稅法之制定源起於31年,當時政府因抗戰而財政困窘,為充裕國庫稅收,並提倡戰時儉約生活風氣,以寓禁於徵的方式,對民眾娛樂消費行為進行課稅,以改善社會奢靡風氣。然而,隨社會發展與社會風氣的改變,國家宜積極保障人民從事各項休閒娛樂的自由與權力,而娛樂稅法之立法目的及課徵項目,顯與現行社會發展情勢相違背。因此,行政院於113年9月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財政部統計處近期僅有於107年完成近年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分布結構分析報告。然而,107年迄今,財政部則並未再對娛樂稅有過進一步分析報告公開,恐難有效檢視娛樂稅法相關修正成效及差短彌補。爰此,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就110年迄今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結構分析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陳玉珍  (二十六)有鑑於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內唯一本土專業再保險公司,主要業務係承受與轉分國內外保險業之財產及人身再保險業務,以誠信經營,安定、健全、維護保險市場,分散客戶風險,促進保險事業發展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為宗旨。惟查財政部作為第二大股東,近年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方針,持續辦理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釋股作業,並編列預算支付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經費,公股占比恐持續下滑。考量中央再保險公司營運狀況佳,持續有盈餘繳庫,為中央政府創造收入,又再保險業務仍有部分協助政策性任務價值,未來是否繼續擴大釋股宜審慎考量。爰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就中央再保險公司承擔之政策性任務盤點及未來財政部對其釋股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陳玉珍  (二十七)台灣詐騙事件頻傳,向為民眾關注之重點,政府為打擊詐騙,推出打詐四法並投入相當資源。然而詐騙發生主要來源之網路平台,配合政府推動廣告實名制之態度消極,甚至檢舉詐騙廣告無效,而被盜用之名人帳號、粉專反遭下架之荒謬情形,猶如對我國公權力之挑釁。爰此,財政部應督促所屬機關、所轄公股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在網路平台未能遵循我國法令規定,積極配合我國政府打詐行動之前,暫停所有廣告投放。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二十八)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表示,截至113年8月底止,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率為12.01%,較112年同期之11.89%,高出0.12個百分點,據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所提供資料得知,文教設施提前解約件數最多,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提前解約率及解約金額最高,觀光遊憩設施提前解約金額占簽約金額比率最高。鑑於促參案件提前解約後,恐發生設施設置不全待處理或資產閒置情形,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各類解約案件後續處置方式及現行處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恒  (二十九)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6目「捐助支出」項下編列「對亞洲開發銀行國內資源調配信託基金捐助」6,600萬元,較上次於111年度捐助之2,905萬元,增幅127.2%。據財政部表示,我國參與捐助該基金,可加深我國與亞洲開發銀行、其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租稅領域之國際組織實質合作,提升我國國際形象與能見度。惟此說法過於簡要,衡諸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須舉借債務706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500億元,合共1,206億元予以彌平,且本次捐助均屬經常支出,故財政部宜更清楚說明捐助該筆金額之效益。爰此,建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就此筆捐助預算提出具體之捐助效益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十)114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9目「投資支出」項下編列「中美洲銀行股本」2億7,625萬元,成立目的在提供融資及技術協助以促進中美洲地區經濟及社會發展。中美洲銀行(CABEI, BCIE),為中美洲區域性開發銀行,台灣不僅為區域外正式成員,更是最大股東,持股11.09%。惟我國雖長年以捐助和融資支持中美洲經濟開發,但仍有多個中南美洲國家與我國陸續斷交,且外媒亦有報導中美洲銀行多次提供鞏固獨裁政權資金。爰此,建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就此筆捐助預算提出具體改善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十一)為配合世界各國低碳永續政策,我國於112年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作為2050年淨零碳排之法制基礎,其中運用金融市場之力量推動永續發展,為目前國際上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惟中央政府至今尚無發行相關永續發展債券,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表示,詢據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仍待相關機關研謀。爰要求財政部敦促相關機關之研議規劃進度,提出精準時程說明,以示中央政府推動永續發展之決心,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恒  (三十二)我國於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提供至2050年淨零之軌跡與行動路徑,總統並於112年2月15日公布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作為2050年淨零碳排之法制基礎。該法第6條第5款明定,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係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基本原則之一,且政府應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截至113年8月底止,流通在外餘額以綠色債券3,653.77億元最高,可持續發展債券1,190.96億元次之,社會責任債券666.12億元再次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79億元居末。爰要求財政部對於永續發展債券的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三十三)114年度財政部印刷廠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6億7,929萬7千元,包括統一發票相關收入5億8,422萬5千元,以及表格什件銷貨收入9,507萬2千元,足見統一發票為主要業務。因近年受行動支付、電子發票等衝擊,恐有影響營收之虞,由109至112年度統一發票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率逾八成,高度依賴統一發票相關業務,以及是項業務收入比113年度預算減少,可資證明。請財政部針對相關營業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顏寬恒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143億6,593萬6千元,減列第2目「國庫業務」160萬元(含「業務費」80萬元、「菸酒管理作業」50萬元)、第4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中「債務費」之「債務利息」10億元、第5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中「債務費」之「手續費」500萬元,共計減列10億0,66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33億5,933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編列3億6,511萬2千元,相關預期成果提及促進公股事業強化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惟近日有關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突遭撤換一案,財政部竟不顧社會觀感,推薦毫無金融經驗之人選,且其家族成員涉及掏空案造成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呆帳。施前董事長亦表示,自己是因擋人財路而遭撤換。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顏寬恒  (二)財政部國庫署為公股股權管理機關,負責國營事業及公股股權管理、公股事業董監改選派等事宜,以促進公股事業強化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增進國庫權益。經查,財政部為配合政府協助青年購屋政策,協調公股行庫辦理新青安貸款,惟規劃及執行過程過於輕忽,導致部分投資客不當利用。再者,民間融資公司近年業務大幅成長,部分營運手法引發社會爭議,而其資金不少來自公股行庫借貸。考量公股行庫營運作為與政府形象息息相關,對於社會所關注事項之業務,財政部應加強督導公股銀行落實授信審核、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杜絕不符政府政策或引發社會爭議之情事。爰凍結第2目「國庫業務」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三)查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編列「業務費」42萬5千元;惟據財政部統計,近10年由財政部代為發行之乙類公債僅有交通部,其餘部會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仍多以銀行借款或用基金自有資金之方式籌措,卻未見財政部積極與各部會溝通,不利於擴大公共建設之資金來源。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擴大乙類公債發行之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賴惠員  (四)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財務規劃作業」編列78萬3千元。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為使公益彩券回饋金之運用及管理法制化,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立法計畫,比照公益彩券盈餘,將回饋金納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管理範圍。」因此,行政院遂於106年4月20日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主要回應各界針對目前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監督管理僅以行政規則規範尚有不足之質疑,將回饋金運用及監督管理,比照公益彩券盈餘,納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規範。惟行政院提案歷經多時,法制化作業仍未竟全功。為使公益彩券回饋金監管作業更加完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2個月內就近3年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狀況及修法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五)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5,569萬3千元。近年各地均有私菸工廠遭到查緝,顯見私菸利益依然龐大,且危害國人健康不淺,菸捐是分配在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之執行率及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等,經查,均較112年同期為低,財政部國庫署應該要提升菸捐之使用效率,中央與各地方政府的聯繫應該要更加密切,且中央應該要適時協助各地方政府,以提升查緝效能及違法菸品緝獲數量,維護國民健康。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六)有鑑於非法加熱菸及電子煙氾濫,查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2億5,569萬3千元。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衛生福利部已依該法第7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依據財政部國庫署主管之菸酒管理法,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就加強實體與網路巡查違法販售加熱菸及電子煙稽查計畫與預算編列狀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七)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2億5,569萬3千元,係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查緝機關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相關經費。經查,本項經費較113年度增加904萬6千元,惟執行效率不佳,截至113年6月底止,辦理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之菸捐執行率僅60.5%,低於112年同期之72.1%;違法菸品查獲數量559.02萬包,較112年同期之720.76萬包減少幅度達22.4%,為維護國人健康,查緝效能容有改善之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八)查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7,338萬6千元,列有辦理媒體宣導、委外人力及違規菸品查緝等費用,由於近來多起毒駕與電子煙有關,及112年上路的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電子煙,然成案率低顯示對新興菸品查緝不力有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為免費用浮濫使用,是項經費可予精簡。爰凍結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私劣菸品查緝作業」預算2億5,569萬3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九)按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1,939萬2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機關未辦理規費法制化作業,或未定期檢討收費基準,規費管理資訊系統之使用效益亦待提升」等語。經查,為健全規費制度、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及維護人民權益,於91年制定公布規費法,規範規費種類及徵收範圍、計費原則及定期檢討機制等。據財政部國庫署公開之統計數據,108至112年度各機關規費收入介於555至612億餘元,非營業基金專款專用規費收入則介於455至574億餘元。經查,部分機關多年來以行政規則收取規費,迄未依據規費法規定辦理規費法制化作業;又部分機關93至107年間所訂規費收費基準從未檢討,顯未落實規費法每3年至少應檢討一次之規定。次查,財政部規費管理資訊系統運作多年以來,仍有諸多機關未申請使用者帳號、部分機關修訂規費收取基準等資料,漏未至系統登載更新,影響資料庫之完整性及正確性,致財政部未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掌握各機關規費開徵全貌,影響推動規費法制化及定期檢討機制之處理效率。鑑此,為督促落實規費法制化及資訊庫完整、正確性作業,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如何敦促各機關落實規費法制化及定期資料更新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十)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2,693萬4千元。財政收支劃分法係規範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之根本大法,然自88年最後修正迄今,我國行政區劃、經濟社會發展已大幅變化,加之地方政府需承擔諸多地方自治事項,卻未有足夠之財源負擔,全台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首長及民代多有要求檢討法規之聲浪。查財政部為推動修法,除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法規研析,更多次邀集地方政府會商,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並表示凝聚修法共識已有初步成果。惟目前僅蒐集現任縣市首長意見,為廣納意見、理性討論,允宜積極蒐集歷任行政院長、地方政府首長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意見及實務經驗。請財政部國庫署於6個月內就近10年歷任中央、地方首長對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建言及實務經驗分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十一)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2,693萬4千元。據審計部調查,財政部為提升規費管理效能,自107年12月建置啟用規費管理資訊系統,惟系統運作多年以來,仍有諸多機關未申請使用者帳號,又間有部分機關修訂規費收取基準等資料,漏未至系統登載更新,影響資料庫之完整性及正確性,致財政部未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掌握各機關規費開徵全貌,仍須仰賴承辦人員自行存管之清冊辦理規費管理作業,影響推動規費法制化及定期檢討機制之處理效率等情事。依規費法,規費業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轄管收取規費之收費基準,每3年至少應辦理一次檢討,若有未訂定收費基準者,亦應完成辦理規費法制化作業。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就中央地方各機關規費法制化及應檢討期程統整、規費管理資訊系統填報精進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十二)受地緣政治影響,台灣成為眾多國際駭客攻擊之目標,金融業、政府及大型企業網站遭受境外網路外部攻擊大增。不僅是政府單位,恐連私人企業都將遭受到衝擊,台灣資安恐面臨挑戰。據報載,公股行庫內部最新資料顯示,9月起攻擊較先前有翻倍之情勢,甚有銀行年增達3倍以上。駭客組織對政府及金融單位網站發動DDoS攻擊,導致多家銀行網站一度停擺。另外,資安公司CrowdStrike產品更新作業,引發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大規模當機,亦有銀行ATM系統當機、集團供應商遭勒索軟體攻擊等資安事件。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就協助公股行庫加強資安防護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公股管理作業」44萬4千元,係辦理國營事業及公股股權管理、公股事業董監改選派等事宜相關經費。然查推動新青安貸款,協助無自有住宅民眾安心成家,減輕購屋負擔之成效仍待檢驗,卻存有投機客、人頭戶及貸後轉租之情事,財政部應督導公股銀行落實新青安貸款徵授信審核、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請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四)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編列「私劣菸品查緝作業」2億5,569萬3千元,係辦理中央及地方政府查緝機關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相關經費。然查菸捐分配於中央與地方私劣菸品查緝之執行率及違法菸類查獲數量等,均較112年同期為低,為提升菸捐之使用效率,請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五)查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編列3億6,511萬2千元。該項業務職責包含審酌我國過去、現在、未來之財務狀況,適度透過公債及國債之發行穩定國內財政。惟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已連續6年度超逾千億元……惟近年編列各項特別預算多以舉債支應,致長期債務餘額持續累增,又面臨人口高齡化之趨勢,政府財務負擔漸趨沉重,允宜審慎規劃運用歲計賸餘,並持續強化債務管控,以蓄積因應經濟變局之財政韌性。」是以,鑑於近年國際情勢因多處戰爭及各國大選而有劇烈變化、政治及經濟環境尚非屬穩定且可樂觀預測,財政部國庫署應更審慎評估我國近年財務狀況,始能維持我國財政之穩定性。綜上所述,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我國現有公債、國債之發行量對我國未來5年財政之影響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十六)財政部國庫署於「國庫及支付管理」辦理歲入預算籌編等工作,惟自110年以來,已連續4年歲入大幅超徵,110年度超徵約4,300億元、111年度約5,200億元、112年度約3,600億元,113年度亦預估超徵達4,000億元,查財政部於112年即宣示成立財政部稅收估測專案小組,並納入113年度各項稅收估測之參考,但仍大幅超徵4,000億元,難認有發揮效益,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陳玉珍  (十七)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之「業務費」編列42萬5千元。為接軌世界,政府提出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然中央政府尚無發行永續發展債券,接軌國際趨勢並利我國永續發展政策,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十八)113年度總預算所提之主決議第57項次,財政部稱已遵奉行政院指示,著手進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之研議,惟迄今仍未能提出修法草案,亦未見完整之評估報告及修法方向意見,顯未見其成效,請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陳玉珍  (十九)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44萬4千元。新青安政策的立意良善,但卻漏洞百出,財政部透過最直接方式介入,採用補貼以及放寬信貸範圍的方式,不外乎帶動了房價的上漲,也衍生出許多投機行為。經查,截至113年8月底止,累計查核1,575件未符購屋自住使用。因此,公股銀行應落實新青安貸款徵授信審核、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爰請財政部國庫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按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股管理作業」編列44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成立ESG倡議平臺分階段推動各項具體方案,督導公股金融事業落實推動綠色金融,惟永續發展債券發行量仍有提升空間,方案執行目標亦待滾動調整修正」等語。經查財政部為順應國際綠色金融發展趨勢,於110年9月成立ESG倡議平臺,並訂定財政部ESG倡議平臺具體執行方案,期藉由公股金融事業之聯合倡議,引導產業及投資人重視ESG議題,建構完善之永續金融圈。惟在110至112年度8家金融各該年度發行金額執行方案目標已達成之情形下,未能延續過往年度推動量能;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於111年建立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櫃檯買賣制度,惟各公股金融事業迄無發行是類債券,亦待督促研議發行之可行性。鑑此,為敦促提升公股金融事業發展綠色金融成效,落實金融事業符合ESG倡議目標,請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如何延續公股行庫落實推動綠色、永續金融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一)114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編列3,740萬9千元。我國於91年加入WTO會員,同時廢止菸酒專賣制度,改課菸酒稅與關稅,使得酒類進口量上升。財政部國庫署「菸酒巿場占有率分析表-國產及進口酒類總量表」統計,我國國產酒類市占率93年仍有73.56%,惟到113年9月底大幅下滑,僅剩46.96%。依據經濟部統計處資料,進口酒中以啤酒進口2億4,700萬公升,占75.8%為大宗,年增9.3%,近10年平均成長5.6%,以來自中國大陸(已連續4年為主要進口來源)占逾五成最多。我國民眾熟悉之美、日系啤酒品牌基於成本及銷售考量,多至中國大陸設廠,以低價方式傾銷到台灣,造成本地啤酒釀造產業衝擊。為推廣我國國產優質酒類,請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就協助我國國產優質啤酒釀造產業推廣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王鴻薇 顏寬恒  (二十二)鑑於公益彩券發行25年,但借牌經營亂象仍層出不窮,據估計,目前實際由社會弱勢者經營比率僅剩五成左右,且出借牌照將成為他人利用工具;非法借牌經營者挾其優勢經濟能力搶奪銷售業績,等同壓縮弱勢者經營績效,將危害弱勢族群權益。然而實務上,考量營運所需的龐大資金及障礙者本人未必具經營能力等情況,弱勢者借牌多出於迫不得已;故請財政部國庫署以研議公益彩券合理借牌經營方針,同時提供弱勢經營者貸款方案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郭國文 賴惠員  第3項 賦稅署原列204億3,609萬2千元,減列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中「業務費」之「委辦費」2,300萬元、「一般事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2,4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4億1,209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激勵其士氣,提高稅務行政效率,財政部訂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針對各項工作績效優異發放稅務獎勵金,惟該獎金之性質定位及適法性,屢遭民眾質疑。據107年監察院調查,稅務獎勵金係財政部考量稅務人員事繁責重,為衡平稅務人員工作質量與提高薪資待遇所設,其本質目的偏向於稅務人員薪俸不足之補償,對於鼓勵人員留任及激勵工作績效,容有正面積極之功能。惟該項補償性質之給與未回歸俸給法檢討,卻逕以獎金形式行之,衍生分配爭議及民眾誤解,實有欠妥。又監察院指出,基於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各界亦質疑該獎金未能照顧第一線基層稅務同仁,此外,立法院於102年作成應請行政院完成薪資待遇合理化法制作業之決議等,財政部雖於同年提出回歸俸給法制辦理之方案,然未獲行政院重視,仍因循舊制,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傷害稅務人員尊嚴及政府形象,實欠妥當。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稅務獎勵金回歸俸給法制之評估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財政乃庶政之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依法為確保國家財政收入,需要積極落實查核,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因此一線基層同仁需承擔向民眾追稅壓力、同儕壓力、上司壓力,易使身心健康出現問題。據臺大管理論叢社會壓力、承諾與稅務員反功能行為:實驗研究指出:近年來由於稅務員離職率偏高,稅務員從原單位離職後,大部分轉進其他公務單位的相關職缺,接受與非原來稅務專長的職務,政府因而不斷地舉辦國家考試來招收新進稅務員,後果將導致稅務員經驗不足及公務體系的人才配置扭曲。此外,稅務員的養成,國家必須投入大量訓練成本與長期經驗的累積,稅務員經驗不足不但會導致租稅查核品質下降,並浪費國家長期投入的訓練成本。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精進稅務機關員工協助方案及心理輔導諮商制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據立法院法制局研究,為了疏減訟源、減少徵納雙方之紛爭,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在本位上亟思各種手段與方法,迄今仍然卯勁思考制定疏減訟源方法,其中稅務協談最常被使用。然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雖早於78年4月12日訂定,供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執行參考,惟因非經立法程序,對徵納雙方均無拘束力,故成效不彰。而稽徵機關唯恐倘將稅務協談制度明定於稅捐稽徵法,可能導致納稅義務人動輒要求稽徵機關進行協談而造成行政上之困擾,罔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且戰且走、一味迴避,以致造成協談制度20多年來始終處於妾身未明之混沌狀態,實有違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此觀點亦同樣見於財政部107年度自行研究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對稅務行政之影響-以行政救濟之研究建議中,肯認稅務協談在稽徵實務上有其積極之作用,然而稅務協談因無法律授權依據而不具法律拘束力,致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協談後復提起爭訟情事迭起。惟在體制上存在模糊之空間,致難以落實租稅法律主義與公平原則,建議增修相關法令規定使稅務協談法制化,對稅政改革與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均至為重要,並可達疏減訟源之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租稅協談法制化之立法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四)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我國網路報稅績效良好,以綜合所得稅為例,113年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網路申報比率達84%以上。然而退稅部分仍待加強,時有民眾反映政府要求人民於一定期限內報稅,但是退稅處理時程卻未曾規定,同一類型退稅,時間可以短至數天,亦可長至數月,作業流程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實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原則性規定退稅處理時限,讓民眾有所預期。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五)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依據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同法第2條、第6條規定指明政府實施租稅優惠時應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研析實施效益及成本、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實施年限、績效評估機制,確保租稅優惠法規可行且具有效性。為照顧民眾、促進產業發展,近年立法院提出或通過多項稅賦優惠法律,惟修法討論過程中,稅賦優惠措施不一定均為政府提案,財政部經常以立法委員提案稅損過大,作為反對實施稅賦優惠,而未全面考量實施稅賦優惠後,所帶來的政策效益及其他稅收平衡補足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協助立法委員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之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六)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假投資自110年起連3年蟬聯詐欺財產損害金額第一名,詐騙集團常冒用名人名義及照片成立投資群組廣發簡訊,或傳送飆股訊息,使用標榜穩賺不賠、高報酬零風險等字眼引導民眾加入偽冒的投資LINE群組,並誘使民眾下載不明的投資軟體APP進行投資,初期小有獲利,等民眾加碼投資後,歹徒立即音訊全無,讓民眾辛苦錢一夕之間成為泡沫。國人希望藉由投資累積退休財富準備之需求迫切,但缺乏找尋正確投資管道之金融素養。政府允宜加大提高合法、適宜投資管道之宣傳及鼓勵措施。經查,多國為鼓勵國民進行長期投資,自行累積退休準備,進而設計稅賦優惠制度。如日本政府設置NISA投資免稅帳戶、南韓施行KISA個人儲蓄帳戶。而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刻正進行設置TISA個人投資儲蓄帳戶前置作業,惟初期擴大稅賦優惠之制度設計進展有限。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2個月內,就提高鼓勵我國個人投資儲蓄稅賦優惠之可行性跨國比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七)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菸酒稅恐影響原住民族釀酒行為,阻礙部落祭典所需釀酒及私釀酒之交易,且原住民私釀酒多為少量、親友間交易,然被檢舉後,恐將面臨大額裁罰金額,不堪族人負荷,更阻礙釀酒文化之實踐。財政部應研擬針對原住民釀酒的專章,另訂標準,以免現行法規不利原住民文化行為之傳承。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八)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辦理革新稅制、修訂稅法,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等業務。經查,我國賦稅制度改革由來已久,然而部分稅制早已背離原本時空背景,如娛樂稅、印花稅、貨物稅等,又如所得稅扣除額之修訂亦同,始終欠缺結構性、完整性的改變,導致不公平情事多有存在,實有精進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九)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編列364萬5千元。為使稅制更加公平合理,且符合國際潮流同時政府亦能保有健全稅收,目前所實施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在綜合所得稅課稅上核有最高所得者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情況,顯見稅改制度在促進財富重分配上效果仍不彰,租稅公平性仍尚待檢討強化。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十)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32萬7千元。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及國富統計報告,111年收入低於中位數,財富卻高於中位之家庭約占全體15.96%;另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統計,35歲以下且109年度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為零,而持有房地產或贈與他人財產者,計有6萬餘人,顯見部分家庭收入與財富顯不相當,其財富源自非課稅所得之累積,嚴重影響稅制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解析所得與財產之關聯並確實稽徵之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十一)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87億7,472萬元,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預算案數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35.57億元,政府稅收增加是全台灣的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應妥適規劃增加相關給獎獎別、組數,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稅收增加的果實。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王世堅 郭國文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用以辦理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統一發票政策宣導經費」預算3,882萬4千元。惟近日財政部辦理雲端發票抽獎活動,竟發生相同民眾重複中大獎,引發外界質疑,並有其他抽獎活動亦發生相同情形,且財政部之調查報告,尚無法釐清外界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但倘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認定財政部確有不法情事,則改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郭國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惟我國住宅租賃所得逃漏稅狀況嚴重,形成龐大之租屋黑市,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受損,違反租稅公平性,更嚴重的狀況,是使租客不敢申請租金補貼,不敢遷入戶籍,進而影響其他補助申請、投票權、受教育權等。雖然,財政部近年陸續針對辦理住宅租賃所得專案查核計畫,總查獲件補稅金額達2.8億元,惟查核範圍僅侷限5戶以上囤房大戶,打擊租屋黑市效果恐有限,加之稽查人力短缺,恐無法持續全面擴大,宜採用其他配套制度,強化效能。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4個月內,就未來3年稽查住宅租賃逃漏稅計畫、運用新興科技與租賃契約登錄制度稽查住宅租賃逃漏稅之可行性及推動短期豁免逃漏稅補稅加罰,或推動住宅租賃所得分離課稅,鼓勵房東自行主動申報之租稅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四)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我國住宅租賃所得逃漏稅狀況嚴重,形成龐大之租屋黑市,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受損,違反租稅公平性,更嚴重的狀況,是使租客不敢申請租金補貼,不敢遷入戶籍,進而影響其他補助申請、投票權、受教育權等。為進一步釐清我國住宅租賃市場狀況,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精進所得稅申報格式,建置蒐集我國住宅租賃所得資料之時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為避免租稅減免浮濫,103年特別制定規範,限制僅有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得以享有免稅優惠。惟社經環境已然變遷,加上各項稅制之優惠規定,主要照顧者不一定會將戶籍放置於被照顧者同戶籍內,允宜檢討是否有法規配套之必要,照顧更多國民,降低生活負擔。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精進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財政部112年度自行研究報告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制度存廢之探討研究結論指明,現行稅捐稽徵制度之中,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僅見於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娛樂稅等稅目,而現行證券交易稅條例設計代徵獎金制度有其歷史背景等因素,惟隨著時空背景不同、法令規範修正及科技進步,似有檢討證券交易稅代徵獎金制度存廢之必要。該研究分析,就現行證券交易稅代徵制度而言,不論是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代徵人應負擔之協力義務,與所得稅扣繳制度賦予扣繳義務人應負擔之協力義務相較,兩者協力義務內容相近。加上現行從事有價證券之交易已無早期繁瑣人工作業程序,又採行扣繳制度並無扣繳獎金,有失公允。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4個月內,就建立績優扣繳義務人之獎勵制度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七)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78萬4千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曾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例如從事地下期貨、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等,若是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基於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應納入納稅人的所得課稅。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基於營利目的從事一般經濟交易活動而獲利時,即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的規定,甚至屬於犯罪可罰的行為,仍屬於課稅對象的營業收益範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1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810759763號令規定,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沒有沒入的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一般違法行為的所得,或無犯罪被害人的所得,應納入所得課稅。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個人不法所得(如黃牛票加價轉售)課徵所得稅之法令研析,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八)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其中「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項下編列1,345萬7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宣導經費達201萬元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財政部賦稅署經費有限,不應購買電視媒體宣傳。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九)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項目之一,即是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自107年度起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惟實施後在綜合所得稅課稅上核有最高所得者稅負減輕幅度遠高於其他階層情況,顯示相關稅改於促進財富重分配效果仍屬有限,租稅公平性仍尚待檢討強化,且離島地區企業所得稅負擔是否公平尤應檢討評估。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促進離島地區產業發展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項目之一,即是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近3年我國綜合所得稅實徵數累計成長率達42.42%,不乏因所得稅係按名目所得課徵,將隨薪資因物價上漲調薪而增加,雖所得稅法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惟仍有時間落差,致納稅者在受CPI上漲影響而實質薪資下降時,所負擔之稅負卻不減反增,允宜適時檢討相關調整機制,俾減輕納稅者負擔。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調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政策方向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一)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其主要工作項目之一,即是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然政府為改善財富過於集中及代際間之移轉造成所得分配不均問題,雖透過多次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調整稅率,惟由相關之統計資料得知,稅收之成長主要來自贈與稅,且每筆徵稅案件之贈與金額大幅提高、而遺產稅實徵案件中適用20%以上稅率之件數及有效稅率均較97年下降,顯示納稅人透過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之情況有增加現象,政府欲藉由修正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以促進財富重分配之效果恐有限。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含國際稅制比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預算2,412萬1千元。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推動囤房稅2.0政策,並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將於114年5月正式開徵。該政策目標期能達成多屋重稅、自住減稅、出租申報所得減稅。財政部曾發布新聞稿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經輔導並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為避免民眾漏未辦竣戶籍登記,衍生爭議,浪費行政成本。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囤房稅2.0新制之全國宣導、輔導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十三)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我國貨物稅之徵收,歷史悠久,35年制定之貨物稅條例,恢復徵收麥粉、水泥、茶葉、皮毛、紙箔、迷信用紙及飲料品之貨物稅,並開徵化妝品貨物稅;在70年代以前,茶葉、皮毛、紙類、化粧品、木柴、棉紗、調味粉、人造絲、火柴、糖類、塑膠、元條型鋼、鋼琴、電子琴、水泥、飲料等,均曾是重要的稅收來源,然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該等貨物之稅收比重已大幅降低,甚至有若干項目業已取消課稅。早期彩色電視、錄音機、音響、電冰箱、冷暖氣機、汽機車屬於奢侈性消費產品,對其課徵有部分寓禁於徵意味,然隨著數位化、全球化時代變遷,許多消費產品已成為民生必需品。加上對於電器產品、機製飲料等項目之課徵邏輯不一,難以使民眾、業者,甚至是與我國貿易談判之國家信服。查財政部刻正進行貨物稅條例通盤檢討,研究將其整併綠色稅制、健康稅捐,惟修法檢討進程緩慢,仍需在過渡期間釐清徵稅邏輯,及函令免徵項目之豁免原因,以便未來法制研修。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貨物稅歷年函釋再彙整檢討及補充解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十四)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編列2,412萬1千元。免去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已成為國際趨勢,包括愛爾蘭、英國、加拿大、肯亞及美國部分州均已免除生理用品之加值型營業稅;德國亦降低生理用品之相關加值型營業稅率;而蘇格蘭除了免除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外,更進一步對全境免費提供生理用品。反觀我國財政部反對生理用品免營業稅修法理由之一:倘營業人未將減稅利益全數反映至商品售價,買受人實無法享受減稅利益,反而使國庫擴大稅收損失。查我國對於營業稅免徵之規定繁多,舉例而言,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對進口小麥、大麥、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但財政部似未同樣有將減稅利益全數反映至商品售價之顧慮。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就減稅利益反映至商品售價之稽核機制與概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十五)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但對早已不合時宜之汽機車貨物稅、印花稅、娛樂稅等,卻未見改革、亦未積極研議將上開稅目整合為綠色稅制。鑑此,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汽機車貨物稅、印花稅及娛樂稅稅制(政)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二十六)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編列364萬5千元。所得稅係按名目所得課徵,但在物價持續上漲而實質所得成長增幅有限下,雖所得稅法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惟仍有時間落差,致納稅者在受CPI增加影響而實質薪資下降時,稅負卻增加,恐加重民眾生活負擔。財政部及賦稅署應適時檢討相關調整機制,俾減輕納稅者負擔。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二十七)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擬制遺產的受贈人如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其他繼承人須以被繼承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擬制遺產與總遺產稅制向來爭議不斷,財政部賦稅署應儘速研議是否檢討相關稅制與規範。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相關稅制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十八)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40萬4千元,其中推動稅制改革,強化施政宣傳與溝通所需相關經費編列20萬元;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經費編列5萬元,惟鮮少於各類媒體上出現與推動稅制改革相關之宣導。鑑此,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13年推廣使用統一發票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辦理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二十九)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32萬7千元。次查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個人年紀尚輕且適用綜所稅稅率為零,卻具資力贈與他人財產或持有高額房地產,財富源自非課稅所得之累積,影響稅制發揮所得重分配功能」等語。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依家庭財富及收入10分位聯合家數分配分析,收入低於中位數,財富卻高於中位之家庭約占全體15.96%,其中收入為第1分位組、財富為第10分位組之家庭約2萬餘戶,部分家庭收入與財富顯不相當。又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資訊統計,35歲以下且109年度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為零,而持有房地產或贈與他人財產者,計有6萬餘人;部分個人109至111年度各項所得低於50萬元,惟具資力贈與他人財產或持有多筆房地產,舉如贈與他人財產價額,或持有、增加房地產價值有超逾4千萬元等情事,部分所得似有隱藏未納入課稅情形。綜上所述,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善用各機關間資訊,改善現行所得稅稽核作業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三十)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332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及各地方稅務機關運用跨領域資料庫,主動核免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惟地方稅務機關各自發展及提供身心障礙免稅服務不一,且其規定申辦免稅之行政作業,存有執行窒礙之處……」等語。經查,財政部及各地方稅務機關主動核免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執行情形,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研擬相關作業方法,並無統一之作法;且據地方稅務機關反映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時,車主必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方能辦理免稅,致擁有駕駛執照但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為申辦免稅,必須事先將車輛過戶或註銷駕駛執照,增加地方稅務機關及身心障礙者申辦免稅行政手續,與法規降低身心障礙者免稅優惠及便利性目標不符。鑑此,為督促財政部賦稅署精進現有免稅優惠實施方式,便利身心障礙者申辦免稅優惠,爰請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相關精進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三十一)我國現行規範各項稅目之法律與法規命令甚繁,相關函釋令更是繁雜,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對相關法令規定見解不同或對事實認定有歧異,而對稅捐機關作成稅捐或罰鍰之處分有不服時,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近3年5區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約2千件,究其原因為民眾常因未能明瞭相關法規而漏報或短報,當其了解相關法規後多數均願繳納相關稅款,惟對於裁罰數額認定負擔過重,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4點雖可因違章情節較輕而減低裁罰金額,但各國稅局仍多僅依漏報金額為裁罰依據,未能實質考量納稅義務人之違章情節輕重,致使相關規定形同具文。財政部賦稅署應思考如何落實相關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十二)114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87億7,472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預算數2億6,828萬6千元,包含辦理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等費用,其中運用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統一發票政策宣導經費3,882萬4千元,相較於113年度預算增幅偏大,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因財政部賦稅署經費有限,使用電視媒體時僅能辦理租稅法令宣導。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十三)鑑於全國稅收已連續4年超徵,其中差距數甚有達到4,000億元以上者,估測技術顯有不足。再者,114年度預算案在預期經濟成長率(3.26%)低於113年(3.90%)下,所編課稅收入卻反而較113年度增加19.88%,更創歷史新高,預測的準確性令人不無疑義。稅收預測準確性攸關政府歲出資源的配置與財政收支平衡,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精進相關預測模型,俾期估測值貼近實徵數,以利財政健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三十四)經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收入編列2兆7,739.92億元,分別為所得稅1兆7,485.08億元、營業稅3,830.04億元、證券交易稅2,635.20億元、貨物稅1,525.29億元、關稅1,623.53億元、菸酒稅331.82億元、遺產及贈與稅153.49億元、期貨交易稅90.13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65.34億元,合共較113年度預算增加4,599.72億元,稅課收入占歲入結構比率為87.97%,110至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連年實徵數遠逾預算數,且差距數甚有達4,000億元以上者,顯見預估技術落差甚大、掌握國內金融情勢成效不彰,民眾多認為超徵稅收、觀感不佳,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針對稅課收入預估、精進相關預測模型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王鴻薇 賴士葆  (三十五)近年來CPI年增率均為上漲(除109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下降外),受薪階級的每月名目薪資亦逐年調增,但若考量物價上漲因素,實質薪資近3年累計則反呈負成長1.35%。所得稅是按名目所得課徵,雖訂有隨物價調整免稅額之機制,但在時間上仍有落差,以致納稅者在受CPI上漲影響而實質薪資下降時,所負擔的稅負其實不減反增,造成民怨。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適時檢討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的調整機制,以符合實況,減少民眾負擔,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王鴻薇  (三十六)鑑於政府運用稅制應發揮所得重分配及平衡社會財富功能,惟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0年家庭財富分配統計,前、後20%的家庭,貧富差距達66.9倍,和80年統計的16.8倍相比,貧富差距明顯擴大;考量國內外經濟社會情勢及租稅公平等,財政部賦稅署宜適時檢討修正各項稅制,俾強化租稅改善所得分配效果。爰請財政部賦稅署以恢復107年刪除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6款之最高45%課稅級距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三十七)114年度總預算案遺產及贈與稅,中央分配數編列153億4,9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1億5,000萬元。然內政部統計月報,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為繼承者,近10年統計數,逐年增加。又遺產及贈與稅中央政府實徵數,110年度182.6億元,111年度200.1億元,112年度212.9億元,114年度預算數僅估列153億元,明顯偏低。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就114年度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編列原則為遺產稅及贈與稅具有機會稅性質,經參考近5年該二稅全國實徵數扣除大額案件繳納稅額後餘額之平均數提出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王世堅 郭國文  (三十八)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及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我國買賣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4萬元。查財政部已於113年10月23日預告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草案,將一般餐飲業等業別之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升至10萬元,將勞務承攬業等銷售額調升至5萬元。有鑑於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上一次最後的法規調整距今已有17年未因應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調整,允宜隨同經濟成長與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建立檢討機制。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規定適用租稅優惠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享有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時,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請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就建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檢討機制及是否延長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十九)有鑑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13年度舉辦雲端種樹趣e起集點樹網路雲端發票抽獎活動,有4人重複中大獎引發爭議,為避免抽獎程式設計邏輯可能逾越活動目的,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未來規劃多元租稅宣導,如有辦理抽獎活動的必要,應比照公益彩券與統一發票使用開獎機、號碼球開獎模式,並現場直播,以期公平合理及具公信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陳玉珍 王鴻薇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7億7,662萬8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7,63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辦理之雲端種樹趣e起集點樹活動,發生數人於不同期數重複中大獎之情形,根據檢討報告之記載,廠商逕行調整抽獎人之權重,讓符合條件之人可提高中獎率及優先中獎機會。然檢討報告中未載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有無授權廠商調整抽獎人的權重?若未授權則廠商私自調整權重這件事是否違反相關契約?另檢討報告中未提到被廠商私自調整的權重,於中獎後是會歸零還是持續加權,如果持續加權,即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訂定之中獎後次數歸零目的相違背。檢討報告中提及廠商調整權重的行為跟活動目的有無關聯要等待司法調查,然該活動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辦,活動目的亦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制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自行認定廠商之行為是否符合活動目的,卻稱需待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結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檢討相關之行政作為及廠商行為是否有疏失,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二)我國現行規範各項稅目之法律與法規命令甚繁,相關函釋令更是繁雜,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對相關法令規定見解不同或對事實認定有歧異,而對稅捐機關作成稅捐或罰鍰之處分有不服時,可循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近3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約500件,究其原因為民眾常因未能明瞭相關法規而漏報或短報,當其了解相關法規後多數均願繳納相關稅款,惟對於裁罰數額認定負擔過重,查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4點雖可因違章情節較輕而減低裁罰金額,但各國稅局仍多僅依漏報金額為裁罰依據,未能實質考量納稅義務人之違章情節輕重,致使相關規定形同具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思考如何落實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114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664萬7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8億3,644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億3,624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電子處理及運用」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253萬8千元,列有電腦資訊設備系統維護、資料登打及設備租用等費用,較113年度預算增加;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114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546萬5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30億2,760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億2,720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8,785萬5千元。114年度預算案於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營建工程經費,經查,執行中之部分計畫存有執行落後情事,為撙節國家預算,期建設能如期完工。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二)114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5億5,501萬8千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曾表示,因違法行為所賺取的所得,例如從事地下期貨、賭博、走私、販賣毒品等,若是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基於量能課稅、實質課稅原則,應納入納稅人的所得課稅。依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基於營利目的從事一般經濟交易活動而獲利時,即使該交易活動違反法律上的規定,甚至屬於犯罪可罰的行為,仍屬於課稅對象的營業收益範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1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810759763號令規定,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沒有沒入的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一般違法行為的所得,或無犯罪被害人的所得,應納入所得課稅。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就北區國稅局強化與檢調單位聯繫及即時掌握不法所得相關輿情之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三)114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1,083萬1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5億5,652萬9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15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5,622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1,113萬4千元,列有新增汰換空調設備等費用;考量政府債務未償還餘額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二)114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961萬2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0億1,096萬1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1,086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法務案件處理」編列493萬3千元。近年各國稅局每年新增民眾申請稅務案件復查之件數仍多,且未結案件審理進度緩慢,經查,平均審理天數多近一年,又復查結果為撤銷原處分者高達四成,顯見稅務案件仍有進步之空間,單位應加強教育訓練,並強化稅務人員專業知能,避免造成民眾之不便。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75億1,942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550萬元,共計減列6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5億1,292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0億1,630萬6千元。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2萬元,係於78年訂定,業逾30年未檢討,財政部於113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參據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及國際趨勢等因素通盤考量,修正該辦法第11條,提高免稅額度至3萬5千元。除此之外,另有民眾建言應一併參考國外先進國家,檢討我國入境旅客攜帶其他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如菸酒)之免徵進口稅攜帶數量。經查財政部刻正進行可行性研究中。為避免未來仍發生多年未檢討之狀況,允宜建立定期檢討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研議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金額及數量定期檢討機制建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億4,695萬1千元,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北投育成中心(溫泉路119號)為重要文化資產,歷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次考察要求妥善處理,迄今3年進度緩慢,且與台北市政府就無償撥用一事,台北市文化局至今仍無明確承諾,一旦未能如預期撥用,並由台北市政府出資修復,未來文資保存工作將更加困難,為避免後續修復工作延宕,財政部關務署應對於後續預算及修復進度速謀備案。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三)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其中「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係為強化現有通關資訊系統。然查其計畫書核定本,其114年度預算經費需求數為2億6,511萬元,但實際114年度編列預算案數2億5,000萬元,顯有落差。再加上財政部關務署公開徵求廠商意見時,卻無廠商表達意見,未來該計畫推動後,是否讓使用者感覺便利,符合實際需求,難以知悉。爰凍結第2目「關稅業務」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重新提出完整評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四)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海關緝私條例第6條:「海關緝私,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沿海24海里以內之水域,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而巡緝艇係海關依法執行海上查緝職責之必要工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後,其查緝範圍以非通商口岸為主,海關則主要負責通商口岸(含港區錨地及臨近水域)之查緝任務。近年財政部關務署推動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汰除多少老舊巡緝船艇,加強安全性及巡緝性能。惟有鑑於地緣政治風險增加、台海情勢緊張,有必要加強整合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農業部漁業署海域守備之力量,避免權責分散,重複建置人力培訓、船艦養護等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海關與海巡海上聯合查緝作業情形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五)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台美合作大港計畫於95年開始實施。美國能源部投注近5,500萬美元實施大港計畫,提供經費訓練人員並在高雄港安裝監控設備,包括38座門式輻射測器、手持輻射偵測設備、無線通訊設備以及一座中央監控站。該計畫設備99年正式啟用,由美方維運3年,財政部關務署於102年9月取得大港計畫的所有權,自行負責後續所有設備維持運作經費,擔負起保護台灣人民和國際貨櫃,包括運往美國的貨櫃的運輸安全的責任,使其免於核輻射的威脅。有鑑於近年國際局勢緊張及核污染,允宜加強查緝作為及設備更新,維護國際核子保安機制。另外,財政部關務署亦定期公開查緝成果,展示我國是負責任的國際成員。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就大港計畫之設備汰購需求檢討及查緝成果公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六)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之關稅業務中辦理業務,包括關稅資料處理及資安防護與設備建置與維護等作業。財政部關務署業務涉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與管理,需謹慎避免個人資料遭竊或洩漏等問題。近來受地緣政治影響,台灣成為眾多國際駭客攻擊之目標,金融業、政府及大型企業網站遭受境外網路外部攻擊大增,台灣資安恐面臨挑戰。且據報載,公股行庫內部最新資料顯示,9月起攻擊較先前有翻倍之情勢,甚有銀行年增達三倍以上。駭客組織對政府及金融單位網站發動DDoS攻擊,導致多家銀行網站一度停擺。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就強化關務資料資安防護措施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七)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7億7,311萬2千元,惟就財政部關務署關稅業務項下之歲出計畫內容欄中指出此計畫內容包含法規研擬,卻未見相關預算編列;考量各界對關稅相關法規時有不同意見,如海外進口低價免稅額度、汽車與其零部件關稅稅率及保健食品關稅稅率等,都有待財政部關務署積極與各部會研擬相關法規,方能合理查緝。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研擬關稅法規改革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八)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旅客行李檢查及貨物查緝處理等經費」預算3億3,565萬3千元。然據民眾反映,進口汽車後再出口是否能申退貨物稅,財政部處理方式迭有更動,執法缺乏依據,造成貿易商無所適從及經濟損失,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賴惠員  (九)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3,109萬7千元。財政部關務署於113年6月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免稅額度,其理由為參照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國際物價等因素後,將入境免稅額度由2萬元提高至3.5萬元,惟查進口包裹仍限制每次2千元內方免稅,故財政部關務署應蒐集主要國家(不低於20個)關於低價包裹免稅額度之現況後,並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進行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為5年之連續性計畫,第1年經費2億5,000萬元,查112年資訊交換平臺累計之資料筆數為3億6千多筆,資料量龐大,財政部關務署應檢討現行各關、港、貿之窗口服務反應問題,整體性彙整未來貨物進出口業務及資訊交換需求,同時將民眾及業者之意見納入數位化再造之考量。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郭國文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賴惠員 王世堅  (十一)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財政部關務署114年度新增辦理數位海關再造計畫,規劃將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網及相關服務,重新進行分類整併與改造系統程式架構,允宜彙整現行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反應之問題,通盤衡酌未來貨物進出口業務及資訊交換需求等成長趨勢,並廣為徵詢民眾及業者之意見反饋,以設計符合未來需求之系統架構及採購妥適之資訊設備。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賴惠員 郭國文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0億1,630萬6千元。據財政部汽機車稅制檢討及改革方案書面報告指出,我國自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承諾關稅減讓。汽車(小客車)關稅稅率於91年調為29%,並分10年逐年調降至17.5%,維持迄今;機車關稅稅率自91年25%逐年調降至95年,依汽缸容量不同,現行為18%或20%。我國已提出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倘該協定成員國成立臺灣入會工作小組,我國終須針對車輛產業進行大幅降稅承諾,目前車輛關稅將是重要談判籌碼。我國車輛產業正值燃油車轉型電動車之關鍵時刻,倘調降或取消關稅,恐致國產車廠及零組件廠關廠撤離之虞,影響約847.74億元產值及8.26萬相關從業人員生計,亦導致國產車競爭力與研發技術能量下滑,衝擊下世代車輛產業發展。又依據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對進口貨物自發性調降關稅稅率,該稅率將一體適用於所有WTO會員國,爰自發性調降關稅恐壓縮嗣後我對洽簽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之談判空間,為保留談判籌碼,現階段宜維持現行關稅稅率。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徵詢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3個月內,就台灣若加入CPTPP調降車輛關稅之關稅預估及產業影響,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編列15億0,026萬7千元。基隆海港大樓建物前身為日治時期之基隆港合同廳舍由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鈴置良一設計,內含港務相關的官署與民間單位,有三稅關、海事出張所、水上警察署、築港出張所、港務部、專賣局出張所、埠頭郵便局及鐵道埠頭事務所等空間,戰後由交通部港務局接收,供給交通部港務局及相關單位或企業繼續使用。現況則為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航港局共同使用。海港大樓整體上仍保留原貌,是目前基隆市少數的重要港西歷史建築之一,亦是台灣現存早期現代主義的主要作品,值得加以保存,並已於92年登錄為基隆市歷史建築。為近來觀光旅遊發展興盛,應加強保留珍貴文化資產之原始風貌及積極加強修復,似應重新檢討基隆海港大樓之文資身分。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會同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就強化基隆海港大樓文資保存機制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四)按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編列1億7,633萬6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關務署推動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期提升關務運作效率及杜絕走私,惟因業者陳情而暫緩實施貨物即時追蹤機制,延宕計畫目標之達成……」等語。查財政部關務署為發展貨櫃移動監管機制,擬訂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案經財政部提報為109年度科技發展計畫,計畫經費1億8,719萬餘元,期程為109至112年度。截至112年底止,物聯網計畫實際支用1億8,583萬餘元。次查,由於原計畫未將業者設備建置成本預為因應,嗣遭業者陳情抗議,財政部關務署逕於111年9月暫緩相關子法修正作業,截至112年底止,仍未完備相關法規,多數貨櫃拖車仍未裝設車載機及車機封條。又查,委託建置物聯網系統平臺雖已於112年12月結算驗收,惟因子法尚未修正,無法強制貨櫃拖車全面裝置即時追蹤設備,致系統上線後使用率偏低,無法發揮計畫原訂預期目標。基此,為督促財政部關務署儘速完成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後續具體辦理期程及預期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之「業務費」編列1億7,633萬6千元。有關民眾跨境網購遭遇詐騙或瑕疵而辦理退免稅事宜,財政部關務署於113年5月已大幅簡化所需文件及手續,然而仍必須以紙本方式郵寄或臨櫃辦理,實不符稅務電子化之趨勢,應儘速建置網路退稅系統,方便民眾辦理。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辦法及時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3,109萬7千元。惟財政部關務署於109年推動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原期提升關務運作效率及杜絕走私,卻因業者陳情而暫緩實施貨物即時追蹤機制,延宕計畫目標之達成,而財政部關務署雖已修正相關法令以鼓勵業者自備車機封條、亦改以貨櫃加封量占比最大之運輸業者為優先對象來逐步推動,但對計畫期程之改善仍未見說明。鑑此,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新計畫目標達成之期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十七)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編列2億5,000萬元。財政部公告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配合國家政策發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數位建設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公共建設類別。財政部關務署進行數位海關再造計畫,亦應研議考慮納入促參,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十八)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編列6,472萬2千元。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係財政部關務署為強化查緝行李托運、快遞貨物及提升進口郵件之查驗量能,財政部關務署應與國內、國際相關單位合作,強化影像樣本之豐富性,以利AI學習,進而完成AI生成影像辨識開發及應用。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十九)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315萬8千元。財政部將數位建設新增為促參類別,旨為推動先進網路、完備數位包容、縮短數位落差、加速產業數位轉型及促進跨域創新運用等產業所需的數位軟硬體及其設施,財政部關務署推動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亦應評估納入促參可能性,以財政部自身部會為首,推動數位公共建設參與。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二十)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新增辦理「次世代人工智慧輔助緝私計畫」,規劃導入生成式AI強化人工智慧輔助X光影像辨識能力,鑑於生成式AI所產生之資料的致命缺陷,即在於資料之真實性,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除應強化違禁品影像樣本的豐富性,以供生成式AI學習,更須經資深儀檢關員逐一檢視AI生成之影像合格後,始能納入訓練資料集運用,以確保影像的真實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賴士葆 陳玉珍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32億4,670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2億4,620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7,088萬3千元。有鑑於國有土地長年遭占用,已是多年無法解決的難題。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2年7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筆數及面積各為37萬3千餘筆(錄)及1萬5千餘公頃,恐影響國有非公用財產使用收益。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指出,勘查人力有限,派遣人員實地勘查時,經常遇到現場障礙物、天然地形及人為因素阻隔,甚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導致無法順利完成勘查,使過往實地探測土地現況有其困難。另比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至111年處理被占用土地筆數及面積,顯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優先去化較大面積之被占用土地。由於被占用之較大面積土地漸減,所餘較小及較瑣細之被占用土地,亟待研擬較細緻之處理方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利用無人機等新興科技,突破實地勘查困境及加速處理國有土地遭占用情事,以增進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與使用效益,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7,088萬3千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實物抵繳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然自108至113年抵稅實物處理情形,合計抵繳金額2,118億元,其中已處理846億元,待處理1,272億元,處理比率未達四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戰後,日本在臺公私產業均歸中華民國政府接收。35年1月政府開始遣返總數達29萬2,713名的日本僑民,並且開始接收日人私有財產,於是在臺灣省接收委員會下設置日產處理、標售、清算委員會。其後陸續由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產代管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日人私有財產部分,總共接收房屋2萬餘棟、土地近2萬甲,另有工場設備、原料成品、運輸設備及工具等動產,全部價值約合舊臺幣14億餘元,在接管後交付處理,處理後剩餘的財產及出租財產,是現有國有非公用財產來源之一。惟當年作業均已紙本謄抄紀錄,加上不動產登記買賣移轉登記制度紊亂,疑有發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產代管處已出售之日產,卻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狀況,並且未有保存完善當年買賣紀錄等資料,使相關土地爭議。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相關救濟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四)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依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95年6月9日作成國有基地出租(售)須考量整體開發利用效益之認定原則,未將土地之地段價值等要件予以納入考量,致無法避免位屬臺北市信義區及大安區等為高價值地段之國有土地,遭有心人士藉由申租、申購等方式,刻意創造為畸零地,損及國有土地可運用效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嗣後考量有關整體利用係屬抽象性之宣示與規範,及國產計價已參考市價查估等由,於97年通函所屬停止適用,影響所及,該署所屬辦理標售案件,得逕將一宗國有土地之部分遭占用或出租土地辦理分割,並就其餘國有土地辦理標售,致標售後將使分割出之剩餘國有土地形成為畸零地或未臨路之裡地,減損土地利用價值,損及國產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五)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清查,目前尚有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國有土地。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占用25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1萬2,432.27平方公尺,前於112年經監察院糾正,要求該署檢討改善。另查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占用28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5,624.18平方公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占用22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4,582.22平方公尺;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占用12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2,431.06平方公尺;合計占用8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4家公司占用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87筆國有非公用土地,截至113年8月底止,僅收回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之8筆保護區土地已完成植林,經該署北區分署同意辦理點交收回,其餘79筆國有非公用土地尚未收回。鑑於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已獲判決,允宜輔導該公司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要求騰空交還等事宜;至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允宜配合法院判決,儘速追繳使用補償金,後續並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被占用國有地處置進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六)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財產署配合國土計畫之實施,定期召開會議研議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因應措施,惟歷來出租審辦作業未審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致地上使用情形未盡適法」等語。經查,國有基地出租案件係基於民眾使用土地已存在相當程度之經濟依賴,將被占用不動產納入合法使用關係管理,然因歷來未審視申租案件之使用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致地上使用情形未盡適法。亦有已出租耕地遭闢建廠房違約使用多年,卻逕循例核准續租換約;或同屬違規使用之土地,部分核予基地租約、部分占用列管之差別處理等情事。按政府為促進國土永續發展,將土地資源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功能分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就位處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範圍之出租案件,通知承租人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合法作業,惟位處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租案,亦有涉及違規使用及未符功能分區使用之情形。鑑此,為敦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落實國有土地出租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方式。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七)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處分彰化縣芳苑鄉之國有農業用地,將其釋出供光電開發業者申請,並發給開發同意書,然查該地區為平坦農地,有九成的農地仍在耕作,且依現行規定須農業部同意變更土地用途後方得為之,然本案中並未先徵詢農業部之意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評估該國有地申請綠能開發的可行性,忽略該國有地仍有農民長期耕作之事實,卻逕行同意業者申請開發,恐有破壞農地之虞,亦造成施行農作之承租農民蒙受開發商之壓力,應檢討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程序,是否應先待業者提出之開發計畫,確實具法規可行性後,再開具國有土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八)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強勢外來入侵種移除防治及復育計畫」第1年經費1,617萬元,其中外來物種如:銀合歡,嚴重影響本土物種甚至擾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加強防範。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九)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17億7,331萬3千元。國有土地常因實際管理單位未能有效控管土地之運用,致使時常發生遭人占用之情形,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規須向占用人請求返還土地或不當得利等,故編列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業務所需經費,惟查新北市汐止區貨櫃集散站內國有土地共25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計1萬2,432.27平方公尺遭占用,及同區之土地亦有遭占用之情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羅明才 顏寬恒  (十)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第4年經費編列1億1,059萬7千元。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之文化資產,包含不少原住民文化資產,如考古遺址、部落內建物等,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及修復再利用時,應邀集當地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及在地原民文史團體參與,以協助保存維護原住民族文資,尊重原民文化傳承。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十一)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1,185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於113年7月底公告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有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惟執行成效及土地資源配置仍有精進空間,且分戶移轉潛存履約管理風險」等語。經查,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辦理情形,近5年度標脫宗數雖由108年度之11宗,增加為110年度之28宗,惟112年度又下降為18宗,標脫率亦減少為51.43%;決標權利金總金額亦減少為45億餘元,標脫成效略有衰減。又近5年194宗標脫案件中,扣除解約11宗,及刻由得標人評估用途之51宗後,作為住宅使用者67宗(50.76%),餘65宗(49.24%)為商場、旅館、商業辦公室、廠房、店鋪等,顯示地上權標脫案件主要供興建住宅或商業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規劃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用,惟尚無成案案件。鑑此,為敦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落實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業務辦理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郭國文  (十二)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1,185萬4千元。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於113年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惟查截至113年10月31日,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及已決標待公開總戶數,僅有11.1萬戶;又以社會住宅預定完工時間分析,即使施工進度正常未有延後,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至113年底結束時,完工戶數3.7萬戶;至120年底之完工戶數始達9.8萬戶,難以滿足民眾居住需求。又依住宅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可採新建、接受捐贈、購買建築物、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或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等方式。政府宜更為積極鼓勵民間參與社會住宅之興建及營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國有非公用土地配合社會住宅、合作住宅、地上權住宅、使用權住宅之土地租金優惠及作業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三)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之「業務費」編列237萬5千元。查截至112年底止,中央及各縣市政府經管之國有土地仍有2萬3,745筆土地被占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督導公產管理機關制定分年計畫,儘速辦理追討流程。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十四)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中「設備及投資」之「機械設備費」編列1,246萬元,列有承德首長宿舍電梯汰換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支出逐年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撙節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2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顏寬恒  (十五)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1億7,035萬8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現有辦公廳舍位於光復南路,屋齡已逾40年,經108年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會勘確認建物因基礎差異沉陷,有結構安全疑慮,且屋齡老舊混凝土已發生劣化等,致長期以來產生漏水問題,經盤點臺北市轄內國有機關用地,皆無適當地點可提供該署搬遷使用,評估後有原址興建必要。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廠商合作興建2棟政府辦公廳舍,原興建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總經費11億8,020萬1千元,後因招標流標及考量物價上漲等因素,於111年3月、112年1月及113年6月共3度修改計畫,總經費增為17億2,947萬3千元,並調整計畫期程為112至118年度。惟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取得案前於110至112年間多次招標均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分別於111、112及113年函報行政院3度修改中長程個案計畫。鑑於已多次修改計畫,允宜依最新規劃時程加速辦理,並確實控管計畫執行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建置案之歷次流標檢討會議概況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六)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1,185萬4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將可供單獨開發建築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由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篩選坵形方整、區位及基地條件良好之土地,評估納入備供活化資料庫,作為地上權儲備標的,並依各年度招標批次及期程,選定適合標的辦理鑑界、查估土地市價及擬具招標建議條件等,報由該署審議小組評定後,續辦公告招標事宜。惟審計部指出,標脫率自108年度之42.31%,增加為111年度之60.98%,112年度又減少為51.43%;決標權利金總金額亦由108年度之70億餘元,減少為111年度之54億餘元及112年度之45億餘元,標脫成效略有衰減,且間有位處都市計畫精華地區、交通便捷區位之土地,納列備供活化資料庫多年遲未規劃辦理列標;或標脫後解約案件未積極規劃後續活化作業等,顯示地上權執行成效及實務作業仍有精進空間。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地上權標脫案件主要供興建住宅或商業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規劃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用,惟尚無成案案件。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王鴻薇  (十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以實物抵繳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業務,截至113年10月,合計抵繳金額2,118億元,其中已處理850億元,待處理1,268億元(含公共設施用地656億元,約占51%)。有鑑於部分抵稅實物價值易隨時間減損,恐影響國庫收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協助分署及辦事處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法規、簡化流程可行性,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維護國庫權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十八)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編列1億1,059萬7千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之計畫期程自111年至116年,總經費8億5,255萬9千元,114年度編列1億1,059萬7千元。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文資達344處,本計畫共辦理17處文資修復再利用及維護管理,截至113年9月底完成11處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2處文化資產修復工程。另提供79處文化資產認養、14處委託管理、51處出租、3處文化資產標租及2處委託改良利用。顯示經管文資修復經費相當有限,除民間認養外,活化數量及模式仍相當有限,多數文資僅能進行巡查作業。考量文化資產數量仍多,後續維護管理及活化作業相當浩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積極盤查全國國有非公用文資予以納管,並協調文化單位擬定管理維護及修復再利用計畫,爭取足額預算,保護國有重要文化資產。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十九)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截至112年底,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案件1,707件,面積約103.59公頃;存續中案件551件,面積43.02公頃。已分回417戶建物、510席停車位,11戶刻驗屋中尚未完成接管;292戶已標售;1戶已標租;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社會住宅;100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將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考量社會住宅為國家重大政策,而且內政部陸續拋出地上權、使用權住宅概念,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參與都市更新時,應參考政策之需要,取得適合之物件,優先作為社會住宅使用,避免分回房地閒置。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王世堅  (二十)114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協助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取得因公務、公共所需國有土地加速國家建設」預算106萬9千元。現今仍有許多部落公共建設,如活動中心、學校、派出所、衛生所等公有設施,尚未能合法取得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優先於原住民族地區如高屏及花東地區,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撥用業務教育訓練,加強宣導撥用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作業規定及程序,協助需地機關加速撥用取得部落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以促進部落發展。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王世堅 吳秉叡  (二十一)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雖有助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惟執行成效及土地資源配置仍有精進空間;近5年度(108至112年度)標脫宗數雖由108年度之11宗,增加為110年度之28宗,惟112年度下降為18宗,決標權利金總金額亦由108年度之70億餘元,減少為111年度之54億餘元及112年度之45億餘元;且分戶移轉潛存履約管理風險,允宜滾動檢討推動措施及完備相關配套機制,俾使地上權制度健全發展,故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2億2,405萬1千元,減列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310萬元(含「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50萬元、「資通資源管理」100萬元、「財政資料管理」10萬元、「電子發票管理經費」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2,095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編列17億3,443萬6千元。受地緣政治影響,台灣成為眾多國際駭客攻擊之目標,金融業、政府及大型企業網站遭受境外網路外部攻擊大增。不僅是政府單位,恐連私人企業都將遭受到衝擊,台灣資安恐面臨挑戰。據報載,公股行庫內部最新資料顯示,9月起攻擊較先前有翻倍之情勢,甚有銀行年增達3倍以上。駭客組織對政府及金融單位網站發動DDoS攻擊,導致多家銀行網站一度停擺。另外,資安公司CrowdStrike產品更新作業,引發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大規模當機,亦有銀行ATM系統當機、集團供應商遭勒索軟體攻擊等資安事件。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1個月內就強化稅務資料與資通及網路安全防護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二)114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1億4,907萬6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從各市縣電子發票開立情形以觀,僅臺北市及連江縣雲端發票使用率分別為76.9%、67.9%高於全國平均值,其餘20市縣均低於全國平均值,其中前3低者分別為嘉義縣之42.0%、屏東縣之46.0%及南投縣之46.8%。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94年度推動電子發票計畫,迄114年度止相關推動預算(案)數累計已編列30億餘元,惟截至113年8月底止,雲端發票使用率58.81%,該比率已臨近114年度設定目標值60%,允宜上調目標值。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1個月內就強化電子發票推廣計畫及推廣各機關政府採購案優先採購電子發票商家之計畫及配套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顏寬恒 王鴻薇  (三)114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01萬元。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為辦理電子發票推廣採購宣導品,經查,截至113年7月底止,共有31項宣導品購置逾2年,且庫存量逾原採購數三分之一,實屬浪費,為撙節國家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連署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6,839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80萬元(含「業務費」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10萬元,共計減列9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6,749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一)台灣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創新實驗專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4月開始施行,並受理監理沙盒申請案。統計至113年5月,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申請案共計16件,核准9件且已出沙盒,共4件已落地,否准2件,自行撤回申請共4件。近3年來沙盒陷入掛蛋的窘境,可見台灣金融科技發展不但牛步化,且創新動能成效亟待改善。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應業務需要,擬規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爰於114年度預算案「一般行政」及「金融監理」計畫項下分別編列2,017萬元及84萬2千元,共計2,101萬2千元,主要係人事相關費用、室內裝修、辦公用品及設備採購等所需經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先檢討過去金融創新作為之不足,以及未來精進作法。綜合上述,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7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6,850萬5千元。有鑑於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慧及電子支付等數位技術之快速發展及普及,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對我國未來相關產業至關重要,急切需要跨域整合及隨機應變,已非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行任一業務局單一職掌與推動,加上經常涉及監管者與推動者角色扞格,影響政府推動革新之效能。為加強我國金融科技業者、將各項新興科技運用於金融業務之業者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者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定、規劃、執行等事項,允宜設置專責機關統籌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金融科技局之設置可行性評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羅明才 陳玉珍  (三)113年以來融資租賃公司屢遭非議,從山道猴子悲歌引發的先買後付(BNPL)爭論,到近期發現融資公司恐成為打炒房的漏洞,融資公司用約2%的低利率,向國銀借貸後,卻在底下成立投資公司,用12%至14%再融資給建商,進行融資套利,讓融資公司反而成為銀行法的破口。對各界要求制定融資公司管理法納管融資公司,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委外研究,再根據研究結果來形成具體的建議,惟1年來毫無進度,讓訂定專法變成漫長的過程。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850萬5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融資租賃公司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四)目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SP,是依據洗錢防制法,已完成法遵聲明的VASP共26家,業務型態包括交易所、買賣平台、實體店面、虛擬資產自動櫃員機(BTM)及託管系統商。目前,雖然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公會制定自律規範管理,但如ACE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等人,涉勾結虛擬貨幣詐團吸金逾8億元,但ACE王牌交易所僅受罰鍰處分,至今仍在網上正常收單交易,未受到任何停業之處分,顯然,在法制上有重大缺失。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2,367萬8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缺失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每5人中就會有1位年齡超過65歲。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並持續推動相關監理保障措施。雖然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數占總申訴案件之比率於109至112年間已呈現下降之趨勢,然而截至113年7月底止,相較於112年同期卻增加1.21個百分點,並且高於110至112年的比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加強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高齡者之權益,使金融機構之服務更貼近其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金金分離原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內政部已修正姓名條例明定原住民族文字可以單獨登記身分證,惟近日陸續接獲族人反映在申請開戶或其他金融服務時因為單列族名的關係而遭遇困難,顯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未依照法規的修正,監督各金融機構配合修正系統,讓原住民族人在辦理相關業務像是二等公民。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王世堅  連署人:李坤城 郭國文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有鑑於政府為鼓勵金融科技創新與發展,我國106年立法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提供國內外金融及創新業者,於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惟審計報告指出,截至113年2月底止,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施行已近6年,金融監理沙盒申請案件計16件,其中核准9件均已實驗結束,僅4件落地實施,案件數仍偏低,形成業務試辦為主、金融監理沙盒為輔之情形,與推動金融監理沙盒鼓勵金融業及新創業等業者,突破現行法規規定,發展新型技術、服務或商業模式之用意有別。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金融沙盒實驗個案無法落地之原因分析及金融沙盒制度精進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王世堅 賴士葆 王鴻薇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近年來國內諸多融資公司、當鋪以提供小額借貸等方式,誘使原住民族人或其他經濟處境相對不利民眾,簽立小額、高利息借據,還款若有延遲,即結合資產管理公司,以不當手段催討並扣押借款人財物。融資公司及當舖,雖非為金融機構,但實則從事金融借貸業務,導致此類惡意放款行為,長期缺乏監管,衍生各類糾紛,損害國人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依法定權責,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擬定專法及改善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十一)根據2024金融業資安大調查,超過13項資安威脅進入高衝擊高風險的第一象限,都得警戒,而且所面臨的資安威脅比過去更加多樣化。資料外洩事件、勒索軟體資安事件、商業郵件詐騙和軟體供應鏈資安事件威脅明顯提升。113年金融業設置資安長之家數及其占比已概呈增加,但部分業別設置占比相對較低,且審計部指出金融業資安高階人才相對缺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精進相關措施並滾動調整,以提升其資安防護能力。綜合上述,基於國家財政支出撙節使用原則,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4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6,850萬5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物品費」以及「房屋建築養護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1億7,485萬6千元。面對我國財金部門多年未進行組織改革,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之業務不斷膨脹與新增,未來預計透過專法,監管虛擬資產、融資公司等新業別,以及承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之責任。由於我國金融發展方向與日本相當類似,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日本金融廳之組織架構、人力配置與業務分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2,862萬9千元,較113年度歲出預算2,819萬9千元增加43萬元。電腦主機以及其他硬體設備之維護,應為穩定之價格,實難有暴漲之可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323萬2千元。查113年度歲出預算編列154萬5千元,114年度編列較113年度增加168萬7千元,增幅高達100%。雖為設立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增,然仍需秉持撙節財政之原則,以期能如期如質完成各項作業。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878萬7千元。打詐、防詐、阻詐為我國近年施政重點項目之一,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扮演重要之角色。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之金融智慧網之防詐專區113年發布之金融詐騙態樣僅有3篇;影片之宣導也僅有一部,現今詐騙犯罪手法多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理應不斷更新網站之內容,防止民眾上當受騙。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七)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94萬5千元。惟查112至113年度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多項議題上成效未達民眾期待,其中包含:1. 融資租賃業至今仍未有完善的管理機制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無承諾積極介入管理。2. 據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統計查詢網所提供之詐騙案件概況,112至113年間詐騙案件發生數亦有持續增加之趨勢。又現詐騙案件多採用多元匯款途徑、新興金融模式等科技手段,相關管理規定及落實狀況仍有持續觀察必要。3. 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業管理及推廣之主責機關,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於質詢中提醒國家基礎建設、公共資源等缺乏天然災害風險管理之重要性,惟相關作法如投保完整保險等並未於預算中呈現,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保險局在相關風險控管上亦有明顯不足。鑑此,因近年國際情勢變化多端,應預留經費以備不時之需,且為敦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盡金融機構管理監督與金融觀念普及等職責。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八)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91萬3千元,用於設備汰換之76萬3千元及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需辦公事務設備費15萬元。次查同項目過往預算編列及使用狀況,112年決算數為62萬8千元,即可滿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年度設備汰購之需求。惟114年度雖增加15萬元用於新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之辦公設備費購置,但依據112年度決算數估計,亦僅需77萬8千元即可符合需求,又預算案中亦未說明各項設備是否堪用及亟需汰換之原因。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且依現代科技技術,攝影機、除濕機等設備亦可使用多年,相關預算是否仍有必要編列76萬3千元尚有疑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編列4萬2千元。針對我國行政部門霸凌案頻傳,其中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督導之周邊單位,卻缺乏完善的申訴、調查制度與預防並改善霸凌問題之措施。為保障我國勞動者之勞動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防治之措施,並督導周邊單位一同落實相關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主要辦理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惟查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對於高齡理財商品及服務應加強予以普及,特別像是金門等離島地區,由於資訊流通不若臺灣本島,高齡長者往往受限於資訊落差而常有金融消費爭議或投資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離島地區長者金融消費及投資資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二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提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能力,已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惟『淨零/轉型支援』等構面有待精進,又永續金融評鑑受評機構範疇或評鑑項目尚有調整空間」等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金融業因應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之能力,自112年度起辦理永續金融評鑑,以加速國內永續金融生態圈之建構。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3個單位共同發布之永續金融評鑑成果報告載述,金融各業於淨零/轉型支援、普惠/友善金融、治理機制強化等構面仍須持續精進,其中銀行業於淨零/轉型支援達成率僅恰達60%,又證券業於淨零/轉型支援、氣候風險策略、自然資源保護、普惠/友善金融、資安個資保護等5項構面未達60%,且於淨零/轉型支援構面甚未達40%,主要係證券業資本額較小,較無資源投入永續工作所致。另查第二屆永續金融評鑑指標計有董事薪酬提報股東會之情形等5項公司治理構面之評鑑指標,相關評鑑內容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法令規章已有規範,其合宜性實待商榷。鑑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推動建置ESG相關資訊整合平台,惟平台資料內容及使用對象尚待擴充,且部分資料細緻化或精確度有待強化」等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機構揭露ESG資訊與取得氣候變遷相關資訊,督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ESG資訊整合查詢平台及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整合平台,並分別於112年9月及113年1月上線。經查執行情形,核有:1. ESG查詢平台現行已蒐集建置之社會責任類型資料項目,尚未納列諸如勞動部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義務機關(構)名單,及衛生福利部之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告查詢等勞動法規遵循情形之資料項目,不利評估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形。2. 氣候風險資訊平台目前涵蓋8大實體風險類型之危害度及脆弱度資訊,惟查該平台使用對象尚未擴及農業金融機構,又以脆弱度資料之空間解析度為例,其中熱浪事件死亡人數等19項資料尚未細緻化至村里等較小之空間單元,顯示相關氣候實體風險資料細緻化或精確度有待強化。鑑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協助企業因應氣候變遷衝擊,推動上市櫃公司進行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惟國內確信量能尚待提升,且對所需確信量能尚未設定目標或管考機制」等語。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3年度須取得溫室氣體確信之上市櫃公司計168家,116年度計271家,迄118年度則計有1,813家,惟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資料統計結果,截至113年5月2日止,國內具有溫室氣體確信資格之機構及人員僅為22家計98人,未來需取得確信之上市櫃公司日增,且部分集團式之上市櫃公司海內、外營業據點眾多,國內現有之確信機構及主導查驗員,恐難以因應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需取得確信之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與環境部及經濟部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規劃透過培訓查證人員及輔導新設機構取得查驗許可,提升確信量能,惟尚未對永續發展路徑圖各階段所需確信量能設定目標或管考機制,恐難以確實掌握國內所需確信量能。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推動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評比相關措施,惟於『投票紀錄』及『議合個案執行與揭露』等部分構面尚待精進」等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引導機構投資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發布我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期透過公開評比機制精進盡職治理執行情形及資訊揭露。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盡職治理評比結果,110至112年度國內機構投資人平均總得分呈逐年上升趨勢,顯示其對盡職治理日益重視,惟投票紀錄構面112年度平均得分僅2.50分居末,且該構面所屬5項指標中即有3項,110至112年度指標排名皆介於21至30名,顯示各機構投資人於投票紀錄構面存有精進空間。次據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發布之CG Watch 2023評鑑報告,我國在亞洲12個國家之投資人、公司治理規則等評比指標則分別名列第6名、第7名,各項評比指標中主要係外國機構投資人參與公司治理程度較低,即國內較為欠缺共同議合活動等所致;又我國盡職治理評比議合個案執行與揭露構面之議合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及機構投資人間合作行為政策與案例,2021至2023年排名皆介於23至29名,顯示國內機構投資人議合個案之執行與揭露尚待加強。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逐年成長,惟國內企業參與發行比率偏低,又首次參與之發行人逐年減少,且部分外國發行人未將籌募資金用於我國綠色投資計畫」等語。截至112年底止,我國31家上市櫃公司發行永續發展債券,僅占整體1,813家上市櫃公司之1.71%,又124家實收資本額逾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亦僅29家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約23.39%,另110至112年度首次參與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人,分別為16、7、4家,呈逐年減少趨勢,顯示國內企業參與發行比率偏低,且參與者仍以既有發行人為主,不利拓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廣度。復查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前10大發行人累計發行金額為3,388億元,約占整體發行金額5,319億元之63.70%,其中智利政府等5個外國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累計發行金額達1,305億元,約占前10大發行人之38.52%,惟該等發行人於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之籌募資金,除沃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將資金用於我國大彰化離岸風力發電計畫外,多未將資金挹注國內再生能源或淨零轉型計畫,不利我國綠色實體經濟之發展。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保險業者陸續開發各類型綠色保險商品,惟我國尚未統計相關商品承保情形,且業者對商品分類及揭露方式不一」等語。國內保險業者近年來陸續開發綠色或永續保險商品。惟查截至112年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僅就離岸風電保險及農業保險等2類綠色保險商品統計各該險種保險收入,尚未統計因應氣候變遷之承保情形及國內永續保險商品之相關數據,又國內多數產物保險公司雖已設有專章揭露永續保險推動情形,惟尚未按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載述類別分類,僅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揭露環境永續保險(綠色保險)商品開發檢查表及對應之永續發展目標(SDGs),致外界難以檢視各該永續(綠色)商品之分類及與綠色(永續)經濟發展之關聯程度。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規劃永續金融政策支持淨零轉型,惟主要推動方案尚未訂定關鍵績效指標」等語。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載述略以,該方案係以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為願景,並以推動整體社會邁向淨零轉型為目標,規劃透過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等26項具體措施,發揮金融之影響力串聯產業供應鏈,以深化我國永續發展。經查該方案雖就金融業揭露及查證範疇一及範疇二碳排放等措施訂有推動時程,惟尚乏關鍵績效指標據以衡量推動成效;又該方案雖已按季公告相關推動成果,惟僅敘述各項措施推動情形,且於行政院淨零議題研商會議所列關鍵績效指標,均為諸如完成研議第二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等推動里程碑,尚未訂有金融機構授信業務推動整體產業減碳量成效等攸關方案願景或目標之關鍵績效指標,不利外界窺知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對於整體產業淨零轉型之助益。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永續授信或債券發行金額攀升,惟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未明顯減少,又金融機構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量尚屬自願性揭露範疇,且部分銀行融資資產碳足跡存有偏高跡象」等語。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2年底止,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2.7兆元,較106年底增加158.96%,又永續發展債券發行金額5,319億元,亦較106年底增加約2,469.57%。惟據112年中華民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近5年我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雖曾於109年度降至285MtCO2e,惟僅較106年度減少4.68%,且於110年度上升至297MtCO2e,顯示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未明顯隨本國銀行承作永續授信或債券金額攀升而減少。另檢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前5大放款量銀行融資組合之碳排放量情形,各家金融機構因投融資組合財務碳排放量尚屬自願性揭露範疇,揭露內容不盡相同,難以進行比較,經就該等銀行採用相同方法學設算之同一資產類別分析結果,部分銀行融資資產碳排放強度存有偏高情事,顯示部分銀行之授信客戶尚屬碳排係數偏高之產業,或授信企業本身碳排量存有偏高情形。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據202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本國銀行貸放租賃業者金額近3,900億元,惟現行融資租賃監理法制難以落實金融消費者之保障」等語。行政院前於106年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洗錢防制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於107年訂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規範融資性租賃交易應遵循事項,以健全我國防制洗錢機制。惟因現行融資租賃業務非屬須經政府許可之公司營業項目、且放款非為銀行專屬業務,一般業者亦得於不受銀行法規範下提供租賃形式之融資服務,導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等主管機關對於非金融機構之融資租賃等營業行為,無法統一監理及進一步蒐集資料與研究。又因融資租賃存有信用資訊調閱不易、融資租賃當事人法律關係不明等問題,且無法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政府難以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而衍生大專院校學生遭業者以無卡分期話術詐騙案件,並透過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貸款等情事。鑑於融資租賃相關消費爭議每年近400件,惟現行監理法制難以落實對金融消費者之保障,甚有融資業者屢次巧立收費名目,墊高實質利率欺騙消費者,衍生社會問題並導致消費糾紛頻傳等情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近年詐騙案件及金額不斷高升,尤以網路詐騙最為嚴重。針對業者停止投放非實名制社群平台的廣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表態樂見其成,並未有更積極作為,甚至缺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集全體金控和各金融業公會以共同抵制不配合實名制社群媒體為主題之會議,媒體傳出背後有外國勢力施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三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2,367萬8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加強監管虛擬資產業者,已訂定相關指導原則,惟相較亞洲鄰近國家尚乏統一之法律監管規範,監理強度有待強化」等語。據統計全球虛擬貨幣市值於2024年4月底達2.35兆美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110年6月將虛擬資產平台之洗錢防制納管,並於112年9月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經查金融穩定委員會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2023年9月建議各國對虛擬資產需採取更全面之監管機制,法國等主要國家亦陸續自法律監管、虛擬貨幣服務商許可規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面向加強虛擬資產業務之監管,其中鄰近我國之新加坡、日本及香港均已制定或修正相關法令將虛擬資產業者納管,規範業者須向主管機關註冊登錄或申請執照,並要求業者須符合資安防護及投資人保護等規定;惟我國尚未有統一之法律監管制度,業者如違反VASP指導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可依據洗錢防制法施以行政處罰,又虛擬資產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不利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投資者權益之保障。鑑於國內109至112年度虛擬貨幣詐騙之財產損失金額達6.6億元,件數連年攀升至112年度之245件,且近來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貨幣交易所接連發生洗錢、詐欺事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編列1,883萬4千元。查金融監督管理會所屬單位曾於111年使用公務預算合計104萬6千元,針對虛擬資產監理主題出國考察,惟該出國考察報告基於商業機密以及相關監理機關未公開之監理資訊為由,而未予公開,致相關結果是否落實,未得而知。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11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考察報告各項虛擬資產監理政策建議之具體落實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三十三)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627萬2千元。惟該項預算雖與113年度編列相同,但就112年度決算案觀之,僅需504萬4千元即符合一整年通訊需求。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依現代科技技術,通訊手段多元,電話多可以網路通訊取代;且因應近年中央政府提倡節能減碳及公文電子化以利及時交換與保存追蹤等政策,公文、報表資料等應逐年改以電子方式呈遞,應可減少寄送之費用。是以相關預算是否仍有必要編列627萬2千元尚有疑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十四)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60萬9千元,主要用於發行年報、月刊,及召開工作聯繫會報等;惟近年諸多金融申訴、陳情案件,已轉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代為處理,且近年為因應環保,部分單位報刊亦改採電子化發行,故上開事務宜撙節政府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中文年報及英文年報實有印送紙本之需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三十五)為落實永續金融驅動低碳轉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於113年底前發布第二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擴大適用產業及經濟活動類別,適用對象將擴及至半導體業、面板業、電腦及週邊設備等產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宜按規劃儘速完成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修正,並且提醒留意美國總統川普上任後,對於全球永續金融驅動低碳轉型的風險與變數。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三十六)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於第6條第2項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26日亦隨之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VASP),並於11月30日正式施行。為了解修法之對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成效、VASP業者之法遵情形,以及虛擬資產專法之研議及推動進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三十七)為加強打擊詐騙,113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打詐新四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賡續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以警示帳戶及裁處告誡、限制帳戶等措施積極防堵詐團犯罪行為,然亦有不少民眾質疑上述措施之成效。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主管機關打詐作為,函請金融機構積極加強宣導,並就113年打詐新四法施行後之配合辦理成效,以及警示帳戶及限制帳戶之實施情況進行逐月統計、實施情形、銀行申訴案件(含主要申訴理由之彙整)及處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三十八)臺灣詐騙猖獗,每日遭詐財損大約3至5億元,且自111年起有高達八成以上的錢民眾都要不回來。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陸續推動多項措施,期能及早發現可疑帳戶,阻斷非法金流,然現行機制多由內政部警政署建置,包含:金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平台、疑涉詐欺境外及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未有相關配套,可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主動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政府打詐工作明顯為德不卒。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疑似不法或明顯異常交易研議雙向通報機制,以發揮聯合防詐功能,俾保障民眾財產安全,降低被詐騙之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三十九)鑑於近年來民眾遭騙取OTP密碼進而盜刷的案件層出不窮,雖現已在OTP驗證簡訊及付款頁面增加識別碼,提供民眾驗證網站真偽,有助防詐,然卻不能有效杜絕OTP詐騙。新加坡日前宣布,要求銀行業者於3個月內汰除OTP驗證,改為更安全的APP驗證流程,以及國際兩大發卡組織萬事達與Visa宣布,114年將推出生物辨識取代輸入OTP,強化線上支付安全性,而我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14年亦將導入FIDO機制,提升網路交易安全,然114年第一季卻僅先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率先推出,進程明顯緩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導國內銀行業者加速導入FIDO機制,俾保障民眾網路交易安全,降低被詐騙之風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四十)鑑於行政院雖於112年5月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責統籌辦理阻詐面向之行動策略,惟110至112年度詐欺案件發生數分別為2萬4,724件、2萬9,509件及3萬7,984件,均呈增加趨勢,警示帳戶每年亦增加2萬餘戶,增幅逾三成,近來更以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融資公司業務以無卡分期話術行騙再放高利貸、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及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虛擬帳號為異常交易等尤為嚴重,允宜研謀妥處,以減少金融詐騙情事發生。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強化監管虛擬資產業及融資租賃業、提升銀行業偵防與內控機制及控管銀行提供第三方支付業虛擬帳號服務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四十一)為推動擴大投資台灣與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行政院卓院長宣示3項策略,包括:行政院成立院級推動平台,讓業者了解如何讓資金有效利用;優化公共建設融資條件,透過槓桿,讓每一分錢倍速被運用出來;增加公共投資相關金融商品,更國際化、自由化、開放及創新,連結台灣與國際金融市場,相關計畫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責規劃積極辦理中。針對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委於113年12月6日參訪高雄時表示,亞洲資產管理專區將以高雄為示範性試點方式進行,包括五大開放亮點:1.法規鬆綁與程序放寬;2.放寬跨境金融服務;3.多元化商品與服務;4.增加資金運用彈性及;5.專區資產管理公司合作。期許這個專區在銀行業務突破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入資產管理產業、法律稅務專業機構與新創等進駐擴大服務,促進境內外財富管理業務發展,更進一步引導海內外資金投資台灣核心產業,繁榮地方經濟。預計114年3月發布設立及試辦規定,金融機構可於4月遞件申請,最快7月可正式成立開始營運,並期盼該成功模式未來可複製至其他地方政府;然具備何種規模或條件之金融機構可申請、那些地方繼高雄之後擁有優先試辦條件?五大亮點之具體規劃為何?迄今尚未明確。其次,就對外招商引資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亦已接受質詢之建議,研議比照日本作法辦理台灣週(Taiwan Week),惟針對上述政策及計畫之推動,尚未見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相關預算。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上述有關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計畫,提出細部之階段性政策規劃及預期辦理成果,並就114年度有關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預算規劃及執行情形提出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四十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為落實金融科技發展、永續金融模範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等政策,爰規劃增設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該處暫定於114年初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應設置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處所需,於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及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分別編列預算案數2,101萬2千元及1,788萬7千元,共計3,889萬9千元,主要係人事相關費用、室內裝修及辦公用品及設備採購等。惟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目前僅有高雄金融專區為全台第一個試驗點,目前尚無完整法律配套的優惠措施,為能落實政策推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法規鬆綁及修正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賴惠員 伍麗華  (四十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深化企業永續治理,自112年起陸續發布上市櫃企業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及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協助上市、櫃企業推動與督導永續發展目標、管理方針與具體計畫,惟主要方案卻僅鼓勵各企業自主揭露各項措施推動情形,並未訂定關鍵績效指標。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上市櫃公司應強制揭露永續資訊並設置永續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四十四)我國自106年4月28日實施當沖證券交易稅減半,從千分之三,減半降至千分之一點五,113年又再度延長3年至116年,當沖稅減半措施將長達10年。惟截至113年8月底,台股日均成交值增加為2,952億元,相較105年日均值987億元,成長近二倍。台股指數至113年9月底,集中市場加權指數及櫃買指數分別上漲125%、102%,顯見市場交易制度及流動性已獲大幅改善。本次再度延長3年屆期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不應再以活絡市場為由,一再要求延長當沖稅減半措施,避免租稅優惠過度浮濫。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四十五)最高法院大法庭897號裁定債權人可針對債務人之保單申請強制執行,使許多債務人保單被迫解約,失去最基本之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提出修法草案,針對八大類保單,包含產險、健康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等,禁止做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但又於近日大幅調整,限縮免強制執行範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4年3月底前提出修法版本,維護債權人權益,也須保障債務人最基本之生存權益。 提案人:王鴻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四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將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精進方向之一,截至113年6月底止,實際設置家數及其占比皆較110年成長,其中全體本國銀行皆已設置,其餘業別設置占比則介於25.64%至42.19%間,相對較低,另審計部亦指出金融機構未具資訊領域經歷之資安長比率有高於上市櫃公司之情形,允宜持續精進相關輔導措施以強化其專業知能,並視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情形,滾動調整資安長設置範圍,俾深化其資安治理綜效,進而建構安全之金融服務發展環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並落實金融資安政策及專業資安長之具體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賴惠員  (四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人口高齡化,並保障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之經濟安全,陸續推動金融機構發展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等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截至112年底止,已有27家金融機構提供安養信託服務,累計受益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分別為15萬4,912人及1,234億2,216萬餘元,另有16家金融機構提供以房養老服務,累計核貸件數及額度分別為7,838件及443億9,448萬餘元,已略有成效。惟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有429萬餘人,已申辦高齡者安養信託及以房養老者計有15萬7,514人,占比3.67%,另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計有121萬餘人,已申辦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計有5,236人,占比0.43%,顯示安養信託及以房養老之涵蓋率偏低。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屆時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超過20%,老年人口將達到468萬餘人,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辦理安養信託及以房養老相關服務,適時提高推廣誘因,加強宣導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坤城 伍麗華 賴惠員  (四十八)目前政府推動兆元投資國家方案,目標為使國內壽險業資金回流台灣,提供公共建設標的,發行多元金融商品,讓壽險業閒置資金能用於投資台灣公共建設。發行REITs亦為公共建設促參可行的金融商品,然目前並無任何前例;永續發展債券亦只有北高兩市發行,顯示在金融商品多元化、促進公共建設上,仍有許多進步空間。原鄉長照公共建設缺乏,尤其是住宿型機構,更為我國長照資源布建相當重要卻缺乏的一環,若REITs能成功發行,也將對山地原鄉長照有所助益。此外,原鄉地區亦極力發展再生能源小型電網,卻受限於融資困境。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宣示,長照及能源等設施,是促參與REITs發行的重要目標。金融業應對提高保險業資金投資原鄉公共建設,無論是長照機構,或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皆應提出具體促進方式,例如促參及REITs等,協助壽險業資金回流,投資原鄉公建,以利原鄉衛生福利事業及再生能源產業、金融業獲益、資金回流台灣公共服務,三方雙贏。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四十九)目前原鄉地區發展再生能源小型電網,遇到的困難多為資金不足,因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仍規定鄉公所需有一定比例之自籌,其金額之高為鄉公所無法負擔,必須有融資借貸之管道,方能籌措推動原鄉再生能源之資金。除再生能源外,原住民地區亦有許多產業,是以自然為本,例如:高山農業、露營場、自然碳匯ESG、海洋產業……等,皆是順應自然、注重永續發展的產業,然而遇到的困境一樣是融資困難。為促進國內綠色產業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綠色授信採資金用途為認定標準,不以產業別判斷,凡資金用途用於綠色支出者皆屬之,適用類別包括:再生能源、節能、污染防治、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之環境永續管理、地/水域生物多樣性、潔淨交通運輸、永續水源及廢水處理、氣候變遷調適、具生態效率與循環經濟調適之產品/生產技術或製程、綠能建築、其他。上開類別與原鄉地區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色產業具有相當關連,然原鄉地區實際受惠卻不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發揮協助原鄉地區在綠色產業籌措資金之功能,讓綠色授信業務嘉惠更多原鄉地區、研擬涵蓋更多原鄉產業,以利我國綠色產業發展,及原鄉地區之產業創新。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五十)因應全球淨零風潮,應用碳匯(carbon sink)/碳移除(carbon removal)等方式,有助企業達成減碳及淨零排放之目標。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25日與臺灣原住民族歷屆鄉鎮市區長總會正式簽署合作意向書,成為我國第一家與臺灣原住民族歷屆鄉鎮市區長總會攜手推動原鄉土地保育造林與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傳承的企業,企業可透過專案支持山林保育等公益活動,並取得自然碳匯,達到環境、企業與原住民族三贏之綜效。現行上市櫃公司如有支持原住民族相關山林保育、創造自然碳匯等之具體措施或行動,依公司治理評鑑指標4.3公司是否將企業永續發展(ESG)之具體推動計畫與實施成效定期揭露於公司網站、年報或永續報告書?及指標4.21公司是否評估對社區之風險或機會並採行相應措施,並將其具體採行措施與實施成效揭露於公司網站、年報或永續報告書,公司可具體揭露並於公司治理評鑑中得分。為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與原鄉碳匯養護等活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說明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強宣導,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與原鄉碳匯ESG相關活動,共同創造自然碳匯,並助力企業實現自身ESG目標之情形。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五十一)為鼓勵銀行承作原住民保留地擔保放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在永續金融評鑑中新增相關評鑑指標,以提升銀行辦理此類貸款之誘因。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正研擬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草案),該作業要點現僅規劃提供公股銀行承作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之擔保。未來將依據實際執行成效,評估是否擴大合作的承貸金融機構範圍。由於目前民營銀行尚未規劃納入該要點所稱之承貸金融機構範疇,且永續金融評鑑指標之評分係以有無提供相同擔保貸款方案為依據,因此可能導致未能參與此保證計畫之民營銀行在永續金融評鑑相對不利。為此,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原住民保留地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實施後,應注意永續金融評鑑指標的評分公平性,確保公民營銀行在永續金融評鑑過程中能夠獲公平對待。 提案人:伍麗華  連署人:郭國文 李坤城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6,778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20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12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653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3億1,256萬9千元。面對我國14家上市金控於112年獲利高達3,690.62億元,年增逼近三成,且截至113年6月,14家上市金控獲利已達3,397.89億元,凸顯我國金融業近年獲利能力強。惟上述14家金控,雖獲利年增率多高達二成以上,對於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平均薪資調漲卻多僅個位數成長。面對我國金融業薪資中位數仍遠低於鄰近之香港,成為人才回流之阻力。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業薪資水準,以達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壯大臺灣金融市場人才目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452萬2千元。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6條、第8條及第15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含姓名及名稱檢核),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若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惟我國曾發生遭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的西班牙籍男子自108年潛逃來台後,開設多家公司及餐廳,國內共有8家銀行與該男子或其擔任代表人之公司來往,直至113年媒體報導,內政部移民署始發現該男,顯見我國金融體系未能落實KYC,漏未進行負面國際新聞審查之工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就我國金融機構落實高風險客戶KYC之制度精進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452萬2千元。面對我國銀行38家、金控15家,且前六大銀行市占率僅三成多,銀行家數過多、規模不大,國際競爭力也沒有明顯改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100萬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打亞洲盃為目標,盤點我國應調整之法規與行政命令,以鼓勵台灣金融業進行整併(不止於金金併,亦包含銀行、證券等整併),以擴大規模提升國際競爭力,以搭配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提升我國金融實力,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18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860萬元增加58萬7千元,電腦主機以及其他硬體設備之維護,應為穩定之價格,實難有連年增加之可能。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每5人中就會有1位年齡超過65歲。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商品及服務,並持續推動相關監理保障措施。雖然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數占總申訴案件之比率於109至112年間已呈現下降之趨勢,然而銀行業之申訴案件及其占比增加,且申訴案件數自111年起就已經呈現逐年上升之情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持續加強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高齡者之權益,使金融機構之服務更貼近其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731萬7千元。有鑑於近期職場霸凌事件迭生,金融業者亦應就是否有職場霸凌事件進行徹查。其中,職場霸凌事件之表徵之一係該單位流動率過高。考量過往金融檢查,或曾有出現個別單位因人員流動率過高而為金檢或稽核時撰寫意見指陳應檢討者,更應注意。針對金融機構內各部門或單位於過去2年內,曾於金融檢查或稽核之時,曾有撰寫人員流動率過高應就人員配置及流程進行檢討者,主管機關允宜調查各該金融機構是否涉有職場霸凌一事,卻未妥為處理。爰凍結該項預算35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就人員流動率過高之金融機構是否涉有職場霸凌檢討調查計畫及金融機構職場霸凌防範制度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相較於113年度編列預算增加67萬2千元,均為赴國外參與國際金融會議旅費,卻未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對增列經費及會議成效予以說明,宜撙節政府支出。鑑此,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731萬7千元之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253萬7千元增加67萬2千元。從疫情後的國際合作趨勢來看,多數國際會議、研討會或交流活動均已支援線上參與。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以節省成本為優先,推動遠端參與機制,取代部分實地考察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高額國外旅費支出。爰凍結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預算1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6,029萬8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項下編列4,452萬2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資訊服務費」以及「一般事務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772萬9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建置金融帳戶預警機制,惟資料共享範圍尚未擴及全國農業金庫公司,且未含疑涉詐騙之境內金融帳戶」等語。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推動金融機構建置境外預警機制,提供銀行業者建置預警系統及實施關懷提問,期及時攔阻不法匯款。截至112年底止,本國銀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計38家均已完成上線,並成功攔阻詐欺案件計245件,攔阻金額約2.1億餘元。經查依農業金融法規定設立之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辦理存、放款及匯兌業務,惟因非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範疇,爰未納列境外預警機制,衍生該公司櫃檯人員尚無法就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實施關懷提問等情事。又查現行內政部警政署與銀行間資料介接範疇僅限於境外金融帳戶,尚未包含疑涉詐騙之境內金融帳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雖於112年9月商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本國銀行,先行試辦境內預警機制,惟因尚需研議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之周妥性,且各家金融機構資訊系統亦須配合調整建置,仍未擴及全體本國銀行。考量約定轉帳已成為詐騙主要手法之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772萬9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已推動多項反詐宣導活動,惟詐欺案件及警示帳戶均呈增加趨勢,有待研謀強化宣導活動之有效性,持續提升民眾金融素養」等語。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度金融教育成果專刊載述,已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達3,000場、參與人數逾21萬人,並遍及於368個鄉鎮市區。惟據內政部警政署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資料,110至112年度詐欺案件發生數分別為2萬4,724件、2萬9,509件及3萬7,984件,呈增加趨勢,而金融機構警示帳戶總戶數110至112年度分別為6萬4,678戶、9萬0,813戶及11萬8,356戶;另據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調查,分別有43.2%及34.9%民眾金融素養分數為極低及低,合計近八成民眾金融素養不足。鑑於近來金融詐欺案件頻傳,金融素養薄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與銀行業相關之申訴、評議案件概呈增加,113年截至6月底止,其占同期間整體金融業案件之比率係近6年來最高。爭議案件之申請人多係主張遭詐騙所致,打擊詐騙,減少消費爭議工作上,銀行局應持續加強督促業者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俾保障消費者權益。基於國家財政支出宜撙節使用的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等經費」20萬5千元。實為非必要性之預算,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惟查近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與銀行業相關之申訴、評議案件皆概呈增加,113年截至6月底止,其占整體金融業之比率係近年來最高,其中以信用卡消費款代償、結清或爭議款爭議成長幅度相對較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及其法令制度之研究、擬訂、修正等所需經費。惟查為防杜詐騙集團利用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進行犯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陸續推動多項措施,期能及早發現可疑帳戶,阻斷非金流,其中督導金融機構建置疑涉詐欺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亦為重要手段之一。然疑涉詐欺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目前仍僅7家本國銀行上線試辦,督導其他金融機構陸續建置疑涉詐欺境內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的努力似力有未逮,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編列731萬7千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近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與銀行業相關之申訴、評議案件皆概呈增加,113年截至6月底止,其占整體金融業之比率係近年來最高,其中以信用卡消費款代償、結清或爭議款爭議成長幅度相對較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鴻薇 賴士葆 陳玉珍  (十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之「業務費」編列731萬7千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新聞稿指出:「國內金融機構眾多、規模小及同質性高,且相較國際性銀行競爭力較弱,須透過整併提升競爭力。」其後陸續增加多項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惟金融機構之整併,除須考慮市場秩序、客戶權益、投資人權益等因素外,更需要考量員工權益,然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整併之員工保障、薪酬休假福利、安置計畫、協商程序相關規定付之闕如,亦未有統一之行政指導,以致近年整併案迭生多起員工安置爭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會同勞動部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金融機構整併之員工權益保障及安置程序制度建立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二十)金融營業稅經過數次的變革,88年7月因應亞洲金融風暴降至百分之二;103年為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將稅率調整到百分之五,並將其中百分之二提撥至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而這個制度在113年底即將落日。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是政府的重要政策,透過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的落日,調降金融營業稅至國際門檻,不僅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爭取的方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充分瞭解金融業無進項稅額可供扣抵的產業特性,調降金融營業稅更是金融業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種要契機,然最後在財政部堅持不調降的情況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選擇讓步,著實令人失望。綜合上述,基於國家財政支出宜撙節使用的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業營業稅未調降至3%,往後如何提升金融業國際競爭力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銀行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20萬9千元。次查112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同項目決算狀況僅195萬4千元;且113年度同項預算亦僅253萬7千元,預算案數明顯增加但未見具體說明。又查114年度預算案第40頁以下所提供之近3次同一出國計畫執行情形,部分定期會議以「02美國金融監理機關舉辦及參與之銀行監理會議」為例,其實際派任人數僅1人,並未達到預算編列之擬派人數3人、其個人使用35萬元之預算亦高於原訂每人平均17萬1千元甚鉅,有提出具體超出預算原因之必要。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13年11月28日宣告將推出虛擬資產保管業務的主題式業務試辦,並發布相關說明資料及問答集,該試辦業務將自114年1月1日起受理業者申請,目前已有數家業者表態願參與,此一試辦業務希望能促進金融機構發展安全且可靠的虛擬資產保管服務,並支持國內金融創新發展。惟查,包括美國在內等先進國家之銀行業其託管法制相對健全,且排除對部分會計法則之適用,聯邦註冊銀行獲准經營託管加密貨幣業務尚無需納入財報。相較之下,推動此一試辦業務對我國金融業之衝擊,以及對銀行經營之風險性尚待客觀評估;且是否關乎銀行法規範有關資本適足性之計算,銀行暴險之是否適度揭露,以及銀行業務人員適格性及資安等級要求等,然其相關試辦依據之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業者自律規範等,尚無系統性之說明;且申請之資格、受理之審核依據、審核標準亦未公布,能否達成開放試辦此一業務之目標,殆有疑義。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3個月內針對該試辦業務之法規命令(含審查標準)等相關規範完成盤點,並針對銀行業者申請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應於試辦業務半年結束後1個月內,針對試辦業務之監理情形,以及試辦業務之技術風險、法規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流動性風險相關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二十三)我國網路借貸平臺(下稱P2P)業者提供網路借貸媒合服務,目前尚無主管機關,為健全P2P產業之正向發展,行政院前已決議對P2P平臺業務宜逐步監理、適度管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提報P2P網路借貸平臺管理計畫經行政院函復修正備查,該計畫重點包括強化P2P業者同業自律、優化與銀行合作機制、加強打擊不法業者藉由P2P模式詐騙吸金及其他配套措施等,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為持續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防制詐騙等不法行為發生,爰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依上開管理計畫所提相關措施續行推動辦理,研議妥適管理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四)鑑於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國銀放款不動產不得超過存款餘額的30%,故日前因房市過熱,許多銀行因觸及上限而不再放款。惟近期卻傳出部分建商改找融資租賃公司貸款,致使融資租賃公司不僅能低利向銀行貸款,還能規避銀行法對房市之信用管制,再以高利貸出,甚至特別成立子公司來放款不動產;如此套利炒房產業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理應加強監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如何強化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之貸後追蹤,避免流入不動產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二十五)針對我國多起第三方支付業者捲入洗錢案件,促使政府加強對於第三方支付之監管;然而目前由第三方支付調升為電子支付門檻設定為代收付交易款項年日均額超過20億元,為過去10億元門檻之二倍。目前我國約7家業者代收付款年日均餘額超過10億元,若下調電子支付執照門檻為10億元,不會大幅增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對象,卻有強化我國對於阻詐金流之必要管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六)產金分離向來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宣示之金融業經營原則,然而其內涵究竟為何,往往在每個個案存在讓外界質疑之處。以日前某金控公司具有控制性大股東投資上市超商一案為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其投資行為以及後續參與經營一事,前後說明語焉不詳,之前信誓旦旦表示若其介入經營或推派董事,必先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然而事情已成既定事實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仍一無所知,甚至自找理由為其開脫,顯示其日常監理工作及管理威信存在重大瑕疵,容有改進之必要,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4億1,383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60萬元(含「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30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5萬元(含「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1,308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3億5,348萬9千元。面對我國獨有之股東會委託書制度,導致目前非券商的三大委託書通路商業者,成為我國公司經營權之爭中的核心角色,然而,委託書通路商除了禁止價購限制,缺乏法規上之約束。由於我國經營權爭奪之公平性涉及到資本市場穩定與發展,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7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如何納管並約束委託書通路商,以確保市場爭奪戰之公平性與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235萬元。112年詐欺犯罪方法以投資詐欺發生1萬1,775件最多,占總詐欺案件數三成一,被害人數1萬8,655人。有鑑於詐騙橫行,為建構合宜友善之長期投資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示將比照日、韓、英等國,建置台版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陸續提供各項優惠。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ISA)之推動時程計畫及尚待爭取之投資誘因優惠政策盤點,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235萬元。針對日本政府已發出牌照給提供非上市股票交易平台之公司,以便投資人進行非上市股票交易,不僅讓非上市股票之價格透明化,且也有扶植公司上市、保障民眾投資非上市股票之權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7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究日本之法規鬆綁與制度,並研擬我國發出開放非上市股票交易平台之牌照可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全台校舍老舊問題,光是台北市全市的公立學校有1,530棟校舍,其中年齡達50年以上校舍有455棟,也就是說可能有安全疑慮的老舊校舍占了快三分之一,未來20年更是有接近1,300棟校舍年齡會超過50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更積極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鼓勵上市櫃公司投入地方政府校舍改建,納入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內,鼓勵企業可以盡到社會責任,讓孩子們有安全的教室上課。綜合上述,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證券期貨大樓外牆修繕工程」預算8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鼓勵上市櫃公司投入地方政府校舍改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643萬1千元。針對日本政府提出個人儲蓄帳戶(NISA),藉由稅制優惠鼓勵民眾投入資本證券市場,以投資取代儲蓄的效果,更是日本資產管理立國之重要基礎。由於我國政府亦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之計畫,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60萬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究我國提出個人儲蓄帳戶可行之稅制優惠,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伍麗華 李坤城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疫情過後,國內經濟成長表現亮眼,國內ETF市場亦大幅成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我國ETF市場健全發展,已陸續提出相關監理精進措施,並規劃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商品,以落實商品多元化政策。然而近期有部分投信公司於ETF廣告行銷有違反規範之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監督業者遵循相關規範,適時採行相關措施,以維護市場健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提供資料,於虛擬資產業者洗錢防制聲明登記制度期間,每5件申請案中便有1件申請案之回覆時限超出行政程序法所定之2個月期間。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1項明定行政單位就行政程序應訂定處理期間。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仍未依前述條文要求明定處理期程。行政機關此一行止嚴重影響業者對於申請期程及法遵成本之預估,以致未來國內外金融科技新創業擬投入我國市場時,恐對我國政府之效能及法制透明度有不良印象。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有鑑於虛擬資產業之登記聲明已正式施行。此制度之目的,係為創造我國虛擬資產業者之統一登記管理制度。考量前有媒體所做調查,高達七成虛擬資產使用者使用外國平台,為強化我國虛擬資產業者之管理及確保我國使用者所開設之帳戶不致淪於洗錢之用,主管機關允宜敦促外國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納入我國洗錢防制管理制度中。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強化外國虛擬資產業者納入我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之措施、實施計畫、期間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有鑑於虛擬資產業之登記聲明已正式施行。此制度之目的,係為創造我國虛擬資產業者之統一登記管理制度。考量我國目前制度尚未健全,並於虛擬資產之各項實際運用以及相關納管進程上,主管機關或有向業者溝通、取經之處。故為加強我國虛擬資產之監理,主管機關確有主動聯繫國內外業者並就相關虛擬資產之發展、實際運用及合宜監管之處,與其會談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與國內外業者就虛擬資產最新發展、其各項虛擬資產之發展進程、相關合宜監理之方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座談之規劃、期程及預期成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之「業務費」編列1,134萬8千元。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2050淨零轉型目標下,我國亦因應國際趨勢,由環境部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臺灣碳權交易所。目前臺灣碳權交易平台,交易對象僅限法人,惟原住民族地區自然碳匯之既有人工林疏伐與再造或森林經營碳匯等方法學,皆以自然人為主體,碳權交易若僅限於法人,恐造成投機業者利用圈地、私下脫法交易等方式,造成原住民族土地之衝擊。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十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0,239萬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4,890萬1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一般事務費」、「房屋建築養護費」以及「雜項設備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一般行政預算增編之原因及經費用途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235萬元。近年來,國際證券市場呈現縮短交割週期與延長交易時間的趨勢,對於T+1交割,台灣因涉及系統改造、流程優化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協調,需謹慎評估是否具備執行條件。又為達成普惠金融,以利年輕人及小資族群投資台股,並活絡零股交易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持續精進盤中零股交易制度,並自113年12月2日起正式將盤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時間由1分鐘縮短為5秒鐘,惟市場部分投資人建議宜參考美股之零股交易制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個月內,就T+1交割制度之定期滾動計畫及盤中零股交易制度精進方向,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81萬9千元,其中業務電子化作業及電腦周邊設備之硬體維護費152萬元,與112年度相同;惟業務電子化應為一次性作業,似無每年編列固定預算之必要,宜撙節政府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硬體維護費編列之必要性及用途效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十五)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481萬9千元。次查,112年度該項預算雖編列495萬9千元,惟同年度決算數僅478萬6千元,尚有賸餘。再查,112年度該項預算中「購置各項業務需求套裝軟體及未達2年之軟體授權等」費用為44萬元,然114年度編列81萬元,顯高於112年度之預算及決算,但於預算案中並無明確說明增加費用之原因及迫切性。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633萬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使用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國外旅費經費編列之執行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十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為落實ESG、強化上市櫃公司非財務性之資訊揭露,我國已規劃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14年起皆應依規定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資本額區間尚非完全屬強制揭露之上市櫃公司(即未達20億元者),於113年截至8月底止,尚有61.64%未揭露112年度永續報告書。雖非強制揭露,但仍需積極落實ESG之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持續輔導其於準備期間儘速熟悉相關作業,並適時予以協助,以利企業實踐永續發展,提升競爭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編列1,134萬8千元,係辦理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提升經營績效,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及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等。惟查近年國內ETF市場大幅成長,近期有部分投信公司於ETF廣告行銷有違反規範之情事,主管機關似應更積極採行相關措施,俾有效落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針對強化ETF廣告行銷活動之監理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德福 顏寬恒  (十九)全球虛擬貨幣市值已達2.35兆美元,顯示虛擬資產在全球已具一定市場規模,而金融穩定委員會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多次建議各國對虛擬資產需採取更全面之監管機制,鄰近各國亦依此制定相關法令、推行註冊許可制等措施來保護虛擬資產用戶;惟我國至今未有專法監管,業者如違反VASP指導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僅可依據洗錢防制法施以行政處罰,致使部分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循聲明之交易所仍接連發生洗錢、詐欺事件,又虛擬資產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不利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投資者權益之保障。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虛擬資產業者監管專法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二十)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9萬3千元。次查,112年度該項預算雖編列7萬2千元,惟同年度並無赴中行程,其中1萬7千元流用至其他國家考察行程,整體預算尚有賸餘。再查,114年度該項預算書第46、47頁「亞洲區域基金護照研討會」費用,擬派人數同為4人,但赴大陸之交通費為11萬8千元,相較赴亞洲其他國家之6萬1千元多出將近1倍,顯不合一般民眾之合理認知。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一)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證券期貨市場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33萬元。次查,以112年度同項預算編列421萬6千元,惟同年度決算數僅417萬元,尚有賸餘。又以112年度該項預算中「出席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各類相關會議-93」細項為例(112年度單位預算第42、43頁),總預算157萬9千元、擬派16人、預計7天,每人平均98.6千元;然114年度總預算249萬5千元、擬派19人、預計6天,但每人平均131.3千元,其餘經費亦有類似情形。再查同項目最近三次同一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況,擬派人數與實際派出人數亦有落差,多者甚至達到數倍,顯無過度編列預算之必要。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二十二)有鑑於虛擬資產業之登記聲明已正式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以洗錢防制聲明登記制度進行納管,該制度上路1年有餘而僅有26間業者完成聲明登記,與實際從業業者顯不相符。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資料,僅此26間業者便有98萬餘戶客戶;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我國檢警機關針對打詐案件而進行之調閱資料查詢需求未有掌握。顯見主管機關於虛擬資產業者納管1年餘仍未就虛擬資產業者協助政府進行打詐業務有完整掌握。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3個月內,就虛擬資產業者洗錢防制聲明登記期間,對於虛擬資產業者配合政府打詐需要而未有完整統計資料且對虛擬資產業者配合打詐之作為或有不明之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二十三)110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同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業者應完成法遵相關措施;112年3月行政院再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嗣於113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專法,為進一步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如何強化虛擬資產監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2個月內,針對推動虛擬資產監理之具體規劃及期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二十四)針對我國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其一目標是對於表現優良之公司辦理頒獎典禮予以表揚,以促進企業間良性競爭及互相學習;針對評鑑表現較不理想之公司,酌情增加相關監理措施,以強化公司治理之落實。為強化公司治理評鑑並落實差異化管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如何加強公司治理之公平與公正性,同時強化第三方認證之角色,以及面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五)針對我國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為強化現有機制,與跟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相關計畫接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擬,如何擴大鼓勵投信躍進計畫之優惠措施,以符合壯大投信之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十六)針對近年來基金經理人弊案頻傳,而我國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不斷放寬對投信與資產管理業之監管,同時也提高弊案發生之風險。為保障我國發展金融時兼顧安全,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升我國投信針對基金之內控,並提高基金經理人弊案之罰則後,再進一步放寬相關管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7,702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5萬5千元、第2目「保險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40萬5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7,662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壽險業國外投資金額龐鉅,截至113年6月底止,已逾22兆元,占可運用資金比率達69.77%,且檢視我國壽險業於109至113年間之國外投資餘額,呈逐年攀升趨勢,截至113年6月底止,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為22兆7,797億元,較109年增加4兆2,287億元(增幅22.79%)。業者將台灣保戶的錢投資海外,不僅承擔高風險,更需要承擔鉅額的管理以及避險費用。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強化國內投資標的錢留台灣的作法使用消極,未能盡如人意。綜合上述,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標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彥秀 郭國文  連署人:賴士葆 陳玉珍 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754萬6千元。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於111年5月3日增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然而,現行市場上提供水域遊憩活動責任保險的保險業者僅有2家,而願意提供自由潛水個人教練及業者投保之保險業者更僅有1家,導致投保亂象迭生,不僅不利該項運動之發展,更損及消費者之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6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1個月內,就自由潛水活動之責任險推動狀況及精進作為,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676萬7千元。有鑑於113年新政府上任後,宣示將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強化金融商品服務效能,然見歷年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除去疫情期間的防疫保單之亂,平均而言仍呈上漲趨勢,顯見金融服務品質仍有待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督促金融服務業者,本於服務精神詳盡的介紹金融商品特性及告知風險,而非急於招攬業務賺取佣金,致衍生爭議勞民傷財,讓民眾孤身對抗大財團,降低民眾對我國金融服務管理的信心。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三,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並降低爭議發生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郭國文  連署人:賴惠員 李坤城 伍麗華  (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之「業務費」編列676萬7千元。國內壽險業近10年來拚命發行類定存、儲蓄險保單,資產總額大增逾16兆元,達36兆元創新高,但可運用資金投資海外占比卻也一路走高,從約50%一路增至近70%,高達22兆元資金大買美債等海外資產;惟觀諸鄰近各國壽險業,均無如此高比例之海外暴險,嚴重影響國內資金運用。鑑此,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壽險投資海外占比,並引導至公共建設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7,020萬8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09萬9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約用人員酬金、一般事務費以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754萬6千元。為節省人力及作業成本,以及提供更便民之服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業者合作推動保險理賠醫起通採用區塊鏈技術,提供無紙化理賠服務。並且將服務觸角拓展至醫院,透過系統介接,讓民眾出院後不必奔波申請保險理賠,大幅降低了時間和成本的耗費,提供一站式服務。此優質典範,允宜提供其他險種借鑑,例如民眾申請車禍理賠。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就車險理賠須準備之政府文件採取無紙化及自動化傳輸之法制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教育訓練費」編列35萬6千元;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54萬2千元。次查就112年度決算數該2項費用使用狀況而言,「教育訓練費」使用13萬6千元,「國外旅費」使用43萬6千元;同年度預算「教育訓練費」為35萬6千元,「國外旅費」為23萬1千元,兩者流用後未超過該項目總預算。惟114年度預算案參考112年度決算數狀況調整時,「教育訓練費」雖已提高至44萬9千元,但「國外旅費」仍維持13萬6千元,與112年使用狀況不符。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並審慎編列各項目預算以確保預算之編列與使用目的相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21萬8千元。惟查112年度該項預算雖編列15萬8千元,惟同年度決算數僅15萬7,200元,尚有賸餘,似無提高特別費之必要。次查,113年8月底爆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工讀生遭職場霸凌輕生事件,主管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查霸凌現象,顯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內部員工心輔資源準備及編制,具體執行面等均有不足。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並考量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難辭其咎。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九)為配合行政院兆元導入國家建設方案之政策方針,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113年度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調降保險業透過國內私募股權基金100%投資公共建設所適用之風險係數:比照保險業直接投資公共建設,由現行10.18%調降為1.28%,盼以此為誘因擴大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建設,為鞏固台灣經濟發展之基礎環境注入更多資金。針對擴大投資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鬆綁保險業間接投資公建之風險係數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續亦將研擬風險係數調控機制,針對整體保險業投資金額達5,000億元後,就超逾額度之部分另外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係數;另針對壽險業曾提出有關投資之數項具體需求,諸如高速公路收費、商港、機場以及電廠等,都有穩定現金收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承諾將在跨部會溝通時將會朝此方向來努力。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上述各項擴大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之成效予以定期盤點,並加強跨部會溝通;針對保險業擴大投資公共建設之資金流動及風險控管,以及資本適足性是否受衝擊等各項因素提出具體相應之加強監理措施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十)鑑於近年保險業者開發各類型綠色保險商品;如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推動農業(芒果)保險、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推出氣候變遷訴訟險、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底推出UBI車險,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推出充電樁綜合保險等。惟據審計部審核意見:截至112年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僅就離岸風電保險及農業保險等2類綠色保險商品統計各該險種保險收入,尚未統計因應氣候變遷之承保情形及國內永續保險商品之相關數據,致外界難以檢視各該永續(綠色)商品之分類及與綠色(永續)經濟發展之關聯程度。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以強化各產險公司之永續保險推動揭露並研議綠色保險商品之統計分類方式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世堅  連署人:伍麗華 郭國文  (十一)針對我國保單強制執行機制,由於在保險法保障不全下,導致受益人與被保人權益易受損,導致保單遭強制執行爭議不斷。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速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第5項 檢查局原列5億1,992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5萬元,共計減列5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1,937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編列4億3,574萬1千元。面對我國不動產集中度居高不下,但面對銀行法第72條之2甚至因此傳出首購族、換屋族等人權益受損。雖政府要求,必須滿足首購族與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房貸需求,但面臨整體銀行不動產放款比率高達26.7%,顯剩餘水位有限。為確保銀行於水位趨滿下,仍秉持公平待客原則,且保障首購族權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銀行不動產公平待客原則落實情況進行金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二)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4,519萬6千元。針對近年來基金經理人弊案頻傳,而我國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不斷放寬對投信與資產管理業之監管,同時也提高弊案發生之風險。為保障我國發展金融時兼顧安全,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過去頻出弊案之投信進行內稽內控之金檢,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編列2,967萬8千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已於112年開始,對多家國內之VASP業者之防制洗錢作業進行專案檢查,並於113年度金融檢查重點增納VASP業別,並規劃對其辦理防制洗錢相關檢查事項,然國內仍有多起事件,透過虛擬資產服務進行洗錢、甚至詐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滾動調整對VASP之檢查及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郭國文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84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318萬4千元增加165萬8千元。從疫情後的國際合作趨勢來看,多數國際會議、研討會或交流活動均已支援線上參與。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以節省成本為優先,推動遠端參與機制,取代部分實地考察的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高額國外旅費支出。爰凍結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8,954萬7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380萬6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其中包括「一般事務費」以及「房屋建築養護費」增加較多,似可撙節。基於國家財政經費宜撙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六)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1,046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000萬元增加46萬4千元。電腦主機以及其他硬體設備之維護,應為穩定之價格,實難有連年增加之可能,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七)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較113年度編列數顯有增加,包括「教育訓練費」、「國內旅費」以及「國外旅費」增加較為明顯,同時還新增「委辦費」143萬8千元,似可撙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八)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金融機構之檢查。惟金檢最重要的是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法,合理行使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性,而不是選擇性的執法。但金融業界常深覺有些金檢超過了一般正當法律程序授權範圍,甚或將硬碟整個拷貝回去,或針對不在授權範圍中的事項加以處罰等。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針對如何強化檢查相關措施及外界溝通作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顏寬恒 林德福  (九)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陸續推動多項阻詐措施,惟邇來間有銀行行員勾結詐騙集團,有待研議強化銀行業偵防及內控機制」等語。據查,截至112年底全體本國銀行已將銀行公會彙整之共通性異常交易態樣納入內部預警指標,並完成申請約定轉帳加強防詐措施。惟部分本國銀行112年間仍陸續發生主管與行員事先洩露銀行內部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問答予詐騙集團,並協助詐騙集團提高人頭帳戶轉帳額度,以掩飾不法資金流向等情事,且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之裁罰書顯示,該等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存有未完善建立控管機制以確認客戶交易限額之合理性及真實性、主管覆核及牽制監督機制未盡完善,及未建立員工行為管理機制等缺失,考量現行臨櫃關懷提問等阻詐措施,均須由金融機構行員落實執行。鑑此,為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議強化共通性偵防及防範作業原則,並督導金融機構精進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機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編列2,967萬8千元。惟據112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業者及上市櫃公司均已依規定配置資安人力,惟部分公司之資安長未具資訊領域經歷,又逾五成之上市櫃公司仍未加入資安情資分享平台」等語。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公司之資訊安全管理機制,要求銀行業及符合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與具一定規模之上市櫃公司,應依規定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員兼任資安長。惟據調查,國內有三成企業缺乏熟練之資安人員,其中金融業近年之資安人力需求為各產業最高,並且預估需再招聘4.2人,顯示金融資安人力需求仍高。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67家應於111年底設置資安長之金融業中,計有15家金融業之資安長未具資訊領域經歷,占比為22.39%,顯示金融業之資安高階人才相對缺乏。另近期資安事件發生頻率呈上升趨勢,並自112年下半年起迭因資訊系統遭駭客網路攻擊發生資安事件,顯示資安情資之重要性與日俱增。鑑於金融資安因金融科技快速發展及金融服務多元化而面臨挑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一)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之「業務費」編列2,967萬8千元。因美中貿易戰供應鏈重組,促使臺商資金回流及半導體投資帶動經濟發展、股市熱絡,加以我國利率相對不高,以及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政策降低購屋門檻,致房價價格急劇上漲,形成預期心理。為遏止不當炒作,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央銀行實施選擇性信用管制,並於113年9月祭出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打擊投機炒作房市行為,增加槓桿交易成本。惟查,似有銀行業者未配合中央銀行政策,嚴格落實放貸時之貸前審查及貸後管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就與中央銀行進行不動產專案金檢之分工及近3年不動產專案金檢之次數、檢查狀況與後續處置,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珊珊 陳玉珍 羅明才  (十二)查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1,451萬4千元。次查113年度同預算編列1,267萬元、112年決算數額為1,283萬元,本次預算編列1,451萬元,較過去2年之預算與決算來看增加近200萬元。惟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送至立法院之114年預算案書表內容觀之: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未於預算說明中明確說明預算增加近200萬元之原因。2.台灣實體金融機構之總公司多設置於大型市區,縱有大型金檢是否有必要編列大筆預算用於國內旅費仍有疑義,但本部分缺乏具體數據跟經費使用狀況加以說明。鑑此,考量近年世界情勢變化劇烈、為預防國家財政受全球化趨勢影響陷入蕭條,應撙節政府支出以備不時之需,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王世堅 李坤城  (十三)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1,45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267萬元增加184萬4千元。國內地理範圍相對較小,交通便利,短期內一次性增加184萬4千元的國內旅費顯得不成比例。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11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金融機構檢查」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80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115萬9千元增加64萬元。當前我國與中國的關係高度敏感,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國內經濟安全為首要任務。在此背景下,應避免非必要的旅費支出增長。又考量政府預算短絀,應撙節支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顏寬恒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14年度之金融機構檢查工作計畫編列2,967萬8千元,用以辦理虛擬通貨(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檢查,以瞭解虛擬通貨事業辦理情形,及其缺失改善情形,其預期成效為促進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改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缺失,維持金融秩序之安定,進而達到金融紀律化之目標,並健全虛擬通貨事業之經營管理。惟查,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6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於第6條第2項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並修正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上項辦法已於11月30日正式施行。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13年11月宣布將於114年1月1日起受理銀行業者申請虛擬資產保管業務之主題式業務試辦。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1.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登記新制及洗防、打詐成效納入金檢範圍;2.申請虛擬資產保管業務之主題式業務試辦業者之近年金檢結果提供作為申請核可之參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上述與二項新業務相關之金檢措施調整或修正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世堅 伍麗華 沈發惠  (十六)邇來我國不動產價格持續攀升,本國銀行辦理建築放款及購置住宅貸款規模亦同步擴增,致有金融機構所募集公眾資金淪為投機用途之疑慮,引發民怨且不利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持續要求金融機構正視該等風險,完善風險控管機制,並應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將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授信業務列為檢查重點,強化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資產品質及風險控管,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相關強化措施及作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陳玉珍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1,279萬元,照列。 第27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99億3,107萬9千元,照列。 第28款 災害準備金50億元,照列。 第29款 第二預備金80億元,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1,415億元,另歲入歲出賸餘208億9,728萬1千元。合共尚須融資調度數1,206億0,271萬9千元,以舉借債務706億0,271萬9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500億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玉珍出席說明。 (後接第四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