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決 算 目 次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一)總說明 1. 財務報告之簡述……………………………………………….. 1-2 2. 財務狀況之分析………………………………………………. 2-3 3. 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4-7 (二)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8-11 (三)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12-13 (四)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14-17 (五)平衡表…………………………………………………………… 18 (六)資本資產表……………………………………………………… 19 (七)現金出納表……………………………………………………… 20 (八)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1. 專戶存款明細表………………………………………………. 21 2.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22 3. 保證品明細表………………………………………………… 23-24 4.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25-29 5.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30-32 6. 應付保管款明細表……………………………………........... 33 (九)資本資產變動表..……………………………………………… 34-35 (十)長期投資明細表..……………………………………………… 36 (十一)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38-39 (十二)歲出用途別決算累計表.……………………………………. 40-43 (十三)收入實現數與繳付公庫數分析表.…………………………. 44-45 (十四)支出實現數與公庫撥入數分析表.…………………………. 46-47 (十五)收入支出彙計表………………….…………………………. 48 (十六)歲入餘絀(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49 (十七)歲出賸餘(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50-51 (十八)人事費分析表……………………………………………..…. 52-53 (十九)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54-55 (二十)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 56-57 (二十一)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58-61 (二十二)赴大陸地區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62-63 (二十三)國有財產目錄總表…………..……………………………. 64 (二十四)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65 (二十五)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66-69 (二十六)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 70-151 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一、財務報告之簡述 (一) 歲入、歲出執行情形: 1.歲入部分: 本年度歲入預算數 723,669,000 元,決算數 723,819,007 元,較預算數 超收 150,007 元,執行率 100.02%。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 次: (1)賠償收入:決算數 4,736 元,係廠商未依約履行繳納之違約金,為預算 外收入。 (2)使用規費收入:決算數 54 元,係提供民眾資料及查閱所收取之資料使用 費,為預算外收入。 (3)財產孳息:預算數 1,160,000 元,決算數 1,244,771 元,較預算數超收 84,771 元,執行率 107.31%,係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 使用停車場之租金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4)廢舊物資售價:決算數 9,330 元,係標售奉准報廢財物之收入,為預算 外收入。 (5)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預算數 722,482,000 元,決算數 722,482,000 元,執行率 100.00%。 (6)雜項收入:預算數 27,000 元,決算數 78,116 元,較預算數超收 51,116 元,執行率 289.32%,主要係學校購買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明細資 料及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較預計增加所致。 2.歲出部分: 本年度歲出預算數 214,473,000 元,執行結果,決算數 211,770,568 元, 預算賸餘數 2,702,432 元,執行率 98.74%。茲將各工作計畫執行情形分 述如次: (1)一般行政:預算數 193,884,000 元,決算數 192,781,451 元,較預算結 餘 1,102,549 元,執行率 99.43%。 (2)金融監理:預算數 20,229,000 元,決算數 18,989,117 元,較預算結餘 1,239,883 元,執行率 93.87%。 (3)第一預備金:預算數 360,000 元,全數未動支。 3.統籌科目執行結果,決算數 11,212,085 元,包括: (1)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決算數 1,723,085 元,與庫撥數相 同。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決算數 9,489,000 元,與庫撥數相同。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二) 平衡表、資本資產表重要科目之金額及簡述: 1.平衡表: (1)資產總額 27,697,304 元,包括:專戶存款 27,696,904 元,係存入保證 金、國庫代收款及離職儲金專戶;押金 400 元,係政風檢舉信箱保證金, 與上年度相同。 (2)負債總額 27,696,904 元,包括:存入保證金 3,285,157 元,係廠商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應付代收款 23,472,891 元,係代扣員工 公勞健保、所得稅及退撫基金、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計畫補助 款等;應付保管款 938,856 元,係政務及約聘人員之公提、自提離職儲 金。 (3)淨資產 400 元。 (4)保證品 3,423,870 元。 2.資本資產表: (1)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5,706,880,612 元,係本會持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計 509,526,900 股。 (2)土地 493,803,272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及首長宿舍基地等,計 4 筆,面積 0.324107 公頃。 (3)房屋建築及設備 542,395,791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房屋及首長 宿舍等,其中辦公房屋計 47 棟,面積 23,942.94 平方公尺;首長宿舍計 1 棟,面積 164.44 平方公尺。 (4)機械及設備 8,990,241 元,係本會電腦主機等相關公務用機械設備,計 232 件。 (5)交通及運輸設備 1,216,008 元,係本會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及公務車等 計 5 輛,與其他公務用通訊傳輸設備 43 件。 (6)雜項設備 1,043,163 元,係本會辦公室用具,如影印機、冷氣機、儲放 櫃等設備計 303 件,及圖書 2 冊(套)。 (7)無形資產 6,421,965 元,係本會開發或購置取得供施政、營運使用且具 有未來經濟效益之應用系統及套裝軟體,計 18 套。 二、財務狀況之分析 (一) 平衡表: 1.專戶存款 27,696,904 元,較上年度減少 11,895,924 元,變動 30.05%, 主要係因板橋車站辦公大樓管理小組 106 年改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兼任,相關代管經費已移撥至該機關管理。 2.存出保證金 400 元,係政風檢舉信箱保證金,與上年度相同。 3.存入保證金 3,285,157 元,較上年度增加 1,215,206 元,變動 58.71%, 主要係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差異。 4.應付代收款 23,472,891 元,較上年度減少 12,274,463 元,變動 34.34%, 主要係因板橋車站辦公大樓管理小組 106 年改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兼任,相關代管經費已移撥至該機關管理。 5.應付保管款 938,856 元,較上年度減少 836,667 元,變動 47.12%,主要 係因板橋車站辦公大樓管理小組 106 年改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兼 任,相關保管款已移撥至該機關管理。 6.保管有價證券無列數,較上年度減少 6,670,661 元,係因板橋車站辦公大 樓管理小組 106 年改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兼任,相關保管有價證券已 移撥至該機關管理。 7.保證品 3,423,870 元,較上年度增加 1,881,514 元,變動 121.99%,主要 係廠商交付作為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定期存單及連帶保證書之差 異。 (二) 資本資產表: 1.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5,706,880,612 元,較上年度減少 5,173,099 元,變 動 0.09%,係本會持有股票於年終按權益法評價減少數。 2.土地 493,803,272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及首長宿舍基地等,與上 年度相同。 3.房屋建築及設備 542,395,791 元,較上年度減少 11,414,988 元,變動 2.06%。 4.機械及設備 8,990,241 元,較上年度增加 549,839 元,變動 6.51%。 5.交通及運輸設備 1,216,008 元,較上年度減少 186,787 元,變動 13.32%。 6.雜項設備 1,043,163 元,較上年度減少 30,570 元,變動 2.85%。 7.無形資產 6,421,965 元,較上年度增加 2,771,618 元,變動 75.93%,主 要係 106 年建置本會行政資訊入口網增列電腦軟體所致。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三、 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督導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並持續推動相 關知識之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方面, 申訴案件共計結案 4,285 件,其中以和解或依申訴人意見等方式解決爭議之 申訴案件 2,235 件,占已結案件數 52%;評議案件共計結案 1,801 件,其中 進入評議程序案件,經撤回、調處成立及評議決定成立者 849 件,占已結案 件數 47%,又評議案件於 3 個月內結案件數占已結案件數 99%,金融消費爭 議處理績效良好。另在推廣金融教育宣導方面,共辦理 99 場教育宣導活動, 累計參加人數達 11,113 人次,其中以金融消費者為宣導對象之宣導活動 88 場,計有 8,000 人次參與;以金融服務業為宣導對象之宣導活動 11 場,計有 3,113 人次參加。 2. 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重要績效包括成功辦 理完竣「2017 年保險業風險管理(ERM)趨勢論壇」、「2017 世界投資人週活 動」、「臺英綠色金融圓桌會議」等國際金融會議;邀請越南國家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副主席、泰國中央銀行副總裁、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新舊任秘書長 等國際金融監理官員訪臺,強化雙方監理合作;完成與美國華盛頓州、波蘭、 菲律賓及印度簽署監理合作文件,督導金融周邊單位與各國金融自律組織(包 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蒙古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簽署雙邊合 作備忘錄等,以提升我金融國際能見度,並促進與各國之合作交流。並另編 印英文年報,加強國際廣宣工作,促進國際對我金融發展及政策之瞭解。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辦理情形 工作 計畫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因應 名稱 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說明 改善 措施 金融 一、 強化金融消費 1. 持 續 推 動 本會持續督導評議中心積極落實金融 監理 者權益保護, 金 融 消 費 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相關辦理情形如 落實督導金融 者 保 護 措 下: 消費爭議處理 施 , 並 督 1. 積極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情形: 機構,並持續 導 金 融 服 (1) 申訴案件共計結案 4,285 件,其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辦理情形 工作 計畫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因應 名稱 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說明 改善 措施 推動相關知識 務業落實 中以和解或依申訴人意見等方式 之宣導 執行,以 解決爭議之申訴案件 2,235 件, 確實保護 合 計 占 已 結 案 件 數 52 % 金融消費 (2,235/4,285=52% )。 者。 (2) 評議案件共計結案 1,801 件,其 2. 督 導 評 議 中經撤回、調處成立及評議決定 中心秉持 成立者 849 件,合計占已結案件 專業、公 數 47%【(454+291+104)/1,801 平合理、 =47%)】。 迅 速 有 效 (3) 評議案件於 3 個月內結案件數為 之原則, 1,786 件,占已結案件數達 99 積極處理 %。(1,786/1,801=99% ) 金 融 消 費 2. 辦理金融教育宣導之情形: 爭議。 共辦理 99 場教育宣導活動,累計 3. 督 導 評 議 參加人數達 11,113 人次,其中以 中心依金 金融消費者為宣導對象之宣導活 融消費者 動 88 場,計有 8,000 人次參與; 保護法之 以金融服務業為宣導對象之宣導 立 法 精 活動 11 場,計有 3,113 人次參加; 神,強化 評議中心為使校園推廣更具效 相關教育 益,於官網設置「金融教育宣導園 宣導,使 地」講座線上申請系統,並透過發 金融服務 文推廣使各校周知,本年度總計有 業與金融 41 場次 18 所大專院校及其他行政 消費者均 機關(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透 能充分了 過此一系統申請講師派員及參 解正確之 訪;未來評議中心將持續推廣,並 金融消費 使官網功能更多元化,讓更多金融 觀念及金 消費者能知悉評議中心之功能。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辦理情形 工作 計畫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因應 名稱 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說明 改善 措施 融消費之 權利與義 務,以減 少金融消 費爭議之 發生。 二、 積極參與國際 積極主(協) 為推動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本 金融事務,俾 辦 及 督 導 周 年度持續與重要國際金融組織互動與 強 化 國 際 交 邊 單 位 國 際 交流,以拓展我國際金融領域合作關 流,並與國際 會議次數、邀 係,並提升國際能見度,相關辦理情 接軌。 請 國 際 重 要 形如下: 金 融 人 士 訪 1. 成功辦理完竣「2017 年保險業風險 臺人次、與各 管理(ERM)趨勢論壇」、「2017 世 國金融監理 界投資人週活動」、「臺英綠色金 機關簽署 MOU 融圓桌會議」等國際金融會議與活 及督導周邊 動。 金 融 機 關 與 2. 邀請越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國金融團 副主席、泰國中央銀行副總裁、國 體 簽 署 MOU 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新舊任秘書長等 國際金融監理官員訪臺,強化雙方 件數預計 5 監理合作。 次數。 3. 完成與美國華盛頓州、波蘭、菲律 賓及印度簽署監理合作文件共 4 件,並督導金融周邊單位與各國金 融自律組織簽署 MOU(包括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蒙 古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簽署雙邊 合作備忘錄等。除有助提升我金融 國際能見度外,亦可促進與各國合 作交流。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辦理情形 工作 計畫 重要計畫項目 實施內容 因應 名稱 已完成或未完成之說明 改善 措施 三、 國際金融宣導 編 印 英 文 年 發行本會 2016-2017 英文年報,宣傳 及其他有關國 報 本會施政績效、工作成果及未來展 際金融事項 望,並分送國外金融監理機關、重要 外賓、外商等,以擴大國際宣傳效果, 增進國際對我金融發展及政策之瞭 解。 四、 本會中文年報 發行 105 年 發行 105 年度中文年報,闡明本會過 之編輯發行 度中文年報 去一年之施政績效、工作成果與對未 來金融產業之展望,並分送至國內各 相關單位,供社會大眾參考。 五、 本會金融展望 按 月 發 行 金 按月發行金融展望月刊,內容涵蓋本 月刊之編輯發 融展望月刊 會政策法令、國際交流、市場動態、 行 投資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重大金融 處分等,提供國內外人士、學術機構、 社會大眾及金融從業人員研究金融、 瞭解本會金融監理之參考,使一般讀 者即時掌握最新金融資訊、最新金融 發展趨勢及政府金融施政方針。 7 金融監督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 (1) 02 0400000000-2 0 0 0 罰款及賠償收入 200 ˉ0466010000-8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466010300-1 0 0 0 ˉˉ賠償收入 01 ˉˉˉ0466010301-4 0 0 0 ˉˉˉ一般賠償收入 03 0500000000-8 0 0 0 規費收入 167 ˉ0566010000-3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566010300-7 0 0 0 ˉˉ使用規費收入 01 ˉˉˉ0566010305-0 0 0 0 ˉˉˉ資料使用費 04 0700000000-9 1,160,000 0 1,160,000 財產收入 220 ˉ0766010000-4 1,160,000 0 1,160,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766010100-9 1,160,000 0 1,160,000 ˉˉ財產孳息 01 ˉˉˉ0766010106-5 1,160,000 0 1,160,000 ˉˉˉ租金收入 02 ˉˉ0766010600-1 0 0 0 ˉˉ廢舊物資售價 05 0800000000-4 722,482,000 0 722,482,000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2 ˉ0866010000-0 722,482,000 0 722,482,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866010200-9 722,482,000 0 722,482,000 ˉˉ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 8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增 決算數占預 減數 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2) (2)-(1) (2)/(1)% 4,736 0 0 4,736 4,736 4,736 0 0 4,736 4,736 4,736 0 0 4,736 4,736 4,736 0 0 4,736 4,736 54 0 0 54 54 54 0 0 54 54 54 0 0 54 54 54 0 0 54 54 1,254,101 0 0 1,254,101 94,101 108.11 1,254,101 0 0 1,254,101 94,101 108.11 1,244,771 0 0 1,244,771 84,771 107.31 1,244,771 0 0 1,244,771 84,771 107.31 9,330 0 0 9,330 9,330 722,482,000 0 0 722,482,000 0 100.00 722,482,000 0 0 722,482,000 0 100.00 722,482,000 0 0 722,482,000 0 100.00 9 金融監督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 (1) 01 ˉˉˉ0866010201-1 722,482,000 0 722,482,000 ˉˉˉ賸餘繳庫 07 1100000000-2 27,000 0 27,000 其他收入 218 ˉ1166010000-8 27,000 0 27,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1166010900-9 27,000 0 27,000 ˉˉ雜項收入 01 ˉˉˉ1166010909-3 27,000 0 27,000 ˉˉˉ其他雜項收入 02 ˉˉˉ1166010901-1 0 0 0 ˉˉˉ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經常門小計 723,669,000 0 723,669,000 資本門小計 0 0 0 合計 723,669,000 0 723,669,000 10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增 決算數占預 減數 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2) (2)-(1) (2)/(1)% 722,482,000 0 0 722,482,000 0 100.00 78,116 0 0 78,116 51,116 289.32 78,116 0 0 78,116 51,116 289.32 78,116 0 0 78,116 51,116 289.32 65,753 0 0 65,753 38,753 243.53 12,363 0 0 12,363 12,363 723,819,007 0 0 723,819,007 150,007 100.02 0 0 0 0 0 723,819,007 0 0 723,819,007 150,007 100.02 11 金融監督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09 4000000000-6 214,473,000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193,884,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20,229,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03 ˉˉ4066019800-7 360,000 0 0 0 ˉˉ第一預備金 0 0 0 26 7500000000-2 9,489,000 0 0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0 01 ˉˉ7506205300-0 9,489,000 0 0 0 ˉ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32 8900000000-0 1,723,085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ˉˉ8903304500-4 1,723,085 0 0 0 ˉˉ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 ˉˉ教育補助 0 0 0 合計 225,685,085 0 0 0 0 0 0 12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率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214,473,000 211,770,568 0 -2,702,432 98.74 0 211,770,568 193,884,000 192,781,451 0 -1,102,549 99.43 0 192,781,451 20,229,000 18,989,117 0 -1,239,883 93.87 0 18,989,117 360,000 0 0 -360,000 0.00 0 0 9,489,000 9,489,000 0 0 100.00 0 9,489,000 9,489,000 9,489,000 0 0 100.00 0 9,489,000 1,723,085 1,723,085 0 0 100.00 0 1,723,085 1,723,085 1,723,085 0 0 100.00 0 1,723,085 225,685,085 222,982,653 0 -2,702,432 98.80 0 222,982,653 13 金融監督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25 0066000000-0 214,473,000 0 0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 經常門小計 207,375,000 0 0 0 0 0 0 資本門小計 7,098,000 0 0 0 0 0 0 01 ˉ0066010000-6 214,473,000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0 0 經常門小計 207,375,000 0 0 0 0 0 0 資本門小計 7,098,000 0 0 0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193,566,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ˉˉˉˉˉ01 142,172,000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ˉˉˉˉˉ02 51,358,000 0 0 0 ˉˉˉˉˉ業務費 0 0 0 ˉˉˉˉˉ04 36,000 0 0 0 ˉˉˉˉˉ獎補助費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318,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ˉˉˉˉˉ03 318,000 0 0 0 ˉˉˉˉˉ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13,449,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ˉˉˉˉˉ02 13,449,000 0 0 0 ˉˉˉˉˉ業務費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6,780,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14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率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214,473,000 211,770,568 0 -2,702,432 98.74 0 211,770,568 207,375,000 204,674,393 0 -2,700,607 98.70 0 204,674,393 7,098,000 7,096,175 0 -1,825 99.97 0 7,096,175 214,473,000 211,770,568 0 -2,702,432 98.74 0 211,770,568 207,375,000 204,674,393 0 -2,700,607 98.70 0 204,674,393 7,098,000 7,096,175 0 -1,825 99.97 0 7,096,175 193,566,000 192,464,310 0 -1,101,690 99.43 0 192,464,310 142,172,000 141,422,781 0 -749,219 99.47 0 141,422,781 51,358,000 51,023,529 0 -334,471 99.35 0 51,023,529 36,000 18,000 0 -18,000 50.00 0 18,000 318,000 317,141 0 -859 99.73 0 317,141 318,000 317,141 0 -859 99.73 0 317,141 13,449,000 12,210,083 0 -1,238,917 90.79 0 12,210,083 13,449,000 12,210,083 0 -1,238,917 90.79 0 12,210,083 6,780,000 6,779,034 0 -966 99.99 0 6,779,034 15 金融監督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ˉˉˉˉˉ03 6,780,000 0 0 0 ˉˉˉˉˉ設備及投資 0 0 0 03 ˉˉ4066019800-7 360,000 0 0 0 ˉˉ第一預備金 0 0 0 ˉˉˉˉˉ09 360,000 0 0 0 ˉˉˉˉˉ預備金 0 0 0 02 8903304500-4 1,723,08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 0 0 0 ˉˉˉˉˉ01 1,723,085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1,723,085 0 0 0 0 0 0 05 7506205300-0 9,489,000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ˉˉˉˉˉ01 9,489,000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9,489,000 0 0 0 0 0 0 統籌科目小計 11,212,085 0 0 0 0 0 0 合計 225,685,085 0 0 0 0 0 0 16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率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6,780,000 6,779,034 0 -966 99.99 0 6,779,034 360,000 0 0 -360,000 0.00 0 0 360,000 0 0 -360,000 0.00 0 0 1,723,085 1,723,085 0 0 100.00 0 1,723,085 1,723,085 1,723,085 0 0 100.00 0 1,723,085 1,723,085 1,723,085 0 0 100.00 0 1,723,085 9,489,000 9,489,000 0 0 100.00 0 9,489,000 9,489,000 9,489,000 0 0 100.00 0 9,489,000 9,489,000 9,489,000 0 0 100.00 0 9,489,000 11,212,085 11,212,085 0 0 100.00 0 11,212,085 225,685,085 222,982,653 0 -2,702,432 98.80 0 222,982,653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平衡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1 資產 27,697,304 39,593,228 2 負債 27,696,904 39,592,828 11 流動資產 27,697,304 39,593,228 21 流動負債 27,696,904 39,592,828 110103 專戶存款 27,696,904 39,592,828 211201 存入保證金 3,285,157 2,069,951 111201 存出保證金 400 400 211301 應付代收款 23,472,891 35,747,354 211401 應付保管款 938,856 1,775,523 3 淨資產 400 400 31 資產負債淨額 400 400 310101 資產負債淨額 400 400 合 計 27,697,304 39,593,228 合 計 27,697,304 39,593,228 附註: 保證品 3,423,870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資本資產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長期投資 5,706,880,612 5,712,053,711 資本資產總額 6,760,751,052 6,774,235,039 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5,706,880,612 5,712,053,711 資本資產總額 6,760,751,052 6,774,235,039 固定資產 1,047,448,475 1,058,530,981 土地 493,803,272 493,803,272 房屋建築及設備 542,395,791 553,810,779 機械及設備 8,990,241 8,440,402 交通及運輸設備 1,216,008 1,402,795 雜項設備 1,043,163 1,073,733 無形資產 6,421,965 3,650,347 無形資產 6,421,965 3,650,347 合 計 6,760,751,052 6,774,235,039 合 計 6,760,751,052 6,774,235,039 備註: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 金 出 納 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額 收項 一、上期結存 39,592,828 ˉ1.專戶存款 39,592,828 二、本期收入 934,905,736 ˉ1.本年度歲入 723,819,007 ˉˉ(1.)實現數 723,819,007 ˉ2.存入保證金淨增(減)數 1,215,206 ˉ3.應付代收款淨增(減)數 -12,274,463 ˉ4.應付保管款淨增(減)數 -836,667 ˉ5.公庫撥入數 222,982,653 ˉˉ(1.)本年度歲出撥款 222,982,653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 收 項 總 計 974,498,564 付項 一、本期支出 946,801,660 ˉ1.本年度歲出 222,982,653 ˉˉ(1.)實現數 222,982,653 ˉ2.繳付公庫數 723,819,007 ˉˉ(1.)本年度歲入繳庫 723,819,007 二、本期結存 27,696,904 ˉ1.專戶存款 27,696,904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 付 項 總 計 974,498,564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專戶存款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27,696,904 本年度部分 27,696,904 03 離職儲金專戶--公提 603,036 05 離職儲金專戶--自提 326,596 08 國庫代收款戶 23,472,891 09 存入保證金 3,285,157 11 約聘離儲金專戶--公提 4,610 12 約聘離儲金專戶--自提 4,614 總 計 27,696,904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00 以前年度部分 400 095 400 九十五年度 04 郵政信箱保證金 400 300050 轉帳傳票 押金明細科目轉正(政風室租用郵政信箱保證 095 12 31 400 金--自銀行局以前年度押金移出轉入本會) 總 計 400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證品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3,423,870 本年度部分 3,423,870 106 3,423,870 一百零六年度 01 履約保證金 3,423,870 300004 轉帳傳票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各處室登記 106 01 16 桌行政作業委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合 347,276 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24436089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300005 轉帳傳票 收到盛揚興業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勞動派遣 106 01 16 服務案」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合作金庫商 375,694 業銀行羅東分行) 24436089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300007 轉帳傳票 凌網科技公司繳交「106年度金融監理基金繳 已於107年 106 01 17 費與管理平台暨小額採購系統增修維護案」履 51,000 1月退還 保金連帶保證書(合庫光復1051225-1070326) 16541333 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10 轉帳傳票 收到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繳交106年度 106 01 23 資訊設備維護及機房維運委外案履約保證金- 348,000 兆豐銀行定存單號碼680842 24542716 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300025 轉帳傳票 康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交「106年度金融市 已於107年 106 03 03 場公文電子交換中心維運委外案」履保金連帶 301,900 1月退還 保證書(兆豐銀行東內湖1060101-1070331) 12403534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300069 轉帳傳票 收到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交「金融資安資 106 12 19 訊分享與分析中心營運案」履約保證金-合庫 2,000,000 定存單號碼A1505322、A1505323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證品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總 計 3,423,870 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3,285,157 本年度部分 2,875,428 106 2,875,428 一百零六年度 02 履約保證金 2,601,468 100008 收入傳票 收到元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連續 已於107年 106 01 10 33,900 資料保護系統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009 收入傳票 收到焦點實業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新聞知識 已於107年 106 01 10 管理系統維護及新聞剪輯資料委外服務案履保 83,200 1月退還 金 100021 收入傳票 收到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 106 01 24 25,000 電子憑證系統維運委外案履保金 100024 收入傳票 收到瘋帽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行 已於107年 106 01 26 44,000 政資訊入口網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026 收入傳票 收到意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網路 106 02 02 50,900 輿情分析平台服務案履約保證金 100039 收入傳票 收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繳納-本會及 106 02 09 所屬四局106年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 444,650 料管理制度輔導委外案履保金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100041 收入傳票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 已於107年 106 02 10 91,000 本會及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增修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044 收入傳票 收到安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個資 已於107年 106 02 16 稽核管理工具暨資安事件管理監控平台維護服 62,000 1月退還 務案履保金 100052 收入傳票 收到數聯資安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本會及所屬 已於107年 106 02 22 四局106年弱點檢測、入侵偵測及資安監看服 301,700 1月退還 務委外案履保金 100053 收入傳票 收到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民意 已於107年 106 02 22 37,900 電子信箱系統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058 收入傳票 收到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電 已於107年 106 03 02 16,600 子會議系統維護委外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073 收入傳票 收到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行動 已於107年 106 03 15 28,000 應用服務增修暨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074 收入傳票 收到帝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 已於107年 106 03 17 電子化公文管理系統部分功能擴充及維護委外 174,500 1月退還 案履保金 100081 收入傳票 收到桓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行政 106 03 21 346,000 資訊入口網建置案履保金 100106 收入傳票 收到雲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資料庫 已於107年 106 04 11 60,000 轉移系統修改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138 收入傳票 收到德和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 已於107年 106 05 05 38,800 度臉書粉絲專頁協助維運服務案履保金 1月退還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100181 收入傳票 收到藍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機房 已於107年 106 06 30 359,350 虛擬化整併委外案履保金 1月退還 300050 轉帳傳票 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6年消防系統保 106 08 04 養維護案履保金(105年履保金轉入)(履約期限 9,828 :107.8.24) 100290 收入傳票 收到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人事 106 09 20 64,000 陞任系統建置案履保金 100388 收入傳票 收到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7年度電 106 12 18 18,500 子會議系統維護委外案履保金 100398 收入傳票 收到宜誠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7年 106 12 28 300,000 事務性行政服務工作委外案」履保金 300070 轉帳傳票 將「106年度印製金融展望月刊十二期」履約 107 01 05 11,640 保證金轉入107年度 03 保固保證金 273,960 100006 收入傳票 105年度機房虛擬化整併委外案契約價金轉為 106 01 05 112,800 保固保證金 300011 轉帳傳票 將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電子 106 01 23 憑證系統維運委外案」履約保證金$65,300轉 19,590 為保固保證金 100040 收入傳票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5年度 106 02 10 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中心維運暨功能增修委 114,690 外案保固金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300017 轉帳傳票 將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105年度本會 106 02 13 暨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擴充增修暨維護案」履 26,880 約保證金$89,600轉為保固保證金 以前年度部分 409,729 104 95,299 一百零四年度 03 保固保證金 95,299 100046 收入傳票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3年度 保固期至 104 02 04 本會暨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擴充增修暨維護案 24,434 106年 保固金(經費#100041) 100068 收入傳票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金融市 保固期至 104 02 26 場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軟硬體更新案保固金(經 54,699 106年 費#100063) 300108 轉帳傳票 將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104年度液晶顯示 保固期至 104 11 26 器採購案」履約保證金$53,885轉為保固保證 16,166 107年 金(經費#300093) 105 314,430 一百零五年度 02 履約保證金 165,030 100387 收入傳票 收到叡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會議 已於107年 105 12 07 30,000 研考行政系統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100388 收入傳票 收到奕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本會 已於107年 105 12 07 24,000 暨各局薪資發放系統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392 收入傳票 收到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主管 已於107年 105 12 13 88,880 法規系統法規資料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100398 收入傳票 收到凱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6年度本會 已於107年 105 12 21 暨所屬各局WebITR機關內部人事業務系統增修 12,200 1月退還 維護案履保金 100403 收入傳票 收到台灣金融研訓院繳納-106年金融智慧網系 已於107年 105 12 23 9,950 統維護案履保金 1月退還 03 保固保證金 149,400 300012 轉帳傳票 將仁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骨幹核心網路 保固期至 105 01 26 交換器及無線網路規劃建置委外案」履約保證 120,000 108年 金$400000轉為保固保證金 300106 轉帳傳票 將林亞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電腦機房不斷電設 保固期至 105 08 05 備電池汰換更新採購案」履約保證金$59,900 17,970 107年 轉為保固保證金 100430 收入傳票 104年至105年度行動應用服務增修暨維護案契 保固期至 106 01 13 11,430 約價金轉為保固保證金 107年 總 計 3,285,157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23,472,891 本年度部分 23,472,891 11 代扣駐外公健保費及退撫基金 58,448 14 代扣本會駐外公健保費,退撫基金及所得稅 18,198 21 金融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計畫補助款 23,376,000 106 20,245 一百零六年度 01 代扣公保費 2,335 100383 收入傳票 106 12 08 徐庸展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980 100385 收入傳票 106 12 13 胡則華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958 100390 收入傳票 106 12 20 劉涵芸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397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02 代扣勞保費 31 100363 收入傳票 106 12 01 收到106年12月代收款並繳國庫存款戶 31 03 代扣健保費--職員 17,250 100262 收入傳票 106 09 04 徐世通106年8/30-9/30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1,486 100300 收入傳票 李皓106年10月-107年9月健保費(留職停薪自 106 09 26 9,684 付額) 100383 收入傳票 106 12 08 徐庸展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982 100385 收入傳票 106 12 13 胡則華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3,540 100390 收入傳票 106 12 20 劉涵芸薪資補發各項代扣款 1,558 04 代扣健保費--勞工 629 100363 收入傳票 106 12 01 收到106年12月代收款並繳國庫存款戶 629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總 計 23,472,891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保管款明細表 普通公務帳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說 明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938,856 本年度部分 938,856 01 離職儲金--公提 603,036 02 離職儲金--自提 326,596 03 約聘離職儲金--公提 4,610 04 約聘離職儲金--自提 4,614 總 計 938,856 33 金融監督管 資本資產 中華民國 以前年度累計折舊(耗) 取得成本 科目 /長期投資評價 (1) (2) 長期投資 5,095,275,200 616,778,511 土地 493,803,272 0 土地改良物 0 0 房屋建築及設備 696,485,538 -142,674,759 機械及設備 58,898,592 -50,458,190 交通及運輸設備 6,663,354 -5,260,559 雜項設備 8,744,430 -7,670,697 收藏品及傳承資產 0 0 權利 0 0 小 計 6,359,870,386 410,714,306 租賃資產 0 0 租賃權益改良 0 0 購建中固定資產 0 0 其他固定資產 0 0 遞耗資產 0 0 電腦軟體 3,650,347 0 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0 0 其他無形資產 0 0 其他資本資產 0 0 小 計 3,650,347 0 合 計 6,363,520,733 410,714,306 備註: 1.資本資產成本增加數6,708,323=屬預算執行增加數6,705,775+其他依財產規制移入、受贈或土地依公告地價申報增值等增加數 2,548。2.預算採購增加數6,705,775,較資本門預算執行數7,096,175,減少390,400,係人事陞任系統建置案預計於107年3月執行 完成,待全案驗收後登入資本資產。 34 理委員會 變動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資本資產成本變動 本年度累計折舊(耗) 期末帳面金額 增加數 減少數 /長期投資評價變動數 (6)=(1)+(2)+(3)-(4)+(5) (3) (4) (5) 0 0 -5,173,099 5,706,880,612 0 0 0 493,803,272 0 0 0 0 0 0 -11,414,988 542,395,791 2,723,104 0 -2,173,265 8,990,241 41,000 759,653 531,866 1,216,008 295,041 428,375 102,764 1,043,163 0 0 0 0 0 0 0 0 3,059,145 1,188,028 -18,126,722 6,754,329,08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649,178 877,560 0 6,421,96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649,178 877,560 0 6,421,965 6,708,323 2,065,588 -18,126,722 6,760,751,052 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長期投資明細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目及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成本 評價調整 合計 股數 備註 一、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一)國營事業 5,095,275,200.00 611,605,412.00 5,706,880,612.00 509,526,900.00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095,275,200.00 611,605,412.00 5,706,880,612.00 509,526,900.00 (二)民營企業及其他 二、非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 三、其他長期投資 (一)作業基金 (二)民營企業及其他 36 本頁空白 37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小計 0066000000-0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 141,422,781 63,233,612 18,000 0 204,674,393 管 ˉ0066010000-6 01 141,422,781 63,233,612 18,000 0 204,674,393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ˉˉ4066010100-6 01 141,422,781 51,023,529 18,000 0 192,464,310 ˉˉ一般行政 ˉˉ4066010200-0 02 0 12,210,083 0 0 12,210,083 ˉˉ金融監理 141,422,781 63,233,612 18,000 0 204,674,393 小 計 141,422,781 63,233,612 18,000 0 204,674,393 合 計 38 管理委員會 決算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計 備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小計 ˉ 0 7,096,175 0 7,096,175 211,770,568 ˉ ˉ ˉ 0 7,096,175 0 7,096,175 211,770,568 ˉ ˉ ˉ 0 317,141 0 317,141 192,781,451 ˉ ˉ ˉ 0 6,779,034 0 6,779,034 18,989,117 ˉ ˉ ˉ 0 7,096,175 0 7,096,175 211,770,568 ˉ ˉ ˉ 0 7,096,175 0 7,096,175 211,770,568 ˉ ˉ 39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01人事費 141,422,781 0 ˉ0102 政務人員待遇 4,517,590 0 ˉ0103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79,173,274 0 ˉ0104 約聘僱人員待遇 374,051 0 ˉ0105 技工及工友待遇 4,188,529 0 ˉ0111 獎金 20,099,765 0 ˉ0121 其他給與 1,693,776 0 ˉ0131 加班值班費 7,750,538 0 ˉ0142 退休退職給付 1,351,016 0 ˉ0143 退休離職儲金 14,119,550 0 ˉ0151 保險 8,154,692 0 02業務費 51,023,529 12,210,083 ˉ0201 教育訓練費 108,102 615,495 ˉ0202 水電費 2,133,672 0 ˉ0203 通訊費 0 6,211,860 ˉ0212 權利使用費 549,510 0 ˉ0215 資訊服務費 31,548,747 0 ˉ0219 其他業務租金 0 397,310 ˉ0221 稅捐及規費 84,270 0 ˉ0231 保險費 154,951 0 ˉ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82,000 6,000 ˉ0251 委辦費 0 838,000 ˉ0271 物品 1,180,723 1,823,146 ˉ0279 一般事務費 12,389,883 733,020 ˉ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648,754 0 ˉ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75,829 0 ˉ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38,071 0 ˉ0291 國內旅費 69,930 0 ˉ0292 大陸地區旅費 0 155,138 ˉ0293 國外旅費 0 1,430,114 ˉ0295 短程車資 15,744 0 ˉ0299 特別費 943,343 0 40 管理委員會 決算累計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合計 141,422,781 4,517,590 79,173,274 374,051 4,188,529 20,099,765 1,693,776 7,750,538 1,351,016 14,119,550 8,154,692 63,233,612 723,597 2,133,672 6,211,860 549,510 31,548,747 397,310 84,270 154,951 488,000 838,000 3,003,869 13,122,903 648,754 175,829 538,071 69,930 155,138 1,430,114 15,744 943,343 41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03設備及投資 317,141 6,779,034 ˉ0306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0 6,779,034 ˉ0319 雜項設備費 317,141 0 04獎補助費 18,000 0 ˉ0475 獎勵及慰問 18,000 0 小 計 192,781,451 18,989,117 合 計 192,781,451 18,989,117 42 管理委員會 決算累計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合計 7,096,175 6,779,034 317,141 18,000 18,000 211,770,568 211,770,568 43 金融監督管 收入實現數與繳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加項 減項: 收入實現數 項目 收入待納庫數 以前年度待 (1) (2) 納庫繳庫數 (3) 收入合計 723,819,007 0 0 本年度收入 723,819,007 0 0 0466010301 4,736 0 0 一般賠償收入 0566010305 54 0 0 資料使用費 0766010106 1,244,771 0 0 租金收入 0766010600 9,330 0 0 廢舊物資售價 0866010201 722,482,000 0 0 賸餘繳庫 1166010901 12,363 0 0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166010909 65,753 0 0 其他雜項收入 以前年度收入 0 0 0 一、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數 0 0 0 二、以前年度收入納庫款 0 0 0 三、收回以前年度支出賸餘款 0 0 0 1. 以前年度已撥繳之暫付、預付款 0 0 0 支用收回 2. 審計部修正減列支出實現數 0 0 0 3. 審計部修正減列應付數-已撥款 0 0 0 4. 審計部修正減列支出保留數-已撥 0 0 0 款 5. 保留數、應付款-已撥款部分收回 0 0 0 不再繼續支用 6. 收回以前年度撥款之存出保證金 0 0 0 7. 收回以前年度撥款之零用金 0 0 0 8. 領用以前年度撥款之材料 0 0 0 四、收回剔除經費 0 0 0 44 理委員會 付公庫數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加項 繳付公庫數 (9)=(1)-(2)+(3)+ 以前年度撥款於本年度繳還數 預收款 剔除經費 (4)+(5)+(6)+ 材料 存出保證金 其他應收款 (7) (8) (7)+(8) (4) (5) (6) 0 0 0 0 0 723,819,007 0 0 0 0 0 723,819,007 0 0 0 0 0 4,736 0 0 0 0 0 54 0 0 0 0 0 1,244,771 0 0 0 0 0 9,330 0 0 0 0 0 722,482,000 0 0 0 0 0 12,363 0 0 0 0 0 65,75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5 金融監督管 支出實現數與公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加 項 支出實現數 項目 (1) 預付款 材料 存出保證金 (2) (3) (4) 支出合計 222,982,653 0 0 0 本年度 222,982,653 0 0 0 一、本年度經費 211,770,568 0 0 0 4066010100 192,781,451 0 0 0 一般行政 4066010200 18,989,117 0 0 0 金融監理 二、統籌科目 11,212,085 0 0 0 7506205300 9,489,000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8903304500 1,723,08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以前年度 0 0 0 0 一、以前年度應付(保留)數 0 0 0 0 二、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數 0 0 0 0 46 理委員會 庫撥入數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加項 減項: 公庫撥入數 以前年度撥款於本年度實 歲出應付、保留數公 (8)=(1)+(2)+(3)+ 退還收入(預收)款 其他應收款 現數 庫未撥入數 (4)+(5)+(6)-(7) (5) (6) (7) 0 0 0 222,982,653 0 0 0 0 222,982,653 0 0 0 0 211,770,568 0 0 0 0 192,781,451 0 0 0 0 18,989,117 0 0 0 0 11,212,085 0 0 0 0 9,489,000 0 0 0 0 1,723,08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收入支出彙計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科目名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比較增減數 (1) (2) (3)=(1)-(2) 收入 946,801,660 927,094,779 19,706,881 公庫撥入數 222,982,653 221,901,454 1,081,199 罰款及賠償收入 4,736 67,802 -63,066 規費收入 54 0 54 財產收入 1,254,101 1,193,286 60,815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722,482,000 703,877,000 18,605,000 其他收入 78,116 55,237 22,879 支出 946,801,660 926,752,779 20,048,881 繳付公庫數 723,819,007 705,193,325 18,625,682 人事支出 152,634,866 151,476,761 1,158,105 業務支出 63,233,612 63,484,725 -251,113 設備及投資支出 7,096,175 6,497,968 598,207 獎補助支出 18,000 100,000 -82,000 收支餘絀 0 342,000 -342,000 4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餘絀(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餘 絀 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目名稱及編號 (或減免、註銷數)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 額 % 106 0466010301-4 4,736 係廠商未依約履行繳納之違約金。 一般賠償收入 0566010305-0 54 係提供民眾資料及查閱所收取之資料使用費。 資料使用費 0766010106-5 84,771 7.31 係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及員工使用停車場之租 租金收入 金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0766010600-1 9,330 係標售奉准報廢財物之收入。 廢舊物資售價 1166010901-1 12,363 係「105年度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105年檔案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整理編目建檔、檔案影像掃描及其他行政作業委外」等採 購案依約於廠商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時,收回勞健保及勞 工退休金年度實際結算與支領金額差異數,與因公務車移 撥證期局收回之車輛保險費等。 1166010909-3 38,753 143.53 係學校購買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報告及兼職人員超額 其他雜項收入 兼職費繳庫數較預計增加所致。 小計 150,007 12.64 合計 150,007 12.64 49 金融監督 歲出賸餘(或減 中華民國 賸餘數 經常門 工作計畫 (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名稱及編號 金額 % 類型 金額 106 4066010100-6 1,102,549 0.57 2 749,219 一般行政 1 352,471 4066010200-0 1,239,883 6.13 10 1,238,917 金融監理 4066019800-7 360,000 100.00 3 360,000 第一預備金 小計 2,702,432 1.26 2,700,607 合計 2,702,432 1.26 2,700,607 50 管理委員會 免、註銷)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經常門 資本門 賸餘原因說明 賸餘原因說明 類型 金額 備註 及相關改善措施 及相關改善措施 8 859 0 8 966 0 1,825 1,825 51 金融監督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算數 人事費別 決算數(2)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4,378,000 0 4,378,000 4,517,59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82,816,000 0 82,816,000 79,173,274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374,051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4,688,000 0 4,688,000 4,188,529 六、獎金 21,679,000 0 21,679,000 20,099,765 七、其他給與 1,680,000 0 1,680,000 1,693,776 八、加班值班費 8,543,000 0 8,543,000 7,750,538 九、退休退職給付 0 0 0 1,351,016 十、退休離職儲金 9,432,000 0 9,432,000 14,119,550 十一、保險 8,956,000 0 8,956,000 8,154,692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42,172,000 0 142,172,000 141,422,781 52 管理委員會 分析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金額 說明 % 預計數 實有數 (3)=(2)-(1) 0 0 0 139,590 3.19 2 2 -3,642,726 -4.40 91 88 374,051 0 1 本年度同仁請假期間依規定僱 用約僱人員代理職務計1人。 -499,471 -10.65 11 11 -1,579,235 -7.28 0 0 考績獎金決算數9,172,076元、 特殊公勳獎賞決算數178,800 元、年終工作獎金決算數 10,748,889元。 13,776 0.82 0 0 -792,462 -9.28 0 0 依行政院99年3月3日院授人給 字第0990005120號函核定超時 加班費4,554,000元,並依「各 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 定核定增列1%計46,000元,合 計4,600,000元上限內,編列超 時加班費4,525,000元,決算數 4,444,338元。 1,351,016 0 0 係本會技工1人於106年退休發 放之退休金。 4,687,550 49.70 0 0 係提撥本會工員勞工退休準備 金。 -801,308 -8.95 0 0 0 0 0 為應業務需要,支付勞力外包 公司之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經 費: 1.派遣人力:進用18人辦理各 處、室登記桌及檔案整理編目 建檔、檔案影像掃描暨其他行 政作業委外,決算數6,273,331 元。 2.勞務承攬: (1)進用1人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 護委外,決算數337,520元。 (2)進用3人辦理辦公大樓保全勤 務委外,決算數1,319,264元。 -749,219 -0.53 104 102 53 金融監督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位名稱 補、捐(獎)助計畫名稱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預算數(1) 已撥數 未撥數 九、獎助 36,000 18,000 0 6.獎勵及慰問 36,000 18,000 0 退休(職)人員李興旺等3人及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一般行政 36,000 18,000 0 在職亡故江慧真遺族1人 小 計 36,000 18,000 0 合 計 36,000 18,000 0 54 管理委員會 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執 是否納 助金額 計畫完成結餘款 行情形 入受補 助單位 預決算 已 未 計畫未完成原因 備註 數 預算 收回繳庫 比較增減數 完 完 金額 合計(2) 日期 (3)=(1)-(2) 成 成 是 否 18,000 18,000 0 18,000 18,000 0 18,000 18,000 V 0 18,000 18,000 0 18,000 18,000 0 55 金融監督 委託辦理計畫( 中華民國 年 接受委託單 完成時間 本 期 委託辦理事 度 位或個人名 合約金額 訂約日期 項 金 別 稱 預定 實際 科目 實現數 106 財團法人台灣 「我國金融業 838,000 1060405 1061215 1061215 金融監理 838,000 金融研訓院 在新興亞洲地 區經營策略與 風險管理」 838,000 科目小計 838,000 小 計 838,000 838,000 合 計 838,000 838,000 56 管理委員會 事項)經費報告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委託辦理事項類別 委託事項 按政 報告 評審 執 行 數 (請勾選) (報告)處理 府採 購法 委託研究計劃 其他 有 無 有 無 存 納入 其 備 註 額 辦理 行政 科學 委託 參 計畫 他 及政 及技 事項 實施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是 否 策類 術類 0 0 838,000 v v v v v 本案係屬委託研究, 報告成果擬作為本會 政策研擬之參考。本 案已依本會委託研究 計畫作業規定,就報 告建議事項進行可行 性評估,研議是否列 入施政參採。爰就委 託事項之處理勾選 「其他」。 0 0 838,000 0 0 838,000 0 0 838,000 57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106 4066010200-0 020100 267,000 97,702 (7)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所舉辦之研討會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106 4066010200-0 020100 108,000 0 (7) 英國新金融監理單位(RPA/FCA)舉辦有關金融監理之國際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研討會 106 4066010200-0 020100 251,000 0 (8)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舉辦之課程或研討會(詳以下2案)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106 4066010200-0 020100 0 108,030 (7) (1)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訓練課程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106 4066010200-0 020100 0 104,770 (7) (2)資訊安全之弱點管理研討會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106 4066010200-0 020100 107,000 130,000 (8)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106 4066010200-0 020100 0 77,397 (7) 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SEACEN Course on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Techhology Risks in Banks,including Cybersecurity」研 討課程 小 計 733,000 517,899 106 4066010200-0 029300 497,000 0 (4) 1.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會議及諮商,並參與其他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國際金融組織相關會議(詳以下3案)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88,460 (4) (1)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舉行「帛琉相互評鑑前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98,251 (4) (2)經濟合作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197,737 (4) (3)2017年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年會暨委員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96,000 0 (4) 2.出席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200,000 211,851 (4) 3.出席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年會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209,000 0 (4) 4.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雙邊監理合作會議(詳以下2案)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58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迄日期 服務單位(部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1060712 印尼 巴里島 國業處處長、 銀 賴銘賢、 黃耀 106 10 06 4 4 0 0 1060715 行局稽核 白 0 0 0 0 因未有合適之研討會 ,爰將原編列經費移 作其他出國計畫之用 ,業簽奉核定。 0 0 0 0 1060521 美國 紐約 綜規處科員 曾思瑋 106 08 01 3 3 0 0 1060527 1061002 美國 芝加哥 檢查局稽核 林綉蓮 107 01 22 2 0 0 2 1061029 1060624 德國 法蘭克福等 綜規處專員 王巧雲 106 09 21 3 3 0 0 1.本案係出席 1060705 「GoPros培訓計畫」 第二階段海外培訓。 2.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英國新金融監理單 位(RPA/FCA)舉辦有 關金融監理之國際研 討會」預算調整支應 23,000元。 1061022 菲律賓 馬尼拉 銀行局稽查 楊光偉 107 01 25 3 3 0 0 由「英國新金融監理 1061028 單位(RPA/FCA)舉辦 有關金融監理之國際 研討會」預算調整支 應,並簽奉核可。 15 13 0 2 0 0 0 0 1060924 帛琉 科羅 國業處科長 王湘衡 0 0 0 0 本案屬機密性質,已 1060929 依程序簽報並依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 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 二點規定,不上網登 錄出國報告。 1061205 菲律賓 馬尼拉 國業處處長、國 賴銘賢、陳 0 0 0 0 本項會議配合經濟部 1061209 業處專員、 保險 鎔、陳清源 辦理,屬密件性質, 局組長 不對外公開。已依程 序簽報並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第二點 規定,不上網登錄出 國報告。 1061029 馬來西亞 吉隆坡 副主任委員、國 黃天牧、王湘 107 01 19 4 4 0 0 1061104 業處科長 衡 0 0 0 0 因業務需要,爰將原 編列經費移作其他出 國計畫之用,業簽奉 核定。 1060506 賽普勒斯 尼古西亞 銀行局副局長 莊琇媛 0 0 0 0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60514 「派員赴歐洲復興開 發銀行(EBRD)之赴任 /返國費用」預算調整 支應11,851元。 2.本 案屬機密性質,已依 程序簽報並依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 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二 點規定,不上網登錄 出國報告。 0 0 0 0 59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75,504 (4) (1)第16屆臺星(新加坡)部長級經技合作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236,220 (3) (2)拜訪美國地區監理機關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100,000 0 (4) 5.在海外舉辦投資台灣說明會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554,000 0 (4) 6.與各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詳以下3案)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287,540 (4) (1)第7屆台波次長級經貿諮商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12,447 (4) (2)雙邊投資協定諮商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170,521 (4) (3)經貿對話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97,000 0 (4) 7.派員赴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之赴任/返國費用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300 0 51,583 (4) 8.亞洲金融服務主管機關圓桌會議及新加坡金融科技年會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小 計 1,753,000 1,430,114 106年度合計 2,486,000 1,948,013 60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迄日期 服務單位(部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1060410 新加坡 綜規處處長、金 林志吉、張偉 0 0 0 0 本項會議配合經濟部 1060411 融科技辦公室分 郎 辦理,屬密件性質, 析師 不對外公開。已依程 序簽報並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第二點 規定,不上網登錄出 國報告。 1060419 美國 紐約 副主任委員 黃天牧 0 0 0 0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60423 「與各國洽簽自由貿 易協定」預算調整支 應102,724元。 2.本 案屬機密性質,已依 程序簽報並依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 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二 點規定,不上網登錄 出國報告。 0 0 0 0 因業務需要,爰將原 編列經費移作其他出 國計畫之用,業簽奉 核定。 0 0 0 0 1061001 波蘭 華沙 國業處處長、國 賴銘賢、陳鎔 106 12 27 1 0 0 1 1061015 業處專員 1061025 越南 河內 國業處科長 陳靜芳 0 0 0 0 本案屬機密性質,已 1061027 依程序簽報並依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 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 二點規定,不上網登 錄出國報告。 1061129 英國 倫敦 國業處處長 賴銘賢 0 0 0 0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61202 「在海外舉辦投資台 灣說明會」預算 100,000元調整支應。 2.本項會議配合經濟 部辦理,屬密件性質 ,不對外公開。已依 程序簽報並依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 告綜合處理要點第二 點規定,不上網登錄 出國報告。 0 0 0 0 因業務需要,爰將原 編列經費移作其他出 國計畫之用,業簽奉 核定。 1061112 新加坡 資服處副處長、 林裕泰、江俊 107 02 05 3 0 0 3 由「出席經濟合作暨 1061115 金融科技辦公室 慶 發展組織(OECD)會 科員 議」預算調整支應。 8 4 0 4 23 17 0 6 61 金融監督管 赴大陸地區計畫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赴 大 陸 年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地 工作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區 別 類 別 106 4066010200-0 020100 0 97,596 (7) 第5屆中央銀行及監理人員研討會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小 計 0 97,596 106 4066010200-0 029200 394,000 0 (4) 大陸相關金融諮商與會議(詳以下2案) 金融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200 0 58,882 (4) (1)2017年FinTech考察研習班 金融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106 4066010200-0 029200 0 96,256 (4) (2)金融合作研討會 金融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小 計 394,000 155,138 106年度合計 394,000 252,734 62 理委員會 執行情形報告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赴大陸地區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省(自治區、 起迄日期 服務單位(部 備註 直轄市或特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別行政區) 1060215 香港 銀行局科長 林慧敏 106 03 14 4 3 0 1 由「參與金融穩定學 1060219 院(FSI)所舉辦之研討 會」預算調整支應, 並簽奉核可。 4 3 0 1 0 0 0 0 1060823 貴州、香港 貴陽 資服處科長 張偉郎 106 09 21 4 4 0 0 1060829 1061205 北京 綜規處科長、國 朱清宏、陳靜 107 01 05 5 4 0 1 1061209 業處科長 芳 9 8 0 1 13 11 0 2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分類項目 單位 數量 價值 備註 493,803,272 筆 4 土地 公頃 0.324107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542,395,791 棟 4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23,942.94 房屋建築及 棟 1 設備 宿 舍 平方公尺 164.44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232 8,990,241 1,216,008 船 艘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 設備 汽(機)車 輛 5 其 他 件 43 1,043,163 圖 書 冊(套) 2 雜項設備 其 他 件 303 有 價 證 券 股 509,526,900 5,706,880,612 權 利 0 0 總 值 6,754,329,087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分類項目 單位 數量 價值 備註 0 筆 0 土地 公頃 0.000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0 棟 0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0.00 房屋建築及 棟 0 設備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0 0 0 船 艘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 設備 汽(機)車 輛 0 其 他 件 0 0 圖 書 冊(套) 0 雜項設備 博 物 件 0 其 他 件 0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0 65 金融監督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僱人員 商品及勞務 土地租金支 債務利息 對家庭及民間 報酬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職能別分類 非營利機構 總 計 153,177 62,692 0 0 0 18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9,489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141,965 62,692 0 0 0 18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1,723 0 0 0 0 0 66 管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本 移 轉 經常支出合計 對非營業特種 對政府 對國外 對營業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基金 0 0 215,88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9,48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4,67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723 0 0 0 0 67 金融監督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支 出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土地 無形資 對家庭及民間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產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職能別分類 非營利機構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68 管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06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資本支出合 機器及其他設 總計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土地改良 計 備 0 0 4,040 3,057 0 7,097 222,98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9,48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040 3,057 0 7,097 211,77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723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壹 總預算部分 單位預算 (一) 一、通案決議部分: 106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 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會 106 年度單 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位預算。 1.減列委辦費(不含法律義務支出) 6%。 2.減列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車 輛及辦公器具、設施及機械設備養 護費4.5%。 3.減列大陸地區旅費15%。 4.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 (不含法律義務支出及接機接艦經 費)5%。 5.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資產作價投 資)5.3%。 6.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 間補助(不含法律義務支出)5%。 7.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法律 義務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8.前述1至4項允許在業務科目範圍內 調整。 9.前述6至7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 圍內調整。 10.前述1至7項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 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 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 代替補足。 11.如總刪減數未達240億元,另予補 足。 (二)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凍結案 謹遵照決議辦理。 處理原則如下,院會新增通過決議之凍 結案部分,其凍結比率以20%為上限, 各委員會於開議日後三個月內排案審 查,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 針對「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謹遵照決議辦理。 算案」各凍結案,若有未敘明動支條件 者,各黨團同意各該凍結案動支條件為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鑑於國內區域間產業活動分布不均,造 非本會職掌業務。 成人口與產業高度往城市集中,連帶資 源配置亦有很大落差,使得國家資源與 稅收過度集中在大都會,造成嚴重城鄉 差距。基此,未來地方財政之改革,應 加強國土計畫與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 劃分法等之結合;更應擴充政府整體財 政資源,建立調劑財政盈虛、平衡地區 發展之財源分配方式,並強化地方經濟 發展及落實財政紀律。 (五)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確 實 執 行 稅 制 改 革 方 謹遵照決議辦理。 案,研謀以擴大稅基方式改善稅課收入 無法充分支應各項施政所需之現狀,全 面檢討取消不合理及不合時代潮流之 租稅減免措施;具體落實零基預算之精 神於預算編列過程,以妥善配置政府資 源,並深入檢討各政事別支出比重之合 理性,以及施政計畫之優先性;澈底檢 討現行各項社會福利措施及補助制 度;設法增裕經常收支賸餘,以利整體 財政之穩健。 (六)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依法律義務必須 謹遵照決議辦理。 編列之支出,對歲出結構有重大影響, 爰要求應明確界定歸屬該項支出之定 義範疇,並於各年度編定之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中詳實列表揭露其項目、金額與 依據。 (七) 鑑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法律 非本會職掌業務。 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達68.68%,歲 出預算結構仍持續僵化,可自由規劃運 用預算額度僅6,258億元(占31.32%), 恐排擠公共建設及其他重要施政計畫 之資源配置,連帶影響經濟成長。行政 院應儘速研謀改善之道,充裕財政收 入,期能增加可自由規劃運用預算之額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度。 (八) 為健全稅制,要求行政院責成所屬主管 非本會職掌業務。 機關應依當前及未來施政需要,通盤檢 討兩稅合一制度、遺產及贈與稅制度及 房地合一制度等實施成效及缺失,擬訂 妥適之稅額扣抵比率、配套方案或推出 新稅制,並適時調整遺產及贈與稅稅率 等規定,以提升世代正義及稽徵效率; 同時需隨時檢視各項租稅法規是否符 合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如 遇有侵犯人民權益者,應即時加以修 正,以減少民怨,促進人民權益之保 障。 (九) 鑑於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及退撫制度存 非本會職掌業務。 有財務失衡、代際移轉等嚴重問題,年 金改革實有其必要性,建請應本於公平 正義、務實漸進及考量國家財政負擔之 能力下推動辦理。 (十) 鑑於我國老化速度高於多數國家,惟退 非本會職掌業務。 休年齡卻較多數先進國家為早,建請應 持續檢討採行延後退休年齡等相關配 套措施,以提高年金制度之財務穩定 性。 (十一)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編列合庫 非本會職掌業務。 金、兆豐金、中鋼、中華電等公司之釋 股收入288 億元,其執行之可能性不 高,應依立法院近年度之決議,釋股收 入不予保留,以免累增無資金流入之歲 入保留數,影響財政健全。 (十二) 依預算中心研究成果,104年度中央政 非本會職掌業務。 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指出,中 油、台電、臺灣菸酒及中鋼等4家公司, 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共2,720億餘元, 占釋股收入預算保留總金額高達 98.55%,但因無釋股必要及釋股時程難 以掌握,且以保留期間來評估,最短的 5年,最長更達17年,均已超過決算法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所定之4年原則,爰建議行政院在不違 背決算法精神下,於累計歲計賸餘可容 納範圍內,檢討註銷釋股收入預算保留 數。 (十三) 為發展我國大眾運輸政策,106年度政 非本會職掌業務。 府對於軌道運輸建設之投資經費仍占 我國公共建設預算之首,經費並較往年 擴增,但近年我國公共運輸市占率未見 提升,多項工程進度落後,應積極全面 檢討現行我國對於軌道運輸計畫之規 劃及審議作業,並強化工程執行及履約 管理之監控機制。 (十四)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機關資訊 謹遵照決議辦理。 服務費共編列53億2,655萬5千元,較 105年度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52億 7,741萬1千元增加近5,000萬元。有鑑 於國家資源有限,各機關應確實考量資 訊軟、硬體服務有無購買或租賃之必 要,並妥適利用現有之資源,爰刪減資 訊服務費,在總刪240億元額度內調整。 (十五) 鑑 於 部 分 機 關 租 賃 近 似 全 時 公 務 車 將配合行政院之研議結果辦理。 輛,租賃成本過高,且各機關駕駛員額 多有不均,部分機關駕駛員額超過車輛 數,部分機關且另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 駕駛,爰要求行政院六個月內研擬主動 協調移撥因應措施及改善臨時租賃司 機勞動條件。 (十六) 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僅規 非本會職掌業務。 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 得超過五人,卻無職等進用比例規範。 依照行政院截至今年11月底共進用105 位機要人員,占用簡任職等缺高達61 位,如此高比例佔用簡任職等,已嚴重 影響阻礙正式公務人員之升遷機會。故 建請考試院三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改善之辦 法,並研議在各機關員額編制表內明訂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規範職等比例可行性,向立法院提出專 案報告。 (十七) 中央政府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多家公 本會無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 司公股以些微比率避開50%之國營事業 監督門檻,致政府龐鉅投資卻乏積極規 範與透明化監督,不利國家資源效益管 理,要求應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公股股 權管理機制。 (十八) 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係為配合政 本會業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府政策或補政府行政之不足,因此其董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0412 監事名單中有不少是所負責督導之主 號函,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 管機關的現行公務人員來兼任,公務機 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請 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原可以依 依立法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 法請領差旅費,但這些財團法人預算書 預算案第 18 案通案決議辦理一案, 中編列董監事之車馬費、兼職費或者出 函轉所屬各局(公司)暨會內各單 席費不同名目之預算,俾免浪費公帑浪 位,並請負責督導本會各財團法人 費並撙節開支,故要求106年起現行公 之局(處)轉知各該財團法人依規定 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 辦理。 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 經費。 (十九)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係為特定政策目 本會轄管財團法人尚無受法令限制 的,具公益本質。惟部分政府捐助之財 業務移轉被投資公司而原設立目的 團法人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組織,係 已不復存在情事。 為移轉受法令限制之業務、照顧員工需 求及拓展捐助章程所訂以外之業務,轉 投資行為難謂係達成公益目的所必 要。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財團法人將 受法令限制業務移轉被投資公司而原 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者,訂定具體解散 財團法人時程,並釋出不符公益本質之 轉投資事業股權,以增裕國庫收入,減 少不必要之監理成本,並避免財團法人 間接承攬營利業務,而致與民爭利之不 良社會觀感。 (二十) 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離職後任職之 非本會職掌業務。 限制不含財團法人在內,惟主管機關身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為財團法人之捐助者並具行政監督 權,業務關係密切,任由上級機關及本 機關之公務員退休後直接轉任,造成監 督者與被監督者角色逆轉之現象;而部 分機構之業務性質雷同,卻因法人屬性 不同,致離職公務員轉任所受旋轉門條 文規範因而有差別待遇,顯示現行法律 有欠完備,建請研擬修法補強。 (二十一) 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公司健全治理與 一. 本會所轄周邊單位尚非屬公私 經營績效具有重要影響性,其薪資報酬 合營事業,亦非以營利為主要目 核給理應考量事業實際營運表現。然目 的。 前部分公私合營事業之董事長及總經 二. 惟本會對所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 理薪酬發放,未充分反映其實際經營規 易所及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周邊單 模與績效,要求應建立適度關聯性之薪 位之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訂有相 酬機制,俾提高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對於 關管理機制,其薪資報酬亦有考量 事業經營之積極投入與專業素質提升。 其經營績效: (一) 年度開始 3 個月前,該等周邊單 位應擬具年度業務計畫,申報本 會核定;並依核定之年度業務計 畫執行之,且就其部門及人員擬 具績效評估及考核辦法,申報本 會核定,據以考評。 (二) 於年度結束時,依本會核定之年 度績效評估標準達成情形辦理績 效評估及考核,據以核給相關績 效獎金,爰已有建立適度關聯性 之薪酬機制。 (二十二) 鑑於部分機關首長或高階主管於退休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職、伍)後3年內旋即再(轉)任政 11 月 11 日 總 處 組 字 第 府轉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支領優渥薪 1030053020 號函規定略以,請各 酬,致酬庸爭議不斷;除有違反公務人 部會依監察院審核意見及依所 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疑慮,並衍生 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政府 由監督者轉為被監督者之角色矛盾問 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 題。要求應回歸公司治理精神,建立透 理人及從業人員職務屬性及業 明公平之遴聘機制,並研議任期制度, 務性質,訂定健全、透明及公平 增訂連任次數限制,俾免久任弱化其獨 之遴聘(派)機制。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立性,並明確權責範圍。 二.本會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來函修正「本會派兼主管財團法 人及國營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 (事)職務遴派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在案。 (二十三) 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雖有其特殊任 一.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 務或目的,但隨著環境快速變遷,部分 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績效評 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 估、法制規範等均依「金融消費 無營運實益等,卻未建立退場機制,或 者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本會 對於性質相同、業務相近者,亦未予以 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及 整併,致使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繼續存在 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且其年度 之正當性與效益性,備受外界質疑。爰 目標達成情形大致良好,核符其 此,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 捐助目的,亦無違反設立許可條 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 件而需辦理退場之情事。 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 二.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業務 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 主要係推廣金融教育及研究,培 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 養及訓練銀行業從業人員等,尚 法院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之 無因環境變遷,任務已達成、設 專案報告。 立目的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 益等因素而需退場之情事。 三.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提供國內信用卡共用資源,規劃 共用之業務平台,執行信用卡等 支付卡片交易處理及帳務撥轉 相關事宜,目前尚無退場或整併 之需要。 四.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 基金會係以配合國家經濟成 長,引導投資活動,推動證券暨 期貨學術研究,促進證券暨期貨 市場之健全發展為宗旨,積極推 動相關業務,無本項決議所指任 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 或已無營運實益等情事。 (二十四) 鑑於軍公教18%優惠存款利率制度之實 非本會職掌業務。 行有其歷史背景,雖84年以後軍公教人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員陸續實施退撫新制後,新進人員不適 用此優惠,且其間歷經多次優惠存款措 施之調整方案,並各設有軍、公及教職 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之上限,然因改革未 依環境變遷作全面性調整,且法制作業 未臻健全,致引發外界要求檢討調整之 聲浪,要求行政院應併同年金改革制度 全面檢討,以尋求合理解決。 (二十五) 年金制度改革為新政府施政之重要焦 非本會職掌業務。 點,由於年金制度改革攸關民眾老年經 濟安全保障,更關乎各職域人員之公平 正義,為建立可長久運作之年金制度, 要求將政務官及司法官等各類人員年 金制度之合理性納入檢討。 (二十六) 鑑於人口老化衍生之年金制度財務衝 非本會職掌業務。 擊,我國因確定給付制之年金制度所導 致之未來政府應付給付責任問題,建請 參採其他國家之實施經驗,衡酌漸進式 或分階段改採確定提撥制或採行其他 改善措施之可行性,以建立永續經營之 年金制度。 (二十七) 國家發展委員會將啟動「第五階段電子 謹遵照決議辦理。 化政府」計畫,該會所擘畫願景包括: 以資料驅動、公私協力、以民為本為政 府服務的核心理念,並以巨量資料、開 放資料、個人資料為工具,透過「基礎 環境數位化、協作治理多元化、產業營 運智能化、數位服務個人化」等四項推 動策略,達成「便捷生活」、「數位經 濟」及「透明治理」三大目標以及「打 造領先全球的數位政府」之願景。然政 府推展行動化服務期程已屆下一階 段,回顧過往推動成效仍有許多缺失。 查行政院104年7月23日院授發資 字第1041500918號函修正發布之「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原則」,其中第10之1條明定:「各機 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 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 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 取資訊之權利。」然監察院審計部報告 指出,公部門開發之行動化應用軟體 (Mobile App)存有多項問題,包含系 統或資訊一年以上未更新,管理與便利 性顯有疑義。 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確 實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 務發展作業原則」,全面檢視已上架及 開發中之行動化應用軟體,並邀請視覺 障礙者實際測試,以達到促進電子化政 府發展及管理之效,並保障身心障礙者 資訊取得之權益。 (二十八) 全球資訊系統日益蓬勃,行政院及所屬 謹遵照決議及配合主辦機關行政院 公務機構亦陸續開發並使用各種資訊 之決定辦理。 應用架構與建構網路系統,作為服務民 眾使用或為自用兼之,該類系統均設有 規模不一之機房作為儲存、計算、通 訊、作業等工作。經查,我國公務機構 機房建制行之有年,系統處理公務及公 眾服務任務日益加重,機房若未進行安 全管理及管制,可能造成之資訊外洩風 險不亞於一般商業網路資安風險,政府 各部門基於資安管理考量,關於機房安 全管理應進行國際安全認證,以做為更 先進、更嚴謹的資訊安全管理方案依 據,並重新檢視我國資安環境之弱點, 以防止不必要的資安危機發生。爰此建 請行政部門應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 機房安全管理認證驗測查核,相關認證 應以國際共通認證標準為基準,藉以提 升安全認證之水平,並由行政院資安處 督導成效,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成果報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告。 (二十九) 鑑於近年來數位資料每年以倍數的速 謹遵照決議及配合主辦機關行政院 度持續成長,敏感資料也隨著資料的成 之決定辦理。 長而增加,數位資料的保護更是日益重 要。自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後,針對資 訊系統資料庫而建立的個資存取軌跡 紀錄─「資料庫稽核系統」,成為協助 查核及防護個資外洩問題的重要方法 之一。但現行之資訊系統仍以網際網路 架構之資訊系統為主,相關業務部門針 對資料庫個資存取軌跡紀錄卻未記錄 到真正的前端使用者,導致若有資料外 洩情事發生時,無法釐清責任歸屬,防 範機制形同虛設。 為確保個資外洩時能更有效率的 調閱個資存取軌跡紀錄,追蹤終端使用 者的真實身份,達到人、事、時、地、 物五個面向的確實記錄,在問題發生後 能快速釐清權責,行政機關在建立個資 存取軌跡紀錄機制時,應要求能紀錄真 正存取個資軌跡的前端使用者,對機敏 性資料存取做自動監控及分析,並可透 過單一中央控管介面來監控所有非法 或可疑的行為,提供事件追蹤、稽核報 表、違規告警等機制外,亦需達到完整 的終端使用者身分確認,讓所有終端使 用者的資料使用行為可供稽查,以確認 所有異常行為的主其事者,進而以主動 稽核管理來制定動態稽核政策,達成資 料庫存取之事前、事中、事後之全面保 全,為個人資料資料庫存取加上一層安 全的防護網,確保個人資料隱私。爰此 建請行政部門應於6個月內建置資料庫 稽核系統,為保護機敏資料不外洩,相 關產品禁止採用大陸產製品,以國內資 通訊產業者為優先考量,並定期向立法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院提交成果報告。 (三十) 美國聯邦政府網路一年至少遭駭客入 謹遵照決議及配合主辦機關行政院 侵二十五萬次,我國政府網路同樣面對 之決定辦理。 相同的險峻挑戰;根據資策會所提出之 意見,我國公務系統近年亦接二連三發 生「駭客入侵」事件,金融機構遭受駭 客入侵,損失慘重、政府單位網站受駭 嚴重,情資遭竊及重要資訊被篡改、大 型企業資料庫被駭客破壞……等駭客 入侵的情況可以說是愈來愈嚴重,而且 防不勝防!駭客入侵事件層出不窮,加 上資訊系統使用日益普及,行政院及所 屬公務機構亦陸續開發並使用各種資 訊應用架構與建構網路系統,作為自用 或給民眾使用,資安防護問題不容小 覷。 行政院及各機關在建置使用此類 資訊系統,多採用來滿足要求所需的平 台及相關任務需求,這些要求應反映公 務或服務民眾使命的目的,以及其所操 作之IT基礎架構的佈建,整合行動設備 和配置政策等等資訊安全考量,以及可 接受的風險水準或稱為曝險程度必須 加以要求。 行政系統之資訊應用架構與建構 網路系統使用,若未做好即時的安全管 理及控管,其所造成的資訊外洩風險不 亞於一般商業網路資安風險,基於資安 防護安全考量,爰建請即刻起,行政部 門需積極督導所屬金融單位與各級機 關不定時實施駭客攻防演練,並全面實 施駭客攻防演練驗測查核,以提升各機 關資安事故通報應變能力;並推動辦理 資安健診及稽核,加強掌握各機關資安 現況及資安事件處理情形;並由行政院 資安處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成果報告。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三十一) 從第一銀行ATM被植入惡意程式盜領數 謹遵照決議及配合主辦機關行政院 千萬,經查發現與資訊系統之特殊權限 之決定辦理。 使用帳號管控問題有直接的關係,該案 成員掌握第一銀行倫敦分行,有一可同 時連接內、外網的電話錄音主機漏洞, 透過瑞士等第三國攻擊該分行主機,以 此做為跳板植入惡意程式,駭入一銀內 網更新程式派送伺服器。 從企業組織到政府機構,目前運作 中之IT環境存在著「特殊權限的帳號使 用者(簡稱:特權用戶)」,從第一銀 行事件的經驗觀察,駭客會鎖定系統最 高管理權限之帳號/密碼作為主要攻擊 目標,因這類攻擊方式受竊之資訊已非 一般網路釣魚所竊取之個人資料,而是 高度敏感性資料(如智慧財產權及商業 機密,抑或是國安機密),當然也包括 這些特權用戶的指揮控制能力,駭客可 利用這些特權用戶的身份無所忌憚地 取得更多機敏資料,因此導入適當的存 取控制及稽核機制勢在必行。 為了防患於未然,各行政機關在推 動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的同時,應就 「存取控制政策」方面導入相對應之系 統,如特權帳號管理與稽核方案,除了 可以提升安全與管理效率以外,也可以 減少特權使用者的安全風險,最重要的 是可以符合法規遵循與稽核要求,政府 各部會及其所屬機關應扮演領頭羊的 角色,針對IT管理建立安全標竿,以建 構維護國家資訊整體安全的目標,爰建 請各行政機關應於半年內全面建置特 殊權限的帳號管理系統,另為促進我國 資通訊產業發展,相關驗測查核工具以 國內研發為優先採用,並禁止使用大陸 製產品,以防止類似第一銀行事件重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演,並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成果報告。 (三十二) 行動裝置使用日益普及,我國各行政機 謹遵照決議及配合主辦機關行政院 關及其附屬機關(構)亦陸續開發行動 之決定辦理。 應用程式(以下簡稱APP),作為服務 民眾使用或為公務自用兼之。其中又以 政府一級部門及金管會管轄之國營金 融機構等單位開發使用APP較為積極, 但資安風險意識卻相對薄弱。根據《天 下雜誌》獨家取得鑒真數位APP資安檢 定調查,過半在Google Play 上架的國 銀APP,有明顯的資安漏洞,在公用無 線上網WiFi環境下,駭客就有機會能竊 取用戶的帳號密碼,意味著用戶直接面 對駭客竊取個資與財務的威脅。政府機 關開發使用之APP,若未加進行安全審 驗,造成的資訊外洩風險不亞於一般網 路資安風險,應加強防堵相關漏洞。 另據《二○一六資誠全球經濟犯罪 調查報告》已指出,逾五成受訪者認 為,過去兩年,網路安全威脅的風險愈 來愈多,且金融業威脅最大。為鼓勵我 國資通訊產業發展,防堵APP所造成之 資安漏洞與危害,建請各行政部門及其 所屬單位、國營金融機構等單位,所開 發之APP應儘速進行符合國際規範要求 及之合格驗證程序,並進行現有APP驗 測,並改善其資安漏洞等問題,而APP 驗測查核應以國內研發之產品為優先 採用,不可使用大陸產製之檢測工具, 並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成果報告。 (三十三) 有關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其 非本會職掌業務。 實際執行未針對生態研究、環境規劃與 保育等面向進行審慎之評估,相關單位 亦未能建立有效且實質的資訊公開與 民眾參與途徑,在經費運用上流於補助 形式。因此,對於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建設計畫,其往後執行,應建立一套機 制,應納入針對自然資源議題與資訊公 開及民眾參與等評估,為公共建設必要 性、公益性、品質與國家經費把關。 (三十四) 有鑑於大型車輛視野死角及內輪差造 將配合主辦機關交通部之決定辦 成車禍意外奪命屢見不鮮,交通部已要 理。 求106年1月1日新型出廠車量的各型式 N2及N3類大貨車應加裝「行車視野輔助 系統」 ,政府應帶頭安裝,並率先示範。 爰此,政府與國營事業所轄大客車、大 貨車,或政府、國營事業透過政府採購 公開招標,委託民間辦理相關業務,簽 約外包廠商大客車與大貨車皆應一律 安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未安裝「行 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車輛,不得承攬政 府或國營事業委託工程、標案或計畫等 公共工程採購事項。以有效降低大型車 輛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持 續加強宣導行車安全。 (三十五) 有鑑於各縣市公告地價紛紛調整,且調 非本會職掌業務。 漲之比例是歷年之高,隨即造成科學園 區、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土地廠房租金 調高,影響到園區廠商的成本大幅調 高,故建請科學園區、工業區及加工出 口區土地廠房租金於106年度不得依公 告地價而調漲租金,並要求行政院於三 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檢討可行之計收 方案。 (三十六)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規 謹遵照決議辦理。 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 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 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 章。」有關我國網站無障礙規範之制 定,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援引全球資 訊 網 協 會 ( W3C , 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的網站無障礙組織(WAI,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Web Accessibility Initiative)的網 頁內容無障礙指引(WCAG,Web Content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前已 於88年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1.0版」。 然多年來各機關推動成效有限,視 覺障礙者無法順利使用政府機關網站 之情形所在多有,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大幅翻修,我國並已簽署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將公約內容國內法化之環 境變遷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 105年公告「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 爰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 學校,於其建置之網站新設及改版時, 應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訂「無障 礙網頁開發規範2.0版」檢測等級AA以 上進行設計,並於上線前取得AA等級以 上標章,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資訊取得之 權利,並完善我國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 置。 (三十七) 蔡英文總統於105年12月29日出席〈總 謹遵照決議辦理。 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二十五次委員 會議〉時表示,針對新竹光復中學模仿 納粹所引起之風波,是因為我們的人權 教育流於表面,不但輕忽了生活中的歧 視和偏見,也沒有教導學生在自己國家 迫害人權的歷史裡面,學到真正的教 訓。因此,人權議題應該要融入不同科 目的教學裡面,讓學生能從中了解別人 的傷痛,並在他人權益受到侵害時,能 為正義挺身而出,這樣才是成功。 近年來,台灣陸續通過《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 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施行法》,將多項聯合國公約內國法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化。同時,也陸續舉辦各公約之國際審 查。台灣與國際人權之接軌日益密切。 故人權教育之落實更形重要。 為響應總統之呼籲,使人權概念確 實扎根,應以下列方式促進人權教育之 進展,並培養尊重差異,包容多元之概 念: 1.教育部應自學前到終身各階段教育 中,以人權公約為本,針對各學習階 段之學習需求,持續進行人權教育, 並融入學校教育之不同科目教學之 中。 2.因時代之差異,不同世代間人權觀念 之普及程度或有落差,教育部應於社 會教育與終身教育中納入人權教育。 3.科技部與教育部應鼓勵學術單位,從 學術著作、流行文化以至童書、繪本 等,蒐集整理對各年齡層之國內外人 權教材。以利發展本土化之人權教育 內容。 4.軍人與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中,應持續 強化人權相關課程,並將人權精神落 實於養成過程中。 5.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之人權課程,應朝 向多元形式發展,利用既有之媒體素 材,使人權精神更能於培訓中內化。 6.科技部應持續推動人權相關之研究 計畫,探討國內外重大人權議題,並 鼓勵以科普形式將相關議題轉介於 一般大眾。 (三十八) 建請行政部門應行追查兆豐銀行違反 一. 本會已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及 洗錢防制規範遭美國裁罰乙案之真 中央銀行成立「兆豐銀行遭美 相,向社會大眾公布其調查結果。並向 裁罰案跨部會因應專案小 調查後應負責任之當事人進行全額追 組」,並已於 105 年 9 月 14 日 償遭裁罰之57億元新台幣罰鍰。 公布調查及行政處分結果。 二. 行政院已邀集外部專家成立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 組」,並於105年10月7日公布相 關部會督管責任查核報告及移 送監察院。監察院已於106年6 月7日完成調查,對行政院、財 政部及本會就政府派任兆豐金 控之公股董事與監事之管理監 督機制,及金融監理機關之相 關作為有相關缺失,提出糾 正,但該報告亦強調金融主管 機關之監理職責不應取代公司 管理階層應承擔之權責。 三. 財政部前已依據行政院督導小 組要求,於 105 年 9 月 14 日責 成兆豐銀行就本會行政調查報 告認定有行政責任之公股董 事,啟動民事求償相關程序。 爰該行已於 105 年 9 月 30 日對 前董事長蔡○○及前總經理吳 ○○2 人提出民事訴訟,並請 求法院假扣押,刻正由法院審 理中。另為進一步明確責任歸 屬,財政部再函請兆豐金控公 股代表董事長張○○檢視有無 再就相關違失人員究責必要。 (三十九) 中央及地方政府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 謹遵照決議辦理。 金年約需經費近12億元,惟該「三節慰 問金」僅依行政院於民國58年發布的一 紙「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並在60年6 月2日依次修正後,沿用至今;然退休 公教人員給與隨時空環境已有所改 善,早年因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較低所採 取的權宜措施,實應隨之調整。爰此,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單位所編 「三節慰問金」預算,除符合行政院105 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發給三 節慰問金資格,包括:退休公教人員支 (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 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 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 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 等,以及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於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發放 之三節慰問金經費外,其餘均予刪除, 以期資源合理運用,並落實照顧弱勢。 (四十) 現行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得比照退 謹遵照決議辦理。 休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 費,中央及地方政府年需經費約17億餘 元。106年度中央政府分別於銓敘部統 籌編列1億4,170萬4千元、退輔會編列8 億0,042萬元、教育部編列9,100萬元, 合計10億3,312萬4千元。惟一般民眾薪 資水準遲遲無法提升,而退休軍公教退 休所得已有改善,不問所得高低,一律 發給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 不合理。以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退休軍 公教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亦應考量其 必要性、全理性與公平性。爰此,106 學年度起(106.8),退休軍公教人員 可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的對象,限下 列:(1)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 在2.5萬元以下(兼領者以原全額退休 金為計算基準)。(2)「因公成殘」之 退休人員。(3)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 者。但軍職退休人員的支領資格,可再 考量其服務特性,另為合宜處理。同 時,納入年金制度改革內容研議。相關 經費由各該機關自行調整減支。 二、各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內政委員會 新增通過決議 (二十) 復興航空無預警宣佈解散,消息傳出震 一. 本會已參與行政院 105 年 11 月 驚社會;而政府從事前完全不知情的狀 22 日、11 月 23 日及 12 月 13 日 況外,到事後處理過程的狀況頻出,更 召開研商復興航空公司停航事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增加民眾的不安與惶恐。興航事件茲事 件相關因應會議,共同研商相關 體大,超越交通部及民航局所能處理之 處理措施。 範圍,行政院理應第一時間組成專案小 二. 另按復興航空公司於 105 年 11 組,邀集相關部會共同處理。但行政部 月 17 日設立信託專戶,其中 6 門第一時間顯得手足無措、失去章法, 億元用以處理員工資遣及支付 讓事情變得更為複雜難解。而復興航空 薪資等費用。該公司已於 106 年 所留下的國際與兩岸航線,能否委由另 1 月 11 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 一家航空公司全部接手,此事非我國單 於 106 年 4 月 10 日向經濟部完 方面說了算,必須進行新的談判。但是 成解散登記。 交通部的專業意見竟遭行政院、甚至行 三. 另 有 關 有 無 涉 及 內 線 交 易 一 政院發言人打臉! 節,本會業督導證交所於 105 年 鑑於復興航空一年內連續發生兩 11 月 28 日及 11 月 30 日檢送復 次空難,旗下威航又早在幾個月前已宣 興航空交易分析意見書予台北 布停業,顯見復興航空經營風險甚高, 地檢署,案經該署於 106 年 6 月 主管機關理應密切關注,但相關單位事 5 日起訴林鄭君等 4 人在案。 前沒有掌握到必要的訊息,顯然政府處 理不夠稱職。而行政院第一時間卻又對 外宣布由華航公司全面接手復興航空 的航線,卻馬上被交通部打臉說只有國 內部分,訊息如此紛雜,讓人有外行領 導內行之感,最會溝通的政府成了最會 說說的政府,民眾無所依從,部會亦感 困擾。 復興航空解散後,有關員工權益的 保障、解散過程是否合法、公司經營狀 況以及有無涉及內線交易等問題需要 處理,牽涉層面廣,應由行政院出面召 集交通部、勞動部、經濟部及金管會等 單位,一起研商後續作業。期許林全院 長往後能更積極處理突發情況。 (三十四) 依據財政部資料指出,兆豐銀行海外分 一. 本會業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 行在美遭重罰事件,肇因海外分支機構 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法遵主管對當地法規缺乏瞭解,且有職 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06年3 務衝突情形等原因。首先,法遵人員主 月22日發布施行。 要職責在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規劃並 二. 相關修正重點包括加強法令遵 執行國內外法令遵循事宜,並為聯繫當 循主管及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訓 地主管機關主要聯繫窗口,本案提及該 練、強化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 分行對美相關業務法規缺乏瞭解部 主管設置之規定及強化總機構 分,顯已具有失職不當情事。再者,金 法令遵循單位及主管之功能等。 管會在102年即宣導強化法遵主管角色 三. 本案已於106年3月16日將辦理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及地位,推動金控、銀行先設立獨立、 情形以電子郵件回覆行政院在 專任的法遵主管,以減少違反法令的風 案。 險,本案具有公股銀行身分的兆豐銀 行,因未遵循宣導政策方向,導致罰款 的重大損失。有鑑於此,爰要求行政院 應於106年3月前,明文規定各公股銀行 於總行及各海外分行設置專責法遵主 管外,亦應明定法遵人員專業程度審核 標準,現職法遵人員亦應同時重新考 核,才能有效避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四十四) 查節能減碳的自發行動與規範日益受 本會保險局業擬具書面意見於 106 到支持,在有識之士與各主要國家的響 年 3 月 8 日回復行政院財政主計金 應之下,相繼推動大眾運輸補貼、無車 融處在案。 日與自行車租借等政策日益增加;同時 體育署公布103年國內自行車規律運動 人口成長至245萬人,加上近年全台自 行車路網持續建置完成,也帶動國內騎 乘自行車人口持續向上攀升,尤其熱門 觀光景點周邊區域更興起一股利用腳 踏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遊覽景點的風 潮。惟依據警政署的統計,103年全台 自行車交通意外共有7,713件,造成53 人死亡及1萬多人受傷,但迄今無任何 縣市交通單位、民營單位強制投保自行 車相關責任保險,換言之,目前民眾所 騎營業用自行車並沒有足夠的保障,造 成民眾事故時的消費糾紛頻傳且求償 無門,足顯政策未臻完善。有鑑於此, 為使台灣成為真正最適合騎自行車觀 光的國家,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 位,應儘速參照國外經驗,首先於三個 月蒐集相關自行車造成第三人損失經 驗統計等資料,以供費率釐訂之精算依 據;再者,研擬針對營業用自行車使用 者責任強制納保的執行計劃;最後研擬 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 事項」使業者遵行並據以辦理後續查核 事宜,以強化維護消費者權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新增通過決議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四0) 財團法人及國立大學接收日本撤退台 本會所轄財團法人尚無接受日產之 灣所遺留財產及所衍生之孳息,應歸屬 情形。 國家所有,且應依預算法或國立大學院 校校務基金條例規定受國會監督,以符 合社會期待及公平合理,爰要求教育部 及各主管機關應全面清查所轄機關(基 金)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財團法人及國立 大學接收日產情形,於完成清查前應先 暫時停止處分不動產,並依法納為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 接受監督,且將接收之財產歸還國家, 另應將以前年度接收財產之處分變動 情形詳實向立法院說明,以符公平正 義。 財政委員會 新增通過決議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於102年修正金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8 月 21 日以 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放寬金 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3920 號函, 融機構於偏遠地區設置機構之數量及 將專案報告送立法院財委會在案。 時間規定,然而,臺灣偏鄉地區金融機 構仍有不足之狀況,對於當地民眾極為 不便,金管會應盤點偏鄉地區金融機構 設置數量及地點,協調金融機構及公股 行庫設置據點,解決偏鄉金融問題,並 就盤點結果及解決方式在六個月內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另財 政部於三個月內提出盤點公股銀行於 偏鄉地區設置分支機構情形,並督導公 股銀行依據金管會六個月內規劃之解 決方式積極辦理,並定期檢討其辦理情 形。 (四) 臺灣偏鄉地區金融機構不足,對於當地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7 月 6 日以 民眾極為不便,而當地金融生態因此逐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2160 號函, 漸演變成儲蓄互助社之模式,透過彼此 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的互助跟小額存款,讓有急需的弱勢民 眾能夠及時解決資金的需求,儲蓄互助 社依儲蓄互助法設立,主管機關為內政 部,然而,互助社成立之目的在於改善 基層民眾互助資金之流通,發揮社會安 全制度功能,仍屬於金融運作之一環,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不應置身事外。 金融機構針對大額存款一般皆設 有存款上限,且存款利率也較一般小額 存款牌告利率低,因此對儲蓄互助社餘 裕資金轉存較為不利,亦可能影響到儲 蓄互助社之存廢,使得偏遠地區居民金 融習慣受到影響,金管會雖於日前協商 解決了花蓮地區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 轉存問題,但是此問題並非個案,應通 盤清點及檢討,爰要求金管會、財政 部、交通部及內政部,針對儲蓄互助社 餘裕資金轉存問題逐一調查,並且協調 公股行庫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承 接,以讓服務偏鄉的儲蓄互助社能夠解 決餘裕資金轉存問題。財政部、內政 部、交通部及金管會應於六個月內就上 述事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告。 (四十)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銀行保 本會業依「加強金融監理檢討方案 密法」和「反洗錢法」,遭紐約州金融 及改革措施報告」研擬加強合併監 服務署(DFS)重罰新台幣57億元,創 理及跨國監理具體執行方案,以強 下國內金融業在海外遭罰金額最高紀 化與外國銀行監理機關之聯繫機制 錄,顯示銀行對海外分支機構管理不 及合作關係。 佳,金融監理未臻完善。金管會既囿於 預算限制,無法對國內銀行之海外分行 進行周延的金融檢查,即應著手研議與 國外金融監理單位建立透明、效率的跨 國監理平台,對重大事件或可疑事件進 行通報,即時掌握外國金融監理單位的 金融檢查結果,協助銀行即時做出修 正,避免觸犯法規,強化管理機制。 (九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5款第1項第2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目「金融監督管理」項下「業務費」1,370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兆豐紐約分行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天價罰款案,凸顯出我國金融監管尚有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很大的改進空間,金融業漠視法令遵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循,導致鉅額損失,國內監管機構難辭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其咎。經查兆豐銀行2013年年報中已揭 露 巴 拿 馬 分 行 2010 年 便 違 反 洗 錢 規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定,且在2012年遭罰款2萬美元,但金 管會卻未有警覺,放任兆豐銀行洗錢漏 洞終被美國金檢單位裁罰,監理機制形 同虛設,爰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項下「業務費」 1,370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支。 (九十一) 鑑於現今國內金融業各公、私銀行對一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般民眾(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要求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必需提供擔保品;銀行金融業者依該提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供擔保品(房屋及土地)之座落地點、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交通便捷度、地區未來發展前景等等考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量,予以鑑價或以買賣金額孰較低者,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核定放貸成數(通常為 7 成) ,亦有再 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等,以此銀行金融 業者已經獲得權益確保,惟於辦理擔保 品設定抵押時,又再要求設定抵押金額 必需為銀行核貸金額之 1.2 倍,例如擔 保品(房屋及土地)價值為 1,500 萬 元,銀行金融業者可能僅核貸 1,000 萬元,但要求借款人必須以擔保品(房 屋及土地)1,200 萬元抵押給銀行金融 業者,且登記設定規費必須由借款人負 責理單支付,徒增亟需房貸借款民眾申 辦購屋貸款成本。此銀行業者前已取得 相當優渥之擔保品(及連帶保證人)保 障,後又再要求超額 1.2 倍設定抵押, 銀行財團重復要求保障權益,卻無視一 般弱勢借款民眾增加貸款負擔,如此以 大鯨魚坑殺弱勢借款民眾,情何以堪; 為避免造成社會不佳觀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允應本職責主動處理,然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消極不作為。 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 度單位預算書歲出第25款第1項第2目 「金融監理」項下「01金融監督管理」 編列「0200業務費」1,370萬8千元,凍 結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後,始得動支。 (九十二) 我國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分由不同部 一.為提升金融檢查效能,我國於 93 門辦理,與美國及東南亞主要國家之作 年 7 月 1 日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 法不同,因監理業務人員並不參與一般 管理委員會,實施金融檢查一元 檢查,致發生監理資訊無法充分交流、 化制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檢查重點可能產生認知分歧、檢查時若 會組織法」,檢查局職司規劃、 發生法令疑義恐無法適時獲得諮詢協 執行金融機構之監督及檢查,各 助、檢查後處理意見不一等缺失,要求 業務局則負責所轄金融市場及 應加強檢查局與各業務局之橫向聯繫 金融服務業之監督及管理。 及溝通,或研議參採其他國家作法,將 二.檢查局現行與各業務局間係透 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業務由同一部門 過下列機制充分聯繫及溝通: 辦理,以發揮金融監督管理效能。 (一) 監理資訊分享:檢查局辦理金 融檢查行前資料蒐集時,均洽 請業務局提供個別機構之重 要日常監理資訊,俾供規劃查 核重點。各業務局於規劃監理 制度及增修法規時,除視需要 洽會檢查局就檢查實務面提 供意見外,就日常監理所為之 重要准駁事項及法規增修 案,亦會透過洽會意見或副知 方式知會檢查局。 (二) 共同商議檢查重點:檢查局研 訂各業別年度檢查重點時,除 參考金融監理法規及監理關 注議題外,均已將業務局建議 事項納入檢查重點。定期舉辦 金檢人員專業訓練時,適時邀 請業務局就最新發布之重大 監理措施或法規講授立法意 旨及監理方向,俾利配合本會 監理政策規劃查核重點。 (三) 法令疑義諮詢:檢查時發現金 融機構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作業如有違反法規之虞,均持 續與業務局密切聯繫溝通,並 就受檢機構有違反本會主管 之重要金融法令且情節嚴 重,認有必要核予行政處分等 違規事項,或法規適用待釐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清,須就整體制度面研議監理 措施之酌處事項,均擬具處理 建議表併同檢查報告移請業 務局處理。受檢機構如於檢查 期間反映現行法規有適用疑 義或不合時宜之情形,亦可透 過檢查局代為轉送業務局參 處。 (四) 檢查意見之處理:檢查報告除 函請受檢機構就缺失事項檢 討改善外,亦檢送相關業務局 核處。檢查局於審核金融機構 函報檢查意見之改善情形 後,均副知業務局相關之核處 結果。對於檢查意見屢未改善 之金融機構,檢查局亦移請業 務局由監理面採行導正措 施,並請業務局知會檢查局後 續之處理情形。 三.前述作法均有助於統一業務局 及檢查局對於檢查意見核處之 標準,並有利各局間監理及檢查 資訊之分享。 (九十三) 鑑於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裁罰事件後 一.本 會 已 數 度 指 派 高 階 主 管 赴 續情形仍待繼續觀察,建請金管會應持 美,並與美方各監理機關保持聯 續與美國金融主管機關溝通協調,及督 繫。後續將持續推動簽署金融監 促紐約辦事處以其地利積極聯絡協 理合作備忘錄,並透過互訪、舉 處,爭取時效並降低未來不利程度,以 辦雙邊監理會議或電話會議等 避免影響我國未來金融機構業務發展 方式,強化跨國監理合作。 及拓展海外據點。 二.又責成駐外館處將工作重點著 1. 為辦理銀行等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 重於與駐區監理機關之互動,並 及管理,並加強與各國金融主管機關 請持續加強與駐區金融監理機 之監理合作等業務,金管會及銀行局 關積極聯絡協處。駐外館處已密 106年度預算案分別編列「金融監理」 集拜會並與駐地金融監理機關 計畫2,085萬元及「銀行監理」計畫 保持密切聯繫。 792萬7千元。近期發生兆豐銀行紐約 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NYDFS) 處以罰款美金1.8億元(約當新臺幣 57.6億元),除造成鉅額損失外,亦 影響銀行形象,並可能對未來我國金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融機構業務發展及拓展海外據點產 生潛在影響。 2. 美國金融監理制度屬於多元監理體 制,除各州金融署外,聯邦準備體系 (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其下設有運作分支─聯邦準 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對外 國銀行在美之州註冊分行及辦事處 亦有監理權;外國銀行在美設立分行 須經聯邦準備理事會核准,除須符合 設立準則外,母國主管機關是否已有 足以降低整體風險之適當監理機 制,亦為其核准設立之考慮因素,另 如設立後有違法情事,該理事會得終 止分行營業,且聯邦準備銀行得對外 國銀行分行進行檢查。 3. 據金管會專案報告,兆豐銀行於105 年5月18日函報美國檢查報告及該行 改善措施,該會於同年8月1日經兆豐 銀行口頭告知其將遭核處鉅額罰款 後,經銀行局局長署名向美方要求分 享監理資訊,惟於同年8月19日合意 處分令簽署前仍未能取得最終裁罰 內容。查金管會與美國紐約州已簽訂 備忘錄(MOU),且於紐約設有辦事 處,卻未能於接獲檢查報告時採取積 極作為,與美國紐約州金融署進一步 溝通聯繫,致遲至105年8月19日方得 知裁罰內容,事件判斷與時效掌握難 謂無待檢討改進之處。 (九十四)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 一. 為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及促進 豐厚,惟主管機關並未收取特許費,且 監理市場之健全發展,業於 106 監理年費係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 年 7 月 12 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 顯屬偏低,致各周邊單位員工得以領取 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 高額薪資及獎金,政府卻須編列鉅額預 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 4 條規定, 算以挹注主管機關之人事費,顯不合 提高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 理,要求應適度調高其監理年費標準, 及集中保管結算所等四家證券 或依規定收取特許費,以合理反映監理 期貨周邊單位繳交監理年費計 成本,俾將其獨占利益回饋全民共享。 繳標準,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 行政院及財政部等機關主導成立證 組織法第 6 條規定上限萬分之 8 交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其公股持 計收監理年費。 股比率雖未超過半數,惟其業務係由 二. 集中保管結算所自 98 年推動股 政府授權獨家經營,且人事、財務或 票全面無實體發行時,即有計畫 業務經營均由政府控制。以上單位因 地將原有辦理保管實體股票之 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造成員工薪資 人力移撥相關部門,並持續開發 偏高,如: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 新種業務,如:股東會電子投 所及集中保管結算所104年度平均員 票、建置股票博物館、建置跨國 工年薪分別為181.4萬元、172.4萬 投票直通機制等,以充分運用公 元、172.6萬元及160.4萬元,較行政 司現有人力。 院主計總處統計104年度金融保險業 受僱員工平均薪資為101萬6,352元 高出甚多,該等周邊單位之經理人領 取優渥薪資,副總經理年薪逾470萬 元,董事長、總經理年薪逾590萬元, 期交所董事長年薪更超逾800萬元。 2. 金管會並未依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 第 94 條 規 定 向 該 等 機 構 收 取 特 許 費,而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法第6條第1項規定,按各該機構年度 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至萬分之8計收 監理年費,並依據監理年費檢查費計 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 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 3. 我國金管會及所屬之監理架構主要 係參考原英國金融監理局(FSA,係 英國財政部下轄之有限擔保公司組 織)設計,然FSA辦理金融機構監理 檢查業務所需經費,係依相關法律授 權向受監理機構收取,政府無須依預 算程序撥款挹注財源。而我國金管會 除依該會組織法向受監理金融機構 等收取監理年費及檢查費外,政府尚 須循預算程序撥款挹注。 4. 為降低發行成本、提昇市場作業效 率,符合世界潮流及環保概念,我國 於98年12月宣示推動有價證券全面 無實體發行,國內上市(櫃)、興櫃 公司於100年7月29日正式達成全面 無紙化目標;惟集中保管結算所100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至104年度員工人數分別為498人、 506人、505人、493人及502人,員工 人數均超過490人,僅次於證交所, 未因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而適 度精簡,應檢討改善。 (九十五) 鑑於公開收購成敗及收購公司是否有 一. 關 於 公 開 收 購 相 關 法 規 之 修 益於被收購公司未來發展等事項將影 正,已於 105 年 12 月 7 日公布 響股票交易價格,公開收購期間買入或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增 賣出股份之投資人不無可能受前述因 訂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 素所影響,且股東選擇應賣決策後,其 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並於 股份將不再另於公開市場出售,對投資 105 年 11 月 18 日發布修正「公 人權益不可謂不重大。故公開收購過程 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中,應具備如供投資人決策參考之資訊 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履約程序管控等事前保護措施及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二項法規, 事後追償制裁措施,以建立有效公平機 重點包括:增訂公開收購人應提 制,保障投資人權益。部分公開收購公 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司資本額低於收購總價,風險性偏高, 之證明;增訂公開收購人原則上 證券期貨局卻遲至105年9月14日仍表 不得變更支付收購對價之時 示針對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違約 間、方法或地點;增訂被收購公 案,尚在蒐集國外資訊研修規範中,顯 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應就公 示其對投資人之事前保護機制難謂周 開收購重要資訊進行查證。 妥,要求應檢討改進,並持續觀察公開 二. 關於違約案件之求償部分: 收購案件狀況以適時修正,及就違約案 (一) 已督導投保中心受理投資人 件積極求償,俾維護市場秩序及投資人 登記辦理團體訴訟民事求償 權益。 及進行保全程序。 (二) 投保中心已向法院聲請假扣 押,及對百尺竿頭、其負責人 樫埜由昭及關係人 Mega Cloud VR Investment Limited 提起 民事求償,臺北地方法院已於 106 年 8 月 18 日判決投保中心 勝訴。投保中心於 106 年 12 月 7 日接獲判決確定證明書, 將辦理後續聲請強制執行財 產等作業。 三. 投保中心與本收購案之受委任 機構中國信託銀行及擔任財務 顧問之中國信託證券達成協 議,由其給付新臺幣 5 億元補償 金。該中心已於 106 年 1 月 25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日發放補償分配款予接受協議 之應賣人。 (九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調降保險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7 日以 責任準備金利率,引發保險業以此為 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2560 號函, 由,藉故調漲保險費,以弭平提高的成 將專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本,雖然準備金利率確實會提高成本, 但業者仍可以節省費用支出及降低利 潤因應,調漲保險費非為必要之手段, 業者任意調漲保險費甚至誤導民眾,以 提高保險銷售量,實屬不該,金管會應 發揮監理功能,主動調查提高準備金利 率後,保險業之行銷資料及業務員推銷 手段及後續處理情形,在三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九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為支持中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8 月 7 日以 大型企業營運,達到救經濟目的,公告 金管銀國字第 10600174950 號函, 「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 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鼓勵銀行 對中大型企業提供貸款,該計畫於105 年底到期,而金管會於105年12月6日宣 布該措施延長一年。然而,依照主計總 處統計,國內企業儲蓄由97年的526億 元暴增至103年的1兆5073億元,占國民 儲 蓄 淨 額 比 重 由 28.90% 攀 升 至 52.08%,台灣超額儲蓄過高,企業資金 並非不足,而國內投資毛額佔GNI比例 由2011年的23.01%,逐年下降至2015 年為20.99%,顯見該措施無助於企業資 金投入市場,對於經濟並無幫助,再 者,要點內對於中大型企業擔保之優 惠,尚待質疑,且公營行庫因執行此措 施,減少盈收及盈餘,爰此,要求金管 會應檢討該措施,並且於六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八) 查近來部分銀行,針對個人信用卡或金 本會已於 106 年 8 月 31 日以金管銀 融帳戶之相關資訊,要求客戶採用生物 外字第 10600195490 號函洽悉銀行 識別,例如聲紋,或指紋等以便查詢(例 公會修正「金融機構運用新興科技 如花旗銀行採用聲紋);唯個人生物識 作業規範」相關內容,併於同日以 別資料,如聲紋,指紋,視網紋路等屬 金管銀外字第 10600195491 號函將 極端個人隱私資料,不像一般密碼可隨 辦理情形函知立法院財委會委員。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時自主更改,或不同需要設不同密碼; 目前國內生物識別之採集,或認證,或 管制,或使用之技術規範,仍處模糊地 帶,未臻成熟! 建請金管會對各金融體系要求客 戶利用生物識別來進行相關金融資訊 運用時,應要求確實依個資法取得客戶 同意並留存紀錄,於六個月內由銀行公 會研訂相關安全控管基準機制。 (九十九) 鑑於保險金和生存金為被保險人交予 一. 本會已督促壽險公會強化「保險 保險公司,並於給付條件發生時,被保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之通報作 險人得依契約享有保險金和生存金之 業,保戶之受益人或家屬於其身 請求權。經查富邦人壽等5家保險公司 故後向其中一家保險公司請領 截至105年6月底止,因保戶失聯(包括 死亡保險金,該保險公司將透過 地址錯誤、帳號錯誤、客戶已搬離原留 系統共享資訊予其他保險公司 存保險公司之地址等)致未能順利給付 後,續由具相關保單之保險公司 而轉列入應付款項計有4.14億餘元,佔 主動通知受益人申請理賠。 受 益 人 總 數 佔 總 承 作 保 單 數 量 之 二. 本會已積極與內政部合作於 105 0.05%,傷害眾多受益人之財產權甚 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戶政事務所 深,保險局顯未盡到監督之責,爰建請 「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訊息轉 保險局進行檢討改善。 請保險公司清查有無投保人身 保險服務」,有助於保險業者對 民眾主動提供理賠服務。 三. 本會已要求各壽險公司建置內 部橫向聯繫之內控機制,包括結 合理賠、保戶服務、0800 免付 費電話及系統等之互相警示機 制,並將盡力辦理未給付款項之 賠付事宜。 四. 本會已配合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公布之保險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 定,要求各保險公司配合修正要 保書內容及契約內容變更申請 書,新增受益人之聯絡地址及電 話等欄位,供要保人作為日後身 故保險金受益人通知依據。 (一00) 鑑於現今國內金融業各公、私銀行對一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般民眾(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要求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必需提供擔保品;銀行金融業者依該提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供擔保品(房屋及土地)之座落地點、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交通便捷度、地區未來發展前景等等考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量,予以鑑價或以買賣金額孰較低者,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核定放貸成數(通常為 7 成) ,亦有再 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等,以此銀行金融 業者已經獲得權益確保,惟於辦理擔保 品設定抵押時,又再要求設定抵押金額 必需為銀行核資金額之 1.2 倍,例如擔 保品(房屋及土地)價值為 1,500 萬 元,銀行金融業者可能僅核貸 1,000 萬元,但要求借款人必須以擔保品(房 屋及土地)1,200 萬元抵押給銀行金融 業者,且登記設定規費必須由借款人負 責理單支付,徒增亟需房貸借款民眾申 辦購屋貸款成本。此銀行業者前已取得 相當優渥之擔保品(及連帶保證人)保 障,後又再要求超額 1.2 倍設定抵押, 銀行財團重復要求保障權益,卻無視一 般弱勢借款民眾增加貸款負擔,如此以 大鯨魚坑殺弱勢借款民眾,情何以堪; 為避免造成社會不佳觀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允應本職責主動處理,然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消極不作為。 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6年度單位預算書歲出第25款第2項 第2目「銀行監理」項下「01銀行監理」 編列「0200業務費」7,927千元,凍結 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 得動支。 (一0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考量我國 一. 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之檢查報告 銀行在美國設有多家分行/子行,故認 均為密件,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可 雙方有跨國監理合作之需要,且參加 能遭當地監理機關裁罰之訊 FED 及 OCC 辦理之國際性會議,亦可加 息,若銀行未向本會通報,國外 強我國與他國金融管理機關之互動,於 監理機關亦未告知本會,本會實 今年編列 19 萬 8 千元至美國參加銀行 難透過其他管道或工具獲知該 監理會議之旅費。 訊息。 惟美國於104年檢查兆豐銀行紐約 二. 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發生後,本 分行,認該分行有多筆可疑交易,而部 會採取之加強監理措施,即包括 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分交易紐約分行未申報,故認其法遵機 強化金融機構通報機制,規定銀 制、防制洗錢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均嚴重 行海外分行檢查報告有遭當地 不足,因而處罰款美金1.8億元,銀行 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或受處分之 局卻未能及時從美國金融監理機關獲 虞者,應提前於 2 週內函報本 得相關訊息並做出相應措施,已影響未 會。 來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及拓展海外 三. 為加強與美國及加拿大金融監 據點,故銀行局應於參加會議後做出會 理機關之聯繫與交流,本會長官 議報告及研擬如何加強與他國金融監 於 105 年 11-12 月間率團出訪拜 理交流之實際改善計畫。 會美加兩國之金融監理機關,並 分別於紐約、洛杉磯及多倫多舉 辦本國銀行分支機構經理人座 談會,強化雙方之資訊交流。未 來將透過本會駐倫敦及紐約辦 事處,強化與當地主管機關之溝 通,並適時掌握當地主管機關對 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查核裁處之 情形。 四. 本會針對加強合併監理及跨國 監理事項已研提: (一) 加強與金融機構在海外設有 分支機構之國家簽署金融監 理合作備忘錄(MOU) ,並定期 與不定期與該等監理機關進 行聯繫或舉行電話會議。 (二) 依據 MOU 中有關資訊交換及監 理合作內容,落實與相關國家 監理機關之聯繫機制。 (三) 透過與主要國家互訪、舉辦雙 邊監理會議或電話會議等方 式,強化監理合作關係等 3 項 措施,以及其他相關具體執行 方案。 (一0二) 近年諸如浩鼎、中裕、凌耀、凡甲、復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興航空等等,疑涉及內線交易、背信、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內線交易炒作案件頻傳。證期局之電腦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系統、程式均無法達事前預警與防範之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效,應全面檢討現行電腦軟硬體與監察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機制,以維證券期貨市場之公平、公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正、公開。因此,爰「一般行政-02 基 本行政工作維持-0300 設備及投資」凍 結十分之一,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合 理書面說明,始得動支。 (一0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證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業務費」編列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大陸地區旅費 526 千元,本項預算為經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由「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制度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化定期會晤機制赴大陸地區參與國際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金融會議旅費。經查本計畫擬派遣七人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至大陸地區,僅停留三日,交通費編列 229 千元、生活費 171 千元、辦公費 126 千元,平均每員三日行程花費 7 萬 5 千餘元,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因此,鑑 於國家財政困窘,爰「證券期貨市場監 理─0200 業務費─0292 大陸地區旅 費」凍結四分之一,待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合理書面說明後,始得動支。 (一0四) 鑒於金管會證期局未於樂陞公開收購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案中,對中信銀與百尺竿頭擅自公告延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長交割時間之不適當處理盡到督導約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束之責,嚴重損及應賣人權益,爰提案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將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106 年預算「證券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期貨市場監理」項下之「業務費」原列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986 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向財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0五) 信評機構標準普爾(S&P)過去曾發布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3 月 30 日以 天災與主權信評關聯的報告,台灣因地 金管保產字第 10600907160 號函, 震頻繁,被標普列為最脆弱的十國之 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一。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住宅地震 險 全 國 累 積 責 任 額 為 新 台 幣 4,574,591,063,005 元,有效保單件數 為 2,776,976 件,全國平均投保率為 32.69%(依據全國住宅戶數 8,493,852 戶計算),全台屋齡超過卅年的老屋有 逾 384 萬間,老屋耐震度不足,老屋安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全問題,屢屢讓民眾憂心忡忡。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應與內政部合作,整理統 計全台屋齡 30 年以上房屋,是否有無 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或其他地震 險?以及研擬拉高民眾投保住宅地震 險意願之策略方法,並於兩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與內政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 (一0六) 鑑於現今國內金融業各公、私銀行對一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般民眾(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要求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必需提供擔保品;銀行金融業者依該提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供擔保品(房屋及土地)之座落地點、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交通便捷度、地區未來發展前景等等考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量,予以鑑價或以買賣金額孰較低者,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核定放貸成數(通常為 7 成) ,亦有再 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等,以此銀行金融 業者已經獲得權益確保,惟於辦理擔保 品設定抵押時,又再要求設定抵押金額 必需為銀行核貸金額之 1.2 倍,例如擔 保品(房屋及土地)價值為 1,500 萬 元,銀行金融業者可能僅核貸 1,000 萬元,但要求借款人必須以擔保品(房 屋及土地)1,200 萬元抵押給銀行金融 業者,且登記設定規費必須由借款人負 責理單支付,徒增亟需房貸借款民眾申 辦購屋貸款成本。此銀行業者前已取得 相當優渥之擔保品(及連帶保證人)保 障,後又再要求超額 1.2 倍設定抵押, 銀行財團重復要求保障權益,卻無視一 般弱勢借款民眾增加貸款負擔,如此以 大鯨魚坑殺弱勢借款民眾,情何以堪; 為避免造成社會不佳觀感,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允應本職責主動處理,然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消極不作為。 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6年度單位預算書歲出第25款第5項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項下「01金融 機構檢查」編列「0200業務費」1,962 萬2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歲出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106年度 業依決議於106年4月26日立法院第 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業務 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 費」之「資訊服務費」3,238萬7千元, 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報 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 告,嗣經立法院106年6月6日台立院 使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200萬元, 議字第1060701812號函准予動支, 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其中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等維護費編列 404 萬 6 千元,為減緩政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後,始得動支。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其中各項資料庫系統維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護、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制度輔導委外等經費編列 2,735 萬 1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第 1 目「一般行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政」中「基本工作維持」之「業務費」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中委辦經費編列 603 萬 2 千元。委辦事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務包括例行性、簡易性之行政工作或文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處理作業委外經費 332 萬元及委外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辦理收發校繕工作經費 271 萬 2 千元,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上述之業務內容,皆為一般性之業務內 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容,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明年編列之 職員不含技工、駕駛、工友等共 93 人, 較往年並無減少,故一般性之業務內容 實無委外之必要,為秉政府支出節約原 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其中購買辦公清潔用品及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電腦耗材等經費編列 106 萬 2 千元。為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有鑑於金管會 106 年度預算案「金融監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理」計畫編列 2,085 萬元,目的是為了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機關之監理合作,建立金融市場秩序及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紀律,促使金融業健全發展。惟 105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年度我國兆豐銀行海外分行法遵機制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缺失造成鉅額損失,亟待金管會加強管 理。爰凍結金管會 106 年度預算案「金 融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 有鑑於我國今年發生之第一銀行盜領 業依決議於106年4月26日立法院第 案、兆豐銀行被美國罰款、樂陞案及 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 TRF 案等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 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報 負責監理之對象,惟金管會未確實做到 告,嗣經立法院106年6月6日台立院 督導監理之責,使得民眾及國庫巨額損 議字第1060701812號函准予動支, 失,為以示警惕,爰此凍結金融監督管 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中業務費用 1,370 萬 8 千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業務費」,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其中「通訊費」編列 716 萬 8 千元,以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辦理業務連繫所需電話、數據網路通訊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並緩減政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 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 准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後,始得動支。 (九) 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利用,金融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大陸地區旅費及國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外旅費之使用無法辨別對我國金融監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理業務之提升成效,金融風氣依行敗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壞,實有浪費公帑之虞。金融監督管理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委員會於第 2 目「金融監理」之「金融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監督管理」編列 2,085 萬元,其中「大 陸地區旅費」 、「國外旅費」原共列 231 萬 2 千元,爰凍結該二項預算五分之 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 得動支。 (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案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編列「金融監理」項下「大陸地區旅費」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49 萬 4 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 103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年度編列 56 萬 6 千元(決算數 49 萬 1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千元) 、104 年度編列 50 萬 9 千元(決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算數 21 萬 7 千元)、105 年度編列 49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萬 4 千元,鑑於目前兩岸關係冷凍,該 項支出並無急迫性,為撙節費用支出, 爰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案 106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年度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國外旅費」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181 萬 8 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 103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年度編列 216 萬 3 千元(決算數 188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萬 1 千元) ,104 年度編列 188 萬 4 千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元(決算數 131 萬 1 千元),105 年度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編列 186 萬 8 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 益困窘,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 30 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106年4月26日立法院 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 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 資」,其中購置中階伺服器、擴充儲存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設備、低階儲存設備及網路交換器等經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106年6月6日 費編列 338 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 台立院議字第1060701812號函准 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 支。 (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案,「金融監理」項下編列「設備及投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資」,其中建置金管會及所屬行政資訊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入口網系統經費編列 300 萬元。為減緩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 106 年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度於「金融監理—設備及投資—資訊軟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硬體設備費」計畫項下,編列 714 萬 2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千元,其中編列購置虛擬環境作業系統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49 萬 6 千元,經查該單位 105 年亦編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列相關預算 132 萬元,考量政府財政困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爰凍結該 項預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40 萬元,俟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報 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度預算案 本會業依決議於106年8月28日以 「金融監督管理」項下辦理「我國金融 金管綜字第1060051063號函,檢送 業在新興亞洲地區經營策略與風險管 期中報告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 理」委託研究案,於完成期中報告後, 體委員參考。 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作為 未來審查該相關經費之參考。 (十六) 查國際經濟犯罪調查報告已指出,網路 一. 為強化銀行APP之資安要求,已 安全威脅的風險越來越多,且金融業威 於106年3月29日函請本國銀行 脅最大。再者,國際 APP 資安檢驗認證 參照經濟部工業局「行動應用 單位發現,國內前二十大國銀 APP,有 APP基本資安規範」,於106年5 11 支具嚴重資安缺陷,金融資安危機 月20日前委由專業機構完成對 恐一觸即發。有鑑於此,為免國銀 APP 現行所有App之全面安全檢測。 資安瑕疵,讓台灣成為詐騙集團大舉犯 二. 各銀行已委由專業機構完成對 案的中心,爰要求金管會,應於 6 個月 現行所有APP之全面安全檢測。 內完成全數「國銀 APP 安全檢測」之執 三. 本會銀行局於106年8月23日函 行計畫,以及早發出預警減少犯罪發生 請本國銀行針對檢測所發現之 率。 缺失事項,在未能符合前揭規範 前,應採行相關因應措施,以降 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低資安風險,並於106年底前完 成改善。 (十七) 為暢通人事升遷,並提高經營效率,請 一.依行政院 103 年 4 月 3 日院授人 金管會於派任週邊單位財團法人機構 組字第 1030028691 號函規定略 之董事長、總經理時,初任年齡不得逾 以,各主管機關針對各該財團法 63 歲,逾 65 歲者 3 個月內須離職,不 人之政府遴(核)派之董事長、 得辦理延任。 執行長、總經理、院長或秘書 長,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二 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 者,應於三個月內更換之。 二.本會業依行政院來函修正「本會 派兼主管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 機構董事監察人(事)職務遴派 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2 項 在案。 (十八) 金管會所屬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 一. 查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設立係 交易所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 本會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周邊機構,所經營之證券、期貨及保管 13 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9 等相關業務,係由金管會特許並獨占經 條、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3 營,惟主管機關並未收取特許費,且監 條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 理年費係以最低標準萬分之 3 收取。為 則第 3 條規定許可或核准,尚非 增加國庫財政收入,請金管會於半年內 特許事業;另查國際上證券交易 調高監理年費,並研議徵收特許費。 所、期貨交易所等亦未向政府或 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用,爰不宜 對渠等機構額外收取特許費。 二. 為強化投資人權益保障及促進 監理市場之健全發展,業於 106 年 7 月 12 日修正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 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 4 條規定, 提高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 及集保公司等四家證券期貨周 邊單位繳交監理年費計繳標 準,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法第 6 條規定上限萬分之 8 計收 監理年費。 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業普 一. 本會銀行局已成立工作小組,並 惠金融辦理情形提出推動金融友善服 於 106 年 3 月 30 日邀集財政 務,具體作法係督促金融機構提供無障 部、銀行公會、信聯社及銀行業 礙金融服務措施。經查,全臺灣供視障 者開會研商,就視障語音 ATM 之 民眾使用的視障語音 ATM 機器,數量僅 設置已達成共識。 有 260 臺,視障語音 ATM 機器數僅占總 二. 本會業於 106 年 4 月 28 日以金 ATM 機器數的 1%,比例明顯過低。且全 管銀國字第 10620001760 號函 臺灣的視障語音 ATM 於各縣市分布的 將上開辦理情形回復立法院在 情形相當不均,其中臺東縣、連江縣完 案。 全無設置視障語音 ATM 機器,此種分布 與設置情形,難以滿足視障民眾之需 求,顯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促進友 善金融服務環境上,有待改進;為提升 我國金融服務整體的品質與友善性,爰 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提 高視障語音 ATM 機器分布率與降低各 縣市視障語音 ATM 機器設置數量的差 異性提出改善檢討報告,於 1 個月內送 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視障 占總視 視障 占總視 城市 ATM數 障ATM數 城市 ATM數 障ATM數 量 量比例 量 量比例 基隆市 3 1.1% 嘉義市 2 0.7% 臺北市 104 40% 嘉義縣 3 1.1% 新北市 46 19.1% 臺南市 6 2.3% 桃園市 24 9.2% 高雄市 20 7.7% 新竹市 5 1.9% 屏東縣 3 1.1% 新竹縣 3 1.1% 宜蘭縣 1 0.4% 苗栗縣 3 1.1% 花蓮縣 2 0.7% 臺中市 22 8.5% 臺東縣 0 0% 彰化縣 6 2.3% 澎湖縣 2 0.7% 南投縣 2 0.7% 金門縣 2 0.7% 雲林縣 1 0.3% 連江縣 0 0% 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十)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因 應 一. 本會 105 年 9 月間公布之「金融 FinTech,已積極研擬推動金融科技發 科技發展推動計畫」係為鼓勵金 展十大計畫,該計畫中首見建立金融資 融業積極掌握資訊科技應用趨 訊安全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之規劃內 勢,創新發展各項金融服務,滿 涵。 足民眾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所提 然據了解,除「建立金融資訊安全 內容多為短期的配套行政措 分享與分析中心」係為因應第一銀行 施,採滾動式調整修正。 ATM 盜領案而作為新訂項目之外,其於 二. 本會將持續執行金融科技發展 各項都已列入「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 推動計畫相關措施,整合相關周 書」,並非實質之創新因應對策。金管 邊單位和金融機構資源,並與行 會作為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面對市場脈 政院各部會合作,及因應金融科 絡應有更多遠見,積極面對市場創新需 技最新發展趨勢,滾動式檢討實 求,仔細思量在市場安全及需求間,擬 施成效,納入相關的推動措施, 定衡平之策略,以免台灣金融服務發展 同時適時調整監理措施。 落後於其他國家之腳步。 三. 立法院已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 爰要求金管會應提出金融科技發 創新實驗條例,本會將設立專責 展策略方向,定期檢討計畫方向改進策 單位,辦理創新實驗相關事宜, 略運用並提出完整報告,以期達到促進 同時制定與定期檢討金融科技 台灣金融科技真正發展及管理之效。 發展政策,並協助輔導新創事業 發展。 (二十一) 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 TRF 等重大 一.行政罰法之違法行為究應被評 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 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 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 參照法務部函釋等,係就具體個 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 案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 極,尤其在處以行政罰的部分,無論是 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 次數或罰鍰金額皆與金融業所得之利 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由主管機 益顯不相當,爰此,要求金管會對於違 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 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行政罰,應落實 文之文義、立法意旨等因素綜合 一行為一罰之原則,以產生嚇阻之作 判斷決定之。 用,更期藉此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目 二.TRF 違規案件之裁處原則:TRF 的。 商品之爭議,主要涉及未審慎評 估客戶及商品之適合度、未充分 揭露風險、核給客戶之額度超逾 避險需求或淨值等風險控管面 之缺失。基於銀行法尚無就各類 型違失行為分別訂定具體明確 之罰則,且同法第 45 條之 1 明 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 營運活動,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 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手冊包括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 理、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等,未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者,依同法 第 129 條第 7 款可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 本會對此類案件之裁罰原則,即 以一定期間內(如檢查報告期間 內)所發現之相關內控缺失,整 體評價為一違反第 45 條之 1 規 定之行為,其處理原則與上開法 務函釋行為數判斷之意旨並無 不合。 三.有關 TRF 案件,本會之裁處,係 採罰鍰與管制措施併用,以強化 銀行內控制度及確保銀行健全 經營。 (二十二) 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 TRF 等重大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2 月 20 日以 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 金管綜字第 1060050196 號函,將專 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 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 極,金管會曾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詢答 時,說明會內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設有 任務編制人員,故要求金管會說明負責 金融消費者保護之任務編制人員業務 內容、業務執行狀況及業務執行上所發 生之問題。 並且,金管會針對金融消費者保 護,應參考英美制度,增設金融消費者 保護局,於金管會底下設置專責保護金 融消費者的機構,以彌補消費者跑到調 處中心申訴時,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依 據卻沒有機構可以處理的組織缺陷,要 求金管會針對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相關事宜,提出評估報告。 上開說明及評估報告,請金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 案報告。 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十三)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為 百 分 之 百 官 股 銀 一. 中國輸出入銀行於 106 年 3 月 10 行,雖然該行業務績效皆為成長,但觀 日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初稿,本會 察過往數據,該行風險承擔能力及金融 銀行局於 3 月 15 日邀集財政部 體質恐有弱化跡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國庫署及該行共同會商,並於 3 會與財政部應配合,督促該行對於事前 月 29 日將會議紀錄函送財政 審慎評估、事後監督控制及稽核機制之 部、副知中國輸出入銀行。 建立及施行,將會商過程會議紀錄及上 二. 財政部於 106 年 4 月 10 日將會 述機制定案內容,在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商情形及決議函報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本會復於 106 年 4 月 25 日以金 管銀國字第 10600928650 號函將 上開辦理情形函復立法院在案。 (二十四) 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 TRF 等重大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2 月 23 日以 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 金管秘字第 1060058138 號函,將書 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 極,金管會應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現有 資源重新妥善規劃,進行整合,設置金 融消費者專線,以專責單位追蹤管制案 件處理進度,金管會對於該專線應盡宣 導及推廣之責任,並與金融業者協調, 於金融機構營業處所明顯之處進行宣 傳。 請金管會就上開事項處理方式及 進度,於 6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 近來接連發生兆豐、樂陞及 TRF 等重大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2 月 10 日以 金融缺失案件,對金融消費者產生非常 金管法字第 1060054195 號函,將專 大的傷害,也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金融 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態度卻相當消 極,爰此,要求金管會就金融消費者保 護方面執行之成效、現階段執行問題及 如何改進,提供完整規劃說明,3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銀行局 (一) 金管會銀行局對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契約)之監管,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6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年 1 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 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 之監督管理功能,實難作為獎金發放之 對象。 第 1 目「人員維持」編列 2 億 6,584 萬 1 千元,其中「獎金」原列 3,886 萬 6 千元,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 商品監理之具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 後,始得動支。 (二) 金管會銀行局對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契約)之監管,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6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年 1 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 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 之監督管理功能。局內同仁應優先克盡 職責,行有餘力再前往進修。 第 1 目「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 6,238 萬 9 千元,其中「業務費」之進 修學分補助費原列 65 萬元,爰凍結 32 萬 5 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體改 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106 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下「業務費」之「水電費」456 萬 1 千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元,依 106 年預算員額共 222 人與證券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期貨局員額 241 人比較,員額較該局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少,水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262 萬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 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費之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 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行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編列 894 萬元,為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支。 (五) 有鑑於國家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攀升,各部會應以撙節為目標,除業務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發展、推廣外,應減少不必要之項目支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出。有鑑於此,爰凍結 106 年金管會銀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中辦公場所環境綠美化租用養護費及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佈置經費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有鑑於金管會銀行局編列「維持銀行業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監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正常運作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所需相關資訊服務費」250 萬元,另又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編列「辦理辦公室自動化電腦硬體及週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邊設備充實及更新」431 萬 5 千元,總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計編列高達 681 萬 5 千元,目前國家財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年年攀升,各部會 應以撙節為目標。有鑑於此,爰凍結 106 年金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中「基本 行政工作維持」下「設備及投資」之預 算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 告後,始得動支。 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單位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106 年度於「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項下,編列 531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萬 5 千元,其中編列辦理銀行監理暨兩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岸報表擴充案 40 萬元,經查該單位自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103 年起均編列相同預算 40 萬元,該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預算並非連續性預算,似有重覆浮編預 算浪費之虞,宜審慎評估該預算之必要 性。爰此,爰凍結該項預算 40 萬元, 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 「銀行監理」項下編列 792 萬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7 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強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化主管機關功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行之監督管理等。惟金管會銀行局面對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金融科技的發展卻未見提出針對銀行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監理的完整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 五分之一,待金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 金管會銀行局對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契約)之監管,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6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年 1 月為止,三波裁罰不僅都是事後補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救,對於銀行相關違法情形更未嚴加裁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罰並糾正,致使投資受害情形愈發嚴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重。該案凸顯銀行局對於高複雜衍生性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金融商品之風險審核、銷售對象之規範 及銷售銀行之曝險,自始並未發揮應有 之監督管理功能。 第 2 目「銀行監理」編列 792 萬 7 千元,爰除已減列 5 萬元外,另凍結 79 萬 3 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高複雜衍生性金融商品監理之具 體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之銀行監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理業務之一為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用卡、現金卡、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場機制。我國於去年已通過並公告行動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支付的專法,但行動支付的普及率仍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低。目前我國總共有八家行動支付的平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台,分別為 Pi 行動錢包、歐付寶、支 付 寶 、 t wallet 行 動 支 付 、 Citygo mwallet、全國繳費網、Apple Pay、LINE Pay 等,但各平台的服務內容皆不同, 且配合的銀行廠商也不同。據資策會統 計,截至去年 3 月,僅有 4.8%的國內 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許多民眾對於我 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的場 域毫無所悉,顯見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推廣行動支付不力。爰凍結第 2 目 「銀行監理」中「銀行監理」792 萬 7 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銀行局就如何推動及改善我國電子 支付環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 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 有鑑於銀行局之主要業務為銀行監理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之工作,惟銀行局編列預算於「銀行監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理」之項目僅有 792 萬元,其中通訊費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用卻占銀行監理項目中近三成,約 216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萬元,而財政部本部之通訊費不過僅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631 萬元,但銀行局單「銀行監理」項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目中卻有 216 萬元約等於財政部本部 中全部通訊費中的三分之一,有浪費公 帑之虞,為以示警惕,爰凍結銀行局之 「銀行監理」中「通訊費」216 萬 8 千 元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報告後,始得動支。 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二) 有鑑於 106 年度金管會銀行局預算案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大陸地區旅費」編列 96 萬 2 千元。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惟該單位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必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要之業務。爰全數凍結金管會銀行局預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算案「大陸地區旅費」,共計 96 萬 2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千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始得動支。 (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編列「銀行監理-國外旅費」221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萬 9 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 103 年度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編列 255 萬 4 千元(決算數 148 萬 6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千元),104 年度編列 237 萬元(決算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數 139 萬 6 千元),105 年度編列 230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萬 3 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 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 60 萬 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 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 鑑於相關銀行在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 本會銀行局將視銀行與客戶和解情 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形,作為相關業務申請准駁之重要 TRF)商品時,確有不當銷售情事,造 參考。 成投資人相當損失,且事後投資人申請 和解、調處或仲裁時,銀行亦未積極處 理。爰請金管會暫緩核准該等銀行相關 業務之申請。 (十五) 近日金管會就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5 月 12 日以 行(OBU)進行專案金檢,金檢結果有 金管銀外字第 10600089750 號函, 多家金融機構遭到裁罰,裁罰理由包 將 OBU 檢查缺失及兆豐、樂陞、TRF 含:建議國內客戶在 OBU 設立境外法人 爭議等案相關金融法規檢視與修法 並推介代辦公司予客戶、協助客戶編製 計畫等說明,送立法院在案。 財報、未有效查證設立境外法人客戶的 身分真偽等違規缺失情事。 今年發生多起金融違常事件,如兆 豐、樂陞、TRF 爭議等案,顯見我國金 融秩序目前受到嚴重挑戰,過去潛在金 融亂象如今一再引爆。金管會應積極面 對金融秩序的重整,修訂過時金融法 規,加強金融法規的相關研究,並提出 改善金融法規制訂之計畫及期程,以利 國內金融環境穩定及發展。 1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 3 個月內,針對該會主管之金融法規,提 出法規檢視與修法計畫,並送交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 (十六) 按身心障礙團體自民國 100 年起,多次 一. 有關會同內政部營建署,針對 透過會議提案、公開聲明等方式,建請 ATM 訂定無障礙規範一節,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視身心障礙者 業於 106 年 3 月 17 日函請內政部 做為金融消費者之權益,要求協調各銀 協助儘速檢視現行執行情形及相 行增加設置無障礙 ATM。 關規範,內政部於 106 年 4 月 10 現有無障礙 ATM 主要為輪椅使用 日函復相關規定均依規定執行 者適用的 120 公分以下機種,以及視覺 中,尚無進一步修訂之規劃。 障礙者適用的語音機種。根據中華民國 二. 至視障語音 ATM 明顯不足一節,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揭 銀行局已成立工作小組,並於 露之資訊,符合輪椅使用者所需高度的 106 年 3 月 30 日召開會議,就視 無障礙 ATM 共有 10,145 台,多數設置 障語音 ATM 之設置已達成共識, 於便利商店內,然此一統計未考慮便利 另業於 106 年 5 月 5 日召開第 2 商店出入口是否符合無障礙建築技術 次會議,協調銀行設置視障語音 規範,輪椅使用者無法入內操作的情形 ATM。 所在多有。 三. 本案本會業於 106 年 7 月 6 日以 查 105 年 6 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金管銀國字第 10600087131 號函 證明的視覺障礙者共有 57,118 人,但 復立法院在案。 符合使用之語音 ATM 機種,全國數量僅 230 台。且各銀行設置語音機種地點, 多集中於都會地區。目前有 11 縣市, 包含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花 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全縣(市) 數量在 3 台以下;台東縣、宜蘭縣、連 江縣等 3 縣市則完全未設置語音 ATM。 對照視覺障礙者占 4.9%身心障礙人口 比例,顯有不足。 爰要求銀行局會同內政部營建 署,於 106 年 6 月底前針對 ATM 訂定無 障礙規範,並以最新標準修正銀行公會 網站無障礙專區資訊。另針對語音機種 明顯不足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積極協調公股銀行,擇分行地點或交 通場站就近增設。 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示未來將發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目前尚 數位金融模式,漸次替代傳統金融模 未發布「行動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 式,然檢視國內金融機構在其官方網 範」、「行動版應用程式無障礙技術 站、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以及相關 規範」等相關規定,考量銀行需有 APP 開發之情形,普遍未符合無障礙網 因應調整時間,已於 106 年 6 月 3 頁規範。尤其視覺障礙者使用網路銀行 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先參 服務時,往往因為身分認證機制僅有圖 考相關草案預為因應,並於規範公 形認證碼,缺乏語音朗讀功能而無法順 告後 6 個月內完成改善。 利操作。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 12 條內容,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 施,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掌管自己財務, 有平等機會獲得銀行貸款、抵押貸款及 其他形式之金融貸款。若銀行網站不符 無障礙網頁設計規範,無法以盲用電腦 讀取,對視覺障礙者而言不異剝奪其了 解金融商品與投資理財之機會。 爰要求銀行局積極協調各銀行,依 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制定之「行動版 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 、「行動版應用程 式無障礙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檢視 現有網頁與程式設計,並於相關規範公 告後 6 個月內完成改善。 證券期貨局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106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110萬3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千元,105年度亦編列110萬3千元。惟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近期發生金融監理重大違失事件,如部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分 公 開 收 購 公 司 資 本 額 低 於 收 購 總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價,更發生百尺竿頭收購樂陞公司違約 不履行,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 人權益,宜允加強相關收購條件及法規 之教育訓練,爰凍結「教育訓練費」十 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教 育訓練強化研習計畫報告後,始得動 支。 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 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 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 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 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 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 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 務費」之辦公用水電費原列262萬元, 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106年度預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作維持」之「物品」編列105萬9千元,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105年度編列103萬8千元,基於政府積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節公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部門文具、耗材等經費。凍結該項預算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10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 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近來內線交易及股市不實資訊頻傳,包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括樂陞案及興航案,金管會證期局卻未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於第一時間積極處理,致使證券市場失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序、禿鷹橫行、一般投資人損失慘重,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嚴重斲傷政府金融監理之威信。尤有甚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者,金管會理應盡力協助樂陞案投資人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求償,卻一度拒絕認定中信違法扣留股 票在前,放任投保中心一度對做出「必 須統包授權,不得單獨撤回對中信求償 授權」之違法公告在後,證期局明顯失 職。相關預算應酌已減列,以資警惕。 爰就第1目「一般行政」之「基本行政 工作維持」編列2,571萬3千元,其中「業 務費」之辦公大樓清潔費原列105萬 元,予以凍結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 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未來委託社會 福利團體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單位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106 年度「證券期貨市場監理」項下「業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務費」之「物品」編列 129 萬 8 千元,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105 年度亦編列 129 萬 8 千元,鑑於政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無紙化政策,宜撙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節文具、耗材等經費。爰凍結該項預算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十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改善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為發揮訴訟經濟及保護機構之功能,投 投資人保護中心於證券不法案件爆 資人保護中心得提起團體訴訟、仲裁求 發後,均積極與證券周邊單位聯繫 償,有鑑於民事訴訟目前作業模式高度 瞭解及掌握案情,本會業於 105 年 倚賴刑事程序,造成刑事起訴後,至民 12 月 29 日邀集證券周邊單位研商 事部分起訴時間平均花費須 11.7 個 進一步強化協助投保中心蒐集相關 月,相較於美國平均為 26 天。並且因 證據。另投資人保護中心業經該中 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舉證程度、假 心 106 年 4 月 26 日董事會通過修正 扣押程序均不同,應可獨立進行。爰請 「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事件處理辦 投保中心應依循相關司法判決,如有明 法」,如有情節重大且有急迫之情 確事證者,無需等待刑事調查起訴再提 事,經主管機關指示時,得經董事 起民事訴訟,並強化蒐集證據能力及盡 長核可後先行辦理團體訴訟求償登 早提起假扣押,以增加受害人可獲補償 記,應可提升提起團體訴訟執行效 金額,導正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之安定 率。 性。 (七) 鑑於我國今年發生第一起樂陞股票公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17 日以 開收購無法完成交割案,接連發生復興 金管證交字第 1060012127 號函,將 航空停飛解散事件等,造成投資人重大 檢討改善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損失,亦重創國內金融市場。證期局應 澈底進行檢討改進並落實監督查核之 責,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八) 依據統計,上市(櫃)公司平均交易量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17 日以 小於 100 張者,高達 513 家,占總家數 金管證交字第 1060011743 號函,將 的 32%;市值小於淨值之上市(櫃)公 專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司家數為 551 家,占總家數 34%。上市 (櫃)股票市場存有重大結構性問題,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提出 因應之道,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報告。 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九) 為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強化並落實法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7 月 12 日以 律遵循,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6 金管法字第 1060054816 號函,將檢 年 6 月底前,考量金融機構規模、違法 討說明送立法院在案。 態樣、罰鍰嚇阻力等因素,全面檢討調 高金融業罰則及罰鍰額度,並提出修法 草案。 (十) 為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及全面檢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7 月 14 日以 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及權益 金管法字第 1060054801 號函,將檢 保護、爭議處理機構之「處理爭議之程 討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序及效力」及「對於評議結果之救濟途 徑」、以及消費者請求金融機構提供相 關文件權益等問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於半年內全面檢討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並提出修法草案。 (十一) 為推動公司治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8 月 18 日以 自 91 年起,逐步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 金管證發字第 1060027783 號函,將 獨立董事,以期發揮專業及監督功能, 專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促進整體市場健全,強化公司治理,惟 獨立董事近年來,並未發揮實質功效, 反淪酬庸性質之角色,據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與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統 計,歷年度因公司財務報告編製不實向 獨立董事求償者共有六件;再者,據報 載,有 158 位獨立董事任職同一公司超 過 9 年以上,超過 190 名官員於退休後 曾任獨立董事,該等人士是否有金融監 督之專業令人質疑,且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對於退休之軍職、政 務、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擔任獨立董事 之情形,並無相關統計,對於獨立董事 對金融市場影響之研究,顯有所不足, 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應就目前金融上,上市櫃公司,獨立 董事之人數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 是否曾任軍職、公職、政務或民意代表 之具體資訊,做一詳查與統計,並針對 加強獨立董事專業監督功能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二) 股市是經濟的櫥窗,也是經濟發展重要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17 日以 的動力來源,但目前股市面臨交易量大 金管證交字第 1060011744 號函,將 幅衰退等結構性問題,請金管會於半年 專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內提出振興股市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三)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宣布 一. 為加強與上市(櫃)公司目的事 解散事件,重大影響國內金融及交通, 業主管機關之資訊交流,業辦理 民眾因此產生重大損失,然而,基於公 相關措施如次: 司 治 理 方 式 及 金 融 市 場 所 顯 示 之 跡 (一) 本會於 106 年 1 月 11 日函請 象,此事件並非無跡可尋,復興航空在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上市 宣布解散前曾爆量交易之資訊皆有揭 (櫃)公司受處罰金額達 100 露及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該發 萬元以上、財務業務面不佳或 揮其功能,強化與上市櫃公司目的事業 發生重大事件等時,應函知上 主管機關之資訊交流及相關資訊之公 市(櫃)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 開,因應可能產生之風險及損失。 機關,俾利其及早因應。 (二) 本會證期局已分別於 106 年 6 月 14 日及 7 月 3 日拜會交通 部(航政司)、衛福部(食藥署) 及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與 渠等單位建立聯繫溝通窗 口。並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納 入,俾就其轄管上市(櫃)公司 如發生重大事件(如重大裁罰 案件、重整或停業等),得為 相關資訊交流。 二. 另查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業依本 會 106 年 1 月 11 日函示,於上 市(櫃)公司申報各季財務報告 後,提供列入財務重點專區之上 市(櫃)公司名單予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以強化與上市(櫃)公 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訊交 流。 1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保險局 (一) 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緩減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之「基本工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作維持」編列 1,515 萬 1 千元,其中「水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電費」原列 226 萬 4 千元,凍結十分之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後,始得動支。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515 萬 7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應行撙節,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支。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之「公文登記、收送聯繫、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編碼等簡易行政、文書處理暨歸檔點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收、拆釘整卷、掃描等作業委外經費」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編列 150 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 得動支。 (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9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萬 7 千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內「資訊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軟硬體設備費」編列 209 萬 7 千元,考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日 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支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准予 出,爰凍結十分之一「資訊軟硬體設備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費」,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 計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六) 有鑑於國家財政應為有效率之利用,為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減緩政府財政收支不斷惡化,應行撙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年度預算案於第 2 目「保險監理」之「保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9 月 30 險監理」編列 641 萬 7 千元,其中「一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2268 號函 般事務費」原列 25 萬 9 千元,凍結十 准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 政府基於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的投保權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7 月 4 日以 益,於 2009 年 7 月 21 日開放保險公司 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3970 號函, 承辦微型保險商品,然而微型保單自開 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辦以來,至今只有 24 萬人投保,投保 率偏低,且續保率僅七成,在推動上還 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微型保險係針對經 濟弱勢民眾設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地方 政府協調推廣微型保險,並於 6 個月內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 達到照顧弱勢族群之目的。 (八) 國人登山活動日益頻繁,保險業者亦於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5 月 8 日以 2014 年開始販售登山險,然而實行至 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28970 號函, 今,登山險的規定例如登山險時間的起 將專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算點、保險人數限制、登山險只保障國 內登山行程等,與民眾之需求有落差, 產生造成投保率偏低之狀況,並且仔細 比較旅行平安險與登山險差異並不 大,但民眾若針對由出門至返家,有較 完整之保障,仍需要分別購買旅行平安 險及登山險,此種狀況是否合宜,尚待 討論,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應督促產險公會與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及國內登山團體共同進行討 論,充分瞭解民眾需求後,推出符合民 眾需求之登山險,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保險局於 6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九) 查 近 年 來 保 險 業 者 透 過 各 種 違 法 搭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6 年 5 月 24 日以 售、招攬方式行其業務,保險監理亂象 金管保壽字第 10610913300 號函, 層出不窮,並造成國人相當大的權益受 將專案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損,主管機關難辭其咎。 為了解保險業辦理與銀行貸款連 結之保險業務有無違法搭售之情形,建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過去 3 年受理相關 爭議案件及後續處理情形之專案報告。 (十) 我國已於 103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 本會業督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 同業公會於 106 年 2 月完成檢討修 公約國內法化,並將於 105 年底提出首 正「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 次國家報告。身權公約第 25 條健康權 則」,並於 106 年 3 月 31 日以金管 (e)款,規範締約國應:於提供健康 保壽字第 10610908142 號函送立法 保 險 與 國 家 法 律 許 可 之 人 壽 保 險 方 院在案。 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 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 然而,我國商業保險實務層面,無 論於壽險或產險方面,對身心障礙者之 歧視性作為仍普遍存在。雖則身心障礙 者投保人壽保險,可以增加保費方式, 或出具除外責任同意書,以避免日後保 險事故發生時的爭議。但多數保險業務 員或因教育訓練不足,或因公司內部作 業標準模糊不明,往往以身心障礙為由 拒絕承保,造成身心障礙者購買保險商 品極為困難。 爰要求保險局於 106 年 6 月前,檢 討身心障礙者遭遇歧視性拒保、理賠時 受到不合理刁難之情形,據以修正「人 壽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注意事項」, 並將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年度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政策研 編列之「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監理政策研 究」委託研究案已於 106 年 5 究」委託研究預算案,應將研究案之期 月 4 日完成決標程序及簽約事 中及期末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宜,受委託廠商已依契約規定提 報期中及期末報告,本會保險局 並完成該等報告之審查,以及委 託研究之驗收作業。 二.本會業於 106 年 11 月 17 日以金 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管保財字第 10602504710 號函 將期中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在案。至期末報告部分,將於 107 年 2 月底前函送財政委員 會。 (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6 年度 本會保險局業將 106 年度預算案關 預算案關鍵策略目標第三項「擴大發展 鍵策略目標第三項「擴大發展普及 普及數位金融服務」為鼓勵金融業積極 數位金融服務」 ,其衡量標準「增加 推動網路投保,其衡量標準為增加網路 網路投保之便利性,每年網路投保 投保之便利性,106 年度網路投保件數 件數」之 106 年度目標值由 19 萬 目標值為 19 萬 5,000 件,然經查該目 5,000 件調整為 49 萬 9,000 件。 標值與 104 年度網路投保 22 萬 6,031 件與 105 年度(7 月底止)26 萬 6,162 件相較,實屬偏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 106 年度之目標值欠缺積極 性,實應有所改善,有鑑於此,為順應 時代潮流與提升消費者便利性,爰建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未來應參 考現況及發展趨勢,審慎設定目標值, 以利客觀評估績效。 檢查局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 106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費—水電費」641 萬 3 千元,依 106 年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預算員額共 296 人與證券期貨局員額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241 人比較,員額較該局多 55 人,水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電費預算卻較證券期貨局預算(262 萬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元)高出甚多,似有浮編預算浪費之 虞,應鼓勵員工節約水電,撙節費用, 並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此, 凍結「水電費」預算十分之一,俟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106 年度編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務費—資訊服務費」851 萬 6 千元,考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用,爰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十分之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6 年度預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算案,「一般行政」項下編列「基本行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政工作維持」,其中「一般事務費」編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列 1,158 萬元。為減緩政府財政收支惡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 准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支。 (四) 有 鑑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106 年度歲出預算第 1 目「一般行政」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施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及機械設備養護費」,辦理飲水機等各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項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等。然考量國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 家正值財政困窘之際,應撙節相關費用 准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支出。爰凍結「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預算 10 萬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項下編列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1,962 萬 2 千元,係為辦理金融機構之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檢查及所報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暨金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檢法規之制定修訂等。惟金管會檢查局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 卻未強化金融科技之監理效能,針對資 准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訊安全與風險管理未能做更即時有效 的把關。爰凍結該預算十分之一,俟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 得動支。 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六) 有鑑於 106 年度金管會檢查局預算案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大陸地區旅費」編列 127 萬 6 千元。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惟兩岸關係冷凍,雙方已停止官方任何 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 活動,因此,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實屬非 出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必要之業務。爰凍結金管會檢查局預算 日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 案「大陸地區旅費」經費十分之一,俟 准予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 支。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6 年 4 月 26 日立法院 預算案編列「金融機構檢查-國外旅 第 9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4 次 費」132 萬 7 千元;經查,此筆預算數 全體委員會議就預算凍結項目提出 103 年度編列 129 萬元(決算數 116 萬 報告,嗣經立法院 106 年 6 月 6 日 6 千元),104 年度編列 80 萬 6 千元(決 台立院議字第 1060701812 號函准予 算數 75 萬 7 千元),105 年度編列 127 動支,並已提報院會在案。 萬 7 千元,有鑑於政府財政日益困窘, 為節省支出撙節費用,爰凍結 30 萬 元,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 畫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屬單位預算 依據「中華民國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審查總報告」肆、審查經過及審議總結果六、各委員會已通過之凍結案,除 於院會協商提出討論者,照協商內容通過外,其餘同意均修正為書面報告後 通過。 一、新增通過決議 非營業部分 (一二九) 鑑於永豐集團連續爆發多起詐貸、超貸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案件,不僅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關 銀控字第 10600308640 號函,將書 係人之控管,亦嚴重漠視法令遵循及風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險控制,傷害國家金融秩序甚深,大型 金融機構弊案頻傳,顯示金管會除了未 善盡督導之責外,現行之金融檢查亦喪 失了金融監理原本應具備之預警功 能,爰要求金管會針對如何建立大型金 融機構有效監督與牽制機制重新檢 討,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 告。 (一三0) 近年來連續出現銀行行員、理專監守自 本會將就近期所研擬「金融控股公 盜以及挪用客戶存款等情事,經查金管 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會幾乎每年皆有對金融機構因違反銀 施辦法」之研議進度、修正草案內 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做出裁 容及強化法令遵循效能等事項,向 1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罰和停止其相關業務,顯見金管會對如 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何監督銀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督 促銀行確實遵照規定執行業務之檢討 能力顯有不足,爰要求金管會於三個月 內提出具體改善書面報告。 二、營業部分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度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編列「國外旅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費」420 萬 9 千元,政府積極推動新南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向政策,鼓勵金融業於東南亞國家設 點,行政院因此提出「新南向政策推動 計畫」全方位發展與東協、南亞及紐澳 國家的關係,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 作,同時也打造台灣經濟發展的新模 式,並重新定位我國在亞洲發展的重要 角色,而相關經濟與計畫都應配合辦 理。然而卻未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對相關國家之存款保障制度多所 研究。鑑於兩岸關係陷入僵局,不只兩 岸協商停擺,兩岸當局的對話管道也關 閉,卻在「業務費用」項下另編列「大 陸地區旅費」39 萬 8 千元,作為瞭解 中國存保制度運作情形等,有鑑於中央 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度附屬 單位預算案,「業務費用」項下「服務 費用」編列 6,863 萬 2 千元,其中「旅 運費」編列 788 萬 2 千元,就 104 年度 之決算數所示並無需編列如此之高之 預算數,104 年度實際使用就 106 年度 預算數相比僅 81%,實有浮濫之虞。爰 凍結「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 788 萬 2 千元之十分之一,待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相關研究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1 條第 1 項及第 2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條 1 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除創立時 1 次提撥外,主要係依據每月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營業收入多寡提撥之,亦是考量員工對 公司經營成果貢獻所設計之分享制 1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度,經查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存款保 險費率實施方案,大幅調高一般金融機 構適用之差別費率,使保費收入驟增, 致職工福利金提撥數隨同上揚,103 年 度至 105 年度平均提撥數 1,035 萬 6 千元(平均每位員工 6 萬 1 千元) ,較 97 年度至 99 年度平均增加 396 萬 9 千 元,增幅 62.14%;106 年度預算案編列 提撥數 968 萬 7 千元(平均每位員工提 撥數約 5 萬 6 千元) ,亦較 97 年度至 99 年 度 平 均 增 加 330 萬 元 , 增 幅 51.67%。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係強制申 請核准制,存保公司之保費收入係基於 法律所定之政策性保險收入,收入多寡 誠與該公司員工貢獻度無關,存保公司 每年卻以保費收入為提撥職工福利金 之計算基礎,除不符職工福利金條例所 定之提撥精神外,尚導致當存款保險費 率調高時,一方面要保機構成本上揚, 另方面存保公司職工福利金卻增加之 不合理現象,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於 1 個月內,就現行職工福利金 之計算基礎與提撥率向立法院財政委 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三) 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利費收入是按保費收入千分之 1.0 及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按利息收入千分之 1.5 編列,但臺灣的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存款保險制度是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 公司的保費收入是法律規定的政策性 保險收入,收入多寡跟員工努力不努力 一點關連都沒有,應於 1 個月內檢討並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 告。 (四) 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目標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收益率雖年年達成,惟就實際收益率而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言卻年年下降。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以近 5 年實際收益率而言,101 年度實 際收益率為 1.48%,102 年度為 1.36%, 103 年度為 1.29%,104 年度為 1.26%, 105 年度為 1.13%。 1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經查存保公司 106 年度目標收益率為 0.98%,較去年減少 0.13%,又過去 5 年平均實際收益率為 1.3%,爰此,要 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目標 收益率提高為 1.1%,以促進資金有效 運用,期有效增裕收入與充實存保準備 金,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 討報告。 (五)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辦 一.本會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未 理存款保險之唯一專責機構,其成立宗 來仍可動用,目前非調整存款保 旨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 險費率適當時機: 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 (一) 103 年 7 月由本會設立之「金 鑑於自 103 年 7 月起,原銀行業 2%營 融業特別準備金」係由本會統 業稅稅款不再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 籌管理運用。金融業有關業法 特別準備金,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所定各該業別退場處理機構, 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惟近 3 年 其辦理各該業法所定退場處理 來,金管會皆將「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收 事項而有資金不足情形時,得 入」用以支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 申請動用「金融業特別準備 「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辦理金融 金」。若未來有問題銀行須退場 各該業別退場處理事項之不足資金,竟 而存保準備金不足時,仍可申 無分配撥入存款保險準備金,未能落實 請動用「金融業特別準備金」。 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實有欠允當。復查 (二) 鑑於「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資 目前中央存保公司對一般金融存保準 金來自金融業,加上銀行業營 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不到 1%,據該 業稅率甫自 103 年 7 月起由 2 公司推估,欲達成法定目標 2%比率, %恢復至 5%,且一般金融機 最快於民國 140 年始能達成。 構存保費率於 100 年已作大幅 準此,為強化承擔風險能力,爰要求身 度調漲,目前尚非調整存保費 為主管機關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 率之適當時機。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 二.持續加強承保風險控管,視情形 謀厚實存保準備金之有效對策。 研議調整費率: (一)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存保公司)將繼續配合相 關主管機關監理政策,加強承 保風險控管,降低理賠案件損 失。 (二) 將視未來整體經濟金融情勢、 要保機構財務狀況、負擔能力 及上開準備金運用情形等因 素,適時研議調整費率。 1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六)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 90 年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起,接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處理經營不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善之金融機構,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與金融 重建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已 處理之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 案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對該等機構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員進行民事責任追 償;惟查自金融重建基金追償以來,截 至 105 年底止,取得勝訴判決案件計 102 件、總金額 115 億 0,184 萬 1 千元, 全部受償金額僅 4 億 0,711 萬 5 千元, 占勝訴判決總金額比率僅 3.54%,顯見 整體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均偏低,爰請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提 升求償績效,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 一. 存保公司代金融重建基金對不 除辦理存款保險、要保機構承保風險管 法人員進行民事責任追償,迄今 理等業務外,並接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已受償 4.29 億元,並取得債權 會委託辦理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結束 憑證 110.4 億元,另部分執行終 後,持續以接管人或清理人身分處理經 結案現仍按月收取債務人薪 營不善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與不法案 資,且尚有 17 件於法院審理中, 件追償等事宜。經查,行政院金融重建 存保公司將持續積極追償,以提 基金於 100 年底結束時,對於經營不善 升受償績效。 金融機構應負賠償責任人員之民事追 二. 另 存 保 公 司 積 極 研 採 下 列 措 償訴訟案件共計 34 件,金額約 334 億 施,以提升求償績效: 元;至 105 年底尚有 19 件仍處於審理 (一) 擬 訂 訴 訟 策 略 , 提 升 勝 訴 機 階段,金額超過 280 億餘元,但勝訴判 率:以某企銀違法溢領獎金遭 決案件之累計受償金額卻僅 4 億餘 行政裁罰 400 萬元訴請不法人 元,顯見整體實際受償金額及比率均偏 員民事賠償案為例,原遭地方 低。 法院判決敗訴,經研討訴訟策 爰此,要求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略及連帶賠償責任之法理等, 會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提供律師釐清本案之民事求償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不法人員之追償案 基礎,終獲勝訴判決確定。 件應積極加強辦理,並克盡全力提升求 (二) 積極蒐證,抽絲剝繭提供法院 償績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審理:不法訴追常因年代久 遠、資料繁雜或散佚,必須有 效的整理,拼湊還原借款時的 法令規定、金融機構的內部規 1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範等,方能確定被告有遵守之 義務。再以歷來授信等相關文 件、檢調單位調查各該關係人 之證詞筆錄,釐清各該關係人 責任,舉出違法之具體事證, 始取得勝訴結果。 (三) 排除執行障礙,提高拍定之機 率及價格:債務人名下財產雖 經查扣,但若未能拍定變價, 存保公司仍無由受償。存保公 司進行強制執行,非僅仰賴法 院之執行程序,更積極排除執 行之障礙,以提高拍定之機 率,並提升拍定之價格。 (四) 已取得債證案件續行執行,以 期增加受償:存保公司均定期 查調債務人財產,評估是否再 次強制執行,或有部分以往無 法拍定之不動產,因房地產景 氣變動升值,均積極聲請執行。 (八) 有鑑於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 一. 當經濟情勢及金融環境較為穩 年皆編列超過 2 千萬元辦理政策宣導 定時,存款保險之保障議題較不 廣告,雖然民眾經常會看到中央存保公 易被民眾關心,且因民眾無須負 司的廣告,但還是仍有許多人對「存款 擔存款保險費用,致易影響存款 保險制度」一知半解。按中央存保公司 保險宣導成效。 辦理宣導之目的在於建立民眾對金融 二. 存保公司持續透過多元化之大 體系之信心,並教育存款大眾認知存款 眾傳播媒體(如電視、網路、戶 保險對其權益之重要性,但或許係因市 外媒體等)積極宣導,並善用免 場之金融商品眾多,導致社會大眾對存 費公益資源(如電視公益託播、 保政策與理念認知度不佳。準此,為期 公車車體外側),另為達到更佳 有效提升國民對存款保險制度之公眾 之宣導效益,106 年度新增相關 意識,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宣導策略及方式如下: 司應即檢討改善廣告宣導之推廣策略 (一) 網路活動結合觀看存保公司宣 及充分運用多元宣導方式,俾將存款保 導短片之宣傳方式。 險理念及公司形象深植民心。 (二) 配合各縣巿舉辦節慶期間在客 運車側、機場、公車侯車亭、 台鐵車站、高鐵車站、捷運等 處刊登戶外廣告。 (三) 參與縣市(尤以認知度較低之 中南部地區為主)舉辦公益活 1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動、園遊會、博覽會等戶外宣 導活動,與民眾互動宣導存款 保險。 (四) 洽請要保金融機構於 ATM 張貼 存保公司宣導文宣。 (五) 洽主管機關協助函轉各要保金 融機構於所屬 ATM、營業廳電視 或電子看板播放存保公司宣導 短片。 三. 經持續各項廣告宣導後,存保公 司 106 年度之認知度為 66.9%, 較 105 年度之認知度 62.7%,提 高 4.2 個 百 分 點 (104 年 : 63.9%;103 年:63.7%)。 (九) 按現行存款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定,除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款保險保障外,其餘新設收受存款業務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金融機構,須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 保險及經審核許可,取得要保資格後, 始得營業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惟查現行 投保制度因時間落差問題衍生存款保 障之空窗期,恐損及存款人權益;以 101 年度至 105 年度新設收受存款金融 機構加入存款保險情形觀之(詳附 表),從金融機構開始營業收受存款至 其實際成為存保公司要保機構之間,存 在至少 6 個月之時間落差,亦不乏超逾 1 年者,致存款人於此空窗期內,存款 欠缺保障,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 (十)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主要任務為保障金 一.謹遵決議辦理。 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 二.存保公司為引導要保機構於發 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金融業現正面臨 展金融科技時同步重視資訊安 Fintech 的挑戰,隨著各種金融科技的 全,自 105 年 9 月起於存保公司 發展,金融業之資訊安全更形重要,為 「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 使各金融機構重視資訊安全風險,爰要 分」項下「要保機構管理能力風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資訊安全納 險調整申報表」增加資訊安全項 為存款保險費率計算因子。 目並試行申報一年,經彙整試行 情形及配合金融監理目標修正 1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後,將自 107 年度第一季起正式 實施,其中將資訊安全項目之存 保費率因子,包括資訊安全相關 驗證、未依規辦理資訊安全評估 作業、發生資訊安全重大偶發事 件、職員資訊相關舞弊案件等項 目予以納入。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性別主流化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3 日以金管 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 103 年 1 月至 銀合字第 10600321490 號函,將書 106 年 12 月止,其關鍵績效指標之一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為「持續推動存保公司董事會成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 ,並以「 (女 性董事人數/董事總人數)×100%」作為 衡量標準;以 103 年度至 106 年度存保 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女性比例及達成情 形資料觀之,各年度衡量目標值除 103 年度為 29%外,皆訂為 43%;然 103 年 度至 105 年度存保公司董事會之女性 董事比例分別僅有 16.7%、28.6%及 28.6%,均低於前開目標值,顯未能達 成所訂目標,爰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就如何推動及達成該公司董事 會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目標值,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提出報告。 三、非營業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凍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 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300 銀外字第 10702702060 號函,將書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推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 動 保 護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計 畫 」 編 列 銀外字第 10702702060 號函,將書 3,923 萬 4 千元,主要是推廣金融知識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 補助受指定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惟近 年來我國銀行辦理 TRF 等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仍多有疏失,導致許多投資 爭議事件。爰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 者權益計畫」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 1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出「金融機構改善高風險性商品作業流 程及審議辦法」專案報告,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三)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案「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編列 保財字第 10704500330 號函,將書 247 億 4,348 萬 7 千元,經查其退場後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之追償效益不彰,獲償比例僅 0.12%。 爰此,凍結「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項下「服務費用」中「業務宣導費」369 萬 7 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來 應如何改善追償效益不彰及獲償比例 偏低之計畫,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四)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推 一. 為提升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本 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 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 展計畫」編列 1,539 萬 7 千元,主要是 倍增計畫」,預期將我國電子化 發展數位金融環境,協助金融機構布局 支付比率由 104 年之 26%提升至 金融科技專利,並強化多元支付服務, 109 年之 52%。為達成前項目 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協助電子商務發展 標,本會已成立 「提升電子化 等。惟我國電子支付比率低於多數鄰近 支付比率推動工作小組」,整合 亞洲國家,電子支付工具運用筆數,採 相關部會及週邊單位力量積極 用率偏低,並未因行動裝置之普及而廣 推動。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行動 泛運用。爰凍結「推動金融制度、新種 支付之政策,本會已加入國發會 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預算五分 成立之行動支付跨部會推動機 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 制,適時配合國發會及經濟部有 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我國電子支 關行動支付政策推動相關措施。 付比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 二.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支。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0218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五)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推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6 日以金管 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編列 1,032 萬 9 國字第 1070101229 號函,將書面報 千元,其中是要協助推動金融市場與國 告送立法院在案。 際接軌,並深耕亞洲市場。臺灣金融業 競爭激烈,因為規模小、市占率低、同 質性高與過度競爭等問題,國際化程度 進展緩慢,厚植海外據點雖有助於提升 國際競爭力,但金管會應注意業者之風 險承擔能力。為配合政府之新南向政 1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策,金管會大幅放寬銀行轉投資上限計 算方式,亦積極鬆綁相關法令制,以協 助本國銀行布局東南亞市場。惟東南亞 國家存在政治風險,且企業公司治理不 佳,爰凍結「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 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業布局 國際風險承擔控管方式」專案報告,經 同意後,始得動支。 (六)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凍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結「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1 億 保財字第 10704500330 號函,將書 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政委員會提出該計畫改善報告,並經同 意後,始得動支。 (七)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凍 一. 為提升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本 結「一般行政管理」項下「津貼」8,824 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 萬 8 千元之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倍增計畫」,預期將我國電子化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 支付比率由 104 年之 26%提升至 報告後,始得動支。 109 年之 52%。為達成前項目 標,本會已成立 「提升電子化 支付比率推動工作小組」,整合 相關部會及週邊單位力量積極 推動。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行動 支付之政策,本會已加入國發會 成立之行動支付跨部會推動機 制,適時配合國發會及經濟部有 關行動支付政策推動相關措施。 二.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0218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八) 鑑於國內借貸市場已發展 P2P 融資模 一. 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非屬「需經主 式,雖然提供民眾另一便利籌措小額資 管機關許可之金融特許業務」: 金的管道,但市場出現不法吸金、詐騙 網路借貸平臺主要係以網路平 等情事,衍生風險,亟待金融監督管理 臺中介,為借用人及貸與人(投 委員會研謀監理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 資人)媒合金錢借貸契約。金錢 序。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參考各 借貸屬民法規範事項,因應網路 國 P2P 貸款平台發展趨勢、監理制度乃 科技興起,網路借貸平臺業者藉 至國內業者提供服務的方式等,及早研 由網路平臺方式媒合不特定人 議相關規範,有效維護金融秩序。 間之借貸契約,屬新興商業型 1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態,我國法律未禁止民間金錢借 貸,亦未禁止針對民間金錢借貸 提供媒合中介服務,故網路借貸 業務目前非屬金融特許業務,從 事該業務之平臺業者亦非本會 核發營業執照之金融機構。 二. 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雖未納入金 融監理,惟仍應於符合現行法規 前提下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 服務。包括: (一) 提供撮合借貸契約相關服務, 不得涉及發行有價證券、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 提供收付借貸本息款項金流中 介服務,不得涉及收受存款或 收受儲值款項。 (三) 提供資訊蒐集、資訊揭露、信 用評等、資訊交換等服務,應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 規定。 (四) 提供債權催收服務,不得有不 當催收情事。 (五) 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 傳銷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 法令規定。 三. 本會經蒐集國外資訊,並綜合評 估我國整體金融市場規模與融 資環境,針對我國網路借貸業務 之發展及管理,於尊重市場機制 之前提下,採取「鼓勵銀行與網 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模式: (一) 網路借貸業務之定位屬「資訊 中介」性質,與銀行授信業務 之「信用中介」角色及所承擔 風險不同,考量我國網路借貸 業務尚在發展初期,對於新興 業務及產業之發展,可適度保 留業務發展之空間與彈性,故 不予納入金融監理。 (二) 鑒 於 網 路 借 貸 業 務 之 各 項 作 1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業,與銀行固有授信及支付等 業務相關,銀行倘能提供相關 協助,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分 工、互補,合作推展網路借貸 業務,應可共同發展創新且具 效率之商業模式,並透過銀行 協助網路借貸平臺業者適度降 低貸與人、借用人及平臺業者 所面臨之相關風險,於兼顧金 融科技創新、消費者保護及風 險控管下,健全推動我國網路 借貸業務,並符合「負責任創 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 之發展趨勢。 (三) 為鼓勵銀行與 P2P 業者合作, 本會督請銀行公會研擬「中華 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 借貸平臺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 律規範」,並於 106 年 12 月 1 日經本會備查,俾利銀行遵循。 (九)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推動保護金融消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9 日以金管 費者權益計畫」,係以推廣金融知識普 銀外字第 10702702060 號函,將書 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為目 的,但金管會近年來對本國銀行辦理 TRF 及 DKO 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 金融檢查後,發現多家銀行存有疏失, 如 103 年間日常監理發現部分本國銀 行辦理 TRF 之交易量與獲利均大幅增 加,且陸續發生客訴事件,經專案檢查 發現 10 家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 品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商品交易條 件及商品銷售管理等方面,確有缺失; 且該年底日常監理發現銀行銷售重心 轉向 DKO,經金融檢查,亦發現 9 家銀 行辦理銷售衍生性商品之業務管理、法 令遵循及風險管理存有缺失,為期減少 投資人爭議與相關弊端,爰請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督促銀行確實改 善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作業流 1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程,並加強管控措施,於 1 個月內向立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 健全電子支付業務及信用卡、現金卡、 一. 為提升我國電子化支付比率,本 電子票證等支付工具市場機制為金管 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五年 會銀行局的目標業務之一,然查我國 倍增計畫」,預期將我國電子化 104 年及 105 年上半年電子支付筆數為 支付比率由 104 年之 26%提升至 33.12 億筆及 18.11 億筆,交易金額為 109 年之 52%。為達成前項目 2 兆 2,964 億 2,081 萬 9 千元及 1 兆 標,本會已成立 「提升電子化 3,445 億 4,261 萬 7 千元,僅占民間消 支付比率推動工作小組」,整合 費支出之 26.31%及 30.21%;其中,105 相關部會及週邊單位力量積極 年度上半年行動支付交易筆數僅 104 推動。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行動 萬 2,946 筆,交易金額 15 億 1,236 萬 支付之政策,本會已加入國發會 7 千元,顯低於多數鄰近亞洲國家的使 成立之行動支付跨部會推動機 用率,如韓國(77%) 、香港(65%) 、中 制,適時配合國發會及經濟部有 國(56%)及新加坡(53%);另外據財 關行動支付政策推動相關措施。 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統計,國內 104 二.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年至 105 年消費者選擇行動支付的比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02180 例僅從 2.7%提升到 4.8%,許多民眾對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於我國的行動支付發展情形及可使用 案。為提升我國電子化支付比 的場域毫無所悉,顯見金管會推廣不 率,本會已提出「電子化支付比 力,成效不彰,未來發展前景堪憂,爰 率五年倍增計畫」,預期將我國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就 電子化支付比率由 104 年之 26% 如何加強推廣我國電子支付平台向立 提升至 109 年之 52%。為達成前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項目標,本會已成立 「提升電 子化支付比率推動工作小組」, 整合相關部會及週邊單位力量 積極推動。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 行動支付之政策,本會已加入國 發會成立之行動支付跨部會推 動機制,適時配合國發會及經濟 部有關行動支付政策推動相關 措施。 三. 本會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02180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理計畫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6 日以金管 內容有「強化金融市場競爭力,營造優 資字第 1070101633 號函,將書面報 質金融服務業發展環境」 ,但 2016 年發 告送立法院在案。 生第一銀行遭外籍犯罪集團計畫性以 1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惡意程式入侵 ATM 提款機,並於 ATM 提款機吐鈔後大量盜領 8,327 萬餘 元,金額龐鉅;另據審計部 104 年度財 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104 年亦曾發 生本國銀行網路銀行遭異常登入,可疑 登入次數逾 5 萬次,並有少部分帳戶被 登入成功,上述資安攻擊事件皆顯現, 金管會對於金融資安管理上頗有不 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 強化我國金融資安管理及共享機制,以 健全整體安全數位金融環境,於 1 個月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二) 針對 106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金用途編列 249 億 9,636 萬 9 千元,其 保財字第 10704500330 號函,將書 中「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預算編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列 247 億 4,348 萬 7 千元,占基金預算 高達 99%。經查,目前支應辦理退場之 保險業已有 6 家(包括國華產險、華山 產險、國華人壽、國寶人壽、幸福人壽 及朝陽人壽);其中尤以 101 年處理國 華人壽超過 883 億元之鉅額賠付以及 104 年處理國寶人壽、幸福人壽賠付 303 億元迄今,據金管會統計,處理退 場機構民事追償案件有 26 件,經獲勝 訴判決確定者計 5 件,且加計已追回資 產後金額對照政府賠付金額,更顯不相 當,顯示金管會處理退場保險機構之實 際比率與獲償金額皆不高,再加上部分 刑事訴訟案件亦未能有效管控追蹤,導 致無法有效追究業者之不法責任,實有 檢討改善之必要。職是之故,為有效針 對重大掏空舞弊案迅速追究不法責 任,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以積極 態度對應負賠償責任者進行民事責任 追償,並針對訴訟案件研處有效管控追 蹤方案,以遏止不法金融業者蓄意犯 罪,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方案送 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十三) 針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施政 本會業於 106 年 12 月成立金融資安 重點之一「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並將 分享與分析中心(F-ISAC),會員包 1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擴大發展普及數位金融服務」列為年 含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投信投 度關鍵策略指標之一,有鑑於資訊安全 顧等各業別金融機構,透過資安資 為發展金融科技及建構數位金融環境 訊分享方式,提供金融機構資安情 之核心基礎,惟囿於行政院金融資安資 資預先加強防範,以提升整體金融 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平台 F-ISAC 尚甫於 資安防護能力。 建置階段,迄今整體性資訊共享機制尚 未建置完成;另,基於網路已成為新型 態犯罪工具,加上近期金融業發生數起 資安攻擊事件之問題,顯見金融業資訊 環境面臨之潛在風險與日俱增,加上金 融機構各種數位系統建置及行動應用 App 管理規範不足等問題,皆有加強管 控監理之必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除應持續強化金融機構資訊 安全風險管理及督促金融業者積極建 立資安認證機制外,並應加速建置金融 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平台 F-ISAC 之共享機制,以提升整體金融資安防護 能力,建構安全數位金融環境。 (十四) 針對 106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 一.本會自 103 年起已採行強化管理 金用途編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及裁處措施,導正銀行業務經營 計畫」3,923 萬 4 千元,係推廣金融知 並落實風險控管,疑涉不法案件 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 已移送司法單位偵辦,商品交易 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等 回歸正常,市場風險已在可控制 所需經費。近期因人民幣匯率遽跌,導 範圍內。 致國內 TRF(國內目標可贖回遠期契 二.持續強化與落實銀行商品適合 約)及 DKO(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 度制度,保障客戶權益: 等與人民幣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 (一) 強化 KYC:提高強化專業客戶資 資損失龐鉅,陸續發生客訴事件,金管 格門檻為總資產新臺幣一億 會雖於 103 年至 105 年間陸續查核本國 元、並應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 銀行辦理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發現多 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應每 家銀行存有疏失。基此,鑑於國內 TRF 年進行覆審,以檢視客戶持續 與 DKO 潛在損失及曝險金額龐鉅,為期 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 降低損失金額並減少投資人爭議,爰要 (二) 落實客戶分級及商品分級:銀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積極督促銀 行應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對 行確實改善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核予該商 作業流程,並加強管控措施,以確保消 品最高風險評級,且僅限專業 費者權益,防止類似事件繼續發生。 客戶始得承作非以避險為目的 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三) 核給額度及保證金控管:核給 1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客戶額度不得超過可驗證往來 資力之 250%,客戶辦理複雜性 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期 初保證金不得低於契約總名目 本金 2%。 (四) 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審查機 制:中央銀行及金管會要求銀 行開辦新種複雜性高風險商 品,應依規定申請核准或函報 備查,由主管機關針對新種商 品型態及對於銀行業務風險等 進行審核。 (五) 充分告知商品交易條件與揭露 風險:銀行應依規定充分告知 商品重要內容,並以衡平且顯 著方式表達可能報酬與風險,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說明及揭 露應以錄音(影)方式保留紀 錄。 (六) 客訴處理:銀行應依規定針對 交易紛爭處理建立與執行內部 作業程序。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或類似商品之爭議,可向金融 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依 仲裁法仲裁機制處理,透過公 正第三人儘速釐清解決爭議。 (十五)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推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民眾 檢制字第 1070600007 號函,將書面 檢舉金融案件核發之檢舉獎金預算,惟 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近年來發放情況皆不彰,除證券期貨局 發放甚微外,銀行局及保險局甚至是均 未發放之情形。經查其產生之主要原因 係不法案件檢舉機制缺乏誘因,雖曾於 2016 年元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 點」提高檢舉獎金金額,但若與美國等 國相比仍有一段差距,導致舉發效果有 限。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面 對此一情況之改善方針以及預期改善 14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後之效益,俾利未來檢舉機制之完備落 實。 (十六) 我國老年人口數已於 106 年 2 月正式超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26 日以金管 越幼年人口數,未來我國更將朝向超高 銀合字第 10702701860 號函,將書 齡化社會邁進,故高齡長者的金融消費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保護日顯重要。查近年來我國長者屢遭 金融詐騙,日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 查,更有超過五成之高齡民眾最為擔心 的金融相關問題,即是防範金融詐欺以 及投資陷阱。我國於 105 年 2 月 15 日 通過之「高齡者消費生活保護政策綱 領」雖明確規範其高齡消費者之保護, 惟就成果而言效益不彰,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身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委 員,難辭其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更於 每年編列高額預算數執行「推動保護金 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爰此,建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 財政委員會提供就推動高齡長者金融 消費保護計畫、作為、效益及評量基 準,並進行專案報告,做為未來我國因 應高齡化社會之政策指引方向。 (十七) 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106 年度預算 一. 銀行業:本會除於日常監理即注 案之施政重點之一為「促進金融市場發 意業者之風險承擔能力,督促各 展」,其中列有「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 金融機構確實落實風險控管措 接軌,深耕亞洲市場」等重點項目。有 施,並已採行下列相關措施: 鑑於近年來亞洲國家經濟蓬勃發展,是 (一) 為強化本國銀行對海外及大陸 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中心,根據 IMF 地區授信風險之控管,本會於 預估,亞洲新興市場 GDP 每年以約 8% 104 年 3 月 30 日函請銀行公會 的成長力道,到了 2020 年將占全球 GDP 轉知會員銀行,應將對海外及 總額 25%。另依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 大陸地區徵授信及貸後管理措 預估至 2050 年亞洲占全球 GDP 之比重 施,納入內部管理規範,並請 甚至將超過 50%,顯示亞洲市場極具發 銀行採行建立內部授信調整機 展潛力。為延伸台灣金融業的觸角,金 制、對大型企業客戶集團暴險 管會亦積極協助推動金融業亞洲布 之控管系統等強化風險控管措 局,然查國內金融市場高強度競爭,存 施,暨建立銀行通報海外及大 在規模小、加上業務同質性過高等等問 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 題,加以政府目前積極推動新南向政 之重大偶發通報機制。本會並 策,惟鑑於東南亞國家政治風險不低, 透過日常監理及年度訪查追蹤 且企業公司治理不佳及金融機構購併 確認各銀行已確實落實執行相 14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價格偏高等問題。因此,為順利協助台 關風險控管措施。 灣金融機構布局亞洲市場,爰要求金融 (二) 為瞭解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注意業者之風險承 財業務狀況,強化本會監理, 擔能力,並積極控管、督促金融業審慎 本會於 106 年 10 月 27 日函請 評估投資風險,以順利協助金融業者布 存保公司協助製作本國銀行海 局亞洲市場並順利走向國際。 外分支機構財業務分析報告, 並自 107 年第 1 季起按季報送 本會暨中央銀行。 二. 證券期貨業:按證券商海外轉投 資管理相關法令已定有事前審 查、額度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 制,包括申請資格應符合一定的 財務業務健全標準、投資總金額 上限不得超過淨值 40%、發生重 大事件時應向本會申報等風險 管理措施;另為掌握證券商海外 事業曝險情形,本會已要求證券 商定期向證交所申報其海外子 公司之營運狀況,包括財務性投 資及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情形 等,並由證交所查核是否符合相 關限額規定及是否涉異常交易 情事,將持續督導證交所落實 「證券商轉投資海外事業」之審 核作業,並適時提醒證券商進行 風險管理。 三. 保險業:關於保險業布局國際, 本會已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管理辦法訂有相關風險控管及 管理機制,重點如下: (一) 保險業申請投資國外銀行業或 保險相關事業需具備一定資格 條件,並符合資本要求,於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投資:包 含最近三年資本適足率須符合 一定標準、前一年度各種準備 金之提存符合法令規定、董事 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公 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及風 控長,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 1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控管、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 及風險控管機制等。 (二) 日常監理:保險業經主管機關 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 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有法令 規定之重大情事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 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所在 國政府金融檢查機關之檢查 報告等資料,應於收到報告後 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惟 上開報告若涉及重大違規案 件,應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每季就所投資國外銀行之重 要財務業務、內部稽核業務、 風險管理業務、重要人事之任 免及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與 核定等事項,於保險業董事會 進行報告或討論。 3. 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彙整前一 年度所投資所有國外保險相 關事業之業務報告並提報主 管機關。 4. 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 報系統填報投資國外保險相 關事業之營運狀況資料,並於 公司資訊公開網頁揭露從事 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被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名稱、所在 國家、投資金額及各年度投資 損益情形,並每年更新一次。 (十八) 鑑於 106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基 一. 查立法院審查 95 年度中央政府 金用途「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 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 7,700 萬元,作為共 66 位聘用人員之 非營業部分案針對金融監督管 薪資,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 理基金通過決議略以,自 95 年 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該基金法定支出用 度起,公務及基金預算之編列應 途項目包含特別津貼,但不包括薪資等 依據預算編列精神編列。 人事費用,復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及金 二. 本會為尊重立法院決議及明確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所屬各局組 本會主管公務與基金預算員額 14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織法及預算法所明定,金管會及所屬編 編列原則,並符合預算法等規 制員額之人事費用,其性質屬法定費 範,自 99 年度起將本會及所屬 用,應編列於該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應 各局辦理本會組織法所定掌理 無疑義;且立法院審查 96 年度及 105 業務,如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時皆提 金融法令之擬訂、金融市場之發 出決議,要求該會及所屬應將原移至 展監督及管理,與金融機構之檢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人事費用之 查等人員之人事費改編列於單 員額預算,回歸該會及所屬各局單位預 位預算,至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基 算編列之。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至 金法定事項(包括:推動保護存 106 年度卻仍將聘用人員之人事預算 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 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中,實有 度研究,及推動金融制度、新種 未妥,更未尊重國會之決議。基此,針 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等)所聘 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編列共計 用人員,其用人費用始編列於基 66 位聘用人員之用人費用,建請金融 金預算。 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各局應即研議 三. 綜上,經本會研議結果,為遵依 回歸編列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 立法院 95 年決議辦理及明確本 屬各單位公務預算,以符法制。 會公務與基金預算員額編列原 則,本會 66 位聘用人員之用人 費用允宜賡續編列於金融監督 管理基金預算。 四、信託基金部分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專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 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中「一般服 保綜字第 10602145260 號函,將書 務費」之「代理(辦)費」編列 450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萬元,主要係辦理保險教育及消費者權 益宣導業務。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 長期照護已成為重要的一環,惟民眾對 於長照保險尚無完整認識,民眾投保長 照險之比例偏低,爰凍結「服務費用」 中「一般服務費」之「代理(辦)費」 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宣導長照險 管理觀念」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專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 案支出」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 保綜字第 10602145260 號函,將書 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 150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萬元,主要係辦理保險研究發展業務。 惟預算書內未詳列相關計畫及效益,爰 凍結該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詳細 14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計畫及預期效益,經同意後,始得動 支。 (三)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其 業依決議於 107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 「專案支出」項下之「會費、捐助、補 保綜字第 10602145260 號函,將書 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 面報告送立法院在案。 編列 550 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故 凍結該項「會費、捐助、補助、分攤、 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經費五分之 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 得動支。 (四) 有鑑於台灣經常發生颱風或豪雨等天 本會業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災,政府雖一再宣導防災措施,惟每當 心(下稱保發中心)及中華民國產物 颱風、豪雨過後,常有甚多住宅及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 機車因颱風、洪水而造成損失。然查現 就決議內容研議在案,謹摘要如下: 行汽車車體損失險與住宅火險及地震 一. 有關加強宣導風險管理觀念一 基本險之承保範圍並未包括「颱風、洪 節,為強化民眾對保險之認識, 水」風險,須附加購買。復據交通部及 協助移轉所承擔風險,本會於 金管會資料顯示,我國民眾對加保颱 106 年 12 月 6 日請產險公會轉知 風、洪水險或汽、機車及房屋附加投保 所屬會員持續宣導颱風洪水相 颱風、洪水險之比率甚低;且在理賠方 關商品,另研議於續保通知單提 面,損失率亦同樣甚低(占比不到一 醒保戶可加保相關商品。 成),顯示民眾因颱風或豪雨等天災所 二. 有關研議調降颱風洪水險保費 造成之財產損失並無法藉由保險順利 之可行性一節: 獲得補償。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一) 就住宅火險加貼颱風洪水險部 員會除應加強宣導風險管理觀念、增進 分,經查近 3 年及 5 年經驗損 民眾對保險之認識外,並研議調降汽、 失率已逾 100%,應已無調降空 機車及房屋附加投保颱風、洪水險保費 間,爰暫不調整費率。 之可行性,以鼓勵民眾踴躍投保,協助 (二) 就任意車險加貼颱風洪水險部 減輕因重大颱風或洪水等天災事件對 分,經檢視近 3 年之損失率有 其所造成之財務負擔。 調整費率之可行性,本會於 106 年 12 月 26 日請產險公會適度 檢討費率以反映過往損失經驗 資料。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一)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 106 年度預算案「研 本會將就 106 年度基金研究工作辦 究發展業務計畫」編列 546 萬 8 千元, 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送 主要係以金融研究為主要任務,辦理金 書面報告。 融情勢發展、法規、制度等相關議題研 討會,及宣導或編撰有關金融研究報告 出版。惟近年度研究成果多集中於難度 1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較低之時事翻譯、國際金融文件翻譯, 專題研究每人每年多低於 1 篇,研究人 力未充分有效運用於專業性領域。爰凍 結「研究發展業務計畫」預算五分之 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經同意後,始 得動支。 (二)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設立目的為增進全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業已於銀行、保 體金融機構利益,辦理有關金融市場、 險、證券、金融科技等領域的研究 金融制度及金融監理等研究業務。近年 中納入國際法令與監理規範,未來 我國銀行海外分行常因不熟悉當地法 將賡續進行各國金融法令規範相關 令,未遵守當地法遵要求而遭巨額罰 研究。在銀行法令遵循領域,已於 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責成金 106 年度辦理「強化我國銀行法令遵 融研究發展基金將各國法令規範納為 循制度功能之研究」之自行研究與 主要研究主題,以提供金管會及金融業 「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罰則規 國際法令遵循之參考。 範之研析」之委外研究等,研究內 容對於國際法令規範與遵循制度均 有著墨,研究目的旨在促進金融業 法令規範與遵循制度功能之強化, 以提供本會與金融業者強化金融業 法令規範與遵循制度之建言。 (三)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係以國民儲蓄獎券 一.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係依據立法 中獎未領、到期本金未兌領款項及其孳 院 92 年 5 月 30 日第 5 屆第 3 會 息成立,惟該款項之請求權時效至 92 期第 14 次會議決議設立,將前 年 1 月已屆期而消滅,建議金融監督管 中華民國加強儲蓄推行委員會 理委員會應研議退場機制,並將餘存權 保管臺銀等 17 家銀行聯合發行 益全數解繳國庫,人員歸建,俾增益政 之國民儲蓄獎券中奬未領及到 府效能,減輕財政負擔。 期本金未兌領之款項及其孳息 等款,依預算法第 4 條規定於 94 年 1 月 1 日成立信託基金。 二. 按國民儲蓄獎券之中獎獎金及 發行費用均由 17 家發行銀行提 撥,如有中獎未領或到期本金未 兌領等情事,其請求權縱因罹於 時效而消滅,惟僅生銀行得拒絶 民眾請求給付款項之效果,原法 律關係並未隨之消滅,於債務人 (即 17 家發行銀行)行使該抗辯 權之前,該等銀行仍負有債務給 付義務,故案關款項仍為原發行 1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6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 17 家銀行所共有。爰「金融 研究發展基金」之資金來源非屬 公款,不應歸繳國庫。 三.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係就我國金 融產業健全發展之需要,從事有 關金融監理政策、金融市場發展 等相關金融專題研究、辦理委外 研究案,以及舉辦金融專題研討 會與座談會,作為本會與金融業 者、民眾之溝通橋樑,以利金融 政策推展,允宜存續以增進全體 金融機構之利益。 貳 總決算部分 依據立法院 106 年 10 月 25 日台立院議 字第 1060703628 號函,「中華民國 104 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 位決算及綜計表)」案,已逾送達該院 1 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依決算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視同審議通過。 151 本頁空白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