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下午1時13分13秒 表決議題: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保留第86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追加預算公開會議部分已經處理告一段落,休息3分鐘之後,改開秘密會議處理機密預算部分。 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13時13分)   (秘密會議) 繼續開會(13時20分) 主席:(13時20分)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全案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三讀) 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 一、歲出部分:原列878億4,136萬9千元,審議結果:計減列59億0,263萬7千元,歲出追加總額暫改列819億3,873萬2千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原列歲出追加預算數878億4,136萬9千元,減列59億0,263萬7千元,改列為819億3,873萬2千元,將以原預算收支賸餘數予以彌平。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已經處理完畢,下午3時繼續開會處理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3時21分) 繼續開會(15時)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13、14、16、9、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決定: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決定: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442010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6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91號、114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729號、114年6月1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42號、114年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097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05號、114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42號函。 二、通過附帶決議6項。 三、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114年6月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114年5月2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114年6月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114年6月13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年4月25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114年5月9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貳、經濟委員會於114年6月18日(星期三)、114年6月30日(星期一)分別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蔡易餘擔任主席。會中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鏡清、經濟部政務次長江文若,就行政院及本院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大陸委員會、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鏡清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1.修法背景 鑒於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國內少子女及高齡化趨勢,人才短缺漸趨嚴重,為強化臺灣在全球人才競爭中的吸引力,並考量我國刻正積極規劃推動五大信賴產業、人工智慧、淨零轉型等政策,人才需求孔急,亟須延攬國際人才,挹注產業轉型升級新動力及協助拓展國際布局,爰期透過本修正草案建構更具國際競爭力之法制環境,實現攬才專法升級、全球人才匯聚臺灣之目標。 2.修正重點 (1)開放自由工作對象,提升企業聘僱意願及來臺誘因:為吸引全球青年人才來臺,放寬前1,000名大學之畢業生來臺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原為前500名),並開放前200名大學之畢業生得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以及在我國畢業僑外生於尋職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許可;另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期間得自由工作。 (2)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積極延攬數位牧民來臺:為擴大吸引數位遊牧人才來臺,做為我國與國際接軌之橋樑,並藉以加強留用渠等人才,爰將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由現行最長6個月,延長至2年。 (3)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提高留臺久居發展意願:為強化留才力道,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如年所得新臺幣600萬元以上者)居留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另放寬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畢業僑外生,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2年。 (4)提高勞動及社會權益保障,優化我國攬才留才環境:為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意願,放寬渠等無須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另為完備渠等在臺社會保障,爰放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就業保險,以及經許可永久居留且符合居住滿10年等條件者,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 (二)各委員擬具之修正草案提案重點及本會意見 1.何委員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修正條文第12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考量第3至5項係有關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情形等規定,因「入出國及移民法」112年6月修正已納入,相關規定回歸該法辦理。 Ⅱ、本會意見:行政院提案版本第16條亦有相同修正規定,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2)修正條文第14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縮短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2年。 i.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學士學位者折抵1年,以上各學位不得合併。 ii.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Ⅱ、本會意見:行政院提案版本第18條亦提供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期間之折抵規定,折抵原則與何委員大致相同;惟何委員版本針對副學士未予折抵優惠,考量副學士學位亦為我國培育及擬留用之對象,建議給予渠等亦得折抵1年。爰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2.陳委員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1)修正條文第4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修正第4款,針對專業工作定義,增列第6目「其他因應產業發展有聘僱外國人之必要,經勞動部專案核定之工作」。 Ⅱ、本會意見:考量「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已訂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實務上已可透過勞動部專案核定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建議本修正草案無須增列第6目。 (2)修正條文第6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將所定「世界頂尖大學」修正為「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名大學」。 Ⅱ、本會意見:行政院提案版本第6條亦將所定「世界頂尖大學」修正為「世界大學排名前一千名大學」,與委員版本相同;爰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3)修正條文第14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縮短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之連續居留期間1至2年。 i.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學士、副學士學位者折抵1年,四者不得合併折抵。 ii.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Ⅱ、本會意見:行政院提案版本第18條亦提供僑外生申請永久居留期間之折抵規定,各學位折抵年限均與委員提案相同;爰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3.蔡委員易餘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1)委員版本說明 Ⅰ、全案修正:除第22條(租稅優惠)外,修正方向及內容原則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一致。 Ⅱ、其中修正條文第22條:將原本年薪300萬元,超過的部分可以折半課稅優惠的門檻,調降至200萬元。 (2)本會意見:本會尊重委員提案,惟考量租稅衡平性、可行性,並凝聚社會共識,建議會同財政部研議推動具競爭力之租稅優惠規定。 4.羅委員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全案修正:除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4條及第20條外,修正方向及內容原則與行政院提案版本一致。 (1)修正條文第4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針對第4款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定義部分,建議刪除條文中具體列舉之專業領域範圍,修正為「以『我國所需領域之特殊專長』作為認定標準,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確保政策能隨時調整並符合國家發展需求。 Ⅱ、本會意見:行政院提案版本規定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數位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該款已授權其他機關得視產業發展情形,隨時增訂「其他」領域,爰行政院版本條文已具備彈性,應能隨時調整並符合國家發展需求;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2)修正條文第6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放寬前1,000名大學之畢業生來臺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原為前500名);另考量該排名未納入部分優秀之獨立學院,爰增列「未參與全球排名、但具特殊專業優勢之學院」。 Ⅱ、本會意見:考量「未參與全球排名、但具特殊專業優勢之學院」,因無公認之排名可參考,難昭公信,亦恐造成實務審查之困難;爰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3)修正條文第9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有關就業金卡曾出現不符資格者取得就業金卡情形,應加強查核機制,爰於第1項增列「並應查核申請人是否有入出國及移民法、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公告之限制入境、管制出入國等情形」等文字。 Ⅱ、本會意見:現行就業金卡審查確實曾因勾稽疏漏,導致被裁處對象取得就業金卡情形,內政部已檢討優化通報、註記流程,並於審查系統建立防呆機制,以加強申請人工作及入境紀錄等資料查驗之正確性。考量查驗工作係屬行政作業,尚無需於法律明定;爰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4)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20條 Ⅰ、委員版本說明:有關數位遊牧簽證,以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明定須投保國內設有聯絡點的保險公司,其醫療及住院保險額度須100萬元以上。 Ⅱ、本會意見:考量外國專業人才多數已投保其母國之保險,包含國際型醫療與住院險,具有足夠之理賠保障額度,應不須限制其投保公司是否設有國內聯絡點及金額;爰建請支持行政院提案。 二、大陸委員會、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部會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三、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2703號):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施行,期間修正二次,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七日。為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待遇,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二)增訂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得免申請許可,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得申請個人化工作許可從事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三)增訂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一定條件者,得申請數位遊牧簽證在我國停留,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間限制,並配合增訂申請延期須已投保在我國停留期間之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放寬年薪門檻降至200萬元,吸引更多具有潛力的中高階技術人才來台,提升我國整體產業發展能量與國際競爭力。 (七)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前,即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八)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九)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其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依規定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且居留滿十年者,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與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十一)放寬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四、委員羅美玲說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鑒於當前國際間高端專業人才競爭日益激烈,為強化我國對外籍專業人才之吸引力,並因應我國產業升級轉型及經濟永續發展所需,亟須完善相關延攬機制與配套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社會保障及退休等待遇,提升臺灣整體人才環境之友善度與國際競爭力,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專業領域隨時代變遷而不斷演進,避免條文僵化與引才受限,建議刪除具體列舉,改採彈性認定機制,以提升政策調適性與引進效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及專業領域學院之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三)為避免不符資格者取得金卡卻無法入境,明定移民署應於核發前查核限制入境情形,強化審查一致性,保障申請人權益並兼顧國安與政策執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因應少子化與國際攬才競爭,擬放寬應屆外國畢業生覓職期間之工作規範,於延長居留期間內免申請工作許可,以提升留才誘因與就業彈性。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與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得申請個人化工作許可從事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五)因應數位遊牧趨勢並強化國際攬才吸引力,擬延長外國人每次停留最長至二年,提升我國數位遊牧簽證之政策誘因與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七)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分別於經許可永久居留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及於經許可永久居留後,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八)增訂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並已居留滿十年者,得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九)放寬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3209號): 為強化延攬全球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放寬外籍專才工作、居留與永久居留條件,優化其配偶工作權、直系尊親屬探親,並完善退休金及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同時,為順應國際趨勢,優化我國大專校院外籍畢業生及特定條件國民之留臺與工作規定,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擴大專業人才定義與認定彈性:為順應全球數位發展潮流,於第四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專業領域中,增列「數位」一項。此外,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亦放寬學歷採認標準,教育部在認定時將參考國際主要大學排名、特定專業領域排名或國家重點產業需求進行彈性及綜合性評估,以擴大攬才範圍並提升精準度。 (二)優化工作許可與聘僱管理:新增第十二條,允許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籍應屆畢業生,於延期居留期間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三)新增簽證與居留便利措施:新增第十四條,因應數位遊牧趨勢,允許符合特定條件者申請數位遊牧停留簽證,每次總停留最長二年。第十五條增訂第一項,允許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第二十條增訂第二項,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若已投保醫療及全額住院保險,申請延期停留將不受原總停留最長一年限制。 (四)放寬永久居留條件:修正第十八條參考日本「J-Skip」制度,新增特定專業人才符合特定條件者在臺居留一年且居住滿183日即可申請永久居留,以及擴大將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學位納入可折抵永久居留年限範圍。 (五)完善社會保障與退休權益:修正第二十四條,放寬專業及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不再以取得永久居留為前提。新增第二十五條,將已獲永居且在臺受僱之三類專業人才納為就業保險強制納保對象。第二十六條釐清公校外籍教研人員擇領月退休金條件,區分新舊退撫條例適用,規定適用舊制者須有永居始可擇領月退。新增第二十七條,明定科學園區公立實驗高中雙語部外籍教師退休事項準用公校教師規定,適用舊制且有永居者得擇領月退。新增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符合特定長期居留條件之三類專業人才及其親屬,若有身心障礙或失能情況且符合資格者,可準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服務。 (六)擴大適用對象及釐清國民待遇:第三十條修正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法之條文範圍,並增訂其外國籍配偶及特定子女亦得準用相關條文。第三十一條擴大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 六、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0264號): 有鑒「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其中有關於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均有修正,本法爰有併同修正之必要;另世界各國對優秀人才不斷提出各項招募方案,為留住優秀僑外生於我國繼續就業,以持續推升我國各產業發展競爭力,故調整其學位折抵年限規定,以利強化留臺誘因,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進行完成三讀,對於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均有修正,致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援引內容有所變更,與該法產生扞格,故刪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近年各國為延攬各方領域人才,無不推出各種不同延攬方案,無論是吸引優秀人才過來,抑或是留住在國內讀書的學生繼續就業,因此我國亦應持續鬆綁各項留臺規定以強化誘因。爰參考日本新設「特別高度人才」(J-Skip)制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年限可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可折抵一年;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我國博士學位者可折抵二年,碩士學位、學士學位者可折抵一年,但各學位不得合併折抵,希望透過折抵模式吸引更多僑外生願意留在臺灣工作,成為我國重要人才來源。(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2014號):: 為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進一步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工作、居留與永久居留等待遇,並考量「數位」領域業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數位領域」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所屬之特殊專長,以及「其他因應產業發展有聘僱外國人之必要,經勞動部專案核定之工作」為專業工作;放寬取得世界大學一定排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限制;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與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之規定。 叁、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蔡易餘補充說明。 肆、通過附帶決議6項: 一、鑑於我國勞動力短缺導因於少子女化與高齡化問題,由於產業人才短缺的急迫性,特別是中高階或掌握關鍵技術的人才,因此,對內打造培育產業人才需求的高教環境,對外進行攬才、留才,兩者應可並行不悖,此次為能立即爭取外籍人才留台服務,修法於我國就讀並取得學位者,放寬申請永久居留年限,惟鑑於政府資源有限、各類產業對專業人才需求的急迫性不一,為免法規遭不當濫用,形成移民漏洞而引發社會對立、影響國人權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統籌相關部會依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每年申請永久居留情形,適時檢討政策執行狀況。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葛如鈞   二、鑑於現行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有限,為免因建立友善留臺環境卻產生排擠效應,從而降低國人原有照顧服務品質,針對外國專業人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於獲許可永久居留,並經評估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提供之服務而衍生之相關經費,衛生福利部應編列預算支應,維持整體照顧服務品質與量能。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葛如鈞   三、(一)督導各校招收外國學生應審核財力及語文能力: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111年12月修正明定,大專校院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方式、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財力證明基準等事項。且大專校院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教育部督導學校於外國學生招生作業時,應審查學生須具備一定之語文能力及經濟能力,並確認學生來臺就學真意。 (二)推動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計畫:教育部自111年起辦理本查核計畫,至大學校院就招生程序與文件、課程與教學品質、學生輔導與關懷等面向查核,以維護外國學生教學品質及受教權益。 (三)跨部會查核工讀情形:教育部如接獲學生涉不當工讀等勞動情事檢舉,即函請學校查處,並函轉勞動部依權責辦理。如有到校實際查核或訪視外國學生時,亦邀集地方政府勞動局等同行,與學生及學校面談,以如實了解學生工讀情形。如學校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教育部將從嚴督導,視情形糾正及從嚴扣減該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及獎補助經費。 (四)宣導工讀規定:教育部每年舉辦數場次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課程及僑外生座談,持續宣導境外生就學及畢業後在臺工讀規定,並請學校應確實關懷工讀情形。 提案人:范 雲  蔡易餘  陳超明   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包含可能是依據我國民法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具有我國國籍之國人或外國人(含外國同性配偶)。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5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規定之配偶,係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及配偶皆為外國人者,其婚姻之成立須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申請人欲來臺依親居留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等文件,於入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 提案人:范 雲  蔡易餘  陳超明  張啓楷   五、為友善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及使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8條及第29條服務,除預算編列以達不排擠本國人民權益外,請衛生福利部應製作相關英文申請表單或說明,以利其申請相關服務。 提案人:范 雲  蔡易餘  陳超明  張啓楷   六、有鑑於曾發生申請人取得金卡後,實際入境時才發現遭管制,導致無法入境,影響申請人權益及政策執行的一致性,請內政部持續滾動檢討優化通報、註記流程,並於審查系統建立防呆機制,以加強申請人工作及入境紀錄等資料查驗之正確性,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另針對外國人免簽來臺,因參與臨時性活動未申請工作許可而觸法部分,請勞動部檢討相關裁罰是否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造成攬才負面影響。 提案人:蔡易餘  陳超明  林月琴   連署人:羅美玲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