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答詢官員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交通部部長陳世凱 主席:報告院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出席委員6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因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現在到議場後面主席辦公室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分) 繼續開會(10時51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2件,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件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5月19日(星期二)下午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第一批發價書採購特別預算案籌編相關事項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完畢後處理後續事宜;原定施政質詢議程順延至下次會議進行。 二、上開專案報告後,如經本院同意行政院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籌編第一批發價書採購特別預算案,則於5月20日(星期三)下午加開院會,與5月15日(星期五)、19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請行政院於5月20日(星期三)中午以前將上開特別預算案送至立法院,各黨團同意將其增列納入本次院會報告事項,並於5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該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名單請於5月19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主持人: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5年5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各黨團同意5月19日(星期二)下午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第一批發價書採購特別預算案籌編相關事項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1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完畢後處理後續事宜;原定施政質詢議程順延至下次會議進行。二、上開專案報告後,如經本院同意行政院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籌編第一批發價書採購特別預算案,則於5月20日(星期三)下午加開院會,與5月15日(星期五)、19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請行政院於5月20日(星期三)中午以前將上開特別預算案送至立法院,各黨團同意將其增列納入本次院會報告事項,並於5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該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名單請於5月19日(星期二)下午6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報告院會,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件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本(第5)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5月21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列入第11次院會報告事項;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主持人: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代)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5年5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本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4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5月21日(星期四)中午12點以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列入第11次院會報告事項;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左邊旁聽席的是臺北市立西松高中的同學,我們歡迎你們到立法院參訪!另外,在議場2樓右邊旁聽席的是臺北市立大學的同學,我們也歡迎你們到立法院參訪! 報告院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報告院會,現有黨團共識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一般提案延會案,廣泛討論不發言,進行表決處理。 三、今日上午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即休息;下午進行交通組、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質詢完畢即休息。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一般提案延會案,廣泛討論不發言,進行表決處理。 三、今日上午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即休息;下午進行交通組、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質詢完畢即休息。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雲(代)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代)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院會後續就依黨團共識進行。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等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35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雲 附表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序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 19 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 18 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 20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 20 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 20 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陳瑩等 16 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陳瑩等 16 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陳瑩等 16 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陳瑩等 17 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 19 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 21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 27 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 19 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6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 16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 21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及總統彈劾案事項(5月19日上午),提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23及24案不予列案,並僅限列其餘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3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2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報告事項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及總統彈劾案事項(5月19日上午),提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23及24案不予列案,並僅限列其餘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3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2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報告院會,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 報告院會,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也請議事人員幫忙確認,如果都沒有問題,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7人,贊成44人,反對53人,棄權0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上午11時08分39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44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陳素月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林宜瑾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所以就一併處理。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6人,贊成53人,反對43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上午11時10分37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陳俊宇  張雅琳  陳素月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總統彈劾案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建請增列討論事項,並僅限列下表1案,於「對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號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5)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7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7人,贊成53人,反對44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上午11時13分06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陳素月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及協商結論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報告院會,郭委員國文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決定: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二十三案、第二十四案,經確認議程不予列案,請宣讀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十四項及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農業部、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教育部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青年租屋補貼分級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勞動部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強化青年職涯探索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勞動部函,為本院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天然災害發生時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及外送員教育訓練回應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交通部函,為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第三十四次大會採納A.1206(34)決議之「2025年港口國管制程序(Procedures For PSC,2025)」,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交通部函,為廢止該部113年6月7日交航(一)字第1139800156B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第三十三次大會採納A.1185(33)決議之「2023年港口國管制程序(Procedures For PSC,2023)」),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二十海洋委員會」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二十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並分別溯自114年10月11日及114年10月3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嘌呤合成代謝異常」為罕見疾病及修正「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二等9項規定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經濟部函送「114年度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檢討報告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經濟部函送「114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資恐防制法之附帶決議114年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51案至第156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51、57、58、61至64、67、69、70、72、74、76至83、86、104、124、131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57、58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五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二、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5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三、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5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四、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五、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下半年「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5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七、外交部函送114年第4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八、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度「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九、僑務委員會函送該會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該會115年度第1季無補助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4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5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5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四、經濟部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台水公司「北高雄自來水管線汰換規劃進度」115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晶創臺灣方案執行情形」114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4年度截至第4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經濟部函送「科技產業園區風華再現計畫(115年─118年)」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暨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農業部函送114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農業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明細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115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五、財政部函送114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六、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署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土地使用進度115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七、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一、文化部函送115年1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二、文化部函送115年2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5年2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四、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5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五、交通部函送「路廊踏勘與地質調查研究報告」與「專題研究」期中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六、法務部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5項推動進港船舶船東責任保險審查新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6項及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4項辦理液態寶石油輪流錨擱淺案船體移除與生態復原監督及執行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5項國際商港公共基礎建設經費檢討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9項高雄港1號碼頭旅客服務中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0項「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項臺鐵公司淨零轉型工作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4項被占用及閒置土地全面清查暨具體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5項提升臺鐵列車準點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6項臺鐵推動支線鐵道觀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7項落實與強化「臺北車站安全聯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臺鐵公司提高員工待遇、降低工時、穩定員工就業及人力補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臺鐵公司研議設立「永不載運名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0項研議修法以減少逃票行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盤點所管招呼站基礎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3項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列車準點率、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觀光支線旅運量及邊坡防護與預警功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施工延宕原因及未來招標作業應如何採納居民意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9項提升臺鐵觀光支線旅運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4項員林火車站周邊土地都市更新招商計畫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9項「延長工時」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0項「用人費用」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3項行車費用加班費減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推展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項「高雄港第七貨櫃中心聯外貨櫃車專用道計畫」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3項重大投資計畫執行率改善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4項天使輪案追償與船體移除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臺灣郵輪業務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臺中港郵輪交通接駁及觀光服務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吸引國際郵輪靠泊高雄港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高雄港旅運中心招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臺中港郵輪推展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港務公司與高雄市政府合作引進業者進駐高雄港香蕉棚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台源國際控股公司投資發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獎勵或優惠民間投資靠泊基礎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9項港務公司檢討員工離職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0項研議建立特殊船隻資料庫相關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1項改善漁光島北側土岸及盤點漁光島沿岸是否具潛在土石崩塌危險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項桃園機場如何推動環境永續發展與減碳策略與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針對原通往台4線道路是否設為專用出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3項提升桃園機場國際評比精進作為及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訓練保全公司操作無人機及避免洩漏國家機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1項行李處理速度及航班準點率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3項減碳目標及資訊揭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公開對建置光電板結構安全檢驗結果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0項加強國道交通安全及改善緩撞車遭撞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2項強化交通疏導及擬訂各項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4項國道各路段之地理與地震樣態盤點及精進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5項國道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精進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8項「國道1號楊梅至頭份段拓寬工程」及「國道2甲由台15線延伸至台61線新建工程」用地取得及強化居民溝通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40項國道邊坡總體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41項改善固定資產計畫進度落後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43項國道動物路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44項雪山隧道自衛消防編組之薪資及福利待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積極控管未償債務及妥為安排基金整體資金調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6項民航局所屬機場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減量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7項積極控管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各年度資金需求及妥為安排基金整體資金調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8項自有資金來源及持續提升營運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9項妥善運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及積極控管資金調度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0項爭取第一級人員危險加給支給數額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1項114年尚需支應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等10項重大建設計畫進度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3項提升臺中機場運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4項臺中國際機場航線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5項評估增加臺南航空站固定國際航線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6項機場鳥擊事件防制與精進作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4項旅宿業缺工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5項113年度「穩定旅宿接待服務量能措施」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157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一五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10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五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3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47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六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登記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韌性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建立能源價格應變機制,並規劃補貼民生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沈委員伯洋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高金委員素梅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本(第5)會期於本(115)年5月31日將屆,然賴清德總統及卓榮泰院長施政嚴重怠惰,遲未將司法院大法官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缺額名單送請立法院審查,放任機關空轉,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另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修法,卓榮泰院長竟悍然違法拒不編列預算,致使立法院無從審查違法的總預算案。此外,行政院一再大內宣臺美關稅談判的成果,但「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及「臺美投資備忘錄(MOU)」等文本,均尚未依據「條約締結法」送請國會審議,產業及勞工仍無所適從。綜上所述,為挽救賴清德總統及卓榮泰院長拖延、不作為之惡果,立法院須為國家保留最大彈性,使賴清德政府有時間補足程序、亡羊補牢,更正其違法行為,亦使本院有充足時間嚴格審議相關人事同意權案、總預算案、「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及「臺美投資備忘錄(MOU)」,而非草率倉促過水,並保留時間處理重大民生法案,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5)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7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7月31日止,請公決案。本案經第5會期第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本案廣泛討論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提案文字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本(第5)會期即將於115年5月31日屆滿,然今(115)年度總預算案卻因民進黨政府違法擅權、未依法編列,迄未審議完竣。預算案乃國家施政之基礎,審議預算案更屬立法院核心憲政職權,不宜因執政者之怠惰與會期限制而放水倉促處理,致監督流於形式。 再者,行政機關屢屢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迄今仍未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等重要人事缺額名單送請本院行使同意權,致使獨立機關運作失衡,已非單一行政機關之一時疏失,本院須持續監督強力要求行政機關盡速完成人事案提名,而非放任憲政秩序持續失能。 當前國內外情勢瞬息萬變,從經濟發展、產業轉型到社會安全與數位治理,均有賴立法院審慎處理相關法案與預算配置。是以,立法院基於憲法所賦予之監督責任與國家最高民意機關之職責,應為全體國人納稅資源嚴格把關,為落實憲政責任、確保審議品質、維護人民權益與國家正常運作之必要措施,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5)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本(第5)會期於本(115)年5月31日將屆,然賴清德總統及卓榮泰院長施政嚴重怠惰,遲未將司法院大法官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缺額名單送請立法院審查,放任機關空轉,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另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修法,卓榮泰院長竟悍然違法拒不編列預算,致使立法院無從審查違法的總預算案。此外,行政院一再大內宣臺美關稅談判的成果,但「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及「臺美投資備忘錄(MOU)」等文本,均尚未依據「條約締結法」送請國會審議,產業及勞工仍無所適從。綜上所述,為挽救賴清德總統及卓榮泰院長拖延、不作為之惡果,立法院須為國家保留最大彈性,使賴清德政府有時間補足程序、亡羊補牢,更正其違法行為,亦使本院有充足時間嚴格審議相關人事同意權案、總預算案、「臺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及「臺美投資備忘錄(MOU)」,而非草率倉促過水,並保留時間處理重大民生法案,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5)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7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2人,贊成53人,反對39人,棄權0人,贊成者多數,照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上午11時35分2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3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陳 瑩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 主席:作以下決議:本會期(第5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8月31日止。 報告院會,現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陳清龍等32人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案院會作成決議,提出復議,並建請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林倩綺  陳清龍  盧縣一  陳永康  鄭天財Sra Kacaw   翁曉玲  蘇清泉  馬文君  王鴻薇  張智倫  廖先翔  羅明才  謝龍介  黃健豪  陳雪生  游 顥  鄭正鈐  涂權吉  林思銘  陳菁徽  謝衣鳯  黃建賓  王育敏  賴士葆  洪孟楷  羅智強  葛如鈞  黃 仁  陳超明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出席95人,贊成42人,反對53人,棄權0人,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上午11時37分3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委員傅崐萁等      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42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林宜瑾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陳委員培瑜、吳委員沛憶、陳委員冠廷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已處理完畢,依黨團共識,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進行交通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8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院會,先聲明陳委員素月、陳委員秀寳對上午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繼續進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在進行質詢之前,先請副秘書長報告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張副秘書長裕榮: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蘇人事長俊榮因病請假,由張副人事長秋元代表列席。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5月15日(星期五)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行政院請假首長 請假首長 代理人 事由 備註 人事總處 蘇人事長俊榮 張副人事長秋元 因病請假 整天 主席:今天繼續進行交通組之質詢。 首先,吳委員琪銘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吳琪銘書面質詢: (有請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院長,國際情勢瞬息萬變,但台灣在執政團隊及各部會共同努力下,即便受到美伊戰爭影響,整體經濟表現仍相當亮眼。本席在上次總質詢時曾提到普發1萬元議題,當時院長表示,相關預算將優先用於補貼台電及健保,本席也認同這樣的安排,畢竟這是全民共享的資源。 不過,主計總處近日公布今年第一季GDP,經濟成長率高達13.69%,創下近39年新高,更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今年第一季整體出口成長51%,其中半導體相關的電子零組件及資通訊產品,出口成長率更高達71%;但其他產業表現卻未同步受惠。 以各類產品觀察,24類出口產品中,仍有12類呈現衰退;若與2021年相比,更有17類產品為負成長。院長很多產業、員工是沒有明顯感受到這次台灣經濟的成長,包括賴總統及院長讚嘆台股站上4萬點這件事也一樣,不是股民的民眾也感受不到,因此本席建議院長可以再好好思考,如果這次稅收一樣有能力普發,就應該讓人民能夠一同享受經濟的碩果。請院長說明。 建築機械設備放置場地用地需求 本席要先感謝院長一直以來,一起協助解決建築機械合法停放的問題,目前放置問題主要集中在非都市土地,經過本席的努力,交通部已認可已領用牌證的動力機械於「交通用地之其他設施」容許使用,並函文地方政府受理業者容許使用申請或變更編定,並由地方訂定相關審查規定,但是不是我們沒積極和地方聯繫,造成目前地方政府仍然還未有相關作為,造成現在的僵化。 問題 目前牽涉層面相當廣,不只是交通管理問題,也涉及產業發展、農業使用以及工程安全,因此包含交通部、經濟部、農業部等都有權責。 本席這裡建議行政院,是否應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由行政院統籌協調,建立一個窗口,來一致性的管理制度與法規方向,避免地方與業者無所適從,也提升管理效率。也請會後將窗口提供給本席,請院長說明。 INPASS(銀帕斯)長輩通勤月票 院長,近期大家都很關注少子化與高齡化問題。今年1月1號有賴總統宣布「新生兒一胎補助10萬」,本席也認為,中央與地方必須共同合作,才能真正減輕人民的負擔。 尤其在交通政策上,本席要特別肯定TAPSS政策。這是從前行政院長陳建仁院長就一直大力推動的重要政策,從一開始只有北北基,到現在逐步擴大到全台各地,讓通勤族、學生以及長輩都能受惠,這是一項非常成功、人民有感的政策。 但回到縣市,目前各敬老點數使用方式不一致,有些可以搭車、有些限制很多,甚至點數的使用率偏低。多數長輩的敬老卡點數常常「捨不得用」,也怕不夠用,最後反而讓政策效果打了折扣。中央與地方預算都是以年度為準,是否研議敬老卡以年度為額度,增加長輩的使用彈性。 因此本席建議行政院可以跨部會協調。TPASS結合地方政府每月給的福利點數,由中央統籌全國各地方的敬老卡,由民眾自付少許費用,推出像TPASS(踢帕斯)一樣的月票,不再限制長輩每個月的點數,在全國都能使用公共運輸。協助推動「敬老點數活化」由中央這裡出手支持並優化長輩的福利,讓長輩能更便利使用在公共運輸、就醫、運動、社福等面向,真正提升高齡者活便利性,也能更自在使用我們完善的公共交通路網。 (有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 土城各項交通建設 部長,本席要特別感謝行政團隊對「長福橋工程」的支持。工程預計下個月完工,本席也已經安排月底前往考察,長福橋對地方防洪、交通與觀光都非常重要,未來一定能發揮很大的功能。在此也感謝行政院與各部會的努力,月底考察若是有發現任何需改善的地方,本席也會協助向中央反映,全力支持地方建設順利完成。 另外,關於「司法園區」以及「金城交流道」工程,目前據本席了解,金城交流道目預定進度進度一致,甚至有些微進度超前;斯整地作業皆正常進行中,地方也非常期待未來完工後能帶動整體區域發展。但談到交通建設,本席還是要再次提出台65線問題。 大漢溪兩岸快速道路規劃(台65延伸)可行性評估進度 所有交通建設進度都在預期的進度上,但台65延伸卻一直遲遲沒有最新進度,路線上有涉及用地拆遷、河川落墩、土城工業區等複雜問題,這都是一開始就知道的困難,我們是不是應該態度更加積極,不要再拖延下去,早日完成評估。 我們可行性期初報告早在113年8月1日完成,到114年7月工程會提送期中報告給公路局後,期中報告審查會議,從原先預計114年9月底前召開審查會議現在又延到今年6月,已經延了4次,想請教部長到底是遇到甚麼困難,才會一延再延? 這個問題本席已經詢問很多次,但期中報告卻一拖再拖,到底是遇到什麼困難?是行政效率問題?還是跨單位協調卡關? 土城目前有工業區發展需求,土城產業園區目前有364家廠商,年產值高達1,000多億,加上金城交流道預計未來完工後,整體車流一定會再增加。現在工程進度其實很多都超前,在缺工缺料的大環境下,能有這樣進度非常難得,但若整體交通配套沒有跟上,地方壓力會越來越大。因此本席要求交通部,應儘速向地方清楚說明目前進度與問題,不要讓地方一直苦等。 再來,高齡者交通問題不能只靠地方政府單打獨鬥。 本席目前觀察到現在交通對於高齡者還是非常不便,我認為行政院應出面整合交通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資源,針對偏鄉、高齡化地區建立完整交通照顧機制,讓長輩能安心出門、便利就醫。 另外,在停車空間方面,本席113年極力爭取前瞻「改善停車問題計畫」經費,中央補助2億1,600萬推動三峽長福停車場工程,非常感謝部長及院長的大力支持,現在都已開工,地方民眾都看得到中央與地方一起努力的成果,也真正能感受到政府有在做事。 三峽台灣好行 最後,本席要談公共運輸與觀光接駁問題。目前觀光署推動「台灣好行」有成,方向是對的,而我們三峽在2020、2021都當選交通部評鑑的經典小鎮,有山河美景、還有古色古香的老街、廟宇,轄區內更是有滿月園、大板根等森林遊樂區及全國聞名的藍染工藝。琪銘相信這些都值得讓大家走進它、欣賞它!但先前本席力推在此路線推動台灣好行時,與客運業者開會卻遇到困難,很多業者都反映因為缺工、缺駕駛,因此不願配合新增路線。 可是如果因為人力問題,就讓民眾沒有車可搭,最後犧牲的還是地方居民與觀光發展。因此本席建議,中央是否能研議專案補助方式,除了補助客運業者外,也能直接補助景區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由地方推動專屬接駁公車,建立更有彈性的運輸模式,才能真正解決偏鄉及觀光地區交通問題。 主席:現在請涂委員權吉質詢。 涂委員權吉:(14時31分)謝謝主席,請卓院長及陳世凱部長。 主席:請卓院長及陳部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涂委員好。 涂委員權吉:好,謝謝院長、部長。院長,在5月12號(禮拜二)我有看了一下邱若華委員的質詢,院長有回復,針對桃園的重大建設,你說不會因為顏色的關係而給桃園重大建設差別待遇。 卓院長榮泰:當然。 涂委員權吉:桃竹苗大矽谷當中的交通建設會影響未來整個產業發展、觀光需求,院長當時有講這個話。 卓院長榮泰:是的。 涂委員權吉:當然我們也給院長一個正面的肯定。 卓院長榮泰:大家一起努力。 涂委員權吉:對,我們現在也針對國道專案、國道7號,國道7號在高雄,院長、部長知道? 卓院長榮泰:是。 涂委員權吉:針對這部分,行政院在112年核定,115年正式施工,中央也撥付了615億,全線都在高雄市境內,北起鳥松、南至林園,成功連結高雄港跟臨海大發、林園工業區。我們覺得這個決定也是非常好,因為高雄港是我們國家的重要門戶,這條路紓解了國道跟省道的車潮,也大幅分流大貨車,以及減少道路大小車混流的問題,重點是它支撐了南部半導體S廊帶的戰略動脈。對於具有重大經濟戰略意義的道路,國家當然以功能與貢獻為導向,這部分院長、部長應該認同嘛? 卓院長榮泰:是。 涂委員權吉:針對這部分,我們也跟院長提一下,同樣是國家戰略級的桃竹苗大矽谷計畫,這也是國發會發起的,目前針對交通路網的串聯有規劃環城西路快速道路,它串聯桃園航空城、龍潭及竹南園區,可以提升物流效率,構建一個具國際競爭力的科技創新走廊。未來桃園新屋、龍潭也要增加1,022公頃產業用地,而且龍潭很有可能會開發算力中心,連接亞洲矽谷3.0計畫,產值可以達到6兆,並增加14萬個就業機會。針對這些經濟價值還有重要性,院長應該也認同嘛? 卓院長榮泰:對於地方產業的需求,我們都希望交通建設能夠先一步施作完成,對產業產生吸引力,對於後續發展起來的產業未來也才能夠有量能順利地來輸送。 涂委員權吉:對,因為現在其實我們周邊很多工業區,當然針對桃竹苗大矽谷計畫我們地方也會配合中央,關於現在我們這個路段,像台61線本身大貨車就進出頻繁,而且我們現在所有東西向的路線都要銜接台61線,所以如果要因應桃竹苗大矽谷計畫,我們勢必要再興建另外一條南北向的公路來紓解台61線,所以這個環城西路快速道路就這樣子因應而生。 我們看一下簡報紫色的部分,就是環城西路的快速道路,它北起台61線,緊鄰航空城,南邊也串聯新屋區跟龍潭科學園區以及目前在規劃中的新梅龍快速道路,所以這條環城西路快速道路如果可以興建的話,對於我們國道運輸系統緩解車潮有相當大的助益,而且還可以緩解台61線。針對這部分,我們地方目前正在評估,今天會提出來就是希望院長跟交通部能夠重視,因為這個地方如果評估可行性通過的話,我們希望能夠把新梅龍快速道路跟環城西路快速道路兩案一起送到國發會,也希望行政院跟交通部能夠支持,所以這邊先跟院長提出,因為這個真的占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還有很大的戰略地位。 卓院長榮泰:好,謝謝委員。重要的高、快速公路系統固然由中央來規劃的責任比較大,但是地方很多必須要做的行政上的協助跟處理,比方你剛剛說到的新梅龍現在已經進到可行性評估的後段,在明年大概就可以完成可行性評估。不過,環西快速道路這個部分現在地方還沒有啟動行政作業,中央跟地方如何來協調,部長應該可以做更詳細的說明。 陳部長世凱:向委員報告,現在您在講的這一條,目前桃園市政府已經有來申請可行性研究經費,我們也會想辦法來補助這個可行性研究的經費。後續的建設方案大家可以來談,包含現在有在講說要跟我們併線、要跟新梅龍併線的問題,我們到時候會跟桃園市政府來協商跟討論。另外,您在講的這些三橫三縱的部分,其實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的除了新梅龍還有板龍,另外還有台1甲線跟台2甲線,這些其實都是在桃園各個產業區裡面串接的重要道路,包含您講的新矽谷計畫裡面,所有的道路其實中央都全力、努力在做。 涂委員權吉:對,這部分剛剛會跟院長、部長說,就是先讓大家知道它的重要性其實不會輸國道7號,當然有時候因為礙於公路法的問題……但我們也希望有些地方能夠比照國道7號的重要性來辦理。當然,我們之前也開過一些協調會,就像剛剛部長講的,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現在也在做可行性評估,希望到時候評估過了,交通部、內政部還有國發會有機會可以一起開會研究。希望新梅龍快速道路跟環城西路快速道路這兩案有機會一起送國發會,也希望行政院給予大力地支持跟協助,這將有益於我們地方的發展以及桃竹苗大矽谷計畫。 卓院長榮泰:交通部會跟地方政府一起按照既定的程序來一步一步地往前走,也希望地方能夠提出關於地方的需求──未來人口發展、產業發展的各項需求,來支撐興建的必要性。 涂委員權吉:好,這部分也希望院長跟部長能夠大力的來促成。還有,我們針對另一個重要的建設,即楊梅到頭份的高架拓寬工程,這部分在去年底高公局受訪有講,楊梅到頭份的拓寬高架計畫第一標已招標,兩年內就可以完工。可是部長知道它現在的進度嗎? 陳部長世凱:向委員報告,我們目前正在設計的階段,現在的招標其實會比較辛苦一點,因為全國各地都在進行相當多的交通建設工程,其實我們拓寬工程裡面有些標案是相對比較困難一點,所以招標沒有這麼的容易。 涂委員權吉:對,據我們了解,它現在是兩次流標,當然,我們針對招標的部分也希望能重新檢討,儘快讓這個標案能夠儘快的標出去。當初這個地方就牽扯到我們楊梅休息站,你也知道楊梅休息站從110年到115年就發生17起的事故,造成5死28傷,單單70.7到71.9公里間A1、A2的事故就有32件,所以後來也針對楊梅休息站的動線調整過,可是動線調整過卻造成嚴重的回堵、大塞車。那時候高公局也特別說,塞車的問題有賴道路拓寬工程來解決,可是我們現在擔心的是一直流標,原來116年可以完工,趕快解決塞車的問題,但因為現在你把楊梅休息站的動線重新調整,造成塞車,而且我們又聽到一直流標,所以現在民眾很恐慌。本來五楊高架通車之後交通非常非常的順暢,後來因為楊梅休息站動線調整的問題反而造成大回堵,本來希望楊頭第一標工程儘快完工來解決這個問題,現在卻一直流標。我們擔心的是,現在塞車的時間到底要多久? 陳部長世凱:第一,您剛剛所提的安全上面的問題,我們現在改善過後危險的狀況應該就解除了啦!但是確實,我們行車的效率稍稍有降,不過我們透過宣導的方式讓大家車流分流之後,現在塞車的狀況也沒有剛剛改過的時候這麼的嚴重,其實有疏導了一些。委員指教的招標部分我們會趕快來檢討,也希望能夠趕快招標出去,趕快動工。因為最近真的是整個國內……如科技廠等興建的速度也很快,我們自己的交通工程、包含軌道工程其實相當相當多,這個招標我們會儘量努力加快,以上跟委員報告。 涂委員權吉:好,針對這部分,高公局當時的解決因應的方式就是把平面道路路肩在巔峰時期開放,讓大家能夠行走路肩,但是我覺得這只是暫時性的,因為路肩畢竟是要給救護車跟警察做救護跟維護安全的用途,長期使用路肩畢竟不是長久之計,所以我們希望能夠趕快來完成。當初運安會針對楊梅休息站所做的報告有講事故路段道路工程相關的現況,有部分與法規建議值、原設計規範不一樣;而且它特別講,其實高公局在設計上面是有一些問題的。不知道部長針對這部分有什麼看法? 陳部長世凱:運安會報告裡面寫的第一項跟第二項最主要的是兩個:一個就是他用輔助駕駛,這個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另外主因之一,它上面所寫的,就是駕駛嚴重超速的問題。我們其實也有分析過之前所發生的這些案例,為什麼我們會去改?是因為確實很多的車子在那個路段使用輔助駕駛會判別不出來。我們的社會可能都誤解輔助駕駛是自動駕駛,所以把它當作自動駕駛在使用,在之前的路段確實會有相當高的危險,現在我們也不斷宣導輔助駕駛是有極限的,大家還是要自己注意安全。所以跟委員報告,如果你有仔細看運安會當時報告的內容,主因是輔助駕駛跟嚴重超速的部分,其實我們也不斷在宣導這個部分。另外,您提到設計規範的部分都是符合規範以內,但是我們現在又把它做更好的修正跟改善,讓它改善得更好,現在的狀況委員應該也很清楚,因為那是您的選區,現在車禍的狀況已經降低相當多,會撞到分隔島的狀況也降低相當多了。 涂委員權吉:這一部分,我覺得我們還是尊重運安會的報告,它認為在楊梅休息站設計上真的有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後來才會去因應做一些改善標線,可是改善標線之後,沒有想到造成五楊高架開始嚴重回堵,後來也因為楊頭道路拓寬工程也做了一些圍籬,我們當初是寄望這個工程趕快施作來解決問題,但是現在看起來又一直流標。我相信部長也知道其實楊梅休息站的前身是收費站,不是真正的休息站,所以它改了之後有很多的設計本來就不是依休息站去做設計,後來也難怪運安會會做出設計不良的這個報告。 我們現在是希望能夠解決塞車的問題,不然你一直流標,然後又用平面走路肩,根本不是長久之計,還有一些地方人士甚至建議,如果真的因應長久之計,楊梅休息站是不是可以廢除?不然我們現在楊頭南入的部分也找不到匝道,而且為配合休息站又造成塞車、又有這麼多嚴重的死亡車禍,所以我覺得下面20公里,10分鐘的路程就有一個湖口休息站,其實廢除楊梅休息站是可以考慮的。今天提出這個部分,希望院長跟部長能夠好好幫忙思量一下,不然塞車的問題沒辦法解決,又一直流標,而且我覺得這個設計上造成這麼多死亡車禍,我們是應該好好地注意。 卓院長榮泰:謝謝委員。新竹段的塞車,兩年前我們跟世凱部長到了現場就覺得這是十多年、二十年來的問題,現在經過這兩年已經有很明確地計畫要實施,行政院跟交通部會在這個時程當中,我們極力地讓它如期完成一個個階段的工作。 涂委員權吉:好,希望能夠儘快來解決,謝謝。 主席:謝謝涂委員、謝謝卓院長。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席的是臺北市立石牌國中的同學,我們歡迎他們。 報告院會,交通組之質詢詢答完畢,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進行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4時48分) 繼續開會(14時53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首先請洪委員孟楷質詢。 洪委員孟楷:(14時54分)主席謝謝。我先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法務部部長請備詢。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好。部長,先就教你一個問題,今天也有旁聽的同學在現場,我們來為大家科普及瞭解一下,法律用語裡面「應」跟「得」兩者區別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應」就是沒有裁量的空間。 洪委員孟楷:沒有裁量的空間,當事者一定要執行。 鄭部長銘謙:「應」是有一個……但是要看這是一個強制規定或訓示的規定。 洪委員孟楷:好,我們看一下簡報,我就相關法令去做了解,「應」的法律意義是行為人沒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不照做的話,有可能會有違法的問題,是不是這樣解釋? 鄭部長銘謙:看法律規定違法的效果,有些的「應」是訓示規定,它是一個提醒的規定而已,但沒有…… 洪委員孟楷:我們不要講例外,我們講通則,這不是陷阱題,這個我相信任何一個有法學常識的人可能都可以回答,但因為您是我國的法務部長,所以我先就教,如果一個單位沒有去執行就有可能違法或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就要看法律的規定,有些執行的效果就是看實務上對「應」的解釋問題,我想…… 洪委員孟楷:法條裡面…… 鄭部長銘謙:如果法條有判例或解釋這樣的函釋可以去補充。 洪委員孟楷:沒關係,我們就先看法條。部長,本席以及各位同仁之前有針對最高檢察總長任命案的部分……在第六十六條條文裡面有看到,如果最高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者是無法視事的時候,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我想請教,我們現在最高檢察總長目前的狀況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檢察總長的任期今年5月7日是最後一日。 洪委員孟楷:是。 鄭部長銘謙:當然時間非常的緊迫,所以機關一定要有首長,否則群龍無首,沒有一個首長……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沒有在問你時間,我現在在問你法條,就法條論法條…… 鄭部長銘謙:所以現在就有一個代理的…… 洪委員孟楷:好,所以法條明文寫的規定是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出人選,因此,是不是在三個月內總統一定要提出人選,再由立法院來同意? 鄭部長銘謙:裡面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是講說因故出缺或者是無法視事,因故譬如說因為辭職…… 洪委員孟楷:我們現在有檢察總長嗎? 鄭部長銘謙:是「任滿」……大院掌管人事同意權…… 洪委員孟楷:是,所以我們現在沒有檢察總長嘛! 鄭部長銘謙:沒有一個完整的程序…… 洪委員孟楷:現在是用代理的情況,因為你們講說不要讓這個機關空轉。 鄭部長銘謙:所以要指定代理。 洪委員孟楷:但是現在沒有檢察總長的情況,是不是總統就應該在三個月內提出人選? 鄭部長銘謙:第六十六條是一個解釋上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這還要解釋?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任滿」,這不是「因故」…… 洪委員孟楷:連那麼明白的法條,寫得那麼清楚,都還要解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是不是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因故」就譬如說…… 洪委員孟楷:所以要去解釋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 鄭部長銘謙:有發生過辭職,或者是其他的一個…… 洪委員孟楷:部長,你也真的是……今天又幫全國法律系的學生及教授再開創一個新的解釋方式。 鄭部長銘謙:我們就法論法。 洪委員孟楷:讓大家又再一次譁然。 鄭部長銘謙:這個「任滿」是不是要……法律並沒有規定…… 洪委員孟楷:我只要確認一下,你覺得總統現在的行為是合法的嗎?如果他三個月內沒有再提出新的人選,用持續代理,這是合法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現在才代理一個禮拜。 洪委員孟楷:對,我知道,我是說如果三個月後……因為現在很多人都開始在質疑,媒體都報導了,這不是本席講的,是媒體報導說有沒有可能就一直代理下去,不再提出新的人選?因此我想請教的是,三個月內總統應不應該再重新提人選,Yes or No? 鄭部長銘謙:這個法律上是沒有規定。 洪委員孟楷:這沒有規定? 鄭部長銘謙:你看一下,這是「任滿」喔!任期屆滿,這個不是因故出缺…… 洪委員孟楷:部長,你又在show下限,全國媒體、全國人民都在看。 再請教,時間請暫停,我們再請行政院長,本席質詢的時間請暫停,先邀請行政院長上臺。 主席:請院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謝謝洪委員。 洪委員孟楷:法務部長要這樣解釋法令只會讓國人更譁然,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但另外一個部分,院長,您知道您已經違法了嗎? 卓院長榮泰:很多人事同意權在我們提出之後沒有經過大院的同意…… 洪委員孟楷:您知道您已經違法了嗎? 卓院長榮泰:我沒有經過大院同意之後…… 洪委員孟楷:違反NCC組織法,為什麼?我們再看下一張,NCC組織法第四條,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應該要提出人選來給立法院做審查;另外,如果立法院不同意或是出缺委員未達足額的時候,行政院院長應在三個月內補足提名。「應」、「時間」、「作為」及「行為人」寫得一清二楚。 卓院長榮泰:這我完全了解。 洪委員孟楷:是,你完全了解。所以你知道你現在違法多久了嗎? 卓院長榮泰:我們一直在尋覓適當人選。 洪委員孟楷:你違法多久了?尋覓是你的作為,但是跟法令沒有相關法令…… 卓院長榮泰:我本來…… 洪委員孟楷:遵守法令及違反法令就這麼簡單,它是白紙黑字…… 卓院長榮泰:本來的時間,我預計在4月底要提出。 洪委員孟楷:好,現在沒有提出嘛! 卓院長榮泰:因為…… 洪委員孟楷:我們看一下簡報,還有更重要的是,你從去年11月7日先提出4位人選,但都被立法院否決,當然立法院一直強調我們不是橡皮圖章,你提出好的人選,我們會通過,譬如中選會主委,我們通過了;譬如審計長,我們也通過了。因此,立法院絕對會尊重行政院提出好的人選,但如果是不好人選,我們也沒有辦法完全接受。去年11月7日沒有任命,你要3個月內補足提名,因此3個月時間也就是到今年2月7日,從2月7日到現在5月15日你已經違法了98天。另外,在7月31日有3位委員任期屆滿,照理講,你要在前3個月提名,也就是你應該要在4月30日提名。 卓院長榮泰:是。 洪委員孟楷:到目前為止,5月15日,你已經違法了15天,一個違法了98天及15天的行政院長怎麼樣帶領我們行政官員來為中華民國的人民服務? 卓院長榮泰:因為我一直在檢討。 洪委員孟楷:來,請教部長,違法的人說他自己在檢討,就沒有違反法令? 卓院長榮泰:不是,這跟阻卻違法沒有關係。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是在請教部長。部長,法務部長可以告訴我們說,違法的人到了檢察官那邊說「我再檢討」,這就可以不要判刑,還是他就可以逃過一劫? 鄭部長銘謙:這是…… 卓院長榮泰:委員,我在檢討的是…… 洪委員孟楷:現在是在請教部長,還是院長想要當部長,是要法務部一把抓? 卓院長榮泰:我要表達我的立場,我要檢討的是我們提出的3位中選會委員及先前提出的4位NCC委員…… 洪委員孟楷:違法是事實。 卓院長榮泰:到底哪裡不好? 洪委員孟楷:所以什麼時候可以再提出NCC的人選? 卓院長榮泰:我在檢討我提出的人選到底哪裡不好?我希望提出…… 洪委員孟楷:所以什麼時候可以再提出來?你已經違反了,提出的時間已經到了。 卓院長榮泰:我必須提出跟他們完全不一樣的人。 洪委員孟楷:你時間已經到了。我只想請教,就這個法條規定,你什麼時候要再提出人選?遙遙無期? 卓院長榮泰:我只要找到跟過去被否決的NCC委員以及被否決那3位中選會委員完全不一樣人的時候,我就會提出,但很難找。 洪委員孟楷:看起來行政院長要嘛無能,要嘛就是不遵守法令,就只有這兩個詮釋嘛! 卓院長榮泰:是找不到人,不是無能。 洪委員孟楷:院長,違法就是違法,這沒有狡辯的空間。接續下一個議題,國人最近最人心惶惶的就是針孔攝影機,這是近期醫美診所所爆發出來的。簡報上的各國作法是本席先幫你整理的,我2個禮拜前就在我的社群媒體平臺已經揭露,日本及韓國針對針孔攝影機有做相關的管制及規範,包括日本要求他們的電商平臺都要下架,以及韓國針對偽裝型的,不管是假裝成時鐘或是插座都不能來做使用。我想請教,到目前為止,因為都還是屬於地方政府他們去做第一線的稽查,以及現在所稽查的範圍還是在醫療院所的部分,但源頭管理相對重要,如果這一些針孔式的、隱藏式的、偽裝式的攝影機持續在網路上或是一般的平臺可以購買的話,其實它無形當中就很有可能變成是犯罪工具,這點院長可以同意嗎? 卓院長榮泰:委員應該知道,我們在昨天行政院院會當中有針對這一項做了討論,也做了重要幾點的裁示,未來我們在場域上不會只針對醫美中心等這些醫療場所…… 洪委員孟楷:對,但我們現在講的是源頭管理…… 卓院長榮泰:我們對一般的消費場所也會進行必要的巡查。 洪委員孟楷:消費場所進行必要巡查,這本來就應該做,但重點在於源頭管理的部分。 卓院長榮泰:是。 洪委員孟楷:院長,你知道網路上……現在科技日新月異,其實針孔式、偽裝式攝影機的成本非常低廉就可以購買得到,你知道這樣一個平均市價多少錢嗎? 卓院長榮泰:網路上賣的價錢跟市價完全不一樣,非常便宜的也有。 洪委員孟楷:不管嘛!像這一次醫美診所裝設的這種偽裝煙霧偵測器的針孔攝影機,你知道這一組多少錢嗎? 卓院長榮泰:有數千元吧! 洪委員孟楷:就數千元,這一般民眾都可以負擔得起。 卓院長榮泰:是。 洪委員孟楷:因此本席才會提到,有委員或是臺北市市長蔣萬安也提出,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部分來採取實名制,你怎麼看? 卓院長榮泰:好,有三點。第一個,如果是正常的攝影機,當然沒有辦法管制,但如果是針孔攝影機…… 洪委員孟楷:我現在講的都是針孔式的、偽裝式的攝影機。 卓院長榮泰:如果是針孔式,又有無線Wi-Fi射頻的攝影機,在網購平台上必須加以管制,另外…… 洪委員孟楷:什麼管制? 卓院長榮泰:我們會請數發部對平台進行管制。 洪委員孟楷:幾個月內? 卓院長榮泰:數發部已經在研擬了…… 洪委員孟楷:是,所以幾個月內會提出相關的管理辦法? 卓院長榮泰:我們目前不論是就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者是醫療法,我們會一併來處理。 洪委員孟楷:幾個月內會提出相關的管理辦法? 卓院長榮泰:洪委員,你應該知道,平台都是國際業者,我們跟他必須要有一定的程序,但是我們已經把他列為……現在已經開始了。 洪委員孟楷:平台是國際業者,但是幾個月內要把我們的管理辦法提出來,我們再來要求啊!我現在請教的兩個部分是:第一,針孔攝影機或是偽裝式攝影機,你現在認為主管機關會是誰? 卓院長榮泰:如果是具無線射頻的針孔攝影機,就射頻本身…… 洪委員孟楷:主管機關? 卓院長榮泰:那是通傳會。 洪委員孟楷:NCC。 卓院長榮泰:是。 洪委員孟楷:如果是在網路電商上面販售的話,那是誰? 卓院長榮泰:電商的管理當然是數發部。 洪委員孟楷:所以就是兩個部分嘛! 卓院長榮泰:對,昨天我們已經協調了。 洪委員孟楷:是不是通傳會針對針孔攝影機有相關的管理辦法,電商平台有相關的管理辦法?什麼時候能夠提出來,以針對這部分來加強跟預防? 卓院長榮泰:昨天在院會我們作了裁示,要從幾個方面去著手而現在已經開始著手,該研究的法律去進行研究,該跟業者談的去談…… 洪委員孟楷:所以時間點是…… 卓院長榮泰:他們談過之後…… 洪委員孟楷:這已經是很嚴重,而且是全臺蔓延、正延燒中,不知道有多少人……院長,容許本席提醒你,為什麼這件事情那麼重要?因為沒有人想過會那麼嚴重!大家會擔心,第一,受害者是不是我自己?第二,擔心下一個受害者是不是我? 卓院長榮泰:每個人跟委員都一樣心急啦! 洪委員孟楷:個人隱私那麼重要,你還要多久時間? 卓院長榮泰:每一個人跟委員都一樣心急,但我不能在這裡講,我們昨天去接觸就要求他幾天要完成,但是他必須儘快回報。 洪委員孟楷:你連時間表都沒有辦法押?這是一個行政院長可以有辦法的…… 卓院長榮泰:我可以跟你說三天,你會相信嗎? 洪委員孟楷:那要幾天? 卓院長榮泰:但是我要相信…… 洪委員孟楷:要幾天、要幾天? 卓院長榮泰:我的部長要去處理,部長要跟我回報,今天不是在這裡用一個幾天,就代表一定要做到。 洪委員孟楷:院長、院長!這才是國人會覺得現在整個政府從上到下…… 卓院長榮泰:沒有! 洪委員孟楷:對付政敵數度風聲鶴唳…… 卓院長榮泰:我們昨天發表這樣的…… 洪委員孟楷:對付一般民眾的民生安全問題…… 卓院長榮泰:沒有,委員…… 洪委員孟楷:就是耍嘴皮,問你要幾天?回我說「三天」你會相信嗎? 卓院長榮泰:誰在耍嘴皮啊!我今天只要告訴你幾天,你就會滿意嗎?但是結果不一定做得到。 洪委員孟楷:莫名其妙! 卓院長榮泰:我必須有正確的數字啊! 洪委員孟楷:好,如果院長沒有辦法給國人一個清楚、明白交代的話,那就是院長的態度。再來,我的下一個問題,院長,在下個禮拜,5月20日就是就職兩週年,不管是總統、不管是您,都是兩週年。有沒有看到最新的民調,有看到其中民眾對於政府最不滿意議題的第一名嗎? 卓院長榮泰:早上委員有說過是打詐。 洪委員孟楷:是,對於打擊詐騙,有54%的民眾認為不滿意或是非常不滿意,也因此在去年的總質詢,本席也一樣提出來,希望法務部來研議,譬如看到新加坡跟我們也類似,因為他們用鞭刑來打擊詐騙,那個時候是說會廣納意見來做可行性評估。我想請教,到目前為止,以鞭刑入法來對付詐騙集團,政府的動作在哪裡? 卓院長榮泰:強力打詐是一回事,是否採用鞭刑,那是另外一種考量。政府現在每個禮拜會對打詐…… 洪委員孟楷:承諾廣納意見,有廣納了哪些意見? 卓院長榮泰:打詐的部分嗎? 洪委員孟楷:不是啦!是鞭刑。鞭刑入法當時承諾會廣納意見,我想請教廣納了哪些意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的委員有提出來,的確是有經過充分的討論,這部分是採比較保留的意見,因為這的確違反禁止……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小組有幾個人? 鄭部長銘謙:我這邊沒有小組會議的資料。 洪委員孟楷:你沒有小組資料,所以也不是你去開會嘛!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不是主席,但是會議…… 洪委員孟楷:來看一下民意調查的部分,有七成的民眾認為應該引進鞭刑,有八成六的民眾認為詐騙的刑責太輕。本席想要請教,我現在不期不待,因為說實在話,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都可以讓行政院院長用違法的不副署或是不執行來處理,所以如果有人說那你們藍白就趕快三讀立法通過,但行政院就是這種態度不執行,沒辦法啊!所以本席提出另外的想法,用直接民意,也因此我們會提出鞭刑打詐公投。那想請教,到時候我們是正方,政府部門可能是反方,政府部門立場是什麼?針對這個議題,不要拖延時間!你是怎樣,想把時間拖延完就不要回答這題! 鄭部長銘謙:沒有,跟委員報告,我想我必須要補充,這是違反兩公約,兩公約…… 洪委員孟楷:反方的政府立場就是行政院長的立場嗎?不敢回答? 主席:謝謝洪委員。 洪委員孟楷:到最後行政院長當機了幾分鐘,不回答這個議題。 卓院長榮泰:部長已經回答你了! 洪委員孟楷:想把時間給拖完。 卓院長榮泰:部長已經回答你了。 洪委員孟楷:所以以後就讓部長來當院長就好了啊!幹嘛要有院長?法務部部長就可以陞任院長啦! 主席:謝謝洪委員。 下一位我們請王世堅委員質詢。 王委員世堅:(15時10分)謝謝主席,我請卓榮泰院長。 主席:請卓院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王委員好。 王委員世堅:卓院長辛苦了。 卓院長榮泰:不會。 王委員世堅:我今天要送你壓力鍋,因為你和你的執政團隊頂著我們社會的期待還有朝野的壓力,我希望你能夠抵抗高壓,就像這個壓力鍋能夠承受住高壓,才能夠燉出好的食物給我們國民大眾,所以我送你這個壓力鍋,讓你放在辦公室,期許你自己要能夠承受壓力,為我們國民燉出好的料理。 卓院長榮泰:壓力鍋適當的時間要解壓、紓壓,要把蓋子打開。 王委員世堅:那就看你什麼時候打開它。 卓院長榮泰:謝謝委員。 王委員世堅:院長,再來我就事論事,這禮拜一到禮拜五由行政院主辦、法務部承辦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審查會,簡單講就是兩公約。 卓院長榮泰:對。 王委員世堅:兩公約要幹什麼?兩公約就是要求締約國要廢除死刑,就這麼簡單,這是從馬英九前總統,當時他起了個頭,但是因為他已經卸任了,我就不再批評他了,起了個頭以後,我們每一朝政府變成說非得要做,就配合配合做一做,可是我覺得很奇怪的有這幾點:第一點,院長,我們臺灣不是締約國,我們也沒能加入聯合國,那我們跟著瞎起鬨幹什麼呢? 第二點,就算締約的國家也有50國以上,他們都還維持死刑,裡面都是超級大國,包括美國、日本、中國,他們通通維持死刑。 第三點,很奇怪,來參加的這些所謂國際上人權專家學者們,他們每一位竟然在上場演講的時候,他們都說他們是以個人身分來的,他們不代表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來的。奇怪,那我們要他來幹什麼?不是說國際審查會議嗎?然後來這邊講一些不著邊際、高來高去的話,讓我真的搞不懂。既然他們愛玩這一些、愛講這一些,我想聽聽就好,以後不要再這樣子了。為什麼?這幾天的會議中,只有法務部講了人話。檢察司去參加會議,在裡面報告說,最近兩年來,我們臺灣、我們國內從原本的八成民意主張死刑,一直提高到九成三支持死刑。法務部檢察司做了3,569份的民意調查,誤差率不到1%、不到1%。九成三的民意就是現在我們臺灣的民意,是這麼沸騰地主張要維持死刑,所以我就不懂,為什麼……奇怪!你看這些人權學者,我說他們就會講一些高來高去的話。很奇怪,他們在會中都強調加害人的人權,奇怪,那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被害人的人權已經嚴重被加害人剝奪了,所以我們臺灣的司法不必幫這些被害人討回公道嗎? 院長,我具體講,我希望以後不要再讓這樣莫名其妙的、所謂的國際審查會由我們臺灣來主辦!這次我們花了1,015萬,是我們主動去邀請來的,我覺得犯不著。既是前朝馬英九他們犯的錯誤,我們就應該順應民意來做修正,不要再犯這個錯誤,可不可以? 卓院長榮泰:報告委員,中華民國臺灣在外交上的處境非常艱苦,所以我們採多元、多角度的,跟國際各項組織在做接觸。您剛剛談到這幾位兩公約的審查委員,包括公政會主席、社經文主席以及幾位審查委員來臺灣所說的,並不僅限於死刑存廢的問題上,他們對人權、工作權跟其他一些社會經濟文化的基本權利都有涉獵,我們希望這部分能跟他們多多學習…… 王委員世堅:院長,我覺得我們不必在這邊抬槓了,兩公約最主要就是針對廢除死刑。但你去看看外面,那麼多受害者的遺族、家屬在那邊椎心泣血,我覺得不要再讓這種場面出現了! 卓院長榮泰:第二個,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去年實行…… 王委員世堅:我們臺灣的人權總結來講…… 卓院長榮泰:臺灣不是一個廢死的國家…… 王委員世堅:在全世界我們是前段班…… 卓院長榮泰:但我們不是一個廢死的國家,我們刑法上是有死刑的,我們是有執行的,去年我們是有執行的。 王委員世堅:好,我就回到死刑。法務部做了這個調查顯示,有九成三的社會大眾支持死刑。我認為九成三的社會大眾支持死刑,這就是社會共識! 卓院長榮泰:是,所以我們在憲判…… 王委員世堅:如果違反社會共識,院長,違反社會共識的就叫做歪理! 卓院長榮泰:我們在社會共識底下,我們必須依照憲判的意旨來做…… 王委員世堅:當這些廢死團體,不管國內、國外,他們講這些歪理的時候……你知道他們為什麼廢死?他們說因為死刑不可以回復,而且這些死刑犯中有很多錯假冤、屈打成招。當他們……部長,你也在現場,當他們講這些胡說八道的歪理時,我認為我們政府、法務部就應該站出來提出反駁、嚴重聲明、以正視聽,不是嗎?我請問,這36件死刑案,哪一件是錯假冤案?部長,你現在就可以回答我啊!我舉幾個例子,這些都是最嚴重的犯罪情節喔!在公共場所殺人案的,有多名見證人,人證、事證、物證都有的,林旺仁、彭建源、陳文魁,案發時間有2000年、2004年,有的在2009年都判刑確定了,彭建源卡拉OK縱火案造成5人死亡,林旺仁基隆卡拉OK縱火案造成5人死亡、8人受傷,這一系列下來的每一件,你可以去看這36件。部長,我們的總長已經有針對5件提出非常上訴,有一位在獄中死亡,扣除這6位還有30位,你們遲遲沒有給我們答復,沒有給社會答復!院長,執行死刑是行政院跟法務部的職責耶,你們責無旁貸,要還給社會、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不是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在我任內,去年1月16號有執行一位黃姓死刑犯,因為…… 王委員世堅:一位而已啊!這個我上會期質詢過了嘛!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是這樣,我跟委員報告,請你要聽我講。 王委員世堅:嗯。 鄭部長銘謙:因為現在最高檢察署在審核,目前有31位的……因為有審核,有5位已經提非常上訴了,按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意旨,我們再度來檢視這些已經判刑確定的死刑犯是不是有合乎到憲判意旨所講的一些訴訟程序的問題,目前是由最高檢察署在審核,已經審核5件,並且已經提出非常上訴,另外還有31件還在嚴謹的審核中。另外還有一個是我們必須要等司法救濟程序的完畢,因為這裡面還要合乎到執行死刑規則及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現在還在進行這些的司法救濟程序,等到這些程序審查完畢…… 王委員世堅:劉華崑殺害人家母親,並吊死他6歲的幼子…… 鄭部長銘謙:這個審核完畢之後就會移送到法務部,法務部會依法來處理。 王委員世堅:蕭新財殺警案,他殺了兩位警察;王柏英也是預謀奪槍殺警,這些都已經侵犯到我們公權力的執行者警察,結果還是放著,其他更是,這些哪一件…… 卓院長榮泰:委員應該跟我們都…… 王委員世堅:哪一件不是罪大惡極、罪證確鑿、罪無可逭?你告訴我! 卓院長榮泰:委員應該跟我們都清楚憲判的程序,一、二審都必須有一定的程序,而且他在行為時、審判時,到最後要執行時,他個人的精神狀態都要有一定的檢驗,這個都必須是現在依照憲判意旨…… 王委員世堅:精神狀態這個我們提過啦,精神狀態這個不要提,照說要以案發當時的精神鑑定為主啦! 卓院長榮泰:是,很多人這麼主張。 王委員世堅:結果你們在刻意的掩飾他們…… 卓院長榮泰:很多人這麼主張,但是憲判判下來就不是這個樣子,也造成我們在執行上很大很大的挑戰…… 王委員世堅:我就以部長剛才講還在嚴謹的審理來說,這36件還剩30件,因為有5件非常上訴嘛,1件是犯罪人自己在獄中死亡…… 鄭部長銘謙:目前是31件。 王委員世堅:31件裡面有一位已經死亡,你回去查一下就知道。我現在再講另外一個問題,因為這樣……部長,你也很清楚,這是我們有史以來最高的離職率,去年新北地檢署有10位檢察官離職,而前年依照你們的統計,檢察官一個月要新收113件案子,平均一天要收5到6件,還不包括已經在他手上要辦的案子,要開庭、要寫文書、要延押、要到現場等等,還有最大的原因是因為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今年光1到3月我們新收案件18萬件,裡面就有6萬件是詐欺案,詐欺案又特別難辦,地點、總部設在國外,要透過剛剛講的LINE、Meta等這些公司去幫我們蒐證,所以結論是民眾的公道都得不到、都一直拖延,民事案件審理要186天,刑事案件要131天。勞動部更天才,院長,這個你要處理一下,勞動部竟然還發一個文給司法院跟法務部,要求他們安排庭期的時候不要過度密集,為什麼?以免律師過勞。天啊!難怪現在那麼多檢察官、書記官、法官想要轉任律師,勞動部說避免律師過勞,院長、部長也都知道,在司法的審判當中,律師、法官、檢察官是一樣的辛苦,不是這樣子嗎?怎麼可以厚此薄彼,勞動部竟然發了這樣的文!所以院長,我希望你跟勞動部講清楚,要嘛就比照律師,跟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也這麼說,但是我們的法院、檢察署有辦法這樣子嗎?都已經有那麼多的新收案件辦不完,我剛剛跟你說的,一位檢察官一個月的新收案件是113件,等於是每一位檢察官每一天新收案件5到6件。所以這個部分,希望在下會期我總質詢前,你們要提出完善的……看看用什麼樣的方式留住我們的檢察官、書記官,我們法界的這些菁英,比方說我們是不是提高薪資待遇、增加員額,希望可以留住人才、補充人才,這樣才能幫我們社會大眾討回公義。 卓院長榮泰:這部分部長非常的盡力在為檢察官的權益在做爭取,行政院也會合理的來支持。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 王委員世堅:也請部長去跟勞動部長講一下,要他們「差不多一點」啦,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卓院長。 楊曜委員、林月琴委員之質詢以書面提出,請行政院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壹、澎湖公教地域加給年資加成全面提升至30%,應就公教服務於當地之累計年資,一年乘以2%核實計算年資加成,以維護澎湖公教離島加給之公平正義。 問題: (一)依行政院人事總處說明,澎湖公教人員服務於第一級、第二級離島者(年資加成原本上限各為10%、20%),在30%新制實施後,需在服務滿一年才能增加2%的年資加成;以服務在第一級離島為例,服務滿15年跟服務滿5年之公教人員,年資加成都在2027年7月調整為12%。本席認為依照行政院目前的作法,將對澎湖地域加給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正義。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教師待遇條例第16條規定,法規授權訂定公教人員之地域加給發給標準,根據「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4對年資加成計算之規定「每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有關澎湖縣各級地區年資加成將全數調為30%,僅是給與額度之調整;行政院應依法律規定,核實併計公教人員於澎湖縣各級地區服務之年資進行計算,例如於馬公本島服務10年,即有20%之年資加成,公教人員的年資是累計的,在同一個地區服務年資當然也是累計,法規如有變更時應適用最有利當事人的法規,行政院要落實澎湖地區地域加給的公平正義,就必須依照每個公教人員在澎湖縣各地區服務的年資,如數計算年資加成。 (三)公教人員之薪俸在學理上有俸給法定原則,公教人員俸給應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及其法規授權命令之訂定,但不包括行政規則及解釋。且公教人員於澎湖地區服務之年資,屬客觀存在之服務事實,亦為法律所承認之身分年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解釋「澎湖公教人員已達10%、20%之高限者,於30%新制實施後,仍應以原高限為發給基準,嗣後再按其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俸額加2%計給至修正後之高限為止」,此行政解釋不僅不符學理之原則,更將公教人員「既有之勞務貢獻」與「政策發布時點」做不當連結,變相剝奪公教人員受保障之年資權利,顯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15條之規定。 (四)本席嚴正要求行政院於澎湖地域加給年資加成提高30%實施之日起,應核實採認服務年資,給予澎湖縣公教人員應有的年資加成。此外,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不得另外訂定不利澎湖公教人員之發給標準,如於調升年資加成上限後,制定該表實施日期,才能讓所有在澎湖縣服務之公教人員得以受惠,落實澎湖公教人員地域加給之公平正義。 貳、職業軍人年資加成何時才能實施? 問題:本席認為,在同在澎湖縣行政區域內,為國家服務人民的公務人員,無論是公務員或是職業軍人,待遇應該一致,因為無論是交通便利性等因素,在澎湖縣服務的公務人員,面臨的狀況都一樣,更何況,職業軍人肩負著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尤其是,澎湖擔當第一線防衛國家的任務,國家更應該照顧軍人,穩定軍心,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澎湖縣服務的公職人員,有年資加成,但職業軍人卻無,因為行政院所核定的「國軍地域加給表」並無年資加成,這個問題,歷年來,我已經與國防部、人事總處討論許久,我也多次要求行政院,盡速完成在澎湖服務的軍職人員離島加給年資加成30%的法制作業,以落實澎湖地區軍職人員的公平正義,請問行政院,職業軍人年資加成何時才能實施? 委員林月琴書面質詢: 1150515司法書面總質詢─司法少年轉向面臨困境 [image: image1.png] 有請司法院 [image: image2.png] 我想請教司法院,目前少年調查保護官的工作負荷評估,司法院主要還是以「案件數」作為核心計算標準。可是現在實務現場,調保官真正花時間的,早就不只是開庭、寫報告而已。尤其很多高關懷少年案件,背後牽涉教育、社政、衛政、警政,甚至醫療與心理資源,調保官平常有需要就會開跨網絡聯繫會議。司法院目前特別重視與地方政府首長共同召開的二級聯繫會議。但問題是,第一線平時其實就已經在持續召開跨網絡聯繫會議,很多個案問題也早就在第一線完成協調與處理。如果每個案件還要再往上層層召開二級聯繫會議,不但容易疊床架屋,也會讓第一線人員花更多時間在重複開會,而不是實際處理少年問題。 司法院目前對調保官工作負荷的計算,有沒有把跨網絡協調、資源整合、會議聯繫等實際行政工時納入?還是仍然只看案件量? 現在很多少年案件只要涉及跨單位,就層層開會,但其實不少案件基層已能處理,卻還要重複協調、重複開會,導致第一線花很多時間跑會議,真正陪伴少年與追蹤個案的時間反而被壓縮。司法院有沒有考慮建立「分級會議機制」?讓基層可處理的案件留在第一線,只有重大風險、跨縣市或系統失靈案件,才進入高層平台處理,避免變成「一直在開會,卻沒有時間處理少年」? [image: image3.png] 我要請教,目前少年從矯正學校出來後,如果法院裁定「免除保護處分」,實務上是不是就不需要再向保護官報到?但如果是「停止保護處分」,還是有後續追蹤與報到機制。問題是,很多孩子出校後,本來就處在高風險與不穩定狀態,實務上常常連第一時間離校了,外面的社工系統都還不知道。尤其現在有些案件一旦「免除保護處分」,逆境少年服務社工根本接不到通知、也追不到人,孩子離開矯正學校後就直接從制度裡消失了。沒有保護官追蹤、孩子也未必願意主動配合社工,等於支持系統瞬間中斷。 我想請問司法院,目前對於少年出校後的轉銜通知,有沒有同時通知轉銜的機構,這些通知到底有確實做到? [image: image4.png] 少事法修法後,我們強調多系統介入,但現在第一線的情況卻是:司法、教育、社政、警政各彈各的調,橫向聯繫根本「只有公文、沒有實質合作」!各單位現在是「平行運作」,你有你的紀錄、我有我的評估,資訊不交換、目標不一致。這導致了兩個嚴重後果:第一,服務重複,浪費公帑;第二,資源錯置,真正需要銜接的縫隙沒人補。少年在各個系統間流轉,卻像是在行政迷宮裡打轉。 請問司法院:什麼時候能建立一套「系統化的行動協作機制」?不要再讓資訊碎片化。請部會在一個月內提出,如何整合各系統對同一案主的「處遇目標設定」,別讓行政上的斷層,成為少年復歸社會的絆腳石! 我想請教,司法院是否應該主動擔任跨系統資料整合的發動機關,由中央帶頭建立整合與協調機制,而不是讓第一線各自為政、各做各的,導致少年處遇資訊無法有效銜接? [image: image5.png] 我也想進一步請教,目前許多法院法官與調查保護官,其實並不是社政、教育或心理專業出身,對地方社區資源的熟悉程度、以及跨網絡單位之間的協調分工能力,往往還是需要透過實務慢慢累積。但現在的問題是,真正有效的學習方式,往往是透過參與實際個案的跨網絡聯繫會議,了解不同單位怎麼分工、怎麼協調、遇到衝突時如何處理,才能慢慢建立經驗與判斷能力。可是目前實務上,與個案無直接關係的人員是否適合參與會議,圈內一直都有不同意見。結果變成很多新進調保官或法官,平常只能靠調保室內部傳閱資料、口耳相傳,或事後聽同仁分享,學習其實非常有限,也缺乏系統化經驗傳承。 我想請問司法院,目前對於調保官跨網絡協調能力的培訓,到底有沒有完整規劃?除了書面研習之外,有沒有建立更具體的實務學習機制? 我想請教,少保(調)官本身就有保密義務,司法院是否能在兼顧個案保密前提下,建立觀摩、案例研討或去識別化經驗分享機制,讓第一線人員能累積跨網絡協調經驗,而不是只能靠自己慢慢摸索? [image: image6.png] 秘書長、廳長。我們常說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修復」與「自新」。但現在第一線反應最慘烈的情況是:當一個少年處遇期滿,但他原本的家就是家庭支持缺乏,例如家裡本身父母就吸毒、或是詐欺犯,或者是家庭功能完全崩潰。這時候,我們法院的處遇結束、或是過渡性教育結束,孩子只能被「丟回」那個讓他失敗的環境。這不是「重獲自由」,這是「重回地獄」。請問司法院,對於這些「無家可歸」或「有家歸不得」的少年,除了結案,我們司法體系的責任到哪裡為止? [image: image7.png] 我想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少年事件過渡性教育措施作業要點》第三點所謂「具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以及據此進入過渡性教育措施的判斷基準請教。實務上這個「之虞」並非已經發生的具體行為,而是經由聯繫會議、資源會議或跨單位評估後形成的風險判斷,再由少年調查(保護)官衡酌提出意見,最終作為法院裁定是否進入具有住宿、生活管理與一定限制的過渡性教育依據;但這樣的設計,已經涉及對非自願少年的人身自由限制邊界問題。 因此我想集中請教兩個問題: 第一,「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在實務上究竟是以哪些具體標準或證據強度來判斷?是行為紀錄、心理評估、同儕風險,還是跨單位會議的綜合主觀判斷即可成立,是否存在最低證明門檻以避免過度擴張解釋? 第二,當少年是非自願進入過渡性教育,且其基礎僅建立在風險推估而非既存違法行為時,現行制度如何確保其程序保障與人身自由限制符合比例原則,包括少年是否具備實質異議權、法院審查是否足以對抗行政式風險評估,避免該措施在實務上滑向實質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 [image: image8.png] 所以我建議司法院 > 建立「分級會議機制」並納入跨網絡工時評估 > 建立少年出校後的「強制轉銜通知與追蹤機制」 > 由司法院主責建立「跨系統協作與培訓平台」 > 建立過渡性教育一致標準 請問法務部 [image: image9.png] 部長,我想請問,少年矯正學校的政策,難道是換一個校長就能變一套做法嗎?最近我接到反映,有矯正學校換了校長後,對長期進場協助「家庭修復」的逆境社工態度消極,甚至回覆「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這種行政上的斷層,直接阻斷了少年與原生家庭修復關係的機會。我要強調:照顧少年不能只做到「圍牆內」的管教,更要做到「圍牆外」的銜接。如果校方將家庭修復視為可有可無的「選配」,甚至阻礙外部資源進場,少年出校後無家可歸或關係崩解,最後高機率還是會回到矯正體系,這難道是我們要的教育成效嗎? 部長,請問是否願意立刻清查各矯正學校目前對「外部社工進場協助家庭支持」的配合現況,並建立制度化流程,避免少年的復歸支持因校長更換就中斷? 主席:下一位請許忠信委員質詢。 許委員忠信:(15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有請卓院長跟鄭部長。 主席:請卓院長、鄭部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許委員好。 許委員忠信:院長好。 卓院長榮泰:恭喜許委員,我很珍惜跟您在這裡對話,我們一起來討論國家的大事,謝謝。 許委員忠信:我剛才聽了前兩位委員對院長跟部長的質詢,跟我的風格不一樣,我等一下會講兩個笑話,請院長跟部長要仔細聽。 卓院長榮泰:好。 許委員忠信:我個人在柯前主席被搜索的時候,就一直在懷疑是憑什麼證據去聲請到搜索票的,後來柯主席被起訴以後,我去看那些證據,都是柯主席被搜索以後取得的證據,所以很顯然去搜索柯主席的時候,並沒有合理懷疑的證據。 我要問一個公平性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在擔任第8屆立委的時候,有一件事情院長跟部長不知道,有一天,蘇震清委員找了李恆隆董事長來找我,到我的辦公室,李恆隆董事長拿了一個判決書給我看,他說:委員,我受到冤屈,我所投資的太流被徐旭東增資,結果那個增資是偽造的,判決也已經確定了,結果徐旭東仍然是SOGO的董事長。他希望我能夠替他申冤。我從事立法委員工作有兩個原則:第一個是公益,我做;第二個是私益如果受委屈,我服務,但如果是私益但卻想要好還要更好的,對不起,我沒有時間。所以我跟李恆隆及蘇震清委員報告說,我在成大教公司法沒有錯,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為什麼會採實質審查?那為什麼我們經濟部會用形式審查?我把這個條文從德國法怎麼樣到日本法,那日本的行政官因為不像德國有登記法官,所以他沒辦法實質審查,只能用形式審查,而我國經濟部也就是採日本形式審查的制度,因為現在公司的登記案件太多。 我個人只要是法律問題,你來跟我討論,我絕對提供服務,因為你也是算我的選民。那一年第8屆立委的時候,我記得大概是過年的期間,我收到了蘇震清委員送來了一箱屏東的黑珍珠蓮霧。黑珍珠蓮霧我吃完以後覺得非常好吃,我整個箱子翻遍了,幾乎翻透底了,裡面沒有錢。裡面沒有錢,所以院長你也知道要笑喔。 後來到第9屆立委的時候,徐永明、陳唐山幾個委員被搜索,就是太流的案件,因為涉嫌去施壓經濟部要修改,要改變徐旭東董事長的名稱。這件事情發生後,我那時候才說,喔,原來我當時吃的那一箱黑珍珠蓮霧是叫做「自由的滋味」,我如果收到幾萬塊,我下次就是被搜索了。 但是各位,陳唐山被搜索,後來沒罪也沒起訴,徐永明也被搜索,但是各位,你看當時李恆隆在北機組的訊問筆錄,這個筆錄怎麼流出來我不知道,網路上可以找得到,但是非法律人讀不懂,那我讀懂了。 筆錄裡面提到三次剛當選的臺南市長黃偉哲,第一次講說大咖的黃偉哲;然後第二次講到黃偉哲包括蘇震清,所以蘇震清是被包括的,黃偉哲是在蘇震清之前,黃偉哲包括蘇震清在跑就是跑這一條;然後第三次講到黃偉哲收他100萬。 我當時沒有立法委員的身分,我開記者會把這個事實打出來,我認為這個應該要調查,到現在也沒有人在跟我起訴說我誣告、說我誣賴他,沒有!我現在有言論免責權,我今天要來請教院長,柯文哲主席沒有證據就被搜索,而黃偉哲的證據這麼明確卻沒有搜索,這樣公平嗎?我們的執法這樣公平嗎? 卓院長榮泰:抱歉,委員,我們在這裡,照道理講,不應該談論一個個案的內容,而且委員談的那幾件事情牽扯到的多位當事人,現在都還在社會上,會受到公評…… 許委員忠信:院長,這是公平性的問題,這是公平性…… 卓院長榮泰:如果真的有事證,那應該委員可以循正常的管道……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院長會這麼回答我,所以我的簡報已經寫明這個並非「上樑不正下樑歪」,這個不是因為上樑不正下樑歪。這是因為我們身為總統、行政院長,「吐辭為經舉足為法,君人者導民以正軌,不軌不物百官象之」,所以檢察官會在兩個個案這樣不公平的處理,那表示這是上面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要導民以正軌,所以我今天來這裡質詢。院長,您的答案…… 卓院長榮泰:檢察官的作為並不是上面的問題,現在檢察官都是獨立在偵辦案件,他有發現真實的責任跟權力。 許委員忠信:我也知道院長會講這個問題,等一下我們會講檢察一體的問題,檢察一體的問題…… 卓院長榮泰:那是人事司法上的行政的議題,那不是辦案間接司法的議題。 許委員忠信:這兩個案子很顯然在處理上非常不公平,一個沒有證據卻搜索,另一個這麼明確的證據卻沒有搜索,所以這個對國人而言沒辦法接受。 鄭部長銘謙:委員,這個個案的問題,我們是尊重辦案單位跟法院的決定,而且檢察官要聲請搜索,這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核。 許委員忠信:是,沒錯。 鄭部長銘謙:我們不是承辦人,對於兩個個案,我也不是那麼清楚這些個案裡面的證據、法官審酌的標準。 許委員忠信:所以這表示這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 鄭部長銘謙:不過我相信……因為個案也不能夠比較,沒有說A案跟B案是一樣的,沒有相同的案例,而且每個案件的案情也不同、證據不同,沒辦法去做A案跟B案的比較,而且這個最重要就是有經過法院的審核。 許委員忠信:我知道,但是你們要聲請搜索票…… 鄭部長銘謙:因為委員你也是法律的專家…… 許委員忠信:你要聲請搜索票……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個不是說哪一個單位辦案獨斷,這個是經過法院的審核。 許委員忠信:要聲請搜索票要有合理懷疑,不是嗎? 鄭部長銘謙:尊重法院……所以我們相信法院的公正,依照法律的確信,然後針對個案來做一個具體的核票的……我想這就是一個制衡的作用。委員你是老師、你是法律系的老師,我想你應該很清楚,每個個案都不同,而且你說個案跟通例,我想我們是在討論通案、通例的事情,我們討論那個理論的問題,我們不要去討論個案,因為個案,我們不是承辦人,我沒辦法就個案的…… 許委員忠信:這是一個制度性、公平性的問題。 鄭部長銘謙:所以個案不是一個……如果從個案裡面去討論出一個通案、一個通則,那我們可以來討論。 許委員忠信:那表示說在通則上,我們法務部在這裡有檢察一體的問題,等一下我會談。兩位都是我法學的前輩,我雖然頭髮比各位白。 卓院長榮泰:不敢、不敢。 許委員忠信:我頭髮這麼白,各位如果看我第8屆立委進來的時候,我的頭髮是黑色的,我當兩年立委以後頭髮變白。我第一次進立法院就碰到會計法修正案,我一個人擋這個會計法修正案,後來我們同仁有被判刑3年6個月入獄,是因為我一個人擋下來。我為什麼這麼堅持法律?各位,我要講第二個笑話,我不可能在非法律系之人的前面,讓我們法律人來丟臉,因為我受恩於法律人對我的照顧,我自己是臺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畢業,我本來是想要當顧維鈞、蔣廷黻這種外交官,但是我去考外交特考的時候,別人是不去考叫做逃兵,我是被外交部以國文不及格不予錄取,所以我也是「淘兵」,只是我的「淘」是被淘汰的「淘」,所以我對法律人有一份很深的感情,對法律有非常執著的厚愛,所以我絕對不會為了要羞辱各位,或是今天為了上媒體來講一些不公平的話。偵查真的要公平,不然你沒辦法服眾。剛才兩位長輩提到通案的問題,各位,這個就是檢察一體的問題,因為院長您要做的答復,我已經預測到,所以我的手板也不是剛才做的,檢察一體的問題,我要來質詢,部長、院長會答什麼話,我大概有一個預測。關於檢察一體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檢察總長全國指揮調度、相同的標準,檢察總長對我們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一日或缺,我們都了解,他是獨任制,跟NCC委員、跟公平會委員、跟我們其他的委員,以及考試院、監察院、其他不是行政院體系的,他們不同在於檢察總長的人事權如果經過本院、立法院加以否決,這個人還適合來代理檢察總長嗎?也就是我們的徐總長、現在的徐檢察總長,現在他的代理這樣合理嗎?他會不會架空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當然很可惜總長人選沒有經過大院的同意,但是現在代理的他是以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身分代理。 許委員忠信:您的答案也被我抓到了,這個是處務規程的內部行政規則,對外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不適合總統用這個條文…… 鄭部長銘謙:這個代理有報請總統指定代理人。 許委員忠信:這個條文不適合……總統不能根據這個條文。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而且這是循例辦理的! 許委員忠信:沒有,這個循例…… 鄭部長銘謙:循例! 許委員忠信:你一循例,我們立法院被架空了,不是嗎? 鄭部長銘謙:沒有,以前檢察總長出缺有循例辦理,在2010年,當時候的檢察總長陳聰明檢察總長辭職,所以就有曾勇夫和林偕得主任檢察官兩位代理總長,他們代理時候的法定職權全部都是運作如常。 許委員忠信:部長…… 鄭部長銘謙:另外還有在2014年檢察總長也出缺,也是由林偕得主任檢察官代理,也提了五十幾件非常上訴,所以前後總共提了一百多件,他的職權行使都經過最高法院的肯認,而且這是在馬前總統那時候指定的曾勇夫和林偕得主任檢察官代理,我們這次的代理是循例辦理! 許委員忠信:部長,這是惡例,也就是要被推翻的前例,不能夠再繼續,因為我們根據法院組織法…… 鄭部長銘謙:一定要指定代理,沒有代理,最高檢察署沒辦法運作,我們人民的訴訟權……委員,你是法律專家,我們人民的訴訟權、我們人民的權利要擺在最前面…… 許委員忠信:我完全清楚! 鄭部長銘謙:這才是最重要的,憲法是規定人民的訴訟權要保障,所以我們指定代理人踐行最高檢察總長的職權,這個是非常合理的!我想不管是哪一個政黨碰到這種情形,都是會指定代理來執行這些檢察總長的職權。 卓院長榮泰:部長說的這個就是重點,人民的權利一日沒有檢察總長,非常上訴要怎麼提?這是人民的基本權。 許委員忠信:我剛才也講過,檢察總長不可一日或缺。 鄭部長銘謙:我們心中要有人民,人民的訴訟權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上次代理期間就有提起一百多件非常上訴案件,我相信徐代理檢察總長會踐行檢察總長的職權為人民服務! 許委員忠信:我們的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檢察總長如果出缺不能視事,這時候總統應該要三個月內提名人選到立法院尋求通過,所以第六十六條並沒有明文禁止指定代理人,但是也沒有明文同意。所以我就從法理上來請教兩位,如果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可以長期的代理…… 鄭部長銘謙:我們才代理一個禮拜。 許委員忠信:之前!之前有過很久的。部長你覺得也不能夠太久,對不對?所以一個禮拜是不能太久? 鄭部長銘謙:委員說代理太久,我是跟委員說是5月8號才開始代理,今天是5月15號,所以才代理了一個禮拜。 許委員忠信: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提到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是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的情形,那是一個情形,而這個有沒有包括任滿結束因為人事同意權沒有通過?是有這樣,我想以委員你法律上的高度跟你的學問,我相信你可以知道這是不是一個法律上……這是沒有規定的,所以這個我們可以研究,但是我相信你用一個禮拜就要討論這個問題,我認為是…… 許委員忠信:所以我剛才說不可一日或缺,而您的答案我已經預估到你會這麼講!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答案你當然清楚,我相信法律上沒有這麼明文規定他可以代理多久…… 許委員忠信:部長,你能不能給國人一個…… 鄭部長銘謙:我也希望大院能夠審核同意人事案,我們提名徐代理長檢察總長是因為他在我們檢察業界的聲譽非常好,他的專業能力、他的品格操守、他的學歷經歷…… 許委員忠信:部長,我對您講話是非常客氣! 鄭部長銘謙:他是非常傑出的,所以我必須要做一個……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做一個說明。 卓院長榮泰:我也請委員理解一件事情,包括NCC跟中選會的委員,行政院也提出了人選,大部分都被否決了,所以我剛剛說我在檢討的是這些人為什麼被否決? 許委員忠信:本院都有實質審查。 卓院長榮泰:我要提出跟他們完全不一樣的人才有可能不被否決啊!現在我要提出一個跟他不一樣的人,要去找背景、學歷、經歷跟他完全不一樣的人,我是不考慮他們的政黨立場,但是來到立法院審查的時候,是用政黨立場在考慮他,我必須要做很多的考量,這是行政院的苦,我的困難在這裡。 許委員忠信:所以我們在檢察總長……部長有沒有辦法承諾一件事情? 鄭部長銘謙:以老師在法學上……大法官提名了兩次,全部都被否決掉。我相信這些提名大法官的人選,有蠻多人委員也都認識,他們的學問及風評以及在業界的崇高地位,以委員在法學上長久的觀察跟相處,我相信你應該很清楚,但是都很可惜。 許委員忠信:部長提到的大法官人選,我可以跟您保證其中有幾位非常的不適當…… 鄭部長銘謙:我想可以個別的…… 許委員忠信:這種情形我不想講。 鄭部長銘謙:他是全面……都沒有一個有過的,我想社會大眾都很清楚。 許委員忠信:我們回到正題來。 卓院長榮泰:不是幾個的問題啊。 鄭部長銘謙:因為大院要審核…… 許委員忠信:院長跟部長能不能給本席一個承諾,徐總長他代理的時間大概多久? 卓院長榮泰:總長人選的提出是由總統府方作業,部長…… 許委員忠信:法律規定三個月。 卓院長榮泰:部長跟行政院能夠善盡提醒,我們會提醒,但這是府方的作業。 許委員忠信:根據法律第四項規定,總統必須三個月內提出人選並經立法院通過。 卓院長榮泰:是。 許委員忠信:所以,是不是代理期間三個月就好? 卓院長榮泰:法律是如此規定,我想大家都清楚。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是因故…… 許委員忠信:法律是規定總統三個月內提出人選。 鄭部長銘謙:法律上是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我舉例,譬如因為他正好辭職,就像有辭職的前例或者是無法視事,譬如是不是有某些的事情…… 許委員忠信:部長,你發言沒有時間限制,我發言有時間限制,但是我覺得你講話比我…… 鄭部長銘謙:我來做些解釋,這件是任滿,任滿不是因故出缺。 許委員忠信:能不能承諾三個月內,代理期間在三個月內? 卓院長榮泰:法律的規定大家都清楚,但是規定的態樣不同,剛剛部長有說過態樣了,出缺和任滿不一樣。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法律沒有規定。 卓院長榮泰:態樣是不一樣的。 許委員忠信:總統要三個月內提名,結果代理超過三個月,合理嗎?我們認為總統應該在三個月內找出適當的人選,因此在三個月這段期間代理,不是嗎?法律的法理一定是這樣。 卓院長榮泰:能夠做到被提名當檢察總長,現在在法界服務的人也是寥寥可數,我們把最好的人選提出來,卻用一種到現在大家還不是很清楚的理由否決掉,所以總統跟我一樣都陷入到苦思──我們要怎麼提名下一位? 許委員忠信:院長,我對你的期待……中興大學老師的書籍我都讀了,所以您在這麼好的教育環境下學習,又受到賴總統非常的肯定,我相信您跟他做個報告,總統應該會同意,三個月可不可以? 卓院長榮泰:剛剛部長有說過態樣不一樣。 鄭部長銘謙:這不一樣。 卓院長榮泰: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但態樣不一樣,我們會跟總統提醒並討論這件事情,這並沒有錯。 許委員忠信:好,謝謝。接下來是第三題,因為我們都是法律人,我提出的都是法律問題,兩位也比較容易回答。有關不副署的問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副署權在第三十七條,總統要行政院院長副署才能夠公布法律,在增修條文之前,舊的第五十七條規定,如果覆議沒有通過,要辭職或應即接受;增修條文第三條只有應即接受,省去辭職兩個字。我學習法學以來,一直覺得要了解它,今天剛好院長跟部長都是法學界的前輩,我請教兩位,不副署就會變成法律可以不公布,立法院代表全國人民,是民意的表徵,變成只有一兩個人,一個人不副署,一個人不公布,全國2,300萬同胞選出的立法委員所通過的法律案就不能實施,這樣是一個民主的方式嗎? 卓院長榮泰:我常常說,包括提出覆議或者不副署,就行政院的立場來講都是被動的。在過去,行政院長必經立法院同意的那個時代,憲法的規定跟現在是不一樣的,現在把同意權拿掉之後,賦予行政院長在覆議之後他要接受,他就沒有其他的選項,但是憲法第三十七條所說的不副署,在憲法修正的時候並沒有被拿掉…… 許委員忠信:沒有。 卓院長榮泰:留下來就必定有它憲法上的作用,而不是形同具文,就是給行政院長,若是立法院通過的是一個違反憲法的,是一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財政紀律的,不經過民主程序討論的…… 許委員忠信:No!No!院長…… 卓院長榮泰:那行政院長就有這個權力!這個權力不是在制衡總統的,總統跟不須經過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長沒有所謂制衡的問題。 許委員忠信:院長提到這一點,很顯然違反了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 卓院長榮泰:對、對!就是立法院違反三權分立,侵犯行政權! 許委員忠信:沒有啦!你行政權…… 卓院長榮泰:替行政權編預算! 許委員忠信:行政權不可以壓迫立法權…… 卓院長榮泰:但立法院可以替行政權編預算嗎? 許委員忠信:法律案有沒有違憲的問題可以聲請釋憲,那是司法權;行政院要不要副署,這是行政權;本院要不要立法,是立法權。那是三權分立…… 卓院長榮泰:立法權不能來侵犯行政權啦! 許委員忠信:沒有啦!這個是這樣,有沒有違憲,要請大法官、憲法法庭解釋…… 卓院長榮泰:可是大法官被逼到很長一段時間不能作業啊! 許委員忠信:所以,院長…… 卓院長榮泰:這都是精心設計啊! 許委員忠信: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美國的國會山莊、美國的白宮有兩條路相連,一條叫做憲法大道、一條叫做獨立大道,憲法大道走到盡頭,你會看到美國司法部前面一個碑文寫著:Where law ends, tyranny begins.當你不遵守法律的時候,獨裁就會開始。 卓院長榮泰:委員,我實在是覺得遺憾,如果委員能夠在前兩年就進來,大概貴黨黨團不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因為你的法學素養跟他們是截然不同的! 許委員忠信:沒有、沒有、沒有,此言差矣! 卓院長榮泰:我覺得是這樣子。 許委員忠信:術業有專攻…… 卓院長榮泰:你必須勇敢承認,這是我們對你的尊敬! 許委員忠信:術業有專攻,我是外交的「淘兵」,我今天受惠於法律人,讓我讀政大法律研究所…… 卓院長榮泰:你應該在這裡撐起法律人的尊嚴!當行政權被侵犯的時候,如果行政院一點自保的能力都沒有,那五權憲法形同虛設!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不覺得今天兩位對我講話聲音比較大一點,我的聲音反而比較溫和? 卓院長榮泰:這不是大聲的問題,這是要讓你清楚我們對你的肯定,如果前兩年你在,大概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許委員忠信:辭職或應即接受,現在增修條文沒有「辭職」兩個字,那到底我們的法律是要我們怎麼處理呢?也就是說,你應即接受,沒有辭職的選項,到底增修條文是要我們來處理當時如果不接受辭職,現在是用什麼方式呢?我個人粗淺的看法是這樣子:也就是說,如果是沒有經過覆議的法律案,你不副署,這個時候你沒有明白違反憲法的要求,但是你使得總統沒辦法去公布法律,所以總統應該對你行政免職;但如果你是不副署覆議失敗的法律案,這種情形根據我們現在的增修條文第三條是要求應即接受,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就是要副署,你不副署就是違反增修條文第三條。 卓院長榮泰:覆議之後被否決的沒有不副署啊! 許委員忠信:沒有,你覆議…… 卓院長榮泰:覆議之後被否決的,我們接受,但是我同時可以提出釋憲,但是大法官這條路被擋住了,所以好幾次、已經8次覆議沒有成功…… 許委員忠信:院長,您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是因為覆議失敗就沒有副署嘛! 卓院長榮泰:覆議失敗? 許委員忠信:對。 卓院長榮泰:覆議失敗,接受,但我們可以提出大法官解釋,但是大法官的正常運作被長時間停止,所以8次的覆議都失敗,到最後逼不得已,我們在想如何確保行政權,到底憲法規定的行政院編列預算、立法院議決預算,這樣的權限能不能劃得很清楚? 許委員忠信:院長,我的理解是這樣,覆議失敗了,不副署,這個時候會變成你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覆議失敗,不副署…… 卓院長榮泰:沒有這樣的狀況。 許委員忠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要求覆議失敗應即接受,應即接受就是副署,你不副署就是違反「應即接受」的憲法增修條文。 卓院長榮泰:沒有,接受以後,我們是另外提出釋憲。 許委員忠信:釋憲必須…… 卓院長榮泰:我不副署的,就沒有提出覆議,沒有先覆議再不接受。 許委員忠信:院長,釋憲必須要公布以後才可以釋憲,法律還沒有公布,還不能釋憲。 卓院長榮泰:是啊!沒錯。 許委員忠信:我個人的解讀,當一個行政院長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的時候,他其實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一條遵守法令的義務,以及第二十三條要受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這個叫做司法免職,跟剛才行政免職不一樣,也就是一個行政院長沒有遵守應即接受,然後副署的憲法要求,總統應該要司法免職啊! 卓院長榮泰:我再請教委員,公務人員懲戒法,懲戒之後,是不是要送監察院? 許委員忠信:司法免職。 卓院長榮泰:是不是送監察院?要不要送監察院? 許委員忠信:因為院長是…… 卓院長榮泰:監察院的路,也被你們擋死了。 許委員忠信:行政院長是領有薪俸的公務人員,所以他適用公務人員懲戒法跟公務人員服務法,因為您領有薪俸。 卓院長榮泰:我另外一個遺憾是過去兩年委員不在,就這幾個案件,我們可以私下一一跟委員來對,副署的、不副署的;覆議的、不覆議的是怎麼樣的狀況。 許委員忠信:我已經幫院長整理出來了。 卓院長榮泰:我可以私下跟委員請教。 許委員忠信:這是我個人研究出來的答案,不是助理寫的,所以這個應該是司法免職,為什麼我們昨天要彈劾賴總統?就是因為他沒有對行政院長司法免職,所以才會提出一個彈劾案。 卓院長榮泰:你們要彈劾總統,罪名可以隨便你們安,沒有一條成立的。 許委員忠信:是這樣啦,院長,我們真的是一個法治國家…… 卓院長榮泰:是,是誰在破壞憲政體制…… 許委員忠信:我們從年輕開始學法律…… 卓院長榮泰:是誰在破壞憲政體制? 許委員忠信:為的就是一個法治長治久安,至於法律有沒有違憲,這個要大法官會議解釋。 鄭部長銘謙:就沒有辦法運作啊! 卓院長榮泰:大法官就被你們擋死了,監察院也被你們刪減預算、行政院也被你們侵害了,只有立法院獨大,是今天臺灣最大的敗筆。 主席:謝謝許委員。 報告院會,司法及法制組之質詢已詢答完畢,謝謝卓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答詢。現作以下決定:下次會議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之質詢。另外,5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時繼續開會,進行總統彈劾案事項。 現在休息。 休息(15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