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報告院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8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3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19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序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吳秉叙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3案 序號 案 名 1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先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 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在開始分發表決卡,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 (按鈴) 主席:謝謝,請問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好,都有拿到,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上午10時10分28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因為方才院會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進行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通過。另外,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我們向院會一併說明、報告。 報告院會,今天是本院同仁立法委員黃健豪的生日,我們掌聲祝福他生日快樂。 現在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1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號 案                    由 1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7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1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提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因為方才院會所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擬請限列討論事項, 如表列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事項 序 議                    案 一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二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绮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综計表一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杜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0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號 法      案      名      稱 1.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综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7.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8.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蔡易餘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林德福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報告事項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之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2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2人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二樓旁聽席的是來自於美國第7屆全球菁英領袖計畫聖馬可中學的同學,Welcome!掌聲歡迎! 宣讀下一案。 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二樓旁聽席的另一個團體是來自於清華大學的同學,我們掌聲歡迎!歡迎你們,請坐。 宣讀下一案。 三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本院同意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農業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1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1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9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庫署配合「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經費不敷,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0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經濟部函送「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新墨西哥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魁北克省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農業部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農業部函送「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明尼蘇達州、密西根州、佛羅里達州、蒙大拿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文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自113年12月13日起,聖多美及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自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除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法務部函,為修正「執行死刑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Galloway-Mowat症候群」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等事項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83案至第156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84至91、94至97、100至102、105、108、109、112至116、123、130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八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民部落營造計畫」及「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計畫」之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五、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六、農業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經濟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太陽光電保留三成所發綠電專予中小企業購買執行績效」114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第二期」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114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七、財政部函送113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八、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署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土地使用進度114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九、財政部函送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營業稅申報作業平台維運概況暨相關使用情形114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文化部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文化部函送114年1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辦理前瞻基礎建設「A世代半導體─前瞻半導體及量子技術研發計畫」等10項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送「提供國際自由行旅客來臺之促進消費金」之「來臺旅遊人數及國別」114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交通部函送「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因地制宜之通勤通學公共運輸票證方案」114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司法院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司法院函送「113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一、法務部函送113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二、法務部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三、環境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環境部函送113年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推展費檢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列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委員所需經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森林遊樂區營運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實施計畫歷年執行成果及預期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紐西蘭進口液態乳零關稅,通盤規劃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協助酪農產業永續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CBDC可行性評估及進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三、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不動產信用管制措施檢討及近5年實施金融檢查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協助保險公司發揮綠色金融影響力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連續虧損相關管理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拓承銷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加強統一發票各代售點調撥作業並提升預估印製量準確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啤酒類產品市占率精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拓展海外銷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酒購物網行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精進南投觀光酒廠改造工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2項精進編列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轉型以提高收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加強空白統一發票銷毀率之控管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新增決議第4項「專業服務費」預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降低統一發票兌獎手續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速食麵產品銷售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葡萄酒產品推廣與市場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台酒購物網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成本連年提高,積極研謀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酒廠觀光酒廠風華再現改造計畫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國內外酒類銷售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致力支持基礎科研,蓄積國家科研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導入智慧醫療科技以減輕護理師負擔並提升專業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光復車站下午14時至17時增加對號下行列車停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花蓮舊鐵路醫院整體排水改善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157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一五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七二)『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四)第4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萬元」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二)『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10萬元」等14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一)、(二)預算凍結案」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預算凍結百分之十專案報告」等36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事業管理司『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專案調查及究責檢討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業務費』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7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11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預算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規劃國家發展計畫』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第145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業務費』凍結30%專案報告案」等48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中央研究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及決議(一)至(五)預算凍結報告」等6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10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十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3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2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4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准予備查;第二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10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准予備查;第三案至第十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15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十八)『政務人員待遇』預算凍結七分之四專案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案送達立法院,並經立法院院會完成審查程序後,即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二十五)『業務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5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八十)『業務費』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至(十四)及新增決議(一一八)第2目『科技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64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情形一覽表中第14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北市商業會為建請政府降低機車貨物稅請願文書7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陳○鈴君為檢送航空法律概念之「海商法」供參等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群義工程有限公司為建請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條文請願文書乙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鄭○強君為有關酒駕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坐罰除業者外,建議應增列家庭成員請願文書乙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林○耀君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關車輛之定義,以避免法律張冠李戴請願文書乙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質 詢 事 項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行政院統刪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25%,總計刪減地方補助款636億元,導致中央核定給南投縣的一般性補助款短撥35億元,比例高達27.3%,對於南投縣政之社會福利與教育政策影響甚鉅,基於「地方補助款」視為「法律義務支出」,不容行政機關片面解釋或中斷,籲請行政院應儘速撥補刪除款項,以利南投縣施政順利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美惠,就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失靈造成爛尾樓之社會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因為後續要進行討論事項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10點45分進到議場後方主席休息室。現在休息。 休息(10時36分) 繼續開會(11時5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本日討論事項之進行現有黨團共識,今日院會處理至討論事項第五案就休息,討論事項第二及第五案之發言人數,國民黨黨團推派3位、民進黨黨團推派3位、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位發言。 討論事項第五案於本日上午11點50分進行表決,其餘討論事項就不進行表決。 現在就依黨團共識進行本日院會議程。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定於6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定於6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本案因黨團共識不發言,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針對國民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決議:復議案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復議案通過後須重行決定。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本案報告事項提出重行決定之提議。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議復議通過後,重行決定如附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附件 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7月3日(星期四)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6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7月9日(星期三)、10日(星期四)、14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7月9日(星期三)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7月10日(星期四)及14日(星期一)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7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7月25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下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6月23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議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請公決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之後,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黃國昌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黃委員國昌:(11時8分)院長、本院委員。這個會期到目前為止,我們雖然已經進入所謂延會的階段了,但是回顧過去這個會期,立法院承載人民期待,該處理還沒有處理的重大法案目前還有很多pending在整個議事程序當中。第一個,也是全體國人更關切、處於一個高度變動狀態的我國所面臨來自於美國高關稅政策將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各黨團,包括我們的行政院,雖然都已經提出了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國土安全特別條例草案,但是這個草案到目前為止,雖然在委員會裡面全部遭到凍結,但是人民所關心針對於產業所造成的衝擊、針對勞工所造成的衝擊、針對我們一般市井小民每個家庭可能造成的衝擊,以及在去年所產生的稅後盈餘,台灣民眾黨黨團主張應該除了撥補勞保、健保永續,我們主張應該普發6,000元給所有的人民。到目前為止,這個案子什麼時候會被處理?不知道;這個會期到7月底延會前能不能處理?不知道。 立法院或許可以等,但是人民沒有辦法等,除了疫後有關於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包括因應我國接下來重要挑戰的AI基本法、媒體議價法,目前都還在委員會處理的階段,這也是非常多關心我國怎麼面對AI時代的挑戰,怎麼樣讓新聞有價、讓基層新聞工作同仁能夠得到回饋的法案,其實都已經延宕了好幾年,但是我特別要提出的事情是,有關於加重兒虐處罰的法案,因為剴剴案有非常多憤怒的公民齊聚在臺北地方法院前面,發出他們的怒吼,有很多立法委員到現場去聲援,經過公聽會以後,我相信這些民間團體大家的呼聲、大家的訴求、大家的怒吼非常的清楚,但是正當社會期待,針對有關於這些加重兒虐處罰的法案,能夠完成立法的時候,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面臨到什麼狀況?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面臨到的狀況是,我們必須要等行政院,我們還在殷殷期盼法務部趕快提出他們的對案來,那一天本於善意,我們願意給法務部時間、我們願意給行政院時間,因此那一天台灣民眾黨黨團沒有強行地要求,一定要在當天就處理,但是我也要提醒我們的行政院、我們的法務部,你們可以繼續研議,但是臺灣的父母已經等不下去。 有很多委員覺得這個會期已經夠長了,希望8月1號可以不要繼續延會,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我們剛剛所講的那些重大法案,請大家加把勁、請行政院加把勁,趕快把你們該做的事情做好,不要事情沒有做完之前就想著要放假,因此我們希望今天這個提案逕付二讀以後,能夠進一步加速的審議剛剛那些重大的法案,謝謝。 主席:好,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報告院會,我們要進行大體討論,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麻煩請保持議場的肅靜,尊重發言的委員。 首先,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1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立法院又要延會了,這一屆的立法院不只違憲上癮,還延會成癮。不是不能延會,但是延會要有社會正當性。剛剛提案的民眾黨黃國昌總召說很多重要的法案要審,紓困條例6月底就可以處理,不用延會到8月底。您說加重兒虐的刑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已經完成審查,後續再經過協商也不需要延會到8月底,所以您剛剛所說的這些重大法案,其實都不需要透過延會,現在7月底的第一次延會時間就足以充分討論跟完成審議。 而你們真正不敢說,但全天下都知道的延會目的就是兩個:要把司法保護傘撐好、撐滿,民眾黨要協助國民黨這些涉案的立委躲避司法的偵辦。非常遺憾,打著司法改革正義大旗的民眾黨,公然利用立法院的議事程序來干擾檢調的偵辦,這不是妨礙司法公正,什麼是妨礙司法公正? 延會第二個目的,當然就是為了救罷免,要透過延會讓國民黨能夠通過越多越好,討好式的、民粹式的法案,譬如才剛通過的軍人加薪,增加國庫三百多億來討好軍人,未來還有普發現金人人1萬,都是拿納稅人的錢來買反罷免的票。 不只如此,媒體曾經統計過,立法院只要多開一天會就要耗費公帑1,000萬,我們要讓這1,000萬花得值得,就是好好審查法案,不只有軍人加薪、要普發現金等肉桶錢坑法案,未來你們還有反年改等等。所以等於如果多延會一天,就是幫助藍白提早敗光國家一天;多延會一天,就是協助藍白提早掏空國家一天,這樣的延會有意義嗎?延會就好好開會,而不是不開會去開庭、去挺貪腐,或是不開會去看球賽當薪水小偷。如果要延會,請好好來審國安法案,守護國家!保護民主!如果延會,請一起來審國安法案!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玉珍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玉珍:(11時17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聽到吳思瑤委員說延會是在浪費國家的公帑,我想吳委員也做過基層的民意代表,知道我們立法委員不管有沒有開會,並不會因為我們有開會而增加跟國庫領的錢。地方議員還有誤餐費和一些其他每天多2,450元,但民意代表不管今天有沒有開會,我們每個月領的歲費跟公費是一致的,所以我們來開會是表示我們對法案的重視。 吳思瑤委員提到延會沒有社會正當性,原因是因為要討論的這些比如軍人加薪,就是要拿國家的錢、國庫的錢來討好老百姓,什麼時候軍人變得如此不重要?當我們要軍人站在第一線保護我們的時候、當我們花錢買武器設備眼睛都不會眨一下的時候,不給我們軍人比較好的待遇,讓他們沒有後顧之憂,難道你要一個軍人去開五台坦克嗎?我不知道你們為什麼對軍火商這麼照顧,但對於實際上真正在犧牲他們的時間、犧牲他們的家庭,要來保護我們的國軍弟兄們加薪案如此的不支持。我聽說行政院還要提出覆議案,這個也是我們要延會的理由之一,因為我們還要處理覆議案。 還有之前川普特別關稅的事情,到目前為止,雖然我們的政府告訴我們:我們還在「first four」。前面四個早就應該談好了,但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任何的進度!到底談判的結果會是怎麼樣?我們的產業,我知道很多中小產業,尤其因為最近匯率的衝擊也已經影響很大,說不定很多產業可能會面臨倒閉。今天編4,100億只有九百多億是要給這些產業,這樣夠嗎?這些需要充分討論。如果政府說要韌性、要國安,這1,500億可以另外再行編列。所以當特別條例通過以後,我們接下去還要編列特別預算,各個委員會還要討論特別預算要怎麼用,也許930億的確是不夠的,所以行政院要好好來檢討。 接著,我們民進黨吳委員又說,普發現金給老百姓是一種討好式的行為,好像是故意要救什麼罷免,對不起啊!你們怎麼永遠都站在政治的角度看事情啊?老百姓過得如此辛苦,不像各位立法委員,今天你們不來開會,薪水也是同樣入到你的戶頭,老百姓就是做一天工才有一天的薪水,所以我們怎樣來幫助百姓,這些都是我們延會需要去做的,更不要說接下去還有監察院修憲,監察院的表現大家都看到了,是不是要一起來修憲廢除監察院?還有大法官的人事、地方的補助款,各方面都要討論,所以請大家支持延會,不要當薪水小偷,謝謝。 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1時21分)爾俸爾祿,民脂民膏。全國民眾今天看到民進黨竟然反對延長開會一定非常訝異,今天台灣民眾黨為什麼要求延長到8月31號,不就是因為民進黨杯葛了多次的議事運作嗎?民進黨不是要負責任嗎?你們長久杯葛,導致一些委員會,甚至連院會都多次延宕,所以需要延會。更重要的是,有太多人民關心的法案,包含至少有兩大重要的行使人事同意權案、三大經濟法案。 兩大行使人事同意權案,賴清德總統已經提名了大法官的被提名人,民進黨到底要不要審?你們上次已經狠狠打了賴清德一巴掌,連劉靜怡(劉大砲)都被你們推翻了,這一次要再打賴清德一巴掌嗎?我們要求延會,大法官的被提名人趕快審好審滿,民進黨要繼續反對嗎?第二個人事案是NCC,民進黨現在癱瘓的NCC、依法要提名的NCC人選到現在還放著,卓榮泰已經跳票幾天、跳票幾個禮拜了?所以延會趕快審這兩大人事案。 另外,跟我們人民非常有關係的是美國高關稅的問題,聽說有4,100億的特別預算,我們在延會期間一定要趕快審查通過,這裡面還包括了還財於民,我們已經完成了還假於民的5天假,接下來要普發現金給大家每個人6,000塊,這個我們在延會期要趕快通過。 另外,前瞻預算的第5期預算,還有國營事業的預算,包括中油、台電,民進黨現在錯誤的能源政策,導致火力全開,大家都用肺發電,影響到我們的健康跟生命。國營事業的預算非常重要,所以這三大跟經濟有關的案子要好好審。 還有非常多重大的法案,包括法庭直播,我們讓陽光射進法院打開黑箱,全世界先進國家都在做司法改革,我們臺灣的法庭太落後了,包括鄭文龍律師都講了,這是一帖非常重要的藥,趕快推動法庭直播。 媒體議價法已經經過交通委員會1次委員會的審查,昨天開了公聽會,昨天我看到臺灣媒體朋友們第一次最大團結跟最大動員,很多媒體的學者專家、媒體工作者、產官學連署要求儘快完成媒體議價法,不要再讓民進黨拿我們人民的錢去補助綠友友們,用來洗我們的腦,媒體議價法非常重要。還有包括國內的移轉投票,我們要讓選務人員、軍公教人員、學生,他們可以節省時間,而且不用跑來跑去,提高我們的投票率,落實投票權利。 我們共同來努力,不只要通過延會到8月31日,請民進黨不要再杯葛,把人民放在心上,多通過這些福國利民的法案,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羅智強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11時24分)主席、在場所有委員。我們剛剛看到張啓楷委員的發言,這是台灣民眾黨的好國會議員啊!下一案就是要審前瞻,等一下就要表決了,跟延會有什麼關係呢?接下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在7月25日也就要表決了,所以你講什麼要延會到8月底,提出好一點的理由,到國會殿堂來說道理,才講得通啊!提這個案子的動機很明顯有一點問題,我為什麼說動機有問題呢?這個案子根本就不是延會,這個案子叫做「延命」。我們在國會裡確實碰到必要時可以延長開會,但這不是一個議事的推進,這個是政治上的逃命啊!這個延會根本不是為了人民,而是為了特定人,讓他方便去躲起來。 各位想想看,我們本來在5月31日議事程序要結束了,議程整個結束完以後,我們再去延會到7月。到7月以後,剛才張啓楷委員所提的我們全部可以處理完,結果你們現在把它延會到8月,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立法院是民意的一個殿堂,它不應該是政黨自保的一個避風港,我們在談論到底有沒有必要?每一個政黨都可以提出他們自己的看法,可是如果按照剛剛台灣民眾黨所提出來的,你不笑掉臺灣人民的大牙嗎? 下一案要處理的就是你剛才講的理由,不需要延會,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也不用拖到8月,所以「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整個延會裡其實……所以我們必須要好好講清楚。整個延會拖延不了整個真相,更抵擋不了整個罷免的浪潮,我希望我們很多各政黨的好朋友好好的想一想,我們真的是為了人民要延會到8月31日嗎?我們現在就是在延會階段,我們曾幾何時有好好的討論所謂藍白政黨所提出的幾個重大民生法案。 重大的民生法案在整個立法院裡,我們本來就可以有不同的意見,沒有涉及到杯葛的問題,大家好好去說理,可是這個延會案要好好的說清楚,這不是延會,這是在延命、這是整個政治的大逃亡啊! 主席:好,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郭昱晴委員請準備。 羅委員智強:(11時28分)認真想做事,怎麼會怕沒事做呢?我們現在立法院有多少的案子,事實上等待我們立法院來一一的審議。我今天說實在話啦!我覺得民進黨要謝謝黃國昌跟民眾黨,我講一個最簡單的事情,請問廢除監察院是民進黨這麼多年的使命跟職志,難道到現在為止「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很簡單啊!我們延會的會期來審廢除監察院的修憲案嘛!民進黨不是已經有案子在裡面了,拿出來啊!就我所知民眾黨也會支持,國民黨這邊羅智強我公開宣示,我支持啊!我已經宣示好多次了,所以不開會找藉口是很多啦!想放假找藉口也很多啦!當薪水小偷找藉口也很多啦!開會這麼難,事實上我要跟大家說,說實在話,第一個廢除監察院是不是民進黨要的嘛?如果是要,修憲就要有修憲案啊!修憲案就要立法院審啊! 范委員雲:修憲啊! 羅委員智強:范雲在底下,我告訴你,我非常謝謝你呼應我嘛!我們就在8月憲政會期來審廢除監察院啊!你們案子端出來啊!好不好?趕快端出來給大家看,我們就來審這個廢除監察院。廢除監察院是我們民進黨一個最高的理想啊!陳菊要廢,李俊俋也要廢,民進黨也要廢,廢了半天只是在吠、吠、吠而已,根本沒有行動嘛!8月就是憲政會期啊!憲政時刻啊!來審廢除監察院啊!對不對?很好啊!不要說搞了半天,像李俊俋要廢監察院廢了半天,竟然載狗去美容啦!原來偌大的監察院剩下的功能就是讓秘書長開著公務車載狗去美容嗎? 我跟各位講,國民黨在這個會期當中有我們想要通過的案子,包括普發現金一萬元,民進黨不贊成是民進黨的事,你也可以不贊成啊!但民進黨難道沒有想要通過的事情嗎?包括接下來的對等關稅很多後續性要配合的特別預算、特別條例,民進黨你就要趕快放假了,賴清德總統聽了會傷心啦!所以在這邊我們提出延會案,其實很簡單,既然國民黨、民眾黨、民進黨都有很多想要努力往前推動的法案,包括很多的條例,乃至於修憲的進程,我們一起來支持延會,支持民進黨廢除監察院,謝謝!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發言,徐巧芯委員請準備。 拜託院會保持肅靜,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謝謝。 郭委員昱晴:(1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上一屆我們要修憲的時候,其實就是國民黨擋的,不是嗎?好,我再講一次喔,剛剛聽到黃國昌委員在那邊拿剴剴案當成延會的遮羞布,拜託!很噁心!不要再拿全臺灣人的痛說嘴,成為自己要延會的藉口。剴剴案我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了至少十次,我到庭旁聽至少兩次,你們做了什麼?去年的9月3號兒福聯盟的主管機關成功的從教育部改隸衛福部,你們藍白兩黨做了什麼?再拿剴剴案來說,不要那麼噁心啦! 另外,剛剛陳玉珍委員說,開會就是要好好的來解釋法案、就是要來審法案,不要當薪水小偷。我不要講別的委員會,光是在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當中的兩位最標準的薪水小偷是誰?我講給各位聽,從4月25號、4月24號質詢結束之後到6月5號才出現的就是那一位基隆的1%,質詢率很低,另外一個更低的就是坐在那邊的龍介兄,他們完全就是薪水小偷的寫照,已經延會兩個月了,現在好意思說還要從7月31號再延到8月底?我說白了啦,剛剛莊瑞雄委員說,它不是延會,它叫延命,我們可想而知,會期一旦結束,很多人都有司法上的問題,只要他們少了立法院這個保護傘,檢調馬上就會開始啟動偵查,他們在怕的是這個啦! 另外,我提醒你們藍營的委員,7月底你們有31個委員要面臨大罷免,你覺得你撐得到8月底嗎?你撐得到8月底嗎?不要再謊稱說你們要開會,你們很認真,什麼時候你們這麼認真過?我們最常開會的時候,坐在那邊的8席常常都是空的。所以拜託啦!不要裝認真,要吃還假客氣喔,還在那邊說一些有的沒的。我再次強調薪水小偷是誰?薪水小偷大家歷歷在目就是我旁邊這兩區的人啦!現在國民黨自己本身不敢提,叫民眾黨當白手套來做這種政治操作,大家都知道,立法院不應該成為庇護司法爭議立委的避難所。我再次呼籲大家,該面對就面對,好好利用休會的時間去面對你的民意,大罷免!大成功啦!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的徐巧芯委員發言。 徐委員巧芯:(11時35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同仁。剛才郭委員說的有一點不太對的地方就是,在國會當中出席最少、質詢最少的應該是民進黨團的柯建銘柯總召,他才是國會的1%。 今天要延會,很多都是過去被民進黨發言所杯葛,拖延了議案審議的進度,民進黨說那是好好的討論,但既然要好好討論的話,就只能延長大院的會議。我舉一個例子來說,如果當初沒有做第一次的延會,到5月31號,軍人加薪案根本不可能通過,這就讓非常多在等待的志願役現役軍人感到相當灰心。接下來,還有許多的案子沒有審議完畢,都是民眾所在乎的,當然要在這個會期通過!沒有通過,當然要再延長會議。例如行政院反對軍人加薪案,抗中保臺,卻說納稅人的錢被浪費掉了,對不起中華民國,本來能夠更早通過,但現在看到的是,民進黨政府接下來會使出什麼樣的手段,我們也要再繼續地看待,所以在大院當中會不會有覆議、會不會有其他必須的舉動,那都應該是我們要在院會裡面觀察的。否則,如果用其他的手段來針對我們的軍人,到底要怎麼不透過繼續開會來保障軍人的權益呢? 再來我們可以看到,普發現金這個案子,不要再說什麼大罷免了,因為連罷免團體都高聲支持,希望能夠拿到普發現金的1萬塊錢。但目前還沒有具體進度,如果超過7月31號,對於大多數民眾,包含罷免團體他們都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普發現金案是我們一定要在這個會期裡面通過的。 接下來,苛待一般性地方補助款的違法行為一天沒有解決,就應該要繼續,尤其行政院打算要修中央對直轄縣市的補助辦法,這一點我們也是萬萬不能接受。 虐待兒童致死最高可處死刑的案子,過去在民進黨的反對之下沒有通過,如今在民眾重新的期待以及要求之下,我們也希望在這個會期能夠順利通過,目前還在冷凍期當中。兒虐最高可處以死刑是我們一直以來的想法,我們也希望在這個會期裡面通過。 大院的表決,重要法案在二讀、三讀,事關民生權益,一定要在這個會期當中能夠通過,不合理的政策也要被大力監督,在三黨不過半的情況之下,很多議案難以取得共識,確實需要比較多的時間。因此,為了民生法案,民眾黨提出延會,我們全力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以上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定於6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本案經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定於6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6月10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議題:研商「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相關事宜。 決定事項: 一、 協商通過內容如後附(由財政委員會整理,餘照聯席會議審查結果通過,送各黨團確認後,於6月12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議事處),並於6月13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 二、 本次協商各項提案,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王鴻薇(代) 王育敏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張啓楷    陳昭姿   黃國昌(代)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本案即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二讀) 主席:請宣讀通案決議。 壹、通案決議 新增通案決議6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最後一期,政府決定將尚未完成之重大工程,如基隆捷運、臺中捷運綠線延伸、桃園鐵路地下化、南部污水處理設施及偏鄉5G與數位建設等,轉列一般公務預算。此舉名義上為保障計畫延續,實則反映政策規劃失當與財政紀律鬆動。特別預算原屬臨時性財政工具,如今卻遭濫用以支應長期工程,已嚴重偏離預算法設計精神。上述計畫多因規劃粗糙、協調失靈與執行力不足,致使進度嚴重延宕,與不可抗力無關。政府未檢討責任歸屬,反以政策延續為由,將計畫移入常態預算,形同以預算轉列掩飾施政失能。此種操作模糊特別與一般預算界線,削弱預算控制機制與政策問責基礎。儘管轉列一般預算形式上須接受立法院審查,但在工程既成事實下,監督機制淪為橡皮圖章。若任由此種模式持續,將形成先用特別預算啟動、後以一般預算善後的常態路徑,導致治理責任虛化、財政壓力擴大。為釐清責任並防止制度濫用,爰要求各主管機關,對於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之計畫,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作為後續預算審查與政策檢討之依據。 (二)查審計部114年3月24日公布之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歲出預算數2,098億餘元,分由總統府、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內政部等19個主管機關執行,共計辦理141項業務計畫,192項工作計畫,累計實現數1,658億餘元,占預算數2,098億餘元之79.04%。各主管機關已實現比率未達80%者,計有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農業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8個機關,各項工作計畫已實現比率未達80%者,計有55項。行政院應督促各分支計畫執行機關針對執行落後原因積極研謀改善,以提升預算執行率。因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最後一期,相關工作計畫均應於預算執行期間完成,爰要求審計部114年3月24日公布之「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中所載明之各累計實現數占預算數未達80%之歲出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及各項工作計畫預算執行情形累計實現數占預算數未達80%之工作計畫辦理機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進度管控書面報告。 (三)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於「綠能建設」計畫項下編列31億5,700萬元,分別編列於中央研究院、核能安全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等機關項下。我國政府機關禁止使用中國製產品,主要基於國安與資安風險考量。中國法律規定企業須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使其產品可能內建監控或後門程式,對政府系統構成滲透風險。考量兩岸關係敏感,限制中國製產品可降低政治干預與資訊操控的可能性。我國政府機關禁止使用中國製產品為維護國家安全、穩定與治理自主的重要措施。有鑑於綠能國家隊曾於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的光電標租案,違約裝上中國製的太陽能逆變器,爰要求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綠能建設」計畫項下編列經費之中央研究院、核能安全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等機關,應確實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對危險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使用原則規定,執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綠能建設」計畫項下之各項工作計畫時,各項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製造或屬中國大陸廠牌產品,且執行本案之團體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如因特殊因素確有使用大陸地區產品必要,應徵得立法院同意,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盤點情形書面報告。 (四)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列「城鄉建設」之「公共服務據點整備」,為強化南部地區公共設施安全,促進城鄉建設均衡發展,目前高雄多處地方機關建物年久失修、抗震性能不足,應優先重建,包括:地方警察分局、派出所等安全單位;地方稅務機關及區級行政廳舍;其次,應配合新制綠建築與節能法規,同步強化耐震與淨零碳排設計。爰建請經費優先挹注高雄地區,推動公有危險建築物(如警察局、稅務機關、地方廳舍)重建計畫。 (五)為推動南部海洋觀光與文化創生產業永續發展,建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強化高雄地區觀光及文化相關計畫資源配置,包括納入鼓山、旗津、鹽埕等地區之港區再生與文化重建工程,並擴大補助高屏六堆地區客庄聚落。高雄港區近年正進行轉型,舊港區包括鼓山、旗津、鹽埕等地區,具豐富海洋觀光潛力與歷史文化資產,建請依海洋觀光、文化生活圈兩項前瞻子計畫,納入以下項目補助優先執行:鼓山漁港與哈瑪星老街觀光步道整合、旗津港區再生(碼頭立面整建、風景燈光設計)以及鹽埕區文化港灣計畫(老街空間活化、舊建築再利用)等。另外,六堆客家聚落分布於高雄美濃、杉林、六龜與屏東內埔、萬巒等區,為全國客家文化代表地區,建請結合地方創生規劃:活化閒置聚落設施,轉型為創意產業基地、補助青年返鄉創業與藝文活動空間整建以及強化六堆文化軸線整合,推動節慶品牌行銷等。建請文化部及交通部於文化生活圈、海洋觀光或其他計畫預算執行中,優先納入高雄市鼓山、旗津、鹽埕及六堆等地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予以協助。 (六)雲林縣西螺大橋是臺灣重要的歷史建築,更是結合文化、宗教與產業觀光的重要地標。為提升當地旅遊服務品質,建置西螺大橋周邊觀光旅遊中心,帶動地方觀光發展,為促旅遊中心升級,建請交通部編列西螺觀光旅遊中心─藝術兵營第2期經費,文化部協助歷史建築西螺大橋(含西螺延平老街、西螺生態博物館)環境周邊歷史文化建設建立西螺文化圈,打造完整觀光服務設施,提升西螺豐富的文化觀光資源。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貳、各款協商結果第2款行政院主管。 貳、各款協商結果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新增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於原住民族委員會項下,編列原民部落營造經費2億4,600萬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綜合服務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住宅營造、服務據點周邊及部落內公共設施改善、部落之心示範點建置等業務。預算經費含業務費2,100萬元,補助費2億2,500萬元。惟查,該業務費占經費之比重達8.5%,顯示是項業務費之編列顯有浮濫之嫌,補助費額度太少,爰凍結第1目「城鄉建設」第1節「原民部落營造」中「業務費」預算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以往年度相關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於原住民族委員會項下,編列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經費4億0,340萬元,辦理部落產業升級及通路數位加值實施策略,應用創新數位經濟之概念,強化原住民族產業發展及經濟環境的改善,構築發展原住民族產業永續生態系等業務,包含業務費1億1,885萬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600萬元),獎補助費2億8,455萬元。惟查,該業務費占是項計畫經費之比重高達29.5%,編列顯有浮濫之嫌,爰凍結第1目「城鄉建設」第2節「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中「業務費」預算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業務費編列合理性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6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在所有工程均高度分工的現況下,上游廠商往往只負責工程管理,中、下游分包廠商則肩負工程分工施作的重任。然而,中、下游分包廠商的背後卻弊端叢生,各機關又防不勝防。其主因可歸咎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主要針對主包商管理,至於分包商只有在必要時才須向機關報備,長此以往,政府機關的工程管理不免出現諸多漏洞。為俾利各機關能充分掌握分包廠商資訊及落實履約管理,並降低分包廠商相關弊案之產生,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之公共工程雲端系統計畫所預計建置的廠商資料雲、大數據資料雲中,建置分包廠商資料庫,以提供各機關於採購個案決標後登錄分包廠商之各項資料,以及研議訂定分包廠商必須登錄之條件、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前揭各階段作業之具體期程、計畫內容及配套措施。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3款內政部主管。 第3款 內政部主管 第2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4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中「水環境建設」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部分,有補助地方政府建置颱風豪雨都市淹水情資即時通報系統。然而,近年來因應氣候變遷,各縣市屢屢發生強降雨導致市區道路淹水事件頻傳,各縣市政府建置淹水感測器之地點與實際發生淹水狀況嚴重之市區道路路段常有落差,導致都市淹水情資即時通報系統無法呈現都市真實淹水狀況,並即時進行相關的防災救災工作,爰要求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檢討並重新盤點各縣市易淹水地區及智慧監控系統改善之書面報告,落實預算原始目標。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城鄉建設」計畫下編列65億元,係辦理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包含業務費4,000萬元、設備及投資500萬元及獎補助費64億5,500萬元。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核心目標係打造以人為本之友善通行環境,推動新設人行道及改善既有人行道無障礙環境。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統計(詳表1),近2年(110年底至112年底,下同)全國市區道路總長微幅減少,由110年底之2萬2,358.42公里,減少至112年底之2萬1,962.31公里;人行道總長呈微幅增加,由110年底之8,202.07公里,增加至112年底之8,354.63公里;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由110年底之36.68%,微幅增加至112年底之38.04%,2年僅增加1.36個百分點,成長幅度偏低。另近2年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介於1,745.24至1,773.09公里間,110年底至113年7月底各年(月)底淨寬不足最低標準之人行道占人行道總長之比率均逾二成,內政部應研謀規劃改善。 表1 110年至113年7月底我國市區道路及人行道長度一覽表 單位:公里;% 項目 110年底 111年底 112年底 113年7月底 全國市區道路總長(A) 22,358.42 21,881.76 21,962.31 - 人行道總長(B) 8,202.07 8,353.94 8,354.63 8,395.59 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C) 1,773.09 1,762.67 1,745.24 1,724.19 全國市區人行道普及率(D=B/A×100%) 36.68 38.18 38.04 - 未達淨寬標準之人行道長度占人行道總長比率(E=C/B×100%) 21.62 21.10 20.89 20.54 (三)針對嘉義縣政府執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已核定執行中案件,所需中央補助款1億7,274萬元,建請准予全數納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並儘速完成法定程序及撥款。 (四)針對嘉義縣政府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第5梯次之提案計畫,總經費需求約3億5,054萬元,建請中央予以支持,儘速審查核定並將所需中央補助款納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於核定後儘速撥款。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5期特別預算「城鄉建設」項下「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中「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之「地方警察廳舍」皆分別編列預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警察廳舍危險建物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等所需經費。執行結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4期特別預算截至113年7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82.53%、98.85%、92.09%及33.89%(詳表1),第4期落後原因,主要係部分案件申請變更計畫或工程招標多次流標,如受天候、變更設計、物價調升、都市計畫變更、招標及設計審議等時程影響所致。由於地方警察廳舍之補強重建案事涉建築物之安全性,內政部宜強化計畫管考機制,並審慎辦理各項工程之進度控管、協助克服困難,以確保相關人員及洽公民眾之安全。 表1警政署「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前瞻特別預算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期別 預算數 分配預算數A 實現數B 執行率B/A 第1期 428,000 428,000 353,232 82.53% 第2期 2,025,405 2,025,405 2,002,015 98.85% 第3期 530,000 530,000 488,072 92.09% 第4期 1,308,800 665,942 225,680 33.89% 說明:表內分配預算數及實現數為截至113年7月底數據。 第4項 消防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5期特別預算分別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消防廳舍危險建物耐震補強及拆除重建工程等所需經費。部分消防分隊或單位成立時無自有廳舍,為租用民間或借用其他機關廳舍合併辦公使用,惟該等空間配置並非專屬於消防值勤需求或存有不敷使用之限制;為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發揮救災救護功能,並考量部分已逾使用年限、老舊窳陋、鑑定有安全疑慮等情形之廳舍有改善之需求,爰辦理相關補強重建或新建。執行結果,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4期特別預算截至113年7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8.14%、98.15%、98.46%及24.43%(詳表1)。基於截至113年7月底止,部分消防廳舍補強重建案件進度仍屬落後,內政部消防署允宜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案件追蹤控管,俾確保建物安全。 表1消防署「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前瞻特別預算編列與執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期別 預算數 分配預算數A 實現數B 執行率B/A 第1期 334,000 334,000 327,771 98.14% 第2期 399,840 399,840 392,444 98.15% 第3期 166,000 166,000 163,447 98.46% 第4期 451,000 316,354 77,284 24.43% 說明:表內分配預算數及實現數為截至113年7月底數據。 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4款財政部主管。 第4款 財政部主管 第2項 關務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雲世代智慧海關計畫主要辦理運用人工智慧發展AI稅則分類服務,提供智慧化進口貨品稅則查詢,提高申報稅則正確性,同時將跨機關車輛資訊、優質企業認證、海關e申辦及海關資料加值等服務部署上公有雲。查該計畫自110年便開始執行,預期智慧化AI稅則分類服務可提供使用者提高申報稅則正確率加速貨物放行,並強化通關透明及減少貨品稅則歸類疑義;此外,數據分析平臺及專業培訓,可提升海關資料分析能量。爰此,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該計畫之效益評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5款教育部主管。 第5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 新增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校園5G示範教室與學習載具計畫主要辦理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園5G上網應用環境,發展5G行動寬頻運用在學習與教學之示範模式等。該計畫預期能引導學生於校園、教室外線上互動情境之探索、體驗,並幫助落後學生學習。惟行政院於110年12月核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該方案亦包含行動載具與網路提升計畫,皆有補助購置行動載具及實施教師增能研習課程,恐有資源重複投入情形。爰此,要求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就兩項計畫之實質內容差異及校園5G示範教室與學習載具計畫之效益評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6款經濟部主管。 第6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新增決議2項: (一)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分別編列「綠能建設」2億1,000萬元、「數位建設」27億2,035萬元,均為獎補助費,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5條規定:「為推廣政府出資之應用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政府應監督或協助法人、業學界等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利用。」但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近5年度(108至112年度)整體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收入占研發經費投入金額之平均比率為15.34%,但是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商業發展研究院等財團法人低於收入比平均率,顯示這些財團法人研發成果之加值應用及衍生利益仍有提升空間,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應強化受補助計畫之後續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落實運用,以達預算編列之目的。爰要求經濟部產業技術司針對如何提升受補助單位研發成果收入比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中編列獎補助費26億9,035萬元,其中「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本期編列18億元,係補助具全球領先技術之國際大廠在臺灣深耕布局,並與我國產業共同創新研發等所需經費。包含補助國際設備大廠來臺設立研發中心,期透過與本地產業互補互利合作,強化臺灣技術自主能力並帶動上下游產業發展;高雄為南臺灣工業與海空雙港重鎮,具備半導體、材料、製造等完整產業聚落與國際級港埠基礎設施,適合導入國際研發能量,作為南部創新產業高地;目前中央資源仍多集中於北部科技園區,為落實區域均衡發展及產業向南擴展之國家戰略,應明確指導部分補助資源優先落實於高雄。故為擴大臺灣在地供應鏈與國際接軌效益,建請經濟部應積極引導該等國際研發中心落腳高雄,以促進南部產業升級與區域均衡發展。 第5項 水利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2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於「水環境建設」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部分,每期均編列數億元,進行削減集水區生活及農業污染及監測護水,以減少水庫集水區土砂災害及改善集水區水體水質一案,目的在於避免水庫集水區的山坡地遭隨意開發,進而危害水庫。然而,國家每年編列數千萬元預算進行水庫集水區山坡地監測,卻仍難以阻止不肖地主濫墾濫伐,以白河水庫為例,雖為農業灌溉用水水庫,但未積極進行日常巡查列管,一解除列管即遭不當開發,且施工作業相當迅速,可知即使編列龐大監測經費,於防堵效果仍不及於巡查列管。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於3個月內洽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防範水庫集水區山坡地不當開發作為之書面檢討報告,落實預算原始目標。 (二)經濟部主管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4期特別預算已編列2,107.3億元,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列206.87億元,其中「水環境建設」編列138.57億元,雖然臺中市南山截水溝一、二期雖已順利完工,但大肚山西麓(鹿)沿海區因地勢低窪,排水不暢,過去曾經歷嚴重淹水,南山截水溝第三期工程,攸關整個海線的防洪治水,近年來在臺中港區的開發下,人口不斷移入,南山截水溝第三期工程初估總經費約為65億元,包括土地徵收和地上物補償費用就高達29億元,如行政院核定下期治水計畫後,請經濟部水利署協助地方政府給予必要之補助。 第10項 能源署 新增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均有提及,經濟部能源署辦理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計畫,因規劃未妥導致計畫執行期程延宕、海洋專區收入不敷支應營運支出等情事發生。惟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新增2項計畫,包含「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培訓技術及海域擬真測試環境建構計畫」1億5,000萬元及「離岸風電智慧監控系統及應變平臺建置計畫」4,500萬元。前期計畫未妥適執行,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及驗證中心110及111年度僅達預計培訓人數47.98%,又於本次前瞻預算投入近2億元欲執行新增計畫。經濟部能源署應積極監督前瞻預算之規劃及執行,海洋1期計畫及海洋2期計畫共編列45億5,785萬餘元,經濟部不應不斷編列後續預算而忽視自106年起持續推動之計畫進度落後及未達預期成效之事實。爰凍結第1目「綠能建設」預算200萬元,俟經濟部能源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為因應我國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提升我國海洋科技及離岸風電相關產業人才與技術能力,建請支持通過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培訓技術及海域擬真測試環境建構計畫特別預算1億5,000萬元,以健全南部海洋產業創新體系與驗證場域,本案有助於強化我國自主離岸風電與海事工程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與區域平衡發展,對落實綠能產業政策與淨零目標具關鍵意義。請預算執行之相關主管機關加速推動相關建置作業,強化產業驗證場域及人力資源訓練系統,並於半年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其次,應以建立南部離岸風電人才培育標竿中心為目標,並進一步結合亞灣5G場域與智慧監控平台建構。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7款交通部主管。 第7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新增決議6項: (一)花東人民歷經0403大地震的重創,生活及經濟尚未回復到災前水平,而唯一仰賴返家的道路,政府應儘速建設完備給予保障,尤其雙軌電氣化工程中,花蓮到吉安7個危險平交道立體化改善工程,是為履行環島6小時共同生活圈加速達成快鐵目標,惟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軌道建設編列56億6,410萬元,卻未見編列花東地區軌道改善計畫,且雙軌電氣化計畫之執行進度未如預期,並擬修正為4階段通車,爰此,要求交通部針對「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執行情形及平交道立體化改善工程計畫」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根據統計資料,高鐵嘉義站於113年度進出站旅客已達635萬人次,台鐵嘉義站年旅次亦高達756萬人次,顯示嘉義市作為中南部重要交通轉運樞紐,其高鐵與台鐵間的聯外運輸路廊已趨近飽和,旅運壓力持續升高。為有效紓解交通壅塞、提升運輸效率與整體公共運輸服務品質,亟需建構一條串聯高鐵嘉義站、台鐵嘉義站及都市主要發展軸帶的軌道運輸系統,已屬當務之急。有鑑於此,嘉義市政府規劃推動輕軌藍線系統,作為高鐵嘉義站主要聯外軌道運輸方案。嘉義市政府已於113年6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正式提送交通部審查。惟交通部於114年1月3日函覆,要求嘉義市政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修改工程經費分攤。對此,嘉義市政府則認為,輕軌藍線屬高鐵聯外運輸系統,性質不同於縣市自行興建或主政的捷運系統。全國各高鐵站聯外軌道運輸皆由中央主導建設,迄今無一例外,亦無先例適用上述審查要點。因此,本案應依大眾捷運法第13條由中央全權負責,並不適用審查作業要點。嘉義市政府已於114年1月16日函請行政院(並副知交通部),請求在確認由交通部主責辦理後續綜合規劃與建設作業前提下,儘速審查並核定嘉義市政府代中央辦理之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重申行政院長卓榮泰曾於113年5月6日答覆立法院質詢時,明確承諾中央將負擔總工程費用374億元中的372億元,地方僅負擔土地取得費用(嘉義市0.66億元、嘉義縣0.94億元)。惟交通部至今仍引用內部審查作業要點,迴避大眾捷運法賦予中央之主導責任,反向要求地方大幅分擔經費,導致本案遲遲未獲最終核定,嚴重影響後續綜合規劃、設計與興建進度,並引發地方社會廣泛質疑與不滿。目前,全國高鐵各站聯外軌道運輸系統多已由中央主導完成建置,包括高雄左營、新竹、臺中烏日、臺南與南港等站,均已與捷運或輕軌系統實現無縫銜接。唯獨嘉義高鐵站尚無聯外軌道系統支撐,與其他地區相比,顯然違反交通公平原則,亦限制嘉義地區產業發展與觀光潛力之釋放。為落實交通平權與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敬請交通部正視嘉義市高鐵站聯外輕軌(藍線)建設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儘速核定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啟動後續綜合規劃及建設作業。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本案之最新進度及中央推動規劃方向,以利各界掌握後續發展情形,確保嘉義巿重大交通建設不致被邊緣化。 (三)為促進高雄北部地區捷運服務延伸,強化都市運輸網絡,並配合國家前瞻基礎建設軌道發展政策,建請通過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暨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第一階段及第二A階段)6億0,860萬元,以及第二B階段5,730萬元特別預算,作為細部設計與工程施作等必要經費,以利計畫持續推進。請交通部會同高雄市政府加速推動計畫細部設計、用地整備與工程施作;其次,加速土地整合與周邊開發,導入智慧車站與綠能系統設計,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情形。 (四)針對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目標是要打造未來30年國家發展需要的基礎建設,建構安全便捷的軌道建設,該目的也是要加強區域均衡的城鄉建設,縮短城鄉之差距,交通部將高鐵、臺鐵連結成網及中南部觀光鐵路列為主軸目標。然雲林縣交通鐵道及觀光網絡不健全,為了全面提升偏鄉地區交通觀光網絡,雲林高鐵站與台鐵(斗南、斗六站)連結成網勢在必行,交通部應積極協調地方辦理可行性評估。全台高鐵與台鐵連成網的系統,高鐵12車站之中,非六都之中只有彰化、雲林、嘉義沒有連結到台鐵,其中彰化高鐵轉接台鐵田中站;嘉義縣第1期係將台糖蒜頭糖廠五分車鐵路延伸至高鐵嘉義站與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第2期則以輕軌系統連接縣治特區重點區域。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軌道建設計畫目標,考量國內迄今仍面臨偏鄉交通不便、私人運具持有比例高、公共運輸量提升已達瓶頸等課題,雲林縣鐵道及觀光網絡不健全,為了全面提升交通觀光網絡,高鐵、臺鐵連結成網勢在必行,進而縮短城鎮差距,帶動周邊經濟。 (五)斗南火車站跨站式站房、倉庫群整修活化陸續完成,新式現代站房與日治時期舊站房並陳,為打造斗南交通觀光新亮點,同時帶動地方觀光,此案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預算審查主決議規劃設置,另多次質詢與實地會勘,至今沒有任何進度,爰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斗南鐵道文化園區之規劃。 (六)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列提升道路品質計畫相關預算,惟過去南部地區長期投資相對不足,建請本次應將高雄地區需求列為優先,將下列地區納入本期道路改善優先項目,例如大寮、大社地區工業支援道路;燕巢地區產業聚落周邊通勤幹道以及旗山、美濃、六龜等偏鄉連絡道,保障居民通行安全。請交通部於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執行中,優先納入高雄市政府所提具體需求清單及工程計畫案,並儘速核定補助辦理。 第3項 觀光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1項: (一)交通部觀光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城鄉建設」編列5億2,900萬元,辦理觀光前瞻建設計畫─魅力旅遊據點營造業務,以打造國際級魅力景區及推動區域旅遊品牌等。茲按,嘉義市嘉油鐵馬道,是利用中油舊鐵道建築,從世賢路四段中油廠區旁開始,至北回歸線站天文廣場止,改善成3.5公里自行車專用道暨景觀綠廊步道,以增進嘉義市休閒與觀光資源。為使嘉油鐵馬道能成為嘉義市魅力旅遊據點,交通部觀光署應提供經費補助,協助辦理全路線指標系統更新,及人行道、欄杆扶手等服務設施改善工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第5項 公路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5項: (一)根據行政院官網對於「推廣數位公益服務」的定義之一:是升級公共服務與公益應用至5G世代。而推動5G提升智慧交通服務效能與安全計畫:是打造5G智慧公路應用服務典範,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列3,100萬元,預算說明表示計畫內容為:「建置高解析度攝影機、開發AI辨識軟體及交通控制系統等」。從前項預算說明無法得知是升級何種需求的公務服務與公益運用,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有鑑於交通部公路局本次對綠能建設特別預算之編列,乃規劃辦理補助結合客運業者試辦氫燃料電池大客車(公車)等所需經費。然而,考量試辦期間對氫燃料電池之安全掌控,尚欠有積極之把關機制,恐因此徒增基層國人搭乘之風險。爰此,請交通部公路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台灣光纜通道計畫─省道公路,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列3億7,820萬5千元,在省道公路建置光纖管道,供海纜及電信業者布建相關線路等。光纖管道此等基礎建設環境,顯然是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但興建後是否足以吸引國際海纜公司在台灣登陸,讓台灣成為亞太地區海纜重要HUB,在未明成本效益分析及替代方案前,爰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交通部公路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城鄉建設」項下編列「提升道路品質」預算24億4,400萬元,係辦理道路品質提升及美化道路景觀工程等所需經費。經查該項計畫內提及之美化道路景觀工程包括於中央分隔島上種植植栽,惟該項工程可能導致駕駛視線受阻,甚而汽車在停止線之前,才能看到有行人站在分隔島與斑馬線的交界處,過去也曾發生因分隔島種滿植栽,駕駛因樹木垂枝遮蔽視線,導致人員傷亡的車禍。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爰要求交通部公路局應於3個月內清查所有補助案件有無類似情事,避免造成行車危險。 (五)針對嘉義縣政府執行交通部公路局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公路系統)已核定執行中案件,所需中央補助款1億9,040萬元,建請准予全數納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並儘速完成法定程序及撥款。 第6項 鐵道局及所屬 新增決議3項: (一)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軌道建設」於106年3月23日提行政院第3541次會議報告,基於未來30年軌道運輸發展願景,提出重點軌道計畫納入前瞻基礎建設。其中臺鐵升級及改善東部服務部分,前瞻基礎建設提出提升東部鐵路運輸服務水準,平衡東西部鐵路運輸服務落差,完成臺鐵環島的電氣化路網,完成東部鐵路動力一元化之目標,交通部鐵道局並編列數十億元進行台鐵東部鐵路電氣化路網。然而,近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仍發生多起電車線受損事故,如:強降雨帶來土石流導致北迴線和仁及崇德間電車線設備及路線受損而雙向中斷;南迴線電車線斷落導致枋山至加祿間運輸中斷;汐止至七堵間電車線垂落跳電,導致普悠瑪列車受困隧道中。如此諸多電車線設備受損、斷落等事故頻傳,顯見軌道基礎建設對於電氣化路網防斷機制有待強化,爰要求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近5年歷次臺鐵路網電車線設備受損事故之書面檢討報告,並應擬定強化路網供電穩定之相關作為。 (二)交通部鐵道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第2目「軌道建設」第1節「鐵路立體化及通勤提速」編列23億5,190萬元,辦理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20億0,190萬元、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延伸計畫3億5,000萬元。為配合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工程,交通部鐵道局同時辦理嘉北高架車站、嘉義高架車站及北回歸線站等改建車站工程。惟嘉義高架車站改建工程,未就年長與行動不便者需求進行規劃,實屬不當。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就年長與行動不便者之需求,重新針對前後車站通行動線、無障設施與電梯及車站出口,進行妥適規劃與配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三)交通部鐵道局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第4目「城鄉建設」第1節「推動觀光升級」編列預算4億4,130萬元,預算負責車站工程設計、監造、施工等。查交通部鐵道局於嘉義市之嘉義火車站改建時,有相關車站結構安全未考量無障礙設施,未顧及長者與身心障礙人員,明顯忽略基本需求考量,顯示對弱勢群體之漠視,規劃失當。致使未來恐須花費更多勞力、時間、費用以改善之。又除嘉義火車站外,台南車站亦有改建工程已逾7年仍無法完工且疑有修壞了之狀況,顯見交通部鐵道局於車站改建一業務之執行與監督有重大缺失。爰請交通部鐵道局於預算通過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車站改建時應注意之事項、嘉義車站改建所生爭議之檢討改善報告、嘉義車站南端無障礙設施缺乏之處理方案之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9款農業部主管。 第9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 新增決議2項: (一)為維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列預算進行坡地水土資源保育。也透過衛星影像變異點週報制度提升地方政府查處違規案件的效率,也幫助地方縣政府更精準掌握山坡地的違規動態,但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山坡地違規使用情形仍多,近二期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算執行率雖接近百分之百,但如未從源頭改善民眾合理使用開發山坡地之正確觀念,花費大量預算將也只是杯水車薪,應檢討加強推廣坡地水土資源保育,維護台灣自然環境永續發展。爰要求農業部針對如何強化水土保持教育推廣,以減少民眾違規使用山坡地之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為確保水庫集水區穩定供水及水資源永續利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3期特別預算(106至111年度)合計編列預算數74億8,720萬元,以辦理水庫集水區崩塌地治理及水土災害預警應變等工作。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農業部(時稱農業委員會)回覆將善用科技方法,依生態環境敏感區位及構造物類別等建立系統化之擇選作業;並依據村里風險等級執行輔導策略,並督促市縣政府加強推動。有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列6億元以辦理全國水庫集水區上游國有林地治理及調查規劃等業務,爰要求農業部提出善用科技方法之系統化擇選作業、自主防災社區計畫推動輔導策略之執行成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10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0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 新增決議1項: (一)台中豐原一間托嬰中心的教保員涉嫌虐童,受虐人數從8人增加至14人,震驚社會。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近5年國內每年平均有26名兒少,遭受照顧者不當對待,導致嚴重傷害或死亡。從112年的剴剴案,到近日基隆狠父弒子案與托嬰中心虐嬰案,虐童事件層出不窮,但卻因為托育資源不足,憾事往往一再發生,顯見兒少虐待案件的後續安置問題顯然是社會問題之一。鑑於少子女化,倡導兒童少年為國家公共財,應致力健全兒少保護體系,當兒童遭到虐待、疏忽或家庭重大變故,原生家庭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建請衛生福利部盤點兒少家庭福利館與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等緊急及中長期安全機制,並啟動良好的家外安置替代性照顧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2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增決議1項: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中,「食品安全建設」編列13億5,000萬元,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暨行政大樓興建計畫、強化衛生單位食安治理檢驗效能及品質、提升新興傳染性疾病醫藥品及食因性病原檢驗研究量能及標準化等。然而,查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般歲出預算中,已常態性編列多筆性質相近之經費,包括食安卓越深耕、新型態疾病診斷試劑效能檢測研究評估、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以及多項食品藥物查驗與政策宣導預算,合計金額達數億元,涵蓋媒體宣導、民眾知能提升、實驗能量維運與設施設備等,與前瞻預算所列內容高度重疊。前瞻預算作為促進國家基礎建設與中長期公共投資之工具,應優先聚焦於結構性、非重複性、具擴張性效益之建設項目。若將既有業務性質之支出項目再度以特別預算編列,不僅違反預算制度分工原則,亦有虛灌預算、掩飾常規預算膨脹之疑慮。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本項目前瞻預算與年度業務預算間確實做好分工關係、用途區隔。 第3項 國民健康署 新增決議1項: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列預算8億7,704萬6千元,辦理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其中包含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整建長照ABC據點,本科目編列3,948萬8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衛生所新建及增(改)建工程,布建社區式長照機構及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等所需經費。經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關於長照衛福據點計畫,截至113年9月底止,計畫執行率僅為39.47%。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4項 社會及家庭署 新增決議1項: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預算4億7,244萬元,辦理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推動社區公共托育設施、布建托育資源中心、整建兒少家庭福利館、增設或改善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等所需經費。經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關於建構0至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截至113年9月底止,計畫執行率僅為83%。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出相關精進檢討作為,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11款環境部主管。 第11款 環境部主管 第1項 環境部 新增決議2項: (一)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人類生存和國家安全的威脅愈來愈大,也愈來愈緊急,蔡英文前總統於11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淨零轉型是臺灣接下來的目標,4年後,賴政府依然延續政策,但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調查指出,國內1,791家上市櫃公司,只有118家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平台上承諾淨零,占比不到7%。雖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明確將2050淨零排放入法,但因為缺乏短中長期階段性目標,連環境部長彭啓明也坦言現實來看根本達不到,臺灣也一樣。爰此,建請環境部儘速盤點淨零排碳的短中長期階段性目標,與相關部會進行跨部會研議,整合淨零綠領人才培育資源,並協助提供更新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法規及淨零趨勢及課程資訊,輔導中小企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查環境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之「數位建設」中「民生公共物聯網數據應用及產業開展計畫─智聯網─跨世代環境治理計畫」之特別預算,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執行部分編列有544萬6千元。其主張透過建構開放政府機制及智慧城鄉服務,導入智慧科技,以強化環境執法能量並提升即時監控效能。惟目前非法濫倒廢棄物之業者日益集團化,藉由產運分離、委外轉包等方式,製造流向追蹤斷點,並規避法規責任。另有不法業者造假電子聯單、規避營建工程車輛GPS追蹤之情形,案件屢見不鮮,嚴重影響事業廢棄物流向監控與環境治理效率。爰要求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廢棄物轉手階段之即時申報機制、非法棄置場場址之追蹤及風險評估機制、實際查核執行成果與對地方政府後續清除廢棄物之協助情形之書面檢討報告,並就如何有效遏止非法濫倒廢棄物之情形,檢討廢棄物清理法中,包含但不限於再利用項目之認定與管理機制、清理責任歸屬界定不明所導致之執法落差、廢棄物列管、錄案及解除列管之原則與程序是否明確且具執行效力。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12款文化部主管。 第12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新增決議1項: (一)歷年來嘉義文創園區,硬體部分已整建地煥然一新,然審核意見認為多是掛著藝文形象的複合式商場,產業聚落成為大賣場,排擠原先提供展演創作空間之初衷,且部分園區文創業者進駐數偏低。雖然文化部致力改善,惟目前仍有諸多缺失,包括未能確實掌握園區營運團隊招商內容、未能建立進駐租金差異化機制、未能深化執行文創扶植及培育工作。目前園區主要空間不外乎展場、賣場、工藝體驗(DIY)等,功能重複性高,且欠缺地方文化特色元素。顯見文化部未確實開發五大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文化底蘊,加值應用地方文化元素,致各園區發展欠缺特色,自明性、辨識度不佳,且產值下滑,難以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設置意旨。爰請文化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說明本案之最新進度及中央推動規劃方向,以利各界掌握後續發展情形,確保嘉義巿重大建設不致被邊緣化。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13款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13款 數位發展部主管 第1項 數位發展部 新增決議2項: (一)近年來詐騙集團越來越猖獗,受害民眾及金額居高不下,政府雖年年有打擊詐騙施政計畫,並編列上百億元預算因應,然屢有民眾反映,私人手機收到陌生電話或簡訊如推銷股票、茶葉、信貸甚至被詐騙集團利用,甚至懷疑個人資料遭到不肖電信業者違法販賣流出被不當利用,數位發展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第1目「數位建設」第2節「5G基礎公共建設」編列26億9,851萬5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數位發展部協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如何提升電信業者保障客戶秘密通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安全保護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數位發展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中辦理「5G基礎公共建設」,共編列26億9,851萬5千元,協助電信業者於具5G戰略需求等地點加速建置5G網路基礎設施所需經費。惟離島偏鄉地區網路及我國台鐵、高鐵、捷運等交通軌道及隧道之通訊網路品質仍有改善空間,爰要求數位發展部督促電信事業強化金門地區微波與海纜建設,及加速我國大眾交通樞紐、機場、港口、車站、隧道等人流密集區之行動寬頻網路涵蓋,以提升通訊網路韌性,並確保民眾通訊權益。 第2項 資通安全署 新增決議1項: (一)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中編列「政府及基層數位韌性強化計畫─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升級」,係為強化數位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推動數位信任科技及建置全國性資通安全業務推動系統,以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導入零信任、技術檢測、滲透測試及紅藍軍攻防演練等相關業務。然經查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4期補助地方政府金額及執行情形(統計至112年底),數位發展部於政府基層機關資安主動防禦計畫對地方政府補助金額之實現率在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等縣市均掛零,為促進各地方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設備及系統升級,並進一步提升預算實現率,爰要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參、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參、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703億0,005萬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1億5,230萬元,改列為701億4,775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肆、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出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三讀)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 一、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數703億0,005萬元,減列1億5,230萬元,改列為701億4,775萬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703億0,005萬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1億5,230萬元,改列為701億4,775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主席:補正:參、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照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進入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本案經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提案,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中選會無權審議立法院所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 中選會說明該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民投票法等法律規定,對於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所提出之公民投票案提案具有審議權限。惟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中選會審核人民所提出之公民投票提案之法律依據在於「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其中該項第一款為「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亦即,中選會對於由人民提起的公民投票之提案是否為「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之事項確有審核之權,然該條文並非規範立法院,就立法院之公民投票提案,「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示排除適用。換言之,中選會對於立法院之公民投票提案,依法並無審議之權。 二、對於立法院交付之公民投票案,中選會只能辦理 對於立法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依照「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按此規定當初之立法理由為,鑒於立法院以民意為依歸,為探求民意,有交付公民投票之需,爰明定立法院得提出公民投票案。究其規定意旨,經立法院院會通過的公民投票提案,係交由主管機關承辦公民投票事務,主管機關中選會依法只能「接受辦理」,而無拒絕辦理之權力。 類似規定亦見於立法院提出之修憲公投複決案(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提出之公投案(公投法第十四條)和總統提出之防禦性公投(公投法第十六條)等事例,依目前公投法規定,前揭公投案均係「交由」主管機關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而非如同人民之公投提案尚須依公投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由中選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由此可見,中選會審查立法院公投案的作法實為荒謬。倘若中選會之說法成立,難道日後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行政院提出的公投案和總統提出的公投案,也須經其審議通過後,方得辦理全國公民投票複決? 三、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且拒辦立法院公民投票提案,屬違法審議 「公民投票法」明確排除中選會審議立法院所提之公民投票案之審議權,中選會委員會議在缺乏法律依據,且法律明文排除其審議之權,卻仍對立法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進行審議,並拒絕辦理其中一項公投提案,明顯違法。 四、立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選會應依據公投法規定辦理本院通過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並不得拒絕之;如中選會拒不辦理,本院將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命中選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提案黨團國民黨黨團代表吳宗憲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請吳宗憲委員說明。 吳委員宗憲:(11時48分)今天我們要起身對抗沒收八成民意、不顧法治精神的政府,我們希望政府能夠還我們公投權。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明明規定得非常清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可以提出公投來決定,結果立法院公投的決議通過之後,送交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給中選會辦理,竟然遭到中選會駁回。但是依據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立法院送交的公投案並不適用同法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也就是中選會不得實質審查或駁回立法院的公投案,這個依據是從五權分立的概念而來,各權之間必須彼此尊重,而不是落入由中選會當作立法院的太上皇,可以決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所以這個東西根本上就違反我國的憲政制度。 中選會主委本身也是唸法律出身的,我們也不瞭解為什麼主委可以完全違反公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我國憲法五權分立的概念。 我們是為了保障我們公投上面的權利,讓人民的意志可以得到展現,實現真正的民主國家,這不也是民進黨一路以來、幾十年來追求的主要想法嗎?結果人民作主卻遭到中選會的濫權沒收,做出這種政治性的實質審查,所以我們必須起身對抗,我們必須盡到我們提起所有法律上面權利的機會,所以這一次我們希望提起合法的救濟權利,我們做我們該做的事情,這個理由也是一個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憲法精神。在面對中選會自甘當作政治的鷹犬,損害全國人民公投權益的時候,我們要利用行政的救濟來維護我們全國人民的意志,再確認中選會駁回此案是違法濫權,針對立法院表決決議通過死刑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我們要求中選會必須依法去執行。 我再次重申,死刑不須一致決,這個是死刑制度的重大政策、這是一個重大政策,所以我們必須交由全國人民以公投的方式去作出最後的決定。如果國家沒有辦法阻止無辜生命的犧牲,這時候我們就應該確保殺人犯在殺人之後付出應有的代價。大法官如果用死刑須法官一致決的這個想法,根本上就實質架空我國的死刑制度,形同變相的廢死,這個在實務上面要如此的判決,這絕對是難上加難,這也是獨步全球沒有這樣的經歷、沒有這樣子過去的紀錄,當然也有一些政客對外總是用一套奇怪的說法,論述美國也有這樣的制度,事實上我們的朱富美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面,也有提過美國的最高聯邦法院並沒有所謂的法官死刑一致決的這個概念,所以我不懂為什麼這些政客總是引用一些錯誤的政策、錯誤的制度去欺騙我們的國人。 我想告訴國人一個真相、告訴國人真正的事實,這個是一個政治人物最該有的基本要求,所以不管這個制度你喜歡或不喜歡,我們總是要給國人一個真正的真相,而不是總是用一些假象來迷惑我們的人民或為自己的想法辯護。現在的政府總是習慣用大法官來堵大家的嘴,試圖用一致決來封印死刑,但是我們從多次的民調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國人對於死刑的接受度非常的高,當然我們認為生命是無價的,所以我們要慎殺,不是說我們認為死刑的存在就是我們想要侵害人民的生命權或是有嗜殺的概念在裡面,很多時候死刑的存在只是為了希望保障更多的國人,以及我們國家的安全,所以並不是說動不動你就用一個道德的高帽子去扣在一些被害者家屬的身上。 最後,我想我們不應該在民主的國家裡面只剩下政治,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匯集更大的民意來對抗不公不義的司法,對抗沒收民意的無賴政府,謝謝各位。 主席:好謝謝吳宗憲委員的說明。 我們現在各黨團推派一位代表來進行大體討論。 首先,國民黨團推派牛煦庭委員請發言,陳昭姿委員請準備。 牛委員煦庭:(11時54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媒體先進朋友。民進黨執政下的中選會違法用非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粗暴的作出沒收反廢死公投的決定,這不只違反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更讓中選會擁有了凌駕民意以上的權利,這是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讓民進黨政府又往獨裁前進一步。過去的中選會曾經設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由中選會大權獨攬,代替民意決定哪些題目可以公投,哪些題目不能公投。在2017年以前,民進黨曾經主張廢除公審會,要落實還權於民、深化民主。民進黨曾經主張黨國菁英不能透過小房間的討論綁架人民,人民應該有權利自己決定要公投什麼題目,但如今不知道是哪裡來的新黨國權貴卻自行沒收超過八成民意支持的反廢死公投。 公民投票是落實直接民主,也是鞏固臺灣民主制度重要的基石,一直聲稱從創黨至今都捍衛民主的民主進步黨,如今卻變成自己最討厭的樣子。我要敬告所有鄉親,沒收公投就是沒收人民的權利,也是民主的倒退跟獨裁的開始。法官一致決的制度讓少數將自身理想凌駕於社會公平正義上面的法官可以縱放殺警、連續殺人、虐待致死等等惡行的惡徒,如此背離社會期待的解釋,我們當然必須予以反制,我們堅持站在80%反廢死民意的這一邊,但中選會卻說國會不是至高無上。面對80%的反廢死民意,民進黨卻要自行決定什麼題目可投、什麼題目不能投,至高無上的從來就不是立法院,我們只不過是民意機關,代表80%反對廢死的民意,如此而已,但如今卻讓民進黨掌握的中選會違法駁回,這告訴大家真正至高無上的是中選會,他們是濫權的打手、獨裁的幫兇,我們絕不接受!拜託本院同仁,為了國會的尊嚴、為了民意的期待,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請大家支持我們提出行政訴訟,把公道還給社會,謝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昭姿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昭姿:(11時57分)主席、各位同仁。我要嚴正譴責中選會罔顧法治的精神,把民意踐踏在地,硬是把公投關回民進黨過去自己痛批的鳥籠公投。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針對國家的重大政策,經院會通過的公投提案,主管機關應該在十天內直接進行投票。中選會根本沒有審議權,也沒有駁回權,法律明明白白寫著不適用第九條、第十三條等相關條文,就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用技術手段扼殺來自國會的民意提案。結果中選會硬跳下來開委員會,逕自否決立院通過的死刑合議庭不須一致決的公投案,這是什麼邏輯?哪一條法律授權你們這樣做?過去公投法有公審會,淪為政府操作提案的工具,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這還是你們民進黨取的名字。 2016年民進黨重新執政後修正公投法,把公審會廢除了,結果現在執政的民進黨更誇張了,沒有法源基礎就透過行政手段把立院通過的公投案否決掉,非常荒謬、非常荒唐!臺灣現在表面上有五個院,事實上執政黨只允許行政院在運作,有本事把立法院廢掉!如果中選會可以這樣胡搞,否決立法院的提案,請問總統的防禦性公投、行政院的提案,甚至修憲的複決公投,是不是以後也要經過你們點頭才同意呢?中選會此舉完全越權、濫權,變成箝制公投、箝制民意的打手,這是真正的鳥籠公投2.0。我們呼籲中選會立刻收回錯誤決定,否則立法院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司法還原法律的真義,捍衛民意民主,臺灣不要太可笑了,在我感覺現在臺灣的五院只剩下行政院在運作,執政黨只允許行政院運作,要把其他各院的功能全部閹割嗎?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59分)主席、本院有智慧的立法者。對於這項決議案,我們翻來翻去,發現根據行政訴訟法,有撤銷之訴、有課予義務之訴、有確認之訴,請問提案者,他要哪一個之訴呢?再說,依行政訴訟法,無處分即無訴願及無訴訟,請問中選會有作出哪一個處分? 我們知道本院過去通過兩個決議,一個中選會受理,要做公民投票;一個發了新聞稿,跟你說了一堆、113年憲判字第8號,講得這麼清楚。好了,假設退一萬步想,提案的委員認為這個案已經構成處分了,請問根據目前行政訴訟法的前置程序,你要先進行訴願、你要跟行政院提出訴願嗎? 目前我國3個獨立機關包括NCC、包括公平會、包括中選會,根據我們憲法的解釋、大法官的釋字,的確NCC的行政處分可以直接進入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中選會的處分除非是經過聽證的程序,才可以進入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並沒有經過聽證的程序,勢必要走先行訴願,難道立法院會做這個決議,讓我們送到行政院去審查嗎?不是笑掉大牙嗎? 同樣是憲法機關,這一次我們立法院在野黨所提出的是什麼?它是一個用政策公投來包裝。我們知道創制跟複決,創制是從沒有到有,複決是對現有的提出反對,這是重大公共政策,重大公共政策勢必由人民來發動,立法院要發動,也必須限於重大公共政策。但是我們這次是要去修改法院組織法,它是屬於一個立法原則的創制,到底法院組織法要不要形成一致決,這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如果要作成這樣一個創制性的決定,你可以自己決定,但是如果你認為受到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拘束,根據憲法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立法院也必須接受憲判的拘束。你不敢做,你說你要問問全民的意思,那抱歉,目前公投法並沒有所謂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 所以如果在野黨覺得要在我們的公投法當中,再去增加一個立法原則的創制公投,那就請趕快去修公民投票法,不要在這裡浪費時間,等到這個行政訴訟到了行政法院又被駁回、又被不予受理,丟臉啊!丟臉啊!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開始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按鈴7分鐘時間到。 報告院會,大體討論各黨團原推派發言之委員,其書面發言意見均補列入公報紀錄。 委員翁曉玲書面意見: 院長、各位委員好: 我要嚴正指出,中選會拒辦立法院公投的行徑,已經嚴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中選會無視自己機關的權責與法律定位,竟然妄自尊大,把自己當作是立法院的上級機關,公然拒絕承辦立法院院會依法通過、依法交付的公民投票提案,這種行為是無法無天、令人憤慨!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明文規定,立法院針對重大政策事項,如果認為有必要提出公民投票,只要院會通過,就可以交由主管機關辦理,根本不適用一般人民公投的審議程序。這表示,中選會面對立法院交付的公投案,唯一的職責就是「依法辦理」,沒有任何「審查」、「否決」和「拒辦」的權利。 現行法上,立法院提出的修憲複決公投案、總統提出的防禦性公投以及行政院所提出的公投案,同樣也是「交由」中選會「辦理」,而非讓其「審議」。如果中選會今天可以拒辦立法院的公投提案,那未來是否也有權去否決修憲複決公投案或是總統和行政院提出的公投案? 中選會拒絕依法辦理立法院交付的公投案就是違法,立法院將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選會履行法律義務,尊重民主機關的決議,不能讓中選會沒收人民行使公投的權利。 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有黨團分別對本案提議:一、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二、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國民黨黨團提案「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建請本案不予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培瑜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6)次院會討論事項第5案:「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主席:現在依照提議先後順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一案通過,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開始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11位,贊成51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下午12時12分0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五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下午12時13分4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五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案逕付二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6月17號(星期二)上午9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