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星期四)9時至10時4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瓊瓔 議  程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以上全案於11月5日(星期三)進行合併詢答,11月6日(星期四)處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請一併宣讀。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條文,若有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後再進行協商。請宣讀。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J1106圖表\\V01_頁面_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2.修正動議: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3.附帶決議: [image: image8.jpg]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J1106圖表\\V0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jpg] 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J1106圖表\\V04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2.修正動議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主席:謝謝議事人員。 所有條文均已宣讀完畢,首先協商討論事項第一案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7個條文、12個委員提案版本。 現在開始逐條討論,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開始,先請經濟部說明。 賴次長建信:謝謝主席。今天依照議程安排,首先針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條文進行說明。委員提案希望就有關股權公同共有部分去做修正,但是我在這邊跟各位委員說明,事實上,我們國家的公司登記部分有公開發行公司,也有小型公司,大小公司是不一樣的。針對於公同共有的部分,比如以大型公司來講,事實上有一些股權若是依照這樣的修正來做變更,在法律處理上或是實務處理上,我們跟相關公會討論認為這會有操作上的困難,因為不確定所有股權公同共有人的意思是如何,所以在作業程序上就有相當的困難。 除此之外,第二點要跟各位說明的是,就公同共有的部分,他即便擁有公司股權,舉例他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是10%好了,但還有其他90%的股東權利,或許在實務上面,有時候這10%的未確定數可能會影響其他90%的人的意思,所以經濟部建議依照現行條文來進行。 主席:謝謝次長的說明。 第一位要發言的是陳亭妃委員,之後是鄭正鈐委員。 主席臺宣布:因為我們對於每一個條文都會非常詳實的討論,昨天也很慎重的跟部長等相關單位進行過詢答,所以如果是重複的部分,我們就不再說了,好不好?這樣可以更精進地去討論,謝謝。 請陳亭妃委員。 陳委員亭妃:謝謝召委。我們看到經濟部及司法院對於條文修正的態度,因為這牽扯到法的位階,包括股權的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更慎重。因為還沒有看到行政院相關單位的版本,他們目前所有資料都持反對意見,而且認為應該要有更多配套,所以我認為公司法修正案是不是應該先留在委員會,我們繼續做比較深度的討論?請司法院及經濟部針對股權的部分,因為股權影響太大,而且它的資料是不是能夠透明且清楚的保障到投資人的權利,我覺得這個影響層面很廣,所以我建議我們今天可以討論,也尊重所有提案委員的提案,但是這個公司法修正案還是暫時留在我們委員會,我們再做進一步的深度研究。謝謝。 主席:謝謝陳亭妃委員。 在鄭正鈐委員發言之前,我要特別說明,因為每一位委員的提案都有所本,我們也尊重每一位委員的提案,所以我們希望好好詳實的來討論,也各自尊重,行政部門提出行政部門的見解,提案委員以及我們所有委員則是提出我們自己的見解,這樣才是充分討論。 接下來請鄭正鈐委員,再來是林岱樺委員,謝謝。 鄭委員正鈐:謝謝主席特別安排了這次的修法討論,昨天我們質詢的時候龔部長其實有把司法院推出來,我們也看了司法院所提出來的意見,第一個是尊重主管機關,這是第一個前提。第二個部分是認為股東權利分成共益權跟自益權,對於整個股東權的行使,行為部分則包括管理跟處分,這是兩個基本概念。本席這次的提案很清楚地提到我們要解決共益權的部分跟管理的部分,所以我們才會提到民法第八百二十條,就是整個管理部分要怎麼樣用多數決去解決,這個很清楚,我們提的是要解決管理的部分跟共益權的部分。 至於經濟部這邊提到一些小案子,比方他提到有牽涉到一些少數股東自益權的部分怎麼處理,其實我們已經很清楚的提到這個修正案是要處理共益權及管理部分。我們所提出的修正案有提到「第一項推定之人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行使一切股東權利」,如果是對於「一切股東權利」這個文字有任何問題,經濟部可以提出來修正,可是不能夠不處理。 事實上,對整個臺灣的中小企業或者是大企業來說,大家只要碰到了比如創辦人或者大股東往生後的遺產問題,如果沒有全部的共識,公司就要停擺嗎?這是不行的事情,所以我覺得現在經濟部應該要站起來承擔這件事情。司法院提出來的意見也不是不修,而是要在共益權跟自益權的部分予以釐清,然後在整個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時,把管理跟處分的定義訂定清楚,這就是可以的。 所以本席認為這個法必須要修,至於文字要怎麼修正,或者是經濟部這邊要透過子法、管理辦法或函釋等等,怎麼去把這邊確定清楚,我覺得這是經濟部要去承擔的部分,可是我們不能夠不去處理這個問題,就一直把它給懸在這裡,然後讓碰到遺產問題的家族企業就只能夠停擺。因為處理共益權的問題之後,才能夠處理股東會的問題,也才能夠處理表決權、監察權等等問題,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處理的話,我覺得臺灣很多中小企業接下來碰到的問題會解決不完。本席這邊有幾個陳情案就是他們光要解決企業遺產的問題就處理了十幾年,解決了之後才能夠解決企業問題,這樣對嗎?我覺得這不是經濟部碰到此種問題時應該採取的態度,而是應該要更積極的來解決這個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針對第一百六十條的部分,因為我們今天要處理的條文滿多的,我也會充分給委員發言,但是不是容許主席臺這邊針對第一百六十條,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善的循環討論,經濟部提出論點,委員也提出論點,包括提案委員鄭正鈐委員也提出說明,也就是說,以往的這個面向跟現在的面向情境不一樣,但是我聽提案的鄭正鈐委員的發言是說,經濟部必須要去處理,至於條文要怎麼修、文字要怎麼修,或是它的方式,包括司法院等,鄭正鈐委員,我們是不是請經濟部詳實去將剛才您所說的這些,在充分討論後把文字弄出來? 在賴瑞隆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就來處理第一百六十條,現在請賴瑞隆委員。 賴委員瑞隆:謝謝主席。鄭委員提的其實是多數決的問題,但是看來經濟部考量的,包括一些專家學者所討論的是在於它不容易認定,包括股務的處理會有一些困擾跟糾紛,這部分可不可以請經濟部做更具體的說明,好不好?就是在怎麼樣的狀況下,它的認定會有問題跟股權上會有一些糾紛,可不可以請經濟部更具體的說明一下? 主席:好,我們請經濟部。 賴次長建信:謝謝委員指導的意見。事實上針對公同共有的部分,比如剛剛鄭委員所舉例的繼承的部分,當然有時候要花費很多時間,不但是公同共有的意思表決或是原來的股份要去繼承的部分,有時候真的在股務的處理上面,我們不知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如何,這個情況之下在進行比如說是股東會的統計,要計算投票權或是決定權的話,事實上會有一些困難。 主席:好,那這個在…… 賴次長建信:當然我們同意剛剛鄭委員,包括主席所講的意見,是不是容我們經濟部把包括鄭委員提到的那些案例,我們把它盤出來之後再找相關的法務單位或是實務界一起來討論,看看有沒有更前進的,就是讓僵局有可能打破的作法? 賴委員瑞隆:我請問一下,次長的說法是針對這些有爭議的個案,找看看有沒有其他方法可解決,而不是直接放到法律上面,是嗎? 賴次長建信:這當然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這樣,一種可能是不是說在法上面,如鄭委員所提到的,看看是不是如何適度的調和去做一個修正?但是這需要一定的過程,讓實務界跟法律界一起來討論,我認為這樣是比較周延的。 主席:好,那針對第一百六十條,你也是針對第一百六十條嘛,針對第一百六十條,我們最後請蔡易餘委員發言,蔡委員發言完我就來做處理。謝謝。 蔡委員易餘:鄭委員所提的第一百六十條主要是針對共有的部分,希望可以用多數決來取代過去要全體同意,就是共識決。這個修法事實上就類似土地法,在土地法上,我們過去也有這樣的定義,就是類似鄭委員的提案,亦即用人數或是持有土地的權利總數來計算,土地法的精神事實上就跟鄭委員這個提案是一樣的,但是土地法中還是將處分權跟所謂行使權兩者的權利分開,在公司法這邊是會一樣嗎?就是在土地法裡面,處分權是採多數決,但是行使權是採共識決,在土地法是這樣,未來公司法如果要把多數決的精神放進來的話,那是要把處分權跟行使權都等同對待嗎?還是會其權利分開,視為不同的態樣?我想這部分經濟部可能要斟酌一下,不然如果你現在定了,然後未來在解釋法令的時候又說,沒有,這一條只限於處分權而不限於行使權,那可能未來在法令解釋上會有一些錯亂的狀況。謝謝。 主席:謝謝。針對第一百六十條共有股份之股東權的行使,我們所有委員提出寶貴意見,跟行政部門也做了充分的溝通。我想委員之所以會提案,也就是社會現象有此障礙,所以政府也絕對有責任要去調和這樣的問題,經過充分討論後,還是有一些部分必須要跨部會好好去討論。基本上社會有這樣的現象,也要謝謝鄭正鈐委員提出法案,的確這個現象也是人民的痛苦所在,我們要怎麼樣去協助他,但是如果要修正一個法,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規劃。 所以,針對第一百六十條的部分,是不是容許主席臺作以下決定:第一個,請行政部門就剛剛各個委員所討論的內容,因為過程都有錄音錄影,就討論的需求面跟社會現象如何解決,請你們跨部會擬出一套方法以及文字出來,也請跟提案委員鄭正鈐委員好好地去討論跟溝通,這個條文先暫保留,等你們擬出方案之後,我們另定期再來做處理。 賴次長建信:是。 主席:請鄭委員。 鄭委員正鈐:謝謝主席做這個裁示,但可不可以請經濟部給我們一個時間,因為這個案子其實我們也推很長的時間,可不可以請他們押一個時間出來? 賴次長建信:是不是容我們以半年的時間來處理這個事情,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決定,包括…… 主席:不要那麼久啦,你要半年,你們至少要在這個會期前提出方案來,因為即使你提出方案也不可能一蹴可幾,提出來之後再討論,你總是要先有一個方案。 鄭委員同意嗎? 鄭委員正鈐:主席,因為此案我們上個會期就提出來,然後剛剛蔡易餘委員提到的狀態跟我們的意見其實很類似,因為我們必須要往前走…… 主席:那個是土地法…… 鄭委員正鈐:對。因為我們就是舉…… 主席:有雷同的部分。 鄭委員正鈐: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案例,所以我們這邊很清楚的講,我們要處理的是共益權管理行為的部分,我們這邊講得非常的清楚,如果對我們修法的文字有意見,我覺得可以調整,本席接受,可是我覺得必須要往前走,不能夠因為一個案例當中的一小部分就覺得全部都不要去動,那這樣子會有問題。 主席:剛剛行政部門是說半年,當然我們委員不可能等這麼久啦!因為也不是你提出來就一定是完整的,我們希望你有一個方向、原則出來,然後我們再繼續討論。各位同仁,我們原則上給行政部門3個月的時間,請行政部門提出方案,我們繼續討論,好不好? 賴次長建信:是。 主席:當時土地法的修正本席也參與過,土地法的問題也是跟民眾的陳情雷同,所以我們也是不斷的在改變,同時處分權跟行使權的權利行使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因為以前有很多祭祀公業的土地,有的繼承人找不到,所以才會有處分權跟行使權的比例不一樣。這部分我也要勉勵行政部門,因為社會的變遷致使民眾產生什麼樣的困難,政府就要有責任來解決之。 很感謝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第一百六十條作以下決議:請行政部門於三個月內就委員所提內容討論出方向,然後我們再繼續討論,大家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主席臺剛剛所做的決議通過。謝謝大家。 我們繼續討論第一百六十五條,行政部門請做說明。 賴次長建信:有關郭國文委員針對過戶閉鎖期的提案,跟委員會報告,事實上股東會召開有相當多的程序,包括召集的通知、股權過戶的閉鎖期、少數股東的提案權甚至是告知權等等,過分的限縮事實上可能就沒有辦法去match我剛剛所講的諸多程序。比如說召集股東會的通知單,依照現行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30天之前寄發,臨時股東會則是15天前寄發,今天假設我們把過戶的閉鎖期也做調整加以限縮的話,事實上相關作業的處理是有困難的,所以懇請大會支持依照現行的方式來處理。以上。 主席:各位同仁,針對行政部門所提,因為提案委員也不在現場,雖然他不是經濟委員會的委員,但是我仍舊非常尊重,如果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這一條我們是不是也暫保留?因為提案委員也不在現場,現在行政部門說要30天前寄發開會通知書,但郭國文委員的提案是要將股東常會的過戶閉鎖期改為20天,臨時股東會的過戶閉鎖期則由15天改為10天。我想本條就暫保留,我們也先不剔除,各位同仁有無意見?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好,那我們先暫保留。 來,我們繼續討論第二百二十二條監察人禁止兼任的問題。 賴次長建信:有關本條的修正,在這邊跟委員會報告,事實上兼職自始就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所以當有事情發生的時候,這就是一個不可逆而且是不可改正的,如果是依照修正建議按次來裁罰的話,好像改正一個違法的決定,這個在法益上面是有一點矛盾的事情,所以我們建議維持現行的規定。 主席:好,針對第二百二十二條,行政部門的解釋是說這本來就不行,所以就不用再去更正這個概念。各位同仁,這個就不予修正吧? 賴委員瑞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維持現行條文,好,第二百二十二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員工酬勞分派的部分。 賴次長建信:有關於本條文的修正,委員有提到是不是在公司法進行修正,要求公司章程裡面明定這些酬勞必須要跟同業相比,或是包括其他委員有提到跟物價的部分相比。在這邊提出一點說明,第一個,酬勞跟薪資是不一樣的,公司法規定的是酬勞的事項。另外一個部分,雖然證交法有相關規定說公開發行公司應該分派酬勞給基層員工,那也是對象不一樣,我們今天假設在這個地方把它做修正的話,其實對象不一樣,施用的標的也是不一樣,這是我要進行說明的。 另外一個部分是在實務的處理上面,我們的公司型態非常多種,其實與同業比較,這是一個不確定性的概念,事實上,也很難有相當的統計數值來做一個評比,甚至有關這個立法,提案委員的想法是好的,但是如果訂了一個很僵固的比例的話,事實上,也不排除有更高的可能性可以照顧基層員工,反而是鼓勵一些資方用最低的標準來分派酬勞,所以我們提出以上這幾個看法,請諸位委員予以指正。 主席:好,有沒有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本條本人有提案,次長,你剛才所說的跟本席的目標剛好背道而馳,因為本席所提的是你的公司在分派酬勞的時候,不得低於同業利潤標準,不得低於!你剛才的解釋是說,如果這樣會遏止人家要分派多一點的酬勞,反而是一個限縮,所以你要看清楚文字,是不得低於同業利潤標準,這是第一項。 第二個,你認為如果這樣制定下去,不同類別……就是因為不同類別,所以經濟部每一年都會訂一個同業利潤標準,這是由政府自己去制定的,這不是民間自己去制定的。所以我再次強調,本席的提案是說,酬勞分配時不得低於同業利潤標準,是這個樣子的,跟你剛剛所解釋的剛好相反。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們剛剛在宣讀的時候,張啓楷委員也是本委員會,他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已經成案,也宣讀過,我們就併案討論。 所以如果沒有其他委員的意見,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我請行政部門你們再去研議,我願意給一點時間,因為你的方向跟我所提案的部分,你的回答剛好相反,我們同樣的目的都是要照顧員工也鼓勵老闆,你有好的分紅制度,看怎麼樣有一個調和完整性,這樣子對勞資雙方會更好。因為現在的經營模式,甚至還有人一個禮拜就分紅一次,也有這種情形的,每一種經營樣態不一樣,當然這是老闆、員工去決定,但是我認為政府對於基層員工要怎麼樣保障他,還是有這個責任,證交法可以這麼做,為什麼我們一般小型的不能做?而且你是設一個低標,不是設一個讓他沒有辦法……而且這個低標是政府所公告,同業利潤標準是政府所公告。 我想次長剛才所說,我相信行政部門也是要照顧我們的員工,讓他不要吃虧,同時……你也在點頭,這樣你應該可以同意我的提案了嘛!你怎麼點頭以後卻解釋不一樣呢? 賴次長建信:不是,這個容我們依照主席的裁示去檢討一下比較好的方式…… 主席:對啦,所以我請行政部門以後要提出說明的時候要看清楚法案,不要講的跟你們的目標方向是不一致的。好啦,至少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我們的目標,在證交法裡面上市櫃是OK、是這麼做的,一般的應該也可以朝這個方向,至於細節的部分,我容許再給多一點時間,請行政部門再去研議清楚,不管從方法或是文字看要怎麼樣去修正,好不好?趕快去討論好。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我們討論到這裡,我們繼續往下,好不好?暫保留,繼續討論,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就照如此,謝謝。 來,我們現在討論第三百八十七條公司登記代理人的部分,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次長建信:好,謝謝。有關於這一條的修正案,事實上,現行的實務,記帳士已經可以送件了,但是條文裡面大家討論的是關於是否代理的部分。有關代理的部分在這邊跟諸位委員報告,無論是日本、美國跟新加坡,辦理這些代理都有專門職業人員去行使這個部分,當然所謂的專門職業人員必須要經過國家的考試,有一定的科目,所以我們認為這樣子可以來保護交易的安全性跟穩定性,這個是必須要去兼顧的。另外,當然其他的專門職業代理人,他們的工會也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是不是這個部分……我覺得可以從他的資格條件上或是專業能力的提升上來討論這個事項,以上。 主席:請林岱樺委員,謝謝。 林委員岱樺:我非常遺憾經濟部竟然這樣表達,是對於目前公司代理登記的業務完全不能掌握。現況是什麼?現況是這百分之八十幾的公司登記都是由記帳代理人、記帳士在執行,他們拿到業務之後,只要做簽證的,該去找會計師就找會計師,要去找律師的就去找律師,所以其實現在真的在接業務的叫做記帳士或者記帳士代理人,這個是現況,所以今天的法令修訂把公司登記的代理人納入記帳士,只不過是把現況法制化而已,也讓現況的記帳士或者是其代理人能夠更有一個法規的依據來監督他們。 第二個,我要講一個歷史,目前的記帳士要考公司法,當時記帳士要考整部公司法的時候,為什麼會計師是反對的?他的說法是,因為你不是公司代理人,所以他們反對記帳士去考公司法的全部法令,可是他們現在是考公司法和登記有關的部分,所以現在你反過說:好喔,記帳士你現在可以來,我們是可以允許你來作為代理人的,我們允許,但是我們的門檻是你要考公司法、證券法。我現在回顧當時的例子,記帳士是願意來做整部公司法考試這樣的要求,而當初會計師不願意,理由是因為他並不是公司代理人,記帳士本來就不是公司代理人,他們要爭取的也不過是公司登記代理人,我講這一段歷史。 再來,針對記帳士,我非常同意經濟部的要求,要考公司法、證券法,本法修正通過之後,即刻執行法令的調整科目,我不曉得今年(2025年)考過了沒,如果有,就是2026年加考全部的公司法和全部的證交法,馬上就加下去,考不過的願賭服輸嘛!考不過的就不能執行現在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業務,所以就是通過這個法…… 再說到訓,我在這邊就要誇獎你,經濟部很落實在訓練的部分,每一年都定期跟記帳士或者是相關代理人很落實的進行訓練,每年都好幾次,至少是一次啦!只要新的法規一出來,一站式的線上新方法、課程,你們都是馬上跟他們開課,說到訓練你們也都很落實的在做,所以考訓你只要補上考就好了嘛! 再來是他們的資格,現在洗錢防制規範的對象不是只有會計師,也不是只有律師,洗錢管制的對象包括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他們是高度金融列管的,所以他們不能隨便來,他們任何的監督是等同律師、會計師,所以這樣高度監管他,再加上公司法、證交法等法令對他們的要求,此法通過之後就是即刻加考,考不過就不能辦理登記,就這麼簡單,這就很乾脆啊! 所以我認同你們,這並不牴觸,訓練方面你們本來就很落實了,針對他們的資格,高度監管他們的行業,你既然做高度監管,那他也執行這個業務,重點是工作權,今天法通過之後,會不會影響會計師跟律師的業務?不會嘛,所以你反對什麼?只是把現況真的在接案子的要限縮,雖然這一點我持保留態度,可是我也某種程度的同意,也就是何欣純委員的版本,我的版本當中還講明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要納入登記,但依法應簽證或另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由會計師、律師辦理之相關事項,依其規定辦理。所以我只是把現況再講清楚而已,本來現況的登記就都是由記帳士來辦理,只是簽證一定要找會計師或是相關的律師,因為像外國公司來的話,就不是只有會計師,有時候是律師在接國外的記帳業務。沒有關係,我可以接受何欣純委員的版本,他的版本規定公司登記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如果是3,000萬以下的,也可以由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來做,這一條我也同意,我都尊重主席的協商。 我在這邊闡述一下過往記帳士在爭取公司登記當中的努力,對於你們的要求,包括公司法及證券法的討論,其實過往就是這樣要求了,你現在再要求他,更證明其實在你們對他們長期的訓練以及對這個職業職能的提升確實有成效,所以你現在講公司法的範圍,他們馬上舉雙手贊成,你們也不用有什麼過渡期,本法修正通過之後馬上考,他們覺得他們都可以勝任。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有關於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修法,我本身是支持經濟部的講法,我覺得經濟部的解釋非常清楚,其實在現行的法令裡面,公司登記的部分是由負責人親送,或者是由律師或會計師代理登記,這裡面的講法非常清楚,就是有代理人的概念在裡面。記帳士現在也在協助,可是記帳士和報稅代理人這兩個職業的從業人員是協助公司代送件的部分,所以現在記帳士其實還是在協助有關於公司登記部分的業務。為什麼我們會講公司登記?為什麼長期以來這個法令其實很多委員都有提,但都沒有做修法的動作?就是因為涉及會計及法律的事務,其實有複雜性跟專業性,還有交易安全的問題。當然我們也看到經濟部之前一直有在開座談會、說明會,邀集很多專家學者、團體,然後大家普遍的意見以及經濟部今天的意見,就是應該要一定的考訓,就算是參考國際上比如日本、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其實都是要求要專業的人員,所以為什麼我們在講會計師、律師是高考等級的,而記帳士是普考等級的,我覺得從考試制度上就要先做區隔。 當然今天經濟部的想法是如果他去念公司法跟商法,只要他做這樣的事情就可以有相對應的會計跟法律的實務,我覺得這一點是大家可以再討論的,所以我覺得經濟部也不要現在就斷定只要多考這兩個考試,他們就可以跨一個階級再做下一個工作。因為我本身也是相關職業,也跟會計師、律師、記帳士都保持很好的感情,就我所知,其實過去大家在合作的情況下都是合作無間的,大家各司其職。過去我本身也在北商教書,現在北商畢業就已經要求學生要考到記帳士的資格,我不曉得他會不會執業,但考上跟執業是兩件事情。 針對這一條,我相信每個委員都有一定的想法,以及很多公會給他們一定的建議,我認為你們應該趕快再多開幾次會,匯集記帳士的意見,看看他們是不是真的想要……一個普考、一個高考,當然對會計師跟律師來講是高考,記帳士是普考,你們覺得只要加考這兩個科目,他們就真的可以把所有公司登記的部分完備?我覺得這一點經濟部還是要說明一下,如果不行的話,我建議還是再多開幾次會議,聚集三個公會的意見,大家坐下來好好討論,不要傷了和氣,以上。 主席:謝謝張委員,請邱議瑩委員。 邱委員議瑩:我請教一下,代理人跟代辦的不同點在哪裡?代理人的法律位階看起來應該是比較高,代辦的法律位階應該是比較低,所以記帳士或者是會計師、律師,現在其實都可以處理公司登記的代辦業務,但是真正要成為公司的代理人,在法理上面、在資格上面是不是應該會有比較高的認定? 其實我同意剛剛張委員的看法,我覺得就代理人這個部分是不是要納入記帳士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大部分的委員都是提記帳士,而林委員也有提到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假如未來我們要放寬到記帳士也可以的話,我覺得在考試資格的認定上面,其實也要同步去協商,或者是同步去研究辦理,畢竟高考跟普考的資格認定是不太一樣的。其實我們也有提了一個附帶決議,也就是請經濟部跟考試相關機關再去研議,即使我們不反對把記帳士納入,但是要納入記帳士的時候,其實相關的資格認定上面是不是也能夠同步調整?以上問題等一下請經濟部回應。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林岱樺委員。 林委員岱樺:我第二次發言…… 主席:我們也請行政部門注意記錄,謝謝。 林委員岱樺:這兩個一定要釐清,可能在釐清上要很清楚,公司代理人跟公司登記代理人是兩碼子的事,我們現在爭取的是公司登記代理人,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現況上公司登記的業務有85%都是記帳士或是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做,他們遇到需要簽證才去找會計師,現況上會計師加上律師會實質做公司登記業務的占10%,我這個數字如果有錯,請署長挑戰我,我這個數字如果有錯,你挑戰我,85%的現況是記帳士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做,但是他們都依照法規,所以真的在做的會計師加上律師只有10%而已;第三個,講到日本、美國、新加坡等國的登記代理人,講好喔,你們也講對喔,你們觀念是清楚的、經濟部觀念是清楚的,經查日本、美國、新加坡等國的登記代理人資格多限於專業職業人員,本國的記帳士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是不是專業職業人員?回答我啊,這個請回答。當然是啊!國家考試啊;第四個,對於你們的訓練我很認同,百分百、一百分!你要求他再加考公司法跟證交法,本席百分之兩百認同! 所以我從現況業務的市場占有量來看,會計師加上律師才10%,85%都是現況的公司登記,不是公司代理人,搞清楚,這是兩碼子的事,他們現在爭取的是公司登記代理人!所以今天經濟部講的這兩段話馬上就打臉了,一點也沒有符合現況,然後矇騙立法院、混淆視聽,沒有把公司登記的現況實質反映在立法院審查法案的說明。你講到說,你連這句話都可以寫出來:經查日、美、新等國登記代理人資格多限於專業職業人員。你這個意思是在說,我們的記帳士跟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是專業職業人員嗎?那他們考的是普考,沒有錯,所以他不能做簽證。而律師跟會計師要賺什麼錢?賺簽證啊!他們怎麼可能還有力氣去做記帳,那是不可能的嘛,表示你連現況上記帳士、會計師跟律師的實質收入來源是什麼都搞不清楚,你在這邊混淆視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 行政部門有沒有要補充?(無)如果沒有要補充,針對第三百八十七條這個部分,大家請注意聽一下,討論到現在大家都認定,不管是會計師、不管是記帳士、不管是稅務代理人,因為當時記帳士跟報稅代理人也是我們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去執行之的,當然他們的層級簽的不一樣,3,000萬以下是我們這些辛苦的記帳士、稅務代理人在簽,所以當時會計師也很好,會計師部分最後大家一直討論、討論,討論到最後說兩個可以合作得非常好,所以會計師也歡喜我們通過這個法案。當時邱議瑩委員我們都在現場,蔡易餘委員是他爸爸在現場。因為這都是國家很重要的貢獻者,所以我真的非常希望各位委員提出的論點我們就是要很理性地去討論,而從剛剛第一百六十條開始我就一再強調:我們要怎麼樣讓人民可以安心,而且這些工作大家分工可以做得好? 到目前為止,不管是剛開始的行政部門說明以及委員的說明,我們各自的方向都一樣,為了臺灣的產業好、為了執業者能夠好,這兩個原則一定是大家的共識。當然行政部門在昨天詢答的時候也提出,你們在考試方面可以跨部會討論有什麼樣的方向。那我個人認為,請各位委員大家聽聽看,因為從昨天的詢答到今天有一個共識點,都認同這兩個皆是國家很重要的貢獻者,會計師、記帳士、報稅代理人都是,而且也協助了政府很多事、也協助了公司很多事,所以相關的細節要怎麼樣去做?臺灣的產業一定會越來越好,那相關的細節要怎麼做?我想就請行政部門趕快跨部會去研擬、也跟公會來研議,因為已經有所本的脈絡要怎麼樣去做會更好,好不好?你們去研擬好,我們再來繼續討論。 各位委員,大家充分發言、行政部門也提出說明,是不是同意本席剛剛針對第三百八十七條所做的決議?行政部門務必要加油、一定要加油,好不好?第三百八十七條就做如此的決議,但還是要有一個時間點,剛剛第一百六十條請你們在三個月內,那你們也一樣,這樣去討論、提出方案出來,好不好? 各位同仁,針對於第三百八十七條本席做如此的一個初步方向,你們覺得? 林委員岱樺:所以是保留嘛? 主席:對!暫保留,請行政部門去努力,我們另定期再來討論。行政部門加油,大家同意吧,謝謝! 接下來是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我們要謝謝牛煦庭委員,因為從昨天的詢答一直到現在,有達成雙方的共識,我們先宣讀。 一、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提案條文 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並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楊瓊瓔  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二、附帶決議: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為維持講習品質,及協助提升雇主勞動權益之法遵意識,其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楊瓊瓔  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邱議瑩  蔡易餘  賴瑞隆 主席:針對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從昨天的詢答到剛剛的協商,我們先請提案委員。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其實這個就是希望雇主更有勞動意識,尤其是微型企業,要從源頭開始避免勞資糾紛,所以我們本來希望在登記前變成要件;但昨天在詢答的時候,跟經濟部溝通的過程中我們也了解,大家希望公司登記便捷、快速,從經濟部的本位,這部分我們願意尊重。因此從昨天詢答之後就進行密集的協商,最後達成共識的方向就如同修正動議所提,基本上我們允許在登記後,賦予他參與勞動講習的責任,檢驗責任的方式就是用註記的方式,這樣子相對來講,執行的易達性比較高,從勞工的角度來說,他要求職的時候,只要去看相關的登記,就可以了解雇主的勞動意識充不充分,我想對於勞工也是有保障的,相對來講,對雇主的負擔也不會這麼重,這樣的一個修正動議包含商業登記法都是同樣的邏輯,已經跟行政機關包含經濟部、包含勞動部都達成共識,希望各位委員共同支持,我們至少讓今天這個法條在有共識的狀態送出委員會,以上,謝謝! 主席:行政部門有沒有要再補充? 賴次長建信:非常感謝委員同意,也提出了一個修正動議,就是把它設計的「前」改成「後」這個部分,至於後面的註記,如同委員剛剛所說明,我這邊就不再贅述。這個部分謝謝委員的指導,希望我們讓整個勞動權益包括公司的登記更加便捷又快速。 主席:謝謝我們提案委員牛煦庭委員以及行政部門從昨天詢答結束之後,雙方就有所爭議、分歧的部分,今天終於協商成功,這個是在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我們依照剛剛所做的修正動議以及宣讀的文字正式通過。 第四百四十九條就依照牛煦庭委員的,即「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牛委員煦庭:我問一下,我們本來是說登記前要多一個門檻,所以有預留日出條款,但現在這個東西比較簡單,還有沒有必要做這件事,我們尊重行政機關的意見,好不好?如果大家覺得不用,我們就不修了,好不好? 主席:請行政部門。 蘇署長文玲:系統註記要修正…… 賴次長建信:系統除了要修正…… 牛委員煦庭:所以還是要保留,那我們就六個月,好不好? 賴次長建信:我們要跟各級政府去說明這些機構的…… 牛委員煦庭:好,那就這樣子。 主席:這六個月的期間行政部門同意嘛?方向一致,好,第四百四十九條依牛煦庭委員新增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條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我們也鼓勵行政部門,你該當要調整的系統、要宣導的部分要去講好。好,就依照牛委員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我們有兩個附帶決議:一個是張啓楷委員提的、一個是本席提的。我們先討論張啓楷委員的部分,行政部門針對於張啓楷委員的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 賴次長建信:遵照辦理。 主席:什麼? 賴次長建信:可以。 主席:好,張啓楷委員所提的,因為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的主條文還沒有討論好,我們要暫保留,所以這個等討論的時候再一併討論。 另外,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的附帶決議,剛剛也已經宣讀過了,請行政部門。 賴次長建信:同意辦理。 主席:好,公司法附帶決議本席以及牛煦庭委員、張啓楷委員、鄭天財委員……議瑩,你要不要連署? 邱委員議瑩:已經簽了。 主席:蔡易餘,你要不要連署? 蔡委員易餘:有,簽了。 主席:都有簽?那最好了。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的附帶決議,我們就照文字通過,謝謝。我們有簽的委員都要尊重喔!主席臺再宣布一下,因為有的委員不是我們經濟委員會的,我要特別說明,經濟委員會是最和諧的,因為我們經濟要好,所以大家異中求同,謝謝! 主席臺這邊宣告: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案牛煦庭委員所提的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修正通過,第四百四十九條照案通過,同時附帶決議的部分,第二案我們照案通過,其餘各案以及附帶決議的第一案,也就是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我們另定期繼續審查。 在這邊,關於公司法的部分,我還要再勉勵行政部門,剛剛特別第一百六十條跟第三百八十七條,請你們一定要趕快務實的去討論,好不好?去提出方案,謝謝! 接下來,我們不休息,繼續討論。現在先宣讀修正動議,請宣讀。 茲就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修正動議如下: 修正條文 提案條文 第九條之一 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商業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第九條之一 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並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楊瓊瓔  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邱議瑩  蔡易餘  牛煦庭  賴瑞隆   主席:我們針對於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跟第三十七條,因為這個提案內容跟我們之前討論的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以及第四百四十九條的立法意旨都相同,所以本案依前決議來處理,行政部門? 牛委員煦庭:如果沒有,我們就通過,謝謝大家! 主席:好,謝謝牛委員。 接下來繼續討論能源管理法。我們現在協商討論第三案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先請經濟部說明。 邱委員議瑩:一條、一條。 賴次長建信:好,一條、一條。有關於蔡其昌委員及鍾佳濱委員等提案,針對第二條修正的部分,這邊把所謂的再生能源、包括熱能把它訂進來,其實這個跟我們現在送行政院研議中的行政院版本方向是一樣的,我們是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等到我們的行政院版,因為我們行政院版還有其他的條文,是不是等那個時候併案來做討論?以上。 主席:這樣子啦!在委員還沒發言前,行政部門,因為能管法大家非常非常的關心,也因應現在綠能等等不一樣樣態的能源,這個我們昨天也說了,要比照國安的管理,很重要,這個能源管理法現在行政院版本還沒有來,昨天有說你們預計希望在兩個月內,行政部門會提出行政院版,我們也願意給點時間,但是你們務必去追,一定要去追,不能擺在那裡,立法委員已經這麼多人提案,而且是去年度所預告的,到現在,我們委員都已經提案了,大家緊張得不得了,但行政院版本還沒出來。還好,聽到你們已經送到行政院,所以你們務必要加緊腳步,但是今天我們還是希望聽到行政部門針對委員所有的提案,你們的論述到底是什麼,你們必須要說明一下,好不好?讓他們就整體說一下,我們再說,這樣好不好?好,請行政部門。 賴次長建信:逐條說嗎?還是? 主席:整體啦! 賴次長建信:就整體的部分,除了我們這次行政院版或在研議中的,有包括體例,還有文字做一部分的調整之外,另外一個部分是我們希望讓地方政府有權力、有能力去查核節電的成果,這也是我們修法的方向。除此之外,我們希望未來在相關發電業者的數據可以有公開透明的作法。雖然台電現在已經有在做了,但是我們希望讓他這作法有法源的依據,比如他促進能源的合理利用與使用效率、公開能源銷售統計。我們是希望這一些資料能改正並加強說明。我們對於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是委託辦理相關專業機構審核的部分,做一些條文的說明及修正。也針對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產品之銷售業務的相關罰則,有做修正的建議。 跟委員會報告,整體來說,因為能源管理法是一部比較老的法令,過去很多能源的事項,比如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甚至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這些都有獨立的專法,所以我們期待藉此讓這次行政院版把能源管理的部分做個加強,以上。 主席:好,謝謝行政部門的說明。 請邱議瑩委員發言,再來賴瑞隆委員。 邱委員議瑩:好,謝謝主席。原則上,我同意主席剛剛的建議,如果行政院的版本還沒有下來,對於能源管理的議題,這個法條其實相對重要,是不是我們今天先保留,等行政院版本進來的時候再併案審查,這樣是不是可能會比較周全一點?本席有一個提案是針對故意散播、故意造謠,進而影響國家能源的供給,我看昨天行政院也不斷地發出新聞在澄清一些謠言,我本來是很希望至少今天能夠先通過這一條,但如果大家決定要所有提案保留,再併案處理的話,我也不堅持。 主席:謝謝。請賴瑞隆委員發言。 賴委員瑞隆:謝謝主席。我可不可以請教一下,行政院的版本預定什麼時候送進來?我還是希望要有一個時間點。 賴次長建信:2個月。 賴委員瑞隆:2個月內出來,送進經濟委員會嗎?還是出…… 邱委員議瑩:你們要2個月,這個會期來不及耶! 賴次長建信:我們會儘快啦!因為剛剛主席有說,我們會去催促一下……我們現在針對預告的這些資料,除會做快速的修正之外,針對行政院的行政程序也希望來加速…… 賴委員瑞隆:次長,其實這次只是修正而已,而且大家的版本也都出來了,你們內部意見應該也都差不多了,我希望能夠一個月內完成,因為這樣還有機會在年底前完成三讀的程序,可不可以一個月內?我認為難度應該是不高,你們有共識的就提出來,如果你們還有困難,就跟大家講你們還有困難,還必須要再……因為修法本來就是不斷在進行的過程,先把你們已經有共識,也覺得可以提出來的部分跟委員們的版本一起來審查。 賴次長建信:謝謝委員的指正。因為在這個會期,我們還有其他一些的法案,比如像土石採取法等法案還在處理,是不是向主席及委員說明,雖然我們說是2個月內,但不會真的等到2個月,我們也希望這個會期做修正…… 主席:這樣子啦!你在這邊爭論幾個月,沒有什麼效益啦!剛剛賴瑞隆委員是希望時間可以快一點…… 賴委員瑞隆:我希望1個月啦! 主席:針對能源管理法總共有21條的條文,還有張啓楷委員提出的2個條文的修正動議,分別是第二條及第六條之一。請問還有其他委員要發言的嗎?沒有的話,本席所提的是第七條,因為剛剛是請行政部門做21條的綜合報告,所以第七條有關儲能的部分,我是希望你們在研議時,說明要怎麼樣去做,因為這是目前臺灣迫切需要的,美日韓等先進國家都這麼做,東南亞國家也都在做,也因為我們是海島型國家,萬一碰到封鎖的時候,將導致能源進不來,所以表示能源等於是國安的議題在討論。針對儲能的議案,本席認為是非常的重要,也特別再提出針對我們所做的提案,希望行政部門……各位同仁,因為剛剛行政部門也說了,昨天他們原本是說3個月要提送,但昨天在詢答的時候,我們是絕對不同意,所以有兩個月內的時間。 其實這是在為行政院做事情,行政院應該要跑比我們還快,因為我們都在跑基層、工業區或是到廠商那,知道人民對於能源的未確定感很緊張。所以,是不是容許本席做此建議,也就是你們現在既然已經送到行政院了,你們要加緊腳步,請行政院審查速度要加快,同時,經濟部也可以同步進行?對於這21條的條文,我們今天早上都宣讀過了,昨天也討論過了,委員也提出意見了,你們同步去進行,針對這21條的行政院版,你們手上已經有了,對於委員們版本的部分,再去做出你們的建議綜合版、建議對比版。 我們希望能夠速度快,你們是不是可以在1個月內拿出行政院版,你手上有嗎?只是還沒送來立法院,我們沒看到,請你們先趕快同步進行去針對21條的條文及修正動議的部分作一個對照表。你們1個月內去把它做出來,一方面你們也去請行政院加快審查。照理講,立法院是不應當把你們講到這麼細,但是我們真心希望我們的產業能源能夠穩定、能夠安全,所以我們還是願意講得這麼細。 你們是不是一個月內將這21條條文跟行政院版,就目前你有的去做對照?希望在1個月內,你們的行政院版要出來,因為院版是你們做的啊!原則上是差不多了。你趕快就這21條跟修正動議做對比版本,也就是如果你們跟委員所提的不一樣,有什麼方法或是怎麼樣的文字修正能做調和,在1個月內把這個東西做出來,我們擇期再來審。我想有一個時間點,大家一起加油一下,不要一直擺著,我想這是人民不容許的。來,請次長回應一下。 賴次長建信:剛剛委員的建議,現在能源署有提出來經濟部的版本,照主席的裁示,我們可以針對這個版本來做對照表,並且也可以在一個禮拜內做出來。但是行政院版還沒有出來,我們沒有辦法做對照,因為最後行政院可能還會有一些修正…… 主席:那沒關係啦! 賴次長建信:或許行政院版會跟我們經濟部的大致一樣,所以是不是容我做這修正? 主席:可以啦!我就容許給你1個月了,你還這樣…… 賴委員瑞隆:主席,沒關係,因為這是一個建議的方向…… 主席:對啦! 賴委員瑞隆:這當然沒有絕對的約束力,你們就儘量朝這個目標前進,好不好? 賴次長建信:好,我們依照主席裁示的目標來努力。 主席:我也謝謝次長,因為次長剛剛說的我還是要說明清楚,次長說如果對照表是一個禮拜,我覺得這不太負責任,因為21條條文昨天的詢答裡面有很多是行政部門與委員的提案不相同,所以我也很體貼的希望你們詳實去討論,因為我覺得要做就做真的,而不是只有一個書面資料來,這樣不好。 賴次長建信:溝通我們也是會做。 主席:一定要溝通。 賴次長建信:好。 主席:所以主席臺針對我們討論事項第三案能管法的部分,就照剛剛委員建議所提的內容,請行政部門在一個月內,將目前你們所掌控的行政院版本,與委員的21條條文及張啓楷等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去做整體性的討論,然後提出你們的綜合版本出來,在這個期間也跟委員好好溝通,一個月內拿出來。另外,第二個,也勉勵經濟部跟行政院多溝通,行政院版本要儘速提送到立法院,好嗎?OK? 賴次長建信:對照表是不是做一個草案就好了?因為行政院版本…… 主席:對,你一個月內拿來,就資料嘛! 賴次長建信:若是時間有稍微差一點點,我們再跟委員會去做一個建議,調整…… 主席:對、對、對,就一個月內。 好,各位同仁針對剛剛第三案能管法是不是照如此的建議,請教各位同仁? 賴委員瑞隆:好。 蔡委員易餘:沒問題。 主席:好,討論事項第三案我們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也不用併案;如果他們不送來,我們就審自己的。再報告一次,討論事項第三案暫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請秘書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另定期繼續審查;第一百六十五條另定期繼續審查;第二百二十二條另定期繼續審查;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委員張啓楷等人所提附帶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第三百八十七條另定期審查;增訂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照委員楊瓊瓔、邱議瑩、蔡易餘、張啓楷、鄭天財、牛煦庭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通過附帶決議1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照案通過。 商業登記法增訂第九條之一照委員楊瓊瓔、邱議瑩、蔡易餘、張啓楷、鄭天財、牛煦庭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三十七條照案通過。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案及委員張啓楷等人所提第二條及新增第六條之一修正動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主席:好,剛剛的修正動議,賴瑞隆委員也有提案。 賴次長建信:報告主席,第二百二十二條剛剛的討論是說照現行的條文,不予修正。 主席:好,第二百二十二條是不予修正,但是因為公司法這個部分是暫保留,所以我們今天就先不予處理,只是我們討論的方向是如此,好不好? 賴次長建信:好。 主席:請教各位同仁,照剛剛所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有沒有異議?(無)沒有。 本日議程討論事項有關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二)案委員牛煦庭所提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各案都另定期繼續討論。 本日議程討論事項有關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也是不須交黨團協商。 接下來本日議程討論第三案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院會討論的時候由本席說明,審查通過的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日所列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0時40分) 一、公司法 1.提案條文: 二、商業登記法 提案條文: 三、能源管理法 1.提案條文: 三、能源管理法 1.提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