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星期四)9時5分至12時5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范委員雲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五)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六)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七)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人權紀念場址保存條例草案」案。 二、審查(一)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二)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三)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四)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案。(五)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 (第二案之(五)如未獲議事處來函,則不予審查;進行逐條審查)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 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4時5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倩綺  洪孟楷  陳培瑜  范 雲  郭昱晴  柯志恩  萬美玲  陳秀寳  葛如鈞  羅廷瑋  張雅琳  葉元之  吳春城  吳沛憶  林宜瑾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賴惠員  林德福  顏寬恒  王鴻薇  鄭正鈐  楊瓊瓔  陳菁徽  王義川  謝龍介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人員: 文化部部長 李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主任秘書 郭美娟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 蔡嘉駿 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長 褚明仁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碧珠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珮珊 主  席:萬召集委員美玲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通過復議案1項: 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討論事項:「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教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委員會針對教育部預算提案第63案之新增附帶決議所做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隨即處理復議動議並擬請修正為以下文字:「有關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先導計畫自115年起建議應改由經濟部編列,以避免排擠教育部預算,並請教育部於114年度提出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該園區計畫之具體執行方式及如何活化南部產業發展與廣邀其他大學之參與,如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另高雄市政府、清大、陽明交大應提出在本計畫中更具體之承諾,並應邀出席專案報告。」 提案人:范 雲  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三、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四、繼續審查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7項 文化資產局原列300萬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500萬元。322 第198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89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48萬2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26萬元,照列。 第201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0萬元,照列。 第202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無列數。 第203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204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無列數。 第205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9萬元,照列。 第206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2項 文化資產局302萬元,照列。 第16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378萬9千元,照列。 第164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167萬6千元,照列。 第165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290萬元,照列。 第166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482萬6千元,照列。 第167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227萬5千元,照列。 第168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3萬7千元,照列。 第169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130萬元,照列。 第170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53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7項 文化資產局187萬4千元,照列。 第208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7萬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3,328萬8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651萬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97萬5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407萬1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70萬8千元,照列。 第214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14萬7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26萬元,照列。 第216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78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6項 文化資產局444萬2千元,照列。 第207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列821萬7千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321萬7千元。360 第208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2,545萬4千元,照列。 第209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875萬8千元,照列。 第210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350萬元,照列。 第211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110萬3千元,照列。 第212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101萬6千元,照列。 第213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51萬8千元,照列。 第214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176萬3千元,照列。 第215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140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19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本項通過決議94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預算編列30億2,445萬7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66-177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萬美玲  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羅廷瑋  柯志恩  葛如鈞  陳秀寳  吳沛憶  林宜瑾  賴惠員  羅智強 連署人:張雅琳 (二)114年度文化部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預算編列12億4,849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178-205 提案人:陳培瑜  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羅廷瑋  陳秀寳  張雅琳  柯志恩  吳春城  萬美玲  葛如鈞  郭昱晴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賴惠員 連署人:吳沛憶 (三)114年度文化部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5,00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6-209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林倩綺 連署人:葛如鈞  吳春城  洪孟楷 (四)114年度文化部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6億2,246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210-241 提案人:張雅琳  陳培瑜  林倩綺  柯志恩  陳秀寳  葛如鈞  郭昱晴  萬美玲  洪孟楷  林宜瑾  羅廷瑋 連署人:吳春城  吳沛憶 (五)114年度文化部第8目「文化交流業務」預算編列5億2,834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2-252 提案人:萬美玲  陳培瑜  林倩綺  陳秀寳  葛如鈞  張雅琳  羅廷瑋  柯志恩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郭昱晴  洪孟楷  吳沛憶  吳春城 (六)114年度文化部第9目「蒙藏文化中心業務」預算編列2,882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3-256 提案人:羅廷瑋  郭昱晴  吳沛憶  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張雅琳  陳秀寳  陳培瑜 (七)114年度文化部第10目「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列7,375萬元,凍結5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7-258 提案人:范 雲  柯志恩 連署人:陳培瑜  張雅琳  萬美玲  林倩綺 (八)近年來國家級表演場館主辦、合辦、協辦之演出之票務分配議題,屢屢引起關注,除場館會員與一般大眾之公平購票權益外,表演團體因為售票壓力而有提前包團票之需求,亦須重視。為回應上述問題,國家兩廳院於113年6月修正其節目合約範本,明定乙方(表演團體)得以於票券啟售前進行團票促銷安排,但「須於票券啟售時保留各票級各○%以上席次,供非團票觀眾購買。」規範各票級必須有保留比例,但將比例留給表演團體自訂,兼顧非團票觀眾與表演團體之需求。惟該問題並非國家兩廳院僅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屬之三館一團(國家兩廳院、臺中國家歌劇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以及國家交響樂團)皆可能遇到類似問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三館一團雖已於113年7月完成修正個別之節目品質管理細則,增訂共同文字:「對於票務管理應善加留意一般大眾購票之機會」。惟節目品質管理細則規範力較弱,且又僅為原則性文字,規範效果不比兩廳院採取之修改合約範本之方式。為兼顧表演團體之售票需求與藝文觀眾之購票需求,爰請文化部研議比照兩廳院修改合約範本之方式,於三館一團之節目合約範本中新增類似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張雅琳 (九)文化部業委託台灣高中哲學教育推廣學會執行110年度「台灣哲學推廣政策建議」研究計畫,結案報告提出短、中、長期之政策建議。後為落實其「盤點與徵集哲學史料」與「推動哲學產業」之短期政策建議,復委託國立中山大學執行111至112年「臺灣哲學史料資源調查研究」,該報告結論建議結合文史哲人才,以設置臺灣哲學資料庫/數位博物館,同時評估結合國家文化記憶庫平台之可行性。有鑑於該計畫已累積多年研究成果,為持續推展相關工作(如設置臺灣哲學資料庫),請文化部就後續中長期政策建議提出更為具體之工作推展與逐步落實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張雅琳 (十)手工築路已非現代技術,需由步道師規劃、實作,方可使手工步道得以成形、被修復。相關團體也持續倡議,「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應將手作步道加入傳統知識與實踐列舉項目內容,讓國家積極保存手作步道修復技藝。文化部亦在113年6月的報告中提及,有關「築路」是否可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3條傳統知識與實踐類別之範疇乙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已於7月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召開諮詢會議。請文化部說明未來將築路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張雅琳 (十一)文化部現設有國家文化記憶庫2.0、國家文化資料庫、國家文物典藏網與國家文化資產網等數位文史資料庫平台。惟查數位資料庫間資料整合尚不完整,有業務內容重疊之虞;另有地方文化局處、文獻館,地方文史工作者等撰擬之地方志,亦可納入文化部數位資料庫所用,以完善全臺文史資源。請文化部提出現有數位文史資源庫資料整合之有效方法,及未來整合地方文史資源至中央資料庫之短、中、長期規劃,於114年3月31日前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陳培瑜  張雅琳 (十二)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計畫」編列2億6,856萬2千元,係辦理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工程、新建工程前置作業及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辦理空總全區綜合業務、物業管理、各項推廣活動、行銷宣傳、實驗創新計畫及合作計畫等。經查,此計劃第一期計畫原預計107年度完成,現改於第二期辦理,而該計畫基地與臺北市政府雙方多次針對回饋方案進行討論,仍未定案;後續調整計畫並於今年進行公眾溝通及取得民眾共識,於113年5月及8月將修正後計畫書圖提送臺北市政府續審,然其基地都市計畫變更作業辦理多年尚未完成,另中山堂等4處自107年度以來最高使用率僅六成餘或七成餘,允宜文化部積極推動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提升空間使用率,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4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十三)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編列2億0,240萬元新增辦理「岸內影視基地發展計畫」,用以補助臺南市政府持續發展建設岸內影視基地,主要工作項目包括搭景及場景建設、建物整建及室內裝修工程、硬體設施採購建置、行銷推廣與營運維護等。經查,此計劃為透過國家政策支持建立國家級影視基地,以提升影視音業者實景拍攝環境條件,降低場景成本,然該基地預計118年正式營運,初期由臺南市政府統籌基地營運管理事宜;按該計畫採完工營運之30年評估年期,自償率僅26.25%,淨現值為負17億8,000萬元,內部投資報酬率亦為負數,該計畫財務評估不具自償能力及投資效益,允宜妥謀營運策略及拓展多元財源,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5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十四)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擬與推動」編列4,500萬元,係辦理補助及辦理文化體驗教育相關計畫,連結文化端資源提供與教育端課程需求。經查,107至112年度參與文化體驗計畫學校由94校增至402校,學生人數由5,649人增至2萬1,531人,其中112年度參與學校約78.35%為國小,參與學生近七成為國小生,而國高中合計參與校數及學生人次雖由107年度15.95%及10.21%增至112年度之21.65%及30.11%,遠低於國小生之參與率,允宜持續進行跨部會合作推廣,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十五)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編列1億8,200萬元,新增辦理「重建臺灣藝術史2.0社會發展計畫」,主要工作項目為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推動、建置與營運,及辦理常設、特展及展場空間優化,辦理補助支持地方美術館提升營運、進行地方美術史主題策展,補助多元觀點藝術研究及辦理臺灣前輩藝術家重要作品寄藏等。經查,此計劃就國家級現代美術館之籌設,僅簡略敘述學術界及藝術家家屬長期倡議政府成立近現代美術館以解決現有場館展陳能量不足及作品保存問題,而為落實重建臺灣藝術史之主軸精神及執行成果,應積極設立斷代、分期專責美術館,並將設立國家近現代美術館列為計畫質化指標之一等語,然有關近現代美術館設置地點、基地環境、空間規劃、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風險管理等具體規劃與評估均空缺,允宜文化部積極推動籌備處設立事宜,以利妥研該國家級美術館具體規劃評估經濟效益及財務營運計畫,完備籌設計畫及核定程序,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7 提案人:郭昱晴  陳秀寳 連署人:張雅琳 (十六)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藝術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營運與發展」編列2億2,680萬元,用以續辦「兩廳院藝術力厚植計畫」項下「藝文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設施整體規劃」。經查,「兩廳院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計畫」110年基於民眾意見及專家評估增加排練空間與設施第1次修正計畫,又因近年營建物價巨幅波動之影響,以及古蹟修護必要與安全結構強化等特殊條件需求,致使古蹟、臨房、基礎工程與連續壁費用增加等因素,於113年3月第2次修正計畫,完工時間從114年展延至116年;綜上,為免後續再因營建物價調漲或期程延長而增加經費,允宜加強監督計畫之執行及管控,爰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8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十七)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編列6,000萬元,主要辦理為協助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配合建置計畫辦理相關配套工作與藏品檔案設備搬遷前置作業,以及辦理典藏專業設施改善與博物館籌建工作等。經查,該計畫113年度預算數9,592萬元,截至113年7月底累計執行數為266萬4千元,執行率僅10.6%,另目前影視聽中心典藏之影視及廣播文物保存空間位於樹林工業區廠房,未符合前揭國際典藏標準,且周邊各式工廠林立,現行存放環境溫溼度及安全性皆不盡理想,須評估修正計畫;綜上,允宜文化部儘速進行修正計畫相關盤點及評估,並加強控管進度,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張雅琳  陳秀寳 (十八)台灣社會對歷史與民主化的要求向前不斷邁進,中正紀念堂是威權政府時代產物,除了納入民主、人權、勞工、族群、性別等多元議題,賦予更多台灣民主化的內涵外,中正紀念堂的空間解嚴及移除象徵個人崇拜的銅像,仍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允宜研提善策,持續推進轉型正義的進程。270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十九)巴黎文化奧運期間文化部籌備台灣館一系列表演活動,邀集22組新銳表演團隊、120多人,交織呈現臺灣多元文化地景與新創藝術能量,吸引7萬多名觀眾入場大獲成功。文化部文化交流司辦理文化交流業務將參與「2025大阪世界博覽會」,允宜汲取巴黎文化奧運成功經驗,展現台灣新銳表演藝術能量,給予新興的文化展演者演出平台,同時也與世界分享臺灣對自由、平等、性別、族群、母語等多元文化價值的認同。27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二十)書店不只是出版業的通路,更是文化擴散的據點,鞏固獨立出版與實體書店創造出版文化多樣性是文化部的任務,近年國內知名大型實體書店陸續關閉,惟日本知名連鎖書店在台逆勢成長,而美國、澳洲、印尼的獨立書店經營則復甦成長,文化部應研析相關趨勢,輔導國內獨立書店經營者精進數位轉型,導入社群行銷、AI等科技工具應用,並持續協助獨立書店與社區共融,成為各區域的地方文化中心。27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二十一)查嘉義文創園區由文化部捐助之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經營,113年度至10月止園區舉辦1,129場次,其中尤園區主辦之活動僅7場,比例過低。此外嘉義市政府曾多次提出共同就閒置空間協調使用方法,惟文化部皆未積極正面回應。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與嘉義市政府共同推動辦理嘉義文創園區之活動」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3 提案人:陳培瑜  吳沛憶  王美惠 連署人:陳秀寳 (二十二)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4目「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項下「藝文消費促進推展」預算編列19億5,000萬元。經查,新任文化部長就任時即對外說明「首要任務」即係推動文化幣下降到13歲,然文化向下紮根亦是文化部沃土計畫12項中之一項,並在完全不增加預算的狀況下,於114年推動試辦文化幣發下降至13歲計畫,然根據內政部截至113年9月人口統計,13至15歲之學生約59萬人,若以試辦每人600點計算,粗估需要3億5,400萬元,但該預算113年文化幣編列19億9,855萬元,而114年卻僅編列19億5,000萬元,不增反減4,855萬元,卻要下發到13至15歲?若因為過去領用及消費的狀況不佳,因此減列預算,萬一114年突然踴躍領取及消費,該如何因應?若流用或勻支其他計畫之業務經費來發放文化幣,不但有違反預算法之疑慮,更會對其他計畫業務產生排擠效果。文化部既要推動文化向下扎根,下降文化幣發放至13歲,即要努力達成,盡量讓每位年齡達到13歲之少年一直到22歲皆可踴躍領取,以達到鼓勵青年體驗藝文,參與藝文消費,培養藝文習慣,幫助藝文產業振興之目的,若領用及消費的狀況不佳,則應該要檢討執行面向,如:推廣、領取及合作廠商集中於都會區等,而非一邊自己減少預算,一邊擴大發放年齡層之矛盾作法。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擴大文化幣發放至13歲之詳細計畫」書面報告。274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二十三)有鑑於文化平權是文化部之重要政策,而桃園市是六都中唯一沒有美術館之直轄市,現「桃園市立美術館興建計畫」,是文化部和桃園市共同推動之重大公共建設,亦是落實文化平權之重要指標。惟桃園市立美術館於107年4月12日規劃,108年10月31日經行政院同意補助經費,原本計畫總經費約30億7,000萬元,地方自籌16億9,500萬元,佔約55.2%,中央補助約13億7,600萬元,佔整體預算約44.8%,但中間歷經疫情及原物料、公建成本上漲等關係,前任市府將美術館多項工程減項、減量發包,包括:消防工程、機電工程、空調工程、建築工程、排水工程、地板工程、空橋工程、屋頂及地面景觀工程、交通設施改善、照明設備、內裝家俱、指標系統及智慧建築等,加上衍生之變更設計及勞務採購等,共計需減項追回20億6,000萬元。依據現行建築法規,因漏量漏項根本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尤其攸關民眾生命財產之消防安全設備,加上沒有機電、空調、照明、內裝家俱等,美術館亦無法達到設置目的。又桃園市是近年,全台人口成長率第一的縣市,但已連續多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一般性補助款金額皆為六都最少,若減項補回全由桃園市負擔,將衝擊市府財政。現文化部推動重建臺灣藝術史2.0匡列21億3,500萬元,重點協助台南市立美術館二館升格國家美術館之際,桃園市政府業已於113年8月5日提報相關修正計畫至文化部,為求真正落實文化平權,爰要求文化部積極協助爭取桃園市立美術館興建計畫經費,以利美術館順利興建。275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二十四)查114年度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總支出編列預算44億6,933萬4千元。公視基金會114年度總收入達42億5,411萬1千元,高度仰賴政府直接補助及計畫補助,其自籌收入能力越來越差,110年度自籌收入決算數仍達4億2,317萬3千元,然至112年決算數僅剩2億9,635萬9千元。且公視基金會連年短絀,110年短絀決算數為1億2,958萬元,112年度短絀決算數已達1億4,922萬5千元,而114年短絀預算數亦高達2億1,522萬3千元,皆顯示其營運績效不佳。又投資3,000萬元成立AI新創公司,恐怕將進一步擴大公視之短絀,公視實有必要重新審慎自身業務,並積極提升自籌能力,改善連年短絀及營運績效不佳之狀況。另查,Taiwan Plus自111年起由公視承接,然Taiwan Plus多項績效指標均未達標,如其APP下載數原設定100萬人次,迄今已執行3年,截至113年6月,僅22萬7,330人次,且Taiwan Plus於報導美國大選時,將當選美國總統之川普說成重刑犯,恐影響我國與美國之外交關係,公視應負起督導之責,應嚴格督導Taiwan Plus完成各項績效指標,並應提升其新聞品質,避免不當報導再次發生。爰要求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76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二十五)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促進台灣原生文化內容IP產製及流通,如公司等營利事業投資係屬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依法得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然該投資抵減辦法目前所涵蓋之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範疇,主要在於影視內容或是影視內容之前期製作,如以國家整體文化產業範疇而言仍相對限縮,對於本土文化內容產業之鼓勵也相對有限。爰請文化部持續滾動精進投資抵減辦法之相關辦理,於3個月內就上開意見進行研商,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7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二十六)查文化部現行廣播電視金鐘獎及金馬獎之獎項,未將各節目戲劇獎項以兒童及青少年及成年的內容區分評比,然而兒童及青少年節目戲劇之製作,實應依其受眾不同而有分齡分類之審查指標,並由各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就各獎項分別評選較為妥適,亦可生鼓勵產業投入本土兒少節目內容製作之效。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就上開意見召集會議研商,以及評估相關辦理之可能性,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8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二十七)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2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1億5,401萬5千元。「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應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9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二十八)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3目「文化資源業務」第2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預算編列12億3,551萬3千元。「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應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0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二十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應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1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三十)「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雖已將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納入業務,惟應更積極爭取預算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納入後續年度計畫積極辦理。282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三十一)「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應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3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三十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立臺灣博物館應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國立臺灣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4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三十三)由文化部捐助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辦理「Taiwan Top演藝團隊」扶持表演藝術團隊永續經營。相關補助評審考量為(一)致力藝術創發及提升展演品質、(二)具核心製作、編創、演出人員、(三)營運能量、自我提升及長期發展規劃、(四)觀眾經營與培養、(五)合理編列及運用經費,以及團隊所提自我提升計畫綜合評估,進行評選及建議補助金額。可見本補助之考量為演藝團隊之組織健全度、長遠規劃、營運量能及觀眾口碑等。然就各表藝團隊之專業及特色發展,並未納入相關評審內容中,難以藉由國家補助機制協助表團成長為各有特色。文化部應偕同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評估研擬增加補助分類或輔導標準,以「功能分類」做為團隊自選申請補助、輔導或考核原則,如:國際展演、實驗創新、教育推廣、文化傳承、市場拓展等團隊特性,鼓勵團隊朝向專業化、適性發展。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5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三十四)一、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為增加民眾對人權的認識,舉辦人權教育繪本之創作、徵案與出版,如此一來不僅使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的故事以文本形式保存下來,同時也適宜全年齡親近,讓後人得以從中發掘新世代所關切之價值。不論從教育、文化與歷史傳承之角度,皆對台灣社會之未來具有積極與前瞻性的意義。爰此,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持續辦理人權教育繪本之創作、徵案與出版等相關活動,以期將我國對歷史之借鑑、反思及情感持續傳遞下去。建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未來辦理活動時,考量人權教育繪本活動所能提供之價值,並提供114年度之人權教育繪本活動相關規劃。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國內各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然現今各博物館並未有常態性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不利於建構我國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目標。國家人權博物館應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以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爰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6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三十五)文化部為提供兒童學習與體驗多元科技互動共學環境,推動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總經費為164億9,466萬元,計畫期程預計至119年。依據審計報告揭示,目前計畫執行,有下列三大問題:第一、計畫變更與延遲:初期調整場館定位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並修改經費與期程,導致主要建築規劃設計的採購作業延遲,進而影響進度。第二、經濟效益與票價問題:計畫的經濟效益評估與財務計畫依據不足,合理性難以檢視。此外,所設定的票價高於國內同類型文化場館,訂價策略需重新檢討。第三、規劃設計不符核定:招標需求書所列的樓地板面積與樓層數,與核定計畫內容不符,規劃設計需進一步調整。基於上述檢討,顯示國家兒童未來館需重新審視相關計畫的妥適性。同時,為實現其以「探索、冒險和玩樂」為核心理念的成立宗旨,館內的典藏與設計應圍繞該主題,並強調未來性與創新性。因此,請文化部責成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當地民眾,針對館內設計與規劃進行深入討論,確保符合國家兒童未來館的成立目標與使命。28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三十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以「扎根臺灣本土,厚實文化實力,以增進整體共生共榮」為信念,除負有培育未來樂壇人才培育之工作,同時也透過國際合作,藉由多元媒介,促進國際對台灣文化之認同和理解,並有促進國際外交之責。經查114年之規劃,預計於114年5至6月日本巡演,預算總計1,687萬1,880元;國家青年交響樂團於114年7至8月日本巡演,預算總計735萬6,025元,目前經費來源為文化部補助以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自籌。文化部應積極支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完成114年的海外巡演計劃,特別是在經費尚待審議的情況下,加速審批並提供所需資助,以確保演出順利推進。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此次巡演不僅展現台灣古典音樂的實力,更是文化交流的重要里程碑。此外,為了深化其公共任務,請文化部進一步協助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拓展任務範疇,包括推動本地音樂普及培育青年音樂人才,以及促進與國際音樂家的深度合作,讓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交響樂團在國際舞台上持續發聲,並帶動台灣音樂文化的多元發展。上述相關執行成果,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三十七)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重建臺灣藝術史2.0計畫」為國家美術館籌備處推動、建置及營運,並規劃常設及特展,展場空間優化等所需之維運經費編列預算8,000萬元,其中編列資本門1,000萬元。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文化部114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第6至9頁指出,文化部對國家級近現代美術館基地環境、空間規劃、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風險管理等具體規劃與評估均闕如。回觀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1,000萬資本門預算編列,顯不足以支應興建美術場館之所需,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8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三十八)文化部推動台語家庭政策,迄113年11月28日僅有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共七縣市政府申請核定,114年預計新增宜蘭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兩縣市政府。此現況仍與推廣臺灣台語之目標仍有差距,文化部應透過政策宣導及舉辦活動,增加民眾及縣市政府對政策之了解,並積極推廣台語家庭政策。爰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吳沛憶 (三十九)「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2.0」係辦理臺灣文化與記憶之深化轉譯應用、發展線上共創平臺機制、推動公民參與當代蒐藏、整理在地知識及原住民文化、保存影視聽文化內容,以及有形無形記憶資產。國家文化記憶庫已介接文化部主管6資料庫、非文化部主管11單位資料庫及民眾上傳素材。花費公帑長年來所建置資料屬全民資產,本應最大程度開放並供大眾自由運用。然而,卻因欠缺系統性規劃,以致開放程度不足、不堪利用,甚或是內容爭議。文化部首要之務在釐清相關資料是否涉及對私人權益之侵害,以利評估典藏及開放此些資料之必要與公益性。待前述工作完備後,始有進一步強化國家文化記憶庫應用的基礎,並落實下列改革:(一)力促各博物館典藏資料數位化,並開放高階圖檔。比照故宮又或者國外博物館,以CC0或CCby4.0為開放權限。(二)雲端化文化部(或文化建設委員會)攜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灣文學館、各縣市文化局所編纂文史資料與文學作品,供全民無償閱覽、下載。(三)系統性規劃並建置臺灣歷史史料庫、臺灣文學文本資料庫、臺灣美術作品圖庫、臺灣工藝作品圖庫。針對上開提案,文化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執行及規劃結果書面報告。291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四十)為利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教育,國家人權博物館於「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通過前即已規劃推動保存維護與教育推廣,並優先擇定10處完成「不義遺址標示」,預計於2024年完成標示。根據文版字第1133031525號公文,文化部即詳實回覆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有關「不義遺址標示系統」之說明及辦理情形。根據該公文,已完成標示及預計於2026年前完成標示之不義遺址共計僅15處,相較促轉會完成審定的42處,仍有多處不義遺址處於主管單位無意願配合辦理或消極應對之狀況。文化部曾於審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之委員會書面報告提及「本條例僅規範文化部為主管機關,應無中央主管機關代行處理地方政府之情形發生」惟根據前述公文之書面資料可見,無意願設置的態樣,其中之一即為地方政府消極回應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情形。文化部既為不義遺址保存主管機關,且無須另立「中央主管機關代行處理」之規範,便應說明,待「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立法完成後,文化部是否即有充分權責處置全國各地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標示,不再發生其他主管單位不願配合之狀況?若再發生其他主管單位不願配合之狀況,該如何解決?另外,部分不義遺址位於國防部或法務部下轄單位,據此此二部會便以「不便開放參訪及設置告示牌」或「已無遺構存在」為由,回絕設置不義遺址標示牌。然而,威權時期人權侵害發生地正是多發生於軍中或關押場所,此類處所不但需要銘記曾發生過的人權侵害,更該進行整個組織內部的轉型正義教育。不義遺址之標示不該以有無遺構,又或者能否放民眾參訪為考量前提。爰此,請文化部加強與國防部、法務部溝通,會商各該不義遺址標示及保存方案。請國家人權博物館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四十一)2017年以降,衛生福利部為監督「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執行狀況,透過「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推動督導小組會議」與院民及民間團體進行相關協商。國際愛地芽協會臺灣分會院民理事與民間代表,多次舟車勞頓至衛福部,反映開會地點不利年邁院民參與,以及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盤點與歷史重現遭受忽視等問題,但皆遭衛福部以「督導會議以工程討論為主」、「列席單位不得發言」等理由拒絕溝通。而今,衛福部預計以「樂生園區營運發展推動小組」取代督導小組會議功能,續於部內進行相關工作。然而,推動小組自今年兩度召開會議以來,從未邀請院民及民間團體參與。作為利害關係人的樂生院民,以及許多民間關注者,因而無從參與園區未來營運與保存策略之擬定。文化部作為我國文資最高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力衛福部「樂生園區營運發展推動小組」,促其納入民間團體及利害關係人樂生院民的實質參與,針對未來樂生該如何保存空間記憶、紀念公衛發展與晚近社會運動歷史與人群等事項,進行意見表達並參與決議。為利辦理上開事項及「樂生療養院重建再利用現況說明」,文化部協助主政機關衛生福利部邀集院民、專家學者及民間參與者召開協調會,聆聽樂生院民訴求,保護我國珍貴的世界遺產潛力點。文化部協調衛生福利部研議上述事項推動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四十二)「博物館法」於104年7月1日制定公布並施行,該法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3項略以,文化部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4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然文化部自彙整105至107年諮詢專家學者、評鑑館所回饋及108年博物館論壇之意見後,於110年7月完成博物館政策白皮書草案,於111年1月函報行政院,經重新諮詢後於113年11月再次函報行政院,請文化部加速博物館政策白皮書之推動,俾利推展博物館事業之發展。29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萬美玲  林倩綺 (四十三)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19款1項3目2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03「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編列12億1,060萬元,本興建計畫總經費88億9,043萬元,執行期程為106至115年度,迄113年度累計編列預算68億3,878萬7千元(含112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1億5,000萬元),截至113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63億2,373萬1千元、累計執行數58億4,230萬6千元,占累計分配數之92.39%,進度顯有落後。國家鐵道博物館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作業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國定古蹟臺北機廠保存計畫」,均應加速辦理。另迄113年8月底已清查文物審議完竣比率為34.6%,且鈑金工場、車件工場及客車工場等場域等3場域文物清查作業中,為達成於116年正式營運,文化部應應積極辦理審議及清查作業。295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萬美玲  林倩綺 (四十四)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編列6,000萬元,用以續辦「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配合建置計畫辦理相關配套工作與藏品檔案設備搬遷前置作業,以及辦理典藏專業設施改善與博物館籌建工作等。該計畫總經費45億1,000萬元,辦理期程112至118年度,112及113年度已編列1億592萬元,113年度可支用預算數9,592萬元,截至113年7月底,累計分配數為2,512萬8千元、累計執行數為266萬4千元,執行率僅10.6%,進度實嚴重落後。文化部應積極加強控管進度,俾如期如質完成專業庫房之興建,完善珍貴影視文化資產之保存環境。296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萬美玲  林倩綺 (四十五)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16億2,877萬5千元。114年文化部提出岸內影視基地發展計畫,其發展優勢之一為具備產、官、學合作機會。由於國內大專院校傳播科系興盛,且台南即有國立成功大學、南台科技大學等影視傳播科系,將可提供影視產業支援。爰此,為加強岸內影視基地與在地傳播科系發展,請文化部會同台南市政府加強大專院校影視產業合作並以台南在地學子為優先,如:提供片場實習、大專校院拍片補助等,實際給予大專院校學生使用片場之機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台灣影視整體發展。297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賴惠員 連署人:陳秀寳 (四十六)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預算2億7,519萬3千元。依文化部文化統計資料顯示,2024年台南市地方文化支出預算,為全國六都倒數第3名。此外,台南市文化藝術活動大多集中於市區,相較於台南溪北地區爰交通阻隔,文化近用權相對受限。基此,中央應協助消弭城鄉落差,促進偏遠地區文化發展,辦理地方活動。爰要求文化部針對台南市地方文化活動,惠予提供相關經費,並加強宣導相關機構申請補助,以利促進文化發展。298 提案人:陳培瑜  賴惠員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四十七)鑑於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做為持續記錄與保存台灣歷史文化之場館特色,考慮現有館藏展示空間以明顯不足,爰要求文化部應積極與行政院就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二期工程計畫之核定進行溝通,加速相關業務推動,並請於3個月內提供相關溝通與推動進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9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張雅琳 (四十八)鑑於運動部即將成立,多元運動與全民化推動已成為國家運動政策,然查中央廣播電台現有之體育廣播節目,無論於節目主題或來賓邀請部分,經反映或有過於集中與特定之狀況,為使相關節目製播得更符合多元發展概念,爰請文化部協調中央廣播電台共同討論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300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張雅琳 (四十九)針對演唱會與大型藝文活動票券的黃牛問題,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規,雖已對黃牛行為設有明確罰則,惟黃牛仍然猖獗,無法可管。台灣的法規倚重懲罰,導致未能從制度面有效防堵問題發生。包括對免費票券轉售的處罰缺漏、對幫助搶票行為的定義爭議,以及對購買黃牛票者的法律責任未明等,均需進一步檢討,為保障真正的消費者權益,文化部應提出具體方案,例如積極推動票券實名制、抽選制等相關制度,確保票券分配的公平性,唯有懲罰與預防並重,才能真正實現文化部「讓民眾平等參與藝文活動」之目標,並回應社會大眾對公平購票環境的期盼。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為確保「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實施計畫」順利推進,請文化部積極辦理相關作業。針對國定古蹟臺北機廠保存計畫,迄113年8月底,已完成清查3萬2,804筆(32萬3,914件),但審議完竣比率僅為34.6%,且尚有鈑金工場、車件工場及客車工場等三處場域文物尚在清查中,請文化部積極加速審議及清查作業進度,確保館藏物件盤點及評估作業於預定期程內完成。另外,亦請儘速與交通部協調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草案之審議,明確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房地權利義務分配機制,妥善處理土地及建物之取得或租賃相關問題,以利於116年如期正式營運。爰要求文化部持續檢討執行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保國家鐵道博物館計畫順利推進,早日實現臺北機廠之歷史文化價值與園區觀光效益。30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一)近年國內大型實體書店陸續關閉,然而國外知名連鎖書店卻在台灣展店,顯示實體書店在數位時代下仍具潛在市場需求與經營價值。文化部應深入分析前揭現象,檢討受補助實體書店的經營困境與成因,學習國外書店的營運模式與策略,並針對國內書店經營提供更具體的輔導與資源支持,確保書店作為社區文化凝聚與閱讀推廣的重要場域能持續運作,加強國內出版與書店產業之永續發展規劃,進一步強化在地文化發展。爰要求文化部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全面檢視「出版產業振興方案中程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3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二)文化部114年度新增及續辦多項與博物館事業相關之計畫,包括「地方藝文場館、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深耕計畫」、「博物館包容科技近用及開放計畫」及「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鑑於此等計畫具同質性與關聯性,為確保資源合理運用並提升行政效能,文化部應妥適區隔各計畫之執行項目,針對其目標、服務對象及執行單位進行明確劃分,並加強內部協調機制,避免資源重疊。同時,博物館法明文規定文化部應制定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作為施政藍圖,文化部應加速白皮書之核定程序,以確保政策前瞻性與完整性。文化部並應以白皮書之政策方向為基礎,全面檢視「地方藝文場館、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深耕計畫」、「博物館包容科技近用及開放計畫」及「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之內容與執行方式,並具體推動臺灣博物館事業之升級發展。此外,文化部應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對相關計畫之執行進度與成效進行追蹤評估,以確保計畫執行之透明度與效益。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4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三)台灣的歷史橫跨史前時期、荷蘭、西班牙、清朝、日本及中華民國各時期,每個階段均發生過涉及侵害人權或族群傷痕的事件。惟「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之現行定義僅針對威權統治時期的特定事件,忽略其他歷史傷痕,難以全面反映台灣的歷史背景。文化政策的制定過程應考量多元性與包容性,應重視台灣所有族群、文化與歷史階段的經驗,避免選擇性記憶造成的社會對立。有鑑於此,文化部應重新檢討「不義」的定義與範圍,將時間範圍延伸至台灣歷史的所有階段,全面保存台灣歷史記憶,完整反映台灣歷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5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四)公共藝術推動25年來,設置總經費已逾百億元,但政策執行中存在諸多問題,如少數代辦壟斷、經費使用不透明、作品品質參差不齊,甚至部分案例引發環境視覺污染及公共資源浪費等批評。另根據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調查報告,公共藝術案件中代辦比例過高,且部分代辦與得標公司存在重大異常關聯,影響公平性。此外,文化部的專家學者資料庫委員分布不均,管理與審核機制不健全,進一步加深壟斷疑慮。為改善公共藝術政策的執行效能與資源配置合理性,並提升公共藝術的文化價值與公平性,請文化部全面檢討公共藝術的代辦制度,包括代辦案件之合法性及透明度,加強審查機制,避免利益輸送與壟斷現象,文化部應更新專家學者資料庫,廣納不同領域的專才,並落實利益迴避機制,確保評審公正性,並針對「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中有關1%經費的強制編列方式進行檢討,參考國際作法,避免資金過度膨脹並合理配置資源。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與預定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代辦制度檢討、專家資料庫調整情形及未來政策規劃方向。306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五)針對媒體揭露文化部駐紐約文化中心涉職場霸凌案件,為維護公務人員工作權益及確保駐外單位管理機制之健全,文化部應立即針對該事件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徹底查明真相,如調查結果確認指控屬實,涉事人員應依據相關法規接受相應處分,以展現政府對職場霸凌零容忍的態度。此外,文化部必須檢討駐外單位的管理機制,尤其是內部申訴及檢舉程序,確保每位駐外人員在遭受不當對待時能迅速獲得協助,文化部應全面檢討駐外單位內部管理及申訴機制,建立友善且透明之職場環境,並強化駐外人員心理健康支持及後勤保障措施,提升駐外人員工作滿意度與效率,確保駐外單位能專注推動文化交流,發揮其職責與功能,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然文化部作為國家文化政策的執行機構,卻在駐外單位內部管理上顯露嚴重缺失,讓職場霸凌問題滋長,顯示其對人員權益的忽視以及對內部管理機制的長期失責。此等情形不僅損害駐外人員的身心健康,更嚴重影響我國文化外交形象。爰要求文化部針對該事件儘速調查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六)「國家兒童未來館興建計畫」為國家重大文化建設,旨在提供兒童文化教育專屬場域,提升藝文素養並促進區域經濟與文化發展。然而,截至目前,該計畫部分工作目標嚴重延宕,尤其是設計監造案因招標程序延誤,導致原預計112年度完成之多項工作無法如期推進,僅完成部分項目,整體進度大幅落後,此外,該計畫經行政院112年核定修正後,總經費增加至164億9,466萬元,但其財務規劃存在問題,包括折現率低於現行利率水準,且票價明顯高於國內類似文化場館,顯示計畫財務效益評估未能全面考量市場現實與社會接受度,此一情形恐進一步削弱計畫推行之可行性與公眾支持基礎。爰要求文化部全面檢討辦理進度,並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8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十七)數位時代來臨,媒體平台之影響力日漸擴大,網路平台更成為兒少接收資訊之主要管道。針對兒少節目,文化部除了捐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外,也應規畫透過多元管道,以擴大節目的影響力,並針對如何建立多元管道及節目類型,以有效接觸目標族群,進行相關調查及策略調整進行研議。此外,也應針對現行兒少節目之網路平台是否符合兒少族群偏好使用之手機與平板,進行應用整合及使用者經驗回饋改善,以提高使用介面之友善性。309 提案人:陳培瑜  林月琴 連署人:郭昱晴  林宜瑾  吳沛憶 (五十八)針對文化部應辦理之藝文表演票券黃牛防制業務及檢舉黃牛專區網站,尚有應精進改善之處,以強化票券黃牛之防制。文化部應善用資料庫資源,進一步統計管道及來源等相關數據並進行數據分析,作為調整政策宣導方向與策略的依據,並適時就特殊態樣向各界宣導,以提升防制之效能。310 提案人:陳培瑜  林月琴 連署人:郭昱晴  林宜瑾  吳沛憶 (五十九)有鑑於近年來演唱會經濟大爆發,民眾對於國內、國外表演團體的演出參與度越來越高,售票也經常秒殺,足見演唱會、音樂祭逐漸成為民眾音樂體驗的一部分。然而,目前演唱會場館集中北高兩地,臺中由民間發起的售票音樂祭場次雖然眾多,固定每年舉辦的如:烏日啤酒廠舉辦的「赤聲躁動音樂祭」、「龐克折返跑音樂節」,臺中驛鐵道園區舉辦的「台秋祭」,外埔區森渼原舉辦的「春浪音樂節」,清水鰲峰山運動公園舉辦的「浮現祭」……等,卻總是面臨溝通協調、固定場地難覓的問題。故請文化部適時協助臺中市盤點可利用場地、場館,活化空間運用,帶動音樂活動順利在臺中舉辦,促進臺中演唱會經濟蓬勃發展。311 提案人:郭昱晴  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六十)國家漫畫博物館由文化部2017年開始規劃,期間歷經多次轉折,直至2023年拍板定案臺中刑務所建築群(包含市定古蹟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臺中刑務所浴場,以及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官舍群與正委外經營的臺中市刑務所演武場)確定為國家漫畫博物館基地,經費由文化部全數支應。復於2023年10月20日成立「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同年12月23日設於臺中刑務所建築群的國漫館東側基地正式開展。114年度文化部編列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1億5,401萬5千元,辦理場館興建計畫、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整體規劃、漫畫典藏研究/主題展覽/國際交流/教育推廣活動,以及強化國家漫畫博物館與相關機構連結及共同開發合作。有鑑於國家漫畫博物館周邊藝文資源豐富,包括:國定古蹟─台中州廳、文化部文化資產園區、臺中文學館、市定古蹟─臺灣府儒考棚、國立臺灣美術館等,又有車站商圈、舊鐵道改造的綠空廊道空中花園,以及進行中的臺中火車站開發計畫。故請文化部與交通部研議,串聯臺中城區藝文之旅,行銷台中之美,帶動城市發展。312 提案人:郭昱晴  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六十一)有關臺中大里菸葉廠保存、修復及活化利用:1.前瞻預算補助4,200萬元,辦理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110-113年臺中菸葉廠產業場域轉型再造計畫」,進行7棟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全區管線系統評估案,以及考古遺址出土遺物典存庫房修復再利用(113年9月竣工,預計12月結案)。2.文化部「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補助1,115萬6千元,執行歷史建築「臺中支局葉菸草再乾燥場建築群」修復再利用計畫、管理維護計畫、以及0403地震緊急搶修計畫。綜上顯示,中央投入預算支持,臺中大里菸葉廠的保存修復、邁向活化利用就更進一步;又,歷史建築脆弱,需加速修復,以避免突發天災造成難以回復之損毀。臺中大里菸葉廠有70多年的歷史,建物保存完整、深具文化價值,臺中大里菸葉廠轉型計畫,請文化部持續協助臺中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除了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重現臺中大里菸葉廠風華,更期待活化再利用能以活力與創意,賦予臺中大里菸葉廠全新面貌,讓臺中屯區多一個兼具歷史、文化、寓教於樂的休閒遊憩好去處。313 提案人:郭昱晴  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六十二)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一般行政」、「綜合業務規劃」、「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等工作計畫預計進用約用人員合計共165人,較113年度增加29人、2,814萬8千元;經查過去112年度及113年8月底,正式職員未足額進用各為44人及55人,考量114年度預計新增約用工作內容甚廣且預計配置16名新增約用人員辦理疫後特別預算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方案,惟該特別預算114年度預算分配數佔比僅一成六,允宜審酌優先調配現有員額人力,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相關規定,按所需配置業務優先調配現有員額人力。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4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吳春城  羅廷瑋 (六十三)鑑於監察院提案糾正文化部,關於公共藝術推動25年,總設置經費已逾百億,卻疑由少數代辦壟斷,且興辦單位多半不諳公共藝術,也不耐繁雜的執行過程,往往藉「行政代辦」之名,行「全部委辦」之實。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5 提案人:葉元之  洪孟楷  林倩綺 (六十四)鑑於藝文票券市場黃牛氾濫問題嚴重,對文化藝術活動與演唱會之售票公平性造成重大影響,實施票券實名制可望有效遏止黃牛交易,同時提升票券管理效率及售票公信力。遏止黃牛與詐騙氾濫,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推動藝文票券實名制之書面報告,並具體說明相關配套措施及實施計畫,以確保杜絕黃牛與詐騙亂象。316 提案人:葉元之  洪孟楷  林倩綺 (六十五)經查114年度文化部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業務編列12億1,060萬元,規劃由文化部與交通部共同成立行政法人,修復臺北機廠活化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園區,重現臺灣鐵道歷史記憶,推動及催生國家級場館,並於116年正式營運。惟行政法人設置及房地取得或租賃仍在作業中,且國定古蹟台北機廠保存計畫經審查未通過,有待積極修正,同時迄113年8月底,已清查文物審議完竣比例僅34.6%,另有3場域文物清查中。籌備工作千頭萬緒,為利鐵道博物館如期並順利營運,應儘速辦理文物審議及清查作業,並儘快修正國定古蹟臺北機廠保存計畫,務求順利於116年正式營運。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說明正式營運時程表。317 提案人:葉元之  洪孟楷  林倩綺 (六十六)經查114年度文化部編列「影視及流行音樂策畫與發展」項下「籌建影視聽中心二期場館」6,000萬元。惟「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典藏專業設施改善及博物館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迄113年7月執行率僅10.6%,顯未如預期,應加強控管進度並儘速完成計畫修正,務求完善典藏文物之保存環境、溫溼度條件與安全性,爰要求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8 提案人: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六十七)經查文化部主管之財團法人財源高度仰賴政府挹注,12家由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中,有9家政府委辦及補捐助佔總收入比例超逾五成,更有5家財團法人超逾九成,高度依賴政府財源挹注;更有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中央廣播電台兩家連年短絀,營運績效有待提升。文化部應加強督導提升自籌能力及改善營運績效,積極拓展財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9 提案人: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六十八)經查「博物館法」施行迄今已8年餘,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依該法第3條第3項規定,文化部應擬定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4年檢討修正,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惟迄今文化部仍因應後疫情時代國際變遷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檢討內容,重新諮詢各界意見,於113年11月再次函報行政院。爰此,文化部應加速白皮書之推動,以利構建博物館事業之發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0 提案人: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六十九)經查114年度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業務」預算編列2億6,856萬元,續辦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2期整體發展計畫,以強化文創園區產業育成與扶植能量,展現地方文化特色,建構文化生態系支持系統。至113年7月底,原有26處建物,5處拆除,3處刻正修復,其餘15處作為展演、租借空間,有4處使用率介於33.69%至73.88%之間,且部分展演空間使用之便利性仍有待提升。且空總都市計畫變更業辦理多年仍未完成,以致計劃期程延宕。爰此,有鑑於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為我國推動連結在地文化與創新實驗之重點場域,文化部應積極推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利「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整體規劃使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1 提案人:葉元之  林倩綺  洪孟楷 (七十)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辦理金馬獎頒獎典禮、金馬獎國際影展與創投會等活動編列預算5,468萬2千元。113年度廣播電視金鐘獎及金曲獎,皆發生臺灣台語歌曲轉播字幕未使用正確字詞之錯誤。經文化部說明,歌詞詞曲皆牽涉著作權,若須於轉播時更正字幕,需取得原著作權人及公司之同意授權。臺灣台語正字雖發展較華語晚,惟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家語言在法律上皆為平等,而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故是否因著作權而限制臺灣台語正字之使用,不無疑義,是為主管機關應與原著作權人及公司溝通之事項。金馬獎非文化部直接舉辦,係由民間機構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臺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接受文化部捐助並籌辦。然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第9條,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亦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換言之,金馬獎雖係由民間機構籌辦,然接受文化部之捐助,亦負有一定程度之傳播國家語言責任,文化部亦有職責建立處理正確國家語言傳播之機制,爰請文化部應再與主辦單位溝通金馬獎表演節目轉播字幕以臺灣台語正字呈現之處理方式。14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七十一)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1節「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臺灣經典影視聽作品修復及利用」臺灣經典影視聽作品修復及加值利用計畫,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351萬元。惟綜觀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片庫中,有數筆早期內容相當歧視醜化原住民族之影片入列,該中心後續執行相關計畫應注意具備文化敏感度,避免加強刻板印象之影視內容持續被傳播。144 提案人:陳培瑜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七十二)經查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策劃與發展」項下「發展國際數位傳播」預算編列10億0,300萬元,包含補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內容產製及提升國際傳播發展相關業務等經費。根據「112年通訊傳播市場報告」顯示,102至111年在無線電視頻道的兒少節目大概約在5%左右,在整體節目播出比例占比偏低;且據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統計,112年各類型節目補助金額總計達3億6,707萬元,其中補助兒少節目僅有4,550萬元,顯見我國投入於製播兒少節目資源相對匱乏。公視兒少頻道於113年8月底正式播出,文化部允宜監督公視積極辦理兒少節目製播,並提升兒少節目之製作,兼顧兒少節目之品質與數量。15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張雅琳  吳沛憶 (七十三)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預算編列30億2,445萬7千元。為產製更多優質兒少內容,公視推出兒少頻道「小公視」,目前節目規劃大多針對6歲以上之學童進行臺灣台語節目製播。據文化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數據顯示,目前除臺灣華語外的國家語言皆面臨不同程度的傳承危機,臺灣台語在世代之間的使用率降了近六成,而依照幼兒學習語言最佳年紀為3至6歲之前提下,更該著重於幼兒部分。鑑此,為使我國3至6歲幼兒可收看符合該年齡之台語節目、落實本土語言教育,請公視未來著重各年齡層臺灣台語節目製播之規劃。166 提案人:郭昱晴  陳培瑜  范 雲  賴惠員 連署人:張雅琳 (七十四)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5目「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業務」第2節「影視及流行音樂推動與輔導」項下「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助」預算編列23億0,905萬1千元。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打造平等、包容、尊重的多元語言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更是文化部作為國家語言發展法主管機關的首要任務,公視台語台的成立及營運是影響台語復振的關鍵工作之一。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為了培育台語節目製播人才,108年起陸續辦理台語說演、配音、主持、主播與節目媒體製播等專業影視人才課程,經審視各年度課程內容,相關人才培育無系統化策略,結業後亦未能追蹤各學員後續就業情況,針對台語影視傳播專業人才之培訓及與業界媒合擴散,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未來應有整體性規劃。17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七十五)行政院於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至115年)」,針對臺灣台語等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提出具體保障措施,擬定相關執行策略包含:加強耆老訪談、齊備各語語料庫及資料庫平台、廣辦全國性競賽、各類型營隊及推廣活動、培育母語家庭、補助法人及民間製播影視音節目及數位內容產製、強化國家語言教學資源、發展多元數位科技開發應用等。惟觀諸文化部目前推動之台語保障措施,各項策略之具體推動方式較為零散,彼此間缺乏連結且無延續性,難以發揮綜效,未能有效保存及推廣台語,恐無法抵擋語言轉移洪流。綜上,文化部應積極建立台語之保存推展平台,藉以整合相關傳播媒體資源,連結教育、家庭或娛樂等不同場域,加強各項資源服務之應用,並辦理以臺灣台語為主軸之活動,以吸引民眾學習並於日常生活中使用台語。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文化部推動臺灣台語保障措施具體推動方案」書面報告。179 提案人:陳培瑜  范 雲  賴惠員 連署人:張雅琳 (七十六)經查114年度文化部「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預算編列3億3,924萬元,包含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文化內容創作應用等傳承與復振事宜等相關經費。據新聞指出,TAIDE模型已有導入中小學台語教學,並在本土語言課程中應用,有助於學生進行本土語言對話交流。文化部係為國家語言發展主責機關,允宜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密切合作,協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充實TAIDE模型資料庫,並研議如何應用於本土語言保存。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七十七)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辦理或輔助地方政府、團體辦理人文思想發展及社會推廣相關活動預算編列1,050萬元。但對於人文思想發展之實質內容似乎過於抽象,有必要進一步說明。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4 提案人: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七十八)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於第6目「人文及出版業務」第1節「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人文推廣業務」補助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推廣活動、友善環境及文化內容創作應用等傳承與復振事宜預算編列3億1,174萬元。據文化部113年11月1日所供資料,目前文化部轄下之博物館,仍有國立臺灣史前博物館、4座國立生活美學館、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仍未於常設展設置臺灣台語翻譯,預約導覽則有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未設立臺灣台語導覽。足現上述這些場館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方案中的「營造台語友善環境」仍有精進之處。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七十九)文化部辦理兒童文化館、中小學讀物選介活動,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5項所賦予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之責任,應盡力鼓勵原創國家語言作品報名及相關機制。爰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八十)經查114年度文化部「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出版事業之輔導」預算編列8,157萬2千元,包含協助出版業行銷國際,扶植原創作品,出版人才培育及獎勵出版等相關經費。「2022-2023年臺灣文化內容產業調查報告」顯示,我國紙本圖書出版品營業額仍舊衰退,2022年出版端較2021年衰退8.22%;市場端也衰退3.25%。文化部允宜持續精進出版業振興方案,維持我國出版產業規模,俾利我國多元文化之傳播及保存。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八十一)雖然AI的崛起為數位出版產業帶來了無限的可能性,同時也帶來了潛在的挑戰與衝擊,如何在AI與人文創作之間找到平衡點,以確保出版業的可持續發展並充分發揮AI在提高生產力和創新方面的潛力,文化部有必要就如何因應AI技術對出版產業帶來之衝擊,與各方代表研商應對方法,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89 提案人:吳春城 連署人:葛如鈞  柯志恩 (八十二)文化部於114年度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項下「06成立國家語言發展研究中心」編列2,000萬元,係辦理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事宜,以利推動國家語言研究、調查、保存、復振等工作。經查,文化部「國家語言調查報告」指出,除了華語以外,其他四種國家語言(台語、客語、馬祖語、原住民語)流失率皆已經超過五成,本土語言的教育顯得更為重要;根據教育部最新統計,113年度本土語課程授課教師人數共2萬2,442人,閩南語1萬4,993人、客語5,305人、原住民族語2,075人、閩東語69人,包含教師支援工作人員、通過相關語言檢定的在職教師,下表顯示共4,116間國高中小學校,閩東語以及原住民族語師資都不到一個極為不足,允宜文化部協同教育部儘速提出改善,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國家語言 類型 教學支援 工作人員 (人數) 國小 (個) 國中 (個) 高中 (個) 原住民專職 族語老師 (人數) 合計 (人數) 教學人力/小學+國中+高中校數(個) 台語文 3,422 7,155 3,176 1,240 14,993 3.642 馬祖語文 25 27 16 1 69 0.016 客語文 2,629 1,720 682 274 5,305 1.288 原住民族語文 1,624 151 37 34 229 2,075 0.504 提案人:郭昱晴  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八十三)中央通訊社為我國之國家通訊社,肩負傳遞正確資訊之責任,然中央社於113年11月3日報導「台中7歲童騎單車擦撞機車再遭汽車輾過送醫不治」,經當事人家屬及校長反映,孩童實為小學五年級,實有疏漏,顯見中央通訊社作為國家通訊社,事實查核能力卻有待改進,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八十四)第7目「藝術發展業務」第1節「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預算編列13億4,663萬9千元。111年3月11日,電影「初擁」劇組於苗栗拍攝時,攝影師黃柏雄與收音助理王暐翔墜谷身亡。事後經檢警調查,當天拍攝地點地勢險峻,劇組工作人員卻未有任何防護裝備,實為此憾事發生之主要原因。除電影劇組外,表演藝術相關劇組實務上也需要頻繁登高作業之情形,仍有相當之職業安全風險。然觀文化部114年度預算書,除藝術發展司「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計畫下辦理「視覺與表演藝術產業、藝文環境趨勢、文化體驗教育、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政策研究分析與調查」項目編列250萬元外,未見任何對表演藝術劇組現場安全戒護落實之預算或政策。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與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勞動部、地方縣市政府及表演藝術劇組等團體,追蹤了解表演藝術現場之安全戒護措施,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八十五)經查114年度文化部「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表演暨視覺藝術政策之研議與推動」預算編列6,882萬6千元,包含推動表演藝術扶植計畫,輔導演藝團隊提升創作及展演水準等相關經費。惟「2023年臺灣文化內容消費趨勢調查報告」顯示,2023年表演藝術活動參與率為52%,與2022年的53%大概持平,其中參與傳統類表藝活動約為28%,則較2022年的25%約略增加。文化部近年推廣參與表藝活動之相關策進作為,包含文化幣、文化平權巡演等,吸引民眾參與相關表藝活動;惟實際參與人數並未顯著提升。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5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八十六)114年度文化部預算案「視覺及表演藝術之策劃與發展」項下「05藝文場館科藝創新計畫」,以推動執行科技藝術創作及展演為目標。而由國立臺灣美術館所辦理的「2023年國際科技大展:你正在工作嗎?」參觀人次達7萬1,332人次,其中參展作品由我國藝術家團隊「你哥影視社」現地製作之「宿舍Ky Tuc Xa」更榮獲第22屆台新藝術獎「視覺藝術獎」之肯定,展覽實具一定成效。惟依該展問卷調查結果,觀眾知悉展訊管道分別以路過最多(41.53%),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學生或從業人員僅占參觀人數23.7%,其中知悉國立臺灣美術館推動科技藝術創作育成占30.17%。為讓計畫及展覽成果創造更高的能見度及擴大參與受眾,並使臺灣中新世代的科技及新媒體藝術創作相關領域人員,獲得更多的展演資訊與平台,爰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應妥善連結藝術相關院校系所與藝文場館資源共同宣傳,並強化年輕世代網路社群管道之宣傳力度,以觸及更多元的藝術愛好者族群,請國立臺灣美術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改善措施書面報告。22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八十七)114年度文化部「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編列1億3,212萬7,000元,旨在藉參與國際藝術節提升臺灣文化之國際地位,內容必須強化臺灣南島原住民文化之全球能見度。請文化部積極挹注資源予南島原民藝術國際文化交流,增列對原民藝術家及團隊出國展映演交流之經費預算,另應於參與國際藝術節時汲取國際經驗,爭取於藝術節辦理臺灣主題單元以建立臺灣文化品牌,接軌國際藝文生態系。24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柯志恩  葛如鈞 (八十八)114年度文化部「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編列1億3,212萬7,000元,惟依據「2022-2023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我國僅出版產業外銷收入為負成長,其他廣播電視等產業皆為正成長。請文化部駐外文化單位積極於海外以外譯人才培育駐村、外譯文學講座之舉辦及國際文學節之參與,推廣我國優秀文學外譯作品,以促成出版產業外銷收入成長。245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八十九)114年度文化部「全球布局策略推展計畫」編列1億3,212萬7,000元,其中推辦南島原住民文化交流及亞太地區多元族群交流預算為270萬元。鑑於原住民族文化係構成臺灣多元文化的重要部分,僅編列推動南島原住民文化交流及亞太地區多元族群交流預算270萬元,恐不足支持原住民藝術家及團隊進行國際文化交流,爰請文化部強化支持原民藝術國際交流,增列對原民藝術家及團隊出國文化交流之經費預算,並從優支持原民主題海外藝文相關計畫。246 提案人:陳培瑜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九十)114年度文化部「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編列2億0,836萬5,000元,用於推動國際文化輸出,內容請再進一步提出。請文化部強化所謂「布局」策略,分析全球各區域藝文市場生態,因地制宜訂定不同交流策略,並應長期深耕經營與駐地專業藝文機構之合作,避免辦理一次性交流活動,俾系統化提升臺灣藝術文化之國際影響力及能見度。24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柯志恩  葛如鈞 (九十一)114年度文化部「國際及兩岸區域布局計畫」推辦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臺灣主題文化交流活動、產業布局等事務編列預算336萬6,000元,惟我國於中國舉辦文化交流活動,難免有安全疑慮或內容遭中方政治審查致影響活動辦理之情事。文化部應善加規劃預算,並掌握參加相關活動或獲補助藝術家及團隊赴陸港澳交流時之動態及人身安全,並維護我國國格,堅持平等交流的原則。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九十二)114年度文化部「以文化內容為外交軟實力推動計畫」編列1億8,785萬6,000元,用以執行區域主題性策略合作、參與國際大型展會並打造文化內容國家隊以搶攻國際市場,請進一步充實細部計劃。請文化部於推辦參與國際藝術節過程,積極展現話語權並妥善規劃行銷宣傳,爭取於藝術節辦理臺灣主題單元,避免僅被動參與國際活動。應憑藉參與指標國際藝術節,提升臺灣藝術文化之曝光進而形塑臺灣文化品牌,並系統化接軌國際藝文生態系。250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柯志恩  葛如鈞 (九十三)有鑑於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辦理蒙藏文化館文物數位化及詮釋工作之人力及經費有限,為加速辦理進度,蒙藏文化中心113至114年已編列經費辦理文物數位化及詮釋館藏文物,113年已完成200餘件,請蒙藏文化中心加速推動,力求在2年內全部辦理完成,擴大深化多元文化加值運用與共享,豐富臺灣多元文化內涵。254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九十四)文化部114年預算案於第11目「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編列185萬元。經查,該預算是汰換副首長座車,現副首長座車為101年9月購入,迄今已逾12年,為維護行車安全及環保確有需要汰換。如衡酌全電動車及油電混合車之優缺點後仍擬購置全電動車,應考量全電動車款除售價較高外,後續更換電池之成本更高,請文化部依據副首長公務座車實際使用需求,就市面上各廠牌全電動車之價格、續航里程、充電時間、充電樁購置及安裝、維修費用及維修據點數以及消費者口碑等詳為調查比較,選擇經濟實惠適合公務需求之車款,而非以換算排氣量或內裝等級為唯一考量,以節省購車費用及將來維修成本,撙節政府支出。259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柯志恩 本項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依據媒體報導及相關調查,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史哲於其擔任文化部長期間,涉嫌對部屬進行言語及精神霸凌,對下屬造成嚴重身心困擾,嚴重影響工作環境及團隊士氣。上述行為若屬實,不僅違背職場基本倫理,更損害政府形象與領導者應具備之管理素養。為維護公務體系的專業性與和諧性,政府應正視此問題,落實改善措施,並對此事件進行全面、深入調查。文化部應全力配合行政院的調查工作,如行為屬實,應予以譴責並依法嚴肅處理。為保障所有公務員的職場權益,確保工作環境公平、尊重,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應向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調查結果及後續改進作為。 提案人:林倩綺  羅廷瑋  葉元之 (二)為避免未來文化部經立法院審查通過之預算因政策調整而臨時大規模變動預算用途,請文化部未來預算使用上務必審慎分配規劃,應將經費確實執行於經審查通過之預算使用項目。 提案人:洪孟楷  萬美玲  葛如鈞 第2項 文化資產局36億6,33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預算編列34億5,775萬5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5-346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郭昱晴  陳培瑜  陳秀寳  林宜瑾  張雅琳  葛如鈞  柯志恩  吳春城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林倩綺  洪孟楷 (二)112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推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等相關業務,補助地方政府達數十億元,然而補助給大學僅360萬元,其中台北市的國立臺灣大學校區有68處文化資產,缺乏經費進行維護及再利用計畫。文化資產的保存是與時間的競賽,監察院調查報告亦督促文化部應研謀善策協助台大保存文資,爰此,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研議相關機制,積極輔導台臺灣大學解決文資保存困境。347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三)不義遺址保存樣態、權屬單位複雜,因應未來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施行,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擬定配套法規,使各權責單位依循訂立完善活化計畫,確保審定計畫徹底落實。同時也檢視現今已被挪為他用之不義遺址,檢討相關用途凸顯其不義遺址的內涵論述,以符合歷史事實再現歷史場景。另,不義遺址透過數位建模後,應可研議授權數位模型作為影視流行娛樂之用途,擴展社會教育的應用與效益。348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四)鑑於古蹟、歷史建築或聚落等文化資產所在環境屬性,多位於半開放或開放空間,易受風吹、日曬、雨淋等影響其保存與維護,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已於106年建置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資料管理圖臺,保存文化資產科學調查與即時資料。經查,該計畫有辦理文化資產3D模型建置計畫,作為建築形貌、遺址地貌變異監測比對之基礎資料,並掃描置文資保存資料圖臺,然截至113年3月,尚有31處國定國定古蹟及1處國定考古遺址尚未建置3D模型;43處國定古蹟、8處國定考古遺址及1處重要文化景觀已完成掃描,卻未上傳。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檢討及加速所有文資場館之掃描、上傳及儲存作業,俾利後續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之維護、保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9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五)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預防文化資產潛在威脅及延長壽命,以預防性保存維護為核心理念,於105年起,於各國定與重要文化資產場域架設微型氣象站,進行長期性監測,截至113年3月止,我國計有102處已可精確監測文化資產現地迄像資訊。依112年度審計報告指出,當前尚有19處未建置微型氣象站,無法即時監測文化資產狀況,另查,已建置微型氣象站之文化資產場域中,有21處使用3G網路,然3G網路將於113年6月30號全面汰換,面臨無網路使用之困境等諸多問題。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除應加速建置微型氣象站外,亦應解決相關設備之維護更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0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六)依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潛在不義遺址尚有64處。2024年10月30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展開立法詢答,然而,國民黨及民眾黨教文立法委員卻集體交出白卷,對此條例雖多有口頭批判,卻未依據這些批判提交相關立法提案,以進行具體且有建設性之討論。國民黨威權統治是不分族群的迫害,無論是原住民、漢人,甚至是跟著國民黨來到臺灣的政治移民,同樣都在受害範圍。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發行的影片「外省人的白色恐怖」可知,在政治犯的省籍比例上,本省籍占55%、外省籍占45%,外省籍中軍人被捕的比例又是特別高。轉型正義不是特定政黨議題,積極面對國家對人權曾經造成的重大傷害,是跨黨派民意代表都應該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是對歷史與民主最基本的尊重。鑑於轉型正義核心精神在於訴求各族群大團結,要求國家對過去不義與迫害提出真相、做出反省,是故,面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立法,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積極展開與各黨派立法委員之溝通,以促各黨派教文立法委員於立法討論過程中,都能提出各自提案版本。針對上開提案,文化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1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2024年11月5日,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專家學者諮詢會,會中提出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第8條提及:「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釐清契約權責後,其非屬設計、監造責任之追加,得參考工程變更設計金額占工程結算金額之比例,計算總包價法之變更設計追加比例金額。」對於前段草案設計,建築師公會反映仍有疑義。鑑於建築師於文資修復現場扮演第一線關鍵角色,文資局應積極溝通協調、解決疑義。針對上開提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執行及規劃結果書面報告。35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八)2024年10月30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展開立法詢答,部分立法委員卻接連發言稱,不義遺址之認定不該僅限縮於1945至1992年間的威權統治時期,應往前追溯日本、清帝國,乃至荷蘭等政權的統治。然而,臺灣歷經連續且多重殖民,每一時期皆具獨特性,差異暴力形式的檢討與療癒各不相同,如大雜燴般不明就裡地將各時期人權侵害場址一併納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不但對歷史極度不負責任,且破壞轉型正義工作的推進,不利對至今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國家暴力之檢討。至今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對於臺灣人的土地、家園以及生活方式皆有實質影響力,若對過去系統性的人權迫害欠缺反省,不但將延長中華民國對臺灣人的持續傷害,甚至可能重蹈歷史覆轍。轉型正義並非一句口號,背後累積了長年的倡議、研究、論述與行政工作。在此基礎上,「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方得以進入立法程序。文化部作為我國不義遺址保存主管機關,應捍衛得來不易的階段性成果。針對部分立法委員所提,日本、清帝國,乃至荷蘭等政權統治下所形成之人權迫害場址,文化部應積極辦理系統性研究、論述並推進相關行政工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3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九)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2024年11月5日,所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專家學者諮詢會,距離上一次開會2024年10月27日已1年有餘,然而會中所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仍處研議階段。文資局宜應加強辦理效率,針對仍有疑義處積極溝通,至於已有共識處則應儘快上路。針對上開提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執行及規劃結果書面報告。354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十)國定古蹟臺南火車站長期遭鷹架、鐵皮包覆,久久未能重見天日。2024年7月由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代辦「現況調查與擬定修復原則」勞務委託案,並於11月18日決標,後續調查研究估計尚須10個月、花費400萬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釐清相關進度、權責分工及落實期程,並向臺南市民及全體國人報告。針對上開提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執行及規劃結果書面報告。35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十一)2023年3月17日,林立法委員宜瑾與文化部李次長靜慧、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陳局長濟民共同出席「文資修復課題座談會」,會上林宜瑾指出,文資局每年辦理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培訓班,反觀規劃設計及監造人力培訓尚未建置良善管道與教材,未來應有中長期培訓計畫。林宜瑾同時舉例,或可以5年為期,與相關專業團體合作辦理人才培育,促成5年百位文資修復建築師的產出。如今建築師人力培訓已啟動,且進入教材編纂階段,文資局宜積極督導,力促於2025年落實開課。針對上開課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執行及規劃結果書面報告。356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十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至2024年9月20日止,有形文化資產登載數已達2978處。落實文化資產保存,並使民眾有更多親近文資的機會固然可喜,然而因應天災人禍,我國多處文資是否已做好萬全因應準備?請文資局進一步釐清,面對國文資災後緊急應變,消防署與文化部間的合作及分工模式,並說明災損復原相關配套,是否能有效動員建築師及專業技師人力?又,各地方重要物件後送基地、儲存場是否充足?針對上開事項,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7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十三)11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案「文化資產業務」計畫下編列「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五期)計畫」經費32億1,300萬1千元,含文化資產價值詮釋計畫6億6,010萬4千元、文化資產多元實踐計畫20億5,515萬1千元、文化資產永續創能計畫4億9,774萬6千元。但文資局112年度原編決算數24億7,525萬8千元,經審計部決算審核結果,修正減列實現數1億5,934萬9千元,並如數增列應付保留數,主要係因文資局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尚未支用即逕列實現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確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等相關規定,按補助計畫適用之撥款條件及比率,查明各受補助地方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覈實撥付。358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萬美玲  林倩綺 (十四)11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案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382萬6千元。113年台灣電力公司2次調漲電費合計上漲23.5%,然114年電費編列641萬9千元,較113年電費編列240萬5千元,增加401萬4千元,成長62.53%,顯不符台電調整之漲幅。再者,本預算項下有多筆預算自109年度起,已有6年均未調整,如資訊委外服務費用、國內出差旅費、租金等,顯於預算編列上有怠惰之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依實際需求,及時調整。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3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柯志恩 (十五)第19款第2項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億0,975萬4千元,查該計畫尚未成立「臺灣文化路徑委員會」及建立跨部會層次協力機制。臺灣文化路徑推動社會發展計畫(110至114年),持續以臺灣多元族群及產業文化資產(礦業、糖業、林業及水文化)二大類項進行文化路徑試作計畫。本計畫推動至今以來,推動路徑策略及整合實務多採「由下而上」方式,自民間單位及地方機關盤點推動需求及資源調查,逐而向上整合對應路徑範疇權責之主管單位或部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110年至113年11月間,業已蒐整涉及路徑推動實務之相關議題,並召開14場整合研商、專家諮詢及跨部會單位交流會議,確已有邀集個別部會,其所屬單位及專家學者,研商資源整合及推動平台執行推動特定議題的作為。未來將視推動實務需要,邀集納入推動臺灣文化路徑相關政府部門機關單位代表、各領域專家諮詢委員及民間組織或個人等,參與臺灣文化路徑委員會相關之跨單位諮詢會議,以應推動文化路徑之目標。本計畫已針對各主題文化路徑進行盤點與規劃,114年具有延續前期計畫的重要性,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7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十六)第19款第2項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中「01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原列1億0,975萬4千元,查該計畫尚未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或委員會。臺灣文化路徑推動社會發展計畫(110至114年),持續以臺灣多元族群及產業文化資產(礦業、糖業、林業及水文化)二大類項進行文化路徑試作計畫。本計畫推動至今以來,推動路徑策略及整合實務多採「由下而上」方式,自民間單位及地方機關盤點推動需求及資源調查,逐而向上整合對應路徑範疇權責之主管單位或部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自110年至113年11月間,業已蒐整涉及路徑推動實務之相關議題,並召開14場整合研商、專家諮詢及跨部會單位交流會議,確已有邀集個別部會,其所屬單位及專家學者,研商資源整合及推動平台執行推動特定議題的作為。未來將視推動實務需要,邀集納入推動臺灣文化路徑相關政府部門機關單位代表、各領域專家諮詢委員及民間組織或個人等,參與臺灣文化路徑委員會相關之跨單位諮詢會議,以應推動文化路徑之目標。本計畫已針對各主題文化路徑進行盤點與規劃,114年具有延續前期計畫的重要性,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0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十七)有關文資價值之建築多為百年建築,入口較小,階梯及門檻較多,不利相關身障民眾參訪,恐降低身障民眾參訪文資建築之意願。近期文資場館已整修完成並重新開放,據媒體報導已有身障者反映無障礙設施標示不清、規畫不足等問題,顯見相關文資建築有極高無障礙設施之需求,未來文資局應積極進行相關無障礙設施之建設規畫,以提高身障民眾參訪之需求。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說明後續相關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1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十八)臺北市政府主管之文化景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維護不當,去年除有受難者家屬尋獲墓園時有殘存竹叢遭人破壞,臺北市議員許家蓓當時亦指出墓園入口及指標系統不明確、道路毀損,不僅有安全疑慮,也讓探訪民眾可能不小心破壞墓區景觀,故臺北市政府須正視白色恐怖迫害史,並對轄下不義遺址啟動更積極的保存工作,加強對過往歷史解說及人權教育推廣。然迄今臺北市政府依舊消極作為,有文史工作者反映本案墓區草長到遮蔽文資,第三墓區甚至無法走下去,為促使文資局輔導臺北市政府提出「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維護工作具體方案,協助其保存及維護本案文化資產、不義遺址之價值,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吳沛憶 (十九)114年度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案於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項下「文化資產價值詮釋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億4,891萬元。然而長期以來,在各地文化資產會勘與審議之委員組成,多以建築背景學者專家為主,忽略無形文化資產的存續時常必須依附在有形文化資產的空間與物件保存之上,且對於有形文化資產的想像,受限於建築物本身的技藝、工法、甚至建築師是否有名,忽略其乘載的常民記憶與地方發展歷史脈絡之存續。不論是都會區的常民家屋之文資認定或是原住民族的文化建築空間等認定,皆有此長期判斷準則不夠明確的情形,造成許多後代因無資源難以維護甚至遭到強拆的遺憾。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針對原住民文化資產之審議會委員組成進一步說明及檢討落實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4 提案人:陳培瑜  陳秀寳  張雅琳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十)有關鹿港龍山寺彩繪修復工程引發民眾憂慮,顯見修復團隊與民眾溝通之重要性,因此未來龍山寺再有相關修復計畫文資局皆應加強監督力道,要求施作廠商應完善社會溝通之責任,避免再有爭議。爰請文化部說明後續相關改善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二十一)近年發生鹿港龍山寺、臺南火車站等國定古蹟修壞憾事,反映臺灣文資修復爆量,修復人才斷層的困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辦理文資修復專業及技術人才培育成效有待加強。臺灣近年高喊的「文資立國」,但傳統匠師養成時間長、薪資不合理、難吸引年輕人投入。隨傳統工匠凋零、師徒制消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加快培育人才,以免專業修復人才欠缺問題更為嚴重。2024年統計,符合古蹟修復資格的傳統匠師為972人,年齡層在50歲以下僅24.5%,實際從事古蹟修復比例只四分之一,且臺灣僅有兩所大學有古蹟專業科系。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研議修復人才培育量能相關提升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方案。340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葛如鈞  林倩綺 (二十二)依103年8月4日訂定發布「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規定,提報單位應填具提報表,並檢附依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完成遺產提報表中有關「遺產確認」、「遺產描述」、「登錄理由」、「保存維護狀況及影響遺產因素」之遺產基本資料。經查文化部自92年至99年間選出「阿里山森林鐵路」等18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並依據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所列文本撰擬架構,督促並補助提案單位或縣市逐步充實文本內容,完成文本撰擬作業,惟截至113年4月3日止,其中3潛力點尚未辦理文本撰擬作業,另外4潛力點僅完成文本前期研究作業,顯見對於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推動仍有努力及精進空間。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4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二十三)第19款第2項第2目「文化資產業務」之「05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編列7,000萬元,其中包含辦理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工作、培育水下文化資產管理各種人才,以提升我國技術與國際接軌。有鑑於2015年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經檔案文獻蒐集及船長口述訪談資料發現臺灣附近海域有387筆沉船,至今委託水下考古專業團隊調查及驗證,具文化及歷史價值之具體目標物有20筆,其中通過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審議,由政府正式列冊保存的沉船,目前共有8艘。據查,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提供,目前台灣只有一支水下考古隊(7至8位潛水員+3至5位陸地研究員),又受季節天候及洋流影響致每年可實際潛水進行現場監測作業時間有限,爰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應加強督導水下文化資產之監管作業,並積極且持續地發展相關技術及專業人才工作經歷缺口之彌補,以確實強化監測保護之效能與量能。34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第3項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26億3,07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8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預算編列9億6,649萬6千元,凍結 1,000 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2-374 提案人:張雅琳  葛如鈞  萬美玲  洪孟楷  吳春城  陳秀寳  陳培瑜  葉元之  林倩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羅廷瑋   柯志恩  郭昱晴 (二)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3目「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預算編列9億1,701萬2千元,凍結 2,000 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5-382 提案人:吳春城  萬美玲  葛如鈞  葉元之  洪孟楷  林倩綺  張雅琳  陳秀寳 連署人:羅廷瑋  柯志恩  吳沛憶  陳培瑜  郭昱晴 (三)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預算編列6億2,526萬4千元,凍結 500 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3-390 提案人:羅廷瑋  萬美玲  吳春城  陳秀寳  葉元之  張雅琳  徐巧芯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洪孟楷  陳培瑜  郭昱晴  吳沛憶 (四)台灣電影市場在COVID-19疫情後逐年復甦,但仍未達疫情前電影總票房破百億榮景,其中113年統計至7月底國片票房佔比僅6.56%,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為提升台灣電影內容競爭力,允宜研議強化國片行銷通路,輔導電影產業發展。39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五)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電影事業輔導編列2,140萬元,及於廣播電視事業輔導編列740萬元,辦理臺灣數位模型平臺暨虛擬攝影棚創新應用計畫,預計補助電影及劇集應用數位模型庫及虛擬攝影棚,養成相關技術實力,以文化資源串連新興科技,創新產製模式。然該數位模型平臺及虛擬攝影棚對產業之幫助為何?該計畫具體如何協助電影及劇集應用?如何養成產業技術力,創新產製模式,皆於預算書說明上付之闕如。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詳盡說明該計畫對產業之幫助及具體如何協助業者養成產業技術力,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2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六)文化部為壯大臺灣文化內容推出黑潮計畫,4年共100億元經費,將撥補電影、臺劇、表演藝術、傳統藝術、音樂、動畫及出版文本等各文化類型。經查,黑潮計畫113年共編列20億4,731萬4千元,補助電影2億6,121萬4千元、電視10億7,850萬元、流行音樂2億3,400萬元,然於視覺藝術僅1億2,500萬元、動畫1億4,000萬元、出版更只剩5,000萬元、傳統藝術1,700萬元,顯有資源補助不公之狀況。再者,於113年黑潮計畫補助之零日攻擊,占當前補助之戲劇中,排名第二多之補助款,其公司實收資本額僅85萬餘元,且該題材不僅具高度敏感性,亦引起諸多爭議,其是否符合國際市場與規格業為未知數,其審查標準實有檢討之必要。綜上所述,爰要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應檢討黑潮計畫其補助審查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3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七)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新增影視音產業續航發展計畫14億9,928萬1千元,分列於「電影展業發展計畫」、「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計畫」、「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辦理金鐘獎、金曲獎、金音創作獎、金視獎等活動,並協助影視音產業人才培訓、劇本開發、內容產製、行銷國內外市場等。綜觀國際,影視音產業是推動經濟成長之重要動能,也是促進產業升級之軟實力,而影視音行銷亦伴隨者流行、飲食、觀光等各產業的經濟體驗,創造出更高的產值效益。以韓劇「黑白大廚」為例,不只收視登頂全球「非英語影集」收視排行榜冠軍,也成功為韓國飲食文化掀起風潮,參賽者餐廳預約爆滿、吸引觀光客訪韓一嘗美食,韓國觀光公社(韓國旅遊發展局)也與高流餐酒活動合作,媒合邀請黑白大廚參賽者出國參加活動,於美食市集進行現場料理秀並推廣韓國美食。有鑑於影視音產業除了帶動行銷,同時也能帶動跨域產業發展,故請文化部進一步汲取他國成功經驗,與交通部、經濟部共同合作,以文化產業帶動觀光、餐旅等產業發展,提升經濟綜效。394 提案人:郭昱晴  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八)文化部為健全產業發展、提升影視音內容產製能量與品質,並協助我國優秀之流行影視音作品行銷國內外市場、提升我國多元文化內容能見度及國際影響力,獎勵相關影視音從業人員,每年都會辦理或補助委辦金馬、金鐘、金曲、金音創作獎等重大影視音獎項,如今這些獎項早已成為國人關注之文化盛宴。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列「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輔導」業務6億2,526萬4千元,辦理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及匯聚台流文化黑潮─流行音樂產業鏈創新提升計畫。有鑑於近年來演唱會經濟大爆發,民眾對於國內、國外表演團體的演出參與度越發提高,臺中由民間發起的售票音樂祭場次眾多:烏日啤酒廠舉辦的「赤聲躁動音樂祭」、「龐克折返跑音樂節」,臺中驛鐵道園區舉辦的「台秋祭」,外埔區森渼原舉辦的「春浪音樂節」,清水鰲峰山運動公園舉辦的「浮現祭」、外埔區森渼原舉辦的「春浪音樂節」等。音樂祭各項專業人員需求度高,卻經常需自北高招募人力,因此亟需有在地音樂產業人才培育計畫。故請文化部與相關產業、教育部共同研商,補助產業鏈關鍵人才培育,為中部地區打造完善的音樂產業鏈,帶動臺中音樂產業發展。395 提案人:郭昱晴  何欣純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九)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預算案規費收入編列1,378萬9千元,惟本筆歲入逐年上漲,110年決算數1,173萬8千元,至112年決算數1,467萬9千元,成長294萬1千元,112年歲入編列1,378萬8千元,113、114年編列情形僅增加1千元,規費收入雖依核定費額基準收取,仍請覈實編列,以反映實際收入情況。359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柯志恩 (十)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368萬1千元用於辦理汰換電腦周邊設備及辦公設備,相較113年,增加272萬元,未見預算書列明增加之原因,為節省公帑並核實編列預算,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確實擬定購置電腦等設備之計畫,積極核實編列預算,並循序辦理。361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葛如鈞  林倩綺 (十一)114 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計畫」優化產業環境及培育人才,穩定提升產業動能,拓展國片海外市場,協助產業鏈各環節全面性、永續性發展。為提升動畫長片在市場、人力等競爭力,請影視局與產業相關團體研議建立動畫與電影長片分流機制,針對收案、評審、補助機制研擬作法,並研擬訂立「動畫電影長片獨立製作補助要點」。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十二)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長期辦理「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國產電影短片輔導金」,為我國影視創作者提供資源。據規定,獲長片輔導金補助者不得再申請短片輔導金,以讓補助可擴及更多不同影視創作者。然長、短片之製作有極大差異,即便有能力製作長片之創作者未必能拍出優質短片,反之亦然。有鑑於此為資源分配邏輯不同,為讓影視創作者不至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持續創作,影視局應與文化內容策進院橫向溝通,協助媒合業者、資金與創作者,讓優秀創作者得獲得更多機會。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9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吳沛憶 (十三)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2目「電影事業輔導」項下「電影產業發展計畫」辦理電影人才培訓編列預算1,896萬1千元。文化部近年推動族群主流化,而影視做為強大的文化傳遞管道,應該更重視相關人才的文化敏感度之素養。惟綜觀相關人才培訓要點,無相關的要求或指引,而歷年的補助計畫,亦多是技術性的實習計畫,待檢討以符合要點當中的「人才素養」目標。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1 提案人: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四)113年度廣播電視金鐘獎,發生臺灣台語歌曲轉播字幕未使用正確字詞。經文化部說明,歌詞詞曲皆牽涉著作權,若須於轉播時更正字幕,需取得原著作權人及公司之同意授權。臺灣台語正字雖發展較華語晚,惟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國家語言在法律上皆為平等,而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爰請文化部於未來金鐘獎儘早與原著作權人及公司進行溝通,於1個月內提供合約(草案)。37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林宜瑾 (十五)「匯聚臺流文化黑潮─國際臺劇內容升級計畫」主要鼓勵法人及民間內容製作業者開發符合國際市場與規格之台灣故事內容,製作國際規格臺流戲劇、時代劇及綜藝節目。我國影視產業內容越發成熟,但相關戲劇、綜藝節目等在國際間占比仍有限,顯見影視局應提升台灣影視作品於國際間能見度。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吳沛憶  郭昱晴 (十六)根據新聞報導,已傳唱20年之久的民歌高峰會系列演唱會,將在1月11日於台北小巨蛋舉辦民歌50高峰會後畫下句點。從音樂文化的層面來看,台灣的音樂流行演變從最早的民歌時代到華語流行音樂,再到現在日韓流行音樂,其實每一代人都有屬於他們心目中熱衷的音樂文化,但現在只能看到許多的演唱會都是以年輕人的喜好為主流,對於壯世代來說現在的文化內容市場沒有屬於他們的空間,顯示出屬於壯世代的文化內容在現在的文化部政策環境下,沒有被滿足需求。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就如何讓音樂等文化內容朝向滿足壯世代的實際需求及元素提出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5 提案人:吳春城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葉元之 (十七)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局「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編列4億4,772萬8千元。本項預算包含辦理金曲獎等獎勵活動,惟2024年金曲獎演出過程出現熱狗演唱時麥克風沒有聲音,以及金曲獎官網臉書未完整呈現得獎人感言等狀況,爰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持續強化金曲獎辦理SOP,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6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陳培瑜 (十八)114年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預算案於第4目「流行音樂產業輔導」項下「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計畫」獎勵流行音樂產業發展、促進民間投資,辦理金曲獎、金音創作獎等獎勵活動及周邊系列活動,預算編列1億3,593萬1千元。113年度廣播電視金鐘獎及金曲獎,皆發生臺灣台語歌曲轉播字幕未使用正確字詞。經文化部說明,歌詞詞曲皆牽涉著作權,若須於轉播時更正字幕,需取得原著作權人及公司之同意授權。臺灣台語正字雖發展較華語晚,惟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國家語言在法律上皆為平等,而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請行政機關於未來金曲獎儘早與原著作權人及公司進行溝通,並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就該事項工作會議決議等視同合約執行之相關資料。39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吳沛憶  陳培瑜 第4項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10億6,13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第2目「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預算編列6億8,021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6-398 提案人:萬美玲  羅廷瑋  林倩綺 連署人:葛如鈞  洪孟楷 (二)113 年度歌仔音樂劇「1624」演出總成本高達8,696萬6,950元,並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動支「傳統藝術中心業務」項下「傳統藝術展演交流與推廣計畫」預算1,196萬6,950元,惟未納入原預算編列,此程序易引發質疑。傳統藝術中心作為推廣臺灣傳統文化的核心機構,其資源分配應專業透明,避免集中資源於少數高成本活動,影響整體效益。並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在傳統藝術的推廣加以深化並更積極推動,並與長者連結。39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第5項 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7億0,180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美術館及所屬第2目「美術館業務」預算編列3億0,860萬2千元,凍結29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9-401 提案人:萬美玲  葛如鈞  洪孟楷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羅廷瑋  吳春城 第6項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5億2,425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第2目「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預算編列3億9,208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3-408 提案人:柯志恩  郭昱晴  吳春城  林倩綺 連署人:萬美玲  張雅琳  陳秀寳  羅廷瑋  洪孟楷 (二)114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3,198萬2千元。查113年台灣電力公司2次調漲電價,4月份電價平均漲幅11%,10月份平均漲幅12.5%,合計電價上漲23.5%,而水價尚未調漲。經查,114年度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究發展中心水電費編列810萬5千元,較113年編列590萬元,成長220萬5千元,成長幅度達27.21%,顯超過台灣電力公司113年度漲幅。且近年來物價通膨嚴重,本筆預算項下共有18筆經費,卻有10筆經費自112年起,連續3年未有調整,請合宜編列水電費之相關預算金額。402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葉元之  柯志恩 (三)一、「臺灣工藝文化產業中長程計畫」主要係以「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產系」為目標,針對工藝「人才」養成及工藝「產業」健全之兩大面向,自生產端、平臺端及消費端以三大核心策略擬定計畫目標要項,主要係辦理復育工藝資源、建置臺灣工藝基因庫,打造微型產業、特色工藝社區及聚落之發展環境,建構臺灣主體性之工藝知識體系及全面性之工藝人才培育體系等項目。二、近年來臺灣工藝文化產業凋零速度快,尤其工藝人才老化技藝瀕危等問題具急迫性,請強化人才培育於預算計畫說明相關策略,俾利健全臺灣工藝產業生產系三大核心策略及達成預期KPI之效益。403 提案人:柯志恩  羅廷瑋 連署人:葉元之 (四)文化部為避免傳統工藝知識、技法流失,委託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執行「工藝科技研發傳承」工作項目,於110年建置工藝數位平台,並於平台建立「工藝材質知識庫」,惟截至112年底止,系統建置完成已逾2年,僅建立「金工」等9類材質共計324件作品,尚有12類材質作品迄未建置,另檢視工藝數位平臺媒合情形,會員人數計有277位,其中合作需求僅15件,請加強工藝數位平臺媒合,俾利達到建立該平臺之效益。404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林宜瑾 第7項 國立臺灣博物館3億2,384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博物館第2目「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5,206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0-412 提案人:萬美玲  吳沛憶  林倩綺 連署人:葛如鈞  陳培瑜  郭昱晴  羅廷瑋  洪孟楷 (二)114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億0,204萬5千元。查本筆預算係國立臺灣博物館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該預算項下共20筆不同經費,卻有14筆經費自112年起,已連續3年均未調整,如郵資、電話費、數據通訊費、建築養護費、設施維護保養費等,且近年來物價通膨嚴重,國立臺灣博物館於相關經費上卻未調整,顯不合理,於預算編列上有怠惰之虞,實應檢討改善。爰此,請國立臺灣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9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葉元之 (三)114年度國立臺灣博物館預算案於第2目「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5,206萬5千元。近年來世界博物館發展趨於重視與社區互動,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更明確提出「建設社區」是文化館所推展文化教育途徑。國立臺灣博物館創立於1908年,是臺灣第一個自然史博物館,坐落於首都臺北市核心區域,應成為國內外民眾認識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的最佳選擇。然現今社會資訊龐雜,國立臺灣博物館應主動出擊,走入社區、參與在地,串聯鄰近館所,積極參與地區大型活動,使博物館業務推動更具積極成效。爰請國立臺灣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1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林宜瑾  范 雲 第8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2億9,390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預算編列1億7,31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4-416 提案人:柯志恩  萬美玲  林倩綺 連署人:葛如鈞  羅廷瑋  洪孟楷 (二)第19款第8項第1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14年水電費編列較113年漲幅34.35%,且有8筆經費自112年起連續3年未有調整,係史前館積極實施節電措施,務求於總額度內達成經費最高執行成效,為考量114年增加營運空間及反應歷年電價漲幅予以編列,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持續提供大眾舒適安全參觀品質,健全營運環境及提升公共服務質量,撙節經費,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以提升博物館整體營運量能。413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三)第19款第8項第2目館務業務活動編列1億7,317萬6千元,其中南科考古館為典藏人骨暨文物整飭及研究,為加速整飭進度,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自110年起積極拓展開放合作並培育專業人力,辦理諮詢會議,並進行館藏人骨墓葬骨質情形分級作業,於111年增聘體質人類學專業研究人員。南科考古館在前幾年為網紅知名景點,因許多網紅打卡建築物外觀而聞名,為充實展場量能、發揮考古研究與教育推廣,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本於博物館之社會責任精進常設展內容,持續規劃研究及展示主題,充分展現整飭成果,以增進大眾對於臺灣史前文化及文化資產保存之認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4 提案人:柯志恩  羅廷瑋 連署人:葉元之 第9項 國家人權博物館4億2,07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預算編列3億1,819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7-423 提案人:萬美玲  范 雲  張雅琳  林倩綺  柯志恩  洪孟楷 連署人:葛如鈞  陳培瑜  陳秀寳  羅廷瑋 吳春城 (二)114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預算案第2目「博物館業務之推展」項下「人權教育展示及推廣計畫」編列3,593萬7千元。經查國家人權博物館歷年申請人權教育推廣補助案件數逐年上升,致個案補助經費逐年下降,國家人權博物館應妥為提升人權教育展示及推廣計畫之補助經費,以及補助經費提升之規劃期程。爰請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三)查近5年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經費,自110年經費之1,905萬1,350元降至113年1,142萬5千元,下降幅度甚鉅。然補助案件數自110年之85案,成長至113年之97案,補助案件量上升,造成平均案件補助金額由110年之22萬餘元,下降至113年之11萬餘元,對受補助之地方及民間團體影響甚鉅。立法院刻正審議「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俟該法通過後,勢必增加國家人權博物館之人權教育推廣業務,預算經費下降顯不合實際需求。國家人權博物館及文化部承諾爭取預算和人員,並申請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然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應使用於擴充轉型正義相關工作,人權推廣教育屬國家人權博物館之業務,應回歸公務預算。是故,國家人權博物館應提出提升補助金額預算之計畫,並將促進轉型正義基金用於相關轉型正義工作。爰請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第10項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3億1,72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4年度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第2目「博物館業務」項下「推展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0,452萬元。該館肩負保存與展示臺灣歷史全貌之責,理應秉持專業中立,呈現多元完整的歷史。然而,現行展示內容顯受單一敘事影響,部分展覽過度聚焦日據時期「新秩序」的頌揚,卻輕忽抗日運動背景及高壓統治的剝削史實,如「霧社事件」的描述對原住民遭受的壓迫輕描淡寫,恐致觀眾誤解。相比之下,1945年光復後至今的展示比重明顯不足,國民黨在土地改革與經濟發展中的貢獻多被忽略,而對特定政黨的政治改革則有偏重之嫌,令人質疑是否偏離客觀立場。博物館應避免淪為政治工具,應致力於多元敘事與完整脈絡的呈現,公正反映歷史事實與文化多樣性。建請文化部說明臺灣歷史博物館的展示規劃標準,並檢視現有展覽內容是否忠實反映歷史全貌。爰此,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5 提案人:林倩綺  羅廷瑋 連署人:柯志恩 第11項 國立臺灣文學館2億6,28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文學館預算編列2億6,286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二)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立臺灣文學館第2目「文學博物館業務」預算編列1億3,77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9-432 提案人:萬美玲  陳培瑜  林宜瑾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郭昱晴  陳秀寳  張雅琳 (三)114年度國立臺灣文學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646萬3千元。查本筆預算係辦理國立臺灣文學館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查113年台灣電力公司2次調漲電價,4月份電費平均漲幅11%,10月份平均漲幅12.5%,合計電價上漲23.5%,而水價尚未調漲,然查文學館114年度水電費編列988萬5千元,較113年度編列601萬4千元,大幅成長387萬1千元,成長38.61%,遠超台電調漲電價之幅度,顯不合理,且國立臺灣文學館於其餘預算亦呈大幅成長之趨勢,如一般事務支出114年度編列2,311萬9千元,較113年度編列1,972萬3千元,成長339萬6千元,成長約15%;機電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14年度編列167萬元,較113年度編列79萬元,成長近一倍等,各行政預算均有所成長,惟從預算書上卻未能看出預算增長之必要,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8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四)一、國立臺灣文學館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2月推出實境遊戲「尋星之旅」,由「阿龍」帶領玩家闖關,該角色為官方委託外部廠商設計,2024年5月10日活動重啟,網友投訴「阿龍」跟上海繪師Nora Qu筆下「嗷嗚龍寶」外型幾乎一樣,疑似複製對方創作。然而該館隨即在Facebook粉絲專頁宣稱絕無侵害著作權,暗示對方抄襲。幾天內網絡社群熱議不斷,最後館方5月16日發新聞稿指出,經廠商蹦世界告知「阿龍」相關圖像確非原創,證據是偽造,台文館表示已對廠商提告。然而,台文館於本次事件亦有行政疏失,應進行通盤檢討。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4條規定,國內藝文場館與博物館皆致力於落實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建置。國立臺灣文學館應持續常態性辦理國家語言導覽、展示、標示、人員培訓、預算編列等業務,實踐「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0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五)作家史料徵集為國立臺灣文學館文學推展業務的重要一環。然經查,中研院文哲所執行「『楊逵全集』編纂計畫」時所募集資料,非楊逵家屬可決定者共37件,皆不在2019年11月11日,由楊逵家屬見證親交,並決議以楊逵家屬名義捐贈臺灣文學館之範圍。為利史料保存及應用,臺灣文學館應向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洽詢前揭資料存放情形,並與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研商及辦理轉由國立臺灣文學館保管之相關行政程序。431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二、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4,520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0億8,085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3,565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88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7,375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1.114年度國立國父紀念館「總費用」預算編列5億4,918萬元,凍結5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葛如鈞  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2.114年度國立國父紀念館作業基金預算所涵蓋之「國立國父紀念館古蹟整修暨文化設施服務升級計畫」,旨在全面提升大會堂與周邊設施之效能、優化園區景觀、增強公共安全與文化推廣功能。該計畫自104年度開始執行,總經費編列為22億1,371萬元,歷經多次修正後,執行期程已延至116年度。然而,截至113年8月底,工程實際進度僅達2.6%,低於預定進度4.26%,落後1.66個百分點,顯示計畫進度仍需進一步加強控管。此外,此計畫自行政院核定以來已歷經四次修正,期間不僅計畫名稱變更,總經費也由原核定的11億6,607萬元調增至22億餘元,增加幅度達87.84%。其中,第三次與第四次修正因物價調漲及執行困難,經費增加逾10億,且執行期程累計延長八年。近期一次修正更因文資審議耗時影響進度,再次展延計畫期程至116年度,並因應市場成本變動而大幅調增經費。上述情況顯示計畫執行過程中受多重因素影響,進度與成本管理亟需強化,以免因工程延宕或物價波動導致經費進一步增加,影響計畫效益與完成時程,國父紀念館應採取更積極的進度管控措施,確保計畫得以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3.經查,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作業基金114年度推廣教育收入雖已逐步恢復至疫情前水準,顯示推廣教育課程具穩定發展潛力。惟經相關數據顯示108年度至113年推廣教育課程的學員結構,學員年齡及性別分布呈現高度集中,51歲以上學員占比逾87%,女性學員占比超過83%,與推廣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促進多元學習的課程目標有所落差。建議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審慎檢視現行推廣教育課程,並研謀適當調整,以吸引不同年齡及性別族群參與,實現平等學習的理念。未來課程規劃應著重多元性,新增適合青年及男性族群的課程內容,如數位創意、職場技能應用及運動美學等,並透過靈活招生政策或學費減免措施降低參與門檻,同時加強宣傳,擴大受眾範圍,讓更多民眾能共享藝文學習的資源與樂趣。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4.國立歷史博物館作業基金針對推動文創衍生商品及精選商城的營運狀況不佳,雖然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在疫情衝擊後逐步回升,但相較於疫情前的收入水準仍有落差。尤其是部分合作承銷商的銷售額逐年下降,例如,雙北地區承銷商的銷售金額從110年度的27萬餘元,於111年度驟減至2萬餘元,112年度僅回升至4萬元,113年截至8月底更低至僅8千元。同樣地,新竹市地區承銷商在111年度僅銷售1萬1千元,112年度為1萬2千元,113年截至8月底銷售額更是大幅縮減至僅1千元,如此顯著的差距反映出市場開發與營運策略需重新檢討,對於目標區域的拓展與商品的銷售力提升更顯急迫。此外,歷史博物館的精選商城雖在廠商數及上架商品數上不斷增加,但訪客人次卻自111年度起逐年減少,顯示商城的吸引力與流量轉化存在不足,對銷售及品牌形象的長期影響需予以重視。建議國立歷史博物館深入分析,深入分析銷售低迷地區的原因,提供輔導與支持,結合當地特色開發專屬商品,設計促銷活動吸引消費者,或藉由113年初重新營運,將實體館內活動與商城進行整合,通過展覽推廣精選商城的文創商品,實現線上線下的資源互補。爰要求文化部就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三、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基金來源:3億0,561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億5,169萬2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5,392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文化發展基金以公共預算購藏藝術品,應具一定之公共性。故藏購之藝術品與管理會審議通過之理由應公開於網路,以彰顯基金之執行成果。6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2.114年度文化部文化發展基金於預算案「基金用途」編列1億5,169萬2千元。基金來源主要係「設置公共藝術提撥收入」,基金用途分別為「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及「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等,主要係辦理公共藝術導覽暨推廣傳統工藝、美術、博物館史料文獻物件等購藏。惟查,其中購藏計畫112年度預算編列1億4,030萬元,決算數為3,280萬元,執行率僅23.38%,未盡理想,然113年度預算案編列2,500萬元,惟迄113年7月底尚未執行,而114年度預算案則增編為5,000萬元;又110至112年度計有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及國立歷史博物館等3家編列實體購藏相關經費,其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及國立歷史博物館執行率均未達5成,主要原因評估暫無適合物件,國立歷史博物館110與111年度購藏經費之執行尚佳,112年度因經尋訪最終符合其購藏需求與標準之作品僅3件,致執行率偏低。允宜文化部通盤檢討所轄之主要博物館整體購藏需求,妥編預算,並按計畫目標確實執行;綜上,請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3.114年度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編列預算9,949萬2千元。「社宅藝享計畫」為基金重點業務,佔支出比例逾65%。中央興辦之社會住宅逐年落成,如台北市「萬華安居」即預計114年3月21日竣工,顯有執行之優先性。社宅落成有預估時程,內政部亦須根據時程擬定招租辦法等行政事項,並非完全無法預期。「社宅藝享計畫」於執行時應據社宅興辦的預計時程,逐年提出每一年度預計辦理之案件及其規劃內容。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4.114年度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編列預算5,000萬元。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114年度預算為5,000萬元,較113年度預算數2,500萬元倍增,亦遠高於112年度決算數3,280萬元。然據文化發展基金預算書第4頁,113年度至6月底並無購藏計畫經管理會通過。顯見本預算之執行具高度不確定性,倍增購藏預算應提出更明確之理由,包括執行方法之精進。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5.114年度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於「一般行政管理」編列預算220萬元。113年度文化發展基金基金來源為8,000萬,114年度提高為3億0,561萬9千元,成長超過4倍。然本基金之「多元文化友善平權推動計畫」,114年度卻未編預算。據預算書內容,本計畫於112年間即以基金新設立為由暫緩執行,113年度亦無具體辦理進度,114年則不編列預算。多元文化友善平權為台灣重要之價值,114年度基金收入大幅提升,卻取消多元族群、世代與社群(如身心障礙者、多元性別、高齡、新住民、兒少或其他等)相關方案之辦理,欠缺說服力。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本基金「如何促進多元文化友善平權」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四、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3億1,044萬8千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33億1,544萬8千元。1 2.業務總支出:35億2,478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2億1,433萬6千元,減列500萬元,改列為2億0,933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2,632萬8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6項: 1.國家兩廳院是台灣最重要之表演藝術場地之一,且位於中正區國門地帶。為促進觀光,展現我國文化實力,宜提升面向國際旅客之宣傳規劃。同時兩廳院除位在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又鄰近文化部所屬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南門園區、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俱為重要之展覽地點。故應增加場館間之串聯、合作,以提升藝文推廣之成效。8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2.「兩廳院藝術力厚植計畫─藝文推廣廊道暨地面景觀設施整體規劃」為重大之文化建設,總經費達9億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應在執行過程中就計畫之效益、對藝文發展之幫助,對周遭社區之助益充分為說明,以爭取對此計畫支持。9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3.為因應我國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的人口結構變遷,並落實文化近用及社會共融的願景,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自104年起推動樂齡計畫,以表演藝術為媒介,深化樂齡族群對藝術文化的參與與認同。然而,目前樂齡計畫執行仍有改善空間,特別是在種子音樂輔療師區域分布不均及愛樂實驗室APP使用率低落的挑戰上。據資料顯示,97位種子音樂輔療師中北部居住者占比達76.28%,中南部及偏遠地區相對資源不足,造成音樂輔療服務推廣的區域不均,影響計畫普及性。此外,愛樂實驗室APP作為整合音樂輔療服務的重要平台,自110年上架以來,新增下載次數卻呈現逐年下滑,從111年度的4,143次驟降至113年僅1,060次,顯示其潛在效益尚未充分發揮。為提升樂齡計畫的整體效能,建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透過政策規劃或資源整合,改善種子音樂輔療師的區域分布,增加中南部及偏遠地區的輔療師人數,讓音樂輔療服務能更廣泛地惠及全台各地。同時,應加強愛樂實驗室APP的行銷宣傳與使用誘因,吸引更多長者及照顧者下載與使用,藉由提供更多元且實用的功能,促進APP的普及,發揮其作為音樂輔療服務數位化載體的價值,強化樂齡計畫的推廣效果,實現藝術文化的永續共融,並在高齡化社會中為長者帶來更多福祉。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就上述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4.114年度文化部所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歌劇院代辦、外包及節目演出費,年列l億7,355萬元。國家歌劇院自1987年設立,初意在仿效西方文明國家之制度,設附屬演藝團體以自製節目,冀能承載文化傳承與提升藝術品質之重任。然歷數十載,未見常態歌劇之演出計畫,竟淪為租借場地,失卻設立之本義。試觀國際,日本新國立劇場於1997年成立,以新國立劇場合唱團為基礎,每月製作一部歌劇,並連演7日,漸成專業化、規模化之典範。柏林國家樂團與德勒斯登國家樂團亦長駐於歌劇院,藉固定編制與長期合作,不僅提升演出水準,更善用資源,獲得經濟效益。反觀我國,國家歌劇院無附屬團體之規模,亦未推動穩定之歌劇製作,國人難享高品質演出,臺灣更難於國際間彰顯其文化藝術之實力。尤為可惜者,國立實驗合唱團本應擔任「台柱」,然至今未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編制,亦未長駐歌劇院。此不僅影響歌劇製作之穩定與品質,更有損國家歌劇院作為藝術重鎮之象徵地位。爰此,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述推動歌劇自製、附屬團體設立及長期規劃之策略。2 提案人:林倩綺  羅廷瑋 連署人:柯志恩 5.114年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於「業務費用」編列預算5億5,985萬6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114年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辦理樂齡活動或計畫經費:國家兩廳院:1,356萬4千元。臺中國家歌劇院:20萬元。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30萬元。差距相當懸殊,顯見各場館在樂齡友善上之投入有極大差距,有調整之必要。爰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6.114年度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預算於「業務費用」編列預算5億5,985萬6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媒宣費7,380萬9千元,較110年度之增幅各為六成,較113年度增幅亦近二成。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招攬觀眾,促進文化平權,進行媒體宣傳有其理由,但應說明提升媒宣預算之理由與欲拓展之目標群眾,以利判斷其成效。如說明相關媒宣預算是否有利於文化平權之促進。2.國表藝1年媒宣費用逾7,000萬元,金額龐大,建請研議預算書比照政府公務預算,納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以利資訊之公開透明。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五、114年度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文化內容策進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4,317萬4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9億4,317萬4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50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1項: 1.114年度文化部監督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總支出」預算編列9億4,317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1 提案人:陳秀寳  羅廷瑋  葛如鈞  林倩綺  洪孟楷  柯志恩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吳春城  萬美玲 2.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迄113年7月底止,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文創產業投資計畫及文化內容投資計畫投資電影及廣播電視產業,其總額占比分別達59.13%及75.36%,資金多挹注於影視產業,然對於音樂產業支持則相對不足。為均衡國內文創產業領域發展,請文化部加強流行音樂產業輔導,並提供合適資源協助,落實多元化產業投資之目標。12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其經費來源包括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營運及產品收入、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與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另依同設置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略以,該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為績效評鑑項目之一。爰此,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經費來源含括多項自籌收入,且自籌款比率係績效評鑑項目。然而,該院自108年度成立以來,收入幾乎全數仰賴政府財源挹注,各年度政府公務預算及專案補助收入占總收入比重介於98.88%至99.98%間,顯示收入幾近全數仰賴政府財源挹注,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應提出廣拓財源計畫,期能提升自籌比率,減輕政府財政負擔。13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萬美玲  林倩綺 4.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10年11月推出「臺灣數位模型庫」平台,旨在支持台灣數位模型創作者提供一個上架及金流串接的平臺,讓數位模型創作者將其原創的3D模型上架,並透過平台的金流串接功能,讓需要模型的產業(如影視、動畫、視覺設計等)以付費方式取得商業延伸運用的權利,進一步縮短數位內容創作與產製過程的時間,並促進文化內容產業的鏈結。雖會員數有穩定成長,惟檢視其他相關數據諸如建築、情境物品、室內擺設、戶外景點、家電用品等,下載利用率仍偏低應予以檢討。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研議加強推廣及優化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5.依據IP Meetup官網顯示,IP Meetup by TAICCA是一個實驗性的平台,讓不同類型的文化內容在此新鮮上架、展示,提供跨領域的專業人士發現、分享與促成商機。平台以創意內容線上展為經、媒合為緯,以數位科技強化作品與人才兩大維度的交流與連結。此外,IP Meetup by TAICCA並攜手TCCF內容交易市場及內容開發計畫,讓創意內容於三大平台同步曝光,讓商談交易可於線下和線上同時進行。Taicca的目標要讓媒合更快、更多、更好。經查:儘管文化內容策進院自110年推出此平台以促進文創業者的跨領域商機與媒合,但其會員人數及上架作品數量已呈現逐年大幅減少。惟依據相關數據顯示,新增會員人數自110年4,067人逐年下降,至113年新增118人;上架作品數亦從110年的831件減至113年的5件,顯示平台的商機促成及跨域媒合效果未達預期。爰要求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積極研議平台功能改版及改善方案,促進跨業媒合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6.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自110年度起,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創產業已從高度集中於影視產業轉向多元化發展,並計畫增加對其他文化內容領域如遊戲開發、動漫IP衍生及沉浸式體驗等領域的支持。然而,迄113年7月止,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計畫及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依然以影視產業為主,且電影及廣播電視產業的投資金額占比高達59.13%及75.36%。如此集中投資結構尚未完全符合國發基金提升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之目標。文策院應進一步強化「引入民間資金」的策略,積極促進民間資金的投入,並適當調整對影視產業的依賴,向更多元領域拓展投資範圍。特別是在電競、遊戲及未來科技等新興領域,應當加快對這些領域的資金支持及投資布局,以便帶動更多產業的創新發展,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多樣化與國際化。基於文策院之業務費用仍然高度集中於影視產業,且未來需進一步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多元化發展,為確保文化內容產業生態圈的健全發展,建議文策院積極優化投資策略,將投資項目及領域推向更多元化及跨領域的文化內容產業方向,並強化對未來科技、電競及遊戲等新興領域的投入。爰要求文化內容策進院研議優化現有投資策略,拓展投資領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多元化發展。16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7.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資料其109年自文化部承接之「IP內容實驗室虛擬攝影棚」係於108年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經費於空總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建置亞洲第2、全球第6座4DViews攝影棚,期透過提供高階設備予以內容產製者使用,惟該攝影棚連年營運收入不敷委外設備維運支出,110至114年度實際收入介於28萬9千元至155萬8千元,遠低於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建置設備及維運之成本(介於1,835萬至3,747萬),營運績效仍有許多精進之空間。使用人次也極其不穩定,該攝影棚之技術推廣及商業應用效益仍待提升。審酌IP內容實驗室虛擬攝影棚連年營運收入不敷委外設備維運支出,允宜積極研謀提升收益及使用效率,俾達成最初之訂定目標。爰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吳春城  羅廷瑋 8.「推動臺灣數位模型平臺暨虛擬攝影棚創新應用計畫」編列1,400萬元,用以辦理臺灣數位模型庫平臺環境升級。經查其中平臺部分模型未曾被下載利用,為提高下載率、會員數,以及增加模型應用提升產業製作效能,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於3個月內提出新的績效指標或提升效益作法,善用平臺模型資源。3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倩綺  羅廷瑋 9.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編列8,204萬元「具國際潛力沉浸式內容跨域多元應用計畫」專案補助收入,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針對該應用計畫具體內容、計畫用途、預期成效等,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產業瞭解政府資源應用並供大眾檢視。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倩綺  羅廷瑋 10.根據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2023「臺灣文化內容消費趨勢調查」顯示,OTT平台使用率超過電視頻道,且與社群平台搭配使用的比率提升,顯見OTT平台已逐漸成為民眾主要收視管道。以韓國經驗,目前韓國朝向整合OTT平台前進。文策院應積極觀察國際趨勢並研擬對策,思考是否透過整合平台能加速相關影視作品發展。爰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針對國內OTT平台之協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11.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1億6,434萬5千元。經查,文策院自2019年成立以來,台灣文化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及產值皆有待提升,爰請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側重數位內容產業(包含遊戲)之多元投資策略,提升投資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優化投資策略之書面報告,讓台灣文化產業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7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洪孟楷  羅廷瑋 六、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3億9,817萬2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3億9,917萬2千元。1-3 2.業務總支出:4億4,356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4,539萬7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4,439萬7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360萬5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文化部監督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總支出」預算編列4億4,356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文化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0 提案人:葛如鈞  吳沛憶  柯志恩  洪孟楷 連署人:林倩綺  羅廷瑋  陳培瑜  郭昱晴  吳春城 2.國家影視聽中心長期致力於推動國內的影像美學教育,為影像教育及媒體識讀教育工作建立支持體系與資源平台。惟目前相關課程活動辦理只與新莊高中、新莊國小、億載國小,三間教育基地合作辦理,略顯不足。為使更多兒少能藉由影像教育課程或活動欣賞多元視角的影視作品,進而培養其認識自己和觀察社會的能力,同時培養批判能力與文化素養等基礎能力,爰此,請國家電影及視聽中心研議本計畫之精進措施,擴大非教育基地學校之開發合作,進行課程活動之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11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3.根據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之資料顯示,現有館藏影片中,劇情片及非劇情片的畫質嚴重受損比例分別達33.93%及54.59%,該等影片若未能及時修復,將可能無法恢復,不利於台灣電影文化資產之保護與傳承。此外,數位化進度亦顯示滯後,至113年8月底,館藏劇情片及非劇情片之數位化完成比例分別僅為9.08%及1.88%,距離全面數位化目標尚有較大差距。為加速完成數位化工作,應進一步調整資源配置,將具有重要歷史及文化價值之影片列為優先數位化對象,確保國家電影資源不因時間流逝而無法修復或數位化。為有效保存國家珍貴的電影文化資產,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加速進行典藏影片的修復及數位化工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葛如鈞 七、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八、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文化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十、本會主審「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林委員宜瑾代):各位委員,因為范雲召委有點受傷,現在去擦藥,所以由我先暫替一下。 請教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如果沒有,議事錄確定。 今天的議程是繼續審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相關的修正草案,總共有12案: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三、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六、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人權紀念場址保存條例草案」;八、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九、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十、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十一、審查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及教育推廣條例草案」;十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第十二案未獲議事處來函,則不予審查;進行逐條審查。 本案已於113年10月30日詢答完畢,新增委員郭昱晴等5個提案版本,不再進行詢答,併入本次共同審查。 我們先來進行提案說明。 首先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謝謝宜瑾代主席。轉型正義一直是我擔任立委的核心關懷,不義遺址保存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我是立院上一屆第一個提出版本的立委,我的版本有三大特色,第一個特色是,除了保存不義遺址外,也要推動轉型正義的教育;第二個是,保障多元族群的參與,涉及原民個案,我希望能夠另外遴選,增加遴選的代表;第三個是,遺址如果因為重大災害需要緊急修復,所有者、使用者、管理人都應該要提報搶修計畫。 轉型正義的目的是一個社會由威權過渡到民主時期後,要求國家對大規模侵害人權的事件進行平復和反省,而不義遺址就是國家威權侵害人權的地點,這些地方正面臨破壞甚至永遠無法修復的困境,所以我們亟需一個母法作為比較細緻的法源依據,文化部才能夠依據這樣的母法對這些遺址進行妥善的保存。 沒有記憶就沒有真相,也不會有復原和正義。我呼籲所有跨黨派委員,不要再企圖操弄威權時期的定義,淡化自己的不義。當然,本條例很多人關心原住民族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受侵害的歷史場址,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原住民當然一定能夠在這個法當中保存;至於其他時期的歷史正義場址,已經有文資法底下的相關法規可以保護,跟本條例並不衝突。所以我也要重申,轉型正義不分黨派,呼籲朝野一起推動立法,保存不義遺址。 我這邊準備了一支影片,是我今年到智利與轉型正義相關的記憶與人權博物館,你可以看到其實智利的GDP比臺灣低很多,我給大家很簡單地看個幾秒鐘的影像,可以看到這個館他們是花多少心力在做轉型正義。 (播放影片) 范委員雲:這牆上都是受難者的照片,下面則是重要傷害事件的圖片。這是入場的地方,各位可以看到它的規模。另外,在那裡可以看到每一位受難者,我們只要按一個鍵,他的後代或者其他人都能夠知道當事人的生平故事,因為對方不只是一個受害者,他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我用這個影像是要讓大家知道,其實智利跟我們一樣,它是新興民主國家,發生這些事情的有些時間甚至比臺灣還晚,它的GDP也不如臺灣,可是當這樣的國家都花這麼大的規模做轉型正義的話,我們真的需要這樣的母法,能夠讓我們把更多的心力放在不義遺址的保存,也能夠記憶,讓下一代子孫都能知道。以上,謝謝。 主席(范委員雲):請林宜瑾委員提案說明。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各位同仁。轉型正義不是特定政黨的議題,積極面對國家人權曾經造成的重大傷害,是跨黨派立委都應該承擔的責任,也是面對歷史與民主最基本的尊重。去年10月30號我們針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展開立法詢答,但是國民黨的委員卻接連發言,宣稱不義遺址的認定不該僅限於1945年到1992年間的威權統治時期,應往前追溯到清帝國、日本等政權的統治。臺灣歷經連續的殖民,這是歷史的事實,殖民創傷必須被修復,這也是被肯定的,但轉型正義處理的並不是殖民問題,而是國家的人權侵害與暴力,清帝國是我們的國家嗎?日本是我們的國家嗎?中華民國才是至今統治這塊土地的政權,國家的不法與暴力,當然要針對中華民國的威權統治檢討。 檢討國家暴力和檢討過去的殖民政權是兩回事,必須被分開處理。再者,每一個時期有每一個時期的獨特性,不同暴力形式的檢討與療癒的方式各不相同,如大雜燴般、不明就裡地將各時期的人權侵害一併納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不但對歷史極度不負責任,而且也破壞轉型正義工作的推進,不利對至今統治臺灣的中華民國國家暴力做出檢討。 今天我們有機會審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背後是長年的倡議、研究與論述跟很多行政工作的累積,建立在這樣深厚的基礎上,才能夠負責任地提出這部法。至於部分委員提到的日本、清帝國對人權的迫害,一方面本質上與中華民國的國家不法不同,另一方面更應當經過研究與論述的累積,而不是囫圇吞棗、不分青紅皂白地就要全部塞進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當中。 最後,還是請國民黨同仁正視中華民國的歷史錯誤,而不是到現在還在跟其他的殖民者比爛,企圖用其他殖民者的暴行沖淡中華民國的暴行。以上。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 現在審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相關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還有對不對?抱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為什麼只有他們兩個提案說明? 主席:沒有!就是願意的人講一下,因為剛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沒有問我! 主席:抱歉!抱歉!我的錯。鄭天財委員是不是要提案說明?抱歉!因為我剛剛只有聽到林宜瑾委員,抱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各位委員、部長還有文化部所有的官員。我本來沒有想要提案說明,本來想說早一點審查,早一點完成。既然前面兩位,包括召委及剛才提案說明的委員,特別、特別、特別地強調,第一個,說原住民族在臺灣的國土上,之前的不義遺址都不是不義遺址,說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就可以,仔細看文化資產保存法,怎麼會是文化資產呢?不義遺址就是不義遺址。第二、怎麼會說只有中華民國之後呢?中華民國之前,臺灣的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所受到任何一個統治者的侵害,這不是侵害嗎?這不是不義遺址嗎?還有切割,怎麼會這樣子切割?非常、非常地難以接受,這樣還能審嗎?我本來希望很快地審查通過,有那麼困難嗎?把清朝的不義遺址列入,把日據時代的不義遺址列入,就怎麼樣了嗎?就窒礙難行了嗎?就要覆議了嗎?莫名其妙!把臺灣的原住民族放在哪裡?我們的痛,你們可以知道嗎? 從斯卡羅事件,臺灣的原住民族跟美國人打仗,接下來牡丹社事件,臺灣的原住民族為了保護臺灣,跟日本人打仗,都不叫轉型正義、這些都不叫不義遺址?一開始為什麼要起這個衝突啊?去年的事情,每個委員有每個委員質詢、發言的權利,我尊重,但今天是開始審查條文,我們可以到威權統治,還是極權統治,還是要用什麼,我們可以討論。怎麼一開始就去責怪我們的條文呢?我的條文也是去年就提了,不是今年提的,所以我希望大家互相尊重。 原住民族在這塊土地上保護臺灣,從來都是第一個!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再來,因為高金素梅委員的版本沒有獲到議事處來函,所以沒有審查,但是他已經有提出,所以我們讓他也說明一下。 高金委員素梅:謝謝召委。剛剛聽到有一些提案委員的發言,其實我有一些心裡面的感觸,尤其聽到鄭天財委員的發言,我更感到難過。 大家如果回想起來,在前一屆民進黨就欠原住民一個道歉跟一個公道。當時在立法院我們談轉型正義條例的時候,在野黨的委員人數少很多,我印象非常深刻,在委員會討論轉型正義條例的時候,段宜康委員的版本還有行政院版本把原住民的轉型正義也切割了,時間依然是從國民政府來到之前,但是當時我提的轉型正義條例,一樣,時間點應該是在1895年,就是日本殖民政權殖民臺灣的時候。 大家看一下這本書,這叫「還我祖靈」,孟楷手上也有一本書,我今天特別帶來,那是1930年日據的軍政府如何對臺灣的主人──原住民進行三光政策,我們不僅僅是保衛、捍衛了這塊土地,用我們的頭,大家看這張照片,這個不是劇照,這個不是斯卡羅、我們文化部拍的劇照,這個是日本隨軍團的攝照師,為了要回去領他們的戰功而隨軍拍攝下來的照片,這個部分已經由中研院的老師整理出非常多的歷史照片。這是一個泰雅族人,也是我的祖先,在佳陽部落,因為要捍衛我們的土地而被日本的軍人用一把非常鋒利的武士刀,現場砍斷了頭,這個難道不是轉型正義? 而今天我們要談的不義遺址,我很遺憾,我的版本也在大院的時候被否決掉,但是我今天依然提了修正動議,我要來談的就是什麼?為了反省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統治者為了鞏固所為對人權或族群的侵害事件,要彰顯它發生的歷史價值以及轉型正義的意義、促進多元保存文化,要制定這個條例。這個條例不僅僅是人權,它還有土地權,待會每一條在談到的時候,尤其所謂的不義遺址,怎麼可以又切割原住民族、怎麼又可以切割臺灣的主人──原住民族的土地被這些日本政權不義所掠奪的土地呢?我感到不可思議,原來你們轉型正義的價值、人權的價值只停留在中華民國。而民進黨政府、小英總統跟原住民族道歉、跟原住民族和解,但是你們在法律案上面卻不支持原住民族提的時間點,這叫什麼正義?這叫什麼不義遺址?所以今天我們站在這裡在審這個條例的時候、審法案的時候,請大家不要切割原住民族的人權、土地正義以及我們的轉型正義,謝謝大家。 我的修正動議版本應該也已經影印到大家的手上了,待會逐條的時候,我還會再繼續發言,如果大家有興趣、媒體們有興趣,可以看一下我今天帶來的兩本書,一本在洪孟楷委員的手上,一本在我的手上,這裡面就是血跡斑斑的歷史,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 我們現在審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相關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0122工作區\\完成檔\\Dpc27\\E20\\E20_頁面_0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 [image: image146.jpg] 二、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147.jpg] [image: image148.jpg] [image: image149.jpg] 2. [image: image150.jpg] 3. [image: 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image: image155.jpg] 4.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主席:我們從名稱開始,總共目前有行政院版、范雲等版、鄭天財等版、林宜瑾等版、蔡易餘等版、吳沛憶等版、黃捷等版、郭昱晴等版、陳培瑜等版、李坤城等版、張雅琳等版,總共有11個版本,以下我就不再重複有哪些版本,我們就先從名稱開始,柯志恩委員要發言。 柯委員志恩:我想從名稱開始,應該會非常多人有意見,我想我們應該先從正名開始,因為不光是我們,還有包括立法院的法制局跟監委都認為「不義」這個名詞聽起來是非常負面的,而且容易造成反彈。而且講到遺址,根據國語詞典的定義,通常認為是考古學家研究之地,所以我很直接地建議改成人權事件紀念場域保存條例,我覺得這個部分比較是一般大家可以接受的,而且我那時候在質詢小野部長的時候,我記得部長說這個可以再做討論。 我覺得面對歷史的真相,的確大家都需要面對,但是我覺得不應該一開始就在名稱上引起反彈,而且監察院曾經在報告中寫說,就人權侵害事件發生地進行史蹟點的調查與清查,文化部之後就把它變成不義遺址,對不起,這是文化部自己寫的叫「不義遺址」,雖然這不是在小野部長任內,但是文化部自己把它變成不義遺址,這是文化部發明的,而且我覺得以小野部長卓越的文字能力,是否應該可以考慮改變一個更妥善的字眼?部長,這是發揮你的文字能力最好的時間,而且世界各地沒有人用「不義」這兩個字,在面對很多真相的時候也沒有人用這樣的一個名詞。我還是要強調,很多國家在使用「轉型正義」這一詞上就遇到很大的困難,監委范巽綠也認同社會的理解是必須要從和解開始,有正義的一方必定有不正義的另外一方面,與其使用「不義」這個名詞,我還是強烈認為「人權歷史場域」實在是一個更為妥善的中性字眼,謝謝。 主席:好,謝謝柯志恩委員。 請羅廷瑋委員。 羅委員廷瑋:我想剛剛柯志恩委員的部分我們也非常認同,基本上大家網路上搜尋一下,有人權博物館,也有人權委員會,我們更希望在這個部分上能夠用人權事件紀念場域,這個部分我們一起來響應,謝謝。 主席:這個部分是……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想不義遺址雖然之前大家有提到很多不同的討論,但是今天的重點其實在這個脈絡上是放在轉型正義,指的是從一個威權的體制轉到民主的政體,在國際上面有非常多的國家都有同樣的事件,大家也都是用injustice,就是「不義」這兩個字,所以我想這是世界上通行的方式。過去我們在相關的法例,不管是促轉條例等等也好,都是使用這樣子的名字,因為它就是要反映這個土地上面曾經發生的不義事件、這些威權政府對人民所做的不法行為,在我們現在的價值觀是必須被否定的,所以我們必須要去陳述才能夠去彰顯我們對過去的威權有所反省,才能夠去確保過去的威權在反省之後不會再發生,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再來還有沒有哪位委員針對名稱要說明或發表意見? 林倩綺委員。 林委員倩綺:召委、各位委員大家好。對於名稱,我也是呼應剛才柯委員的建議,因為根據聯合國的宣言,我們在這個概念下,其實人類因為被壓迫鋌而走險,來面對暴政或者是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用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鑑於這樣一個原因,我們來設定各個不同族群在面對被壓迫這樣歷史階段當中的事件,我想這個相對是比較中性的,因為當我們談不義,這個不義究竟是誰的不義?可能整個討論就很難進入很公允或相對客觀的討論當中,所以這個是我的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 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想如果我們只有講人權的話,就會談得非常地空泛,因為很多人權,女權、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不同年紀的人權或是移工的人權,都可能會被包含在這個非常大的架構之下。我們要講這次的重點其實是在不義的部分,是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政權的過程,這段時間如果在人權的架構之下,就會完全被稀釋掉,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去堅持它是一個不義遺址的部分,而且因為這些地方的確是發生了一些不義的事件,我們今天才去做相關的清點跟盤查,謝謝。 主席:因為這個部分行政院也有提案,是不是文化部看哪一位?是次長嗎?就名稱的部分,說明一下你們的版本,好嗎? 王次長時思:謝謝所有委員的說明。文化部還是就行政院院版做說明,當初這個名字是從當時的促轉會之後,針對所謂負面歷史的價值來做定義,所以才會有所謂不義遺址,因此injustice是當時所謂不義遺址名稱的來源。在這件事上要特別說明的是,不義遺址的這個「不義」其實它不是用來做控訴的,不義遺址的「不義」指的是政權的自我反省,也就是說,在臺灣這個政權上不能再犯過去同樣的錯,不管未來執政者是誰,所以它並沒有針對任何特定的政黨或特定的對象,而是在談作為一個民主自由的憲政體制不可以犯同樣的錯誤,所以才會有不義遺址。第二個,如果叫作人權紀念場址,它會有正向跟負向,全部都會列在裡面,就是有些人是為了人權犧牲,有些人是為了人權被侵害,那不義遺址的立法裡面講得很特定的是指侵害人權的發生地,也就是說,它有特定指的是負向歷史的意義在,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維持院版的名稱。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王次長的說明。針對名稱,還有哪位要發言嗎? 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抱歉,因為我的版本裡面除了「不義遺址保存」這個名詞之外,還有教育推廣的部分,最主要是說,我希望不義遺址並不是只是保存而已,我們應該要有更積極的行為去教育,我們才能去推廣過去因為這些國家不法的行為跟威權的歷史,讓每一個人還有我們的孩子知道我們國家的民主從何而來、為何而來,所以這部分我希望我的「教育推廣」這個名詞,可以被保留在法案名稱裡面,謝謝。 主席:針對教育推廣的部分,因為剛剛文化部王次長好像沒有說明,可不可以也再說明一下? 王次長時思:謝謝委員的指教。我說明一下,因為對於整體不管是不義遺址或者是轉型正義或者是人權教育,是所有部會都要擔任的責任,像以不義遺址跟轉型正義來說,不管是文化部或者是教育部、衛福部、國防部、法務部等都有各自的教育推廣責任,所以我會建議把這個項目放在條文中即可,我們可以做教育推廣,但在名稱上希望還是可以維持院版名稱。 張委員雅琳:我想確認一下,剛剛有提到在後續的條文,因為其實我也有提到教育推廣,所以這個部分文化部是可以支持的嗎? 主席:後續的部分? 王次長時思:後續的條文可以在我們的任務上面把教育推廣放進去。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謝謝。 主席:所以張雅琳委員針對教育推廣這部分,你就不堅持放在名稱,是不是?好,如果這樣子的話,其實我們就有兩種意見,我剛剛算了一下,因為有提案的版本裡面有9個都是不義遺址的,人權這邊有提案的其實只有黃捷委員一人,我昨天好像聽到張雅琳委員說黃捷委員其實可以跟大家一起支持院版的不義遺址,其他支持希望放人權的委員好像都沒有提案版本,我們是不是尊重有提案的是以不義遺址為主,好不好?因為後面的時期,大家還可以在後面再爭論。 葛如鈞委員。 葛委員如鈞:謝謝召委。我覺得這個題目的名稱應該還是要多加審慎地來研議跟使用,因為裡面的威權統治,所以把威權統治時期……剛剛有委員發言,威權統治時期我們要來做政權的反省,部會的發言也是如此,所以才把它叫做「不義」。威權統治的時期是民國34年到81年之間,戒嚴也是發生在這個時候,對吧?召委也點頭了,所以我們應該要來反省,我們也不應該要回到過去,我想要請教相關的部會,剛剛有做這個定義的同仁、次長,網路上關於戒嚴的這種挺戒嚴的言論,不管是政黨、黨團或者是民眾,我們能不能說他們是不義發言?如果我們可以同意有這樣的共識,我認為這個我們當然是有共識的空間;如果沒有,這就是選擇性的文字定義,這是一種雙標的文字定義。所以我的問題很清楚,如果網路上有人在講威權時代的言論,想要做威權時代的復辟、想要挺戒嚴,這是不是不義發言?我們可不可以這樣界定,請教次長或者其他的委員同仁或請教召委,這個是我們的意見,謝謝。 主席:次長是不是回應一下? 王次長時思: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戒嚴對於民主憲政來說,當然是對民主憲政的一個威脅,至於在網路上去主張,我想現在在臺灣的民主政體裡面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所以他是不是不義,就不由我來這邊做定義,以上。 主席:葛如鈞委員。 葛委員如鈞:我不批評這個回應,但是網路有言論的自由,我們所表示的是這個應該要保留一個中性的空間,我們不應該有法條定義的名稱來為這段時間做一個名稱的定義,但是我們卻又不用這樣的定義來套用到其他人的發言,我們覺得社會會非常錯亂,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我們不會去講這樣子的挺戒嚴的言論是不義言論、不義發言或不義的討論,但是行政院送來的版本在討論威權時期的法治、威權時期的戒嚴,我們卻給它扣上不義的帽子。我們挺言論的自由、言論的空間,可是我們竟然在立法院,由行政院送來的法條是縮小了言論的空間,甚至去做自我定義,這樣子是我們在定法律的作法嗎? 主席:我想我們還是回來針對名稱,我覺得因為行政院版是這樣,然後委員的版本裡面幾乎都是提不義遺址的,是不是人權的相關說明可以列入立法說明裡面,讓這些意見可以被接受,然後我們就直接進入第一條,好不好?主席做這樣的裁示,因為待會我們還可以繼續爭論時期的部分,就第一條跟第三條的部分。 林倩綺委員。 林委員倩綺:我想請教一下次長,你們在做所謂不義遺址名稱的時候,請問全世界的不義遺址,您這邊有一些範例嗎?這樣好了,我直接提議這個名稱保留。 主席:保留,是不是? 林委員倩綺:我們保留再協商,好嗎? 主席:我想這樣子名稱也一起保留,或者是都審完之後,再回來看看名稱的意見,就暫時保留,好不好?我們這樣子加快速度。 林委員倩綺:先暫時保留,好不好?謝謝。 主席:暫時保留。 我們現在進入第一條,除了剛剛11個版本之外,還有陳秀寳委員版本、萬美玲委員版本,還有林倩綺委員的修正動議3個,這部分我們是不是就先請文化部次長說明一下,然後我們再讓大家發言好了?OK,我們先講完再回應,有哪位要發言,針對第一條? 陳秀寳委員先,然後鄭天財、萬美玲。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我有送修正動議,在第一條的部分是關於我們的立法目的,以文化部的部版是:「為反省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彰顯其發生地之歷史價值及轉型正義意義,促進多元保存活化,特制定本條例。」而我的修正動議裡面,我是「在促進多元保存活化」後面加一句「深化人權教育推廣」。 其實不義遺址的保存,一個很大的重點是為了讓我們記得過去的歷史,並且不要再重蹈覆轍,在威權統治的時期掌權者為了鞏固政權,不管是用高壓獨斷的方式來壓迫人民,造成許多人留下了悲痛的記憶,甚至付出慘痛的代價。隨著時代的變遷,雖然許多不義遺址的原有建物已經改建,但是在不義遺址上面發生過的事情是不應該被遺忘的,也應該融入轉型正義人權教育,來提醒我們民主得來不易,所以我認為要在第一條上面再加上「深化人權教育推廣」的部分,讓我們人民都可以知道臺灣這段的歷史,以上。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然後再來是鄭天財委員,然後等一下是張雅琳,還有林宜瑾、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第一條的條文是寫「為反省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統治者為鞏固統治所為對人權或族群之侵害事件」,這個部分是我跟行政院版本不一樣的地方,大家發表意見之後,我認為還是要先保留,因為這會涉及到第三條到底是要用威權統治時期,然後時間這個部分。因為我的第三條是寫「集權統治時期」,這個也不一樣,都會相關聯,所以為了節省時間,大家可以先表示意見之後,我建議這個也是先保留,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再來萬美玲委員。 萬委員美玲:謝謝。第一條的部分,我來說明一下,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是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而來的,整個充滿爭議的促轉會在111年5月退場之後,有許多的業務都回到各部會去,其中不義遺址保存的工作落在文化部的身上,但是我認為我們要反省或是面對所謂威權的歷史,其實絕對不應該只有狹隘地侷促在某一個時期相關的人權侵害,而且應該是要擴大到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的威權統治者對於人權或者族群的侵害,這樣是比較完整的。 尤其我覺得要特別提到一下,當然今天我們有好幾位原民的委員在這裡。日本在臺灣半世紀殖民威權的統治,在日本對臺灣統治的時期對臺灣各族群的迫害,不管是在1895年日本接收臺灣主權,在我們桃園平鎮發生的「安平鎮之役」,屠殺了不滿的客家義民;1913、1914年「太魯閣事變」,日軍屠殺拒絕臣服的太魯閣族;1896年「雲林大屠殺」,3萬人慘遭日軍的殺害;1930年《賽德克.巴萊》電影裡面的「霧社事件」,賽德克族各部落幾乎遭到滅族;以及強徵臺灣慰安婦等等,我想這一些其實都是所謂的威權、都是不義。 所以我在第一條的部分,我把它唸一下,我的修正動議是「為反省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統治者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所為對人權或族群之侵害事件,彰顯其發生地之歷史價值及轉型正義意義,促進多元保存活化,特制定本條例。」我希望改成這樣。 主席:謝謝萬美玲委員。 再來我們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第一條我的部分基本上跟現在的院版是大致相同,不過我還是在倒數第二句強調了「教育推廣」,跟我剛剛說明是一模一樣的,我們應該讓這些珍貴的歷史地點更有積極的意義,讓它能夠走進我們的生活。如同在講不義遺址轉型條例,剛剛有委員發言說為什麼針對網路上的這些戒嚴論,我們不能講他是不義發言?我剛剛也講,今天我們審查的主體還是針對於國家,而不是針對於個人,所以我想這代表了教育非常地重要,我們才能夠讓大家更清楚地知道,威權在過去對於臺灣的民主有多大的傷害,以及彰顯民主的重要性,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再來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第一條的條文,我呼應一下雅琳委員,我也是在「促進多元保存活化」後面加上「並積極提升教育意義」。事實上,目前不管是國家人權博物館或台灣共生青年協會,或者很多的社大的團體,都有一直在辦理不義遺址走讀的教育活動,所以也希望能將這個文字入法,加強不義遺址保存活化的教育意義,因此加上「積極提升教育意義」,而雅琳是「教育推廣」,意思是一樣的,以上,請大家討論。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 針對第一條…… 葛如鈞委員。 葛委員如鈞:謝謝召委。我想因為部長今天在現場,我還是需要跟部長做一些詢問,首先第一點,我想請教部長,因為我們這是教文委員會,您今天也列席做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的審查,我想請教部長,您覺得文化應該是要走兼容擴大的路線,還是走壓制固化縮小的路線?我們剛剛已經提了,其實我是比較客氣,我說是網友在講挺戒嚴的言論,但顯然不只是網友嘛!我們不願意……我想要請教部長,如果有人或者有單位、甚至有政黨的組織在挺戒嚴的言論,這是不是不義言論?這是不是不義發言?如果您覺得要走兼容擴大的路線,要有言論的自由,我們不應該把它扣這個帽子,為什麼我們要為這些地點扣上這些帽子呢?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部長請待會一定要回應。 第二點,部長您是電影圈出身,《賽德克.巴萊》這部電影上映的時候,你有沒有觀賞過?同為文化人,我是阿宅,我也非常敬重文化,但是今天我看見文化部提出的版本,如同剛剛多位委員所說的,完全沒有對抗日先烈的尊敬,甚至不把日據時期所發生的一些事件納入所謂人權事件遺址所承認的時期,難道文化部不認為……剛剛甚至也有執政黨的委員提到,關於侵害人權的事件,其實是有非常多種類的,這些東西都不需要被列入來討論嗎?我們為什麼是用縮小、我們為什麼是用固化、我們為什麼是用壓制的方式來討論這些地點跟時期呢?如果我們要更嚴格地定義,我們可以把它叫做訓政威權啊!不然威權有很多種啊!日治也發生了很多人權的事件,也有非常多種類的威權啊! 第三件事情,我一樣要問所謂的不公不義,所謂的壓迫國家侵害人權的事件,無時無刻都在發生,剛剛次長也說了,但這題我是問部長。近日勞發署發生長官霸凌下屬,導致下屬輕生的事件,這是一種內在的權力霸凌案件,也是用國家公權力侵害人權的事件啊!如果要講國家侵害人權,那就不應該限縮在任何時期,過去發生的事件當然值得我們來討論,現在發生的案件也更應該警惕,所以本席認為整部法從定義開始、從第一條開始,就是在縮小、就是在固化、就是在壓制。部長,您能不能回應一下?謝謝。 主席:部長要回應嗎? 李部長遠:我逐一回答委員的詢問,文化是不是兼容並蓄及包容?OK,完全答對,但是文化也有它的價值跟批判,我們從過去到現在,從清朝、日治到國民政府來臺,大家都在講一些被迫害的過程,你就可以知道臺灣人過得多麼辛苦,從這一點就知道臺灣人多麼辛苦,現在還要面對中國的侵略,臺灣人一路走來的歷史都是非常辛苦的。但是剛剛一直提到文化,文化兼容並蓄,可是文化它有一個高度,它有能力反省、有能力批判,我覺得我們今天在談這個條例的時候不要用二分法,好像民進黨是故意要用這個條例來固化跟控訴國民政府來臺灣的,我希望不要這樣想,如果這個法令通過,你為什麼不倒過來想,是國民政府能夠自我反省,他們能夠面對這關非常痛苦的事情?我講的是促轉條例之下的威權時代,不包括前面的時代,因為我們今天審的法案是來自促轉條例所轉型的東西,我覺得一個政權能夠自我反省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怎麼樣? 高金委員素梅:召委,我要發言。 主席:OK,你等一下,待會等部長講完。 李部長遠:人權基本上在我們的定義上是非常進步的,比如兩性、移工、原住民族群、同婚,它是非常進步的觀念。為什麼轉型不義遺址這麼重要,我講我自己的故事好了。我如果去馬場町、經過那邊,我一定會繞著馬場町3圈,因為我的舅舅就在那邊被槍決的,我舅舅23歲被槍斃。所以不義遺址對某些人來講是非常重要的,我本來不想講得這麼沉重,但是一路聽來,我覺得作為臺灣人真的蠻辛苦,但是我們能不能夠抱著自我反省,接受曾經發生的事實,心平氣和地來討論今天的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以上。 主席:謝謝。先是高金素梅委員,再來是郭昱晴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非常抱歉,我非常尊重以前的小野,也就是現在的部長。部長,你有些言論我沒有辦法贊同。我也想請你解釋一下,剛剛民進黨林宜瑾委員在提案說明的時候說:在這塊土地上,其他國家所造成的不義行為,不關我們的事。我要請教部長還有民進黨,過去在這塊土地上遭受到其他國家暴行對待的人是不是我們的人民?今天我真的見識到民進黨你們偉大的發明,原來其他國家欺負我們的人民,竟然可以說不關我們的事情?所以你們切割……有、有、有,你剛剛提了,大家可以回放去聽,你說這個是清末跟日據時代,不屬於我們國家,我們國家叫中華民國,你是這樣子說的。所以我今天有感而發,在這一條我必須要提出我自己的看法,還有我心裡面的難受。 第二個,對於部長剛剛的說明,部長,我很遺憾,您是一個文化人,您居然也要切割歷史?第一條,行政院的版本是,為了反省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統治者為了鞏固統治所為對人權或族群的侵害事件,彰顯其發生地之歷史價值及轉型正義意義,促進多元保存活化,特制定本條例。我有兩個部分想請教一下小野部長,您剛剛說到馬場町,是的,那是臺灣的歷史傷痛;您剛剛又講到歷史轉型正義裡面沒有談到的,今天你似乎不想談,但是別忘了,今天我、鄭天財委員、萬美玲委員,以及倩綺委員,我們所提的時間點,待會我們會一一談到。所以您剛剛大致的回答,我遺憾也難過,身為文化人的您,還停留在切割掉這塊土地的主人的人權,以及這塊土地應該要反省的是不同時期統治者的人權或族群的侵害事件。如果您可以繼續接受我的討論的話,我相信待會我們在第三條,實質介入到時間點的部分,我希望您也能夠接受。 雖然討論轉型正義條例時,您不在這個位置上,可是現在討論不義遺址,您就是文化部部長了,我希望您把您的視野、您的心打開,而不是在某個政黨的思維底下,請把時間點拉到在這塊土地上共同的痛苦記憶,包括客家族群、原住民族群,這些是活生生還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以上,謝謝。 主席:再來是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我呼應一下,活生生還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也包含我的家屬、我的長輩,在二二八事件,我們講的不義遺址其實就是定義在二二八事件跟白色恐怖時期,在1945年到1992年這個時期。我再喚醒一下大家對這段歷史的記憶,如果大家不願意去面對的話,1947年的3月8號,當7,000名的國民黨軍人登陸基隆之後,還沒靠岸就已經先對岸上所有穿著木屐的臺灣人開始掃射。我只是喚醒大家的回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沒有排除這個…… 吳委員沛憶:你講的…… 郭委員昱晴:尊重我的發言可以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沒有排除這個!我沒有排除! 主席:我們尊重郭昱晴委員發言,有不同的發言,待會再講,好嗎? 郭委員昱晴:好,當年的基隆港一片死屍,參加讀書會甚至知識分子只要提到二二八,就像現在在中國提到六四天安門是一樣的,提到禁忌話題就會被槍斃,我想這個是我們在面對近期的1945年中國國民黨他們來到臺灣的威權統治,只要是被證實,當時包含刑求、審判、行刑的地方都被定義為不義遺址、injustice,所以在一般國際用injustice來定義,為什麼我們不能把這個叫做不義遺址?硬要扯到清朝、硬要扯到日本殖民時代?我們再往回推,你要不要連唐代,你要不要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可以啊! 郭委員昱晴:好啊!如果大家要這麼廣,如果大家要這麼地無限上綱的話,那我想這個…… 主席:我們尊重發言者,鄭天財委員。 郭委員昱晴:請尊重我的發言,好嗎?可以嗎?可以尊重一下我的發言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二二八…… 張委員雅琳:幾歲了…… 郭委員昱晴:我們在講轉型正義、公民教育的融入非常地重要,要讓大家知道我們近期臺灣在爭取民主自由的過程有多麼艱辛,包含立法院的現在……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大家都知道。 主席:我們請大家尊重,有不同的意見就舉手,等一下發言,請大家尊重發言的人,中間先不要插話,也有很多民團在看我們的直播,拜託大家。 再來是葛如鈞,下一個林宜瑾,再來是洪孟楷。 葛委員如鈞:謝謝。我首先也是表達,對於特定時期、威權時期的不義行為、不義行動的受害者,我相信所有人都非常地難過,我們應該要討論,也應該要反省,如果沒有這段大家努力的過程,我想我們也不會有今天,像召委可以用民主制度來召開這樣的討論,所以我想這一點應該都是有共識的。為什麼我現在要補充發言,因為剛剛部長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其實用法條定義一個行為、行動是非常嚴肅的事,它會影響社會對於這些文字的理解跟觀感,我們現在是某種程度地限縮了,我們在名稱上限縮,我們在法條的細節裡頭限縮,可是我們在解釋不義的時候,我們又同意這跟人權有關,人權有非常多種侵犯的事件。我們定義了威權的時期,其中有戒嚴的這個狀態,我剛剛問詢問部長的是,如果有政治人物、甚至是政府作挺戒嚴的發言,我們能不能說他是不義發言?這一點,我想文化部部長您沒有回答,所以我希望部長可以回答,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 再來林宜瑾委員,待會都發言完之後,部長再回應。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我先回應一下高金委員,高金委員,你應該要修正你的發言,因為我並沒有主張清帝國跟日本殖民帝國他們的迫害不是迫害,我只是要說臺灣歷經連續跟多重的殖民,每一個時期有每一個時期的獨特性,不同暴力形式的檢討也各不相同,所以不應該是好像大雜燴這樣不明就裡地全部納入,我的意思是這樣,不是說他們的迫害不是迫害,只是我強調的是,現在中華民國確實是統治我們這塊土地的政權,所以我們現在要追究過去的不法跟暴力,當然就是要對中華民國的威權統治做檢討,以上。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 再來請洪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各位委員,我第一次發言。我們討論到不管是不義遺址也好,或是柯志恩委員主張的人權紀念相關場域條例,重點在什麼?其實第一條的重點在於,如果我們要拿核心精神跟價值的話,第一條的重點就只有兩個字──反省!重點是反省嘛!反省什麼?反省過去的錯誤,反省的作為目的就是我們記取過去的錯誤,記得人類曾經做過那麼愚蠢的事情,並且不要再犯,未來我們的後代子子孫孫都不要再犯。我想當初我們在條例審查的時候,我也直接跟部長請教,我就說,觀今宜鑒古,無古不成今!人類可以創造很輝煌的歷史跟價值,人類可以創造很多的文化、文明,但是人類也很愚笨,所以人類也做了很多的錯誤。我們現代人的責任、使命就是我們要記取過去的錯誤,把它釐清之後,不帶情緒地,因為實在話講,當初的犯行者已經不在人世了,當初的被害者也不在人世了,但是該予以的回復,我們要給予回復,該予以的譴責,我們要給予譴責。好,但是重點在什麼?重點在於時間可以一刀切嗎?有任何不義的事情,不公不義、人類的錯誤、人類的愚蠢,可以一刀切嗎?今年一個時間點切下去,民國34年以前犯的,我們在今天討論的,完全不討論到,即便發生的是臺灣的同胞、即便受害的是臺灣的人民、即便生活的也是我們的祖先,但是他所受的磨難、所受的責難,我們不理他?即便這件事情血淋淋、活生生地發生在臺灣這一塊土地上。 如同剛剛高金素梅委員給我看這個非常珍貴的史料,1930年,我特別有感,為什麼?我曾經當過嘉義市的文化局局長,我知道1930年對於臺灣平地上來講是多輝煌的一年,如果沒有記錯的話,陳澄波先生那個時候,如果沒有記錯的話,《KANO》那部電影,拿到日本甲子園第二名是1931年!所以當那個時候,1930年、1931年,臺灣的棒球在日本甲子園拿到第二名,還被拍成電影的時候,同一時間在臺灣這一塊土地上,是有原住民的朋友被屠殺、被暴力殘害,甚至裡面寫得很清楚,日本是以以夷制夷的手法,驅動莫納魯道的敵對部落攻擊莫納魯道,讓他們自相殘殺,然後日軍再來後面接收。所以我覺得在第一點的部分,我絕對支持反省,反省才是重點!如果我們這一輩的人連反省都不會的話,那愧對於人,所以大家今天真的也不用有任何的情緒,我想每一個人的發言都是希望能夠針對自己所在乎的那一塊去反省,但重點在於時間! 我看得出來民進黨的朋友還是延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來,所以是民國34年到民國81年,我們其他在野黨委員的主張其實沒有不同,從促進轉型正義那個時候就有主張,應該是要臺灣這塊土地上,從過去日據時代到81年都應該要納入,包括我最重視的慰安婦的議題,只是講實在話,第9屆在野黨的人數不夠,所以我們是因為表決表輸你們,我們並不是在那個時候就沒有堅持從日據時代就要放進來,我們只是表決表輸了,可是有沒有這些事情發生?有!現在我沒有說要直接訴諸表決,可是因為看起來分歧很大、很有爭議。所以我的主張、我的堅持是依照我們的修正動議,把反省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統治者相關做的人權,及從族群侵害事件做為這個條例的時間範圍,這跟第三條是連動的,所以我把它講得比較清楚一點。如果說在時間點的認定上面,大家沒有一個共識的話,我建議是保留,否則的話,我們再吵下去可能沒有意義,但是我肯定,至少我們坐在這邊的每一位委員,以及部長、次長、局長,大家都對於反省這件事情,我們是有一致的共識,以上,謝謝。 主席:第一條還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的? 因為這一條我也有我的版本,容我也發言一下。這一條就是針對定義,因為我們現在講的是,到底是要反省威權統治時期國家,還有譬如說鄭天財委員的是為反省臺灣歷史不同時期的統治者。我的版本為什麼會放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第一個,當然是因為原本促轉條例的時間就是指這段時間,為什麼我支持促轉條例?因為我們現在如果要處理的是轉型正義,它講的就是從威權轉型到民主的這個國家,對過去威權時期以國家系統性的力量迫害人民的部分進行反省,代表這個民主國家是有反省力的。如果清朝或者日本後來在臺灣轉型成民主國家,那當然我們可以定義,可是那是不同時期,由不同的法源、不同的地方來處理,我非常地贊成。慰安婦或者是戰爭性奴隸每次的議題我都有去,也幫忙向文化部爭取相關的資源,文化部也都有支持,它有一個小小的紀念館。 以我剛剛講的智利為例,智利當然也有原住民的議題,有不同時期的殖民議題,他們國家也很重視,可是當我看到轉型正義博物館,它就是針對從Pinochet的威權轉型到民主的這段時期,國家政治性地迫害人民,甚至那個體育館都有留下一個大規模屠殺時候的小小紀念室,我想我們現在講的是這個部分。所以如果有不同的法,要有一個婦女人權紀念空間,或者是……我都很支持,可是應該是不同的法,我們現在針對的就是政治學者定義的轉型正義,就是威權國家轉型到民主化對之前國家系統性的侵害人民。清朝當時沒有變成民主,日本殖民我都支持我們反省,可是這是不同的法源,而且其實文化部或相關部會都有在努力,這是我的發言。 再來是文化部這邊有要再回應嗎?還是我們第一條就保留?因為我想這個部分……吳沛憶委員還沒發言,我們先請吳沛憶委員,他這一條還沒發言,他也有版本。 吳委員沛憶:謝謝召委。今天這個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我也有提案、也有一個版本,剛剛聽到前面幾位委員的發言,其實從第一條開始,就已經喊出了保留,我其實感受到的是,我們今天在場的委員之間是高度地沒有共識。例如剛剛一直在討論年代的問題,我是認為因為我們今天在討論的不是一個概念、不是一個理論、不是一個議題,而是我們要立一個法、修一個法,所以就法律的立法技術,它當然需要有明確的定義。倘若今天我們沒有明確的定義,剛剛有立委提到不要限縮,但是限縮的意思也就是必須要有定義,沒有定義的話,未來在執行上是沒有辦法操作的。 我個人認為,其實我們在談的不義遺址也就是轉型正義,它不是一個族群的議題,例如我們講的國民政府威權統治時期,事實上白色恐怖的受害者是含括不同族群的。剛剛在場也有委員是非常熟悉嘉義的,例如高一生在阿里山鄒族,曾經是老師、曾經是鄉長,他是不是威權時期白色恐怖的受害者?當然是。他在什麼地方被槍決?在安坑的刑場,那我們需不需要為這樣的不義遺址來進行檢討、來進行反省、來進行教育跟推廣呢?我認為是要的。剛剛提到嘉義,洪孟楷委員有談到陳澄波先生,陳澄波先生的故事是不是值得讓我們後代更多的年輕世代來認識、了解、記憶,才有可能進一步地來檢討跟反省呢?那也就是在嘉義,什麼樣的年代?1947年。因為當時陳澄波先生是二二八事件的談判代表,他就在嘉義火車站,一樣,因為威權統治喪失了他的性命,這是不是一個不義遺址?他是不是應該要被認識?是不是應該要被記錄?所以我們在談論的是,政權系統性對不同族群的個人生命造成迫害,以及在這些場所,今天我們討論的是不義遺址,在這些場所我們透過立法來進行保存、進行教育、進行推廣。我相當贊成原住民族所遭受的不義,絕對也應該要受到國家的重視,而原住民族所遭受到的不義,它是更多面向、更全面的,所以不能只有一個法律來處理,我們要從不同層面包括政治、文化、經濟、歷史的不同法條,都應該要來處理原住民族所遭受到的不義。 但是我們今天在談論的不是不義的概念或不義,而是不義遺址,一個可操作化的立法,從第一條,光是法律的名稱,我剛剛聽到就是完全不同的史觀、不同的認識,也沒有共識。很抱歉,我知道召委是非常地尊重,有很多民間團體對這個條例抱著很深的期待,因為我們希望轉型正義在做的都是跟時間在賽跑,當然我們希望可以趕快讓轉型正義的工作能夠具體地落實。我其實滿希望,我們是不是可以再來排公聽會?每一位委員都可以充分發言,因為我們如果現在進入每一條的細節,大家談論的都是背後對於整個立法的背景,都是有不同的想法,所以我想如果我們有公聽會,也讓民間團體可以來這裡充分地發言、充分地表達,再進入逐條到法律的討論,我覺得我們會不會比較可以好好來談論這個議題?因為從第一條開始,我認為不是只有文字上面的意見不同,而是對於整個轉型正義到底定義為何,大家其實有很多不同的想法。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的發言。 再來是高金素梅委員要發言嗎? 高金委員素梅:好,非常好,我也同意沛憶委員所講的,也謝謝您。其實原住民在那段時間遭受的迫害,現在原民會手上也都有資料,而且他的後代也都還在,謝謝你也把我們看到裡面。但是第一條的部分,我也同意孟楷所說的,其實第一條重點是反省臺灣歷史,「反省」這個字很重要,既然是要反省臺灣歷史,我就期盼大家不要切割,因為在現行規範把威權統治時期這樣子的名稱,僅僅限縮到民國34年以後,這的確是忽略了日據時期原住民族所遭受的威權迫害,這個根本沒有辦法全面呈現臺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及曾遭受到的歷史真相。 剛剛孟楷委員講得非常的好,我也贊同沛憶委員所說的,如果大家對這個時間點沒有辦法有一個定調跟討論成一個時間點的話,我覺得大家就開公聽會吧!要不然今天逐條的話,我們會一直在第一條,你不要說什麼,我們光是名稱就已經保留了,光是第一條討論了那麼久;然後實質第二條,要不要關係到中央原民會?因為涉及原住民的權益,中央原民會要不要進來?涉及到客家族群,客家委員會要不要進來?再來,第三條的核心就是時間點了,所以其實光是前面這三條就已經討論……我相信大家都不會有一個結果,所以我也同意沛憶委員剛剛所提的,我們還是再召開公聽會,今天沒有急著要逐條來討論,好嗎?以上,謝謝。 主席:再來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有沒有開公聽會,我尊重啦!但是我還是要提醒大家討論非常久了,請大家回歸到我們今天所討論的叫「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剛剛大家特別提到不義遺址指的是一個發生地,好不好?不管是反省什麼的,它都是額外所延伸,也是非常重要的精神主軸,但是如果要根據這個條文,是不義遺址的保存,那我覺得太多泛精神化的東西,我們還是要把它聚焦。舉例來說,如果它是一個地點,我根本就是認為,第一條就是應該改變為保存活化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事件發生地,並彰顯紀念它的歷史價值跟人權及法制教育的意義,請把發生地當作主軸,這才有辦法符合我們剛剛所提到的,至於反省、至於其他的,都可以類歸到我剛剛提到的彰顯紀念價值跟人權及法制教育的意義,來特別制定本條例。 為什麼我要特別強調?因為我發現大家都有太多自己懷抱的一些想法過來,所以對於是不是要開公聽會,我也不覺得公聽會開多次就會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很顯然,因為這是我們第一次坐在這個地方,大家各自拿出版本、還有很多修正動議,終於可以聚焦在這個地方,所以今天之後所開的公聽會,勢必會比過去開的公聽會更加聚焦,因為版本已經擺在這個地方了。所以個人認為,公聽會是一個解決的方法,否則今天應該是從第三條開始來解決,為什麼?因為第二條裡面有人有文化部、有人有客委會、有人有原住民,那都是完全取決於第三條裡面怎麼樣來定義時間點、怎麼樣定義所謂私有或公有的部分,沒有把範圍界定清楚的話,就沒有辦法回應到第二條、第一條。所以如果要讓它更有效率的方法,從第三條開始討論,然後再討論第二條、第一條,如果沒有辦法有共識的話,就各自拿出版本,大家再透過1場或2場的公聽會把它聚焦,不是發散性地講到各自的意識形態等等,這樣是沒有幫助的,本席誠懇地提出這樣的建議。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 請張雅琳委員,等一下吳沛憶委員。 張委員雅琳:其實我的想法也跟柯志恩委員相同。因為過去我們可能都比較是大家各自表述,但是這次有版本,我們就應該基於版本上面的第三條來開始檢視我們是不是還有相當的歧異,再去開公聽會的時候,我覺得大家才能夠聚焦、才能夠真正地把不義遺址這個條例可以來去推進,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再來是吳沛憶委員。 吳委員沛憶:我只是要表達,就像剛剛講的第一條,我對剛剛柯志恩委員的意見,我跟他就非常地不同。我同意它應該是聚焦在發生地,但是如果你把不義遺址變成是人權事件跟紀念,我覺得已經完全違背了轉型正義本身的初衷。馬場町在我的選區,多少人只是因為想追求自由,就在馬場町被槍決、被判處死刑、被國家跟政府的暴行奪去生命?這個叫做人權紀念,是在紀念什麼啊!我們這樣要教育、要傳達給我們的孩子什麼樣的概念跟價值呢?所以像我就會堅持,它必須要是不義遺址,才能清楚跟精確地闡明。 我要回復一下剛剛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沒有錯,對於高一生這樣的前輩跟鬥士,我們不應該用族群去區分我們對轉型正義、對過去威權歷史的反省。高一生在給他妻子的家書裡面諄諄叮嚀「水田不要賣」,所以我同意剛剛高金素梅委員所講的,我們當然不能也不該跟原住民族切割。之前鄭天財委員說,如果沒有國民黨當年的戒嚴,就沒有今天的臺灣,但我要說,如果沒有原住民族一直守護在這個土地上,就沒有今天的臺灣,所以我們國家跟政府當然要重視原住民族的權利。 今天我很高興,我們現場有國民黨的委員說,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對過去的歷史能夠檢討跟反省,國民黨的委員個人願意來檢討過去國民黨的威權統治對人權的迫害,我覺得我們都要予以肯定,但是我們今天在討論的這個立法,我們是要求誰來檢討?我們是要求行政院、我們是要求國家、要求政府,是現在的卓榮泰院長所帶領的行政院,我們要求他們必須檢討,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所有曾經遭受中華民國政府迫害的各個族群、每一個個人、每一個家庭進行檢討,我們要求的是國家跟政府的檢討。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 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給我1分鐘,因為剛剛吳沛憶委員有一點誤解我的意思了,我剛剛只是說,不義遺址保存條例是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既然叫「不義遺址」,它應該強化的是發生地,但並沒有否定發生地背後所涵蓋的精神價值,所以我對剛剛的發言要特別澄清。我認為因為你要呼應「不義遺址保存」這6個字,所以你的第一條應該是保存活化這些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請注意,我後面有特別提到,是要彰顯、紀念及歷史價值跟人權及法治教育的意義,所以千萬不要誤解我只強調所謂的發生地,發生地純粹只是配合我們剛剛的部分,後面的意旨和那個精神還是保留,我一定要作這樣的澄清。 吳委員沛憶:那請問你認為把「不義」兩個字放進去有什麼不妥? 柯委員志恩:我沒有說不行啊!我現在只是要告訴你,我強化的是發生地,你不能因為這個部分就否定我剛剛所說的這個部分嘛! 吳委員沛憶:把「不義」兩個字放進去有什麼不妥,你要說明啊! 主席:請大家尊重主席,因為剛剛葛如鈞委員也要發言,我建議葛如鈞發言完之後,除非這一條有沒有發言過的,否則我們第一條就保留,進入下一條,好不好? 葛委員如鈞:謝謝。我想我還是要再次感謝吳沛憶委員提到我們是有共識的,剛剛洪孟楷委員也提到了,反省是我們的共識,但是剛剛吳沛憶委員……我們也可能有不一樣的想法,像吳沛憶委員說,為什麼「不義」有問題?我剛剛一直有問部長,「不義」這兩個字可以這樣一刀切,用行政院、用我們的立法直接在名稱上面說「不義」,然後在細節裡面去訂時期,不義可以一刀切嗎?不義應該是任何的言論都應該是不義啊!所以我想現在是有同、有異,我是支持剛剛有多位委員,不管是什麼政黨都有提到,我們現在有版本了,其實我們也許可以來辦公聽會,可能就可以更聚焦。 其實同一個政黨的內部也有不同的看法,像民進黨的黃捷委員的提議其實就是人權紀念場址,所以人權紀念場址的這個提議並非只有柯志恩委員提出,並非只有國民黨的委員提出,所以這一點我相信是有同、有異,我們要存同化異,我想我是支持我們用公聽會的形式做更廣泛的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部長說他可以簡短回應一下。 林委員倩綺:最後我很快地講一下。 主席:你先講,要簡短喔!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召委。我很具體地呼應剛剛吳沛憶委員跟葛如鈞委員還有幾位委員,這邊其實也有提到,今天針對定義、針對精神、針對場址我們大家都有不同的看法跟意見,我提議是不是擇期召開公聽會,讓大家對這個法條的內容有比較深刻而且更聚焦的討論?這是我的提議,謝謝。 主席:先讓部長回應。 李部長遠:謝謝葛如鈞委員一直要我回答這個問題。他認為在這個時代,如果有人說要挺戒嚴,算不算不義言論?你的問題是這樣,對不對?我覺得這個問題對我來講都不是問題的原因是,我舉一個韓國的總統,他突然喊戒嚴之後,他是一個總統,他要逮捕議會的議員都做不到,因為韓國已經走到了民主時代,韓國整個從威權到民主的過程是靠大學生衝在第一線被殺、被抓,我都在現場被噴過催淚彈。我心裡想,韓國今天能夠從威權走到民主是靠大學生這麼勇敢地爭取來,今天任何一個總統,他喊我要戒嚴都做不到,那就是一個時代的進步…… 葛委員如鈞:抱歉,打斷部長,他戒嚴成功了,只是時間很短,我要糾正(correct)一下。 主席:讓部長講完。 李部長遠:OK,但是你要知道,一個時代…… 葛委員如鈞:他不是做不到,他做到了。 李部長遠:沒有,一個時代走到一個程度的時候,如果能夠倒退回去就是一個悲劇,所以你剛剛講,有人挺戒嚴,我根本沒有感覺到這句話存在。你問全臺灣的人,大家來投票你贊不贊成戒嚴?一定只有非常、非常少的人贊成,所以當有一個人這樣發言的時候,它有什麼意義?你認為那個語言是不義嗎?那就是一點意義都沒有的話啊!那是他隨口講的啊!那個東西不代表整個時代走到一個……就像我們今天可以在這邊聊這麼多,我是覺得它是一個很進步的觀念,重新再反省臺灣被迫害的歷史,但是我不希望這樣的談話變成互相把瘡疤再一次曝露出來,又互相掀起大家的仇恨,我覺得那不是我們今天想要的,我們今天想要的是一個反省,所以這是我個人的表達,我們都是在很勇敢地反省過去所有發生的事情,而沒有帶任何的仇恨或者是控訴,這是我個人的想法,謝謝。 主席:謝謝。主席裁決,第一條就先保留,就往下走,看能夠走幾條,至於公聽會的事情,可以到最後的時候來討論。 第一條保留;第二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這個部分有哪位委員要發言?我看都是文化部,只有鄭天財委員多了一個文化部之外…… 第二條有3個修正動議,有陳秀寳、萬美玲跟林倩綺的。 高金委員素梅:對不起,召委,也有我的。 主席:你有修正動議,是不是? 高金委員素梅:有,我有修正動議。 主席:就是跟林倩綺委員一起的,OK。 林宜瑾委員先,然後是張雅琳、陳秀寳、鄭天財。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第二條我除了跟院版一樣以外,還有另加……院版是「本條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我還有加「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為什麼要加這些?鑑於文資法針對一般文化資產的保存,將主管機關拆分成中央的文化部跟地方文化局,可是不義遺址不一樣,就院版的條文來看,全國的不義遺址好像就是單一由中央部會,也就是由文化部來統籌、保存跟活化的事務,可是我必須強調的一點是,不義遺址實際上牽涉到各種不同機關的管轄權,文化部真的有能力獨當一面統籌、管理全國的不義遺址嗎?這當然要好好地思考。 根據文化部之前回復本席有關不義遺址盤點的臨時提案,我們就可以看到在促轉會先行審定的42處不義遺址中,明確表達不願意設置標示牌的各種理由、推托設置標示牌的就有18處,管轄的機關從國防部、法務部到各地方縣市政府都有,所以這個條例如果完成立法之後,文化部就能自動取得這些遺址的管轄權,不用理會之前我說的那些反對或消極作為的相關機關嗎?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請文化部說明,如果這個法令通過之後,由文化部做為唯一的主管機關的時候,那跟各部會、跟各機關的溝通,文化部要怎麼樣處理?另外,我將這個東西入法,就是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就是希望文化部能積極加強部會之間的橫向連結,而不是一味涉及其他部會的權責就兩手一攤,好像不關自己的事,意思就是本質上這就是一個要跨部會合作推動的工作,所以不義遺址的保存跟不義遺址的教育其實也都是一樣的意思,這一點也請大家來一起討論。 主席:好,謝謝林宜瑾委員。 再來張雅琳委員,下個陳秀寳委員,然後再鄭天財、高金。 張委員雅琳:這一條我是跟宜瑾委員的意見類似,就是說我增加了第二項,就是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因為之前在促轉會解散之後,其實各項主管機關,包含文化、內政、教育等等都要去承接相關的業務,所以還是回到我講的,我們必須積極地去活化、積極地去做一些教育推廣,不然就只是保存那個空間,並沒有辦法再把相關的意義讓後代子孫可以去理解。也誠如剛剛宜瑾講的,我們42處審定的名單現在掛牌的也不夠,其實有很多的機關都非常消極,也不願意積極地配合辦理,所以如果只有文化部在投入的話,我認為我們的相關教育工作會非常難進行,所以我這個提案不是要否定文化部,而是說我們可以增加更多的工具,讓文化部可以來使用,也希望讓更多的部會一起來投入,這個部分也希望待會文化部可以說明一下您的想法,謝謝。 主席:好,謝謝。再來我們請陳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我這邊也呼應宜瑾跟雅琳的說法跟看法,其實不義遺址的保存管理跟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可能涉及的是文化部以外的各行政機關,像法務部、教育部等等都會有,因此應該明定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事務由文化部會同其他機關來辦理,以利相關事項的推行。所以我在第二條的部分有增訂第二項,就是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以免只有文化部這樣子來辦理的話不夠周全、不夠全面,以上。 主席:謝謝。再來是鄭天財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剛才委員同仁發言的時候插話,我表示歉意。對第二條的部分,我所提的條文是針對原住民族的部分,剛才聽了很多委員的發言之後,可能不是只有涉及到原住民,還有客家或是甚至像雅琳都一直提到教育的部分,所以我是可以支持林宜瑾還有雅琳他們所提的第二項,增訂「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這個部分,以上。 主席:謝謝。再來高金素梅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謝謝。剛剛對於第二條的部分,這個條例的部分,我也補充說明一下,我的部分因為是有針對原民會的事務,所以我特別提了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角色,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政策統籌還有統合機關,其實他們對日據時期日本政權對原住民族的迫害有很深入的理解,相比之下,文化部對於這樣的歷史,尤其剛剛李部長所提出來的切割時間點的部分,我們認為您對這個歷史的階段認識相對不足,讓我有點擔心,所以我在第二條裡面要把原民會放下來,當然,萬美玲委員也把客家委員會,然後宜瑾委員是把有涉及到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放進來,我覺得這是好事。我還是要特別提一下,原民會其實已經出版非常多關於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的研究資料,可以作為重要的參考,所以我會建議一定要把原民會還有其他相關的機關納入相關的作業,來確保歷史調查還有政策制定的完整性跟正確性,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再來萬美玲委員。 萬委員美玲:好,謝謝召委。其實第一條以後,說真的我都不知道怎麼發言,因為剛剛提到不義遺址4個字,我們在第一條是保留的,所以我想我這邊這樣子來說明好了,在第二條的部分,本席認為要把威權時代擴大到日本的威權統治時期,不管是現在的不義遺址或是我們要說的人權紀念場域的保存,其實都會涉及到其他的族群,這是我們剛剛所有的委員都有發言過的,所以我認為不管是在會同原住民族或者是客家的主管機關來研商辦理會比較周延。我舉個例子,就是本席先前提到,1895年胡嘉猷率領客家義民跟日軍進行的安平鎮之役就在我們桃園平鎮這個戰場上,這個地址其實就是現在的平鎮區新光路六段,現在我們也把它立了一個胡嘉猷乙未抗日紀念碑,當時的壕溝現在變成一個埤塘,也就是現在的八角塘,所以像這些是不是都應該納入所謂的不義遺址或是人權紀念場域?這個就是涉及了客家族群,主管機關文化部就應該要會同客委會一起來保存。所以我想在第二條的部分的話,我跟高金素梅委員在這條的主張比較類似,就是我希望如果有涉及我們客家族群、原住民族群的事務,應該要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客家跟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來辦理,以上。 主席:好,再來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條我的部分是提案主管機關是文化部,當然剛剛其實很多委員他們有提到很多的狀況,就是要有其他的這些部會、相關部會一起來做這樣子的統合。我幫原住民講一下,然後剛剛也接受鄭天財委員他的道歉。我想如果要一直再溯及到所謂的日治時代,那我想原住民其實最有關係的應該是荷蘭人對臺灣的統治,當時其實在1635年到1645年,在小琉球島對原住民趕盡殺絕的是荷蘭人,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也要納入?如果要一直不斷地再擴大這樣子的話題的話。另外就是二二八事件當中其實一樣也有受害的原住民,包含林瑞昌事件、林昭明事件、林明勇事件等等,這個不義講的其實是殘餘的歷史記憶被栽贓下的苦難的日子,我想原住民菁英他們在二二八事件之後,也就是1950年被戒嚴的時候被羅織入獄,其實也是都有這樣子,所以我覺得我們是不是就focus、把這個事件就集中在、集合在我們講的不義遺址的這幾年當中?這樣子的一個時間點可能會更清楚,以上。 主席:好,謝謝郭昱晴委員。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再補充發言一下,其實在戒嚴時期、威權統治的時期,國民政府當時傷害的不僅只是臺灣人,有非常多的族群都受害,不管是原住民也好或客家,相關的族群應該都在這個時期這邊遭受到迫害,所以我還是希望說文化部可以來做一下說明,因為你們原本定的是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但現在聽起來委員的意思都還是希望相關涉及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能夠來配合辦理,這一點待會可不可以再做個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張雅琳委員。我想有提案的委員都說明過,是不是文化部王時思次長說明一下? 王次長時思:好,非常謝謝委員的關心。大概分兩個部分說明,第一個在這裡面寫的主管機關的意思是我們是主管機關,各相關的事業或者相關的部會或者是地方政府,它是所謂的管理機關,因為它是所有權人,也就是說,原來法定的設計是由文化部來主管,要求這些管理機關來執行不義遺址的保存任務,這是當時設計的目的。第二件事是關於委員垂詢到客委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這件事情,因為當初立法的時候,我們認為在侵害人權的這件事上其實是沒有分族群的,但是在審議委員會,就是在不義遺址審議的時候,審議委員會因為它的歷史而加入不同的專業需求,它如果是原住民的或客委會的,在審議委員的時候會加入這樣子的族群背景,這個部分在子法訂定就可以,就沒有在母法訂定。但是因為剛剛的討論之後,我想委員比較關心的是文化部有何德何能管理所有的不義遺址,所以我們想我們可以支持的是,張雅琳委員版本裡有一個要求是本條例所定的事業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時候,他們要配合辦理,如果這樣,當然就強化了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的管理效果,如果能有這樣的版本,我想文化部是可以支持的,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所以文化部可以支持張雅琳委員的版本,就是涉及不管是客家、原住民的時候,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不知道這樣大家覺得可以嗎?高金素梅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抱歉,我不接受次長的說法,其實在立法院裡面立法,只要有關係到原住民事務的,其實都會會同原民會,這是立法體例,所以您剛剛所提的那個部分,我不同意。我會比較支持林宜瑾委員提的部分,就是本條例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本法所定的事項只要是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我認為這個部分是比較完整,謝謝。 主席:文化部次長跟部長都點頭,很高興,我們是不是就以林宜瑾委員第二條的版本通過?好,謝謝。 我們就進行第三條,我是直接建議第三條就保留,好不好?因為跟剛剛大家的議題是一樣的,就是時期的定義。 張委員雅琳:想要請教一下,雖然我知道要保留,但我還是想要聽一下文化部的意見,因為我的這一條裡面大致和院版相同,但是我在第一項第三款新增了學校法人,因為其實很多學校有不義遺址,像臺大的陳文成事件或是二二八的延平學院、高雄中學…… 主席:把學校法人放進去。 張委員雅琳:對,還有淡江大學的軍訓課槍枝這些等等,涉及學校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說明一下你們的想法? 主席:文化部這邊是不是說明?然後待會兒是鄭天財、再來是高金素梅委員。 王次長時思:先跟委員做回復,針對學校法人的部分,因為我們在法條裡面已經寫了公法人,所以學校法人基本上已經算進去。倒是剛剛因為第一條保留,我們就沒有回復,就是在第一條裡面,有幾位委員都很關心教育文化推廣的事情,那部分如果加入到第一條裡面的話,我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 張委員雅琳:但是因為地點有些是私立學校,那私立學校也是有領政府的補助,這些是不是也可以來作為一個不義遺址地區型的基地呢? 王次長時思:這個部分跟委員做說明,因為在本法裡面,我們只針對公有的不義遺址,私有的不義遺址原則上我們沒有強制把它放進範圍。所以只要是公法人,就會有公立的學校,但它如果是私立的學校,基本上會尊重他們的意願,會在對財產權傷害最小的原則下才會執行,所以在這裡面是沒有放進私法人的部分。 主席:請鄭天財委員,再來高金素梅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三條的部分,行政院版還有其他委員的版本是用「威權統治時期」,那我的用詞不叫威權統治時期,是「集權統治時期」…… 主席:要修正,你這裡寫「威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沒有,第三條。 主席:第三條你的版本是「威權」耶!那個不一樣,是不是?不好意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打錯了吧? 主席:是打錯了?好,沒關係,修正就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打錯了,這本,最早的這本是用「集權統治時期」。 高金委員素梅:「集體」的「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集體」的「集」,當然我思考了很久,到底是要用集體的「集」,還是要用終極的「極」,我思考了很久,所以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去參考我的條文。 主席:關於「集權」,雖然我不是政治學,但我是政治社會學,集權是像習近平那種,我怕國民黨會不同意過去被定義成「集權」,不過沒關係,我尊重您的版本。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跟國民黨沒有關係,因為我的時間點是從清朝,集權統治時期指自清代至中華民國81年11月6日止,這個部分是這樣,所以這個部分大家可以討論,為什麼?剛才也很多委員有提到像荷蘭,荷蘭就是清朝時期,就是清代時期,所以這個部分這樣的話會更完整,高金素梅委員所提的18……那個也是清朝,是不是?不是?是日本?我的是清朝,以上,請大家能夠支持。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高金素梅委員。 張委員雅琳:他的版本裡面第二項也有一個不義遺址,指威權時期,他第二個是同步都改嗎?是全部都改嗎? 主席:剛剛鄭天財委員說他原來的版本是「集權」。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所有裡面「威權」的字都改成「集權」,是嗎?我只是想確認一下。 主席:他最早的版本的確是「集權」,你們整理的時候,文化部整理版本時可能整理錯誤了,沒關係,他已經澄清了。 高金素梅委員請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第三條這個部分,除了時間點之外,也有講不義遺址的定義、公有不義遺址的定義,還有遺構,所以我還是必須要發言一下,日令第26號剝奪了原住民的土地權,也就是1895年明治28年,日本是以日令第26號發布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的規則,依法律明文手段來剝奪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把原住民不可以證明所有權的山林原野化為官有地,原住民族賴以為生的180萬公頃的傳統領域土地,現在僅剩下了20公頃的準要存置林野。 第二個,我要談的是隘勇線,隘勇線裡面有內番界土地調查,也是從1908年開始,日本展開了隘勇線內番界土地調查5年事業,他們宣稱全臺灣的番地均可視為官有地,並成為日本帝國的財產,這個完全剝奪了原住民的土地權。 第三個,我要談的是軍事討伐跟理蕃計畫,這個都有非常多的地點,還有歷史事件。從1910年開始,日本實行以軍事討伐為目的的五年理蕃計畫,佐久間總督他親自率領了軍警,對北部一直到中南部的山地進行了討伐跟掃蕩,他的核心目的除了要征服原住民族,當然還包括了要把原住民當時所謂的番地收歸國有。上述的歷史事實是日本威權統治時期對原住民族還有國人的迫害,我認為應該要受到高度的重視,並且必須要納入現行轉型正義的處理範疇,這個部分我未來也會提案。 然後我們來看一下日據時代,它用的法律依據是日據時代,為什麼從以前到現在,我從來不用「日治」這兩個字,我用「日據」這兩個字?因為兩者完全不一樣,我會提到「日據時代」這個名詞是沿用從民國89年制定的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它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所以今天我們要談到所謂的不義遺址,不管是您的威權統治,不管是土地的問題,不管是事件,我認為只要有關原住民跟日據時代,我認為應該用「日據」比較相關歷史描述,而且它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在這邊也提醒一下文化部部長,這句話其實是講給您聽的,請您未來,您作為一個首長,您非常地重要,如果用「日治」的話,第一,它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它是合法的統治。事實上,原住民族從來沒有離開過抵抗,所以我們認為應該用「日據」這兩個字,以上補充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的發言。我想第三條跟前面一樣,是涉及到……萬美玲委員要發言嗎? 萬委員美玲:對,我有一個部分可能要請召委這邊先釐清一下,因為我不太了解。我們一開始的時候就在提名稱的問題,現在不義遺址或者是人權紀念場址、人權紀念場域,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是保留,對不對?就確定保留送協商? 主席:對,名稱就是保留,現在多數委員的版本是不義遺址。 萬委員美玲:您剛剛好像有宣告這個部分我們是保留送協商,是確定保留送協商? 主席:對。 萬委員美玲:好…… 主席:名稱我剛剛是說暫時保留,其他…… 萬委員美玲:暫時保留的意思是什麼? 主席:就是我們最後再回來看名稱要不要一致改。 萬委員美玲:最後還要再回來看? 主席:就是我們…… 萬委員美玲:我們已經照一條一條下來,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如果名稱我們是保留送協商,那就是要保留送協商,我就不了解什麼叫暫時,這是第一個。 主席:暫時是像我們委員會有時候全部審完之後,看大家是要把名稱一起送協商還是…… 萬委員美玲:我了解,我現在的意思是說,為什麼這個名稱很重要?現在後面每一條,我真的不知道怎麼審下去,每一條不管在什麼地方通通有不義遺址四個字,如果名稱都沒有訂的話,到底要怎麼去審後面的每一條? 主席:我們其實最後的時候可以來討論這個部分。 萬委員美玲:我覺得要不要就先討論?如果我們這個地方還是不能達成共識,是要保留送協商,事實上後面這一些就沒辦法審,是不是要一起保留送協商?我提議召委來處理。 主席:我建議我們就繼續走,看能走多少啦!如果到那一條,大家覺得不義遺址這四個字,最後審完之後再一起來看這四個字一致保留送協商的話,我們可以那個時候確定,好不好? 萬委員美玲:但是我覺得這個名稱很重要耶!如果…… 主席:但是有11個版本幾乎都是不義遺址…… 萬委員美玲:召委,不好意思,你可以讓我說完嗎? 主席:好,您講。 萬委員美玲:是,您讓我把它說完。因為這個名稱很重要,如果現在召委的裁示是我們現在就是先把它審完,避免前面在這個名稱上面耽擱,但最後還是要回來討論這個議題,那為什麼不就先也討論──如果您今天就是要把這個議題討論出來確定的話,否則後面每一條通通有不義遺址,這樣是要怎麼審? 主席:召委認為越討論,大家想法會越清楚啦!因為其實大家都尊重,而且每一位都認為,不管你要叫它不義遺址,或者有人要叫它人權傷害遺址,都值得保留的話,後面涉及到怎麼保留的部分,應該共識性就比較高嘛!我們只是對於最後的名稱跟這個時期要拉到所有的統治時期,還是針對中華民國威權統治時期,有不同的意見。 萬委員美玲:我覺得還是有一點點不一樣的地方,我們現在不管是用哪一種名稱,假設今天即便你回過頭來,還是沒有共識的情況之下,我們是不是還是一樣保留送協商嘛? 主席:對啊。 萬委員美玲:因為這個機會是很大的嘛!這樣子的話,我們今天後面討論的各條裡面只要有不義遺址……那這樣不是很奇怪嗎?名稱保留送協商,沒有確定,那後面我們照一個沒有確定的最重要的名稱,然後一直把它審下去,這個部分保留送協商,後面難道就要出委員會嗎? 主席:我認為政黨協商他們不如我們對於文化部如何保留遺址這件事情專業,我們應該把能處理的都處理完;只把比較政治性,到底這個是要專法、要針對中華民國威權時期,還是要連荷蘭、清朝都放進去,可能是比較政治性議題,再送政黨協商。所以我覺得如何保留這個部分,我看版本後面其他條文的差異非常小,是不是我們就繼續往下走?那第三條就保留…… 林委員倩綺:召委,我還是附議一下萬委員的講法,因為這個東西在一開始我們名稱保留,但是其實在剛才的討論,我們知道大家對於族群還有空間,這個議題如果在一開始沒有聚焦的話,我們後面的討論幾乎就像剛才萬委員講的,通通都牽扯到不義,然後在不義,我們其實一開始就討論到,究竟是要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也會牽扯到剛才有一些委員談教育的這個部分,我覺得這個部分如果在一開始沒有共識,我們在一個很奇怪、完全沒有共識、崎嶇的平臺上討論下去,我不認為這整個法是有系統的跟有邏輯的,以上。召委,不好意思…… 主席:主席裁決:休息5分鐘,我們討論一下、思考一下,好不好?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1分) 繼續開會(11時6分) 主席:好,我們休息完,第三條保留。 針對第四條討論,有哪位委員要發言?修正動議有陳秀寳委員、萬美玲委員、林倩綺委員。第四條,主管機關應推動執行下列事項。陳秀寳委員先發言。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第四條的部分是主要推動業務,本席認為訂定不義遺址個案資料保存及活化,應該主要是如何連結不義遺址相關的轉型正義及人權教育,才是重中之重,如果只是保存不義遺址,把它當作一般的文資,我們也失去了維護不義遺址這個重要的意義,我希望文化部要會同教育部辦理相關教育事項,所以我增訂第六款,增訂「推廣不義遺址相關之轉型正義及人權教育」,希望除了把這個場址保留下來之外,必須去連結相關人權教育的部分,這樣子才有我們去維護不義遺址本身的意義,以上。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第四條我的版本跟院版的不同處在於,把推廣不義遺址相關之轉型正義教育納入主管機關應推動執行的項目之中,因為實際上不論是文化部主管的國家人權博物館,又或者很多的民間團體,其實都有在舉辦不義遺址的解說小旅行,介紹該場址相關的人權侵害事件,這塊土地曾發生的人權破壞,其實必須要搭配歷史記憶的教育,才會讓不義遺址的保存價值更加彰顯。剛剛秀寳委員的意思也是一樣,好像也是把教育加進去,所以我想是不是把這一條加進去,也彰顯我們重視教育的主題性質,讓教育的意義在裡面被彰顯。以上。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一條的第五款,我是特別新增推廣不義遺址的轉型正義教育,我剛剛有提到,公民的教育其實非常重要,也希望大家能夠藉由這樣的教育推廣,來了解臺灣在民主過程當中的不容易。我舉個例子,去年2024年國家人權博物館的參觀人次大概只有二十三萬多人,分別是景美園區11萬還有綠島園區12萬;對比之下,很多人都視為威權象徵的中正紀念堂,它有404萬的參觀人次,可見我們這些遺址活化跟教育推廣的部分,其實還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主要的部分是在這裡。以上。 主席:謝謝。再來萬美玲委員。 萬委員美玲:謝謝召委。我還是有一點不太理解,想要請召委或者是看誰能夠來說明解釋一下,你看像現在我們審到剛剛的第三條、現在的第四條嘛!我回頭再講第二條的部分,你看我們大家經過討論以後,不管是誰的版本,我們發現有好的版本,大家都能夠接受的,其實今天不分黨派,我們就同意了,所以剛剛第二條是用宜瑾的版本,也很和諧,所以不會有什麼意識形態或者在這邊為了爭鬥而爭鬥,其實沒有。 但是真的我要回頭看,不管第三條、第四條以及以後的每一條,幾乎都有提到不義遺址、不義遺址、不義遺址這個部分,目前因為我們對於不義遺址這個名稱,其實是沒有共識的,不能說現在這個是好或不好,或者是我們有決定要用它、不用它,那就是還沒有共識,還需要經過討論,既然是在名稱上都已經保留了,我就不太知道……雖然我是第二屆當立委了,可是我不太理解可以這樣子嗎?現在我們討論到第三條、第四條,然後第三條剛剛是整條保留嘛!對不對?對,OK,這個我就沒有意見。但第四條的部分,剛剛召委來溝通的時候是說有一些內容其實沒有太大的問題,我們是不是要讓它先過?但是我理解到的,我們在審法條的時候,比較沒有像這樣這一條讓它過,但是其中一個名詞把它保留下來再做更換,我不太理解為什麼可以這樣做?如果說按照我們名稱都還沒有確定的情況之下,是不是只要後面每一個條文裡面,遇到剛剛在第一條保留的部分,變成要全部保留了?所以我希望這個部分可以有再更明確的定義,我們才有辦法往下走,好不好? 主席:我想召委過去記得有經驗過,就是名稱大家有些不同意見,可是其他的部分都有一致性的,還是可以往前走,因為最後要保留的時候,我們可以知道保留是什麼原因,只是名稱,還是像現在林宜瑾委員或者是我增加一個第六款,要不要會同教育主管機關這個部分。所以我想因為我們的發言都有會議紀錄,都會很清楚知道我們保留的原因是什麼,就算每一條都保留,如果我們知道後面只是因為名稱,名稱解決了,其實大家就只要協商名稱就好了,其他就可以請法條整理人員處理,所以我想我們到底保留的原因是什麼,應該也都會被記錄。 林倩綺委員。 林委員倩綺:召委,針對您剛才講的這個部分,我不知道你們先前保留的時候,對名稱有意見是什麼樣的狀況,但是我們從一開始針對不義遺址的名稱,大家就已經有意見了,幾乎每一條都會牽扯到這個,當我們現在討論到第四條,影響更大的是教育的推廣,這個是對大家的觀念影響甚重的一件事情耶!所以假設這個部分沒有共識,而且也已經保留了,未來在這個地方,它確實是一個主軸,我們如果還要再推廣、我們還要再教育,這個主軸如果沒有定,對於要怎麼推廣,對於正面、負面或者在教育的觀念層次上,它是最重要的一個核心,如果從頭這個部分就沒有共識,後面延伸出去的網絡,我們怎麼去確認它是我們原本要的立法意旨呢?所以我還是建議這個名稱沒有定,這條還是保留。 主席:好,我知道你主張保留,我們看看有沒有別的委員要發言好嗎? 高金素梅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抱歉,我跟倩綺的修正動議版本,就是按照行政院版本,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問一下文化部部長,所謂的保存活化是什麼概念?是什麼意思?因為這裡面我們從來都沒有看到,但是在這幾年我們卻看到了非常多以前留下來的,不管是軍事的土地活化,大概都是有很大的爭議啦!中正紀念堂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好幾屆大家都在談中正紀念堂,未來把它卸除不叫中正紀念堂,叫做民主廣場,但是曾經有聽說過所謂的不義遺址其實就是針對中正紀念堂。我提醒大家,中正紀念堂那塊土地在臺北市是核心地的蛋黃區,所以我覺得所謂的保存活化,部長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 第二件事情,我其實對於剛剛宜瑾所談的條文,推廣不義遺址相關的轉型正義教育,我想請問一下,其實現在在行政院裡面有人權處,也有針對人權教育在做一些推廣;監察院裡面也有人權委員會,針對這個部分也有在做教育推廣。請問一下,未來文化部要增加,在我們的行政體系裡面已經有三個教育推廣了,你們要做的跟他們會有些什麼不一樣?當然,我的版本是沒有把教育放在裡面,對於宜瑾的版本有放一個教育推廣,我也沒有意見,但是我就是希望部長或者是次長,你們能夠講清楚,因為大家尤其召委說今天非常多的團體透過我們的協商在看這件事情,所以我不得不把大家的疑慮還有外面的傳說,對於所謂的自由廣場的活化,你們要怎麼活化?會不會又是另外一個財團要進去了?然後會不會又有一些問題存在?我們當然不希望又有人因為那塊土地要活化,然後就會有相關的一些貪污,一些法律的違法事件,我想這個部分必須要說清楚,好嗎?謝謝。 主席:好,針對這條還沒有人要發言或是疑問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是不是請文化部哪一位做說明?部長。 李部長遠:我先解釋一下活化,其實活化是一個蠻中性的名詞,它可能是利用這個地方再教育等等,它不會是變賣財產什麼,不是這個意思,所以原來我們有把教育的目的訂在活化裡面。中正紀念堂其實原來在日本時代是砲兵部隊,後來國民政府也是進駐軍隊,所以它不是不義遺址,現在只是把它定義成威權象徵,它不是不義遺址,這點你不用擔心將來要怎麼活化或財團等等,我想不是這個意思,這是我的解釋。 高金委員素梅:對不起,所以威權象徵也在我們不義遺址裡面嗎?請問部長? 李部長遠:沒有。 高金委員素梅:所以中正紀念堂就不在這個不義遺址的討論範圍之內啊!要說清楚。 王次長時思:跟委員做說明,中正紀念堂始終不是不義遺址,因為它是侵害人權發生地,中正紀念堂並不是侵害人權的發生地,所以它不是不義遺址。 高金委員素梅:侵權的什麼?你剛剛說什麼?抱歉,次長。 王次長時思:侵害人權的發生地。 高金委員素梅:針對侵害人權的發生地在不在不義遺址裡面,我們未來會處理的部分…… 王次長時思:不義遺址的定義就是侵害人權的發生地。 高金委員素梅:對,所以就是回歸到剛剛萬美玲一直在講的,我們連名稱都沒有討論的時候,其實我的建議也是保留,謝謝。 王次長時思:能討論的部分,我還是做一個簡單的回復,因為包括林宜瑾委員、郭昱晴委員、陳秀寳委員都有提議增加教育的部分,而教育部分就是我在一開始就說明的,其實轉型正義的教育是各部會都要負擔任務,但是如果要在這裡強化文化部也要負擔這個任務,我們是可以接受。不過,要跟大家說,其實每個部會都有在做所謂轉型正義或人權教育的推廣,以上補充。 主席:好,雖然剛剛第三條我們保留,可是大家其實版本都一樣,除了時期不同,可以看一下行政院版本第三條第二項「不義遺址: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所為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具有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教育意義者。」鄭天財委員只是把那個時期,加上強調原住民的部分,可是大家都是強調侵害人權的發生地。 第四條其實我也有版本,我的版本就是多了一款,會同教育主管機關,推廣相關的轉型正義教育,為什麼我希望會同?當然這部分我尊重文化部的看法,但我想跟大家分享政治犯魏廷朝的兒子魏新奇,有寫過針對發生地怎麼活化的說法,他說:「對我來說,景美看守所、龜山監獄、土城的仁愛莊等對我都瀰漫著窒息般的哀傷,和一種很異樣感的幸福,在家人們悲傷憤怒以外,其實他們給我們這兩個孩子非常溫暖的兒時回憶,像是偷來一樣的幸福和快樂,讓我忘記要走好遠、坐好久的車,因為看得到爸爸笑咪咪臉龐的開心。如果你問我這些遺址要不要保留,我希望能好好修整成一個和當地居民與國民們共生共好、能永續經營的樣態,建築物不一定要全部保留,應該要朝永續經營的概念來思考,他們存在越久、越多人喜歡造訪越好,我希望這些不義遺址可以多元開放,它們可能會是小朋友奔跑玩耍的秘密基地、是藝術家使用的聚落空間、地方里民來泡茶聊天的乘涼場所、體驗政治受難者感受的教育場所。」他的父親政治犯魏廷朝,我記得他坐牢超過二十年,就是因為他寫了臺灣人民自救宣言。 針對第四條還有沒有要發言的?剛剛大家有不同的版本,其實差異很小,像我跟秀寳委員的,就是多了教育,文化部…… 林委員宜瑾:現在是第四條? 主席:第四條,我剛剛是回來提醒大家,第三條雖然是保留我們只是對時期有不同的看法,可是不義遺址就是侵害人權的發生地…… 萬委員美玲:召委,為什麼我要再詢問一下,因為剛剛第三條處理完又回頭,你又說第三條算是保留,所以今天我都不太知道到底它就是保留還是算是保留?到底是什麼情形? 主席:就是保留啊! 萬委員美玲:是不是可以比較肯定的,第三條現在是全條保留嘛! 主席:第三條確定保留。 萬委員美玲:對,因為你剛才說算是保留。 主席:我還是請大家讀一下,因為它還是有定義,所以中正紀念堂就不是不義遺址,不是侵害人權的發生地…… 萬委員美玲:沒有,因為剛剛第三條已經處理完了。 主席:好,我是回答疑問啦! 第四條文化部可不可以回應一下?針對大家不一樣的部分,好嗎? 高金委員素梅:我想還是保留吧!因為第三條也保留了,第四條會連動的,所以還是保留,謝謝。 主席:文化部回應完之後,我們就裁定一下要不要保留,好不好? 王次長時思:第四條其實大家的意見沒有太大差異,關鍵就是要不要把轉型正義跟人權教育放進來,這一條文化部其實是覺得可以接受,雖然各部會都有負擔這個責任,但如果要在這裡特別強調,我們也沒有意見。 主席:所以文化部可以把教育的部分放進來,是不是? 王次長時思:因為目前幾位委員的版本,主要的差異就只有這個部分。 主席:OK,這樣子大家還是覺得要保留嗎?因為文化部可以接受…… 高金委員素梅:要保留,因為我還是沒有接收到所謂保存活化的意思是什麼,而且未來還有那麼多的地點嘛,對不對?所以必須要保留,第三條是保留,第四條當然也要保留。 主席:第三條文化部再回應一下,好不好?活化的部分,你們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王次長時思:不好意思,剛剛沒有回應委員針對…… 主席:第四條。 高金委員素梅:第四條啦!第三條保留啊,次長,第四條我建議還是要保留。 王次長時思:我知道,我是要回答委員對於保存活化的詢問,因為我剛才好像沒有回答這一題。 高金委員素梅:剛才部長已經說明過了。 王次長時思:所以不用再回答了?喔,好。因為第十條也有特別針對保存活化做定義。 主席:第四條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我其實覺得可以不用保留啦,但是委員一定要保留,我們就保留好不好?OK,最後也許……我們進入第五條。第五條除了我們11個委員之外,還有林倩綺委員有修正動議。 第五條有哪位委員要發言?好,請高金素梅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好,我們看到第五條這個條文是規定主管機關為了要保護和審議不義遺址,可以依照它的職權或接受提報進行調查,所以這是調查的部分。但是我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比較不一樣的就是,如果這個土地或者是建物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應該也要配合調查。我在這邊跟大家說明一下我的依據是什麼,我們是根據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的資料,民國34年8月15號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他在臺灣的公私產業歸中華民國政府來接收,由於日本統治臺灣大概達50年之久,中華民國政府為了要妥善接收日本財產,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跟警備總司令部共同組成了一個臺灣省軍事接收委員會,並且設立了日產處理委員會來專責處理日本財產的事宜。 我要說明的第二個是接收日產的類型分為三大類,第一大類是日本政府的公有財產;第二個是日本人私有的財產以及企業財產,例如台糖公司大部分土地的來源是接收日本財產,但是這些日本財產多數源自於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基於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的立場,對私人所有並且受調查的土地或者是建物,應該視為接收日本財產,理當納入規範跟處理的範圍。還有就是在總統府原轉會土地小組有一個歷史真相調查報告書,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委員會土地調查已經針對林業署、台糖、退輔會等等機關取得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歷史來進行調查,並且已經提出報告了,這些資料對於釐清相關歷史脈絡非常的重要,也有助於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的進程。 關於接收日本財產跟原住民土地的關聯性有兩個例子,我現在也說明給大家聽,第一個就是台糖公司,台糖公司是在1945年於上海成立,接收了日據時期的土地,因為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領域在當時被視為無主地,我還是要把歷史淵源講一下,這些土地直接歸給台糖,在1953年到1973年之間台糖公司辦理了5次的公地放領,原住民的土地因此大量流失,這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完整性造成非常重大的影響。第二個例子就是日東紅茶,1923年日本在現在桃園大板根溫泉森林渡假村一帶設立了東亞第一大的製茶廠,叫做大豹茶場,同時在山的另一側、大豹社傳統領域的邊界還設立了大寮茶場,這兩間茶場所生產的日東紅茶曾經名揚東亞,但是它生產的基地實際上是占用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所以這說明了殖民政策對土地資源的剝奪跟利用。以上我提的幾個例子充分地顯示在日據時期日本財產的取得跟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侵占密切地相關,所以我們應該要納為土地轉型正義的處理範疇,來進一步還原歷史事實,並且保障族群的權益,好不好?我花了稍微長一點的時間做以上的歷史陳述,也希望大家了解,謝謝。 主席:好,謝謝高金素梅委員。 林宜瑾委員要發言。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關於第五條,我的版本跟院版有差異,院版是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得依職權或接受提報」,這裡是規定「得」,那我是改成「應」,因為我想不義遺址的保存禁不起我們消極拖延,在物理上不義遺址可能會因為沒有及時保存而被破壞;在思想上,我覺得歷史教育的推行也會因為拖延而受到阻礙,甚至被遺忘。所以我覺得這個要有積極度,所以將「得」改成「應」,這樣才能把轉型正義完整的做好,以上。 主席:好,對第五條如果沒有別人要發言的話,是不是請文化部回應一下? 王次長時思: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在這邊做一個說明。這一條的目的其實是在規範主管機關依職權或接受提報之後進行調查,所以對於範圍的問題倒是沒有在這一條有所規範,應該是在剛剛的第三條跟第一條的部分來進行規範。至於宜瑾委員提到「得」改成「應」這件事,因為整個不義遺址保存活化的方式其實並不是以硬體的保存為主要的目標,就是在整個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裡面,未來會在第十條看到它的保存方式,包括豎立紀念碑,或者是立下解說,或者是數位虛擬的重建,或者是辦理儀式,因為有些地方根本就沒有建物或遺構了,所以它其實比較不像文資有一個緊急性,因為它不是以有形的建物作為保存的標的。那我們為什麼建議還是用「得」?就是因為現在很多提報進來的,其實它並不太具有我們在這裡所定義的不義遺址的意義。譬如說,像現在有很多是用墓園,但是因為墓園並不是侵害人權的發生地,它其實算是一個紀念場所,我們就會用其他的法規,用具有轉型正義的其他意義去支持它,但它就不會被列在所謂的不義遺址。如果是規定「得」,我們主管機關在認定上面會比較有空間去做適合它的認定,所以我們比較建議先不要改成「應」,不然就變成對進來的案子我們都一律要展開調查,可能在人力上跟資源上會比較沒有辦法支撐。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好,宜瑾委員可以接受還是用「得」是不是? 林委員宜瑾:對。 主席:好,這一條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有,對不起,我講了那麼長一段,就是要讓大家知道它的因果,所以你們看一下,依第五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為保護及審議不義遺址,得依職權或接受提報進行調查,然後要建立個案資料,再接下來就是調查的土地或建物如果是私人所有,要尊重他的意願,所以要用適當的方式為之。對這些我都沒有意見,但是我剛剛講了那麼長一段,根據財政部史料陳列室的資料,有非常多的土地是接收日本財產的,然後我認為這個都應該要配合調查,而且這些資料都有,好嗎?所以在我的那個修正動議裡面是寫:「但私人所有之受調查土地或建物,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不在此限。」我的意思就是說,這個土地或建物如果是接收的日本財產者,也要配合調查。所以對這個部分如果有意見的話,我認為也要保留,謝謝。 主席:好,文化部就等洪孟楷委員講完再一起回應。 洪委員孟楷:關於第五條的部分,我再說明一下,它就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到第十七條來進行調查,但是我們先決的前提就已經錯誤了,我們當初說促進轉型正義那個時候,就是因為你們只有框在民國54年到民國81年,那你現在第五條又用這個,你用促進轉型正義那個時候框住的時間,就已經跟我們一開始的第三條也好,或是第一條也好,我們討論的已經是不同了,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接受你用這樣子的部分,應該是重啟全部的調查,如果我們在這一次不管是不義遺址或者是人權場域,在這個條例通過之後,那我們當然應該要重啟相關的調查部分,那個時間點的格局要放大嘛!所以對這個部分我覺得完全沒有辦法接受啊!我不知道公部門這邊要怎麼樣去做調整,因為行政院版本的先決框架已經把自己框住了,就是民國34年以後嘛!但是我們就是一直強調,一開始從今天早上9點到現在的討論都已經是……是不是要再更放遠?所以對這一條我覺得還是只能保留,謝謝。 主席: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關於第五條,剛剛文化部這邊有講「應」還是用「得」,就是基於資源跟人力配置的關係,但是我發現其實我們大家的討論是不在同一個點上,就是又有委員說,還是要把日治時代再拉進來,其實根本跟我們講的所謂不義遺址的定義是完全不一樣的時間序,所以我不知道這個討論到底有沒有一個焦點。 再來,我再說明一下,我剛剛會用中正紀念堂是因為它是威權時期的象徵,我講的是象徵,並不是我把它解釋成它是不義遺址,不是刑求,也不是所謂的刑罰或者是執行審判的一個地方,我沒有這樣講喔,所以不要曲解我的意思,以上。 主席:好,謝謝郭昱晴委員。這條如果沒有委員再發言的話,看來「不義遺址」4個字的部分大家有不同的意見,那我們第五條就保留。 萬委員美玲:保留原因不只是因為…… 主席:還有高金素梅委員有一段也是跟時期有關,因為它涉及到接收日本財產的私人所有財產者也一定要被調查,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洪委員孟楷:而且本來討論這個條例,我之前就問過、請教過部長,部長也講說它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實是脫鉤的,它沒有那麼直接的一個……它不是延續性的立法,既然不是延續性的立法,我們當然不是說針對……部長那時候回應的時候說並不是延續性的立法,所以它是獨立的立法,既然是獨立的立法,我們就是要好好來檢視所謂的不義遺址或是人權保障的部分,好不好? 主席:這部分部長有要回應嗎? 李部長遠:我的回應滿簡單的,剛剛講說我曾經說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跟這個脫鉤,我沒有講過,因為我知道我們這個法案是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下的子法,我沒有講過。 主席:我想我們回去看促轉條例的話,它其實就把相關這些保存不義遺址是交給文化部,可是相關保存涉及到非常多的細節,然後公有物跟私人財產這些都要明確的區分,所以才會有今天這個法,所以是不可能脫鉤的,因為促轉條例到現在為止並沒有修法,所以當然我們還是依照它的定義,國際的學者對轉型正義的定義,不過,當然我知道有委員有不同的意見,我們第五條就很明確知道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們第五條保留,好嗎? 我們現在進入第六條,第六條有3個修正動議,包括陳秀寳委員等、萬美玲委員等以及林倩綺委員等所提。有哪位委員要發言?好,陳秀寳委員先,然後是張雅琳,然後再請高金素梅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在第六條的部分是關於審議會成員的組成,我的修正動議提的是在裡面要增加,就是有涉及原住民族的個案的時候,審議會應該再額外遴選、遴聘個案所屬原住民族代表、原民會代表以及原住民族文化相關的學者一起參與審議會,能夠以更全面的觀點來審議不義遺址相關事項。我在這邊增訂的文字是:「涉及原住民族之個案時,應再遴聘個案所屬原住民族代表、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文化相關學者專家;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上。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再來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這條我的版本比較複雜啦,我的第一項其實是政院版的第二項,我只是新增了應以主管機關作為審議會召集人的這一點;我的第二項也就是政院版的第一項,政院版的條文將審議會的功能劃分在審議不義遺址和保存活化,我的條文還是加入了教育推廣的部分,我的條文後面有涉及到比較高強度的第十一條,就是政府優先收購權,我認為執行重大工程的時候,也應該要經過審議會審議,第十一條的部分我待會再仔細說明。不過,第三條也是我認為最重要的部分,因為今天鄭天財委員、高金委員還有林倩綺委員都再三強調原住民的重要性、在我們的歷史上面的重要性,我也認為我們必須從原住民的視角來去檢視這一段歷史,也要去找原住民族一起來參與,也就是說,當不義遺址涉及到原住民族時,應該要比照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八條,邀請原住民族和相關的團體參與調查和審議的過程。這一點我是非常的堅持,因為政院的決議,將不義遺址和既有的文化資產法規系統來分開處理的時候,那麼在處理原住民族相關的不義遺址的時候,如果沒辦法用原住民族的文資法來處理的話,就會變成我們在審議原住民族相關不義遺址時,法規沒有規定我們要諮詢原住民族意見的時候,那我就很擔心它到時候可能會被省略,所以這一點我是覺得非常重要的,謝謝。 主席:好,謝謝張雅琳委員。再來我們請高金素梅委員,等一下是林宜瑾委員,然後是鄭天財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非常謝謝雅琳委員的重視還有您的建議我也認同,既然是這樣,在我的修正動議條文裡面我把文字寫得非常清楚,「前項審議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歷史案件受難者、具有轉型正義、文化資產……」,我們都發現,原住民族歷史相關專業的人其實目前已經非常多了,但是只要一談到不管是轉型正義、原住民的議題,這些人都沒有參與,所以我在條文裡面就直接加了一個「原住民族歷史相關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或者學者專家」,然後接著下來就是,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涉及到原住民族的不義遺址,原住民的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再來,不義遺址只要是涉及到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它的相關事項辦法,應該要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民會)來定之。這個不是沒有案例,所以我要請大家看一下,這個案例就是我們最近才剛剛審到的海洋保育法第八條,這個法裡面就規定,在海洋庇護區的審議會裡面,原住民的代表總人數寫得非常清楚,是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樣的規範其實就是為了平衡族群代表性,而且也是一個成功的案例,所以也可以作為制定相關法案時的重要參考。所以我認為把這些人數明文規定還有這個名稱寫得非常清楚,有助於彌補歷史的遺漏,然後增強原住民族參與的代表性跟專業性,我們可以讓這個轉型正義的推動更加全面性而且具包容性,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宜瑾委員請發言。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關於第六條,本席這裡是有文字的修正建議,就是在遴聘審議會委員的部分,希望在「政治案件受難者」的文字前加上「威權統治時期」,所以具體的建議就是「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受難者」,以求這個定義的明確,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再來請鄭天財委員,請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的版本是第二項的部分跟行政院的版本不一樣,也謝謝雅琳委員有特別把原住民族的部分納入進去。我的第二項是「前項審議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歷史案件」,我是寫「歷史案件」,行政院的版本是「政治案件」,就是「歷史案件受難者、具有轉型正義、文化資產、原住民族群歷史相關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機關代表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而第三項的部分,我在後段特別提到,「不義遺址涉及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其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請大家能夠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羅廷瑋委員,請發言。 羅委員廷瑋:關於第六條,剛剛大家都在討論有關於代表的部分,我想包括秀寳委員還有其他委員有提到增加原住民的代表,當然我們認同,但第二個我要跟大家特別報告的是,包括二二八,其實在客家政治的案件也是非常多,數不勝數,所以我也要拜託,就是如果有牽扯到客家的部分,希望有客家代表,這個部分也希望大家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 這個部分,我也說明一下我的版本,我的版本也是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後,就是院版這個部分之後,加了一個「審議涉及原住民族之個案時,應額外遴聘個案所涉原住民族之代表。」其他部分跟院版的是一樣的。所以針對大家不同的這個部分,是不是文化部哪一位要說明一下? 王次長時思:跟委員做說明,委員剛剛所提到針對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有原住民、客家或者是性別這些原則,其實我們有立一個子法,它跟我們當初在文資法審議委員會的作法是類似的,就是會有一個不義遺址審議作業及審議會組織運作辦法,所以在那個辦法裡面是規範這個組織成員的背景,所以我的建議是,對於成員的背景,因為本來我們在辦法裡面也是這樣規定,它牽涉到誰,這裡面的審議委員就要有誰,譬如它牽涉到原住民,它就要有原住民;它牽涉到客家,就要有客家;它如果牽涉到政治受難者,譬如二二八的政治受難者,那就要有二二八的相關人士,最好有政治受難者的家屬或代表,如果沒有,也要有這方面的學者,本來在組成的背景內容上面就是這樣去規範的。所以我是建議這一條是不是可以類似像做成附帶決議,讓我們在訂定子法的時候,把這個部分都放進去,這樣子我們不用在母法裡面,就寫得非常的清楚,包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為剛剛我們在第二條的討論已經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放進來,所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這一條如果牽涉到,原則上它就會被放進審議委員會,至於官方代表少於二分之一,或者是性別比例任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大概都是基本的,本來就一定會在這一類的審議委員會裡面做成規範,所以我的建議是不是可以變成是一個附帶決議或者是說明,讓我們在子法裡面以這一條做拘束,去訂定子法組成成員的內容? 主席:好。所以文化部這裡是告訴大家,其實他們的子法涉及不同族群,不管是剛剛羅廷瑋講的客家,或者是我們很多委員關心的原住民,就會有那個族群的代表在審議委員會,這是它的一個基本規定,如果大家不放心,可以用附帶決議或是放在法條說明中處理,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 高金素梅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我有意見,既然你們在辦法裡面都有,為什麼不在法條上就明文規定了呢?好不好?我的建議是,如果在法體上沒有任何的……我是不是建議針對大家所提到,包括客家的,就是把它放在裡面,好不好?看一下文字怎麼修,大家的意見如何,這個大概感覺上是比較沒有意見,把客家也好、原民也好,或人數也好,或者是有利原住民族歷史相關專業實務的社會公正人士,這條好像沒有意見,試試看文字把大家意思放進來,然後整理成一條,好不好? 主席:好。羅廷瑋委員。 羅委員廷瑋:基本上,我的態度也是一樣,既然你的附帶決議跟子法,你有說到已經有這樣一個原本的辦法了,那就把它入母法,並不會變成母法就會窒礙難行,當然我要再另外提出,我希望我們對於當事者,不管是原民、客家、性別,我們都關注,希望他們能夠為其發聲,我們也希望這個審議委員會裡面的政黨代表可以更多元性,讓各個聲音,包括少數的政黨、任何的政黨都有發言的機會,我也希望能夠寫在這個裡面,政黨的代表是不是能夠也多元,然後不要有特定? 主席:好,這部分還有沒有人要發言? 先林倩綺,再來是張雅琳。 林委員倩綺:謝謝召委。我這邊也是呼應一下剛才羅委員這邊所講的,但是我還是回到原本我們剛才討論的這個部分,第一,這個部分還是討論到所謂不義遺址,雖然文化部這邊有談到相關的法律裡面,比如文資法可能有一些訂定,如果是這樣子,我們其實又回到是整個在文資法裡面去做討論,也是一個類別。所以今天我們討論的,在一個重要的主旨上,就是這個名稱未定,就會牽扯到剛才文化部所談到的政治案件的受難者,其實羅委員這邊講的也很有道理,如果你們的版本是談到政治,這個政黨比例被列進去應該是很基礎的考量,可是如果考量到剛才鄭委員這邊的版本,他談到的是歷史事件,這其實就呼應到我們從一開始在討論的,在時間軸上,還有主體性上、還有族群上,其實我們在這個部分還是回應到這個法條最重要的一個基礎,到底你是要談整個歷史事件,不同時期發生的被壓迫,還是針對某一段事件,然後有某一些立場上不同,所謂的正義或不義,這還是回到基本的問題,所以我的訴求還是保留,我覺得在這邊其實沒有共識。 主席:張雅琳委員要發言。 張委員雅琳:好,其實我自己也是滿希望原住民的部分可以入法,我想我唸一下第三項,讓相關的委員可以聽聽看,是不是接受我的這個版本,當然不義遺址的部分,大家都有各自的爭議,但是我想後面「設審議涉及原住民之事務時,應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邀請所屬原住民族部落、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及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彙整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紀錄,及邀請前述團體及個人參與審議程序。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我覺得這個版本可能會相對是更完整的保障原住民發聲的這個權利,所以我也希望在這個部分,如果除了名詞的爭議之外,後面的部分是不是大家可以一起來支持? 主席:好,謝謝張雅琳委員。如果沒有其他委員再發言,我們再請文化部回應一下。 王次長時思: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先跟各位委員說明,其實這一條誠如各位所說的,它的問題會發生在到底那個範圍的界定,因為這一條是純粹規範程序,而不去論它是哪個族群或者因為什麼理由,它規範程序的意思是,只要有牽涉到這一個類型的人權侵害案件,那就要有這個類型的代表進入審議委員會,所以我們為什麼是說在這個審議會的組織辦法裡面做,第一個,當然就是母法跟子法本來就有法系架構的衡平性,如果在母法裡面就規範審議運作的細節,反而會變成掛一漏萬,就會變成如果在母法裡面沒有規範的,是不是就可以不用遵守,只有在子法裡面的才需要遵守,這樣其實是沒有什麼道理,應該是把詳盡的規範都放進子法的運作規範裡面,使得它在代表跟組成的決定上,是比較清楚的。 另外特別有提到就是,政黨並不被我們當作一個族群,因為做出侵害人權的執政者有可能是任何一個政黨,所以我們並沒有把政黨作為一個代表比例放進去,因為在侵害人權的時候,政黨不管是哪一個黨,可能都會是一個需要反省跟檢討的對象。所以是不是可以懇請委員支持我們,我們把這些文字做一個確認,我們做一些作業,然後把這些文字放進這個組織運作辦法裡面去做規範?這樣子在明確度上跟執行上,因為它是執行法,這個子法基本上就是運作執行的子法,它會比較完整、詳盡的規範真正可以執行的方式,是不是可以拜託委員支持? 主席:好,文化部還是希望能夠授權他們放在執行的辦法中,因為他們現在本來就是這樣在執行。 張雅琳委員要發言。 張委員雅琳:我想我的部分,如果要把一些的內容落入子法,我沒有意見,但是我希望精神上,我們是不是還可以去彰顯原住民族的這個意志,好不好?這個精神是不是還可以怎麼樣去縮減濃縮,可以把這個精神呈現在母法上面,謝謝。 王次長時思:好,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做到。 主席:OK,所以可以做到是文化部等一下會給我們一個文字嗎? 王次長時思:把這些文字做一些精簡,之後大家如果都同意的話,我們就把它放進子法裡面,可以嗎? 主席:好…… 王次長時思:或者是要用附帶決議來做,不急著現在提文字,當然對我們來說更好。 主席:高金素梅委員要發言嗎? 高金委員素梅:我的建議是這樣子,我認為鄭天財委員的第二項歷史的部分,因為我們也談到不僅僅是原住民,包括客家族群,所以是不是用「各族群的歷史相關」?第三項的部分,我覺得雅琳委員的內容不錯,但是雅琳委員提案內容「但無法知悉所屬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團體者,不在此限。」這個在部落是不會發生的,但是你前面的文字是可以都按照您的版本。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參照鄭天財委員的那個部分,我們把它列為各族群,然後第三項用雅琳的部分,但雅琳的「但無法知悉」那個部分可以刪掉。我建議還是在法條裡面訂定,不是在附帶決議或者是辦法裡面,謝謝。 主席:看起來這一條大家對於要不要把「族群」放在條文中有不同的意見,其他的部分好像看起來都有共識,就是「族群」的部分,那我們是不是第六條也先保留?好,OK,因為其他的有討論過,大家至少更有共識了。 我們現在進入第七條,第七條修正動議有陳秀寳委員跟林倩綺委員的,那第七條有哪位委員要發言?陳秀寳委員,然後等一下是張雅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第七條是關於不義遺址審議通過之公告及救濟,不義遺址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文化部公告,但是如果這個場域是私人所有,也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將私有的不義遺址所有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對於被認定為不義遺址之行政處分如果有不服的時候,他們可以依法提起救濟明定於這個條文裡面,讓民眾知悉他們相關的權益,也落實民眾財產權的保障。所以在第七條的部分,我修正動議提的版本是「不義遺址經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公告;私有不義遺址之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其財產被認定為不義遺址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就是把相關的權益明定在裡面。以上。 主席:謝謝秀寳委員。再來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其實我的部分也是去強化有關於教育推廣等5個字,一樣希望去彰顯推廣不義遺址的積極性,謝謝。 主席:好,謝謝。高金素梅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我簡單講一下,第七條跟我修正動議第五條一樣,原因是因為接收的日本財產自然是要納入規範的範圍,所以我在後面有加第二項「私人不義遺址,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依公有不義遺址規定辦理」,但是行政院版本是輔導。謝謝。 主席:謝謝高金素梅委員。如果這條沒有別的委員要發言的話,是不是請文化部也回應一下這些版本。 王次長時思:跟委員做報告,這一條秀寳委員提到公告的這個部分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件事情有兩件事要說明,第一個,對於私有不義遺址的公告,因為我們在第九條有規範,它是考慮所謂公益性與必要性,而且是尊重現況土地或建物所有人的意願,在對財產權侵害最小的情況下為之,所以它原則上很可能只做公告,而沒有其他的動作,如果這個財產權的所有人並不同意的話。第二個,本來行政訴訟這件事情就是人民的權益,他只要不服,他都可以提起,在這裡面明文規定會有一個狀況可能要請委員幫忙衡酌的是,如果他對公告本身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我們對歷史事實的陳述,因為公告基本上可能就是在網站上做個公告,在我們的論述上或者是未來我們的出版品上可能會列出,但他如果可以對公告本身就提出行政救濟的話,意思就是說他是可以把這個史實抹消的,就是說他可以說:沒有,我不願意接受這個公告。所以這個行政訴訟是不是要這樣規範,可能請委員再做審酌。那其他對於教育推廣的部分,我想我們就跟前例一樣,我們其實是可以支持的。 主席:那你要不要回應高金素梅委員日據時期財產的那個部分? 高金委員素梅:第五條跟第七條其實我都放了日據時期的,因為我剛剛已經講過了,接收日本財產可以分為日本政府和共有財產,日本人的私有財產,還有企業財產這三種,那這三種如果要歸作我們傳統領域部分的話,是要講非常的清楚,所以接收的日本財產自然要納入規範的範圍。以上,謝謝。 主席:等陳秀寳委員講完再一起回應,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那我再問一次,剛才次長您的回答就是說這個不義遺址它如果審議過後,它只是公告,並不是一定會實質上侵犯到這個財產所有人的權益,它只是公告而已? 王次長時思:私有的部分有可能,因為私有的部分會尊重財產所有權人的意願,而且它是對財產侵害最小的方式,所以如果他都拒絕的話,有可能只能公告。 陳委員秀寳:了解,那我接受您的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所以關於私人財產的部分,秀寳委員接受文化部的解釋跟版本。現在就是高金素梅委員有關於接收日本財產者,要依公有不義遺址規定辦理,這部分文化部有沒有回應? 王次長時思:如果它一旦是接收變成公有的部分,它就會變成是公有的,它就會是強制的,但是私有的部分,我們還是會建議尊重財產權所有人,不然的話,如果是私有的部分,我們會變成是侵害財產權,那這件事在法益上面有點難以衡平。 高金委員素梅:我理解,所以我剛剛才會花很多時間把國有財產署的歷史公告讓大家清楚知道,我還是再講一下,不管台糖公司或者是我剛才提的一個例子叫做日東紅茶,就是大豹社那個茶廠,大家都知道這段歷史,其實現在這個茶廠就是那個頭目的土地,他的子女都清楚知道,所以你說它現在是不是私人?是,它是,因為它被轉手賣了三、五次,那我們要找誰呢?現在是變成私人的啊!所以我才會說如果有意見的話就保留,好不好?謝謝。 主席:第七條我們大家都有共識,就是高金素梅委員那個要不要規範,接收日本財產依公有不義遺址規定辦理那個部分,我們因為這樣保留,好嗎?第七條我們就知道保留原因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召委,除了保留之外,也請法務部研究。 主席:好,保留之外,法務部能夠研究嗎?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回應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不一定要回應。 主席:好,他們聽到了,他們在場。 再來我們進入第八條,第八條只有林倩綺委員一個人有修正動議,其他的都已經整理在這裡,第八條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第八條我是在第三項跟院版不同,只差在我第三項裡面的文字,「第一項保存活化計畫之擬定」這是院版,那我是「之擬定與執行,應自主管機關公告……」,就是說公告兩年內完成,本來院版是只有擬定要公告兩年內完成,我是加執行。當然我是覺得擬定計畫,我們被規定要在時間內完成,那執行也應該要儘速辦理,不然哪有說擬定計畫有限定時程,然後在執行的部分卻沒有規定時程,所以這個其實也是期待整個公有不義遺址的保存跟活化的執行進度要加強。以上。 主席:好,謝謝。郭昱晴委員,下一個張雅琳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個部分我跟宜瑾委員是一樣的,就是擬定之後多了一個執行,那還是要提醒文化部在審定作業的規範跟人力要逐步的到位,所以這個部分其實就是希望預計115年能夠完成大概64處不義遺址的公告,然後也希望資源用在對的地方,計畫不要拖延。以上。 主席:好,謝謝。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這一條其實我的大致相同,只是我一樣是在第一項加了教育推廣和符合轉型正義的精神,那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符合轉型正義的精神?是為了防止有不肖業者或是申請人透過申請補助的方式,卻執行與轉型正義或不義遺址無關之活動,甚至對遺址有傷害跟損害的裝修方式,這部分應該要透過法條來去做限制。第二項的部分,其實在後面的條文都有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補助,那這邊多一項我是不特別反對,只是提醒大家後面其實已經有授權你們可以訂立補助規範了。第三項,我一樣是加入了教育推廣的計畫,另外也在條文中加入要經審議會審議,這是因為我把後面的保存活化的計畫,應經審議會審議的條文併入在這一條裡面,謝謝。 主席:好,謝謝。那第八條如果沒有委員要針對自己版本發言的話,是不是請文化部……林倩綺委員,抱歉。 林委員倩綺:謝謝召委,我還是一樣,這個部分定義不清,剛才活化的計畫,文化部講的好像也跟文資法沒有太大差異,這個部分我還是建議保留。 主席:好,我們還是先請文化部回應。 王次長時思:針對委員的幾個提案做說明,第一,林倩綺委員跟郭昱晴委員針對「執行」變成「擬訂與執行」部分,特別說明,因為它跟文資的不同在於它其實不是以有形資產為保護關鍵,所以它的執行要怎麼列入擬訂跟執行二加一的規範裡,即使在文資都沒有這麼高強度的規定,就是連文資都沒有加入執行,原因是,譬如它的保存方式如果是虛擬的重建,在這裡也是可以被允許的,但如果它是毀損的話,就剛剛張雅琳委員關心的,如果是毀損的話,基本上毀損會有罰則,包括它是刑事責任,所以它是一個很高強度的懲處,在執行上,我們的判斷是即使這樣規範了,恐怕會使得很多管理機關更沒有意願提出一個願意好好規劃跟花時間去處理的保存文化計畫,他可能就是提出一個比較低強度的、容易的,譬如設立告示牌就結束,或者寫一篇解說就結束,這個是我們比較不希望看到的,我們比較希望輔導這些管理機關都可以有相對應比較完整跟具有推廣、擴散教育價值的這一類方案,所以請委員考量是不是不要把執行跟計畫擬訂的年限綁在一起。 另外,針對範圍的部分,我就不再重複,的確,我們目前的脈絡都是在既有的不義遺址定義之下所做的一些規範的範圍。 主席:好,這個部分張雅琳委員有版本,可以接受文化部的解釋嗎?就執行的部分,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抱歉,所以聽起來就是維持原案,不建議再加上這些條件,這樣才能夠增加更多大家更積極的作為,是這樣嗎? 王次長時思:對,這是我們的判斷。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主席:所以你們都同意嗎?林宜瑾委員?兩位都同意,但第八條還是有委員希望保留,就是除了不義遺址定義之外,其他委員對於條文部分都接受文化部的版本,但是第八條因為「不義遺址」四個字的定義跟其他條文一樣,所以因為這個原因保留,這樣清楚了,OK。 現在進入第九條。第九條是關於私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張雅琳委員的提案是第九條跟第十條,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是第九條,林倩綺委員有修正動議。 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林倩綺委員的修正動議是我們一起提的,第五條、第七條都保留了,所以我認為第九條也一樣保留,對於私人不義遺址,為接收自日本財產者,準用前條之規定,所以它是有連動的。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的這一條主要是在第二項新增了專業諮詢並協助擬訂執行計畫,可以委任民間團體辦理,一方面我認為可以減輕行政部門的人力負擔,因為隨著未來可能會有越來越多不義遺址,我希望可以在法規裡訂定這個部分。第二方面,也是讓民間有更多機會和管道可以參與相關不義遺址的保存工作,同時也可以讓公民團體擔任第三方的監督計畫角色,我的修改部分大概是這樣,謝謝。 主席:好,謝謝張雅琳委員。 接著請林宜瑾委員發言。 林委員宜瑾:第九條的部分,私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是不義遺址保存跟標示上稍微困難的地方,畢竟它涉及人民的財產權,我認為基於不義遺址保存的歷史教育意義,我們應該以利多方式鼓勵私有不義遺址財產所有人提報,並在文化部的監督下進行標示。本席認為如果可行的話,是否能將給予獎勵或補助的文字修改為應酌予獎勵或補助之,而不是用「得」,選擇性的決定要不要給獎勵或補助?當然,這一切還是要經過審議才能發放獎補助,只是希望可以透過更大誘因,鼓勵私有不義遺址財產所有人來提報,以求不義遺址建立的完整性。 另外,參考文資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本席的版本新增第九條第五項,內容是私有不義遺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第二項之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訂保存活化計畫。第六項: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不義遺址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部分就是剛剛我提及的,畢竟私有不義遺址的日常管理維護是能否永續保存跟活化的重要關鍵,簡單來講,我還是希望主管單位文化部在處理不義遺址的態度要認真積極。至於第六項的部分,是考量到私有不義遺址財產所有人的行政救濟,雖然文化部回應表示這部分應該不用增訂,可是如果參考文資法第九項的這個案例,有關於私有產權行政救濟部分,建議也明定入法,以上。 主席:好,針對第九條,私有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部分,如果沒有別的提案人要說明,請文化部回應。 王次長時思:好,謝謝委員。針對這一條我們大概有幾項說明,第一,張雅琳委員提到協助擬訂執行計畫或委辦等等,這個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我們提供諮詢或者保存活化的執行範例就好,原因是如果條文這樣寫下去,會變成各管理機關可能覺得擬訂計畫是文化部的責任,事實上那個範圍的大小跟執行的範圍,恐怕不是文化部單一可以執行的,至於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者委託,這個是當然的,本來他們就可以委託,即使沒有這樣的文字,本來活化保存幾乎也都是透過很多……如果真的要營運的話,幾乎都是要透過委託進行。另外如果我們明寫在這裡,變成會出現一批中間團體,我們覺得其實沒有這個必要,因為本來現在就有關心的民間團體適合做這件事,不用再出現一個中間團體的代理,這樣會多了一關。 第二,林宜瑾委員提到「並應酌予獎勵或補助」的部分,我們建議不要這樣寫,因為這樣寫的狀況是他只要提,我就非得補助不可,我沒有不補助的空間,只能就補多補少衡量,但不能不補,我們本來寫的是「得提供獎勵或補助」,基本上這樣會有一個判准,我們是建議保留這個判准,讓我們可以確認它是不是適合不義遺址狀態的條件。 第三,林委員第五項、第六項部分,第五項跟張雅琳委員提的類似,就是都希望我們可以主動協助,在這裡一樣,我們希望那個主動協助,指的是我們提供諮詢或者範例,不要直接寫協助擬訂,因為這樣真的很容易變成都是我們在擬訂,其實如果我們對在地條件不理解,或者這個研究不完整的話,任務會沒有辦法擴散,反而會更集中向文化部,量能上可能會受到比較大的影響。 另外對於行政訴訟部分,剛剛已經有說明過,不過在這一題上,請大家稍微看一下第九條法文,第九條的法文在私有部分,條件限制非常嚴格,要考量到公益性、必要性,而且是尊重現況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意願,是對財產權侵害最小的原則,所以鎖定的條件強度非常高,如果在這些條件之下,還有行政訴訟,在這裡的法文脈絡下,如果我們要求他修正或否定他的保存文化計畫,他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危機就會有點大,會變成如果主管機關認為這個保存文化計畫不qualified,那他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不行,我一定要這樣」,這恐怕會造成管理權上的一個混亂,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倒是建請可以不要把行政法的行政訴訟放在這裡,因為它本來就是人民應有的權利,以上。 主席:好,謝謝。 請問張雅琳委員和林宜瑾委員對剛剛文化部的說明有沒有要回應的? 張委員雅琳:剛剛有關諮詢的部分,感謝文化部接受,雖然後面這一段我不堅持,但我還是希望可以強調一個概念,就是如何讓第三方公民團體可以一起來監督,事實上,現在在整個時程及行政流程上面,的確大家的態度都稍微會有一點點推託跟怠惰,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有一個第三方的單位可以進來,讓公民團體可以持續來監督,這部分看看要怎麼樣去調整。 王次長時思:我的建議是我們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加入第三方團體?同時我也建議把「監督」改成「參與」可以嗎?因為對於民間團體來說,我們比較希望的是我們成為夥伴關係一起做,如果有他們的參與,不管是任何形式的參與,我想都是可以的,如果直接用「監督」的話,會形成直接對立的關係,也會造成管轄權上面的一些混淆,就是加在立法說明的意思。 主席:針對張雅琳委員所提第三方的部分,文化部建議加在立法說明當中,這樣是否OK? 張委員雅琳:再讓我想一下好不好?再讓我想一下。 主席:好,你再想一下沒關係。 林宜瑾委員針對剛剛文化部的說明,就是有關訴訟的部分,以及要不要獎勵私有財產的部分…… 林委員宜瑾:沒有關係,我尊重…… 主席:好,他尊重。 我知道高金素梅委員有不同的意見,就是針對接收日本財產的部分你還是堅持,對不對?因為張雅琳委員要想一下,所以我們就…… 張委員雅琳:等一下再回來。 主席:好,反正第九條就是先保留好不好?好,第九條保留。我們很清楚除了張雅琳委員所提第三方的部分,以及高金素梅委員所提私人不義遺址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的部分,其他部分大家都同意文化部的版本,這樣大家會清楚一點。 第十一條是張雅琳委員的版本,這是插在中間的,請大家看一下,請問張雅琳委員要不要說明? 張委員雅琳:好,我來說明一下。在這一個版本裡面,因為這一條是在談公、私有不義遺址保存活化及教育推廣計畫的公開補助執行等等的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原本不是有第十條嗎?第十條怎麼不見了? 主席:你的第十條剛剛併在前面,抱歉,我以為你沒有特別要發言。 張委員雅琳:抱歉、抱歉。 主席:因為剛剛我有宣告你的第九條跟第十條是在前面。 張委員雅琳:好,我剛剛沒有聽到併在第十條了。 針對第十一條,最主要是參考文資法第三十二條,是指私有文化資產在所有權轉讓前要先通知主管機關,除了繼承之外,政府可以以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現存不義遺址的保存條件和文化資產其實不太一樣,所以才需要訂定這個特別條例,但是不義遺址和文化資產也有一些狀況是很類似的,就是有很多所有權是在私人手上,例如臺中的和平日報,這部分我不建議採取徵收的手段,而是採取文化資產優先承購權的概念,只有當所有權人是以繼承以外的方式進行轉移的時候,政府才可以優先承購。當然這一條也是給予主管機關彈性,因為是用「得」,而不是用「應」,所以決定權還是在主管機關手上,如果主管機關評估不應承購,也不一定要發動這一條,只是當私有不義遺址要被買賣的時候,讓主管機關有一個法源可以來行動,所以這一條的原意重點就在於在尊重私有財產權及保存不義遺址之間試圖找到一個平衡點,讓政府有工具可以去保護不義遺址,同時也尊重所有權者的產權。 主席:針對第十一條,因為文化部版本沒有,你們要不要回應一下,能不能接受張雅琳委員的建議加入這個? 王次長時思:跟委員說明,我知道委員這個版本是立意良善,主要是怕不義遺址受到遺忘,但我要誠實地說,其實有這個法條我們恐怕也很難執行,因為就「得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而言,其實在文資法裡面也有類似的情況,實際上根本沒有預算購買,因為民間以市價開出來的條件,你說要編列預算優先購買,幾乎是很難達到,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委員考量,如果一定要放當然就放了,但它恐怕很難執行,同時也會變成一個狀況,就是大家都會覺得是不是這一類的文資或是不義遺址,都要由政府主管機關來購買,恐怕會形成財政上比較大的對立,以上說明。 主席:所以聽起來文化部是精神上支持,只是你們擔心放了之後,實質上沒有購買。可是這裡是「得」對不對?所以文化部如果接受,而且這條大家沒有異議的話,也許這一條就通過了。大家都同意嘛,我們就多通過一條…… 陳委員培瑜:等一下,主席,不好意思,我可以發言一下嗎? 主席:可以啊,當然。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張雅琳委員立意良善,可是我要說過去在處理很多文資case的時候,困境真的就是即使用「得」這個字,他還是可以一直罵行政機關,所以次長你自己說好的哦!你確定你要說好哦! 王次長時思:沒有,我沒有要說好,我是希望委員想一下……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張雅琳委員立意良善,因為我們過往在民間做類似的工作,我可以理解,但我只是要跟次長說,你真的確定你要說好哦!你剛剛說好,因為剛剛召委已經說就通過哦! 王次長時思:沒有,我不是說……我沒有…… 張委員雅琳:我們也是保持一個彈性,讓你有一個工具可以使用,你也可以選擇不要使用嘛! 王次長時思:這個會跟現在文資的狀況很相像,所以我要請委員考慮的是,它其實會強化民間跟主管機關的衝突,因為民間就認為有這條法條,所以你應該買啊!可是他不能理解……如果以這個標準,那麼所有提出來的我們幾乎都要買,但以公務預算來說,不太可能去購買私人…… 張委員雅琳:你剛剛…… 王次長時思:沒有,我只是跟委員說如果列了這一條,我們事實上是做不到,但是它會強化民間跟政府的衝突,因為他會認為你可以做但你不做,但事實上,我們根本就做不到,那我們是不是要把一個做不到的事情放在法案裡面,要懇求委員是不是可以不用這樣子。 張委員雅琳:但是現在的文資法也是有類似的條例對嗎? 王次長時思:對,第一個是文資法當然也因為這樣多了很多衝突。第二個,我覺得還是要強調一下,文資法畢竟是以有形的文化資產作為保存的標的,可是不義遺址始終並不是以有形的文化資產保存為目標,如果它具有文化資產的價值,它就會進入文資法,在這裡不義遺址一直強調的都是歷史記憶的重建、反省、永不再犯及教育推廣這一個性質,為什麼我們不會把有形的文化資產作為保存標的的原因就在這裡,所以還是希望委員可以支持我們,謝謝。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這個我再想一下,好不好? 主席:好,那這一條就先保留,讓張雅琳委員再想一下,大家有空間再思考。 現在進入第十條,針對第十條有陳秀寳委員的修正動議及林倩綺委員的修正動議,其他人的版本都在這裡。第十條是關於不義遺址整體的公告與豎立標誌等等,請大家自己看一下,哪位委員要發言?陳秀寳委員跟林倩綺委員有沒有要發言?好,請郭昱晴委員先發言。 郭委員昱晴:第十條就是明定設置歷史標誌侵害人權的事件解說,配合數位虛擬重建等等,國家人權館提供不義遺址的線上3D環景導覽,但事實上,地方政府的配合度好像也會直接影響到工作上的成效,所以在質詢的時候文化部也表示過,涉及地方權責的部分要用個案協調的方式來處理,這個部分也一定要如實執行,以上。 主席:再來是陳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第十條是關於不義遺址的修復方式,在這個法條的後面,我是參酌文資法第二十四條,針對不義遺址的保存活化,在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但一定要以維持不義遺址的原貌為主,包括歷史價值及轉型正義這個原則也要保持住,所以我是在原句的後面增加「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但應維持其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意義」,以上。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關於這一條,我的版本和行政部門的差異是我參考了文資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讓修復時可以採取現代的科技和工法,但同時維持不義遺址的歷史價值,參考文資法當時的修法理由是說修復文化資產應該要尊重維持原有的形貌,並且採取適當的工法修復,我認為在不義遺址的修復上,確實也需要這樣的規劃去活化我們的不義遺址。我想這個部分之前其實也有討論,我是擔心有人會以活化之名將不義遺址修整成完全不符合原本的歷史樣貌,所以才會增加最後一行的條文,最後一行的條文我是不堅持,主要是做個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如果沒有別的委員要發言的話,這一條我也有版本,我的版本其實就是跟張雅琳委員一樣,我們是參考文資法,就是除了原本的以豎立歷史標誌、解說、數位虛擬重建等等、辦理歷史事件紀念儀式或活動等方式為原則外,其他在修復的部分,我們是希望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但應維持其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意義。但是後來我去跟文化部請教並了解到,其實就像剛剛次長說的,它還是跟文資不太一樣,因為比較不是在強調實體建築的部分,而且本來工法上就沒有需要用傳統工法的問題,所以我就不堅持,可以以文化部的版本通過。 這部分沒有委員要發言的話……林倩綺委員,抱歉。 林委員倩綺:謝謝召委。這條其實還是在基礎的定義上會影響到後面,其實相關工法技術,不管是有形或無形,假設這個部分確定的話,當然現代的工法應該都對於保存跟整體的歷史記憶都是正面的發展,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在基礎的界定上,其實在後面有關有形及無形上是可以有一些不同定義,所以這個部分我還是建議保留。 主席:好,文化部先說明之後,我們再處理要不要保留的事情。 王次長時思:好,謝謝委員。其實這個案子包括范雲委員、郭昱晴委員、張雅琳委員、陳秀寳委員的提案說明,都是針對工法的部分做強調,就像剛剛范雲委員的說明一樣,其實本法並沒有規範工法的方式,就是並沒有說不可以用現代科技,它跟文資是需要使用所謂的古蹟修復或者歷史建物的修復方式並不相同,所以其實原則上不太需要規範可以採取什麼工法,因為原本就不禁止採取任何的工法。大家可以看,在第十條裡面,我們的範圍是比較大的,第一個,他是優先評估適度實體修復或重建,也就是說修復成原貌或是重建是第一個考量,但是如果沒有辦法做到的話,也因應現在的不義遺址大多數都已經是遺構,或是根本沒有建物,在地表上已經是消失的狀態,所以會有這些像是豎立活動、虛擬重建,或是用開放,譬如像定期開放,有些是在國防的安全範圍裡面,我們仍然要求它定期或依照申請開放;那為什麼有些是歷史事件的紀念儀式或活動?因為考量到有些原住民的場所並沒有硬體建物,但是有紀念儀式,大概是有這類的顧慮。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在工法的部分其實應該是可以不用再列,但委員如果特別擔心修復之後是不是能維持其歷史價值跟轉型正義的意義的話,這一句話倒是可以加入,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好。所以你是說哪一句話可以加入?不好意思。 王次長時思:大家的最後一句話。 主席:大家的最後一句話? 王次長時思:維持其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意義。 主席:維持其歷史價值與轉型正義意義,好,這部分文化部接受大家的建議,就是把最後的這個文字加入,請記錄一下。其他的部分,但剛剛林倩綺委員還是希望保留,還是一樣,就是不義遺址的歷史時期定義的部分不同,除了這個之外,大家文字上就是接受文化部版本,但是增加最後委員們都有的那一句話。好,我們第十條就這樣保留。 我們現在進入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只有林倩綺委員有修正動議,其他委員的版本已經整理了。 高金素梅委員請發言。 高金委員素梅:好,謝謝大家。這個部分,我在第二項裡面提到涉及西元1895年日據時代的相關事項應該優先獎勵或補助,為什麼這樣呢?是因為我剛剛講到,那麼多的歷史留下非常多的不義足跡,其實它是紀錄了這一段時間原住民族受壓迫的歷史,可是因為時代久遠,長期以來我們政府並沒有明確的保護或是推廣的策略,所以這些遺址可能因為缺乏關照而逐漸消失了,這也是事實,所以為了要保存這些具歷史意義的遺址,我們應該將其列為優先獎勵或補助的範圍,然後政府應該要提供資源來支持相關的研究、保護跟教育推廣的工作,來確保這一段歷史可以被完整地保存並傳承。為什麼會特別提到原住民在1895年的部分應該要優先獎勵或補助的原因,我相信這個部分文資局應該很清楚知道,我們原住民的歷史保存其實也很少,數量已經很少,更不要說這些不義遺址,所以我們希望對於原住民在1895年的相關不義遺址能夠來優先處理。以上,謝謝。 主席:因為我看別的委員的第十一條條文都跟院版一樣,文化部針對剛剛高金素梅委員的部分有沒有要回應?如果沒有要回應的話,我們就很明確是要保留,保留的原因就是要不要加入「前項涉及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據時代之相關事項,應優先獎勵或補助」,好不好?這樣我們就知道保留原因了。好,第十一條保留。 我們現在進入第十二條,哪位委員要發言?一樣,林倩綺委員有修正動議,高金素梅委員有要說明嗎? 高金委員素梅:這個我就不用說明,因為我的修正動議第十二條跟行政院的版本條文是一樣的。謝謝。 主席:是一樣的,那我們是不是就依第十二條…… 林委員倩綺:但這個我還是堅持要保留啊。 主席:是因為後面有不義遺址四個字是不是? 林委員倩綺:是。 主席:好,第十二條大家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現在就是針對不義遺址這四個字有不同的見解,第十二條就保留。 我們現在進入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一樣是林倩綺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跟剛剛一樣嗎? 高金委員素梅:對,就是在第二項是「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據時代之潛在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優先審議」,是一樣的。 主席:好。第十三條其他委員的版本都跟文化部的一樣,因為要不要加上「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據時代之潛在不義遺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優先審議」這些文字,第十三條因此保留。 高金委員素梅:好,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進入第十四條,陳秀寳委員有修正動議,還有林倩綺委員,還有張雅琳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還有我的。 主席:張雅琳委員先發言,再來高金素梅委員,還有秀寳委員。 張委員雅琳:這一條是在討論不義遺址的修復管理責任歸屬,這邊我也是參考文資法,新增了第二、三、五項,分別是主管機關應定期巡查,主管機關可以令不義遺址所有機關,要求他們對不義遺址進行修復,還有緊急修復的相關規範,因為原本的版本裡面只有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但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有更積極的行動跟要求。謝謝。 主席:好,謝謝。 再來是高金素梅委員,等一下是陳秀寳委員。 高金委員素梅:謝謝。第十四條是管理機關或機構或是所有人要善盡管理維護的責任,同樣地,在第十四條裡面,我一樣是要把「私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放在裡頭,所以我的文字是有這幾個跟大家不一樣的地方。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 陳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第十四條的部分是關於不義遺址受破壞之必要處理方式,我這邊有提案要增訂第三項的部分,其實也是參考文資法,在不義遺址因重大災害有辦理緊急修復之必要的時候,管理機關、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在三十日以內提報搶修計畫,六個月以內提出修復計畫,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來因應不義遺址因重大災害而有必要及時搶修的情況。我這邊增加的文字是「不義遺址之原建物或遺構,因重大災害有辦理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管理機關機(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提這樣的文字增修是考量到安全的維護,因為不義遺址選定之後,其實也會有一般的民眾過去,如果它有災後受損的狀況,我們沒有及時的去修復,對於使用上的安全疑慮會比較高,所以我增訂了這樣的文字,以上。 主席:謝謝秀寳委員。 第十四條沒有別的委員要發言了,請文化部回應一下剛剛秀寳委員的修正動議。 王次長時思:針對這部分跟秀寳委員說明,我們的理由大概跟之前相同,這個部分大概就是以文資的方法來規範緊急修復,因為我們原先的判斷是,在不義遺址的部分比較不會有這一類的緊急狀況,但如果要列入也沒有關係,我們還是可以依照緊急修復的狀況來做。 陳委員秀寳:當然它跟文資是不一樣的,我是說它參考文資的規範,要是有緊急的災害導致它有一些損害,這可能會有一些安全上的疑慮,還是要處理呀! 王次長時思:可以,我們還是可以。沒關係,這方面大概就會有所謂的公有、私有,公有的部分就有修復跟維護的義務;私有的部分就會又面臨到當事人的意願跟對他財產的影響如何,但列在這邊我想也沒有太大的問題。 陳委員秀寳:好。 主席:所以文化部可以接受緊急修復,是不是? 王次長時思:對,緊急修復的部分我們可以。 主席:好,那修復部分就依陳秀寳委員的文字納入。 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因為高金素梅委員…… 張委員雅琳:剛剛我那邊還有增加文資法的二、三、五項,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回復一下?謝謝。 主席:張雅琳委員的版本請文化部這邊回應一下。 王次長時思:還是要跟委員講,因為委員的版本裡面是主管機關逕為管理維護、修復,會變成大家不要管理維護就好啦,因為文化部就都會逕為管理維護,所以我們比較建議可不可以不要這樣規範,因為這樣子有點是負面的卸除了管理機關的責任,因為後面…… 張委員雅琳:所以前面的文字是可以,只是希望不要把所有的權責都掛在主管機關上面,對嗎? 王次長時思:對,就是後面的這一塊,主管機關…… 張委員雅琳:得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限期改善。 王次長時思:對,我們本來就會,這個部分在後面因為有刑責、有罰則,就是管理機關如果有不作為的情況,我們是會處罰它的,所以這本來我們就可以,只是不要逕為…… 張委員雅琳:所以這部分的文字是可以,可是後面不要逕為改善? 王次長時思:對,是!因為定期巡查跟審議我們本來也都會做。 張委員雅琳:關於第三項的部分,這部分是一樣的,對不對? 王次長時思:就是跟秀寳委員的類似,我們把文字調整一下就可以,原則上就是緊急修復的狀況。 主席:我的版本其實跟張雅琳、秀寳委員都一樣,精神一樣,文字我還沒有時間check,都是文資法的部分,很高興文化部這邊接受緊急修復的部分。 張委員雅琳:抱歉,我再確認一下,關於「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應通知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協調」的這個部分呢?您的想法是? 王次長時思: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本來的文字就有,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前,應通知主管機關的部分我們本來就有。 主席:關於第十四條的部分,高金素梅委員是不是有文字?很高興文化部有接受一部分,就是我們先以秀寳委員那部分的文字,另外就是高金素梅委員那邊有…… 高金委員素梅:是,私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 主席:也一樣,我唸一下,就是在中間要多一句「其屬公有或私人接收之日本財產者」。 高金委員素梅:是的。 主席:因為這個部分大家有不同的意見,那我們保留好不好? 高金委員素梅:好,謝謝。 主席:其他的部分很高興大家有共識,然後文化部有接受陳秀寳委員的文字。 張委員雅琳:還有一個部分是,剛剛有提到「經主管機關查認因管理不當致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限期改善」,這個部分其實也可以融入在現有的文字上面去強化這個精神,對嗎? 主席:文化部OK嗎? 王次長時思:對,這個部分我們剛剛有說我們可以融入,我們只有最後那一段,就是逕為管理維護那個部分刪除。 主席:好,這部分張雅琳委員也有,我的跟他一樣,我們就是參考文資法的,那就請文化部去處理文字的部分。 我們現在進入只有林宜瑾跟郭昱晴委員的第十五條,請大家看一下整理的大本,在第24頁跟第25頁的部分,林宜瑾委員要先發言。 林委員宜瑾:第十五條是新增的,因為我的第十六條跟院版的第十五條是一致的,可是我現在有個修正動議有改一些原本第十五條的文字,我原本是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可是我現在修正動議是改成「公有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之管理機關(構)依本法應作為而不作為……」。 為什麼改這樣?舉例來講,像國防部跟法務部就表明了不願配合,很明顯是這樣,國防部的理由是不便開放參訪及設置告示牌;法務部的理由是已無遺構的存在。可是我們不義遺址的標示根本無關有沒有遺構或能不能開放參觀的問題,這兩個機關單位針對管轄的場域都是持這樣的說法,所以我覺得是不是就法令上去規範他們,如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不義遺址保存時,得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時間內為之。如果多增加了這些,可能也會讓文化部在做事情的時候比較好做,不然有些部會對於不義遺址的想法或者態度太消極了,所以這個部分也希望參照文資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就讓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能夠代行處理不義遺址保存或活化的規定,這部分請大家參考一下。 主席:林宜瑾委員有個修正動議,他把他原來第十五條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改成「公有不義遺址及潛在不義遺址管理機關(構)」。 郭昱晴委員跟林宜瑾委員一樣,請發言,下一個是柯志恩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一條其實我們也是參照文資保存法第一百十條跟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新增條文規定,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時候,中央主管機關得代行處理,這個部分其實有特別講到是情況急迫的狀況,以上跟大家報告。 主席:謝謝。 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不好意思,因為第十五條是關於罰則的部分,我還是要強調一下…… 主席:等一下,我們現在不是到那個,是到林宜瑾跟郭昱晴的第十五條。 柯委員志恩:我是本文第十五條。 主席:那你等一下。 這個部分請文化部回應一下。 王次長時思:謝謝委員關心,這一條委員的用意是,萬一遇到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主管機關,那我們的建議是這樣,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本來在行政執行法裡面就有罰則,如果它不作為的話,主管機關可以罰它30萬到5,000萬的怠金,而且它不作為甚至可以重複裁罰,所以我們的建議是,是不是在這一條加上,如果主管機關不作為的話,就依照行政執行法來予以裁罰?第一個,代行這個部分可能沒有辦法在法條裡面訂定,因為代行是地方制度法裡面的一個專有名詞,代行要有代行的條件,所以不建議直接代行;但是我們關於罰則可不可以建立一個共識?如果有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機關,不管它是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管理機關,我們都可以用行政裁罰的方式要求它執行,並且懲罰怠金,是不是可以這樣? 主席:所以文化部希望最後的屆期仍不作為者,依什麼? 王次長時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五條。 主席: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五條…… 王次長時思:有一個規定可以懲罰它30萬到5,000萬的怠金,而且要求它執行。 主席:好,郭昱晴委員跟那個…… 王次長時思:怠惰的怠! 林委員宜瑾:可是文資法第一百十條確實規定可以代行。 王次長時思:因為它是地方政府,那是適用地方制度法,但是這裡我們並沒有這一類的管轄關係。 林委員宜瑾:可是如果我們直接寫公有不義遺址的這些管理機關,你的意思是他們的管理機關有可能是法務部,而你們跟它是沒有直接的管理關係,你的意思是這樣? 王次長時思:不只,因為地方自治對於代行是有定義的,就是他們要有這樣的權責關係才可以…… 林委員宜瑾:代行一定是中央對地方? 王次長時思:對。 林委員宜瑾:所以文資是中央對地方是有代行? 王次長時思:它是針對地方政府,而且這裡是這樣,我們還是比較不主張用代行來處理,因為代行很可能就是卸除了原管理機關的責任,它就會覺得那就給你們代行就好了,它就不要做,所以我們的建議是有懲處的罰則。 林委員宜瑾:好。 王次長時思:就變成是有罰則,它一定要做。 林委員宜瑾:你改成…… 王次長時思:文字我們可以再提供。 主席:好,聽起來宜瑾跟昱晴委員新增的第十五條文化部可以接受,但是文字上「得代行處理」文化部會再修正文字,好不好?這個我們也先保留,讓大家知道精神上是接受,等到文字確定之後,是OK的。 我們就進入到很重要的罰則部分,因為沒有罰則的話……就是大家的第十五條,柯志恩委員要發言,林宜瑾跟林倩綺都有修正動議。 柯委員志恩:我們討論第十五條罰則的部分,我還是要特別請教一下,利用這個機會來請教一下,空總軍事法庭與看守所是促轉會公告的不義遺址,結果文化部把其中一棟給拆了,而且是在去年史哲的任內,為什麼?基於什麼理由?該罰誰?我不曉得本法如果沒有溯及既往的話,那文化部為什麼要自己拆?我想文化部是不是應該自己先罰2,000萬啦!然後把原有的部分弄回來啊!這個部分請解釋一下,好不好?而且關於你們標示牌的費用,我還是要特別利用這個機會講一下,為什麼不公開招標?而且你看一個標示牌要花多少錢,臺南市做一塊是8萬塊,行政院做3塊就要70萬,都是同樣一家公司,卻有不同的標價,這難道是有特殊的工法嗎?我利用這個機會再談到罰則的部分,我請文化部給一個交代,好不好?到底有沒有特殊的技術、有沒有涉及專利?為什麼價格會這樣背離行情?為什麼不能公開招標?我覺得在討論罰則部分時應該一併做說明,特別是對於空總已經被認定是不義遺址的部分,為什麼文化部要拆? 主席:針對院版第十五條罰則部分,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我看大家好像都一樣,那是不是就請文化部針對剛剛柯志恩委員的疑問回應一下? 王次長時思: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空總不義遺址的拆除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由李政次來做說明?第二個是罰則的部分,法務部也有意見,可能也要請法務部表示意見。 最後我回答的是標示牌的部分,標示牌部分基本上是由管理機關來執行,管理機關要用什麼方式執行,我們基本上只有輔導,沒有要求,但是它的金額會決定它是不是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所以可能管理機關……如果是行政院的話,應該是人權處吧? 柯委員志恩:那人權處回答一下,好不好? 李次長靜慧:跟各位委員報告,空總被列為不義遺址的部分是在舊辦公大樓,我們在去年所拆除的是沒有文資身分,也沒有不義遺址身分的新辦公大樓,這個部分要拆除,因為它跟舊辦公大樓……前面紅色,在右手邊的那個就是舊辦公大樓,後面的這個是新辦公大樓,雖然新辦公大樓沒有文資身分,可是因為跟舊辦公大樓非常靠近,所以要拆除新辦公大樓,我們依然有透過臺北市文化局文資審議委員會委員到場現勘,同意我們拆除,整個程序都是按照行政相關規定去進行,跟委員說明。 柯委員志恩:招標的部分呢? 主席:是不是剛剛有問題要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賴處長回應?等一下法務部請回應罰則的部分。剛剛有說標示牌的招標、價格,就是多少錢…… 柯委員志恩:是不是請法務部先回應? 主席:好,法務部先回應罰則的部分,你們有沒有意見?第十五條罰則。 汪參事南均:跟委員們報告,關於第十五條罰則部分,我們看那個構成要件是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因為這個條文的訂定目的,應該意旨是在避免不義遺址或者遺構遭受不當的破壞…… 主席:公有不義遺址而已喔! 汪參事南均:對,公有不義遺址,這有幾個問題,第一個,私有不義遺址的保護在這個地方被排除,當然是尊重私人財產的意願,但是這是為了保管維護目的的刑罰手段,有需要把它排除嗎?因為我們的想法是,假設這個私有遺址、遺構的私有財產權人想把它都更變成蓋大樓,那就一定得破壞這個遺構或私有遺址,這樣的話文化部、政府機關的立場會是什麼? 主席:所以你已經在實質上要大家把私有放進來?我們現在是問你針對公有的這個罰則是不是OK。 汪參事南均:公有的罰則沒有…… 主席:沒有問題喔! 汪參事南均:是可以,但50萬以上到2,000萬的這個級距是有一點寬啦!就是級距很大,因為通常我們…… 主席:你們建議是怎麼樣? 汪參事南均:罰金通常是五倍,但是當然也要看個案的狀況、不同的具體情況,級距差很大的也是有,過去曾有這樣的立法例。 主席:也是有這個例子? 汪參事南均:對。 主席:因為每個委員的版本都是50萬到2,000萬,當然法務部也有提供意見,雖然比較少,但是也有這樣的例子,如果沒有特別的意見的話,我想私有的部分應該沒有人要放進來,因為沒有人有這方面的版本,是不是第十五條基本上就以文化部的版本通過?當然不義遺址的…… 林委員倩綺:第十五條還是不義遺址的部分,我這邊…… 主席:對,不義遺址部分我們保留,但是文字部分大家都接受了罰則內容,好不好?我剛剛講得很清楚。好,第十五條還是保留,但保留的原因就是因為那4個字,「不義遺址」的名詞…… 林委員倩綺:這整個的概念…… 張委員雅琳:抱歉,我想確認一下,第十五條裡面剛剛有講到怠惰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把它納入修正的文字裡面? 王次長時思:已經增列了。 張委員雅琳:增列嘛! 主席:已經增列了,那個是在林宜瑾的第十五條,我們現在講的是院版第十五條。 張委員雅琳:OK,了解。 主席:那個部分是宜瑾跟昱晴委員的第十五條,我現在講的第十五條是院版第十五條的罰則。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 主席:我們進入第十六條,很簡單,只有林倩綺委員有修正動議。 汪參事南均:委員,有關私有的遺構部分,那個條文的文字看起來不是很明確,因為…… 主席:第幾條? 汪參事南均:就是第十五條罰則的部分。 主席:第十五條沒有私有,全部都在公有。 汪參事南均:因為公有不義遺址的後面加個「遺構」,所以這完全是指公有遺構,不含私有遺構嗎? 主席:對啊!它是公有不義遺址原建物或遺構。 汪參事南均:可是第三條的定義,遺構是包含公有跟私有。 主席:我們剛剛都在講公有。 汪參事南均:若是這樣的話,可能需要在說明裡面說明清楚。 主席:好,說明他們再講清楚,我們都懂這是在講公有。 第十六條有沒有委員要發言?沒有的話,第十六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是文化部的,因為這個很簡單,剛好沒有「不義遺址」這幾個字。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請宣讀。 《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附帶決議 鑒於臺灣威權統治時期人權迫害事件層出不窮,除了關押、秘密審訊與處決場所已納入《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保存與紀念,仍有諸如逮捕場所、遭約談處、受害者故居等處,具有歷史保存意義及教育價值。對此,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即出版《臺南人權歷史場址》系列叢書,詳實記錄威權統治時期大臺南地區曾發生之人權迫害事件,及其相關場所之歷史故事。惟前掲地點,因不符《不義遺址保存條例》中人權侵害處所之定義,亦未必符合文資法「紀念建秦」或「歷史建築」的資格,建請文化部參考《臺南人權歷史場址》系列叢書,盤點全臺類如叢書中之場址,進而規劃如何紀念與保存,並於114年5月前以書面回覆前述規劃或進度。 提案人:林宜瑾  陳培瑜  張雅琳 主席:文化部是不是回應一下這個附帶決議? 李部長遠:倒數第三行「盤點全臺類如叢書中之場址……」部分,我們改成「協助相關單位進行紀念與保存,並於114年5月前提出書面報告」,就是修正這兩句。 主席:修正後照案通過。 萬委員美玲:欸! 主席:對不起,不是,我是說這個附帶決議。 李部長遠:附帶決議。 主席:鄭天財委員,我看到了,抱歉,我剛剛沒看到你舉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是這樣,這個附帶決議是很好,但是如果能夠接受本席的條文,從清朝時期就開始算的話,這個當然就在那裡面了,不用附帶決議了,這個部分是這樣,所以會有相關,然後這裡面也是因為寫不義遺址保存條例,因為既然法律名稱也還沒有定,所以一併送協商,謝謝。 主席:因為名稱的緣故,一起保留,其他的內容都已經修正通過了,這樣OK嗎?附帶決議我們就一起保留,因為你剛剛的意見也是關於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那個名稱。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如果是清朝時期,那個當然就在那裡。 主席:那就一起保留。 今天的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今天會議作以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不義遺址保存條例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2時55分) 一、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