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的同學們,我們掌聲熱情歡迎他們。 報告院會,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警察大學的同學們,各位未來的警官,我們掌聲歡迎。 報告院會,現在台灣民眾黨團提案,經第3會期第27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楊瓊瓔委員等、賴士葆委員等、許宇甄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4會期第4、6、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廖偉翔等26人,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每兩年舉行一次,且定於八月辦理,導致公投與全國性選舉脫鉤,不僅投票率低落,亦造成選務資源重複浪費。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全國性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以提高投票率、降低經費與人力支出,以確保公投制度真正發揮直接民主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中選會2018年評估資料顯示,公投若與大選合併舉辦,所需經費約十四億元;若單獨舉辦則約需十七億元,差額約三億元。除經費外,選務人力、臨時公務人員及民眾放假補休等行政成本亦將大幅增加,顯見現行「脫鉤辦理」模式,不僅財政負擔沉重,更造成國家資源浪費。 二、公投為直接民主的展現,制度設計應以提高投票率、反映民意為首要原則。歷次修法已逐步放寬提案與通過門檻,顯示制度發展方向在於擴大民眾參與。然而,若公投獨立於大選舉行,投票率往往不足,難以全面呈現民意。公投與大選合併舉行,方能吸引更多民眾參與,確保公投結果具代表性與正當性。 提案人:楊瓊瓔  黃健豪  廖偉翔   連署人:黃 仁  鄭正鈐  蘇清泉  陳超明  馬文君  萬美玲  呂玉玲  黃建賓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羅明才  牛煦庭  王育敏  張嘉郡  邱鎮軍  邱若華  涂權吉  許宇甄  廖先翔  游 顥  林倩綺  羅廷瑋  盧縣一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訂定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公民投票,如遇全國性選舉應併同舉行。 委員賴士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有鑒於合併公民投票選舉能夠節省政府人力預算經費及企業社會營運成本,目前中央與地方選舉已簡併區分成兩個層級,每隔兩年輪流舉行,為避免選舉頻繁,政治動員可能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影響企業營運,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以減少地方選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我國選舉頻繁每年各地皆有大小不同的選舉,自101年起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開始同日舉行,103年更將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同日投票,至此選舉制度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每隔兩年輪流舉行。 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應放假1日。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預算編列全國性公民投票9.1億元及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6.9億元合計16億元、114年雖未編列但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11.4億元,顯示單一投票所費不貲有檢討簡化合併之必要。 三、內政部人口統計113年12月31日滿18歲符合公民投票人數約2,005萬人,若按勞動部公布基本工資時薪190元,公民投票日放假一天,推估整個政府社會成本約304億元,依投保人數統計1,043萬人推估亦有158億元。 四、選舉頻繁,將造成政治動員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亦可能影響產業維運。所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自103年起已執行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分別同日舉行投票,為節省社會成本及政府預算,減少地方選務,爰提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楊瓊瓔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邱鎮軍  陳玉珍  柯志恩  羅智強  顏寬恒  萬美玲  許宇甄  林倩綺  林沛祥  陳永康  黃健豪  陳雪生  丁學忠  洪孟楷  黃建賓  蘇清泉  盧縣一  鄭正鈐  呂玉玲  邱若華  魯明哲  陳超明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應結合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一、鑒於我國選舉頻繁每年各地皆有大小不同的選舉,自101年起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開始同日舉行,103年更將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同日投票,至此選舉制度區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每隔兩年輪流舉行。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0年預算編列全國性公民投票9.1億元及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6.9億元合計16億元、114年雖未編列但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11.4億元,顯示單一投票所費不貲有檢討簡化合併之必要。 三、內政部人口統計113年12月31日滿18歲符合公民投票人數約2,005萬人,若按勞動部公布基本工資時薪190元,公民投票日放假一天,推估整個政府社會成本約304億元,依投保人數統計1,043萬人推估亦有158億元。 四、選舉頻繁,將造成政治動員過度,易導致社會衝突,投票日放假亦可能影響產業維運。所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自103年起已執行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分別同日舉行投票,為節省社會成本及政府預算,減少地方選務,爰提修正本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委員許宇甄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林思銘、翁曉玲等24人,鑑於公民投票為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主權與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權利,強化民主政治之實質內涵,應確保公民得以便利、安全且有效率地行使此項權力。惟現行制度下,若公投案單獨舉辦,不僅需投入龐大選務與人力,且易造成行政資源重覆與投票率偏低,難以充分反映民意。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投案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以節省經費、提高投票率,使公投制度更臻完善,兼顧民主參與與行政效能之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但民國108年修正後明定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二、107年10項公投合併大選舉行,投票率55.8%,110年四大公投單獨舉行,投票率41.1%。兩者相差14.7%,投票人數少了270萬,再進一步觀察114年公投案,投票率更降至29.53%,顯見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明顯削弱民眾參與意願與制度正當性。 三、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辦理公投花費16億元,114年公投案花費11.4億元,由此可見,顯示單獨辦理公投已造成財政負擔,實有檢討簡化之需。 四、頻繁的選舉會導致選民出現選舉疲勞,進而降低人民參與的熱情跟動力,不僅會對公投的結果造成影響,還可能削弱未來的民主參與度,造成民主危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選舉併同舉辦。 提案人:許宇甄  林沛祥  林思銘  翁曉玲   連署人:陳玉珍  牛煦庭  洪孟楷  張嘉郡  馬文君  林德福  顏寬恒  張智倫  陳永康  游 顥  王育敏  黃建賓  蘇清泉  鄭正鈐  涂權吉  陳菁徽  廖先翔  林倩綺  謝龍介  魯明哲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一、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自民國92年12月31日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後,先後舉行5次計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但民國108年修正後明定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二、107年10項公投合併大選舉行,投票率55.8%,110年四大公投單獨舉行,投票率41.1%。兩者相差14.7%,投票人數少了270萬,再進一步觀察114年公投案,投票率更降至29.53%,顯見公投和大選分開辦理,已明顯削弱民眾參與意願與制度正當性。 三、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辦理公投花費16億元,114年公投案花費11.4億元,由此可見,顯示單獨辦理公投已造成財政負擔,實有檢討簡化之需。 四、頻繁的選舉會導致選民出現選舉疲勞,進而降低人民參與的熱情跟動力,不僅會對公投的結果造成影響,還可能削弱未來的民主參與度,造成民主危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應與全國性選舉併同舉辦。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登記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我們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請準備。鍾佳濱委員請發言,鍾佳濱委員請發言,不在場。 接下來我們請陳亭妃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請發言,陳亭妃委員請發言,不在場。 請登記第3位徐富癸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請發言,徐富癸委員請發言,不在場。 第4位請陳素月委員發言,陳素月委員請發言,陳素月委員請發言,不在場。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王正旭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不發言。 請第6位張宏陸委員發言,張宏陸委員請發言,張宏陸委員請發言,不在場。 請登記第7號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14時33分)謝謝院長。很可惜的是,等一下我們即將表決國民黨還有民眾黨共同提案的公投法,我們要說,這是一個惡修的公投法,怎麼說呢?在前一次公民投票的時候,就已經堅決的展現出人民的意志,人民對於公投綁大選這件事情是反對的,而且透過投票機制已經展現出來,但不知道為什麼在三、四年後,目前在野黨黨團又提出這樣的版本。我們要說,對於公投可以展現人民的意志一事,民進黨團當然全力支持。可是在展現人民的意志以及人民對於政策的期待上,我相信除了透過公投法之外,我們還有更多的辦法可以展現,但很可惜的是,我們在協商的過程當中,都沒有辦法看見在野黨黨團對於公投綁大選這件事情有更深的論述。我們只能說,公投是對於事情,而選舉是對於人,對人跟對事的投票,都必須要透過更深刻的論述還有更深刻的討論,才能夠展現我們對於事情的看法,尤其是公投是針對相當的議題,而這些議題必須要進入深度的討論。 同時我們要提醒,目前世界大部分的國家都已經把公投跟大選澈底分開處理,因為大家都知道,公投的議題常常艱深而困難,需要聚集不同專業團體的意見、不同專家學者的意見、不同的民意,因此把公投跟大選分開,才是現在世界各國的民主趨勢。但很可惜的,等一下即將投票的這個議案,我們沒有辦法得到朝野的共識,我們認為透過民主的深化,讓相關的議題可以持續討論、持續發酵,最後再透過公投才是比較正確的作法。 對於人的選舉這件事情,更需要透過人民對於候選人相關政見的考量,對於相關候選人行為的觀察,才能夠做出審慎的決定,因此,對人、對事分開投,我們認為才是民主深化最重要、最重要的一個階段。 因此,民進黨黨團今天也提出修正草案,我們呼籲如果是希望提高投票率,如果是希望人民透過投票更加積極地參與政治,我們提議可以多放一天假,也就是在公投的前一天就透過放民主假的機制,讓大家可以回到家鄉投票,這樣就可以提高投票率。因此,也要呼籲在野黨黨團,如果願意也歡迎支持民進黨黨團今天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賴瑞隆委員發言,賴瑞隆委員請發言,賴瑞隆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李柏毅委員發言,李柏毅委員請發言,李柏毅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登記第10位吳秉叡委員發言。 吳委員秉叡:(14時36分)主席、各位同仁。對於公投綁大選臺灣過去即有前例,2018年因為選舉縣市長和議員的時候,同時有10個公投案,所以造成混亂不堪、大排長龍,導致一邊排隊投票、一邊開票的歷史,2018年沒有很久、歷歷在目、六年前,那時候是柯文哲在選臺北市長連任,一邊投票、一邊開票。因為有這樣子的痛苦經驗,所以後來立法院決定要把對人和對事的投票分開,而且入法,公民投票法裡面過去的規定就是對事的和對人的是分開的。這件事情在2021年國民黨和民眾黨也提出仍然要恢復公投綁大選,所以2021年我們又舉辦了四大公投,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議案,就是是不是要公投綁大選。結果經過公民投票的結果,多數的人民仍然反對公投綁大選。2021年到現在也才三年多,結果現在又提出這個修正案,違反公民投票的結果,現在又提出這個修正案來公投綁大選,這毫無道理!而且這實在是對於民意高度不尊重的表現。 你想想看,2021年的四大公投裡面,公投綁大選被否決了,結果今年(2025年)又提出來,馬上又要公投綁大選,我在這個地方嚴正地指出,如果公投綁大選硬要這樣子通過,現在藍白委員的席次比較多,硬要通過會通過。但是對於未來選務所造成的這些混亂,一定要說清楚,做這項主張的人對於將來選務的混亂,願不願意負起絕對的責任?這件事情導致2018年的大混亂,2021年又一次公投也都否認、都否決了,現在也才三年多就立刻提出這樣的修正案。我請國民黨和民眾黨的立委想想看,如果你今天做這樣的修正,對於明年馬上要來的選舉,如果又造成這樣的混亂,選務不堪負荷,到時候造成的混亂誰要負責任呢?今天我們立法委員當立法委員是一時的,這些存在在歷史上,大家睜著眼睛都在看,希望我們的委員要慎重思考這件事情,不要只跟著黨意走,謝謝。 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廣泛討論完畢。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動議對照表 修正動議 台灣民眾黨圍提案 立法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十七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還舉時,應與該還舉同日舉行。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昭姿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具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動議 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之前一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 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一、現行第十七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公告公民投票案相關資訊,第二十三條規定每二年舉行一次之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上開立法意旨在確保投票權人能有一定期間獲得公民投票案相關資訊,俾利其作出最佳決定,以保障直接民權之行使。 二、為使投票權人獲得更充足之討論、研究及獲取相關資訊時間,並方便不在戶籍地之投票權人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以提高投票率,擴大參與,爰修正第二項文字,增訂公民投票日之前一日亦為應放假日。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提案: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再修正動議對照表 再修正動議 台灣民眾黨團提案 立法說明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十七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陳昭姿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具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動議 民眾黨黨團提案 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及其前一日為應放假日。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一、現行第十七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公告公民投票案相關資訊,第二十三條規定每二年舉行一次之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旨在確保投票權人能有一定期間獲得公民投票案相關資訊,俾利其作出最佳決定,以保障直接民權之行使。 二、為使投票權人獲得更充足之討論、研究及獲取相關資訊時間,並方便不在戶籍地之投票權人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以提高投票率,擴大參與,爰修正第二項文字,增訂公民投票日之前一日亦為應放假日。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委員賴士葆等27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應結合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委員楊瓊瓔等26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委員許宇甄等24人提案: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之前一日及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台灣民眾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及其前一日為應放假日。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要依順序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4時4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在臺上旁聽的民眾、全國公民,還有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我們現在處理的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大家知道第二十三條要處理什麼事情嗎?第二十三條就是在2018年公投併大選投票造成的結果是,臺北市市長投票受到當年度公投有數案影響,以致於邊開票邊投票,甚至國民黨提名的丁守中先生落選後還提出選舉訴訟,認為該次公投影響到市長選舉,導致他的權益受損。於是在2019年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就經過了多數意見修正為,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四個星期六,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很清楚,從2019年開始,每兩年就有一個8月的第四個星期六可以來進行公民投票,如果該年度之前有公民投票符合提案規格,而且第二項寫出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在此之前,國眾兩黨對於公投綁大選的主要考量是認為,如果公投跟大選合併舉行,可以提高公民參與公民投票的意願,簡單講就是提高投票率,當然也有人認為公民參不參加公民投票在於對該議題的認同,所以不去投票也是一種對於該議題的表態。然而,國、眾兩黨一直認為讓公投可以更讓民眾接受,要提高公投的通過率,也有人說就乾脆下修公投法通過的門檻,不要定25%那麼高。但是從2021年的實踐結果,我們發現該年的4個公投案,民眾黨也是反對公投綁大選,昨日之是成為今日之非啊!我們看到了現在民眾黨也是同樣的理由要公投綁大選,好!如果今天國、眾都認為提高國民參與公民投票的意願很重要,那我們黨團就提出何妨讓公民投票日及前一日為應放假日,換言之,以後我們的版本,每兩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六可以舉行公民投票日,除了該日應該放假之外,前一天星期五也放假,讓全國的公民都有充裕的時間來參與公民投票,這樣每兩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五跟星期六可以來行使公民投票權,是不是更符合國、眾兩黨所期待的促進人民參與公投?這才是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符合他們的意願,我們請國、眾兩黨一起支持本黨的再修正動議。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陳素月委員發表聲明,上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再接下來,2樓旁聽席是來自於Minerva University的同學們,都是海外來的,我們熱情歡迎,我們掌聲歡迎。Welcome to Taiwan! 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陳亭妃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請發言,陳亭妃委員不在場。 再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請發言,徐富癸委員不在場。 再接下來,陳素月委員請發言,陳素月委員不發言。 再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請發言。 王委員正旭:(14時46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又再度站在這個臺灣民主的重要路口,過去我們曾經期待透過公投綁大選來提高或增加投票率,可是在經過幾次的實踐以後,我們發現把對人的選舉、對地方的選舉還有對事的公投分開,應該是一個更好的方案。如果公投的議題能夠通過,我們希望是因為這個公投議題本身就足以讓全國國人出門投票,支持這樣的政策方向或議題內容並且通過。而且依照這次我們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有法律明定每兩年的8月第四個禮拜六是公投日的話,如果在這兩年的時間有成案的公投,就一起在這個公投日來表決,這樣也可以讓整體的公投議題有獨立的、更為充分的時間可以進行遊說與公民討論,能夠讓有意願來參加的公民更好地掌握跟安排日期及行程,有非常好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也可以避免因為對人或對事情的情緒而造成一些不客觀的影響,這是我們很期待的。 另外,經過2018年的經驗以後,我們真的非常擔心公投綁大選對於基層選務所造成的負擔,甚至當年也因為投票的時間拉得太長,以致於造成國民黨的臺北市候選人丁守中先生和民眾黨的臺北市候選人柯文哲先生的選舉爭議,把公投跟大選分開,也是希望能夠確實免除這樣的選舉爭議。 最後,我們從國際主要民主國家的經驗裡面也可以發現,很多主要民主國家的公投制度和大選是分開的,比如我過去兩年去過的瑞士,就是採取公投與大選分開的制度。經過具體的實踐以後,我們希望公投是人民經過充分的資訊與完整的思考以後,對於政策方向或重大議題的民意展現,而不只是因為要搭上大選而衝高投票率而已。面對這個民主的路口,我們非常地希望各位同仁還有正在看直播的國人們停下來再好好地思考,想一想我們希望的民主到底是要什麼樣的民主,是否要有很激烈的衝突或是對彼此立場的攻擊?我們期待的是可以避免發生這種情形的作法,能夠有一個更理性、更長的思考空間,更有時間來溝通、討論民主,讓大家在公投的時候可以有更好的思考方式,不要用公投綁大選的方式執行。以上。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黃秀芳委員發表聲明,對上午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我們請張宏陸委員發言,張宏陸委員請發言,張宏陸委員不在場。 再接下來,我們請賴瑞隆委員發言,賴瑞隆委員請發言。 賴委員瑞隆:(14時50分)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要討論的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部分,過去公民投票到底要不要跟大選綁在一起,其實經過非常多的紛爭、也經過非常多次的討論,但是2018年的經驗是一個非常慘痛的經驗,當時因為全臺提出了10個公投案,導致2018年的大選非常混亂,當時很多人同時間領到大選票以外,還領到10張公投票,而很多的公投的內容、題目非常冗長,甚至搞不清楚,導致整個投票秩序非常混亂、排隊非常冗長,而對投票的結果產生了影響。 所以我們認為,要把公投綁在大選必須非常審慎研議,不然稍不小心就有可能會形成公投反而影響到大選結果,像2018年的時候就發生4點結束了,結果還有臺北市長的選舉還在邊投票、邊開票,而在投票的同時還可以知道現在的開票狀況來決定投票意志,這個已經嚴重影響到投票的公平性跟結果。所以我們還是希望所有的立法委員處理這樣的案件必須要再更慎重,每個黨都有可能成為執政黨,每個黨都有可能成為公投綁大選的被影響者,而每個人都有可能造成大選結果的不公平,也影響到臺灣民主的成果,所以我們希望這樣的案子應該要再審慎考慮。 2019年也因為這樣而修了公投法,把大選跟公投切開來;到了2021年的時候也進行了公民投票,讓公投不要綁大選,人民的意志也再次展現。所以我們還是要呼籲立法院,在處理這樣的議題的時候應該更加審慎思考,不要讓公投影響到大選的結果。公投跟大選同樣重要,但是綁在一起處理的時候,這麼多的案件往往會造成整個大選的結果改變。我們還是要呼籲,這樣的案件應該要再討論之後再來處理是比較妥適的。 我也希望藉這個機會再次表達,立法院這麼珍貴的討論時間,應該儘速優先處理行政院提出來的財劃法版本,過去所通過的版本其實是一個重北輕南的版本,對於南部的縣市、對於其他的縣市非常不公平,也造成其他縣市財政上的困難,造成了更大的一個問題。我們認為,負責的立法院應該優先處理行政院版的財劃法,希望一個完整、完善的財劃法建立一套制度,這個才有利於臺灣長治久安,所以我們希望立法院應該多花點時間處理民生法案、處理財劃法,讓我們的財政回歸正常,這個才是臺灣應該走的方向,謝謝。 主席:謝謝賴瑞隆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有新的黨團共識,現在要向各位報告,新的黨團共識有三條:一、公民投票法先表決民進黨黨團版本,後依序表決。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等修正案,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各黨團推派1位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之後,逐條討論時各黨團均同意不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次序進行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各黨團均不再發言。三、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均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均不再發言。黨團3位總召都簽字同意。 現在我們要依照黨團共識進行條文表決,其餘的委員均不再發言。 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委員,時間已到。 報告院會,請問各位委員是否表決卡都有拿到?都有拿到,好,現在開始進行第二十三條的表決。 依照黨團共識,首先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位,贊成43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3時03分30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劉建國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位,贊成56位,反對44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3時05分17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民投票法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現在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0位,贊成56位,反對44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3時07分38秒 表決議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黃國昌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進行表決處理。 委員黃國昌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昌等21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附表)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案號 案由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傅崐萁  牛煦庭  羅智強  林沛祥  黃建賓  徐巧芯  陳昭姿  林憶君  陳玉珍  林德福  許宇甄  張智倫  麥玉珍  陳菁徽  葛如鈞  林國成  陳永康  丁學忠  高金素梅 劉書彬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黃國昌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向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位,贊成45位,反對55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下午3時09分3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委員黃國昌等      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傅崐萁  吳思瑤  邱志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經過黨團共識意旨,就不再進行三讀後之發言。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灣社會近來陸續發生長照悲歌的案件,無論是父母、子女、配偶,不堪長期照顧的壓力,最後被迫殺害摯愛的親人,每個案件都是令人悲傷的人倫悲劇。台北市一名八旬劉姓婦人因確診新冠肺炎,親手終結了其自嬰兒時期即癱瘓在床、重度身心障礙的53歲兒子,以及90歲的年邁丈夫。承審法官深刻體察到劉姓婦人照護近半世紀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的重擔,一審雖判刑2年6月,但判決書罕見建請總統特赦。各界呼籲「特赦」的聲音不斷,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臉書呼籲特赦、衛福部部長石崇良更在立法院表態支持特赦。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自2018年至2024年,七年間共發生62件長照殺人案,平均一年近9件。政府如果真的關注社會弱勢家庭,悲劇會這樣一演再演嗎?這麼多長照悲劇,讓法官為如何課予相當刑責深感煎熬。法官窮盡所能求免緩其刑而不可得,因而在判決書中建議總統特赦。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都提到政府責任。法官指出,被告及家人「均未能熟稔政府提供的相關社會福利措施,政府亦未適時轉介相關福利與制度」,給予照顧者支持等服務;讓照顧者長期獨自負擔責任和壓力,被照顧者則成為被社會遺忘的人。另案法官也強調,「國家必須要有更多對照顧者的社會和心理支持,來協助照顧者度過自己人生的難關」。國家未能盡到社會照顧責任,讓長期照顧的壓力壓垮這些弱勢家庭。石崇良支持總統特赦,也正因為「事件反映出照顧者支持系統不足,政府必須做得更多」。因此社會各界包含承審法官,同聲建請賴清德總統依據赦免法予以特赦,惟總統府卻輕描淡寫的表示,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議。然依據赦免法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受罪刑宣告確定方能特赦」,如果賴清德總統願意特赦,即刻就能宣布,不用讓年事已高的被告繼續深陷漫長的司法程序。赦免,是一種平衡刑罰的方式,立法精神在於「司法之外的補救」,期盼能補上法律未能顧及的溫度。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建請賴清德總統,考量被告犯罪的情狀確有情堪憫恕之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行使赦免權,宣告特赦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之被告,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深入檢討,儘速提出改善精進措施,落實長期照顧政策,讓身心障礙者權益能獲得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有鑑於臺灣社會陸續發生長照悲歌的案件,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以落實長照照顧政策,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灣社會近來陸續發生長照悲歌的案件,無論是父母、子女、配偶,不堪長期照顧的壓力,最後被迫殺害摯愛的親人,每個案件都是令人悲傷的人倫悲劇。台北市一名八旬劉姓婦人因確診新冠肺炎,親手終結了其自嬰兒時期即癱瘓在床、重度身心障礙的53歲兒子,以及90歲的年邁丈夫。承審法官深刻體察到劉姓婦人照護近半世紀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的重擔,一審雖判刑2年6月,但判決書罕見建請總統特赦。各界呼籲「特赦」的聲音不斷,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臉書呼籲特赦、衛福部部長石崇良更在立法院表態支持特赦。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自2018年至2024年,七年間共發生62件長照殺人案,平均一年近9件。政府如果真的關注社會弱勢家庭,悲劇會這樣一演再演嗎?這麼多長照悲劇,讓法官為如何課予相當刑責深感煎熬。法官窮盡所能求免緩其刑而不可得,因而在判決書中建議總統特赦。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都提到政府責任。法官指出,被告及家人「均未能熟稔政府提供的相關社會福利措施,政府亦未適時轉介相關福利與制度」,給予照顧者支持等服務;讓照顧者長期獨自負擔責任和壓力,被照顧者則成為被社會遺忘的人。另案法官也強調,「國家必須要有更多對照顧者的社會和心理支持,來協助照顧者度過自己人生的難關」。國家未能盡到社會照顧責任,讓長期照顧的壓力壓垮這些弱勢家庭。石崇良支持總統特赦,也正因為「事件反映出照顧者支持系統不足,政府必須做得更多」。 因此社會各界包含承審法官,同聲建請賴清德總統依據赦免法予以特赦,惟總統府卻輕描淡寫的表示,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議。然依據赦免法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受罪刑宣告確定方能特赦」,如果賴清德總統願意特赦,即刻就能宣布,不用讓年事已高的被告繼續深陷漫長的司法程序。赦免,是一種平衡刑罰的方式,立法精神在於「司法之外的補救」,期盼能補上法律未能顧及的溫度。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建請賴清德總統,考量被告犯罪的情狀確有情堪憫恕之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行使赦免權,宣告特赦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之被告,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深入檢討,儘速提出改善精進措施,落實長期照顧政策,讓身心障礙者權益能獲得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報告院會,傅崐萁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結果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均不再發言。 現在國民黨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依照黨團共識,本案逕付二讀。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 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陳雪生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陳玉珍委員等、國民黨黨團等分別提案,經第4會期第6、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陳雪生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陳玉珍、楊曜、賴士葆等27人,為保障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本法)於民國(下同)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其立法精神,落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得以分配至離島三縣(市),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三款各目、第四款等文字,協助離島三縣(市)能於一百十五年度獲得符合立法精神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已針對離島三縣(市)、各直轄市、縣(市)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額度訂定百分之二點五、百分之九十點五之規定,然因各指標及權數計算之分母,未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分別,造成離島三縣(市)無法足額分配百分之二點五之額度。 二、為有利離島三縣(市)於一百十五年度獲得分配,特別訂定此次修法不受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拘束,俾利財政部於本修正案通過後,得以儘速完成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 提案人:陳雪生  陳玉珍  楊 曜  賴士葆             連署人:羅明才  蘇清泉  張嘉郡  黃 仁  王鴻薇  羅廷瑋  林德福  陳永康  廖先翔  張智倫  翁曉玲  傅崐萁  呂玉玲  牛煦庭  涂權吉  林倩綺  林思銘  邱鎮軍  廖偉翔  吳宗憲  陳菁徽  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離島三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離島三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離島三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離島三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離島各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離島各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離島三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前段之規定,因修法而造成情事變更,則不受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之限制。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一、為明確法律定義,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各目新增「不含離島」文字。 二、按該條文原立法意旨,在於保障離島縣市財政自主性並縮小與臺灣本島各縣市的財務差距;然離島三縣市指標計算公式之分母按「各直轄市及縣市(二十二個縣市)計算,致有未能分配完畢之數,與立法意旨有所出入,故將第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各目中,原分配方式列明「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文字改為「離島三縣(市)」。 三、為有利離島三縣(市)於一百十五年度獲得分配,故於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新增但書,俾利財政部於本修正案通過後,得以儘速完成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 委員陳玉珍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陳雪生等17人,鑑於現行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有關水平分配之公式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稅款,其中百分之九十點五及百分之二點五分別分配臺灣本島市縣及離島三縣,分別按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收入前一年度成長率序位規費等非稅課收入占自籌財源比例、土地面積及人口數等分配指標及權重分配。惟在離島三縣中,除人口數百分之九十係按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分配外,其餘指標計算公式之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按「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二十二個市縣)計算致有未能分配完畢之數。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本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其分子為「全部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修正為「離島三縣」,以求得金門、連江、澎湖各縣占離島三縣合計數之比例,據以將普通統籌分配款當中可供分配給離島三縣的百分之二點五得以完整分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玉珍  陳雪生   連署人:林沛祥  許宇甄  陳超明  楊瓊瓔  林德福  黃健豪  賴士葆  翁曉玲  盧縣一  呂玉玲  羅智強  徐巧芯  邱若華  黃建賓  林倩綺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 (一)離島各縣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離島三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離島三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離島三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離島三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離島各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離島各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離島三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一、依現行財劃法本條之公式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稅款,其中百分之九十點五及百分之二點五分別分配本島市縣及離島三縣,分別按營利事業營業額、財產稅收入前一年度成長率序位規費等非稅課收入占自籌財源比例、土地面積及人口數等分配指標及權重分配。 二、惟在離島三縣部分,除人口數百分之九十係按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分配外,其餘指標計算公式之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則按「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二十二個市縣)計算,致有未能分配完畢之數。 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中,其分子為「全部直轄市及縣(市)」等文字,修正為「離島三縣」,以求得金門、連江、澎湖各縣占離島三縣合計數之比例,據以將普通統籌分配款當中可供分配給離島三縣的百分之二點五得以完整分配。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公式中的分母爭議進行文字修正,化解中央與地方紛爭,讓地方自治理念真正落實,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落實地方財政自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六)以上五目所稱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均應排除離島進行計算。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六)以上五目所稱之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均應排除非離島進行計算。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 針對本條計算公式中的分母爭議進行文字修正,化解中央與地方紛爭。讓地方自治理念真正落實,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落實地方財政自主。 第三十八條之二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之二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明定施行日期及溯及日期,以避免因修法延宕新版財劃法實施。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經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我們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照黨團共識,請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陳玉珍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5時1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尤其是全國的媒體。國人知道立法院從去年12月到現在一年的時間,我們在修財劃法,但修什麼財劃法,社會都搞不清楚啊!首先跟大家報告,在去年的12月20號三讀通過的財劃法,姑且稱之為新版的財劃法,修正當前,行政院通知就提醒裡面因為倉促修法有重大的錯誤,就是第十六條之一的公式設算錯誤。果不其然,我們立法院韓院長把這個案子留到了今年3月才送總統府公告,但是這個錯誤造成的不是只有金門、馬祖離島縣市的損失,是全國人民的財政受損。於是國、眾又合作,又推出了新版的財劃法,宣稱要幫地方解決財政問題。但是我們看到了,經過這幾個月的變化,行政院已經提出了完整的院版財劃法,而且在昨天,我們韓院長也跟卓院長見面,希望能夠有更全面性、周延的設計,甚至今天上午,我們看到國民黨的資深財委賴士葆委員、林思銘召委,還特別請韓院長邀請行政院說明,根據院版的財劃法,到底各22個地方政府可以確切明年還有後年可以分配到多少統籌分配稅、一般性補助、計畫性補助,財政部也答應下週二提出,希望下週五我們可以完整的來討論。結果不曉得是國民黨笨還是民眾黨壞,偏偏要在今天去處理第十六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一錯再錯,錯錯不能得對啊! 現在我們在處理這個財劃法,跟接下來行政院送進來的院版財劃法,為什麼我們不等院版財劃法,共同解決22個地方政府的問題呢?其實很多地方首長都已經覺得院版的財劃法比較好,包括新北市,因此我們在這裡提醒一下,明年要選舉的都是國民黨跟民進黨的地方百里侯,民眾黨好像不參賽,因此他們不在意未來地方政府的財政會不會被他們的財劃法拖垮,我們請國民黨不要再笨了,不要跟著壞壞的民眾黨來拖垮國家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國民黨如果你們要選明年的縣市長,一定要好好地就院版的財劃法進行修正,我們再次提醒民眾黨悍然拒絕健全財政,拖垮中央跟地方政府的財政,我們千萬不要上當。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謝謝。 接下來請陳玉珍委員發言,黃珊珊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玉珍:(15時16分)主席、各位同仁,還有全國的民眾,大家好。我來指出鍾佳濱委員所說的幾點謬論,因為我本人是財劃法當時修正的召集委員。首先,民進黨根本沒有打算要修財劃法,所以一直在以拖待變,我們去年6月要求他9月提出院版,他們不願意提出來,然後在委員會我們有經過很多很多次討論,但是民進黨只在那邊找理由,後來通過以後,事實上並沒有錯誤,裡面的規定是很清楚的,本來統籌分配款的部分是可以分配完的,但是民進黨又要叫相關的部門說:公式不清楚。好,為了這個樣子,我們只好再修財劃法,因為他要明確嘛,我們就給他明確的規定,還有裡面有規定一般性補助款是不能低於修法前一年的,但是執政黨民進黨怎麼做呢?一般中央給地方的款項有三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我們提案增加了統籌分配款以後,執政黨行政院就把一般性補助款跟計畫性補助款整個降低,讓地方沒有辦法得到實質的好處。所以所有支持原來那個想法的民進黨委員都是不支持你們自己地方的財稅、不支持地方稅率的增加。好,為了讓民進黨很清楚地了解我們就是希望地方可以充分的自治,所以我們就再修了,上一次又再修了一次。 今天要修的跟這些都沒有關係,本席也肯定行政院願意提出版本,在我們請他提出版本的一年幾個月後,終於提出來了,但是這個中間還有很多條文規定是不明確的,反正他提出來,以後把這些規定說得明確,指標是什麼?說得明確以後,我們在財委會當然可以充分討論,但是今天要表決的跟這些都沒有關係,今天要表決的就是當初財政部、行政院行政部門故意說這個公式不明確,既然他要這樣講,我們就白紙黑字、每一個字、每一個條文,重複的把離島三縣市寫在條文裡頭、把這個公式寫在裡頭,讓他知道行政院身為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這個中間民進黨還故意提出一個暫行條例,說那個分不完的可以做什麼?坐月子免錢,什麼這個不用、那個不用,我說過我也支持民進黨提出這些社會福利,不管是要坐月子免錢,農保、國保不用錢或減少什麼支出,我也支持,但請提出長久的版本,不要想讓離島錢變少,然後故意提出這種所謂的暫行條例,你們要提的這些福利政策,我全部支持,請提出一個永久的條例。今天要修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有關離島公式的部分,不是謬誤,而是讓行政院明白知道,我們國民黨團就是支持離島,我們就是要條文清楚,以上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的發言,謝謝。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黃珊珊委員發言。 黃委員珊珊:(15時19分)院長,還有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非常非常不知道要說高興還是要說難過,我們還要在這裡再修一次財劃法。昨天行政院提出了他們的新版財劃法,整整慢了一整年,我們從2月1號上任以來,台灣民眾黨在去年4月就提出版本,財政委員會要求財政部在9月以前、在開議前要提出行政院的版本,一年多了,現在才出來,但是出來的版本,在這兩天做了非常非常多誤導國人,甚至是欺騙國人的行動,把營業稅給地方百分之百的現行法規降為85%,然後行政院還可以大言不慚地說,我們增加了錢。事實上,現在行政院新版的財劃法比我們三讀通過的版本少了整整2,600億。也就是說,當行政院長開了記者會說,他們增加更多錢給地方,事實上是少了兩千多億,這樣不負責任的內閣,到今天還在欺騙國人,推責任給其他政黨,不會讓人民覺得你是真心在為地方自治著想。 重點是,財劃法的修正本來就是要解決中央集權又集錢的動作,在25年前財劃法修正的時候,不管是民進黨黨團也好,賴清德立委也好,都曾經提過財劃法的修法版本,這只是遲來的正義。財劃法在修法以後,雖然相關預算增加了,可是又看到行政院做了更多小動作,把該給地方的一般補助款全部用其他的方式,以魚目混珠、偷天換日的方式,又把它變成類似計畫型補助款,等於一樣繼續看中央的臉色。 現在的問題是,今天通過的法案是要讓離島的部分完整且清楚,法規其實都很清楚,但是行政院裝死又假裝看不懂,所以只好由立法院再來修正,再把它說得更清楚。為什麼要把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的權力,要在立法的時候把它寫清楚?因為行政院不想跟任何民意機關溝通、不想做跟任何地方政府溝通的事情,這才是今天要修法,要修一次、修兩次,甚至現在院版要修第三次,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執政團隊?我覺得今天大家要說明清楚的是,離島的部分在今天要做個解決,但是新版的財劃法有非常嚴重的問題,我們也認為不要再用這樣的方式來欺騙國人,不要再用數字遊戲假裝你有多麼重視所謂的地方自治。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廣泛討論已經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照黨團共識不再發言。 本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再修正動議條文,其餘均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