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星期四)9時至12時1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周輝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林故廷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2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王義川  陳培瑜  林倩綺  沈發惠  王鴻薇  莊瑞雄  翁曉玲  吳思瑤  傅崐萁  吳宗憲  羅智強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鍾佳濱  張啓楷  鄭正鈐  葛如鈞  蘇清泉  許宇甄  葉元之  蔡易餘  謝龍介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程怡怡(副秘書長請假)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 黃文哲(代理主任委員請假) 數位發展部常務次長 葉寧(部長請假) 教育部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部長請假)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梁文傑(主任委員請假)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陳建成(署長請假)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黃明昭(局長請假)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數位發展部部長、教育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移民署署長、國家安全局局長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言論自由不在?界線誰說了算!國家介入特定政治言論之法律邊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莊瑞雄、林倩綺、王義川、沈發惠、王鴻薇、吳思瑤、翁曉玲、陳培瑜、傅崐萁、許宇甄、吳宗憲、羅智強、張啓楷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今日會議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4年4月10 機關 職稱 姓名 司法院 副秘書長 王梅英 刑事廳副廳長 陳信旗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常務次長 黃謀信 法務部矯正署 署長 周輝煌 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故廷 內政部移民署 入出國事務組組長 林貽俊 國境事務大隊隊長 覃鴻志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偵防分署分署長 黃錫璋 主席:本次議程排定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等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進行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先請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報告,接下來再請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王副秘書長梅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首先感謝各位委員關心我國司法制度,本院奉邀前來就法院裁判書及有關科控的相關議題做專題報告,敬請指教。 首先,裁判是指法院判斷事實、適用法律後,所做成的決定,就程式而言,依法以判決之外,都是以裁定為之;裁定的方式,可以以口頭宣示、記載於筆錄,或者制作書面,如果以書面制作,並沒有法定格式,譬如最高法院承認法院所簽發的押票是書面裁定的一種,至於本次報告題旨所詢問的「略式裁定」並不是一個法定用語,在實務上或者是學界,也不是通用的用語,所以它的意思到底是指什麼?看起來好像是指實務上所承認的裁定書沒有固定格式的意思,可是確切的義涵是什麼還有待探求。至於裁定的法定程式,可以分兩部分,第一個為裁定的成立,是指裁判機關內部所做裁定內容的決定,譬如合議庭評議後形成的決定,或者獨任法官寫完的裁判原本。第二個為裁定的生效,裁定一定要經過諭知,使受裁判的人知道,對外才會發生效力;生效的方式,以當庭所為者,應以宣示,如果是不用抗告的話,可以只記載於筆錄,而送達方式就一定要經過送達後,對外才會發生效力。簡而言之,雖然裁定書沒有一定格式,但是還是須有關於成立跟生效方式的要求。 有關科控設備處分變更、延長跟撤銷的部分,主要是評估被告是不是有較高的逃亡風險,再由個案法官依個案情狀作判斷;至於科控現在執行狀況,還有本院相關策進作為,已經召開相關會議研討,另外優化科控告警的通報機制,誠如書面所示。以上,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鄭銘謙部長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日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係司法院及法務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之相關規定,各自編列一半預算,共同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規劃、建置及每年度之維運與管理,並於民國110年4月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舊偵查大樓二樓建置完成。 就個案指揮部分,依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監控相關事宜。 貳、「略式裁定」 裁定,係法院於訴訟中所為之決定。又刑事訴訟法係司法院主管法規,相關依據、理由、程序及救濟方式宜由司法院說明,本部僅就法律規定提供大院酌參。 一、裁定之成立 (一)裁判之內容應以「書面」或「當庭宣示並記明筆錄」表示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裁判(包括裁定和判決)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二)不得抗告之裁定,以記載其意旨為已足,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則應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23條)。 二、裁定之生效 裁判於諭知時,對外發生效力。裁判之諭知方法有二,即宣示與送達。 (一)宣示 當庭所為之裁定,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宣示時生效。 (二)送達 1.裁定非當庭所為者,其效力自送達時發生。 2.得為抗告之裁定,無論宣示與否,均應送達(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三、裁定之救濟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參、科技設備監控之法規標準與策進作為 一、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規定 (一)變更、延長或撤銷科技設備監控之說明 執行科技設備監控之案件類型依法並無任何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17條之1,法官、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可為科技設備監控作為羈押替代處分,至於使用何種載具、監控方式、監控期間是否需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均由法官、檢察官依具體個案,通盤考量各種因素,妥慎決定之。審判中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偵查中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項)。 (二)變更、撤銷、暫緩科技設備監控案例 1.變更案例:受監控人因住院開刀將原配戴載具電子手鐶變更,改以手持個案手機進行電子報到方式監控。另有因皮膚病由配戴電子腳鐶改為配戴電子手鐶。 2.撤銷案例:受監控人因身體因素緊急住院,醫院發病危通知,家屬透過律師聲請,承辦股評估後撤銷監控拆機結案。 3. 暫緩處分案例:受監控人因需醫療檢查(斷層掃描),而為拆卸暫緩處分。 (三)科技設備監控期滿之處理方式 科技設備監控期滿不再續監時,只須由法官在審判系統/檢察官在案管系統內操作監控平台,通知監控中心期滿拆機即可,並非以裁定通知拆機。 二、統計及執行現況 (一)統計資料:開案數 年度 法院 檢察署 合計 110 0 2 2 111 5 4 9 112 18 12 30 113 48 49 97 114 (至3月31日止) 24 56 80 合計 95 123 218 (二)執行現況 由歷年開案件數可知:110年度2件、111年度9件、112年度30件、113年度97件、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為80件,顯見科技設備監控之開案件數逐年增加。113年度相較112年度增加約3.2倍開案件數、相較111年度更是大幅增加逾10倍之開案件數,114年1至3月即已達80件,可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相關優化、改善系統,及本部暨所屬檢察機關教育訓練、宣導已見成效。 三、策進作為 (一)強化硬體設備 強化電子腳鐶、電子手鐶及居家讀取器等載具設備之精準度、靈敏性及抗破壞性與電池續航力。 (二)優化資訊系統及告警觸發條件 避免頻繁告警或誤報,對個案承辦人、監控人員、受監控者滋生困擾。 (三)簡化告警通報流程 避免過度干擾司法人員與受監控者之正常生活作息。 (四)建立專責人員 各地方檢察署指定專責人員協助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以熟悉相關流程及操作模式,方便檢察官在有必要且適合之案件中,開案使用科技設備監控。 (五)持續強化教育訓練 1.加強現職檢察官、法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法警的教育訓練,並辦理多場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參訪活動及會議,透過現場演練及講解,使相關人員確實瞭解科技設備監控設備功能及使用情形,掌握科技設備監控之技術及運用,俾提升法官、檢察官採用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使用效益,在適合的個案中運用科技設備監控被告行蹤,以強化羈押替代處分的措施。(詳細教育訓練等場次如下表) 年度 教育訓練 參訪 會議 院檢在職人員 司法官學院 法官學院 學習司法官等 國內司法相關單位 國外司法相關單位 110 15 0 0 2 6 0 0 111 10 0 0 8 6 0 1 112 2 0 0 8 10 3 3 113 8 4 1 8 6 2 4 114 3 0 0 0 3 1 0 總計 38 4 1 26 31 6 8 43 63 2.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月17日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實地參訪,針對實際使用科技設備監控發生之問題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進行意見交流,並提出多項改善精進建議,供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作為優化告警相關事項之參考。又為擴大辦理意見交流,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4年2月17日、3月底、4月底辦理3場次參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優化強制處分業務作業流程,使所作羈押替代處分更為妥適及兼顧人權保障。 3.辦理職前訓練,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與司法官學院研議後,已將科技設備監控制度與實務納入訓練課程,讓受訓中的學習司法官、學習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法警等,均能提早瞭解並熟悉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系統、開案流程,以利任職後業務之順利進行。 4.為有效率執行科技設備監控,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廣為宣導並函請各院檢機關,可多加利用「電子報到」以取代傳統命被告至警察局為「實體報到」之模式,除可提升科技設備監控整體資源之使用效益,更可大幅減少被告奔波之勞費及警政業務之龐大壓力與負擔。 肆、結論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雖係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建置,但在個案指揮時則區分偵查中或審判中,分別由檢察官、法官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實施個案監控。 本部將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持續強化硬體設備並優化資訊系統,以兼顧防止被告逃亡和保障人權。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請問其餘列席官員,有沒有要上台報告的?(無)好,沒有,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 司法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貴院委員為瞭解法院裁判書製作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相關事宜,並對於相關流程進行檢討,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長期關心我國司法制度的興革,由衷表示感佩之意,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謹備專題報告如次,敬請指教。 壹、法院作成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 一、裁定概述 (一)裁判之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是法院或法官判斷事實、適用法律後所為之意思表示,就程式而言,除以判決外,概以裁定(含處分)為之。 (二)裁定之方式 法院之裁定得分別情形,以口頭宣示(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或製作書面(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等方式行之,其以書面為之者,亦無法定格式。如最高法院即承認法院所簽發之「押票」亦屬書面裁定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98年度台抗字第55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亦即法院得依其訴訟程序之需要,決定裁定之方式,爰製作裁定書非法院裁定之唯一方式。 裁定書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均未要求法定格式。至題旨所稱之「略式裁定」,於實務或學界並非通用之用語,似意指「裁定書無固定之格式」之謂,然其確實之意涵為何,容待探求,併予敘明。 二、裁定之成立、生效及救濟: (一)裁定之成立 裁定之成立包含內部成立與外部成立,內部成立係指裁定機關之內部就裁定之意旨表示內容所為之決定。合議制裁定係由評議決定而為內部之成立;獨任制裁定於其裁定內容客觀上已處於可使人認識之狀態即屬內部之成立。 至外部成立係指裁判之意思表示內容於受裁判者已得認識之狀態。 (二)裁定之生效 裁判需經諭知,使受裁判者知悉,乃裁判對外生效之時點,就裁定而言,其方式為宣示或送達。 1.宣示: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1)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並告以裁定之意旨、理由,若係不得抗告之裁定經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毋庸製作裁判書(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 (2)宣示乃以言詞將「內部成立」之裁定內容向外發表之意思。故經宣示之裁定,雖未製作裁判書,亦應認為有效。 2.送達:非當庭所為之裁定,則毋庸宣示,係於送達時對外生效。 (1)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3條)。 (2)應送達之文書為裁定者,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應作收受證書,記明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後交收領人。其向檢察官送達裁定書者,亦應作收受證書,交與承辦檢察官,若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則向檢察長為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點)。 (3)非當庭所為之裁定,無須宣示,應以其正本最先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定人之時,對外發生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至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各於何時收受裁定,僅係影響其得提起抗告之法定期間,與裁定「生效」之時點分屬二事,應予辨明。 3.裁定一經宣示或送達,對外即發生效力,對內亦生羈束力,法院不得逕行變更。 (三)救濟方式: 對於得為抗告之裁定其救濟程序相關規定如下: 1.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2.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 3.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4項) 4.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 三、小結,裁定以書面製作者,雖未要求固定格式,但就法定程序之要求,裁定必需經由當庭宣示或將裁定書送達,始對外生效,以上生效與相關救濟方式,就所有之裁定(無論其格式為何)而言,並無二致。 貳、科技設備監控部分: 一、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羈押作為拘束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在被告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時,科控是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保全執行之選項之一,在決定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作為防止其逃亡的手段時,應評估被告是否具有較高的逃亡風險,例如:被告的刑度、年齡、身體狀況、資力、在國外有無親友接應等。「法院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改進事項」第4點前段規定:「法院依法為羈押替代處分時,應審酌個案具體情節及保全被告或發現真實之必要性,妥慎決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羈押替代處分之種類……。」故有關科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均由承審法官依個案情節,本於法律確信獨立審判。 二、科技設備監控執行現況(含統計數據): (一)科控載具及處分命令說明: 目前科控載具有電子手鐶、電子腳鐶、個案手機、居家讀取器4種,有關科控處分命令,大致有以下5種類型:預防逃匿、禁止進入、禁止離開、禁止騷擾接近、電子報到,以上5種處分命令通常會交互運用,略述如下: 1.預防逃匿:即諭知科技設備監控加上限制出境出海,科控系統在海岸線、機場及港口等處所有預設的電子圍籬,一旦被告接近,就會依照接近的程度,發出不同級別的告警。 2.禁止進入:禁止被告接近一定的處所,例如對於性侵被告,可在學校周圍劃設電子圍籬,禁止其進入。 3.禁止離開:以性侵個案為例,為了禁止被告深夜出沒,可以對其實施居家監禁,要求被告在特定時間待在家裡不能出門,亦可指定特定區域,要求被告不能離開。 4.禁止騷擾接近:避免被告去騷擾、恐嚇被害人或證人,而命被告禁止接近被害人或證人的住處。 5.電子報到:命被告在一定的時間、地點以個案手機拍攝自己臉部照片,傳送到科控中心作電子報到,以取代傳統至派出所報到之方式。一旦被告未報到,監控室人員會立刻聯絡被告請其報到。 (二)科控案件數、教育訓練及科控中心參訪人數統計: 刑事訴訟法自108年7月修正通過第116條之2後,110年4月至112年10月科控件數為34件(院方20件、檢方14件),為提升使用率,本院前於112年度召開2場次聯繫會議、113年度辦理3場次教育訓練(3場次受訓人數合計307人次)、114年度預計辦理1場次教育訓練(受訓人數預計80人)、4場次科控中心參訪活動(4場次參訪人數合計約109人),112年11月至114年3月31日科控使用件數已達217件(院方95件、檢方122件),與112年10月前使用件數相較,使用率提升約5倍有餘。 科控案件數統計 110/4 至 112/10/31 112 年 11/1 至 114/3/31 合計 院方 20 75 95 檢方 14 108 122 合計 34 183 217 113 年度教育訓練人數統計 日期 5/2(四) 5/6(一) 5/17(五) 參與法院 北部地區法院(含花東及離島地區) 中部地區 法院 南部地區 法院 人次 80 122 105 114 年度參訪科控中心人數統計 日期 1/17(五) 2/17(一) 3/31(一) 4/28(一) 參與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北、新北、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北、新北、士林、桃園、新竹、宜蘭、基隆地方法院 人數 16 25 28 預計40 三、策進作為: (一)為因應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執行遭遇困難,本院採取以下因應措施: 1.召開相關會議: (1)本院於112年10月4日召開「提升法院科技防逃成效行政聯繫會議」,達成精簡告警通報,建立層級化的處理機制之共識。遇受監控被告有異常狀況而發出告警訊息時,由科控中心初步排除電力不足、訊號不良等設備因素後,一旦發現被告已接近機場、海岸線、進入電子圍籬禁制區或有破壞電子監控設備情形時,科控中心即發送最高級別告警訊息至法院值勤法警室之專用手機,由法警室儘速通報承辦股、值日股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即時為適當之處理,並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另備置1具專用手機,由法院指定之人員保管,供法警室值勤人員遇有緊急事件時聯繫使用。 (2)本院於112年10月24日召開「精進防逃措施聯繫會議」,邀集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等機關代表,就「整合檢警機關資源,精進現行防逃措施」進行研商。會中達成整合檢警資源、建構逕行拘提標準化流程等共識,俾確保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 2.委託國立中正大學進行研究:本院於113年委託國立中正大學辦理「以電子監控設備作為被告防逃機制之研究」研究計畫,藉由對德國、奧地利及美國法制之比較分析,及舉辦焦點座談、訪談德國電子監控實務與理論專家、觀護人等方式,進行研究並提出報告。報告結論肯認電子監控作為被告防逃之手段,有其必要性及有效性,除可保障訴訟程序之進行,亦可兼顧人權之保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羈押屬拘束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在被告無羈押必要性時,可考量使用電子監控方式,因為電子監控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較小,亦有助於被告未來的社會復歸。 3.辦理教育訓練及科控中心參訪活動:為使法院相關人員熟悉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優化功能及操作方式,本院於113年辦理3場次「113年度科技設備監控教育訓練」、114年度將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合辦1場次之教育訓練。另本院114年度亦舉辦4場次科控中心參訪活動,邀請臺灣高等法院及轄區地方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學習司法官參加。 (二)為提升科技設備監控使用,促進科技監控防逃措施之作業效率,本院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開會議,優化科控告警之通報機制如下: 1.修正告警項目,將現行「提醒」告警刪除,並與一級告警整併調整為「初級」告警(即告警級別:初級、二級、三級告警),並調整被告禁入或禁出電子圍籬(港口/機場/海岸警戒區)之告警參數,排除電子點位飄移或被告途經此圍籬未逾5分鐘之告警,以減少被告路過港口、機場或海邊而產生之告警。 2.為進一步強化科控措施施用率,復考量深夜定點於原住居所之被告逃亡可能性較低,擬將夜間11時至翌日凌晨7時之「低電量」、「離線」等非破壞型三級告警,調整為:若科控中心已聯繫上個案通知改善,無論是否已改善,夜間均暫緩通知承辦股,但應於上班時間補行告知,以利法官擴大使用科控設備。 3.另為兼顧被告生活品質,減少干擾其睡眠,擬放寬夜間(夜間11時至翌日凌晨7時)告警條件:即確認被告之電子定位在其住居所,且符合特定條件,則暫緩通知被告。 4.精進電子報到流程:考量交通因素及使用彈性,擬調整放寬報到時間,被告應於法官命報到時間點,得提前30分鐘開始報到,或延至報到時間點之後1小時內報到,超出該時段才產生未報到之三級告警。 參、結語 為維護偵審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以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是司法責無旁貸的義務,本院將持續精進改善相關措施,以確保公開透明之刑事司法,兼顧程序正義,並實踐司法可問責性。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資料: 「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係司法院及法務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之相關規定,各自編列一半預算,共同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規劃、建置及每年度之維運與管理,並於民國110年4月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舊偵查大樓二樓建置完成。 就個案指揮部分,依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監控相關事宜。 貳、「略式裁定」 裁定,係法院於訴訟中所為之決定。又刑事訴訟法係司法院主管法規,相關依據、理由、程序及救濟方式宜由司法院說明,本部僅就法律規定提供大院酌參。 一、裁定之成立 (一)裁判之內容應以「書面」或「當庭宣示並記明筆錄」表示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裁判(包括裁定和判決)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二)不得抗告之裁定,以記載其意旨為已足,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則應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23條)。 二、裁定之生效 裁判於諭知時,對外發生效力。裁判之諭知方法有二,即宣示與送達。 (一)宣示 當庭所為之裁定,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宣示時生效。 (二)送達 1.裁定非當庭所為者,其效力自送達時發生。 2.得為抗告之裁定,無論宣示與否,均應送達(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三、裁定之救濟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參、科技設備監控之法規標準與策進作為 一、科技設備監控相關規定 (一)變更、延長或撤銷科技設備監控之說明 執行科技設備監控之案件類型依法並無任何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17條之1,法官、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可為科技設備監控作為羈押替代處分,至於使用何種載具、監控方式、監控期間是否需變更、延長或撤銷處分均由法官、檢察官依具體個案,通盤考量各種因素,妥慎決定之。審判中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偵查中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項)。 (二)變更、撤銷、暫緩科技設備監控案例 1.變更案例:受監控人因住院開刀將原配戴載具電子手鐶變更,改以手持個案手機進行電子報到方式監控。另有因皮膚病由配戴電子腳鐶改為配戴電子手鐶。 2.撤銷案例:受監控人因身體因素緊急住院,醫院發病危通知,家屬透過律師聲請,承辦股評估後撤銷監控拆機結案。 3.暫緩處分案例:受監控人因需醫療檢查(斷層掃描),而為拆卸暫緩處分。 (三)科技設備監控期滿之處理方式 科技設備監控期滿不再續監時,只須由法官在審判系統/檢察官在案管系統內操作監控平台,通知監控中心期滿拆機即可,並非以裁定通知拆機。 二、統計及執行現況 (一)統計資料:開案數 年度 法院 檢察署 合計 110 0 2 2 111 5 4 9 112 18 12 30 113 48 49 97 114 (至3月31日止) 24 56 80 合計 95 123 218 (二)執行現況 由歷年開案件數可知:110年度2件、111年度9件、112年度30件、113年度97件、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為80件,顯見科技設備監控之開案件數逐年增加。113年度相較112年度增加約3.2倍開案件數、相較111年度更是大幅增加逾10倍之開案件數,114年1至3月即已達80件,可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相關優化、改善系統,及本部暨所屬檢察機關教育訓練、宣導已見成效。 三、策進作為 (一)強化硬體設備 強化電子腳鐶、電子手鐶及居家讀取器等載具設備之精準度、靈敏性及抗破壞性與電池續航力。 (二)優化資訊系統及告警觸發條件 避免頻繁告警或誤報,對個案承辦人、監控人員、受監控者滋生困擾。 (三)簡化告警通報流程 避免過度干擾司法人員與受監控者之正常生活作息。 (四)建立專責人員 各地方檢察署指定專責人員協助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以熟悉相關流程及操作模式,方便檢察官在有必要且適合之案件中,開案使用科技設備監控。 (五)持續強化教育訓練 1.加強現職檢察官、法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法警的教育訓練,並辦理多場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參訪活動及會議,透過現場演練及講解,使相關人員確實瞭解科技設備監控設備功能及使用情形,掌握科技設備監控之技術及運用,俾提升法官、檢察官採用科技設備監控處分的使用效益,在適合的個案中運用科技設備監控被告行蹤,以強化羈押替代處分的措施。(詳細教育訓練等場次如下表) 年度 教育訓練 參訪 會議 院檢在職人員 司法官學院 法官學院 學習司法官等 國內司法相關單位 國外司法相關單位 110 15 0 0 2 6 0 0 111 10 0 0 8 6 0 1 112 2 0 0 8 10 3 3 113 8 4 1 8 6 2 4 114 3 0 0 0 3 1 0 總計 38 4 1 26 31 6 8 43 63 2.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月17日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實地參訪,針對實際使用科技設備監控發生之問題與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進行意見交流,並提出多項改善精進建議,供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作為優化告警相關事項之參考。又為擴大辦理意見交流,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114年2月17日、3月底、4月底辦理3場次參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優化強制處分業務作業流程,使所作羈押替代處分更為妥適及兼顧人權保障。 3.辦理職前訓練,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與司法官學院研議後,已將科技設備監控制度與實務納入訓練課程,讓受訓中的學習司法官、學習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法警等,均能提早瞭解並熟悉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系統、開案流程,以利任職後業務之順利進行。 4.為有效率執行科技設備監控,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廣為宣導並函請各院檢機關,可多加利用「電子報到」以取代傳統命被告至警察局為「實體報到」之模式,除可提升科技設備監控整體資源之使用效益,更可大幅減少被告奔波之勞費及警政業務之龐大壓力與負擔。 肆、結論 科技設備監控中心雖係司法院及法務部共同委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建置,但在個案指揮時則區分偵查中或審判中,分別由檢察官、法官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實施個案監控。 本部將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持續強化硬體設備並優化資訊系統,以兼顧防止被告逃亡和保障人權。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法務部矯正署書面資料: 法務部矯正署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專案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報告「法務部矯正署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專案執行情形」,並備質詢,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業務相關部分報告如下: 一、前言 為提升外役監受刑人的動態行蹤掌控,本署規劃測試運用定位技術以及科技監控系統輔助戒護人員進行受刑人戒護管理,並自112年6月起擇定明德外役監獄辦理「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受刑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試辦計畫」,再於113年6月規劃延續試辦專案,透過科技監控裝置及系統,即時採取減害措施,縮短危機應變時間,促進社會安全。 二、辦理情形 (一)法令依據 監獄行刑法及相關規範對於矯正機關使用科技設備輔助監控措施業訂有明文,說明如下: 1.監獄行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監獄應嚴密戒護,得以科技設備輔助之。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2.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收容人外出至機關活動時,得運用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規定。 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14條規定,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外役監得運用科技設備,對其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二)經費及期程 全案採購置「服務」方式,建置裝置、系統、通訊等相關服務。第一期試辦案辦理期程為112年6月至113年6月,金額為1,949萬元;第二期延續案業於113年12月25日決標,金額為2,418萬元,預計自114年5月起佈建實施至115年5月,刻正辦理前置需求確認作業。 (三)執行情形說明 1.運用技術 本案主要導入核心技術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定位之裝置,將定位及裝置相關資訊透過LTE(Long Term Evolution)訊號傳送至伺服器,並顯示訊息於科技監控系統,於受刑人外役作業、監外作業、自主監外作業及返家探視期間,穿戴(攜帶)電子監控裝置,運用其具備GPS定位功能及監控系統之定位顯示、軌跡追蹤等功能,輔助戒護人員進行動態掌控及風險管理。 2.執行重點 查電子監控裝置於受刑人脫逃等戒護事故發生時,可有效運用定位技術輔助人員進行應變處置,然於第一期試辦期間發現有裝置耐撞性、蓄電量及收發訊效能,以及裝置受限GPS及網路訊號等議題。爰此,經研議改善及克服第一期試辦案所遇問題,後續第二期延續測試執行重點如下: (1)強化穿戴式裝置效能 提供適於外役監受刑人作業型態運用之裝置,並強化定位及收訊效能,另針對裝置零組件及電池改良,強化防拆、離手偵測等功能設計,俾符受刑人作業活動及裝置管理等實需。 (2)運用多元監控裝置 導入主要以行動裝置管理(MDM)及生物特徵辨識技術進行管控之攜帶式裝置(監控手機),運用回報、雙向聯繫、定位及導航追蹤等功能,輔助機關人員進行管理,加強受刑人與機關之間連結,降低逸脫管理事件發生之風險,強化返家探視受刑人管控。 (3)優化測試機關訊號環境 加強明德外役監獄訊號環境,包含LTE訊號強化及GPS訊號延展,並規劃於訊號正常情境下進行裝置運用,以妥適測試裝置運用之效能。 三、結論 為建構矯正機關完善科技監控機制,有效促進管理科技化,本署除持續探詢不同技術及新興科技設備運用之可能外,希冀透過本案持續測試推動及策進改善,奠基科技設備輔助監控之基礎,未來並將各外役監獄之受刑人作業樣態及環境等因素列入考量,導入適合運用之定位技術及科技設備,以有效提升戒護管理效率,輔助第一線人員加強受刑人動態掌控,俾於維護社會安全之前提下,積極推動受刑人中間性處遇。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本署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質詢「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一、法源依據、本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相關規範及配合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得命許可停止羈押之刑事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復依同條第5項規定,由司法院於109年8月18日會同行政院訂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其中對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事項應注意比例原則,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查證處理等執行細節均已有相關規範;本署配合於110年8月16日頒訂「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應行注意事項」,律定各警察機關接獲監控案件時,協助事項如下: (一)聯繫窗口(各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法院、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後,指派員警「陪同」廠商安裝、維護、拆除居家讀取器進行安全維護工作,勿由員警著手安裝。 (二)接獲法院、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異常監控信息之查證、查訪」,員警協助進行後續查證或緝捕等,因事涉緊急於勤務指揮中心接獲通報時,可指派線上警力前往查看,並即時回復通報單位。 (三)受監控對象有逃亡之虞時,為避免被告趁隙逃匿,法院、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電子方式傳輸拘票,以利執行,員警應受其指揮執行拘提被告。 二、本署執行現況、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 (一)為確保科技設備監控處分順遂運作,司法院及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全日(時)掌握監控個案行蹤及規劃科技設備、載具及功能等事項;復依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9條規定,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除應送達受監控人外,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或臺灣高等檢察署、本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該案移送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及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本署接獲前述公文,即按該受監控人記載資訊,函轉至其住居地所在之警察機關,俾利後續協助事項之遂行。 (二)經統計目前運作科技設備監控個案92件(法院44件、地方檢察署48件),本署執行配合事項尚無礙難。 三、結語 查刑事被告羈押替代處分應遵守事項規範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其中第4款明訂院檢命刑事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本署業已訂頒相關注意事項並函發各警察機關妥適辦理;相較命刑事被告定期至機關報到之作法,使用科技設備可即時掌握未羈押被告行蹤及動向,如果發現其逃亡舉動,即可按監控訊號及軌跡查緝歸案,有效減輕執行報到機關之人力負擔,收準確、迅速之效,爰此,本署籲請院、檢方善用科技監控設備之建置功能,且鑑於資訊化時代運用科技已為趨勢,善用科技設備監控措施方為根本之道。 內政部移民署書面資料: 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議題,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應邀列席,敬請委員指教。 以下就限制出境相關規定、做法及執行現況分別報告: 一、司法機關依法限制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另同法第93條之6規定,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 二、接獲通知辦理禁止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國民)及第21條第1項、第3項(外國人及陸港澳人士)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司法機關通知,應禁止其出國。 三、本署近5年接獲司法機關通知及攔截禁止出國對象數據如下: 年份 接獲通知人次 國境線查獲人次 109年 5,781 63 110年 3,386 39 111年 3,386 84 112年 3,928 386 113年 5,202 398 114年1至3月 1,610 97 刑事案件被告經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出境,並通知移民署者,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持續配合辦理禁止出國事宜。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持續支持移民署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 「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專題報告,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感謝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謹就本署防逃執行作法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 一、本署接獲各法院及地檢署來函之限制出境、出海通知,係由偵防分署統一輸鍵於安檢資訊系統,重大及社會矚目之限制出境(海)對象,本署均以製作「重大案件防制出境(海)專刊」宣導所屬加強查察,對於尚未受限制出境(海)之處分對象,如屬重大犯罪及社會矚目案件將宣導所屬預先因應,亦製作專刊轉發所屬加強查察。 二、另警政署已於函文修頒《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案件注意事項》,各警察機關如發現刑事被告未依規定報到時,若確為失聯,應以通報單傳真至海巡機關,本署於接獲通報後,對於重大案件防制出境(海)對象,認有製成專刊需要,即依規定製作專刊轉發各所屬置於安檢資訊系統公布欄,並加強安檢查緝作為。 三、本署自109年起協助執行科技設備監控迄今,共接獲220件科技設備監控執行命令,於接收院檢通知後,立即依據下達之期日、期間,於本署安檢資訊系統登輸,倘有撤銷或延長情形,亦同;前述220件科技設備監控命令中,另有192件同時為禁限制出境(海)案件。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禁限制出境(海)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實施 監控 院方 0 0 0 0 8 0 20 1 34 1 31 10 檢方 0 0 2 2 4 0 21 3 53 4 19 7 本署將持續秉持嚴謹執法,主動查察之精神,精進防逃機制,強化跨機關合作效能,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1位黃國昌委員進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9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 主席:麻煩副秘及部長。 黃委員國昌:兩位好。上一次針對有關鍾文智棄保潛逃的案子,副秘書長應該還記得很清楚,那天我請教您為什麼高院的裁定對於保證金取代科技監控設備完全找不到?結果搞了半天,連裁定都沒有做,完全沒有做,等到事情大條了,才開始匆匆補做。先分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層次的問題,剛副秘講的沒有錯,裁定要不然要宣示,要不然要送達,才會對外發生效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好,現在下一個問題來了,因為這裁定一直到今年我們質詢完了以後,發現當初根本沒有做,才在今年3月28日補做。下面的問題是,去年10月16日的時候,是不是叫鍾文智或者是通知他的辯護人多拿2,000萬來辦交保?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沒有錯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請他繳2,000萬的法律基礎是什麼?去年10月16日的時候,在我們的法律世界當中沒有任何一個裁判可以命他多繳2,000萬,我說的沒有錯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你垂詢的是,也正是因為合議庭的這個違失,就是沒有送達,然後也沒有在當庭言詞做宣示,所以他們所做的就是違反程序的規定,也因此司法院的態度很清楚,我們後來查悉這些事情之後…… 黃委員國昌:司法院的態度我等一下會問,我們是法律人,因為我如果在問A問題,然後你在回答B答案,這樣大家會聽不懂,這樣也會對不起來。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黃委員國昌:現在我的問題很具體,去年10月16日叫他拿2,000萬來的法律基礎是什麼?我從法律的觀點看是沒有法律基礎,我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這樣說,因為那個裁定根本沒有對外生效。 黃委員國昌:現在問題來了,現在這2,000萬如果人家要你還他,那你怎麼辦?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因為這個部分之後的這一些程序處理,還是涉及到審判核心,這個部分我們司法行政也不便就合議庭職權的行使來做一個回答。 黃委員國昌:現在合議庭出了這個大包,他們要負責,這個我同意,我其實也沒有在怪你,因為那個裁定不是你做的,人也不是你放的,要你在這邊幫他挨罵、幫他背鍋,對你也不公平,但是我覺得在法律上面,我們在討論法律制度的問題就要把法律制度的問題講清楚。所以我現在擔心的第一個事情是去年繳的那2,000萬沒有法律授權的基礎,你憑什麼給人家留著?今天如果鍾文智囂張一點,要他的辯護人叫你們2,000萬還來,當初你要他繳的那2,000萬根本沒有法律的基礎,這個時候怎麼辦?這個時候我國的司法制度就尷尬了,真的就尷尬了! 第二個部分,今天司法院的報告也不瞭解所謂略式裁定,因為今天你的報告,我覺得法律人有一說一,對於這樣的精神,我基本上是認同的。 王副秘書長梅英:感謝。 黃委員國昌:司法院在書面報告上跟全國的法律人講,我們司法院也搞不清楚什麼叫略式裁定,顯然是這個法官知道出了包了以後想要亡羊補牢,去發明了這個詞出來,但是我對於你們講的一個詞是有意見的,什麼意見?來!看一下,裁定雖然沒有判決書格式那麼嚴謹的要求,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針對裁判書所應記載的內容基本上是有規定的,所以即使是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針對裁判書所應記載的內容也有要求,我這樣說應該沒有錯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的。 黃委員國昌:好,因為你們公告的裁定和原始的裁定是不是一樣,我們無從得知,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一些針對有關於受裁定人要被特定的那些資料是應記載的事項,沒有錯嘛?你聽不懂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我聽得懂。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說應該沒有錯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但是你們現在所公告的略式裁定,對於實際上面那個裁定的原本和正本是不是相符的這件事情,司法院確認過了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 黃委員國昌:因為那個書記官是寫上面正本的制作和原本相符,按照目前司法院或高院所採取的立場是案件審理單可能也是書面裁定的一種,我特別加「可能」兩個字,還是你們現在就確定是裁定的一種?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我們的調查,這個合議庭是在理由單裡面去批了這個裁定的意旨,合議庭在3月28日的時候是把這個審理單上裁定意旨的內容,也就是現在大家看到的…… 黃委員國昌:我現在就問得很清楚了,如果這個審理單按照高院那個法官的主張,他認為是所謂的裁定的話,他現在顯然就這樣主張,他的主張只是這個裁定有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所以是不是要補送達的問題,我現在的問題是那個案件審理單上面的資訊,跟現在公告裁定的資訊內容是不是一樣,這件事情確認過了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自律的內容也都已經揭露了,這個我們可以報告,這個審理單上最早原始的那個記載就是如現在所揭示的,但是自律委員會之所以成立、決議這個要送法評、有違失,其中的第二個理由是,他們後來在上面還有再增刪了一些東西。 黃委員國昌:這個就是我現在的核心問題,當初的案件審理單,我姑且把它稱為A版本,但是現在公告的裁定是B版本,我應該沒有說錯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公告的是第一個版本,是A版本,他後來還有第二跟第三。 黃委員國昌:他後面還有第二跟第三個版本?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在新聞稿上已經有揭露了。 黃委員國昌:法官可以這樣做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務員所制作的文書有增刪的時候,一定要去註記。 黃委員國昌:不是,依照他們現在的看法,那個裁定成立的時間點到底是什麼?那個裁定成立的時間點是A版本、B版本,還是C版本?如果按照你剛剛這樣的講法,有三個版本的裁定,現在公告的是第一個版本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第二個版本和第三個版本從司法院的觀點算什麼?隨便亂寫的東西?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要由合議庭來回答,司法院沒有辦法幫忙他們做解釋。 黃委員國昌:我尊重審判獨立,但是你如果尊重審判獨立尊重到A、B、C三個版本要怎麼回答,都要由合議庭來回答,在司法的公眾監督上面沒有辦法處理這件事情,等於是法官針對自己的裁定可以做很多版本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司法院的態度很清楚,因為他們這樣子做就已經是違背了這一些程式規定,也因此有這個違失,高院的自律委員會送法評的違失事由也有包括這一塊。 黃委員國昌:這個法官百分之百應該要送懲戒,我跟你沒有意見不一樣的地方,現在我在請教的是,在法律上面,現在這個裁定到底是A版本、B版本,還是C版本?因為它會牽涉到一個更大的問題是我昨天請教法務部部長的,上面的記載在後來被抽換,我相信我們都是法律人,不要爭執這件事情,這種事情用抽換的方式是不對的,我的理解沒有錯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電話紀錄嗎?還是審理單? 黃委員國昌:是。 王副秘書長梅英:電話紀錄? 黃委員國昌:是。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這也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黃委員國昌:部長,我昨天請教完了之後,你有沒有回去瞭解,那個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表達這個看法?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同整個電話紀錄裡面,我們還在調查中。 黃委員國昌:你們還在調查。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還在調卷。 黃委員國昌:希望動作可以快一點,因為這個司法大醜聞,整個社會都非常非常關心。最後,我先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因為那位審判長已經不適任兼任庭長了,你們說要開人審會把他的庭長拔掉,庭長拔掉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因為這位庭長後來在4月1號就寫了簽呈自請免兼,這個也已經核定下來了。 黃委員國昌:所以連人審會都不用開了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預計4月14號派令會生效。 黃委員國昌:接下來整個懲處的程序,可能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公信力、社會公信力會再遭受一次社會全面的檢視,這個司法院應該心裡有數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的,也跟委員報告,昨天這個申請書也送到法評會了。 黃委員國昌:OK。接下來請部長,部長,我知道你等一下要走,我們講快一點。之前我揭露有檢察官跑去跟吳乃仁吃香喝辣,後來地檢署就地檢署的部分有把這幾個檢察官送檢察官評鑑,之前你們回給我的函說高檢署要做行政調查報告,這個行政調查報告完成了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高檢有發交給北檢來做行政調查,北檢的行政調查是認為這個有違反公務員…… 黃委員國昌:來、來、來,你看公文最下一行,高檢的行政調查持續進行中,尚未結案。所以你現在回給我的高檢的行政調查到底還有沒有在進行?還是北檢移送評鑑以後就算結案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已經移送個案評鑑,這部分高檢也贊同這種看法,所以這邊已經結案了。 黃委員國昌:這個部分就算結案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送個案評鑑,所有參與餐會的這5位檢察官都送個案評鑑。 黃委員國昌:我公開質疑過一個問題,我到目前為止沒有聽到法務部的回應,所以我想今天公開請教你的回應,把這5個檢察官送評鑑,我非常贊成,因為敗壞檢察官官箴、傷害司法的公信力。但我的問題是什麼?這個標準有適用所有的檢調嗎?為什麼我這樣問?當初北檢的檢察長在當調查局局長的時候跑去台塑的招待所,那個時候正在接受調查的是誰?是鄭文燦,還有送他錢的楊兆麟,這個是等於什麼?調查局帶了一堆官員去台塑的招待所接受招待,一個貪污犯、送錢的人他們的招待,為什麼調查局局長(現任北檢檢察長)可以幹這種事情,然後都不需要接受任何的行政調查或懲處,是有雙標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雙標。 黃委員國昌:如果沒有雙標,請問,針對這位前調查局局長,現任臺北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做了什麼處理?因為我看不到,我公開發文質疑了非常久,是跟全國的檢察官說,即使那個貪污犯、那個送錢的正在被調查,只要財大氣粗,一樣可以去他的招待所吃喝玩樂,是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有具體事證,我們是絕對…… 黃委員國昌:停、停、停,這上面寫得還不夠清楚?王俊力也沒有否認他有去啊!他從頭到尾沒有否認他有去啊!他說他去是公務,我看不懂這是什麼公務啊!一個正在被你調查的貪污犯,送錢給鄭文燦的,在招待所裡面招待你,結果跟社會說是公務,然後整個法務部從上到下靜悄悄,都不用調查、不用處理!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重申,就是我們會秉公處理,絕對不會護短。 黃委員國昌:好,你說要秉公處理,我非常讚賞,可不可以講具體一點,如何秉公處理?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是要經過了解。 黃委員國昌:這個還要了解?你要了解多久?給你一個禮拜了解夠不夠?這件事情發生很久了,我也公開質疑很久了,只不過我人微言輕、狗吠火車,我公開質疑了以後到今天,從法務部到高檢署到臺北地檢署,沒有一個人回應,大家都在裝沒事,反正用混的,混過去就好啦!然後您今天說要秉公處理,不要講空話,如何秉公處理?主席站起來了,給我一個答案就好,你需要多久?你說你還要調查,沒關係,我給你時間調查,一個禮拜夠不夠? 鄭部長銘謙:我們半個月、兩個禮拜…… 黃委員國昌:兩個禮拜?好,兩個禮拜。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了解。 黃委員國昌:這件事情該怎麼處理,兩個禮拜內請法務部正式回函給所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由於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但尚未確定,我們現在先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請陳委員。 陳委員培瑜:(9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謝謝。 主席:麻煩副秘書長。 陳委員培瑜:副秘書長早安。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陳委員培瑜:我想國人對於今天的主題都非常關心,我相信剛剛在前一個委員的質詢當中,你們說都有相關進度,我想我們後續就一起關心。我還是要回到我自己的主題,我想跟您討論關於創意私房案,在創意私房案裡面我們看到可以修法的部分,還有報導者在去年做了一系列的報導,告訴我們在整個檢調偵辦過程當中,就法律上的工具還有很多法律的見解,可能讓現場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需要更多的支持。 我們來看一下,報導者的案件裡面第一個部分談到,同一個案件裡面針對數位時代的犯罪型態,在法院見解的部分,哪一個部分呢?就是當時被害人位於臺中,於是檢察官就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可是臺中地院卻認為行為人持有影片的時候,那個人正在新北,所以臺中沒有管轄權,他們認為必須要移轉或是囑託給新北檢察官來聲請羈押,這個部分當然我不知道當時是透過了什麼樣的溝通,陳檢察官後來還是在臺中辦了這個案子,但是我想知道司法院在目前這一類型的案件有什麼後續的態度,因為我相信這不會是第一個案子,請簡單回應一下。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關於管轄的規定,其實刑事訴訟法都有相關的規定,現在可能就是各法院之間對於譬如說什麼是結果地,因為如果說是犯罪行為地的話,或者是這個被告的住居所,這個都比較不會有爭議,就是說什麼叫做犯罪結果所發生的地方,可能大家所採的見解有不太一致的地方。 陳委員培瑜:好,可是如果在過往比較單純的案件,我覺得比較好去歸納,但是我覺得網路時代、數位時代的犯罪樣態確實已經很不一樣了,從這個陳祥薇檢察官所辦這個創意私房案的案例我們可以看見,如果大家還是採過去的見解,沒有討論的空間跟可能性,我認為會對第一線檢察官造成很大的阻礙。我想你剛剛的說法聽起來就是大家可以溝通、可以討論,雖然有各自的見解,但是我比較希望你們在這件事情上還是要有相關的態度,對於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支持,好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的垂詢。我再補充一下,隨著現在資訊的犯罪,因為資訊的犯罪事實上是在電腦裡面,已經不是跑到一個行為地去殺人或是去傷害,所以這種新興的議題,因為學界的相關討論已經滿多了,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也會進一步加強對於法官的培力,然後大家尋求共識。 陳委員培瑜:太好了,謝謝,對於法官的培力、尋求共識,讓檢調人員他們有覺得獲得支持。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陳委員培瑜:接下來要溝通的是關於立法工具,這個部分我還是想要跟司法院討論看看,也想要知道你們的見解。在這份報導當中再次提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因為被告有反覆實施犯行之虞而得羈押的要件,在這條當中並沒有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列入範圍,但事實上,在製造兒少性影片的這些犯罪人、行為人,極有可能高度反覆犯案,導致於這個檢察官認為在相關的法律上應該要與時俱進,同時在偵辦的過程當中,他也認為被告有串證的可能為由聲請羈押,可是實務上的案例就是成功性不高,因為法官常常認為網路犯罪的人只有網路交流,現實生活中互不認識,所以不符合目前訂定的羈押要件。一樣是法官的見解,這邊可不可以請你們回應一下?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目前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反覆實施之虞的羈押要件,確實沒有把性剝削歸納進去,這部分我想是一個刑事政策的決定,謝謝委員垂詢,這個部分我們也會帶回去研議。 陳委員培瑜:好,我想不要只有研議,我自己其實已經有提出修法版本,而且也已經都連署完成,我們當時的訴求就是希望可以強化兒少保護網,而且我們有具體的作為,所以我自己也提了修法,我當然不確定這個會期有沒有機會討論到這麼具體的事情,可是我認為這件事情你們應該也可以提早做出準備,不管是跟專家學者研議,或者是實務上的見解、第一線工作人員意見的蒐集,我相信這件事情絕對可以加大保護兒少網這個部分,可以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謝謝委員。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那我們就期待你們後續的進度。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陳委員培瑜:我要請警政署。謝謝副秘書長,謝謝。 警政署有來,對不對?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副局長故廷: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一樣,同一篇報導,在這篇報導裡面有提到以下這一段文字,我就簡單說一下,檢察官說他在三年前開始辦這個案子的時候,其實是沒有人想要辦的,不想辦的原因並不是檢察官偷懶推卸責任,而是這樣大規模的案子,而且新型態的數位網路犯罪,其實在過往可能沒辦法有太多參考的案例,且他說當時加害者、被害者都分散全臺,一辦就要長期抗爭,檢察官要找專業、熱情、可以長時間投入的人來幫忙,可是他所面對第一個困境就是來幫忙的這些警察同仁,在這一類型的案件上並沒有績效,也就是沒有加分,要把這麼多被害人集結起來,必須要花費非常多的人力跟心力,只有靠使命感硬撐下去是很辛苦的。當然最後檢察官是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去起訴,給員警們相關的誘因,這對警察來說非常的重要。來自警政署的你,我不知道你怎麼看這件事情,我必須要說,非常佩服這個檢察官,他最後決定採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讓相關協助辦案的警察人員獲得了相關的獎勵,但是如果沒有這個檢察官想到,我不知道這個案子還要拖多久。 在相關第一線的辦案,我們來看。其實,警政署在2017年曾經有執行過一個叫做青春專案,我的投影片有相關的數字,這個青春專案裡面,你們當時調整了績效,你們跟警察說,只要相關案件可以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到第四十條移送就可以評比核分,所以當時各縣市都大力查緝。你看2017年查緝數字來到將近三千,可是到了2018年,卻說相關的案子檢察體系懷疑濫行移送,所以到了2018年評比的方法又改了,相關的案件必須要報請檢察官指揮,並且聲押嫌犯,警察才能核分,這都是在報導裡面檢察官所指出的相關問題。結果門檻提升之後,請警政署這邊看一下,到了2018年就落到了七、八百件而已,可能你會想搞不好是犯罪案例變少了嗎?並沒有!在衛福部近年所通報的數字當中,其實網路兒少性剝削的通報數量是越來越多,但是因為沒有好的獎勵工具,就可能讓我們的員警沒有動力去做這件事情。不知道身為長官的您怎麼看這件事情?有沒有機會我們一起來突破這個困境? 林副局長故廷:跟委員報告,關於創意私房,我們九大隊配合檢察官去偵辦這個案件…… 陳委員培瑜:有,我知道,大家都非常的配合,非常的辛苦。 林副局長故廷:所有有關績效的部分,不管是春安或是青春專案,警政署的立場就是讓偵辦犯罪常態化。 陳委員培瑜:是。 林副局長故廷:在整個獎懲的部分,我想這個部分我們回去研究怎麼樣獎懲的方式來提高他們的誘因,就是偵辦刑案的誘因。因為青春專案過去在兒少這個部分,確實像2017到2018,後來慢慢都讓它已經變成常態化。 陳委員培瑜:我沒有意見,常態化當然是好事,可是如果沒有相關績效,相對於現在的網路詐騙是有績效加分的,或者是販毒的部分應該也是有的,可是網路兒少性剝削這個部分應該可能是沒有的,我不確定,但看起來是這樣,就如同您所說的,它是一個常態型,所以可能對基層員警來說,當他每天有這麼多事情要處理的時候,可能這件事情的優先度就不會這麼高。 林副局長故廷:是,回去我們會研究有關於…… 陳委員培瑜:我們有沒有機會在一個月後收到您研議的相關報告,或是開啟相關討論的報告? 林副局長故廷:好。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警政署。我再跟您講另外一個事情,除了我剛剛說的績效之外,目前的報案機制,在這個報導裡面有談到,他說當時有一個少女的母親去報警,然後在報警的前後,加害人繼續傳送訊息給這個少女說:你去報警啊,反正你抓不到我!根據我們了解,之所以這個加害人敢這麼囂張,就是因為地方員警、基層派出所的同仁,他們也許不具備有網路兒少性剝削的偵辦能力,所以他們在第一時間收到這樣的案例,我相信有大部分的基層同仁是不知道該怎麼辦的,一樣,我們不可以責怪基層的同仁,我們必須要問,在面對這麼多層出不窮的網路兒少性剝削的案件數量逐年增高的情況下,我們到底可以怎麼辦?這邊我有一個建議,我想要請你們思考看看,內政部也請思考看看,基層的派出所不一定有這個專業,可是可不可以用縣市或是區域為中心去建立一個兒少性剝削的專責窗口?由派出所收到案子之後就把案子轉介出去,就只留下一個簡單的紀錄,確實紀錄我收到了,然後我轉出去了,而這個專責的窗口當然就會有專業的工作人員,他可以協助家長、協助被害人在第一時間獲得該有的資源跟支持,你覺得這個部分,我們有沒有機會來完成,或是開啟相關的討論?因為這樣子不但會讓家長覺得安心、被害人覺得安心,也讓基層的員警知道,我們並不是只加工作在他們身上,但是卻沒有給予他們支持。 林副局長故廷:跟委員報告,就我在地方服務的經驗,事實上兒少性剝削這樣的案件,大部分我們都會轉介到婦幼隊,所以婦幼隊是一個很大的窗口,所有的案件,比如說就我在地方服務的經驗,比較矚目的我一定是會交給婦幼隊處理,所以我想現行應該是有婦幼隊這個窗口,因為大部分的案件,所有的案件很多,所以為什麼很多受理案件大部分都是派出所,但是我想這個部分,比如像是創意私房這種有專業的案件,現在是科偵的時代,在科偵的時代,大概三個月,整個科偵的手法就變了,所以我們刑事局在科偵的部分也不斷在普及科偵教育。 陳委員培瑜:我當然知道現在有婦幼隊,但是我必須要說,就婦幼隊來說,他們除了這種網路兒少性剝削的案例之外,還有更多是婦幼隊的業務範圍,所以我剛剛在想的是,在這麼多數位時代新型態犯罪,而且數量越來越高的情況下,我認為我們真的有必要去研議一個專責的窗口跟單位,當然您不用在這裡立刻承諾我,可是我認為我們確實有開啟這個討論的必要,好嗎? 林副局長故廷:好,謝謝。 陳委員培瑜:我們辦公室也會持續追蹤,所以我最後的結論要求就是,我想要請司法院、警政署,就我今天質詢相關的事項,還有相關報導所提到的困境,在一個月內召開會議,提出相關的因應。就算事情非常複雜跟龐雜,沒有辦法在一個月內解決,這是正常的,但我希望我們可以開啟相關討論,給我們書面報告。還有就是請法務部、警政署針對相關偵辦兒少性剝削案件的同仁,合理的敘獎,我相信這個名單你們應該是有的,這個合理敘獎的名單跟相關的機制,我認為我們回過頭補應該是可以的,不要讓基層的同仁在這些案件上疲於奔命,但卻沒有得到該有的獎賞跟鼓勵。 林副局長故廷:好,沒問題。 陳委員培瑜:這個進度我們也會跟你們追,有沒有機會在一個月內完成敘獎名單?回頭去追。 林副局長故廷:回頭追敘獎名單,因為敘獎有它的程序,我們儘量好不好? 陳委員培瑜:好,大概會是多久?在你們合理的程序時間當中。 林副局長故廷:敘獎的話,兩個月好不好?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我們會記錄下來。 林副局長故廷:謝謝。 陳委員培瑜: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不好意思,先等一下。因為待會部長10點要先離開。部長,剛剛黃國昌委員說兩個禮拜,因為也有其他委員傳訊息給我,希望下下禮拜再安排一次,就是就北檢的部分想要再就教法務部,這部分先跟部長說明一下,可能我們下下禮拜還會再排一個類似的相關議程會議,再麻煩部長到時候能夠過來,謝謝部長。 林委員倩綺:(9時40分)謝謝主席。主席、府院同仁,大家好、早安。我就先請副秘書長。 主席:麻煩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林委員倩綺:謝謝。副秘書長,基本上,我先做前言,我還是比較希望能夠針對政策面,整個系統性去處理。在民主法治的社會當中,司法制度的正當性跟透明性會影響到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維繫民眾對國家信賴的根本。本席今天想要就幾個主題就教各位。第一個是「略式裁定」可能侵害人身自由的爭議;第二個部分是詐欺犯罪,這個跟法務部比較有關,就是詐欺犯罪因量刑過輕而造成社會的不安;最後是大法官針對死刑合憲作出釋憲的模糊,讓我們看到在個別制度上的一個瑕疵,而且司法權在程序設計跟實務操作上所面臨深層的挑戰。所以本席希望在司法的這個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的依據、應有的通知義務,跟有效的救濟機制,會導致程序的濫用,也會動搖民眾對正義的信仰。因此,本席今天提出的質詢,是希望司法院與法務部能夠正視制度性風險,然後來回應民意的期待,重建司法的信任與正當性。 我們進入第一個有關於司法權核心正當性跟制度透明性的問題,也就是跟略式裁定有關,法院在涉及科技設備監控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所作出的略式裁定的依據與程序,有沒有具備法律基礎或使用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跟憲法的原則?或者在實務上,是不是有存在這個制度的濫用、權責的不清,還有資訊不透明等現象?我想前面也有委員把個案的細節闡述得蠻清楚的,本席這邊想就系統性跟政策面來跟您做一個探討。 我們都知道鍾文智案,對一般民眾來講,可能很不解的是高等法院已經定讞判刑30年之後,涉案人還能夠潛逃失聯,而直接的原因是高等法院在去年10月中旬的略式加保裁定,這個裁定是換取不予延長科技監控的決定,但是依照我們所得到的相關資料,沒有依法公告、沒有送達檢察機關,也沒有通知當事人、辯護人,以致檢方完全喪失抗告的可能,最主要是程序感覺好像蕩然無存。然後事後檢院之間的通報、電話紀錄,又還有不同的版本,行政程序到資訊的紀錄都不太明顯,讓人有一種偽造的疑慮,所以讓人家覺得有點是法官審理權的濫用跟法院內部程序是不是已經失控?但這好像不是個案的問題,而是司法機關制度性風險的問題。 略式裁定依本席所了解,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以下規定的特例程序,設定的目的是針對犯罪輕微、案件單純的情形,經過被告同意之後,由法院不經言詞辯論迅速裁定刑罰,然而在監控處分、保釋條件,還有科技設備使用等直接干預人身自由的情境中,引用略式程序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程序上,是不是應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關於羈押、監控延長的公開審理與通知義務?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就教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垂詢。有關於委員關心的這個議題,其實我們在報告中已經有提及了,這一個案件最主要的違失,其實並不是裁定格式的問題,而是裁定有它一定法定的程序,就是什麼時候成立、什麼時候要對外生效,而對外生效這個是一個最基本的,要不然就是當庭所做以言詞宣示出來,讓當庭所在的當事人可以聽懂法院對我所做的裁定是什麼…… 林委員倩綺:所以就只針對當事人,相關人等…… 王副秘書長梅英:沒有,這個之後還有,如果沒有當庭宣示,就要把它做成裁定書然後送達,之後當然還有公告的這一些程序。所以本件的問題,並不是說裁定的格式是不是用了一個比較簡便的方式,因為像最高法院也承認裁定沒有一定的格式,不像我們在羈押的時候,法官會做一張押票,這是固定格式…… 林委員倩綺:謝謝副秘書長,本席在一開始就跟你們講,我不想落入個案的討論,但是就這個個案所影響到整個系統性的問題,這是本席最想要跟您就教的。 王副秘書長梅英:要跟委員報告,其實在法院,大部分的法官都是非常敬業,而且課刑都是照刑事訴訟法所做的規定,而這一類裁定之所以會進入我們懲處的程序,因為它真的就是個案,它真的就是個案。 林委員倩綺:你們有沒有從這個個案再去檢視系統性是否失靈?本席提一下,如果沒有一個明文依據,為什麼它會是司法實務當中可以被啟動的處分形式?你們有沒有存在其他同樣被略式處理,但沒有依法紀錄、沒有送達或沒有給予救濟機會的案件?你們有沒有掌握相關統計數據跟運用範圍?你們剛才講這個是個案嘛,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目前除了這件,我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這樣子違失的情形。 林委員倩綺:所以你們不知道嘛!有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這就是一個違失…… 林委員倩綺:有沒有可能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就是一個違失。 林委員倩綺:有沒有可能有?這個案件是因為眾所矚目,其他有沒有像這樣子的狀況,有沒有?有沒有可能啦,你覺得? 王副秘書長梅英:如果說從可能性的話,當然從機率上,我們沒有辦法說是不行…… 林委員倩綺:好的,所以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大部分的法官其實…… 林委員倩綺:可能還不太確定有沒有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林委員倩綺:所以你們有沒有可能針對這樣一個相關的裁定形式是否符憲,展開一些研究調查?本席經常會從個案看整體性的問題,因為你不太確定有沒有這樣子的狀況,是不是藉這個機會也去檢視一下,然後中間違失部分,可以作為系統性檢視的一個參考,您覺得呢?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可以的,但就是說裁定它不是一定要那個格式,這個是我們…… 林委員倩綺:你講的是這個個案啦,所以我在講這整個…… 王副秘書長梅英:沒有,我們通案,本來最高法院、我們實務界,這是我們大家慣行了,就是裁定沒有一定格式,可是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把裁定對外宣示出去,這個才是爭點。 林委員倩綺:所以有沒有其他的案件有現在這個情況?有沒有可能其他案件會有像這樣子的情況?不是只有這個眾所矚目的鍾文智案件。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這就是一個違失行為,通常法官都是依照法律規定在進行的。 林委員倩綺:就是這個「通常」嘛,所以本席就是藉這個個案提醒您,是不是有機會檢視一下?不知道你是不是能夠理解?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 林委員倩綺:OK,好,謝謝。這個部分本席再做一個建議,是不是可以專案調查,就略式裁定的適用範圍、通知義務跟救濟保障,還有相關案件失誤比例,提出透明的統計數據?我不知道目前是否已建立通報跟送達制度之標準作業程序,如果還沒有,是不是可以由司法院統一頒布規則,並對全國各級法院加以訓練跟監督? 王副秘書長梅英:關於裁定的原本及正本的制作,不只是刑事訴訟法,司法院所頒的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對這些其實都已經有非常詳細的規定了。 林委員倩綺:所以副秘書長覺得目前整個系統除了這個個案外,沒有其他有問題的可能性?還是說也有可能?如果有可能,本席這邊提出來的就是一個系統性的建議,所以如同剛才我所講的,假設有,是不是請你們就這一些案件去做一個系統性的了解跟分析,相關的統計數據也去做一個整理? 王副秘書長梅英:司法院可以來做這個分析。 林委員倩綺:是,如果如您剛才所講的,您覺得相關的SOP是OK的,你也藉這個機會來檢視一下,是不是整體在這樣子的事件上還有再進一步跟大家宣導、監督的必要性?這是我的建議,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謝謝副秘書長。不好意思,我再用一點點時間。法務部部長,剛才本來有三個議題,我現在就進行第二個議題,第三個議題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改天我們再來處理。針對法務部這個議題,我想這是很多委員都關注的,也就是詐欺犯量刑過輕的問題,這一直是社會的焦點,現行法制跟量刑實務沒有辦法反映社會對詐欺嚴重性的問題,所以本席這邊也提了一些法案,民眾目前被詐欺所影響的直接或間接的狀況其實是非常嚴重的,我們知道整個詐欺罪,根據你們的統計,在2017年到2021年,詐欺罪確定的大約有七萬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的大概占43%,三年以上徒刑的大概不足1%,差不多只有355人,這樣的數據很令人憂心,顯示現在量刑好像沒有辦法針對其對人民的危害有一些實質的反應。 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對於一般詐欺犯設五年以下徒刑,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感覺好像沒有辦法有嚇阻的作用。因為詐欺本身是高報酬、低風險的違法行為模式,現在詐欺案件屢見不鮮,應該是有一個制度性的漏洞,所以大家現在比較能夠提出來的實務性操作就是加重詐欺罪,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現在僅設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對於網路還有冒用公部門的,現在詐欺又從個人變成集體行為,甚至利用AI這些很難辨別的假訊息,這整個處罰實在過輕。 其實本席上次也提到詐欺的問題,但是法務部講的大概就是比較前端關於警政系統部分,但是我想後端阻嚇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本席還有很多委員都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跟之四提出一些修正草案,將一級詐欺罪提高到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徒刑,加重詐欺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情節重大者可以到十年以上,明確回應社會對打擊詐騙的高度期待,凸顯現行的量刑跟社會現實有一些脫節。依整個統計數據來講,輕刑化的趨勢越演越烈,現行法定刑責跟量刑的適當性讓大家很疑慮,不知道部長您是不是同意本席剛才所談的這個量刑?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指教,的確詐欺罪是讓全民共憤,這是全民公敵,關於輕判的問題,事實上整個坊間的確有相當的質疑,以現行來講,對於刑法是不是過輕問題,這個跟委員報告,在去年7月31號施行的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者,即剛才委員有提到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若詐欺達到500萬,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度,如果超過1億、達到1億的是五到十二年,這邊還可以併科3億以下的罰金,事實上去年就已經對這部分有做一個…… 林委員倩綺:你是說我們通過的詐欺四法裡面…… 鄭部長銘謙:對,其中有…… 林委員倩綺:這邊明確針對這樣的犯罪行為跟刑期…… 鄭部長銘謙:對,都有提高,另外跟委員報告,第四十四條也規定,就是剛才提到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裡面的犯行,只要是有複合型的詐欺行為,就再加二分之一,如果是發起、主持、操縱這些詐團的領導人處五到十二年的徒刑,併科3億以下的罰金。事實上這是全方位的,另外在第五十條,檢察官可以具體求刑,我們現在也發文給檢察官,如果有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加重的、比較重的這些詐欺犯行,我們請檢察官要具體求刑,這樣可以遏止這些詐欺的犯行,我想這也收到一些成果。 林委員倩綺:部長,除了我們剛才談到的,本席這邊談到修正的五年跟十二年,還有無期徒刑或七年,這部分您是不是針對本席現在所提出來的相關法案,還有您剛才講的,將去年通過的打詐四法做一些分析,然後參考本席這邊談到情節重大者的處罰跟罰則,將其做相關分析之後,再來比較去年跟今年很多委員提出的,包括本席所提出來的法案,其中對詐欺嚇阻的效力是不是再做更進一步的分析跟檢討?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用書面資料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倩綺:不要忘記本席這邊也有提出無期徒刑的刑責。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會再做分析。 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 我們下一位請王義川委員發言。 王委員,部長有事要先離開。 王委員義川:(9時56分)請法務部跟司法院。 主席:麻煩次長跟副秘書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早。 王委員義川:副秘書長好。請問一下,我們的科技載具按照你們的報告大概分為四大類,手鐶、腳鐶、個案手機跟居家讀取器,按照你們的了解,這四個裡頭曾經被破壞過最多的是哪一種?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據我們了解是手機。 王委員義川:手機?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王委員義川:好,手機是法務部買的?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四年來發生過最具體的個案是剪斷腳鐶,而手機的部分,當然因為它是一個消耗品,很容易消耗,沒有錯。但具體破壞的話,破壞的載具是腳鐶。 王委員義川:這個是很高科技的,品質不容易好,是不是?還是怎樣?為什麼那麼容易壞掉? 黃次長謀信:其實也不容易,因為四年來就這麼一次,後來我們也做了一些補漏,所以目前為止就沒有再發生對腳鐶的破壞了。 王委員義川:好,現在有使用科技監控這些設備,最近這一、兩年,有沒有人是明明給了這些設備,後來人還是不見了? 黃次長謀信:委員你講的是戴載具脫逃的嗎? 王委員義川:對。 黃次長謀信:戴著載具之後脫逃的? 王委員義川:對。 黃次長謀信:目前沒有。 王委員義川:沒有?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他只要戴在手上、戴在腳上…… 黃次長謀信:目前比較具體的個案是沒有施行科技監控後逃亡的。 王委員義川:好,所以現在只要戴在手上、戴在腳上,他任何移動在高檢的中心都看得到? 黃次長謀信:當然、當然。 王委員義川:都看得到? 黃次長謀信:因為它畢竟是一個科技設備,它有收訊的問題,除非它是因為科技設備本身收訊的極限,可能會有一些…… 王委員義川:好,為什麼會有收訊的極限呢? 黃次長謀信:因為它…… 王委員義川:他有住所嘛,對不對?他今天跟你們講:我今天要去看病。他也要跟你們講嘛!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我今天要去哪裡剪頭髮,也要跟你們講嘛!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不在原來設定的範圍內,系統就會警示,應該是這樣,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 王委員義川:他一離開你們的範圍就會警示,所以他脫逃的機會真的不高,是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其實是不高,除非就是我剛才講的,它畢竟是一個高科技設備,它有收訊的死角,但我們不能對外公開,我們有一些方法去防制它,另外還有一些複合式的科技方法去監控他,當某一種科技收訊不好的時候會有其他的補救方式去補救。 王委員義川:那我舉比較極端的例子,他就說要住在山上,那裡就沒收訊啊! 黃次長謀信:當然他要住在哪裡是檢察官、法官在做科技監控設備時候給他的一個指示,他不能夠自行決定,是檢察官、法官決定的。 王委員義川:就是不羈押他,然後給了這個地點,檢察官或法官覺得可以。 黃次長謀信:對,那是檢察官命他應遵守的事項。 王委員義川:好,最近有這種靠近海邊、靠近港口的狀況,說什麼因為要去看病會經過那裡,後來這一位就被羈押了,這種案子常見嗎? 黃次長謀信:當然具體個案是檢察官、法官去判斷,當他靠近了告警範圍的時候,檢察官或法官要去判斷這個時候他有沒有逃亡的可能性,就是具體個案檢察官、法官要去判斷。 王委員義川:可是他應該也沒有跟檢察官或法官講他會經過那個路徑,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我們給他設定條件以後,他就不能夠接近告警的範圍,檢察官在設定條件的時候就會告誡他,譬如他限制出境、出海,他就不能夠靠近港口、機場跟海岸線。 王委員義川:那有沒有這種戴這些科技監控載具的人就是白目,他的罪其實也不重,也沒有羈押的必要,法官或檢察官要他戴著這個,他也同意,也住在他家,他沒事就玩一下,跳出這個範圍機器就「嗶嗶嗶」叫一下,然後員警們就要去看他一下,這種案子多不多?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其實科技監控有一定的機制,包括提醒或三級告警的機制,會逐漸提升告警的層級,所以在個案發生的時候,我們的監控人員會去判斷要提升到哪一個層級的告警機制,我們會反映給檢察官或法官做具體的判斷,並不是說一有告警就馬上要去測他的監控。 王委員義川:我知道,我是說會不會這個人因為白目,沒事就這樣玩一下,最後就變狼來了,那大家就鬆懈了?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監控中心會不斷的打電話監控、提醒他,如果真的有惡意或相關的疏失行為,會提醒他,當再犯到某一個程度的時候,中心就會把告警的層級往上提升,以高度逃亡之虞再做處理。 王委員義川:好。次長,報告裡提到高院參訪你們那個中心之後,有給了一些改善建議,那具體的改善建議有哪些可以讓我們知道? 黃次長謀信:當然就是告警的觸發,現在告警觸發接下來會產生一些相關的通報問題,那會導致檢察官、法官不願意使用,就像委員剛剛所提的,如果頻頻的觸發那個告警條件的話,檢察官、法官可能三更半夜就受到影響,也許他危險性不高,逃亡風險也不高,但頻繁的觸發告警條件的話,會讓使用者就是檢察官、法官不願意使用,所以在參訪過程當中,很多人反映告警的條件是不是要再做一些檢討,所以我們後來就告警觸發的條件做了一些檢討,這是第一個。觸發之後接下來要通報,通報的程序要不要簡化?以前通報程序太複雜,檢察官、法官也不願意使用,所以從前端告警觸發條件的優化到後端告警通報做一些簡化,讓檢察官、法官願意使用這套系統。 王委員義川:所以就有可能當事人住所附近的派出所或分局會有同步的事情,因為實際上要真正去看的應該就是員警了,對吧? 黃次長謀信:這倒是不一定,個案的時候倒是由檢察官、法官去決定要如何監控被告,也許如同委員講的,我們的辦法就規定,員警就可以去處理,也許地檢署或法院的法警也可以去處理,這是具體個案,由法官、檢察官去判斷。 王委員義川:對,我看警政署的報告,他們也蠻支持這個案子的,可是看起來,如果這些人真的有白目的,我們的員警也會疲於奔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所以我們現在另外有科技監控,有一組叫做電子報到的模式,就是透過個案的手機拍照或定位,就不要到派出所去報到了,減少我們基層員警的人力負荷。所以在整個科技設備監控上,我們有做一些優化了。 王委員義川:好,那報告裡也提到夜間他在原來的居所逃亡的機率可能比較小諸如此類的,所以那個警示的層級就往下降,是不是?這是什麼概念? 黃次長謀信:它是針對一些告警的程序跟警示做一些處理,我們搭配其他的,因為我們的科技監控很多,譬如居家讀取器或相關東西,我們就會用其他方式去代替監控,不一定一定要使用觸發告警,現在有些根據個案的手機,其實我們就可以知道他的所在地,有些雖然觸發了告警,但是我們搭配其他的科技方式,知道他的確沒有離開他的住所地,這時候我們也不要進入三級的告警機制去做處理,來打擾檢察官或法官。 王委員義川:好。最後我再問一個就是過去曾經搞過破壞的大概是哪一類的人?就是什麼刑期的或者有錢的啦,還是什麼年齡的?大概是哪一類的人機會比較高? 黃次長謀信: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目前4年來唯一一件是破壞腳鐶的,那是唯一一件,但那個個案本身因為還在……我就不方便講,但是就這麼一件,所以統計上還沒有辦法給委員一個答案。 王委員義川:一件所以無法統計,好,了解,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下一位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 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0時6分)謝謝主席,我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 主席:請副秘書長。部長10點去開會,所以…… 王委員鴻薇:部長不在喔? 主席:請次長。 王委員鴻薇:好,那就是次長。還有警政署副局長。 主席:副局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王委員鴻薇:大家早安!今天我們談的是鍾文智潛逃案,這個案子引起社會極大的震撼,大家認為在臺灣犯重罪怎麼可以這麼輕易的逃跑,但是問題是只有鍾文智這一件案子嗎?過去這一年多來,我們可以看到在各個重大特別是屬於經濟性犯罪的要逃跑很容易耶!非常容易!尤其是經濟性的犯罪,而且我後來發現,洗錢洗得越多,經濟犯罪金額越大,然後逃跑越容易,你看包含臺鹽董事長陳啟昱,他也一樣潛逃,而且他在國內耶,看起來應該是在國內,可是到目前為止,從來都沒有交代,他逃亡了大概一個多月,他到底在哪裡,有哪些人幫助他潛逃,到現在對於社會沒有任何交代,他不是跑到泰國,不是跑到大陸,也不是跑到其他東南亞國家,他在臺灣,有交代嗎?沒有交代。再來,過去八八會館的郭哲敏,當然他後來是從泰國引渡回來,也是一樣啊,一億元交保,看起來一億元好像很高,對不對?對不起,對這些經濟犯罪的人根本不算什麼,他照樣潛逃出境。再來,朱國榮一樣是如此啊,棄保潛逃,然後我們起訴了這些相關的人,但是人還是跑出去了,是不是?朱國榮也是眾所矚目的經濟性犯罪的案子。再來,百億賭王林秉文跑到洛杉磯,我們還懸賞他,結果這林秉文不但跑掉而且極為囂張,還在他的臉書嗆立法委員徐巧芯委員,舉國譁然,怎麼會有這麼囂張的罪犯?後來他只好關閉臉書。其實他嗆的不是立法委員,他嗆的是我們的政府,他嗆的是我們的司法,司法尊嚴掃地。所以我請問一下幾位長官,我剛才講的鍾文智、陳啟昱、郭哲敏、朱國榮、林秉文,都是在短短一、兩年發生的事情,它不是十年前發生的事,所以請問一下,我們的院檢、我們的警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誰可以回答我?次長,這麼多的案子,我知道鍾文智案,當然責任在院方,這個是很明確的,你們也做了處置,可是這麼多案子,你們給社會什麼樣的交代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涉及到法律面跟實務執行面的問題,在法律面的部分,的確除了羈押制度之外,其他的替代處分我們必須要強化,譬如說我們今天的主題,羈押的替代處分是以電子監控,然而法律面我們具備之後,實務執行面上,檢察官、法官必須要多多使用這些羈押替代處分,所以我們把科技設備、科技相關措施優化之後,讓檢察官、法官願意使用,它是一個避免被告逃亡的科技輔助方式。 王委員鴻薇:次長,請問一下,我剛才講的這些,當時我們有沒有用電子監控?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像陳啟昱的個案,檢察官在聲請後,院方是沒有核准科技監控;相關朱國榮的個案…… 王委員鴻薇:所以我的意思是,今天我們要檢討的,就是我們電子監控這個制度是在的,工具也都在,只是不管是檢方或不管院方要不要使用,即便使用的時候,什麼時候給他解除、解除的程序出現什麼樣的問題等等,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這一個部分。可是我要說的是,對一般的小老百姓,老實講,有時候我看到的,我就認為那就是政府啊!怎麼會讓經濟犯罪者那麼容易逃跑呢?我認為那就司法單位啊! 黃次長謀信:所以這方面我們已經發函通令全國的檢察官,在符合羈押的要件之下,當然要聲請羈押,當法院不支持的時候,我們要依法來提起抗告,相關的替代處分我們在偵查中、在審理中都要積極地主張。 王委員鴻薇:好,未來如果院方不願意採取電子監控,或者在中間的過程裡面突然地解除了電子監控,檢方一定會有正面、積極的動作,是嗎? 黃次長謀信:當然,我們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在審理中,我們已經要求檢察官在符合特定的狀況之下,要積極地主張電子監控;如果他要撤銷或者變更,俟裁定送給我們後,如果符合條件的話,我們就要積極地提起抗告。 王委員鴻薇:好,請司法院副秘書長,可以說明一下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否裁定羈押,或者是使用羈押替代處分,這個部分確實是涉及法官審判的職權,當然法官做了這樣裁定之後,就要接受社會公評,而我們司法行政端其實這幾年來也一直在加強,就是透過各種會議加強法官的培力,包括對於這類案件的敏感度。還有,畢竟在符合所謂犯罪嫌疑重大或者是已經判了重罪之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不讓人跑走、保全那個執行或是保全審判,真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羈押;再來是它的替代處分,確實使用這種科控是有效的,所以這幾年我們也都鼓勵法官去看看整個科控設備,還有參加相關的研習,讓他們了解這些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這幾年…… 王委員鴻薇:副秘書長,我跟你講,這一次真的讓大家對於我們的司法、對於我們的法院大失所望,所以我希望,包含院檢之間怎麼樣來合作,我剛才講的這麼多例子,有些問題事實上是在檢方也不是在院方,只是對我們一般民眾來講,就是會覺得為什麼這樣重大的經濟犯罪可以這麼容易的逃跑。 接著請教次長,過去重大的選舉,我們都有選舉專案,只要是全國性的選舉,即便是縣市長選舉、九合一選舉也一樣,而這次的罷免事實上也是全國性的,雖然不是每一個縣市都有,過去我們對於選舉專案當然有幾個重點,包括查賄選、查賭盤、查造謠,對不對?可是我覺得到目前為止,我都沒有看到欸!現在很多的造謠,幾乎是漫天蓋地而且是無邊際的,甚至很多政府高官都加入造謠的行列以助長罷免。我要問的是,就你們現在所掌握的,現在的罷免有沒有地下賭盤呢?有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涉及到具體個案的情資,各地檢署都有掌握了,並不會報到我們法務部來。 王委員鴻薇:我知道,我沒有問任何個案,我是說有關於罷免的部分,有沒有出現地下賭盤了?你有沒有掌握? 黃次長謀信:各地檢署一定會去掌握,不是我法務部來掌握的,地檢署本來就…… 王委員鴻薇:我現在沒有問你任何個案,像我王鴻薇被罷免,吳思瑤委員也被罷免,但我沒有問你吳思瑤的罷免有沒有地下賭盤?王鴻薇的罷免有沒有地下賭盤?我只是問你,在這次罷免裡面有沒有出現地下賭盤,以助長或者試圖去影響選舉?我在這邊做具體的要求,因為過去我們的重大選舉都會有這個專案,我剛剛有講,查賄、查地下賭盤還有查造謠。 再來看現在罷團的造謠,我為什麼講這個,因為已經到無法無天的狀態,我自己個人這幾天下來,我也不想去興訟,我也不想一直占用司法資源,但是這個造謠已經到了極度過分的狀態,比如說,一個社群平臺假冒我的身分來發文,表示我是中國人,然後我故意要搞亂臺灣,反正沒關係,把臺灣搞爛了,我就可以去中國了。這個造謠、這個假冒,從今年初我就已經提告,然後我也澄清,結果這兩天立刻再拿其他的帳號繼續來做,無所謂!所以現在的造謠是怎麼樣呢?我過去的選舉經驗算多的吧!但過去也都沒有碰到像這樣浮濫性的,而且已經被澄清,甚至已經被提告了,卻繼續拿來造謠,無所謂! 再來,他們最近又跑出來說,我到市場時人家不跟我握手,我罵人家無恥。我作為一個政治人物這麼久了,請問在市場我怎麼會說人家不跟我握手,我就罵人家無恥?市場這麼多人,不會引起群情激慨嗎?這樣子的發文,不但自己在那邊發文、自己製造,然後我在這邊直接點名自由時報記者,在凌晨、深夜一點多來發這個完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也未經查證的文。請問一下,我王鴻薇是美國股市嗎?現在要凌晨發文的,就是川普、白宮有什麼發布;關稅政策有什麼發布;昨天最新的訊息;或者美國股市怎麼樣,都已經到這種造謠無極限了。 好,你以為只有王鴻薇碰到嗎?其實還有非常非常多的造謠團體,比如,過去說葉元之委員服務處沒有開門,這樣完全沒有界限的在無法無天的造謠,所以我要講的是,罷免其實形同一個重大的選舉,選舉、罷免是互相的,我承認我們現在罷免很多相關的法令是不足的,比如說有關於政治獻金的部分,甚至它的起跑日到現在為止,因為我們都是第一次罷免,都不是非常清楚,但是既然我們都進入了二階,其實就已經進入選舉的狀態,所以我剛才講的,這麼多的造謠跟罷免,我希望相關單位,包括警政署,稍後我會請警政署副局長說明。總之,我在這邊要求的是,我們的選舉、罷免應該要有一致性的標準,不應該有兩套標準,如果在選舉的時候不可以做的事情,同樣在罷免的時候,也應該不可以做,同不同意? 林副局長故廷:同意。 王委員鴻薇:我沒有讓你用兩套標準,是不是?但是我知道,因為我們這樣大規模的罷免,臺灣真的是第一次面臨到,它幾乎已經是全國性的,所以我在這邊要求法務部、要求警政署,針對罷免的部分,我剛剛說過去的選舉專案,你們有加強查察賄選有沒有地下賭盤、賭博,而且試圖影響選舉的結果,過去地下賭盤其實某個程度都是在試圖影響選舉結果。還有這些造謠,我們過去是說試圖使人不當選,這個是試圖使人罷免,而且我剛剛舉的例子是完全無中生有的,這些都沒有辦法處理的話,請問我們算什麼民主國家?我們算民主國家嗎?所以拜託法務部和警政署,針對這一次全國性罷免,請大家用選舉的標準來查察,好不好?次長,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首先跟委員報告,在法律面,選舉跟罷免在選罷法是做同等的規範,所以剛剛委員所提到的以散布謠言或不實之事來影響罷免案的通過跟不通過,其實跟選舉是一模一樣的刑罰、處罰,並沒有差別待遇,這是法律面。執行面的部分,當然這是檢警的天職,檢察官在查察賄選或罷免案時,都會盡全力的來執行。 王委員鴻薇:好的,謝謝。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0時21分)有請次長跟副秘。 主席:麻煩次長、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吳委員思瑤:我就先順著剛剛鴻薇委員所垂詢的,當然現在社會非常關注罷免的議題,我高度認同罷免比照選舉,在既有的法律秩序上,有任何違反法律的事情,就應當徹查跟偵辦,但前提是該告的就由當事人去告發,而不是在這裡一直為難我們的官員們,因為今天站在我面前的,不管是司法院的代表副秘書長或是法務部的黃次長,你們都不宜針對個案來表達意見,你們更沒有辦法針對連提告、連成為案件都沒有的案子去預作一些評判,我們只能夠說,如果有告發的話,我們當然敦促我們的辦案人員要嚴格、嚴謹,用同樣的標準,毋枉毋縱。所以我剛剛說王鴻薇委員一直在講造謠、造謠,依我們現在的法律秩序,如果你認為有人對你妨礙名譽、誹謗,可以怎麼做?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他如果是犯罪被害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是告訴權人,當然可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吳委員思瑤:就提出嘛!所以如果真的要捍衛個人的權益,我奉勸王委員該做的是,他可以去告發,而不是在這裡一直為難你們,我是覺得你們沒有辦法為所謂造謠不造謠,尤其很多涉及政治上言論的事情,你們不可能在這裡做出判準,也不可能在這裡進行評判。但就我個人而言,我也是被鎖定惡罷的當事者,我怎麼做?具體針對北投、士林已經有人明顯的來舉證,他並沒有參與罷免吳思瑤的連署,但是他卻被重複的冒名,而且是兩次,我手上有好幾個個案,因為有具體的個案,我能做的就是捍衛我的權利,我就具體的提告,只要提告,我信任司法;只要提告,就讓司法在司法的制度上往前走,我要說的是這樣。任何捍衛自己的權益,我們尋求法律的保護,該提告就提告,我非常反對在這裡為難官員,逼迫你們回答你們難以回答的個案問題,甚至它還沒有成為司法的案件,因為當事人沒有提告。而我捍衛我的法律權益,針對偽造文書的匿名、冒名的連署,我絕不寬貸,我就尋求司法的偵辦,這是我的態度跟立場,因為臺灣是法治國家。 回到今天的主題,兩位應當都有看到全國律師聯合會對外聲明的新聞稿,其實社會對於某一個個案,這位違反證交法的鍾姓犯罪人居然可以潛逃,這件事情當然讓人氣憤,這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賠上了司法的公信力,這當然該怒。但是全律會也提出該徹查以及制度上精進的一些建議,其中我覺得有一句話,他引用了英國前首相邱吉爾的一句話,他說:Never let a good crisis go to waste.千萬不要浪費了一個可以去檢視、可以去改進的好機會,要把危機化為我們制度精進的轉機。 所以我就要問,就一個個案來講,我第一次看到「略式裁定」,司法院的報告書裡頭也寫說,對於這樣子的用語,於實務或學界並非通用。其實你們還要容待探求它到底是什麼。所以所謂的「略式裁定」是新生事物呢?還是它是法界的陋習?第二個,從個案來檢視通案,這整個事件到底是人為的疏失,還是我們制度產生了非常嚴重的疏漏?不要搞錯方向了,就我個人認為,人為的疏失大很多啦!就是合議庭的法官,就查他嘛!就辦他嘛!所以「從嚴究責,絕不寬貸」是我的第三個主張。就我這三個探詢,你們要不要綜合回應一下?是次長還是副秘要回答?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的垂詢,第一個問題也是今天報告的主題,我們可以講結論,裁定跟判決不一樣,事實上在實務界或者刑事訴訟法上也是允許的,就是說它沒有一定的格式,像我們有時候羈押人的時候,因為現場都很緊張,一個晚上值班的時候要處理一、二十件,所以我們是可以直接用押票,因為押票上面也寫了理由,包括為什麼羈押這個人以及案情,就是跟裁定要求這個內容其實是一樣的,所以在最高法院94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就很明白的講,對於這種簡單且不是很嚴格的格式,這個是承認的。其實重點不是在你用什麼樣的形式,重點是你必須要宣示出去,就是你依法成立了之後,譬如說合議庭已經評議之後,這時候裁定的內容、法院的決定已經成立了,成立了之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得很清楚,我們絕大部分,應該是幾乎所有的法官也都會踐行,就是這樣一個裁定一定要依法或是當庭把它給宣示出去,然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把它寫在筆錄上。如果不是先宣示,而是先寫完一個裁定書原本的話,那就是把它做成正本,然後送達給當事人,之後再公告,這都是一個法定程序。所以今天的重點不是這個格式有沒有寫得太過簡單,而是你要依照法定程序去做,那…… 吳委員思瑤:沒錯,謝謝副秘的說明,給了您比較長的時間。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感謝。 吳委員思瑤:我並不是出身法界實務界,所以您的分享對我也是一個很大的學習。但我要說的就是,我覺得今天大家在質詢這個議題時,真的不要搞錯方向,因為你們的報告寫了一堆,說什麼現在科技防範的制度,110年在士林地院二樓所建置完成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其軟體、硬體如何如何,就我個人來看,我認為制度有了,軟硬體有了,而且不斷的去精進它,然後我們要做的是推廣,讓更多的檢察官、法官信任且願意採用這樣的方式來作為羈押的替代作為,對不對?這是我們制度上要去檢視的。我個人認為制度已經有了,該有的軟硬體,包括立法院該支持的預算,還有所有的法規,我們也都盡可能的健全了,但是從這個個案來檢視的話,我認為就是嚴重的不當的司法弊案的個人行為嘛!所以「從嚴究責,絕不寬貸」是這個案子最、最重要的事情,如果就這個個案,可以簡單的就這樣落跑了,然後假設我們對於這個合議庭的法官輕輕放下,或是沒有清楚地給社會一個好的交代,誰都沒有辦法接受!現在這個究責的程序進度到哪裡?對於這個,你們的評鑑…… 王副秘書長梅英:高院自律委員會在3月31號作成決議要移送法評,那在昨天也將這個申請書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了。 吳委員思瑤:我們尊重評鑑委員會最終的結果。就這個案子,如果沒有一個讓大家可以接受的最終評判結果,我想可能會引發更多對於司法公信力的懷疑或者是政治的紛擾,但我還是尊重評議會最終的決定。至於今天的這個主題,我還是再次說:「不要畫錯方向!」你們的報告都寫了好多,我也覺得沒有錯,你們現在做的法規面,對於科技監控,人為該做的就是軟體、多少人執行,你們不斷地推廣、遊說,讓大家信任這個監控系統並願意啟用,然後設置中心都已經建置完備了。我覺得制度上的缺漏面,相對是我可以比較放心的,我是站在監督的角色,但是對於法界存有多少「一顆老鼠屎」的這種老鼠屎,就要把他揪出來,而且就已經被揪出來的老鼠屎,就一定要好好把他汰除,好好把他從嚴究責,這是這個案子我認為我一定要的最大堅持。至於制度面,該做的已經做了,我們就把它做更好,我們就把它做更多,that's all,好嗎?所以邱吉爾的這句話,「千萬不要錯失了一個好的危機」,危機看起來是危險的、負面的,但是從危機當中轉為維安,讓它成為一個制度的檢視或者是大家對於法律秩序的重新理解,我覺得這是有正向的意義的。好,謝謝您。 黃次長謀信: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先麻煩翁曉玲委員代理主席,謝謝。 主席(翁委員曉玲代):請吳宗憲委員質詢。 吳委員宗憲:(10時32分)麻煩法務部次長,還有司法院副秘書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吳委員宗憲:你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早。 吳委員宗憲:謝謝兩位,兩位早安。我現在就直接提,因為我們今天的主題是蠻明確與聚焦的,所以我的問題很簡單。我先請教一下司法院,對於被告的電子監控不予延長的決定是不是需要下裁定?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電子監控是要下期間的,理論上,如果期間已經到了之後,不繼續的話是不用下,但是我現在講另一個情形,就是本來要下,為什麼不下了?所以通常有些就會用其他的方式,譬如加保證金去替代,這個替代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叫變更處分,如果是變更處分,就必須要下裁定。 吳委員宗憲:謝謝副秘。副秘完全講到一個本案的重點,因為這個案子已經判決確定,所以我們來討論本案,我想不會有干預個案的問題,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吳委員宗憲:我先講這個,免得有人誤會。第二個、副秘剛講得非常正確,就是如果期限已經到了,當然沒有問題,我們不管本案期限是不是已經到了,但是法官有下一個加保2,000萬…… 王副秘書長梅英:然後替代。 吳委員宗憲:對,等於是變更,所以這個東西是不是就應該要以裁定為之,並不是期限到?兩個是不一樣的概念。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不針對這個個案,假如有一個情形,就是加保不再繼續延長,依剛剛講的,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的變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一條,確實就應該要下裁定。 吳委員宗憲:如果用通案來看,今天是變更原來的決定提高保證金的話,要有一個裁定的方式為之,這個從通案的角度來看沒有問題。其實我們都很清楚,依據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就是幾種,包括用口頭宣示或是筆錄,或者是用書面,大概主要是這三種,對不對?就是刑訴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條,還有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七條,都有非常明確的規範。但是剛剛吳委員講得非常正確,今天的重點並不是略式與否的問題,而是到底這個裁定有沒有生效。雖然法官做的是一個略式,略式裁定也不是實務上沒有看過,很多羈押的處理就是用略式裁定,但是羈押的處理透過這種略式裁定,至少會有譬如當庭宣示、載明筆錄或者是送達等等方式,所以一定要有這些,結束之後才算生效。譬如以送達來說好了,總是送達第一位收受送達者,這個裁定才會對外發生效力。請問副秘,我剛剛講的有沒有問題?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您是實務專家,所以您講得完全正確,也是我們現在實務上在做的。 吳委員宗憲:我想本件的問題就跳脫所謂略式與否這個概念,本案重點如果畫這個是畫錯。我們從頭到尾發現這個裁定並沒有踐行我們剛剛說的各種方式,不管是口頭告知當事人或者是筆錄記載,又或者是送達,都沒有,對不對?我想這個案子有這個問題。就算今天有一個書面裁定,也不會原本跟正本差了五個多月,我沒有看過這樣的裁定書或判決書,五個多月有一點誇張。第二個、我也沒有聽說過請書記官制作原本這件事情,不管院、檢,原本基本上都是法官、檢察官所制作,書記官是制作正本,但是不可能叫他直接做裁定書或判決書的原本,副秘的想法怎麼樣?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個案我無從評論。 吳委員宗憲:不是!我不是說個案,我現在說通案,通案會請…… 王副秘書長梅英: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像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裁判書原本一定是由法官制作完、簽名之後,交給書記官制作正本,所以這是一個法定程序。 吳委員宗憲:對,我剛剛講的就是這個。原本就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制作,不會由書記官制作,所以之前說書記官沒有制作原本,這個說法是蠻奇怪的。第一個、原本跟正本制作日期差了五個多月,這是蠻奇怪的。今天我開頭也講這個案子就是程序的問題,從去年到現在發生了很多事,包括高虹安的案子,檢方那邊的錄音有中斷16分鐘,這個程序就不對。我不論這些人是否構成犯罪,但程序就不對!譬如柯文哲的案子偵查大公開,然後起訴書摻雜一些跟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而且比例非常高,讓很多政論名嘴可以拿去做文章,或是後來發生北檢明明就是去醫院就訊,但是前後兩次新聞稿說的又不一樣。這段時間會讓我們覺得到底司法怎麼了?因為我們以前覺得司法人員應該對於自己道德操守的要求非常、非常高,到底什麼時候開始發生連司法人員都帶頭說謊,或者是有一些很極少數的司法人員,甚至會配合政治人物在那邊左右搖擺?我比較難過的就是,司法要建立起人民的信任要花上百年、幾十年的時間,但是要摧毀它,可能幾個案子、幾個月就能摧毀,我最不願意見到變成今天這個樣子。就像我昨天在這邊問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我國有無鼓吹戰爭罪?結果部長就講了一堆根本無關的法條或是講公然侮辱跟誹謗,那就很奇怪,然後程廳長也沒有回答。其實司法人員應該要有勇氣去面對任何權貴以及罪犯,就像很多人以前說檢察官都提著人頭在辦案,因為我們得罪的都是社會上面的黑道或是權貴人士,如果今天你在面對一個這麼簡單ABC的問題,我國有無鼓吹戰爭罪,你都不好意思講的話,這樣我們對司法的信任度真的會越來越低。 再來,針對這個個案,我們還發現一個狀況,就是電話紀錄被抽換的問題,除了增加一個「不予延長科技設備監控」記載,法官和書記官還倒填了印章的日期,司法院會認同這種事嗎?這個章顯然是倒填的,我想請問副秘。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關於公文書制作之後的修改,事實上是有一定很嚴謹的程序,所以這一件我們先不談內容的真實性與否,程序事實上是已經有違失了。 吳委員宗憲:當然,如果公文書原來制作有誤,後面要修正,絕對不是不行,但是我們要踐行一定的程序,更不可能發生直接抽換,而且還把日期章倒回去蓋用印章,我想這個是非常明顯的錯誤,而且法官做這樣的事情是很不得體的,這等於就是欺騙了,等於對外欺騙。在3月14日閱卷的版本都還出現舊的電話紀錄單,上面有舊的日期章,結果你在3月20日閱卷的時候,它的版本變成另外一個版本,那個印章再怎麼講都是倒填回去蓋的,等於是在114年3月20日倒填回去蓋113年10月14日的印章,等於是倒填回去,這很不應該,所以麻煩司法院這邊也要詳細瞭解到底狀況是怎麼樣。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吳委員宗憲:再來,我想請教一下,你們審理的期間需不需要確認具保處分有沒有送達檢察官?這個東西你們到底有沒有控管?因為檢察官總是要收到才能抗告,現在這一件從頭到尾什麼都沒有,到底院方目前是怎麼樣控管這個動作?法官如果有裁定,對於送達與否,有沒有人在控管這件事情?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其實有相關的規定,司法院還有高院都有訂定相關的SOP,像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法官要作出那個裁定原本,書記官在收受之後有一定的程序,然後之後的送達,這些事項都有相關規定。 吳委員宗憲:有本子在記載,是不是?有本子在記載這些東西嗎?不然會不會有漏送等等的狀況發生? 王副秘書長梅英:都會有案件紀錄。 吳委員宗憲:就是有控管就對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就是個案在電腦裡頭都會有一個成案,都會有一個…… 吳委員宗憲:好,那更可以瞭解本案根本沒有裁定,如果像你說的,只要有裁定,你們就會追蹤它有沒有送達,照這樣看的話,本案就是沒有裁定,如果有裁定,你們會追蹤後面有沒有送達,但本案從頭到尾都沒有送達過,所以回過頭來看,根本就是沒有裁定,我想沒有裁定是一個……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是沒有作出裁定書。 吳委員宗憲:對,我想這是一個事實,你懂我的意思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吳委員宗憲:你說有裁定你們就會追蹤有沒有送達,本案自始至終檢察官都沒有收到送達過,是不是根本就沒有裁定? 王副秘書長梅英:嚴謹地講,這個合議庭有作成一個決定,可是是把它寫在審理單上,有這樣一個決定,我們廣義也把它叫作裁定,只是他完全沒有作成裁定書去送達。 吳委員宗憲:所以這個部分就是你們控管不到的,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他根本連寫都沒寫,他沒有作成正式的裁定書。 吳委員宗憲:好吧!沒關係,不管如何,我最一開始已經提到裁定有三種模式,但是看起來都不是,應該不會記載在審理單就叫作裁定吧?可以這麼說嗎?可以說記載在審理單就是有裁定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這個個案的決定可能還會有救濟問題,我想我們就不再回答。 吳委員宗憲:不管怎麼樣,我們這樣看起來,最近的這些案子譬如朱國榮、鍾文智、林秉文等等,其實都讓人民有個感覺,好像權貴犯案都可以逍遙法外,我今天為什麼犯案會被押,就是因為我不是權貴,所以我就有逃亡之虞。讓人民的感覺是本來應該所有的人在司法面前都是一視同仁,是不是在面對權貴的時候就完全不太一樣?所以在這一次的案子裡面,還是要麻煩司法院、法務部能夠想出一個對策,不能讓這種狀況再發生。更何況,我們再參考一下鍾文智的案子,前面的紀法官多次對於被告所提出來的聲請、希望出國等等,他都拒絕,其實他的裁定我看完之後,我覺得他之前的裁定幾乎都可以當作教科書,他寫得非常的完整,譬如他有提到罪名非輕,原審判決很重,還有他侵害的這些投資人的權益也很大、獲利非常高等等,再加上這個人之前有多次,譬如他有用假資料想要出國,或者是他曾經也被通緝過等等這些狀況,他都寫在他原本的裁定裡面,其實後面的法官很容易就可以依照前面紀法官所調查的資料,知道這個人有非常大的逃亡可能性,為什麼還會在之前有一次是律師出來當作保證人,這個被告就可以出國去香港,這個也很奇怪。 因為我以前審理案子的時候,如果這個被告有這麼多的狀況,我根本不敢讓他出境,甚至他曾經被通緝過,都會讓我不敢讓他交保,或者是不敢讓他出國的最主要原因。這個被告在獲利這麼高的情況下,之前又有很多不良的紀錄,如不按期到庭等等,為什麼後來還會讓他可以出國去開會,還可以卸除他的電子監控設備?這個都是我們覺得很難以想像的,以我自己的實務經驗,我覺得這很難以想像,但是法官總是獨立審判,我就不多說了。 再請教司法院,高院現在有幾個金融專庭? 王副秘書長梅英:四庭。 吳委員宗憲:請問這一次這兩位大家認為有問題的法官,他們還在金融專庭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目前還在,但是應該會即將做調整,因為那個庭長現在已經免兼庭長。 吳委員宗憲:好,我們都尊重司法院的決定。我在這邊要跟副秘說一下,金融犯的防逃標準可能要麻煩司法院再訓練,對於法官,我們不能以一句司法獨立、法官獨立審判,所以我們就不能跟法官講什麼,這個沒有錯,這是對於個案。但是對於通案的教育訓練,司法院對金融庭的法官還是要再教育,因為獲利高,他本身就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國外生活,如果量刑的刑度又高,他就有非常大逃亡到國外生活的動機,所以這部分要麻煩你。就像我禮拜一跟黃次長去士林地檢2樓科控中心考察的時候,其實我當時也有說希望司法院能夠提出這些通緝犯前三大逃跑的理由,還有出境的前三大案由、棄保的前三大案由以及人數各是什麼,那天我有請司法院要準備這些資料。其實準備這個並不是我要拿來做什麼用,而是我希望這個資料完整之後可以給基層法官作為參考,有這些狀況就是他們最有可能跑的前三大理由,我想我們要替人民做一件事情,就是不能讓人民覺得權貴好像都有特權,犯罪獲得很大利益之後就跑光光了,我們也不希望很多人民都覺得法官、檢察官都活在象牙塔裡面。再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最後再談一個。對法官論壇有人抱怨很多,像這一次提到的略式裁定的說法,在法官論壇上面被法官攻擊滿多的;這個我剛剛也都有講了,我個人從頭到尾都不認為這個是略式裁定,略式裁定有,但是在實務上來說,幾乎都出現在羈押,因為羈押常常是很晚的晚上,所以可能有時候會用略式裁定,但不管是略式裁定、正式裁定等等,一定會有送達的動作,我想這個大家都沒有什麼爭議。所以,最近有些法官在法官論壇上面,其實就有在抱怨,而檢察官論壇裡面也是很多人在那邊講最近北檢等等的作法,讓很多非北檢或甚至北檢裡面的檢察官也都有不滿,為什麼司法會走到今天連司法官、法官、檢察官自己對這些同事的作法都覺得不可思議,就請大家要注意一下。 最後30秒,我想說林山田教授跟陳定南這兩位,一位是在我學生時代對我最大啟發的人,另外一位是我出來當檢察官第一年的部長,其實他們都告訴我們心中黑白是非要放在前面,立場放在後面,這一輩子我都還是一直堅持、堅守這個信念。林山田的這一本刑法通論,他曾經對外說過,這本通論的書外皮是他設計的,我想兩位一定都念過啦!他說為什麼他設計這樣的外皮?用色只有黑跟白,因為他生前的時候講,他心中對於法律以及對於社會運用法律的想法就是黑白,而不是立場,所以我也很希望我們全國的司法人員一定要記得這件事情,就像陳定南也是跟我們講,心中有是非對錯,而不是立場。我出來第一年的時候,在當一個基層、最菜鳥的檢察官時,他就親口這樣跟我講;我學生時代的林山田,他也是這樣跟我們講,結果到今天,我們看到司法人員也開始學著騙人、開始學著發一些前後不一致的新聞稿,我想這都是我們自己要檢討的,這部分我希望司法院以及法務部能夠很重視這個事情,好不好?不管如何,我們還是希望司法人員要當人民最值得信賴的一群人,絕對要記得法律跟制度一定要長治久安,不能配合政客或執政者在搖擺。好,謝謝兩位。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黃次長謀信:謝謝。 主席(吳委員宗憲):我們先作會議議程宣告:稍後在翁曉玲委員詢答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 現在我們請翁曉玲委員進行發言。 翁委員曉玲:(10時53分)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主席:麻煩副秘。 翁委員曉玲:還有警政署的長官,林副局長嗎? 主席:好,請副局長。 翁委員曉玲:首先先請教司法院及警政署,針對目前在臺灣的通緝犯人數,還有潛逃出境的人數,有沒有做過統計? 林副局長故廷:通緝犯人數應該是會有數據,會後我再跟委員報告。 翁委員曉玲:好,我覺得這個數據滿重要的,可能現場你們沒有掌握到確實的數據,所以我希望你們之後……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手上有,這是院方的。 翁委員曉玲:可以給我通緝犯人數、潛逃出境的人數,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司法院有,是不是?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是司法院所發布的,在113年發布通緝的是4,128件。 翁委員曉玲:多少? 王副秘書長梅英:4,128件,但這是司法院所發布的,可能包括檢方這些我們就沒有列進來。 翁委員曉玲:我想可能在今天質詢會後,麻煩司法院還有警政署可以給我比較精準的相關數據……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的。 翁委員曉玲:到目前為止,有多少行蹤不明的通緝犯,還有潛逃出境的人數?可能通緝犯的人數,我們也許在新聞上可以找得到,但是對於潛逃出境的人數,其實並沒有特別的統計,所以本席想要瞭解相關的數字,請兩個單位到時候提供給我知道。另外,我們知道現在實施科技監控,雖然說案件數不多,但是主要的犯罪類型為何?不知道你們現在手頭有相關的數據嗎?如果沒有的話,也麻煩會後給我。對於目前實施科技監控的犯罪類型,在過去大部分都是以性侵害犯罪類型為主或是緩刑的,近年來,大概從113年之後,因為整個實施科技監控的案件數明顯增加,我想這個應該也是因為審計部曾經有做出一個報告指出,雖然花了上億元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就是在高檢署底下設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但是使用率偏低,可以看到從110年到111年、112年,當時的案件數都不多,大概是從113年之後,突然之間案件數就提高比較多,到目前為止,大概是217件。但是事實上,跟我們花了上億元去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來看,使用率仍然是不高,對於防範被告逃逸仍然是杯水車薪,所以本席希望你們之後能夠提供給我一個比較詳細的數據,就是實施科技監控的主要犯罪類型有哪些,還是副秘書長這邊…… 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可以簡單講嗎? 翁委員曉玲: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現在這邊有報告,就是有一份統計,前三名其實是一樣的,是毒品危害,還有違反銀行法跟貪污,因為我們分得比較細,第四跟第五是詐欺跟違反證交法,所以總結來講,其實大部分都是重大經濟犯罪。 翁委員曉玲:是,這部分其實跟其他國家的作法比較不一樣,我們可以參考韓國、日本或是德國這些地方,當然德國基本上認為實施電子監控設備可能有嚴重侵害人權之虞,所以他們非常審慎地使用,但像是韓國等國家,基本上都還是聚焦在以性侵害犯罪的類型為主,或是有暴力犯罪,但是臺灣現在看起來反而是實施電子鐐銬,可能是在貪污或重大經濟犯罪的部分,對此,本席認為是不是有檢討的餘地?因為實施電子腳鐐或是手鐶去監控受刑人,其實在過去都會被認為是不是有侵害人權之虞,而且實際上它的監控效果如何,我覺得這個基本上是應該要去檢討的。 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為什麼到目前為止,我們科控設備使用率會偏低?如果你們說這是涉及到重大經濟犯罪,會實施電子鐐銬,可是以目前看起來的狀況,我們臺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非常多,像詐欺罪等等的,但是實際上目前開案的案件數是低的,這是什麼原因?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科技監控是替代羈押的處分,法官要不要使用這樣的處分,他需要考慮的事項很多,譬如如果是在一審,或者起訴了涉及犯罪刑度是很高的,又或者是案罪情節、對被告影響,還有有沒有其他處分可以替代等,要考量的事情非常多,我們也必須講,有些法官也許對於這樣的設備,畢竟它是一個新的,他對整個流程不是那麼清楚,所以這幾年來,司法院也很強力地在做這種培力,包括法官的進修,還有開放他們實際上去參觀整個科控中心的運作,讓他們能夠熟悉這套制度的運作。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副秘剛剛的說明。事實上確實目前我們實施科技監控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按照現行法規來講,因為它並不像韓國是聚焦在特定的罪刑,所以幾乎各式各樣類型的案件,如果法官認為有需要就可以實施科技監控。但是這樣的個案認定,坦白說,又可能過於寬鬆。本席認為司法院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一個實施科技監控的作業辦法,或是一個實施的標準,對於哪一些重要的犯罪類型,可以鼓勵法官們實施科技監控,哪一些其實是不必要的。 我們知道像這次柯文哲涉及貪污的罪行,雖然他當時還在羈押當中,但因為懷疑他有串供之虞,所以就施以科技監控要戴上電子鐐銬。但是國人的印象會認為,過去大家都認為是性侵害犯罪者才會實施電子鐐銬,現在不管是柯文哲或是謝宜容這樣的情況,固然他們或許有犯罪的嫌疑,但是有必要去實施科技監控,戴上電子腳銬嗎?對於外界來講會覺得就算是戴上電子腳銬好了,對於他們有串供之虞會有防範的效果嗎?因為我們知道其實現在電子監控的效果是有限的,對不對?它的GPS的…… 王副秘書長梅英:電子監控最主要的目的事實上就是防逃,那跟串供這個地方…… 翁委員曉玲:就是防逃?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對。跟串供的防範,事實上是比較沒有相關。 翁委員曉玲:是,可是如果以柯文哲的案子來講,有可能會逃亡嗎?法官在做這些個案認定的時候,坦白說,我覺得確實是過於寬鬆,完全就是法官自己的心證,他要怎麼做就怎麼做。所以我認為司法院應該要召開相關的會議,或是要負責任的提出相關的標準,而不是給法官太大的空間去做這樣的裁定。 接下來我還要再談的一個就是,這一次鍾文智的棄保潛逃案凸顯出一個問題,就是停止監控的程序可能出現漏洞。剛剛前面幾個委員其實都有談到,為什麼會出現有法官做了裁定,但是它其實只是一個審理單,並不是正式的裁定書,以致於在科技監控設備中心那裡可能就已經解除了相關的電子監控。其實本席有看到,依照法院辦理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處理原則第六點,科技監控如果期間屆滿而沒有延長的時候,必須要到科技監控平臺去進行結案,可是在這個中間可能會出現一個程序的漏洞,就是法官這邊做了裁定,可是他可能並沒有在期限內通知到檢察官這裡,所以未來有沒有可能可以建立一個double check的機制?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您這裡所揭示的情形是指,他定了一個期間,然後期間到了之後,他沒有再延長,這個部分事實上有各種機制會提醒這個法官,原來的時間已經快到了,我在這裡就不詳談,事實上是有各種機制會通知那個法官是不是要去延長監控,所以說像就是說…… 翁委員曉玲:那除了法官再去通知科技監控平臺……因為這個看起來就是書記官自己上科技平臺去進行結案。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法官決定要再繼續延長的話,他自己就會再下一個裁定,那他這時候如果說…… 翁委員曉玲:如果說他沒有說要延長的話,這時候就是令書記官會直接上科技監控平臺去進行結案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因為他的時間已經到了,所以理論上如果說沒有再變更,譬如說用其他的處分去替代,甚至於有可能就是直接回到羈押。 翁委員曉玲:是。但是在進行結案的同時,檢察官這邊會知道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檢察官這邊會不會知道…… 翁委員曉玲:當他進行結案的這個動作的時候,他上網去填表,有沒有一個double check的機制,就是說他結案的這個通知可以同時間去副知,或是同時就同步的讓承辦的檢察官知道?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原來在下這一個定期間的科控處分的時候,這個裁定本來檢察官也會知道,他會知道什麼時候那個時間就到了,他原來就會知道的。 翁委員曉玲:對,但是大家不會一直盯在那邊,然後上網去看。 王副秘書長梅英:至於說科控中心除了通知法院這邊,會不會通知檢方這一端的話,這個部分我就不是那麼清楚。 翁委員曉玲:總之鍾文智這個案子,也凸顯出整個法院的科技監控平臺,其實它可能並沒有一個double check(雙重認證)的機制,如果未來法院要進行結案的時候,是不是相關的資訊都應該要同步的告知檢察官,那邊可以做一些如果他們到時候認為要提起抗告等等的相關措施,我覺得這樣的話,或許今天鍾文智的案子就不會發生。當然就是我們在檢視相關流程的時候有發現這樣的問題……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本席也提供給司法院做參考,希望司法院可以將相關的流程研擬得更細緻,避免出現像鍾文智這樣的案子。 接下來我還要再請教的就是,如果今天受刑人違反了科技監控的相關規定,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任何處罰的規定,他只是重新再被羈押,譬如我們最近看到遠航的董座張綱維,因為合議庭收到科技監控中心的報告,說他有7次違反科控規定的警示狀況,而且看起來他行經的路線有經過漁港,所以法院又裁定羈押。當然張綱維有自己的說法,我們就不再就他的說法來請教司法院,但是我現在的意思是,其實GPS的定位一方面可能會有誤差,因為它會有飄移,實際的位置跟GPS接收器所收到的訊號不見得會一樣。再者,我們也看到韓國的例子,韓國之前有一個性侵犯刑滿出獄之後,當他回到他妻子的住處,後來又發現他佩戴腳鐐,然後在夜間擅自離開住處,最後檢方是以他違反韓國的電子設備安裝法的罪名,然後再給這個罪犯處以一年有期徒刑還有罰款。簡單來說就是我們現行相關的法規裡面,如果受刑人違反了電子腳鐐等等的科技監控的規定,除了再回去被羈押之外,有沒有可能未來我們可以朝向修法,還要再處以罰鍰或者是再處另外的罪名?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應該是涉及廣義的妨害司法公正罪,今天下午就有一個會議…… 翁委員曉玲:這個未來會朝向妨害司法?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有個黨團協商,是立法院的黨團協商。 翁委員曉玲:可是這個會涉及到跟妨害司法公正罪有關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這個事實上也是屬於違反法院所下的命令。 翁委員曉玲:也是屬於這個?所以包括如果他有違反科技監控相關的規定的話……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法院所下的命令。 翁委員曉玲:都有可能會納入在妨害司法公正罪的這個類型裡面?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翁委員曉玲:好,基本上我今天並不是針對鍾文智的個案來進行詢問,而是廣泛的針對電子監控的相關事情,從本席檢視相關的法規裡面也發現,可能在程序上面還是有些漏洞……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經過這幾個案例之後,本席希望司法院可以好好的去檢討,未來是不是應該要修訂相關的辦法,甚至如果要將其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除了刑期之外,是不是還可以科處其他的罰金,甚至如果有可能當成是一種特別的行政罰鍰來處理,這個部分希望司法院可以通盤檢討。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翁委員曉玲:至於本席要求的相關資訊,就是通緝犯人數、潛逃出境人數,還有施以科技監控主要犯罪類型的資料,也麻煩司法院會後再提供給本席。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只是潛逃出境這個部分,因為司法院不是主責機關,所以我們沒有統計。 翁委員曉玲:是法務部嗎?還是警政署? 王副局長故廷:應該是法務部跟司法院他們各自……潛逃的部分我們也沒有,我們只有通緝犯的部分。 翁委員曉玲:好,那就請法務部提供。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當然偵查中跟執行中的通緝人數是可以,但是潛逃境外的沒辦法統計,因為潛逃境外,他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而潛逃境外,我們是不理解的,他也許是非法的潛逃境外,也許是拿雙重國籍潛逃境外,所以潛逃境外的確切人數是沒有辦法統計的,但是以前到現在我們偵查中累計的通緝人數大概三萬多人,執行大概一萬多人,加起來大約五萬人左右的執行人數,這些數字都可以提供給委員。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您是說非法潛逃到海外的人數你沒有確切的數字? 黃次長謀信:對,我們有通緝的人數,但通緝之後,他有可能藏匿在國內,有可能藏匿在國外,若藏匿在國外,他不是按照正式的通關程序出去的,他也許是非法偷渡出境的,他也許另外拿雙重國籍出境的,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確切去控管境外通緝的人數,這個是沒有辦法的。 翁委員曉玲:還是說可以將你們目前手上可以知道的境外的通緝人數,就是不排除偷渡的,這些數字你們是有的嗎? 黃次長謀信:我們儘量蒐集,但這有事實上的困難是沒有辦法蒐集啦,不過我們會儘量蒐集看看。 翁委員曉玲:好,如果可以有相關數據的話,還是請次長可以提供給我,我想這不是機密吧! 黃次長謀信:這不是。 翁委員曉玲:確定這不是機密嘛。 黃次長謀信:不是。 翁委員曉玲:不過,我知道你們現在很為難,全部都要經過行政院長核可,是不是?本席最近也有向法務部請求一些資料,你們有在報院長核可嗎? 黃次長謀信:目前…… 翁委員曉玲:坦白說,我很希望卓榮泰能夠看到我每一份索資,因為我發現他不是很認真,也不是很用功的院長,讓他瞭解立法委員索資的內容,我覺得這是很必要的。好,OK,不為難次長,就先這樣了,謝謝。 主席:卓榮泰那個說法非常荒謬,絕對荒謬!哪有什麼院長要先審核立委要什麼資料,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剛剛有宣告休息5分鐘,不好意思,那我們就先休息5分鐘,耽誤大家時間,不好意思。 休息(11時12分) 繼續開會(11時20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 張委員啓楷:(11時20分)請司法院王梅英副秘。 主席:好,副秘。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您好。 張委員啓楷:副秘,司法的正義公平很重要,更不能夠讓人民打不起官司,最近訴訟裁判費怎麼一下子漲那麼多?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可以給我一、兩分鐘報告嗎? 張委員啓楷:很多人都在陳情欸,你們搞到人民都打不起官司,你缺錢缺成這樣喔!好,1分鐘,好不好?短一點,我才5分鐘,你拿走1分鐘,請。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第一個,事實上這是有法源依據,就是說法院是可以調的,我們法院端在民國92年調了之後,這是二十幾年來第一次調,因為我們收了裁判費之後,所有花的費用像法官可能要出差,或者是食宿、車費,還有最重要的油資,事實上都是這些錢,二十幾年來,就是說有去查我們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不管是油、電或者是基本工資調漲了17%到66%,我們這一次其實增加的幅度只有一點。另外,其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兩度在這裡開公聽會,也有委員主張增加。最後一個跟委員報告的是,其實整個制度的設計都有考慮到弱勢者,因為大部分的這些費用是一般人用的,但是弱勢者的部分都有考慮到,就是說如果他們真的繳不起的時候,其實都有訴訟救助。最後,事實上只是預徵,就是打贏的時候,那個費用事實上還是有轉嫁,謝謝委員給我時間報告。 張委員啓楷:副秘,其實很多人來陳情所說的不是你剛剛講的一點,而是調太大點了,我們看一下這個條文,本來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的最大調幅就是二分之一,我是說你這個調幅。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沒有錯。 張委員啓楷: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這是有授權給你,沒有錯,「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也就是等於二分之一,你這次用最上限去調,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我們是…… 張委員啓楷:而且那個是最普遍的人,對不對?我給你看一下,因為你已經用了1分鐘,我給你看一下。以前10萬塊以下的標的,裁判費是1,000元,對不對?你這次一跳就跳二分之一,這個拉得太大了,如果是100萬的標的,以前要花1萬900塊,你現在一下跳到1萬3,200塊錢,如果是1,000萬的標的,從10萬一下跳到11萬8,500塊錢,這個幅度真的太大了啦,不是你講的一點,而是太大一點。副秘,你知道最近有引起一個很大的爭議,就是進口3C產品的750塊之亂,有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張委員啓楷:現在這樣下去也是會變成一個新的750塊之亂啊!現在有很多人陳情說調太高了啦!像750塊的部分,後來連行政院長都出來踩煞車嘛,對不對?NCC也踩煞車。我覺得要適度,看看用什麼方式,這個幅度有機會可以稍微再調降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再讓我解釋一下,其實所謂調高十分之五,這個只有在10萬以下的,就是小額的,因為臺灣事實上使用訴訟的成本真的非常低,我們希望民眾一旦有紛爭的時候,他們可以想一下到法院來是不是一個好的、經濟的、符合他們的經濟效益,所以我們是把10萬以下這個地方做一個大幅度的調整,反而是像1,000萬或者數額比較高的,調幅都比較低,就是說沒有這麼高。 張委員啓楷:就是因為10萬以下的最多嘛,我給你看案件數,你看一下,這個影響的人最多啊,對不對?你對最多的人調得最大,要嘛你就是最高的那邊調高一點,是不是應該這樣調才對?你看10萬以下的件數在112年的時候占所有訴訟件數的41.24%,在111年的時候也是百分之四十一點多,這個比例是最大宗嘛!結果影響的人最多,然後你調的幅度又是二分之一,這樣對嗎?應該倒過來才對嘛!應該是訴訟費用越高的人調越多啊!是不是這樣?結果你現在占最多人的卻影響最大,應該要倒過來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可不可以容我再說明一下?這個地方其實是有一個司法政策的考量,因為臺灣真的進入到使用訴訟……太容易進來了,事實上,我們有很多像調解等等各種的機制可以使用,所以標的在10萬以下,就是說這種標的不是很大的,讓人民可以去想一下…… 張委員啓楷:那變成以價制量?你如果有濫訴或者浮濫去提的人,你要有一部分的機制去處理那部分嘛,你因為那部分而去影響到多數人,這樣就不對了啊!邏輯是不是這樣?你邏輯應該比我好,你是學法律的啊!如果是你講的那部分,應該去處理那部分啊,不要影響到最多人的啦!我知道今天這樣問,因為你已經開始實施了,很多人來請願、陳情,這個結果弄到後來就是有些人打不起官司,對不對?是不是這樣?那你應該要適度,我剛剛已經跟你講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影響最多人的你這次調最多,調二分之一、50%嘛,錢也不多啊!從那邊去做一個適度的調整,好不好?如果真的是金額很高的,老實講我也沒有太大意見,所以現在針對多數人那一塊,你再想一下好不好?我現在提出具體的要求,第一個是檢討裁判費的收費基準,適度去調降一部分,我本來是希望整體調整,可是我今天很明確的跟你講,你針對那個比較多的,一般民眾會碰到的那個部分做一個適度的調整。第二個,對於弱勢跟低收入戶那些平均所得比較低者的訴訟費用,給予一些優惠,或者提供所需要的幫忙,這些本來就有在做對不對?有在做是不是?第二個的部分,司法院有在做這一塊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就是法律明白規定的訴訟解除制度。 張委員啓楷:有嘛!會做嘛,OK。 第三個,你們應該是先去做一些司法改革,落實司法正義以後,再來檢討這個裁判費,我感覺你們搞反了,你們調高之前要先針對自己的部分做檢討。第四個,你不一定要變成以價去制量,你應該去檢討那些濫訴的部分,或者像你剛剛講的很容易進來,你就做一部分的處理,好不好?請針對以上四點給我一個比較具體的回應,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回應嗎? 張委員啓楷:要幾天?要給你多少時間?你要帶回去檢討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第二點剛才已經有跟委員報告過了,其實這主要是高院的權責,是高院調的,當時的那些考量跟司法政策,剛才也跟委員報告過,委員有其他指示的話,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做一些研議。至於第三點及第四點的部分,我想這是並行的,就是我們怎麼樣去提供人民比較好的司法給付,這確實是司法行政應該做的事情,我們也知道必須要更好的落實,但是就臺灣的司法資源,其實不只是臺灣,全世界都面臨司法資源極為短缺的問題。在此我必須為同仁說一些話,就是同仁過勞的情形,不管是法官或是書記官都非常非常的過勞,所以我們也一直呼籲,當然民眾有困難的話,國家必須提供司法給付是應該的,但是也希望他們在使用這個的時候,能夠真正很慎重的去考量,這個是一點。 至於濫訴的部分,確實是我們一直有在做的,也許幅度還可以再有更多的精進,也謝謝委員給我們這一些指導。 張委員啓楷:司法人員很辛苦啦!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謝謝委員。 張委員啓楷:普遍上水準也是很高啦,你們應該有的預算,我們會支持,也幫你們加油,所以不用客氣,你們該有的要更爭取,我相信不是只有台灣民眾黨,大部分的立委應該都會支持,這沒有問題,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張委員啓楷:可是老實講,司法院發生了像鍾文智這種事情,臉上就無光了,我知道你們也非常生氣啦,我今天只有問兩個比較簡單的。有關邱忠義跟陳勇松,你們除了把邱忠義庭長拔掉之後,還說要開始調查跟送評鑑,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張委員啓楷:現在進度怎麼樣?這事情不能拖太久耶!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送法評的申請書昨天已經送到法評會了。 張委員啓楷:昨天送到法評會了,OK,那有進度。現在全民都在盯著,所以就是要快啦,好不好?不能夠拖延。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張委員啓楷:而且整個的過程,我覺得對人民要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說明,人民現在擔心的是蓋牌或者不清楚,所以要看最後的ending。 另外,台灣民意基金會1月份有一個調查,超過49.2%的民眾對司法是沒有信心的,像副秘書長是念司法的,我們都說司法是皇后的貞操,現在看起來有一半的人民對司法是劃上問號的,對鍾文智這個事情,最近司法院碰到一些問題,要加快、加速,給人民一個清楚交代,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張委員啓楷:一起努力。 主席: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張委員啓楷:等一下,副秘書長,我剛剛那個要求,一個月內可以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 主席:就麻煩一個月內。 請林委員月琴。 林委員月琴:(11時32分)主席,麻煩法務部部長跟矯正署署長。 主席:部長請假,現在是次長代理。 林委員月琴:好,那就麻煩次長。 主席:請次長、署長。 林委員月琴:次長及署長早。事實上,在去年差不多這個時間,我也是在這裡質詢過有關少年輔導轉銜的議題,今天我要針對法務部回復我的書面資料來進一步跟兩位做討論。這張圖我相信兩位都很了解,要做好少年的輔導轉銜,我們需要跨部會的全面性合作,今天只有法務部列席,我就只針對部內跟署內的業務來討論。 首先我想指出逆境社工的困境,為什麼這麼講?他們孤立無援,難以落實所要做的工作。另外是接見制度極為不友善,接見的方式不論是視訊或是窗口,都無益於第一線社工協談跟家庭的修復工作。請教署長,這四個矯正學校是否有規劃可以進行家庭工作的友善場域?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四所矯正學校依照108課綱,跟以往還沒成立矯正學校的時候不太一樣,所以他們在白天或許要有一些安排,如果有相關的社工,可能要事先約定時間,至於接見的場所,我想四所矯正學校會儘量來配合。 林委員月琴:可是你看隔成這樣,連人都不見得碰得到而影響互動,坦白講不是一個好方式。我記得在2021年,人權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委員來審查的時候,主席Duke就講過一定要有一些友善的環境,孩子才可以回歸到家庭,然後回歸社會,否則這樣的方式根本於他們無益。甚至韓國有一些住宿,讓家裡成員可以住宿跟孩子相處,我們都還達不到,我們這樣子方式的會面更沒有辦法讓孩子跟親人有一些互動。是不是請署長提供給目前你們相關的場域和你們的制度、規劃?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一般接見跟社工的接見不太一樣,一般的接見是少年的家屬來接見,但是社工可能因為有公務關係,我們會另外安排,會做考量。 林委員月琴:現在民間團體本來就有在做逆境少年的服務,他們會陪同家庭進去,我講的是這一塊,否則請署長把這兩套方式都提供給本席,現在衛福部有在做逆境少年服務,事實上社工會陪同家庭去,如果一樣不能接觸到人的話,基本上無助於未來孩子復歸社會。 周署長輝煌:會後提供。 林委員月琴:好,再麻煩署長。 另外,我諮詢第一線社工,他們跟我反映,矯正學校常常拒絕提供在校的輔導紀錄,請教次長跟署長,欠缺完整的資訊,以後如何有效去協助少年出校的準備?我在去年就提過了,最好不是資料轉銜,而要關係轉銜,讓他們有接觸,未來離開矯正學校時,社工才能夠把他們接住,否則藥頭比我們更容易接觸少年,幫派比我們更容易接觸少年,社工反而很難,因為如果沒有前期的接觸,關係的轉銜事實上是有困難的,所以是不是能做這樣的協助?能不能提供資料?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在轉銜的部分,少年要離開矯正學校三個月內,我們都會進行相關轉銜措施,他離開矯正學校之後,我們也會追輔達一年時間,所以這個制度上是有,相關的機制也在運作,只是說資料上要提供到什麼樣的程度,以便事後的追輔,我們會後再提供。 林委員月琴:好,再麻煩次長。事實上,依兒少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來就要追蹤一年,可是在追蹤一年之後,通常雙失的比例往往激增,失學失業高達到95%,這不是我們樂見的,畢竟他要能夠在社會生存就必須就學或就業,可是事實上都沒有,所以往往讓做逆境社工的人有難為之處,這個可能要去考量。 第二個問題,再請教署長,矯正學校歷年來有多少霸凌事件?你們有沒有統計數據? 周署長輝煌:目前沒有統計數據,但是我們目前有一個具體措施,就是矯正機關處理跟防制收容人比如被性侵害、性騷擾或是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的具體措施,這個部分之外,我們少矯校條例第十一條也規定監督機關要建立一個監督少矯校防制霸凌的機制,這個部分我們正在會辦中。 林委員月琴:署長,我拿同樣的問題去問你們業務單位索資,的確矯正署回答我沒有辦法統計,竟然是因為沒有定義,這個讓我有點錯愕,因為教育部本來也有霸凌準則,你也可以嘗試用他們的定義。可是你去看監察院,過去4年內,針對你們霸凌跟不當管教糾正過至少兩次,就已經再三提及諸如未如實通報、違反CRC、欠缺問題處理機制及缺乏內部監督,這都是你們的問題。所以請教次長、署長,霸凌防制跟處理具體措施,像剛剛署長提到的,少矯校條例到底何時可以完成?從2022年到現在還在蒐集資料!為何? 周署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少矯校條例在去年3月部裡面已經函報行政院。至於少觀所條例,這是少年的部分,在今年2月也函報行政院在審核中。 林委員月琴:我覺得要儘速,因為已經拖很久了。 我們再看問題三,雖然沒有正式的統計數據,很多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都跟我提到,矯正學校的學生普遍存在身心健康的議題,我相信署長也相當清楚,我知道過去幾年這個議題一直重複的在各種會議當中被討論,署內也說要積極強化,可是我感覺到有一些問題,什麼樣的問題呢?請問你們的合作醫院是否都具備有所謂的兒少精神專科醫師?再者,他們在做健康檢查時,是不是有包含身心評估跟心理衡鑑?為什麼這樣問?聯合國就有規定,所有入校處遇都應該特別關注其身心議題,所以想問署長,目前的健康檢查是不是有包含身心評估跟心理衡鑑?你們的特約醫院、簽約醫院有沒有具備兒少精神專科醫師? 周署長輝煌:報告委員,我們的簽約醫院,一般我們所知道是一定會有精神科醫師,我們也都會引進,至於精神科醫師要受有什麼專業訓練,其專業訓練是不是除了成年之外還包含少年?這應該是衛福部主管。一般我們做的健康檢查,應該還沒有那麼專業到身心評估跟心理衡鑑的部分。 林委員月琴:所以這部分是沒有做?可是我剛剛講聯合國就特別提醒,所有的入校處遇都應該要特別注意到這個部分。 周署長輝煌:我們是有對心社人員的編制,包括145位,從今年開始委外承攬改為約用,還有我們署本部會成立一個少年科,增加7位心社人員,增加心社資源以保障少年的最佳權益。 林委員月琴:如果是這樣的話,學校端到底要如何落實個別化處遇措施?會後也麻煩你們提供相關的資料。 最後提及充實心輔、特教專業人力的問題,我上次也問過了,針對輔導人力的部分,我肯定法務部的努力,可是特教師的師生比,針對這第一線的協助,我認為還是相當不足。依據矯正署的回復是參考高中以下特教班進用辦法,以1比15的目標努力。不過,署長看誠正中學是1比20,如果你說你們已經用1比15的目標努力,那誠正中學都還要再更加把勁。請教署長,既然比照了一般學校的師生比,那矯正學校能否依據學生狀況來聘用學生助理員? 周署長輝煌:我們會來努力聘足特殊教育教師,現在特教師平均是1比15,將來我們會儘快把這方面補足。 林委員月琴:可以聘學生助理員嗎?依據學生的狀況聘用學生助理員,比照一般學校,可以嗎? 周署長輝煌:在研議中。 林委員月琴:一樣希望你們研議之後提供資料給我。以下我有四個目標希望你們要做到:第一,完善接見制度、規劃適當場所,建立出校準備共案合作機制,否則幫派跟藥頭真的比我們更容易接觸孩子,不利於孩子回歸到社區,所以請提供少年跟家庭處遇工作的具體支持。第二,儘速完成少矯條例及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以完善少年矯正教育制度。第三,強化入校身心評估與心理衡鑑機制,事實上,今天進到那邊的都是兒少,所以要充實兒少精神專科醫療的資源及落實個別化處遇。第四,儘速補齊心輔、特教師資員額,並依據三級輔導體系,明確化五類專業輔導人員分工機制。請教兩週後是否可以把相關的資料回復給我? 周署長輝煌:好的,我們就委員的指教來積極努力辦理。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次長跟署長。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44分),謝謝主席,請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次長。 主席:請副秘書長、次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莊委員瑞雄:兩位好。今天召委定這個題目,前半段我看起來有一點文不對題,其實有一點畫錯重點,但是我今天非常清楚,召委的意思就是在講略式裁定,重點是整個案件在做出裁定以後,院方跟檢方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略式裁定其實以召委定的題目來看,我也不知道是什麼依據,這個名詞其實我也沒有聽過,但是望文生義,應該是比較簡單、比較簡略的裁定。 今天我聽了這麼多委員以及你們的答詢,我有很大的感慨,我們在三權分立底下,司法享有這麼高的一個超然及優越,甚至於一般稱的司法高權,反映在我們實務上,我就感受到司法體系,從這個案子來看的話,如果為這個案子來下一個定義,叫司法體系封閉、精英壟斷、不透明,這會造成什麼樣的效果?就是給你這麼崇高的司法威信,但對是人民的信任,要怎麼樣去畫上等號?在座幾位都是法律人,坐在這邊剩下的幾乎都是法律人,我一個最大的感觸,鍾文智這個案子讓人覺得非常詭異的一個地方,高等法院的法官在113年11月14日做出這樣的裁定,我看到114年3月28日好像這個裁定才送出來,副秘書長可不可以解釋一下,這到底是什麼意思?這段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再者,次長也應該要跟社會對話,你們到底是什麼時候收到?還是你們全部都沒有收到?本席的問題很簡單,法官也是人,憲法給予終身的保障、司法的獨立,問你們問題,你們卻講這都是個案,好像只要講了是個案就都不能問。哪有這種事?要看個案是怎麼樣的個案啊!這個哪叫個案?法官也是人欸!今天是因為在三權分立底下,大家認為應把司法交給你把關,由你來代表國家,但你不能亂判!亂判或枉法裁判也不行欸!所以對於這件案子,我有很大的感慨。我不是跟你爭執什麼略式裁定,下了一個判決或一個裁判,不是用判決,不然就是用裁定,而裁定的方式,口頭上也可以,在審理單裡面註記也可以,或者用正式書面製作也可以。但問題來啦!做出來以後,這是法官的意思?不!這不是法官的意思,這代表國家的意思。一個人到底要不要關、一個人要交保多少、一個人到底要不要用科技監控,這都不是法官的意思,你是代表司法、代表國家在執法!執法完以後不是你說了算,你說了算以後,仍要讓人家表達有沒有其他意見啊!總要讓檢察官知道吧?那檢察官到底知不知道?副秘,到底有沒有通知檢察官?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的指正。很遺憾的,這個案件確實就是違失、違反程序規定,這次…… 莊委員瑞雄:不是、不是,我不想知道有沒有違反程序規定。當然違反程序規定,問題是檢察官知不知道。除檢察官知道以後,還有兩件事情嘛!第一就是送達嘛!法官代表國家表達這個意思,表示完以後要讓外界週知,至少要通知當事人、被告,現在他的科技監控不必了或加保,例如加保2,000萬元等等,這樣可以,你是代表國家做出這樣的裁定,可以。可是,你明明知道做出來以後,檢察官是可以抗告的啊!那檢察官抗告以後,小學生也知道、以你身為法官的素養也知道,都資深法官了,總要讓檢察官知道他是可以抗告的、你總要通知吧?但你是用打電話的方式還是書面送達的方式?一早上我都沒聽到欸!可有答案?次長,你知道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調查確認了兩個事實,第一個是10月9號檢察官的確在延長科控的開庭中確定表達、要求繼續延長監控,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到目前為止,檢察官還沒有收到任何有關延長監控的裁定或者是宣示,這兩點是確定的。 莊委員瑞雄:那我們不要說名字。副祕,你法官當了這麼久,你會不知道這個案子就是違法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是因為這是違失、違反訴訟法規定的,高院自律委員會也因此啟動了自律,並決定把他們送法評。 莊委員瑞雄:這個有點在開玩笑啊!社會實在是……好不容易建立的司法威信,你們也說你們很努力、法官依法審判,自稱是很權威的、全都不能干涉個案。是啊!社會上誰敢對你們干涉個案?現在臺灣已經走到……以現在的臺灣,大家對司法有這個要求、你們有這個威信,可是做出這樣的事,你不覺得荒腔走板嗎?副秘書長,你不覺得這很奇怪嗎?如果要惡意評價的話,就是兩種狀況啊!一種狀況是質疑你喝醉了嗎?忘記了嗎?專業都忘光了嗎?第二就是認為你要偷偷放人嘛!就是這麼簡單嘛!若叫我解讀,我完全想不出怎麼往正面解讀欸!次長,不是嗎?我這樣解讀有錯嗎?還是我腦袋瓜錯亂、我的腦袋瓜不正常?召委,我這樣想很合理吧?你也當過檢察官,難道不能這樣講?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非常、非常地荒唐啦!到底隱藏了些什麼?不知道,我要求這個案子要好好徹查啦!副祕,合理吧?總要回應社會的期待啊!可以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行政調查的部分,司法院一直在進行。至於有沒有涉及其他更高的犯罪、更高的違失,這部分檢方也已經啟動了。 莊委員瑞雄:官官相護!我會跟你這樣講,我覺得這樣不好,外界會做這樣的解讀,真的不好啦!真的不好。 另外,我要就教的是,我們今天談到科技監控這個部分,我反而會覺得涉及整個專業訓練的問題啦!以科技監控來看的話,是為了在整個訴訟程序裡面、要在程序進行當中保全被告、保全證據,但又怕過度侵害人身自由,所以好像因此降低、有科技監控。另外是受刑人的部分,你可能認為要讓他復歸社會,又怕讓他出來以後影響整個社會的安全網,所以加上科技監控。可是呢!我反而覺得對法官、對檢察官來講的話,這部分反而不是他們在行的,因此,怎麼樣從實務上再加強教育訓練,在科技執法過程裡面保障對被告的保全或者在過程裡不要有任何閃失,我認為無論是司法院也好或法務部也好,這部分專業的教育訓練應該再加強啦!好不好? 最後一個問題我要再請教的就是國安的部分,在國安部分,我有一個很大的感慨。我們看到最近這幾個月,共諜案幾乎成了月經文,每一個月都在爆發、年年曝光,從現役軍官、退役上校一路到民間的協作者,幾乎各行各業都淪陷。這些共諜案其實不是捕風捉影,而是查出來了、也起訴了,有的送到法院啦!問題是查得多、判得輕,社會也未必看得下去。我就拿退役上校簽署投降承諾書那一件來看,法院最後判了7年6個月,看起來合理,對於7年6個月大家不會覺得輕或重,而是覺得法院判了、也不會太輕嘛!可是,你再去看看……司法院跟法務部,你們知道民間討論的是什麼嗎?他們在討論的是一個軍人偷1臺洗衣機判12年,簽投降書的卻判7年,方向到底有沒有搞錯?很難評價,因為法官獨立,每一個法官基於對案情的掌握,判斷會有所不同。這個社會不是反對依法審判,但是人民看到的是法院可不可以對得起國家的風險?量刑準則我們講很久了,雖然我們很難在要求法官獨立審判的同時,又對他指指點點,可是我們在2021年就說要設立量刑準則委員會、也送出了刑事案件妥適量刑的草案,現在都2025年了也沒看到,什麼時候準備上路?我看遙遙無期啊!司法院在這個地方有什麼打算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您剛剛說的這個草案現在確實還在立法院。另外,司法院本身這一端可以努力策進的就是先前已經完成一項焦點團體建議法院辦理國安事件時的量刑準則。我們最近也打算再開會,因為新進…… 莊委員瑞雄:沒關係,慢慢來。 王副秘書長梅英:在基礎設施那個部分…… 莊委員瑞雄:沒有關係,我最主要是要說案件的審理依法審判,我們都可以懂,問題是我們很怕相關類似國安案件到最後都是法官自己看著辦、自己愛怎麼判就怎麼判,我們認為最糟糕、最怕的就是這個。雖然檢察官對於整個法院的審判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可是常常會看到案件跟社會上的看法落差太大啦!比如說,我們並不是要求國安案件的涉案人全部都要關一輩子,但是有些案件你去看看,收了敵國或收了……我們一般講的都是中國,被告收了中國那邊的錢,也洩密、也簽署了投降文件,你說這個不叫危害國安,什麼才叫危害國安?甚至過去還有判緩刑的。如果國安案件證據明確還可以判緩刑──有因為犯後態度良好的,也有人講一時失慮、誤觸法典,用這樣的方式判緩刑,這些我都會覺得莫名其妙啦!我建議……我這樣要求好了,不只是建議,司法院或法務部就這個地方可不可以整理一下這幾年類似的國安案件緩刑案例,送交本委員會,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莊委員瑞雄:可以喔?合理嘛!我們再好好地檢視一下。 現在我們的法院裡面有沒有國安法庭?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 莊委員瑞雄:有國安法庭?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有專庭。 莊委員瑞雄:好,有這個專庭,那麼案件分到誰的手上就看運氣,變成這樣了。法官中有的判重、有的判輕,但對於這個部分:國安,我倒覺得真的不能是空話,量刑也不能失衡啊!量刑標準不一的話,我們很怕到最後檢察官抓了那麼多,判下來卻跟人民對於法律的確信或期待相差那麼大。國安法的案件最多判到12年、外患罪可以判到死刑,但情報人員協助洩密者,現職者沒有加重,退伍者卻還要加重,像這些情形邏輯都錯亂了!我今天最語重心長要講的就是請司法院真的要正視這樣的問題,國安的問題不能變成司法的盲區啦!所以我要求司法院再針對……這三年就好了,這三年國安案件中判緩刑的摘要跟理由稍微加以分析,我們再來看看、好好地做檢視,才不會讓社會覺得法院的判決是法官的恣意。我這樣不是要干預判決,而是要問我們的司法體系到底有沒有辦法扛得住整個國家的安全啦!因為制度賦予法官獨立審判權、制度賦予法官享有這麼高、這麼多保障,代表的是國家啦!總不能因為個人恣意,就像鍾文智案這樣,法官自己下了一個裁定,不用通知,該做監控的也沒有監控。這還只涉及整個社會安全網而已,但是涉及國安是重中之重,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主席:現在先做會議宣告:上午會議繼續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請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 下一位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2時)主席,有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主席:麻煩副祕。 羅委員智強: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部長沒有來,就請次長。 羅委員智強:請次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羅委員智強:想請教副秘書長以及次長,目前我們的科控載具大概有幾種?4種嘛!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腳環、手環,還有手機以及…… 羅委員智強:居家讀取器啦! 黃次長謀信:對,居家讀取器。 羅委員智強:那麼有關科控處分的命令大概有幾種類型? 黃次長謀信:科控處分規定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有8款,有各種排列組合。 羅委員智強:包括預防逃匿嘛!還有禁止進入、禁止離開、禁止騷擾接近、電子報到,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 羅委員智強:也就像司法院的報告裡面說的,採用科控的目的在於用科技設備監控來防止逃亡,以確保審理程序順利進行。那我想請教一下,從110年4月科控防逃新制啟用到今年3月底,法院的科控件數是多少?95件嘛!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95件。 羅委員智強:那檢察機關是多少? 黃次長謀信:123件。 羅委員智強:123件嘛!所以兩者合計218件。今年1月,我曾經向司法院索資詢問過,我當時就在關心這個問題,而當時回函告訴我的就是在這段期間各法院使用科控的案件裡面,都沒有逃匿的情形發生嘛!是不是?所以成效還算不錯啦!因為都沒有逃匿的情形發生。 那我想請教,法務部的報告裡說,科技設備監控開案件數也大幅增加嘛!對不對?112年到113年從30件成長到97件,漲幅3.2倍,而今年前3個月就已經到80件,按照這個速度來講,今年可望大幅增加,看來是很多、好像也很樂觀。可是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問一下法務部,你知不知道過去這幾年每年棄保潛逃的具保人大概有多少?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棄保潛逃的人數有一千多人,我回復過委員。 羅委員智強:這也是你們給我的數據啦! 黃次長謀信:對、對,一千多人。 羅委員智強:好。 110年到112年具保件數是1萬8,058件,具保保證金沒入件數是3,491件,棄保比例高達19.3%,等於是5件就有1件棄保,棄保件數非常驚人,一年的件數就將近1,000件。這其實是滿恐怖的數字,沒錯吧? 黃次長謀信:是。 羅委員智強:對,滿恐怖的數字喔!這個數字其實高得非常可怕,也變成今天犯罪偵查以及刑事訴追中一個很大的破口,這也是為什麼我不斷推動棄保潛逃罪立法的初衷。 那我想請教一下,之所以不採取羈押、而用具保,是不是就是因為司法體系認為被告沒有逃亡之虞,或者逃亡之虞很輕微?可是現在卻顯示出司法實務上有大量棄保潛逃的情形,那麼等不等於司法機關某種程度也嚴重錯估了被告逃亡的可能性?我請兩位都回答好了。先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在去年(113年)的時候,院方自己發布通緝的有4,128件,但這些案件真正分析起來,其實不見得真的就是所謂逃走了啦!有時候是這個人比較居無定所,所以短時間找不到。 羅委員智強:我講的不是通緝啦!我講的是棄保潛逃這一塊。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但是所謂棄保…… 羅委員智強:那你承不承認或認不認同確實有很大的落差存在?對於剛剛我講的這個數據,你應該也覺得很嚴重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羅委員智強:可是,事實上採取相關刑事偵查程序及手段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形式正義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羅委員智強:那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是不是因為我們錯估了逃亡的可能性、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有這個可能性嗎?還是我請次長回答一下? 黃次長謀信:委員提到的是為什麼不採用羈押,而選擇羈押替代處分的理由、是不是沒有逃亡的可能性,倒不是。會選擇羈押替代處分是有羈押的原因事實,只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性。在考慮必要性的時候,認為不需要以羈押防逃。 羅委員智強:我懂啦!就是程度沒到這個地方啦! 黃次長謀信:對,必要性其實是考慮比例原則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可是我告訴你喔!那我就要進入下一個問題,我已經講了,不只是羈押的問題。很顯然,保金這件事情對所謂的防逃效能跟效率而言,至少就看到一年有千件破口,那個比例我剛剛已經講了,也是很高嘛!可是我前面為什麼要誇你們的科控成效?你們在進行科控的部分都發現沒有這個問題欸!也就是沒有逃走的問題,是不是沒錯?還是你們給我的資料是錯的?上面講了科控狀況、只要在科控狀態之下…… 黃次長謀信:對,目前為止,進行科控的還沒有發生具體逃亡的事件,這是指進行科控的。 羅委員智強:好,所以我今天要講的是,事實上現在的科控以一年來說,科控數量大概只有九十幾件啦!比起現在年均千件的棄保潛逃,這個科控比例似乎也是滿低的。那是不是又變成我剛剛講到第二個層次的問題?不只講羈不羈押跟棄保潛逃的判斷問題,科不科控呢?科控的狀況比羈押手段有輕微性、低得多啦!沒錯吧?那麼為什麼在採取相關防逃措施的過程當中,科控的使用比例這麼的低? 黃次長謀信:就檢察官的角度來看,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相關事由,原則上是以羈押為優先,最容易確保被告未來的到庭,所以首先會用羈押處理,在必要性或比例原則的考慮之下才會選擇用科控處理,所以案件上科控會比較少。 羅委員智強:我跟次長說啦!很顯然有一些系統性、結構的漏洞和盲點存在。當然我也覺得可以審酌必要性,可是事實擺在眼前,就是有這麼多人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或透過別的方式逃亡。在你們前面跟我講科控之下逃掉的件數是0、比例是0、但科控手段的強制性又比羈押要低的時候,我馬上問一個問題、且是最具體的案例啊!鍾文智的案例如果採取科控的話,他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是不是就會大幅下降?是不是? 黃次長謀信:這個個案我們要談……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我真的覺得這邊好像變成什麼個案恐懼症還是個案矛盾症。這不是個案啦!我只是要講在今天這種情況之下科控的狀況。還是你可以跟我講,科控其實也防不了他跑? 黃次長謀信:從事實面來講,他在進行科控當中,事實上是沒有逃亡的。從事實上來講,他是沒有在科控的時候逃亡。 羅委員智強:對啊! 下一個,另外一位是遠東航空前董事長張綱維,他有7次違反科技監控的警示行為,甚至有2次出現在漁港附近,然後他就被緊急拘提了嘛!對不對?還改採羈押,所以就避免了他的逃亡行為。我在這邊其實都在肯定目前科控的效率喔!沒錯吧?所以,我真的是誠摯地提醒一下,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當然我知道也要尊重法官的裁量權啦!可是法官的裁量權與現在實質上犯罪防制以及實現形式正義的需求、人民期待之間也不能落差這麼地大啊!像我剛剛講的,以普遍的例子就跑了這麼多,而跑了這麼多,實質上就等於面對犯罪時,要是我們國家的形式正義不能夠加諸這些犯罪者身上的話,那臺灣人民就是受害者啊!更何況還有一些重大案件,最近已經引發了極大的爭議,甚至都有司法人員要受到追究了嘛!對不對?在這種情況之下,我覺得法務部跟司法院真的非常有責任,要檢視在整個系統性、結構性方面,對於目前犯罪逃亡──不管是棄保潛逃或其他態樣要怎麼防止,特別是科控工具如何使用,真的拜託大家啦!好好地在這部分加強著墨,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可以。 羅委員智強:好,麻煩兩位,謝謝。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 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都沒有到。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會及本會。 我先補充一個東西,針對司法院還有法務部這邊,我想請教一下。我們星期一才去看科控中心嘛!而我看科控中心的時候有想到一件事情,但當天我並沒有提到,所以想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研擬一下,看看要怎麼做。在具保的時候都會有具保人,就如處理債務時有連帶保證人等規定,那麼科控中心對於被告施以電子監控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強制他提供緊急聯絡人?或者司法院法官在下裁定的時候可以要求被告指定一名緊急聯絡人,才不會因為被告一時聯繫不到,我們就不知道要找誰,可不可以做這個?研擬看看能不能加?我知道現在會非強制性地問被告要不要,那可不可以把這個當作強制規定?譬如法官在下裁定的時候就請他提交1位或2位緊急聯絡人?在法務部這邊也是,等於能夠為我們的電子監控再多一個作為啦!我們那天去看的狀況是電子監控設備──譬如手機等等,如果設備沒有損壞或不是沒電,那科控中心確實可以聯繫他,請他用視訊方式讓科控中心的人能夠了解他當時的狀況還有所在位置。但是如果是因為設備問題聯絡不上的話,那可不可以至少有一個緊急聯絡人或兩位緊急聯絡人?是不是能夠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研擬一下這個做法?這是禮拜一那天我看完之後的想法。 王副秘書長梅英:目前是沒有強制規定,照第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裡頭所列的,事實上法官在下科控狀的同時就可以要求,這沒有問題,現在就可以下。但是委員希望能夠用…… 主席:對,我知道,就是……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我們會去研議,必要的時候我們會宣導。 主席:是,目前我看是可以,但是並沒有強制規定,剛剛副祕所說的沒錯,所以我的意思是能不能研擬把這個當作強制規定,也就是在法官要對當事人下這個裁定時,我想……這一定是被告想要爭取的嘛!也就是以電子監控的方式取代羈押嘛!那是不是可以要求他必須提供緊急聯絡人?這是我那天看完後的想法,請兩位回去研究一下,對於人民來說,我覺得有很大的意義啦!因為大家不想看到權貴犯了罪就跑掉。好,謝謝。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法院作成『略式裁定』之依據、理由、法定程序、救濟方式,與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變更、延長或撤銷之標準,並就執行現況,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與策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爰此,本席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116條之2第1項:「法院許可停止羁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其立法目的在於降低發生被告逃匿與勾串之風險,並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妥適進行,次按本條第5項:「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對此,司法院及行政院訂有「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下稱監控執行辦法),監控執行辦法第13條:「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得相關紀錄或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之。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但法院或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調閱之。」本席考究刑訴法相關立法體例,如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第153條之10第5項:「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亦同此模式授權訂立「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下稱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第11條以下定有相關保存、管理及銷燬等規定;然而,現行下,針對監控執行辦法,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檢察署,係如何處理、保存取得之紀錄及資料,有無建置相關管制系統或係以內部規則、作業流程及依據為何,如何與其他機關建立刑事證物保管機制,進行之證物保存、銷毀,似無相關規定。 二、本席曾在114年3月26日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我國證物保管(存)及監管制度向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質詢。文獻上多有認為:「臺灣贓證物管理多侷限行政機關防弊管理思維或未能依據刑訴程序法理制定管理規定,忽略證據保管內部控管的核心理念。」申言之,證據保管及內部控管或有違失時,以致有偽變造、變質散逸等等疑慮,或者偵查現場蒐證保全與法庭審理證據調查之證據同一性若有疑義,即對其證據能力、證明力的判斷有所影響。具體而論,實務慣習上往往將書證與錄音帶等相關取得之紀錄及資料定位為證物,適於編入訊問筆錄為主的卷宗裡,並隨著一般法院公文移送、保存的方式加以移送與保存,若以被告防禦權與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的角度觀察,是否符合證據監管要求即生疑義,文獻上多有認為證物監管鏈中書記官、檢察官與法官,既然是證據監管鏈的一環,就必須有相關的法規,要求書記官、檢察官與法官擔負證據監管的責任,然細究監控執行辦法第13條第2項提及前項紀錄或資料,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審判或偵查案卷內。於此,實務上係如何保存,其條文設計及立法目的考量為何,又實務上操作有哪些須考量之因素,本席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上述法律疑義及解釋操作,併予研議完善保存、管理、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機制之建立。 散會(12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