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星期三)9時1分至13時3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洪信旭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林憲銘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執行秘書黃國師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黃南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邱紹洲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張斗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莊秋桃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4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吳宗憲  莊瑞雄  林倩綺  翁曉玲  羅智強  沈發惠  王義川  陳培瑜  王鴻薇  吳思瑤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邱鎮軍  謝龍介  李坤城  林月琴  陳俊宇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上午10時24分以前) 政務次長 徐錫祥(上午10時13分以後)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泰源(上午9時30分以前) 政務次長 呂建德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廖美鈴(署長請假)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 許嘉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組長 劉玉儀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專門委員 劉保民 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保護令不是萬能的?!如何避免憾事再度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核發,研析配套措施之檢討與精進,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吳宗憲、林倩綺、王義川、翁曉玲、沈發惠、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莊瑞雄、陳培瑜、林月琴提出質詢;委員范雲、王鴻薇、徐欣瑩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就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今日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一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及人員名單            114年7月30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司法院 副秘書長 王梅英 刑事廳廳長 李釱任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保護司司長 洪信旭 行政院打擊詐欺 指揮中心 執行秘書 黃國師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郭彩榕 心理健康司簡任技正 李炳樟 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 定就業對象組副組長 王雅芬 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 組簡任視察 李慧芬 內政部警政署 防治組副組長 黃南山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邱紹洲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 董事長 張斗輝 執行長 陳娟娟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 董事長 莊秋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 改革基金會 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 犯保專組志工 林佳瑩 主席:本日議程排定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現在進行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 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進行報告。 王副秘書長梅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貴委員會就被害人保護相關議題舉辦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首先是關於刑事訴訟法程序還有國民法官法中的被害人保護。刑事訴訟法明定了被害人的隱私保護、隔離措施、陪同在場等一般性的保護規定。此外,還就侵害人身重大法益的犯罪被害人,規定了可以申請訴訟參與,並賦予獲得指定代理人、獲知卷證資訊、受通知及到場表示意見等權益,目前法院實務上會主動對被害人寄發訴訟參與等權益告知書,另有設置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供被害人或者是其家屬查詢案件進度及裁判結果。在國民法官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就訴訟參與人的程序參與、程序轉換意見表示權、被害人意見陳述等事項更訂有特別規定,以強化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也訂有各項保護被害人的措施,包括舉報管道的設置、問題諮詢、社會救助等提供,還有暫免繳納裁判費、設定假扣押、假執行的擔保比例上限等等。 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於被害人保護的規定,112年新修正公布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本於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及少年事件的性質,新增了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保護命令、選任律師代理、資訊獲知權及保密義務等程序的規定。至於法律扶助和被害人保護部分,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法扶基金會對於被害人提供的扶助項目,有訴訟代理、調解、和解代理、法律諮詢等,就特定的被害人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的扶助。另外,從112年起,也開辦了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等措施,以照料其心理及生活上的需求。至於其他內容還有統計數據,請參閱本院的書面報告。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我們先補充介紹羅智強委員,羅委員他不是在耍酷,他是眼睛開刀,這兩天剛動完刀,我們也祝福羅委員早日康復。 下一位請鄭銘謙部長報告。鄭銘謙部長報告完之後,我們請打詐中心的黃執行秘書進行口頭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早安。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的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制,以完備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代表本部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 犯保法在112年1月7日經三讀通過,同年2月8日總統公布,並於113年全面施行。新法強調的是尊嚴、同理,當被害事件發生,最初先接觸到被害人以及家屬的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透過案件即時通報,以權益告知的機制,在犯保協會一路相伴,建立以家庭為中心的工作模式,提供個別化的服務。修法後,除了擴大保護服務內涵及適用範圍外,也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從優從速核發增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規定,確立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推動保護機構組織多元化、專業化、透明化,透過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的協力合作,建構完善的被害保護的服務網絡,完備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制度。 犯罪被害補償金在新法修成後,決定補償的件數金額均較舊法時期有明顯成長,平均每件審議所需日數也呈下滑趨勢,新法施行後第一年,全國各地檢署共補償1,652件,金額達10億元,是舊法時期的3.3倍。此外,被害人及家屬的保護及服務範圍,犯保協會也在新法施行後,服務件數、服務人數都有同步的正成長,其中以重傷害及性侵害服務的成長較為顯著。 另外,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以打擊犯罪及保護被害人為職責,本部督導臺高檢署持續規劃查緝專案,溯源追查詐欺犯罪集團,落實重點打擊,具體求刑、嚴懲重罰詐騙集團外,各地檢署也強化罪贓查扣、罪贓返還的這些機制,以落實保護被害人,並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165反詐騙專線,24小時提供諮詢等諮商協助。全國各地檢署在113年共查扣198.5億的不法所得,變價拍賣三千多萬,由臺高檢署啟動犯罪所得返還計畫,兩年調(和)解的件數將近兩萬件,金額達四十三億多元。本部將持續督導犯保協會協助被害人及家屬進行上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參與各項刑事訴訟的程序,並由該會法扶及法扶基金會建立單一窗口的服務機制,落實保障。 最後,本部將持續和網絡機關各界攜手合作,協助精進各項制度,並將持續積極打擊詐欺犯罪,落實司法同理、專業與正義,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 下一位請黃執行秘書口頭報告。 黃執行秘書國師: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日有幸應邀列席貴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關注及重視,期盼持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近年詐欺犯罪猖獗,犯罪模式隨著網路科技的迅速發展不斷演進,詐欺犯罪態樣已由傳統詐騙電話進化為跨境、組織化及數位化的詐騙產業鏈,「打擊詐欺犯罪」已列為本院重點施政項目,為有效應對詐欺集團擴張與不斷演進的詐欺犯罪型態,政府已整合跨部會資源,採取具體防詐措施,全力壓制詐欺犯罪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然而,詐欺犯罪除危及財產安全外,更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甚至生活困境;因此,在打擊詐欺犯罪的同時,強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於第51條至第55條專章規範被害人保護措施,旨在減輕詐欺犯罪對民眾財產及心理的損害,促進損害填補及權益恢復。以下內容將從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內容、實施成效與精進措施,提出專題報告。 貳、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內容 一、第51條:檢舉通報與轉介協助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 二、第52條:法律扶助告知義務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第53條:賠償與調(和)解機制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得運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予詐欺犯罪被害人,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應提起上訴。 檢察官於詐欺犯罪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第54條:訴訟費用及擔保金之減免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五、第55條:被害人集體訴訟 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之規定。 參、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實施成效 一、建立諮詢與協助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下稱165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詐騙相關諮詢、檢舉及報案服務,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或諮詢應視民眾實際需求,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或法律扶助等相關資訊,以利民眾參考運用。統計114年1月至6月,165專線受理22萬2,999通諮詢、檢舉與報案話務。 二、落實調(和)解、返還犯罪所得 法務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防條例第53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臺灣高等檢察署自112年7月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畫」,透過偵查、審判中移付調(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做為求處量刑、上訴之依據,114年1月至5月調(和)解件數累計共4,734件,調(和)解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億6,588萬元。 三、加強查扣、進行變價拍賣 檢察官於偵辦詐欺犯罪時,應加強查扣犯罪所得,且為避免查扣物貶值、滅失或保管不易,並應積極依法進行變價拍賣程序,俾於將不法所得歸還被害人,以提高詐欺被害人填補比例。法務部統計全臺地檢署112年1至12月變價拍賣2,233萬9,500元;113年1至12月變價拍賣3,761萬5,364元。變價拍賣所得金額成長68.38%。 肆、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精進措施 一、推動修正打詐專法 詐防條例訂定迄今將屆1年,已盤點現行法令未完備之處,並推動修正詐防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重犯罪刑罰:明確財產損害結果加重要件及增加處罰層級。 (二)強化犯罪被害補償:將被害人調(和)解金額列為犯罪減刑要件之一,以有效補償被害人。 (三)研議犯罪禁奢管制: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前,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以促使詐欺犯罪行為人積極履行賠償被害人之義務。 二、研議對於未善盡平臺管理業者之求償可能性 為檢視現行法規架構,掌握國內外詐欺被害人求償案例成效及發展趨勢,本指揮中心於114年6月19日邀集相關部會及臺北市政府召開「詐欺犯罪被害人求償途徑研商」會議,就相關法制與實務訴訟情形進行綜合討論。會中研議請數位發展部後續持續關注臺北市政府移送Meta之案件進展,作為後續政策規劃參考。鑑於國際實務多採團體訴訟作為對抗大型數位平台之主要策略,雖此類訴訟程序可能曠日費時,惟基於建立制度性制衡與促進平台責任之考量,仍具重要指標性與必要性,應審慎推動並適時檢討。 伍、結語 面對詐欺犯罪日益嚴峻的挑戰,政府不僅積極強化偵查打擊與技術防制,也高度重視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與實質救濟。透過詐防條例之立法及施行,在被害人專章已建立保護架構,從資訊諮詢、法律協助、調解返還及財產追償等面向,提供多元且具體的救濟機制。 然而,詐防條例訂定迄今僅1年,實務執行上仍有諸多可精進之處。未來,本指揮中心將持續檢討制度規範與實務流程,適時推動法制修正與資源整合,透過科技應用、跨部會協作及多元化服務管道,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從「即時救助」到「長期復原」的完整支援體系。這些措施不僅旨在降低詐欺犯罪的危害,更希望重建被害人的生活信心與社會安全感。 本指揮中心將秉持「打擊詐欺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核心理念,持續與各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緊密合作,整合資源、優化政策,打造更具韌性的反詐騙生態系。期盼透過政府與社會的共同努力,有效遏止詐欺犯罪,營造一個安全、安心的社會。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 請問其餘提出書面報告的機關有無要做補充的口頭報告?(無)沒有。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半,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半,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刑事訴訟程序與被害人保護 (一)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侵害人身重大法益之犯罪被害人或其他聲請權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倘經法院准許,訴訟參與人即有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期日受通知及到場、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而享有程序主體權(同法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 (二)縱非屬訴訟參與案件範圍之被害人,仍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344條第3項請求檢察官上訴等規定,暨隱私保護、隔離措施、陪同在場、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等一般性保護被害人之規定(同法第248條之1至第248條之3、第271條之2至第271條之4)。 (三)再者,法院會主動對被害人寄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等資料,俾適時告知相關保護措施及得行使之權利;且特定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具狀聲請,便可隨時於「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查詢案件進度、強制處分及裁判結果或受通知。又法院亦會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等規定,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得申請法律扶助,或向其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暨告知相關程序及權利。 (四)關於其他策進作為部分,本院前已函請各法院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為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善盡被害人訴訟參與時之訴訟照料義務等,並修正及發布新版之「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符實務所需。另為配合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之規定,本院亦已訂頒「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且函頒「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俾供實務參考。 (五)就統計數據部分,依本院109年至114年4月之資料顯示,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案件數已逐年增加,且上開期間各地方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分院准許之案件數分別共計588件、238件,平均准許之比例分別高達77%、88%。又法官學院於109年6月至114年6月間所開設關於被害人保護之課程共計53課次,總參訓人數高達2,549人次。 二、國民法官法與被害人保護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100條之規定,除國民法官法有特別規定外,被害人於國民法官案件仍享有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各項程序上權利或利益。 (二)施行細則有關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特別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之程序參與:法院應於準備程序通知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到庭,且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關證據調查聲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暨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見(施行細則第124條第3項)。 2.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人之程序轉換意見表示權:當涉及重大訴訟程序轉換時,法院應聽取被害人或其家屬、訴訟參與人之意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及第4項)。 3.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法院於準備程序中認有必要者,應確認被告與被害人有無調解、修復之意願及可能,並適時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施行細則第125條)。 4.被害人意見陳述與公平審判之調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陳述被害經過時,難免會有流於情感之陳述,此時審判長宜顧慮其心情,以具同理心之態度為合宜處置,一方面要給予其充分之關懷與尊重,另一方面則運用適當措施(如適時對國民法官闡明、釐清;命暫時休庭;請檢察官給予被害人適當協助;事前安排陪同被害人在場之人並給予照料等),維持理性、客觀、公正之審判程序(國民法官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98條第1項及立法說明第2點)。 (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針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評估內容,包含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情形,以及被害人保護及照料措施等。依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此等案件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件數為22件,准許22件;113年度聲請件數為45件,准許44件,撤回1件。該委員會亦將持續掌握相關資料及數據,俾因應制度之發展及作為未來修正方向之參考。 (四)另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刑事法庭席位及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均設有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席,就刑事法庭是位於檢察官左斜方位置,而就國民法官法庭則是位於檢察官後方位置,以便於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行使程序上之權利。 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被害人保護 (一)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第四章「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定有保護被害人之相關措施,包括設置舉報之管道,並提供問題諮詢、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服務(第51條);告知得申請法律扶助,並給予必要之協助(第52條);促使被告支付賠償予被害人(第53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執行費,並設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擔保比例上限(第54條);賦予選定當事人之權利(第55條)。 (二)為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之司法近用權與民事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上權益之保障,本院已於113年10月22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130101518號函知臺灣高等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於受理詐欺犯罪相關民事事件或強制執行事件時,應依詐危條例第54條辦理。是法院於受理上開事件時,即會依法進行後續程序。 (三)又就法務部或行政院關於詐危條例之修法會議,本院倘獲通知,均會指派代表與會及適時表示意見,並與權責機關密切溝通討論,俾完善修法內容,期能達成防制詐騙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成效。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與被害人保護 (一)少年事件處理程序與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不同,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與機制,需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及少年事件之性質,而有不同規範設計之必要,以期合理維護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被害人相關權利。故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新增有關少年事件被害人之程序參與及保護規定如下: 1.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明定被害人在少年事件程序中有更多的參與機會,如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以確保其權益能被充分考量(少事法第36條之1、第65條第2項參照)。 2.被害人保護命令:針對特定類型的少年事件,例如性侵害、家暴等,有更具體和周延的保護規定,以確保被害人得到更全面的保護(少事法第26條參照)。 3.選任律師代理、資訊獲取權及保密義務:被害人於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少年法院就少年被告之犯罪事實,檢閱相關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惟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之虞者,得限制之(少事法第73條之1參照)。 (二)另本院於112年7月3日函頒少年事件被害人權益告知書、進度告知聲請狀及被害人保護命令裁定例稿,並於114年6月9日修正有關告知書,增列被害人或其遺屬得依法申請補償金等,供法院參考運用,以加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五、法律扶助法與被害人保護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目前對被害人提供下列法律扶助作為: 1.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規定,基金會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得提供之扶助項目為1.訴訟代理、2.調解、和解代理、3.法律文件撰擬、4.法律諮詢等。 2.另為配合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基金會就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害人,及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規定之情形下,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另基金會扶助律師辦理審判中告訴代理案件,受扶助人若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者,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並依據受扶助人之意願,協助其依法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 3.基金會於112年2月開辦「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為給予犯罪被害人及時、迅速之法律協助,基金會於112年2月1日開辦「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法律諮詢及建議,以保障被害人法律上之權益。截至114年6月止,服務量已達8,111件。 4.基金會於112年8月開辦「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鑒於自112年5、6月開始頻傳之Me Too事件,基金會於112年8月1日開辦「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以視訊但不要求揭露諮詢者影像之方式提供諮詢服務。截至114年6月止,共服務232人次。 5.基金會110年至113年准予扶助之刑事(含少年)案件數及犯罪被害人案件數統計如下: [image: image2.jpg] 6.基金會110年至113年一般案件詐欺被害人准予扶助件數統計如下: [image: image3.jpg] (二)針對犯罪被害人之協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機制如下: 1.基金會於110年度起與犯保協會合作,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在被害人同意之前提下,於轉介之同時提供兩會審查資料(含當事人的資力、案情及審查文件),作為對方審查時的參考,以減少被害人陳述及準備相關文件之負擔。透過此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犯罪被害人如有需要律師協助,聲請參與訴訟程序,得藉由更便利的轉介機制以申請得適用之法律扶助或一路相伴專案,亦得充分照料被害人訴訟參與期間之心理、生活上需求,提供被害人更完整的服務。111至113年度兩會相互轉介之件數如下表: [image: image4.jpg] 2.本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多次建議前開作業流程應著眼於保護被害人利益為核心;犯保協會轉介案件予基金會前,宜先初步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並於聲請人同意轉介基金會時,明確告知聲請人仍須提出相關文件由基金會依法審查得否准予扶助,避免轉介後,經審查不符法律扶助要件再退回犯保協會,致被害人生不良觀感,重複無益申請程序。 3.基金會於110年度起,與犯保協會合作規劃被害人權利保障相關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1)110年舉辦2場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課程。 (2)111年舉辦1場次前開課程、2場被害人訴訟參與課程。 (3)112年舉辦5場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線上培訓課程、1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專題講座;並於112全國法扶日活動宣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主題。 (4)113年舉辦5場修復式司法線上帶狀課程、2場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告訴代理人培訓教育訓練、3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介紹課程,及1場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實務分享。 (5)114年舉辦4場教育訓練,主題為因應國民法官法重大刑案被害人受律師協助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為深化被害影響陳述於訴訟案件之重要性和分享實務運作、了解數位科技蓬勃下日益嚴重之數位性暴力,及少事法修法後,扶助律師如何於少年事件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等。 六、至其他非屬本院業務部分,尊重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 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最後,本院對 貴院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代表本部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 壹、前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犯保法)係於112年1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同年2月8日總統公布,並於113年全面施行。回顧這兩年來的逐步推動成果,從完善制度面,到擴展服務網絡,再到深化個案陪伴,我們希望落實的不只是法治的進展,更是對生命價值的尊重與同理。而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本部加強對詐欺犯罪集團的溯源打擊追贓返還、提高詐欺犯的刑責,並納入協助轉介被害人相關資源、減輕訴訟上經濟負擔等保護措施。 貳、犯保法修正施行後相關制度之執行成效與檢討策進 一、執行重點 (一)因應犯保法,完備相關法制與配套作業 行政院與本部計召開5場跨部會協調會議,共同研商犯保法新法上路之相關準備工作,本部另就保護命令、個案轉介通報、人犯逃脫通報、補償金審議標準、補償金線上申請系統建置與法律問題解釋等亦陸續召開多場專案會議。此外,本部(含所屬)及督導犯保協會業完成35項子法及配套措施之修訂與施行。 (二)擴大保護範圍,提供多元化及個別化服務 有關犯保法第13條所定保護服務對象,犯保協會於新法施行後1年相較施行前1年新收案件增加575件(14.2%),其中138件為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者,由犯保協會依需求評估提供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生活重建等保護服務,與犯保法第16條所定之各項經費補助,亦較舊法時期提供更多元與個別化之保護服務措施。 (三)推動「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 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改採「特殊社會福利補助」性質產生三大重要變革,以充分保障被害人對補償金之申請權益,包含「申請從簡」(審議會以書面資料審核為原則)、「審議從速」(如犯罪事實明確以檢察官起訴為原則)、「核發從優」(改單筆定額給付)。 (四)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政策 配合新法成立專家學者諮詢小組,持續精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就執行面而言,進入對話程序後達成協議者達71%,經當事人滿意度調查,共有94%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有76%被害人認為「協議履行結果與期望一致」、74%的被害人認為「感覺正義已經實現」。 (五)透過訓練交流持續精進服務品質 因應新制上路及新進人員增加,犯保協會於近2年間理全國志工教育訓練活動共8場、112年與地方檢察署合辦「被害保護議題觀摩座談會」共5場,並辦理多場新進人員、在職人員及主管培訓領導課程,提升專業知能。 (六)深化重傷被害人家庭之保護服務與協助 督導全國各分會成立「醫療關懷聯盟」,俾幫助經濟弱勢馨生家庭掛號費減免等措施,全國各地檢署結合司法保護三會已與全國近1,500家的醫療院所簽約合作。另督導該會結合83名醫療照護專業人員,並與27個地方機構合作,提供長期照顧、無障礙設施改善、復健補助等整合服務。 二、執行成果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決定補償情形 查112年7月至113年6月(新法施行後第1年)及113年7月至114年6月(新法施行後第2年)決定補償件數及決定補償金額均較舊法時期之相同期間(111年7月至112年6月)明顯成長,且平均每件終結案件所需日數亦呈現下降趨勢,符合補償金新制「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之政策目標。 [image: image5.jpg] (二)保護服務推動成效: 1.收案件數呈現成長趨勢 犯保協會於112年7月至113年6月新收案件計4,629件,較舊法同期成長14.2%;113年7月至114年6月上升至4,986件,較舊法同期增加932件(增幅度23%)。 [image: image6.jpg] 2.服務件次與服務人次俱增 犯保協會112年7月至113年6月服務件次較舊法同期增加4,713件次,成長幅度達8.4%;服務人次則增加19,795人次,成長16.6%。進一步觀察新法施行後第二年(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期間,服務件次更大幅增加25,732件次,年增率達45.8%;服務人次則增加125,771人次,成長幅度達105.6%。 [image: image7.jpg] 三、精進方向 (一)持續建構跨部會與跨機構間之即時通報與服務合作網絡 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涉及醫療照護、身心復原、訴訟輔導、生活重建等多方面需求,故本部將賡續督導犯保協會加強與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跨局處、司法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及民團的聯繫機制,建構更完善的保護網絡,從個案實踐中找出問題,持續檢討精進,並擴大民間參與,鼓勵更多社會力量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以確保每位被害人都能得到及時且有效的援助與求助。 (二)滾動式檢討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與犯保協會之經費補助 面對犯罪被害人可能遭遇的經濟困境,除犯罪被害補償金外,對需要立即資源的被害家庭,可由犯保協會經個案需求評估後提供被害家庭各項經費補助,確保其能及時獲得必要之經濟支持。至於補償金部分,本部將持續落實申請程序簡化作業,並針對單筆定額給付新制在各類補償金(包括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及性侵害補償金)於實務審議過程中所發現或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予以檢討、釐清,確保新法規定之落實與國家責任之展現。 (三)致力建立專業化之保護服務團隊以落實全方位關懷理念 本部將督導犯保協會致力於推動「全方位關懷」的服務理念,強化各分會專任人員及保護志工團隊之教育與專業培訓,落實外部督導機制,從案件發生前端開始「以家庭為中心」提供完善服務,涵蓋危機介入、心理輔導、經濟協助、被害影響陳述(VIS)、陪同出庭、居住需求等多面向支持,實現犯保法「一路相伴」的核心精神。 參、詐防條例中有關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 一、策略作為 (一)加強重點打擊 本部持續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規劃專案加強查緝,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同步指揮專案鎖定新型態及高發性詐欺犯罪進行重點打擊。 (二)落實具體求刑 為落實詐防條例第50條對於詐欺犯罪具體求刑之規定,本部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應督促所屬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對於重大詐欺犯罪,應於起訴書及公訴論告時具體求刑並表示適當刑度,若法院量刑有不當時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適時提起上訴,以嚴懲詐欺犯罪。 (三)強化罪贓查扣 本部為提高查扣被告犯罪所得比例,督導臺高檢署要求檢察官於執行詐欺案件時應事先擬定查扣計畫,加強犯罪所得查扣,阻斷詐欺集團金流,協助被害人取回被騙財物,同時為防止查扣物價值減損,檢察機關對於查扣物有價值減損之虞者應適時變價拍賣以保全查扣物價值。 (四)落實罪贓返還 為使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獲得實質補償,本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防條例第53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 (五)強化被害人通報或轉介社會救助資源 為讓詐欺犯罪被害人及時獲得所需協助,依詐防條例第51條規定由內政部設置24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 二、具體成效 (一)查扣不法所得:112年1至12月查扣40億2,657萬元;113年1至12月查扣198億5,711萬元。查扣不法所得金額成長393.15%。 (二)變價拍賣所得:112年1至12月變價拍賣2,233萬9,500元;113年1至12月變價拍賣3,761萬5,364元。變價拍賣所得金額成長68.38%。 (三)返還犯罪所得:臺高檢署於112年7月啟動犯罪所得追返計畫。112年7月至114年6月,調(和)解案件合計1萬9,806件,統計調(和)解金額為43億6,280萬元。 三、精進方向 (一)強化與衛生福利部相關資源之連結,避免憾事發生 為照顧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生活陷困之弱勢民眾,衛生福利部及各縣市政府均有相關急難救助措施,如被害人遇有相關詐騙案件符合急難事由者,得依規定向戶籍地公所提出急難救助申請,或是向縣(市)政府尋求食(實)物銀行或民間資源協助,以獲得及時之協助與紓困;或可撥打1957社會福利諮詢專線,有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服務。倘有心理壓力或情緒困擾,可撥打衛生福利部1925安心專線(依舊愛我),提供24小時免付費心理諮詢。 (二)持續強化詐欺防制宣導,提高民眾風險意識 本部持續製作相關詐欺防制文宣,並於114年6月26日推出打詐宣導書《這次不會再被騙了吧!》第二輯,延續第一輯「故事說法」理念,集結15位檢察官查緝詐欺案件真實案例轉化為生活故事,並融入「打詐新四法」重點,期盼成為民眾理解新法與建立防詐意識的橋樑。 肆、《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之被害人保護方面 一、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部分 (一)現行規定 1.被害人若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語言不通者,由通譯傳譯、由信賴之人陪同應訊或應詢、聲請移付調解或進行修復式司法、受隱私保護及遮蔽、隔離保護。若為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強盜、擄人勒贖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 2.倘被害人行使告訴權,並享有相關告訴人權益內容,如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權、撤回告訴權、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權、收受檢察官處分書等。 (二)犯保協會之協助作為 1.犯保協會依犯保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供保護服務對象訴訟程序之協助,包含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協助聲請訴訟參與、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並定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提供保護服務對象律師諮詢訴訟費用補助等法律協助。 2.另犯保協會為督導分會落實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由各分會協助保護服務對象之案件,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應主動告知其「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資訊,並徵詢依意願協助向法院提出聲請。 (三)精進建議 有關被害人權利保障之強化,本部尊重刑訴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權責,並將持續關注實務運作及學界、民間團體等各界意見,適時提供意見或建議,以利制度精進。另為增進被害人權利之行使,本部已於「犯罪被害人權益告知書」中強化告知其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免徵裁判費等程序保障事項,俾利被害人依法行使權利。 二、國民法官法部分 (一)強化被害人陳述與參與機制 為落實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檢察官自偵查階段即積極邀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瞭解其意見與陳述,並鼓勵被害人家屬出庭陳述,使國民法官得以全面理解案件對被害人家屬造成之衝擊,促進妥適量刑。 (二)建立即時聯繫與支援系統 為協助犯罪被害人家屬及律師表達意見,各地檢署建立與犯保協會的即時聯繫管道,確保從偵查到審理流程能順暢溝通,被害人家屬在國民法官庭審中能即時獲得檢察官協助與資料交換。 (三)精緻量刑資料蒐集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於偵查階段針對被告答辯,蒐證事發過程等罪責事項、被害人死亡原因、死亡過程等犯罪損害及被害人家屬在案發後受到的身心、經濟狀況影響等資訊納入量刑資料範疇,供國民法官量刑評議之參考。 (四)檢察官人員教育訓練強化被害人意識 檢察官教育訓練課程中,本部將立體化被害人形象、法庭上如何保護被害人家屬及呈現犯罪損害等專題納為訓練重點,以增強檢察官實務應對能力。 (五)犯保協會與檢察機關密切合作 自112年1月1日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犯保協會評估適用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並依被害人家屬意願及需求,提供相關保護服務。查該會目前列管中有205件,檢察官偵查中85件、檢察官已提起公訴83件、法院準備程序中29件、法院審理程序中8件。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 (一)現行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所涉及被害人保護規定,關於少年保護事件部分,例如依少事法第26條規定,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或侵害性自主權等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保障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得命少年應遵守之事項;少年刑事事件部分,如依少事法第73條之1第1項,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中被害人得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等相關規定。 (二)修法建議 本部尊重少事法之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權責,司法院如提出相關修法草案,本部將提供相關法制意見。 四、法律扶助法部分: (一)本部督導犯保協會依據犯保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故該會業與法扶基金會建立兩會單一窗口服務機制,包含單一窗口、文件共用、通報轉介、專用律師及教育訓練等合作機制。查113年犯保協會依保護服務對象需求轉介法扶共72件,經准予扶助47件、駁回25件。 (二)至有關法律扶助制度之規劃與修正,涉及整體司法政策及資源配置,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職責,並持續關注各界意見,配合司法院政策共同強化被害人之訴訟保障。 伍、結語 本部將本於職責持續協助精進各項制度,以「被害人為中心」為核心理念,與網絡機關(構)、社會各界攜手合作,對於死亡、重傷、性侵害等犯罪被害人建構更友善、周全的保護服務支持體系,並讓被害人聲音在刑事司法過程中被聽見;本部所屬各地檢署也將持續秉持積極打擊詐欺犯罪、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妥適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強化對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落實司法的同理、專業與正義。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書面資料: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有幸應邀列席貴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關注及重視,期盼持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近年詐欺犯罪猖獗,犯罪模式隨著網路科技的迅速發展不斷演進,詐欺犯罪態樣已由傳統詐騙電話進化為跨境、組織化及數位化的詐騙產業鏈,「打擊詐欺犯罪」已列為本院重點施政項目,為有效應對詐欺集團擴張與不斷演進的詐欺犯罪型態,政府已整合跨部會資源,採取具體防詐措施,全力壓制詐欺犯罪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然而,詐欺犯罪除危及財產安全外,更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甚至生活困境;因此,在打擊詐欺犯罪的同時,強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於第51條至第55條專章規範被害人保護措施,旨在減輕詐欺犯罪對民眾財產及心理的損害,促進損害填補及權益恢復。以下內容將從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內容、實施成效與精進措施,提出專題報告。 貳、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內容 一、第51條:檢舉通報與轉介協助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  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 二、第52條:法律扶助告知義務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第53條:賠償與調(和)解機制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得運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予詐欺犯罪被害人,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應提起上訴。 檢察官於詐欺犯罪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第54條:訴訟費用及擔保金之減免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五、第55條:被害人集體訴訟 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  防禦方法相同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 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  事人之規定。 參、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實施成效 一、建立諮詢與協助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下稱165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詐騙相關諮詢、檢舉及報案服務,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或諮詢應視民眾實際需求,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或法律扶助等相關資訊,以利民眾參考運用。統計114年1月至6月,165專線受理22萬2,999通諮詢、檢舉與報案話務。 二、落實調(和)解、返還犯罪所得 法務部已於113年10月21日函請各檢察機關督促所屬檢察官,依詐防條例第53條規定,應積極善用偵查及審判中調(和)解制度,力促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進行調(和)解,若個案情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臺灣高等檢察署自112年7月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畫」,透過偵查、審判中移付調(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做為求處量刑、上訴之依據,114年1月至5月調(和)解件數累計共4,734件,調(和)解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億6,588萬元。 三、加強查扣、進行變價拍賣 檢察官於偵辦詐欺犯罪時,應加強查扣犯罪所得,且 為避免查扣物貶值、滅失或保管不易,並應積極依法進行變價拍賣程序,俾於將不法所得歸還被害人,以提高詐欺被害人填補比例。法務部統計全臺地檢署112年1至12月變價拍賣2,233萬9,500元;113年1至12月變價拍賣3,761萬5,364元。變價拍賣所得金額成長68.38%。 肆、詐防條例有關被害人保護之精進措施 一、推動修正打詐專法 詐防條例訂定迄今將屆1年,已盤點現行法令未完備之處,並推動修正詐防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加重犯罪刑罰:明確財產損害結果加重要件及增加處罰層級。 (二)強化犯罪被害補償:將被害人調(和)解金額列為犯罪減刑要件之一,以有效補償被害人。 (三)研議犯罪禁奢管制: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前,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以促使詐欺犯罪行為人積極履行賠償被害人之義務。 二、研議對於未善盡平臺管理業者之求償可能性 為檢視現行法規架構,掌握國內外詐欺被害人求償案例成效及發展趨勢,本指揮中心於114年6月19日邀集相關部會及臺北市政府召開「詐欺犯罪被害人求償途徑研商」會議,就相關法制與實務訴訟情形進行綜合討論。會中研議請數位發展部後續持續關注臺北市政府移送Meta之案件進展,作為後續政策規劃參考。鑑於國際實務多採團體訴訟作為對抗大型數位平台之主要策略,雖此類訴訟程序可能曠日費時,惟基於建立制度性制衡與促進平台責任之考量,仍具重要指標性與必要性,應審慎推動並適時檢討。 伍、結語 面對詐欺犯罪日益嚴峻的挑戰,政府不僅積極強化偵查打擊與技術防制,也高度重視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與實質救濟。透過詐防條例之立法及施行,在被害人專章已建立保護架構,從資訊諮詢、法律協助、調解返還及財產追償等面向,提供多元且具體的救濟機制。 然而,詐防條例訂定迄今僅1年,實務執行上仍有諸多可精進之處。未來,本指揮中心將持續檢討制度規範與實務流程,適時推動法制修正與資源整合,透過科技應用、跨部會協作及多元化服務管道,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從「即時救助」到「長期復原」的完整支援體系。這些措施不僅旨在降低詐欺犯罪的危害,更希望重建被害人的生活信心與社會安全感。 本指揮中心將秉持「打擊詐欺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的核心理念,持續與各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緊密合作,整合資源、優化政策,打造更具韌性的反詐騙生態系。期盼透過政府與社會的共同努力,有效遏止詐欺犯罪,營造一個安全、安心的社會。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法務部為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之規定,架構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被害保護工作之平臺,特訂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本部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整合政府部門資源,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 (一)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提供被害人驗傷診療、庇護、心理復健、法律訴訟、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等保護扶助措施。112年至114年6月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性侵害被害人驗傷診療、醫療、緊急庇護、心理復健、法律訴訟、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等保護扶助措施,計約77萬人次,扶助金額計約4億7,000萬餘元;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驗傷診療、醫療、緊急庇護、心理復健、法律訴訟、緊急生活費用補助等保護扶助措施,計約490萬人次,扶助金額計約33億94萬餘元;提供受虐兒少及其家庭驗傷診療、保護安置、心理諮商、法律訴訟、經濟補助、連結網絡資源等保護服務措施,計服務105萬1,083案次。 (二)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之經費補助,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保障經濟困難之被害人及其家庭申請低(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權益;針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經濟困難情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並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協助其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或媒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 (三)犯罪被害人有照顧服務需求者,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及相關規定,向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長照服務申請;經各縣市照管中心評估其長照需要等級為2至8級者,自得依評估結果使用長照服務。 (四)本部已於「『心快活』─心理健康學習平台」之「心據點」彙整全國心理健康服務資源,並每季更新(網址:https://wellbeing.mohw.gov.tw/nor/mmap),落實心理輔導資源,增強被害人心理復原功能。 二、保障被害補償與民事求償權益:為協助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知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等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內容納入,並公告於本部保護服務司網站加以推廣。另為提升第一線兒少保護社工人員專業知能,本部辦理「重大兒虐事件被害家屬危機處遇服務訓練」,增進處理重大兒少虐待案件處理與服務效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協助連結犯保協會相關補償、服務資源,共同提供個案及其家庭相關協助。 三、對特定案件提供特別保護或措施: (一)性侵害案件:推動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方案與一站式服務,並建置性侵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 1.本部訂有相關補助項目,協助辦理性侵害防治之醫療機構充實設施設備、室內環境設置以及修繕整修等,以連結檢察、警政、社政及衛政等單位集中提供服務,以降低性侵害被害人在醫院、警察局、地檢署等地往返奔波之不便。另本部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方案」,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方案112年至114年6月底計受益5,964件。 2.為協助司法、檢警單位等詢(訊)問主體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修法後為第19條)規定,保障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司法權益,本部於105年訂定「衛生福利部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修法後為第19條)專業人士培訓及資料留用實施計畫」,並提供187名專業人士名冊供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參用。另因應112年2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增訂第19條規定專業人士協助司法、檢警單位詢(訊)問機制(包含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與協助事項),本部於112年8月16日訂定發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包含消極資格、執行職務時應提供協助內容與相關費用等,以落實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司法權益保障。 3.鑑於性侵害被害人的創傷復原需要長期的專業陪伴,為深化創傷處遇,本部114年度補助14個民間團體成立「性侵害創傷復原中心」,提供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諮詢服務,及深度陪伴與心理輔導、關係輔導、重要他人輔導及團體輔導等,協助被害人復原療癒。112年至114年6月計服務1,356名個案,並提供諮詢服務計1萬229人次、諮商服務計1萬6,321人次;辦理208場次宣導活動、160場次教育訓練。 (二)家庭暴力案件: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與一站式家庭暴力多元處遇服務方案: 1.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建立親密暴力事件危險評估機制,將經評估為高度風險個案,納入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平台討論,透過協調整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移民等單位,降低發生家暴事件之致命風險,112年至114年6月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接獲25萬2,866件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其中經評估為高危險之件數為1萬9,093件,占7.55%,經各防治網絡介入後危機程度下降而解除列管者約占54.01%。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防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對於家中有國小以上在學中之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應轉知教育主管機關,由學校評估啟動三級輔導。112年至114年6月底經評估有目睹家庭暴力兒少轉介教育資源之比率為85%。 3.積極推動以家庭為中心之整合性服務方案,以被害人需求為中心,將被害人所需各項保護資源引進提供服務地點,並深化社工服務,112年至114年6月底共核定補助112項計畫於16縣市辦理,合計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57萬2,387人次;提供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服務8萬5,209人次;提供被害人就業服務2萬9,549人次;家庭關係修復服務7,168人次;辦理1,561場團體及活動計74萬8,363人次參加。 (三)重大兒少虐待案件: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 1.推動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協助兒少虐待個案驗傷採證及傷勢鑑定。114年6月底補助12家醫療院所,處理嚴重、複雜、有爭議的兒少保護案件驗傷診療服務2,005人次及身心治療8,018人次。 2.推動「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針對疑似重大兒少虐待個案,督請各地方政府啟動不定期跨網絡討論會議,透過社政、醫療、檢警等網絡單位即時討論,以評估啟動檢警偵辦程序。112年至114年6月底全國討論202件,啟動檢警偵辦195件,比率達96.5%。 四、強化專業人員專業知能,加強犯罪被害預防宣導: (一)加強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提高渠等知能:訂定保護性社工訓練計畫,課程內容包含保護性工作與相關法律規定、網絡資源應用與合作,並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相關措施及法規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另為強化保護防治網絡專業人員服務知能,112年至114年度辦理新進保護性社工共通性課程訓練、家庭暴力、兒少保護、性侵害防治業務社工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強化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之保護性社工與督導人員知能,以提升被害人保護服務品質。 (二)強化大眾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宣導:每年配合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週,週知相關單位協助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觀念。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近2年半,本部配合法務部辦理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積極維護被害人司法權益,並依法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跨部會網絡合作建構被害人防護網。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勞動部書面資料: 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謹就維護犯罪被害人勞動權益、就業促進服務、對在臺外國人相關權益保障等面向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維護犯罪被害人勞動權益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經本部指定適用該法之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規定。本部每年度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及透過多元宣導方式,使勞雇雙方瞭解法令規範,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如查有違反情事即依法裁處。 貳、促進犯罪被害人就業 一、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犯罪被害人(含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屬一案到底就業諮詢、就業媒合及就業促進措施等服務,113年至114年6月止,共計服務經轉介或自行求職個案163人、協助94人就業。另以自辦、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等多元方式提供犯罪被害人職業訓練,113年至114年6月止,以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分參訓者(含性侵害被害人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計66人。 二、本部推動「委託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計畫」服務對象已納入犯罪被害人,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含性侵害被害人),113年至114年6月已結合民間團體提供6人預備性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三、本部自111年起,與內政部移民署合作辦理「國人於海外遭人口販運或其他被害及被迫從事犯罪之返國保護專案工作指引」及「國人遭囚虐洗錢保護專案工作」,如被害國人有就業輔導需求,由地方社政機關轉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單一窗口,再由各分署指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並自113年3月起,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合作辦理「人口販運本國籍成年被害人社政單位安置保護服務」,113年3月至114年6月共計1件。 參、保障在臺工作之外國人相關權益 一、整合各地方政府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及非政府組織資源,建立通譯人員陪同移工接受詢問機制,依移工意願提供安置保護,並提供心理輔導、醫療、陪同或通譯及法律扶助等協助。113年至114年6月通譯人員陪同移工接受詢問計452人次、安置1,489人次。 二、本部對於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移工,結合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提供安置保護服務,並備案25處外國人安置單位,協助被害人申請延長停(居)留許可、工作許可,並提供被害人膳宿、醫療協助、通譯服務、輔導諮商、法律協助、諮詢服務、陪同接受詢問、經濟補助等必要協助。113年至114年6月止,計提供醫療協助10人次,通譯服務57人次,法律協助3人次、陪同訊問5人次、經濟補助4人次、其他協助13人次。113年核發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80件、114年至6月核發33件。 三、辦理在臺工作之外國人相關權益資訊宣導,113年至114年6月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瀏覽人次計1,071萬1,493人次,多國語廣播宣導738萬9,600人次、多國語LINE@移點通好友人數計28萬9,350人、1955臉書專頁觸及人數計1,000萬2,612人次。 肆、結語 本部持續落實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偕同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各項犯罪被害人就業協助措施,並確保勞動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使其安心穩定就業。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關注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策勵與指教。 壹、前言 隨著社會型態變遷與犯罪樣態日趨多元,重大暴力、性侵害、家庭暴力、兒虐事件及數位網路等犯罪的發生,不僅戕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也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長期心理創傷與生活影響。當前刑事司法體系已從以追訴為核心,逐步轉向重視被害人訴訟參與、資訊告知、補償機制與心理重建等保障。 為強化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本署積極配合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部會,推動跨部會合作,並要求第一線執勤同仁落實友善應對與協助作為,致力建立更具同理心之被害人支持體系。以下內容將從本署在執行被害人保護相關法制之成效與策進,提出專題報告。 貳、本署執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檢討與策進 一、警察機關案件通報轉介機制: (一)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並提供保護服務,另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警政主管機關職司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護、提供關懷協助相關資訊、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 (二)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警察機關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24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保護機構提供協助,以利於警詢階段及早介入協助。 二、通報轉介之成效:查全國各警察機關於112年1月至12月計通報797件、864人;113年1月至12月計通報1,881件、1,988人;114年1月至6月計通報936件、995人,顯見員警主動積極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 三、策進作為: (一)賡續辦理教育訓練:本署於113年及114年各辦理6梯次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基礎及進階訓練班,涵蓋犯罪被害人保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創傷知情及溝通技巧、性別平等觀念及實務案例檢討分析等課程,以強化員警執行關懷工作觀念。 (二)強化工作督導考核:依據「警察機關關懷協助犯罪被害人實施計畫」督導各警察機關落實通報轉介、協助送達(發送)保護命令等相關措施,並配合主管機關滾動修正前開計畫,落實執行本法關懷工作。 參、本署執行被害人保護相關法制之成效與策進 一、訴訟階段保護措施與法律扶助: (一)司法警察(官)執行職務時,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依據法律扶助法第65條規定,應告知符合要件之當事人得申請法律扶助;若屬詐欺案件,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2條辦理。 (二)為加強被害人權益及保護,刑事訴訟法於109年修正第248條之1並增訂第248條之3,賦予警詢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又可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落實其權益及隱私保護。 (三)本署均要求同仁應依法律規定落實辦理,於發現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要件時,告知其得依法申請法律扶助,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警詢階段經被害人同意,得由其親屬或信賴之人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並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身心狀況,適當隔離被害人與被告或第三人,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執行保護被害人現況與成效: (一)多元轉介機制:為落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1條及第52條涉及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本署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下稱165專線)提供民眾24小時詐騙相關諮詢、檢舉及報案服務,如報案人有心理諮商、社會救助或法律扶助等需求,165專線視民眾實際需求,適時提供1925安心專線及1957福利諮詢專線等相關機關(構)之聯繫資訊,由具專業能力的機構提供後續服務;統計114年1月至6月,165專線受理22萬2,999通諮詢、檢舉與報案話務。 (二)資源揭露與筆錄記載:本署於113年8月20日函請各警察機關受理詐欺案件時,應將心理諮商、社會救助或法律扶助等相關資訊提供予詐欺被害人,記載於筆錄中;並於165全民防騙網中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及法律扶助等資源之聯繫資訊,以利民眾即時參考運用。 肆、結語 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正由過去之單點協助,邁向制度化與主動介入協助的新階段,本署將持續配合法務部、司法院及相關機關,落實法定告知義務與關懷措施,並透過實務督導、教育訓練與配套機制精進,建立更具同理心與效率的被害人支持網絡,以實踐以人為本之法治理念,保障每一位被害人的基本權利與尊嚴。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代表本會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 壹、前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犯保法)於113年1月1日全文施行,強調尊嚴、人權與同理,以被害人權益保障為核心,本會依據犯保法提供保護服務及經費補助,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以下稱保護服務對象)各項權益。以下就本會保護服務之檢討及策進,進行說明。 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 一、保護服務重點工作 (一)建立「案件不漏接」機制 本會與檢察機關建立相驗通報、偵查及起訴轉介、按月提供案件清單及案號勾稽比對等多重防漏機制,並協助警察機關依犯保法第28條規定進行通報,以利早期獲得案件資訊。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新收案件數 4,054件 4,629件 4,986件 新收人數 5,288人 6,327人 7,571人 (二)重大犯罪被害案件即時關懷協助 本會透過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迅速取得案件資訊,組成即時關懷小組,前往殯儀館或醫院陪同家屬完成相驗及訊問程序,給予情緒支持,提供「溫馨關懷包」及權益告知,並啟動法律協助及持續性關懷服務。 本會啟動重大矚目案件服務包含高雄噪音殺害鄰居案、屏東明揚大火、新北校園割喉命案、寶林茶室案、毒犯衝撞警所長案、安泰醫院大火、全聯倉儲大火、新光三越氣爆、三峽重大車禍及家暴男殺人命案等。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列管件數 11件 11件 13件 (三)國民法官案件之訴訟協助 本會依據犯保法規定主動指派律師訴訟代理,協助聲請訴訟資訊獲知及訴訟參與,進行被害影響資訊蒐集,協助公訴檢察官與律師進行會面研商,開庭期日則安排專人陪同,提供程序說明及情緒支持。 本會與檢察機關建立「陪同接受量刑證據調查詢問」、「被害影響證據資料提供」及「量刑證據運用聯繫平台」機制,強化被害人形象在法庭上具體呈現。 為提高律師代理意願,修正提高律師酬金,除國民法關案件外,對於重大案件、重傷案件求償、案情繁雜或特殊一併修正提高,以提供相應及合理之報酬。 程序 偵查中 已起訴 準備程序 審判程序 合計 列管件數 85件 83件 29件 8件 205件 (四)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 本會訂定醫療照護補助規定,並結合83名醫護專業人員及27個長照、身障機構,辦理案件評估、服務及喘息活動,並結合慈濟提供居家往診,透過台新及全聯企業捐贈,提供照護物資及輔具補助,結合53個醫師公會近1,500間醫療院所,提供減免掛號費服務。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服務量 3,278人次 6,379人次 30,566人次 支出經費 847萬元 1,897萬元 7,917萬元 (五)家庭復原及生活重建服務 為提升被害人復原力及社會連結,建立有52個保護據點,提供作為辦理聚會、活動、課程場地;為促進生活重建,推動馨生市集及就業輔導,協助經濟自立;持續辦理就學津貼,以及結合永瑞基金會提供獎助學金。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服務量 38,700人次 40,444人次 81,129人次 支出經費 3,464萬元 3,250萬元 5,234萬元 (六)專任人員招募及培訓 本會專任人員編制由70名增加至184名,目前聘任156名,建立校園徵才、職場體驗及實習等計畫,擴大人才來源管道,並調整薪資結構及加給,增加市場競爭力。考量新進人員短期大幅增加對於業務的影響,擴大辦理在職及主管教育訓練,強化管理及工作知能。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2.6.30 113.6.30 114.6.30 在案量 7,632件 8,724件 10,092件 第一線人員 56人 112人 122人 人案比 1:136 1:78 1:83 二、制度之檢討與策進 (一)持續制度化完善各項保護服務規範、計畫及方案。 (二)擴大專業人員參與,提升評估及服務之專業考量。 (三)透過外部督導制度及系統化培訓,提升服務品質。 (四)結合地方政府建立協作平台,明確案件處遇分工。 (五)透過公私協力,鼓勵民間企業、機構及團體參與。 三、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 犯保法修法後採「特殊社會福利補助性質」,朝向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方向運作,讓被害人儘速獲得經濟支持。相較修法前後一年數據,決定補償件數增加1,057件,決定補償金額增加新臺幣7億124萬元,終結之平均日數下降54日。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決定補償件數 595件 1,652件 1,293件 決定補償金額 3億230萬元 10億354萬元 8億4,161萬元 終結事件平均 每件所需日數 276.51日 221.97日 183.16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 一、詐欺犯罪被害人未適用犯保法保護服務對象 依據犯保法第13條規定,本會之保護服務對象有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以及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少年被害人及其家屬,故有關詐欺被害人於目前並無犯保法之適用。 二、提供保護服務對象詐欺被害求助資訊 本會核心保護服務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及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如知悉家內成員有因詐欺被害且致影響其生活,提供警政、社政及法律扶助協助資訊或求助管道,並予以相關之協助。 三、保護服務人力之考量 本會目前編制員額係因應犯保法修正後所規劃,主要負擔犯罪被害死亡及重傷案件服務,各項教育訓練亦以處理此類案件為主,依目前法規範尚無法於法定業務範圍外再行辦理詐欺被害人之關懷服務工作。 肆、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 一、法律協助服務現況 本會訂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目前結合420位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撰狀及代理服務,透過被害人律師服務保障權益,本會辦理113年度律師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1,292份),整體評價達滿意以上者佔96.7%。 為維護被害人資訊獲知權,協助取得案件及訴訟相關資訊;協助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透過與矯正署共同建置加害人在監動態及假釋徵詢作業,協助進行「犯罪被害人情感及態度調查」作為假釋意見。 為保障被害人民事求償權,協助向財稅機關查調財產資料,以利假扣押或強制執行,並依據犯保法辦理出具保證書服務;協助民事訴訟求償程序。 服務項目\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法律諮詢 6,890人次 6,081人次 10,671人次 代繕書狀 6,791人次 6,535人次 7,848人次 訴訟代理 9,571人次 10,276人次 17,400人次 轉介服務 504人次 584人次 491人次 法務協助 1,969人次 4,026人次 6,199人次 訴訟補助 121件 167件 272件 調查協助 1,439件 1,674件 1,667件 出具保證書 18件 42件 63件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制之被害人服務 為提供被害人訴訟期間支持服務,依刑事訴訟法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出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主動告知訴訟參與權益,並徵詢意願協助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或安排律師擔任訴訟參與代理人。 服務項目\ 修法前後 修法前一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1.7-112.6 112.7-113.6 113.7-114.6 陪同開庭 536人次 876人次 1,442人次 陪同調解 180人次 289人次 589人次 訴訟參與 43件 59件 66件 法務部自99年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112年犯保法修法增訂「修復式司法」專章,為精進制度,法務部成立推動小組,研修課程綱要、遴聘促進者及督導要點、倫理規範,法務部及高檢署持續辦理教育訓練,各檢察機關辦理修復之新收件數及達成協議件數皆有成長趨勢。 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新收件數 122件 184件 未開件數 17件 22件 結案 未進入對話/未達成協議數 73件 69件 達成協議 47件 54件 未結案 24件 63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保護司 三、國民法官法相關法制之被害人服務 本會與檢察機關合作,協助被害人家屬參與訴訟、蒐集量刑證據、妥適運用訴訟策略以及進行訴訟照料;檢察官為依刑事訴訟法進行科刑範圍辯論,本會與高檢署召開「犯罪被害人量刑證據蒐集聯繫會議」議題結論提供協力措施,包含會談資料之提供、陪同被害人進行量刑證據資料蒐集及提供公訴檢察官與律師溝通平台。 高檢署於113年6月27日、113年12月5日及114年7月10日辦理多場經驗分享會及研討會,邀請各級檢察署及網絡機關(構)人員與會,總計參加人次為525人次。 本會依據被害人家屬意願及需求,提供以下保護服務:(一)免審資力,提供律師代理。(二)協助聲請訴訟資訊獲知及訴訟參與。(三)蒐集被害影響陳述意見。(四)卷證資訊獲知。(五)量刑證據資料調查陪同。(六)庭前準備會談及庭後支持會談。(七)協助聲請法庭協助措施。(八)公訴檢察官與律師雙向聯繫協助。(九)開庭提醒、陪同及異地開庭食宿安排。(十)媒體受訪保護。(十一)庭後追蹤關懷。(十二)協助聲請檢察官上訴。 修法前後 修法前半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2.1-112.6 112.7-113.6 113.7-114.6 會談談話評估 322人次 1,181人次 1,717人次 處遇服務 1,950人次 7,548人次 14,688人次 合計 2,272人次 8,729人次 16,405人次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法制之被害人服務 對於犯罪行為人為少年之案件,本會對於該案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服務,均依犯保法適用本會各項保護服務措施,包含法律訴訟上之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經濟支持、家庭關懷重建、醫療照護服務及諮商輔導等。 為增進少年法院法官及調查官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工作有更深刻的認識,於114年6月6日與法官學院合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研習會」。 五、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之被害人服務 本會自110年起與法扶基金會建立兩會合作機制,包含單一窗口、文件共用、通報轉介、專用律師及教育訓練等合作機制,並合印法律扶助摺頁文宣。112年及113年共辦理2次各5日修復式司法培訓課程及3場次「犯罪被害人帶狀教育訓練」。 修法前後 修法前半年 施行第一年 施行第二年 112.1-112.6 112.7-113.6 113.7-114.6 犯保轉法扶 104件 160件 111件 法扶轉犯保 21件 43件 13件 註:轉介法扶包含轉介諮詢、撰狀、代理及協助線上申請法扶等。 伍、結語 本會為法務部依據犯保法所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本會依據犯保法規定,尊重保護服務對象意願,提供相關保護服務措施,協助保護服務對象解決問題、撫平傷痛及重建生活,本會持續建構完善保護服務網絡,與公私部門合作,成為被害人的堅強後盾,以「一路相伴」的精神,陪伴被害人走過復原歷程。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資料: 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半,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之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就「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半,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代表本會進行報告,以下謹就本會業務執行成效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一、為配合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增訂,本會董事會已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及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一)本會依循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之決議,並配合立法院108年12月10日新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等條文精神,經於109年2月26日第6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規定。就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本會規定之情形下,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使被害人於審判中告訴代理程序,可有律師從旁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本修正草案並已經本會主管機關司法院以109年6月2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90018652號函核定。 (二)本會109年6月19日第6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之1,規定扶助律師辦理審判中告訴代理案件,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並以書面確認受扶助人是否為訴訟參與之聲請;且訴訟參與之聲請經法院准許者,扶助律師應依法協助受扶助人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藉以促使扶助律師告知被害人有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落實刑事訴訟法及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修法精神。本修正業經司法院備查,並與前述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修正,一併於109年10月1日公告、施行。為避免因受扶助人未合法提出告訴,而無法准予告訴代理扶助之情形,113年本會進一步修正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新增訴訟參與代理之扶助項目,並規定對應之酬金,於被害人未合法提出告訴,且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名時,提供被害人訴訟參與代理之扶助,以期更全面保障被害人訴訟之權益。 (三)綜上,犯罪被害人若符合法律扶助法及本會施行範圍辦法等規定,而經准予扶助者,本會即可依法提供法律協助,前開服務即由本會經費支應。又准予扶助之案件,扶助律師將依本會規定,協助被害人行使有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 二、本會已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建立緊密合作機制,就不符本會資力標準但需要法律協助的被害人,本會將會轉介犯保協會指派律師處理,共同建構完整的被害人保護網絡,讓被害人不被漏接: (一)本會與犯保協會於全國各縣市均有設立分會,兩會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服務與標準(如犯保協會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之資力標準,除部分犯罪被害人不審查資力外,係以法扶無資力認定標準乘以1.3倍為標準)互有重疊亦有差異,因此本會各分會與當地犯保協會原已有建立相關合作及轉介機制,惟各地之合作方式略有差異。 (二)然因被害人保護為國家重要司法政策,110年度起,本會與犯保協會合作,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設立各地犯保協會之分會與本會分會之單一窗口,並在被害人同意之前提下,於轉介同時提供兩會審查資料(含當事人的資力、案情及審查文件),作為對方審查時的參考,以減少被害人陳述及準備相關文件之負擔。就辦理扶助案件時,若扶助律師或分會發現被害人有法律扶助以外之需求時,並備有扶助律師通報單及分會回報單流通於兩會,藉由兩會資源及訊息流通,強化被害人之保護與協助機制與效益。各年度轉介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年度 犯保協會轉介 法扶 法扶轉介 犯保協會 111 91 25 112 104 44 113 84 35 (三)為提供被害人即時、便利的法律諮詢服務,本會自112年2月1日起開辦「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服務,只要是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不限身分類別,均可來電法律諮詢。為使更多遭遇法律問題之被害人得利用諮詢專線,透過諮詢減輕法律上之困境,本會於同年5月16日偕同犯保協會召開記者會進行宣傳,同時發布新聞稿,並製作法扶與犯保單一窗口摺頁文宣置於各分會供民眾閱覽,以加強宣傳專線服務,使有需求之民眾充分利用資源尋求協助。截至114年6月止,服務量已達8,111件。 (四)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修正後第22條明文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保協會間應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為配合前開條文修正,113年度本會亦將秉持過去整合服務模式精神,與犯保協會一同攜手強化並落實兩單位間之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亦依修正後第10條規定相關機構應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課程納入例行性教育訓練。本會已於112年8月18日寄發律師通知信給全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並轉知司法院製作之犯罪被害人與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利於審查及辦案時提供被害人更完善的協助。113年度兩會已合作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新法及被害人服務資源介紹」之教育訓練課程,以錄製影片之方式,供各分會同仁及扶助律師觀看,以提升同仁對犯保業務之熟悉度,使案件轉介銜接更為流暢。 (五)此外,113年度兩會合作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研討會」,邀請國外講者就被害人影響陳述之運用以及數位性暴力等議題進行分享交流,114年亦與犯保協會合作規劃相關之律師教育訓練,以提升兩會扶助律師之服務品質,持續攜手保障犯罪被害人之權益(詳如下述)。 三、針對Me Too事件被害人協同民間團體提供法律諮詢: (一)本會以多元而整合的方式協助妨害性自主與性別平等事件之被害人。除了各地從事性侵、性騷防治、性別平權等工作之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社工,針對遭遇此類事件且較無資力之被害人,會陪同、轉介或協助其申請本會訴訟代理之扶助以外,最近兩年,本會為響應近來台灣社會之Me Too運動,加強對於此類事件被害人之保護,同時考量此類事件之私密性與被害人要求之隱私保護,本會亦新增以科技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以提供其及時、迅速之法律協助。 (二)本會於112年2月1日開辦「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412-8518轉2再轉5),已如前述,截至114年6月,與性平相關之諮詢案件有235件。 (三)另鑒於台灣社會自112年中5、6月開始頻傳之Me Too事件,基金會更進一步於112年8月1日開辦「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由曾任或現任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律師公會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犯保律師或婦聯團體推薦曾辦過相關案件之律師以視訊但不要求揭露諮詢者影像之方式提供諮詢服務。截至114年6月,共服務了232名人次,其中前三名之案件類別分別為刑事妨害性自主、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四、為增進本會扶助律師辦理犯罪被害人案件之職能,提升扶助品質,本會辦理各項教育訓練,說明如下: (一)修復式司法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課程部分: 1.本會於108年度於北、中、南、東各區辦理1場次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課程,惟因各地扶助律師參與人數、預算等因素,各場次之辦理方式(三天之工作坊、半天之課程)與規模並不相同。109年度再以「北區」扶助律師作為主要培訓對象,辦理1場次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課程(三天之工作坊)。 2.110年則分別於北區、中區與地方律師公會、犯保協會及地方檢察署合作,規劃兩場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課程(五天之工作坊),課程內容並參採法務部所函頒之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綱要,以善意溝通能力為核心,使扶助律師能提供更具溫度之服務能力及品質。 3.111年度起,為擴大前述教育訓練之效益,使扶助律師得經由培訓習得修復式司法專業知識,鼓勵扶助律師參與各類修復團體,提供修復式司法案件之服務,除續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犯保協會、各地方檢察署合作辦理教育訓練外,亦經司法院同意認可前述教育訓練為「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所定修復式司法相關課程。111年至113年度參與律師人數分別為62位、26位、38位,114年度場次亦已規劃於9月份舉辦。 (二)除修復式司法教育訓練外,本會亦針對各類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議題逐年辦理教育訓練: 1.為配合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修正,本會於111年度與犯保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合辦2場次重大刑案告訴代理人培訓教育訓練,邀請律師及諮商心理師就重大刑事案件告訴代理人,應如何於刑事程序或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訴訟參與程序以及重大刑案之危機處理及避免二次傷害之溝通技巧,進行分享,以增進本會扶助律師辦理重大刑案告訴代理案件時之能力、強化本會扶助律師被害人權利保障意識及專業。 2.112年度國民法官法正式施行後,為加強扶助律師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協助告訴人進行訴訟參與程序與充分表達意見之技能,本會112年3月25日與犯保協會於台中地區舉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培訓課程,邀請檢察官及律師擔任講師,分享實務狀況以及辦案技巧,使扶助律師在面對新制得迅速掌握關鍵,有效維護被害人訴訟上權益。嘉義分會亦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專題講座,介紹修法後犯罪被害人相關權益,以強化扶助律師與同仁之被害人權利保障意識及專業。 3.113年度為配合國民法官制度施行,與犯保協會合辦2場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告訴代理人培訓教育訓練,以加強扶助律師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具有協助告訴人訴訟參與程序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技能。本次教育訓練邀請檢察官、法官及律師擔任講師,介紹國民法官制度、分享實務上運作情形及辦案技巧,使扶助律師在面對國民法官法案件得迅速掌握運行關鍵,有效維護被害人訴訟權益。為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修正,加強扶助律師對於修正後被害人權益、犯保協會服務內容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實務運作之認識,辦理3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介紹課程,以及1場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實務分享。 4.114年度,因應國民法官法重大刑案被害人受律師協助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為深化被害影響陳述於訴訟案件之重要性和分享實務運作、了解數位科技蓬勃下日益嚴重之數位性暴力,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扶助律師如何於少事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等四個主題,與犯保協會合辦共4場教育訓練,增強律師辦理被害人案件之職能,期對於律師辦理被害人案件能夠有所助益。 五、本會112年、113年全國法扶日活動,均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主題,希望透過相關講座或活動,強化分會與地方政府及犯保分會的合作,並使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家)屬更了解自身權益: (一)本會自95年起,訂定每年7月第2週的星期六為「全國法扶日」,全國各分會以同一主題,在地辦理「全國法扶日」宣導活動。 (二)112年度全國法扶日以「法扶相助,被害人不再無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宣導活動」為主題、113年度全國法扶日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宣導活動」為主題,透過分會及原民中心與社福團體合作,舉辦相關之講座或活動,讓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家)屬更了解自身權益,並在權益遭受侵害時,透過扶助律師協助解決困難,同時也希望社會大眾以同理心關懷被害人的需求,給予他們更多實質的支持,落實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尊嚴與人權,就尊重對待、知情、保護服務、經濟支持、獲得賠償等,完善以犯罪被害人保障為核心之精神,幫助被害人及其遺(家)屬早日重建正常生活。 六、綜上所述,本會近年來已致力於與律師公會、犯保協會合作,以求提供犯罪被害人最完整的協助,保障其訴訟權益,並使其得以獲得各界支持,早日重建正常生活: 本會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案件近年來致力於與律師公會、犯保協會合作,建構犯罪被害人服務網絡,提升扶助律師品質,宣導被害人權益保障,以求提供犯罪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可以得到最完整的協助,不僅保障其於訴訟上陳述犯罪對其所生影響之權益,並使其得以獲得各界支持,早日重建正常生活。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黃國昌委員進行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15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主席:請副秘書長、部長及董事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黃委員國昌:三位早,由於時間的關係,就不一一問候。今天討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此時此刻,我覺得極其諷刺,我為什麼說今天討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非常諷刺?過去這段時間當中,人民看到的是我們相關司法部門該做的事情不認真做,不該做的事情做一大堆。我為什麼這樣講?就以性侵重刑犯保外就醫為例,判刑19年的性侵重刑犯,即使執行完畢,放出去恐怕都要接受電子監控,結果還沒有執行完畢,只是放出去保外就醫又再性侵、強盜兩個被害人,這樣的獄政腐敗已經讓人瞠目結舌、不敢置信!先請教部長,這件事情責任追究需要多久?今天問題很多,請簡要回答,其他廢話不用講,這件事情責任追究要多久? 鄭部長銘謙:這件事我們很痛心。 黃委員國昌:當然痛心嘛!責任追究要多久?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有請政風小組去做調查。 黃委員國昌:責任追究要多久?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儘速會…… 黃委員國昌:儘速是多久? 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在一個禮拜內。 黃委員國昌:一個禮拜之內,究責名單、誰要負責、是不是要該移送法辦?對於這些被害人,國家打算怎麼辦?一併提出完整的報告,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努力。 黃委員國昌:一個禮拜之內,不用努力,好好做就好了。為什麼剛你說儘速我很擔心?因為你去年也告訴臺灣社會,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法務部要儘速提出,我5月問你儘速到哪裡了,你說你們已經送給行政院了嘛! 鄭部長銘謙:對,現在在行政院審查。 黃委員國昌:行政院還要儘速多久?現在行政院很忙嗎?行政院還要儘速多久? 鄭部長銘謙:本月31日還要再進行審查會議。 黃委員國昌:我上次問你的時候是5月19號,今天幾號? 鄭部長銘謙:今天是7月29日。 黃委員國昌:又過了兩個多月,藉由這次的質詢,我希望卓榮泰聽到,整個行政團隊一天到晚不曉得在幹什麼東西!去年跟社會大眾說要儘速,儘速到我5月問的時候還是儘速,現在7月底了,繼續儘速,沒關係,我們看一看整個卓榮泰內閣要癱瘓到什麼程度,他講出來儘速,現在整個臺灣社會是一片哄堂大笑。我也拜託召委,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事情,相關的委員都有提案了啦! 主席:有,我自已也有…… 黃委員國昌:社會沒有辦法期待行政院這樣擺爛,因為行政院擺爛,所有的法案都不用審嗎?排案下去啦!不用等了,謝謝。 再來,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決議,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這件事情部長覺得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有落實嗎? 鄭部長銘謙:目前檢察官的人事就是用票選的,票選部分本來就是在做這樣的一個…… 黃委員國昌:是嗎?我就具體問嘛! 鄭部長銘謙:現在檢察官都是用票選來推薦人選。 黃委員國昌:你不要急,聽好問題嘛!我說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有沒有落實,你說檢察官票選了,那麼我問你,2023年4月的時候,林邦樑幹臺北地檢署的檢察長,短短幾個月就被拔官,這個有落實嗎?有嗎?有落實不要用司法人事來干預個案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檢察長的調整調動,是遴選要點職期制的…… 黃委員國昌:他任期還沒到就被拔官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任期……沒有,那只是一個最長的任期…… 黃委員國昌:我唸給你聽啦! 鄭部長銘謙:那個你不了解啦! 黃委員國昌:那個時候的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非常有風骨,發表了長文說:主事者不但不思勵精圖治、疏減訟源,反而汲汲酬庸心腹,繼續打壓異己,凌駕法律專業,隳敗國家名器。這不是我說的喔!這是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說的,他說:未來我們希望排除五日京兆、倖進之士,不容政治力透過人事遷調影響個案偵辦,而此次檢察長人事異動再度印記歷史污名。這個是當初林邦樑被調任的時候,陳宏達所提出的剴切之詞,那時候提出來時,整個法界對他非常的尊敬,後來發生了什麼事,臺灣社會都很清楚。 接下來,民進黨秘書長憑什麼去「喬」司法人事?現在民進黨秘書長很奇怪,之前被我揭發弊案,在民進黨中央「喬」公股的買賣,我們國家的科學城物流送給紅色資本,就是民進黨的秘書長洪耀福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喬」的,這個弊案被我舉發了以後,竟然跑去對我濫行提起自訴,當然最後被打臉。但現在瞠目結舌的是什麼?民進黨中央、民進黨的秘書長敗壞國家體制,什麼都可以「喬」啊!從科學城物流的股權買賣,現在連調查局局長的官位都可以「喬」,民進黨秘書長可以介入司法人事嗎?來,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你提的就是從暗網這邊來的,暗網是不是……它的來源也不明確,真偽難辨,這部分我們…… 黃委員國昌:真偽難辨喔?好,沒有關係。 鄭部長銘謙:待高檢署來做一個了解…… 黃委員國昌:來,我帶部長看,基層檢察官說:一定是真的。這不是我說的,基層檢察官說這一定是真的。來,請張斗輝檢察長。 張董事長斗輝:委員好。 黃委員國昌:檢察長,現在高檢署在進行的是行政調查還是刑事調查? 張董事長斗輝:我們高檢署是負責刑事調查。 黃委員國昌:刑事調查? 張董事長斗輝:分他案。 黃委員國昌:分他案? 張董事長斗輝:是。 黃委員國昌:分他案要睡多久? 張董事長斗輝:這部分我們會看…… 黃委員國昌:辦到2028年以後? 張董事長斗輝:這部分會由檢察官…… 黃委員國昌:因為當初很奇怪嘛,真偽難辨的時候,檢調都說要下去辦啊,2024年總統大選以前,看到鄭文燦的照片說是AI假冒的,然後說羅致政的照片是P圖的,說檢調要偵辦,從2023年辦到今天,辦什麼東西出來了?一切都是秘密不能講,是不是假的?不知道。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不能講,現在打算這個案子也繼續這樣混嗎? 張董事長斗輝:目前由檢察官依法來偵辦,但是偵查不公開,我想這部分我們不宜在這裡說明。 黃委員國昌:真的喔?真的偵查不公開喔? 張董事長斗輝:是。 黃委員國昌:檢察長你講這個話會不會覺得心虛虛的?我們的檢察官有做到偵查不公開喔?臺灣社會現在怎麼想,你知道嗎?如果偵查不公開的話,奇怪了,怎麼偵查當中的秘密都是特定雜誌在刊出啊?偵查不公開,你們講出來,我再說一次,全社會聽到都哄堂大笑,司法的公信力為什麼會敗壞到這種程度?我先問你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問原則性的問題就好,事實調查讓你們去做,要辦多少我會持續追,我只問一個事實性的問題,民進黨的秘書長可以「喬」司法人事嗎?可以嗎? 張董事長斗輝:這部分……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在問檢察長,部長您在旁邊休息就好,我沒有請你回答,你不需要去指導檢察長怎麼回答,民進黨的秘書長可以「喬」司法人事嗎?可以還不可以? 張董事長斗輝:據我們的了解,林錫耀先生有出來否認,這部分我們會再…… 黃委員國昌:不是啦,他否認是指部分內容是偽造的…… 張董事長斗輝:是。 黃委員國昌:那代表部分是真的,哪些是偽造的,哪些是真的?林錫耀講的話如果都可以相信的話,那你們就不用調查啦,現在分案幹嘛?林錫耀說不是真的,所以就不是真的,結案。是這樣嗎?是這樣嗎?檢察官是這樣在辦案的嗎? 張董事長斗輝:目前我們正在調查中。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特別提醒你一件事,整件事情臭不可聞,為什麼臭不可聞?王俊力是誰?偵辦鄭文燦案件的檢察長,他簽結耶!他壓案耶!結果一個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去幫辦他案子的檢察長「喬」調查局局長,這件事情會不會太可笑?我們國家的司法人事已經腐敗到什麼程度了?一個刑事犯罪嫌疑人去幫辦他案子的檢察長「喬」要不要當調查局局長,我老天啊!我老天啊!我正式講,雖然現在國會調查權被閹割,台灣民眾黨會正式立案,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這件事情一定要徹查到底,臭不可聞、太可惡了! 接下來請司法院,今天說要強化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我之前在5月22號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就講了,當初修完了刑事訴訟法以後,司法院很會做大內宣,說這是呼應國際人權,開啟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新頁,但有一位刑事訴訟法的權威──林鈺雄教授說:這根本就言過其實,他沒有改變被害人不是程序主體的基本立場,被害人沒有獨立程序主體的地位可言。針對有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的強化,司法院有打算要處理嗎?有這個立法計畫還是沒有?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部分我請廳長來做說明。 黃委員國昌:好,請廳長。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於被害人的主體地位,我們這次根據憲判字第8號的相關議題之下,在我們的草案裡面有提到讓被害人可以詰問去……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提來? 李廳長釱任:我們正在研議中。 黃委員國昌:還要研議多久? 李廳長釱任:我們在開諮詢會議,大概我們的草案出來之後就會…… 黃委員國昌:對,我知道,還要多久?針對問題回答,問題沒有那麼複雜,還要多久? 李廳長釱任:大概一個多月應該可以。 黃委員國昌:一個多月? 李廳長釱任:是。 黃委員國昌:大家聽到囉! 李廳長釱任:我們有4次的諮詢會…… 黃委員國昌:我下個會期等你把草案送來,一個多月以後沒有送來,司法院負責。 李廳長釱任:我們會先送行政院會銜。 黃委員國昌:送行政院會銜啊? 李廳長釱任:對。 黃委員國昌:哇,那完蛋了,如果送到卓榮泰那邊不曉得又要研議多久?不曉得要研議多久,什麼時候可以見天日? 李廳長釱任:預計大概一個多月之後,我們參事室那邊……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我們大家拭目以待,今天你在這邊所講的話,全體國民都有聽到。 李廳長釱任:是。 黃委員國昌:來,請教懲戒法院一年要處理幾個案子?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這部分我手上沒有正確的數據。 黃委員國昌:這個問題不難,懲戒法院的案件負擔重不重?跟一般民事法院、跟刑事法院相比,懲戒法院的案件負擔重不重?這個應該是法律人的common sense。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我想那個是相對性的,它跟那個…… 黃委員國昌:是。來,我直接跟你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現在我把懲戒法院的法官名單全部列在上面……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有十幾個,一年審結的案件一百出頭。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一百出頭,跟其他辦理民、刑事案件的法官比起來,這負擔是重還是輕? 王副秘書長梅英:相對是輕的。 黃委員國昌:相對是輕的,你看嘛!什麼樣的人可以去懲戒法院?在司法院當過官的,林輝煌也去懲戒法院了,黃國忠也去懲戒法院,這名字我一看都很熟啊,但我沒有辦法理解的是,你說在司法院當過官的,要優遇他們,給他們負擔比較輕的,讓他們去懲戒法院走完司法生涯的最後一段,我其實沒有太強烈的意見,但如果是在懲戒法院辦案就要好好辦案,我為什麼說在懲戒法院辦案就要好好辦案?懲戒法院在案件負擔這麼輕的情況之下,我再說一次,一年終結的案件一百出頭,懲戒法院裡面有13位法官,這個數字我相信全國的法官聽在耳裡,這個案件負擔重不重,答案馬上就出來了。 案件期限有一年六個月,那我現在沒有辦法理解,民進黨籍的口湖鄉長林哲凌去索賄,刑事案件讓法院去進行,一審判出來了,重刑判了十年,二審上訴駁回,現在在最高。但我國目前採取的是刑懲並行制度,副秘書長,我說的沒有錯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黃委員國昌:刑懲並行嘛,刑事案件繼續跑,懲戒法院繼續搞,但問題是懲戒法院從這個案子,在2023年年底,監察院彈劾到現在,拖到現在都不處理。 我為什麼會關心這件事?因為我去雲林時,雲林鄉親跟我投訴說,現在林哲凌很大尾嗎?貪污都被判了,也被彈劾了,但懲戒法院不處理,所以這個貪污重刑犯現在還在當議員,只有口湖鄉鄉長一職被拔掉,不過現在在當議員!搞得整個雲林鄉親都瞠目結舌,不敢置信,臺灣的司法到底遇到什麼狀況?接到這個陳情案以後,我想這有道理嗎?所以才開始去查懲戒法院之前的案件。陳凱凌案、黃錦秋案都不到一年就判了,這符合我對司法實務的理解。因此,當案件負擔是這麼輕,案子卻拖這麼久,會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我公開講這件事情,他們要怎麼判我不管,他們怎麼判是審判獨立的事,但一個案子可以拖這麼久、擺爛這麼久,這就是在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特別是遇到綠色權貴就有特別待遇,還幫他拖,可以這樣嗎?好,謝謝。 主席:跟黃委員報告,如果要成立調查委員會我也支持。對於簡訊我們雖然沒有辦法認定真偽,但目前我問了十幾個基層法官、檢察官,每個都私下跟我說絕對是真的,每個都這樣講,至於真偽,不知道。但我認為還是要調查清楚,讓大家能夠安心,讓司法人員能夠安心。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9時32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還有司法院。 主席:請部長、副秘。 陳委員培瑜:法務部部長稍等一下…… 主席:你要找檢察司司長? 陳委員培瑜: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陳委員培瑜:我想請教兩位。從上周末開始,民眾黨陳昭姿委員說,朝野要和談,要先釋放柯文哲;昨天國民黨王鴻薇說,朝野要合作,要釋放柯文哲,還要釋放黃呂錦茹。他說一個是小案大辦,一個是羈押不當。我很好奇像這樣的新聞,你們認為在一般民眾心裡會造成什麼觀感?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你們的輿情蒐集系統有沒有給你們一些回報?像這樣不當的說法,我認為是立法委員在干預司法,而且還呼籲卓榮泰院長要趕快做出決定。其實不管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應該都不能做出這樣的論述跟呼籲,否則如何讓民眾信任司法?可不可以請你們回應一下?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有關特定案件羈押中的被告到底有沒有符合羈押條件、有沒有繼續延長羈押的必要,全部都是審判核心,在法院一定都是只有承審法官可以做出決定,畢竟只有法官了解案情是否符合相關要件。 陳委員培瑜:我很好奇像這樣的言論,會不會給檢察官造成很大壓力?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所有的檢察官都依法辦案,看證據辦案。至於相關言論,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應該要…… 陳委員培瑜:你確定這樣的言論要予以尊重?你確定要這樣說嗎?予以尊重的意思是什麼?當立法委員亂講話,做出這種干預司法的行為,就算行政機關要行政中立,也不可以有自己在法律上的專業態度嗎? 張司長曉雯:我們都應該尊重法院的審判獨立。 陳委員培瑜:我剛剛是問有沒有給檢調造成壓力? 張司長曉雯:若有相關不法,檢察官都會據以偵辦。 陳委員培瑜:我指的是像這樣的言論,我當然知道你們會偵辦。 張司長曉雯:這樣的言論有沒有造成……如果該言論涉及犯罪的話,檢察官都會據以偵辦。 陳委員培瑜:我的意思是說,不管是立法委員或行政院,一再一再針對個案做出評論,甚至創造某種不當輿論,我認為都非常不當!我認為這才是實質的行政干預司法,甚至是立法干預司法!所以我希望你們在相關論述上要站穩態度,讓人民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任由這樣的言論……好像這是可以拿來做條件交換的、這件事可以完全不用尊重檢調、不用尊重司法獨立!我認為這部分我們要嚴正予以澄清,好不好?謝謝,兩位先請回。 接下來有請法務部部長,我們回到今天的主題。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陳委員培瑜:針對今天的主題,我快速找到兩個問題跟部長討論。不過我認為我們等一下要討論的問題進度不會太快,但還是想知道後續可能的規劃。 首先,112年1月立法院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於112年7月1日實施。從當時修正迄今已經兩週年了,我們看到有召開相關的研討會,在研討會後我們來看一下我們辦公室所看到的一些問題。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時效的問題。所謂請求時效,舊法時效是兩年,可是在112年修正時將時間拉長到五年,這是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部分。但如果回頭來看刑法,刑法第八十條對於刑事案件的刑度換算、追溯時效幾乎都是五年以上,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會造成一種情況,請部長聽聽看,有沒有可能追溯的期限還沒有到,卻已經無法請求被害補償金? 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目前實務上的狀況,但是比較可能,就是委員有提到,由於兩年跟五年的時效比較短,所以我們就增修為五到十年,一個是知、一個是從發生起算。另外,我們也非常重視一個問題,即有時候其實是不知道如何主張,所以這次增設未成年人成年之後五年內可以提出申請的例外規定。就是說……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等一下我會跟您討論。部長剛剛提到有可能是不知道怎麼主張,確實是如此,所以我們整理了幾個問題,也就是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會沒有提出救濟金的申請?剛剛有關犯保與刑法追溯期的時間問題部長還沒有回答,但我認為一定有相關案例,第一,當事人不知道可以申請,所以就沒有申請,於是就過了補償金的追溯時效。第二,行為人逃逸,導致當事人不知道行為人是誰,所以就沒有辦法提出申請。或者當事人過了好幾年才有勇氣提起爭訟,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就可能產生我剛剛講的情況。我知道法務部可能會主張法律安定性,對不對?這個我們也認同,但如果追溯權尚未罹於時效就談法律安定性,這樣會不會言之過早?我們認為其中可能有問題,法務部可以把這個問題帶回去討論? 鄭部長銘謙:我們回去再來做研議。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我們會追進度…… 鄭部長銘謙:另外跟委員報告,現行犯保被害人死亡、重傷及性侵的部分,像死亡重傷,我們有建立聯繫機制,且通報率都蠻高的,所以在掌握度…… 陳委員培瑜:通報率我們等一下來看一下。 另外一個修法重點就是剛剛部長提到的未成年人部分。現在修法重點是,得於成年後五年內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可是有很多民間團體、尤其是與法學相關的民間團體反映,按照法務部過往的函釋,在新法修正時已經罹於時效,且沒有溯及既往規定的前提底下,已經喪失的權利就無法復原;以上我的說明是對的,對不對?部長有點頭,認為是對的。在實務上,剛剛我說的這段話,我只是想問部長,也許犯保這邊可以說明一下,有沒有可能導致未成年兒少仍無法因為修法而取得被害補償金?我們認為時效上相對還是短的,對於未成年被害人來說,真的、真的很容易超過!我想要聽一下你們的見解,有沒有相關的配套?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有人提出這問題,我們也非常重視。 陳委員培瑜:是,我相信部長一定聽過。 鄭部長銘謙:今年6月27日有針對補償金議題召開會議,並就此尋求共識,所以我們請法律專家、學者一起來討論,同時希望參考外國的立法例尋求解決,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努力。 陳委員培瑜:經過相關會議的討論有初步共識嗎?先不要說結果,有沒有初步共識? 鄭部長銘謙:目前還沒有共識。 陳委員培瑜:有預計什麼時候會再開下一次會議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速來召開,因為這部分的確是國人非常關心的,我想這也關係到犯罪被害人權益,尤其像委員關心的未成年的部分,這部分我們會儘速、趕緊來解決這個問題。 陳委員培瑜:部長,我問一下,你剛剛說的6月27日這個補償金相關會議的會議內容,可以給我們辦公室嗎?這是可以供……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共識,所以我們目前沒辦法提供。 陳委員培瑜:我很好奇最大的歧異會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有結論的話,當然我們就可以提供。 陳委員培瑜:那我們希望可以儘速召開下一次會議,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陳委員培瑜:尤其是針對未成年的部分,我認為這個議題非常非常重要,有規劃大概多久以內會召開嗎?實務上我們認真問一下推進的進度,627到……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儘速,基本上我們的法制作業差不多兩個月左右,會持續的……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也許8月底以前會再召開下一次? 鄭部長銘謙:對、對、對,應該可以。 陳委員培瑜:部長,你覺得下一次有機會作成結論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去讓整個委員、代表能夠來討論,然後我們會如實的把各界的聲音提出來給大家參考。 陳委員培瑜:好,那我們期待相關的結果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陳委員培瑜:另外要跟部長討論有關於被害人保護命令的議題,第一個,我們現在手上這份資料是法務部給我們的,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數字,不管是112年7到12月,或是113年1到6月,其中有兩欄我特別框起來,你們給我們的資料上面是沒有數字,我很好奇是因為沒有統計還是沒有更新?有統計,但是沒有更新上去?就是故意致死亡跟故意致重傷的部分。 鄭部長銘謙:所有案件的統計,這邊是沒有去分,我這邊的資料是這兩年有184件保護命令。 陳委員培瑜:可是關於故意致死亡…… 鄭部長銘謙:一年差不多平均90件左右。 陳委員培瑜:部長,你看一下投影片。 鄭部長銘謙:我知道這個投影片沒有那個數字,我們會後再提供好不好? 陳委員培瑜:所以會再提供給我們? 鄭部長銘謙:好。 陳委員培瑜:所以是沒有公布上去,但是其實是有分類做這個統計,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我們可以分類再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確定有這個分類? 鄭部長銘謙:關於死亡,是沒有這部分的案件。 陳委員培瑜:是沒有? 鄭部長銘謙:是。 陳委員培瑜:零? 鄭部長銘謙:因為死亡不需要再保護,保護的是在……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那故意致重傷的部分呢? 鄭部長銘謙:關於故意致重傷,據瞭解,這種案件的個案幾乎都是被羈押,所以在事實上沒有再聲請、核發保護令的必要。 陳委員培瑜:這個聽起來我覺得有點怪怪的,可是時間到了,我尊重主席,這個部分我們後續再跟你們討論好不好? 但我還是要追一下,第一個數字你剛剛先給我回答;第二個,如果按照這個統計資料,我認為如果我們還是有相關的需求,還是要去檢視一下到底為什麼沒有這兩個數字,這是最後一個;第三個提問是,目前我們的規定是要進入刑事程序才有可能作成被害人保護命令,對不對?可是在今年5月26日跟騷法施行3週年,我在質詢的時候也跟法務部討論過,我有說過目前跟蹤騷擾的樣態很多,我們很難以期望,或者是我們難以估計當事人,也就是被害當事人必須透過提告才可以聲請所謂的被害人保護命令這件事情,我們當時其實就有對法務部提出建議,可是目前如果對比的是家暴保護令,他不用進入所謂的刑事程序就可以單獨聲請,那我很好奇我們法務部在這個議題上有沒有在相關會議上討論?或是有沒有相關的團體對你們提出建議,一定要進入所謂的刑事訴訟程序才可以作成保護命令這個部分? 鄭部長銘謙:有關跟騷法這部分是屬於內政部主管法規。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知道,我是說我們來對比看這個事情,一定要進入所謂刑事訴訟程序才可以聲請被害人保護命令這件事情,有沒有其他配套討論的可能性? 鄭部長銘謙:我們尊重內政部的一些機制,這部分…… 陳委員培瑜:不是、不是,我說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是不是請保護司來回答? 陳委員培瑜:是、是、是,請他們回答沒問題,沒關係,你直接回答。 洪司長信旭:有關保護令這個部分,基本上是司法院的權責,是不是請…… 陳委員培瑜:好,請司法院。我要說的是,按照現在所謂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只有在進入所謂刑事訴訟程序才可以聲請被害人保護命令、作成被害人保護命令,可是有沒有別的可能性?就是不用進入這個程序當中就已經可以先聲請?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其實跟騷這個部分是內政部主管的法令。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知道,我只是舉跟騷這個例子讓你們去想像這個樣態跟這個當事人可能的狀態,所以我們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當中,關於這件事情,我們可以怎麼解讀?或是有沒有其他的可能性? 王副秘書長梅英:確實如果要加強被害人的保護網的話,我覺得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就是說它在執行上面的一個可能性,我覺得這都是可以討論的。 陳委員培瑜:好,沒關係,你認為是可以討論,我也認為是應該要討論的。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陳委員培瑜:因為我剛剛已經說了,我剛剛講的是對比家暴保護令,他不用進入所謂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陳委員培瑜:站在保護被害人的角度,我認為我們可以更積極地往前走一點,去做更多事情來保護所謂的被害人,所以我認為應該有討論的空間,如果你們的法律見解上或是實務見解上,你們在第一線協助所謂的被害人的情況下,確實有一些可能性,我認為是應該要討論的,好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陳委員培瑜:主席,我要做結論了。最後,我今天講的問題,包含所謂的犯罪被害補償金,還有被害人保護命令這些事情,我認為不管是透過修法或是專業會議的討論,我們應該站在更積極跟被害人站在一起的角度來往前推進,我的時間就押3個月,希望在相關議題上給我們辦公室相關報告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陳委員培瑜: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再麻煩3個月內給報告,謝謝。 接下來請林委員代理主席。 主席(林委員倩綺代):接下來請吳委員。 吳委員宗憲:(9時48分)麻煩副秘還有部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吳委員宗憲:早安。我延續剛剛黃委員提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有關保外就醫這個案子,因為我覺得這個還滿嚴重的,我想可能也要讓社會大眾知道一下,就是最近有發生新竹監獄一名性侵犯因為保外就醫,他在保外就醫的期間內又犯了兩起強盜性侵案件,我要在這邊先說明,原本他受刑的案件就是跟性侵有關,所以這個人並不是說利用保外就醫的時候突然去犯了那個案子,而是他本來就有這種惡習,所以我在這邊先跟各位報告一下。 新聞報導說他11月4號出監,到今年5月他已經身體有改善,所以竹監發通知給他,要他在6月3號到新竹地檢報到,但是他卻在6月21號、22號犯案,也就是說,他根本就沒有按照時間回來,反而在外面犯案。我想我們今天要追究這個事情是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了,如果說我們自己的同胞、女性在路上會遇到性侵犯,這個社會是一個多恐怖的社會?所以我們會把這個事情當作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來看主要是這個原因。我想如果我們今天能夠有積極作為的話,這兩個女生的命運就不一樣,因為這是很可怕的,我們自己當檢察官或各位當法官的時候,大概也都有審理過性侵害案件,其實那個對女生的傷害很大,而且那個受害不是一時的,那個受害心態是接下來十幾、二十年,他可能都沒有辦法走出這個陰影,所以這是一個很恐怖的事情,請大家當一回事! 我想請問一下部長,本件6月3號沒有到,你到底有沒有掌握這一件是什麼時候通報檢察官?什麼時候通報警方?什麼時候有進行拘提或通緝?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他在6月3號要返監執行,結果沒有,後來矯正署有再發兩次公文給新竹地檢,就是本於權責來做後續的處理,這部分是不是請矯正署林署長來說明? 吳委員宗憲:署長,這個是什麼時候通報檢察官? 林署長憲銘:委員好。報告委員,針對這個事件,本署先表示歉意。我們在6月9日就已經通報新竹地檢有逾期未歸的受刑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處理,就會有進行傳喚、拘提或是通緝的過程,我們依相關的法令來辦理。 吳委員宗憲:所以我剛剛有問部長,什麼時候通知警方?什麼時候進行拘提跟通緝?相關的日期,你現在手上有嗎?如果沒有的話,就跟我說沒有。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沒有拘提,因為檢察官在6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做傳喚,在還沒有拘提之前就已經被警察逮獲,然後進行聲押。 吳委員宗憲:所以6月3日未按規定報到,然後至22日抓到那一天為止,檢察官也都還沒有進行拘提跟通緝嗎? 鄭部長銘謙:那是一個傳喚嘛! 吳委員宗憲:對,都沒有進行拘提跟通緝嘛! 鄭部長銘謙:那個還沒有進行到拘提、拘捕。 吳委員宗憲:這樣子不會太慢嗎?6月3日未到,然後6月22日抓到,結果到6月22日那一天為止,檢察官都還沒有進行拘提跟通緝。 鄭部長銘謙:那個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進行傳喚,先傳喚…… 吳委員宗憲:不是啊!6月3日已經未到,不是傳喚的問題啊! 鄭部長銘謙:他有聲請,6月11日才…… 吳委員宗憲:6月3日未到。 鄭部長銘謙:因為他有具狀聲請延緩執行,只有做這樣的處理啦!這部分是不是有可以精進或者改進的地方…… 吳委員宗憲:詳細的作為給我一份,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跟委員報告,第一時間我們知道這個消息後,有請政風小組去調查。 吳委員宗憲:我再問一下,請問部長知不知道保外就醫管理辦法的監督機關是誰? 林署長憲銘:報告,是矯正署。 吳委員宗憲:監督機關是矯正署? 林署長憲銘:是,要報請我們同意。 吳委員宗憲:檢察官呢?檢察官的角色是什麼? 林署長憲銘:檢察官是在具保的時候給他具保的程序,如果過程裡有不法的情節,由我們跟地檢署通報,後續依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來辦理。 吳委員宗憲:矯正署在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內部怎麼處理?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6月3日應該是保外醫治期限的終期日期,因為我們之前發覺他的病情已經有痊癒的情形,認為應該返監來執行,所以5月22日就發文通知當事人,請他6月3日一定要到地檢署報到來返監執行。到6月3日之後,我們再問地檢署有沒有返監執行,地檢署答復沒有,後續我們就依相關規定發函給地檢署進行後面的傳喚、拘提跟通緝的程序。 吳委員宗憲:我這樣聽你講這個,其實我直接看辦法的規定就好了,對不對?我只是說你們內部沒有處理這一件嗎?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你們內部是怎麼檢討、處理的?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打算要強化督管,在7月初就已經辦了一個全國衛生主管的資訊會議,我們請各監所的衛生主管人員,針對保外醫治的受刑人加強督管,如果覺得危險性比較高的,不排除更多次的查房,甚至未來也研議研修電子監控法規…… 吳委員宗憲:沒關係,謝謝署長,我都沒有聽到我的問題。部長,請問就這一件檢察官從頭到尾有沒有下其他任何的處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因為我們請政風小組做瞭解、調查,我想我等這個調查,目前還沒有…… 吳委員宗憲:部長,還是你覺得今天來不會被問這一題嗎? 鄭部長銘謙:這件事情就我初步瞭解,就是程序上有沒有可以再精進、改正或者有違失的地方,這部分我們有請政風小組做行政調查,調查的結果會當作精進的作法。 吳委員宗憲:我聽到的永遠就是這些空話嘛!事情發生到現在,部長你也沒有很掌握這件事,還是你覺得今天來,我們是要跟你問林錫耀簡訊的事情?還是要問那一件?我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這是題外話啦!關於林錫耀那個簡訊,我還是堅持我不知道真假,所以不會去定論那個是真假?但是我問過的每一個司法的基層,每一個都跟我說,一看就知道是真的啊!我自己看了也覺得那個像真度還真的很高,因為它吻合了2022年那一段時間的每一件事情,也有可能是事後把當年發生的事拿來編寫成一個劇本,當然也是有這個可能性啦!但是為什麼我剛剛說認同黃國昌的想法?是因為這件事情也許大家不在乎,但是對司法基層人員的心中來說,原來長官都這樣在玩我們的啊!原來長官都是跟政治人物搞在一起啊!長官當年怎麼跟我講?你知道我以前當基層檢察官的那一段時間,到最後離開前的那一兩年,我心裡滿滿的疑問都是這個,原來長官跟我講,叫我們要不畏強權,不要跟政治人物搞在一起,不要跟生意人搞在一起,我當年就是這麼笨的照做,後來我發現原來長官都不是這樣,原來告訴我要這麼做的人,自己就不是這麼做。然後再搭配這次簡訊事件出來,我只是覺得可笑啦!所以這件事情要調查清楚,是因為我們必須要給基層的司法人員士氣。 這一年多來,你不要再告訴我司法能夠讓人民信任,我跟你講,我自己都不信任了啦!這一年多的這種玩法,你不要跟我講是依法處理,我跟你講,連我也不相信了。這一年多的做法多麼雙標!多麼跟過去不一樣!莫名其妙!對不同人做不同的做法,你不要以為大家看不懂,我覺得這個事情,將來一件一件讓大家來追究。今天的議題不是這個,只是突然想到這件事情,我覺得司法如果不改革,國家沒有希望。「奉法者強,則國強」是誰講的?是韓非子講的嘛!法務部這幾年一直拿這句話來用,拿這句話來用好意思?好意思拿這句話嗎?在侵害這句話的是誰?就是各位司法高層啦!我自己很清楚,一路以來我很清楚發生了什麼事,只是很多事情我不想講,很多過去的事情我不想講,因為我覺得時機還沒有到,時機到了就把它拿出來講,等我們有能力改變這個國家的時候,一件一件拿出來講。現在我們還沒有能力改變這個國家,只能當一個監督者的時候,沒辦法,我只能告訴各位、告訴社會、告訴各位長官問題在哪裡。當大家有能力改變這個國家,能讓這個國家更好的時候,該改革的就要改革。什麼時候司法可以配合政治人物在那邊搞?司法人員如果配合國民黨、配合民眾黨或配合民進黨在那邊搞,這樣的司法人員都不適任,司法就是要獨立。 鄭部長銘謙:對,我也是希望不管任何的勢力,不要用任何的形式來干涉司法…… 吳委員宗憲:希望到做到還很遠啦!聽懂到做到還很遠! 鄭部長銘謙:任何的形式、任何的力量來干涉司法,對司法指指點點,我是認為要維護給司法一個純淨的辦案空間,這是我非常希望的。 吳委員宗憲:部長,知道到做到中間有很大一段差距,我也知道,你也知道,但是知道到做到是不一樣的。你講的每一句話我也認同,但是做不做得到是另外一回事,不要認為大家都是笨蛋,不要認為全國幾千位法官、檢察官,大家都看不懂,長官永遠聽不到真話。你們各位離基層也很久了,我覺得當年基層還有很多事情啦! 我們現在就是在野黨,好好監督這個國家,這是我的責任。但是有一天我們有能力改善這個國家的時候,我一定盡全力去改善司法,我要司法獨立,我要司法不被任何人干涉,這才是我心中的司法,我從司法官訓練所出來的第一天到現在沒有變過。我也絕對不准國民黨或民眾黨任何一個人去干預司法,手伸進去都是不對的,我還是堅持這個理想啦!如果你們不認同就算了,也不要在那邊跟我講,說你認為怎麼樣,因為就如我講的,知道到做到其實差距真的還滿遠的。我在這邊麻煩矯正署一件事情,因為我看你們有提出5項聲明…… 林署長憲銘:是。 吳委員宗憲:具體改進什麼?是修內規,還是有通令各監所、跟各地檢通報等等,麻煩你們一個禮拜內能夠給我一份報告。 林署長憲銘: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宗憲:還有就是法務部這邊有沒有具體的改善措施,也要麻煩部長給我一份比較詳細的報告,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宗憲:因為我看到的都很空泛。或者你們是不是可以跟我講,你們有修了什麼內規等等,請給我一份資料。請問部長大概多久可以給我?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快。因為剛剛我有說一週內要完成這個報告。 吳委員宗憲:不然這樣好了,部長,你一週內先給我一份,如果有什麼還要更深入瞭解的,我再跟你們討論,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宗憲:至少一週內先給我一份。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宗憲:部長當過基層檢察官,應該知道性侵案件本來就很容易反覆實施,所以對於性侵犯的具保、假釋審核或保外就醫這個部分,要麻煩部長再三和檢察官們或是你所屬的矯正署說一下。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再發函提醒,另外,我會利用所有場合針對尤其是性侵這部分,因為我們的確不希望有此類事情發生,所以我們一定會再做強調、要求,在政策上我們會強調、要求。 吳委員宗憲:因為性侵案件是很容易反覆實施的,所以這一定要再處理,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對,因為容易反覆實施,所以如果有構成這個情形的羈押個案,我們會請檢方多斟酌反覆實施和羈押…… 吳委員宗憲:我另外再提一個和矯正署有關的事情,將來保外就醫的人有沒有可能拜託檢察官下一個電子監控的處分?有沒有可能做這樣的建議? 林署長憲銘:目前法律還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保外醫治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是「醫療假釋」的狀況,針對他的病情,我們給他去外面做一個醫療人權的完備,所以如果要強加電子腳鐐的監控,我們要研究法規,因為他在保外醫治期間的刑期是中止的。 吳委員宗憲:署長、部長,這個部分請你們趕快研究一下,尤其是對於容易再犯的性侵等等相關類型的案件,你們現在要求交保的人要配戴電子腳鐐以便監控,結果保外就醫卻不用!保外就醫的人是被判定有罪,因為身體因素就醫卻完全沒有在監控,這是不是一個大漏洞?為了國人好,是不是請你們趕快去進行研議,為什麼沒有做到這件事情?如果法規不足,請趕快研擬法規!如果法規有,請搞清楚為什麼檢察官跟矯正署沒有重視這一塊,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吳委員宗憲:你一定要做到喔!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研議、完備法制。 吳委員宗憲:我跟各位報告,這其實是有法規的,不是沒有法規,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不能再推了,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宗憲:接下來,保外就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要求用發函的方式通知,而且要指定7天以上的時間讓他返監報到耶!請問部裡面沒有發現這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嗎?為什麼要7天以上?是因為我們是一個小小多山的國家,所以要7天的時間嗎?是這樣嗎?你們可以改耶!改了送來給我們備查就好了啊!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當初規定7天是給當事人有一個完善的準備,因為他畢竟要返監執行了,他的身體狀況是不是已經恢復到那個程度?他有權來主張。所以我們給他7天的準備期。我想這是醫療人權的問題,我們臺灣是一個重視人權保障的國家。 吳委員宗憲:這個不是啦!這個不是這樣子啦!這跟他的身體哪有什麼關係?因為你們是用發函的方式通知他,而且是7天以上耶! 林署長憲銘:對,7天前,就是我們要他返監來執行。當初辦法是這樣規定,我們是重視醫療人權的保障。 吳委員宗憲:不是啊!這個是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後耶! 林署長憲銘:不是。屆滿前我們就通知他。是要他返監執行的7天之前就通知他了,不是屆滿後。 吳委員宗憲:那為什麼要7天? 林署長憲銘:就是往前挪,7天以上,就是要他做好這樣的準備,他就是要返監執行了,看他各種醫療情形是不是都完善了。如果他再有其他的情況,可以跟我們提出申請,我們會再來研判。當初……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辦法接受啦! 林署長憲銘:保外醫治都是針對醫囑來進行的。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辦法接受7天這樣的規定啦!我覺得現在聯繫、通訊方式都非常簡單,為什麼要有7天這個規定!你們要不要去修改? 林署長憲銘:7天之前,我們會再來檢討。 吳委員宗憲:現在的通訊方式都很簡單,我沒有辦法接受7天,而且是7天前通知他,我認為這完全沒有道理。 林署長憲銘:是、是、是。 吳委員宗憲:但是這個你們內部可以修,你們修了以後再給我們備查就好了啊! 林署長憲銘:是、是、是。 吳委員宗憲:我記得十幾年前我代表檢察官協會去土耳其做交流,而且我還列團長,那時土耳其的司法系統就有用簡訊的方式代替通知,他們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用簡訊的方式,結果現在已經2025年了,我們臺灣還沒有利用這個通訊的方式來做。他們發通知給對方,對方已讀的話會顯示出來,所以這個送達是合法的,結果我們到現在完全沒有跟上時代的腳步,而且你們還有這個7天的規定,所以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是不是我們是小小多山的國家,所以需要7天以上的時間通知? 林署長憲銘:這是屆滿前7天,7天以上,給他7天的準備期間。 吳委員宗憲:不是啦!不是啦!我跟你講,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它的條件已經是屆滿,而且病況改善,為什麼還要7天?這跟你剛剛講的不一樣喔!所以我剛剛聽你講就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林署長憲銘:不是,它這是3種條件喔!包括屆滿、廢止,還有病況已經有改善的時候,3種條件都可以這樣來…… 吳委員宗憲:對啊!那為什麼還要7天?他已經屆滿了,已經病況改善了,為什麼還要7天?我跟你講,這樣對保外就醫受刑人的保障比被告還多耶!被告還沒有被定罪,而這些人已經在受刑了,結果你對他的保障比一般被告還多!我跟你講,柯文哲看到這個會哭出來!他如果看到這個第十二條,應該會哭出來,原來自己的保障遠不如一個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你還可以7天前通知他,愛來不來!所以我跟你講,這個東西你們要不要改?拜託你們改一下!我們國土就這麼大而已,我不懂為什麼要7天,好不好? 林署長憲銘:好。 吳委員宗憲:這個部分就麻煩你們儘快,改過之後要把相關資料給我們一份。 林署長憲銘:好。 吳委員宗憲:還有我剛剛說的電子監控的部分,這兩件事情極度重要,尤其是對性侵犯的保外就醫竟然沒有電子監控!但是那些只是被羈押的被告要交保的話,他們都要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甚至十幾年前的案子都要配戴。你看蔡正元的腳上就要戴一個電子腳鐐!他是十幾年前的案子,你們說怕他跑掉。結果性侵犯被告判刑確定了、已經是受刑人了,保外就醫卻完全不用監控!各位或是行政機關,你們心中是不是只想搞罷免就好,然後國家治理大家完全都不當一回事了?這個國家完全不用治理,我們搞政治鬥爭就好?我跟你講,我念法律是來保護人民、報效國家的,我念法律不是來陪大家做政治鬥爭的,不要讓法律系變成政治鬥爭系!我心裡想的只是這樣!我看到最近整個國家治理荒腔走板,我也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一個好好的國家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 除了第十二條的部分要麻煩你們修改之外,還有第九條規定,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每個月要訪查一次。你也要跟我們講清楚,這一件的查訪情況是怎麼樣,有沒有都正常? 林署長憲銘:都正常。 吳委員宗憲:形式上面都正常,這個我大概也可以研判,因為基層公務員不敢亂搞。就是頻率都正常,那麼查訪的標準你們再思考一下有沒有需要改正。因為就像以前我看警察簽名巡邏箱,有時候去現場,頭低低的簽一下就走,那個沒有任何意義,那個只是你有到那邊,但是它並不會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大家可能還要再思考一下,也請部長心思不要放在什麼內閣總辭或什麼國家鬥爭上面。 鄭部長銘謙:沒有,我們…… 吳委員宗憲:部裡面很多…… 鄭部長銘謙:委員你剛才講的……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跟你說非常多檢察官稱讚你,我跟你講,我面對的基層檢察官都對你非常稱讚,這點我一定實話實說,他們對你都很稱讚,但是我是說在對他們好的同時,你也要注意一下司法體系,你要讓它運作正常,不受外力干擾,不是對這些基層檢察官客氣、照顧他們的生活就夠了,我覺得司法的威信、司法的公正性,大家還是要注意一下。 最後不好意思,副秘,我想這次矯正的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下被害人的訴訟權,因為我看了一下,過去大概只有馬大生的性侵命案,二審的判決書有花很多篇幅在談論家屬的意見,但是過去的憲判字第8號,還有歷年來死刑的判決書,包括我的團隊協助非常上訴救濟的高雄師鐸獎女教師的案子,其實判決書從來都不去談論家屬的意見。當然我知道,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家屬不是當事人之一,這我可以理解,但是這會不會讓家屬覺得他收到的就是一個冷冰冰的判決書,而他自己是司法的孤兒,這時候我們真的有考慮到被害人家屬嗎?司法是這麼冷冰冰嗎?我不知道副秘有什麼想法?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指教。在量刑所要考慮的因子當中,有關於被害所產生的損害,就是被害人家屬所受的傷害當然是其中的一個部分,這個部分是可以在量刑中考量的。 吳委員宗憲:不是,量刑中考量沒有用,量刑中考量,當事人看不懂。不然這樣,我跟你說,因為你們今天的報告跟我今天的題目不吻合,你並沒有提到怎麼強化,你一直在講保障夠了,有什麼保障、什麼保障,你沒有講要怎麼強化,但我覺得現行制度不夠強化,對於這些被害家屬的訴訟參與權其實不夠嘛!這部分只是麻煩你們把報告的部分再補一份給我,因為你並沒有提到改善。 我還是主張一樣啦,我一樣還是主張一件重要的事情,要賦予被害者調查證據的聲請權,絕對要賦予他們足夠,然後要有詰問被告的權利,要讓家屬有詰問被告的權利,還有他的獨立上訴權,所以不是只有檢察官才能上訴。我還是一樣,我堅持、我支持,而且我主張法制上面,我們要賦予被害者的證據調查聲請權、詰問被告的權利,還有家屬的獨立上訴權,我覺得這個很重要,再麻煩你們也可以參考一下我剛剛提出來的這個部分。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吳委員宗憲:否則依照現在很多法官的判決書,其實都太過於冰冷,他完全沒有考量到被害者家屬的感覺。 還有要麻煩部長,你們要注意一下戒護人力的問題,因為我們剛剛已經有提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或者是像虐待幼童,我們拉高到死刑、無期徒刑等等的,將來可能長期犯、長期的受刑人,或者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受刑人,這些將來會出現,現在的獄政制度以及硬體、軟體有沒有辦法配合,我們還不知道,這部分麻煩部長你們能夠研究一下,因為我覺得軟體、人力、科技監控設備目前似乎還沒有達到,但是我們現在國人一直積極希望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這些不得假釋的人出來之後,監所該怎麼樣跟上?部長,要麻煩你們處理一下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宗憲:好,今天我就問到這邊,將來我的團隊對於犯保、法扶,還有司改基金會的部分,我們還會去查詢了解一下這個部分,我的同仁會跟你們聯絡,也要麻煩一下部長繼續支持,我們就這幾個部分一定要改善,犯保、法扶,還有司改基金會裡面的一些議題,我們還要去了解一下。謝謝各位、謝謝部長、謝謝副秘。 主席(吳委員宗憲):下一位我們請王義川委員。 王委員義川:(10時16分)主席,我們請張董事長跟莊董事長。 主席:麻煩兩位董事長。 張董事長斗輝:主席好、委員好。 王委員義川:好。請問一下張董事長,這個協會成立,你們給自己設下的目標是什麼?就這個協會在運作上,跟同仁大家設定什麼樣的目標?講具體一點,就是有沒有設什麼KPI、什麼具體成效這樣的概念?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其實設定相關的KPI是很困難,但是我們相關數據的資料,犯保成立下兩年來,所有服務的量能是大幅的提升,我們也做過相關滿意度的調查,這部分其實有大幅的提升。但是也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次犯保權益保障的實施是一個大幅度的改變,犯罪被害人服務所有相關的項目、服務的量能是擴增,所以這部分我們犯保協會目前積極從事相關的教育訓練,我們希望給我們犯罪被害人的家屬更溫暖有感的服務。至於KPI,這部分要設是很困難,因為這是要溫暖、有感,冷冰冰的數據恐怕不是我們追求的一個最主要目標。 王委員義川:很好,我最擔心你們設KPI,我最擔心你們下次來報告又比去年多了幾件,這個是沒有意義的,這種統計數字是沒有意義的,就是你們去弄了很多數字來,也不代表這個協會做了很多事,就是要做有用的。第二個,協會參與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的時候,有沒有被拒絕?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是有部分被拒絕,但是並不多,我們在任何的案件,對於每一個犯罪被害,我們希望都不漏接,基於他的需求,他如果有需求,我們就要提供相關的服務。 王委員義川:這句話很重要,他們有需求,你們就提供,但他也不知道你們要幹嘛。 張董事長斗輝:我們會主動。 王委員義川:我知道,我知道你們會主動,你們跟他講完,說你們來協助嘛! 張董事長斗輝:是。 王委員義川:有沒有這句話講完之後就沒有再聯絡了?對方也覺得他沒有必要接受你們的幫忙。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尤其是死亡的案件,這部分跟重傷我們是非常的關心。死亡的案件,我們去到現場的相驗,通常都會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手冊,所以相關的一些事項,我們都會跟他講,也會跟他們講有任何的需求,這部分我們都可以協助。另外犯保的同仁在第一個時間也會到現場來陪伴我們這些犯罪被害人的家屬,我想這部分從各種的媒體都看到我們在第一線同仁的辛苦。 王委員義川:好,有沒有自己來請求協助的?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還是會有,但是這部分據我的了解並不是很多。 王委員義川:但是你們跟法扶這邊,有相關數字顯示應該是有轉介,在資格上、內容上會這樣交換過去,應該是有這樣的一個狀況,這種大部分會被交換的,就是協助的對象換到另外一個單位去,大概都會是什麼情形?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跟法扶基金會從110年開始就建立一個兩會單一窗口的服務機制,包括單一窗口、文件的共用、通報的轉介、專業的律師,以及教育訓練等項目,根據我們的了解,犯保轉法扶在112年總共有104件,法扶轉犯保有21件;112年到113年犯保轉法扶有160件,法扶轉犯保是43件;今年到4月為止,犯保轉法扶是111件,法扶轉犯保是…… 王委員義川:對,那我請問一下,法扶為什麼會轉犯保?剛才你不是提到你們都主動協助,為什麼他會跑到別的地方去,又被轉回來?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是基於對於這些服務對象最有利的保障,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故意致人於死、重傷、社會矚目案件,犯保不用審查資力,而且被害人通常都會優先選擇犯保的律師,因為犯保對於故意致死、重傷、重大矚目案件…… 王委員義川:這個我懂,所以是一開始他可能沒有接受到你們的協助,跑去另外一邊,然後另外一邊提到,到你們這邊來算是條件比較好,或者是門檻比較不一樣,所以就會轉到你們這裡來,是這樣嗎? 張董事長斗輝:對,跟委員報告,但是通常致死、重傷的,第一個時間我們就會掌握到,所以這個部分會留在我們這邊,但其他的、過失致死,要看哪一種條件對於被害人是最有利的,我們兩邊就互相來轉,所以犯保轉到法扶都會比較多一點,但是屬於重大矚目的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在犯保。 王委員義川:好。接下來請問一下,犯保協會的協助對案件的偵辦會有什麼影響?我舉個例,譬如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屬可能講算了,不想出來講太多,譬如他已經心靈受到創傷,你們又一直叫他講,他也許都躲起來,或者是也不想講那麼多,在你們的協助之下,因為這會影響這個案件的偵辦,董事長,以你的判斷,你們進來協助了以後,對這個案件的偵辦是會有影響嗎?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那是會有顯著的影響,根據我們的統計資料,目前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案件通常是殺人的相關案件,目前為止我們協助的案件總共有205件,還在檢察官偵查中的有85件,已提起公訴的有83件,在法院準備程序的有29件,這個部分我們會依照被害人的意願及需求,在第一個時間我們就會提供犯保的律師來代理。以大家矚目的剴剴案來講,我們就指派3位律師。 另外,我們要協助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的獲知及訴訟參與,也會請律師蒐集被害影響陳述意見,供法院來審酌,作為量刑的依據,還有卷證資訊的獲知,在檢察官量刑證據資料調查的時候,也會陪同來協助。我們大概有十幾項措施。 王委員義川:好。董事長,講到律師,這個律師是他自己來報名,報名完接受你們訓練,還是你們去找的?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我們都有做相關的教育訓練,因為陪伴被害人這個部分一定要了解被害人所有相關資訊。 王委員義川:好,這裡頭會不會出現無間道? 張董事長斗輝:應該是不會,因為這些大部分都是屬於殺人、重傷的重大案件,並不是詐欺,所以…… 王委員義川:不是,我的意思是這些律師有機會跟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接觸,就知道對方的狀況,他搞不好跟加害人彼此有利害關係,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機制,在你們這一關能夠進行相關的提醒或檢核? 張董事長斗輝:這個部分在教育訓練的時候都會有,根據我們的調查,在國民法官案件,對我們指派律師的相關滿意度是百分之九十幾,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義川:就是你們有一個律師群,然後這次就指派其中2位或者是3位。 張董事長斗輝:是。 王委員義川:有沒有人說這個案子他主動要來協助? 張董事長斗輝:不會,都是由我們來派案,而且這些都是我們去了解之後,熱心的、資深的才會來擔任這樣的…… 王委員義川:好,有沒有被害人或他的家屬覺得你們派來的律師怪怪的? 張董事長斗輝:目前我沒有聽過相關的反應。 王委員義川:他們有沒有要求要換的? 張董事長斗輝:也沒有聽到。 王委員義川:也沒有聽到喔! 張董事長斗輝:是。 王委員義川:好,就代表這個事情目前還沒有發生,但是我還是建議你們,對於這個事情,看是在一開始的機制或什麼機制上,還是要設下檢核機制,否則弄到最後,搞不好有不良的律師混在其中,也會影響整個協會後來的運作。 張董事長斗輝:好,謝謝委員,我們會提醒犯保的同仁未來這個部分也要放在我們審酌考量之內。 王委員義川:好,謝謝。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王委員。下一位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時26分)謝謝召委,我先請犯保協會的張董事長。 主席:麻煩董事長。 張董事長斗輝: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主席、董事長,還有府會同仁,大家好。我們今天這個主題來針對2023年修法之後,犯保協會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協助正好也到了檢核的時間,在這個保障法的檢討之下,最主要是能夠重建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執行及未來怎麼樣再往前走。 本席從相關的報告裡面看到,好像有一些數字是不錯的。如果從行政方面來講,犯保協會從2年前1億8,000萬元的預算,目前到3.9億,大概已經快4億了,似乎這樣的預算提高了,人力也從原先的70人,預計編到184人,從剛才董事長的回應,相關案件的協助也都有增加,但是每一個人負擔的案件數有下降,服務人次也是增加的,這些數字上看起來是不錯。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真正走進現場了解第一線社工及被害人的心聲,是不是跟這樣的數據是完全符合的呢?這是本席第一個問題。 本席有一些相關的資訊也提供您參考,就是在新法的制度工程,我們感覺好像還在一個預備的狀態,許多的附帶決議,就是當時這個法訂定時候的附帶決議,比如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等等,都有一些附帶決議,我不知道你們在這些附帶決議的推動是不是有實質上的結果及成效。 我們來談一下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證據保全制度的推動,當時立法院有明文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進行實務統計與教育訓練,本席因為找不到,所以想要跟你們請問,這個實務統計與教育訓練的數據,你們有嗎?還是哪個相關單位有這樣的數據可以提供給我們參考呢?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相關的教育訓練我們非常重視,其實我們在過去這2年也招募了非常多犯保同仁,我們一直非常努力去做相關專業的教育訓練,還有特殊的教育訓練,至於相關的數據資料,因為蠻多的,所以我們是不是會後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林委員倩綺:好的,這個部分就請你們會後再補充給我…… 張董事長斗輝:是。 林委員倩綺:因為本席在這邊的來源沒有能夠看到相關的資料,所以我們想了解一下教育訓練的次數,還有相關的主題或相關的內容,如果你們已經有了,會後就麻煩提供給本席,還有這樣的訓練有沒有相關的運作指引?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至於我們的犯保,蠻多是新的,還有以前舊的有相關指引,目前我們正在修相關的指引,而且會去廣徵各界的意見,尤其是犯保還有很多董事都有社政或者是衛政相關的經驗,我們希望讓這個指引能夠更切合實際,讓我們的犯保服務更能切合犯罪被害人的需求。 林委員倩綺:OK,所以現在指引還在蒐集資料的階段…… 張董事長斗輝:草案已經出來了。 林委員倩綺:這個草案有機會也可以提供嗎?可以嗎?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是不是讓我們回去研究?如果可以提供,我們就來提供。 林委員倩綺:好的,本席就想知道你剛剛所謂舊的指引跟新的指引的方向,在這個過程當中或許我們這邊也可以提供一些意見。 張董事長斗輝:好,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另外,保障被害人知情權的訴訟資訊平臺已經上線了,本席試著運作後發現它還是在一個被動查詢的階段,本席想要請教,法院跟檢方會不會主動告知有這樣的服務呢?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犯保是非常的重視,包括我們最近在媒體上看到這些不幸死亡的案件,這部分我們都會主動告知資訊,因為有些人不太會去使用,我們甚至會去協助,所以這一部分幾乎都會有相關的,就是不管在任何的階段,包括未來在執行中,可能在矯正機關的時候是不是可以進去或是出監或者是假釋,從一開始源頭端的偵查一直貫穿到執行,這部分我們都有非常多的協助,如果委員有需要的話,我們也可以提供相關的數據。 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本席就是想了解這一點,不要讓它形同虛設,相關的資訊請在會後提供給本席,讓本席知道你們在每一個階段主動告知的情況,要不然會讓人覺得好像被害人對於基本程序或者是在使用操作上的門檻跟困難,沒有辦法實際達到你們要主動告知他的目的,所以這個部分本席再從你會後提供的一些資料來確認跟了解。 本席有看到法務部的一個報告指出犯保協會所謂的保護服務,包括中秋節音樂會、觀賞電影跟球賽,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對這個部分本席就比較質疑啦!你們要服務的主體是不是真正需要這樣子娛樂性的相關活動呢?還是說你們針對這些需要保護跟支持的主體能夠有更細緻的一些安排?這個部分也讓本席跟你們目前的預算額度做了一些連結,因為從1.8億一直到快4億,如果裡面是增加了很多這樣子的活動,跟實際對於被害人的創傷回應跟心理重建是不是真的符合,你們覺得辦理這一類的活動跟你們真正想要成就的宗旨符合嗎?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像委員所指相關的活動,這部分占我們整個服務其實是非常少的,包括團體活動,只是占總人次的2.6%,另外,相關經費的支出只有4%,我們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在個案的服務,我們更重視的是每個個案個別的需求不一樣,提供他最適合的需求才是我們真正的重點,如果委員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提供相關的數據資料。 林委員倩綺:好的,因為本席剛才也有聽到您回應別的委員,針對對象的滿意度你們也做了一些相關的調查是吧? 張董事長斗輝:是。 林委員倩綺:本席所看到相關的資訊,對於這些活動類跟你們針對個人服務的落差,從你會後提供的資料,本席再來看看你們針對個案還有針對活動設計的相關程度,好不好? 張董事長斗輝:好,謝謝。 林委員倩綺:最後,本席要提醒一下,犯保協會有一些分會,你們有沒有針對分會的組成、大家的背景以及比例有一些了解?這個就會關係到如何加速服務的程序,因為本席看到一些相關的資料,可能你們相關的人員也不是太清楚整個程序該如何走,也可能因為程序需要的門檻很高,比如說公文的簽核,本席看到有相關的報告提出,一份公文需要7層的簽核、平均57人次的處理,才能夠核發發票對獎。這樣子感覺在整個程序上花了太多的時間,這個部分我不知道董事長這邊是不是有所了解?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剛剛提到發票的對獎,我是不了解為什麼會有發票的對獎。 林委員倩綺:或許是不是相關的活動設計,這個我不清楚,我是從那個報告裡面看到的,我最主要指出來的是,這整個程序似乎跑得太久,這個跟整個分會組成人員的背景可能有一些關係,是不是因為他們對你們想要保護的主體、支持的主體的案件內容並不是太熟悉,所以在程序上跑得比較久、門檻比較高,導致沒有辦法很快的服務到?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這些包括死亡、重傷等任何的案件,其實我們犯保的同仁在第一時間就會到現場,服務要即時,如果服務是delay的,對犯罪被害人或家屬其實是沒有意義的,這部分容有少數的案件可能沒有做得那麼到位,我們已經加強相關的教育訓練,因為有很多新進的同仁,這部分我們也非常認同委員所提的,我們要即時…… 林委員倩綺:也就是分會相關同仁的一些背景專業度,本席這次提出來請你們再做一次檢視。 張董事長斗輝:是。 林委員倩綺:好的,那就請您先回座。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接下來我請法務部長,我們來討論一下有關於詐欺相關的議題。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部長好。從去年5月份公布實施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政策訊號可知,我們對於整個詐欺犯罪偵辦的看待角度已經把被害人保護也納入了整個詐欺防制的體系,設立被害人保護專責機構的明確指令,是讓我們朝向修復正義的一個轉捩點,但是實施了這一段時間,有一些第一線的民眾感覺到整個制度建構有點慢,相關機關的職權比較模糊,最重要的是跨部會的整合似乎並不是這麼的直接,整個補償制度好像停留在一個既有的架構,與我們要落實被害人一站式的支持平臺的核心精神還有很大的落差。 所以本席想跟您討論一下,有幾個本席認為是可以再努力的重點,不曉得您的看法是如何,第一個是整個服務的據點,第二個部分是專業人力的配置,第三個部分是窗口的整合,還有案件流程的指引跟橫向的通報,這個部分好像還是依附在社會安全網其他類型的個案,實施到現在,社工對於詐欺創傷的專業辨識跟應對程度,讓第一線的民眾感覺似乎還是有點模糊,所以這樣的照顧是不是會讓人家感覺到好像找不到人處理或不知道找誰處理?目前的水平整合有待改進,司法系統、警政單位、衛政,還有社政部門中間一些補償程序的落差,導致解決問題的時間相對比較長,請問您對這個部分的看法,是不是本席指出來的那幾個點有機會去做一些調整跟精進?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很重要,但是這個是屬於整合性的,這部分我們由跨部會的打詐中心在做處理,有關於整合性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打詐中心來做一個回應? 林委員倩綺:打詐跟這個被害人…… 鄭部長銘謙:有,今天有來。 林委員倩綺:那簡單的回應一下,謝謝。 黃執行秘書國師:感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目前對於詐欺被害人,因為我們在跨部會的整合方面,在被害人保護的罪章強調的是在財產性的犯罪,是不放到這裡面的,目前我們也希望,就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出來的,能夠再做更精緻的、整合性的,在第一時間不是只有告知民眾法律應有的規範,還有事後能夠有其他的補償跟救濟的措施,這也是我們在第二階段新法的部分希望能夠再持續推動的,也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謝謝。 林委員倩綺:好的,所以本席指出來的問題,你們現在也正有一些調整跟推動,對吧? 黃執行秘書國書:是的。 林委員倩綺:還是跟這個議題有點關係,因為我們知道現在的詐欺不是只有詐欺本身讓大家財產流失,而是會影響到周遭的人,也因此有一些生命流失,這一點是從詐欺所引發震驚社會的問題。不論是投資型的詐騙或情感操縱型的詐騙,受害者往往在財損之後,也會受到親友譴責、社會排斥,會感覺到制度對他們來講很無助,但是我們現在面對整體的事件基本上還是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為主,對於這樣的罰則跟徒刑,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一些思考?是我們需要有機會再加重一點,還是可以有什麼樣的因應措施?現在似乎是比較針對主體的低階懲罰,針對剛才本席談到的,有關當事人周遭社會性的問題,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鄭部長銘謙:委員關心詐偽條例的刑度是不是夠,有關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事實上這些有在詐偽條例第四十三條提高刑責,即加重二分之一。另外,詐騙金額在500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詐欺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併科3億以下罰金;如果被害金額高達1億,就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現在在實施了,修正草案有這樣的處理。另外,我們在詐偽條例裡面又有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這是修正草案的修正方向…… 林委員倩綺:所以你們也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嘛?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是要回應民眾的呼籲,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有效遏止詐欺。 林委員倩綺:它影響的不是只有本體而已,你看周遭有很多人受影響,生命又流失。 鄭部長銘謙:對,因為我們也希望可以有效打擊詐團的氣焰。 林委員倩綺:是,詐騙手法天天都日新月異,有時候你們好像趕不上速度,不過你們現在已經有在研議了嘛? 鄭部長銘謙:是。 林委員倩綺:我們後續再來針對這個部分做一些討論,謝謝。 最後,針對法扶的部分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近十年來司法扶助年年遞增,我想大家的需求也滿高的,整個增幅達到66.74%,這樣子來講,司法院對於法扶的補助會不會導致一種制度性的依賴?其實很多其他相關單位也有這樣的通病,也就是目前法扶的財源似乎非常仰賴政府單位的補助,我不知道在司法院有沒有針對這個部分了解?或許是有一些協助,但法扶基金會如何找到更多的自有財源,讓政府補助的比例能稍微減少一些?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這個問題。首先,第一個要談的是,因為現在有很多法律修正的時候,都會把法律扶助需求納進法律當中,所以讓法扶的業務一直擴大,也因此每年所編列預算會提高,這是一個很主要的原因。第二個,法扶的財源除了國家捐助之外,希望他們能夠自己增加…… 林委員倩綺:自己尋求一些財源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尋求財源。這一點的態度跟司法院是相同的,因為司法院對於法扶基金會,事實上是一個監督機關,我們從監督機關的立場,也是希望這樣子。 林委員倩綺:對,所以針對大家現在碰到的問題,你們是不是有一些追蹤的時間表?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 林委員倩綺:因為你們補助他們已經超過一半以上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請法扶來回答,就是他們有些什麼措施跟有些什麼樣的…… 林委員倩綺:司法院會追蹤嗎?你們也是有一個追蹤時間表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我們有監管,在我們的監管中,對他們這個部分,一直都有持續的追蹤跟督促。 林委員倩綺:好,監管的相關辦法或者監管的相關資料是不是可以會後提供給本席? 王副秘書長梅英:可以。 林委員倩綺:法扶現在怎麼處理剛才本席所提到的這個問題? 莊董事長秋桃:謝謝委員。我向委員說明一下,法扶基金會原本就有設置基金,但是我們的基金目前只有三十八億多,因為現在法扶在各地方都有分會…… 林委員倩綺:越來越多嘛? 莊董事長秋桃:對,擴大的越來越多,因為我們本來只是扶持弱勢…… 林委員倩綺:我想這是一定會有的趨勢,所以你們對於新闢來源現在有一些比較具體的財源嗎?還是你們大概在…… 莊董事長秋桃:大部分的財源。我們現在為什麼一直一定要仰賴政府預算補貼?因為現在法扶的基金能夠去購買公司債,或者是其他的方法…… 林委員倩綺:等於是你們自己在運作就對了? 莊董事長秋桃:是自己在運作,雖然在募款方面,我們也很努力,但募款大部分都是小額募款,大筆募款的來源有限,因為…… 林委員倩綺:所以目前還沒有比較清楚的募款來源,你們在努力當中就對了? 莊董事長秋桃:對,因為…… 林委員倩綺:本席提出的是比較正常或健康的基金會運作,最好不要一直仰賴太多政府單位的補助,因為目前看到的數據是司法院對你們的補助已經超過一半以上,這對未來比較健康的運作有一些影響,所以…… 莊董事長秋桃:對,跟原來的預期可能會有一點不一樣。 林委員倩綺:對,本席目前也還沒有聽到你們有比較確切的資金來源,所以本席在這邊要提醒,雖然司法院有監管的機制,但是可能基金會這邊也要非常注意你們的資金來源,除了所謂基金會本身的資金,我希望能夠看到你們未來有更確切、明確的一些組織捐助或者財務來源,這個是不是有可能? 莊董事長秋桃:有。 林委員倩綺:如果有的話,會後也提供給本席做個參考,好不好? 莊董事長秋桃:好,謝謝。 主席:謝謝。我們先作會議議程宣告:稍後在沈委員發惠詢答完畢休息5分鐘。 現在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 莊委員瑞雄:(10時48分)謝謝主席。剛剛是個很精彩的詢答。現在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主席:麻煩副秘。 莊委員瑞雄:還有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莊委員瑞雄:還有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主席:副司長。 莊委員瑞雄:警政署防治組今天也有來,請黃副組長,還有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張斗輝董事長。 主席:董事長。 莊委員瑞雄:今天召委安排這樣的議程,我很難想像竟有辦法討論得這麼熱烈,這是一件好事,但是每一位委員所強調的不一樣,有的人強調被害者保護,有的強調的是後端。我想針對前端的部分,也一併來就教,我先提出如何確保擴大被害者的保護,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裡面,我們設有一個司法詢問的制度,就是透過這些專業詢問員的協助,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確保兒童或者心智障礙被害者公訴的可信性,並減少重複陳述造成的二次傷害。可是我們也非常清楚這樣的制度是在整個性侵害犯罪防治裡面,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被害者,尤其是兒童或者心智障礙者,因為創傷或法庭上的壓力,沒有辦法清楚地說明整個案件的經過。但是我要來就教的是,我們有沒有可能……部長,我們今天談到要擴大,而現在這是規定在性侵害防治法裡面,如果對上前陣子,我們在談到對虐童或者心智上比較有點問題的,稍微比較沒有辦法像一般人這樣陳述的,怎麼樣擴大司法詢問員對他們的一個保障?我不曉得你們司法院或者法務部針對這樣的議題,有沒有去評估擴大適用到涉及兒童或者心智障礙被害的刑事案件,而不再僅限於性侵害的案件?你們覺得有必要嗎?是不是請部長先回答? 鄭部長銘謙:司法詢問員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的一個制度嘛! 莊委員瑞雄:對。 鄭部長銘謙: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有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所以司法詢問員是不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裡面的「得陪同在場之人」,只要被害人同意的話,就可以在場協助他,我想可能也要視司法院對於這部分的意見。 莊委員瑞雄:是,謝謝部長。我的意思就是,以現況來看的話,我們認為有所不足啦!也就是以目前的司法詢問制度裡是限於在性侵害的犯罪,但是實務上,尤其前陣子大家對於虐童的保護,社會上有所關切,可是這樣司法詢問的制度裡,你們在針對這些虐童案件、重大傷害案件,或者涉及到兒童或心智障礙這些被害人的其他案件裡,在進入檢警的訊問跟法庭作證的一個過程裡面,這一些被害者往往因為他們心理的創傷、多次重複的訊問,或者他們對於法庭上的壓力,他們沒有辦法像一般人,甚至於一般人到了法院裡面,或者曾經受過這樣創傷的人,他們確實是很難完整的作一個陳述,我們要如何去幫助他們?比如你剛提到的部分是有社工、臨床醫師、諮商心理師,或者精神科專科的這些醫師,由這些專業人士來幫忙,可是我們是有限啊!你說要幫忙他們,這個制度沒有去建制的話,往往達不到這樣的一個目的,是不是可以請副秘書長做說明? 王副秘書長梅英:非常感謝委員提出非常有前瞻性的一個立法政策的探討。司法院其實也非常重視這一塊,就是弱勢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我們曾經有做過兩個委託案,就是有關於弱勢證人怎麼引進司法詢問員的這些相關制度。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在研議,如果還需要進一步的話,我可以請廳長來說明,或者是我們會後提出報告。 莊委員瑞雄:我希望這樣子啦!因為時間很短,沒有辦法在這邊……我是做一個提醒啦!譬如「小燈泡事件」發生以後,我們修了刑事訴訟法。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莊委員瑞雄:後來少事法的部分,我們也去修了。如何再去擴大對這些被害人的保護,我相信這個制度的建置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像在2021年釋字第805號解釋,在大法官會議這樣的解釋裡,他們也認為在少年事件裡,被害人去參與訴訟,我相信這第805號所提出來就是在保障被害人這樣的制度啦!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莊委員瑞雄:我今天為什麼會請警政跟衛福部上來?我相信這個部分倒也不是只有法務部或者司法院,請問衛福部有上來嗎?你們衛福部遇到這些,難道都沒有你們的想法嗎?我認為這個其實都不是只有檢方或者法院這些地方,也必須要有你們衛福部,甚至於需要警政部門,您們說您們在做防治嘛!在做防治的過程中,你們難道都沒有遇到這些問題跟這些人需要幫忙嗎? 張董事長,司法實務你們也都這麼有經驗了,像這些制度的建制上,大家注重到的都是後端,那這些前端的咧?你怎麼樣把整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這樣一個好的制度予以擴大,你們覺得有必要嗎? 郭副司長彩榕:是,謝謝委員。我們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會特別有這樣一個制度,主要是因為兒童跟心智障礙者在證人這一方面是屬於比較弱勢的證人…… 莊委員瑞雄:他弱勢嘛! 郭副司長彩榕:又因為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能力可能很多時候會仰賴被害人的證詞,所以如果沒有辦法有效的取得他們的證詞,沒有證據力的話,這樣案件就很容易不成案,所以那時候會優先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去特別設這樣的制度。如果委員認為其實不是只有性侵害案件,還有其他的話,因為這個涉及到整體刑事訴訟制度的檢討,我們還是要尊重司法界的意見。 莊委員瑞雄:其實剛剛司法院副秘書長也講得很好,他認為這個制度確實我們可以思考予以擴大,也有這樣的一個委託案。這個問題涉及的層面,我是覺得非常、非常的大,是不是請張董事長?這個地方我倒是想聽聽看你的意見。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基本上有助於保護被害人的,我們都樂觀其成,但是因為此事的主管機關並不是法務部或是我們,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 莊委員瑞雄:那倒也不是這樣講,大法官會議解釋出來後,我們一直在講要擴大整個對被害人的保護,那你要擴大的話,比如說對於整個程序的參與這個部分,其實你的制度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設計的話,倒不是一句尊重,大家認為可行,可是制度上如果沒有的話,那也不可能做得到。 張董事長斗輝:是,謝謝。另外也跟委員報告,目前雖然在司法詢問員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著力,但對於被害人面對訴訟的狀況,這部分我們也提供專業人員的協助跟支持,如果有必要,我們也會持續強化陪同出庭人員的專業服務能力的部分。但是到法庭上,因為這部分牽涉到目前有無要去修法的問題,但是在前端我們能做的,我們還會去協助犯罪被害人的家屬。 莊委員瑞雄: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刑事訴訟跟少事法的兩個保障程序裡面,我們必須要很謹慎的地方,少事法本來就有別於刑事訴訟,帶有強烈的保護優先主義,比如少事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訴訟關於人證跟鑑定、通譯還有勘驗、證據保全的部分,在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背的部分可以去準用,但在少事法當中對於加害少年,現在是被當作父母或社會教育失敗底下的被害人,我告訴你,那個程序的重心都擺在更新跟復歸。所以我認為對這一些人,既然我們現行的制度對這些人沒有辦法擴大的時候,司法院這個地方可能就必須要跟法務部,或者警政還有衛福部在這個地方,我希望可以提出一個更完善的制度重新建制,來把它做一個擴大。否則大家討論的全部都是後端,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就這個地方也一併研議,好不好?儘速提出這樣一個報告。 副秘,可以喔?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可以的。 莊委員瑞雄:差不多多久?我真的是在幫你們做推手,前端的部分可以做一個建置,有人可以跟我說一個比較確切的時間嗎?要多久?3個月,有可能嗎?因為你們也有委託案。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但是相關的指南要做出來的話,必須要真正可行,所以委員,3個月可以嗎? 莊委員瑞雄:3個月可以,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莊委員瑞雄:努力一下,我覺得既然大家都這麼關心,也一直在強調這樣的議題,這樣的制度很明顯……你們今天所提的是對於擴大被害人的保護,針對虐童這些或者比較特殊、性質上有一點跟別人不一樣的來加強被害人的保護,我認為是有必要的,好不好?3個月。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11時1分)主席,我們先請主管機關法務部。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部長好。我想我們今天這個題目當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112年才大幅修訂的法律,題目的設定除了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外,還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律扶助法,會變成很廣泛的各個單位主管,不過在修法之後,事實上有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主管機關就是法務部。當然,在那個修法裡面,因為有這麼多像今天題目訂定的一樣,牽涉到這麼多機關,所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法第四條也有規定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來推動,因為被害人保護確實是跨部會的業務,但是由法務部主管,所以我還是先請法務部部長上來做幾個說明。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法從112年(2023年)修法之後,同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有些章節到2024年才實施。從2023年7月1日到現在應該滿兩年了,我們今天討論這個題目,你們特別在113年10月該法實施滿1週年的時候出了這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報告,我也很仔細地讀了,事實上1年的時間確實有做一些努力,但是我今天還有兩份文獻,我大概以這兩份文獻為基礎跟法務部溝通。第一個是監察院112年提出的「犯罪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裡面有提出一些問題,有些問題到現在可能都還存在;另外一份是今年1月回應法務部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週年成果報告,也就是今天也在場的民間司改會在今年1月20日提出新法實施1週年民間版的評鑑報告,我大概依據這兩個跟部長溝通。當然,有一些審判中的部分,等一下要請司法院說明,有一些審判程序結束之後的被害人保護,可能重點就在法務部了。 剛剛我所提的兩份報告裡面提出了一個相當根本的問題,就是有關於目前被害人保護協會人力的現況、專業人力不足,這部分要請部長說明。我現在手頭上有的是112年年底的統計,專職人員是108人,志工是760人,專職人員與志工的比例差不多是1比7,現在應該有所改善,因為專職人員有一直增加,部長,現在的狀況是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這次配合犯保法的修正,我們的確有做人力擴充的努力,在112年增聘了46人,113年增聘了68人。 沈委員發惠:68個?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現在總數已經到184人了,我想這部分在…… 沈委員發惠:以他跟志工的比例來看,其實這幾份報告的重點在於還是應該以專業人力為主、志工為輔,這是犯罪被害人保障的重點,但是現在的人力比看起來好像以志工為主,專業人力在比例上面確實還是偏低。照您的說法,現在是184人,在我看來人數可能還是不夠。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部分會再……有沒有再增聘的問題是不是請犯保的張董事長來做一個回應? 沈委員發惠:好。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的垂詢。有關於剛剛委員垂詢的部分,我們非常重視,我們在今年已經擴充到184人,雖然北部地區因為相關的薪資待遇、生活條件,目前人力沒有辦法足夠,只有156人,但是剛剛委員所垂詢的志工轉型,目前我們請專職的人力負擔會談、評估等專業工作,至於剛剛提到七百多位的保護志工基本上是提供關懷、陪伴等服務,朝向分工來相輔相成。 沈委員發惠:因為志工還是要提供重大暴力犯罪被害人家屬直接的服務,但是包括落實個案管理、風險評估、適當的轉介,志工可能都沒有辦法負擔。在現狀之下,我們除了尋求專業人力的擴充之外,針對志工還是要訂定相當提升比例的時程及目標,專職工作的培訓機制及支援還是應該要提升。這兩份報告都有提到相關的問題,因為這個畢竟是實施時間很短的法律,希望法務部能夠做這方面的改善。 接下來,關於訴訟程序階段的被害人保障,監察院在報告裡面直接提出,目前有規範檢察官跟訴訟案件相關當事人之間聯繫要點的,有新北、彰化、嘉義及澎湖,對不對?還有沒有增加新的? 鄭部長銘謙:是,的確是這樣。 沈委員發惠:只有這4個地檢署有檢察官跟相關案件當事人聯繫的要點。事實上以日本的例子,日本地方的檢察廳都直接設有熱線電話、熱線傳真,甚至有一些地方檢察廳還有設「被害者相談室」的諮詢室,直接讓犯罪被害人跟檢察官在這裡面做諮詢、討論。現在這4個地檢署有這樣的聯繫要點規定,我們是不是要盤點各個地檢署關於檢察官跟犯罪被害人之間聯繫的機制,把這樣的聯繫要點普遍化、通則化?這部分是不是請部長說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詳細的執行面以及其他,我請臺高檢張檢察長來做一個說明。 沈委員發惠:好。我的重點是希望把這樣的聯絡機制常態化、制度化,甚至是法制化,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做個說明?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的垂詢,這大部分可能會牽涉到國民法官法的相關案件,我們犯保總會跟檢察機關有充分的合作,已建立了一個犯保被害人律師與公訴檢察官的聯繫溝通平臺,提供被害人反映意見的管道,犯保會提供庭前的準備、開庭的陪同…… 沈委員發惠:沒有!沒有!我現在是希望各個地檢署都能夠像新北、像彰化、像嘉義、像澎湖的地檢署,他們有將相關的聯繫機制、聯繫要點把它法制化了。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有4個地檢署訂定了相關的規定,當然很多其實也都已經在做了,我們會蒐集這4個地檢署的相關要點,然後我們總會會跟臺高檢來做整合,能夠訂出一個SOP,讓我們各地能夠一致化。 沈委員發惠:好,OK。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接下來的部分可能跟司法院有關,就是被害人在訴訟參與裡面的被害人保護,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之落實,在量刑前做這些社會調查、鑑定工作,與刑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跟第六款有關於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性等等有高度的關聯。最近這幾年我們開始實施被害人保護法之後,針對近三年各個法院採納被害人影響陳述的案件數量,你們有沒有做統計?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可以請廳長來回復嗎? 沈委員發惠:好。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就個案來講,就被害人影響陳述的引用,這部分我們倒沒有做統計,但是在量刑前調查鑑定報告裡面,我們有把它列入我們的調查事項裡面。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但我是希望能夠做一些統計,就是近三年各法院在審判中採納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的部分,來做一些統計,讓我們了解在審判過程中,被害人影響陳述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到底落實到什麼程度,針對這些來做一些統計,好不好?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沈委員發惠:法務部的部分,我希望法務部也能夠完善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的部分,強化被害人陳述保護跟救濟的機制,這部分是不是能夠盤點現行的法律,在3個月裡面提出一些具體的改善方案?總之,請法務部來做這項工作。 最後,有關剛剛我所提到的,雖然我們做了很多努力,法務部也針對被害人權益保障做了這麼一大本的成果報告,但是民間司改會在今年1月所提出的,事實上,本來我今天質詢的內容是想針對這部分逐一來做探討,但是民間司改會所提出的,光是訴求的部分就有十個訴求,且十個訴求裡面,關於立法院的八項附帶決議,其中有四項落實了,有另外四項還沒有完全落實。另外,他們也提出了具體建議,即針對這十大訴求,提了二十個具體建議,我是覺得法務部應該要針對這十大訴求一一回應;針對他們這二十個具體建議,究竟有哪一些是已經在做的、有哪一些即將要開始做、有哪一些目前在執行上有什麼樣困難,我覺得應該針對這些民間團體提出的這些訴求,要一一予以回應,好不好?就這個部分,我也希望法務部能夠參考民間團體的這些建議,研擬策進的作為,適時的對外說明,也能夠跟民團再加強溝通,我們大家共同攜手完備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制度,好不好?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我們依照先前的宣告,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14分) 繼續開會(11時19分)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1時20分)謝謝主席,我請法務部部長,還有打詐指揮中心執行秘書。 主席:麻煩部長、執行秘書。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我先請問部長,部長知道今年以來因為詐騙每個月平均被詐騙的金額大概是多少錢?大概是多少到多少之間?一個月。 鄭部長銘謙:這個打詐中心有統計。 王委員鴻薇:你自己不知道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對外公布。 王委員鴻薇:部長,其實現在最重要的不是去打政治案件,最重要的是應該打詐,但是你連我們現在一個月大概平均損失的金額都沒有概念喔! 鄭部長銘謙:對於案件的偵辦,我想我們都有斬獲。 王委員鴻薇:來!請打詐中心回答,部長,我待會還會問你。請打詐中心回答。 黃執行秘書國師:謝謝委員關注著詐欺民眾財損的議題,以目前在打詐儀錶板持續的觀察、關注,現在的日平均大概是3億;每一個月的話,平均大概就是有90億到100億。 王委員鴻薇:將近百億了,對不對? 黃執行秘書國師:是。 王委員鴻薇:這個金額事實上非常非常的驚人,你知道嗎?光光在726那一個禮拜、大罷免週,那一個禮拜詐騙金額一下也飆上了20億,所以今天我們整個政府不管是救災也好,好像都還比不上大罷免更重要。同樣的,打詐在大罷免的時候也是一樣,其實這個金額都在飆高,但是我們打詐沒有拿出成績單。 我想請問一下,今天我看到你們的報告裡面談到被詐的受害人保障,其中有一個部分,我想請教執秘,你們有說到,其實你們有研議犯罪的禁奢管制,在過去我們看到的大部分是欠稅大戶的禁奢管制,所以這個部分能不能講得比較清楚一點?因為這個金額都非常可怕,一個月將近百億之多,所以對於這些詐騙犯是不是也會比照像欠稅大戶一樣,比如說你不能住豪宅、你不能夠坐豪車、你不能出入酒店、你不能去打高爾夫、你不能夠去高級餐廳消費,是不是未來會有類似這樣的禁奢條款? 黃執行秘書國師:是的,感謝委員,因為我們都知道,詐騙是剝奪民眾相對的財產,把別人合法的財產挪到他的名下,而且他們在犯罪的過程當中,會很容易的藏匿,為了避免他查緝到案之後產生相對的剝奪感,所以目前在第二階段的修法過程當中,不只是委員有提案,應該就禁奢條款參考債清條例還有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也把它放進來以外,我們更希望能讓民眾有感,就是真正騙民眾錢的犯罪嫌疑人,不應該再過奢華的生活,以上。 王委員鴻薇:好,所以這個部分一些相關的標準是比照欠稅大戶嗎? 黃執行秘書國師:目前細節的部分,我們已經有經過兩輪次的討論,現在接近成熟,俟成熟之後,會提案到內委會裡面讓委員來知悉、來支持。 王委員鴻薇:除了對於這些犯罪人應該做一些限制之外,其實最重要的還是要去打詐。 部長,這個星期一你們宣布了有關於檢察官的升官名單,外界都在議論紛紛,就是不管是辦柯文哲案,或者辦黃呂錦茹案的檢察官通通升官,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部長,這讓外界質疑,是不是去辦政治性的案件、去辦在野黨政治人物的案件,就很容易升官?但是另外一方面,那些辦詐騙案的檢察官,你們對於他的獎勵,比方說積點是不是可以更高?是不是有些獎勵,然後他比較容易升官?我們現在看到怎麼都是辦政治案件的人容易升官?請問一下,你們的升官標準在哪裡啊? 鄭部長銘謙:委員對這個不了解啦!因為我們現在升任檢察官會有一個遴選要點,還有一個審議規則,就是要以8年以上表現優秀,在整個辦案成績、品質、數量達標的,這是由基層檢察官一票一票去投出來的,這個投票是…… 王委員鴻薇:所以不是你們去指定的? 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這個是票選的。另外,審議委員有17人,其中有9人是由基層檢察官一票一票去投出來的,我想這個召委很清楚。 王委員鴻薇:所以他們都是眾望所歸? 鄭部長銘謙:從裡面挑出來優秀的檢察官…… 王委員鴻薇:怎麼都挑在辦政治案件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票選的,這我沒辦法去指定辦哪個案件的檢察官…… 王委員鴻薇:都這麼巧,都是辦這些政治案件? 鄭部長銘謙:所以你不懂嘛!所以你不懂嘛!這個是一個票選…… 王委員鴻薇:什麼叫我不懂?這是外界的觀感啊! 鄭部長銘謙:那個是推薦嘛…… 王委員鴻薇:你很懂,你當然懂啊!你很懂啊!怎麼樣去讓辦政治案件的人可以升官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票選,不是我指定的,是由檢察官票選,我就從裡面去圈選,我是照名次圈選…… 王委員鴻薇:我請問你一下,我請問你啊…… 鄭部長銘謙:召委應該很清楚,我不會去跳名次…… 王委員鴻薇:現在是我在質詢你欸!我請問你,辦詐騙的檢察官為什麼不能出頭?如果今天我們辦詐騙的檢察官都能夠出頭的話,我們檢察官會努力地辦詐騙,今天就不會一個月將近100億被詐騙,你知道人民的痛苦在哪裡嗎?如果你不能夠去鼓勵辦詐騙的檢察官…… 鄭部長銘謙:我們辦詐欺的檢察官就可以…… 王委員鴻薇:好,請問你怎麼鼓勵?來,告訴我。 鄭部長銘謙:我們表揚,這也是一個打詐英雄,包括從檢察官…… 王委員鴻薇:講啊!講不下去囉?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警察,包括調查員,還有包括海關,包括這個銀行…… 王委員鴻薇:這個什麼?還有什麼? 鄭部長銘謙:這個都可以,我們都表揚為打詐英雄,像我們這次…… 王委員鴻薇:你看講得結結巴巴,如果你可以講出今天辦哪個詐騙案,委員,我們立刻讓他升官,我們立刻可以讓他得到獎勵,但你講半天啊! 鄭部長銘謙:北檢的鄭少珏檢察官,這一次就是因為打詐英雄才升官的嘛! 王委員鴻薇:還有呢?還有呢? 鄭部長銘謙:這個就是因為一個…… 王委員鴻薇:我剛剛講柯文哲跟黃呂錦茹,有好幾個欸!你怎麼到現在才能講一個? 鄭部長銘謙:你這個太政治化了,你這個感覺是政治化了。 王委員鴻薇:政治化是因為你們政治化。好,我們來看下一個。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由檢察官票選出來,審議長去推薦,結果被我圈選的…… 王委員鴻薇:我時間有限。我再請教一下,部長,人民關心的是什麼?我剛剛講是詐騙。 鄭部長銘謙:另外還有臺中地檢檢察官張富鈞,他也是查封臺美跨境的詐欺案,他也是一個經過表揚的打詐英雄…… 王委員鴻薇:你看大家都要趕快給你打pass!來,我想請問一下,在7月29號…… 鄭部長銘謙:所以贏得基層檢察官的票選來推薦嘛! 王委員鴻薇:我剛剛給你時間,你講不出來,我現在要跟你講一個更重要的案子啦!最近7月29號發生新竹監獄重刑犯性侵逃亡沒有通報,一下說監獄沒有通報,新竹監獄又說:我有通報地檢署啊!這一個重刑犯逃亡沒有通報,24小時之內,連續犯兩個強盜性侵案,大家也是覺得不可思議啊!請問有沒有懲處?你們了解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在第一時間有請本部政風小組做行政調查,目前還在調查中,我們是希望能夠儘速在一個禮拜內調查完畢。對這部分,我想我們會檢討到底是哪個環節有不足,可以再擬定精進方案出來。 王委員鴻薇:所以這個有沒有缺失?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沒有缺失,我想我們現在在調查中。 王委員鴻薇:還不曉得有沒有缺失?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是這幾天報紙剛…… 王委員鴻薇:這種事情你還不敢確定它有沒有缺失? 鄭部長銘謙:沒有,這個要做調查…… 王委員鴻薇:好,再來…… 鄭部長銘謙:對發生這樣的憾事,我們非常地痛心,當然對每一個環節我們就要檢視嘛。 王委員鴻薇:我跟你講,你們就是一直在忙政治啦!好,再來,請問一下…… 鄭部長銘謙:沒有,你每次都說什麼,就是因為你都用政治的角度來質詢我們個案的處理嘛! 王委員鴻薇:來,請問一下,新竹縣也發生過一個健身教練的虐兒案,他被起訴,然後300萬交保,後來他就出去了,這個事情當時也引起大家非常大的震撼,一個虐兒犯把小男孩的睪丸都打到黑了,然後300萬交保跑掉了,跑掉之後也是一樣啊!踢皮球。來,時間暫停一下,正好司法院副秘書長也在這裡。這個是法院跟檢察官之間互相踢皮球,我請問一下,這個案子有沒有人被懲處?我們先請副秘書長,有沒有被懲處、調查? 王副秘書長梅英:目前是沒有的。 王委員鴻薇:沒有,好,謝謝。部長,有沒有人被懲處、調查? 鄭部長銘謙:這件沒有。 王委員鴻薇:沒有。虐兒,然後300萬交保跑掉了,你們覺得通通沒有任何疏失、沒有任何人被懲處?你剛剛講7月29號發生的事情,我給你時間調查,但這個事件是在4月發生的事情欸!你們睡到現在嗎?你們睡了三個月嗎?還是你們經過調查通通沒事呢?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這種事情,性侵犯可以跑掉,24小時內再連續性侵;虐兒犯也可以跑掉,踢完皮球之後,沒事,4月欸!我也在這裡來質詢過這件事,但通通沒事,法院這邊也沒事,檢察官這邊也沒事,你們實在好棒棒喔!倒楣的是這些人,我們今天還在講怎麼來保障這些受害人的權益,保障什麼啊?你們發生這些事情,通通當沒事人一樣。 再來7月7號,很多人看到那個畫面怵目驚心,一樣違反家暴令,請回之後,第二天當街殺兩個人,殺他的太太跟殺他的小姨子,臺灣現在是怎樣啊?臺灣現在是怎樣啊?如果說發生一些命案,可能你還沒有司法介入,這些全部都已經在司法介入當中,或者已經被羈押當中,或者在交保、限制住居當中,通通可以跑掉,繼續犯案,所以我要講的就是現在司法到底出現了什麼問題?對不起,給我一點時間。 再來,這個事件放在世界哪一個國家都是天大的醜聞,但是我們好像沒事,這個是在網路出現的資料,當時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不停地在關說相關的司法官、檢察官、政風處,通通在關說啊!還不只關說一個人,而是關說好幾個人!到目前為止,對相關人等,我沒看到有人出來否認? 鄭部長銘謙:林錫耀有出來做一個聲明,另外對這個案件,這個是暗網出來的,真假難辨,來源不明嘛! 王委員鴻薇:真假難辨?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我們這次也有…… 王委員鴻薇:所以你幫他背書喔?來、來、來,太好了!來、來,鄭部長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已經請臺高檢署來做一個司法調查,我想對此一一全面做釐清,是不是有這個東西?到底是真的或假的?怎麼有這樣的傳聞?我想臺高檢署會做詳細、縝密的調查。 王委員鴻薇:你們多久要跟社會大眾報告? 鄭部長銘謙:司法調查總會需要一段時間嘛!目前林錫耀有出來做一個否認,你說至今未否認,他有出來否認啦!當然這個真假…… 王委員鴻薇:他否認,你就認為是假的?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要做一個實質的司法調查,就靜待司法調查嘛。 王委員鴻薇:靜待要等待多久?我剛才跟你講那個案子不是也靜待你們調查嗎?跑掉的那位教練不是也靜待你們調查,調查結果是沒有人被懲處。請問一下,你要多久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這種醜聞你還講真假難辨,放在世界各國都是醜聞啦!你當我們是第三世界國家喔!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沒有辦法去做一個認定,你不要一口咬定這就是真的…… 王委員鴻薇:你當我們是極權國家喔!丟臉啦!司法這麼丟臉! 鄭部長銘謙:你要認為暗網丟出來的消息就是真的,但我們還要查到底是真的假的,所以真假難辨、來源不明,那當然我們做一個了解嘛!如果真的…… 王委員鴻薇:這些全部有名有姓嘛!這些全部都有名有姓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現在Deepfake、現在假訊息充斥這麼多,AI可以可以做一些偽造,對不對? 王委員鴻薇:你現在在指揮辦案喔!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要做一個詳細的調查嘛! 王委員鴻薇:來,部長現在指揮辦案喔!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指揮辦案。 王委員鴻薇:說這是AI喔?我告訴你,因為現在林右昌請辭之後,非常有可能……現在盛傳林錫耀回鍋,司法「喬王」強勢回歸嗎?司法「喬王」強勢回歸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不談這個政治,因為我們只談…… 王委員鴻薇:你知道在這裡面…… 鄭部長銘謙:我們法務部的政策、法案,不談這些其他政治問題。 王委員鴻薇:他所有被指控的,就是被曝光的,有包含臺北市政風處的處長升任廉政署的副署長,還牽涉到民進黨的立委,裡面還有什麼呢?北機站的副主任也是一樣,關說之前的蔡清祥不成,還說:哎呀,我還要跟邱部長。這個邱部長應該是邱太三啦!這麼努力地在關說。 好,再來,還有什麼?還有一個新竹縣的什麼邱享坤,結果調查局的前科長也因為鹹豬手被辦,這麼多,搞不好都只是冰山一角,有這麼多有名有姓的,其實你們是很好去做調查,不過我看鄭部長好快喔,馬上要站出來說真假難辨啦!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個要去做調查嘛! 王委員鴻薇:可能有AI什麼之類,好啦,那你告訴我啊…… 鄭部長銘謙:所有這些要做懲處一定要有法定的程序嘛! 王委員鴻薇:這什麼懲處?這個太丟人了啦!請問一下多久?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跟你……我只能儘速請臺高檢署趕緊積極、儘速去做了解、調查。 王委員鴻薇:一個月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去保證是多久的時間。 王委員鴻薇:所以你們真假難辨,繼續混,混下去,我告訴你,陪葬的是你們司法的威信啊!如果今天在整個檢調裡面,這麼多都來自於民進黨秘書長的關說,坐實政治的黑手就在裡面,坐實你們為什麼要政治辦案,坐實為什麼辦政治辦案的人,檢察官就可以升官,還跟我講什麼來自於基層,就是一副德高望重…… 鄭部長銘謙:這是真的,這是…… 王委員鴻薇:眾望所歸。 鄭部長銘謙:是票選出來,這個不是我指定哪一個要升官的喔,是票選出來檢察官的審議委員做一個推薦,提名1.5倍來做圈選的…… 王委員鴻薇:我剛才已經給你很多時間講話了。 鄭部長銘謙:而且如果說真的是不OK的,檢察官就先剔除掉了。 王委員鴻薇:部長,連你自己都是辦這些政治案件才升官的啦!你是最有名的啦!你是辦這些政治案件升官,你辦高虹安升官,你辦林姿妙升官,你自己就是辦這些政治案件才升官的,你在這邊還做辯解,老實講…… 鄭部長銘謙:話不能隨便亂講。 王委員鴻薇:什麼叫隨便亂講?這就是事實,這就是事實,你自己就是辦政治案件升官的,你這個時候還好意思說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全力否認,沒有這回事啦! 王委員鴻薇:什麼叫沒有這回事,你辦了那麼多政治案件才讓你能夠當這個法務部長,你自己還有臉……我告訴你,臺灣的司法就被你們這一票人全部威信淪陷,讓人家看不起! 鄭部長銘謙:案件有證據就辦,法律就是證據到哪裡辦到哪裡,不是說什麼政治案件。 你一直在講我們辦政治案件,你用政治的角度……直接就來干涉我們,就說我們是辦政治案件。 王委員鴻薇:那不是辦政治案件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我不接受這種話啦! 王委員鴻薇:這是大家對你的公評,如果你是真的德高望重,真的是服那麼多眾望,今天不會有人這樣看不起司法啦,就是被你們這一批人搞爛的!我一直在提醒,然後我剛才有講到一些民生的案件,連你們這些民生性的案件,不管性侵案件、虐兒案件或者家暴案件,你不在乎啊,你看你現在是什麼態度啊! 鄭部長銘謙:我怎麼不在乎?就像那個虐兒案,「剴剴」是我在別人當檢察長時辦出來的,怎麼說我們不重視這些案件? 王委員鴻薇:好啊,4月份發生,你告訴我法院也沒有懲處、法務部也沒有懲處,請問一下你在乎嗎?4月份發生的,逃掉就逃掉了,虐兒就虐兒了,你在這邊還好意思跟我大小聲啊?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跟你大小聲,是你一直在質疑,當然我要做一個回應。 王委員鴻薇:我跟你講,因為後面還有委員要質詢,我尊重其他委員,我已經占用很多時間,非常抱歉,但是我覺得你這種態度,尤其林錫耀這種醜聞的關說,這種態度我真的懷疑你能不能辦得出來?我告訴你,我在這邊要求一個月給我們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啦!這種大醜聞還好意思拖拉,還好意思說是真假難辨,你趕快告訴我們是真是假,就像當年鄭文燦那個影片到底是真是假,你們要趕快證明林錫耀的清白啊,你們連趕快證明林錫耀清白的勇氣都沒有,真的是丟臉啊! 主席:好,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至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完畢為止。 接著我們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翁委員曉玲:(11時40分)主席好,我想接下來先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部長好。我想今天很多委員其實都很關心昨天所發生的、新聞報導揭露的新竹監獄有發生了一個江姓的受刑人,因為保外就醫,後來趁著要返回監獄的這段時間裡面犯下了強盜性侵案,我想對於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在監獄外的行為,到底矯正署這裡有沒有好好地去了解、去控管?我覺得這是社會大眾所關心的事情。我在這裡想請教,法務部知不知道有多少保外就醫的受刑人,現在受刑人在保外就醫的人數?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矯正署長來回答。 翁委員曉玲:好。 林署長憲銘:翁委員好,目前保外之受刑人有505人。 翁委員曉玲:505人,因為今年5月的時候,我有請矯正署提供給我資料,保外就醫人數是504人,請問署長,您知道現在有多少位是違反性自主罪的保外就醫受刑人?也就是他們違反了性自主罪,但是目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有多少人?好,沒關係啦,因為我就是用你們今年5月給我的資料報告來看一下。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是26名。 翁委員曉玲:好,26個人,其中有25位男性。 林署長憲銘:1位女性。 翁委員曉玲:1位女性,當時給我的數據資料裡面寫的是27位,其中26位男性、1位女性,現在是降到26位受刑人,25位男性、1位女性。 林署長憲銘:是。 翁委員曉玲:在我看到你們給我的資料裡面,其實我當時還滿訝異的,在這505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裡面,不乏就是犯重罪,像是毒品罪的,保外就醫的比例非常高,是占34.75%,目前還有一百七十多人是在外的。 林署長憲銘:172人。 翁委員曉玲:詐欺罪還有妨害性自主罪等等,他們其實在保外就醫的人數也是不少,所以矯正署對於這些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你們有沒有什麼積極控管措施?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有一個管理辦法,基本上會按月去查看,但是如果他有其他讓我們比較顧慮的話,我們會增加次數,並利用視訊去跟他監督、查看。 翁委員曉玲:我剛剛沒有聽得很清楚,你是說是按日去查看? 林署長憲銘:按月。 翁委員曉玲:按月去查看? 林署長憲銘:管理辦法的規定是按月查看,我們是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來辦理的。 翁委員曉玲:好,因為從你們現在的管理辦法裡面,我也發現到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依照現在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這個部分事實上只能夠對於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予以限制出境或出海、具保、責付等等這些處分,可是事實上是不能夠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去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規定。 林署長憲銘:是。 翁委員曉玲:你們當時為什麼沒有提到應該修改相關的辦法?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其實保外醫治的話,他是因為醫生的囑咐說他病重了沒有辦法在監獄內執行,所以他刑期是暫停的,他暫停期間去外面做醫療的處置行為,所以…… 翁委員曉玲:可是因為這些醫療處置行為並不是一直都是在醫院裡面,他有返家、有回去,他也重返這個社會,這就像是我之前一直不斷地在質疑陳水扁案的情況是一樣的,那麼從這一次性侵害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又犯了強盜性侵罪的案子就可以知道,其實我強烈地懷疑現在醫生在醫院裡面所開的這些醫囑基本上都可能已經有造假,或者也許跟保外就醫受刑人都已經聯絡好了,否則的話,以一般人來看,會認為他們根本已經沒有任何生病的情況,就應該重返監獄,可是為什麼可以允許他們一直在……就是不必回去監獄服刑,我覺得這個是社會大眾所質疑的。 林署長憲銘:先跟委員報告兩點,昨天報載的新竹監獄受刑人,他並不是性侵犯。 翁委員曉玲:那他是屬於什麼犯? 林署長憲銘:他是犯了盜匪罪、強盜罪。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們剛剛在前面的圖表裡面也有看到,犯盜匪罪、強盜罪嗎? 林署長憲銘:對,強盜罪,搶奪強盜。 翁委員曉玲:搶奪強盜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對。 翁委員曉玲:你們現在也有……我上次拿到統計表…… 林署長憲銘:男生8位,女生2位。 翁委員曉玲:現在大概也還有10位,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10位,是。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10位未來是不是也可能會有再犯的機率?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這個我們會嚴密來查看,我們會嚴加督管,因為新竹監獄這件事件其實他總共判了19年8個月的徒刑,已經執行了15年2個月,他已經在陳報假釋當中,我們本來以為他會珍惜國家給他這樣的自我照護權益,結果他不自愛、不自重,所以犯下這樣的刑責,我們覺得很遺憾。 翁委員曉玲:我不能講說他不自愛、不自重,這一定是有的,但是我覺得從監獄的輔導管理還有對於受刑人平常的一些行為評估要更加謹慎,否則他出社會、回到社會,而且又是在保外就醫期間重返社會做出了這樣子的重大犯罪,其實對於社會大眾是無法接受的,再看看我們剛剛講的,光是妨害性自主罪的保外就醫受刑人目前還有二十六、七位在外。 林署長憲銘:26位。 翁委員曉玲:對,這個部分你們現在可能只是按月每個去看,可是又沒有給他電子腳鐐嘛!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是。 翁委員曉玲:你沒有給他電子腳鐐,會不會反正沒有控管,他再犯的機率就會提高,我覺得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我們有分兩個方向來進行這樣的改進,第一,我們會加強督管,對這些人會加強督管。第二,我們會研修法規,想辦法讓這些我們認為危險程度比較高的施以電子腳鐐的監控。 翁委員曉玲:甚至像詐欺也是一樣,詐欺現在這麼多人,大概目前有37位也在外,會不會還是一樣從事詐欺? 林署長憲銘:詐欺目前是有50位。 翁委員曉玲:已經增加到50位。 林署長憲銘:33個…… 翁委員曉玲:保外就醫有50位,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是。 翁委員曉玲:會不會也是可能再犯? 林署長憲銘:是,我們會嚴密地督管。 翁委員曉玲:仍然是從事詐騙這樣的案件,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我認為是很重要的,必須要去積極地處理。 林署長憲銘:會、會。 翁委員曉玲:另外就是在同樣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裡面其實也有提到,如果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這個7天以上的時間也是過長。 林署長憲銘:我們會來檢討。 翁委員曉玲:這個你們應該要積極的處理,然後我在想過去基本上應該都曾經有過類似這樣的狀況,可是沒有像這次這麼受到社會關注,所以相關期間的縮短你們應該要積極處理,這個部分希望法務部部長跟署長要積極處理。 林署長憲銘:會。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就請兩位回座。 我要再繼續詢問關於犯保協會和法扶基金會的問題,麻煩請董事長。 張董事長斗輝: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董事長好。是這樣子的,在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裡面規定,犯保協會應與法扶基金會做一些合作、聯繫,對於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來說,這個部分是很有必要,我也認為犯保法規定要求兩個協會要相互進行合作聯繫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我們看到在你們今天的報告書裡面有提到,在犯保法施行後的兩年期間,申請訴訟補助的案件事實上是有明顯增加的,這個部分我予以肯定。在犯罪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之前,當時的訴訟補助案件只有121件,在修法之後的第二年,現在已經提高到272件,所以這個數字有成長,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很好。可是我們看看法扶基金會,法扶基金會似乎沒有清楚的統計數字,到底你們對於被害人的訴訟扶助案件數有多少? 莊董事長秋桃:被害人這邊的統計數字我們書面上有特別說明,112年准予扶助的案件數是3,997件,准予訴訟代理及辯護的案件數是3,116件,這個部分我們大致有一個書面應該委員…… 翁委員曉玲:好,這個部分請法扶基金會之後給我一個清楚的統計數字,我想要了解這五年來法扶對於原告或是被害人,以及被告的訴訟補助,其對象、訴訟補助案件數字、比率到底是多少,因為其實一直都有聽聞法扶通常是補助被告比較多,但是對於原告或者是被害人的部分,補助的案件數就較少,而且我們在你們這次的報告書裡面也有看到,你們其實有不少的案件是犯保協會轉介給法扶,結果法扶又轉出去給犯保協會。 莊董事長秋桃:我要說明一下,因為法扶基金會有個審查機制就是,我們以有無資力去判斷,就算是被害人,我們也是審查資力,而且覺得案情上面有扶助的必要,這個部分因為有這個審查機制,所以我們跟犯保協會…… 翁委員曉玲:我了解,就是說在犯保協會這邊其實現在也有審查機制,也不是所有被害人請求訴訟補助都可以申請得到。 莊董事長秋桃:對。 翁委員曉玲:但是可以看得出來的就是,犯保協會這裡有關於資力認定的標準是比法扶要更寬鬆,有關於訴訟案件補助經費現在兩邊的差距為何?兩邊有沒有差距? 莊董事長秋桃:補助的經費? 翁委員曉玲:對,補助經費。 莊董事長秋桃:因為我們是派法扶的律師去協助嘛!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補助給法扶的律師通常一審是多少錢? 莊董事長秋桃:一審大概3萬塊。 翁委員曉玲:犯保呢?是不是犯保有比較高?犯保協會的補助金額?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犯保為了要讓我們的律師服務會更好,我們有調整律師的薪資報酬,原則上一般是跟法扶一樣,但是有一些特殊案件,我們會多一點。 翁委員曉玲:好,我想建議兩邊協會在補助機制的部分能夠儘量齊一,然後同時我知道犯保協會每年經費大概都是來自於法務部的補助,每年大概也就差不多三億多還不到4億,但是法扶基金會的預算每年都是由司法院所捐助,編補的經費比較高,所以我認為對於被害人或是原告訴訟扶助的部分,我希望法扶仍然是可以多幫忙,好不好? 莊董事長秋桃:是,我們儘可能……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兩位先請回。 接下來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想請問的就是,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裡面,到目前為止,當時依法答應要捐助的100億,始終沒有到位,請問秘書長,為什麼司法院始終沒有將這100億每年編列預算來捐助?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現在目前編列是38億,因為每年司法院捐助給法扶目前一年大概15億,金額其實也已經非常高。 翁委員曉玲:沒有,可是你們是編,不是捐助啊,你們基金會當時成立的是100億,所以你們實際上已經捐了多少錢給…… 王副秘書長梅英:38億。 翁委員曉玲:才38億? 王副秘書長梅英:全部累積起來已經38億。 翁委員曉玲:可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已經成立多久了?二十幾年了,對不對?你現在透過公務預算,每年編列給他15億、15億,這個累積起來都已經超過100億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翁委員曉玲:對不對?當時的目的不是就是我們捐這100億,錢到位了之後,接下來就由法扶基金會自籌財源了,透過這100億的孳息,他們要去做他們基金會的運作,可是你們現在司法院卻沒有依法將這100億很快把它捐助到位,反而是透過每年公務預算的編列,我不懂司法院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不把這個經費一次編足?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剛才要報告的是,因為每年現在捐助的金額就已經夠多了,如果真的還要再把那個100億這樣攤提下來的話,每年政府的預算裡面要給法扶基金會已經太多了,還有就是…… 翁委員曉玲:我的意思是當時的目的就是你捐助100億到位,之後司法院就不見得需要再編列經費給法扶了,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再報告一下,當時是以100億的孳息來算,他們自己可以有那個財源,可是現在來看,假如真的編滿100億的話,事實上,他們現在一年需要有15億的經費,以目前可以有孳息的話,即使編列到100億,他們現在也產生不出15億的孳息。 翁委員曉玲:我想副秘書長很清楚知道,我們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法扶經費夠不夠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你不能夠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事實上,我們當時法律規定的想法就是我就捐助100億給法扶基金會,之後法扶基金會要怎麼樣去運作、他要成立什麼、他要多補助什麼項目,他要自己去籌措相關的經費,可是現在不一樣,變成司法院累積下來這25年,你已經捐給他超過200億了吧? 王副秘書長梅英:應該有。 翁委員曉玲:那這樣合理嗎?這樣不合理,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希望你們應該要提出到底你幾年之內這100億要到位,你們司法院就不需要再編列這麼多的經費給法扶,甚至可以不編,希望你們能夠提出一個規劃案,好不好?因為我現在還有其他的問題…… 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最大的癥結是因為法扶基金會本身自籌經費的財源比例太低了。 翁委員曉玲:所以他們要去想辦法,臺灣有非常多政府設立的基金會,如果每個都是這樣搞的話,那幹嘛還要問我們寫捐助多少錢?就不用寫啦,以後全部都編列公務預算,這不是一個合理的作法,也不是一個合法的作法,我希望副秘書長回去可以幫忙提一下相關的計畫。 不好意思,我最後再問一個問題,跟詐防條例有關的。我們知道在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裡面有特別講到一個規定,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如果都自白,而且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的話,可以減輕其刑。可是在這個條例裡面,在114年5月16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曾經做了一個裁定,在這個裁定裡面講說,如果被告沒有犯罪所得,只要他在偵審自白裡面就可以獲得減刑。我想請問副秘書長,這樣子的裁定,有沒有違反我們當時講的詐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立法目的?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請廳長來回復。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的部分,我想我們這邊就不做評論,不過,我可以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於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正的部分,我們剛才跟法務部大概有初步的共識,把法律正義的部分把它調整過來,更符合原先的立法目的,以上。 翁委員曉玲:什麼意思叫法律的…… 李廳長釱任:就是繳交犯罪所得這個部分,我們大概不再用繳交犯罪所得……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修法方向是什麼?因為你們自己法務部當時的…… 李廳長釱任:這個主責機關是法務部,我想我不應該代替他來回答。 翁委員曉玲:好,那請法務部來說一下。 李廳長釱任:但是我們的草案大概有一致的見解。 翁委員曉玲:你們現在這個條文的適用,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的主張是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見解相左。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有主張個人的報酬說跟被害的總額說,但是我們認為詐欺應該要沒收的責任是總額,因為民法的共同侵權行為也要連帶責任。 翁委員曉玲:對,應該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部分,我們修法是不是修正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行為人除自首、全程自白外,且要支付被害人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減免其刑,這是我們這次修法的一個主張。 翁委員曉玲:好,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會提案出來? 鄭部長銘謙:6月已經送到行政院,7月31號開會。 翁委員曉玲:好,因為我認為這其實在法律的適用上面,已經有很大見解上的爭議,這應該儘速透過修法來解決這件事情,所以也請法務部能積極地儘速提案。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 主席:謝謝翁委員。 下一位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林委員國成:(12時1分)謝謝主席,請司法院王副秘書長。 主席:好,麻煩王副秘。 林委員國成:還有刑事廳李廳長、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李廳長、部長。 林委員國成:三位好,我就不一一稱呼了。但是我還是要奉勸我們鄭部長不要講到最後都生氣,因為官員來到立法院,立法院當然給予非常尊敬之態度,我也希望官員對於立法委員的看法跟質詢,要針對問題,彼此之間要尊重,所以我每次看到鄭部長問到心坎裡的話,你就會發脾氣,真的不要,好不好?真的不要,我們就事論事、理性來探討。 首先,我要恭喜部長最得意的這些只辦藍白所有的檢察官,當然這裡面可能是依照他本身的能力而升官,但是老百姓的看法,跟你的想法不一樣,為什麼不一樣?就是因為辦藍政治案件的所有檢察官都升官特別快,據我了解,有些檢察官雖然具備8年的升遷資格,但是他8年、9年、10年,他還升不上去耶!雖然有提報,但是在你們制度之下,是真的有黑幕。部長,當然有立法委員來質詢這些問題,是提供給你讓外界質疑改善的一個態度,所以我還是要恭喜鄭部長得力的這些,包括江貞諭、唐仲慶、林俊言等等這些人順利升官,所以部長,人家都在講辦藍、辦白,可是不辦綠,也是會升官。部長,針對這個,你有什麼看法?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升不升官,這個我們就是按照人事的規定,具備有升主任檢察官的資格或上二審的資格,這個我們有一個遴選的要點。 林委員國成:我知道、我知道,這個遴選我知道。部長,這個你不用講。 鄭部長銘謙:你要讓我講,不然外界會誤會啦。 林委員國成:不是,我知道啦,這個要具備8年嘛,然後你們有一個組織遴選,但是有一半是檢察官來投票嘛。 鄭部長銘謙:不是遴選,這個你就不懂了,這是票選的…… 林委員國成:是,好。 鄭部長銘謙:票選出來的,他票選不出來,他沒有…… 林委員國成:好啦,好啦,部長…… 鄭部長銘謙:我也沒辦法勾啊! 林委員國成:好啦,部長,我跟你說啦,你說的那些制度,當立法委員的都已經了解。第一個,我請問你,林俊言檢察官,他第一輪有沒有過? 鄭部長銘謙:他本來第一輪就是第6名嘛。 林委員國成:我跟你說啦,部長…… 鄭部長銘謙:他後來是…… 林委員國成:你們的作業我不要跟你探討,我們都尊重你們的體制。 鄭部長銘謙:他本來就過了,林俊言第一輪就過了,他本來…… 林委員國成:根本沒有過啦,本來天下第一,我跟你講…… 鄭部長銘謙:所以你對這個就不懂嘛,就不懂嘛,就搞不清楚嘛。 林委員國成:什麼我不懂?你才不懂! 鄭部長銘謙:他是第6名。 林委員國成:他第6名,你們本來就是保障5名,你們以為人家不知道,不要再談這些! 鄭部長銘謙:北檢的…… 林委員國成:部長,我跟你講,我剛才已經跟你講過,你不要談到你心裡面的痛,你就這樣。 鄭部長銘謙:就是5名或6名啊。 林委員國成:我跟你講,最後還是要你簽,他就是第一輪投票,你們外聘的檢察官,根本沒有過,是前面得分最高的檢察官,最後他才遞補上去,但這個沒有關係,我們要恭喜他。 鄭部長銘謙:這個按照票數來…… 林委員國成:是啊,我們要恭喜他,可是我還是要呼籲你…… 鄭部長銘謙:這是有公開的,新聞有報導。 林委員國成:我跟你講,立法委員有權利要下情上達,讓你知道,其實你處事風格的評價是參半,有人欣賞你、有人反對你,所以我們必須要提醒你,不要說辦藍白就會升官,什麼都不掩飾,這樣不好,我們是在鼓勵你要注意這些,好不好? 最後我再問你一句話,剛剛有委員同志已經有提出來,就是民進黨的高官關說案到底辦不辦?我還很欣賞30年前的司法院跟檢察署,法務部長關說,檢察官跳出來調查他的長官,司法院院長關說官員,他馬上跳出來具結,這是30年前,我們司法改革改到現在,越來越嚴重。我最簡單地問部長,我們立法院同仁已經檢舉、已經風風雨雨談了這麼多,這個到底辦不辦?我要問你這個辦不辦啦。 鄭部長銘謙:有辦了,現在已經分案在辦理了…… 林委員國成:好,辦了就好。 鄭部長銘謙:而且是司法調查,不是行政調查。 林委員國成:好,這一點我們肯定,但是我們就靜觀其變,看看部長你辦得怎麼樣。 接下來,我是覺得這樣,檢察官的抗告權濫權,王副秘,過去我很欣賞法官獨立審判的崇高精神,現在就很怪,因為我去看了幾個開庭,檢察官提出抗議的,法官就接受,可是我看到辯方提出抗告,法官都不採納,為什麼?檢審一體復辟,這個不好,所以我要建議李廳長還有王副秘,過去法官獨立審判、天平的精神要把它拿出來,現在很簡單,一個案子法官不一樣,檢察官提出來的都有理由。所以有關抗告比例,我要拜託王副秘書長,你把刑事的案件,被害人的部分是其次,但是最起碼對於被告提出抗告,法官駁回的有多少,以及對於檢察官抗告,被駁回的有多少,我拜託你們要給我一個數據,讓我們未來有一個參考。 最後,我特別再提醒一下,雄檢舉發一個案件,是有關詐騙的,但是他已經有洩密喔,也就是檢方自己未守偵查不公開,你們的調查都已經偵查不公開了,但最後到了雄院以後判不理賠,這不是很奇怪嗎?這不是法官官官相護嗎?所以我要建議王副秘還有李廳長,這個部分我鼓勵法官要有天平的精神,檢察官有偵查的道德跟基本,所以不一定要檢審一體,如果是這樣的話,沒有辦法保障所有的被害人或是所有的被告。所以我要呼籲部長,也提醒一下人民對於檢察官的觀點。 第二個,王副秘還有李廳長,你們可能要去注意一下,現在不是檢察官在治國,而是司法是獨立審判,法官是獨立審判,我同意當司法有爭議的時候,檢審共同來研究,這是有必要,但是不要不保護所有被告,這樣的話就浪費我們司法30年來的改變,越改越爛!這一點我要提醒兩位,謝謝。 主席:謝謝。 我們下一位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2時11分)主席,有請法務部、警政署、矯正署。 主席:麻煩法務部、警政署、矯正署。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羅委員智強:主席還有各位列席的首長,不好意思,就像主席講的,不是耍酷,因為昨天眼睛動了一個小手術,所以今天戴著墨鏡,不是不禮貌,實在是從權,沒有辦法。 首先想請教一下,昨天有媒體揭露,在上個月的21號凌晨,桃園某間汽車旅館發生案件,通報給警方,旅館提供入住登記資料給警方,顯示出是40歲的江姓受刑人犯案,然後22號晚間11點,桃園的另外一間汽車旅館又發生一起性侵案件,入住登記者也是江姓受刑人,江姓受刑人是因為健康因素申請保外就醫,在宜蘭治療,到今年5月中旬,獄方確認他的病情好轉,通知他6月初到新竹地檢報到繼續服刑,結果他趁著公文往返的空檔逃亡。我想請教一下警政署跟矯正署,媒體報導的資料是正確的嗎? 林署長憲銘:羅委員好。跟羅委員報告,這是我們依規定辦理的,並不是有什麼公文的往返空檔,那是依規定、依我們管理辦法規定在辦理的。 羅委員智強:好,警政署。 邱副局長紹洲:民眾報案之後,我們就派員前往現場執行逮捕。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我想請教一下,桃園這兩起性侵案件都是發生在汽車旅館嘛,對不對?然後受刑人都是用本名登記,沒錯嘛,對不對?好,那為什麼警方在第一時間掌握登記姓名之後,受刑人在第二間旅館登記時卻沒有辦法即時獲知呢?警政署可不可以回答一下? 邱副局長紹洲:我們接到民眾報案之後,我們到現場去是有執行逮捕的,但是他用真實姓名…… 羅委員智強:我講第一次跟第二次的空檔,為什麼隔了這麼長的時間,第二次他又去登記,你們就無法即時查到?都已經報案了,第一次已經報案了。 邱副局長紹洲:那是因為這個資訊傳遞到警察單位的時候,基本上這個案件,他本身是受刑人…… 羅委員智強:第一個案件是21號的凌晨,什麼時候通報警方的?21號凌晨通報的嘛,對不對? 邱副局長紹洲:這個我手上沒有具體的資料。 羅委員智強:不對,這麼重大的案件到現在,我覺得我不太能接受欸!我先講,我本來要在後面講,現在拉到前面講,我要請部長跟警政署、矯正署去想想看,受害人何辜啊?性侵劫財弄得不好連人命都可能有危險,受害人何辜啊?他根本不需要遇到這場災難跟劫難!我想請教部長好了,我說的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很痛心! 羅委員智強:這是一個很嚴重的疏失,今天既然造成這種結果,如果這個受害人是我們的親屬家人、是我們的女兒、是我們的朋友,你覺得能接受嗎?部長能接受嗎? 鄭部長銘謙:這種行為應該要嚴懲。 羅委員智強:不只是行為嚴懲,為什麼到現在連警政署或是相關部門……部長,你知道他什麼時候報案的嗎?你也不知道嘛。 鄭部長銘謙:報案這部分警方有資料,是21號報案的。 羅委員智強:21號凌晨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嗯。 羅委員智強:然後到22號的晚間11點又發生第二件,部長,你覺得扯不扯?我先不從部長的角度講,都在汽車旅館、都用本名登記,他也沒用化名、也沒用假名、也沒有用假的證件,都用本名登記了,結果可以在將近一天的時間再發生第二件事情。 我再請警政署,警政署來一下。我想請教,就已經知道他犯第一起案件了,為什麼第二起掌握不到?他還用本名到第二間旅館登記,請問警政署到底發生什麼事情、發生什麼問題,可以回答嗎?不會吧! 邱副局長紹洲:這個應該是接續犯案。 羅委員智強:我就要問,到底現在警局跟在地旅館的連線狀況到底是怎麼樣? 邱副局長紹洲:我們會把入住登記的資料要求各旅館注意…… 羅委員智強:就這樣登記資料,然後沒有任何通報?通報機制都不存在? 邱副局長紹洲:他們要通報到派出所去。 羅委員智強:有通報嗎?這是兩起性侵案件,尤其第二起,第一起是前面的問題,怎麼會讓人跑了?這是前面的問題;第二起最離譜,已經有足夠的時間讓治安單位趕快跟在地旅館做好check跟聯繫,將所謂的危險訊息發布出去,那這一位嫌犯第二次登記的當下我們警察就要衝去抓人了啦!結果就讓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因為這種疏失受害,警政署能接受嗎?請問部長能接受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沒辦法接受這個被害人受到這一種結果。 羅委員智強:對啊,謝謝部長。那我想請教法務部,江姓受刑是幾月幾號應該向矯正署報到? 鄭部長銘謙:6月3日。 羅委員智強:那矯正署是什麼時候知道他沒有報到?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也是當天。 羅委員智強:幾號發函給新竹地檢署要求傳喚、拘提或通緝?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是6月12號,這當中我們都不斷在跟他聯繫、也跟他媽媽聯繫,他媽媽也幫我們找江姓受刑人,請他能夠配合返監報到,我們當中不斷的在聯繫。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那個是時效問題,這中間還隔了好幾天,這個其實也是一個缺口,誠如我剛剛講的,當然這個缺口是一個,後面那個缺口更離譜,但這個缺口也是要檢討的。6月初逃亡,一個多月沒有抓到人,7月底連續犯了兩項重罪,這個是什麼?這不單純是犯罪者帶來的社會苦難,中間有很大的部分是什麼?是我們自己政府的治安機制出了問題才會讓今天兩個無辜者受害。 說真的,我要問法務部,現在還有多少保外就醫逃犯沒有被逮捕歸案的,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保外就醫逃犯?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今年這位江姓被告是第一位,去年有兩位。 羅委員智強:前年呢? 林署長憲銘:前年也有兩位。 羅委員智強:他們逃亡期間的犯罪狀況呢? 林署長憲銘:如果有犯罪的話我們一定會知道,就會抓到了,所以目前…… 羅委員智強:就是還沒抓到人嘛,去年跟前年抓到了沒? 林署長憲銘:沒有。 羅委員智強:還沒抓到? 林署長憲銘:對,通緝當中。 羅委員智強:我看到矯正署發言人向媒體說,未來會對具犯罪危險者實施高強度追蹤措施,包括不定時查訪、視訊查核,視情況採用電子監控。我想請教一下,江姓受刑人這個案例有用不定時查訪跟視訊查核嗎?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我們都會跟醫院保持聯絡、問他的病情。 羅委員智強:顯然沒用嘛,才會有今天這個結果。 林署長憲銘:可是他已經執行15年2個月了…… 羅委員智強:我覺得你不能糾結這件事情,這不是個理由。 林署長憲銘:是! 羅委員智強:你還要去揣度別人的人心善惡嗎? 林署長憲銘:不是,他已經在我們陳報假釋當中……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你不能去揣度人心善惡,行政機關怎麼可以去揣度人心善惡作為今天執行的考量基礎,這是我不能接受的! 林署長憲銘:是,了解。 羅委員智強:我要問一下,顯然目前的機制沒有足夠的效力,我個人倒是建議,科技監控是一個應該要努力的方向。 林署長憲銘:是,了解,會! 羅委員智強:那我想請教,保外就醫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林署長憲銘: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我們要研修法規。 羅委員智強:那就要修法。 林署長憲銘:是、是,會! 羅委員智強:今天這個事情真的是離譜到不行、離譜至極,而且說實在話,我前面聽到部長說要究責,對不對?要究責,究責也不足以消弭這件事情的傷害,至於未來亡羊補牢,我也會在修法部分提出我的法案。怎麼會讓人就這樣跑掉,最重要的是,跑掉之後犯案一次就算了,還連續犯案兩次,第二次無知無覺,真的要好好檢討!謝謝。 林署長憲銘:謝謝。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李委員坤城:(12時23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主席:麻煩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副秘書長好,辛苦了。憲法法庭癱瘓卡關,人民釋憲案有354案躺平,因為去年12月在野黨通過了憲訴法的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從三讀通過到現在,幾乎我們的憲法法庭等於是實質停擺,加上兩次的大法官人選皆被否決掉。我想請教一下,按照這個資料來看,憲法法庭從2022年1月實施新制的這三年半以來,人民聲請案件是最多的,占九成八;在385件未結案的案件當中,也有354件屬於人民聲請案,占比達九成二。等於原來申請的九成八是人民聲請案,然後未結案的有九成二也是屬於人民的釋憲聲請案。 其中有一個我想跟今天的主題相關,在2024(去)年3月25號,憲法法庭有公告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這個案件是審理民國95年以前性暴力犯罪追訴期的規定是否違憲,還有未成年受害的性犯罪追訴權的時效是否過短,這個涉及到兒少性侵的被害者在成年後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尋求救濟,這個也是含在未結案裡面的其中一件,我想請教一下副秘書長,現在這個案件卡在這邊要怎麼辦?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關心司法院的狀況,目前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情形就如委員剛才所提的數據,我們還有最新的數據,委員的數據是統計到6月的,而我們是統計到昨天7月29號,就是沒有結的案件有356件,其中人民聲請的有325件,確實有占了91.3%,其中跟修憲訴法有相關的,因為修憲訴法有關於受理不受理的這個門檻是沒有改的,但是受理了之後,是不是違憲、評議跟宣告違憲的門檻事實上是有改的。目前憲法法庭已經受理進來的案件因為修法的結果,所以不能夠進入實質審理的目前有88件,憲法法庭目前的狀況就是如委員…… 李委員坤城:就是卡住了,不能動,它能夠受理,但是它不能評議,也不能作違憲的宣告。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就是受理了之後…… 李委員坤城:也不能評議嘛?也不能做違憲的宣告?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但是這個能不能……之後要怎麼審理,我想這個是大法官的職權,我們司法行政在這裡也不便再進一步的做評釋。 李委員坤城:我知道,我是想要提醒一下,去年憲法法庭有受理的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這個案件…… 王副秘書長梅英:就是性侵被害人的時效。 李委員坤城:對,提起司法程序的14位倖存者當中,九成的倖存者在受害的時候均為國小或是幼兒園的學童,因為時效過短,超過時效了,不管是刑事或民事,超過這個追溯期,然後就不受理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副秘書長的回應是你也愛莫能助,就是卡在那邊,沒辦法做處理。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委員所關心的這個議題,就是有關於性侵被害人關於時效追溯的部分,確實其他國家他們都會跟一般的性侵案件做不同的處理,有些國家或者是……就是等到他成年之後,認為他真正能夠有能力去判斷說他要不要去申訴的時候,這時候才起算時效,如果就人權保障的話,這一個議題確實是可以做更深入的探討。 李委員坤城:但現在釋憲這一關已經卡住了,怎麼辦?來,我請一下鄭部長好了。部長,延續這一題,今天提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包含民間司改會也認為修法之後有兩個不足的地方,這其實跟我剛剛問的是前後有相關,第一個,檢察官認定已經有犯罪被害而且起訴了,但是被害人拿不到補償金,第二個,兒時受害的被害人在修法之後也沒辦法請求補償,民間的司改會在去年的時候,有特別請法務部是不是……我們是在2023年修法嘛?修法之後是不是能夠按照新法的第一百條重新來做處理,但是你們當時的回函還是按照法務部102年8月2號的一個函,它有舉了兩個案子,這個你們大家都知道,這兩個案子都只能適用在新法施行之後,就是在2023年7月之後,它講了兩個案子,第一個是A女在2017年8歲的時候遭到性侵害,地檢署偵辦之後,在2023年12月起訴被告,然後A女之母在2023年11月代理申請犯罪被害的補償金,但是被駁回,因為補償金的請求時效已經超過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算5年,已經超過了,不得再請求。 第二個案例是B女就讀小學的時候,在2018、2019年遭受性侵害,之後鼓起勇氣提告,並在2023年3月申請補償金,2024年3月地檢署也起訴被告了,但也駁回補償金的申請,理由同樣是因為B女的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權,在2021年按照舊法就已經完成了,因為從2019年開始起算2年,不得再為請求,我不知道部長知不知道這件事情? 鄭部長銘謙:的確外面是有這樣的一個聲音,所以我們法務部也邀集了這些公法、民法、刑法的專家學者一起來討論,在6月27日有就這個來做一個研商,但目前是還沒有共識,我想我們會再進行…… 李委員坤城:那部長的看法呢? 鄭部長銘謙:我們當然是希望儘量去合乎到實際上的需求,因為這也會牽扯到法律學者一直認為的,就是法律安定性的問題。 李委員坤城:對,當初你們回函就是這樣講。 鄭部長銘謙:對,的確是…… 李委員坤城:我是問部長的看法。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是尊重整個研議的結果,我不能夠直接就做一個指導性的作為,我想我們會把外界的聲音如實的在研商會上反映,讓這些與會…… 李委員坤城:那你認為刑法第八十條或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就是有關於時效的…… 鄭部長銘謙:但是以時效刑法的話,我想刑法這部分因為跟犯保的時效,一個是請求權的時效,這個是屬於追訴權的時效,追訴權的時效的話,我們當然是可以……這部分有立法的形成空間,所以我們是支持修正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如果對未成年犯特定的性犯罪的這些,我們可以延長追訴權時效,這部分我們是支持的。 李委員坤城:那你們會主動提修法嗎? 鄭部長銘謙:已經有草案了。 李委員坤城:已經有草案了? 鄭部長銘謙:對。 李委員坤城:那下半年度能送來立法院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就儘快來推動。 李委員坤城:好,有關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補償金的請求時效這部分呢? 鄭部長銘謙:時效的話,有關於舊法時代的罹於時效,在新法是不是有一些……給它一個機會,這部分我們再來做一個研議,因為這都已經開會研議,我們也會儘速來…… 李委員坤城:大概哪時候會有個結果? 鄭部長銘謙:我也不曉得委員…… 李委員坤城:你不能跟我講不曉得啊。 鄭部長銘謙:對啊,因為我們是儘速來推動,當然委員每個與會專家學者的一些看法,我想我們儘快。 李委員坤城:因為大法官釋憲案這邊已經卡住了,所以我才希望說在法務部這邊,當然立法委員也可以主動提出修法,但是我也希望法務部這邊能夠針對這個案子再……因為要嘛就是修法,要嘛就是看你們要怎麼去做解釋,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李委員坤城:我最後一個問題,我看大家剛剛問很長,部長請回,我請打詐中心,今天是執行秘書來。我看到這個重點,打詐專法現在也通過一年了,對不對? 黃執行秘書國師:是。 李委員坤城:好,我看到你們這個報告裡面的重點是說你們還會再做修法就對了? 黃執行秘書國師:報告委員,是,我們目前正在做第二階段的修法,因為在第一次的立法過程當中,確實因為詐欺的手法,它是一個產業鏈,持續在變更,我們要與時俱進同步的來趕上…… 李委員坤城:對,你們修法的重點呢? 黃執行秘書國師:這次修法有三個面向,第一個是加重刑罰,第二個是被害人補償,第三個是有關於禁奢的相關規範。 李委員坤城:相關修法哪時候會提到立法院?有送到行政院了嗎?還是在? 黃執行秘書國師:目前還在行政院在討論,預計在8月14號的時候,我們會做進一步的、再跨部會的做一下意見的整合。 李委員坤城:好,還有一個是針對未善盡管理的平臺業者的求償可能性,這部分呢? 黃執行秘書國師:對,目前以民眾接觸面最多,高達九成的Meta,目前內政部已經有函發兩次給數發部做裁罰,兩次的總金額是1,600萬;而第三個部分,臺北市也另外有送了一批,下午兩點鐘我們也會在數發部那邊持續地再…… 李委員坤城:我說的是有沒有集體求償的可能性? 黃執行秘書國師:有,對於推動民眾求償的部分,也是目前院的一個方向跟目標。 李委員坤城:我是希望剛才講的那三點能儘速把院版送到立法院。 黃執行秘書國師:好。 李委員坤城:還有關於平臺如果未盡善良管理責任的話,則集體求償要怎麼做,這個儘速也要有一個計畫出來,好不好? 黃執行秘書國師:是,謝謝委員指導。 李委員坤城:好,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 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2時35分)謝謝主席,請鄭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大家辛苦了。今天我們來檢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兩年半以後的執行狀況,這個是上一屆會期通過的,雖然那個時候思瑤並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但謝謝召委今天排這個案子,讓我可以去review上一屆所通過的這個法。我們確實在求償部分從代位求償進入了社會福利性質的行政給付,讓繁瑣的程序更簡化,除了適用刑法之外,也加入了健保的重大傷病,這些都是放寬,還包括時效,我非常正面肯定上一屆立法院的努力,修正了新的法案。 從實質的數字上來看,從簡、從速、從優,確實在各個數字上都看到執行成果是顯著的,這些資料是法務部整理的,第一個表格是申請件數成長了1.99倍,而最終也決定獲得補償的件數是成長了2.8倍;第二個表格我們看到的是補償金額,總計是成長了3.32倍,不管在遺屬類、重傷類或性侵類,賠償金額大概都提升了3到4.66倍,所以看得到這個部分的成長;但第三個表格我就要就教於您,這個是每個案子的平均審議天數,既然我們希望程序簡化,加快整個的辦理時間、審議時間,遺屬類補償金的審議天數平均每個個案可以縮短17天,性侵補償金的審議更快,每個案子可以縮短114天,唯獨重傷這一類犯行的補償金,被害人所獲得的審議天數卻比舊法之前還慢了28天,那麼我就想要了解,這一類在執行上有什麼困難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重傷是要做一個認定,最主要是審議的時間、日數很容易受到治療期間因素的影響。 吳委員思瑤:治療? 鄭部長銘謙:治療的關係。 吳委員思瑤:OK,因為重傷,他可能傷得…… 鄭部長銘謙:認定,因為他的治療…… 吳委員思瑤:他恢復的時間需要更長? 鄭部長銘謙:對,因為我們這次是用刑法第十條的重傷規定,再加上剛才委員提到的,包括強制…… 吳委員思瑤:對,健保項目。 鄭部長銘謙:對,重大傷病,這個醫療好不好治,可能有一些專業醫療的問題,所以要等一些的認定,因此治療時間…… 吳委員思瑤:這是理由啦!我也接受…… 鄭部長銘謙:所以…… 吳委員思瑤:我想了解實務面執行的部分,但是能不能夠改進呢?能不能夠有什麼方法?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部分是不是直接跟醫院…… 吳委員思瑤:好,我們就儘可能,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 吳委員思瑤:我要點出這個問題,我也想知道答案,但我接受你剛剛說的答案,既然是重傷類,也許他的治療本身就要花比較多的時間。 鄭部長銘謙:這樣才有辦法去認定是不是重傷。 吳委員思瑤:對,但我想在這當中,這就是執行兩年半的美中不足地方,好不好?我提出一個正面的建議。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再來精進。 吳委員思瑤:好,謝謝。犯保協會很辛苦,這段時間在進行非常多的協力,幫助受害者跟其家屬,但這也是民團對於犯保協會工作的一些建議,我想藉這個時間提供給部長,也就是評鑑的指標,因為要有評鑑才能夠檢視,指標每年似乎是不一致的,未來在評鑑績效上是不是能夠更有準確專業的評估指標?而且儘可能不要報喜不報憂,我提點出來給你們參考。第二個,我看到你們的報告上寫到,現在專任人員是從70位增加到184位,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對。 吳委員思瑤:然後服務的比例從過去修法前一個人要服務136位,現在可能只要七、八十位,但我們是不是還依舊倚賴大量的志工? 鄭部長銘謙:是。 吳委員思瑤:關於志工部分的參與計畫,民團建議還可以再update一下,好不好?目前志工的參與計畫,依我看到的資料,上一次的修正是2010年,如果我們的法一直在精進,但對於志工投入協力的參與計畫一直都沒有做update,我想這個你們應當來解釋。第三個,缺少檢警報案及轉介時間的統計,所以就很難具體核實判斷到底有沒有在24小時內通報,這個的統計也是要強化。最後一個,我們會針對受害者或其家屬舉辦一些活動,這些活動希望不要只以提高參與人次做為唯一的KPI,要能夠更深入,使這一類活動的舉辦更達到值的效果。我把這幾點提供給大家,好嗎?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吳委員思瑤:無論如何我們都有很好的效果,請繼續精進努力。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 吳委員思瑤:謝謝,部長請回。 我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非常遺憾,第二次本屆賴清德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依舊被封殺、否決,而且是全數;我也非常遺憾,最終在投票那一天聽到在野黨的委員們或是總召、黨鞭們說基於政黨合作的理由,所以採取全數封殺。如果不是落實專業實質的審查,最終只是因為政黨合作的必要而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投票,我是高度覺得遺憾的。民進黨團事實上是落實了實質審查,但有兩位被提名人在一些憲政的觀點上,唯有透過實質的審查,我們部分的委員認為觀點上似乎還有待商榷,所以在兩位被提名人的投票上,反映出民進黨團是落實了實質審查。我們很遺憾,基於政治跟政黨的理由,造成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延宕是史上最長,第一次是延宕了116天才行使同意權投票,第二次總統再提名是延宕了126天,我都以總統咨文送到立法院開始計算,換言之,加起來是242天,我們的大法官依舊懸在那裡、癱在那裡。 這一頁簡報的資訊今天大家都講了,也謝謝您剛剛給我們更新的數據,6月份統計是385案未結,您剛剛所update的是有356案,對不對?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吳委員思瑤:但反映出來都是同樣的,人民聲請案都是九成一,現在的未結數量從6月份的354案變成325案,都是人民的權益受損,這就是執政黨、我個人當初也不斷在憲法訴訟法修法的時候一直提的,98%以上都是人民聲請案,如果癱瘓了憲法法庭,受害的是人民的憲法保障權利,事實上,這就是印證嘛!菩薩畏因,眾生畏果,只是很難過的是讓人民來承擔這個苦果。但我要在當中再探尋,從這個表格告訴我們,憲訴法三讀到現在,沒有任何一個案子作成具體的裁判,以及受理案……因為憲訴法受理的門檻是沒有調整的嘛!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吳委員思瑤:但是385個聲請案,我以6月份的案件總結,也只有33%左右,88案是被裁定受理的,另外77%是連受理、不受理都沒有作出決議。我非常尊重憲法法庭,100%的尊重,您是司法行政,您也不能夠去指定、去指使,但是這是人民還是對司法院、憲法法庭有所期待啊!它門檻沒有改變,為什麼連受理都卡住?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我請廳長來說明一下。 吳委員思瑤:好。 楊廳長皓清:跟委員說明,未結案的部分當然包括我們每個月的新收案,所以這些所謂的88件以外的未結案,並不是說他收案收很久,他們都還沒處理。 吳委員思瑤:OK,一直放在那,但是也有新收案。 楊廳長皓清:對,陸續。 吳委員思瑤:但是你們也不可否認,沒有半個案子做成判決啊! 楊廳長皓清:確實。 吳委員思瑤:也不能否認還是有大量積累在那裡的舊案,不管新案、舊案,人民的權利、機關的權利都是一樣大的。 楊廳長皓清:是。 吳委員思瑤:那為什麼在受理的部分? 楊廳長皓清:因為受理的部分要先由主辦大法官跟他的審查庭進行審查,也會請我們廳內的人進行研究,會提出審查報告,經過憲法法庭表決後進行受理。 吳委員思瑤:我知道程序。 楊廳長皓清:有些案子其實是因為它還在請相關的機關…… 吳委員思瑤:提供資訊。 楊廳長皓清:或者是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吳委員思瑤:好。 楊廳長皓清:對,所以其實尚未受理的案子不代表我們現在沒有在進行。 吳委員思瑤:好,我知道這是你的答案,這也是我知道的現況,只是我還是覺得人民的權益不能再等。具體的以機關或立委提出來的案子來說,雖然它案類很少,但它往往成為政治攻防的焦點。我畢竟是代表黨團提出很多聲請案的代表人,我做了這個整理,以第一會期的國會擴權法案來看,從聲請釋憲的過程當中來看,受理,然後暫時處分,到最終的判決是121天,那個前提是大法官、憲法法庭還如常運作的那個時候。憲訴法還沒有惡修之前是121天,當時國會擴權法案內容非常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好多個違憲的項目要進行審查,它是一個大法,一個大的審議案,但是121天大法官做出了決定,憲訴法從送出到受理,好理加在憲訴法最終又開了準備庭,我也有去,是有受理的,它不是連受理都沒有,但是無論如何,憲訴法到現在是196天。選罷法從2025年2月20日提出聲請,到現在是160天,沒有下文。總預算分兩類,各個機關都有聲請,而監察院因為97%的預算被刪掉,可能覺得事證更明確一些,所以很清楚的,監察院聲請的在5月29號是受理了,但是行政部門所聲請的,它對總預算傷害更大的就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這一大包,到現在也是76天,連受理、不受理都不知道。最後是財劃法,到現在也是76天,受理或沒有受理都不知道。 我要再次說,我絕對尊重大法官,我絕對尊重憲法法庭,但是我要表達人民的期待,因為大法官不只要自救,更要救國家!這些都延宕了這麼久的時間,當然,罪不在你們,我要再次講,「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憲法法庭也是承受憲訴法惡修之後的苦果,但是要自救之外,更要救國家。我舉例,總預算的部分一直連是否受理都不清楚,然後還沒有一個終極的判決,我尊重,但是讓國家面臨的困難是,即將要編列下年度的預算,你不知道如何來進行。還有財劃法,因為財劃法的部分未來如果依照現在公布的法令去編列預算,就是3,753億撥給地方政府了,就是沒有辦法,現在公布的法案,但未來如果宣告違憲的話,怎麼解決?怎麼收拾?它涉及中央跟地方的財政。 第二個,因為都沒有具體的行動,就是沒有下文,很多案子連受理與否都沒有答案,其實很多的肉桶法案在立法院,你就很難產生嚇阻的效用,它已經發生了,對不對?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就被通過了,軍人加薪法案就被通過了,包括借錢來普發現金,人人1萬元的案子也通過了,這可能會給社會一個訊息,或者是在野黨的委員也會用這個主張說,大法官目前沒有說違憲。 對於違憲、不違憲的解釋,就會進入我的第三點──國家陷入了憲政僵局,到底違憲不違憲就變成各自解讀,取對其有利一方的解讀,可是憲政的精神不應當被各自解讀,憲政的精神是捍衛每一個人的權利,捍衛所有憲政機關,彼此要履行憲法忠誠義務,這個權力分立的原則非常清楚,但都因為大法官目前被卡住,讓憲政議題成為各說各話的戰場跟舞臺,我真的覺得很痛心、很遺憾,罪不在你們,罪也不在憲法法庭,只是我還是要沉重地呼籲,大法官除了要自救,對於憲訴法的惡修,癱瘓了史上最高的門檻,讓它難以做出評議,但是大法官救的不是只有自己,大法官要救國家,是憲政機關最後的保護者,如果大法官不自救,這些事情會一再地惡化。 我非常希望朝野和解,我非常希望遞出無數的橄欖枝,我說過我願意在立法院種下更多隱形的橄欖樹,但是如果這些問題沒有解決,那個合憲性的問題、憲政的問題就會流入一個朝野之間各說各話的僵局,這不利於朝野的和解。我要再次說,憲法法庭的解釋,不是要讓兩方各自取得最有利的答案,然後繼續對立,不是的,是讓大家回到憲法的精神,讓大家都能夠服從憲法法庭的裁判,然後我們在這個基礎之上去進行必要的和解跟政黨的合作,可是現在就各說各話,我非常的沉痛!我相信在場的幾位委員,即使我們政黨不同,但沒有人喜歡打打鬧鬧,沒有人喜歡一再地對立,但是憲法法庭對於憲政僵局,或者是一些法案的方向,是有其責任來給予更明確的方向的,也讓立法委員更有所依循。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恪遵憲法是放在我們誓詞的第一句話,請憲法法庭給我們明燈吧!好,謝謝,加油,辛苦了!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謝謝吳委員。 下一位請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12時5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陳委員昭姿:部長好。我今天有一些問題要請教您,但是我希望請您能夠按捺住情緒,就是我請您回答的時候您才回答,因為我的質詢時間很有限,我也不要跟部長吵架,所以請您不要在我沒有請您回答的時候就回答、就搶答,然後我也希望您能夠針對我的問題來回答,我沒有問的問題就不要回答,部長這樣可以嗎?我們各盡我們的責任跟義務。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部長,這張照片你站在中間監交印信,右邊這位您認識嗎?他是誰?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北檢檢察長。 陳委員昭姿:臺北地檢檢察署署長王俊力,是嗎? 鄭部長銘謙:他是檢察長,不是署長。 陳委員昭姿:好,檢察長。部長,王俊力的升官似乎是搭乘著超速列車。你看,2020年6月他擔任桃園的地檢署檢察長,一直到2021年11月他就升任了法務部調查局局長。請問部長,這1年5個月當中桃園市市長是誰,您記得嗎? 鄭部長銘謙:是鄭文燦。 陳委員昭姿:好,鄭文燦。這張照片就是2024年7月王俊力升任臺北地檢署檢察長時的交接照片。去年鄭文燦因為華亞科技園區的弊案涉及貪污被羈押、起訴,當時就有傳言,2020年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的王俊力,針對同一個案件用查無犯罪事證核定簽結,他用查無犯罪事證核定簽結,但基層檢察官內部盛傳,當時桃園地檢的承辦檢察官在偵辦過程當中,其實都已經掌握金流、人證、物證,但被壓著不能辦,一直到2024年才又重新啟動偵查。我想請問部長,你有沒有聽過檢察體系內部這些消息、這些傳言呢?你有聽過嗎? 鄭部長銘謙:這些我不知道。 陳委員昭姿:你不知道?所以,部長,基層檢察官都知道的事情,媒體也都在傳,但是法務部部長都不知道這件事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傳言是真的嗎?我是覺得如果真的有罪,這個王俊力檢察長有這個…… 陳委員昭姿:您不知道這個傳言…… 鄭部長銘謙:我想大概我們檢察界都會清楚嘛,但連我都不知道,可見這些傳言根本是子虛烏有嘛。 陳委員昭姿:你不知道,但你又知道子虛烏有。 鄭部長銘謙:這些子虛烏有…… 陳委員昭姿:你不是都不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如果說真的有這樣的傳言,我想大家都會知道,因為檢察界就那麼小。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知道,現在基層的檢察官都知道,媒體也都知道,就是唯有您不知道,好。 上週社群媒體出現一大堆有關前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的對話截圖,簡報上面這三張林錫耀跟當時擔任國安諮詢委員陳俊麟的對話截圖,請問部長有看過嗎?有看過或沒看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大家都在傳,是真是假,我們掌握這個消息的時候,也請臺高檢署…… 陳委員昭姿:所以您看過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消息一定會通報的,那一定會請臺高檢署來做了解、調查。 陳委員昭姿:你認為真實性有多少? 鄭部長銘謙:是真是假不知道啊,所以要調查。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剛剛的意思是現在在調查中嗎? 鄭部長銘謙:委員,你不是打一個問號嗎?是真是假不知道,所以要調查。 陳委員昭姿:好,那誰在調查?怎麼調查? 鄭部長銘謙:司法調查。 陳委員昭姿:好,那請問會找裡面涉及的這些人嗎?你會找林錫耀、陳俊麟、蔡清祥還有蘇貞昌來問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既然已經進入司法調查,如何調查是屬於偵查的策略跟規劃。 陳委員昭姿:又來了!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一定要如實的講法律的規定嘛! 陳委員昭姿:這個資料都有,名字都有,這麼精明的司法…… 鄭部長銘謙:我如實的把法律規定…… 陳委員昭姿:上面都有人名啊!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昭姿:拿出辦柯案的精神,把所有人都全部拿出來問一問嘛!問清楚,我覺得我這是合理的請教部長,這裡面談到的人名,都應該叫來問一問嘛! 鄭部長銘謙:我想委員的聲音大概辦案單位…… 陳委員昭姿:要辦案嘛,好,部長說他們都會聽到。 鄭部長銘謙:辦案單位他們會詳細來了解、調查。 陳委員昭姿:我在國會殿堂請教。部長,媒體說法務部在7月14號就把這些對話內容發交給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由主任檢察官來查辦,請問你有信心能夠辦出真相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會依照蒐集的證據來認定事實。 陳委員昭姿:真相,我講真相嘛!有信心嗎?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檢察官會努力偵辦。 陳委員昭姿:好,為什麼我要這樣問呢?因為王俊力在當臺北地檢署檢察長之前,他就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這些都是他的同事耶!那法務部跟高檢署會硬起來辦自己人嗎?他敢辦自己人嗎?還是看看這個訊息真假,裡面到底有沒有「喬」人事都不查?他是自己人欸!部長,可能嗎?他的同事們會辦他嗎?會真的認真去辦嗎?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檢察官就是依據法令、依照調查證據來認定事實嘛,那我想檢察官會積極偵辦。 陳委員昭姿:部長,請你講清楚一點,就是讓司法該辦的要辦? 鄭部長銘謙:對啊,就是證據到哪裡認定就到哪裡,那到底有沒有涉及犯罪或行政違失…… 陳委員昭姿:但我要提醒你喔,這些人過去都是他的同事喔! 鄭部長銘謙:那由檢察官來做案件的處理、偵辦來了解嘛! 陳委員昭姿:好,部長,我們要的是真相,趕快!司法民調這麼低,我們真的希望趕快挽回臺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部長,今年法務部釋出24名主任檢察官的缺額,前天林俊言被你圈選升任主任檢察官,整個流程是依照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的遴選要點來進行,從各個地檢署內部先推薦,然後檢察長報部彙整,總共有64名檢察官取得推薦資格,最後有36名進入檢審會的會議,再由部長您親自來做最後的圈選定案,那我想請問部長,您圈選林俊言升任主任檢察官的理由是什麼?他有什麼優點?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圈選是檢察官審議委員提名1.5倍給我圈選,經過層層的…… 陳委員昭姿:我剛剛已經說了,就是您為什麼沒有取那另外12名? 鄭部長銘謙:他們有排序嘛,我想這次的檢察官都很優秀,能夠進到票選…… 陳委員昭姿:您圈選他一定有您的道理啊! 鄭部長銘謙:那你要聽我講,你為什麼要插話?你都不讓我講…… 陳委員昭姿:你不要講程序…… 鄭部長銘謙:那我怎麼講咧? 陳委員昭姿:我只問你說您認為林俊言有什麼優點。 鄭部長銘謙:你都不讓我講,我要講你又開始插話。 陳委員昭姿:好,他的優點。 鄭部長銘謙:對啊,你剛才這樣,你講話我沒有插話,結果我現在解釋,你又插話。 陳委員昭姿:你一直在講我跟你講過的事!好,請問你,你為什麼會圈選林俊言? 鄭部長銘謙:圈選的緣由是我根據他們票選跟推薦的名次嘛!我不會……林俊言是北檢第五名,本來是第六名,後來是有一位檢察官自己撤回了,所以他遞補到第五名。以北檢歷年不是五名,就是六名嘛!這次我圈到第六名,這個名次我不會去改,我完全……因為這是檢察官民主的機制票選推選出來的,我當部長就要尊重檢察官的共識嘛!所以不是只有北檢,包括新北檢,也包括其他各地檢署的我都不會……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一定認為他有優點,你才會選他嘛,他有優點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優點不用說我去選他……這個是檢察官公認的,當然林俊言…… 陳委員昭姿:由您來圈定啊! 鄭部長銘謙:他的推薦……人家就有講他辦案是非常有學問,他日文非常好…… 陳委員昭姿:好,非常有學問…… 鄭部長銘謙:你要聽我講,好不好? 陳委員昭姿:你剛剛都不肯講啊? 鄭部長銘謙:沒有,我現在就要講,你要問我就繼續講嘛,我還可以講很多呀! 陳委員昭姿:好,很多優點…… 鄭部長銘謙:對啊,你都不聽我講…… 陳委員昭姿:我聽聽看…… 鄭部長銘謙:那我繼續講,讓我講完,好不好? 陳委員昭姿:好,我聽聽看您說他的優點嘛! 鄭部長銘謙:他是非常有學問,日文也非常好,他借調到最高檢察署在那邊辦事,他在憲法法庭、大法庭發揮很多精湛法律的見解,所以說服憲法法庭……譬如說在刑事大法庭採「實質影響力說」,所以對林益世案就一錘定音了,另外…… 陳委員昭姿:好,部長謝謝你。你認為他的專業能力精湛,他非常好…… 鄭部長銘謙:因為他專業,學問淵博…… 陳委員昭姿:好,學問淵博…… 鄭部長銘謙:辦案件也辦了洗錢案…… 陳委員昭姿:部長…… 鄭部長銘謙: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發票,全國第一件的電子發票詐欺案;然後違反森林法盜採檜木案……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了解了。既然檢察官他…… 鄭部長銘謙:族繁不及備載,很多的優點,辦案也厲害、學問淵博,為什麼不圈他呢? 陳委員昭姿:部長,請停一下。這樣的檢察官…… 鄭部長銘謙:所以就獲得了檢察官的票選推薦嘛! 陳委員昭姿:你又來了! 鄭部長銘謙:我要講你又不讓我講。 陳委員昭姿:好,你講完啊!講完了。 鄭部長銘謙:我還沒講完,我還有很多可以講的…… 陳委員昭姿:這樣一位在問案的時候,可以直接恐嚇對方「給我試試看」的檢察官,偵訊的時候也不依法錄音、錄影的檢察官,在部長眼中卻是滿滿的優點,講不完的優點! 鄭部長銘謙:這是檢察官票選出來推薦的喔! 陳委員昭姿:好,我了解了,我現在了解了,謝謝你今天的回答。好,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我們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麥委員玉珍:(13時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麥委員玉珍:部長好。想要請教部長,去年12月我們民眾黨林國成委員揭露一件泰國移工在臺灣被三臺車撞死的悲劇,這三臺車,其中一車是酒駕、一車是無照駕駛,但最後苗栗地檢署對三名駕駛都以「不起訴」偵結,再議也以「無告訴代理人」為由駁回。在偵查的過程中,泰國辦事處也未接獲通報,最後家屬跨國求救,向林國成委員陳情才有得申訴,這顯示了我國的司法制度、勞權對於合法移工在臺灣的權利有很大的問題。請教部長,依據現行的法規在臺灣被撞死移工的家屬,是不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中應該被保障的主體?是嗎? 鄭部長銘謙:這些外籍移工,如果有發生犯罪被害補償的原因以及條件,他是可以當作一個主體,這的確是沒有錯的。 麥委員玉珍:好,如果是的話,依據該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警政機關針對犯罪被害人要告知警政偵辦重要進度、刑事偵、審程序及權益等事項。」請教一下,依照法條的解釋,你認為有沒有及於被害者家屬上述權利?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既然是警政主管機關,應該由警政主管機關來回答這個問題。 麥委員玉珍:好,所以我沒有點名誰,看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再來幫我們回應一下,這法條的解釋有沒有及於被害者的家屬? 黃副組長南山:委員好,被害人家屬是納入在裡面的。 麥委員玉珍:納入在裡面? 黃副組長南山:對。我們會…… 麥委員玉珍:是在法條裡面? 黃副組長南山:對,因為當事人死亡,我們偵辦的進度就必須告知家屬。 麥委員玉珍:好,如果是這樣子,這個案子要告訴家屬,為什麼你們沒有告知?我要請教一下這樣一個案子,他在臺灣已經死亡了,但是偵辦的進度、程序、權益在實務上是如何告訴家屬的?你們怎麼去告訴家屬的? 黃副組長南山:報告委員,這件案件可能我們還要再了解一下,是不是容許我們了解以後再跟委員做報告? 麥委員玉珍:了解是去網路找資料嘛!所以這樣了解的話,我問你幹嘛?我自己找就好了。所以你們法條裡面就是有漏洞,法條裡面是規定要告知被害人,但沒有告訴家屬,所以被害人死掉了,你們就對三個駕駛人不起訴,因為無告訴代理人,你們沒有告訴他們的家人,也沒有告訴我們的臺辦,所以家屬才要跨國求救,但是你們竟然可以這樣子偵辦!簡單來說,我要問你,你有沒有……你現在說不知道,但我要比喻,我想要知道你有沒有在意、有沒有禁忌關於死的問題,有嗎?有禁忌嗎?我問你,你有禁忌嗎? 黃副組長南山:不會,沒有禁忌。 麥委員玉珍:沒禁忌我就講得比較白話一點,比如現在少子化,你是三代單傳,你被三臺車子撞死了,法律上只要告訴你就好,但你已經死了,要怎麼告訴你?寫信告訴你嗎?燒給你嗎?所以用什麼方法告訴你?但是現在法律上檢察官、法官就不用告訴家屬,這是法律上的漏洞,因為今天是修法,所以我為什麼要提出來,因為沒有代理人,三個撞死人的人最後無罪,或者沒有起訴,如果這樣子你接受嗎?這個就是我們要來陳情,要來跟你們講的問題,我們沒辦法去接受這樣子的法律,法律上是要告訴被害人,但是人已經死了,你要怎麼告訴他?但也沒有告訴家人,你們還在辯! 還有,語言溝通的問題,實際上是由警政署與翻譯人員負責,還是由外交部當地駐外辦事處聯絡?這一些的溝通都有SOP嗎?如何去辦理這樣的案子?難道需要辦事處去找立法委員才得申訴?這樣子的法律漏洞,不就是間接影響被害者再議的權益嗎?所以我們要能告知家屬,才不會讓無告訴代理人這樣荒唐的事情產生。我們希望你們能做得更好,你們都是法律人,但是你們辦案是這樣,所以我為什麼要這樣比喻,假如是你的話,你能接受嗎?這個是辦案的方式嗎?被害人的家屬……或者沒有代理人的話,就可以不起訴,可以這樣子辦案嗎?可以的嗎?我們希望真的是人民可以用到、又有保障再去修法,但是我們看到法律上是這樣子,所以我們請……其他人沒辦法回應,但我們部長很會「編」,來,你說一下。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這個需要的話,我們就研議修法。 麥委員玉珍:好,謝謝部長。再來,我想要請教一下,現在根據我們法律,不管國籍為何,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就犯罪被害者接受本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在臺灣有很多新住民移工,他們也是不能被忽略的,新聞也看到移工遭雇主虐待、性侵、性騷擾,由誰來告知被害人相關權益?他們的權益包含在第十五條裡面,明定生理、心理、醫療、申請被害補償等等補助,這個時候的語言溝通,實務上由誰來負責?還有訴訟程序中的陳述是誰來陪同?有沒有翻譯人員?這個部分想要請教一下。 鄭部長銘謙:請犯保協會的張董事長來回答。 麥委員玉珍:好,麻煩你。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的理念,所以外國籍的被害人服務跟本國人民並沒有什麼不同,本會會基於保護服務以及經濟補助均有一致性的標準,沒有差別對待。 另外,我們非常重視有關於外籍被害的事件,所以我們在去年的7月1號跟今年的4月11號共召開兩次跨部會的會議,邀請警政署、外交部、陸委會、衛福部、勞動部等機關研商相關服務的議題。外國籍的被害人服務可能會面對聯繫的問題、語言的問題、家屬在臺停留時間的問題,以及法律事務委任代理的問題,我們會請各個分會透過警察、檢察機關提供協力或聯繫外國駐臺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另外,剛剛委員…… 麥委員玉珍:這個聯繫或是業務我們都了解,因為我常常要去被害人保護協會在臺中那邊的分會求救,我每次都是這樣帶被害人去,這樣的過程我們都知道,但是我們想要的是,警政署、移民署、衛福部都有栽培翻譯人員,現在我們要的是被害人保護協會這邊有這樣的條件,但我們想要的是心理輔導也好,或者是性侵、性騷擾這樣隱私性的,對於隱私性的,你們怎麼做溝通?不能今天來就隨便抽一個人幫忙翻譯,下一次來又抽另外一個,已經是隱私了,所以我們要做這樣子的服務,你們有沒有想到心理輔導是一個心理師,但是翻譯人員不能常常換,我的意思是這樣,你們有沒有這樣子的協助跟處理? 上一次我們看到勞動部引進移工,去年有一位從事家事的移工,他遭受雇主性侵九個月又限制他的行動,你們社會處也沒有去訪視,對於這樣的案件,我們希望被害人保護協會,我們政府是半個政府了,對不對?我們希望真的落實服務及有效的幫助。我看到移工這樣被侵害,到最後由誰來提供翻譯跟協助呢?我常常帶被害人到法院,要去找被害人保護協會時,繞了好幾圈才進到裡面,針對送案的窗口,我們希望能修法跟保護,因為這個保護協會是幫助被害人,被害人就是弱勢,他們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人協助,但是他們在遞案或者是在窗口的時候,你們被害人保護協會有沒有安排志工或者其他人在現場提供詢問或協助?如果他真的是被害人,你們是不是馬上就可以協助了?不要讓他們自己去找,或者是由知道的相關社團找到他們並協助,是不是可以在法院主動提供協助,而不是被動的讓各個單位去找你們,你們才來協助,那就慢一步了,有很多真的就沒辦法協助了。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不要有語言的隔閡,還有不要漠視被害人的犧牲。 今天我們點出很多問題,希望各部會要跨部會協助,因為我看到相關的資料,大家說的都不一樣。我們希望這樣才能真正應用這個資源,政府有這樣的保障,要應用這個資源才能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跨部會是不是可以更積極來去做這件事?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剛剛委員所說我都非常贊同,另外也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目前在犯保協會各個分會已經有好幾件外籍移工不幸的一些事件,因為不適合在這邊揭露相關的個案…… 麥委員玉珍:是。 張董事長斗輝:其實我們是跟保護本國人一樣的,甚至有一些不見得比對本國人保護的差,我就以幾年前的一件不幸事件──越南岸際浮屍,有十幾個人被害,雖然不符合犯罪被害保護扶助的對象,我們犯保也一樣去募款協助,這部分我想我們會盡力協助。 麥委員玉珍:我們都知道你們有這個功能,但我們就是沒有辦法看到它落實,我們希望更精進、更落實,法條裡面的服務機關當然要落實,我們要的是這樣,不是說你們沒有在做服務,我們是說更貼切、更落實的服務,這個就是我的建議,我親身帶很多人去被害人保護協會求助,這個就是我的經驗,還有我覺得不足的地方,謝謝。 張董事長斗輝:謝謝委員,我們會更加努力。 主席:現在請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請陳冠廷委員。 陳委員冠廷:(13時17分)你好,我們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部長好。最近社群媒體有一個很典型的案例,就是像朋友傳來訊息,請人幫忙小朋友投票等等,一點進去,帳號可能就被盜了,接著他們就去騙更多人。其實在我們辦公室就有兩、三個被騙,對於這個部分,我認為他們是在攻擊我們社會彼此的信任度,而且這個是整個系統上的攻擊,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更加警覺,我想請教打詐中心或者是法務部,有沒有把類似這樣假借社交互動的詐騙模式納入詐騙的警示分級? 鄭部長銘謙:凡是有詐欺的手法,不管各種形式的詐欺,使人陷入錯誤、交付財物,這部分都是我們偵辦的範圍。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針對這個新型態的詐欺犯罪模式來加強偵辦。 陳委員冠廷:是否可以要求平臺業者,特別是對異常分享,因為短時間大量傳同樣連結大概可以被偵測到的,是不是能夠要求這些平臺業者對這些異常行為,不僅僅是監測,甚至能夠截斷? 鄭部長銘謙:我想在打詐國家隊裡面,大家各自有彼此的分工,這個是屬於數發部跟業者所做的聯繫及下架。 陳委員冠廷:我也是藉著這個機會,因為我不認為它只是數位部負責的而已,因為這包含追蹤還有打詐,法務部也有很重要的角色,我希望未來可以要求平臺,不然像我們這些朋友們、員工們受詐騙之後,請求LINE或是相關平臺協助時,它就是無限迴圈,填表、寄信、等候回應,幾週過去什麼都沒有了,針對這個部分,這是我們的數位韌性,也是我們對法務部的信任部分,我是希望法務部及相關單位能夠把這個部分納入一個重要的政策面來做考量,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陳委員冠廷:再來,第二個部分就是關於ATM擾民的一個政策,我們也接到滿多的訊息,這個部分我們請執秘上台好了。執秘,我知道現在為了防堵詐騙,很多銀行都調降了ATM的提款上限,這個作法的用心我們可以理解,我相信也確實能夠對第一線的車手造成一些阻礙,這是有用的。可是單純用這種限制的手法,你等於同時也限制了多數守法民眾的便利,這個地方你要怎麼去權衡?不知道指揮中心有沒有研議其他更聰明、更有智慧的方式,不會影響到一般民眾的防詐新措施? 黃執行秘書國師:是,感謝委員提出這麼寶貴的意見。事實上,對於民眾的便利性方面,通常都是我們打詐指揮中心在考量每一項策略跟政策時優先思考的。因為從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到113年對ATM提款是高發,高發的狀況我們分析都是在ATM的提款;針對車手的部分,我們也曾經抓過非常多的個案,他身上帶了幾十張的提款卡同時在提領,為了阻斷這個面向,所以才會透過金管會,我們在跨部會的合作討論之後,先調降各ATM提款的限額,這樣子…… 陳委員冠廷:我直接來做快速的回應,你為了要阻止犯罪率,犧牲了其他99%一般民眾的權益,等於你沒有精準的去打擊犯罪啊!你直接用最簡單的方式,但這不見得是最好的方式,你就是全面對每一個民眾都去限制嘛! 黃執行秘書國師:這個分兩個階段跟委員報告,我們考量到一般民眾日常生活所需,在同一個銀行可以提領到10萬到15萬,不過各銀行的狀況不一樣,跨行提領的話是有3萬元的限制,因為以一般生活正常支出來看,他不會同時提領這麼多,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臨櫃去做提領…… 陳委員冠廷:我還是認為……對啊!臨櫃。我們已經被很多國外來臺工作的這些人士講在臺灣,銀行是最讓他們心煩的,因為他要花好多的時間去做好多的事情,但是同時詐騙還是一樣猖獗。這個部分您思考一下,不要無差別的,沒有一個政策是無差別就可以去做的,比方普發1萬元,為什麼我們反對,因為我們認為這必須要有一些相關機制,比如排富等等的,同樣的東西、同樣的機制,你也去思考一下,不要全面性的去做這個事情。 黃執行秘書國師:是。 陳委員冠廷:再來,我再針對資產追回的部分來請教部長。部長,其實我們知道,現在去追討這些詐騙集團的犯罪金額,再回到一般民眾的手上,可能要花的時間是非常多的,所以我希望法務部可不可以去研議一下,包含韓國、新加坡都有相關的被害人保護基金的制度,針對被害人保護基金這個制度,我想是可以用他們被沒收的犯罪所得去成立這個基金,這是作為被害人的最後一道安全網,這個在國際上證明是有效的方法,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回去研議一下?最快速的先把這部分的損失,讓這些受害者能夠先拿到。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研議,我想我們跟打詐指揮中心再來做研議,我想這個是要跨部會來做處理的。 陳委員冠廷:當然,我們不認為這是一個部門的事情,我希望你們去研議一下,不同國家的經驗可不可以共同來納入考量? 部長,最後這個問題就跟今天的議題沒有直接關係,但我覺得我們要思考一下。其實最近這幾個禮拜我有在想我們國家的羈押制度,我自己是被幽靈連署罷免的,罷免我的其中一個人用錯誤的或者甚至是假造的簽名,他後來是被羈押了。但是我認為法務部也好,或者是我們來思考司法的這個部分的時候,我認為一般的民眾也好,就算他有犯罪,他應該要接受的是一般的審判,而不是用長時間羈押作為唯一的方式。雖然他是罷免我的人,他是用錯誤的甚至是用偽造的簽名來罷免我的人,但我還是認為他似乎有過長的時間在羈押的狀況。當然你們會說有串供的嫌疑,我是希望我們一起來思考,對於非暴力的犯罪、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犯罪,你們是不是一定要用限制人身自由到這種比例的方式去做這種法律上面的攻防?我自己的想法,也希望大家參考一下,因為有很多外國媒體及一些人權組織有在請教我們相關的問題,就是在未經審判之下的羈押頻率是不是太過頻繁,我講的不只是他,特別是政治人物,這個也不分藍綠,我們都有相關的經驗,我還是希望有一個更加對等的審判空間。這個問題我還是要跟部長討論一下,我想問的是這有沒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怎麼樣可以符合人權跟世界潮流?謝謝。 主席:在宣布會議結束之前,我先提一個東西,就是要麻煩一下法務部及矯正署,針對保外就醫管理辦法,我剛剛提到所謂7天的那個部分,還有對於某些特定案件,例如性侵案件的保外就醫者要不要施以電子監控,這是不是一個超級大的漏洞,而且對我國的婦女極度的危險跟不公平,是不是你們要趕快就這個辦法去修改,修改之後送立法院備查?請思考這個部分,因為我覺得行政機關不要再每天搞那些政治鬥爭了,麻煩放點心思在治理這個國家,好不好? 第二個,請上的部分,我想麻煩法務部在本週內能夠回報幾個問題,就是近五年來(109年到113年)一審終結時檢察官提起上訴的件數,其中檢察官自行上訴的件數、被害及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的件數,最後是檢察官通過的件數,這些數字麻煩給我一下,因為我要看一下當事人請上成功的比例,這個部分的資料請提供給我。 第三個,這段時間以來,因為我剛剛聽陳委員講到的部分,我覺得那個……現在是怎樣,檢舉綠的跟檢舉藍的,辦法完全不一樣,我自己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我自己幹過第一線的檢察官,我構成要件扣得很緊,結果我的告發沒有人理我!我在這邊的告發沒有人理我!我告發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沒有人理我!我自己幹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我幹過第一線檢察官,我不會濫訴、我不會亂講,結果我的告發沒有人理我,這就是我國的司法!然後對其他的案子亂羈押、亂搞一通,大搜索、大羈押,然後跟我說你認為司法是公正的,公正個鬼啦!我自己第一線幹那麼久,我熱愛檢察官這份工作,我到今天還是堅守當年的偵查不公開,我不會把當年查到的東西、知道的政治人物的東西到今天來賣弄、上節目去講,就是因為我熱愛這份工作,我希望我國的司法是公正的。結果到這裡來,我幹一個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而我的告發沒有人理我,這就是我國的司法制度!這就是你說的公平、公正、獨立!今天民進黨的委員也說有必要這樣子做嗎?有這麼嚴重到要羈押嗎?連民進黨的委員都看不下去了。我今天在這裡看到各位從事司法工作者、我以前的長官,我的心情是怎麼樣?我自己幹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結果我的告發也不被當一回事,這就是我們中華民國人的悲哀啦!算了! 好,麻煩一下,針對今天的問題,我剛剛提到的性侵被害人保外就醫完全不受監控,這是多丟臉的一件事情,讓我感覺到,我國的司法陪著政治人物在搞鬥爭,這種這麼嚴重、保障我國婦女的事情沒有人管,一個大漏洞在那裡,性侵被告保外就醫完全沒有人管,麻煩請注意這件事情。我痛恨這種侵害婦女、欺負弱小、侵害小朋友的人,我一輩子痛恨,一輩子要與他們為敵!麻煩法務部跟矯正署要做到。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問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徐欣瑩所提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針對「保外就醫受刑人再犯」事件,本席基於監督職責所提出的分項論述與改進建議,就國家矯治政策的人權保障與社會治安維護、制度缺失、責任檢討與制度重建三大面向,期盼從源頭改革,杜絕憾事重演。 一、保外就醫制度的重大制度風險:從個案引爆集體不安 江姓受刑人因強盜性侵遭判刑近20年,在保外醫治期間未依限返監,竟再度犯下相同惡性罪行,此非單一行政疏失,而是整體制度設計與執行節點的全面失守。此案突顯出: .風險預警機制形同虛設:高風險受刑人保外後並無實質監控,對其病情好轉後未即時返監缺乏主動干預作為。 .跨機關執行落差嚴重:新竹監獄與新竹地檢署均聲稱程序完備、無瑕疵,但受刑人卻能失聯近一月且多次行兇,顯示法定程序與實際風險管理脫鉤。 .公信力與社會安全雙重受創:原用以展現人道關懷的保外制度,反成社會恐懼與制度失能的破口。這不是個別機關道歉了事的問題,而是整體矯治政策需要重啟盤整與制度防線重建。 二、制度缺失盤點:從法制、執行到風險治理的斷鏈 1.高風險受刑人保外審查標準欠缺多維風險評估 .目前保外就醫的審查以醫療評估為核心,缺乏矯治表現、犯罪重複風險、社區適應能力等綜合風險評估。 .江男刑期尚有四年六個月,過往又涉及嚴重暴力性侵,矯治歷程應為重點觀察對象,但並無配套強化措施,反映「病情嚴重」即為通行證的潛在制度偏誤。 2.保外期間監管形同空白,未建立即時監控與回報機制 .目前保外就醫期間由受刑人自行就醫與生活,實無有效的行蹤監控與醫療進展稽核。 .即便病情好轉要求返監,整體回報過程竟可長達數週,甚至在未報到的數日內,檢方與矯正機關也無強制拘提與通報警政作為。 3.跨機關通報與執行協調機制失靈 .新竹監獄、地檢署、地方警政機關與衛福部醫療體系缺乏明確交接與聯防協議,導致延遲介入與災難發生。 .法定程序的完成,無法替代積極執行與風險掌控的責任。 三、制度改革建議:建立「高風險保外監管強化模組」 (一)立法層面:修正《監獄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增訂「高風險受刑人保外就醫」之特別審查條款,明文規範對於重罪或累犯傾向者,須有多元評估(包含心理、犯罪傾向、矯治表現、醫療可行替代方案)並由跨專業審查小組決議。 .增訂保外監控條款:針對高風險者,得裁定佩戴電子監控設備,並定期回報醫療進度、居住處所與移動紀錄。 (二)行政體系重建:建置「保外就醫風險預警與跨機關即時通報系統」 .由法務部矯正署主導,結合衛福部、警政署建立保外受刑人資料庫,並訂有即時通報、風險上升預警、期滿未報到自動通報警政單位機制。 .建立「三日不報到即啟動警政介入機制」,加快拘提流程。 (三)執行強化:建立「保外監察官制度」與地方追蹤網絡 .借鏡「緩起訴附命觀察制度」,於保外就醫個案中引進「監察官」角色,定期訪查與進行風險滾動評估。 .地方衛生局、社會局、警政單位共同納入監督網絡,透過訪查、實地核對與醫療查證建立實質監督能量。 (四)資訊公開與問責:建立「個案揭露機制」與「責任歸屬清單」 .法務部應定期揭露保外就醫案件統計、審核標準與執行回報率。 .本案相關失職人員應依法行政究責,未履行通報、延宕執行者應啟動懲戒與問責程序。 四、制度失靈毋庸諱言,道歉不是終點,改革才是起點 社會可以原諒一時疏失,但不能容忍制度缺陷一錯再錯。保外就醫本應是國家體現人道的象徵,但在缺乏風險控管的前提下,反而成為危害社會安全的破口。我們拒絕用「依法辦理」掩飾執行失能,更要拒絕讓人權保障成為治安破口的藉口。本席將持續督促法務部檢討法制、加強執行、重建跨機關合作體系,讓保外就醫不再成為潛在的犯罪引信,而是真正能兼顧受刑人健康與社會安全的制度設計。唯有正視問題,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的安全與信賴。 主席:最後我跟各位報告一下,我真的很不喜歡介入政治鬥爭,但我剛剛講的每句話真的都是我對於司法走到今天,這一年多走到今天我心裡的痛,那個是很痛、很沉重的痛,為什麼我們今天司法明明應該……你們這些長官當年告訴我的不是這樣,我自己當檢察官的時候很笨,我就是該怎麼做我就怎麼做,一切依照證據說話,結果這一年半給我的感覺是,司法怎麼會走到今天,淪落、自甘墮落到今天這個程度?所以我才會很生氣這件事情,否則我不是一個喜歡洗臉別人或是不給別人臺階下的人。各位看我在這邊質詢官員,官員有時候答不出來、迴避,我就想說點到為止,我也不想不給你臺階下,但是我今天看到司法淪落、自甘墮落到今天這個程度,我才會覺得說,如果有一天我有辦法改變這個國家的話,我一定要狠狠的把這個司法改善過來,沒有司法……民主國家、正常化現代國家的司法是要獨立,怎麼會陪政治人物搞到今天這個地步? 你還敢跟我講沒有雙標,你還敢講嗎?你敢講,你知不知道基層的檢察官、法官私下怎麼跟我們說的?我剛剛到這裡來,有一堆基層的檢察官、法官因為看今天的直播而傳訊息給我,在那邊真的看不下去。跟各位長官報告,如果你們真的有心為這服務三、四十年的司法體系還留一點尊嚴的話,請真的獨立、公正的從事司法的工作,謝謝各位。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