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星期三)9時2分至17時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 (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八)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一)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十八)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等88案。 (一)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綜合詢答,僅詢答】 【第一(一○○)案及第二(八十八)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6月3日下午2時30分起及6月4日) (6月3日若上午議程尚未結束,待結束後接續召開)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答詢官員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齡玉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王厚誠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 教育部人事處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林淑敏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周道君 主席: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4時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王育敏  廖偉翔  蘇清泉  盧縣一   涂權吉  林淑芬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陳培瑜  賴惠員  楊瓊瓔  王安祥  葉元之  賴士葆  林倩綺  徐欣瑩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上午10時30分前) 部長 石崇良 (上午10時30分後) 政務次長 呂建德  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心理健康司 司長 陳柏熹  醫事司 專門委員 郭威中  國民健康署  (中午12時前) 副署長 魏璽倫 (中午12時後) 副署長 林莉茹  中央健康保險署  (中午12時前) 副署長 張禹斌 (中午12時後) 副署長 顏家瑞  社會及家庭署 簡任視察 魏子容  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高齡醫學暨 健康福祉研究中心  (上午11時後) 研究員 吳其炘 (上午11時前) 副研究員 鄭婉汝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司 副司長 王金蓉  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劉玉儀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何効鋼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 處長 林煌喬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宋雯倩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科長 魏瑞辰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簡任技正 王基洲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副組長 徐坤隆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 科長 莊明雄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楊石宇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組長 翁谷松  產業技術司 科長 陳佩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組長 陳瑞榮  證券期貨局 專門委員 陳湘琴  保險局 副組長 賴純青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 處長 劉峻正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 副處長 涂君怡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王瑞雯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處長 洪 玲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黃俊傑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通過復議案2項: 一、委員王正旭、楊曜、劉建國、陳瑩、林淑芬及黃秀芳等6人,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繼續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經復議通過,並另作決議為「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二、委員林淑芬、王正旭、陳瑩、楊曜、黃秀芳及劉建國等6人,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第五項環境管理署中關於表述15案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經復議通過,並另作決議如下: 提案編號 提案委員 修正後決議 277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3,000萬元 278 陳 瑩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刪減30萬元、凍結100萬元 279 王正旭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萬元 281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282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284 陳 瑩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06多元垃圾處理計畫 刪減30萬元、凍結100萬元 286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0萬元 300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0萬元 327 楊 曜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28 盧縣一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29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 330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 331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32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34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第277、286、300、327、331、332、334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3,000萬元 第281、282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第329、330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三、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王育敏【代表國民黨黨團】、邱慧洳【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林月琴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說明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邱鎮軍、王育敏、廖偉翔、蘇清泉、盧縣一、黃秀芳、林淑芬、王正旭、楊曜、陳培瑜、楊瓊瓔、林倩綺、劉建國、洪孟楷、王安祥及陳瑩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政務次長呂建德、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何効鋼、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楊石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司副司長王金蓉與勞動力發展署組長劉玉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林煌喬及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專門委員宋雯倩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涂權吉及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分上午、下午場次,上午議程為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88案。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兩部法一起說明,每位委員2分鐘。因為本次會議審查法案的委員提案版本眾多,我們請要提案說明的委員舉手,我再依舉手的順序逐一請委員上臺。也要跟各位委員說明,因為今天下午本委員會有另外安排勞動部預算審查的議程,為避免影響下午議程的進行,請各位委員在發言時務必要遵守發言時間,等一下我站起來就是要請你們停止了,請大家體諒、配合。 我們就照原來的提案順序好了,否則會造成一些困擾,請林淑芬委員說明。 林委員淑芬:各位,今天我提出了4項修法,分別涉及了性工法、就保法,這4案要回應的是,勞工在失業初期、育兒照顧還有親職假所得損失的支持以及流產後身心恢復,現行制度仍然不足的地方:第一個就是失業的給付期,我們希望14天的等待期縮短為7天。第二個,對育兒的照顧不能只停在子女3歲,我們希望可以延伸到8歲,因為我們需要親職假,父母並不是要長期離開職場,而是只需要短時間、可彈性使用的照顧,所以只有更彈性才會讓這些年輕的父母更想婚育。第三,親職假不能只有假,也要有津貼的支持,所以我們在修法裡面新增加了親職假津貼的規定,按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期間合併計算。第四,女性流產後,依法停止工作,也應該有明確的工資保障,所以我們希望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要給予5天的產假,而且也應該保障他的工資給付。謝謝。 主席:請張嘉郡委員。 張委員嘉郡:主席、各位同仁。少子化已經是臺灣迫在眉睫的國安危機,要有效鼓勵生育,建構一個生育友善的職場環境,絕對是重中之重。我身為兩個孩子的母親,非常能夠理解這些雙薪家庭全職爸媽的心情,勞工把孩子帶到公司附近托育,上下班順便接送,不僅能夠就近照顧,更能大幅減少通勤的負擔。 根據勞動部最新的調查,全臺灣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設置托兒服務或提供托兒措施的比例已經達到了78.3%,這顯示出大多數的雇主其實都非常願意營造友善育兒職場。本席要特別肯定勞動部的努力,今年剛剛修正了辦法,把每年補助的上限從50萬提高到100萬,這是非常正確的方向。 為了打破一些推動職場托育的關鍵阻力,嘉郡早在去年就率先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我主張只要雇主依照規定設置托兒設施,在扣除掉政府給予的法定經費補助之後,剩餘的實質支出金額,都可以直接從每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除。行政院也提出了版本,這是一個朝野高度共識,勢在必行的正確道路,請各位委員同仁共同支持,為我們辛苦的臺灣勞工拼出一個真正安心友善的育兒職場,謝謝各位。 主席: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立院同仁。今天本席所提出的兩個修法,分別是處理家庭照顧及友善職場、就業保險跟AI時代的技能培力,但其實這背後有一個共通的核心,就是我們的勞動制度必須要跟得上臺灣家庭型態、人口結構,以及產業環境的變化,我想這也是我們衛環委員會共同的希望,希望能夠給予所有的爸爸、媽媽,以及勞工朋友更多的支持,因此在性別平等工作法裡面我們提出,希望產假、育兒留職停薪、彈性工時,還有家庭照顧假,能夠更貼近真實生活的需求,但制度要推動,不能只是喊口號,也不能把所有的成本都推給企業,因此這次的修法同時設計了中央補助機制,讓雇主能夠先行給付,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另外,就業保險法其實最重要就是要回應AI人工智慧快速發展下的勞動市場變化。AI其實已經改變了非常多產業的工作內容以及技能需求,未來受影響的不只是低技術的工作,行政、設計、分析、客服、製造,都有可能因為AI的導入而重新分工,也因此明確AI技能的培力,以及產學合作跟轉職的支持,並且設定一定比例的經費專款專用。 我們希望透過這兩個修法,不是零散的增加假別,也不是單純的增加給付,希望能夠建立一套更完整的勞動安全網,從生育、育兒、照顧到失業、轉職、AI技能培力都能夠納入國家政策的視野。唯有讓勞工敢生敢養,顧得了家庭,也跟得上產業的變化,臺灣的勞動市場才會更穩定,家庭才會有韌性,國家的競爭力也才能夠真正的往前走,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們要來進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有就業保險法的修正,這個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我們知道現在少子化的問題非常的嚴重,去年整個出生的人數只達到10萬人,今年可能連10萬人都沒有,所以已經是國安危機,政府必須投入更多的預算來解決少子化的問題,因此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非常重要。 今天本席的版本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有四個重點:第一個,就是減時不減薪,導入遠距工作,現在勞動部也開始推動,我希望把年齡擴大到12歲,而且取消中小企業的門檻,讓政府提供代班人力營運補償,打造政府企業跟勞工的三贏。第二個,我們要鬆綁僵化的制度,新增彈性的親職假,雖然現在政府有所謂的育兒假,但是只有到6歲,我的主張是要到8歲以下,連國小低年級的孩子都可以請這樣的親職假,減輕家長的負擔。第三,我們現在的產假只有8週,目前勞動部延長到12週,但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是要到14週,所以這個部分我也主張至少要到14週,或者是委員主張的16週。第四個,我們希望企業可以設置更多的托兒設施,所以我們主張要加大免稅的誘因、直接入法,目前雖然勞動部有,但是並沒有明文入法,這個是我的版本。 另外在就保法的部分,本席跟國民黨黨團同時都主張最重要的是照顧不離職,我們希望可以發放家裡面有需要照顧老人的照顧津貼,每個月最高補助1萬塊,最長可以發給24個月的制度,真正實現照顧不離職,敬請大家共同來支持,謝謝。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下一位請黃捷委員說明。 黃委員捷: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這一次行政院推出的大禮包我是非常的支持,我自己的提案裡面也都有包含這些部分。但是關於勞動權益這部分,我覺得還有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所以在我的版本裡面有兩個額外的重點:第一個,我認為產檢假應該要延長。我知道院版是維持7天的設計,並沒有調整,可是在衛福部自己建議的產檢時程裡面有14次的例行產檢,再加上超音波、妊娠糖尿病篩檢、羊膜穿刺等等,實際就醫的次數是很容易超過20次的。所以目前是7天,如請半天可拆成14次,最多就是打平,然後也毫無餘裕,所以我也認為如果產檢假延長的話,其實對產婦來說會更有餘裕,他們能夠做更完整的產檢。再加上7月診所週休二日要上路,周末產檢的空間就壓縮,平常請假的需求只會更高,所以我的版本是把產檢假延長到10天,如果以半天來拆的話,是可以到20次,政府也應該要全額的支應,讓雇主不需有額外的負擔。另外,我也認為應該要有生產的準備假,我知道院版把陪產假延長到14天,我覺得很好,但是如果陪產假請假事由只有陪產檢跟生產的當下,其實範圍是很狹窄的。因為準父母在產前要做的準備不只是去醫院,還有很多包括生產的準備課程,安排各種新生兒的照顧等等,這些都應該是產前的準備,但是並沒有在請假的範圍內。所以在我的提案裡面是把產檢假、陪產檢假,還有陪產假整合為一個生產的準備假,只要相關的其實都是請假事由,而且把配偶擴大為家屬,讓未婚的伴侶還有同居人都可以申請,不會讓非婚家庭排除在外,以上是我的版本,也希望各位委員屆時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下一位請林月琴召委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月琴:今天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跟就業保險法,核心不是單純的增加假別,而是要回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現在的家庭要一邊工作、一邊育兒、一邊照顧家人,壓力已經不是個別家庭支撐就可以解決。第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是要讓制度從育嬰走向真正的育兒,孩子不是3歲以後就不需要照顧,6歲以下的孩子生病、停托、停課、打疫苗,父母常常只能請事假硬撐,甚至被迫在工作跟孩子之間二擇一,所以這次修法將育嬰留職停薪調整為育兒留職停薪,並增加育兒假,讓父母在短期照顧的需求發生時,有比較彈性的制度可以使用,這也和提案中將適用年齡延長的設計一致。第二,就業保險法必須同步的配套,假可以請,但沒有經濟的支持,很多家庭還是請不起。所以就保法配合性平法,把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改為育兒留職停薪的津貼,並調整請領的模式與條件,讓制度更明確,讓請假的權利跟保險的給付都能夠銜接。提案也增訂了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的分級表,目的是要讓給付基礎更貼近勞工的實際需求。所以我要特別強調,少子化不是靠口號來解決,真正要支持父母就是讓他們在孩子需要照顧時不會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會過度承擔經濟壓力,也不會讓照顧的責任永遠落在母親身上,因此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次修法,能夠往更友善育兒、更支持家庭、更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向前進,謝謝。 主席:謝謝召委。 下一位請邱慧洳委員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想少子化已經是一個國安問題了,過去2018年到2025年政府編列了5,931億的預算在挽救少子化的問題,錢越花越多,但是新生兒卻越生越少,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錢沒有花在刀口上。什麼叫做花在刀口上?就是看見父母的需求,除了給錢緩解父母的經濟困頓,也要給假跟布建托兒的措施,所以我們台灣民眾黨看到父母的需求,我們提出了修法版本。 首先,我們把產假從現行的8週提升到10週;再來,流產假也由現行的天數提高1倍給母親。除此之外,我們也看到生產準備假的需要性,所以我們有賦予父親陪生產準備假,讓父親能夠參與生產,增進家庭的凝聚力,進而提升父親的參與能力。接著,留職停薪的部分,我們把父母在3歲之前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假,將兒童的年齡從3歲提升到6歲,也因此把名字改成育兒津貼,而不是只有育嬰津貼;可以請假的年份與日數,從2年提升到3年。並且我們也創設了一個親職假跟親職教育假,親職假是父母在兒童8歲之前可以請領,可以以小時跟以日為單位,彈性運用這些日數,進而因應疫情、流感還有天災的需求;親職假也把它創建出來,讓父母能夠參與兒童的學校教育活動,避免錯失他們的童年。除此之外,我們主張把家庭照顧假從事假獨立出來,由7天提升為14天。我們也鼓勵雇主去布建托兒措施,所花費的經費扣除政府補助之後,可以從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 我們這些措施都是看到父母的需求,給錢、給假、給育兒措施,希望少子化問題能夠在不久的將來看到曙光,謝謝。 主席(林委員月琴):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說明。 林委員倩綺:主席、府會同仁、所有媒體朋友,以及所有夥伴,大家好。針對今天這個性平工作法,本席提出來修正第十九條,以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整個目的最主要是在強化育兒家庭的支持措施,還有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營造更友善的職場環境,並回應我國少子化日益嚴峻的挑戰。 近年我們國家在推動0到6歲國家一起養的政策,而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雖然賦予受僱者為撫養未滿3歲子女,可以請求減少或者是調整工作時間,但是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實務上,許多家長因為擔心收入減少,也不敢申請,整個制度的成效也因此而大打折扣。考量目前3歲到6歲的幼兒雖然已經進入幼兒園,但接送時間、疾病照護,以及臨時照顧需要,仍與一般工作時間存在落差,因此本案將適用對象由未滿3歲擴大至未滿6歲子女,並將減少工作時間所減少之薪資改由主管機關補貼,以減輕受僱者在育兒期間的經濟負擔,使整個制度能夠真正被使用。 此外,隨著遠距工作制度的成熟,整個疫情期間我們也證明許多工作型態具有遠距的可行性,然而現行法制並沒有提供育兒家庭相關的保障,因此本案也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受僱者,在扶養未滿3歲子女期間,可以向雇主請求遠距工作,如果雇主認為工作性質不適合遠距辦理,也應以書面方式具體說明,且不得因此而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以上說明,請各位委員支持,感謝。 主席: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說明。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今天我們討論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就業保險法的修法。 我國面對嚴峻的少子女化國安危機,生育率探底已經是必須要朝野共同面對的重大議題。現在雙薪家庭是社會的主流,年輕父母往往面對工作與育兒蠟燭兩頭燒的困境,他不只是收入和經濟地位的問題,而是時間和生活品質的極度匱乏,因此在制度上面做相關修正,非常有必要。 本席在113年11月15日這個任期剛開始就已經提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的修正案,要將現行所謂的家庭照顧假淪為為德不卒的問題予以解決,因為現在要併入事假計算,實在看得到吃不到,加上比如最近腸病毒高峰等等,這樣的狀況常常都會讓這樣的假期一下就用完了,或者是流於形式,所以有修正的必要。本席所提的草案是把它改成「幼兒照顧假」,並且天數與事假完全脫鉤。第二個,請假彈性化,可以以小時為單位請假,符合年輕家長育兒的實際需求。第三個,把政府補貼的部分明確入法,這個東西當然希望不要造成企業太大衝擊,政府既然要解決少子女化的國安危機,就應該投入資源,負起責任。 最近我們也再提了性平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的修正案,延長產假及陪產假至14週,對齊國際勞工組織的保護標準,將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年齡從未滿3歲放寬到未滿6歲,並且落實彈性工時,薪資照給,可以讓雇主向中央申請全額補助。當然,在職務代理協助的部分,也可以申請補助,這樣可以減輕法案修正造成的一定衝擊。 就業保險法的部分,我們主要的重點放在育嬰留停津貼的加碼入法,把加發20%補助這樣的行政命令改成法規的機制,讓它更加穩定,發給期限也由6個月延長到9個月,針對弱勢家庭,則是百分之百全薪發給。 針對不同族群、不同社經地位,予以合理的照顧及支持,才能有效讓大家共同面對少子女化的危機。這是重大的民生法案,提案委員也非常非常眾多,希望審查過程可以順利,朝野共同努力,讓這樣一個好的法案能夠儘速三讀通過。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說明。 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我們現在面臨的一方面是少子女化,另外一方面是我們已經完全進入一個超高齡的社會,如果從兒童福祉的角度來說,現在家庭照顧幼兒的不只是父母而已,很多都是祖父母,所以怎麼樣打造一個友善育兒環境變得非常重要。 在這邊跟大家報告,我提出來的是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的修正,也就是如果是祖父母照顧,因為現在很多祖父母仍然是受僱者,他要照顧孫子女,希望他也得以享受到育孫假的待遇,所以規定在孫子女滿3歲之前,受僱者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大家也知道,從今年3月1日開始,臺北市率全國之先,讓家中有12歲以下孩子的勞工在企業不減薪的狀況之下可以減時工作,這個工資由市府補貼,勞動部當然從善如流,也提出來一個相對措施,我們希望這一項優惠能夠惠及全國,而不單單只有臺北市或少數縣市,所以也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的修正,將未滿3歲子女擴大到未滿12歲子女,且勞工減少工作時間的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就如同臺北市政府一樣。 另外,我們很多同仁,不分黨派,也都提出來就業保險法的修正,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在的60%提高到80%。 以上,跟大會報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說明。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以下就本席的性工法、就保法修正草案進行合併提案說明。 現行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限於子女滿3歲前行使,然而小朋友在3歲到6歲之間正值進入幼兒園及銜接國民小學的重要階段,面臨群體生活適應、傳染疾病好發以及心理依附需求等挑戰,家長仍有高度親自照顧的實際需求。考量現代家庭育兒型態多元,為強化權益行使的彈性,本席提案修正性工法、就保法,將育兒留職停薪和縮減工時規定的適用年齡由子女滿3歲前擴大到滿6歲之前,讓受僱者能夠依照子女不同成長階段的實際需求來做彈性配置,不再受限於3歲之前的硬性門檻,以建構更具彈性的友善職場環境。請各位委員共同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說明。 許委員宇甄: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本席這次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的精神就是將現行的育嬰留職停薪在子女滿3歲前申請的限制放寬至子女滿6歲前,讓國家的制度真正能夠跟上父母育兒的現實。臺灣少子化已經不是未來的隱憂,而是現在進行的國安危機,這幾天賴清德總統提到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措施,從補助、托育、教育到友善職場都必須承認一件事情,養育孩子不能只靠家庭獨自承擔,國家社會跟企業都必須一起分擔。既然執政黨也承認問題嚴重,立法院就應該把這個有具體草案能夠立即推行的改革儘快地往前推進。 現在許多年輕父母不是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因為怕生了之後薪水追不上托育費,工作保不住,生活也撐不住。衛福部的調查指出,托育費用必須控制在家庭所得15%以下,家長才比較有勇氣能夠生養第二胎,然而不管是送托保母或托育機構的費用遠遠都高於15%,更嚴重的是公共托育的資源仍然不足,全國公、私立的托育機構比例約為1比4,許多父母排不到公托,只能承擔高額的私托費用,承擔不起的就只能犧牲其中一方的職涯,回家照顧孩子,而且最常被迫退出職場的往往又是女性,這已經不是育兒的問題,也是性別平等的問題,更是勞動力流失的問題。 因此,本席主張育兒留職津貼不應該只停留在3歲以前,孩子3歲以後到入學前仍然需要陪伴,仍需要接送跟照顧,所以本席懇請同仁支持本案,讓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放寬至子女滿6歲前,真正減輕父母的負擔,讓臺灣家庭的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在國家更堅實的支持中長大,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謝衣鳯委員說明。 謝委員衣鳯:衛環委員會的大家好。本席今天的提案是因為少子化以及高齡社會的問題,希望優化產婦以及家庭照護者的職場環境。 就性別法第十五條的條文,我的提案說明如下:根據OECD的統計資料,OECD成員國有薪產假平均的長度已經高達18.5週,而我國現行性別平等法所規定的8週明顯有不足的情況,考量到我們現在面臨少子化的挑戰,為了健全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並參酌OECD國家的平均水準,所以我們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的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的8週延長到14週,提供婦女充足的產後休養以及恢復期,以及為了減輕雇主營運負擔,增訂延長之產假期間得由勞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相關的給付及補助。 就就保法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提案說明如下:根據衛福部的統計,我國全國失能者、失智者跟身心障礙者的長照需求已經將近90萬,估計全國的家庭照護者也高達130萬,隨著高齡化跟家庭結構小型化,老老照顧與零家庭照顧者時代已經逼近,所以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指出,有四成需求高度仰賴家庭獨立苦撐,許多職場照顧者面對家人失能的時候,陷入辭職照顧的困境。為了避免這樣,我們提出照顧留職停薪津貼,給予有需求的家庭照顧者30天六成薪的津貼補助,給予照顧者在家人面對重大轉折的兵慌馬亂時期有足夠的經濟緩衝跟時間,進行長照規劃跟支援連結,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說明。 張委員雅琳:我想大家最近可以看到我們對於家庭的照顧從過去單一形式的補助,到現在是從對家庭整體支持的方向來做思考,在過去我們可能比較沒有辦法讓男性的角色來參與,現在在整個方案上面我們也強化了許多的功能、許多的假別,讓爸爸、媽媽、家長們都可以一起來參與、一起來準備、一起來照顧。我自己的版本其實希望把育嬰留停的年齡提高到12歲,最主要是因為,現在很多的孩子在6歲之前可能會因為腸病毒或是流感,幼兒園會停課,但是事實上,在小學的部分,小孩子也還是會有流感或是腸病毒需要家庭照顧,像我自己前天才去學校接了小孩,因為小孩生病發燒了,所以我是希望,在12歲以前其實都是蠻需要家長照顧陪伴的狀況,是不是可以把育兒留停提高到12歲? 第二個部分就是在產假跟陪產假的部分,我把它擴大成為生產準備假,最重要的一個概念還是回應到,因為既然我們這一次就是希望整體走到家庭一起來準備、一起來參與、一起來照顧的話,那我們是不是也可以讓過去比較功能性的產假、陪產假也走到用支持的方式變成生產準備假?因為國際相關的研究指出,如果父母的準備度越高,對於後續去適應新生兒進入家庭的適應度也會比較高,從國際的一些相關研究也可以看到是往這個方向發展。根據生動盟的研究指出,我們現在62%的產婦從來沒有接受過產前教育,69%的伴侶也沒有參加過產前教育,可是其實產前教育對於家長來說非常的重要,因為他是學習如何哺乳、如何照顧一個新生兒,還有家庭照顧安排的部分,所以希望在這次的版本上面,生產準備假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勞動部洪部長併案說明,時間15分鐘。 洪部長申翰: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記者朋友。謝謝貴委員會邀請本人針對剛剛委員們提出來的性工法總計100案的相關修正進行報告,針對委員所提的一些意見說明本部的意見。 首先有關委員提案延長產假週數,修訂陪產檢及陪產假的天數,以及延長育嬰留停子女年齡,增訂親職假,增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租稅減免的部分,以下做說明。 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希望在孕產、養兒育女、友善職場等方面提供支持,本部已經提出性工法的條文修正草案,並經過行政院在115年5月28號函請大院審議,草案修正重點是延長產假期間為12週,增加了4個星期的產假,恢復健康的受僱者可以依照意願提前申請銷假。針對雇主依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增加應給付之產假天數及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之薪資由政府負擔。另外,放寬配偶的陪產檢及陪產假由7天增加一倍,修正為14日,以鼓勵共同育兒。 本次延長育嬰留停薪資子女年齡至6歲,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為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全面照顧學齡前兒童。另外,也將現行以日為單位的30日彈性育嬰留停,調整為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需親自照顧者,可以申請育兒假共60日,育兒假之日數及津貼之請領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及津貼計算。 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透過獎勵租稅減免的方式來提升雇主辦理托育服務之意願,這部分是與委員提案的方向相符,本部敬表支持。 針對委員提案有關於提高產檢假天數,包括陪產檢及陪產假,更名為「生產準備假」、放寬照顧孫子女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增訂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遠距工作、增訂長期照顧假或留職停薪、增訂針對求職者遭受性別及性傾向差別對待之申訴與違法公布、生理假未逾6日不併入病假並發給全薪的部分。因部分提案與現行機制或修法草案已有處理及替代,或涉及到中高齡就業職涯的發展,部分行業較難執行,所以我們認為需要審慎。另外,有關延長育兒減少工時子女年齡及補貼或照給薪資部分,將於政策執行一定期間,評估企業與勞工執行的狀況後,我們再行討論,但我們會先用一個獎勵計畫來施行。至於相關的意見,請委員詳見書面報告,謝謝。 針對就業保險的部分,作以下說明:首先,有關委員提案,就保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脫鉤,以及延長育嬰留停子女年齡至滿5歲或6歲前,以及雙親領滿6個月薪資給付期間可再延長的部分,為因應國內少子化的挑戰來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的環境,本部已經提出就保法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115年5月28日函請大院審議。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進而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停期間的實質薪資替代率,並配合性工法的修法,將育嬰留停津貼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到未滿7歲前,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另在給付期間也增訂雙親領滿6個月育兒留停津貼時,得再請領3個月,最長可領9個月津貼之規定,以鼓勵雙親共同育兒及強化經濟支持,與委員提案相符,本部敬表支持。 有關委員提案包括刪除就業保險65歲以上加保年齡上限、失業給付等待期由14日縮短為7日、提高就業保險第十二條促進就業經費提撥率的部分,有助於保障65歲以上得繼續工作,且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非自願離職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縮短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到失業給付之期間,以及讓本部可以因應未來國際經濟情勢及勞動市場變動,適時調整現有或新增機制,運用就保法第十二條促進就業經費,提供各項多元的促進就業措施,以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並穩定就業。有關委員的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另外,委員提案增訂爭議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的規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等待時間,增列被保險人因災保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情事之一定離職者,為非自願離職事由;另外包括未辦理就保業務,增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及系統連結之依據;針對違反就保法的投保單位增訂名譽處分等相關規定,本部亦敬表支持。 針對委員提案,有關提高育嬰留停津貼及給付標準、延長給付時間、雙親可共享津貼也包括2成育嬰留職停薪補助入法及針對特定對象以公務預算加給津貼、照顧孫子女可請領育嬰留停津貼、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針對特定對象延長失業給付時間、放寬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保險年資條件、減少提供求職紀錄次數等,還包括將民法親屬納入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眷屬加發範圍、新增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照顧津貼、照顧留停津貼,因部分提案與現行機制或修法草案已可處理及替代,或涉及就業保險積極促進就業的立法意旨有差異,影響勞工求職意願及職涯發展制度公平性,加重就保財務及政府負擔的面向,我們認為需要審慎。有關相關意見,請委員參詳書面報告。以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好,謝謝洪部長說明。 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二、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得延長1分鐘;三、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四、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五、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六、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勞動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草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希望在孕產、養兒育女、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支持,本部已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15年5月28日函請大院審議。草案修正重點為:8週產假延長至12週,更有利於母體恢復及育嬰安排,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延長至14日,促使受僱者於配偶懷孕及分娩前後參與陪伴,共同分擔;前開新增天數之工資,經雇主給付工資後,可向政府申請補助。修正育嬰留停適用子女年齡為6歲以下,並更名為「育兒留停」;將30日以日育嬰留停升級加倍為60日育兒假,併入育兒留停期間及津貼計算;以及強化企業托育,獎勵租稅減免,爸媽育兒更放心。針對各位委員所提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法提案,以下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一、有關延長產假週數及修訂陪產檢及陪產假等部分 (一)有關延長產假週數部分,為使母體身心恢復,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另,避免延長產假造成「固化母職」之性別不平等結果,增加之4星期產假,健康恢復之受僱者得依其意願提前申請銷假。針對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所增加應給付之薪資,包含新增產假天數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產假之薪資,由政府負擔。與委員所提提案意旨一致。 (二)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與產檢假等: 1.有關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部分,為促使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及分娩前後參與陪伴,及共同分擔初生嬰兒之親職照顧義務,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陪產檢及陪產假由7日增加一倍,修正為14日。委員所提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等提案,與院版意旨一致。 2.有關延長產檢假天數部分,現行產檢假7日已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又依據產檢實務,醫師產檢確實無須用到1天時間,受僱者可以依醫院產檢需要時間(或者數小時或者半日)進行請假。考量現行日數足以因應,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3.所提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讓孕婦及其配偶有機會參與孕產教育。考量現行產假已可於產前4週分次請假,受僱者如有參與生產教育課程需求,已可請休。而受僱者如有參與孕產教育課程之需求,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現行法令尚屬適當,且修法後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天數將予延長,爰建議無須另定假別。 二、有關延長育嬰留停子女年齡或放寬孫子女適用部分 (一)有關延長育嬰留停子女年齡部分,依據本部「114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勞動者認為可放寬育嬰留職停薪子女年齡中,可放寬至未滿5歲占15.4%,未滿6歲占17.3%,未滿7歲占7.8%,未滿8歲則大幅降至1.9%;在考量我國企業99%屬於中小微型企業規模,人力調配較為不易,兼顧育兒照顧需求與企業營運現況,爰規範育兒照顧之年齡延長至6歲,可符合大多數職場父母需求。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育嬰留停」更名為「育兒留停」並延長適用年齡到6歲以下,全面照顧學齡前兒童。與委員所提提案意旨一致。 (二)放寬孫子女適用部分,由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停之立法意旨為父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且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以親自扶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或依規定先行共同生活之收養兒童為要件。現行法令提供雙親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得依規定請領津貼,係基於《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另考量6歲以下孫子女之祖父母約50歲至65歲間,多為職場中成熟勞動力或重要主管階層,倘允撫育孫子女留職停薪,相比於青壯年勞工,中高齡與高齡勞動者重返職場之挑戰更大,且尚有父母與祖父母間移轉育嬰留停期間與津貼之相關問題,爰建議審慎評估。 三、有關延長育兒減少工時子女年齡及補貼或照給薪資,並增訂得請求遠距工作部分 (一)考量部分產業生產經營模式與工時安排有緊密關聯性,例如輪班制或固定營業時間等,在因應員工每日減少工時或調整工時,人力調配的困難與挑戰較大;又我國未滿5人之微型企業,占比超過80%,為免立即修法造成企業不及因應,加劇同事間緊張對立與增加勞資爭議,爰朝向與委員提案版本理念一致之方向,規劃訂定獎勵企業提供優於法令之育兒減少工時及調整工時友善職場制度,育兒勞工每日減少1小時之工資,由政府補貼;同時補貼雇主支付代理同事之職務代理津貼,爰委員提案可於本部執行一定期間,評估企業與勞工執行情形後,再行討論。 (二)有關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遠距工作部分,依據本部「114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勞工實施遠距工作情形,全部工作都必須至服務單位或指定地點執行,佔87.7%、部分工作可以遠距執行佔9.6%、全部工作可遠距執行佔2.7%;勞工對遠距工作模式的偏好,39.8%偏好至服務單位工作,3.4%偏好遠距工作模式。考量我國各行業工作性質殊異,如將請求遠距工作之強制性提高,部分行業或工作者恐有窒礙難行;另,本部已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協助勞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議定最適且合法之出勤方式,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四、有關增訂親職假、親職教育假或育兒家庭照顧假部分 (一)增訂親職假部分,為因應雙親照顧子女上的彈性需求,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以日為單位之30日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調整為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每一子女滿7歲前得請60日育兒假;育兒假之日數及津貼之請領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及津貼計算。部分委員所提子女須親自照顧需求,包含預防接種、生病照顧、早療罕病照顧、參加學前教育相關活動、天災停課等之親職假、親職教育假或育兒家庭照顧假等提案,與院版草案第16條之1育兒假規範目的一致。 (二)有關照顧年齡部分,依據本部「114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勞動者認為可放寬育嬰留職停薪子女年齡中,可放寬至未滿5歲占15.4%,未滿6歲占17.3%,未滿7歲占7.8%,未滿8歲則大幅降至1.9%;在考量我國企業99%屬於中小微型企業規模,人力調配較為不易,兼顧育兒照顧需求與企業營運現況,爰規範育兒照顧之年齡延長至6歲,可符合大多數職場父母需求。至於受僱家長為照顧7歲以上子女生病、停課或學校教育活動,現行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可依勞動者意願申請。現階段以提供育有照顧需求較集中之6歲以下孩童之受僱者,避免企業人力面臨無法調配之困境。針對照顧年齡延長到7歲以上之委員提案,建議再予斟酌。 五、有關增訂長期照顧假或留職停薪部分 (一)為實質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普及多元長照服務,並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擴大推動住院整合照護以減輕家屬陪病壓力、完善外籍看護工請假空窗期之長照資源銜接(含結合本部推動之短期替代照顧),以及發展互助喘息創新服務模式,強化社區夜間及臨時照顧量能,朝向建構完善之照顧者支持網絡。該部賡續充實各項長照服務量能,縮短服務銜接時間,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荷。 (二)本部為提供受僱者更彈性照顧需求,115年1月1日起,《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家庭成員需親自照顧時,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及以家庭照顧事由之事假,合計14日,並放寬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且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三)針對委員提案,對於照顧直系血親、配偶或家屬給予長期照顧安排相關留職停薪或假,考量目前受私人僱用人數為840萬人,因照顧對象適用範圍較廣,參考主計總處114年人力運用調查推估,1日家庭照顧假薪資負擔需134億元,不論由社會保險或編列預算支應,恐有排擠育兒照顧經費之虞。又考量國內企業99%屬中小微企業,人力調配能力較為不足。爰現階段由衛生福利部持續精進長照服務量能,受僱者可彈性使用家庭照顧假(含家庭照顧事由之事假)之前提下,建議審慎評估。 六、有關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對待及申訴與違法公布部分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規範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受僱者之申請。考量求職者尚未受僱於事業單位,如於求職過程遭受差別對待,雇主違反同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規定,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申訴,經查明確有違法情事,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現行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查處裁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各地方政府對於執行本法查處與公告,皆有依法落實並公布。另本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彙整各地方政府所提供9部勞動法令違法情形,並持續精進公布資訊。 (三)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2條明訂,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爰雇主調整福利措施造成受僱者有因性別或性傾向與其他受僱者有差別待遇情事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 (四)考量現行法令對於求職者申訴救濟與差別對待已有相關規範,違法資訊公布並無執行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七、有關生理假未逾六日不併入病假並發給全薪部分 (一)依現行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依本部令釋,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爰現行受僱者如確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依法皆得請假,已符受僱者使用。 (二)考量提高生理假雇主給予全薪日數,除須考量雇主負擔,也需考量企業僱用女性勞工意願,與對女性就業是否有正面影響,宜審慎評估。 八、有關增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租稅減免部分 現行就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者,政府已提供經費補助。惟考量雇主辦理友善受僱者之托育服務,仍需支出相當成本,爰行政院115年5月28日函請大院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增訂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透過獎勵租稅減免方式,提升雇主辦理托育服務之意願,故各委員提案版本,與院版意旨一致。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銓敘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等88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部就委員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修正草案等100案及「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修正草案等88案,提出說明如下: 鑑於我國面臨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挑戰,為強化育兒及家庭照顧支持體系,大院委員分別提出性工法及就保法修正草案,內容涉及產假及相關假別調整、育嬰(育兒)留職停薪制度、親職照顧措施、擴大彈性工作時間及減少工作時間適用範圍、薪資補助措施,以及相關保險給付制度等事項。其中,涉及增訂各種假別(例如親職〈教育〉假、產前準備假)並合併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單獨發給津貼部分,因請假者與雇主間僱傭關係仍持續,與留職停薪制度有別,且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屬性多元,各有其支薪規定,未來於請假期間如依規定仍繼續支領薪資者,不宜再發給相關津貼。至於其他修正草案內容,本部尊重法制主管機關勞動部意見及大院審議權責;後續如涉及本部主管之人事法制事項,將配合辦理相關法制研修作業。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國防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100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88案報告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尊重,刻正研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軍人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並通盤檢討有關育兒留職停薪、分娩產假、陪產檢、陪產假及育兒假等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修正,俾使國軍同仁相關權益同步跟進,共同營造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財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計100案,本部承邀列席,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 一、邱委員若華等16人、顏委員寬恒等16人、張委員嘉郡等24人、王委員育敏等17人、廖委員偉翔等20人、陳委員菁徽等19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23條之1與徐委員巧芯等17人提案修正第23條,雇主設置托兒設施之支出,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雇主提供員工托兒設施或措施等之支出,屬職工福利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金額,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認列為費用,自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二、行政院擬具第23條之1修正條文提供雇主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支出二倍減除租稅優惠 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行政院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23條之1,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者,得就其支出金額之200%,自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上開租稅優惠條文草案已於115年5月28日函請大院審議,可減輕雇主辦理托育之負擔,進而強化支持力道,有助鼓勵雇主建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日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安排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修正草案等100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謹就該草案意見說明如下。 壹、有關大院部分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修正重點係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之產假由8星期延長至12星期或4個月;陪產檢及陪產假由7日延長至10日、將「育嬰留職停薪」更名為「育兒留職停薪」,申請留職停薪資格之兒童年齡由3歲擴大至6歲或8歲;新增「(陪產暨)親職假」或「育兒照顧假」等假別等提案。 貳、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教師給娩假42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另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教育人員如有照顧3歲以下兒童之需求,得申請留職停薪至子女滿3足歲止,服務學校不得拒絕。前開委員提案,本部原則予以尊重,惟增訂親職假、育兒照顧假等涉及教師假別之增修,基於教育現場之特殊性,尚應併同考量維護學生受教權(課務排代)、政府財政負擔【代理(代課)費用】等因素,及各職域不同身分人員適用之衡平性,建請仍應審慎評估各職域人員之衝擊影響。 參、本部將持續配合勞動部改善少子女化困境政策之相關事項,以給予家庭支持,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經濟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今日邀請經濟部列席審查各委員及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本部資料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我國面臨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等影響,導致幼年人口下降、勞動力逐漸老化,對產業發展影響甚鉅。為改善少子化問題並鼓勵國人生育,基於增加母體保護或強化育兒工作分擔,以提高女性懷孕意願,本次修法研擬透過延長產假、調整育兒留職停薪制度、新增育兒假及提供托兒措施租稅誘因等方式,推動友善生養及友善職場環境。 貳、影響評估 我國中小企業占全體企業總數超過98%,其中員工人數30人以下之中小微企業更佔8成以上。由於中小企業事業規模較小,部分業態具有現場服務、排班密集、人力替補不易等特性。除此之外,商業服務業多屬勞動密集產業,多有輪班作業的需求,人力調度較為緊繃。 請假制度之調整涉及雇主人力調配及勞雇雙方權益,對企業人力調度確實帶來影響;為協助企業因應制度調整,勞動部已規劃提供補助、租稅誘因等配套措施,以減輕對企業負擔。 參、結語 本次修法有助於改善少子化問題,對國家勞動力長期發展有正面助益。如法案通過後,政府將加強向企業宣導相關配套措施之運用,協助企業彈性調度人力,共同創造友善職場環境。 另就本部所屬事業機構部份,本部後續將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內容,調整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訓練及差勤管理要點」。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修正重點 一、吳宗憲委員等擬具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促進職場性別平權):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放寬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日數(3日增為6日),且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得支領全薪;另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日產前假,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並由7日增為8日。 二、陳菁徽委員、洪申翰委員、李坤城委員、陳秀寳委員、林思銘委員、王育敏委員、顏寬恒委員、李彥秀委員等擬具第十五條(鼓勵妊娠者及其配偶接受產前準備教育):考量產前教育課程可協助孕產婦及其伴侶認識懷孕、生產及產後所要面對的生、心理變化及挑戰,幫助新生兒家庭提前作生產規劃,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增訂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產檢或接受生產準備教育,或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或接受生產教育課程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薪資照給,並得分次請假。 三、范雲委員、廖先翔委員、羅廷瑋委員、林月琴委員、林淑芬委員、林宜瑾委員、吳宗憲委員等擬具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九條(擴大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及增訂親職假,收養家庭一體適用):為兼顧工作與育兒之需求,擴大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並增訂親職假。茲因現行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本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爰依提案內容收養家庭可一體適用;至新增親職假,亦納入收養家庭為適用對象。 四、郭昱晴委員、羅廷瑋委員、廖偉翔委員、林月琴委員、范雲委員、吳宗憲委員、徐欣瑩委員等擬具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及照顧津貼):鑑於我國高齡化社會現況,勞工有家庭長期照顧安排的需求日益增加,現行家庭照顧假已不敷需求。為鼓勵政府、雇主、勞工共同負擔照顧責任,增訂長期照顧留職停薪、彈性工時及請領照顧津貼相關規定。 五、牛煦庭委員、蘇巧慧委員、廖先翔委員、台灣民眾黨團、吳沛憶委員等擬具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因傳染病防治停托停課得請照顧假):因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傳染疾病突發停托停課情事,致受僱者須親自照顧子女,為保障家長兼顧育兒與職涯之需求,增訂受僱者得請親職(幼兒)照顧假。 六、羅廷瑋委員、邱若華委員等擬具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照顧有早期療育需求或罹患罕見疾病子女得請照顧假、減少或調整工時):考量受僱者子女倘有早期療育需求或罹患罕見疾病,其家庭照顧壓力更甚,現行家庭照顧假不敷需求,增訂是類受僱者得請一定日數之照顧假,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七、游顥委員等擬具第二十條(失智、失能納入家庭照顧假事由):現行家庭照顧假事由含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委員提案增列家庭成員失智、失能需親自照顧亦得請家庭照顧假。 八、羅廷瑋委員、徐欣瑩委員等擬具第二十條之一(照顧重大傷病家屬得申請留職停薪):值此少子化、高齡化、失能者增多,長期照顧人力需求吃緊時期,為免受僱者因照顧需求致職涯中斷,增訂照顧重大傷病家屬留職停薪機制。 貳、本部意見 我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日益嚴峻,為打造友善育兒與永續社會照顧環境、強化家庭支持體系,政府已正式將少子女化議題提升至國家戰略層級,依0至18歲生育、養育與教育3階段,分別從「安心生養、強化托育、教育加碼、友善職場、居住減壓」5大面向,透過「加補助、減負擔、多彈性、增照顧」4大策略、18項措施,給予育兒家庭全程支持。其中勞動部推出「加碼婚假、產假,陪產假延長」、「育兒留停津貼6+3」等政策,修訂「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本部予以尊重。 另為落實總統「照顧不離職」之重要政見,本部結合跨部會資源,並與勞動部規劃長照3.0─強化家庭照顧支持之目標,本部主責照顧政策,勞動部鼓勵企業經營友善職場、包含透過彈性工時、延長家庭照顧假、增加長期照顧假等勞工職場整體體制之規劃調整。 有關委員提案促進職場性別平權、強化友善育兒職場、平衡工作與家庭照顧,立意良善,惟所提因照顧議題衍生留職停薪與社會保險財源及津貼等配套措施,允宜由勞動部評估。 參、結論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廣獲各界關注,未來本部將積極配合勞動部推動本法相關權責事項。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很榮幸,應邀到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壹、修正草案方向 本次會議審查之「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延長產假。 二、延長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另有委員提案建議前開假別更名(如生產準備假)。 三、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條件(延長撫育之兒童年齡、納入孫子女)、增加育嬰留職停薪給付額度與請領時間,並增加申請彈性(如可以日、時申請),另有委員提案配合延長申請年齡,將育嬰留職停薪更名為育兒留職停薪。 四、新增相關照顧假別(如親職假、親職教育假、長期照顧安排假),並增加相關津貼給付。 五、新增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托兒設施之稅賦減免措施。 貳、結語 為建構更友善的生養環境,落實賴總統「照顧不離職」政策,因應雙就業雙照顧等社會需求,行政院已從營造更友善職場著手,並責成勞動部放寬相關規定,修正相關制度,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並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該部業進行相關法制及行政準備作業,尊重勞動部規劃。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大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審查黨團及委員等所提「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邀請本總處列席,至感榮幸。 本次黨團及委員提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等100案,主要係鑒於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為營造友善且性別平等之生育環境,兼顧工作與家庭衡平,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等考量,爰提案增(修)訂「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親職教育假」、「長期照顧假」等假別;「留職停薪」之適用年齡、事由、津貼、用語等;「彈性化工作措施」之適用年齡、工作方式、減少工時之薪資發放等。 公務人員亦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對象,前開假別、留職停薪、減少工時之薪資發放等相關修正,尚涉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且上開法規之法制主管機關分屬勞動部及銓敘部,爰本總處尊重該2部意見及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勞動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十條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8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88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本部已提出「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15年5月28日函請大院審議。草案修正重點為,增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進而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實際薪資替代率;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另在給付期間部分,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得各再請領3個月,最長可領9個月津貼之規定,以鼓勵雙親共同育兒,強化經濟支持。針對各位委員所提就業保險法相關修法提案,以下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 一、有關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部分 查就業保險為短期保險,財務相對健全,將現行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脫鉤處理,另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並提高投保薪資級距上限,可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惟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為促進就業,其投保薪資級距上下限設定,仍需兼顧勞工求職意願、推介就業之可能,及勞資保險費負擔等面向,綜合審慎擬訂。 二、有關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子女年齡條件至滿5歲前或6歲前,及縮短保險年資條件部分 為因應雙親照顧子女需求,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由滿3歲前,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委員所提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針對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由1年縮短為6個月部分,考量就業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積極促進就業,爰為確保勞工穩定就業,並落實繳納保費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係參照失業給付訂定。倘縮短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恐造成失業給付援引比照,衍生短暫就業以領取給付之道德風險,進而造成給付依賴,影響勞工就業意願,與衝擊保險基金財務等問題,宜審慎。 三、有關雙親均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再延長給付期間及雙親可共享津貼部分 為促進家庭性別分工之平等,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9條之3規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委員所提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另有關父母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1年,不受最長發給6個月之限制部分,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範雙親應分別請領,具有鼓勵雙親共同育兒,促進性別平權的功能;如放寬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請領,依目前女性申請較男性多情形,恐導致男性申請比例降低,由女性負擔照顧責任,進而影響女性就業及職涯發展,宜審慎。 四、有關刪除就業保險65歲以上之加保年齡上限,及將已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納為適用對象部分 (一)現行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就業保險之適用對象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相關條件之受僱勞工。近年政府積極推動中高齡及高齡者促進就業、延緩退休等相關政策,年逾65歲繼續在職場上工作的勞工,仍可能面臨非自願失業風險;且勞工如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失業後仍必要提供失業給付等保障,使其得維持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委員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二)另有關已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部分,考量渠等失業期間已有老年給付保障,又為免同時提供失業給付,於加計老年給付後,反高於其原領薪資,致影響其繼續工作意願,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五、有關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由14日縮短為7日部分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另按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建議,各國於發給失業給付之等待期,建議以7日為原則,委員提案可縮短失業被保險人領得失業給付之期間,強化渠等經濟生活保障,本部敬表支持。 六、有關提高就業保險法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部分 按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相關促進就業等事項。提高本項促進就業經費之提撥比率,可有效因應未來國際經濟情勢及勞動市場變動,適時調整現有或新增機制,以提供多元促進就業措施,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並穩定就業。委員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七、有關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延長給付期間部分 (一)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除就業保險提供6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本部另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以公務預算支應2成之投保薪資補助,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薪資替代率已達8成。 (二)就業保險旨為提供失業勞工於一定期間之經濟生活保障,並促進就業。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係參酌失業相關給付內容訂定,倘再將津貼給付標準提高至8成,加上公務預算支應之2成,將達被保險人在職薪資,亦恐牽動失業給付援引比照、影響勞工就業意願及給付支出增加,須調整保險費率因應等問題。 (三)另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由6個月再延長至8個月到18個月,因現行給付期間除參酌失業相關給付內容,確保制度衡平外,亦基於勞工重回職場可能性、雇主可容忍範圍等面向訂定。按相關調查發現,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越長,復職後面臨工作適應困難及技能衰退之比率越高。故延長津貼給付期間,將涉及影響勞工職涯發展,失業給付等援引比照,加重就業保險財務負擔等問題;又如失業給付期間亦延長,將不利勞工積極尋職。 (四)綜上,有關委員提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延長津貼給付期間,事涉就業保險可否兼顧原有促進就業之立法目的、確保勞工職涯發展、財務無法支應時恐調升費率因應,增加勞、雇保險費負擔等問題,爰宜審慎。 八、有關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入法,及針對特定對象以公務預算加給津貼部分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制度,係適用軍、公、教、勞工不同身分受僱者,政府在不影響各職域社會保險制度及國家財政可負擔之前提下,編列公務預算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強化國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是項補助措施屬給付行政性質,由各職域保險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補助要點,作為長期編列預算之依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等少子女化措施是否提升至法律位階,宜配合整體國家少子女化政策規劃辦理。 另由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加給10%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或其他經公告之情形之被保險人,應發給育嬰留職停薪補助,津貼及補助合計最高至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0%部分,查上開以公務預算加給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一體適用全體被保險人,尚無依不同族群、對象而為差別之給付標準,如欲針對具原住民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以公務預算加給薪資補助,事涉政府財政之可負擔性,及涉及是否排富等問題,宜審慎。 九、有關新增就業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部分 (一)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 查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立法院審查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增訂第16條之1,針對受僱者育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可因應雙親因照顧子女須請假之需求;且請育兒假者,亦可依照各該法律(例如:就業保險法)所定保險年資及子女年齡之條件,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且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計算,與委員提案意旨相符。又針對照顧子女、家庭成員等增訂相關津貼,除須考量就業保險係為提供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生活保障,並促進就業之立法目的外,亦將增加就業保險財務負擔,衍生可能須調整保險費率因應,增加勞、資保險費負擔之問題,爰建議不於就業保險法增訂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 (二)照顧津貼 就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制度,其立法目的為保障失業勞工無工作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並促進就業,倘增訂因照顧直系尊親屬或同住家人,而有申請長期家庭照顧假需求者,如能持續到班,可檢具證明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或照護替代津貼之規定,考量勞工期間仍持續到班領有薪資,恐與就業保險具所得損失填補功能給付原則不符。 為實質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普及多元長照服務,並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擴大推動住院整合照護以減輕家屬陪病壓力、完善外籍看護工請假空窗期之長照資源銜接(含結合本部推動之短期替代照顧),以及發展互助喘息創新服務模式,強化社區夜間及臨時照顧量能,朝向建構完善之照顧者支持網絡。該部賡續充實各項長照服務量能,縮短服務銜接時間,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荷。目前有關長照服務需求,係由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法統一規範,依現行規定,若勞工之眷屬有被照顧需求,可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長期照顧相關服務與補助。爰有關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或照護替代津貼補助,宜由長期照顧體系統籌規劃,較為妥適。 (三)照顧留職停薪津貼 有關增訂照顧留職停薪(或長期照顧安排假)及津貼議題,宜請衛生福利部就照顧者需求及現行長期照顧制度各項措施與服務銜接期等通盤檢視,又是否發給津貼及相關津貼之財源,亦宜就整體研議結果再行評估。 十、有關照顧孫子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係民法明文規定。又就業保險法於98年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而設,故現行規定係針對有親自撫育3歲以下「子女」需求之被保險人,提供最長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父母及祖父母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將衍生津貼重複發給之疑慮,爰宜就照顧子女責任作通盤研議。 十一、保險效力自僱用當日或到職日起算部分 查就業保險為納費互助、風險分攤之社會保險,著重保險費與給付間權利義務對等,且保險費收入為保險給付之主要來源,倘未依規定加保者之保險效力係以僱用當日或到職日生效,又未搭配提高罰鍰金額,及增訂發給保險給付後,應命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之機制,恐衍生部分投保單位或勞工平時不加保繳納保險費,俟發生保險事故始要求追溯保險效力請領保險給付,將未依規定加保者之道德風險轉由按規定加保者承擔,影響制度健全及財務運作,宜予審慎。 十二、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等納入就業保險法第12條促進經費之法定運用項目部分 (一)有鑑於AI發展趨勢快速,本部已積極調整職業訓練措施及推動作法,並編列預算協助勞工提升AI相關職能,透過自辦及結合學校、民間訓練單位與企業等資源,辦理AI相關人才訓練,及成立AI相關產業人才培訓據點,供失(待)業者、青年及在職勞工參訓,協助勞工為未來新型態工作提前做好準備。 (二)另本部為配合產業雙軸轉型發展政策,優先挹注資源及提供辦訓誘因以擴增AI課程數量,除優先核定課程外,並提高訓練費用補助比率,已持續透過在職訓練計畫協助企業辦理AI技能相關訓練,並鼓勵在職勞工運用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AI相關技能,提供每3年新臺幣10萬元的訓練費用補助,針對失業者則辦理具就業導向之AI相關課程,如AI機器人與自動化系統整合、AI人工智慧應用與程式開發等課程,及成立AI區域產業人才據點,培訓AI相關技術人才。 (三)綜上,考量現有機制已能因應產業趨勢之變動,可彈性調整相關課程數量,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十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發,眷屬範圍納在學成年子女、民法親屬等部分 (一)查現行失業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給付標準,係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發給;又為避免有扶養眷屬之勞工,因非自願離職影響整個家庭之經濟生活,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一人加給10%,最多加至20%。倘將成年仍就學子女納入眷屬加給範圍,仍應設立一定年齡上限。爰建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加給眷屬補助之規定,以25歲以下在學子女為範圍。 (二)又倘將符合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及家屬均納入眷屬加給範圍,將致個案受扶養範圍不同,產生公平性疑慮及執行面困難,與增加就業保險之支出等問題。另眷屬加發之成數上限由20%提高至30%,將使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給付標準由現行最高80%提高至90%,涉及影響勞工就業意願等面向,宜審慎。 十四、有關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放寬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及明定就業保險法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撥付一定比例,專款用於原住民族地區就業促進方案等措施部分 (一)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將失業給付期間由最長6個月,延長至最長9個月部分 查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係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時,儘速重返職場。故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及期間,須兼顧勞工求職意願,避免消極請領給付。 現行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其失業給付期間最長為9個月,係考量渠等相較一般失業勞工,再就業相對困難,失業週期較長。至於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失業給付期間是否不同處理,仍宜視其實際就業狀況擬訂,以避免影響其再就業意願。 (二)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放寬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由3個月調整至1個月部分 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目的,係鼓勵再就業者穩定工作並給予津貼獎助,如針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調降加保年資門檻至1個月,恐衍生短暫就業以領取津貼之道德風險,不利其穩定就業,且其他較弱勢之勞工也將要求比照援引,宜審慎。 (三)明定就業保險法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撥付一定比例,專款用於原住民族地區就業促進方案等措施部分 原住民已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政府應致力促進就業之對象,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提供僱用獎助、臨時工作津貼等就業促進措施,並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協助原住民族在地就業;辦理多元職類失業者職前訓練,原住民失業者可免費參訓,另為滿足原住民族地區參訓需求,辦理原住民訓練專班,提供就近參訓機會,另補助原住民人口達2萬以上之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以提供符合原住民文化及在地需求之就業服務。 現行條文所定經費用途已含括提撥經費辦理失業被保險人相關職業訓練及就(創)業協助,具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亦適用,倘修法設定撥付一定比例專款為特定用途,恐影響因應不同就業情勢各項措施經費調度運用彈性,爰宜審慎。 十五、增訂懷孕期間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部分 (一)查就業保險法第14條規定,如申請人因傷病診療且持有證明,而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爰申請人如於懷孕期間不適或分娩期間,持有醫療院所開立須休養一定期間之證明時,已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考量就業保險法係以促進就業為目的,請領失業給付需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又現行規定已針對因懷孕身體不適或分娩期間,須休養一定期間之申請人有例外處理。故倘放寬被保險人懷孕期間,均可不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似與就業保險法積極促進就業之立法意旨有違,宜審慎。 十六、有關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之求職紀錄次數減少部分 為便利勞工提供求職證明,實務上失業勞工以郵寄履歷表或網路求職等,亦可列為求職紀錄,實已考量各類勞工之需求。就業保險旨在提升勞工就業技能,積極促進再就業,並非消極請領給付。又職能弱勢之失業勞工,相較一般人不易尋職,反而需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更多就業協助,以利其盡速重返職場,如再減少渠等求職紀錄次數,恐延後其重返職場,不利其再就業,爰宜審慎。 十七、另有關為簡化行政救濟層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等待時間,增訂爭議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之規定;增列被保險人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情事之一離職者,為非自願離職;為辦理就業保險業務,增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及系統連結之依據;針對違反就業保險法之投保單位增訂名譽處分;刪除就業保險基金不得投資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定;配合組織調整、性別平等工作法名稱修正、最低工資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修正權責機關、援引法律名稱等相關規定部分,本部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1位,林月琴召委進行詢答。 林委員月琴:(9時51分)主席,麻煩請洪部長。 主席:好,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月琴委員早。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我覺得為了少子化的衝擊,總統在上週宣布了要推動18項政策,打造公共支持的育兒體系。事實上,我認為這是所有育兒家庭都非常需要的,實際上如何支持家庭,讓家長能享受得到,才是我今天要跟部長談的。部長,這次有部分委員提出性工法第十九條的修正案,表面上是參考了臺北市的育兒減工時,但本質上差非常的多,臺北市是試辦自願參與有補助上限跟預算的控管,可是現在有些版本卻是直接全國法制化,甚至改由政府貼補減工時的薪資,這已經不是試辦了,而是新法定的給付制度,而且各版本差異非常的大,有的放寬到12歲,有的納入孫子女,還有家庭照顧者也納入,甚至取消企業規模的限制,這些都是大幅增加財政及行政成本。 所以想問部長,勞動部有沒有針對這些版本做過預算的推估,以及這個法案的影響評估?如果父母跟祖父母都能夠申請,同一個家庭的上限怎麼設?誰來查核?怎麼避免重複請領?請部長說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當然現在彈性減工時的政策,我想各界都很關注,在這一次行政院所提出方案裡其中有一項,我們也會來推動彈性減工時的一個獎勵計畫。在目前勞動部跟行政院提出來的計畫裡,我們會把彈性減工時的子女年齡,也是拉到12歲,但是很重要的前提是,這項減工時計畫是需要雇主同意的,但是減少那1小時的工資是由政府全額補貼,可是這是要由雇主來同意的,說實話,因為各行業工作安排的方式差異很大,必須說真的有一些行業真的不太容易直接實施縮減工時的政策。如果由勞工申請就必須要強制執行的話,的確可能會造成很多企業的混亂。 如果我們來看性工法第十九條條文的內容,它其實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在這個強制性的規定下,如果要把全國所有企業都一概而論的時候,我們擔心它會忽視掉各個企業、各個行業在工作安排上面的差異,所以我們是希望能夠先用獎勵的方式來進行。我們會來補助那個小時的全額工資,也包括職代會加給津貼,我們這些都可以來做。也就是政府的角色,我們的工作是來降低雇主同意的門檻,但現在這此時此刻,恐怕還不適合要雇主強制性的接受。 林委員月琴:可不可以請勞動部在2週內,針對這各版本提出可行性的影響評估及預算規模?才能夠說服大家要怎麼去執行。第二個,部長,相較於產假跟育嬰留停這種比較長的假別,企業當然還有機會找替代人力,可是陪產假、育兒假、彈性工時的這種短期臨時的需求,工作往往就會直接轉嫁到其他同仁的身上。所以,勞動部這次提出來的職務代理津貼方向是對的,可是我要問部長,每天800元是全額發給職務代理的勞工嗎?勞工怎麼拿得到?勞動部會不會有清楚的指引,以確保津貼真的拿到勞工手上?如果雇主沒有發、少發或挪作他用的話,有沒有查核跟處理的機制?我當然要追問,有時候不是一個人代理,搞不好是分散到很多人代理的話,是不是可以按比例分給不同的同事,還是只能指定一個職務代理人來領?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補充說明,這個津貼其實就是希望雇主真的付給了職代那個同事,薪資單上面要明確的有職代津貼這樣的薪資名目,我們才會發給補貼到雇主身上。現在的設計上不會只限一名職代,但會有一定的人數上限…… 林委員月琴:所以有彈性。 黃司長琦雅:是。 林委員月琴:好。下一個我要問的是,部長這次規劃育兒減工時不減薪,並搭配職務代理津貼跟新聘替代人力的補助,我同樣非常支持這樣的方向,可是要請教是,政策不能只看補助金額,還要看職場能不能真正執行。現在依據企業規模,新聘替代人力有2萬元的招募訓練補助,請問部長,這種替代人力的運用,勞動部有沒有針對不同產業、不同職類進行可行性盤點?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有跟企業界討論過,如果遇到比較長時間的請休,比方像勞工請產假請休,或者是育嬰留停的請休,比較不容易是依靠同事長期職代的狀況,所以可能就會需要臨時的替代人力,或者可能是定期契約的方式。企業跟我們說他們其實願意新聘替代人力,但是每個新聘替代的人力,可能還是都會有一定的訓練上手時間,所以我們這次的補助,就是補助企業要新聘人力前面的訓練成本。針對不同的行業,當然會有不同的人才需求,這個部分我們願意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討論,比方說,也許會有一些是幼保人員,也許有一些是商業銷售人員,可能會有不同的狀況,的確它的樣態會蠻多的,可能要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討論。但據我所知,現在的確是有一些企業也在做這樣的準備,也讓他的人才庫pool可以更具彈性。 林委員月琴:好。我先請教育部學前教育署副組長林淑敏,我要問的是什麼呢?也就是今天在你們自己的報告都有寫,因為要針對於……因為教育現場事實上具特殊性,應該要考量學生的受教權,政府的……現在你也自己講說要針對各場域不同身分人員適用的衡平性,為什麼學前教育署……因為在幼兒園部分,我們過去在做不當對待調查的時候,最常發現教師幾乎是沒辦法請假,過度負擔,還要去肩負其他請假人的工作,幼教現場事實上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你們現在是說建請審慎評估,不是你們要去評估嗎?接下來你們會去做評估嗎?應該不是勞動部評估,是你們要評估,不是嗎? 林副組長淑敏:是,我們就這個部分會再一起討論跟評估。 林委員月琴:好,請呂次長,一樣的,就是教育部還有寫說要評估,可是我好像沒有看到你們要評估,為什麼?你們還有托嬰中心喔,托嬰中心幾乎都是女性在擔負,如果他一旦請假的話,你怎麼去做?我完全沒有看到,你們只是講說可以去考慮。甚至你們還有社工,社工還有個案對於社工的信任度,如果有人來代理的時候,你們怎麼去處理這部分? 呂次長建德:OK,是不是請…… 林委員月琴:好。 周署長道君:跟委員報告,托嬰中心現在在設置的規定上面,除了設置標準要求的基本人力之外,也要求要有相對應的備用、後備人力,所以,如果工作人力一旦因為請假等等部分會有人來處理,而且第二點是因為現在在公托制度下…… 林委員月琴:署長,我先打斷你,公立的我相信都沒有問題,它有護士、主任,甚至有一個行政人力,現在搭配是這樣,但是私立的是完全沒有。如果有100個嬰兒,它要搭配的老師大概二、三十個,這樣子的請假,你怎麼去應對?因為即便是兒托法也沒有要求托嬰中心要有餘裕的人力,私立幼兒園也是同樣的問題,只有1個園長,如果5個老師請假,要怎麼去搭配這些人力?包含非營利幼兒園,的確非營利幼兒園有兩個行政人力,那要看規模,90個人以上才有。我覺得除了兩部都要去盤點以外,我也建請勞動部應該針對產業要有替代人力的協助平臺,同樣教育部跟衛福部也要有,畢竟托嬰中心跟幼兒園都是照顧比較年幼的孩子,我們不希望老師在過度負擔之後,可能產生情緒上的壓迫感,讓人也會擔心可能對孩子有一些不利的情形,所以請兩部去配合勞動部。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跟幾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尤其是教育部跟衛福部來討論,請大家在人力的pool上面,有沒有一個更彈性可以調度的設置及準備空間。 林委員月琴:好,再麻煩,其他兩部先請回。 部長,除了少子化以外,我覺得我們也面臨高齡化的挑戰啦!我們今天只有就育兒部分討論,可是我之前也一直有跟部長質詢過,就是能不能像日本的介護政策一樣,六成的有薪安排假,不是每一年都要給,只是要有這樣一個所謂的長照安排假。部長,我上次講說3個月要提出試辦計畫,目前的進度是什麼?長照3.0上路半年了,需求評估出來了嗎?如果出來的話,目前規劃是什麼?不見得一定要30天,可是一定要給,為什麼?因為也不是每一年都要給,而是如果被評估已經要進入長照體系的時候,他需要這個長照安排假。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部分我說實話,的確我們還是要跟衛福部來討論在長照上面的需求情境啦,但這部分我們還正在跟衛福部討論中…… 林委員月琴:好,只剩1個月的時間,就麻煩部長可能要儘快。 洪部長申翰:因為還是必須要去確認,尤其現在長照3.0,就我知道也是陸續地部分上路,在這陸續部分上路的情況下,未來整體的需求情形假設有所謂的空窗,這空窗的樣態跟長短是什麼樣子?這部分真的還是需要從服務這邊來給予…… 林委員月琴:好,麻煩部長,要在1個月內趕快交了,因為只剩下1個月的時間。 最後就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公告,苗栗就業中心的北苗台因建物老舊漏水已經暫停服務,民眾要改到苗栗就業中心。勞動部的說法是說新舊站距離只有2公里,而北苗台本來就是小型據點,服務績效也不好,勞動部回應說每個月才5個人次。那我要追問的是,到底是績效不好還是苗栗市沒有就業服務需求?還是勞動部的服務設計沒有把人找出來?因為我認為苗栗市不是沒有需求喔!苗栗市65歲以上的人口已經占了兩成了,這代表中高齡就業跟婦女重返職場、長照的照顧人力、弱勢家庭的就業支持,這都不是抽象問題,所以請部長具體說明兩件事情,如果現在沒辦法立刻說明的話,就請勞動部1個月內提供給我報告:第一,北苗台過去三年的每年服務人次、求職登記數、推介就業數跟成功媒合率是多少?和苗栗就業中心相比的話差多少?第二,勞動部有沒有分析過績效不好的原因?是民眾沒有需求、宣導不足,還是交通不便、服務時間不適合,還是服務項目不符合中高齡跟弱勢求職者的需求?如果長期服務人次低落,為什麼沒有提早處理?能不能建立一套服務可近性的評估標準?假設服務據點的品質跟服務的天數不是那麼完整,或是一直沒有民眾來,是不是應該定期檢討並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 黃署長齡玉:是,委員好。我想主要應該考量北苗就業服務台的功能定位,因為它是在辦理簡易的求才、求職業務,不是在提供事業給付認定,也不是在做職涯諮詢,它距離苗栗就業中心只有2公里,也就是說車程只有5分鐘,所以民眾很自然地會選擇苗栗就業中心去辦理業務。每個禮拜有2天提供服務,每個月的服務人次因為低於5人,我們認為效益實在不是很佳,目前已經先暫停營運,剛剛委員所說的後續方面,我們對於設點的部分可能需要更科學…… 林委員月琴:署長,我不是反對據點整併,可是不能用距離2公里跟績效不好作為理由。因為績效不好,所以我剛剛跟你講說為什麼提出這兩點,請你們提供報告。如果用績效不好為理由,是沒有貼切到他們的服務需求嗎? 洪部長申翰:委員,這樣子好不好?我認為今天針對這個區域包括整體的需求狀況,我覺得可能不是看一個單點,而是整體的需求狀況跟服務資源如何整合能夠更有效,這部分給我們1個月的時間再去做個評估,我直接請我們同仁去委員辦公室說明,這樣好不好?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部長,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召委的發言,也謝謝各部官員的答詢。 下一位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10時5分)主席,謝謝各位委員還有官員的出席。我想請勞動部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陳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謝謝部長。部長,你們這位李柏昌──法人重建中心執行長,我先講一下時序,他之前被人家檢舉博士論文抄其他人的碩士論文,並且在網路上有非常多的比較是高度重疊,所以他在4月30日的時候其實已經知道他被調查中,而5月13日就被媒體披露說他抄別人的碩士論文,但是他4月30日知道自己正在被調查中的時候,用密件升了13個人的官,5月18日學校就發布調查結果,很難看,學校是直接在學校網站上面寫,註銷他106年取得的博士學位,他5月23日就離職了,所以這個速度很快,他知道自己被調查,就在4月30日的時候,他升了13個人的官,5月13日媒體報出來他抄論文,5月18日學校調查結果出爐,註銷他的博士學位,5月23日他離職。然後我前幾天看你們的網站其實還是他,這幾天、這兩三天偷偷換掉,變成代理執行長,是一位職業醫學的醫師,你們連發新聞稿都不敢,偷偷在網站上換掉。 我這邊有兩個事情想問你,他這樣等於是欺騙國家嘛!他欺騙的不是只有學校,因為他有博士學位,可能對升遷比較容易,領到加給、領到獎金、領到研究補助這些,請問你的懲處要怎麼做?你不能讓他的辭職變成切斷責任的防火牆。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因為李前執行長其實在去年到這個法人任職的時候就有說,他希望在法人工作一年的時間,到今年2月過年後…… 陳委員菁徽:我先跟你說,他提早離職。 洪部長申翰:對。 陳委員菁徽:他本來說他做一年,可是他5月23日走了,他提早走了。 洪部長申翰:他去年就是5月上任啊! 陳委員菁徽:他可以做到5月底啊! 洪部長申翰:他去年5月上任,我要說的事情是,第一個,他其實在今年過年前再一次有來跟法人董事長表達,一年快到了,他其實希望一年到任的時候可以離職,所以他原本就預計在法人做一年…… 陳委員菁徽:沒有,你都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他因為博士學位所擁有的這些東西,你們有沒有要依法追討回來,並且調查? 洪部長申翰:當然,如果因為博士學位而有的這部分,相關的我們會來跟人事單位討論。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會發公文?我什麼時候會看到你發公文給人事單位? 洪部長申翰:公文? 陳委員菁徽:對,還是你要自己開始啟動調查? 洪部長申翰:我們當然會、我們可以來處理啦!但是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是因為基於博士學位的部分,我們可以來處理,但是我們當時請他來法人的原因其實並不是因為他是博士,是因為他原本就擔任過職安署副署長,然後也擔任過研究所的…… 陳委員菁徽:這都不是重點,我的重點是你有沒有追討回勞動部因為他的職務所延伸出來的……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依法、依規,該追討的,我們會追討。 陳委員菁徽:好,多久以內可以有調查報告?還是你需要調查蠻久的時間? 洪部長申翰:3個月。 陳委員菁徽:3個月,OK!第二個,當然就是比較奇怪的地方,我也想問,如果你自己都知道自己已經在被調查,你的公信力有問題的時候,這個時候可以發公文密件升13個人的官嗎?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勞動部有發生前例嗎?有人在離職以前升13個人的官,這麼多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其實這些人事缺額的部分主要是從去年12月22號因為組織編制調整以後會有遞補的需求,我們其實是考量同仁的士氣,所以儘量用內部升遷的方式來處理,至於現在講到密件的部分,其實本來人事相關公文因為涉及到個資、個人資料的保護…… 陳委員菁徽:這個新聞稿都有…… 洪部長申翰:也包括相關的法令及一般行政的實務,向來都是用密件處理。 陳委員菁徽:這個新聞稿都有,我的意思是說,他這個人的公信力已經在被調查了,他是不是還能夠去評斷他下面的人有沒有可以升遷的能力、資格、到任日期等等?他是不是還擁有這樣子的權力呢?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其實法人現在相關的人事處理主要是看包括專業能力及工作經歷去做相關的評估。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就算他的公信力蕩然無存的時候,你們也覺得他評斷的這13個人是OK的,是應該要被升遷的? 洪部長申翰:第一、我們是尊重,我們當然尊重學校相關的這些專業在學倫上面的調查,但是在當時他確實還是執行長,基本上我們在人事處理上面就是依法、依規來處理,就是依法、依規來處理! 陳委員菁徽:好,我希望你把這些東西放到3個月的調查報告裡面。 洪部長申翰:是,可以,我們就是依法、依規來處理,當然如果有不符合法規的部分,我們該修正就修正,但是就人事的部分就是依法、依規來處理,也包括法人的同事很多,都是必須要看他們的專業去做認定,包括評估他們的能力。 陳委員菁徽:如果他已經正在被調查的時候,我是認為啦,你那個時候就……我不知道你知不知道,maybe你不知情,但以他這個速度,人民看了很奇怪,他已經在被調查的時候先升別人官,然後媒體披露了以後,學校跟著拿掉他的博士學位,一個禮拜後他馬上離職。 洪部長申翰:我們人事的處理就是依法、依規來處理。 陳委員菁徽:好,就放在你的3個月調查報告。 洪部長申翰:是。 陳委員菁徽:謝謝。下一個當然是非常多人關心的,這個大禮包出來了以後,我們民意代表也會被問很多細節,所以你剛剛提到就業保險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你的版本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 洪部長申翰:上禮拜其實已經通過,院會已經送到立法院。 陳委員菁徽:好,我們希望可以儘快排,因為剛剛也有聽到非常多委員的版本是差異很大的,所以我們希望之後在逐條討論的時候…… 洪部長申翰:現在已經送到立法院。 陳委員菁徽:好,謝謝。在這邊剛剛也有委員在提案說明的時候講到,國際勞工組織是希望定到14週,這個是他們根據醫學上的看法等等的,我調查一下,現在有14週的包括日本、德國、瑞士、馬來西亞,16週是法國、新加坡,荷蘭等等的。請問這邊要部長回答,你會支持調整到14週嗎? 洪部長申翰:我們這次的方案是到12週,為什麼?其實我們也請教過一些專家,因為可能不是單純看產假,也包括會考慮到臺灣是有相關的留停制度,尤其是臺灣的留停制度是可以讓產假直接銜接留停制度,所以這兩件事情其實是可以一起併同來看。所以我們請教過相關的包括性平專家等等,我們討論過,目前我們是把方案設定延長到12週。 陳委員菁徽:OK,這個等到每一個委員的版本都進來,我們一起來討論,因為也有一些醫學論文有去比較每一個國家產後休息的時間跟母嬰的健康程度。 洪部長申翰:我們的確認為現行的8週是太短的,是應該延長,可是到底該延長到什麼程度,也會有些專家覺得可以考慮,因為臺灣是有留停制度的國家,尤其是它可以銜接來請。 陳委員菁徽:很多我剛剛講的其他國家也有,我們來講一下,其實這一屆很早就開始討論產假的問題,當時的何佩珊部長還有今天出席的一位黃司長,他們都一直提到有懷孕歧視的問題,我放一下影片。 (播放影片) 陳委員菁徽:當時何部長說3個月會提出方案,因為不同產業因應產假延長會有不同問題,可是到今天勞動部都沒有提出……其實是總統先提出的,然後勞動部提出方案,剛剛我也承接主席很關心的事情,他說之前講到幼教的問題或者比如醫療院所、老師、百貨、補習班等等的,您剛有講到說用職代津貼,我想要問的是,你們現在有評估哪些產業比較有問題?你多久內會溝通完畢?因為剛剛你的答詢說你要找這些產業分別一一溝通嘛!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我們的確有跟企業界做一些討論,其實在整個制度設計的時候,我們也認為確實必須考慮企業界的情況,所以包括8週、12週這些問題,我們也有跟企業界做一些意見的交換。應該是說有幾個大家特別關注的特定領域,比方像幼托或者是在學校裡面的狀況,我們會跟衛福部、教育部討論看看怎麼樣能夠有更彈性的人才運用,但這部分的確會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陳委員菁徽:我剛剛問得很清楚,我說多久以內你會溝通完畢?因為我們是民意代表,我們會一直被問,你們在520發出很多圖卡,發完圖卡以後,大家一直問我們細節,結果現在質詢你們也回答不出來,然後說要跟每一個產業溝通,還要看他們的人力調配評估多久可以完成!其實大家也會問我們520發出的圖卡什麼時候才要上路,第一個是這個問題。第二個,不同的產業也會問我們,那他們應該要怎麼做配套? 洪部長申翰:報告委員,第一個,關於520所發出的圖卡,在勞動部這邊其實有很多需要經過修法,所以什麼時候上路,當然就要看修法的期程,這也是為什麼在520公布以後,總統在527發布整個新戰略,28號我們就在院會通過了。 陳委員菁徽:聽起來你也是520才看到的,你是跟我們相同的時間看到的嗎? 洪部長申翰:當然不是啊!這其實已經研議了很長一段時間。 陳委員菁徽:你提早就知道,那你現在應該也可以講了。 洪部長申翰:所以我們設計包括職代的津貼、包括替代人力的補助,就是希望讓企業在人力運用上面有更多的餘裕,而且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應該講得出來多久以內可以溝通完這些產業,因為你是比我們還早知道的,不是嗎? 洪部長申翰:我不是比你更早知道,我們是參與這整個東西的設計。 陳委員菁徽:是嘛!要多久啊?剛剛很多人的關心是針對托育中心、幼兒園、補習班……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像剛剛大家談到教育部跟衛福部,我們可以在1個月內跟他們討論。 陳委員菁徽:1個月內? 洪部長申翰:對。 陳委員菁徽:跟所有產業討論完? 洪部長申翰:對。 陳委員菁徽:另外,我覺得大部分的人會想問是一個人拿800塊的津貼,還是大家拿800塊的津貼?因為他的職代不一定是一對一,有的時候是多對一,如果是多位職代的話,他是有上限的嗎?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800塊是以育兒勞工請假一日800塊來計算,他的職代就看實際上面……我們會有一定人數上限,到時候這些勞工實際上真的有領到職代津貼的,我們才會發給補貼。 陳委員菁徽:所以是一人800塊,還是多人一起合領800塊? 黃司長琦雅:一個勞工請一天假的時候我們用800塊來計算,然後看他有幾個職代,雇主實際上發給,我們的上限是以一個勞工請假那一天是800塊,看他…… 陳委員菁徽:所以如果是兩個人在做他的工作的話,就是兩個人來分? 洪部長申翰:所謂的職代其實是加給的職代津貼,也就是可能雇主本身本來就必須支付職代勞工的工資,而我們這是加給職代津貼的做法。 陳委員菁徽:這個會設上限嗎?我剛剛有問你會設職代的上限嗎? 黃司長琦雅: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正在跟地方政府討論,因為我們會跟地方政府合作,所以我們有一些細節會跟地方政府討論,聽他們在執行面上面的建議再做調整。 陳委員菁徽:另外一個也是大家蠻關心的問題,因為民眾的時間有限,所以大概就是靠你們發的圖卡來吸收及了解相關資訊,這邊寫「每天1小時早下班或彈性上下班」,請問這個意思是說他可以早下班、也可以晚上班,或者是再跟雇主協調如何彈性嗎?你們可以把它講清楚嗎? 洪部長申翰:其實我們有提供兩個選項,一個選項是他的總工時不變,但是他可以調整他的上下班時間,這是一種做法,其實蠻多企業採用這種做法;也有一種是直接減少1個小時的工時。因為對於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來說,他實施不同的制度,他的挑戰不一樣,所以我們是讓他可以做選擇,如果他的設計是彈性上下班的做法,而且他把它設進去他的工作規則裡面的時候,在這部分我們會給予獎勵。但如果企業認為他有辦法可以做到減少工時1小時這個做法的話,我們也可以獎勵,包括那1小時的補助,也包括職代津貼。 陳委員菁徽:但是減少工時1小時應該不只是提早下班吧,包括晚上班應該也可以吧! 洪部長申翰:就是整體的減少1小時。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的第一句話之後可能要稍微修改一下。 洪部長申翰:就是減少工時。 陳委員菁徽:等於是每天減少1小時工時才對。 洪部長申翰:是,就是減少1小時工時的意思。 陳委員菁徽:民眾都想知道這些禮包分別上路的時程,之後我們也會一一來詢問你,因為有的不需要修法,有的是需要修法的,之後我們希望可以知道每一樣事情上路的時間。 洪部長申翰:這個計畫我們目前正在跟地方政府討論,在執行上面看大家怎麼一起來合作,也包括人力上面怎麼處理。 陳委員菁徽: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林委員月琴):謝謝陳菁徽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發言。 邱委員慧洳:(10時20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有請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邱委員慧洳:洪部長,今天想跟你交流依法行政的概念,針對依法行政,當然有法就應該要落實,沒法就應該補漏洞。今天主要是想就性別平等工作法來跟您交流,上禮拜三立法院這廂如火如荼在討論臺灣未來帳戶,另外一廂是總統也在同天公布所謂18項大禮包,我們發現這18項大禮包其實跟臺灣未來帳戶有蠻多雷同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們也發現台灣民眾黨在過去一、兩年提出的修法草案,其實在你們所公布的大禮包當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影子。我想跟您請教一些事情,第一件事是針對鼓勵企業布建托兒措施,民眾黨提到這些布建費用扣除政府的補助之後,可以從營利事業所得稅當中扣除相關費用,而你們現在提出的禮包是說你們的支出費用是要從營所稅扣除200%。 洪部長申翰:是。 邱委員慧洳:我們看到大禮包的圖卡是200%,但是今天早上我看到的書面資料卻是在200%的限度內,所謂「限度內」就是150%、100%、50%。 洪部長申翰:就是可以到200%的意思啊! 邱委員慧洳:意思就是上限是200%嘛! 洪部長申翰:對。 邱委員慧洳:就你們的大禮包,我們會覺得200%就是一個固定的數字,但是今天看到你們的書面資料卻不是這樣,您現在也澄清是200%的限度,所以有可能是10%、50%、150%或200%,請問這個依據是什麼?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基本上就是200%啦!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那個限度內…… 洪部長申翰:我們為什麼訂到200%?其實我們看到很多委員的版本大概只有100%,我們為什麼要訂到200%?就是要增加鼓勵的誘因。 邱委員慧洳:了解,所以如果他的支出是1,000萬,以我們的版本相關扣除額有可能是1,000萬,但以你的版本會是200%,也就是2,000萬的意思。 洪部長申翰:可以到200%,對。 邱委員慧洳:好,OK。第二件事想跟您請教…… 洪部長申翰:這部分我們是有法律提案的啊! 邱委員慧洳:對,只是你們今天早上的文字說明叫「限度內」,我只是在澄清到底是200%…… 洪部長申翰:我們在性工法裡面是有法律提案的。 邱委員慧洳:好,OK,沒有問題,了解。第二件事是關於產假的延長,當然產假延長是各黨的共識,現在主要是針對流產假的部分,我們主張流產假按現行規定再多給一倍的假,但是勞動部對於這件事好像還沒有進一步提出相關政策,請問有嗎? 洪部長申翰:有,在這一次的性工法修法裡面,我們其實也讓流產假原本沒有薪資的部分變成有薪。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這個我剛剛有看到,但我在講的是日數,我們主張懷孕未滿2個月的流產假要從5日變成10日,懷孕2到3個月的流產假要從1個星期變成2個星期。我在講的是日數,薪資的部分在書面報告裡面有提到,但是針對日數的部分呢?您剛剛講的是錢的部分…… 洪部長申翰:不是在報告裡面,而是在法案裡面直接放入有薪資的相關規定。 邱委員慧洳:沒有問題,我現在在講的是假,而不是錢的部分,但您好像只有回答我關於錢的部分。 洪部長申翰:的確在這次流產假的日數方面並沒有增加,我剛剛說的是錢的部分。 邱委員慧洳:其實流產身體也需要修復,這邊是否可以來做一個考量?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這次針對流產假的部分,除了剛剛討論的薪資以外,原本現行勞基法規定流產假的部分是針對3個月以上的流產假,我們這次讓勞基法跟性工法齊一,在假的期間部分讓它有齊一的規範,所以勞基法那個部分也會新增3個月以下的流產假,就是包含3個月到2個月以及2個月以下的流產,分別都有增訂進去。我們認為應該階段性處理,現在先讓勞基法跟性工法的期間齊一,然後…… 邱委員慧洳:了解,也就是目前沒有,但未來你們不排除,是這樣的意思嘛!目前沒有,未來不排除,是這樣的意思嗎? 洪部長申翰:目前沒有什麼? 邱委員慧洳:就是我們有加倍啊! 洪部長申翰:目前的日數是沒有增加的。 邱委員慧洳:對,未來是否有研議的可能性?因為我們有提出這樣的草案,這個草案到時候也會逐條審查,勞動部是不是能夠給我們一點支持? 洪部長申翰:當然,我覺得大家到時候是可以來討論,但是我們現在處理的是薪資的部分。 邱委員慧洳:了解。現在就是育兒津貼的部分,我想各黨的版本有相當程度的共識,就是津貼要提升,然後請領的月數也要提升,我看我們台灣民眾黨在兩年前就提出,勞動部也跟上了,我們也樂觀其成。減少工時的問題很多委員之前有問,減少工時當然目前就是減少1個小時的工時,不得請求報酬,但行政院的大禮包是提到可以提早1個小時下班,不減薪,而不減薪的部分,我剛剛聽到您的澄清,好像應該就是如果提早1小時下班,雇主還是要給付員工那1個小時的薪資;至於政府的做法,就是用一些獎勵計畫把這1小時的工資補助給雇主。 洪部長申翰:是。 邱委員慧洳:現在請問一個問題,你們勞資獎勵計畫的內涵是什麼?可不可以1個月內給我們一個關於獎勵計畫具體內容的書面說明? 洪部長申翰:我先讓委員知道,第一個,的確在我們現在獎勵計畫的設定裡面是要勞資同意的,所以雇主要評估其企業的運作狀況,他是可以的。 邱委員慧洳:我都同意,這前提我們都知道,我是問獎勵計畫的內容。 洪部長申翰:關於獎勵計畫的內容,因為現在我們也在跟地方政府討論,包括…… 邱委員慧洳:我擔心的是財源。 洪部長申翰:財源我們都準備了。 邱委員慧洳:準備了,就是要告訴我們獎勵計畫的內容,好不好?財源…… 洪部長申翰:財源我們其實已經做了準備,也跟行政院討論了,現在是在執行的方式上,尤其是要跟地方政府一起來合作執行的方式上面。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你當然有提到,為了不讓企業運轉不過來,所以其實不是強制性的,但財源要先準備好…… 洪部長申翰:是,當然。 邱委員慧洳:因為如果雇主也願意,但沒有財源,可能就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洪部長申翰:我們其實有先做了財源的準備。 邱委員慧洳:了解,沒關係,之後給我們關於財源的書面報告。我的第二件事是想請教性騷擾防治,我想性騷擾防治的部分,雇主有事前防治義務,事後採取立即有效的處理措施,這兩個義務如果沒有達到的話,其實就會有行政罰鍰。我想問一下部長,勞動部針對雇主的這兩個義務,如果違反是不是有確實開罰?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這個法有明定,就如同剛剛委員所說的,如果事業單位沒有做到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地方政府查明屬實,當然會開罰。 邱委員慧洳:你們有掌握開罰的數字嗎?一年大約幾件? 黃司長琦雅:基本上,地方政府在開罰以後,我們有要求一定要在處分的1個月內上系統公告,所以件數在網站上面其實都可以查得到。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查得到,但你們有掌握件數嗎?一年大概有多少件?還沒有掌握? 黃司長琦雅:待會跟委員回報。 邱委員慧洳:沒有問題。我現在有一個問題想請教部長,其實這是真實發生的,有個護理人員在洗腎室被病人的家屬偷摸大腿,結果當然就是一個性騷擾事件,然後醫院的處理方式、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是把洗腎室的護理人員從A區換到B區,但洗腎室是一個開放空間,他被換到A區或B區,其實都在同一個空間,視覺上都可以看得到對方。而這個病人家屬,即性騷擾的人,他5天之後又陪他媽媽回來洗腎,結果發現他的護理師被調走了,就勃然大怒地說:你以為你是鑲金的嗎?誰要碰你啊!所以又被公然侮辱了一次。我想問一下,在部長的眼中,洗腎室從A區調到B區,針對性騷擾事件到底是不是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調動這件事情當然就如同委員剛剛所提到的,我們的法本意就是要做一個安全的,那個環境要讓他…… 邱委員慧洳:他有採取補救措施,是不是立即有效?我想重點在立即、要快、有效。 黃司長琦雅:我們現在整個制度上面的設計,如果當事人覺得雇主的安排仍然讓他處於一種不安或危險的感覺,他可以跟地方政府…… 邱委員慧洳:我在想這已經不是主觀的認知了,這是一個洗腎室,完全是一個透明度非常高、沒有隔間的區域,他從A區域被調到B區域,其實視覺都看得到,找也找得到,所以這顯然不是一個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我是這樣感覺,這已經完全不是主觀的問題,而是一個客觀判斷的問題。當然這個案件也被…… 洪部長申翰:這是哪一個縣市的案件? 邱委員慧洳:新北,這個案件當然也被處理了,就是有到法院去處理。當然諸如此類的案件,勞動部就是要確實開罰,但現在的重點是,剛剛司長有說要給我數據,其實我自己已經去撈數據了,勞動部有一個裁罰查詢系統,這個系統從106年開始,106年大概就是系統開辦的年份,我們只撈到22件,場域是在醫療、護理及長照機構,所以這顯示開罰率非常的低。請問這有沒有黑數?以及跟護理人員的「體感溫度」相不相符?因為怎麼會10年了,然後以醫療院所、護理院所、長照院所為關鍵字輸進去,開罰的居然只有22件,平均一年只有2.2件,不到3件。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你這邊指的意思應該是在醫療、護理、長照機構裡面有22件…… 邱委員慧洳:對,當然。 洪部長申翰:不是說所有嘛! 邱委員慧洳:不是,但是醫療、護理、長照機構有幾百間、上千間耶! 洪部長申翰:我覺得這事情分兩段處理:第一個,只要有相關開罰的數據都應該要上網公布,這件事情我們會來做。第二個,包括相關的查察或者申訴的案件,我們不是去追求案件多…… 邱委員慧洳:當然不是,但是你們要實際開罰。 洪部長申翰:對,我們不是追求案件多,而是當如果發生的時候…… 邱委員慧洳:案件當然越少越好,代表沒發生啊! 洪部長申翰:當如果真的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讓可能被騷擾的人能夠有更放心的條件去申訴…… 邱委員慧洳:當然。 洪部長申翰:然後也包括相關跟地方政府討論的查察。 邱委員慧洳:以我剛剛講的新店的案件,他就是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這完全已經被法院認證了,我只是用這個案件來凸顯給大家看,對於雇主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他在措施上、力道上其實都還有加強的空間,如果有加強的空間,開罰才會產生恫嚇力,讓他們進而去改善他們的行為,我覺得這非常的重要,問題是系統只看到過去10年寥寥可數的22件,我們覺得這跟護理人員的「體感溫度」差很多,也存在黑數。為什麼我敢說有黑數、「體感溫度」差很多?因為全聯會有委託專家學者做一個計畫,在這個計畫當中,護理人員反映他們在職場環境遭受到性騷擾的比例高達40%到60%,這等於是日常嘛!可是從過去10年來看,卻只開罰一年不到3件。部長,不好意思,紅字是代表什麼意思?紅字是你擔任部長之後的開罰件數,我已經標示出來了,在醫療機構只有6件、在護理機構沒有、在長照機構只有2件,所以……再30秒、再30秒…… 主席:要遵守,因為我們還要協商。 邱委員慧洳:好,沒問題。部長,可不可以帶回去檢討,如何強制取締?是不是擴大勞檢,將其列為勞檢項目的措施之一?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最後做一個結語,請部長針對大禮包的部分給我們法源依據,當然您剛剛有講,只是整理出來給我們;還有財源的部分,就是每一項大禮包背後的財源請1個月內提供;再來就是落實我剛剛所說的…… 洪部長申翰:財源就是公務預算。 邱委員慧洳:就是獎勵計畫嘛! 洪部長申翰:也是公務預算。 邱委員慧洳:你剛剛提到獎勵計畫,好,沒關係,還有提出書面報告,就是關於怎麼落實第十三條的事前防治、事後採取立即有效措施的對策。 洪部長申翰:這部分我們可以來檢討。 邱委員慧洳:好,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發言,待會在王育敏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10分鐘。 邱委員鎮軍:(10時33分)主席好,我們請洪部長。 主席: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邱委員好。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部長,總統一直告訴國人現在臺灣經濟成長大好,股市頻創新高,薪資也不斷提升,政府還要帶頭讓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這番話聽起來,基層勞工其實是滿滿的幸福感,但是勞動部最近自己公告的一份駕駛甄選簡章,卻直接戳破了國泰民安的粉紅泡泡,帶基層勞工看清這個殘酷的事實。部長,你們要找的部長駕駛,要求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且具有小型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及中央機關學校現職工友經驗。部長,因為必須要擁有職業駕駛執照,具備豐富駕駛經驗,還要隨時待命,負責長官公務車勤務的專業駕駛,他們在勞工的最高守護勞動部眼裡到底值多少薪水?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昨天我們在駕駛甄選簡章裡面寫的這個數字,其實就是誤植,在發現的當下就已經下架了。第二個,我們其實都會遵守行政院的要求,也就是不管是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工友等等,他的薪資……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現在用工友的薪點嗎? 洪部長申翰:其實不管是約僱、約用、工友,都要在最低工資的1.1倍以上,我們查了一下,基本上目前我們都可以到3萬6,000塊以上。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也覺得你們昨天公告的薪資是偏低的,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昨天是誤植,不是偏低的問題。 邱委員鎮軍:你也承認了嘛。 洪部長申翰:對,昨天就是誤植。 邱委員鎮軍:你們會改嘛。 洪部長申翰:誤植的已經下架了。我們也去算了一下,其實我們聘用駕駛,薪資都可以在3萬6,000塊以上。 邱委員鎮軍:好。第二個,我再請問一下,今天排審的188個草案,包含性別平等工作法還有就業保險法,這裡面最早的委員提案是在113年初,修法的內容大概都聚焦在透過國家多一點的支持,來增加國人生小孩的意願,我們這屆委員一上任就開始積極針對少子化的問題想辦法,在裡面還有你過去也共同提案、共同關心的版本。很可惜,我看行政院到今年5月28號才從大罷免的美夢裡驚醒,才想到要跟著修法,但你們勞動部在去年12月就已經預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法案在預告階段代表你們勞動部站在勞工主管機關的專業立場,認為應該給勞工更完整的保障,但為什麼今天的草案我都沒看到行政院的版本?還沒送進來嗎? 洪部長申翰:在上禮拜四其實已經通過行政院院會了。 邱委員鎮軍:我知道。 洪部長申翰:我想已經送進立法院,現在是等待一讀,應該等到一讀之後才會送到委員會。 邱委員鎮軍:好,你們的條文寫得好好的,就是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為7天、高齡者納保、促進就業經費提高到20%、雙親各加1個月的津貼。但為什麼行政院5月28號公布的內容,卻把這些對勞工有幫助的條件一條一條地都砍掉了?勞動部寫好的版本在行政院躺了半年……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跟你說明為什麼。 邱委員鎮軍:好。 洪部長申翰:因為5月28號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育兒友善職場的部分,現在委員簡報上面提到的,包括失業給付從14天變成7天、高齡者納保、就業促進費從10%提高到20%,這些部分還是會有,可是它不是在這一包送進來,因為這一包…… 邱委員鎮軍:什麼時候會送?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儘快,我們也希望儘快,因為這一包還要送到行政院審查,跟育兒有關的部分,比方剛剛說的失業給付、高齡者納保跟就業促進經費,這些還要經過行政院審查,但我們會儘快。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會繼續堅持嗎? 洪部長申翰:當然,這是我們的草案,也是我們的主張,只是這一次我們先在院會通過送進立法院的是針對育兒有關的,也就是人口新戰略裡面職場友善的部分,我們先把這個部分送進立法院。 邱委員鎮軍:好,我希望快一點,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當然,我們也很希望趕快做。 邱委員鎮軍:再來談移工的制度,近期我們看到很多關於移工的訊息,包含雇主團體對家事移工制度強烈不滿,我大概整理了一下,家事移工如果逃跑,雇主就要面臨很長一段的空窗期,照顧斷層沒人管。第二個,移工虐待被照顧者的案件時有所聞。第三個,移工懷孕之後,後續的照顧人力斷層,雇主不知道怎麼辦。勞動部每次的回應,有回等於沒有回。以現在勞動部的制度設計來看是強調移工權益保障,但對第一線的雇主,特別是有家庭照顧需求的雇主,相關的配套、支持、資訊透明與照顧空窗期的補位明顯不足,結果就是政府把這個制度的責任往雇主身上壓,卻沒有把這個協助做到完整,現在的問題不是沒有保障我們的移工,而是勞動部不只是要保障移工,也不能把成本壓力丟給雇主,尤其家事雇主,本來就是因為家中有失能者、老人或者重大照顧需求才不得不聘請移工,移工一旦懷孕,政府講的是移工權益、安置保護,但雇主最現實的問題是,人誰來補,空窗誰來接,照顧中是誰負責?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其實我們很清楚地意識到家庭類的雇主跟企業雇主應該是不同的。家庭類的雇主是因為他在照顧資源上面的需求缺乏,所以才必須要以聘僱家事移工、看護工的方式來因應他的需求,我們很清楚地看到這點,所以我們目前也正在跟衛福部討論,包括我剛才其實也還在跟衛福部呂次長討論。整體來說,我們怎麼來整合資源,包括政府能夠提供的照顧資源和移工可以提供的勞務服務,我們思考怎麼樣來整合這裡面的資源,讓家庭類的雇主,尤其是重症的需求者能夠有更多的照顧服務支持。 邱委員鎮軍:你現在有看到我們目前的制度嗎? 洪部長申翰:這部分我們現在很積極地在跟衛福部討論,我們要用兩部合作的方式,一起來因應重症家庭類雇主的需求。 邱委員鎮軍:好,我現在…… 洪部長申翰:包括委員剛才講的空窗。 邱委員鎮軍:聽我講完。 洪部長申翰:好。 邱委員鎮軍:現在的制度就是一旦移工失聯,雇主必須依法等待一個月的遞補空窗期,我記得這個調了,之前是3個月嘛,勞動部提出的配套是什麼?因為每年喘息服務最多是52天,而且一天是10個小時,不是以24小時來計,面臨24小時要不間斷照護的重症家庭,52天的服務到底能填補多少?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你確實講到點了,現在包括喘息的天數、其他類型的服務資源是不是可以增加,就是我們現在正在跟衛福部討論的重點。 邱委員鎮軍:對,這就是我要講的。 洪部長申翰:所以我們並沒有覺得52天好像就夠了,並不是,這部分當然是可以檢討的,我們也跟衛福部在檢討中,因為的確一個家庭類的雇主,可能會遇到很多不同的情境,需要政府跟國家更多資源的協助。 邱委員鎮軍:好,這部分你們要多久才可以有結果? 洪部長申翰:因為涉及到兩部,我自己心裡面真的是很急,所以我剛才在下面才在跟呂次長討論這件事情。 邱委員鎮軍:這部分多久可以給我一個報告? 洪部長申翰:我們儘快,好不好? 邱委員鎮軍:1個月? 洪部長申翰:我們儘快。 邱委員鎮軍:儘快是多久?2個月? 洪部長申翰:我們一、兩個月內,好不好? 邱委員鎮軍:好,2個月內,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一、兩個月內,這部分真的很重要。 邱委員鎮軍:我知道,所以我今天才會提嘛。 洪部長申翰:是。 邱委員鎮軍:第二個,移工懷孕的理想與現實。根據勞動部提供給立法院的資料,移工請領勞保生育給付的人數,110年是3,632人,111年就增加到了4,900人,112年又增加到5,687人,113年又來到5,801人,從110年到113年增加了2,169人,成長將近六成,這不是少數個案,也不是偶爾發生的事,我要先講清楚。當然,我現在講的這些數字是有勞保資格的,是可以領生育給付的移工,多數家事移工如果沒有普通勞保,是不在這個統計裡面的。 洪部長申翰:是。 邱委員鎮軍:所以現在問題更清楚了,就是有申請勞保生育給付的移工人數已經逐年增加,沒有普通勞保的家事移工,懷孕、待產、產後或攜帶子女需要安置時,又可能進入就安基金支應的安置體系。移工懷孕,尤其是家庭看護工懷孕,政府的回答永遠很標準,就是歡迎大家打1955,然後提供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協助諮詢、協助安置、協助轉換,但我要問的是,這些服務能不能解決雇主最困難的難題?人誰來補?空窗誰來接? 洪部長申翰:委員,你現在問的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剛剛那個問題的延伸。 邱委員鎮軍:對,也是一樣。 洪部長申翰:就是當今天勞工發生各種狀況的時候,有可能會讓雇主產生空窗,這時候有沒有可能有更多的國家照顧資源可以來填補這個需求?其實跟委員的上一個問題是一樣的,所以我們為什麼會非常非常重視這個,看兩部怎麼樣合作,來支應這些重症照顧需求者的照顧需求,我們看重的原因是在這裡。 邱委員鎮軍:因為我們就財務面來講,聘僱一個家庭幫傭,不含時數,每個月成本將近3萬元,碰到移工懷孕也不能夠把他辭退,必須要繼續聘僱嘛,這個部分對一般的家庭來講,負擔增加地非常重,對不對?我現在講的意思是,你們應該要有一個配套,比如說就業安定費,你們跟雇主收錢,是不是這些錢可以用在這些地方來協助我們這些家屬?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剛才講的喘息服務,其實有很多就是用就業安定費收到的錢去做支應,未來我們對於提供的服務,甚至可以花在這部分的錢,我們也覺得有檢討的空間。 邱委員鎮軍:好,我最後就要求三件事:第一,廢除或大幅縮減剛剛我們講的空窗期,建立人力調度的資料庫,以確保雇主在空窗期能夠獲得即時合法的短期替代人力。第二,全面檢討就業安定費的用途,公開透明告訴我們,這筆錢用在支持家事移工雇主上的具體項目跟成效。第三個,立即提出解決移工懷孕所造成的人力斷層具體的配套,不是給一個諮詢的指引就打發掉,可以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勞務部當然不是去鼓勵移工懷孕。 邱委員鎮軍:我知道。 洪部長申翰:是當這個狀況……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講的意思是,你們…… 主席:邱委員,不好意思,因為…… 邱委員鎮軍:你自己也超過6分鐘,我才超過3分鐘而已,好不好? 主席:沒有,時間已經超過快5分鐘。 邱委員鎮軍:我最後一題,等他回答,好不好?剛剛我講那三個部分,你給我報告可以嗎? 洪部長申翰:可以。 邱委員鎮軍:可以嘛!我現在講的就是這個,要多久? 洪部長申翰:2個月。 邱委員鎮軍:好,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邱鎮軍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46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委員好。 王委員育敏:部長好。今天我們討論性工法的修法,第一個,我要請教你,5月28號賴總統開記者會。 洪部長申翰:27號。 王委員育敏:5月27號他開記者會,他也提到減少工時的部分,當時你在記者會上面,我不曉得是你口誤還是怎麼樣,你說這次修法要用合意制,要雇主同意才可以減少工時,你的意思是我們不入法,需要勞資合意,你才可以去請1小時,是這樣子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我們的修法草案的確沒有包括性工法第十九條。 王委員育敏:你的版本沒有? 洪部長申翰:沒有,我要說明為什麼,第一個事情,因為其實目前在縮減工時的部分,我們即便是看……尤其現在臺灣目前產業的經驗裡面,不同產業的工作安排其實差異很大,如果你仔細看性工法第十九條,它其實是一個強制性的條文,也就是當勞工申請,雇主就不得拒絕。 王委員育敏:是啊! 洪部長申翰:我們其實也跟很多產業談過,他們都很希望這部分先用獎勵的方式,即便是臺北市的做法……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只是一個獎勵方案,不是一個法律案嘛! 洪部長申翰:我們要提一個獎勵方案,包括裡面要有配套,這個配套就是要讓雇主同意的門檻可以降低。 王委員育敏:這就是我要先確立的,因為如果是這樣,會跟一般民眾的認知落差很大。當時5月27號記者會出來之後,事實上有一些育兒的家庭,家長都好開心,因為他覺得這變成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我可以跟雇主要求每天減少1個小時,而且是減時、不減薪,結果剛剛部長的說法是,這是需要經過勞資合意的。 洪部長申翰:是。 王委員育敏:這樣真的就差很大,因為原來的性工法第十九條,其實是30個人以上的企業,育有未滿3歲小孩的勞工每天可以減少1個小時工時,這是他的權利喔! 洪部長申翰:是,這個條文還是在的,所以我們這次的獎勵計畫一樣是把小孩的歲數拉到12歲,也沒有30個人以上企業的限制。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是它有個部份,只要企業主不同意,他也不申請…… 洪部長申翰:企業如果覺得實行這事情有困難的話,確實是沒有辦法…… 王委員育敏:就可以不用做。 洪部長申翰:其實在我們看到其他國家也是有這樣的設計的。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今天就要特別提醒你,事實上在114年僱用管理就業評等的調查報告裡面,就發現現行性工法第三十條,為什麼很多員工這個部分不去申請?因為過半數的企業就不同意,也就是說,企業主握有很大的權力,他認為你不可以申請,其實員工也知道老闆的意思,他就不申請,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認為你會讓這一次的美意大打折扣。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是為什麼我們這一次…… 王委員育敏:因為都在資方手上。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我們還是要想辦法讓雇主同意的門檻降低,這是為什麼我們要設計那個小時全額的薪資補貼。 王委員育敏:既然你都做到這麼到位了…… 洪部長申翰:臺北市是八成。 王委員育敏:那我們就入法啊! 洪部長申翰:我們是全額的薪資補貼,第二個,我們還設計可以給予職代津貼的加給,就是希望把這個門檻降低,但我還是要跟委員說明,如果這一條變成是法規強制的話,我們目前問了很多企業,有一些類型的工作比較容易做到縮減工時的事情,但有一些類型的工作,他們要做到這件事情,尤其是他的排班制度的部分,會造成他們企業運作很大的困擾跟混亂,我們是考慮到這一點以後,才認為我們在這個階段,先用獎勵的方式來降低企業同意的門檻。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剛剛前面的發言已經講到,我們現在少子化坦白講已經是國安危機了,我們現在幾乎是要拜託年輕人生小孩,你去拜託他,如果沒有讓他覺得這個環境對他的友善程度,相較於過去有很大幅度的改變跟進步的話,這個拜託是無效的,因為年輕人也會看。基本上你剛剛都已經講了,你們的配套還不是八成補助,都已經是全部補助了,政府用這麼大的力氣,結果你就差一個門檻,你說我不要訂法律,我不要讓員工說申請就可以申請,我認為你們真的要回去好好想想,至少我的主張,我認為應該就是搭配法令,我們就是一步到位,政府的配套做足了,所以我有底氣要求企業配合,因為坦白講一天1個小時,你說會影響企業多大的幅度,我真的都不相信。 洪部長申翰:委員,真的在不同的工作,包括生產線工作上面,其實之間的差異是不同的。 王委員育敏:這就是之前你們的思維,你們之前在考量任何政策的時候,你們都會說因為這樣、這樣,所以都不可以。你看今天提出法案的委員是很進步的,委員們都走在前面,你們行政院是跟在後面,這件事情我認為你們可以回去再思考,但是這件事情我真的覺得已經到了要完全改變的時候,我們就是給有小孩的家庭特別,這是他的權利,所有的職場就是允許有小孩的家庭,我讓你可以每天減少1個工時,你可以減輕你的負擔,我真的覺得到了你的腦袋瓜整個都要好好去轉變的時候了。 洪部長申翰:委員,就像剛才前面很多其他委員的質詢,大家也會考慮到事業體運作的可行性,這些職場的制度一直以來…… 王委員育敏:沒有什麼不可行。 洪部長申翰:職場制度的進步,或者是我們這一次包括提出方案的進展……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覺得你的思維也要開始…… 洪部長申翰:都是同時需要考慮到企業運作上面的可行性。 王委員育敏:你的思維也該改變了。 洪部長申翰:我們願意盡量降低企業同意的門檻,在各種可行的配套上面,可是我的確認為現在就要用修法的方式給予強制性……我舉個例子,日本跟韓國,他們其實有相對應的政策,但一樣是雇主可以拒絕的。 王委員育敏:我們不能比日韓更進步嗎?我們一定要落後在他們後面嗎? 洪部長申翰:委員,這不是進不進步的問題,但是一樣,雇主在營運狀態上面,他是可以……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要很多問題要問你,你們自己回去思考,沒有問題,這是你們的權利,但是我認為我們真的要來大翻轉了。 下一個,我要問你,你在記者會上面有提到育兒假的部分,育兒假這60天是額外增加的,還是其實就是原來的育嬰假? 洪部長申翰:我們是在育嬰留停裡面的…… 王委員育敏:你到底有沒有額外再加60天?我這有兩個圖表讓你選,你記者會上講的育兒假是原來的育嬰假2年再外加60天,還是其實天數一天都沒有改變,就是原來的2年育嬰假…… 洪部長申翰:我們是2年有60天可以單日請,依彈性的需求…… 王委員育敏:是哪一個圖,右邊還左邊? 洪部長申翰:我們是併入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總天數一天都沒有增加,只是名詞改了,你把育嬰假改成育兒假,但很多家長都以為再多60天。 洪部長申翰:委員,以前是不能夠單日請的,從今年開始,從去年提出來的方案上才可以單日請,現在我們是把…… 王委員育敏:對,但總天數不變。 洪部長申翰:現在的單日是30天。 王委員育敏:對,就總天數不變,如果有個家長…… 洪部長申翰:可是單日請跟留停的狀況就是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所以有一個人,如果他2年的育嬰假已經請滿了,結果他的小孩3到6歲的時候,你說放寬6歲以下還有育兒假,請問他還有育兒假可以請嗎? 洪部長申翰:在目前的法規裡面是沒有的。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我真的認為你們不需要改變名詞,造成家長的混淆,你其實根本就沒有增加,你就是換了一個名詞,把它寫說好像增加多少。 洪部長申翰:委員,並不是這樣子的。 王委員育敏:總天數沒增加,為什麼不是這樣子?你剛不是已經講了嗎?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大部分其實請育嬰留停,因為2年並沒有津貼,有6個月…… 王委員育敏:因為召委限制今天的發言時間,我最後一個是產假的部分,事實上國際勞工組織……你現在的8週規定是100年前的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在2020年的時候,事實上已經增加到了14週了,你現在的修法硬是自己發明了12週,為什麼不直接跟國際接軌?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也請教一些專業學者,他是提醒說可能不是只單看展延,我們是可以讓育嬰留停直接銜接的,所以我們在考慮以後,8週我們確實覺得過短,所以我們把它延長到12週,可是後面其實還是可以直接再銜接育嬰留停的制度。 王委員育敏:這個我建議就直接跟國際接軌,至少14週,代表我們在這部分,我們對於婦女的照顧…… 洪部長申翰:因為國際現在講的14週,如果只單看產假的部分,可是我們實際上其實是可以再銜接育嬰留停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好,我希望這一次我們整體的調整真的是個大翻轉,部長回去應該調整一下自己的想法,你現在擔任勞動部部長,不是一直看資方的態度如何,回過頭,千萬勞工……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們並不是看資方的態度,我們讓勞工的權利進展的同時,可是我們確實需要顧到很多事業單位的運作,就像剛剛前面很多委員都在問我,如果他缺人怎麼辦,其實很多委員修法會有不同顧及的面向,我們會努力讓勞工的權益可以進步,可是確實都會顧慮到事業單位在運作上面的可行性。 王委員育敏:你別忘了,5月27號的記者會主題是友善育兒、育兒大禮,所以回到育兒的需求…… 洪部長申翰:當然,所以我們要在這個部分往前走。 王委員育敏:希望這部分我們應該要入法,讓全國有小孩的家長,每天減少1個小時工時這件事情是你的權利,而不是要看老闆的臉色,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發言。 接下來我們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58分) 繼續開會(11時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跟各位委員說明,因為早上有些委員可能不在,由於今天下午本委員會另安排了勞動部預算審查的議程,為避免影響下午議程的進行,所以請各位委員發言時,請務必遵守發言時間,請大家體諒配合。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 廖委員偉翔:(11時8分)謝謝主席。請洪申翰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廖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部長好。我想這個禮拜全臺灣很關注的除了今天的主題之外,還有另外一個是COMPUTEX,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是。 廖委員偉翔:部長,AI會不會取代工作是這兩年以來大家都非常關切的議題,黃仁勳執行長之前有表示,全球製造業面臨數千萬勞動力短缺,隨著機器人跟AI導入,將會填補人力不足,並帶動經濟成長;他更說,你不會被AI取代,你會被會使用AI的人取代! 另外還有一個部分,在世界經濟論壇的時候,Google DeepMind執行長跟Anthropic執行長有一個很深度的對談,過去從農業社會進入到工業革命的時候,人類社會有適應性,可是有的適應性是來自於農業社會到工業革命的時候有一百多年的時間適應新的工作、適應新的工作型態、生活型態,可是他們很擔心的是現在AI的發展可能是1到5年或10年內對於我們人類社會衝擊非常大,而衝擊非常大的原因是時間太短,我們來不及適應。不曉得部長同不同意?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從人類的工作或哪些工作…… 廖委員偉翔:沒關係,部長,你就說你同不同意這個短期的衝擊對於人類社會還有勞動市場會造成很大衝擊? 洪部長申翰:我們非常關注這個衝擊會不會發生。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不確定,你也不同意這個衝擊很大? 洪部長申翰:這件事情要觀察! 廖委員偉翔:要觀察嘛,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對,而且要非常密切觀察。 廖委員偉翔:要觀察的話就要問一下,部長,其實這也是一個勞動權益的問題,要觀察就是要知道勞動要怎麼調整。 再來,IMF曾經警告全球約有40%的工作會受到AI影響,已開發的經濟體可能更高達60%,臺灣做為高度數位化,製造業跟服務業都仰賴白領流程的經濟體,你剛剛說要密切關注,請問你們有沒有評估過臺灣哪些職務最容易受到AI的衝擊?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我們近期用各種不同的管道,包括也向產業了解,以目前臺灣這個當下,AI的發展是還沒有造成所謂很大程度、大規模的失業,沒有! 廖委員偉翔:那你們有沒有數據的量化? 洪部長申翰:但是我們的確看到在美國比較多是一些比較白領的工作……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剛剛講到白領工作啊! 洪部長申翰:比方說程式設計員或者是一些行政支援,或者是一些客服…… 廖委員偉翔:行政管理、客服…… 洪部長申翰:行政管理或客服人員,現在會是在美國這邊…… 廖委員偉翔:那我問你…… 洪部長申翰:大家會比較擔心他們的工作…… 廖委員偉翔:部長,因為時間有限,我想相關的敘述我們大概都有了解。 洪部長申翰:是,這是你問我的啊! 廖委員偉翔:我們要明確一點的,就是說你們有沒有研究、掌握到過去一年因為AI造成的資遣,或者是職務異動的職位中位數是多少,你們有沒有做到這樣子的研究? 洪部長申翰:我們有跟一些產業詢問,目前其實還沒有看到,在這個當下還沒有看到很大幅度的資遣狀況。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是用詢問的嘛!現在你們的做法…… 洪部長申翰:對,在各個產業,包括我們會起一個計畫做這部分的監測。 廖委員偉翔:請問你們有沒有研究計畫呢? 洪部長申翰:委員,因為AI的發展的確很快速,但我先講,目前我們看到產業的狀況是,臺灣還沒有因為AI的導入而有大規模的失業或解僱這樣的狀況。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覺得這樣的說法…… 洪部長申翰:但是未來會是什麼發展,這部分的確還需要觀察。 廖委員偉翔:部長,說實在的,這樣子的回答我有點擔心,真的有點像鴕鳥心態,其實世界頂尖的專家都已經講出短期的衝擊和職務的變動,就算未來可能製造很大量的工作機會,但是因為現在的變動比較劇烈,到底要怎麼樣轉型很重要!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們並沒有樂觀以待。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剛剛的問題就是你的研究計畫什麼時候要出來?其實這已經是一、兩年的題目了。我就要問你們,你們有沒有做一份AI高風險職務清單?請問你們有做這個東西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它可能不是叫做AI高風險職務清單,我們最關心的事情還是勞動權益,跟勞動權益可能會影響的一些類型。 廖委員偉翔:部長,你這樣的講法…… 洪部長申翰:包括勞動權益會產生風險的類型。 廖委員偉翔:你有做出研究報告,你有在做這個研究和追蹤嗎? 洪部長申翰:其實不一定是哪一個職類才會有…… 廖委員偉翔:等一下、等一下…… 洪部長申翰:而是在工作裡面會不會……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想要問具體一點,就是你現在有什麼成果或是研究嗎?或者是你有追蹤的機制嗎?因為現在看起來這都可以用講的,而且講得很模糊,可是事實上本席要告訴你……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們正在研擬,我們正在研擬相關…… 廖委員偉翔:研擬?其實本席之前在我們的委員會早就提過動議,在2024年底的時候,當時跟陳昭姿委員、陳菁徽委員就有說過你們要去做這個研究報告,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了,但我看不到這個報告。我們擔心的是已經來臨的時候,我們沒有準備好,才開始要輔導,我們應該提前介入!我的意思是你應該要去盤點,要有一個策略性的方式,你先盤點現在有可能的衝擊,其實這個我相信已經有大概的方向。 洪部長申翰:我非常關注這件事情。 廖委員偉翔:是,謝謝你非常關注。 洪部長申翰:非常關注!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建議你是不是可以承諾在多久時間要盤點出對於AI暴露高風險的職務,並且建立一個AI職務影響類似風險地圖或是風險清單的資料,而且這個清單可能還要分類,究竟要怎麼分類?譬如是不是要分AI輔助型的職務,或者是流程重組型的職務、高替代風險的職務等等,在職訓的時候才可以精準的去輔導,而不是漫無目的的訓練! 洪部長申翰:委員,第一個,現在AI的發展,包括Agentic也是在這半年時間裡面,大家才更大幅使用。我要說的是AI技術真的是日新月異,它的型態在這半年跟過去半年有很大差別! 廖委員偉翔:所以,部長你才要在結構上趕快…… 洪部長申翰:所以這一定會是一個滾動性的監測訊息,它不是一份報告,這份報告訂出來以後,未來所有事情就會照這份報告走,並不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在問的就是……因為我問到現在是看不出你們有很具體或者是可以追蹤研究的方向。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有一個監測的計畫,我們會定期的…… 廖委員偉翔:監測計畫出來了嗎?你的監測計畫是什麼時候出來?你們現在怎麼監測的?多久會發布一次? 洪部長申翰:目前我們其實已經在執行中,現在在執行中。 廖委員偉翔:多久發布一次?數據在哪裡? 洪部長申翰:可能半年。 廖委員偉翔:每半年發布一次? 洪部長申翰:對。 廖委員偉翔:那你們的數據在哪裡? 王司長厚誠:現在在統計。 廖委員偉翔:第一期都還沒出來吧? 洪部長申翰:現在在統計。 廖委員偉翔:第一期還沒出來,那你的半年是什麼時候會出來? 王司長厚誠:年底。 廖委員偉翔:今年底喔?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舉個例子,你應該了解,如果是去年做的,當今天Agent還沒有這麼普遍性使用的時候,可能大家在看的只是生成性AI,可是今年更多的事情大家看的是Agent的時候,就必須把Agent的應用場景跟情境也考慮進去,所以它一定是一個滾動性的需求。 廖委員偉翔:所以看得出來,這個Agent的出現比大家預估得還要更早、更快。 洪部長申翰:是。 廖委員偉翔:對,所以我擔心的就是這個,我一直在講的…… 洪部長申翰:所以我們要讓它是一個滾動性的監測掌握,而不是好像只有一個final report這樣的方式,不是這個方式。 廖委員偉翔:我不是要求你有一個final report,它本來就應該是滾動性。 洪部長申翰:是,我們就是希望它是一個滾動性的方式。 廖委員偉翔:而且要有一個政策的指導,其實就是人工智慧基本法第十五條的確保勞動權益,弭平技能差距,輔導失業就業,其實這都需要後端的追蹤跟數據,還有不斷知道第一線現場哪一些被取代。 洪部長申翰:還要有計畫。 廖委員偉翔:對,要有計畫!因為時間有限,像新加坡有在推動公司培訓委員會,由工會跟雇主共同盤點企業轉型的需求,再搭配政府的補助,把生產力提升,職務再設計,讓公司跟員工的技能一起處理、一起提升。所以在這種大方向和結構性的部分,是不是你應該先提早準備,以及你們的實時研究追蹤,到底要怎麼樣去追蹤這個變化?這也是很重要的!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可以去做?尤其是現在轉型的部分,經濟部補助企業轉型、數發部推AI應用、國發會談國家的AI戰略,但是最後受到AI衝擊的勞工就是交給你們處理嘛,我覺得這個部分要提早因應,不能等到最後的時候……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目前職訓的系統裡面也有導入AI相關及應用推廣的課程,這些絕對都有,這是勞工端的部分。第二個,對工會的部分,我們其實有補助相關AI應用的課程。 廖委員偉翔:我想問你有沒有追蹤?因為你剛剛一直說要滾動檢討,你怎麼追蹤現在上課的效果以及這些受訓者,第一個,他有沒有真的再就業?再就業率多少?或者在職者接受這些訓練再回到職場時,有沒有實質的用途及應用? 洪部長申翰:因為今天手上沒有相關數據,這些當然要做追蹤,尤其因為前段……比方像去年很多課程教的其實還是生成式AI的應用,可是如果今天大家要上課的話,很可能是要處理Agent上面的應用。 廖委員偉翔:沒錯,變化得很快,你要怎麼因應? 洪部長申翰:課程其實是不一樣的,也是很多政策與課程設計者的挑戰。 廖委員偉翔:好,總結,部長…… 洪部長申翰:我沒有辦法保證,今天上完這些課以後就不用再學AI相關知識了,倒也不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完全理解。部長,因為時間有限,最後是不是可以請你承諾四件事?第一個所謂的AI高風險職務清單,就是被衝擊的族群還有預警儀表板這部分的研究或者是追蹤,是不是可以承諾做到?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有追蹤計畫。 廖委員偉翔:追蹤計畫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洪部長申翰:下半年吧! 廖委員偉翔:那是成果,現在你怎麼做的追蹤計畫可不可以先提供給本席辦公室? 洪部長申翰:兩個月給你。 廖委員偉翔:兩個月? 洪部長申翰:對。 廖委員偉翔:好,代表你們真的有在做嗎? 洪部長申翰:當然,當然。 廖委員偉翔:那為什麼要兩個月才給我們?如果你們已經在進行…… 洪部長申翰:給我們兩個月,把目前有的資料做一點整理,因為在每個階段的發展的確不一樣。 廖委員偉翔:這些整理可不可以在兩個禮拜內?提供現在正在做的大概方向。 洪部長申翰:委員,就像你剛剛說COMPUTEX…… 廖委員偉翔:就是你現在正在做的。 洪部長申翰:昨天幾個科技業大老新發布的東西跟前一階段也有很多的不同。 廖委員偉翔:因為你的追蹤計畫其實不會等到每一次發生的時候…… 洪部長申翰:我們兩個月內提供給委員。 廖委員偉翔:兩個月是不是?好,第二個是企業AI導入及勞工權益的揭露指引,這部分現在有沒有做相關的指引?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報告,這有在做…… 廖委員偉翔:大概什麼時候出來? 洪部長申翰:其實目前的指引分三個部分,已有初步的草稿。 廖委員偉翔:有初步的草稿? 洪部長申翰:對,但是初步的草稿目前正在跟企業實際應用的場景做驗證…… 廖委員偉翔:好,這個部分有沒有…… 洪部長申翰:草稿已經有了,可是我們要確認這個草稿的內容是不是符合現實中企業與產業應用的需求,目前正在確認這件事情。 廖委員偉翔:OK,這個部分沒問題,你可不可以給個預計的初版時間?因為這個指引一定是滾動式調整。 洪部長申翰:這部分可以在一個月內把我們的規劃先提供給委員。 廖委員偉翔:好,把規劃提供給我。第三個是臺灣版的企業AI培訓委員會,是不是要研議如何與企業端合作?簡單來講,政府推動AI不只是補助這些企業買工具、轉型,或者是導入系統以提高效率,其實也要想辦法引導企業承擔轉型時照顧勞工的責任,這就是剛剛本席所說像新加坡的這種委員會,你如何鼓勵這些企業內部成立這樣的委員會一起參與再設計,然後賦能員工。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從勞動部的角度,我們第一件事情是先從勞動權益可能會被影響的風險切入…… 廖委員偉翔:對,部長…… 洪部長申翰:從勞動權益可能會受影響的風險部分來切入;第二個是從賦能的部分切入,這是兩個很重要的路徑。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具體建議,我剛才提的第三點,請你回去跨部會跟經濟部、數發部及國發會了解,現在受到補助的企業應該要優先讓你們理解,進去看到他們…… 洪部長申翰:我們可以跟不同部會討論。 廖委員偉翔:而且要告訴他們,是否可以往這個方向嘗試。 洪部長申翰:我們可以跟不同部會討論。 廖委員偉翔:所以這個部分本席具體建議你應該去跟他們溝通,溝通完是不是給本席一個報告或者是簡單的摘要? 洪部長申翰:因為涉及到不同的部會可能要比較長的時間,兩個月好嗎? 廖委員偉翔:好,兩個月,我會追哦,所以你要清楚知道這件事情到底…… 洪部長申翰:我們一定會提供。 廖委員偉翔:好,第四個是…… 主席:報告委員,因為已經超過5分鐘,快6分鐘了。 廖委員偉翔:好,不好意思。最後是政府AI補助案納入勞工影響評估及再培訓的計畫,這也是跟其他的報告一樣,兩個月內給本席辦公室,好不好?謝謝。 洪部長申翰:是,謝謝。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盧縣一召委發言。 盧委員縣一:(11時22分)謝謝主席。有請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盧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好,部長辛苦了。其實,今天最主要是針對孕婦受到歧視造成的相關問題,所以我們安排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想先請問部長,您知道因為懷孕被解僱或者資遣的比例大概有多少嗎? 洪部長申翰:因為懷孕被……這涉及到懷孕歧視,這是違法的。 盧委員縣一:對啊,我知道,它大概的態樣是? 洪部長申翰:相關的資料再提供給委員。 盧委員縣一:我大概唸一下查到的資料:解僱大概45%;調職或是降低薪資大概30%,言語的歧視大概有15%,因為懷孕造成…… 洪部長申翰:委員講的母數應該不是所有懷孕的人,是指不同類型的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的圓餅圖分配吧。 盧委員縣一:對,針對懷孕的婦女,因為懷孕而產生焦慮大概占65%,另外真正發生相關歧視的行為大概占30%。我大概唸一下這個框架給你聽,所以今天我要問三個問題:第一,如何把勞工的產假與公務人員制度的落差拉近?第二,實際上很多家庭是由祖父母在照顧孫子女,制度不能忽略隔代教養。第三,原住民及偏鄉家庭面對托育資源不足、就業條件較不穩定及照顧成本更高的處境,育兒津貼是不是應該提供更長期、更差異化的支持? 所以我先就第一個問題請教部長,未來增加4週產假的薪資補助,哪一項是由政府預算支應?每年預估的經費是多少?第二,中小企業雇主先墊付薪資再申請補助,勞動部能否保證申請的流程簡單、撥款快速,不會讓中小企業資金壓力更大?第三,延長產假是好事,不過面對的配套如果不足,雇主會不會在面試、升遷、任用階段對育齡女性產生隱性的排斥?我想知道針對剛才我所說的歧視背景情況下,勞動部有沒有反歧視勞檢及申訴的配套?有沒有一些具體的作法?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我們其實非常重視就業歧視的問題,所以相關的檢查或者是需要執法開罰以落實法遵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做,這部分沒有問題。當然,我們知道職場上面尤其對育齡女性可能還是會有隱形歧視,我認為這是一個隱形的文化,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這次修法裡面要非常非常強調,希望鼓勵更多的男性來參與。今天如果所有照顧小孩、嬰幼兒的工作全部都集中在某些特定年齡的女性身上,這樣的歧視就比較容易發生,可是當參與的人變多了,包括男性也必須參與進來的時候,其實比較有助於緩解這種隱形歧視的狀況。因為是法的層次,我們當然會執法,也會落實法遵。 第二個,在整體職場文化的部分還是必須透過制度的設計,雖然現在以日請的育嬰留停,男性增加比較多,但我們不是只看男、女各一半就很開心,我們知道當男性增加比較多的時候,對於過去集中承擔照顧責任的女性,在壓力上面也會得到緩解。第二個,也可能減少她被集中做排除的風險。 盧委員縣一:因為時間的關係,希望勞動部能夠提供三項資料給我,產假延長補助的財務估算…… 洪部長申翰:我們可以提供。 盧委員縣一: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流程的草案…… 洪部長申翰:我們也可以提供。 盧委員縣一:防止育齡女性就業歧視的具體措施。 洪部長申翰:好。 盧委員縣一:第二個,我們剛才說的育孫留職停薪沒有在這次的考量內,不過我先讓部長知道,現在都會區大概有1%到5%是隔代教養,而在偏鄉是15%到22%,所以這個loading非常大。經過我們估算,現在第一次當祖父母的年齡大概是54.5歲,其實祖父母都還在工作時就必須承擔實質上的育孫工作。因此我認為是否應該評估……如果0到6歲不行,是不是可以針對照顧0到3歲的孫子女?如果父母親確實因工作而有照顧困難,是不是提出祖父母實際照顧的事實就可以申請?以及如何避免父母跟祖父母重複領取津貼,然後先從有津貼留停這個部分或者是部分津貼試辦開始。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因為育嬰留停的制度是源自於民法跟兒少權益保障法裡面明定父母對於子女的保護跟教養的義務,這是基於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來的,剛剛講民法跟兒少權利保護法裡面,其實它的框定是父母有責任跟義務,也因為這樣,所以我們必須要設計留停的機制,讓父母有一定的權利去行使他在照顧小孩上面的義務,所以這裡面會有一個法律權益上對應的事情。當然,我知道委員一直關心像育孫這樣權益的部分,但關於育孫,包括剛才在談的這幾個法律裡面,比較沒有明定直接的義務。第二個,相對比較高齡的爺爺、奶奶,如果為了孫子而留職停薪的話,就實務上面來看,相較於青壯世代的勞工,他再回到職場的挑戰可能是相對更大的,這可能就是要非常審慎的地方,因為的確中高齡、高齡者的勞工在職場上的挑戰又更多,所以如果設計一個制度,讓他用這個方式去請的時候,我們是擔心到時候他重返職場的機會又會有落差。 盧委員縣一:沒關係,我還是希望能夠研議啦,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是。 盧委員縣一:最後一個問題是原住民的部分,原住民的扶幼比大概是29,然後全體國民的扶幼比是16.8,但我們的平均收入大概是一般家庭的0.63而已,所以我一直覺得現在有一個6個月大幅延長到18個月的政策,如果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他的留停津貼能不能夠再加給百分之十,政府有沒有這樣的考量?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並不是你剛才講的6個月變成18個月,我們其實是如果雙親都有請滿6個月的話,可以再加3個月,並不是它直接跳到18個月。第二個,剛剛委員講到留停津貼的部分,其實我們在育嬰留停津貼的加給上面,目前並沒有設身分別的差別,因為加給津貼的比例是來自社會保險,所以我們並沒有因為身分的不同,可能哪一個身分的類型或因為什麼狀況,他的津貼補貼比例就有變動,的確是沒有這樣的設計。 盧委員縣一:我希望在執政黨的人口對策的新戰略裡面,不要只看平均數,還是要看實際需要被支持的家庭,因為原住民家庭確實有較高的扶幼壓力跟較低的所得承受力,我覺得這是國家應該要精準支持的一個部分,所以我希望勞動部還是要跟原民會來提出一個具體的可行性評估報告,至少讓我們知道受益人數、年度經費、排富設計、財富來源,或者是否先可從低薪、多子女、原鄉偏鄉家庭試辦開始。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其實每一個子女都有一份在育嬰留停上面的權利,比方說你有兩個子女,你其實就有相關的權利,包含你的育兒假就是兩倍,所以子女的多寡跟他的權利是有相對應的。當然,身分的部分,目前針對比較中低收入的身分,包括失業給付等等,他的時間可以從6個月變成是9個月,這部分是有的,但是薪資津貼的給付部分其實是一樣的,因為這是來自社會保險的處理。 盧委員縣一:謝謝,不過還是希望不要再用一體適用來掩蓋不同家庭的落差,好不好?謝謝。 洪部長申翰:是,謝謝。 主席:謝謝盧縣一召委的發言。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發言。 蘇委員清泉:(11時32分)謝謝主席,祝主席高票當選! 主席:謝謝。 蘇委員清泉: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蘇委員好。 蘇委員清泉:選舉很辛苦的!請問部長,現在大家都在瘋股票、瘋AI、瘋晶片,在高科技這一塊有多少從業人口?我看到的是100萬。 洪部長申翰:大概100萬左右,90到100萬。 蘇委員清泉:然後傳統產業有一千多萬這麼多。 洪部長申翰:當然比較多。 蘇委員清泉:現在這些高科技的都賺飽飽,年薪都好幾百萬,500萬、600萬、700萬、800萬的都有,難怪現在很多醫生都不想做,說別人的同學都賺7、800萬,他還在這裡辛苦。我跟你報告,住院醫師要值班,在高科技也要值班,都一樣,但是高科技的值班有4、500萬的年薪,醫生值班一個月才十來萬,尤其PGY的都是10萬上下,像臺大醫院的PGY才9萬元而已,在財團法人醫院可以拿到12、13萬,差很多,難怪他會心理不平衡,現在年輕人不像你想的那樣,所以這是很麻煩的事。整個產業失衡,這邊一千多萬的都算低薪,所以你今天在講就業保險法和性別平等工作法,其實都是低薪造成的。我也有提兩個案,我的就業保險法部分,你們現在是要把津貼從6個月延長到9個月,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要雙親都請滿才能延長3個月。 蘇委員清泉:雙親都怎麼樣? 洪部長申翰:都請滿6個月。 蘇委員清泉:所以爸爸、媽媽都要各請6個月、6個月。 洪部長申翰:對。 蘇委員清泉:之後才可以再請3個月。 洪部長申翰:才可以多3個月。 蘇委員清泉:這3個月你是付他多少?是用他投保薪資的多少來計算? 洪部長申翰:一樣是八成。 蘇委員清泉:現在投保薪資上限才四萬五千多嘛? 洪部長申翰:所以我們要把它打開。 蘇委員清泉:你就把它調到10萬就好了啊!次長,你反對嗎?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投保薪資的上限會牽扯到,它除了是育嬰留停給付的計算基礎外,它也會是失業給付的計算基礎,所以我們的確也會需要考慮,假如像委員說的拉到10萬,六成的失業給付算起來的話,他一個月可以拿6萬,他拿6萬是比很多在工作的人還多,也就是失業的人可能會拿得比工作的人還多。 蘇委員清泉:因為現在很多人的薪資是高於四萬多塊,投保薪資都是高薪低報…… 洪部長申翰:所以委員,我們是覺得四萬多這個上限的確應該要打開,可是上限要開到哪裡?其實會有好幾個因素需要考慮。 蘇委員清泉:對啦,這個我知道,你現在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投保的部隊那麼龐大,怕你受不了嘛!我跟你說,你知道現在主治醫師一個月投保健保要多少錢嗎?健保以前是18萬,現在搞不好更多。次長,現在是用多少在投保?就是醫生去投保,健保是扣5.25%還是多少,那是很恐怖的!然後現在你這邊過來,他每個月都要繳勞保,繳到他要退休,完了!四萬多塊打八折,最後只能領到兩萬多塊,這個差距太大。 在美國,美國醫師如果繳的社保很高,他退休之後,一個月可以領18萬臺幣,也沒有很多啦!所以他如果回來臺灣還繼續執業,只要超過18萬,美國一查到就會把它停下來,所以現在回來臺灣的都希望是用打工、兼職的方式,不要給他保那麼多,這都是技巧啦!我現在要說的是,現在這個薪資四萬六千多…… 陳司長美女:45,800。 蘇委員清泉:你是要提高多少? 洪部長申翰:我們有可能到5萬。 蘇委員清泉:所以是5萬,不是10萬啦?目標10萬啦!所以是5萬,然後是領八成還是六成? 洪部長申翰:八成,育嬰留停是八成。 蘇委員清泉:你指的是津貼嗎? 洪部長申翰:津貼,育嬰留停津貼是八成。 蘇委員清泉:再來就是產假,產假8週…… 洪部長申翰:產假是全額。 蘇委員清泉:產假8週變12週,那4週是自由決定還是強制?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其實是強制12週,但是這個孕產媽媽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前銷假。 蘇委員清泉:他自己決定? 洪部長申翰:他可以決定,雇主不得拒絕。 蘇委員清泉:當然,趕快回來職場比較好。 洪部長申翰:孕產的媽媽很多身體的狀況會不一樣,有一些需要比較長的恢復期,有一些可能覺得身體恢復得差不多,如果在有專業醫生的確認之下,他可以提前回到職場,有些人不想要在家裡綁這麼久,也有這樣的聲音,所以我們這次在設計上面有一個給他自己選擇的選擇權,但他選擇了,雇主是不可以拒絕的。 蘇委員清泉:好,所以現在是兩筆錢都有付就對了? 洪部長申翰:產假是產假,育嬰留停是育嬰留停,育嬰留停是投保薪資的八成,產假是那4週勞工的薪資…… 蘇委員清泉:4週? 洪部長申翰:對。前面的8週…… 蘇委員清泉:全額? 洪部長申翰:過去是企業付。 蘇委員清泉:企業付。 洪部長申翰:目前就是企業付,目前8週產假的薪資就是企業付,現在是多的這4週,請領勞工的薪資是由政府來付。 蘇委員清泉:就是投保薪資的…… 洪部長申翰:不是,是他原本的薪資,不是投保薪資,產假並不是放在社會保險裡面的。 蘇委員清泉:他原來的薪資? 洪部長申翰:對,他原本的薪資。 蘇委員清泉:如果一個月領10萬的薪水,就給他10萬嗎? 洪部長申翰:我們現在就是要……就是我們這個薪資的部分…… 蘇委員清泉:你不要亂講。 洪部長申翰:我們全額薪資百分百,就是要付啊。 蘇委員清泉:這樣就有差距出來了。 洪部長申翰:雇主付完…… 蘇委員清泉:前8週是雇主要付錢,你們不付。 洪部長申翰:對。 蘇委員清泉:後面多出來的4週是你們付…… 洪部長申翰:對。 蘇委員清泉:他領多少,你就付多少? 洪部長申翰:雇主付完以後可以來跟我們請領補貼。 蘇委員清泉:差額就對了? 洪部長申翰:不是差額,就是那4週全額的補貼。 蘇委員清泉:雇主來申請,你補給雇主還是…… 洪部長申翰:對,雇主先把薪資給付了…… 蘇委員清泉:付給這個員工? 洪部長申翰:對,然後他可以來跟我們申請,這4週的薪資由政府來補貼。 蘇委員清泉:好。第二個,剛剛講的津貼,你說3個月,我的提案是12個月,你說要多拿那3個月,就要爸爸、媽媽都請滿6個月了,才能去請領這個津貼,這樣對嗎? 洪部長申翰:對。 蘇委員清泉:你不覺得這樣很麻煩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裡面有個非常非常重要的考量,今天如果不設任何前提,就把育嬰留停的津貼期間給延長的時候,很有可能造成的狀況是大部分都是由女性來請,照顧責任又集中在女性身上。所以我們這次在制度的設計很重要的一個用意,就是要鼓勵男性來請,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爸爸、媽媽兩個人都請滿6個月才有多的3個月的原因,就是為了這個制度。現在各個國家在設計育兒友善的職場制度裡面,都非常強調要更大程度地設計讓爸爸來請的誘因,而不是直接就把6個月變12個月、18個月。如果這樣的話,你可以想像大部分很有可能在職場上面都是女性必須承擔照顧的責任,這可能會讓性別不平等的狀況加劇,這是我們設計的誘因。 蘇委員清泉:好。最後再回到我剛剛第一個提到產業失衡的問題,高所得的人拉高我們的GDP、拉高我們的個人平均所得,但是傳統產業並沒有享受到,作為勞工最高領導人,你有什麼想法要來彌補這塊?因為差太多了,一天的證交稅可以收到五十幾億,嚇死人了!部長,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其實現在整個執政的團隊也是非常非常高的程度在考慮怎麼用科技業的紅利所得到的國家稅收去協助更多廣大的基層勞工,這一次我們會提出很多的方案,就是因為我們認為很多企業負擔的部分,我們政府可以幫忙出,尤其是對這些中小企業,我們可以幫忙出,其實某個部分我們就是希望把科技業繳稅帶來的紅利能夠變成全民或勞工的複利,所以我們希望用這個方式來補貼更多育兒友善可能會多出來的支出,也讓企業更願意配合。 蘇委員清泉:我那天看到美國亞馬遜(Amazon)的老闆,就是光頭那個,他說…… 洪部長申翰:貝佐斯。 蘇委員清泉:貝佐斯,娶一個老婆很漂亮的那個。他說美國的護士年薪是7萬5,000美金,他說年薪75,000塊以下的人不要繳稅,我覺得他很棒,我半夜爬起來為他鼓掌。美國的護士一年領7萬5,000美金,等於臺幣兩百多萬,所以我們臺灣的薪水都太低了。他說7萬5,000塊年薪以下的人不用繳稅,這樣的話,我們在座很多人都不用繳稅了,我覺得這樣很棒。 洪部長申翰:你說這是貝佐斯的主張嗎? 蘇委員清泉:對,他說營利事業所得稅跟個人所得稅要大幅地增加,這樣才是公平公正,我覺得這樣是對的,請部長往這個方向來努力,做得到嗎?謝謝!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林委員淑芬:(11時44分)謝謝,是不是繼續請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林委員好。 林委員淑芬:部長,長期以來我們這個社會和政府一直把女人生產當成是女人自己的事情、是個人的事情,但是這樣子對女人不友善,當女人不再生育、當女性罷工的時候,你就知道國家少子化、沒有繼續有勞動力上的再生產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情!大家現在才知道這是國安危機,所以想盡了辦法對女人好一點,請大家多多地生育。其實女人的生產是國家勞動力再生產,是有國家公共利益的,促進的是國家整體的利益,所以再也不要把女人生小孩當成是女人自己的生涯規劃,當成是女人自己的事情,當成是個別家庭的事情,不應該只是這樣子。 我們肯定這一次政府願意從不只是生育、小孩面的福利,而是從職場制度面要來回應少子女化的國安危機。我們也支持產假延長,但是生產涉及的不只是產婦身體的恢復、產後的健康、新生兒的照顧,還有家庭適應,所以這個生產的過程不應該理解成跟一般的假一樣。在這種狀況裡面,我要討論的是產假由8週增加為12週以外的陪產假。我們知道,陪產假還要加上陪產檢假,我們是放在一起的。 洪部長申翰:是。 林委員淑芬:看起來好像從7天變成14天,增加很多,你們說多出來這7天,雇主先給付以後來跟政府申請補助,但是我們現在講增加這7天,只有這7天真的足以支持產後初期的共同照顧嗎?在這裡我們要講說這個14天是不是足夠,就要回頭檢討配偶在孕期陪伴產檢,這14天是產前、產後共用,如果在產前要陪太太、孕期要陪伴辛苦的孕婦產檢,照顧得周詳一點,陪伴得多一點,會壓縮到產出之後共同照顧的額度。所以老實說,以這14天來講,如果生產前要周到,生產後就不周到;生產後要周到,生產前就不周到。 所以我們現在講說在增加的天數裡面,你看產假從56天增加到84天,但是配偶的陪產假及陪產檢假只有增加為14天,所以本來產假與陪產假的比例是4比1天,修法以後是6比1,你知道84比上14是6比1,本來56比上7是4比1,所以我們看這個比例來看是不夠的,不要說倒退,是不夠的,所以我在這裡要支持的是說產假延長有必要,但是陪產、陪產檢假更要延長,我們要講說年輕人不敢生、不敢養,不是因為只有錢不夠,因為時間不夠,因為照顧支持不夠,所以聯合國的人口基金會執行長曾經說,許多人無法組建他們想要的家庭,問題是在於缺少選擇,而不是有沒有意願而已,這個才是真正的生育危機。 現在修法的方向,家庭內部的照顧責任仍然會落在女性身上,女性已經高度參與職場,但懷孕、生產、育兒和家庭管理仍然還是被視為是女性的主要責任,形成雙重負擔,也會影響女性在職涯、收入、升遷和生育之間選擇,要逼女人在生養小孩和工作、職涯之間還是要做選擇,就回到聯合國人口基金會所說的,其實是缺少選擇,被迫選擇,才是真正的生育危機,而不是有沒有意願,如果我不需要做選擇,我都絕對有意願,所以不是有沒有意願,有沒有想生小孩,是不要讓我們被迫選擇。 而今天在這裡,我剛講這個,是因為如果你修法以後,產假12週,配偶14天,等於兩週,很可能從小孩出生的第一天開始,家庭分工就開始固定了,固定什麼?媽媽主責,爸爸協助,這不利於建立雙親共同照顧的分配,也不利於降低女性在職場上的母職懲罰。那為什麼我們要講務實一點?好啊,這是理論啊,那務實一點來看,如果跟日本、韓國比,都不要跟歐洲、美國比,日本、韓國都是低生育率、壓力很大、少子化的國家,臺灣的陪產假14天更顯不足,日本已經設有出生時育兒休業,就是產後育嬰假,但是原則上他們還有純粹的陪產假,就是父親可以在孩子出生8週內取得合計4週28天的育兒休業,不是出生時的產後育嬰假,是純粹的陪產假,而且可以分兩次取得,所以一共28天,不是一般的育嬰假,是純粹的陪產假28天。韓國從去年開始,配偶的陪產假從10天提高到20天,延長為20日,所以韓國是雇主要給他20日的有薪假,而且可以在孩子出生後120天內使用。也就是說,鄰近的國家日本、韓國已經把男性從短暫的陪伴者,逐漸往變成實際的照顧者的方向在推進,所以我們的14天是日本的一半,日本28天打五折,如果我們只有14天,是韓國的天數打七折,所以在這裡,我的版本提出陪產假至少18天,因為陪產檢也很重要,現在這些爸爸都被迫怎麼樣,你知道嗎?現在就被迫只能選擇晚上下班以後或週末來陪產檢,結果週末變成最熱門的時段,要排隊等著看產檢,不曉得要看到幾點,早上要等到下午,然後晚上要等到半夜,甚至有人要請特休去陪產檢,所以這個制度的設計沒有辦法鼓勵配偶從孕期到產後持續參與,而是讓孕期參與跟產後照顧在同一個額度裡面,相互排擠,那在這種狀況下,孩子剛出生的時候,正是家庭照顧分工形成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出生後最初幾週不只是產婦的身體恢復期,也是家庭照顧分工逐漸形成的時候,誰請假、誰照顧、誰處理夜間餵奶、就醫、作息調整和家務安排,都會在這個階段分工形成,而且會固定下來,然後媽媽的產假有12週,陪產假和產檢假有2週,這個家庭的分工很容易在小孩出生的第一天就形成,媽媽主責,配偶協助,所以,部長,14天變成18天,可以嗎? 洪部長申翰:這一次我們是從原本的7天假翻倍,現在大家對於天數的討論,我覺得我們當然也可以來參考大家的意見,然後當然可以來做一些進一步的討論。但是的確在天數上面也會有需要考量的部分,但是我想這部分我們是可以來討論。 林委員淑芬:這個就是我一開始開宗明義跟你講的,當你把這樣的責任都丟在女人身上,丟在媽媽身上,當媽媽跟女人再也不想生的時候,你就會知道善待女性是多麼的重要。對女人來講就很簡單,照顧責任的分工不應該是一個人蠟燭兩頭燒,不應該是這樣子,當法律給予女性較長的照顧時間,卻只給配偶較短的陪伴時間,職場也會跟著預期女性才是最主要的育兒角色,而男性就是很快就要回到工作崗位,我們都知道,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照顧責任的分工模式不會是自然形成的,就是被文化制約,被制度、被職場跟家庭期待共同塑造出來的,所以在這裡面,我們是說14天真的不夠,我們建議提高到18天,我們也並不是認為18天就足夠,我不認為18天是最終的目標,但這是這次修法至少應該達到的基本門檻,但中長期對照日本的4週、韓國的20天,我們也希望逐步往更完整、更實質的配偶產後照顧假來前進,更何況我們現在的產檢假是7天,我就跟你講,產檢假7天,現在國健署補助的公費產檢有幾次,你知道嗎? 洪部長申翰:14次。 林委員淑芬:增加到14次,然後第一次產檢開始是4週產檢一次,產檢假7天,要做14次,每一次都要4個小時,你知道很多鄉鎮連婦產科都沒有,很多鄉鎮的婦女必須舟車勞頓到大都市裡面去做產檢,光是交通往返和排隊等檢查,就浪費掉了一天,對很多女性來講很困難,而且現在臺灣女性第一胎平均年齡31.84歲,臺北第一胎更接近34歲,所以很多自費進行的產檢檢查項目,大家因為是高齡孕婦,所以都怕卵子退化、基因變化,在產檢中增加了很多自費的項目,大家都想要,而我們這些女人真的需要再增加足夠的產檢天數,所以我們認為產檢的天數也應該要一併檢討,可以嗎? 洪部長申翰:我想到時候我們來一併討論。 林委員淑芬:那18天可以嗎?有沒有機會?陪產假,陪產檢假,有沒有機會? 洪部長申翰:我們來做進一步的討論。 林委員淑芬:希望會是好的、正向的回應,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淑芬委員發言。 因為剛剛早上外委會委員沒在這邊,還是要跟到場委員說明,今天下午本委員會有另安排勞動部預算審查的議程,所以為了避免影響下午議程的進行,等一下我們還是會嚴格管控質詢時間,外委是4加1分鐘,所以如果沒有辦法答復完畢的話,那就請部會會後到你們辦公室去說明。 待會在黃秀芳委員詢答完畢後,我們就休息用餐,到下午1點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廖先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先翔:(11時58分)謝謝主席。麻煩邀請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廖委員好。 廖委員先翔:部長,你好。女性生產,不只在分娩之後和小孩子出生之後,其實在備孕過程中也都是非常辛苦,我想這應該是一個客觀而不容忽視的事實,我知道勞動部最近有放寬家庭幫傭申請門檻,也就是家中有一名12歲以下幼童就可以申請了,跟過去比是有比較放鬆的,但是過去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或者是過去在評分的時候,常常都是小孩子出生之後才能夠算分嘛,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應該是。 廖委員先翔:小孩子出生之後才能夠算分,也就是說,媽媽在懷孕之後,在他感到不適的過程當中,相對應起來,他的不適並沒有辦法在點數上面有加分,或者是說,就算現在家中有一名12歲以下的幼童,他也必須要等小孩子出生之後才有辦法申請,相關申請的程序最起碼要兩、三個月以後才能核准,也就是說,媽媽在小孩子剛剛出生的時候是最忙的時候,這段時間他反而沒有辦法去申請家庭幫傭,來減輕自己的負擔,我今天想跟部長討論的就是這件事情有沒有辦法去做調整,我的建議是能不能在媽媽已經拿到寶寶手冊之後就可以比照家中有一名12歲以下小孩子的狀況去計算相關的點數?我不曉得這樣有沒有可行性,或是你們當初有沒有討論過,為什麼沒有這麼做? 洪部長申翰:跟各位委員說明,第一個,當初在設計這個制度的時候,比方說,就像剛剛很多委員提到的,如果在生產的過程中,或者是剛剛產後的時間,其實在資助上面我們也給予產假,讓他們在恢復期去做相關的運用,我們並沒有預設說今天這個家庭家務裡面所有的事情未來絕對都是要丟給…… 廖委員先翔:不只媽媽,父親也要負擔嘛,對不對?父親也是要照顧媽媽嘛。 洪部長申翰:都是丟給外籍幫傭處理,就是說,從他生產開始,相關的家務的負擔,我們其實都是…… 廖委員先翔:勞動部寫了,是多一個選擇,並不是強制每個人都要去請嘛,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是。 廖委員先翔:就是多一個選擇,有需要的人就可以來申請,那你講說或許有些人不需要,或是說,他自己能夠負荷得來,家庭工作分配得來,那他就沒有這個需要嘛。 洪部長申翰:我不是說他需要或不需要,而是說在他生產的階段會有其他的制度,來去支撐他在生產階段的需求,不是只有說好像所有的東西我們都是期待透過幫傭來去處理。 廖委員先翔:沒有,當然不是只有他嘛,而是說有需要的人可以去申請,那我們有沒有辦法在女性懷孕感到不適的時候,媽媽手冊拿到之後,可能最晚是3個月,再加2個月,就是5個月,你覺得從懷孕5個月以後到生產,這個時間比較久一點,有沒有辦法讓他們提前去申請?現在的制度是小孩出生之後,報戶口之後,才有辦法去申請,有沒有辦法讓他們提前去申請?那當然在小孩一出生,馬上資格就有了,就可以趕快讓幫傭進來,現在的規定是2到3個月,應該沒錯嘛,有沒有辦法在小孩子一出生,讓有需要的媽媽,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讓幫傭進來? 洪部長申翰:我們其實接下來也會把相關的程序簡化,那這些程序的簡化應該也有助於申請到的時間縮短,但是…… 廖委員先翔:對,我就是希望達成這個目標,媽媽在小孩剛出生的時候,是最手忙腳亂的時候,當過家長的應該都知道,家長最手忙腳亂的時候給他們一些幫助,對有需要的人,就提早給他們幫助。 洪部長申翰:對,我覺得這個可能要再研議,要研究一下。 廖委員先翔:我不是說一定要照我剛剛的建議,等到媽媽手冊出來就可以申請,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希望部長正視到小孩子剛出生的時候是媽媽跟爸爸最手忙腳亂的時候,如果他們有這個需要的時候,我們給他們申請上面的一些便利,最好是在分娩前就能夠申請,讓他們在小孩一出生的時候就能夠有一個人幫助他們,不曉得這樣的方向部長認不認同? 洪部長申翰:我們可能再研究一下。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那我當作你的研究是認真的會去研究,會去認真的研究吧? 洪部長申翰:當然我們要去做一些研究。 廖委員先翔:那多久可以有一個初步的評估? 洪部長申翰:兩個月吧。 廖委員先翔:兩個月的時間,好,那我們就等兩個月,請部長多多討論,我講的問題也希望您能夠正視。以上,謝謝。 洪部長申翰:謝謝。 主席:好,謝謝廖先翔委員。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2時3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部長。最近大家對於家庭支持的一系列方案,不管是彈性工時,或是育兒假延長到小孩6歲,或是補助撫育孩子0到18歲的一些相關政策,大家都知道,普遍社會滿多家長都是很支持的,那我也得到不錯的回饋,接下來,我想再跟部長請教,我們現在是延長育兒假到小孩6歲,但我一貫的主張就是希望可以延長到12歲,最主要是說,我還是認為6歲以後的小孩還是沒有辦法獨立在家,生病的時候家長還是要照顧,所以育兒假對於小學生的家長也還是非常非常需要的,特別是在兒少法裡面,對兒童的定義也是12歲以下,所以我想要問一下,現在第一階段是延長到6歲,那未來有沒有可能在上路1年之後再去評估是否再延長呢?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現在我們說是0到6歲,可是實際上是可以到未滿7歲,勞動部之前也做了一些調查,我們去詢問企業,也包括受僱者,以我們收到的回饋,需求最高的大概是未滿6歲…… 張委員雅琳:我看過那個報告,需求最高是到6歲。 洪部長申翰:對,然後到未滿7歲還是有一些需求,到未滿8歲就大幅降低,所以我們當初會定到未滿7歲的原因,其實是基於這份報告的實證,我們現在設定未滿7歲,是透過這一份報告的內容來去設計。 張委員雅琳:我了解。 洪部長申翰:那當然我們是希望說能夠儘快修法通過,未來是不是有更多其他的需求,我們當然都可以討論,可是希望這個制度可以先用目前的需求樣態先來做。 張委員雅琳:我了解,我沒有問題,我的意思是說,我們還是需要看到6歲到12歲兒童家長的辛苦,所以我的訴求其實就是說,制度上路1年之後,到時候我們是不是可以有一個研究方案,或者是有機會延長? 洪部長申翰:可以,我們可以持續來觀察。 張委員雅琳:那再來談另外一個問題,現在產假也延長到12週,有一些團體也擔心,這可能造成未來職場在聘僱女性的時候,會因為擔心產假很長,以及擔心女性生產後離開職場的時間也變長了,就比較不願意招募女性,那我不曉得現在部長跟企業在談的時候,或者是現場的時候,有沒有一些因應的做法?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我們還是要說,我們為什麼這麼重視男性在彈性育嬰假裡面的參與?比方說,在5月的數據裡面,男性請單日的彈性育嬰假的比例已經超過女性了,當這件事情發生的時候,意思是,其實在職場上面會來使用相關的假別去承擔育兒責任的,不是只有女性了,男性也會,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希望能夠讓更多的男性可以參與,比方說,現在他們可以申請單日的育兒假以後,我們認為比較能夠緩解這個隱性的對於育齡女性歧視的狀況。 張委員雅琳:部長,我了解。因為團體現在在擔心,那我現在其實只是希望部長可以藉此來說明,你們跟企業談的時候,目前似乎大家都滿正向的。 洪部長申翰:我跟委員說明,我們在跟企業談的時候,其實有些企業觀念走得比較前面,也有一些企業觀念比較沒那麼前面,我們都需要花滿多力氣去跟大家溝通,甚至我們也跟企業說,大家把友善育兒的措施做好,有助於企業的留才跟攬才,也有助於大家緩解現在遇到的人力上面的問題,我們在做各種情境的溝通,可是因為企業的樣態真的很多,行業別也很多,其實在制度推出前,我們有找企業、有找HR來討論,在這之後,包括立法階段,我們會持續跟企業討論。 張委員雅琳:對,我想這其實是一個提醒,未來一定會有一些企業狀況百百種,勞動部要因應不同種企業提出一些說法,或是讓他們更了解這個政策的好處是什麼,這樣才有可能讓每一個家長真的都有機會用得到。 最後我簡單問一下,因為我自己是訴求把產假跟陪產檢假都變成生產照顧假,讓過去只是比較功能性的假別走向家庭支持系統,也比較符合這次整體的概念。我不曉得部長您對這件事情的想法是? 洪部長申翰:我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有看了民間團體的訴求,基本上大家希望,過去包括產假、陪產假,主要是設定在醫療院所才能夠使用。 張委員雅琳:對。 洪部長申翰:接下來我們已經跟同仁討論,會透過解釋令的方式,讓這些假別可以使用的範圍更廣,比方說…… 張委員雅琳:等於是產前、哺乳教室都可以就對了。OK,好,了解。 洪部長申翰:比方相關的課程、諮詢這些都可以適用。 張委員雅琳:這個詳細說明也提供給我們,謝謝。 洪部長申翰:好,沒問題。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楊曜委員發言。 楊委員曜:(12時9分)謝謝主席,請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楊委員好。 楊委員曜:部長好。總統府最近公布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這對於臺灣整體來講,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少子化因應談了好幾年,大概就這一次有具體的戰略方向出來,算是執政黨做了一項對臺灣非常有貢獻的事情。可是戰略方向定了,還是有一些問題,有關勞工部分的事項要跟部長做一下探討。 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草案,多數措施都是請領人數跟給付期間增加。有關臺灣人口新戰略,我看涉及到勞動部的大概有育兒留職津貼延長到9個月,育兒假跟育兒留職停薪延長到6歲,產假、陪產假延長等等,總共有9項。在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草案裡,多數措施都是請領人數跟給付期間增加,也就是說,可以預期日後的支出一定會增加。請教部長,修法後,上述年度增加支出大概是多少,你們有沒有預估?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目前提出來的計畫,尤其跟勞動部有關的部分,包括公務預算加上基金,目前我們是跟行政院爭取大概200億元。 楊委員曜:每年? 洪部長申翰:對。 楊委員曜:每年要增加200億元。 洪部長申翰:目前爭取200億元。 楊委員曜:因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也修正了,中央預算也大幅縮水,勞動部除了增加200億元以外,你們怎麼確保其他的政務推動不受影響?你懂我的意思吧? 洪部長申翰:這個我們當然有跟主總確認,因為這幾年臺灣包括GDP、包括科技業的發展,稅收上確實是有些斬獲。 楊委員曜:對、對。 洪部長申翰:所以這些稅收上的斬獲,我們覺得,包括整個執政團隊,行政院也覺得應該要把這些科技紅利多用在勞工身上。 楊委員曜:對! 洪部長申翰:基於這樣的想法跟念頭,我們盡量在公務預算裡多做爭取。 楊委員曜:好,請部長記得剛才講的話。我覺得你的觀念很對,就是全民的紅利真的要讓弱勢勞工優先享受。 洪部長申翰:是。 楊委員曜:我向來反對什麼普發1萬、2萬、3萬的啦,應該要把錢做正義性的分配,不是表面上的均分。 洪部長申翰:我們真的很希望現在科技的紅利能夠變成勞工的複利啦。 楊委員曜:對! 洪部長申翰:這個勞工的複利其實是有挹注,而且這個挹注對勞工來說,他又有能夠持續產生好處的效果。比方說協助勞工在育兒的需求,育兒的需求又能帶來臺灣整個社會發展上的好處,而不只是發一次就沒了。 楊委員曜:對。講到紅利,我這邊插播一下,部長,勞動基金在4月份獲利了1.1兆元,對不對?這個數據是對的嗎? 洪部長申翰:是。 楊委員曜:對於廣大的勞工來講,至少對基金的水庫是一項很大的挹注。 洪部長申翰:有幫助。 楊委員曜:一定有幫助,雖然3月份也虧了3,800億元,當然基金的操作有賺有賠。 洪部長申翰:是。 楊委員曜:我看今年的公務預算撥補是1,300億元,是不是? 洪部長申翰:對。 楊委員曜:也就是說,除了剛剛部長講的,經濟的紅利可以照顧到一般的勞工,假如基金的運作也可以參與整個股市的紅利,對於勞工來講是雙重的保障。 洪部長申翰:是。 楊委員曜:股市有起有落,股市投資有賺有賠。我希望部長能夠記住一個原則,過去很常在股市崩盤的時候基金護盤,我希望部長能夠堅持一個原則,假如看好它跌下來還會再往上漲,當然基金運作本來就應該逢低買進,可是不要有護盤的概念。我一直很反對錢被投資人賺走了,然後崩盤的時候罵政府,這個非常的畸形。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基本上基金的操作都是由勞動基金運用局專業操作,我覺得專業是最重要的原則,各種的操作我們都希望如此。因為這個基金是來自勞工繳出來的,勞工拿出來的,很多都是勞工的錢,所以要以勞工的利益為最優先的考慮。 楊委員曜:我剛才講的就是,你們保管跟運用勞工基金唯一的政策目的就是保障勞工,並不在保障股市的發展,這跟以基金投入股市獲利是兩件事,我希望部長跟部裡所有相關人員要有這個概念。 洪部長申翰:是。 楊委員曜:等於這筆基金其實我們只是代管而已,不應該把它用在跟基金充裕、勞工退休以後生活無關的政策上。 洪部長申翰:是。 楊委員曜:對嘛!我就是不怕死啦,因為廣大的投資人大概在過去幾次股市起落時,一跌下來,就希望政府的基金進去護盤,我覺得這也違背自由經濟的本質啦,所以請部長記得。 插播這一段講太久了,我最後問一個問題。 洪部長申翰:這很重要,這是很重要的插播。 楊委員曜:對,這個確實很重要。 部長,就業保險法修正第十九條之三的立法說明有明確指出,考量政府推動相關少子化對策措施,可能有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的保險支出增加,支出會增加,導致費率超過現行的保險費率。這個問題你們會怎麼因應? 洪部長申翰:因為就保還是一個社會保險。 楊委員曜:對。 洪部長申翰:就保的財務是來自於政府所定的費率繳交出來的,所以其實就保的支出也不能夠無限制的支出。 楊委員曜:對、對、對。 洪部長申翰:最核心的是不能無限制的支出,可是就像今天很多委員對就保基金的支出有很多的期待,我們當然盡量做某些考慮。可是假設過了某些平衡費率的時候,可能就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提高費率,或者可能要有其他財源能夠挹注。剛剛這個條文其實處理的是「得」,就是你要麼在費率檢討的時候調整費率,或者可以由其他的財源來挹注。這部分我請司長跟委員說明。 楊委員曜:好。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我們這一次6+3的條文,都會在兼顧就保基金財務跟政府財政的可負擔下來支應,目前沒有要朝著調整費率的方向來處理。 楊委員曜:喔,那我講一個觀念,就是政府財政挹注都是短期的,而且是脫離保險整體概念。保險的整體概念就是收多少支多少,這才是正常的、長久的方向。當然短期間之內政府的財源夠,政府挹注,我並不反對。可是費率適當的調高,反而可能是讓保險可以永續發展、存在的重要觀念。 洪部長申翰:跟楊委員說明,我了解楊委員的意思,當然費率是一個,目前我們的確沒有調整費率的打算。 楊委員曜:我也沒有說一定要調。 洪部長申翰:目前沒有要調,我們會盡力維持包括社會保險,尤其就保基金財務狀況的穩健跟健康,這部分會盡力維持。目前就保基金整體的財務狀況還算是穩健,所以我們是在這個穩健的情況下去做各種應用、可能的評估。 楊委員曜:我也另外再講我的觀念,應該調整保險費率,讓保險健全發展,其實也可以從比例分擔考量,因為政府本來就有準備錢要挹注嘛,政府現在負擔一成,可以提高政府負擔的比例。雖然費率是提高的,可是因為政府負擔的比例,譬如說從一成調高到兩成、三成,勞工跟雇主各相對應負擔的比例就低了。這個不是結論,只是說也是一個思考方向。 洪部長申翰:了解。 楊委員曜:好,謝謝部長,謝謝。 洪部長申翰:謝謝。 主席:好,謝謝楊曜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秀芳委員發言。等黃秀芳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 黃委員秀芳:(12時21分)謝謝主席,我們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黃委員秀芳:部長好。 洪部長申翰:黃委員好。 黃委員秀芳:部長,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5月25日有一則提案「喝熱水就好,取消生理假,學校、職場都一樣」,理由包含生理期只有幾天而已,其實不會痛,即便稍微痛,喝熱開水即可緩解。 請教部長,這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國發會,是嗎? 洪部長申翰:是。 黃委員秀芳:是,公共政策網路平台上涉及歧視還有違法的提議,我想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應該會有檢核的機制,有涉及歧視或違法的言語或提議,在檢核過程中,可能應該就不會在網路上讓大家連署。我想請教部長,針對今天討論性別平等工作法,這則提案違反了歧視也違法,請教部長,你有什麼樣的看法? 洪部長申翰:就委員現在說的這個例子,我想這樣的想法確實是欠缺性平的敏感度。 黃委員秀芳:好,因為你們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主管機關,任何一個單位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規定,你們是主管機關,針對這一部分,我是不是也可以請你們跟國發會討論。這個網站當然是希望讓更多人能夠參與公共事務,可是在這個平台上如果充滿著歧視或違法的言語,是不是勞動部也可以跟國發會做一些檢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現在這個公共政策平台是由國發會來管,勞動部的確沒有直接審核的權限,但是我們願意跟國發會討論,類似的狀況是不是有一些其他處理的做法。可是國發會這個平台其實是一個意見蒐集的平台,我們可能還是要跟國發會討論一下,在處理相關類型意見的時候,他的政策或者原則是什麼,我有點難代他回答。 黃委員秀芳:好。有關類似的提議,其實我也希望勞動部跟國發會應該要有一個檢核的機制,勞動部應該也要針對這一部分跟國發會討論,未來有類似的狀況,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好。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想請教部長,我們看到虎航,就是泛公股的台灣虎航,前陣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有陪當事人,這個當事人是空姐,她懷孕之後,虎航規定空服員只要一懷孕,就立刻強迫留職停薪,連轉調地勤的機會都沒有給,所以會讓孕媽咪剛懷孕就被迫留職停薪。我看到後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也有陪當事人爭取權益,桃園市政府性平會直接認證虎航是懷孕歧視,懷孕歧視成立,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我想請教部長,桃園市政府性平會認定虎航懷孕歧視成立,也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虎航不應該立刻強制這個員工留職停薪。她留職停薪,沒有領薪水,就受到影響了,員工在這段期間的獎金或者是薪水,是不是要統統如實計算,還給這一個空服員? 洪部長申翰:我請司長說明。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類似這樣的案子,其實員工受到的損害是屬於權利事項。我們現在法治面權利事項的救濟途徑,地方政府會協助當事人,如果他透過行政調解,針對他所遭受積欠相關的,像剛剛委員提到的,不論是工資或者是相關損害賠償,在行政調解部分處理。如果行政調解雙方沒有辦法達成一個結果,依照勞動事件法進到訴訟,我們會有法律扶助。 黃委員秀芳:好。我也看到虎航在這三年當中總共有13筆違反勞基法還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今年裁處的就有8件。我看到上個禮拜台灣虎航開股東會,他們自己覺得今年的成長、整個收益和載客率都比以往還要高,有進行航線全面檢討,優化勞動條件。可是我們看到在今年這半年當中,虎航就有8件違反勞基法或者是性別平等工作法。虎航確實是泛官股,我覺得如果是這樣子,他收益越多,就是罰不怕嘛!我看它被桃園市政府罰鍰有30萬、15萬、5萬,林林總總加起來有13件,三年來總共13件,而這一年當中就有8件;像這樣一個上市公司,而且是泛官股的公司,對於勞動部或者是我們這邊的一些法規都不遵守。所以本席想請教的是,像這樣的情況,勞動部有什麼樣因應的方式?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我們大概有幾個面向,第一個、委員可以看到在我們的違法系統上面,像虎航這種被連續罰或是它違法情事嚴重的,地方政府的確就是依照加重裁罰相關的部分進行裁罰,我們當然也跟地方政府有聯繫,大家都有一致性的做法,就是對類似有違法的事業單位,我們在做教育訓練的時候,它就務必要參加…… 黃委員秀芳:那是誰參加? 黃司長琦雅:違法的事業單位一定要派代表參加我們的…… 黃委員秀芳:可它就是罰不怕啊!如果罰得怕的話,它還會因為違反勞動條件,或者是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一年當中這樣子連續被罰? 黃司長琦雅:對,因為同步也要讓它知道它違法,要提升它的法遵這一塊;另外,我們也會跟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到它這樣的一個違法類型、違法態樣,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我們勞動部一起協力…… 黃委員秀芳:你們現在有針對這部分做什麼樣的處理嗎? 黃司長琦雅:其實我們已經先請地方政府,針對該公司違法情事的部分進行特別輔導,就它違法的部分,去教他們工資應該怎麼計算,工時應該要怎麼處理,以及性平法的部分應該怎麼改善,這個部分地方政府其實有在做。 黃委員秀芳:是。 黃司長琦雅:我們後續也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跟我們勞動部,一起去協助這家事業單位,要適法辦理員工權益事項。 黃委員秀芳:針對這樣一個上市公司,而且又是泛官股的公司,竟然視法律為無物,我覺得勞動部在這個部分應該也要再加強。既然是泛官股的公司,針對我們現在討論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勞基法,它都不遵守的話,你拿它也沒辦法,反正就是對它罰錢,罰錢它也不怕!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個就像委員說的,它其實是有泛官股的性質,的確應該更進一步,有更多的責任要來遵守政府的法律,我們會跟虎航來做更多的討論跟提醒;如果還是有違法的狀況,我們還是會用落實法遵的方式去做裁罰。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的發言。重新更正宣告:待會在洪孟楷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用餐,下午1點10分繼續開會。現在請洪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12時31分)感謝主席。麻煩勞動部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委員孟楷:部長好。 洪部長申翰: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有兩個問題要直接來請教。今天早上傳出來勞動部這邊的駕駛有低於最低工資的一個級距? 洪部長申翰:沒有,是誤植。 洪委員孟楷:誤植? 洪部長申翰:沒有人拿到低於最低工資的狀況。 洪委員孟楷:本席沒有跟你吵架,今天要討論的是比較深入的問題,不要碰到,就馬上觸動,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不是,我要澄清。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我今天是就事論事,誤植就誤植…… 洪部長申翰:誤植是事實。 洪委員孟楷:好,請你聽一下本席的問題。29,220到底是怎麼誤植來的?其實這才是本席後續想要來討論的。2025年我們的最低工資是多少錢? 洪部長申翰:2025年是28,590。 洪委員孟楷:2026年我們是29,500,對不對?突然跑出一個29,220,會讓國人覺得奇怪,為什麼在勞動部這樣的徵才活動中會出現這樣的一個數字? 洪部長申翰:委員,它就是一個誤植。 洪委員孟楷:所以它就是一個誤植,沒有任何的?畢竟數字不會憑空出現…… 洪部長申翰:這是同仁的誤植。 洪委員孟楷:本席希望部長這邊再去了解一下,過去的系統或是相關的報表,是不是還有低於我們最低工資的這樣一個狀況?如果有,趕快去做更正;勞動部身為主管機關,我們不要帶頭去做這樣子一個誤植的事件,好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 洪委員孟楷:部長…… 洪部長申翰:我再跟委員說明,我們已經確認過,沒有任何勞動部聘僱的人員,他的薪資是低於最低工資的。 洪委員孟楷:本席現在提出來,這是一個事實,我們現在就事論事。 洪部長申翰:是。 洪委員孟楷:本席來問另外一個部分,剛剛的新聞出來了,說301關稅要來,媒體都已經有報導,有沒有掌握美國商務部以強迫勞動為由,建議要對臺灣增加10%的關稅?我想請教,到目前為止,對強迫勞動這個部分,我們可以接受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早上我有看到這個標題,但因為我一早都在備詢,所以…… 洪委員孟楷:剛剛出來的新聞快報,相信很多人都已經看到了。 洪部長申翰:我有看到標題,但是因為我還在備詢的過程中,我還沒有時間能夠仔細去看它的原文。 洪委員孟楷:勞動部從過去到現在,也就是到目前為止,你可以接受美國用強迫勞動這樣的理由來對付我們?你身為勞動部長,覺得它是一個真真正正的理由,還是它只是找一個名目?因為同時間有那麼多國家……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還是要比較仔細地看他發布的內容。 洪委員孟楷:所以目前還沒有辦法掌握?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因為我今天早上都在備詢,我剛才有看到標題,可是這裡面確實要看仔細,因為這涉及到很多國對國之間的,包括貿易的談判…… 洪委員孟楷:過去談判的時候,有沒有被美國講到我們有強迫勞動的一個狀況?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的確在ART裡面是有針對強迫勞動的部分進行相關的討論與承諾,在ART裡面是有這個主題。 洪委員孟楷:我們是不是現在也已經有?因為我看到勞動部也預告要修法,有很多團體在抗議,甚至雇主也講了這樣可能會成本大增;但這就是一個方向,如果勞動部都已經預告要修法了,結果美國現在還用這個理由要來加徵10%,這樣會不會讓我們到最後變成兩頭空?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詳細的內容我等一下還要看…… 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現在要提出來…… 洪部長申翰:因為這個涉及國對國之間的事務,任何的應對都要非常非常的審慎,因為我們現在還在備詢臺上答詢,我還沒有仔細看裡面的原文,整個早上我都還沒有時間,我等一下可以來了解一下內容。我也會跟OTN經貿辦公室這邊來了解一下…… 洪委員孟楷:所以勞動部針對這個事情,最快可以做什麼樣的回應?什麼時候來做回應? 洪部長申翰:我要先了解一下內容…… 洪委員孟楷:本席很感謝召委給我時間,先不要休息,讓我在休息之前能夠先跟你討論,因為本席認為這個很重要;而且當美國說出我國強迫勞動,等於一竿子打翻船人。我覺得這在國際上也不是好的名聲,因此我才會希望利用這個機會,請勞動部一定要正視這個問題……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都應該要好好的正式回應,不能允許美國用這樣子莫須有的罪名,拿來當成是增加關稅的藉口。 洪部長申翰:兩點回應:第一個、勞動部現在非常重視國際上對於防治強迫勞動的討論,不管是來自國家或者是來自國際供應鏈,因為來自國際供應鏈也都越來越重視強迫勞動這樣子的關注跟要求,我們是非常非常的在意,也非常關注這樣子的趨勢,因為沒有處理好的話,它可能會變成我們產業相關貿易上的風險。第二個,對於今天發布的這個內容,我還要再針對他們發布內容的細節,做相關的了解,這個部分的回復,從我們的角度,從政府部門的角度的確要非常審慎。 洪委員孟楷:本席提醒,加速作業,不要用莫須有的罪名變成是讓我們增加關稅的藉口。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我們現在休息到1點10分。 休息(12時37分) 繼續開會(13時1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還是要向在場委員說明:由於今天下午本委員另安排了勞動部的預算審查議程,為了避免影響下午議程的進行,各位委員發言時務必遵守發言時間,請大家體諒與配合。外委發言5分鐘到,我們就會立即讓你停止,接下來如果部會需要答復的話,就用書面說明,謝謝。 接下來請李彥秀委員。 李委員彥秀:(13時12分)主席,我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李委員好。 李委員彥秀:部長,勞基法、工廠法在民國六十幾年就有規定,當時的產假就只有8週。非常遺憾,我從上任第一屆立法委員一開始、第一年,就提出我國產假其實遠遠落後日本與韓國等其他國家。而且不只是我,立法委員衛環委員會很多委員當時也都提出類似版本,認為產假只有8週是不足的,我們若要解決少子女化問題、解決產婦憂鬱症問題、要讓產婦的身心照顧獲得改善,應該就產假加以調整。但非常遺憾的就是從過去到現在一直是8週,我等這一天等了整整9年,今天終於要調整,全臺灣婦女也等了9年。那我就要請問部長,民進黨執政已經邁入第十年,從105年到現在,不管當時提的10週、12週、14週,甚至有人提議16週,這九年來有這麼多委員的版本,部會的政策是延續的,為什麼今天才覺醒,要因應少子女化的威脅、做這樣的調整?12週到底是依據什麼?是否有醫學依據?我看到日韓、也包括很多國家,按照國際標準,其實都已經到14週了,所以有國際標準,你們的依據為何、為什麼是12週?是跟產業界妥協的結果,他們認為12週是可以接受的?還是有醫學根據,覺得婦女產後休息12週就足夠了?標準是什麼?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我們確實認為8週是不太夠的。 李委員彥秀:那為什麼等到現在?我第一屆是在2016年就當選了。 洪部長申翰:第一,我們認為8週是不太夠的,所以應該延長。 第二,其實我們也做了相關請教。臺灣其實是有育嬰留停的國家,所以並非單看產假而已,而且我們的產假其實可以直接銜接育嬰留停。經過這樣的評估與權衡,我們才設計從8週延長到12週。 李委員彥秀:因為跟育嬰留職停薪連接,所以你覺得12週就夠,但其他國家也有育嬰留職停薪的政策,12週對一位生過孩子的媽媽來說,比照日、韓等其他國家,我覺得是為德不卒,要不就一次做到夠!過去這麼多委員提出這麼多版本,很多婦女也在等待調整,過去這麼多委員提出版本,不知道為什麼衛福部、勞動部都不肯好好討論,今天你們才覺醒,覺得要調整這個政策。我幫所有女性、包括已經生過小孩或未來打算生小孩者向部長報告,12週仍舊是不夠的、還是落後日韓等其他國家,這是我第一個要提出來的,我們既然要打造職場的友善環境,我覺得就要一次做到足,不要留一條尾巴。我們沒有下一個九年可以等,畢竟現在少子女化不僅是國安危機,已經是滅國危機。我們要讓婦女沒有後顧之憂,現在當然有很多政策要補足,但我覺得要做就要一次做到足。 我更要替所有媽媽,包括準備當媽媽或繼續當第二個小孩、第三個小孩的媽媽提出,就是怎麼樣讓這些產假真正請得到、用得到。談到友善環境,在愈大的公司,留職後再回到職場、可以繼續留下來的,從數據上來看,效果反而是不好的。在愈大的、250人以上的大公司,後續可以停留下來繼續就業者反而認為這是不友善的環境,那麼這個政策要怎麼處理?也就是說,規模愈大的公司,留停後回來繼續上班的反而愈來愈少,有沒有相關政策可以做後續的處理? 洪部長申翰:第一,我認為解讀可能不是這樣。我們也希望讓…… 李委員彥秀:我有數據喔! 洪部長申翰:但數據會有後面的解讀。我的意思是:第一,我們還是希望讓更多申請產假、育嬰留停或接下來的育兒留停者,尤其是女性,能有更多人在請完這些假別以後重回職場,這是我們的目標。 李委員彥秀:這是我們大家的目標。 洪部長申翰:是,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也希望讓……過去大家覺得育兒留停一次只能請一個月…… 李委員彥秀:你的對策是什麼?你直接告訴我再回到職場的對策是什麼。 洪部長申翰:其實我們也讓育兒留停能更彈性地請,也就是說,現在能以日為單位來請假,以回應單日的需求…… 李委員彥秀:你還是沒有回應我的問題。對不起,我不占用別人的時間,但我認為對於怎麼樣打造職場的友善環境,不管是您今天提的12週、我希望給足到14週,以及怎麼樣在14週產假請完之後還可以繼續留在職場,而不會認為是不友善環境,都要有相關具體政策,否則很多女性還是會擔心請完假之後就回不來了。 洪部長申翰:我們也做了一些研究與了解,其實基本上就是希望用更彈性的方式因應需求,而不只是請得長,因為請得長,回來的機會的確可能降低。 李委員彥秀:關鍵在於雇主怎麼想、怎麼處理,不是嗎?好,我不占用別人的時間。 主席:謝謝李彥秀委員。 接下來請王安祥委員。 王委員安祥:(13時18分)主席好,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委員好。 王委員安祥:部長,我非常關注今天的幾個議題,包含性工與就保,早上我來來去去,因為我現在是在其他委員會。剛剛李委員講到的讓我覺得我非常幸運,因為過去產假8週,其實大家已努力很久,說法是後面有留停制度,而我很開心是因為我來了以後就提了希望產假延長到10週的主張。 洪部長申翰:我有看到你主張10週。 王委員安祥:沒想到部長很快地變成12週。當然,對於現在後段的育兒留停,也就是以前的育嬰留停,我們希望拉到9個月,不過現在看到部的版本是6+3,也就是兩個都請完,我覺得透過第十九條之三改進也很不錯。接下來可能要逐條處理,我就有幾個問題想就教部長。第一,我看到勞動部版本第十九條之二,基本上好像還是停留在6成,因為現在有2成是透過補助,這次為什麼不一步到位,直接改為8成就好了?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我想委員很清楚這是社會保險,尤其是就保,它原本設計的主體其實是處理就業與失業問題,而失業給付也是6成,當失業給付是6成的時候,基於與育兒留停或育嬰留停之間的衡平,尤其是從基金出的部分不應該超過失業給付,因為制度設計原來最重要的目的其實是就業促進與處理失業問題,所以我們還是讓它留在6成,但是那2成…… 王委員安祥:還是補助? 洪部長申翰:我們還是會以公務預算補滿,這沒有問題。 王委員安祥:所以8成是不會變的? 洪部長申翰:8成不會變,政策上絕對不會變。 王委員安祥:OK。 第二,部長曾宣示天花板會打開,現在是四萬五千八,而災保是七萬兩千八,其實是可以對照的。勞動部好像說會達到五萬,那麼現在精算的結果是不是可以大概跟大家說明?因為有好幾個級距。 洪部長申翰:好,跟委員說明。第一,在就業保險裡面其實一樣還有另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失業給付。我們也必須權衡一件事,如果天花板上限拉太高,我們也不希望領失業給付的人拿到的薪資高過有工作者的工資。 王委員安祥:對,就是薪水啦!了解。 洪部長申翰:否則明明沒在工作、明明是失業狀態,拿的錢反而比有工作的人多,所以這部分也需要考慮,這是為什麼我們希望在這次脫鉤以後,朝向五萬出頭的角度。因為五萬出頭的6成…… 王委員安祥:就是50,600元還是五萬三千多元? 洪部長申翰:假設是50,600元的話,6成大概是3萬元,而3萬元與最低工資其實是差不多的。 王委員安祥:所以部長的意思可能是五萬出頭? 洪部長申翰:對,主要是考慮失業給付,這部分跟災保就不太一樣。 王委員安祥:了解。 另外,我今天早上看到其他委員提這件事,我也到交通委員會質詢過,就是航空公司違反勞動法的問題。今天在這邊處理性平,早上有委員提到,現在很多航空公司在115年就有好幾起違反性平法的案件,可能是第七條、可能是第二十一條。我們今天都非常希望就性平加以改善,不管是福利待遇、請育嬰留停、育兒留停、產假或其他假期上,不曉得部長對於航空公司這些狀況看法怎麼樣? 洪部長申翰:第一,今天早上其實也有委員關心這件事,對我們來說其實很簡單,法就是在那個地方,該守法、該遵守法規的就必須遵守法規,所以法遵是最基本的。 王委員安祥:我在交通委員會那邊問了民航局,因為我想對航空公司最重要的就是他們的航權分配綱要。我當時問他們,他們也說可以問一下,他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那麼就勞動主管機關而言,部長,你覺得呢?有沒有可能把違反勞動法納入航權分配綱要? 洪部長申翰:這當然是民航局的權限,從我們的角度來說,當然就是必須遵守勞動法規。 王委員安祥:我想裁罰30萬元對一般事業單位來說可能是很多錢,不過對航空公司來說可能還不算什麼,所以建議進一步討論。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安祥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李委員坤城:(13時23分)謝謝主席,我請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李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部長好,辛苦了。對於這次總統跟行政院端出來的育兒大禮包,我個人非常支持,不過未來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必須看看有沒有需要加以調整,就是對於微型企業的補助。現在微型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裡占的家數其實非常多,我查了一下,大概有130萬家5人以下微型企業。而現在有一項育兒減工時方案,對不對?育兒減工時適用200人以下企業,那當然就包含微型企業,員工若有12歲以下子女,且跟雇主達成合意,可以申請每日縮減1小時工時,薪資照發。企業如果配合實施,可以申請全額補助,現在的重點在於合意,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對。 李委員坤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也有規定,當然後來把人數放寬,待遇也更好。其實依第十九條規定,如果員工是在30人以上的公司,本來就可以向雇主申請調整時間,現在更是整個都放寬了。可是若必須合意,員工就要向企業主、老闆講自己要照顧小孩,這方面會不會有一些問題或者難處理的地方?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其實因為各行各業工作安排的樣態真的差異很大,有一些工作比較容易縮減工時,比方說排班性工作、輪班性工作,縮減工時在其整個人資調度制度裡,難度真的高很多,更不用講有一些是中小微企業,就像剛剛講的那些。 李委員坤城:我現在就是講中小微企業,也就是5人以下的企業,少掉一個人就少掉2成。 洪部長申翰:困難又更多,但現在的性工法第十九條其實是強制性條款,只要員工舉手說他需要,雇主是不能拒絕的。 李委員坤城:可是現在是30人以上的公司啊! 洪部長申翰:因為臺灣企業樣態真的很多,所以我們目前還是採獎勵方式,政府的工作包括對減少那個小時的工資提供全額補助。 李委員坤城:有職代津貼。 洪部長申翰:也包括職代津貼的相關補助。 李委員坤城:每天800塊。 洪部長申翰:對,我們可以補,讓雇主願意同意的門檻儘量降低。可是,在這個階段,我們的確認為還是須要勞雇合意的,因為我們看其他國家相對應的減少工時制度,其實雇主也有拒絕的權利。 李委員坤城:沒關係,我的意思是現在200人以下企業都適用剛剛所講的這些…… 洪部長申翰:如果員工有小孩在12歲以下,就在我們的獎勵計畫裡、就是我們納進來的範圍,沒有限企業規模。 李委員坤城:沒有限企業規模? 洪部長申翰:沒有限企業規模。限企業規模的是如果在200人以下,我們對企業會給予一些設計這項制度的獎勵。 李委員坤城:對,所以我現在講的是微型企業,也就包含200人以下企業,你們會給予這些獎勵,但仍要合意,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對。 李委員坤城:我現在只是詢問,能不能提供企業主更大誘因,200人以下企業能不能再區分?比如說200人以下企業可能中、小、微都有,能不能特別針對微型企業再多給一些補助,讓企業主覺得就算員工減少工作一個小時去帶小孩,他的損失也沒那麼大,受雇人為了帶小孩少做這個小時對於公司的影響也沒這麼大?我的意思是能不能分級補助。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我們可以思考一下,就這部分做更…… 李委員坤城:更細緻。 洪部長申翰:更細緻的思考。但執行這個主題方案的時候,基本上沒有到修法、沒有打算修性工法第十九條,也就是先不往強制性規定走,而是獎勵性,我們覺得也會比較彈性。 李委員坤城:對,我也講是獎勵性的,不是強制實施,就是獎勵性。但我只是建議用級距加以補助,比如說對於50人、20人或5人企業是不是能有彈性級距補助,讓這個方案在實行上更能實施? 洪部長申翰:我們可以整體考慮一下。 李委員坤城:好,可以按照這個級距試算一下,比如說5人、10人、20人之類的。現在是200人以下都適用這個規範嘛!而我認為如果能針對5人以下這些行業的企業主給予更多補助,育兒措施會更容易實施啦! 洪部長申翰:聽懂,了解。 李委員坤城: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謝謝。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的發言。 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 接著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13時29分)謝謝主席,有請勞動部洪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王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部長好。首先,非常肯定賴總統提出的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相信在擬定過程裡,部長跟勞動部同仁都非常辛苦,而且努力推動這些改善臺灣少子女化、讓臺灣就業環境更友善的政策。當然,我們很希望修法能夠順利通過,不過在通過以後,未來如何確實落實是更為重要的事情,所以我有3個部分要跟部長討論:第一是職代津貼跟替代人力;第二是保障如何包含在職未滿6個月的雙親;第三是育嬰留停6+3的適用條件與相關社會保險保費的支持協助,有這3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就是完善職代津貼和替代人力。我們也知道津貼的提高和假的增加,大家都非常樂意看到這樣的政策,克服少子女化的困難並可以持續再改善,可是如果能夠讓勞工敢請,而且請得到,才會是政策落實的關鍵。可不可以請部長和同仁說明一下職代津貼部分的配套設計、規劃?因為我們知道有一些人不敢請,可能和企業的雇主壓力、人力考量、職場等等都有關係,包括同儕壓力。 所以請問一下,這個財源預計從哪裡來?執行的具體規劃?如何確保申請和行政上的便利性?如果執行起來很不方便的話,相對來講它的執行可能性就會變少。如何確保津貼會發到勞工的手上?如何確保補充、替代人力的充足?會不會造成在職勞工超時?如何確保請育嬰留停的勞工,之後回到職場的時候還有工作可以做?這幾點部長可不可以再做一些說明?或者是…… 黃司長琦雅:委員剛剛提到的是減少工時的部分,首先是第一個層面,現在的性工法第十九條就有相關規定,但是經過我們調查,其實就如同委員提到的,敢請的勞工比例並沒有很高。通常原因會是兩個層面,一個是雇主有經營成本的考量,畢竟勞工請假會少一個勞動力。對育兒勞工而言,還有一個很大的壓力,就是同事要幫忙做他減少的那一小時的工作。 所以我們這一次的獎勵就從這兩個層面著手,我們讓雇主知道,你同意勞工請假,其實你的成本是不會增加的,因為政府全額補貼那一小時的工資。我們也讓育兒勞工的最大壓力消除,就是對同事不好意思,所以同事如果有職代,我們會給予職代津貼。職代津貼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所以企業如果願意給同事職代津貼,對於同事而言也是一種工資增加的正面獎勵,在這樣的機制下會讓育兒勞工更敢請假,因為對同事而言,其實他的薪資津貼也有增加。 當然,委員剛剛提到的,為避免同事工作時間過長,所以如果育兒勞工請假時間比較長的,我們也鼓勵企業用替代人力的方式,避免職場同事有過勞的狀況。如果他們願意新聘定期勞動契約的替代人力,我們同時也會補貼企業在招募和訓練上面多出來的成本,在行政人力和成本上面我們也會有定額的獎勵,目前的規劃大概是這樣子。 王委員正旭:好,我們也希望申請和行政上具有便利性,能夠讓大家申請的時候非常順利,這部分麻煩持續加強。第二個部分,剛就業或轉職的雙親也應該有保障,不要讓在職的門檻成為育兒勞工的職涯發展障礙。因為據我們了解,其實很多年輕的同仁們,他們很可能短時間內會有一些轉業、轉職的可能性,依照性工法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以後才能夠申請育兒留職停薪,依性工法第十六條之一,也要任滿6個月以後才能夠申請育兒假,所以家長一旦轉職,彈性措施就從全有變成全無,這個影響真的非常大。 所以勞動部在逐條審查之前,是不是有機會再評估育兒留職停薪、育兒假的申請門檻,透過一些方法做處理?因為我們也知道,其實在2014年修法之前,已經從1年降到6個月,可是這6個月對一些年輕同仁們造成的影響還是滿大的,所以這方面有沒有機會取消、降低或者是做分級處理?就是依企業規模分級來衡平公司的顧慮,對這部分部長有沒有什麼想法? 洪部長申翰:確實對於很多企業來說,就像特休,你還是要累積到一個時間點,就是工作到一個時間點才比較有特休的權利。其實就職場的制度而言,通常我們都是思考怎麼樣擴大勞工的權利保障,但同時也會設想一些企業在運作上面可能會遇到的情境,通常也會想到這些事情啦!我們這次還是用6個月啦!任職滿6個月以後有請育兒假的權利。如果你是轉職的話,因為你的就保年資是可以互相累積的,是併計的,所以轉職的話,我想其實沒有太大的問題。 王委員正旭:OK。我們看一下數據,我國生育年齡主要是在25到39歲,目前也發現年資未滿1年的有34萬人,1年到3年之間有94萬人,意思就是說,很多年輕的同仁們,事實上他們很希望有機會追求新的職業發展,在這個過程裡面,也希望不要讓這個美意因為這樣而受到影響,這部分就麻煩部長繼續了解和研議。 洪部長申翰:如果轉職的話,他的留停期間是不會併計的。 王委員正旭:了解,是。最後就是有關使用率和雙照顧同步推進的部分,我們也知道育嬰留停的時間本來是30天,未來會增加到60天,這個部分真的得到非常好的迴響。我們可以看到最近貴部所提供的訊息,5月份的單月男性申請比重已經首度超過女性,達到50.3%。針對這個60天,將來有沒有機會再討論稍微增加?這是一個可能性。 第二個就是育嬰留停斷保人數的比例,是不是有補助保費的必要?這個部分也希望在逐條審查之前,勞動部能夠給我們一些資訊,就是繼續就保的勞保人數和比例,讓我們做一個參考。第三點,目前育嬰留停雙親請滿6個月的人數和比例,如果能夠有這個比例的話,相信我們未來討論的時候可以更完整。 黃司長琦雅:剛剛委員有提到,既然政府有補貼育嬰留停期間雇主的保費,那勞工的部分要不要考慮?就制度設計,其實補貼雇主的用意是希望可以降低一個隱藏性的風險,就是雇主對於請育嬰留停勞動者的就業歧視,不會因為勞工請育嬰留停而造成雇主的抗拒或者隱形歧視。 至於勞工的保費補助,其實它的層面不是單單僅限於受僱者,其實在多年前大家也有討論過這個議題,它影響的層面會包括我有育兒,可是我沒有請育嬰留停,或者我是一個勞動者,可是我是自營作業者,政府是不是也應該補貼我的保費?所以它的影響層面不是單單在經費上面政府要補貼多少,而是會擴張到其他勞動者的育兒相關協助是不是要比照辦理。另外,在保險的相關概念上面,其實目前對於保費補助,概念上大概都是朝向弱勢族群,這部分我們會補助,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可能會從社會保險的概念一併考量。 王委員正旭:了解。所以才希望在逐條審查之前能夠收到相關數據,讓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可以更周全。 洪部長申翰:是。這個事情當時其實是有討論啦!但是委員說的保費補助,難度和挑戰確實是比較高的,謝謝。 王委員正旭:好,那就麻煩了,謝謝部長、司長。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發言。 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不在。 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張嘉郡委員不在。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黃捷委員、黃捷委員、黃捷委員不在。 現在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13時40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主席:請洪部長。 劉委員建國:因為時間緊迫,部長請快點。部長,上週總統公布臺灣人口對策的新戰略,其中有回應本席3月17日在立院總質詢的時候,向卓院長爭取育嬰假從現行適用未滿3歲幼兒,進一步擴大到6歲前都可以適用。這已經涵蓋上週總統公布的18項措施,從0到3歲升級為0到6歲,並改名為育兒假。這樣應該沒有錯吧? 洪部長申翰:對。 劉委員建國:彈性育嬰假從今年1月正式上路,根據勞動部統計,申請人數是持續攀升喔!已逼近1.2萬人,申請筆數更衝破到2.4萬筆。其中5月單月男性申請更首度超越女性,已經達到50.3%。沒有錯嘛? 洪部長申翰:是。 劉委員建國:破除過去育嬰假都是由女性申請的傳統刻板印象,也顯示這個政策方向是正確的,對平衡家庭分工是有幫助的。所以目前育兒假從0到3歲要升級為2.0版的0至6歲,也因此,勞動部規劃彈性請假天數從原本30天增加一倍為60天,雙親都能申請,合計是120天。也沒有錯嘛? 洪部長申翰:是。 劉委員建國:這看起來很合理,但是越想越不對勁。因為這不是3年,是6年的時間,小孩進小學之前如果遇到狀況,就是用這60天處理,所以家長要和小朋友約定好,這6年每年生病10天,差不多嘛!不能超過喔!然後部長一定會糾正我,這個假雙親都能申請啊!所以每年至少有20天,他可以多一倍生病的時間。沒有錯嘛? 洪部長申翰:我們目前天數的設計是這樣,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是啊!但是我要提醒部長,內政部2023年已經公布臺灣的單親家庭突破70萬戶,其中30萬戶是弱勢單親家庭,當時在規劃、調整這個政策時,有把這樣的樣態納入整個規劃中,然後提升為2.0版的育兒假嗎?有嗎? 洪部長申翰:他可能是單親家庭,但是也可能雙方都可以照顧,單親只是指父母離異啊! 劉委員建國:你所謂的可能,意思是你們有調查過、有盤整過嗎?還是…… 洪部長申翰:我的意思是說,單親是父母離異,可是他…… 劉委員建國:不一定耶! 洪部長申翰:除非他當時可能…… 劉委員建國:我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朋友,我爸和我媽不是離異,我爸是神威顯赫、得道升天。我是說你們有把這個因素、樣態納入嗎? 洪部長申翰:有。 劉委員建國:不然這樣單親家庭就少了60天啦!不公平嘛!對不對?我們單純把倍數增加是立意良善嘛!不過你們沒有把這個群體也納入新的、立意良善的政策裡面思考,這樣顯然就會造成歧視,也不公平,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我只是提醒部長,部長要不要思考一下?而且30天的育兒假,3年內或許還可以安排,家長心理上可能有一些比較好的盤算,可是你叫他預先規劃5年、6年的事情,這有可能嗎?因為草案還沒有正式審查啦!所以我才請部長再思考一下,彈性育兒假真的是單純增加一倍就好嗎? 洪部長申翰:的確,各種天數還是要做一個評估啦!我們這次的選擇是把原本的30天倍增到60天,有些人可能是前面用的多、後面用的少,或有些是前面用的少、後面用的多,可以讓他們相對比較…… 劉委員建國:您的方向我絕對是支持的,但是除了我剛剛說的這個例子,或許還有你和我都沒有思考到的,可能還有其他樣態,但我們沒有思考到,簡單講就是所謂的特殊狀況啦!這種特殊狀況,我們怎麼樣更直接的讓這些需求者可以更大的受惠,然後也不會造成歧視?不然你說嘛!最直接的就是單親家庭,他就是少了一個人所以不能增加60天,這要怎麼處理?這樣差一倍耶!你們本來要多給一倍,但是對這些人來說就是減少一倍。我是說不要小朋友一出生…… 洪部長申翰:這可能要綜合再想一下。 劉委員建國:對啦!不要小朋友一出生,結果因為父母的關係而開始出現差異。 洪部長申翰:這個都有可能。可是職場制度設計的時候,會有滿多需要進一步去考量的地方啦!包括勞資之間種種可行性的情境。 劉委員建國:好。另外一點,由另外一個角度思考,這點我還是要特別提到,不要雙薪家庭就有120天,單親家庭只有60天,這部分還是要特別請部長再思考一下。另外,如果今天遇到的是遲緩兒家庭或是小孩有些疾病,這樣120天夠嗎?這一塊要不要再一併思考一下? 遲緩兒家庭的爸爸媽媽非常辛苦,還有罕病的小朋友等等,諸如此類,這些家庭的爸爸媽媽,尤其是新手爸爸媽媽,那是特別挑戰、特別辛苦。因為這個制度是要讓國民能夠安心養、安心生,這樣在制度設計上,我們就應該想像更多,設計更好的制度。我只是做一個提醒,好嗎?可以吧? 洪部長申翰:我們可以綜合想一下。但是當把天數拉到很多的時候,其實我們也會有點擔心,比方他在就業上面會不會遇到一些被標籤化的阻礙?當然,每個因素都不是絕對的,可是都必須綜合考慮,所以才會說我們綜合想一下。 劉委員建國:對啦!希望部長可以綜合、多方面的考慮,這樣的設計才會讓這個制度更臻完善,應該是這麼說。勞動部對新手爸爸媽媽給予很多生育政策的支持和補貼,我支持這個方向啦!不過方法可能要再做更細緻的討論和調整。而且我們也不是只有少子化的問題,同時也面臨超高齡的問題嘛!對不對?從2025年到現在。 高齡者不代表不能工作啊!現在醫療技術發達,65歲也不是職涯的句點。2019年,蘇院長那時候是71歲,你有印象吧?他拿一支撞球桿全臺跑透透,年輕人未必有他這樣的力氣和精神。所以我們在108年制定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08年65歲以上的就業率是8.29%,現在是10.13%,7年只有增加2個百分點,部長,你接受這樣的成績嗎? 洪部長申翰:其實我們也認為還有再進步的空間,所以我們今年也規劃推出一個擴大的55plus方案,可以讓中高齡,尤其是高齡者,在就業上面有更多被支持的力道和空間,這些在我們的方案裡面都有,5月的時候已經上路了。 劉委員建國: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要再提供幾個數據給部長參考。民間的人力公司在3月份公布一項調查,45歲以上勞工最擔心的是年齡歧視、找不到工作,占40.2%。職務被年輕人取代是29.3%,職能不足是24.4%,工作選擇變少是18.3%。其實年齡歧視是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最擔憂的問題,並且有高達59.2%的中高齡上班族曾表示,因為年齡在職場上遭到歧視,具體狀況包括被告知年齡不符合而不錄取,高達62.6%,遭同事或主事貼標籤是34.9%,優先裁員對象是26.5%。部長知道這些數據嗎? 洪部長申翰:有,我們有看過。 劉委員建國:你們都有看過嘛!你們怎麼因應? 洪部長申翰:我們有一些做法。 劉委員建國:去年星宇航空就因為違反歧視中高齡就業的規定,被桃園市政府開罰30萬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促進,因為今天已經邁入超高齡社會,這絕對是有必要的嘛!而且方向也正確嘛!對不對?如果這個就業歧視不解決,整個制度就會原地踏步。 黃司長琦雅:首先,因為年齡而對就業有差別對待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的就業歧視,當然在裁罰部分我們一定會做。另外,我們為了避免企業誤踩紅線,所以今年特別針對中高齡或高齡者遭受到的年齡歧視,我們會把相關判決、我們認定的相關態樣逐一整理出來,讓企業知道做什麼行為會構成違反這個法令的就業歧視,這一點是我們今年會做的。 劉委員建國:好,用案例提醒企業,不得犯這些案例的情況。不過我今天是要再度提醒勞動部,提醒部長跟司長,其實我們當時訂這個法的第二十八條,開宗明義規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勞基法的第九條有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得為定期契約,關於臨時、短期、季節及特定性的工作之定義,是規定在該法的施行細則第六條,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再贅述,請部長跟司長詳閱。我是站在勞基法的精神,其實只有因為特殊的情況才有定期契約,不然都是不定期契約嘛!來藉此保障勞工的權益,結果勞動部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開宗明義就允許這些65歲以上的定期契約,其實無形間也塑造一個社會形象,就是滿65歲不退休的人就只能做這些臨時性的工作。所以有媒體報導,不少人力銀行都有設置中高齡的專區,然後點進這個網頁裡會發現有不少的工作性質都是兼職的、輪班制、以時薪計算,有的還是半日班等等,就比較屬於次級的工作了,這個部長應該知道吧?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個事情我們考慮過,也參考了一些其他國家的案例,的確我們看到很多國家在促進中高齡的工作裡面都會朝向讓他的契約制度更加彈性化的方式,能夠讓中高齡其實出來參與的機會會再更增加,所以這是為什麼我們現在在中高齡及高齡者促進就業法裡面確實是讓他可以用定期契約的方式,就是讓他的彈性可以再多一些這樣子。 劉委員建國:我不否認會有高齡者需要這樣的工時班制啦!但不是所有高齡者都是這樣,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當然。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們勞動部自己有調查,在113年的時候,中高齡及高齡者希望的工作是全部工時正式工作的占比是76.17%,希望做非典型工作的人只有23.83%,這是你們自己的調查,如果以這個調查,你用最快的態度來正視,高齡者不代表他們不行,相反的在這個時代裡面,更應該提供健全的職場,讓高齡者、中高齡者能持續在職場上獲得自信跟成就,而不是說有工作就偷笑嘛!對吧? 洪部長申翰:當然。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勞工團體、高齡者代表,全面檢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相關配套措施,可以吧? 洪部長申翰:是,沒問題。 劉委員建國:因為日本跟韓國都有高齡者從事次級工作這樣的相關問題,臺灣有時候也可以為全世界之表率,就由部長來帶動,可以啦!1個月內。 洪部長申翰:謝謝。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發言。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發言。 牛委員煦庭:(13時54分)謝謝主席,勞動部長有請。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牛委員好。 牛委員煦庭:部長辛苦了。今天有一百多個提案,審起來應該會很辛苦,但我想少子女化這樣子的問題要解決,總是需要強而有力的政策措施嘛!所以我想朝野大概難得有一致的共識,但有一些細節的部分,今天借用一點質詢的時間來跟部長做一下探討。我大概看了賴總統公布的18項各式各樣的措施,大部分都納入了之後馬上會送來的院版草案嘛!我想在野黨委員個別提案的版本其實也非常多,如何詳細地做一些整合,這不是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在法案審查過程之中大家就來共同討論,總會有一個好的結果,我們也樂觀其成。但是有幾項是部裡面有宣布過的,就是沒有進入修法範圍的,第一個是有關於彈性工時,其實就是一件事,有關於企業,我們現在要鼓勵育兒,要減少工作時間,那麼減少工作時間當然就希望企業願意成全,那企業願意成全是你要給它誘因,所以給它誘因的時候就要有不減薪,當然是由政府來做補助,這邏輯上非常非常清楚,但我想有關彈性工時不減薪還有相關企業職代的補助,觀念其實都非常好,但是現在看起來在院版裡面並沒有相關草案的內容,表示說並沒有入法,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在這個決策的考量,因為我是很擔心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之下,宣布要做彈性工時,然後予以薪資補貼,但會不會到了最後是只聞樓梯響,沒有辦法去做實行? 洪部長申翰:不會。 牛委員煦庭:如果你覺得不會的話,可不可以清楚地說明理由,讓大家知道? 洪部長申翰:好,跟委員說明,第一個,現在在性工法第十九條裡面確實有減工時這樣的條文,但是這一個減工時的條文其實是一個強制性的條文,但是不得請求薪資,這個條文當然還是在的,但是它有限制是小孩3歲以下或者是30人以上的企業,我們的確是做了考慮,因為其實各行業別工作樣態的差別很大,有一些行業有辦法做,有一些行業做起來的挑戰真的很高,所以如果今天我們是把整個方案要用一個一致性的、強制性的條文去處理的時候,可能會造成有很多的業別實際在企業運作上面會出現很大的困難,這是為什麼我們會在這個階段先用一個獎勵性的計畫去推動的原因,可是這個獎勵性的計畫我們在範圍上面是抓到有12歲的小孩,我們也沒有特別去限制企業的規模,包括像職代津貼的加給其實也沒有限制企業的規模。 牛委員煦庭:部長,我打斷你一下,對你剛剛講的,我大概可以理解你的意思,實務上在執行的時候,因為業界的樣態非常的廣嘛!所以你如果一個條文就定死,有些恐怕就沒有辦法執行,要考量執行端的問題,但既然它有業別適用的困難,那不就是跟這個政策本身產生一定的牴觸嗎?因為今天我們要推出這樣的政策,去有助於大家降低工時、鼓勵生育的時候,如果因為實務上在部分業別有適用困難,然後到最後寫得不清楚,它適用困難這個問題並不會解決嘛!就還是會有部分業別到時候就不引用,那是不是對這群人來講就變相吃虧?就像剛剛劉建國委員講的,有雙薪、有些狀況特殊,就造成實際上的歧視跟不對等的待遇,這一點部長要怎麼處理呢?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我們必須要承認確實不同的工作樣態還是會有差異。 牛委員煦庭:是的。 洪部長申翰:我想我們的工作是:第一個,那個小時的工資我們全額補助;第二個,我們甚至還有職代上面加給津貼的補助。政府的工作是儘量讓雇主願意的門檻降低,可是確實現在我認為還沒有辦法走到只要勞工舉手說他要申請,雇主就一定是強制性的、不能拒絕的狀況。所以在一個鼓勵的邏輯下面,政府是盡力讓雇主同意的門檻降低,這是我們要盡力做的事情。 牛委員煦庭:部長,你務實回答這個問題,本席表示肯定,但如果是鼓勵的話,你要小心,因為在做政策宣傳的時候,一向都把話講得很滿,說減工時不減薪等等,大家會以為這是一個措施,大家到時候在討論法條的時候也一定會有相關的想法,沒關係,部長,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我也不耽誤你太多時間,本席馬上也會有相關的版本,我是有試著寫一些,大家在討論法案的時候就集思廣益來共同處理。 另外有一個小問題,相對於減工時不減薪,這個事情是小問題,你們說婚假等等要一起延長,對不對?就像產假、陪產假,有一些是放在第十五條的修正案裡面,但是婚假沒有放在裡面,你講婚假要延長,但婚假是走勞工請假規則,對不對?勞工請假規則是行政命令,你要不要提早宣布好消息,先把它處理完? 洪部長申翰:確實婚假是在勞工請假規則裡面,所以它不用去修勞基法。 牛委員煦庭:不用修法,對啊! 洪部長申翰:所以我們的確現在也在思考這部分要來做的時機點,當然這裡面涉及到包括執行上面的系統,也包括我們會跟地方政府,也包括職代津貼相對應的制度,像職代津貼的執行現在就正在跟地方政府討論之中。 牛委員煦庭:有沒有相關的時間表?因為我想很多馬上要結婚的人就很期待這件事嘛!對不對?如果它相對門檻沒有這麼高的話,因為一百多案還要討論一段時間。 洪部長申翰:我們會儘快啦!但是的確這裡面涉及到在執行端,尤其是我們需要地方政府一起來跟我們合作執行,目前正在跟地方政府談。 牛委員煦庭:會後提供一下你預估的時間表、相關的流程,好不好?我們希望可以早日看到好消息,部長辛苦了,謝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發言。接下來請陳瑩委員發言。 陳委員瑩:(14時)謝謝主席,麻煩請部長。 主席:有請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陳委員午安。 陳委員瑩:部長好。先前本席質詢的時候有提到,在勞動部職災中心被法院認定被葉琇姍霸凌的Mandy,在今年初接受媒體採訪露出之後,最終還是被你們的李前執行長逼走了,在離開職災中心之前,他放了一份離職公告在中心的LINE大群組裡面,部長可能沒有看到,所以我在這邊唸給部長聽。它的title是:我不是離開職場,只是從災害現場撤離。內容是:在正式離開前,我必須留下這份真相,當初我申訴主管霸凌經調查成立,該主管已受懲處,雖然他還有臉跟中心要求領取非自願離職且如願,但我萬萬沒想到,一個宣稱預防職災的專責單位內部竟展開了一場針對發聲者的集體報復,最初接獲申訴時,何前執行長曾言該位主管處理上有其壓力,弄不好他也會下臺,但他不允許任何同仁在其任內受到霸凌,如今回頭看,前執行長的正直成了這家單位最後的良心,而他的擔憂也成了事實,不曉得面臨何等的惡勢力迫使其無預警離職,細思極恐。一、惡意羅織罪名,上演官官相護:我引用中心正式公告提醒任用單位,建議評估霸凌者是否適任,調查小組卻無視個資法中關於公共利益的豁免,強行羅織罪名,在人評會上前主管的心腹──經理更帶頭主張記大過,一個到處霸凌的慣犯被記小過,一個揭發真相的人竟然也要被記小過,這種把公權力當成私人報復工具的行為讓人領教了中心最真實的惡,甚至有心腹放話要對我進行針對性的報復與威脅,這就是中心所謂的職場安全。二、崩壞的保密機制,被出賣的夥伴:中心口口聲聲說保護證人,結果卻讓資料精準外洩,當初簽署的保密協議成了陷阱,中心任由惡意訴訟延燒到保護者身上,勇於發聲的證人以及秉持專業的外部專家,皆因資料外洩遭起訴並被前主管(霸凌慣犯)求償巨額款項,連證人與專家都保護不了的單位有什麼資格談尊嚴?三、撤離災害現場:我選擇離開,是因為我不願與一群毀棄誠信、清算正直者的人為伍,這裡不預防職災,這裡只會製造職災,我撤離了,祝各位平安,也好自為之,請記住沉默不是保護,而是讓真相窒息,願所有願意說真話的人都不必再為正義支付代價。 我想是這樣,這位被法院再次判定霸凌案成立的葉琇姍,在他霸凌別人的期間,2025年9月他出書了,在他撰寫的書籍第五章有教大家如何防治霸凌,再來,被霸凌的Mandy離職了,還有剛剛在裡面有特別提到了,其中按照指引將葉琇姍調離主管職,接受調查的何前執行長,他也因此得罪了葉琇姍的靠山,因故被迫離職了。我不太清楚,上次有特別請部長再特別回頭去調查了解,因為本席完全無法理解像葉琇姍這樣子,他的底氣到底來自於哪裡?他為什麼有這樣子的底氣可以這麼囂張、這麼無懼無恐?這是我希望部長可以回頭好好調查、了解的事情,在被判定霸凌的這位葉琇姍的後面,到底是誰如此的支持他?也是跟這個霸凌案有相關的幕後黑手,是不是還真有其人?部長可以好好的再回去調查、了解一下。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去年有幾位在法人霸凌的申訴案,基本上我們都是要求要依法、依程序來做調查,如果調查出來有霸凌成立的狀況,不適任的話,基本上在去年我們都把這幾位主管請離了,這裡面當然涉及到一些個案,也涉及到一些個資,我不一定適合在國會的殿堂上面拿出來細講,但是我只能說這些相關的案件有申訴的、有被申訴的,我們都是要求依法、依規調查處置,有成立的、不適任的狀況,我們就把他請離。 陳委員瑩:我很高興聽到部長說要依法、依規,但是依規、依指引去處理、調查的人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 洪部長申翰:他自己請辭了。 陳委員瑩:我說他是被迫請辭,他為什麼要自己請辭?他好端端的為什麼要自己請辭?我想這個是部長要回去好好了解的地方,今天時間有限,我不在這裡跟你們探討這個問題,我只是做提醒,如果部長只是說因為他自己請辭了,好啊!所以……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想因為這裡面涉及到一些個案性的細節,每一個人涉及到一些個案性的細節,我不適合在…… 陳委員瑩:所以我沒有要在這裡討論…… 洪部長申翰:我不適合在這邊討論細節。 陳委員瑩:我沒有要在這裡再討論其他的細節,我就是跟部長說有些事情你要回去好好了解。 洪部長申翰:是。 陳委員瑩:我只是做這樣善意的提醒,如此而已。 洪部長申翰:每一個申訴案我們都要求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陳委員瑩:對,如此而已,我不希望部長被很多事情蒙蔽,我只是在這裡很誠實的做一些善意的提醒。 洪部長申翰: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瑩:我也沒有惡意,那我想我們可以進入下一個質詢的議題。 我們就就業保險法跟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草案,對於性工法的修正,主要是要支持受雇者提高產假及育兒留職停薪的相關補助,這裡面有一些是涉及到配偶申請的權利,我想要先請教部長,將來外籍勞工所生下的嬰兒,嬰兒的父親有沒有資格申請育兒留停津貼?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如果是外籍的移工的話,他其實是不適用就保法的,所以他就沒有這個津貼。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就保法原則上是本國人跟外配都可以參加,另外就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五條也讓這些特殊的、特定的專業人才可以參加就業保險,未來他參加就業保險就可以依法令給付。 洪部長申翰:但如果是剛剛委員講的移工的話,那就沒有。 陳委員瑩:好,移工沒有辦法申請,所以也不會有嬰兒的父親有沒有資格申請的問題。 洪部長申翰:他就不是參與就保的對象。 陳委員瑩:好,那育兒留停津貼也…… 洪部長申翰:因為育兒留停津貼就是來自就業保險。 陳委員瑩:也就都沒有,好,我是想確認這個問題,謝謝。 洪部長申翰:是,謝謝。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發言。 上午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作以下決議:第一、說明及詢答完畢。第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黃捷、吳宗憲、牛煦庭、吳沛憶、涂權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黃捷書面質詢: 一、產檢假從7天提高至10天 衛福部建議例行產檢14次,加上超音波、妊娠糖尿病篩檢、羊膜穿刺等項目,實際就醫次數往往超過20次。現行7天產檢假若以半日為單位,最多僅能使用14次,與建議產檢次數相當,毫無緩衝空間。7月診所週休二日新制上路後,週末產檢可用性下降,孕婦只能集中平日請假,請假需求將進一步增加。建請勞動部研議,將產檢假從7天增至10天之可行性。 二、請假事由應納入生產準備相關活動 院版陪產假延長至14天,但請假事由仍限於陪產檢與生產當下。實務上,生產教育課程、產前照護衛教、與接生團隊討論生產計畫等,均為準父母的真實需求。建請勞動部研議:於下一波修法或訂辦法時,將孕產教育等生產準備事由納入可請假範圍,讓家長彈性運用。 三、有法定人力配比職類之彈性工時問題 勞動部預計以「勞雇協商」為前提、用補助鼓勵雇主同意彈性工時。但幼兒園教師、護理師、照服員等職類,受限於法定師生比或人力配比,結構上根本無法離崗,「協商」對他們形同虛設。 接獲公立幼兒園正式教師陳情反映:工作時段受法定師生比限制無人可接替,無法在合法框架內使用縮減工時制度。建請勞動部研議:一、訂辦法時與教育部、衛福部跨部會共同研議,評估公立幼兒園及醫療機構建置專任短職代之可行性,讓有育兒需求的員工在必要時有人支援。二、辦法內容應明確涵蓋有法定人力配比的職類,具體保障這些工作者實質使用彈性工時的權利,不應以「勞雇協商」為由,使制度對特定職類形同空設。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案由: 鑒於民眾近日向本辦陳情,指其配偶於懷孕前即同時受僱於二公司,兩投保單位均有申報就業保險並扣繳保費,惟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行政函釋,將同月二筆以上月投保薪資僅取其高者計入平均,不予合併計算,致合法工作所得未能完整反映於給付基礎;本案不僅涉及多重受僱勞工之個案權益,更涉及《就業保險法》條文解釋、行政函釋位階、重複扣費與保險財務透明等重大法制問題。 特向勞動部提出書面質詢,請於一個月內書面回覆,並檢附相關法制、統計與精算資料。 說明: 一、民眾近日向本辦陳情表示:其配偶於懷孕前即同時受僱於A、B二公司,產後依法向兩單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惟勞保局告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於同一月份如有二筆以上月投保薪資,僅取該月較高者與其餘月份平均,不得將二份合法投保薪資相加。此一實務作法,直接影響勞工實際可領取之津貼金額。 二、然《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僅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勞保局現行FAQ亦載明現行法定津貼為6成,並自110年7月1日起另加發2成薪資補助。無論是法律本文或公開FAQ,均未見「同月取高、不予合併」係法律明文。 三、又《就業保險法》第40條明定,本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等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而《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復明定,就普通事故現金給付,多重受僱者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若勞動部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適用此一合併規則,即應逐條說明排除準用之法律依據,而非僅援引舊函釋。 四、再者,參照《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應檢附申請書、戶籍或身分證明、育嬰留職停薪證明及本人帳戶等文件;同細則第19條之2僅規範給付期間、按月期初發給及未滿一個月按比例計算之方式,均未明文授權勞動部得逕以「同月取高」方式限縮給付基礎。 五、甚者,《就業保險法》第5條明定,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但勞保局現行FAQ卻又以「同時於2個投保單位任職加保」為前提,並要求申請人擇一單位請領時,另檢附另一投保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此一實務設計與法條文字間,顯有重大落差:究竟多重受僱者在就業保險上是「擇一有效投保」,還是實務上容許「雙邊加保、雙邊扣費、但給付取高不取和」?本席要求勞動部應說明清楚。 六、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又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係供機關內部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與行使裁量之用,並非可逕對外創設或加重人民權利限制之依據。勞動部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14日勞保1字第1000019893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7月11日勞保1字第1010140281號函釋作為否准合併計算之核心依據,即應先說明該二函釋之法制會審查、首長簽署、公報發布與對外適用依據;不得僅以「依函釋辦理」作為拒絕回覆條文疑義之理由。 七、本案並非可長期拖延之抽象爭議。依《就業保險法》第24條,保險給付請求權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條,對保險人核定有爭議者,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60日內申請審議。若勞動部於法源未明、實務矛盾未解之前,仍持續依限制性FAQ與舊函釋作成核定,將使受影響家庭承擔即時且難以回復之權益損害。 基於上述,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書面回覆,並就下列事項具體答覆: (一)請逐條說明勞動部主張「同月有二筆以上月投保薪資時,僅取較高者計入平均,不得合併計算」之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依據各為何?若法律及施行細則均未明文,是否僅依據上開100年及101年函釋?若是,請一併說明該二函釋與《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40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關係。 (二)請提供以下文件: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7月14日勞保1字第1000019893號函全文。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7月11日勞保1字第1010140281號函全文。 (三)《就業保險法》第5條明定多重受僱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但勞保局實務操作上表示「同時於二個投保單位任職加保」並要求附另一投保單位育嬰留職停薪證明。請勞動部清楚說明: 1.多重受僱勞工在現行資訊系統與申報實務上,究竟是否得同時成立二個就業保險投保關係? 2.若依法僅得擇一參加,何以會出現兩投保單位同時扣繳就業保險費之情形?是否有溢收保費問題? 3.近5年多重受僱勞工就業保險重複扣費、退費件數與金額各為何? 4.若勞動部認定另一單位並非有效就保投保關係,何以又要求檢附該單位之育嬰留職停薪證明作為審查條件? (四)請提供近5年與本議題相關之完整統計資料: 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中屬多重受僱案件之申請、核准、駁回核定件數。 2.因適用前述函釋而發生「不予合併計算」之案件數、減少給付之金額。 3.近5年因本議題引發之陳情件數、爭議審議件數及其結果。 4.近5年就業保險多重受僱案件之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級距分布、性別與產業別分布。 (五)請勞動部說明,於前述法源疑義完全釐清前,是否願意採取以下即時保全措施: 1.暫緩以100年、101年函釋作為作成不利核定之唯一依據。 2.對現在仍在審查中之案件,先行保留或從有利於被保險人之方向處理。 3.對已核定但尚在爭議審議、訴願或法定救濟期間內之案件,開放專案重審。 4.對已逾審查或救濟期限但可證明曾重複扣費或因資訊不明受損者,提出補救機制。 若否決,請詳述法律理由及風險評估。 (六)請勞動部說明後續修正方向: 1.是否修正上開100年、101年函釋? 2.是否支持修法明文規定多重受僱勞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並設上限機制? 若不支持合併計算,請明確揭露擇一投保、雙邊扣費、退費與救濟流程,避免勞工持續因制度不透明而受損。 委員牛煦庭書面質詢: 經查,針對少子化危機,賴政府於5月27日提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18項措施。其中第12至16項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就業保險法》高度相關,包含將婚假延長至14天、產假擴至12週、陪產假擴至14天,以及育兒留停津貼加碼、育嬰假升級為0至6歲雙親合計120日等政策。此外,亦涵蓋0至12歲育兒「彈性減工時不減薪」及企業職代與職替補助等友善育兒制度。 然查,行政院雖召開記者會發布上述措施,但現行家庭最殷切期盼之「彈性減工時不減薪」及「企業職代與職替補助」,於行政院版之《性別平等工作法》草案中卻隻字未提。勞動部對此說明,係考量不同職場型態推動減少工時有難度,故未強制雇主接受,而是採勞資合意及發給補助獎勵之方式推動,且職代津貼係透過補助企業後再發給員工。惟在缺乏法源依據之情況下,企業配合意願恐極低,受雇者亦不敢向雇主要求減少工時之薪資補助,致使政策恐淪為沒有法源的空頭支票。 相較之下,在野黨早已提出務實理性之《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第一,直接於第19條明定撫育十二歲以下子女之勞工可減少工時且薪資照給,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第二,為避免勞工請假造成同事負擔與職場摩擦,新增第19條之1,明定雇主發給職務代理加給時可向政府申請補助。此外,為接軌國際,在野黨版本更將產假延長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之14週,陪產檢及陪產假亦一併延長至14天,以落實實質之母性保護與友善育兒職場。 少子化乃我國國安危機,政府施政不應採漏項之方式處理,爰請行政團隊於審查法案時,全力支持在野黨提出之修法版本,將「減薪補貼」與「職代加給」真正法制化,以展現對我國未來負責之態度。 另針對民眾引頸期盼之婚假延長14天部分,因其屬《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之行政命令位階,勞動部可自行修正;現有許多準備登記之新人皆在詢問實施時程,請勞動部加速完成法制作業並盡速公告實施日期。 委員吳沛憶書面質詢: 一、產假延長及政府補貼薪資,應完善申請配套,避免行政流程成為勞工請假障礙。 二、勞動部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五條將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之產假,由現行八星期延長為十二星期,並規範雇主於給付逾八星期分娩產假薪資,以及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其政策目的在於減輕產後身心壓力、保障母體恢復與育嬰安排,並透過政府補貼雇主薪資負擔,落實產假薪資公共化,本席肯定政府推動產假延長及薪資補貼制度,這是支持女性勞工、促進性別平權及友善生育環境的重要政策。 三、制度要落實,除法律規範外,後續申請流程、系統建置與行政配套亦要完善。若補貼申請程序過於複雜,可能使雇主產生行政負擔,間接影響其協助勞工請假之意願,反而形成受僱者申請產假、流產假或相關假別之阻礙。尤其我國企業結構以中小微企業為主,部分企業未設置完整人資部門,對於勞動法令、保險申報及補助申請流程未必熟悉。若補助申請配套缺乏清楚指引,或仍須雇主重複填報勞保、薪資、請假紀錄等資料,將造成實務執行困擾。部分雇主可能因擔心申請麻煩、補助核撥不確定、審查時間過長,而對勞工請假產生消極態度。 四、本席要求勞動部即早完成行政準備,以「簡化申請、加速核撥、減少雇主負擔、保障勞工權益」為原則,完善配套,及建置友善、易操作之線上申請系統,介接既有投保資料,減少重複填報與紙本作業,不能讓行政程序成為勞工行使權利的障礙,確保產假延長政策順利實施,保障受僱者權益,並兼顧企業實務需求。 委員涂權吉書面質詢: 一、請勞動部檢討「加薪本勞移工增額」方案之行政審查程序,針對因「回推調閱前兩個月勞保資料」舊制通則所導致之行政時程大塞車、嚴重延宕企業補足缺工及本勞加薪時效等結構性問題,速謀與時俱進之數位優化對策 1.勞動力發展署於去(114)年底推動「加薪本勞、移工增額」精進方案,然落實於實務操作時,卻因行政審查程序,導致企業面臨嚴重的時程大塞車。舉例而言:雇主若於4月幫第一位最低薪之本勞加薪並提出增額申請,勞發署審查時依法調閱的是2月之投保紀錄;該筆4月的加薪紀錄,須至5月才會呈現在勞保局資料庫中。若企業因急需用人,欲緊接著為第二位本勞加薪以申請第二批增額,須等至7月。因勞發署須遲至7月,方能調閱到5月之投保資料,藉以確認第二位最低薪資人員之身分。此種「申報與調閱資料之時間差」,導致雇主每申請一個級距之名額,即需耗費三至四個月。倘若一間中小型製造業工廠欲依規連續申請3個名額,其在「接力賽式」等待資料的行政流程上,竟需耗時將近一年。如何協助產業解決缺工之燃眉之急?針對急需彈性調配人力、願意連續幫多名本勞加薪之中小型製造業,勞動部是否能研議「併案審查」或「切結先行核配、事後比對查核」等暫行或精進方案,以打破目前逐次遞件、每件皆需枯等數月之行政障礙? 2.此項「回推申請月前兩個月資料」之審查規定,係舊有移工招募程序中之既定通則。過去之所以沿用「回推兩個月」,乃因早期紙本作業時代,或勞保局與勞發署間資料庫傳輸存在技術時差,系統方出於行政便利而檢視兩個月前之數據。惟今已2026年,勞動部與勞保局這幾年投入龐大之預算與心力進行數位轉型,現行數位連線與資料申報早已全面網路化,後台技術早具備隨時掌握即時數據之能力。若創新政策仍適用「回推兩個月」之舊規定,反倒造成企業之障礙,豈非與「加速補充勞動力缺口」之政策初衷背道而馳?勞動部應全面通案檢討移工招募審查流程中「回推兩個月」之舊制規定,徹底縮短跨部會申報與調閱資料之時差。 主席: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88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日上午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4時10分) 繼續開會(14時3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下午議程為: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二、繼續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5年度預算書案。 在進行預算審查前先作以下宣告:一、本日會議議程已於115年5月7日說明及詢答完畢。二、本次審查公務預算案,歲入科目以項為處理單位,歲出科目以目為處理單位,基金預算案以各基金為處理單位,無委員提案部分預算均照列。三、本會召委會議決議於審查預算提案時,保留於第二輪之提案,提案委員不在現場者不再處理該項提案。四、有關提案委員預算凍結案部分,勞動部與各提案委員溝通結果,如果提案委員同意併案凍結者,請勞動部於本次公務及基金預算全部審查完竣前,將各同意併案凍結之提案案號及科目彙整後送主席臺宣告後通過。五、上述委員提案凍結之預算,除提案委員同意不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者外,文字均統一為需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六、在本會審查中,如有提案改為主決議或原主決議文字有修改者,請行政單位於提案處理時宣讀主決議文字修正部分。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115年度勞動部主管討論事項各案預算之科目、金額及委員提案。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勞動部主管收支部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壹、預算數: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52項 勞動部250萬元。 第153項 勞工保險局2億8,885萬3千元。 第154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29萬9千元。 第155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億7,000萬元。 第156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無列數。 第157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0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24項 勞動部2,443萬4千元。 第125項 勞工保險局2千元。 第126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億6,963萬6千元。 第127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3億4,432萬4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64項 勞動部122萬2千元。 第165項 勞工保險局24萬5千元。 第166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877萬7千元。 第167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萬8千元。 第168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6千元。 第169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0萬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61項 勞動部56萬7千元。 第162項 勞工保險局67萬6千元。 第16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29萬8千元。 第16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25萬4千元。 第16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8千元。 第16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6萬元。 二、歲出部分 第15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2,897億4,797萬8千元。 第1目 勞動保險業務2,883億6,275萬4千元。 第2目 一般行政6億3,910萬1千元。 第3目 綜合規劃業務2,896萬7千元。 第4目 勞動關係業務6,810萬6千元。 第5目 勞動福祉退休業務3,067萬7千元。 第6目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5億9,915萬5千元。 第7目 勞動法務業務897萬3千元。 第8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00萬元。 第9目 第一預備金424萬5千元。 第2項 勞工保險局39億0,745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31億2,993萬7千元。 第2目 保險業務6億4,228萬4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9萬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360萬元。 第5目 退休金業務1億3,154萬2千元。 第3項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19億7,459萬1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1,541萬9千元。 第2目 勞動力發展業務2億8,408萬5千元。 第3目 分署管理10億7,211萬元。 第4目 技能檢定中心管理9,832萬6千元。 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82萬元。 第6目 第一預備金283萬1千元。 第4項 職業安全衛生署8億8,360萬9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5億0,522萬3千元。 第2目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3億7,748萬6千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 第4目 第一預備金90萬元。 第5項 勞動基金運用局2億5,339萬4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042萬8千元。 第2目 基金運用業務1,287萬6千元。 第3目 第一預備金9萬元。 第6項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0,632萬3千元。 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712萬5千元。 第2目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1億9,413萬元。 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96萬8千元。 第4目 第一預備金10萬元。 貳、委員提案: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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