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星期二)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江副院長啟臣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依黨團共識,本日院會僅處理討論事項第六案至第八案不須協商之議案。 黨團共識 6月17日(星期二)院會僅處理討論事項第六案至第八案不須協商之議案。 柯建銘  傅崐萁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討 論 事 項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8、8、8、8、9、9、9、9、10、10、10、10、10、1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443007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4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647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942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21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54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67號、114年5月0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86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04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52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61號、114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303號、114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338號、114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348號、114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355號、114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86號、114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72號、114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2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6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於114年4月17日(星期四)、5月28日(星期三)上午分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莊召集委員瑞雄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海洋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蔡易餘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等18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我國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有效統籌運用我國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同時充實我國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有關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能量,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二、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為全面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並強化對我國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特設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為使本中心能充分發揮組織效能,提升管理績效及競爭力,以符合各界期待,本中心將規劃為行政法人,透過彈性的人事任用、組織架構、資金運籌、科技運用及採購等制度,導入企業化經營理念,並結合人才培育、多元資金統籌、科技應用及國際連結策略,加速我國海洋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並推動相關產業的創新與發展,成為我國海洋科技研究與應用的核心機構,永續海洋資源利用及相關產業發展,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三、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美惠、蔡易餘等17人,有鑑於我國亟需提升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有效統籌運用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等其他有關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能量,應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四、委員林倩綺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隨著科技日益進步,海洋資源的研究與永續利用日漸受到國際關注。我國四面環海,自海洋委員會成立以來,便以海洋國家的高度與視野,規劃海洋政策所需的研究方向並擴充相關量能,同時也與各部會建立起聯繫與協調的平台。鑑於現行海洋研究資料分散於不同機關與研究單位,各單位多僅依權責範圍進行分析,為整合我國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對海域基礎資訊的掌握,並統籌海洋調查船資源進行有效研究,更進一步提升組織運作效能,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期透過前瞻思維推動海洋科技研究,進而提升我國社會整體對海洋議題的關注。 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冠廷、王美惠、蘇巧慧、莊瑞雄等19人,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加強海洋科技研究、掌握海域基礎資訊及運用國家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並提高組織效能及競爭力,推動我國海洋科技發展,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六、委員黃捷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強化海域基礎資訊掌握,以有效運用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充實國家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能量,特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並鬆綁人事、組織、資金等制度,以提升組織績效,進一步發揮海域研究、船舶技術及海洋科技研發實力,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七、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等17人,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為國家發展關鍵領域,強化整體發展動能,以整合我國既有之海洋研究資源,提升調查作業能量與技術研發水準,並積極推動國際交流合作與人才培育,落實科技創新、資源共享與產學研應用之政策目標,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八、委員郭昱晴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因應海洋資源研究與永續利用需求,統籌海域基礎資料與強化海洋科技研究量能,設置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整合各機關研究資源,並參酌《行政法人法》鬆綁人事、組織及財務規範,以提升我國海洋科技發展效能與國際競爭力,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九、委員吳思瑤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思瑤、蘇巧慧等16人,為提升臺灣海洋科技能力,強化臺灣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有效統籌運用臺灣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且得以協助提升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監測技術及研究能量,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十、委員許宇甄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為厚植我國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並提升海域研究調查、船舶技術及海洋科技等研發實力,亟需建立具體運作機制,以統籌我國海洋調查船、研究設施與海域資料蒐整,強化海洋科研能量與產學技術整合。為此,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劃成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作為我國推動海洋科技發展之專責機構,並落實立法院對其財務與業務之監督職責。 十一、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蘇巧慧、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有鑑於我國亟需提升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有效統籌運用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培育我國自主進行船模製造與船模實驗之科技研究能量等其他有關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能量,應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十二、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鑑於我國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為整合國內海洋科技能量、提升海域基礎資訊掌握、統籌調查船及設施資源、強化科技應用與國際合作,爰參酌行政法人制度,設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並制定專屬設置條例,以健全組織運作與經費來源,提升我國整體海洋科技實力,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實力、強化海域資訊之掌握,以有效運用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充實國家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量能,設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藉由組織效能、人事專業之鬆綁等制度,進一步發揮海域研究、船舶技術及海洋科技研發實力,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海洋科技攸關國家未來發展戰略與科技自主性,實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與落實國家整體永續政策之關鍵領域。為強化我國對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整合現有海洋科技研究量能,統籌海洋調查船資源,並促進跨部門協作及國際交流,進而厚植我國在船舶技術、智慧探測、海洋觀測等領域之技術實力,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健全我國海洋科技研發體系。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鑑於科技不斷發展,國際間對海洋資源之研究與永續利用日益重視,且海洋事務與國家整體發展息息相關。且自海洋委員會設立以來,即以宏觀視野推動海洋政策,持續規劃關鍵研究方向,並強化整體量能,同時建構跨部會協調機制。然目前海洋研究資料散見於不同機關及學術單位,彼此各自為政,缺乏整合與系統應用,致影響研究效能與資源配置。為此,亟需建立統籌平台,以整合既有研究資源、提升調查與技術研發能力,並加速國際合作與專業人才培育。爰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落實科技創新、資源共享與產學研應用之政策目標,並促進全民對海洋議題之參與。 參、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吳美紅報告如次:(114年4月1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以來,承蒙大院委員大力支持及指教,使得各項海洋事務循序推展,在此表達至高的謝忱。 針對本會所提「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感謝大院的關切與重視,並優先納入審議排程,本日應邀提出報告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不吝指導。 (壹)前言 為補足我國船模試驗之缺口、落實國艦國造政策、精進國艦設計與自主應用、建構韌性戰力、增加海洋產業國際競爭力,本會國家海洋研究院(下稱國海院)於111年開始執行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111-116年中長程個案計畫);為進行全海域基礎調查、海洋資源探勘、氣候變遷等相關研究,提供海洋治理與國家安全重要資訊,國海院於112年啟動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興建計畫(112-118年中長程個案計畫)。 國家船模實驗室已於113年6月開工,核心船模實驗裝備(拖車與迴旋臂系統、造波系統)、實驗儀器及船模製造設備(大型五軸木工加工機、CNC機等)預計115年第3季進場,實驗室預計於116年完工。船模實驗室興建期間必須配置專業人才,配合核心設備115年進場安裝期程,參與安裝工程規劃及操作教育訓練,讓籌建與培訓同步。 100噸級與300噸級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已於113年12月開工,預計於115年完工;4,000噸級預計118年完工。調查船營運前必須通過國際安全管理認證(ISM),至遲在開航前8個月,就需派遣關鍵船員與探測技術幹部駐廠參與訓練,始可取得ISM證書,以確保船舶設計與操作的實用、安全與可靠。 因應國家船模實驗室及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之相關工程籌建與未來運作維護需求,行政院於114年3月13日通過本會所提之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讓臺灣能完備船模試驗量能,發展本土關鍵核心技術,建立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隊維運平台,發揮國家海洋研發能量,確保我國海洋科技優勢。 (貳)立法重點 本次立法透過新設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以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我國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有效統籌運用我國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同時充實我國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有關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能量。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定位為具公法人性質的行政法人,不僅確保其專業性、彈性及自主性;同時建立多元自主財源機制與會計制度,政府核撥經費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且受審計監督;規範公有財產取得方式,訂定使用及管理辦法;明定現職及離職人員出國(境)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 一、二大目標 (一)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 (二)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 二、五大效益 (一)滿足完整船模試驗需求 國家船模實驗室配置適任之專業人力與高精度實驗設備,可完備我國船模試驗量能,滿足國艦、商船與特殊船舶的完整船模試驗需求。 (二)發展本土關鍵核心技術 國家船模實驗室所規劃建置之耐海性能水槽、迴旋臂水槽、核心實驗裝備(造波系統、拖車及廻旋臂系統、造風機)、高精度實驗儀器設備(VPMM、HPMM、IMU、SPIV、DAAS、九軸感測器、螺漿動力儀、自航定位系統、自航控制設備、6向力計等),可供特殊用途或目的之船艦(如海軍、海巡)進行船模實驗使用。待實驗室完工啟用後,即無須向國外租借試驗水槽進行各項性能試驗,可維護國防資料安全及避免機密資訊外洩。 (三)建構國家海洋調查船隊 興建3艘調查船,建構國家海洋調查船隊,執行海洋環境調查,並統整及協調海洋調查船資源,使調查船資源運用達到最佳化,有效發揮國家海洋研發能量,確保我國海洋科技優勢與永續發展。 (四)加速海域基礎資料建置 執行近岸淺水域與大洋海域的水文、生態及底質調查、樣本蒐集、地形測繪及資源探勘任務。建構海洋大數據應用與智慧化管理,提供海洋治理與國家安全重要資訊。 (五)組織彈性留任關鍵人才 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及國家船模實驗室所需人才的專業度極高,透過自主性、企業化及專家管理經營策略,吸引並留任我國造船與海洋科學相關領域人才,推動國際合作與研究,提升施政效率與國家競爭力。 (參)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內容 本法草案計5章35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本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本中心之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續聘次數、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之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與開會方式、監事之職權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董事長、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聘任方式及職權。(草案第十八條) 五、本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及義務。(草案第十九條) 六、本中心人員安全查核及出國(境)規定。(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七、本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與計畫、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及績效評鑑辦理方式。(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八、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本中心成立年度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九、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本中心自有財產及公有財產之定義、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九條) 十一、本中心舉債限制、採購作業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十二、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三十三條) 十三、本中心解散之事由、程序,與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三十四條) 十四、本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五條) (肆)結語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歷經極嚴謹的專家審查過程及相關機關的行政協調而定稿,且不涉及一般民眾之權利義務事項、也無與產業界的同質競爭,或與他機關有業務兢合議題,對臺灣國艦國造政策推動、海洋產業國際競爭力提升、全海域基礎調查研究執行、本土關鍵核心技術發展等事項至關重要,希冀獲得大院支持。 本條例完成立法後,本會將據以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相關規章,並透過內部、外部適當監督機制及績效評鑑制度之建立,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以達專業化及提升效能等目的。「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建構臺灣韌性戰力的關鍵一環,也是臺灣向偉大海洋國家邁進的重要一步!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懷敍報告如次:(114年4月17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一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涉及本總處業務部分提出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本次海洋委員會為應所屬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國家船模實驗室」與「海洋基礎資料調查船」之需要,及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加強我國海洋產業競爭力,規劃新設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因屬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具有人才專業需求,符合行政法人法規範設立目的,爰設置條例草案中對其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均有明確規範,以落實專業治理,確保國家公共事務遂行。其設置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會審相關機關竣事,建請惠予支持,又本草案於逐條審查時,委員如有垂詢,本總處再予以說明,並尊重大院審查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伍、大陸委員會書面報告:(114年5月28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謹就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18人、(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四)委員王美惠等17人、(五)委員林倩綺等19人、(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七)委員黃捷等19人、(八)委員羅廷瑋等17人、(九)委員郭昱晴等17人、(十)委員吳思瑤等16人、(十一)委員許宇甄等17人、(十二)委員蘇巧慧等17人、(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十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十六)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下稱條例)」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政府為提升我國海洋科技能力,厚植海洋科技研究能量,強化我國海域基礎資訊之掌握,有效統籌運用我國海洋調查船進行研究,同時充實我國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及其他有關海洋科技設施之研究能量,規劃設置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下稱中心)。為使中心能更有效發揮組織效能,提升管理績效及競爭力,以符合各界期待,行政院版草案將中心規劃為行政法人,藉由鬆綁人事任用、組織、資金運籌、科技運用及採購等制度,導入企業化經營理念、人才培育、多元資金統籌、科技應用、國際連結等策略,強化其專業、彈性及效率,以活化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進而提升海域研究調查、船舶技術及海洋科技等研發實力。 查本次立法各版本草案中涉本會業管部分有: 一、王美惠委員等17人提案版本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七、曾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者。」 二、黃捷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第9條規定:「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品行不端或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其立法理由並指出:「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係指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第二項之行為。」 鑑於海洋科技涉及國防安全、海域資源與戰略地理資訊等高度敏感領域,基於我國國家安全與機敏設施之保護,前揭草案針對原具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身分者,或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者設有聘任限制,立法方向與政府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國家尊嚴之立場相符,本會敬表尊重,也尊重各位委員與黨團提案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陸、與會委員於114年4月17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旋於5月28日併入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15案,共計16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條,照委員吳思瑤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二十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條 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四、委員許宇甄等17人提案第三十三條,不予採納。 五、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人員之適任,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於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時,除對於進用人員於聘用前應通過安全查核外,另應將有關「任同一職務滿一定期間內,應重行辦理查核」之制度納入該辦法,以避免機敏資料外洩。 柒、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