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星期一)9時至12時2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鍾委員佳濱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高玉舜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1分至12時17分、下午1時41分至4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智強  吳宗憲  陳俊宇  鍾佳濱  黃國昌  謝龍介  吳思瑤  林思銘  莊瑞雄  翁曉玲  傅崐萁  沈發惠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宏陸  陳菁徽  謝衣鳯  王義川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政務次長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黃世杰 常務次長 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馮成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俊力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智勇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 蘇佩鈺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8項 法務部130萬3千元,照列。 第99項 司法官學院2萬6千元,照列。 第100項 法醫研究所4萬9千元,照列。 第101項 廉政署1,286萬元,照列。 第102項 矯正署及所屬894萬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萬2千元,照列。 第104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51萬6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9萬6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9萬1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65萬7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億9,570萬3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億9,036萬9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0,136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6,326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7,011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1,284萬9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億9,807萬7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7,165萬4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51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4,331萬5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億9,085萬6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7,241萬7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0,204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億5,263萬5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6,639萬5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0,573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3,726萬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6,487萬3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3,736萬7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96萬4千元,照列。 第13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159萬9千元,照列。 第131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583萬1千元,照列。 第132項 調查局76萬2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1項 法務部229萬元,照列。 第82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3項 矯正署及所屬17萬9千元,照列。 第8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元,照列。 第85項 最高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8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無列數。 第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萬5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萬4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萬5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3萬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7項 調查局2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33萬7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4萬2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28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4萬8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228萬1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773萬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6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萬3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9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8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4萬2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2萬9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5萬1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5萬8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8萬4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9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萬5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萬3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4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萬9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160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7萬3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27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億2,799萬3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2萬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7萬6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37萬7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3萬5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5萬3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萬9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97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49萬2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億4,386萬2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6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99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21萬8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996萬7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60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32萬6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38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1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61萬7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255萬4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51萬8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萬4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1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28萬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2萬4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第143項 調查局81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28億1,377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234萬5千元。 有鑑於114年度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比上一年度1,143萬9千元持續增加,惟相關宣導難見其效,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以撙節預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234萬5千元。內容包括法務政策對外溝通、兩公約人權、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毒品防制、打擊詐欺、修復式司法等媒體宣傳費。 惟過去法務部自身Youtube頻道經營不彰,訂閱數與點閱率低落。且關於兩公約相關活動與打擊詐欺等,並非法務部獨有之業務,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或其他行政院部會有高度重疊,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147萬6千元。 有鑑於法務部辦理112年及113年司法記者參訪活動,以上開預算科目分別支應421,681元及212,638元,惟相關參訪活動並無必要,淪為招待媒體吃喝玩樂、入住高檔飯店、享用無菜單料理、喝酒歡唱,為撙節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47萬6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編列預算130萬8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30萬8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五)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新聞輿情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編列預算53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新聞輿情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53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六)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21萬9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相關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21萬9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七)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編列預算352萬元。 查法務部在推動兩公約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12年預算編列265千元,113年增漲為496千元,漲幅高達87%,114年更增至661千元,連同辦理綜合性法務政策對外溝通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0千元,相較前年,總計上漲77.6%;然實際上法務部近幾年在兩公約及法務政策與業務宣導,究有何明顯作為?且年年進行相關法令說明會及研習課程,對於單位人員及民眾的人權意識之宣導績效為何?尚不得而知,則執行成效不彰下,是否有續編相關預算之可言,仍須提供相關執行成效加以評估。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799萬6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法務部「派員出國計畫」較上一年度572萬2千元大幅成長,且113年已赴日本考察「因應高齡社會之監護制度與相關身分及財產法制」,114年又擬將前往韓國考察「因應高齡社會之監護制度與相關身分及財產法制」,主題完全重複,難以見成效。爰減列該項預算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九)114年法務部出國旅費預算編列7,996千元,較113年5,722千元增加2,274千元。法務部今年大幅增加出國預算,惟國外旅費之增幅及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與妥適性,資訊公開亦有應改進之處,為避免政府負債持續擴大,各單位應樽節開支,透過減少出國人數、天數等手段節省非必要支出,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十)1.辦理FATF出版之洗錢防制相關指引文件翻譯費1,080千元。鑑於法務部人才濟濟,為所節省公帑,不需委外,由機關內部辦理即可。全數刪除。 2.購買國內、外刑法學相關書籍、訂閱中外刑法相關法學叢刊經費物品258千元,國家圖書館近在咫尺,為節省公帑,減列100千元。 3.辦理人口販運及婦幼案件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320千元;辦理掃黑金、查賄、組織犯罪等業務經費111千元;法案修正及檢察行政法令等規定印製經費98千元;辦理公訴、掃黑、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毒品、肅貪、智慧財產、刑法、特別刑法、刑事訴訟法、原住民法制、國土環保等各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知能研習經費720千元;辦理檢察行政業務協調、研討等相關經費300千元;辦理肅貪業務經費125千元;辦理保護智慧財產權業務經費44千元;辦理電腦犯罪、緩起訴制度等相關業務經費44千元;辦理打擊民生犯罪、排怨計畫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60千元;辦理查扣犯罪所得、防制企業背信、查緝經濟金融犯罪、洗錢防制等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240千元等10項,共2,062千元,業務多有重疊,顯有浮濫,減列500千元。 4.國外旅費1,495千元項下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年會137千元及參加美國州檢察長協會冬季年會424千元,有重複情形,刪減檢察長協會部分424千元。 5.綜上,合計前揭,爰減列法務行政項下預算2,104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一)1.律師職前委外訓練經費3,310千元過高,為節省公帑,減列500千元。凍結500千元,且為避免不當使用,有說明委外細項之必要。 2.辦理查賄、組織犯罪、毒品等相關業務說明會及宣導品製作經費80千元;辦理有關防制洗錢等議題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571千元等2項,共4,651元,為節省公帑,有關媒體政策宣導,減列2,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且為瞭解有關媒體政策宣導成效,須就最近3年本預算支用之細目(媒體名稱、金額等項)詳細說明。 3.捐助推展法律績優、辦理毒品防治工作團體及大學法律服務社等相關經費4,269千元;參加司法互助、引渡或遣送受刑人條約、協定談判、定期諮商及個案工作會議經費648千元等2項,共4,917千元,未臻明確,為節省公帑,應予凍結,俟提供114或113年度捐助名單及具體計畫始可動支。 4.綜上,爰減列前揭法務行政之項下預算2,500千元。共凍結6,417千元,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凍結部分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預算15億4,816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規劃檢察制度、督導檢察業務等。 經查,民進黨前中執委、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涉嫌掏空台鹽公司11億元後接受調查,因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陳犯罪嫌疑重大,而遭台南地院裁定釋放,導致陳嫌得潛逃通緝中,法務部未能防範重大嫌犯潛逃,又於潛逃後未能使用近照方便警民指認、辨識,難認法務部有落實檢察督導之業務。 爰凍結該項預算1,200萬元,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牛煦庭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編列預算1,344萬7千元。 有鑑於法務部未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之多項決議,如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追究違反偵查不公開者之責任,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中「業務費」編列832萬2千元。 偵查不公開原本是保障被告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制度,但近年來已形同虛設,問題日益嚴重。過去五年(2019-2023),檢察機關每年平均檢討偵查不公開案件1450件,而2024年上半年,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的案件數已高達2035件,半年內的數字就超過過去全年,儼然成為「偵查亂公開元年」。更令人震驚的是,從2019年至今,檢察機關共檢討9290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但最終僅16人受到行政懲處,懲處比例僅0.17%。全台檢察機關對於偵查資訊滿天飛的現象無動於衷,甚至推諉責任,將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導致被告人權遭受侵害、社會輿論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漠視,形成嚴重司法危機。 然法務部卻並未積極研擬改善相關法制規範,法務部應立即研擬具體法規修正案,補強偵查不公開漏洞,避免制度繼續淪為笑柄,並挽回司法公信力。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黃國昌 (十五)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6萬2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六)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42萬1千元。 查法務部為推動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共同打擊毒品、電信詐騙、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案,並建立具體案件合作機制,特編列上開預算,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幾乎沒有交流,有關犯罪情資交換及毒品、詐欺、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案件合作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樽節預算,亦避免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七)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10萬5千元。 查法務部為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年會暨工作組會議、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洗錢態樣研討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員訓練研討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相互評鑑會前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現地評鑑、APG國際規範訓練課程研討會等洗錢防制相關會議,特編列國外旅費,惟預期成果記載:「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其他形式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僅抽象空泛,且加上國內詐騙案件日益猖獗,打擊洗錢之行為成效不彰,參與此等會議似無助打擊犯罪與預防,更難以窺見該項計畫對檢察機關之實質幫助,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10萬5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九)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107萬9千元。 查法務部為辦理兩岸共同打擊毒品、司法互助及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等業務,編列上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兩岸幾乎已無共同打擊犯罪之案例,司法互助亦未獲大陸地區之回應,甚至無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罪犯之情形,為撙節預算,亦避免該項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十)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9萬9千元。 查法務部每年編列經費參與國際上各種組織或會議,以期「促進國際司法交流與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惟預期成果僅敘述:「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其他形式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僅抽象空泛,臺灣國際司法地位仍未因此提升,亦無從知悉有何成效,更對國內犯罪打擊或防治毫無助益,為免預算執行成效不彰,違反財政紀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十一)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9萬9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二十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6億6,191萬9千元。近年國內走私與製造、施用毒品迅速成長,依下表法務部調查局統計,近年各級毒品查獲量成長快速。 尤其新興毒品氾濫,112年食藥署濫用藥物通報系統中驗出依托咪酯類件數為22件,113年1至9月已升至1,281件,增加58.2倍。毒品氾濫、毒駕(吸毒後開車)肇事案件頻傳。今年7月新北黃姓員警遭毒駕衝撞、10月新北派出所劉姓所長遭毒駕拖行致死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皆與駕駛施用「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有關。 此外,除喪屍煙彈外,現行市場上亦有標榜含有CBD大麻二酚棉被與枕頭遊走法規灰色地帶。CBD大麻二酚目前仍屬二級毒品,即使是藥用CBD也是管制藥品,因此公開販售是類枕頭與棉被已有違法疑慮,須請法務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項產品適法性加以釐清,避免業者與消費者誤觸法網。 [image: image1.png] 爰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就毒品氾濫與危害提出遏制與源頭減量措施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徐欣瑩 連署人:吳宗憲 (二十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898萬7千元。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898萬7千元。 查法務部自110年至112年間,進行3年期之檢察機關AI智慧輔助系統,協助檢察機關處理重複性及機械性高之工作,其重點為:(1)AI酒駕案件結案書類初稿、(2)AI產製人頭戶詐欺案件被害人匯款附表、(3)AI系統自動辨識數位卷證、(4)介接警詢筆錄電子檔,年度預算編列分別係11,692,000元、11,000,000元、9,000,000元,經費總計3,169萬2,000元,且於112年間提交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績效報告中指出:(第4頁)「112年度將持續擴充並優化檢察AI智慧輔助系統,將「立案審查AI助理子系統」及「公訴閱卷AI助理子系統」功能整合,使檢察AI智慧輔助系統功能更強大。惟並未提供各地檢署之相關使用數據資料以供參酌,且直至112年11月22日止,仍僅分別於桃園地檢、台中地檢轄區之警分局試辦中,有法務部函本辦之統計資料可稽,顯見毫無實際執行成果,難以窺出該項計畫預算對檢察機關實務之實質貢獻,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統計數據及施行績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獎補助費」編列7,034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億6,191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三)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898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88萬1千元。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 基於平衡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權益並保障公共利益,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於必要時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惟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 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機關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5項設置媒體採訪地點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改善情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法務部114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預算768萬元進行研究,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列委託研究等經費45萬5千元。 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與法務部近年未見與社會溝通,卻一昧地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之態度不約而同,據中華人權協會所進行關於死刑存廢大型民意調查,超過八成民眾就重大犯罪且應重視社會及被害人家屬對於公平正義的渴望,支持保留判處死刑選項,足證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非常顯見。本號判決出爐後,現行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甚至可能於發回更審時被釋放,備受社會廣泛關注。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並研擬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規範,以嚴懲重大犯罪,以及針對終身監禁方案,適時檢討相關法令以符實需,提出相關方案研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六)法務部114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編列預算352萬元,同113年度預算數。 經查法務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萬1千元,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且法務部近年未見與社會溝通,卻一昧地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再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後,除現行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可能於發回更審時被釋放之外,甚至於被害人之人權以及被害者家屬之人權,似乎遭到漠視,政府僅一昧擦脂抹粉,卻使社會公理正義蕩然無存。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以及透過與被害者家屬溝通,重新檢討「修復式正義」的價值和整套制度規劃,提出相關成效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七)據法務統計年報資料,如以罪名別分析,112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終結件數中,前五大罪名分別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5,207件(占比43.17%)、公共危險罪之3,150件(占比26.12%)、傷害罪之769件、詐欺罪之679件及竊盜罪之491件;惟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犯詐欺罪之個案,履行完成比率各僅為54.41%及52.57%,明顯低於平均值之63.66%,實有待加強之處。僅六成的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履行完成率,恐難彰顯易服社會勞動之精神,容待研謀改善。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249萬7千元,其中包含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保險費170萬元、督導及規劃易服社會勞動相關業務經費15萬元。 法務部所建構之柔性司法,包含推動社會勞動制度,使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及罰金易服勞役者,可藉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提供無償勞務服務他人、補償社會,對於緩解監獄超收、達成教化功能和社會公益,可創造三贏局面。 而近年社勞案件量亦有提升之趨勢,據統計,113年1月到8月已完成執行1萬0,353件,惟部分地檢署因觀護佐理員流動率偏高,致龐大案件量難以負荷、不利業務推動,且因社勞人力管理未臻完備,恐使執行機構難以安排勞務,允宜通盤檢討觀護佐理員之待遇與人力配置、精進社勞人力簽到退之管理模式,以及提升社勞案件之履行完成率,並督促各地方檢察署落實相關規範,使社勞政策之效益得以提升。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九)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各項法律推廣、法治教育、毒品防制、修復式司法素材製作與記者會及協調、研討等業務經費編列435萬元。 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113年上半年學生濫用三級毒品的比例較112年增長11%,顯示毒品問題在青少年群體中日益嚴重。三級毒品因價格便宜、取得容易,成為學生濫用毒品的主要分類,甚至被視為毒品濫用的入門級毒品,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威脅。 113年查獲的三級毒品數量與件數暴增,其中主要包括彩虹菸、毒品咖啡包,以及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這些毒品偽裝成日常用品,外觀誘人、販售途徑隱密,使得學生群體更易受到誘惑。特別是依托咪酯,因其便宜易得,成為學生濫用毒品的高風險項目。 考量依托咪酯對社會的危害,政府已於113年11月將其列為二級毒品。然而,僅提升管制層級尚不足以有效遏制其影響。法務部應加強針對「喪屍菸彈」的宣導與教育,協同學校與家長提高青少年的毒品防範意識,並加強源頭查緝與販售渠道的管控,確保年輕世代免於毒品侵害。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黃國昌 (十)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編列預算1,090萬9千元。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成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與多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已首度成功引渡在外涉跨境電信詐欺案國人返臺受審,惟囿於境外證據能力不足或取證不易,不利遂行後續追訴及審判作業」等語。 查法務部為處理跨國詐騙問題成立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由法務部與大陸委員會共同主持召開,並陸續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10個機關,強化共同打擊跨境詐騙犯罪之效能,截至112年底止,計召開22次會議,推動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協議)及個案合作累計20件、建立國人在國外跨國(境)電信詐騙案之各階段通報機制、建置跨境電信犯罪資料庫等。由於該等案件詐欺手法及工具等多涉及國外犯罪地,往往調查不易,偵查機關取得相關犯罪證據實有困難,縱使透過司法互助成功引渡涉詐欺罪犯嫌返臺受審,因未能於引渡時將案卷資料及犯罪證據等隨犯嫌回臺,或受限證據能力不足等情事,不利刑事責任之追訴。 鑑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跨境案件犯罪證據調查取證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十一)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指出,現行實施監護處分、暫行安置缺乏專責處所、司法精神醫院(病房)難覓,資源配套不到位。因此,應加速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病房),全面就醫療專業人力配置、所需經費進行規劃,落實監護處分多元處遇。 目前經法院裁准受監護處分人係由司法精神病房與地檢署洽詢醫療院所雙軌並行的方式進行。然而,司法精神醫院之建置預計在2024年年底完工。據此,參照現有的司法精神病房僅有65張病床,距離目標的185張病床仍差115張,顯見尚與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之床數有落差。爰建請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俾利強化社會安全網,落實人權保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二)依法務部統計,108至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逐年增加,法務部雖有檢察官人力增補計畫,仍不及案件增長速度,導致檢察官平均負擔案件數逐年飆增,近五年已增加62%,業務壓力繁重。 [image: image2.jpg] 法務部遂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減輕各地檢察官之工作負荷,已有初步成效,爰請法務部持續精進相關人力規劃,滿足各地檢署對檢察官助理之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檢察官助理目前運用成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三)近期各地方檢察署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逐年增加,112年度平均每位檢察官負擔案件數更高達697件,導致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在高度壓力與高工時的環境下,恐導致基層司法人員身心健康產生問題。 為關懷基層司法人員之身心健康,法務部除應強化既有「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EAP)外,亦應研擬設置身心調適假,協助員工覺察自身心理狀態,當員工心理不適情緒低落,可選擇放鬆休息、自我照顧,並評估是否接受協助。截至113年11月為止已有127間大專院校實施心理假,全國高中職的身心調適假也於113年8月全面上路,心理假不僅提供短期心理不適時,平衡身心狀況的空間,更能提供預警機制,有利於後續心輔機制的介入。 爰請法務部配合相關單位,研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列心理假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關懷所有司法人員之身心狀況。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四)現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而今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解送時樣貌,常因媒體拍攝曝光,影響當事人名譽,也容易助長社會未審先判之不良風氣,對人權保障尚有不周。 綜上所述,法務部應全面檢視各地檢署現況,並儘速研議防止媒體或其他人可從外拍攝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解送時樣貌,以兼顧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五)為有效強化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偵辦詐欺犯罪,並賦予法律授權依據完備相關法制,立法院陸續於2024年7月12、16日完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之三讀。 其中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涉及運用GPS定位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以及利用M化車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還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等科技偵查手段,皆採法官保留原則,以落實人權保障。 惟現行法官業務繁重,相關減壓措施仍需持續精進。故法務部應積極持續加強與司法院協調溝通,以期保障法官同仁權益,並兼顧有效打擊詐騙犯罪,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為保障被羈押者人格及尊嚴,法務部制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再依同辦法第6條: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檢視近期受社會矚目之涉貪案件,被羈押者因關乎安全考量而需配戴戒具,卻因地檢署建築設計、羈押解送流程,使媒體得以取得嫌疑人配戴戒具之畫面,使被羈押者遭受社會未審先判,恐未落實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再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其《公政公約》第10條即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顯示羈押被告除受剝奪自由之限制外,仍享有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建請法務部應就上述問題之改善進行研議,以提升人權保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七)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6月表示,自97年至113年2月,我國共檢出193種新興毒品。此外,國內查獲大麻重量亦呈增加趨勢,112年查獲量為2,328.5公斤,較111年查獲量1,560公斤,增加49.2%,這些都表示國內毒品案件依然驚人。而在多樣新興毒品的發現後,也已經導致毒品檢驗大塞車。而目前全國新興毒品檢驗主要依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全國送中央檢驗新興毒品件數為1萬5,902件,但是平均檢驗時間至少1至6個月,而在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被納入二級毒品管理後,檢驗需求量預期將大幅攀升,而不少法官也反應,如果在庭期前無法取得檢驗報告,將對案件審理進度造成極大困擾。 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有效提升國內毒品檢驗量能,並進而降低法官處理案件時的時間壓力與提高審理效能,提出詳細之說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以更為有效的打毒防毒。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十八)經查「新世代反毒2.0」行動方案之一為「逐步提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比率」,其預計目標乃是從110年度之22%,應提升至113年度之28%。但根據法務部之數據顯示,112年度各地檢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之比率僅24.5%,仍未達預期之目標,而且該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案件終結人數合計6,538人,其中卻有2,459人撤銷,撤銷比率也高達37.6%,而經累計,近年亦均超逾三成,因此其所欲達成防止再犯之效果,並無明顯之改善。 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除說明撤銷比率高居不下之原因與改善方法外,亦就如何增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之效果,提出詳細之說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十九)鑑於少年再犯數據的統計分析,可以評估現行矯治措施的效果,瞭解哪些措施能有效降低再犯,資源分配上亦可更加優化;且再犯數據更是犯罪學領域學術研究的基礎數據。因此,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翁委員曉玲為了解少年再犯情形,質詢法務部及司法院有關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學生出校後再犯數據時,法務部及司法院均表達無法提供統計數據。 翁委員曉玲認為這件事是行政怠惰的問題,少年事件雖是司法院業管,而矯正學校是法務部業管,因此,翁委員曉玲於113年6月11日邀集法務部矯正署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到立法院開會,由翁委員曉玲「媒介」2個單位,最後,1個月的時間,經過法務部及司法院的合作,在少年個案資訊保護的前提下,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完成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111年7月至112年12月出校學生再犯的統計表。雖然統計期間較短,樣本數只有78人,但是翁委員曉玲透過這些資料分析,發現不但可以作為少年個案後續處遇,也發現再犯少年本身都有毒品的紀錄,而再犯罪名最多的是詐欺。從研究角度來看,資料更飽合,分析就可以更多元及有效益。 循上,法務部及司法院在少年再犯的統計數據上,應該積極合作,並且公布在平台上,除了提供研究外,透過公開數據,亦可讓公眾了解少年犯罪和再犯的實際情況,避免誤解或刻板印象,以促進對少年司法的社會支持。翁委員曉玲已經幫法務部和司法院在本案上建立橋樑,請法務部更積極主動和司法院協調,除了本案模式外,將更多的少年犯罪數據統計公布。 請法務部在3個月內,就如何加強少年再犯數據的統計之公布,以利研究及犯罪預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十)隨著科技發展,手機、電腦等各式數位工具已成為民眾生活之一部,而我國也發展數位國家多年,建置數位服務以提升行政效能。惟現行民法關於遺囑規定,仍限於傳統之自書遺囑,而無法以電腦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對於書寫有困難者,也無法以影音記錄之方式口授遺囑,相關規定已不符當前社會之需求,允宜修正。然遺囑涉及被繼承人之真意與被繼承人之財產權,國家應積極形塑保障個人財產自主之制度與方式,以確認被繼承人遺囑真意。 爰此,法務部應就遺囑數位化進行相關研究,就遺囑訂立之方式、平台,以及確認真意之審查方法、人員等提出可行性評估方案。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十一)累進處遇現行將受刑人按責任分數等級給予相應權利,並嚴格限制書信收發數量,恐將使新收受刑人於社會連帶尚可維繫之時,抽離與外界連結之可能,將與監獄行刑法第1條揭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目的不符。 另,鑑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2017年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內容為「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脫勾。」並於2024年已有初步修正累進處遇之機制。 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累進處遇目前研修方向,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二)2020年監獄行刑法修法,調整勞作金占作業賸餘比率從37.5%提升到60%,改善受刑人勞作金除去犯罪被害人賠償、飲食補助以及其他費用支應後,能妥適運用勞作金之使用。 然參酌現行作業類型以委託加工為超過半數為大宗,平均收入僅約500元,距離法務部矯正署自行評估收容人每月需求金額3,000元仍存有差異,恐影響受刑人最低生活水準。另,參見釋字第756號意旨: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足認,受刑人應受最低生活水準之保障,同為大法官所肯認。 爰此,建請法務部研商現行委託加工勞作金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三)假訊息對民主政治之健康發展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挑戰,特別是在數位時代,假訊息往往利用數位平台之高速傳播特性擴散,影響民眾對公共議題認知並破壞社會信任。為應對這一全球性問題,法務部應在尊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基礎上,平衡社會公義與個人自由,積極檢討相關法規,研究增訂適切條款,針對惡意散布具危害性之假訊息行為,從法律層面提供必要之規範與處置依據。此外,法務部也應強化國際合作,藉由跨境數據分享與合作以強化假訊息追溯與跨國執法能力,並展現我國作為民主價值捍衛者之國際積極角色。 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針對假訊息問題之法制檢討進度、跨部門合作成效與強化國際合作策略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四)鑑於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報告指出,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可能於2025年進行修改,為使用武力統一台灣提供合法性,此舉將對國際和平與區域穩定構成重大威脅。為捍衛台灣主權,保障國家安全,法務部應立即展開相關整合性法律因應與國際行動策略:如應透過結合國內外法律學者與智庫,針對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可能之修法進行國際法理研究,揭露此舉對國際和平秩序之違背,並藉國際場合向友邦與國際組織傳遞相關研究成果,鞏固台灣之國際支持基礎;其次,法務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研議,如何將中國修法可能帶來之威脅訴諸國際司法機構或爭取國際社會之實質干預,以維持印太地區穩定。又國內法制部分,法務部應針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全面檢討,強化對中間諜活動、滲透行為及輿論戰之法律規範與刑責條款,確保能有效回應中國可能利用法律戰進行的各項行動,並加強與國內學術單位及法學專業組織之合作,設置對應專案小組,統籌並執行針對中國修法行為之法律反制措施。 爰此,為使相關政策更臻完善,並確保我國具充足之應對能力,以維護國家主權與區域和平,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五)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矯正機關內高齡收容人數量逐年增加,又因高齡收容人易因生理機能退化,常伴隨慢性或重大疾病,對矯正機關之管理與處遇產生新挑戰。法務部矯正署亦於113年3月11日頒布《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提供各機關依循,內容涵蓋生活給養、醫療照護、心理健康、文康活動、家庭及社會支持等多面向措施,並參考112年赴日本考察之經驗,納入我國處遇策略中。然,面對高齡收容人日益增加之趨勢,僅有指引恐難以全面應對實際需求,為確保高齡收容人獲得適切處遇,並維護其基本人權,法務部應盤點現行施行狀況並積極強化相關具體措施,如研議設置專責單位與人力培訓,提升其對高齡收容人特殊需求之認識與處理能力;改善設施設備,針對高齡收容人之需求,改善矯正機關內部設施,如無障礙空間、醫療設備等,確保其生活環境安全。 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六)鑑於我國矯正機關監控系統長期面臨基礎設施老舊、設備數位化不足、人力戒護壓力沉重等挑戰,且在法務部矯正署推動的「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已展現部分成效,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擴展計畫範疇,以全面提升矯正機關之科技化與管理效能,例如應優先完成監控設備之數位化升級,並建構統一之數位監控平台,提升監控畫質及存取效率;除此,應強化利用人工智慧進行即時監控與風險預警,確保收容人及工作人員之安全。又鑑於部份現行機房配置及電力系統不足問題,法務部應全面翻修與提升基礎設施,為未來科技應用奠定堅實基礎,落實「建構人性智慧監獄,打造科技收容環境」之願景。 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之推動進度、預期困難與解決策略、基礎設施升級規劃及資源需求等,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七)為維護矯正機關人員夜間執勤之合理待遇,確保執勤期間身心健康與工作效能,鑑於矯正人員於深夜勤務時段執行高風險、高壓力之職務,與警察、消防、海巡等單位性質相似,然現行待遇未及比照警消、海巡人員之深夜津貼制度,影響人員士氣與工作保障。 合理之待遇調整不僅是對其勞動付出之尊重,更是維繫整體矯正機構穩定運作之重要基石,法務部除持續向行政院爭取比照警消、海巡人員核定深夜津貼外,亦應同步提出全面提升相關人員夜間勤務保障之具體規劃,如全盤評估深夜勤務對矯正人員身心健康之影響,並以提出改善措施、強化夜間執勤之職場安全設施及支援措施,降低潛在執勤風險等精進作為。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八)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濫用問題日益嚴重,更發生多起因吸食該物質導致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顯示其對社會危害已達警戒程度。據統計,113年度1至8月,警方查獲電子煙彈、煙油案件共1,415件,其中含有依托咪酯之案件占6.1%,顯示在非法電子煙市場中占有一定比率。 鑑於依托咪酯已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未來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施用該物質均構成犯罪行為,為有效遏止持續氾濫,保障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法務部應立即強化毒品查緝、預防及源頭管理措施,並提出整合性行動計畫:包括全面提升毒品檢驗量能、強化網路交易查緝,從源頭抑制新興毒品濫用等作為,並強化犯罪所得查扣及具體求刑之執行成效,以提升法律威嚇效果;此外,法務部也應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強化校園及國軍毒品防制教育及管理,確保校園與軍中無毒環境。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九)按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警局或地檢署辦公室規劃為媒體採訪之禁制區,以避免偵查內容外洩。然,參酌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召開會議,該決議採因地制宜之權宜之計,恐將建置媒體禁制區規範形同具文、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遏止偵查資訊外洩之情事發生。 偵查不公開乃司法公正之重要基石,其目的在於保障案件調查之獨立性與公正性,同時防止未經核實之訊息對社會輿論及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必要之損害。然,媒體禁制區作為實現偵查不公開之核心環節,現行作法恐未能達到應有之保護效果,也弱化制度之可信度,徒增社會對司法之疑慮。 爰此,為確保偵查不公開制度更臻完善,建請法務部針對各地檢署辦公室規劃媒體採訪禁制區進行全面檢討,提出具體可行之精進作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三十)鑑於網路平台常作為詐騙犯罪工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13年7月修正通過,授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得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並簡化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門檻。 惟流量紀錄畢竟涉及使用者高度隱私,立法院於三讀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修正草案第14條之1第6項之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為避免人民隱私權受國家不當干預,保障當事人於受到強制處分後得依法提起救濟,請法務部就113年各月份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次數、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程序及相關子法立法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十一)美國自由之家發布的2023年全球「網路自由度報告」中,台灣名列世界第六、亞洲第一(中央社)。報告中指出:台灣網路可及性高、內容多元,政府通常不強制封鎖網站或社群媒體平台,也不會受到強制刪除言論,且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保障言論自由(2023網路自由度報告─台灣)。儘管台灣在國際網路自由評比中表現不俗,但卻因為封網時所採用的行政手段缺乏透明度與充分法源依據,因此形成侵害數位世界言論與資訊自由的潛在風險。在自由之家過去3年的「網路自由度報告」中,台灣即因為曾有基於犯罪偵查卻錯封鎖網站的情況,總得分有逐年略減的趨勢。如113年4月WordPress建置平台被誤封、Google地圖被誤認為詐騙網站而被停止解析、以及新竹為了防治非法性影像而封鎖清大校園內Telegram等。 113年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施行上路,其中第42條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惟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是否得依本條規定,自為或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停止解析處置?如令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停止解析,達成使用者無法連上特定網站之處置效果時,特定網站經營者或使用者雖非直接受處分對象,但仍間接承受無法使用網際網路之不利益。當事人如不服處分,應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救濟,抑或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救濟? 請法務部就「刑事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應遵循程序、當事人之救濟方式」擬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十二)112年3月24日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鑑於婚姻制度影響人民重大,且憲法判決所訂之修法期限將於114年3月屆至,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民法親屬編之研修成果及預計提出修法草案之時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第2項 司法官學院4億8,992萬1千元,照列。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8,523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近年依托咪酯類毒品興起,不僅影響施用者身體健康,更造成多起施用後駕駛上路導致車禍傷亡悲劇。為防止毒品危害並杜絕毒駕行為,2023年中華民國刑法三讀修正通過將施用毒品後駕駛行為由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行政院更於2024年11月27日公告將「依托咪酯類」從三級升到二級毒品。 惟目前實務上警察機關遇有駕駛疑似施用毒品時,僅能現場採樣並送往單位檢驗,難以如酒駕可使用酒測器現場採檢,導致部分代謝快速的藥物或毒品在送檢後已難以檢驗。 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如何建立第一線取締毒駕的科學化設備」提出書面報告,評估藉由唾液檢測等方式建立路邊毒品檢測制度之可行性。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並由編制內法醫師及兼任研究員執行解剖鑑定工作,除面對逐年增加之案件量外,自113年5月起,渠等尚負有到庭說明之義務,工作負荷恐再加重,應研謀善策因應,以維護鑑驗品質。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觀察近年來多起因鑑定錯誤造成誤判之案件云云。例如,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之作成,欠缺關於採證的明確SOP,導致初步認定為自殺的案件,相關之採證與跡證保全程序不足,而錯過採證機會,導致爭議不斷。又例如專業的鑑定人才,若無法確保鑑定機關得以獨立、公正執行鑑定業務的組織或機構,則難以本於其專業提出意見。 再者,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2017年4月8號)之決議,已提出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專責政策、教育與認證事項,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減少冤抑。 據此,為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我國必須重建鑑定制度、建立鑑定流程,建議借鏡美國「國家法證科學委員會」(NCFS)、德國「認證委員會」DAkkS)之經驗,協助精準辦案。 爰建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2.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3.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以及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為獨立機關,重新研擬「國家司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第4項 廉政署5億0,310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56萬1千元。 有鑑於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及我國歷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均決議,應推動公私合併的揭弊者保護法,甚至有多位國際審查委員,於審查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時,對於我國揭弊者保護法延宕提出強烈質疑;然而,遲至今日,行政院仍未將院版揭弊者保護法送至立法院,廉政署作為主管機關顯然難辭其咎,廉政署連年出國考察、參與各國反貪腐相關會議與交流,顯然毫無意義,如113年參加國際透明組織第21屆國際反貪腐研討會,以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第39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立陶宛及智利均實施公私合併的揭弊者保護法,考察完之後廉政署卻毫無作為。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4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6,59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二)我國2023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之成績及排名均較前一年度下降,且與部分東亞國家相比我國分數及排名仍有明顯落差,如新加坡(83分、排名第5名)、香港(75分、排名第14名)及日本(73分、排名第16名),顯見我國公部門清廉度尚有精進空間。法務部廉政署應針對弱項指標加以檢討改善,並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持續檢討精進各項反貪腐工作,提升我國各項廉能指標之競爭力,以達成與國際廉政趨勢接軌之目標。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全台113年光11月詐騙財損就達126億7,594萬7千元,此外根據「165打詐儀表板」數據,僅於12月8日到12月14日一周內,國人就共被詐騙了26億7,787萬元,其中詐騙手法又以「假投資詐騙」居冠。 法務部廉政署114年度總預算書中,於「廉政業務」工作計畫下,共編列6,594萬1千元,預算所欲達成的主要目標,即為遏阻違法舞弊,落實廉能興革措施。然以「假投資詐騙」而言,就已發生台版「地面師」的詐騙集團,勾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及數名地政公務員,共獲不法所得達1億4千萬元。此外亦發生員警涉嫌與詐騙集團勾結,利用公務電腦,協助詐團查詢人頭帳戶背景,並藉此收賄等多起勾結案件。這些案件不僅嚴重違背公務人員該有之廉能規範,更是國內詐騙案件與國人損失不斷攀升的主因之一。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遏止上述所提公務人員廉能案件再度發生,提供詳細之執行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四)為使公私部門循序漸進納入揭弊者保護理念,112年11月核定通過「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其內容之一即為各部會轄管或監督達法定規模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依法務部廉政署提出之揭弊保護公版內容之條款,配合檢討修正相關規範,惟該專案推行已近一年,達成率卻未盡理想,其中行政法人達成率僅54.55%;財團法人達成率甚至僅16.67%,廉政署應促請各機關團體儘速完備相關規範。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五)114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智慧肅貪科技計畫」編列預算541萬6千元。 本計畫項下編列內容包括:1.業務費10萬元以及2.設備及投資531萬6千元,係開發AI智慧分析系統等經費。觀察貪瀆犯罪多屬密室交易,彼此間存在共犯結構關係,在沒有其他證人情況下,貪瀆者與行賄者間具有利害關係,曝光可能性相對低。據此而論,該項新增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此項預算編列尚缺乏說明預期成果及階段計畫、是否有規劃整合性分析、貪瀆網脈分析等面向,得否運用AI技術提升肅貪效率及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不無疑義。 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5億3,135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矯正署署長特別費編列預算21萬7千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與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種種行為一再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良好,但矯正署仍不廢止其保外醫治,反觀其他受刑人,在監察院報告中,即使受刑人狀態呈現「休克性敗血症」、「呼吸衰竭」、「體溫低至34.3、30.9度」,都還只是戒護外醫,仍未獲得保外醫治的資格。矯正署長甚至表明:參加國慶大典有助於身心恢復。如此差別待遇如何使民眾相信司法公正性? 爰減列該項預算21萬7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億9,007萬5千元。 有鑑於獄政管理屢傳疏失,如因非法吸金遭重判14年確定的周瑞慶,在高二監羈押期間竟買通監所管理員,協助挾帶錄音筆、信件等,讓周瑞慶得以從獄中遙控公司幹部,繼續詐騙吸金,違法時間長達將近三年,矯正署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億9,007萬5千元。 有鑑於獄政管理屢傳疏失,如111年臺北監獄有管理員分別替收容人夾帶金門高梁酒、白蘭地洋酒、行動電話,或為受刑人健身方便,夾帶高蛋白粉入監,甚至收賄,嚴重敗壞獄政,矯正署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四)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矯正署卻對受刑人差別待遇,對於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予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矯正署皆未廢止其保外醫治。反觀其他受刑人,在監察院報告中即使受刑人狀態呈現「休克性敗血症」、「呼吸衰竭」、「體溫低至34.3、30.9度」,都還只是戒護外醫,仍未獲得保外醫治的資格。顯見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查機制出現問題。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3,000萬元,俟矯正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五)114年度矯正署臺中監獄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首長特別費編列預算16萬8千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與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種種行為一再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良好,顯見臺中監獄每月對於保外就醫之審視與其他受刑人之標準有極大落差,使民眾對於司法、獄政與典獄長之公正性存疑。 爰減列該項預算16萬8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1億9,007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二)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億9,007萬5千元。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自111年度起受理修復式司法案件,惟受刑人多以獲得假釋核准為主要目的,或涉及案件並無被害人,致近七成申請案件經評估後均屬不適宜開案,與修復式司法定義及推動精神未盡相符」等語。依法務部112年2月14日召開「修復式司法方案『矯正機關與地檢署』間合作模式研商會議」之會議紀錄所示,修復式司法須當事人出自內心、誠心願意與被害人進行修復,而無其他訴訟上利益或私人利益之考量,始符合進入修復式司法之要件,任何帶有目的性之申請者(如期待參與修復一定能核准假釋或予以加分等),均不適宜參與。惟查各矯正機關111年至112年8月受理修復式司法案件計385件,其中257件經評估後均判定為不適宜開案。主要係矯正署將受刑人對犯罪行為實施賠償及進行修復等列為假釋審查要件之一,造成部分受刑人對於修復式司法定義及精神有所誤解;另有部分申請案件之受刑人涉及案件並無被害人或被害人為多數不特定人均不符申請要件,致修復式司法申請案件大幅增加,除核與上述修復式司法定義及推動精神未盡相符外,近七成申請案件經評估均屬不適宜開案,顯示受刑人對於修復式司法定義及精神之瞭解仍待進一步強化。 鑑於修復式司法自113年度起於各矯正機關全面實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2,671萬5千元。 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機關108至112年度於總預算案所列職聘僱預算員額總數逐年增加,由108年度8,386人增至112年度8,919人,增幅約6.4%,主要係行政院因應矯正機關改(擴)建或心社處遇等業務需要。 現矯正署暨所屬機關同期間每年12月底未運用職聘僱缺額亦逐年增加,由108年12月底24人增加至112年12月底128人;另據該項預算係矯正機關各項設備汰換、購置等經費,惟具提升管理效能及舒緩工作負荷之智慧監獄推動進度緩慢。 綜上,現矯正署於114年度工作計畫及委辦計畫無任何相關計畫,顯見矯正署未實際瞭解缺額未補實原因及未訂定積極加速遴補措施。請法務部矯正署加速推動獄政管理科技化,推動智慧監獄,引入穿戴科技、電子圍籬等科技,減緩工作同仁壓力,降低戒護事故。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四)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5億0,860萬元。 鑑於109年10月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在出獄前夕,因與獄友發生爭執,卻遭監所管理員等4人不當管教致死的案件,受刑人被帶到未設有監視器的監獄死角裡凌虐,對於受傷的受刑人消極不處理,導致受刑人肋骨斷裂及內臟出血致死,然而事後根本沒有相關影片可以調閱。 據該項預算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預定分年辦理各矯正機關監視系統數位化建置;另現各獄所均已將監視器死角劃設為禁區禁止受刑人進入。 惟並未將如電子圍籬、生理手環等科技設備導入獄政管理,致無法有效預防及第一時間制止凌虐事件,此類事件極有可能再度發生。 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極推動科技化政策,妥善運用科技設備導入獄政管理,強化矯正機關戒護及安全,強化收容人戒護人身安全,降低戒護事故發生之風險。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根據法務部報告指出有關「提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應建立個案評估報告、引進三級輔導機制,以及強化專業能力。惟現今矯正學校接連發生多起行為管理事件,顯見矯正機關之管理行為尚有檢討修正空間。 2022至2024年各矯正學校之輔導教師、特教教師及諮商師及其師生比之統計表 [image: image3.jpg] 觀察現今矯正學校之輔導人力尚有不足,而少年時期是人格養成的重要階段,若錯失輔導與矯正時機,將會造成深遠且難以彌補的影響。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學生之輔導處遇提出改善計畫,以利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並完備社會安全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六)據法務部矯正署專屬於矯正機關的「監獄社交關懷犬」訓練課程,目前於屏東監獄與屏東科技大學攜手開辦,引進關懷犬達到使受刑人身心放鬆,舒緩監禁壓力,並透過犬隻陪伴,增加個人安全感與減少孤獨感受,降低受刑人身心疾患發作之可能,並規劃工作犬培訓課程使受刑人具備閱讀犬及社交關懷犬等基礎領犬能力。 觀察過去之桃園泰源監獄及新竹監獄,亦已實施監獄犬訓練班課程,且成果有成。惟其之訓練課程皆因環境、經費、人力之因素結束辦理,實為可惜。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借鏡國外經驗,例如,美國華盛頓女子監獄之「監獄寵物夥伴計畫」(Prison Pet Partnership Program)、美國俄亥俄州監獄及肯塔基州監獄之「四爪監獄計畫」(The 4 Paws Prison Program Collaborates),藉由讓收容人與寵物訓練間的互動,了解生命價值,也找回自信,並賦歸社會。 據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運用動物輔助治療於矯正機關內推動收容人生命教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七)我國矯正機關超收問題日趨嚴重,我國51個矯正機關中,超額收容比率超逾25%者計5所,依序分別為台北看守所(超收852人/39.93%)、桃園監獄(超收441人/34.59%)、南投看守所(超收87人/28.9%)、新竹看守所(超收57人/27.54%)、苗栗看守所(超收183人/27.44%)。 又參照各類矯正單位之超收比率,監獄(含女子監獄、外役監)之超收情況,為29所中17所超收,超收比率為58.6%,看守所之超收情況,為12所中11所超收,超收比率為高達91%,綜上所述,顯見看守所之超收情況更糟於監獄,其收容人所處之生活環境恐欠佳。 有關看守所之收容人,多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之羈押被告,且受《兩公約施行法》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保障,但參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指出,監獄每一收容人最低保障法定居住空間為0.7坪(2.314平方公尺),僅保障監獄之收容人,卻未保障看守所之收容人,不僅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且因超收情況嚴重,以致其人權卻不如監獄之受刑人,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情況積極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八)根據法務部之〈法務統計〉指出,截至113年9月底為止,全台核定容額為60,552人,實際收容為58,889人,收容率為97%,似無超額收容情事,然經吳委員思瑤調閱相關數據,發現部分矯正機關超收問題日趨嚴重。 就個別矯正機關觀察,51個矯正機關中,有27個機關超額收容,占比約53%,有約半數之監獄及看守所存在嚴重超額收容之窘境,超額收容比率超逾25%者計5所,依序分別為台北看守所(超收852人/39.93%)、桃園監獄(超收441人/34.59%)、南投看守所(超收87人/28.9%)、新竹看守所(超收57人/27.54%)、苗栗看守所(超收183人/27.44%),且超收最嚴重者多集中於北部地區。 參照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項下「改善監所計畫」編列預算5億1,115萬5千元,係編列辦理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計畫之最後一年預算,以緩解少數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茲因上開計畫已進入尾聲,卻未見超收問題有所改善,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超前部署、研謀財源之籌措,依照地區超收情況之實際需求,賡續推動矯正機關改建,俾利保障收容人基本生活權益,建構適當矯正環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九)長期以來,監獄的定位是以高牆隔絕罪犯,讓受刑人遠離社會以確保安全,並藉此贖罪、反省,避免再犯,而為穩定囚情監所亦安排了各類作業。然而,近年西方國家刑罰與獄政制度的「復歸理念(Reintegration Philosophy)」逐漸影響台灣監所作業的方向,但監所的歷史包袱、戒護安全優先的原則,以及社會對受刑人的負面印象,這一轉型過程面臨諸多掣肘,基於戒護安全的考量,監外作業通常優先遴選表現良好的年輕受刑人,但長刑期受刑人實際上更需要這類社會復歸的機會,服刑20多年後出獄的長刑期受刑人,從完全監禁到完全自由,面對急劇變化的社會,常難以適應,甚至對社區安全構成隱憂,漸進式復歸處遇對於受刑人至關重要,雖勞動部與監所合作的技訓課程,但受刑人出監後的就業媒合仍是大問題。若能透過政府與企業合作,提供減稅、補助等誘因,鼓勵企業接納技訓中的受刑人並提供工資,或許能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也有助於解決缺工問題。監所推動的「自主監外作業」雖然是邁向復歸的重要一步,但目前參與人數僅占收容人的1%,且多數作業內容仍集中在技術門檻低、報酬不高的委託加工項目,對更生的幫助有限。與此相比,少數具專業性的作業,雖讓部分受刑人獲得較高的勞作金,但名額極為有限,影響力有限。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評估擴大自主監外作業,設計更多符合安全考量的作業內容,減少民間對受刑人外出工作的疑慮」及「政府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政策誘因(如減稅、補助等),吸引企業參與技訓與就業媒合計畫,以利提高企業對聘用出監人員的接受度」提出書面報告,使收容人復歸社會後,更有利更生。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隨著科技的進步,數位監控技術應用在各行業中越來越普遍,尤其在矯正機關中,現代化的監控系統對提升戒護安全至關重要,我國多數矯正機關面臨著基礎設施薄弱與數位化不足的挑戰,仍然依賴傳統的類比監視系統,法務部矯正署提出了「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旨在整合新興數位科技,提升戒護安全。該計畫於113年3月26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達17億1,094萬2千元,執行期程自113至118年度,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113至116年度,重點在於科技設備的建置及科技安全網路的架構,規劃四項策略:建構數位基礎監控環境、彈性擴充監控架構、自動化監控機制及數位化監控配套措施,第二階段則為116至118年度的後續維運作業。 雖然計畫中提到的「建構自動化監控機制」將開發智慧中央監控平台,並整合人臉辨識及電子圍籬功能,但這些擴充功能並不在目前計畫範圍內,僅保留未來導入的可能性,如計畫順利完成基礎設備的更換,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評估「未來導入人臉辨識及電子圍籬等技術可能」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數位化轉型的成功,進而提升矯正機關的整體安全性。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一)有鑑於109年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已大幅強化監所對收容人更生復歸之效能,而我國監所多年來面臨戒護人力比過高之嚴峻挑戰,監所教化人員肩負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不再犯罪的重要任務,其工作負擔日益沈重,矯正機關應強化同仁之職場權益保障,全面建構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為照顧深夜時段執勤之外勤同仁,自113年6月1日開始,內政部所屬之警察、消防、移民、空中等危險勤務人員,針對深夜0至6時第一線執行勤務的同仁,加發每小時100元之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而矯正機關工作性質類似於移民署收容中心,更有戒護緊急外醫、戒護住院、深夜進行移監等臨時性業務,其業務執行之複雜性應不亞於內政部所屬工作人員;另查矯正機關之危險加給曾於108年調整一次,自每月3,000元調整至4,500元,惟相關加給未有定期調整機制,允宜研謀改善並積極向法務部及行政院爭取;另因矯正機關工作環境較為封閉,應精進員工協助方案及健康檢查,以確實照顧員工之身心狀況及職場權益。 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維護矯正機關職場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億9,309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4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5億1,83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二)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14年度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149萬8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2,156萬元減少6萬2千元減幅比率0.29%。 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從而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111年4月29日第3749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嗣因未獲立法院議決且屆期不連續,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俾強化行政執行效能、貫徹政府公權力及維護社會公義等面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546萬元,相較於113年度編列數2,282萬元,增加數為264萬元,增加比率達11.57%。 經查本科目用途,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相較於112年度編列數1,766萬9千元,增加數為515萬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後,辦理情形為雖112年度均已達節電目標,並持續推動節能相關措施,重點如1.汰換老舊空調冷氣或照明設備,2.控制辦公室、會議室等空調溫度開關時間,設定適溫(26至28度),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3.隨手關閉不使用之用電器具或設備,檢視空調主機效能、發電機或冷卻水系統運作效率,並宣導各項節電觀念及作法,落實節能減碳行動。但114年度本科目用途之編列數相較於113年度仍增加比率高達11.57%。 為撙節開支,減少政府現階段主要以火力方式為發電之能源結構,減少空汙造成環境劣化,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持續推動節約措施,俾符節能減碳行動之研擬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7,614萬8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31萬4千元,擬赴法國、瑞士檢察總長辦公室及最高法院等,考察其運作。 有鑑於114年度最高檢察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相比上一年度41萬4千元大幅增加,上開考察活動並無必要,為撙節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42萬8千元。 有鑑於近年來偵查不公開亂象引發社會譁然,連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於立法院備詢時對此表達痛心疾首,惟遲至今日,最高檢察署未有任何改善作為,甚至檢察總長遭看不下去的基層檢察官點名是歷史罪人,最高檢察署應研擬改善方案。 爰該項預算減列200萬元並凍結20%,俟最高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44萬5千元。 經查,最高檢察署(下稱最高檢)為辦理國家安全法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宣導,於預算案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44萬5千元,其中經費50萬,係最高檢製作高品質、效果卓越之宣導影片,提供各地檢署、車站、ATM及相關媒體播放,目的係為宣導面對境外敵對勢力以各式手段對我國進行滲透,國人應有充分認知及警覺等相關國安議題,強化國安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之檢舉管道,惟境外敵對勢力滲透難僅憑媒體託播或刊登得以防免,非經調查難以認定,且易淪為選舉、政治操弄之議題,背離使國人充分認知及警覺之目的。爰凍結宣傳經費50萬元中之15萬元,俟最高檢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四)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31萬4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交流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最高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1億3,107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602萬4千元。 經查,前開預算中之45萬4千元,係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擬安排人員前往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接受測謊進修訓練,以培育檢察機關專業測謊人力,強化並完備檢察機關之科技偵查能量,惟測謊無所謂「再現性」,法院未全面承認其證據能力,且測謊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訂之法定調查證據之方法,且高檢署前三年度已安排2人前往進修訓練,又我國目前業已有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可實施測謊,檢察機關似無再培育專業測謊人力之必要;此外,各地方檢察署詐欺、洗錢案件日益遽增,高檢署應該人力投入案件偵辦,而非法院未必承認之調查方法,爰凍結該項預算45萬4千元,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萬8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三)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萬8千元。 查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為瞭解加拿大之皇家騎警隊、皇家檢察院新興毒品監測系統之運作模式,於預算案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萬8千元,其中56萬9千元係前往參訪,俾利我國得以參考並發展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之新興毒品監測系統,惟西方國家與東方國家文化、風土民情不同,施用毒品之習慣未必相同,監測系統得否適用猶未可知,且既僅係參訪新興毒品監測系統之運作模式,何以須參訪10日之久?縱扣除交通往返時程,參訪日數與參訪目的仍無合理關連,又明年度已安排新加坡、南韓等國際參訪行程,高檢署更應注重國內檢察業務督導之責,更未免浮編預算以參訪之名,偷渡旅遊之實,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億9,833萬6千元,凍結3,491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4億6,603萬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謝龍介 (三)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高檢已於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強化165全民防騙網介接資料質量,開發對應分析功能,有助檢察機關即時比對犯罪情資,惟僅取得1家電信業者合作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等語。 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截至113年5月28日止,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已分別建置案件數及涉案人員資料各10萬餘筆,並介接入出國境資料、稅務資料及戶政資料等資料庫,以利檢察機關即時比對犯罪情資,完整判斷偵查方向遏止詐欺犯罪。經查臺高檢為防制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111年度起與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取得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匯入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惟據臺高檢說明,該等資料非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通信紀錄範圍,尚無法源依據,可向各電信業者調取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截至113年4月22日止,仍在與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電信業者洽談協商合作機制。 鑑於詐騙集團多從非公開市場、私下交易方式取得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致使偵查機關不易溯源追查,為有效防堵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四)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高檢為提升追緝金流效能,已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惟介接資料尚未完整涵蓋農漁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又一成餘金融資料調閱後久未下載使用」等語。 法務部為提升打擊犯罪效率、追緝金流效能及減少民眾財產損害,自109年度起推動統一全國各金融機構資料電子檔格式作業,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9月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截至113年4月底止,該平臺已針對38家銀行(含郵局)、9家電子支付業者及23家信用合作社,完成專線網路連線架設、網路連線之介接作為,惟尚未納列農漁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之資料,顯示平臺介接機構仍不夠全面,恐有產生金流斷點,無法阻斷不法所得移轉,影響查緝成效。復據臺高檢統計,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自112年9月至113年3月止,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廉政署共計調閱4.5萬單,其中金融機構已完成回復4.3萬單、正在處理中2,647單,惟查前開金融機構已完成回復調閱資料中,計有5,886單尚未被調閱機關下載使用,其中距金融機構回復日已逾1個月者約占八成餘,顯示資料使用管理及相關教育訓練均有待加強。 鑑於詐騙集團透過第三方支付以虛擬帳號進行詐騙,儼然成為新型態金融管道,久未運用恐失查緝契機。為提升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使用效益,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五)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1億2,736萬7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之業務經費。 司法院與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1年1月啟用,以整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資源運用,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期間潛逃。參照科控中心辦理之109年度臺高檢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採購案,採購之科技監控設備包括:電子手環550套、電子腳環220套、居家讀取器110套、監控手機330套,總計1,210套,經查科技監控設備採購經費係由司法院與臺高檢共同分攤,相關財產由司法院與臺高檢各列帳半數,責請科控中心管理。 截至113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數共121件,雖較112年度已有提升,惟對照已購置之設備,使用效能仍不理想,且多數設備自購入後即未使用,考量到各項設備之耐用年限,若未提高使用率恐造成資源浪費,允宜檢討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狀況,衡酌人力負擔、盡可能排除執行面障礙,並加強推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功能和操作方式、宣導其便利性與優點,以利提高使用率,發揮其設置之效能。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就提升科技設備監控整體資源之使用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六)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4億6,603萬7千元,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業務。 為建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及轉銜機制尚需完備,由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編列預算建置之司法精神病房甚為重要,截至113年底,南部、北部及東部司法精神病房已陸續啟用、且開始收治之作業,經查法務部(臺高檢)負擔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包含執行監護處分之費用、相關安全維護人力的訓練、以及購置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設備等。 鑑於尚有司法精神病房及醫院正在建置中,未來收治之病床數仍會持續增加,相關管理措施及人力和培訓規劃皆需提前準備,以完備收治之業務。惟參酌自最早開始啟用之南部病房,其113年度維安人力需求為50名,但在8月底實際進用僅36名,分析係因戒護工作危險性較高、病房位置偏遠等因素影響,故產生人力缺口,且外聘之保全人員亦有流動率較高之情形。 為避免新設病房面臨相似之招募困境,允宜及早因應、提高戒護人力穩定性,且督促各執行處所儘早招募並完成培訓,並審慎研謀集中收治之可行性,以充分維護司法精神病房之戒護量能,提升場域和人員之安全性。爰建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6,998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196萬4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948萬9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164萬1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62萬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億9,980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6萬8千元。 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屢於社會矚目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放任新聞媒體恣意報導案件內容,除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亦使被告之隱私、名譽權受損,更使司法威信蕩然無存,人民再難以信任司法,究竟「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間如何取得平衡?為兼顧人民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6億2,749萬5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9,706萬6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億2,927萬4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998萬8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8,709萬2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1億9,525萬9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5,282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7億8,032萬9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9,234萬5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8,258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億4,825萬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9,420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億5,208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679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8,101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5,39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4,016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預算282萬元。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為汰購首長專用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編列預算282萬元,其中之194萬元,係為汰換機關首長專用車,經查,除該車輛價額顯高於一般市價,機關首長專用車使用頻率不若外勤值班或履勘公務車輛外,是否達成提高工作效率、增進辦案效率之預期成果尚有疑義,且編列之282萬元中,除汰換首長專用車輛,尚需汰換警備車1輛,惟警備車預算僅佔88萬元,輕重顯然失衡,為達預算合理分配,爰減列該項預算60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5,800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億0,477萬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454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04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456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73億3,674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601萬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派員出國計畫」,與上一年度531萬5千元相比持續成長,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出國參加會議及訓練」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7萬4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調查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三)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298萬6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調查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比上一年度223萬9千元持續增加並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四)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法務部主管」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986千元,係為宣導保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機密維護等概念,強化並建立民眾犯罪防制及國安意識。編列預算298萬6千元。同筆預算項目111年度為291萬6千元作出六支動畫影片,所有影片點閱率至今未超過2500次。112年度編列241萬3千元,卻在113年3月因戴姿穎肖像授權期限到期而下架。而113年度編列223萬9千元亦僅製作一支以中信兄弟為主題之30秒國安宣導影片,半年來點閱率未超過一萬次。顯見調查局於媒體宣傳政策上改以名人宣傳而非以量取勝,但內容抽象,難以期待能夠達成宣導國安之目的,且因肖像權致未能延續宣導,應檢討其媒體宣傳政策方向。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50萬元,俟調查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五)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制」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0萬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調查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六)114年度調查局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通訊監察工作」分支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科目編列預算5億400萬元,用於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所需硬體及資安經費。該項經費係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之1規定辦理,主辦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計畫名稱為「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 此計畫屬114年度打擊詐欺經費範圍,且耗資甚鉅,對照內政部警政署於預算書內明確列示計畫名稱,調查局預算書卻未呈現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及執行期間等,恐不利各界完整檢視打擊詐欺經費之全貌。此外,調查局亦未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載明分年經費需求,難以呈現計畫與預算編列配合情形,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及外部監督,預算籌編作業有欠周妥。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七)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3目「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項下「通訊監察工作」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5億0,400萬元,係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所需硬體及資安設備等經費。 為打擊犯罪,113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網路流量紀錄之修法,故調查局編列上開預算以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惟該經費耗資甚鉅,調查局未清楚說明該經費評估之依據,難以判斷其合理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20%,俟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00萬元。 對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的五大主軸,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以及資通、運輸及金融網絡安全等,現在都已有相關部會負責,該預算有疊床架屋之可能性,且韌性委員會之建議及支應部會相關預算應列整統計,以利審查。 鑑於調查局係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相關計畫並為資通安全等級A級機關,爰請法務部調查局加速導入T-Road機制,以提升網路、伺服器及資料傳輸之安全性。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二)有鑑於行政院已於109年11月22日宣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後立法院於110年4月30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新增文物、藝術品交易的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進口免預繳稅款保證金之2項租稅優惠政策,以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帶動周邊產業發展。 為協助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其防堵偽造藝術品之犯罪行為甚為關鍵,因該類犯罪行為不但直接影響藝術市場的交易秩序,也間接破壞藝術創作的優質環境,過往亦不時傳出從事藝術品買賣之業者、過世名畫家親屬多次訴諸媒體及政府,揭露部分不肖業者從事買賣偽造藝術品之情事,然查詢我國法院相關判決,卻只有少數涉及販賣偽造油畫之案例,顯然執法單位對於此類販賣偽畫之案件甚少偵辦,或是缺乏偵辦經驗。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主題網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第91條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2種: 1.拷貝為了銷售或出租的營利目的,是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的行為。 2.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製造品」,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 換言之,尚在著作權保護年限內之作品,質疑者仍必須自行提出證據,或者由受害者自行提告,否則當製作假畫集團若是以臨摹重製畫家具體畫作之方式來詐欺他人財物,持畫者只要堅稱此畫為原作者所繪,在原作者已經過世也沒有家屬可以代為發聲的情況下,在我國便形成無法可管的真空狀態。 有關藝術品拍賣者之型態分析與法律責任,請法務部調查局提報如何精進偵辦藝術品拍賣產業涉及偽造、詐欺案件之作法,以確保我國流通之拍賣藝術品來源合法且可信。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編列預算1億4,606萬元,預定建置雙活機房系統、零信任架構網路系統、單一簽入管理平臺、犯罪追查軟體授權及設備更新等項目。 為實踐「資安即國安」之戰略目標,行政院於113年6月核定「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自114至117年度分4年辦理,總經費達5.07億元;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統計,113年8月政府機關資安聯防情資共有9萬餘件,顯示政府機關之資安風險有增加趨勢,職掌國家安全、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等事項之法務部調查局,應強化資安防護及數位韌性。 除陸續提升各類軟、硬體設備之外,執行之人力亦應加以重視,鑑於調查局長期有資安專業人力缺口,針對該計畫人才招募、人力配置規劃,允宜及早因應、確實增補資安人力,以強化打擊資安犯罪之量能,並賡續培訓資安鑑識人員,以深化其專業職能和鑑識品質,俾利推動計畫。爰建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就推動資安工作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四)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精進科技偵查計畫」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34萬6千元。此項經費包括:1.研究成果投稿、期刊潤稿及申請專利等雜支49萬4千元以及2.科技計畫相關業務勞務外包經費285萬2千元。其中,科技計畫相關業務勞務外包經費285萬2千元,尚缺乏說明該項預算實際運用及需求目的。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五)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編列預算1,397萬9千元。 面對現代科技的創造力及影響力,偵查機關在證據真實性上,受到極大的挑戰,尤其當數位科技成為司法證據,司法系統如何因應,將成為難題,尤其資訊、通訊軟硬體的改變,攸關於「司法聯盟鏈」如何推展至其他偵查、審判機關,如何運用科技改善數位證據驗真流程,建立數位證據之公信力與標準,更為重中之重。據此而論,該項新增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應以有無配合政策之推廣與執行,進行說明與考量,此項計畫內容尚缺乏預期成果及階段計畫。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1億5,258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2億6,154萬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89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6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依據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作業基金應依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為目標。惟矯正基金收支自107年度起由盈轉虧後,短絀情形有擴增趨勢,迄114年度預計短絀達1億896萬3千元,為近5年新高,應籌謀提升業務收入及提高資金運用收益,妥為控制各類成本及費用支出,透過開源節流相關措施,以達成積極改善短絀之目標,並維護基金財務健全。爰此,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歲出預算10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6,224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8,380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156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2項: 1.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編列6億8,380萬6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2.114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2億8,816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四、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9,363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9,363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706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61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761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1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億8,873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億8,873萬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24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八、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image: image4.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接著介紹到場委員及應邀列席官員。先介紹在場委員,首先介紹羅智強委員、黃國昌委員。接著介紹應邀列席人員,介紹法務部鄭銘謙部長,歡迎您。政務次長徐錫祥次長、司法院刑事廳李釱任廳長,歡迎您。司法院行政廳高玉舜廳長,以及今天列席學者專家代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教授,歡迎您。 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及人員名單      114年1月13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政務次長 徐錫祥 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司法院 刑事廳廳長 李釱任 刑事廳法官 吳元曜 司法行政廳廳長 高玉舜 司法行政廳法官 李小芬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特聘教授 林志潔 主席:本次議程分別排定報告事項,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及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先說明稍後議程進行的報告及詢答方式,機關代表報告時,請一併就專題及法案進行報告;委員質詢時,則依例採綜合詢答。 因為提案委員目前不在場,所以待會如果有時間,我們再視情況進行律師法的提案說明。 先進行報告,請機關代表報告,發言時間,我們就參照……因為今天有兩個題目,就以5分鐘為度,必要時得延長3分鐘,請法務部部長鄭銘謙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早安。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有關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一節,因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都是屬於表現自由的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重要的基本人權。另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本部都予以尊重。 再來,集會遊行中是否有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來作為判斷。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 另外,今天還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查「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部意見如下: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領有律師證書者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倘其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因其非執業律師,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又該等未加入律師公會之人,倘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等情,現行法並未規定處理方式。 本部為確保律師之高度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倘其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其行為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由本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 本次修法將能界定律師懲戒及本部廢止律師證書範疇,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以完善廢止律師證書制度,使律師法更加完備。 貳、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參、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鄭部長。 接下來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高玉舜廳長報告。 高廳長玉舜: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有關貴委員會召開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本院意見簡要說明如下:律師為在野法曹,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律師制度健全與否,不僅攸關司法良窳,更與國家民主法制之維護息息相關。行政院及各委員所提草案,係為因應實務需要,完善律師制度,以提升司法給付之品質,本院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高廳長。 接下來,由於提案委員尚未到場說明,所以我們先請受邀列席本次會議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表達意見。請林教授發言。 林教授志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列席的各位長官、各位媒體朋友,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很榮幸受邀來針對關於聚眾對於個案去做司法對抗行為是不是可能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以及我國應該如何重新建構妨害司法公正罪,來做一個簡單的研究分享。 各位手邊有看到這份資料,這個應該是兩年前我在全國律師的雜誌上所刊載的一個簡單說明。事實上我今天到場的身分,除了是刑事法的研究者之外,另外一個身分是2017年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的成員,當時在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第五分組特別提到,我國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有所缺漏,實則應該要予以修補。這篇文章可以說是重新來回應2017年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的內容。如果各位手邊有的話,我想跟大家說明的是,妨害司法公正罪在英國跟美國都是屢見不鮮的,那麼在條文裡面也有非常清楚的規定。之前大院在去年2月到9月之間,曾經針對立法院的擴權行為,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一些規範,裡面後來被宣告違憲的是藐視國會罪,因為構成要件不夠明確,這一點我當時曾經有分享一下我的想法,我覺得如果要處理藐視國會罪,更應該要優先處理的可能是藐視法庭的行為。因為就妨害司法公正罪,不管是在英國或美國,都有藐視法庭的情形,各位如果google也可以看得到,英國的法院才在前一陣子把在法庭外面聚眾抗議、屢勸不聽的15位民眾,科處藐視法庭罪,在衛報有刊登。最主要就是因為集會遊行固然是人民基本的權利,也是言論自由跟表意自由的展現,但如果針對正在偵審中的個案用這種聚眾的行為,施加證人、鑑定人或司法人員的心理壓力,意圖來改變正在偵審中個案的結果,這樣事實上對於司法的公正性有非常大的影響,尤其是證人跟鑑定人並不是一般的司法人員,如果他在面臨這樣巨大的壓力之下,很有可能因此就修改了證詞,會造成司法審判的困難,這也是為什麼世界各先進法治國家,針對證人、鑑定人或者是對司法人員的強暴、脅迫、言語嘲弄、侮辱、騷擾行為有所規範的原因,以上是一個導論。 如果我們去深究妨害司法罪的本質,妨害司法的行為大概可以分成幾種,第一個,妨害司法一定會影響的是審判的公正性;第二個,一定會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尤其是在白領跟財經犯罪的這種狀況,由於社會地位跟實質的影響力,他的妨害司法行為特別容易造成司法裡面的不當干擾。如果我們把它區分成不同的種類,各位可以看到我的文章裡面有特別提及,大概可以把妨害司法的行為分成以下幾種:第一個是針對偵審所需的資訊所造成的妨害,比如提供錯誤的資訊或者是虛偽的證言,又或者是偽造、變造的證據。雖然很多規定在目前的刑法跟刑事訴訟程序裡面已經有,但是不夠完備。第二個是針對司法人員以及其他訴訟關係人造成的妨害,最主要是因為司法的偵查跟審判是透過人來理解形成的,所以去騷擾在司法程序裡面進行的人,不管是證人、鑑定人、舉發人、雙方當事人或者是調查官,又或者是廉政官,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司法結果的扭曲。第三個是對司法程序造成的妨害,比如棄保潛逃,我看到大院目前有一些委員已經針對妨害司法公正罪全面修正提出立法建議,個人覺得非常贊同。不過目前我看到的只有針對證人跟鑑定人,似乎對司法從業人員以及法庭尊嚴的維護並沒有妥善的構成要件規劃,就這一點也希望就法制的缺漏跟重建的必要性,再請大院一併酌參。 最後要講的是,我覺得妨害司法公正罪應該是一個全面被建構的情形,目前比如在集會遊行中,雖然已經有妨害公務或者是恐嚇等等罪行,但是總體上欠缺一個鳥瞰的高度,所以期待大院的委員能夠落實2017年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全面建構我國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以上簡報,謝謝。 主席:謝謝林特聘教授的發言。 機關及列席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報告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現行犯之定義及處理 一、定義 (一)現行犯定義 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二)準現行犯定義 依刑訴第88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二、處理 (一)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訴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刑訴第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貳、集會遊行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另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本部予以尊重。惟集會遊行中,因個案具體狀況,如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下列罪名: 一、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5條規定「(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三、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刑法第149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刑法第150條規定「(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五、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六、集會遊行法第29條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 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七、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八、刑法第309條妨害名譽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參、結語 有關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一節,本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之保障,均予以尊重。惟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查「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部意見如下: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領有律師證書者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倘其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因其非執業律師,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又該等未加入律師公會之人,倘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等情,現行法並未規定處理方式。 本部為確保律師之高度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倘其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其行為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由本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以維護律師綱紀及形象,並確保司法威信。 本次修法將能界定律師懲戒及本部廢止律師證書範疇,敬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以完善廢止律師證書制度,使律師法更加完備。 貳、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參、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司法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院奉邀前來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依本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第718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集會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故「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之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之保障。 再者,觀諸目前 貴院審議中之台灣民眾黨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9人所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若僅係「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未進而對特定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為犯罪或關說等行為之情形,似與各該草案所定各罪之構成要件均有未合,惟若有具體個案,仍尊重法院於個案中之認定及判斷。 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司法院意見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有關 貴委員會召開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本院意見簡要說明如下: 律師為在野法曹,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律師制度健全與否,不僅攸關司法良窳,更與國家民主法制之維護息息相關。行政院及各委員所提草案,係為因應實務需要,完善律師制度,以提升司法給付之品質,本院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教授林志潔書面資料: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主席:提案說明部分因為委員尚未到場,報告已經進行完畢。 現在開始詢答,詢答時間,本會委員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為4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跟委員會報告一下,因為今天尚有內政跟司法聯席,所以主席會視聯席委員會的情況來調節會議進行的方式。 接下來請登記第一位黃委員國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19分)有請法務部部長、司法院刑事廳廳長以及行政廳高廳長。刑事廳的廳長是李廳長,司法行政廳長是高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李廳長和高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黃委員國昌:三位好,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我必須要老實講,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的議題「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打一個大問號。我在立法院的期間,就我自己在的期間,大概沒有看過這麼荒謬可笑、這麼愚蠢的專案報告,為什麼我說這個專案報告不僅荒謬可笑而且愚蠢?司法院當天馬上就出書面報告,直接下了結論,下什麼結論?我唸給大家聽:「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之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之保障」,司法院的報告一句話就講完了。請司法院刑事廳廳長,你們在書面報告裡面說,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的情況,是違反集會遊行法哪一條? 李廳長釱任:如果集會的目的違反第四條,那是被禁止的,包括他的…… 黃委員國昌: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刑事處罰,對不對? 李廳長釱任:命令解散。 黃委員國昌:對嘛!你要把話講清楚,集遊法有刑事處罰的規定,有沒有違反公正公約? 李廳長釱任:沒有。 黃委員國昌:沒有?有沒有違反公正公約?有沒有違反ICCPR? 李廳長釱任:沒有,這部分…… 黃委員國昌:我們花了納稅人這麼多的錢,找了這麼多國際審查專家來審查…… 李廳長釱任:這部分是沒有! 黃委員國昌:審查了幾次,就已經告訴你,違反公正公約的規定。我在同意權行使前詢問的時候,連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自己都承認早該修了,修到現在都沒有修。2008年蔡英文在自由廣場做的政治承諾,到現在已經成為臺灣公民社會最大的笑話了。 我直接切入主題,「拒絕綠色威權,還我司法正義」,「釘孤枝」的對象是誰?就是賴清德。這個活動的主旨這麼明確,我今天承認號召的人就是我,歡迎法務部、歡迎臺北地檢署、歡迎調查局、歡迎刑事警察局開始對我偵辦。我洗耳恭聽、拭目以待,我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太可笑了,真的太可笑了! 請法務部部長,今天排專案報告,你們說要個案認定,當然要個案認定,以法務部部長就這個集會遊行、就這場活動的掌握,目前違反了哪些刑事法律? 鄭部長銘謙:這是個案,以本部的立場,我們是不指導、不干涉、不介入,這由現場…… 黃委員國昌:不知道、不干涉、不介入嘛? 鄭部長銘謙:對,這個個案還是要由檢警調…… 黃委員國昌:我歡迎檢警大規模開始進行刑事調查,我等著看中華民國臺灣的法治還要鬧出什麼笑話。我們繼續往下看,法務部長知不知道最高法院前面可不可以集會遊行抗議?這是基本的法律問題ABC! 鄭部長銘謙:這是不可以,因為是禁制區。 黃委員國昌:是禁制區嘛!有沒有檢察官去最高法院前面抗議過? 鄭部長銘謙:他是集會遊行,那是吳巡龍個人的行為。 黃委員國昌:對嘛,個人的行為嘛!當初他是澎湖地檢署的檢察長,現在已經高升為司法官學院的院長,2012年6月的時候,這位檢察官就在最高法院抗議!但是我沒有說在最高法院抗議的行為是錯的,因為劉靜怡教授在2016年的時候在法學教室就寫了,法學教室是寫給大學生看的,基本的法律常識要有啊!來,看一下!法務部長知不知道這個建築物是什麼地方?看得出來嗎?有沒有去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有去過, 黃委員國昌: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啦!一群人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面抗議,「No justice , No peace」,為了什麼案子?2022年的時候,婦女墮胎權劃時代,1973年最高法院Roe v. Wade案的判決被推翻了,結果一群人跑去聯邦最高法院抗議,那個時候我從來沒有聽過美國有什麼法律學者出來高喊這妨害司法公正、這違反集會遊行法、全部都要嚴查徹辦,美國不會鬧出這樣的笑話,現在在臺灣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卻鬧出這樣的笑話。 我們再繼續往下看,2008年蘇治芬涉案的時候,民進黨立委號召包圍地檢署,這有沒有違法?請教部長,綠委帶頭包圍地檢署,這有沒有違法?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個案,這個我不清楚。 黃委員國昌:這個你不清楚嘛,但你知不知道這個案子後來有沒有起訴任何人?有嗎?有起訴任何人嗎?帶頭包圍的柯建銘,現在是民進黨立院黨團的總召耶! 再往下看,2008年說檢方不辦陳雲林就包圍地檢署,這是王定宇講的啊!這有沒有恐嚇罪?請教一下部長,這有沒有妨害司法公正?這有沒有恐嚇?王定宇後來有被起訴嗎?部長不敢回答喔?奇怪,我那時候怎麼沒有看到一些法學學者出來講柯建銘、王定宇妨害司法公正、恐嚇,全部都要徹查徹辦?有嗎?有辦嗎?請教部長,有辦嗎?有嗎?回答不出來喔,不敢講喔? 鄭部長銘謙:這不是不敢講,這個案件是2008年的事情…… 黃委員國昌:對嘛!所以我們從客觀的歷史來回顧有還是沒有,有辦或沒有辦,這個有客觀的答案啊!我不需要你主觀的臆測,就沒有嘛! 我們再往下看,當初立委帶隊踹破法務部部長大門,這個案子有辦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北檢有分案偵辦。 黃委員國昌:然後呢?分案偵辦,然後呢? 鄭部長銘謙:這件是撤回告訴。 黃委員國昌:撤回告訴?誰撤回告訴?法務部部長撤回告訴喔,是嗎?在你任內……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羅部長撤回告訴的。 黃委員國昌:對啦,就是部長撤回告訴嘛!在你任內有沒有立委率眾去踹破你的大門?到今天為止有發生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 黃委員國昌:當然沒有嘛!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正的刑事犯罪行為,我前面講的那些例子,什麼叫真正的刑事犯罪行為?來看一下,持油壓剪毀損公物,檢警開始偵辦了嗎?持油壓剪毀損公物這是現行犯啊!警察全部都看到了,這開始偵辦了嗎?有開始偵辦嗎?這才是犯罪行為。從第一張PPT,一直到這一張才出現真正的刑事犯罪行為,辦了沒有?請教部長,辦了沒有?這才是現行犯啊!關於毀損罪,我國的刑法典不是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嗎?開始辦了沒有? 主席:部長請回答。 鄭部長銘謙:這個案件我不清楚。 黃委員國昌:這個案件你不清楚嘛!好,回去告訴負責追訴犯罪職權的檢警,奇怪了,碰到這種事情,對於真正的現行犯就軟趴趴,我必須提醒告訴乃論的告訴是起訴的要件,不是偵辦的要件,所有大三學過刑事訴訟法的人通通都知道,告訴乃論的告訴基本上是起訴的要件,不是偵辦的要件,我這樣講,有刑事訴訟法基本素養的學生應該通通都可以聽得懂,但大家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沒開始偵辦?屈從於壓力嗎?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正港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為逃稅案件關說司法的邱太三,請問部長,你認為這種不法關說應不應該用妨害司法公正罪究辦?這才是妨害司法公正,應不應該用妨害司法公正究辦?應不應該?不敢回答喔?應不應該用妨害司法公正究辦?不敢回答喔? 鄭部長銘謙:司法公正罪目前還在立法中。 黃委員國昌:對嘛!法務部最可笑的是什麼?今天林志潔教授都來講了,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作決議了,結果你們法務部、行政院連個像樣的版本都提不出來! 接下來請教高玉舜廳長,我相信不法關說你感同身受,在你任內,有沒有被不法關說過? 高廳長玉舜:報告委員,這個個案其實之前在偵查程序中,我已經做過說明了,謝謝。 黃委員國昌:現在作為司法院的官員,你認不認為臺灣應該要訂定不法關說罪? 高廳長玉舜:身為司法院的幕僚,其實我們會尊重大院以及主管權責…… 黃委員國昌:司法院沒有態度喔?所以現在廳長很小就對了,沒有辦法表達意見?勇敢一點啦!就像你當初勇於揭發最高法院的法官竟然敢關說司法!還有另外一個很有名的案子,柯建銘幫自己的刑事案件關說司法,為什麼沒有辦?沒有明文規定嘛!這才是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這一種關說司法、不肖的政治人物,到現在還在立法院裡面橫行,而我們的法務部、行政院連不法關說罪的版本都不敢提出來。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法務部有關於…… 黃委員國昌:2019年就提了,這個我知道嘛! 鄭部長銘謙:這已經提到行政院…… 黃委員國昌:上次討論時就講了嘛! 鄭部長銘謙:所以本部是有立場的,我們是有提出這個法案的。 黃委員國昌:所以呢?法務部有立場,那你要敢講啊!在你們本部的立場當中,你們本部所提出來的條文,柯建銘這個案子是不是有構成不法關說的行為? 鄭部長銘謙:這一部分的話…… 黃委員國昌:基本的涵攝嘛!現行法沒有,但是你的版本有啊!這構不構成法務部版本的不法關說罪? 鄭部長銘謙:這一部分行政院已經在審查。 黃委員國昌:在哪裡審查? 鄭部長銘謙:行政院。 黃委員國昌:對嘛! 主席:黃委員,請注意時間。 黃委員國昌:法務部部長要有一些基本的擔當,不要連這種基本的事情都不敢講,唯唯諾諾的,這種法務部部長讓人失望啊!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謝謝部長,謝謝廳長。 主席(陳委員俊宇代):繼續邀請鍾佳濱召委質詢。 鍾委員佳濱:(9時34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鄭部長及司法院李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李廳長。 鍾委員佳濱:如果有就教於林教授的部分,方便的話,林教授願意回答,也請教授。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妨害司法公正的要件其實應予明確,剛剛有委員說明我們委員會之前對於妨害司法公正的內容也經過討論了,但是要件如何,我們希望能夠進一步釐清。另外,在參與、享有國內民主的集會遊行權利、行使言論自由,但是如果有境外敵對勢力的國內代理人也參與其中,要如何處理? 首先請教部長,簡報上是法務部的書面報告,您說對於今天的專報「號召」的部分,號召者剛剛已經自我承認了,「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不是你們認為要視號召者本身有無這些具體的要件達成,才能夠構成? 鄭部長銘謙:本部的報告是這樣子。 鍾委員佳濱:很好。所以未來享有民主的集會遊行自由權利的同時,號召者或聚眾者本身的言詞內容和他的行為就要接受這些要件的檢視。請教廳長,司法院的書面報告說「若僅係『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未進而對特定的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為犯罪或關說等行為……」,你們認為如果沒有後面的就不算,是不是這樣? 李廳長釱任:是。 鍾委員佳濱:所以要看有沒有對於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進行犯罪或關說等行為。剛好林特聘教授在場,我剛剛拜讀了您之前寫的文章,在第11頁第2欄第2列,您說根據美國聯邦法制,依行為與法庭的空間距離遠近,及其對司法程序所造成的衝擊程度,將藐視法庭分為直接與間接。就美國的立法例來講,你認為這裡面有包含了在司法審判空間法庭外經過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嗎? 林教授志潔:跟委員報告,最主要是因為法庭……剛剛黃委員以美國的墮胎權在最高法院的爭議,來表示其實在法庭外也是可以進行集會遊行,我覺得這個講法有一點誤導視聽,因為最高法院其實涉及政策的形成,所以這些抗議的民眾,第一個,他們有一個空間的距離,並不是緊貼於聯邦最高法院;第二個,他們集會遊行的地點及時間都是經過嚴格的管制,所以並不是個案正在做裁決。如果現在本案的抗告與否正在進行是不是要做羈押的決定,或者現在內部個案的審理正在進行,這個時候當然在法庭外的遊行會對內部的司法從業人員造成莫大的心理壓力,尤其是在對內部作證的證人,所以這個絕對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剛剛他提到的案件跟目前本次公聽會提到的案件,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所以我覺得有一點移花接木了,有點可惜。 鍾委員佳濱:所以如果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並不在法院或相關司法機關的管制範圍…… 林教授志潔:對,尤其是訴求。 鍾委員佳濱:訴求。 林教授志潔:也就是說,今天出來集會遊行,比如民眾黨、國民黨或民進黨來號召群眾上街,其目的是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依林教授的意見,分成三階段來執行,這個絕對不會有干擾司法的問題。但如果今天遊行是針對正在審理羈押的某一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訴求立刻將其釋放,否則的話,要放火燒毀地檢署,這當然會有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我們看一下,在2004年國民黨前立委邱毅帶頭衝撞高雄地院,最後判刑14個月確定,他的內容就包括「我們宣傳車衝……人閃開……」。另外,我們看到就在去年年底,也有本院的委員在臺北地方法院跟警方推擠,看得出是晚上,我所知道的是,那時候是在做羈押庭的裁定。請問,院檢辦案有沒有因此而感受到壓力?司法公正有沒有受到影響?請問廳長,您覺得呢?這樣會不會有壓力? 李廳長釱任:如果從結果來看是沒有受到影響。 鍾委員佳濱:從結果來看是沒有受到影響的,很好,從結果來看是沒有受到影響。我們知道昨天高院已經作成一個裁定了。就在前天民眾黨在自由廣場舉辦「釘孤枝」的活動來抗議司法不公,請問這個訴求的內容是因為要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嗎?請問林教授,您從民眾的認知,這個所謂的司法不公是因為他們要求要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還是對個案的結果有不同意見? 林教授志潔:關於這個集會遊行,首先是它的申請跟內容,比如它申請的訴求可能是挺司法正義,希望能夠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集會遊行固然是合法的,這個沒有問題;但是今天負責集會遊行的人及單位在整個集會遊行的過程中,如果有脫序或者是其他現行犯個案不當的言論,這個部分當然不在原來申請的範圍內,可能會有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 鍾委員佳濱:我相信昨天大部分參加的群眾都是很和平的,雖然情緒比較高漲,但我們看到有一個統促黨成員參與集會,主張要維護一中框架,甚至裡面的標語寫著「抗議司法迫害釋放高安國」,請問鄭部長,誰是高安國? 鄭部長銘謙:高安國是一位退役的將領。 鍾委員佳濱:是,他是參加哪個政黨? 鄭部長銘謙:參加統促黨。 鍾委員佳濱:好。對於高安國,媒體標題寫道「退將替中共發展組織高檢署偵辦羈押中」,是嗎?有這樣的情況嗎?有沒有這樣的情況?這是報載啊。 鄭部長銘謙:是否有偵辦高姓退將這部分,現在沒辦法證實。 鍾委員佳濱:沒辦法證實,好。我們來看一下,如果他在偵辦羈押當中,他們的成員去要求釋放高安國,他應該是羈押中,他們才會要求釋放,這樣的情況是不是有涉及針對個案對司法機關進行施壓? 鄭部長銘謙:根據我們的草案,有施壓的行為,是有妨害司法公正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再來看,除了他之外,統促黨已經被認為危害民主憲政,內政部擬提政黨解散。目前看到統促黨涉收中共7,400萬介選,違反國安法共5案,違反反滲透法計1案,還有違反兩岸條例、組織犯罪條例等案共計134人。請問法務部部長,如果內政部有這樣的提出,是不是建基在法務部檢調人員的調查基礎之上?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涉及到違法,當然我們檢調就會蒐證。 鍾委員佳濱:好,請看一下現在蒐證的情況。統促黨的榮譽主席林正杰在前天說「如果檢察官到最後交代不了、太可惡,我們大家就到地檢署放一把火把地檢署燒掉」,請問這樣的發言內容有無涉及恐嚇或煽惑他人犯罪?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涉及犯罪,我想檢調就會蒐證,但是我們不希望集會遊行有脫序的行為,如果有聚眾施以強暴脅迫或者違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這部分…… 鍾委員佳濱:很好,你都唸出來了,主張火燒地檢署有無涉及違反刑法或反滲透法,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反滲透法第六條,我們要如何保護言論自由同時兼顧國安?有沒有修法的必要?對照反滲透法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等內容,反滲透法第六條規定「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表示縱使參加合法的集會遊行,若有違反了反滲透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涉犯刑法等相關條款,還是構成犯罪,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構成犯罪。 鍾委員佳濱:好。最後我的訴求很簡單,我們希望依法偵查、審判,維持司法公正勿受影響,也希望你們嚴查國安案件,防止中共代理人滲透,可以做到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全力以赴。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部長,謝謝廳長,也謝謝教授。 主席:謝謝鍾召委的詢答,謝謝林教授。 主席(鍾委員佳濱):接下來有請羅委員智強發言。 羅委員智強:上臺發言之前,我先程序發言。 主席:請。 羅委員智強:我先要跟主席說,第一個,主席,你不騙人是會死嗎?不騙人皮很癢嗎?不騙人就會很痛嗎?沒關係,程序發言講完,你再回答嘛!好不好?今天本來是吳宗憲召委要來主持會議的,你是怎麼去跟他「喬」的?你跟他千拜託萬拜託說今天我們要來排稅審法,搞了半天,你要搞什麼鍾小刀嗎?然後搞了半天、求了半天,今天排一個什麼奇怪的題目啊?但你的人很奇怪沒有關係,你要排奇怪的題目,這第一個。 第二個,我要跟各位說,雖然你是召委、你是主席啦,你要邀請誰,看你高興,但是鍾佳濱你演都不演,演都不演啦!今天是找法務部跟司法院來問問看,「111釘孤枝」有沒有妨害司法公正、是不是現行犯,關林志潔什麼事啊?沒有關係啊!你真的要找一個綠色的代表來幫你助拳,你自己講不出話來,口才差、沒自信,你知道官員不敢護航你,你找一個綠友友來護航你,你這麼沒自信,你再請吳宗憲召委幫你排另外一個中立的學者啊!演都不演,今天排這個荒腔走板的專報。剛剛你所謂的鍾佳濱代表坐在底下,他發言我直接出去了,聽都不想聽,有什麼資格、有什麼中立性、有什麼公正性坐在這個地方?有什麼代表性坐在這個地方?你今天如果請宗憲召委也排一個中立學者坐在這個地方我就沒意見,你要跟我講什麼不是公聽會對不對?對啦!專報不是公聽會…… 主席:請問羅委員的程序問題? 羅委員智強:我講完,主席不要插嘴。 主席:你的程序問題在哪裡? 羅委員智強:你愛怎麼回答就怎麼回答,我的問題就是在我剛剛的程序發言內容裡面。 主席:問完了嗎? 羅委員智強:我沒問完,抱歉,我要繼續問。這才是今天我覺得荒謬的事情啦,你當個召委,你主持得不中立,連演都不演,過去班班可考,我直接跟召委說啦,排什麼民眾上街集會是妨害司法公正現行犯,我舉個更棒的題目建議你啦,鍾佳濱持油壓剪毀損公物,是不是檢警不敢辦的現行犯?12月20號到現在23天了,我待會就問部長,我先直接告訴你,洩題。那你乾脆排一個專報,柯建銘關說司法是不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 主席:接下來請羅委員智強發言。 羅委員智強:抱歉,我程序發言沒結束,學你的,連程序發言我都是學你的。 主席:抱歉…… 羅委員智強:我連程序發言都學你的…… 主席:主席沒有像你這樣……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你要不要請你們民進黨立委提所謂的停止討論動議?我學你的啊!我還沒程序發言結束,你不要打亂我,你們的柯建銘盤古開天可以講一小時,我告訴你,我不會講到一小時,我沒他的本事。 主席:後面有其他委員要發言。 羅委員智強:沒有關係,我告訴你,那你不用…… 主席:您要調順序嗎?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不用,我待會一樣發言質詢,我待會是對官員,我今天對你,我對你,你不要來跟我講我程序發言來限制我,我告訴你,很簡單,你們的柯建銘一講一小時,你有本事下次抗議他,你抗議完他之後,你要約束我,我讓你約束。我今天跟你講,我也不要跟你在那邊客氣,有什麼好客氣的,跟你鍾佳濱有什麼好客氣的?一個這麼珍貴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排案,你排這什麼狗屁倒灶的題目啊?扯爆了!扯爆了!我今天來這裡就是說看你怎麼扯、怎麼糗、怎麼自己打臉自己,所以…… 主席:好,那麼…… 羅委員智強:你不要打斷我,你越打斷我越講…… 主席:你問完了嗎? 羅委員智強:你不要打斷我,你不要打斷我,程序發言提問是我的權利,你要跟我講說我發言太久沒有關係,你先去約束柯建銘,每次講話20分鐘、30分鐘、1小時,用這種所謂冗長發言,我學他、我學他、我學他。所以我還是一樣,今天的專報題目我真的給我們很愛自己打臉自己的鍾佳濱一個建議,今天專報題目就是鍾佳濱持油壓剪毀損公務是不是現行犯,而且是檢警不敢辦的現行犯,12月20號到現在已經23天啦,辦一下吧!現行犯耶!他不是現行犯誰是現行犯?鐵錚錚的現行犯,辦不辦?辦不辦? 第二個,今天專報題目,我覺得鍾佳濱,我唯一肯定你的就是你也是用心良苦,今天專報題目我知道你心裡本來想要定的是柯建銘關說司法是不是妨害司法公正的現行犯,我知道你想定這個題目,因為你不提這個題目,我還沒有機會再多講一下柯建銘耶,柯建銘就是中華民國、我們臺灣最有名的關說司法者,今天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就是因為有柯建銘這種人在,我們今天才急急切切,不讓權貴可以繼續關說司法,所以我知道鍾佳濱召委用心良苦,他不爽柯建銘非常久了,我知道,所以拿這個狗屁的題目來提醒大家不要忘了關說司法王柯建銘,你了不起啦!然後我覺得你可能心裡還想再定第二個子題是邱太三關說司法是不是妨害司法公正的現行犯,我知道你也想定這個題目,因為你可能也跟邱太三有什麼恩怨。再來呢,你可能是想要說邱議瑩腳踹法務部大門是不是破壞公務的現行犯,你民進黨這種的比比皆是,誇張離譜至極,妨害司法公正的所謂的罄竹難書,你鍾佳濱今天有臉拿妨害司法公正罪現行犯當專案報告、當專題報告,我佩服你的臉皮,更佩服你的勇氣,無比佩服你。還是同樣的那句話,我還是要回頭講,沒見過這麼不中立、不公正的主席。 我要上來發言了。 主席:好,就剛剛的會議詢問說明幾點:第一,我要說明,專報沒有「釘孤枝」這些字樣;第二,上週在排定本週一議程時,原定是有律師法跟稅審法,後來針對稅審法,司法院有做了一些表達,所以我們就沒有再放進稅審法;第三,剛剛說到本席之前、去年的行為,因當時現場狀況是在群賢樓跟康園之間有救護車要通行,要進來進不來;第四,委員發言的時候,因為用到皮在癢這個詞,有涉及到可能不太好,對人身安全有所威脅;最後,剛剛所提的發言內容,剛才黃委員在質詢的時候都講過了。 現在是不是謝委員要做程序發言?請。請尊重一下,因為待會兒是羅委員的發言時間。 羅委員智強:我就現行犯啊,我皮在癢,抓我啊!皮在癢也可以變成你皮在癢的藉口,莫名其妙!直接說我是現行犯來抓我啊,好不好?趕快啦,主席,你最大,你權力最大。 主席:我們不建議對人身威脅。 來,請謝委員。 謝委員龍介:主席,我在這裡說明一下,我尊重你的職權,你邀請誰來報告,我都尊重,所以你請林教授來,我也是在這裡聽嘛!聽聽看他說什麼,問一問,我們從頭到尾在這裡,結果他「欲來無躊躇,欲去無相辭」,就走他的。不是啦,我是覺得不管怎麼樣,我尊重你所有的處理嘛,他要走,你也沒跟我們說,他也沒……我認為不妥,我覺得在場有5個委員在這裡,他都沒跟我們5個打招呼,我看他剛才跟部長、跟後面的點一個頭就出去了,向媒體點一個頭就走了,不好,你請他來我都尊重,他報告我也看、也聽,你問一問他就……「欲來無躊躇,欲去無相辭」,就走了,我是覺得這樣……你私底下跟他說一下,你跟他說「謝龍介在那邊很欣賞你,看你說得不錯,你要走也沒跟人家打個招呼」,對不對?這樣我們會很失望耶! 主席:感謝謝委員。很抱歉啦!這份資料可以請你參考。 吳委員宗憲:主席,我也要程序發言。 主席:吳召委。 謝委員龍介:有啦!我有看了,他講的時候,我也有在這裡聽。 主席:主席做得不太好,抱歉! 陳委員俊宇:召委,我補充一下:剛剛林志潔教授要離開的時候,有去主席臺說,他說他還有其他的事情,是不是可以讓他先離席?我跟你報告一下,抱歉!我沒說,因為後來羅智強委員舉手之後就開始說了。 謝委員龍介:他有跟你說,但是你沒跟我們說。 陳委員俊宇:抱歉!那是我的事情,抱歉! 主席:吳召委。 吳委員宗憲:我這邊程序發言。首先我先謝謝鍾召委在我眼睛開刀的時候跟我對調原本排定的召委順序,所以上週鍾召委有跟我講,因為本來今天是我擔任召委,我來排案,但是鍾召委跟我說是要排稅審法,因為稅審法是鍾召委很支持的一個法案,我也很支持鍾召委處理稅審法,所以要換議程,我就覺得要換的話,如果你是要處理稅審法,這跟人民有重大的關聯性嘛!因為稅審法的主軸是保障人民,不是找人民麻煩,所以那時候我才會說好,我就同意交換,當然他也有去跟傅崐萁總召談過,傅崐萁總召那邊也覺得可以,所以我們13號就跟20號對調,其實這個前提是我們支持稅審法的審理,而且我們一開始看到的議程也是稅審法,但是後來怎麼突然變成看起來就是滿滿護航味道的議題出來,我覺得就是說……待會我質詢可能也還會再提一些東西,但是現在程序發言的部分,我想在這邊提醒大家一個點,在109年11月16號,那時候內政委員會也曾經開過一個名字叫作「行政院運用國家資源製作文宣攻擊在野黨,嚴重違反行政中立」的專題報告,在那個專題報告裡面,包括我們委員會的沈發惠委員,以及現在的法務部次長黃世杰次長,都批評說怎麼可以由召委利用立法院的委員會來召開這種違反議事中立的會議,這個在當時立法院的紀錄裡面都看得到所有發言的全貌,我也有把這些東西全部找出來看,沈發惠委員當時也說:你這個都定我罪,我為什麼還要來。然後黃世杰次長也講說這個根本沒有討論的空間,因為今天的議題就是不中立。所以如果我知道鍾召委今天要排這個議程的話,我絕對是不會同意交換,因為我很謝謝他在我生病的時候有幫我替換順序,但是我還是不認同今天的議程名稱,我覺得這是不對的。尤其是鍾召委當年也參加過野百合學運,也算是學運出身的人嘛!更應該了解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以及集會結社等憲法上權利的重要性,所以我在這邊還是……我的結論就是其實我不支持把議程突然間變更成今天這個顯然滿滿就是要袒護執政黨的議程,這個我是反對的。謝謝。 主席:謝謝吳召委的意見跟體諒,也跟委員會報告說明,因為今天有兩個委員會,包括樓下是司法及法制與內政聯席,所以我們時間上會稍微節制,因為委員要跑場,所以也謝謝謝委員跟陳委員的對調,待會發言就請把握時間。 現在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9時58分)有請鄭部長、李廳長、高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李廳長、高廳長。 羅委員智強:司法公正就跟空氣一樣,一旦抽掉了,整個國家就會窒息,我先跟部長還有兩位廳長說,我剛剛為什麼這麼生氣?我覺得今天專報的題目是在玷污妨害司法公正罪這個嚴肅的立法,我自己是有很強的感觸,為什麼?部長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我是感同身受的當事人,在12年前,2013年臺灣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也是司法的奇恥大辱事件,就是柯建銘,民進黨立法院總召,他透過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打電話施壓法務部長,要求今天承辦柯建銘全民電通弊案的檢察官對他的案子不上訴,這個關說司法是一個成功的關說司法,因為立法院長照做了,法務部長照做了,檢察官也聽命不上訴了,柯建銘成功脫罪,但是他可恥的不只是今天一個弊案的成功脫罪,更可恥的是關說司法,這種權貴密室關說司法是無罪的,當時我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我為了這件事,跳出來痛批關說司法無罪的荒謬現象,導致臺灣面臨有權判生、無權判死,我辭掉總統府副秘書長,宣誓一輩子要為制定關說司法罪來奮鬥,我辭掉總統府副秘書長,我曾經有5年失業,靠寫作維生,這條路走了12年,今天法務部跟我講你有版本,但行政院提不出版本,消極拖延的情況之下,這條路走了12年,終於在上個禮拜一初審通過,我真的是感動得不得了。 可是我今天看到我們的召委為了羞辱、為了政治,玷污一場人民的集會活動,竟然做出這麼荒腔走板的專案報告題目,什麼叫作「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你要護航也不要玷污別人12年奮鬥的努力,你要護航也不要玷污今天妨害司法公正罪制定的神聖性,今天這個法律定下去,將來這些綠色權貴,甚至不只綠色權貴,所有顏色的權貴一旦關說司法,就要繩之以法,這是我今天為什麼生氣憤怒的原因,我看到這個報告的題目,我從昨天氣到現在,我從昨天氣到現在,什麼樣的主持人、主席可以用這種輕蔑的方式來排這個侮辱妨害司法公正罪神聖性的專報?我接下來問部長,請教一下,請問我、吳宗憲委員、謝龍介委員、翁曉玲委員還有黃國昌委員,我們禮拜天都有去參加中正紀念堂的集會活動,請問我們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嗎?部長。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凡是參與合法申請集會遊行…… 羅委員智強: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尊重這是一個表意自由的遊行。 羅委員智強:是不是?第三次問你。 鄭部長銘謙:沒有涉及到其他的犯罪,當然就沒有現行犯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所以不是嘛,謝謝你還我們清白,感謝你。 來,我們的李廳長。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羅委員智強:我、吳委員、謝委員、黃委員、翁委員都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我們星期天參加群眾的街頭活動,我們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嗎? 李廳長釱任:剛剛部長已經講過,應該不是。 羅委員智強:不是嘛,你報告也寫了。 來,高廳長,我們是嗎? 高廳長玉舜:報告委員,這個不是在我們司行廳的權責範圍內,不過因為前面已經有部長跟李廳長發言,以上。 羅委員智強:非常謝謝你,答案依然是「不是」。我一、謝謝3位打臉鍾佳濱,二、謝謝3位告訴鍾佳濱浪費時間,排這個專報,想羞辱誰啊?想羞辱的是鍾佳濱你自己。想羞辱誰啊?想羞辱的就是柯建銘。民眾自發性、我們大家集會在那個地方期勉司法更公正,也跟今天執政的賴清德總統表達我們的抗議。妨害司法公正罪啊?虧你想得出這樣的報告題目啊! 我現在再問下一個,當場就一個現行犯啊!剛剛我看部長你也沒有正面回答,12月20日就在我們立法院有一個立法委員拿油壓剪破壞公物,請問是不是現行犯?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臺北地檢署有分他案在處理。 羅委員智強:分案在處理啊? 鄭部長銘謙:對,分案在偵辦。 羅委員智強:23天了,人約談了沒?你又說個案你不知道、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我幫你回答。約談了沒?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 羅委員智強:不干涉、不介入、不指導、不知道?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沒辦法去介入北檢的偵辦。 羅委員智強:好,沒關係,沒關係,你這一套回答我已經經歷了一整年了啦!現行犯就在這個地方,就是鍾佳濱啊,把他抓起來!謝謝。 主席:謝謝羅委員,謝謝部長跟廳長。 接下來我們請陳委員俊宇發言。 陳委員俊宇:(10時7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陳委員俊宇:部長早。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陳委員俊宇:部長,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行政院以及兩位委員所提出的律師法第九條的修正草案,綜觀律師法自民國30年制定公布以來已經有過17次的修正,每一次的修法也能夠再思索律師的定位以及律師所肩負的使命是什麼。本法在前次112年6月公布的時候,總共修正了5條,並增訂1條的條文,當時是為了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議題,以及公部門法律諮詢和訴訟的需求,所以增訂有關公職律師的定義、加入和退出公會等等相關的規範內容。如果是針對第九條的部分,則要回溯到108年時律師法的大幅修正,但這個條文在實施後,實務上因為出現何種當初未能設想的狀況,才導致在五年後,經過法務部的研議,再提出對於該條文的修正草案?我想就教部長,關於本次第九條的修法背景和實務的需求,是不是可以做簡單的說明?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這次修法主要還是要解決剛才委員有提到的,沒有加入律師公會的律師涉及不法的時候沒辦法移付懲戒的實務問題。事實上整個社會有這樣的聲音,所以我們這次修法對律師未加入律師公會而設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不法性或第八款兩款的行為,這個都是屬於有律師證書,但是沒有加入公會的處理,這部分是不是要廢止律師的證書?這是律師法在立法上不足的地方,我們是補漏的作法,所以修法的背景是這樣的。 陳委員俊宇:好,這次我們審查的這三個草案版本內容均相同,在條文上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主要是想針對本法修正上路後實務上可能遭遇的狀況來就教部長。在草案的第九條第二項當中,對於律師有執業和沒有執業分別有規範,如我簡報表格所示,假使我們同樣以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情事來看,執業的律師應該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並且依照本法規定結果可以是接受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或是除名,但並非一定是除名,反倒是律師於非執業期間有同樣的情事,法務部就應該廢止其律師的證書,直觀上來看,似乎在未執業期間比執業期間所受的處分更加的嚴峻。 我想請教部長,條文的設計是出於何種的考量?規範的輕重應該怎麼來衡平?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是要看,因為他一定要加入公會,如果不加入公會就去執行律師的業務,事實上是會影響到人民整個的權利與司法的運作。而且律師在執業的時候,本來在公會上有一定要遵守的規則,你現在沒有加入公會,反而這個制約作用就會變成很薄弱,他如果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律師公會反而沒辦法去對他做處置。像委員剛才講的,就是去討論懲處或懲戒等等這些作法,所以在整個源頭我們說要廢止律師證書,但是這個修法,我們也要徵詢、尊重律師全聯會的一些意見。 陳委員俊宇:部長,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他在沒有執業期間比執業期間的規範所受的處分更加的嚴峻? 鄭部長銘謙:會,會比較重。 陳委員俊宇:這好像蠻奇怪的。 鄭部長銘謙:最主要還是沒有加入公會……最主要還是因為可能影響到人民的權利跟司法制度的運作啦!所以這次才會……但是我們還是有徵詢全聯會的意見,然後才會對於律師證書做把關。 陳委員俊宇:好,沒關係,部長,我覺得這個問題還是沒辦法解釋清楚,是不是會後再做詳盡……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做書面的報告。 陳委員俊宇:好。連動到的是草案當中的第三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的情事,法務部應該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也就是針對律師未執業期間的這種行為,如果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是第八款的這種情形,法務部應該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但是徵詢的效果為何?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法務部還是能夠廢止證書,是不是表示徵詢意見只是形式上作為參考而已?而有關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部分應該如何來發揮實質的功能及效果?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的確是徵詢的效果,並當作我們廢止律師證書的重要參考。剛才委員有提到萬一全聯會的意見跟我們當時要廢止的這部分有不同,我想就個案的問題、個案的情形不一樣,如果我們徵詢全聯會的結果是反對廢止,這部分我們就個案來做評估處理。 陳委員俊宇:好,另外是近年有傳出許多律師涉嫌勾結詐騙集團、洩漏偵查秘密的相關案件,以現行規範,限於特定的犯罪,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才可以移付懲戒、停止職務,先前也已經有委員提出相關的案件,要對律師涉詐的這種情事給予更重的懲罰,法務部是否也會針對律師涉入詐欺的這個部分修法加以懲戒和停止的規範?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我想委員點出的的確是一個問題,本部有研擬律師法第七條跟第七十四條的修正草案,將擴大律師經提起公訴得列入懲戒委員會停止執行職務的罪名範圍,所以這部分的罪名有做放寬,放寬為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只要故意犯最重本刑以上之罪這樣就可以了。另外停職的部分沒有制式的限制,我想這個草案預計在1月中會送行政院審議。 陳委員俊宇:好,部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們是不是可以朝向假設這個律師一旦涉案就會先暫停執業?有沒有可能?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本部沒有決定權,要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來做審議。 陳委員俊宇:好,當然也希望這部分能夠有院版,我們剛剛講的這個部分能夠有院版的相關草案一併送審。我想請問部長,有關這個部分的研議,你們部內有沒有在開始進行? 鄭部長銘謙:這個草案也要送行政院。 陳委員俊宇:對,我說部內有沒有開始在…… 鄭部長銘謙:有,已經完成了,1月中就會送行政院審議了。 陳委員俊宇:1月中? 鄭部長銘謙:對,大概就是這個月。 陳委員俊宇:好,我們也期待相關的修法內容能夠符合民眾的期待,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謝謝鄭部長。 接下來有請謝委員龍介發言。 謝委員龍介:(10時16分)主席,我請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謝委員龍介:部長早,辛苦了。今天我們召委排這個專題報告,本來我今天要請假,星期五兩點多看到的議題還不是今天這個,四點多傳來就變成「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部長,我請教你,我們國家現在有處罰司法關說的行為嗎? 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沒有,現在還在立法中。 謝委員龍介:這麼多年了,因為之前……他現在人又不在,我就不太想說,柯總召有一個比較有名的刑事案件,在高院判無罪之後,打電話請法務部那時候的勇伯部長說:不要上訴。一般在你的手上,我相信是不可能會發生這種事情,但是當時調查出來有這個事實。不要上訴之後,這樣的行為是不是就界定為司法關說? 鄭部長銘謙:以現在的一個…… 謝委員龍介:因為沒有司法關說罪…… 鄭部長銘謙:現在沒有,目前沒有。 謝委員龍介:他當時這個行為……就像我現在打電話跟你說:部長,哪一個案件判完了,你怎麼不叫檢察官不要上訴?這樣我是不是就叫做司法關說?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個案認定,但委員你不會打電話給我談這種事情。 謝委員龍介:因為我們君子知道自重,君子要避嫌,我知道。所以當時我說的……也難怪其他委員看到這個議題都會想到總召嘛。 上禮拜才送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條文,法務部自己拿出來的版本,你們的版本,針對柯總召的那個情形,因為這和我後面要問你的問題相關,這是不是界定為關說? 鄭部長銘謙:這個個案的內容,實際上我並不清楚…… 謝委員龍介:不過這是法規的適用…… 鄭部長銘謙:這要看有沒有合乎司法關說罪裡面的一些要件,我想這部分還要看個案來做認定。 謝委員龍介:因為這關係到法規的適用性,對不對?過去這個案件很清楚,因為我們就是沒有司法關說罪嘛,所以你們寫這個關說的條文已經幾年了?從2019年,對不對?108年研議到現在,一直沒送來立法院啊!這樣要針對這個司法關說,到今天還沒有罪可以罰就對了?你也在法務部做九個月了…… 鄭部長銘謙:八個月。 謝委員龍介:但是你過去也都在法務部裡面,從108年到現在,為什麼這個案子沒辦法送進立法院?再來說……當然沒有正面指控,但是影射1月11日的活動變成司法關說,這樣有公平嗎?你們什麼時候要送進來?你們有要送進來嗎?什麼時候可以送進來? 鄭部長銘謙:事實上行政院有做了11次的審查會議,審竣,這部分還要再會銜司法院,再來提院會,由院會來做審議。 謝委員龍介:既然大家對司法關說這麼厭惡,應該要趕快送進來審查討論,你覺得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本部的立場是這樣,我們希望完成法制作業。 謝委員龍介:不要再換部長了,在你的任內送進來,這樣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我們全力來推動。 謝委員龍介:檢察官在偵辦八八會館時,那時候有對林先生做限制出境出海還是科技監控? 鄭部長銘謙:偵查中交保的沒有。 謝委員龍介:所以沒有嘛,洗錢的金額這麼大,結果只有讓他交保…… 鄭部長銘謙:他這個…… 謝委員龍介:交保之後,法院開庭他也沒來啊,結果你們檢察官就這樣「目睭金金人傷重」,他人就跑掉了。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是法院審理中的,有沒有要羈押或者是做一些科控還是其他處分是法院的職權,這個是檢察官…… 謝委員龍介:沒有啦,現階段是法院的職權,但當時在你們法務部,在檢察官的手上就被交保了嘛。我的意思是,這是重大案件,金額這麼大,你們那時候就讓他被交保了,你當部長也是要嚴肅處理,結果你……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這一件起訴的事實,金額是129萬…… 謝委員龍介:沒關係啦! 鄭部長銘謙:犯罪所得是30萬,那有沒有羈押的必要是另外可以再斟酌的。 謝委員龍介:他的案件很多啊! 鄭部長銘謙:林先生起訴的這部分應該只有幫助洗錢跟幫助詐欺。 謝委員龍介:他們牽連的……你們不能這樣,像今天你們在辦在野黨還是辦誰,如果辦一個縣長,說他的案件旁邊的人怎麼樣,是幫助犯還是什麼罪的,整個都綁在一起啊!尤其媒體對你的形象稍微有受損,你說歡迎他來投案,那個積極度不夠,會讓人覺得誤會,別人會誤會嘛!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不是在審理中,我想這不是檢察官的職權。另外,事實上檢察官在法院審理中也有請法院依法令來做強制處分的處理。 謝委員龍介:加強強制處分就對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只有一個建議權嘛,在這裡只有一個建議權…… 謝委員龍介:我請教你…… 鄭部長銘謙:我們也沒有建議的權利,我們就只是一個促請。 謝委員龍介:陳前總統最近還有一個案件超過追訴權了,你是否記得在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時候,我在這裡就一直跟你說,包括這些死刑犯萬一發生什麼事?現在你看,一個事實發生了,陳前總統的追訴權超過時效,法院判他免訴的這個案件,你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媒體有做一個報導…… 謝委員龍介:你知道就對了? 鄭部長銘謙:有關這部分,事實上這個判決還沒有收到嘛。 謝委員龍介:已經判這樣了,當初停止訴訟的時候,他也出來參加集會、也替他女兒去辯護等等,比我們正常人還要正常,那時候你們檢察官有沒有出來主張要審理?向法院主張要繼續審理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跟委員報告,像二次金改案,還有高院審理二次金改案的國泰併世華跟教唆偽證,這部分高檢署在113年8月14號有透過補充理由書促請法院要趕緊繼續審判。 謝委員龍介:所以你們有提醒法院說這個要過期了? 鄭部長銘謙:有、有、有,這個有。另外,臺北地院審理侵占公文案的部分,在去年12月30號也是有發函給臺北地院促請…… 謝委員龍介:我們這樣說啦,像這個案件發展到現在的情況,等於不用特赦,這比特赦還好用,就免訴了嘛!阿扁爽到那一晚還跑去吃龍蝦,我沒騙你,不用總統特赦,就免訴了,超過追訴期到最後就變成沒事了!我不是針對陳前總統啦,而是說其他人的案件以後也有可能會這樣耶! 鄭部長銘謙:停止審判是法院的職權,這部分應該不是我們法務部所能夠來處理的,那是審判…… 謝委員龍介:我要問你比較重要的,有關你們檢察官、廉政署的部分啦,有關這次檢察長的調動,我一向對首長的人事權是沒意見啦,但是你這次把你們曾經表揚過、甚至是行政院長表揚過辦案成績不錯的人,在他的任期還沒到就把他換下來,現在社會輿論都在質疑你們調動他的作法,你調動這些新任的檢察長我都沒意見,我尊重你,因為他們要配合你打擊黑金嘛,你有你的手段跟作為,但怎麼會突然爆出對這些人有不平等對待,進而在你們部裡面、在檢察體系裡面變成一種打擊士氣的情形?形成打擊士氣的情況,你有考慮到這一點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長的調動是有通盤的考量。 謝委員龍介:那部分我沒意見啦!但是對於其他這些被調動下來的人,包括曾受行政院長表揚過辦案優良的人,這會影響到你們內部的士氣,這一點你有思考過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會通盤考量,檢察長調動本來就是要通盤考量,而且不是說一定要做到任期滿,這個是要通盤考量做處理的。 謝委員龍介:好啦,沒關係啦!另外,檢察官去給人家請吃飯、跟欠國家錢的人一起吃飯,這件事情現在辦得怎樣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其實臺北地檢署在第一時間就有分案來做調查了,高檢署也有做督導,我想北檢在處理後應該會釐清事實,如果有涉及到不當或者是怎麼樣,我想會做一個評鑑。 謝委員龍介:部長,要給社會一個交代啦!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想我們會做一個調查結果。 謝委員龍介:社會對你們有高度的期待啦,對賴總統也有高度的期待啦,希望你們打擊犯罪、打擊黑金、槍、毒等等,人家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啦,包括你的所作所為、包括你的帶領,你是要給所有司法人員做一個榜樣跟模範,所以我尊重你的職權,但是你也要兼顧內部的士氣,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感謝謝委員,謝謝鄭部長。 接下來請吳召委宗憲發言。 吳委員宗憲:(10時29分)好,麻煩請部長、刑事廳廳長及高廳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兩位廳長。 吳委員宗憲:各位早安。對於今天的這個題目,我剛剛在程序發言的時候已經說過這個東西是有一點問題啦,我想妨害司法公正罪目前還在立法院,因為我們才剛送出委員會不久,所以我們今天來談論妨害司法公正罪跟現行犯,這個東西其實有一點牛頭不對馬嘴,所以我才會一直說我覺得這個有一點過於法盲的認定啦,尤其這個東西到底跟什麼號召民眾上街是否發起人認為要對個案進行施壓、有操作個案跟壓迫個案,其實我們有概念的人都知道,在一個國家,要干涉司法通常都是執政黨啦,說在野黨可以干涉司法,我覺得這個其實就只是一個政治的嘴炮、政治的口水而已,其實沒有什麼意義。 我先請教一下刑事廳李廳長跟行政廳高廳長,釋字第445號跟釋字第718號有談論到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針對釋字第445號跟釋字第718號,你們可以簡單解釋一下到底人民有什麼集會結社的自由嗎?可以簡單解釋一下嗎? 李廳長釱任: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釋字第445號就是針對集會遊行法相關的一些規定所做的合憲解釋及違反相關規定的違憲說明,針對集會目的的部分,我們現在有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類的,在這個部分是有做相關的闡釋,包括要給予集會遊行民眾一個適當場所跟保障,這個是釋字第445號比較主要的意旨。以上。 吳委員宗憲:好,所以顯然您剛剛講的很清楚嘛,憲法第十四條規定集會結社的自由,憲法第十一條規定言論自由,其實人民的這些權利都是憲法給予的嘛,我想這個沒有問題,對不對?今天我比較訝異的就是說,竟然會有我們立法院的召委去召開這個會,好像對我們這個集會結社、對言論自由是有意見的。我常覺得啦,民進黨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災難,但是最近又拚命的利用釋憲想辦法來維持它的政權,一方面覺得它是垃圾、是災難,一方面又只靠著它當作是一個救命索,然後希望能夠以此來維護它的政權;一方面說自己尊重民主,但另外一方面又發文挺戒嚴,其實這個政黨我覺得不僅雙標,而且精神錯亂! 我跟各位說,禮拜六我有去現場,所以剛剛羅智強講說現行犯逮捕,如果這個真的能逮捕,那我也是其中一個啦,我在這邊先跟各位報告一下。我想在座的鍾佳濱召委,1990年3月20號的野百合學運,你們都是在上面的,我是在下面挺你們的,所以我跟你們曾經一起奮戰過,那時候我是個高中生,左邊那個小胖子就是我,那個就是我,你們可以回去看一下當年你們的照片,現場就是這樣。我當年是一個高中生來挺你們、挺野百合學運,因為我認為這個國家要走向民主,這個國家要廢除萬年國代,我們要求召開國是會議,這就是我們當年的訴求啊!現場有多少人,像鄭文燦、黃偉哲、林佳龍、鄭麗君、陳其邁、翁章梁、鍾召委、范雲、陳啟昱、劉建忻、羅文嘉,全部都是你們在上面,我們都在那邊追……要怎麼講?我們擁護你們、我們認同你們,所以我們曾經打過一場美好的仗,但是到今天我真的很多事情沒有辦法認同。像我禮拜六的時候在那邊所講的,35年前我站在自由廣場前面、在中正紀念堂前面抗議當時的政府,35年後我到這裡是抗議現在的政府,所以到底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政府、我們的司法為什麼一直這樣的讓我們失望?其實我們到現場抗議的原因很簡單,就是這段時間的憲判字第8號、憲判字第9號讓我重新對於大法官……我真的覺得大法官什麼時候變成了替執政者護航的門神?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今天我們立法院裡面的召委利用排案權要把這些集會結社的人民羅織入罪,說號召到場的這些人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我想請問一下,這是你們這些人當年追求的言論自由、追求的民主國家嗎?35年過去了,我還堅守我當年的想法,但各位都變了!所以為什麼禮拜六我要去現場?我不是挺個案,我是在那邊對於我們的司法為什麼走到今天這樣而難過,為什麼一個起訴書可以跟我認為的起訴書完全不一樣的格式?明明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起訴書的內容是什麼,起訴書可以加入一大堆跟本案構成要件無關的東西嗎?我是在抗議這個!當檢察官配合名嘴、配合一些政客,把一些根本不該放入起訴書的東西放在那裡供這些名嘴來消遣被告,這就不對了,這跟個案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這是我們檢察官不應該的地方。請問部長,您當年的起訴書會灌入這個人的私生活或其他跟本案無關的事實在裡面嗎? 鄭部長銘謙:有關這部分,因為起訴書有沒有灌入無關的事實,要看檢察官認為這個有沒有關聯性,如果有關聯性的話,我想這部分寫入是一個合宜的…… 吳委員宗憲:好,沒關係,部長,你這有答跟沒有答一樣。好,沒關係啦!我想說起訴書是公開的,大家都有眼睛,我們起訴書有個欄位是犯罪事實,有個欄位是涉犯法條嘛,涉犯法條跟犯罪事實有沒有都是同樣的東西一看就知道了嘛,既然你不認為是涉犯法條的話,那樣的事實就不應該出現在犯罪事實欄裡面。我再講一個最簡單的法律ABC,全國的法官、檢察官都聽得懂,既然臺北地檢大黑金專組的這些檢察官聽不懂、看不懂、忘了,就算了,我懶得跟他們多說,但我還是覺得司法一定要公正,司法一定要獨立超然,你不能玩這一套。 我再跟各位報告,我們這次妨害司法公正罪所羅列的部分以及法務部草案裡面所羅列的部分,跟這一次集會也完全沒有關係,如果有興趣,部長你也可以回去看一下你們的草案是什麼,所以把所謂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跟這一次的集會放在一起,我個人是完全不認同啦!一直以來,我覺得我看到的就是,不管我排偵查不公開的專報或者是考察,都會被民進黨說我們在野黨在干涉司法,說真的,我覺得很荒謬,大家都是這個體系出來的,什麼樣的人有辦法干涉司法,一清二楚,然後在那邊說在野黨干涉司法、干涉個案,我都當作是政治語言,我也不是很想去理這些事情。各位都是專業的司法官,當年我們進入這個體系的時候,我們都一直希望維護司法的獨立,維護司法不受干涉,但是不要這麼多年過去了,自己卻變成是干涉的那個人。 另外,我再跟你們講,如果你們真的要說什麼叫干涉司法,我跟你們報告一下。最簡單的嘛,陳水扁案那時候的黃絲帶是不是干涉個案?賴清德那時候說要幫吳乃仁,他用政治生命來替吳乃仁背書,這個才叫干涉個案!陳師孟說要辦那些辦綠的法官,這個才叫干涉個案!如果只要談論到這個個案就叫做干涉個案的話,那當社會發生一些殺警案或什麼重大案件的時候,人民跳出來說殺警案要重判,這個叫不叫干涉個案?你說這個人不應該被處理、不應該被追訴叫做干涉個案,那麼說他應該被追訴也叫干涉個案啊!如果照這樣講,全臺灣人都在干涉個案啊!洪仲丘案,上街那麼多人,那個是不是干涉個案?所以我真的覺得荒謬,政治人物荒謬至極啊!就是騙了一個排案的時間,因為我以為是排稅審法,結果不是排稅審法,然後排了這個莫名其妙的東西! 我剛剛在程序發言的時候也有提到,黃世杰次長還有沈發惠委員之前在我們立法院所召開「行政院運用國家資源製作文宣攻擊在野黨,嚴重違反行政中立」專題報告的時候,當時兩位都有發言表示立法院的委員會不應該做這種專題報告,不應該對於還沒有論斷的一件事情就直接說這個東西有問題、說這個東西是違法的。所以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一件事情,既然以前的委員都曾經批評過這樣是不對的,那麼本委員會實在不應該去排這麼不中立的一個議程;更何況本來我們同意交換的說法是要換稅審法,是跟人民有關的法條,結果今天換了一個我個人認為是侵害人民憲法上面權利的議程,這是完全不應該,不管是集會結社的自由權或者是言論自由權,我覺得這個都不應該被侵害。雖然我知道民進黨認為憲法是災難,但是既然我們的憲法還存在一天,我們就有遵守憲法以及遵守法律的義務,不能民意代表自己跳出來去損害人民的集會權利,這個是不對的,也不能叫人民閉嘴。 主席:謝謝吳召委。 吳委員宗憲:最後我想說的是,因為今天在場的都是司法人員,這段時間發生了很多事情,我想請法務部或司法院要注意一件事情,因為在我們的倫理守則裡面對於到底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規定過於空泛,以這一次檢察官跟吳乃仁吃飯的這件事情來說好了,吳乃仁不是通緝犯,吳乃仁不是犯罪集團分子,吳乃仁也不是現任的政治人物,那檢察官跟他吃飯的問題在哪裡?他如何違反倫理守則?這個你要有明確的規範嘛!我今天這個不是在罵誰,我只是說我希望法務部有個明確的規範,否則像以前最早的時候,法務部曾經說不可以隨便跟律師吃飯,我就說我爸爸是律師,我跟他吃飯有沒有關係?或是有人的太太是律師,他跟他太太吃飯有沒有關係?法務部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要訂清楚?有一些人在場,司法官要趕快離開、離席,這部分的規範是什麼?你不能將一個空泛的東西丟在那裡,叫法官、檢察官遵守,法官、檢察官不知道啊!就像我剛剛講的,吳乃仁德高望重,我跟他吃飯有什麼問題?他也不是任何一個政治人物了啊! 所以我還是這樣講啦,很多時候「不教而殺謂之虐」,所以你應該要把一些東西羅列清楚,才能夠讓檢察官好好的去遵守。對於這幾位在現場的檢察官,因為我不知道最後你們的調查結果會不會去處罰,但是我要替他們講一句話,就是我根本無從研判某個人進到餐會裡面,我可不可以跟他吃飯,我搞不清楚,如果是這樣,是不是只要是法官、檢察官同事以外的或是家人以外的人,全部都不能跟他們一起吃飯?這個你要講好,講好之後再來處罰他們,我沒有意見,否則到場的這幾位檢察官,其實我跟他們也都不熟,但是我覺得我還是要替他們講一句話就是,我不認為這是基層檢察官的錯,我認為這是法務部跟司法院的錯,因為你們沒有明定清楚該怎麼做,可以跟什麼人吃飯、不可以跟什麼人吃飯,當你們沒有羅列清楚的時候,請你們自己注意這個東西,不要又要棄車保帥、找幾個人來砍就對了。 主席:好,謝謝吳召委,謝謝部長。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各位。 主席:因為剛剛吳召委提到本席有參加90年3月20號的野百百,因為本席是在89年4月入伍到91年才退伍,所以野百合當時我不在現場,我是在裝甲旅待命,這一點跟吳召委說明一下。謝謝。 吳委員宗憲:因為這個是我們從新聞找到的,如果有錯誤的話,不好意思。 主席:我了解、我了解,所以特別跟你說明,不好意思。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很肯定當年的那個活動。 主席:謝謝,因為那一年野百合也沒有要求釋放誰,是要求廢除國民大會。謝謝。 接下來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0時43分)謝謝主席。1990年的野百合學運,剛剛鍾佳濱召委已經說了,他當年入伍服役,人不在現場,其實當年吳思瑤也在現場,但是我年紀比較小,那時候我還不是大學生,沒有辦法在自由廣場上跟著這些大哥哥大姐姐一起為臺灣的民主改革發聲。那個時候我是高中生,我主動在下課之後…… 吳委員宗憲:我也是。 吳委員思瑤:你也是喔。下課之後,主動到廣場外,我們站在那裡,一起給這些為民主奮鬥的學長姐們支持跟奧援,但是…… 召委,你可以請坐,我稍後請,沒關係。 但是我真的覺得,35年前野百合學運的純真理念被拿來跟2025年挺貪腐的一場遊行相提並論,我的心情非常的沉重,兩者本質的良善與否大不相同,對於臺灣的政治革新所造成的時代意義也大不相同。 沒有開始計時喔?我以為開始計時了…… 主席:對,因為你還沒有邀請官員。 吳委員思瑤:那先請部長,不好意思,請部長。 主席:好,有請鄭部長。 吳委員思瑤:所以真的不要把35年前野百合學運的神聖性,對臺灣民主運動所造成、所帶來的正向的時代意義,跟上週末「釘孤枝」挺貪腐的行動相提並論,我認為這是褻瀆了35年前在廣場上的年輕學生們。我也要說,參與任何一場集會結社遊行的人民無罪,在自由民主的臺灣,人民參與展現其表意自由,都是充分被保障的,但是今天我們要訴求的是反對政治介入司法、反對帶動民粹挑戰司法,我認為該受撻伐跟質疑的是這些帶頭的政治工作者,我們無意對人民的權利行使進行批判,該受批判的是這些搞政治鬥爭、利用善良百姓作為政治鬥爭工具的政客,才值得被批判。 這場「釘孤枝」活動的訴求是反對綠色威權,如果是威權時代,能夠有這樣的集會結社跟言論表意的自由嗎?不可能有嘛。當天的活動,沒有人去限制、戕害活動的進行,甚至到活動結束的最終,帶頭的黃國昌委員帶著人民,揚言下一次要努力衝進總統官邸,還有統促黨的代表在臺上煽動人民說,我們可以一把火把地檢署燒掉,這種涉及暴力威嚇的言論,就不能縱容。除此之外,當天的活動平和順利的進行,部長,現場有任何制止集會結社言論表意自由的公權力作為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那個…… 吳委員思瑤:是警政署,我知道。 鄭部長銘謙:對,集會遊行法是警政署…… 吳委員思瑤:對,但是當天都非常非常的平和順利嘛,所以並沒有威權的存在,當今自由民主的臺灣,如果有威權、如果搞戒嚴,怎麼可能會有這樣的集會結社自由呢,不是嗎?但是我個人又感同身受,挺柯文哲是個幌子,秀肌肉、搞政治鬥爭來做政治結盟,才是事實啊!當天除了發起的民眾黨的委員們,國民黨的委員也都共襄盛舉,甚至統促黨的代表上臺了,還有支持一中框架的統派團體也到場了,白色、藍色、紅色,大家一起來挺單一的司法個案,社會會有評論的,也不需要立委們大家互相在這裡爭論你對我對、你錯我錯,社會會有公斷,歷史會有評價。 我想問一下部長,柯文哲的案子誰是舉發人? 鄭部長銘謙:柯文哲的案件是民意代表告發的。 吳委員思瑤:你知道是誰嗎? 鄭部長銘謙:知道。 吳委員思瑤:是鍾小平跟游淑慧市議員。 鄭部長銘謙:對,有鍾姓市議員。 吳委員思瑤:林姿妙縣長的涉貪案是誰舉發的,你知道嗎?也是民意代表,是民眾黨的陳琬惠前立委。請問高虹安的涉貪案,誰是舉發人? 鄭部長銘謙:這個委員的簡報裡面有…… 吳委員思瑤:是,是國民黨籍的政治工作者林耕仁,換言之「釘孤枝」遊行找民進黨出氣,有沒有找錯對象?柯文哲案是國民黨的鍾小平、游淑慧舉發的;林姿妙涉貪案是民眾黨的陳琬惠提告的;高虹安的案件是國民黨籍的林耕仁舉發的,請問哪一位是民進黨去舉發、介入、挑起、製造司法選擇性辦案的可能?就講事實嘛,就講事實嘛,哪裡有執政黨在追殺在野黨呢? 更何況,部長,任何司法個案偵辦的核心是證據吧,事實上跟誰舉發也沒有關係啊,有證據就辦,沒有證據勿枉勿縱嘛,這是最簡單的司法常識,不是嗎?所以你個人對於這樣的活動主題,部長,您總有看法吧?我們當然尊重集會表意的自由,但是扣上執政黨打壓司法這樣一個主題,您總有您的見解吧? 鄭部長銘謙:表意的自由我們都尊重,尤其是有依法申請…… 吳委員思瑤:那你要不要為認真辦案、專業養成的司法人員發聲? 鄭部長銘謙:對於活動中有人說要火燒的這個部分,我們覺得這個是有…… 吳委員思瑤:甚至有人拿著標語,訴求要法律人退出司法體系,你有沒有看到?對於這樣的主張,你有什麼comments?對於我們這麼專業努力養成、公正獨立辦案的司法人員,作為大家長,您總要說一下吧?捍衛法律人的尊嚴、專業。 鄭部長銘謙:我想整個法律的尊嚴是我們要去維護的,對司法的公正,我們要去呵護而不是脫序的去攻擊,這是我們不樂見的。 吳委員思瑤:要為法律人、為堂堂正正、公正辦案的法律人站出來說話。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希望司法是維護公正廉明、清廉的形象。 吳委員思瑤:是。我們一起來協尋黃國昌,這是當初時代力量的黨主席徐永明涉入Sogo案的時候,同一個黨籍的立法委員黃國昌說的話,他說「尊重司法裁判與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也相信司法終究會給人民應得而公正的判決,這是法律教我們的事,也是每位公民應有的態度與信念。」2022年的黃國昌何在?當時和他同一個黨的黨主席涉案,但黃國昌如果還有法律人的良知跟專業,就應當回到他當年所說的,尊重司法的裁判與當事人上訴的權利,要相信司法會給人民應有的公正判決,所有的法律人跟所有的公民都要有這樣的態度跟信念。我們要協尋黃國昌,黃國昌已經消失太久了,2025年跟我們坐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問政的黃國昌,我真的已經認不得他了。 最後,如果委員們認為一場活動不能被視為妨害司法,那麼我要說,惡砍法務部的預算,甚至在沒有開始審之前就揚言要砍預算,這就是非常惡質的政治意圖。我已經整理出來了,過去3年法務部的預算被凍結、被刪減都不到1%,因為大家支持司法辦案,立委當然可以監督預算,但是要合乎理性。以這個會期來講,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竣的法務部預算中,已經被凍結的、具體成案的是4,691萬,毒品防制基金被凍了1,000萬,保留凍結數有3億715萬,這都是史上未見的。以過去3年的凍結數來看,審議完竣是487萬,但是現在加總起來,連保留、連決議的已經高達三億六、七千萬,史上未見;而減列數在目前也有7,362萬被保留,很可能會透過表決砍光光。部長,你雖然擔任部長的時間不長,但是法務部的同仁也有整理過去審預算的一些經驗給你,你有看過預算被砍或被凍這麼多的情形嗎? 鄭部長銘謙:今年比較…… 吳委員思瑤:今年比較特殊?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希望委員能夠多支持,因為法務部的預算事實上就是用來全力推動我們各項的政策,包括打詐、毒品…… 吳委員思瑤:好,回到前一頁,我要再次提醒,如果在野黨的委員對於一場活動他們不承認那是妨害司法公正罪,不認為是動用民粹來包圍、施壓司法,那我要提醒,立委在立法院透過質詢、預算、杯葛人事案,用立委的實質影響力來干涉司法體系的運作,這恐怕就會傷及我們司法的獨立跟運作了,我做這樣的提醒,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吳委員,謝謝鄭部長。 在這裡預作一個會議的程序宣告:在場有張委員、翁委員跟王委員,在這幾位委員發言完畢後我們休息5分鐘,因為天冷,所以大家有些需要。 好,接下來我們就請張委員啓楷發言。 張委員啓楷:(10時56分)謝謝主席,請部長跟兩位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和司法院兩位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張委員啓楷:今天我的心情很沉重,因為今天是我們臺灣言論自由跟民主法治嚴重倒退的一天,我們立法院今天蒙羞了,臺灣的立法院今天竟然還有專報在討論民眾上街還有他的言論自由是不是會妨害司法的公正!現在南韓的國會跟他們的法院正在追究、在逮捕他們的總統,因為他們的總統製造國家的混亂、宣布了戒嚴,結果臺灣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了一個專報,在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跟他的言論自由,民進黨「卸世卸眾」!民進黨,你們怎麼對得起以前那麼多流血流汗的民主前輩?他們好不容易建立了臺灣的言論自由跟集會遊行的自由,你們這樣對得起你們以前的民主前輩嗎?對得起信介仙、對得起施明德嗎?你們以前的民主前輩如果現在地下有知,我相信他們會上來狠狠打你們一巴掌,你們讓民進黨蒙羞了,讓立法院蒙羞,也讓臺灣蒙羞了,讓臺灣「倒退嚕」!南韓他們的國會議員、他們的人民救了南韓,雖然現在還在動盪當中,可是他們把一個發布戒嚴令的總統拉回來了,現在民進黨是在走向戒嚴跟獨裁嗎?連集會遊行都不行、連言論自由都不行嗎?在去年年底民進黨立院黨團鬧了世界級的大笑話,全世界唯一去呼應、去支持尹錫悅下戒嚴令的只有民進黨,包括美國、南韓、日本、土耳其,全世界的主要媒體在笑你們,南韓人民生氣了,罵你們什麼?可惡的蟾蜍! 今天你們在立法院又搞出一個國際大笑話,請問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裡面,現在有哪個國家在國會殿堂裡面會排像這樣一個箝制人民上街頭還有言論自由的專報?真的是「卸世卸眾」!講上街抗議、集會遊行,我從民國76年開始跑新聞,那時候民進黨不是每天都在街頭上嗎?那時候民進黨還在討論要走議會路線、走街頭路線,那時候為了在海外的黑名單人士不能回來,為了侵犯人權的刑法第一百條,像部長跟兩位廳長一定很熟悉,要廢除侵犯人權的刑法第一百條,民進黨至少上街100次以上,民進黨前輩是怎麼流血、流汗爭取到臺灣的言論自由,結果民進黨現在要把它扼殺了嗎?鍾佳濱,我一直以為賴清德總統、民進黨的黨主席看到鍾佳濱排「卸世卸眾」這個案,他會趕快踩煞車,因為這很丟民進黨的面子啊!他沒有約你談嗎?民進黨立院黨團去年底就丟了臉、國際大笑話,他沒有踩煞車嗎?讓整個臺灣蒙羞了,刑法第一百條至少上街100次。 佳濱,你知道言論自由日是幾號嗎?部長知道嗎?臺灣的言論自由日跟鄭南榕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我想佳濱一定還記得這個人。南榕為了爭取100%言論自由,因為民國75年還在戒嚴時代,他就帶著群眾到龍山寺辦集會遊行,那時候國民黨有把他抓起來嗎?他辦集會遊行、他辦雜誌,他主張100%言論自由還有要臺灣獨立,國民黨要把他抓起來,他把自己關在家裡的編輯室,就是他編輯的地方,總編輯台下放了3桶汽油,他捍衛臺灣人民也捍衛自己100%言論自由,他後來自焚了。民進黨因為這樣還訂了中華民國4月7日言論自由日,結果今天民進黨排這種案,讓民眾不能夠上街遊行、集會遊行,連用嘴巴言論自由都沒有,這是什麼民進黨?你們對得起以前的民主前輩嗎?對得起鄭南榕嗎?對得起許信良、對得起施明德嗎?更讓人家生氣的,賴清德總統,民進黨以前為民主流血、流汗的人,你們人都還在啊!你們怎麼會允許民進黨今天召集這樣的專報,當沒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臺灣還是民主國家嗎?111民眾黨抗議司法不公,一方面我們在搶救柯文哲司法人權的同時,這段時間司法亂象還不夠多嗎?林秉文跑出去還可以隔海為民進黨的梁文傑、陸委會副主委喊冤,部長,人家笑你像超商的店員,你只能歡迎他回來投案。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是法院審理中的通緝案件,我們是呼籲林秉文要趕緊回來投案,我想這才是正辦,接受審判,我的用意是這樣。 張委員啓楷:部長,不是只有你像超商的店員而已,陳啓昱那個案子,我們的賴清德總統跟超商的店員也是一樣,他說:陳啓昱請你回來投案。我們的司法這麼沒有尊嚴,司法沒有公權力嗎?法務部長跟總統要做什麼事情?限期歸案,你不回來,我把你抓回來。 鄭部長銘謙:我們本來就要求司法警察…… 張委員啓楷:你們讓一個洗錢上百億的人跑掉,讓人家棄保潛逃,跑得出去已經是不對了,當人家跟你「嗆聲」的時候,陳啓昱還去逛大街,這一次林秉文還嗆你們,你們應該是維護司法尊嚴,限期給我歸案,沒有辦法就把他抓回來,是不是這樣?結果你們像超商的店員「歡迎投案」,人民不能抗議嗎? 鄭部長銘謙:陳啓昱是我們有聲押喔! 張委員啓楷:之前第1次無保請回,第2次150萬人不就跑了嗎?還去逛大街啊! 主席:張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 張委員啓楷:好,我要強調今天是歷史性的一刻,今天所有的立法委員包括官員,在這邊答詢都會留下歷史的紀錄,立法院白紙黑字會清清楚楚的記錄,今天為什麼民進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了一個剝奪人民、壓迫人民;連集會遊行都不行、連言論自由都沒有的一個專報?一樣的,今天所有立法委員每一個人講話,包括鍾佳濱、吳思瑤、張啓楷在這邊講話,部長,你的答詢都會留下紀錄。 主席:謝謝。 張委員啓楷:你是站在人權這一邊…… 主席:謝謝張委員,時間的關係…… 張委員啓楷:你是站在破壞人權這一邊…… 主席:後面還有委員。 張委員啓楷:你是站在維持臺灣人民的言論自由,還是你是破壞集會遊行、不讓人民講話的? 主席:時間超過4分鐘了。 張委員啓楷:歷史會留下紀錄,謝謝。 主席:好,謝謝張委員、謝謝部長。 我們剛剛已經有預作宣告,在王委員鴻薇詢答完畢後休息5分鐘。今天的專題是針對號召者,可能有的委員在文字閱讀上有他的理解。 接下來請翁委員曉玲發言。 翁委員曉玲:(11時6分)主席好。首先有請部長,還有司法院應該是刑事廳廳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跟李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我想今天一開始,有很多委員就已經針對為什麼今天要安排專報的事情講了很多了,本席當然對於鍾佳濱召委在禮拜五下午臨時變更議程的事情,我也是感到不解和不滿,一開始我還在想鍾委員、鍾召委一直對於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積極地推動,所以大概是想利用會期結束之前趕快排案要加速審理,結果沒想到3個小時之後就看到又變更議程,變更議程我一開始還沒有意會過來,仔細想了一下才發現原來是為了禮拜六「111釘孤枝」的活動。但是對本席而言,我更感到訝異的是,司法院和法務部大概是打破過去的一些慣例,非常快速地在當天晚上就已經提了司法院的報告書、還有法務部的報告書,我記得司法院的報告書,我這裡收到大概是晚上六點多、7點的時候,法務部大概也就再晚個半小時左右,其實在過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非常、非常難看到有這麼迅速就提出報告書的情況,這讓本席不禁懷疑,是不是你們都已經套招套好了?我想請司法院李廳長能不能先回復一下,而且我也感到奇怪為什麼今天你們副秘書長沒有來,是由你們幾位廳長來代理?現在司法院已經沒有秘書長了,是由副秘書長代理秘書長,結果現在竟然連來立法院接受備詢的副秘書長也沒來,是由廳長來代理,這樣其實不是很尊重立法委員。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於剛剛委員懷疑司法院是不是有套招情形,這個是沒有啦!因為這個相關議題我們是當天下午才收到,我們緊急的討論要提供報告出來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至於副秘書長的部分,因為他有跟主席請假,今天由我們兩位廳長出席接受質詢。 翁委員曉玲:是,謝謝李廳長,當然我還是希望以後副秘書長在正式秘書長沒有上任之前,該來立法院接受備詢的還是要來。我在第一時間就看到司法院的報告,確實我不能說你們套招,這個對你們也不對,事實上司法院一開始就已經表態了,認為妨害司法公正罪的草案現在也還在討論當中,更何況這是涉及到憲法對於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權利保障,所以不會有違反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情況。法務部倒是很有趣,部長在報告書裡面把現行的相關條文全部都列舉出來了,這其實會讓不明就裡的人以為像小草或是其他當天去參加111活動的民眾,去了之後就有可能會觸犯妨害公正罪等等的刑法相關罪責。最重要的,其實我覺得你們在報告書上面沒有搞清楚現在妨害司法公正罪只是一個草案,可是最後一段看起來會讓人家誤以為妨害司法公正罪已經通過了,針對這部分,可能要請部長回去再看一下你們之前提交的報告書,還是有必要要叫下面的同仁注意法案進行的情況。 接下來第二個議題,我想請教司法院,雖然今天副秘書長沒來,不過我想你們都是一體的,有些議題應該還是可以講。基本上,上週五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憲訴法覆議案予以否決了,在這裡本席還是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行政院提出覆議案認為憲訴法窒礙難行,這個部分有跟司法院進行討論嗎? 李廳長釱任:這部分沒有。 翁委員曉玲:司法院有提供意見嗎? 李廳長釱任:沒有,這部分沒有,據我所了解是沒有,雖然這個不是我的業管,但是據我所了解是沒有的。 翁委員曉玲:都沒有,所以現在行政院提出窒礙難行的理由完全是行政院自己的憑空想像,對不對?司法院基本上並沒有覺得窒礙難行嘛! 李廳長釱任:這個部分不是我的業管,因為這是書記廳的權責範圍,我想這部分我的回答並不是……就我所了解是沒有啦,只能跟委員這樣報告。 翁委員曉玲:如果你們真的有跟行政院一起討論的話,這也是有問題啦!對於憲訴法的通過,我們在過去的委員會裡面,其實都有進行一些討論,也知道司法院基本上還是採保留的態度,還是擔心大法官會議萬一不能夠運作,會不會影響到人民的釋憲權利,可是請問一下,大法官現在到底有沒有在開會?憲訴法通過之後,大法官會開會嗎? 李廳長釱任:委員,真的很抱歉,這個不是我的業管,我沒辦法在這邊回答。 翁委員曉玲:對,就是這個問題,因為這不是你的業管,所以你什問題都不能回答,該是副秘書長來還是要讓副秘書長來,他才能回答這些問題,對不對?更何況我們現在講了,憲訴法如果總統能夠儘速地通過,通過之後,固然現在憲法法庭可能沒有辦法作成實體的裁判,尤其是在宣告法律違憲的判決,至少必須要九個人,但是這並不代表大法官沒事做啊!大法官還是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對不對?去審理相關的裁定受不受理,或者還有其他的一些判決研析事項,他們是可以做的,只是低度運作,並不是不能運作。針對這個部分,其實司法院要搞清楚狀況,現在行政院提出覆議案的理由,口口聲聲說憲法法庭會癱瘓、可能會影響到人民的釋憲權利,這根本就是在造謠、根本就是在說謊,怎麼可能會癱瘓?就算是現在憲訴法通過立刻生效,大法官只是短時間的低度運作,還是要看賴總統什麼時候要提出第二批的大法官名單,所以基本上不會有所謂癱瘓憲法法庭的問題。 接下來我還要再提另外一個議題,就是1月11號……雖然民眾知道的是「釘孤枝」的活動,可是當天最重要的其實還是司法節,請問廳長知道司法節的由來嗎? 李廳長釱任:說實在的,我不是很清楚,不過委員已經在簡報上面把它寫出來了,我想我就不用在這邊再重複說明。 翁委員曉玲:我真的認為你們都應該去了解一下,不曉得部長知不知道司法節的由來? 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司法節的由來,謝謝委員把司法節的由來…… 翁委員曉玲:大家都只知道司法節我們應該要感謝勞苦功高的司法人員,可是卻忘記司法節的由來。針對這個部分,我認為法務部未來在你們的網頁上面,還有司法院在你們的網頁上面,都應該好好的強調司法節的由來是什麼。這次也是因為有新聞揭露在司法院的網站上面,竟然把司法節講得非常的簡單,只有在兒童版的網頁上面才把司法節的由來講清楚,為什麼會有司法節?就是因為從鴉片戰爭以來,其實各國列強與中國簽訂了非常多不平等條約,包含外國人在中國的大陸領土裡面犯罪都不構成犯罪,一直到抗戰之後,我們才廢除了種種不平等治外法權的條約,在1943年1月1號重新與各國訂定新的平等條約,因此才將1月11日這一天訂為司法節。這一段歷史是很重要的,可是在司法院的網頁上面,我們看看你們是怎麼講這些司法的沿革,你們現在把整個中國法制史割裂成只有日治時代的法制史,我覺得這是極為不妥的。部長和幾位廳長都是在司法界德高望重的前輩,而且是非常重量級的法律人,如果大家連為什麼要慶祝司法節的緣由都不清楚,那就更不用講還會了解很多列強當時在中華民國的領土上面是如何的鴨霸、如何的藐視中華民國的司法,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本席也希望你們回去之後能夠趕快修改司法院的網頁,而不是那麼強調日治時期的法律,你們要了解現在司法院的網頁上面是割裂的,在國民政府遷到臺灣這一段時間的法制是真空的,你們記錄大法官解釋是從第86號解釋才開始在談,前面從第1號到第85號解釋付諸闕如,也沒有在細談整個法制的經過,所以我認為司法院和法務部在你們的法治教育上面,應該要好好的再加強這個部分。因為今天副秘書長沒有來,所以麻煩請把我的意見帶回去給副秘書長,要趕快著手修改網頁,同時也麻煩部長,請你們在法務部的網頁上面也要清楚的載明為什麼要紀念司法節,司法節並不是只有去感謝司法院的法官們,包括檢察官及相關司法人員,也都需要一併了解司法節的由來,謝謝。 主席:謝謝翁委員,謝謝部長,謝謝廳長。 接下來請王委員鴻薇發言。 王委員鴻薇:(11時19分)主席,請法務部長以及刑事廳李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李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部長、廳長好。今天的專題報告主題是「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我想請教部長,「111釘孤枝」,就是這兩天在自由廣場的集會,請問算不算是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這已經發生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依法有申請集會的一個場合,我們都是依照憲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我想這是基本人權,我們尊重這些人權…… 王委員鴻薇:所以1月11日沒有現行犯? 鄭部長銘謙:現行犯就要個案來看…… 王委員鴻薇:沒有嘛? 鄭部長銘謙:有沒有脫序行為,我想在場的…… 王委員鴻薇:已經發生了。這不是預期,它已經發生,所以沒有現行犯,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有沒有現行犯,要由在場蒐證的這些……我想警方他們會做…… 王委員鴻薇:目前沒有,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並不清楚。 王委員鴻薇:我請教廳長,1月11日自由廣場的行動有現行犯嗎?要抓起來嗎? 李廳長釱任:因為那屬於警政署要做調查的,這部分就個案來講,目前司法院這邊是…… 王委員鴻薇:沒有任何的嘛…… 李廳長釱任:我們現在不…… 王委員鴻薇:我要講的就是,我們一直說民主要進步,而不是退步,過去人民上街抗議司法不公,甚至抗議司法個案的所在多有。 大家看一下很有名的白玫瑰運動,事實上也是一場非常有指標性的公民運動,它當時抗議的就是恐龍法官,但我相信不管任何政黨,大家都肯定那一場白玫瑰運動。此外,為了救阿扁,要讓他特赦,在臺南曾經發生過要特赦阿扁的大遊行,當時也沒有任何人被視為現行犯、妨害司法公正,變成因為個案而有任何人被抓起來,這是個案。同樣地,我們現在有司改會,當時也是有司法改革的訴求,在臺北街頭遊行,後來促進了司改會的產生。 過去人民走上街頭,針對司法改革甚至個案的事件,所在多有,如果按照我們今天專題報告的題目,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那為什麼以前的人都不用被抓起來,現在就要被視為現行犯?請問部長和廳長,你們能夠認可今天的報告題目、認可今天報告的方向嗎?部長先講。 鄭部長銘謙:我們都尊重民眾集會遊行的這些表意自由。 王委員鴻薇:是。 鄭部長銘謙:但如果現場是有一些脫序,甚至有犯罪行為…… 王委員鴻薇:就發生了,你還在說「如果」,他們都已經結束遊行了,哪一個嘛?哪一個脫序行為,你告訴我啊!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不在現場,警方應該…… 王委員鴻薇:哪一個脫序行為?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脫序行為、有違法行為,警方就會蒐證。至於有哪些,那個我想警方在處理中,因為是集會遊行的…… 王委員鴻薇:不是,我們這個題目適合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題目…… 王委員鴻薇:如果民眾因為司法案件或者司法訴求上街頭遊行,你就看誰是現行犯,通通抓起來,我們是警察國家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尊重整個大院的一個…… 王委員鴻薇:我知道,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的一個報告,但我希望不管是法務部或者司法院,因為今天警政署沒有來,大家基本上都要尊重人民的權利。你所謂的脫序,如果裡面有暴力的、強制行為的當然是個案處理,但是我剛才舉出來,過去有這麼多的因為司法案件或者爭取司法改革而上街頭,如果按照我們今天專題報告的定義的話,那是不是代表通通抓起來?我想大家沒有辦法認可!因為包含白玫瑰運動或者過去促進司改會的產生,都是靠著上街頭而得到這樣的結果。 主席站起來了,但基本上我覺得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這樣的一個專題報告,就立法院來說、就做為人民喉舌的立法院來講,我覺得是極其不適當的!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部長、謝謝廳長。 我們依剛剛的宣告,待會兒就休息5分鐘。再次強調,今天談的是「號召」,不是參與。謝謝,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25分) 繼續開會(11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有請沈委員發惠質詢,沈委員、沈委員發惠不在。 有請徐委員巧芯發言。 徐委員巧芯:(11時30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徐委員巧芯:部長,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這個主題叫做「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這個題目,有幾個定義我想先跟您確認,最近是否有人號召民眾上街參與一些遊行和抗議活動,這一個禮拜? 鄭部長銘謙:這一次就是「釘孤枝」…… 徐委員巧芯:有,那有哪一些人你所知道是有號召民眾上街頭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想有依法申請的話…… 徐委員巧芯:不是,我問你的是,你知不知道誰有號召民眾上街頭?第一個,黃國昌委員嘛!你不敢講,我幫你講;第二個是朱立倫主席也有鼓勵嘛!第三個,還有很多民眾黨的立法委員,以及國民黨的立法委員,也都有號召說大家可以來參加這個活動。我想要問法務部的態度,這些人他們是現行犯嗎? 鄭部長銘謙:如果這個沒有違法的話,就沒有現行犯的問題。 徐委員巧芯:我就問你有沒有違法嘛?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 徐委員巧芯:因為111的這個活動結束了,整個過程,當天整天有沒有違法? 鄭部長銘謙:因為集會遊行是警政署主管,警方有派人在現場,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我想他們會蒐證…… 徐委員巧芯:那我就問,號召民眾上街的黃國昌委員、朱立倫主席、國民黨的立法委員及民眾黨的立法委員有號召群眾上街,那是否在今天主席的這裡面他們是所謂的現行犯? 鄭部長銘謙:有沒有號召人民上街頭,是不是跟現行犯……是要涉及到犯罪。 徐委員巧芯:對,你剛剛講過了,我就問你結果,因為111已經結束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結果…… 徐委員巧芯:結果你看到現行犯了沒有? 鄭部長銘謙:這不是我看的為準,有沒有現行犯是在場警方要蒐證。 徐委員巧芯:那你有沒有去詢問警方現行犯的情況? 鄭部長銘謙:我不會去干涉個案、介入個案。 徐委員巧芯:那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是白癡嗎?為什麼他排這個題目?不是找警政署的人來,要找你來,你有沒有問過他說:這關我什麼事,為什麼你要找我來? 鄭部長銘謙:我們都尊重大院的…… 徐委員巧芯:尊重大院嗎?所以排了一個題目,我們在場沒有人能夠回答,這不是浪費所有人的時間嗎? 再來,我看了一下,有現行犯,照片給一下,請問這算不算現行犯?我們的警察在立法院守護,不讓民眾有入侵公署的可能性,警察在前面擋,然後有一位先生,這個我也不知道他是誰,有一位先生拿著油壓剪去破壞警察布置的欄杆,鼓譟民眾入侵公署,請問這算不算現行犯? 鄭部長銘謙:這一部分檢方已經分「他」案在處理了。 徐委員巧芯:檢方在處理了?檢方跟誰在處理了? 鄭部長銘謙:臺北地檢署在分案,「他」案處理。 徐委員巧芯:這個案子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對呀! 徐委員巧芯:你說這位先生檢方正在調查他是不是屬於現行犯,他有沒有號召群眾入侵公署的犯罪部分,檢調已經在處理了,是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檢方有分「他」案,「他」案就是因為整個事實還不是那麼明朗,所以有…… 徐委員巧芯:我就是講這個畫面嘛!就是警方為避免民眾入侵公署所做的布置被破壞,然後對這些民眾說要衝進立法院的這個入侵公署的行為,法務部這邊檢方有在偵辦,是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檢方有在做一個瞭解。 徐委員巧芯:有人告發嗎? 鄭部長銘謙:嗯…… 徐委員巧芯:時間到了,我們讓部長回答完就好,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就是檢方有分「他」案…… 徐委員巧芯:所以沒有人…… 鄭部長銘謙:是剪報分案的。 徐委員巧芯:誰報分案的?你說民眾? 鄭部長銘謙:剪報。 徐委員巧芯:喔,剪報。 鄭部長銘謙:因為媒體有報導。 徐委員巧芯:喔!媒體報導之後,檢察官正在分案,然後去瞭解這天這樣子的行為是否屬於…… 鄭部長銘謙:總是要做這個瞭解嘛! 徐委員巧芯:那檢方分案的相關罪名大概是往哪個方向去?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他」案就是因為事實不明。 徐委員巧芯:事實不明?這樣事實不明? 鄭部長銘謙:對啊!因為還需要去調查…… 徐委員巧芯:那我問你喔,鼓譟群眾入侵公署在相關法規裡面會用什麼樣的罪名來做討論?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在這個報告裡面都有提到,因為集會遊行我們都尊重,對於依法來申請的我們都尊重嘛!但是如果有脫序的行為,甚至違法行為有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條的妨害公務罪…… 徐委員巧芯:喔!妨害公務罪。 鄭部長銘謙: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聚眾妨害公務罪…… 徐委員巧芯:聚眾妨害公務罪。 鄭部長銘謙: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聚眾不解散…… 徐委員巧芯:聚眾不解散。 鄭部長銘謙:還有聚眾施強暴脅迫…… 徐委員巧芯:聚眾施強暴脅迫。 鄭部長銘謙:還有煽惑他人犯罪…… 徐委員巧芯:煽惑他人犯罪。 鄭部長銘謙:要就上開犯罪還有集會遊行法的一些…… 徐委員巧芯:集會遊行法,OK。 鄭部長銘謙:不過這個都是要個案…… 徐委員巧芯:沒問題,好,那我們就請檢方公正地來偵辦,好不好?我時間到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由警方在做現場的蒐證。 徐委員巧芯:知道。好,所以檢方已經有在偵辦當中嘛? 鄭部長銘謙:我不知道檢方…… 徐委員巧芯:你剛剛不是自己講的?分案調查……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警方會在現場做一個蒐證嘛! 徐委員巧芯:所以這個部分有在檢方分案調查了嗎? 鄭部長銘謙:或者是有一些民眾、人民的告發,依訴訟法…… 徐委員巧芯:所以就是我剛剛一直問你的問題:這個案件有沒有人去告發了嘛! 鄭部長銘謙:你說這個…… 徐委員巧芯:對、對、對,就這個而已。就是我現在圖上的這個。部長沒有聽懂我的話! 鄭部長銘謙:我已經跟委員報告,這個就是有分案…… 徐委員巧芯:已經分案? 鄭部長銘謙:分案在瞭解嘛! 徐委員巧芯:OK,好,謝謝。 主席:謝謝徐委員,謝謝鄭部長。 接下來請洪委員孟楷。洪委員孟楷,洪委員孟楷不在。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37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部長和司法院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和李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部長、廳長,今天我們召委排這個專案報告:「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大家都把這個文字唸出來而已,後面其實加了一個問號。對於這樣一個題目,在野黨的朋友當然會跳腳,但我倒覺得很值得社會大眾來討論,我不曉得你們怎麼樣去看待今天這樣一件請司法院和法務部來做報告的事情?你說,在野黨這次在司法節當天號召了這麼多民眾上街頭,如果真的要去解讀這一場集會遊行的話,其實你把它定性為號召民眾上街來對抗司法審判者,我認為是對的,只是說,到底是不是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鍾佳濱召委是把它畫上一個問號,他是要提供整個社會大眾來做一個省思。 台灣民眾黨的黨主席在我們臺灣算是「大咖」的,他參選過總統,之後鎯鐺入獄、被收押,在偵辦的過程裡面其實有很大的波折:檢察官開始偵辦並聲請羈押以後,臺北地方法院把他交保,檢察官去抗告,高等法院就把它給撤銷,再去加保、再抗告、撤銷,再回來,變羈押。站在社會大眾的看法,難免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的看法翻來覆去,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合理的喔!部長,這合理喔!檢察官的思維倒很一致,認為犯這個重罪就該收押,所以,只要不是收押的、只要是具保的,他們全部都抗告,倒是很守得住他們的立場。可是站在司法院……其實司法院也沒辦法去干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不要說院長啦,連這些審判的法官裡面,每一個人都各自有他形成的心證。可是我覺得比較可惜的就是,在司法節這一天號召了這麼多群眾,其實這就是一種政治力對司法的對抗,這是我的解讀,也很合理啊!廳長,你不覺得這本來就是政治力要對抗司法?只是說,這個訴求合不合理?可是「111釘孤枝」,然後呢?這個「釘孤枝」以後呢?好像在聲討賴清德。這也不對!我聽起來這太跳tone了!我要請教部長的就是,偵辦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這個案子,你曾經打過任何一通電話給承辦檢察官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會打電話…… 莊委員瑞雄:你不會打電話!總統曾經跟你關切這個案子一定要怎麼處理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會。 莊委員瑞雄:所以不會啊!如果賴總統不曾針對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這個案子去指示你法務部部長,那麼說這個「111釘孤枝」是聲討賴清德總統、聲討綠色威權,說得好像是綠色恐怖一樣,這個也不通。要聲討的話應該要聲討你耶!因為你是法務部部長啊!今天我號召一大堆人上街頭,一定要來聲討法務部部長,因為這是你主管的啊!就像你說的,總統沒有打電話給你、沒有向你關切,那就要問你到底有沒有關切檢察官,說一定要收押。就是這樣而已嘛!我這個邏輯這樣講的話應該還比較通一點。 但是當政治力介入的時候就不用講證據了啦!政治力介入後就沒人跟你講證據了啦!他是頭啊!柯文哲是台灣民眾黨的老大,黃國昌委員現在是代理主席,他聲援他的老大是合理的,就像幫派在聲援一樣啊!政治力介入之後就是雙方在做一個對抗了啊!你說,我們在審這麼多預算的時候,他來集會,我們審預算,他砍你104萬元的翻譯費用,那個都已經是小兒科了!沒有這個案件的時候,你的預算全部都合理,你把他的老大抓去以後,你所有的預算全部都不合理了啦!就變成這樣子了啊! 可是,有這麼多人跑出來以後,我倒反而會覺得,我們法務部和司法院也要做一個反省,真的要去做一個反省。第一個是:為什麼這麼多人跳出來?第二個就是:你們怎麼樣去回應?怎麼樣去為自己辯護?任何人執政,臺灣各個政黨執政到現在,我看司法的公信其實都不高,這點很特殊。我一直形容司法很脆弱,所以我對司法人員常常都表達支持,要你們再去精進;對於整個法務部,很多我覺得法務部不合理的地方,我也會站在對立面,可是像這種案件,在司法節,這麼多群眾上街頭的時候,我覺得你們總要藉著這個機會跟社會大眾來做個回應吧!部長,你的看法呢? 鄭部長銘謙:對,我們…… 莊委員瑞雄:你們總要有立場啊! 鄭部長銘謙:對,我們是贊同委員的寶貴意見,我想有必要我們會適時來做個回應。 莊委員瑞雄:應該要回應,我認為司法院也該回應。廳長,你的看法呢? 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指教。司法院應該是在禮拜四當天就曾經發過一個新聞稿,司法院的立場還是在捍衛司法獨立,這個是不可撼動的理念,我們希望大家給司法一個純淨的審判空間。以上。 莊委員瑞雄:一個案件,尤其是司法,民眾的解讀常常都會有歧異,像在司法偵辦當中,一個案子,尤其是重罪的,在地院跟高院來來去去都是司空見慣的。地院的法官對整個案情的看法,你說羈押的條件都成就了,觸犯了重罪,還有可能會逃亡、湮滅證據,為了保全證據或保全被告,有的法官會以具保的方式替代,可是有的法官就會認為,不給你羈押就難以進行後面的訴訟,看法會有所不同。就是說,大家都認為這是重罪,社會大眾就會認為要押,尤其是殺人犯罪。 在我執業的過程裡面,八十幾年那個時候,只要與槍枝有關的,全部都押;只要是重罪,就認為把他放出去,因為他有一枝槍,搞不好哪裡又藏了一枝槍,所以只要是犯了持有槍枝,我看在我執業過程裡面,八十幾年的那段期間,沒有一個持有槍枝案件的被告有被放掉的,沒有!全部都羈押。有啊!都符合羈押條件啊! 我們當律師的也常常在講,你這個也不一定有必要性啊!可是法官就是裁下去,而高院也常常都支持。現在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民主的社會,鍾佳濱委員今天排一個「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的專題報告,我認為這是政治力在對抗司法審判者,所以他要大家討論,這是不是司法公正罪的現行犯,他畫下了一個問號,足供大家討論。這個討論其實都值得法務部跟司法院好好省思,因為我長期在觀察民眾對整個司法的信賴。 其實也不是臺灣的司法公信力低,全世界都不會太高,可是我們也真的是低得比較離譜,尤其是只要有高度政治性的時候,常常會引起這麼多的爭議。可是頭頭被抓去以後,你說期待這個案子在社會上都毫無波折也不容易啦!對於社會的公信,我反而覺得……為什麼我覺得法務部要有立場、司法院要有立場?你都沒有立場就代表111上街頭這些人的立場,你悶不吭聲好像是在默認,這也不行,這對整個司法的公信力也是一種摧殘。 但是法務部我倒是覺得……部長,我曾經在這個地方示警,這種高度政治性的,偵查過程要特別謹慎,不管是證據的取得,還是在偵辦過程中……像我們不是也在這個地方討論過偵查公不公開的問題?我看也有很多人砲轟你,我也常常跟你講,公開、洩密的這些對象,也未必來自檢察官,甚至常常檢察官在偵辦某些案件的時候,你們還落在媒體之後、落在政治人物之後,因為很多當事人會爆料,有時候我們會把爆料的轉給你們,你們再去偵查,或者是人家向報社投訴、向週刊投訴,人家掌握的資料都比你們還多,你們就一直去查證,查證到最後,有時候是要窮盡整個司法之力也不可能,但問題是你們勾稽出很多方向,人家原始掌握的資料比你們還多,於是就寫了一大堆。重點是在偵查過程中,常常被外面的媒體完全命中,這個確實是法務部被質疑的地方,我們也真的有必要去改進。部長,你的看法呢?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寶貴的意見,我想我們會努力。的確,如遇這種情形,我想我們會再加緊努力。 莊委員瑞雄:是啦!我們真的都不希望看到整個司法的公信力因為政治力的介入而遭受外界這麼大的質疑,尤其是這一、兩個禮拜在審預算。這個會期在審預算,鍾佳濱委員也非常認真,會把一些法案也放進來,可是對於司法的公正,我都不覺得修幾個條文司法就可以達到公正。 長期以來,司法被質疑,就像我們在講脫逃罪,現在又要放進整個妨害司法公正,如果放兩、三個條文進去,司法就可以達到民眾的要求,大家都對你非常信賴,你多放幾個條文,我雙手、雙腳都贊成,立法院馬上就會通過,所以司法的公信力要建立不容易。民眾有他的要求,但是司法院跟法務部這個地方確實要以嚴正的態度,還要在這個過程中減少民眾多所質疑的地方,這個真的還有精進之處,要再努力,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謝謝鄭部長。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林思銘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請教法務部、司法院,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議程,「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案報告,在上週五召委急轉彎,排出如此針對性意涵極強的議程。 請問:豈不為典型「人治凌駕法治」的案例,充分暴露執政的民進黨如何利用國會權力,公然恐嚇行使集會自由的民眾。這樣的舉措,是否為對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直接踐踏? 憲法保障集會自由,司法院引用憲法第14條和大法官釋字第445號、第718號,強調人民享有集會自由,目的在於促進公共意見形成,並須在無恐懼的環境下行使該權利;司法院已明確指出,號召民眾上街除非違反集會遊行法或涉及其他具體犯罪,否則應受憲法保障。 請問:是否試圖將合法行使集會權利的行為政治化,並混淆言論自由與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界線? 司法院報告已否定「號召對抗司法」與刑法構成要件的關聯,刑法修法草案背景,報告列出多項刑法修正案提案,但指出現行法對號召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仍需具體個案判斷。關於集會自由與刑事責任的限界,法務部列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罪等,指出具體犯罪行為的適用條件,並強調尊重符合集會遊行法的合法集會行為。 請問: 一、是否有利用立法程序,濫用公器恐嚇集會民眾,而非基於具體法律規範進行審慎評估的嫌疑? 二、法律已明確規範具體行為為前提,僅「號召」未進一步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並不構成妨害司法,執政黨也在去年國會改革法案以及憲訴法、財劃法、選罷法於院會表決時,號召「青鳥」上街頭包圍立法院,去年12月27日院會時,執政黨立法委員更是使用油壓剪,破壞串連起來的鐵馬護欄繩索,破壞公物,甚至於以手往內揮舞方式,意圖煽動民眾情緒,示意群眾衝進立法院,這樣是否有煽動犯罪,妨礙司法公正之虞? 三、法務部的專報指出,僅號召行為無法自動構成犯罪,這樣的排案動機是否符合法律與憲政精神? 四、關於現行犯與準現行犯定義,現行犯是犯罪行為正在進行或剛發生即時發現的情形。法務部在專報中強調若有涉及具體犯罪情形,則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要件。?號召青鳥上街的號召者,是否已經違法?是否逾越現行法律明確規範的界線,進而對無犯罪實施之人直接預設罪責?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並同時安排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席對於本次律師法第九條修正方向表示肯定,然,律師身為在野法曹,肩負有維護人權及實現社會正義之使命,唯有完善健全律師制度,使能提升司法能量與品質,爰此,本席認為: 一、本次第九條第三項修法明定「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細究條文「徵詢」一詞,將如何進行,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後之意見如何斟酌、採納,並未明文規定。申言之,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是否具有拘束力,抑或是建議性質,以此觀察條文及立法說明尚有存疑,為求條文嚴謹,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本席要求法務部應針對此部分訂有相關辦法或指引,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研訂進度。 二、另,針對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僅明定一年有期徒刑,原因為何?尚缺乏說明,亦即,倘若受規範者遭判刑7個月有期徒刑,自難繩本條,其中差異考量是否妥適,似有疑義,舉例而言,過去曾有蕭姓實習律師112年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時,曾多次以肢體、語言性騷擾至少5名女性實習律師,並遭全國律師公會認定「性騷擾成立」,後又經台北地檢署依性騷擾罪起訴在案(相關新聞:TVBS新聞網/記者林意筑MeToo延燒法界!實習律師伸狼抓「戳乳揉腿」5女律師)。以此案例討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最重本刑2年,倘若該男僅受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則無礙於其律師證書之發給,如此差異是否妥適?條文涵攝操作上恐遭致射倖性之批評,蓋因全繫諸於承審法官之自身判斷;又,在構成要件「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如何解釋認定『足認有害於』、『信譽』等要件?過去是否有依此不發給律師證書之事例?針對行為時未持有律師證書者,嗣後經有罪判刑確定者,如何處理?是否研議將判刑記錄註記於律師查詢系統,以維律師綱紀及形象。爰請法務部就上述疑義併予研議,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說明。 主席: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議程所列事項處理完畢為止。 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先宣讀討論事項之提案條文。另為利於討論,審查法案時,請主要列席機關代表移至主席台正前方首長席的位置就座。 請宣讀提案條文,如有修正動議,亦請一併宣讀。 提案條文: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因為修正條文只有一條,是不是大體跟逐條討論就一起進行? 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謝謝召委。今天的案子有行政院的提案,還有林宜瑾和吳沛憶等人都有針對律師法第九條提案。我想最主要的重點是,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以後,如果律師有本法(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情況,這個部分其實就會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所以在現行第二項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規定部分就沒有包括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但就實務上來看,律師在非執業期間的犯罪行為是不是要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這個部分一直有個疑慮。我想就今天這樣的提案,我看起來也從律師法第五條,不管是從第二款到第四款的這些情況,把它加進去。最主要是第二款的部分,未加入律師公會期間的行為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跟第八款的情況時,看起來我是表達贊同的意見。 主席:請問機關代表要不要就本條文作補充說明? 請次長。 徐次長錫祥:沒有,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好,因為現在委員正在陸續趕來的途中,我們就暫時等候委員,待人數到齊之後再繼續處理。 謝謝,請問委員會,關於律師法第九條的提案條文,剛剛已經宣讀完畢、也經過討論,機關代表並沒有補充。這裡有一個部分要委員會進行處理,就是修訂條文當中有第六項。 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主席:關於第六項的部分,因為我們立法院所有的日期都是以……我唸一遍:「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這個內容跟大家現在看到的條文文字內容是維持目前的格式,目前我們立法院的格式都是使用三讀修正後的文字。請問在場委員,對於維持原來立法院條文修正的格式是否同意?好,請委員簽一下。 吳委員思瑤:好,同意,那我簽一下。 主席:請簽名。 另外,關於原來的法案說明就是「行政院提案立法院說明第四點刪除,原第五點移列為第四點」。 好,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後通過。 本案逐條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