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星期五)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2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作以下決定:第3會期第2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廖氏宗親會的朋友,幾位廖姓立委請趕快致意。我們掌聲熱情歡迎廖氏宗親會。 現在進行第三案。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更正第四案,報告事項第四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十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廢止「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廢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廢止「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廢止「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廢止「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廢止「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廢止「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廢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廢止「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企業併購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農業部函送「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英國(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為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可忽略之發生國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西班牙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農業部函,為廢止「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農業部函送「亞汰尼(Isotianil)農藥有效成分」等4種檢驗方法及修正「農藥礦物油(Petroleum oil)耐冷試驗檢驗方法」等2種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經濟部、國防部函,為修正「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七條條文及「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發布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第二十四條附件九、「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中央銀行函,為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文化部函,為修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六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法務部函送「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會議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國防部函,為「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環境部函送「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蟎劑錫蟎丹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80案至第435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89至91、94、103、106、378、413、43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414、425、428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八十、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提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原住民入學比率,並增設原住民行政警察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保護孕婦員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原住民族地區警察人力及原住民警察任用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協調移民署研議補足各地區專勤隊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國外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加強促進原住民員警優先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辦理降低槍枝走火安全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派員參加「世界應急通訊大會」出國旅費之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加強警紀認知與法治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詐欺車手專區應定期發布與更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調查識詐成果、落實分齡宣導及防堵帳戶金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打詐宣導經費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落實執行應受尿液採驗人定期採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如期如質完成英才樓及三民樓冷氣裝設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113年背心式防彈衣採購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資訊服務費增加原因檢討與策進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因應司法變革充實鑑識質量」科技計畫擴大實務合作精進計畫績效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水電費遞增原因檢討與撙節電費策進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一般事務費增加原因檢討與策進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雜項設備費增加原因檢討與策進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學生違紀情事改善措施,以及軍訓、生活管理成效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提升靶場安全與射擊教育策進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報名、畢業生及休退學人數增減原因檢討與策進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六)及(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5項決議(五)及(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共統戰滲透分析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大陸及港澳人士來臺申請等規劃及期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與越南駕照互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部駐紐約文化中心霸凌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備局「中科院九鵬基地火工意外後續處理狀況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國軍採購人員專業職能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二、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落實各級心理輔導工作,提升自殺防治應處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三、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六)及(二六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四、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部所屬偏鄉營區醫療量能補足及軍醫專業人才留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涉陸背景役男入營服役分發管制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加速輔導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資源協助與輔導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核實撥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耗水費徵收及抵減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及中油公司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綠色能源產業淨零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台電公司員工於災害搶救之生命與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產業技術升級之具體計畫、預算及預期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後特別預算中小型製造業升級轉型個案補助措施之提高申請低碳化案件比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相關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相關事宜」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企業數位優化與數位轉型意願及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爭取碳費費率調整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與大阪世博會執行進度加強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與大阪世博會執行進度加強管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參與大阪世博會以拓展台灣國際能見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網購兒童商品檢驗之缺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屏東縣自來水普及率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街區店家升級轉型計畫執行成效及追蹤機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雲世代商圈服務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建置追蹤考核機制與擴散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雲世代商圈服務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服務業深根市場創價成長計畫執行成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成立綠能產業創育機構及淨零科技育成中心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執行成效及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民營金融機構承作低碳智慧納管貸款意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疫後振興貸款及低碳智慧納管貸款首次動撥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園區進駐審查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質製圖策略調整對原住民影響與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3款第10項決議(五)及(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增地熱調查場域,鼓勵業者投入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展新興場域,全面提升地熱開發潛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推動現況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執行說明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AI科技用電成長與新建燃氣機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防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地方創生農山漁村發展建設」之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金庫風險控管及產銷調節貸款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遊蕩犬族群管理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金庫配合政策辦理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產銷調節貸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面盤整農業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加入CPTPP之政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農業計畫創新發展與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查緝違法繁殖、買賣業者及強化特定寵物業源頭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漁損補助與災後修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碳足跡資訊揭露推動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各項計畫所擬措施妥適性及合理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監督投資公司以提升營運績效並維護公股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農貿國際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TNR、TNVR政策等問題盤點及檢討改進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經濟動物運送掉落事件之人道運送精進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白肉雞在我國環境飼養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減少遊蕩犬貓數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農作物生長週期認定與救助次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上賽鴿跨部會管理、協調機制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節約用電節能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溯源農產品驗證輔導及安全管理與行銷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蛋雞產業供需調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展動物收容量能及場域優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展動物收容量能及場域優化計畫」及「全國航遙測影像產製暨AI判釋與應用計畫」等2項跨年期計畫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民健康保險財務健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民職業災害推動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青年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意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十八)、(五十八)及(八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及(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八)、(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及(八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四)、(五十九)、(六十六)及(八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五十五)、(六十三)及第10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七)及第8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八)及第7項決議(二)、(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八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六)及(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1項決議(三)及(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5項決議(十六)、(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七)、(四十三)、(四十四)及(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國際情勢調整相關計畫,協助我國晶片產業持續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研院人力缺額情形、強化執行人力進用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科會專題計畫申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與捷克交流溝通,儘速啟動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定期更新TAIDE資料庫,並持續擴大資料庫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DEI於我國學術研究之推廣速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普列車宜持續辦理科普教育深化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6G產業發展先期研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提升中高齡者運動參與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專校院與私立大學校院實務型研究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知識、文化納入科學與技術研究領域,並加強永續議題之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跨部會合作,共同推動原住民族研究多領域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原住民身分之專家學者參與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及(一○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四十二)及(五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六)、(八十九)及(九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三)及(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新增決議(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一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建立全國統一之捷運兒童票價折扣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建立兒童票空窗期之因應政策與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六)提升鐵道韌性與行車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一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二)規劃統一交通緊急應變資訊網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國道1號新營交流道改善執行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五十)改善省道台61線公路段水溝安全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十七)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九)研議強化課予車廠責任,保障客運業者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四十)規劃偏鄉公共運輸服務型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七)推動客運車輛電動化產業合作及精進各縣市客運業者參與車輛電動化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一)臺灣南部海域地震與海嘯海底監測系統建置計畫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三)臺灣南部海域地震與海嘯海底監測系統建置計畫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五)規劃觀測點設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二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七)強化地震預警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八)地震災防警報之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十九)規劃觀測站選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二十)臺灣南部海域地震與海嘯海底監測系統建置計畫之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二十八)精進監測儀器設備,強化地震預警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三十)加強管理氣象及地震預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三十四)「地震測報」辦理「地震前兆觀測精進計畫」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數位皮夾計畫個資、隱私保護及技術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媒體議價機制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IMD世界數位競爭力評比「知識」構面「數位/科技人才充足」指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九)提升國家資安強度及普及民眾資安意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一、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九)及(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二、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三、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四、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五、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六、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七、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增訂公務人員心理(身心調適)假之可行性研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八、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四九、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一、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二、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三、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5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四、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37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五、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37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無法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之個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檢量能及品質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大職災精進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五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111年至113年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會會員大會是否適用工會法第37條規定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中鋼航運船員工作權益保障及降低大陸籍船員比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工會組織率協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三、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團體協約,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及派員參加國際勞工及就業關係協會(ILERA)年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四、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提升國民勞動意識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五、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穩定勞資關係業務近3年為勞資雙方辦理活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貿易自由化業務建立績效指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執行績效之管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勞資協商團體協約相關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六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政府受理企業工會申請籌組相關疑義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健檢結果相關資料作為國家執行慢性病防治政策參考依據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國內企業落實GRI 403指標揭露情形及永續報告書揭露之現況具體作為、未來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建立勞工身心調適假及相關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三、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近年過勞死狀況、相關防治政策成果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四、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加強服務效能,並積極推展E化服務之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五、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勞動保障暨年金服務躍升計晝之招標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職業病認定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外送員強化納保規範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臉書宣導製作等相關媒體經費編列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七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離島地區繳款單郵寄期程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職業工會及漁會對被保險人之加保資格、投保薪資及重複納保之審核作業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精進職災審核時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三、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之修正,納入歸化中華民國之外國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四、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國家重點產業人才培育與就業服務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五、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體推動方案及關鍵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14年度水電費較113年度增加部分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作高風險化學品事業單位之專案檢查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勞動檢查家數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八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代行檢查機構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採購相關機械設備器具必要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健檢認可醫療機構訪查結果列C、D等級者之輔導改善成果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事業單位落實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現況具體作為及未來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三、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內控機制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四、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研擬勞動基金投資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五、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宣導最近月份收益率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台股布局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宣導最近月份收益率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入國際永續倡議組織納入投資參考之規劃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九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究成果運用與推廣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究經費之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議身心障礙勞工工作適能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精進婦女再就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人工智慧技術研究報告及未來政策因應方向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議如何針對公部門建構友善職場研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勞動檢查員職場精進與待遇改善研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六、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結合科技掌握職業衛生危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七、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空服員服儀對職業傷病、火災風險、緊急應變能力影響之研究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六)、(五十二)、(五十三)及(五十七)至(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8款第1項決議(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五)及(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8款第1項決議(五十)及(五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8款第1項決議(七十)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媒體宣傳預算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平均點值0.95元所需經費、各分區斷頭攤扣情形及健保總額移公務預算支應項目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居家醫療推動成果及未來精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委辦業務之必要性及效益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T及MRI設備普及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對新南向計畫之監督與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長照服務自負額折抵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朴子醫院東石院區興建及花蓮醫院硬體補強等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樂生園區營運發展推動小組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醫療需求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我國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及降低醫院對外(中)藥品依賴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增加以兒少為主體之科學研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打擊違法藥品廣告暨落實保障國人用藥安全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質子治療針對兒童癌症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性評估及解決現況困境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飲食質地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子煙遏阻之政策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幼童聽力篩檢相關措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慢性病防治及健康行為促進相關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推升社會包容與福利數位轉型整合計畫」精進輔導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僱傭制及承攬制之利弊得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福中心數量與人力配置評估結果及優化建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2目項下「提升道路品質」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436案及質詢事項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四三六、本院修憲委員會函,為於114年8月25日(星期一)舉行第11屆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推選出吳委員宗憲、林委員思銘、莊委員瑞雄、鍾委員佳濱、黃委員國昌為該會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彈出式與誘導式廣告,常見誇張或聳動標語,誘使民眾點擊後衍生消費爭議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外籍人士名下登記多輛汽機車籍,但實際使用者卻與登記人並非同一人,此「借名登記」情況,成為交通肇事責任追究與受害者求償的灰色地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羅委員智強,就少子化衝擊私校招生,恐引發退場浪潮之危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後續議程進行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9點30分至議場後面主席休息室進行溝通。 另外,今天是本院張雅琳委員生日,我們掌聲祝福張委員生日快樂。 現在休息。 休息(9時21分) 繼續開會(10時2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增列納入8月29日(星期五)院會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再行散會。各黨團同意上開議案完成三讀後均不進行三讀後發言。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柯建銘   黃國昌   王鴻薇 吳思瑤   張啓楷(代) 羅智強   陳培瑜 陳昭姿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 另外,現有黨團共識如下,分三點: 一、今日星期五院會抽出動議之處理,各黨團均無異議,均照案通過。 二、因討論事項第1案議事人員刻正整理中,各黨團同意先處理討論事項第3案及第4案,再回頭處理原列第2案及第1案。其餘議案依序進行處理。 三、本會期不須協商及已完成協商結論之議案,於下會期擇期優先處理。 本次會議後續即依朝野協商結論及黨團共識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依照提案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首先處理國民黨黨團變更議程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次(27)會議,建議將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二、我們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變更議程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現在先進行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 討 論 事 項 三、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12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8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85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不含附件)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賴惠員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1時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研商「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相關事宜。 協商結論: 一、協商通過內容如後附(由財政委員會整理,餘照聯席會議審查結果通過,送各黨團確認後,於8月28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送議事處)。 二、本案完成三讀後,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三讀後發言,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本次協商各項提議,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蔡易餘   黃國昌 陳昭姿   張啓楷(代)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即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一、歲出預算部分通案決議。 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通過通案決議11項: (一)七二八西南氣流帶來兩波致災性強降雨,台南市多處行政區發生淹水災情,其中永康區8月2日最大延時1小時雨量103.5毫米,超過測站紀錄。此次強降雨排水系統排洪不及,造成台南市永康區蔦松三街水深約汽車車身一半高、崑山科技大學一帶積淹水、中正路機車道及中正路高速二街淹水。新市區永就里亦因鹽水溪支流暴漲溢堤,發生水淹成河之情形,轄內教養院淪孤島。行政院提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內政部主管編列16億5,452萬3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地區雨水下水道之緊急搶救、搶修、清理、清淤及復建工程等;農業部主管編列45億5,791萬2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上下邊坡穩定、排水改善與道路安全等農水路公共設施災後搶修及復建工程。建請行政院從寬認定災損、儘速撥補經費改善排水設施,並於修復災區水道、排水設施之虞,審慎參酌台南市政府提出之排水系統改善計畫補助經費需求,協助提升台南市前瞻治水作為。 提案人:林宜瑾  邱志偉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二)丹娜絲颱風重創南部地區,七股沿海重災區更停電高達一週以上、漁業災損突破5.3億元,風災凸顯沿海電網遭遇天災時用電缺陷,更暴露漁電共生政策追求KPI而無法真正落實共生。經查光電運用在災害備援上已有案例,但多半是在偏遠山區;沿海光電案場應設置轉換及儲能設備,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已編列電網防災韌性建置110億元,經濟部應與農業部共組專案,盤點並輔導既有漁電共生及沿海案場建設儲能裝置,以利災情時進行發電並與行動儲能設備互相支援,加強農漁民及社區抗災韌性,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執行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三)有鑑於此次丹娜絲風災及7月水災災情嚴重,受災民眾甚多,政府相關補助、津貼之發放應從速、從寬、從優辦理,以早日協助災民度過難關,為提升辦理效率,減輕民眾負擔,民眾或業者申請補助之資料、文件、證明等資料,若原係由政府所發給或政府資料庫已有者,如戶政、地政、稅務或工商登記等等,在取得申請人授權後,得由承辦機關請相關機關主動查證辦理,但民眾另有對其有利證明資料,得由其自行提供,以達到便民及提升相關災後重建工作之效率。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四)請行政院統籌各相關部會,將推動管線地下化工程目標明確化,訂定專案將丹娜絲颱風災區列入優先地下化地區,不宜納入者除外,以提升我國面對風災之通訊韌性。另請內政部於共同管道法修法過程,提高管線單位參建意願,以加速共同管道建設推動。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五)鑑於本次重大風災造成房舍、農作及生計嚴重損失,受災民眾急需資金以進行重建。然而現行貸款制度,金融機構審核條件往往過於嚴苛、流程繁複,導致災民申請困難。而依過往經驗,原住民更是難以審核通過,形成看得到卻借不到之窘境,影響重建時效。爰此,要求行政院針對本次風災提出專案性貸款方案,放寬條件、簡化流程,以確保災民,特別是原住民族群,能順利取得貸款以利災後重建,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 提案人:伍麗華  賴惠員  邱志偉 連署人:林岱樺 (六)透過環境部化學署遙測,雲林全縣石綿瓦約5萬5,991公噸。然而,目前清理速度緩慢,112至114年7月,雲林縣僅累計清除956.87公噸。然而石綿瓦清除面臨最大問題,即為民眾意願低落,民眾並無改建相關規劃或經費,導致石綿瓦屋頂清除作業進行緩慢,此次特別預算中,環境部編列7億元清理石綿瓦預算,然而無法提高民眾誘因,即便有預算也無法順利執行。爰此,要求環境部1週內邀集內政部、農業部、經濟部、教育部、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針對提高民眾拆除、重建、清理石綿瓦屋頂意願,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加速清除及處理國內剩餘50萬噸石綿瓦。 提案人:劉建國  賴惠員  邱志偉 連署人:伍麗華 (七)有鑑於嘉南地區逢丹娜絲風災及後續豪雨侵襲,約有2萬3,000幢房屋受損,產生高達1萬5,000噸的有毒石綿瓦、建材破碎四處散落,尤其台南就占了1萬公噸亟需清理。然而石綿瓦廢棄物清理費用高昂,平時清理1公噸約需中央政府補助6萬5千元。爰此,建請行政院要求環境部加強以專案媒合、動員民間業者,協助地方政府以具規模經濟的成本費用加速清運。 提案人:賴惠員  邱志偉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八)有鑑於行政院編列,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承辦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補助其機器設備修復、調校及生產場域設施修繕等所需經費1億元(按每家補助上限20萬元計算)。惟餐飲業等服務業商家於本次災情亦有嚴重損失,建請比照辦理,提供受災店家援助方案、服務業者設備災損補助經費,納入如冷藏櫃、展示櫃、落地型揉麵機、磨豆機等作為補助標的或修繕援助。 提案人:賴惠員  邱志偉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九)有鑑於行政院編列農業部所承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協助農會及農漁會信用部受損場域修復等經費75億2,871萬3千元,已無法滿足重建所需。爰此,建請行政院規劃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之金融協助措施。 提案人:賴惠員  邱志偉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十)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制定時,作成附帶決議10:「……淹水之救助,不受一門牌一戶計算,淹水達50cm以上者,除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救助外,依本條例每戶發給新臺幣2萬元;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戶發給新臺幣3萬元,行政院承諾遵守本附帶決議。」,並有三黨黨團幹部簽名。惟據本特別預算案書並經詢經濟部水利署,本次編列相關經費,為0730經濟部宣導圖卡所指行政院加碼,顯與附帶決議意旨不符。0730行政院宣布加碼時,本條例尚未公布實施,不可能是附帶決議所稱之依本條例發給,此點不容混淆。爰此,要求行政院遵守當初承諾,除地方政府編列依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加發每戶2萬元、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3萬元之淹水救助。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十一)有鑑於本次丹娜絲颱風災後,發生短期內有大量受損光電板需要處理之情形,且在災後光電板之分類、收集、暫置到處理去化過程,均凸顯我國現行光電板之災害應變政策與措施,仍有許多檢討改善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環境部針對以下政策建議進行研議,並將具體改善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請經濟部及相關單位,全面檢討現行政府或國公營單位與光電廠商業者之合約,特別是其中有關災後光電板環境承受力檢測、災害應變及清除復原計畫(包含分類、回收、暫置、去化處理)及光電板修復及補償之合約規範,並請研議修正政府與光電廠商業者之合約範本及準則,以確保相關合約未來均能針對災後處置責任及復原重建有所規範。2.請環境部考量光電板期滿退役與災損處理之成本差異,會同經濟部等相關單位,檢討修正光電板災損處理之合理回收費用及費率,並研議是否有修法將災損光電板納入應回收之廢棄物,或納入災害保險制度之必要。3.請經濟部和環境部妥善協調分工,針對光電廠商業者進行總體檢,並未來對於特定地點設置一定規模以上光電設施於設置及營運階段進行長期環境及風險追蹤調查,並請環境部針對本次光電板水域災損嚴重地區,進行較長期之環境檢測及健康風險評估,並請經濟部針對太陽光電設備安全加強查核。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范 雲 協商結論: 新增通案決議1項: (一)丹娜絲颱風114年從台灣西部登陸,對中南部造成嚴重影響。狂風吹掀大量房舍屋頂,毀損電線桿、基地台,造成許多地區電力、通訊與聯外道路中斷,頓時成為孤島。卻在多日之後,大眾才知嘉南偏鄉災情如此嚴重。而政府救災慢半拍,在風災過後23天才成立前進指揮所,民怨四起。沒有什麼比國家在重大災害面前,展現出保護人民安全、讓災民安心,並迅速啟動重建的實力,更能體現所謂的國家韌性。爰要求行政院就改善並強化救災效率,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二、各款協商結果第1款。 審查結果: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45億1,820萬5千元(114年度14億5,774萬8千元、115年度24億3,894萬6千元、116年度6億2,151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本科目預算係作為受災地區生活陷入困境之原住民族急難救助補助經費。經查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7點,對重大災害救助之認定係以災害發生地為受災名冊統計依據,並不以民眾戶籍地為限,依法意旨,應以實際居住地作為災民是否得請領救助金之認定依據。惟該要點第6點以及我國社會救助金發放體系,長期採取人籍合一制度,導致受災居民申請急難救助金時,仍須返回戶籍地機關辦理,不僅徒增奔波與申請成本,更可能使長期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實際受災居民,被排除於急難救助體系之外。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使受災原住民族無須返回戶籍地,即可支領本次特別預算編列之急難救助金。並評估研議相關法規修正必要性,於3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鍾佳濱  李坤城 (二)有鑑於莫拉克風災後,高雄市、屏東縣原住民族鄉、鎮、區部落(如高雄市茂林區萬山部落、屏東縣滿州鄉分水嶺部落、春日鄉士文部落、三地門鄉德文部落、大社部落等)重複致災嚴重,現居地區已經審定為安全堪虞地區,遭逢本次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情,加遽居民災害危險,惟地方政府囿於無法規配套,長期未能解決用地與安全問題。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農業部、交通部、財政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與相關研究機關針對上述地區,於3個月內提出安全堪虞地區復原專案,編列專責經費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確保民眾安全及強化生活品質。 提案人:伍麗華  邱志偉 連署人:賴惠員  林岱樺 第2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500萬元(114年度3,150萬元、115年度35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億9,500萬元(114年度2億0,500萬元、115年度9,0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丹娜絲颱風期間自西部登陸,最大陣風高達17級,嚴重損壞嘉南地區沿海地帶電信系統,台南市學甲區、七股區、北門區等地通訊斷線多天,致當地居民難以對外聯絡。據新聞報導,至114年8月5日,台南鹽水區仍有數十戶通訊不穩。行政院提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2億9,500萬元經費,用以重建受災區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為強化受災地區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避免日後災民遭遇天然災害時難以對外通訊、影響救災速度,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從寬撥補相關經費,加速災區通訊修復進度並提升當地通訊系統韌性。 提案人:林宜瑾  邱志偉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二)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補助並輔導電信業者,於災區重要路段投入管線地下化工程,以提升我國面對風災之通訊韌性。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三)有鑑於行政院編列2億9,500萬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承辦受災地區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復原重建補助等所需經費。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受災地區電信系統及電力系統線路設計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邱志偉 連署人:李坤城  伍麗華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當中說明欄「2.補助電信事業公眾電信網路受損設備之重建成本……」編列2億6,500萬元。有鑑於通訊難以回復,係此次風災災民三大民怨之一,案揭經費之補助,期盼電信業者之建設能強化通訊韌性,而非僅為了彌補業者受災損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辦理業者補助時,應建置檢核機制,確保業者能達成諸如推進修復基地臺進度、啟動災害漫遊機制、提出更完整災害防救應變計畫……等強化通訊韌性之進度指標。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2項,於動支案揭經費補助電信業者時,制訂、考核業者是否達成各種強化通訊韌性之指標,並將指標納入前揭法條之復原重建計畫及按季送立法院備查報告,循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機制接受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第4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1億元(114年度1,728萬元、115年度4,136萬元、116年度4,136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元,辦理復原重建辦公室業務。經查,政府為本次救災,推出或協調各種受災者須費用減免之措施,諸如電信費用減免或補償、企業復工貸款利息補貼、減免健保費等。次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之普通法災害防救法,第40條至第43條、第45條至第48條,亦規定許多減免費用之措施。末查,實際有再推出或協調減免費用措施之各機關,未必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所定之執行機關或編列預算機關,而未必須依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所定機制提出計畫或訂定辦法,性質也未必為給與而須訂定辦法,以至於此類嘉惠災民之費用減免措施,資訊不集中,災民難以統一獲知受惠。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按照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9條之立法精神,聯繫彙整各機關推動或協調之各類災民費用減免措施,統一集中揭露於網站專區,供災民運用。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元,辦理復原重建辦公室業務。經查,目前政府建置此次風災資訊網站專區於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當中丹娜絲颱風災害救(協)助事項,將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各種措施,以簡報之格式呈現。再查,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9條第2款規定之意旨,所有依本條例之重建復原給與,均應以辦法定之並按月更新於網站專區。綜上,目前各種重建復原給與辦法資訊揭露方式,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規定不符。這使災民不易清晰瞭解所有政府提供之重建復原資源。爰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遵循法律,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施行1個月內,將各種給與辦法揭露格式,改變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所定之格式。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1億元,依據預算法第52條第2項作成附帶決議如下:有鑑於數位發展部現正辦理非同步軌道衛星,強化災時應變之通訊韌性,能夠克服災害造成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上網服務均無法使用之窘境。惟數位發展部稱0403後即有相關作為,然就114年8月4日數位發展部答復質詢,各業者行動基地車輛能不足,有待數位發展部持續補助推動,要能立即使災民恢復通訊服務,仍有強化空間。又因數位發展部並非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執行機關或編列預算機關,未納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監督機制,但前揭作為對災後重建復原十分重要。爰作成主決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籌協調,會同數位發展部持續推動非同步軌道衛星強化災時應變通訊韌性,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適時納入送立法院之備查報告。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協商結論: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受災地區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復原重建補助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2億9,500萬元,其中每家業者之重建成本補助上限為49%。各業者係獲利甚豐之營利事業,本應自行維持系統之穩定功能,符合其對客戶所有之義務。準此,國家是否應另外予以補助,確有探求之必要。甚且,若無明確的補助資格與審核規範,恐出現業者各自申請、缺乏公平性的現象,故為避免補助標準不明,產生圖利特定廠商之疑慮,並為保障納稅人權益,提升預算執行透明度。爰凍結第1目「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預算2億9,500萬元之十分之三,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各項補助之具體效益進行審慎評估,內容須包括補助資格與審核標準(含受災等級認定、補助比例之規範)、各業者最近3年獲利狀況、補助款項核銷與事後查核程序、公開補助業者名單、個別補助項目金額及用途之方式等資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4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新增決議1項: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立法院通過之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附帶決議,要求各縣市(依鄉、鎮、市區)就符合資格戶數、發放戶數、發放金額及進度,按月公布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2款。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37億9,452萬3千元(114年度27億8,919萬元、115年度10億0,533萬3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有鑑於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南部地區大規模屋頂掀落與塌陷,據政府統計,約有逾2萬6,000座屋舍屋頂被吹毀,為此次災損中最為嚴重之項目之一。經相關專家研判,該類老舊建築物屋頂塌陷多肇因於結構強度不足、耐風設計不完善,或排水系統規劃不當。因近年極端天氣持續加劇之狀況下,為防止類似災情再度發生,爰請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方政府持續協助受損屋舍進行修復,並應著重於提升屋頂抗風能力、防水耐久性與施工效率,並導入模組化及輕量化材料,以加速復建進程,確保重建作業安全、快速且具永續性,同時強化災後住宅對未來颱風及豪雨之防護韌性。綜上所述,請內政部就住宅修復重建各項補助資源提出報告,俾利加速災區重建,確保災民儘速重建家園。 提案人:張雅琳  邱志偉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二)針對丹娜絲風災災區之住宅公共空間、無人通報無所屬地帶之石綿受損建物,請內政部偕同環境部研擬住宅公共空間石綿瓦建物拆除作業,並結合環境部清運處理。針對災區破損石綿瓦建物住宅,已請臺南市政府優先媒合辦理拆除及清運作業,目前內政部已有針對弱勢戶拆除、修繕、媒合補助金預算,請擴大辦理至一般戶受損石綿建物拆除計畫,以防止石綿破損建材對災區之二次傷害。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編列21億4,000萬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住宅屋頂外牆損壞之拆除損壞媒合等。房屋損壞修繕是此次災民三大痛苦之一。經查,政務委員陳金德於114年8月6日,在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會議表示,無論弱勢戶或一般戶於9月底前經政府媒合工班拆除,經費全額支應;一般戶修繕補助則在8月31日前與政府媒合廠商簽約,即可申請2萬元補助。次查,旨揭預算說明欄載明:「1.補助地方政府發給受損住戶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所需經費3億4千萬元(按每件2萬元計算)。2.補助……弱勢戶……所需經費18億元」,為使災民補助標準清晰且儘量從寬從優,爰請內政部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2項訂定此項給與辦法時,確保使一般戶9月底前經媒合拆除之受災戶,亦能全額支應。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四)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中,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拆除、修繕與媒合補助金項目,編列21億4,000萬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住宅屋頂與外牆損壞之拆除、修繕與媒合等所需經費,然經媒體報導,由於短時間內大量建築損壞,國內工班量能有限,修繕量能也受缺工缺料等影響,致使災後復原進度緩慢,然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報告中提到,受災房屋拆除由政府負擔費用者,需於9月底前委由政府完成代拆,此類期限須考量災區恢復所需之期程,允宜審慎評估相關協助措施專案所設之期限,以落實照顧受災區民眾之目的。爰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拆除、修繕補助相關期限之設定,落實評估災區實際需求,斟酌延長相關期限,以落實協助災區復原之目的。 提案人:張宏陸  郭國文  邱志偉 連署人:蘇巧慧  黃秀芳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第3款。 審查結果: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查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又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附則,非整學期聘任之兼任或代課教師,係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鐘點費。此規定導致短期兼任或代課教師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學校停班停課時即無法支領薪資。若如本次風災,部分縣市連續停課多日,對兼任、代課教師薪資收入造成重大衝擊。另查,教育部於114年度3月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7條第1項,明定教學支援老師於天災停班停課期間,得以原排定授課節數彈性支給備課鐘點費。此舉體恤基層教學人員辛勞,值得肯定,惟該解釋令卻未涵蓋兼任及代課教師,致使其仍須適用嚴格鐘點費發給規定,於天災發生時恐嚴重影響其生計。為維護教師薪酬支給之公平性與一致性,建請教育部儘速修正相關辦法或核發解釋令,使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亦能比照現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原排定授課節數彈性支給,以保障短期兼任與代課教師於重大天災發生時之薪資生計,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回覆辦理情形。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鍾佳濱  李坤城 第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列4億0,325萬8千元(114年度4億0,325萬8千元、115年度無列數、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本次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多數受災縣市之高中以下學校軟硬體設施嚴重受損,除校舍結構與教學空間亟需修復外,校園網路與電信通訊設備亦大受影響。近年教育部推動班班有網路、生生用平板政策,積極建構數位學習環境,相關網路設施已成為學校日常教學與行政運作之基礎建設。如今包括課堂教學、課程準備、成績登錄乃至學生線上請假,都需仰賴穩定之網路通訊系統。倘若網路設備無法及時修復,將直接影響114學年度開學後之教學進度與校務運作,對受災地區學校學生學習權益造成重大衝擊。爰此,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本次災後搶修及復建工程,除積極推動校舍硬體修繕外,應同步全面檢視受災地區各級學校校園網路及電信通訊設備受損情形,擬定修復計畫並編列經費支應,確保災區學校數位教學不中斷。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校園網路受損調查結果、修復需求評估及具體改善計畫,於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鍾佳濱  李坤城 (二)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家園及公共設施項目,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受災國民中小學校舍整修與重建等校園災後搶修及復建工程、相關設施(備)重置等所需經費4億0,325萬8千元,考量各地國中小學即將開學,校園災後復原刻不容緩,為確保災區學生校園課程及活動之安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積極辦理相關校園重建工作,同時全面盤點災區校舍及設施之損害情況,並根據深耕臺灣氣候變遷科學服務(TCCIP)等國家氣候研究報告,會同相關部會研擬上修相關校舍及設施之防災標準,以因應未來極端氣候,保障校園安全。爰建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督導此次災區校園受損之復原情況,並針對未來校園建築及設施防災標準及規範之調整計畫,會同相關單位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郭國文  黃秀芳 協商結論: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新增決議4項: (一)114年7月初丹娜絲風災及七二八豪雨,造成台灣部分縣市重大民生、經濟損失,而全台不少學校校園也發生災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6年發起防災從學校開始,就是透過從小扎根,建立正確的防災認知,培養正面積極的防災態度,加強災害應變能力,進一步強化社區防災,建立防災意識,來提高國家整體防災的韌性。防災教育不是口號,政府需從學校的防災教育開始,強化全民防災意識,爰要求教育部就因應極端氣候,規劃新時代新思維的學校防災教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重創南部地區,至今很多偏鄉、沿海鄉鎮,仍在進行災後復原重建。行政院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在114年8月19日為確保每個弱勢家庭都可獲得公平照顧,針對已自行修繕的弱勢家庭,除原有家園復原慰助金外,再加碼完工補助,最高可領10萬元。開學在即,對於受災戶低收入戶學童就學方面,經濟部有媒合有意願捐助的廠商,提供低收入戶學童安心助學捐款,確保這些家庭的孩子能在9月開學前安心就學。爰要求教育部應會同相關部會,掌握弱勢家庭學生的學習情況,以及其家庭是否確實得到重建復原照顧,恢復正常生活,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有鑑於丹娜絲颱風與楊柳颱風肆虐南台灣,造成許多學校受損,讓家中學童無法順利上學,更甚有許多學童因偏遠或山林地區道路受創,無法前往其他地區學校進行就學,造成學童權益上之損失。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及保障人身遷徙自由,請教育部偕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統計因風災而無法上學之學生人數,並派遣相關人員協助無法就學及偏遠或山林地區學童,至就近地區學校進行就學,同時應以從優從寬原則,補助學生因上學所需之生活、交通或其他之津貼,相關進展及統計報告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之規定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四)有鑑於丹娜絲颱風與楊柳颱風肆虐南台灣,造成許多學校受損,依據教育部統計,全台受災校館所共554間,其中台南最多有172校、其次是嘉義縣123校,第3則是雲林78校,初估總損失金額約2.6億餘元。為了儘速恢復校園環境,使學校能儘快恢復教學,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地方政府,於學生開學前,儘速修繕學校內部設備與清理校園周圍環境,並統計因風災而無法上學之學生人數,同時主動聯繫學校學生進行相關心理輔導與家庭關懷,讓學生與家庭能在協助下找到安置地點及替代上學之辦法,並彙整進度報告,相關進展及統計報告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之規定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4款。 審查結果: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104億7,000萬元(114年度2,600萬元、115年度54億4,400萬元、116年度50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丹娜絲風災造成台灣累計停電近100萬戶,其中由於颱風從嘉義地區登入,使嘉義、台南等受災地區電桿倒斷規模尤為嚴重。爰此,政府編列102億元撥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強化受災地區輸電及電網防災韌性工作。在這次丹娜絲風災中,嘉義市最高停電戶數達12萬戶,造成市民極大不便。有鑑於嘉義市電纜地下化僅67.5%,另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只規劃1,057公尺電纜地下化工程,嘉義市地區電纜地下化速度太慢。爰此,經濟部應提出加速嘉義市電纜地下化工程,以強化嘉義市輸電及電網防災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蔡易餘  賴瑞隆  莊瑞雄 (二)由於丹娜絲風災從嘉義地區登陸,使嘉義市地區的小商家所受損失特別嚴重。爰此,政府編列5億9,000萬元,辦理受災店家援助及設備汰換補助。有鑑於在這次風災中,小店家招牌、看板、鐵門等設備受損嚴重,但納入生財器具毀損的每案援助1萬元額度,實有不足。請經濟部提出受災商業店家復原計畫,擴大對於小型受災店家援助及設備汰換補助的額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蔡易餘  賴瑞隆  莊瑞雄 (三)丹娜絲風災使得嘉義、台南等受災地區的小型工廠,生產設備及建物嚴重受損,影響工廠運作。爰此,政府編列1億元,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有鑑於這次風災,吹走受災地區工廠的石綿瓦屋頂,進而讓廠房內部機器設備受損,如不即時修繕,遇到大雨就可能讓機器設備再次損壞,經濟部應提出受災地區小型工廠建物復原重建計畫,並調配部分經費,協助受災地區小型工廠進行屋頂等建物修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蔡易餘  賴瑞隆  莊瑞雄 (四)有鑑於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導致多處地區電信通訊中斷、電力設備受損,不僅影響災區民眾緊急聯繫與救援調度,更衝擊基本生活,充分暴露我國基礎設施在極端氣候下之脆弱性。此次災害顯示通訊與電力設施防護與備援不足,例如:基地台電池備援時間過短、電力變電設施防水措施不全、部分電纜與線路未埋設或缺乏保護等問題,均反映電力與電信設備亟待強化韌性。爰此,請經濟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電信業者,於2個月內分別提出電信通訊與電力設備韌性強化方案之書面報告,明確規劃設備升級、防護措施及備援機制,以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維持最低限度之通訊暢通與電力穩定,降低社會與經濟衝擊,保障民眾安全,並全面提升國家基礎設備韌性。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五)丹娜絲颱風罕見自西部登陸,最大瞬間風力飆破17級,釀嘉南地區上萬戶房屋受損,多處電力系統亦嚴重毀損,約2,500根電線桿倒斷、電塔倒塌,其中台南市於丹娜絲颱風期間曾有19萬戶停電,颱風侵襲12天後方全數復電。行政院提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經濟部主管編列80億元撥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遷改供電線路以強化防災韌性、撥補22億元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輸配電架空線路防災韌性維護措施等。氣候變遷使強烈極端天氣事件頻傳,以分散式電網降低單一事件對整體電網之影響、汰換老舊設備與強化電纜線路以加強電網硬體設備,以及提升緊急應變能力,實為防災必要之作為。建請經濟部從寬從速核定相關經費,強化災區電網韌性。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邱志偉 (六)有鑑於國際燃料成本上升、能源政策失當,導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年年虧損,截至114年5月已累計虧損達4,514億元,而燃料成本上漲已是長期且可預期的問題,經濟部卻長期未有相對應之因應計畫,面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財務結構不佳、虧損嚴重等問題,只透過補助、挹注大量資金減輕發電成本亦僅是拉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慢性死亡的期程,惟有優化公司治理,健全公司體質,方能落實ESG,迎接未來氣候變遷的挑戰,綜上所述,爰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就落實改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及財務維持穩健之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七)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全國電桿地下化相關工程的預算編列為4億7,746萬1千元,但達成率僅37.5%,其中,台北市的預算為5,067萬4千元,達成率也僅50.4%,數據上呈現皆為不及格的成績,而電桿地下化不只能使日常供電更加穩定,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時,也能降低線路損壞或電桿倒斷的風險,增進公共安全,綜上所述,爰請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如何加速推動全國電桿地下化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牛煦庭  高金素梅 (八)因七股潟湖沙洲及周邊大寮排水系統長久無預算挹注,導致此次丹娜絲颱風造成沿海成孤島地區,另113年凱米、山陀兒颱風暴露台南地區治水工程需優化。經協調臺南市政府已向中央提報沙洲復育與大寮排水整治等中長期整體防洪加強計畫,總經費約18億元,另南科地區為半導體產業重鎮,中央政府應以曾文溪流域治水優化思維,將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所編列經濟部辦理水利設施搶修及復建工程62億元及中央政府既有治水預算,優先強化台南及其他西部沿海地區防災韌性。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九)鑑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使多處災區電力及通訊中斷,尤其原鄉地區本身電力及通訊覆蓋率已經較低,災害來臨時不但大幅衝擊基本生活,其緊急調度及求援更可能大受影響。爰此,請經濟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電信業者,於2個月內分別針對原鄉地區之電力及通訊相關設備進行通盤檢視,需確保緊急事故來臨時保有最基本之電力及通訊暢通及穩定,以保障原鄉地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伍麗華  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十)雲林縣近年一旦遇到颱風侵襲,均會發生停電問題,諸如:112年小犬颱風,有風無雨就造成雲林近8萬戶停電;113年康芮颱風,造成雲林山海線4萬多戶停電;114年7月的丹娜絲颱風,雲林達到9萬多戶停電,就連8月剛剛快閃過去的楊柳颱風,也造成雲林8千多戶停電。顯示雲林沿海及山區電網的脆弱與老舊,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於114年8月16日正式宣布啟動全國電纜地下化,在雲嘉南地區,路基良好的路段,如台17、19線等,就可優先考慮地下化。然而全國電纜地下化是巨大且長遠的工程,故在地下化工程完成前,經濟部、能源署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雲嘉南地區易受風災損壞之山海地區電桿、電纜優先進行加強加固作業,防範颱風豪雨再度造成雲嘉南地區輕易停電斷電。並針對山區電纜地下化或其他加強工法提出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賴惠員 連署人:伍麗華 第2項 產業發展署1億元(114年度1億元、115年度無列數、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3項 水利署及所屬67億0,098萬3千元(114年度11億3,720萬元、115年度32億6,839萬3千元、116年度22億9,539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根據行政院統計,丹娜絲颱風期間,全台曾出現多達789處積淹水情形,並造成約7萬戶停水,凸顯我國在極端氣候下供水與排水系統的脆弱性。水資源安全不僅攸關民生,更直接影響產業運作與社會穩定;若未能及時強化基礎水利設施,提升面對極端氣候的因應能力,恐將在強降雨及颱風等災害中反覆受創。此次風災所揭示的停水與淹水問題,充分說明現行排水規劃及基礎設施耐災性仍有不足,亟待檢討改善。除強化防洪與排水系統外,亦應全面檢視供水系統穩定性、緊急備援機制及災後復原效率,方能確保社會運作不中斷。爰此,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未來如何透過基礎建設強化,全面提升我國水利設施之韌性,以降低災害損失,並確保民眾安全與生活品質。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二)鑑於丹娜絲颱風期間,原鄉地區淹水、停水災情頻傳,其水利設備有迫切更新之需求。若未能及時強化相關基礎措施,將來若繼續面對災害,恐將繼續面臨生命財產之威脅。爰此,請經濟部水利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未來如何透過強化相關建設,加強原鄉地區之排水規劃、基礎設施之耐災性、供水等相關水利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及生活品質。 提案人:伍麗華  賴惠員 連署人:林岱樺 第4項 商業發展署5億9,000萬元(114年度5億9,000萬元、115年度無列數、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5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8,000萬元(114年度2,000萬元、115年度6,0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6項 能源署8億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4億元、116年度4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經濟部能源署針對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於第6項第1目電力系統編列電力系統預算8億元,辦理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以及建置小型防災微電網,綜觀本次災情中,有發生部分民眾因停電導致家中長者生命維持系統停擺導致憾事,同時,也有養殖業者因有於家中建設儲能系統得以降低災損,顯見小型發電設備及儲能系統於災害發生時,能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有助於提高整體社會災害韌性,且本次災害致使大量電桿損害,並凸顯集中式電網缺乏備援系統等問題,本次應規劃將相關災害電網韌性建設可能性一併納入災後復原計畫,包含協助災民重建家園時,同步輔導建置相關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等,以保障未來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建請經濟部能源署針對災後重建時,將發電設備及儲能設施等電力安全韌性規劃方案納入災區重建計畫,彙整相關部會意見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蘇巧慧  郭國文  黃秀芳 協商結論: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 新增決議3項: (一)經濟部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第1目「電力系統」編列102億元,係為撥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強化受災地區輸電線路及電網防災韌性等所需經費。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重創台灣,造成部分區域斷電問題嚴重,許多民眾陷入無電狀態將近半月,惟行政院早於111年因303全台大停電事故核定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在十年內投入總計5,645億元預算,為現行電網系統推動全面升級,其中提升設備穩定程度、避免外力及極端氣候威脅亦列入強固工程之計畫範圍內。總統更於113年8月8日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會議中指示要在117年優先完成關鍵區域及與民生相關之關鍵工程。然於5,645億元計畫中,至114年7月僅預計執行1,818億元,約僅執行三成。現已有電網韌性計畫尚未實施完備,經濟部又於本次特別預算案編列撥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強化電網韌性,似有疊床架屋、重複編列之嫌,經濟部應提供詳盡之計畫項目,與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不同之施行標的與期程。爰凍結第1目「電力系統」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災區台17線、19線主幹道桿線優先下地及嘉義新塭變電所出口之3座特高壓鐵塔研議下地工程。 (三)114年7月丹娜絲颱風造成全台累計停電將近100萬戶,全國電桿倒斷規模更將近2,500支,爾後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項下科目「電力系統」於115至116年度撥補將近102億元辦理輸配電架空線路防災韌性維護措施,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早已於111年在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中通過10年內投入5,645億元預算作為分散、強固、防衛三大工程,以避免極端氣候的考驗,然此項特別預算案與過去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是否高度重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根據此次風災後各地實際情況,檢視本次特別預算案之預算規模與計畫。爰要求經濟部在1個月內就前述5,645億元之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執行項目、金額及進度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說明根據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統整與天災防範相關預算撥補與執行狀況(變電所屋內化)及與此次受災範圍與預算執行項目內容不同之處。 第3項 水利署及所屬 新增決議3項: (一)鑑於近年因氣候變遷造成之颱風及極端氣候強降雨帶來豐沛雨勢,過去各中央管河川之治理計畫恐已難因應極端降雨狀況。經查,水利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然而諸多中央管河川之治理計畫中,將農地劃入水道治理計畫線內之河段高灘地,並於治理計畫中明文書寫為天然之滯洪蓄沙空間,不僅限制並侵害農地之可利用性,且並無給予適當補償,已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針對中央管河川之水道治理計畫線若將私有農地劃入時,請適時滾動檢討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並維護農地防洪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鑑於近年因氣候變遷造成之颱風及極端氣候強降雨帶來豐沛雨勢,過去各中央管河川之治理計畫恐已難因應極端降雨狀況。經查,水利法第82條第1項規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然而諸多中央管河川之治理計畫中,將農地劃入水道治理計畫線內之河段高灘地,除未依法徵收外,更限制農民使用,僅能種植低莖農作物,卻無任何補償,已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滾動檢討中央管河川之水道治理計畫線,並依據治理及疏濬需求,辦理徵收或予以評估補償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鑑於近年因氣候變遷造成之颱風及極端氣候強降雨帶來豐沛雨勢,過去各中央管河川之治理計畫恐已難因應極端降雨狀況,其中尤以流經台南市東山、白河、新營一帶的急水溪亟帶檢討。經查,急水溪最近一次治理計畫於106年2月14日核定,公告範圍雖包含青葉橋至出海口,但急水溪中游一帶(後壁堤防終點至青葉橋)治理有限,並無有效之治水防洪工程設施。而於113年凱米颱風來襲時,因河川淤積及無堤防等設施保護,曾造成急水溪水漫淹至河川治理線外之農地,造成當地諸多農民損失苦不堪言,爾後每每發生極端降雨情形,當地農民憂心忡忡。基此,原公告已近十年之急水溪治理計畫已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應檢討並擬訂新的急水溪治理計畫及檢討水道治理計畫線(河川治理線),並應召開地方說明會(同時通知涉及土地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等)以落實公民參與程序。 第6項 能源署 新增決議2項: (一)經濟部能源署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第1目「電力系統」編列8億元,係為辦理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等相關行政作業,此次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因強風導致災後受損的廢光電板,數量相當於過去5年全台廢棄量總和。經濟部能源署雖刻正積極推動可同時支援多點充電需求之移動式光電微電網,惟於本次特別預算案中並未就相關計畫提出完整具體之說明。現行電力法規對微電網與公共電網間之權責界定仍不明確,經濟部能源署並未闡述其如何確保於需求回應及供電穩定過程中之協調與安全機制。又鑑於我國電力市場高度集中、缺乏競爭誘因,經濟部能源署亦未具體說明將如何透過制度設計促進多元參與,以避免微電網發展流於形式。再者,有關平時應由何機關負責管理維護,以及如何將微電網納入社區災害應變計畫以發揮系統性功能,亦欠缺完整交代。有鑑於經濟部能源署未於計畫架構、技術配套與責任分工明確釐清前,即逕行編列預算,不僅恐難達成強化能源韌性之政策目標,反而可能增加電網安全風險並造成資源配置失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經濟部能源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微電網基礎盤點與建置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能源署編列8億元辦理災區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等所需經費,然而面對極端氣候,相關微電網之建置應同步考量抗災韌性,並主動參採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3D災害潛勢地圖,將辦理經驗逐步擴及全台易形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以強化其調適能力,降低因災害對生活不便之影響。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5款。 審查結果: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觀光署及所屬1億9,354萬2千元(114年度5,806萬3千元、115年度1億3,547萬9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針對丹娜絲風災的重災區七股、佳里、麻豆等地區之觀光建設,包括七股國聖燈塔、黑面琵鷺觀賞亭等設施的擴建與改善,請交通部觀光署將特別預算結合公務預算中所編列之微笑南灣等計畫預算,加速災區的觀光設施擴充,以擴大災區觀光振興效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第2項 公路局及所屬67億0,233萬2千元(114年度19億0,185萬6千元、115年度48億0,047萬6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南橫公路(省道台20線)96K至100K路段每逢強降雨便告中斷,長期影響高雄市山區原住民部落聯外交通安全。114年7月30日至31日高雄市梅山觀測站及復興觀測站皆測到大豪雨以上等級降雨量,荖濃溪溪水暴漲夾帶土石衝擊,不僅溪水溢淹路面,造成邊坡及道路坍方,阻斷道路通行,更嚴重影響居民聯外交通安全。為抬升南橫公路路基高度及強化堤防,以維護高雄市山區原住民部落聯外交通安全,建請交通部公路局優先編列南橫96k-100k抬升道路10公尺及強化堤防案經費。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鍾佳濱  張宏陸 協商結論: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新增決議1項: (一)為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災區復原重建工作,中央政府依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提出總經費600億元之特別預算案,用於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等重建工作之推動。惟檢討交通部公路局及觀光署歷次天然災害重建復原工作,呈現績效差強人意、執行進度落後,其原因包括經費核定較慢影響後續採購作業、前置或規劃設計進度落後、工期管控未盡覈實、變更設計而延宕工期、工程履約管理欠佳、重建工程完工後,因後續災情再次造成災損等缺失。政府應秉持人溺己溺的精神,切實提升執行績效,爰此要求交通部公路局及觀光署針對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之災區復原重建工作應依上列缺失項目列表管考並按季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6款。 審查結果: 第6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122億3,426萬2千元(114年度68億5,499萬1千元、115年度53億7,927萬1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能源署於第1目「電力系統」中編列預算8億元;該目預算包括辦理移動式電源、儲能等微電網建置。鑑於丹娜絲颱風強勁風勢導致嘉義及台南沿海地區大規模停電,約3,500支電線桿被吹斷、停電戶數多達100萬戶,連帶發生斷網、斷訊。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災後盡全力搶修,仍耗時2週才全數復電。本次停電區域有許多魚塭養殖戶,其皆仰賴電動水車打氣,若停電超過一天,養殖水產會因水中溶氧量過低而造成大量死亡;不過擁有太陽能小型儲能系統的漁民,得維持最基本的水車運作,將損失降到最低。惟現養殖場域示範性儲能設備補助計畫僅少數漁民參與,且未積極推廣,而農牧業場域設置儲能設備並無試辦及示範計畫。爰此,為使儲能設施作為災時農漁牧業備援用電,請農業部會同經濟部能源署儘速擬定推廣養殖場域設置儲能之方案,另訂定並試辦農牧業場域示範性儲能計畫,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二)農業部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45億5,791萬2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上下邊坡穩定、排水改善與道路安全等農水路公共設施災後搶救及復建工程。因應極端氣候事件日益頻繁,農作物經常遭受颱風、豪雨、旱災及高溫等逆境影響,損害風險大幅提升,溫網室已成為農民改善作物生長環境、降低氣候衝擊所不可或缺之設施,惟農業部現行提供之溫室標準圖僅著重於結構示意,對於管材材質、厚度等尚缺乏標準化規範,亦未建立第三方驗證機制,導致設施抗災強度差異顯著。建請農業部研議精進方案,完善溫網室設計及材料規範,並建立客觀驗證制度,以提升設施耐災能力,避免未來農業損失更加嚴重。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范 雲  鍾佳濱 (三)鼓山區桃源里內有多處崩塌邊坡路段為防範未然,期間曾透過通報及邀集權管單位多次會勘改善卻無進展,結果近2年因風雨災不斷侵襲,導致之前提報之地點果然多處產生崩塌情形,危及民眾安全。114年7月初丹娜絲颱風來襲,鼓山觀測站於7月6日測得單日雨量99.5mm,7月7日測得單日雨量179mm,鼓山觀測站於7月28日測得單日雨量116mm,鼓山觀測站於7月29日測得單日雨量83.5mm,皆達大雨等級,造成居民通行險象環生,為提升該區域上下邊坡穩定,以維護交通安全,建請農業部優先編列預算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鼓山區桃源里上下邊坡穩定工程。 提案人:黃 捷  連署人:鍾佳濱  張宏陸 (四)有鑑於七月丹娜絲颱風造成全台溫網室嚴重毀損,重建溫室價高、耗時,農業部應推行以租換貸方案,由國家鼓勵設施業者蓋溫室租給農民,政府補助租金,提供農民可無須自建溫室之選項,透過常態建立溫室租賃制度,讓新進場農民減少資金壓力。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已編列農業相關產業重建輔導措施47億元預算,建請農業部提出相關計畫,可由政府媒合有意願之溫網室廠商進場,引導使用國有地,建置示範場域,請農業部針對溫網室以租換貸方案,於1個月內向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14年底前提出示範計畫,以強化農業抗災韌性。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五)累計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農業災情,根據農業部彙整災損,合計高達37億8,932萬元,其中民間設施損失(農田流失及埋沒、農業設施、畜禽設施、漁業設施)高達約5億7,541萬元,而農業設施主係水平棚架網室及塑膠布溫網室受損約近1億元。丹娜絲颱風造成溫室受損面積近500公頃,雖農業部公布,溫室補助可提高至80%、貸款後免利息可延長至1年等,但可抗颱的強固型溫室造價較高,動輒破百、破千萬元,且農民要復耕恐得等1至2年,期間無收入還得新增貸款,壓力極大。就此多名立委召開記者會提出以租換貸方案,由政府鼓勵設施業者提供溫室租賃給農民,政府補助租金,農民無須自建溫室,也減少目前連日豪兩造成重複針對溫網室設施貸款。此外,未來可常態建立溫室租賃制度,讓創業青農減少資金壓力,無須擔心設施受天災毀損等風險,專心務農。爰此,請農業部研擬,針對將以租換貸農業設施納入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並研擬媒合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企業,建置較大面積示範場域,以利該項政策推動;並於1個月內向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六)累計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農業災情,根據農業部彙整災損,合計高達37億8,932萬元,其中民間設施損失(農田流失及埋沒、農業設施、畜禽設施、漁業設施)高達約5億7,541萬元,而農業設施主係水平棚架網室及塑膠布溫網室受損約近1億元。然而,受損溫網室面積近5百公頃,現針對溫網室結構、材質及施工制訂欠規範,讓溫室抗颱能力無從認定,全憑溫網室業者良心。雖105年梅姬颱風後,農委會委託專家學者繪製溫室設計標準圖,提供給農民參考、業者按圖施工。但因溫室結構並未入法,農委會提供的標準圖形同僅供參考,業者是否按圖施工無法查明、農民欠缺工程經驗,溫網室設施品質與安全無法保障。爰此,農業部應研議針對溫室制訂明確標準,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業者依標準施工,確保溫室安全堅固,避免損害重複發生。請農業部針對此案於1個月內向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李坤城   第2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1億7,000萬元(114年度7,700萬元、115年度6,600萬元、116年度2,700萬元),照列。 第3項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72億2,998萬6千元(114年度1億元、115年度62億5,191萬2千元、116年度8億7,807萬4千元),照列。 第4項 漁業署及所屬4億4,051萬5千元(114年度1,000萬元、115年度4億3,051萬5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5項 農業金融署2,760萬元(114年度690萬元、115年度2,07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6項 農田水利署2億1,189萬4千元(114年度6,118萬9千元、115年度1億5,070萬5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協商結論: 第6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 新增決議1項: (一)農業部撥補農村再生基金28億5,000萬元以辦理農糧產業重建輔導措施,包含補助溫網室及其附屬設備重建、補助公糧與自營業者辦理受災糧倉及相關設施更新、補助受災地區之育苗業者購置高架輸送機等省工機械、補助農會肥料倉庫主體及周邊設施等修繕復建、補助農業資材室及農機具室等修繕重建之用途。為確保賑災之效益、切合災民實際需求、完善災後賑助措施,爰要求農業部就各項農糧產業重建輔導措施之具體效益進行審慎評估,內容須包含受益對象、補助資格及標準、是否有排富機制以及預期成效指標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7款。 審查結果: 第7款 環境部主管 第1項 環境部3億元(114年度2,000萬元、115年度2億8,0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石綿瓦過去常被用來當成屋頂建材,實際上是對人體有害且會致癌,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而在這次丹娜絲風災過後,嘉義與台南等受災地區共計1萬5,000噸受損石綿瓦。爰此,政府編列6億5,000萬元,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處理作業。有鑑於這次風災所受損的石綿瓦,主要集中於住宅、工廠與農舍等建物,環境部應提出整體性石綿瓦清運計畫,並調配部分經費,協助受災地區小型工廠進行石綿瓦清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蔡易餘  賴瑞隆  莊瑞雄 (二)鑑於此次丹娜絲颱風造成眾多屋頂遭吹掀,進而產生大量石綿廢棄物,而石綿處置必須符合專業程序與安全規範。此外,依據環境部於113年11月統計,全台約有24萬棟建築使用石綿瓦,推估總量達52萬噸,數量龐大。惟目前環境部公告可受託處理石綿廢棄物之機構僅有3間,且均採固化處理後掩埋方式,與循環經濟及再利用精神尚有落差。相關機關應研議是否可導入其他更符合環保及永續原則如熱處理後再利用之處置方式。因此,請環境部儘速針對石綿廢棄建材進行:1.建置處置程序、工作要求及相關處置方式。2.會同相關機關,就石綿建材處理及後續處置量能擴充提出具體規劃。3.研議是否可導入其他更符合環保及永續原則之處置方式。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13年強颱凱米颱風襲台後,在1個月共發生69例類鼻疽案例確診(其中13例死亡),同時,113年全年累計本土類鼻疽共計119例(其中24例死亡),均創下歷年紀錄。而114年自丹娜絲颱風以來,中南部縣市接連遭遇颱風及豪雨,造成部分地區持續潮濕積水,且目前氣候日趨高溫炎熱,政府應積極作為以避免病媒蚊孳長,造成登革熱疫情爆發蔓延。綜上所述,爰請環境部加強提醒各地方政府和民眾,並提供必要資源,以協助積極清除積水容器,落實環境消毒,並提醒清潔人員和民眾於清潔時穿戴口罩、防水手套、雨鞋長靴等防護裝備,並重視食用水源之環境衛生,以避免登革熱等相關疫情於災後擴散。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范 雲 (四)請環境部以石綿地圖針對石綿分布密集區域做環境檢測,如有偏高情形,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環境部分別針對丹娜絲風災受災戶及石綿瓦拆(清)除之作業人員,石綿瓦暴露情事,於經其同意後,留存個人資料,轉交衛生福利部錄案進行後續健康追蹤,以掌握石綿對於人體危害進行早期追蹤治療。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俊憲  伍麗華   (五)本次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重創中南部地區,部分地區長時間積淹水,造成廢棄物大量堆積,環境衛生隱憂嚴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編列5億元辦理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整頓,其中4億5,300萬元用於補助地方政府清理廢棄物及環境消毒作業。惟災區中許多生活弱勢戶及獨居長者,因人力資源有限,往往難以及時自行處理住家周遭環境的清潔與消毒,若缺乏協助,恐使其更易暴露於夏季病媒蚊孳生與傳染病威脅之中。爰此,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執行本次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整頓計畫時,應特別規劃協助受災地區生活弱勢及獨居長者之家戶周遭環境清潔與消毒,確保其居住安全與健康。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林月琴  鍾佳濱  李坤城 第2項 資源循環署7億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7億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環境衛生復原」編列7億元,辦理石綿建材清理作業等。據114年8月21日報導,對於災後損壞石綿建材之清運,目前環境部對家戶有補助,而對中小企業廠房沒有。石綿建材具有毒性,須特殊技術始可處理,急需環境部調整擬具更完備妥善之措施。爰請環境部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於提出復原重建計畫時,納入支援中小企業廠房石綿建材廢棄物處理清運之措施,循本條例機制受監督。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第3項 環境管理署6億0,848萬元(114年度1億8,254萬4千元、115年度4億2,593萬6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採購環境消毒藥水所需經費300萬元(按每桶1千元計算),主要用於採購災後環境消毒之藥品費用(包含環境用藥及消毒水等)。雖然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為因應災區各縣市之緊急需求,且因藥劑種類不同,故暫以每桶1千元估算環境消毒水之每桶採購費用,並不一定是最後實際採購的單價。然而,為避免估算費用與實際採購費用或實際合理價格之落差,確保政府以合理價格採購本次災後環境消毒所需之相關用藥及消毒水。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針對如何協助災後環境消毒用藥及消毒水之供應充足及合理價格,以確保災後環境消毒之落實,避免相關疫情的擴大,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范 雲 (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之環境衛生復原編列5億元,辦理災後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整頓等。經查,此次災害後各地湧現光電板污染,例如嘉義農民拍到大批廢棄光電板,堆放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地。次查,環境部長從救災初期稱2周內清理完畢,後改稱1個月,最後又稱8月19日前完全清除,泰商元昱光電在嘉義的光電場,更兩度遭罰款300萬元。綜上,環境部亟待積極稽查裁罰光電業者,務使業者盡其義務。此次災害更凸顯出,非預期之光電板廢棄物,輒有於不合規場合、不正常期限放置,可見,除按次稽查裁罰外,非預期光電板棄置完整之後續處置,需另有全面性措施。爰請環境部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第2項,按季報告至清理完畢止送立法院備查報告時,須納入稽查裁罰業者處理光電板廢棄物、整體盤點清除光電板廢棄物進度,與特別包含非正常年限使用排出光電板如何全盤處置之措施,循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機制接受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張啓楷  麥玉珍  黃珊珊 協商結論: 第7款 環境部主管 第1項 環境部 新增決議3項: (一)環境部於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項下之「環境衛生復原」編列3億元,係為補助嘉義縣政府設置災後畜牧場廢污水集運處理設施等所需經費。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重創中南部畜牧業,包括嘉義縣、台南市、雲林縣等皆損失慘重,惟環境衛生復原預算僅編列予嘉義縣之畜牧場,且計畫內容、期程、目標皆未詳加說明。爰要求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南部諸多民宅、廠房屋頂之石綿瓦嚴重破損、飛散,導致石綿纖維可能逸散於環境中,對空氣品質與民眾健康造成潛在風險,且地方政府在災後清理過程中缺乏明確指引與資源支援,易導致二次環境污染與提升人民健康受損風險。爰此,要求環境部應建立資訊專區,向民眾公告受影響區域、清理進度與健康防護建議,並於半年內提出全國石綿建材清查與汰換計畫,逐步淘汰高風險石綿建材,並檢討現行法規,提升石綿管理標準,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重創各地太陽光電設施,造成嚴重光電板損壞狀況,部分業者於清除破損之光電板及相關設施時,因事後清運的人為破壞產生破碎、流散情況、未依法交專業回收業者處理反而便宜行事就地粉碎等不當作為,均導致環境衝擊與資源浪費,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再生能源設施本應推動永續,卻因缺乏完整監管與災後處理機制,反而造成二次污染與社會疑慮。爰要求環境部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針對相關業者廢棄物清運流程進行通盤檢討,加速災後復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8款。 審查結果: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資產局2億9,442萬元(114年度2,776萬6千元、115年度2億6,665萬4千元、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有鑑於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災區多處古蹟及歷史建築嚴重受損,影響我國重要文化資產之保存與延續。文化資產不僅承載社會集體記憶與歷史價值,亦是地方文化特色與觀光發展的重要基礎;若未及時修繕,不僅恐造成無可逆的文化損失,也可能減弱國民的文化認同及地方發展動能。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統計,丹娜絲颱風造成78處文化資產受損,包括台南、嘉義、澎湖與雲林等地,其中台南市初步勘查出31處古蹟與19處歷史建築受損,共50處;嘉義縣則有16處文化資產受損,初估修繕經費約為1,200萬元。爰此,建請文化部會同各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盤點與修繕清單,並建立公開進度追蹤平台,定期公布修復進度及經費使用情形,以確保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透明與落實。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  鍾佳濱   (二)有鑑於近期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造成全國計78處文化資產受損,範圍涵蓋國定古蹟、地方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均出現不同程度破壞,顯示我國珍貴文化資產在面對自然災害時,防護能力及應變機制仍顯不足,若未及時處置,恐致文化價值流失並影響社會大眾之文化記憶與地方認同。爰此,請文化部確實落實國定古蹟分區專業團隊之運作,並持續檢討與精進相關作業模式,結合多領域專家力量,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災後現場勘查、緊急防護措施、修復技術評估及後續修復方案規劃,並建立跨區域支援與分工體系,以確保災後修復得以及時展開並兼顧品質,確實維護文化資產之保存。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徐富癸  林月琴  王美惠 (三)有鑑於文化資產受災往往涉及地方特有環境條件與維護困難,若缺乏事前風險評估及防災規劃,將導致損害反覆發生並增加修復成本;爰此,請文化部會同地方政府全面盤點轄內文化資產之災害風險,訂定防災及日常維護計畫,並建立中央與地方定期檢視與通報機制,以強化各級政府在災前預防、災中應變及災後修復之協調與能量,確保文化資產保存之安全與持續性。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徐富癸  林月琴  王美惠 (四)有鑑於部分文化資產受損,並非單純因自然災害所導致,而是與結構老化、排水設施不足、環境監測不全及長期維護規劃不足等因素密切相關,此亦反映我國現行文化資產保存制度尚存缺口,亟需通盤檢討與補強。爰此,請文化部全面研擬中長期文化資產保存與修繕計畫,內容應涵蓋結構安全性評估、例行檢測維護制度、耐災能力提升措施,以及地方培力與專業人才養成等面向,並應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以共同提升文化資產防護與永續管理能量,確保文化資產得以妥善保存並持續發揮其社會與教育功能。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徐富癸  林月琴  王美惠 (五)丹娜絲颱風重創台南市,多處市定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受損,國定古蹟南鯤鯓代天府亦有多處毀損。經台南市政府盤點,共有57處文資建物受影響,如國定古蹟南鯤鯓代天府正殿、三川殿及前拜亭多處剪黏泥塑損壞掉落、屋瓦破損、屋脊燕尾及歸帶斷裂;市定古蹟西華堂與公園國小相鄰圍牆倒塌,鹽水八角樓2樓西側木窗損壞、下台度洗石子局部剝落;歷史建築北門鹽場建物群及周邊古鹽田多處屋面破損及漏水、麻豆林家四房厝屋面破損。經台南市政府盤點,扣除部分已自行修繕及提報補助之部分,目前文資災損需求總計4,403萬7,170元。而七二八豪雨事件,國定古蹟台灣府城城門及城垣殘蹟南門段城垣疑因長時間受雨水滲蝕,結構受損,部分建物塌陷。台南市為歷史文化古都,吸引眾多國內外遊客到訪,文資建物除為保留文化歷史記憶,更促進在地觀光經濟。行政院提出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文化部編列2億9,442萬元助修復受損文化資產,建請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核定台南市政府提報之修復補助經費,助有文化古都美名之台南市文化資產儘速恢復往日風貌。 提案人:林宜瑾  邱志偉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協商結論: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資產局 新增決議2項: (一)有鑑於丹娜絲颱風與楊柳颱風肆虐南台灣,造成多處文化場館及古蹟園區有嚴重損害,同時導致許多活動及藝文團體工作與生活上受到衝擊,雖已陸續展開清理與修繕,仍有部分場館與活動場域有樹木傾斜與落枝等潛在風險,並有尚未完成清理之封鎖區域。為了儘速恢復文化場館及民眾進入之安全考量,請文化部偕同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文化局,持續監控災後復原情況,並統計受損場館與園區之數量提出進度報告,以維護民眾安全及觀賞之權利,相關進展及統計報告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之規定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二)有鑑於丹娜絲颱風與楊柳颱風肆虐南台灣,造成許多活動及相關藝文團體工作與生活上受到巨大損失與衝擊。為了保障及儘速恢復藝文團體工作與活動,建請文化部偕同勞動部,以從優從寬原則,補助藝文團體需求,以期可儘速於一定時程恢復工作上之運作,並研議與地方政府合作,儘速給予相關藝文團體協助,並就上述進度與相關補助要點,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9條之規定公開於相關網站,彙整成進度報告,爰相關進展及統計報告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8條之規定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主席: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第9款。 第9款 預備金30億元(114年度30億元、115年度無列數、116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款通過決議1項: (一)鑑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列有「預備金」30億元,辦理特別預算期間各項工作經費執行,另查114年度總預算已審定編列第一預備金39億5,000萬元、第二預備金80億元與災害準備金50億元等合計169億5,000萬元;考量特別預算本質上有臨時及預備金不足支應等特色,為免疊床架屋造成納稅義務人認為有小金庫之嫌,是項經費僅得支應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所規定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並依預算法規定,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600億元,照列,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三讀) 一、歲出部分:600億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程序後之發言,依照協商結論,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首先請林國成委員發言,蔡易餘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國成:(10時31分)院長、各位全國的人民,大家早。歷經各黨的努力協商,丹娜絲以及七二八豪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在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大家都知道、親身走訪感同身受,丹娜絲跟七二八的豪雨,從災害發生的第一天,台灣民眾黨持續為災區重建而奔跑,動員了整個黨的力量協助重建,這一場災害帶給鄉親的傷痛遠遠超過在物質上的損失,我相信大家感同身受。 今天特別預算通過就是不分黨派心繫人民的成果,為了災害儘快復原,台灣民眾黨全力支持預算的編列,但也呼籲行政院,人民的血汗錢一分一毫都要花在刀口上、花在人民身上,不要像過去甚至於用預算來綁樁等等不正當的方式,所以我還是要呼籲行政院,錢一定要花在刀口上。 重建之路絕對不是很輕鬆,台灣民眾黨會持續、繼續的跟災民、民眾站在一起,盡到監督之責任,注意民意,並不斷支持災害復原,確保每一筆預算能夠花在人民的身上,直到災民的家園完全恢復,所以要謝謝各黨心繫老百姓,通過這個特別預算,台灣民眾黨在這裡非常高興,也謝謝大家,謝謝,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發言,王育敏委員請準備。 蔡委員易餘:(10時34分)院長、各位立法院的同仁。發生在7月6號的丹娜絲颱風是120年來第一個從嘉義布袋登陸的颱風,這個颱風讓整個災區產生了7萬3,487戶停水、家用電話有1萬2,296戶沒辦法使用。再來,在台電的部分,斷掉3,499支電桿,以及3座特高壓電塔,還有1,313座的行動基地臺,還有100萬6,864戶停電,這麼恐怖的數字在在呈現了這次丹娜絲颱風帶來的影響,殊不知在復原的同時,7月28日又來一個強降雨,這個強降雨在5天的時間就為高雄地區帶來了2,785公釐的雨量,已經直逼莫拉克風災。這些災害除了讓災民的家裡被破壞,也讓我們的農、水產品受到很大的損害,所以直至今日,還有很多災區的第四台還沒恢復,還有很多鄉鎮的路燈也還沒辦法修復,還有很多人的屋頂都需要來修繕。 所以我們很感謝這次通過600億的特別預算,可以說是朝野用最快的時間、最理性的態度一起來幫助災區,我們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省道的電纜地下化,包括我們要讓這些水稻、虱目魚、文旦落果有現金的救助,還有這些溫網室,包括香蕉、酪梨等多年生作物,我們也要給予產業輔導,此外,我們也有很多水利措施要來加強,還有很多,包括我們災區的交通建設,都要趁這次機會來做復原。所以再次感謝大家,這筆預算對我們災區是最大的幫忙,謝謝!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36分)院長、各位同仁。這一次丹娜絲風災災後預算600億可以順利通過,首先我們要謝謝韓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各黨團有共識讓它通過。國民黨在第一時間最先提出了災後重建條例,也快速的審議通過。國民黨也用最快的時間,把原來的災後預算560億提高到600億,就是要全心全力來協助災區民眾進行所有的重建工作,這筆預算一定要花在刀口上。第一個,現在還有很多災民的屋頂還沒修復,所以我們要求所有的重建單位應該要加速幫這些災民,所有的屋頂都要全部復原完成。第二,所有農業設施的損失等等,還有中小企業的損失,我們也要求所有的貸款必須到位,所有的補助要加速發放。第三,這一次所摧毀的,包括所有的電線桿都倒了,所以電纜地下化在嘉義、在臺南務必儘快的進行。這一次也造成了淹水,對於淹水地方水力設施的加強,也必須立刻啟動。還有一些電信通信設施韌性不足的問題等等,這些都有待行政院跟地方政府來進行所有防韌體系的強化。 在這次救災過程當中,我們看到很多人員在第一線非常的辛苦,地方政府也很需要中央政府的協助,現在立法院用最快的速度給了最多的金額予行政院,所以希望行政院院長必須好好的領導所有中央部會官員進行災後重建,如期如質的完工,讓災區的民眾有更好的生活,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發言委員代表均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07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6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114.5.9)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4年6月18日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邱署長求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林副署長金富、國民健康署賈副署長淑麗、法務部法制司謝副司長兼參事志明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 貳、委員邱鎮軍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獎勵汽機車汰舊換新可減徵貨物稅之利民措施,將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屆期,為落實政府淨零碳排政策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延長購買機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利民優惠措施五年。 參、與會委員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第十二條之五,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主席:請召集委員賴士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賴士葆委員等提案,經第3會期第25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林思銘、鄭正鈐、羅廷瑋等27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惟適用期間屆期,似有不足。有鑑於此,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以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期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另亦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二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三、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惟適用期間屆期,似有不足,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並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賴士葆  林思銘  鄭正鈐  羅廷瑋   連署人:徐欣瑩  蘇清泉  牛煦庭  邱鎮軍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萬美玲  廖偉翔  陳永康  翁曉玲  張嘉郡  洪孟楷  柯志恩  葛如鈞  謝龍介  王育敏  魯明哲  馬文君  張智倫  盧縣一  廖先翔  涂權吉  呂玉玲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二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八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三、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本條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僅將適用期間延長五年,似有不足,爰修正本條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有效落實立法目的,並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四、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33分至11時分 地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協商主題: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第十二條之五,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賴士葆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翁曉玲 李彥秀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郭國文   賴惠員   鍾佳濱   吳秉叡 李坤城   王世堅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代)  黃珊珊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另外,翁曉玲委員等、陳菁徽委員等分別提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委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之實施,對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具有著顯著的效益,惟適用時間將於115年1月7日終止,且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額(汽車五萬元、機車四千元)已逾10年並未調整。為持續鼓勵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汽機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之實施日期由原來民國115年1月7日延長5年至民國120年1月7日,並將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額分別提高汽車減徵稅額至十萬元與機車減徵稅額至八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公路局統計資料,截至114年6月底止,10年以上汽車計有442萬輛,佔汽車總數870萬輛的50.84%;而10年以上機車計有644萬輛,佔機車總數1,467萬輛的43.92%。10年以上老舊汽機車數量仍佔車輛總數的46.47%,幾乎仍有將近一半左右的車輛為10年以上老舊車輛,造成空污減量政策的沉重壓力。 二、民國110年至114年6月底止,共計報廢汽車133萬輛、機車257萬輛,平均每年報廢汽車29.5萬輛、機車57.1萬輛,約佔10年以上老舊汽車數的6.7%、與老舊機車數的8.9%。 三、「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自105年實施以來,10年以上老舊車輛占比已從105年的52.9%降至114年6月的46.47%,下降幅度為6.43%,代表已汰換150萬輛的10年以上老舊汽機車。以政策實施10年計,平均每年約汰換15萬輛老舊汽機車,成效卓著。 四、另107年7月財政部所做報告指出,根據國內車廠統計資料顯示,汽車汰舊換新申請數中,車齡16年以上之汽車約占80%;另外機車汰舊換新申請數中,車齡15年以上之機車約占66%。可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對於加速汰換15年以上老舊汽機車頗具成效,對於減少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排放,以及改善空氣品質確實具有正面效益。 五、為加速淘汰1,086萬輛10年以上老舊車輛(其中汽車約442萬輛、機車約644萬輛),更有效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提早實踐「2050淨零排放目標」,並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的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施行日期多5年至120年1月7日止,並將汽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5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機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4仟元,提高至新台幣8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廖偉翔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邱鎮軍  許宇甄  楊瓊瓔  陳永康  王鴻薇  陳菁徽  盧縣一  葛如鈞  王育敏  賴士葆  鄭正鈐  林倩綺  張啓楷  牛煦庭  謝龍介  林沛祥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八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實施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至一百十三年,每年汽機車汰舊換新率每年高達77.49%,已達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之成效。為精進並維持減少移動汙染源之空氣污染物質及促進國內汽機車市場交易,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之施行日期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並將汽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五萬元,提高至新台幣十萬元;機車減徵稅額由新台幣四仟元,提高至新台幣八仟元。 委員陳菁徽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有鑑於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將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屆期,為持續鼓勵民眾加速淘汰老舊且高污染之汽、機車,並換購符合最新環境保護及排放標準之新車,以有效降低空氣污染,改善我國空氣品質,落實國家節能減碳目標,促進產業升級及經濟循環。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汰舊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並將機車減徵額度提高為一萬元,以進一步提升民眾汰換意願,促進綠色運輸與永續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修正,當時修法理由是為了鼓勵民眾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透過稅負減徵機制提升汰舊換新的誘因,進而促進國內汽車產業發展,兼顧節能減碳與交通安全之目標。爰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以確保相關政策得以持續推動,並發揮政策成效。 二、惟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進程仍在加速推動,國內仍有大量老舊車輛存續,且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為持續鼓勵民眾加速淘汰高污染之汽、機車,並換購符合最新環境保護及排放標準之新車,以有效降低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落實國家節能減碳目標,並促進產業升級及經濟循環,爰再次延長該項特別措施之適用期間,並調高減徵額度,以增進民眾換購意願,推動綠色運輸與永續發展。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葛如鈞  陳超明  馬文君  顏寬恒  陳昭姿  蘇清泉  邱鎮軍  洪孟楷  黃建賓  廖先翔  鄭天財Sra Kacaw   傅崐萁  陳雪生  黃 仁  張智倫  林沛祥  盧縣一  林倩綺  羅智強  陳玉珍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減徵金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 二、修正第三項,將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措施再予延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且考量近年新型機車為符合最新環保法規以及安全配備升級等因素,導致售價持續上漲,為減輕民眾負擔,將減徵金額提高為一萬元。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十二條之五。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通過。 我們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委員登記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李彥秀委員發言,林倩綺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彥秀:(10時47分)謝謝主席、謝謝院長。我們今天完成貨物稅第十二條之五的三讀,這個法案有三個重點,未來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可以延長5年,到119年,汽車最高可以達到10萬元的減徵,機車最高可以達到6,000元的減徵,未來我們的淨零轉型不再只是口號,也不只是理想,節能減碳更不只是目標,我們臺灣要繼續做。以112年為例,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占總體排放量達到13.03%,顯示如何鼓勵車輛汰舊換新,接軌新的環保要求,進而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仍舊是我們重要的目標。 但是過去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行政部門汰舊換新的5萬元減徵,有利於舊車報廢跟減少舊車能源的使用,而我們的量能跟數字仍然是有限的。今天我們不僅延長汰舊換新貨物稅的減徵期限達到119年,我們也調高了汽車未來獲得5萬塊的貨物稅減徵,汽車將可以達到10萬元的減徵,我們現在正是通膨、什麼都在漲的年代,希望節能減碳有更多好的誘因,讓民眾有需要的時候可以汰舊換新,藉由我們立法院各黨派的共識跟修法,能夠苦民所苦,達到我們持續節能減碳的目標、淨零轉型的目標,能夠減輕民眾賦稅的負擔,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李彥秀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林倩綺委員發言,黃珊珊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倩綺:(10時49分)院長、府會同仁,大家好。今天院會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的修正案,整個的重點是在於持續鼓勵民眾汰舊換新,讓報廢或出口的中古汽車、機車能夠被新車取代,這樣子的政策不僅是產業發展的助力,更是落實節能減碳的重要手段,自這項規範施行以來,我們可以看到明顯的效果,老舊車輛逐步退出市場,民眾換購新車的意願也提高,不僅改善了行車的安全,也降低了空氣的污染,對減少碳排有顯著的貢獻。對產業而言,整個市場的流通率增加,產業鏈上下游都因此而獲益,產業稅收也隨之穩健成長。這次的修法不只是政策的延續,避免出現落差,更要放在國際的情勢下來看,全球供應鏈正面臨重組,貿易保護與關稅壁壘持續升高,汽車產業也受到直接的影響,如果國內市場無法持續活絡,將使產業更容易受到外部的衝擊,透過持續推動汰舊換新,不僅能夠穩定內需,也能夠協助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減少國際貿易不確定性的風險。 節能減碳是我們共同的長遠目標,產業升級也是臺灣持續競爭力的重要關鍵,這次修法延續政策、完善制度,既有助於產業的發展,也符合環保永續的方向。今日三讀通過,讓我國在推動經濟與環境雙贏的政策上再向前邁進一步,讓我們繼續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第3號黃珊珊委員發言。 黃委員珊珊:(10時51分)謝謝主席及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是非常重要的時刻,雖然各地都在逐步建設所謂的軌道建設以及公路建設,但是人民在完善的大眾運輸完成之前,還是需要用到汽機車作為交通代步工具,汽機車在人民的生活裡面已經成為所謂的生活必需用品,而不是以前所認為的奢侈品,在國外比較少有像臺灣這樣子用貨物稅的方式來增加他的稅負,大部分是用消費稅,現在正值美國關稅叩關的情況,我們發現貨物稅對於國際來說也是一種非關稅障礙。臺灣是汽車零組件的製造冠軍,也占有汽車產業鏈的重要一環,但是臺灣民眾的購車成本卻相對高昂,更何況是來自於所謂政府的稅負。目前有安全疑慮的、有高污染的任何中古老車還繼續在路上行駛,這形成了社會的負擔以及交通的隱憂。 這次通過的條文主要是針對中古汽機車汰換的部分延長五年,對於汰舊換新的部分再加碼延長,也就是針對新購2,000cc以下小客車額外提供了5萬塊,新購機車再增加2,000塊,讓所有民眾可以把舊車拿去換新。重點是這次的通過是第一次朝野共識有重大的進展,但是我們也聽到很多民眾的聲音,主要是因為很多民眾其實是買國內組裝的國產休旅車,也就是俗稱的小客貨兩用車。在這次修法裡面,前幾天我們跟國民黨代表希望能夠放寬到小客貨兩用車,但是沒有得到財政部跟民進黨黨團的支持,這個部分其實是國內民眾最需要的部分,我們希望在下一次的修法裡面可以提出來,謝謝。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 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26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院臺經字第11450167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14)年8月14日本院第3965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3條、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均含附件)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因應美國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實施一系列關稅政策,對我國產業、出口結構及就業市場造成衝擊,亦對社會民生及物價造成影響,同時面對複雜之國際地緣政治動態,國土安全亦顯重要,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制定公布,明定十一項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之措施,並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施行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美國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依據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所公布之行政命令,開始對各國實施對等關稅新稅率,臺灣輸美商品將先適用百分之二十之「暫時性對等稅率」。為加強對產業之支持,擴大協助範圍,支援各產業需求,預留後續編列特別預算額度,並增列特別預算供確保產業所需穩定之電力系統,與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發放現金作業所需新增相關經費,及為因應實際作業修正發放現金作業之執行期限,爰擬具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強化電力系統為本條例所定韌性措施之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本條例所需之經費上限由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修正提高至五千九百億元。(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發放現金作業之執行期限。(修正條文第九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十二、強化電力系統。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產業之影響,基於產業希望確保供電穩定,爰增訂第十二款,作為辦理強化電力系統韌性相關建設之依據。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九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對產業之支持,擴大協助範圍,支援各產業需求,預留後續編列特別預算額度,與配合第三條增訂第十二款強化電力系統項目,及現行第八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第十一款發放現金作業所需新增之相關經費,爰修正第一項,將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由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提高為五千九百億元。其中預留後續編列特別預算額度為二百億元,爰第一階段將先編列五千七百億元特別預算,後續視國際情勢變化再分期編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七個月內發放完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一、考量第三條第十一款發放現金涉及作業準備、系統設計及民眾領取時間,參照前次經驗,預留超過六個月時間供民眾領取,第一項後段規定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恐有窒礙;另考量發放現金作業須俟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經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始得執行,爰修正應於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特別預算公布後七個月內發放完畢,以加速發放作業流程並兼顧民眾領取權益。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31分至3時31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研商「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九條條文,如後附。 二、保留條文,送請院會處理: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 三、協商通過附帶決議1項,如後附。 四、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逐條討論時不再發言,依序進行各條文黨團版本之處理。 五、本次協商各黨團提議均列入公報紀錄,本案完成三讀後,不進行三讀後發言,各黨團不提出復議。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代) 第九條條文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七個月內發放完畢。 行政院應於本條例生效後一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七個月內發放完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附帶決議 本次《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修正,加強產業支持並兼顧弱勢族群照顧,將條例經費上限自新臺幣5,450億元增加250億元,提高至新臺幣5,700億元。其中,預留200億元用以強化對產業之支持、擴大協助範圍並滿足各產業需求,另增列40億元以加強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及關懷服務。 為落實特別預算「支持產業、支持勞工、支持農漁民」之精神,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依據本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案時,應確保所預留之200億元中,不低於50億元用於勞工安定就業措施,包括協助企業穩定僱用、強化勞工職能培訓、推動再就業計畫、促進青年接軌職場等;另不低於50億元用於農業與產業發展支持,如農業金融資源強化、貸款利息補貼、外銷冷鏈體系建置、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以及擴大國內外行銷活動。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王鴻薇委員發言,張啓楷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0時56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們今天討論相關的特別條例,國民黨說到做到,普發現金1萬元一定要做到! 我們今天討論韌性特別條例,事實上,立法院在7月15日就通過由國民黨黨團所提案的強化經濟韌性特別條例,其中就已經有普發現金,而且8月1日總統府也公告了這個特別條例,所以照理講,此時此刻行政院應該送來的不是另外一個修正版的特別條例,而應該是特別預算,但是因為受到這次美國對等關稅的影響,百工百業、我們的勞工還有農漁民都會受到衝擊,我們為了大局著想,今天繼續審查行政院所送來的修正案。 針對這次的特別條例,行政院由原來的5,450億提高到5,900億,在有關於產業支援及照顧弱勢的部分,我們統統予以同意,所以全部金額從5,450億提高到5,700億,而其中的200億元是針對台電電網韌性的預算支出200億。但是我們也要特別向所有人民來報告,台電早在民國111年開始就有10年的電網韌性強化計畫,這個計畫當時預定是10年,可是現在經濟部把它縮短為6年,所以一個5,645億這麼龐大的強化電網韌性計畫縮短為6年之後,一年台電應該執行的能量就高達1,000億元,剛才我們也通過了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給予台電109億作為強化電網,所以為了要強化電網,現在每年台電有超過1,000億的工程要做,足以支應。 我們在這邊把整個預算變成5,700億,希望透過這個特別條例的修正,讓我們全民所期待的普發現金能夠儘早發放。我們希望起碼10月底之前就可以開始發放,不管是實體發放或者是線上發放,都能夠在10月底開始,讓全民享受到普發現金1萬元。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啓楷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0時59分)為因應美國高關稅的衝擊,還有還財於民、儘快達成普發現金1萬塊給所有的民眾,台灣民眾黨提出三大利多、一個排除。我們同意把之前對於特別條例提到的5,450億增加250億,總金額調整到5,700億。 三大利多的部分,第一項,我們支持因高關稅受到衝擊的產業、勞工跟農業的部分,我們多增加了20億的支持跟補助預算,而且台灣民眾黨明確要求這增加的200億裡面,100億是照顧產業跟企業;另外50億是照顧農漁業;另外50億是照顧我們的勞工。 第二項利多,我們要求儘速普發1萬塊給所有民眾,我們明確的要求,今天特別條例通過之後,1個月內行政院必須儘快提出特別預算,而且通過後1個月內,馬上把1萬塊發放到大家的手上,如果順利,應該是在今年10月底之前,這1萬塊就要完成還財於民,普發到每位民眾的手上去。 第三項利多,我們增加了要照顧弱勢族群的40億,因為這次高關稅的衝擊,除了產業跟農業之外,很多的家庭跟民眾,特別是弱勢者,也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要求增加40億給照顧弱勢者。 可是我們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排除,這次行政院竟然借屍還魂,把去年被我們立法院三讀砍掉的台電撥補1,000億,又放了200億進入這次的特別條例,經過我們的查證,事實上,政府在民國111年的時候,就有通過一個十年5,645億元的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平均一年要用掉五百多億,目前是在執行當中,而且我們剛剛通過的風災整個復建,即重建跟復原的預算裡面,也有一筆102億的電網強化費用,所以我們認為這200億一方面是借屍還魂,一方面已經有重複編列了,而且台電到目前也都沒有提出任何比較具體的計畫,所以我們要求把台電這200億予以排除。 更重要的,透過這次整個金額的增加之後,我們要照顧到我們所有的企業、農漁業跟我們的勞工,而且儘快在10月底之前,把1萬塊還財於民,發到每位民眾的手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發言。接下來我們請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思瑤:(1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是史上立法院最長的延會,但是朝野合作能夠在今天通過韌性特別條例修正案,以及通過稍後的追加預算以及風災特別預算,我想這都讓我們看到,只要朝野齊心、只要民生優先,國會可以撥亂反正。 現在要處理的韌性特別條例修正案,挺產業、顧民生、救弱勢、加速發現金,這是整個行政院法案的核心,而讓違憲成為合憲,導正行政、立法過去長期權力分立原則被混亂的這種亂象,也是行政部門負責任地透過特別條例的修正案讓違憲成為合憲的重要作為,所以5,900億的總額是行政部門加碼挺弱勢、加速發現金的版本,只是非常遺憾,在野黨的委員看到台電就開槍、逢台電必砍,已經成為這一屆立法院審議預算的基本配備。 我要再次說,藍白砍掉的200億台電電網韌性優化預算,這是讓臺灣的產業發展被犧牲,台電有原罪,為什麼要產業來背鍋?我要請在場來自全臺灣各地的立委聽好了,這一次台電強化電力系統的這筆200億預算是要針對全臺灣的產業園區以及工業區的電力強化來進行擘建,雙北有本席選區的北士科、有五股樹林工業區要受惠;桃園區有蘆竹、龍潭工業區需要強化電網;苗栗的銅鑼工業區;臺中的大里、潭子工業區;彰化的彰濱、中科工業區,乃至於高雄的仁武、大發工業區以及花蓮的花蓮產業園區等等,都需要台電這一筆珍貴的200億預算。包括臺商回流、外商投資臺灣,產業發展就需要電,本席來自臺北市,我們期待輝達能夠進駐北士科,我們期待北士科成為北臺灣科技廊帶的最後一塊拼圖,但是藍白的立委執意刪除200億的台電預算,可能就成了北士科發展的絆腳石,可能成了輝達難以落腳台北的絆腳石,所以請大家三思、再三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本案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版本,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各黨團版本進行表決時,依送案先後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一案通過,我們不再處理其他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第27)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擬具修正動議(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培瑜 附表 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十二、強化電力系統。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九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三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 十二、強化電力系統。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不予修正)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處理,開始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是不是每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好,都有拿到,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表決。 我們先來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有108位,贊成50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上午11時16分2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上午11時18分1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六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九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七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並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季定期公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及預算執行進度。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0位,反對58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4年8月29日 上午11時22分1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記名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上午11時23分5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第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公布後一個月內開始執行發放作業,並於七個月內發放完畢。 行政院應於本條例生效後一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繼續處理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本次《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修正,加強產業支持並兼顧弱勢族群照顧,將條例經費上限自新臺幣5,450億元增加250億元,提高至新臺幣5,700億元。其中,預留200億元用以強化對產業之支持、擴大協助範圍並滿足各產業需求,另增列40億元以加強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及關懷服務。 為落實特別預算「支持產業、支持勞工、支持農漁民」之精神,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依據本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案時,應確保所預留之200億元中,不低於50億元用於勞工安定就業措施,包括協助企業穩定僱用、強化勞工職能培訓、推動再就業計畫、促進青年接軌職場等;另不低於50億元用於農業與產業發展支持,如農業金融資源強化、貸款利息補貼、外銷冷鏈體系建置、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以及擴大國內外行銷活動。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因為追加預算案協商宣讀本現在正在整理中,我們一定要等到整理完畢之後才能繼續開會,時間約估在12點半左右,我們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8分) 繼續開會(12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12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機密(附件抽存後解密)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8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844號函。 二、檢附 (一)公開審查報告乙份。 (二)機密審查報告(第01號)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