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星期三)9時至10時4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僅進行詢答;預算提案於5月6日下午2時截止收件】 答詢官員 監察院秘書長黃適卓 監察院副秘書長王增華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陳美延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任秘書林明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鄒筱涵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大家早安。我們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倩綺  吳宗憲  張雅琳  沈發惠  范 雲  林沛祥  翁曉玲  莊瑞雄  許宇甄  蔡其昌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謝龍介  鍾佳濱  鄭正鈐  賴士葆  楊瓊瓔  鄭天財SraKacaw  許忠信  羅明才  葉元之  邱鎮軍  張嘉郡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鍾宗霖(副秘書長請假) 銓敘部退撫司簡任視察 梁傑芳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張翠恩 財政部法制處專門委員 謝智玲    賦稅署財產稅組專門委員 蔡孟洙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專門委員 邱倩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 張美美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綜合規劃科參議 郭勝峯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3院會付委) (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7院會付委) (四)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6院會付委) (八)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3-9院會付委) (十二)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昭姿、謝龍介、林倩綺、張雅琳、莊瑞雄、翁曉玲、范雲、許宇甄提出質詢;委員林沛祥、蔡其昌、沈發惠、黃捷、吳宗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我們現在先介紹陳昭姿委員。今天主要是審查監察院的預算案,有黃適卓秘書長、王增華副秘書長到場。其餘沒有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本席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4月29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監察院 秘書長 黃適卓 副秘書長 王增華 監察業務處處長 黃奕元 監察調查處處長 楊昌憲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陳美延 秘書處處長 張麗雅 綜合業務處處長 汪林玲 人事室主任 劉佳慧 政風室主任 黃泓智 會計室主任 陳雅惠 統計室主任 陳盛能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主任秘書 楊華璇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任秘書 林明輝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任秘書 施貞仰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主任秘書 邱瑞枝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任秘書 李昀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主任秘書 葉明勝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陳先成 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鄒筱涵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執行秘書 楊舜惠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執行秘書 鄭旭浩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曾驛勝 主席:本次議程是排定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另外特別提醒,審查預算的相關提案於5月6日下午2點鐘截止收件,逾時不予受理,請機關於之後的會議處理提案之前,利用時間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協調,以利後續的預算案審查。 我們現在進行機關報告,請監察院黃秘書長進行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大家好。監察院秘書長黃適卓謹代表監察院就115年度預算案口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概要說明如后。 壹、11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本院115年度預算,係配合本院施政計畫覈實編列。編列情形如下: 一、歲入預算 歲入預算編列新臺幣3,131萬元,主要為違反陽光四法之規定予以裁罰之收入、出售本院公報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之收入。 二、歲出預算 歲出預算編列11億5,418萬4千元,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一)一般行政編列9億1,793萬6千元,主要係用以支應人事費、全院基本行政工作維運、監察職權及行政資訊系統維護,以及資通安全防護軟體授權等經費。 (二)議事業務編列921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會議議事所需影印機租金及資料印刷等費用,以及推動國際監察事務經費。 (三)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21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調查、巡察及陳情案件所需專家學者出席費、國內外旅費及物品等經費。 (四)財產申報業務編列1,700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治獻金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業務,以及相關系統維護等經費。 (五)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151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國際人權公約獨立評估意見及監督、人權政策研析及人權報告、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案件或處所、受理人權陳情申訴案件、拓展人權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等相關業務。 (六)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7,827萬4千元,請參閱書面。 貳、11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院114年度歲入預算數3,004萬元,114年歲入決算數為3,795萬7千元,占預算數之比率為126.35%。 二、歲出部分 本院114年度歲出預算數9億1,880萬9千元,以下請參閱書面。 參、114年度業務概況 一、陳情、調查、彈劾、糾舉及糾正業務 本院114年書狀收受15,546件,提出調查報告254案,成立彈劾案27案、糾舉案1案、糾正案89案及函請各機關改善案237案。 二、巡察及審計業務,請參閱書面。 三、陽光法令宣導及廉政業務 與陽光四法相關業務採行多元化宣導方式,114年計有137場次。 廉政案件計737案,以下請參閱書面。 四、國際交流 本院於114年9月3日至5日主辦「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APOR年會),交流監察與人權實務工作,並請參閱書面。 113年本院於巴拉圭舉行之第28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年會上,於會員大會獲全體出席會員一致通過本院成為FIO區域外正式會員。114年10月監察院首度以區域外會員之身分參加第29屆FIO年會,並參與FIO執行委員會之改選。 鑑於本院已為FIO正式會員,為深化與FIO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國之關係,115年刻積極規劃洽邀阿根廷科爾多瓦省代理護民官,以及瓜地馬拉人權檢察署檢察長暨美洲國家人權機構網絡執委會委員訪臺,並規劃出席預計於10月假阿根廷舉辦之第30屆FIO年會。 五、人權業務 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14年迄今,完成「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以下請參閱書面。 國家人權委員會亦針對反歧視法、人工智慧基本法等相關法律,提出立法及修法之建議,請參閱本報告。 為落實人權教育推廣,持續與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教育研究院等機關合作,廣泛推動人權教育。 為強化國內外人權交流,114年2月辦理「2025數位人權國際工作坊」,11月應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邀請,再次以觀察員身分赴斐濟參加第30屆會員大會暨雙年研討會,分享國內人權實務經驗,以下請參閱書面。 肆、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1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11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業務概況作簡要報告。本院積極發揮監察職權,促進及保障人權,為公義把關,策勵未來,精益求精。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謝謝黃秘書長的報告。現在機關已經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監察院書面資料: 監察院115年度預算案口頭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適卓謹代表監察院(下稱本院)報告115年度預算案口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概要說明如后: 壹、11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本院115年度預算,係配合本院施政計畫覈實編列。編列情形如下: 一、歲入預算 歲入預算編列新臺幣(下同)3,131萬元,主要為違反陽光四法之規定予以裁罰之收入、出售本院公報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之收入。 二、歲出預算 歲出預算編列11億5,418萬4千元,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一)一般行政編列9億1,793萬6千元,主要係用以支應人事費、全院基本行政工作維運、監察職權及行政資訊系統維護,以及資通安全防護軟體授權等經費。 (二)議事業務編列921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會議議事所需影印機租金及資料印刷等費用,以及推動國際監察事務經費。 (三)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21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調查、巡察及陳情案件所需專家學者出席費、國內外旅費及物品等經費。 (四)財產申報業務編列1,700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治獻金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業務,以及相關系統維護等經費。 (五)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151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國際人權公約獨立評估意見及監督、人權政策研析及人權報告、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案件或處所、受理人權陳情申訴案件、拓展人權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等相關業務。 (六)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7,827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消防系統改善工程、國定古蹟區域維護、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廉政委員會議事管理系統再造、電子簽章及電子文件應用環境建置及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經費。 貳、11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院114年度歲入預算數3,004萬元,114年歲入決算數(含應收數)3,795萬7千元,占預算數之比率為126.35%。 二、歲出部分 本院114年度歲出預算數9億1,880萬9千元(含追加預算數),114年歲出決算數(含保留數)9億0,348萬3千元,占預算數之比率為98.33%。 [image: image2.jpg] 參、114年度業務概況 一、陳情、調查、彈劾、糾舉及糾正業務 本院114年書狀收受15,546件,提出調查報告254案,成立彈劾案27案(40人)、糾舉案1案(1人)、糾正案89案及函請各機關改善案237案。 [image: image3.jpg] 1 含應收數或保留數。 2 含動支第二預備金750萬元及追加預算7,762萬6千元。 二、巡察及審計業務 本院巡察中央機關(構)27次,並提出巡察意見563項;巡察地方機關19次,並於巡察現場受理民眾陳情。審計部函報本院案件計176件,其中核派調查18件。 三、陽光法令宣導及廉政業務 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辦理陽光四法相關業務,採行多元化宣導方式,114年計有137場次。 廉政委員會審議廉政案件計737案,其中審議查核/調查案計671案(693件),裁罰處分118件,裁罰(含沒入)金額1億109萬3,100元,分就各法裁罰件數及處分比率詳述如表3: [image: image4.jpg] 四、國際交流 本院於114年9月3日至5日主辦「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APOR年會),為自83年加入國際監察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 IOI)迄今,第三度在我國主辦APOR年會,主題為「監察與人權之多元實踐及發展」。9月3日下午舉行APOR會員會議;9月4日舉行人權國際研討會,計有三場次座談,議題分別為:「如何讓民眾有感於監察使的工作與任務」、「國家酷刑防制機制之實踐與落實」,以及「AI與人權、民主及法治」,超過10國、逾120位國內外貴賓共襄盛舉,交流監察與人權實務工作之挑戰與觀點。 113年本院於巴拉圭舉行之第28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年會上,於會員大會獲全體出席會員一致通過本院成為FIO區域外正式會員。114年10月監察院首度以區域外會員之身分參加第29屆FIO年會,並參與FIO執行委員會之改選。 鑑於本院已為FIO正式會員,為深化與FIO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國之關係,115年刻積極規劃洽邀阿根廷(第30屆FIO年會主辦國)科爾多瓦省代理護民官Carlos Galoppo與FIO技術秘書長Dr. Ismael Rins,以及瓜地馬拉人權檢察署(PDH)檢察長暨美洲國家人權機構網絡(RINDHCA)執委會委員Dr. Jose Alejandro Cordova訪臺,並規劃出席預計於10月假阿根廷舉辦之第30屆FIO年會。 五、人權業務 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14年迄今,完成《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公布「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報告,啟動「適足居住權下公有財產管理與迫遷議題」系統性訪查;公布「境外生在臺就學及勞動權益案」、「如何保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移監權益」、「矯正機關性別平等教育落實情形」、「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制度」等專案報告,及「後備軍人因宗教信仰拒絕教育召集遭判處刑罰等情案」等調查報告。 國家人權委員會亦針對《反歧視法》、《人工智慧基本法》、《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以及《執行死刑規則》、《體位區分標準》、《刑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等,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為落實人權教育推廣,持續與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教育研究院等機關合作,編訂人權教育教材、開發教案;與內政部合作促進執法人員人權教育計畫;與大學合作辦理青年人權教育培力計畫;並與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合作辦理人權議題專題論壇及研習座談等活動,廣泛推動人權教育。 為強化國內外人權交流,114年2月辦理「2025數位人權國際工作坊」,邀請菲律賓人權會、丹麥人權研究所、澳洲人權委員會、日內瓦國際人道法與人權學院等國際人權機構參與,聚焦人工智慧及數位安全威脅帶來的人權挑戰;11月應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邀請,再次以觀察員身分赴斐濟參加第30屆會員大會暨雙年研討會,分享國內人權實務經驗;12月舉辦世界人權日視訊專題講座,邀請諾貝爾和平獎得主交流烏克蘭公民社會發展歷程與觀點;另與勞工陣線舉辦「企業與人權」工作坊;115年3月舉辦「共同支持亞洲公民空間:國家人權機構與公民社會合作對話」工作坊,邀請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主任、菲律賓分會秘書長及國內專家與實務工作者交流,發展與國際社會團結支持亞洲跨國公民社會韌性與促進普世人權發展的行動方案。 肆、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1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114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業務概況作簡要報告。本院積極發揮監察職權,促進及保障人權,為公義把關,策勵未來,精益求精。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接下來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我們請登記第一位的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9時10分)謝謝主席。有請黃秘書長。 主席:請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早。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早。秘書長,四年前就塵埃落定的林智堅論文案,最近監察院稱該案因接獲民眾陳情,所以監察委員本於職權必須啟動調查程序,並開始調查臺大國發所當時的撤銷程序。我想請問,是不是只要有民眾陳情,監察院就會啟動調查程序?我問的是,只要有民眾陳情,你們就會啟動調查程序? 黃秘書長適卓:這當然不是必然的關係。依委員對外說明,這次調查是基於民眾陳情來進行的。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是這樣的。您最近面對媒體時曾說,監察院一屆大概有十多萬件的案子…… 黃秘書長適卓:是十萬左右。 陳委員昭姿:這十萬左右的案子都會處理嗎?都會調查嗎?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辦法。 陳委員昭姿:沒有辦法? 黃秘書長適卓:基本上我們都會儘量對陳情民眾予以函覆相關看法,不過有些由司法裁判的案件,監察院也不能對相關裁判做深入追究。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我們來看一下數字。這與您剛剛的報告有一點點落差,但這是我們所查詢的。去年監察院收受的人民書狀總共有1萬1,549件;核派調查的案件有186件,你知道比例是多少嗎?你有算過嗎?監察院在前一篇新聞稿中提到,就是剛剛我所講的,因民眾陳情,又基於職責,故必須啟動調查程序。不過監察院所收受的陳情案跟調查數據實在落差太大了,所以我非常好奇,為何竟只有1.2%?有一萬五千多件,但實際上核派調查的只有186件!因此,監察委員說基於職責必須啟動調查,請問這到底是基於什麼立案標準?是哪一種身分的民眾陳情才算數? 黃秘書長適卓:這完全由監委依照法律來行使職權,而我們是監察行政,沒有辦法干涉他調查案…… 陳委員昭姿:你可以去了解他們的立案原則。 黃秘書長適卓:立案原則有法定規範,且立案原則可以……我們這邊有…… 陳委員昭姿:其實我也看過,條文上面寫的是「得」立案調查。這個「得」字非常詭異,也就是監察委員有做或不做的選擇權,並非所有陳情的案子都要立案調查。我也提過陳情案,我在2018年3月曾向監察院提出臺灣代理孕母法制化刻不容緩的陳情文,這麼多年過去了都沒下文,從2018年到現在都沒下文,秘書長可不可以協助我調出來重啟調查? 黃秘書長適卓:我沒辦法,但我會把您的陳情與建議帶回去,請監委…… 陳委員昭姿:這不是為了我個人,是為了眾多臺灣的病人…… 黃秘書長適卓:請監委再…… 陳委員昭姿:但你們也不管啊!所謂的「得」立案調查,到底是怎麼篩選案子的?我可以了解嗎?到底哪些身分的人講了算數?而哪些人不查? 秘書長,我繼續再請教你。上週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與空軍中士蔡學良遭槍擊死亡命案的調查報告有關,畢竟這個案子非常久了。 黃秘書長適卓:是。 陳委員昭姿:謝謝監察院終於對這個案子做出調查!我必須請教秘書長,到底蔡學良的媽媽尤瑞敏女士是在多久以前提出來的?他一再向監察院陳情,你知道嗎?你有概念嗎?他陳情了多久?你不知道吧?第一次提出陳情的時間?他為了孩子到處陳情,向立委、向很多地方陳情,甚至還向總統陳情。 林主任秘書明輝:應該從97年就開始陳情了。 陳委員昭姿:快二十年了。 林主任秘書明輝:事件發生之後沒多久。 陳委員昭姿:確實事件發生後就開始,但正式向監察院陳情則至少從2013年開始。當時有洪仲丘案,這也是軍中的案件,我知道蔡媽媽從那時候就開始向監察院陳情。這一、二十年下來,你們才有調查報告的結果出來,而調查結果也確認有許多單位是有疏失的!秘書長,一個媽媽失去了孩子,而且有冤有弊!也就是有冤案、有弊案在其中!監察院讓他等了這麼久,等了一、二十年,這種立案派查的狀況不用檢討嗎?秘書長,您至少可以了解到底是怎麼收案法吧?收案後要進行多久?就算你不是監察委員,不能行使監察委員職權,但數字應該要有啊!我曾經擔任藥害救濟基金會董事長,我知道不能介入藥害救濟的專業評估,但是有統計數字,有多少件進來、做多久、過程怎麼樣,這些我們都會了解。至於標準用的是什麼?這是專業,就交給他們去做,所以不可能沒有資料! 林主任秘書明輝:99年監察院進行調查後有提出調查報告…… 陳委員昭姿:怎麼放那麼久?到現在才要處理? 林主任秘書明輝:要求國防部做改善。 陳委員昭姿:做改善?人命都沒有了,媽媽都哭了幾十年,眼淚都乾了! 林主任秘書明輝:他媽媽的意思是…… 陳委員昭姿:好,再來,為什麼我會覺得你們選擇權太大?去年12月在野黨好幾位立委親自到監察院遞交彈劾卓榮泰院長的陳情書,這應該記憶猶新吧?原因在於有很清楚的證據,且罪證確鑿─不副署財劃法,也就是毀憲亂政!兩個禮拜前翁曉玲委員還問秘書長有關該案的立案進度,您回答說還在研究中。現在兩個禮拜又過去了,請問你們研究結果如何?到底誰在研究?是監察委員嗎?還是幕僚單位?到底要研究多久?我總可以了解吧? 黃秘書長適卓:該案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請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等一下來說明。 陳委員昭姿:麻煩你簡要說明一下。 黃秘書長適卓:就上禮拜我答復翁委員的部分,事實上該研究報告會在下個月送進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進行提會討論,已經要進入到…… 陳委員昭姿:這代表成案了嗎?代表已經要立案調查了嗎?你說要開會討論…… 黃秘書長適卓:有關立案調查,最後還是要由監委來回復這問題,也就是他本身對這案子的立案與否…… 陳委員昭姿:所以你們行政部分要很積極…… 黃秘書長適卓:行政部分,我們已經把整個行政調查的相關資料以及研究內容提報給監察院的委員…… 陳委員昭姿:這罪證確鑿,太清楚了,憲法讀一讀,再看一下。秘書長,社會大眾把監察院當作廢物院跟肥貓院,也不是沒道理,並不是憑空誣衊。林智堅論文案放四年,現在居然被翻出來,是想幫他重新洗白嗎?同樣是四年,他任內的12億新竹棒球場弊案調查,這也有人提,結果調查四年安安靜靜。那也是罪證確鑿,大家都看得到圖片,還有選手受傷,現在大概就是一個廢物棒球場!四年前林智堅的論文案,讓民進黨因學術倫理而顏面盡失,現在他又想要用一己之力翻案,不管他是請誰去陳情的,都會讓監察院苦苦捍衛的監察權蕩然無存,對不對?其實大家都看得很清楚,也就是監察院的調查效率會隨著人、隨著被調查對象而滾動調查!自己人派公務車就口頭道歉,有的案子一放就放那麼久,有的一放好幾年,有的就急著要撈出來,是重新要有政治動作嗎? 黃秘書長適卓:報告委員,這個案子沒有辦法說明就是針對林智堅案。但監察院目前確實有這個案子,不過是在113年4月9號就已經立案了,然後一直查處到最近,經過媒體揭露,社會才知道…… 陳委員昭姿:所以我才說辦案的效率…… 黃秘書長適卓:不是現在…… 陳委員昭姿:你其實可以幫忙了解。 黃秘書長適卓:是。 陳委員昭姿:就整個審查過程來說,在醫療方面因為與人命相關,所以我們都會有時程,比如一個案子辦多久?是停停走走,還是根本不想辦? 黃秘書長適卓:是。我們會督導所屬在效率上再積極提升。 陳委員昭姿:難怪人家說……你們上次說監察院業務費不夠,衝擊諸多監察委員的業務。但你們現在居然還有餘裕再翻出林智堅的案子來調查?某個程度上代表監察院還是有能力運作的,還是有水電、有衛生紙可以供監察院同仁使用。 黃秘書長適卓:那是去年追加減預算後勉強……總共的業務費加起來就是全部的三成,勉強讓機關還能在日常業務上…… 陳委員昭姿:我的意思是說,你也可以把這個案子重啟,可見你們的調查作業需要用的預算可能還是足夠啦、還是足夠啦! 黃秘書長適卓:絕對是不夠…… 陳委員昭姿:請你要把我們這個訊息帶回去……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 陳委員昭姿:請監察院的效率不要大小眼、不要「大小心」。 黃秘書長適卓:是。 陳委員昭姿:要好好調查新竹棒球案的弊案,還有卓院長的彈劾案,可以嗎?可以把我們的訊息傳回去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當然是會…… 陳委員昭姿:你沒有辦法負責任,但你至少可以把我的訊息傳回去,不然我是對空氣講話?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每次來立法院一定把委員的心聲及替人民喉舌的內容帶回去給監察院。 陳委員昭姿:你可以放給監察委員聽,好嗎? 黃秘書長適卓:這是一定的,這當然是一定的,謝謝。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秘書長、謝謝主席。 主席(陳委員昭姿代):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進行詢答。 翁委員曉玲:(9時20分)謝謝主席。在這邊有請黃秘書長。 主席:有請黃秘書長。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好。 黃秘書長適卓:是,謝謝。 翁委員曉玲:上一次本席在質詢的時候也提到了對於第7屆監察委員提名的事情,不知道秘書長之後有沒有把本席所關切的,就是總統到底會不會提名監察委員的這件事情有傳達給總統,總統府那邊知道嗎?他們應該會如期提出監察委員的候選人吧? 黃秘書長適卓:是,我們會透過我們的行政系統、院長這邊來傳達,我可能不方便直接對總統報告。 翁委員曉玲:是,可能就麻煩代理院長要去傳達這件事情。 黃秘書長適卓:當然、當然。 翁委員曉玲:因為其實監察的業務案件量大,而且也攸關人民陳情的這些事情,都跟大家的權益相關,所以我希望監察院那裡可能還是要適時去反映有關於監察委員候選人提名的事情。 黃秘書長適卓:是。 翁委員曉玲:好,本席其實也還關心有關於秘書長您未來去留的問題,事實上因為秘書長這個職務是政務官。 黃秘書長適卓:是。 翁委員曉玲:理論上應該是會隨著監察院副院長和這一屆的監察委員同進退,如果是在7月31號,這一屆的委員應該是做到7月31日吧?還是8月31號? 黃秘書長適卓:到7月31號。 翁委員曉玲:到7月31號嘛!7月31號之後,秘書長您就會跟著一起同進退了嗎? 黃秘書長適卓:依照慣例會提出辭呈,我們依照慣例會提出辭呈。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如果假設監察委員不是無縫接軌的話,換句話說,監察院的秘書長可能又會空缺一段時間? 黃秘書長適卓:因為這必須依照慣例來進行,我是不是請副秘書長簡單說明?他在監察院40年。 翁委員曉玲:好,請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增華:是,有關於等到這一屆7月31號結束,秘書長是會依照程序提出書面辭呈給總統府,上次也是一樣有提出來。 翁委員曉玲:是給總統府?他不是應該按照監察院組織法,是由院長任命的,所以理論上他應該是跟著院長同進退? 王副秘書長增華:是、是,也有提。 翁委員曉玲:好,本席要提醒的是,因為我大概看了一下歷屆的秘書長幾乎都是跟監察委員們同進退的,所以本席其實也很希望如果我們監察委員能夠無縫接軌的話,黃秘書長或許您還有繼續留下來的機會,因為才剛上任沒多久的時間嘛!但是如果萬一監察委員沒有辦法銜接上的話,變成黃秘書長您可能會是在任期上面比較短命的秘書長,本席會覺得比較遺憾。 接下來,本席另外再問一個問題,我在上次因為有關注到監察院的委託調查案件很多、比例很高。 黃秘書長適卓:是。 翁委員曉玲:比派查案件……應該是從第4屆、第5屆、第6屆監察委員的委託調查案件呈現暴增,在第4屆的委託調查案件,當時只有1件,就是第4屆的6年任期只有1件的委託調查案件。第5屆,也就是前一屆的監察委員,當時的委託調查案件是86件,到這一屆目前為止,到115年3月的委託調查案件就高達3,809件,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驚人的數字。 黃秘書長適卓:是。 翁委員曉玲:相對於委託調查案件是呈現非常多倍的成長,然而派查案件,就是真正監察委員自己去查的案件卻明顯下降,第4屆當時自己調查、派查的案件數比例是最高,高達差不多2,800件,第5屆是將近2,000件,第6屆則下降到1,700件左右,本席想要了解的就是,為什麼監察委員現在很多應該要自己去調查的事情,自己不去做卻又委託給其他的指定機關去做調查?我這邊舉個例子來講好了,如果今天有一個陳情案是針對法務部檢舉、陳情,監察委員會不會把這個案子又指定給法務部,委託它又去調查? 黃秘書長適卓:我跟委員報告,關於所謂委託調查案,它的法源依據是監察法第三十條,這已經是明定在法律上的依據,所以我沒辦法在這邊代表上一屆的委員、上上一屆的委員等等來說明為什麼他們沒有運用這個權力,但是這個權力的運用確實是法律所賦予的。另外,他這樣一個作為,當初立法的理由是為了希望能夠做一些簡易的調查以及派查的先行程序,也就是說,有些事情不用進入到派查,然後大舉調動調查官以及委員去查案,就可以得到一個不錯的結果。 翁委員曉玲:好、是。 黃秘書長適卓:在這三千多件裡面,我們也平反了398件,到現在為止,有398件利用委託調查的方式來進行平反的案件。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秘書長的說明,其實剛剛秘書長這樣講,我會認為我們這一屆的監察委員太善用監察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這樣一個權力。事實上,第三十條意思是說監察院於必要的時候,可以就指定案件委託其他機關調查,是在必要的時候,看起來就是監察委員可能認為有太多太多必要的時候,反正我基本上就是把這些案子委託給其他的機關去做調查,某種程度對外界來看會認為是不是在規避自己應盡的責任,即應該要去行使的派查或調查權,反而他把這個調查權又委託給其他機關處理,而且委託的機關也不知道是否就是同樣被陳情、被檢舉的機關。 本席其實認為有關於委託調查的部分,監察院應該自己要去討論關於使用的時機,而且剛剛我們聽秘書長說的,委託調查的這三千八百多的案件當中,大概有三百多件所謂的平反,應該是之後又回到監察院裡面,然後再去…… 黃秘書長適卓:不是,直接就在簡易調查過程中就替人民解決了問題,到目前為止大概有398件,這個也是讓我們查核、派查的相關工作有效率來進行…… 翁委員曉玲:所以基本上就是由那個被檢舉、被陳情的機關再做一個自我審查嗎?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等於是我們要求它自我審查,點出了疑慮、點出了疑問之後,他們自我的改進。 翁委員曉玲:所以相當程度其實也是一種球員兼裁判,因為你剛剛講說三百多件被平反,那就代表可能還有三千多件基本上是被調查……應該是說被檢舉調查自己有沒有錯誤的機關,他認為他自己沒有問題。 黃秘書長適卓:調查報告回來之後,就算是沒有給民眾平反,我們這邊也會就調查的內容、他們回復的內容做相關的審核,如果有問題,我們還是會據以指摘,如果發現這個案件他們的委託調查沒辦法解決問題,最後還是會進入到派查這個系統,讓監委跟調查官直接進入到調查系統裡面。 翁委員曉玲:希望有一份請監察院提供的資料,就是請你們將委託調查案件的指定機關提供給我一個比較清楚的數據。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 翁委員曉玲:你們都是指定給哪些機關?有多少的案件?可以提供這個資料給我,好嗎?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我把委託調查的相關工作來跟你說明。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本席還要再講的是,從這一屆監察委員的派查案件數來看,其實的確是蠻少的,本席幫你們算了一下,監察委員總共29人,然後任期6年,而你們到3月的派查案件只有1,691件,以這個數字來看的話,大概平均每人一年大概只有處理10個案件,就算是到7月31號,你們突然突飛猛進,做了很多的調查案件,平均一個人也就差不多15件吧!我們花了那麼多的經費,監察院每年也編列將近10億的經費,但你們處理的案件數事實上是很少的,而人民的陳情案件又這麼多,看起來你們有蠻多的案子的確是都擱在那裡沒有處理或是慢慢處理。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是不是容我跟第5屆做一點比較?第5屆的派查案件大概是1,882件,而我們到目前為止是1,572件,但是我們委託調查三千多件,有398件平反,這些也都是經過委員簽署之後決定用比較簡易的方式來進行。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我希望監察委員要一屆比一屆認真,你不能總是跟過去比,更何況這一屆的監察委員當時等於都是由民進黨政府自己一手提名的這麼多的監察委員,是不是因為這些監察委員怠惰,他們沒有積極去查民進黨政府裡面有哪些官員違法失職,以至於案件數量這麼少?因為每一屆監察委員的政黨比例及性質不太一樣,而這一屆監察委員很清楚的百分之百都是由民進黨政府提名,當時根本沒有經過審查就全數都通過。明明我們就看到這10年來我們的政府出了很多的問題、有非常多的弊案,從農業部到衛福部等等,尤其是疫情的時候,大家看到這麼多的弊案,結果好像也沒有怎麼去查。當然這不能怪罪於秘書長,我今天只是要把這一屆監察委員的問題點出來,那麼接下來……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您提到這一屆委員,請容我回應一件事,這一屆委員有一個比較大的特色是過去沒有的,那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是從這一屆開始,每年會有10個委員將自己至少一半的時間放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上面,這是依照…… 翁委員曉玲:謝謝秘書長提到國家人權委員會,本席認為這就是個疊床架屋的組織,監察院應該好好去辦正事,坦白講,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報告由幕僚作業就可以了,他們寫好報告之後再由監察委員去評估。實際上這些監察委員放著重要的公務機關違法失職的案件不去辦,然後都去國家人權委員會弄一些人權的案子,針對國家人權,你看法務部也做,司法院也做,教育部也做,幾乎很多機關都有他們自己的人權政策,或是也在做相關的人權研究,所以本席希望下一屆的監察委員能夠真的好好的把注意力放在相關的調查案件上面。 黃秘書長適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是按照大院通過的法律……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本席還有一個問題,這也是剛剛陳昭姿委員提到的,就是監察院現在要審查林智堅論文抄襲案,林智堅論文抄襲案是發生在2022年,到現在已經隔了四、五年,這一屆的監察委員上任是在2019年,也就是說,當初林智堅論文抄襲案發生的時候,這些監察委員當時就已經在任了,如果他們認為臺大的論文審定委員會可能有違反學術倫理,或是審查的流程有問題,那就應該要積極地依職權啟動調查。可是我現在聽到秘書長還有之前副秘也有講了,說是現在監察院的案子都要等待有陳情人陳情之後才會去調查嗎?這根本於法不合啊!這是你們的監察權,就應該依職權啟動調查,所以這不禁讓人懷疑到底現在陳情人是誰?是林智堅本人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沒辦法了解,關於這個案子,監察行政沒辦法了解這些細節,這在調查中是屬於委員的職權…… 翁委員曉玲:當然之後就會知道陳情人是不是林智堅,因為先前不管是浩鼎案的翁啟惠院長,或者是兩度彈劾陳隆翔檢察官曲棍球案等等,看起來很多時候陳情人也許就是當事人自己。在這個案子裡面,大家也會對監察院的監察委員到底有沒有認真去行使他們的職權這件事情感到疑惑,都快要卸任了,還差三個月就要卸任了,結果這時候再重啟調查,來得及辦完嗎?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這是113年啟動的案子…… 翁委員曉玲:對不起,現在不是要重啟調查,而是現在才開始要進行調查,本席要更正,不是嗎? 黃秘書長適卓:不是,他已經調查了快兩年的時間,並不是他本身這個時候才開始啟動調查。 翁委員曉玲:你能不能再講清楚一點,這個案子到底是什麼時候開始調查的? 黃秘書長適卓:113年4月9號就啟動調查了。 翁委員曉玲:所以當時就已經有陳情案了? 黃秘書長適卓:對,就有陳情案了。 翁委員曉玲:所以調查了兩年多? 黃秘書長適卓:而且這也不一定是……委員並沒有單指是任何一個個人,包括剛才委員所指摘的某個個案,並不是這樣子,它是與學術相關的案件,但他不是單指個人的案件。 翁委員曉玲:最後我想請秘書長用很短的時間再告訴我們,到底這個陳情案件是什麼時候成立的?你可以告訴大家是什麼時候成立的嗎? 黃秘書長適卓:派查的時間是113年4月9號。 翁委員曉玲:派查時間是113年4月9號,當時就已經成立了? 黃秘書長適卓:對,兩年前。 翁委員曉玲:兩年前?所以你們準備…… 黃秘書長適卓:現在還在調查中。 翁委員曉玲:整個的調查機關呢? 黃秘書長適卓:調查機關…… 翁委員曉玲:被調查機關或是當時的相關機關? 黃秘書長適卓:教育部以及臺大。 翁委員曉玲:教育部以及臺大? 黃秘書長適卓:是。 翁委員曉玲:所以從113年到現在? 黃秘書長適卓:是。 翁委員曉玲:監察委員現在才要開始認真去辦案,還是現在已經準備要結案了? 黃秘書長適卓:我沒辦法替委員回答這個問題,就是他最後的結論等等,這還是屬於調查的內容。 翁委員曉玲:總之這個案子監察院似乎也沒有說得很清楚,所以外界會誤以為你們是2026年才正式啟動調查,如果在113年就立案了,為什麼要拖這麼久?林智堅抄襲的案子在法院都已經判決定讞了,然後他們事後是和解嘛!林智堅自己的論文被撤銷,他也沒有提起訴訟啊!他有向臺大提起訴訟嗎?有去告臺大嗎? 黃秘書長適卓:這我不了解。 翁委員曉玲:沒有嘛!所以對大家來講,大家會覺得這個案子都已經確定了,突然間現在監察院又說要來調查臺大、調查教育部,這真的蠻奇怪的,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會質疑這一屆的監察委員是不是都是選擇性辦案,而且看起來是要在卸任之前再給民進黨政府交一份成績單嗎?麻煩請你們回去記得轉告監察委員們,希望這個案子有什麼結果就趕快提出來,不要再拖拖拉拉,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翁委員。 秘書長,論文案這麼認真做,棒球場案要趕快加快效率。 主席(翁委員曉玲):我們先確定議事錄,由於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但是還沒有確定,所以現在我們就來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沒有,議事錄確定,謝謝大家。 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9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秘書長。 主席:有請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秘書長好。我想先請教一個問題,因為我剛剛聽到召委問了一個問題,就是有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他認為這有點疊床架屋,但我確認過資料,這好像是在2019年通過三讀的對嗎?我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張委員雅琳:所以這其實是當時政黨的共識,對不對?包括國民黨還有當時的時代力量、親民黨跟民進黨,是我們所有人的共識,所以在共識之下依法成立的組織,對嗎?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張委員雅琳:好,那我了解,我想這邊也是做一個澄清。還有另外一個部分我也有提到,我們現在的監察委員裡面,基本上有很多其實是我過去的民間夥伴、民間團體的夥伴,但我們的副院長李鴻鈞過去其實也曾經擔任過親民黨秘書長,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是。 張委員雅琳:對嘛,所以我想從這個名單看起來,其實還是有來自於不同領域的人士,對吧?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我希望大家在看這個名單的時候,不要因為民進黨執政、民進黨提名,就代表這些人都是非常偏向民進黨的,因為我認為現在監察委員真的非常辛苦,所以我還是要替他們說一句話。當他很勤勞的時候,又說他是我們的打手,當大家好像覺得他沒有在做事的時候,又覺得他是個「廢」,所以我覺得不管怎麼樣都動輒得咎,我覺得還是要回到看他們做出來的成果報告,這是可受公評的,我想監察院態度應該是這樣吧? 黃秘書長適卓:是,謝謝委員替監察院在這方面做更清楚的陳述,我們的委員確實都是戮力從公啦,當然也都是針對很多不同人民陳情的案件,極盡所能的希望能夠平反。包括剛才提到的蔡員這個案子,因為調查也已經非常明確他的槍傷絕非自裁,不是用T65K2步槍自裁、已經排除了,所以應該會有一個非常新的查證方向會進行。 張委員雅琳:了解,好。我想過去我們跟監察委員也都有一些陳情案,包括不管是臺大女生舍監案,或者是之前臺東幼稚園的問題,其實都非常感謝監察院提出了一個非常完整的報告,讓我們在這個制度上面,讓這些人民還有力量持續在前進,持續在捍衛自己的權利,所以這部分也是要表達我對監察院的努力跟感謝。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 張委員雅琳:接下來,我想要邀請我們秘書長,是不是有機會請你來看這部電影「失樂園」?失樂園的導演其實就是之前拍攝「火神的眼淚」的蔡銀娟導演,他花費了非常多的時間重新蒐集了資料、做了很多的田調,拍了這一部有關於安置機構兒少狀況的電影「失樂園」。其實我認為這裡面有一句話讓我非常的印象深刻,因為他們是一個安置機構,孩子們在18歲就要離開安置機構了,所以機構主任對離院的孩子說:我希望我能夠活到是你來參加我的喪禮,而不是我去參加你的喪禮。這句話代表什麼意思?其實是因為很多的安置兒少在18歲離院之後,這個制度沒有人再協助他,沒有人接住他了,所以很多的兒少在18歲以後都沒有一個很完善的人生。今天接下來就是要來跟秘書長討論有關於安置機構的問題,所以秘書長會去看這部電影嗎?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的推薦,我會去看。我覺得剛才您的推薦也讓我非常有興趣,我覺得這也是我們未來在兒少相關議題上面很重要的一個紀錄片,是值得看的一部電影。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我們不管是從第一次2017年的國際審查,或第二次的國際審查,其實他們都一直不停地強調一個清楚的原則,就是機構安置是一個最後手段,孩子不應該優先送到機構裡,應該是留在家庭或是類家庭的環境。同時他們也有提到是不是可以有兒童監察使?我想監察院都非常清楚,因為民間也是一直有這樣子的呼籲跟倡議。所以我想請教,剛剛講我們希望他們儘量減少在安置機構裡,因為從2013年到2017年,我們在南投的安置機構發生了21起的性侵案件,在長期未通報、未查核,甚至還有未立案的安置地點,其實對於兒少的身心產生了非常大的影響,甚至後來還是出現了,不管是臺東、臺北,在2024年我們也調查了有關於成人機構安置身心障礙兒少的這個問題。但是我認為我們可以從這一系列的個案裡面,我們一再地糾正,可是還是會有失靈的狀態,我不曉得監察院會認為這是屬於個案,還是制度上的失靈呢? 黃秘書長適卓:我不敢講制度上失靈,但是在制度上確實對於安置家庭或是安置機構的見解有所衝突,很多時候因為家庭安置不足等等這些問題,所以最後很多的報告還是建議要強化機構的量能,也有這樣的報告。當然,我們也有一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去機構化之配套措施的研究,本院也有開始進入相關的研究,也提出給相關的機關做參考。 張委員雅琳:好。秘書長,我能不能請教一下,你可以看到這張表上面就有講到其實在2024年有調查成人機構,在2018年也有調查人力的問題,問題是個案持續地在發生,我們是不是可以針對安置兒少的機構,做一個通案性的調查? 黃秘書長適卓:有的,剛才我唸給你聽的就是…… 張委員雅琳:可是那個是身心障礙,不是嗎? 黃秘書長適卓:對,當然這也是屬於身心障礙。 張委員雅琳:但是我們講的不只有身心障礙,是通案安置兒少,因為安置兒少的類型非常多元嘛! 黃秘書長適卓:當然,是,這是我們的起步,等於是監察院的第一步。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提回去請院裡面研究,未來針對相關兒少的安置,是否把機構跟家庭之間相關的議題來做比較,委員的提醒,監察院會拿回去做研究。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我們事後再約時間聊好了,好不好?我們再約,再約來聊細節。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謝謝。 張委員雅琳:另外一個部分,關於兒童監察使或是獨立兒童權力監督機制,我不曉得監察院的看法是什麼? 黃秘書長適卓:關於監察使,上次在范雲委員質詢時有提出,我們也答應他兩個月提出研究報告。 張委員雅琳:兩個月是嗎?這個報告一併送給我,好不好?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一定。 張委員雅琳:謝謝你。再來,我不曉得秘書長最近有沒有看到關於遊蕩犬跟人之間的衝突案件頻繁?應該是去年暑假,高雄永安漁港有一位老翁去游泳的時候被遊蕩犬咬死;另外,今年大概3月,彰化的婦人去菜園種田的時候被遊蕩犬攻擊了兩百多個傷口;最近也還有遊蕩犬追逐小朋友,結果小朋友摔進水溝等等的問題。我希望請監察院一起來調查,我們現在這個機制是不是有問題?因為你可以看到這張圖,我們的預算一直在增加,已經突破兩億元了,可是我們的遊蕩犬的熱區劃設也持續在增加,我們也發現重疊性很高,即112年的遊蕩犬熱區、到113年還是遊蕩犬熱區、到114年還是遊蕩犬熱區,到底這個政策下去有沒有辦法解決人民的問題?是不是有效的?這個東西我們是不是可以來檢討農業部的制度?因為過去其實田秋堇委員也有關心過這件事情,應該是兩年前了吧,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確實有針對個案做過研究,也對地方政府提出相關的參考意見,但是我們查過了,對於整個遊蕩犬的並沒有做通案研究。我們把委員的建議帶回去給監察院,應該要做通案型思維,然後回報到院裡去。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謝謝。接下來,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就先來講預算的部分,因為接下來就要進入審查了嘛!我發現我們115年的預算比之前增加了0.57億,可是業務費總額反而減少了0.08億元,其中國家人權業務占了非常非常大的一部分。當然我不太確定,想要跟您釐清,因為我們今年有CRC國際審查,接下來還有CEDAW,還有不同的CRPD也都要審查了,我不曉得編列的原因是因為我們要對應這些國際審查而產生出來的業務費用嗎? 黃秘書長適卓:當然。 張委員雅琳:我也必須說我是百分之百支持的。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委員。 張委員雅琳:最重要是我們必須要跟國際接軌,這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所以是不是可以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子的編列方式?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每年的編列,根據每個國際審查報告,大概總額會用到將近525萬,其中第100萬是我們在寫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審查的時候需要有100萬跟外界做溝通互動,了解整個臺灣的狀況,這100萬是這樣。 張委員雅琳:了解,我懂。 黃秘書長適卓:接著270萬是要做英譯的工作,以及所謂無障礙的環境讓所有的人都可以看得到。 張委員雅琳:了解,沒問題,我懂。所以基本上就是做前沿性研究就對了。 黃秘書長適卓:再來150萬是要拿來跟國際做溝通,然後再做最後修訂的版本,所以每一個國際公約相關的國家審查,總額大概會花到525萬左右。 張委員雅琳:好,因為我時間差不多了,所以我就簡單提出幾個重點,我希望監察院要提出完整的說明報告到我們的委員會…… 黃秘書長適卓:是,好的。 張委員雅琳:因為接下來要做審查了。 黃秘書長適卓:是。 張委員雅琳:最主要我還有發現在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其實在115年度也有8億8,852萬是用在機關運作上面,資訊安全也有6,102萬元,因為你們是屬於A級資安機關,你們有很多國家機敏資料,所以出現資安漏洞的話,對於國家來說有非常大的影響…… 黃秘書長適卓:沒錯。 張委員雅琳: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到時候在報告上都要完整說明它的重要性在哪裡。 黃秘書長適卓:是,好的。 張委員雅琳:再來還有一個是新建消防系統工程3,600萬,最重要就是因為我們的消防設備是76年的時候建置…… 黃秘書長適卓:沒錯、沒錯。 張委員雅琳:已經非常老舊、防火功能不足,我還是要強調,因為上次其實我就有關注這一題,我認為在裡面工作的每一個公務員都非常重要,不管是他們的性命也好,或是他們的資歷也好,這些公務員都是國家的寶藏,所以我認為這個部分一定要好好地守護大家的安全…… 黃秘書長適卓:一定。 張委員雅琳:因為如果沒有守護的話,不僅可能有風險存在,還要受刑責跟罰鍰,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是,所以也期待大院審查後通過相關預算。 張委員雅琳:對。因為其實去年被刪得很多,被刪得非常非常多,甚至像人權業務預算幾乎是完整被刪除,所以今天我問了這些問題,就希望你們一定要提供一個完整的說明報告給我們司法及法制所有的委員,好嗎?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張委員。 接下來是沈發惠委員、沈發惠,沈發惠委員不在。 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有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9時52分)謝謝召委。有請黃秘書長。 主席:有請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好。 范委員雲:秘書長您好。今天我的主題是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可以更積極地去促進跟保障人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我們看了一下其實會發現,裡面雖然有談到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是卻沒有提到職權怎麼行使,也就是沒有「職權行使法」。剛剛我看到召委也在關心,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不是疊床架屋的問題,我想我們應該回顧一下,當時我們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參考1993年巴黎原則,其實裡面有規定法律要獨立、運作獨立、政策獨立跟財務獨立。剛剛翁曉玲委員關心的議題,他可以看一下巴黎原則,其實當時第9屆立委在討論的時候,本來也有人主張放在總統府下面,可是總統府比較容易變成是行政權的一部分,所以希望獨立在行政權之外,是因為這樣子才放在監察院。不過當然,我想疊床架屋如果我們進一步來看,應該是思考現在監察院預算都被傷害的情況下,其實就做不到巴黎原則的財務獨立,所以我想回來問秘書長,人權委員會委員跟監察委員的職權有何不同?您可以簡單告訴我嗎? 黃秘書長適卓:人權委員會的職權是以人權為核心,跟您說明一下,監察委員是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權,具強制性;人權會則專注於系統性的人權政策檢討與建議,透過建議、合作、倡議或與國會合作,共同推動人權業務之落實。簡單講是這樣。 范委員雲:您現在講的是業務內容,可是就怎麼去行使的部分還是沒有作用法…… 黃秘書長適卓:他們各自有一個獨立的系統,人權委員會也會有一個委員會做出決議之後……這個跟監察院的決議沒有互相干涉。 范委員雲:好。如同外界有一些誤解,譬如說,這一次我們看到監察院預算被刪,就發現他在財務上沒有獨立。另外,如何法律獨立、運作獨立、政策獨立,符合原本我們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這個聯合國的巴黎原則,我認為還是有改善的地方啦。不知道秘書長有沒有聽到公民團體一直主張應該要有一個獨立的職權行使法,能夠確保其相關各種運作的部分? 黃秘書長適卓:是,社會的聲音我們有聽到。 范委員雲:你們有聽到!剛剛我問您說,監察委員跟人權委員有什麼不同,除了您剛剛講的範圍內容,譬如說,人權委員是系統性的關心人權議題外,其實還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人權委員會是在事前主動介入,積極促進保障人權,所以任何違反人權疑慮的事件,他可以事前主動介入,這個是根據巴黎原則。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范委員雲:可是監察委員他不會主動介入行政過程,他是事後被動監督。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范委員雲:所以其實介入的時機本身就很不一樣。如果我們來看職權行使對象的話,你也會發現不同。根據我們的人權學者所述,監察委員主要是監察公部門;人權會的委員基本上是涵蓋公私部門。秘書長,您認同這樣子的區分吧? 黃秘書長適卓:認同,是這樣沒錯。 范委員雲:好。所以我認為人權委員會的使命跟職責,的確是滿需要專法進一步釐清的。我在今天的報告看到你們也有跟澳洲做交流嘛? 黃秘書長適卓:有。 范委員雲:不管是監察的部分交流、人權的部分交流,不知道有沒有了解一下長年被評為A級的澳洲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以我辦公室查到的資料,他也是有非常獨立的法源來規範他的職責跟功能,這是我們看到澳洲的例子。如果大家覺得澳洲太遠,他比較是所謂西方民主國家,那我們亞洲的鄰居南韓同樣是新興民主國家,你如果看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他有非常詳盡的規定,職權行使跟政府部門的關係,然後政策如果違反人權的話怎麼處理,這部分都有詳盡規定他職權行使的細節。所以請問黃秘書長,您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如果兩個給你選的話,放在監察法當中比較好,還是另訂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哪一個會比較符合我們剛剛所講的巴黎原則跟人權會的期待?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這個不是我個人的認為、我的喜好,而是在立法院第10屆108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的時候有做成附帶決議。它說應配套修正監察法,明定受理申訴期限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報告應予公開等規範,於半年內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所以我們在109年5月的時候才函送監察法修正草案,裡面定了人權專章。 范委員雲:我想從附帶決議的角度來講,當時的確就是希望你們儘快能夠有職權行使,修監察法也許是一個最快的方式,我現在問你的不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而是從巴黎原則來講,如何符合人權會的期待,然後符合巴黎原則,才不會有外界批評好像功能不清楚、疊床架屋這一類批評? 黃秘書長適卓:我想監察院在臺灣法治的要求下,一定全力符合巴黎人權公約,全力地去做。 范委員雲:可是目前的狀況,他沒有辦法做到我們剛剛講的財務獨立、法律獨立、運作獨立、政策獨立。 黃秘書長適卓:以獨立這件事情,可能要看他獨立的概念是什麼,基本上,監察院在行使的過程、委員的職權行使,應該都是獨立在運作,包括我們監察行政在內都不能干涉。 范委員雲:這一次的立法院濫砍、刪凍預算,沒有影響到你們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運作嗎? 黃秘書長適卓:當然有影響。 范委員雲:對啊,是什麼樣的影響? 黃秘書長適卓:整個預算讓我們沒辦法實際進行剛才報告中很多的工作,其中有包括公約的審查、國家審查報告、國家報告等等,這些都受到很多的影響,委員如果可以的話,我這邊是不是也請我們執秘簡單的就細節來說明一下? 范委員雲:主席,我還剩多少時間?還有2分鐘,好,那您簡要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是,請執秘說明。 鄒執行秘書筱涵:就是從去年預算被刪開始,我們等於是很多重要的業務就沒辦法做。 范委員雲:像怎麼樣的重要業務無法做? 鄒執行秘書筱涵:比方說,我們有一個是屬於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調查案。 范委員雲:身心障礙者權益的相關報告、跟大眾運輸相關的就無法做了? 鄒執行秘書筱涵:是、是、是。 范委員雲:還有沒有其他的…… 鄒執行秘書筱涵:另外還有一個就是本來要…… 范委員雲:國內的弱勢團體的權益被影響? 鄒執行秘書筱涵:是、是,比方說,還有去年本來要進行一個有關氣候變遷對原住民的影響。 范委員雲:氣候變遷對原住民的影響,這的確影響很大,山林的面貌會不一樣,原住民有不少是依賴山林為生或者是在這些地方。 鄒執行秘書筱涵:是。另外就是我們有一個兒童權利監測機制的專案,這個專案就幕僚這邊,我們已經就我們可以做的,就是發布兒童權利的監測指標集,後續應該是要找兒少代表一起來做互動了解,以及再就兒少陳情的權益跟相關的機制要做一個相關的系統的研究案,這部分也都先暫緩。 范委員雲:好,謝謝。至少我們看到因為財務並沒有獨立性,那就會在所謂的政治鬥爭中,可能目標原本是監察院,然後就影響到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弱勢人權、您剛剛所講的身障者的權益、原住民的權益還有兒童的權益,現在兒虐事件這麼多,真的非常需要獨立的監督。 鄒執行秘書筱涵:是,那這部分…… 范委員雲:最後剩下30秒,請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如何訂定獨立的職權行使法、怎麼樣能夠讓它更法制化、政策、財務運作參考國際的標準,給本席一個報告好嗎?因為我們辦公室看到,即使如您所講,監察院的那個修法內容也並沒有涵蓋巴黎原則要求的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給本席一個報告? 黃秘書長適卓:可以,當然可以。 范委員雲:先暫時跳脫第9屆的附帶決議,我們現在是第11屆,請清楚的告訴我們怎麼樣更能夠符合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當時的依據,好嗎? 黃秘書長適卓:是、是,我把委員的建議帶回去,然後我們內部會再做報告,然後再跟您說明。 范委員雲:好,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接下來我們有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0時3分)主席,有請黃秘書長。 主席:有請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您好。 羅委員智強:秘書長好。我想念一段話,你能不能告訴大家是誰講的?制度上的錯誤就是提名制度的錯誤,大家想想看,監委未來可能要調查總統、行政院長及其他有權力者的業務,結果他卻是由總統提名,而且總統可能身兼黨主席,最後下令以黨紀要求通過,這樣的話,被提名人和後來的當選人如何不受政治力的影響?這段話是誰講的?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委員指教。我一下子沒有辦法記得是誰講的,抱歉。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2014年7月,秘書長你在參加立法院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上說的話,公報上都有寫。 黃秘書長適卓:是。 羅委員智強:所以對自己講過的話還是記性要好一點點。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指教。 羅委員智強:我想請問一下秘書長,這段話你還認同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現在在這個位置上面…… 羅委員智強:我再複述一次…… 黃秘書長適卓:我對於學者時代講的話,我沒有辦法在這邊給你做回應。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秘書長,也不為難你啦!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 羅委員智強:很明顯你也不能夠面對你的過去嘛,你過去說總統兼黨主席,下令黨紀通過,這樣的話,被提名人跟後來的當選人如何不受政治力的影響?但是沒有關係,你還講了一句話我就很認同,你說風骨才是最重要的,沒有風骨,作文寫得再漂亮、提名人的代表性再好,在我們看來都是一場空。這句話我認同,我相信這句話你應該也沒改變,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委員指教,對於風骨這件事,我對我自己的要求也非常嚴格。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你還講了一句話,你說第4屆監察委員追殺前朝官員,針對當朝的中央政務官只彈劾了4次,其他四分之三的案子都是彈劾事務官。這是你說的,對吧? 黃秘書長適卓:是。 羅委員智強:好,那我想問,本屆、民進黨執政的第6屆監察委員彈劾了幾位當朝的中央政務官? 黃秘書長適卓:有的,我們這邊有一些資料。 羅委員智強:政務官哦,我不是講事務官哦! 黃秘書長適卓:我這邊…… 羅委員智強:念給我聽政務官有哪些人。 黃秘書長適卓:一下子沒有政務官的比例。 羅委員智強:時間暫停一下好不好?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好的,不好意思。 羅委員智強:讓他們找一下。 主席:時間先暫停。 黃秘書長適卓:對不起,報告委員,我們沒有統計政務官的資料,只是統計中央跟地方的資料。 羅委員智強:我是用秘書長的標準講,你講的是只針對當朝政務官彈劾4次,其他都是彈劾事務官,所以這叫做追殺前朝官員。沒關係,我告訴你,至少我沒有看到任何喊得出名字的中央政務官被本屆監察委員彈劾,你可以把名字講出來啦! 黃秘書長適卓:因為我來這邊的時間……您這邊有沒有相關的報告? 王副秘書長增華:謝曉星還有李伯道。 羅委員智強:他是什麼職務?次長? 王副秘書長增華:不,他是…… 羅委員智強:政務官? 王副秘書長增華:政務官。 羅委員智強:謝曉星是什麼職務?當時被彈劾的職務是什麼? 王副秘書長增華:原能會的主委。 羅委員智強:原能會主委。非常好、非常好、非常好。 王副秘書長增華:李伯道是懲戒法院的院長,懲戒…… 羅委員智強:那我來告訴你,你們批評的……另外一個是什麼? 王副秘書長增華:李伯道。 黃秘書長適卓:李伯道。 羅委員智強:他是什麼職務被彈劾的? 王副秘書長增華:懲戒法院的院長。 主席:就是之前的法官性騷案。 羅委員智強:司法院的什麼? 王副秘書長增華:司法院懲戒法院的院長。 主席:司法院懲戒法院的院長,那時候就是性騷他的法官助理。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我直接說啦,我再幫你講清楚一點,民進黨執政後,只有一位叫得出名字的中央政務官被彈劾,你剛剛講的那兩位,坦白講,一般社會大眾也不太認識這兩個人,只有一個,我幫你講,你知道是誰嗎?秘書長你知道是誰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有一位…… 羅委員智強:只有一個就是管中閔,叫做前朝的政務委員,因為他寫了一篇社論,結果被民進黨執政的監察院來查核。 秘書長你也批評過一段話,是不是你講的?許多眾所矚目的重大案件根本無法彈劾,這是您在批評第4屆監委的時候說的話,有說過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是。 羅委員智強:公報上也都有寫。我來告訴你,你講得太好了,你就是預言家。賴清德的大弟子、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及性招待關說違失,輿論沸騰,監察院以壓倒性的票數反對彈劾陳宗彥;陳菊愛將陳啟昱涉光電弊案,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早就接獲選舉,監察院也是聞風不動;你的前任李俊俋秘書長用公務車送愛犬去美容,也一樣,監察院也沒彈劾,不聞不問啊!接下來我們只看到什麼?我不客氣的講,我只看到像高涌誠施壓段宜康的曲棍球案的辦案檢察官,因為不成功,兩度彈劾他,高涌誠不但對提告林智堅的調查官余正煌,也以監察委員的身分發動了政治清算,介入卡管案,也很努力認真的查了三十五年前的舊案來鬥侯友宜,辦藍不辦綠。我要說,這個風骨我覺得我也算見識得到,但是我知道秘書長你剛上任,這些講你也不公道,可是我要講的就是現在的事,監察院現在突然要查四年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碩士論文案的臺大學倫審查機制與標準,約詢臺大前社科院院長蘇宏達,沒錯吧,我沒說錯吧! 黃秘書長適卓:這個派查時間是在113年的4月9號,不是現在、不是今天,就是兩年前就進入派查。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那沒關係,就不是你現任,我說過帳不能算在你……不是你當秘書長的時候,這也是在本屆監委發生的事,沒錯吧! 黃秘書長適卓:是在本屆監委。 羅委員智強:謝謝。好,監察院怎麼回答大家?你說這是民眾陳情,對不對?本於職權必須啟動調查,沒錯吧?監察院是這樣回答的嘛,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是,這是監委的對外說明,因為我們院裡也不能介入他們的意見。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非常好!非常好!秘書長自己都說這屆監察院有10萬個陳情案件,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預估,預估將近是10萬件,現在已經八、九萬了。 羅委員智強:到目前為止,啟動調查約詢當事人幾件?預估的10萬件有幾件? 黃秘書長適卓:約詢當事人……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事後報告送給我。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 羅委員智強:我看你的報告,光是成立調查案件也就兩百多件。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成立的…… 羅委員智強:再加上前面有所謂的約談,我講約談喔! 黃秘書長適卓:是。 羅委員智強:約談的案件有幾件? 黃秘書長適卓:派查案件有一千五百多件。 羅委員智強:我說約談,已經約談當事人的案件有幾件? 黃秘書長適卓:基本上幾乎約談在派查裡面的比例都非常高。 羅委員智強:派查幾件? 黃秘書長適卓:派查一千五百多件。 羅委員智強:10萬件有一千五百多件,比例也算非常高,肯定啦!好不好?那我要告訴你,針對那9萬9,000件沒有派查的,當然包括預估的,好啦!講預估不準,我現在繞回來好了,因為10萬件是你講的,如果你是包含預估,到現在為止到底幾件? 黃秘書長適卓:因為很多陳情案件的內容確實沒辦法處理。 羅委員智強:秘書長,我先確認到現在為止幾件?不要跟我講預估,預估加起來10萬件,現在有幾件?結果現在任期幾年了?這一屆幾年了? 黃秘書長適卓:五年半多了。 羅委員智強:快結束啦!所以10萬件也差不多啦!不是嗎?你預估6年10萬件,現在也已經快要任滿了,所以算9萬件好不好?可以吧!有吧? 王副秘書長增華:八萬多件。 羅委員智強:8萬件嘛!你就直接告訴我了嘛! 黃秘書長適卓:將近9萬了,目前大概將近……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算數學,8萬扣一千多件是7萬9,000件…… 黃秘書長適卓:但是有很多陳情案真的是沒辦法進入派查的程序。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我知道,我只是告訴你,接下來我會告訴你,我要為這7萬9,000個陳情的民眾來跟我們監委大人申冤,為什麼幫小智查學倫,不幫這7萬9,000的民眾查冤屈?我告訴你為什麼!我要說,林智堅新竹棒球場的案子查了幾年?新竹棒球場的案子查幾年了?4年啦! 黃秘書長適卓:4年,沒錯,但是目前暫停調查。 羅委員智強:查到什麼程度?進入到哪裡? 黃秘書長適卓:目前暫停調查,因為在等檢方最後確定,我們才能夠再繼續進行,才會確實。 羅委員智強:謝謝,非常好!秘書長,我跟你講,我也在中央政府當過差,我告訴你,檢方的刑事偵查跟監察院所謂的監察彈劾是不衝突的,所以這個也不足以構成你們延宕的理由,但是沒有關係…… 黃秘書長適卓:因為這個案子涉入許多檢方調查的內容,我們這邊沒有檢察權,所以變成沒有辦法深入了解內容。 羅委員智強:好啦!謝謝!沒關係,我知道你總要有個理由講,我就接到你的理由了,就是檢方在查,所以4年不動,是動不了,不要講不動,不動可能你也不贊成。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 羅委員智強:論文案發生也在4年前,臺大撤銷學位的審定報告書早就寫好,已經報教育部了,林智堅當事人一度向教育部提出訴願,隔年撤回訴願,當事人都認了,此案早已結案。我要講的是這7萬9,000件的冤屈,你覺得太小、不好好查,或是覺得很難查不查,或覺得不重要不查,沒關係,那是監察委員的判斷。可是你們那麼大張旗鼓、那麼認真努力,但我就覺得監察委員好像滿閒的。林智堅的學倫案可以再翻過來重查,已經定案的事情,外界怎麼看?就我們小智很棒啊!小智很有關係啊!比那7萬9,000個民眾的後臺硬啊!4年前新竹棒球場的案子悄然無聲,現在到4年後,開始重啟學倫案! 我最後還是講一句話,秘書長,我今天必須本於職權質詢這件事,但是我沒有怪你,為什麼?因為我知道秘書長你也管不了監委,我講得沒錯嘛?對不對?沒錯吧!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 羅委員智強:所以我也沒有怪你,但是我要用我們立法委員的職權來告訴大家,監察院到現在那麼多人對它有意見不是沒有原因的,謝謝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羅委員,請先回座。 接下來有請莊瑞雄委員發言,謝謝。 莊委員瑞雄:(10時15分)謝謝主席,有請監察院黃秘書長。 主席:有請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你應該也聽到了立法院對你們監察院的意見,其實聽起來,大家對你們期待很多,可是有時候聽起來你會覺得我們像神經病一樣,把你們的預算砍了將近百分之百,砍了百分之九十六點多,要求你們做的事情也很多! 當然,因為整個政治的局勢,以目前結構來看的話,各個政黨對監察院看法會有所不同,但是因為今天是整個預算的詢答,我想簡單請教秘書長,去年這樣子近乎歸零的預算刪減,對於你們今年人權政策的規劃,因為你們怕沒錢、怕預算不通過,會不會產生你們自己本身對監察院這樣一個大院,也產生了在預算編列的時候起了寒蟬效應?你們想反正不會過,所以你們各個單位在編列預算的時候擔心可能會被亂刪而變得保守,甚至於自我限縮?我要先請教你的看法。 黃秘書長適卓:自我限縮是監察院絕對不會做的事情,就是說我們還是在大院大聲疾呼、極力爭取,也要請大院各委員能夠在審查之後通過相關預算。 至於我們很多預算,包括人權相關預算,確實在去年刪除之後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國際交流上面,因為人權會以及監察院在國際交流上做了許多突破,跟國際監察相關組織做非常多聯繫,也成為臺灣外交非常具有貢獻的一環,所以我覺得這應該也影響到整個人權以及監察的行使。當然在許多案件上,造成調查或者內部相關人員工作上的一些困難,包括沒有預算,所以環境也遭受到影響,這點也要請大院能夠體認到監察院目前所碰到的困難,能夠在預算上面惠予協助。 莊委員瑞雄:這個都環環相扣!立法院在整個憲政結構各個機關裡面,我們也擔綱監督的責任,同樣,監察院對於行政部門又有監督的責任。 以去年來看,國際監察組織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對臺灣來講,用中華民國去參與,在國際上是很重要的一個平臺;還好,去年我們臨時又把它補上去了,還好有把它補上去!我要講的就是去年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刪了將近97%,預算幾乎歸零,有太多項計畫其實就是直接停擺了,像心理社會障礙者的就業權、家事移工的勞權、校園師生對暴力機制、強迫遷徙等重要專案,到最後都讓整個人權工作停擺。 我要請教秘書長的就是在今年編列的預算裡面,這些有沒有再放進去? 黃秘書長適卓:有。 莊委員瑞雄:各單位會不會因為被刪減變成自我閹割,然後保守編列?你們今年會這樣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不會,我們還是會把剛才委員所指教的那些專案編列在今年的預算裡面,所以還是要請委員能夠支持。 莊委員瑞雄:那個當然要放進去,比如國際人權的部分如果刪掉的話,在本席看起來這個都是自斷我們外交的管道。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莊委員瑞雄:那就太可惜了!人權外交對一個國家來講,它不只是一個選項,而是我們臺灣在國際上生存的一個戰略。 秘書長,我要求的是你們應該多談國際會議的重要性。 黃秘書長適卓:是。 莊委員瑞雄:避免像去年一樣誤刪掉國際人權的預算。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 莊委員瑞雄: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黃秘書長適卓:對。 莊委員瑞雄:但是每一年上億的預算裡面,大家也會去看,比如說研究經費4,000萬、訪查經費3,500萬,然後還有推廣經費,如果因為96%被刪掉,那其實是一個假設的增加,也就是說,你們的錢要花到哪裡去,即在那個制度裡面要有一定的成效,這才是一個重點。我就直接問,你們到底改了多少制度?你們糾正了多少案件?政策改了幾項?這其實還是要有一個數字、還是要有一個成果…… 黃秘書長適卓:有…… 莊委員瑞雄:成果的部分應該要去做一個簡單的呈現,因為時間也沒有很多,所以我要特別來針對這一題來討論,就是你們出國巡察的部分,這本來是你們法定的職掌,而且你們不是只有看國內而已,國外你們也要去看,這個部分你們到底有沒有一個實質的成果?在你的預算裡面,巡察加考察有一千七百多萬,出國旅費是265萬,不是只有立法院想問,民眾也會想問,請問你們去那裡到底做了什麼?有抓出什麼問題嗎?你們每年去了之後,有沒有對外館提出一些糾正、看法?摸蜆仔兼洗褲,如果我當監委,我也很想走一走、玩一玩,這是一定的嘛! 黃秘書長適卓:不是這個意思,能不能讓我稍微解釋一下?出國巡察的費用,在過去幾年的進行中,都是併在一個通案性的國外調查,然後回國之後有寫調查報告,但是在巡察的內容,過去確實疏於提出相關的報告,但是確實也有一個報告出來…… 莊委員瑞雄:但是你們有看出一些東西來嗎?我跟你說,就立法院的立場,你如果沒有看出一些東西來,立法院就會認為你是去觀光、去旅遊。 黃秘書長適卓:不過我認同委員…… 莊委員瑞雄:不、不、不,我支持,我跟你講,你們的巡察,還有你們的監督不是只有行政部門、不是只有國內,國外有很多外館,你們去看一下,那是法定職責,沒有人會講什麼,可是立法院比較在意的是,你有看出什麼了嗎?若你沒看出什麼東西,我就會跟你說,這趟去法國、去德國好玩嗎?大家也一定會這樣想啊! 黃秘書長適卓:但那一趟還是有另外一個通案性的報告…… 莊委員瑞雄:你有沒有辦法提出…… 黃秘書長適卓:但是巡察的內容……但通案性報告是有的,且有書面。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很簡單,你舉兩項給我聽就好,就是你們去外面巡察,之後讓你們覺得,抓到了,他們都無視於監察院的存在,但你出門一趟就抓出這麼多缺失來糾正他們,你也找出個兩項來說服立法院啊! 黃秘書長適卓:以113年為例,有一個出國考察的通案性調查報告…… 莊委員瑞雄:去哪裡? 黃秘書長適卓:這是關於犯罪及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保護,這個是去…… 莊委員瑞雄:我是說你們出國的部分。 黃秘書長適卓:對啊!現在是談出國的部分。 莊委員瑞雄:是到哪一個國家發現了這個問題? 黃秘書長適卓:日本。另外還有一個是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保存、人才培育現況與困境之探討,這也是去日本考察。還有我國農業綠能發展與現況…… 莊委員瑞雄:沒有啦!我是說巡察,你不要只提考察啦!考察就像出去玩一樣。 黃秘書長適卓:不是,巡察跟他的通案研究是放在一起的。 莊委員瑞雄:是嘛!我就知道嘛!我就跟你講,你們的法定職掌還包括巡察,但為什麼要巡察? 黃秘書長適卓:巡察的內容確實過去是疏於做…… 莊委員瑞雄:這個要改進,我跟你講…… 黃秘書長適卓:我認同…… 莊委員瑞雄:你既然編了這個錢,監察委員到了外館,不是境內的,而是到我們在國外的行政機關,基於你們的法定職掌,你們可以去看,你們可以去巡察,你們也去了,既然是巡察,有巡就要察,察了以後你至少要讓國人知道這個巡察是有發揮功能的,不然這樣混在一起後,我的第一個想法是什麼?那都是去玩的,不要騙我了! 黃秘書長適卓:我會把委員的指摘帶回去大力的建議我們的委員會,以後要做這樣的…… 莊委員瑞雄:是啊!你就做個兩項給我們看嘛!翁委員,我這樣講有道理嘛!如果你巡察後,看出兩樣來了,翁委員跟我都認為你有功能,支持你們,而不是去巡察回來之後就沒有了,然後說都有包在裡面、裡面有講啊!我就問你兩樣就好了,有巡察出什麼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的預算遠大過這個數字,所以其他的部分,我們每一個幾乎都有報告,就只有你指摘的巡察,確實是疏於報告,但是有附帶的一個去國外當場的通案性研究報告,我們會把這個加進去。 莊委員瑞雄:如果是立法院出國考察,考察回來後就算是裝的,也要寫一篇報告出來,給人家感覺你有做事。你們編了預算讓監察委員去巡察,但沒有讓我們看到東西,雖然你們說包在什麼地方等等。我問你真正巡察出什麼,舉出兩件就好,讓國人有感、覺得有發揮你的功能,立法院不是不能支持,我們也不可能讓海外的行政部門無視於規定,好像是他們愛怎麼樣就怎麼樣,本來你的監察權是可以去發揮功能的,結果你們完全沒有做到,這也不對啊!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會大力建議這件事情。 莊委員瑞雄:我建議你,巡察的部分你們就弄出一塊,顯示你真正有成績,畢竟這本來就是你們應該做的事情,好不好? 黃秘書長適卓:是。 莊委員瑞雄:預算的部分,我們也期待人權委員會可以增加臺灣在國際上的能見度,要盡力的去做一個說明,監察院應該已經被砍很多了,剩下的就是人權這一塊,這一塊我也不認為在野黨會對你亂砍,因為對大家來講,以翁召委來講,他也非常有人權概念的,但問題是你要講出它的必要性在什麼地方,好不好? 黃秘書長適卓:這真的是臺灣之於普世價值,與各國來比,我們是整個踐行上最好的榜樣,所以這樣的榜樣、這樣的榮耀,應該讓全世界知悉,讓他們也成為臺灣的好朋友,我們攜手推動臺灣的民主以及普世人權的價值。 莊委員瑞雄:好,努力說明。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 主席:謝謝剛剛莊召委有很多非常好的建議,他對於監察院真的是愛之深、責之切,基本上裡面提到的幾個問題,包含巡察、考察還有調查這些業務,要把它分開來寫,否則的話,你們現在整個都混在一起,大家會認為你們有必要到國外去考察嗎?其實如果到國外巡察一些外館,可能更符合你們監察權的行使。我還記得去年審查監察院相關預算時,當時就說要到日本北海道去考察黑熊保育,那時候也是引起了很多的爭論,就是有必要到日本去做這樣的考察嗎? 總之,在你們115年度預算的說明裡面,就這一塊的確是不清不楚,如果可以的話,我也希望監察院能夠提出一個比較清楚的補充說明,然後未來你們如果有考察,包括考察計畫是什麼、要到哪邊去巡察等等,把這些資料提供給我們,我們才方便去做更具體、詳盡的審查,好不好?好,就麻煩在一個禮拜內提供給我們,好嗎? 黃秘書長適卓:一個禮拜。 主席:好,一個禮拜,下禮拜麻煩提供給我們相關的資料。 接下來我們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許委員宇甄:(10時28分)謝謝主席,請黃秘書長。 主席:有請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秘書長好。今天我們是針對115年度的總預算進行詢答,大家都知道監察院是憲政史上一個最高的監察機關,所以人民期待監察院要做的,其實就是糾正政府的違失,然後糾舉、彈劾我們失職的官員,這應該是你們主要的核心業務,是嗎?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許委員宇甄:好,我們來看一下今年度你們所編列的預算,有關你們的調查巡察業務,編列了1,721萬9,000元;國家人權業務編列了1億1,151萬元,幾乎是調查巡察業務的5.84倍,剛剛你也提到,你們的核心業務應該是陳情、調查、彈劾、糾舉等等相關的業務。可是國家人權業務編列的預算,卻占監察院全部業務的42.86%,是議事業務的10.92倍,比去年還成長了11.76倍,請問監察院的本業是監察政府還是在推廣人權?因為就你們預算的編列,會讓人家有這樣一個錯誤的解讀。 黃秘書長適卓:關於委員所指摘的那個數字部分,整體來講,其實人權業務本身的獨立性比較強,所以有很多的業務費是直接編在它的項下。 許委員宇甄:是。 黃秘書長適卓:那你看到的其他那幾項其實都是整個監察業務,所以你要把它總和加起來看…… 許委員宇甄:好,那總和加起來是怎麼樣? 黃秘書長適卓:總和加起來的話大概是一億多,是一億多的監察業務相關費用。 許委員宇甄:你一般行政就占了九億多,我要表達的意思是,不管是一般的人民或立法委員,我們認為監察院主要的職責應該是彈劾、糾舉、陳情調查等相關業務,而非只是推廣人權,可是目前從你們業務中推廣國家人權的占比看起來,我沒有說推廣國家人權不重要,而是那個占比會讓人家懷疑:監察院現在已經不做調查巡察、糾舉等相關業務,而只是在推廣國家人權嗎?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您誤會了這個數字…… 許委員宇甄:請您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我想那個是預算中心的說明,我跟您報告,您看到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財產申報這四項分別是九千多、九百多、一千七百多、一千七百多,這四項應該要加起來一起看,也就是說,整個監察業務原始的規模就是這些,然後在國家人權委員會…… 許委員宇甄:你這三個加起來也不過就是…… 黃秘書長適卓:一億三千四百多萬。 許委員宇甄:你說哪一個?9,212萬、1,721萬跟1,700萬,這樣怎麼會一億多? 黃秘書長適卓:就是一般行政9,000,議事業務九百多,調查巡察業務1,700,然後財產申報1,700,加起來總額大概是一億三千四百多,這是屬於監察系統在使用的,那國家人權業務是獨立的,它裡面有許多行政上面的部分也是直接編在這一億多裡面,所以它是有兩個獨立的系統在進行。 許委員宇甄:好,就算是兩個這樣的獨立系統,是不是也幾乎各占一半? 黃秘書長適卓:對,所以是加起來約莫各占一半的意思,對這個數字應該要這樣解讀。 許委員宇甄:對,可是大家覺得監察院應該是要以彈劾、糾舉、陳情調查等相關的業務為主。 黃秘書長適卓:是。 許委員宇甄:就算是像你剛剛所做的說明,也是各占一半啊! 黃秘書長適卓:對,各占一半。 許委員宇甄:對啊!我想要請教的問題是現在監察院到底是在監察我們政府的缺失還是在推廣國家人權?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如果你往前推演過去的幾年,在國家人權業務還沒有進到監察院之前,我們的預算也大概是一億多,那加了國家人權之後…… 許委員宇甄:多編了一億多就是要讓你們去推廣人權,但是在這些年來,剛剛我們也聽到了,我們一年的案件差不多是1萬5,000件,就是如果有人民陳情,就達1萬5,000件嘛! 黃秘書長適卓:1年1萬件左右。 許委員宇甄:然後你現在已經快6年了,大概9萬件左右嘛! 黃秘書長適卓:對。 許委員宇甄:你的意思就是說,經過這些年,有將近9萬件,那你們原來編列一億多的預算,事實上都夠這樣的使用嗎? 黃秘書長適卓:其實我們是沿用過去預算的規模,如果要大力的再去增派所有的案件,確實這個預算規模也值得未來立法院來支持我們增加。 許委員宇甄:照我看起來,你們有一半的重心都放在推廣人權,秘書長,上次我也有請教過您,人權委員會在4月初要求暫緩外籍幫傭新制,可是卻沒有人理會,為什麼呢?你上次回答我的時候說人權委員會只有建議權,沒有糾正權。人權委員會做了這麼多的事情,結果卻只有一個建議權,沒有人理會,行政院也不採納,你們編列了這一億多的人權預算,請問實際的效果在哪裡?難道就只是辦辦活動、發發聲明、做做宣傳嗎? 黃秘書長適卓:它的實益非常多,我請人權委員會的執秘來詳細的說明它有哪些功能。 許委員宇甄:因為時間的關係,請你們會後再告訴我。 黃秘書長適卓:好的。 許委員宇甄:事實上,大家會覺得人權委員會一年編列一億多的預算,應該是要彰顯它的功能,而不是說只是推廣,那推廣是做什麼?就像我剛剛講的,就是辦辦活動或到國外走一走,難道這樣就叫推廣嗎?我覺得這個部分會讓大家覺得這些錢沒有花在刀口上。 另外,我再請教您,監察院的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900萬元,結果也全數編列在人權業務上,你們原來核心的監察業務,比如說政治獻金,卻反而沒有編列任何一毛錢,請問這是為什麼? 黃秘書長適卓:我請財申處處長來說明。 許委員宇甄:請說。 陳處長美延: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政治獻金的業務,因為我們不是這個部分的主管機關,所以之前立法院也說我們不可以編列這些媒體的宣傳費用。 許委員宇甄:所以你們就全部編在人權宣傳費用? 陳處長美延:沒有,我們沒有編,我們就是同仁會做一些線上的宣導或輔導,我們會去做宣導。 許委員宇甄:我簡單請教你,監察院的媒宣費用這900萬元是花在什麼地方? 陳處長美延:完全是人權費用。 許委員宇甄:對啊!就是人權嘛!就是你們真正應該要宣導的反而沒有宣導嘛!那為什麼要編這900萬做人權的宣導呢?你已經有…… 黃秘書長適卓:報告委員,我先大致說明,關於這900萬元的人權宣導費用,是因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經過大院在法制上予以成立之後,我們必須要針對相關的工作做推廣,所以才有這筆錢。至於宣導的相關細節,我是不是可以請執秘來說明? 許委員宇甄:因為時間的關係,在會後再給我相關報告,我只是要說明,監察院要讓大家覺得你們到底該做些什麼事情,而不是都做一些……說實在的,以後大家想到監察院就想到又在做人權推廣,而不是你們真正核心的業務。尤其是監察院在4月21號有公布2022年的選舉政治獻金查核成果的記者會,有監委提出政治獻金太透明可能會造成地下化,還有境外勢力可能會對捐贈企業秋後算帳,請問這樣的說法是監察院正式的立場嗎?監察院就是認為現在政治獻金太透明,然後透明的規範太嚴格,所以要請這個監委發布這樣一個重大制度的訊號嗎?請秘書長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這個訊號的發布並沒有經過監察行政等方面的簽核…… 許委員宇甄:所以是個人嗎?是監察委員個人? 黃秘書長適卓:這是委員在他的記者會中這樣說,因為他是廉政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他在記者會除了呼籲現在政治獻金已經可以設立專戶的日期以外,也說明了許多政治獻金在過去我們常看到幾個有違失並被我們糾正或裁罰的地方…… 許委員宇甄:剛剛你講這並不是你們的立場。 黃秘書長適卓:他在現場這樣說,就是他個人看到政治獻金長期以來產生的問題…… 許委員宇甄:但是監察委員在記者會上這樣說,尤其是公布2022年選舉政治獻金的查核成果,應該是代表監察院的立場,而不是他個人的立場,尤其他這樣說真的會讓人家誤解,會讓人家誤以為現在監察院認為政治獻金的這種方式太透明,所以不利於企業的捐贈,還是告訴大家真的要地下化?我覺得反而會讓大家誤解監察院是不是有這樣子的不同見解。 黃秘書長適卓:我想他的說明並沒有經過監察院的相關程序,在最後成為監察院正式的……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我們一般的民眾要怎麼知道哪些是有經過你們監察院相關的程序、哪些是沒有?我們看到媒體報導有開了記者會,就會認為是不是監察院現在要做這樣的改變了嗎? 黃秘書長適卓:關於我們的改變,那時候是有說明是未來修法的這個部分,這是事實,因為所有修法的內容…… 許委員宇甄:以後修法要怎麼修? 黃秘書長適卓:關於修法的內容,當天我們的陳處長都有在現場說明了,我再請他來說明一下細節。 許委員宇甄:好。 黃秘書長適卓:請陳處長說明修法的內容。 陳處長美延:報告委員,其實我們召委是把我們這個現象做一個觀察,他並沒有否定這個公開透明的機制,他其實是在說我們已經發展到現在完全透明,然後網路也做公開分析,那是不是我們也要去檢討或去注意到透明跟安全還有捐贈意願的平衡…… 許委員宇甄:如何檢討? 陳處長美延: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就是…… 許委員宇甄:你們有做檢討嗎? 陳處長美延:因為召委是當天提出一些他的觀察。 許委員宇甄:因為這樣會讓人家覺得有一點本末倒置,那現在人民還需要監察院來查政治獻金嗎?如果連監委都這樣講的話,大家會覺得是不是真的會有這樣的問題,可是你們並沒有提出解方,而只是先點出問題。尤其今年是選舉年,針對政治獻金的部分,大家也會認為:原來會這樣子,那我是不是也應該要流向地下化?我覺得反而會有一個錯誤的宣導,所以我覺得監察院應該要把自己的立場講清楚,好嗎? 陳處長美延:是。 許委員宇甄:好,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委員。 現在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了,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就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蔡其昌、沈發惠、林倩綺、吳宗憲所提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且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法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依規定提出糾正案。在115年度的預算編列中,監察院歲出計畫編列11億5,418萬4千元,相較114年度增加達2億4,287萬5千元,增幅達26.65%。此成長主要來自「議事業務」、「調查巡查業務」及「國家人權業務」等計畫,其中「國家人權業務」計畫編列1億1,151萬6千元,其內容涵蓋提出各類人權報告、人權政策建議及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等9項重點。 然而,從預算稽核與適法性的視角審視,該計畫在績效指標設置上存在顯著缺口。依據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選定工作衡量單位並計算公務成本編列。此外,115年度概算編製注意事項亦要求預期成果應選定衡量指標並以量化方式表達。經查監察院115年度預算案說明,其預期成果僅以「強化、建立、推動、建構、深化、確保」等抽象及宣示性用語進行說明,未選定具體的績效衡量指標與量化目標,此舉恐與預算法相關規定未盡相符。 進一步分析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3年7月擬定之「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雖已提出「優化本會運作效能」、「監測及促進處境不利群體之人權」、「監督及推廣人權教育」以及「積極參與國際人權合作網路」等4大策略與21項關鍵議題,包含CRPD機制、兒童權利監測、強制拆遷戶居住權、移工人權保障及國際審查參與等。然而,這21項議題目前均未訂定關鍵績效指標或目標值,導致預算執行成效難以考核。監察院雖說明因成立時間較短,運作模式尚在建立,故僅以預期產出為指標。但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09年8月成立至今已逾5年,且年度相關業務計畫經費概均逾1億元,實應建立更客觀且量化的成效標準。 本席針對4大策略,提出下列專業治理與量化KPI之轉化建議方向供參: 策略項目 核心議題範疇 建議之量化績效指標(KPI) 策略一:優化運作效能 健全法制、CRPD監測機制、參與GANHRI評鑑 年度完成之獨立評估意見件數、申訴案件處理平均時效、法制修正建議採納率。 策略二:監測處境不利群體 強制拆遷適足居住權、移工人權、原住民權利、廢除死刑 針對特定議題發布之專案調查報告數量、實地訪查(如酷刑公約防範)之次數。 策略三:監督推廣人權教育 公務/司法/警察人員培訓、成立人權資料中心 參訓人員之人權知能提升測評合格率、人權資料中心資訊之引用與點閱次數。 策略四:積極參與國際網絡 ICERD國家報告審查、參與國際人權事務 參與國際審查所提意見之追蹤執行率、完成國際實務培訓之專才人數。 為提升國家人權業務的專業治理,監察院應將現行的抽象願景轉化為具備實質產出的專業方案。透過建立量化的關鍵績效指標,不僅能符合預算法之合規性要求,更能強化預算執行的透明度與客觀考核。在健全法制、建立監督機制及參與國際人權網絡的過程中,具體的數據指標將成為評估預算投入效益的唯一標準。強化人權監督體系不只是形式上的預算增長,更需透過科學化的管理,向國民與國際社會展現國家整體人權進步的實質形象。本席嚴正要求監察院允宜建立客觀衡量標準,以利考核預算執行成效。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查監察院除依法行使彈劾、糾正及調查等憲法職權外,近年亦持續推動國家人權業務、國際監察交流及政治獻金監理等工作。尤其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須辦理兩公約、CEDAW、CRPD等國際人權審查相關事項,包括英文即時摘要、口譯、無障礙資訊提供、人權調查及國際合作交流等,均屬法定職責之一;另監察院亦長期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參與國際監察組織(IOI)及亞太地區監察組織(APOR)等國際機制,具有一定制度性角色與國際代表性。 惟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在總預算尚未完成審議前,僅能依上年度基準動支經費,對於涉及人權國際審查、國際交流及政治獻金監理等持續性業務而言,實際需求與可動支資源之間已逐漸出現落差。尤其去年監察院相關預算遭大幅刪減後,部分國際交流及人權業務即已需透過第二預備金支應,甚至出現部分計畫停辦、延後或縮減之情形。若相關狀況持續,恐已不只是預算編列問題,而是憲政機關依法應執行之職權,是否具備最低必要資源支撐之制度性課題。 因此,監察院目前在人權國際審查、人權調查、無障礙資訊提供及國際合作交流等業務上,是否已因預算受限而影響實際執行量能,相關影響程度及後續因應規劃為何?另監察院自1994年以來持續參與IOI及APOR等國際監察組織,並已取得2025年第37屆APOR年會主辦權,在目前預算仍具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是否已對既定國際交流、主辦籌備及我國國際參與穩定性造成影響,亦請一併說明。 此外,隨數位募資及虛擬資產快速發展,政治獻金金流型態亦逐漸改變。監察院近期對外表示,對於加密貨幣及網路「抖內」等新型態政治募資,目前修法方向傾向採取全面禁止;然而,行政院另一方面已推動《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步建立虛擬資產監理架構。在其他金融領域已朝向制度化監理之情況下,政治獻金制度未來將如何兼顧透明性、可追溯性及監理能力,並避免相關資金轉入地下化或規避監管,亦請監察院提出整體評估與後續規劃。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就監察院115年度預算編列,調查巡察業務經費占比偏低,惟國家人權業務、國際交流等周邊業務經費比重提高,恐有核心監察權預算配置與業務重心失衡之問題,爰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監察院作為憲法機關,其核心職權在於調查、彈劾、糾舉及糾正,並透過巡察、調查及後續監督,發揮對行政權之制衡功能。監察院115年度預算案提供之書面報告亦將「陳情、調查、彈劾、糾舉及糾正業務」列為114年度業務概況之首要項目。 二、依監察院115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歲出預算總額為新臺幣11億5,418萬4千元,其中「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21萬9千元,主要用於辦理調查、巡察及陳情案件所需專家學者出席費、國內外旅費及物品等經費。 三、「國家人權業務」則編列1億1,151萬6千元,主要用於國際人權公約獨立評估意見及監督、人權政策研析、人權報告、系統性訪查、人權陳情申訴、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等業務。 四、若以115年度歲出預算總額觀察,調查巡察業務約占全院歲出預算1.49%,國家人權業務約占9.66%。調查巡察作為監察院行使核心監察權之前端業務,預算占比卻明顯低於人權業務,顯示監察院預算配置是否符合憲政本業,確有檢討必要。 五、依監察院報告,114年書狀收受15,546件,提出調查報告254案,成立彈劾案27案、糾舉案1案、糾正案89案,並函請各機關改善237案;另巡察中央機關27次、提出巡察意見563項,巡察地方機關19次,審計部函報案件176件,其中核派調查18件。 六、上開案件數量顯示,監察院調查、巡察及糾彈業務仍有相當之工作量,惟預算配置恐影響監察委員及相關幕僚進行實地調查、專業諮詢、跨區巡察及案件追蹤之能力,進而削弱監察權實質行使。 七、另監察院近年積極辦理國際交流、人權研討會及國際人權合作,包含主辦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參與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以及規劃相關國際人士訪臺與出國交流等。該等業務固有其政策意義,惟仍應與監察院調查、彈劾、糾正等核心職權維持合理比例,避免形成周邊業務擴張而本業預算相對弱化之現象。 八、綜上,監察院有必要說明其預算排序邏輯、核心職權量能評估,以及未來如何確保調查、彈劾、糾正及巡察等憲政本業不被邊緣化。 問題 一、就監察院核心監察權預算配置問題: (一)115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總額為新臺幣11億5,418萬4千元,其中調查巡察業務僅編列1,721萬9千元,約占全院歲出預算1.49%。請監察院說明,該預算規模是否足以支撐調查、巡察、陳情案件處理及後續追蹤等核心監察業務? (二)監察院是否曾就調查、彈劾、糾舉、糾正及巡察業務建立合理預算占比或量能評估基準?若無,應研議建立相關指標,以避免核心監察權不彰。 (三)近年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經費占全院總預算之比例趨勢為何?請提供近五年度調查巡察業務預算數、決算數、占全院歲出比例及案件量變化資料。 二、就調查、彈劾、糾正等本業量能問題: (一)114年監察院收受書狀15,546件,提出調查報告254案,成立彈劾案27案、糾正案89案,另函請各機關改善237案。請問現行調查巡察預算是否足以支應前揭案件量所需之實地調查、專家諮詢及跨區查證工作? (二)目前調查巡察業務經費中,用於實地調查、專家學者諮詢、地方巡察、案件追蹤及後續監督之比例各為何? (三)監察院是否曾檢討,現行調查巡察經費偏低,是否可能導致監察案件過度仰賴書面資料、機關回覆,而降低實地查證及獨立調查能力? 三、就人權業務、國際交流預算比重問題: (一)115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151萬6千元,約為調查巡察業務預算之6.48倍。請監察院說明,人權業務與調查巡察業務預算差距懸殊之政策理由。 (二)監察院近年積極推動國際交流及人權相關業務,是否曾評估相關業務擴張後,是否排擠調查巡察等核心監察權預算? 四、就監察院預算排序與憲政本業定位問題: (一)調查、彈劾、糾舉、糾正與巡察,仍為監察院最核心之憲政職權,為何115年度調查巡察業務預算占比僅約1.49%? (二)現行預算配置是否已能充分反映調查、彈劾、糾正等本業之優先性?請提出具體理由及量化指標。 (三)面對外界質疑監察院核心監察權不彰,而周邊人權及國際業務擴張之情形,監察院有何具體回應? 五、就後續改善與資料提供: (一)請監察院一週內提供近五年度調查報告、彈劾、糾舉、糾正、函請改善、中央及地方巡察次數、巡察意見數等統計資料,並與調查巡察業務預算相互對照。 (二)請監察院說明,是否研議建立與案件量、巡察次數及調查深度相連動之預算配置機制,以促進監察權行使之效度。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壹、案由: 有鑑於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出編列新臺幣11億5,418萬4千元,其中「一般行政」編列9億1,793萬6千元、「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21萬9千元、「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151萬6千元;另監察院預算書上自列施政目標,明定應提升監察職權績效,善盡憲政機關職責,就政府執行政策常見違失態樣、影響社會層面較廣或與民眾切身相關者,提出建議意見供有關機關注意改善,並就行政機關違失屬實者,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及函請改善調查意見,以落實監察權之憲定功能。 惟就近年若干高度社會矚目之重大國土破壞、山坡地濫墾濫伐、廢棄物棄置、保護區破壞及光電開發爭議案件,外界對監察院是否已受理、立案、調查、追蹤,以及其對外公開說明之標準與時點,仍難以清楚掌握。查監察院近兩年並非全然未就光電開發及相關行政違失案件行使職權,已曾就部分個案或制度疑義提出調查或對外公告;然問題不在於監察院是否曾處理光電案件,而在於面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及不同政治敏感度之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開發爭議時,其受理、立案、調查、公開及追責標準是否一致,仍有待向國會及社會清楚說明。 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監察院115年度「國家人權業務」之業務費預算數為100,623千元,占全部業務費42.86%,約為「調查巡察業務」17,219千元之5.84倍,並認為該院業務費預算多集中於國家人權業務,似與憲定核心職權未盡相符,恐影響監察權功能之發揮。 此外,監察院115年度預算員額共548人,其中駕駛37人,且另編列多項公務車輛相關配置;在近期社會高度關切公務車使用界線與派車管理機制之際,相關駕駛人力及公務車資源是否確實用於支援監察權核心任務,亦有一併檢視之必要。 爰就監察院115年度預算編列、核心監察職能之資源配置、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爭議案件之受理與公開標準、駕駛及公務車資源配置之合理性,以及行政院長等高層政務官涉不依法行政時監察院是否啟動調查或彈劾評估等事項,提出書面質詢。 貳、說明: 一、監察院並非被動等待檢舉之機關,而是應主動監督政府違失的憲政機關 監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案載明,監察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依憲法第97條規定,得提出糾正案;依憲法第95條規定,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命令與有關文件。 同一預算書並載明監察院現有預算員額548人,包括委員29人、職員328人、聘用人員98人、約僱人員2人、駕駛37人等,顯示監察院並非欠缺組織、人力或法定權限之機關,而係具完整體制與相當資源之國家監督機關。 又監察院於115年度施政目標中明列,應對政府執行政策常見違失態樣、影響社會層面較廣或與民眾切身相關者,提出建議意見供有關機關注意改善;就行政機關違失屬實者,審慎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及函請改善調查意見,確實追蹤改善情形,或適時辦理質問,追究相關責任。 承上,此等文字正足以說明,面對美濃天坑 、馬頭山廢棄物 、大樹和山光電濫墾 、大坪頂保護區「柏油山」 等高度社會矚目且與民眾生命、財產、環境安全切身相關之國土案件,監察院本即負有主動監督、主動說明、主動追責之義務。 是以,對於重大國土破壞、光電開發爭議、地方政府怠於執法或中央機關制度失靈等案件,監察院本即負有主動監督、主動說明及主動追責之義務。 二、預算顯著成長,惟核心監察職能之資源配置是否妥適,已受外界質疑 監察院115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出編列11億5,418萬4千元,較114年度追加後預算數增加2億4,287萬5千元,增幅26.65%。其中「一般行政」編列9億1,793萬6千元,「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721萬9千元,「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1,151萬6千元,顯示預算雖整體增加,惟涉及核心監察職能之調查巡察業務,規模仍相對有限。 立法院預算中心進一步指出,監察院115年度「國家人權業務」之業務費預算數為100,623千元,占全部業務費42.86%,約為「調查巡察業務」17,219千元之5.84倍,且該院業務費預算多集中於國家人權業務,似與憲定職權之核心業務未盡相符,允宜依施政計畫優先順序妥適配置預算,以益發揮監察權功能。 本席並非否定人權保障業務之重要性,而係關切:監察院最基本之存在理由,仍在於監督政府違法失職、調查行政違失、提出糾正彈劾並追究責任;若資源分配明顯偏離核心監察職能,即有必要由國會嚴格檢驗。 三、近一年實證顯示:監察院不是不會辦濫墾、不是不會辦光電,但其標準是否一致,仍有待釐清 近一年內,監察院至少有下列公開案件足資對照: 案件 監察院公開作為 南投縣政府與信義鄉公所坐視宮廟在水庫集水區及農牧用地濫墾濫建案(2025/10/22) 監察院發布新聞稿,提案糾正南投縣政府與信義鄉公所,指嚴重損及國產權益、影響國土保育及公共安全。 彰化縣竹塘鄉、雲林縣二崙鄉太陽能光電標租案(2026/4/10) 監察院公告通過彈劾,認定鄉長、公所人員辦理光電標租案圖利、收賄,違法失職事證明確。 高雄美濃天坑、馬頭山廢棄物、大樹和山光電濫墾、大坪頂保護區「柏油山」等案 就目前可得公開資料,尚未見監察院針對上述案件之公開新聞稿、調查公告、糾正案或彈劾案。 查監察院近兩年並非全然未就光電開發及相關行政違失案件行使職權,已曾就部分個案或制度疑義提出調查或對外公告。是以,本席所質疑者,並非監察院對光電議題全然無作為,而在於面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及不同政治敏感度之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開發爭議時,其受理、立案、調查、公開及追責標準是否一致,外界迄今仍難以清楚檢驗。 換言之,問題不在於監察院「有無處理過光電案件」,而在於對高雄、臺南等地若干高度社會關注之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爭議個案,監察院是否已依一致標準受理、立案或調查;若已有作為,應清楚說明案號、案由、承辦委員會、目前進度及未公開理由;若尚未啟動,亦應具體交代判斷標準,以排除外界對監察權行使是否具有選擇性之質疑。 四、監察院主管預算書載明施政目標及重點在於「有效紓解民怨,促進政府善治」、「精進巡察議題規劃,增進政府施政品質」等。不應以概括理由規避對重大公益案件之說明義務,不足以回應外界關切 監察院既於其主管預算中明列「有效紓解民怨,促進政府善治」,包括積極掌握媒體及國會動態、精進輿情回應與新聞發布業務、主動對外表達立場、迅速回應負面報導,則對於重大國土破壞、公共安全、光電開發與地方治理失靈等高度社會矚目議題,自應以一致標準說明其是否關注、是否立案、是否調查,而不宜僅以概括性理由迴避說明。 又監察院之調查重點,並不僅限於刑事不法本身,尚包括行政怠惰、制度漏洞、監督失靈、公務員違失及機關責任歸屬等面向。是以,縱使相關案件另涉司法偵查,監察院仍有其獨立憲政職責,應對其調查範圍、程序進度與公開標準提出足以接受國會與社會檢驗之說明。 五、駕駛員額及公務車資源配置,亦應回歸監察權核心任務檢驗 監察院115年度預算員額明細表載明,本院預算員額共548人,其中含技工16人、駕駛37人、工友30人;另公務車輛明細表列有院長專用車、小客車、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及大型特種車等多項車輛配置。由此可見,駕駛人力與公務車輛資源並非零星庶務支出,而係具有一定規模之常態性行政配置。 在近期社會對公務車使用界線、派車管理及公器私用疑慮高度關切之背景下,監察院更應具體說明駕駛人力之配置標準、勤務內容、服務對象、派車流程、核准層級、查核機制及違規使用之處理方式;尤其應說明該等資源是否主要支援調查、巡察、訪查、會勘等法定任務,抑或有相當比例用於與監察權核心功能關聯較低之接送或庶務用途。若無法清楚交代其與監察權核心業務之關聯,則相關人力及行政成本配置是否妥適,自有檢討必要。 六、對高層政務官涉及不依法行政情事,監察院亦應說明是否啟動監察程序 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職權行使不應僅止於基層機關與地方公務員違失案件,對於中央高層政務官如有涉及不依法行政、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重大失職情事者,亦應依職權說明是否啟動調查、是否評估彈劾或是否移送懲戒。若監察院承認政務人員亦受法制及責任政治拘束,則對高層政務官之監督即不應出現標準落差。 國會於預算審查階段要求監察院就相關重大政務責任問題提出法律判斷、啟動標準及辦理進度,乃屬檢驗監察權是否有效發動之必要程序,並非逾越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之界線。 參、質詢事項,請就各題具體列示事實、法規依據、辦理進度及時程,避免空泛回覆,並請於2個月內回覆: 一、請監察院就115年度預算案中「提升監察職權績效,善盡憲政機關職責」之施政目標,具體說明:115年度預計就國土破壞、山坡地濫墾濫伐、非法棄置廢棄物、光電開發涉弊等案件辦理多少件主動調查、多少件巡察、多少件糾正或彈劾?有無量化績效指標?若無,理由為何? 二、請監察院說明,截至本書面質詢答復日止,針對高雄美濃天坑案、馬頭山廢棄物棄置案、大樹和山光電濫墾案、大坪頂保護區「柏油山」案【參照備註】,以及台南光電與農地、魚塭相關爭議 ,是否已有受理陳情、申請自動調查、派查、立案調查、函請機關說明或移請審計部查核?請逐案列明案號、案由、案源、承辦委員、承辦委員會、目前進度及未公開原因。 三、請監察院說明,近兩年就光電開發、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審查、國土利用違失、山坡地濫墾濫伐、保護區破壞及相關行政怠惰案件,已公開、未公開、已結案及未結案案件各有多少件?其公開標準及案件揭露原則為何? 四、承上,請監察院說明,既已曾就部分光電相關案件提出調查或公告,則對高雄、臺南等地若干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開發爭議個案,是否已依相同標準受理、立案或調查?若有,請列明進度;若無,請具體說明理由。 五、請監察院說明115年度主管預算所列「主動對外表達立場、迅速回應負面報導」【(五)加強公眾溝通服務,維繫國際監察交流項下】之執行標準為何? 六、承上,對於前揭高雄多起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爭議案件,監察院於何種情況下會主動說明已受理、已調查或已列管?其判斷基準為何? 七、請監察院說明「調查期間不公開」是否為絕對原則?若是,請提出法律依據;若否,請說明何種案件標準得於調查期間對外說明其已啟動調查、已函請說明或已進行程序作業之事實。 八、請監察院說明,若監察院主張尚未接獲完整檢舉或目前資料不足,請說明其115年度施政目標所稱「精準掌握陳情要旨與問題爭點」、「深化巡察作為」、「對影響社會層面較廣或與民眾切身相關者提出建議」之具體落實方式為何。 九、請監察院針對115年度「調查巡察業務」預算1,721萬9千元,說明其與國土破壞、濫墾濫伐、光電弊案、廢棄物非法棄置等案件之具體配置與預期成果;若無專案配置,請說明是否將於預算審查後提出專案調查計畫。 十、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監察院115年度「國家人權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為調查巡察業務之5.84倍,且該院業務費預算多集中於國家人權業務,似與憲定核心職權未盡相符。請監察院提出改善方案,說明是否調整資源配置,以強化調查巡察及糾彈功能。 十一、請監察院說明115年1月至3月會計月報中,調查巡察業務、國家人權業務、一般行政及財產申報業務等經費之分配數、實現數及保留數,並提供各項支出對應之重大案件或工作成果;另請說明,是否已請審計部及所屬地方審計機關,就高雄、臺南等地重大國土破壞與光電爭議案件,查核其補助、開發、裁罰、代清、求償及行政怠惰情形。 十二、請監察院說明,115年度編列駕駛37人之法定依據、配置標準、各單位分派情形、實際勤務內容及近3年增減原因為何。並請提供近3年公務車派車管理規範、駕駛出勤紀錄、用車申請流程、核准層級、內部查核機制及違規使用之處理情形,並說明是否已因近期公務車使用爭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十三、請監察院說明,對於中央高層政務官如涉不依法行政、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監察院啟動調查、彈劾評估或移送懲戒之法律依據、判斷標準及程序為何。 十四、就監察院對重大案件是否有效追責之評估上,請監察院就足協補助核銷案 完整說明: 另查監察院近期就原教育部體育署及國訓中心補助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相關費用核銷合理性疑義案完成調查,指出111年至113年度原體育署及國訓中心合計補助足協高達5億957萬餘元,居各單項運動協會之冠,惟足協於機票採購、轉播費核結、計畫變更及內部財務控制等事項上,均出現重大缺失,原體育署及國訓中心亦未善盡指導監督責任。 此案顯示,當鉅額公帑長期投入特定團體,而補助、採購、核銷及追蹤機制卻未能相應強化時,將直接影響政府財政紀律、補助制度公信力及選手權益保障。監察院既已就本案指出主管機關與受補助團體之制度性失靈,則其後續究竟如何追蹤改善、如何判斷有無進一步糾正、彈劾或糾舉之必要,自屬國會審查監察院預算與監察權效能時,應一併檢驗之事項。 是以,既有調查報告認定原體育署、國訓中心及足協於補助、採購、核銷及內控上存有重大缺失,則監察院後續責任判斷標準、追蹤改善機制及為何未採取進一步糾正、彈劾或糾舉之評估為何。 十五、為使預算審查得以實質檢驗監察權功能,請監察院於本預算案審查及協商前,提出「重大國土破壞、光電爭議、公務車派用管理及高層政務責任案件專案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近五年案件清單、受理與立案標準、公開說明標準、追蹤改善成效、駕駛及公務車資源配置情形,以及115年度預算配置與KPI。 主席:本次會議就進行到此,討論事項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的報告及詢答均已完畢,本席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會的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的預算提案請於5月6號(星期三)下午兩點之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我們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0時41分) � 高雄美濃又爆盜採天坑汙染水源地檢聲押4人獲准 � 南台灣多處廢棄物大峽谷,馬頭山廢棄物「銅」超標百倍,台塑石灰埋麻豆魚塭,12年未清 � 高雄大樹山區又見山林濫墾?居民憂恐成「和光山電翻版」─ 民視新聞網 � 高雄有多少大峽谷?大坪頂保護區驚見「柏油山」 � 「養殖為主」淪口號?漁電共生完工案場僅4%通過查核──獨家數據還原光電卡關真相 � 監察委員紀惠容調查「原教育部體育署及國訓中心補助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相關費用核銷之合理性疑義案」,要求行政院轉飭主管機關徹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