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3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 法務部法制司司長洪家原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劉英秀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我們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13分至9時1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培瑜  沈發惠  羅智強  林倩綺  王鴻薇  王義川  莊瑞雄  黃國昌  傅崐萁  吳思瑤  吳宗憲  翁曉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莊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11屆第3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 主席宣告:推選吳委員宗憲、莊委員瑞雄為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的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的話,那議事錄確定。 好,我們接著介紹在場委員:羅智強委員、林倩綺委員、傅崐萁總召、黃國昌總召。 接著我們介紹應邀列席官員:鄭銘謙部長、黃謀信常次、調查局局長陳白立、行政執行署署長繆卓然、廉政署署長馮成、矯正署署長周輝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吳巡龍、法醫研究所署長侯寬仁。 跟各位報告,待會鄭銘謙部長在10點半的時候因為另外有要公所以請假。 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一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4年3月13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10時30分後請假)部長 鄭銘謙 常務次長 黃謀信 綜合規劃司司長 王文德 法制司司長 洪家原 法律事務司司長 劉英秀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保護司司長 洪信旭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孟玉梅 秘書處處長 曾信棟 人事處處長 張沛華 會計處處長 辜儀芳 統計處處長 吳靜瑤 資訊處處長 林美 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廉政署署長 馮成 矯正署署長 周輝煌 司法官學院院長 吳巡龍 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主席:本次會議我們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 告業務概況還有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我們現在開始進行報告,請法務部鄭部長,發言時間5分鐘。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同仁,大家早安,大家好。今日應貴委員會邀請率法務部團隊進行業務報告,深感榮幸,代表法務部全體同仁對大院委員先進的指導、支持致最高的敬意跟謝意,以下擇要報告,敬請指教。 我針對本部重要的施政亮點依序報告,在檢察系統這部分有依據總統「國家希望工程」的治國藍圖,遵循行政院行動創新的施政理念,在大院各委員的監督之下,推動「五打七安」的政策,將打擊黑、金、槍、毒、詐、妨害綠能、國安、破壞國土等重要犯罪列為優先的政策。那要打擊黑、金、槍、毒、詐,除了公私合作成立綠能平臺,執行綠能掃黑肅貪及金融掃黑專案外,為落實打詐、反毒政策,配合行政院訂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今年起開始來執行,那打詐這一部分已經實施19波的查緝專案,查扣不法所得逾264億元,調、和解的金額也超過30億元,同時也透過公私協力進行反詐宣傳。 在反毒方面,將日趨氾濫的依托咪酯列為二級毒品,也啟動11波的安居緝毒專案,加強查緝。 至於司法改革這部分,也持續進行「五打七安」的政策規劃研究,提供政府施政參考,並在大院支持下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減輕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另外,也通過了我國首部的揭弊者保護專法,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 在廉政系統這部分,國際透明組織公布了2024年清廉印象指數,在180個國家及地區中躍升到第25名的佳績,超過86%的受評國家,臺灣的清廉獲得國際高度的肯定。 在矯正系統這部分,我們也賡續推動AI監控購物、安全網建置計畫,逐步建構智慧監獄雛型,落實對收容人人權的保障。另外也推動少年矯正學校、觀護所的修法,來維護少年收容人的最佳權益。那精神病院的容額也從159名擴增到240名。 在行政執行系統這部分,行政執行署也應用AI導入行政執行業務,轉型為無紙化的自動化流程,縮短作業期間。另外,舉辦全國的「五打七安」聯合拍賣會,到目前為止,聯合拍賣會的總額已經超過15億8,000萬元,成果豐碩。 在調查系統這部分,調查局也肩負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重大犯罪的重大使命,積極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到目前為止,已經偵辦中共竊取商業秘密案件38案及陸企挖角案99案。另外也加強偵辦中共APT組織或境外駭客的中繼站案件。 另外,在司法保護這部分也推動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自去年7月16號在金門開始啟動司法保護關懷之旅,到12月30號為止,那這部分全面保護馨生人、更生人,讓他們感受司法的溫暖。去年是犯保元年,也推動達成多項的重要成果,包括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推動周年成果報告」,也設計了「馨生保護服務據點」。 本部其他重要政策還包括人權法制、司法互助,這部分我們也做了一些提升。 未來本部將貫徹「五打七安」政策、深化司法改革政策、落實人權規範、接軌國際廉能趨勢、健全民事行政法制、推動柔性堅韌獄政、建構有感的司法保護、精進行政執行策略、強化打擊跨域的犯罪、維護國家安全、打造AI的法務體系,有這十一大的努力方向。 本部將共同為守護民主法治、維護司法威信及形象而努力,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福祉,回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監督及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部長。 我們補充介紹到場委員王義川委員。 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法務部業務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日應貴委員會邀請率法務部團隊進行業務報告,深感榮幸,謹代表本部全體同仁對於大院委員先進的指導與支持,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謝忱。茲將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擇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推動五打七安政策 為落實行政院五打七安政策,本部責請檢察機關嚴辦黑、金、槍、毒、詐、妨害綠能及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強化社會安全。 (一)打擊綠能黑金犯罪 1.執行「靖平專案:綠能掃黑肅貪」 本部積極建構防範綠能犯罪之機制,強力掃蕩妨害綠能產業犯罪,展現執法部門積極查辦之決心。最高檢察署召集調查局、廉政署等機關,策劃「靖平專案:綠能掃黑肅貪」,截至113年12月止,共查獲議長、議員等民意代表4人,鄉長3人,白手套5人,公務人員13人等,共計135人,並羈押某縣議長等共17人,累計查扣金額新臺幣(下同)3,866萬餘元、日幣4萬元、轎車3輛、名牌包及名錶等不法所得。 2.查緝綠能犯罪 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頒布「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實施計畫」,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召開會議,邀集綠能廠商座談,主動整合、強化偵辦綠能犯罪量能。截至113年12月止,檢察機關查緝綠能犯罪,共計偵辦170案,羈押38人,起訴114人,緩起訴23人,扣案9,897萬2,500元,人民幣1萬7,600元,日幣60萬6,000元,自動繳回6,131萬2,999元;扣押不動產18筆、車輛5輛、黃金金條2條、手錶7只、金飾1盒。 3.執行金融掃黑專案 調查局於113年10月31日起至11月6日止,發動全國第2波同步偵辦「金融掃黑專案」,重點打擊「違法操縱股票市場」、「惡性金融詐貸」、「非法經營地下金融」、「惡意逃漏稅捐」及「虛增公司資本」等五大類不法案件,掃蕩干擾市場秩序之犯罪集團,保障投資大眾權益、資本市場穩定運行,維持企業競爭公平環境,共計查緝111案、搜索184處及約談434人,查獲不法金額約59億6,173萬餘元,並查扣跑車等貴重物品33件及現金8,661萬餘元。 4.防範綠能產業犯罪 (1)強化綠能廉政風險控管:廉政署訂定「強化綠能廉政風險控管方案」,督同政風機構,強化綠能廉政風險控管,並依實務所需,以「預警作為」、「再防貪案件」、「專案稽核」或「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等預防作為,防制綠能貪瀆犯罪發生,健全綠能產業發展環境。 (2)推動綠能行政透明措施:廉政署114年起督同政風機構協助涉及綠能業務機關,全面檢視綠能案場設置申請程序,依照申請籌設、行政程序審查及案場施工等階段,進行風險評估,並按其重要性,選定綠能透明措施可執行之項目,如法令適用、審查標(基)準、審核流程及審查進度與範例,提高審駁過程之透明度,使社會大眾瞭解政府行政運作及增加外界監督可及性。 (二)落實新世代打詐策略 1.修法提升打詐執法量能 (1)為完善我國打詐政策和執法規範,本部依行政院指示擬具打詐新四法,經大院分別於113年7月12日、16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打詐法規,於7月31日公布,賦予執法、監理機關更強大的執法及管理利器,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 (2)為配合打詐新四法施行,有效應對新型態詐欺犯罪,行政院於113年11月28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版」,自114年1月1日施行,以「運用AI防制」、「深化跨境合作」、「監管防詐產業」及「強化被害人保護」為規劃亮點,落實「強化防詐意識、減少發生數、降低財損數」三大目標,全面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2.執行懲詐填補民眾損害 (1)行政院設置「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統籌、督導及協調各部會落實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並由本部負責懲詐面向工作。本部為強化打擊詐欺犯罪政策研擬及督導功能,設置「法務部打擊詐欺犯罪執行小組」,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檢署落實執行重點打擊、具體求刑、罪贓查扣及罪贓返還等四項政策。 (2)臺高檢署整合公私部門量能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為瓦解電信詐欺集團,不定期邀集各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局研議規劃懲詐查緝作為,發揮「懲詐工作溯源斷根的指揮中心」、「公私部門共同打詐的合作平臺」及「因應新興科技及詐騙型態的智庫」等三大功能,達到民眾有感的減害目標。 (3)臺高檢署統合司法警察單位,持續強力打擊詐欺犯罪,加強掃蕩不法,定期、不定期實施打詐查緝專案,查緝境內、外電信詐團,並溯源斷根追查中高階核心成員及金主,自112年6月起至113年12月止,針對各類電信網路詐欺實施19波查緝專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4,083件、3萬6,933人,查扣不法犯罪所得264億6,700萬元。 (4)臺高檢署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畫」,透過偵查、審判中移付調(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做為求刑、上訴之依據,自112年7月起至113年12月止,調(和)解件數累計共1萬3,937件,調(和)解金額共30億6,971萬元,具體強化被害人保護,填補被害人損害。 (5)調查局配合臺高檢署「新世代打擊電信網路詐欺查緝督導計畫」,以虛擬貨幣商水房、話務中繼機房及斬斷詐騙集團根源之目標執行專案加強偵辦,總計執行63案、搜索186處、約談犯罪嫌疑人385人,破獲機房11座、水房8座。 (6)113年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等案件共收案16萬7,932件,偵查終結起訴6萬5,863件,判決有罪確定者3萬3,580人,定罪率達95.3%。 3.公私協力反詐宣導 (1)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透過廉政署政風單位、行政執行署、各級檢察署等,結合其他打詐行政機關及民間力量,採用反賄選宣導成功模式,深入每一機關(構)、都市、鄉鎮、街道,進行全面反詐宣導,讓民眾知悉現今詐騙手法、因應之道、查緝成果、政府各面向反詐作為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等,提高民眾識詐防禦意識。 (2)本部與「柴語錄」合製反詐騙宣導教材進行宣導,宣導素材含影片3支、海報5款、橫幅3款及圖卡5款,相關圖檔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打擊詐欺專區」供民眾下載。 (三)執行新世代反毒策略 1.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 (1)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113年6月26日發布「2024年世界毒品報告」指出,全球吸毒人數10年間增長20%,反觀國內,「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一期及第二期統合部會力量打擊毒品,施用毒品人口數及新生人口數逐年下降,顯見在反毒團隊努力下,毒品施用人數已獲穩定控制。 (2)因應毒品成癮者兼具罪犯與病患之性質,具有成癮高復發、高再犯情形,行政院於113年11月14日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自114年至117年政府將再投入150億元,聚焦毒品施用者減害、復歸及再犯議題,調整反毒資源配置,強化公私協力與全民參與之力道,有效減少阻礙毒品成癮者復歸之因子,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之目標。 2.壓制新興毒品擴散 (1)為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守護國人健康及建立無毒家園,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密切注意毒品情勢變化,滾動式檢討毒品品項及分級列管。因依托咪酯類(俗稱「喪屍煙彈」)日趨氾濫,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於113年6月13日決議,將托咪酯類列為第三級毒品列管,並經行政院於8月5日公告。 (2)鑑於施用依托咪酯類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員警殉職等事件,嚴重危害國人健康及影響社會安全,本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決議,將依托咪酯類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加重製造、運輸、販賣刑責,且施用及持有均有刑責,並經行政院公告自11月27日生效,升級壓制新興毒品擴散。 3.執行安居緝毒專案 臺高檢署整合六大緝毒系統,於113年10月1日至11月9日執行第11波「安居緝毒專案」,將依托咪酯類、彩虹菸等新興毒品列為主題式查緝重點,即時強力壓制,從源頭端加強查緝運輸、製造、販賣等不法行為,並向下刨根挖掘施用黑數,避免危害擴大。此外,持續查緝各級毒品、大麻、製毒工廠、幫派涉入毒品、利用網路販毒等。重要成效如下: (1)在打擊依托咪酯類、彩虹菸等新興毒品及大麻方面:查獲依托咪酯類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人數412人,施用人數387人,持有人數894人,查獲重量225.6公斤,製造工廠及分裝場76座,煙彈1萬586顆,並查獲彩虹菸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人數計45人,施用人數22人,持有人數22人,製造工廠及分裝場3座,查扣彩虹菸5,180支。另查緝大麻製造、運輸、販賣人數108人,施用人數95人,製造工廠及植栽場共12座,查扣大麻重量1,113公斤、植株498株。 (2)在全般查緝成效方面:各級毒品查獲人數2,313人,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1,088人,羈押被告218人。另各級毒品查獲量4,160公斤、破獲製毒工廠、分裝場、植栽場共103座,查扣混合毒品包2萬8,144包,查扣犯罪所得現金2,446萬元、車輛61輛及3C類產品等。 4.重大查緝毒品成效 (1)臺灣屏東地檢署指揮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聯合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過濾可疑艙單等資料,於113年9月間,在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攔查偽以「化妝品原料」名義自大陸地區進口之海運貨櫃貨物,實則走私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俗稱「喵喵」)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淨重1,006.4公斤,並循線溯源查緝逮捕虛偽進口之關○鑫公司邱姓負責人等3人,破獲南部重量級之製毒先驅原料走私集團。 (2)臺灣橋頭地檢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於113年10月11日偵破涉及運輸大量依托咪酯類毒品入境案件,在高雄市仁武區查獲135公斤依托咪酯類毒品,市價約27億元,為全臺破獲最大宗的依托咪酯類毒品案。 (3)調查局跨境打擊毒品犯罪,與歐美、東南亞、東北亞、中國大陸及港澳等國家或地區建立聯繫管道,113年7月至12月(下稱本期)與各國交換毒品犯罪情資152件,合作偵辦1案,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29.66公斤。 (4)調查局保管全國各司法警察機關緝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加速清理舊案並配合院檢機關裁定提前銷燬,於113年10月25日在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監證下,辦理第二次銷燬作業,計銷燬14筆、共1,925.65公斤。 (5)113年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毒品案件偵查終結7萬7,920件,其中起訴2萬4,455件、2萬6,329人。 (6)113年查獲各級毒品計8,589.7公斤(純質淨重),其中第一級毒品為127.7公斤、第二級毒品2,845.7公斤、第三級毒品4,149.2公斤及第四級毒品1,467.1公斤。同期間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場所)計28座。 5.辦理新興毒品檢驗 (1)臺高檢署建立PMMA(俗稱「超級搖頭丸」)快速檢驗、即時通報及溯源列管機制等作為,自109年高峰93件,110年降至37件,111年1月至5月6件,111年6月迄113年12月止均未發現PMMA死亡案例,顯示已有效遏制PMMA之危害。 (2)為解決國內新興毒品尿液無檢驗單位可送驗之窘境,法醫研究所本期受理南部、離島及新竹地區司法警察機關及教育部特定人員之新興毒品尿液檢體5,129件;調查局本期受理臺北市、中部及東部地區各司法警察機關送驗及教育部特定人員之尿液檢體2,541件。 6.強化毒防基金業務 毒品防制基金113年編列6億7,855萬6千元,計有本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及海洋委員會等6項業務計畫,計畫內容涵蓋新興毒品監測、走私及扣案毒品證物管理、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本部辦理「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透過補助醫療機構成立成癮醫療團隊,進入矯正機關提供成癮醫療服務與個案出監所準備計畫,並強化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連結與轉銜,提升個案求助意願及病識感,建立個案機構處遇與社區處遇之轉銜機制,以利成癮個案出監所後延續所需醫療照護,降低復發機率,促進社會復歸。 (四)維護國土永續發展 1.本部責成臺高檢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督導小組」,要求各地檢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小組」,組成檢、警、環、林、調之聯繫平臺,以積極、有效、具體之作為,查緝破壞國土犯罪。 2.為打擊國土保育及環保犯罪,臺高檢署整併「檢察機關查緝河川盜濫採砂石及濫墾殖山坡地破壞水土保持相關案件執行方案」、「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及「檢察機關查緝環保犯罪案件執行方案」,頒訂「檢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及環保犯罪行動方案」,並將科技執法、查扣不法所得、回復原狀列為行動方案重點,展現政府從嚴追訴、守護環境正義與公益之決心。 3.臺高檢署為避免國土環境遭人為破壞影響公共安全,遏止利益團體及黑道介入,於113年12月25日召開「國土保育及環保犯罪查緝聯繫平臺會議」,針對「導入智慧圍籬管理廢棄物非法棄置策略及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精進作為」、「警察機關查緝國土保育及環保犯罪強化、查緝作為」等議題,進行報告、討論,強化查緝經驗交流。 4.調查局為貫徹政府國土保育決心與呼應各界對環境保護期待,訂定「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專案工作計畫」,積極偵辦竊佔國土、土地超限利用及環保犯罪等案件。本期移送各地檢署50案,查獲破壞國土面積62萬2,357平方公尺、棄置廢棄物體積16萬4,301立方公尺、重量274萬4,927公噸。 (五)打擊民生經濟犯罪 1.查緝違反食安黑心商品 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涉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者,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者,均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各地檢署依據本部「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加強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113年偵查終結59件、144人,起訴18件、72人。 2.查緝囤積哄抬情事 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主動稽查不肖業者哄抬物價、違法囤積或聯合壟斷等不法情事,截至113年12月止,召開95次專案會議,發動聯合稽查38次,共128家廠商。 (六)查扣不法犯罪所得 本部委託臺高檢署建置「檢察機關查扣虛擬資產監管平臺」於113年4月15日上線後,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查扣之虛擬資產都能在安全的系統下被妥善保管,等待確定判決後將之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澈底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113年各地檢署總計查扣犯罪所得40億90萬元、美金53萬2,841元、人民幣20萬122元,澈底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 (七)完備司法精神病院(房) 1.籌設司法精神醫院 在行政院統籌協調下,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籌設司法精神醫院,由該部負責規劃醫院病房環境、醫療資源及設備,由矯正署協助安全維護設施設備之設置(監視系統、門禁等設備)及安全維護人力配置諮詢與培訓等事宜。司法精神醫院預計於114年間完工,115年開始收治。 2.建置司法精神病房 本部積極規劃建置司法精神「病房」4處共計183床,其中南部病房50床於111年12月20日開始收治、東部病房58床於113年9月15日開始收治、北部病房45床於10月1日開始收治,另中部病房30床預計114年底前完工,115年開始收治。 (八)研議精進五打七安政策 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就五打七安政策進行前瞻規劃並展開相關研究,除聚焦當前防制犯罪重點方向,並結合AI科技創新發展,關注影響社會及人民生活重大犯罪議題。截至113年12月止,已完成網路詐欺被害、AI人工智慧毒品施用犯罪大數據應用分析、詐欺型組織犯罪、人頭帳戶防制、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毒品犯罪多元處遇方案評估、犯罪狀況及其分析等多項研究,提供政府精進政策建議,守護安定公義社會。 (九)刑事法規與時俱進 1.研修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規定 (1)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應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之規定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2)本部就「中華民國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已召開修法研商會議及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廣納實務界與專家、學者之各界意見,於113年10月8日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2.研修販賣第一級毒品刑責規定 (1)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要求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 (2)本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犯本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情輕法重個案,得酌量減輕其刑,並排除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適用減輕之規定,以符合我國對毒品供應端犯罪行為採重刑重罰之政策,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於113年8月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3.修正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之規定 (1)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同法第48條前段規定,亦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2)又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刑法」第98條第2項已刪除有關第90條第1項強制工作之規定,本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於第47條增訂再犯之罪有修正條文所列之情形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第47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於113年8月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現正會銜司法院,完成會銜後將儘速送請大院審議。 4.修正受刑人羈押日數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 (1)依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始算入得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違反平等原則。 (2)本部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草案,將「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予以刪除。此外,為明確新舊法間之適用,配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計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以維護「憲法」第7條揭示的平等原則,修正草案於113年8月1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現正會銜司法院,完成會銜後將儘速送請大院審議。 5.增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 經檢討我國現行反貪腐法制,本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修正草案,增訂第121條之1不法餽贈罪及第123條之1影響力交易罪(即不法關說罪)。其中影響力交易罪,依草案規定,未來具有影響力之公務員,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於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而濫用影響力對於公務機關之人員進行關說者,將可予以處罰,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審查中。 二、貫徹司法改革工程 (一)檢察官助理法制化 本部為落實「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懲詐工作,於112年下半年起至113年12月止,由各地檢署以臨時人員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為明確檢察官助理業務權責、保障權益,並合理化檢察官工作負擔,使檢察官得以專注於繁雜案件偵辦、向上溯源及查扣犯罪所得,本部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推動檢察官助理法制化,經大院於113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於29日公布,使檢察機關人力得以妥適運用,有效集中檢察機關犯罪偵查能量。 (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制作業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經大院於113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於114年1月22日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建立國內首部揭弊保護專法。本部為確保揭弊者最佳權益保障與實務執行順暢,將積極研擬施行細則及從事相關宣導工作,以期新法順利施行,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 (三)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推動周年成果報告」 1.「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112年2月8日公布,其中第一章「總則」、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於2月10日生效,另第二章「保護服務」、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於7月1日施行,及第六章「保護機構」於113年1月1日施行。全案分為三階段施行,其中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切身相關之核心規定第一章至第五章,至113年6月止,已實施滿1周年。 2.本部鑒於修法期間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犯罪被害保護議題,並密切注意修法通過後相關新制之落實情形,復依該法第4條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之規定,規劃、撰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推動周年成果報告」,於113年12月30日對外公布,以利各界瞭解本部、相關部會及犯保協會之業務推動情形。 (四)因應國民法官法精進檢察官職學 1.因應國民法官新制施行,本部持續辦理教育訓練課程,針對檢察官之法庭表達、口語溝通、蒞庭準備等相關能力加以精進,並深入探討新制下司法精神鑑定實務及鑑定人在法庭中之活動及準備,精進各級檢察機關對於公訴法庭活動實務變革之本職學能。截至113年12月止,辦理112場教育訓練課程,訓練人次5,080人。 2.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各地檢署檢察官在偵查與公訴階段均表現亮眼,公訴檢察官發揮團隊精神,在法庭上縝密鋪陳證據、以淺顯易懂方式陳述事實與解釋法律要件,展現卓越公訴實力。由司法院113年4月發布之國民法官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8%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論點與證據妥當,98.7%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發言妥當,100%國民法官認為檢察官語速適當、時間掌握符合審理計畫,99.3%國民法官對檢察官整體表現評價為非常良好、良好。檢察官並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充分關懷被害人家屬,展現柔性司法力量,獲得社會廣泛肯定。 (五)建立檢察官公開透明評鑑機制 為因應檢察官評鑑新制施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已獨立辦公場所,並配置專責人員,新制施行迄至113年12月止,已受理948件個案評鑑事件,已完成審議881件,請求成立11件,請求不成立9件,不付評鑑785件,不受理70件,撤回6件,超過舊制期間(101年1月至109年7月)所受理66件約14倍。 (六)提升證物驗證效率 1.為求「司法聯盟鏈」穩健推動,本部完成司法院、臺高檢署、內政部警政署及調查局b-JADE證明標章,確認機關具備鏈上資料品質及鏈下資料管理能力,於113年4月1日正式啟用「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為法院、檢察署提供驗證「司法聯盟鏈」存證數位證據工具,更有效率確認證據之同一性,並藉由提供檢視證據保管鏈機制,增強人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2.本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所屬之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實施「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期程自113年起至116年止。計畫採用二維條碼辨識、無線射頻識別系統(RFID)等技術建置扣押物品管理系統,佐以相關如門禁管制、感測裝置、智能櫃、監視器等硬體設備,以數位化方式管理贓證物品,建立可追溯查證之數位化履歷,以達扣案贓證物品之科技化、統一化管理,改善各執法機關庫房環境,強化贓證物品保管之安全性及完整性。 3.檢察機關於「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與「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各司法警察機關於其贓證物品系統均增加產出「贓證物品移交歷程紀錄」功能,藉由產出贓證物品移交歷程,強化證物驗證效率及完整性。 4.113年完成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基隆市調查站、苗栗縣調查站、宜蘭縣調查站、花蓮縣調查站、臺東縣調查站、澎湖縣調查站、馬祖調查站、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資安工作站、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等RFID庫房建置,於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桃園市調查處、臺中市調查處、臺南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處、航業調查處基隆站、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建置二代智能櫃,並優化現有「扣押物管理系統」及搜索扣押作業專用手機App新增所需功能。 (七)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促進發現真實,本部配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參酌外國立法例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條文第165條、第166條、第167條等規定,據以處罰被告使用偽造、變造自己刑事案件證據之行為。另增訂第10章之1「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處罰內容包含具保潛逃罪、違反羈押替代處分命令罪、騷擾或行賄證人及鑑定人等罪、訴訟資料目的外使用罪及司法關說罪等,目前由行政院審查中。 (八)推動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 為達成司改決議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本部研議將法醫研究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於113年4月23日將「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總說明、編制表、處務規程、改制計畫等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並依人事行政總處之改制意見進行修正,於8月26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本部將持續落實司改決議,推動改制作業。 (九)提升司法科學證據品質 本部為建立我國電腦斷層掃描(CT)協助相驗解剖之科學實證基礎,讓我國法醫鑑識品質能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並與時俱進,以精進兒虐等案件之偵查,已於北、中、南三區同步設置CT影像中心,自113年起全國同步運行,截至12月止共完成掃描案件547件。 (十)深化司法改革成效 本部持續深化司法改革議題,推出「司改前進校園講座」列車系列活動,透過「職涯系列」、「種子教師」與大專院校師生零距離互動,更安排「司法科學教育」邀請高中生參訪法醫研究所及調查局,致力與青年學子分享討論司法改革相關主題,讓法治教育向下扎根,增進學生對於法治的認識與關注,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113年共辦理10場次「司改前進校園講座」。 三、廉能透明守護臺灣 (一)自主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落實國際審查機制 1.為持續踐行自我審查機制,本部預先籌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協調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撰提資料,於113年12月9日完成公布第三次國家報告期中進度,呈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5章各條文亮點成果,並首度採用聯合國體例「自評清單」,切實接軌國際審查機制。 2.本部結合第2屆「透明晶質獎」頒獎典禮,舉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審查透明承諾簽署儀式」,行政院鄭副院長蒞臨致詞,並與國際透明組織主席François Valérian 一同見證,由本部鄭部長、廉政署馮署長代表我國簽署公約審查透明承諾,向國際展現我國落實公約審查透明度及公民參與的高度承諾。 3.為強化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追蹤管考機制,本部推動將回應結論性意見執行措施納入「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管考,定期追蹤各權責機關最新辦理進度,持續促請各相關機關依結論性意見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措施及相關工作。 (二)推動透明晶質獎 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一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本部於112年舉辦首屆「透明晶質獎」正式獎項,首創我國第1個激勵公部門廉能治理之國家級獎項。112年第1屆獎項共有31個機關參獎、113年第2屆共有26個機關參獎。「第2屆透明晶質獎頒獎典禮」於113年12月9日舉辦,由行政院鄭副院長代表頒獎予8個獲獎機關,並邀請國際透明組織正、副主席及立陶宛廉政專責機構特別調查局2位副局長等4國9位國際貴賓來臺觀禮。 (三)提升貪瀆案件定罪率及成效 本部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迄113年12月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5,630件,起訴人數1萬6,436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104億1,305萬2,693元,平均每月起訴30件,起訴人數88人。該期間已判決確定者(不包括不受理判決及其他)2萬5,465罪次,其中經判決為貪瀆有罪者1萬1,950罪次,判決為非貪瀆有罪者7,943罪次,總計判決有罪者1萬9,893罪次,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8.1%,足見近年來偵辦貪瀆案件之成效及定罪率均已逐漸提升。 (四)研修貪污治罪條例 1.「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於113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首次將「反貪腐」納入談判議題,為我國貿易協定重要里程碑,「反貪腐」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國際社會共同打擊貪腐,市場機制可免受政府貪腐舞弊威脅,而能更為公正有效率,增強企業營運的信心。 2.為遵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6條第1項、第26條規定,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法治公正形象,及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情形具有法律適用爭議,為使法律適用更符合法治國原則中之比例原則精神,本部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增訂行賄國際組織官員及行賄罪法人刑事責任之規定,並修正小額貪污案件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於113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五)推動國際廉政交流 1.本部及廉政署於113年8月14日至16日派員赴秘魯利馬出席「第39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WG)會議」,於會中針對我國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各項工作之進展與成果提出報告,及分享我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成功經驗;另參與「透過增進司法互助避免成為避風港」研討會,從司法互助前置溝通,及正式司法互助請求成功關鍵要素等面向,加強經濟體間司法互助的成功機率,有助我國反貪腐執法工作效能。 2.本部於113年12月9日「聯合國國際反貪日」,結合第2屆「透明晶質獎」頒獎典禮,舉行「2024臺灣透明論壇」,邀集5國逾400名政府官員、非政府組織代表及學界人士交流國際廉政趨勢與最佳實踐,讓世界看見「廉能政府,透明臺灣」。 3.為促使「2024臺灣透明論壇」效益持續發酵,本部於113年12月10日與交通部合辦國際交流活動,邀請來臺之4國9位國際貴賓參訪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務成果,藉由分享國道7號及淡江大橋之廉政平臺應用案例,行銷我國在地化實踐國際倡議「建立開放透明政府」之成功經驗,並透過綜合座談深入探討廉政平臺的運作模式、現行透明化措施之優化策略與轉型契機,深化國際合作奠定基礎。 (六)深化廉政合作平臺 1.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行銷國際 (1)廉政署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機制,於國家重大建設,依機關首長需求,積極建立與檢察、廉政等相關政府機關、公民團體、廠商與民眾跨域溝通之管道,排除外力不當干預,並持續提升透明度,增進民眾之瞭解及信賴。截至113年12月止,已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計82案,其中18案已完成、1案因政策重新規劃暫緩執行,其餘63案持續運作中,總金額達2兆5仟9佰億餘元。 (2)廉政署為使採購作業公開透明,落實廉政核心價值,積極辦理「113年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數位推進方案」,據以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資料開放應用,並代表臺灣官方向「開放採購國際夥伴」(OCP)申請獨特識別碼,將依循國際公認且嚴謹的「開放採購資料標準」發布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相關數據。此外,並開發「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儀表板」,以視覺化圖表與圖形呈現平臺的概況,提升數據可讀性與應用價值。 2.推動食品安全廉政平臺 廉政署為確保食品安全管理機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統籌與食安管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共27個政風機構,成立「食品安全廉政平臺」,透過跨部門合作及導入廉政風險預警運作架構,加強蒐報及掌控不良廠商情資,並持續會同參與食安稽查,以消弭食安源頭之不法,使第一線稽查人員安心公正執行職務。該署所屬政風機構食品安全廉政平臺小組成員,113年會同參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性「食品安全稽查」5,136件、「食安違常情資蒐集」454件(涉食安廉政74件)。 3.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廉政署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建議,深化公私部門交流凝聚共識,跨域合作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113年舉辦深化交流企業論壇座談、工作坊及其他業務交流等計1,858場、協助企業便民法遵意見處理1,445件,有效協助企業解決法令適用、流程效率、政策諮詢及政府採購等疑慮。 (七)強化防貪反貪成效 1.實施專案稽核 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辦理專案稽核,分析業務整體運作情形,針對尚待精進事項,提出策進作為,113年完成120案,修訂規管措施284項,節省公帑或增加國庫收入5,443萬113元。 2.深化預警作為 廉政署督導政風機構藉由參與機關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驗收之監(會)辦等過程,就機關出現潛存違失,主動簽報機關首長機先採取預防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113年採取預警作為208件。 3.強化再防貪效能 廉政署就已發生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及行政肅貪案件),督導各政風機構就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防貪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113年提出60件。 4.續推廉政防貪指引 廉政署持續督同政風機構賡續推動廉政防貪指引作業,提出有效防制作為,防堵類似違失再度發生,擴大預防成效,持續滾動增補弊端類型或其他防弊作為,113年完成109案。 5.倡導廉潔誠信理念 (1)廉政署持續結合相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運用多元管道辦理推動校園誠信活動,並於高中及大專院校學生學齡層強化校園廉潔誠信教育,導入專業倫理課程或舉辦論壇、社團營隊推廣及設計競賽等多元方式,為學子步入社會,建立廉潔工作文化及廉潔家園預做準備,未來將持續推動校園廉潔誠信教育深化至全學齡層。 (2)為發揚公民參與精神,廉政署會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動及鼓勵民眾投入廉政志願服務工作,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41隊,總人數1,753人,協助第一線走入社區、學校與村里,提供「廉政宣導」、「廉潔誠信教育」、「全民督工」、「問卷訪查」等多元服務,113年協助反貪宣導2,727人次。 (八)辦理整合型專案清查 廉政署推動辦理專案清查實施計畫,參酌過往貪瀆不法案件及國家當前重要政策,113年度擇定「高風險稽核檢查業務」、「各類型補助款」、「綠能及環保業務」、「重大工程及設施設備建置檢修採購」、「偏鄉或未設專責政風機關、學校採購案」、「委外或委辦執行案件」及「廉政風險人員業務清查」等7大主題整合型專案清查,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評估廉政風險情形規劃辦理,計畫性發掘貪瀆問題及持續辦理有效防貪措施,降低易滋弊端業務所產生之廉政風險。 (九)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 1.加強宣導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申請補助行為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規範 本部因應監察院於113年7月間召開「如何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行政院所屬機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商會議,並由中央行政機關盤點主管補助法令,檢視於補助相關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申請補助違反法令規定。 2.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政策 為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極大化,本部於112年間召開研議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會議,決議擴大授權服務至就到職申報之查調次數為每年度8次。113年持續推動財產申報擴大授權至「卸(離)職申報」,俟介接機關完成系統修正後,規劃於114年間正式上線。 3.強化應申報財產項目虛擬資產之查核 本部於112年9月1日將虛擬資產正式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項目,明定應申報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以顯示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之價值,防免公職人員藉由投資虛擬資產以規避財產申報,113年持續參照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經驗及金融監理措施,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虛擬資產之查核。 4.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112年6月間本部與監察院共同籌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檢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執行成效,並探討相關學理及實務議題,作為修法之參據。另因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將行政法人相關職務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申報義務人之範圍、將虛擬資產明訂於該法第5條應申報財產項目等。本部重行召開修法研商會議,檢討上開議題及行政院審查條文版本是否符合時宜,擬具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續行審查。 (十)清廉印象指數再創佳績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於2025年2月11日公布2024年清廉印象指數(簡稱CPI),在全球180個國家及地區評比中,臺灣排名第25名,較2023年第28名上升3名,超過全球86%受評國家。在亞太地區31個受評國家與地區中,排名僅次於新加坡、紐西蘭、澳大利亞、香港、不丹及日本等國,高居亞太第7名。我國清廉印象指數排名創歷年來最佳的第25名,彰顯國際對清廉執政的高度肯定。 四、精進矯正處遇模式 (一)提供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現金補助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矯正機關針對經濟不利處境者(即入監前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收容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收容人、列冊低收入戶等對象)除有發放實物(日常生活必需品)外,新增每2個月發放現金600元之補助,透過國家提供現金補助及在監所需生活用品,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 (二)開發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 矯正署開發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以滿足機關端收容人身分辨識與購物之相關作業,及家屬端協助購物等需求。目前家屬線上購物系統已正式運行,113年擇定臺南第二監獄、高雄戒治所及屏東看守所進行試辦作業,並再進一步開發線上寄入保管金功能,均已驗收完畢。本計畫可減少行政流程紙本作業及簡化矯正業務程序,將人力有效運用於矯正業務,整合現有獄政系統,提升便利性及多功能品質。 (三)試辦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計畫 矯正署自112年6月起於明德外役監獄試辦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人員對於外役監受刑人進行動態掌控,執行期間發現確實有助於受刑人返家探視未歸事件之應變處置,惟相關監控裝置、系統及運用機制仍待精進,於113年6月第一期計畫辦竣後,接續規劃於114年進行延續試辦,刻正由機關及承商進行專案需求規劃之前置作業,並預計於5月起全面佈建試辦,測試期間將規劃導入攜帶式個案監控手機,並強化受刑人作業處所訊號措施,以加強監控應用。 (四)推動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於113年3月26日奉行政院核定,計畫委託專案管理部分於11月29日決標,刻正進行矯正署遠端監控中心平臺建置採購事宜,另將委託得標廠商研擬共通性規範(API),以利後續全國矯正機關監視畫面之整合。 (五)滾動檢討受刑人假釋審查量表 受刑人假釋審查量表於113年2月1日函頒實施,迄今狀況穩定,矯正署持續蒐集機關意見,滾動式檢討量表之適切性,以達假釋審查質量並重之目的。 (六)擴大精神疾病醫療專區收治量能 矯正署規劃於臺中監獄專區擴增精神疾病收治量能至240名,並優先核予設施設備建置及汰換等經費約367萬餘元,包括監視器材購置、整修護理站、2間諮商輔導教室及3間工場等,相關修繕改建及設施設備建置均已於113年9月完成,容額自原159名擴增至240名。 (七)修法維護少年收容人最佳利益 1.為使少年矯正學校之處遇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並以教育為處遇核心,培養學生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促進學生之自尊心、責任感及價值感,強化其對他人自由及權利之尊重;重視出校後就學或就業之轉銜機制,以協助其復歸社會等。本部研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於113年11月2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2.為使少年觀護所處遇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及少年最佳利益,保護其人格尊嚴,確保收容少年之權利,及確保少年事件程序順利進行,達成收容之目的,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本部研擬「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於114年2月4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八)辦理矯正人力優化之相關研究 矯正署113年完成「矯正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及「矯正機關官職制度及各類人力配置基準研究」之委託研究案,作為未來研議矯正人員職業身心健康、人力運用、機關組織再造等相關政策之重要參考。 (九)推動矯正機關新(擴、遷)建工程 1.依「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逐步盤點並推動各項新(擴、遷)建個案計畫,提升收容人處遇品質,維護收容人權。另個案工程執行過程中,持續督導施工廠商積極趕辦。 2.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第一階段以回復外役監業務正常運作為目標,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於112年7月25日恢復外役監獄收容功能;第二階段以紓緩北部地區矯正機關收容擁擠之情形,預計於114年上半年完成驗收後啟用,將可收容2,672名(增加2,271名)容額。 3.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刻進行第一舍房大樓、中央台大樓及炊場大樓等各棟之結構體工程,第二舍房大樓及行政與戒護大樓等各棟之室內外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預計114年下半年完成驗收後啟用,將可收容1,500名(增加1,188名)容額。 4.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工程):目前由內政部辦理區段徵收及全區開發工程辦理中,遷建工程計畫期程115年至126年,採二階段提送,第一階段中長程計畫已提報行政院審核中(即115年至117年用地取得及環境影響評估),內政部預計115年交付機關用地,計畫用地面積臺北看守所9.61公頃;臺北女子看守所3.2公頃,合計總面積12.81公頃,預計收容額臺北看守所3,000人,臺北女子看守所800人。 (十)改善收容人用水品質 為落實國際人權兩公約及司法國是會議決議,矯正署於109年施行為期5年之中長程計畫─「矯正機關收容用水改善計畫」(109-113年),以收容人生活用水全面以自來水提供為目標,建造矯正機關自來水蓄水及供水設施,113年完成48所機關全面使用自來水,提高收容人生活用水質量並完善人道處遇,達成計畫目標。 五、完善柔性司法政策 (一)公私合作擴大更生網絡 本部為讓受刑人參與技能訓練與自主監外作業後,順利銜接復歸社會穩定就業,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公私合作模式,與優質企業合作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藉由自營事業模式,提供工作、收入與勞動條件保障,截至113年12月止已有18家優質企業與3家自營事業體參與,並成功轉介50個案,有效穩定更生人就業,達成犯罪預防目標。 (二)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 113年1月1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面施行,本部積極推動「以被害人家庭為中心」及強調尊嚴同理之保護服務,113年核發犯罪被害補償金共計8億9,896萬元,較112年同期金額增加38.2%,落實並提升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之責任與權益保障。 (三)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 本部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方案」,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促進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提供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關係的另一種選擇。截至113年12月止,各地檢署共收案2,921件,終結件數2,858件,進入對話程序1,422件,進入對話後雙方達成協議1,005件,占70.68%。 (四)發揮司法保護中心功能 各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為檢察機關司法保護資源對外聯繫窗口。113年共計437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36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56件及關懷通報370件。 (五)提供弱勢學生多元學習 針對國中學生家庭功能失衡、學業成績較差、學校適應不良及需要高度關懷的學生,透過烹飪班、園藝班、影音製作班等多元化學習管道,獲得更多的肯定與成長,各地檢署與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合作辦理情形,113年計161校參與,學生人數5,100人。 (六)推展多元更生保護服務 1.落實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安置收容、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113年服務1萬7,555人;12萬2,155人次;另結合民間團體、機構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及援助家庭服務方案,113年開案服務440個更生人家庭、1,141位更生人及其家庭成員。 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113年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19家民間團體(機構)辦理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113年提供個案服務1,314案、家庭訪問4,622人次、電話訪問8,653人次、旅舍短期安置26人、提供緊急扶助金63人、房屋押金與租金補助96人、個案學雜費與進修費補助21人、個案生活費補助414人、社會參與活動費補助1,970人;辦理相關講座課程與心理諮商參與者1萬7,495人次及計畫相關會議參與者2,378人次。 3.強化更生保護專業服務,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補助辦理113年度「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114年度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進用162名個案管理人力,落實「貫穿式保護」理念,提前入監參與矯正處遇,並提供毒品更生人租屋補助、求職就業補助金、就業穩定獎勵金、就業全勤獎勵金、心理諮商、緊急生活物資等社會復歸轉銜服務。 (七)辦理多元被害人保護服務 113年辦理「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服務9,757件,對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放寬得免經濟條件審查;辦理「溫馨專案」8,133人次,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諮商與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犯罪被害人技訓與就業,輔導3,576人次。 (八)提升司法保護量能 1.強化司法保護體系 積極爭取各地檢署觀護人力,完善監督與輔導接觸密度,建構友善觀護職場環境,達到合理的案件負荷量,擴充預防再犯之機制,深化社會復歸之量能。 2.研修「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相關規範 有效整合司法、衛政、社政、警政、更生等領域之資源,進用觀護心理師、觀護社工師、觀護助理員、觀護佐理員等多元人力,健全再犯風險智慧輔助系統,強化對特殊案件輔導處遇之專業性,提升司法保護體系整體效益。 (九)行銷司法保護政策 1.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法律推廣活動,本期辦理4,379場次、約38萬6,850宣導人次。 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113年辦理24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 3.結合正聲廣播電台臺北台「YOYO Live Show」節目製播司法保護業務推廣單元,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或公務經驗,113年辦理12次節目專訪,以宣導司法保護政策,促進民眾對各項政策之瞭解與認同。 (十)落實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賡續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113年新收1萬7,355件,服務總時數達451萬8,428小時,深具教化功能並有效回饋社區。各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並積極對執行機關(構)進行管理及考核,精進社會勞動制度並落實執行之公平性。 六、完備民事行政法制 (一)研修離婚法制規定 針對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本部召開「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研修離婚法制」諮詢會議,邀集專家、學者與會討論,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於113年10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院會於114年2月20日審查通過,送請大院審議。 (二)研修父母懲戒權規定 1.為符合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之要求,本部評估修正「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規定,邀集身分法及CRC專家、學者、兒少代表、兒少團體以及家長團體召開2次會議進行討論,擬具修正草案,於113年8月30日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院會於11月28日審查通過,於114年1月24日送請大院審議。 2.修法明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符合CRC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三)精進行政程序 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以來之時空環境轉變、人民生活型態改變等,並避免法令適用產生窒礙,本部就該法進行通盤性之檢討及研修。於113年11月19日再次提出「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修法完備行政程序,以利機關遵循,並擴大人民參與,使行政更加便民、有感。 (四)完備仲裁法制作業 為符合仲裁國際趨勢,本部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外國立法例及相關國際仲裁規則,並徵詢各機關修法意見與蒐集專家、學者有關「仲裁法」文獻後,通盤檢討現行仲裁法規定,研擬「仲裁法」修正草案,並邀集專家、學者、仲裁機構、相關機關召開研修會議,截至113年12月止已召開相關會議41場。本部將持續研議,並蒐集相關文獻及外國資料,以使我國仲裁法制與時俱進、更加完備。 (五)研修成年監護制度 隨著高齡社會的發展,為保障高齡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獨立處理事務時之權益,並維護其人格尊嚴,以及如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2條要求締約國應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法律能力,我國現行「民法」成年監護制度是否應隨之調整修正,本部持續蒐集國內外立法資料及實務經驗,作為我國研議成年監護制度之參考。 (六)調解成功比例續創新高 112年度全國調解委員會結案件數總計14萬4千多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共計11萬9千多件,調解成立比例達82.45%已創新高,有助於疏減訟源。113年與14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22場次之調解研習會,參與人數2,756人,對於研習活動整體評價滿意度為93.6%。 (七)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 113年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25件,賠償金額共3,375萬7,210元,其中公權力不法侵害部分8件、賠償金額2,137萬1,643元,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17件、賠償金額1,238萬5,567元;求償收入金額共21萬4,526元。 七、深化人權保障措施 (一)落實兩公約管考規劃 持續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9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出落實及管考規劃案。另本部規劃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撰寫工作,於113年5月10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47次委員會議報告通過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撰寫規劃案,並於114年1月14日第49次委員會議再行提出第2次定稿報告,因各點次統計數據尚待各部會回復更新,預計於8月間發表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115年6月間舉辦國際審查會議。 (二)加強人權教育宣導 1.辦理戲說人權《冒壁鬼》 策劃與臺灣本土戲曲歌仔戲結合,詮釋兩公約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活動:戲說人權《冒壁鬼》,以創新手法引領民眾思考劇中代表之人權意涵,113年共演出4場次,及辦理2場次人權講座,共計逾1,060人次參與;另於113年8月間轉製為人權教材,上傳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數位線上學習。 2.製播人權搜查客 規劃錄製113年第4季Podcast節目,於10月上架各大Podcast平臺,並將內容轉製為公務人員數位線上課程。 3.辦理線上人權影展 辦理113年線上人權影展《人權敲敲門》,於7月5日至8月4日間免費提供10部深具人權及轉型正義意涵之影片供民眾觀賞,策展影片包括兒少及身障者保護、性別平權、多元文化保護、勞動權等;並將影展擴大成公播版影片,讓更多民眾、機關團體或校園師生得以觀看,計25個團體單位申請放映公播場,共計1,930人次參與。 (三)提升專責人員人權智能 為加強各部會專責人員於核心人權公約及企業人權方面之知能,於政策研擬或業務處理上導入更多保障人權措施,113年辦理「113年度兩公約專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2場次,授課內容除兩公約權利保障外,並涵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兒童權利公約」(CRC)、「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等多項人權公約議題。 (四)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案件 積極調查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截至113年12月止,共召開25次審查會,審議通過平復5,275件,其中司法不法3,161件、行政不法2,114件,並辦理公告平復名冊,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部網站,後續函請各權責機關塗銷前科紀錄,澈底滌除過去國家不法加諸於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汙名。 (五)完備轉型正義法制 配合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法進度,本部參與21次審查及研修相關會議,並就「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召開13次諮詢會議,蒐集專家、學者、利害團體及各機關意見,後續配合行政院政策方向及時程規劃召會討論草案內容,立法準備工作持續推動中。 八、提升行政執行績效 (一)徵起金額續創新高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113年新收1,354萬6,003件,終結件數1,354萬3,481件,累計徵起205億9,621萬1,387元。90年1月至113年12月止,累計徵起6,695億3,324萬9,438元。 (二)聯合拍賣會多樣貌 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為貫徹「五打七安」政策,搭上已成為全球流行趨勢的雙11購物檔期,於113年11月11日舉辦全國「五打七安」聯合拍賣會,除就義務人財產換價外,亦協助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及沒收物之變價,當日拍定名錶、名車、黃金、泰達幣等眾多品項,總拍定金額達2億756萬3,972元,除滿足國家債權外,亦提升犯罪被害人未來受償可能性。 2.行政執行署為打造公開、透明拍賣環境,各分署於「123聯合拍賣日」同步於臉書進行拍賣直播,民眾可在家直接觀看「現場投標」或「通訊投標」之法拍,增加投標、應買意願,大幅提升拍賣效能與便民服務品質,113年總拍定金額共15億8,302萬2,279元。 3.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檢察及警政等機關共同聯手合作,受囑託拍賣毒品、詐欺案件不法所得,例如貨輪、遊艇及名車等,並於拍賣會前辦理反毒及打詐宣導活動,教導民眾堅決拒毒、機警反詐。113年受檢察機關囑託執行案件共99件,變價金額達5億1,672萬2,073元。 (三)AI提升法拍成效 行政執行署推動線上360度環景影(照)片點選之拍賣物件看房、選地新模式,及運用「遙控無人機空拍技術」及「VR(虛擬實境)設備」,讓民眾線上清楚掌握法拍物件外觀及周圍環境,增加買房購地意願。本期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1,204件,拍定54件。自110年1月至113年12月止,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8,747件,拍定671件。 (四)多元便民繳款方式 1.行政執行署為便利義務人繳款,陸續規劃將稅款、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環保違規罰鍰及國道通行費、交通違規罰鍰及其衍生之罰鍰超商代收金額上限,由2萬元提高至3萬元,並可至金融機構(含郵局)繳款。113年繳款件數95萬9,956件,繳納金額79億6,891萬9,346元。另提供「線上回傳繳款證明」服務,民眾可將繳款證明電子檔或圖片經由官網回傳至各分署專責電子信箱,由專人協助辦理銷帳或撤銷扣押命令等事宜。 2.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案件數少而移送機關尚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之行政執行案款,推動「虛擬帳號」繳款措施,義務人可持印有虛擬帳號之傳繳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納,也可以語音轉帳、實體或網路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繳款。113年累計印製件數16萬8,175件,繳款件數2萬4,248件,繳納金額1億3,460萬5,329元。 3.提供信用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便民繳款方式,113年各分署辦理信用卡繳款服務,累計刷卡筆數1萬3,991筆,刷卡金額3億7,675萬7,204元。 (五)公私協力關懷弱勢 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對於弱勢、低收入戶或無業之義務人,如有繳納意願,均在法定執行期間72期內儘量放寬分期繳納期數,協助其履行法定義務。另扣押義務人存款時,如發現該筆存款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立即撤銷扣押,避免催繳過苛。 2.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義務人因失業、經濟困頓或遭逢變故而無力繳納案款時,透過轉介通報機制,結合公部門與民間資源,視具體需求而給予適當協助。113年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175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288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291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155件,合計909件。截至113年12月止,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1,788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3,953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1,524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2,466件。 (六)協助申辦老舊機車報廢 行政執行署賡續推動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措施,各分署執行人員如發現有符合監理機關設定可切結報廢機車,即主動協助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填寫報廢切結書,傳真至監理機關指定聯繫窗口繳交燃料使用費,辦理車籍報廢,義務人即不需再繳交燃料使用費。113年各分署協助民眾完成436台老舊機車報廢程序。 (七)強力執行滯欠大戶 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即同一義務人之待執行金額,個人累計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法人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除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有效運用查封、拍賣及移送機關承受等手段,以達到徵起目的外,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則另祭出限制住居、核發禁止命令及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措施。113年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10億6,604萬9,094元,自90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共徵起2,754億1,200萬447元,對於實現社會公義,具有重要意義。 2.截至113年12月止,列管中滯欠大戶490人,各分署仍持續強力追討,並運用拘提、管收等執行手段,具體實現國家公法債權。 (八)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 行政執行署推動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截至113年12月止共計376家金融機構簽署;截至113年12月止,各分署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發文作業(扣押命令)共計3,216萬4,234件、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594萬7,136件、收取命令作業579萬6,728件,節省郵資高達18億14萬4,834元。另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截至113年12月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共計1,092萬2,252件,使金融機構亦達成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 (九)強力執行重大裁罰案件 行政執行署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對交通違規、酒(毒)駕、防疫違規等案件之執行,除成立執行專案,並運用查扣財產、限制出境及聲請拘提、管收等鐵腕手段,讓執法無空窗期,貫徹國家公權力,遏止不法。 1.交通違規裁罰案件 辦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案件,113年新收件數541萬5,750件,執行徵起金額16億5,079萬9,710元。另未停讓行人罰鍰案件,截至113年12月止仍在執行中件數3,184件,執行徵起金額736萬2,819元。 2.酒(毒)駕裁罰案件 執行「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截至113年12月止查扣土地3,537筆、建物699間、汽車155輛、機車68台,有效執行件數2萬7,921件,有效執行金額達8億2,094萬8,117元。 3.防疫違規裁罰案件 受理移送「違反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管理」之防疫裁罰案件,截至113年12月止共計1,419件、移送金額2億2,157萬2,629元,扣除撤回及退案共計149件,實際執行件數為1,270件,應執行金額1億8,856萬3,491元,執行後已繳納952件、清償金額9,337萬1,912元。 九、推展司法互助合作 (一)強化國際司法互助 1.本部持續強化與世界各國的司法互助關係,除與美國、菲律賓、波蘭等國家簽有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議)外,與帛琉等國家簽有引渡條約或協定,與德國、英國等國家簽有受刑人移交協定(議)。 2.我國於112年3月23日與德國簽署「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於6月2日與吐瓦魯國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於8月、10月與聖露西亞異地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上開協議、條約均於113年2月16日函請大院審議,均經大院於114年1月14日二讀通過。 (二)國際司法互助成效 除與我方簽有條約、協定之國家外,與未簽有協定之國家,亦可依據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基於互惠原則相互協助,執行情形如下: 1.依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而執行之司法互助案件,迄113年12月止,我方向美國請求276件,美國向我方請求140件。臺美雙方不定期針對司法互助案件之執行情形進行聯繫,並就協定執行情形定期舉行諮商會議。 2.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相互請求案件截至113年12月止計696件。 3.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3年12月止,我方請求越南司法互助案件數7,174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6,457件。 (三)進行兩岸共打及司法互助 1.兩岸簽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協議生效後迄113年12月止,依協議管道,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逮捕解送回臺之通緝犯,共計512人。 2.截至113年12月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14萬7,508件,完成13萬7,582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等共5,375件之相互請求協助並相互完成4,615件,有助於訴訟案(事)件之偵查、審判及民眾權益保障;兩岸檢警機關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共計破獲各類重大刑案252案,逮捕嫌疑犯9,624人。 3.本部作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主體,持續密切掌握兩岸態勢,於113年8月及9月間兩度赴大陸地區,運用各種會面適當時機,於符合當前政府對陸政策方針前提下,展現善意並化解雙方疑慮,籲請陸方落實協議,以保障兩岸民眾福祉。 (四)深化國際司法互助交流 1.本部擔任歐洲司法組織之聯繫窗口,於113年6月、11月間派員親赴比利時安特衛普、匈牙利布達佩斯出席聯繫窗口會議,並於11月間拜會歐洲檢察官組織,建立與歐洲國家之聯絡管道,深化雙方理解,以利日後個案合作。 2.本部於113年9月間派員赴亞塞拜然參加第29屆國際檢察官協會年會,針對打擊跨國電信詐欺犯罪等議題與各國檢察官交換意見,並藉此會議與各國從事司法互助及合作之檢察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聯繫窗口。 3.本部於113年9月間派員赴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24年年會,與各該組織成員國交流防制洗錢國際合作之最佳實踐和執法策略,展示與我國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之實際優勢,有助於國內外執法人員加深相互理解,提升我國在國際社會之專業形象及能見度。 4.本部於113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間,派員赴澳大利亞雪梨參加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RIN-AP)第9屆年會,與其他會員國成員交流返還犯罪不法所得之相關實務經驗,並分享我國關於非定罪下沒收之相關制度,以及在跨國刑事案件中資產返還等經驗,除彰顯我國在國際社會之專業形象,亦深化我國與他國執法人員之合作關係。 5.本部於113年12月9日至13日派員赴美訪問美國司法部、華盛頓特區聯邦助理檢察官辦公室、緝毒局總部、國土安全調查署總部、國土安全調查署紐約El Dorado專案辦公室、哥倫比亞大學,並參觀聯邦最高法院,及參加全美州檢察長會議。訪問期間針對科技偵查、跨境詐欺、毒品販運、洗錢防制與虛擬貨幣追查、外逃犯緝返,以及檢察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議題進行實質交流,深化合作關係。 (五)完成臺美首例司法互助資產分享 本部於111年間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首度執行犯罪不法所得之返還案件,共計返還所偵辦個案之販毒、洗錢犯罪不法資產近1,600萬元美金予美方,於113年8月間獲美國司法部分享百分之五十計700萬餘元美金之沒收款項,為我國依「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由我國協助扣押之不法資產返還美方後,美方對我國進行國際分享之首例。 (六)完成首例我國與歐洲國家合作跨國取證 本部於113年6月間,向比利時司法互助主管機關即司法公共服務部提出移交毒品之司法互助請求,經該部同意我國前往取證毒品採樣證據,並在荷蘭及比利時執法機關之接力協助下,於11月16日順利攜回相關證據。此案係我國與歐洲國家合作完成跨國取證之首例,更罕見係在比、荷兩國相關機關共同協助下,完成本件跨國取證,除彰顯我國與歐洲各國間堅定的司法合作關係,亦展現出共同打擊犯罪之決心。 十、強化國安防護韌性 (一)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洩密 1.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本期偵辦中共滲透案件7案、18人;人口販運案件7案、17人;資恐或反武器擴散案件3案、8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10案、20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25案、61人。 2.調查局為落實「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保護戰略性產業,俾完善國安防護網」國安政策指示,成立「防制中共竊取國安商業秘密專案」,積極偵處中共竊取高科技產業商業秘密及陸企人才挖角案件,截至113年12月止已偵辦中共竊取商業秘密案件38案、移送33案、起訴12案;陸企人才挖角案件迄今已偵辦99案、移送95案、起訴37案,實質嚇阻中共竊密挖角不法行為,維護國家經濟命脈。 (二)打擊經濟犯罪,強化企業肅貪 1.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本期偵辦移送經濟及一般犯罪590案、1,983人,涉案標的1,410億4,225萬8,537元。 (1)持續打擊企業貪瀆,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67案、269人,涉案標的273億8,8401萬3,804元,其中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公司資產等股市犯罪38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29案。 (2)偵辦移送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重利等民生犯罪案件15案,涉案標的4,782萬7410元。 (3)偵辦移送違反「銀行法」45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25案。 2.調查局積極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採「主動服務」方式,與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建立聯繫窗口,並與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寧衛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及員工進行經驗交流,本期參加廠商316家、1萬929人次。 (三)安防走入群眾,國安深入民心 1.調查局製拍113年國安廣告式影片「國安本壘、一起守護」,邀請中信兄弟棒球隊明星球員王威晨、吳俊偉擔綱演出,於11月2日至3日在臺北大巨蛋「世界12強棒球賽」熱身賽中播放,擴大影片宣導效果。影片同步置於臉書、YouTube平臺供民眾點閱,並於行政院、教育部、內政部、國防部等多個部會及所屬機關網站置放連結。 2.調查局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合作於113年9月9日至29日,假高雄市駁二藝術特區舉辦《謎島伏流》國安與國防沉浸式推理遊戲展演,除規劃視覺圖文及播映國安短片外,並推出虛擬分身AR體驗裝置,成功吸引民眾互動觀賞,提升全民國安與國防意識。 3.調查局發行《清流》雙月刊,係國內極少數專職宣傳「防範認知作戰」的期刊,每期發行紙本2萬4千本,成為全國最大且唯一能深入民間的政府出版品。另為持續拓展讀者,透過「EPUB電子書」、「PDF電子書」與「翻頁式電子書」等,以滿足讀者求知欲與提升閱讀樂趣,潛移默化提升全民國安意識。 (四)防制洗錢犯罪,加強國際合作 1.調查局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本期受理申報可疑交易報告1萬5,661件、達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報告163萬6,498件、海關通報跨境旅客攜帶或貨物運送洗錢防制物品資料17萬2,102件;經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或該局業務單位偵查4,084件,支援院、檢及司法警察等機關協查洗錢案件9,111筆,另透過艾格蒙聯盟安全網路進行國際情資交換共120案、525件。 2.調查局近5年與11個司法管轄體金融情報中心簽署合作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備忘錄或協定,分別為109年1件、110年1件、111年5件(英屬土克凱可、馬爾他、巴勒斯坦、斯洛維尼亞及摩納哥)、112年1件(諾魯)及113年3件(直布羅陀、巴哈馬及開曼群島),迄今共與61個司法管轄體簽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合作備忘錄或協定。 (五)防制駭客攻擊,維護資通安全 1.防制電腦暨網路犯罪 本期立案偵辦電腦犯罪案件89案,移送17案;立案偵辦中繼站案件47案,調研分析惡意程式19件,蒐報網安情資1,473件。 2.辦理數位鑑識 本期「資安鑑識實驗室」受理院、檢機關囑託完成數位鑑識13案、證物39件。 3.防制假訊息 (1)加強假訊息犯罪線索蒐報、鑑研,受理重大、急迫及上級特交假訊息案件之溯源偵辦及新聞運用等,本期提報疑似假訊息情資69件,偵辦15案,移送各地檢署3案,列參3案。 (2)本期蒐報與偵辦網路集體造假行為(C.I.B.)案件2案。 (六)提升鑑驗技能,強化科學辦案 1.調查局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本期完成化學、文書、物理及DNA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1萬3,127案、檢品8萬1,192件。 2.執行「鑑識科學大樓遷置暨科學偵查檢驗設備精進中程計畫」(112年至115年),營造優質鑑識環境,透過購置必要之鑑識儀器及偵蒐器材,擴充遠端智慧蒐證系統與平臺功能,持續強化鑑識與科技偵蒐能力。 (七)加強為民服務,營造幸福有感 調查局本期受理親子血緣關係鑑定90案、189人次,免收鑑定費用人數37人;受理火焚與污(破)損新臺幣鈔券鑑定63案,鑑定後獲核兌金額481萬5,900元;受理民眾檢舉不法1萬6,685案,接待國內外參訪民眾、團體及外賓8,093人。 十一、建置智慧資訊系統 (一)精進檢察機關與法院間數位卷證彈性交換機制 本部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系統原採用機關間1對1卷證資料交換架構(如臺灣臺北地檢署傳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高檢署傳送至臺灣高等法院),因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本部已建置1對多卷證資料轉出架構,提供檢察機關於偵查及公訴階段可將電子卷證傳送至對應法院,另臺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可交換及接收一、二審數位卷證資料,於113年10月15日上線。 (二)檢察機關公開書類系統增加法律詞彙通俗用語輔助說明服務 為協助民眾易於閱讀、理解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本部於「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提供法律專業詞彙通俗用語輔助說明功能,且取得司法院「司法通俗用語辭典資料庫」並建置納入本服務,以營造透明親近司法環境,落實司法改革,於113年12月11日上線。 (三)受刑人外役監遴選導入系統化作業 本部建置「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子系統」,簡化審查文件製作流程、透過系統自動計算分數及增加審查資料之複核機制,打造外役監遴選委員投票功能,提升整體作業效率且更公開透明。第一階段線上輸入審查文件功能於113年1月上線,提供矯正機關將審查文件線上報送矯正署及鎖定資料,並由矯正署複核審查,將有疑義之資料線上退件;第二階段之線上投票與受刑人遴選分發功能,於113年9月上線。 (四)特殊假釋案件電子資料介接司法院 為提升特殊假釋案件(涉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聲請時效,建置矯正機關獄政系統及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之特殊假釋案件電子資料與司法院介接機制,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新增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表單,使用者可於表單中附加假釋附件檔案,再運用院檢資料交換機制傳送院方,加速院方假釋付保護管束裁定案件進行,於113年12月1日上線。 (五)建置檢察機關案件公文電子收文機制 現行檢察機關收受公文包含一般行政公文及檢察案件公文,如屬檢察案件公文需列印紙本公文、附件後送分案室人員登錄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遇大宗案件,將影響作業效率且耗費大量紙張,為達成行政及檢察案件之公文分流,加速檢察案件分案效率,本部新增檢察機關案件公文系統電子公文及附件自動介接轉入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機制,於113年12月1日上線。 (六)精進檢察機關新收及提訊人犯管理業務效能 為提供每日新收移送人犯、提訊人犯及案件資料建檔,本部新增建置利用視訊攝影機(Webcam)進行人臉、保管物品拍照建檔留存,即時統計查詢地檢署現有人犯數(總人數、新收人數、提訊人數、庭訊人數、已辦畢人數),及庭訊後輸入檢察官諭知事項或辦理還押作業及各項報表(案件日報表等)等功能,於113年12月1日上線。 (七)提供跨檢察機關偵查數位卷證調卷作業 為完備偵查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向署內他股及其他檢察署調取數位卷之功能,本部已建置跨檢察機關偵查數位卷證調卷服務,以符合檢察官偵辦案件依職權調查得以調閱警方移送書電子檔及警詢筆錄作業之需求,於113年10月14日上線。 (八)運用司法聯盟鏈完備院檢數位卷證交換同一性 為完備司法相關文件之完整性及可用性,本部將檢察機關數位卷證系統之數位卷證,上鏈至司法聯盟鏈,透過司法聯盟鏈區塊鏈技術應用,建立去中心化、安全可信之數據共享平台,提供完整且可追蹤之上鏈過程,同時產製上鏈報表供各檢察機關即時查看卷證交換狀態,增進司法資訊之透明度,於113年10月14日上線。 (九)新增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書繕本電子傳輸功能 現行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書係以紙本方式送達受刑人,為使受刑人更即時獲知訊息,本部建置聲請書線上傳送獄政系統之機制,矯正機關可線上列印聲請書繕本與送達證書,立即確認受刑人已收到公文書,兼顧受刑人之資訊及時獲知權,亦減省人力、郵資負擔,及提升假釋作業效率,於113年12月上線。 (十)強化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之證物監管流程 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辦理贓證物資訊之彙整作業,透過線上登打或系統介接方式交換至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再串聯至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以完善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之贓證物移交歷程紀錄,本部於113年9月完成功能開發,後續將配合業務主管機關(單位)之規劃擇期上線。 (十一)舉辦「第16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 本部與教育部共同舉辦「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由國、高中學生參加「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已累積超過181餘萬名國、高中職學生參賽,「創意教學競賽」則鼓勵教師結合重大時事及法治教育議題研提教案,並可作為法治教學使用,於113年11月舉辦完竣,落實法治教育推廣。 (十二)精進本部對外服務網站之無障礙設計 為落實「普及與深化政府網站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設計行動方案(113-115年)」,持續精進本部對外服務之無障礙設計,113年11月本部人權大步走網站及所屬檢察機關查扣變價專區網站已取得無障礙網頁規範AA等級標章,維護身障人士權利,建構人人皆可參與涵容兼蓄之數位環境,實踐數位平權。 (十三)擴增網路頻寬,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本部及所屬機關近年增加許多便民E化服務,民眾可透過電腦、平板及手機等裝置連結本部對外服務網站,取得所需資訊與服務,為使民眾連結本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服務更加順暢,於113年7月1日將現有2路乙太固接專線速率由GSN 50M提升至100M,提升便民服務品質。 貳、未來施政重點 除「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持賡續辦理外,本部未來施政重點如下: 一、貫徹五打七安政策 (一)貫徹「五打七安」政策,安定經濟秩序與社會安全;科技偵查經濟金融不法案件,打擊食安、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執行「靖平專案」,嚴辦國安、黑金、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相關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質,塑造金流透明穩健永續環境,展現打擊資恐、資武擴領域專業能力。 (二)執行「新世代打擊詐欺犯罪行動綱領2.0版」,運用AI防制、深化跨境合作、強化被害人保護等措施,「強化公私合作,提高查緝比例」、「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提高損害填補比例」及「強化詐欺犯罪宣導,提高民眾識詐防禦意識」,全面抑制詐欺犯罪危害。 (三)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著重科技緝毒,國際緝毒合作、精進海上查緝能量、嚴防邊境走私、深化安居緝毒專案、強化對青少年及校園販毒藥頭查緝等策略,縝密執行,建構綿密的緝毒網,達到無毒家園願景。 二、深化司法改革政策 持續深化司法改革政策,打造司法友善環境;規劃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運用「司法聯盟鏈」確保數位證據力,強化司法科學知識與技術;推動司法官考、選、訓制度改革,培養適任適所法律專業人員;完善規劃司法精神病院(房);傾聽民意深化司法改革成效。 三、落實國際人權規範 推動促進轉型正義工作,完善人權保障法制以落實國際人權規範;發展人權監測評估相關機制,將人權觀點融入政府施政,強化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分享「人權立國」經驗;深化兩公約人權教育,普及人權意識;辦理人權及轉型正義影展,賡續製播「人權搜查客」數位課程及辦理人權影展活動。 四、接軌國際廉政趨勢 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籌備公布第三次國家報告;參與及辦理國際重要反貪腐會議、活動,行銷我國廉政政策,強化國際交流;舉辦第3屆透明晶質獎;加強貪瀆案件橫向聯繫,鼓勵檢舉;運用AI提升通訊監察譯文製作之效率;提升貪瀆定罪率;深化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倡導公私部門倫理價值及誠信文化;針對貪瀆高風險業務實施專案清查;維護國家公務機密。 五、健全民事行政法制 推動「民法」親屬編(離婚法制相關規定)、「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之修正;研修「信託法」(公益信託)、行政程序電子化、「民法」消滅時效及債務不履行制度、成年監護制度、「仲裁法」、「行政執行法」、「鄉鎮市調解條例」等,健全民事及行政法制。 六、推動柔性堅韌獄政 賡續強化矯正機關基礎設施,運用AI強化監控設備,建構堅韌的智慧監獄的雛形;研修「監獄行刑法」階段處遇新制,簡化考核、合理縮刑、完善假釋及差異處遇;推動矯正處遇專業化與個別化發展;推展矯正機關擴建與改建工程;持續爭取戒護人員深夜津貼、調升矯正人員專業增支加給;重視弱勢收容人平權待遇,型塑溫暖、有感的柔性矯正體系。 七、建構有感司法保護 擴充觀護人力,建構專業司法保護團隊,推展社區矯治多元網絡;落實社區轉銜工作,協助受保護管束人、社會勞動人、更生人復歸社會;完善我國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持續精進保護工作品質與同理心協助;辦理少年犯罪預防相關方案及措施,結合民間團體與社會資源,普及公民法律教育。 八、精進行政執行策略 推動行政執行程序電子化,簡化作業流程及減少人力負荷;推動多元繳款措施,增進民眾繳款便利性;精進「法拍千里眼計畫」;推行各項行政執行專案;寬嚴並濟提升行政執行績效,跨域合作完善程序實現公平正義;加強執行人員教育訓練,恪遵法定程序及符合比例原則。 九、強化打擊跨域犯罪 積極洽簽刑事司法互助相關協定,與各國共同建立穩定合作平台,有效打擊跨國犯罪;積極參與各項國際組織活動,尋求司法合作契機;落實不法犯罪所得之追查、沒收及返還;持續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引渡或遣返潛逃出境逃犯,實踐司法正義。 十、全力守護國家安全 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持續偵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組織、刺密等滲透案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遭竊、陸企人才挖角案件,維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防堵認知作戰及偽假訊息,強化情資通報合作機制建構縝密國家安全防護機制,維護國家安全。 十一、打造AI法務體系 建立檢察機關自動調取併辦案件數位卷證機制;提供檢察機關電子公告網站服務;開發犯罪被害補償作業線上申辦介接MyData服務;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開案資料串接臺高檢署科技設備監控平臺;建置本部AI應用平臺;推動檢察機關偵查庭語音辨識服務建置與試辦作業;建置矯正機關戒護區行動版獄政教化輔導子系統;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 參、結語 本部依據總統「國家希望工程」治國藍圖,遵循行政院行動創新施政理念,在大院各位委員的支持與指導下,推動「五打七安」政策,嚴辦黑、金、槍、毒、詐、妨害綠能、國安、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打造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獲致具體成效。未來,本部將賡續精準執法,為守護民主法治、維護司法威信及形象而努力,致力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之安全與福祉,回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與指教,謝謝! 二、法務部立法計畫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我們現在請登記第1位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9時10分)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羅委員智強:部長好。今天是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法務部,在過去兩個會期,我每個會期都會問你兩個法案的進度,部長知道是哪兩個法案嗎?就是我非常關心的,我跟你已經交流1年了,你對我可能可以多一點認識,有兩個,一個是妨害司法公正,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 羅委員智強:另外一個是什麼?就是棄保潛逃。 鄭部長銘謙:是棄保潛逃。 羅委員智強:那我想要請教一下,棄保潛逃罪是2017年蔡英文前總統任內司改國是會議的承諾,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 羅委員智強:好,那我看到徐次長在去年8月曾經承諾,在第2會期會把棄保潛逃罪的院版送到立法院來,可是現在第2會期已經結束,第3會期也開始了,我想問一下為什麼遲遲都等不到院版?最後還是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的在野立委努力之下,才在今年1月完成審議,那為什麼沒有辦法把院版送過來履行這個承諾呢?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那個院版在行政院第11次審查會議已經審竣了,目前就是還要再會銜司法院,因為院會通過了,還要再會銜司法院,那院會還沒有通過,當然還要送院會,院會審竣後,再來還要會銜司法院,這樣的話,才能送到大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進行審議。 羅委員智強:我都很想吟一個詩:一會銜、二會銜、會銜完後再會銜。我要跟部長說,如果是從去年開始到部長任內,也就是從新政府開始,可是事實上就民進黨政府的角度來講,是2017年就已經開始承諾這件事,如果到現在連個院版都出不來,拖了這麼久,說真的,我覺得要加把勁,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羅委員智強:真的要拜託部長,因為這其實應該是大家都還算滿有共識的事,不是嗎?對不對?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會全力來推動。 羅委員智強:既然是那麼有共識的事,那就好好努力一下,好不好?有時候這種政府的效率會讓大家覺得有點疑惑。事實上,我也要謝謝法務部,過去在委員會的討論都支持棄保潛逃罪,現在卡關的因素到底是司法院反對,還是哪個單位反對,為什麼會拖那麼久,行政院一直核定不出來?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審竣完畢,但還沒有提,現在還準備要提到院會來做一個…… 羅委員智強:真的是太慢了啦!拜託部長,好不好?真的太慢了,以時間來說,我這樣講應該公道吧?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的想法、理念都跟委員一樣。 羅委員智強:事實上,部長覺得棄保潛逃的問題嚴重嗎? 鄭部長銘謙:在棄保潛逃的部分,我們都會要求檢察官在偵辦這些重大犯罪…… 羅委員智強:我用數字來問好了,你知道2021年到2023年有多少具保人棄保潛逃嗎? 鄭部長銘謙:棄保…… 羅委員智強:我不是在考你數字,我只是問一下,三年具保件數是1萬8,058件,具保保證金被沒入的大概3,491件,比例大概19.3%,沒入保證金是7.2億,相當於每5個具保人就有1個棄保潛逃,一年棄保潛逃上千人,平均每個棄保案件只被沒入大概20.7萬,陳啟昱交了10萬跑了,林秉文交了300萬也跑了,我剛剛講的這些數字有沒有錯?這都是我跟法務部要的。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就是數字所呈現的現象。 羅委員智強:是嘛!很嚴重嘛!從數字來看是兩成,兩成不能說不嚴重吧!以人數來講是19%,所以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在請法務部要提出,既然法務部都支持棄保潛逃罪,那麼在立法的速度上,我要跟部長說一件事,我們委員在提出法案的時候有委員的視角,可是如果院版能夠送進來,能夠讓大家的視角更周全的話,事實上,我們會把法律訂得更詳細,這一點沒錯,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贊同。 羅委員智強:所以為什麼我會說院版重要,不能只靠我們立法院,我們還要跟行政院通力合作。接下來我想請教,妨害司法公正、司法關說對司法人員造成很大的影響,有權者會通過犯罪者的不正手段,包括所謂在司法過程當中的一些程序來干擾司法的偵審作為,我想要請教一下,比方柯總召最有名的例子就是,2013年透過當時的立法院院長向法務部長關說,命令檢察官針對他所涉及的全民電通案件不上訴,最後成功脫罪,其實大家都覺得這是一個司法之恥。這是為什麼今天我心心念念,包括跟民眾黨國昌委員一直想要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要把司法之恥,也就是司法國恥能夠洗雪,我不知道部長對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場是什麼?你覺得有沒有必要制定? 鄭部長銘謙:我們的草案就有,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這些草案,以本部來講,我們也送到行政院審議了11次。 羅委員智強:我就直接問,你給我一個具體承諾,什麼時候院版可以送到立法院?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全力推,儘快。 羅委員智強:部長,我看到我們的主角都來了,我就是因為柯建銘總召,所以才心心念念一直提妨害司法公正罪,我今天也歡迎柯總召一起加入支持。我要回頭來講,如果這個題目是今年、去年才提的,你們的院版送不出來,我還覺得情有可原,這也一樣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民進黨提的意見,卻拖了這麼多年。部長,你換成我的角度,你會不會覺得有點沒誠意啊?還是因為你比較忌憚總召一點,你對他要保持敬畏之心,所以不敢提院版,是哪個原因? 柯委員建銘:你質詢你的,不要扯到我…… 羅委員智強:好啦,沒問題、沒問題,我關心您,謝謝,再送我紅龜粿就好了。來,部長。 鄭部長銘謙:全力推動。 羅委員智強:全力推動,你給我一個日期,什麼時候院版到? 鄭部長銘謙:我沒辦法就…… 羅委員智強:你的全力推動是連個日期承諾都做不到? 鄭部長銘謙:因為行政院已經審議完畢,現在就是要進院會。 羅委員智強:好啦,部長,你看我們總召都看不下去了,兩件事情答應都做不到,對不對?支持他繼續拖延嗎? 柯委員建銘:支持部長。 羅委員智強:支持部長?好,謝謝柯總召。你看柯總召全力支持你提出妨害司法公正罪院版,柯總召全力支持,你就應一下柯總召的心意,好不好?日期呢?還是給不出來,一個月,可不可以?兩個月好了,好不好?兩個月可以了吧?還要跟總召商量一下嗎?兩個月,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是在行政院…… 羅委員智強:三個月?反正我等了7年、8年了! 鄭部長銘謙:現在已經要排院會,這個不是我能…… 羅委員智強:這個會期內,好不好?可以吧?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跟行政院做報告。因為這是行政院…… 羅委員智強:部長,其實我給你一個建議,今天在柯總召面前展現你部長的擔當,柯總召都說支持你提院版了,趕快提出來,好不好?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快。 羅委員智強:好啦!我覺得兩個都不及格,你連日期都承諾不出來。接下來,我想要問一下,這個也是我第三個真的很無奈的事情,就是偵查不公開,過去5年檢察機關平均每年檢討偵查不公開案件是多少件?1,450件,2024年偵查不公開之虞的案件已經高達2,035件,真的是偵查亂公開元年啦!可是到現在為止,部長,我每次都要問你,你每次的回答都是不是檢察官放的就結束了,我跟你說過違反偵查不公開、洩密罪是刑事犯罪,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刑事犯罪。 羅委員智強:答對啦!我常常在講一個事情,今天如果質詢部長,現在詐欺案件暴增,對不對?有沒有暴增? 鄭部長銘謙:詐欺案件暴增?我們的打詐四法通過之後是全方位的…… 羅委員智強:好啦!沒關係,我換一個題目問你,不過我也來不及問了,依托咪酯檢驗,我們發現暴增132倍,我看到新聞有報導,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是去年。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我只是舉個去年的數字,我跟你講這麼多所謂的販毒案件,請問我們的破案率如何,如果部長跟我講不是檢察官賣的,你覺得我能接受嗎?你能接受嗎?沒辦法嘛!所以犯罪偵防這麼多赤祼祼的偵查不公開,請問到最後哪一件被起訴?你告訴我一件就好,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偵查不公開不能就是……因為有證據,我們就辦。 羅委員智強:你看你又講有證據就辦…… 鄭部長銘謙:有證據我們就辦。 羅委員智強:好啦!我告訴你,又跟你進到無限的循環裡面。我最後要問一件最近的事情,之前發生的事情就是檢察官林俊言跑到沈慶京在……我先講林俊言的事情,沈慶京發聲說外面媒體報導說,不錄音、不錄影,跟被告聊一聊,然後告訴沈慶京說柯文哲不是好人,你如果不能交保出去處理,你的公司會有問題。我先講,柯文哲有罪我贊成把他抓去關起來,但是在刑事偵查的過程當中,相應的程序要依法行政,對不對?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我們相信檢察官都會照……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我知道你向來相信,包括偵查不公開,你認為檢察官都沒放,我知道你一貫相信,那我想請教你一下,為什麼對沈慶京2小時的審訊不錄音、不錄影?依據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想北檢昨天已經發新聞稿澄清了。 羅委員智強:那你告訴我嘛!你告訴我啊! 鄭部長銘謙:那個當然是訊問被告要製作筆錄嘛,因為要筆錄的真實性…… 羅委員智強:那筆錄就寫一個「當事人保持緘默」,2小時的密室審訊!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筆錄嘛! 羅委員智強:不是!重點就來了啊!你不要讓我會議詢問喔!我跟你講喔!要我會議詢問嗎? 來,我請教一下我們親愛的主席,檢察官出身的,可以審訊2小時,然後只錄音幾分鐘?這樣最後就變各說各話嘛!沈慶京說檢察官恐嚇他,這是因為錄音錄影都不完整啊!我想請教…… 鄭部長銘謙:這個北檢已經發新聞稿澄清了。這個我相信檢察官……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啦!司法實務我不懂嘛,你比較懂;我現在找更懂的!主席,可以這樣子只錄幾分鐘嗎? 主席:本來就要全程錄音錄影,製作筆錄的時候就是全程錄音錄影,因為現在我們手上沒有當時到底發生什麼事的資料,假設沈慶京說的是真的的話,假設啦!那麼檢察官實在不應該在私下…… 王委員義川:召委…… 羅委員智強:我是會議詢問喔! 主席:王委員,會議詢問。 羅委員智強:我會議詢問喔! 主席:會議詢問! 王委員義川:不能針對個案啦! 羅委員智強:我會議詢問喔! 主席:會議詢問! 羅委員智強:我會議詢問喔!我也詢問刑事偵審程序喔! 王委員義川:…… 主席:請保持安靜。會議詢問。 王委員義川:……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請你尊重主席。 王委員義川:你不可以回應啦! 羅委員智強:請你尊重主席。 主席:那我不管,我就講我的。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你上來要怎麼質詢,你質詢你的! 主席:就個案的部分…… 羅委員智強:你們民進黨會議詢問多到什麼程度!你不要跟我在那邊裝!王義川,你不要在那邊裝! 王委員義川:召委可以…… 羅委員智強:你要上來就講,你們權宜問題、程序問題、會議詢問多少次,我不能會議詢問? 王委員義川:…… 羅委員智強:今天是我的質詢,我要會議詢問是我的權利…… 王委員義川:時間到了啦! 羅委員智強:我的會議詢問是我的權利,少來!少來! 主席:王委員、王委員……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這是我的權利。 主席:王委員,如果你不懂會議的程序,你可以去看一下過往…… 羅委員智強:你不懂,不懂就去研究一下啦! 王委員義川:不能詢問嗎? 羅委員智強:你不懂就去研究一下啦! 王委員義川:……你回答什麼! 主席:王委員,如果你搞不清楚,你就先去搞清楚。 羅委員智強:我問的事情是訴訟程序…… 王委員義川:部長不必回答,他問的是個案啦! 羅委員智強:來,主席,我們不要理他,他愛叫就讓他叫。 主席:我是覺得不懂會議的進行沒關係…… 王委員義川:什麼叫不懂?…… 羅委員智強:來,我重新問一下…… 王委員義川:可以回答個案哦? 羅委員智強:主席,請問就…… 王委員義川:你要叫他回答個案哦? 羅委員智強:欸!我問主席就他檢察官的偵審實務當中可以密室審問2小時,錄音幾分鐘嗎? 王委員義川:沒人這樣…… 主席:王委員…… 王委員義川:…… 主席:王委員,請尊重會議的進行。 羅委員智強:主席回不回復是主席決定。 王委員義川:你可以回答啊? 羅委員智強:當然可以回答。 主席:王委員,今天來開會…… 羅委員智強:Why not?他為什麼不能回答? 主席:今天來開會…… 柯委員建銘:召委不可以回答! 羅委員智強:他為什麼不能回答?總召,你們會議詢問、權宜問題、程序問題問多少?我不能會議詢問? 主席:不要吵!請不要把政論節目那一套拿到立法院來! 王委員義川:耶!你當召委到底懂不懂啊?你可以這樣問哦……你回答喔?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會議詢問是我的權利!會議詢問是我的權利! 柯委員建銘:我講…… 主席:我跟你說,王委員,如果你對於我的主持有任何意見,那你可以要求把我送紀律委員會,我沒有意見,但是我主持的時候,請尊重我的主持。 柯委員建銘:主席,他要會議詢問,已經在質詢就沒有所謂的會議詢問,我才有權宜問題。 羅委員智強:少來啦!總召! 主席:開會也是你盤古開天,每次都你在講啊!對不對? 羅委員智強:立法院的議事規則就是柯總召議事錄嗎?有這種事嗎? 柯委員建銘:主席,你聽我講話嘛!我主持會議是中立的。 羅委員智強:不用、不用!耶!抱歉喔…… 柯委員建銘:主席就要像法官一樣聽訟,你在那邊聽,你不要加入戰局。 羅委員智強:你去登記一下質詢,你上來質詢,你要講300分鐘我沒意見,你要講到午夜12點,如果還要我陪,我也陪你!你要送我4個紅龜粿,我也收! 柯委員建銘:你不要在那邊…… 羅委員智強:但是現在不是你質詢! 柯委員建銘:你不要提到…… 羅委員智強:柯總召,現在不是你質詢,不要再按麥克風! 柯委員建銘:我會議詢問總可以吧!權宜問題總可以吧! 主席:沒有,前一個會議詢問還沒有結束…… 柯委員建銘:現在會議沒有辦法進行下去了,有權宜問題啊! 主席:前一個問題還沒有結束…… 柯委員建銘:主席要像法官一樣聽訟而已,你不可以加入戰局。 羅委員智強:主席,你們愛怎麼做,我沒意見,今天會議我的質詢時間,我要會議詢問是我的權利! 柯委員建銘:主席要絕對中立啦!主席要像法官一樣聽訟而已啊…… 主席:沒關係,我跟你們講啦!今天是這樣,主持會議是這樣,如果我有做得不好的地方,歡迎把我送紀律委員會,否則請尊重主席的主持。柯總召,你在會場上也常常會講很多,我們也都尊重你嘛!對不對?既然這樣子的話,就尊重每個委員的發言啊! 柯委員建銘:你趕快主持就好,不要再一直講話,繼續主持下去就好了! 羅委員智強:來,我一樣繼續我的會議詢問。 主席:沒有,我是說…… 柯委員建銘:已經登記發言沒有會議詢問的啦!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why not?你拿一個規矩跟我講不行!你拿一個條文出來跟我講不行!你們會議詢問多少次?你們質詢到一半也有會議詢問的!少跟我來這套!程序問題、權宜問題、會議詢問都有! 主席:好啦!我問一下,你們…… 柯委員建銘:主席,這種人完全目無法紀啊! 主席:你們是希望會議順利地進行下去,還是要繼續鬧下去? 柯委員建銘:你問一下黃國昌看看可不可以好了。黃國昌,不要傻笑!你問他看看可不可以! 主席:要讓會議繼續進行,就麻煩遵守主席的…… 柯委員建銘:主席,你就把他趕下台就好了,換人…… 羅委員智強:我質詢,你鬧場,然後說我火氣大! 主席:我怎麼主持就怎麼主持啊! 柯委員建銘:時間到就下台! 主席:連最簡單的道理都不懂! 羅委員智強:柯建銘總召,偉大的總召,全世界…… 柯委員建銘:換人質詢!哪有時間到還有會議詢問、權宜問題,根據哪一條可以這樣? 羅委員智強:全世界都有權利叫我時間到就下台,只有一個人,盤古開天、星海羅盤大師柯建銘一講我就不服氣了! 柯委員建銘:我不要跟你對話,因為…… 羅委員智強:你每一次都可以講2小時啦! 柯委員建銘:我跟你講,你的程度還不足以跟我對話,你這個幼稚園的跟我這個博士班的在講話。 羅委員智強:柯總召,我跟你講…… 柯委員建銘:你趕快下台啦! 羅委員智強:你叫人家…… 柯委員建銘:一鞠躬啦!不要在那裡「卸世卸眾」(丟人現眼)!好不好? 羅委員智強:過去質詢的時候,我都沒人身攻擊,你要人身攻擊,不要這樣啦!好不好?不要人身攻擊啦! 主席:好,謝謝各位,因為今天備詢的是法務部官員,不是立委彼此,不是羅智強來問王義川或王義川問羅智強,不是這樣,今天備詢的是法務部官員。可不可以遵守主席的主持?如果我主持得不好,那就把我送紀律委員會,否則麻煩尊重。不然我跟你們講,從去年整個會一整年下來就是亂哄哄的,我不知道在開什麼會議,所以麻煩安靜下來,我們把會議趕快進行。就這樣。 柯委員建銘:你要被送紀律委員會…… 主席:沒關係,總召,如果你要把我送,我非常樂意,我沒有意見。 吳委員思瑤:好啦!請中立主持啦! 主席:我中立地主持,請遵守主席的主持,好嗎?當民進黨的委員在主持的時候,我們也非常尊重,當柯總召你盤古開天地講,我們也很尊重,所以麻煩你們也尊重我的主持,好不好?謝謝總召。 柯委員建銘:……中立…… 羅委員智強:中不中立都你一句話!要準時也是你在喊,不準時也是你在做,不要雙標!總召!這樣不好! 主席:就這樣好不好?我們都安靜下來,就簡單…… 羅委員智強:主席,他剛剛打亂了。我再重新提一次,根據主席曾經有的檢察官實務經驗,所謂的審訊到底是不是應該要全程錄音錄影?為什麼審訊2小時可以只錄音幾分鐘? 主席: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所以…… 王委員義川:…… 羅委員智強:我會議詢問啊! 主席:全程錄音錄影是法律規定的。 羅委員智強:剛剛部長不肯回答我,我只好會議詢問啊! 吳委員思瑤:沒有關係……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這樣好了,主席,我請教一下部長…… 吳委員思瑤:時間到了…… 羅委員智強:時間到?吳思瑤,你不要鬧了! 柯委員建銘:換黃國昌質詢! 羅委員智強:逾時是我羅智強發明的話,我今天就立刻下去。逾時不是我發明的啊!逾時的祖師爺在那邊! 吳委員思瑤:時間很珍貴。 羅委員智強:是珍貴啊!你們干擾我多少時間?你跟王義川再加上柯建銘三個時間干擾大師!你們老是喜歡在人家質詢的時候上來搞手腳,不需要這樣啦! 柯委員建銘:羅智強啊!你不是我的對手,我懶得跟你講話。 羅委員智強:我當然不是你對手啊!你是時間干擾大師,我怎麼會是你對手? 柯委員建銘:你連人幼稚園都還沒畢業…… 羅委員智強:你還有妨礙司法的魔法…… 柯委員建銘:你問黃國昌就好了! 羅委員智強:你的道行太高了啦!對不對? 主席:羅委員,我們就繼續進行好了。我們就不要回應其他的事情。 羅委員智強:好,我尊重主席。 主席:謝謝。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我就問部長,什麼情況之下,審訊是不需要全程錄音錄影的?可以這樣做嗎? 鄭部長銘謙:北檢的新聞稿已經就審訊的被告是全程錄音錄影,還有3個辯護人都有在場,我想絕對沒有像媒體報導的那種情形。 羅委員智強:好,非常好! 鄭部長銘謙:這個北檢新聞稿已經做了一個澄清,而且這個是屬於在…… 羅委員智強:那為什麼要特別跑到醫院去詢問他? 鄭部長銘謙:這裡面是說他身體不適,有住院的情形,所以檢察官就是到醫院去做訪視。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那我再問一下:請問這個是非常平常、常見的狀態嗎? 鄭部長銘謙:這是社會矚目的案件,被告…… 羅委員智強:那沒關係,我就問司法偵審實務嘛!一樣會議詢問,問我們的主席啊!到醫院去審訊是經常發生的狀態嗎? 主席:那叫臨時偵查庭啦!臨時偵查庭確實沒辦法從進門到出去都錄影,但基本上大部分時間是錄音錄影。現在就是謠傳,我覺得這對司法傷害很重,所以我也很重視這件事情,因為如果去了兩、三個小時,只錄個幾分鐘,而我今天是在維護司法的,將來人民的信任度呢?這確實比較奇怪,因為偵查庭變成勸說完之後再做筆錄,其實我覺得這對司法信任度……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是個案,這個個案提出…… 羅委員智強:部長,我跟你講,其實…… 鄭部長銘謙:這個法院自然就會做一些……這是法院的攻防。 羅委員智強:部長,我做一個ending很快,我做個ending很快,我做ending很快,謝謝主席。我說真的,我們提出這個問題不是來刁難你啦!因為外界有這個疑問嘛!那跟我們自己平常所受的訓練跟所認知到說今天審訊要全程錄音錄影不合嘛!當然你剛剛說有全程錄音錄影…… 鄭部長銘謙:它這個新聞稿寫有做全程錄音錄影,而且有三個辯護人在場喔!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部長,你不可以干預個案,但是對於所謂你今天法務部的行政事項有沒有恪遵今天刑事訴訟程序跟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程序,這你有行政上的一個指導職責嘛!你有行政上的責任嘛!沒錯吧?你是行政首長嘛!沒錯吧?對啊!應該沒錯吧?這我沒認知錯誤吧?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 羅委員智強:你不能干涉個案,但是你對於說今天偵查不公開發生的問題,你有行政上所謂督管之責嘛!或者說今天在於所謂的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有沒有出現問題,你是行政首長,有行政督管之責嘛!我想我對政府官員的責任,應該我也沒誤解吧!沒錯吧?各司其職嘛!所以我回頭還是要跟部長說,提這個問題不是要刁難你,我說過柯文哲有罪把他抓去關,這是我一貫的原則,勿枉勿縱。但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既然發生這樣的一個疑惑,部長,我覺得你們跟法務部跟承辦檢察官,當然要正面回應社會大眾的疑慮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回應啊! 羅委員智強:今天我要這樣講就是說…… 鄭部長銘謙:新聞稿無法一個一個回應啊! 羅委員智強:不是,我跟你講……所以嘛!很好啊!就是讓你有機會回應嘛!給你機會把它澄清,部長已經掛保證,沒有所謂的沒全程錄音錄影啊!今天部長在那邊掛保證啊! 鄭部長銘謙:北檢已經做全程的錄音錄影。 羅委員智強:從進門開始啊!到結束偵訊是全程錄音錄影的嘛! 鄭部長銘謙:全程錄音錄影,這個是新聞稿有做一個澄清了。 羅委員智強:部長,你就幫新聞稿背書嘛!我今天就是這句話嘛!就結束啦!非常好!今天部長就是幫這個新聞稿背書嘛!說今天檢察官進去就是兩個小時全程錄音錄影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北檢裡面的新聞稿已經澄清了。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你背書嘛!對不對?謝謝部長啊!今天我做立法委員,對於刑事訴訟今天到底有沒有恪遵刑事訴訟程序,我總有權力要去關心嘛!不是嗎?我說過了嘛!任何個案勿枉勿縱,有罪就關啊!我贊成啊!但是刑事訴訟程序偵查不公開,這是為什麼我們今天在這邊必須討論的原因,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我們補充介紹吳思瑤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34分)謝謝主席。其實在開始質詢以前,我有個事情可能要跟主席說明一下,對主席會議程序的主持,我都是尊重,所以我剛剛靜靜的坐在下面,我什麼話也沒講,但是我要跟主席抗議,我為什麼要跟主席抗議?當我坐在下面靜靜什麼話都沒有講的時候,竟然可以有另外一個委員,民主進步黨黨團的總召柯建銘在那邊按麥克風對著我說:「黃國昌,你不要坐在那邊傻笑。」這是什麼會議秩序?這是什麼會議秩序啊?我想要請教,我先請教我們的主席啊!我做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坐在我的位置上,我靜靜什麼話都沒有講,你怎麼可以放任另外一個坐在下面的立法委員,按著麥克風指著我的鼻子說我不要坐在下面傻笑,這符合會議規範嗎?這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該有的樣子嗎?來,請教主席,可以這樣做嗎? 主席:不行。黃國昌委員,我這邊跟黃國昌委員說聲抱歉,我剛剛沒有主持好,其實我剛剛已經盡力在主持會議秩序,但是有很多人每一次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都在那邊胡鬧、大鬧,剛剛我確實沒有主持好會議,這部分我自己會反省。那柯總召下次我跟他再溝通一次,因為我們上個會期已經溝通非常多次,可不可以別人在講話的時候,不要按麥克風插嘴,你在底下講一講喊一喊就算了,你不要按麥克風插嘴,也不要去攻擊其他沒有發言的委員。這部分,黃國昌委員,我這邊跟你說聲抱歉,不好意思。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啦!謝謝主席,我知道你也辛苦啦!但是有一些事情,我覺得嚴正的立場必須要表達,所以剛剛在口氣上面,如果讓主席有覺得壓力比較大的部分,也請宗憲兄不要介意。來,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黃委員國昌:部長早。其實每個會期法務部的業務報告跟立法計畫是我最重視的事情,所以我一定詳加拜讀,但我看你們今年的業務報告跟立法計畫,我看了簡直是瞠目結舌啊!部長,這份業務報告跟你上一次來報告的業務報告,裡面抄了幾個字,你知不知道?抄了幾個字?一模一樣喔!連標點符號都一樣,抄了幾個字,你知不知道?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政策是延續的。 黃委員國昌:是,政策是延續的,所以照抄嘛!好!沒有關係。我們來看看你所謂政策是延續的,是什麼意思,來!我請教一下,去年2024年第四季,從10月到12月,我們透過兩岸共打逮捕回臺的通緝犯有幾個人?政策是延續的嘛!所以過去這3個月、過去這半年你的成績單,才是這個會期我們要講的事情嘛!我簡單的問啦!過去6個月透過兩岸共打送回來的通緝犯有幾個人?有幾個人?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用…… 黃委員國昌:自己業務這麼不熟喔! 鄭部長銘謙:這個全部的累計是完成遣返的有512人。 黃委員國昌:對啊!從什麼時候開始算的?從盤古開天開始算啦!算到你現在的業務報告有512人啦!我關心的是過去6個月回來了幾個人,我直接告訴你答案啦…… 鄭部長銘謙:抱歉,沒有。 黃委員國昌:zero啦!第二個,過去6個月,透過兩岸檢警機制情資交換所破獲的重大刑案有幾個案子? 鄭部長銘謙:情資交換有4件。 黃委員國昌:不對!不對!兩岸檢警情資交換共計破獲幾案? 鄭部長銘謙:我方是13,陸方是15。 黃委員國昌:錯!錯!錯!我發給你看啦!兩邊的報告一模一樣,一抄再抄,去年講的是512人通緝犯,今年還是512個通緝犯啊!所以我一對就知道,過去半年是零人嘛!第二個,各類重大刑案,去年講的252案,今天交出來的是一樣252案。逮捕嫌疑犯,去年講的是9,624人,今天交的也是9,624人,一樣啊!一模一樣的數字啊!這麼簡單的數學,這麼簡單的數學,我一對就知道了嘛!所以你剛剛在質詢臺上面回答的數字是錯的!我剛剛是按照你的報告喔!照稿唸喔!問你說兩岸檢警透過情資交換,共計破獲重大刑案幾件?過去半年幾件?剛剛你回答幾件? 鄭部長銘謙:這沒有。 黃委員國昌:沒有嘛!所以你剛剛回答是錯的嘛! 鄭部長銘謙:沒有,那個是情資交換,那個不是…… 黃委員國昌:再來…… 鄭部長銘謙:那個不是講破案…… 黃委員國昌:好啦!你自己回去聽錄音帶啦!不要在這邊講錯,還要強辯。 鄭部長銘謙:沒有,我們剛剛講的是…… 黃委員國昌:來!看一下臺美司法互助,過去6個月的成績單是什麼?我每一次新的業務報告,我關心的是你的成績是什麼嘛!過去6個月的成績單是什麼?我直接跟部長報告,我看不到成績單啊!因為去年的業務報告,報的是111年的事情,今年的業務報告還是報告111年的事情啊!從2024年到2025年的業務報告,全部都在拿2022年的事情說嘴,這種抄來抄去,只有抄來抄去的報告,只有用抄的,只有講過去的事,才能夠掩飾什麼?才能夠掩飾現在的法務部毫無作為嘛!事情就這麼簡單啊!從你,你具名的喔!上面的報告人是法務部部長鄭銘謙,你的大名在上面啦!你署名的報告啊!所以我認真的拜讀啊!我拜讀完了以後,我怎麼感覺似曾相識,怎麼跟我去年唸的報告長得差不多,我一比對之下,哇!很會抄啊!複製貼上就好啦! 來!我繼續問一下,在你們2025年的立法計畫裡面,有要推吹哨者保護法嗎?有嗎? 鄭部長銘謙:吹哨者保護法已經…… 黃委員國昌:對啊!去年通過啦!所以我看到你們立法計畫的列表,上面有吹哨者保護法,我在想你們法務部是抄報告抄到不醒人事喔!吹哨者保護法去年在在野黨合作之下三讀通過了,結果法務部2025年的立法計畫還有吹哨者保護法,你們法務部把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報告當什麼?抄報告,抄到不醒人事,讓人嘆為觀止。部長以後不要再出現這種錯誤,好不好?可以嗎?最基本的要求吧?立法計畫這麼重要的事,揭弊者保護法都三讀通過了,今年立法計畫還有,笑掉人家大牙,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當什麼?反正委員都不用功,送來的報告也都不用看,我隨便應付都沒關係,是這樣嗎? 五打七安,我們繼續講下去,我先關心一下法務部,卓榮泰院長說行政院沒有茶點,法務部有茶點嗎? 鄭部長銘謙:法務部沒有茶點。 黃委員國昌:你確定沒有茶點?你回去問清楚啊! 鄭部長銘謙:他那個茶點是這個茶點,我們在開會,我們沒有茶點。 黃委員國昌:再來,小事啦,不要裝窮,沒有茶點,騙人啦!我的習慣是我到任何行政機關去考察,放在桌上的東西我就是不會動。 鄭部長銘謙:本部是沒有茶點。 黃委員國昌:我早就跟他們講,不要搞這種繁文縟節,浪費納稅人的錢。但我直接跟你講重點,你們說要打詐、要掃除綠能貪腐,我看完你的報告以後,我看不懂。我們先從昨天好不容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鍾文智的案子,非常有名,在資本市場上面,詐騙導致一大堆的投資人受害,結果這種綠營權貴,在他整個司法訴訟的個案當中,什麼叫干預司法個案?這才叫干預司法個案,在他司法個案的過程當中,民進黨的立委不斷地幫他推修法,要幫他除罪化,我從過去到現在,我回到公民社會,到我回到立法院,我一直在批判這件事,我一直在阻擋這件事,幫這一種金融重犯推動個案修法,這才是干預司法,可恥得不得了!我一直阻擋,一直揭發裡面的弊端,我等到昨天終於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判刑確定,但拖太久了,所以最重的罪還竟然讓他用速審法減刑,我看了非常不滿意,誰幫他拖延司法程序的?誰讓他用速審法減罪的?臺灣社會要討論人民為什麼對司法的公信力這麼低落,這才是應該檢討的問題! 但是我要談的事情是什麼?剛剛部長在臺上啊,講一句話很有道理,有證據就辦,真的是有證據就辦嗎?鍾文智他的案子有證據就辦嗎?可能從法務部的立場來講,他已經三審定讞了,不然你要怎樣?事情還沒有結束,為什麼我說事情還沒有結束?2023年2月,這個是在法院的判決裡面講的,講說鍾文智是詐騙集團,他是操縱的主謀,在法院的判決裡面白紙黑字寫得非常的清楚,但法官在判決裡面加一個括號,但這個案子新北地檢沒有偵辦、沒有起訴,我那時候看到法院的判決書,白紙黑字這樣寫等於是在洗臉檢察官。你們辦人頭、不辦主謀,法院發現了,在判決理由裡面寫的,法院發現了,我發現他是主謀,我在有罪的判決事實裡面認定他是主謀,但法官知道,不告不理,後面寫個括號,但沒有起訴,我那時候看到這個判決書,我非常的驚訝,所以我那個時候回到公民社會,我雞婆,我基於公益,2023年2月告發,現在是2025年的3月,這個案子偵辦的進度到哪裡?不是有證據就辦嗎?還是因為鍾文智,金主啊,民進黨的靠山很強啊,前面的個案幫他拖延,幫他推動修法啊,真正的案子新北地檢「軟趴趴」,案子放兩年可以不用辦啦,是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的確是新北確定判決如果說有這樣,當然檢察官一定另外會再做一個分案的偵辦。我想這個有證據就是一切……案件的偵辦就是完全靠證據,那也謝謝委員的一個…… 黃委員國昌:對啊,但是大家有看證據嗎?有嗎? 鄭部長銘謙:案件本來看證據。 黃委員國昌:是啊,但是…… 鄭部長銘謙:委員,你也是學法律的,你也是法學博士…… 黃委員國昌:法院在判決書裡面把證據都講得清楚,但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辦? 鄭部長銘謙:這個法院是說他有涉嫌的話…… 黃委員國昌:No,他判決書裡面白紙黑字講得很清楚,這個事情我已經質詢過了,我還發文給你們,叫你們去問新北檢,結果部長你完全狀況外,你完全狀況外。 鄭部長銘謙:新北地檢他們就會分案偵辦。 黃委員國昌:這個叫做有證據就辦?一模一樣的事情,強力掃蕩妨礙綠能產業犯罪,非常好,問題是有強力掃蕩嗎? 我們再來看一下綠營權貴怎麼不一樣?陳啟昱,臺鹽綠能,臺鹽綠能搞了半天,2017年成立,原來2016年陳啟昱知道民進黨政府要推動…… 鄭部長銘謙:陳啟昱不是起訴了,而且判罪啦。 黃委員國昌:請你把我的問題聽完再回答,你急什麼?2017年成立臺鹽綠能說要推動,原來2016年人家知道民進黨要推動綠能,早就在外面成立白手套公司在收錢,應該給臺鹽綠能的錢,沒有給臺鹽綠能,全部去外面的白手套公司,讓民進黨這些權貴,大家有得分,分得油滋滋,這個事情我什麼時候開始講?這個事情我從2023年的時候,我就公開的在檢舉這件事情,結果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跟我講的一模一樣,但重點是什麼? 最後,剛剛你說起訴了很多人,這個起訴的犯罪事實,我請部長真的要實質回答那個問題,就事論事。我法律人就事論事,回去看那個起訴書,起訴的犯罪事實,原來是我黃國昌2023年在我自己YT上面揭露的犯罪事實。但是經濟部王美花說他移送檢調的犯罪事實,2024年臺鹽公司說它移送檢調的犯罪事實,包括臺南七股,包括台泥嘉義的,它只有起訴一部分,其他的部分通通都沒有動,這是我們的行政機關告訴立法院說我早就移送。結果他們移送的犯罪事實,我後來去索資,我全部都看到了,跟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人家移送了這麼多,結果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這麼小,這個叫做強力打擊綠能? 鄭部長銘謙:其他的相關的…… 黃委員國昌:另案偵辦嘛! 鄭部長銘謙:另案偵辦。 黃委員國昌:對,這果然是強力掃蕩綠能,最安全的辦一辦,其他大的部分千萬不要辦,因為辦了什麼動搖國本,除了陳啟昱以外,會掃到哪些人都不知道,這個叫強力打擊綠能,今天你法務部部長敢在上面寫強力打擊綠能,我就直接挑戰你們,這個叫強力打擊綠能?還是我們現在的司法檢調,遇到綠營的權貴就轉彎了?全體人民心裡會有一把尺,我再說一次,我今天在這邊講……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辦就是不分黨派,有證據就辦、勿枉勿縱,都要看證據,臺南地檢現在在偵辦中了…… 黃委員國昌:我今天在這邊講的,你回去看檢察官的起訴書,再去看當初是怎麼移送的,馬上就知道原來我在這邊講的都是真的。謝謝。 主席:謝謝。下一位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9時52分)謝謝主席。這是新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開會,希望大家都能夠理性,對於所有的司法案件,我要再一次說,司法案件偵辦的核心在證據,而不是政治,希望大家尊重司法領域的專業,讓證據說話,而不是讓政治來操作。今天我的主題都要回到法制面講通案,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吳委員思瑤:我今天的破題是臺灣要打假、要打詐,從越來越猖獗的Deepfake深偽影像的犯罪,到現在連署的造假以及反廢死公投的議題,是不是都成為政治操作的工具,我們好好就法制面來釐清一下。我自己是受害者,我第一次公布了深偽影片對於吳思瑤、柯建銘總召的這種造假影片,有人造假一次,我就告一次。最近發生了兩件,第一件是一個TikTok的帳號叫做「金門坦克陳玉珍」,但這個陳玉珍是不是那個陳玉珍我不知道,我寧可相信不是我們的同事。他造假了我跟柯建銘總召在民進黨記者會上……這一看就是假的啦! 第二個造假的是一個叫做「自由臺灣」的帳號,也是抖音帳號,然後他還寫了標題──高雄狗仔隊偷拍到吳思瑤跟柯建銘偷情,這是在立法院的議場。在場的王鴻薇委員也是女性,我們是從政者,任何一個人面對這樣子的造假,雖然它看起來很假,大家都知道,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都認為它不會是真的,可是我今天站在這裡,我真的……其實今天我的助理要把這影像放出來的時候,我自己都還是拒絕去看,這對於任何一個當事人不論性別都是很深的傷害,所以公眾人物不分黨派也不管是在各領域,深陷這種深偽影像的犯罪,它不只是性羞辱,不只是危及個人的名譽,更可能危及更廣大的社會安寧。在場還有王義川委員,王義川委員也被深偽影片造假,用他的臉、他的嘴說出謾罵民進黨、破壞臺灣民主的話,那不是王義川,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但是有人會相信啊!所以說不只是性羞辱,深偽的犯罪已經普遍被廣泛運用到影響社會安寧,甚至於政治事件的操作。 亞太地區深偽影像是全球第二高,從2022年到2023年一整年就成長了1530%,亞太區是全球第二,而最大宗的深偽影像來自於中國,來自於中國要打擊不同國家,擾亂其他國家的民主秩序及社會運作,所以臺灣當然要補破網。在2023年我們已經修正了相關的法制,針對深偽的犯罪,我們優先從性影像著手,對於受害者,我們當時修的是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的罪章,以及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法,我們雙下手,當時還是focus在對於個人名譽傷害、性犯罪或是性勒索相關的部分。但我們看到國際上這種深偽的犯罪都廣泛運用於防範敵對國家、不友善國家的民主介選,介入民主的選舉或是打擊政治,像美國德州就已經用州的立法來禁止使用深偽影像的犯罪於選舉期間打擊政敵來干擾選舉,甚至英國也通過了英國線上安全法案,還有韓國也都有,國際層面大家已經關注到除了人法益要保障,社會法益也該顧及,更可能它危及國家法益、危及國家安全。到目前為止,我們的相關法律對於深偽影像的犯罪還是要補破網,您認為我們可以強化哪些部分?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目前針對深偽的部分,除了剛才委員所提到刑法增訂針對深偽不實性影像的罪章之外,另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也有加重詐欺罪的…… 吳委員思瑤:是,沒錯,我知道。 鄭部長銘謙:另外還有洗錢法、選罷法…… 吳委員思瑤:我知道,因為它可能破壞金融秩序。 鄭部長銘謙:剛才委員提到的這部分就是…… 吳委員思瑤:對於介選、選舉…… 鄭部長銘謙:這都有,現在就是針對深偽妨礙名譽這部分,我們的刑法還沒有規範,這我們有提出草案,已經送行政院在審查了。 吳委員思瑤:我希望你們既然送出草案,也要更全面性的針對國安方面,因為當初我跟我的律師在提告的時候,我們在研究要引用哪些條文?對於國安方面、對於政治事件,如果今年是選舉年,用那樣的影像來打擊候選人,我不想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不論藍綠,包括在場的王鴻薇委員也不應當受到這種傷害,吳思瑤不應當,王義川不應當,任何人用犯罪的方式造假去傷害他人的權益,都是臺灣法律所不容的,請把相關的法制再盤點一下,看看國際把各國的法令蒐集一下,對於作為政治事件,尤其介入選舉,還有操作認知作戰,我們要如何來處置?請針對法規面來精進好嗎? 鄭部長銘謙:好。 吳委員思瑤:所以我們要打破過去所說的眼見為憑,現在眼見不為憑,過去說有圖有真相,我今天很沉痛的拿出自己被造假的影片公開,我是要告訴臺灣社會,眼見不一定為憑,有圖不一定是真相,因為現在的AI技術讓造假太過方便,所以魔高一尺道就要高一丈,我支持你們趕快提出法制健全跟精進的作為及草案。 鄭部長銘謙:好。 吳委員思瑤:同樣我們要打假,現在發動的罷免,我們尊重人民的權利,我今天不講個案,現在我這邊列出來的是兩方的罷免,一方罷免綠委的有16人,罷免藍委的有34人,當然一階達標的數量我就不用再說了。但是死亡連署數,罷免綠委的部分有1,737件,民團的部分是12件。至於不合格率,罷免綠委的部分高達30.75%,也就是幾乎三張裡面就有一張不合格,它可能涉及造假或冒名,民團的部分是4.58%。在法制面,我要強調我們做為法治國家,現在的選罷法對於罷免的提議或連署已經有規範,如果提議或連署者都有偽造情事,就應予刪除,這是在行政作業的部分,目前地方選委會也好,中選會也確實是依法在辦理,如果涉及不合格的就刪除。在去年(2024年)年底,立法院也修正了選罷法,把這種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的已經定有刑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100萬以下罰金,法制是有健全了,但是我想要請您再告訴我們一下,雖然不合格的假冒死亡連署被剔除,但是就刑法的偽造文書罪,它有沒有涉及刑法的偽造文書? 鄭部長銘謙:選罷法第九十八條之二裡面有規定利用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或連署…… 吳委員思瑤:對。 鄭部長銘謙:另外有關刑法的偽造文書罪,我想這還要個案的認定,有可能會觸及到這個問題…… 吳委員思瑤:所以有可能觸及到? 鄭部長銘謙:對。 吳委員思瑤:我們當然尊重任何的提告,當然我們也有部分委員提告,我們尊重法院法官、檢察官的判斷。但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是,針對死亡連署最高法院在107年度有一個判決,也就是說,刑法之偽造文書罪,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但是偽造文書罪還是會成立的。這樣子的見解應當是正確的吧? 鄭部長銘謙:對,這個是有…… 吳委員思瑤:所以我們今天在這裡呼籲大家,任何的民主行為都不容造假,就如同過去在威權時期選舉還有做票的,但是臺灣現在已經走向民主的階段,現在罷免跟選舉一樣,都是憲法珍貴的賦權,都是公民權,民主不容造假,各種方式灌水的、冒名抄名冊的,或者是去蒐集不實資訊的,它除了在選罷法的部分會因為有篩選而剔除外,但是它在法律上還是應負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鄭部長銘謙:對,跟委員報告,這個包括檢察機關、調查局都有在立案偵辦。 吳委員思瑤:好,所以我不介入任何的個案,我說的是通案跟制度,我們在這裡希望告訴所有現在發動罷免的,有不同的團體,包括所有的民團,大家都要注意、都要小心,每一個連署書都應當是當事人他有清楚知道他在連署什麼,是當事人為之,不能夠代為抄名冊、不能夠代為簽名,我想這個東西在現在社會最關注的事件上,我們都有必要向社會在法律面清楚地說明,民主不容造假。不管是哪一方發動罷免誰,任何一方都不容造假,大家都不要輕易地踩到法律的紅線,偽造文書應負法律責任,我們提醒所有臺灣的公民朋友,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吳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0時4分)謝謝主席,我請法務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王委員鴻薇:部長早。我想延續剛才前面吳思瑤委員所講的,我同意,我覺得任何人,不要說政治人物,就算一般的民眾都不應該受到假訊息還有偽造的影片來侵害我們的權利。最近因為是大罷免,剛剛也提到,在我們的連署裡面如果有偽造的連署、死人連署有沒有違反刑法,我剛剛看到部長立刻回答,有可能觸及。我要特別提醒,當年我們韓國瑜院長也是被罷免,當時他的連署書出現了1,348份的死人連署,但是我印象所及,它的領銜人並沒有受到任何的偵辦,如果說觸及刑法的話,罷免韓國瑜有1,348份的死人連署沒事,當然現在我們也看到很多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去提告一些領銜人,當然提告也是他們的權利,但是我要講,司法不應該有雙標,同樣的,死人連署不應該有雙標。 另外,我要請教部長,事實上在上個會期我就一直非常關心一件事情,就是有關於我們的詐騙,我們看一下,其實在上個會期我曾經提出,因為我們的詐騙案件裡面有太多知法犯法的律師勾結詐團來做詐騙,當時法務部本來說可以來研擬,因為我要修律師法,就是你知法犯法,你還去和詐團共同參與這個組織犯罪,而且甚至在司法追訴的過程裡幫詐團來監看這些車手,我覺得這樣真的必須要嚴懲。結果法務部回答我,因為找了律師公會來,律師公會普遍反映:反對。所以法務部本來是很願意來做律師法的修正,結果說律師公會反對,那麼就不予修正。 但是我今天要給部長看,就在去年我曾經提到,包含之前的鄭鴻威、黃耕鴻,這些律師他們幫車手辯護,但是同樣把所有的訊息給詐團的首腦;另外ACE王牌交易所,這個涉案的律師也幫詐團洗錢了4,600萬。你們後來去找律師公會,而律師公會反對,接下來去年底跟今年初的案子,我不曉得部長知不知道,這些涉詐的律師完全沒有任何害怕的。在去年底的時候,有一個高雄的富二代也是詐騙,他找來他的同學,而這個同學就是高雄律師公會的副秘書長,律師公會的副秘書長來幫他詐騙,3個月就騙到四億多。到了今年,今年還有一個案子很多的媒體還有一些輿論注意到,就是桃園市副市長王明鉅他的家人也被詐騙,結果這位被害人可憐成什麼樣子?他找的委任律師叫做陳冠宇,竟然是詐團派去監控他的,他應該是桃園律師公會的。 對律師公會來說,我相信他們也不希望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但是如果這2年有這麼多的律師直接勾結詐團,你看到這些被害人,有些是車手,他幫這些詐騙集團當車手,然後他沒有錢請律師,他也不知道怎麼找律師,詐團就推薦這些律師,結果這些律師在整個幫這些車手的辯護過程裡面,把所有的資料給詐團的首腦,讓他能夠去因應,知道檢察官在查些什麼。現在又這樣子,詐團還可以派律師給被害人,所以部長,你覺得這件事情不應該去正視嗎?如果你今天只是因為律師公會反對,但是我剛剛講,連高雄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都涉詐,他現在被起訴。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我想這些案件都是檢察官揪出來、辦出來的。 王委員鴻薇:沒有錯。 鄭部長銘謙:另外,委員關心的其實我們有努力在做,事實上委員關心的就是第七條跟第七十四條,就是停止職務跟請領律師證書的這部分。 王委員鴻薇:對。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已經提出修正草案,擴大律師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跟第七條停止審查律師證書跟停止執行職務的刑事不法犯罪的範圍,把它擴大了,這部分我們的草案已經在今年1月10號陳報行政院來做審查了,我想委員關心的我們也都努力在做了。 王委員鴻薇:現在已經送行政院? 鄭部長銘謙:現在在審查了,那個草案我們已經提出來。 王委員鴻薇:好,那到時候我請我們辦公室……因為你們在去年的時候跟我講說召集律師公會,然後律師公會不同意,所以你們後來就作罷,所以你們現在已經提到行政院? 鄭部長銘謙:今年1月已經提到…… 王委員鴻薇:好,我是很支持的,因為我覺得如果一審有罪,你本來就應該要有一些處理,但是如果最後司法還他清白,再恢復他的執業、恢復他的律師證書,這個是OK的。但是剛才我講的這幾個案子,甚至你現在去查律師公會裡他的相關資料,他們都是正常執業,現在全部是正常執業。我要講的是,因為一般的老百姓對於司法真的太不懂了,他如果去找,會覺得這個律師完全沒事,可是都不曉得他其實已經涉案,所以在這部分請拜託幫忙,這個我會再追。 最後1分鐘的時間我要特別講到,你們前一陣子說詐騙金額下降,可是我們海外詐騙、出國淪豬仔的人數,在去年受理的案件高達215件,因為這2年大家有很多的討論,最高件數出現在2022年,有692件,到了2023年,也是經過很多的宣導、很多媒體的報導,大家才開始提高警覺,所以到了2023年它降成92件,但是去年又暴增1.33倍,成為215件。所以如果不想再有境外詐騙,特別是出國淪豬仔的部分,我們就必須要加強。尤其之前大多是柬埔寨,但去年很多的案例,高達九成都是去緬甸,而緬甸政府已經對外宣布,如果你今天是被詐騙、淪豬仔,他沒有辦法幫忙救你。所以如果去年有九成都是去緬甸,而且他營救極為、極為困難,在這樣的狀況下,部長,針對去遏止或者預防這些出國淪豬仔或是境外詐騙的情況,你們有什麼具體的辦法?部長,這是很重要的問題,不要到這邊才惡補喔! 鄭部長銘謙:沒有,我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跟國際這邊有聯繫,像警政署跟我們調查局都有跟外國的代表處、使館來做聯繫,所以我們去年有從印尼遣送回來,另外最近在緬甸…… 王委員鴻薇: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留給其他委員來問你,你們把相關的書面給我。 鄭部長銘謙:好。 王委員鴻薇:老實說,最近有一個營救成功的案例,我覺得這個方式……當然,我覺得現在變成是全民皆兵,就是桃勤幫你們,因為發現這個女孩子只買了一張單程機票,他們就提高警覺,趕快一直問他到底是什麼樣狀況,就成功的營救了一位要到緬甸的女性,所以我覺得你們一定要提出具體的辦法,你不要跟我講很空泛的。 鄭部長銘謙:另外,在高雄港的海巡有查到從船家要偷渡出去的,這部分也有查到,後來這些也都收押了,相關的資料…… 王委員鴻薇:對,我的意思是,現在太多……就是有些父母連小孩去哪裡了都不知道,然後發現的時候,他已經跑到泰國、已經跑到緬甸去了。所以這個部分要如何遏止?我剛剛已經講暴增了1.33倍,這就代表我們境外詐騙又開始竄起來了。 鄭部長銘謙:所以跟委員報告,這就是查獲的,因為查獲到才有辦法列入統計。 王委員鴻薇:這是受理嘛,對不對?這就代表……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 王委員鴻薇:你怎麼還在自我安慰,真的2020年就是因為大幅的報導,引起大家的重視,所以到2023年確實降到100件以下,但是去年又開始快速的飆升,這就代表還不夠嘛!而且它的地區現在改了,本來是柬埔寨,現在很多是跑到緬甸,我跟你講,緬甸政府是直接告訴你:我沒辦法營救,所以你去了之後,很難救得回來。所以這部分拜託能夠有一些具體的對策給我們,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王委員鴻薇:謝謝。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15分)主席,我們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部長早。想問部長知不知道,我的簡報有貼出來,3天前司改會針對一個臺中地檢的檢察官在偵查庭當中有涉及性別歧視的行為,所以要求評鑑,關於這個新聞,部長有沒有注意到?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知道。 沈委員發惠:你知道嘛!我不是要討論這個個案,在司法委員會裡面談論個案,我個人一向非常反對,因為我覺得有時候談論個案並不是真的為了這個個案的正義,而是為了整個系爭人事裡面的一些利益的介入,所以我個人都不談個案的。而我想問部長了不了解這個案子,最重要的是這個案子裡面大概凸顯兩個制度上的問題,第一個是有關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目前案件受理的狀況,為什麼司改會必須透過記者會來說這個檢察官應該要送評鑑?照理講,如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制度順暢的話,其實這些個案都可以按照評鑑的程序來走,但司改會為什麼要用這種體制外的方式來公布這個案子?所以等一下我們就回頭檢視目前檢評會一些相關的問題。另外一個是發生在偵查庭當中,針對偵查庭的制度,監察院也有一些指教,所以我想等一下就針對這兩個部分來跟部長做討論。 我也看到你們今天書面的業務報告第14頁,在貫徹司法改革工程裡面,你們在第5點列出「建立檢察官公開透明評鑑機制」,這個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你們在這裡列出了這些數字,我就按照這個流程表把它大概整理了一下,部長看看你們所列的數字是不是像我的流程表這樣子寫的。你們寫說,已受理的是948個案子,這948個案子應該是指收案的,因為你們接下來寫說,不受理的是70件,所以沒有不受理的情形是878件,你們沒有列出878件這個數字,這是我算出來的,我本來以為沒有不受理的案子是948件這個數字,但後來算一算,發現數字怎麼兜都不對,但你們的書面報告應該也不會亂寫,所以我就再計算,最後我把這些總數扣一扣,用948減掉70之後,得出878這個數字,所以沒有不受理理由的案子應該是878件。部長,我這樣算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有時間差。 沈委員發惠:你們所謂已受理的948件是指收案的,還是指已經經過審查,沒有不受理的情形? 鄭部長銘謙:收案的,這已經受理了,所以是收案的。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們這裡寫的已受理948件是指收案案件,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收案案件。 沈委員發惠:對,這樣我的理解就沒有錯,我這樣子計算……這個是第一關,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有沒有這個不受理的理由?沒有的話,我們才繼續往下走。接下來有3位委員一致同意不付評鑑的話,就不付評鑑。 鄭部長銘謙:對,不受理。 沈委員發惠:沒有這些相關不付評鑑的理由,我們才往下走。我發現這878件裡面,高達785件就在這裡同意不付評鑑就不付評鑑了,部長,這個比例非常高耶!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評鑑,檢評會是有四分之三的外部委員……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 鄭部長銘謙:所以在個案這部分,是由全體委員來做決議……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部長,因為檢察官的評鑑,是2019年7月17日法官法修法之後才開始設立檢評會嘛? 鄭部長銘謙:對。 沈委員發惠:在2020年7月17日開始實施,到現在四年多了,這四年多以來,我們看到你們最後結案的、有請求成立的總共只有11件。 鄭部長銘謙:到目前又增加一件,就12件。 沈委員發惠:變12件,這12件裡面有沒有人民聲請的?因為新制最重要是準用法官法,把人民聲請的案件納入檢評會的聲請人,這12件裡面有沒有人民聲請的案件? 鄭部長銘謙:單純人民聲請的是沒有啦…… 沈委員發惠:0啦! 鄭部長銘謙:但成立的12件中,1件是民間請求,11件是機關請求。 沈委員發惠:但是人民聲請的,所謂人民,就是法官法裡面所指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當事人跟犯罪被害人這兩個是所謂人民可以聲請的,這種情形是0件? 鄭部長銘謙:他們聲請的是沒有成立。 沈委員發惠:對,反正到最後成立了12件,你們總共收案948件,最後只有11件成立,這個比例非常低。這個東西我們實施4年之後,我是覺得應該回頭來看,為什麼司改會必須用體制外的方式來陳述一個個案,說這個個案應該要送評鑑?就是因為這個制度目前的運作上有一些問題,我覺得今天來最主要就是要跟部長討論這個問題。司改會在上個月有針對法官法修法4週年有一系列的座談,這部分部長知道嘛?在這一系列的座談中,他們針對我們目前檢評會的制度提出了許多的修正意見,他們提出大概9個意見,但最重要的,他們一再提到有關於訴訟代理人或告發人是不是能夠直接來提出檢察官評鑑,他們有統計,我根據最後統計,之所以不付評鑑,裡面最多的案件就是當事人不適格,當事人不適格很多原因都是因為他是告發人,他只是告發人跟訴訟代理人,不符合剛剛我們所講的當事人或者是犯罪被害人,所以我們有沒有考慮在這部分把告發人跟訴訟代理人納入?因為事實上你要評鑑一個檢察官是不是有必須送評鑑的事宜,這個訴訟代理人本身才具有法律專業,一般當事人很多都是看心情,他可能針對你這個檢察官有沒有起訴、你的起訴過程,有一些會是很直觀的法感情,但是你這個是不是應該要送評鑑,事實上這個訴訟代理人是具有專業能力的。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評鑑這部分的法規是法官法裡面的規定,法官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是這個意見我想是可以去討論的,以目前當然是訴訟代理人他們律師這部分,他不是當事人,所以目前是沒辦法申請,沒有錯。 沈委員發惠:關於這部分,我希望法務部就檢評會的部分,目前準用法官法嘛?準用法官法的部分是不是讓訴訟代理人跟告發人可以列入申請人的部分,我希望能夠做法律上面的檢討。 接下來我們談偵查庭。今年1月監察院有一個調查報告,這個部分不知道部長清楚嗎?有關偵查庭的檢討,部長知不知道?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知道這個就是偵查庭的法源依據。 沈委員發惠:部長知道目前像美國、歐洲、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他們都沒有偵查庭這種東西,這個部長知道吧? 鄭部長銘謙:因為他們是英美法法系的。 沈委員發惠:日本不是吧?韓國也不是吧?不是因為英美法系吧? 鄭部長銘謙:這個偵查庭的設置不是法律要規定…… 沈委員發惠:對,這就是監察院這個調查報告裡面的最大重點,就是偵查庭目前沒有法制地位。 鄭部長銘謙:因為偵查庭這個不是在法院組織法還有什麼,這個沒有說一定要…… 沈委員發惠:都沒有,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所指的出庭、開庭、到庭,這些都是指法庭,沒有偵查庭這個東西…… 鄭部長銘謙:對,它這個不是法院上…… 沈委員發惠:所以目前偵查庭的法源是什麼?部長。 鄭部長銘謙:它沒有說法律要強調說不准設偵查庭,但是因為偵查的…… 沈委員發惠:沒有不准,但是我們目前開設偵查庭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法律保留的一個事項,就是說…… 沈委員發惠:這不是法律保留事項? 鄭部長銘謙:不是說…… 沈委員發惠:這是不是……開設偵查庭牽涉到當事人的權益、人民的權利義務,它當然應該要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鄭部長銘謙:而且它這整個偵查階段……所以審判庭主要是法律有規定,但是偵查庭不是說一定不能設,這個偵查庭不是法律保留,只有審判庭才有設這個審判庭。 沈委員發惠:沒有、沒有,這個部分希望部長能夠檢討,你要偵查庭可以,你如果要偵查庭,你就立法,你不能現在用這種不是法律的這個叫什麼?現在你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開設偵查庭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偵查庭本來就是檢察依法院執行職務才來做一個設置嘛。 沈委員發惠:你們現在的法律依據就是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你們用一個管理要點來開設偵查庭,偵查庭中檢察官坐在上面,被告坐在下面,被告的辯護人還不能跟被告坐在一起,還要坐在被告的後面,用這種一般在美國、歐洲,歐洲很多都是大陸法系,歐洲跟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這些都沒有偵查庭這種東西,因為在偵查庭的過程裡面,包括從空間配置開始,它就有很多的問題,讓檢察官在詢問當事人的時候,變成他的不對等,變成他的壓迫感,甚至利用空間隔離設置,現在很多位置怎麼坐都是法警安排的,法警安排的時候就把被告跟被害人兩個人並肩而坐,為什麼會這樣子?就是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嘛! 鄭部長銘謙: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本來就是這樣,我剛才提的就是大法官的一個解釋嘛! 沈委員發惠:部長,我是希望你這個要法制化,你要考慮一下偵查庭,因為偵查庭對於人民的權利義務事實上牽涉重大,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給你們,也希望你們能夠法制化,這個部分請部長在3個月內研議,提一個有關於偵查庭法制化的書面報告給我,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來做書面的說明。 沈委員發惠:最後不好意思,占用一點點時間。有關目前的精神病房跟……精神病房的部分我看你們今年的報告跟去年的報告確實有達到進度啦!北部跟東部的精神病房在今年都完成了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在今年…… 沈委員發惠:那精神醫院呢?精神醫院的工程呢? 鄭部長銘謙:對,目前…… 沈委員發惠:我查遍了全國所有公務……因為它是鄰避設施,你們也不願意講在哪裡,你們整個公告…… 鄭部長銘謙:整個北部、南部…… 沈委員發惠:那是精神病房。 鄭部長銘謙:精神病房。 沈委員發惠:那是病房,我現在講精神病院。 鄭部長銘謙:114年,現在到115年可以收治了,現在還在建置。 沈委員發惠:還在建置,我查遍了我們政府單位所有的這些發包工程,這些所有的文件,沒有找到工程的案子,你們隱蔽得非常好,因為它是鄰避設施,你們隱蔽得非常好,大家也不曉得在哪裡,現在工程進度多少了?我想了解工程進度也沒有啊! 鄭部長銘謙:到年底就可以完成,這部分我們就書面…… 沈委員發惠:我跟你講,最後我在2024年國土管理署年報,只有這份裡面的一行,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新建工程,工程總價35億1,400萬元,工程進度到去年年底為止75.93%,部長,是不是這個?是不是進度75.93%的這個?預算35億1,400萬。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是嘛!今年114年,所以今年能夠如期在年底完工嗎? 鄭部長銘謙:應該可以。 沈委員發惠:好,我也不逼問你…… 鄭部長銘謙:最主要是因為精神病院的硬體建造是由衛福部在主管的,我們是在處理安全維護訓練這部分。 沈委員發惠:我不會問你在哪裡。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由衛福部在主政,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傅崐萁召委發言。 傅委員崐萁:(10時30分)主席,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傅委員崐萁:部長好。現在我們的國家越打越詐,部長,詐騙一直在臺灣橫生,我們不只是詐騙王國,還外銷到全世界各地,臺灣的詐團不只在臺灣害了這麼多人,而且行騙天下,部長過去一年打詐到現在有什麼感想? 鄭部長銘謙:事實上,我們查獲的詐團數,以去年為例,查獲的詐團數比前年增加提高了30.98%,被告這部分我們也提高了33.4%,所以這個也是力道,另外羈押我們也增加了七成八,另外整個查獲的不法所得將近393.15%,所以這部分我想我們整個打詐的團隊是,我們法務部是負責懲詐的,所以這部分我們…… 傅委員崐萁:你們負責去抓人、偵辦…… 鄭部長銘謙:追究、偵辦。 傅委員崐萁:為什麼會越打越詐?你們查辦的件數越多,可以看得出來詐騙橫行啊!完全沒有下降的趨勢,為什麼嚇阻的力道一直都不足?部長說明一下。 鄭部長銘謙:打詐四法是去年8月2號才施行,包括識詐、阻詐、懲詐及堵詐。 傅委員崐萁:所以部長的意思是今年就會降下來,是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審慎樂觀啦! 傅委員崐萁:好,審慎樂觀。現在本席在這裡跟部長一起來探討這個問題,詐騙集團害了臺灣多少基層的善良百姓,就是因為他們善良,所以才會被詐騙,這個問題不解決,永遠有層出不窮的受害人。今年1月光被詐騙的金額數,有報案的就有95億4,562萬,2月是容易受詐騙的人因為農曆年期間都跟家人團聚在一起,比較不容易受到外務的牽引跟詐騙,2月份是60億8,172萬;但是我們的件數,1月份有報案的是一萬三千多件,2月份也是一萬多件,現在是3月。部長,越打越詐,臺灣是詐騙王國的污名什麼時候才能夠洗刷?你要用打詐四法,本席也同意,也完全支持,去年在立法院也通過,但是這個趨勢看起來並沒有下降的情況。 所以本席在這裡告訴部長,國民黨團會來修法,也希望部長跟司法院……下次主席宗憲召委排司法院備詢的時候,我們也來切磋一下,為什麼這些法官對詐騙犯都是視而不見?像高雄90億的洗錢詐騙案,二十幾個共犯全部獲緩刑,到底司法院跟檢察系統有沒有一個明確良善的溝通?是不是故意縱放這些詐欺犯?讓他們今天在這裡緩刑,明天繼續就業,所以永遠抓不勝抓。因此本席在這裡正式告訴部長,國民黨團會來修法,現在臺灣的詐騙刑度大概都五年以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像這種詐團的電信詐欺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是一上七下,後來我們也謝謝大院通過打詐四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事實上都有做加重,剛才提到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只要有複合型的會再加重二分之一。另外,刑度也都提高了,有些是500萬的都有…… 傅委員崐萁:部長,在日本是十年以下一年以上…… 鄭部長銘謙:現在…… 傅委員崐萁:在韓國是十三年以下、在美國是三十年以下、在新加坡是五年八個月到十七年,我們已經是全世界最大的詐騙輸出國,我們國家一直沒有辦法來嚇止這種詐騙,而且現在年輕人當車手也是非常普遍的,最常就業的就是當車手,不是賣毒就是詐騙,最快能夠致富,所以我們會來正式修法,我也希望法務部跟立法院一起來合作,徹徹底底來根絕詐騙。本席在這裡也要特別提醒一下部長,你是手握權力的人,國家執法的公器在你們手上,但你們成效如何、能不能對得起這個社會?請問一下部長,今年法務部預算比去年多多少錢? 鄭部長銘謙:預算因為包括物價指數,我們整個多了12.31億,但這個都是人事費…… 傅委員崐萁:部長…… 鄭部長銘謙:這個都是人事費,因為人事費會做加晉或是調整…… 傅委員崐萁:部長,本席再糾正你一次,114年度是455.35億,去年是436.93億,今年多19.6億。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是屬於提出的預算,但是…… 傅委員崐萁:這不是提出,這是刪減後。 鄭部長銘謙:刪減後的話…… 傅委員崐萁:這是立法院刪減後。 鄭部長銘謙:刪減後是448億2,566萬,刪了7億9,000萬。 傅委員崐萁:好,那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趕快給我們資料,立法院手上都沒有資料,我們的刪減數已經很明確,立法院有公告,但是到現在為止,主計總處還沒有給我們資料。剛剛部長所提到的,因為這兩年光檢察官助理部分,我們就增加了250位檢察官助理,未來法制化以後大概是1比0.4,所以未來會同意檢察官助理到486位。我們一直在支持法務部,但是法務部到底有沒有把你們的效能發揮出來?我要再一次在這裡提醒部長,你們是手執公器的人,有什麼事情,到立法院來講,你們黃世杰次長、各部會首長現在都爭相扮網紅、寫臉書啊!你們是有地方不能報告嗎?要去寫什麼臉書、扮什麼網紅啊?請問一下部長,你在公職生涯這麼久,立法院的監督是不是應該的? 鄭部長銘謙:這是憲法規定的。 傅委員崐萁:憲法規定的,本來就應該監督,對不對?凍結預算只是加強監督而已,看你們執行的程度,結果你們一個次長還在鼓動,什麼「藍白刪預算?影響準律師?」所謂職前訓練6梯次改成5梯次,凍結50萬,他叫刪凍,當到一個次長、以前當過立法委員,什麼叫刪除、什麼叫凍結,搞不清楚嗎?還在那邊蠱惑大眾,什麼叫刪凍?什麼叫法務部努力協調以後?哪一個部會不是來協調?協調以後,不是幾乎大家都可以接受?凍結六分之一的預算,總共331萬,凍結50萬,才凍結15%的預算,過去法務部被凍結的預算有多少沒有解凍?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 傅委員崐萁:有多少沒有解凍?部長,本席就問你嘛!過去法務部被凍結的預算有多少沒有解凍? 鄭部長銘謙:都有解凍。 傅委員崐萁:都有解凍啊! 鄭部長銘謙:但是這次…… 傅委員崐萁:什麼叫刪凍? 鄭部長銘謙:但是這次的確律訓我們是編331萬,事實上還不足,但是從…… 傅委員崐萁:不足,你可以來要錢啊! 鄭部長銘謙:但是…… 傅委員崐萁:有窒礙難行可以來講啊! 鄭部長銘謙:還有流用的…… 傅委員崐萁:一個部會首長是可以寫臉書、扮網紅嗎?官箴官德在哪裡? 鄭部長銘謙:的確這次絕對是嚴重不足啦!真的是不足啦!因為331萬…… 傅委員崐萁:331萬是誰提出來的? 鄭部長銘謙:331萬是我們編的法定…… 傅委員崐萁:你們自己編的法定不足,你們就跟立法院講嘛!你們自己覺得編得不夠,你們可以來追加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個就是因為通刪的關係,我們有跟立法委員溝通,但是這個是因為通刪而變成297萬…… 傅委員崐萁:我們已經講了,有窒礙難行可以來提出,但不是要你們去扮網紅,你們是手握國家公器的人,可以扮網紅嗎? 鄭部長銘謙:這一次因為…… 傅委員崐萁:你們官箴官德在哪裡? 鄭部長銘謙:通刪又嚴重不足,所以才會…… 傅委員崐萁:本席前天不是再三告訴部長,你們可以來提出?剛剛幕僚也告訴你,過去法務部、各部會都有凍結的預算,以法務部來講,過去凍結通通解凍,那還有什麼疑慮呢?還要在這裡放火,有必要嗎?今天為什麼會詐騙橫行?就是上行下效。希望這種事情以後不要再發生,我們什麼事都可以溝通,但是不要用這種方式去蠱惑大眾,扭曲事實。 最後,本席很好奇,部長,那天本席去參加柯文哲主席的父喪,現場的狀況對照得非常鮮明,非常鮮明,什麼叫非常鮮明?部長,不要喊救兵,本席就請教你。為什麼那個畫面很鮮明,因為很簡單,請問部長,柯文哲主席是三審定讞了嗎?三審定讞了沒有? 鄭部長銘謙:他現在是在法院審理中。 傅委員崐萁:起訴後在一審法院。 鄭部長銘謙:起訴後審理中。對。 傅委員崐萁:好,所以沒有三審定讞嘛,對不對?他來奔父喪,我們矯正署將他團團包圍……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戒護嘛。 傅委員崐萁:戒護? 鄭部長銘謙:這個本來就是依法律規定的戒護,依羈押法的…… 傅委員崐萁:我們沒有反對戒護,沒有反對戒護,也沒有人跟他接觸,但是就基本的人倫,部長,連送最後一程都草草結束……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 傅委員崐萁:同一個畫面中,陳水扁前總統坐在下面,他是三審定讞的重罪,他坐在下面,還可以扮網紅,還可以從事政治評論,還可以攻擊在野黨,法務部是什麼標準?這是什麼標準?一個還沒有被定罪的人重兵押進,一個三審定讞的人,天天趴趴走,部長請回答。 鄭部長銘謙:這個都是依照規定來辦理的,像那個陳水扁…… 傅委員崐萁:依照規定來辦理,可以趴趴走是嗎? 鄭部長銘謙:陳水扁先生他是…… 傅委員崐萁:要教化? 鄭部長銘謙:他是保外就醫,但是他那個…… 傅委員崐萁:保外就醫?什麼病情重到要保外就醫?他現在長得像保外就醫嗎? 鄭部長銘謙:他這個是依照醫囑的,醫囑給他保外就醫…… 傅委員崐萁:什麼樣的醫囑?法務部認為這合理嗎?什麼叫醫囑?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尊重醫生的意見,由醫生的專業來做判斷。 傅委員崐萁:尊重醫生,你們有這麼尊重嗎?你們不會衡量嗎? 鄭部長銘謙:這是專業判斷。 傅委員崐萁:人權為什麼會差這麼多? 鄭部長銘謙:柯文哲的部分,我們是依照整個返鄉探視的辦法給他戒護回去,這個我們就是…… 傅委員崐萁:部長,你只要好好回去檢討這個問題……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就是屬於人道的考慮,給他全部參加整個家祭的過程…… 傅委員崐萁:本席再三告訴部長,請你回去好好、好好地去檢討這個事情,本席還會再來就教部長,請你回去好好審視這個問題,一視同仁我們樂觀,但是有差別待遇,請跟社會大眾講清楚。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下一位我們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45分)謝謝主席,有請我們法務部,部長離開了,那就換次長,以及矯正署署長。 主席:請次長,麻煩請矯正署署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次長,有幾個問題就教。本席一開始先追問一下,有關於我們監所的深夜危勞加給的問題,當時行政院提出說警察,還有消防、移民、空勤等輪班公務人員深夜的危險津貼的時候,那個時候我就提醒法務部,就是我們在監所同樣性質的這一些矯正署的人員,他們應該要比照辦理,我也希望你們可以向行政院來爭取。本席現在所知道的是,好像行政院跟你們講說性質不同,我不曉得這個部分,次長,你的看法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本部也完全贊成我們的矯正人員應比照相關的警消領取深夜的危勞加給,事實上本部也函文向行政院爭取,當然行政院後來有一些意見,退回來之後,本部也在今年的1月又再補充相關的理由,希望行政院能夠再考量,的確我們矯正人員深夜工作的危勞應該要相同的比照警消辦理,這是本部一貫的立場。 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部分應該繼續向行政院爭取…… 黃次長謀信:對。 莊委員瑞雄:這個才合理,我就不曉得光講一個說「性質不同」,不同在什麼地方?我想署長你也很清楚,對吧?你們一些監所人員晚上大家在……也有很大的危險性啊!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去年9月有報行政院爭取,行政院的意思是所謂深夜勤的加班增加100元,是比如說警察離開派出所駐在地的巡邏或是警消的救災,或是像移民署有查緝抓捕,我們監所可能在性質上,他是請我們再斟酌一下然後再補充說明。所以我們剛剛次長有提到,我們1月分也有再報行政院來爭取,因為我們監所也有移監、戒護外醫這一些外面的勤務,這也是離開圍牆的,夜間深夜的風險性也是比較大,所以…… 莊委員瑞雄:所以次長,這個繼續爭取啦!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是。 莊委員瑞雄:我是覺得這個應該值得支持啦!另外,本席倒想就立法院這一次針對法務部,尤其是矯正署預算凍結的部分來就教。本席一直在講,對於司法院或者法務部預算的審查監督,當然要監督,國會本來就是要監督,但問題是不管是刪減或者凍結預算要特別謹慎。我想是不是請矯正署具體做個說明,我們現在針對於比如說少年矯正處遇的方面,你哪一些措施會因為這一次預算的刪除或者凍結而受到影響?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預算的刪減當然對於少矯校的新設的資源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包括我們矯正來講,所謂的性侵、家暴或是毒品、酒癮,整體來講這些都會備受影響。 莊委員瑞雄:我現在問你的是,你現在被凍結1億,對你的影響會有多大?我為什麼會提出這個問題,我們的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包含這些矯正學校的學生,你在實施不管是心理或者社工專業處遇跟依法辦理的治療性的一些處遇,比如說你的毒品、性侵犯、家暴這一些,你總體的經費裡面,現在矯正署被凍結的是1億,除了影響到整個矯正教育,還有整個輔導處遇的資源以外,你們各項業務的執行,你說不會去影響,我擔心的是什麼?我擔心的是譬如說,我們現在法院判決一個執行刑以後,還有一些保安處分,涉及到保安處分的預算,我說在野黨這一次凍結這個預算,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地方,是應該要受到譴責的地方。 我也希望我們的召委吳宗憲,你也是法律人出身的,要特別去注意到這個問題。我們最擔心的是什麼?像比如說我律師的執業生涯裡面,我最擔心的是那種刑期看不到他自己要被關幾年,我一直在舉例,我自己在屏東我的選區裡面,猥褻案件判的刑期還不到4年,執行下來多久?快20年。我覺得這個都違反整個刑期的明確性,然後矯治到最後因為你沒有通過嘛,你說一個保安處分嘛,沒有辦法一年一次,現在是5年再過來是3年然後再過來是1年,每年來做評鑑,評鑑都不過,導致一個強制猥褻案件到最後真正的執行期比一個殺人犯還要長,這種情形有時候我都覺得非常荒謬。所以把這個預算給砍掉、把它給凍結掉了,我都很擔心。臺灣社會現在大家都希望把這些罪犯抓去關,關完以後大家眼不見為淨,全部都是你們矯正署的事。全都矯正署的事情!有人犯罪以後,檢察官就起訴、法官就判刑,然後把他送到監獄裡面去,這個社會都看不見,以為好安全。是這樣子哦?其實只要他不是被剝奪生命、不是被判處死刑或者是終身監禁,送到監獄裡面以後,整個矯正教育就是要讓他再回歸社會嘛!不然我們花這麼多錢、給矯正署這麼多錢、蓋這麼多監獄要幹什麼? 這筆預算被凍結以後,我最擔心的就是這些,我怕你們會受到這個衝擊,比如說判了7年,我不喜歡舉性侵案件,因為性侵案件大家都討厭,可是如果判了7年,到了3年半,他本身服刑一半就可以申請假釋,到了2年半的時候就必須做評鑑,這些錢被凍結以後,去影響到你們本來要做這些保安處分的一些處遇,你說你們全部都不會叫,我就覺得很奇怪。矯正署,我看你們這次都沒有求救耶!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114年度整體相關處遇所需預算是2.6億,被刪減1億的話,除了剛剛我報告的這些輔導處遇會受影響之外,包括我們機關的設施、機構的維護,還有我們的人員訓練以及醫療各項業務的執行都會受到重大影響。 莊委員瑞雄:你們講的是重大影響,我看到的是法律層面,我看到的是變成一個保安處分出來以後,本來你們執行完以後還要有一個保安處分,而這些保安處分沒有辦法達到原來的效果,會變成什麼?多增加一個刑度,變成保安處分和原來的刑罰合流耶!本來是要去做區隔的,因為要讓他回歸到社會啊!為什麼要保安處分?怕他會再犯,回到社會是一個風險。可是你們的預算現在被凍結以後,衝擊到整個矯正署底下這些矯正處分的資源,你不覺得這個很荒謬嗎?你不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嗎? 周署長輝煌:這會影響到整體社會治安。當然,對於這個凍結的部分,本署會盡全力來為解凍做一些努力。 莊委員瑞雄:剛好相反!我認為不是影響到社會治安,而是影響到、衝擊到整個人權的問題。他們就沒辦法出來,怎麼會有影響?一直關、一直關,哪會影響到社會治安?保安處分的預算已經沒了,心理治療也好,各方面的治療也好,你們沒辦法讓它完成了,怎麼會影響到社會治安?是繼續關下去啊! 周署長輝煌:他有可能期滿還是會出去。 莊委員瑞雄:期滿還是要保安處分啊!你講的剛好相反。我怕的是刑期變成無期,就是這個矯正…… 欸!你是署長耶,還跟我講相反的!這樣怎麼可以? 次長,我請你回答。 黃次長謀信:其實是這樣,監所內要做相關的處遇,如果在監獄內、機構內的處遇做得好的話,接下來的保安處分也許期間就可以縮短,如果機構內的處遇做得不好的話,接下來他面對的是保安處分,也許他保安處分的時間就長,所以委員講的是有道理的,就是說,如果機構內、監獄內的處遇做得好,未來他機構外、出去的保安處分銜接的時間就會短,因為他在機構內已經做了相關的處遇了。 莊委員瑞雄:光是這些保安處分,大法官解釋隨便去翻就有2號解釋,像我剛剛提的那個例子,就變成這個保安處分很明顯地違反比例原則嘛!哪有判4年,變成關了快要20年,為什麼會這樣?本來判4年就是執行4年啊,可是我們為了防止社會風險,就加了一個保安處分,定期進行評鑑,評鑑不會過、不會過、不會過,就這樣到了20年。這也不對啊!這還不是性侵案件,而是強制猥褻案件耶!那是一種病啊!一個年輕人看到老太婆,給人家亂摸,檢察官當然就起訴,法官就判刑,然後把他抓去關。那是地方上一個廟的主委,平常是整個社區、整個鄉裡面的精神導師,晚上來找我,在那邊哭,我嚇了一跳,對他說:不是大家都要找你告解嗎?應該是你提供大家精神安慰,怎麼換我要給你精神安慰?一問之下才知道他兒子被判4年,結果被關了快要20年。我說天底下怎麼會有這種法律,不可能,聽下去之後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保安處分,結果就被我猜對了。 黃次長謀信:對,跟委員報告,因為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除了拘禁之外,還兼有社會防衛的功用,所以強制治療有一個評估機制,要到他再犯風險降低之後才停,這是一個制度設計上的問題。 莊委員瑞雄:這個會衝擊到什麼呢?署長,會衝擊到什麼呢?假釋制度會形同虛設!本來這個保安處分的矯治有可能讓他提前出來,二分之一就可以申請假釋了,可是因為這個預算被凍結,整個矯正處遇的量能會不夠,會衝擊到的第一個可能是假釋制度;第二個是這個保安處分會變成遙遙無期,我擔心的不是它的遙遙無期,人權當然很重要,最主要是對這些收容人來講,整個監獄裡面人心也都會浮動;第三個是監所的管理,我看你怎麼管理! 所以我倒是認為這個問題非常嚴重。對於你們這個解凍案,我相信吳宗憲委員也會去幫忙,在野黨監督或者是國會不分朝野這樣的監督都非常合理,可是難免在這次凍結的時候都沒有想到這些後遺症。你說司法院的精神病院,我們剛剛提到35億,快蓋好了、蓋了七成多了,你給它硬體有什麼用?光是硬體有什麼用?你們的心理師呢?專業處遇呢?我們要的是這些啊!我們蓋這些硬體、國會給這筆錢的意義在於哪一天能趕快把這些受刑人治好,讓他們重新回到社會。不然很簡單啊,犯人全部關著就好了啊!全部都跟社會隔絕,這個社會就最安全了啊!可是這是我們要的嗎?也不是吧!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針對受刑人來講,處遇都是高度風險的,凍結或是刪減這些經費,影響到我們的處遇,這些高度風險的處遇成效降低之後,他還是會回歸社會,所以我要說的是還是會影響到社會,是這個原因。 莊委員瑞雄:理由寫一寫啦!趕快送解凍案,本席會幫你們,好不好?這對社會高度衝擊,你們都不當一回事,本席最在意的反而是這些啦! 黃次長謀信: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下一位請王義川委員發言。 同時做會議宣告,翁曉玲委員詢答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 王委員義川:(11時)主席,請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王委員義川:黃次長好。民眾想要了解一下幾個問題,我們先看看你的見解。第一個,民意代表立法委員率眾包圍法院,率眾包圍檢察署,有沒有違法? 黃次長謀信:因為這是個案,法律上當然會有相關的妨礙公務…… 王委員義川:本席不是說個案,本席是說…… 黃次長謀信:對。我是說個案要就事實認定啦!從抽象來說,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中,當然有妨礙公務罪的相關規範,如果用強暴、脅迫影響公務行使的話,當然是有可能。但個案是不是符合?當然要個案認定。 王委員義川:可是法院周邊不是不能有這樣的活動嗎? 黃次長謀信:對,不能夠集會遊行。但那是有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問題,現在委員問的是有沒有構成犯罪。 王委員義川:對。 黃次長謀信:有沒有構成犯罪就要回到刑法,有沒有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的執行。 王委員義川:就是有沒有妨礙公務。 黃次長謀信:對,前提是要有妨礙公務的執行。 王委員義川:圍起來時,如果沒有妨礙公務就沒有關係? 黃次長謀信:對。他有沒有犯罪和有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有時候不太一樣。 王委員義川:本席知道。 黃次長謀信:因為集會遊行法比較屬於行政程序法。 王委員義川:立法委員帶民眾去包圍地方法院,還在那裡喊得大小聲,這樣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我剛才已經回答委員的問題,這要回到妨礙公務的構成要件,用強暴、脅迫或相關妨礙公務執行的構成要件去看,而不是針對他能不能集會這件事情。 王委員義川:好。第二個,請問受刑人或者被羈押的人要外出,不管是去醫院,或者是家人病危,或者是奔喪,你們有一張申請表可以填嘛!填了之後你們會審核,如果核准了,按照規定,核准的時間要不要通知家屬? 黃次長謀信:根據羈押法和監獄行刑法,還有受刑人相關的返家探視辦法,就通知家屬這件事情是有一定的規範啦!核准前當然不可能通知啊! 王委員義川:核准後會不會告訴他們幾點幾分到? 黃次長謀信:這其實有一些安全上的考慮,原則上不會通知啦!我們不會通知家屬幾點幾分到。 王委員義川:原則上不會通知家屬。請問誰會知道? 黃次長謀信:有些是要戒護嘛!因為監所可能要戒護,按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 王委員義川:警方可能會知道,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如果需要戒護的話。 王委員義川:警方知道之後可以公告周知嗎? 黃次長謀信:這是警察執行職務內控的問題,警察執行職務應該要有這方面的認知。 王委員義川:站在戒護的角度呢? 黃次長謀信:我們當然不希望。 王委員義川:不希望警察局對外透露任何訊息。 黃次長謀信:如果透露的話,就違反這個規範的目的。我們規範的目的是當他在外面時,因為會有安全上的考量嘛!或者是受刑人本身的考量,所以我們當然不希望這個消息被太多人知道,怕會影響相關的戒護。 王委員義川:OK,好,這是第二個問題。第三,最近有中國人士在臺灣拍影片,主張武力統一臺灣。在臺灣做這樣的主張有沒有違法? 黃次長謀信:這涉及到言論自由和相關犯罪的界線問題。當然,我們要保障言論自由,如果他的言論自由超過憲法規定的界線,其實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所以國防部就提了一個宣誓效忠的相關草案,把這個部分納入。如果你對敵對團體宣誓效忠的話,雖然它是一個言論,但也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所以基本上是透過法律上的保留,把它規定成犯罪,如果沒有觸犯規定,只是單純言論的話,言論本身的自由,我們也應該要保障。 王委員義川:你的意思是說,在臺灣,可以大聲喊武統臺灣,非和平手段統一臺灣? 黃次長謀信:這要就個案認定。我是說基本上言論本身是自由的,但言論自由還是有界線的嘛!一定要有界線嘛! 王委員義川:這個部分你要和大家說清楚。今天這個人,不管他是中國人還是臺灣人,不管他怎麼來臺灣的,在臺灣主張武力統一臺灣,這樣要不要偵辦? 黃次長謀信:委員,就刑法而言,他可能會有煽惑犯罪之嫌,你煽惑他人犯罪,或煽惑他人推翻一個政府,就有可能構成煽惑罪,所以我說要就個案認定,而不是單純以言論本身認定是不是構成犯罪。 王委員義川:反滲透法的主張是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國家主權,這是說明什麼? 黃次長謀信:這是我們對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啦!是反滲透法對敵對勢力的定義。什麼叫做敵對勢力?它在第二條有規定,如果你主張戰爭,或主張用非和平的方式影響國家安全,這就是所謂的敵對勢力。 王委員義川:現在全世界有誰主張用非和平的手段危害中華民國主權? 黃次長謀信:這個要就個案認定。因為這個不是個案,我沒有辦法判斷,而且反滲透法並沒有規範是哪一個國家。 王委員義川:本席是問你,現在全世界有哪一個國家,主張用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 黃次長謀信:我剛才已經向委員報告,反滲透法沒有規範是哪一個國家喔!它是用敵對勢力這個名詞去定義,以非和平的方法影響國家安全,並沒有指明是哪一個國家,這部分要個案認定。 王委員義川:最近陸委會針對一位中國人祭出處分,因為她在臺灣主張武統,陸委會已經說要把這個人趕回去,這和法務部有關嗎? 黃次長謀信:沒有,這是關係到移民的問題,是依據入出境移民法或者是兩岸關係條例,因為她沒有…… 王委員義川:所以這和你們沒有關係?是陸委會和移民署的業務。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如果這個人主張武統,然後他接收到敵對勢力的資助,這樣就和你們有關係了嘛! 黃次長謀信:依據反滲透法,他如果受到煽惑來源的資助…… 王委員義川:指示、委託、資助。 黃次長謀信:指示、委託、資助,當然有可能會違反反滲透法的相關規範。 王委員義川:這樣就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有關了。 黃次長謀信:如果他涉及犯罪的話。 王委員義川:如果啦!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就是這個中國人在臺灣主張這些事情…… 黃次長謀信:對,委託、指示、資助。 王委員義川:如果被查到境外敵對勢力有指示、委託、資助,就會違反反滲透法嘛! 黃次長謀信:反滲透法的規範是這樣,收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委託、資助,接下來做一個行為,那個行為也許關係到選罷法,也許關係到集會遊行法,也許是相關的法律規範,依據後面的規範,兩者結合起來就構成犯罪,不是單純受到指揮、資助就會構成犯罪。 王委員義川:對,沒錯,關係到他之後做的事情。 黃次長謀信:對,後面有另外一個行為。 王委員義川:如果有這些事情,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機關要負責查察嘛! 黃次長謀信:如果他構成犯罪,檢察官當然要依法偵辦。 王委員義川:OK,好。剛才吳思瑤委員有提到深偽技術嘛!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現在對於防堵認知作戰,在你們的報告裡面有寫到,防堵認知作戰和違假訊息,不管是透過影音、圖文,你們現在是被動處理還是主動處理? 黃次長謀信:調查局就深偽有成立一個小組,這個部分他們有積極在處理,他們不是被動的,有積極在處理。 王委員義川:不是的。例如我遇到深偽案件,所以和柯總召到地檢署提告,有的人可能是去警察局報案,因為這是不對的行為,但現在的狀況是這類案子很難追查,或是查出來之後,真的有人因為做這些東西被處分,還是被抓去關嗎? 黃次長謀信:針對相關的深偽法令,其實近期幾項修法我們都有把深偽加進去,比如深偽的性影音、深偽的詐欺,甚至是深偽的選罷法,這些都有一些犯罪規定,現在都有加進來了,所以實務上一定有人因為深偽被判罪,只是我手上沒有資料,因為這個…… 王委員義川:你剛才只說了幾項而已,例如有人用深偽技術誣指本席罵民進黨,這種案件你們有在偵辦嗎? 黃次長謀信:要看有沒有構成妨礙名譽。深偽這部分的妨礙名譽,未來修法也會加重,另外獨立一個比較重的刑責。如果現行法對深偽沒有特別規範的話,例如構成妨礙名譽或毀謗,現行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百零九條都可以處理啊! 王委員義川:那只是妨礙名譽而已嘛!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就像寫一些文字罵本席,並沒有特別的處分。 黃次長謀信:對,就是妨礙名譽。 王委員義川:你剛才唸到和性有關的規範就包含了三、四項,其他的就沒有了。 黃次長謀信:對,那是新的規範。 王委員義川:其他的就沒有了。例如政治,像現在…… 黃次長謀信:選罷法就有相關規範。去年選罷法修法的時候,針對深偽的相關觸法行為都有規範。 王委員義川:所謂的規範就是加重處分,就是用…… 黃次長謀信:就是獨立一項犯罪。 王委員義川:好。本席希望你們要加強這個部分,因為這個問題越來越嚴重,例如遇到選舉或是現在啟動的罷免案,如果出現這些東西可能會影響整個臺灣的政治,請法務部加油,謝謝。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翁委員曉玲:(11時11分)主席好。有請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也請周署長、法制司洪司長和法律事務司劉司長。 主席:麻煩洪司長和劉司長。 翁委員曉玲:次長好,還有司長、署長們好。首先本席想要請教各位,大家知道陸委會最近下令要求所有公教人員,簽名具結有沒有大陸的身分證和居住證。請問次長,您簽了嗎? 黃次長謀信:我簽了。 翁委員曉玲:您簽了? 黃次長謀信:對。 翁委員曉玲:好。署長呢?署長有沒有簽名具結?有沒有簽那個具結書?看起來署長可能還沒有簽。司長? 劉司長英秀:簽了。 洪司長家原:簽了。 翁委員曉玲:好,兩個司長都簽了。本席想請問一下,如果不簽會被處罰嗎? 黃次長謀信:沒有。並沒有因為不簽會被處罰。 翁委員曉玲: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再重複一次,大聲的告訴我們,如果不簽的話會被處罰嗎? 黃次長謀信:陸委會當然是希望我們簽,但沒有說不簽會被處罰,因為處罰必須要有法源依據,法律要有規範。 翁委員曉玲:很好,處罰要有法源依據。因為剛才次長有特別說到法律保留原則,可以向民眾和大家解釋一下什麼叫法律保留原則嗎? 黃次長謀信:法律保留就是涉及到人民權益的部分,透過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進行保留,法律保留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如果是絕對保留,因為涉及人身自由的部分,一定要有立法院授權的法律才能規範。相對的,法律保留就是不涉及人身自由,但是有可能會涉及人民的權益,基本上、原則上需要有一個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的命令來做相關規範,這叫做法律保留原則。 翁委員曉玲:是的,非常謝謝次長的說明。簡單來說,如果今天行政機關要處罰人民的話,是不是應該要在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就是構成要件要清楚,違反構成要件才可以處罰嘛!行政罰法有這樣的規定,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行政罰法針對這個部分有特別規範。 翁委員曉玲:好。現在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只有禁止臺灣地區人民不可以在大陸地區設戶籍以及領有護照,所以今天陸委會如果因為某個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有居住證就予以處罰,這樣合理嗎? 黃次長謀信:這涉及到兩岸關係條例,它並不是本部主管的法規,所以我們這邊…… 翁委員曉玲:因為這關係到法律解釋,本席剛剛就和你說過,法律的規定必須明確化嘛!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行政罰法的確規範,如果要處罰必須要法律明定。 翁委員曉玲:是。 黃次長謀信:至於兩岸關係條例的特別規範,我們必須尊重主管機關,因為法務部畢竟不是主管機關,我們沒有辦法代他們回答。 翁委員曉玲:次長,您客氣了啦!就法律解釋的部分,本席相信您絕對會解釋的比陸委會好,會更專業、更權威。本席現在要談的,就是在這裡清楚的告訴軍公教人員,還有現在也被要求具結的財團法人等相關職員工,不簽陸委會所要求的,是否具有大陸身分證、居住證等表單,其實是不違法的,而且也不能被處罰,因為於法無據。更何況,陸委會是搞不清楚嗎?教師是公務員嗎?請問次長,教師是不是公務員? 黃次長謀信:公務員有廣義和狹義的定義,我不曉得他的主管機…… 翁委員曉玲:但是他們不屬於公務人員法所說的公務員。我們現在很清楚,兼任行政主管的教授才可以被視為公務員,基本上一般教師不是公務員。本席認為下次可能要考慮是否刪陸委會法規單位的預算,因為不專業,而且還要求人事總處、教育部發這種違法濫權的文件,要求人民自行表態對國家效忠,簽署這樣的具結單,本席認為真的荒謬至極。 黃次長謀信:這一條的規範主體是什麼?可不可以裁罰?怎麼裁罰?可不可以簽?委員可能要問陸委會,畢竟他們才是主管機關,我們可能沒辦法回答。 翁委員曉玲:可能要請法務部提出專案報告,陸委會有沒有這個權力處罰?如果處罰的話,有沒有違反行政罰法?這應該也是法務部可以提供的意見,這個問題本席就先問到這邊。 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次長,關於法務部今年的預算,其實剛才傅總召已經問過,今年預算是有增加的。增加多少億元? 黃次長謀信:以刪減後比較,大概是多了12億元。 翁委員曉玲:所以還是有多12億元嘛! 黃次長謀信:但是這12億元基本上都是用在人事費用啦!因為我們今年增加一百五、六十位員額,基本上就是用在人事費用,還有既有員額薪資的調整,增加的都是人事費。 翁委員曉玲:公務機關本來就要撙節經費,要在合理的範圍好好執行業務。其實就這次的總預算來看,每一個部會機關幾乎都有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還挺高的,就這個部分來說,如果未來真的有窒礙難行的地方,需要追加預算或是要提早解凍,法務部可以再向司法委員會報告。 黃次長謀信:好,非常謝謝。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次長,我們看一下這個照片,從這張照片,你看到了什麼? 黃次長謀信:委員是指哪方面? 翁委員曉玲:您看到什麼嘛?有幾位名人、政治人物在裡面。 黃次長謀信:委員是要說保外就醫的問題嗎? 翁委員曉玲:還有呢? 黃次長謀信:還是他的戒護…… 翁委員曉玲:好,我們現在來看一下。作為法律人,我們看到這張照片的第一個直覺,就是看到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另外就是保外就醫的貪污犯陳水扁。請問這次矯正署派了多少警力戒護? 周署長輝煌:柯P的戒護奔喪嗎? 翁委員曉玲:對,戒護奔喪。 周署長輝煌:北監有8名警力,還有政風人員。 翁委員曉玲:所以總共多少位? 周署長輝煌:總共10位。 翁委員曉玲:總共10位戒護柯文哲,怕他在喪禮當中跑掉。 周署長輝煌:8位是戒護,2位是事先到告別式會場了解相關流程,這是為了慎重起見,總共10位。 翁委員曉玲:這是為了慎重起見。請問陳水扁到現在還是保外就醫,你們都不擔心他跑掉嗎?他這次參加柯文哲父親的告別式有事先提出申請嗎? 周署長輝煌:他有事先向中監報告。 翁委員曉玲:每一次都只是報告?來,我們看一下法條怎麼規定。 周署長輝煌:因為中監…… 翁委員曉玲:要監獄核准,對不對? 周署長輝煌:是。中監也有表示是不是可以請阿扁提早去捻香致意。 翁委員曉玲:你們對陳水扁非常禮遇、客氣,還要去詢問他你可不可以提前告訴我們要參加什麼活動。請問您知道他有去參加賀瓏夜夜秀嗎? 周署長輝煌:應該是賀瓏去找他。 翁委員曉玲:所以矯正署同意了?臺中監獄也同意了?事後同意還是事前同意? 周署長輝煌:賀瓏是到他家拜訪。 翁委員曉玲:到他家拜訪,還順便錄了這個節目,所以沒有關係?本席想請問的是,陳水扁參加告別式有助於他的醫療嗎?是他日常生活所需嗎? 周署長輝煌:原則上我們都是尊重醫囑啦!他也有向中監報告。 翁委員曉玲:署長,這個問題已經問了很多次,本席告訴你,只要本席擔任立法委員一天,看到陳水扁出現在公開媒體,本席一定會問這個問題。請問,如果醫囑造假,醫生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周署長輝煌:如果造假,應該是偽造文書之類的,但我們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啦! 翁委員曉玲:你們有沒有去查核過他的醫囑?您認為所有的醫生都不可能造假,是嗎? 周署長輝煌:我們尊重醫師的判斷。 翁委員曉玲:有沒有可能臺中監獄也在包庇他?如果今天典獄長包庇,或是署長包庇,可能會觸犯什麼樣的刑責? 周署長輝煌:我想我們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會去做這些事情。 翁委員曉玲:是。但本席要告訴您,相關刑法的法律追溯時效是很長的,除非你們有信心民進黨政府會一直執政,時間會超過20年,到時你們就不會有責任,否則你們現在的所作所為,大家都在記錄。 周署長輝煌:臺中監獄一定是依據保外醫治的審核基準,按照規定辦理。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本席要再說另外一個議題。有關偵查期間的羈押時間是否過長的問題,不僅學界在討論,其實實務界也在討論這個議題。當然,這次柯文哲的事件又讓大家重新檢視,現在就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當中的羈押期間,簡單來說就是司法檢察有權力提出的,最長4個月的羈押期是否過長?請問法務部曾經做過相關檢討嗎? 黃次長謀信:歷次有關羈押的修法,羈押期間一定會做相關法制上的研究,這是絕對會有的。 翁委員曉玲:我們看看韓國、日本的羈押時間,初次大概就是10天,必要時得延長10天,最長就是25天。韓國也是,初次是10天,延長的話不可以超過10天。相較起來,臺灣偵查期間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非常長,這已經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如果從人權保障角度來說的話,其實臺灣在這方面是落伍的。 本席相信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其實羈押制度常常會成為偵查機關取得自白而惡用的手段,理論上在案件未確定之前應該要做無罪推定,而且要更重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保障。本席希望法務部好好檢討,現在偵查當中的相關羈押規定是不是合理,和世界潮流及其他國家相比較,我們是不是規範過度,違背比例原則。 黃次長謀信:羈押期間的長短涉及不同的偵查制度,不可一概而論。事實上我們相關的羈押規定,歷次很多大法官釋字都有做出一些解釋,羈押時間的長短是一個原因,另外就是應該著重羈押要件的嚴格審查,還有進行羈押審核時,要給予閱卷等相關程序上的保障,事實上後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後,我們相關的修法也都朝這個方向保障,檢討申請羈押的一些流程。 翁委員曉玲:好,這個部分要一併檢討。最後,本席很快說一下有關律師職前訓練的事情。本席要談的是,有關律師職前訓練,到底誰才是主要負責者?依照現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職前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2019年修法的時候,理由寫的非常清楚,為了落實律師的自律、自治精神,明定律師職前訓練是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自行辦理。什麼叫自行辦理?錢該由誰出?由法務部出嗎? 黃次長謀信:這一條是109年修法的時候修正,因為律師法做了非常大幅度的變動,當時這一條在律師法裡面有特別規範,施行日期另外由行政院定之,所以這一條到目前為止,要由行政院訂定時間才會生效。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定施行期間? 黃次長謀信:我們已經報行政院,請行政院核定它的施行日期。 翁委員曉玲:你們什麼時候報的?這是109年修正的,到現在為止這個條文還沒有正式施行。 黃次長謀信:這一條是指要由全聯會辦理這件事情,立法當時就有意的,交由行政院另行公告施行期間,因為…… 翁委員曉玲:請問次長,是因為行政院還沒有公告嗎? 黃次長謀信:我們已經報行政院,希望行政院能夠趕快公告。 翁委員曉玲:所以從109年到現在,你們都沒有提請行政院儘速公告? 黃次長謀信:109年律師法做了非常大幅度的修正,我們必須要給律師界…… 翁委員曉玲:本席現在只說這一條。所以當時法務部…… 黃次長謀信:對,沒有錯。我們當時是要讓律師界有一些時間去適應新法的適用,因為整個變革太大了,所以當時是有意的把施行時間往後延。 翁委員曉玲:所以6年了,全律會還沒有辦法自行辦理。現在律師職前訓練這筆費用一直都還是由法務部支出,由全民的納稅錢支付,是嗎? 黃次長謀信:在公告之前是的。 翁委員曉玲:所以每年三百多萬元,6年總共支出一千八百多萬元,我們一直在幫全律會支付,難怪全律會那些理事長、理監事這麼支持民進黨,都是賴清德後援會的律師成員。本席認為這真的是非常、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謝謝今天次長告訴本席,原來這個條文到現在還沒有正式施行。 這次審查預算時,坦白說當時本席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是由法務部編列這筆預算。如果律師職前訓練是由法務部主辦的話,不見得要委託全律會辦理,可以委託大專院校,也可以委託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所,為什麼一定要委託全律會?原來你們到目前為止一直還在幫他們付這筆錢。 黃次長謀信:109年立法的時候,這一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這樣定的,因為…… 翁委員曉玲:立法目的不就是要全律會自己辦理嗎? 黃次長謀信:對,我是說施行日期。 翁委員曉玲:要自己負責經費嘛!對不對?只是這6年都沒有正式啟用這個條文,這6年期間所有的經費都是法務部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黃次長謀信:這個是法條的設計。另外律師本身其實也有公益色彩、在野法曹的地位,法務部是律師的主管機關,從一個主管機關的角度去看,當時立法有意這麼定,我們就尊重立法者的決定。 翁委員曉玲:非常謝謝今天次長告訴我這些,本席終於知道為什麼那麼多律師這麼支持民進黨政府,這麼支持賴清德,都是賴清德後援會的成員,也難怪人家說律師的「律」應該改成綠色的「綠」,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不好意思,因為我們剛剛有宣告,翁委員質詢結束之後休息5分鐘。謝謝,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0分) 繼續開會(11時3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11時35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次長好。次長,創意私房事件和相關新聞,您應該有所追蹤,但是本席想提醒次長,我們發現在實務上有一些問題,可能是接下來我們要共同面對、溝通和解決的。在相關的報導當中,陳祥薇檢察官在接受訪問的時候說到,現行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管轄權,通常是以犯罪地點認定。 但實務上的困境是,雖然檢察官知道被害人位於臺中,可是當陳祥薇檢察官向臺中地院申請羈押的時候,臺中地方法院認為行為人持有影片的時候是在新北,臺中沒有管轄權,所以必須移請新北檢察官申請羈押,實務上有這個困境,本席相信不是只有這個案例。次長,你覺得這類案件是否有機會放寬見解? 黃次長謀信:我們現在管轄的規定是按照被告的犯罪地、住所地和居所地,住所及居所地相對明確,至於犯罪地,事實上包括行為地和結果地,不是單純的只有一個行為地。而且行為地的概念,因為行為不是單一的概念,行為也許是延續性的,在一些延續性的犯罪,它的行為地也許有數個,更何況刑法所謂的犯罪地還包括結果地。 陳委員培瑜:是,沒錯。也就是說有這麼多複雜的狀況,在實務上,我們怎麼讓相關基層人員在調查過程或是工作過程當中更有效率?因為他們在調查這次的案件時,就提出這個實務上的困境,本席相信這位檢察官絕對知道您剛才說的那些內容。 黃次長謀信:對。這涉及到另外的實務上見解,就是在各地上網瀏覽相關性影音的行為,他的所在地就是上網這個地方,是不是所謂的犯罪地?這在實務上有正反兩個見解。有些人認為是,在哪裡上網,它就是行為地,但是有些法院認為就管轄權來說,這部分並沒有規範,因為到處上網,到處都有管轄,全世界都可以管轄,所以有些法律見解是認為結果地會比較限縮,就是上網這件事情。 陳委員培瑜:沒關係,次長,因為時間有限。本席可以明白您的見解,可是本席相信在實務上,檢察官在第一線辦案的辛苦,您一定也很清楚。 黃次長謀信:完全理解。 陳委員培瑜:所以本席認為後續一定得開啟更多討論,因此本席今天在這裡先提出問題,後續我們再想辦法關心,傾聽第一線的聲音,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沒問題。 陳委員培瑜:好,本席是先提出這個建議。在相關報導當中,這個檢察官也再次提醒,本席覺得這件事情比較容易解決,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如果懷疑被告有反覆實行犯行之虞而得羈押的要件,在相關法條當中,目前並沒有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犯罪納入範圍。但是本席個人認為,和兒少性影片相關的這些人,不管是製造者、散播者,或者是在民間、在網路上拐騙兒少的人,這些人絕對有高度反覆犯案的疑慮,不是嗎? 本席當然知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沒有寫到這個部分,但是本席認為網路犯罪形態和過往的犯罪形態已經很不一樣,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啟動相關討論? 黃次長謀信:的確,羈押有兩種可能性,如果是委員剛剛提的預防性羈押,的確必須要有法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列舉的犯罪條件才行。 陳委員培瑜:是,沒錯。 黃次長謀信:但是因為這個法條已經實施很久,也沒有修正,現在很多新興犯罪產生,這一條的確可以檢討,有些犯罪的確有反覆實施的可能性。 陳委員培瑜:本席知道你們也很忙,我們可不可以設定一個時間,共同促進這件事情? 黃次長謀信:我補充一下,我們的羈押除了預防性羈押,還有第一百條的普通羈押,就是他有串供或逃亡的事實,也有可能符合羈押要件,並不是一定要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才能做預防性羈押,其實有不同的羈押啦!當然,委員提的沒有錯,預防性羈押這個犯罪罪名的確需要檢討,要不然它跟不上現在立法院訂定的很多新興法律嘛!因為它採用列舉式的立法,所以會有這個缺漏。 陳委員培瑜:好,沒問題。本席有聽到次長剛剛非常正向的回應,就是你也認為確實是這樣,第一,它很久沒有討論、修正,法律應該要與時俱進,在國家宣誓要積極保護兒少的情況下,我們共同面對這個難題,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這部分的法律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也會向司法院反映委員剛剛所提的實務上問題。 陳委員培瑜:好,沒有問題,我們可以積極的做更多事情。我們直接來看矯正學校的業務,相關的性影像犯罪部分,我們之後再積極討論。矯正學校其實也是歸法務部的矯正署主管,4年前監察院有提出相關報告,甚至在今年的1月份,監察院又提出相關糾正案。本席想要向次長說明,為什麼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開會,本席就要關心少年矯正學校的議題。 事實上之前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時候,因為修特教法,我們發現有大量適應體育需求的學生,或者有許多特教特質的孩子,或者是我們在修學輔法的過程當中,發現兒少身心健康的需求不會只落在一般的國民中小學或高中,其實少矯學校也有大量的需求。而且這幾年孩子們原生家庭的狀態、社區環境的狀態、網路生活的狀態越趨複雜,導致孩子們最後進入矯校的時候,其實身上千瘡百孔,帶著非常多身心健康的議題,甚至是他的特教特質沒有被發現,所以他進入少矯學校之後,校長很頭痛,行政人員很頭痛,特教老師很頭痛,輔導老師很頭痛,行政人員很頭痛。也就是說,當這些孩子帶著複雜的樣態進到矯正署,大家看見、也有意識想要共同解決的時候,矯正署的相關資源和國教署的對接有沒有服務到位?有沒有讓這些幫助孩子的大人們感受到行政系統的支持?讓他們有能量、有意願、有能力去服務現場的孩子,本席認為這個部分的議題很大,今天先簡單點出一個要點。 之前莊瑞雄委員有提醒過這件事情,本席先向次長說明一下,目前4所矯正學校人員的流動率如何?其實我們並不清楚,可是流動率的穩定,其實取決於現場的行政資源系統是否健全?老師們、行政人員是否有能量繼續服務孩子?還有,新進人員其實也需要相關增能的訓練和後續的行政支持。另外,一旦到職之後,他們開始服務孩子後所遇到的困難,向上呈報的時候有沒有被支持? 為什麼本席會花這麼多時間說的這麼仔細?事實上去年一整年,本席花了很多力氣去參加相關的民間研討會,因為本席就是學員,也身在其中,所以聽到很多少矯校的心理師、老師、行政人員訴說他們的困境,甚至包括校長。今天的質詢本席想要告訴次長,後續本席會就這個議題多所關注,因為本席真的很希望我們能夠一起努力,推進、改革現場的很多狀態。老師、心理師、社工師、學校行政人員,他們能夠穩定的被支持,才能夠服務我們的孩子。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次長簡單回應一下? 黃次長謀信:這絕對是法務部矯正追求的目標。事實上矯正署的4所矯正學校都有編專任的特教人員、輔導人員、心社人力,而且是專屬的人力,這部分也是我們一直在意的,因為…… 陳委員培瑜:本席知道這些都有,但本席相信現場還有很多困境需要共同面對,好不好?當然還要協同國教署。 最後要說的是關於少矯校和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你們今天的業務報告有提出相關修法的可能,也研擬出處遇實施條例,本席想要問一下目前的進度。 黃次長謀信:目前這兩個條例都送到行政院審查了。 陳委員培瑜:都已經送到行政院了? 黃次長謀信:對。 陳委員培瑜:可不可以先提供給我們辦公室? 黃次長謀信:條例的草案要經過行政院審查。 陳委員培瑜:好,沒關係,我們就先等待你們的進度。本席談了這麼多少矯校的議題,或者是剛剛關於兒少性剝削影像的問題,其實都有跨部會的難題,需要跨部會討論,而且橫跨相關法規,所以本席相信在盤點時會花很大的力氣和時間。本席想要聽一下次長的意見,不管是本席剛才說的影像部分,或者是後續的討論,還有少矯校的部分,到底有哪些可以切入的重點,你可以在這邊宣示、討論?這樣才能讓我們更加放心,知道這個議題往下走的時候,我們的方向是一致的。 黃次長謀信:少矯校的學員有雙重身分。 陳委員培瑜:是。 黃次長謀信:他當然是犯錯的人,但他還是個學生,是學齡的學生,所以基本上,我們對待他也是參照教育部所頒的相關通則,當作學生來處理,相關的課綱我們也比照教育部所定的課綱來處理。所以我們在整個修法過程當中,都希望參照教育部所規範的,跟一般學生做等同的處理。但是少矯校的學生畢竟還有另外的身分,他是一個經過感化教育的學生,所以怎麼樣在中間取得平衡,對我們來講,其實管教跟教育本身,我們要抓一個平衡,希望透過剛剛送到行政院的這兩個條例來平衡,在立法上平衡。 陳委員培瑜:我可不可以問一下,目前我們遇到一個困境,這個也是我們在實際現場上聽到的聲音,矯正學生留在矯校的時間或長或短,每一個人的狀態不一樣,來來去去,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 陳委員培瑜:他們離校之後,如果他們還是未成年,他們必須要回到社區的學校系統當中,目前這個部分的介接,跟社區的介接,跟國教署的介接…… 黃次長謀信:我們在他離校前三個月,當然會進行相關的轉銜,轉銜完之後,我們也按照相關規定去追輔,而且要追輔到一年,所以我們是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就是他離校了之後,我們還繼續去追輔他一年。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追蹤一年的很多成效,我覺得我們一定還有很多實質內容可以討論。 黃次長謀信:對。 陳委員培瑜:另外,我也想問我們如何確保矯正學校裡面所教的內容是符合孩子們的需求?因為我知道,這幾年大家在討論矯校的時候,除了有所謂我們對於原本教育的想像,我們更希望引進多元的資源給這些孩子,可是當我們引進這些資源跟原來的學校課程搭配,還要搭配他們原本很多行政的流程,會不會其實也間接造成現場人員的負擔?造成孩子的負擔?還有當孩子的犯罪型態這麼多元,孩子的原生家庭生命經驗如此複雜的時候,我們要怎麼能夠確保我們能夠提供給這些孩子,不管是您剛剛說的學術型的教育、一般型的教育,或者是感化型、管教型的教育,真的可以幫助到這個孩子?因為我們在想像的是,他走出少矯校之後,他回到學校,他有一天會成年,我們都希望他回到成人監獄的機會越來越低,而這個數字是往下降的,我覺得這才是最美好的願景。 黃次長謀信:對。 陳委員培瑜:甚至孩子們在離開矯校之後,他會相信這個世界、這個社會是願意接納他的。我也想要拜託次長,我們在後續的很多議題上,不管是學校的課程內容,或者是我剛剛說的,成人這個部分的工作、行政的支持、整個後援系統的支持,還有在學校裡面的課程這些事情,我認為我們都有很多還需要密切討論,好嗎?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完全贊成。 陳委員培瑜:好。不好意思,剛剛這麼多同仁跑出來,你們需要補充回答嗎?還是我們其實今天就是做一個開始,然後後續我們會有非常多細節需要討論?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次長,謝謝各位,謝謝。 周署長輝煌: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1時4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是林倩綺,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發言,我們先請黃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次長好。首先我感謝上個禮拜部長有來本席的辦公室,我們做了一些意見的交流,感謝對於歐陸法系,還有海洋法系的系統跟本席做了一個很精闢的研析,但是本席也跟他表達了我問政的立場,所以本席在問政比較有一個長明的立場跟觀念來跟貴會溝通,我也希望我們能夠以民為念,所以在行政單位的行政本位,或許在業務的執行上,我們可以更寬廣的來處理。 黃次長謀信:好,沒問題。 林委員倩綺:接下來我們就談到民眾,我相信很多人都會談到這個議題,也是大家現在很關心的,那就是詐騙!本席在媒體上幾乎每天,至少一到二天都會看到不同形式的詐騙case。我們知道臺灣的詐騙案件越來越嚴重,財損的金額也逐年的攀升,本席所拿到的資料,2023(前)年詐騙案件財損是88億,但是到了去年就變成502億,增幅已經到了5.7倍,這個數字也展現出詐騙真的是日益猖獗。每天至少有336起,算一下每一個鐘頭都有十幾件正在發生,這實在是非常嚴重!我相信,不管是立法院或者是行政院,都針對相關措施也一直在處理,但是好像都趕不上詐騙蔓延的速度。 尤其假投資的部分,在這裡面是近年來所占比例非常高的,手法也一直變化,規模也越來越大。但是現在臺北地檢署有一個斬金行動,聽起來目前好像也有一些效度,從12月啟動,這邊有一些數據,已經羈押了52名嫌疑人,但是受害者大概有5,584人,初步估算金額大概有170億,這個是數據,我相信你們的數據應該非常清楚。詐騙集團最主要都透過假投資網站,或者是我們常用的系統,運用養、套、殺的手段誘使民眾來上當,大部分的金錢投進去,很多民眾,尤其是近期一、兩天,我相信你們看到有知識含量非常高的人、也很有經驗,結果還是把一生的積蓄付諸流水,因為詐騙集團!我們看了其實心裡都非常的難過,這個部分法務部可以簡單的跟本席說明一下,你們看到幾乎每一天日新月益這樣子的詐騙行為,在現階段能怎麼處理?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的確如委員所講的,詐騙案件目前在地檢署的案件量也是大宗,民眾也非常有感,詐欺、反詐行為其實不是只有單一部會可以完成的,所以行政院特別有一個跨部會,結合所有部會做相關的源頭管理跟後端的查緝。本部所負責的是有關後端的查緝跟犯罪被害人的補償,就本部這一塊,本部當積極查緝,讓犯罪被害人可以得到他財損上的補償。但這個還不夠,它需要的是在源頭端,在各部會的源頭端就需要去抑制這種詐欺犯罪,所以其實是要全國動起來,採取全國各部會通力合作的模式。 林委員倩綺:謝謝次長。本席今天是第一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先前其實是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席也有專注在某一些委員會針對這樣子的議題做一些討論。當然就如同你所講的,其實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甚至已經是國安問題了,所以為什麼今天要這樣講?是因為幾乎每一天我們真的趕不上這個速度,當然也聽到您講,對!全國性!我為什麼一開始在講行政本位?就是您講後端,前端當然是第一線的,我們都有這樣的經驗,包括我們在學校。我想你如果常常跟民眾接觸,你會知道大概民眾沒有辦法搞得清楚那麼多,他其實也沒有那個必要知道這麼多,但是我們如何讓這樣子的狀況減輕?如何更積極的作為?這是本席今天針對這個議題要討論的內容。 接下來我們談到法律的手段現在很難有效的追蹤,你們是後端的資金流動跟後來的賠償,我想這個部分,斬金行動雖然現在有一點效能,但是早上本席聽到幾位委員的質詢,我們也看到詐騙集團的主嫌在國外,早上有委員談到,你們簡稱的國兩司在去年針對詐騙的案件數可能有一些數量上的差異,我想早上應該你們都有聽到,本席在讀你們的業務內容的時候,那個數據跟早上有一些委員對出來的數據是不一樣的,所以你能怎麼樣處理這個犯罪源頭,或最主要的首謀在國外的議題?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溯源打詐是我們的重點目標之一,事實上,我們去年通過的打詐專法,就國外向國內境內實施犯罪的話,我們有一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換句話說,我們對於首謀有另外一個比較重的獨立犯罪規範;也就是說,在法律面,我們是有注意到,但就打詐的工具方面,我們去年也通過了好幾個打詐工具,通保法…… 林委員倩綺:所謂的打詐四法,應該給你們很多的工具。 黃次長謀信:對,通保法也好,科技偵查手段也好,我相信有這些科技打詐的工具之後,我們可以更加的溯源來打詐。委員有提到國外、境外打詐這部分,事實上,因為臺灣在國外的處境畢竟艱難,所以我們現在透過我們在國外的法務秘書也好、移民秘書也好、相關的人員也好,透過跟國外執法單位的合作,透過相關的努力,還是會有一些成效啦!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倩綺:謝謝次長。首先,可能你們那個數據要先補對給相關關心的委員。最主要是希望我們能夠警惕,現在真的是一個國安的問題,所以您剛才講的那個工具,我希望在短時間內能夠再看到一些成效。打詐四法的通過當然給了你們一些工具,但是這個成效,我們希望短、中、長期都能夠有一些交代,好不好? 接下來,因為你們在業務報告第25頁有談到獄政革新,所以本席要談監獄超收的問題。這個很明顯,剛才也有委員提到,臺灣的矯正體系現在有超收的困境,以我的資料,目前我們大概有5萬5,000個收容人,包括被判刑的受刑人、被羈押的被告,以及正在接受保安處分跟感化教育的少年犯等等,他們被分散在全國51個矯正機關當中,就數據看來,超收的狀況非常嚴重,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在趕都會化,大部分都集中在北部。我們拿臺北看守所為例,原先的核定人數是2,134人,但是實際上現在有2,606人,超收率達到了22%,這應該很高!另外,在整個司法程序當中,羈押的等待時間也非常長,這反映出一個問題,在這樣的狀況下,是不是資源匱乏?這就是一個你們沒有辦法迴避的核心問題?因為它是很基礎的嘛!所以在收容的分類原則上,成年人、未成年人、死刑犯、一般犯的分開收容,我想你們都很難以達成。以高雄燕巢的第二監為例,死刑犯跟少年犯混住的情形也已經有點違反國際公約,所以這個部分,我不知道法務部是不是有注意到監獄裡面不同層級犯罪人的基本人權問題?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委員提供的超收兩成多那個狀況是指北部,但是全臺的收容人並沒有超收,它是負3.49,也就是我們核定收容額在六萬出頭,但實際上是五萬八。 林委員倩綺:所以你們核定的收容人數比本席這邊還多一些嘛? 周署長輝煌:五萬八千多。 林委員倩綺:北部確實是有超收的情形,就如同本席剛才所指出來的? 周署長輝煌:是。 林委員倩綺:它畢竟還是有這樣的問題,但它沒有辦法用平均值來談這件事情沒有存在嘛! 周署長輝煌:是。 林委員倩綺:所以是不是可以請相關單位就這個部分趕快先檢討?然後也把精確的內容跟有可能改進的短、中、長期方案,跟本席的辦公室回應,好嗎?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簡要報告,八德外役監跟彰化看守所…… 林委員倩綺:謝謝署長,不好意思,雖然您說簡要,但是其實也有一些個案,您剛剛已經談到八德外役監,本席是指出這個問題,在北部你們不用去跟人家趕都會化,所以現在有超收的個案情形,也請你們多注意,好不好?今天是本席第一次質詢,我是先把問題點出來,當然後續本席還要再跟你們有更多的溝通,也希望你們回應。 本席可能要進行今天的最後一個議題,所以先把問題點出來,希望我們能夠討論,如果部裡面確實有這樣的情形,那就要調整跟改進,好不好?謝謝。 最後一個問題,我們要談青少年犯罪率的問題,本席因為過去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對於學生、對於青少年這個部分也非常關注,在教育領域經常談到少子化的問題造成了很多衝擊,甚至少子化的問題現在也是一個大家公認的國安問題,但是今天我要提出來的青少年犯罪這個問題,我覺得非常嚴重,是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當然知道,現在青少年的人口是降低的,每一年出生率越來越低,青少年人口其實從幾年前就開始降低了,但很嚴重的是,過去8年之間,青少年犯罪人口竟然上升了47%,涉案的人數更從三萬六千多人增加到四萬兩千多人,所以在青少年人口數降低的過程當中,竟然整個犯罪率的比例是越來越高,我們已經談到了少子化,結果比例竟然如此高,你們有沒有擔心這個問題?這是很嚴重的!另外,我得到的相關資訊,許多青少年犯罪內容的比例大概以詐欺跟毒品最多,意味著很多年輕人被犯罪組織吸納,然後他們也參與了某一些詐騙集團。我要問一下,法務部對於這樣的趨勢有了解,跟有什麼因應政策嗎?本席所拿到的資料調查也指出,家庭功能的失調、智能邊緣兒少沒有辦法被好好的輔導、網路帶來的負面影響,當然這是我們整個國家性的問題,但是你們跟教育部,還有社會福利體系的合作,有沒有辦法有效識別高風險的青少年,並加以輔導?這可不可以很簡單的回應?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首先,因為少年案件是司法院所主管的,它有特別的規範,所以檢察官就少年事件,除非他是犯了少年刑事案件才會到檢察官這邊來。原則上,少年犯或者是曝險少年也好,都是先行政後司法,進入司法院的少年法庭去處理,所以相關的統計數字…… 林委員倩綺:次長,這就是本席在一開始提出來的。 黃次長謀信:對。 林委員倩綺:當然你們的行政本位會說,對,這個業務是他處理的、那個業務是他處理的,本席的問政是針對一件事情,相關的委員會本席都會去follow。 黃次長謀信:委員,沒有問題,我不是說這不是法務部的責任,法務部也注意到…… 林委員倩綺:對。但是重點就是,是不是可以更有一點同理心? 黃次長謀信:我跟委員報告,沒有問題,我們有更積極的在處理成少共犯的問題,少年雖然不歸我們管,但他有可能背後是成年,或者共犯是成年,所以我們在積極研議成少共犯,如何加強檢察官對成少共犯的追緝。 林委員倩綺:好的,所以成少共犯應該是你們目前的一個手段、方法。 黃次長謀信:對。 林委員倩綺:那你們短、中、長期的目標值或者是目標內容,是不是可以跟本席辦公室回應,好嗎? 黃次長謀信:我簡單30秒回應就好,書面再跟委員報告。少年犯的部分,如果少年警察已經介入偵查的話,我們希望檢察官能夠從司法警察那邊得到相關的資料,因為它畢竟是司法院少年法庭所掌管的業務,這是第一個,我們希望多得到一些情資。第二個,成少共犯,我們要求司法警察跟檢察官必須要追到幕後相關的成年共犯;其實少年通常不會是主謀,後面的共犯才是重要的。 林委員倩綺:所以在你未來給本席的相關資料裡面,可不可以給本席你們過去一段時間,就目前成少共犯做到您剛才所指涉的那個部分,大概比例有多少?未來你們期待能夠做到什麼樣子的比例?KPI不是絕對,但它可以是一個比較具體的,讓我們知道成效,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作法一定可以,成效可能短期內沒有一個具體的數字,至於KPI的部分,是不是我們把相關作法跟委員報告?就是將相關施政、作法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 林委員倩綺:基本上,最後本席要提醒青少年再犯的問題,青少年再犯的比例其實也滿高的,我得到的資料是再犯的犯罪率高達25%,那也意味著四分之一進入到司法體系的少年沒有辦法擺脫犯罪的循環,這顯示我們或許在青少年的矯正與輔導機制的效果上可能還要再精進。過去幾年政府究竟投入了多少資源在矯正與輔導上?我剛才也聽到有一些委員在關心這個事情,針對過去五年內的狀況,到底你們現在做得如何?未來你們在經費的編列上,或是想要做到的程度上,給本席一個數據跟具體的內容指標,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這部分再麻煩矯正署就少矯校部分的相關數據跟委員提供。 周署長輝煌:好,會後提供。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麻煩矯正署處理,謝謝。 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持續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請林委員擔任會議主席,謝謝。 主席(林委員倩綺代):現在請吳召集委員宗憲進行詢答。 吳委員宗憲:(12時4分)謝謝,請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吳委員宗憲:次長好。我想今天在座的官員裡面擔任過檢察官的應該有快十位,次長也是我以前檢察實習時候的導師。我在這邊先提一個東西,剛剛有提到北檢檢察官去詢問沈慶京的事情,因為本案已經起訴了,現在審理的是臺北地方法院,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所以我們討論這個案子並沒有干涉個案的問題。次長,我這樣講有沒有問題? 黃次長謀信:尊重委員的質詢。 吳委員宗憲:因為它現在已經不屬於偵查階段了,那就這個案子的部分,其實我們是就個案的事情討論檢察體系裡面通案的毛病,所以如果有一些人一直講這是就個案討論,我想他們可能是對於檢察體系以及刑事訴訟法搞不太清楚,所以才會講這樣子的話。次長是我以前的老師,也有在以前我們實習的時候跟我們說過,不可以私下跟當事人見面,跟當事人接觸,次長,這個有沒有問題? 黃次長謀信:相關的檢察官論理規範當然有對我們做一些品位上跟職務上的要求,私底下跟當事人接觸當然是不妥。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其實我還是認為正常的開庭全程錄音錄影,這是有它的必要性,在蔡清祥擔任部長的時候,當時有爆發一個王郁文的案子,就是高虹安那個案子其中一位被告,那個案子是偵訊王郁文時有16分鐘沒有錄影,後來又衍生出當事人指控檢察官在那16分鐘裡面對他恐嚇了什麼事情,所以當時蔡部長就要求全國的地檢署在開庭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全程錄音錄影。今天是北檢的檢察官到醫院去看住院的沈慶京,其實對於今天北檢發的新聞稿,我個人覺得不太能接受,因為我剛剛有說在座各位有將近10位都是檢察官出身的官員,其中好像只有一位的期別比我淺,其他每一位的期別都比我深,一定比我更瞭解檢察體系的運作。以前我們在辦案的時候,如果我要瞭解這個被告適不適合來開庭,我會函詢醫院,不會像北檢所說的去視察被告的健康狀況,這個非常罕見,什麼叫做「視察被告的健康狀況」?檢察官去那邊看了被告幾眼就可以確定他能不能夠應訊嗎?正常的作法是我們一定會函詢,而且把相關資料全部留在卷證裡面,避免糾紛,所以北檢記者會的這個論述,我真的覺得這騙外行人可以,但是在座那麼多檢察官出身的,我想不太會有去視察被告的身體狀況這種事情,更何況你也不是醫生,不可能只用眼睛看就知道,這是第一點。對於北檢的新聞稿,持平的來說,我個人不認同新聞稿的說辭,反而覺得有一點是在硬拗。我今天沒有說要去打擊司法或打擊北檢,只是希望我做的每一件事情都能夠讓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度更高。檢察官到場,如果他必須到醫院去就訊或者是做臨時偵查庭的訊問,我覺得這也無可厚非,但如果是這樣的話真的不適宜,你在現場兩個多小時結果錄影只有幾分鐘,那你中間跟被告的談話時間這麼久,這個是很奇怪的嘛!老師以前也不會教我,在跟被告開庭之前先來跟他溝通個兩個小時,等被告講得差不多了,我們再來錄音錄影,我想老師也不會這樣教我來訊問被告嘛!我們以前開庭的時候就是全程的錄音錄影,其實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沈慶京或他的律師的指控一定是真的,我只是說因為有這個空白的存在,反而讓檢察官受到更多的質疑,其實沒有必要去淌這個渾水。第一個是你去醫院看他,如果是要開臨時偵查庭去訊問他也沒問題,你就從頭錄到尾,當然你不可能從一進去就開始錄,如果你在現場兩個小時,錄了一個半小時或1小時40分鐘,我覺得大家還可以接受,但是你這兩個小時只錄了幾分鐘,我想這就是問題,而且如果檢察官這麼做,也很容易被當事人見縫插針。不知道次長的想法是怎麼樣?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時原則上要全程錄音錄影,這是指「訊問」被告,那現在就要定性什麼是「訊問」,如果是在偵查庭裡面,當然一進入偵查庭就開始訊問,這個沒有問題,所以全程錄音錄影也沒有問題。但現在是在偵查庭外,是不是所謂有臨時偵查庭的問題,那就沒有辦法進去當下立刻就錄音錄影,所以開始進入訊問的到底是什麼時間點,這時候北檢必須要對外說明,個案去判斷。若是訊問,我們就應該錄音錄影,北檢當然也發了新聞稿說,前面那一段還沒有進入訊問的過程,基本上這個問題的根結就是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訊問時間點定性的問題。 吳委員宗憲:我認同次長所說,所以我剛剛講得很清楚,臨時偵查庭不可能從頭開始錄,如果你在現場兩小時,錄了一個小時半或一個小時四十分鐘,我覺得都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我剛剛有講這一段,我總是從寬去認定,因為我是從那個體系出來的,不會像外行人一樣吹毛求疵的要求檢察官去做一些實務上不可能的事。我的意思只是因為你在現場那麼久,卻只錄了幾分鐘,結果你現在被當事人的律師說你在這段時間還跟他講「柯文哲是壞人,你要咬他」什麼之類的,這樣變成檢察官百口莫辯,即便今天檢察官有委屈也百口莫辯啊!可是發生這個事情對司法就是一個傷害,所以我個人是這樣說,我的個性還是這樣,我就是憑良心說話,我們自己在當檢察官的時候都很清楚,真的沒有所謂的視察被告健康狀況,或者你只是簡單的去瞭解一下,10分鐘就離開,那OK,但是你今天去了兩個多小時,還在那邊跟他討論案情,而且是在沒有錄音錄影也沒有製作筆錄的情況下,這樣子我真的覺得不妥啦!次長覺得這樣做是正確的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涉及到法律的解釋、個案事實狀況,我們當然尊重北檢新聞說明,我也尊重委員剛剛對法律上見解的闡述,基本上這個就是對訊問定性的問題。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次長的意思了,就是你認為如果依照檢察官的說法,訊問就是最後那幾分鐘,但如果是這樣的話,前面兩個多小時的時間,雖然有書記官與律師在場,但我覺得這跟檢察官私下跟當事人接觸有什麼不同?沒有錄音、沒有錄影、沒有做筆錄,我私下跟你聊案情,然後叫你要認罪,這跟私下接觸有什麼不一樣?我真的認為不管怎麼樣,這個行為不宜。我沒有說檢察官100%違法,因為我不知道當時他們講了什麼,但是我覺得完全不宜,再多幾次這樣的事情,其實對司法傷害更重。 為什麼我今天會提這個?其實之前有一個張麗善縣長的案子,她在2022年選縣長的時候,就發生雲林的調查官教唆證人做偽證的事情,後來這個調查官也被起訴送懲戒,所以我們今天要做的是,儘量要求這些司法人員在有錄音錄影的情況下去進行訊問、詢問等等行為,其實目的就是要避免這個情況發生,之前有調查官這麼做,今天北檢的檢察官帶頭這麼做,我真的覺得這是完全不對的。更何況今天偵辦的是一個高度受矚目的案件,如果今天辦的是小案子,有一些程序上的瑕疵,我想這在每個人幾十年的檢察官生涯中在所難免,但這個是這麼高度政治性的案件、高度受矚目的案件,你還這樣做。我還是覺得單就這件事情來說,對檢方的傷害不小,更何況我再跟各位報告一遍,以前要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怎麼樣,我們都是函詢醫院,醫院回函給我們,我們再依據醫院給的專業判斷來認定他有沒有辦法接受訊問,真的不會用檢察官的眼睛去視察被告的身體狀況,我覺得這個新聞稿是荒謬的,是幫檢察官解套,我想長官都會這麼做,幫忙下屬去解套,但是這講出去,專業的人聽到或律師聽到其實會覺得還滿可笑的。這個部分我想我們就講到這裡,我今天講的是因為總是由個案發現問題才能去解決通案的問題,這件又是已經起訴、院方審理中的案子,所以沒有干涉個案問題,我們如果不把這件事講清楚,晚上又有人要扣帽子說我們在干涉個案。我講得很清楚,這件已經起訴了,沒有干涉個案的問題,我也麻煩部裡面一定要特別告訴檢察官,在出去開臨時偵查庭的時候,儘量能夠全程錄影,如果真的有一些現實上的困難,那至少不要說時間差那麼多,兩個多小時就錄個5分鐘,那個可能很容易就會遇到見縫插針的一些狀況。我想剛剛的問題是這樣,我也提出一點,其實我們去就訊的時候,比如警察在外面執行勤務,都有密錄器全程錄影,他們也是為了避免各說各話的狀況發生,那如果我們因為臨時偵查庭去就訊,卻又說有一些現實上的困難,90%的時間都不能錄,其實這個講出去,民眾可能不會接受,更何況現在手機、什麼都可以錄影,還是要自保啦! 接下來我要提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請教一下法務部今年的總預算比去年多多少? 黃次長謀信:刪減後大概多了十二億多。 吳委員宗憲:那天總質詢的時候說差不多19億元,你們說12億元。 黃次長謀信:刪除後是12億元。 吳委員宗憲:對,但不管怎麼樣,總是多了十二億多的預算,當然它可能用在不同的科目,可是這段時間,很多檢察官跟我說,部裡有告訴他們一些事,譬如說什麼用電怎麼樣或是一些這種宣傳,其實各部會這段時間的錢真的多很多,我們都有抓出來,這一次的國家總預算比去年多了1,368億元,而非我們之前說的八百多億元,在主計總處給我們資料之後,整個核算下來原來今年通過的總預算比去年多了1,368億元,法務部也多了十幾億元,在這個情況下,說真的,你們要是還是一直在那邊扯,說什麼用電怎麼樣、衛生紙怎麼樣、用水怎麼樣,其實我覺得這個講久了也不好聽。而且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我一直很想說一句話,因為這段時間有一堆地方的民意代表,甚至包括中央的立法委員都在造謠,人民有什麼補貼會拿不到,什麼租屋補貼、育兒津貼都會拿不到,因為我們刪了預算。但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不會拿不到!因為那部分預算沒有刪,完全沒有刪!之前就是造謠,接下來大家也一定還會領得到,因為公務員有抑留剋扣罪,我想沒有一個公務員敢該發而不發,這在刑法上面就構成犯罪,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政治人物在前面拚命的造謠騙國人,我在此跟在座各位以及國人保證,沒有刪除的東西就是會發出來,因為公務員沒有不發的權力,除非你本身申請資格不符合,否則他沒有不發的權力,不然會構成抑留剋扣罪。次長,這個沒有問題吧? 黃次長謀信:對,有這個法律。 吳委員宗憲:所以我在這邊通告全國公務員,不要因為立場而去配合那些政客在那邊胡說八道搞鬼,該發的東西就要發,否則一定會構成犯罪。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補充一下,我們多了十二億多其實是多在人事費,因為我們今年增額了151人,相關的人事費還有晉級的費用就十二億多,所以本部實質上的預算金額沒有增加,增加的是人事費的部分,今年大概是這個樣子。 吳委員宗憲:我可以瞭解,所以我剛剛有說是不同的科目,但是過去運作得了,現在卻跟我們講一些比較低階的,沒水、沒電、沒衛生紙,甚至連經常門的東西也拿出來做文章,我不是說法務部,連經常門的東西都可以拿出來做文章,我真的覺得說多了是自己丟臉,因為那個東西不會受影響啦! 再跟次長報告一件事,接下來我可能會比較注意到AI書類系統的部分,因為過去3年,我們花了3,169萬2,000元經費在AI的書類系統上,將來我可能會去考察AI書類系統的成效如何、運作狀況如何以及上個會期我們希望能夠有檢察官對於這個系統的滿意度調查報告,因為他們才是使用者,請他們給我們這個調查報告,這個部分再麻煩部裡面能夠幫忙,到時候我可能會排一些考察。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在桃園、臺中已經試辦了一陣子,新北跟臺北也在去年開始試辦,未來要考察的話,可以到桃園或臺中這種試辦比較久的地檢署來看目前的成效。另外委員有提到它的使用回饋機制,事實上我們也希望地檢署使用之後,對於一些好的不好的部分,我們會有一個會議來請他們表達意見,給我們一些建議。 吳委員宗憲:最後就麻煩你們針對到醫院去訊問沈慶京這件事,請法務部就檢察官開臨時偵查庭去就訊時候應該有哪些注意事項,訂出統一的規定,避免還有這樣的狀況發生。因為發生這個狀況,也許檢察官在這一波社會攻擊上受到委屈,因為有可能檢察官都沒講過這個,可是就是因為空白的存在,或是像王郁文那個16分鐘沒有錄影空白的存在,人家就可以講你很多了,就有無限的想像空間。 黃次長謀信:好,這部分要不要另外訂一個要點,我們再研議,倒是可以考慮看看在我們執行的相關要點某一條裡面做提示性的規範。 吳委員宗憲:我想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然後是開庭全程錄影部分,也麻煩法務部一定要通告檢察官一定要落實。 黃次長謀信:這是法律規定。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次長。 黃次長謀信:謝謝。 主席(吳委員宗憲):現在請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 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12時22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次長。 主席:麻煩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次長,我要跟你討論詐騙的事情,我們有宣示貫徹「五打七安」政策,要安定經濟秩序、社會安全、科技偵查電信網路詐欺和經濟金融不法案件以及打擊黑幫組織、食安及綠能犯罪等,但是詐騙案不斷的在增加,讓民眾的權益一直受損,政府推動行動綱領打詐2.0正式上路,可以看出政府的決心,但是看不到它的成效。我們看到現在抓到的僅僅是車手,根本抓不到主嫌,更不要說被詐騙的錢根本追不回來,所以民眾很辛苦。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根據統計,去年8月到12月,每個月的財損都破百億,光是今年這個月第一週就有超過4,000件的詐騙案件,金額超過16億元。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你要怎麼樣去協助被詐騙者的金額可以追回來?我們有什麼方案?打詐2.0不斷的提升,但是數字告訴我們,情況是更加嚴峻,所以請教次長。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法務部所負責跟打詐有關係的業務,當然是相關的詐欺追緝跟被害人的保護。有關查緝的部分,在後端,事實上這幾年來,我們查緝到的不論是集團數也好人數也好,查獲量是一直在成長的,但關鍵是…… 楊委員瓊瓔:查獲量一直在成長就知道,答案是愈來愈嚴重。 黃次長謀信:不一定是這樣子必然的關係。委員提到被害人的被害金額如何可以快速取得,基本上,這個最前端的是檢察官要積極去查扣犯罪所得,所以我們在相關函釋要求檢察官在第一線追查詐欺案件的時候,首先一定要把犯罪所得給查扣這一點,有查扣才有返還,這是第一點,查扣面我們加強。第二個,我們也推偵查中跟審判中的調和解制度。 楊委員瓊瓔:對。 黃次長謀信:被告要取得檢察官的緩起訴,或判刑後檢察官不上訴,前提是你要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檢察官才會讓你緩起訴,甚至不上訴,從訴訟中我們幫助犯罪被害人。訴訟後當然我們打詐專法,有一些相關的讓被害人的裁判費可以暫時免繳,相關的執行費暫時免繳,我們來減輕犯罪被害人求償訴訟上的困難。從事前、事中、事後,我們透過這些方式來保護犯罪被害人,及早拿回他的犯罪被害金額。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這次打詐專法,這是法務部面,打詐專法其實訂了一條讓銀行端在前端就可以直接返還在受凍結帳戶裡面的金錢,以前沒有這條法律規定,現在在第二十六條裡面,特別讓銀行可以做這個事情,所以可以及早就返還,不用等到司法機關介入再返還,這也是一個。 楊委員瓊瓔:這就是重點,被詐騙者的目的就是拿回他被詐騙的金額,這是重點。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是銀行專員直接到警察局總局去進駐,只要警察有接獲到案件,他們可以直接跟銀行端去確認這個錢還在不在,先保護到這個錢。這個方案是新加坡的方式,那是不是你們在檢討的時候,也可以拿出來檢討,因為檢察官這麼辛苦,我剛才說的這麼辛苦、這麼多案,也表示詐騙案件一直在累進增加的情況之下,剛剛您說的在前端的這3個階段,我們的方案還可以怎樣去做調整,我也提供新加坡怎麼確保被詐騙的錢能夠真正的在銀行就扣住,才能夠讓被害者可以拿到他們的錢,這才是重點。 黃次長謀信:有,跟委員報告,打詐專法其實有規範,他的所得被銀行凍結之後,列為警示帳戶之後,司法警察可以通知這個已經不是詐騙洗錢,可以馬上返還。 楊委員瓊瓔:這是你剛剛說的第三個動作。 黃次長謀信:對、對、對。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個可以再精進,你們再去討論,我提供新加坡這樣子的方式,大家再去討論,我們希望讓受害者的錢可以追回來,才是重點。 黃次長謀信:及早的返還。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我要跟你講毒的問題,因為我們看到新世代的反毒策略,但是年齡層似乎有在下降,也就是上個月傳出疑似有國中生遭霸凌餵毒致死的案件。這些案件媒體一報,讓家長很憂心,所以我給你一個數字,也就是在112年1月到11月有474人,113年是達到542人,是在增加的,不減反增,所以年齡層在下降。本席要請教,在我們的面向可以怎麼樣去遏止這些毒品進入校園?可以怎麼做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校園這塊當然教育部有春暉專案即將進行相關的宣導跟教育工作,就法務部主管來講,就犯罪的偵辦角度來講,當然他有可能是少年法庭主管的部分,就法務部可以做的,我剛剛也跟其他委員報告,是不是在成少共犯的狀況之下,這少年背後一定有個成年的共犯,有可能有,毒的源頭也可能是成年,所以我們加強追緝成年的部分。 楊委員瓊瓔:這是關鍵。 黃次長謀信:對,幕後溯源共犯的追究、成少共犯的問題是法務部近期要注意到的問題,我們會積極在成少共犯方面加強他的查緝。 楊委員瓊瓔:溯源。 黃次長謀信:對,溯源。 楊委員瓊瓔:這是非常重要的,釜底抽薪。那我們也希望宣導的時候也可以多加宣導,讓大家都能夠放心知道這是不能碰的。 黃次長謀信:是。 楊委員瓊瓔: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 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 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 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 下一位請蔡易餘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12時30分)謝謝主席,那是不是有請部長? 主席:部長請假。 蔡委員易餘:次長。 主席:請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蔡委員易餘:次長,3月10日也就是幾天前有一個新聞,這個新聞的標題是車手犯20案,都稱沒有報酬,所以獲得輕判,那他有稍微講述一下這個犯罪的過程。有一個姓方的男子在2023年首次犯案,就是6月7日首次犯案,當車手跟被害人拿了260萬,然後他坦承犯行,宣稱沒有拿到報酬,結果臺中地方法院減刑,判1年6個月。他首次犯案是6月7日,但是他在7月4日又當車手,跟另一個賴姓婦人拿了250萬,後來臺北地方法院也是輕判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量刑還比6月7日的260萬還要低。但在被抓後因為沒有被羈押,這個人真的很可惡,第3次7月17日又在苗栗跟一個黃姓被害人取走了59萬,一樣坦承犯行,但是宣稱沒有拿到報酬,苗栗地院還是給他減刑,判處1年10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 這個是法院的判決,當然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們不希望會有這樣的判決,但是現在看起來現實面就是這樣,警察這麼辛苦的去抓詐騙,檢察官也投入了好多的心力,開庭然後審理,立庭審理然後作相對應證據的調查,對被害人的一些保全作為都做了,結果呢?第一個,車手沒有羈押,他繼續詐騙;第二個,車手可能年紀輕,也沒什麼財力,然後他坦承犯行,並且只要宣稱沒有拿到報酬,就沒有犯罪所得。詐騙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是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結果看起來是後面有軍師在教這些車手,都說沒有犯罪所得,沒有犯罪所得就不用繳交。我想要請教次長,是不是可以清楚的定義,到底犯罪所得是我剛剛唸的260萬、250萬、59萬這3次當車手跟人家拿的是犯罪所得,還是他的報酬是犯罪所得?我要求次長,這是不是要清楚的定義一下?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在修法之後,本部跟相關的檢察機關一直主張這個犯罪所得指的是被害的金額,詐騙的金額。 蔡委員易餘:被騙的金額。 黃次長謀信:對,而不是他的犯罪所得,如果他0所得,自白就可以減輕,不是我們當初立法的目的。我們立法要加重這個刑責,前提是他必須要繳交整個詐欺犯罪的財物,才讓他減。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已經產生了爭議,事實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即將要就這個案子來進行相關的統一解釋,我們就等最高法院實務上見解的統一。 蔡委員易餘:就是我剛剛唸的這個案子? 黃次長謀信:不是這個案子,實務上有類似的情形。 蔡委員易餘:類似的狀況。 黃次長謀信:對。 蔡委員易餘:我要跟次長說,現在真的就是車手氾濫,而且這些車手,第一個,有些狀況說車手也是被害人,說車手也是被騙的,說可能只是去一家公司應徵,然後叫他去那邊當個跑腿,結果他就變成車手。但是我覺得不管是不是,都要處罰。 黃次長謀信:車手在實務上是共犯。 蔡委員易餘:對,他是共犯,可是問題是很多車手會主張他是被害人,他會說他也是被人騙的。但是沒關係,次長你剛剛說的意思很清楚,車手也是共犯,我就支持你這句話。 黃次長謀信:對,他是共犯。 蔡委員易餘:車手不要再裝無辜,每個車手都很會裝無辜,看演得像不像,看演得法官會不會同情他,這樣而已。 黃次長謀信:對,但是具體個案上就是法官去判斷他是不是…… 蔡委員易餘:當然,法官有法官的判斷,但是我對法院的判斷非常不滿,他就是輕判,車手就是輕判,該罰的錢沒有罰,對車手應該要有的扣押作為,法務部有做嗎? 黃次長謀信:扣押我們是長期以來都要求檢察官,甚至通函要求檢察官在第一時間要進行相關的查扣。 蔡委員易餘:針對車手個人的財產狀況。 黃次長謀信:犯罪所得我們都要進行積極的查扣,這是部裡面很重要的一個政策方向。 蔡委員易餘:犯罪所得…… 黃次長謀信:對,查扣。 蔡委員易餘:當然犯罪所的是我剛才講的,被害人的傷害就是犯罪所得,不是說他有沒有報酬。 黃次長謀信:對。 蔡委員易餘:他每次報酬可能跑一趟才領幾萬塊,錢花完就沒了,他就說沒有犯罪所得,法官還相信,這真的是很糟糕。 黃次長謀信:事實上,這是法官量刑的問題,我們也很多次跟司法院召開相關會議,我們希望在量刑因子可以多增加一些犯罪被害人…… 蔡委員易餘:次長,我具體建議,以後法官這種輕判的,法務部硬起來,記者會上該反擊法院的時候就要反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打詐專法有要求檢察官可以求刑,甚至檢察官要上訴,對法院的判決,我們要求上訴。 蔡委員易餘:當然我們力挺在言詞辯論終結後,我們會有具體求刑的要求,問題是不知道法官在想什麼,他不知道這些車手氾濫就是現在詐騙最嚴重的,因為很多詐騙都是在虛擬世界完成詐騙行為,但是總是要怎麼拿到錢,就實體交易呀!實體交易就是車手最過分,這部分你們法務部,如果法院都要繼續這樣輕判,我覺得我們該對社會發聲就要對社會發聲,不可以讓司法院這樣搞,好不好?所以我還是給…… 黃次長謀信:我們會要求檢察官,量刑不符合要上訴。 蔡委員易餘:因為我知道,打詐這件事情,從我們所有的檢察官,我們所有基層的警力,大家都很辛苦,都很用心投入,但是打詐還是這麼多,最嚴重的就是車手輕判,這件事情我們要正視,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蔡委員易餘: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洪孟楷、洪孟楷。 何欣純、何欣純、何欣純。 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有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機關儘速送交各個委員及本會。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