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11時34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經過朝野協商溝通,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4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1、1、3、3、3會期第1、3、5、5、12、22、4、5、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423003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058號、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62號、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27號、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36號、113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742號、113年9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983號、114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14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89號、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8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分別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第3次、第5次、第12次、第22次、第3會期第4次及第5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7月10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委員王鴻薇等19人提案等5案,會議中邀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東陽、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亦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會議由柯召集委員志恩擔任主席;嗣後於114年3月19日舉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公聽會,由葛召集委員如鈞擔任主席,將各界意見彙整為公聽會報告,於審查本案時提供委員參考,並於同月31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5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提案、委員許宇甄等22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4案計9案,會議中邀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真、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曾文生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會議由葛召集委員如鈞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王鴻薇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國內面臨電力需求不斷攀升,同時應兼顧淨零碳排與潔淨能源轉型。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最新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亦指出,選擇繼續、增加使用核能的國家,未來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碳排放。而在沒有使用核能的情況下,要建設可持續性、潔淨的能源系統會變得更加困難,風險跟成本也更高。綜上,為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能源需求攀升間取得平衡,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彈性。 二、委員邱鎮軍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電力需求不斷攀升,而我國綠能開發進度落後且面臨與農爭地之開發困境與相關爭議;復參考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最新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指出,選擇繼續、增加使用核能的國家,未來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碳排放;而在沒有使用核能的情況下,要建設可持續性、潔淨的能源系統會變得更加困難,風險跟成本也更高。為協助台灣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能源供需平衡,有必要延長國內核子反應器設施持續運作,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彈性。 三、委員蘇清泉等26人提案說明: 鑑於台灣有缺電危機,目前風電、太陽能未成為台灣主要發電來源,在風電、太陽能成為台灣主要發電占比之前,為避免火力燃氣造成空污、人民電費負擔加重、企業經營成本加劇影響台灣競爭力,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羅智強等21人提案說明: 鑒於全球淨零排放浪潮與碳邊境調整機制趨勢,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上所聯合發布宣言,將核能發展作為低碳電力之來源,各國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為確保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我國能源安全之平衡,以維護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翁曉玲等19人提案說明: 能源局於「111年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中預測,118年全國用電量將達3,216億度,112-118年全國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為2.03%。檢視112年發電結構,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占比近8成、再生能源占9.9%,而被歐盟議會列為乾淨能源的核電卻僅占7%。次檢視台電111年各項發電方式之每度電發電成本,無論是燃油、燃煤、燃氣和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均遠高於核能發電的1.49元。有鑑於國內電力需求不斷攀升,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生企業早已不堪負荷。而且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亦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為健全國內電力供給結構、緩解火力發電所造成空污對人民健康之影響,並減輕民眾電費負擔,有必要在確保核電廠安全無虞的前提下,讓核電廠延役運轉。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核三廠能申請換發運轉執照,並讓執照已屆期的核一、二廠能在主管機關審核後恢復運轉,以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核三廠一號機113年7月將除役,二號機也將於114年5月除役,面對未來AI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之需求,顯有延役必要;為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葛如鈞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能源結構極度仰賴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在AI狂潮用電需求大增的情況下,勢必嚴重影響我國減碳進程,面對核電廠不斷除役,作為低碳電力的核電在113年發電占比僅4.7%,未來更將歸零,此舉不僅與國際減碳趨勢背道而馳,更有違氣候變遷因應法設定之目標,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中核電廠得經主管機關確認其安全無虞後,將運轉執照效期從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並得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役,另對於已停機核電廠,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再運轉執照,並於其確認設施安全無虞後始得運轉。 八、委員許宇甄等22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當前國際能源趨勢,將核能列為零排放的乾淨能源,並被許多國家做為重要能源配比之一;面對未來AI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之需求,我國的核電機組顯有延役或再啟用之必要;為賦予政府更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全球淨零排放的趨勢與碳邊境調整機制成型,各國對於乾淨能源的需求大幅增加,近年來歐盟、美國等國家針對核能的態度逐漸轉向,甚至有部份國家將核能列為綠能,顯示在能源轉型的途中,核能的使用無法避免,為確保我國能在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並使我國能源供應結構穩定,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核能安全委員會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113年7月10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本會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 首先,對於大院委員對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各項工作的支持及指教,致上敬意及謝忱。以下謹從核能安全管制之角度,就核電廠現況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換照規定修正草案等,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1.前言 核電廠延役為社會大眾關切的議題,關乎國家整體能源規劃及政策,目前仍存有不同意見,須尋求社會共識,還涉及環境基本法有關非核家園目標、核能安全、核廢處理,以及執行效益等議題,牽涉層面廣泛,需審慎評估、充分討論。核安會作為獨立的核能安全管制機關,本於法定職責執行專業安全管制,為民眾安全把關。 2.核管法第六條及其相關規定 現行核管法第六條,係就核電廠完成興建作業後,經營者申請運轉執照;取得運轉執照,機組正式運轉;機組運轉四十年須繼續運轉,經營者應依規定申請換發執照;完成換發執照作業後,機組繼續運轉等各階段,已考量經營者營運的需求及運轉執照管制程序,訂定運轉執照核發及換發相關規定,以為遵循。 核管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同條文第二項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同條文第三項規定,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包括對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影響須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核管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其第十六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四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目前國內核一、二、三廠各部機組,均已超過法規規定換照申請期限。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所定之核電廠換照申請期限,係參考美國作法,主要考量主管機關審查及台電公司答覆審查意見所需時間,以及台電公司有充分時間於執照屆期前完成必要的檢查與改善,使機組能於原執照屆期後持續運轉。 3.核電廠現況說明 核一、二廠機組運轉執照均已屆期,進入除役階段,不再對與燃料安全及除役作業無關的設備,例如:發電設備等,進行維護保養;電廠行政組織及運轉維護人力,也因應除役作業需求而調整,與運轉期間已有差異。核一廠機組主變壓器至開關場間連絡鐵塔,以及氣渦輪機及其油槽等設備均已拆除;核二廠正進行除役準備工作;核三廠目前正常運轉中,1號機將在今年7月27日屆期停止運轉,進入除役階段,2號機運轉執照將於114年5月17日屆期。核一、二、三廠機組現況如附表一。 另外,目前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核三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有限,僅可供約運轉4年多。因此,不論除役或延役,乾式貯存設施必須興建啟用,才能接續相關作業,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的貯存數量統計如附表二。 核一、二廠室外乾貯設施部分,台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已行政調解取得共識。核一廠已開始水土保持改善工程,並安排進行熱測試,俟本會審查通過後,才會核發運轉執照。核二廠部分,台電公司倘奉新北市政府核定水保計畫即可開始興建,預估設施建造完成並經本會審查確認安全後才會核照,約3年左右可以運轉。 另外,行政院已核定台電公司的室內乾貯設施興建計畫,依據台電公司推估完成發包後7年可以取得運轉執照,核安會本於職責全程管制乾貯設施之安全。 中長期而言,中期暫時貯存或最終處置為必要的設施,核能先進國家如美國等迄今未能定案,存在很多技術挑戰及社會溝通問題。國內地狹人稠,更顯困難,主要因為選址不易、民眾溝通以及地方政府態度,成為難以解決的課題。 4.對於核管法換照規定修正草案之說明 對各位委員所擬具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安會敬表尊重,感謝各位委員對核能安全的支持與關心。 委員所提核管法修正草案,主要係為鬆綁核電廠執照屆期前5年至15年提出換照申請之規定,但條文細節仍有不同程度差異,或宜併同討論,期能全面衡量。以下核安會謹就安全管制實務看法,針對委員擬具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一些可再考量之處,供大院委員參考。 針對委員所提草案內容,經營者應就機組運轉安全進行評估,確認符合法規後,始得提出核電廠再運轉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換發執照,始能繼續延長運轉。其中有些適用核三廠運轉中機組,有些似同時適用運轉中機組及除役中機組,惟實務上運轉中機組、執照屆期已停機的機組,以及申請延長運轉時間等,也須納入管制考量。而且核電廠安全運轉係建立在換照專業評估與安全審查的基礎上,並無簡約判斷程序,唯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換照後,才能繼續運轉。核能機組換照涉屬核能安全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宜以法律條文具體明確規定,以資遵循。 近年使用核能的國家,如美、日等國家,依照各國自身的需求及整體概況,檢視核電廠延役安全性和可行性,包括乾貯設施興建啟用以解決用過核子燃料貯存空間問題、核子燃料購置、設備維護及組織人力,以及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之可能影響等。另外,對於地震及颱風頻繁的我國而言,更需要嚴肅面對核電廠因應天然災害及複合式災害的防護能力。核安會將從機械設備、電氣儀控、廠房結構、輻射防護等各專業領域,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及現場視察,唯有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依我國核電廠機組狀況,估計需3至5年,其具體審查期程,仍須視所提評估資料完整性、對審查意見回復時效,以及核電廠個別機組狀態等因素而定。 5.結語 目前國內大眾對於核電廠延役仍存有不同意見,特別是針對核能安全、核廢處理、社會共識等議題,需審慎評估,充分討論溝通。 核安會作為我國獨立的核能安全管制機關,與國際核能先進國家的管制機關一樣,本於職責與專業,為民眾把關,並從核能安全管制實務觀點,提供專業意見,供大院委員參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附表一 國內核電廠現況 廠別 運轉執照期限 申請換照 期限 用過燃料池 貯存狀態 設備狀態 核一廠 已屆期 1號機: 107/12/05 2號機: 108/07/15 已超過 近滿貯 ●執行維持燃料安全之設備維護 ●連絡鐵塔及氣渦輪機已拆除 核二廠 已屆期 1號機: 110/12/27 2號機: 112/03/14 已超過 近滿貯 執行維持燃料安全之設備維護 核三廠 1號機: 113/07/27 2號機: 114/05/17 已超過 貯存空間有限,僅可供約運轉4年多 正常運轉 附表二 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現況 廠別 機組 已貯存容量 (束) 可貯存容量 (束) 狀態 核一廠 1號機 3,074 3,083 近滿貯 2號機 3,076 3,083 核二廠 1號機 4,808 4,838 近滿貯 2號機 4,812 4,838 核三廠 1號機 1,722 2,160 貯存空間有限,僅可供約運轉4年多 2號機 1,729 2,160 註:統計至113年7月7日 十一、經濟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113年7月10日) 壹、案由 大院委員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其宗旨在於修改核電機組申請延役時的法制程序,或是希望延長國內核電機組運作時間,經濟部尊重大院審議情況。 貳、「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提案各版本之重點說明 一、委員王鴻薇等19人版本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委員邱鎮軍等22人版本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始得換發執照繼續運轉一定時間。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前項延長運轉之一定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延長運轉期滿後,再度申請延長之方式,申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委員蘇清泉等26人版本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委員羅智強等21人版本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不得因屆期時限而拒絕換發執照申請。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五、委員翁曉玲等19人版本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始得申請再運轉執照。 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參、經濟部說明 歐盟已將核能納入永續融資的項目,惟條件是需於2050年前確立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且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要能開始運作。核能機組再運轉除面臨本條例修正草案之規範外,核廢料最終處置要能配套推動才是永續及負責任的做法。而台灣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面臨選址無法源,調查遭民眾抗爭;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導致無法繼續推動。 在討論本條例修法的同時,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址條例立法及修法也應該納入討論,有序地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 為確保核安,再運轉須進行核電廠安全總體檢、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福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並準備相關計畫,配合核安會審查。 另社會對核電使用仍有不同意見,故再運轉需取得社會共識始能遂行。 十二、法務部書面報告: (114年3月3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院黨團及委員擬具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提出相關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換發部分,依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下稱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是以,依現行規定,換發運轉執照須於執照屆滿前5年至10年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此應係為核子反應器設施繼續運轉之安全性考量。 二、此次大院黨團及各委員所提出之草案條文,主要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之修正,例如「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或繼續運轉;或經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得延長年限等。另有委員就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之情形提出修正草案條文,例如「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得申請再運轉執照」、「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始得運轉」、「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安全條件與程序申請換發執照」等修正條文文字。按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運轉、再運轉,事涉國家能源供應及環境安全等重大政策問題,有關運轉執照相關核發、換發之審核,所需時程、方式、安全條件等必要考量,涉及核能安全之專業知識與技術,旨揭重大政策必須仰賴主管機關多面向、多層次之思維及整體配套考量,建請先由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相關實證,藉由專業審慎評估作成政策決定,並研擬相關草案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專業意見經驗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並於廣泛討論完畢後,進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第六條(含委員林沛祥等6人所提第六條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葛召集委員如鈞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主席:我們現在請葛如鈞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葛委員如鈞:(14時31分)目前核電非完美,但對臺灣有其必要,也是國際的趨勢以及共識,為了讓政府能夠擁有彈性調節能源的手段,也為了讓民眾以及企業享有平價且穩定的電力,核電扮演極其重要的關鍵角色。然而在非核家園政策的影響之下,我國僅剩核三廠的2號機尚在運作,其餘的都已經進入停機除役的階段,而這臺僅剩的核能機組更將在4天之後的5月17號停機,我國將完全喪失核能這項平價、穩定、低碳的供電方式。 有鑑於核能的各項優點,世界各國不斷強化核能的比重,不論是新建機組、投資小型核電或是對現有機組進行延役都是趨勢,大家最愛引用的國際能源署IEA1月16號報告也說,隨著投資增加、新技術進步和政策的支持,核能發展將加速,全球近440座核反應堆的發電量有望在2025年達到新高;衛報也報導,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核電廠進行低碳轉型。然而我國由於受到法規的限制,不僅仍在運轉當中的核電廠需要在執照屆滿前5到15年提出換照申請才能延役,甚至完全沒有重啟的相關規範。在AI、半導體如日中天的發展下,電力需求孔急,國際預估每年需要年增3%到30%的電力,穩定的需要增加,然而我們的政府竟然每年關機減3%,一來一往,臺灣的能源韌性差異將高達12%。 為此,國民黨、民眾黨共同提出核管法的再修正動議,將原本運轉中機組須於執照屆滿前5到15年提出申請的規定,改為執照屆滿前皆得提出申請,以此讓即將於4天後停機的核三廠2號機擁有繼續運轉的可能。但有賴執政黨對臺灣經濟理性發展的決心,信賴政府不應該只是口號,而是要有作為。 修法通過以後,對於已經停機的核三廠1號機還有即將停機的2號機,我們賦予行政機關確認有須再運轉的必要後,經營者(也就是台電)有向主管機關(也就是核安會)申請換發照的空間,而且明定須在主管機關確認無安全顧慮且同意換照的情況之下才能運轉,等於不只要過3關,還要關關過,以安全第一為考量。 對於換照的年限,我們也參考美國、日本等國際大國相關的規定,要求換發的運轉執照效期不得超過20年,在確保核能安全的情況下接軌國際,若經營者或主管機關只希望延長10年,也是可以只延長10年。 這一次的修法,並沒有要求政府一定要讓核電廠延役,而是把規則打開,讓政府在能源議題上能多一種選擇,我們也特別感謝總統府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副召集人童子賢出席3月19號的核管法公聽會,提出核綠不偏廢、一年可為臺灣省下N個千億的說法;中研院也提出數據,說明現有核廢料存放至少還足夠4到5年,也感謝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的支持,並不斷呼籲,失去核電我國電力將變貴變髒,不只失去的是民眾的肺的健康,還可能面臨如德國經濟衰退的結果,而如今德國也已再返回核電;現在美國AIT也多次呼籲,可以在核能、新核能如SMR以及核廢技術和執行上支持臺灣,為的就是我們的能源韌性,有能源安全才有國家安全,我國約有98%的能源仰賴外部進口,急難時,可能只有數週可以使用,面臨斷氣、斷電的風險,核電燃料一次運轉就能夠提供18個月穩定的供電,故核電是目前全球公認低碳、低成本、安全可控且提供國家韌性的穩定能源解決方案。 尤其在現今的當下,美國已經公開喊話,願意引進現有及新興的技術,並幫助解決核廢料貯存的問題,顯見賴總統的核能三原則:核安、核廢以及社會共識已經有了解方,最後的社會共識在2018年也已經公投通過,我們用心良苦,希望跨黨派可以一起來支持,不負工商業界、全國民眾的關注,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林思銘委員、徐巧芯委員、王育敏委員、黃健豪委員、張嘉郡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8、9、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林思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有鑑於淨零碳排已成全球共識,因應AI產業發展,我國面臨電力需求不斷攀升,同時應兼顧淨零碳排與潔淨能源轉型,基於電力即國力原則,攸關國家長遠的競爭力。鑒於全球已有越來越多國家透過重啟、延役核能電廠的方式來應對日漸升高的氣候危機,顯有延役必要。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已屆最長四十年有效期間,得經安全性評估無虞後延長,面對未來淨零碳排目標、產業用電增加及民生用電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歐盟議會宣布「核能」為對氣候友善的綠能,世界各國皆開始增加核能佔其發電能源之比重,惟我國受氣候變遷因應法「非核」家園之限制,致使無法與國際趨勢接軌,以及喪失應對氣候變遷之能力。美國能源部核能總署及歐盟「永續活動分類標準」當中,將核電視為一種「低碳能源」,而充足的低碳能源,已成為兼顧發展AI和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條件,對於減緩地球暖化有巨大助力。隨淨零碳排壓力增大,核電正在全球捲土重來,2023年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期間,美國、加拿大與日韓等25國於杜拜簽署核能倡議,目標在2050年讓核電成長為2020年的3倍。 二、我國於1956年成立原子科學研究所,透過建立相關的營運、研發人才庫,成為趨勢的領先群,同年全球第一座完全商業化核電廠在英國正式運轉。英國為全世界第一個啟用民用核電廠的國家,核電占比一度接近30%,但自1995年後就未再新建核電廠,由於之前多年專注於綠能,核電人才出現斷層,只得鼓勵相關學生到海外受訓。但核工人才的人數銳減,並不利於國家長期發展,國科會於2004年科技發展策略規劃報告中指出,人才短缺問題嚴重,核能發電與研究機構的人才皆有青黃不接的現象,是國內原子能領域的隱憂。我國於核能領域專業人才培育上具有悠久歷史,為避免步入英國後塵,導致原有人才庫出現斷層,宜應重新省思「非核家園」政策的關鍵時機,使我國人才庫得適材適所,俾利國家長遠健全之發展。 三、國際上AI產業推動核電的復興風潮,甚至帶動核融合的研究進展。美國新創公司「聯邦核融合系統」(CFS),以及多國合作的國際熱核融合實驗反應爐計畫,都嘗試在2025年商轉。根據相關人士說明:「除了材料的進步,AI也讓電漿模擬得以實現,提高了核融合商業化的可能性。」全球減碳浪潮下,我國應具備更彈性、多元的能源手段,以應對愈趨嚴峻的國際法規,是以本法將從「非核」家園改為以「零碳」家園為目標,以應對國際浪潮之下的各項衝突及挑戰。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陳玉珍  李彥秀  陳雪生  黃健豪  張啓楷  林德福  謝龍介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鄭正鈐  游 顥  陳菁徽  羅智強  林倩綺  翁曉玲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並確認安全無虞,經營者得於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延長運轉申請之規定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延長運轉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始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美國能源部核能總署及歐盟,皆將核電視為一種「低碳能源」、氣候友善的綠能,而充足的低碳能源,已成為兼顧發展AI和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條件,對於減緩地球暖化有巨大助力。國際潮流趨勢皆開始增加核能佔其發電能源之比重,惟我國受氣候變遷因應法「非核」家園之限制,致使無法與國際趨勢接軌,以及喪失應對氣候變遷之能力。 二、我國為核能相關專業領域趨勢的領先群國家,具備成熟營運、研發人才庫等條件,為避免造成斷層,致使人才短缺問題嚴重,且許多曾力行在能源政策去核的國家,相繼宣布重新投入核電,我國具備優勢條件以因順應國際潮流,俾利國家長遠健全之發展。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有鑒於全球整體逐漸將核能視為低碳及綠能電力之來源,及考慮我國經濟及整體國家安全需要穩定且較不受國際突發危機影響之電力來源,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發布之聯合宣言,將核能發展作為低碳電力之來源,各國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 二、歐洲議會於2022年表決通過將天然氣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歐盟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歐洲會議也於2023年通過歐盟《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認定多項技術對於歐盟朝向2050碳中和以及經濟轉型至關重要,其中17項技術包括核能。 三、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2023版「全球能源部門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路徑」(Net Zero by 2050 A Roadmap for the Global Energy Sector),其中將「核電裝置量增長一倍」,視為關鍵里程碑之一。 四、日本於2024年10月重啟位於311大地震重災區的女川核電廠二號反應爐。這是日本自福島核災後一度關閉全國33座核電機組以來,第一座於東日本地區重啟的核電反應爐。同時間,日本其他地區的核電機組,近年來也已陸續重啟,至今已有近半(約15座)機組,在更嚴格的安全條件下恢復營運。 五、韓國尹錫悅政府上任後為確保能源安全和穩定電力供應,廢除前朝「去核電」政策,據《韓聯社》報導,核電佔南韓2023年總發電量比達到30.68%,為時隔7年以來再次突破30%,核電總發電量超過18萬GWh,來到18.0479萬GWh,創下歷史新高,較2022年增加2.51%。 六、綜上種種國際案例顯示,世界各地域組織及重要經濟體皆將核能視為重要且需要持續提升綠電力來源。因此,為了使我國與世界排碳淨零目標及低碳電力來源定義接軌,且確保國家擁有穩定自主能源供應以應對未來各種不可測國際情勢挑戰,故提出此修正案,使我國核能機組能夠順應世界潮流得以延役。 提案人:徐巧芯   連署人:黃健豪  黃 仁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葛如鈞  王育敏  翁曉玲  林倩綺  牛煦庭  林沛祥  邱鎮軍  謝龍介  羅智強  廖偉翔  陳玉珍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為由拒絕換發申請。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各種國際案例早已顯示核能不只已被視為綠能之一,也被認定為各種淨零碳排及經濟轉型之重要能源來源,以及需要持續擴大及增長的產業。 二、我國現行能源政策與國際潮流背道而馳,故應在符合核能安全運轉條件下,修正核能發電為相對經濟、國安、穩定且乾淨的關鍵電力來源之一;在配合新設施之建置期程,及確保現有設施在加強檢視並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不應以屆期時限作為限制申請理由,俾利國內能源調度與規劃建置。 三、為不受本法條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有關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之限制,並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故修正母法。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等21人,有鑑於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且「以核養綠」公投亦顯示多數國人認同核電對於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性。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已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彈性。考量我國能源穩定及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並同時致力於研發更安全之技術,尤其美國更在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9)重申,2050年前計畫將核能發電量增加至目前的3倍,而英國、法國和日本皆明確表示跟進。 二、回顧我國民意,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結果顯示國人多能認同核電的重要性,為兼顧能源穩定及降低碳排,不宜逕將低碳排之核能排除在外。 三、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導致現有核電機組經確認後符合重新商轉條件,亦無從提出延役申請,實不利於國內經濟發展及邁向「淨零碳排」目標。 四、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提案人:王育敏  林沛祥   連署人:楊瓊瓔  蘇清泉  鄭正鈐  盧縣一  謝龍介  王鴻薇  許宇甄  牛煦庭  邱鎮軍  徐巧芯  翁曉玲  馬文君  陳菁徽  傅崐萁  廖先翔  廖偉翔  顏寬恒  黃健豪  陳超明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始得申請再運轉執照。 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已除役,二號機亦將於114年5月到期,然現行法將執照換發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定之,實有未當。故將第二項「規定之期限內」修正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使法律文字更臻明確外,政府亦能保留彈性調整我國能源配比之空間,藉以因應國際趨勢或淨零碳排目標。 二、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申請再運轉執照。 三、修正條文文字,並將原第三項向後調整為第四項。 委員黃健豪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等18人,鑑於依照現行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限為40年,且申請換照延役須在執照屆滿5至15年前提出,若未提前取得執照換發,執照到期即應停止運轉。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統計,目前全世界共計416座核反應爐,其中運轉超過40年以上者計有190座,占比達45.7%;50年以上者計44座,占比達10.6%。顯見核電廠符合安全規範下,運轉超過40年並非特例,我國應積極重啟核能發電,以利能源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換發運轉執照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黃健豪  林沛祥   連署人:黃 仁  牛煦庭  邱若華  賴士葆  廖先翔  盧縣一  張智倫  徐巧芯  涂權吉  鄭正鈐  邱鎮軍  陳菁徽  林思銘  丁學忠  吳宗憲  張啓楷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依第三項規定應符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運轉執照換發與否涉及是否符合核安要求,而非第二項有無依期限內申請。依照現行法若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照則不得繼續運轉,限縮已停止運轉之核電廠重新延役之可能,爰刪除申請期限之限制,以利停役後之核電廠得以順利延役。 委員張嘉郡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未來國內用電需求持續提升,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推估2030年全國用電量將成長12到13%,而AI科技用電需求,到2028年也將成長到224萬瓩,較2023年成長8倍。惟核三廠一號機已於113年7月除役,二號機也將於114年5月除役,考量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生企業早已不堪負荷;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亦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為賦予政府更加彈性之能源調度手段,及解決電價上漲以及環境污染問題,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推估2030年全國用電量將成長12到13%,而AI科技用電需求,到2028年也將成長到224萬瓩,較2023年成長8倍。雖現已規劃新建燃氣機組補組電力缺口,新機組實際上線時間仍存在變數,在變數排除前,也應思考核電延役選項。 二、核三廠一號機已於113年7月停機、二號機運轉執照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三、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 提案人:張嘉郡  林沛祥   連署人:陳菁徽  徐欣瑩  黃建賓  張啓楷  林思銘  王育敏  謝龍介  高金素梅 羅智強  顏寬恒  林國成  王鴻薇  翁曉玲  邱鎮軍  楊瓊瓔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十年為限。 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始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申請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二號機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實有未當。故將「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修正為「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並規定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十年為限,爰修正第二項。 二、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核電廠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得再申請運轉執照,爰增訂第三項。 三、修正並配合項次調整第四項。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11時20分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協商主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結論: 一、本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0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表決及處理。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我們進行廣泛討論,請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郭昱晴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4時38分)今天是扭正民進黨政府錯誤能源政策非常重要的一大步,全世界先進國家都在重啟核能、重返核能,全世界只有一個民進黨政府到現在還在跟世界的潮流對撞,而且國內的多數民意,最近每次民調都有六成以上的民眾支持要重啟或者延用核能,只有民進黨到現在還在反對,包括我們透過公投,已經通過了以核養綠,但民進黨到現在還在擺爛、還在阻擋。 世界潮流是怎麼樣呢?2023年2月份日本就通過了他們核電廠的延役條例,他們允許他們40年的核電廠延長20年,就是可以用到60年;美國最近允許了他們94個反應爐可以繼續延長,最長時間高達80年;比利時在2020年3月決定將他們的反應爐延長10年;法國更明確,表示只要檢查是安全的,就可以繼續再使用。當全世界都返回核能,民進黨還像恐龍一樣,還死抱著他們的神主牌,把臺灣拉回去以前的時間,以前這種的落後觀念到現在還不改,而且一再擺爛、不負責任! 核電廠能夠延用不只是世界的潮流,臺灣從第9屆的立法委員開始,就是在8年前就有很多的提案、很多的討論,包括以核養綠的公投,結果民進黨直到昨天委員會在質詢的時候不提對案,行政院到現在沒有版本,漠視整個世界的潮流,全世界都已經跟你們講了,核廢料是可以處理的,安全也是沒有問題的,更何況臺灣本來就有共識。結果民進黨政府不只不負責任,每一年只要攤手跟我們拿了三次的1,000億補助,現在又要求1,000億的補助。 我跟大家講,核電廠在民進黨的手中,核一被廢掉了、核二被廢掉了、核三被廢掉了,一年發電成本就是多了1,000億。民進黨廢掉核電之後,一直拿人民的納稅錢來補,一直要漲電價,所以今天民進黨如果繼續再擋,以後漲電價就找民進黨。 第二個,核電是低碳,若改成火力發電之後,就會以肺發電,以後大家健康如果有問題,也請找民進黨,包括面臨國安的問題。世界上都認為核能是最理想的,因此我們請民進黨今天不要再阻擋了,如果民進黨今天再擋,那麼人民的健康、人民的電價再漲、產業發展受到影響、國家安全受到影響都請民進黨負全責,人民找民進黨討公道,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發言,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郭委員昱晴:(14時42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想再次強調,不要再用立法架空核安的專業。1985年興建的核三廠2號機到現在已經40年了,我想要問的是,老舊機組到底還能不能夠撐?我們的風險評估到底在哪裡?目前光是台電估算,未來就算要重啟或者要延役,經過所謂的安全檢查程序至少也要經過三年半,但臺灣其實沒有重啟的相關經驗,包含地震也是不定數的影響,以及老舊設備能否更新,這在在都是問題。 剛剛張啓楷委員一直提到國外的例子,如60年、80年,說核能是全世界的趨勢,我再次強調,昨天過水的協商,我已經講過了,就算是美國的NRC,也是階段性的審查,但我們現在卻要用立法的程序直接開綠燈,到底把核安放在哪裡?如果你要再用立法架空核安的專業,拜託不要忽略專業的審查、社會的對話,程序正義一定要重視。大家還記得嗎?之前沒多久緬甸發生規模8.3的大地震,相當於177顆原子彈的威力,也有專家在示警,因為板塊的推擠,有可能臺灣也會出現地震,我們要罔顧核安的管制安全,把風險轉嫁給下一代嗎? 再來,像昨天的協商,如果連經濟部都已經出來講了,在核三廠2號機要除役之前,已經有了接續的支援電力,包含大潭7號機、興達新燃氣1號機及2號機,以及臺中新燃氣1號機,總共481.3萬瓩,遠遠超過核三廠2號機的95.1萬瓩,將近是5倍。而目前為止,臺灣的6部機組,要不就是過期,要不就是5月17號即將要除役,如果還是要用這種巨嬰式的修法,拿全臺灣人的安全開玩笑。剛剛張啓楷委員一直提到的,到底那個民調在哪裡?我們到現在沒有看到一個確實的數字。另外,核廢料到底又要放在哪裡?難道又要強迫弱勢地區承擔風險嗎?有問過屏東的鄉親嗎?有問過我們新北市民嗎?如果在這些問題都沒有解決的狀況之下,要討論延役或者是重啟,完全不負責任!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劉書彬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4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站在一個歷史的轉捩點上面,因為5月17號我們面臨核三廠最後一個機組即將除役,而臺灣的核電也會走入歷史,如果這個時候我們不做任何的事情,那麼我們就任由臺灣的缺電、限電,甚至電價一再上漲的惡夢持續下去,而且是日益嚴重。在這個轉捩點上,我想請問民進黨政府、賴政府,難道要一路地把這個錯誤能源政策的失速列車,繼續地開下去嗎?我們要任由台電繼續虧損嗎?台電目前的虧損金額已經超過四千億之多,我們即使一再地要求補貼給台電,但是台電仍然如財政的無底洞一樣,完全沒有辦法彌補,更不要說層出不窮的光電弊案,難道我們要任由綠友友綠電賺飽,而台電跌倒,要繼續地持續下去嗎? 剛才民進黨委員說國際的狀況不能夠適用於臺灣,但是我想請問一下,臺灣的技術有特別差嗎?臺灣的人民有特別笨嗎?如果現在亞洲鄰近的國家,包含日本、韓國都已經宣布要提高核電比例的時候,更不要說跟我們同樣有競爭關係的東南亞各國,也開始陸陸續續在增加核電機組,而臺灣這個時候卻要選擇讓臺灣的發電韌性越來越不足。過去常常在講,我們要跟國際接軌,請問一下,為什麼此時此刻,臺灣要選擇變成一個國際的獨行俠,要讓我們的發電韌性變得如此脆弱呢? 在這邊我們要強調,站在歷史轉捩點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做一些事情,而今天我們修正核管法,就是授權包含台電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也讓主管機關經過檢視,在安全無虞之下,可以延長核電廠的壽命,所以這個法只是拿走了這個緊箍咒,給台電也好,或主管機關也好,有更大的裁量空間,更重要的是,站在歷史的轉捩點,我們不應該視而不見。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劉書彬委員發言,范雲委員請準備。 劉委員書彬:(14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民眾黨對於能源政策的立場是,臺灣是一個海島,電網獨立,需要多元的能源兼顧供應安全及經濟的競爭力,永續包含淨零碳排,它不該被政黨的意識形態綁架。務實解決問題的方向有三:第一,臺灣80%的火力發電是我國人均碳排全球前十大的主因,極端氣候變遷每年造成的災損達到上百億臺幣,因此,使用低碳、低電價的能源,核電是首選。核能每度1.8元、天然氣每度3.5元、燃煤2.6元,使用低碳的核電不僅能夠紓解台電的負債,也能夠減輕全民跟國庫的負擔。有人說核電是核安的問題,但是核安會的官員在質詢當中表示,發生核災時適用的核子損害賠償法在101年本來就要修法了,但是因為沒有迫切的需要,這代表核電廠發生核安事故的風險是很低的,臺灣的核電廠安全性是高的。 第二,全球有32個核電國家,但是目前僅有芬蘭擁有永久的核廢料貯存場,其他營運核電的國家包括美國、法國、日本、南韓都沒有永久貯存廠,但是繼續的安全營運,如果臺灣的安全把關好,也不會是大問題。目前臺灣的核電廠當中,高階核廢料仍舊是放在廠區的乾式貯存場,只要在廠區再增建一到兩個籃球場大小的乾式貯存場,核廢料就有去處了,核安會怠忽職守未和地方有效溝通來擱置,這才是大問題。 第三,尊重民意。在4月中旬,民眾黨做出核三延役公投草案前曾經做過民調,有百分之六十、七十的民眾表示支持核三延役;另外,在核管法的公聽會當中,恆春鎮的鎮長也表示鎮民多數支持核三延役。今日修核管法第六條,就是要讓核三延役有法源依據,保留使用核電的機會,不要到需要用的時候沒有法源可以用,並在符合國際核安的標準之下才重啟核電,這非常重要,在國際核安的標準之下才重啟核電。因此,透過多元的能源來保護臺灣、發展臺灣,請大家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劉書彬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葛如鈞委員請準備。 范委員雲:(14時52分)作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我非常的遺憾親眼見證國民黨跟民眾黨未能在委員會中實質討論,昨天的協商又是粗暴的假協商、真過水,我認為藍白的行為加上今天待會要強硬表決,是徹頭徹尾的四反:反族群正義、反民主、反國安,還有反智。 反族群正義,低階核廢料放在蘭嶼,從1982年到今年已經43年了,承諾要遷出一再跳票,主要就是因為要移去哪裡,當地的政府都拒絕公投,這些政府包含花蓮、包含金門、包含臺東,請藍營自己好好溝通。傅崐萁當時威脅,如果亂倒核廢料,原住民會北上出草!請問蘭嶼的原住民就不是原住民嗎?高金到哪裡去了?蘭嶼的原住民為什麼應該一直承擔十萬桶沒有人要的低階核廢料? 再來是反民主,藍白不只是把教文委員會過去實質討論的優良傳統完全抽空,當天9個版本加從來不提案的林沛祥有1個修正動議,共10個版本,到後來又多了4個版本,結果我們今天到現場,看到1個從來沒有實質討論的「重啟版」。從林沛祥的最晚除役5年前必須提出,改成除役的前1天就可以提出,今天、我們等一下要表決的版本,是在除役後任何一天都可以,這已經不是延役了,各位,這是重啟,完全缺乏配套、缺乏討論的粗糙版本。美國、日本、瑞士針對核電廠延役都需要公投,我們屏東、高雄、甚至臺南的民代都全面反對,所以它是踐踏國會民主,也踐踏基層民主,核電廠要有local consent、當地人的同意。 第三,反國安,如果有關注俄烏戰爭就會發現,核電廠會變成戰爭中的戰略目標,藍、白如此急著延役,難道是要讓臺灣的國安風險再增加嗎? 最後一個,反智,藍白立委真的可笑,在委員會中說,某位張姓白營委員說:這是搭飛機,難道要禁止搭飛機嗎?還有說:全世界都可以處理核廢料,臺灣為什麼不行?還拿芬蘭當例子,芬蘭是個無地震的國家,花了50年溝通在地民眾才即將擁有世界上第一座高階核廢料處置場。 我要告訴大家,今天藍、白是搶先全世界,將重啟核電廠的粗暴修法,因為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國家是在除役之後要重啟的例子,請藍、白告訴我是哪個例子?你們反智啊!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葛委員如鈞:(14時56分)核管法自民國92年施行以來已經歷經22年,套一句民進黨的名言:時空環境背景不同,老舊的現行條文已經不符合國際的趨勢,也不符合我們對於穩定平價能源的需求,更跟不上各國能源科技發展的現狀。對此,早在第8屆就已經有委員提出核管法的修正草案,無論修法內容是什麼,我們的政府、以前的原能會、現在的核安會,從來沒有對各界的修法需求給予任何回應。 本席自本會期擔任教文委員會召委以來,盡力的和各界充分溝通,充分了解臺灣未來能源發展以及規劃,在3月19號召開核管法公聽會,邀請15位專家學者提供各種科學的證據,佐證核能的安全性無庸置疑,也讓各界的工總、商總等等業界代表表達對於臺灣缺電危機的憂慮。事實上,我們也在5月12號冷凍期滿以後召開核管法的協商,很遺憾的,核安會並沒有對14個委員以及黨團提案的版本表達任何修法意見,在長達45分鐘的協商過程裡,召委也現場徵詢核安會主委對於修法版本的意見,主委竟然只表示四個字──尊重大院,以此為他的主要回應。在沒有院版、沒有任何一個民進黨委員的提案版本情況之下,只能很遺憾的表示,本次核管法的審查過程裡,行政院和民進黨終究是缺席了。 面對全國民眾和產業界對於穩定供電的渴望,民進黨和行政院始終選擇背過身去、充耳不聞,現在我們還是沒有看到任何一個民進黨的修法版本提出,他們可能會批評現有的版本都不夠好,沒有統合基底的版本,或者表決前才出現這個版本,但是別忘了!從頭到尾,我們都有給予充足的討論時間,並且尊重民進黨委員們提案的權利。 核能延役與相關管制辦法,民眾都支持、關注,而民進黨遲到22年未提出修法版本,主管機關至今甚至對14個版本提出的意見均為空白,甚至本來應該要提出意見的欄位也顯示為空白,當然也就非常難擬出所謂的參考版、提版,從來沒有這樣的作法,我們應該與現今的情勢和管理技術來統合民意,最終、最細緻的版本就是現在這個版本,請民進黨委員們尊重臺灣全體人民的權益,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莊瑞雄委員發言,賴士葆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14時59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委員。我剛剛聽了中國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委員的發言以後,就只有一個感想,你們就是欠人「譙」!你們就是欠人罵!把核管法第六條今天提出來討論,你們怎會認為民主進步黨缺席是違背臺灣人民的民意?剛剛台灣民眾黨兩位委員及中國國民黨委員的提案說明讓我聽了非常感慨,這就是傲慢!你們說學者、專家、全民都有共識了,我不知道你們所謂的共識從哪裡來,還把我們屏東人講得好像都是白癡,說我們屏東人都喜歡核三廠、都喜歡核廢料,這個你們聽得進去嗎?知識分子再怎麼傲慢,也不能52席加8席後,提個案就叫住在核電廠附近的人要繼續、無端、漫無道理忍受下去,沒有道理! 過去核一跟核二光想在新北設立乾式貯存場,不管是朱立倫還是侯友宜,請問哪一個贊成?你們說原能會怠忽職守,這道理講到哪裡去了?在這邊我要告訴臺灣的民眾,尤其是張啓楷委員,不要那麼傲慢!蘭嶼放了10萬桶,放了43年,只要有任何一桶的蘭嶼低階核廢料出現在臺東或出現在臺北市,都是國際上的大事!對你們來講,你們就認為蘭嶼矮人一等,核廢料本來就該放在蘭嶼,核廢料本來就該放在屏東核三廠,這就是你們的基本邏輯,你們認為你們高人一等! 好!重啟核電可以啊!蓋核電廠可以啊!只是為什麼要針對核三?屏東人欠你們嗎?憑什麼?什麼叫你們討論好了?什麼叫全民共識?你們新進的委員說,恆春鎮長、恆春鎮民全部都贊成,這種屁話是從哪裡來的?當屏東人、當恆春人都是白癡,我們都很喜歡核廢料?這種話你講得出來? 我再重新強調,要重新再啟動核三廠……你想想看,5月17號馬上就要除役了,所以法律通過也沒有用!既然你們要講核三,那我就說核一、核二要一併討論,量你們不敢啦!所以你們就欺負屏東人啊!就欺負臺東人啊!你們認為你們高人一等,這叫放屁!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發言。伍麗華委員請準備。 賴委員士葆:(15時2分)謝謝主席韓院長及各位先進。聽了很多民進黨委員所講的話,有時候真的覺得不是聽得很懂。 首先我要強調,世界潮流現在是減碳不減核。看一看川普總統,民進黨政府最喜歡的川普總統,最喜歡的美國政府,這兩天簽了什麼?讓美國核能更加偉大,讓美國核能更加偉大!他要把核電廠擴大四倍,聽好,四倍!聽好,他要擴大四倍,要擴大四倍!他要增加核電廠機組,為了因應用電需求而大量增加。美國幾乎是臺灣政府的爸爸,他都這樣做了,我們還不幹嗎? 再來,前面有委員講到核安問題,來,美國爸爸、AIT幫你解決核廢料問題,美國爸爸幫你解決,你有什麼好怕的?你們講核安,美國幫你解決核廢料,美國幫你解決,你在怕什麼?美國讓你靠,美國讓你靠,美國要讓核電再次偉大,要蓋四倍的廠,核安的問題,美國解決;核廢的問題,美國幫你解決,有什麼好怕的? 在野黨是為了民生!我們知道民進黨不願意放棄虛幻的神主牌,所以我們幫你解決,修核管法第六條讓核三廠延役,不需要前面五年的緩衝時間,而且是經濟部「得」,你們是執政黨,你可以不要啊!不是「應」,是「得」,你可以「得」,也可以「不得」啊,你不要就不要啊,我們只是把路都給你鋪好了,怎麼有這麼好的在野黨啊,怎麼有這麼好的在野黨,你們的問題、路障都幫你們解決了,美國幫你解決了,我們的在野黨幫你解決了,你還不趕快跟進,要等待何時?要等待何時啊!我們的賴總統跟卓院長都說了,等到新興的核電廠出來,我們願意用核電,這叫做「黑龍繞桌」,這叫做高級的騙術,為什麼?因為SMR現在還沒商品化,等到SMR商品化可能是三年、五年以後的事情,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什麼?請美國來幫我們看看核安的問題,看看核廢料的問題,看看核二還有沒有地方可以蓋新的核電廠,核三還有沒有地方可以蓋新的核電廠,它來幫我們蓋,也可以解決一個貿易逆差的問題、關稅的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賴士葆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發言,黃健豪委員請準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5時6分)再過4天,核三廠2號機就要停機除役,但是今天在這裡,我們卻看到處心積慮的強行表決核管法的修法、開綠燈,讓核一、核二、核三可以重新啟動。對!只要人多,什麼樣的表決都能過,但是我們卻看到心虛。3月31號那一天,我們送出委員會,不敢記名,今天在這裡強行表決,我不知道會不會記名,但是我們可以看見,不敢對歷史負責,不敢對人民安全負責! 這個道理很簡單,我是原住民也是屏東人,蘭嶼的核廢料從當初騙他們說是罐頭工廠,就是一個心虛,直到今天,一騙再騙,我們看不到遷出的一天。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廠,沒有法源,還要談什麼?連蘭嶼這種低階核廢料,雖然好不容易有了法源,但是要透過公投,這些年哪一個縣市敢辦公投?所以這個問題可以說根本無解。 今天我們再來看屏東的核三廠,它有重啟的本錢嗎?它位在恆春斷層帶,我在921的時候曾經在屏東的新豐國小服務,當時學校就是位在潮州斷層帶,238公里遠的南投,竟然可以造成我們學校的地板龜裂、隆起,之後我們重建了一個防震係數7.8的防震校園。我們回頭來看看,我們能夠重啟環評嗎?剛才大家都談了很多,就算我們不要談,這世界上根本沒有所謂的核電廠除役後又重啟的先例,都是在胡說八道,但是我們知道今天不是高瞻遠矚,也不是短視近利,而是看到別有居心。今天我們那麼重視核安,那麼樣的排斥萊豬,卻對核電所帶來的昂貴的成本代價,卻可以這樣子不把它當一回事,我們一起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發言,吳沛憶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健豪:(15時9分)今天我們討論、要表決的不是一個主動讓核電廠延役的法案,也不是5月17日我們達成民進黨非核家園的夢想之後,核電廠就能夠馬上恢復運轉的條文,這只是一個讓臺灣保留多元能源選擇的法案。5月17日之後,臺灣要不要使用核電,依法最終決定權還是主管機關的權力,不是立法院的權力,我們只是把這個法條的限制拿開而已。 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的統計,到今年5月為止,全世界有417座核反應爐,其中運轉超過40年以上的有190座,占比達到45.7%;50年以上的有44座,占比達到10.6%,可以看出在核電廠符合安全規範之下,運轉超過40年的不是特例,當我國3座核電廠在運轉超過40年期滿後停役,這跟國際上現在普遍核電廠繼續延役的趨勢背道而馳,也與世界主流追求淨零碳排的理念相違背。高碳排及高污染的火力發電取代了之後,更是讓我們臺中人深受其害,連美國AIT都在公開的訪問中多次談到臺灣的能源問題,在4月29日及5月5日的時候,更多次的明確指出,無論臺灣有什麼需求,美國都能提供能源解方,在核能方面,美國準備好協助引進既有及新興技術,例如小型模組化反應爐,也樂意幫助臺灣解決核廢料貯存的挑戰,連美國都這麼關心臺灣的能源問題。 我想能源問題不僅只是能源問題,更是國家安全的問題,我們知道我們現在一直面對中共灰色地帶的行動,我們這樣高度仰賴進口能源的發電結構,根本就是把我國的國家安全交給國際局勢來決定,這對臺灣的國家安全絕對不是一個好事,我們當然期待穩定的能源供應,能夠讓國家安全更加確保。 每一項發電大概都有外部成本,都有不同形式的污染,核電或許有核廢料的問題;火力發電有空污跟高碳排的溫室氣體;風電跟太陽能不只貴、效率低落,也是有當代科技無法處理的科技垃圾。所以我們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時候,應該務實一點看待,而不是把能源放在單一的非核家園的觀點裡面來看。 我國對核電的恐懼,在2014年福島核災之後,確實達到了高峰,但10年後的今天,連日本自己都已經重啟了核電,我們也應該重新思考非核家園這個理念到底有沒有堅持的必要性?我們期待立法院大家能夠共同來面對這個問題,一起來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發言,謝龍介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沛憶:(15時13分)各位關心臺灣核能安全的國民,我是教文會的委員,所以今天我必須要很負責任的告訴大家,我們在教文會如何審查核管法,核管法應該是攸關核能安全、是科學專業的法案,但是很遺憾我們看到在葛如鈞召集的協商當中,只有黑箱、只有政治,完全凌駕了核能的安全,剛剛葛如鈞說:怎麼核安會沒有提出相關的說明呢?我手上這一本關係文書,我們委員會在4月10日審查的時候,核安會就已經清楚說明了,他們說明什麼呢?他們說明的情況就一如昨天我們在協商的時候,國民黨及民眾黨總共加起來提出了14個版本,加上林沛祥的修正動議,14加1個版本,裡面的版本通通不同,有的要延役、有的要再運轉(也就是重啟)、有的要求申請前1到6個月要提出、有的如邱鎮軍通通都沒寫,也沒有上限。 昨天我們一再的詢問,請問葛如鈞要協商的是哪一個版本?結果很遺憾通通沒有討論,這會造成什麼問題?核安會在4月10日給的答復當中就問了,這些委員的提案,有些似乎同時適用了運轉中及除役中的機組,而今天我們看到了剛剛才收到的藍白最高機密版,在直播的現場不敢當著國人面前討論,在小房間用黑箱「喬」出來的版本當中,赫然發現過去一切都是騙局,今天我們手上這1份只有「再運轉」,什麼是「再運轉」?也就是核電廠除役之後要再重啟,除役的機組要再重啟,是今天藍白提出的核管法修法版本,也就是說,我們過去擔心的是核三廠延役會造成什麼樣相關的衝擊,今天我們要擔心的甚至還包括了在新北的核一、核二廠,這三個廠都可能因今天藍白等會要強行通過的核管法修法而有重啟的機會,當地(新北、屏東)的民眾可能要面臨再一次的夢魘。現在我們在新北核一、核二廠的乾式貯存廠的室外廠,核一總共有7,000束的高階核廢料,核二有將近1萬束,但是核二要乾貯能夠貯存多少,大家知道嗎?不到三分之一,剩下的要靠室內乾貯,到現在沒有發包出去。這些通通加起來,都沒有辦法處理,還不要說最終處置場。今天藍白只告訴我們,他們要修法重啟核電廠,卻不告訴我們,請問核廢料要怎麼處理,如果核一、核二廠要再使用20年,會再增加20倍的核廢料,這些高階核廢料乾式貯存場要興建在哪裡?興建在新北嗎?最終處置場要在哪裡?藍白哪一個立委敢負責任地提出來?只有政治的修法,而沒有負責的提出核廢料處理方式,這是政治凌駕專業,我們絕對要大聲地說出「我有異議」!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謝龍介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謝委員龍介:(15時16分)各位臺灣的鄉親,大家午安。俗話說未雨綢繆,不臨渴掘井,「好天著存雨來糧」。臺灣的能源問題非常緊張,尤其是我們的執政黨,無法避免太陽能開發的官商勾結、人謀不臧。核能在全世界的潮流裡面,我們都知道,沒有安全就沒有核能,當然法令如果沒有鬆綁,未來你想要做就來不及了。賴清德總統說,而且是兩年前就開始說了,他說必要的時候,臺灣要考慮核能,他很清楚,為什麼要被一塊非核家園的神主牌給牢牢綁住,大家都放不開?我非常的難過,因為沒辦法理性來探討臺灣的能源問題,沒有能源就沒有AI啊!哪有什麼AI!因為AI的用電量很大;超級電腦的運算也很耗電;軍事工業的發展沒有超級電腦的運算、沒有AI,要靠什麼軍事工業呢?要怎麼保護臺灣呢? 所以今天我們很負責任的把這個法令先鬆綁,未來每一個核電廠如果要延役,必須經過一千多項安全設施的檢測,通過之後才能夠運轉,不是今天通過,5月17日就繼續運轉!這個政府為什麼對自己的施政這麼沒信心?為什麼對台電的員工沒信心?為什麼對自己的政策、對國家的安全不願意負責?我在這裡語重心長,拜託我們的政府、賴總統放給臺灣人一條生路,放給企業界一條生路,放給我們子孫未來的幸福一條生路。 全世界都已經重啟核能發電的潮流,我們的太陽能發電一度5元,印度的太陽能發電一度只要1元,今天我們如果用一度1元就做得起來,我沒意見啊,問題是官商勾結、人謀不臧的問題根本就沒辦法解決啊,所以如果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未來我們會付出更多的代價在我們的子孫身上,所以這是一個負責任的想法,也是我們對臺灣未來幸福的前途一個光明、健康的做法。 主席:謝謝謝龍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鍾佳濱委員發言,王育敏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5時19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媒體先進。疫情期間有人批評那時候的在野黨、國民黨「疑美是工作,赴美是生活」,剛剛很荒謬的聽到賴士葆委員居然叫我們要相信美國!你不是一天到晚懷疑美國嗎?賴士葆委員,表示川普說核電會讓美國再度偉大!你那麼喜歡核電廠,就搬到美國去住,好不好?畢竟國民黨很多啊!柯志恩委員的家人、李彥秀的豪宅都在美國!問題是在美國住在核電廠旁邊,跟在臺灣住在核三廠旁邊,有沒有不一樣?不一樣!美國的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放在荒漠當中,臺灣目前為止包括核三廠在內的三座核電廠用過的高階燃料棒都還放在原址廠內,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是放在哪裡?國民黨、在野黨,你們是多數,趕快通過一個選址的條例啊!選址條例制定不出來,台電公司、經濟部選在哪裡,到處都會有抗議!有本事你想住在核電廠旁邊,不想住在核廢料旁邊,先把選址條例定出來,我們再來討論要不要延役,這才是真正的作為,不然永遠是「疑美是工作,赴美是生活」!說核電有多好卻不敢住在核電廠旁邊,擺明了欺負屏東人、欺負核電廠所在的在地人。剛剛吳沛憶委員說到了黑箱,本來以為這個條例是針對核三,現在也衝著核一、核二都來了,別傻了,核一、核二也在新北市內,黑箱還莫此為甚。 今天上午11點20分的朝野協商,院長說好核管條例處理完了之後,要來處理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到之五,總共七個條文,到現在條文在哪裡?我們只能根據手上原來送出委員會的版本來提出再修正動議,剛剛我們的幹事長告訴我們,議事人員說有藍白提的修正動議!現在在哪裡?擬出來了,有沒有答應十二點半給我們!沒有!在誰手上?偉大的黃國昌手上。又來了,去年我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我們送出的法案在黑箱再修正,整個立職法被修得亂七八糟、被修得宣告違憲,難不成國民黨、民眾黨要再來一次?攸關司法院、法務部執法人員最重要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到之五,關於不法關說、棄保潛逃的部分要怎麼處理?沒有拿出版本叫我們怎麼修法?黑箱! 主席:好,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王育敏委員發言,林宜瑾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育敏:(15時23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我們討論能源議題是科學的議題,不是政治的議題,也不需要在這邊大小聲。剛剛有民進黨的立委提到他從來沒有看過民調,他不知道民調支不支持核電。我想這非常清楚,民進黨的委員要用功,天下雜誌在2024年10月2日發布了一個將近1.5萬人的民調,有近七成的民眾是支持繼續使用核電,而這當中還特別分析了政黨的傾向,即使是民進黨,請民進黨的委員看一下,民進黨的支持者也有五五波,也就是有一半的人是支持繼續使用核電的。這個就是民意,這個就是身為民意代表在國會中行使職權的任何修法,應該以民意作為依據及依歸。 另外,從國際的趨勢來看,剛剛鍾佳濱委員特別提到美國,如果不提美國我們也可以提日本,日本還是發生核災變的國家,請問他們有沒有重啟核電廠?有。為什麼?因為日本發現他們能源需求高,沒有辦法靠其他的能源選項,而臺灣的地理條件跟日本非常相似,我們沒有其他國家可以輸電給我們,我們不像歐洲其他國家,所以放諸世界先進的國家,我想請問,哪一個國家澈底排除了核電這個選項?可不可以請民進黨的朋友也告訴我們。所以我們如果要把我們的國家治理得更好,符合這整個世界的趨勢,包括現在整個AI的運用、我們的用電需求、我們的電動車等等都是越來越高,在這樣的情況底下,難道臺灣真的可以排除核能這一個穩定供電的能源選項嗎?我們當然是沒有這樣的條件,所以今天國民黨是很負責任的希望給臺灣一條路走,希望保留核電還可以繼續啟用這樣的一個選項。當臺灣面臨到能源匱乏的時候,我們不會讓我們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我們不會讓老百姓的生活大受影響,這就是一個負責任的政黨,考量到長遠的人民的利益、國家的利益所提出來的法案,請民進黨停止政治的攻擊跟污衊,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林宜瑾委員發言,許宇甄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宜瑾:(15時26分)主席、各位同仁。反核運動走了幾十年,核三廠2號機終於要在本週六依法除役,但是在臺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的前4天,擁核集團結合藍、白立委硬是要推翻我們遵循已久,而且每一座核電廠早就開始實踐的除役標準。今天由國民黨主導的修法和本週五即將協商,由民眾黨主導的核三廠繼續運轉的公投案,必須合在一起看,他們的目標非常清楚,就是要打出一套組合拳,降低核安標準,無視核廢料的處置,讓老舊核電廠繼續運轉。 昨天國民黨的召委葛如鈞召開的協商,擺明了就是過水,協商過程民進黨立委好聲好氣的提醒,法案版本那麼多,協商如果要有意義就必須整合出一個統一的版本,不然根本無從討論起,這麼基本的事情國民黨不理不睬,寧願在今天上午10點46分才在院會交出未經討論的第一版的最高機密版。自從藍、白聯合過半之後,立法院就一直用這種自甘墮落的態度在處理爭議法案,不敢在委員會論述,只想在院會用人數優勢強壓過關,到底憑什麼全臺灣2,300萬人的命運必須被掌握在傅崐萁跟他的小弟黃國昌的手中? 我再強調一次,讓本來就依法除役的核電廠有繼續運轉的可能,就是在降低核安標準,核三廠緊鄰恆春活動斷層,臺灣地狹人稠,而且西邊還有來自中國的武力威脅,核能發展的三大原則:安全無虞、核廢料的處理還有社會共識,我們沒有一項達標,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藍白還硬要降低核安標準,不是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就是根本不安好心。能做的溝通我們都做了,可以論述的疑義大家也講過一輪了,藍白還是執迷不悟,所以剩下的其實也只有六個字:大罷免,大成功! 主席:好,謝謝林宜瑾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許宇甄委員發言,陳秀寳委員請準備。 許委員宇甄:(15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所審議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一項極具時代意義的能源政策調整,也是一場讓臺灣走出能源困局,回到科學與理性軌道的關鍵工程。 過去的法條規定,核子反應器的運轉執照最長為40年,到了年限,即使設備狀況良好、系統安全無虞,也無法延長運轉,這樣的規定不僅過於僵化,也與國際通行的作法嚴重脫節。今日我們提出的修法,正是要解開這項不合時宜的枷鎖,賦予主管機關在確認設備安全、功能完好之後,得以核准再運轉最長20年的彈性空間,特別是在全球邁向淨零碳排的目標下,核能被重新認可為穩定、低碳的能源選項。歐洲議會已經將核能正式列入綠能的分類,美國、日本等22國也已經在氣候峰會上共同承諾,2050年前將核電規模擴增3倍,國際走在前面,難道臺灣還要抱著意識形態不放? 民進黨政府高舉非核家園的神主牌,在貿易出口持續擴張的過程中,企業的用電焦慮越來越深,而且民生電價逐年攀升,台電公司因高價收購綠電而虧損連年,已經成為全民買單的提款機。隨著AI產業發展的加速,資料中心、半導體、精密製造等高耗能的產業陸續的擴張,電力的需求早已不是過去的規模。根據經濟部的報告,AI相關用電量將在未來10年會暴增到112年的8倍,我們怎麼還能用老舊的政策去應付全球貿易新的挑戰呢? 在國際普遍延長核電壽命至60年、甚至80年的經驗下,只要核安無虞,我們就應該保有同樣的選項。而這次的修正案清楚的規定,核電執照期滿後,只要經主管機關確認設施安全,即可申請再運轉,最長20年,並賦予法源依據,明確、負責、透明,讓程序更合理,讓民眾更安心。核能的延役申請必須經過科學數據的佐證、專業的審查程序,核能安全是絕對不能妥協的底線!讓我們透過這次的修法,解除不合時宜的禁錮,打破能源政策長期的意識形態束縛,回歸務實治理,擁抱多元選項,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次的修法,讓臺灣的能源政策走得更穩、更遠、更負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秀寳委員發言,牛煦庭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秀寳:(15時32分)沒有核安就沒有核能!沒有討論、沒有共識,強勢表決就是暴力、就是辜負全民,漠視民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3月31日在教文委員會排審,對於核電廠重啟再運轉必須解決的課題並沒有共識,尤其極端氣候、地震及最重要的核廢料中期及最終處置場等現況,仍是我們以及全球現在無力承擔及解決的核安危機。更有國民黨委員以乾式貯存場還有空間為由,告訴民眾可以繼續發展核能,用極為不負責任的態度、說法誆騙民眾,在委員會的現場完全沒有溝通的共識,在國民黨召委的強勢表決下就送出委員會。在野黨忽視核安,強過核管法,就是要全民承擔風險,根本政治凌駕安全。 40年前的核電廠建築安全早已無力承擔越來越強烈的氣候影響,而且當年的安全評估並未包含在核三廠附近的恆春斷層,在野黨只是會不負責任地告訴民眾,用核電可以不漲電價,但是卻沒有告訴民眾核三廠存在的安全隱憂,在野黨也完全不在乎全臺人民的安全及健康。國際中使用核電的國家,例如核電占比比臺灣還高的韓國,電價仍是持續的上升,顯見電價並非受核能使用占比影響。而40年前的老舊核電廠若要延役,光是硬體更新經費可能高達三、四百億,還不包含後續燃料棒的購買以及安全維護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將由全民買單,電費不會上漲只是在野黨欺騙全民的大謊言! 一直以來,我們強調的都是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置以及社會共識三大前提,目前核廢料的中期及最終處置場選址並未完成。另外,在社會共識的部分,我們社會中對於核能存續及發展仍有高程度的對立,所以在野黨這麼貿然地強推核管法,根本就是放棄與社會溝通,公然挑戰反對核能的民意,如此只會造成社會撕裂、造成社會不安,得到的只有在野黨的政治利益,政治不能凌駕專業、政治不能凌駕安全,是民進黨一直堅守的原則,也是不可退讓的底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專業安全來管理核子反應器,必須經過縝密嚴謹的評估討論才能修法,而不是在委員會中、在院會中以人數輾壓,所以我們要強調無法充分討論、無法取得社會共識、無法核廢料處置之下,我們沒有繼續發展核能的本錢。請在野黨好好思考,不要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葬送核能安全、不要為了自身的政治利益,要求全民承擔風險,置人民安全、國家安全不顧。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請準備。 牛委員煦庭:(15時36分)謝謝主席。大院各位同仁、各位媒體先進朋友,今天進行核管法的大體討論,本席首先表達從政初始,2018年我第一次競選議員,其實就積極地投入當年的以核養綠公投,我們希望用科學、用理性的方式來討論能源政策,這樣子的一個精神是本席從事政治工作一貫的主張,以核養綠這樣的政策方向,更是2024本席競選立法委員的時候,白紙黑字刊登於競選公報的競選政見,因此支持今日核管法的修正是政策的實踐,也是對於務實能源政策追求最積極的態度,我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主張,其實是因為本席的家鄉桃園是非核家園政策下面最大的受害者。當核電逐步降低發電比例,綠能發展又跟不上速度的時候,替代的電力其實是由大量的火力機組來做填補。在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電廠大規模的擴建;本席的選區蘆竹海湖長生火力發電廠擴建;龜山國光火力發電廠擴建,各式各樣的火電大擴建,酸雨大壓境是桃園環境的衝擊。目前桃園市有7座火力電廠、7座氣電共生廠,如果核電歸零,桃園市將成為替代電力最直接承受的城市、成為火力全開政策下直接的受害者,也是最大的犧牲者,因此我們當然希望能源政策可以科學、可以務實,也可以多元,避免空氣污染、酸雨壓境,侵害桃園的鄉親。 再來,我們要提及電價的上漲,在民進黨錯誤的能源政策下,台電的虧損越來越嚴重,近3年補助台電希望有5,000億元,財務黑洞依然擴大,即便撥補還是同步造成電價的上漲,近兩年各項企業電價上漲有30%的、有70%的,護國神山台積電更是上漲91%,這一切都是為了彌補錯誤的能源政策、為了改變解決台電財務黑洞的問題,比起國定假日立法四加一,造成輕微的人力負擔上升,這個電價的上漲才是資方、才是企業最大、最大的惡夢。我要在此再三強調,節省人力成本不是解方,解決電價黑洞才是產業最期待看到政府的積極作為,我們希望大院聽完這些之後,可以支持國際的趨勢、可以支持科學、支持理性,共同支持務實可行的能源政策,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徐委員富癸:(15時39分)謝謝主席。我想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所有的行政機關也必須依法行政,依核管法的規定,核能機組運轉了40年就必須除役,我想這是一個依法行政的作為,我是來自屏南區的立委,我堅決捍衛我們鄉親的安危,今天很遺憾看到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針對這樣強力不當的修法,我們予以提出譴責,我想藍白立委不能對能源政策用一個混淆視聽的說法,尤其很遺憾的,國民黨、民眾黨藉由一次又一次的過水協商,甚至用強行修法的手段,達到他們擁核政治快車道的作法,不但無視於核安的安全,甚至也違背修法的嚴謹性,我們深感遺憾,我們堅決反對用政治操作的核管法來修法。過去在野黨一直強調,民進黨政府對於核電廠想關就關,我想這是無知的說法,尤其過去40年我們核電廠的設施,我也曾經問過當時建廠的團隊,現有核三廠的設施未來能不能重啟?確實存在很多安全的疑慮,這個是必須要好好地檢視,更何況在未來,同儕的審查、核安的模擬、甚至儲存空間規劃的部分,臺灣過去沒有延役的先例,未來要如何面對這些問題,值得深思熟慮。我想延役不能變成政治的決定,也不應該是對地方政府跟人民的考驗,我們在核三廠的鄉親不需要面對這樣的危機。 今天很遺憾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看到新北市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出來發言,我請他們能夠站出來勇敢大聲說,他們支持讓核一、核二廠能夠恢復運轉,我想他們不敢說,因為他們怕被罷免!這是最大的原因。身為屏南區的立委,5月17號我們核三廠2號機依法除役,這是一個運轉的法制規定,未來在核廢料的處理並沒有妥適的安排之下,我們反對!在核能安全的處理上,針對重要的設施、設備必須盤點,這部分也必須透過國際跟相關的規範,甚至對一些監管單位的要求,必須做嚴謹地處理。 最後,就是目前社會共識的部分,針對我們推動核電跟反對核電,確實還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見,在還沒有達成共識之前,我想,恢復運轉確實需要深思熟慮。 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張雅琳委員請準備。 翁委員曉玲:(15時42分)主席,還有在座的各位委員同仁們大家好!今天本席很負責地推動核電廠延役的法案,主要就是看到民進黨政府過去錯誤的能源政策,造成臺灣的空氣污染嚴重、能源結構失衡、供電吃緊、電價高漲,台電的長年虧損,我提醒各位,蔡政府任內8年,我們歷經了4次全國性的大規模停電,無數次的小區域停電,還有從北到南的科學園區輪流停電,不僅如此,我們的電價高漲,已經有4次的電價調漲,民生產業叫苦連天。台電的虧損就像是無底洞,政府過去3年已經撥補了台電三千多億,至今還虧損四千多億,越補越大洞,實在是沒有道理讓民眾無止境的倒貼,幫民進黨政府的錯誤政策買單。 臺灣必須推動能源多元化,我們不能夠忽視臺灣高度依賴能源進口的現實,超過九成的能源都是來自國外,這樣的結構讓我們在國際局勢變動的時候風險倍增,能源多元才能夠確保我們有自主的選擇權,而核能絕對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選項,核能也是穩定、可靠,而且近乎是零碳排的乾淨能源,它對我們的健康有實質的幫助。各位知道嗎?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肺癌已經連續20年蟬聯國人癌症的死亡人數之首,很多人以為只有抽菸才會得肺癌,但其實空氣污染,特別像是PM2.5,才是造成肺腺癌的重大原因。當然,或許有人會擔心核廢料的問題,但是我要非常負責任地告訴大家,現在已經有很多新興科技的發展,能夠安全、有效地處理核廢料,全球已經有許多的國家都成功建立中長期核廢料的處置機制,這不是一個無解的難題,這些經驗是我們可以參考與引進的,國際趨勢同樣也顯示核能正在重新被重視,法國、美國,乃至於反核的德國,以及曾經歷經福島事件及地震頻繁的日本,也都紛紛地提高核電的比例,我想這個是對於我們臺灣最有利,而且是有助於經濟發展,強化產業競爭力,更是對全民健康的保障。 我在此呼籲,全民都應該理性看待核能,支持核電是為了臺灣的能源自主,是為了減少空氣污染,更是為了我們下一代能夠呼吸到新鮮的空氣,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張雅琳委員發言,邱志偉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雅琳:(15時45分)各位現場的立法委員同事們,還有我們線上看直播的朋友們。從去年開始國民黨提出了核管法修法,我們就看到了一系列荒謬的行徑,像是我們昨天如果看直播就會知道,其實我們一直不停地在委員會裡面據理力爭要葛如鈞召委告訴我們今天到底要修哪一個版本,因為版本五花八門,有的是要延役至60年,有的是像林沛祥的版本完全沒有上限,這到底要怎麼審查?再來,核安要怎麼處理?依據國際一些相關的規範,我們要5到15年之前就要去做一些申請延役的步驟,我們最終核廢料處置場要怎麼處理?在這一年來,國民黨跟民眾黨都沒有直球對決,都沒有來討論,然後就說協商結束了。這就很像一臺老舊的飛機已經報廢多年了,結果有人說重新加點油、換個輪胎繼續就可以飛了,問題是飛安檢查了嗎?乘客的命不值錢嗎?我想這都不是我們對人民安全應該有的態度。藍白說,有開會、有協商,好像很有程序,但人民要的是實質的討論,不是過水,藍白現在做的是假協商、真偷渡,用形式主義來包裝黑箱的決策。到今天中午,我們才拿到合併好的再修正動議,藍白要推的不僅只是核三延役,現在是連停機的核一、核二都要重啟。 藍白說,因為AI時代我們要有更多的電,但是根據台電的資料都已經說了,在2032年前我們的發電供應充足,而且完全可以去因應AI時代,不管是NVIDIA、Amazon他們成長所需要的電都有算進去,更何況核電的發電占比現在只有4%,如果像剛剛翁曉玲委員說的,我們的能源要多元化,那我們不就應該要求經濟部持續去推動多元的綠能,打造一個穩定節能的電力系統嗎?但是現在藍白做的,卻是讓我們用生命去交換,拿環境風險去賭。我想問最現實的一個問題,核廢最終的處置場到底要在哪裡?即將要參選的高雄市長柯志恩、新北的洪孟楷、嘉義的張啓楷,還有臺南的謝龍介,你們敢不敢出來喊要負責協調最終核廢料處置場嗎?如果你們不敢,就不要說這是一個負責任的立法,這是一個世代不正義、族群不正義、程序不正義的立法。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邱志偉委員發言,蔡易餘委員請準備。 邱委員志偉:(15時49分)謝謝,今天有五個國民黨委員的提案共同併案在二讀審查,有黃健豪、張嘉郡、王育敏、林思銘、徐巧芯各自提出核管法的修正案。我剛剛仔細聽好像只聽到黃健豪,王育敏好像有提一下,但是還是沒有講清楚,還有另外3個委員提案,包括林思銘、徐巧芯、張嘉郡,我很懷疑你們到底知不知道你們提案的內容是什麼,如果你真的在乎你提案的內容,你應該在二讀併案審查的時候說清楚、講明白,說服全國民眾,很可惜,你們都沒有出現,是罐頭法案、罐頭立委! 還有自稱百分之一優秀人才的基隆林沛祥,三個提案的共同提案人,人在哪裡?3個提案他是共同提案人,照理說他對這個法案應該一清二楚,你的立場在哪裡?我很期盼能不能在接下來的時間,聽你林沛祥,百分之一的優秀人才,來follow你對核四、核能廠延役的精闢說法,但是你人在哪裡?全國民眾協尋林沛祥好不好? 另外還有更氣憤的,國政基金會執行長是誰?要選高雄市市長的柯志恩,你是屏東子弟,你有發聲嗎?五個提案你沒有任何一案連署,今天的發言也看不出你為屏東鄉親說任何一句話。你作為政策基金會的執行長,統籌所有立法院黨團所有的法案、政策,竟然沒有經過你畫押!你沒有替屏東鄉親說一句話,明顯失職、明顯失格!我非常好奇,待會如果表決的時候,你柯志恩怎麼表決?蘇清泉呢?屏東蘇清泉呢?臺東的黃建賓呢?黃建賓,你隔壁不就是核三廠嗎?這些人呢?你們認為那麼重要的法案,必須在這個時候通過,你們有把臺灣人民,把屏東人民的生存權、未來權放在眼裡嗎? 時間剩4秒鐘,我還有很多話要講,我覺得能解決的方法只有一個──大罷免、大成功,這才有希望。 主席:謝謝邱志偉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蔡易餘委員發言,邱議瑩委員請準備。 蔡委員易餘:(15時53分)謝謝主席。今天討論核管法,大概就是在講核三的延役,不過我們要知道,在2019年核一除役、2021年核二除役,他們並不是滿40年除役,他們都提早除役,為什麼提早除役?因為沒有所謂高階核廢料的乾式貯存場,所以他們的燃料棒全都放在他們的燃料池裡面,就放在那邊,把燃料池當作它的貯存場,就放在那邊。 新北市政府13次拒絕核發核一廠乾式貯存場的建照,核二的乾式貯存場,它也打槍了10次,因為它都說它擔心一旦興建了乾式貯存場,未來這個乾式貯存場就會變成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理場,所以新北市政府不發。我要跟大家講,核三有沒有這樣的問題?有,一模一樣,核三一樣沒有乾式貯存場,所以它裡面的燃料棒,到目前為止持續在累積中,目前看起來差不多剩13%的空間。我跟大家說,你說核三延役10年、核三延役20年,騙人的!它只剩百分之十幾的空間可以放,再繼續把燃料棒放在它的燃料池裡面,最多只能放3年,所以你讓核三延役,也是只能放3年,除非你還是要有乾式貯存場的建造,你還是要就最終處理場做出一個選址。那最終處理場要放在哪裡?臺北市要嗎?剛才翁曉玲說若科學允許,臺北市也可以啊!新北要嗎?沒有一個地方要最終處理場,那我們的核能要怎麼樣去做最終的處理?所以國民黨這樣的一個提案,他們有提說要申請延役,民眾黨說只要1到6個月前申請,那國民黨哩?林沛祥的版本,這個萬中選一還是百中選一的人才耶!都沒寫。至於執照要延多久?民眾黨說要延10年,國民黨有說要20年,但有辦法10年、20年嗎?你就沒有乾式貯存場,再多也是延3年。所以延3年,今天再看這個法案,有句成語叫做「飲鴆止渴」,沒有解決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大罷免,大成功」就解決了啦!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邱議瑩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請準備。 邱委員議瑩:(15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已經是今天下午第24位就核管法發言的委員,剛剛每一位委員都提到了相當多。我們想要問,從昨天到現在,核管法在昨天的協商提了15個版本,今天到11點40分又再多提了2個版本,我不知道在待會兒我們表決的時候會不會再有第18個版本出來?因為過去很多的表決,通常都是在最後一刻又再生出一個新的版本。 剛剛我們很仔細地聆聽國民黨委員的談話,許宇甄委員講一句話我非常認同:核安是不能打破的底線,但是他沒有告訴我們,你們提出的這一些版本,再運轉的方案要如何維繫核能安全,停役後的電廠可以隨時再運轉嗎?原來你們的提案是要處理核三的延役,現在變成所有的核能電廠重新要再運轉,請問這是你所謂核安的安全底線嗎? 剛剛黃健豪委員提到了我們兩個禮拜前在美國跟美方商務部的對談,提到SMR,但是黃健豪委員沒有告訴大家的是,美方很清楚地告訴我們,SMR在2030之前都不可能運轉,核廢料的問題,他們也還在尋求解決之道。 翁曉玲委員說,他可以很負責任地告訴大家,最新的科技是可以安全處理核廢料,但是他沒有負責任地告訴大家如何安全處理核廢料。他常常負責任地講了一些不用負責的話、負責任地提了一些不用負責的法案。 所以我要請教國民黨的委員,你們提出的核管法修正案,到底你們內部支不支持?屏東人反對核三延役,所以我要請教同為屏東人的柯志恩委員,你支持核三延役嗎?核能的影響不只影響屏東,也會影響到高雄,未來我們要競選高雄市,請問柯志恩委員,你如何回去面對高雄市的鄉親?我也要問許宇甄委員,你問過侯友宜嗎?他同意讓你的核一、核二再運轉嗎?許宇甄委員或者是張嘉郡委員,你們的提案,你們決定要把核廢料放在哪裡?放在你家好嗎?你們沒有負責任地告訴大家核廢料要如何處理、我們要如何解決核廢料的問題,所以如何在今天表決核管法呢?所以請大家三思而後行。 主席:謝謝邱議瑩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陳亭妃委員發言。賴瑞隆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亭妃:(15時59分)謝謝院長,也謝謝今天一起在這裡為了我們臺灣的安全努力打拚的所有我們民進黨的同仁們。今天我們用那麼多時間一個、一個發言,因為我們的聲音完全出不去。核管法的修法居然沒有經過討論,也沒有讓我們很充分地瞭解為什麼國民黨要修這個法。 國民黨,你修法的重點在哪裡?國民黨,你修法的用意在哪裡?國民黨,你修法的目的在哪裡?這完全是假議題!臺灣的安全不能用假議題來操作!臺灣的安全不能用政治來操作!我們知道核三在5月18日就沒有辦法再運作了,國民黨急著在這個時刻要求強行通過核管法,就是要讓大家看到他們要求核三繼續延役的真面目,可是他們卻在發言的時候掩蓋一切,他們說:我們修這個法不是針對核三、我們修這個法只是要讓未來我們核電廠的整個運轉有一個討論延長的空間。但是核三已經是我們最後一座核電廠,那請問你們今天修這個法到底用意在哪裡?不論是14個版本、15個版本、16個版本或17個版本,甚至待會兒還有更多的版本,請問你可以跟我們說,你的重點在哪裡嗎?你們能夠統合出一個版本嗎?沒有!你就是不負責任地把臺灣的安全完全置之度外!你沒有跟我們說安全要怎麼來!如果今天延役,我們的安全怎麼做? 卓榮泰院長很清楚跟你說,就算這個修法過了,我們全部都要重新除役之後再重啟,當你重啟,需要三年半,所有的安全我們都要注意,你們到底有沒有聽到這樣的訊息?我們請國民黨把你們的良心拿出來!我們也希望所有臺灣人民大罷免、大成功!謝謝! 主席:謝謝陳亭妃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賴瑞隆委員發言,林岱樺委員請準備。 賴委員瑞隆:(16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地震頻繁、人口密集、土地狹小,都使得核能安全的風險遠高於其他國家,任何主張核電機組延役的修法,若未明確提出更嚴格的安全把關與核廢料的處置對策,形同將風險轉嫁給全體國民跟未來的世代,這是我們所無法接受的。 現行法律規定運轉執照最長年限為40年,這是基於科學評估、工程壽命以及國際標準所訂定的明確時限。藍白立委的修正條文竟然明定屆滿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形同忽視核電的安全。我想請問藍白立委,國人的生命安全對我們來說最為重要,藍白仍要忽視嗎?這樣的修法將使核能管制淪為形式,極為不當。 核三廠位於恆春半島,距離恆春斷層僅1.1公里,鄰近更有西恆春外海斷層、馬尼拉隱沒帶及淺部區域震源,這都是過去建廠的時候沒有掌握到的重大風險,此外核三廠也曾發生瀕臨核災的緊急事故,早就引發當地居民的不安。我們應該投資在安全、再生、可持續的能源,而不是選擇高風險、低彈性的老舊核能設施。過去在朝野共識下,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已經明確的規定臺灣非核家園的目標,既然已經明確規定了非核家園,就應該積極來發展再生能源、能源轉型,在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地熱、海洋能儲能等持續來進展,保障環境永續以及穩定的發展,與其在政治上重啟核能的爭議,不如更務實的提升再生能源的比例,強化電網的韌性跟需求管理,這才是符合全球淨零轉型的一個長遠之計。 我也要提醒,核電的延役絕對不是技術上的問題,更涉及到社會的信任跟正義,福島核災之後,人民對於核安的議題敏感度極高,若未經社會的充分討論就貿然修法開放延役,勢必引起人民的不安跟社會的爭議。因此我呼籲各位同仁,應以國人安全與臺灣永續為念,審慎面對此次修法的提案,我們更應該堅持以非核、低碳、永續為基礎,審慎規劃未來的能源政策,這才是攸乎國家安全跟世代正義最好的一個價值選擇,希望所有的朝野立委們大家共同來支持,不要通過這樣的修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賴瑞隆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林岱樺委員發言,蘇巧慧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岱樺:(16時6分)極端氣候的變化已經在全球各地當地國毀滅性災害的造成,在巴黎會議後,全球各經濟體也決議減排的目標,以遏止地球暖化的狀態,臺灣在兼顧考量,統合了產業狀態、人員發展和國家安全這樣的各方角度,在全國公民支持下,達成了減排非核家園的目標。岱樺是支持能源自主,也同時來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對高雄人來講,八八風災小林村的災情、南臺灣的百年大旱,以及去年連續三個颱風襲擊南臺灣,都造成我高雄地區的嚴重災情,極端氣候對人類的傷害,我們高雄人是最有感觸的一群,在特殊地緣的政治下,敵對勢力的環視壓迫,我國的政策評估需要多方的考量,特別像核能電廠這種高風險的關鍵設施,例如核能作業如何在安全的環境作業規則及事後處置下運作,都需要高度的專業人員及專家進行縝密以及調研才可以做出的政策,絕非是國民黨這樣不專業的多數暴力,缺乏公聽會、缺乏說明會、缺乏核能及電力及地質相關專業工程的專業評估、缺乏現有核能電廠及核廢料暫存場居民的共識、缺乏永久貯存核廢料的配套機制,只想片面的利用多數暴力,意圖做出國家關鍵核安的決議。簡單的講,能源安全不是靠擲筊,國家及國人的安全是要透過專業的決策過程,而不是像國民黨、民眾黨這種特定政黨,用口號來舉手霸凌,謝謝。 主席:謝謝林岱樺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蘇巧慧委員發言,張宏陸委員請準備。 蘇委員巧慧:(16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等一下我們即將要表決的,最有可能被通過的應該就是國民黨和民眾黨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的修正草案,我在這裡要跟全國的鄉親報告,尤其是新北鄉親報告,等一下要通過的這個法案,它不是核電延役,它是核電重啟,因為等一下這個條文的通過,新北已經除役的核一和核二有可能會被重啟。我就任立法委員以來,就是在教文會,我們就處理了相當多的核能議題,我的立場始終一致,沒有能力處理核廢料,就沒有資格使用核電!所以5月17號,也就是再過幾天,臺灣最後一個核電廠在屏東即將要除役,國民黨和民眾黨急著在今天用這樣的法案看看核三廠是不是能夠延役,沒想到他們最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不但是處理延役問題之外,最有可能的是造成已經除役的核電廠重新啟用;重新啟用除役的核電廠會是哪裡?就是在新北,是108年已經除役的核一和110年、112年已經除役的核二,所以我很想知道,今天國民黨在新北也有6席委員,新北的這6席國民黨委員,你們知道今天最後提出來的這個版本,可能造成新北市除役的核電廠重新啟動嗎?你們贊成嗎?等一下你們會投下贊成票嗎?甚至你們有沒有了解,今天最後提出來放在你桌上的、你要按下去的是這個版本呢? 新北市對於核廢料的處置議題一直相當頭痛,因為看起來目前臺灣並沒有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所以乾式貯存場一直會放在新北市,這個爭議一直到去年5月才核定,連朱立倫都說核廢不可以永遠放在新北市,但重啟核電廠之後,是不是會繼續造成更多的核廢放在我們新北北海岸,留給新北北海岸世世代代的子孫?這樣的問題,新北的國民黨委員,你們贊成嗎?立法品質的低落就是因為這種突襲式的提出法案所造成的,新北的國民黨委員,我們看你等一下怎麼表決、怎麼投票!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發言,黃捷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宏陸:(16時12分)各位委員同仁,今天我們討論這個問題,我相信核能的問題在臺灣本來就有支持跟反對的立場,但對於核能安全,相信全國人民都是一致的,沒有核能安全哪來核電?臺灣的核一、核二、核三都已經是上一個世紀的產物,以核三為例,從1985年到現在,已經運作了40年,大家想一想,臺灣地處地震帶,超過30年的房子都可以申請危老重建,一個超過40年的工廠,你覺得它是一個好的工廠嗎?已經是上個世紀研究的產物,而且運作了40年,今天在沒有任何安全評估之下,就這樣隨便說要再繼續延役,我個人認為,再怎麼政治立場對立,都不能拿臺灣2,300萬人的安全跟財產去賭;試想,如果問誰要賭一個40年的核電機組,沒有安全評估就要繼續使用,相信大家都不會支持,而且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動作,今天如果這個法案修正通過,不是只有核三,新北市的核一、核二也可以根據這個法案申請重新運轉。 各位,身為新北市的立法委員,我必須為我們新北市400萬人民在這邊替他們發聲,我認為一個四十幾年前的產物已經不符合現在的安全需求,如果你真的要重啟,要經過大家審慎的討論,而不是這樣子急就章,然後通過一個法條,把全臺灣2,300萬人的安全跟所有人民的財產拿下去做一個隨便的賭注。所以我在這邊還是必須要很沉重的呼籲,在這個時刻不應該匆促處理這個法案,我們應該延後再議,慢慢的討論才對。 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黃捷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將會休息10分鐘,請黃捷委員發言。 黃委員捷:(16時16分)現場所有的委員、朋友,還有在收看這個直播的所有公民朋友,大家午安、大家好。在這邊我必須要先講這個核管法的修法過程,一樣是過水式的協商,一樣是到了最後一刻才提出了一個最高機密版本,在此之前,甚至國民黨的版本有多達15個,甚至再改上去還有再加2個,到現在最後我們看到的是,照這個版本通過,很可能不只核三,連核一、核二都有可能在除役後又重啟。目前看到有提案版本的委員,包括徐巧芯、包括林沛祥,請問徐巧芯的選民、松信的選民,你們同意嗎?請問基隆的選民,你們同意嗎?如果不同意,拜託你們支持大罷免,拜託請把你們選區這樣罔顧人民安全的立法委員下架。 我必須要說,核三廠在4天之後,也就是5月17號即將除役了,滿40年,40年運轉已經是一部非常老舊的核電廠,故障的風險也大幅上升。甚至在2013年,其實核三廠就已經發生過外電系統喪失功能的事件,當時依照國際的核能事故分級是一級的事件。2015年其實又再次發生廠內的火災,也讓人非常擔心這些事故不斷地再發生,甚至核三廠就緊鄰活斷層帶,一旦發生地層的錯動,後果完全不堪設想。結果現在國民黨、民眾黨聯手在沒有討論任何核安風險如何防範的情況下,沒有討論任何最終核廢料如何處置的情況下,就要草率的把這個過水式協商,最高機密版的版本在這裡表決通過。我不知道所有臺灣的公民看到這麼草率、罔顧人民生命安全,甚至不顧最終核廢料討論這樣的一個版本作何感想?對於這樣子的立法品質,大家作何感想? 這些核安的問題、核廢的問題已經討論很久了,但是在這些問題沒有辦法解決之前,絕對不能貿然的在這裡做下決定,核電的延役不是一個隨便修改法條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必須要非常科學、理性、務實的討論。甚至曾經的黃國昌在擔任汐止立委的時候也說他絕對反對,沒有第二句話,所以拜託所有的公民看清楚,等等提案如果同意的委員,罷免他! 主席:謝謝黃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我們繼續進行廣泛討論,現在休息。 休息(16時19分) 繼續開會(16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 請李柏毅委員發言,陳素月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柏毅:(16時30分)謝謝。各位,今天如果是討論食安法,有一個冷凍食品標示保存期限快要到了,我們就討論把它改標籤。核能也一樣,我們也重視核安,核三廠的期限是40年,從1985年到2025年的現在,在下週就已滿40年,我們今天要來討論40年要不要加20年。換成食安的話你會害怕,如果是核安,你不害怕嗎?而且在這個國民黨加民眾黨的再修正動議裡面,不是只有核三廠要再用20年,而是連核一、核二已經封存、已經沒有在運作的都可以再提出申請。我不知道這個再修正動議的版本,國民黨臺北市跟新北市的委員們怎麼可能可以按下同意票?我不知道,等一下我等著看! 沒有核能安全,就不會有核能發電。一個運轉40年,已經快要到期的核電廠要經過修法以取代所有的技術,我覺得這是非常危險的;第二個,核一、核二廠到現在,核二廠的這些核廢料還在原址,新北市還沒有核定核二廠這些高階核廢料貯存設施的建築使用執照,更何況核三廠也還沒有解決。 第一個,沒有核安就不會有核電;第二個,核廢料在還沒有討論好、確定好之前不會有核能發電,也不會有再延役的討論。難道我們不能做再詳細一點的討論,在取得社會共識之後,用大家討論的方式來做這個討論嗎?沒有辦法!國民黨跟民眾黨只想急著用人數的多數強行表決這個議案,來合理化他們不同意行政院要撥補台電1,000億的預算,他們只想發2,300億現金來避免被大罷免,大家要看清楚。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陳素月委員發言,許智傑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素月:(16時34分)院長、各位委員、全國鄉親,大家午安。我們知道在現行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中規定,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這樣的規定是有它的科學依據。 今天藍白主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的修正草案,增訂主管機關不得以時限屆期為由拒絕換發申請,就是要讓運轉執照的換發不受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的5年到15年進行換照申請之限制。今天核三廠就要在5月17日(就是4天之後)依法來除役,所以藍白倉促的提出這樣的修法,實在是過於草率,而且是漠視核能安全!我們知道,核電廠在設計之初,很多設備的設計壽命就是40年,雖然部分管線與電纜是可以更換的,但是反應爐的壓力容器與水泥圍阻體等核心設施是無法替換的,這些設備老舊的風險才是我們最擔心的,所以今天藍白如果不顧這些風險,貿然進行這樣的修法,逕行重啟核電,就是對核災風險的放任,是很不負責任的作法! 我們回顧過去,馬政府時期也曾經推動核一的延役,歷經7年的審查,仍無法完成,最終申請撤回,所以在這邊我要請問國民黨及民眾黨以為核電安全是可以這樣快速通過的嗎?我們也知道,臺灣是一個地狹人稠、地震頻傳的地方,禁不起這樣的核電事故,所以素月在這邊請問全國的鄉親,在核電廠已經運轉達40年,設備老舊,還沒有經過全盤性的盤點及檢視,也沒有經過安全的強化及耐震補強之下,就貿然重啟,你放心嗎?我們要冒這樣的風險嗎? 再來,國民黨及民眾黨一再用電價上漲來威脅,在這邊素月也要告訴大家一個數據,就在剛剛,今天下午,整個核能發電是占電力的2.76%,2024年整年的核能發電比例是4.7%,所以核能發電在5月17日停止後,也不可能造成電價的上漲,今天電價如果上漲,就是藍白亂刪預算造成的!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許智傑委員發言,陳培瑜委員請準備。 許委員智傑:(16時37分)謝謝主席。大家好!核電主要涉及核廢料、核安全、全民共識與南北平衡的問題。國民黨其實都是在做假球!這幾年來國民黨都跟工商界說他們要核電。但是依照核管法的規定,核三廠在到期前5年到15年就要提出申請,你看國民黨當時有提出意見嗎?他們當時沒有講要延役,現在才臨時抱佛腳,說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所以表示這幾年來他們表面上好像說要延役,但是事實上都是騙大家的! 再來,你看新北的核廢料乾式貯存場,侯友宜也一直到去年才同意動工,這個還要到115年才完成,而且這只針對核二,將來包括核一、核二、核三的這些核廢料,國民黨都可以接受嗎?新北市的核一、核二,你們都同意再延役嗎?至於核三,包括屏東的盧縣一、蘇清泉、臺東的黃建賓,尤其是高雄的柯志恩,你同意嗎?這些問題事實上就顯示出國民黨都只是在做假球!我們的核廢料其實到現在還沒有辦法解決。 再來,就是核安問題,依照規定,5到15年前就可以提出申請,當時國民黨沒有申請,現在臨時抱佛腳,已經用了40年,你5年之前如果提出申請的話,要如何調整內部、要如何解決問題、要如何做機械設備的維修及整理,讓將來可以繼續延役,這些都必須科學處理,而國民黨現在臨時提出來,甚至剝奪我們討論的機會,所以從頭到尾國民黨對於核電的支持其實都只是假議題,現在為了因應大罷免時代,所以故意提出這一個問題,讓工商界以為他們支持用電量夠。剛剛也有委員提到撥補給台電的1,000億,國民黨還是自始至終不接受。我希望所有的人民不要被國民黨騙了,第一個,他們贊成要核電,但五年前不提出來、對新北市乾式貯存場不同意,其實這就表示他們實質心理上並沒有真正的贊成,而只是做表面功夫。第二個,對於我們要撥補給台電的1,000億,他們現在故意來阻擋。所以請大家支持大罷免、支持大罷免,謝謝! 主席:謝謝許智傑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何欣純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培瑜:(16時40分)各位公民朋友午安。我相信韓國瑜院長跟我一樣,現在感到非常無奈,就在民進黨委員每一個人都上臺,針對地區的關心、針對核安的關心、針對核廢料的關心、針對社會共識的關心提出自己看法的同時,在我們左手邊國民黨委員的席位空空如也,只有少數幾個委員到場,但我想他們可能還是不敢上臺發表他們的言論,至於他們為什麼不敢發表相關的言論,我想就是因為所有人對他們提出來的問題,他們都沒有辦法回答。更讓人感到荒謬的是,國民黨不講科學,國民黨沒有良心,甚至國民黨教文委員會的召委葛如鈞委員,他還用過水式的協商,認為沒有共識,而沒有共識的原因非常簡單,就是你們不願意聽人民的聲音,你們不願意聽科學家、專家的建議,你們也不願意聽公民團體的抗議,你們什麼都不聽,你們就只聽你們自己的。如果你們這麼在意自己的想法,我也就可能可以相信你們會有更好的版本,但非常可惜的是,在今天要進行表決,到早上11點多我們拿到的版本卻是一個可以重啟已經停止營運的核電廠的版本,我不知道國民黨委員、民眾黨委員你們背後有什麼樣的科學家,你們背後有什麼樣的公民團體,你們背後有什麼樣的利益團體在支持你們的論述、在支持你們的看法、在支持你們的沒有良心、沒有專業? 我之所以講這麼多,是因為民進黨委員已經告訴大家,在核廢料的問題沒有解決、核能安全沒有共識、社會討論還需要聚焦的情況下,你們依然故我,所以大家才要喊出大罷免、大成功。我怕他們沒有聽清楚,大罷免、大成功!之所以可以拿來對付所有不顧民意、不顧專業、罔顧社會討論的國民黨委員,就是因為他們根本不在意民意。所以講了這麼多,我才會說韓國瑜院長跟我一樣感到無奈,他坐在上面,他可能在想民進黨講這麼多,國民黨也都沒來聽,是要講給誰聽?講給空氣聽、講給鬼聽,但是都沒有辦法講給國民黨聽,這就是現在的國會,這就是臺灣現在的民主。因為我不是那百分之一的菁英人士,我可能一輩子都沒有辦法聽懂百分之一的人的意見,因為我們才能代表臺灣民意,而臺灣民意百分之九十九你們都不聽,以上。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何欣純委員發言完畢之後,院會將會處理延長開會時間,請何欣純委員發言。 何委員欣純:(16時44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非常遺憾,我們看到突然要討論及修正核管法,要讓核電廠延役,我們聽不到專業的討論,更沒有充分周延的討論過程,而在野黨就要挾人數優勢強行通過,非常遺憾也非常心痛。現在社會對臺灣能源議題當然有眾多的討論,科技也在進步,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更在去年10月就曾表示過,在技術安全、沒有核廢料問題、社會高度共識的三個前提之下,我們可以來討論先進、新式核能發電,如剛剛提到的SMR;但是眾所皆知,以目前的技術,即使再怎麼進步,我們當然期待,SMR在2030年前不太可能商轉。因此,在國內社會大眾還沒有形成共識之前,我們今天就要倉卒且片斷式地修法,讓核電廠延役,我想我們仍要面對核廢料如何處理及核電廠的安全問題。 以目前核廢料處理的技術及最終處置場的設置仍然有困難的情況之下,還有很多、很多需要解決、面對的困難。已經除役的核一、核二的核廢料到現在仍然沒有辦法完全處理完,更何況還有今年5月就要退役、除役的核三廠的核廢料,這些核廢料何去何從?我們又要花多少的資源、多少的經費?還有,依賴現行的技術,如何來處理這麼龐大的核廢料?這個是我們要三思、深思的。 所以在核廢料問題還沒有辦法解決、在核能技術還沒有完全先進之前,現在就要開始修核管法,將核電廠40年延役到60年,相關的安全檢測並不是像修理、檢查汽車這麼簡單,尤其核電廠除役之後要重啟的安全檢測在臺灣過去是從沒有過,完全沒經驗,相關的重啟程序、安全檢測,還有現行臺灣的地質、地層及地震帶的影響及威脅等等,這些都是問題,甚至已經使用40年、非常老舊的核電廠設備就算要更新,可能也買不到零件、配備了。 所以我再強調一次,核安是不能妥協的,安全才是讓我們臺灣子孫代代相傳唯一的道路,這是我們的責任,所以我請在野黨大家要深思、三思再行,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不進行臨時提案之處理。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針對本日會議(5月13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5月13日)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討論事項第21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5月13日)之會議時間,建議院會延長開會時間至第21案審議完畢始散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 現在作以下宣告:本日會議(5月13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接下來請林俊憲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俊憲:(16時48分)謝謝主席。本院各位同仁,國民黨今天提這個核管法的修法,表面上說是以臺灣缺電為藉口,事實上就算今天這個法律通過,臺灣唯一的一台核能發電機──核三2號機,也必須在本週六停機,因為它的執照到期了,所以本週六(5月17日)也可以說臺灣就開始進入零核能的時代了。 現在這個法律只是讓台電可以提出再申請,但台電說在國際上找不到執照到期以後又再申請的任何前例,因為通常核電廠都會像臺灣規定這樣,在執照到期前幾年一定時間就必須提出再延長執照的申請,像這種執照已經直接到期了、本週六就要到期了,國民黨今天提這個法案,意義在哪裡? 而且台電如何提出再申請?再申請的程序規範是由核安會來定,也就是說,如果要再申請,必須經過一定安全檢查的程序,還有哪些零件、管線要符合什麼樣的標準,現在都沒有這些配套、法律沒有這個子法,所以台電要怎麼樣提再申請,它也不懂。國民黨在修法的時候完全沒有把使用事業單位台電的意見納進來,自己亂修、亂改,就算通過以後,台電估計最少三年起跳,臺灣才有可能再有核能發電機可以發電,這只是可能而已,我認為這個根本很困難。第一個,要安全無虞才可能執照再延期,什麼叫確保安全無虞,核安會也沒有任何的標準,因為它現在沒有訂出來,40年執照到期之後要怎麼再延期,臺灣現在沒有這樣的一個安全審查標準,等於核安會要再訂出這樣的標準,我不知道訂不訂得出來,因為國際沒有這樣的,從來沒有任何一個核電廠有這種狀況。而且今天臺灣唯一的一台核能發電機核三2號機,總發電量只有百分之二點多,臺灣今天的備轉容量最高有超過20%,這一台只有占百分之二點多,這跟缺電有什麼關係?就算缺電也是民進黨的責任,民進黨不能讓它缺電,所以會比你國民黨更緊張,民進黨這個執政黨要更負責,那輪到你這樣亂修法、這樣亂改,這根本就是政治提案。 主席:謝謝林俊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王正旭委員發言,黃秀芳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正旭:(16時51分)主席、各位國人同胞、各位同仁。昨天晚上全國廢核行動平臺號召公民們在立院周邊集結,關注本次核管法的修法,包含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多個公民團體的代表齊聚,共同對於本次的倉促修法,明確表達高度的憂心與反對。事實上,現況對於高階核廢料的處理,目前暫存於核電廠裡面的量能已經趨於滿載,此外,對於未來最終處置的場址選地也還沒有明確的方向,甚至是法源依據也都還在法制化的階段。顯見高階核廢料的處置現況上已經是一大問題,對於土壤、空氣、水源等環境以及對人體健康,皆可能造成重大的風險與危害,所以老舊核電廠如果繼續延役,相關的風險恐將持續地攀升。 另外,重啟老舊核電廠所涉及的安全風險也不容忽視,核三廠自1985年啟用到現在,已經運轉了將近40年,我們要讓一座即將退休的核電機組,在沒有經過完整的環評、地方溝通、民意基礎的情況下返聘上工嗎?這不只是能源問題,更是技術問題。最後,我想跟國人還有同仁們分享一個故事,2015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亞歷塞維奇,他有一本非常重要的著作叫作「車諾比的悲鳴」,裡面有一篇記錄一位消防員的妻子,當時他已經懷孕了,他的先生是車諾比核災後第一批進去搶救的消防員,因為被輻射嚴重地侵蝕到他的皮膚和身體,最後持續衰弱到死亡。這個過程讓我們看到這位消防員的妻子,最後想要擁抱她自己的先生都無法如願,因為她先生的皮膚太過脆弱了,而且很擔心這個孕婦的母子會不會有被輻射污染的風險。 所以,不管是車諾比或者是福島,一旦發生核災,第一時間搶救的這些救災人員都有可能發生嚴重的死傷,同時,無論是在新北或者是屏東,萬一發生核災,我們有足夠的疏散速度和交通量能嗎?如果無法有效疏散,不只是土地,附近的居民也都會受到嚴重的生命衝擊,因此,在無法有效避免這些風險之前,我們應該反對重啟老舊核電廠的延役。最後,我要呼籲各位委員,目前國內大眾對於核電廠延役或重啟還有不同的意見,應該要暫緩核管法的三讀,目前我們要做的是真正地啟動公開、透明、專業的對話機制,需要在核能安全、核廢處理有社會共識的前提之下,謹慎評估,充分討論溝通,不應該讓下一代背負今日我們匆促決策的風險與後果。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秀芳委員發言,林淑芬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秀芳:(16時5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等一下也許會表決核管法,核三廠2號機本週六就要停機、除役,國民黨跟民眾黨搶在除役之前要通過核管法的修法,對延役的期限,國民黨最終版本是定20年,我們看到國民黨聲稱這個版本已經跟民眾黨有達成協議,我認為應該是要跟社會大眾達成協議才對,核能是否能夠延役是一個嚴肅的政策問題,國會在沒有共識之下,社會怎麼會有共識?更不應該為了表決而表決。核能要安全有三個前提:分別是第一,社會有沒有共識;第二,核能安全要確保;以及核廢料處置要有最佳的解方,這三個條件都必須要滿足,我們才有繼續使用核能的本錢,如果沒有滿足這些條件,只會讓國人的安全出現疑慮,國民黨為了延役而延役,絕對會影響到國家的安全。 另外,我也要在這邊特別重申,老舊核電廠的風險非常地高,核電廠的安全檢查跟我們一般老舊汽車的檢查不一樣,它需要經過非常多的安全體檢,包括核電廠附近的地質、地震帶是不是有影響,用了40年的核電廠是否要更新設備,而40年前的這些設備現在是不是可以買得到,這些都需要評估跟研議。第二,我們所有的核電廠都是位在鄰近的斷層帶,尤其是核三廠,恆春斷層直接經過核三廠門口,萬一發生核災的話,臺灣地狹人稠,疏散困難。再來就是核廢料最終的處置完全沒有解方,我知道很多人,尤其是國民黨跟民眾黨希望今天這個核管法儘快通過,我們核廢料的處置到現在還是無解,我們看到目前不論是核一、核二、核三,所有的高階核廢料都是直接貯存在核電廠裡面,我們也看到核電廠發電用過的燃料棒是高階核廢料,需要從爐心取出在冷卻池靜置10年,我們目前所有核電廠冷卻池裡面的燃料棒都已經爆滿了,所以沒有核能安全就沒有核電,我們希望所有的委員同事要三思而後行,謝謝。 主席:謝謝黃秀芬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林淑芬委員發言,劉建國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淑芬:(16時58分)院長、各位大家午安。非常令人遺憾的,藍、白兩黨不負責任地提出核管法的修法,企圖讓運作40年屆期停役的核電機組有重啟的法律依據,這個修法著重在放寬延役的程序、鬆動執照換發的門檻,卻刻意忽略了臺灣核電廠設備老舊、老化的現實,自然環境變遷,還有國際安全標準不斷提升的重大變因,尤有甚者,現行法案草率地將延役作為政策選項,卻對於核反應爐裡面壓力容器脆化這類核心問題避而不談,壓力容器是反應爐最關鍵的結構,一旦老化、脆化,無論其他零件如何汰換,都無法保證整體運作的安全。 作為最高民意機關的立委諸公們,如果你無視於核能設施運轉背後的結構性風險,只以可再運轉作為政治標語,倉促地推動核能電廠的延役修法,無疑是將國人的安危作為政治籌碼,拿核能安全開玩笑,這絕對不是一個行政程序的更新而已,更是一場牽涉到結構科學、環境風險評估還有社會成本管理的全面考驗。 事實上,核電廠延役並不等於繼續安全運作,即使核電機組持續地進行定期維護,仍難以解決根本性的設備老化的問題,所以原因在於核電設施內部有許多的結構性元件無法汰換或替換,例如反應爐、壓力容器、消防管道、電纜電線、鋼筋混凝土、圍阻等等,這些設備會因為長時間暴露在輻射熱應力、化學腐蝕等環境中逐漸劣化,最終無法保障原有的強度和密度。科學界普遍都用浴缸曲線來描述核電機組的安全風險分布,所以許多重大的核災,像車諾比事件、三哩島事件還有包括福島核災,它就是發生在U型曲線的磨合期還有最後的磨損期,絕對不是偶然,如果我國沒有謹慎地處理核電廠運轉壽命的議題,反而強行延役老舊機組,無疑是主動迎向風險上升的磨損區區段,對臺灣社會會造成難以承受的潛在災難。核電的風險也不只是來自於機組本身,還有包括自然環境的變遷,我們都知道,福島核災就是地震之後引起海嘯,海嘯之後引起全黑事件,福島核災已經證明核災不是會不會發生的問題,而是發生時我們能不能承擔的問題了。所以在這裡民眾黨還提了核三公投,我們要超速立委,要選新北市市長的超速立委,你敢跟新北市的市民說你們修法要讓已經停役的核一、核二延役,而且要重啟核一、核二,你敢嗎?超速立委。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劉建國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劉委員建國:(17時2分)主席、立院各位同仁。我想老舊核電廠的延役或重啟的風險,誰來負責、誰能負責?然後誰等一下要投下這樣的一個震撼彈,自己政治之路的震撼彈。因為立法院在野黨今天又要粗暴蠻橫地強行通過核管法的第六條修正草案,替屏東縣已經40年的核三廠再延至60年,運作40年的核三廠要再延至60年,等於是再增加延長二分之一的運作量能,這對一個老舊的核電廠它是否能夠承受得起,而且完全不顧屏東縣居民的安全,甚至於已經除役的核一、核二都可能有機會在這次的修法中來做重啟。我想依據國際的標準,核電廠在延役前應該完成結構耐震、安全系統、歷史風險與高階核廢料處置等全面評估,當初屏東的核三廠就是以40年的標準來興建,如果在沒有完整的安全評估及周延的營運之下,貿然再延長年限,我想不只是屏東縣民的安全,甚至於是整個南臺灣民眾的安全,到底是誰來負責? 在野黨今天一直說,全民支持核能延役,根據到底是什麼?試問這個法案的過程中,有問過屏東在地的民眾、有問過南臺灣在地的民眾嗎?甚至未來核一、核二要再重啟的時候,雙北的民眾、雙北的市長會同意嗎?剛剛林淑芬委員,我想他有足夠的分量代表新北市的市民來做這樣的反映,你們都有問過嗎?不然你們怎麼敢做出這樣的決定。而且我的故鄉是雲林,但是出外人最大宗的第二故鄉是在新北,有問過嗎?所以我現在希望大家正視這個問題,誰要在自己的政治路上投下這樣的震撼彈,誰就必須要承載起這樣的責任。 民進黨執政之後,2016年正式提出能源轉型政策,宣布2025年非核家園,當時是獲得近六成民眾的認可,也因此在9年期間,民進黨政府一直負責任的朝向這個目標進行。老舊核電廠是否延役要回歸到專業,針對這座40年核電廠的安全問題,全面檢視,務實討論,並尊重在地民眾的聲音,絕對不要再用粗暴、蠻橫的手法進行表決,讓政治凌駕在專業之上,民進黨51戰隊堅決反對老舊核電廠的延役,守護臺灣,堅決到底。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最後一位登記發言,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思瑤:(17時5分)主席、各位同仁。馬上就要表決核管法了,今天有11位藍白的立委上臺發言,但是沒有理性、沒有務實,更沒有科學,只有不負責任的一派胡言。藍白只會霸王硬上弓,因為表決,你們會贏,凡事表決就好。表決很簡單,只要按下按鈕,但是政策責任的承擔卻是無比的艱難。排案的召委葛如鈞說有能源安全才有國家安全,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葛委員沒有說的是,如果這個能源本身就不安全呢?國民黨會負責嗎?民眾黨的張啓楷以及國民黨的翁曉玲委員都說現在世界已經有新興科技可以處理核廢料了,但是你們沒有說到底怎麼處理,為什麼不說呢? 全世界目前能夠處理高階核廢料的只有一個國家叫作芬蘭,民進黨因為重視,特別指派了范雲跟林楚茵兩位委員前往實地考察,為什麼芬蘭可以,臺灣有困難?因為芬蘭地廣人稀,沒有地震、沒有颱風,地質條件允許,而且芬蘭也花了50年跟在地居民溝通,才獲得社會的共識。臺灣目前連低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公投都沒有半個地方政府敢舉辦,而要修核管法,另一個重要的配套修法是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址條例,為什麼國民黨、民眾黨不敢來審查呢?修法只修一半,只修你們要的,就是詐騙全臺灣。 我也要說全世界目前沒有任何一個核電廠除役後又重啟的案例,沒有就是沒有,即使美國目前有兩個核電廠可能,注意只是可能喔!可能要重啟,一個在密西根州,一個在賓州,但是目前兩個案子在美國都沒有通過聯邦、州以及地方政府的許可,美國的國會更不會像臺灣的立法院一樣,先霸王硬上弓來修法。 今天強渡關山的核管法,國會有15個版本,但是討論不充分,協商又過水,如果連國會都沒有共識,社會怎麼會有共識呢?藍白想當詐騙集團,民進黨拒絕當共犯,民進黨反對惡修核管法,民進黨反對把災難留給後代子孫,所以大家一起來按下反對的按鈕,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依照協商結論,本案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版本,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條文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六條。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再修正動議 再修正動議條文 修正動議條文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是不是每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好,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其中任何一案通過,我們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出席111位,贊成61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5月13日 下午5時19分26秒 表決議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楚茵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1位,贊成61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5月13日 下午5時21分00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1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楚茵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現在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林楚茵委員發布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分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民進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第20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案表決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院會將本案「全案付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在我們要進行全案之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5月13日 下午5時24分45秒 表決議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      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5月13日 下午5時26分26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作以下決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傅崐萁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針對本(第1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0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盧縣一  陳永康  葛如鈞  翁曉玲  林倩綺  許宇甄  陳菁徽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葉元之  張智倫  徐巧芯  廖偉翔  黃健豪  黃建賓  廖先翔  張嘉郡  王育敏  呂玉玲  邱若華  洪孟楷  陳玉珍  蘇清泉  邱鎮軍  魯明哲  陳超明  黃 仁  馬文君  游 顥  陳雪生 主席:報告院會,進行處理本件之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傅崐萁委員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傅崐萁委員之復議案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人,贊成51人,反對59人,反對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5月13日 下午5時28分37秒 表決議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案      委員傅崐萁等針對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拜託各位委員,請保持議場的秩序。 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51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5月13日 下午5時30分18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      委員傅崐萁等針對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林宜瑾委員發言,范雲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宜瑾:(17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藍、白兩黨罔顧核安,在人數優勢下強行透過核管法修法,為老舊核電廠重啟解套,藍、白不僅修法的手段拙劣,而且對於臺灣核能發展基礎知識毫無概念,簡直把核能安全棄之不顧。在臺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前四天,擁核勢力結合藍、白立委,硬是要延長老舊核電廠的使用年限,我就問這跟無良廠商隨便塗改過期食品效期,繼續在市場上兜售有什麼兩樣?國民黨跟民眾黨的提案不只法律文字有問題,就連修法過程也分明是在向社會大眾表演藍、白立委的瀆職。好好審查法案只不過是立委的本分,這是不分黨派的立場,民眾都會同意的,但是偏偏藍、白立委就是做不到,面對大罷免民意反撲還可以這麼傲慢,套一句戰鬥藍的話,就是沒有在怕罷免的啦! 自從第11屆立委上任以來,我相信許多民進黨委員都跟我有相同的感受,那就是國民黨跟民眾黨不斷在肇事逃逸,我們民進黨立委總是在事故現場收拾殘局,從國會擴權的抗爭到釋憲,到藍、白亂刪國家預算,造成各部會施政窒礙難行,一路走到藍、白聯手放水核安都是這樣。你們藍、白都已經過半,通過自己想要的修法版本也只不過是時間的問題,連這種時間跟心力你們都不願意付出,只想用最快的速度來惡搞臺灣,我想要告訴藍、白立委,這裡是民主臺灣,不是獨裁中國,你們上任以來,一票一票的草率表決,到最後一定會一票一票把你們拉下臺的,罷免投票!大罷免、大成功!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郭昱晴委員請準備。 范委員雲:(17時33分)剛剛有一位國民黨的委員上臺講說如果不通過今天這第六條修正才會是能源的國安問題,我請他自己看一下核安會的網站,1949年日內瓦公約就寫到,即使核能設施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因為這種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對平民造成嚴重的損失。但是請問,真實世界中的俄羅斯、真實世界中的中共會遵守日內瓦公約嗎?當然不會!就在去年4月聯合國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警告,烏克蘭最大的核電廠遭到無人機攻擊,並且他們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這些魯莽的攻擊必須立即停止,即使反應爐關閉,發生重大事故的風險仍然存在,也是因為核電的特性是彈性差、無法快速的起停,容易成為敵方攻擊的目標。戰前烏克蘭的核電占比高達55%,戰爭爆發之後,烏克蘭的政府立刻轉向發展分散式的能源系統,部署小型發電機跟太陽能,就是希望能夠提供能源韌性,而且保護國土的安全。相比之下,事實上核三重啟,但斷層帶沒有改變、核廢料沒有改變,唯一改變的就是國安風險越來越高,以及經濟的成本。今天我們可以看到從核廢料、地層斷層到戰爭風險,藍白到現在沒有給我們全民專業的回答,只會指鹿為馬宣稱這是世界趨勢,我想藍白的傲慢、藍白的粗暴、藍白的不顧國安,只有人民可以教訓,該罷就罷,大罷免,大成功!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郭委員昱晴:(17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非常的遺憾,我們剛剛看到了一個粗暴的結果,完全不顧專業的審查,罔顧社會的對話,程序正義也毫不重視,所以剛剛我們通過了核三的延役,同時還要重啟,我再次強調,不要用立法架空核安的專業。剛剛我們一直都在講安全是首要的條件,三黨其實本來都有共識,但是我們看到在昨天的協商,在這個過水的協商當中,他們的安全是用嘴巴喊的,直接用嘴巴喊安全,難道就能夠保證核能是安全的嗎?每一個委員的版本又不一樣,硬推無視核安的管制,把風險轉嫁到我們的下一代。 另外,我剛剛其實已經提到過了,如果我們要重啟,其實光是台電粗估未來就要花三年半的時間來仔細的討論,而目前臺灣沒有重啟相關的經驗,不要講臺灣,全世界也沒有,如果發生地震,誰負責?老舊的設備誰要來做更新?這些安全是用嘴巴喊出來就可以嗎?另外,核廢料到底要放置在哪裡?整個高放場址所有放置的條例也沒有進展,監察院在2022年都已經提出報告了,台電在2014年初估,光是延役就要花費將近580億,轉眼之間11年過去了,如果還要再考慮所謂的延役或者是重啟,所有的成本要上看7,000億,誰來買單?全國人民買單嗎?核廢料放哪裡?有問過屏東人嗎?有問過新北人嗎?這麼不尊重,大罷免,大成功!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張啓楷委員發言,張雅琳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7時38分)核管法的修正從第9屆的立法委員也就是8年前就開始討論了,台灣民眾黨也在去年就提出修法了,委員會經過了多次的討論,也開了公聽會,可是無能的民進黨一路擺爛,一路大造謠,直到今天連一個對案都沒有,行政院版也沒有!而且一路的杯葛,就像井底之蛙一樣一路造謠,明明世界的趨勢都在返回核能,美國、日本、法國、全世界比較先進國家都已經把40年的核電廠延長到60年,剛剛通過的不就是這樣的條文嗎?民進黨像井底之蛙、夜郎自大,還在污名化核電,說我們的核電廠是不安全的,我跟大家報告,臺灣從核一、核二、核三都是模範生,國際的原子能總署做過評比,我們是全世界第6名;包括剛剛提到的核廢料,連AIT的處長最近3次發言都說美國願意幫我們臺灣,包括核廢料的處理。 我要特別強調,民進黨不只一路擺爛、造謠,今天的條文都不看,我跟大家報告一下,今天通過的核管法修正案,最重要的是什麼?把法律的障礙拿掉,可是主動權在民進黨身上,如果台電不申請、民進黨政府繼續擺爛、不通過,核電還是沒辦法重啟的。所以從現在開始,在野黨負責任的提出修法,以後責任在民進黨,如果民進黨不實施的話,以後電價上漲還有我們以肺發電、健康出問題,包括國安的問題,全部都由民進黨負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再次呼籲,拜託各位在院會保持議場的秩序。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發言,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7時40分)各位長期關心核電歸零的環團朋友們,以及線上觀看直播的公民朋友,今天我們必須要嚴厲的譴責國民黨跟民眾黨聯手漠視了核安存在的風險,今天是5月13號,在我們核電即將歸零的5月17號的前四天,就在藍、白的聯手之下,幫所有的核一、核二、核三開了綠燈,到底是要為誰來修這個核管法?為利益?為政黨的利益嗎?還是要為中國攻臺開一個方便之門呢?許多的專家團體都已經提到,臺灣位於第一島鏈上面,中國侵臺的企圖心是有增無減,核電廠的存在會讓臺灣的安全有這樣子的風險,可是藍、白還是不管這件事情,而且每次上臺就在造謠,就像剛剛張啓楷又在造謠,他過去引用錯誤的核電發電占比,同時全世界很多國家也有提出,像是加州的魔鬼谷,未來他們的核電發電會有更高的成本;還有翁曉玲講的肺癌,這些都已經有非常多的民團表示這是假的。 核電絕對不是解方,現在核一、核二廠位在新北市,接下來依據現在的法規就可以重啟20年,我們的核三廠位於斷層帶上,也是如此。所以我想套句國民黨說的話,他們真的不怕罷免,這100萬人寫的連署書,讓他們無所畏懼,接下來請大家第三階段持續的大罷免,大成功!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謝謝以上立法程序後所有的發言委員。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2、2、2會期第4、5、8、10、3、5、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現場一片混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00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7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23號、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438號、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30號、113年5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02號、113年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80號、113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66號、113年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222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7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7月11日(星期四)、114年1月6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37次、第2會期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法務部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黨團及委員提案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棄保潛逃」、「賄賂證人」、「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不僅嚴重傷害司法正義之實現,更已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惟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為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結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現行法規範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並增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智強、黃健豪等27人,鑑於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逃脫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時,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我國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不僅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更讓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故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以及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將棄保潛逃入罪,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游顥、顏寬恒、吳宗憲等22人,有鑑於我國現行刑法對於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逃亡、藏匿而經發布通緝者,以及違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所命應遵守之事項者,均無相關罰責;造成眾多被告輕視司法程序,而有怠於或刻意不到庭、違反法院命令甚至逃亡藏匿之情形,除令程序遲滯、徒耗司法資源外,更空洞化國家行使刑罰權之規範意旨,亦嚴重斲傷司法威信與公平正義之實現。顯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防逃機制未能有效發揮作用,為預防是類弊端、健全防逃機制,茲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之立法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對於臺灣目前棄保潛逃者,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更造成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之通緝犯,故依據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並參考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之刑期,修正為三年以上,並將棄保潛逃入罪,且增訂若被告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棄保潛逃,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 五、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思銘、林沛祥、王鴻薇、羅廷瑋等16人,鑑於法務部對外表示偵審期間逃亡高達3萬多人,顯見現有相關法規,是無法有效遏止棄保潛逃之行為,對社會安全更是一大隱藏危機,故應加重相關罰則,以嚇阻犯罪者逃亡藏匿之企圖。另亦應針對以不正之行為,企圖影響司法公正之執行,增訂相關法律規範,以期避免民眾遭受二次司法傷害,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羅智強等2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智強、許宇甄、黃健豪、蘇清泉、徐巧芯等29人,有鑑於近年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犯罪趨於集團分工及組織化,諸如詐欺、食安、金融、貪瀆及各種新興犯罪,屢有財團或集團掌控相關不法事證,於不法犯行敗露之際,不僅湮滅相關證據,且不擇手段妨害司法偵審作為,如騷擾、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以及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或對前述人等為報復行為,不但打擊司法威信,亦使司法正義無法伸張。自民國106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即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社會多所期待杜絕妨礙司法公正行徑,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 七、委員吳宗憲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宗憲、廖偉翔、牛煦庭、羅廷瑋、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行賄證人」、「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不僅打擊司法威信,使司法正義無法伸張,更重創人民對於司法之信任度,惟我國現行法卻無相關罰則,實乃立法之重大疏漏,另為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結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就現行法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 參、法務部報告 (壹)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報告如次:(113年7月1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正確行使,俾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信力,本部於108年9月17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含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110年3月24日、110年8月24日、110年9月13日、111年11月3日、111年11月21日、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8日、112年10月25日、113年1月30日、113年3月6日召開共11次審查會議。 目前本部研擬有關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之草案條文包括第172條之1「具保潛逃罪」處罰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特定處分或命令之人積極逃亡、藏匿之行為;第172條之2、第172條之3「妨害作證罪」處罰對協助詢(訊)問程序之人(例如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等)施以恐嚇、騷擾及行賄等犯罪行為;第172條之4「非法使用卷證罪」處罰在刑事程序外非正當目的使用刑案卷證資料之行為;第172條之5「司法關說罪」則處罰利用影響力向承辦法官、檢察官或其監督長官不法請託、關說或施壓之行為;又若承辦法官、檢察官因而變更決定者,草案亦設有處罰規定。同時,考量現行第161條脫逃罪自刑法制定迄今從未修正,部分刑度已不足反映被告惡性,為維護國家對特定人合法拘禁作用之適正實施,本部研提草案已提高第1項及第2項刑責規定,與部分委員所提立法方向相同。又妨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相關犯罪,自不以前揭脫逃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草案所列之罪為限,湮滅刑事證據行為本身亦足妨害國家司法偵查或審判權之作用,同屬妨害司法公正行為。因此,本部研提草案對於第165條至167條規定亦修正構成要件,擴大處罰範圍,以完備我國妨害司法公正之法制。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我國妨害司法公正之相關法制的關心,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委員提案修法內容與本部研提草案構成要件設計雖略有差異,然為呼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並維護司法公信力之修法目的,則無二致,本部對於修正目的均表支持、贊同,以下謹就委員所提法案表示法制面上意見,並懇請俟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後併案審查,共同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期待,並維護司法公正及廉潔性。 〈貳〉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高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普通脫逃罪及強制脅迫脫逃罪刑度,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有關對「棄保潛逃」、「賄賂證人」、「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之刑事處罰規定,以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161條第1項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上限,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同條第2項將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請再酌。 2.草案第161條之1: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將此行為科以刑責,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草案第2項有關「經制止仍再違反」之構成要件,惟制止之形式、主體均不明,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斟酌。草案第3項有關加重其刑之規定,限於原案已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始有適用,似將是否加重棄保潛逃或違反羈押替代處分罪刑度之不確定因素,完全繫諸於法院審理進度,是否可能導致大多數個案均不適用加重其刑規定,亦請一併斟酌。 3.草案第172條之1:草案將此行為科以刑責之規範,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刑度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又「翻譯」宜修正為「傳譯」,以與刑事訴訟法用語一致。 4.草案第172條之2、第172條之3:草案將此行為科以刑責之規範,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第172條之2行為態樣限於騷擾,是否有其他行為例如恐嚇等,可一併納入本條規範,建請斟酌。 5.草案第172條之4:草案將不法關說行為科以刑責,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刑度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此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不法關說處罰範圍,建請斟酌。又實務上若發生對承辦法官、檢察官之「長官」關說之情形,亦應一併考量是否有處罰之必要,依草案構成要件似不予處罰,建請釐清,以周全保護司法廉潔及符合人民期待。 6.草案第172條之5:除草案所列法官為一定之裁判、檢察官為一定之處分以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尚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規範,建請斟酌。 二、有關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161條,提高第1項普通脫逃罪刑度,新增同項後段棄保潛逃罪構成要件,並針對重罪犯普通脫逃罪、棄保潛逃罪之行為人新增第5項得加重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1項前段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上限,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後段將此行為科以刑責,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2.草案第5項另提出對涉犯重罪之人加重其脫逃、棄保潛逃刑責之規定,惟脫逃、棄保潛逃之人,於脫逃、棄保潛逃之際,所脫逃或棄保潛逃之案件,可能尚在偵查、審判中,未受有罪判決確定。故在判斷是否構成草案第5項「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件時,恐生實務上認定之疑義,是否可行,亦請再酌。 3.草案第2項、第3項之文字修正與第1項之修正具連動關係,須通盤考量。 三、有關委員洪孟楷等22行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新增第163條之1棄保潛逃罪及第163條之2對自首或自動到案之人減免其刑規定,以健全防逃機制。 (二)本部意見 1.有關草案第163條之1: (1)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第1款將此行為制定刑責,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2)草案第3項有關加重其刑之規定,限於原案係「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之被告始有適用,然原案所涉罪名為何,應由法院認定,實務運作上,原案法院可能因為囿於審理進度,而產生棄保潛逃罪已經判決,原案卻尚無法認定被告是否符合草案第3項加重其刑之問題,是否導致大多數個案均不適用加重其刑規定,亦請一併斟酌。 (3)同理,草案第4項第1款規定原案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為免刑或無罪之案件,亦有可能在實務運作上,原案法院因為囿於審理進度,而產生棄保潛逃罪已經判決,原案卻尚無法認定被告是否符合草案第4項第1款不罰之問題,是否導致大多數個案均不適用不罰之規定,或導致該等個案因未能及時適用第4項第1款規定而經判決棄保潛逃罪確定,而衍生後續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同請一併通盤考量。 (4)棄保潛逃罪立法目的係考量若棄保潛逃之行為未予入罪化,則僅係保證金沒收,如此一來,等同被告可透過付費購買自由,若被告所涉犯之本罪屬於重大犯罪,其更可透過逃亡、藏匿行為而削弱檢察官努力蒐集得來之證據,例如逃匿至證人死亡或不復記憶後,即可輕易瓦解檢察官努力取得之證據。準此,若依草案第4項規定,被告在棄保潛逃或違反羈押替代處分後,一方面被告逃亡在外,拖延蒐證時效,間接影響證據滅失,未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可能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方面卻能因適用草案第4項規定而享有「不罰」之利益,是否反而導致變相鼓勵棄保潛逃或違反羈押替代處分行為,建請慎酌。 2.有關草案第163條之2: 建請考量於草案第16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判決後始自動到案之被告,似已喪失減免其刑之必要。又若係於草案第16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判決「確定」後始自動到案之被告,若給予減免其刑之利益,可能產生一再提起再審,撼動法安定性之問題。是否應於本條要件上限制於一定期限內自動到案者始適用減免其刑之規定,建請斟酌。 四、有關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第161條,提高第1項普通脫逃罪刑度,新增同項後段棄保潛逃罪構成要件,並針對重罪犯普通脫逃罪、棄保潛逃罪之行為人新增第5項得加重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1項前段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上限,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後段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2.草案第5項另提出對涉犯重罪之人加重其脫逃、棄保潛逃刑責之規定,惟脫逃、棄保潛逃之人,於脫逃、棄保潛逃之際,所脫逃或棄保潛逃之案件,可能尚在偵查、審判中,未受有罪判決確定。故在判斷是否構成草案第5項「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件時,恐生實務上認定之疑義,是否可行,亦請再酌。 3.草案第2項、第3項之文字修正與第1項之修正具連動關係,須通盤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貳)法務部部長鄭銘謙報告如次:(114年1月6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等3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我國妨害司法公正相關法制的關心,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委員提案修法內容與本部研提草案構成要件設計雖略有差異,然為呼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並維護司法公信力之修法目的,則無二致,本部對於修正目的均表支持、贊同。 大院貴委員會前於113年7月11日召開第1會期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已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本部意見詳如書面報告所載。以下謹就新增(一)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等3案表示法制面意見,敬請指教。 一、有關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高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普通脫逃罪及強制脅迫脫逃罪刑度,並於同條第1項新增棄保潛逃罪構成要件,另增訂第10章之1「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及有關對「賄賂證人」、「妨害作證」「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之刑事處罰規定,以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161條第1項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現行第161條所處罰「脫逃」行為係同時對國家拘禁作用之破壞及妨害司法公正行為,草案第1項新增處罰「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之逃亡藏匿」行為,則屬妨害司法公正,惟未破壞國家拘禁作用之行為,兩者侵害法益類型並非一致,所侵害法益之不法性程度亦有高低差別,是否宜併科處草案所列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罪責原則、比例原則,建請通盤考量。 2.草案第161條第2項處罰「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脫逃罪」之行為,涉及對拘禁處所械具為物理性破壞或強制行為,所侵害法益程度顯較現行第1項脫逃罪為高。草案設定兩者刑度相同,是否符合罪責原則、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3.草案第172條之1、第172條之2部分:草案將此行為科以刑責之規範,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兩罪刑度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似值斟酌。又1年以上7年以下自由刑所對應之罰金級距應為10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符合刑法各罪間之自由刑及罰金刑之衡平,建請斟酌。 4.草案第172條之2所列犯罪手段採列舉方式,以「騷擾、強暴、恐嚇、監控或脅迫」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或其配偶、婚約者、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或生活上有利害關係之人為限,始成立本條犯罪。然妨害作證、鑑定或傳譯之手段多端,似不以前揭「騷擾、強暴、恐嚇、監控或脅迫」為限,個案若以傷害方式為之者,則無本條草案適用餘地,是否有掛一漏萬疑慮,而有改採概括加重其刑立法模式之可能,建請再行考量。 5.草案第172條之3將不法關說行為科以刑責,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刑度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又1年以上7年以下自由刑所對應之罰金級距應為100萬元以下罰金,建請斟酌,以符刑法各罪間之自由刑及罰金刑之衡平。此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不法關說處罰範圍,建請斟酌。且實務上若發生對承辦法官、檢察官之「長官」關說之情形,亦應一併考量是否應予處罰,依草案構成要件似不予處罰,建請釐清,以周全保護司法廉潔及符合人民期待。 6.有關草案第172條之4部分:除草案所列法官為一定之裁判、檢察官為一定之處分以外,其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尚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規範,建請斟酌。另草案刑度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又1年以上7年以下自由刑所對應之罰金級距應為10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符合刑法各罪間之自由刑及罰金刑之衡平,建請斟酌。 二、有關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第37章「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第364條,規範處罰對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從事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之該管公務員、或與渠等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為妨害作證或司法公正之行為。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364條第1項:本項前段科以刑責之規範,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第364條第1項刑度定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行第305條恐嚇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同,且反較現行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低。舉例而言,個案若遭私行拘禁方式妨害作證,依現行第302條第1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是否仍有制定本項草案實益,似值斟酌。又「翻譯」宜修正為「傳譯」,以與刑事訴訟法用語一致。另觀土地稅法第55條之1、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3條、公民投票法第5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3條均規定有「舉發」行為,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國有財產法第73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9條所規定者則為「舉報」行為。「舉發」及「舉報」行為,兩者之間差異及適用標準為何,草案第364條第1項後段規定是否有意排除舉報行為之適用,囿於現行刑法並無「舉發」用語,建請於說明欄敘明、釐清,以避免發生後續偵審機關適用法律之疑義。 2.草案第364條第2項:本項所稱「該管公務員」是否限於承辦「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之公務員,或與「司法調查、偵查、審判或執行」有關之公務員均屬之,建請釐清。又本項刑度定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僅較現行第305條恐嚇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高,卻反較現行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低。舉例而言,個案若遭私行拘禁方式妨害作證,依現行第302條第1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是否仍有制定本項草案實益,似值斟酌。另本項草案「,亦同」似屬贅字,建請刪除。 3.草案第364條第3項:本項前段有關處罰行賄證人、鑑定人、通譯之行為部分,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基於刑罰謙抑性,對與證人、鑑定人、通譯「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行賄之行為,是否有併予處罰之必要,敬請通盤考量。另從維護司法公正之立法目的觀察,若證人、鑑定人、通譯收受賄賂,是否亦應予以處罰,建請斟酌。又本項所稱「為不正當之經濟干預」所指為何,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仍請釐清。 4.草案第364條第4項:本項將不法關說行為科以刑責,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該管公務員」之定義似有釐清必要,業如前述。另實務上若發生對承辦法官、檢察官之「長官」關說之情形,是否屬「該管公務員」而同屬本項適用範圍,建請釐清。若非本項處罰範圍,則請一併考量是否亦應予以處罰,以周全保護司法廉潔及符合人民期待。另有關本項處罰對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施以詐術、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者,是否有部分與草案第364條第1項之規定重疊?亦即,草案第1項所列「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是否包括「施以詐術、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建請一併釐清,以避免後續偵審機關適用法律之疑義。 5.本條草案第1項所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罰金配置應為2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2項所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罰金級距應為3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3項所定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罰金配置應為5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第4項所定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刑法自由刑無此級距,是否符合刑法體例及各罪間之衡平,建請斟酌。 三、有關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為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增訂第10章之1「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第172條之1,規範處罰行賄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之行為,並增訂第172條之2,規範處罰司法關說行為。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172條之1第1項:本項有關處罰行賄證人、鑑定人、通譯之行為部分,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另從維護司法公正之立法目的觀察,若證人、鑑定人、通譯就作證、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者,是否亦應予以處罰,建請一併考量。又「翻譯」宜修正為「傳譯」,以與刑事訴訟法用語一致。另依現行實務一致解釋見解,所稱賄賂者,指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存有對價關係,且依社會多數觀點,已逾越一般禮儀或慣習上所指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本身;其他不正利益則指凡賄賂以外足以提供人類慾望滿足之一切利益而屬不正當者,建請斟酌是否於本項一併增列「賄賂」。又本項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罰金級距標準應搭配30萬元以下罰金,建請斟酌。 2.草案第172條之1第2項:觀土地稅法第55條之1、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3條、公民投票法第5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3條均規定有「舉發」行為,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國有財產法第73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9條所規定者則為「舉報」行為。「舉發」及「舉報」行為,兩者之間差異及適用標準為何,草案第364條第1項後段規定是否有意排除舉報行為之適用,囿於現行刑法並無「舉發」用語,建請於說明欄敘明、釐清,以避免發生後續偵審機關適用法律之疑義。 3.草案第172條之2:本條將不法關說行為科以刑責,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刑度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又5年以下自由刑所對應之罰金級距應為5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符合刑法各罪間之自由刑及罰金刑之衡平,建請斟酌。此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不法關說處罰範圍,建請斟酌。且實務上若發生對承辦法官、檢察官之「長官」關說之情形,是否一併考量亦應予以處罰,建請斟酌,以周全保護司法廉潔及符合人民期待。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肆、司法院書面報告(113年7月1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彙整各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整體意見: 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之5-3「有效打擊犯罪」決議內容:「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惟以刑罰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及財產權,係屬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依司法院釋字第646號、第551號、第544號等解釋意旨,應符合比例原則,亦即應考量:是否在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目的正當性)、施以刑罰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合性)、是否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必要性),及刑罰對基本權之限制與其所欲保護之法益間是否符合比例關係(狹義比例原則)。又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關於是否依上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內容,增修妨害司法公正之相關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在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二、關於增訂棄保潛逃等罪: 是否增訂「棄保潛逃等罪」,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刑事政策決定,並請斟酌: (一)立法體例:棄保潛逃罪、違反處分命令罪、妨害作證或鑑定罪、不法關說等罪,其共同特徵乃是妨害司法權之有效運作(涵蓋司法權之「順利進行」及「公正實現」等),似可統稱為「妨害司法罪」。此外,現行刑法「第八章 脫逃罪」、「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及「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本質上亦均屬「妨害司法罪」。故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擬將棄保潛逃罪與現行法尚未規定之其他妨害司法罪,整併增訂「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罪章及條文;其他委員版本則擬將棄保潛逃罪,逕修訂於現行刑法第161條脫逃罪或增訂第161條之1,事涉立法體例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 (二)刑法分則用語,似未見使用「被告」來指稱行為人之身分者,爰建議將描述行為主體之文字調整為「經命具保……之人」。再者,行為人違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命令而未遵期到庭者,可能原因不一,非必定就是逃亡或藏匿,且實務上經發布通緝者,不能排除可能因送達問題、被告未接獲傳票所致,故如將處罰要件設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是否有過苛之虞?如認「棄保潛逃罪」之不法內涵,在於「潛逃」,是否允宜將構成要件行為設為「逃亡、藏匿」?建請斟酌。 (三)草案不問本案所犯何罪,凡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至少處以3年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涉犯輕罪(尤其公然侮辱、賭博、侵占遺失物等專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有無過苛之虞?又草案有將「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設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有將「被告經有罪判決確定,其宣告刑或所定之執行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設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加重處罰要件者。前者所稱「涉犯」應如何認定(例如:以警方移送書、檢察官起訴書或通緝書所載罪嫌為準)?似有解釋空間;後者須待本案判決確定,始知是否符合加重要件,惟被告棄保潛逃所涉本案,如案情繁雜,是否仍須待該本案判決確定後,始能就棄保潛逃案件為審理?否則,可能罹於不確定應否加重處罰之狀態,則應如何處理?建請釐清。再者,對於棄保潛逃之被告,嗣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是否允宜給予減輕其刑之寬典,以勵自新,亦請斟酌。 (四)草案另有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所定應遵守之事項,經制止仍再違反者」及「違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所命應遵守之事項者」,列為處罰類型(即「違反處分命令罪」)。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所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命被告所應遵守之事項,共有8款,是否均適合列為本條處罰要件?例如:違反該條項第2款所定「不得對……證人、鑑定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部分,似與下述「妨害作證或鑑定等罪」有所重疊,有無必要在此規範?違反第3款所定「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第6款所定「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有無提升為刑事處罰之必要性?至於第8款所定「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之概括條款,內涵並非明確,將其列為刑事處罰要件,是否有違反處罰明確性原則之虞?或可再酌。又草案有關「經制止仍再違反」要件,所稱「制止」,應如何發動?其制止機關及應踐行之程序為何?建請明確規範,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關於增訂妨害作證或鑑定等罪: 是否增訂「妨害作證或鑑定等罪」,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刑事政策決定。並請斟酌: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172條之2規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騷擾其本人或……者」,僅列有「騷擾」行為態樣;至於情節較為嚴重之「恐嚇」,則依第172條之3規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對其本人或……實行前條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以處罰。惟前者所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後者所定法律效果為「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至二分之一,則情節較重之「恐嚇」犯罪行為,所定刑度反而較前者「騷擾」為輕,似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請斟酌。 四、此外,關於是否增訂「不法關說罪」及提高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法定刑度,均涉及刑事政策決定,在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 最後,本院再次對貴院關注如何確保司法權有效、公正行使之重要議題,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伍、內政部移民署書面報告(113年7月11日、114年1月6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黨團版及委員版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案,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茲就本次會議與移民署業務有關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 限制出境法有明定,移民署配合通知辦理 一、司法機關依法限制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另同法第93條之6規定,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 二、移民署接獲通知辦理禁止出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國民)及第21條第1項、第3項(外國人及陸港澳人士)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司法機關通知,應禁止其出國。 本次刑法修正草案內容,並無涉及禁止出國相關規定,移民署敬表尊重,另就刑事案件被告經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出境,並通知移民署者,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持續配合辦理禁止出國事宜。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持續支持移民署各項施政工作。謝謝! 陸、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113年7月11日、114年1月6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就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本署至感榮幸!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本署的長期支持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本署策勵與指教。 有關大院委員所提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謹將本署意見說明如下,供各位委員參考: 有關被告防逃、通緝犯查緝及棄保潛逃罪、妨害司法公正罪案件之調查,本署配合辦理 一、被告防逃部分,查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明定院檢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應遵守事項,其中與本署相關之羈押替代處分為第1款「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及第4款「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為減輕各警察機關人力之負擔,目前本署與司法院、法務部達成共識,優先運用「科技設備監控」。就「定期報到」及「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處分,本署均訂有「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案件注意事項」,以及「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應行注意事項」配合辦理。 二、另就查緝通緝犯部分,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外,本署亦訂有「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及「逮捕通緝犯作業程序」。 三、如若本次刑法修正草案公布施行,本署將依條文內容及意旨,積極調查偵辦,其餘部分本署尊重大院各委員及業管機關意見。 柒、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113年7月11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針對《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各位委員進行書面報告。 本署職司海域、岸際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偷渡及其他犯罪調查,於接獲司法或檢察機關發布之通緝或限制出境(海)處分對象通報後,均即時輸登本署安檢資訊系統並設定告警,發現有受管制對象,及時制止其出海。另針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對象,另製作案件通報單上傳系統公佈欄,要求所屬於安檢時加強注偵及辨認。 自108年以來,本署每年平均接獲約8萬9千餘筆限制出境(海)處分對象通報,本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預期將有一定遏阻效果,本署除積極配合修法進程,適時修正內部行政規則及執行作法外,亦將持續與各檢警單位綿密情資交流,遇案即啟動防逃機制,嚴防偷渡情事發生。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 捌、與會委員於113年7月11日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114年1月6日繼續併案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3案,大體討論完畢後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一百六十一條、增訂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五;委員羅智強等27人提案第一百六十一條;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委員謝衣鳯等16人提案第一百六十一條;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第一百六十一條、增訂第十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委員羅智強等29人提案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委員吳宗憲等19人提案增訂第十章之一章名、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委員吳宗憲等3人、委員黃國昌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玖、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image: image1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2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0523\\006 11008627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 討233-282_頁面_30.jpg" \* MERGEFORMAT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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