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接下來請召集委員邱志偉委員說明5分鐘。 邱委員志偉:(15時31分)主席、兩位同仁,唉!今天早上花那麼多時間,院會應該是討論福國利民的法案,要促進經濟的發展,促進國家的進步,但很可惜,今天早上國民黨跟民眾黨所提的9個討論議案跟福國利民沒有任何的關係,反而是今天下午第一案討論產業創新條例,才真正對福國利民有幫助,對產業發展有幫助,結果呢?民眾黨一個人都沒來,說什麼對產業有關心。所有的立法委員重心應該要放在如何討論對國家、對人民有幫助的法案,而不是去進行一些政治鬥爭、人身攻擊或一些可以用協商去決定的,不管是會期延長也好,或是公投主文的相關修法也好,這都可以透過修法、透過協商來處理,很可惜我們看到今天早上大陣仗,藍、白、綠來了一百多位,但是都在討論一些對國家沒有實質幫助的法案,這些法案的提案人都是國民黨跟民眾黨。今天下午第一案也是今天最後一案是討論產業創新條例,對我們發展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我上會期擔任召委的時候,認為產創條例一定要趕快通過,才能對產業界有所交代,才能對新創業的協助有實質的幫助,刻不容緩,所以我擔任召委的時候立即用最快的速度來排審,再經過委員會充分的討論,沒有任何條文沒有經過詳細的討論,每一條都很負責,之前跟產業界座談,了解產業界的心聲,跟行政部門對談,在審查會的時候作相關的討論,我們也花很多時間,今天的產創條例對經濟、對創新產業非常重要,但是民眾黨卻一個都沒有出現。 我做一個召委,我必須留下來跟所有產業界的朋友、跟我們全國的同胞做一個說明。產創條例從99年5月公布施行到現在,有幾次的修正,最近一次是112年6月18號,對於促進整體產業的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競爭力已經有初步的成效了,但我們認為還是不夠。這次修法總共有8條,經過本席在今年1月一讀通過、1月15號完成審議,我們非常樂意也非常期待這8個條文能夠在今天完成二讀、三讀程序,及時上路,對產業界、對新創產業有實質的發展,有實質的協助,但是我必須再強調,這麼重要的法案,卻沒看到民眾黨有任何委員在院會做討論。 我很快地針對本次的修法重點跟大家做說明,大概三個方向,第一個,要擴大投資抵減範圍,把支出金額提高到20億,這會加速整個產業數位化跟低碳化雙軸轉型。第二,我們優化新創投資環境,實收出資總額門檻從現行的3億降為1.5億;並提高投資新創事業比例,調整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適用條件,將新創事業年限從未滿2年放寬為未滿5年,能夠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另外,我們調整對外投資的管理機制,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強化臺灣產業在全球供應鏈的競爭力。 所以這才是福國利民的法案,這才是對新創有幫助。很可惜,在場只有4位委員,沒有看到任何民眾黨的委員,非常非常地遺憾,口口聲聲不是說發展臺灣經濟嗎?一個人都沒有、一個影子都沒有! 主席:謝謝邱志偉召集委員的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機器人、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或積層製造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指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及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第一項所稱節能減碳,指運用公用節能或製程改善之低碳技術元素,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源或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八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葛如鈞等及委員林岱樺等分別提案第十七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 二、投資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 三、投資達一定金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非屬前項所定情形者,應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第一項申請投資核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 一、影響國家安全。 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 三、影響政府遵守所締結之國際條約或協定。 四、申請投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行國外投資後,國外投資事業之經營有前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採行一定改正措施;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撤回投資。 第一項所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申請程序、第二項備查事項、報請備查期間、前項一定改正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三條之一。 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自該事業設立第二年度起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並符合政府政策,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得適用第三項課稅規定: 一、設立當年度及第二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設立第三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二億元且不得低於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設立第四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一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三億元且不得低於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設立第五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四億元且不得低於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百分之四十。 適用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嗣後辦理清算者,於清算期間內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繼續適用第三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事業,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十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合夥人為個人者,不適用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屬源自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免納所得稅。合夥人於實際獲配適用本項規定事業之盈餘時,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適用前項規定之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該項所定適用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專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適用期間;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五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適用第三項規定之事業,於該項所定適用期間內,應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內按財政部規定格式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繳納之稅額,不適用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虧損扣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並免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九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報繳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適用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其當年度所得之扣繳稅款,得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之已扣繳稅款。該已扣繳稅款得抵繳合夥人之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第三項規定之事業應於各適用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將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合夥人之所得額與前開已扣繳稅款,按財政部規定文件格式填發予各合夥人,並以該事業年度決算日、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事由之日或清算完結日作為合夥人所得歸屬年度。 有第三項所得之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應以適用該項規定之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該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該截止日之次日起算十日內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予合夥人。該截止日之次日起算十日內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五日。該合夥人有前項已扣繳稅款者,得自其應扣繳稅款中減除。 擬適用第三項課稅規定之事業,應於設立之次年二月底前擇定,一經擇定,不得變更;適用期間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符合第一項規定者,自不符合規定之年度起,不得再適用第三項規定,並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且於適用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時,設立未滿五年者。 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指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三、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第一項實收出資總額與累計投資金額之計算、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及比率之計算、符合政府政策之範圍、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占有限合夥事業實收出資總額比率之計算與申請及核定程序、第四項之特殊情形及延長適用期間之申請程序、前項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認定與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適用第三項規定事業之所得計算與申報程序、第七項扣繳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七項之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三條之二。 第二十三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五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適用前項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其中投資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非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該部分當年度合計得減除之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前二項個人之資格條件、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之範圍及認定程序、減除總額限額之計算、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邱志偉等提案第二十三條之四不予增訂。 繼續宣讀第六十七條之一。 第六十七條之一  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者,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辦理帳簿劃撥或屆期尚未轉讓之股份資料;該次年度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列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公司未依限補報或填發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七條之二。 第六十七條之二  適用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由稅捐稽徵機關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逾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之課稅所得額者,應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有短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者,應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五、未依有限合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之差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六、未依限或未據實填發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六項規定文件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填發;屆期未填發或未據實填發者,應按未填發文件之所得額,處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項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由稅捐稽徵機關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已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同項規定之期限按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逾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 第六十七條之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行國外投資,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附款,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令採行一定改正措施或撤回投資,經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之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補充宣告,剛才第七十二條條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並將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之後的登記發言,有兩位委員,我們截止登記。 首先,我們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邱志偉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6時26分)在民進黨立院黨團杯葛、延誤了兩個禮拜之後,終於協助產業創新、共度關稅難關的產創條例在今天完成了三讀的修正。台灣民眾黨早在去年,也就是立法院的上個會期,就提出了產創條例第十條之一的修正案,明定投資的抵減,也是它的優惠上限,從本來的最上限10億,大幅調高為20億。 另外,投資抵減的項目,除了本來的智慧機械、5G資訊安全產品之外,我們特別增加了人工智慧還有節能減碳,以加速百工百業落實智慧化跟低碳的轉型,提升我們產業的效率,也減少資產的耗用。 此外,台灣民眾黨的提案特別強調,本來這個優惠獎助是到去年年底就已經落日了,我們提了一個太陽升起的條款,從今年重新的太陽升起,可以延長4年到118年的年底,期待今天這個修正案對我們的產業創新有很大的幫助。 再來,剛剛民進黨的立委提到,今天民眾黨提的公投案是政策性的。事實上,今天民眾黨提出的重啟核三,對於我們的能源穩定還有台電發電成本大幅的降低,有很大的幫助,對於我們未來半導體、AI的發展,也都有很大的幫助,連美國AIT的處長都講了,只要我們要發展核能,他們願意幫忙,所以請不要污名化公投,如果民進黨這樣污名化公投,請你們把以前的公投都收回來,以後也不要再提公投案,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邱志偉委員發言。 邱委員志偉:(16時29分)謝謝主席,我想國會的職責就是要制定福國利民法案,大家在這邊所做的發言,我想全國民眾、全國老百姓都看在眼裡,誰的發言、誰的法案不是福國利民而是禍國殃民;誰的法案是對產業有幫助,我想所有的選民、所有的民眾、國人同胞的眼睛是雪亮的,是有智慧的,一個福國利民的法案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只有認真的國會議員鍥而不捨的推動。 本席針對產創條例開過大概4次的公聽會,跟創投公會跟產業界有很多的討論,所以擬定出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以及第六十七條之三、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也是今天修正九條通過,都是按照本席這幾年跟產業界的研究、座談所擬定出的條文跟行政院的條文通過。台灣民眾黨只提出一條,即第十條之一。產創條例應該是全面的,不管是優化新創投資環境或者是擴大投資抵減範圍或者是保護關鍵技術,這些都是非常核心,不是一個條文可以去處理的。所以我這邊要跟所有的國人同胞報告,今天三讀通過之後,會帶來我們產業競爭優勢的強化,會帶來我們促進新創產業、新創生態系的發展,會鼓勵企業能夠深耕臺灣、能夠全球布局,最大的效益是能夠促進就業與經濟成長,增加臺灣的經濟韌性,所以這是一個福國利民的法案,這是我所堅持,也是民主進步黨的堅持。 主席:謝謝邱志偉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討論事項均已經處理完畢。 在院會休息之前,要跟院會補充說明一下,今天早上院會進行議程草案確認,有黨團針對禮讓表決順序的情況。跟院會報告,本院歷來在院會進行議程確認時,各黨團提議在處理前,均可以更正其提議的內容;另外,在進行表決的時候,也可以禮讓表決的順序,在第9屆第4會期第9次、第10次的院會議程確認之時,已經有前例可以說明,在此特別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今天的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特別感謝我們邱志偉委員、張啓楷委員以及新來的王義川委員一起在這裡共同審查我們的法案,我們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為止,4月22號(星期二)上午9點鐘,我們繼續開會,進行個人質詢內政組之質詢,我們現在休息。 休息(16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