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2.png]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7,435億7,382萬2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7,435億7,382萬2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服務費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0萬元,配合上揭減列數,隨同調整增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保險成本」中「提存責任準備」之「災保及保護」5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無增減數,其餘均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5項: 1.有鑑於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編列114年度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數,乃相比前一年度增加逾443.4億元支出經費數有餘。然考量當中透過捐(補)助方式,或以預算事項督導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核心職能辦理精進之舉,則實在有所欠缺。如此,恐導致該中心在職災預防輔導、教育訓練、職能復健以及免費心理諮商服務等,最終將有辦理不彰情形,並損及我國勞工族群應有權益。爰針對114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預算編列14億2,440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廖偉翔 陳昭姿  2.114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編列「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774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於勞保作業基金編列774萬元相關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經查112年勞保作業基金決算書,該年度媒宣費預算530萬元,最終決算僅執行402萬元,執行率僅77%,突顯該預算執行狀況不佳,實無持續擴大編列預算之必要。爰針對114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編列「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774萬元,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菁徽 陳昭姿  (2)為辦理職業傷病診治及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業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透過媒體辦理各項宣導。惟近期針對勞工心理衛生輔導之成效,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時,發現相較於衛生福利部,行政程序繁瑣且勞工實際運用人數不高,顯見其宣導效益不佳;該項計畫職安署已推行多年,並未檢討如何精進。爰針對114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雜項業務成本」之「災保及保護」編列「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774萬元,凍結5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3.有鑑於我國勞保未來將陷入領多繳少的財務危機,即便在撥補下緩解破產危機,惟整體勞保財務結構依舊缺乏穩定。勞動部對於委員提案勞保撥補及政府負擔最終支付責任入法表達尊重,我國千萬勞工懷著無法確認未來退休生活是否能得到保障的不安疑慮。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保財務改善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菁徽 陳昭姿  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以來,職業傷病診治服務及傷病通報為重要推動措施,114年度編列預算1億7,703萬2千元。然而,自法施行以來,其執行成效尚未達到預期目標:(1)預算執行率偏低:111年度執行率僅51.52%,112年度提升至67.43%,但仍未達理想水準,主要因補助全國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受理量低於預期。(2)績效目標未能反映實際需求:相關補助申請偏低,顯示補助內容與方式仍需改善,以提升實際成效。為提升職業傷病服務的效率與成效,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5.「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以來,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計畫為重要保障措施,114年度編列預算2億1,487萬5千元。然而,該計畫推行成效未如預期:(1)執行率偏低:111年度執行率僅26.44%,112年度雖提升至63.52%,但「重返職場津貼補助」件數實際值遠低於目標值(僅22件及344件)。(2)計畫設計未能充分因應需求:如職能復健津貼及僱用補助等項目,申請量偏低,顯示計畫設計需更貼近勞工實際需求。為強化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計畫效益,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98億0,182萬元,配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就業服務」922萬元,爰併同調整減列「政府撥入收入」之「公庫撥款收入」,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7億9,260萬元。 2.基金用途:原列273億3,682萬6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1,300萬元,包含: ①「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0萬元。 ②「推展費」300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3,428萬8千元,包含: ①「服務費用」1,328萬8千元(包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000萬元及「修理保養及保固費」328萬8千元。 ②「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及營舍與設施工程支出」300萬元。 ③「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項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100萬元。 ④「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項下「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辦理亞洲技能競賽相關業務」1,500萬元。 ⑤「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項下「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100萬元。 ⑥「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項下「綠能產業作業安全促進計畫-參訪綠能產業先進國家相關機構,推動國際交流合作,並發展作業安全規範」100萬元。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200萬元。 (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200萬元,包含: ①「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 ②「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1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5,128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億8,553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4億6,499萬4千元,增減互抵後,增列4,206萬8千元,改列為25億0,706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5項: 1.近年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執行差異頗鉅,宜本量入為出原則,審慎規劃與執行年度預算,俾避免發生過度運用預算執行彈性情形,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273億3,682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減少11億3,257萬7千元(減幅3.98%),主要係減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經費所致。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就業安定基金109至112年度辦理多項相關措施,預算執行差異頗大為加強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依據「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設置就業安定基金,自109年度起增加辦理因應疫情相關措施,基金支出規模大幅增加,以110年度決算數360億餘元為最多,隨著疫情減緩,部分措施停止辦理,致112年度決算數下降不少,預算執行率以109年度(118.18%)為最高,112年度(79.16%)為最低,差異頗大。且前部長許銘春於111年運用「就業安定基金」365萬元舉辦演唱會恐有「假借政令宣導行個人演唱會之實」。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並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8至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執行情形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差異數 執行率 108 16,971,742 14,414,342 -2,557,400 84.93 109 17,574,963 20,769,645 3,194,682 118.18 110 31,914,729 36,011,554 4,096,825 112.84 111 31,703,353 32,549,273 845,920 102.67 112 35,272,655 27,922,803 -7,349,852 79.16 113 28,469,403 - - - 114 27,336,826 - - - 說  明:108至112年度為決算數,113至114年度為預算數。 資料來源:就業安定基金歷年決算書。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1,711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安定基金媒宣金額總計,自111年至今,由1億0,900萬3千元成長至114年預算2億1,711萬3千元,其幅度高達2倍,惟其成效不明。雖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討論,似有增辦新業務需宣傳之故,但仍有檢討細目與核算是否正確之空間。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1,711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邱鎮軍 陳昭姿  (2)宣傳媒體托播刊登經費,其投放平台與績效不明,宣傳成效未有訂定標準,恐有浪費之嫌。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1,711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邱鎮軍 陳昭姿  (3)宣傳台灣就業通媒體托播刊登經費,其投放平台與績效不明,宣傳成效未有訂定標準,恐有浪費之嫌。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1,711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邱鎮軍 陳昭姿  (4)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1,711萬3千元,其中辦理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部份,固然為重要業務,惟個別細項不明,宣傳成效未有訂定標準,恐有浪費之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邱鎮軍 陳昭姿  (5)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1,711萬3千元,其中宣傳媒體社群平台為何?是否提供雙語版本?宣傳成效未有訂定標準,恐有浪費之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邱鎮軍 陳昭姿  3.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共計編列234億0,098萬8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8,292萬8千元,預計辦理14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我國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勞動基準法」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案,以友善高齡者就業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允宜協助排除就業困難,落實監督補助款運用成效,提升我國勞動力,此計畫未見勞工成效,避免預算虛擲及執行率低,必須檢討。且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1 就業安定基金112至114年度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各項促進就業措施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序號 計畫或措施項目 112年度決算數 113年度預算數 114年度預算數 1 職業訓練補助(在職者) 9,996 15,710 15,710 2 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補助 38,471 37,889 44,276 3 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及世代合作獎勵 35,003 80,907 92,234 4 繼續僱用高齡者、新聘退休高齡者及退休再就業準備措施相關補助 164,024 334,887 297,053 5 鼓勵雇主推動中高齡員工協助措施 406 400 400 6 職業訓練補助(含訓練費用及職訓生活津貼)(失業者) 1,327,860 965,000 1,000,000 7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 30,085 30,000 30,000 8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跨域就業補助 187 840 717 9 臨時工作津貼及求職交通補助金 141,317 141,563 142,488 10 辦理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 75,478 87,537 110,908 11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僱用獎助 18,152 30,000 24,000 12 辦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 372,570 400,000 350,000 13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 153,305 202,717 242,592 14 銀髮就業獎助(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 - 75,000 135,000 合計 2,366,854 2,402,450 2,485,378 資料來源:勞動力發展署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就業安定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及「提升勞工福祉計畫」共計編列24億8,537萬8千元,預計辦理14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有鑑於審計部112年總決算指出,我國職場環境仍普遍存在年齡歧視現象,導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對求職卻步,不利就業促進政策之推行,仍待持續努力建構友善高齡職場環境;另部分接受政府補助資源較多之業者,僱用高齡者情形落後於同業,或補助資源挹注後僱用比率未明顯提升等,允宜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就業困難,降低就業歧視,落實監督補助款成效,俾利提升我國勞動力。我國即將於114年度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允宜協助渠等排除就業困難,降低就業歧視,落實監督補助款運用成效,俾利提升我國勞動力。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3)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積極整合中央及地方資源布建銀髮就業服務據點,惟部分銀髮人口占比較高之縣市尚未設置據點,或設置地點非屬銀髮人口分布較多之行政區,不利充分發揮在地資源整合及服務成效,以日本為例,截至107年底止,日本全國銀髮人才中心已有1,293處,遍布各市、町、村(相當我國鄉、鎮、市、區),已有效協助在地銀髮者透過持續工作貢獻及活化社區發展,為擴大銀髮人才服務量能,並督促勞動部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4)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11億0,961萬4千元。(就安10億6,542萬6千元;就保4,418萬8千元)因「跨部會合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開發計畫」延至113年實施、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推介個案俟112年6月紓困措施結束後才陸續展開、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受籌設期程與裝修工程延宕及人力招募等原因延後執行,部分業務性別預算執行率低於八成,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2年度勞動部性別預算執行率未達80%彙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業務項目 性別預算 執行數 執行率 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就業服務 759,954 525,034 69.09 辦理特定對象就業促進津貼及相關僱用獎助津貼 367,080 265,997 72.46 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就保)-雇主僱用獎助-僱用獎助 223,608 145,438 65.04 辦理外國人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補助內政部移民署及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人口販運被害人收容安置相關業務 6,000 3,743 62.38 補助特定對象參檢費及證照費-二度就業婦女 154 73 47.4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5)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遭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因「跨部會合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開發計畫」延至113年實施、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推介個案俟112年6月紓困措施結束後才陸續展開、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設置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受籌設期程與裝修工程延宕及人力招募等原因延後執行等因素,112年預算執行率僅有69.09%,成效不彰,為敦促勞動部就此進行檢討,並研擬精進作為,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廖偉翔 陳昭姿  (6)勞動部於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中編列1億0,709萬2千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措施,較113年度增加45.79%。該計畫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4條規定,提供臨時性及短期性就業機會、職涯諮詢、就業促進活動及世代交流等服務,並預計114年度累計成立23處服務據點。經查,110至112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12.99%、40.62%及65.31%,反映地方政府實際申請經費及執行進度未達預期,影響資源效益。部分縣市因尋找合適地點及籌設延誤,影響服務據點的功能發揮。為確保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能發揮應有功能,提升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效益,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7)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服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措施」預算編列1億0,709萬2千元,較113年度增加45.79%。經查勞動部自110年度開始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措施」,迄113年4月底止,已成立17處服務據點。110至112年度止,預算執行率僅分別為12.99%、40.62%及65.31%,預算執行率偏低。另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35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監督及考核。114年賡續輔導與協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預計累計成立23處據點,勞動部應加強監督及考核銀髮人才服務據點,俾利服務據點功能充分發揮,銀髮人員得到必要協助。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4.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本部長期以「本部整體性及緊急性政策宣導需求」之名,統籌調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之預算,辦理政策宣導之採購案,有違就業安定基金支用之目的。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115年度政策宣導之預算來源正本溯源按需編列,並切結承諾不再挪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昭姿 盧縣一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並計畫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其中法定之就業服務業務,基於:法定義務工作、一般性工作及支持性工作之職業推介,為勞動力發展署職掌。據統計,15歲以上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近25.4萬人,占總人數之21%;其中政府就業服務推介就業者僅2萬8,875人,並多為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單位開設職缺聘僱者,屬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義務性工作;次要者為私人事業單位據前述法律第2項規定義務工作之推介。其他近23萬從事就業者,則未透過公共就業服務資源自行求職就業,此難謂有利之施政。請提出身心障礙者一般性工作(非法定義務性工作、非支持性工作)推介之促進方法與推動時程規劃。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要求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3)查113年缺工人數6.6萬人,同期失業人口有41萬2,183人,依數據來看,待業人數大於需求人數,相當於每6.25為失業人口中,可遞補一個職缺。次查失業者公共就業服務使用率平均占失業者的40.53%,六成的人使用其他管道去求職;而求職成功率只有25.33%;求才事業單位成功率占66.7%,可能與聘僱用獎補助金發放的條件有關係。相較民間求職平台使用率與求職成功率皆為不足。鑑於失業者對公共就業服務的使用率有下滑的趨勢,料為就業服務手段過於被動所致。參考銀髮人才就業服務中心在新北市雙和地區主動找職缺、就該職務所需能力,積極訓練、媒合就業作法之成效,勞動部應主動至全國368個鄉鎮招商、徵才,要不握住人力找廠商,要不握住廠商找人力,再媒合雙方完成聘僱。請勞動部於6個月內提出前述主動至鄉鎮縣市尋求,求職者、求才事業單位,並媒合兩造之積極就業服務促進規劃,提示施行起始時間。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勞動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4)查台灣就業通網站運營經費,從111年9,784萬7千元,113年1億0,779萬元,114年度編列1億1,731萬7千元。然而就業通整體網站的使用上,卻存在很多問題及BUG,甚至有開授投資股票的課程以及一些偏向興趣類,對職涯發展有限的課程類。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資訊小組僅1位正式公務員,導致工作量無法負荷。因此台灣就業通網站營運,是否也存在於人員過少,無法完善網頁制度、內容控管之問題,為避免憾事再次發生,同時撙節政府預算。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凍結2,0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5.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4億2,632萬2千元,預計辦理照顧服務員自訓自用訓練計畫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經查111至113年度實際執行情形,112年度之整體結訓人數、自訓自用留任率68%、訓後3個月就業率約76%,台灣照服員訓練及聘僱仍尚有改進空間。有鑑於114年度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長照人力需求日增,為避免過度仰賴移工,允宜提升國人照顧服務員之專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制,並強化雇主聘僱意願,俾利增加國人就業機會並充裕長照人力資源。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6.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勞動部於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性別預算48億2,695萬8千元,辦理相關計畫共計27項,占基金用途預算的17.66%,較113年度增加7.21%。預算增加主因包括新增補助職場性騷擾防治業務及推動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等。然而,112年度性別預算執行率低於平均值(86.46%),且27項計畫中有5項執行率未達八成,顯示部分計畫執行效果仍有待改善,經費未能發揮最大效益,為提升性別預算執行效益,並確保性別平等目標得以實現,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就安)」預算編列10億6,542萬6千元,凍結2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7.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就安)」預算編列7億8,694萬7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或提供僱用獎助,惟部分受補助事業單位常年違反勞動法令,該署仍持續給予補助,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允宜通盤檢視各補助規範之資格條件及認定情形,其中,有近八成事業單位於112年度仍持續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顯示該等受補助事業單位常年違規累犯,漠視受僱勞工權益,該署卻未認定為「情節重大」,仍持續給予各項補助,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現行實務審核機制容有檢討改進之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以敦促雇主恪守勞動法令,確保受僱勞工權益,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就安)」預算編列7億8,694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依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就業安定基金」在112年規劃15項計畫,補助共計1萬1,205家事業單位,補助8萬8,968件,共計發出16億3,000萬元。然而卻有112家,在109至111年間,都有違反勞動法令記錄,勞動部仍然補助這112家3,937萬元,同時111年申請補助的事業單位裡,就有200家違反勞動法令的達3次以上,勞動部仍然補助4,898萬元。而且近八成的事業單位,112年仍然持續在違反勞動法令。為避免有鼓勵企業違規之疑慮,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就安)」預算編列7億8,694萬7千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強化補助審核機制,嚴格審查補助對象,確保補助款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8.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7,592萬2千元,其中辦理專案缺工獎勵之「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相關措施。「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截至113年9月底止媒合就業人數僅達目標值之三成,實屬偏低,未能有效解決缺工問題,所規劃之接續缺工因應方案允宜針對勞雇雙方需求,加強協調研議可行性方案,有效解決我國缺工問題。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 計畫別 旅宿業 餐飲業 航空站地勤業 合計 開始辦理時間 112.5.1 112.6.26 112.7.14 - 停止辦理時間 預計113年底 113.6.30 - 專案職缺數 1,971 12,456 342 14,570 符合專案媒合條件者(A) 1,606 5,735 335 7,538 推介人數(B) 7,727 22,280 1,234 30,303 推介率(C=B/A) 481 388 368 - 媒合人數(D) 951 2,258 260 3,172 媒合僱用率 (E=D/A) 59.22 39.37 77.61 -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9.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預計辦理專案缺工獎勵之「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相關措施,然查本方案113年度預算編列3億2,000萬元,截至113年9月底止,實支數僅達3,575萬4千元,截至113年9月底止媒合就業人數僅達目標值之三成,實屬偏低,未能有效解決缺工問題,為敦促勞動部針對缺工方案加強協調研議可行性方案,俾利有效解決我國缺工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廖偉翔 陳昭姿  10.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勞動部自112年度開始辦理「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4年計畫,方案所提之關鍵績效指標中,青年失業率與整體國人失業率、「15至24歲」及「20至24歲」青年勞參率、失業率與OECD國家青年勞參率、失業率之差距,未達目標值,勞動部應參酌國際青年就業策略,持續精進「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相關措施,以利提高我國青年就業,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就業服務業務」之「青年就業服務」預算編列6億4,071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11.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之「辦理亞洲技能競賽相關業務」預算編列5億3,324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之「辦理亞洲技能競賽相關業務」預算編列5億3,324萬5千元,用以辦理2025亞洲技能競賽相關業務,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6,057萬5千元,查本案為新增的大型計劃案,且耗資甚鉅,辦理2025亞洲技能競賽,是我國睽違30餘年再次主辦該項國際賽事,自然別具意義,然本案現編列的媒體宣導費用高達全案的10%以上,且全然未針對預計宣傳、推廣或媒體業務的內涵、項目及費用提交完整規劃,為避免編列浮濫,爰針對是項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算支用項目與數額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廖偉翔 陳昭姿  (2)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參加國際技能組織賽事暨交流訪問」之「辦理亞洲技能競賽相關業務」預算編列5億3,324萬5千元,用以辦理2025亞洲技能競賽相關業務,其中一般服務費編列4億4,061萬7千元,本案為新增的大型計劃案,且耗資甚鉅,然勞動部卻僅表示預算包含「專案團隊人力費、競賽場地租金、工作人員食宿、人員培訓、網站架設營運、國際研討會、競賽會議、開、閉幕典禮及晚宴等活動經費」全然未針對項目及費用提交完整規劃,根據行政院「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各基金辦理之宣導經費,應力求撙節,避免浮濫,自不宜在有完整活動計畫及經費明細前,先行以活動名目匡列預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算支用項目與數額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廖偉翔 陳昭姿  12.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1億1,902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財政部資料顯示,112年底公股銀行青年創業及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人數與貸款餘額雙增,其中男性占比近七成,且不論是青年創業貸款或是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男性貸款餘額皆高於女性,其中,以協助婦女、中高齡國民及離島居民創業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109年因應疫情對經濟的衝擊,增納年滿20歲之失業者。因適用對象侷限特定族群,故108年以來各年底貸款人數在2,400人上下,112年底貸款餘額10億8,000萬元,較108年底增加25.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研議精進作為,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1億1,902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據財政部資料顯示,112年底公股銀行青年創業及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人數與貸款男性占比近七成,其中,原以協助婦女、中高齡國民及離島居民創業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108年以來貸款人數在2,400人上下,然109年因應疫情對經濟的衝擊,增納年滿20歲之失業者,並在112年檢視,男性平均每人貸款餘額50萬2千元,女性則僅41萬元,男性高於女性近10萬元。此顯示,女性在於借貸創業推廣上,仍有相當大的空間,同時在貸款成數上,是否亦有對於性別上的差異,勞動部應積極介入了解,協助女性可以獲得充足資金,完成創業夢想。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預算編列1億1,902萬元,凍結5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訴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13.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就業安定基金成立於83年,主要來源為企業聘用外籍勞工的月繳費用,用以提升本國勞工技能、促進就業機會及外國人管理聘僱。該基金是非營業基金,長年以來,管理透明度備受批評。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284億8,741萬元,到114年度新增13億1,441萬元,達到了298億182萬元。在就業安定基金成立之初,外籍勞工人數有總量管制,就業安定基金每年的規模一致,惟近幾年外籍勞工人數暴增,致就業安定基金每年收入高達數百億元;據報載許銘春擔任勞動部長期間,利用就業安定基金大幅補助高雄市,遠高於其他縣市,今因為一位基層公務人員遭霸凌而死,就安基金運用的正當性再度引發議論。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收費標準重新檢討,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2)勞動部本部長期以「本部整體性及緊急性政策宣導需求」之名,統籌調用「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預算,辦理政策宣導之採購案,有違就業安定基金支用之目的。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114年度、115年度政策宣導之預算來源正本溯源按需編列,並落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法定用途,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昭姿 盧縣一  (3)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其中補助內政部辦理移工非法查察計畫預算數2億8,966萬3千元,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加強查察違法外國人計畫預算數2億8,734萬6千元。經查截至10月底在台失聯移工人數已經高達8萬9,666人,不斷攀升,因此本項查察經費執行不力,效果有限,亟待檢討;另外犯罪之外籍嫌疑人數逐年攀升,為避免成為社會安全隱憂,允宜定期檢視相關規範及執行成效,加強跨部會合作機制,俾供未來引進移工政策之參考,以維社會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4)根據勞動部的資料顯示81萬外籍移工中有48%為女性,而25至44歲之間女性移工又占了將近八成,申言之,將近30萬民女性移工屬於育臨女性移工,這衍申了另一個問題,無依兒少的社會問題,另外經查就業安定基金基於保障兒少權益,補助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國人居留管理、非法外國人查處、收容及遣送等相關業務),計2,792萬4千元,而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就業服務法引進外國人在臺所生子女為無依兒少安置相關業務,計1,449萬元,以上兩支合計4,241萬4千元,且逐年攀升,勞動部除了持續挹注基金來協助外對於非法移工而造成無依兒少的情形,無任何改善方案,對於就業安定基金的負擔是否已造成影響,不無疑義。基於保障無依兒少的權益及避免基金預算持續虧空的前提下,爰此,針對114年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正旭 楊 曜 林月琴  (5)我國移工失聯人數屢創新高,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2024年9月,失聯移工已達8萬8,881人、約每9名移工就有1人失聯,考量失聯移工易衍生後續治安與社會問題,勞動部作為勞工主管機關,目前因應作為難見成效。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改善失聯移工人數持續增加之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菁徽 陳昭姿  (6)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其中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新增891萬元,辦理外籍看護多元照顧服務試辦計畫,總經費高達7億8,444萬1千元。為民眾臨短急照顧需求,包括長輩臨時有狀況卻找不到照顧人力、外籍家庭看護空窗期的短期需要照顧人力、家人手術或病後需要急性後期照顧等,自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主決議開始研擬至今,勞動部113年底前將推動「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藉此解決民眾需求亦可減少外籍勞工逃逸的誘因之一。惟該試辦計畫辦理方式似與102年試辦有「鐘點外勞」之稱的外展看護服務,當初因承辦單位(NGO)不堪虧損,紛紛退出,108年計畫宣告收場。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看似立意良善,但直執行面仍交由NGO承辦,再由承辦的NGO「仲介」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公司)辦理相關業務,與102年的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並無二致且委託仲介辦理恐造成權責不明狀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在多元陪伴服務開辦6個月後檢討成效,並邀集專家學者,NGO研商調整試辦單位資格等計畫內容,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14.有鑑於國內人力需求吃緊,外籍勞工來台人數逐年劇增,不過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13年10月20日,滯留在台的失聯外勞已高達8萬8,881人,犯罪率也逐年提升。監察院112年7月展開調查,並指出「失聯」只是外勞在遭遇不合理的薪資待遇、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工作與收入不如預期、適應不良或者求助無效等等問題與處境時,做出選擇的結果,而這些因素的背後,涉及產業缺工問題及政府管理措施的缺漏。內文指出,儘管政府相關部門聲稱已跨部會推動改善措施,從強化源頭管理及查察處罰、鼓勵失聯外勞自行到案、持續放寬引進外籍勞工,到推動留才久用方案等,但外籍勞工失聯問題卻絲毫沒有減緩,質疑現行的制度迫使外籍勞工成為失聯外勞。顯見外國人管理勞動力發展署已推行多項計畫,然並未檢討如何精進及有效改善。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請勞動部儘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15.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36億7,106萬8千元,其中包含補助內政部辦理移工非法查察計畫預算2億8,966萬3千元及補助地方政府加強查察違法外國人計畫預算2億8,734萬6千元。然而,以下問題需檢討改善:(1)移工失聯問題日益嚴重:113年截至7月底失聯移工達1萬4,239人,累計失聯移工共8萬7,576人,且失聯移工集中於製造業及看護移工,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2)移工犯罪案件增加:依據刑事警察局統計,112年度外籍嫌疑人涉案人數達5,642人,為10年前的近3倍,其中移工失聯問題與犯罪率上升具有高度相關性。(3)執行成效與配套改善需求:勞動部雖持續推動仲介管理、薪資改善及法遵輔導措施,但失聯移工的管理及預防效果仍未顯著改善。為確保外國人聘僱管理政策有效執行,並改善移工失聯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16.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談判的推進,台灣的移工勞權與遠洋漁業問題引發國際高度關注,並直接影響台灣在全球供應鏈中的形象,每年仲介剝削金額高達上百億元,移工勞動環境備受國際批評。勞動部設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運作超過16年,但直聘移工比例僅約2%,成效遠低於預期。原本全台9個據點裁撤至僅剩台北一處,服務能量不足,無法有效以國對國直聘取代仲介制度。勞動發展署分署長被指控霸凌羞辱部屬,組織內士氣低落,離職率高,人力配置失衡。勞動部勞動發展署主管首批印度國對國勞工直聘業務,本可以藉此國對國直聘打破數10年來擺脫移工政策,高度仰賴移工仲介團體的控制,改善台灣剝削移工的國際形象,但首批直聘人數僅50人,顯見勞動部不願扛起責任,導致直聘業務最後還是委外私人仲介來經營處理,如此要如何落實移工零付費的目標?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273億3,682萬6千元,凍結1,000萬元,要求以印度為例提高國對國直聘達50%為目標,應增設直聘分中心、直聘精進作法,及提出具體改革計畫書面報告,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推動政策改進並重建外界信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17.勞動部於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編列3,366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該預算執行狀況不佳,112年決算執行率僅83.4%,其中「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執行率更僅達56.5%,突顯相關預算實有浮編狀況,爰針對114年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3,366萬元,凍結50萬元,以撙節政府開支,俟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菁徽 陳昭姿  18.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8,054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仲介、移工、雇主,在完成招募聘僱前,會簽署定型化契約;而在移工進入職場後,若移工發生身體不適等問題,需就醫時,卻無明確規範由雇主或仲介陪同移工前往就醫。若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身體不適的狀況時,多數是由雇主陪同就醫,然申請外籍看護的家庭,多數都是因為家中已無人力負擔照護的情形,若家庭看護工身體不適需就醫,被看護者家中已缺少一名看護人力的情況下,照護人力吃緊,雇主如何陪同外籍看護就醫?建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明訂陪同移工就醫的責任歸屬,爰此,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8,054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查目前移工在雇主家中若發生身體不適等問題需就醫時,目前無明確規範由雇主或仲介陪同移工前往就醫,若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身體不適的狀況時,多數是由雇主陪同就醫,然申請外籍看護的家庭,已是家中需要人力協助照護的情形,若家庭看護工身體不適需就醫,被看護者家中究竟如何再撥出人力陪同就醫?針對此問題,勞動部勞應研議移工就醫責任歸屬,以保障移工就醫權利及雇主照顧需求。爰此,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之「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等相關計畫」預算編列6億8,054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19.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預算編列2億8,700萬5千元,其中包含直聘中心相關業務4,241萬3千元,直聘中心的設立旨在簡化移工聘僱流程,減少仲介剝削,保障移工權益,並促進雇主與移工之間的直接媒合。然而,根據勞動部112年出版的《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前4年有近五成雇主不知道直聘中心,而112年知道的比例大幅提升,卻僅是因為報告修改統計方式,將「知道但不清楚有哪些措施」也納入「知道」的範圍。從報告也顯示雇主未使用服務是因為無後續代辦及管理服務、沒時間親自辦理、申辦文件複雜等等,尤其「申辦文件複雜」應該是最簡單可以改進的事情,但從110年有45.8%的人反應,到112年還是有42.4%的人反應同樣問題,顯見直聘中心運作效率不佳,為敦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擬精進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廖偉翔 陳昭姿  20.審計部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近年雖積極辦理就業安定費欠費催收及清理作業,整體累計欠費呈下降趨勢,惟部分欠費案件未按規定時程移送行政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另現行廢止聘僱許可作業時程冗長,恐不易發揮嚇阻效果,現行實務作業,係於欠費移送行政執行後5個月內,始廢止聘僱許可,倘加計移送行政執行時間,一般欠費案件自雇主繳納期限屆日至廢止聘僱許可日止,最長費時13個月,大額欠費案件則為8個月,作業時程冗長,據統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度廢止聘僱許可案件平均長達13.5個月,該等期間仍屬合法聘僱狀態,恐令部分雇主存僥倖取巧心態,繼續拖欠費用,未能有效發揮防杜及嚇阻效果,為此,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縮短移送行政執行及廢止聘僱許可各項作業時程等,以遏止少數雇主蓄意欠費,兼顧守法雇主之公平性,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之「辦理就業安定費及外國人收容費收繳等相關事項」預算編列1億1,49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惟屢有新聞事件指出:雇主聘僱高階主管,因其中高齡者受雇年資所累計薪資較高、所從事工作非具不可替代性,並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準備金隨薪資所致應付比例金額較高,有以優退為理由,要求受僱者自願退休、退休後轉聘、或退休後以較低工資再聘僱。並空下之職缺由年資更低者填補,或為裁撤冗員不以填補。勞方礙於年齡壓力求職不易,難有的理由。為落實本法規定,勞動部應確實掌握該樣態發生之程度,並為相應之處置。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億7,235萬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6個月內就中高齡者遭受雇主要求提前退休之人數、性別、年齡層級、退休前薪資待遇與職銜、退休後再聘僱或調職後為同一僱主給付之薪資待遇與職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22.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勞動部如何確保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專業人才專業資格及培訓成果,與如何保障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個資不被外洩造成二次傷害,爰此,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福祉計畫」項下「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2億1,84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3.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3,957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之管理係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主責,因該管理會不受立法院監督,導致就業安定基金淪為勞動部小金庫,基金預算長期存在濫用狀況,引發外界質疑。爰針對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3,957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強化就業安定基金外部監控機制,研擬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菁徽 陳昭姿  (2)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1億3,957萬8千元,支付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基金業務所需水、電、郵務、通訊及文書管理等,及購置辦公事務用品,維護辦公廳舍公共空間綠美化與安全衛生等費用。有鑑於前北分署長謝宜容霸凌案,意外揭發北分署使用就業安定基金裝潢分署長辦公室及公共空間145萬元,並在公共空間裝設24小時照明植物之軌道燈,致1年電費暴增3萬度,另外亦查出勞動部與各分署均有濫用就業安定基金情形,光是過去1年,包括辦公室裝修、清垃圾、買咖啡豆、買衛生紙,勞動部至少就濫用就業安定基金8,000萬元,就業安定基金儼然成為勞動部的私房小金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24.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編列6,274萬3千元,係113年度5,877萬8千元的106.7%,較113年度增加396萬5千元。預算才隔1年,為何水電費開支暴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廖偉翔  連署人:盧縣一  25.檢討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交流活動預算編列合理性,確保資金使用符合國民就業促進目標。目前勞動部以就業安定基金編列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交流相關預算,高達12億元,占補助計畫高達15%以上,卻不知技能競賽的成效在哪裡?國內技能競賽及選手培訓:4億8,509萬3千元、國際技能組織賽事交流訪問:7億3,949萬元,這樣不透明的補助是否合乎基金用途,有待商榷。所以檢討「技能競賽及國際技能交流活動預算」之經費編列與適用範圍,為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合理性用途,都在法定支出業務範圍內,請勞動部在3個月內提出近3年國際技能賽事參賽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6.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17億9,234萬9千元,用於辦理多項青年就業相關計畫。其中,「產業新尖兵計畫」針對5+2重點產業設計課程,涵蓋電子電機、工業機械、數位資訊等領域,自109年至今結訓人數約3萬餘人,112年度訓後就業率雖達81.34%,但仍存在以下問題:(1)訓後就業率提升空間:112年度訓後就業率為81.34%,雖較過去提高,但仍需進一步改善以縮小人才缺口。(2)結訓人數逐年減少:113年度結訓人數僅2,204人,顯著低於原預計數。(3)課程與產業需求的契合度需強化:現有課程與快速變化的產業需求對接不完全,影響訓後人力投入產業的即時效能。為提升產業新尖兵計畫的效益並確保經費合理運用,爰請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27.就業安定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之「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預算編列17億9,234萬9千元,辦理各項青年就業相關業務。經查其中「產業新尖兵計畫」之開辦班數及結訓人數於110年度達峰值後即逐年下滑,另部分學員訓後未就業,或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薪資收入未臻理想等,並經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要求改善。為能解決我國缺人才及青年就業問題,勞動部應對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後之就業情形加強追蹤,俾利媒合我國重點產業所需之專業人才。有鑑於青年為我國勞動市場重要資源,政府歷年來挹注龐鉅資源辦理多項促進青年就業措施,允宜加強青年與重點產業就業之專業人才之鏈結,落實就業輔導與追蹤,俾利青年穩定就業,並提升國家競爭力。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28.經調查112年15至29歲青年失業率8.01%,雖然青年失業率逐年降低,但其中以20至24歲青年失業率仍為最高,據此如何有效解決青年就業問題就是勞動部很重要的工作之一,惟經查就業安定基金所要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對於核定的數量如何核定以及對於單位成本的估計從何而來,均無說明,對於就業安定基金的支出是否有效能解決青年就業的問題,不無疑義。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正旭 楊 曜 林月琴  29.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計辦理14項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措施。 103至113年度我國主要年齡層勞工勞動參與率情形彙整表 單位:% 年度 (平均) 總計 35 - 39歲 40 - 44歲 45 - 49歲 50 - 54歲 55 - 59歲 60 - 64歲 65歲以上 103 58.54 83.77 84.48 80.21 69.63 54.41 35.61 8.68 104 58.65 83.87 84.86 80.92 70.34 55.08 35.77 8.78 105 58.75 84.71 85.16 81.68 71.44 55.67 36.35 8.61 106 58.83 85.85 84.77 82.66 72.47 55.66 36.65 8.58 107 58.99 87.10 84.34 83.96 73.54 55.63 36.70 8.43 108 59.17 89.16 83.55 84.71 74.43 56.08 36.70 8.32 109 59.14 89.56 84.58 84.12 75.19 57.55 37.70 8.78 110 59.02 89.61 85.54 84.42 75.37 58.87 38.64 9.18 111 59.18 90.38 86.54 85.07 76.30 59.64 39.55 9.62 112 59.22 90.76 87.18 85.41 77.19 61.00 40.55 9.91 113 59.25 91.99 87.69 85.30 78.25 62.15 41.70 9.94 但現行我國職場環境存在高齡求職不易,觀察103至113年各年齡組「勞動參與率」以35至39歲為最高,50歲以上開始快速下降,尤其60歲以上「勞動參與率」僅40%,不知勞動部是否真心關懷高齡就業議題?加上「就安基金」又傳出挪用於採購咖啡豆物品、行銷經營臉書新聞,挪用金額超過8,000萬元,因此,實不知本計畫效益如何?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計畫效益。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涂權吉  30.就業安定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就業服務業務」項下「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專案缺工就業獎勵」繼續編列3,573萬6千元,預計辦理專案缺工獎勵之「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相關措施。有鑑於本方案截至113年9月底止,僅媒合成功人數3,469人,相較「促進1萬名勞工就業」之目標僅達三成;旅宿業、餐飲業及航空站地勤業媒合僱用率分別為59.22%、39.37%及77.61%,執行績效顯有偏低,未能有效解決缺工問題,所規劃之接續缺工因應方案,另外審計部112年度實地查核發現,受僱特定行業及照顧服務業勞工未能長期穩定就業,另疫後缺工行業之求才利用率及推介就業率仍低。應請勞動部針對勞雇雙方需求,加強協調研議可行性方案,俾利有效解決我國缺工問題。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31.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人力運用調查,45歲以上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求職過程遭遇之主要困難,「年齡限制」占比(44.23%)居第一;另勞動部111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受僱者於求職或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因素,兩性均以「年齡」歧視居多,且受僱者年齡愈長,遭受年齡歧視情況愈嚴重,45至54歲及55至64歲受僱者,相較其他年齡層嚴重,其中因遭受年齡歧視提起申訴比率男性僅0.2%、女性更僅0.1%,顯示多數中高齡及高齡勞工面對職場年齡歧視,多採隱忍態度,以上均凸顯職場年齡歧視問題之嚴重性,恐致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對求職卻步,不利就業促進政策之推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建構整體友善高齡職場環境之仍有持續努力空間,以提升我國中高齡勞動力參與率,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32.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之「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預算編列8,967萬3千元,計畫配合產業政策發展所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逐年完備職能基準建構,以提升人才培育效能,減少學訓用落差。經查112年度實際執行結果,發展更新職能基準269項,輔導單位申請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198案次等。惟囿於補助款請領期限為1年,因111年受疫情影響,總計受理28案,符合通過iCAP認證請領補助款者僅7案,致112年預算執行績效不佳。有鑑於國家重點產業未來欠缺人才職類共計207項,尚未發展職能基準者尚有41項,請勞動部宜積極完成重點產業未來欠缺人才職類所需職能基準之訂定,俾利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及關鍵人才培育。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33.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之「綠能產業作業安全促進計畫」預算編列1,142萬元,執行3項業務,包括協助離岸風電作業安全跨部會技術平台運作300萬元、參訪綠能產業先進國家相關機構,推動國際交流合作242萬元、掌握綠能產業裝備裝設情形。有鑑於本項預算與就業安定基金成立宗旨不符,遭質疑為何獨厚綠能產業?為何其他有高空作業墜落危險的營造業就不需要?職災發生率最高的產業為何沒獲得補助?綠能產業有重要到讓政府補助,常發生職災的產業反而沒補助?實有濫用安定基金疑慮!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回歸提升勞工福祉目標。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34.根據統計,建築業的高空墜落、機械傷害等職災風險遠高於許多新興綠能產業,但相關安全促進計畫各個產業的覆蓋範圍似乎不均。且綠能的從業人員,以太陽能為大宗,太陽能板以地面型光電為主的工作屬性,及其受雇行業別,大多與建築營造產業重疊,為了解業務單位預算分配之合理性,基金應公布計畫詳細支出明細,說明動支情形,包括技術合作內容、檢查機構參與範圍及實際成效。爰要求勞動部提出全部高風險產業成效書面報告,以確保勞動市場的職場安全和基本權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35.就業安定基金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3,366萬元針對政府媒體宣導費,此計畫內容未說明完整,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各機關應為利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財政效益,並避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圖利特定媒體。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36.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近年執行勞動檢查場次逐年減少,且部分地方政府實際處分率過低,經查,112年全國勞動檢查處分率為19.65%,其中新竹縣(7.23%)、苗栗縣(3.65%)、嘉義縣(5.4%)、基隆市(2.88%)、新竹市(3.98%)、嘉義市(4.97%)、澎湖縣(3.51%)等縣市,處分率皆低於10%,地方政府勞動檢查處分率過低恐造成勞動檢查效果不彰,勞工權益難以保障。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縣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分率偏低原因提出具體分析,並就督促地方政府確實開罰處分違法事業單位,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菁徽 陳昭姿  37.勞動部推動「工作生活平衡」並建立網站,分享推動實例。然而查閱本網站,對於何謂「工作生活平衡」之定義,整個網站無法看見一個說明,同時員工協助方案更是只有一簡陋圖卡(附圖),完全無法說明員工協助方案之要旨。同時網站之專題文章,除「工作悠活」一年更新一篇文章外,「家庭樂活」及「健康快活」兩則專欄最新文章均停留在2022年,請勞動部以使用者為中心概念,透過簡明易懂方式呈現工作生活平衡與員工協助方案之概念與推動方式,加強優化網站介面,取得無障礙規範AA等級標章,充實網站內容新知資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輔導企業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image: image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38.鑑於勞動部辦理「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業務,以111年第1類第1階段為例,全國新成立工會84家,實際申請該補助工會數10家,核定7家,實際成功得到補助8%,顯見相關與政府美意在落實上有明顯落差,其中尤以對工作特性成立之職業工會最為不友善(如難以組建企業工會,卻有固定雇主形態)。又依勞動部112年12月回復陳培瑜委員辦公室之說明表示「至有關獎勵勞工成立工會措施部分,本部刻正滾動式檢討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等相關事宜,俾使該要點更符實際。」但迄今卻未見勞動部就相關業務有任何法制上改善作為。爰此,請勞動部針對前開要點之實務申請情況及精進作為向提案人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陳 瑩 林月琴  39.經查過去勞動部業管之重要勞動法令(如勞動三法實施10週年、「勞動基準法」施行30週年等),每逢週年皆以研討會形式,邀約專家學者、工會代表及民間團體等來討論法律落實上之疑義。惟「性別工作平等法」適逢立法20週年之際,勞動部承辦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業務司長答詢時,回復委員質詢其點擊率及宣傳績效,所答覆之數據實係爭議。爆發後,民眾聽聞開始為點擊增加,與事件發生前,事實上的點擊率差異甚大,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昭姿 盧縣一  40.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編列6,702萬8千元。該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包括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及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等。經查近4年度預算執行率平均數僅達六成,長期偏低;另配合於113年9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法律,於112年10月2日修正發布之「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將積欠工資亦納入法律扶助範圍,應請勞動部依實際行政量能覈實編列預算,並廣為宣導,俾利權利受損勞工,能善用法律扶助協助服務,降低訴訟障礙,透過司法制度保障自身權益。爰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勞工法律扶助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涂權吉  41.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編列779萬元,係113年度708萬1千元的110%,較113年度增加70萬9千元。預算才隔1年,為何水電費開支暴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臺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廖偉翔  連署人:盧縣一  42.查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秘書業務」之「購置基金業務所需辦公設備」預算編列24萬3千元,預計汰換飲水機3台、蒸飯箱3台及影印室用空氣清淨機2台。然而查就業安定基金幾乎每年都在汰換飲水機,105年6台、106年3台、107年1台、108年2台、109年1台、110年1台、111年5台、112年10台及113年3台,共計汰換32台,114年又將再汰換3台,汰換率之高,令人匪夷所思。同時109年起,每年亦有汰換影印室用空氣清淨機需求,109年4台、110年4台、111年4台、112年4台及113年2台,114亦需2台。查過往購置基金業務所需辦公設備仍會有高階掃描器、平台掃描器、熱感轉式印表機、全自動膠管裝訂機等辦公室庶務機器需求,然這些年幾乎都是用於汰換空氣清淨機及飲水器,甚至是蒸飯箱,實無法理解與基金業務之關聯性。爰請就飲水機、空氣清淨機汰換率高之問題,適時檢討辦公設備之使用效率及實際需求,編列相關預算,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43.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18億1,025萬3千元,先前採購案案名111年度勞動部臉書粉絲團經營管理及網路行銷案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186萬元,111年度文宣媒體通路採購案3,167萬元,就業安定基金應用在於勞工身上,避免為特定人士宣傳,恐為「假借政令宣導行其他之實」,各機關應為利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財政效益,並避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圖利特定媒體。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4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14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項下編列預算1億0,975萬元,辦理「發展多體感延伸實境場域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場所危害辨識知能計畫」,由於經費龐大,採購屬性究屬財物或勞務並不明確;後續預期成果未見說明,且具體與就業安定基金之促進國民就業或提升勞工福祉之關聯性,容有存疑。爰請後續計畫之執行,務需詳加說明成本效益之分析,並依經費執行之實際需求,核實支應,依延伸實境技術發展妥加規劃,不得有招至相關廠商及民眾質疑浪費公帑之議。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45.按外籍家庭看護工曾為「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對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6年11月3日發布:台86勞動1字第047494號公告,令87年4月1日起個人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礙於當時社會條件尚未成熟,以致於87年12月31日發布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年1月1日起取消「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迄今26年有餘,應適時檢討我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未為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問題。本案事涉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家庭之花費,與照顧人力規劃之配套,應訂有計畫時程,並於屆期前完成相關政策配套。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前述計畫時程與替代人力等配套之說明。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71億6,814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452億4,374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9億2,440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4億4,276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1億1,467萬5千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6項: 1.11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中「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之「服務費用」編列「旅運費」之「國外旅費」預算128萬1千元。該項預算主要用於參加國際會議及國外考察活動,然其必要性與實際效益存在疑問,部分計畫與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主要職責及業務內容明顯不符,部分活動亦欠缺具體成效評估或國內替代方案之探討,比如參加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協會年會(ISQua),該年會屬於國際健康照護品質相關領域,然其主題與醫院管理關聯性有限,且已連續多次參與,未見具體成果回報或對國內醫院管理品質提升的實質貢獻;而美國公共衛生協會年會(APHA)主題聚焦於公共衛生領域,與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的醫院管理職責明顯無直接關聯,亦無必要每年參與;長照相關議題主要為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之業務範疇,非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核心職責。為撙節預算支出,提升國家預算使用效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應完善正副院長遴選制度,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2.11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醫療收入」預算編列398億8,546萬6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374億3,816萬8千元,增加24億4,729萬8千元(增幅6.54%)。有鑑於占床率影響醫院住院業務之財務績效,而112年度有5家部立醫院占床率未達目標,包括苗栗醫院、臺中醫院及南投醫院等3家區域醫院,以及朴子醫院及臺東醫院等2家地區醫院,其中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各有1家112年度占床率皆低於111年度,應請衛生福利部宜加強督導前揭醫院研謀改善,俾提升營運績效。另考量健保總額制及健保點數浮動點值限制,收入增加不易,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督導所屬醫院研謀改善,以提升營運績效。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3.11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門診醫療成本」中「服務費用」之「水電費」預算編列1億8,913萬8千元,是113年1億7,661萬元的107%,為何電費開支增加?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並提供民眾完善醫療照護品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4.醫療藥品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母基金及26家醫院合計編列「用人費用」136億8,428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30億4,891萬3千元,增加6億3,537萬6千元,增幅約4.87%。為落實健康臺灣政策,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26日公告各層級醫院三班護病比(護理人員與病人之比率),並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惟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布之113年7月中央各層級公立醫院三班護病比資料,14家部立區域醫院中,白班、小夜班及大夜班各有8家、10家及9家未達標準;至於12家部立地區醫院,分別有3家醫院未達白班標準、3家未達小夜班標準、5家未達大夜班標準。應請主管機關檢討改善,強化護理人力,俾保障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並做為全國醫療院所之表率。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5.11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編列44億4,276萬9千元,包括6項「專案計畫」22億353萬7千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2億3,923萬2千元。經查26家部立醫院112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執行率平均為71.56%。至於辦理114年度預算案4項新興計畫之桃園醫院、豐原醫院、朴子醫院及澎湖醫院,其中桃園醫院、豐原醫院及澎湖醫院3家醫院112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7.58%、71.46%及63.65%,皆低於平均值,主要是因為工程案件送審流程需時較長而未能決標故辦理專案保留、設備測試未完成無法驗收付款、空調汰換工程案送審流程需時較長致未能決標而辦理保留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6.衛生福利部為推動高齡健康整合照護,截至112年底26家部立醫院中已有19家醫院依據「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附設護理之家,提供在地民眾長照需求,以達在地養老目標。惟護理之家業務收入自108年度之6億6,198萬6千元增至112年度之6億8,781萬1千元,110及111年度因COVID-19疫情或擴床增建而停業等因素,致護理之家整體業務收入較109年度略為下降。112年度疫情趨緩後,仍有臺南醫院、臺東醫院、花蓮醫院及八里療養院等4家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入減少,另外,截至113年7月底止部立醫院該業務收入合計數為4億2,619萬4千元,業務成效容有提升空間。鑑於部立醫院設置護理之家可提供在地民眾長照需求,達在地養老目標,惟112年度決算部分部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收入較108年度下降。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盧縣一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9億7,285萬8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7億2,273萬9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2,073萬9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億5,011萬9千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2億5,211萬9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2億元,照列。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億1,574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有鑑於基金主管機關在114年度中,擅自假定我國存款利息管制將會就銀行利率提高做出決定,爰編列業務外之利息收入再有增加約8.02%,計增加55萬元有餘,此舉容有預測失準之可能。復以,與其編列250萬元預計廠商違約所繳納之罰款數額,不如積極落實與廠商雙向聯繫促進相關履約事項為宜。爰此,要求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2.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銷貨成本6億2,371萬2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5億5,571萬1千元增加6,800萬1千元,增幅12.24%。該廠112年度部分自製產品不良率較111年度略有偏高情形。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14年度預計自製之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倘排除114年度起甫採自製之產品品項,則該廠112年度自製產品生產不良率高於111年度之產品共計8項,其中第1級管制藥品計。為有效控管成本,爰要求管制藥品製藥工廠,於2星期內提出書面報告,研謀有效管控生產作業,降低產品不良率,以利民眾,增進國民健康。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114年度自製之管制藥品,其中第1級至第3級管制藥品,112年度部分品項之產品不良率高於111年度 項目 111年度不良率 112年度決算數 114年度預算案生產總量 生產總量 不良產品量 不良率 第1級管制藥品 “管制藥品廠”硫酸嗎啡錠15毫克 0.5496% 3,813,350粒 2,894.91公克 0.6748% 5,100,000粒 鹽酸嗎啡注射液10毫克/毫升 1.0207% 2,511,283支 29,085.3支 1.1353% 2,436,000支 鹽酸嗎啡注射液20毫克/毫升 1.1551% 410,484支 5,375.4支 1.2799% 420,000支 第2級管制藥品 “管制藥品廠”吩坦尼注射液0.05毫克/毫升 2毫升/支(自製) 1.1464% 2,747,655支 32,424.25支 1.1585% 2,100,000支 磷酸可待因錠30毫克 0.5598% 2,639,210粒 1,691.8公克 0.5696% 3,000,000粒 鹽酸配西汀注射液50毫克/毫升 1.2223% 244,671支 4,689.3支 1.8608% 210,000支 “管制藥品廠”美沙冬濃縮內服液10毫克/毫升(自製) 0.2474% 15,082瓶 290.4瓶 1.8617% 10,200瓶 第3級管制藥品 磷酸可待因注射液15毫克/毫升 1.6491% 242,005支 7,217.6支 2.8641% 210,000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711億0,587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8,711億0,587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240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6項: 1.11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3,944萬9千元。癌症希望基金會於112年12月4日召開「『藥』走到哪?還『藥』走多久?」記者會,倡議藥品審查流程應透明化並可供追蹤,讓病友及民眾了解藥品審查進度與健保給付的時程。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13年起推動健保數位轉型,計畫導入藥品給付審查數位化管理,並允諾提供廠商即時掌握案件審查進度及時程。對於民眾查詢審查案件進度的需求,則表示將邀集廠商與團體代表研議,但目前相關進展與成果尚未明確。藥品審查流程的透明化與效率提升,關乎病友及家屬的用藥權益,也是健保資源分配的核心議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確保相關系統的規劃與執行具體可行,並回應民眾對政策資訊公開的合理期待。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以下2點進行說明:1.有關邀集廠商與團體代表研議「審查案件進度公開透明程度」之進展,並說明會議結論及後續執行方案。2.藥品審查導入數位化管理之規劃與執行現況為何?對提升藥品審查效率的實質影響為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2.有鑑於健保財務結構問題逐漸擴大,造成醫療機構健保點值受到壓縮,以及醫護人力流失,新藥審查與給付延宕,病友無法及時獲得治療,影響國民健康甚鉅。然本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之呆帳預算數額,雖較上年度預算數少,卻仍高於前年度之決算數,爰此,為促進健保永續經營,改善健保財務困境,穩定醫療服務品質,保障國民健康福祉,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3.經查110至113年,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未曾編列國外考察、進修及實習等經費,僅有編列國內考察旅費,然11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編列「其他業務成本-雜項業務成本-服務費用-旅運費」之預算數485萬元,用以辦理新醫療科技評估、醫療服務費用審查及健保政策推動業務出國考察、進修及實習,除預算說明缺少明確性以外,恐有預算浮編之疑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4.自84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來,醫療服務審查作業已行之有年,無論是既有的審查資訊或者審查作業流程等,網路上以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皆有相關資訊可供查詢參考,然11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卻又編列「其他業務成本-雜項業務成本-材料及用品費」之預算數10萬5千元,用以辦理醫療服務審查作業所需書籍(含電子書),其編列之預算恐缺少正當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5.據經濟學人報導,罕病病患人數的73%為幼兒與青少年,台灣每個月通報人數約為2萬多人,死亡人數為4,000多人,病患平均死亡率達28%。其中泛視神經脊髓炎(以下簡稱NMOSD)更是一種罕見且嚴重的自體免疫中樞神經系統發炎性疾病,致病原因至今不明,若無適應症用藥之基準治療,仍會使病友反復發作造成身體出現視力喪失、肢體無力、神經麻痛等各種症狀,造成永久性的傷害。目前新型生物製劑雖已通過健保給付1周年,但給付條件較嚴苛,通過事前審查的病友僅有一至二成,仍有八成的病友仍在等待健保的支應,並且目前新型生物製劑需1年內復發2次並住院治療才能申請健保給付,這樣的條件恐限縮病友接受治療的權利,亦影響醫師作為讓病友初次發作確診後使用有效治療方針不再復發之目標。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擬放寬給付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6.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14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入」7,992億9,436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7,519億1,714萬9千元,增加473億7,721萬8千元(增幅6.30%)。112年度查獲高薪低保金額為自108年度以來新高,且部分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屢有重複低報情形,然其僅對第1類被保險人建置預警系統,應檢討改善,爰要求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度 第1類被保險人 第2類被保險人 第1、2類合計 低報人數 高薪低保金額 低報人數 高薪低保金額 低報人數 高薪低保金額 人均高薪低保金額(元) 108 117,610 76,559 13,008 22,508 130,618 99,067 7,584 109 111,979 64,317 2,683 558 114,662 64,875 5,658 110 48,212 43,658 1,788 441 50,000 44,099 8,820 111 39,853 41,808 10,847 31,436 50,700 73,244 14,447 112 79,764 132,817 34,907 42,305 114,671 175,121 15,272 合計 460,651 456,40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317億7,454萬5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1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業務收入」項下「其他業務收入」之「其他補助收入」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17億7,444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317億7,454萬5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17億7,444萬5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707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554萬2千元,針對政府媒體宣導費,且此計畫內容未說明完整,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國民年金保險費率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預計於114年調升至10.5%。此舉有助於提升基金收入,強化財務穩健性。然而,根據112年度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精算報告,目前法定費率上限仍低於最適費率16.1%。在面對少子化與人口老化加速的挑戰時,僅靠調整費率恐難以應對長期壓力。為確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永續經營,我們應未雨綢繆,參考精算報告建議,積極探索多元籌措資金的方案,並制定長期規劃,以穩固基金的財務基礎並保障全體國民的權益。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3.雖109年9月12日,衛生福利部已召開相關會議,對「國民年金法」溢領案件訂有相關處理規範,但近年來仍屢見溢領給付事件。截至113年6月底,尚有166件共計513萬8千元未收回。對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依規定積極辦理追討事宜。此外,許多溢領案件源於政府機關間資料誤報,為避免類似情況重演,相關單位應加強資訊平台的整合與介接,並強化資料分析與查核作業,從源頭減少溢領問題的發生,確保制度公正與財務穩健。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90億1,078萬2千元,增列: (1)「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項下「其他收入」中「雜項收入」300萬元。 (2)「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項下「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徵收收入」之「違規罰款收入」100萬元。 (3)「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勞務收入」10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90億1,578萬2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152億4,664萬1千元,減列: (1)「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中「菸害防制工作」之「提供多元化戒菸服務」200萬元。 (2)「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500萬元。 (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項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1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52億3,954萬1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62億3,585萬9千元,減列1,210萬元,改列為162億2,375萬9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5項: 1.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弱勢鄉鎮醫療服務提升獎勵計畫,有209鄉鎮區可提出申請,對比全國368個鄉鎮市區,全國有超過一半以上是缺牙醫。以雲林為例,口湖鄉(約2萬5,900人)、二崙鄉(約2萬5,600人),皆無牙醫診所,此對於地方民眾健康安全是很大的挑戰,面對偏鄉與都市醫療差距,衛生福利部至今無法妥善改善問題,爰此,針對11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編列12億2,41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充實在地牙醫醫療量能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全國18家醫學中心之中,有13家聚集於北部地區,中彰地區亦有4家,而雲嘉南地區僅有「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和「奇美醫院」兩家,分布狀況極為不均。又分級醫療制度中,醫學中心肩負收治急重症病患與研究、教學、訓練醫事人員之責,對於所在地區病患之就醫權益影響重大。而現階段雲林及嘉義並無醫學中心,若要治療疾病需遠程北上彰化、臺中,或南下至臺南,然衛生福利部編列11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7,400餘萬元,倘若未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醫療資源之平權分配,將排擠雲嘉地區民眾就近治病之權益甚鉅。爰針對11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編列12億2,415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區域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之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3.112年衛生福利部修正「菸害防制法」時,已於第15條條文明定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元件,惟時至今日仍能於網路上輕易獲取電子煙品販賣管道,更有電子煙網站宣傳不實訊息,例如「電子煙是更安全、更健康的替代吸菸方式」、「幫助吸菸者減少對於傳統香菸的依賴」等語。復查,此類非法電子煙網站單一商品已累積售出數十萬件,卻未遭強制下架或開罰,顯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執法及教育宣導面有立即檢討與改善之必要。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不僅消極查緝非法網站,更編列高達1億4,592萬8千元之相關媒體宣傳經費,若不加以刪減、凍結,恐使公帑流於浪費。爰針對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4,59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關於非法電子煙品之網路稽查精進方案、及時下架網站與菸害防制教育宣導檢討措施,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4.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編列34億7,851萬4千元,為加強兒童健康照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於113年擴大補助全國10家兒童發展聯評重點中心,並透過全面提供未滿7歲兒童6次發展篩檢,加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之早期發現,然若曾經醫師篩檢發現異常且轉介聯合評估,或曾經通報為發展遲緩個案,是否仍有必要接受篩檢,宜由現行服務提供再予檢討,以發揮篩檢資源之最大效用。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5.依據2019至2023年國民營養健康調查顯示,20歲以上國人糖尿病盛行率為12.8%,而糖尿病人的血糖控制不良,易造成大小血管病變、視網膜病變、腎病變等併發症發生,對民眾健康影響甚鉅。根據台灣糖尿病年鑑結果顯示,台灣盛行率創新高達10.6%,遠超日本、韓國、香港等鄰近國家,總罹患人數恐突破300萬人關卡,且年輕化時鐘快轉,小於40歲的勞動人口中,糖尿病粗盛行率從0.77%上升至0.98%,恐影響台灣勞動力。然而衛生福利部推行糖尿病防治已久,至今卻不見成效,令人無法理解。同時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針對高齡者的血糖控制應更加重視,因此衛生福利部必需重新檢討整個糖尿病防治政策,以降低糖尿病發生率,故針對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編列34億7,85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 瑩  6.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之「衛生保健工作之發展及管考」預算編列1億2,293萬6千元。2022年我國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委員在結論性意見第21點明確針對我國死因回溯機制之建立,指出:「鑑於兒少的高死亡率,委員會建議政府考慮是否為所有兒少建立單一且健全的死亡回溯分析機制。」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我國目前僅針對6歲以下兒童實施,並未能全面推動18歲以下兒少的死因回溯分析。此外,我國自2019年修法推動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至今,仍有部分縣市政府未擬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要點,中央亦未制定標準化程序,致使各地方政府作法不一。根據國外研究顯示,最保守估計,約五分之一的兒童死亡是可預防的,若進一步以死因區分,感染性疾病死亡的可預防性可提高至三成;事故傷害、自殺與他殺死亡的可預防性則可達六成以上。鑑於事故傷害長年為我國兒少死亡原因前三名,相關防制計畫仍有不足,雖有完整的健保資料庫檔案,但針對兒少死亡事件,既有的死亡統計量化數據,所能提供之防治(制)資訊,亦有其限度,無法有效提供相關單位在防治(制)計畫擬定時的具體參考。為保障兒童生存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18歲以下兒少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之推動,提出具體精進與規劃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7.根據2017至2020年國民營養健康調查,我國18歲以上成人過重及肥胖率為50.3%,相較2014至2017年過重及肥胖率47.1%,上升3.2%,整體比率率微幅上升,同時兒少肥胖問題,仍然是平均每4人仍就有1人過重或肥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期針對國人肥胖問題進行預防,然而至今仍然無法明確見到防治成效,對此衛生福利部應通盤進行檢討,再強化相關調查以及對策研擬策略及推動計畫與辦理宣導。爰針對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編列34億7,85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齡健康體位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8.根據2017至2020年國民營養健康調查,我國7至12歲兒童之過重及肥胖率為26.7%,相較2013至2016年28.4%,呈現微幅下降但降幅有限,允宜再加強研擬策略及推動計畫與辦理宣導,爰針對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中「推動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之「健康飲食知能促進、健康體位管理工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預算編列5,494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加強與教育部建構兒童健康體位支持性環境,共同推動均衡飲食與身體活動政策,以維護國人健康體位,並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兒童健康體位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9.有鑑於114年度對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數編列之數額,較113年度預算數減少3,879萬元有餘,雖是因預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數減少之故,然考量在給付之行政效率提升上,仍欠有相關精進。爰此,針對114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億1,56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並限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10.有鑑於國光生技疫苗出現疫苗變色問題,造成國人對公費疫苗信心下降,也凸顯整個品管流程出現瑕疵。所幸尚無民眾健康受到影響,但該批次疫苗全數收回銷毀,雖屬於必要處置程序,但也確實造成資源預算浪費。另新冠疫情發生至今,加總採購以及受贈疫苗達9,267.5萬劑,但根據疫苗基金之資料顯示,截至113年8月底疫苗銷毀已達1,236萬劑,其中又以高端疫苗銷毀比例較高,考量到新冠疫情趨緩且病毒演變快速,應積極掌握國內外疫情趨勢,以便及時應對各類病毒發展,也可將資源更有效率使用,避免錯估形勢造成浪費。爰此,針對114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項下「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65億2,68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經限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類型疫苗品管精進措施」以及「114年度各類型疫苗採購之需求分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11.查社會福利基金114年將「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刪除,並增加「推展費」,從113年度530萬元,增加至2,923萬5千元,辦理相關業務推廣事宜。然而推展費之名稱是否過於籠統,實際到底要如何進行業務推展,令人不解。為撙節政府預算,爰此,針對114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編列2,923萬5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12.有鑑於114年度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中,雖因捐補助事項增編經費,以至於整體計畫預算數額增加,然考量在落實基金職能之專業服務費用上,卻如數與113年度編列相同金額,允宜再審慎衡量並妥適說明。此外,114年度辦理被害人性影像24小時集中處理服務1,585萬元,相比起113年度2,002萬元,明顯有縮編,恐致基金業務量能不足,影響被害者救濟權益。爰針對11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8億4,579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13.11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預算編列8億4,579萬元,用於推動性別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力等。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家庭照顧者的壓力日益加劇,導致長者受暴案件顯著增加。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至112年間,老人保護通報案件從1萬4,971件增至2萬2,540件,成長率高達五成。施暴者多為直系卑親屬及伴侶,占比超過八成,顯示家庭內部的照顧壓力為主要原因。受暴類型以精神暴力及肢體暴力為主,分別占48%與40%。由於長者失能或失智,無法配合照顧者的要求,加上照顧者長期缺乏專業知識、喘息空間與心理支持,往往在壓力下引發暴力行為,甚至造成家庭悲劇。家庭照顧者面臨的壓力,不僅影響長者的福祉,也對照顧者自身健康造成巨大威脅。調查顯示,超過65%的家庭照顧者有憂鬱症傾向,20%確診為憂鬱症,87%有慢性精神病症狀,顯示照顧者群體心理健康問題普遍且嚴重。家庭照顧問題並非個人或單一家庭能獨力解決,相關單位應以積極措施,結合醫療、心理與社會資源,支持家庭照顧者,避免長者受暴事件持續增加,確保高齡社會的和諧與安全。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14.11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850萬元,針對媒體宣導費,且此計畫內容,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近年家庭暴力事件頻傳,顯然宣傳不足,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15.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來源預算數為758億2,587萬1千元,基金用途預算數則為879億0,391萬5千元,114年短絀即高達120億4,807萬4千元,有學者已提前示警,表示若接連出現短絀情形,長照基金恐於3年內消耗殆盡。然衛生福利部卻遲遲未拍板基金挹注來源,僅說明正研擬「雙源財務制」,稅收及保險制度雙軌制進行,而目前正在構想階段,未來會有其他多元財務方案。若未能盡速定案,長照2.0究竟要如何順利邁向3.0,不無疑問;且既然政策無大幅變更,又112年該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決算數僅達4,517萬4,710元,故114年是否需編列高達6,550萬元經費於政策宣導,尚有討論空間。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114年長照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之運用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2)嘉義縣65歲以上之人口比例高達22.8%,然幅員遼闊加上交通較為不便,因此在地長者及照顧家屬相當仰賴長照交通車協助接送就醫。惟使用者經常反映,交通車開放預約不到半小時便全數額滿,回診拿藥、就醫治療比搶演唱會門票還困難。且實際盤點嘉義縣長照交通資源,目前全縣僅有13輛復康巴士、62輛長照車,可說是相當不足,若因交通問題使得嘉義縣長照需求者無法獲得平等醫療權益,實屬不公平,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瞭解並改善問題。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嘉義縣長照交通車之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16.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721億7,815萬6千元。用於建置全國長照服務體系,充足照顧管理需求及在地長照服務資源。為體恤家庭照顧者,紓解長期照顧失智、失能家屬的壓力,長照2.0設有喘息服務項目。依現行規定,喘息服務每年依失能等級給付金額為3萬2,340至4萬8,510元,涵蓋居家喘息、機構喘息、日間照顧中心喘息、小規模多機能(夜間臨托)、巷弄長照站臨托等五類服務。然而,現行機構喘息服務的收費標準不區分長照需求等級,一律收取2,310元,未考量7至8級長照需求者在耗材、護理等方面的更高成本。此舉對於提供7至8級長照需求者喘息服務的機構而言,帶來較高的負擔,可能導致部分機構選擇拒收7至8級長照需求者,限制了喘息服務的可及性與普及性。建請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現行喘息服務制度,思考如何提升機構參與喘息服務的誘因,擴大喘息服務量能。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2)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721億7,815萬6千元。用於建置全國長照服務體系,充足照顧管理需求及在地長照服務資源衛生福利部推動長照2.0計畫至今,對長照服務人員的換照與繼續教育機制規範不明,導致人員資格認證及繼續教育過程出現混淆。據相關報導,109年完成「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之復能實務專業服務基礎訓練8小時線上課程及地方政府自辦之個案研討4小時實體課程」的專業人員,因事前溝通不足,其課程未被認可,影響其換照進程。此外,現行長照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功能不足,無法即時提供查詢服務,甚至發生積分登錄不全或移工受訓紀錄遺失的問題,不僅削弱長照服務人員對系統的信任度,也對換照程序與服務提供造成負面影響。在長照服務量能需求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制度與系統設計的缺失可能進一步降低新進人員的投入意願,加劇人力短缺問題。為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與穩定性,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未來長照需求進行全面評估,制定有效的人力供應方案,並改善繼續教育積分系統,確保制度設計合理且具實務可行性,以避免人力流失及服務量能不足的問題日益惡化。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17.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114年度預算案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揭示其計畫業務重點為促進均衡長照服務發展,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長照資源不足地區社區化長照服務體系量能,發展在地且多元功能綜合服務模式。然目前住宿型機構之公私協力獎勵計畫目標區域不認列山地原住民區,山地原住民區必須由日間照顧中心加上夜照、或是24小時家庭托顧等社區型服務模式,取代具有醫療需求的長照住宿型機構,衛生福利部不應以市場需求的思維,忽視原鄉需要住宿機構的現況。且目前「山地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多元照顧服務模式發展計畫」之申請案件共8件,其中僅有1件採創新原鄉長照服務模式,社區型機構缺乏多元照顧模式的想像,針對何為「創新原鄉長照服務模式」亦未見具體說明,顯見衛生福利部針對原鄉地區之長照規劃,應加強「文化安全」之思維。山地原住民區的長照資源佈建,正因營利機構不見得有意願投入,因此更需政府資源投入,來補足市場的供給缺口,維護部落長輩之基本受照顧權益,達到真正的全民照顧,而非排除山地原鄉、或用其他替代方案,補破網式的作山地原住民區長照。使部落長輩享有與平地一樣之長照照護品質,應是我國長照規劃之目標,衛生福利部應正視山地原住民區的長照資源佈建,全盤規畫並加入文化安全之觀點。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18.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700萬元,針對媒體宣導費,且此計畫內容,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近年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長期照顧需求人口數遽增,老人人口增多,宣傳似乎僅在特定區域或是醫院,顯然宣傳效果有限,未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宣傳適妥性。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19.查「2024全球失智症報告」,台灣照顧者,對於「社區中有足夠失智者支持服務」的認同比例僅48.5%,一般民眾的認同率,更只有32.4%。透過此份調查,顯見國人對於「社區中有足夠失智者支持服務」是認為不足的,為督促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失智社區照護服務與支持,爰此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長照3.0之精進失智照護服務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20.截至113年8月底,全國816個國中學區中,認列已完成「一國中學區一日照」目標者之學區數計有730個,達成率89.46%,已近九成,包括新竹縣(78.13%)、臺東縣(72.73%)、苗栗縣(70.59%)、連江縣(60%)、澎湖縣(50%)等縣市尚未及八成,達標率不盡理想,爰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管理及住宿式長照機構發展計畫」之「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預算編列7億7,700萬元,凍結3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1.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度全國鼻胃管插管人數約21萬人,其中65歲以上比例約六成四。「鼻胃管」由口置入,除口腔或腸胃道因素,需為引流而短暫留置外,一般用於吞嚥困難時提供患者食物、飲水或藥物。口腔中長期放置管路,除口腔、喉嚨不舒服、口腔清潔受限、無法享受食物的感受外,亦伴隨患者因外觀有管路所造成的不自信,以及可能出現胃酸順著管子上流至食道而造成潰瘍、末期伴隨吞嚥困難等問題。移除鼻胃管的倡議已行之有年,然相關成效仍相當有限。移除鼻胃管需跨專業團隊共同合作,除須醫療多專業共同協助外,對於長期照顧體系人員的衛教宣導亦非常重要,實應有系統地建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以強化長照體系對於此事之了解。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應就移除鼻胃管之教育訓練,強化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並研議未來住宿型機構就移除鼻胃管措施之獎勵機制,以達長照體系對於移除鼻胃管之正確認知與積極措施,保障失能者之自信與尊嚴。爰此針對114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預算編列12億8,923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召集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住宿機構內留置鼻胃管人數進行盤整,並於1個月內提供人數及占比,且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22.有鑑於我國近年來大力推動國內疫苗研製業務,是以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3項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數額,則應當與政策推動趨勢一致,再有所連動並於收入數增加,以確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運行,並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23.114年度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億2,587萬8千元,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1億4,592萬8千元、疫苗接種計畫595萬元、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5,700萬元、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850萬元、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850萬元,總計編列2億2,587萬8千元,政府政策及宣傳業務未能擴及社會大眾,必須檢討適妥性。且此計畫內容未說明完整,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避免預算虛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期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4.114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1,635萬7千元,其中「醫療事故處理品質提升計畫」編列1,225萬元。醫療事故的處理對於改善醫病關係及提升醫療品質具有重要意義,醫療事故處理涉及多部門協作,若無完善的規劃與清晰的責任分配,恐影響政策執行成效,無法有效回應醫病雙方的需求。該計畫為114年度新增,過去並未編列相關預算,其具體使用方向及執行細節並不明確。在未充分說明用途的情況下,容易引發外界對預算浮濫編列的疑慮。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25.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億4,592萬8千元,針對媒體宣導費,透過電視、廣播、網路及戶外媒體託播菸害防制相關素材(電子煙修法篇、交流及人戒菸不難系列篇、無菸環境再擴大及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擴大上路)與製作2支影片、6支廣播帶、1式海報。且此計畫內容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菸害防制宣導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6.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1年成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吸菸者中有超過四成(43.8%)使用加味菸較男性吸菸者14.3%高。另,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也顯示,每10個青少年吸菸者中,約有4個使用加味菸,且青少女加味菸使用比率高於男生,特別是國中、高中職吸菸女生超過六成使用加味菸。顯見加味菸品的甜味和香氣容易激發青少年及女性的興趣而接觸或誤以為較無危害而持續使用,進而導致成癮,且不易戒除,將嚴重影響健康及身心發展。基於「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1項已授權主管機關公告菸品禁止使用之添加物規定,衛生福利部前於112年3月20日至27日進行第1次預告,並於113年8月8日至同年10月7日再次預告訂定「菸品禁止使用之添加物」草案。惟歷時1年多蒐集各界意見及國際管理經驗後,迄今仍未公告訂定,顯見行政效率低落。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27.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菸害防制工作」預算編列13億2,340萬1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幫助吸菸者戒菸及提升戒菸服務品質,辦理戒菸服務多年,以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醫事機構提供民眾戒菸治療、戒菸輔助用藥及戒菸衛教等服務。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戒菸服務資料,113年截至7月,服務約27.0萬人次(計約7.8萬人),較112年同期服務約23.4萬人次(計約7.0萬人),而近三年(110至112年)之6個月點戒菸成功率均維持約三成左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加強宣導吸菸對健康危害,鼓勵吸菸民眾利用戒菸服務,並提升戒菸服務品質及成功率,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更積極鼓勵民眾使用政府補助之戒菸服務,以提高吸菸者戒菸率,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8.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菸害防制工作」預算數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5,890萬6千元,主要係增加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經費所致。目前新興菸彈在市面上流竄且無喪屍菸彈教育宣導。「菸害防制法」新法在2023年3月22日正式施行,規範納管指定菸品需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才可以上市販售。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每10個青少年吸菸者中就有4個使用加味菸,若今天政府禁止這些口味,會不會導致這些青少年吸菸者改去購買非法且有各式口味的喪屍菸彈?進而導致「依托咪酯」毒品問題更加嚴重?作為國民健康主管機關,有哪些配套措施可消弭政策可能的負面後果?菸稅加菸捐的稅收,一年大概有700多億元,其中挹注到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菸稅在2023年有將近300億元,占整體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收入超過二成五,而113年菸捐分配到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則大約130億元,另外分配在罕見疾病醫療大約2.2億元等等。這些社福政策對於弱勢族群可說是至關重要,新興菸品政府還收不到稅,使得重要社福政策財源短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是否考慮到影響層面?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29.根據調查,68.5%的民眾經常被迫接觸到殘留或飄散的菸味,這些菸味主要來自燃燒菸品所產生的有害物質,會附著於吸菸者身上並隨移動擴散。研究顯示,這些有害物質對非吸菸者,尤其是幼童及寵物的健康,可能造成嚴重的間接危害。為有效減少二手菸對民眾健康的威脅,並改善公共健康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無二手菸傷害」政策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30.「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公告施行,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資訊僅至110年,未有新的數據顯示「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通過前後,青少年吸菸行為之增減情形。據前述資料得知,至修法之前國中學生電子煙使用率上升至3.9%;高中職學生亦上升至8.8%,推估超過7.9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自112年3月22日施行「菸害防制法」至112年12月31日止,政府實體稽查及網路稽查合計27萬餘家件次,查有違法行為經完成行政程序,開立處分書計735件。處分書依行為人或商家數統計,電子煙186件、加熱菸282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267件,裁罰金額合計4,493萬2,667元整。113年度至7月31日止,稽查家件次達16萬425次,開立處分書計370件,共計電子煙43件、加熱菸224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103件,裁罰1,970萬6,000元整。得知查緝密度增加,但113年上半年相較112年修法後,電子煙裁罰案件量相對縮減,尤其不知對實體與網路店家之裁罰青少年使用電子煙人數增減之關聯。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定期追蹤青少年吸菸行為之人數、比率,包括:電子煙、加熱菸,擬定防制策略,並逐季公布以利政策監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菸害防制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1.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菸害防制工作」之「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預算編列3億1,063萬1千元,但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最新數據顯示,107至111年成年人吸菸率整體提升1%,顯見菸害防制工作成效不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菸害防制策略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32.紙菸燃燒之後產生的二手菸問題無所不在,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卻束手無策。根據台灣健康聯盟籌備會調查顯示,68.5%民眾經常被迫接觸到殘留或飄散的煙味,常見的來源為住宅環境、路邊及娛樂場所等,都是民眾無法避免的日常生活情境。「菸害防制法」立法目的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更應積極減少二手菸對國人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33.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菸害防制工作」中「戒菸服務品質與管理(論表現計酬)」之「代謝症候群獎勵計畫」預算編列140萬元,用於「對首次提供戒菸服務醫師提供戒菸獎勵費用,每人1,000元」。然而,對比113年度相同計畫中每人獎勵金額僅為500元,114年度獎勵金額明顯提高,但預算資料中並未說明調升金額的原因與考量,此金額差異缺乏合理解釋,易引發各界對預算編列合理性之疑慮。戒菸服務作為菸害防制的重要環節,政策支持與獎勵機制應著眼於提升服務覆蓋率及參與人數。若獎勵金額調整缺乏充分依據,可能導致資源分配效益降低,無法達成政策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戒菸服務推動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34.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工作」的內容包含:1.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2.營造無菸支持環境,辦理菸害教育宣導。3.提供多元化戒菸服務。4.辦理菸害防制研究及監測。5.菸害防制業務交流及人才培育。其中114年度「辦理菸害防制研究及監測」預算編列6,100萬元,主要在執行「監測網路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計畫」、「辦理菸品資料申報、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菸品檢測暨研究發展」及「菸害防制法執法成效評價及菸酒害防制政策研析相關計畫」三項計畫。檢視菸害防制工作於112年及113年1月至6月之實施成果,只見例行性的補助地方政府網路稽查,宣導活動舉辦及提供免費戒菸諮詢服務等等,均屬菸害防制工作下其他工作業務之成果,並未見任何有關辦理菸害防制研究及監測工作之實施成果。有鑑於辦理菸害防制研究及監測工作乃是菸害防制之核心,惟卻未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執行狀況及因其成果提出與時俱進之運用策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35.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之「提升婦女健康及母子保健服務」預算編列12億8,508萬7千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縮短健康不平等的政策策略探討」報告指出,臺東縣在推動「高風險孕產婦健康管理試辦計畫」時,面臨婦產科執業醫師人數及護理人力短缺的挑戰,致使醫療機構參與度偏低,計畫執行成效有限。根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9年的統計數據,臺灣本島各縣市中,臺東縣婦產科醫師人數最少,僅有16人,其中12人集中於臺東市執業。目前,僅臺東馬偕醫院及臺東基督教醫院仍提供生產醫療服務。2020年數據顯示,臺東縣僅2間醫院與1間診所參與該試辦計畫,反映醫療資源及人力的極度不足。此外,根據2020年臺東縣衛生局提供的資料,該計畫收案對象以未滿20歲孕產婦、吸菸者及原住民族群居多,且多數孕產婦於懷孕中後期才被收案,錯失早期介入機會。臺東縣孕產婦面臨醫療資源分布不均之挑戰,亟需強化社區端照護與關懷措施,提升早期介入的能力,以保障母嬰健康。為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36.臺灣婦女第一胎生育年齡逐年延後,新生兒及嬰兒死亡率呈現上升趨勢,且城鄉差距問題依然顯著。為提升偏鄉地區高風險孕產婦及嬰兒健康照護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偏鄉醫療資源分配及高風險追蹤機制的具體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37.根據數據顯示,103至112年我國婦女第一胎平均生育年齡增加近1歲,顯示我國婦女之生育年齡有明顯的延後趨勢。同時,嬰兒死亡率呈上升趨勢,並高於多數OECD會員國。此現象除與高齡生育相關外,亦反映城鄉之間存在顯著差距。為改善此情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密切關注相關影響因素,並積極研擬對策,加強偏鄉地區嬰兒照護及高風險孕產婦的追蹤與關懷服務,全面提升我國孕產婦及嬰兒健康照護品質,降低嬰兒死亡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38.我國12歲兒童恆牙齲齒指數(DMFT index)雖持續下降,由1990年代平均超過4顆下降至2020年平均2.01顆,惟仍高於世界衛生組織(WHO)2015年公布之全球平均1.86顆。衛生福利部會同國民健康署就6歲至12歲兒童之口腔預防保健,例如:減糖策略,應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兒童口腔健康。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39.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資料,我國12歲兒童恆牙齲齒指數高於國際平均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率亦低於國際數據。為提升兒童口腔健康與發展篩檢效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兒童口腔保健,加強兒童發展篩檢及後續通報轉介服務,維護兒童健康。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40.113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約4,300萬元辦理推動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114年更提高預算,編列6,354萬9千元執行該項工作。檢視國民健康署112年及113年1至6月「推動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之實施成果,主要在研修營養相關基準及進行健康宣導。惟據國民健康署資料指出,全台成人每2位就有1位、兒童青少年則是每3位就有1位過重或肥胖;又台灣肥胖醫學會也表示,根據世界肥胖聯盟預測,台灣成年人過重或肥胖,正以每年4.1%幅度攀升,兒童青少年增加幅度更為5%,顯見國民健康署推動營養與健康飲食工作並未能有效改善台灣肥胖之情況。由於肥胖問題衝擊民眾健康、帶來醫療負擔、勞動力以及經濟損失,已是全球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台灣十大死因中有多達八項與肥胖相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原民部落及學童等族群提出持續推動健康體位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41.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資料,女性乳癌標準化死亡率及篩檢經費近年同呈概升趨勢,且大腸癌篩檢率自105年以來未達預期目標。此外,多項癌症篩檢率尚未回升至疫情前水準。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42.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預算編列45億7,303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9年起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擴大推動四癌篩檢(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口腔癌),111年7月起擴大執行肺癌篩檢服務。但女性乳癌標準化死亡率由104年度每十萬人口12.5人上升至112年度13.3人,篩檢經費與標準死亡率同呈概升趨勢,原因未明,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並提升篩檢服務量。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43.有鑑於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各國應該將HPV疫苗納入國家接種計畫,以降低罹患子宮頸癌及相關疾病的風險。為預防子宮頸癌,衛生福利部自107年12月底開始推動國中女生公費HPV疫苗接種。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防治癌症性別平等及降低HPV感染造成的疾病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儘速將公費HPV疫苗接種對象擴及國中男生。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盧縣一 44.114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癌症防治工作」之「推動主要癌症篩檢服務」預算編列29億7,219萬5千元,用於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肺癌篩檢。然而,與113年度相比,篩檢項目中缺少「口腔癌篩檢」,且計畫內容並未詳述刪減原因。又查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口腔癌篩檢與檳榔健康危害防制相關補助僅編列2,680萬元,亦未具體說明是否有其他替代性或補充性措施。此種預算大幅調整,恐影響口腔癌早期篩檢的覆蓋率及民眾健康權益。癌症篩檢作為維護公共健康的重要工具,其預算刪減及項目調整應有明確的規劃依據及充分的政策說明,為確保該項政策的公平性與有效性,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癌症篩檢之預算變動提出完整報告。爰衛生福利部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 113年度 114年度 篩檢項目 數量(人次) 預算數(千元) 數量(人次) 預算數(千元) 子宮頸癌 2,280,233 980,500 1,495,000 941,850 乳癌 900,000 1,120,500 941,000 1,171,545 大腸癌 1,461,200 365,300 1,147,000 458,800 肺癌 74,000 296,000 100,000 400,000 口腔癌 700,000 105,000 - -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45.114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59萬6千元,用以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審議、給付相關業務維持費用,近年來,政府在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過程不斷出現求助無門、申請繁瑣、時程太長、判定太難等問題,根據過去索資統計,實際上可能因施打疫苗而往生的案例,以及VICP判定與疫苗「無關」比例高達87%,按該基金的設立,其理念是減少訟爭、鼓勵接種疫苗,及提供人道補償,許多民眾只因為國家政策施打疫苗,卻導致極嚴重併發症,有癱瘓者、有死亡者,卻遲遲等不到政府的救濟。其實,救濟的重點並非僅是給付,重要的更是一種對國民、受害者的心理修復和對人性尊嚴的認可。尤有甚者,110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的修正,將「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的狀態列為「無關」,有架空「無法確定」類別之虞。倘現有的醫學科技還無法證明關聯性,是否可考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審定無關案件予以保留,待未來醫藥檢技術有更精進突破時重新檢視。為敦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針對近年來審議狀況加以整理,並檢討現行核定政策有無缺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46.114年度疫苗基金「疫苗接種計畫」預算編列83億1,240萬1千元,除COVID-19疫苗相關經費38億7,398萬元外,尚包含各項兒童常規疫苗、流感疫苗及M痘疫苗等採購及接種作業經費。有鑑於國人罹患帶狀皰疹的機率高達32.2%,顯示該疾病在台灣的普遍性與潛在威脅。惟目前台灣民眾接種帶狀皰疹疫苗需自行負擔費用,其中Shingrix疫苗每劑價格高達9,000元,需接種2劑,總計約1萬8,000元的費用對許多家庭形成沉重負擔。目前已有嘉義市、花蓮縣及新竹市等多個地方政府優先針對65歲以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長者,率先推動帶狀皰疹疫苗的補助政策。爰中央應積極檢視現行政策,考慮推動帶狀皰疹疫苗補助計畫。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視疫苗基金財源,逐年就疾病負擔、國內流病趨勢、疫苗接種成本效益等進行檢視,提案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研議評估導入,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盧縣一  47.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1,204萬4千元,用於疫苗接種計畫的推展費,同時也編列595萬元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然檢視兩項業務之計畫內容說明相似,恐有浮編預算之疑慮。且考量COVID-19疫情趨緩,相關宣導費用亦隨之降低,參酌112年度決算數僅725萬4千元,比起114年度編列少了479萬元,亦顯示實際花費情況。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確實積極運用各管道推廣宣導,提升國人疫苗接種意願,提升國人免疫保護力。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48.114年度疫苗基金賡續編列COVID-19疫苗相關經費38.74億餘元,其中疫苗費購置費為33.98億餘元(規劃採購328萬劑,每劑1,036元)、處置費3.28億元(328萬劑,每劑100元),及其他相關作業經費1.47億餘元,合共38.73億餘元。然查113年度疫苗基金疫苗購置費編列50億元(規劃採購500萬劑,每劑1,000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僅5.35億餘元,執行率10.71%。另截至113年8月底止各類COVID-19疫苗已銷毀計約1,236萬劑,惟114年度疫苗基金仍續編COVID-19疫苗購置費33.98億元。鑑於疫苗基金因疫情趨緩已與廠商協調延後供貨期程及數量依實際接種需求進口,復以病毒演變多樣,允宜積極掌握國內外疫情趨勢、新疫苗研發進展,以及各國接種政策,精進相關預算編製作業,俾利疫苗採購適時滿足接種需求。爰請衛生福利部審慎評估減少採購COVID-19疫苗之適當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疫苗採購改善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盧縣一  49.有鑑於近期食安事件頻傳,2024年便已發生多起大型食安事件,如蘇丹紅事件、寶林茶室食物中毒造成2人死亡、5人重症,以及小林製藥紅麴原料檢測出毒性極高之「軟毛青黴酸」等,然該科目之預算數自112年決算數2,187萬9千元上升至114年3,840萬元,主因係為增加「補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開甄選者,從事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3,600萬元」,惟有關預算如何運用、甄選辦法訂定標準,均無任何清楚之資訊,恐有預算浮編之疑慮,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50.有鑑於基金用途當中在福利服務計畫編列之用人費用的正式員額薪資,於114年度有所增加編列,但福利費中的員工保險費、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員工休假補助費卻不增反減,容有人事作業上應再說明與檢討之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51.社會福利基金透過所屬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提供收容服務,截至113年6月底,整體收容率雖逾八成,惟包括失智、日照及兒少等類型之收容率較不理想,為提升資源運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2.114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5億1,092萬4千元。有鑑於社會福利基金透過所屬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提供收容服務,截至113年6月底,整體收容率雖逾八成,惟包括失智、日照及兒少等類型之收容率較不理想,允宜因應外在環境變化,適時調整收容空間之運用政策,俾提升資源運用效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53.有鑑於114年度對於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其家庭服務資源推廣」、「未滿20歲懷孕服務、收出養、兒少監護及成年監護制度宣導推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意識提升宣導推廣」、「兒童權利公約(CRC)宣導推廣」及「女孩培力及權益倡議推廣」在基金預算編列上,容有量能過低致未來業務恐成效不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54.114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編列13億6,508萬4千元,較113年度14億6,679萬7千元減少1億0,171萬3千元。有鑑於近年運用公彩回饋金補助社福計畫,部分類別申請計畫多屬非延續型,又獲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屢有查核缺失等情形,依據社會福利基金提供查核資料,110至112年度查核主要共同缺失,包括報表與經費勾稽不符、未於期限內核銷、支用金額超限、未檢附憑證或紀錄資料、釐清經費報支性質、未依規定設專戶或專戶經費動支異常、未依核定項目核實支用等項,其中包括未於期限內核銷、釐清經費報支性質、未依規定設置專戶或專戶補助經費動支異常,以及未依核定項目核實支用等項,截至112年度仍有缺失案件10件以上抑或呈增加趨勢之情形。為確保相關補助款項獲妥善運用,允宜就違失情節較嚴重之獲補助單位加強督考與促其改進,並將常見查核缺失內容製成案例,加強宣導,避免違失一再發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廖偉翔  55.現行部分縣市政府提供A+以上或中重度的早療兒童申請搭乘復康巴士的權利,根據各縣市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孩子可以申請復康巴士服務: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這是申請復康巴士的基本條件之一);行動不便(需要使用輪椅或其他輔助設備的孩子,通常符合申請條件)。但是,復康巴士多未配置兒童安全座椅,實有安全顧慮。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擬復康巴士搭載早療兒童應配置兒童安全座椅之規定,並行文通令全國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56.有鑑於我國目前失智症人口將達35萬人以上,根據統計平均每30分鐘就會增加一個「失智長照家庭」,且失智症者急診機率是無失智症者1.38倍,住院機率是無失智者1.38倍,失智者平均每人每年總醫療費用支出也比無失智者高出67%,失智症議題在可預見的未來將越來越嚴重,政府應該嚴正以待,並且研議提出失智症防治照護專法。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並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57.有鑑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既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5,700萬元,又編列推展費500萬元,然而計畫內容說明大同小異,皆屬辦理長照2.0政策之宣傳,實難辨別兩項預算業務之區別,考量每1筆人民納稅錢皆須用在刀口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4年起宣導經費運用規劃及目標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58.有鑑於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長照需求預期大幅提升,不只應提升投入長照業務的專業人力,相關基礎設施,無障礙設備更新,以及長照機構布建皆屬重要事項。然而檢視「一國中學區一日照」的目標達成率卻是偏低,如台東縣、苗栗縣、連江縣、澎湖縣等縣市達成率不及八成,考量中央有責督導並積極協助地方排除布建障礙。要求衛生福利部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策進書面報告(含達成率未達八成之4個縣市)。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59.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111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結果,成年人吸菸率由97年21.9%降至111年14.0%,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0.6%增加至111年之1.4%。調查結果顯示,40歲以下為電子煙的主要使用族群,又以30至39歲男性(3.6%)、18至29歲女性(1.6%)最高;併用電子煙與紙菸比率,也從107年0.5%,上升至111年1.2%。雖然「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重點包括未滿20歲禁止吸菸、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及菸盒警示圖文面積增加至50%等,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亦需針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依法查緝,紙菸、電子煙危害宣導、查處及教育仍有必要加強。爰督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加強紙菸、電子煙查處以及危害宣導不足問題。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60.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99年起推動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口腔癌篩檢,並於111年7月起擴大執行肺癌篩檢。然而,104至112年間,女性乳癌標準死亡率及篩檢經費均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顯示有深入檢討原因並積極改善的必要。此外,112年度的子宮頸癌、乳癌及大腸癌篩檢率,仍未回升至108年疫情前的水準,尤其大腸癌篩檢率自105至112年期間均未達成預期目標,亟需採取具體措施提升成效。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升陽性追蹤之計畫執行方式及成果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61.近年來,我國菸害防制工作經費大幅成長,惟成人整體吸菸率卻略有上升,並且校園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加熱菸之比例卻顯著增加。此外,菸商針對青少年推出多樣化的加味菸產品,吸引其嘗試與使用,已成為菸害防制的重要挑戰。為有效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戒菸與防制措施,全面遏止菸害擴散趨勢。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62.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於114年度預算中,規劃推動「兒童、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口腔保健計畫」及「健全兒童發展篩檢體系暨聯合評估計畫」,總經費達12億3,800萬元,目的為提升兒童口腔健康及發展篩檢與聯合評估的服務效能。然而,我國12歲兒童恆牙齲齒指數與國際平均相比尚有努力之空間,且111及112年度遲緩兒童通報率推估值明顯低於國際發生率。未來應持續推動口腔健康防治,加強專業醫師在兒童發展關鍵年齡的篩檢工作,做到早期發現,並適時提供衛教、追蹤或轉介服務,以有效銜接完整的療育資源。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63.成年精神障礙者接受日照中心照顧,實有專車附帶老師(照顧人員)隨行接送需求,惟現行附加接送服務之精神障礙日照中心非為普遍,故多有精神障礙者家屬提出此項陳情。經查,部分接受縣市政府補助交通接送服務之精神障礙者日照中心表示:在精神障礙者每人每月接受補助款項額度上限之內支應交通車應屬可行,但因資源有限使用者之資格(即障礙程度)應有限制,並且將通接送款項未支付隨行人員薪酬,宜由家屬付費支付,該提議可行,但是日照中心購置車輛後,逐日所需之保養、保險、稅金、燃料費、停車費負擔大,甚不利於經營。是故該接送政策應同時允許日照中心自購汽車、日照中心與汽車租賃業者合作等車輛來源;並隨行人員之專業要求、允許隨行人員陪同之精神障礙者條件、以及應負之無過失擔保責任等問題,皆應有審慎之釐清。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議精神障礙者接受日照中心照顧,照顧機構提供交通接受服務之:車輛來源方式、陪同人員資格條件、義務責任、身心障礙者使用此服務之資格、與費用來源,為進一步政策制定之依據。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64.有鑑於我國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相關長照以及醫療資源支出也預期大幅提高,以應對人口結構改變之情況。然而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於114年編列之預算相比113年減列18億4,195萬元,減少幅度約2.37%,主因係基金來源不穩定,恐影響相關長照業務執行之成效。爰決議限期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長照財務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65.有鑑於近年台灣新生兒死亡率節節攀升,2023年更是達到嬰兒死亡率千分之四點四,新生兒死亡率千分之二點八,連續3年都是上升。此外,孕婦死亡率比起鄰近國家日本、韓國依然較高,凸顯我國在完善生育以及保障孕產婦健康之面相,仍有許多改善進步之空間,應朝向加強孕產婦及胎兒健康安全衛教措施,並強化醫療機構對高風險孕產婦及胎兒之評估與處置,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爰決議限期衛生福利部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丙、環境部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92億6,198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83億9,437萬2千元,減列: (1)「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50萬元。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50萬元(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100萬元)。 (3)「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1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3億9,227萬2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8億6,761萬3千元,增列210萬元,改列為8億6,971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32項: 1.11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編列1,414萬8千元,較113年度所編1,326萬8千元寬列,並遠高於112年決算數,為符零基預算精神,並符合國家節能減碳及節約用水之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徐巧芯 羅智強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牛煦庭  2.11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預算編列2,030萬3千元,較113年度所編1,744萬3千元寬列,並遠高於112年決算數,為符零基預算精神,並撙節相關開支,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徐巧芯 羅智強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牛煦庭  3.11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編列3億8,982萬4千元,較113年度所編2億4,230萬9千元寬列近1億5千萬,並遠高於112年決算數2億0,457萬元,究其原因為各計畫之契約人力大幅增加,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就進用人力合理性及委辦計畫適當性檢討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徐巧芯 羅智強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牛煦庭  4.114年度環境保護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3,976萬7千元,然各機關媒宣費連續3年的得標廠商採限制型招標居多,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顯係為扶植特定媒體,致政府政策及宣傳業務未能擴及社會大眾。為免除社會各界疑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偉翔 徐巧芯 羅智強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牛煦庭  5.有鑑於環境部於113年10月曾公開承諾,將規劃建置開發行為污染排放增量抵換資訊平台,未來除提供開發案承諾抵換資訊外,也公開多元抵換媒合資訊。是以考量基金作業執行之規劃內容、期程與會商各界的安排皆不清楚,爰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38億4,820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6.空氣品質攸關全民健康,環境部雖致力改善空污問題,全國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已從108年的16.2微克/立方公尺降至112年的13.7微克/立方公尺,AQI≦100比率也從89.8%提升至93.2%。然而,據環境部提供數據顯示,境外傳輸對我國PM2.5濃度之影響占比高達31%至47%,臭氧年平均濃度更受境外影響達66.5%,其中37.9%為東亞背景影響、17.0%來自中國大陸。據查,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訂定減污目標時,將境外傳輸因素列入可容許變化範圍或排除計算。具體而言,當發生境外高濃度污染移入造成空氣品質無法達標時,PM2.5年平均濃度得將其列入可容許變化範圍,臭氧8小時紅色警示站日數則可將其排除計算。此作法雖能確認本土污染改善程度,但與民眾實際感受的空氣品質產生嚴重落差。此外,近年東亞地區臭氧濃度持續上升並傳輸至台灣,據探空儀觀測結果預估國內臭氧濃度每年增加0.38至0.67ppb,富貴角背景測站也觀察到臭氧濃度逐年微幅上升,可能抵銷國內污染改善成效。爰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4,245萬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因應境外污染物之具體應變措施、如何強化跨境污染防制之國際合作機制,以及提出符合民眾感受的空氣品質評估指標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黃秀芳  7.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1,336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環境部調查顯示,我國112年總體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值13.7(μg/m3),較111年12.4(μg/m3)上升1.3(μg/m3),另查,環境部調查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濃度變化,顯示111年工業區排放細懸浮微粒PM2.5為13.7(μg/m3),112年則上升到15.8(μg/m3)。顯示我國固定污染源排放PM2.5減量成效有限,已影響整體空氣品質。爰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1,336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就固定污染源排放PM2.5不減反升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盧縣一 陳昭姿 陳菁徽  (2)據環境部調查顯示,我國112年總體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值13.7(μg/m3),較111年12.4(μg/m3)上升1.3(μg/m3),另查,環境部調查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濃度變化,111年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為15(μg/m3),112年卻上升到16.1(μg/m3),突顯移動污染源空污減量成效有限,實有待改善。爰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1,336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請環境部就PM2.5不減反升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盧縣一 陳昭姿 陳菁徽  (3)嘉義縣112年AQI大於100日數為10.56%,居全台本島第七高,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17.2(μg/m3),更是全台第四高,嘉義縣空氣污染日益嚴重,有待環境部提供具體方案協助改善。爰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1,336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就改善嘉義縣空氣品質,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盧縣一 陳昭姿 陳菁徽  8.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1,336萬3千元。鑑於環境部便宜行事,開放開發單位利用抵換方式提高環境影響評估通過比例,開發單位可依比例交換超出環境影響評估標準限值之空氣污染量,造成近期大型園區開發案空氣污染抵換排放量推估高達4,365公噸。經查,113年10月大氣環境司修正發布之「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依然開放開發單位採用跨區抵換方案,環保團體一再抗議,此舉無助於改善同一空氣品質影響擴散區,亦無法解決特定地區具有嚴重空氣污染的現象。為維護環境正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取消空氣污染量跨區抵換減量措施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王育敏  9.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1,336萬3千元。鑑於現行實務運作上,環境部賦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法定職權,除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處理案件外,針對空氣污染抵換議題,僅採用法位階較低的「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加以規範相關事務,未另立法提供更具規範效力之法源依據,茲事體大。為加速推行大氣環境司先前承諾空氣污染抵換議題法制化之意志,並強化國家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具體行動,請大氣環境司擬具空氣污染抵換法之草案版本,賦予空氣污染抵換明確之法源依據,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院會提出「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增量抵換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草案版本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王育敏  10.依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所示,環境部所擬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之推廣運具電動化管制策略項下亦納入交通部所統籌淨零轉型「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關鍵戰略行動計畫中電動大客車、電動小型車及電動機車之普及率,於2025年分別為35%、1.4%及7.9%,至2030年則分別達100%、7.3%及16.7%之目標,惟截至2024年7月底止,我國電動小客車及機車之普及率分別為1.08%及5.07%;而市售比則分別僅8.79%及9.90%,與2025(10%、20%)及2030(30%、35%)年之短程目標皆有相當之落差,其中電動機車之市售比甚低於111年度之11.95%。同時當前台灣電動機車電池技術仍然無法有所突破,電池之品質、壽命、價格仍是電動載具發展之關鍵,同時若電池品質以及後續生產、維護若出現斷鍊,都可能對於國內消費者造成嚴重的權益傷害,此問題絕不能小覷,因此政策推動同時對於業者之監督管理,亦屬政府無可推卸之職責。爰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17億2,798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請環境部偕同交通部、經濟部就國內電動車及其電池使用安全議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11.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2,163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來為達空氣品質標準,環境部透過空氣品質監測、排放量掌握及模式模擬,規劃整體管制架構,惟我國PM2.5平均濃度度與WHO空氣品質標準仍有相當差距,環境部需檢討各項管制措施之成效,並滾動修正空污防制方案,以利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以符WHO標準,爰此,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2,16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2)「空氣污染防制法」自107年大修法後,自今已6年未再有修法動作,考量我國PM2.5平均濃度標準與WHO公布之空氣品質標準仍有相當差距,且配合未來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碳費之徵收,環境部應盡速需檢討「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內容,並盡速提出空污防制方案修法草案,以利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以符WHO標準,爰此,針對114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2,163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12.查113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中「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590萬元,114年亦再度編列590萬元,對此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於環境部居高不下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提出質疑。同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所執行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成效也令人質疑,不僅是網購過度包裝問題至今無改善,113年4月17日劉委員建國質詢循環杯,亦可發現此項政策推動不僅使用率非常低,甚至已經近乎失敗的局面,爰此,針對11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1億1,335萬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13.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政策已實行多年,但至今全國各縣市仍可發現老舊、破損的廢棄機動車輛停放占用公路、街道兩側、巷弄、路邊停車格或其他供公眾通行地方,影響市容景觀,也會影響交通與停車。同時非機動車輛之腳踏車等,也有長期占據特定公共區域之停車空間現象,然而這些狀況,多仰賴地方民眾主動檢舉,等待地方環保局張貼公告後,才能移除,費日曠時。因此環境部應提出更積極之方案,要求地方政府積極清除道路、公共空間之機動、人力載具,爰此,針對11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1億1,335萬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14.審計部報告指出環境部自108年起補助地方政府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及優化計畫,以強化地方政府既有資源回收貯存場運作,增加資源回收量及提升作業效率,但該計畫執行情形不佳,補助案件完成率僅54.55%,其中嘉義縣獲得13件補助案件,為全國最高,但僅完成5案、尚有7案執行中、另有1案撤案,整體完成率僅38.46%,明顯偏低。相關計畫進度嚴重落後,環境部應審慎檢討並就地方政府執行困難之狀況提供協助。爰針對11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1億1,335萬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就資源回收貯存場興建及優化計畫執行成效不佳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昭姿 陳菁徽  15.11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1億1,335萬元。環境部在推動SRF設廠制度上,未建立嚴謹的規範,僅以作業指引形式,採用書面審查制許可證核發,難以確保監督機制的落實。經查,過半數SRF廠商未能依照計畫申請書中規定之標準作業流程執行業務,暴露出現行審查機制存在重大缺陷,亟需改進。有鑑於前述制度缺乏實地核查與驗證程序,導致監管效能不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改善SRF審查品質及現場勘查頻率具體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王育敏  16.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環境部應積極協助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廢漁網優化去化管道,爰此,針對114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4億0,459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17.11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服務費用」預算編列8,998萬5千元。環境部統計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面積,近年始終居高不下,113年地下水受污染面積高達257萬8千平方公尺,雖然113年污染控制場址較112年減少85處,但是受污染使用限制面積僅減少1,821平方公尺,兩者落差過大,突顯環境部推動地下水污染整治成效不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就目前地下水污染整治成效,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昭姿 陳菁徽  18.11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案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8,063萬5千元。鑑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為支應費用求償案件(以下簡稱支應案件)233件中,高達八成僅部分歸墊或全未歸墊,且未完成歸墊案件中逾八成,除因年代久遠查無污染行為人無法求償,環境部應持續求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院會提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王育敏  19.114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案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1,669萬5千元。查臺南學甲非法掩埋爐碴事件,郭再欽等人於99至104年間,低價購地與占用國有地,作為非法掩埋數10萬公噸爐碴用途,不法所得高達21億6,000萬元,並造成該地嚴重的環境污染。儘管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聲稱已進行清除作業,根據本辦現場勘查,現場積水檢驗出強鹼性,顯示該地仍有未處理的污染源,土壤及地下水等仍有環境風險。環境部作為環境保護事務之最高主管機關,就環境保護機制有加強必要,否則不僅無法杜絕類似事件重演,還讓學甲爐碴案之清除執行放水方式,進一步成為不法業者仿效之狀況,恐讓違法行為有機可乘。環境部未明確提出整治計畫,更凸顯出中央與地方案件處理之溝通與聯動性不彰。為維護當地公共衛生並改善監督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王育敏  20.有鑑於水污染防治基金於114年度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數,乃較113年度倍增近2倍,且當中對於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數更倍增近3倍,是以考量114年度基金無管理會委員之外,僅規劃進用兼任人員3名,爰有關編列允宜再行說明。是以,114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2億5,98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21.114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預算編列3,666萬1千元。水污染防治費自104年開徵,至今費率已近10年沒有調整,同時又考量先前疫情,水污費調整有再順延,因此如今水污費調整已勢在必行。但此次調整費率受影響業者達2,200家,環境部是否有充分與業者說明可能受影響與不受影響的差異處,並提供相關配套,鼓勵業者自主針對有害物質的排放進行減量改善?同時,「水污染防治法」亦自107年修法後,至今無再修法,在水污費調漲的同時,「水污染防治法」或相關子法宜同步研擬修正草案,針對水污防治上扞格、窒礙難行或不足之處進行補足,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2.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全國逾8成已達公告列管規模之簡易自來水系統,因未設置簡易淨水處理設備,經環境部排除於飲用水管理條例之適用範圍,但環境部未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輔導設置簡易淨水處理設施,致近6年度新增列管簡易自來水系統數量偏低縱使水質檢驗結果未符水質標準,除持續輔導改善外,亦無從強制命其改善或科處罰鍰,不利維護民眾飲水安全,環境部應督促地方政府針對未列管簡易自來水系統,積極研謀改善或輔導儘速設置簡易淨水處理設施以為納管,俾維民眾飲水安全,爰此,針對114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2億0,127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23.114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編列2億0,127萬1千元。環境部調查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源管理情形顯示,目前仍有4個縣市的污水下水道系統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比例未達九成,包括新北市設置率84.38%、桃園市88.39%、新竹縣88.46%及連江縣85.71%,顯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就部分縣市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設置完成之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昭姿 陳菁徽  24.有鑑於環境教育基金114年度辦理推動環境教育認證之預算經費編列有5,563萬元,相比113年度乃增加近15%,然考量實施成果概述僅有限揭露環境教育人員累計數,並且當中含相當之教育部人數比例,此外則未就接受環境教育人數進行業務統計,並影響績效評估甚大,允宜改進。爰針對114年度環境教育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4億8,053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25.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編列預算4億7,869萬7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7,869萬7千元。在因應碳費開徵之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管機構早先便向外界估算基金每年將有近百億的收入,然所見114年度基金來源數僅較113年度增加1億6,200萬元,總數額計6億7,400萬元;另114年度基金用途數較113年度亦僅增加6,346萬元。是以,考量地方政府受經費補助辦理相關業務之需求乃為急切,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允宜積極辦理說明與對話,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經限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碳費徵收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2)環境部於2023年10月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四年期),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規定,地方政府應於1年內完成「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修訂,若地方政府遲不推出方案,將不利於政策推動,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如何督促地方政府於期限內完成「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或是適時啟動輔導團來下鄉協助地方政府?爰此,針對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7,86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3)環境部於2023年10月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四年期),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規定,地方政府應於1年內完成「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修訂,目前各縣市應該已完成相關初稿,對此哪些縣市已完成,哪些縣市尚未完成或待修改,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是否有積極協助促地方政府?同時對於相關內容環境部是否有善盡審查之責任?爰針對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7,86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4)據國立臺灣大學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公布之「2023年臺灣高碳排產業之公正轉型調查報告」,顯示我國高碳排產業從業人員中,有4成9不了解對政府淨零碳排政策,突顯勞工風險意識趨於薄弱,若沒有做好轉型準備,在資訊傳達出現落差情況下,淨零政策趨延後可能引發民眾抗爭。顯見目前環境部推動淨零政策,仍缺乏與社會溝通,實有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7,86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如何加強淨零碳排政策之宣導與溝通,降低國人對相關政策之疑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昭姿 陳菁徽  (5)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而第一期(2016到2020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應為2020年降至260.717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基準年2005年減2%。經查,202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263.22百萬公噸,未能如期達成,而從2021年1月起邁入第二期(2021年到2025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排放期,目標為2025年降至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較基準年減10%,經監察院詢問環境部後,得知環境部研判恐難以達成目標。爰針對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7,86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溫室氣體如何達成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昭姿 陳菁徽  (6)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氣候變遷調適示範設施推廣」、「低碳永續家園暨強化村里低碳行動」等相關氣候變遷調適韌性計畫,均應考量受氣候變遷影響之最直接農漁產業,並評估相關風險,提供相關變遷調適之試辦計畫,爰針對114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4億7,869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6.濁水溪揚塵,在行政院啟動「濁水溪揚塵防制及改善行動方案」後,透過每3個月1次跨平台會議,對症下藥,有效將揚塵事件日由106年59日降至109年起只剩不到10次,第二期行動方案,持續穩定維持不到5次的紀錄,如今第三期計畫也在進行中,惟全球氣候異常,相對也影響到濁水溪揚塵治理的成效,如112年遭遇的小犬颱風,有風無雨的狀況下,在濁水溪颳起揚塵,同時113年凱米颱風亦將濁水溪底綠覆蓋都沖走,導致山陀兒颱風外圍環流強風,再次颳起揚塵。鑑於全球氣候變遷,濁水溪揚塵治理於第三期應加入氣候變遷的新思維,重新召開定期會議,針對未來氣候異變可能造成的揚塵事件加強防堵,請環境部提出相關報告並召開定期會議。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7.有鑑於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0800資源回收免費專線服務之績效上,歷年來語音系統接通之比例皆遠高於專人接聽,如112年度在9萬7,000通中便有逾5萬4,000通是轉語音系統。如此的影響,便連帶不易形成派案的成案數,等同有把通報來源之案情給「搓掉了」的效果,允宜積極改善並檢討。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王育敏  28.環境部因應垃圾量成長的問題,請各地方環保局加強垃圾強制分類宣導及破袋稽查,現場如發現垃圾包未妥善分類,一律要求民眾立即改善,如未依規定落實且經勸導未改善者,一律依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在環境部的要求下,破袋稽查件數飆升2倍,各縣市政府7到8月加強破袋稽查後,平均每月執行6萬4,884件破袋稽查,每月破袋稽查件達強化執行前208%。台灣資源回收訂定制度要回溯到86年,當時的環境保護署結合社區居民、地方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實施「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資源回收推廣迄今將近30年,據環保團體調查,台灣民眾90%都有回收的習慣,只是回收知識僅在「及格邊緣」,對於回收或不能回收的項目仍搞不清楚,也造成垃圾未落實分類,讓清潔隊員處理垃圾時更辛苦。而從近期的破袋稽查,發現民眾較容易搞錯誤投至垃圾中的資源回收物又以塑膠容器類、紙容器類、生熟廚餘最為常見。有鑑於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重點之一在宣傳資源回收觀念,加速推動生活轉型,故為有效落實垃圾分類,達到垃圾減量,請加強資源回收宣導及落實全國清潔隊員教育訓練。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9.為督促地方政府加速場址污染整治作業,環境管理署持續針對未啟動改善或改善停滯狀態之場址採滾動式管理,追蹤與評估列管場址之改善情況,如有屬於應加速改善場址,並將其納入加速改善場址之專案管理標的,截至113年8月底止,加速改善場址清單計146處,其中列管超逾10年者達70處,至今尚無相關進展之場址仍有98處,占上述清單比率則逾6成,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加強場址管理,確保污染場址完成改善。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30.環境部於環境教育基金編列605萬9千元,推動「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環境教育基金執行之計畫內容,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環境生態維護、宣導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及避免使用除草劑等環境教育活動,請環境部提供歷年補助情形,並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推動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工作,輔以友善環境維護,取代除草劑使用,以保護環境及人體健康,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陳昭姿 陳菁徽  31.根據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規定,歐盟只承認由歐盟碳交易機制認可的驗證單位所發出的報告,目前國內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目前為14家,環境部是否已著手輔導國內查驗機構的認證銜接歐盟認證標準,避免國內廠商未來產品出口至歐盟,僅能選擇國外認證機構,以符合歐盟驗證要求,爰此,請環境部配合經濟部向歐盟爭取認可我國查驗機構,以協助我國查驗機構符合歐盟驗證要求。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32.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已修正公布1年餘,經環境部盤點列為優先完成之子法及行政措施,尚有4項未按期完成,另有13項子法未排定訂修期程,恐影響氣候變遷業務推動及碳費開徵期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加速完成法令檢修作業,並積極溝通協處,化解各界疑慮,爰此,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蘇召集委員清泉及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