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報告院會,首先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7月3日(星期四)下午3時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發表會或辯論會,由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各推薦2位代表人,請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於7月11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上述黨團指定參加場次以外,所剩1場次應保留予依法最先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意見代表者。 三、本案授權議事處於7月16日(星期三)以前將上述名單資料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王鴻薇(代) 王育敏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張啓楷 陳昭姿   黃國昌(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 114年7月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發表會或辯論會,由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各推薦2位代表人,請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於7月11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上述黨團指定參加場次以外,所剩1場次應保留予依法最先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意見代表者。 三、本案授權議事處於7月16日(星期三)以前將上述名單資料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報告院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22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序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依先後順序處理各黨團提議。 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 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請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每位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我們要開始進行表決。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7位,贊成59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上午10時12分10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剛剛院會的表決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提議,我們就不再進行處理,列入公報紀錄。另外,國民黨黨團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向院會說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團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15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號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6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0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2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5 (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開始進行表決。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7位,贊成59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上午10時14分57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方才院會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的提議就不再進行處理,列入公報紀錄。另外,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向院會說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附表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事項 序 議案 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的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 (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纾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委員王正旭等18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條定有明文。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五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5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號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6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0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2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5 (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18次會議的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的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 現在我們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界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農業部函送「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德拉瓦州、北卡羅萊納州、維吉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五至附表七、附表十至附表十二、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等6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教育部函送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及「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交通部函,為修正「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法務部函送「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4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40案至第74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40至44、46至55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開始宣讀,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四十、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二、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三、經濟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四、文化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五、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4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六、交通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七、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八、勞動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九、環境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內政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一、農業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二、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四、財政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五、教育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四接啟用前極端氣候下如何預防協和電廠新機斷供天然氣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八、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透過貨幣政策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九、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輔導合法匯兌業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硬幣再流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一、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印製廠數位身分證相關設備維護狀況及委託製作案後續政策規劃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晶創臺灣方案之半導體人才發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沙崙C區二期智慧設施整合及營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錄影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防身器械及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0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錄影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七、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構營建業者安全工作環境及開發職業衛生危害評估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開辦長照保險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結合醫療與長照之具體計畫、改善策略及規劃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細胞染色體檢測、侵入性產前基因檢測(含絨毛膜穿刺及羊膜穿刺)及新生兒罕見疾病篩檢費用補助作業檢討」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3年度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固定資產購置妥適性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長照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繼續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繼續凍結5,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業務支出」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75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除第78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之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七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十二)第6目項下『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預算凍結3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3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預算凍結200萬元」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七、(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失靈造成爛尾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欣瑩就全面禁止所有加味菸、建立新興菸品查緝平台及強化產品警示包裝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生育保存諮詢之常規流程及資料登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後續討論事項之進行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於10時40分進到議場後方主席辦公室進行溝通。 現在休息。 休息(10時30分) 繼續開會(11時8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現有黨團共識: 一、今日星期五院會抽出動議之處理,各黨團無異議,照案通過。 二、本日院會處理至討論事項第四案完畢後,即休息。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大體討論不發言,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四、討論事項第二案大體討論,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進行逕付二讀提議之表決。 五、討論事項第三案大體討論不發言,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六、討論事項第四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表決及處理。 七、下星期二院會僅處理討論事項第五案不須協商議案,處理完畢後,即行散會。 本院院會後續就依黨團共識進行。 報告院會,我們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元,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 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 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的代表黃珊珊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黃委員珊珊:(11時12分)院長、各位同仁,還有全體國人。今天台灣民眾黨提出這個提案──要求行政院長卓榮泰能夠到立法院來,針對打詐2.0行動綱領的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 非常沉痛,在前幾天發生了臺中豐原一家5口死亡的案子,他們選擇用最無助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來喚醒政府和社會對詐騙的重視。我們非常難過,詐騙橫行已經到逼人死亡,甚至是家破人亡。人民正在受苦!一個政府要照顧的是人民,唯有當人民覺得法律和政府對他都沒有任何意義的時候,他才會這樣走上絕路,尤其是一家5口有這麼大的勇氣走這條路,他到底碰到了什麼事? 今天的問題是,以前騙騙錢就算了,現在除了騙錢之外,還叫你把房子拿去抵押,把車子拿去貸款,接下去不但錢被光了,還負債累累,最後就是家破人亡。 我們一年前在這裡通過打詐專法,不只設立了專案辦公室,也編列了非常非常多的預算、做了非常非常多的宣導。行政院跟法務部、司法院對打詐專法信誓旦旦說會降低所有的詐騙案件,但是我們看到這一年來越打越詐,而且越來越嚴重,現在有地面師、有這種另外透過融資的方式再去進行更進一步的詐騙,這才是今天詐騙越來越猖獗的原因,所以當人民沒有辦法保護自己,政府也保護不了人民,行政院到底在做什麼?一年前我們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針對詐騙集團如果自白或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但是這一年在法院的實務案例裡面,從刑事庭、一般的法院,甚至到最高法院的法庭都有不同見解。法務部跟立法院的立法意旨非常明確,所謂的繳出犯罪所得是要補償被害人的損失,可是法院竟然可以單純的認為、這麼保守的認為,只要車手賠償得到的那幾千塊所得就可以減刑,所以整整一年,這些車手在法院只要說他只收到3,000塊,只要補償3,000塊就可以減刑。 從法務部到司法院,一年來針對這件事情毫無作為,甚至要到刑事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推翻了立法院的立法意旨,推翻了法務部當時在立法院信誓旦旦要求被害人要優先補償這樣的目標,竟然行政部門跟法院完全沒有辦法達成共識,行政院、法務部、司法院到今天為止都還在睡!在睡什麼?5月14號刑事大法庭做出解釋了,法務部長說要修法,到6月25號我們在財政委員會相關聯席的會議裡面,已經有4個委員提出修法版本了,但是現在法務部的版本還停在行政院裡面,來參與會議的司法院代表說,從來沒有看過行政院版本的原稿,到那一天行政院法務部門才拿出來給他們看。 國家要通過這麼重要的法案卻不先討論,司法院不知道法務部要修什麼法,法務部修了法,立法院通過之後,司法院的每個法官都自由心證,自己去解釋到底所謂的犯罪所得要怎麼認定,這是政府要打詐嗎?它是真心要打詐嗎?它如果真心要打詐,會到現在兩個月了,這個解釋都已經完成了,到現在沒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送到立法院,而立法委員都已經要通過了。今天的專案報告很清楚,如果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真心要打詐的話,不是用這樣牛步的方法,所以今天我們這個提案要求行政院長來這邊向立法院說明,告訴人民行政院、政府到底會不會保護人民。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大體討論不發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就逕付二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應自行請辭下臺,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首先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黃國昌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 黃委員國昌:(11時20分)院長、本院委員。過去這麼長的時間當中,臺灣社會變得越來越分裂了,因為我們的執政黨民主進步黨不思自己執政繳不出像樣的成績單,對人民開出來的承諾一而再、再而三的跳票,要掩飾自己無能最好的方法是什麼?就是在同胞裡面找敵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我國造成的威脅、對我國的敵意、對我們外交關係的迫害,我相信全體臺灣人大家都非常清楚,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更要捍衛臺灣的民主、臺灣的法治。 很遺憾的,民進黨一天到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著別人的鼻子說你是中共同路人,沒想到原來民進黨在幹的是什麼事情?拿納稅人的錢養共諜在府院黨高層。一開始是民進黨「大樁腳」黃取榮在幫中共發展組織,民進黨重要的人、關鍵的幕僚一個一個拉,結果呢?不僅是當時任副總統的賴清德辦公室幕僚被吸收,他的幕僚被吸收了還不夠,吳釗燮的也被吸收了,吳釗燮從我們的總統府秘書長、外交部部長,現在在當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任內幹了6年的外交部部長,斷交了8個國家,搞了半天,原來吳釗燮拿納稅人的錢養的共諜一而再、再而三洩漏機敏資訊,導致我們的邦交國一個斷一個,連當時駐美代表蕭美琴都看不下去,非常憤怒,洩密不是從駐美代表處洩密,洩密是從哪裡洩密的?原來真正的敵人在本能寺,從外交部出去的。 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監督這件事情,國安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受立法院監督,結果呢?結果吳釗燮現在自居為太上皇,說不來就不來,經過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往下挖、往下監督,赫然發現民進黨嘴巴在講國家安全,結果連基本的這些接觸機敏資訊的人應該要辦的特殊安全查核通通沒有做,應該要做的特殊安全查核通通都沒有做!原來我們國安最大的破口就在民主進步黨的高層。 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外交部部長林佳龍,我問林佳龍部長,這對我國造成的傷害大不大?他非常率直的說:大。我說吳釗燮該不該負起政治責任請辭下臺?林佳龍不敢回話,要我們自己去問吳釗燮。問題是什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而再、再而三邀吳釗燮來,他就是不來、他就是不來!把國會當塑膠,自己對國家安全造成了這麼大的傷害,還厚著臉皮繼續當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你是仗誰的勢?你對臺灣造成了這麼大的傷害,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一句認錯,繼續在國安會擔任秘書長,因此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求吳釗燮認罪、下臺負責,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照黨團共識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陳昭姿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昭姿:(1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外交是國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線,結果我們的外交部竟然成為共諜的跳板、滲透的溫床。前外交部部長、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他在任內提拔重用的心腹何仁傑如今涉入共諜案,還遭到收押禁見。昨天朝野協商時,民進黨幹事長吳思瑤一再指責在野黨罔顧國土安全,但是全臺灣人民都知道,最大的國安破口就在你們家,就在總統府,就在外交部,就在國安會。何仁傑從總統府、外交部,一直跟到國安會,13年來在吳釗燮的身邊扮演非常關鍵的角色,外交系統的重要公文、機敏資料,甚至是駐美機關及華府的情資,第一個接觸的人都是他,這樣的人竟然被中共吸收了,成為情報的下線,讓我們的外交布局一再遭到精準的破解,所以才造成六年內斷交八個邦家國,現在真相終於大白了。外交部員工還爆料去年3月吳釗燮就叫何仁傑自己離職,難道那時候他就掌握了這些情節了嗎?如果他知道,為什麼不通報、為什麼不調查、只是叫他悄悄走人?他是要刻意隱匿真相,規避政治責任嗎?結果媒體報了,他不得不發一個聲明說依法嚴辦,這叫負責嗎?這叫知情不報、包庇共諜!從總統府、立法院、黨中央,一直到外交系統,民進黨內部已經成為共諜的熱點,還有臉指稱在野黨是中共同路人啊!今天證據擺在眼前,民進黨最愛講的抗中保臺只是選舉口號,國安會秘書長的辦公室成了破口,人民怎麼相信你會守住國家安全?吳釗燮一再閃躲,三度拒絕質詢,怕什麼?他應該立刻請辭下臺,自己負責任。我們只有一個結論,民進黨嘴巴抗中,實際養共,能夠改變這個形象的就是吳釗燮,你自己辭職下臺,為你包庇共諜、長期養共諜、破壞國家安全負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牛煦庭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思瑤:(11時29分)主席、各位同仁。剛剛拆除的這個海報上面寫著「吳釗燮養共諜,立刻下臺」,這個海報應當要改成「習近平派共諜,立刻道歉、立刻停止」,這樣才對,為什麼?消滅共諜,人人有責,但在野黨卻是一再的比雙標更雙標,一再的胳臂向外彎,在內部找敵人。從剛剛提案人黃國昌委員的發言,我們可以看到當一個人滿腦子都是偏見跟仇恨的時候,他嘴巴裡說出來的,已經是比無知更無知的言論。我們來看看國際,英國連續3年提出政府的正式報告,顯示中共對於各國政治層面的滲透無所不在,包括英國國會也發生了共諜的滲透,但是像英國進步的民主國家,不會有人要求官員下臺,反而國會團結一致地強化國安法制,拿出具體的行為對抗中國! 習近平派共諜滲透臺灣,為什麼要雙標呢?發生何仁傑的案子,民進黨第一時間開鍘,予以開除黨籍,第一時間主動移送,現在收押中。民進黨更進一步地提出所有強化國安的法制作為,但是國民黨還在擋國安法案,擋了第482次! 黃國昌要講共諜,你一直講何仁傑、在批評吳釗燮,我提醒你一下,最新的共諜案叫做林岳龍,他在王鴻薇、許宇甄及林倩綺的辦公室擔任助理,他甚至在國民黨非常搶手,是臺北市黨部的發言人!你有沒有叫朱立倫負責?你有沒有叫王鴻薇、林倩綺或是許宇甄負起什麼政治責任?比雙標更雙標! 今天民進黨提了一個正式的院會決議案,我們認為在蕭美琴副總統當選之後,捷克的出訪行程受到中國的暴行威嚇,應當在國會也要有具體的譴責案。民進黨要求朝野一致地譴責中國滲透臺灣,還對我們在外的官員以正式的國際行動採取暴力的威脅,對此國會要有立場,國會要具體譴責,但是藍白不敢,藍白封殺了,這件事情講清楚、說明白吧!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發言,王定宇委員請準備。 牛委員煦庭:(11時32分)謝謝主席。各位院會同仁,民進黨共諜案,府院黨全面淪陷,資深國會助理盛礎纓的老闆是立法院前院長游錫堃;民主學院(民進黨栽培年輕人的組織)副主任邱世元及總統府諮議吳尚宇,他們的老闆叫做賴清德;還有今天「華麗」登場的主角何仁傑,他的老闆是前外交部部長,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盛礎纓、吳尚宇、邱世元、何仁傑統統是共諜,我想問,到底誰負起了政治責任? 我們要先講,機要秘書是一個官員非常重要的核心幕僚,他可以看到機密,可以參與外交戰略的制訂,對邦交國的情況也非常瞭解,這樣的人被滲透成為共諜,難怪我們6年掉了8個邦交國,外交部前部長吳釗燮繳出了有史以來「最好」的成績! 很遺憾的是,吳釗燮身邊潛伏了共諜,但沒有被調查,更重要的是,他到現在都沒有公開說明任用的疏失,沒有主動接受調查,甚至迴避國會的監督,請問:如此國安機制何在?情報外洩誰來負責?我們必須追究他到底是不敢查,還是不能查?更誇張的是,斷交失職未究,情報失守再犯,而吳釗燮卻仍然位居要津,掌管國安會,身居秘書長,等同把國家交給一個定時炸彈。吳釗燮本來就應該下臺,這不是政黨鬥爭,這才是最基本的國安「至寶」。 我們要鄭重地呼籲執政黨,刮別人的鬍子前,要不要刮一刮自己的鬍子?一天到晚指責在野黨舔共賣臺,但自己黨團裡面不是紅孩兒,就是紅娘子,在質疑同事之前,是不是不要忘記了監督政府是不分所有朝野黨派共同的責任?我們是不是應該請所有執政黨的委員起義來歸,一起要求吳釗燮下臺走人?這才是正辦,畢竟我們都要求共諜要負法律責任,我們更要求縱放共諜、縱容共諜、豢養共諜的共犯應該負起政治責任!謝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定宇委員發言,王育敏委員請準備。 好,時間暫停,時間暫停…… 王定宇委員請發言。 王委員定宇:(11時35分)好,謝謝。剛才藍白的立委說,中國挖走了我們8個邦交國,用大撒幣的方式,阻斷臺灣的外交。派共諜侵略臺灣、滲透臺灣,該譴責的是中共政權,哪個政黨的中央代表去參加中共舉辦的海峽論壇呢?是民眾黨!哪個政黨的總召帶著一群立委彎腰、卑躬屈膝地朝拜中共的小黨官王滬寧?是中國國民黨!我們面對中共的侵擾,面對共諜的案件,最應該立即要辦的是強化國安立法,誰在立法院阻擋國安修法?程序委員會沒收、阻擋了四、五百次,連討論都不給你討論!以前那個口口聲聲委員會中心主義的黃國昌是死了嗎?阻擋到連討論都不能討論,國安立法連討論都不讓你討論;然後如果有委員的家屬是一個合法的生意人、合法的臺商幹部,卻說這個叫紅孩兒;那詐騙集團的家屬要叫什麼?自己丈人的房子產生糾紛,那個立委要叫什麼?不要這麼雙標啦!合法的生意我們都給予保障,臺商是臺灣同胞,現在為了去打擊、為了去合理化自己的親共,動輒去抹煞臺商。 所以不管是何仁傑案或是所有的案子,何仁傑案是政府主動發現、主動移送偵辦,我們對共諜深惡痛絕,槍斃10次我個人都認為在所不惜,但是如果中共的共諜接近誰,那個人就叫做養共諜,甚至於很誇張地直接說這個人就是共諜的話,林岳龍案中他身邊的許宇甄、王鴻薇、林倩綺或者臺北市議員王欣儀,難道我們要說他們在養共諜嗎?我不認為啊!共諜藏在王鴻薇的辦公室,難道王鴻薇就是在養共諜嗎?不要這樣認為!他也許是受害者啊!今天共諜滲透到政府部門,政府主動發現,你們就說這個官員是在養共諜,標準在哪裡?更早之前,大家記不記得陳惟仁案?裡面牽涉到國民黨立委陳淑慧、張麗善,難道他們是在養共諜嗎?看看自己的標語,只為了政治惡鬥阻擋國安立法,真正養共諜的是阻擋國安立法的這些人;真正去幫助中共排除障礙的是拚命往海峽論壇、拚命往王滬寧那邊跑的人,而今天我們面對中共的侵擾,應該團結一致,加速通過所有國安加嚴、加強的立法,而不是在這裡用政治鬥爭來掩飾自己幫助共諜的事實。 主席:謝謝王定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王育敏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育敏:(11時39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民進黨執政之後一天到晚喊抗中保臺,最近我們看到很多的路人被拍,然後青鳥檢舉說,他們可能疑似是共諜;把陸配攻擊到讓他們在臺灣這片土地上沒有辦法安身立命。結果最大的共諜,危害國安最嚴重的,竟然是出現在總統府,竟然是出現在我們的國安會。大家要知道,吳釗燮他長期擔任民進黨的要職,大家知道嗎?從2017年開始他就是總統府的秘書長,從2018年到2024年他長期擔任外交部部長,而現在他是現任的國安會秘書長,可謂位高權重,掌握我們國家重要的機密與訊息,而今天跟在他身邊長達10年的機要竟然被發現在蒐集國家機密賣給中國大陸賺取報酬,這樣的事情不嚴重嗎?我們都高度懷疑在吳釗燮任內有8個邦交國連續斷交,包括蕭美琴副總統在去年3月份去捷克的時候遭到跟監這件事情,我們當然予以譴責,但是我們也要問,為什麼這麼秘密的行程、沒有對外公開的行程,對岸可以掌握?這當中有好好去調查嗎?何仁傑又擔任了什麼樣的角色?在他長期販賣的資訊裡面有沒有包括這一筆呢? 所以今天民眾黨提出這樣的一個議案,我們是要來討論國安的議題,如果我們現任的國安會秘書長是吳釗燮,而跟了他10年的心腹跟機要長期賣那麼多機密給對岸的話,那這個對於國安的危害不大嗎?立法院不用監督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根據我們的職權邀請他到立法院來做報告然後接受質詢,為什麼不能來呢?像這麼重大的事件已經危害到國家安全,如果像民進黨口口聲聲說的他們是這麼重視的話,那對這個案子應該是要同意才對啊!剛剛有一些民進黨的委員舉了一個小編的例子,然後要跟何仁傑這個事情來相提並論,你們真的覺得這樣恰當嗎?何仁傑違反的是什麼?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現在檢察官求刑9年以上,因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所以如果民進黨真的重視的話,同意這個提案又有何不可呢?謝謝。 主席:好,謝謝王育敏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沈伯洋委員發言,羅智強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伯洋:(11時42分)好,謝謝主席。我們每次都為了這種法盲所提出且毫無道理的提案在這邊發言,我個人感到非常的困擾,黃國昌還是一個康乃爾法學博士,我感覺他是康乃馨法學博士。我要告訴大家,第一個,他說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國安會要受立法院的監督,你說要受立法院的監督,是什麼事情都要監督嗎?請問監督的案子是什麼?在立法院的職責裡面就是法律案跟預算案,那我就要問,今天提的這個案子到底跟哪一個法律案、預算案有關係?就一點關係都沒有啊!你說有共諜,那是共諜有法律責任,請問立法院是追訴機關嗎?不是啊!這個案子現在有沒有在辦?有啊!既然司法機關都已經有在辦了,請問立法院現在的角色到底是什麼?啊!原來是黃國昌,黃國昌的專長就是干預司法,就是施壓司法,連施壓司法都不敢定到法律裡面去的人嘛!請問我們有在阻擋這個案件的追訴嗎?也沒有啊!所以就是一個那麼單純的事件,然後利用錯誤的法律提出一個非常荒謬的提案,這個就是民眾黨的法律水準。 接下來我要講的是什麼?接下來我要講的是剛剛黃國昌還說,一天到晚在說在野黨有國安的問題什麼之類的,都沒有證據。什麼叫做沒有證據?我先講,有民眾黨裡面的人跑到中國去參加海峽相關的論壇,這個叫沒有證據嗎?新黨跟統促黨有一堆人在民眾黨,這個叫沒有證據嗎?傅崐萁帶著一群立委到中國握手,然後到香港的時候還讓自己的人被抓走,這個叫做沒有證據嗎?你們擋國安法案擋了四百多次,這個叫做沒有證據嗎?你們今天做了離島建設條例想要讓金門、馬祖以後變成一國兩制的示範區,為這個來鋪路,請問這個叫做沒有證據嗎?你們提出6改4,提出了三次要來開放大量的中國移民,請問這個叫做沒有證據嗎?要把臺灣跟中國之間的爭執及戰爭定義為內戰關係,請問這個叫做沒有證據嗎?請問你們在院會的時候擋國防預算,這個叫做沒有證據嗎?我們現在提出的特別條例1,500億,整整1,500億,針對我們的海巡、針對我們的資安、針對我們的國防儲備,全部砍到零,1,500億砍到零,這樣叫做沒有危害國防、沒有危害國安的證據嗎?證據那麼多,從頭到尾在破壞、造成臺灣國安危機的不就是你們嗎?結果因為一個完全沒有法律根據只為了做政治操作的提案,讓我們現在在這邊要為這個來發言,到底什麼時候立法院才能夠回歸正常?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1時46分)黃捷,請你向呂秀蓮副總統道歉! 在我來談總統府跟外交部的共諜案之前,我現在講一件非常離譜的事情。民進黨什麼都想扣紅帽,什麼都拿來扣紅帽,但是連呂秀蓮副總統也要扣紅帽,我就非常佩服了。去年3月19日,在319槍擊案20週年的時候,呂前副總統帶著一份防副總統候選人被暗殺條款的法案來拜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鍾佳濱召委跟吳宗憲召委,在我的引薦之下開了一個記者會。最後,我把呂秀蓮副總統的這個防副總統候選人被暗殺條款變成法案的時候,黃捷竟然痛批這個法案叫做跟中共裡應外合,要來害副總統被暗殺,有沒有搞錯啊?呂秀蓮副總統是319槍擊案被暗殺的當事人,她很心痛地提出了防副總統候選人被暗殺條款,竟然被黃捷扭曲成跟中共裡應外合,想要為暗殺副總統創造機會的一個法律,心可以這麼黑嗎? 講到「裡應外合」這四個字,要扯到蕭美琴副總統去年在捷克險遇車禍的事情,那我就要問了,你這麼關心這件事情,要不要先去問問吳釗燮?要不要先去問問總統府?問問吳釗燮跟總統府,蕭美琴在捷克的所有行程難道不是機密嗎?在野黨拿得到嗎?誰拿得到,就你外交部、國安會、總統府拿得到啊!請問,釀成一個可能的車禍事件,是不是今天你吳釗燮養了好多年的共諜,是不是你總統府埋了好多年共諜,跟中共裡應外合才造成今天這個事件的危機?所以我要回頭說,我也曾在總統府當過副秘書長,在總統府的時候沒有共諜啦,你們民進黨總統府養那麼多共諜,還好意思講! 尤其是前面那個紅孩兒,我告訴你,最大的國安危機就是紅孩兒、中國紅熊啊!別人到大陸做生意是賣臺、是中共同路人,你被紅錢養大,還敢在那邊大言不慚!你在底下抗議什麼?有什麼好抗議?中國紅熊,你才要問問你自己,照你的標準,這樣有沒有裡應外合?謝謝。 主席:好,謝謝。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代表已經發言完畢。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依黨團共識進行表決。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開始進行表決。 每位委員表決卡都有拿到手?好,現在我們開始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9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5年7月4日 上午11時58分0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陳瑩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黃建賓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院長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請提案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林國成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國成:(12時1分)院長、各黨的委員。台灣民眾黨提案譴責行政院卓榮泰造謠、抹黑、欺騙臺灣人民,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過去的為人值得我尊敬,可是當了院長以後,不但會胡說八道,還會騙臺灣人民,成了說謊話的院長,所以我對他感到非常失望。 今天台灣民眾黨提出這個案子,可以形容行政院長卓榮泰上任以來的行政怠惰、違背承諾,嚴重影響整個政務的推展。大家都知道卓榮泰面對NCC委員的缺額問題,多次公開承諾儘速補足,沒想到接二連三欺騙臺灣人民,媒體訪問他說下個禮拜提,下個禮拜到了還是說下個禮拜提,接二連三地欺騙老百姓,這可以凸顯一個問題,到底是單純的疏忽或者是他的怠惰?我可以給大家一個答案,這叫做政府的怠惰,漠視整個正常制度的運作。 大家都知道NCC是一個主管媒體、通信政策及頻道管理的獨立單位,提名權是在行政院長,可是萬萬沒有想到,行政院長應該要迅速合乎規定趕快提出人選的,現在只有3位,缺少1位,如果行政院長不是故意怠惰,就是蓄意要毀掉整個政策,所以我特別跟行政院長講,你如果真的不會做,那最起碼要先補提一個嘛!補足4位以後,變成4位就馬上可以開會。我認為你就是行政怠惰,故意不提,所以今天台灣民眾黨才提出這個譴責案。 我想這個譴責案不是為了台灣民眾黨,而是為了凸顯他欺騙臺灣人民以及全臺灣關心NCC委員遞補的問題,我在委員會也一直提出,希望要儘快提出來,我們不會反對,一定會趕快審,可是萬萬沒有想到我們的院長還是不提,把這個問題嫁禍給在野黨杯葛。各位,天理何在?這不是在野黨杯葛,而是行政院可以提,你卻不提,我感覺這是一個此風不可長的行政院長。 最後,我認為這是一個政治算計,只為了等待大罷免嗎?不要這樣嘛!大罷免歸大罷免,NCC的委員歸NCC的委員,你為了要達到大罷免,然後這些你都不提,我看了是非常難過。所以台灣民眾黨要求儘快提出NCC委員,你真的找不到4個人,你最起碼補1個嘛,讓NCC有4個委員可以去正常運作,這才是行政院長真正要做的事,千萬不要再告訴別人是在野黨反對,我們鄭重……我相信在野黨一定會審NCC的委員。這些人事的耽擱不是只有這一次,所以台灣民眾黨迫於無奈提出譴責案,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這個案,為了NCC正常的運作,我相信不分黨派一定會共同維護NCC正常的運作。謝謝。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大體討論不發言。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3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號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依黨團共識,本案逕付二讀,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我們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位,民進黨黨團推派3位,國民黨黨團推派3位,輪流交叉發言,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 首先請莊瑞雄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12時7分)主席,還有在場的媒體朋友。公平會整個人事卡關,這個很明顯,社會大眾看到了,政治的杯葛導致整個專業的停擺,我相信從今天整個草案裡面,臺灣人民會看到本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公平會裡面,原來的委員在新的委員還沒有產生出來以前,要讓整個制度繼續運作。所以本席在這邊要提出來,公平會的停擺,藍白委員要負最大的責任,很明顯政黨的利益就凌駕在整個公共利益之上。 今天我要提出一個非常嚴肅的質疑,公平會委員的任命案,到底是一個法制的機制,還是在野黨在政治上的人質?不能因為一句反對,然後讓整個機關全部都停擺。各位想想看,公平會的委員走了,新任的卡著,整個委員會人數不足,開不了會、作不了決議,讓整個國家的這樣一個機關鬧笑話。鬧笑話還不打緊,各位想想看,整個機關為了卡一個人,卡到最後整個審議的系統斷電,這是毀掉一個機關,這是讓整個機關的運作斷了根。 公平會涉及到整個經濟的秩序、產業的競爭,還有消費者的保護,今天我們總不能說在野黨的委員,你看哪個名字不順眼,一句話就反對,讓整個市場的秩序當機。 各位,摸摸良心想想看,聯合漲價誰來處理?整個市場壟斷,誰來做最後的審查?甚至只因為政黨鬥爭,讓制度沒有辦法延續,這個國家到底有誰賺到任何好處?在野黨的朋友提出這樣一個人事上的卡關,說是只要沒有通過的話,舊任的全部都走掉。那我要請問,面對這些問題,我們原來設計的制度就是在防堵政黨之間的惡鬥,讓整個機關可以繼續運作,讓整個市場可以維持穩定性,但我們很遺憾,今天藍白聯手提出這樣一個法案,這簡直是造孽!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翁委員曉玲:(12時10分)院長還有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我們知道公平交易委員會是維護產業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機關,面對全球競爭日益激烈、市場結構快速變遷,我們更應該要確保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運作能夠真正符合公平、專業、獨立的三大核心價值。 首先,我們必須要強調,公平會的委員應該要具備高度的專業素養以及政策判斷能力,要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堅守政治中立、避免受到不當的干預,唯有真正獨立的時候,才能夠有效監督市場競爭以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且防止壟斷以及不當交易的行為。 然而,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制度仍然存在值得檢討的地方,最明顯的問題就是公平會委員的任期設計缺乏明確的限制,導致可能會發生萬年委員的現象,這不僅不利於新觀念的注入,更可能會讓機關淪為少數人壟斷意志的場所。 所以我們在這邊主張,公平會應該要比照其他的獨立機關,像是NCC的模式,建立明確的任期制度,規定委員一任就是4年,最長只能做8年,而且不得再任。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能夠保留經驗與延續性,也能夠促進組織的新陳代謝,確保多元觀點可以進入到決策體系。 其次,我們也增修規定,要求當公平會委員出缺或者是新提名的委員沒有通過立法院同意時,行政院院長應該要在3個月內儘速補提名,而且委員的任期屆滿後就應該要立即卸任,不可以再繼續連任。本席認為一個健全的監理機構應該要具備定期更新的人事制度才能夠帶來新的治理思維以及與時俱進的政策方向。更重要的是,這樣的制度還能夠避免長期由特定人馬來主導,讓公平會能夠成為真正多元、公正、透明的守門人。 最後,我們也期待公平會在制度上面能夠不斷的革新,讓它能夠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能夠成為國家治理品質提升的重要象徵。唯有制度透明、用人適才,公平會才能夠真正扮演臺灣市場競爭正義的重要守護者。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2時14分)剛剛民進黨的莊瑞雄委員竟然說公平會的委員卡關了,瑞雄好像沒注意到,在上次我們開的審查會,洪財隆因為全聯併大潤發案有要求全聯每年要捐3億給西洋棋協會,就被刷掉了!李鎂主委被刷掉了!已經3個月了,行政院長卓榮泰到現在還沒有提名,是行政院長卡關了、癱瘓了公平會!請民進黨看清楚,不要造謠! 今天台灣民眾黨提的修正重點是,第一個,要避免萬年委員,所以我們要求任滿只能連任一次,已經是連任者,不能夠再任;第二個,如果有任何缺額,行政院長要在三個月內補提名;另外,行政院一直在拖延,目前的法令是本法實施日期是由行政院去定,結果他們一直拖延,所以我們現在把它改成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所以請莊瑞雄跟民進黨立委,你們如果重視公平會這個功能,請要求卓榮泰趕快補提名2席的公平會委員,包括主委,不要再造謠,也不要繼續卡關,不要再癱瘓公平會。 另外,民進黨在外交部、在國安會、在總統府養共諜,養共諜的吳釗燮到現在神隱了,而且還有三不!不只不道歉、不說明、也不下臺。今天民眾黨清楚的提出,要求他負起政治責任,而且不要變成一個國安的破口。民進黨竟然可以上來捍衛吳釗燮、捍衛共諜,剛剛紅孩兒沈伯洋還敢上來罵人,沈伯洋說你爸爸沈伯伯到大陸去賺紅錢,但就像你自己講的,你說任何兩岸交流都是統戰,別人去就是統戰,紅孩兒,你為什麼有這樣嚴重的雙標?別人去是被統戰,結果你去就是正常的,這麼嚴重的一個雙標! 更重要的是,賴清德賴總統的第五講是講外交,我們就看賴清德的第五講怎麼清楚地交代民進黨在外交部養共諜。對於吳釗燮現在為什麼是國安會的秘書長不只沒有說明,到現在還沒有處理,我們好好看,賴清德的第五講要怎麼交代吳釗燮的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發言。各位委員拜託一下,我們下面還有其他委員發言,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嗎?拜託一下。 我們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2時17分)主席、委員先進。本院是依法論法、就事論事,不要一張口就是造謠,我們希望今天的討論就是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跟第十六條,現在又出現了一個修正動議跟再修正動議,在場哪位委員可以告訴我們修正動議跟再修正動議的差異在哪裡?剛剛我們的莊委員說NCC之前的不斷電條款被藍、白聯手廢止後,現在NCC視同停擺、視同癱瘓,很多重要的事情沒辦法處理。 但是同樣的不斷電條款,三個獨立機關除了NCC之外還有公平會,公平會在處理什麼事情呢?公平會斷電有什麼嚴重呢?我唸幾個給大家聽,公平會要討論市場的秩序、併購,foodpanda跟Uber Eats併購,這個事情公平會不能斷電。愛妮雅不當銷售裁罰案,公平會不能斷電。我們看到了公平會同意展延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的聯合行為5年,這個不能斷電,這都是民生議題攸關的。 再來講一個大的,台新金控跟新光金控要「新新併」,萬一公平會斷電了,沒有辦法行使職權了,重大的金融秩序受到破壞,藍白立委所提出來的,將第四條當中的不斷電條款比照NCC的拿掉之後,會對我們社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大家有沒有去想一下?更好笑的是,原來在NCC跟公平會第十六條都講得很清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似乎藍白對於為什麼我們通過的修正法案,要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不太了解,事實上,在去年討論NCC的時候,我們有講過,舉凡這些涉及到眾多行政機關的協調,我們要交由行政院來訂定它的施行日期,以便協調統合各行政機關的裁量,司法院的法律也有以命令定之的,但是自從NCC這個「以命令定之」改成「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後,我們很清楚國民黨要的是將NCC不斷電條款拿掉,這個就必須馬上公布就實施。但是今天的再修正動議做了一個蠢事,它把「○年○月○日」拿掉之後,第二項為「自公布日施行」,而前面的第一項「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就形同虛設。大家知道嗎?以後只要公平會組織法有修正的條文,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自公布日施行,請問這樣的立法例是誰發明的?請哪一位高明的民眾黨委員來教我們一下這高明的立法啊!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發言,蔡易餘委員請準備。 葛委員如鈞:(12時21分)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談的是為何非修不可?公平會是我國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的守門人,依設計應該要超然獨立,然而現行制度讓委員可以無限次的被重新提名,而且如果行政院院長遲遲不送交新的名單,現任委員還可以延任到新任就職的前一天,這條俗稱萬年條款的規定,使得四年任期形同虛設、權力長期集中,獨立性勢必被質疑,同時也讓立法院的同意權失去了實質意義。 我們接著來看比較法的問題,同樣屬於獨立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在去年完成體質調整,委員連任一次即封頂,並刪除延任條款,如果發生缺額,行政院須在三個月內補提名。證諸經驗,明確時程與任期上限不但沒有削弱專業,反而提升了公信力。公平會肩負更廣泛的競爭議題,制度設計理應與NCC同級,甚至更加嚴謹。 再來我們從憲政角度出發,如果行政院可以提名而又不提名,任由委員延任,也就形成了憲政真空,立法權、行政權與獨立機關三者之間的制衡也就被架空,刪除延任條款,卸任期設補提名時程是確保責任政治的最低門檻。 同時,邁入數位經濟的時代,公平會的角色更加關鍵,生成式AI資料平臺演算法的商業模式,這些新興產業同時帶來效率以及排他的風險,未來我們既然要防止大型平臺利用資料競爭的優勢來壟斷,也必須應該要讓創新的團隊能夠在公開資料上孵化創意,而不是重刑伺候。公平會如果缺乏定期汰換以及跨領域的專業,將難以在守護競爭及促進創新之間取得平衡。 綜上所述,我們提出三大修法的重點支持:第一、委員連任一次,就應該要停止,避免形成終身委員;二、刪除延任條款,防止行政怠惰或政治操作;第三、設三個月補提名時限,確保機關不中斷,為臺灣建立守護競爭、促進創新的雙引擎。懇請跨黨派委員都應該要一起支持草案,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提醒一下所有的委員,最後一位登記發言的蔡易餘委員發言3分鐘之後,我們將進行表決處理,所有的委員請儘速回到議場。 現在請蔡易餘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12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原本我以為今天要處理特別條例,臨時說要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法,我要來做今天的發言,我想說這樣臨時要準備,所以我想那我就問ChatGPT比較快,我現在來做ChatGPT的發言人。 我輸入「這次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法會帶來的衝擊」,它說得很清楚,它回復說:可從制度面、運作面、政治面三個層次說明。第一個制度面,延任制度被取消,導致憲政機關運作斷裂,原制度如委員任期屆滿,未即時任命,可延任至新任委員到期,此制度是一個制度保障,避免因行政或立法延遲導致委員會人數不足。修法後取消了延任制度,改為任期屆滿即離職,沒有新任委員即產生人事真空。 第二個衝擊面是指運作面的衝擊,實質功能停擺,市場監理陷入空窗。公平會作為市場秩序的守門人,肩負著調查聯合壟斷跟掠奪性的定價、處分不公平競爭行為、審查大型合併案是否限制競爭,但委員會無法開會的話,議案不能被審查,行政處分恐怕會無效,企業違法可藉此逃避制裁,且市場監理力量大幅削弱,等同打開壟斷與勾結的缺口。 再來,政治面的衝擊,讓憲政機關淪為人事角力的戰場。這次的修法原意是要讓任期固定,避免不當延任,但是配套不足,加上在野黨長期杯葛人事同意權,結果導致委員會可能被特定政黨用不處理的方式就讓機關癱瘓,行政機關依法提名,立法院卻不動如山,製造機關癱瘓,實質影響行政中立跟權力平衡,國會人事同意權被作為政治工具,制度設計反而被反制,所以這是一個制度上的自我矛盾。 最後,ChatGPT還說了今天可供發言的政治金句建議:第一個,你們不是反對一個人,是架空一個國家機關。第二個,公平會停擺就是壟斷與勾結最好的機會。第三個,用不表決來杯葛制度,這不是反對政黨,這是破壞國家。第四個,取消延任,不等於可以延宕審議,更不可以拿人民的權益開玩笑!這是ChatGPT說的,答案都在這啦!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各黨團版本進行表決時,我們依送案先後進行表決,如有一案通過,我們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再修正動議對照表 再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 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委員出席108位,贊成60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下午12時31分27秒 表決議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六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下午12時33分30秒 表決議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有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下午12時37分23秒 表決議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16條      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付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委員傅崐萁等人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2人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之院會所作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王鴻薇  黃 仁  盧縣一  翁曉玲  黃建賓  羅智強  王育敏  林思銘  陳永康  鄭正鈐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謝龍介  洪孟楷  陳菁徽  涂權吉  蘇清泉  魯明哲  廖偉翔  陳玉珍  賴士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傅崐萁委員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49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下午12時39分25秒 表決議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16條      委員傅崐萁等針對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7月8號(星期二)上午9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