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星期二)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會。 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7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王鴻薇擬撤回前提之「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國防部函送「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農業部函送「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農業部函送「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一至附件十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環境部函,為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環境部函送「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等自動檢測方法─線上火燄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23.76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自動檢測方法─線上火燄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23.75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等自動檢測方法─觸媒轉化法(NIEA A758.7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自動檢測方法─觸媒轉化法(NIEA A758.7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80案至第139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80至82、98至101、116、122、123、132、134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八十、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子法訂定時程及保障民眾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子法等配套措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政策如何兼顧國土安全、農業發展與地方經濟需求,並平衡多方利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新增決議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強化跨部會合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雄亞洲新灣區內設立「高雄亞灣新創研發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及未來投資標的之監督管理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機水稻田遭黑椿象蟲危害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綠色照顧相關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南港茶區茶產業發展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對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之森林火災預防管理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環境影響及運轉後確保工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確保施工工安及減少施工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財務精進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5G AIoT推動辦公室與新創公司媒合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購電成本改善與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購電成本改善與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購電成本改善與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債務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用煤量及自主減煤減排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強控管各區處改善小區管網封閉確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增加外包費之估算依據與撙節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進度落後檢討及改善對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積極爭取公務預算撥補並檢討公司成本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進度落後檢討及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加速前置作業、加強計畫進度控管,並研謀善策提高用戶用水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偏鄉及非都會區改善前置作業、加強進度控管,並研謀善策提升接水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多元水源開發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大幅增加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實質幫助工具機業者克服所面臨各階段性之挑戰及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38項及第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4項、第16項及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資金調度需求及電價檢討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電動車產業可持續發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如何加強我國金融知識宣導效果,有效地提高金融知識宣導覆蓋率與普及金融知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至第10項及新增決議第1項、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防止高齡者落入金融詐騙及相關宣導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業務缺失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技轉成果及產學合作精進辦理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園區開發使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淨零排放─新興生物型負碳科技之研發與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讓臺灣高科技產業穩住未來全球產業價值鏈關鍵伙伴地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八、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現行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成效及研議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等問題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高齡就業促進計畫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指標之執行情形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廣雇主參與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原由及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三、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勞工法律扶助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護病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盤整長期照顧專區之統計公開資料合宜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偏鄉醫院醫師長期需求改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玉里醫院照護品質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八、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九、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140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九十三)、(九十七)及(一一六)預算凍結報告」等7案,其中6案業已處理完竣,第一案,准予備查;第二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二九)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專案報告」等23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備查;第五案至第二十三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考選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及(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8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准予備查;第三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監察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新增決議(二五五)及(三一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業務費』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專案報告」等36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排除『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預算凍結20%專案報告」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土空間資訊數位基礎建設及加值應用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16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九七)『辦理補助苗栗重要文化活動𪹚龍補助經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八五)『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題報告」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三二九)預算凍結70%之說明」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題報告」等8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四、(密)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決議(一)第2目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預算凍結1萬元書面報告」等76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2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五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第28項『財政部』預算凍結3,000萬元專案報告案」等79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1目項下『物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等19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九)『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7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凍結100萬元」等48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二七三)『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二、(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二十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等28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第3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等8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為111至113年度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等9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書彬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富癸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沛憶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月琴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鼓勵企業將燃煤鍋爐改為天然氣之政策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義川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陳委員菁徽,有鑑於交通運具為台灣碳排放主要來源之一,依據官方資料顯示,其碳排占比約達全國總量之13%,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碳排目標的重要關鍵。然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2024年底,電動車與電動機車之市售占比皆與政策目標存在顯著落差,顯示目前所推動之補貼與鼓勵措施恐已無法充分驅動市場轉型,應思考引入更具強制性的制度工具,以促進我國移動污染源之低碳轉型。爰此,提案要求就「油電銷售比制度」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對相關法制、部會協調及實施配套提出具體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議場2樓旁聽的來自臺北市金華國中的同學,未來的棟梁,我們掌聲歡迎。 現在請所有黨團幹部於10點30分至主席休息室進行後續議程討論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9分) 繼續開會(11時2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變更議程,現有變更議程黨團共識如下:各黨團同意討論事項第四案,不需要協商之保險法修正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其餘的議案均依序排列。 黨團共識 變更議程 各黨團同意 討論事項第四案不須協商之保險法修正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其餘議案順序依序排列。 韓國瑜  傅崐萁  柯建銘  黃國昌(代)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就照上開黨團共識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1、1、2、2、2、3、3、3、3、3、3、3、1、3、1、2、2、2、2會期第6、13、19、6、9、9、8、8、8、9、9、10、10、13、9、22、3、5、5、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054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20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4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648號、113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18號、113年7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560號、113年11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53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59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66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935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938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49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16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09號、114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97號、114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96號、113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890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35號、113年9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963號、113年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78號、113年10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70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49號、113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15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20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2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114.3.21)、第1會期第13次會議(113.5.10)、第1會期第19次會議(113.6.21)、第2會期第6次會議(113.10.25)、第2會期第9次會議(113.11.15)、第2會期第9次會議(113.11.15)、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10次會議(114.5.2)、第3會期第10次會議(114.5.2)、第1會期第13次會議(113.5.10)、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1會期第22次會議(113.7.12)、第2會期第3次會議(113.10.4)、第2會期第5次會議(113.10.18)、第2會期第5次會議(113.10.18)、第2會期第10次會議(113.11.22)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4年4月10日、5月14日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7次及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賴召集委員惠員擔任主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司法院民事廳林廳長俊廷及法務部法制司邱專門委員黎芬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歷經三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為確保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執行機關扣押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延續,及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人壽保險之本質為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及身體,可填補被保險人或其遺族生活經濟損失,具安定社會之功能,允宜與其他得強制執行之財產為不同考量,為確保國人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受強制執行下,得維持一定之人壽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二)為確保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等人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效力延續,以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範圍並未包含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實務上對健康保險契約或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予以扣押或強制執行,致保戶失卻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保障,爰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配合修正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四)鑑於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確保委外作業品質及客戶權益,並減低可能風險,爰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及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五)考量如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而國外之保險業有提供者,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尚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爰將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排除於刑事處罰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六)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定特定犯罪已包含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爰配合刪除該罪為洗錢防制法所定重大犯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人壽保險單與其所包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權益,性質上類似於積存於保險公司的存款,屬於典型的財產權、係要保人的責任財產,在比較法上與學理上,除非法律另有明文的限制,否則均得由債權人聲請法院扣押、變價、分配。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底做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亦肯認債權人得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並扣押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上的權利(保單準備金/解約金)。惟保險契約終止時,受益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得請求保險金之權益將受重大影響;而要保人於購買保險契約時,所欲保險之利益仍應有一定保障。故參考德國、奧地利與日本之法制,修法引進介入權制度,以達債權人與受益人雙贏的結果,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三、委員蔡其昌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常見知名國外職業運動員投保天價保險作為其運動職涯的保障,究其原因,國外的職業運動市場大,職業運動員保險承保的項目也相對多,而且可以為運動員量身訂做。反觀我國,職業運動員保險屬於小眾市場,研發成本高,又苦無精算數據與理賠經驗,不僅承保家數少、種類少,且保額和職業運動員的薪資收入不成比例,難使職業運動員職涯獲得充分保障,應適度開放如屬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而國外保險業有提供者,可由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秩序情況下,使我國職業運動員亦有與旅外職業運動員取得相同保險的機會;另保險業所涉之業務量龐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情況相當普遍,且項目玲瑯滿目,例如雲端服務等資訊系統相關作業、電話行銷或客服等保險契約相關作業,以及通知或表單交寄等文書處理作業等,為充分保障客戶權益,應修法要求保險業將作業委外者亦應監督該委外單位遵行法令規定。綜上,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中,裁定主文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導致近年保單遭強制執行件數激增,造成司法體系負擔過重,保險機構受累,民眾權益受損。為確保在扣押或強制執行過程中,保戶能夠維持必要的基本保障,並確保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能行使介入權以延續契約效力,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善相關權益措施。 五、委員王世堅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為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為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並成為要保人;以及為配合洗錢防制法之修正等考量,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要旨: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委託制度,降低外包業務風險,並針對國內保險無法承保之境外投保情形設置例外規範,以維護市場秩序。同時,因應洗錢防制法之修正,刪除相應條文,並新增保險契約介入權機制,以保障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基本生活與經濟安全,確保保險契約之持續有效性,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蔡其昌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最高法院肯認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可作為強制執行客體,惟保險制度本質上是對不可預測風險之一種保障方式,從社會安定面向,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其強制執行時,仍應保障保護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又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雖屬人壽保險,惟該保險給付係完全彌補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損害,不應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綜上,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蔡易餘等18人提案要旨: 為確保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執行機關扣押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介入保險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延續,及賦予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維護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權益及保險市場秩序,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人壽保險除有維護家庭生活之經濟作用外,健康保險與傷害險,亦同樣具有維繫生命身體健康與正常生活之功能。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之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表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此況下,為能同時兼顧被保險人仍可維持一定之保險保障及債權人實現債權利益,應設定強制執行保險解約金額之門檻。另參考外國法令,使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或其之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等人,可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提案要旨: 為加強保險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配合相關法規更新,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保戶及被保險人權益、規範保險業者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修正關於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 十一、委員李坤城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來保單強制執行爆量,乃至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保單都被強制執行,影響人民的基本生活。為確保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遭執行機關扣押時,保戶仍能維持基本生活保障,並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介入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以延續保單。此外,提供保險業者法律依據以委託他人辦理業務,保障無法獲得承保的特定對象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並配合洗錢防制法的修正,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吳秉叡等20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民眾保單屢遭法院強制執行,考量人壽保險具有填補被保險人或其遺族生活經濟損失,具安定社會之功能,應給予一定程度最低保障,避免經濟弱勢民眾生存風險持續擴大,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郭國文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定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有別於過去司法實務上多數見解,導致眾多保單遭扣押及強制解約,嚴重影響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甚至影響其生計,並造成法院業務量暴增,且更衝擊保險制度之存在意義。考量保險制度已為現代社會安全保障不可或缺之一環,為避免保險制度遭受過大衝擊,並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關係,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保單強制執行應有其界限,併採「介入權」之模式,保障受益人權益。另外,為保障保戶權益,要求保險業者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相關規定,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鍾佳濱等21人提案要旨: 鑒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2022年底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惟要保人基於保險契約之權利受強制執行時,受益人將來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得請求保險金之利益,亦將受到影響,且一般而言,保單對受益人保障價值遠高於保價金,若解約無異於殺雞取卵。爰此,為兼顧要保人之債權人與受益人之保護,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具名指定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之親屬,得介入人壽保險契約。 十五、委員李彥秀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一作法雖保障債權人權益,卻可能因保險契約終止,導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喪失保險保障。故為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與被保險人維持必要保險保障之需求,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介入權制度,允許特定利害關係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介入成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效力,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十六、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可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惟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受扣押或強制執行時,日後倘發生保險事故,將嚴重影響所得請求保險金之保障,侵害民眾保險權益甚鉅。爰此,為衡酌債權人與保險受益人之利益,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以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保戶得維持生活經濟所必需之基本保險保障,且受益人、被保險人等特定人得行使介入權延續保險契約效力。 十七、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本應作為降低意外發生衝擊、轉移風險之保險,頻遭債務金融公司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使本就陷入債務困頓的經濟高風險族群喪失人身保障,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十八、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要旨: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2022年12月裁定,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因此認為保單可作為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標的。因而造成很多民眾在名下已無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提出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取得保價金。根據統計,從去年1月1日至今年3月止,各執行法院依照聲請人聲請向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合計已達23萬4,090件,等於是「潛在的強制執行案件」;其中,核發扣押命令者,至少有3萬4,680件,而已遭強制執行保單的案件已有8,712件。 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保單申請強制執行後,除了法院不堪負荷之外,民怨也大增,在不論保單解約金多寡皆一律強制執行,導致債務人因此失去健康保障,如同「殺雞取卵」,影響到民眾的壽險保險權益。 為兼顧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各方基本權益,增訂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八款保單免遭強制執行,包括無解約金之各類保險、健康險、小額終老保險;除了小額終老保險外,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未逾新台幣100萬元額度的壽險保單;前四款保單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的保險給付。包括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險;解約金未逾10萬元額度的人身保險契約;以及前二款人身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單筆保險給付金額未逾10萬元額度者。 (二)引入介入權制度,未來當要保人欠債以致保單恐遭強制執行時,在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有介入權之人可代清償該張保單可執行的解約金額度並取得要保人地位,以避免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受損。 十九、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年司法實務見解發展,對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後,國家雖對欠稅大戶有更多追徵稅額手段,卻衍生出需藉人身保險合約維持醫療照護等基本需求的弱勢債務人面臨恐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將保險解約以清償債務,致個人與家庭頓失生活保障之危機,為保障弱勢者基本生活條件與人格尊嚴,應於合理範圍內增訂一定限制,使一定條件下保險契約得免法院強制執行,或在保險契約被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行使介入權延續契約效力,以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經濟保障,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二十、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認人壽保險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後,造成許多債務人之小額保險遭聲請強制執行,使其失去保險之保障,過往繳交之保費形同直接消失,造成社會動盪,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參、各機關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法緣由: 鑑於111年12月9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下簡稱民事大法庭裁定)以來,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壽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案件量驟增,衍生低解約金之保險契約受強制解約後雖可少量填補債權,卻使債務人或其親屬之壽險保障喪失,且實務執行上擴及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除使保戶可能喪失維繫生命身體健康之醫療保障外,亦造成執行機關、壽險公會及保險業者作業負擔增加,衍生龐大社會成本。為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問題,本會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簡稱保險法草案),明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類型,同時引進國外介入3權制度。另為完善保險監理法制及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考量,爰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暨罰則,及國人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之除外規定。上開保險法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並於114年3月13日函送大院審議。 (二)草案主要內容: 1.第123條之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債務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另年金保險因亦具儲蓄性質,爰準用上開規定。 2.第129條之1、第130條、第132條之1: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第123條之2: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4.第148條之3、第171條之1:明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及罰則。 5.第167條之1: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 6.第168條之7: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刪除現行保險法有關第168條之2第1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相關規定。 二、本會對大院黨團及委員擬具草案之意見 (一)有關大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增訂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類型之規定: 1.上開各委員提案之條文規範架構,均與本會113年6月至8月預告草案內容相同,各提案所訂豁免執行之保險契約類型,包含小額終老保險、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人壽保險金額未逾一定額度內者、各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未逾一定額度內者等,惟外界對前開本會預告草案多有不同意見,如認為豁免額度過高,恐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之利益,且將大幅增加執行機關之作業負擔等。 2.鑑於我國民法就國人債權債務關係已訂立明確規範,且債權人尚非必然屬財力資源具優勢之一方,債權人實現債權之權益自當予以等同考量。又倘按本會前揭預告草案及各委員提案條文,執行機關尚須逐件確認債務人名下各保單之類型並核計其解約金或保險金額之數額,保險公司亦須配合法院辦理相關作業,此均衍生相當巨大作業負擔及社會成本。 3.另考量保險金之請求權,係歸屬於受益人而非要保人,且對保險給付是否豁免強制執行,與本次民事大法庭裁定係針對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情形有別,爰本次修法仍宜僅就要保人具有之權利(解約金)為必要之規範。 4.綜上,為衡平考量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並兼顧減輕執行機關及保險公司作業之社會成本,本次修正保險法針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類型規定,允宜採更符合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以及簡化便利之認定標準,爰建議依行政院提案修正,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採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逾一定金額標準者,即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規定,俾達到發揮保險安定社會之保障功能、衡平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以及降低社會成本之修法效益。 (二)有關大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增訂介入權之規定: 1.針對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所提草案有關自保單遭扣押等事由發生時起,介入權人6個月內不行使其權利消滅之規定,考量6個月行使期間雖可使介入權人有充裕準備時間,惟將使執行機關辦理保單強制執行作業期間延長,增加執行機關負擔,另債務人保單受扣押期間亦將變長,反將影響債務人投保權益,為利法律關係儘速確定,爰建議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維持原訂行使期間三個月之規定。 2.針對上開各委員提案所定介入權人資格範圍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且限於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之規定,考量限制介入權人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將限縮適格介入權人之範圍,為提升未來介入權制度之實施效益,並考量介入權人介入保險契約均須經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已可有效防阻道德風險事件的發生,爰建議介入權人資格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 3.針對上開各委員提案所定介入權人償債後須「由執行機關」通知保險人始生變更為新要保人效力之規定,為免去執行機關審核介入權人資格及通知保險公司之作業負擔,且介入權人可自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保險公司,爰建議介入權生效要件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為「由介入權人」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有關大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類型、介入權之規定:各委員提案之條文就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均採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逾一定金額標準者,即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之規範方式,並得依介入權制度維繫保險契約,另就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均明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與行政院提案條文相同。至於豁免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之門檻金額,除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採用「政府公告之最低工資之3個月金額」外,其餘委員提案均與行政院提案條文相同,本會對於該豁免門檻金額之決定標準取決,在確保簡政便民、降低社會成本,並衡平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等立法目的之前提下,尊重大院貴委員會各委員審議共識。 (四)有關大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之規定:雖各委員提案與本會預告草案內容相同,惟考量有民眾認預告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除屬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須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並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外」除書規定中「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之定義尚非明確,爰建議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為「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 三、結語 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保險法草案,目的在於確保國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之保險保障,發揮保險安定社會功能,並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權益,又考量112年至113年壽險公司依執行機關命令扣押之保險契約件數共約123萬件,其中超過七成以上為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爰預期未來修法後得大幅減少保單強制執行案件量,緩解法院龐大人力作業負擔,有利降低社會成本,另亦得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提升消費者投保權益。 (貳)司法院書面報告: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290號)、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3號)、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8號)、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提案第11010335號)、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10455號)、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10541號)、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提案第11004474號)、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6123號)、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提案第11006864號)、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提案第11006997號)、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095號)、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914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訂定解約金債權一定金額作為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並明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事涉政策考量,本院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職權,並對於以特定單一地區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豁免執行標準之基準,使全國標準一致,敬表贊同。另考量人壽保險契約於初期繳納保險費時保單價值尚低,然若發生保險事故,仍可獲得約定保險金額之保障,對於穩定受益人生活及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債務人即要保人對保險人之解約金債權,有別於債務人其他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於執行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時,除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外,尚應自其他觀點加以考量。惟依目前物價及生活水準,倘豁免執行之解約金債權金額僅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3個月金額,恐難以充分保障受益人之基本生活,建請就豁免執行門檻之計算月數,再行斟酌提高。若就債務人可能藉分散保險契約(即拆單)之方式規避執行有所疑慮,亦可同時斟酌修訂豁免執行保險契約筆數之規定。 二、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290號)、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3號)、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8號)、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6123號)、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提案第11006864號)、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提案第11006997號)、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095號)、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914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小額終老保險契約納入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考量小額終老保險乃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為普及高齡者身故或失能之基本保險保障而推動之保險商品,本院敬表贊同。 三、有關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提案第11004357號)、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提案第11004474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要保人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特定人亦得行使介入權,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監督人或管理人得終止契約,而實務上更生程序雖多以債務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但為避免監督人或管理人終止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於此極端情形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得行使介入權之機會,債務人亦得依其意願同意該特定人介入保險契約與否,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穩定延續,上開提案有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 四、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290號)、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3號)、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8號)、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提案第11004357號)、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提案第11004474號)、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6123號)、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提案第11006864號)、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提案第11006997號)、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095號)、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提案第11007914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介入權規定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負有通知保險人之義務,然因執行法院僅負形式審查義務,無從實體認定何人具介入權之行使資格,且賦予執行法院此項通知義務,必將增加執行人員原已沉重之工作負荷,行政院函請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亦未將此項通知義務加諸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此部分建請再酌。 五、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提案第11010335號)、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10455號)、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10541號)、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提案第11004357號)、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提案第11004474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介入權規定之說明欄中載明「介入權之性質為形成權」,有助於釐清介入權行使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對此本院敬表贊同。 六、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提案第11005688號)、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290號)、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3號)、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提案第11007658號)、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10455號)、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提案第11010541號)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保險業未建立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之罰則、得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例外規定,及配合洗錢防制法刪除第168條之7規定。提案條文事涉政策考量,本院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職權。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照委員吳秉叡等7人修正動議通過:「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並修正立法說明。 二、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照委員吳秉叡等7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第一項句中「……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修正為「……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其餘同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立法說明。 三、增訂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增訂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一百七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五、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六、通過附帶決議1項: 請司法院督導所屬各法院應於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八個月內,對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於施行前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中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但依新法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且無人異議者,完成撤銷扣押命令及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 提案人:賴士葆  陳玉珍  林思銘  李彥秀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