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星期一)9時至13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議  程 上午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政署就「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三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五、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四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七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七、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八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八、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一)及新增決議(一九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下午議程 討論事項 一、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二、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諮詢研究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諮詢研究業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退職)副秘書長王梅英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林俊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 司法院會計處處長楊順成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莊秋桃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 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許嘉倩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詹永茂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9分;5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9時34分、下午2時33分至5時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宗憲  王義川  沈發惠  莊瑞雄  吳思瑤  陳培瑜  翁曉玲  王鴻薇  羅智強  林倩綺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麥玉珍  鄭正鈐  蔡易餘  賴士葆  徐欣瑩  葉元之  謝龍介  鍾佳濱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蘇清泉  林楚茵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5月19日(星期一) 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吳以公(局長請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張榮興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蔡金誥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綜合規劃組組長 林郁傑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法制事務組組長 林裕嘉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林文智 5月21日(星期三) 總統府副秘書長 何志偉(秘書長請假)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未到) 國家安全會議副秘書長 徐斯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培源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5月19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選舉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民眾反應收到罷免連署簡訊,顯非商業廣告目的利用,質疑個資洩漏而侵害人民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有委員黃國昌、王義川、吳宗憲、莊瑞雄、沈發惠、吳思瑤、陳培瑜、張啓楷、麥玉珍、翁曉玲、羅智強、王鴻薇、葉元之提出質詢;委員林倩綺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5月21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決議(一)「政務人員待遇」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一、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二、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業務費」預算凍結報告,請查照案。 三、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十)及(二十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四、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十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五、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四十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六、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七、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諮詢研究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諮詢研究業務」中「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吳宗憲、王義川、王鴻薇、莊瑞雄、翁曉玲、陳培瑜、吳思瑤、黃國昌、羅智強提出質詢;委員沈發惠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第六案至第八案,均另定期繼續處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錯誤或遺漏的話,議事錄確定。 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我們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上午)           114年5月26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司法院 (秘書長退職)副秘書長 王梅英 民事廳廳長 林俊廷 刑事廳廳長 李釱任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程怡怡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鍾宗霖 司法行政廳廳長 高玉舜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 楊皓清 會計處處長 楊順成 臺灣高等法院 院長 高金枝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 董事長 莊秋桃 執行長 周漢威 法務部 政務次長 黃世杰 內政部 政務次長 馬士元 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許嘉倩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司司長 張秀鴛 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李炳樟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 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 彭鳳美 內政部警政署 副署長 詹永茂 防治組組長 陳炯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席:本次會議我們分別排定上午進行專報跟處理司法院主管之預算解凍案,下午繼續來處理國家安全會議的預算解凍案。現在先進行上午的議程,我們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及內政部次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進行報告,並備質詢,還有處理司法院主管的預算解凍案。本會依往例會議程序,我們先請機關代表針對專題內容跟預算解凍一併報告,在詢答的時候,我們採綜合詢答;詢答完畢以後,再按照議程的報告事項跟討論事項依序來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機關報告,發言時間也不用太多,今天要處理的事情也很多,不要超過3分鐘。我們現在請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報告。 王副秘書長梅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部分,代表本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實施迄今,法院執行成效部分: 一、自跟騷法111年6月1日施行後至114年3月止,各地方法院受理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之件數總計471件,終結件數458件,其中核發318件,駁回115件,撤回17件及其他8件。終結事件中平均一件所需日數為34.72日。 二、於前開期間內,各地方法院終結事件中依跟騷法第12條第1項准許核發一款或數款保護令之內容,其中「禁止監視等行為」有328件,「禁止以盯梢等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等場所」有301件,「禁止對特定人為警告等言語或動作」有244件,「禁止以電話等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有296件,「禁止對特定人要求約會等行為」有250件,「禁止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有239件,「禁止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有185件,「禁止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有103件,並核發「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有240件,「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有150件,「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有4件及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騷行為之必要措施有7件。 貳、關於跟騷法實施迄今,法院面臨審判困境部分: 一、法院雖得依跟騷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核發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定「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規範」第2點規定,跟騷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治療性處遇計畫之項目有「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其他治療」3種,惟其內容仍非具體,在不清楚相對人病情及目前可提供的處遇計畫實際內容之情況,依現行規範難以明瞭需何要件或情形才適合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致法官較難據以依該款裁定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也因此法院全部核發的就只有3件。 二、又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規範第4點雖規定在保護令案件審理終結前,法院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治療性處遇計畫之鑑定,惟因鑑定費用金額非低,聲請人通常不願預納鑑定費用,相對人如亦不願預納及配合接受鑑定,致無法使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進而使法院難以據此審酌是否應核發包含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之保護令。 參、關於未來修法展望部分: 法院於實際辦理案件時所面臨之相關問題及困難,本院參與內政部定期召開之「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會議」時,均會蒐集實務個案與處理情形,供與會者參考討論,俾作為後續跟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研商及法規檢討修正之依據。內政部目前亦著手檢討研議修正相關規定,本院將於後續跟騷法修法過程中,適時反應實務運作所遇問題及法院之意見,期使跟蹤騷擾保護令制度得以妥適修正,並落實立法目的。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王副秘書長。 接下來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 黃次長世杰: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日奉邀至貴委員會,就「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為強化打擊性暴力犯罪,行政院於107年間提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歷經3年審議,終於110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以「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三讀通過,於同年12月1日經總統公布制訂全文23條,並於111年6月1日施行,完成防制性別暴力法制之最後一塊拼圖。跟騷法施行後,本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均與各地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合作、強力執法,提升打擊性暴力犯罪之力道,維護社會大眾人身安全,保障人民生活安寧。 貳、跟騷法施行後之相關措施 一、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檢察官對於跟騷法之熟稔度 為使檢察官於跟騷法施行後,得以順利熟悉跟騷法案件之偵辦,本部分別於111年2月14日、16日、22日、23日在北、中、南、東辦理新法說明會各1場,對各地檢署檢察官簡介新法內容;復於111年2月18日,在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婦幼保護督導小組會議,對與會之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司法警察為新法簡介;亦分別於111年2月25日、111年3月8日,在本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實體及線上課程,對當期學習司法官及參加在職訓練之檢察官進行新法簡介;又於111年8月17日,在本部舉辦之「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向參訓之檢察官介紹新法內容。透過此等教育訓練,提升檢察官偵辦跟騷法案件之敏感度及熟稔度。 二、從中央至地方,檢警合作座談或教育訓練,凝聚執法共識 本部分別於110年12月27日、111年4月15日派員出席「跟蹤騷擾防制法整備工作研討會暨警政婦幼保護工作年終檢討會(臺北場)」、「內政部警政署督考各警察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教育訓練執行成果暨意見交流座談會(臺中場)」;各地檢署亦多與各地司法警察機關合作相關教育訓練及座談會,以提升檢警就跟騷法施行後之執法共識。 三、透過廣播宣導,提高民眾對跟騷法之認識 臺高檢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1日,出席正聲廣播電台「生活與法律─生活時事廣播」之現場訪談直播;本部亦於111年2月10日,派員出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之現場訪談直播,以向民眾宣導跟騷法內容,提升民眾對跟騷法之認知與違法意識。 四、建立督導機制、橫向連結相關機關,強化跟騷法案件之偵辦及聯繫機制 臺高檢署每半年召開1次「婦幼保護督導小組」會議,藉此督導各地檢署積極偵辦跟騷法案件,並透過此等會議,作為各地檢署、各司法警察機關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間相互交換意見之平台。 五、每年辦理教育訓練,提升檢察官偵辦案件之專業知能 本部每年辦理「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等相關教育訓練,並將性騷擾、性侵害、性平意識、創傷知情等相關議題列入課程設計,邀請法官、檢察官分享案件偵審之經驗及心得,邀請專家學者自醫學、心理、社工等角度講授相關專業領域之研究心得及經驗分享,以提升檢察官偵辦是類案件之專業知能及敏銳度。 參、執行成效 一、跟騷法施行迄今之相關統計數據 跟騷法自111年6月至114年3月,各年度之總收案件數、總偵結件(人)數、起訴件(人)數及不起訴件(人)數,如下表: 總收案件數 總偵結件數 (人數) 起訴件數 (人數) 不起訴件數 (人數) 111年6月至12月 729 405 (410) 83 (83) 236 (240) 112年 1,751 1,418 (1,474) 315 (315) 831 (880) 113年 1,641 1,472 (1,523) 344 (348) 875 (911) 114年1月至3月 512 397 (411) 106 (106) 220 (234) 總計 4,633 3,692 (3,818) 848 (852) 2,162 (2,265) 二、跟騷法案件之起訴率並未低於其他性別暴力案件 上開起訴件數之統計數據,係針對單純跟騷法案件進行統計,惟實務上常有被告行為同時觸犯跟騷罪及其他罪名(如: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並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罪處斷而論以其他罪名之情形,此等情形均已計入其他罪名之起訴件(人)數統計,而未計入上開跟騷法案件之起訴統計件(人)數。經本部統計,自111年6月至114年3月,單純跟騷法案件之總偵結件數為3,692件、3,818人、起訴852人,同一案件同時涉及違反跟騷法及其他法規(如性騷擾防治法等)或其他罪名(如妨害自由罪等)之總偵結件數為1,681件、1,757人、起訴906人,兩者總計起訴率為31.5%,跟其他相關案件的起訴率並沒有顯著地較低。再因普通跟騷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實務多有因和解而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情形,經本部統計,自111年6月至114年3月,不起訴處分之總件數為2,162件,其中撤回告訴之件數為851件。是以,跟騷法案件之起訴率並未低於其他性別暴力案件。 肆、實務困境與修法展望 未來於偵查實務上,性別暴力犯罪案件多具隱密性、主觀犯意不易證明等特性,因此,本部每年均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跟各機關聯繫,以提升檢察官偵辦案件之專業知能,如前所述。跟騷法為內政部之主管法規,本部將積極提供相關執行及法制意見,供內政部作為修法之參考。 伍、結語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為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對於打擊性暴力犯罪,責無旁貸,為維護國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避免民眾遭受性暴力之威脅,將持續嚴正執法,並與政府各部門共同維護社會大眾之生活安寧,以確保民眾權益獲得保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黃世杰次長。 接下來請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 馬次長士元:主席、大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及媒體界的朋友,大家早安。今天應邀到貴委員會列席報告有關跟騷議題以及警政工作的關注,感謝委員的重視。首先針對跟騷法的調查與即時保護機制,本部警政署在跟騷法三讀通過之後,目前積極推動婦幼專責警力增補跟員警培訓工作,希望能夠從各方面來落實跟騷法的執行,以目前來講的話,我們從制度、實務跟修法三個方面提出這次的專題報告。 在制度的部分,因為目前跟騷法是以防制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是以「與性或與性別相關」明定行為構成要件,至於有無跟蹤騷擾行為,應一併衡量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並以「合理被害人」為檢視標準。 在執行成效的部分,一直到今年的4月30號為止,我們目前總共有8,488件這類案件,總共核發5,555件的告誡書,其中有522件的告誡書事實上是有被違反的,這裡面還有併同家暴相關的議題在裡面。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目前還是以家庭成員關係為最多、陌生人關係次之,不過這樣關係本身的比例目前也在改變,陌生人跟同事關係的案件比例目前也在增加當中,所以在樣態的部分,警方根據目前所蒐集到的樣態在做分析,可以看得出在樣態部分有一些變化。 實務困境的部分有幾個因素,第一個就是在治療性處遇審前鑑定費用支應方式,目前是以被害人支應為主,我們現在跟衛福部召開跨部會會議在研商暫行指引,並且希望能夠改革這部分的內容。第二個就是處遇計畫執行範圍,因為目前處遇計畫的效果跟其他法律之間的處遇計畫有一些競合關係,所以這部分需要進一步研討。第三個修法的部分,包含各機關權責分工,落實機關合作;修正跟騷行為態樣,依據我們實務所蒐集到的案例;完善書面告誡救濟制度、延長救濟的時間及決定時間;充實跟騷保護令相關的款項以及加重現行跟騷罪刑度;在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的部分,我們也研議增訂持凶器跟騷的嫌疑人,或者是沒有被羈押或羈押期滿以後要通知被害人的規定,以及研議增訂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路以及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來訂定罰則,這是我們的修法。 未來希望持續跨部會合作,更周延我們的防範措施,希望大院跟社會各界持續支持,謝謝。 主席:其餘提出書面報告的機關有沒有口頭的補充?機關代表沒有的話,我們就報告完畢,相關書面的報告內容請各位委員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10案司法院報告 司法院主管114年度預算凍結案摘要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本院報告本(114)年度預算凍結案,至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先進對於本院推動各項業務的指導與支持,謹致最高的敬意與謝忱。 本院主管114年度預算凍結報告資料已函請貴院查照。有關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所列10案凍結案(如附表),凍結金額計2億4,647萬4千元,其中:1.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部分計2案,書面報告均已送達;2.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部分計3案,敬請惠允同意解凍;3.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部分計5案,敬請惠允同意解凍,以利業務順利推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為保障民眾人身安全,本部積極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及跟蹤騷擾防制等各項工作。近年本部積極研修相關保護性法規如下: 一、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總統112年2月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高刑責、建置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外,並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將此類被害人納入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113年8月7日再次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重製、支付對價持有或觀覽兒少性影像罪刑、加重行為人罪責及社區監控機制。 二、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經總統112年12月6日公布施行,除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之保護措施,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外,並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相關保護措施。 三、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經總統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即性平三法)。本次修正重點包含強化性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加重處罰以遏止權勢性騷擾,以打造性騷擾零容忍的社會。 貳、本部除修正相關法規外,並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積極落實反性暴力防治三級預防工作,說明如下: 一、初級預防:加強對社會大眾教育宣導,破除性別迷思;連結社區推動防暴工作,強化社區鄰里宣導、辨識及通報、身體自主權觀念與自我保護意識宣導。113年共辦理5場次社區防暴宣講人員培訓營,參與培訓之社區人員共389人次;另本部計培力287位社區防暴宣講師,113全年度宣講場次逾3,600場,宣導受益人次逾28萬人次。 二、次級預防: (一)強化防治網絡人員責任通報機制及113保護專線功能,提供民眾便捷且單一通報窗口,113年計接聽8萬521通,其中有效諮詢及通報電話計7萬2,850通,並通報1萬9,151件疑似保護性案件及558件疑似脆弱家庭案件。 (二)於112年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全年無休受理民眾線上申訴,並提供電話諮詢,服務時間為上午9時至晚上22時;該中心接獲民眾或被害人申訴後,先行通知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通知主管機關命網路業者移除下架性影像。113年共受理兒少及成人性影像案件1,928件,通知業者協助處理共1,928件,完成移除(下架)計1,718件,移除成功率達89.1%。另提供電話諮詢服務3,614通。 三、三級預防: (一)落實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訂定各項被害人補助標準,輔導各地方防治中心依法提供被害人緊急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緊急安置、心理治療、法律諮詢等保護扶助措施。113年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共209萬9千餘人次服務,扶助金額計9億7千萬餘元。113年計提供兒少性影像被害人諮詢協談、法律服務、心理輔導、諮商及治療等保護扶助逾1萬2,000人次。 (二)發展多元被害人服務方案:透過經費挹注,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規劃推動一站式、中長期庇護、自立生活、多元族群服務方案。 參、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服務,113年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共接獲警政機關轉介被害人案件計448件,近三年共接獲1,014件,經評估提供服務共4,443人次,包含諮詢協談、陪同開庭、陪同筆錄、心理輔導、法律扶助、轉介社會福利服務、通譯服務,及轉介創傷復原中心等。另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部於111年5月19日公告「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規範」,明定治療性處遇計畫項目、執行機構資格、法院囑託鑑定及交付執行治療性處遇計畫流程及治療性處遇計畫費用負擔等規定。至114年3月,具受囑託鑑定跟蹤騷擾相對人意願之醫療機構,計有16家;法院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保護令,至114年3月,累計有3件,除2件因相對人入監暫無法執行外,餘已執行完畢。 跟蹤騷擾防制與家庭暴力、性暴力防治都是本部在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工作很重要的業務,本部將秉持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繼續努力,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我們開始進行詢答,由於詢答以後接續要處理預算的解凍案,按照前例,本會委員的詢答時間6分鐘,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的詢答時間4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議程我們只安排上午半天而已,所以請各位委員儘量掌握時間。我們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委員黃國昌委員來詢答。 黃委員國昌:(9時16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司法院的副秘書長,還有法務部的次長。 主席:請王副秘,還有黃次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黃委員國昌:兩位好。上個會期,針對有關於法院在處理強制處分的事情,我提議做了兩個凍結案,今天司法院所提出來的報告讓我覺得非常困惑,司法院本院所提出來的報告,針對有關於科技監控的部分,你們在報告裡面寫說,112年10月4號跟112年10月24號召開了精進防逃措施聯繫會議。我們之所以提凍結案是希望司法院針對現在有關於科技監控所出現的重大問題到底要怎麼改善提出你們的報告,結果2025年提出來的報告講你們2023年做了什麼事情,副秘書長,你覺得這樣子的報告及格嗎?不是啦!你們送來立法院的報告,你要針對問題回答、解決問題,你2025年送來的報告說你2023年做了什麼,你會不會覺得太離譜?這樣的報告及格嗎?請副秘書長,你覺得你對於這樣的報告滿意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其實在今年以來司法院還有做了非常多的措施,這個報告確實沒有很周延展現…… 黃委員國昌:沒有、沒有,先停一下,如果今年以來司法院做了很多措施的話,那我就會期待反映在這個報告裡。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有反映在這個報告裡嗎?這個報告送來之前,你有看過嗎?你真的有看過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讓刑事廳長回答嗎? 黃委員國昌:請刑事廳長。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是把之前我們所做過的相關的一些措施一併羅列在我們的書面報告裡面,事實上在114年我們開了4次所謂的參訪活動,讓北部各地方法院…… 黃委員國昌:你覺得這4次的參訪活動有解決問題嗎? 李廳長釱任:我們還有繼續在做,我們希望讓法官對科技監控的相關措施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黃委員國昌:我接下來帶你們看,人民關心的是什麼問題,為什麼我當初會用這個案由來凍結預算?就是希望你們司法院能夠正視問題、解決問題,而不是提這種報告出來。你們司法院本院的報告講2023年做了什麼事情,我看了覺得很扯,結果高等法院的報告給1頁,這個報告副秘書長有看過嗎?你覺得滿意嗎?還是你覺得反正司法院送來的報告,這些立法委員也都不會看,隨便寫一寫,有文字在上面,交差了事就可以了,是這樣嗎?這個高等法院的報告您看過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看過。 黃委員國昌:你滿意嗎?您覺得滿意嗎?有回答問題嗎?您覺得咧?不是啊!大家在看直播,好像現在在定格,我只是請你給我一個答案,你也可以代表司法院的立場說我們看過了沒有問題、很滿意,或者是我們看過了,我們也覺得不滿意。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不是請高院長來回復?因為這部分的預算,主責機關是高院。 黃委員國昌:我先帶你們看,為什麼我覺得你們的解凍報告沒有回答問題、沒有解答人民心中的疑惑,第一個問題,從之前我追鍾文智追到徐少東,大家有的一個共通的問題是說,這兩個人之前都逃亡過、被通緝過,結果沒有羈押就算了,那個是最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結果連電子監控都不用,我問法務部的官員,法務部說這個審判中,是法官要處理的,當然,檢察官在審判程序當中有沒有依職權促請法官為注意,這個我會要求法務部,但問題是當發生這樣子的事情以後,連續質詢了兩個案子,你們完全沒有辦法回答,在這個報告裡面一個字都沒有提,大家不懂,之前已經跑過了、被通緝了,現在抓回來,抓回來接受審判,在審判程序進行當中,連電子監控都不用,然後人都跑了,會讓人民開始懷疑,這些有權有勢的人是怎麼亂搞都沒有關係嗎?司法院覺得這件事情需要檢討嗎?請司法院。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部分所有的處分都是屬於法官個案的審酌,司法行政真的不便置喙,司法行政能夠做的就是我們一直不斷地透過通函或者是透過行政會議跟法官宣達,提高他們對於這個部分的敏感度。 黃委員國昌:我這樣說好了啦,在法治國家當中,我們當然尊重司法獨立,但司法不是自外於社會,司法的公眾監督非常重要,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這樣子的案子,人民覺得很困惑,結果最近又多一個新的,這個議員又跑了,他前面也是一樣,他曾經跑過,結果連電子監控都不用,後來出現大家的批評是什麼?這個之前我全部都有調,法官在做強制處分的時候,前案紀錄表應該都在卷宗內吧!前案發生了什麼事情,法官應該都會知道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那為什麼?是沒有看嗎?還是看了覺得沒有關係?之前雖然跑過,這次不會跑。看一下,地方人士說,所有的人都知道要跑,只有司法單位不知道。你看連莊瑞雄都笑出來了,所有的人都知道要跑了,只有法官不知道,我看召委應該也知道他要跑了啦,沒有,你笑成這個樣子啊!你也是屏東出來的,在地是怎樣,你莊瑞雄應該很熟,全世界都知道他要跑了,只有法官不知道,這種有權有勢的人,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這種事情,這是為什麼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會低落,這也是為什麼我會提出這個預算凍結案,希望你們回去檢討在作業程序上面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的法官需要什麼樣的協助,為什麼他們所作的強制處分跟最後的結果會落差這麼大?跟人民的認知會落差這麼大?這是為什麼我們當初要提出預算凍結案的理由,讓你們有機會去重新審視,希望你們好好看一看到底發生了什麼樣的狀況。 但從我提預算凍結案到現在,一個又一個還是全部都跑了,我本來期待在今天你們的書面報告裡面可以看到有意義的檢討,但我必須要負責任地跟司法院的長官報告,這個是虛應故事、交差了事,完全沒有回應問題。在一個又一個的案子當中,如果遭到這樣子的狀況,所有的人民都會問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當然人民沒有機會問司法院,但我們有機會問司法院,所以我們才會提這樣子的案子,希望司法院能夠強化這件事情的作為、解答人民的疑惑。 召委,你不會趕我下去啦?我還有時間嗎?就繼續嘛,好。最後一個問題,最高法院有沒有通知屏檢啟動防逃?因為媒體上面寫到屏檢是看到媒體相關報導才知情,我看了有一點嚇一大跳,所以這個事情要先釐清,媒體的報導司法院有沒有掌握?有嘛!你們了解的狀況是什麼?因為通常最高法院判決的結果,依照我知道的,他們實務上面的操作是星期五的時候會先公布主文,星期五公布主文就代表這個案子已經作決定了,最高法院有通知屏檢啟動防逃?什麼時候通知的?有掌握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這一件是在5月14號的時候評決的,當時確實沒有通知防逃,依相關內規的防逃辦法,這一件因為犯罪所得是一千多萬,判刑四年多,是不屬於重大矚目案件,但是我們也必須說,那個被告的身分是縣議員,是符合防逃的規定。據最高法院的報告,他們表示因為這一件在判決的犯罪事實中沒有很明顯呈現被告的身分,所以這個部分他們當時……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聽不懂,最高法院處理上訴,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都要看過卷嗎?我有理解錯誤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沒有錯。 黃委員國昌:整個卷看完了不知道被告的身分?我只有一個結論,就是根本沒有看卷啊!我無法理解,整個卷看完了卻不知道被告的身分,那他看什麼卷? 王副秘書長梅英:他不知道他是縣議員的身分。 黃委員國昌:看完了整個卷,不知道被告是縣議員的身分? 王副秘書長梅英:關於最高法院掌握多少,這個部分我沒辦法代他們回答,但是最高法院…… 黃委員國昌:我無法理解,所有的文書從起訴、一審、二審到中間所有強制處分的裁定應該都在最高法院的卷裡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這一件因為從偵查開始就沒有聲請羈押,都沒有羈押也沒有羈押的替代處分。 黃委員國昌:連限制出境、出海都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他們給我的資料是沒有的。 黃委員國昌:你確定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但他是…… 黃委員國昌:有啊!他有限制出境、出海啊!我聽副秘書長這樣講,我真的會有一點害怕,最高法院的法官看完卷不知道他是縣議員?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我剛剛沒有這樣子的意思,我只是說他們報告回復的意見是表示沒有在犯罪事實中很明顯呈現他的身分,至於最高法院的認知是怎麼樣,我想這個要由他們回復,我沒有辦法代替他們回答,但是我……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啦!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跟委員報告,依訴訟法的結構,最高法院所審理的是上訴意旨所指摘的違法,因此他會去卷裡頭索審查的標的,就只有在審查那個標的,也就是說,他們只在違法部分才會詳細進入到卷宗裡頭去審閱。 黃委員國昌:我希望副秘書長或許回去再想一想今天你在這邊應詢的內容。第二個部分,司法院或許管不到最高法院,但可以善意提醒最高法院這是怎麼回事,有必要發一個新聞稿讓社會大眾可以了解,這樣子的人不屬於防逃要趕快通知的對象?作了決定,屏東地檢署表示他們不知道,那顯然屏東地檢署沒有說謊,因為最高法院真的沒有通知他們。從這個案子可見,有關防逃的機制你們前面開了很多會,顯然前面開的所有的會沒有把現在的這個洞補起來,屏東地檢署不知道要怎麼啟動,最高法院的法官說他不知道他是屏東縣議員,然後也不知道他曾經逃亡過嗎?這些客觀的事實不是一定會在卷裡面嗎?現在事情發生了就說一句不知道,您覺得社會大眾有辦法理解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最高法院近日也有開啟這一些…… 黃委員國昌:再繼續開會?沒有關係,我們靜待這一次新的開會最後的會議結論是什麼、會執行到什麼程度。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幸好這個不是我們這一黨的,如果是我們這一黨的一定會被譙死。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詢答,不好意思,讓你等比較久。 王委員義川:(9時32分)謝謝召委,我們請教育部,法務部跟內政部的兩位次長。 主席:你問教育部就厲害了,我又沒說教育部有人來,你也把人叫上來,請許嘉倩副司長。 王委員義川:還有內政部、法務部,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馬次長、法務部黃次長。 王委員義川:我先請教教育部的代表,跟騷法通過以後,對於男女同學之間的追求,教育部怎麼宣導跟騷法? 許副司長嘉倩:跟委員報告,有關跟騷法的部分,其實在校園平等教育法裡面的相關性別事件我們的宣導、防治一直都有在做。 王委員義川:這三年有學生因為跟騷法被告發、舉報或者去告的嗎? 許副司長嘉倩:跟委員報告,這三年其實都有相關的事件,依我們這三年的統計,比如像去年大概有八十幾件的通報。 王委員義川:結果呢? 許副司長嘉倩:跟委員報告,關於屬實的部分,在去年的統計大概只有12件。 王委員義川:只有12件? 許副司長嘉倩:對。 王委員義川:好。我先問教育部的原因是因為跟騷法與追求之間有一條線存在,比如A同學很喜歡B同學,他下課就跑去他的教室外面看他,放學他就說要保護他回家,他也沒有對他做什麼,他什麼都沒做,他就是默默地跟著他。法務部次長,按照你的理解,這算跟騷嗎? 黃次長世杰:這還是要看構成要件,有可能構成,但還是要由教育單位先行輔導,假設被害人或他的家長有提出告訴的話,我們就會接手處理。 王委員義川:就是完全是看所謂的被害人,他覺得…… 黃次長世杰:假設照剛才委員所描述情形的話,應該是告訴乃論之罪。 王委員義川:OK,好。接下來我請內政部次長。 馬次長士元:委員早安。 王委員義川:警方如果受理報案,我舉一個例子,你在路上走,每次要回家,後面就跟著一個人,不知道那個人是誰,也沒有制止他,但是就心生恐懼,他也沒有對你怎麼樣,他就是一直跟著你,你也沒有回去找他,你就趕快跑回家,然後今天這樣、明天也這樣,這可不可以報案?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這應該要報案,因為違反意願、心生恐懼、影響生活,就應該要報案。 王委員義川:報案的時候可以報什麼?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根據我們目前的法規,有社維法及跟騷法都可以報案。 王委員義川:依跟騷法,要不要回頭跟他講你不要再跟? 馬次長士元:不需要,只要有重複、反覆實施就可以報案。 王委員義川:如果沒有重複呢? 馬次長士元:如果沒有重複,只是一次性的話,這個可能會比較適合社維法的狀態。 王委員義川:就符合社維法? 馬次長士元:比較符合,因為我們要看個案。 王委員義川:報案你們就會查嗎? 馬次長士元:報案後如果我們認定有跟騷法構成要件的話,我們就會核發告誡書。 王委員義川:就你們認定? 馬次長士元:我們會認定,行政上認定,就是我們偵查過程如果認為他有跟騷行為的話。 王委員義川:同性之間算不算? 馬次長士元:都算。 王委員義川:同性之間也算? 馬次長士元:也算,跟性、性別有關的都算。 王委員義川:不是,就是我覺得他在跟我,我覺得他對我有跟騷,我就去報案? 馬次長士元:可以的。 王委員義川:我個人覺得,可是對方沒有覺得,他對我也沒有什麼在性上面的事情,這可以符合跟騷法嗎? 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這還是要約詢相關當事人來了解案情,因為如果他跟蹤的目的或者是說他有拍攝行為,拍攝行為如果涉及到對方隱私或特定部位的話,我們是可以依據跟騷法來做認定。 王委員義川:跟騷法要反覆,對不對? 馬次長士元:對。 王委員義川:如果沒有反覆就沒有辦法? 馬次長士元:一次性的話,基本上我們會比較傾向於社維法。 王委員義川:恐嚇危安要不要反覆? 馬次長士元:恐嚇危安的話是另外一個法律,恐嚇的話是刑法,不是跟騷法。 王委員義川:我知道,那要不要反覆? 馬次長士元:恐嚇不用。 王委員義川:請問法務部次長。 黃次長世杰:跟騷行為除了反覆之外,還有持續,也就是說,雖然只有一次性,但是如果持續很久也算跟騷。 王委員義川:你要不要講清楚一點? 黃次長世杰:就是構成要件裡面,反覆或持續以性或跟性有關的目的來做跟蹤或騷擾行為的話,就可能會構成跟騷的違法行為。 王委員義川:我為什麼這樣問?就是當有人被跟蹤、被偷拍,他第一時間當然就是跑嘛,趕快離開現場,他很緊張啊!他就跑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如果回答他說:「請問你要告什麼?」這樣處理是對的嗎? 黃次長世杰:我想這應該要請警政署來回答派出所的部分比較正確。 王委員義川:警政署,請問這樣是對的嗎?當事人喔! 詹副署長永茂:任何案子基本上我們都要先受理,再來了解整個案情的狀況是屬於該當何罪。 王委員義川:警察是不是可以跟當事人分析說你這件不確定對方是什麼人,所以跟騷法應該告不成,恐嚇危安也告不成,你再想看看你要告什麼。這樣的對話是對的嗎? 詹副署長永茂:這樣是不對的,這樣是不可以的。 王委員義川:這樣是不對的喔? 詹副署長永茂:對。 王委員義川:因為當事人反映,他去派出所,進去後他說有人跟他,後面的人也有拍他。後來警方跟他說:你要回頭制止他啊!你沒有制止他,你怎麼知道他在對你做這些事情。這不對喔? 詹副署長永茂:對,這樣是不對的。 王委員義川:這樣是不對的喔? 詹副署長永茂:是。 王委員義川:最後我請教教育部,我很擔心我們現在的學校,尤其是高中,這種跟騷的狀況、同學之間被騷擾的狀況如果一開始都無所謂,後來家長抓狂了,小朋友回去會講學校某某某我叫他不要跟我,他就一直跟我,但是他也都沒有講話,所謂被害人家屬就跑去警察局告了,第一時間就去警察局報案了,可是這到底有沒有跨過那條線?我覺得教育部應該……因為我跟你講,學校老師可能也不懂,對吧?副司長,你覺不覺得學校老師應該也不懂? 許副司長嘉倩:謝謝委員提醒,其實在學校老師的部分,我們應該要加強相關性別平等的職能教育。 王委員義川:所以我建議教育部跟法務部還是內政部,針對學校的老師,尤其學校輔導的老師,這方面的認知要加強,順便跟學生教育,否則很多學生搞不清楚,他也不知道他跨過了那條線,他就是覺得喜歡他、迷戀他,但是他也沒有做什麼事,沒做什麼動作,他就是想說要保護他回家,回完家他自己也回家。 許副司長嘉倩:謝謝委員指導,學生部分我們應該也要加強有關情感教育方面的宣導,謝謝。 王委員義川:好,謝謝。 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換您代理主席。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詢答。 吳委員宗憲:(9時42分)謝謝主席,麻煩法務部次長、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還有副秘。 主席(王委員義川代):請次長、廳長跟司法院副秘書長。 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三位早安。我先請教一下副秘還有廳長,有關預算法第二條經過立法程序公布的稱法定預算,我們看到釋字第520號提到所謂的法定預算有一定效力,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執行預算,並沒有拒絕執行的法律依據,否則就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條件。我也再補充一下,這次一般性補助款2,501億,中央已經公布了,而且立法院三讀通過,也都沒有一毛錢被刪,我再強調也都沒有一毛錢被刪,也就是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是法定預算,而且一毛沒有刪。我想請教司法院是不是認同行政機關要受到法定預算的拘束,應該要依法執行預算案?請問一下司法院,就我剛提到的釋字及預算法第二條。 王副秘書長梅英:依這個釋字的解釋意思是這樣子的。 吳委員宗憲:對,釋字解釋是這樣,他們的協同意見書也非常清楚,釋字第520號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說明得非常清楚,行政機關必須要依法執行,並沒有可以拒絕執行的法律上依據,我剛才說的是我國的法制。 我再請教一下,如果中央不跟地方溝通,動不動就不給你一般性補助款,這時候地方可不可以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因為這是屬於一般性的給付之訴?我想請教一下,當這個狀況發生時,可不可以提出暫時性權利保護,請求中央依法撥給地方補助款,是不是可以? 楊廳長皓清:委員,我可以回答嗎? 吳委員宗憲:請說。 楊廳長皓清:我想如果中央跟地方機關有爭議的話,這部分在憲法訴訟法是有解決的機制,至於說…… 吳委員宗憲:這個我想標的上面應該都沒有問題,這個是可以提出,訴之利益…… 楊廳長皓清:但是剛剛提到的,如果涉及到暫時處分的話,依照憲訴法第四十三條,前提是要先有聲請和繫屬。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我再請教司法院一個問題,一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的案子,不管是什麼案,在提釋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請問一下,法律效力會不會受到影響?請教司法院。 楊廳長皓清:我想在司法院沒有做出判決或者為暫時處分之前,就是依法產生它應有的效力。 吳委員宗憲:好。這段時間,我跟非常多行政機關的人在面對的時候,他們常跟我嗆一句說這個將來可能會被宣告違憲,或是行政院會提起憲法判決。我們都應該知道一件事情,請公務員能夠理解一件事情,一個法律如果經過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這個法律就是生效了,除非他日遭到大法官以憲判宣告違憲,在被宣告違憲之前,它都是一個生效的法律,我們都必須依法行政,必須遵守。請問一下司法院,是不是這樣? 楊廳長皓清:是。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我們再回過頭來,我想請教一下法務部次長。 黃次長世杰:委員好。 吳委員宗憲:次長,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是抑留剋扣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也有,所以公務員對於明知道依法、依職務上應該發給的款項而抑留不發或者是剋扣,這個會觸法。請教次長,我國有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 黃次長世杰:是,法條…… 吳委員宗憲:我先不涵攝到目前國家發生的事實,我只請教次長,有無這個法律規定? 黃次長世杰:有,就如同委員的簡報資料上面所記載的,就是有這些法條。 吳委員宗憲:好,所以我在這邊再跟國人以及各公務員報告,如果你有依法應該發給的款項而不發給的話,你如果明知這個狀況,這個在我國會有刑法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所以公務員依法應該發給的款項,就要依法去處理,不能夠不處理。 我在這邊再跟各位報告一下,其實主計長人很好,非常nice、溫和的一個人,他主掌著主計總處,他明明知道今年中央總預算拿到的是史上最高的預算,最高喔,本來編列的支出高達3.13兆,這個錢比蔡英文執政時代編出來的預算高了16%喔,所以我們政府這一次拿到的錢比蔡英文執政時候多了一千多億,比馬英九執政的時候多了1兆,並不是沒有錢啦,這個我必須要講一下。 我再講一個,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圓餅圖,這是民進黨自己製作出來的圓餅圖,說是惡刪預算比例圖。我請各位看一下,灰色的部分都是當時民進黨跟國人說不能刪、不能凍、不會改變的預算,包括這一次的地方計畫型補助及中央一般性補助款,還有中央的法定支出,這都是民進黨自己告訴國人不能動的喔。民進黨告訴國人說被刪除的範圍是粉紅色的部分,上面有標註藍白提案刪除,也就是說,民進黨都告訴你們了,一般性補助款是不能夠變動的,它是不能夠變動的,這個圖在網路上到現在都還找得到。其實一般性補助款一毛都沒有刪啊!三讀通過一毛都沒有刪,我這邊跟各位先補充這個問題啦。所以,被刪除的11個項目,就剛剛粉紅色的那個部分,被刪除的11個項目是立法委員覺得中央政府的國外旅費、電費、媒體宣傳費等等非必要、非優先的費用有一些浮濫或消費性的支出,其實刪的是這個,並不是刪到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一般性補助款一毛都沒有刪,這個我先跟各位報告。 我覺得最近國家已經一團亂了,行政機關帶頭說謊說的越來越誇張,所以我在這邊必須要依法、依據事實的跟各位報告狀況是怎麼樣。我不是找中央政府麻煩,我說的這些東西全部都是依據法律上的規定所講的,所以我覺得主計總處,對於我剛剛所說的這些東西,還是要依法來執行、依法來行政,不能說自己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更何況我們的主計長曾在臺南當過主計處處長,在地方主計處服務過嘛,他應該知道中央跟地方之間在預算上面的關係,以及我國廢省之後預算上的配比問題,他應該要很清楚這些事情啊!就是因為廢省之後配比發生了狀況,所以民進黨在野的時候提出要修改財劃法,就是這些問題嘛!當年我也陪著民進黨很多人上過街頭啊,所以我覺得大家要很清楚這整個脈絡是怎麼樣,而不是把法定的東西亂開始去調整,過往的幾任總統沒有人敢去動這一塊,我不知道為什麼今年的政府敢去動這一塊。 再來,我再跟各位報告一件事情,其實一般性補助款它算是救命錢,這個是地方的教育以及給予那些低收入、弱勢團體的一些補助款項。主席,不好意思,再給我一點點時間。所以這並不是富人需要用的錢,這個是社會上很多人需要用到的,像身心障礙、老人津貼、營養午餐、育兒等等的錢,所以你去砍這個東西不好吧! 我再舉國內兩個負債比最高的縣市──苗栗跟宜蘭,他們負債很高,像宜蘭一個人要負擔3.85萬的公共債務,我們再回過頭去想一下,因為行政院發言人說地方可以去舉債啊,可是我們現在身為立委,我們捨得我們縣市政府讓子孫的負債越來越高嗎?譬如說苗栗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已經6.5萬了,我希望它越來越高,苗栗的子子孫孫、宜蘭的子子孫孫的負債比例越來越高嗎?我覺得我們都捨不得吧!所以中央一句話說地方可以去借錢、可以舉債,我覺得話不是這樣講啦,更何況借錢不是不用還,還要負擔利息喔,這個不是很多縣市負擔得了!也有負債還OK的,像屏東是沒有負債的,但是大家都統一刪25%到27%,我覺得這這個不對啦,不能搞這種齊頭式的玩法,這其實對地方上是很不公平的。 所以我跟各位說,我自己的感覺是這樣啦,立法院在監督中央政府,今天不管誰執政、誰在野,反正立法院的天職就是監督中央政府,當立法院覺得中央政府沒有做好,刪了你的預算的時候,結果你竟然轉去刪地方的錢,這個感覺是什麼?就好像你去一個地方上班,老闆跟你講好一個月5萬塊,依照勞基法,他就必須要一個月給你5萬塊,結果他跟他老婆吵架,他老婆把他喝酒的錢砍掉了,他跑來跟你說每個月該給你的5萬塊只能給你4萬,變成這樣了,他被砍的是別個項目的錢,結果他來告訴你,依法該給你的錢他不給了,我覺得狀況變成這樣嘛,請大家能夠理解這個是不對的啦。 我要再一次重申,在野黨立委並沒有砍到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這段時間,我覺得我們遇到很多人,你看這段時間,其實一開始很多人說藍白亂刪預算,什麼租屋補貼、什麼育兒津貼都被刪光了,我走在路上遇到罷團拿個麥克風在那邊講,都是在講這一套,但最近比較少人講了,我覺得這跟資訊越來越透明也有一點關係啦,因為越來越透明大家就知道這很多都是在騙人的嘛!我上一次在這裡也是依法告發了幾個部會首長,因為他們說什麼租屋補貼被刪光等等,後來發現根本沒有刪,這個就是不對的。另外,你為了要大罷免而去講這個,那是違反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現在罷團沒有在講這個東西了,結果我們發現,哇,原來中央的這些人民的救命錢沒有被刪,真正刪了人民救命錢的是誰?竟然是行政院,行政院不給地方一般性補助款,這些錢就是用在地方,是給弱勢團體的小孩子、給年輕人的救命錢,結果真正刪這個救命錢的不是中央的立法委員,反而是行政院去刪地方的這些錢,真正刪的是這些錢,當初一堆造謠的那些,說藍白亂刪預算導致地方上年輕人的錢都沒有了、弱勢團體的錢都沒有了。結果這些現在都不是真的,真正白紙黑字出來的事實是什麼?就是行政院要刪掉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而一般性補助款主要就是針對這些弱勢以及社會福利、教育等等的錢,所以我們看到原來亂刪預算的是行政院! 最後30秒,我提一個,既然這樣子的話,我在這邊就一樣秉持著法律人的天性,依法告發抑留剋扣罪,但我不知道是誰決定的,中央政府裡面不知道是誰決定的,是不是主計總處決定的我不知道,我們就告發抑留剋扣罪啊,請法務部去請檢察官、調查局趕快下去處理。既然調查局對於幽靈連署這種中選會可以依法剔除的東西都覺得傷害國家很重,破壞民主制度,都可以這樣去全國大搜索、大羈押,OK,沒關係,違法你去查,但是今天這個更嚴重,因為這個抑留剋扣達到636億,而且是全臺灣受害,而且受害的人是窮人、是低收入戶,不是富人喔,因為這些錢不是富人用到的錢,是教育、低收入戶、殘障者需要用的錢,既然這麼嚴重,是不是我們應該要……我不敢說比什麼查幽靈連署更用力啦,就跟查那些案子一樣用力,或八成、五成都好啦,麻煩檢察官、調查官下去查抑留剋扣罪,麻煩一下,我今天在這邊依法提出告發,請去查明是誰、哪一個公務員在幹這個事情?是誰不給我們這些辛苦的年輕人一條活路? 我剛剛講的東西,我剛剛所做的法律上一整套推理的邏輯,我想次長、廳長、副秘都是法律人,都非常清楚我這套邏輯是什麼,清清楚楚,從憲法到地方法規的論述,我清清楚楚,我認為這個就是違法不發給,而這是屬於刑法的抑留剋扣罪。請問次長有要補充嗎? 黃次長世杰:沒有,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不過也補充說明,因為關於刪減預算的相關程序以及實質憲法上的爭議,現在已經繫屬於憲法法庭審理中,我們都尊重一切判斷的結果。謝謝。 吳委員宗憲:謝謝,我也希望最終是一場誤會,真的要發給,我在這邊跟各位以及現場所有人報告,我的個性真的不是追究誰的責任,而是因為這636億真的是地方需要用到的錢,而且三讀的時候,在立法院一毛都沒有刪,就是覈實的發給各個地方、各個縣市,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的縣市,因為我們這些弱勢的人民需要這些錢。謝謝各位,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 莊委員瑞雄:(9時58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一個而已喔? 黃次長世杰: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一個就好。次長,剛才我走下來,吳宗憲委員給我「趖」了一下,你知道嗎?「趖」一下就表示他說的有一點心虛啦!其實你剛剛都沒有回應,但吳宗憲委員剛剛就是胡說八道,你知道嗎?開玩笑跟你講啦,就是說,其實國民黨自己本身內部沒有對好啦! 吳宗憲委員,因為我不喜歡別人不在場時批評別人,剛好你在場,我不要說糾正啦,給你提醒。2024年12月23號,你們的賴士葆委員講,現在中央給地方的部分,除了統籌稅款,還有一般補助款及計畫補助款,這比例占的也蠻多的,中央政府根本不需要重編總預算,只需要減少補助款就可以了。換言之,行政院只需要在補助款裡面減少三千多億,一切就能迎刃而解。這個是你們賴士葆委員講的啦!不好意思,你要走了吧,我怎麼會不知道,這樣你就知道了吧?也就是說,當初在野黨在砍總預算的時候,他們把總預算砍了,然後整個到最後不知道要砍什麼的時候,通刪又再砍一次,對不對?砍到跟你說要刪什麼隨便你啦,你自己去刪,我不會啦!一般性補助就是在整個總預算裡面,你把總預算給砍了,哪有什麼其他的東西叫行政院、中央政府再自己去找錢出來,這個是有一點強人所難啦,這個部分我做這樣的一個補充。好,次長請回。 接下來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主席:副秘書長,請。 莊委員瑞雄:副秘書長好。我想整個跟騷法上路這三年,從零到有,確實踏出了關鍵一步,但是我們在三週年的此時所要討論的也不是只有好就好了,因為跟騷它不只是個人的問題,更是公共安全的延伸,我們很擔心制度的空隙就是下一個悲劇的溫床。我們看這部法的條文,現在看到的,大家好像認為只是在定義條文,其實真正的目的不是如此,我們當初是希望這部法令能變成人民安全守護的一個盾牌。現在我來做一些回顧,我們也一起來檢視這個制度的缺口。 我看到今天的報告裡面最主要是檢視這個法制的實施、成效,還有一些可能不足的地方,我們先來看這三年的成果,跟騷法所設計的這三道防線,其實當初那麼多人在呼籲,這三道防線是書面告誡、保護令及接下來的刑事處罰,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數據:受理案件8,488件、開立書面告誡五千多件、違反告誡522件、家暴法保護令聲請1,979件、跟騷法保護令聲請412件、提告五千多件、移送4,531件。從這些數字裡面可以看得出來,就是從書面告誡到保護令核發之間有一個空窗的問題,對整個被害人來講的話,會形成一個保護的斷點。我想問的就是說,這個保護空窗期的實務問題以及我們如何去應對?從書面告誡到保護令核發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又怕這樣會釀成一個新案,我不曉得司法院對於發出書面告誡到保護令核發前,如何再去做更有效的保護作為?副秘書長,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我請民事廳長回復這個比較專業的部分。 莊委員瑞雄:好,我請警政署的代表也一起上來。 林廳長俊廷:主席、委員。我代表司法院在這邊做個說明。 莊委員瑞雄:沒關係,你說明。 林廳長俊廷:有關書面告誡的部分,其實當初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內政部當時就是因為考慮到像剛才王義川委員所提到的狀況,因為有些是狀況不明,在狀況不明的時候立刻就讓他聲請保護令,這個其實對於某一些模糊地帶的,不管是青少年,也會有問題,書面告誡當時內政部在做…… 莊委員瑞雄:可以理解啦,也不是警察、警方或檢察官提出聲請,法院就一定會照他們的聲請來做核准,這個可以理解啦,可是問題就是說,我從剛剛那個比例來看的話,似乎司法院跟警政署對於整個法律見解要去做一個統一。 林廳長俊廷:再跟委員報告、說明一下,委員所做簡報上的保護令到刑事處罰實際上是違反保護令罪,我們在跟騷法、保護法當初就已經是犯罪化了,也就是一開始符合構成要件的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跟書面告誡是一個行政跟刑事的雙軌進行,所以不會因為發不發書面告誡或中間有空窗就導致刑事的保護不足,這個要先跟委員說明一下。 莊委員瑞雄:對,我要請教的就是說,以現在來看的話,執行到現在,我看到67件的職權聲請裡面,很多可以按照職權來做聲請,可是看起來駁回的部分也不少,社會大眾會質疑這樣對被害人的保護到底是不是充足,甚至於你們跟警政署是不是應該做一個……我們當初在修法的時候希望你們有定期會商的機制,這部分你們有做嗎?還是你們認為你們比較權威?請警政署說明。 詹副署長永茂:委員,有關書面告誡,我們在認定上是刑事訴訟法裡面的任意處分,也沒有什麼強制力,所以我們在受理時發現被害人如果真的有危險的話,我們可以聲請預防性的羈押。 莊委員瑞雄:是啦!但是現在不是這個問題。這樣子變成你們現在在委員會裡面的詢答,跟你們發出來在哀哀叫的又不太一樣,你們動不動就推說你們都有聲請,是法官不核准,你們怎麼樣都會往這個方向說,你們現在在這裡說的又不一樣了,難道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在這個期間,按照職權聲請的部分駁回這麼高,很多也未必會按照你們的意思,本來就不是你們聲請以後,法院一定要核准,你們遇到這種狀況比較挫折,你們的講法本來是如此。 詹副署長永茂:對,因為保護令還是法院在核准,他們有時候認定會比較嚴格,但是我們基於保護被害人的立場,我們希望是能夠儘快,而且能夠比較寬鬆一點的…… 莊委員瑞雄:當然,審查標準是不是該有更一致的看法,司法院確實是可以更精進,因為不同的法官本來就常常會出現不同的看法,這部分我希望司法院可以對民眾有適度的回應,好不好? 我繼續要請教警政署的部分是,在科技偵查上常常碰到一些障礙,譬如有人討厭王義川,晚上就一直打電話給他,一直打、一直打,用公共電話打;或是我用假帳號去罵王義川,一直罵、罵、罵。你們去找臉書,臉書又設定那14種狀況,你真的要去追蹤的話……像這種狀況,不要說社會大眾,譬如我騷擾王義川這種情形,偵查上就有很多的障礙,對這一些你們有什麼因應的策略跟技術的資源來提升整個執法的效率?你看王義川,他現在睜大眼睛一直看,就代表他這種困擾很多。 詹副署長永茂:現在其實網際網路的部分、社群媒體的部分,在我們國內設定的時候,像Meta現在大部分都可以配合,LINE也是一樣。但是如果公司是設定在境外的,像WeChat、Threads,或是像WhatsApp,像這些新加坡在用的,我們可能在調閱上會比較麻煩,必須要充分溝通。但是目前還是儘量會依個案來同意,這個已經在進步了,已經越來越會配合了。 莊委員瑞雄:你們有回答等於沒回答,王義川不會滿意。偵查都必須要精進。主席不好意思,再給我一點時間,因為今天是預算的解凍,所以我必須再請司法院副秘書長上來一下。 主席:來,副秘書長。 莊委員瑞雄:副秘書長,我再請問,從2024年8月15號新制上路,法院跟地檢委託衛福部醫審會鑑定的機制全面暫停,其實很多塞車的狀況非常嚴重,以司法院因應的措施跟成效來看,去年跟今年,尤其是今年3月份,你們也召開了多次的諮詢會議,你們現在推出了兩項措施,鑑定人具名跟具結可以彌封,不提供閱覽,然後鑑定人出庭可採遠距或者隔離,筆錄免記載個資。我要請教副秘書長,這兩項的措施是否真的可以提升鑑定參與的意願跟實際的成效?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有關於這個議題,其實大部分塞車的是在偵查中,所以相關部會現在也有達成一個共識,因為在偵查中的時候,還不需要嚴格證明,所以還不需要有鑑定人具名跟具結,目前因為七百多件大部分都是在偵查中,現在就是這樣子處理,到法院這一端來的時候,件數就不會有這麼多。法院除了採取以上措施之外,我們也有廣闢其他的單位,除了醫審會之外,目前也有很多的醫療機構,還有協會跟協會的單位,甚至像臺大法醫研究所也都願意加入鑑定。 莊委員瑞雄:我上次問你,是兩項。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莊委員瑞雄:一項你們是說鑑定費用比較低;第二項,出庭的部分是500,有的人根本就沒有意願。上次你們說,司法院會提高專家的費用,這個部分……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們也已經做了。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已經具體落實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已經有。 莊委員瑞雄:現在多少?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我讓廳長來回復。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於鑑定費用的部分,我們改成兩階段的鑑定費用支給方法,就是原先書面報告的部分是一個鑑定費用,如果有鑑定人要出席的話,有出席的鑑定費用,這部分的說明費用有3,000到1萬,或者是有4,000塊,根據衛福部精神鑑定部分的收費標準,出庭說明鑑定報告費用的部分,一次是4,000塊錢,由鑑定…… 莊委員瑞雄:500變4,000? 李廳長釱任:是,甚至我們用專家證人的支給標準,可以是3,000到1萬,根據詢問的內容、時間和繁易程度來調整。以上。 莊委員瑞雄:最後一個問題就好,因為其他問題,我不好意思,沒有時間不敢占用太久。有關醫審會的決議跟初鑑定醫師意見不一致的問題,這個比較麻煩的是,如果非醫師背景的委員會做成結論,這個很明顯就不太符合我們刑事訴訟法鑑定人專業資格的要求,初鑑的醫師不參與最後的決議,不具名也不具結,然而他的意見其實常常都對於整個決議有實質的影響力,這個部分我不曉得副秘書長怎麼看? 王副秘書長梅英:其實醫審會他們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也都是醫師,其他是社會公正人士,譬如說有一些刑法、法學背景的人,所以過去以來的運作,最後在醫審會其實都會經過很充分地討論。 莊委員瑞雄:我們有沒有可能這樣?譬如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解釋常常會有不同意見書,比如去註記不同意見的機制,當初審醫師的意見跟決議不同的時候,附上不同意見書給檢察官或者法院去參酌,我就覺得這個方式也還不錯!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可能要醫審會他們討論、決定。 莊委員瑞雄:我覺得我在這裡想一想,我第一個就想到這個建議,我覺得可以參考一下。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莊委員瑞雄:好方法,我真的覺得是好方法,不一定會被採取,但至少是方向之一,好不好?謝謝。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 沈委員發惠:(10時13分)主席,我們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主席:副秘書長,請。 沈委員發惠:副秘書長早。我們今天是針對司法院凍結的預算進行解凍。事實上,在去年總預算審查的時候我們有幾項的主決議,我看今天書面報告一併送來,我特別關心去年在總預算審查的時候,有關於第(二十一)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八)項的主決議,這個決議大概都是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的評估。這個部分,我看你們在5月10號有把這三個主決議書面報告都送到本委員會,我仔細地看,大致上的內容跟我們113年10月所做出112年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報告是一致的,所以我就以112年國民參審制成效評估報告裡面的一些問題,現在又經過一年,我有些問題來跟副秘書長請教一下。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沈委員發惠:我看評估報告裡面第55頁,大概提出目前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最大的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我們目前所選出來這些國民法官候選人的組成,他的年齡、學歷跟職業分布與全國人口有落差,這是評估報告指出來第一個大問題,尤其是在50歲以上、高中職學歷以下,還有退休、無業、家管、公教人員及學生,在整個人口結構的比例上都有極大的落差,這部分都比例偏低。第二個問題,也是按照同樣這份報告,國民法官的到場率偏低,按照113年10月所做出來的評估報告,國民法官到場率只有45.9%,不到一半,所以我針對這兩個問題要請司法院做一下說明,我們是不是有什麼樣的措施能夠達到以下兩點:第一個促成國民法官組成的多元性,跟人口結構的落差能夠弭平;第二個,有關他到場率的問題,有什麼方式可以改善。可不可以請司法院說明?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有關國民法官組成這部分,其實剛開始的時候他是經過兩次隨機的篩選,就人口來說,事實上沒有特定,就是任何人只要符合資格,事實上都會被篩選,只是被抽中之後要到法院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我想這時候就會有他們主觀意願的問題,哪些人願意進到法院來,那有些人就不願意,後來所呈現實際上願意到法庭來擔任國民法官的人,就是如同委員所垂詢的,他們分布會跟整個人口分布會有落差,我想這個gap,就是因為什麼人他會願意來擔任……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有什麼樣具體的改善措施嗎?提升他的多元化,跟他的…… 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司法院所做的就是持續一直做推廣、多元的宣導,利用…… 沈委員發惠:我希望能聽到具體的措施,現在到場率這麼低,具體的原因大概是什麼?主要障礙是什麼?那你們的改善方案是什麼?你們在113年的報告裡面就已經描述了這個現象,但是在經過這一年多的時間,我還是沒有看到你們具體的改善措施,尤其是再過半年,115年1月1號整個國民法官審判的範圍大幅擴大,未來有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全部通通要納入,從明年1月1號開始,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現在這樣的狀況沒有改善的話,我是很擔心半年後國民法官審判範圍擴大,量能需求變這麼大,是不是能夠負擔?我請你們這部分要評估具體的措施,好不好? 因為時間的關係。第二個,同樣這份你們的報告第215頁,你們提出有關量刑鑑定量能不足的問題,我們現在各地的這些醫療院所專業團隊,他們對於參與量刑鑑定的認識跟參與意願可能還是非常的低,還是很有限,這部分我也是同樣希望你們是不是跟教育部、衛福部研商有沒有辦法來增加,改善現在實務上對於量刑鑑定團隊的這些需求?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司法院目前已經有把全國劃分成北、中、南、東四個區,我們有主動的去邀請這一些法院,目前有……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我再補充一下,有關於量能鑑定不足的部分,我們刑事廳已經持續在跟相關的醫療機構,還有精神鑑定的相關機構來聯繫,目前我們把全國分成北、中、南、東四個區塊……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這是解決的一個方式,這部分我們過去確實一直在努力,因為實際上就碰到量能不足的問題,但是學界跟社會一直在提,除了這些量刑鑑定以外,有關科刑資料這些調查工具,這部分我們有在做嗎? 李廳長釱任:我再做補充,有關於量刑前調查的部分,不是鑑定,是量刑前調查,就是科刑資料的調查這部分,我們已經委託臺北大學專案研究,整個研究案大概在8月份就會出來,包括如何做量刑的調查,這部分有一個操作手冊,我們稱為通用版的操作2.0,這部分我們有持續在處理。 沈委員發惠:好,因為再過半年國民法官參審制整個案件範圍就要擴大了,所以擴大之後,事實上我自己統計,10年以上的本刑就多了92條,相關的這些案件都必須採取國民法官的審判,所以這樣的量能我希望你們能夠提早因應。 剩下半分鐘的時間。上個禮拜五,本院的院會通過有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就是未來法庭事實審也要採行原則上不直播、例外直播的狀況。立法院把法院組織法逕付二讀,個人認為是非常不妥,有關司法審判公開,雖然是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但是它的公開是不是一定要採用直播這種方式,事實上,在社會上是有蠻大的疑慮啦,這樣一個社會上大家還有各方不同意見的案子,你不讓它到委員會來進行專業的審查,直接逕付二讀,大家也知道立法院逕付二讀的那個品質,不要說有沒有討論,常常在表決前半個小時,我們都還不曉得最後的修正案內容是什麼,這是很大的問題,尤其是現在朝野協商的機制整個被掏空,朝野協商都走形式而已,所以這個案子逕付二讀,這個消息出來馬上就引起各方很大的意見,我想司法院應該清楚,有關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各個這些基層的司法官,對於未來法庭直播,看起來是非常、非常、非常有疑慮啦,這部分是不是請副秘書長說明一下?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法官並不怕檢驗,我們目前法庭也非常公開透明了,只要是可以公開審理的案件都歡迎大家進來旁聽、監督。 沈委員發惠:我想司法公開審理主要就是要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還有要確保司法的可監督性,但是絕對不等於直播啦!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的。 沈委員發惠:不是只有直播才是司法公開,那直播是不是司法公開最好的方式?它對司法有什麼樣的好處、對公開審判有什麼樣的好處、對公開審判造成什麼樣的負面影響?這個東西當然事關重大,現在這樣如果所有的法庭通通都必須直播,當然我知道法院組織法裡面有例外不直播的一些規定,但是事實上,這樣直播的方式,它最大的問題跟一些疑慮是在我們立法之前一定要解決的啦。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就是因為這件事疑慮非常大,所以其實外國他們也都做了非常多的研究。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我這邊也有列出了外國的案例,這個最怕的就是發生輿論的公審、網路霸凌,造成案件的這些……包括連證人、鑑定人的出席意願整個都降低,甚至我們剛剛所討論的國民法官,大家可能因為擔任國民法官要被直播,所以擔任國民法官意願就更加低落,這些都是問題。而且這些只是技術問題而已,最怕的就是不利於事實調查,這才是我們最怕的,不利於事實調查、影響公平審判、侵害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這方面的影響要如何避免,一定要把這些問題都排除之後,法庭直播才應該上路。 你剛剛提到外國立法例,事實上我這邊也列出了很多,日本也是禁止,日本、美國聯邦法院一律禁止媒體轉播,部分的州法院可以轉播;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這些我們都有列,我們臺灣是最進步,網紅直播主在臺灣也特別發達。這一次我們把這樣子的法院組織法逕付二讀,這部分我希望司法院能夠確實去了解,目前不管是盤點我們整個開放法庭直播造成的衝擊……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沈委員發惠:因為逕付二讀,可能很快就要面對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沈委員發惠:它造成的重大衝擊,你們要適時對外說明,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沈委員發惠: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委員的疑慮也是我們司法院的立場,謝謝。 主席(莊委員瑞雄):謝謝沈發惠委員很專業的質詢。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詢答。 王委員鴻薇:(10時26分)謝謝主席。主席,其實剛才沈發惠委員講的我有仔細聽,或許我們也可以開一個公聽會再做討論。 那先請司法院的副秘書長。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 王委員鴻薇:還有法務部,今天是政次嘛! 主席:黃次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王委員早。 王委員鴻薇:副秘書長、次長早安。5月14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了一個裁定的宣告,主要是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有關於減輕其刑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宣告裁定,但是看起來引起了兩方大戰,法務部顯然不以為然。這個媒體也都有報導,因為我們非常關心,有關於詐欺,其實很多民眾非常不爽的就是,第一個,我們對詐騙沒有好好抓;第二個,好像抓到了之後也沒有好好罰他們、也沒有重罰。所以今天這樣的一個減刑適用範圍的宣告,連法務部都很不爽。 這是在5月14號,到目前為止,包含法務部跟司法院,針對這件事情有沒有補救,或者是法務部提出要修法?這個部分我想請問一下,是不是先請司法院先說,然後再請法務部說。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因為有關於大法庭的這個裁定,就是法律通過之後,有關於所謂繳交犯罪所得的這一個減刑要件到底怎麼解釋,是現在抓到的這個特定的被告他自己…… 王委員鴻薇:我了解,因為法務部現在不爽這個宣告,就是認為對其範圍太過限縮。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王委員鴻薇:只是以他自己自白有多少犯罪所得,然後他就可以獲得減刑,這也是我剛才所講民眾非常關心的,很不爽、不滿的就是,第一個,詐欺犯沒有好好抓,抓了以後也沒有重罰,然後民眾被詐欺的所得也都拿不回來。這一陣子不管是母親節或端午節,我每一次的活動、每一天都有人跟我反映這個事情,其實民怨非常非常深。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這個宣告合理嗎?還是你們會再採取法務部的意見來做調整?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因為最高法院大法庭所做的裁定,這完全是審判職權的行使,所以我們司法行政是尊重的。如果法務部他們要修法,就是把這個法律的文意訂得更清楚,這部分司法院會尊重的。 王委員鴻薇:好,所以現在唯一的救濟方式,只有像法務部所說的,唯一的是只能用修法的方式嗎? 黃次長世杰:跟委員報告,這一個部分我們先說明,在大法庭言詞辯論的時候,事實上我們最高檢在言詞辯論時堅定地表達,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應該參照立法理由所述,主要目的是為了填補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來做解釋。那很無奈,最高法院大法庭並沒有採取這樣的一個見解,所以法務部目前會…… 王委員鴻薇:現在木已成舟? 黃次長世杰:對,會用最快速度提出相關的法條文字的修法,讓文意更明確來反映在立法理由之目的上面。 王委員鴻薇:所以現在看起來唯有修法一途,是不是? 黃次長世杰:是,因為法律解釋的權責還是在終審的法院,也就是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事實上確實會發生解釋上的拘束力。既然大法庭已經做……除非大法庭另外再重新做出不同意見的解釋,不然的話我們就要修法。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這件事情是不是也反映出,我們的法院是不是跟人民離得太遠?之前不管是立法院通過的條例,或者法務部所認定的,跟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所作出的宣告離得這麼遠,最後我們又要用修法的方式加以彌補,在司法上,我們有些是覺得政治干預司法。我倒是覺得這跟政治無關,但這也是讓人民對於司法沒有任何信心的主要原因。大家都認為詐騙我們要嚴打、嚴罰,結果作出的判決還是有利於加害人,而不是有利於被害人,我們司法上是不是都有這樣的問題,副秘書長可以回答我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我想大法庭會作出一個這樣子的解釋,他們是有法理根據的,在大法庭的裁定理由裡面也都有交代。 王委員鴻薇:我要講的就是,詐騙這件事情已經到了人神共憤、民怨沸騰的狀況之下,然後我們還是可以關在冷氣房房裡面作出自己的判決。 同樣地我也請教次長,大家認為司法到底能不能信任,最近你們有一位檢察官升官,就是林俊言,當然之前我也不認識這位林俊言檢察官,主要是他偵辦柯文哲的案件,所以突然聲名大噪,果不其然他也就升官了。我想請問,在最近這一、兩年,我們檢察官系統裡面升官的怎麼都是辦這些政治案件、辦到政治正確,然後通通可以升官?前有法務部部長鄭銘謙,因為他辦了林姿妙,立刻官運亨通;接下來辦高虹安的幾個檢察官,辦完之後通通升官;現在又有林俊言,辦了柯文哲的案子也立刻升官;接下來朱家蓉也一樣,他是辦吳思瑤、吳沛憶立委罷免連署案的檢察官,也立刻被推薦,在升官的名單上;同樣地,郭建鈺也是辦柯文哲的案子,通通升官! 黃次長世杰:我想委員,你這個表裡面…… 王委員鴻薇:所以政治正確是不是檢察官升官的…… 黃次長世杰:我想委員這樣講是非常不公平的,這個表裡面,譬如像郭建鈺檢察官,他是申請轉任法官,這也不能說是升官,也並非本部的…… 王委員鴻薇:那其他的不是升官嗎? 黃次長世杰:其他的,事實上升主任檢察官目前本部有相當完整的程序,不但要經過檢察官的票選,而且還要有檢審會的機制來把關,並不是單純由行政官員單獨來決定。 王委員鴻薇:怎麼都那麼巧?只要辦到政治正確的案件…… 黃次長世杰:事實上我們每次升任的人數都相當多…… 王委員鴻薇:然後就那麼容易升官? 黃次長世杰:而且他們也不是只有辦這個案子…… 王委員鴻薇:所以我要特別講…… 黃次長世杰:應該是長期在辦案的績效受到基層檢察官肯定,才有可能在票選裡面脫穎而出。 王委員鴻薇:在司法裡面,不管是政治案件或詐欺案件,司法都應該成為維護人民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剛才講的案例,這是法務部跟司法院的宣告之間有扞格,但這個部分我是支持法務部的,也許你們在第一線辦案,然後一個宣告就讓你們真的沒有辦法好好地嚴辦。同樣的,對於法務部現在的檢察官,我們也好多次進行質詢,今天林俊言法官辦的是柯文哲京華城的案件,但是現在所透露出的過程,包含他跑到醫院裡面,要求關掉錄音、錄影,然後做訊問,這個根本是不被容許的嘛!對不對?這樣…… 黃次長世杰:相關的事情都有發布新聞稿澄清過了…… 王委員鴻薇:這樣子的一個辦案手法!我…… 黃次長世杰:臺北地檢署已經澄清過了。 王委員鴻薇:我現在還不講他把所有的辦案訊息統統透露給「鏡檢」,這個鏡檢是你們部長所認證的,你們的另外一個單位鏡檢。在他的辦案過程裡面可以到了醫院裡面,把錄音、錄影全部關掉,然後來做訊問,這樣可以嗎? 黃次長世杰:我想我們相關的事情都有澄清過了。 王委員鴻薇:這樣應該被懲罰吧!怎麼還會升官?這是要告訴所有的檢察官都可以這樣辦案嗎?有關法庭上要不要直播,剛才沈發惠委員講到一些直播可能有的負面的作用,其實我認為應該被檢討,但問題是,大家非常擔心而且非常痛恨的是,司法辦案不能夠黑箱,同不同意?就是不能黑箱嘛! 黃次長世杰:我想司法辦案沒有黑箱的問題,尤其審判都是公開審理。 王委員鴻薇:那我就講一件事,訊問一個被告,然後關掉錄音、錄影,請問一下是不是黑箱? 黃次長世杰: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鴻薇:這樣的辦案手法可以被鼓勵嗎? 黃次長世杰:委員所說的事情,被告辯護人都有全程在場。 王委員鴻薇:可以關掉錄音、錄影嗎?可不可以關掉錄音、錄影?你講啊!你講了以後,這個都做記錄!就是說,檢察官訊問被告,說要讓他咬出另外一個被告,但是把錄音、錄影全部關掉,你覺得可以嗎?來,次長說! 黃次長世杰:委員,剛剛那一個事件,北檢已經有用新聞稿說明過了,它並不是一個訊問,而是依照羈押法去做的視察,最後也在辯護人的要求底下…… 王委員鴻薇:他發文有沒有講是去訊問啊? 黃次長世杰:最後也有說明…… 王委員鴻薇:他跟醫院的發文就是去訊問啊!所以…… 黃次長世杰:並不是這樣。 王委員鴻薇:所以也就是說,法務部可以包庇、可以縱容、可以容忍檢察官這樣黑箱辦案,然後還可以讓他升官!這是要做什麼樣的……這不只是暗示,它就是明示!所以…… 黃次長世杰:關於檢察官的…… 王委員鴻薇:所以我要講的是,如果今天辦案,不管是詐欺辦案或是政治性的辦案,我覺得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黑箱辦案,同不同意? 黃次長世杰:我…… 王委員鴻薇:所以我要講說,為什麼大家統統都希望你們能夠公開啊!尤其你們不能去鼓勵、甚至讓這樣的檢察官升官!全民沒有辦法信任…… 黃次長世杰:委員,我想這樣講對於一些檢察官並不公平。 王委員鴻薇:今天對柯文哲可以這樣,明天如果這樣對待你黃世杰,你可以接受嗎?對待我王鴻薇,我也不能接受啊!檢察官怎麼可以關掉錄音、錄影,只為了抓出黃世杰,你只要咬出黃世杰,我把你錄音、錄影全部關掉,可以這樣嗎? 黃次長世杰:委員,這些都是個案的臆測之詞啦! 王委員鴻薇:這叫個案哦? 黃次長世杰:這當然是個案啊! 王委員鴻薇:你給他升官,不就是通案了嗎?你不是告訴全部的檢察官說你們都可以這樣幹嗎? 黃次長世杰:委員說的是偵查的過程,現在已經起訴、在法院中,所有這些情事都會在訴訟程序中提出來,由法院去判斷。 王委員鴻薇:我要講的是,我們一直支持檢察官在第一線辦案,但是如果檢察官用不正當的黑箱辦案,絕對不能容許!更離譜的是,竟然還可以讓他升官!你們法務部辦這麼多的案例,真的政治正確耶!你們真的要讓檢察官都這樣幹法嗎?如果檢察官如此東廠化,對我們的司法絕對是傷害。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黃次長剛剛的聲音如果再高一點點,那就旗鼓相當、精彩了!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詢答。 吳委員思瑤:(10時39分)音量要高還是低? 主席:嘿嘿,你們自己控制。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我請司法院副秘。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 吳委員思瑤:然後是法務部政次。 主席:黃次長。 吳委員思瑤:我還要特別請法扶的莊董事長。 主席:請。 王副秘書長梅英:吳委員早。 吳委員思瑤:大家辛苦了。今天題目有點多,我們把握時間。 最近有立法委員公然批判法扶只幫加害人,他批判了法扶幫加害人是司法的嚴重傾斜,其實不光是張啓楷委員在上週的這個言論,早在今年一、二月我就觀察到整個媒體的報導,輿論嚴重操作對於法扶的污名化。譬如說我看到1月份媒體特別扭曲說法扶幫助的都是詐欺犯,幫助的案類前5名都是加害者,這是搭配。我不曉得張啓楷委員是不是剛好看到一、二月那個錯誤的報導,所以讓他做出這種嚴重打擊法扶,而且完全不符合事實的陳述。任何一個立法委員發言真的要慎重,否則對於成立了21年的法扶是一個傷害。法扶從3個分會開始,現在有22個分會,為了捍衛憲法的訴訟權和平等權,為了司法的公平性而成立法扶,有多少律師群和專業人士來投入! 所以我想就教董事長,先講服務對象好了,法扶都只幫忙加害人嗎? 莊董事長秋桃:當然不是。首先感謝委員對於法扶的支持,您剛剛所提問的,其實一般民眾是會這樣想的,多年來法扶一直在宣導,我們法扶扶助的對象絕對不叫做幫助加害人。 吳委員思瑤:我們都是在濟弱救貧嘛! 莊董事長秋桃:對。在法治國家裡面,我們認為有這個必要對一些在天平上……在審判庭的時候,檢察官就代表被害人,他對於被告直接控訴了,需要有一個均衡的力量在審判上各自聽到這個聲音。 吳委員思瑤:我這裡有一個資訊,就我所調查的資料,我想立委站上質詢台都要做功課,而不是像張啓楷這樣無的放矢,還涉及抹黑造假。法扶的服務對象48%是經濟弱勢的家庭,34%是由法院轉介的強制辯護案件,所以並沒有選擇你是加害人或受害人,因為法扶在接案受理的時候不能未審先判嘛!所以我的資訊是正確的嗎? 莊董事長秋桃:是的。 吳委員思瑤:所以法扶不是只幫加害人嘛! 莊董事長秋桃:當然。 吳委員思瑤:就服務對象絕對不是。 莊董事長秋桃:絕對不是。 吳委員思瑤:不是就是不是,請張啓楷委員收回他的話,甚至要向服務法扶的這些專業人士、法律界的人士道歉。 莊董事長秋桃:謝謝。 吳委員思瑤:第二個是就案件類,我也去做了調查,法扶協助的案件類最大宗有1萬142件,18%其實是幫助人民做還債,也就是信用卡的卡債,所以以案件來講,也不是什麼詐欺類最多、刑事案件最多,所以除了對象不是只幫加害人,而是一視同仁的、濟弱救貧的,然後在案件類也不是服務詐欺犯、服務那些刑事案件的罪犯,而是來幫助民眾最需要的,而且因為他就是弱勢,很多社會弱勢可能是借錢,可能是卡債,對不對?所以你們最高的案類,18%都是在協助民眾還債這一類,我的資訊正確嗎? 莊董事長秋桃:是的。 吳委員思瑤:那現在法扶受到這樣……我給您一點點時間好不好?給您30秒,好好對社會正向地訴求,不要污名化法扶! 莊董事長秋桃:當然,對法扶的誤解我們多年來一直在澄清,我們也希望呼籲各界能夠支持法扶,這是我們司法裡面在扶助人民的一股很安定的力量。我們有22個分會、四千多名法扶律師在幫全民做各種法律服務,絕對不是只為特定、限定是加害人或是被害人,而是只要他是生活弱勢、經濟弱勢或是其他有需要法律適當扶助的,我們都一起包含在內。 吳委員思瑤:這是很重要的觀念,我覺得以我們的法治教育來講,這一年來立委最需要受法治教育了。 其實法扶是在程序正義上來幫忙,所以程序正義上是一視同仁的,法扶不會成為法院之上的法院,法扶不會先去判定陳請協助的人是加害人或被害人,因為不論法律上的加害、被害,都是要透過司法的偵查及審判才能夠斷定,這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莊董事長秋桃:是。 吳委員思瑤:所以辛苦你們了,我們持續做對的事。今天也有一個案子的解凍是法扶被凍結了,翁曉玲委員凍結了1,000萬,我希望能夠替你們伸張正義,謝謝,您請回。 莊董事長秋桃:謝謝委員。 吳委員思瑤:跟騷法上路3週年,回到今天專報的主題,其實我當初也是一路催生的立委之一。3年了,我們希望好好地檢視,我們先用數字來看,跟騷法從2022年上路到現在,各警察機關受理的案件有8,488件,家暴類的案件占38%,一般跟騷案件占了62%左右;而以2024年(去年)一整年來看,跟騷受(處)理案件有2,806件,當中最有意義的是警方、警政部門核發書面告誡的比率其實很高,占了67%,而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的比率也很高,占了67%。我認為很有意義的是,經由檢方核發書面告誡仍再犯跟騷的比率低於10%,而且經由法院核發跟騷的保護令之後再持續加害、持續跟騷的比率更低於5%,換言之,這達到了我們當初立法及制度的有效因應,兩位是不是都看到正面的結果?哪一位要代表說明? 王副秘書長梅英:同意委員所說的,其實法院的統計裡面,可能是基準不一樣,我們的數字甚至還到達了七成,就是核准率…… 吳委員思瑤:是,法院核發的比率到達七成?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吳委員思瑤:我整理的數字是67.3%。當初我們在倡議、立法的時候,都一直認為它的對象要限縮於與性及性別有關,當初我們在倡議立法的委員有很多的意見,當然我們理解,警政部門認為資源有限,應優先從高風險的案件著手,因為在立法那個時候有很多情殺、跟騷之後被殺害,所以優先從這種對象來下手,但是上路了3年以後,是不是更妥切地去……我們可不可能研議增訂成案的排除條款,更進一步刪除只侷限於性與性別的案類?為什麼這麼說呢?可能世杰次長要回應。我發現很多被跟騷的人是被黑道討債的,對不對?像這種案類很清楚,是不是就可以納入跟騷的範圍? 黃次長世杰: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是內政部主管的法令,所以…… 吳委員思瑤:那你認為呢? 黃次長世杰:我想這個要經過通盤的研議,因為上次討論的時候其實就已經有如委員剛剛所說的…… 吳委員思瑤:那時候您還是立委,您也參與這個法律的討論。 黃次長世杰:對。 吳委員思瑤:請內政部的代表,好嗎?馬次長,如果繼續侷限於性與性別有關,其實真的沒有辦法幫助……我說黑道討債就是很明顯的案類,派黑道來跟騷你,造成你身心靈的壓力,甚至有進一步的暴力事件,次長,請答復。 馬次長士元:我跟委員報告,其實除了黑道暴力討債之外,我們還有聚眾滋擾、鄰里糾紛及記者追蹤,總共有4個樣態是跟目前的跟騷法的構成要件…… 吳委員思瑤:然後還有狗仔隊的。 馬次長士元:對,這是不一樣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量就是,如果把性與性別的定義排除掉的話,會影響到我們很多正常的社會互動過程,對一般人來講會…… 吳委員思瑤:我再聚焦,我說黑道討債是不是就是相對明確的? 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目前黑道討債主要是依照刑法跟相關的條文…… 吳委員思瑤:我知道。我覺得這個是大哉問,當初我們在立法的時候我講過了,我今天還是希望能夠好好在3週年……因為原本上路3週年之後,你們就要檢視法律。 接下來也要請你們一併納入檢視的,就是相對人的治療性處遇計畫比照家暴案類。我講重點,家暴案類對於這些處遇計畫來講,其實有社政及衛政的協力,才能夠提出具體的處遇性計畫,也能夠有效來幫助,但是對於跟騷只是著重在警政方面的作為,對於處遇就真的沒有辦法做到,是不是有這樣的問題?還有包括聲請人要預繳費用…… 馬次長士元:對。 吳委員思瑤:整個不友善的處遇性計畫。 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被害人要預繳的部分,我們跟衛福部在協調,因為它的確是一個不合理的設計。 吳委員思瑤:而且不低耶。 馬次長士元:對,這個不合理,從被害人的角度,我們都知道這個有問題。 吳委員思瑤:什麼時候會有答案? 馬次長士元:我們會儘快,因為在上個月我們已經跟衛福部的代表見過面了。 吳委員思瑤:好,加速,好嗎? 馬次長士元:好。 吳委員思瑤:那其他的處遇計畫,內容不夠具體…… 馬次長士元:委員剛剛有提到,處遇性計畫如果經法院根據跟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核發保護令的話,其治療性處遇計畫是有強制力的。 吳委員思瑤:可是那要……就是相對困難嘛。 馬次長士元:對,如果是其他的法條有所謂的認知輔導或教育的話,就不是具有強制力的部分。 吳委員思瑤:次長,你可能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你是防災的專家。我建議3週年就是要好好檢視跟騷法,我提出來的幾個問題,譬如範圍的界定;處遇性計畫內容不夠具體、不夠明確,以至於過偏於警政,如何讓衛政及社政的系統能夠融入?還有剛剛你說的聲請人預繳的處遇性費用,我當然支持馬上能做的要馬上做。我希望我們未來還有機會來討論,好好把3週年上路以後的檢視計畫、檢討計畫再提出來。我還是正面地肯定,如同我剛剛在簡報第1頁show出來的,有相當高的警察、員警當初都很怕案類很多,我覺得看起來還是很好的執行成績。 馬次長士元:我們很努力,因為的確一定要保護這個部分的被害人。 吳委員思瑤:好,我們希望保護能夠不漏接任何一個身處被跟騷的人,減輕他們的心理壓力,好嗎? 馬次長士元: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思瑤:希望等一下司法院及稍後國安會的預算解凍都能夠順利,謝謝。 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我們會完整檢討,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詢答。 林委員淑芬:(10時52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 林委員淑芬:副秘書長,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討論跟騷,而是要跟你討論日前三峽重大的死亡車禍案件造成了3死12傷,如果這樣子的話,你知道他們民事訴訟的審理是哪一種審理模式嗎?是一般審理,還是簡易審理?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請廳長來回復…… 林委員淑芬:你不知道?這個我去年就問過了,廳長知道。副秘書長,你現在是司法院最高行政管理的首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依目前的民事訴訟法,這個是屬於簡易案件,跟交通相關的…… 林委員淑芬:我是要告訴你,如果是民事訴訟的官司,從110年、還是哪一年修法以後,全部一律改成簡易訴訟程序,也就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這是很重大的變革。但是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是怎麼審理,你知道嗎?你也不知道。我再跟你講,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的官司,向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的審理,理論上刑事庭還是會移到民事庭去處理,而民事庭還是一樣交給簡易庭審理。請問你,如果3個人死亡、12個人輕重傷的民事訴訟官司是簡易審理,你可以接受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我想當時在立法院修的時候是有其考量的。 林委員淑芬:我說我要藉著今天三峽這個造成3死、12個輕重傷的重大死亡車禍案件來告訴你,當初修法的時候只想到要趕快結案,可是訴訟的最核心是要實現當事人的權利、要實踐審判的公平、要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你們卻為了趕快、趕快、趕快,把所有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全部改成簡易審理,而簡易審理的特色是什麼?它的特性是什麼?你不知道喔? 林廳長俊廷:委員,不好意思,可以容我來…… 林委員淑芬: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是我知道,民事庭有檢附資料給我過,我有看過,111年5,520個審結的民事訴訟裡面,有1,690次不是審一次;在112年9,350件裡面,有3,789件不是審一次;在113年的前十個月,8,576件裡有3,347件不是審一次,但是問題來了,為什麼要再跟副秘書長講?因為前一個副秘書長在這裡都亂講,立委質詢他,他都亂講。事實上,我現在要講,看起來好像法官審得很仔細、不只一次。我在這裡講過,簡易庭的法官每個月包括銀行債權等等,有超過100件以上要審結,基本上,他們都不會做事實證據的調查。你知道交通事故的審理不只是肇事責任的比例,還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撫養費用需要調查,失能的比例要鑑定,所以當然不可能是一次。當時黃麟倫副秘書長就說很難一次,但是大多數都一次,還說當事人可以請求改為一般審理,可是當事人請求改成一般審理有一個要件,即要法院和法官同意。至於法院和法官同意,你們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在這個時候就沒有當事人程序自主權了,沒有!只能法院或法官同意,而不是當事人請求要改為一般審理、通常程序審理就可以,沒有!在這種狀況裡面,去年我就講了,通常簡易庭的法官不會幫你改成一般程序審理。副秘書長,你知道為什麼嗎?廳長,你聽過了、你知道,你再講一次。 林廳長俊廷:因為我以前也擔任過簡易庭的法官,以簡易庭法官的立場…… 林委員淑芬:你什麼時候當過簡易庭的法官? 林廳長俊廷:十幾年前。 林委員淑芬:這個法律才剛改…… 林廳長俊廷:對,我是要強調……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的時代沒有這種制度! 林廳長俊廷:以簡易庭法官的立場,改成通常程序,反而是他會歡迎的。 林委員淑芬:你在這裡實在是胡說八道! 林廳長俊廷: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原因。 林委員淑芬:簡易庭的法官會歡迎改成通常程序? 林廳長俊廷:因為要件裡面綁兩個,一個是500萬以上,另一個是案情複雜,而簡易庭法官…… 林委員淑芬:你真的胡說八道! 林廳長俊廷:請委員讓我說明完畢,您再發表您的高見、批評。因為對簡易庭法官來講,改成通常程序,辦案期限是延長的,也就是他不用在比較短的時間去做我們一般認為法定簡易的案件。 林委員淑芬:另外一個理由是什麼?還有沒有其他的說法? 林廳長俊廷:另外就是當事人本身如果對這個案件真的是要求通常程序,以剛才委員垂詢的那個三峽不幸往生案為例,這種案例來講,正常狀況就是案情複雜,而且一定是超過500萬。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是不食人間煙火? 林廳長俊廷:不是,當初…… 林委員淑芬:你聽我說,個案可以改為一般通常程序審理,前提是簡易庭的法官要繼續審理,然後調查程序可能會很久,不要忘了每個月交付來的案件永遠累積在那裡,你們當初為什麼不把簡易庭改成如果改一般審理就移交給一般庭審理?因為你們就是怕簡易庭的法官偷懶,你們自己當初就講,怕他把所有案件都移到一般庭,把這種東西再留下來,他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每個月都近百件,為了一件拖延,如果下個月又有這種一樣改成一般審理的就繼續拖,永無寧日,簡易庭的法官又不是笨蛋!事實上,簡易庭的法官也想要這樣子,我的辦公室接到幾個簡易庭法官的家屬來陳情,他在我質詢完以後說「你說出了我們的心聲」。十幾年前你是簡易庭的法官,現在不是,你連簡易庭怎麼審理的你都不知道,如果改成一般通常程序審理,還是由你這個簡易庭的法官在審理,他會做到累死,他不可能!我現在跟你說改成通常程序審理的比例有多高?你知道嗎? 林廳長俊廷:不好意思,我們沒有這個統計。 林委員淑芬:我有資料。從簡易程序改成一般通常程序審理,110年5,520件裡面有42件,112年9,350件裡面有52件,113年的前十個月8,576件裡面有48件,比例是7.6‰、5.6‰、5.6‰。我現在要跟你說,當然我不是講三峽這個個案,但我從三峽這個個案裡面要告訴你,修法改成所有的交通事故包括三峽這個案子,全部一律交給簡易庭去審理,這是多麼荒謬的事情。而到現在你民事廳廳長還說簡易庭的法官很歡迎,這個是與事實不符,這個叫不食人間煙火,這個叫做「食飯坩中央」,你不知道簡易庭的法官現在是做得要死。 林廳長俊廷:委員,我可以回應……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忽略了當事人要實現自己的權利。 林廳長俊廷:委員,我稍微回應兩點,第一點,當初為什麼要把道路交通案件改為簡易案件?就簡易案件的本質,這是一個原則,快速讓被害者加速獲償,加速獲得…… 林委員淑芬:交通案件樣態「百百種」,交通事件的樣態好幾種,小小的擦傷沒有什麼大的傷害也是交通案件,3死12輕重傷也是交通案件,你們現在是一律。 林廳長俊廷:委員,我們現在是原則例外的問題,原則為了讓被害人趕快受償,所以是簡易案件。 林委員淑芬:原則是這樣子,但是你的例外事實上是很難! 林廳長俊廷:例外,可以由法官獨立依當事人的要求,另外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求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權,如果你限縮在500萬以上…… 林廳長俊廷:還要案情複雜。 林委員淑芬:那損失100萬的人,我的命、我的傷,我的命比500萬的人較不值錢,我的傷比500萬的人較不值錢,你們就可以申請,我就不能,現在人命有貴賤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當事人權利自主、程序自主,我們要求當事人程序自主,你的門檻要下降,因為人命是平等的,500萬是很高的門檻。 林廳長俊廷:委員,我們還有一個門檻是案情複雜,所以實際上只要51萬案情複雜也可以轉。 林委員淑芬:案情複雜?那案情簡單但是損失490萬的,這個就不值得改成一般審理了嗎? 林廳長俊廷:這個要由個案來判定。 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在整個審理程序裡面,我講過,文化資本高的、經濟資本高的,我要開庭,我快準備好,我去跟他們講我的失能程度、傷重程度、看護費用、撫養費用、肇事責任、醫療費用,我通通準備好了,文化資本高的、經濟資本高的沒問題都準備好了。可是文化資本低的、經濟資本低的呢?你以為到法院就是請求正義的開始,去那裡什麼都不知道、都沒準備,然後跟你說你這個100萬的傷亡,你請求100萬而已,好了可以回去了,沒有再開了,結束了。 林廳長俊廷:跟委員報告,因為交通案件如果致人死傷,一般都有刑事案件,他才附民移過來,所以實際上前面都有調查證據。 林委員淑芬:我剛才在前面講過,你就忘了嗎?我剛才說的刑事附帶民事……刑事廳沒來?刑事庭會自己審理嗎?通常法院的運作都是移出到民事庭,對不對?來,刑事廳廳長。 李廳長釱任:實務上是這個樣子。 林委員淑芬:實務上是嘛!那移到民事庭以後是不是交給簡易審理? 林廳長俊廷:對,但是因為證據資料都有,相關的證據資料在刑事案件都有,他會…… 林委員淑芬:證據資料都有?你把每一件都說得很簡單,我在這裡甚至可以說,如果是複雜的案件,法官連卷宗都沒有看完,別在這樣騙人!所以我要跟你說,至少要給當事人一個你們最喜歡講的程序自主權,而我們提出了要從簡易審理改成一般審理的時候,至少不是你們決定,我們也要有決定權,你們這樣修法,大小通吃都改成這樣,這已經很亂來了,然後我現在就說你們完全都不覺得自己有問題,完全不覺得這個制度運作下來,損害了多少當事人的權利,這個才是最令人覺得可悲。副秘書長,不用再講你們黃麟倫當初在胡說八道的,還說簡易庭改成一般庭審理不用寫書面裁定,這也是亂講的。然後我們還要求什麼?還說關於非上訴,簡易庭的法官在民事訴訟時把肇事責任50看成20能不能非上訴到第三審?還說可以!根本就不可能,都不行的。 林廳長俊廷:委員,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下。剛才委員提到說一定要下正式書面裁定,沒有,我們在113年12月26日有發一個通函…… 林委員淑芬:有,我叫你發你發了? 林廳長俊廷:不是,它在法律上本來就是一個程序性裁定,它本來就是一個記名改立口頭諭知…… 林委員淑芬:好,程序上裁定。你在什麼時候發的? 林廳長俊廷:113年12月26日。 林委員淑芬:對啊!我質詢後要你們發的,我要黃麟倫發的,那張公文叫你們給我看也沒有給我看。我剛才說非上訴第三審,因為民事訴訟簡易庭的訴訟有別於一般訴訟,其實是不准上訴到第三審的,被剝奪掉了,除非有特殊要件,除非是引用的法律錯誤。我剛才講了,如果法官把被害者的失能比例是50看成20,判決就寫成20,能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不行。這在制度面有很多問題,我是從三峽3個人死亡12個人輕重傷事故一律都有這個問題來告訴你,你們的修法問題很大。 林廳長俊廷:再跟委員報告,如果像您剛才提到的那個比例的問題明顯疏失,是可以構成再審之事由。 林委員淑芬:再審的事由法條上面是怎麼寫? 林廳長俊廷:這在民事訴訟法裡面…… 林委員淑芬:法條上面寫的是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才可以非上訴。請問把失能的比例從50看成20,叫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嗎? 林廳長俊廷:我們在簡易案件裡面是擴大的,它不只是這個…… 林委員淑芬:好,現在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很久了。副秘書長,我最後問你,剛才講的一律都以簡易審理,這樣對嗎?三峽的3死12輕重傷的事故,一律也是簡易審理,這樣好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個部分上次在去年您垂詢過之後,司法院民事廳有做過政策評估,需要的話我們可以親自再去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政策評估的結論是什麼?你也不知道,沒關係!不用再說了,再說他也是說那一套!你們沒有變!所謂的程序自主權你們也不還給當事人,你們的門檻也沒有下調,所謂的可以上訴再審條件一樣是不行的。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淑芬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其實列席的官員可以多一點……委員詢問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的專業,不用怕不好意思,這樣才會比較精彩一點,尤其是碰到翁曉玲委員,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11時9分)謝謝主席,我們首先先請王副秘書長。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王副秘書長是非常專業的。 翁委員曉玲:是。王副秘,早安!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翁委員曉玲:我今天的質詢有幾個重點,首先,我想請教,針對大法官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做成之後,不知道現在司法院是不是已經有提出相關的修法,就針對像是法官要一致決等等的這些大法官在憲判字第8號當中所諭知的,就是要啟動修法,現在司法院有動作了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在憲判字第8號之後,有關於刑事還有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現在都有進入研修的程序,目前有組成一個委員會,已經進行好幾次會議了,主要一個當然是一致決、法組法的部分,還有有關於死刑案件到上訴審的時候要完足公正程序,所以需要有言詞辯論這一些的,目前也都是在研修當中。 翁委員曉玲:好,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會提出?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討論得非常充分,已經進行了好幾次,還有下一次,下一次的會議是在6月。 翁委員曉玲:也就是你們大概在接下來的6月、7月、8月可能就可以提出司法院的修法法案,是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今年一定會提出來的。 翁委員曉玲:在上個禮拜中選會沒收了立法院所提出來的公投案,這個當然我認為中選會是違法濫權,他根本無權去審查立法院所提出的公投案,更何況我們針對大法官所提出的判處死刑是否須要經過法官一致決這樣的議題,請人民表示意見,表示是否贊成大法官所做成的這樣的判決理由,這個當然會涉及到之後立法院就相關案子的重大立法政策,但是很遺憾的,中選會已經不是獨立機關,就是個政治機關,竟然還敢沒收立法院的公投案!更何況在現在的公投法裡面是立法院通過公投案交由中選會辦理,中選會沒有拒絕、不辦的權力。 不過這個部分當然跟司法院無關,所以我在這裡只是詢問有關於司法院現在修法的進度……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114年度司法院的總預算案有沒有比113年增加,還是減少? 王副秘書長梅英:114年整個是增加的。 翁委員曉玲:整個是增加,增加多少錢?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得看一下那個數字。 翁委員曉玲:增加十六億多,是不是?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大概是這個數字。 翁委員曉玲:大概是這個數字。所以整體來說,司法院今年的預算是有比去年增加。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好,因為我們知道現在民進黨黨團、行政院都有針對114年的政府總預算案提起釋憲,請問這次針對總預算案提起釋憲的範圍有包含司法院的預算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抱歉!因為這個部分我沒有去了解。請會計處長說明。 楊處長順成:因為司法院的預算是併在中央政府總預算裡面,所以整個釋憲案應該是有包含,我們是屬於裡面的一部分。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他們之前針對114年總預算案聲請釋憲都沒有徵詢過司法院的意見,要不要把司法院的預算也納在聲請釋憲的範圍裡面,都沒有徵詢過司法院的意見嗎? 楊處長順成:沒有。 翁委員曉玲:都沒有?所以你們就莫名其妙的被聲請釋憲,你們對通過的今年度預算案是有任何不滿的地方嗎? 楊處長順成:不是,他聲請釋憲的是整個中央政府總預算,但是我們是包含在這裡面。 翁委員曉玲:我們請問一下,監察院之前針對預算案的聲請釋憲也是針對整個114年的總預算案一包嗎?還是針對他們的部分? 楊廳長皓清:跟委員說明,監察院的部分是就監察院的預算部分。 翁委員曉玲:所以就代表這是可以分開的,如果司法院沒有認為自己的預算案部分有聲請釋憲的必要,為什麼行政院這麼不尊重司法院,直接把你們的預算案併在114年的總預算案裡面一起聲請釋憲?我覺得司法院要出來抗議,如果你們沒有認為這一次立法院審查司法院的預算有顯不合理或是影響到司法院權益的地方的話,你們可以拒絕,所以我認為行政院卓榮泰是很不尊重司法院的,對不對?他應該要徵詢你們的意見,徵詢你們的部分要不要放在114年的預算案裡面去聲請釋憲。 我接下來要講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現在假設憲法法庭認為114年總預算案可能全部或部分違憲,退回給立法院重審。請問副秘書長,你們有沒有信心,你們的預算經費會和現在一樣嗎?或是至少比現在更增加嗎?你們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因為現在是聲請釋憲,所以代表這個預算案的效力是什麼?可能是屬於實質上效力未定的問題,雖然我們知道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的法定預算,在大法官的解釋,定位為措施性法律,對不對?既然定位為措施性法律,它就生效了,所以已經在執行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如果憲法法庭之後很白目的真的宣告這個114年政府總預算案全部或是部分違憲,後續的效力為何?這個部分其實我蠻想聽聽看司法院的高見,你們會不會認為現在這個預算執行到某個程度之後,全部都無效,所以執行也全無效,全部回到原點,發回給立法院重新審?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大法官解釋的權責,所以司法行政真的不便表示意見。 翁委員曉玲:沒有,我覺得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其他所有的機關……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對,如果當時司法院的預算案沒有在卓榮泰聲請釋憲的範圍裡面,或許這個部分比較不會受到影響,但是現在聲請了釋憲,而且是整包,也會影響到司法院的權益,所以坦白說,我也在思考,我們今天審查這些解凍案有意義嗎?到時我們都解凍了,之後大法官如果真的把所有的預算案宣告違憲,退回來重審,我告訴你,有了上一次的經驗,我們這一次再審查一定會更嚴格把關,每一項預算都指得清清楚楚的,哪裡要刪、要砍,這樣狀況會比現在更好嗎? 同樣的邏輯,現在聲請釋憲的還不只是針對114年總預算案,還有財劃法,我現在當然不針對財劃法,我現在要強調,行政院針對114年預算提出釋憲,可是他竟然把我們要求行政院自己要進行經費安排統刪636億這個部分轉嫁出去,讓地方政府吸收,也就是說,不是刪行政院及他的部會機關,而是行政院把該刪的這筆636億由地方縣市政府吸收,去刪他們的一般性補助款。我想請問,在這一次統刪的636億裡面,司法院本身有沒有吸收部分的經費,還是都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並沒有。 翁委員曉玲:並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翁委員曉玲:過去如果立法院通過統刪經費的時候,司法院有沒有曾經吸收過部分的經費,就是統刪經費? 楊處長順成:統刪經費就是依照統刪的比例,我們還是會刪。 翁委員曉玲:你們還是會刪嘛? 楊處長順成:依照統刪的比例還是刪。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113年以前的預算,統刪的部分仍然會被你們吸收嘛? 楊處長順成:不是吸收,而是依照你們決議的比例去刪,每年都這樣。 翁委員曉玲:按決議的比例去刪,但是今年沒有? 楊處長順成:不是,今年還是有依照統刪的比例,但是沒有吸收那六百多億剩下的那個部分。 翁委員曉玲:但是在過去的話,其實也有部分,譬如剩下大概幾十億或是100億,可能就是由行政院自己去吸收,還是司法院也會吸收? 楊處長順成:沒有,我們通通是依照那個比例下去刪的,依照統刪的比例下去刪的。 翁委員曉玲:所以今年的636億就沒有讓你們去承擔部分的經費? 楊處長順成:我們只是依照統刪的比例,至於刪減不足的部分,是沒有的。 翁委員曉玲:過去刪減不足的部分,司法院也有…… 楊處長順成:沒有! 翁委員曉玲:向來都沒有? 楊處長順成:對。 翁委員曉玲:所以就是過去刪減不足的地方,大概就是由行政院、中央政府自己就去吸收了? 楊處長順成:對。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一次卓榮泰他們這樣的作法,也是違反過去的作法,因為在過去他們沒有這麼做,但是現在為了大罷免、為了要反制國會的在野黨,所以故意把這636億本來所謂自己應該要去吸收的部分,轉嫁給地方政府。從剛剛司法院的口中就知道,其實過去沒有這樣的作法,由此可見,卓榮泰他們這樣的作為,基本上是非常糟糕、很可惡的。 因為今天另外一部分是要針對司法院的預算審查,待會兒真的進入預算審查的時候,我再提出我的意見。好,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 由於早上詢答到現在都沒有休息,我們先休息5分鐘,等一下繼續。 休息(11時22分) 繼續開會(11時29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詢答。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29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內政部次長,還有法務部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還有馬次長。 黃次長世杰:委員好。 馬次長士元:委員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兩位好。跟蹤騷擾防制法從立法院第9屆就在內政委員會討論了非常多次,然後到第10屆、上一屆在立法院也是一樣討論了很多次,行政部門一直不是那麼積極,而是立法院的委員非常積極,所以在上一屆能夠完成。經過了三年,非常謝謝召委今天能夠安排針對三週年後,其制度的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的展望專題報告。看了今天的報告,我們先看內政部,內政部的報告裡面提到從施行之後到今年4月30號,各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共8,488件,家庭暴力的跟騷案件占38.25%,非家暴跟騷案件占比約61.75%。非家暴案件的比例竟然很高,達61.75%。家暴跟家庭因素應該比較有關係,但非家暴以外的比例竟然相當高,要怎麼樣因應相關的修法或是執行?在行為態樣裡面,各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共有2萬1,608次跟騷行為,其中以通訊騷擾24.3%最多,這個也是必須要去正視的,但是盯梢尾隨的更危險了,占21.6%也是相當高,所以這個部分相關的要怎麼樣去因應?當然最辛苦的是警察單位、警察人員,一天到晚要受理,不論是通訊的或是盯梢的,都是第一線的警察同仁。當然你們的人力都沒有增加,所以這個部分是需要檢討的。 我們先看法務部,法務部的報告裡面提到,111年6月到12月總收件729件,總偵結405件,起訴83件,不起訴236件,比例非常高;112年1,751件,總偵結1,418件,起訴315件,不起訴831件,比例也很高;113年也是一樣,不起訴875件,比例都很高。當然我們沒有去質疑檢察官或這些單位,而是跟騷本來要蒐集、舉證就有它的難度,所以怎麼樣在制度面、法律面檢討?為什麼一定要請法務部部長來?因為現在這些案件就算要檢討修法,還是要靠內政部的警察單位,問題是他們各方面都有限,第一線是他們,沒有錯,但是送出去之後就變成法務部了,對不對?法務部送出去之後、檢察官起訴之後就變成司法院了,所以法務部要特別、特別的去協助內政部。內政部次長,是不是這樣? 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我們一起努力。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你過去一起完成的…… 黃次長世杰:謝謝委員,我們行政一體,一定會互相協助,把這個事情做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你們要用力更多,好不好?好,謝謝。 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我現在先處理會議時間,如果上午的議程到12點還沒有結束的話,我們中午就不休息了,上午會議的時間就繼續進行。 接著,請陳培瑜委員質詢。 陳委員培瑜:(11時35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謝謝。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 陳委員培瑜:副秘書長,早安。我們就快速進入今天的主題,首先,我想要跟你討論的是跟騷法第三條有關跟騷行為的定義,還有構成要件,其實剛剛思瑤委員已經說了,我們認為這個條件太過嚴苛。目前你們是用條列式的方法,我認為它沒有概括條款,我就舉一些我們很容易在網路上找到的例子,跟你討論為什麼我認為它過於嚴苛。在投影片左手邊彩色的內容,我今天分享的內容都是來自於一個粉絲專頁,他叫做「直男行為研究所」。如果我們要認真研究所謂跟騷行為有什麼樣不同的樣態不在你們的條列當中,這個粉絲專頁絕對是研究的寶庫,但這個寶庫絕對是負面教材,所以我才要跟你討論為什麼我認為相關條件過於嚴苛。左邊這一張是行為人,他在他自己的臉書上一直發只有被害人看得到的貼文,他也沒有直接貼給某人,他就是一直貼,但是我們在臉書發文的時候可以設定只有誰看得到,這個樣態你應該是清楚的,他也沒有強迫對方要看,可是確實造成被害人很大的心理壓力,這是第一種樣態。第二種在右上方這一張,行為人他不斷傳訊息給對方,不斷的單方面傳遞訊息,但他很厲害,他的訊息不見得只有跟性有關,它可能是各式各樣的訊息,偶爾穿插一些與性及性別議題有關的訊息,一樣造成對方很大的壓力,但是他在你們條列當中可能就不符合。第三個在右下方這一張,有一些行為人並沒有持續或反覆去騷擾特定人,但是他卻持續或反覆騷擾不同的人,一樣造成這些不同的人都有很大的心理壓力,因為假設我收到了像這樣一個簡訊或者是發文的訊息找到我,結果我去網路上一撈,發現這個行為人他可能做出像這樣的行為。 我今天舉的只是三種樣態,其實都跟你們條列式的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我想要跟副秘書長討論的是:第一個,可以對當事人騷擾的行為方法有很多,但是因為跟騷行為構成要件很侷限,而且沒有概括條款,導致於漏接很多當事人的個案,相信你剛剛也看到了我舉的這些例子。第二個,目前的條文只處理了性及性別有關的跟蹤騷擾,但是跟性及性別無關的騷擾,對於當事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未必比較輕對嗎?從我剛剛舉的這些例子,你大概可以想像。第三個,目前法規中也沒有規範針對反覆或是持續對不特定的人做出的跟騷。針對我剛剛舉例這三種樣態,我想知道副秘書長還是內政部要上來回答你們怎麼看?還是要請內政部回答,謝謝。我剛剛舉例的這些樣態,我相信你沒有研究,但也請相信我沒有研究,我完全是因為今天的題目到網路上去找,結果發現非常容易找到我剛剛說的這些樣態,我想要聽聽看你們的說法。 馬次長士元:如果以內政部的立場的話,像剛剛委員所舉的樣態,我們基本上從寬認定,在告誡書的部分警方都可以來處理。 陳委員培瑜:也可以處理? 馬次長士元:可以處理。 陳委員培瑜:但是不在今天可以討論後續修法的範圍嗎?我們有沒有機會回去看所謂概括條款的部分? 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因為跟性與性別有關的定義事實上也是相對比較模糊一點,但是如果對被害人造成壓力,或是剛剛我們在報告的時候有提到無論是有所違反對方的意願或者是影響他的生活,基本上我們都可以寬列我們對於告誡書發放的行動,用這個方式來嚇阻加害人在這方面的行為。 陳委員培瑜:但是就修法的角度,我認為我們應該有機會,如同你剛剛講的,現在其他的法規範可能有相關可以適用的可以協助被害人去處理這個樣態,但是如果有機會放進跟騷法,我認為對於一般民眾的理解可能會更加直接,當然我覺得這可以留待後續假設我們有修法機會時再來討論。 馬次長士元:好的,謝謝委員。 陳委員培瑜: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跟騷法第十二條有提到所謂跟騷保護令的核發內容,其中第三款有提到可以命相對人完成所謂的治療性處遇計畫,剛剛吳思瑤委員也有問到這一題,目前是讓被害人墊付相關鑑定費用,對不對?我們找到你們的統計結果,這是司法院自己做的統計資料。從跟騷法施行到現在為止,地方法院作出所謂治療性處遇的裁定數量極其稀少,這個數字這麼少,我想知道是因為當事人(被害人)需要先墊付費用,所以他沒有提出申請?還是他們提出申請之後,司法院的法官裁定不需要作出治療性處遇計畫?我不知道這些數字背後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問題我請廳長來回復。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 林廳長俊廷:跟委員報告,剛剛有提到處遇計畫是現行保護令執行面的問題,因為加害人是否需要處遇計畫的裁定可能需要鑑定,曾經有發生過案例沒有鑑定,是因為當事人本身有精神疾病方面的就醫資料,所以法院就可以直接裁定,除此之外他必須鑑定,關於鑑定,因為我們是準用民事訴訟法,這必須由當事人負擔。 陳委員培瑜:對嘛,所以我的猜測是對的,有可能是因為當事人必須要先墊付這些費用,所以他就沒有提出申請。 林廳長俊廷:對,有關當事人墊付的部分,這在現行法制就沒有辦法突破,之前我們在跟內政部及衛福部協商的時候,其實我們三個機關都有討論過這個問題,內政部也承諾這部分他們會來改善。 陳委員培瑜:我們希望有積極的進度,好不好?謝謝。 從跟騷我們來看性別教育,這邊要有請教育部,司法院請稍等一下。很多非常荒謬的發言可能是來自於他對性平的觀念不熟悉,所以才會出現我剛剛舉例這麼多荒謬的發言,最近發生關於金門縣金城國中命題的爭議,我相信教育部是非常清楚的,我不確定教育部知不知道現在他們調查委員會對於這個老師的調查結果是什麼? 許副司長嘉倩:就我們了解,目前他們的性平調查小組還在調查中,但是他們的教評會已經針對這一次的命題及審題的疏失對教師進行記過的處分,命題的教師目前是先暫時停聘六個月,靜待他們性平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 陳委員培瑜:我不知道你手上有沒有相關資料,這個老師從109年開始……這是我們跟你們調的資料,我們調近三到五年的資料,這個老師他不管在哪一個學年教書,他所出的期中考也好,還是期末考的考題也好,我完全沒有辦法唸裡面的文字,因為太過噁心!我要告訴你們的是,從109年開始,這個老師就在學校的考題裡面出現這樣的題目,甚至更可怕的是,這個人還得過十年優良教師。如同你剛剛說的,我認為教評會目前對他是輕輕放下,只有停聘六個月,而標榜得過十年優秀教師的老師一直出現這樣的考題,我認為這絕對不是個案,這絕對是累犯。所以你們可以接受目前這樣的說法嗎?我當然知道你們要尊重學校教評會,你們也會尊重地方政府,但我要說這件事情如果不是有家長爆料出來,沒有人會知道原來在金門的金城國中竟然有這麼一個十年優良教師會出這樣的考題。 許副司長嘉倩:跟委員報告,剛剛所謂的暫時停聘六個月,只是因為在調查期間有必要讓他先暫時停聘,至於這個老師的不適任處分,在最終性平調查結果之後會再進行一次教評會的審議,那…… 陳委員培瑜:教育部有追蹤進度嗎? 許副司長嘉倩:有,我們持續在追蹤當中,因為地方主管機關針對學校的性平調查結果,都應該提供相關的諮詢輔導以及監督的機制。另外,教育部目前也有針對這一個案件,預計提到我們性平會的課程組進行討論,針對各個學校考題命題未來要怎麼樣精進或改進,我們會在課程組做進一步的討論。 陳委員培瑜:當然從個案看通案絕對是教育部該做的事情沒有錯,從你剛剛的回應我也看到了,你說要從個案看通案,但是我也要說這個個案的問題會很嚴重,要拜託教育部持續關切,其實也有很多第一線現場老師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他們紛紛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上說,今年暑假想必研習重點就會是性平教育。但我要提的是,其實教育部推性平教育已經很多年了,很多有心的老師也好,或者是家長、志工,他們真的會主動學習,確實我們看到第一線教育現場的性平教育狀況越來越好,但就是有像這樣子的害群之馬,讓很多原本很用心、很用力在教導學生正確性平觀念老師的權益或者是他們的樣態沒有被看見,所以我認為除了對於像這樣不良的個案,我們要積極進行輔導、協助並做出正確的裁處之外,同時也要對於現場第一線非常認真工作,而且貫徹性平理念在不同課程裡面的老師給予獎勵好嗎? 許副司長嘉倩: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教育部請回。 接下來來看一下關於司法院的過勞環境,等一下我們要討論到預算的部分,我知道這個過勞的環境絕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但是我們來看一下針對士林地方法院的部分,我們今天不討論個案,但是從他們的個案可以看見目前整個司法體系的過勞,在許院長卸任前的公開信當中,他就呼籲,希望從制度面、人力面,給予司法院更多的協助,期待新任的院長可以持續投注更多的心力,積極改善司法院同仁的工作負擔以及環境,讓司法同仁有合理工作負荷的司改願景。我想知道,在新任院長上任之前,目前你們是不是已經開始蒐集很多第一線的聲音,然後也開始研擬相關的方案,甚至你們有沒有機會開始跟人總去討論關於員額的部分,或是跟行政院討論關於資源分配的部分,也就是關於改善司法環境的部分? 王副秘書長梅英:非常感謝委員垂詢這個問題,確實現在司法院、各法院都面臨人力非常的短缺,所以現在第一線的法院法官,工作過勞的情形很嚴重,而我們的總員額法的1萬5,000名,馬上就已經要用盡了……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剛才會說,有沒有跟人總進一步討論?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的,先前有和人總接洽,但是人總希望我們能夠做員額評鑑,這是一個很大的工程,所以先前司法院就委託了學術機構幫我們做組織診斷,這個組織診斷做出來後,事實上,需要調高的數額非常高,所以我們還要繼續…… 陳委員培瑜:所以目前是有相關數字,而且要調高很多,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陳委員培瑜:那就需要好好討論相關資源或者是人力的部分。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陳委員培瑜:跟您分享一下,我相信你應該有在看這一個臉書專頁,叫做台灣書記官工會,在他們的臉書專頁中,其實他們都有反映第一線基層員工的辛苦,我就不再贅述。不過,我想你剛剛的回應是非常的正向。 最後的結論,簡單來說,就是新任司法院院長到任之前,我認為很多過勞的環境,透過你們盤點第一線的困境,我覺得後續真的有機會提供給新任的司法院院長作為改善過勞環境的依據。接下來就是要拜託你們持續參考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建言,正視這些人員流動所隱含的背後困境,包含他們剛剛分享的那個逃難指數,看起來很諷刺,看起來有點黑色笑話的感覺,但我想這確實是所有司法人員他們很需要透過中央政府這邊給予協助的,我們就一起努力,謝謝。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 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質詢。 葉委員元之:(11時48分)主席,麻煩請教育部學特司。 主席:請教育部許副司長。 葉委員元之:副司長,因為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跟騷法在學校實施的狀況,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掌握到一個情形。其實大學裡面學生跟騷學生的案件相對來說比較好處理,因為對行為人本身,可以要求他在家裡上課,應該是這樣吧?就是線上教學。 許副司長嘉倩:有一部分是線上教學。 葉委員元之:但是現在比較難處理的是學生跟騷老師,因為學生跟騷老師,有的時候也會造成老師很緊張,老師的上課時間固定,而且他的研究室大家也都知道位置,所以很多老師壓力很大,我知道一些大學有發生類似的狀況,它處理的程序一開始要先去警察局備案、聲請告誡書;再來,如果沒有辦法停止這樣的行為,要聲請保護令,這中間都需要時間;保護令下來,如果行為人還是繼續犯的話,可能就會違法,就要透過相關的法令來處置,但問題是這中間就造成老師很大的心理壓力,一方面還要考慮到學生的受教權,老師並不像學生跟騷學生一樣,這麼容易處理,對此,教育部有提出什麼因應方案嗎? 許副司長嘉倩:跟委員報告,關於校園性別平等案件,只要有一方是學生,都會進入我們性平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去處理。至於有關跟騷的部分,其實我們在112年的時候,就有頒布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的處理指引;在113年…… 葉委員元之:不好意思,不要再唸你們那個辦法了,我現在講的是具體的實際狀況,就是因為這些程序需要時間,老師在這段時間受到的壓力,就會比較難處理,你們有提出什麼因應的方案出來嗎? 許副司長嘉倩:其實依照我們的規定,老師如果有這樣一個狀況,他其實都是可以跟我們學校的學務處做一個…… 葉委員元之:都有啊!我剛剛已經把他講了,之後的流程都告訴你了啊!但是這並沒有解決我剛剛講的問題,這樣子好了,因為你可能也沒有掌握狀況,所以我這邊有三個具體建議,請你回去研究一下。第一個,可不可以給老師設立一個心理支持系統?第二個,有沒有換課機制?第三個,有沒有可能彈性授課?大概有這幾個方案,請你回去研究一下。 許副司長嘉倩:好,謝謝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研究。 葉委員元之:因為學生對學生的部分可能比較容易處理;而學生對老師的部分,因為兼顧到學生的受教權,而且你要叫老師去告學生,其實老師壓力很大,所以這部分你們可能沒有掌握到教學現場的狀況,是不是可以回去研究一下? 許副司長嘉倩:可以。 葉委員元之:是不是研究一下,一個月內給我們一個討論後的研究報告,就是針對剛剛我講的狀況,好不好? 許副司長嘉倩:好,針對剛剛委員指教的三點,我們再進一步研議。 葉委員元之:OK,謝謝。 接下來請警政署。 主席:請警政署。 詹副署長永茂: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副署長好。跟警政署請教一下,因為最近我常常看到一些案例,都是與交通違規有關,這可能是科技執法,或者是有人檢舉,但是很明顯的就是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但卻因為這樣而被罰。我們來看一下照片,譬如說這一張,這個小轎車後來被檢舉跨越雙黃線,但副署長應該很清楚,他跨越的原因是因為右邊有人違停,所以他才跨越,結果他被處罰了,後來就提出申訴,當然警察局就說這是不可抗力、會撤銷,但是它的這個過程當中就已經擾民了,因為本來在科技執法的時候,就可以判讀、就可以剔除了。 我再給你看第二張照片,這也是一樣,是有新聞報導的,即照片中圈起來的小轎車,本來應該要往右走,但是他往左走,所以就被罰了,但是很明顯的,我們可以看到右邊有三角錐,而且還有怪手在那邊,他不可能從怪手上面壓過去,所以他往左邊走,後來就被罰,後來也撤銷了,即便結果是撤銷,但在這個過程當中,第一個,這些車主收到罰單,一定會很不高興,覺得莫名其妙被罰,我想每一個人都會很憤怒;第二個,他去申訴需要時間、需要精力,然後也要承受那種情緒上的壓力,為什麼警察單位在判定的時候,即便是有人檢舉或科技執法,一定需要人工判定,判定的時候為什麼不能事先排除,一定要把罰單寄出去,讓人家來申訴,這個原因到底是什麼? 詹副署長永茂:因為科技執法剛開始的審判是有委外的,如果是第二級的審判就由單位主管、副主管在審判,也許是案件多,他沒辦法那麼詳細,每案都看得那麼清楚,這個部分…… 葉委員元之:你看一下上一張、剛剛秀的照片,這應該肉眼一看就知道,他應該不是故意違規,是因為右邊有人違停,不然他要怎麼過?這很明顯啊!因為前後、裡面看得到的,也才4台車而已…… 詹副署長永茂:這個部分…… 葉委員元之:我覺得是不是可以…… 詹副署長永茂:審核人員的教育我們會再加強。 葉委員元之:是不是可以再加強一下?因為這真的有點擾民,所以這就是透過加強教育的方式來解決嗎? 詹副署長永茂:是。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我們請壓軸的、最帥的羅智強委員,我若沒稱讚一下你們的解凍案可能會難過關,你知道嗎? 羅委員智強:(11時54分)謝謝主席的誇獎,有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還有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請王副秘書長還有黃次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羅委員智強:想請教一下我們的副秘書長,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年5月14號做了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你知道這個裁定的大致內容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知道。 羅委員智強:裡面是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其所稱的犯罪所得,是指行為人因犯罪的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副秘書長跟我們的次長怎麼看待這一次刑事大法庭的裁定呢? 王副秘書長梅英:跟委員報告,大法庭所做的那個裁定也是屬於最高法院有關於審判職權行使的一部分,所以他們在這個部分所做的裁定內容,他們在理由中也有說明他們所依據的法理,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司法行政是尊重的。 羅委員智強:好,當然你要尊重大法庭的裁定,可是我也要請教一下次長,甚至包括警政署,警政署要不要上來一下? 黃次長世杰:委員好,剛才王委員也有垂詢,我們也表達了,事實上,在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言詞辯論過程中,本部所屬最高檢察署代表出席的時候已經有堅定的表達,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的立法理由有很明確的表明其立法目的是為了要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所以我們並不認同後來大法庭所做這個裁定的見解。但是因為依照制度,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有其解釋上的拘束力,所以我們也會儘速來研議相關的修法,讓法條的文字更加的明確,讓所謂犯罪所得的定義能夠依照立法目的來認定。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次長。我們現在請副秘書長,我為什麼要請次長跟警政署上來?因為現在在臺灣詐欺真的已經成為國恥,包括檢察系統,包括我們的警政系統,警察單位很努力的在前線打詐,把詐騙犯繩之以法,可是當繩之以法後交到司法系統去進行判決的時候,如果這邊一直把洞打開,就會造成前端我們很多在前線打詐的同仁在作業上非常大的困擾。我先講,這個裁定其實在我看來是非常嚴重的,為什麼呢?我們先講現在判決的實際狀況,減刑好像變成是某種贖罪券,在沒有辦法達到剛剛次長講的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失的情況之下,他還是可以獲得減刑,說真的,當時立這個法本來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協助受害者填補其損失來作為減刑的一個條件,結果他不需要受害者的損失受到填補也一樣可以獲得減刑,那就會造成另外某種程度是在鼓勵詐欺犯罪。 我們舉個例子,詐欺犯跟車手的刑責目前多半是落在1年到1年2個月之間,很多可以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自2017年到2021年全國總共起訴11萬個詐欺犯,看起來數字是非常多,但是有80.7%、8.9萬人是涉及電信詐欺的案件,有43%的被告被判6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被定罪,輕判的比例大概是98%。坦白講,在我們這邊詐欺所要付出的代價是蠻輕的,還能夠透過我們大法庭的解釋放寬這種所謂的認知減刑這樣的規定,說真的,難怪有人說臺灣是詐騙天堂啦! 另外,剛剛其實次長也已經講到了,我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的立法目的是非常明確的,它其實有一個核心重心,就是要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副秘書長,是不是這樣?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羅委員智強:次長,是這樣沒錯嘛?可是今天大法庭對這個裁定的解釋就推翻了這個原則啊!變成今天所稱的犯罪所得只是限於行為人實際取得的報酬,如果沒有取得報酬,他只要自白就可以獲得減刑。那問題來了!請問在這種情況之下,犯罪人的損害被補償了嗎?被填補了嗎?請問副秘書長,就這兩個條件,如果照我們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被補償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從被害人這個角度來看的話,是沒有全部獲得補償。 羅委員智強:幾乎沒有啦!依照過去的例子,我請次長來回答,這個做下去能夠填補多少?5%、1%還是0.2%?有些人跟我講「我的犯罪所得就2,000」,被害人總共被詐騙了1,000萬,可是他卻說犯罪所得只有2,000啊! 黃次長世杰:是,所以我們不認同這樣子的認定,因為我們對所謂的犯罪所得是傾向於採取的態度,假設他是共犯的話,就是要共同承擔,而不是只有他個人的部分,而且這個部分也相當難以查證,所以我們是不同意這樣的見解。 羅委員智強:其實剛剛次長講到一個重點,就是很難查證,他今天跟你講「我的犯罪所得只有2,000」,如果他把錢藏得夠好、洗得夠好的話,你要怎麼去釐清他的犯罪所得到底是多少?因此你也看到基層法院有很多法官表示高度疑慮,他們認為這個減刑條件實在太容易達成了,容易到你乾脆直接在本刑當中去減就好了,不必用這種方式來減。另外,實際上有很多詐欺共犯幾乎都會認罪,但是對真正的犯罪所得常常就低報,他也不會老實跟你講他的犯罪所得是多少,甚至直接跟你講「我就是沒拿到錢」,就看你們檢方跟警方的本事啊!我說我沒拿到錢,你要證明我拿到錢啊!我覺得跟今天就是要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立法目的相去十萬八千里,所以我要這樣講,說真的,我覺得今天這個裁定是有一點不食人間煙火。 最後,有時候被詐騙的金額高達上百萬甚至上千萬,那法院今天只有看到片面,他跟你否認他拿到犯罪所得或是他拿到的犯罪所得非常低的時候,他就因此減刑,那你要不要看看那些被騙了幾百萬、上千萬的受害者?你覺得他的心情會是什麼?他會怎麼看待只要這樣就可以減刑的判決?因此我要說的是,今天這個其實已經變成我們反詐的一個破口,剛剛次長也有提到,所以拜託司法院還有法務部能夠好好看要怎麼樣把這個破口補起來,否則我覺得真的是很對不起很多被詐騙的民眾,他們在被詐騙以後所受的損害如此龐大,造成身心有很大的陰影,甚至造成家庭很大的不和,乃至於未來在生活上產生很大的困難。我自己在選區跑的時候有遇到很多被詐騙的民眾,基本上,到最後錢都追不回來,真的都追不回來,很難追回來,結果他們還看到只要這樣就可以減刑,有時候他們甚至可能也不期待錢被追回來,大家看到詐欺犯因為說沒拿到錢就被減刑,坦白講,真的是情何以堪啊!所以拜託對這個漏洞看看在法律上要怎麼去做,把它補起來好不好? 黃次長世杰:好,我們會照我們剛剛所說的,會儘速啟動修法的文字,然後把它補起來。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 黃次長世杰:謝謝。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羅智強委員。 我們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跟本會。委員張雅琳、邱鎮軍、林倩綺、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張雅琳書面質詢: 針對今天質詢主題,提出意見如下: 第一題:請主管機關研擬《跟蹤騷擾防制法》定義是否需因應現況調整 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特定八類行為。然而,依據目前法條之定義,無法處理非基於性或性別動機的騷擾樣態,例如涉及報復、報仇、情緒控制、商業利益或其他非性別導向之跟騷行為。 回顧當初立法設計,係基於行政人力與資源限制,優先聚焦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案件。然而法案實施迄今已屆三年,相關防制機制、警政流程、通報網絡與司法配套多已建立,社會對跟騷防制之期待亦日益升高。基此,應檢討現行法條是否過度限縮保護範圍,致使部分受害者求助無門。 建議主管機關儘速評估現況,研議是否擴大定義範圍,將非基於性或性別之持續性騷擾行為納入處理機制,並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及執法人員召開公聽或諮詢會議,研擬具體修法方向,以提升防制效果與法律保障的全面性。 第二題:針對被害人心理支持,宜進一步強化並檢視現行方案成效 跟蹤騷擾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不僅止於人身安全,其心理創傷往往更為深遠。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出現焦慮、恐慌、睡眠障礙、社交退縮等症狀,若缺乏即時且穩定的心理支持體系,易衍生長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及生活功能受損。 目前雖已有部分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源提供創傷輔導,但協助資源之可近性、穩定性及長期追蹤機制仍有強化空間,特別是針對高風險個案之即時介入、司法歷程中之陪伴支持與出案後之持續復原追蹤。 為此,建請主管機關:強化跨部門合作,整合社政、心理、警政與法律資源,建立完整的被害人支持網絡。擴充心理支持服務量能,提高被害人可及性,並納入心理創傷專業人員進行系統性陪伴與復原追蹤。最後,請公布並檢視近三年相關協助計畫與預算執行情形,包括個案服務數量、心理輔導時數、滿意度回饋與成效評估等指標,以利外界檢視並優化政策作為。 委員邱鎮軍書面質詢: 教育部次長葉丙成不當洩露台大性平案個資案 教育部次長葉丙成於4月21日深夜在自己臉書、Threads與多個社團群組,不當揭露台大性平案,並將含有受害女學生真名的對話紀錄一併附上,導致資訊外流。事後女學生要求葉丙成立刻下架文章,但葉次長僅將關鍵字抹去,不願刪除文章,並且長達一個月未回應女學生,進而導致他於5月20日赴中央大學演講時,遭到男學生當面怒嗆此事,引發喧然大波,他才刪除文章,並被教育部移送性平會,本人則表示不再對此作評論。 Q1:身為政務官竟在網路社群揭露性平事件當事人個資,違反性平案件保密規定,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及政府形象受創,請教育部說明葉次長如何得知受害女學生身分及取得當事人對話紀錄?並請教育部說明何時得知葉次長不當揭露台大性平受害學生個資案?應採取或已採取哪些檢討及因應措施? Q2:本案發生後,當事人台大女同學現身痛訴,說自己遭網友瘋狂威脅,說要公布他的個資,而女同學也對葉丙成的道歉無法接受,痛批根本是把他的傷痛當作流量,請法務部、教育部說明如何保護受害學生?並請法務部說明是否有主動啟動調查恐嚇犯罪情事? Q3:監察院曾於113年7月11日通過調查及糾正案,糾正臺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公衛學院副教授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及葉丙成次長公布之個案,均有處理不當等情事,惟迄今監察院網站仍顯示尚未結案,請教育部說明台大檢討改善情形為何?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制度成效 《跟蹤騷擾防制法》已經公布施行即將屆滿三年,根據政府統計自2022年6月1日迄2025年2月,全台共受理7,939件跟騷案件,其中跟騷行為態樣,以通訊騷擾(約24%)、盯梢尾隨(約22%)及監視觀察(約18%)位居前三,警方共發出5,252件告誡書,其中逾八成騷擾者停止再犯。此外,法院跟蹤騷擾保護令審理終結並核發保護令的核發率約為65%。 然而,實際上仍有許多未被受理的案件,成為統計黑數;並且法院命令加害人進行治療性處遇的費用,竟需由受害人負擔,被視為制度設計的一大缺陷。 Q1:針對上開制度缺陷,有專家建議可參考《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模式,動用現有處遇體系資源,減輕受害者經濟負擔。請內政部說明法院命令加害人進行治療性處遇的相關費用,是否檢討改由政府承擔,以保障受害人權益? Q2:針對有受害者反應在取得保護令後,實際效果卻不如預期,主要是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必須涉及「性或性別」因素,導致加害人往往避開涉及性別的字眼,繼續騷擾,造成受害人求助阻礙。此外,實際騷擾情形還包括被以前的同學記恨而在社群媒體騷擾了8、9年;被伴侶的愛慕者或前任伴侶騷擾;有公務員因受洽公民眾騷擾,其餘同事連帶遭受跟蹤騷擾;網路上遭不明人士跟蹤騷擾等類型案例,這些都不屬於「與性或性別相關」。請內政部說明如何檢討改善及未來修法方向? Q3:參考國外立法例,世界各國相關的立法例,除了日本例外,各國皆以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來定義跟蹤騷擾,並明列豁免或排除條件將於法有據或合理的跟蹤狀況排除在外。針對外界建議應加入「排除條款」,明確列出不適用情況,請內政部說明是否研議排除條款?又如何在防止濫用與保障受害者間取得平衡? Q4: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未明確規定警方發出書面告誡的判斷準則為何?又應於何時做出書面告誡?並且即使嫌疑人違反書面告誡,亦未訂定罰則。因此,書面告誡到底能發揮多少保護作用,亦令人擔憂。請內政部說明書面告誡是否應具體明定應於多久時間內做出?以及明定違反的罰則? Q5: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規定,跟騷被害人需符合兩項要件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一、警察機關已對跟蹤騷擾行為人為書面告誡;二、書面告誡兩年內,嫌疑人仍有跟蹤騷擾行為再犯。依此規定,在保護令核發前,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請內政部說明被害人在等待的空窗期間,公權力如何即時介入,以對行為人採取立即有效的制止?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林委員倩綺,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已逾三年,惟實務執行與立法原意間落差甚鉅,檢警機關於偵查與起訴上普遍消極,致被害人長期處於騷擾與精神壓力之下;各級學校亦未普遍建立完善通報及處理機制,部分校園甚至仍以人際糾紛視之,忽略性別暴力本質。爰此,特就法務部、內政部與教育部於《跟騷法》執行面之制度建構、資源配置、實務指導與教育推動等責任進行質詢,俾促請行政體系正視制度斷鏈問題,切實落實預防性保護與人格尊嚴保障之立法目的。 說明: 一、關於檢警偵查困境與《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率低迷問題,質詢法務部如下: (一)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6款規定,法務部為本法刑事司法相關事務之主管機關,應負責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制度之建構與指導責任。然實務施行三年以來,根據法務部與司法院公開資料,2022年至2024年間,移送地檢署之跟騷案件正式起訴比例未達三成;另依內政部統計,建請羈押獲准率僅37%、核發書面告誡比率為66.5%,整體起訴率偏低,偵查作為呈現保守。請法務部說明造成此一情況之原因,並說明是否已有具體改善措施。 (二)《跟騷法》第18條第4項已明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於偵辦案件時,得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一所定三年本刑門檻限制,調取通訊紀錄及使用者資料。此一修法係為回應蒐證困難之特性,然基層檢察官仍多以「缺乏具體危害結果」為由消極處理,致使案件遭退查、受害人反覆受騷擾與精神壓力。請法務部說明是否認知此種消極偵查態度已違背立法目的,並說明有無具體作為提升辦案的相關指引? (三)該法第3條已列舉八類行為態樣,並以「反覆或持續」、「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使人心生畏怖並影響日常生活」為啟動偵查條件,無須待具體傷害結果方可啟動程序。惟檢方實務仍多以傳統刑法觀念操作,導致起訴困難,與法規精神脫節。請問法務部是否已進行相關訓練與督導? (四)法務部是否已掌握基層檢察官實際運用通訊紀錄、監視器影像、通聯資料等蒐證工具之比例?若發現使用率偏低,是否擬修正偵查流程,明列各類行為態樣之對應蒐證方法,並以函釋方式指導檢察機關積極認定「心生畏怖」與「日常生活受影響」等要件,強化主動調查責任? (五)本法立法目的係在於預防性保護而非事後懲罰,應及時阻斷侵害模式,保障人格尊嚴與生活安全。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倘若仍未積極落實制度調整與指導,將使本法淪為紙上保障。請部長具體說明改進作為。 綜上,請法務部作成書面報告提供予本席。 二、關於警政端執行本法資源配置與性別敏感度之落實問題,質詢內政部如下: (一)依《跟騷法》第4條第1項,警察機關應即啟動調查與書面紀錄機制,並告知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措施,然基層執勤員警多因編制、人力與訓練不足,缺乏風險辨識與應對能力,常導致案件被誤判為誤會或遭冷處理。內政部是否承認此為制度落差?是否已盤點各縣市警局處理量能? (二)目前具備性別暴力防治訓練背景之警察人力配置狀況為何?是否集中於婦幼隊等單位,基層派出所員警普遍缺乏此種訓練背景?請提供各縣市員警受訓比例及分布概況。 (三)依《跟騷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防制所需人員之在職訓練。然現行教育訓練多為不定期宣導或通案研習,無法確保第一線執勤員警具備足夠知能。內政部是否擬推動制度化與定期化之強制訓練課程? (四)部分基層警員誤以為須有實際傷害或肢體接觸方得介入處理,忽略《跟騷法》第3條所列之精神控制、言語侵擾等行為亦可啟動書面告誡及調查程序。請問內政部是否擬就本法核心要件進行再教育與統一操作手冊,以落實執法一致性? 綜上,請內政部作成書面報告提供予本席。 三、關於校園內防治機制之落實與責任,質詢教育部如下: (一)依《跟騷法》第8條第1項,各級學校應建置通報、協處、輔導與申訴管道等機制。惟實務上仍屢見學校對跟騷案件認知不足、處置消極,甚至因校譽或招生考量而淡化或隱匿案件。請問教育部是否掌握相關案例?是否已建立督導或裁罰機制? (二)部分學校對學生遭尾隨、通訊騷擾、情緒控制等行為未予通報,反視為人際糾紛處理,導致被害人受二度傷害,與法規精神背道而馳。教育部是否研擬具體指引或流程指標,協助學校正確認定案件性質? (三)目前教育部推動《跟騷法》多以行政函釋、宣導活動或研習營為主,缺乏制度性落實與稽核。學校多僅形式設立窗口,實際通報流程、追蹤系統、轉介網絡與師資培訓嚴重不足。教育部應如何補強? (四)為根本預防,是否已規劃將跟騷防制與性別暴力識別教育納入正式課綱?現行多數學校採零散講座與活動推動,內容片段且未具系統性。請問教育部是否擬納入公民、生命教育或性平教育課程內,並定期培訓授課師資與協處人員? 綜上,請教育部作成書面報告提供予本席。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題目:「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進行專題報告。 跟騷法施行三週年:制度失靈還是行政漂流?請法務部誠實面對人民的恐懼! 一、教育訓練「雷聲大雨點小」,施行後三年毫無追蹤 法務部報告一再強調111年初,也就是法案施行「之前」辦理了數場檢察官說明會和教育訓練。但112年呢?113年呢?114年呢?請問這三年之間,貴部針對跟騷法案件是否有再辦過進階訓練?有無實作演練?有無針對起訴困難、蒐證盲點、實務風險進行回饋與改善? 二、宣導僅兩場,卻登載在114年報告當績效?請問部長,跟騷案件最核心的困難,是不是在於被害人不知道要報案、不知道怎麼保護自己、不知道什麼行為已違法? 貴部報告中只提到:110年12月1日一次廣播宣導、111年2月10日一次現場直播。 請問,這樣的廣播宣導密度,是否能承擔起全國數萬名可能受害者的知情權與安全保障? 我們人民不是只需要「兩次的提醒」,我們需要的是持續、系統、有感的保護與陪伴! 請問法務部,除了廣播之外,是否還有更貼近民眾生活、更具互動性的宣導管道?例如,透過網路社群、短影音、社區講座等方式,讓更多人了解跟騷法的保護範圍和求助途徑?法律的保護,必須觸及每一個可能需要幫助的個體! 三、起訴率低卻不肯面對真相,是警察無力?還是制度無能?根據報告,從111年6月到114年3月:起訴率只有31.5%。單純跟騷法案件起訴852人,不起訴高達2,162件。其中撤回告訴的就有851件,占比近四成。法務部竟然說:這個起訴率「並未低於其他性別暴力案件」,這是什麼邏輯?部長,跟騷案件有其獨特性: (不容易即時報案, (被害人常遭受反覆侵擾卻缺乏證據, (執法人員不清楚「持續性」的法律要件, (甚至報案後反而因流程繁瑣、無效保護,而選擇撤告! 那請問,這31.5%的起訴率: (是警察辦案能力不足的結果? (是檢察官認定門檻過高的錯誤? (還是整個制度對被害人不友善,讓她們放棄了司法救濟? 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為何跟騷案件的起訴率呈現這樣的數字?是因為警方在偵辦上遇到了難以克服的障礙?是因為被害人在報案和作證時面臨了過多的壓力?還是因為現行法律的某些條文,在實務操作上存在模糊或不足之處? 此外,報告中對於因被害人撤回告訴而不起訴的案件,似乎也缺乏足夠的重視。許多時候,被害人的撤告並非出於自願,而是迫於無奈。他們可能受到加害者的威脅、親友的勸說,或是因為漫長的司法程序而感到疲憊。 四、制度空轉,會讓法律變成恐懼的陪襯,而不是保護的盾牌 我們要的,不是行政報告的自我感覺良好,而是: (起訴率提升的成因分析、 (不起訴後是否仍有後續追蹤? (是否因此導致危害再發? (是否有任何個案,因制度未即時介入而發生悲劇? 如果沒有這些資料,就代表整個防制系統是空心的,是裝飾性的! 各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推行,是社會進步的體現,是我們對人權保障的承諾。但法律的有效性,最終取決於行政部門的執行力。一部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被澈底落實,終將淪為一紙空文! 主席:現在進行議程所列的司法院主管預算解凍案,在處理之前,我們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的預算解凍案,請宣讀。 報告事項 3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1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三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5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四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6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七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7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新增決議(一八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8 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0項決議(一)及新增決議(一九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議程所列司法院主管的預算解凍案都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我們依例依照議程所列的順序先處理報告事項,議程報告事項第3跟第4案有關司法院主管114年度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都已經列入議程,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宣讀,我們就作如下的決定:都准予備查,提報院會。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就通過。 報告事項處理完畢,接續進行討論事項,有關司法院主管114年度的預算解凍案部分,討論事項第1到第8案業經報告及詢答完畢並予宣讀,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我們現在就是討論事項第1到第8案都已經報告跟詢答完畢了,並且已經宣讀,哪一案?第7案,請翁曉玲委員。 翁委員曉玲:第7案主要是針對當時凍結法扶基金會的1,000萬,因為我有看了法扶的報告,這裡面有些問題我還是想請法扶之後可能可以再進行檢討的,第一個首先我想了解就是法扶這裡說你們的本金到現在都還沒有到位嗎?100億。 莊董事長秋桃:對。 翁委員曉玲:所以實際上是有多少錢? 莊董事長秋桃:38。 翁委員曉玲:到目前為止也只有38億? 莊董事長秋桃:因為司法院原先的本意是希望我們能夠對外募款,然後能夠讓基金到位,但是我們還是得靠司法院部分捐助,但是司法院現在面臨的就是,因為我們法扶的業務一直擴大,現在每年要正常運作都一定要達到十幾億,就算100億的基金交給我們讓我們自己去生孳息,然後用這些錢產生的利息或者收益去運作還是沒辦法做到,現在孳息那麼低。現在司法院只能夠選擇先讓我們正常運作,如果基金要給我們補足的話,會占政府的預算過於龐大,所以這個部分它只能擇其一先讓我們正常運作,基金這個部分還是司法院之前的捐助之下,我們目前只達到三十八億多,有很多部分是我們努力要去募款,但是事實上法扶要募款也有很多的限制,譬如說法扶是處理訴訟的、為人民服務的,但是如果像企業、大企業,譬如我們今天去跟一些台積電或者是鴻海去要求募款,我們要扶助的對象如果都是勞工階級,這些勞工很多是弱勢,生活弱勢、經濟弱勢,到時候這個公司有事情的時候,變成它是我們主要的捐助人、金主,我們要怎麼去面對這樣處理訴訟的問題?所以其實在募款方面,我們也沒有專人募款,因為募款還是一個比較專業的,我們在職的所有工作人員,你說要他四處去募款,本身也是很困難,只能靠著民間、我們的宣導、各個慈善團體、政府機關,陸陸續續給我們捐助一些,有一些小額募款,所以募款我們已經盡可能每年都達標了,但是還是沒有辦法有大量的捐款挹注,如果委員能夠……謝謝你關心到這個問題,也希望我們的基金能夠到位,但是真的,我們的募款能力是有所不足的,我們現在雖然很努力了,也只能每年持續地增長,但是還是沒有辦法做到拉到100億。 翁委員曉玲:謝謝董事長說明,因為本席也是有感受到如果法扶在根本本金沒有到位的情況之下,然後你們每年有這麼多的支出,當然主要就還是靠司法院的捐助,我希望司法院也能夠幫法扶一個忙啦,看看對外、企業或是有沒有什麼樣團體可以去募到比較充裕的款,不然到現在連一半都沒有,司法院還有法務部未來如果都能夠幫忙的話,對外、企業能夠募到足夠的款,至少可以減少國家公帑的支出。當然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在現在本金沒有到位之前,法扶每年的經費不斷地成長,我認為也應該要去檢討有關於法扶的法規,有一些部分是不是不需要真的給予法律扶助的,他本身就有經濟能力,這個部分我覺得其實可以提出來做檢討,在整個刑事辯護人訴訟中心,因為你們現在還要再成立一個專職律師刑事辯護中心,在目前經費不足的情況之下,有沒有需要這麼急著去成立?我希望董事長、執行長這邊都可以再去思考這個問題,因為你們現在法扶本身已經有律師,然後又有公設辯護人,其實對於相關的刑事案件法律扶助的部分,我看起來並不是有不足的地方,可能多種訴訟輔助有競合的問題。 莊董事長秋桃:我想跟委員解釋一下,因為現在對於有資力的刑事被告,尤其是要強制辯護的重罪人,我們法扶本來是不應該接收這方面的對象的,本來原則上就是應該優先給法院的公設辯護人還有義務辯護律師去辯護,我們也希望這樣,但是法院現在公設辯護人已經逐漸消失,現在都用約聘的律師,他們能夠承受的案件量非常有限,義務辯護律師也是編列在各法院的經費裡面,非常地少,每年能夠通過義辯的經費大概只能夠接幾個案子錢就用完了,這個部分他們是不得不借重法扶,我們現在也是說盡可能,司法院也有函令給各法院說希望每個法院盡可能把這些案子派公辯或義辯,但是現實的情形就是公辯吃不下這些案子,尤其是有些重要案子是國民法官審的,這些案子耗費非常多的精力跟時間,區區一個法院都一個公辯、兩個公辯,做不了,你說其他給義辯的律師,義辯的律師真的很少,就是幾位能夠做而已,所以我也希望有一天法扶不要去辦強制辯護有資力的被告,但是現在因為國民法官的案子需要律師,民間的律師非常視如畏途,就不想接這方面的個案,也只有靠法扶一些專職律師才有辦法去接,因為花在法庭上的時間太多了,一般的律師根本不願意接受的。 翁委員曉玲:好,了解了,謝謝,我們之後可能還要再通盤檢討相關的法制,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其他委員、在場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們討論事項第1到第8案就作以下的決議:都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上午的會議我們就進行到此,下午我們1點開會,繼續進行下午的議程,處理國安會預算的解凍案,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5分) 繼續開會(13時)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先介紹到場委員及應列席官員,在場委員有第一名的陳培瑜委員;接著介紹應列席官員,今天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請假,出席的是徐斯儉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代理處長萬文卓及秘書處主計室主任簡信惠。其他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下午)           114年5月26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國家安全會議 (秘書長請假)副秘書長 徐斯儉 秘書處代理處長 萬文卓 秘書處主計室主任 簡信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王前鎧 主席:繼續處理下午議程中討論事項所列國家安全會議之預算解凍案,由於這個解凍案已於114年5月21號本會期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均另定期繼續處理,爰於今日繼續處理。 下午的議程是討論事項第一案到第三案,我們處理第一案到第三案,國家安全會議114年度預算解凍案,前經報告及詢答完畢,均已宣讀。請問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無)如果都沒有異議的話,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