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星期一)9時至10時4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宜瑾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3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1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志恩  萬美玲  劉書彬  范 雲  葛如鈞  鍾佳濱  李坤城  林沛祥  陳秀寳  吳沛憶  郭昱晴  羅廷瑋  張雅琳  林宜瑾  葉元之  林德福  吳秉叡  謝龍介  羅明才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20人 請假委員:顏寬恒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黃國昌  王義川  張啓楷  洪孟楷  陳培瑜  何欣純  鄭正鈐  吳思瑤  徐富癸  鄭天財Sra Kacaw   蘇清泉  林楚茵  蔡易餘  陳菁徽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人員: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廖宗宏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謝有銘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柯志恩、萬美玲、劉書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李坤城、羅廷瑋、葛如鈞、吳沛憶、陳秀寳、林宜瑾、郭昱晴、鍾佳濱、張雅琳、林楚茵、洪孟楷、徐富癸、陳培瑜、葉元之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蘇清泉、黃捷、林沛祥、林德福、顏寬恒、羅明才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鑑於近期發生臺東縣關山鎮關山國民小學學前特幼班正式教師虐童案件,其中疑點重重,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下列事項,於1周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1.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教育局處應於2天內決議是否受理,台東縣政府教育處早在114年1月9日即接獲通報,卻遲至1月20日才決議受理,明顯違反規定。國教署對地方教育局處應建立監管機制,以處理地方教育局處違反規定處理、涉嫌包庇吃案等狀況。2.校方第一時間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是錯的,球員兼裁判,刻意隱匿施暴事實;家長直到2月27日,才第一次被調查小組通知看監視器,方才得知受虐情狀;早在113年該名教師就有施暴紀錄,卻因沒有裝設監視器、沒有證據,使得教師繼續留任,導致更多幼童受害。由上述可知,現行監視器調閱辦法應全盤檢討,例如建立違規處分、幼教與特教應強制裝設監視器,確保易受侵害學童群體之權益,並保障家長合理調閱監視器。3.若地方政府處理不力,應建立利害關係人直接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的檢舉機制,避免官官相護、層層隱匿。 提案人:范 雲  李坤城  林宜瑾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二、有鑑於3月31日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在「2025年對外貿易障礙評估報告」中,點名台灣限制美豬、美牛、馬鈴薯、基改食品等政策是「不必要的貿易障礙」,並要求我國取消學童營養午餐不得使用基改食品的禁令。惟我國「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明文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且教育部也在第一時間回應:依法禁用並落實執行。守住學童健康是全民底線,並非單純貿易議題,而是台灣下一代健康的根本問題。爰要求教育部向行政院台美經貿談判小組表達,絕不會拿學童健康作為談判的籌碼,並持續遵循「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不開放基改食品進校園,且研修中之教育部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不得排除「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有關「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之規定。 提案人:萬美玲  柯志恩  葛如鈞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好,沒有。議事錄確定。 今天的議程是一、繼續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共17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共12案:(一)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我們今天就針對以上這些修正草案來進行逐條審查。 本案已於114年4月9日詢答完畢,新增委員蔡易餘等12個提案版本就不再進行詢答,併入本次的共同審查。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點30分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現在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討論時若有新增修正動議,再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首先我們來看第一條,第一條有委員林倩綺等19人的修正條文。第一條是由林倩綺委員這邊來提出,林倩綺委員提出第一條第二項的修正,林倩綺委員不在現場,所以這一條是不是請部長或者是署長做一些說明? 鄭署長世忠:有關林委員的提案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例由主管機關統籌推動運動產業及體育發展政策之執行」一節,因為這個部分已經是本來就有的存在,沒有另予規定的必要,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好,這一條林倩綺的修正條文,我們就不予處理,依照院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那就這樣子通過。 再來進行第二條。第二條有沈發惠等19人、葉元之等19人、葛如鈞等20人,蔡其昌等16人、張雅琳等18人、伍麗華等17人、吳沛憶等21人、林倩綺等19人、陳素月等17人、陳秀寳等24人、萬美玲等16人、羅美玲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以上委員們提出第二條的修正條文,第二條是改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委員有沒有要發表意見,有關於第二條要改主管機關為運動部? 請張雅琳委員。 鍾委員佳濱:主席,我覺得在場好像忽略了這是財政聯席,好像沒有預設財政委員會委員要來。 柯委員志恩:真的啊?我們都不知道…… 鍾委員佳濱:不是啦!我是說會場沒有準備啦! 范委員雲:杯子喔? 鍾委員佳濱:好像忘了我們財政是聯席…… 柯委員志恩:我也忘了,有嗎?我們今天有財政…… 主席:因為是彩券…… 范委員雲:介紹一下其他委員…… 主席:財政委員會鍾佳濱委員。 柯委員志恩:他不是司法嗎? 主席:他是財政召委…… 鍾委員佳濱:沒有啦!我…… 張委員雅琳:好,那我可以問問題了嗎? 主席:我們請張雅琳。 張委員雅琳:我請問一下,教育部這邊提的是建議配合運動部成立期程,以公告管轄變更方式處理。這個可以說明清楚會用怎麼樣子的方式來進行嗎?因為過去我們在修一些相關法令都會明定嘛!所以要用這種方式處理的話,到底可不可以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好,我們讓體育署說明。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行政院已經…… 吳委員沛憶:同樣議題,我也一併一起反映,好不好? 主席:好,讓沛憶先說。 吳委員沛憶:因為我的版本也是認為第二條可以先把它改為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因為9月9日就要掛牌,不然到時還是要再修法一次,它還是必須修。 主席:好,沒關係,我們請體育署說明。 鄭署長世忠: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行政院已經有公告9月9日國民體育日為運動部的施行日期,由於運動部的施行日期目前也還沒有到,現在還沒有到9月9日,因為法規也很多,所以我們過去的作法,就是建議以公告變更管轄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當然如果委員有堅持在這邊用運動部,改成運動部為主管機關的話,變成是下面的最後一條,法條可能要改成本條例的施行,修正施行要在9月9日才開始,不然會有矛盾。 主席:好,請部長說明一下。 鄭部長英耀:跟委員報告,因為我想這個還是要請委員支持,等運動部成立以後,才用公告來變更的方式,因為彩券發行條例並不是新定的法,要到運動部成立以後才施行,而是目前就在施行的法,我們只是部分的修正,以現在的管轄,它還是在隸屬在教育部,所以我們如果現在改,可能會有一個空窗期,對這中間運動彩券相關的業務推動可能有一些造成困擾,以上補充,謝謝。 張委員雅琳:OK,了解,我沒有問題了,謝謝。 主席:好。體育署跟部長的說明很明確,還是建議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主管機關的部分日後透過公告變更管轄方式的處理方式就好了,第二條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葉委員元之:請問一下…… 主席:好,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因為剛剛部長講現在還沒改運動部,所以現在改的話會矛盾,我的問題是因為現在是不處理,所以是等到9月9日運動部成立之後,這個今天沒有處理的條文,還會再拿來處理,還是就不理它?還是就以公告為主? 羅委員廷瑋:以公告為主。 葉委員元之:不是,到時候運動部成立之後,還是會有矛盾,因為它會變成本條例主管機關是教育部,所以它也還是會出現矛盾問題,所以你到時候要怎麼處理?到時候是還要再處理…… 主席:剛剛署長的意思就是…… 鄭署長世忠:我回答一下好了。 主席:好,署長。 鄭署長世忠:其實葉委員講的是有他的道理,就是我們公告管轄變更之後,未來如果這個條文有需要再修正的時候,我們一併再來處理就可以了。 范委員雲:就先公告? 鄭署長世忠:對,先公告,那就算數了。 主席:好,這一條沒有疑義了,那麼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 再來就進行第二十一條了。第二十一條有行政院的版本、沈發惠等19人、葛如鈞等20人、羅廷瑋等17人,蔡其昌等16人、王美惠等24人,吳思瑤等18人、張雅琳等18人、郭國文等17人、伍麗華等17人、鍾佳濱等21人、吳沛憶等21人、林宜瑾等28人、李坤城等24人、柯志恩等19人、范雲等19人、蔡易餘等21人、林思銘等21人、洪孟楷等16人、林倩綺等19人、陳素月等17人、郭昱晴等18人、陳秀寳等24人、萬美玲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還有羅美玲等21人、葉元之等21人、李柏毅等17人,幾乎每個委員提的版本都有,這一條要發言的順序,等一下,不好意思,不然這樣好不好,我們這一part先從前面來,下一part再從後面來?好。就是范雲委員、柯志恩委員、郭昱晴委員、伍麗華委員,劉書彬委員你要發言嗎?沒有。那就葉元之、鍾佳濱,吳沛憶委員、葛如鈞召委,還有羅廷瑋。 范委員雲:那麼我就先發言。我這個版本事實上是跟院版一致,就是要增加利誘這個部分,還有意圖營利的部分,我想利誘的部分其實就是這一次的關鍵重點,待會也許教育部或體育署這邊可以回應一下目前遇到的困難比較是怎麼樣,以及我們這樣是不是完全確定能夠處理相關的問題,以上。 主席:我們接下來就請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我想今天審查的運彩條例,體育署主要是配合我們上會期已經通過的運產條例,我想比照加重影響運動賽事公平相關的刑責跟罰金,文字跟內容上大家是不會有太大意見,只是這次修法你說是要為……我覺得這次是要來作業績的,好不好?因為基本上上次都已經通過了,我比較在乎對於我們社會的影響到底是如何。上次我們提到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經涵蓋所有該被重罰的賽事,體育署如果要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上比照修法,我們都給予尊重,特別是有院版了,但是我比較要提出來的是運彩是比照運產,等一下或許體育署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做說明,我們比較想知道體育署到底有沒有按照當時修法的精神跟附帶決議做執行,特別是我還要提出來設置運動防賭信託基金這件事情,那時我們朝野基本上一致通過決議,要求體育署3到6月完成。我今年4月時也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問署長到底有沒有跟這些運動員工會溝通,署長也跟我們說是有跟工會作過一些聯繫,但是我質詢之後得知體育署是在事後才去跟運動員工會開會,而且還在會議上針對當初修法時我們對於體育署的種種要求……這部分我覺得是否一定要等到共識,你們才會來做這些附帶決議等等之類,等一下署長可能也是要說明。 雖然我們做了這麼多法律條文上面的修正,但是真正的執行,特別在所謂運動協會這個地方所造成這麼多的問題,包括昨天莊智淵整個事件,我想都是我們在討論之後的執行度、力度,還有當初修法精神是要維護運動員的基本權益跟基本所應有的部分,我覺得這部分等一下可能很多人也會有意見,夯不啷當的第二十一條跟第二十一條之一文字上不會有意見,但是執行程度,還有對於協會造成影響的保障,這點體育署勢必要說明清楚。 主席:我們現在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第二十一條跟院版一樣上面的利誘跟意圖營利這一塊,我比較擔心的是「利誘」這個詞如果沒有明確定義,有可能會產生一些灰色地帶,比方說安排出國比賽算不算?或是保障續約算不算?這種鼓勵性質或幫忙轉介到其他隊伍算不算?有一些情境的界線是比較模糊的,如果是私下談有條件的鼓勵,會不會也被錯認為所謂的利誘?所以在解釋上面如果執法人員要擴大解釋的話,會不會引起很多選手的寒蟬效應,或是團隊內部管理獎勵制度會不會受到阻礙? 另外,意圖營利部分就要加重處罰,這樣子好執行嗎?這是我比較擔心的部分,實際上要怎麼樣做判斷、怎麼樣舉證,我希望能夠更清楚所謂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是不是可以搭配其他可以判斷的事實標準,有沒有具體查緝工具,或是協助的技術,讓執法單位可以查明動機?這是我比較擔心的兩個部分。 昨天講到體育結構長期地壓抑選手,應該是說保障選手部分,尤其是集權協會文化的冰山一角,昨天的事件真的是冰山一角,接下來我相信很多重點是在於改革,希望昨天的事件不要變成是一個單一個案來做結案,接下來可能還有很多協會都會陸陸續續出現這樣子的狀況跟問題,我想這是改革的轉捩點,尤其是運動部要成立之時,很多協會爆出狀況其實也是我們不樂見的,這部分可能體育署要再花點腦筋,我們大家一起來想一想,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不論是我們1月修訂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又或者是今天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我想都是為了健全運動產業,賽事的公平性是很重要的,所以這次修法部分,我們也同樣地支持教育部版本,關於像是利誘的部分就規範刑責,又或者基於營利部分,因為它的破壞是更為嚴重的,也希望加重處罰。另外,致人於死部分,其實也在第三項特別加重其刑,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同樣我這邊也是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訂,把利誘加進去。另外,如果有犯罪致死部分,我這邊修的是最高處無期徒刑,也想了解一下行政機關這樣的法令在執行上會不會有什麼困難,等一下請行政機關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以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主席:現在是第二十一條。 鍾委員佳濱:那我先講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部分請大家看一下提會討論版條文對照表第5頁,因為行政院版跟本席的條文差別在於第三項之後我加入了第四項,第四項內容是說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該有一些義務,違者可以處以行政罰。 當時本席在委員會進行詢答時提出兩點,教育部也針對本席答復給我書面回應,當時我提出一個是比例,比例跟第二十一條無關,但是跟第二十一條本席提出的第四項有關的,這邊我念給大家聽,請教育部仔細聽。你們這裡提到會隱匿抗拒者為法人、團體之代表人、管理人或相關從業人員,均為自然人,而非法人團體之行為,故違反規定者為自然人,非法人或團體。本席是提醒,對,沒有錯,如果是刑責的話,對於自然人科以刑責有很大的嚇阻力,譬如說這樣的運動競技當中涉及類似放水、詐賭行為,當然自然人要負起刑責,但是相關的體育團體,舉例來說,像昨天我們看到教育部非常有魄力地對桌協發出一個很嚴厲的警告,要求它道歉。道歉值幾毛錢?真正讓團體會痛的是你們的第二點,你們凍結它的補助,但是凍結補助傷了誰?馬上第二天我們馬上就看到了,莊智淵就起來了,請教育部手下留情,整個桌球界因為這個事件如果因此而被教育部凍結補助,是整體桌球界運動員擔心蒙受因為協會的不當行為而遭到教育部的行政處分。 我強調教育部凍結補助款不是行政裁罰,它是一個行政上的一種單向處分,我這個條文第四項是可以課以他們行政罰,行政罰不是針對自然人,是針對法人跟社團,我不斷地提醒教育部的是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當中,教育部手上如果沒有對桌協的補助款,它今天對你所謂的鄭重道歉、嚴重道歉根本可以置之不理啊!今天體育署可以這麼嗆聲地要求桌協鄭重地跟選手道歉,你的底氣在哪裡?你的底氣在於握有桌協我們政府補助款嘛,你連處罰它罰鍰的能力都沒有,結果你凍結它的補助款是桌協受害嗎?不是,是長期以來在我們桌球界裡面的選手跟運動團隊受害,所以我不斷地提醒。 看到教育部給的答復,我傻眼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我們當然要防打放水球、打假球,防止他詐賭,這些組頭、這些球員都是自然人,科以刑責沒有錯,但是這些相關協會的縱容,行政機關你拿它沒辦法啊!你凍結補助款,也不是它受害、不是從它口袋掏出來的啊!如果今天你有行政罰,桌協你罰它100萬、1,000萬,誰要拿錢出來?不是選手受害,是協會要負責繳交行政罰。在這裡你們也附上司法院答復,剛好我上個會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司法院的書面意見我是可以接受,它這裡說的不自證己罪,我同意,因為自然人對於自己所犯的犯行,我們要求他主動配合調查,這個是有違反不自證己罪的原則,但是我這裡強調的不是自然人,我強調的是協會,對於協會負責人的疏失、縱容,甚至包庇,行政機關怎麼樣可以及時給他行政處罰?所以待會我希望教育部能夠針對類似像桌協這樣明白地危害了選手權益的時候,我是以運彩條例為例,在其他的事項上、在選手的競技培育過程當中,這些協會侵犯選手的權益,他們妨礙了觀眾觀賞運動賽事的權益的時候,除了刑罰之外,你有沒有行政罰的手段?所以我在這裡呼籲,第二十一條關於行政罰的手段,教育部、行政院不要輕言放棄,不然你們下次再遇到不管哪一個協會,網協、桌協、什麼協,它不拿你的補助款,你拿它一點辦法都沒有,所以請你們好好思考一下,就這點後面再統一做說明、答復。謝謝。 柯委員志恩:不好意思,鍾委員,你的條文第二十一條裡的行政罰寫在哪裡? 鍾委員佳濱:罰鍰,有沒有看到? 柯委員志恩:在哪裡? 鍾委員佳濱:有罰鍰啊! 柯委員志恩:第7頁嗎? 鍾委員佳濱:第5頁也有,處新臺幣二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之罰鍰。我有修,行政院版沒有。 柯委員志恩:鍾佳濱那邊有。 鍾委員佳濱:我有啊! 柯委員志恩:你有嘛! 郭委員昱晴:我echo一下佳濱,我的行政罰也是有放在上面,但是院版是把它拿掉的。 主席:好,接下來再請吳沛憶委員發言。待會我們再討論,不好意思,我們等一下討論條文的時候再來討論,我們先請吳沛憶委員發言。 吳委員沛憶:我的提案版本是在第2頁,我同樣認為原來版本的第四項,就是有關於球團或者是法人等等團體去妨礙司法調查的時候我們要如何處罰的問題,因為在舊的條文當中,第四項是關於行政罰,而在新版的條文當中,政院把第四項這一段整個拿掉了,他們的說明是,因為這個若有妨害司法調查已經同時觸犯刑法,就是以刑法處之,我認同這個精神,但是因為民眾其實不會看到立法說明,所以我的版本的第四項的寫法是,一樣把第四項寫進去,把它所觸犯的刑法相關規定明確列在第二十一條當中,就不會讓民眾把舊的跟新的一對照,以為本來球團或是法人有妨礙司法調查的時候要處罰,結果現在新版反而不用,其實不是這樣,而是我們以更重的刑法來處罰,所以我的第四項是把刑法一起寫進去,謝謝。 主席:好,再來請葛如鈞召委。 葛委員如鈞:謝謝召委。這一次運彩條例的修法,我想各個委員的版本其實跟行政院的版本沒有太大的差異,所以大部分的文字本席也尊重院版,這一次大家就是希望運動的產業還有相關的東西能往正向發展來前進。院版剛剛有提到一些一事不兩罰的原則,這個大原則、框架上,本席也是不反對,畢竟修法的目的是要嚇阻這些意圖破壞賽事公平的人,如果刑事訴訟法跟刑法有相關規範,刪除現行的罰鍰規定也無不可,但是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實務上可能會出現不是自然人的情況,那麼原條文的第四項或許就有保留的必要,所以這邊也是一樣,希望請教育部再多做一點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 羅委員廷瑋:謝謝召委。我想也是尊重院版,但是的確有剛剛委員所提到那樣子的狀況,我們還是要重視,所以待會也請教育部主管機關一起來回應,謝謝。 主席:張雅琳委員要補充。 張委員雅琳:補充一下,我突然想起來我們上次在修的時候講到「利誘」這2個字,司法院有提到這可能在實務上面會有一點難判斷,好像上次提到有類似這樣的意見,所以我想問我們上次修法後有沒有造成什麼樣子的問題,是不是也可以做一下相關的說明?那我們這次再放進去的時候才可以避免這樣的問題。 主席:本席也有對第二十一條進行修正,基本上還是跟院版相同,我想我們大家幾乎都對於這一條提出各自的版本,也幾乎都跟院版大同小異,我想大家的想法都是一樣,因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經有增訂第七條之三,就是要新增妨礙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的態樣,可是因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並沒有跟進,所以我們這次特別把利誘這個態樣納入,並且把意圖透過這些犯罪的態樣來營利的行為也納入懲處,當然也考量到因這些犯罪態樣而導致加重結果的時候應該要加重刑責,我想這個條文的基本精神在這裡,這樣我們是不是就是請體育署署長來做一些回復? 鄭署長世忠:有關委員提的,包括范委員、郭委員、葉委員、張委員跟召委提到一些關於利誘跟意圖營利是否有加重的部分,我這邊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參事來幫忙先做解釋? 汪參事南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就委員們剛剛提問有關利誘跟意圖營利的部分,我們有做研析,也跟委員們報告。對於利誘的解釋,的確我們現在的刑事實體法,除了運產條例第七條之三第二項之外,在刑事實體法裡面我們過去是沒有把利誘當構成要件,目前只有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六條是唯一有用利誘當作構成要件的刑事罪名,但是我們搜尋司法實務,目前也還沒有以利誘罪名定罪的個案。我們的初步意見是,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犯罪樣態的構成要件,但是現在的一些犯罪情境,可能利誘是有必要入法的狀況,我們的初步意見是,利誘的重點應該不在於金錢的流動,可能不是只以收受財物或者是利益為要件,只要有以財物或利益引誘,就有可能成罪,就是不是以收受來當它的構成要件,可能只要有財物或利益的引誘,就有成罪的可能。 可是因為運產條例才剛三讀通過不久,還不到半年,對於利誘的解釋,我們需要實務形成一些判決案例見解,才能夠進一步地判斷,可是個案的判斷沒有辦法一概而論,就檢察官而言,如果知道有犯罪嫌疑,我們就會調查,如果足認有犯罪嫌疑,我們就會起訴,法院必須是沒有合理懷疑才能判決有罪。這個部分判斷的時候,我們相信以過去的經驗,如果有一個新的狀況,其實都會綜合判斷,包括他的動機、目的、手段及一切情狀來做綜合的判斷跟整理,這樣子應該還是有待實務累積案例的見解,才能夠界限這個利誘要怎麼樣去被認定。 有關意圖營利這個部分,有委員認為這個涵攝範圍會太廣,但其實委員不用擔心,因為我們在刑事法裡面已經有很多條文都是有意圖營利的,包括妨害風化、鴉片罪、賭博罪、妨害秘密罪、妨害性隱私、不實影像這些罪都有以意圖營利當構成要件,過去對檢察官來講,我們要舉證證明他有沒有意圖營利,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責任。同樣地,運彩條例與已經三讀通過的運產條例一樣,對於意圖營利作為構成要件也還需要一點點時間,還沒有形成,而且有待實務的案例來累積,所以我們還沒有辦法一概而論,在運彩條例和運產條例的部分,有關意圖營利到底要怎麼來做未來的判斷。但是依照過去的經驗,法院判斷意圖營利應該是會有主觀犯意,還有客觀證據,客觀證據包括相關共犯的通訊紀錄,還有假設在意圖營利的狀況,他們投注標的的投注情形以及賽事數據,這些將來應該都會是一個蒐證的重點,來推定有沒有營利的意圖。另外,可能還包括如果被告有反證,他有舉出可以合理解釋他的資金來源,比如他雖然一直有在投注這個,但是他是沒有對價關係,他只是私人恩怨來放水,這個是不是意圖營利,可以再就個案來進行判斷。而且依照經驗法則認定是不是有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都會做綜合判斷,有待實務來累積案件、案例的判決見解,以上。 主席:請鍾佳濱委員,再來柯志恩委員。 鍾委員佳濱:我尊重法務部的見解,法務部見解是對第二十一條的條文當中,原來這些犯罪行為樣態的界定,未來怎麼依法來入罪,這個我們是支持的。但是剛剛本席所提的,其實是要提醒教育部、提醒體育署(未來的運動部),原來的第四項不必然要跟前兩項所謂的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者是意圖營利,因為這些犯行都是有刑事上可以認定的樣態去予以定罪。但是今天一個職業運動會墮落到有球員放水、有賭盤操作,有相關的人員去介入、從事這些不法行為,其實它的組織經營環境必然是相對地管理不周,甚至鬆弛,因此對於這樣的組織、協會、運動團隊,我們不要點任何一個有職業運動的現有組織,只要一旦發生,對於該項運動的傷害是非常大的,難道當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這些球團、這些組織的經營主體不用負起行政疏失上的責任嗎? 這種行為在單一條文當中,前三項是刑罰,第四項是行政罰,但是我強調的是第四項的行政罰,我雖然是原條文保留,但是我希望能夠就行政罰的內容和界定,跟前三項做一個區隔,什麼區隔?不是它去隱匿、強暴、脅迫、詐欺的罪證,不是!而是因為它的管理疏失、行政懈怠,以致於這樣的環境滋生,對於這樣的組織,主管機關應該要對它課以行政處罰,是這個意思。不是我現在保留原第四項,這些從業人員要主動配合司法檢調的調查,如果隱匿或抗拒還要再罰,如果他是隱匿或抗拒,這裡面就在刑罰上一併課責了,根本不需要第四項的行政罰。所以教育部這裡面說的第四點,你給我的答復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沒有錯,如果按照原來第四條的條文設計,它的確是不需要重複規定。但是我這裡講的是這些組織不見得是從事前兩項、前三項的行為,而是基於應該有的良善管理,卻疏於管理,有行政缺失,因此我們是對這個組織另課以行政罰,不是對它的刑事責任再加上一個行政處分。我強調的是第四項或許可以保留行政罰的精神,但是規範的內容、課責的對象或者樣態跟前兩項或前三項可以做個區隔,也就是前三項的犯罪,如果你是隱匿,當然刑法上就可以科處,不需要行政罰。但是我這裡講的行政罰是什麼?管理上的鬆散、怠慢,甚至這樣的一個方式,不然的話,我們發現…… 我再講一次,署長也迫不及待了,現在這些協會讓我們覺得很憤慨的是,以桌協為例,這些都是有職業運動潛力的選手,他們的運動生涯不會僅只於代表國家或地方去爭取榮譽而已,他們未來的運動生涯是有參與到職業運動可能的,縱使該項職業運動在本國還沒有產生,但是這些協會的這些行為,如果真的有職業運動的環境存在的話,這些協會和組織就更為重要,我們只要講一講,坦白講,過去曾經發生大型醜聞的是什麼?國際足總。國際足總常常被爆出黑金疑雲,為什麼?因為觀賞人口、職業運動的商業利益太龐大了,所以這些組織就算不是直接涉入這些詐賭行為,本身也有縱容的責任,行政機關當然應該要予以課責,以上我再次強調,請教育部再三思,謝謝。 主席:請柯志恩委員,再來郭昱晴、吳沛憶。 柯委員志恩:我們今天所審的是運動彩券條例,不是運產條例,我覺得這兩個還是有形式上的差別。回到運彩條例的這個層面來說,剛剛法務部特別提到有關於利誘和意圖營利這兩部分,雖然我們現在的案例蒐集不是太多,樣態還不是那麼多元,但是擺在這個地方,目前來說,即使發生這樣的狀況,你們在執行上面,法院還是有機會可以來作為一個依據。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我們的運產條例已經討論過很多關於這個層面,目前為止也還沒有發生,我的建議是在這裡還是保留剛剛說的利誘和意圖營利這個部分,起碼要有一個時間點,畢竟這是上會期所發生的。至於行政罰的部分,因為剛剛鍾佳濱委員非常在乎,我覺得是不是誰要來澄清清楚,我個人聽起來是我們在討論運動產業跟運動彩券的形式上、層次上應該還是有一些區隔,否則如果我們一直拘泥於這個地方,大家都無解了,好不好?這一塊我也想做澄清一下,好不好? 主席:OK,再來郭昱晴委員。委員發言之後,再請體育署來說明。 郭委員昱晴:針對這一條,其實我是有保留行政罰的部分,它的優勢就在於可以快速動作,比方在隱匿的部分其實不用等到他還要調查、起訴,然後上法院,所有的過程可能要一、兩年以上,所以這個部分,我認為行政罰是有實際必要的即時性,是不是能夠保留行政罰鍰作為輔助的工具?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考慮?以上。 主席:再來請吳沛憶委員。 吳委員沛憶:因為我的版本也是希望可以保留第四項,我剛剛聽了鍾佳濱委員的說明之後,我是支持他保留行政罰處罰的規定。至於我們在擔心的,我們現在修這個法就是希望打假球這種威脅、利誘的情事不要發生,但是它很有可能是在球團、組織或是法人經營的時候,就成為也許是造成後面這個不利情事的幫兇或推手,這都是有可能的,它在管理上面如果不力的話,這個就不完全是直接對應到我們剛剛講的,因為刑罰那一條是只有妨害調查,所以我覺得保留行政罰這個手段給我們的行政部門還是很必要的。至於裡面訂定的項目要怎麼樣去對齊,我覺得是可以再討論,但是我覺得直接把第四項行政罰整個拿掉,有可能造成的後果是我們現在所想像不到的,謝謝。 主席:如果沒有委員要發言,我就請體育署說明。 鄭署長世忠:謝謝各位委員剛剛的寶貴意見,我們回歸到今天的主要議題,還是在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但不是著重在協會的治理行為方面。第四項的部分,其實非常明確地就是針對第一項、第二項的行為有隱匿、抗拒這樣子的違法行為。那違法行為來講,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處罰,這個部分先予敘明。既然隱匿這部分在整個刑法上面都有它的處罰規範可以利用,而且既有的司法檢察機關調查程序過程當中應該由他們依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來辦理,主要是基於一事不兩罰的原則,因此我們才會決定刪除行政處罰這樣的規定,不曉得法務部要不要做補充? 汪參事南均:基本上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回去也有仔細思考過,我在這邊再跟委員們說明一下,因為這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範的行為已經是屬於刑事偵查程序,大家都可以理解,前提就是主管機關如果另行介入,很容易產生權限重疊或衝突的地方,雖然道交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酒駕有行政罰,可是它有搭配,而且它的對象是有區隔的,就是0.25以下、0.15以上是行政罰,前提他們會有行政罰,就是這些行為已經有行政處罰在前面,所以我們可以做後面的行政調查,如果他們不配合我們再做,這個是一個系統、一個體系。所以一方面它是依違法情節的輕重來區別,較重的是刑罰,較輕的是行政罰,整個結構反映了行政罰有及時預防的必要性,而且這個刑事處罰適用對象上也有明確的區隔。另外,大家比較care的是,我們講行政處罰其實是講及時預防這個部分,因為操縱比賽結果這種危害性雖然影響公眾的信任跟產業秩序,但是老實講,在調查這個部分其實不像酒駕立即危及人身安全這樣的特性,要調查這種犯罪的抗拒或營利,其實刑責上面就是有充分的強制處分權限,包括搜索、扣押、傳喚這些措施,他們如果抗拒調查,相關的行為是可以依照刑法或刑事訴訟法妨害公務執行來追究刑事責任,不需要另外加行政處罰,其實這樣的體系架構是比較正確。但是有討論到法人跟團體,就像治理的這個部分,這個是有沒有必要主管機關來強化它的行政即時性,還有加強主管機關的監理權限,這個考量……如果要這樣的話,可能要審酌要不要導入先行政後司法這樣的一個處理模式,那我們就去修正調整相關條文的結構,優先由行政機關先進行調查、裁處,然後才收及時處理的效果,違法情節達一定嚴重程度的時候,再由司法機關進行追訴或進一步處理,這個部分本部尊重委員跟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以上。 主席:好,謝謝法務部汪參事的說明。 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好,在聽完法務部的代表……對不起,因為剛剛…… 主席:劉書彬第一次發言,不好意思,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因為我聽到法務部的參事這樣講的話,目前的立法主旨應該是先刑事後行政,對不對?沒有,我是說你當初就是說以刑事為主,對不對? 汪參事南均:因為是尊重主管機關…… 劉委員書彬:對,就主管機關,可是聽參事這樣講的話,應該是說如果在一個程度之下的時候,應該在行政先調查之後,到一定的程度再送刑事,這邊是尊重主管機關,所以這時候體育署這邊可能真的要給我們一些意見,就是說在這個情況之下,你不要先放棄掉你自己的主管職責。再來也回應到剛才說的,因為如果是個人等等沒有問題,可是如果是因為你自己卸責之後所導致,而讓這些在運彩或有機可趁,甚至球員跟外面的人員這樣子相勾結這種情況的時候,我覺得配合的是法務部主管機關在法律上面位階,還包括行政上面處理的優先順序,可能要請體育署你們的立場要先拿出來,謝謝。 主席:署長。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今天我們實在是沒有辦法在現場去做這樣的區分,是不是今天我們先依院版的方式來進行,如果委員們也堅持的話,是不是就用臨時動議的方式,我們來進行研議,不然今天真的沒有辦法解決這件事情,謝謝。 主席:佳濱。 鍾委員佳濱:以上包括我們署長、柯委員跟法務部代表的意見,我覺得可以綜合來採納。首先我要再聲明一點,職業運動是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的監督管理、俗稱的監理,跟金融業的監理無分二致,其實主管機關在面對特許行業的管理的時候,強度就比一般的人民自由組成的人民團體要來得高很多,試想一個運動團體跟一個經營職業運動的組織,何者的影響會大?當然是特許行業,那特許行業要靠什麼?靠行政機關依行政裁罰的方式介入。 第二,我再講一個,我就不點名了,日本的職業運動發生一個醜聞,著名主力選手的司機參與什麼?去簽賭,簽賭是合法的,但是身為一個主力球員的司機去參加賭盤,不會是個醜聞嗎?這當然是個醜聞啊!球團要不要去管理呢?要不要限制這些球員他們本身參與投注的相關行為或相關人的揭露呢?這些都是行政管理。金管會對於金融機構負責人相關資訊的透明跟揭露要求很嚴,只要發生有一些問題,除了請你來喝咖啡之外就是裁罰。我是覺得運動部也好或者教育部也好,對於特許行業的管理的想像有一點單薄。我同意,其實剛剛法務部代表說得很清楚了,因為第二十一條的法架構,它是前面兩項犯罪行為,教唆、脅迫、強暴、利誘這些,因為第四項是附著在這些犯罪行為樣態之下才產生的,當然可以用刑責來科處,不需要行政罰,我同意,所以剛剛柯委員說得沒有錯,今天我們談的是運彩,但是未來運動產業的管理,其實運動產業組織本身,我們行政機關要有更強高度的規管,就像我說的,日本職棒運動一樣,球團可以容許主力球員的司機去簽嗎?這當然是不可以的嘛!但是我們現在有哪個球團有這樣的規範?金管會對於銀行自己的內稽內控如果沒有做好,馬上就援引第四十三條開罰,內稽內控自己沒有做好就開罰,不需要有實際的犯法行為。 所以我是覺得剛剛署長所說的,我覺得聯席委員會可以思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課以行政機關在未來相關條文、相關法律上,對於運動產業的相關組織要有更高強度的規管,就像先行政後刑罰的方式來加以處理,而不是只拘泥在第二十一條的這些犯罪樣態的幫助犯而已,我強調的是這些。如果是第二十一條這些犯罪樣態的幫助犯,當然第四項可以省略,就直接用刑責方式來科處,但是行政罰對於運動產業的組織經營者,它不能夠放棄規管,不能放棄行政處罰的強度,所以你看我們原來的條文是定多少?定到1,000萬。所以請教育部再三思,也建議聯席委員會可以思考剛剛署長所說的,我們擬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要求教育部趕快從事後續的強化跟補強,以上,謝謝。 主席:我想這樣,針對第二十一條,我想大家對院版的文字,就像我們螢幕看到的,應該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文字上我們就用院版的來通過,好不好?至於剛剛佳濱委員所提的,我們等一下討論第二十一條之一之後我們再來討論,好不好?其實佳濱委員所說的都是所謂運動產業的發展,包括怎麼樣規範,可是我們現在是在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當然我覺得這個等一下可以討論,好不好?那第二十一條就先按照院版文字通過喔! 鍾委員佳濱:待會體育署會不會提出一個什麼樣的讓我們來做一個附帶決議…… 主席:我們先把第二十一條之一處理完。 鍾委員佳濱:那是不是承諾?口頭上要不要……你們也提一個想法,要不要?不然我們做出來你們做不到啊! 柯委員志恩:體育署要不要試擬?其實基本上還是可以試擬啦,把我們剛剛的意見……剛剛佳濱所說的這個部分我完全同意,但是我還是覺得這樣的附帶決議或什麼的,應該在運產條例的時候來處理,而不是在運彩的這個地方來處理,你覺得這樣可不可以? 鍾委員佳濱:我覺得就是因為我們發現,如果後面的運產沒有基礎,組織不健全,上面的運彩就會出毛病,今天所有職業運動的敗壞,都是因為經營階層的敗壞,才會在賭博的部分造成了一個漏洞,所以我同意在今天運彩條例的條文上放入這些內容,對球團的規範等等是有未周延的地方,但是我是覺得在審今天的運彩條例同時,我們就意識到了運動產業的管理需要再加強。 柯委員志恩:我們其實可以再安排,運產條例我們還可以再做一些修正。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接下來我們還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那個時候我們再來處理這件事情,好不好? 鍾委員佳濱:主席,我們做一個臨提也可以,責成教育部啊! 主席:好,可以啊,用臨時提案的方式。 我們再來就進行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有行政院版,還有羅廷瑋等17人、王美惠等24人、吳思瑤等18人、郭國文等17人、張雅琳等18人、伍麗華等17人、鍾佳濱等21人、吳沛憶等21人、林宜瑾等28人,李坤城等24人、柯志恩等19人、范雲等19人、蔡易餘等18人、林思銘等20人、洪孟楷等16人、林倩綺等19人、陳素月等17人、陳秀寳等24人、羅美玲等17人、葉元之等20人、李柏毅等17人還有台灣民眾黨黨團的版本。針對第二十一條之一,有委員要發言嗎?從後面來,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的版本其實基本上是跟院版一致,我們就是把過去的「結夥三人以上」改成「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就是把過去沒有包括的同謀共同正犯含括進來,這是我的版本,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 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個條文就是「結夥三人以上犯」修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當然這個方向我覺得是正確的,因為這樣子其實跟刑法規定基本犯罪的形式用法是一致的,也比較方便司法實務的應用,但是我是在想,換句話來講,到底共同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可以用司法的實務來區分,比方說共同正犯跟從犯,其實他們所採用的是主客觀擇一的標準,換句話來講,只要主觀有共同犯罪的意圖,行為上是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就算是共同正犯,這有沒有可能會讓實務的標準變寬,或者是整個執法的落差,會不會從這個地方出現?這個部分是不是等一下請法務部給我們一些方法?以上。 主席:本席的版本這個條文基本上也是跟院版一致,除了把「結夥」改成「共同」之外,我覺得最大的變動是刪除最後一項,當然主要是考量到已經有刑事訴訟法跟刑法相關的處分可以運用,所以這裡就不用再另加規範,落實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同時也把刑事處罰跟行政處罰做出比較明確的區分,我想這個也是院版的意思。體育署這邊有沒有要說明? 鄭署長世忠:構成要件的部分是不是請法務部給我們一個指導? 主席:好,請法務部汪參事。 汪參事南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有關郭委員提問共同正犯這個問題,這次修法把「結夥三人」改成「三人共犯」,其實就是因為結夥三人必須是在場共同實施,過去的判決跟大法官會議解釋大概就是這個意思,要在場參與分擔實行、在場共同實施,這個才叫結夥犯罪,但這個不包含同謀共同正犯。事實上在運彩條例這樣的犯罪樣態,同謀共同正犯這種不在現場實施的狀況其實反而是主謀,是比較嚴重,我們想要處罰的,所以我們把它改成「三人共犯」,這個是共同正犯,它是以共同犯罪的意思來事先同謀,把它納進來,這樣的修改是有意義的。而且我們這幾年修法的體例也是這樣修,包括103年刑法有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就是詐欺的,也是這樣修;112年處理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就是妨害自由的,也是有這樣修「三人共犯」,所以有符合修法的體例。 剛剛委員是說這個範圍會不會過寬…… 郭委員昱晴:有落差…… 汪參事南均:對,就是幫助犯跟共同正犯的部分,明明是共同正犯主謀,但可能因為找不到證據,變成幫助犯這樣的樣態。跟委員報告,就過去蒐證跟判斷的經驗,幫助犯的動機跟目的還有他的主觀要件是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輔助行為,這個委員也清楚。關於這個主觀,到時候檢察官舉證還有蒐證的重點,當然就是他的主觀到底是同謀的犯意、共犯的犯意、正犯的犯意,還是幫助的犯意,這個其實有很多客觀證據可以來做判斷,也沒辦法一概而論,因為這必須視個案涉入的情形來斟酌判斷。過去實務上,幫助犯跟共犯其實不會那麼難區分。以上說明。 主席:好,如果法務部的說明大家都可以理解的話,第二十一條之一是不是就按照院版通過?大家也可以再參照一下現在螢幕上的文字。 請羅廷瑋委員。 羅委員廷瑋:文字可以再大一點嗎?謝謝。 主席:文字級數大一點,這樣OK嘛? 羅委員廷瑋:用眼過度啊,謝謝! 主席:紙本也有。 羅委員廷瑋:我知道,我確認一下。 主席:好,如果院版沒有問題,我們就按照院版通過。 還有最後的第二十九條,就是吳沛憶等21人的版本,沛憶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吳委員沛憶:這原本是配合第二條,如果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才有公布時間的問題,現在第二條已經維持現行條文了,所以沒有意見。 主席:好,吳沛憶委員的條文不予修正,我們建議還是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是不是休息5分鐘,等他們?我們今天的議程還有臨時提案要處理,非關運彩條例的部分,那就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8分) 繼續開會(10時18分) 主席:我們現在來處理臨時提案,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共三案,請宣讀。 一、 案由: 世界壯年運動會雖已於上周落幕,但綜觀整體賽會辦理狀況,行政、賽務、宣傳以至於開閉幕式各面向問題層出不窮,致有「靠北世壯運」FB專頁甚至超越賽事粉專狀況。查本次賽事雖非由體育署主辦,但體育署投入仍為數億之鉅(經常門5.5億,資本門2.35億),無論是在資源使用或是未來國際賽會辦理,體育署均有檢討與紀錄之必要。爰此,除參與主辦單位自身辦理之檢討會議外,請體育署亦應就一定規模以上中央資源投入之賽會品質要求以及非競技型國際賽會辦理之經驗記取於兩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公開會議紀錄,作為後續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國際事務司與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業務參考。 提案人:陳培瑜  吳沛憶  郭昱晴  李坤城  林宜瑾  張雅琳  范 雲 二、 案由: 在2017年體育改革之後,體育署的有效監督與單項協會的良善治理,始終是國民體育法修正目標的未竟之業。然而,一個健康的體育環境,不應是讓選手對體制絕望而只能向體育署長陳情;體育署對單項協會的監理,更不該是只能透過「震怒」來讓社會感知。 自巴黎奧運後,從李智凱、潘政琮、吳東霖以至於近期葉伊恬事件,屢次發生於協會與選手間在黃金計畫執行上的各種爭議問題,除了體育署第一時間對於各單項協會的指責與震怒,一再上演的劇情,顯見相關問題已非個案,故主管機關也應思考在黃金計畫之整體申訴與應對制度上,對體育署與國訓中心做出系統性的檢討。爰此,請教育部以上位機關角色,於一個月內就黃金計畫之執行、申訴機制與相關附屬文件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吳沛憶  柯志恩  劉書彬  張雅琳  郭昱晴  羅廷瑋  李坤城  林宜瑾  范 雲 114年度備戰奥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選手規約同意書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本中心)為使「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以下簡稱黃金計畫)之選手,知悉黃金計畫期間應遵循事項,訂定本同意書。 第 一 條  選手應遵循國家政策,積極執行訓練計畫,專心參與訓練及比賽,以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奥運會)參賽資格為階段性目標,奧運會中奪牌為最終目標。 第 二 條  選手應依教練訂定之計畫執行訓練與參賽,因治療或其他因素需服用藥物者,應向本中心駐診醫師諮詢並經同意;即應依ADAMS規定執行行蹤登錄與行程更所,若有違規用藥情事或迴避檢查經確認屬實者,即取消黃金計畫資格。 第 三 條  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及重視個人形象,不得有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之行為,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之輔導。 第 四 條  選手在不影響訓練與比賽之情形下,應參與中央運動主管機關與本中心之安排之事項: (一)黄金計畫相關之會儀。 (二)中央運動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舉辦之活動,文物典藏。 (三)健康檢查、體能檢測(通項與專項)或其他相關檢測與模擬比賽(測試賽)。 (四)其他有助於黃金計畫執行之活動。 第 五 條  選手同意於中央運動主管機關及本中心於辦理活動與政策宣導時,無償提供於宣傳、報導及其他方式使用其肖像權。 前項肖像權之授權含照片,影片等媒介,及自其他媒體所取得之肖像、影片及聲音。 第 六 條  選手於黃金計畫執行期間,對於本中心提供之支援內容,檢測結果(成績)與參加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等,如為個別機敏資訊,應予以保密,未經中央運動主管機關或本中心同意,不得提供於第三人或其他單位。 第 七 條  選手接受黃金計畫經費補助,應參加特定體育團體之指定賽事與遴選當屆奥運會與亞洲運動會代表隊選手選拔與代表參賽,違者同意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特殊原因提出申請,經特定體育團體同意後不再此限。 第 八 條  選手應瞭解黃金計畫進退場與級別調整、支援人力、經費補助、受補助者之權利義務等事項。 第 九 條  選手有下列情形時,本中心得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競技強化委員會」之決議,調整身分別或終止黃金計畫之執行: (一)違反本規約、黃金計畫、「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集)訓隊管理要點」或其他本中心訂定之規定。 (二)參賽成就未達預期或績效不彰。 以上事項本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遵守。 立同意書人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三、 因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對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假球防治、賽事舞弊等事項之課責及確保賽事公正性之義務,體育署應儘速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研擬相關條文,並於最近一次條文修正中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提案人:吳沛憶  范 雲  林宜瑾  柯志恩  張雅琳  郭昱晴  劉書彬  鍾佳濱  李坤城 主席:好,3個案子,我們從第1案開始,第一案有沒有委員要發言? 我們請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第一案對於後半部我沒有意見,因為大家是希望體育署未來再給予經費補助,在各方面能夠有更多的討論,但是我覺得前面的這三行有點太針對了,因為你看,「綜觀整體賽會辦理狀況……層出不窮」如何的,對於主辦單位來說大家真的都非常地辛苦啦!如果大家是希望責成由體育署未來對經費的部分能夠再給予更多的監督的話,這個沒有問題,只是前面有必要寫成這個樣子嗎?對我個人來說,我覺得如果能夠稍微措辭再更和緩一點,然後我們強化在「查本次賽事雖非由體育署主辦」這個部分,起碼可以得到比較大的共識啦! 主席:我們先請羅廷瑋委員,然後再來張雅琳、郭昱晴。 羅委員廷瑋:這個案由也是希望呼應到我們柯志恩委員所說的,我具體建議從「世界壯年運動會雖已於上周落幕」,然後就直接跳到「查本次賽事」這一段,是不是前面這三行能夠稍微做這樣子的微調?當然具體的、其他的建議我們都支持,這個部分提供參考。 主席:我們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想我們就事實來看,我們應該回到事實,現在的陳述的確是反映了這次舉辦世壯會許多的問題,例如「四面包繩不打洞」這些非常荒謬的狀況,甚至也有游泳選手都已經到了現場,清晨4點到現場,可是一直沒有辦法被檢錄,最後找到他的名字時,卻已經比完賽了;甚至還有日本選手棒球賽是打不到的。我覺得這都是非常嚴重的狀況,也是過去賽事不應該出現的狀況。我覺得體育署應該要真的回應到我們現在提到的這些問題,綜觀整體賽會辦理狀況不斷,我覺得這還是反映真實啦,是舉所有臺灣民眾都非常清楚的現實環境,我們必須要如實呈現,謝謝。 主席:先請郭昱晴委員,再來請范雲。 郭委員昱晴:我個人覺得「『靠北世壯運』FB專頁甚至已經超越賽事粉專的狀況」,這個部分其實是事實的陳述啦!我想前面也許第二句或者是在「層出不窮」這邊是可以修,但是後面我想還是儘量保留,以上。 主席: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想如果要做一點調整的話,因為剛剛郭昱晴委員希望保留「致有『靠北世壯運』」這部分,是不是修正為「綜觀整體賽會辦理狀況,問題層出不窮,致有『「靠北世壯運』FB……」等等,只要刪掉前面,稍微減短一點? 羅委員廷瑋:不好意思,您說刪掉哪一部分? 范委員雲:因為你剛剛的那個部分,如果「落幕」之後就接「查本次」,大家都知道落幕沒什麼事幹嘛要查,所以說至少應該保留「上周落幕,但綜觀整體賽會辦理狀況,問題層出不窮」,中間刪掉「行政、賽務、宣傳以至於……」這樣至少聽起來減少一點,而保留後面「問題層出不窮,致有『靠北世壯運』FB專頁甚至超越賽事粉專狀況。」這樣子比較有一個證據啦! 主席:好,我們再來請提案人陳培瑜。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剛剛聽起來,大家對於我的描述有一點不滿意,不過剛剛范雲委員最後那個結論我覺得蠻好的,如果體育署跟在場委員都可以接受的話,謝謝。 主席:好,體育署要不要做一下說明?你們對這個版本要怎麼樣修改,或者…… 鄭署長世忠:我們前面就按照范雲委員的建議,但是後面從第四行開始是可不是以稍微微調為「但體育署仍投入數億經費之補助」,後面接著「無論是在資源使用……」等等。 主席:OK,好,大家如果都沒意見,第一案我們就修正通過。文字就不用再重唸一次了喔!好,OK,理解力都很強。 第二案有沒有人要發言? 提案人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剛剛體育署有來溝通,我想就溝通的部分要請體育署自己公開發言,但是我要講一下黃金計畫真的太多爭議的問題。其實我們一直都有跟你們反映,可是往往都是要鬧上新聞,包含吳東霖兩年的錢都沒有拿到,鬧上新聞之後,你們體育署才說要分期撥付,而這只是其中一個最為著名的例子,還有潘政琮、李智凱等等。當然體育署會說這個有協會中間的問題之類的,但是黃金計畫既然是很多立法委員積極爭取的,然後國家也有心協助、栽培這些選手,我認為我們在所有後續行政的配套執行,就應該要同步跟上,真的沒有理由讓選手來承擔這些,所以我們才提出這個臨時提案,也謝謝所有簽名委員的支持,謝謝。 主席:我們先請郭昱晴委員,再來張雅琳委員、李坤城委員、劉書彬委員。 郭委員昱晴:我echo一下培瑜委員說的,我覺得黃金計畫的本意應該是協助選手的發展,但是現在因為有部分的體育協會變成限制他的行動,而且變成有點打壓的工具。我想選手跟教練本來……以昨天的例子來講,選手跟教練本來就已經排定了3場的成人賽事要代表臺灣出戰國際,但協會卻用所謂義務的名義來扼殺更高層級賽事的發展機會,這其實是有必要被檢討的,以上。 主席:我們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想體育署非常清楚我一直非常關心黃金計畫,其實我認為這一次應該回到黃金計畫的目標,就是希望協助我們還在育成階段的選手可以得到這個計畫的支持,未來在一些重要的賽事像是奧會可以奪金嘛,這是當時最重要的一個目標。可是我自己會認為,我們現在在這個選手規約同意書的第七條,好像是特定團體指定的賽事,我認為這個可能有檢討的必要,是指定的賽事,還是指定層級的賽事?因為重點還是最終要達到目標、要奪金嘛!所以我認為這是有非常多需要做檢討的。過去我也有收到選手跟我說他們在請款的時候被刁難,所以我覺得為了保全未來升為運動部之後,讓這樣子的問題不要一再上演,所以我非常支持這個提案,謝謝。 主席:再來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當然,除了黃金計畫之外,有關單項協會的問題又出現了。我還記得上次在這邊就問有關足協的事情,紐西蘭女足要來這邊比賽,結果發現沒辦法有一個場地能比賽,當時候我們也是說用扣款的方式來做處理,然後現在又發生桌協這件事情。我看署長的處理也是蠻明快的,就是用暫停補助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後來發現用暫停補助方式來處理,好像陳情人包含葉伊恬他們又有意見,說會傷害到基層桌球的協助就對了。我想因為9月份開始體育署就要升格為運動部了,有關於單項協會這件事情,等一下是不是也請我們署長再做個說明,有關桌協這件事情後續的處理方式? 主席:再來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謝謝主席。今天所爆出來關於桌協葉伊恬事件的新聞,剛剛有聽到署長報告,說這個部分大滿貫的賽事更重要,因為它可能涉及到奧運上的積分,可是桌協也提出來因為體育署有這樣子的規定,它規定包括亞錦賽、世青、世錦賽、亞青等等都一定要參加,這部分是依照體育署的規定,所以這邊是不是要請體育署去做一個檢討,我們現在最重要可能是一級的賽事,包括世錦賽或是奧運,到底累積多少積分才有參賽資格的部分,是不是應該以優先項目來做處理?而且這應該是要針對所有單項協會去做一個檢討,如果沒有做這樣的檢討,現在是發生在桌協,以後是不是包括足協、羽協或其他協會等等都會出現?所以我想這個部分通通都要做這樣一個重要的檢討。剛好這次的葉伊恬事件也凸顯出來到底是何者為重,不是看起來是以國家為重,可是更重要的是,我們國家賽的選手就是要以選手為主,如果選手沒有這個積分可以進入到國際一級賽事的時候,絕對沒有辦法去代表國家去進行比賽,我想這個重點性要凸顯出來。 主席:就提案本身,我看大家都非常非常地支持,就文字上或剛剛委員提出的一些意見,是不是體育署這邊要做一些回應? 鄭署長世忠:請問召委,是針對臨時提案就好還是…… 主席:先針對提案的文字好了。 鄭署長世忠:針對臨時提案的部分,我這邊的建議是第二段第三行後面「一再上演的劇情」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刪除?再來是倒數第二行「於一個月內,就黃金計畫之執行」部分,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到兩個月?當然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我們近期其實已經跟像盧彥勳等等一些退役選手針對我們的黃金計畫在做一個修正的討論。 其實我在這邊也要強調,第一個,體育署不會去強迫選手一定要參加特定的賽事,因為參加錦標賽是協會的權力,並不是體育署的權力,針對高爾夫、桌、羽、網等職業選手,我們最近也會進一步去做選訓的要求,當選手層級已經達到可以追求更高層級賽事的時候,其實不應該也不適合要求選手去參加層級較低的錦標賽事,而是應該站在選手的立場去追求更高的成就,這部分我們也在跟幾位退役的職業選手共商,還有包括奧會,是不是將政府的支持主力放在青年的育成,從選手過渡到職業的階段這個部分來做一個支持,也就是說,我們黃金計畫回歸其精神是在育才這件事情,我們希望幫助他在青年、青少年要轉到職業階段這個部分大力支持,而不是在他奪牌之後再去錦上添花,我想這個心態我們最近也做了很大的調整,我們也會依照委員的建議來做一個通盤的檢討。以上報告。 主席:請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署長,我們就對焦文字就好了。關於您提到第二段第三行後面「一再上演的劇情,顯見相關問題已非個案」,你希望這邊可以刪除,是嗎? 鄭署長世忠:是。 陳委員培瑜:好,如果這邊要刪除,身為提案人,我就主張,如果您堅持要刪除,而且希望改為兩個月內,也許可以接受,但我可不可以拜託主席,我們就排專案報告,因為我認為相關事情確實是一再發生,本於事實,我們站在協助選手也好,或者是剛剛署長自己也說到,其實署內也好或是國訓中心也好,現在才開始有很多觀念的轉變,而這些觀念的轉變其實真的都是來自於所有上新聞的個案。如果體制內的大老們都沒有意識到這件事情對於年輕選手的重要性,屢屢要靠年輕選手自己發言、自己陳情、自己鬧上新聞後才積極改進,是不是就讓我拜託主席,我可以接受把那句話拿掉,我可以接受,但我希望兩個月內是專案報告,而不是書面報告。謝謝主席一直以來在擔任民意代表的路上,還有所有的委員,都非常支持體育選手跟與體制的對話,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培瑜委員的建議,可是7月有世大運,所以可能請體育署來做專案報告在時間上……沒關係,我們儘量看看6月有沒有機會。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樣好不好,我們隨時的進度會再去跟委員做進度上的報告,因為我們還是要跟國訓,不只討論,而且要經過國訓的董事會等等的程序,說實在是蠻花時間的,但是以整個的規劃方向來做一個書面報告,這部分我們是可以做得到,是不是也容許我這邊在7月中之前、世大運之前,親自到委員辦公室來做規劃上的進度報告? 陳委員培瑜:我快速回應署長,好嗎?謝謝主席。 我認為今天不會只有我陳培瑜關心,今天所有在場的委員,包含范雲委員會從性平的角度,郭委員會從兒少的角度或者是選手權益的角度,佳濱委員剛剛發言也提到很多,坤城委員私下也會找我討論很多體育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不應該只有向陳培瑜委員辦公室報告,應該跟所有今天出席,甚至是後續支持…… 劉委員書彬:是的,還有財委會…… 陳委員培瑜:沒有啦,我說我們同黨的,你不要這樣啦!支持所有體育選手,張雅琳委員也是啊,他自己的孩子都還是選手呢!所以我要談的是,可不可以不要只有跟陳培瑜委員辦公室報告?因為每一個人能夠切入的議題跟面向真的有限,時間有限,但因為綜合所有委員的關心,我認為會有更多體育選手接受到支持,所以我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范委員雲:我呼應培瑜委員,我們就擇期,請召委再來協商適合的時間,但就不是只跟陳培瑜委員報告,而是來這邊專案報告,擇期,時間再來協商看什麼時候,好不好? 主席:好,我理解,可是我們臨時提案的文字是不是還是維持兩個月提書面報告?這個OK嗎,培瑜?就兩個月提書面報告,還是你要…… 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我是說,如果是兩個月書面報告是OK的嘛,就是書面報告也有,然後再來專案報告的部分,我們可能就是擇期啦,好不好?我們專案報告就擇期啦,好不好?這樣子。 鍾委員佳濱:另擇期安排專案報告。 范委員雲:……擇期安排專案報告。 主席:好,再加一個提出…… 鄭部長英耀:……你就保留就好了。 主席:啊? 鄭部長英耀:不是,因為培瑜委員說,這個文字如果要刪除的話,就要提專案報告,我就跟署長講,這個文字就不要刪除,提書面報告就好了。 陳委員培瑜:對不起,召委,我有一個程序上的錯誤。剛剛我們黨團的同仁提醒我,謝謝,我這樣好像逾越了委員的權責,我不能規範你一定要開專案報告,不好意思。 主席:沒有、沒有,不會、不會,這是建議。 陳委員培瑜:不好意思、不好意思。主席,不好意思,所以這個要怎麼樣調整是比較好的? 主席:這樣好不好?這個臨提還是寫兩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可是我心裡已經非常有數了,而且我本來對這個議題也很有概念,所以排專案報告這個部分我們就擇期處理,好不好? 范委員雲:召委的權限。 主席:OK,第二個臨提就這樣文字修正通過。 第三個是有關於今天審議運彩條例的臨時提案。 請鍾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主席,我提出三個部分,首先,我支持提案委員,也感謝吳沛憶委員的提案。我第一個部分要先做一些文字修正,可以嗎?好,我就從第一行開始。第一行最後「團體等在假球防治」的「假球」這兩個字拿掉,然後「防治」後的頓號拿掉,整句話就變成「……團體等在防治賽事舞弊等事項」,這樣就包含了包括假球的內容了。再來是第三行修正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中研擬條文修正案」,也就是原提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後面加上「等相關法令」,然後把「……中研擬相關條文」的「相關」拿掉,並在「條文」後加上「修正案」,後面就是原提案的「並於最近一次條文修正中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這是第一個,我對於文字上的一些建議。 第二個,我還是要提醒一下教育部、未來的運動部,跟大家請教一下,你們知道公司法是哪個部會主管的嗎?是經濟部;但是上市櫃公司的法令規範在哪裡嗎?規範在證交法。所以大家一直以為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是兩件事情,但它其實不是兩件事,而是兩個層次的事情。一般公司未達公開發行階段是由公司法處理,但是到了公發公司之後就由證交法來處理,為什麼一個證券交易法可以去規範所有的上市櫃公司?因為這些上市櫃公司的資金是來自於大眾市場,所以才會變成是由證券交易的相關衍生,包括內線交易、關係人交易、內稽內控和資訊揭露,都是會在證交法裡面規定的。所以當我們去思考運動產業發展過程當中,運動產業發展有相當多範疇,但是最top的那幾個、上位的就是職業運動的球團,它就會落在運動彩券發展條例裡面來規範。因為運動產業要發展,包括我們社區的兒童足球都是,那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就夠了,會跑到運動彩券的發行嗎?不會!沒有人會在社區的幼兒足球去投注啦!但是一旦到了職業運動,有公開發行彩券的階段時,它就相當於上市(櫃)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接受資金的,那當然要提升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啊! 所以我們才說,大家以為第二十一條跟第二十一條之一談的好像是球團的經營管理,其實它就是因為運動產業發展到職業運動階段、到可以發行運動彩券階段,這些主其事的組織必須接受更高的規管,所以我剛剛才說,對於署長和幾位委員的提議,我沒有很堅持,但是第三個部分我要說的是,如果這個臨時提案召委可以考量在剛剛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前面加上「本條例或」4個字的話,它就不會是今天委員會的一個臨時提案。 我今天能夠來這裡參與臨時提案的討論,是因為我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但是我不會去參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委員會審查,因為它是在教文委員會審查。為什麼今天運動彩券發展條例要找財政委員會來聯席?就是因為這個彩券的發行動用到大眾的資金,所以財委會才要來參與,我們才貢獻了一些包括證交法、公司法這些區隔的思維,希望能夠在教育部既有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上,去思考到最top的、最上面的這些大型的職業運動組織、有能力去參與運動彩券發行的組織,它必須在這個條例裡面接受更高的規管。 所以如果主席允許的話,這個臨時提案也可以變成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的附帶決議,只要前面加上「本條例或」。做為這樣的一個附帶決議,放在條文裡面,大家就會知道,未來我們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還是有待修整,不是像這次因為很急切,我們希望趕快去阻止打假球,所以第二十一條對於脅迫、強暴、詐賭,要趕快用刑責來遏止,這些我都同意。但是這樣一個經營環境會造成球員去跟組頭掛鉤,它其實就是最高層次的職業運動產業這個球團或組織本身的腐化或管理疏失才會造成的。所以我剛剛談的很多事情是,他不見得要去參與或幫助強暴、脅迫、詐欺的行為,在證交法當中,所謂的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揭露和內稽內控,都沒有預設這些大型金控公司的負責人參與賭博、詐欺或者是詐騙行為,沒有!但是一個疏於管理就足以讓他被罰款了! 所以我再提醒一次,像我們現在還在研擬融資公司法,有了銀行法還不夠,還要管融資公司。為什麼?融資公司現在是公司法在規範、是在經濟部啊!所以有人主張說要制定一個融資公司法來給金管會管,為什麼?因為它涉及很多大眾資金和詐欺的問題。至於融資公司法要不要制定,那是另外一件事情,但我還是強烈建議,今天我們在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之一的時候,它的附帶決議要清楚地指出,這些最上層、最高層的職業運動組織本身,負有保障這個運動彩券在發行過程當中,球團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必須進到嚴格的內稽內控和相關資訊揭露,以及防止關係人涉及的這些條款當中,不能只靠去規範組頭、球員,以及實際有暴力或犯罪行為的人。其他的內線交易也是啊!我就不用再講了,日本一些職業運動的醜聞是怎麼來的?就是因為關係人的問題。關係人沒有被揭露,所以才會被當做醜聞來處理嘛!我們當然不希望未來運動彩券的發行跑出這些醜聞,而是希望在這個條例的修正當中,雖然不是今天,但至少留著附帶決議,要求這個法條要繼續嚴格規範。 懇請聯席委員會支持,把這個臨時提案提列為第二十一條的附帶決議。以上。 主席:請體育署說明。 鄭署長世忠:我這邊只有一個意見,就是我尊重委員們的想法,不過因為我們院版最近才剛通過…… 鍾委員佳濱:沒關係啊,就是以後再修啊! 鄭署長世忠:所以是不是可以把「最近一次」這4個字刪掉,改成半年內或是一年內提案修正,或是適當時機啦!就是並於適當時機提出條文修正。謝謝。 鍾委員佳濱:好,這樣是不是可以改成第二十一條附帶決議?那就照我們修正的…… 鄭署長世忠:沒問題。 鍾委員佳濱:沒問題?OK,謝謝。 主席:好,我們這個…… 李委員坤城:主席,不好意思…… 主席:好,坤城。 李委員坤城:文字方面我請教一下,剛才我聽佳濱委員講到「法人、團體等在防治賽事舞弊……」這邊,我問一下,是「防治」這個「治」,還是另外一個「制定」的「制」? 鍾委員佳濱:應該都可以。 李委員坤城:都可以嗎? 鍾委員佳濱:用「強制」的「制」啦! 李委員坤城:「制定」的「制」吧!應該是這個吧! 主席:「制服」的「制」。 李委員坤城:對、對。好,以上。 主席:是「制服」的「制」喔!好,OK。 好,這個臨時提案就改成第二十一條的附帶決議。我再唸一下好了:因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對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防制賽事舞弊等事項之課責及確保賽事公正性之義務,體育署應儘速於本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中研擬相關條文修正,並於適當時機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OK喔!那就這樣子!第二十一條附帶決議就修正通過。 各提案如果有委員要補簽,請到議事人員那邊補簽,然後可以詳細登載在議事錄。 今天的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義的前提下,文字、條次跟標點符號為統一體制,授權議事人員修改,列入紀錄;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關於今天會議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已全部審查完竣,請問是否交黨團協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0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