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星期四)13時38分至13時5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牛委員煦庭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大家午安。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好,我們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4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2時2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麥玉珍  張智倫  張宏陸  王美惠  黃 捷  李柏毅  蘇巧慧  黃建賓  牛煦庭  許宇甄  吳琪銘  高金素梅 丁學忠  徐欣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林國成  林俊憲  李坤城  陳雪生  徐富癸  吳思瑤  何欣純  王鴻薇  張啓楷  葉元之  王義川  陳培瑜  翁曉玲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長林聰利暨相關人員 主  席:牛召集委員煦庭 專門委員:王俊傑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游秉睿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交通部就「市區道路品質改善計畫執行效益與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議案係114年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業務費預算解凍條件之檢討改善專案報告】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麥玉珍、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蘇巧慧、黃建賓、牛煦庭、吳琪銘、洪孟楷、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徐欣瑩、徐富癸、張啓楷等17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長林聰利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高金素梅、丁學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那我們議事錄確定。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一、繼續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審查的法案,經本會於113年10月7號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並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此,於本次會議繼續進行審查。 列席機關準備了書面報告,我們請委員自行參閱,並且刊登公報。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大院委員就「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計7案提案,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經(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或陷入緊急危難之情形等,於殯葬事項納入協助,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另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四、喪葬補助。……前項救助對象、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目前各地方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係屬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同法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目前社會救助法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上之扶助與救濟,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喪葬補助。若民眾遇有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之情事,亦可申請急難救助,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 爰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本部尊重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以上報告,尚請各委員不吝指教與支持,謹對各位委員關注相關法案之研訂,表示由衷敬意與感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宣讀新增討論事項提案第六案至第七案之條文,請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eq \o\ad(\s\up14(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s\do3(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s\do19(現行法))條文對照表 委員提案 現行法 說明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全國範圍內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與規費: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六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一、依據現行法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得免收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相關費。惟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遭遇緊急危難者亦可能難以負擔相關費用。為善盡政府救助責任,保證逝者尊嚴,並確保全國範圍內之弱勢家庭皆可享有平等權益,爰修正第一項序文,擴大適用免收費對象之範圍,並使弱勢家庭得以跨縣市尋求免費公立殯葬設施服務。 二、另考量大部分縣市政府已不收取規費,爰將規費納入免收費項目中,以避免歧義,併予敘明。 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乃於一百零六年五月增訂,其立法說明略為鑑於「社會救助法」雖已規範保障低收入戶生活上的扶助與救濟,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有「免收」、「減半」、「部分減免」、「部分酌收」等不同規定,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之殯葬負擔,讓其生命最後終點站得以圓滿,以落實照顧弱勢、尊重生命之精神;觀其文意,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以及尊重生命之概念,乃本條之旨。 二、然現行《殯葬管理條例》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僅限於低收入戶,惟未納突逢變故致生計有難者,然身後圓滿乃我國故有文化,臨前若仍為後事錙銖所擾,實難符本條創設之初衷。 三、綜上,為符尊重生命之旨,並減輕弱勢之殯葬負擔,爰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生活困難或陷於緊急危難者,納入免收取使用管理費用者之範疇。 主席:謝謝。跟委員會報告,因為上一次我們在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有通過一個臨時動議,希望內政部跟各地方政府再開一次會議討論,並讓討論紀錄作為再次審查的參考。因此,在開始進行逐條討論之前,我們請內政部的吳堂安次長,針對上一次臨時動議處理的結果還有相關的一些內容,跟委員會做個說明。有請吳堂安次長。 吳次長堂安:召委,各位委員。上一次內委會10月7號在審查法案的時候,請內政部在一個月內,就增列中低收入戶所需經費,協調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辦理,謹就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我們在去年10月29號有邀集包括衛福部、財政部跟行政院主計總處,還有最重要的是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來開會研商,在會議討論的過程中,各縣市政府都表達,大部分都訂有對於中低收入戶的一些減免方案,如果沒有訂的部分,則是或以急難救助來辦理,在執行上其實並無相關的困難。另外,很多縣市也有表達,包括像臺北、桃園、臺中還有新北,針對中央補助的部分並沒有意見,也無須中央辦理補助;至於希望我們補助的部分是針對,若有收受外縣市的需要進納骨塔或者是相關處理的部分,希望要增加一些相關的費用。簡而言之,在我們10月29號開完會議之後,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都表達其實在執行上並無困難。另外,行政院主計總處也有提供意見,近年來,以114年為例,我們年度的統籌分配稅款跟一般的補助款其實都已經大幅增加,所以有關的建議,相關的各地方政府可本於自治權責自行吸收相關增加的費用。以上。 主席:好,謝謝吳堂安次長的說明,我們就重新回到逐條討論,我們先進行簡單的協商。現在進行協商。 好,各位委員請回座,我念一下我們剛剛大家商量好的結果。因為這個案子經過我們內政部很辛苦地跟各地方縣市政府溝通、會商之後,基本上已經有達成共識,也就是財源的部分,地方縣市政府特別在財劃法通過之後,基本上完全有餘裕來處理。經過剛剛我們各黨商量之後的文字結果,大家共擬一個修正動議,我現在念一下給大家聽。 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牛煦庭  丁學忠  許宇甄  張智倫  黃建賓  徐欣瑩  黃 捷  蘇巧慧  李柏毅  張宏陸  王美惠  吳琪銘  張嘉郡  劉建國  羅廷瑋 主席:這是大家已經簽字的共識,另外,因為當初提出所謂附帶決議的爭端已經在溝通的時候解決,所以附帶決議的部分我們就不予處理。 好,對我們剛剛念的協商結論,請問委員會,有沒有意見?(無)好,我們就無異議通過。 我們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這需不需要經過黨團協商?不用,好,那麼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如果沒有問題,難得我們內政委員會恢復了和諧的氣氛,感謝大家。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