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星期三)9時至13時4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國成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十八、委員游顥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蔡其昌等20人、二十、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林德福等16人、二十六、委員邱若華等18人、二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一、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二、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11-1-13)、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八、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九、委員廖先翔等19人、四十、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十一、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第十八案及第四十一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司長黃運貴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陳文瑞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趙興華 交通部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長伍勝園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陳明志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1時53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魯明哲  洪孟楷  李昆澤  林俊憲  林國成  陳素月  何欣純  許智傑  徐富癸  蔡其昌  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陳雪生  廖先翔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蘇清泉  謝龍介  葉元之  羅明才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金德 副主任委員 陳為祥 副主任委員 李怡德 主任秘書 羅天健 (兼代企劃處處長) 技術處 處長 曾鈞敏 工程管理處 處長 陳春錦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執行秘書 張明珠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簡任技正 蔡承平 法規會 執行秘書 陳韻石 資訊推動小組 執行秘書 沈恆光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簡任技正 李炳樟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科長 蔡明翰 社會及家庭署 視察 劉姿麟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築管理組 簡任正工程司 盧昭宏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林國成、李昆澤、林俊憲、魯明哲、陳素月、徐富癸、蔡其昌、何欣純、許智傑、黃健豪、邱若華、鍾佳濱及游顥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廖先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本日會議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今天僅進行詢答的程序,不做實質審查。現在請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首先請提案人林思銘委員進行提案說明,時間3分鐘。 林委員思銘:謝謝召委。各位委員和交通部各位官員,大家早安。本席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謹作如下說明:汽車駕駛執照是汽車駕駛人經體檢及考驗及格後才予以發證,且汽車駕駛人考領駕照時,體格及體能一般多為正常狀況,倘因年紀增長或因故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皆可能在駕駛人上路的時候導致無法預期的意外發生。 從最近媒體報導的多起車禍事故中,我們看到很多高齡駕駛因為駕車時發生注意力不足或操作不當的情況,也有肇事者在肇事後自稱是因為癲癇發作,這些意外都造成不幸的傷亡,並讓許多家庭破碎。因此本席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將駕駛人的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考領駕駛執照時之情形時,應依該規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另為維護汽車駕駛人駕車時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應重新審查其駕駛執照資格。此外也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符合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等特定情形者之資料,並通知其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且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相關資料後,確認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通知該駕駛人於規定之期限內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並規範汽車駕駛人屆期未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者之後續規定處理機制。 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讓行人的用路安全及駕駛人的行車規範都能有效提升,避免意外車禍的發生。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提案人林思銘的說明。 現在請林月琴提案人說明。 林委員月琴:各位委員還有我們的政府部門。本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如下的意見和重點,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首先我要強調的是,近年臺灣無照駕駛日趨嚴重,根據數據顯示,無照駕駛違規案件5年內成長了22%,每年造成超過700人死亡和4萬人受傷,社會成本高達千億元。在兒少方面,從數據來看,2013年到2023年間,全國12歲到17歲少年騎機車的每10萬人口死傷數從472人增加到666人,成長了四成。這種日趨嚴重的趨勢不僅體現無照駕駛違規對於道路安全的威脅,以及對兒少能否健全成長至為關鍵,更凸顯現行法規和配套措施的不足。 我同時要提醒的是,無照駕駛累犯人數的比例事實上是驚人的,統計資料顯示,近3年的裁罰案件當中有三分之二是重複違規,2023年的累犯人數更突破14萬,這反映了單純依靠處罰可能難以根治的問題,須結合系統性的措施。 以下是本席提出立法的重點,主要參考各國的法制,以加重無照者違規的成本跟執法的效率為目標,分為三大核心,第一,違規當下應該立即扣車,考量無照駕駛屬於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為了避免駕駛者趁這個縫隙再做駕駛,並且提高駕駛者違規使用車輛的門檻,所以修正第一項,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的規定。第二,強化汽車所有人善盡車輛管理的責任,目前車輛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其汽車的處罰,並未能涵蓋到車主本身就是無照駕駛者的情況,這樣的情況特別容易發生在已經超過考照年齡的違規者,為了減少違規使用車輛的來源,並加強汽車所有人善盡車輛保管責任,參考現行條例第三十五條酒後駕車吊扣牌照的規定,修正第六項,增訂無照駕駛者吊扣汽車牌照的處罰。第三,加強同乘者的連帶責任,透過同乘者的連帶處罰,可適時增加無照駕駛他律的機制,要求乘客共同負起防制無照駕駛行為的責任,參考現行條例第三十五條酒駕同車乘車的規定,增訂第八項無照駕駛同車處罰的規定,所以煩請我們在場的委員能夠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提案人的說明。 現在確定議事錄。在座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什麼意見?(無)沒有的話,議事錄已宣讀完畢,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我們請廖先翔提案人說明。 廖委員先翔:謝謝主席。本次道交條例,我個人就三個條文提出草案,第一個是噪音車的問題,過去大家對於噪音車的詬病是非常大,影響民眾生活的安寧,因此過去大概兩、三年時間,交通部配合環境部有推出排氣管的認證制度,所有上路的機車排氣管都必須要有認證,如果沒有認證會有相關的罰則,但是相關的罰則或取締,只有限定在移動中的交通工具才能夠取締,也就是我們員警在巡邏的過程中,看到有機車發出比較大的噪音,他才可以主動去取締,相對起來,它是一個比較危險的取締行為,包括也沒有辦法大規模去做一些相關的查處。所以這次的修法建議,包括只要是停放在公有道路、公有路權範圍內的一些機車,只要它的排氣管沒有經過認證,員警一樣都有取締的權利,這一點是噪音車規範的調整。 第二點是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現在其實高速公路局一直有在高速公路做一些宣導,內側車道是超車道,請勿占用,但是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超車道,它的限速並沒有比其他車道的限速來得高,請問要怎麼超車?這是一個很實務的問題,因此我個人提出了限速1.2倍以內,超車道不予處罰的條文規定。當然我提出的是一個方向,我提出的建議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修法的目的是希望把內側車道是一個超車道的精神,能夠實際落實在道路上面,因此提出了相關修法的草案。 第三個是禁行機車的明文的公告,過去以來許多地方政府都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來訂定禁行機車的公告或者是一些標示等等,但是交通部也有明確函文給許多的地方政府,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不是拿來作為禁行機車的依據,地方政府不能夠拿這條來禁行機車,一切還是以道路現場的規範、安全性來做考量為主要的依歸,但實務上,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對於禁行機車這件事情都有矯枉過正的情況,這條法律其實有一點是基本法的概念。因此在矯枉過正的情況下、在我們希望推動汽機車平權的情況下,希望地方政府對於所有禁行機車都要有一個明確敘明的理由來保持它的正當性,也避免地方政府一切把責任都推給交通部,讓我們汽機車的環境在道路上能夠更加安全。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廖先翔提案人的說明。 現在請牛煦庭提案委員說明。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今天我們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以及第五十六條修正案提出提案說明。第一個,有關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基本上是針對噪音車的部分,現行取締噪音車的方式是由環檢警、監理機關不定期於路旁或者是適當地點執行噪音檢驗,或者是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用科技執法的方式來做處理,都要有專業的儀器、技術跟人員來進行檢測,但噪音檢測有時候受限於周遭的環境影響,無法成功取締,所以環境部推出了所謂的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從源頭的角度來處理,檢視排氣管是否有認證編號及外觀不符的狀況,只要有不符合,可以立刻取締。對比需要專業儀器的噪音檢測,如果查獲未依法辦理排氣管變更登記者就可以進行取締,這樣的方法比較簡單,有望遏止更多排氣管的亂象,但現在問題是未符合規定改裝排氣管的罰鍰,在道交管理處罰條例裡面的規定是比噪音管制法裡面的規定來得低,也就是法律上標準不齊一的狀況。考量改裝排氣管而且未依規定申報登記者如果沒有辦法儘速改善、重新驗車的話,他一樣會有妨害交通安全跟公眾安寧的風險,所以我們在第十六條以及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提高相關的罰鍰,要求車主要自行付費,並且在限期之內參加驗車,這樣才有辦法讓排氣管改裝認證制度能夠有效並且順利地執行。 另外,有關第五十六條的部分,我們是針對併排停車的罰則來做調整,考量併排停車車種、時段、路段、方式、樣態未盡相同,但現在的狀況是定額罰款2,400元,讓行政機關就個案對於交通影響程度斟酌的空間是有限的,裁量權限是有限的,因此我們本來的提案是希望把它放寬,變成有最低到最高的罰鍰空間,給予行政機關針對併排停車個案情形為不同處罰,我們本來希望是1,800元到3,600元,但是最近發生了幾個嚴重危害行人安全的相關案例,讓我們重新思考這個下限恐怕也要相對往上提升。因此本席也會在後續審查之後,提出修正動議,目前的想法應該是最低2,400元、最高4,800元,我們可以視併排停車的不同樣態,予以不同程度的罰責,希望可以遏制併排停車的亂象,有效保護交通動線的順暢及行人的安全。以上兩個提案,敬請大院各位委員同仁一起來支持,感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提案人的說明。 現在請游顥委員提案說明。 游委員顥:謝謝大會主席。本席在今天也提出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主要是因為數據顯示近5年來我國的無照駕駛涉入交通事故案件,每年超過4萬件,平均約7萬人死傷,而且成長幅度高達22%,有明顯惡化的趨勢,顯現現行的法規對於無照駕駛的處罰缺乏嚇阻的效果,違規者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其無感與危險性跟違法性。所以本席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於無照駕駛的處罰標準偏低,對於反覆違規者無累犯加重條款,對於出借車輛供無照駕駛者使用之行為人處罰亦顯寬鬆,造成法制上防制力薄弱的漏洞予以檢討、強化。 修法希望能夠達到的具體目標:一、提高違法的成本,以強化法制威嚇的效果,調高罰鍰起點以及最高金額,防止違規者視罰鍰為可承受之代價。二、設置累犯加重條款,對於兩年內重複無照駕駛者,加重處罰,並得移置保管其所駕車輛,來遏止慣性違法。三、針對協助行為課予責任,增設車主或實際支配人出借車輛供無照者駕駛之連帶罰責,來強化源頭管理。四、加重重大事故行政責任,明定無照駕駛造成重傷或死亡事故者,除依法負刑責外,行政罰同步加重,以凸顯其對社會的危險性。 本席認為,無照駕駛絕非單一的交通違規事件,而是長期侵蝕我國交通秩序,造成重大社會傷害的結構性問題,唯有透過明確而有效的法律規範,建立用路人的基本安全底線方能改善。為此,本席提出本修正條文草案,希望各位同事能夠支持通過,還社會一個安全、有序、負責的交通環境,謝謝。 主席:謝謝提案人游顥委員的說明。 現在請提案人羅廷瑋委員說明。 羅委員廷瑋:謝謝主席。鑑於近年來無照駕駛發生的交通事故頻傳,不僅危及公共安全,對於自身的生命安全也是受到極大的威脅。而無照駕駛造成的死傷人數已不亞於酒駕,顯見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足以有效遏止無照駕駛行為。為防制無照駕駛的現象,我特擬具這一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草案的重點有二:第一,無照最高罰到三萬六千元,且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第二,加重汽車所有人的連帶責任,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機車或小型車,提高罰鍰上限至三萬六千元,並按累計次數加重處罰,吊扣牌照期間最長至一年。 剛剛也有其他委員提到,關於併排停車,希望能夠將下限提高,這個部分本席也是非常非常認同,在這一次的討論當中,我們也希望所有的委員能夠一起支持。在地方也有非常非常多的市民朋友跟我們反映,雖然這一次我們的排氣管有納入一些規範管制,但是真正的噪音改裝車並沒有真正地遏止,沒有根絕,所以這個部分也希望在這一次能夠充分討論,再想一些更好的方法,能夠有效地遏止。以上。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提案說明。 我們繼續請機關代表報告,現在請交通部陳彥伯次長報告,希望時間在5分鐘以內。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徐委員巧芯、邱委員鎮軍、吳委員沛憶、廖委員先翔、牛委員煦庭、顏委員寬恒、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月琴、魯委員明哲、陳委員俊宇、羅委員智強、陳委員菁徽、黃委員健豪、李委員坤城、邱委員若華、羅委員廷瑋、張委員宏陸、游委員顥、蔡委員其昌、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台灣民眾黨黨團、王委員世堅等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4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供貴委員會參考。 有關委員提案將民眾檢舉項目納入「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及「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提高排氣管違規改裝罰鍰額度、增訂改裝噪音車責令增加辦理定期檢驗次數、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一般道路排除散落物得收取費用、提高酒駕罰責、明定強制抽血程序、緊急救援車輛排除停讓行人罰則、提高一般車輛、行人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之罰鍰、提高併排停車罰鍰、修正救濟管轄法院、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不得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罰則、修正禽、畜、寵物等用詞、提高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之處罰金額等,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有關委員提案提高偽變造車牌、取消攜帶行車執照、非原廠排氣管認證、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速一點二倍不予處罰、隔熱紙透光率納管、行駛車道除敘明理由公告不得限制機車行駛、道安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等規定,本部基於有些是主管機關的權責,有些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或是實務作法上都已經達成委員建議的效果,建議不予增訂。 另因應近期無照駕駛造成死傷事件,本部已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研擬加重罰則,包括依汽機車分別加重罰鍰;累犯累計期間延長至10年且罰鍰無上限;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車主連帶重罰;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等。預計114年6月底前陳報行政院,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再綜整處理。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接下來分別請公運司林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報告。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林司長福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徐委員巧芯、邱委員鎮軍、吳委員沛憶、廖委員先翔、牛委員煦庭、顏委員寬恒、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月琴、魯委員明哲、陳委員俊宇、羅委員智強、陳委員菁徽、黃委員健豪、李委員坤城、邱委員若華、羅委員廷瑋、張委員宏陸、游委員顥、蔡委員其昌、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台灣民眾黨黨團、王委員世堅等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4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一、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徐委員巧芯等提案修正第7條之1民眾檢舉項目納入「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及「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1.駕駛人將六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涉有高度安全風險,倘屬事實明確,應屬緊急狀況,有立即處置之必要。此類情形,如有目擊人或相關人員發現,為確保兒童人身安全,應優先撥打110報警到場處理,由警察機關即時介入查處。 2.大院113年5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第7條之1,已經有充分討論民眾可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委員提案民眾檢舉項目新增「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其構成要件為「遮蔽標誌」,檢舉人所附之證據容易因為標誌之遠近、掛設方向、拍攝地點及角度而造成不同結果,造成執法單位實務難以認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邱委員鎮軍等提案修正第12條提高偽變造車牌罰鍰:大院已於114年5月9日三讀通過修正第12條及第85條之3,提高違反號牌使用規定罰鍰上限,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針對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十年內累犯等3類情形者予以沒入車輛,併罰違規使用該等車輛之汽車駕駛人等規定,有關委員提案提高罰鍰下限,前於大院審查時已有充分討論,建議本條無須再行修正。 (三)吳委員沛憶等提案修正第14條取消隨車攜帶行車執照規定: 1.行車執照係行車之許可憑證,世界各國均有核發行車執照作為車輛登記所有權之證明,並賦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照之義務。 2.有關委員提案取消隨車攜帶行車執照規定一案,目前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雖無相關罰則,惟若刪除本項規定,會讓民眾誤解認為以後駕車時皆不用隨車攜帶行照,不利於執法人員進行車輛安全查核,實務上員警執勤攔檢時仍會遇有行動網路收訊不良,無法立即查詢車輛相關資訊之情形,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四)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第16條明定汽機車非原廠排氣管須經主管機關認證及其違規處罰規定: 1.為從源頭解決機車改裝排氣管產生噪音問題,本部依行政院指示改裝車噪音危害防制策略,配合環境部加速推動排氣管噪音認證制度,已於113年1月18日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更換非原型式機車排氣管納為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變更登記項目,且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之排氣管,納管後排氣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可依第16條規定處罰。 2.民眾若經環警監路邊攔查或民眾檢舉噪音有超標情形,使用非原廠型式排氣管未完成變更登記者,已可依處罰條例第16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噪音值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所訂標準者,則由當地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3.有關委員提案將汽車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進行納管,本部將配合主管機關環境部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變更規定,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五)牛委員煦庭等提案修正第16條、增訂第16條之1提高排氣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罰鍰額度,並明定違規臨時檢驗由受檢者負擔費用,及顏委員寬恒等提案修正第16條、第43條,提高改裝噪音車罰鍰額度上限,並增加違規車輛定檢次數: 1.有關委員提案提高排氣管違規改裝罰鍰額度,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有關牛委員提案增訂車輛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等應自費參加臨時檢驗部分,鑑於本條違規項目涉及行車安全,修法民眾自行負擔違規衍生召回臨時檢驗費用,有助車輛所有人遵守規定,維護行車安全,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3.有關顏委員提案增訂改裝噪音車責令辦理定期檢驗或增加次數部分,大院相關委員已有提案增訂責令參加臨時檢驗,更有即時矯正效果,建議併相關委員提案綜合討論,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六)邱委員鎮軍、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月琴、魯委員明哲、陳委員俊宇、羅委員智強、陳委員菁徽、黃委員健豪、李委員坤城、邱委員若華、羅委員廷瑋、張委員宏陸、游委員顥、蔡委員其昌、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第67條、第85條之3,加重無照駕駛罰責,包括提高罰鍰額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扣繳牌照、14歲以上未成年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併同參加講習、同車乘客併同處罰、累犯或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沒入車輛、延長吊扣牌照期間、致人受傷4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領、公布18歲以上無照駕駛姓名、照片及違規事實: 1.為更加強無照駕駛防制,本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已再召會檢討,無照駕駛將朝加重嚴懲比照酒駕處罰方式,依汽機車駕駛人不同的行為分別加重罰鍰;累犯累計期間延長至10年且罰鍰無上限;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車主連帶重罰;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等,已與多數委員提案方向相同,修正草案預計114年6月底前陳報行政院。 2.有關委員提案,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七)顏委員寬恒等提案修正第27條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目前公路通行費收費已全面採電子計程收費,取消人工收費方式,已無收費站之設置。委員提案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處罰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八)林委員德福提案修正第30條增訂一般道路強制排除散落物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負擔規定: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第2項已訂有散落物即時排除規定,委員提案一般道路比照高、快速公路增訂強制排除散落物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九)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第33條增訂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因本項行為致有第一項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一點二倍內,不予處罰: 1.目前公路路線設計係由各道路主管機關依道路條件訂定設計速率,並以行車速限不高於設計速率為原則,以保護用路人安全,車輛超過速限有安全風險。 2.另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已訂有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且未發生道路事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十)林委員德福、邱委員若華、台灣民眾黨黨團、黃委員健豪提案修正第35條、第35條之2、第67條,加重十年內第3次酒駕累犯,且無照駕車得沒入車輛、提高酒駕罰鍰、永久吊銷駕照禁止再考領及酒駕一律沒入車輛等規定:本部近年來已持續配合大院修法加重酒駕相關罰責,最近一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施行日期為112年6月30日,歷次修法項目包括提高罰緩額度、累犯罰緩累計無上限、沒入車輛、公布姓名及照片、吊扣牌照、同車乘客連帶處罰及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需接受酒癮評估治療及使用酒精鎖車輛等多元手段,以嚇阻酒駕情事,近年酒駕案件及傷亡有逐漸下降之趨勢。有關委員提案再加重酒駕罰責,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一)蔡委員其昌、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修正第35條明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事故強制抽血程序,並授權訂定血液相關檢測程序、保存期限及安全維護措施等辦法,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關:委員及黨團提案與本部函報行政院修正草案之方向相同,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二)顏委員寬恒等提案修正第44條增訂緊急救援車輛排除停讓行人罰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緊急救援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本部亦以100年12月27日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內政部警政署,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三)顏委員寬恒、林委員俊憲提案修正第45條提高一般車輛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之罰鍰:委員建議加重不停讓緊急救援車輛罰鍰,強化駕駛人避讓救援車輛之觀念,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四)牛委員煦庭、魯委員明哲等提案修正第56條提高併排停車罰鍰額度:委員提案加重併排停車罰鍰且罰鍰應考量併排停車車種、時段與路段等因素,以有效遏止違規停車行為,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五)蔡委員其昌提案修正第65條、第87條修正救濟管轄法院之文字:委員提案係配合現行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院變更而作文字修正,敬表贊同,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修正第67條駕駛人駕駛執照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不得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及加重因酒駕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者重新請領駕照罰則: 1.我國國人依規定考領有之國內駕駛執照,現行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本不得再持所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本部並以113年9月20日交運字第1130016157號函說明,民眾持我國駕照吊銷禁考期滿後,自應重新接受國內相關駕照管理規定經考驗合格後方予發照,不宜開放其於禁考期滿後即可持外國駕照換領我國駕照、持互惠國國內或國際駕照於我國駕車,本部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另黨團提案曾依第35條規定酒駕吊銷駕駛執照者排除適用第67條之1重新考領規定,本部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七)羅委員智強等提案修正第72條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罰則: 1.委員提案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罰鍰額度,並增訂禁止其行駛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本部100年7月8日交路字第100036123號函示已說明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超過時速25公里者,應按照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委員提案增訂第72條第3項,明定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原有規格致已不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法令規格者,依第12條規定處罰一節,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78條增訂行人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之罰則,及修正第84條將禽、畜、寵物等用詞修正為動物,將動物所有人更名為飼主: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可處新臺幣600元罰鍰。因執行緊急救援任務之車輛具有道路優先權,行人不避讓該等緊急救援車輛相同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有關黨團提高行人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罰則,有助強化行人避讓意識與緊急應變效率,提升整體交通安全與救援通行效能,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另經查動物保護法中對動物及飼主之定義已包含本條例對禽、畜、寵物及所有人之範圍,黨團提案因屬用語修正,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十九)魯委員明哲等提案修正第80條,提高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之處罰金額規定,由現行2,400元提高到4,800元:委員提案透過加重處罰,具有提升行人守法意識與平交道通行安全之正面效益,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二十)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車輛車窗、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之透光率納管規定: 1.本部114年2月7日道安記者會中宣示納管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及推動方向,刻正督同本部公路局與各界溝通以取得社會共識,以利擬定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使用指引擬定,預計於114年6月公布使用指引,內容包括車窗及擋風玻璃功能、國內使用現況、建議可見光透過率數值及如何選購產品等,宣導民眾選用黏貼符合建議值可見光透過率隔熱紙,以強化行車安全,後續亦會修正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據以執行納管。 2.綜上,爰可不用再予增訂。 (二十一)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除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並敘明理由上網公告,不得限制機車行駛: 1.道路車道安全合理使用應由各道路主管機關考量道路幾何設計、車流特性、車種組成及相關管理措施,於維護交通安全前提下,設置相關標誌、標線供駕駛人遵守車道使用。 2.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已有明文機車行駛之車道,首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方依通則性規定行駛;道路限制包括機車或其他大型車、小型車行駛路段涉及道路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很多規畫也有向民眾溝通,倘皆須敘明理由上網公告,因數量龐大、路段車道相當多,仍宜先向地方政府確認實務可行性,爰建議不予增訂。 (二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汽車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且能對應該車型式之排氣管:本部已於113年1月18日配合環境部機車排氣管認證制度,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更換非原型式機車排氣管納為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變更登記項目,且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之排氣管;有關委員提案將汽車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進行納管,交通部將配合主管機關環境部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變更規定,爰建議本條無須增訂。 (二十三)王委員世堅等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修正會議,並應邀請車輛改裝業者團體、專家學者參與討論: 1.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57年4月5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近20年間每年均有提出修正草案,無論是研析修法可行性會議或修正草案會議,均會邀集相關公(工)協會、政府單位等利害關係人,如果是行駛規定或駕駛人部分就會邀請相關安全團體,如果是車輛部分就會邀請車輛公會還有相關改裝團體會商,踐行溝通程序。 2.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附件15對於汽機車設備可變更項目訂有4類不同管理規定,因應實務需要亦經歷多次滾動檢討修正,包括近年辦理廂式平頭小貨車相關變更規定修正,均有於修正草案研擬期間邀集相關公(協)會等利害關係人會商討論,充分踐行溝通程序,爰建議無須增訂。 (二十四)蔡委員其昌、林委員思銘等提案修正第92條之2增訂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影響行車安全應主動辦理駕照資格審查,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等規定:委員提案與本部函送行政院修正草案之方向相同,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對於強化無照駕駛管理,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民團體擬具互為配套周延之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爰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為處理,謹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交通部。 因為法務部、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今天都有列席並提供書面資料,敬請各位參考書面資料,其餘機關所送書面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大院委員、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42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40案,深感榮幸,謹代表法務部說明如下: 本次會議審議大院委員、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42案。 草案規範對無照駕駛〈委員黃健豪等19人提案第21條第1項〉及酒駕毒駕、拒不配合檢測〈委員黃健豪19人提案第35條第1項、第3項〉之車輛,採「直接沒入」罰則,此屬強烈干預人民財產權之行政處罰方式,建請衡諸憲法比例原則予以審議;又本條例除就具危險性質車輛採用直接沒入罰則外〈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同條第2項參照〉,就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第12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參照〉、危險駕駛〈第43條第4項〉之沒入車輛罰則,尚規定有:「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再次違反」、「再次違反」等其他要件,建請併予參酌。 草案第35條第6項、第13項規範酒駕強制採檢程序、檢體處置等事項〈委員蔡其昌等20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提案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敬表支持。關於草案第35條第6項規定,建議行使強制力要件以具有酒駕犯罪嫌疑為前提,而執行人員以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為宜,以符憲法判決意旨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至於草案第35條第13項規定採檢等事項辦法,究應由內政部或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尊重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草案其餘內容分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噪音管理等事宜,尊重主管機關職權意見與大院決定。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司法院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2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2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草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沒入車輛者,建請明定或於立法理由中說明,該沒入之車輛是否僅限於行為人所有之車輛,或及於第三人所有而供行為人使用之車輛,以臻明確。另如沒入之客體及於第三人所有之車輛,是否限於該第三人對其所有之車輛供作違章行為使用有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亦請釐清。 貳、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11672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甫於114年5月28日修正提高罰鍰金額,該修正規定尚未施行。宜否視施行後成效再行決定有無修正之必要,尊重主管機關與大院之政策決定。 參、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06199號) 草案第16條第2項以「命汽車所有人參加臨時檢驗」取代「責令改正」,然似未明定行為人有改正之義務。是否宜保留「責令改正」之規範,並增訂「命參加臨時檢驗」,建請斟酌。 草案第16條之1第4項「吊扣其牌照」,未規範吊扣之期間,是否如第3項「至檢驗合格後發還」?如是,建請明文規範,以資明確;如否,是否指永久吊扣?實務如何操作,建請釐清。 肆、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08451號) 草案第21條第2項規範「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沒入該汽車;同條第6項規範「汽車所有人」允許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沒入該汽車,並無「5年內違反2次以上」之限制。兩者是否有輕重失衡之情,建請釐清。 伍、委員羅廷瑋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12838號、第11012834號) 草案第21條第1項規範應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然於同條第2項5年內違反第2次以上者,係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未規範應移置保管該車輛,是否有輕重失衡之情,建請斟酌。 陸、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03407號) 草案第33條第2項後段文字之規範意旨不明,其所指「不予處罰」,是指不依同條第2項前段為處罰或不依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不予處罰之要件與立法意旨是否相當,建請釐清。 柒、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銓敘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2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次會議涉及本部部分為審查十九、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有關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以及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2案。茲因該2案均係為完善國人道路交通安全,掌握駕駛人有無因體格或體能變化致影響駕駛執照領有資格,就落實駕駛執照持照資格管理所為之規劃,本部敬表支持,並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管機關交通部意見及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國防部書面資料: 審查蔡其昌委員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報告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大院交通委員會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由蔡其昌等20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林思銘等23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尊重,後續配合行政院政策指導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書面資料: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十八)委員游顥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蔡其昌等20人、(二十)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林德福等16人、(二十六)委員邱若華等18人、(二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一)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二)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11-1-13)、(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八)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九)委員廖先翔等19人、(四十)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十一)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共42案,代表本籌備處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與本籌備處業務有關部分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 查前揭各版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提案,涉及到個人資料蒐用之條款,本籌備處意見如次: 一、有關第(十九)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5條規定,針對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第2款酒駕罪嫌,拒絕或無法實施酒測,而改施以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就結果之蒐集、處理、保存、銷毀、安全維護措施、稽核、監督等事項,授權相關機關會商訂定辦法,相對於規範個人資料一般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之個資法,上開規定係屬特別法,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未來本籌備處亦將參與該辦法之訂定過程,就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提供法制意見。 二、有關第(十九)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其中草案第92條之2規定,針對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並授權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所提供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提供項目、程序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相對於規範個人資料一般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之個資法,上開規定係屬特別法,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未來本籌備處亦將參與該辦法之訂定過程,就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提供法制意見。 主席:現在請林德福委員提案說明,時間3分鐘。 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有鑑於貨物、物品散落於一般道路,若不即時排除,容易造成交通堵塞與二次事故,強制排除散落物品,依現行法令僅適用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為了讓公權力能夠盡早介入處理,及早排除「一般道路」塞車情況,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載運貨物、物品散落於車道無法即時清除時,散落物可由道路該管機關主動協助處理排除,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另外還有本院委員林德福、廖偉翔、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自從立法要求設立酒駕累犯姓名公布專區後,終於讓外界知道酒駕累犯真的是層出不窮,甚至一而再、再而三,酒後無照駕駛。因此,各界呼籲針對「酒駕累犯」沒入其車輛,以避免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經交通部統計,10年內第3次酒駕累犯或拒測累犯且駕照無效之人數合計1萬9,649人,本席乃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酒駕累犯,10年內第3次酒駕,且無照上路,得沒入車輛。未來本案如經立法院審議,獲得共識須採霹靂手段,本席也支持更嚴格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德福提案委員的說明。 現在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出席委員6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於10點半截止;各委員如果有臨時提案,請於10點鐘以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暫定10點半休息10分鐘。 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洪孟楷委員質詢。 洪委員孟楷:(9時44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陳彥伯次長。 主席: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早。 洪委員孟楷:次長,過去本席一直強調交通是專業、用人唯才,您也是老交通人,所以只要是專業理性的討論,大家都可以用專業來說服專業。請教現在國人關注的大眾運輸部分,臺鐵跟高鐵哪一個需要專業的人才來做經營管理?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說明,所有交通事業的處理,不管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都要有一定的能力來帶領…… 洪委員孟楷:都要專業吧!這個問題沒有那麼難回答吧。 陳次長彥伯:不是,他都要具有一定的能力來帶領整個公司繼續向前,我想這是一定的。 洪委員孟楷:臺鐵目前是代理董事長,現在要補鄭光遠董事長來接任,他是今年1月才接任高鐵董事長,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的。 洪委員孟楷:過去大家對於鄭董事長在大眾運輸或相關交通專業上來講,認為是可以為臺鐵來做後續的安全維護管理,他應該是一個合適的人選,他的專業有沒有問題? 陳次長彥伯:鄭董事長不管以往在航空領域或者是在高鐵領域,他的表現都有一定的專業性。 洪委員孟楷:非常亮眼,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是。 洪委員孟楷:鄭董事長跟現在傳出即將接任高鐵的董事長史哲,哪一個比較專業?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關於用人方面,每一個人都有他的能力來處理所帶領的公司,所以用這樣來比較恐怕不是很恰當。 洪委員孟楷:如果你這樣講的話,就沒有相關領域的專業了。 陳次長彥伯:到了一定程度的領導者……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請教的是史哲要去接任高鐵董事長是誰的決定?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可以跟委員說明,所有國營事業都有一定的用人制度和程序,所以…… 洪委員孟楷:是,就是有用人制度跟程序,所以我們想瞭解是誰拍板的? 陳次長彥伯:委員剛剛特別提到的相關程序正在進行中,還沒有定案。 洪委員孟楷:還沒定案? 陳次長彥伯:等程序完備之後會對外說明。 洪委員孟楷:但是這兩天已經傳出來,我想明人不說暗話,媒體都已經報導就是史哲接董事長,有可能改變嗎? 陳次長彥伯:程序還在進行中…… 洪委員孟楷:是誰拍板定案?政院人士?今天您是交通部次長,我本來想要問部長,但部長沒來只能問次長。我請教一下,交通部管所有的部門,你們不可能不知道高鐵董事長那麼重要的位置,結果是一個空降的政委,一個過去在文化部、文化領域的人。他在文化領域的部分表現怎麼樣見仁見智,但至少他有在文化領域耕耘,可是現在是完全沒有任何交通背景的人要來接高鐵董事長,您一個老交通人可以接受嗎? 陳次長彥伯:我要跟…… 洪委員孟楷:交通的專業有那麼容易被取代,可以讓外界隨便一個人就來空降嗎? 陳次長彥伯:我要跟委員說明是,所有交通業務的推動其實是靠所有交通人大家共同努力,只要在這個團隊裡面的人大概都是我們所稱的交通人,都一定會發揮他的作用及能力,每個人職司其職,把事情做好。 洪委員孟楷:現在你是要用過去幾十年的背景,來認可一個過去從來沒有在交通領域的人來到高鐵,因為他官大學問大,因為他黨證無敵,接了董事長之後,他就變交通人了,是這樣嗎? 陳次長彥伯:我再跟委員說明,就是所有這樣的一個…… 洪委員孟楷:次長,有沒有看到媒體的報導?這是今天媒體的報導,「不懂交通專業、營運轉型,憑什麼當上高鐵董座?」前民進黨政府時代的交通部長也講,要說清楚用人的原因。現在是搭過高鐵就可以當高鐵董事長,是不是?全臺灣只要有搭過高鐵的人,只要有做過服務的、坐過經濟艙的、坐過自由座的,就可以來當高鐵董事長?他憑什麼?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交通的專業上或治理上,其實是要靠大家共同努力,剛才委員特別提到有搭過什麼就一定可以什麼,我想這個跟用人是不可以劃等號的。 洪委員孟楷:所以今天大家只要努力,也不用學習什麼專業,只要努力,我就不用有相關的背景。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一個交通團隊的帶領…… 洪委員孟楷:我其實是覺得滿遺憾的…… 陳次長彥伯:其實是靠著各個領域的人才在這裡匯集的。 洪委員孟楷:我們今天是交通委員會討論的都是……我一直強調在交通委員會裡面沒有媒體是好事情,為什麼?就代表沒有出事,大眾運輸也不能有任何的出事,因為出了事情都不是你我任何人可以承擔得起。但是今天那麼兒戲,專業外行領導內行,政治效忠步步高升,把一個董事長空降來,沒有一個交通部的人敢講一句不對,還要幫他洗地。 今天問的問題,我覺得我很公允地問,他有什麼交通專業,指出來!他有什麼長才,是我們2,350萬人中有交通博士、交通碩士,及每一個那麼優質的交通部人才,都沒有辦法接任高鐵董事長,只有一個外行、過去沒有在交通領域服務的人,他可以這樣空降來?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報告,爾後不管是高鐵或臺鐵,其實他是董事長,是在做公司治理,所以他只要具有能力把公司治理做得很好,都是很棒的交通人。 洪委員孟楷:次長,政委負責督導部會,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政委依他的權責,是的。 洪委員孟楷:現在督導交通部的是誰、是哪一位政委? 陳次長彥伯:有各個不同領域,有不同……就是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政委。 洪委員孟楷:現在督導交通部的是哪一個政委? 陳次長彥伯:如果是工程,有陳金德政委;如果是觀光,是史哲政委。 洪委員孟楷:觀光是史哲政委。 陳次長彥伯:是。 洪委員孟楷:史哲政委負責的部會,是包括文化部、教育部、客委會跟故宮。 陳次長彥伯:也包含觀光的業務在裡面。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認為高鐵是觀光比交通專業重要就對了? 陳次長彥伯:我再次強調,跟委員說明…… 洪委員孟楷:次長,你這樣子真的是讓本席非常遺憾,國人都看到眼裡,既然你要講專業、要講董事會,現在是講還沒有通過董事會確定,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相關行政程序還沒有走完,當然後續的高鐵董事會有相關的公司治理去處理。 洪委員孟楷:好,我們就來看一下高鐵網站上面董事會怎麼規範。我今天在高鐵網站上特別找到相關董事會治理辦法,其中載明「建置於本公司董事人才資料庫,並適時提送董事會審議」,請教一下,史哲什麼時候有被納入高鐵公司董事人才資料庫? 陳次長彥伯:我想我要進一步去了解高鐵……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 陳次長彥伯:因為是牽涉到高鐵公司的…… 洪委員孟楷:一定有嘛,這是高鐵網站上的…… 陳次長彥伯:因為牽涉到高鐵公司的公司治理部分,在這裡我恐怕無法替高鐵公司來回答。 洪委員孟楷:讓我們國人了解一下,什麼時候「史哲」這個名字出現在高鐵董事人才資料庫裡面,並且適時提送董事會審議?不要告訴我們是這兩天喔!我想如果說前面有董事人選辦法,因為這個是董事要互相選出董事,「本公司董事長之選任,大股東於推薦前亦以其所定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為指引,全面評估、檢視並確認董事長人選之資格及其相關經驗,並符合公司營運所需且能擔負重任,恪遵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為董事長接班規劃之最高原則」,這是高鐵網站上面清清楚楚白紙黑字寫的,有遴選管理考核要點指引,全面評估檢視確認董事長人選的資格跟相關經驗,剛剛討論了半天,史哲的相關經驗是零啊!你用一句只要努力能夠加入就是交通人來幫他脫罪,就代表他過去沒有任何相關經驗。負責公司營運並且擔任重責、用人唯才、適才適所,有嗎? 陳次長彥伯:首先跟我跟委員回應兩個,我剛才特別提到每一個適任公司董事長的人都有其專業,當然他也一定要努力。另外一個,這裡特別提到高鐵公司的遴選相關規定,牽涉到高鐵公司治理,我也相信高鐵公司一定是依循這樣子的程序遴選董事,也會經過高鐵公司董事會來處理。 洪委員孟楷:會不會愈講愈心虛啊,次長?高鐵公司108年10月16日還修訂了永續發展暨提名委員會,也請您回去找一下相關資料,告訴國人所謂高鐵公司的永續發展暨提名委員會,過去歷屆開會以來,有沒有曾經出現過史哲的名字,好不好?今天讓國人看到他其實是之前就被討論,還是真的是高層欽點,只要黨證無敵,有黨證、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的話大家就慢慢等,即便工作了幾十年的交通人,今天次長用一句話說你只要加入就是交通人了,我也不知道這樣子的講法以後大家能不能接受,為了一個高官升官、為了一個有黨證的人升官,然後打擊了所有交通部、所有交通人的信心,他們工作了10年、20年、30年,念了交通博士、交通碩士、運輸所,沒有用,只要今天加入就可以當作交通人,這就是現在民進黨政府展現的態度跟讓國人看到的狀況。 我今天對任何人都沒有喜好,我對事不對人,今天這個人拿的是其他黨的黨證,如果沒有交通專業我一樣批評,因為這是很離譜的事情。國家高鐵是那麼重要,現在每天運輸多少人的高鐵,結果治理公司的董事長居然可以這樣子空降,真的是國家是你們家耶、國家是民進黨耶,非常離譜跟荒謬。 陳次長彥伯:我想最後還是要跟委員報告,所有的相關高鐵董事長產生,最後還是要尊重高鐵董事會的決定和相關程序。 洪委員孟楷:現在要推給高鐵董事會就對了。 陳次長彥伯:相關的程序還是要完備…… 洪委員孟楷:高鐵董事會9名董事,有7名是官派的…… 陳次長彥伯:最後高鐵董事會還是要經過公司治理方式來產生。 洪委員孟楷:然後現在行政院傳出政院人士講說欽點史哲來當高鐵董事長,這就是民進黨政府給國人看到的交通專業,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李昆澤委員質詢。 李委員昆澤:(9時57分)謝謝召委,請一下陳次長。 主席:陳次長。陳次長我特別提醒一下,針對問題來回答,不然的話時間會拖得很長,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李委員昆澤:次長好。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李委員昆澤:今天要討論的主要是針對路口的交通事故,其實我們看相關的數據,它是很嚴重的道安危險熱區,交通部今年1月至3月有針對路口事故統計,造成死亡人數達到310人,行人的路口事故受傷人數達到2,390人,高齡者的路口事故,受傷人數更是高達1萬1,320人。 我們也針對相關的行人穿越道這些路口,推動相關行人穿越道的安全庇護島,但是設了安全庇護島之後,我們看看近期設置這些庇護島之後有一些重大事故的整理,也有相關的數據,再來是新聞媒體有報導的,我們做了一個簡單的整理。 為什麼路口發生這麼多的重大事故,造成傷亡這麼嚴重,我們在設置安全庇護島之後,又發生這麼多的自撞事件,次長簡單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些案例裡頭,當然除了設置上會有一些在相關工程上應該需要再檢討之外,我想整體用路人的使用可能也要一起考量。 李委員昆澤:我認為必須要更具體,第一個,我認為應該參考成效良好的交通安全改善設計,要建立這種改善範本,來建議做採用,例如庇護島的設計範本,我們也要考慮可以建議高度或是應該要有反光的設計,或者是要有防撞的設計等等。次長,簡單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委員建議要有推動的範本是很好的建議,現行本部的交通工程規範或內政部市區道路相關規範裡頭,都已經有明確規定要求設置像是反光導標、危險標記或路障障礙路線等等,當然這些已經有相關的規範,相關縣市在使用上或許還不是很了解,這部分我們會提供相關指引給用路人及工程機關瞭解。 李委員昆澤:當然施工最主要是各地縣市政府,交通部有責任製作相關的指引跟規範,讓各地縣市政府來做參考。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來做。 李委員昆澤:另外一個就是要加強教育宣導,為了避免駕駛的不良習慣造成嚴重車禍,我們要建立良好的駕駛文化,部分的駕駛有一些不好的駕駛習慣,例如違規轉向或逕行壓線、甚至未依規定減速等等這些嚴重的問題,面對這種長久錯誤的駕駛觀念跟行為,我們對於安全設施的識別宣傳必須要加強,請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是,委員剛才特別提到駕駛人在行經路口的時候,有大家俗稱切西瓜的現象這種情形,所以我們現在在很多庇護島都會搭配路口的行車導引線,爾後我們會加強宣導駕駛朋友到了路口時應該要用這樣的方式來行駛。 李委員昆澤:除了要加強宣導之外,這種安全庇護島的臨時識別裝置跟指揮人力這部分也要加強宣導跟訓練,針對改善完成的這些路口,要加強識別性或者是臨時性的引導措施,必須要去做處理,例如在改善完成的路口擺設三角錐等等,用這樣的處理。另外,我們跟警政署和地方政府也要加強合作,對於因為駕駛習慣不良所造成的事故,我們必須針對這些熱區加派臨時性的指揮人力,加強宣導跟勸導,讓民眾能夠了解相關路況改變的狀況,請次長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是,關於委員這個建議,尤其是在很多設施剛做好的或者是有時候相關的設施也會做相關的交通工程,所以有關人力指揮或是三角錐的放置甚至照明等等,我們都會配套來做。 李委員昆澤:好,因為我們推動交通安全不是光靠罰單或者是光靠一個工程的改善就能夠提升交通安全,次長也很清楚,我們必須針對交通的改善工程、教育宣導、還有執法管理所謂的「3E」這三個方面,具體地跟中央、地方縣市政府通力合作,這樣才能全面性提升交通安全,這個部分再給次長時間說明。 陳次長彥伯:委員剛剛也特別提到有關工程、教育、執法、監理等等面向,也就是在這裡特別提到,希望提升國人交通安全文化這一部分,其實是交通部近幾年來一直持續在努力的,而且我們也透過道路交通安全週或季等等方式來宣導,這部分我們會結合地方跟各縣市政府大家共同來努力。 李委員昆澤:次長,最後的時間,我們來質詢更重要、更嚴肅的一個議題,都是一樣重要的交通安全議題。交通部統計,無照駕駛的人次在2024年達到28萬人次,2022年時有31萬人次,都是很嚴重。2024年無照駕駛的因素分為兩類:第一個,就是沒有領駕駛執照,達到17萬7,974人次,占比62%;吊註銷駕照的駕車也有10萬1,723人次,占比達到35.63%。無照駕駛的累犯件數跟人數在5年內,2023年累犯件數是21萬6,222件,累犯人數也高達14萬5,318人,這很嚴重,次長,我們交通部針對無照駕駛現在有什麼具體的規範?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特別提醒,無照駕駛確實在最近我們有看到它的嚴重性,所以我們大概分幾塊,第一塊大家比較關切的就是相關的處罰,今天也有很多委員都有提出,所以我們在相關的處罰裡,大原則是比照酒駕,我們會針對無照駕駛汽車、機車分別予以處罰,另外也有罰鍰累犯上限的處理。 李委員昆澤:次長,提高罰則當然是一個提升安全的重要防範手段,但是我有幾個具體建議:第一個,我們要建立對於吊扣、吊銷駕照者的追蹤機制,提醒他們要重新考照;第二個,我們目前好像只有針對未成年無照駕駛進行講習,是不是?成年的部分,除了開罰之外是不是也要進行講習?請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應該也有一起的,只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一起參加講習。 李委員昆澤:相關的這些規範,必須要更具體地去提升。 陳次長彥伯:是。 李委員昆澤:我們要防範無照駕駛,不管他是未成年或者是被吊註銷駕照的累犯,非常嚴重,每天大概有10萬或是10萬以上的無照駕駛人在街上亂竄,這是非常嚴肅的議題,必須更具體地防範,以上。 陳次長彥伯:是、好,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來努力。 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黃國昌總召質詢。 黃委員國昌:(10時6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次長。 主席: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黃委員國昌:次長好。最近國人非常關心的事情就是,是不是只要有黨證就可以當高鐵董事長?史哲先生所引發的爭議,我相信今天各大媒體次長都有看到,我只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史哲是有什麼交通專業?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有關高鐵或臺鐵用人相關的程序,目前正在進行中。 黃委員國昌:進行中?奇怪,中央社說行政院已經核定,所以中央社放假新聞嗎? 陳次長彥伯:只是它有相關的一個程序,程序還沒有…… 黃委員國昌:不是,我先一步一步來…… 陳次長彥伯:程序結束之後,再對外說明…… 黃委員國昌:次長,請你針對問題回答,好嗎? 陳次長彥伯:是的。 黃委員國昌:第一個,行政院核定沒有? 陳次長彥伯:相關的一個程序還在進行中。 黃委員國昌:所以中央社講的不對嘛!不對啊,你們交通部看到中央社的新聞就要趕快發聲明稿澄清,說程序還要進行啊!行政院沒有核定,程序都還在進行。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因為它有報核的程序,還有核定退文的程序等等的,相關程序…… 黃委員國昌:所以程序完成沒有?完成沒有? 陳次長彥伯:相關的程序在完備了以後會對外說明。 黃委員國昌:所以現在程序完成沒有? 陳次長彥伯:我的了解,今天裡頭應該可以完成,是。 黃委員國昌:今天?所以就是確定要完成嗎? 陳次長彥伯:相關的程序還在進行中…… 黃委員國昌:OK!沒關係,如果媒體報導有錯誤的話,有的時候未必是故意要寫假新聞,因為有的時候行政院人士不負責任地對外面匿名放話,說已經核定了。如果是其他媒體也就算了,我看的是中央社的新聞,中央社說行政院已經核定,今天次長在這邊澄清說行政院還沒有核定,非常地好,如果還沒有核定的話…… 陳次長彥伯: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相關的一個程序還在進行處理…… 黃委員國昌:是,還在進行嘛,對,這個話你講三次了嘛! 陳次長彥伯:是,相關的程序還包括報核、核定……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就問你最關鍵的問題,行政院核定了沒有? 陳次長彥伯:然後最後退文等等這樣的一個程序……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核定了沒有?行政院核定了沒有? 陳次長彥伯:這一部分,我們還要再瞭解…… 黃委員國昌:請問次長,行政院核定了沒有? 陳次長彥伯:目前的程序還在進行中。 黃委員國昌:所以行政院核定沒有? 陳次長彥伯:這個程序還在進行中。 黃委員國昌:所以還在進行,沒有核定,對嗎? 陳次長彥伯:這個程序還在進行。 黃委員國昌:OK!好,沒關係,程序還在進行,我們就等著看嘛!等著看我們的民進黨政府怎麼做決定嘛!高鐵的工會說什麼?對專業經理人的侮辱。連民進黨的立委自己都講,這當然是酬庸嘛!社會上面反彈這麼大,如果民進黨政府的心態是只要有黨證、只要派系對、只要後臺硬,我就是要讓他當高鐵董事長,臺灣人民要怎麼樣?基本上展現出來的傲慢心態就是這個樣子嘛! 好,沒關係,進入我今天要問的主題,發生很多交通事故,駕駛人當然會有整套駕駛人訓練的問題,道路設計也是大家關心的,我最近接到陳情說楊梅休息站設計不良,3年13起車禍、7死23傷,因為我接到檢舉以後一定會去查證,我看了3年13起車禍、7死23傷,這個比例非常非常高,等於是在整個高速公路休息站裡面的道路設計造成死傷人數最高的,其中有8件自撞分隔島。我們繼續往下看,我不看抽象的統計數據,我看具體的案子。2015年1月發生4死車禍,那時候開始有人質疑道路設計有問題,高公局說入口路線設計及交通設施均符合規範,這是高公局當初的說明;結果你們說明完了以後,3月再度發生擦撞分隔島的車禍。那個時候非常關心臺灣道路設計的一些民間人士就出來罵,他們說原來高公局改善的方式就是立牌子,家裡有地雷,政府不幫你拆,還立了牌子說「有地雷,危險」,我忠實地把人家對交通部的批評轉錄上來。然後他們也說這個事實上就是有問題,哪有車子開一開突然出現凸起的分隔島壓迫車道的?國道警察也說有問題了,但你們就是不改,寧願立牌子。針對楊梅休息站這個被長期批評的道路設計,高公局有沒有打算要進一步改善?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根據目前的檢視是…… 黃委員國昌:一切符合規範? 趙局長興華:符合規範,但是在強化設施的部分,我們有在增加…… 黃委員國昌:做什麼強化設施? 趙局長興華:包括整個標線的部分,從減速標線開始,我們是唯一…… 黃委員國昌:做好了沒有? 趙局長興華:做好了,就是說……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做的? 趙局長興華:有些是今年年初做的,有些是去年11月就已經做完了。 黃委員國昌:去年有做、今年年初有做,結果1月發生4死車禍,3月再度發生車禍,你覺得做得有成效嗎? 趙局長興華:以這些來看的話,我們一直在強調不管是進這個服務區或是其他服務區,其實其他服務區也有碰撞的情形發生,就是…… 黃委員國昌:有像楊梅這麼頻繁的嗎?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以楊梅來講,三年多已經超過一千萬輛車次了,經過那個地方大概都是…… 黃委員國昌:你們還是覺得沒有問題? 趙局長興華:我們認為輔助駕駛的部分會有相當的影響,目前幾件都是…… 黃委員國昌:我們來看一下,水泥分隔島前應該施作碰撞防護測試,這是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手冊上面講的,我講的沒有錯嘛! 趙局長興華:是。 黃委員國昌:我們來看一下發生事故的水泥分隔島,左手邊的照片局長應該很熟,我們的防撞測試就是在上面加幾個桶子嗎? 趙局長興華:對,這個是規範…… 黃委員國昌:所以這個就符合你們分隔島前應該施作碰撞防護措施,就是加這幾個桶子嗎? 趙局長興華:對。 黃委員國昌:加這幾個桶子以後,實際上面是什麼?一樣撞到後面啦!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如果是在正常的速度、在符合速限的規範之下…… 黃委員國昌:有關速度的問題,我等一下馬上帶你們看。 再往下看,我們來看一下其他地方的分隔島,護欄末端的處理、漸變式碰撞防護設施,這是左手邊的圖;然後國一北上264公里處,碰撞防護設施實際狀況長得像圖片上的這個樣子。不管是採用哪一種設計形式,沒有一種設計形式是像楊梅這麼離譜的,前面放幾個桶子就算了!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我們是依照整個道路條件去做,包括日本也是這樣子處理。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覺得這樣子是OK的? 趙局長興華:我們……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今天我其實是善意提醒你們有這樣的批評,放這幾個桶子,我看了也是覺得很離譜,這個叫做道路防撞測試?我看其他的例子就不是這樣子設計的嘛! 趙局長興華:因為每一個地方…… 黃委員國昌:你們當初的設計圖是這樣設計的嗎? 趙局長興華:每一個地方都有它先天的條件…… 黃委員國昌:你們當初的施工設計圖是這樣設計的嗎? 趙局長興華:最早是。 黃委員國昌:是嗎? 趙局長興華:是。 黃委員國昌:這是你們一開始時的設計圖,我把楊梅休息站新建工程原始標案的設計圖說調出來看了,你有沒有看到紅色圈圈那個地方?紅色圈圈那邊就是一直發生車禍的地方,然後你們就只是在前面放幾個桶子。其實後面的設計圖應該要做成這種漸進式的,你們後來有去check這個圖說跟實際的設施是一樣的嗎?有嗎?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目前來講我們要做的是要保護後方的停車場…… 黃委員國昌:請你針對問題回答,因為你剛剛跟我說符合規範,那我就很擔心,如果這樣都符合規範的話,那麼那個規範是不是形同具文?第二個,你跟我說有按照圖說,所以我去調了圖出來,結果我調的圖跟你們現場的狀況就不一樣啊!這個是漸進式的,而你們前面的是什麼?前面就是水泥突然高起來,然後前面放幾個桶子,這跟設計圖說不一樣啊!還是我理解有錯誤?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再…… 黃委員國昌:我們要花一個時間去現場……因為現在是在立法院委員會的會議室,所以我只能調圖說給你看,還是我們要辦一次會勘到現場去看?我這樣講好了,同樣一個地方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這麼多死傷車禍…… 趙局長興華:我們拿實際的圖說再來跟委員做一個報告。 黃委員國昌:所以這不是實際的圖說?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現在所有斜面的部分,混凝土製紐澤西護欄現在都改成直立的了。剛剛委員看到有斜下來的部分,也就是南部的路段,那是鋼板護欄的部分,它是有放下來,因為每一個地方都會受到先天條件的限制。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最後我再跟你們講一次,你們要在這邊堅持,到時候就大家來檢驗了。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 黃委員國昌:從去年開始講,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今年1月也發生,3月也發生,今天你如果在國會還是這樣子堅持的話,從我們監督的角度,我言責已經盡了,如果後來出了事情就看誰要負責。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 黃委員國昌:最後,你剛剛有提到速率的問題,我們看一下,半徑27米的匝道設計速率的時速是多少? 趙局長興華:報告委員,針對那個地方,速率50是前段的部分,後段的部分進服務區,他就應該要減速,也就是30 km/h的…… 黃委員國昌:在哪裡?這是我現場拍的照片啊! 趙局長興華:這個是在前面,匝道分叉口之前的…… 黃委員國昌:對嘛,那你說的30 km/h在哪裡? 趙局長興華:30 km/h的部分是在彎進去之後那個地方。 黃委員國昌:對啊!彎進去以後你看得到喔?次長,你看一下照片,好不好?你有看到一個50 km/h的嗎? 陳次長彥伯:有。 黃委員國昌:但你有看到30 km/h的嗎?你說彎進去以後就看得到,但是等到彎進去就撞到了! 趙局長興華:跟委員報告,前面的部分是還符合的,至於進去的部分,那個我們會再做處理。 黃委員國昌:你們如果還是用本來守舊故步自封的心態,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同樣一個路段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事故,有很多在倡議臺灣有關於道路設計、標線設計、號誌設計跟國外相比落後非常多的朋友都已經大聲疾呼了,今天我是因為接到了檢舉,我下去了解之後,發現人家檢舉的都有道理,這不是單一事件。如果是單一事件,你自己喝醉超速去撞到,那個是駕駛人百分之百的責任,但一而再、再而三地這樣子發生,我希望高公局你們要聽得下去外界給你們好的建議,該改的地方要改。 趙局長興華:是,我們會再做一個評估。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總召的質詢。 在此特別跟大會報告,待徐富癸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要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陳素月委員質詢。 陳委員素月:(10時19分)謝謝主席。麻煩主席邀請陳次長。 主席: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陳委員素月:次長早安。今天委員會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進行詢答,可能就是因為最近發生很多交通事故,主要是高齡駕駛還有無照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引起國人很高的關注,所以也導致有很多委員對相關法令的關心。今天本席想針對無照駕駛這個部分來請教次長,根據統計,目前每年約40萬件交通事故當中就有5萬件是無照駕駛案件,平均每年造成六百多人死亡、六萬多人受傷,是酒駕釀成車禍事故、釀成死傷的6倍。根據警政署無照駕駛裁罰統計,112年裁罰案件有31萬6,981件,去(113)年裁罰了28萬1,107件,剛剛我們有聽到昆澤委員也針對這個議題在關心,這個部分分成有領駕照跟未領駕照的部分,其中未領駕照有十七萬多,吊銷、吊扣的有十萬多,還有包括吊銷、吊扣之後無照駕駛累犯的數字也是居高不下,針對這個問題當然有些委員主張要加重罰則,本席先請教一下交通部有沒有什麼想法? 陳次長彥伯:我簡單說明,如果委員還要更細一點的,我再請林司長來做說明。原則上,我們的精神大概會比照這裡有特別提到的跟酒駕相比,所以會參考酒駕的立法例,我們會區分汽車、機車無照駕駛的情形而給予不同的處罰額度,另外還會對累犯加重處罰,而且是仿照酒駕沒有上限的方式來設計,駕照本身也會有吊扣的期限,有各種不同的期限,甚至到終身不得考照。那部車輛我們會當場移置保管,也會有一些吊扣牌照的處理,最終我們也有所謂的併罰,就是說所有人的車輛如果不是駕駛人本人的時候,他也要有相關的罰鍰處理,我想大概是用這樣的方式來比照酒駕,看能不能對無照駕駛有一定的嚇阻。 陳委員素月:我們看到被吊銷、吊扣駕照之後,無照駕駛的累犯也是居高不下,針對這種狀況,我們加重罰則就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嗎?我想我們可能要再去做一個深度或者廣泛的思考,我們是不是也要針對造成無照駕駛的一些狀態、類型做分析,然後從源頭去思考要怎樣來解決、降低無照駕駛的件數?之所以會造成無照駕駛,當然就是他們違規、違反道交條例的相關規定之後被吊銷駕照,那吊銷駕照之後,事實上,這些駕駛人因為有生計上的問題,或者有交通的需求,或者是公共運輸不夠便利,所以他們只好抱著僥倖的心態、鋌而走險繼續無照駕駛,他只要在吊扣、吊銷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或者沒有發生事故的話,他可能就這樣僥倖地度過了那個期間,吊銷、吊扣駕照期間一到,他就可以再重新領照,當然這種抱著僥倖的心態也是不可取,不過這也是一個因果循環,真的就是可能有什麼原因造成他有違規的部分,所以我建議,我們有沒有針對這些無照駕駛違規案件做過分析?透過大數據的分析,看看大概是因為什麼樣類型的違規造成他們駕照被吊扣,做過分析之後再針對這樣的法令是不是需要再檢討,是不是可以這樣子做?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再跟委員報告一下,確實委員所提到的是真正防制無照駕駛的重點。第一個,我們現在廣泛所稱的無照駕駛,包括從來沒有領過駕照的;第二個部分是駕照被吊銷、被註銷仍駕駛;第三個部分是吊扣期間仍駕駛;還有另外一種是屬於有機車駕駛執照去開汽車。這個部分部裡面確實是有分析:第一個部分就是按機車跟汽車,看哪一個種類無照駕駛比較多;第二個部分就是按年齡,未滿18歲的、18歲到64歲的、65歲以上的,大概都有做這些相關的分析。這一次法令面有提出累犯無上限的部分,其實主要是針對應該是領有駕駛執照,但是駕照被吊銷,因為酒駕等等因素,所以整盤的部分除了法規的修正面,其他部分交通部跟公路局都有在研議配套。 陳委員素月:針對交通安全,我們一再談的就是要回歸到4E(教育、工程、監理、法規),應該都要並重,因為我們如果針對法律面一直在加重,可是源頭的部分或相關的層面沒有去改善或者做一些調整的話,我想這個案件還是會一直這樣居高不下。這個部分我們要再講到一個違規的部分,當然駕駛人違規的時候會有一個申訴的管道,我想這是對駕駛人權利的保障,因為會導致後來他被吊銷或吊扣,可能就是一些違規件數累積之後被吊銷、吊扣。其中有一個樣態要跟次長討論,像超速的部分,我們駕駛人可以提出申訴,最近有一種狀況,蔡易餘委員也曾經召開過記者會,就是針對聯結車駕駛被雷達測速儀拍到他超速了,可是他的行車紀錄器顯示是沒有超速的,在這種狀況下,舉發單位都不承認,以致於要走上行政訴訟、走法院,其實這對駕駛人也是一個折騰。目前已經有兩個案例,最近一個很新的案例是在5月份,5月19號已經判決撤銷他的罰單,就是一個台塑貨運葉姓司機被舉發違規超速,可是他的行車紀錄器事實上只有72公里,所以在這個部分本席要講的就是,有關行車紀錄器的證據力,到底我們交通部這邊要怎樣來保障行車紀錄器的證據力,然後來保障駕駛人的權益? 林司長福山:報告委員,委員所提到的這幾個案例,我自己有找警政署包括法務部,大家共同來做研商。第一點,違規人只要能夠提出包括行車紀錄器,就是我們俗稱的大餅,或者因為導航都有GPS這些相關的部分,只要能夠提出相關證據來提出申訴的話,處理機關都應該要受理,因為相關的證據他們都要逐一來做檢視。另外一個部分,大概這邊就提到一個部分,因為這個東西是相對,行車紀錄器是紀錄瞬間,GPS基本上大概也是這樣,但是測速照相是固定點,然後相關有些東西像時間等等的部分,這個比對就必須要去做檢核,但是裡面會有一個課題,我也請警政署那邊做一個檢討,如果說在一處固定測速常常有這樣子…… 陳委員素月:違規的案件。 林司長福山:對、對,那回過頭來就要去看一下,本身這個測速系統是不是…… 陳委員素月:是不是有問題…… 林司長福山:當然警政署的所有測速系統每年都有送標檢局做驗證,但是這種數位的東西,基本上可能還是會有一些萬一啦,所以只要有這樣的東西,上次已經有請警政署,只要有這樣的趨勢、現象,一定是先回過頭看我們自己的系統,如果說確實系統有問題等等,那以往處理這些相關舉發的部分就要從寬來做處理。 陳委員素月:對,駕駛要遵守交通法令,這個是一定的,不過像這種狀況發生的時候也是會涉及到駕駛人的權益,因為如果他申訴不過地話,之後如果又再犯一次或累犯,可能就會導致他的駕照被吊銷或吊扣這樣的狀態。所以我要講的就是,很多的結果我們也要去推因,對於違規或者案件的發生,我們也要合理地了解之後,然後才能夠降低無照的狀況,讓我們的交通能夠更安全,就這樣。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質詢。 現在我們更正,我們現在來處理臨時提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 交通部於5月20日宣布,駕照管理將有3大變革,包含考試加嚴增加鑑別度、強化違規者安全駕駛風險意識、協助高齡者安全駕駛,預計3個月內會有細部規劃,希望明年就可推動高齡駕駛換照新措施。 然而「高齡駕駛」制度要上路前,應考量偏鄉地區交通資源稀缺,長者無大眾交通運輸可搭,針對不能換照的高齡駕駛給予TPASS等交通票券優惠,無助於偏鄉長者日常生活利用。 請交通部欲頒布高齡駕駛換照新措施前,應完整考量偏鄉地區交通及經濟因素,提出完整之相關配套,始得推行高齡換照新措施,並於兩個月內先行提出針對偏鄉長者之交通替代方案報告。 提案人:徐富癸  陳素月  何欣純 主席: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 林司長福山:跟召委報告,建議最後一行「替代方案報告」增加兩個字,就是「替代方案書面報告」,這個部分有跟徐委員報告過,徐委員也同意。 主席:好,徐委員跟陳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本提案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有委員對於上述提案補簽,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現在繼續質詢。我們請徐富癸委員質詢。 徐委員富癸:(10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陳次長。 主席: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徐委員富癸:次長早。次長,針對最近大陸電動車製造廠比亞迪準備積極拓展海外市場,甚至瞄準臺灣要進軍,用低價策略促銷,不曉得交通部有沒有接到相關的訊息? 陳次長彥伯:我們是不是請林司長來說明? 林司長福山:報告委員,這個課題報載也有提到,據我所了解的部分,大概就是大陸廠牌比亞迪可能在泰國設廠,國內代理商也有代理的意願。這個東西涉及到現行規定是大陸整車不得進口,這部分包括經濟部都很密切關注這個課題,在行政部門內部之間也有跨部會會議在研商相關事宜,交通部已經知道。 徐委員富癸:這一點我想我們還是要特別再提醒交通部,現在我們掌握到的訊息是他們透過泰國製造的部分達到洗產地的效果。我想過去中國很多產品都是透過東南亞這樣的模式來運作,把東西就這樣傾銷到臺灣來,對我們的產業會造成非常大的衝擊面,我想我們交通部有一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相關規範我想交通部應該要更嚴格處理。次長,這部分有沒有辦法達成?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說明,整個車輛的進口其實是有好幾個環節,原則上所有行政機關大家會共同努力,當然我們是有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交通部也會配合相關單位,大家共同防範這樣一個洗產地的事情發生。 徐委員富癸:次長,我想我們還是要積極跟經濟部這幾個部會跨部會整合。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一定會跟經濟部合作。 徐委員富癸:必要的時候應該要提出相關反制措施,我們要予以反擊,不可以讓他們這樣…… 陳次長彥伯:就我了解,整個行政院有在處理。 徐委員富癸:要不然我想這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國安問題。 陳次長彥伯:是。 徐委員富癸: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麻煩交通部在一個月之內提出一個書面報告給我們辦公室,就是如何防範的部分,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沒問題。 徐委員富癸:另外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除了比亞迪之外,中華汽車一直也受到洗產地的影響,尤其像英國汽車品牌MG也遭到中國大陸的收購,裕隆他們也透過這樣的模式在臺灣做行銷的策略,不曉得交通部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掌握相關的訊息?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有關於中華汽車生產在臺灣組裝MG的部分,交通部應該在去年開始就跟經濟部充分合作。有關於在臺組裝的在地化比例,產發署有一個規定,交通部在後端受理他們來申請審驗的時候,我們逐一都會確認,而且必須要確認產發署同意的文件,這個部分的話…… 徐委員富癸:目前有問題嗎? 林司長福山:目前我知道有車型符合經濟部管制的規定,原則上我們後端審驗的部分,一定要經過經濟部同意之後,才能夠到我們這邊來申請審驗。 徐委員富癸:好,我們臺灣自己對於電動車的部分,我想我們也應該要支持國產的目標,但是到目前為止,國發會訂定的目標,2030年要達到電動機車35%的新車占比,次長,對於這部分我們有信心嗎?距離這樣的時間點,雖然我們的民眾很支持,但是看起來銷售狀況不是很理想,這部分交通部要怎麼樣強化市占率的提升?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整個運具電動化戰略區是由交通部主責,但是相關合作的部分包括經濟部、包括環境部、包括行政院……有關於電動機車的部分確實誠如委員所提,去年跟今年的目標因為受到燃油車削價競爭,還有一些電池交換使用的課題,確實這個目標還必須要努力。但關於這部分,我們已經跟產發署針對相關補助規定,以及工業區的興建、在地區加碼補助的部分,我們都有跟產發署持續檢討…… 徐委員富癸:尤其我們偏鄉就是沒有交換站可以換電池,民眾是要怎麼做? 林司長福山:有,產發署這邊有…… 徐委員富癸:是不是應該積極盤點跟規劃? 林司長福山:是。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們會跟經濟部共同合作。 徐委員富癸:對,我想這個我們應該是要往前推進,畢竟這也是淨零環保一個很重要的議題。 陳次長彥伯:是。 徐委員富癸:次長,今天審查道交條例,本席有提出一個議題,因為近期高雄市有一位行人過馬路的時候並沒有禮讓執勤中的救護車,甚至還對駕駛比中指,我們認為這樣是很不好的一個行為,交通部的回應是根據道交條例第七十八條可以罰500塊,但是我認為這樣罰則太低,應該是我們要強制,是不是比照汽車駕駛,如果阻擋的話處罰3,600?交通部能不能認同這樣一個提案?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我想確保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時候的行車順暢,不管是交通部也好,或是國人,應該是一個高度的共識。但是有關罰鍰額度是不是過低,應該要提高這部分,其實我們交通部是尊重整個立法院審議的結果。 徐委員富癸:好,我想我們還是要確保我們安全的環境。 陳次長彥伯:是。 徐委員富癸:剛剛本席有提一個臨時提案,就是針對最近高齡駕駛一些問題的產生,但我們還是要幫我們鄉下的長輩們說一句話,他們不是喜歡開車、不是喜歡騎車,是因為我們的大眾交通運輸不方便,小黃、公車也不方便,所以逼得他們一定要自己開車、騎車上路,這並不能歸咎於他們,所以我們才會要求在這樣子的狀況之下,應該全面盤點我們所有的運輸機制。他們如果有方便的公車可以坐,有小黃、公車可以坐,自己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很危險,我們也都知道,問題是他們是無奈的啊!他們要出去買菜、看醫生,就是必須要靠自己,所以這部分我們也要求交通部趕快盤點。 甚至我們最近聽到客運業者有一條1613路線──臺北到屏東,也申請停駛,我想對於整個屏東的交通平權,我們都希望能夠逐步提升,但是目前高鐵南延屏東要2039年才完成,巴士的部分能不能再增加運輸的量能?不然就剩鐵路而已,這樣對我們很不公平。部長,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來協調? 陳次長彥伯:有關是不是停駛的申請,公路局應該有跟業者做相關的協調,部裡基本的立場是民眾基本民行部分要確保,是不是有其他的替代方案?或者是行駛其他的路線來取代等等?公路局後續會來處理。 徐委員富癸:除了長途之外,甚至過去因為客運業虧損的問題,所以有時候包含恆春半島一些偏鄉區間的運輸部分,他們也不開了,這實在對我們很不公平。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會請公路局再去瞭解,然後看怎麼樣來…… 徐委員富癸:這個是一個責任,不是用利益來交換的一個條件。 陳次長彥伯:所以我剛才說基本民行的確保是交通部既定的政策跟方向,我們會請公路局本這樣的原則來做相關的規劃。 徐委員富癸:好。次長,交通委員會5月5日有到屏東考察,當時是您帶隊。有關屏東縣的單車國道這一段路面受損非常嚴重,政次當場也有承諾優先處理,已經過了1個月,這個案子好像還沒有核定。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公路局依相關的程序正在處理,處理完竣報部後我們會儘速來核定。 徐委員富癸:行人的交通安全、單車騎士的安全,我們都很重視,不然騎車跌倒而申請國賠,也是會造成你們的麻煩,要趕快處理。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加速相關核定的程序。 徐委員富癸:什麼時候可以完成?給我們一個答案,好不好?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大概在4月分的時候縣府修完,然後我們的分局也報局了,我們會加速來審查,儘速在1個月內報部。 徐委員富癸:好,1個月? 陳局長文瑞:把我們審查的結果報部。 徐委員富癸:次長,要拖這麼久嗎? 陳次長彥伯:委員,我們儘快來核定,加速來處理。 徐委員富癸:我想這個要加速來努力,謝謝。 陳次長彥伯: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徐富癸委員。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42分) 繼續開會(10時54分) 主席:各位請就座。 現在請何欣純委員質詢。 何委員欣純:(10時54分)好,今天特別謝謝召委剛剛休息10分鐘。請次長。 主席:好,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何委員欣純:次長好。我們曾經共同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強制納管,從法規的修改到制度的建立,甚至到所謂的過渡期、宣導期,已經在去年12月正式上路強制納管。次長,正式納管已經半年了,我先講我的看法,當初我主張要強制納管,就是因為本席提案認為在實際的交通道路狀況上面,很多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常常發生事故,尤其很多外籍移工來到臺灣後,他們的第一部車可能是所謂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過去常常發生事故糾紛,肇事後可能是肇逃或者是事後的賠償等等,常常在地方發生爭議而不知道該怎麼處理跟面對,所以我認為其中一個解方應該是要強制納管、掛牌上路。 現在做了,我認為這是對的,但是看到的這個報導,卻跟我當初的想像有一點不太一樣,當然這個數據我們可以再來討論。就臺中市我得到的數據來說,臺中市境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發生率是有降低,但是在公視跟道安總動員的報告裡面,全國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是往上提升,事故的發生數是年年增,這個部分我不知道次長或是交通部有沒有掌握。現在看到的這個表上,國、高中生跟高齡者的事故數是提高的,尤其國、高中生的事故數比例又更高。次長,你知道這一件事嗎? 陳次長彥伯:可以請黃司長說明一下? 何委員欣純:司長。 黃司長運貴: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就如同委員所說的,自從微型電動二輪車開放以後,因為它使用的數量增加,所以事故的數量就跟著增加。 何委員欣純:我可以請問一下嗎?在我搜尋到的道安總動員裡的數據,有包含新住民或者是外籍移工的事故發生數嗎? 黃司長運貴:這個資料基本上是total加總起來的。 何委員欣純:是total加總起來的,那有包含…… 陳次長彥伯:要的話還要再細分。 何委員欣純:還要再細分,是不是?我現在要提的這個問題就是,當時我們認為應該要建立制度、強制納管、要掛牌,就是希望:第一個,知道車流流量;第二個,掌握人車是可以對比起來的,找到車子就可以找到人;第三個,我們認為有強制納保,起碼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能夠給予一定的保障。這個部分本來是立意良善,而且現在也確實在執行。不過我再提醒,在這個法規制度面裡,新型的就是新購買的,一定要強制納保跟掛牌上路,在法規修法之前已經存在的是用鼓勵性質的。次長,在修法之前既存的舊有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掛牌、納保,我們現在掌握的數據是多少? 陳次長彥伯:公路局說使用中的車輛有25萬。 何委員欣純:全臺灣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大概有幾輛?有掛牌跟沒有掛牌的?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使用中的我們都要求都要強制掛牌…… 何委員欣純:這當然知道,所以你好掌握數量嘛! 陳局長文瑞:對,去年12月之後,如果沒有掛牌的話,其實已經是違法,那違法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因為使用上有些壽命,所以有些部分可能會報廢。 何委員欣純:我建議交通部應該要再更細項地去掌握狀況,因為剛剛的回答就讓我知道,事實上只有掛牌的、新購的車輛已經強制納管,這當然可以精準地掌握數字,這也是當初修法要有這個法規制度最重要的目的。但是我也必須再講,沒有在修法之後如期掛牌納保的既存微型電動二輪車,全臺灣到底數量有多少?這個就是我們有沒有辦法從源頭去掌握整個大數據,我為什麼要要求源頭掌握?第一個,你才能夠清楚地知道全臺灣到底有多少在路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第二個,你不是只有放任性地,有稽查到、有事故發生的,你才可以掌握。如果沒有的話,你可以去我們中南部的路上走一走、看一看,有許許多多未掛牌或是變形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在路上走,這些都是我們現在討論交通安全,不管是行人安全也好或是我們道路設計的路口安全也好,你如果沒有辦法實實在在地掌握在路上到底有哪些交通運具在行駛,你要怎麼去調整我們的道路規範,還有你要講的交通安全整體的推動,次長,你懂我的意思嗎?這個在中南部,你去走一趟就會看得到,這個在鄉下很多耶! 陳次長彥伯:對,我跟委員報告…… 何委員欣純:也不是只有鄉下。 陳次長彥伯:委員剛才特別提到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其實我們當時有訂一個目標,現在又特別提到使用中的、既有的是怎麼樣在處理,我想這部分再麻煩公路局跟地方縣市政府及警察單位去討論一下,如何去做一些像稽查等等的作為,其實以前剛開始要納管的時候,也對於那些店家或是源頭的一些處理…… 何委員欣純:有去宣導過嘛,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或者是工廠等等去做過相關的宣導,甚至去開罰,我想可能還是需要再一波這樣的作為。 何委員欣純:我們希望你去輔導,我希望你去源頭掌握,我們希望在路上都是合法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針對電動二輪車在道路行駛上的安全問題,我們很關注,尤其14歲以上就可以騎微型電動二輪車,14歲以上就是我剛剛講的國、高中生,但看起來國、高中生的事故比例是年年攀升,而且爬升得很快,所以我為什麼要你精準地去掌握?是因為我們要對症下藥。 召委在給我使眼色了,我最後就是要告訴你,不管是青少年或是高齡者,他們的事故主因到底是什麼?我們要有分析,因為我知道在道安總動員裡面,你們有針對細項去做事故肇因的統計,你們既然有統計數字,你們就應該要去分析,有分析才知道找解方嘛!譬如說,少年這一部分,看起來對於交通規則、標誌標線的優先順序或者是怎麼樣,好像比較不清楚,我們該怎麼跟教育部或者是跟校園、地方政府合作,怎麼讓少年、青少年能夠安全地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至於成年人的部分,高齡者的事故比例有稍微、稍微增加,對於高齡者在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的時候,我們又應該有什麼樣的解方或是宣導?次長。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責請路政及道安司也好或者是跟工務局或跟各縣市政府,針對這種成因來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 何委員欣純:是啦,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是。 何委員欣純:你需要多久時間,一個月內給我初步的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我們一個月內給一個初步方向的書面報告。 何委員欣純:好,給我一個初步的研析和規劃,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是。 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魯明哲委員質詢。 魯委員明哲:(11時3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陳次長。 主席:好,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魯委員明哲:次長,你長期在交通部,你大概也非常清楚,我們今天針對道交條例相關的一些罰則等等,有很多委員提案,大概有42個案子,其實現在民眾最關心的就是無照駕駛的部分要怎麼去處理,這麼多年來,我們看到110年3月的時候有通過,當時有提高罰則,現在無照駕駛,不分汽、機車,大概最高罰到二萬四,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 魯委員明哲:經過四年的時間,發生了很多的問題,所以第一個,其實過去長期有在研究這個問題,不是現在才突然發生的,在交通部長上任之後,去年11月18日我擔任召委的時候,特別排了一個專題報告是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之亂象。 (播放影片) 魯委員明哲:7個月過去了,你們承諾的事項,在方向上跟程序送行政院怎麼樣去做,目前進度如何呢?就7個月前講的這個案子,送行政院了嗎? 陳次長彥伯:我們已經有提送行政院去討論了,這裡頭…… 魯委員明哲:提送行政院去討論?不是啊!你們的案子,簡單來講,你們修法案,你們自己在交通部已經核定、定稿沒有?你要把正確的版本送上去,交給行政院,當然它要核准,然後送到立法院來。現在進度到底是還在研究還是法條具體定了嗎?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法條在交通部已經討論過也定案了,我們送到行政院後,行政院有一定審查法案的程序,我剛才也講了,其法案程序是要先聽取交通部的報告,在報告裡面,他希望我們對於罰則的部分再做檢討,現在是這樣。至於剛才部長所承諾的一些要辦理的,譬如說納入道安評比等等,這些我們都已經在辦理中了。 魯委員明哲:好,當時承諾的是,希望無照駕駛能夠比照危險駕駛。 陳次長彥伯:還在規劃。 魯委員明哲:但上上個禮拜媒體訪問時,交通部在一個記者會上宣布,無照駕駛要比照酒駕。所以到底是什麼?你們有沒有一個長期的政策?說真的,對於交通治理,罰款是尾段,尤其是無照駕駛,大概有非常大的比例是在我們辛苦的第一線警員,因為AI不管怎麼去照相,科技執法照到的大概都逕行舉發居多,你照到之後,他可以說不是他嘛!所以無照駕駛這件事情,我們人工的比例非常大,但是它是在尾端,是真的沒辦法才罰。其實交通治理還有很多前端的政策可以去考量,源頭怎麼樣去減少,這些人就不願意嘛!當然罰款是一個方式,還有其他,如果你們有長期去做這個研究,怎麼會說要比照危險駕駛呢?因為危險駕駛的罰鍰上限大概是三萬六,我們不談貨車,就講普通駕照,大概就是三萬六,就是要從二萬四調成三萬六,這是去年11月18日的方向。結果過了六個月後,前一陣子說的是要比照酒駕,酒駕的最高罰鍰,機車、汽車就分家了,九萬和十二萬。所以你們現在的理念是什麼?要講清楚方向,到底是要以當時承諾的比照危險駕駛,最高罰鍰是三萬六,還是以現在說的提高到九萬和十二萬,而且汽、機車分家?因為無照駕駛汽、機車沒有分家,機車、汽車都一樣,所以未來是要怎麼樣分家?請你說一下,你有沒有研究? 陳次長彥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當時是比照危險駕駛,不過經過這陣子研究以後,我們發現應該要比照酒駕的方式分家,而且罰鍰沒有上限。詳細的情形,我請林司長來跟委員做說明。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確實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去年研擬的方向是提高到三萬六,比照危險駕駛最高罰鍰的部分。經再檢討之後,也確實這段時間,剛剛相關委員也有提到,有關於無照駕駛的種類,我們去細分機車跟汽車,還有包括年齡的部分是有不同,所以我們這次在檢討的部分…… 魯委員明哲:司長,這樣啦!因為今天時間真的非常有限,我要拜託你們,我希望你們的政策可以讓別人看起來是比較長期在研究,而且很多都是有依據的,不要說這半年一下子講東,一下子講西,感覺好像都可以。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請你們仔細研究,現在送到行政院的部分,你們如果針對這部分要修,我希望速度能夠快一點,畢竟無照駕駛是一個比較高風險的交通違規或者事故的群體,所以非常、非常重要,抓這個群體的危險係數比一般要高一點,所以這個部分如果係數高,又可能造成了無辜的用路人或者本身生命的威脅,我覺得非常不好,而且要積極處理。 第二個,我們看這三年無照駕駛的舉發數,用想像的比較看不出來,到底2萬、3萬還是5萬?其實沒有調出來,我都不知道有這麼多。就看113年好了,有向下降一點,一年還是有二十八萬多人被舉發無照駕駛,坦白講,我不知道你們認為黑數是三倍或五倍?你們自己去研究,因為這是被警察抓到的無照,所以三倍、五倍都不離譜。這是一件蠻可怕的事,大家覺得無照駕駛很多,但我以為只有兩萬八而已,你知道嗎?28萬就是社會普遍說沒差,到底要怎麼解決?再來,你看因為17歲以下沒辦法考駕照,今年感覺有向下降了4%,是什麼原因?還是不小心、沒有原因的下降?你看25歲到64歲,甚至65歲以上,尤其25到64歲一般是工作的年齡,是家庭的經濟支柱;17歲以下可能是覺得這樣比較帥、比較「奅」,上學也要方便,理由可能頗為綜合,但是這個年齡就是「完了、又沒公車」。所以這個部分後面推論出來的邏輯你們要去研究,有些東西罰款罰了發覺有限,為什麼?有些人真的要上班,公共運輸到底哪裡出問題?各縣市、各個領域到底為什麼發生這些事情?你們要形成交通治理的政策,我覺得你們要去思考。家長怎麼會買車給17歲以下的孩子?雖然也不一定,有可能是17歲的小孩子自己很有錢,但大部分是家長買車給他,沒駕照也買給他,到底要怎麼樣去約制?他沒有車當然就不會騎;再來就是學校,這些都是學齡的小朋友,他到學校,其實學校都知道,但學校跟家庭要怎麼樣處理?我希望除了道交條例調高罰則這個方向,如果在源頭沒有一些治理的政策,我覺得這樣是不行的,請你們朝著這個方向來研究,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也是朝這個方向在處理。譬如剛才委員講到,17歲以下的未成年、未滿18歲不能考駕照的部分,部長也特別提到,我們已經納入道安評比,會結合學校跟社會的體制,也會有一些關懷的措施。高齡者、65歲以上的無照也是同樣的情形,當然在這一部分可能就要再討論一下,如何提供行的方便性。 魯委員明哲:不過25到64歲的量體非常大,這樣人家家裡怎麼吃飯?你這邊解決問題……我覺得公共運輸真的要去處理…… 陳次長彥伯:我特別跟委員報告,25到64歲有很多是超速吊扣駕照的部分。 魯委員明哲:你們不用回答了,我直接把它講完就好了。再來去分析這麼多人沒有駕照,一年將近30萬人因為無照駕駛被取締,其中再分到底有沒有累犯?事實上已經被抓到了,他覺得沒有差,這種駕駛朋友可能不是你加到5年之內兩次以上就有用,他可能天天在騎。但你看這個數字,累犯率也是非常、非常高,汽車駕照被吊扣的總數是四萬六千多人,而已經沒有駕照再累犯者,以113年來講,一年大概九千多人,像這種累犯,尤其是17歲以下騎機車的小朋友累犯比例又高於平均,所以我覺得家長跟學校怎麼樣透過學校或者其他方式來教育或約制滿重要的,最後再去分析剛剛說的無照駕駛是什麼原因,比方學校家長等等。另外一種比較嚴重的是,有些人符合考駕照年齡卻沒考,這些都剔除,未成年也全部剔除,有一種狀況是他已經經過了馬路的測試,完全不符合道路安全的駕駛,誰證明的?你們證明的、警察證明的,怎麼證明呢?這些人已經被吊銷、吊扣駕照了,表示他有考照卻因為一些不當的交通行為被吊扣,你知道這些人的定義是比剛剛提到的高危險群再高危險,是高危險群的top──最高危險群,為什麼呢?很簡單,你看看這個比例,剛剛說一年28萬,這種重複的居然有10萬,光113年就好,將近四成。道交條例修了,還有什麼樣配合的措施?這麼讓大家感到恐怖的數字,等於365天,每一天300人無照,已經被重複扣了,你知道為什麼會被扣嗎?被吊銷駕照是因為酒駕、毒駕或者危險駕駛,甚至競速飆車等等,警察抓得要死,終於吊扣了,他繼續在那邊開。吊扣包括車輛不管行人,開上斑馬線而且撞傷行人,像這樣依現在的道交條例,他已經有一次在道路上不正當的行為或者很惡劣的行為,造成了其他無辜的用路人或行人受傷,所以被吊照,結果還在路上的比例這麼高,你們有什麼方法嗎? 陳次長彥伯:在馬路上行駛車輛一定要有駕照,這是一定的,如果無照駕駛還要在馬路上繼續開,就是要輔導他去考駕照,如何讓他不要有…… 魯委員明哲:可是他沒辦法考,已經被吊銷、吊扣,短時間沒辦法考。 陳次長彥伯:對,所以我們現在在講,如果是無照,要讓他付出一定的代價,所以剛才特別提到以罰鍰作為特殊的手段。 魯委員明哲:我最後的結論,你看看這幾種情況,除了調高罰則我覺得是一定要的,但是你手中的交通治理工具卻只有這個給民眾,就說好、OK了,問題絕對沒有解決,因為這個數字很清楚。我最後要說,因為是已經違反道交條例而且比較嚴重的情況才會吊扣或者註銷駕照,在法令上入法的原因、原理,就是我們用法律的依據來取消這些不具安全駕駛資格的駕駛者,而且用法取消他的法定資格,有沒有法定資格很重要,可是他不理,這樣的話,我們現在一直在討論道交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要透過法律手段想辦法來排除道路上這種交通危險的因子,結果做得並不好。我真的希望我這樣的提醒,你真的要全面向拿交通部所有的工具去研究,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依照這個方向來做。 魯委員明哲:好,謝謝。 主席:謝謝魯明哲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廖先翔委員質詢。 廖委員先翔:(11時18分)謝謝主席。邀請交通部陳政次。 主席:陳政次。 陳次長彥伯:警政署交通組組長應該有來吧? 主席:警政署交通組陳組長。 廖委員先翔:謝謝。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廖委員先翔:今天要跟交通部次長、警政署討論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範圍。我們的法令要在對人民規範、約束或者是懲處的時候,法律有明確性,有怎樣的行為就會被處罰,明確性是相當重要的。道交條例有一些規範,我想確認一下,這些規範是只有指公有場域嗎?還是也包含了私有場域? 陳次長彥伯:按處罰條例第三條最後的規定,其實是指公眾通行的地方,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對於標誌、標線都有納管的區域,就是所謂道路的範圍。 廖委員先翔:重點在於如果是私有場域,就是看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如果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就適用道交條例;如果沒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就不適用道交條例,是這樣嗎? 陳次長彥伯:所以我們可以發現,有些停車場是供公眾來使用,而且當地的警察機關或者公路主管機關會在裡面執法,會有標誌、標線的劃設等等,那這個地方就是屬於公共的地方、道路的地方。 廖委員先翔:好,謝謝次長。警政署的執法原則也是如此嗎,供公眾通行? 陳組長明志:私人的土地不算。 廖委員先翔:不算? 陳組長明志:私人的土地不算。 廖委員先翔:你們兩個現在的回應有點落差,到底算不算?私人土地到底可不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開罰單,可不可以? 陳組長明志:如果是既成的道路才算。 廖委員先翔:既成道路嘛。 陳組長明志:私人的土地不算。 廖委員先翔:私人土地不算? 陳組長明志:公司行號圍起來、他們私有的土地不算。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特別提到,其實我們兩個的答復並沒有衝突,我剛才特別提到私人的要供公眾通行,而且相關的交通道路主管、警察機關要兼具相關的管理或執法,會有標線、標誌劃設等等的才算,也就是把它開放成類似公有來供大家使用的,所以他剛才講的私人空地,它根本就是圍起來的就不是這個問題。 廖委員先翔:如果它沒圍呢? 陳次長彥伯:沒有圍還是屬於私人,它當然是私人的,私人的就…… 廖委員先翔:沒關係,其實次長講的比較符合我心中想的,當然組長講的其實就民眾普遍上來講,有一種型態你也沒有納入,就是騎樓,騎樓一定是適用,這個部分無庸置疑,騎樓可能也在……騎樓在上面已經有了,就是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實務上我要跟兩位報告,包括地方政府,因為現在交通部沒有解釋函,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有關道路的解釋函,我們解釋很多…… 廖委員先翔:怎麼去認定它是不是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陳次長彥伯:我們解釋很多,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提供。 廖委員先翔:我們辦公室跟你們要過了有沒有其他供公眾通行的相關解釋函,你們沒有相關的解釋函,導致地方政府…… 陳次長彥伯:有,我們可以來提供。 廖委員先翔:有些地方政府有自己的解釋函,包括法院可能也有做相關的解釋。 陳次長彥伯:我們可以來提供! 林司長福山:是。 廖委員先翔:兩位,我們來看一下下面的圖片,這個是私人社區,就是我講的私人社區,當然它是一個建築基地,這裡有左邊箭頭跟右邊箭頭,左邊箭頭講的就是有地磚的部分,哪一邊可以停車、哪一邊不能停車,你們看不看得出來?我講的是有地磚的部分,不是馬路,就是私人的範圍、私人基地的人行道。 陳組長明志:如果是私人的土地,看地主願不願提供出來給其他人使用。 廖委員先翔:你們兩位的解讀是這樣?次長,你也是嗎? 陳組長明志:看起來就是私人的土地。 廖委員先翔:所以原則上組長會認為這不應該開罰單,如果沒有特別的標示之類的,次長,你也一樣的看法嗎?沒關係,既然這件事情都要討論的話,民眾怎麼判斷?警察現場開單怎麼判斷? 下一頁,右邊這個是建築圖管機關的圖,左邊的黃綠斜線是騎樓地、無遮簷騎樓,右邊同樣的一個角度就是單純綠色,綠色是代表法定空地。既然有騎樓地,就有必須要供公眾通行的義務;右邊是法定空地,這就是私人土地,誠如組長講的,如果沒有說要給公眾通行的話,可能警察機關就沒有去開單。但實務上民眾看得出來嗎?我們民眾停車難道還要上建築圖管系統去查嗎?或是警察開單難道還要上建築圖管系統去查嗎? 我們再看下一張,這就是它對面而已,兩邊來猜猜看,哪邊可以停車、哪邊不能停車?我會問你就代表你一定看不出來,因為現場就看不出來。下一頁,兩邊都是騎樓地、兩邊都不能停車。 也就是說我們的建築圖管裡面,我就只講建築圖管就好,建築圖管裡面有一些建築法令的規範是必須供公眾通行,但是這套系統包括這塊土地的屬性必須要去跟建築主管機關查詢之後才知道,當然有一種例外是開放空間,開放空間現場會有告示牌或許就看得到,也有一些相關的判例,法院也認為開放空間……因為開放空間在法令上的意思就是,當初有一些建商把一些建築基地的空間供不特定對象通行,然後得到容積獎勵,所以它是有必須要提供給公眾通行的義務。但是這很多東西在沒有告示牌的情況下,警察很難去判斷它是不是開放空間、是不是騎樓地、有沒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你直接看並看不出來。 我們直接看下一張,就快速掃描過去好了。一樣兩邊的社區,看不出來啊,左邊的社區人行道是法定空地、右邊是騎樓地,看不出來嘛!當看不出來的時候,民眾怎麼知道他做的事情有沒有違法,警察怎麼知道有沒有違規? 下一張,一樣啊,這個就更複雜了,看右下角的圖,最前面靠近人行道的地方是騎樓地,反正有斜線的地方就是騎樓地,你這樣看得出來?這一大塊的廣場你怎麼看得出來哪邊是法定空地、哪邊是騎樓地?實際上是很難去判斷的。 所以我認為在執法的時候,我會建議交通部可以有一個更明確的指示,只要是私人的土地,未來現場可能要由地方交通部門或者是警察執法機關有一個明確的告示,告訴大家這邊的土地屬性在法令上面是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所以它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就不可以來這邊停車、警察就會來開單。否則像我剛剛講的一些案例,有的警察去開、有的警察不去開,每個警察的執法都不一致,地方政府會有地方政府的解釋,譬如說新北市給警察局的解釋是,只要是都審通過的退縮地,有通行的……大概有解釋是哪一些型態,但是實際上在現場根本看不出來到底符不符合那一種型態。次長或者是組長,你們可不可以簡單回應一下,面對這種狀況,未來怎麼讓我們的執法更有一致性、更有一套標準? 陳組長明志:我們一定會請我們的同仁要判斷這個到底是騎樓地還是法定空地,我們會要求執法一定要明確,也不要亂開單,不要為了執法而執法,但是如果事實上真的是違規的,那就一樣要開罰,我們會要求要更嚴謹。 廖委員先翔:所以民眾停車的時候還要先上網查一下、去建築管理系統看一下這個私人地到底可不可以停,然後警察開單前也要上網查一下?你不覺得這樣很…… 陳組長明志:警察一定是當地轄區的派出所,他對於當地的…… 廖委員先翔:會不會覺得這樣對我們警察同仁的負擔太大了? 陳組長明志:的確是有一點。 廖委員先翔:對啊,你還要去查。次長,你怎麼使它更簡便的讓民眾跟執法單位……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報告,委員剛才提到的很多其實都是牽涉到當地建管或土地使用。 廖委員先翔:對,沒錯。 陳次長彥伯:像這樣的情形不一而足,所以不可能有一個……譬如私人空地就不可以停,類似像這樣的一個解釋,或者私人空地可以停,這個太簡略了。但是如何去認定剛才講的道路範圍?我剛才也提到過,這個我們也做了多次的解釋,我相信各地方政府或警察機關大概也瞭解…… 廖委員先翔:我會建議交通部,未來私人土地要讓警察同仁來開單的時候,我們就必須要有正面的告示! 陳次長彥伯:我想社區的管委會或者相關的,如果那一塊空地是不可以停的,我相信他們會去做一些告示。 廖委員先翔:不可以停是管委會跟你說不能停,那個又牽扯到民法了,我們現在在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陳次長彥伯:就一個空地的話,民眾要…… 廖委員先翔:所以你就覺得沒關係,以後就讓警察單位自己慢慢去判斷、民眾自己去判斷,跟你們交通部沒有關係? 陳次長彥伯:不是,交通部其實是牽涉到法律面,關於法律面我剛才也特別提到…… 廖委員先翔:所以法律面就是要明確。 陳次長彥伯:對,我們相關法律…… 廖委員先翔:讓每一個人都清楚這邊可不可以停車,執法才沒有疑義。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法律的明確不是到簡單化,這兩個是不一樣的,不是說簡單化就可以解決,而是要明確可以適用,所以像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讓它明確,然後每一個停車的人也有停車的人要盡的義務、執法也有執法的權限,大家要互相配合才能夠把一個健全的法治……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我相信你們剛剛在看圖示的時候也知道,這個問題是民眾或是基層執法同仁都會遇到的一個非常大的困擾,我希望交通部能夠出面,有一個好的解決方式,我就不耽誤大家時間,我希望後續你再請司長來我辦公室討論一下,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謝謝委員。 廖委員先翔: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廖先翔委員。 現在請黃健豪委員質詢。 黃委員健豪:(11時30分)謝謝主席,我們請交通部政次陳次長。 主席:好,交通部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黃委員健豪:次長好。次長,我想一開始當然還是要針對時事來就教,大家看到新聞說史哲即將接任台灣高鐵公司的董事長,我想請問一下次長,現在交通部派在高鐵董事會的代表有幾位?次長知道嗎? 陳次長彥伯:兩位。 黃委員健豪:兩位嘛!一位是交通部綜合規劃司的副司長吳東凌,一位是鐵道局的楊正君局長,所以交通部派兩位代表人在高鐵公司董事會裡面。 陳次長彥伯:是。 黃委員健豪:高鐵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裡面包含了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航發會)、包含中鋼公司、包含台糖公司、包含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包含東元電機、包含台北富邦銀行,以上是董事會的成員,我們現任的高鐵公司董事長是來自於航發會的代表人鄭光遠,他現在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剛剛講的這些董事會成員裡面,就剛好沒有史哲,我想問如果史哲能夠去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的話,他是以什麼樣的身分?他具備董事會哪一個成員的身分,能夠來擔任董事長? 陳次長彥伯:我想後續大概就會有一個推派指定的程序…… 主席:陳政次,因為這個業務是伍政次的,是不是可以上來…… 黃委員健豪:可以。 主席:因為伍政次主管鐵道,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他幫忙一下? 黃委員健豪:請伍次長,謝謝。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跟委員報告,當然當董事長一定必須是董事的身分才可以。 黃委員健豪:對,那他現在還沒有……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現在應該是……我今天有看到文,行政院核定他未來會當董事長,但是他的董事,我要看一下,應該是依照航發會的董事代表。 黃委員健豪:他是用航發會,不是用交通部的嘛?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不是。 黃委員健豪:航發會屬不屬於交通部轉投資的單位?它算你們投資的財團法人嗎? 陳次長彥伯:是交通部的財團法人。 黃委員健豪:它既然是交通部投資的財團法人,你們有一個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的遴選標準,不管你是派任機構還是財團法人,裡面有一個機關代表遴選,除工會推派的董事之外,應該具備下列幾個資格,第一個,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豐富學識跟經驗;第二個,他的專長適合該事業或財團法人需要;第三個,現任職務與該事業或財團法人業務有密切關係;第四個,投資該公司的公民營事業機構現任董事長或者是總經理或副總,有這四個條件,我想問一下兩位次長,你們覺得史哲適用這個規定裡面的哪一條?他可能會適用哪一條?他可以去航發會擔任董事,然後進入高鐵公司擔任董事。 陳次長彥伯:史哲政委有他的專業性。 黃委員健豪:好啦!沒關係啦!不為難次長,次長,我只是想知道到底他會……因為我剛剛講的這四條是你們交通部訂的遴選標準,我相信各位都很專業,包含現在以交通部為代表派在高鐵公司董事的這兩個席次,也都有相關的專業,不管是航發會也好、不管是中鋼也好,銀行團也好,大家各自有各自的專業性跟他的代表性,所以我只是好奇,既然有這個遴選標準,有這所謂的四個規範,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或者是關聯性,我只是好奇既然你們交通部是主管機關,今天你派了一個……因為他要當董事長之前,他必須成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的限制就是剛剛提到的那幾個單位,交通部也好、航發會也好、中鋼也好,他想必不是中鋼的嘛,他的選擇有限,到底怎麼去遴選他成為機關代表,進入董事會?要進入董事會,他才能夠成為董事長,邏輯上來講、法律上來講,應該是這樣才對啊! 陳次長彥伯:是啊!相關的程序是這樣,剛才我也回應了委員的說法,他是有專業的,尤其是用專業來治理整個公司,有專業性能夠把這個公司治理好,我想這是最重要的。 黃委員健豪:次長,我想這個應該是上級交辦啦!因為這個程序我聽起來覺得很奇怪啦!如果今天查詢董事會成員裡面已經有史哲了,那這題就不用問了,今天就是因為你們先收到派令,說他要當董事長,我們看董事會成員裡面沒有發現這個人啊!他突然就來當董事長了,我覺得你們真的是把整個程序顛倒過來啦!就先有一個董事長要來了,然後才選他進來董事會,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交通部、整個行政院要去檢討的,當然我想這不是次長的問題,我只是把它提出來,好不好?好,次長沒關係,我們回到業務本身。 我們今天要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席特別注重毒駕,過去常常有酒駕、無照駕駛等等的問題,關於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裡面有提到,即他的行為逾兩個月之後不得舉發,我們看到近年毒駕的件數從112年、113年到114年,今年只統計到4月份,就已經高達1,755件,去年一整年是2,600件,關於毒駕查獲的件數,從真正查獲到實際舉發,這涉及到……刑事局也有提過一件事情,就是他今天查獲了,然後送驗到尿檢結果出來,時間好像不一定都能夠在兩個月內出爐,如果它沒有在兩個月內出爐的話,當事人只要說他沒有、他否認、他不願尿檢,他是不是就不用被罰,會不會有這狀況? 陳次長彥伯:我們請組長說明。 黃委員健豪:可以。 陳組長明志:報告委員,有關於毒駕的部分,其實警政署也有探討要如何策進,剛剛委員講得很好,他如果抗拒,或者這個毒犯的血液或尿液送驗,時間如果超過兩個月,到最後就沒辦法處罰,因為道交條例的處罰是行政方面的處罰,它的處罰跟刑法不一樣,所以我們在這邊也有一點建議,道交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是逾兩個月不得舉發,是不是可以再補充一下或者把法條稍微修一下,我們期間的算法是他鑑驗結果出來才開始算,這個在第九十條裡面有,我們希望委員如果可以的話,也來支持這個法令的修正。 黃委員健豪:這位是警政署陳組長嘛? 陳組長明志:是。 黃委員健豪:好,組長,當然我們今天提出來,就是希望要往這方向來修,既然這個法條擺在這邊,有逾兩個月不得舉發的問題,但實務上要怎麼樣修正,拜託一下,我覺得交通部跟刑事局應該討論一下,怎麼樣去處理這件事情,就像組長提到的,兩個月時間到了,卻因為量能不足檢驗不到,兩個月過後,他就沒事了,難怪查獲件數這麼高,我想跟舉發件數是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啦!所以這個條次怎麼修、條文怎麼修,交通部會不會處理?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請警政署提出意見,提出意見完之後,我們大概會參採警政署的意見來做處理,就是…… 黃委員健豪:那時間呢?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上次有跟署裡面協調,他們趕快提意見過來,我們用函釋的方式來做處理。 黃委員健豪:司長,我們很在意時間啦!講真的,你看這個件數,我為什麼要特別講件數?因為112年的時候,那時候查獲的件數還沒那麼高,113年才2,600,今年統計到4月,但因為現在已經6月了,我還沒有拿到最新數字……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他們的文剛過來,我們一個禮拜內函覆給警政署來一起辦理。 黃委員健豪:好,我們希望趕快處理啦!不然這條擺著,我想很多人有發現這條,一直利用這個漏洞,我想這對臺灣的治安、對行人安全是很大的影響,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好,我們儘速來處理,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蔡其昌副院長質詢。 蔡委員其昌:(11時39分)謝謝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 主席:好,交通部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蔡委員其昌:次長好。次長,今天有幾個問題來就教一下次長,第一個是微型電動二輪車,我看它掛牌時間大概有一段期間了,次長,你知道現在掛牌總數有多少嗎? 陳次長彥伯:請局長說明。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話,目前大概有三十二萬多輛。 蔡委員其昌:就是目前掛牌的,不含買了沒掛牌那一種。 陳局長文瑞:對。 蔡委員其昌:掛牌有三十二萬多嘛! 陳局長文瑞:是。 蔡委員其昌:那機車掛牌有多少? 陳局長文瑞:機車大概有一千四百多萬輛。 蔡委員其昌:一千多萬輛。 陳局長文瑞:對。 蔡委員其昌:好,微型電動二輪車以113年來講,它的事故數有多少?知道嗎? 黃司長運貴:跟委員報告,113年事故件數有九千八百多件。 蔡委員其昌:對,那機車有多少? 黃司長運貴:這邊我可能還要再查。 蔡委員其昌:如果我的數字沒錯,應該是兩萬多件啦!如果我的數字沒錯,因為掛牌總數我查起來的數字跟你們不一樣,沒關係,以你們的數字為主,所以微型電動二輪車跟機車的數量、事故來比,你可以很明顯發現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發生的比例遠高於機車,簡單講就是道安啦!現在我們發現有一種載具其實比機車更危險,因為發生事故的比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遠高於機車。 那問題來了,我們在講道安、道安修法,做交通安全各式的宣導,從政策、預算,包括在立法院、包括在行政院,我們都希望減少人民財產生命的損傷,但有一種東西很嚴重,可是我們沒有什麼管理的策略,甚至我們也很少討論,譬如說我舉例,我們除了規定14歲到17歲是可以騎,如果未達14歲騎,我們有罰責嘛!對不對?14歲到17歲騎,他其實是沒有任何限制,只有年齡的限制,就是你滿14歲之後就可以開始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次長,它的車禍比例遠高於機車,你如果認真去探究,它的型態其實就是機車嘛!它和電動腳踏車不一樣,電動腳踏車有踏板需要踩踏,但微型電動二輪車他騎在上面跟機車一樣,油門催下去就會跑,只是它的速限是25公里而已,但是25公里在馬路上,他的行為和樣態基本上跟機車是一模一樣。次長,有沒有什麼方法?交通部看完這個數字之後,我們希望減輕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傷,交通部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有沒有什麼想法?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做一個說明,微型電動二輪車基於以前沒有納管而產生了一些問題,所以我們把它特別定義,叫微型電動二輪車。 蔡委員其昌:對。 陳次長彥伯:那微型電動二輪車當時在制定它的領牌或者是管理的規定裡頭,其實該比照機車的幾乎都比照,唯獨就是駕照的部分,所以我們在其他的場合也有特別提到,對於賣出電動二輪車的經銷商其實要能夠告訴買車的人相關的行駛注意事項等等。如果現在有看到這樣的問題,剛才也特別提到,希望我們路政及道安司對電動二輪車相關事故的防制能夠提出因應措施,這部分我想我們可以考慮。 蔡委員其昌:好,這個應該要考慮了啦! 陳次長彥伯:訓練的部分應該來考慮。 蔡委員其昌:應該要考慮了嘛! 陳次長彥伯:是。 蔡委員其昌:你們都是專家啦!我不是專家,但當時在納管的時候我是支持的,當時我跟交通部也建議過,為什麼?因為當時有很多外籍移工買了這個車子,然後maybe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可是我們對他沒有任何的辨識度、沒有任何辨識啦!所以基於治安、基於交通等等,我們做了一些納管,但是它成長的速度非常的快。再來,如果與機車來比,它發生生命財產損失的機會遠高於機車,未來它一定是一個問題,所以我們從開放之後納管,我覺得光走到這裡是不足的,我們應該要有繼續往下走的下一步。 到底怎麼樣的方法好?讓人民普遍覺得這樣做是對的,交通部的專家很多,資源也很多,你們應該儘速研議相關的辦法,怎麼來做這件事情,這件事情該怎麼來處理才會把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降低?不然說起來花那麼多錢在做機車安全,不管你是辦講座啦、宣導啦!一大堆,但事實上機車都要比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很多,如果這兩個拿來比的話。所以特別跟次長提醒,會後趕快去研究,研究有結論了,3個月、半年,你們趕快給我,到底你們要怎麼來做,好不好?我等著你們的報告。 陳次長彥伯:好。 蔡委員其昌:第二件事情,臺中機場聯外道路,長遠我們叫捷運橘線,我也很謝謝交通部,你們陳部長在我的督促、要求、拜託底下,你們願意補助臺中市政府,就是說本來臺中市政府該做的事情,因為它不做,我們要求中央給它可研的預算,讓它延伸到海線,所以謝謝交通部願意出這一條本來市政府該做的事情。不管怎麼樣,中央做了,協助地方來做這件事情,那長線我要麻煩交通部,對於進度必須緊盯,我們現在要求做可研是希望可研的結果跟它原來所提的橘線計畫能夠一併來核定,而不是漏掉最後面那一段,這是長期計畫。 另外還有短期,也就是本席一直在要求,我們在短期捷運橘線還沒有辦法完成對於清泉崗機場的客戶服務,長期還沒有辦法達成之前,短期應該要有相對應的車輛,包括公車或者觀光巴士等等,這個部分我希望次長你們在19日考察的時候可以給我做一個簡報,到底臺中市政府與交通部怎麼去做旅客的疏運,你們也知道嘛!疏運一定要對症下藥啦!沒有飛機班次時就可以節省,有飛機班次的時間反而應該密集,讓使用者覺得交通網絡很方便、大眾運輸網絡很方便,這個我等著你們19日的報告,好不好?你們19日再跟我提出詳細的報告。 針對今天的修法,本席也有提案,我的提案其實很簡單,你看,我們一樣從數字上來做管理,你就可以發現我們對於酒駕是零容忍,立法院這麼多年來不斷地對於酒駕的法令越修越嚴格,然後警政執法單位也把酒駕列為很重要的執法目標,很鼓勵員警對酒駕的取締要加強,我覺得這個都很好。但如果我們反過來,你可以看到,以2022、2023年的酒駕數來看,最近這兩年的酒駕案件是7,863件跟7,954件,但無照駕駛的案件是五萬三千多件跟五萬五千多件,一個數字是七千多,一個數字是五萬多。對於酒駕導致死亡,無照駕駛的死亡案件在2023年是763人,酒駕是253人,所以如果我們從數字來看,你就會發現無照駕駛對於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和衝擊絕對不比酒駕來得輕微。 我們對於無照,過去就是罰錢嘛!只有罰鍰而已,所以你看這個數字一直高懸沒辦法下來,因此本席才會提議說如果無照導致重傷或致死,應該就要取消他考照的資格,一定要對他有一些處分,不能只有罰錢就解決,這是在行政上面,當然致死與重傷的部分有另外的刑事責任,這個我們姑且不論,在行政上面我覺得應該要更嚴格。本席要更嚴格,但我很歡迎你們來討論,如果你們覺得本席的嚴格,你們有更有效的方法,其實我們不是真的要怎樣,我們只是阻止這種悲劇的發生,要讓這個數字下來,但如果部裡面有更好的建議,怎麼樣加重可以讓數字下來,我也歡迎你們來討論或者來修正。不過本席必須要藉著今天的時間來告訴次長,透過數字來看,無照駕駛致人死傷其實也很嚴重,它不到酒駕的10倍,但也有7、8倍啦!這是很驚人的數字,所以我們要想辦法從數字的管理上讓這個數字下來,數字是冰冷的,但是數字下來所代表的意涵就是保障更多人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次長,你覺得同不同意? 陳次長彥伯:是,也謝謝委員的提醒,從這個數字來看,其實交通部也看到它跟酒駕的比例是很懸殊,所以在今天的專案報告或是在答詢裡頭,我都多次談到爾後有關無照駕駛的修法方向,我們原則上是比照酒駕的處理方式,不管是罰鍰的提高也好或是屢犯的處罰,或者是駕照的吊扣、吊銷或終身不得考照,或者是那一部車做一些吊銷的處理等等,我們其實是配套的一起在做處理。 蔡委員其昌:好,希望我們進入條文的時候……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再跟委員討教。 蔡委員其昌:我們可以再進一步來討論。 陳次長彥伯:是。 蔡委員其昌: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蔡其昌副院長。 現在請邱若華委員質詢。 邱委員若華:(11時52分)謝謝主席。主席,請政務次長陳次長。 主席:交通部陳政次。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邱委員若華:次長好。次長,我們先來看,去年新北及新竹3起毒駕重大車禍震驚社會,不只造成民眾死傷,更有兩名警務人員殉職,3起毒駕的這3名肇事者皆涉及俗稱喪屍煙彈的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這類毒品會導致沒有辦法思考、喪失意識而且行動沒有辦法控制,吸食者猶如行屍走肉,卻還有駕駛吸食後上路,已經嚴重影響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本席今天就毒駕的問題來就教次長。 根據警政署的資料,毒駕的查獲件數從110年的43件一路飆升到113年的2,619件,3年間暴增了將近50倍,而且113年的時候創下新高紀錄,請問次長,毒駕查緝創新高的原因是為什麼? 陳組長明志:委員,是不是我來回答?我是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邱委員若華:好,組長,沒問題。 陳組長明志:毒駕創新高的原因是因為毒品的氾濫,原本在112年年底的時候,當時喪屍煙彈等於是新興的毒品,那時候還沒有上升,而且管制的時候是用三級毒品、四級毒品來列管,後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把它提升為…… 邱委員若華:是,組長,我們知道在112年12月的時候有修法,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明定毒駕比照酒駕處理,只要他的檢測濃度達標就可以處罰,不需要再舉證他具體的危險行為,沒有錯吧? 陳組長明志:對。 邱委員若華:您剛剛也提到去年8月的時候,行政院才將喪屍煙彈依托咪酯(Etomidate)列為三級毒品,到了11月又把它升級為二級毒品,沒錯哦? 陳組長明志:是。 邱委員若華:我們看到警政署這邊也有提供資料,113年全年有2,619件,從1月到7月有541件,8月到12月暴增到2,078件,我們可以看到它有多氾濫。今年1月到4月份的毒駕我們查獲到1,755件,這將近是去年一整年的查獲數,由於刑法的修法,還有喪屍煙彈的氾濫,毒駕的查獲數暴增,同時他也是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次長,對於員警查緝毒駕的流程您清楚嗎? 陳次長彥伯:這恐怕牽涉到查緝的事務,是不是請警政署來說明? 邱委員若華:好,也請次長您同時瞭解。 陳組長明志:報告委員,原則上我們查到開車有可疑的情形,員警會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來攔查,第一個就是車上有毒品,這是一種狀況;第二種就是…… 邱委員若華:這種狀況就是你們盤查的對象嘛? 陳組長明志:對。 邱委員若華:盤查的對象有什麼樣的狀況? 陳組長明志:就是他開車有左晃右晃、危險的這種情境,這個就是有可疑…… 邱委員若華:所以警察會把他攔下來進行盤查,那接下來呢? 陳組長明志:這就是有可疑事實,接下來如果車上有毒品的話,毒品就要送驗,然後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法辦,如果說他坦承了,當然會加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危險駕駛;另外,尿液跟毒品送驗呈現陽性,道交條例再加上去,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 邱委員若華:是,所以你們會看車上有沒有發現毒品,如果有發現毒品的話,馬上就會…… 陳組長明志:馬上就是現行犯。 邱委員若華:就是現行犯,如果他拒絕尿檢呢?拒絕採尿呢? 陳組長明志:拒絕採尿我們要報檢察官。 邱委員若華:你們要報檢察官,然後再由檢察官來指揮做偵辦。 陳組長明志:是,開檢驗的…… 邱委員若華:那人和車的部分呢?你們會怎麼來做處理? 陳組長明志:人和車的部分,一個是移送法院嘛!如果沒有發現毒品,只是他這樣開車很危險,一定還要再驗尿,之後有…… 邱委員若華:是,那車輛的部分當下會怎麼做處理? 陳組長明志:車輛要看狀況,如果是毒品的話…… 邱委員若華:你們繼續讓他上路嗎? 陳組長明志:不是,如果是毒駕的話就要移置保管,如果不是毒駕,等於是他沒有承認,我們只能採尿送…… 邱委員若華:所以這樣子聽下來,不管怎麼樣都是要做尿檢嘛? 陳組長明志:對。 邱委員若華:好,沒有錯。剛剛本席有提到,今年1到4月案件數是1,755件,1到4月移送了1,755件,是毒駕依公共危險罪處理,但舉發數有1,141件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換句話說,沒有舉發的是35%,完全沒有開罰單,沒有辦法舉發,次長,您知道為什麼嗎? 陳組長明志:我來回答可以嗎?這可以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他還在檢驗當中,還沒有驗出來,因為我們的尿液送驗還是要有一個流程,要送檢驗機關去驗,那驗出來看他有沒有達到陽性的反應,如果有,當然就會開…… 邱委員若華:舉發期是多久? 陳組長明志:就用道交條例開罰。如果…… 邱委員若華:是,舉發期是多久?道交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 陳組長明志:兩個月。 邱委員若華:兩個月。 陳組長明志:有些回來可能超過…… 邱委員若華:毒品尿液檢測最快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報告? 陳組長明志:依照那個流程送驗,比如說…… 邱委員若華:最快多久可以提出報告? 陳組長明志:我們算了一下,最快大概要一個多月。 邱委員若華:最快要一個多月,最慢呢? 陳組長明志:不是,要跟委員報告,尿液送驗還有很多的關鍵因素…… 邱委員若華:我這邊是問時間嘛!最快跟最慢啊! 陳組長明志:因為還要看檢驗機構的量能,還有它能夠…… 邱委員若華:現在量能足夠嗎? 陳組長明志:兩個月是不夠的。 邱委員若華:兩個月是不夠的,那我們可不可以提出修法? 陳組長明志:警政署是建議修法,有報文給交通部,我們有建議修法,是從毒品那個尿液…… 邱委員若華:所以今天我們碰到一個問題嘛!就是沒有舉發就沒有辦法吊扣駕照,所以讓很多毒駕犯繼續持有駕照、繼續上路、繼續危害民眾的安全,現在的情況是這樣,沒有錯吧? 陳組長明志:報告委員,我們有一個解決的方式,就是說我們的尿液送驗,驗完那個當下才算期間開始,因為他的行為開始之後,我們根本還沒辦法確定他的行為…… 邱委員若華:組長,我現在不跟你討論尿驗。今年警政署有沒有發函給交通部? 陳組長明志:我們發函……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做說明,委員特別提到的處罰條例第九十四條…… 邱委員若華:警政署今年5月9日有發函給交通部做詢問,請問次長,交通部有收到嗎? 陳次長彥伯:我想剛才…… 邱委員若華:交通部跟警政署溝通了嗎? 陳次長彥伯:我們有溝通。 邱委員若華:目前進度到哪裡了? 陳次長彥伯:剛才有特別的提到這個禮拜會做一個處理。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這個有溝通了,然後警政署…… 邱委員若華:所以這個禮拜會回應是嗎? 陳次長彥伯:是、是、是。 林司長福山:這個文剛過來,這個禮拜我們會核復給警政署依據來辦理。 邱委員若華:那交通部有沒有要提出修法延長舉發期呢?2個月是不夠的,剛才我們也聽到了組長的回答,會再提出修法嘛! 林司長福山:這個由現行的規定我們就可以來做解釋。 陳次長彥伯:對,因為相關條文中有一個行政解釋…… 邱委員若華:次長,你知道毒駕目前罰多少嗎? 陳次長彥伯:它是比照酒駕在罰。 邱委員若華:比照酒駕,所以是多少錢? 林司長福山:汽、機車分開。 邱委員若華:汽、機車分開,那分別是多少錢? 林司長福山:汽車的部分應該是9萬元到12萬元;然後機車的部分…… 邱委員若華:機車是1萬5,000元到9萬元;汽車是3萬元到12萬元。根據臺北市交通裁決所3月所公告的資料顯示,有一名張姓的毒駕累犯,他曾經被抓到連續8次毒駕,罰鍰累積264萬元,你們知道嗎? 陳次長彥伯:這是個案,這是臺北市裁決所的…… 邱委員若華:那請問這樣的罰責對於毒駕者有效果嗎? 陳次長彥伯:如果相關的…… 邱委員若華:交通部作為全國道路最高的主管機關,希望交通部不要再觀望了。 陳次長彥伯:我先跟委員報告一下,如果他不繳的話,其實後續會有相關的程序來處理,行政執行署…… 邱委員若華:但也請交通部儘快與警政署研議。 陳次長彥伯:是,因為已經有罰鍰二百多萬元,我相信相關的處理是一個很大的目標。 邱委員若華:好,謝謝次長。 陳次長彥伯:謝謝。 主席:謝謝邱若華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許智傑召委質詢。 許委員智傑:(12時2分)謝謝主席。請伍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次長好!不好意思,又要交付您任務,因為我們看到報載臺鐵的新董事長已經決定了嘛!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我今天有看到文。 許委員智傑:對,所以很快地,次長就不會再兼任臺鐵董事長了。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但是我還是交通隊的一員,所以臺鐵的事情我還是會協助。 許委員智傑:當然,因為新的董事長來了之後,我不知道他會不會延續舊的政策,所以我還是要拜託次長、代理董事長,我們鳳山車站的問題,我一直都非常的關心,其實目前鳳山車站招標一直都不順利,我看到它的時程是6月26日第三次招商截止收件,所以時間也快了。臺鐵總經理跟次長也都跟我提過,如果是分段招標有沒有可能?就是分期、分區招標有沒有可能?我也跟次長表達過,第一個,一定要有電影院;第二個,如果時間上確定可以標得出去的話,第一期就要有電影院的這個部分,我還可以接受。但是我再分析,如果6月26日有人來領標或是有人來投標,那機會可能就比較大一點,萬一沒有人來領標,當然他不會來領著玩,對不對?如果有機會分期、分區,那第一期就是照我們之前給選民的承諾和對臺鐵的要求,如果這個部分都有如期、如這樣的方向完成的話,那是最好的。但是如果沒有的話、萬一沒有的話,我是強烈建議「1+1」啦!我希望這個不要再三心二意了啦!因為時間拖越久,你就越難決定。 我看臺北車站是7月26日,距離現在還有1個月的時間,所以這個公告是不是有機會可以變更?或者是補充公告?事實上,這個部分法規上是沒有問題啦!但是交通部跟鐵路局有沒有可能做這樣子的決定?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承諾,要不然我一直在等,臺鐵已經3次跟我說沒有問題了,這個再等下去真的是遙遙無期,會被人家笑說你車站蓋得那麼漂亮,結果變成蚊子館。所以這個部分,次長跟總經理是不是可以在這邊給我一個比較明確的答復?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是,我跟召委報告,剛才講這大概有兩個方向:第一個就是剛才委員有提到的「1+1」的問題,其實「1+1」的問題我們有去問過財政部促參司,促參司說2個合併的時候,那個程序就要重來,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跟它確認過,這是第一個,重來時間就會比較久一點,當然這也是我們的方案之一;第二個就是我們提到的分期、分區這樣的概念。 許委員智傑:分期、分區。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對,現在這部分已經在研擬,我們先不管6月26日的事情,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正在研擬。剛才提到第一期一定要有電影院的這個部分,這個我們一定會朝這樣的方式來做,我們現在也在協調這些訊息…… 許委員智傑:這些原則上都OK!我現在要跟次長和總經理報告的是,如果626沒有,那分期、分區是不是就要再規劃?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我們現在已經在研擬了。 許委員智傑:不是,如果626沒有,你就要趕快設方案,我已經聽了3次,你們說:「沒問題,有信心!」結果卻沒有,第二次又說:「沒問題,有信心!」結果又沒有,這次626是第三次了哦!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對,6月26日我看起來應該是不樂觀,沒有錯,所以我現在要求同仁,就是剛才講的分區、分期的部分…… 許委員智傑:對,如果626沒有的話,你才要來規劃分期、分區,那要規劃到什麼時候?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不會,這個比較單純。 許委員智傑:坦白講,次長,我一直覺得理想上是都沒有問題,但是我要看到務實的狀況真的是有效。其實臺北車站跟鳳山車站,坦白講鳳山車站即使是分期、分區,它還是要花建設的成本,所以這對廠商來講,它要OT還要花好幾億元;然後之前的問題,他們還要考慮到整個商圈周遭,包括LaLaport等等的這些問題,他們都要一併來考量,坦白說我還是不敢抱太樂觀的態度,所以我認為其實「1+1」是最快的。說實在的,臺北車站一定是賺錢的,我們鳳山車站前面有可能要投資,但其實這是有願景的,坦白說如果它跟三井LaLaport合在一起,其實是可以互相拉抬的,但是初期會比較辛苦,所以我認為有時候這是決策的果斷性跟前瞻性,如果626沒有結果的話,我就快刀斬亂麻,就果斷一點決定「1+1」,我相信臺北車站一定會有人投標。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對。 許委員智傑:臺北車站不可能沒有人投標,臺北車站加鳳山車站、「1+1」,那就一定標得出去,你用邏輯來思考。其他的細節,臺鐵跟我說還要評估,「1+1」要評估2年,我火都熄了,所以我認為其實這在邏輯上就可以做這樣的思考,就是標下臺北車站一定賺錢,一定會有人來投標,這個邏輯沒問題吧!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是。 許委員智傑:鳳山車站跟臺北車站「1+1」,坦白講鳳山車站初期還要建設,我一直在講,之前BOT中「B」跟「OT」的觀念沒有連接在一起,所以才會造成現在的問題。現在新的廠商來投標,雖然是分期、分區,但是它初期還是要做建設嘛!要花好幾億元嘛!所以坦白講,我真的沒有那麼樂觀,所以我要拜託次長、董事長、總經理跟未來的董事長,站在鳳山車站的角度,你用「1+1」,我保證它標得出去,而且假設是知名品牌來標,會來投標臺北車站的基本上應該都是比較知名的品牌,知名品牌可以經營臺北車站和我們鳳山車站,我覺得這樣很好。所以我強烈建議,次長、總經理,甚至是未來的董事長,雖然我不知道他什麼時候要進來,為什麼我要特別請伍次長,因為臺鐵換新的董事長也是你要幫忙監管的,對不對?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是。 許委員智傑:我先將希望放在你一個人身上,3個和尚沒水喝,這個和尚就讓伍次長來擔啦!好不好?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好。 許委員智傑:如果626真的沒有的話,我覺得就趕快快刀斬亂麻,「1+1」就果斷決定了,好不好?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好。 許委員智傑:好嗎?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好。 許委員智傑:謝謝次長。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謝謝召委。 主席:謝謝許智傑召委。 請陳雪生委員質詢。 陳委員雪生:(12時11分)謝謝主席、召委。請次長和鐵路局局長。 主席:請次長和伍代董事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次長,高鐵董事長調到臺鐵去當董事長定案了沒有?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今天下午的記者會我們會對外說明。 陳委員雪生:那是現任的伍代董事長出了差錯還是什麼?他在鐵路局局長任內有出狀況嗎?是表現不好要撤換? 陳次長彥伯:他做得很好,只是當時他是兼任。 陳委員雪生:兼任? 陳次長彥伯:代理。 陳委員雪生:高鐵董事長有沒有出什麼差錯?他從總經理升任董事長還沒有多久的時間,現在你又把他調到臺鐵。 陳次長彥伯:高鐵的鄭董事長也做得很好。 陳委員雪生:做得很好? 陳次長彥伯:是。 陳委員雪生:做得很好所以要調走? 陳次長彥伯:不是,就是做得很好,至於新職位的異動,我相信他也會做得很好。 陳委員雪生:我都已經是好幾任的立委了,高鐵從快垮了、快倒了,然後民營化地來做財務結構的處理,當然鄭董事長原來是長榮航空的董事長,他是從那邊轉調過來,說真的,他是很標準的CEO,他今天把高鐵弄起來了,你們是要把高鐵弄垮嗎?畢竟人家有經驗,但是你派了一個文化部部長,改天勞動部部長也可以去幹這個高鐵董事長,可以嗎?都通才嗎?執政黨下面所有的人全部都是通才?幹哪一個部會都可以嘛,是不是?改天國防部顧部長會改調教育部部長也不一定,是不是這樣?用人唯才不是這樣子搞法的。我對每個人都沒有意見,但是臺鐵出了很多狀況,誰到臺鐵誰倒楣,當初杜微董事長當局長的時候,我問他:「你準備幹到幾歲?」,他說:「我要幹到退休為止」,果不其然,他幹到退休就不幹了。臺鐵局長一年換3個,還要被抓去坐牢耶!是不是?你看看,之前的次長還被送到監察院彈劾,怎麼這樣子呢?相關人事任用是誰提報的,是你們部長提報的?還是行政院建議的?你知道整個流程嗎? 陳次長彥伯:據我的瞭解,整個人事的任用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程序,我們都是依照那樣的制度和程序來做處理。 陳委員雪生:不過我們來看,文化部部長跑去幹高鐵董事長,我會注意看,看他幹得怎麼樣,沒有這個道理嘛!是不是?伍局長,你表現得很好,我沒有看到你出什麼差錯啊!但是你突然又被換下來了,我是覺得滿遺憾的。好好的一個公司,他做得很好,那就讓他繼續做嘛!對不對?像是臺鐵便當賣得很好,高鐵鄭董事長來了之後就有樣學樣,學臺鐵賣便當,臺鐵的便當很出名、很知名,我每次在交通委員會,其他的便當我還不想吃呢!我都說我要吃臺鐵的便當,伍代理董事長請回。 另外,公路局陳文瑞局長請上臺一下。南北竿跨海大橋,也就是馬祖大橋,我在總質詢的時候曾經有提到,因為院長提出要三百多億元,是不是?三百八十幾億元嘛!世曦的是二百多億元嘛!288億元嘛! 陳局長文瑞:對,288億元。 陳委員雪生:英商提供的是說要三百多億元,你們相信英商的,法國那個還講五百多億元呢!是不是?你到底聽誰的啊?我也曾經講過你們要找世曦再重新計算,因為工材都漲了嘛!你們這個動作做了沒有?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因為當初報院的時候,院有提到後續的部分有涉及到民航,就是北竿機場改建的部分,因為國發會…… 陳委員雪生:我現在沒有提這個哦! 陳局長文瑞:對,國發會的那個報告…… 陳委員雪生:當然它和北竿機場有關連,我知道。 陳局長文瑞:對。 陳委員雪生:我知道,我現在是講它的造價到底要多少?我要你們去函給世曦,請世曦重新計算一下,我有質詢,你們也說好,但是到現在,我今天不問的話又沒有下文了,無聲無息,可以這樣嗎?你今天重新答復我一次,你們要不要去函給世曦,叫它重新算一下? 陳局長文瑞:經費的部分,就是說它本來就是跟各期的貨幣價值有關係,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世曦做進一步的討論。 陳委員雪生:我跟你講,這個橋做了可行性評估,也做了綜合計畫,花了一億多元,現在你讓它躺在那邊睡覺幹什麼?行政院秘書處的評估我看到了,國發會的評估我看到了,這跟北竿機場有關連,我也看到了,但是我現在要你們核算一下,因為院長講要三百多億元,但是世曦是講二百多億元,到底要聽誰的啊?世曦有經過細設、精算的,英商哪裡有精算?它都是用嘴巴、打嘴炮啊!所以你們不要把我講的話、你在立法院對我的承諾,然後你們私底下就不繼續做了,你們1個月內能不能夠答復我你們的公函發出去了沒有?你們的公函副本給我好了,因為你要它重新計算不是1個月就能夠完成的,你們花點小錢嘛!你們起碼要讓院長知道馬祖大橋現階段到底需要多少錢。有政治的問題嗎?沒有嘛!有預算的問題嗎?也沒有嘛!預算的問題在財政上可能會有一點壓力;那有技術性的問題嗎?技術性的問題也排除了嘛!英商也排除了嘛!是不是?那剩下的經費問題,我也同意我們延後再來考量,那你現在最起碼要給世曦公文啊!好不好?局長你請回,你同意嘛!公文副本請給我,好不好? 陳局長文瑞:好。 陳委員雪生:次長,上次部長提到70歲以上……因為78歲的駕駛者在三峽那邊發生車禍,然後你們要對70歲以上的駕駛者加嚴換照,我有說我也是受害者,我有提到嘛!你們的修法動作開始做了沒有?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原則上我們是提出要提高高齡者的安全駕駛,至於相關的內容提出來以後,我們有對外說明會在3個月內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這部分我們正在做處理。 陳委員雪生:我上次主要的質詢內容是希望你們注意體格的問題、體能的問題,還有認知功能的測驗,你們怎麼老是拿78歲來開刀呢?65歲也有發生重大車禍,那65歲也要?45歲也發生重大車禍,那45歲也要來處理囉?沒有道理嘛!所以你們修法的時候,你們的修法版本還沒有出來,你修法時要有這樣的認知,好不好?要不然就是你們的腦袋有問題,不是我的腦袋有問題。 陳次長彥伯:原則上我們會對有風險或是高風險的駕駛人制定一套相關的處理機制。 陳委員雪生:這個修法時要注意一下,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做處理。 陳委員雪生:還有這一次道交條例裡面有扯到噪音的問題,我有看到很多委員的提案,噪音車的罰款從原來900元到上限1,800元,調整一倍,從1,800漲到3,600,你認為對噪音有嚇阻作用嗎?能夠改這個的人都很有錢,他們有專門的地方,那個噪音嚇死人耶!我還以為出車禍。他們很像不是爸爸媽媽生的啊!車子衝出去以後,那種速度,會出重大車禍的耶!你們應該把這個標準再提高,你一定要遏阻,我跟你講,你不遏阻的話,街頭到處都是,尤其是三更半夜,到處都是,你們怎麼抓?你叫警察去抓嗎?你就開槍打他啦!我跟你講,不然他不會停的,你的速度沒有他的快嘛,這個方向你們也要去想一下,噪音車的問題,你抓不到他的,除非你抓他的摩托車,你用BMW追他,才追得上,現在噪音車都很高檔,都是雙B的耶!是不是?你回答我一下。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剛剛委員提到的確實是一個重點,在處罰條例裡面,排氣管這個部分只是一個硬體的裝置,但是產生噪音的部分,還是要回歸到噪音管制法的部分,所以有關於噪音管制法的處罰規定,我們會來建議環境部,因為像空污法裡面都有吊銷牌照這些相關的部分,我們會再來建議。 陳委員雪生:你不要找環保署來測,等人到了,那個車子都已經到哪裡了,你們到臺北,他已經開到臺東了。 林司長福山:現在都有自動測噪音的科學儀器。 陳委員雪生:好。還有另外一個就是檢舉,檢舉人去檢舉,只是徒增警察的人力嘛,500萬人檢舉,有500萬件,那麼警察就是派500萬人在那邊現場開單嘛,是不是?現在檢舉人制度也要取消了,我們上次修法的時候把它取消了,現在又來了,檢舉人透過打110,打電話去分局、打電話去派出所,派出所跟分局要回報110,這個問題還存在啊,還是一樣的啊。我也聽說有些人認為檢舉人制度應該要存在,你看警察,現在你們去看看,任何一個基層警察有配戴一條腰帶,腰帶上繫有電話、手機、槍、子彈,整排都是,他們還算有腰,要是我的話,整條褲子要掉下去了,那個重量是多重你知道嗎?在檢舉人制度的部分,你們也要檢討一下,好不好?其他大概沒什麼事啦,尤其高鐵的事情,我是覺得隨便換人是沒道理的,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雪生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游顥委員質詢。 游委員顥:(12時23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主席:好,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游委員顥:次長好。延續剛才雪生委員所提到的議題,三峽的事件之後,未來長輩駕駛重新換照的標準有提高,本席在兩個禮拜前有提到鼓勵長輩換照的普及率跟通知的比例,提到鼓勵長輩儘量來換照,用一些優惠券和送小禮物來鼓勵他們,但是其實更務實的做法還是回歸到改善長輩車子的輔助系統,在國外其實都有相關的補貼、補助,那時候我提出這些建議,交通部部長有說會再研議,那我想請問一下,這個研議到現在也已經經過兩個多禮拜,長輩車子輔助系統的申請方案,現在有沒有進展?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上次委員提到的,大概是指日本的防誤踩油門的部分,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也立刻透過車安專業去瞭解日本現在相關的規定,日本的這個裝置,就是車輛在時速10公里以下或是停止的時候,如果突然踩油門,這個裝置就會透過影像偵測的方式,探測到前面有障礙物,就會切斷油門,這個東西基本上是後裝的部分,那我們也去瞭解,這樣子的裝置基本上跟廠牌適用的車型都有關,裡面還有一些技術的課題,現在車安中心也在持續做分析,也在瞭解這個產品在日本的狀況,因為這個東西一方面是講說可防止誤踩油門,但是另外一方面,會不會有其他部分的技術課題,還要再做處理。另外,產品在日本的認證方式是怎樣,這個部分我們都持續在蒐集資料跟研議當中,因為這個東西是一個裝置,可能要周延和慎重一點。 游委員顥:大致上這個裝置就是為了防止高齡者在駕駛的時候有這種情況而產生的,在日本都已經有相關的補貼措施,那當然要不要申請是在於行車的長輩要不要來跟機關申請相關的補貼,司長剛剛說有進度,已經在進行相關研究,很好,當然各個車型就有各個不同的裝置,你一定能夠理解,本席還是希望你們在一個月之內能夠把這個是不是有補貼方案跟社會大眾說明,因為我相信民眾也在期待這個補貼方案到底什麼時候能夠有,大致上這是合理的,補貼車子做這樣的改進,我相信絕對是正向合理。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說明一下,委員剛才提到的補貼機制或獎勵機制等等,我們對外也說明會在三個月內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在那個方案裡頭我們一併來說明。 游委員顥:好,那就尊重你的時間。 再來就是軍人登機禮遇這件事情,國防部今天在場的長官要不要一起出來?昨天國民黨跟民眾黨委員通過修法,不管是志願役或義務役,在薪資待遇的部分都能夠有一個保障,我相信這個對於目前辛苦的、深具榮譽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役,都是很好的一個鼓勵,因為他們確實是為國辛勞。交通部及國防部在昨天要通過之前開了一場記者會,有提到軍人登機禮遇的措施,本席也認為我們尊重軍人榮耀是一個很正確的事情,畢竟他們保家衛國,但是在目前來講,對現役軍人給予登機禮遇,只有針對國際線,我以前在服役的時候是海龍蛙兵,那時候剛好做差假,所以我知道,對於外島部隊的阿兵哥搭乘國內線時是不是能夠有這樣子的榮譽,在這方面的鼓勵和需求比較大,並不是每一個現役軍人都有那麼充足的時間可以常飛國外、可以自由行,畢竟很多軍人其實在放假的時候能夠回家陪家人可能就已經不容易了。所以說還是要問一下,不管是交通部或是國防部的長官,國內線的話,目前進展如何?那才是實際上對軍人最直接的禮遇。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軍人登機禮遇,我的了解是,應該是國內線的航空公司主動提出來規劃的,所以剛才委員特別提到是不是可以擴展到國內線等等的,我想我們會透過民航局轉達給國內相關航空公司,看他們怎麼樣來做相關規劃,朝著委員建議的方向來努力。 游委員顥:好,沒關係,次長,我不為難你,其實在這個部分,民航局很明確地說,六家國際航空業者都要針對國際線的部分來協助達成軍人登機禮遇,在這一個政策,為何會有這個措施跟禮遇?媒體報導也直接指出,是由上到下,趕在昨天立法院院會通過軍人條例的時間點,這個沒有關係,只要能夠榮耀軍人,我們都是樂觀其成。但是民航局也直接提到,這是針對國際線,所以國內線目前確實是沒有,所以本席在這裡還是要為我們軍人的需求發聲、為我們國軍弟兄來反映,機位的登機禮遇在國內線相對來講,他們更有需求,而且包括離島的軍人,他們更是會用得到,當然機位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也不會造成任何插隊的問題,並不會,如果說要榮耀軍人、感恩我們軍人的付出,國內線的登機禮遇確實是軍人更需要的,所以本席在這裡還是請交通部、民航局及國防部,希望能夠針對國內線的部分,能夠回應社會或是有所進展。同樣地,對退役軍人及軍眷的部分,在那天的記者會也提到要研議,這個部分的研議有沒有、會不會,本席會持續追蹤,希望再過一段時間你們能給社會各界一個回應。 陳次長彥伯:委員的意見,我們會轉給民航局,請國籍航空公司來考量。 游委員顥:好,謝謝。除了民航局之外,我也希望國防部要有態度,OK?謝謝。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游顥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王育敏委員質詢。 王委員育敏:(12時31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主席:好,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王委員好。 王委員育敏:次長好。次長,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高齡駕駛的議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在106年的時候,你們讓年滿75歲以上的駕駛完全不用換照,可以繼續駕駛,你知道嗎?當時75歲的這一群人,事隔8年,他們現在最低年齡的可能已經83歲了,而這些人如果現在還在開車,現行規定75歲的被要求到一定時間要換照,而這些人是都不用的,但是他們適合嗎?這個部分你們獨漏這個黑數,完全沒有管。民國100年你們去考察各國的時候,高齡駕駛是全面列管,為什麼臺灣到現在還存在有83歲以上的老人家在駕駛,但是交通部是完全不管的,他們也不用回來換照,你要不要管?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106年開始實施換照,對於當時75歲以上的駕駛,我們是採用動態管理的方式,不是不管,就是說,當他們有違規肇事…… 王委員育敏:沒有動態管理,你們那時候是有違規記點才管,但是如果有一些擦撞,或是已經不適合,他可能常常有狀況,不見得違反你們的規則,但是已經就是不適合,那這個你怎麼管? 陳次長彥伯:他有擦撞的話,應該都有相關的肇事紀錄,所以…… 王委員育敏:不一定肇事,他可能只是自己去撞到路邊或什麼,你們的交通規則裡面是規定,跟人家產生一些糾紛的時候,你們才會處理,或者是他實質闖紅燈…… 陳次長彥伯:另外,就我的了解,公路局也會針對這一群,有相關的關懷方案。 王委員育敏:次長,我要問的是,你們這一部分就打算繼續這樣子都不管,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從相關的數據…… 王委員育敏:你們就應該要比照現在的75歲,要求這一群人,他們都已經到83歲了,如果要繼續駕駛,他們必須要回來,你要檢測他們的體能,你現在的政策很矛盾,針對75歲你把關這麼嚴格,對現在還在開車的83歲長者,你是完全沒有在管,我覺得這是不對的,當時監察院也糾舉你們,你們這樣其實是便宜行事,就是擔心工作太多,所以才沒有去管。針對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就講我的訴求,我要求應該是要管的,要不然在政策上,你自己說服不了自己,對於75歲的,你還要求他們回來健檢,那這一些已經高齡83歲的人,什麼都不用做,這個在政策上的不一致,我要求你們澈底檢討,這個部分我希望次長你可以帶回去,我認為這是一個嚴肅的課題,監察院也糾正你們,你們當時這樣便宜行事,到現在還繼續讓這個漏洞沒有補起來,我覺得應該是要補起來。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如果有必要的話,我們會提供相關的書面給委員瞭解。 王委員育敏:對,這個我要求一定是要管的。第二個就是,你們相關的配套現在還沒看到,你剛剛特別提到說你們3個月之後要端出來,我不知道要端出什麼樣的方案,那我就問你,這幾項會不會在你的方案裡面?第一個是自動緊急煞車系統要強制配備,應該要配備的部分,目前包括日本、南韓、歐盟、美國,他們其實統統都有在做一些相關的實施,這個有沒有在你們的方案?有或沒有?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這是屬於新車的安全法規,我們已經納入法規的……UNECE的法規,我們已經納入了。 王委員育敏:將來會做嘛,預計從幾年開始? 陳次長彥伯:應該是117年的新車。 王委員育敏:這麼久? 陳次長彥伯:因為那是小型車的新車,然後…… 王委員育敏:所以117年以後全面也都會加裝AEB? 陳次長彥伯:出來的新車會採用。 王委員育敏:那既有的呢? 陳次長彥伯:既有形式的話,是在119年。 王委員育敏:那現在既有的車輛呢?你們會不會去要求?高齡的部分。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個就像剛才游顥委員提到的,有些是可以加裝的,但加裝以後會牽涉到整個車輛系統的問題,恐怕不改還好,改了可能會出問題,這樣一個技術有一定的困難。 王委員育敏:這個部分,我要求你們應該要去研議。 另外一個是OBD車載診斷系統,這個部分在你們現在的方案裡面有沒有?日本有、南韓有、荷蘭也有、歐盟也有,在你們現在研議的方案裡面有沒有這一個要去配套的安裝系統?有沒有? 陳次長彥伯:我們有相關的EDR行車紀錄系統,跟這個的意思是一樣的。 王委員育敏:它也可以發揮減速示警的效果,就是到一些敏感區域…… 陳次長彥伯:它會診斷、記錄當時的相關資料。 王委員育敏:那是診斷紀錄,人家這個是提醒,我們標榜我們是AI智慧國家,但是在交通這一塊這麼的不智慧,這個是不行的,我希望你們好好地去研議。 陳次長彥伯:我們瞭解一下。 王委員育敏:我現在看起來,你們現在研議的內容,我覺得太空泛了,而且這一些其他國家真正做得好的部分,我們都沒有跟上。 另外一個就是危險駕駛的部分,針對高風險,有一些國家會限制年齡高的駕駛,像我剛剛講的83歲以上,如果他要開高速公路,他要高速駕駛、夜間駕駛,那這個部分適不適合?有沒有配合他後面整個身體健康狀況的健檢?你可以看到,美國是很細緻的,會去做這樣子的評估;像南韓,我覺得也做得很好,在南韓,會根據個案,如果相關單位認為駕駛年紀太大,就是社區駕駛就好,但是不宜夜間駕駛或高速駕駛,我覺得這些都是非常細膩的,是人家做得比我們好的部分。次長,我對你有信心,你是交通專業,這一些其他國家做得好的部分,藉著這一次我們的高齡駕駛出現這麼多的狀況,我覺得國家有責任,我們提出一個更好的政策、更好的配套,然後讓這些高齡者真的在國家相關政策跟配套底下安全駕駛,有一些該禁止的就禁止,禁止是保護他的安全,你們應該要拿出你們的原則跟看法。 最後我再強調一次,你們之前的漏網之魚,現在已經高齡83歲以上的這一群人,你們統統都沒有進一步地去管理,這個部分我要求你們應該要重新去要求他們檢測,然後真的83歲以上高齡還適合開車的人,再讓他開,而不是像現在完全都不管。以上,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鄭天財委員質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38分)召委、各位委員。有請次長和臺鐵公司的代理董事長。 主席:請陳次長,請伍政次。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好,大家辛苦了。0403地震之後,已經很久很久了,整個臺鐵宜花東地區鐵路設施安全改善計畫目前進度怎麼樣?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跟委員報告,剛剛講我們大概分幾個部分,有短期的,我們針對一些排水設施有加大,我們做一些告警的設施,還有包括一個阻隔設施,這邊都有在做。另外,在畫面上所講的是屬於中期的部分,64.1億這個計畫目前已經報到部裡面去。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報院了嗎?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來加速相關的處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6月4日臺鐵公司有函復,在6月4日之後,我也質詢過部長。交通部在5月1日審查之後,臺鐵公司也很快地把公文送到交通部了,現在到底發文了沒有? 陳次長彥伯:我再跟委員確認一下,關於這個文,我剛才跟同仁討論,我們已經報院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已經報院了? 陳次長彥伯: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也請交通部次長轉達部長,請他親自跟院長表達趕快核定。 接下來,臺鐵漲價,2月5日公告臺北到花蓮調漲32.51%,高雄到臺東調漲34.41%,臺北到臺東自強號票價高達935元。花東沒有高鐵可選擇,公路常常中斷,蘇花公路因為0403地震的關係常常中斷,也沒有其他替代方案,所以本席一再地質詢交通部、質詢過伍次長也質詢過部長,希望不要調漲。我質詢過很多次,從3月5日開始一直質詢,包含3月5日、4月7日、4月9日、4月14日、4月30日、5月15日,但是交通部、行政院還是調漲,然後再做一些優惠,而這個優惠對我們來說……尤其是要集點數必須有會員資格,但以前鄉親從來不加入會員的,很少!你們可以調查啊!有加入會員的很少很少,所以這部分等於沒有什麼實益,若現在才開始加入會員,實益非常有限。而且根據你們的規定,只有戶籍在花蓮、臺東者可以,依照過去的花東實名制,身分證字號U、V開頭者可以、戶籍在花東者可以,現在都沒有了,只有設籍在花蓮跟臺東的才可以。本席也發文給臺鐵提醒:第一,身分證字號U、V開頭者可能在西部工作、就學啊!還有,他們的鄉親、配偶以及在花蓮、臺東就學的學生呢?這些都是學生,對於這些人,既然達不到不漲價,最起碼要把優惠會員的部分擴大。 而經費來源我一再地講,就是花東基金嘛!沒有要臺鐵承擔,你們也不應該承擔,政府若要優惠,就由花東基金支應。你們有協調國發會嗎?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跟委員報告,花東基金事宜的權責在行政院,當然我們也會盡力爭取。 至於剛剛提到身分證字號U、V開頭這件事,我想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以我來講,我是P開頭,雖說是P開頭,但我現在都住臺北,也沒有住在雲林,如果雲林那邊有什麼優惠要給我,我會覺得拿得不太好意思。我們希望真的是給當地的,也就是在那邊有居住行為者,因為我們認為這樣比較合理啦!畢竟那是對外交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來說。這不是我開創的,過去買花東臺鐵票的實名制就是這樣啊!對不對?適用身分證字號U、V開頭的民眾,但只針對去臺東、去花蓮的時候才有這個做法。而且沒有要你們虧錢,而是去協調能夠申請花東基金,既然是花東基金支應,那你們就擴大,包括在花蓮、臺東就學的學生,好不好?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我們來研究,謝謝。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陳俊宇委員質詢。 陳委員俊宇:(12時45分)謝謝主席,有請陳政次及伍政次。 主席:好,請兩位政次。 陳委員俊宇:次長午安。 陳次長彥伯:委員午安。 陳委員俊宇:次長,高鐵延伸宜蘭目前已經進入二階環評的最後階段喔!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是。 陳委員俊宇:我們也期待最快期程是8月有最後結果,看看能不能順利在年底進入綜合規劃嘛!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對,這是我們希望的。 陳委員俊宇:現在宜蘭縣政府也提出一個構想,就是鐵路跟高鐵共構的想法,既可以減少土地徵收的經費,也可以減少農地破損的原因,我想請教次長,這個部分可行性為何?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我跟委員報告,這兩者目前進度是不一樣的,如果要把兩者放在一起,我認為宜蘭高架計畫的進度會受到嚴重影響,因為現在高鐵部分還在做專案小組審查,第一次去時委員也很熱心地參加,第二次則等著環境部安排,因為我們做了一些修正要加以說明;至於宜蘭高鐵,環評部分已經沒有問題,如果還要再等兩個路廊共構的話,我看整個環評都會…… 陳委員俊宇:期程會往後延……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一定往後延、絕對往後延,而且延後的時間可能不少。 陳委員俊宇:好。 在高鐵延伸宜蘭部分,所通行的路廊會經過許多農地,也會有禁限建相關問題,那麼在禁限建還有徵收農地時,對於農民的權益有沒有什麼基本保障等想法?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在禁限建這部分,我想跟委員報告,其實不是禁限建,只是他們來申請時,我們希望不要影響到高鐵的結構安全而已,一般來說大概都會准,沒有問題,只是要考慮這之間的關係,我想禁限建不是問題;至於徵收部分,我們當然會依照目前的徵收相關規定給予優惠,包括自動拆遷之類的,可以給他一些獎勵金,我們會用最優惠的方式辦理。 陳委員俊宇:好。 另外,現在鐵路高架的部分已經從冬山、羅東一直到四城這邊了嘛!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四城沒有。 陳委員俊宇:就是沿……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從四城開始爬上去。 陳委員俊宇:所以鐵路高架就是到那邊嘛!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對。 陳委員俊宇:從四城到礁溪、頭城的部分有沒有規劃期程?也就是說未來鐵路高架的期程會落在什麼時候?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依照目前鐵路高架也就是立體化的規劃,大概是地方政府要提出需求,然後進行可行性評估,我們會來審議,如果有必要性、急迫性,還有財務可行,我們會來支持。 陳委員俊宇:好。鐵路高架對於宜蘭縣縫合東西向經濟發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我也期待這項工程的後續發展,除了現在啟動的這15.8公里以外,後續礁溪與頭城部分也可以儘快完成。當然這也需要縣政府積極配合啦!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是。 陳委員俊宇:另外是關於冬山河的宜冬橋,公路局去年9月27日已經審核通過了,但是到現在都沒有結果。我想請教局長,針對宜冬橋的後續期程有沒有安排時間? 陳局長文瑞:有,去年九月多是初步的審查。 陳委員俊宇:初審? 陳局長文瑞:對。不過我們後來在去年年底安排現勘,因為宜冬橋確實就像委員照片上說的橋面寬度不夠,需要抬高,而且還要做兩端引道,所以我們給了縣府一些意見,縣府大概做了修正,再經過東分局給予協助,今年有報到我們這邊了,我們會儘速審查。 陳委員俊宇:好。這道橋已經45年了。 陳局長文瑞:了解。 陳委員俊宇:對於安全問題,我相信大家都很擔心。除了橋面不夠寬,橋墩也會影響到水流,我相信從工法上看得出來,所以我希望針對這座橋能夠儘快決定什麼時候要改建,讓民眾有更加安全的通行路廊。 陳局長文瑞:是。 陳委員俊宇:主席,再借1分鐘。臺62線從瑞濱延伸到宜蘭的部分,交通部跟國發會已經分別在去年8月跟12月陳報行政院,對於可行性評估,後續大概還要多久時間可以正式完成?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可行性部分報院後,院交給國發會,國發會再會商院內財政、主計以及相關工程單位,國發會彙整院內各單位的意見後,已經依照行政程序在院內處理,只要院核定可行性研究的話,我們的綜合規劃與環境影響評估就會開展。 陳委員俊宇:好,還是拜託局長、次長以及部內所有同仁儘快核定,早日讓它進入綜合規劃。 我相信宜蘭對外聯絡道路不只是宜花東人引頸期盼而已,更是全臺灣喜愛旅遊的民眾最大的希望,因為現在前往宜花東,不管去或回都常常碰到交通瓶頸,所以拜託交通部針對這個部分積極辦理,不管是鐵道或公路系統的改善,讓宜蘭對外交通可以儘快四通八達。以上,謝謝兩位次長及局長。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羅廷瑋委員質詢。 羅委員廷瑋:(12時52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好,請陳政次。 羅委員廷瑋:還有林福山司長。 主席:請林司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羅委員廷瑋:次長好。我們持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啦!這個問題我從3月27日召開記者會、5月21日來這邊問部長一直追到今天,可惜今天部長沒來,但我相信陳世凱部長是個願意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人,只是不曉得部長對於升降尾門安裝警示燈跟車尾旗的推動有多少魄力?我們講很久了,到底是要推還是不推?次長,你知道現在有多少輛裝有升降尾門的車輛嗎?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因為大小貨車大概有十七、八萬輛…… 羅委員廷瑋:十七、八萬輛? 林司長福山:對,而有裝升降尾門的數字需要再特別檢視。 羅委員廷瑋:部長說回去後會研議,而從5月21日到現在6月11日已經3週了,請問一下,針對升降尾門安裝警示燈跟車尾旗的研擬結果如何? 林司長福山:我這禮拜開過會,已經大概針對幾個課題…… 羅委員廷瑋:預計什麼時候開始新車要安裝? 林司長福山:是不是再給我們一段時間?因為要訂基準出來。 羅委員廷瑋:那我問你嘛!新車從115年1月1日起安裝有沒有困難? 林司長福山:我們朝這個目標努力。 羅委員廷瑋:來努力? 林司長福山:是,因為這東西…… 羅委員廷瑋:可以承諾嗎? 林司長福山: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朝這個目標努力。因為基準出來之後,還牽涉單品…… 羅委員廷瑋:基本上,針對新車安裝加快速度,困難度應該比較少啊! 林司長福山:應該沒問題,但是標準要先出來啦!就是如果要安裝…… 羅委員廷瑋:當然,我知道要有標準嘛!那舊車呢? 林司長福山:對於舊車部分,等基準出來之後,我們再來輔導。 羅委員廷瑋:當然對舊車要輔導啦!我們也希望給予一些寬限期。我建議在115年6月以後全面安裝,你覺得有困難嗎? 林司長福山:這可能要再討論。 羅委員廷瑋:我是認同給予寬限期啦!但是要怎麼加強輔導?你要有配套啊!你告訴我要到116年,我也不是鐵板一塊,如果要溝通產業,那麼要透過什麼具體方案溝通及做配套,你要讓我知道啊! 林司長福山:我們有具體規劃成果之後,就會向委員報告。 另外跟委員報告一下,使用中車輛的標準出來之後,會規定使用中車輛如何加裝,但如同剛剛講的使用中車輛有高達20萬輛要回去安裝,如何安裝、在哪安裝這些部分都還有量能等課題,這些…… 羅委員廷瑋:好,這些我都可以體諒,但我要講的是,要多少人傷亡才能換得這件事情被重視?升降尾門不是我在吵、在鬧,而是我看到這麼多人死亡啊!次長,你知道有人傷亡嗎?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了解。 羅委員廷瑋:了解嗎? 陳次長彥伯:了解。 羅委員廷瑋:已經造成死亡案例。為了三峽事件,我們也在積極地補破網,希望做出變革,但是升降尾門也造成人員死亡,這部分我們也應該好好關切啊!可以認同嗎,次長? 陳次長彥伯:我們很感佩委員對這個議題的重視,安全是沒辦法打折扣,但是要安裝有實務上的困難…… 羅委員廷瑋:當然。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就容許我們在相關後續配套措施研擬的時候一併考量。 羅委員廷瑋:但我要講的是這已經拖了一段時間,在去年6月和9月車安中心就討論過了,今年3月又討論一次,結果還是沒有下文,我想司長很清楚。 林司長福山: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不是沒有下文,而是我們針對尾門加裝警示燈查過,都沒有國際標準,好不容易查到德國有標準可以援引、參考,若要安裝就必須考量……譬如說警示燈的照度、輝度,然後是國內有沒有這樣的燈具,都必須確認,不然光有基準出來,國內卻沒有這種燈光可以安裝的話,想安裝…… 羅委員廷瑋:好啦!你有找到一些困境,可是我要講車安中心的其他議題,只有在去年12月25日、今年3月27日開兩次會,今年5月中就有7項結果,對於升降尾門警示燈、車尾旗的推動,我希望你們能夠放在心上,老是用納入研議、相關討論這些藉口,次長,我認為這樣不及格,我還是要說,不要等發生50件、100件才喚起我們的重視,而是看到問題就要趕快解決問題。所以到底要多久?總要有個期程吧,司長、次長?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有關標準的部分,是不是能容許我們在兩個月後完成訂定? 羅委員廷瑋:兩個月內訂定出標準? 林司長福山:基準。 羅委員廷瑋:基準? 林司長福山:對。 羅委員廷瑋:然後研究怎麼配套、溝通、具體輔導,再訂出更具體的實施時間? 林司長福山:是。 羅委員廷瑋:這樣可以吧? 林司長福山:可以。 羅委員廷瑋:兩個月內,你們內部至少對車安要有個基準,可以吧? 林司長福山:是。 羅委員廷瑋:拜託,愈快愈好,每一天都可能造成傷亡。 林司長福山:好,我們會遵照委員要求,就這個部分加速辦理。 羅委員廷瑋:好。 陳次長彥伯:我們儘快來辦理。謝謝。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李坤城委員質詢。 李委員坤城:(12時58分)謝謝主席,我請陳次長。 主席:好,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次長好。今天討論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席也有提案,不過今天是詢答,當初我提案是針對無照駕駛,但是現在除了無照駕駛的問題之外,還有高齡駕駛的問題,甚至有兩者合在一起的問題,可是交通部的版本還沒送過來,對不對?我是說有關無照駕駛還有高齡駕駛的部分。 陳次長彥伯:這個條文我們又稍作修正,會在6月底送到行政院去。 李委員坤城:6月底?好。我先講無照駕駛好了。針對無照駕駛,我的提案本來只有加重罰則,但是後來發現不曉得為什麼這類事件層出不窮,不知道是因為之前媒體沒有關注到還是怎麼樣,直到三峽那件事情之後,大家才注意到無照駕駛、高齡駕駛的事情。按照陳部長所講的,這個處罰條例會將無照駕駛比照酒駕,當場吊扣車輛及牌照,車主連帶重罰,而且累犯罰鍰無上限。大概是這個方向嗎? 陳次長彥伯:朝這個方向在做處理。 李委員坤城:朝這個方向處理,所以是像我剛剛所講的,如果無照被抓到了,就當場吊扣車輛還有牌照? 陳次長彥伯:車輛會移置保管,並吊扣牌照。 李委員坤城:吊扣牌照? 陳次長彥伯:對。 李委員坤城:罰鍰呢? 陳次長彥伯:對於罰鍰,我們規劃分為無照駕駛機車與汽車,有不同罰鍰額度。 李委員坤城:然後罰鍰沒有上限? 陳次長彥伯:然後接下來是累犯,設計上就是跟酒駕一樣,第一次就是按照剛才講的,汽、機車分開;接下來累犯第二次會給他一個額度,第三次以後就是一直加,所謂加是把第一次、第二次再加第三次,然後如果第四次犯就一、二、三、四一直這樣往下加,所以叫做罰鍰沒有上限,以上。 李委員坤城:這是無照駕駛部分,還有要補充說明的嗎? 陳次長彥伯:剛才有提到,原則上就是駕駛跟車輛是一併做處理的,所以如果是無照駕駛除罰鍰無上限以外,另外會對無照情節來做吊扣駕照或者是吊銷駕照的處理,至於無照駕駛開的車子,在當場移置保管後就會有吊扣,而吊扣也會有期限的不同。如果汽車駕駛人開的這一部車不是本人的,對汽車所有人該做的處罰我們會一併罰。 李委員坤城:跟行為人同樣嗎?車主跟行為人一樣? 陳次長彥伯:跟行為人同樣,當然就是一套的,也就是說行為人跟車主是不同一個人時,相關的處罰其實是一樣的。 李委員坤城:這是無照駕駛的部分,高齡駕駛的部分呢? 陳次長彥伯:高齡駕駛的部分,部長有特別提到,原則上在未來3個月內會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相關方向不外乎就是提升高齡駕駛的安全,以這樣的觀點去研擬後續的規劃,這裡面會希望提高高齡駕駛人的危險感知或相關安全的知識、對法規的瞭解,所以會有相關的講習。另外,我們會跟醫生、醫學會或是專家學者組成交通部駕駛人醫療諮詢委員會,我們會對於相關的認知功能如何更精進去做討論。第三個部分就是大家經常提到的,如果是高風險的駕駛人,我們如何認定、如何判定、然後如何來換照、如何來限制他駕車等等的配套?當然還有特別提到是不是要安裝其他的設備?我想這個我們都一併在考量。 李委員坤城:換照年齡就是確定從75歲下修到70歲? 陳次長彥伯:原則上大家對於年齡的問題都持續在關注,這部分我們會聽聽看大家的意見來做處理,原則上是以高風險的駕駛人來做處理。 李委員坤城:因此關於無照跟高齡駕駛兩部分都是6月份會送出來? 陳次長彥伯:6月份是有關無照駕駛處罰條例的修正條文,高齡的部分大概8月底前會提出來。 李委員坤城:最後一個問題,現在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駕照制度,請問你們現在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有在做管理嗎? 陳次長彥伯:微型電動二輪車不管是從登記、領牌或者是保險,大概都有一系列的管理規定。剛才我也特別說明,就是有關駕照,現行的汽、機車管理上是有缺這個,這部分我們後續會去跟教育部或相關單位或地方政府研究,如何來對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的駕駛朋友做一些相關的講習或訓練。 李委員坤城:現在是年滿14歲的國中學生免訓練、無駕照就可以騎微型電動二輪車? 陳次長彥伯:因為現行把微型電動二輪車定位為慢車,慢車就是跟腳踏車一樣,所以沒有駕照。 李委員坤城:這部分你們要怎麼去做修正? 陳次長彥伯:駕照這部分,我們會去跟相關單位討論,看如何讓訓練落實,譬如說學生跟學校或跟教育單位,或是賣車的人對賣出去的車子,如何讓車輛所有人能夠有一些相關的訓練 李委員坤城:所以原則上還是可以騎,只是多了教育訓練嗎? 陳次長彥伯:是、是。 李委員坤城:這樣子也是蠻奇怪的! 陳次長彥伯:因為它是慢車。 李委員坤城:我會後再跟你們討論一下因為這個還衍生出蠻多問題的,好不好?因為時間有限,謝謝主席,謝謝次長。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的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的質詢。 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現在請牛煦庭委員質詢。 牛委員煦庭:(13時5分)謝謝主席。次長有請。 主席: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牛委員煦庭:次長午安。我們今天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稍早本席在做提案說明的時候有談到關於噪音車的問題。我先請教一下交通部,自從2025年改裝排氣管的認證制度正式上路之後,現在抓到了多少的違規案件?請問你們跟環境部有沒有做統整?在制度上路之後,改裝排氣管、噪音車擾民的狀況有沒有減少? 陳次長彥伯:數字的部分麻煩陳局長說明一下好不好? 主席:請陳局長。 陳局長文瑞:目前舉發違規有二萬八千多件。 牛委員煦庭:這二萬八千多件是? 陳局長文瑞:是各類設備缺失的違規,不過…… 牛委員煦庭:排氣管,我問的是排氣管、噪音車,我們今天討論噪音車的問題。 陳局長文瑞:排氣管的部分,我想我們還要再做…… 牛委員煦庭:還要有細部數據的分析? 陳局長文瑞:對,因為條款裡面包括好幾類設備。 牛委員煦庭:今年是2025年、去年2024年,在新制上路之前與舊制的差別有沒有出來?這是本席非常關心的。大家都非常討厭噪音車半夜擾民,希望不管中央還是地方都可以對此做源頭取締跟查緝。你講今年有2萬8,000件,但不全是排氣管,那是所有的改裝類型,這裡面排氣管有多少?同樣,去年排氣管的改裝類型有多少?請你會後整理資料給我,好不好?我們做為修法的參考。 陳局長文瑞:好。 牛委員煦庭:提案的部分我們剛剛都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罰則部分要往上加,第二個是檢驗(驗車)費用當然是要自行負擔,我們就把它明文入法。我看交通部的回復基本上就是尊重審查結果,所以到法條審查的時候再來做討論。 還有一點點時間我要請教一下,我們長期關心大眾運輸的問題,今年開始編列補助公路客運業者的預算,去年是16億,今年是24億,有比較顯著的增加,本席也非常支持。我們一向都非常支持大眾運輸,我還嫌你增加的不夠,但問題是,上路之後的結果還是蠻糟糕的。像本席選區南崁,前幾天因為一個司機感冒請假,脫班脫了三班,讓所有上班族、通勤族大排長龍,卡在那邊上不了車,叫苦連天,這樣的狀況顯然沒有改善!每次我們去詢問客運業者,他還是這樣講:我還是找不到司機。我請問你,增加補助之後,客運業者司機的缺額問題有沒有顯著改善?相關的一些數據能不能提供?請回答。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數據我們會提供。對於各客運業者缺員的部分,其實公路局都有協助跟業者一起招募,且招募時的訓練費用或訓練期間的生活津貼其實都有。從去年到現在我記得我們大概招募了1,000位全國的駕駛,分到各個縣市,包括客運業者或市區公車的業者。至於委員所提到那個案例我們也去了解,確實,業者在我們去查時也說是駕駛臨時生病…… 牛委員煦庭:說是身體有狀況! 陳局長文瑞:對,身體有狀況就脫班了。 牛委員煦庭:這樣的案例其實多不勝數,所以我們還是用通盤的角度來看這件事。你們有所謂的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獎勵就業方案,對不對?推動以來招募到多少新血?人力缺口還有多少?針對這個缺口你的配套措施是什麼?這三個問題你一樣會後把資料整理好,提供給本席做後續的參考。 陳局長文瑞:好。 陳次長彥伯:我可以先提供給委員一個數據。 牛委員煦庭:好,請。 陳次長彥伯:從開始擴大徵才以來大概有三千八百多人,透過這樣的方式來招募相關的駕駛人,至於詳細的數字我想公路局會後再…… 牛委員煦庭:我問題的關鍵是缺口還有多少?因為顯然增加進用駕駛之後班次並沒有增加!只是本來要裁撤、要收班的班次保留了,因為先補了一批人進來,但是大家期待的不是只看到保留,還是在上下班特別的時間能夠增加班次,有效輸運,甚至導引大家從汽車、機車改坐大眾運輸,這才是大家想要看到的交通模式。所以一定還有缺口,缺口是多少?你會後提供我。本席給你一個建議,除了在補助,尤其是職前訓練的部分大概花了比較多的心力之外,但改善勞動環境是很重要的。很多客運業者雖然薪水都墊得蠻高的,比如長途津貼、加班費,把這些各式各樣東西加起來!但加起來的也很容易被扣掉,遲到就罰、就扣,一來一往,朝三暮四,待遇還是不好。所以我建議交通部針對客運業者應該給予的薪資項目改進,比如底薪要高一點,對不對?或津貼什麼的比例來做一下調整,針對這樣的薪資結構做調整,讓勞動環境的改善,並有一套設算標準,這些能不能請交通部先開始做一下研議? 陳次長彥伯:我想這部分我們會請公路局做研議。 牛委員煦庭:好,請公路局把它帶回去當作功課來做,我們來做長時間的追蹤跟研討。我們都希望客運的資源不只要加大投入,而且要有效的投入,可以嗎?謝謝。 陳次長彥伯: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質詢。 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現在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楊委員瓊瓔:(13時10分)謝謝召委,楊瓊瓔發言。邀請陳次長。 主席: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次長好。無照重大事故頻傳,所以我們要如何有效的來遏止,這是我們討論的重點。目前我們看到有衝撞騎樓、也有撞飛行人,甚至爆衝連環追撞,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造成了很多的死傷。根據統計,臺灣每一年大概有三、四十萬件事故,其中有5萬件是無照駕駛。換句話說,大概總數的六分之一到七分之一左右,而死亡的有六百多人,有六萬多人受傷,是酒駕釀成死傷的多少倍?6倍!因此,無照事故不僅多,而且在增加!我們看到日本、美國、新加坡,他們對無照駕駛的部分除了行政罰之外還有刑法,並且還有設計扣車,甚至取消駕駛的資格,對同乘的人也做處分。當然,我們不一定要通通學別人,但學界認為臺灣無照駕駛的成本過低,政府應該要拿出方案。請教次長,最近我們在修法,你們也提出修法,你說未來無照駕駛懲處的部分要比照酒駕的方式來懲處,這是第一個,要加重罰鍰,而且累犯的罰鍰無上限,包括當場吊扣車子、包括車主連帶重罰等等這些方向。所以我要請教目前你們的進度如何?到底你的細節是什麼?你的金額是什麼?你預期的效果又是什麼?請做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做一個說明。委員也瞭解對於無照駕駛我們認為要比照酒駕來做處理,這其實有幾個層面。分開來說就駕照的部分跟車輛的部分,即駕駛人跟車;而駕駛人部分又會區分他是無照駕駛機車或者是汽車,所以他本身無照駕駛的這個…… 楊委員瓊瓔:本席現在跟你討論的就是無照駕駛的部分。 陳次長彥伯:對,這個就會分開、罰鍰會分開;分開以後又累犯時,譬如累犯第二次會有一個罰鍰額度,然後到第三次以上就累加,也就是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罰鍰一起加進去。如果是第四次就把一、二、三、四次一起加,所以才會講到罰鍰無上限,就是這樣的概念。意思就是每一次的無照駕駛…… 楊委員瓊瓔:罰鍰無上限? 陳次長彥伯:對,你都要付出代價,這是駕駛的部分;至於牌照部分除了罰鍰以外還會做吊扣的處理…… 楊委員瓊瓔:吊扣處理? 陳次長彥伯:有,會依照情節有一到兩年的、兩到四年的,甚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是屬於終身吊照,這是駕照的部分。車輛的部分,你開那部無照駕駛的車輛就會當場移置保管,移置保管的同時就是會…… 楊委員瓊瓔:當場移置保管? 陳次長彥伯:對,移置保管以後就會做吊扣牌照的處理,也會依照他的次數,第一次可能…… 楊委員瓊瓔:依照他的情節? 陳次長彥伯:對,3個月、6個月到一年不等。當然,剛才有特別提到車輛所有人不是駕駛人的時候,也要併罰相關的處罰。 楊委員瓊瓔:也是連帶罰? 陳次長彥伯:對,原則上像這樣的概念就跟酒駕…… 楊委員瓊瓔:連帶罰?有學者建議也就是吊扣駕照仍然是無照駕駛,因為這一塊很多,有一些數字,所以有學者認為必須納入刑法,累犯更應該要有你剛剛說的這個罰則,才能夠遏止一些危險駕駛。他就是怎麼樣?圖一個僥倖的心態、賭一個不會被抓到的心態,那我們政府的立場是如何呢? 陳次長彥伯:對,所以我們就是為了要讓大家正視無照駕駛是對於車輛或是行駛車輛的一個自我責任,很重要,所以我們在這裡才會希望累罰而且無上限,透過這個重罰來遏止。另外剛才委員特別提到是不是要用刑法?那個可能就要請法務部看怎麼樣來做相關的考量。 楊委員瓊瓔:要去研議啦! 陳次長彥伯:是。 楊委員瓊瓔:雖然其他國家有,我們不一定都要跟人家一樣,但這類事件一直在增加,這個是對不起人民,我們要怎麼樣有制度、有法條,然後有效的來遏止,我想這是非常重要。另外我們談到累犯的部分,無照駕駛跟酒駕是一樣的,所以累犯的機率是非常的高。我看到這個數字,近三年來無照駕駛被抓到的數量數字是18萬到20萬人次,也就是累犯就占了將近三分之二!所以對於如何遏止無照累犯?本席認為應該要有所應對,這個是非常的重要,因為它占了將近三分之二。至於金額的部分,剛剛你沒回答本席,因為大家都提案,也就是目前最高上限是罰二萬四,也有人像本席連署所提的最高上限是三萬六,如果累犯情況嚴重的甚至罰到十萬,不知道到目前為止行政部門的方向如何?在金額的部分。 陳次長彥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三萬六的罰鍰上限,其實我們有朝這個方向在做規劃,詳細的規劃情形我們在6月底的時候會提出來。 楊委員瓊瓔:6月底提出、方向也是朝三萬六為上限的這個方向? 陳次長彥伯:對,我們有不同的額度會去…… 楊委員瓊瓔:對,等級,我說的是上限。 陳次長彥伯:到時候社會上就可以了解我們相關的規劃。 楊委員瓊瓔:結論就是第一個一定會加重罰金? 陳次長彥伯:會加重。 楊委員瓊瓔:委員也有提出上限從二萬四提升到三萬六,你們也朝這個方向去研議,然後在6月底的時候會正式跟社會大眾公告? 陳次長彥伯:是、是。 楊委員瓊瓔: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質詢。 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不在。 現在輪由本席質詢。 林委員國成:(13時18分)我請兩位政次,陳政次跟伍政次。 陳次長彥伯:召委好。 林委員國成:因為本會委員都質詢完畢,所以我就在主席台做一些簡單的質詢。 說實在的,對於高鐵的人事案我非常不滿,我替你們打抱不平!我跟你講,史哲比起陳彥伯、伍勝園、林國顯來說,資格都還不夠!可是我也沒有辦法,你們很無奈,為什麼無奈?這是上面者要做的事情,所以你們很無奈。今天大家非常注意的史哲,因為史哲是用空降!我不管當議員、當立委,對空降的人我一向都非常反對!為什麼?因為他不知道基層,會影響士氣!最起碼三位次長不管是哪一位,都經過歷練,對交通的基本ABC都學有專長!像陳政次當過公路局局長,對交通系統相當清楚;伍政次主政過鐵軌系統,對這方面也很內行,所以本席不曉得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任用案?當然,這是總統、行政院長等長官的意思,但這樣真的會讓老百姓覺得非常寒心,因為由交通外行領導內行,這樣對臺灣人民非常不尊重,這是本席的感覺。 有記者問本席,當時本席已經說得很清楚,這就是交通外行、坐享其成、酬庸任用,其實這樣的話也不需要本席再說。所以本席要特別替三位政次打抱不平,你們在交通這個領域拚的要死,本席才不相信你們比不上史哲,本席絕對不相信,所以替你們打抱不平。但民意代表沒有決定權啦!你們也不要反駁本席替你們打抱不平的話,因為我們要讓卓院長、賴總統知道這樣做會影響士氣。 這個位置誰來坐都可以,但問題是外行、酬庸,這樣老百姓不太會諒解。大家都知道史哲長的很英俊啦,但是他為人處事有問題啊!例如有可樂不冰或者薯條太軟等問題傳出來,還有霸凌的前科!拜託!這些業務他是最清楚的,因為他搞過勞保、文化,但他有搞過交通嗎?最起碼我們還在交通委員會待過,在你們身上學了不少交通專業。所以本席還是老話一句,真的替你們打抱不平。 另外一個問題要請陳政次特別注意,就是國際駕照換照的問題會成為道安漏洞,這個部分要研究一下。林司長,這部分可能要了解一下,不要讓國際駕照換照成為道安漏洞。為什麼?因為即使有國際駕照,也不等同有開車的水準,所以這個部分要拜託林司長特別注意。 另外,政府也有說到毒駕、重考的問題,本席必須提醒陳政次和林司長,這部分沒有違憲,大法官並沒有說違憲啊!所以該重考的就要重考、該限制的就要限制。本席還要對救護車和行人爭道問題提出建議。當然,行人和車輛一定要禮讓,但是這部分的法規是不足的!也有一些行人過馬路時,認為行人在斑馬線優先,所以不會禮讓救護車、警備車,這個部分的規劃是不足的,是否也要修法加強?不是只要走斑馬線,不管是警車或救護車都不用讓,只想行人優先,而沒有想到搶救優先啊!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拜託司長稍微研究一下。 最後,本席要特別提醒,家庭事故史上創新高。說實在的,就是因為車輛載寵物的問題,但是這部分在法令上也沒有規範!所以本席要拜託兩位政次,不管這個業務是否和你有關或者和林福山司長有關,這部分的法令如果有所遺漏,該補的就要補,不管你們是用單行法規、行政命令或者修法,都要亡羊補牢。 本席提供這些意見給兩位政次和林司長參考,這部分非常重要,拜託你們把這些問題帶回去,該補的還是要補,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謝謝委員提供的意見,我們後續會納入研究參考。 主席:謝謝,請回座。 鄭正鈐委員、鄭入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現在請林月琴委員質詢。 林委員月琴:(13時26分)主席,請次長。 主席:陳政次。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次長午安。今天之所以審查道交管理處罰條例,主要是針對無照駕駛的問題。針對這個議題,本席應該是最早在這邊提出來的,且強力要求交通部一定要重視。從過去專家學者的會議當中或是國內外的研究文獻,都看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也感謝交通部在本席提出之後,持續研商解決方案。 不過今天有一個問題希望交通部可以留意。之前本席就提醒過交通部,就是上次質詢的高齡議題,但是到現在還是沒有收到你們的任何報告。上次質詢的時候,部長已經答應兩週後要交報告,但是遲到了,現在依然是如此。這一週,也就是明天,就要召開跨部會的會議討論此事,請次長務必要求業務單位不要遲交報告,請你們迅速提供、提交,謝謝。 關於無照駕駛造成的傷亡,運研所也做過一些研究,一個人受傷的成本是181萬元,死亡的部分是1,600萬元,如果事故件數成長將近22%的話,我們的年平均社會成本就將近千億元。和國際相比,我們在法令規定方面,違規者只需繳錢和上課,但課程內容還有待商榷。相較於國外,不僅將無照視為刑事責任,而且還配合記點,並對同乘者連帶處罰,強化他律的機制,本席相信這部分次長也相當清楚。所以想問次長,你覺得怎麼樣處罰是最有效的? 陳次長彥伯:委員特別提到的這些做法,其實在這次處罰條例的修正,尤其是有關無照的部分,大概都是朝這個方向。至於委員特別提到是不是配合刑法修正,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法,我們並沒有行政刑法。 林委員月琴:對,但日本和新加坡都有配合。 陳次長彥伯:我要向委員特別說明,這也是很多人經常會提到的。在我國的法律體系裡頭,行政法和刑法是分開的,但是像日本就是行政刑法,所以你會看到有刑法在裡面,至於美國本來就是在刑法處理,制度上也有所不同。原則上我們會和法務部共同努力,比如酒駕的部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就可以處理。 林委員月琴:本席覺得無照駕駛比酒駕更嚴重,可是我們過去比較沒有關注。事實上酒駕防制和國外政策、經驗都告訴我們,如果能夠配合扣車處罰的話,就可以有效降低違規者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也可以收到立即嚇阻的效用。除此之外,交通部在思考無照駕駛的防制對策時,有沒有參考相關研究?你們現在制定的相關政策又是依據什麼?因為前一陣子對外宣示會增加罰鍰,部會的依據是什麼?有沒有任何科學根據? 陳次長彥伯:委員特別提到罰鍰,為什麼會做這樣的處理?其實剛才很多委員大概都有質詢,比照酒駕的部分。我們為什麼會提出比照酒駕?因為我們看到它的危險程度或者違規情事,其實遠遠高於酒駕。而且酒駕因為有那樣的罰鍰設計,我們發現它的違規情形drop很多,所以我們認為無照駕駛如果能夠比照的話,可以達到一定的效果,所以才會採用這樣的方式。 林委員月琴:本席知道現在針對無照駕駛有很多建議,像罰鍰、提升公共運輸的普及度、補助駕訓教育、降低考照的年齡,可是本席覺得很多事情可能要更慎重。舉例來說,在駕訓的部分,本席知道其實公路局也很認真在推動,也有搭配研究、驗證,加強政策的正當性。現在是政策很好,可是沒有辦法普及,本席不知道為什麼這個政策很好卻沒辦法普及?次長,這部分你們是不是遇到什麼障礙或者困難? 陳次長彥伯:或許是我們還沒有把有關機車考照未來要納入訓練,甚至是路考的整套配套措施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是向委員說明,原則上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努力。 林委員月琴:本席希望能夠普及,為什麼?既然效果好的話,就要考慮這麼做。 陳次長彥伯:是。 林委員月琴:再來就是本席提的安駕補助,因為國外已經實施多年,一直都有不錯的效果,而且這類考照前的駕駛教育訓練,也是推動GDL漸進式駕照考照的基礎,本席相信交通部都知道。如果我們在制度上能夠讓所有考照的學習者都有誘因,願意去參與考照前的學習,未來也有機制可以具體提升駕訓班的教學品質和量能,這樣才有辦法有效解決目前的問題,其中第一個就是雞腿換照的問題,讓民眾可以重視駕照的取得和駕駛能力的養成,如此GDL這三階段的機制才能夠順利推動。 畢竟這是我們接下來要面對的問題,如果沒有辦法馬上普及,至少有經過這些訓練,這樣才可以讓事故率下降,例如配合學習駕照或者是一直到獲得完全駕駛的認證。本席認為這是未來考慮考照年齡下修的大前提,這也是本席希望你們去做的。所以減少無照駕駛違規,本席主張除了罰錢以外,應該要有多元的配套管理措施,還有一些完善的資料建制和系統性的分析,建立科學化的公共政策規劃平台。 還有,未來本席覺得還是要朝向漸進式的考照制度發展,至於要不要下修到16歲?你們可能要有配套才有辦法達到。再麻煩次長,本席這三點主張務必要注意。另外,報告要儘速給我們。 陳次長彥伯:要給委員的高齡駕駛報告,我們會儘快提送。至於委員特別提到的漸進式考照,其實現在有關學習駕照,或者針對考領駕照者,都有不同的管理制度,這些都在實施。委員提供的建議,我們會看後續如何融入到規劃方案裡面,謝謝。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交通部,辛苦了,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林思銘、林思銘,林思銘委員不在。 蔡易餘、蔡易餘,蔡易餘委員不在。 現在請葉元之委員質詢。 葉委員元之:(13時34分)主席好,麻煩請交通部次長。 主席:陳政次。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次長好。有關史哲要接高鐵的董事長,現在應該已經確定了,對不對?交通部已經正式對外宣布了? 陳次長彥伯:下午記者會會對外說明。 葉委員元之:下午要正式宣布?前兩天他要接董事長這個消息剛出來的時候,一開始沒有人證實,後來本席看到一篇媒體報導,有政院知情人士跳出來證實,可見他的消息很準確。他說為什麼要讓史哲接高鐵董事長?因為高鐵行銷尚待強化,這是史哲的強項,所以由史哲為高鐵加強行銷,非常適任。本席想請教一下次長,高鐵為什麼行銷尚待強化?高鐵現在的問題是什麼? 陳次長彥伯:委員,那是媒體的報導,我不方便評論。 葉委員元之:這是政院知情人士說的。沒關係,本席請教你,高鐵現在的行銷需要強化嗎? 陳次長彥伯:我想每個營運單位、運輸單位,行銷都是持續要做的。 葉委員元之:你覺得高鐵現在主要的問題是行銷不夠強嗎?還是應該改善其他地方?高鐵現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陳次長彥伯:高鐵現在整體運量屢創新高,我覺得應該是和他們現在正在做的車輛購置問題有關。 葉委員元之:對,次長很了解狀況!現在高鐵就是因為運量屢創新高,平日的時候很滿,就和假日一樣;假日時也很滿,就和國定假日一樣!所以才要調度車輛。你們不是也有購置車輛,但是兩年後才會交車? 陳次長彥伯:所以他們現在正在處理車輛購置的問題。 葉委員元之:對,就是兩年後嘛!所以現在要當董事長的人,他要有運輸的專長,要知道怎麼做到安全,而且讓車輛調度順利,讓旅客搭乘高鐵的時候可以更舒適,這才是現在高鐵的重點!結果政院知情人士卻說行銷?行銷是什麼意思?行銷就是要讓市場擴大啊!意思是說高鐵現在的市場不夠,希望能夠招攬更多旅客,讓運量更加提升,這是政院人士說的史哲接任理由。 次長,你能夠接受嗎?當然,你會說這是媒體報導啦!但是媒體報導的知情人士說法,你可以接受嗎? 陳次長彥伯:我還是要重申,剛才說的媒體相關報導我不評論! 葉次長元之:本席是問你,你認不認同這樣的說法? 陳次長彥伯:其實剛才我也說過,要經營一家公司需要各方面的整合,不管是人也好或者是專業也好,要共同凝聚公司的營運。 葉委員元之:對。所以專業…… 陳次長彥伯:所以剛才特別提到專業這個部分,不管是車輛調度、安全、控管、營運、財務或者行銷也好,其實都需要一群人幫忙,所以我覺得作為一個CEO,他一定也有專業啦! 葉委員元之:沒關係。本席再問你,那個知情人士說史哲會溝通,因為高鐵不管北延或南延,都需要他運用在地方政府服務的經驗去和地方政府溝通,你認同這樣的說法嗎?本席想問一下,高鐵南延或北延是由高鐵董事長決定嗎?還是由交通部鐵道局決定? 陳次長彥伯:高鐵南延或是往宜蘭北延等等,應該是由鐵道局策劃。但是後續…… 葉委員元之:當然是鐵道局決定嘛!至於和地方政府的溝通,本席舉一個例子。像南延到屏東這件事情,2019年,當時的高雄市長是韓國瑜,大家都知道南延有四個方案,就是高雄方案、左營方案和另外兩個方案。韓國瑜選的是高雄方案,但是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為應該選擇左營方案,當時也沒有和地方政府溝通啊!就是交通部說了算,行政院拍板!隔了幾年之後政策轉彎才變成高雄方案。 本席提這件事情只是要說明一件事,就是要用什麼人都是行政院決定的啦!史哲要接高鐵董事長,可能也不是次長可以決定的,本席不知道是誰決定的,因為今天部長不在。但是每一次要用人時都出來說這些有的沒的,說什麼行銷專長啦!高鐵行銷有待強化啦!要運用他在地方政府服務的經驗去和地方政府溝通,本席覺得這樣大家聽不下去!召委,再給本席一點時間。 現在史哲要來當高鐵董事長,原本的高鐵董事長鄭光遠去接臺鐵董事長。鄭光遠接高鐵董事長才四個月而已,對不對?請問一下,他到高鐵才四個月,正準備大刀闊斧的時候,不好意思喔!請你改去臺鐵,有人這樣安排人事的嗎?鄭光遠才是真正有交通專長嘛!他是交通大學的博士,如果真的需要調度車輛之類的,當然是鄭光遠更具備這樣的專長啊!本席不知道交通部現在把鄭光遠調到臺鐵,是要解決臺鐵什麼問題? 陳次長彥伯:剛才說到鄭董事長有其專業,所以他以後接掌臺鐵公司,也一定會發揮他的專業。 葉委員元之:當然,我們也很期待啊! 陳次長彥伯:臺鐵公司化以後,不管是制度、典章或者相關業務推展,都需要具有專業的人來領導,所以我覺得他非常適當。剛才提到史哲政委的部分,剛才我也特別提到,政委也有一定的專業性,他就其專業領導高鐵公司,我覺得一定也可以融入整個團隊,有助於業務發展。 葉委員元之:請次長特別注意一件事情,臺鐵近半年吊車撞車的事故不斷發生,你應該知道吧?你們可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為這和安全有關,好不好?你們如果要把鄭光遠董事長調派…… 陳次長彥伯:董事長交代,他們有特別列管。關於安全的部分如何提升,如果有必要的話…… 葉委員元之:是有列管,但最近還是一直發生,這件事情一定要特別注意一下。謝謝。 陳次長彥伯: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的質詢。 現在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林俊憲委員、徐欣瑩委員、麥玉珍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俊憲書面質詢: 一、高齡無照駕駛及未成年無照駕駛問題 在去年10月17日,15歲少年無照駕車在台北市東湖市場失控衝撞騎樓小吃店,導致3死2傷;彰化縣伸港鄉陳姓三姊弟今年2月22日放學回家途中,遭70歲蕭姓男子無照駕駛撞飛,10歲小姊姊經過197天搶救仍不治;每天全台約有140件交通事故是跟無照駕駛有關,甚至最近仍有多個高齡無照駕駛上路,無照駕駛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極大,也造成社會上人心惶惶,源頭問題和處分過輕卻一直未被重視,直到上個月三峽事件后,交通部才下定決心要處理無照駕駛的問題。 [image: image2.png] 台灣近5年平均一年有5萬件交通事故是與無照駕駛有關,死傷人數更是突破七萬多人,占總交通事故死傷人數的1/5,從110年起總共奪走了3132條性命以及造成31.6萬人受傷。 無照駕駛身份 2021 2022 2023 2024 未成年(18歲以下) 6646(9.5%) 6711(8.8%) 6485(8.1%) 4867(6.7%) 高齡者(65歲以上) 8254(11.8%) 9551(12.4%) 10213(12.8%) 10112(14.0%) 而其中高齡者及未成年的數量也占無照駕駛的不少數量,從圖中可以看出,未成年無照駕駛的數量雖然在逐年降低,但數量仍是驚人,甚至不排除可能是因為與台灣生育率下降有關。而高齡者無照駕駛數量卻是穩定攀升中,依照統計來看,高齡者無照駕駛造成的死傷是全部無照駕駛死傷的14%,不容忽視。 而老少無照狀況如此嚴重,主要原因可能如下: 第一種樣態是在大眾運輸不發達的偏鄉,未成年人的無照駕駛是「長輩或父母默許」,長輩為了工作關係無法載送孩子,而讓孩子自行騎車上下學。這種情況在偏鄉很普遍,許多地方教育單位即使有列冊追蹤,但現況是這些孩子就是有通學的移動需求,或是因為家庭因素需要去打工生計,大眾運輸系統卻無法滿足。 第二種樣態是高齡者,年輕時因為不識字,沒有考駕照,年紀大以後有出門需求,都市裡的長者還可搭乘便利的公車與捷運,但在偏鄉,每天到達目的地的公車只有寥寥幾班,錯過不知道又要等多久。或者是高齡者因駕照需更新卻不自知,照常開車出門。 第三種樣態是跟是青少年基於好奇、衝動性或追求感官刺激及同儕間炫耀。 第四種樣態是因為酒駕或其他重大交通違規記點累積被吊扣或吊銷駕照,卻抱持著「僥倖心態」,賭自己不會被抓。 台灣已經邁入超高齡社會,且少子化問題越來越嚴重,必須正視未成年及高齡者無照的交通安全議題,也必須正視不同年齡間及不同地區「交通平權」課題。包括太年輕、太老、身心障礙及貧窮等「無選擇乘客」,必須滿足他們日常通勤生活的要求,維護他們可以「走出去」的權利。 二、無照駕駛累犯 另外,無照駕駛跟酒駕一樣,大多數無照駕駛的人都是抱持著僥倖心態上路,根據澳洲一項針對交通違規紀錄的調查研究,駕駛第1次違規後,12個月內有34,850名駕駛(27.4%)第2次違規;第2次違規後,12個月內有31,665名駕駛(33.2%)再次違規;第3次違規後,12個月內有27,468名駕駛(37.1%)再次違規;第4次違規後,12個月內有23,517名(40.3%)駕駛再次違規;第5次違規後,12個月內有19,939名駕駛(43.2%)再次違規。在短期內有如此次數之違規行為,顯示該等違規行為是連續發生的。 而根據交通部運研所的研究報告顯示,我國無照駕駛超過五成會在一年內再犯,請問交通部該如何遏制這些再犯駕駛? 目前看到交通部的初步規劃是罰款金額無上限,是否有所成效仍有疑義,罰款是否能遏制無照駕駛再犯也有待商榷。而澳洲研究指出,違規次數多之駕駛人之下次再犯率,比違規次數少之駕駛人更高,且距離下次違規的時間更短更頻繁。故交通違規累犯若能減少再犯或控制得宜,交通安全將獲得改善。無照駕駛累犯之再犯率高,交通部是否應該參酌美、日等國法制,評估無照駕駛達一定次數之累犯科處短期自由刑之可行性,提高再犯之嚇阻效力,俾保障行的安全。 三、貨車升降尾門應加裝警示燈 近年來,隨著物流與貨運業的快速發展,許多中大型貨車配備了升降尾門,以利裝卸作業。然而,本人近期接獲民眾及相關公會反映,在實際道路使用中,升降尾門於開啟作業時,常常遮蔽車輛原有的方向燈與煞車燈號誌,導致後方來車無法正確辨識前車的行進或轉向意圖,潛藏嚴重交通安全風險。 舉例而言,當貨車於路邊進行上下貨時,若升降尾門處於垂直或打開狀態,將完全遮擋方向燈與煞車燈,使後方車輛誤判前車動態,極易造成追撞或擦撞事故。此問題在夜間或視線不佳情況下,風險更為明顯。 交通部應修訂車輛設備相關規定,要求所有加裝升降尾門之貨車,應同步設置後方外露警示燈或方向燈延伸裝置,並利於作業時能清楚向後方用路人示警,保障所有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壹、請交通部正視行人用路安全,加速推動各項改善措施 今年1-4月,全國已有75名行人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死亡,較去年同期增加4人、逆勢成長5.6%;而1-3月「30日死亡」統計亦達96人,換算平均每天仍有約1.1人枉死於斑馬線上。雖然去年全年行人死亡降至366人,創2008年統計以來新低,但仍相當於每天一個家庭破碎。距離行政院「2030年行人死亡減半」目標只剩不到六年,但今年前四個月的曲線已再度向上; Q:請問部長,面對這條用數字堆疊的血路,您將拿出哪些具體行動,讓行人不再走在通往地獄的斑馬線? Q:既有已在推動的各項措施,要如何來加速推動? Q:除了都計內由內政部國土署負責的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是否有盤點目前全台有哪些省道或都計外,需由交通部負責的路段,需要改善的地點? 貳、人本交通精神,仍待加強及落實 人本交通的精神,是將「人」而非「車」放在交通規劃設計的核心,其目標在於創造安全、友善、可靠、舒適、健康的永續交通環境,使每個人都能享有安全、尊嚴的移動方式。自2023年8月20日「還路於民大遊行」以來,已將近兩年,其核心訴求便是加速改革,止息行人事故的發生,並強調保障所有市民的行動權利,包含兒童、高齡者、身心障礙者等非機動交通工具使用者的需求。 然而,舉例而言,迄今檢視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台1線)的現況,卻仍然有與人本交通的理念背道而馳,存在多重迫切且嚴重的交通安全問題,顯見政府對於人本交通的精神,仍待加強及積極落實。 (一)問題現況與迫切性 舉例來說,新豐鄉新興路作為台1線重要幹道,連結山崎國小、明新科大及周邊商圈,車流量大且車速偏高,然而現有人行道設施卻不完善,嚴重影響居民及學童的通行安全。 1.人行道斷裂與不足: 許多路段未設置人行道,或現有人行道狹窄、路面不平,甚至時有遭佔用,導致行人(包括學生、長者及通勤族)在穿越該路段時,必須與車輛混行,存在極高的交通意外風險。尤其在新興路與新豐火車站周邊,路邊臨停狀況嚴重、路側設施及電桿影響通行、無障礙設施欠缺,導致行人步行空間及環境品質不佳,亦造成學生上下學通行之安全疑慮。 2.事故頻繁: 根據交通部道安司「道安總動員」平台統計,自民國106年迄今年3月,新豐鄉新興路(台1線)山崎國小至明新科大之間路段,累計發生1,001件交通事故、1,340人受傷、2人死亡。凸顯此路段的交通安全已亮起紅燈,急需改善。 3.周邊公車站候車環境惡劣: 該區域為重要通勤樞紐,然而現有公車站候車區與人行道混雜,且無庇護空間,造成通勤民眾候車時的安全疑慮與不便。 (二)具體改善方案 為徹底改善新豐鄉新興路(台1線)的交通亂象,建請交通部參考以下列建議: 1.設置完整人行道: 於新興路(台1線)沿線規劃連貫式人行道,並全面提升無障礙設施,包含人行道鋪面、盲人引導設施等,提供安全無虞的步行環境。 2.增設行人庇護空間與專用號誌: 針對新興路與新豐車站附近等人車混雜區域,應增設行人庇護區、退縮人行穿越線,並加設專用號誌管控,以有效降低事故風險,保障行人通行安全。 3.改善公車站候車區: 優化公車站周邊人行道設計,將公車候車區與行人通行區明確區分,並提供庇護空間,提升通勤民眾的候車安全與舒適度。 (三)還路於民,交通部應優先補助高風險、人口密集地區的行人道改善 為實踐人本交通理念,並解決高風險路段的行人安全問題,中央應優先補助高風險、人口密集地區的行人道改善。新豐鄉新興路(台1線)人行道改善工程完全符合現行政策及法規依據: 新豐鄉新興路的現況已暴露出公共安全與交通規劃的嚴重不足,並直接威脅到地方居民和學童的生命安全。此問題刻不容緩,交通部應充分考量地方民眾的迫切需求,儘速核定所需經費,並與新竹縣政府密切配合,將此工程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建請交通部全面支持與補助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台1線)人行道改善工程,共同打造更安全、更宜居的人本城鄉交通環境,回應「還路於民」的社會訴求,讓所有用路人都能享有尊嚴與安全的通行權利。 以上質詢內容,爰請交通部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委員麥玉珍書面質詢: 詢答問題一:【高齡駕駛監理制度、恢復違規計點扣照】 近月三峽78歲駕駛暴衝事件,重創校園門口3死12傷,引發社會強烈質疑目前高齡駕駛制度的「過度寬鬆」。並且違規計點制度廢除後,累犯者難以追蹤,導致風險駕駛長期潛藏馬路。 在修法前夕,前天台南也又發生78歲駕駛爆衝事件,請問交通部現在的態度針對高齡駕駛除了下修換照的年齡之外,還有什麼配套措施嗎? 本席建議要考慮把危險感知訓練、模擬駕駛、實地路考納入強制性評估項目! 再來請教,除了高齡駕駛,現在危害最嚴重的其實是道路違規,根據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在113年6月30日修法後,違規記點案件大幅下降減少了88%,新法不僅記點減少,還限縮檢舉項目,根本是違規者的天堂,守法者的地獄,導致累積點數的扣照機制成為空談。 請問違規記錄無法累計,導致高風險駕駛人持續駕車,請問違規計點制度是否有研擬恢復? 若尚未重啟,是否有任何科技替代方案,協助監理單位追蹤「高頻違規者」風險? 詢答問題二:【無照駕駛、假車牌與車主連帶責任】 無照駕駛屢肇事卻難有效預防;假車牌或套牌車更成為肇事逃逸、飆車改裝的共犯工具,人民深感「罰不到人、責任難追」。 請問交通部日前宣稱將比照懲處,可扣牌扣車、累犯罰鍰無上限,但是現在假車牌氾濫,執法警員取締困難,請問交通部與內政部有無建置專責追查系統? 車輛改裝或違法掛牌經常來自同一名登記車主,是否應比照毒品防制,納入高風險車主名單管理? 執法單位是否有權限強制驗車與報廢? 本席建議只要掛假牌的車輛,一律當場沒入並定期銷毀,不要在留給這些犯罪者機會。 詢答問題三:【行人優先、道路工程與路權強化】 根據2024年統計,行人死亡數仍超過350人。當行走成為風險,道路設計不良、駕駛教育不足與執法不嚴就不容再忽視。 請問交通部全國高風險行人事故熱點是否已完成盤點?是否有優先改善計畫與經費配置? 行人庇護島、行人專用時相、閃爍燈號與減速設施等工程措施,是否已列為新設或重整路段的標準設計項目? 另外有沒有考慮與教育部合作將行人安全納入中小學課程?透過公部門媒體強化駕駛行為文化改革! 本席最後要求定期公開行人事故地圖,讓民眾知道! 質詢結論: 本席想強調一個重點:交通安全不能靠社會自律,而必須靠政府制度設計來把關。 今天我們談的是三件事:高齡駕駛的制度風險、違規與假牌的執法漏洞、以及行人權益的被忽視。 三者看似分立,其實都反映了我們交通政策長期以來「不預防、重事後」、「重宣導、輕執法」、「有法無配套」的結構問題。 我們不該等到悲劇發生,才修一次法、辦一次記者會、喊一次口號。人民期待的是一個讓人安心上路、不再提心吊膽的環境。 我在這裡誠懇呼籲,行政部門應提出一套系統性改革方案,從駕照制度、車主責任、到行人路權,全盤盤整、設定時程、明確負責。讓交通改革不只是紙上談兵,而是國人每天走上街頭能夠感受到的「安全」。 謝謝主席,也請部會正面回應本席所提具體問題,莫讓悲劇一再重演。 主席:本日會議作以下決定: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也請交通部有關單位要特別和提案修法的委員充分溝通,以利下次審查順利進行。 本日會議結束,散會。謝謝大家,謝謝各位。 散會(13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