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年度單位決算 目 次 一、總說明………………………………………………………………………. 1-9 二、決算報表 (一) 主要表 1. 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10-13 2. 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14-15 3. 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16-19 4. 以前年度歲出政事別轉入數決算表…………………………….…. 20-21 5. 以前年度歲出機關別轉入數決算表…………………………….…. 22-23 (二) 附屬表 1. 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24-25 2. 歲出用途別決算累計表………………………………………….…. 26-29 3. 繳付公庫數分析表……………………………………………….…. 30-31 4. 公庫撥入數分析表……………………………………………….…. 32-33 5. 歲入餘絀(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34 6. 歲出保留分析表………………………………………………….…. 36-37 7. 歲出賸餘(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38-39 8. 人事費分析表…………………………………………………….…. 40-41 9.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42-43 10. 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 44-45 11. 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46-51 12. 赴大陸地區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52-53 13. 重要社會發展、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目標達成情形表.. 54-55 14. 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56-59 三、會計報表 (一) 主要表 1. 平衡表…………………………………………………………….…. 60 2. 收入支出表……………………………………………………….…. 61 (二) 附屬表 1. 平衡表科目明細表 (1) 專戶存款明細表………………………………………………….. 62 (2) 採權益法之投資明細表………………………………………….. 63 (3) 採權益法之投資評價調整明細表……………………………….. 64 (4) 土地明細表……………………………………………………….. 65 (5)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66 (6) 累計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67 (7) 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68 (8) 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69 (9) 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70 (10) 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71 (11) 雜項設備明細表………………………………………………….. 72 (12) 累計折舊-雜項設備明細表…………………………………….. 73 (13) 電腦軟體明細表………………………………………………….. 74 (14)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75 (15)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76 (16)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77-78 2.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 80-81 3. 長期投資明細表………………………………………………….…. 82 四、參考表 1. 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83 2. 現金出納表………………………………………………………….. 84-85 3. 國有財產目錄總表……………………………………………….…. 86 4. 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87 5.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 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88-1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一、財務報告之簡述 (一)歲入、歲出執行情形: 1. 歲入部分 本年度歲入預算數 806,726,000 元,決算數 806,798,726 元,較預算數增 加 72,726 元,執行率 100.01%。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1) 賠償收入:預算無列數,決算數 57,258 元,係廠商未依約履行繳納之 違約金。 (2) 財產孳息:預算數 1,134,000 元,決算數 996,043 元,較預算數短收 137,957 元,執行率 87.83%。 (3)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 預 算 數 805,543,000 元 , 決 算 數 805,543,000 元,執行率 100.00%。 (4) 雜項收入:預算數 49,000 元,決算數 202,425 元,較預算數超收 153,425 元,執行率 413.11%,係超額兼職費繳庫較預期增加所致。 2. 歲出部分: (1)本年度歲出預算數 247,704,000 元,決算數 244,868,936 元(含保留 數 5,599,367 元),執行率 98.86%,賸餘數 2,835,064 元。茲將各工 作計畫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① 一般行政:預算數 217,776,000 元,決算數 217,681,535 元(含保留 數 5,599,367 元),執行率 99.96%,賸餘數 94,465 元。 ② 金融監理:預算數 29,528,000 元,決算數 27,187,401 元,執行率 92.07%,賸餘數 2,340,599 元。 ③ 第一預備金:預算數 400,000 元,全數未動支。 (2) 統籌科目執行結果,決算數 16,930,775 元,包括: ①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決算數 782,725 元。 ②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決算數 10,851,681 元。 ③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決算數 5,296,369 元。 (3)以前年度歲出預算轉入數 2,800,000 元,本年度實現數 2,800,000 元, 減免(註銷)數 0 元。 (二)平衡表重要科目之金額及內容之簡述 1. 資產總額 6,639,664,598 元,包括: (1) 專戶存款 918,289 元,係存入保證金及國庫代收款戶。 (2) 長期投資 5,664,287,984 元,係本會持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計 509,526,900 股。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3) 土地 494,168,587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及首長宿舍等,計 4 筆,面積 0.324107 公頃。 (4) 房屋建築及設備 462,491,035 元,係本會板橋車站辦公大樓房屋及首 長宿舍等,其中辦公房屋計 47 棟,面積 23,942.94 平方公尺;首長宿 舍計 1 棟,面積 164.44 平方公尺。 (5) 機械及設備 8,341,762 元,係本會電腦主機等相關公務用機械設備, 計 643 件。 (6) 交通及運輸設備 2,378,141 元,係本會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及公務車 等 4 輛,與其他公務用通訊傳輸設備 64 件。 (7) 雜項設備 1,712,188 元,係本會辦公室用具,如空氣清淨機、電視、 書櫃等設備計 346 件,及圖書 3 套。 (8) 無形資產 5,366,212 元,係本會開發或購置取得供施政、營運使用且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應用系統及套裝軟體,計 244 套。 (9) 存出保證金 400 元,係政風檢舉信箱保證金。 2. 負債總額:918,289 元,包括:應付代收款 17,749 元,係代扣員工公勞健 保、所得稅及退撫基金代收款等;存入保證金 900,540 元,係廠商繳納之 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 3. 淨資產 6,638,746,309 元。 二、財務狀況之分析 (一)平衡表: 1. 專戶存款:918,289 元,較上年度 1,902,937 元,減少 51.74%,主要係 因撥還本會政務人員公提及自提離職儲金所致。 2. 電腦軟體:5,366,212 元,較上年度 10,270,131 元,減少 47.75%,主要 係每月無形資產攤銷所致。 3. 應付代收款:17,749 元,較上年度 13,821 元,增加 28.42%,主要係代 收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增加所致。 4. 存入保證金 900,540 元,較上年度 416,310 元,增加 116.31%,主要係 廠商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差異。 5. 應付保管款:0 元,較上年度 1,472,806 元,減少 100.00%,主要係因撥 還本會政務人員公提及自提離職儲金所致。 6. 其餘各科目本年度較上年度變動均未達 20%。 (二)未來或有給付責任之揭露說明:無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三、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推動綠色金融:111 年 9 月發布為期 3 年(111 年 9 月-113 年 9 月)的「綠 色金融行動方案 3.0」 ,持續推動(1)金融業訂定減碳目標策略;(2)精進永 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3)持續辦理永續金融評鑑;(4)整合永續金融 及 ESG 資訊;(5)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6)強化永續金融專業 訓練;(7)公私協力推動永續金融;(8)鼓勵金融機構投融資綠色領域及發 展永續金融商品。另並於 113 年 10 月發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 擴大金融支持面向與力度。 2. 推動金融科技發展:113 年 7 月發布「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五策略」,包含: (1)擴大容錯空間,加大創新領域;(2)鼓勵團體合作,注入集體創新動能; (3)探索金融科技發展機會,助力金融轉型;(4)支持純網路金融發展,發 揮鯰魚效應;(5)全方位引領金融科技發展。持續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路徑 圖(2.0)」(112 年 8 月-114 年 8 月),期能於控制風險前提下,讓金融創新 有更大容錯空間,並增加市場發展之可能性。 3. 推動普惠金融,保障經濟安全,強化投資人及金融消費者教育:(1)113 年 5 月 16 日公布「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112 年之衡量結果,供各界瞭解 我國普惠金融發展狀況及相關政策推動成效,其中多項指標表現優於國際, 如每十萬成年人擁有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數/ATM 數及行動支付交易筆數 等。(2)持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七期推動計畫(113 年至 115 年)」 , 113 年業於全臺 368 個鄉鎮區市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覆蓋率達 100%; 此外透過跨部會協力會議機制,針對不同部會本身及業務服務對象,共同 合作推動金融教育,113 年共計合作辦理 274 場宣導課程,另彙整金融教 育宣導影片函送教育部、衛福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多樣化 金融教育推廣管道,將金融教育資源衡平推廣至不同區域及族群。 4. 持續辦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 :113 年針對 36 家銀行、9 家大型綜合證券商、21 家小型專營證券商、13 家期貨商、21 家壽險公司 及 19 家產險公司之 112 年度落實公平待客情形加以評核完竣,並將結果 分 2 級距公布,第 1 級距為前 25%業者,第 2 級距為前 26%-50%業者。公平 待客評核制度促使業者自我檢視及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未足之處,對 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具有一定成效。 5. 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監理合作:(1)與立陶宛完成簽 署金融服務創新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促進跨境交流合作;(2)參與國際證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審計監理機關國際 論壇(IFIAR)、世界貿易組織(WT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亞太經 濟合作(APEC)等國際組織會議,加強與國際接軌;(3)與立陶宛、以色列、 泰國、美國、印度及英國等舉行雙邊會議或參加相關經貿雙邊會議,強化 雙方金融合作交流。 6. 賡續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113 年度已有 75 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 33 家金融機構遴聘具資安背景之董事、34 家金融機構聘有資安顧問、33 家 金融機構設置資安諮詢小組;多數本國銀行及保險公司取得國際資安管理 標準驗證,以及聘僱持有國際資安證照之資安人員。另辦理金融資安攻防 演練與金融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情境演練,透過攻防演練強化金融機構資安 防禦及應處能力。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金融 綠 色 金 融 行 凝聚金融業共識,提 1. 推動金融業訂定減碳目標策略:金融 監理 動方案 3.0 出及發展金融業共通 業各業別已於 113 年完成規劃,自 114 年起依資本額大小,分階段完成訂定 需要之指引、資料,推 範疇一及範疇二減碳目標及策略。 動金融業瞭解自身及 2. 精進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本 投融資部位之溫室氣 會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 體排放情形,促進金 部及農業部已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共 融業主動因應及掌握 同公告第二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 考指引」及「轉型計畫建議涵蓋事 氣候相關風險與商 項」,擴大參考指引適用的產業範圍 機,持續推動金融業 及增訂篩選標準,並提供企業規劃轉 支持永續發展並導引 型的參考方向,期能促進產業有序轉 企業減碳。 型,並促使金融成為企業淨零轉型的 重要助力。 3. 持續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本會於 113 年對國內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屆永續 金融評鑑,已於 12 月 31 日公布評鑑 結果(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三業 排名前 25%),並於 10 月 11 日公布第 三屆評鑑指標。 4. 整合永續金融及 ESG 資訊: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1) 本會已建置永續金融網站,於 113 年 1 月 10 日上線,提供利害關係人瞭 解我國永續金融推動現況及查詢相 關資訊。 (2) 本 會 已 推 動 證 交 所 完成 建 置 新版 「ESG 數位平台」 ,第一階段已於 113 年 5 月 6 日上線,功能包含「企業 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 (ESG)資訊 揭露申報」 、 「永續報告書申報」 、「溫 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資訊申報」及「永 續經濟活動問卷申報」 ,其中 ESG 資 料庫申報指標項目已由 29 項擴增至 97 項。 5. 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本 會於 113 年 5 月 30 日發布「金融機 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提醒金融業者 注意避免可能涉及「漂綠」之行為。 6. 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 (1) 本會已請證基會完成「永續金融證 照」及相關課程之規劃,於 113 年 4 月開辦首次測驗,相關課程已於 7 月 陸續開辦。 (2) 本會已請各金融公會就金融業董監 事、經理人及一般人員訂定進修永 續課程之規範(每年至少 3 小時)。 7. 公私協力推動永續金融:本會推動六 家金控公司組成永續金融先行者聯 盟,共同推動綠色採購、資訊揭露、 投融資與議合、協助與推廣及國際接 軌等議題,並協力金融總會推動金融 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作為金融業合 作及交換意見的媒介,共同發展金融 業推動永續金融所需的工具、指引或 資料庫等。 8. 鼓勵金融機構投融資綠色與永續發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展領域及發展永續金融商品:本會自 111 年 4 月起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 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持 續鼓勵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 產業放款。本會亦持續鼓勵保險業資 金投入綠色產業及金融商品,以及發 展永續發展債券市場。 金融 金 融 科 技 發 透過優化金融科技政 本案規劃透過 4 大面向共計 65 項具體 監理 展路徑圖 2.0 策與措施、深化輔導 推動事項,期能實現更具包容性、公平 性、永續性及與國際接軌之金融科技生 資源及人才培育、推 態環境。截至 113 年底之具體成果包含: 廣金融科技技術與應 1. 優化金融科技法制與政策面向,已發 用、強化金融包容性 布「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及數位金融普及等面 完成「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 向,提升創新動能,促 例」委外研究期末審查;推出個資保 護系列講座或工作坊;成立資料共享 進金融創新,強化金 實作工作平台;發布「金融機構資料 融科技生態體系。 共享之資料治理」諮詢文件;發布金 融業應用 AI 指引及督導銀行公會訂 定應用 AI 自律規範等。 2. 深化輔導資源及人才培育面向,已舉 辦投資人聯誼會議;盤點彙整數位 部、經濟部、國科會、國發基金等相 關部會對新創團隊之輔導或補助資 源,並公布於金融總會及創新園區網 站;由創新園區規劃對有意申請上市 或上櫃新創團隊之補助機制;自 113 年度起按年補助及協助於亞灣設置 高雄園區;推動創新園區進階方案; 推出主題式金融科技培訓課程等。 3. 推廣金融科技技術與應用面向,刻推 動建置跨體系之「金融 Fast-ID 驗證 轉接中心」;督導金融科技創新園區 辦理聯合「科技防詐」聯合自主實證 活動;舉辦「綠色(永續)金融科技」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宣導活動;辦理綠色(永續)金融科技 競賽;督導銀行公會完備「金融機構 使用電子簽名機制安全控管作業規 範」;開放法人股東 3 人以上之法人 線上開戶作業等。 4.提升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面 向,已完成建置銀行業授信風險分析 系統之規則;推動金融教育數位體驗 課程;強化金融機構線上服務措施; 持續辦理台北金融科技展/論壇等。 金融 金融資安行動 透過強化資安監理、 1. 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 監理 方案 2.0 深化資安治理、精實 要求重要金融機構設置副總經理以 上層級之資安長,統籌資安政策協調 金融資安韌性及發揮 與資源調度,並鼓勵遴聘具資安背景 資 安 聯 防 等 工 作 項 之董事、顧問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 目,督導金融機構維 截至 113 年底已有 75 家金融機構設 持金融系統營運不中 置資安長,另有 33 家金融機構遴聘 斷,提供民眾安心金 具資安背景之董事、34 家金融機構聘 有資安顧問、33 家金融機構設置資安 融交易環境。 諮詢小組。 2. 系統化培育金融資安專業人才:因應 實務需求於 113 年 4 月 12 日修正「金 融資安人才職能地圖」,並協調周邊 訓練機構依據本會發布之「金融資安 人才職能地圖」開設金融資安人才養 成專班,並鼓勵金融資安人員取得國 際資安證照以提升專業能力。113 年 度本會周邊訓練機構合計開辦 109 堂 課程,受訓人數逾 3,593 人,並已有 39 家銀行、38 家保險公司及 63 家券 商聘有持國際證照之資安人員,計有 1,162 人取得 2,316 張國際資安證 照。 3. 完備資安規範:督導金融同業公會增 修訂資安自律規範,提供金融機構強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化資安防護之準據,113 年度增修訂 8 項自律規範,包含:金融機構使用 電子簽名機制安全控管作業規範、金 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金融機構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作 業規範、金融機構資通系統與服務供 應鏈風險管理規範、金融機構作業委 外使用雲端服務自律規範、證券暨期 貨市場各服務事業網路安全防護參 考指引、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公會新興 科技資訊安全管控指引、保險業資訊 安全防護自律規範等。 4. 鼓勵導入資安國際標準:鼓勵金融機 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國際營 運持續管理標準,並取得相關驗證, 透過第三方獨立機構檢視管理制度 及持續營運之有效性。截至 113 年底, 已有 38 家銀行、37 家保險公司及 22 家證券商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 證。 5. 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及金融重大 資安事件應變情境演練:透過資安演 練實證金融機構因應攻擊之防禦能 量與應變能力,據以督促金融機構提 升資安應處能力。113 年度金融資安 攻防演練參與人數達 184 人,另金融 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情境演練計 15 家 金融機構參與。 金融 金 融 知 識 普 1. 透過多樣化及適當 1. 本會持續推動「跨部會協力會議」 監理 及 工 作 第 七 的管道與方式,廣 機制,諮詢 18 個參與部會/單位所 期推動計畫 泛提供基礎金融教 需金融教育需求及合作事項,113 (113 年至 115 育及資訊,形塑良 年已共同推動辦理 274 場金融教 年) 好國民金融素養。 育課程並全數完成合作事項。 2. 持續整合所管金融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工作 辦 理 情 形 重要計畫項 計畫 實 施 內 容 因應改 目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名稱 善措施 周邊機構及各金融 2. 本會與金融周邊單位積極推動金 業公會等資源,共 融教育,113 年已於全臺 368 鄉鎮 同推動金融知識普 市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覆蓋 及。 率達 100%。 3. 本會於 113 年 11 月彙整金融教育 宣導影片函送教育部、衛福部及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利各 級學校學生或民眾於候診時能接 觸金融知識。 9 金融監督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 (1) 02 0400000000-2 0 0 0 罰款及賠償收入 208 ˉ0466010000-8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466010300-1 0 0 0 ˉˉ賠償收入 01 ˉˉˉ0466010301-4 0 0 0 ˉˉˉ一般賠償收入 04 0700000000-9 1,134,000 0 1,134,000 財產收入 225 ˉ0766010000-4 1,134,000 0 1,134,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766010100-9 1,134,000 0 1,134,000 ˉˉ財產孳息 01 ˉˉˉ0766010103-7 1,134,000 0 1,134,000 ˉˉˉ租金收入 02 ˉˉˉ0766010101-1 0 0 0 ˉˉˉ利息收入 05 0800000000-4 805,543,000 0 805,543,000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2 ˉ0866010000-0 805,543,000 0 805,543,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0866010200-9 805,543,000 0 805,543,000 ˉˉ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 01 ˉˉˉ0866010201-1 805,543,000 0 805,543,000 ˉˉˉ賸餘繳庫 07 1200000000-8 49,000 0 49,000 其他收入 224 ˉ1266010000-3 49,000 0 49,00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1266010200-2 49,000 0 49,000 ˉˉ雜項收入 10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增 決算數占預 減數 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2) (2)-(1) (2)/(1)% 57,258 0 0 57,258 57,258 57,258 0 0 57,258 57,258 57,258 0 0 57,258 57,258 57,258 0 0 57,258 57,258 996,043 0 0 996,043 -137,957 87.83 996,043 0 0 996,043 -137,957 87.83 996,043 0 0 996,043 -137,957 87.83 995,991 0 0 995,991 -138,009 87.83 52 0 0 52 52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805,543,000 0 0 805,543,000 0 100.00 202,425 0 0 202,425 153,425 413.11 202,425 0 0 202,425 153,425 413.11 202,425 0 0 202,425 153,425 413.11 11 金融監督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 (1) 01 ˉˉˉ1266010210-6 49,000 0 49,000 ˉˉˉ其他雜項收入 經常門小計 806,726,000 0 806,726,000 資本門小計 0 0 0 合計 806,726,000 0 806,726,000 12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增 決算數占預 減數 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應收數 保留數 合計 (2) (2)-(1) (2)/(1)% 202,425 0 0 202,425 153,425 413.11 806,798,726 0 0 806,798,726 72,726 100.01 0 0 0 0 0 806,798,726 0 0 806,798,726 72,726 100.01 13 金融監督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10 4000000000-6 252,594,762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217,776,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29,528,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04 ˉˉ4066019800-7 400,000 0 0 0 ˉˉ第一預備金 0 0 0 01 ˉˉ4077014000-1 4,890,762 0 0 0 ˉˉ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0 0 0 26 7600000000-8 11,257,288 0 0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0 01 ˉˉ7606205300-6 10,851,681 0 0 0 ˉ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01 ˉˉ7677017600-7 405,607 0 0 0 ˉˉ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0 0 0 32 8900000000-0 782,725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ˉˉ8903304500-4 782,725 0 0 0 ˉˉ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 ˉˉ教育補助 0 0 0 合計 264,634,775 0 0 0 0 0 0 14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252,594,762 244,160,331 5,599,367 -2,835,064 98.88 0 249,759,698 217,776,000 212,082,168 5,599,367 -94,465 99.96 0 217,681,535 29,528,000 27,187,401 0 -2,340,599 92.07 0 27,187,401 400,000 0 0 -400,000 0.00 0 0 4,890,762 4,890,762 0 0 100.00 0 4,890,762 11,257,288 11,257,288 0 0 100.00 0 11,257,288 10,851,681 10,851,681 0 0 100.00 0 10,851,681 405,607 405,607 0 0 100.00 0 405,607 782,725 782,725 0 0 100.00 0 782,725 782,725 782,725 0 0 100.00 0 782,725 264,634,775 256,200,344 5,599,367 -2,835,064 98.93 0 261,799,711 15 金融監督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23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247,704,000 0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0 0 經常門小計 241,924,000 0 0 0 0 0 0 資本門小計 5,780,000 0 0 0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217,013,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ˉˉˉˉˉ10 161,108,000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ˉˉˉˉˉ20 55,863,000 0 0 0 ˉˉˉˉˉ業務費 0 0 0 ˉˉˉˉˉ40 42,000 0 0 0 ˉˉˉˉˉ獎補助費 0 0 0 01 ˉˉ4066010100-6* 763,000 0 0 0 ˉˉ一般行政 0 0 0 ˉˉˉˉˉ30 763,000 0 0 0 ˉˉˉˉˉ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24,511,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ˉˉˉˉˉ20 24,511,000 0 0 0 ˉˉˉˉˉ業務費 0 0 0 02 ˉˉ4066010200-0* 5,017,000 0 0 0 ˉˉ金融監理 0 0 0 ˉˉˉˉˉ30 5,017,000 0 0 0 ˉˉˉˉˉ設備及投資 0 0 0 04 ˉˉ4066019800-7 400,000 0 0 0 ˉˉ第一預備金 0 0 0 16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247,704,000 239,269,569 5,599,367 -2,835,064 98.86 0 244,868,936 241,924,000 233,516,041 5,599,367 -2,808,592 98.84 0 239,115,408 5,780,000 5,753,528 0 -26,472 99.54 0 5,753,528 217,013,000 211,336,251 5,599,367 -77,382 99.96 0 216,935,618 161,108,000 161,064,118 0 -43,882 99.97 0 161,064,118 55,863,000 50,232,133 5,599,367 -31,500 99.94 0 55,831,500 42,000 40,000 0 -2,000 95.24 0 40,000 763,000 745,917 0 -17,083 97.76 0 745,917 763,000 745,917 0 -17,083 97.76 0 745,917 24,511,000 22,179,790 0 -2,331,210 90.49 0 22,179,790 24,511,000 22,179,790 0 -2,331,210 90.49 0 22,179,790 5,017,000 5,007,611 0 -9,389 99.81 0 5,007,611 5,017,000 5,007,611 0 -9,389 99.81 0 5,007,611 400,000 0 0 -400,000 0.00 0 0 17 金融監督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算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預算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ˉˉˉˉˉ60 400,000 0 0 0 ˉˉˉˉˉ預備金 0 0 0 02 8903304500-4 782,72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 補助 0 0 0 ˉˉˉˉˉ10 782,725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782,725 0 0 0 0 0 0 05 7606205300-6 10,851,681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ˉˉˉˉˉ10 10,851,681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10,851,681 0 0 0 0 0 0 27 4077014000-1 4,890,762 0 0 0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0 0 0 ˉˉˉˉˉ10 4,890,762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27 7677017600-7 405,607 0 0 0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0 0 0 ˉˉˉˉˉ10 405,607 0 0 0 ˉˉˉˉˉ人事費 0 0 0 經常門小計 5,296,369 0 0 0 0 0 0 統籌科目小計 16,930,775 0 0 0 0 0 0 合計 264,634,775 0 0 0 0 0 0 18 管理委員會 別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算數 決算數占預算數之比率 實現數 保留數 預決算比較增減數 合計 (2)/(1)% (2)-(1) (1) 應付數 合計(2) 400,000 0 0 -400,000 0.00 0 0 782,725 782,725 0 0 100.00 0 782,725 782,725 782,725 0 0 100.00 0 782,725 782,725 782,725 0 0 100.00 0 782,725 10,851,681 10,851,681 0 0 100.00 0 10,851,681 10,851,681 10,851,681 0 0 100.00 0 10,851,681 10,851,681 10,851,681 0 0 100.00 0 10,851,681 4,890,762 4,890,762 0 0 100.00 0 4,890,762 4,890,762 4,890,762 0 0 100.00 0 4,890,762 405,607 405,607 0 0 100.00 0 405,607 405,607 405,607 0 0 100.00 0 405,607 5,296,369 5,296,369 0 0 100.00 0 5,296,369 16,930,775 16,930,775 0 0 100.00 0 16,930,775 264,634,775 256,200,344 5,599,367 -2,835,064 98.93 0 261,799,711 19 金融監督 以前年度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年 科 目 以前年度轉入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度 應付數 應付數 別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保留數 保留數 112 10 4000000000-6 0 0 財務支出 2,800,000 0 02 ˉˉ4066010200-0 0 0 ˉˉ金融監理 2,800,000 0 小 計 0 0 2,800,000 0 合 計 0 0 2,800,000 0 20 管理委員會 別轉入數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實現數 本年度調整數 本年度未結清數 應付數 應付數 應付數 保留數 保留數 保留數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21 金融監督 以前年度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年 科 目 以前年度轉入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度 應付數 應付數 別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保留數 保留數 112 24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0 0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800,000 0 02 ˉˉ4066010200-0 0 0 ˉˉ金融監理 2,800,000 0 ˉˉˉˉˉˉ20 0 0 ˉˉˉˉˉˉ業務費 2,800,000 0 小 計 0 0 2,800,000 0 經常門小計 0 0 2,800,000 0 資本門小計 0 0 0 0 合 計 0 0 2,800,000 0 22 管理委員會 別轉入數決算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實現數 本年度調整數 本年度未結清數 應付數 應付數 應付數 保留數 保留數 保留數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800,000 0 0 23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債務費 小計 23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161,064,118 72,411,923 40,000 0 233,516,041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4066010100-6 由一般事務費列支本會工 161,064,118 50,232,133 40,000 0 211,336,251 作績優人員獎金33,000 ˉˉ一般行政 元。 02 ˉˉ4066010200-0 0 22,179,790 0 0 22,179,790 ˉˉ金融監理 小 計 161,064,118 72,411,923 40,000 0 233,516,041 23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1 ˉ0066010000-6 0 5,599,367 0 0 5,599,367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1 ˉˉ4066010100-6 0 5,599,367 0 0 5,599,367 ˉˉ一般行政 保 留 數 0 5,599,367 0 0 5,599,367 合 計 161,064,118 78,011,290 40,000 0 239,115,408 24 管理委員會 決算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計 備註 業務費 設備及投資 獎補助費 小計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5,753,528 0 5,753,528 ˉ0066010000-6 239,269,569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745,917 0 745,917 ˉˉ4066010100-6 212,082,168 由一般事務費列支本會工 ˉˉ一般行政 作績優人員獎金33,000 元。 0 5,007,611 0 5,007,611 ˉˉ4066010200-027,187,401 ˉˉ金融監理 0 5,753,528 0 5,753,528 小 計239,269,569 0066000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 0 ˉ0066010000-6 5,599,367 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0 0 0 0 ˉˉ4066010100-6 5,599,367 ˉˉ一般行政 0 0 0 0 保 留 數5,599,367 0 5,753,528 0 5,753,528 合 計 244,868,936 25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10人事費 161,064,118 0 ˉ1010 政務人員待遇 4,707,240 0 ˉ1015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2,232,567 0 ˉ1025 技工及工友待遇 3,488,374 0 ˉ1030 獎金 26,255,292 0 ˉ1035 其他給與 1,729,254 0 ˉ1040 加班費 12,102,555 0 ˉ1045 退休退職給付 143,928 0 ˉ1050 退休離職儲金 10,675,552 0 ˉ1055 保險 9,729,356 0 20業務費 50,232,133 22,179,790 ˉ2003 教育訓練費 93,241 680,520 ˉ2006 水電費 2,391,463 0 ˉ2009 通訊費 0 5,356,425 ˉ2015 權利使用費 90,000 0 ˉ2018 資訊服務費 27,008,629 10,888,071 ˉ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4,894 454,880 ˉ2024 稅捐及規費 55,670 0 ˉ2027 保險費 148,168 0 ˉ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65,168 0 ˉ2051 物品 2,258,752 1,182,954 ˉ2054 一般事務費 14,815,495 588,990 ˉ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1,037,641 0 ˉ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71,894 0 ˉ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755,218 0 ˉ2072 國內旅費 122,030 0 ˉ2075 大陸地區旅費 0 22,523 ˉ2078 國外旅費 0 3,005,427 ˉ2081 運費 12,510 0 ˉ2084 短程車資 21,222 0 ˉ2093 特別費 940,138 0 30設備及投資 745,917 5,007,611 ˉ3020 機械設備費 144,137 0 ˉ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0 5,007,611 26 管理委員會 決算累計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合計 161,064,118 4,707,240 92,232,567 3,488,374 26,255,292 1,729,254 12,102,555 143,928 10,675,552 9,729,356 72,411,923 773,761 2,391,463 5,356,425 90,000 37,896,700 499,774 55,670 148,168 165,168 3,441,706 15,404,485 1,037,641 271,894 755,218 122,030 22,523 3,005,427 12,510 21,222 940,138 5,753,528 144,137 5,007,611 27 金融監督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一般行政 金融監理 ˉ3035 雜項設備費 601,780 0 40獎補助費 40,000 0 ˉ4085 獎勵及慰問 40,000 0 小 計 212,082,168 27,187,401 保留數 20業務費 5,599,367 0 ˉ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5,599,367 0 小 計 5,599,367 0 合 計 217,681,535 27,187,401 28 管理委員會 決算累計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作計畫科目名稱 合計 601,780 40,000 40,000 239,269,569 5,599,367 5,599,367 5,599,367 244,868,936 29 金融監督管 繳付公庫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加項 減項: 歲入實現數 項目 歲入待納庫數 以前年度待 (1) (2) 納庫繳庫數 (3) 合計 806,798,726 0 0 本年度 806,798,726 0 0 0466010301 57,258 0 0 一般賠償收入 0766010101 52 0 0 利息收入 0766010103 995,991 0 0 租金收入 0866010201 805,543,000 0 0 賸餘繳庫 1266010210 202,425 0 0 其他雜項收入 以前年度 0 0 0 一、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數 0 0 0 二、以前年度歲入納庫款 0 0 0 三、收回以前年度支出賸餘款 0 0 0 1. 以前年度已撥繳之暫付、預付款 0 0 0 支用收回 2. 審計部修正減列支出實現數 0 0 0 3. 審計部修正減列應付數-已撥款 0 0 0 4. 審計部修正減列支出保留數-已撥 0 0 0 款 5. 保留數、應付款-已撥款部分收回 0 0 0 不再繼續支用 6. 收回以前年度撥款之存出保證金 0 0 0 7. 收回以前年度撥款之零用金 0 0 0 8. 領用以前年度撥款之材料 0 0 0 四、收回剔除經費 0 0 0 30 理委員會 數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加項 繳付公庫數 (9)=(1)-(2)+(3)+ 以前年度撥款於本年度繳還數 預收款 剔除經費 (4)+(5)+(6)+ 材料 存出保證金 其他應收款 (7) (8) (7)+(8) (4) (5) (6) 0 0 0 0 0 806,798,726 0 0 0 0 0 806,798,726 0 0 0 0 0 57,258 0 0 0 0 0 52 0 0 0 0 0 995,991 0 0 0 0 0 805,543,000 0 0 0 0 0 202,42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1 金融監督管 公庫撥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加 項 歲出實現數 項目 (1) 預付款 材料 存出保證金 (2) (3) (4) 合計 259,000,344 0 0 0 本年度 256,200,344 0 0 0 一、本年度經費 239,269,569 0 0 0 4066010100 212,082,168 0 0 0 一般行政 4066010200 27,187,401 0 0 0 金融監理 二、統籌科目 16,930,775 0 0 0 4077014000 4,890,762 0 0 0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7606205300 10,851,681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7677017600 405,607 0 0 0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 8903304500 782,72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以前年度 2,800,000 0 0 0 一、以前年度應付(保留)數 2,800,000 0 0 0 112年度 4066010200 2,800,000 0 0 0 金融監理 二、退還以前年度收入數 0 0 0 0 32 理委員會 數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加項 減項: 公庫撥入數 以前年度撥款於本年度實 歲出應付、保留數公 (8)=(1)+(2)+(3)+ 退還收入(預收)款 其他應收款 現數 庫未撥入數 (4)+(5)+(6)-(7) (5) (6) (7) 0 0 0 259,000,344 5,599,367 0 0 0 256,200,344 5,599,367 0 0 0 239,269,569 5,599,367 0 0 0 212,082,168 5,599,367 0 0 0 27,187,401 0 0 0 0 16,930,775 0 0 0 0 4,890,762 0 0 0 0 10,851,681 0 0 0 0 405,607 0 0 0 0 782,725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2,800,000 0 0 0 0 0 0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歲入餘絀(或減免、註銷)分析表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餘 絀 數 (或減免、註銷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目名稱及編號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額 % 113 0466010301-4 57,258 係廠商未依約履行繳納之違約金。 一般賠償收入 0766010101-1 52 係公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之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0766010103-7 -138,009 -12.17 租金收入 1266010210-6 153,425 313.11 係超額兼職費繳庫較預期增加所致。 其他雜項收入 小計 72,726 6.15 本年度合計 72,726 6.15 34 本 頁 空 白 35 金融監督 歲出保留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歲 出 保 留 工作計畫 年度 名稱及編號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 113 4066010100-6 0 5,599,367 5,599,367 2.58 一般行政 經常門小計 0 5,599,367 5,599,367 2.16 經資門小計 0 5,599,367 5,599,367 2.12 經常門合計 0 5,599,367 5,599,367 2.14 經資門合計 0 5,599,367 5,599,367 2.09 36 管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保留原因分析 保留原因說明 經資門 類型 金額 備註 及相關改善措施 經常門 C5 5,599,367 1.本會「113年度1426辦公室裝修改善委外 服務案」於113年10月21日決標,本會113 年11月函請交通部審核,該部鐵道局同年 月函送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 復經審查合格後,113年12月送新北市政府 消防局申請消防審查,現正審查中,於取 得室內裝修許可之審查合格圖說後辦理裝 修改善案採購,因未及於年度終了辦理驗 收付款,爰擬依規定申請保留60萬9,500元 (含規費)。 2.本會「113年度1849會議室及18樓廁所裝 修改善委外服務案」、「113年度1849會議 室及18樓廁所裝修改善工程」及「113年度 # 1849會議室及18樓廁所消防設備採購案」 案中,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於113年4月3 日決標,並於113年9月中取得交通部室內 裝修許可函,本會遂依室內裝修許可之審 查合格圖說辦理辦公室裝修改善工程及消 防設備案採購,並分別於113年12月24日及 同年月18日完成決標履約中,其設計監造 費、工程費及消防設備採購費未及於年度 終了辦理驗收付款,爰擬依規定申請保留 498萬9,867元(含規費)。 3.上開擬依規定申請保留總計559萬9,367 元。 5,599,367 # 5,599,367 # 5,599,367 # 5,599,367 # 37 金融監督 歲出賸餘(或減 中華民國 賸餘數 經常門 工作計畫 (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名稱及編號 金額 % 類型 金額 以前年度合計 0 0 113 4066010100-6 94,465 0.04 0 一般行政 4066010200-0 2,340,599 7.93 0 金融監理 4066019800-7 400,000 100.00 0 第一預備金 小計 2,835,064 0 本年度合計 2,835,064 0 38 管理委員會 免、註銷)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經常門 資本門 備註 賸餘原因說明 賸餘原因說明 及相關改善措施 類型 金額 及相關改善措施 0 0 0 0 0 0 39 金融監督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算數 人事費別 決算數(2)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4,715,000 0 4,715,000 4,707,24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94,371,000 0 94,371,000 92,232,567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770,000 0 3,770,000 3,488,374 六、獎金 25,297,000 0 25,297,000 26,255,292 七、其他給與 1,754,000 0 1,754,000 1,729,254 八、加班費 10,109,000 0 10,109,000 12,102,555 九、退休退職給付 570,000 0 570,000 143,928 十、退休離職儲金 10,690,000 0 10,690,000 10,675,552 十一、保險 9,832,000 0 9,832,000 9,729,356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61,108,000 0 161,108,000 161,064,118 40 管理委員會 分析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金額 說明 % 預計數 實有數 (3)=(2)-(1) 0 0 0 -7,760 -0.16 2 2 -2,138,433 -2.27 95 89 0 0 0 -281,626 -7.47 9 8 技工1人於113.5.15退休。 958,292 3.79 0 0 考績獎金決算數13,376,625元、 特殊公勳獎賞決算數269,000元、 年終工作獎金決算數12,589,667 元及其他業務獎金決算數20,000 元。 -24,746 -1.41 0 0 1,993,555 19.72 0 0 -426,072 -74.75 0 0 實際支付退休金較預期減少所 致。 -14,448 -0.14 0 0 -102,644 -1.04 0 0 0 0 0 為應業務需要,支付勞務承攬經 費: 1.進用7人檔案整理編目建檔、 檔案影像掃描暨其他行政作業委 外,決算數3,396,148元。 2.為應業務需要,進用9人辦理 各處室登記桌行政作業委外,決 算數4,053,779元。 3.進用1人辦理辦公大樓清潔維 護委外,決算數468,500元 4.進用3人辦理辦公大樓保全勤 務委外,決算數1,744,554元。 5.進用1人辦理辦公室設備維護 服務委外,決算數271,809元。 -43,882 -0.03 106 99 41 金融監督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位 補、捐(獎)助計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名稱 畫名稱 預算數(1) 已撥數 未撥數 九、獎助 42,000 40,000 0 6.獎勵及慰問 42,000 40,000 0 原預計工員1人於 退休(職)人員李興旺等7人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一般行政 42,000 40,000 0 113年1月退休而實 際於同年5月退休, 於發放春節慰問金 時尚不符合發放資 格,爰預算未執 行。 小 計 42,000 40,000 0 合 計 42,000 40,000 0 42 管理委員會 關或團體個人經費報告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執 是否納 計畫完成結餘款 行情形 入受補 助單位 預決算 已 未 預算 計畫未完成原因 備註 收回繳庫 比較增減數 完 完 金額 日期 合計(2) (3)=(1)-(2) 成 成 是 否 40,000 2,000 九、獎助 2,000 40,000 2,000 6.獎勵及慰問 2,000 40,000 2,000 V V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退休(職)人員李興旺等7人 2,000 原預計工員1人於 113年1月退休而實 際於同年5月退休, 於發放春節慰問金 時尚不符合發放資 格,爰預算未執 行。 40,000 2,000 小 計 2,000 40,000 2,000 合 計 2,000 43 金融監督 委託辦理計畫( 中華民國 完成時間 本 期 年 接受委託單 度 位或個人名 委託辦理事項 合約金額 訂約日期 金 別 稱 預定 實際 科目 實現數 112 國立臺北大學 「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 7,000,000 1120420 1130419 1130417 金融監理 本案係屬委託 2,800,000 動認定參考指引」委託 研究,112年 研究案 支應4,200,000 元,保留 2,800,000元至 113年完成。 本會已參考研 究報告內容, 擬訂第二版永 續經濟活動認 定參考指引, 並於113年12 月31日與環境 部、經濟部、 內政部、交通 部及農業部共 同公告。 7,000,000 科目小計 2,800,000 小 計 7,000,000 2,800,000 合 計 7,000,000 2,800,000 44 管理委員會 事項)經費報告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按政 委託辦理事項類別 報告 報告公開 評審 委託事項 執 行 數 府採 (請勾選) 日期 (報告)處理 購法 委託研究計畫 有 無 年 月 日 有 無 存 納入 其 額 辦理 行政 科學 民意 其他 參 計畫 他 備註 調查 委託 實施 及政 及技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是 否 策類 術類 作業 事項 0 0 「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 國立臺北大學 2,800,000 v v v 113 05 22 v v 本案係屬委託 動認定參考指引」委託 研究,112年 研究案 支應4,200,000 元,保留 2,800,000元至 113年完成。 本會已參考研 究報告內容, 擬訂第二版永 續經濟活動認 定參考指引, 並於113年12 月31日與環境 部、經濟部、 內政部、交通 部及農業部共 同公告。 0 0 2,800,000 0 0 小 計 2,800,000 0 0 合 計 2,800,000 45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113 4066010200-0 200300 82,000 246,510 (7) 參與金融穩定學院(FSI)等國際金融組織所舉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辦之研討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IOSCO)舉辦 「加密及數位資產市場監理」訓練 113 4066010200-0 200300 305,000 0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FED)舉辦之課程或研討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會 264,010 (7) 參加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資料創 新促進未來監理」研討會 113 4066010200-0 200300 101,000 170,000 (7) 派員赴海外短期研習-證基會「GoPros培訓 金融監理 教育訓練費 計畫」第二階段海外培訓 小 計 488,000 680,520 113 4066010200-0 207800 1,227,000 0 出席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會議及諮商、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會議,並參與 其他國際金融組織相關會議(詳以下9案) 115,538 (4) 出席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國際監 理官會議與美國期貨業協會(FIA)年會 180,469 (4) 出席第23屆OECD亞洲資本市場改革圓桌會 議 7,162 (4) 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資深財金官員會議 (SFOM)及相關研討會 136,973 (4) 出席OECD舉辦第11屆綠色金融投資論壇 419,143 (4) 出席2024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財政部⾧ 會議及公股銀行視察 77,622 (4) 2024年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委員會 議、會員大會暨年會(因故無法出席) 46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訖日期 服務單位(部門)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及職稱 1130922 西班牙 馬德里 國際業務處科員 江俊慶 113 12 25 5 5 0 0 經費不足部分係由國 外旅費「加強與各國 1130928 金融科技發展與 黃鈞婷 金融機關洽商雙邊監 創新中心副研究 理合作會議」預算 員 192,520元調整支應, 業簽奉核定。 因業務需要,爰將原 編列經費移作其他出 國計畫之用,業簽奉 核定。 1130702 英國 倫敦 資訊服務處設計 陳姿坊 113 09 03 1 1 0 0 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 國,預算由「參與聯 1130707 師 蔡淵禮 邦準備銀行(FED)舉辦 金融科技發展與 之課程或研討會」調 創新中心研究員 整支應,業簽奉核 定。 1130921 德國、法 法蘭克 綜合規劃處專員 劉亦修 113 12 17 4 4 0 0 經費不足由「參與金 融穩定學院(FSI)等國 1131001 國 福、巴黎 際金融組織所舉辦之 研討會」28,010元及 「參與聯邦準備銀行 (FED)舉辦之課程或研 討會」40,990元調整 支應,業簽奉定。 10 10 0 0 詳以下9案 1130310 美國 博卡拉頓 駐紐約代表辦事 劉燕玲 113 04 26 5 5 0 0 本案係與證券期貨局 共同出席,並由該局 1130312 處主任 統籌提出報告。 1130312 日本 東京 國際業務處處⾧ 賴銘賢 113 05 13 4 4 0 0 本案係與證券期貨局 共同出席,並由該局 1130316 證券期貨局科⾧ 謝依紋 統籌提出報告。 1130525 秘魯 庫斯科 綜合規劃處科⾧ 蔡少懷 本案係由財政部主辦 1130603 銀行局科⾧ 楊斐堯 ,並由該部統籌提出 報告。 1131013 法國 巴黎 國際業務處副處 施宜君 113 12 31 3 3 0 0 1131018 ⾧ 1131016 美國、秘 洛杉磯、 副主任委員 陳彥良 1.本案係由財政部主 1131024 魯 利馬 國際業務處處⾧ 賴銘賢 辦,並由該部統籌提 出報告。 2.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 關洽商雙邊監理合作 會議」預算250,088元 調整支應,業簽奉核 定。 副主任委員 邱淑貞 本案係原已奉派赴國 外出差,卻因故無法 出席已支付之費用, 業簽奉核准由原核定 出國經費項下列支。 47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108,409 (4) 出席OECD保險與私人年金委員會(IPPC)12 月第115屆例會 138,628 (4) 出席「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與新 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聯合舉辦國際監理官 會議」暨「美國期貨業協會(FIA)2024年亞洲 區衍生性商品研討會」 293,144 (4) 赴菲律賓拜會國際金融組織亞洲開發銀行 (ADB)及菲律賓央行(BSP)並與本國銀行於當 地分支機構座談 113 4066010200-0 207800 1,274,000 0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關洽商雙邊監理合作會議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詳以下6案) 39,576 (4) 出席第40屆東協加三(ASEAN+3)債券市場論 壇 282,317 (1) 陪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赴日本考察暨辦理本 國銀行日本分(子)行經理人座談會 47,467 (4) 參加2024年德盛安聯保險集團全球監理官會 議 260,091 (4) 出席美西台資銀行經理人圓桌會議 119,745 (4) 出席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於新加坡舉辦 第23次年會 44,607 (4) 參加2024年法國巴黎保險集團監理官會議 113 4066010200-0 207800 446,000 279,906 (4) 出席歐美亞地區金融科技會議-日本金融科技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週活動以及拜訪當地金融主管機關及組織 113 4066010200-0 207800 439,000 0 與各國洽簽雙邊及多邊協定(詳以下3案) 金融監理 國外旅費 321,208 (5) 出席第17屆臺印度次⾧級經貿對話會議 48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訖日期 服務單位(部門)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及職稱 1131203 法國 巴黎 駐倫敦代表辦事 王湘衡 1.返國未達3個月尚未 1131206 處主任、秘書 趙珮涵 提出報告。 2.本案係與保險局共 同出席,屆時由該局 統籌提出報告。 1131202 新加坡 新加坡 證券期貨局稽核 詹懷瑾 114 01 20 4 4 0 0 本案係由證券期貨局 1131207 主辦,並由該局統籌 提出報告。 1131216 菲律賓 馬尼拉 銀行局副局⾧ 林志吉 1.返國未達3個月尚未 提出報告。 1131219 銀行局副組⾧ 曹玉翎 2.本案係與銀行局共 銀行局專員 郭宛昕 同出席,屆時由該局 國際業務處專員 劉建宏 統籌提出報告。 詳以下6案 1130710 日本 熊本 綜合規劃處專門 劉秀玲 113 10 08 5 5 0 0 1130714 委員 1130826 日本 東京 副主任委員 邱淑貞 113 10 08 5 5 0 0 本案係與銀行局及證 券期貨局共同出席, 1130829 證券期貨局主秘 尚光琪 並由銀行局統籌提出 證券期貨局稽核 陳英閔 報告。 本會國會聯絡組 洪秀吟 稽查 1131007 德國 波昂 駐倫敦代表辦事 趙珮涵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131011 處秘書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1131007 美國 洛杉磯、 銀行局局⾧ 莊琇媛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131012 舊金山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1131104 新加坡 新加坡 證券期貨局科員 詹詣祥 114 01 22 4 4 0 0 本案係由證券期貨局 1131107 主辦,並由該局統籌 提出報告。 1131120 法國 巴黎 駐倫敦代表辦事 蕭伊婷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1131125 處秘書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第2點規定,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告。 1130303 日本 東京 綜合規劃處處⾧ 胡則華 本案屬機密性質,爰 1130309 綜合規劃處科⾧ 林玟汎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金融科技發展與 鄧旭宏 理要點」第2點規定, 創新中心副研究 不上網登錄出國報 員 告。 詳以下3案 1130929 印度 新德里 國際業務處處⾧ 賴銘賢 本案係由經濟部主辦 ,並由該部統籌提出 1131003 國際業務處科⾧ 李皓 報告。 49 金融監督管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出 年 國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類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別 116,240 (5) 出席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臺星經濟 夥伴協(ASTEP)定精進會議 17,182 (1) 出席2024印度金融考察團及拜會當地金融主 管機關 小 計 3,386,000 3,005,427 113年度合計 3,874,000 3,685,947 50 理委員會 情形報告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出國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起訖日期 服務單位(部門) 備註 國家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及職稱 1131127 新加坡 新加坡 國際業務處處⾧ 賴銘賢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131129 綜合規劃處科⾧ 林玟汎 「加強與各國金融機 關洽商雙邊監理合作 會議」預算15,630元 調整支應,業簽奉核 定。 2.本案係由行政院經 貿談判辦公室主辦, 並由該辦公室統籌提 出報告。 1131201 印度 孟買、阿 銀行局科⾧ 楊斐堯 返國未達3個月尚未提 出報告。 1131207 默德巴 銀行局科⾧ 施仁惠 德、新德 里 30 30 0 0 40 40 0 0 51 金融監督管 赴大陸地區計畫 中華民國 經費來源 赴 大 陸 年 用途別科目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地 工作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二級) 金額 (含保留數) 區 別 類 別 113 4066010200-0 207500 87,000 22,523 (4) 大陸及港澳地區相關金融諮商與會議-出席第16屆台港證 金融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券監理機關加強聯繫與合作會議(因故無法出席) 小 計 87,000 22,523 113年度合計 87,000 22,523 52 理委員會 執行情形報告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點 赴大陸地區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省(自治區、 起訖日期 服務單位(部 備註 直轄市或特 城市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項數 已採行項數 未採行項數 研議中項數 門)及職稱 別行政區) 副主任委員 陳彥良 本案係原已奉派赴香 港出差, 卻因故無法 出席已支付之費用, 業簽奉核准由原核定 大陸地區旅費列支。 0 0 0 0 0 0 0 0 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要社會發展、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目 中華民國 113 截至本年度 截至本年底 計畫核定 計畫名稱 計畫類型 計畫期程 已編列預算 止累計執行 本年度預定工作摘要 總經費 數 數 強化金融資安 科技發展 113年1月 11,867 11,867 10,888 1.辦理金融機構網際網路服務安全檢測 韌性計畫 至113年12 ,及時發現系統漏洞或錯誤組態等設定 月 ,並提供修正建議督導金融業者改善, 降低遭受網路攻擊的風險。 2.擴大辦理金融機構攻防演練,維持演 練情境之多樣性,並增加參與攻防演訓 之金融機構家數,強化金融業資安事件 應處能力及資安人才培育量能。 3.導入零信任網路身分及設備鑑別系統 ,提升本會資通系統身分及設備鑑別能 力,降低系統帳密遭駭客竊 取入 侵風 險。 5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執行情形及目標達成情形表 11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績效目標已達成或 本年度執行情形說明 績效目標及本年度目標值 未達成之說明 1.針對370家金融業者服務標的,每日持續 1.金融機構網際網路服務安全檢測,檢測標 本年度績效目標:金融 偵 測 金 融 機 構 網 際 網 路服 務(DNS 、 Mail 的至少230家中小型金融機構,檢測項目至 機構網際網路服務安全 Server、VPN及Web Server等)曝險情形, 少包含3項(如DNS、Mail Server、VPN、Web 檢測、辦理金融資安攻 並就發現風險項目,持續督促金融機構改 Server等)對外服務。 防演練及導入零信任網 善。 2.擴大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演練情境至 路場域範圍等3項績效 2.已分9批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共計51 少包含3類,並至少15組金融機構緊急應變 目標值,均已達成。 家金融機構、184人組成36組參與演練,並 團隊參與演練。 於演練後辦理攻防演練檢討會,向各金融 3.導入零信任網路需包含身分及設備鑑別等 機構說明本年演練結果及資安防護強化建 2個系統,導入範圍應包含本會行動辦公及 議,以提升金融機構資安防護知能。 雲端應用等2個場域。 3.本會零信任網路身分鑑別擴大導入本會 行動辦公及雲端應用等場域,另已導入本 會零信任網路設備鑑別系統,強化鑑別本 會設備之健康度及弱點風險管理機制,提 升資安防禦縱深。 55 金融監督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僱人員 商品及勞務 土地租金支 債務利息 對家庭及民間 報酬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職能別分類 非營利機構 總 計 178,177 77,829 0 0 0 40 01一般公共事務 166,137 55,649 0 0 0 40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12,04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22,18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56 管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 本 移 轉 經常支出 對非營業特種 對政府 對國外 合計 對營業基金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基金 0 0 256,046 0 0 0 0 0 0 221,82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2,04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2,18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7 金融監督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支 出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土地 無形資 對家庭及民間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產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職能別分類 非營利機構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58 管理委員會 濟性綜合分類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資 本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資本支出 總計 機器及其他設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土地改良 合計 備 0 0 1,879 3,875 0 5,754 261,800 0 0 0 746 0 746 222,57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2,04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879 3,129 0 5,008 27,18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平衡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科 目 名 稱 本年度 上年度 1 資產 6,639,664,598 6,639,552,194 2 負債 918,289 1,902,937 11 流動資產 918,289 1,902,937 21 流動負債 17,749 13,821 110103 專戶存款 918,289 1,902,937 210302 應付代收款 17,749 13,821 13 長期投資 5,664,287,984 5,671,885,330 28 其他負債 900,540 1,889,116 130101 採權益法之投資 5,095,275,200 5,095,275,200 280301 存入保證金 900,540 416,310 130102 採權益法之投資 569,012,784 576,610,130 280401 應付保管款 0 1,472,806 評價調整 14 固定資產 969,091,713 955,493,396 3 淨資產 6,638,746,309 6,637,649,257 140101 土地 494,168,587 468,264,420 31 資產負債淨額 6,638,746,309 6,637,649,257 140401 房屋建築及設備 696,485,538 696,485,538 310101 資產負債淨額 6,638,746,309 6,637,649,257 減:140402 累計折舊─ -233,994,503 -222,579,539 房屋建築及設備 140501 機械及設備 78,134,242 75,782,390 減:140502 累計折舊─ -69,792,480 -66,997,476 機械及設備 140601 交通及運輸設備 6,395,914 6,668,435 減:140602 累計折舊─ -4,017,773 -3,847,028 交通及運輸設備 140701 雜項設備 9,184,144 9,515,936 減:140702 累計折舊─ -7,471,956 -7,799,280 雜項設備 16 無形資產 5,366,212 10,270,131 160102 電腦軟體 5,366,212 10,270,131 18 其他資產 400 400 180201 存出保證金 400 400 合 計 6,639,664,598 6,639,552,194 合 計 6,639,664,598 6,639,552,194 備註: 60 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ˉ 收入支出表 ˉ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科目名稱 本年度 上年度 比較增減數 (1) (2) (3)=(1)-(2) 收入 1,065,799,070 1,059,945,699 5,853,371 公庫撥入數 259,000,344 253,214,600 5,785,744 罰款及賠償收入 57,258 9,247 48,011 財產收益 996,043 1,020,768 -24,725 其他收入 805,745,425 805,701,084 44,341 支出 1,090,602,801 1,083,822,615 6,780,186 繳付公庫數 806,798,726 806,731,099 67,627 人事支出 177,994,893 166,670,404 11,324,489 業務支出 75,211,923 79,444,505 -4,232,582 獎補助支出 40,000 36,000 4,000 財產損失 114,938 0 114,938 投資損失 7,597,346 4,217,584 3,379,762 折舊、折耗及攤銷 22,844,975 26,723,023 -3,878,048 收支餘絀 -24,803,731 -23,876,916 -926,815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專戶存款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918,289 本年度部分 918,289 08 17,749 國庫代收款戶 09 900,540 存入保證金 總 計 918,289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採權益法之投資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5,095,275,200 本年度部分 5,095,275,200 總 計 5,095,275,200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採權益法之投資評價調整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569,012,784 本年度部分 569,012,784 總 計 569,012,784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土地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94,168,587 本年度部分 494,168,587 總 計 494,168,587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696,485,538 本年度部分 696,485,538 總 計 696,485,538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233,994,503 本年度部分 233,994,503 總 計 233,994,503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74,861,414 本年度部分 74,861,414 預算性質部分 3,272,828 本年度部分 3,272,828 113 3,272,828 一百一十三年度 4066010100-6* 144,137 一般行政 4066010200-0* 3,128,691 金融監理 總 計 78,134,242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機械及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69,792,480 本年度部分 69,792,480 總 計 69,792,480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6,259,054 本年度部分 6,259,054 預算性質部分 136,860 本年度部分 136,860 113 136,860 一百一十三年度 4066010100-6* 136,860 一般行政 總 計 6,395,914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交通及運輸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017,773 本年度部分 4,017,773 總 計 4,017,773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雜項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8,719,224 本年度部分 8,719,224 預算性質部分 464,920 本年度部分 464,920 113 464,920 一百一十三年度 4066010100-6* 464,920 一般行政 總 計 9,184,144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累計折舊─雜項設備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7,471,956 本年度部分 7,471,956 總 計 7,471,956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腦軟體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3,487,292 本年度部分 3,487,292 預算性質部分 1,878,920 本年度部分 1,878,920 113 1,878,920 一百一十三年度 4066010200-0* 1,878,920 金融監理 總 計 5,366,212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出保證金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400 以前年度部分 400 095 400 九十五年度 04 400 郵政信箱保證金 095 12 31 300050 轉帳傳票 400 押金明細科目轉正(政風室租用郵政 信箱保證金--自銀行局以前年度押金 移出轉入本會) 總 計 400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付代收款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17,749 本年度部分 17,749 14 7,713 代扣本會駐外公健保費,退撫基金及所 得稅 113 10,036 一百一十三年度 03 1,036 代扣健保費--職員 114 01 06 100260 收入傳票 1,036 補收114年1月健保費差額(柯思吟) 98 9,000 停車場租金收入 113 09 26 100196 收入傳票 1,800 收到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蔡晴 棠113/10/1-114/3/31) 113 12 16 100238 收入傳票 7,200 收到員工使用停車場租金收入(曾永 彰114/1/1-114/12/31) 總 計 17,749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非預算性質部分 900,540 本年度部分 624,810 113 624,810 一百一十三年度 02 474,000 履約保證金 113 12 31 100255 收入傳票 17,000 收到113年度1849會議室及18樓廁所 消防設備採購案履約保證金差額(華 揚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3 12 31 300179 轉帳傳票 17,000 113年度1849會議室及18樓廁所消防 設備採購案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華 揚消防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4 01 03 100257 收入傳票 220,000 收到113年度1849會議室及18樓廁所 裝修改善工程履約保證金差額(築賢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114 01 03 300181 轉帳傳票 220,000 113年度1849會議室及18樓廁所裝修 改善工程押標金轉履約保證金(築賢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03 150,810 保固保證金 113 07 29 100151 收入傳票 24,300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13年度 人事陞任系統增修案保固金(保固期 至114.12.25) 114 01 14 100267 收入傳票 87,060 帝緯系統整合(股)公司繳納113年本 會暨所屬四局公文線上簽核及檔案管 理整合系統部分功能擴充及維護委外 案保固金(保固期114.12.31) 114 01 14 100268 收入傳票 39,450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13 年度本會暨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及本 會金融智慧網增修維護案保固金(保 固期至114.12.25) 以前年度部分 275,730 112 275,730 一百一十二年度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存入保證金明細表 公務機關會計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註 年 月 日 小計 合計 03 275,730 保固保證金 113 01 05 100277 收入傳票 21,150 收到仁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12 年無線網路基地台汰換採購案保固金 (保固期至117.12.18) 113 01 05 100278 收入傳票 28,950 收到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數 位會議設備採購案保固金(保固期至1 13.12.25) 113 01 09 100282 收入傳票 40,500 收到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2年度本會暨所屬四局全球資訊網 及本會金融智慧網增修維護案保固金 (保固期至113.12.25) 113 01 09 100283 收入傳票 27,600 收到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2年度跨瀏覽器中介元件軟體授權 購置案保固金(保固期至115.12.31) 113 01 12 100286 收入傳票 42,000 收到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繳納 -112年防火牆汰換採購案保固金(保 固期至114.12.31) 113 01 12 300177 轉帳傳票 27,000 將御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辦公室消 防設備採購案」履約保證金轉保固金 (保固期至114.12.6) 113 01 15 100287 收入傳票 88,530 帝緯系統整合(股)公司繳納-112年度 本會暨所屬四局公文線上簽核及檔案 管理整合系統部分功能擴充及維護委 外案(保固期至113.12.31) 總 計 900,540 78 本 頁 空 白 79 金融監督管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 中華民國 以前年度累計折舊(耗) 取得成本 科 目 /長期投資評價 (1) (2) 長期投資 5,095,275,200 576,610,130 土地 468,264,420 0 土地改良物 0 0 房屋建築及設備 696,485,538 -222,579,539 機械及設備 75,782,390 -66,997,476 交通及運輸設備 6,668,435 -3,847,028 雜項設備 9,515,936 -7,799,280 收藏品及傳承資產 0 0 權利 0 0 小 計 6,351,991,919 275,386,807 租賃資產 0 0 租賃權益改良 0 0 購建中固定資產 0 0 遞耗資產 0 0 電腦軟體 10,270,131 0 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0 0 其他無形資產 0 0 什項資產 0 0 小 計 10,270,131 0 合 計 6,362,262,050 275,386,807 備註: 預算採購增加數31,657,850元,較資本門預算執行數5,753,528元,增加25,904,322元,係因: 1.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調整增值25,904,167元。 2.保險局移撥本會行動電話1台155元。 80 理委員會 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 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成本變動 本年度累計折舊(耗) 期末帳面金額 增加數 減少數 /長期投資評價變動數 (6)=(1)+(2)+(3)-(4)+(5) (3) (4) (5) 0 0 -7,597,346 5,664,287,984 25,904,167 0 0 494,168,587 0 0 0 0 0 0 -11,414,964 462,491,035 3,272,828 920,976 -2,795,004 8,341,762 137,015 409,536 -170,745 2,378,141 464,920 796,712 327,324 1,712,188 0 0 0 0 0 0 0 0 29,778,930 2,127,224 -21,650,735 6,633,379,69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878,920 6,782,839 0 5,366,21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878,920 6,782,839 0 5,366,212 31,657,850 8,910,063 -21,650,735 6,638,745,909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長期投資明細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目及投資事業名稱 投資成本 評價調整 合計 股數 備註 一、採權益法之投資 5,095,275,200 569,012,784 5,664,287,984 509,526,900 (一)國營事業 5,095,275,200 569,012,784 5,664,287,984 509,526,900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095,275,200 569,012,784 5,664,287,984 509,526,900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決算與會計收支對照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預算項目 決算數 調整數 會計收支 會計科目 歲入 806,798,726 259,000,344 1,065,799,070 收入 ˉ - 259,000,344 259,000,344 ˉ公庫撥入數 ˉ稅課收入 - - - ˉ稅課收入 ˉ罰款及賠償收入 57,258 - 57,258 ˉ罰款及賠償收入 ˉ規費收入 - - - ˉ規費收入 ˉ財產收入 996,043 - 996,043 ˉ財產收益 ˉ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05,543,000 -805,543,000 - ˉ投資收益 ˉ捐獻及贈與收入 - - - ˉ捐獻及贈與收入 ˉ其他收入 202,425 805,543,000 805,745,425 ˉ其他收入 歲出 261,799,711 828,803,090 1,090,602,801 支出 ˉ - 806,798,726 806,798,726 ˉ繳付公庫數 ˉ人事費 177,994,893 - 177,994,893 ˉ人事支出 ˉ業務費 78,011,290 -2,799,367 75,211,923 ˉ業務支出 ˉ獎補助費 40,000 - 40,000 ˉ獎補助支出 ˉ設備及投資 5,753,528 -5,753,528 -ˉ ˉ - 114,938 114,938 ˉ財產損失 ˉ - 7,597,346 7,597,346 ˉ投資損失 ˉ債務費 - - - ˉ利息費用及手續費 ˉ - 22,844,975 22,844,975 ˉ折舊、折耗及攤銷 ˉ - - - ˉ其他支出 歲計餘絀 544,999,015 -569,802,746 -24,803,731 收支餘絀 備註: 1.公庫撥入數歲入預算執行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259,000,344元減少259,000,344元,係截至113年12月止歲出實現數(含保留數)259,000,344元。 2.繳付公庫數歲出預算執行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806,798,726元減少806,798,726元,係截至113年12月止歲入實現數806,798,726元。 3.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歲入預算執行數805,543,000元,較會計收支0元增加805,543,000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數繳庫。 4.其他收入歲入預算執行數202,425元,較會計收支805,745,425元減少805,543,000元,係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賸餘數繳庫。 5.設備及投資歲出預算執行數5,753,528元,較會計收支0元增加5,753,528元,係購置機械及設備3,272,828元、交通及運輸設備136,860元、雜項設備464,920 元及電腦軟體1,878,920元。 6.業務費歲出預算執行數78,011,290元,較會計收支75,211,923元增加2,799,367元,係113年度保留數5,599,367元及112年度預算保留實現數2,800,000元差 額。 7.財產損失歲出預算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114,938元減少114,938元,係報廢個人電腦、硬式磁碟機、照相機及電腦軟體等財產所產生之財產損失。 8.投資損失歲出預算數執行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7,597,346元減少7,597,346元,係投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損失。 9.折舊、折耗及攤銷歲出預算執行數無列數,較會計收支22,844,975元減少22,844,975元,係資產依規定提列折舊、折耗及攤銷數。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 金 出 納 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額 收項 一、上期結存 1,902,937 ˉ(一).專戶存款 1,902,937 二、本期收入 1,060,157,946 ˉ(一).本年度歲入 806,798,726 ˉˉ1.實現數 806,798,726 ˉˉ(1).其他 806,798,726 ˉ(二).應付代收款淨增(減)數 3,928 ˉ(三).存入保證金淨增(減)數 484,230 ˉ(四).應付保管款淨增(減)數 -1,472,806 ˉ(五).公庫撥入數 259,000,344 ˉˉ1.本年度歲出撥款 256,200,344 ˉˉ2.以前年度歲出撥款 2,800,000 ˉ(六).資產負債淨額淨增(減)數 -4,656,476 ˉˉ1.未涉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之項目 -4,656,476 ˉˉ(1).財產交易利益(損失) -114,938 ˉˉ(2).投資利益(損失) -7,597,346 ˉˉ(3).折舊、折耗及攤銷(-) -22,844,975 ˉˉ(4).其他影響非流動資產之項目 25,900,783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 收 項 總 計 1,062,060,883 付項 一、本期支出 1,061,142,594 ˉ(一).本年度歲出 261,799,711 ˉˉ1.實現數 256,200,344 ˉˉ(1).取得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 5,753,528 ˉˉ(2).其他 250,446,816 ˉˉ2.保留數 5,599,367 ˉ(二).歲出保留數 -2,799,367 ˉˉ1.以前年度轉入實現數 2,800,000 ˉˉ(1).其他 2,800,000 ˉˉ2.本年度新增保留數(-) -5,599,367 ˉ(三).長期投資淨增(減)數_扣除因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增(減)之長期投資 -7,597,346 ˉ(四).固定資產淨增(減)數_扣除因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增(減)之固定資產 9,723,709 ˉ(五).無形資產淨增(減)數_扣除因公庫撥入數/繳付公庫數/應收(付)帳款增(減)之無形資產 -6,782,839 ˉ(六).繳付公庫數 806,798,726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現 金 出 納 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額 ˉˉ1.本年度歲入繳庫 806,798,726 二、本期結存 918,289 ˉ(一).專戶存款 918,289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 付 項 總 計 1,062,060,883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有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分類項目 單位 數量 價值 備註 494,168,587 筆 4 土地 公頃 0.324107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462,491,035 棟 4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23,942.94 房屋建築及 棟 1 設備 宿 舍 平方公尺 164.44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643 8,341,762 2,378,141 船 艘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 設備 汽(機)車 輛 4 其 他 件 64 1,712,188 圖 書 冊(套) 3 雜項設備 其 他 件 346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969,091,713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分類項目 單位 數量 價值 備註 0 筆 0 土地 公頃 0.000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0 棟 0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0.00 房屋建築及 棟 0 設備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0 0 0 船 艘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 設備 汽(機)車 輛 0 其 他 件 0 0 圖 書 冊(套) 0 雜項設備 博 物 件 0 其 他 件 0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0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壹 總預算部分 一、 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3 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 業依通刪決議整編本會 113 年度單位 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預算。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 3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 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 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 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 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3%。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業部 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 1,000 萬元以下 機關)25%。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 3.8%。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 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 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 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 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 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 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 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 299 億元(扣除增資台 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 1.12%) ,另 予補足。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 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 30%,其中中央研究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 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內政 部、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賦稅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 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及所屬、智慧財產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 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 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 然保育署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 疫檢疫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 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 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 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核能安全委員 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 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 院、審計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 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 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 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 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 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 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 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 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地質調 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署、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 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 8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林業及自 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 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臺 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 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 屬、農田水利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 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 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 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 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 其餘統刪 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 會、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 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銓 敘部、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 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 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 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 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 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 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 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 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 調整。 9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 5%,其中主 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 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 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司法院、最 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銓 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 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 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 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 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 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 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 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 9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 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 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 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 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 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 所及所屬、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 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 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 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 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疾病管制署、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 境管理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 3%,其中國防部所 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 刪外,其餘統刪 3%,其中總統府、主計總 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 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9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 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 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 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 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 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 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 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 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 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 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 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9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 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能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 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 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 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 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署及 1,000 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 刪 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 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不刪外,其餘統刪 3.8%,其中中央選舉委 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 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9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 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 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 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 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 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 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 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 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 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 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 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 署、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 刪 5%,其中總統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財 9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 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觀光署及 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 所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僑務委員會、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 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 4%,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 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 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二) 1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歲 出 編 列 2 兆 非本會職掌業務。 8,818 億元,較 112 年度大增 1,927 億元, 成長幅度約達 7.2%。截至 112 年度,中央政 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 5 兆 8,488 億元, 較蔡政府上台時的 5 兆 3,988 億元,增加 4,550 億元,且近 2 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超 徵金額,一年大約 3,000 餘億元。常態性超 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理落伍;沒 9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算程序失靈、 政府行政不效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 體稅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疑。 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因循苟且、便 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稅收不僅使政府無 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致施政進度落後、 行政效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 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超徵稅收的金 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只要是符合法規就 可以運用,缺乏被監督的功能。政府預算編列 原則應量入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失敗、政 府之數字管理失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 顯示,106 年度稅課收入 1.52 兆元,107 至 109 年度均逾 1.6 兆元, 110 年度攀升到逾 2 兆元,除 109 年度稍有下降外,其餘各年 度皆增加,且屢創新高;年度預算達成率介於 95.58%至 119.38%間, 5 年平均預算達成率 為 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 4,053 億元。 為解決政府常態性超徵稅收之情形、精進稅 收預測的模式與調整技術官僚的心態,按部 就班、有系統性地檢修整體稅制,爰於 113 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數高於預算 數時,優先減少舉債、增加還本或累計至歲計 賸餘及適當支持勞工保險基金。 (三) 數位發展部提出 4 年期( 113 至 116 年) 非本會職掌業務。 「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 復計畫」 ,共匡列 13 億 4,000 萬元,用以推 動政府資料加密分持及跨境備援,其性質屬 新興計畫。跨境備份涉及主權及傳輸安全問 題,理應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尼亞為例, 其 2018 年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內開設數據大 使館,兩國經過談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 尼亞領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 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 計畫之名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 之專案報告。 (四)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 非本會職掌業務。 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 布之數據,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達 9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 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財政部表示截至 112 年度 10 月為止,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 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 娛樂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10 稅 目,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其中,證券 交易稅前 10 月累計稅收達 1,598 億元,年 增 8.4%,比預算數超出約 47 億元;綜合所 得稅截至 10 月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 1,082 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過全年 預算 111 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預算 75 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 57 億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 162%。近 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 預算數,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 財政部預估 稅收過於保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在極大差 距,稅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性不足,爰 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檢 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案小組,縮短稅收估測 時間落差,及進一步瞭解消費與營業稅稅基 之關聯性,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稅收 估測精進專案報告。 (五) 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 非本會職掌業務。 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 111 年度超徵 5,237 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 布之數據, 112 年度前 10 個月稅課收入已 達 3 兆 0,223 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 年增 6.9%, 全 年 稅 收 預估將超過預算數 3,000 至 3,700 億元。儘管稅課收入超乎期 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卻不見政府機 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更高的比例用在債務 還本和付息上;然而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 本預算數均低於千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 債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 111 年度總預算編 列債務還本預算 960 億元,雖然確實有如數 執行並於預算外增加還本 540 億元,合計實 際還本數達 1,500 億元,但是相較於 111 年度到期債務高達 7,500 億元卻僅占 20%, 其不足數仍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舊、舉 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府每年 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例來編列債務 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 元,且未來 5 年間乃至 10 年間將面臨沉重 的待償付債務壓力下,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 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主計總 處、財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就未來若在前年 度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 撥法定 5%至 6%之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務還 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 3 個月內向立 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 財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9 日發布全國賦稅 非本會職掌業務。 收入初步統計, 112 年 10 月實徵淨額達 2,318 億元,較 111 年同月增加 318 億元 ( +15.9%) ; 112 年累計至 10 月份,實徵 淨額 3 兆 0,223 億元,較 111 年同期增加 1,963 億元,約占累計分配預算數 112.0%、 占全年預算數 98.4%。據財政部推估,112 年 稅收超徵大約 3,700 億元。面對外界詢問 113 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示, 若歲入執行優良,首先還是要減少舉債,或用 來增加國家財政韌性。為進一步了解政府對 於 112 年稅收超徵大約 3,700 億元之具體規 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將 如何運用超徵之 3,700 億元減少舉債數額 或增加還債數額,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 113 年適逢總統大選,1 月 13 日選舉結果出 遵照決議辦理。 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 5 月 20 日宣 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近 4 個多月的看守內 閣時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行 消耗預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 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虞。於 113 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依循 下列注意事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確實依 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 費用部分,應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事發 生。 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空間仍有困難後,始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 預備金。4.各機關(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 9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經費,除應詳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 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 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核及執行, 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算事件若有 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法第 95 條規 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 預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位,以維護 國家財政紀律。 (八) 預算法第 64 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 非本會職掌業務。 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 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經 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向行政院 主計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院同意,即可 支用。蔡政府執政近 8 年,通過「中央政府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海空戰 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 2 個以特別預算 方式編列的軍購案,且該特別預算案從行政 院院會通過後,朝野各黨團均全力支持,至多 歷時一個半月即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 防部 113 年度第一預備金增加 20 億元,並 針對新增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算,研議修訂 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未經立法 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神。行政規則必須符 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犯立法權。軍事投資 計畫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度編列, 如果計畫未及核定即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 的經費,立法院將無法善盡監督之責進行事 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求未來行政院主計總 處應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定各項預算經 費,避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算;國防部 未及列入 113 年度總預算的新增投資建案, 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審慎嚴謹,並向立 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 得動支。 (九) 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家競 非本會職掌業務。 爭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推動重大公 共建設計畫,有助增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民 生活品質。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 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到預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 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 10 類閒置公共設施活 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補助地方 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 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 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 察院調查結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 理,且只要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長期體 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妥情形或列 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又查,部分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計畫經費執 行率雖達 95%以上,惟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 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情形, 顯示現行著重於預算執行之控管方式,無法 覈實反映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 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相關管控機制,評估將 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為計畫管考會議 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並確立公共建設計畫 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制,將有關案件管理 結果公開上網,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 則。 (十)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透過 本會無計畫型補助業務。 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障地方財 源之目標,並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 善財政調整制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中央對市縣 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執 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暨市縣 政府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 考核,分別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辦,並由各 主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程,將考核結果 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陳報行政院,據以增 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 補助款。近年中央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 鉅,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符 合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及跨越市縣 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設者方予編 1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受補助業務僅屬宣 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定活動者,顯示目 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又其中 多有僅具短期效益者,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 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 下降等。為提升中央政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 合作治理之辦理成效、加強相關規劃、執行、 管理之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定加強辦理 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落實蒐集前置資 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須辦理公平審核機 制,切實依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15 條規定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 效益。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 34 條、第 37 條、第 39 條、 遵照決議辦理。 第 43 條及第 49 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 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 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 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 預算案。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 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 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 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 額。惟目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實,或多 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表達績效衡量指標 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金額重大之項目,其 說明亦太過簡略。由於相關預算編製不夠詳 實,使立法委員不易清楚了解預算編列之內 容,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進行有 效的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率。中央政府 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參與的人力, 數以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均掌握於行政 部門,致形成行政、立法部門資訊不對稱,使 立法院在蒐集預算資訊不易,且需耗費大量 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 3 個月內,以十分有 限的人力,對專業性高而龐雜的預算案進行 全盤審查,有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化及公 開化,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 114 年度起,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第 34 條規 定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 1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 運用說明予立法院時,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 定本上網公布,以提升立法院審查效率,避免 因審查預算時間不足而有前緊後鬆或虎頭蛇 尾之現象,以建立立法院預算審查之專業性 及權威性。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 113 年調薪 4%,地 非本會職掌業務。 方政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表示, 涉及中央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 方政府人事費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 支劃分法之規定,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 自治事項,應先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惟為平 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政府之 正式人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 政支出之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但考 量地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差短情況, 行政院仍予以半數補助。為不使中央政府讓 軍公教人員加薪的美意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 政負擔,爰要求行政院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 政狀況綜合考量後分別給予不同程度或比例 的補助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政之健全穩 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 日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成為各國的 銀法字第 1130270224 號函將書面報 治安挑戰,由於個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無力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解決,尤其電子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 一、 本會係「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 的成長更為顯著。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 動綱領 1.5 版」阻詐面之統籌機 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 關,就金融阻詐作為,在金流端, 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合作,探討研究 從臨櫃面、網路或行動銀行、預 詐騙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源,加重法制 警機制等都包含在內,為提升金 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防堵通訊網路、訊 融機構防制詐欺的能力,本會已 息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管理問題,以有效 推動多項防制人頭帳戶策進作 全力打擊詐騙,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於 3 個 為如下: 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 攔阻非法金流件數及金額均增 加。 (二) 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異常交易態 樣之監控。 (三) 強化管理電子支付帳戶降低冒 名申辦。 1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建立「疑涉詐騙境內金融帳戶預 警機制」 。 (五) 強化金融機構對久未往來帳戶 之管控措施。 (六)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管。 (七) 與執法機關合作,包括鼓勵業者 運用科技防詐技術及 AI 輔助清 查可疑帳戶、推動「疑涉詐欺境 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督導金 融機構建置金融資料調閱暨聯 防通報電子化平臺,以及配合法 務部研訂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之 2 對受警察機關告誡者之金融帳 戶交易功能限制措施。 二、 打擊詐欺為政府重要政策,本會 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協助執法 機關防杜人頭帳戶。金融機構執 行金融詐騙與洗錢防制等相關 措施,以保障合法經濟及金融活 動能夠順暢運行。本會將持續與 執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合作,賡續 策進防制金融犯罪相關作為。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浪費 非本會職掌業務。 220 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可以堆 出 5 萬座台北 101;同時衛生福利部至 111 年第 4 季的低收入戶統計,台灣共有 14.6 萬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 弱勢十餘年。進一步來說,當今台灣社會最缺 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給有 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 目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永 續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 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存在食物浪 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 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 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 研擬跨部會意見,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 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用方案, 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 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 安全照護之願景。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2 年 2 月編製之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金管 民所得統計摘要, 110 年度 GDP 達 21 兆 證發字第 1130132385 號函將書面報 1,605 億元,經濟成長率 6.53%,創下自 100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年以來新高。另依據經濟部 111 年 5 月發 一、 行政院所屬相關單位說明: 布之產業經濟統計簡訊,由於全球景氣穩定 (一) 經濟部: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成長、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公司 110 年 1 項已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 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 106 至 110 年度 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 以來的新高。然而儘管經濟、產業表現可圈可 率,分派員工酬勞,考量全國 75 點,上市上櫃公司員工似乎並未因此而提升 萬餘家公司之規模、員工人數及 薪資待遇, 110 年度上市上櫃公司用人費用 獲利情況不一,宜保留公司經營 為 1 兆 5,963 億元,約占營收的 6.59%,甚 之彈性,尚不宜強制規定。 至較 109 年度下降 0.06%。為使企業在獲利 (二) 勞動部:現行已有最低工資法保 豐碩之餘能提升員工薪資水準,爰要求行政 障基層勞工經濟生活,及勞動基 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櫃公 準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之 司員工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 盈餘應給與勞工獎金或紅利。 性,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 (三) 財政部:所得稅法第 32 條及中 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規 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等 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 規定,對公司增加支付員工薪資 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於 3 個月內 費用已得減輕稅負。 向立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 本會對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合 理性之監理措施: (一)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 上市櫃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應 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及全體 員工平均薪資等相關資訊;另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以下稱年報準則)第 10 條 規定,符合員工薪資偏低條件之 上市櫃公司應於年報揭露個別 董監酬金等。 (二) 除前揭規定外,上市櫃公司應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非主管之 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 公司治理評鑑納入公司員工薪 酬指標、編製薪酬相關指數,引 導資金投資員工福利費用成長 之公司。另本會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年報準則,進一步要 1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求稅後淨利增加達一定程度而 非主管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 卻未增加之公司應揭露個別董 監酬金,期透過市場監督機制, 促使公司履行照顧員工之社會 責任。 (三) 另統計近 4 年(108~111 年)上市 櫃公司員工薪資及員工酬勞均 有顯著成長。 三、 評估結果: (一) 現行規範已足以引導公司重視 員工薪資福利,且員工薪酬政策 屬公司自治事項,爰不宜以法規 強制要求公司為員工加薪,惟為 引導獲利上市櫃公司主動為基 層員工增加整體薪資報酬,立法 院已於 113 年 7 月 16 日三讀通 過證交法第 14 條修正案,新增 規範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 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員工 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之規定,期 透過立法宣示帶動國內企業為 基層員工增加整體薪資。 (二) 本會將持續推動相關政策協助 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持續研議強 化各項誘因機制,以促進上市櫃 公司員工薪資合理性。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2 日以金管 「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銀法字第 1130207005 號函將書面報 ( VASP)指導原則」,十大原則內容包括: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 2.業者必須要 一、 穩定幣之交易面:虛擬通貨平台 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 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 VASP) 制度; 3.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 如在國內為客戶買賣虛擬通貨 管; 4.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 5.強化契 (含穩定幣),應完成洗錢防制法 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 6.建立營運 令遵循之聲明,落實防制洗錢相 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7.資訊 關工作,並應依本會「管理虛擬 公告揭露; 8.強化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 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制; 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 (VASP)指導原則」(以下稱 VASP 人組織; 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 指導原則)第 4 點規定,就虛擬 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督管 資產之白皮書內容與上下架訂 1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幣由中 定審查標準及程序。 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有關在國內是否可發行穩定幣: 的權責,因此,這項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 (一) 按「VASP 指導原則」第三點(一) 的發行,並未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 已明確說明「透過本事業平台 擬資產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出現, (即 VASP)發行之虛擬資產以非 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 穩定幣為限」 。 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進行磋 (二) 本會與中央銀行已就穩定幣議 商和研議,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題進行意見交流,並達成下列共 會提出書面報告。 識:目前在臺灣要能有廣泛用於 支付用途之新臺幣穩定幣可能 言之過早,因其難以具備規模經 濟,業者發行動機可能不大。考 量國內、外穩定幣尚未被廣泛用 於日常支付,是否於現階段將穩 定幣納管須審慎評估。如將來需 將穩定幣之發行納入監管,其法 據及監理措施,本會將洽中央銀 行意見。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 一、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金 能力,於 109 年 8 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 管資字第 11301912071 號函將書 案,又於 111 年 12 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 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 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 版,要求 下: 一定規模之銀行、保險、證券業設置資安長, (一) 推動設置資安長範圍 並推動金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之董事或設 本會所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 置資安諮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安長 屬性及規模不同,爰採差異化管理 人事異動頻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業 措施,於110年9月修正各業別內稽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111 年度 1 年內 3 度 內控辦法,要求所有本國銀行、資 更換資安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本額達新臺幣(下同)100億元以 111 年 1 月聘任之資安長就任未及 4 個月 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 即辭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 3 個月才又新 之證券商、前一年度資產總額達 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 1兆元以上之保險業設置資安長, 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安長更被指出其 並於113年1月4日修正相關函釋 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關背景和專業。 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資安 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治理效能,爰要求 長範圍,要求資本額40億元以上 行政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督 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條件之 導各金融機構確實依相關規定設置資安長, 證券商設置資安長。 並避免其因公司內部職務調整而造成短期內 (二) 設置資安長情形 之頻繁人事異動;另公股行庫在金融業資安 1. 為利資安長統籌資安政策推動協 防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長宜 調與資源調度,本會要求金融機 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之情 構指派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職責 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資安專長訓 相當之人擔任資安長。 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述問題請於 3 2. 至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節,主要係基於升遷或健康因 素辦理退休等實務需要,本會將 持續關注金融機構資安長職務異 動情形,適時要求該等金融機構 妥善安排人員職務異動事宜。另 本會亦鼓勵資安長定期參加資安 相關訓練課程,並將藉由定期召 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及重大資安事 件情境演練等措施,以強化資安 長職能。 二、截至 113 年底止,計有 39 家本 國銀行、26 家證券商及 11 家保 險公司設置資安長;本會並責成 周邊訓練機構開辦資安長訓練 課程,以提升資安長知能。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 本會及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 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 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等無籌設新 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 設公司情事。 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暨泛公股持股逾 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 再轉投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業, 並於 2 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評估等 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 執行。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 非本會職掌業務。 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條規定:「公 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 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 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次依 同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 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 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約聘人 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 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件進行 檢討,並於 3 個月內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 1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之官 遵照決議辦理。 方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帳號發布 與其業務毫無相關之宣揚政績文案,例如:環 境部分享「0~22 歲國家一起栽培」、「投資 台灣三大方案」、「軍公教調薪 3 次」、「基 本工資連八年調漲」;又或是同一篇「落實居 住正義」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會、交通 部、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農業部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傳。在總統 及立委選舉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政 8 年之 豐功偉業,透過官方臉書等社群媒體宣導政 策。各部會之社群平台經營,應著重於其業務 相關之宣傳,或協助行政院宣傳具緊急且重 大之政策,而非作為執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 之平台,爰要求各部會應恪守本業,遵循行政 中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府機關官方帳號 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政黨競選之工具,公私 不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法案 非本會職掌業務。 涉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會銜 之作業。但實務運作上,例如司法、行政兩院 會銜所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見 分歧,甚至正反意見併陳,以致法案在立法 院審議過程中,難以取得共識而無法議決。 爰此,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未來若有需兩 院會銜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行 溝通,協調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再行 函請立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查順利進行。 (二十二) 查 112 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液 非本會職掌業務。 農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不安心。 再者,甚至有液蛋業者混用進口蛋涉標示不 實,賣給下游餐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 凸顯政府在蛋液管理未臻完善。然而,由於 蛋品都有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風險,且冷 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售為生食 用途使用,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 1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康嚴加把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 由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會經 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未經充分加 熱之產品)及交叉汙染,應要求蛋液製造業 者應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 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費 者食用之安全。 二、 各委員會審議結果: 財政委員會 行政院主管 主計總處 (四十六) 113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 遵照決議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辦 政」編列 8 億 9,313 萬 9 千元,係為改善 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作品質、增進效率效能,並 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請行政 院主計總處延續 112 年度,因應立法院審查 預算決議後之作法,之後訂定「中央政府各機 關執行立法院審查 XXX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所做決議之應行配合事項」 (逐年訂定) , 均應在預算書附表之相應部分,直接摘錄決 議辦理情形,而非僅記載送立法院之文號。爰 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 113 年度起,制定前述 逐年訂定之配合事項規定時,均應納入要求 各機關詳載決議辦理情形之條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1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 2,819 萬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9 千元。資安即國安,目前公、私部門遭資安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攻擊次數多、頻率高且逐年增加,根據統計,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109 年中央與地方政府資安事件共 677 件、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0 年 733 件、 111 年 806 件。金融監督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管理委員會應加強自身資訊安全,包含對委 內容如下: 外作業安全建立相關管理程序,及訂定通報 一、本會資訊服務處下已設置專責 及應變機制,核心資通系統定期進行安全性 之資安單位,辦理資通安全管 檢測等,以提升部門資訊系統韌性。爰凍結該 理、資通安全防護、資通安全管 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 理法法遵事項、金融資安資訊分 享與分析中心、金融資安行動方 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 案等業務。 支。 二、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要求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辦理 管理面、技術面及認知與訓練等 各項工作,並已納入弱點掃描、 滲透測試等安全性檢測。 三、針對委外廠商管理及資安事件 通報等項,已訂定「委外作業規 範」、「事件通報與應變管理規 範」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 管理程序」等內部作業規範,俾 利同仁執行業務依循。 (二)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 3,065 萬 3千元,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係為健全金融業務之管理,強化主管機關功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能,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金融之監督管理等。為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提升高齡者之生活品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已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商品及服務,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面對金融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科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 內容如下: 致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卻未提供金 針對高齡者數位落差現象本會已透過 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服務,以及如何改善高齡 持續督導轄管機構及結合各方面資 者數位落差問題之因應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 源,對於金融從業人員及消費者等加 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 強辦理教育宣導活動,另佐以規範引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導等措施,加以改善。主要辦理內容 為: 一、 持續辦理教育宣導並編製適合高 齡者之教材 (一) 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七 期推動計畫(113 年至 115 年)」 於宣導管道等面向改善高齡數 位落差。 (二) 編修「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 融知識宣導活動」高齡組宣導 教材,納入行動支付觀念。 (三) 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 心(以下簡稱評譯中心)辦理金 融業、高齡者等二類對象進行 宣導,協助高齡者更瞭解數位 服務及風險等。 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開放證券商設置「數位體驗專 區」有助高齡者取得數位工具 知識。 二、 透過公平待客評核機制及自律規 範引導金融業提供多元之高齡客 戶協助服務 (一) 112 年評核新增「友善服務原 則」指標,113 年「友善服務原 則」新增改善高齡數位落差為 評核加分項目。 (二) 督導金融相關公會訂定或修正 高齡客戶相關自律規範,引導 業者以高齡者能理解之方式, 提供資訊與服務。 三、 透過金融檢查機制督促業者落實 安全、適合高齡使用之數位金融 服務。 四、 督導評議中心於日常業務流程積 極協助高齡者 (一) 優化評議中心網站行動裝置瀏 覽介面。 (二) 提供傳統臨櫃、電話及定期駐 點等友善高齡服務。 (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共 管主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 3,065 萬 3 千元,用於金融監理政策研擬、 面報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規劃及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財 月公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規劃由財團 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企業 ESG 平台,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由銀行鼓勵企業自填問卷,主動揭露碳排等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ESG 資訊,協助銀行進行綠色授信評估。該平 摘述內容如下: 台已於 112 年 9 月 25 日上線,據財團法 (一) 本會已於 112 年 7 月 14 日備查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統計,至今僅 9 家國內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訂 銀行協助約 200 家企業送報問卷資料,金融 定「企業 ESG 資訊及永續經濟活 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有必要鼓勵銀行請企業客 動自評問卷資料報送作業要點」 , 戶填報問卷,以利 ESG 平台發揮最大功效。 由企業戶自願性填寫「企業 ESG 爰凍結該項預算 100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 資訊及永續經濟活動自評問卷」 。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企業 ESG 截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有 平台 113 年預期實施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 21 家金融機構報送資料,包括企 1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動支。 業 ESG 資訊 2,214 家,永續經濟 活動自評資訊 2,025 家(有填報 送適用營運經濟活動/個別專案 項目計 66 家) 。 (二) 本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報送企 業 ESG 資料,以協助企業及瞭解 永續經濟活動現況,鼓勵金融業 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經濟活動,帶 動企業永續發展及減碳轉型。 二、 截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有 34 家金融機構報送資料,包括企 業 ESG 資訊 8,433 家,永續經濟 活動自評資訊 32,604 家(有填報 適用營運經濟活動/個別專案項 目計 872 家)。 (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管主 目「金融監理」項下編列「金融監督管理」共 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3,065 萬 3 千元。惟查 112 年度國外旅費 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年 4 月 3 日第 編列預算數為 285 萬 6 千元,113 年度增 11 屆第 1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 列國外旅費 53 萬元。爰凍結第 2 目「金融 委員會議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 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 50 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摘述 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 內容如下: 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赴國外參與國際 考量日支費提升、機票大幅調漲,又疫 金融會議之必要性後,始得動支。 後國際會議恢復實體舉辦,本會持續 派員參與以汲取最新國際趨勢與最佳 實務,112 年國外旅費已執行完畢。為 因應近年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創新,永 續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金 融資安、生成式人工智慧等新興議題, 為金融監理機關帶來之各種新興風險 及監理挑戰,以及於疫情過後進一步 強化跨國監理交流合作需求,本會國 外旅費實有增編之必要。 (五)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從過往財政部主管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9 日以 時期,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整體組織 金管綜字第 1130191148 號函將 框架皆以除弊為主,缺乏興利、除弊兼具的設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 計理念。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3 如下: 條第 1 項第 4 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 (一) 因應國際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本 執掌為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但金融 會成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1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各局執 專責推動金融科技相關事宜,另 掌,四個核心業務局僅有監督、管理與檢查, 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推動共創 並無市場發展的法定業務,進一步細查各局 生態系,並建置「金融科技共創 組織法亦未有市場發展執掌。 107 年時,金 平台」協力發展各項工作。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順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二) 因應虛擬資產、碳權交易及網路 新實驗條例之訂定,將原金融科技辦公室改 借貸平台(P2P)等新興業務發展, 本會已於 112 年 9 月獲行政院同 設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但仍限制於 意分 3 年請增共 25 人,將就所獲 金融科技之範疇,且多由會內官員兼任、員額 配人力持續充實金融監理以因應 亦有所不足。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盤點 新興業務發展,並強化監理機制 會內各金融產業發展量能,研議調整組織、設 及人員專業訓練。 置金融市場發展局,負責金融市場之興利與 (三)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發展,提升台灣金融市場競爭力,並於 3 個 第 33 條規定,署或局等三級機關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之總數更有限制規定。鑒此,是 否於本會下新設金融市場發展 局,涉及整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 之規範,宜整體通案考量。 二、 本會為擴大辦理金融科技、永續 金融及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以落 實總統政見,行政院業於 113 年 8 月 5 日函復同意本會設立新處 請增員額,本會並於 114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金融市場發展及創 新處。 (六) 因美國升息因素、美債殖利率攀升,加以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3 日以金管證 內股匯走勢疲軟,根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 交字第 1130331904 號函將書面報告 112 年 7 月以來外資持續出走不停歇, 7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月淨匯出 70 億美元、 8 月淨匯出金額擴大 一、 112 年度台股在 AI 熱潮及通膨趨 至 90 億美元, 9 月匯出 70 億美元, 3 緩背景下,展現強勁韌性,價量 個月來累計匯出金額高達 230 億美元(約新 俱揚。展望 113 年,雖國際金融 市場不確定性仍高,台股預期仍 台幣 7,450 億元),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及投 將保持韌性,期於國內經濟逐漸 資信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監理作為, 復甦推動下穩健發展。 對於我國資本市場穩健發展、強化金融韌性 二、 本會為加強投資人信心,已採取 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健全投資人保護機制 多項措施,包括持續強化證券市 具有重大影響。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場監控、推動 ESG 永續發展基金、 會針對如何加強投資人信心,維護金融市場 建立台灣創新板以支援創新事業 交易秩序及穩定提出具體措施,並於 2 個月 籌資、推動盤中零股交易並縮短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撮合間隔時間等,並致力於健全 投資人保護機制,通過修正法規 1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及建置視訊股東會平台,為股東 提供更多參與股東會的管道等。 三、 本會在面對未來挑戰時,將持續 推動金融市場穩定及發展措施, 保障投資人權益,維護市場正常 運作,以應對國內外經濟環境的 變化。 (七) 政府已針對部分產業及經濟活動公告永續經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2 日以 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自願揭露相 金管綜字第 1130191042 號函將 關資訊,並鼓勵金融機構參考該指引進行投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 融資評估等決策。該指引可提供一致性標準 如下: 以防止企業漂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一)本會於 112 年 4 月委外辦理「精 會應持續關注國際相關制度推動情形,進行 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 引」研究案,研究內容除蒐集參考 我國政策之調整,以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市場 國際推動情形外,並徵詢國內相 有效運作之基礎與架構,並將相關規劃與進 關部會及產業專家意見後,研擬 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本指引建議修正草案。委託案研 面報告。 究期程為 1 年,113 年 4 月提出 期末報告。 (二)考量本指引涉及產業及經濟活動 較多且廣泛,本會後續將參考委 託研究報告建議,與相關部會共 同研議精進本指引內容及推動做 法,暫定 113 年底公布指引內容。 二、 本會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 內政部及農業部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共同公告第二版「永續經濟 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及「轉型計 畫建議涵蓋事項」 ,擴大參考指引 適用的產業範圍及增訂篩選標 準,並提供企業規劃轉型的參考 方向,促進產業有序轉型,並促 使金融成為企業淨零轉型的重要 助力。 (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9 月 26 日發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4日以金管綜字 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3.0,主要涵蓋金融機 第113019132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動認定指引、促進 ESG 及氣候相關資訊整 一、 持續整合企業 ESG 相關資訊:為 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之 ESG 資訊揭 聚淨零共識。但有高達 70.3%金融業者反應 露,證交所已完成建置資訊整合 1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ESG 量化資訊不足,成為金融業者在決策流 平台-ESG InfoHub,於112年7月 程導入 ESG 時面臨的最大挑戰。爰要求金融 3日上線,供投資大眾查詢上市櫃 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建置類似財團法人 公司之 ESG 相關訊息,將持續優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 ESG 資料庫,讓金融機 化擴充指標項目,預計113年12月 構更能信實地查核並引導授信戶落實減碳, 完成。另本會111年已督導聯徵中 以及如何完善相關驗證機制,並將相關規劃 心與其他部會合作,將 ESG 相關 資訊介接至該中心授信業務專 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區,以及整合企業 ESG 相關資訊 出書面報告。 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中企業之相關數據,供其會員機 構查詢利用。 二、 協助金融機構取得實體氣候風險 資料:本會已與周邊單位及相關 公會等組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 作平台」 ,透過其下「資料與風控 工作群」統整金融業實體風險資 料需求項目,並由本會與聯徵中 心及該工作群召集人一同拜會相 關部會討論資料介接方式,再請 聯徵中心建置「氣候實體風險資 訊整合平台」 ,該平台已於113年 1月31日上線。 三、 推動金融業碳盤查及管理氣候風 險:本會已訂定發布「金融業範 疇三財務碳排放計算指引」及「金 融業減碳目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 引」 ,協助金融業蒐集與計算企業 客戶的碳排放數據,以及訂定與 巴黎協定目標一致的減碳目標與 策略。 四、 推動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資訊盤 查及確信,及提升永續資訊品質: 本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 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按實收資 本額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自 112年起揭露溫室氣體範疇一及 二盤查與確信資訊,預計於116年 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溫室氣體盤 查,於118年全體上市櫃公司完成 溫室氣體盤查之確信。本會再於 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 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 ,將 研議擴大永續報告書確信範圍。 (九) 有鑑於中央政府五院及各級機關,以及各部 本會及所屬為處理專業事務而依法律 會所屬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為處理各項事 或組織規程成立之委員會,將於落實 務,依法律或是依組織規程所成立之委員會,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為獲取更多不同意見,皆有加入外聘之專家 相關規定之前提下,依決議事項辦理。 學者。專家學者提供意見給予各該機關參考 後做成的決議,對各機關施政、採取的措施均 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然民眾卻無從得知被 機關指派的專家學者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於處理專業事務而成 立之委員會時,應將外聘之專家學者之學、經 歷,以及受聘期間所提建議與參採率,公布於 該機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 (十)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綜理金融市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5日以金管資字 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1130191241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業務,負責掌理全國 2,300 萬人民及公司法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人金融資產資料,為積極推動我國資通安全 本會及所屬四局業依資通安全責任等 政策,落實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爰要 級分級辦法之規定,配置符合規定人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暨所屬銀行局、證券 數之資安專職人員,並每年指派資安 專職人員、資訊管理人員及資安稽核 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全面清查各業 等相關人員參與資安職能訓練。目前 務單位負責資訊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符合數 資安專職人員均已依規定取得符合數 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證照及 位發展部規範之國際級資通安全專業 人數,上述單位資安人員持有證照比率若低 證照(ISO 27001資通安全管理系統主 於 3%者,應於 113 年 12 月前取得足夠比 導稽核員證照),其餘負責資訊管理、 例之國際資格認證人員,並於 2 個月內向立 資安稽核者亦有多人取得證照,本會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及各局持有證照人員占所有資訊人員 比例均超過4成。 (十一) 按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於 112 年 7 月發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1 日以金管證 布之 2023 年台灣同志職場處境調查結果, 發字第 1130333346 號函將書面報告 LGBTIQ+專業工作者感到可以自在地跟同事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坦承同志身分的產業別,以金融財經、公務人 一、 國際關於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 員等業別落於最後兩名。此外,據該調查, 之規定,尚著重於女性之推廣, LGBTIQ+專業工作者主要面臨之壓力如:影響 僅美國因具有多種族及多元文 化特性而納入 LGBTQ+之要求, 職場人際關係( 42%) 、影響工作升遷或職涯 惟其要求非屬強制性質,而係鼓 發展( 34%)、 遭 到 同 事或主管 刻意刁難 勵上市公司應努力實現之多元 ( 32%)致自己遭受職場霸凌(29%)等。據 1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報載, 2021 年 8 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化目標。 ( SEC)通過提案,規範未來於那斯達克上市 二、 我國透過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及 之所有企業必須至少有二位多元化董事,包 年報資訊揭露等機制推動下,目 含一名女性及一名代表少數族裔或 LGBTQ+, 前逾八成上市櫃公司已有設置 促使董事會納入多元性別觀點。爰請金融監 不同性別董事,且董事任一性別 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比例達三分之一之比率亦逐年 提升,惟整體女性董事數量尚待 員會提出促使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納入多元性 提升。本會將持續推廣宣導董事 別觀點之跨國比較(至少三個國家)書面報 會性別多元化相關議題,並參酌 告。 國際董事性別制度發展,滾動檢 討調整相關措施,以達董事會成 員性別多元化之目標。 (十二) AI 浪潮襲捲全球,生成式 AI 更將進入日常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生活及企業運行。據媒體報導,對於金融業 國字第 1130270326 號函將書面報告 是否可以採用 AI 及生成式 AI,金融監督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理委員會已訂出六大核心原則,銀行公會理 一、 為鼓勵金融機構於風險可控前 監事會亦已超前部署,通過金融機構運用人 提下導入使用及管理 AI 相關金 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並送交金融監督管理 融科技,本會「金融業運用 AI 指 引」要求金融機構運用 AI 等科 委員會核備。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對 AI 規管 技金融系統時,應就相關風險進 的範圍,其中包括將風險審視與建立風管機 行評估,並集中資源於高風險之 制的責任交給各公司自行評估,並明訂金融 系統,以有效管理風險。為利金 機構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營業規模及運 融機構能有效評估相關風險,該 用 AI 的程度,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及定期 指引參考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 檢視機制。由於科技金融是趨勢,對於未來 發布的相關指引文件,提出金融 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是否與傳統金融毫無二 風險評估框架。 致,不無疑義。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 二、 前揭「金融業運用 AI 指引」 ,業 對科技金融風險種類態樣,提出相關風險分 就相關科技金融風險進行分析, 析說明,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並提出金融機構應注意處,以有 提出書面報告。 效控管風險。 三、 本會期許各金融機構能參考前 揭指引審慎評估運用 AI 等科技 相關風險,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 公會)亦有「金融機構運用人工 智慧技術作業規範」可供業者實 務遵循。未來本會將持續關注金 融業導入 AI 等科技所面臨的挑 戰及機會,督促金融機構強化風 險控管及資訊安全,並以負責任 1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創新為核心,驅動金融業在兼顧 消費者權益、金融市場秩序及社 會責任下,積極投入科技創新, 促進金融服務升級,提升消費者 福祉。 (十三) 在全球金融市場的高度整合下,金融戰威力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比以往更強大;加以國內頻傳駭客攻擊,更加 國字第 1130270308 號函將書面報告 凸顯金融機構相關演練的必要性。爰要求金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規劃我國金融業之壓 一、 督促金融業落實資安風險管理 力測試,包含相關金流壓力測試、跨境外匯、 (一) 本會前於 109 年 8 月 6 日發布金 網路資安等,以及因應銀行系統被駭、客戶網 融資安行動方案,執行迄今主要 績效指標(如設置資安長、導入 銀帳戶資料錯置等特有情境,並將相關規劃 國際資安標準、辦理資安攻防演 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練與競賽、建立金融資安事件應 出書面報告。 變體系等項)均已達成。另於 111 年 12 月 27 日賡續發布金融資安 行動方案 2.0 版,其中精實金融 機構資安韌性構面之重點已包 含「加強資安演練」工作項目。 (二) 本會平時已持續督促金融機構 強化資安防護,包括:完備資安 相關規範、成立「金融資安資訊 分析及分享中心(F-ISAC) 」 、強 化自動櫃員機資訊安全防護、強 化金融機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之資訊安全控管、重要系統轉換 之營運不中斷強化措施等。 二、 本會除要求金融機構落實執行 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及相關資 安規範外,亦將持續依國內外資 安發展趨勢,適時滾動檢討資安 相關控管措施,另於日常監理 中,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各項 風險管理,並要求金融機構就相 關情境進行壓力測試,並針對金 融機構適時規劃舉辦相關情境 演練,以強化金融業整體風險承 受能力及資安防護,並確保其財 務、業務維持穩健營運,健全金 融市場發展。 1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四) 金融機構資安防護乃為金融科技趨勢下必須 一、業依決議於113年2月27日以金管 注意的重點項目,為此金融業於 112 年辦理 資字第1130191152號函將書面報 兩階段防駭演練,第一階段金融資安攻防演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練 7 月 3 日至 9 月 29 日,第二階段金融 (一) 112 年度辦理情形 資安攻防評比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31 1. 金融資安攻防演練:於 112 年 7 日。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兩 月 3 日至 9 月 22 日辦理 9 梯次 演練,共有 50 家金融機構參與, 階段防駭演練情形,及 113 年度規劃辦理的 藉由模擬真實駭客攻擊手法,訓 金融演練時程、內容,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 練並提升金融業資安人員面對網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路攻擊時,其偵測、識別、分析、 防護、鑑識等資安技術。 2. 金融資安攻防評比活動: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辦理,透過紅藍軍 對抗模式,以實兵攻擊模擬金融 機構所遇到的資安威脅,考驗遭 受攻擊時之應變與處理能力。 (二) 113 年度規劃 1. 金融資安攻防演練:擬延續 112 年度辦理模式,規劃於 113 年下 半年舉辦,將以模擬紅藍實兵對 抗形式進行,參酌近期常見駭客 攻擊手法,設計自動攻擊程序。 2. 重大資安事件應變情境演練:為 檢驗金融機構於發生重大資安事 件時,相關之應處程序是否周延, 規劃於 113 年下半年辦理。 二、已於113年6月至8月辦理9梯次金 融資安攻防演練,計有51家金融 機構參與;另於113年9月辦理重 大資安事件應變情境演練,計有 15家金融機構參與。 (十五) 111 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 一、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5日以金管資 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1 年 12 月為 字第1130191241號函將書面報告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滾動檢討研訂金融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資安行動方案 2.0 版,持續增修訂資安規範 (一) 督促業者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 並導入國際資安管理及驗證標準,金融監督 措施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擇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1. 本會為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 融服務,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 限公司等 38 家金融機構辦理資安檢查結 案」,作為本會執行資安監理之政 果,銀行、保險、電子支付等金融機構均存有 策,分年分階段推動相關措施,以 未落實辦理各主機系統及物聯網設備之弱點 1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掃描作業等 12 項共同性缺失,顯見各業別 提升金融機構資安防護能力。 金融資安缺失仍多,且指標性銀行亦未確實 2. 本會已訂定各業別內部控制辦法, 遵循,金融機構針對相關資安規範之落實情 要求將資訊作業(含公會資安自律 形仍有相當強化空間。爰此,金融監督管理 規範)納入內部控制項目,另定期 委員會應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落實辦理各項資 於網站公布資安主要缺失態樣,請 安防護措施,並請金融業同業公會配合資安 各業者列為內部稽核查核重點,並 定期舉辦各業別內部稽核座談會 現況適時增修訂相關自律規範,供金融機構 或相關說明會,就資安重大事件及 遵循,及就金融檢查發現之缺失事項,要求 資訊作業檢查缺失態樣進行說明 業者確實改善,以強化金融業資訊安全,並 及宣導。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二) 督導公會適時增修訂相關自律規 報告。 範 1. 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 督導各業別公會及周邊單位訂定 多項自律規範,並將相關自律規 範重點納入業者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並應依資安自律規範辦 理相關資安檢測與演練,以確保 資安防護之有效。 2. 本會並督導各業別公會及周邊單 位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及國內外資 安情勢,適時滾動檢討資安自律 規範以供金融機構遵循。 (三) 要求業者確實改善金融檢查發現 缺失 1. 對於金融檢查發現之違失情節, 本會已就重大缺失事項督促業者 採取即時導正措施,另對一般性 缺失事項則要求研提具體改善計 畫,請受檢機構切實檢討資安相 關措施,於規定期限內函報改善 辦理情形,並責成金融機構董事 會與經營管理階層監督改善,並 依其影響程度,提高作業風險之 資本計提。 2. 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期交所等周 邊單位每年對證券期貨業者進行 資安稽核,並針對查核所見缺失 追蹤輔導證券期貨業者改善。 二、113 年度截至第 3 季止,公會已 1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增修訂金融機構資通系統與服務 供應鏈風險管理規範等 5 項自律 規範。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近年資安情勢、監 一、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1日以金管資 理趨勢及執行成效,賡續發布金融資安行動 字 第 11301912072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方案 2.0,並將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精進方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向之一,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實際設置家 (一) 推動設置資安長範圍 數及其占比皆已較 110 年成長,其中證券業 1. 考量本會所管銀行業、證券業及保 及保險業設置比例相對較低,審計部於 111 險業屬性及規模不同,爰採差異化 管理措施,因證券商及保險業規模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 111 年 大小不一,資安長設置比例相對較 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恐不利綜理 低,爰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2.0 已將 資訊安全政策之推動及協助董事會對資安情 擴大資安長設置列為精進方向之 勢之掌握,亟待增進經營階層之資安管理職 一,並於 113 年 1 月 4 日修正相 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關函釋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 理委員會持續視推動現況,滾動調整並適時 置資安長範圍,要求資本額 40 億 採行相關措施,以深化資安治理綜效,並於 2 元以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條件之證券商設置資安長。 2. 至其他保險業及中小型證券商, 本會已要求其設置資安專責單 位、主管或人員,專門負責資安 相關工作或職務。未來本會將滾 動檢討資安長設置之標準,研議 逐步擴大資安長設置之範圍。 (二) 資安長設置 1. 為利資安長統籌資安政策推動協 調與資源調度,本會要求金融機構 指派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職責相 當之人擔任資安長,並規範其資格 條件。 2. 至部分金融機構資安長異動頻繁 一節,主要係基於升遷或健康因 素辦理退休等實務需要,本會將 持續關注金融機構資安長職務異 動情形,適時要求該等金融機構 妥善安排人員職務異動事宜。另 本會亦鼓勵資安長定期參加資安 相關訓練課程,並將藉由定期召 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及重大資安事 件情境演練等措施,以強化資安 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長職能。 二、截至113年底止,計有39家本國銀 行、26家證券商及11家保險公司 設置資安長;本會並責成周邊訓 練機構開辦資安長訓練課程,以 提升資安長知能。 (十七) 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 券字第 1130380700 號函將書面報告 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擔任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爰要求金融監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督管理委員會除督促相關業者確實落實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外,亦應研議如何關注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後續自律規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形,並持續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以強化消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費者權益之保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行性。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十八) 虛擬資產價格波動性高且具有投機性,中央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 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多次提醒投資 證券字第 11303807001 號函將書面報 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風險,我國亦修訂洗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VASP)納入規範,並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擔任該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行政院亦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指定其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產平台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1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年 3 月 30 日新聞稿表示,將參考國際監理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趨勢,以循序漸進方式強化國內虛擬資產平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台對客戶之權益保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委員會除督促 VASP 業者確實執行防制洗錢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及打擊資恐措施外,應密切關注後續自律規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範訂定進度及指導原則落實情形,並持續研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行性。 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適時採取相關措施,以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強化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並於 2 個月內向立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十九) 自 95 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20日以金管綜字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 113 年起將進 第113019149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識 一、 本會已運用多元方式宣導防範 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關 金融詐騙,包括辦理全國反詐宣 懷。考量到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 導、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宣導、 製播防範詐騙微電影、建置金融 過網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 防詐騙專區、配合刑事警察局強 具不熟悉的民眾者,容易受騙上當。建請金融 化防範詐騙宣導、製播多種語言 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 防範詐騙廣播廣告等。 計畫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路新 二、 本會每三年檢討精進「金融知識 住民,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並透過跨 出書面報告。 部會合作,對數位金融弱勢、網 路新住民等族群進行金融知識 宣導。 三、 本會持續改善金融數位落差問 題,包括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與數 位體驗課程、數位金融無障礙推 展計畫;開放證券商設置數位體 驗專區,以及透過公平待客評核 機制與自律規範引導金融業提 供多元客戶協助服務等。 (二十) 台灣將於 114 年邁向超高齡化,預計將有超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7 日以金管法 過 20%民眾年齡會在 65 歲以上,除了高齡 字第 1130190717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金融詐欺外,高齡金融剝削亦是全球人口老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化現象衍生的問題,一般詐欺主要為不特定 一、 有關以高齡客戶能理解之溝通方 1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對象詐騙;而金融剝削的加害人多數是認識 式說明資訊 的人。為防止金融業者亂賣商品給高齡者,爰 (一) 已督導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以高齡客 事業、期貨商、保險等相關金融 戶能理解之溝通方式說明資訊、建立高齡客 公會訂定業者向高齡客戶說明 戶申訴案件資料庫避免相同態樣發生,以及 之相關規範。例如:廣告文宣品、 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等措施,並將相關 約定書之重要內容或所定契約 條款以淺顯易懂之方式表達,或 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採字體放大或以特殊字體/顏色 會提出書面報告。 等顯眼之方式標示、且重要條款 應輔以粗體或搭配圖卡方式向 客戶說明,並於契約中載明重大 權益義務變更時雙方約定之通 知方式。另業者亦應建立高齡客 戶交易監控及查核機制,以強化 權益保護。 (二) 已持續將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 列為金融檢查重點,以加強防範 高齡金融消費者遭金融機構不 當招攬或銷售,引導業者重視高 齡客戶相關消保議題。 二、 有關建立高齡金融消費者申訴案 件資料庫之可行性避免相同態樣 發生 (一) 為避免相同爭議態樣發生,以保 護高齡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目 前就其受理案件範圍,已就年齡 及爭議案件類型態樣,進行高齡 金融消費者爭議案件類型量化 統計,提供本會作為監理參考。 (二) 至於建置資料庫,經評議中心考 量,對於已取得之金融消費者個 人資料,未告知未來可能作為建 置資料庫使用,有個人資料保護 合法性疑義,且評議中心資訊僅 限於該中心受理案件,尚難代表 整體情形作為進一步分析之基 礎。 三、 有關強化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 已於 111 年 3 月 31 日修正「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與 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 項」相關規定,例如規定保險業 就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客戶均 應提供建議書,建議書於試算揭 露各保險年度保單帳戶價值部 分,應清楚明列在不同投資報酬 率假設下將收取之費用、身故保 險金、解約金等資訊。另「投資 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 2 點並規定保險業對 65 歲以上之 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應提供有 利其閱讀銷售文件之友善措施。 以上已有加強資訊揭露。 (二十一) 高齡者隨著年齡漸增,身心機能逐漸衰退,如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法 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影響判斷力,容易成 字第 1130190665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為不當行銷或消費詐騙之對象,檢視近年高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齡金融消費爭議情況, 110 年金融各業別之 一、 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皆較 109 年減少, 111 增減情形: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 年部分,金融各業別之申訴案件數較 110 年 心統計,111 年度因防疫保單案 件影響,高齡者申訴案件大幅增 增加,惟其中保險業案件數增幅達 2.7 倍, 至 1,724 件,112 年度高齡者申 至 112 年截至 7 月底止,銀行業、證券期 訴案件已降至 1,200 餘件。本會 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數及其占比復又回 將持續觀察高齡消費爭議案件 升,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合計數及其 之比例與趨勢,適時採行因應措 占比分別為 842 件及 5.46%,若與 111 年 施。 同期數額相較, 則分別增加 87 件及 1.5 二、 本會已督導相關金融公會訂定 個百分點。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 與完善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 管理委員會除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 護之自律規範,並強化相關保護 需求之商品及服務外,並應持續推動相關監 措施,促使金融機構協助高齡金 理保障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融消費者瞭解商品風險,提供適 持續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 當商品,及提供之友善服務措施 護政策,俾保障高齡者權益,並於 2 個月內 更貼近高齡金融消費者需求。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 持續精進之金融監理措施 (一) 持續將高齡者保護列為監理重 點:本會於 110 至 113 年強化對 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別的高齡 客戶權益保護檢查,持續透過 金融檢查督促業者落實高齡者 權益保護,並公布檢查重點,引 導業者重視相關消保議題。 1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制: 111 年評核機制已依業者重視及對 待高齡者等族群客戶之公平待 客保護措施納為加分項目;112 年增加「友善服務原則」評核指 標;113 年進一步於「友善服務 原則」新增將業者解決改善高 齡者等消費族群數位落差之措 施/成效納為加分項目。 (二十二) 近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逐年上漲,高齡者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9 日以金管 消費權益意識相對較低,亦缺乏相關法律金 法字第 1130190732 號函將書面報告 融資源,導致爭議發生時居於弱勢。金融監督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管理委員會雖推動高齡者權益保障,但根據 一、 高齡者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據 108 至 112 年 7 減情形:根據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月底高齡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統計, 112 統計,111 年度因防疫保單案件 影響,高齡者申訴案件大幅增至 年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比例上升,尤以防疫保 1,724 件,惟觀察 112 年度已下 單爭議案為主。據上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降為 1,200 餘件,本會將持續觀 應加重高齡金融消費爭議案懲處及罰鍰,揭 察高齡消費爭議案件之比例與趨 露過往多爭議之同類型商品,並針對高齡社 勢,適時採行因應措施。 區加強活動宣導,避免同類型案件發生數量 二、 本會已督導相關金融公會訂定與 增長。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前述 完善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 所提事項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自律規範,並強化相關保護措施, 提出高齡者權益保護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促使金融機構協助高齡金融消費 者瞭解商品風險,提供適當商品, 及提供之友善服務措施更貼近高 齡金融消費者需求。 三、持續精進之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 監理措施 (一) 持續將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列 為監理重點:110 年至 112 年針 對銀行、保險及證券等業別辦理 高齡客戶權益保護專案檢查, 113 年持續將各業別金融機構對 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執行 情形列為金融檢查重點,並將相 關檢查重點公布於本會檢查局 網站,引導業者重視高齡金融消 費者相關消保議題。另辦理金融 機構一般檢查時,亦將金融機構 1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對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情 形列入查核項目。 (二) 精進公平待客評核機制: 111 年 將金融業者重視及對待高齡者 等族群客戶之公平待客保護措 施納為加分項目。112 年並增設 「友善服務原則」評核,提升對 高齡客戶服務的評估比重。113 年更進一步於「友善服務員則」 新增將解決改善高齡等客戶數 位落差納入加分項目,持續督促 業者提升服務品質。 (三) 持續檢視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 規範及措施,並於日常金融監理 持續落實高齡金融消費者保護: 例如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 會報」 、「金融教育推動小組」等 機制統籌轄管資源,強化對於高 齡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二十三) 高齡化時代來臨,如何透過友善金融政策來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4日以金管綜字 因應高齡化社會問題,備受重視。隨著金融科 第1130191158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技迅速發展,許多高齡者因不熟悉科技,導致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金融服務無法符合高齡者需求。爰要求金融 一、 本會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計 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強化高齡者金融消 畫」 ,透過實體講座、廣播、微電 費教育宣導,並提供金融科技相關協助應用 影等多元方式持續對高齡者辦 服務,改善高齡者數位落差問題,並將相關規 理知識宣導,並在全台各地舉辦 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提出書面報告。 二、 本會透過辦理金融教育數位體 驗課程,與金融周邊單位共同合 作,針對全臺計368個鄉鎮市區 進行宣導,並持續精進教材內 容,以改善高齡者金融數位落差 問題。 三、 本會推動「數位金融無障礙推展 計畫」 ;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數位 體驗專區」;透過公平待客評核 機制、自律規範及金融檢查等方 式,引導金融業提供多元之高齡 客戶協助服務等。 (二十四)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我國針對高齡者金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融消費的保護機制仍不夠完善,政府應更重 合字第 1130270235 號函將書面報告 視高齡者的金融消費問題。爰要求金融監督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管理委員會研議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制 一、 本會已持續督導金融業採行強 度,在年長者開立新帳戶或更新帳戶時,要求 化臨櫃關懷提問機制,以有效攔 填寫第二聯絡人,以便日後做金融交易時,可 阻詐騙案件。 以聯繫通知第二聯絡人或取得對方同意,加 (一) 已導入高齡者臨櫃關懷機制。 強把關,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 (二) 加強對高齡客戶臨櫃辦理提款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進行關 懷提問,以攔阻詐騙案件。 (三) 將攔阻詐騙案例轉知金融機構 作為關懷提問參考範例。 二、 強化與執法機關聯繫合作:本會 已與內政部警政署「打擊詐欺犯 罪中心」建立即時聯繫通報機 制,定期彙整合法業者及商品相 關資料提供刑事警察局參考,由 其針對涉及不法詐騙之網址予 以封鎖下架。此外,金融機構與 內政部警政署已有警示帳戶通 報及相關聯防機制,以共同防制 金融詐騙。 三、 從多元管道向高齡者進行反詐 騙教育宣導 (一) 為充實高齡者相關金融知識,本 會亦持續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 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且對 高齡者教材之內容,更涵蓋「防 止高齡者被金融剝削之相關措 施」及「防詐騙」等內容。 (二) 持續推動「金融機構全國 368 鄉 鎮走透透反詐宣導」,加強對高 齡者等防詐抵抗力脆弱族群之 防詐宣導,期結合金融機構資源 持續推動反詐騙宣導活動,提醒 投資人審慎判斷相關訊息真偽 等。 四、 有關建議高齡金融消費者倘有 協助確認交易需求,可逕洽往來 金融機構提出約定第二聯絡人 部分,仍有以下執行之問題待考 1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量: (一) 高齡客戶如為未受監護宣告或 輔助宣告者,自屬完全行為能力 之人,對於自身之財產有完全管 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限而 無須知會第三人及其子女。 (二) 經銀行公會彙整會員銀行意見, 分析實務執行上恐有下列風險 與爭議,建議仍宜審慎: 1. 高齡客戶之家屬可能提出下述 質疑: (1) 高齡客戶倘選擇特定子女為其 唯一第二聯絡人,若該名客戶之 子女逾一人時,銀行應否需通知 全體子女,或僅通知高齡客戶所 指定之子女。 (2) 若高齡客戶欲向銀行更換所約 定之第二聯絡人,是否可逕向銀 行要求更換,或需告知且經原所 約定之第二聯絡人同意,始得為 之。 (3) 銀行於高齡客戶進行金融交易 請求,依約定通知第二聯絡人 時,倘第二聯絡人不同意高齡客 戶之意思表示,或銀行無法即時 與第二聯絡人聯繫,可能影響高 齡客戶權益及衍生交易爭議。 2. 鑒於銀行無法確認客戶與所指 定第二聯絡人之關係,客戶亦可 能於面對詐騙時,誤將詐騙者設 定為第二聯絡人,更增爭議。故 增加第二聯絡人之作法,尚難發 揮防詐效益。 (三) 為防範高齡客戶遭金融詐騙,降 低高齡客戶遭詐之可能性,仍宜 由銀行於第一線與高齡客戶接 觸時,即時透過臨櫃關懷提問, 就相關異常交易表徵或態樣進 行瞭解,以及時識詐,並提供相 關協助。 1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十五) 自 95 年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展開 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20日以金管綜字 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113 年起將進 第113019149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 入第七期,結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周邊單 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位與民間金融機構,公、私協力進行金融知識 一、 本會已運用多元方式宣導防範 宣導,而近年來多著重於偏鄉弱勢之金融關 金融詐騙,包括辦理全國反詐宣 懷。惟近期金融投資詐騙盛行,歹徒多透過網 導、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宣導、 路隨機誘騙受害人,對新興金融科技工具不 製播防範詐騙微電影、建置金融 熟捻者,即容易受騙上當。爰此,請金融監督 防詐騙專區、配合刑事警察局強 管理委員會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 化防範詐騙宣導、製播多種語言 之方向,著重關懷數位金融弱勢、網路新住 防範詐騙廣播廣告等。 民,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二、 本會每三年檢討精進「金融知識 書面報告。 普及工作推動計畫」,並透過跨 部會合作,對數位金融弱勢、網 路新住民等族群進行金融知識 宣導。 三、 本會持續改善金融數位落差問 題,包括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與數 位體驗課程、數位金融無障礙推 展計畫;開放證券商設置數位體 驗專區,以及透過公平待客評核 機制與自律規範引導金融業提 供多元客戶協助服務等。 (二十六) 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 年 1 月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證 10 日及同年 6 月 17 日新聞稿指出, 111 投字第 113038056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 1 至 12 月之詐騙案類,假投資詐欺案財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物損失高達 24 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成,金 一、 本會持續與警政機關合作共同推 額龐大,而 111 年詐騙財損前 3 名,則分 動防詐措施,相關措施包括︰ 別為假投資、假檢警及解除分期付款,占全般 (一) 修法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處理網 詐欺案件近 70%;復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路投資詐騙廣告法據。 提供資料,於 108 至 111 年間,該會受理 (二) 主動蒐報違規或詐欺廣告協助 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包括定期移送情資案 刑事警察局即時處理。 件及個案移請檢調偵辦案件)呈遞增趨勢,增 (三) 金警合作推動「疑涉詐欺境外 幅介於 26.51%至 59.17%間, 112 年截至 7 金融帳戶預警機制」及建置「金 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獲 408 件,亦較 111 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 年同期增加,有鑑於事前預防可降低民眾因 平臺」,自前線阻擋詐欺案件發 投資詐騙而承受之損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生。 理委員會除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依法執行 (四) 定期與刑事警察局溝通防詐精 外,並應持續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以強化 進措施。 投資人風險意識,及督促網路媒體業者落實 二、 本會將持續協助網路平臺業者落 廣告審查以期溯源阻絕詐騙廣告,俾有效落 實投資廣告內部審查,相關措施 1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實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包括︰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 以問答集及自律規範敘明網路 平臺業者應辦事項。 (二) 統計主動蒐報發現之違規廣告 態樣,定期提供網路平臺業者 強化其內部審查制度。 (三) 配合行政院召開會議,邀請網 路平臺業者與會討論其廣告審 查精進方向。 三、 本會將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 施,除增加民眾反詐資訊查詢管 道外,並請金融機構協助於第一 線宣導,及辦理反詐騙宣導活動 並接受民眾檢舉。 (二十七)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 106 年以來,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證 每年平均約有 2 萬多件詐欺案,案件量持續 券字第 11303339371 號函將書面報告 成長, 110 年飆升至近 3 萬件,根據統計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民眾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將近 70 億元。部 一、 本會已提供虛擬資產監管相關規 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境外,實務 定、業者名單公告專區、虛擬資 上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常以贓 產簡介及風險警示影音、防詐文 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轉匯的虛擬資產平 宣予內政部警政署,並請其提供 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理由,而僅供民眾備案,造 第一線承辦員警參考。 成難以保障民眾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員會應與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線承辦員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 VASP 業者管理及我國投資人保 蹤方法,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情 護,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國際 形發生,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發展 提出書面報告。 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範方 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二十八)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防堵銀行約定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轉帳功能成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推動建置 法字第 1130270258 號函將書面報告 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平台,透過交叉比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對篩選可疑高風險設定行為進行管理。查行 一、 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 12 月公布 110 年有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本會已請金 68%受僱員工年收入未達平均總薪資 67 萬 融機構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元,每月轉帳金額應按國人平均總薪資金額 辦理匯款(轉帳)頁面增設警示 予以限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 標語,並於轉帳頁面以外之其他 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應查詢其近 5 年餘額平 頁面增加防詐提醒或警語,以及 均數、平均總薪資金額,規範等級限定每月累 客戶單日進行相同轉帳交易時, 計轉帳金額,避免約定轉帳者之年平均餘額、 提醒客戶確認是否執行,持續精 1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薪資收入或資產有偏低情形,以有效遏止詐 進警示效果。 騙犯罪損害繼續擴大,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 二、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法。 管: (一) 本會已要求銀行對民眾申辦網 路銀行或開啟約定轉帳服務時, 落實主動關懷提問,如有網路交 易應採行一次性密碼(OTP)驗證 機制,防止帳戶款項遭盜轉。 (二) 本會已請各銀行就約定帳戶轉 帳之申請,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 度高低自訂是否拉長申請審核 期間由現行申辦日後次一日生 效,改為次二日始生效。 三、 持續精進網路銀行約定轉帳管 控措施:為及早發現可疑約定轉 帳帳戶阻斷非法金流,並回應執 法機關就網路銀行調高約定轉 帳額度加強管控等建議事項,本 會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建置「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 平台」,由轉出行將跨行「約定 轉入帳號」透過該通報平台即時 轉送至轉入行,並由轉出行及轉 入行依據風險控管機制進行客 戶關懷或採取其他應處措施。 (二十九)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銀 警示帳戶數突破 10 萬戶,為防制詐騙集團 法字第 1130270210 號函將書面報告 利用人頭帳戶、約定轉帳及數位帳戶進行款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項詐騙,應將相關量化資料彙整。爰要求金融 一、 就內政部警政署按月提供臨櫃 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案 關懷阻詐總件數及總金額。本會 件金額及金融機構透過臨櫃關懷阻詐件數金 已不定期透過新聞稿等管道對 額,每月彙整累計按銀行別、詐騙別、被詐件 外公布臨櫃關懷阻詐總件數及 數金額、攔阻件數金額、一般帳戶戶數金額、 總金額。 人頭帳戶戶數金額、警示帳戶戶數金額,置於 二、 有關警示帳戶數,本會已將警示 防詐騙專區網站,以供全國民眾瞭解分析攔 帳戶數按季揭露於銀行局官方 阻詐騙資訊,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網站。至警示帳戶之金額,經洽 會提出具體作法。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該署有統計 受詐騙金額,而無統計警示帳戶 內之金額,且部分詐騙案件並非 透過金融機構進行詐騙,亦可能 1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透過遊戲點數等方式,爰無統計 警示帳戶之金額。 三、 金融機構臨櫃關懷阻詐金額及 件數,係由金融機構通報警方到 場協助勸阻潛在受害人,由內政 部警政署統計並提供本會。 (三十)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金融機構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5 日以金管銀 警示帳戶數已突破 10 萬戶,創逾 13 年新 法字第 1130270319 號函將書面報告 高,為防制詐騙集團以詐騙方式取得受害人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帳戶及提款卡作為後續詐騙工具。爰要求金 一、 依中華民國商業銀行同業公會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匯款進入私人帳戶 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金融機構辦 後,以簡訊方式通知當事人知悉,藉以提高受 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 害人被盜用警覺性,並利用新聞廣告方式將 基準」第 8 條第 2 款第 1 目及第 本作法宣導民眾周知,達到防堵詐騙作為,於 2 目規定,現行銀行客戶以 ATM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作 轉帳單筆達新臺幣(以下同)1 萬 法。 元以上,以及行動支付單筆交易 達 5,000 元以上,銀行必須以簡 訊、App 推播或 E-Mail 方式,通 知客戶進行確認。 二、 另因涉及銀行提供客戶帳戶交 易異動通知之實務作業情形,目 前客戶存款帳戶異動時,銀行已 提供多元即時通知客戶服務,除 可選擇採 E-Mail 或簡訊通知外, 客戶透過行動銀行 App 完成設 定,存款帳戶異動時即可收到即 時推播通知。 (三十一) 金融詐騙猖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 年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 上半年就收到 328 件金融詐騙陳情,較 111 券字第 1130380649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的 323 件、110 年的 127 件都來得高,而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11 年全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收到的民眾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包含: 陳情金融詐騙案件數多達 636 件、平均每月 督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措 有 53 件詐騙案。投資人對理財的需求殷切、 施,與執法機關密切合作,以及 但理財觀念不足,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往往 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如:建 輕忽了可能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 員會研議如何提高對民眾的防詐與理財教 與投資警示專區、辦理各項反詐 育,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 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育宣導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等)。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 含: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 1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運用、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 詐,與修法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 騙廣告氾濫問題(如:賦予網路平 臺業者審核廣告責任,協助數位 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制,以及藉 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價證券 投資廣告流竄等)。 (三十二) 近來有近百名大學生遭無卡分期話術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5 日以金管銀 有多所大學、上百名學生因此受害。爰要求金 合字第 1130270341 號函將書面報告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如何透過分齡分眾,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依不同族群特性強化民眾識詐能力,同時針 一、 已督促金融機構強化建構防範 對不同詐騙態樣,檢討並更新宣講教材,納入 金融詐騙環境,持續推動各項保 最新詐騙手法及相關提醒事項,並將相關規 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措施 劃與進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一) 督促金融機構防制人頭帳戶詐 提出書面報告。 騙 1. 強化異常交易態樣監控。 2. 注意提供虛擬帳號服務之風險 管理。 3. 精進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警示 效果。 4. 加強控管網路銀行約定轉帳。 5. 落實執行臨櫃關懷提問。 (二) 強化與執法機關合作事宜 1. 推動「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預 警機制」。 2. 與內政部警政署建立聯繫通報 機制。 二、 從多元管道向不同族群辦理防 詐宣導,並持續就詐騙手法及提 醒事項更新宣講教材 (一) 辦理「金融機構全國 368 鄉鎮走 透透反詐宣導」。 (二) 持續推動「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 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三) 製作消費金融保護教育宣導微 電影及建置金融防詐騙宣導專 區宣傳防詐觀念。 (四) 適時發布新聞稿及更新宣導活 動教材提升民眾防詐觀念。 (三十三) 隨著詐騙問題備受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1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會亦針對打詐提出新措施,根據統計, 111 法字第 1130270222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我國銀行臨櫃阻詐共 7,979 件,攔阻金額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高達 42.41 億元。惟相關統計僅限於臨櫃, 一、 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而目前尚未公布使用網路銀行進行交易的阻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 詐成績,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 (一) 本會已請金融機構於網路銀行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網 及行動銀行辦理匯款(轉帳)頁 路銀行 APP 的阻詐金額、案件、以及表現優 面增設警示標語,並於轉帳頁面 良之銀行。 以外之其他頁面增加防詐提醒 或警語,以及客戶單日進行相同 轉帳交易時,提醒客戶確認是否 執行,持續精進警示效果。 (二) 本會已要求金融機構除現行網 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防詐騙提 醒事項或警語外,再於網路銀行 申請約定轉入帳戶頁面,增加防 詐騙提醒事項或警語。 二、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管 (一) 本會已要求銀行對民眾申辦網 路銀行或開啟約定轉帳服務時, 落實主動關懷提問,如有網路交 易應採行一次性密碼(OTP)驗證 機制,防止帳戶款項遭盜轉。 (二) 本會已請各銀行就約定帳戶轉 帳之申請,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 度高低自訂是否拉長申請審核 期間由現行申辦日後次一日生 效,改為次二日始生效。 (三) 為及早發現可疑約定轉帳帳戶 阻斷非法金流,本會督導財金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約定轉入 帳號灰名單通報平台」 ,並於 113 年 1 月 5 日洽悉銀行公會所報網 路銀行約定轉帳管控精進措施, 配合上開灰名單通報平台機制, 請銀行就轉出及轉入行依帳戶 屬性及風險高低加強控管措施。 三、 金融機構臨櫃關懷攔阻詐騙之 件數及金額,係由金融機構通報 警方到場協助勸阻潛在受害人, 1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計。 (三十四)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自 106 年以來,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證 每年平均約有 2 萬多件詐欺案,且案件量持 券字第 11303339372 號函將書面報告 續成長, 110 年更飆升至近 3 萬件,民眾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受詐騙金額總計損失高達 69 億 6,159 萬 一、 本會已提供虛擬資產監管相關規 元。其中部分詐欺贓款以虛擬資產形式匯出 定、業者名單公告專區、虛擬資 境外,惟當民眾赴派出所報案時,第一線警方 產簡介及風險警示影音、防詐文 有以贓款匯出境外難以追緝,或以該轉匯之 宣予內政部警政署,並請其提供 虛擬資產平台未於台灣落地為由而僅供民眾 第一線承辦員警參考。 備案之情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與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內政部警政署定期溝通、教戰第一線承辦員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警熟悉虛擬資產相關知識與金流追蹤方法, VASP 業者管理及我國投資人保 避免再有因無法追緝而拒絕收案之情形發 護,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國際 生,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發展 書面報告。 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範方 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三十五) 詐騙案件頻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的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 投資詐騙陳情案中,以 4 種態樣最顯著, 1. 券字第 1130380649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冒名金融業者或名人, 2.以電話、簡訊或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LINE 群組勸誘買股, 3.鼓吹下載非法金融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包含: 商品交易平台 APP, 4.虛擬通貨交易平台詐 督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措 騙案。由於各類型投資詐騙案層出不窮,政府 施,與執法機關密切合作,以及 機關必須針對投資人進行加強正確投資方式 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如:建 宣導,讓投資人能提高警覺。爰請金融監督管 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 理委員會對目前已推行防詐騙作法提出說 與投資警示專區、辦理各項反詐 明,並研議有無其他精進措施,於 2 個月內 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育宣導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等)。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 含: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 運用、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 詐,與修法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 騙廣告氾濫問題(如:賦予網路平 臺業者審核廣告責任,協助數位 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制,以及藉 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價證券 投資廣告流竄等)。 (三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因應銀行數位化服務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 之發展趨勢,提出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目 金管銀票字第 11302702261 號函 前已有 3 家純網路銀行開業營運,為協助其 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 業務發展,該會已就其經營特性修正相關規 容如下: 1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定,惟各家純網路銀行開業迄今,營運仍持續 (一) 三家純網銀開業營運迄今約 2 至 虧損。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密切注 3 年時間,尚在營運初期階段, 意其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鼓勵業者結合金融 須投入大量資訊設備成本,並逐 科技發展推出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 步建立客戶及業務規模,申請設 其競爭力及金融服務,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 立時已預期可能在 5 年內始得達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成損益兩平。三家純網銀視業務 發展需求及財務狀況,依規適時 辦理增資,連線商業銀行及將來 商業銀行已分別於 111 年 6 月及 112 年 12 月減資彌補虧損並增 資。 (二) 本會於 108 年 7 月許可三家純網 銀設立後,持續針對銀行業線上 金融服務採行多項開放措施,另 為協助純網銀依營業特性發展 業務,本會持續瞭解純網銀業務 發展需求,並已針對純網銀就法 人開戶、存款、授信、基金銷售 等相關建議事項,在兼顧風險控 管前提下,同意純網銀得就特定 業務採試辦方式辦理,及研議調 整相關法規。 1. 本會持續評估相關法規之調整, 已於 112 年 3 月 1 日修正發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112 年 12 月 14 日修正發布「境外基金 管理辦法」,並於 112 年 6 月 29 日修正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 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協助純網銀逐步建置各類理財 業務服務,及簡化其客戶加入網 路投保會員作業流程。 2. 純網銀已逐步充實業務範圍,並 依據其自身營運需求,陸續提出 業務試辦規劃,並經本會同意試 辦,包括「法人開戶以非電子傳 送管道輔助執行開戶身分驗證 作業」、「線上申請房貸業務之 1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抵押權設定以非電子傳送管道 方式辦理」、「貸款撥入第三人 實體帳戶之簽約對保作業」及 「以線下作業方式辦理聯合貸 款之參貸業務」等。 二、 本會 113 年度持續評估相關法規 之調整,已於 113 年 1 月 12 日 放寬純網銀對於「商業銀行投資 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之 適用,以利資金配置及流動性等 規畫需求;113 年 7 月 9 日修正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開 放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之純網 銀得依該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 保險業務試辦;113 年 8 月 22 日 同意備查銀行公會修正之「銀行 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 存款帳戶作業範本」,放寬所有 類型之法人客戶得開立數存帳 戶,並可採線上申請、線下對保 方式辦理。 (三十七) 目前實務上銀行辦理授信時,仍有徵取保證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人之現象,惟保證人於作保後,對於債務人之 法字第 11301317411 號函將書面報告 清償狀況往往並不清楚,以至於當銀行向保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證人催收或求償時,保證人有遭受突襲之感, 一、 現行法規對一般保證人之保護 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召集銀行公會修改 機制法律規定:銀行法第 12 條 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及之 2 的相關作業準 之 1 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 則,明定銀行承作房貸、信貸時,若借款人有 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 延遲還本付息逾 1 個月,銀行需在逾期後的 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已取得足額 30 天內通知保證人,等於最晚 60 天內需讓 擔保時,不得徵提保證人。民法 保人知悉,惟公會決議該新制不溯及既往,對 第 745 條規定,一般保證人有先 於過去承作案件仍不進行盤點通知,則此類 訴抗辯權,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 銀行多年後向保證人追討債務之爭議仍未能 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解決。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 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改相關規範,不論是否新舊案件都應一併盤 償,爰保證人係就借款人財產不 點通知,以避免爭議重複發生,並於 1 個月 足部分始負保證之清償責任。爰 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債務金額確定,尚無期間內變 動而有突襲增加保證額度疑慮。 二、 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完成研議 1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保證人之保護措施:為強化一般 保證人之保護,本會前請銀行公 會研議於作業準則訂定相關配 套措施。銀行公會業增訂作業準 則第 9 條之 1 有關銀行辦理通知 保證人之規定,借款人如遲延還 本或付息超過 1 個月時,銀行應 於逾期後 30 天內通知保證人其 保證債務之清償情況。上開新增 規定不溯及既往。衡酌考量過去 之保證案件,保證人之權益亦應 有相同保障,且上開規定係借款 人遲延還本付息超過 1 個月以上 後之 30 日通知保證人,適用通 知之案件應非多數,本會已督導 銀行公會完成研議替代措施,就 未適用作業準則第 9 條之 1 規定 之過往保證案件,亦應逕行通 知,以全面強化對自用住宅放款 及消費性放款之一般保證人之 知悉權保障。 (三十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來,逐步將虛擬資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5 日以金 產、 P2P 網路平台等,具有金融特性的產業 管銀法字第 1130270348 號函將 納管,惟目前同樣進行放貸業務,卻不受金融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 規範限制的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未有主管 如下: 機關。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 個月內向 (一) 本會非民間融資業之主管機關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同樣 1. 民間融資業者之管理係「行為管 涉及放貸業務,為什麼融資租賃公司至今仍 理」,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納管。 刑法等規範之相關機制處理,並 不具有特許事業之性質。 2. 本會非民間融資業之主管機關, 業奉行政院秘書長 107 年 6 月函 復洽悉在案。 (二) 現行法制已可處理融資公司所 涉爭議 1. 現行消費者保護機制得以妥適 處理爭議。 2. 內政部警政署得進行相關專案 掃蕩。 3. 經濟部定型化契約可維護消費 14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者權益。 4. 違法事件可由司法警察機關取 締。 (三) 融資租賃公司等民間融資業與 客戶間係屬民間借貸,如涉有爭 議,可循相關現有機制處理,倘 納入金融高度監管,或將增加營 運成本,從而可能提高融資利率 或縮減融資金額,對消費者未必 有利。 二、 為強化消費者保護,本會已責成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督導具市場領導地位之 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加強管理、 協助租賃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就 外界關切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主 要來自銀行借款,銀行公會已訂 定銀行對融資租賃業之授信實 務作法。另本會刻正研議將符合 一定條件之融資租賃公司指定 為金融服務業,適用金融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納管,並已委外研究 制定融資公司專法。 (三十九) 有鑑以房養老的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至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 112 年 9 月核貸 7,446 件,僅有 426 億 銀控字第 1130270216 號函將書面報 元,顯示核貸條件仍有不符民眾期待,以實務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案例說明,房屋為丈夫所有,申請不動產逆向 一、 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仍屬市場 抵押貸款後,在 20 年後丈夫離世,將被迫要 機制運作下之金融商品,銀行須 求繼承人進行清償,年老體衰妻子將無處安 依據商業條件、風險控管機制, 身。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增訂不 參酌擔保品價值、借款人年齡等 動產逆向抵押貸款配偶權保障條款,藉以讓 條件,核定貸款額度及年限,本 夫妻辦理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時,能兼顧配 會持續鼓勵在適當風險控管下 偶生存居住權益,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業務。 二、 因應高齡社會之來臨,政府如政 策上擬保障不動產逆向抵押貸 款配偶相關權利,宜由社會福利 中央主管機關考量,以利社會福 利之推動。銀行自 104 年開辦商 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業務迄今,部 14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分高齡者將辦理以房養老貸款 作為其退休後提升其老年生活 品質之財務規劃安排選項之一。 本會將持續鼓勵銀行推動商業 型以房養老貸款,並關注市場運 作及銀行辦理該項業務相關情 形,健全市場發展,並提供消費 者在高齡社會之金融需求。 (四十) 有鑑於民眾使用網路匯款數量激增,時而發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 生匯錯帳號情事,相較於銀行臨櫃匯款發生 銀國字第 1130270305 號函將書面報 錯誤的機率高出甚多,二者匯款模式差異在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於臨櫃匯款時,要求提供受款人姓名,在進 一、 有關網路銀行轉帳交易之檢核 行匯款時會進行比對,故降低錯誤情事發生。 戶名機制 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網路匯款時 (一) 企業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部分 增加受款人姓名欄位,並進行比對作業,藉 3. 企業網路銀行之轉帳交易計有 以降低匯款錯誤情事,減少法律糾紛事件, 通匯、FXML/FEDI 及一般網路銀 請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行轉帳等機制,其中通匯及 面報告。 FXML/FEDI 機制已有檢核戶名機 制。 4. 銀行提供企業之網路銀行可依 照企業需求,自行設定交易權限 及流程。 5. 為避免客戶因不了解企業透過 一般網路銀行轉帳機制之服務 特性,銀行公會已提出可於客戶 端主管執行線上覆核時,在使用 介面上增加提醒應先核對經辦 輸入之帳號確為付款對象指定 之收款帳號後,始予覆核等文字 之作法,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轉知 會員機構辦理。 (二) 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部分 1. 目前一般網路銀行轉帳無檢核 戶名機制,經洽銀行公會表示, 因該機制為即時及小額轉帳,故 與臨櫃匯款為非即時到帳、上限 金額為 5,000 萬元之匯款之安全 控管設計不同,如要求一般網路 銀行轉帳增加檢核戶名機制,則 有實務作業問題。 14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2. 因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已成 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方 式,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 有所遵循,本會定有規範,有助 於降低轉帳交易錯誤之風險。 二、 本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強化 網路銀行交易相關資安控管措 施,以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及民眾 權益。本會並將續行鼓勵金融機 構在風險可控管、消費者權益受 保障之原則下,利用科技、結合 創新,發展多元數位化金融服 務。 (四十一) 為推動永續金融市場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 員會訂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力推永續發展 管證發字第 1120364822 號函將 債券。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 心統計, 112 年已發行 39 檔,發行金額為 如下︰ 1,328.43 億元,已超越 111 年全年發行金 1. 推動政府發行永續債券之進展: 額,創下歷年新高紀錄,我國永續發展債券市 本會督導櫃買中心辦理多場宣 場規模並已連續 3 年突破千億元大關。爰 導會,與財政部建立聯繫機制, 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賡續加強推動永 由櫃買中心提供永續債券資訊 續金融債券,健全市場發展,並積極針對 113 予具有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 年度永續金融債券市場之展望(包括發行與 計畫案之中央部會,並提供必要 流通之挑戰與契機)預作評估,另就協助財政 協助。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於今 部儘速規劃我國政府綠色債券發行及乙類公 (113)年 1 月發行永續政府債券, 債永續認證予以協助。針對上述事項及綠色 金額分別為 25 億及 20 億元,為 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成效,請金融監督管理 我國政府發行永續債券之首例, 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對外傳達我國推動永續發展之 出書面報告。 決心。 2. 永續發展金融債券之挑戰與契 機及展望:近 5 年本國銀行發行 金融債券金額占國內整體債券 總發行金額之 7%,且截至 112 年底本國銀行發行永續債券金 額 838 億元,占國內整體永續債 券市場總發行金額之 16%,相較 其他債券發行人,銀行更積極參 與永續發展債券市場。據調查, 本國 32 家銀行中已有 11 家銀行 表達,今(113)年有發行永續金 1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融債券之規劃。 3. 綠色金融行動方案之推動重點 及成效:包括金融機構 112 年底 訂定碳盤查、減碳目標及策略提 出時程規劃;銀行業及保險業完 成 112 年度氣候變遷情境分析、 引導金融業資金投入綠色及永 續活動;促進 ESG 相關資訊之整 合及應用;強化永續金融訓練及 宣導,預計 113 年 4 月開辦「永 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推動永 續金融先行者聯盟,組成「金融 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辦理永 續金融評鑑,並於 112 年 12 月 26 日公布評鑑結果,深耕我國綠 色金融成效已逐漸顯現。 二、 有關強化永續金融訓練及宣導, 推動「永續金融證照」,113 年共 計開辦「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5 場次,合格人數 12,380 位(114 年度規劃辦理 6 次測驗,自 2 月 起開辦) ,證照培育課程於 113 年 共計 866 位合格(包括基礎能力 及進階能力)。 (四十二) 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為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施政目標之一,惟查: 投字第 1130380672 號函將書面報告 1.現行具有證照之投顧業及證券及期貨投資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市場分析師藉由社群媒體及電視分析股票及 三、 透過強化監理及自律機制之建 期指市場,未善盡告知其客戶風險之義務而 立,加強合法業者在媒體從事證 引發糾紛,甚而影響證期市場交易秩序; 2. 券投資分析活動者監管,維護證 部分未具執照之財經網紅藉由網路社群進行 券市場秩序,措施包括: 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之推薦已涉及違法,以 (一) 主動抽查投顧事業製播節目及 上二大亂象均有待主管機關加強監理、整頓。 傳播媒體上投資理財節目。 爰此,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就如何加強 (二) 強化網路投資理財節目監管機 監理,並要求業者自律,針對投顧業者及分 制。 析師是否研議投顧業者評鑑、從業分析師違 (三) 投信投顧公會訂定會員自律公 規記點制或證照更新制,以維護金融專業, 約,對會員違規行為得予自律處 淘汰不肖業者及從業人員,確保投資人權益。 置或函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2.就如何強化檢舉機制及法規罰則,並訂定 四、 強化檢舉機制,有效打擊非法, 具體標準,以嚇阻未具證照之分析人員或財 以及提供外界具體非法投顧認定 14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經網紅違法從事投資顧問業之行為。請金融 標準,相關措施包含: 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上述改善亂象之建議, (一)提高檢舉誘因,鼓勵民眾檢舉金 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融不法案件。 報告。 (二)建置「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專區」 , 與檢調合作打擊非法投顧。 (三)提供外界具體非法投顧認定標 準。 五、 本會持續透過強化監理及自律機 制之建立,加強合法業者在媒體 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監管, 以確保金融專業及維護投資人權 益;同時強化檢舉機制及提高檢 舉誘因,有效打擊非法,透過教 育宣導使財經網紅易於理解規定 及避免觸法,以維護證券期貨市 場秩序。 (四十三) 隨著我國壽險業接軌 IFRS 17 時間將近,屆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28 日以金管保 時壽險業者財務將面臨更嚴格標準的挑戰, 財字第 1130490754 號函將書面報告 然而在目前機制下, 112 年上半年總共有 3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家壽險業者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導致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 106 年 6 月發 保戶與投資人無法安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 布 IFRS17 並定於 112 年生效,我國則 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 定於 115 年開始實施,以利觀察國外 書面報告,評估接軌 IFRS 17 後,預計有多 實施狀況,配合我國國情適度調整因 少家壽險業者將跌出資本適足率與淨值比的 應,並予業者較充裕之準備時間。為使 法定標準。 我國保險業順利適用 IFRS17,本會持 續協助及輔導業者成立專案平台,並 請公司評估影響性及擬定自主管理方 案,調整商品結構、進行資產負債管理 及強化資本。另為減緩我國保險業適 用 IFRS17 之衝擊,本會已於 112 年 11 月 23 日宣布我國保險業適用 IFRS17 之利率轉換措施,以符合公報精神,並 強化業者面臨市場利率波動之財務韌 性。 (四十四) 112 年截至 7 月底,台灣金融業海外暴險總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 日以金管保 額較 111 年底增加;整體獲利雖相比 111 財字第 113041251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年同期成長,但壽險業之稅前損益較 111 年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同期減少 1,182 億元,經查保險業占海外暴 因應近期國際政經風險變化,為維持 險金額比率將近 70%,有鑑於近期國際政經 金融穩定,本會採取之措施: 情勢持續動盪,例如俄烏戰爭、以巴衝突加 一、銀行業 14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劇,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密切關注國內 (一)設有海外分支機構之銀行,總行 外金融市場相關風險,以維持台灣金融市場 宜設專責單位負責該等分支機 穩定,並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構之整體營運狀況、法令遵循情 出書面報告。 形及所面臨之風險態樣等,並建 置相關系統,且對大型企業客戶 之集團整體暴險情況進行控管。 (二)銀行辦理海外授信案件,應遵循 相關規定,落實海外地區授信風 險控管與強化徵授信及貸後管 理措施,建立適當風險胃納及風 險辨識機制,納入內控內稽制度 落實執行,強化監督與控管。 (三)海外投資控管機制:銀行業從事 股票、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動 產及金融相關事業等投資,已明 定得投資項目、限額、投資之資 格條件、信用評等、風險管理措 施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法規,國 外投資風險控管亦已納入內部 控制及內部稽核相關法規。 (四)定期蒐集本國銀行海外整體暴 險概況及個別銀行異常或需注 意情形。 二、證券期貨業及投信基金 (一)證券期貨業部分 1. 審慎允許業者之事業性投資:證 券期貨業轉投資須符合財務健 全標準及守法性等條件。 2. 控管投資限額。 3. 掌握業者之經營狀況。 (二)投信基金—分散投資並控管風 險 1. 訂有投信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 券種類、範圍及分散性規範。 2. 38 家投信事業已全數簽署並聲 明遵循「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 則」 。 3. 督促投信事業應隨時關注單一 產業集中度風險,留意投資標的 公司之財務狀況,債信變動情形 1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及流動性等相關風險。 4. 就投信事業申請(報)新基金,衡 酌海外情勢發展予以審查。 三、保險業 (一)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已訂有相 關風險控管措施。 (二)保險業依現行規定已得透過有 價證券、不動產,以及專案運用 等多元管道,投資國內公共建 設、五加二產業等,本會將引導 及鼓勵保險業資金投入該等標 的。 (四十五) 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最新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保 的 112 年 9 月業績,保費收入(加計負債) 壽字第 1130490445 號函將書面報告 合計達 1 兆 6,158 億元,較 111 年度減少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8.8%;其中新契約保費為 5,158 億元、年減 一、 壽險業 112 年新契約初年度保 17.6%,續年度保費 1 兆 0,999 億元、年減 費收入,較前一年度減少 13.1%, 4%。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 112 年前 主係因美國聯準會持續升息且 8 月全體受僱員工中,總薪資衰退最多的行 美元不斷走強,導致消費者購買 業中,過去是鐵飯碗招牌的保險業名列其中; 外幣保單意願下降;另投資型保 由於保險業整體保費收入下滑,直接影響業 險新契約初年度保費收入,較前 務員的獎金、佣金,有業務員透露,必須改賣 一年度下降 25.9%,係因國際金 高保額保單才有辦法攢到佣金,只是能夠擁 融市場波動,投資前景不明朗情 有高端資產客戶及快速轉型的業務員算是少 況下,保戶對投資態度轉趨保 數。在保單難賣、總薪資縮水情況下,未來壽 守,導致消費者對購買投資型保 險業者要留才,恐怕越來越難。保險業目前面 單意願下降;與此同時亦使多數 臨的窘境,等到 3 年後 IFRS 17 上路,會 民眾將資金流動至高利率定存, 不會更是雪上加霜,也就是除了衝擊保險業 或其他更高固定收益的金融商 經營獲利外,更可能影響到幾十萬保險業務 品,致使壽險業新契約保費收入 員的生計。對於保險業目前困境與 IFRS 17 減少。 接軌後的影響評估,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二、 考量 IFRS 17 係以公允價值評估 會提出相關因應措施之說明,並於 2 個月內 保險合約負債,使財務報告資產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及負債評價更為匹配,並使財報 表達更貼近保險業經營實質,進 而使保險業重視保險商品策略 調整及營業結構,逐步調整商品 結構,回歸保險保障本質,推動 具高合約服務邊際(CSM)的保障 型保險商品,調整過程中新契約 初年度保費收入可能有減少的 14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現象。 三、 鑑於 IFRS 17 對我國保險業影響 重大,本會宣布我國保險業接軌 時程為國際生效日後 3 年後實 施,以利觀察國外實施狀況並適 度調整,並予業者較充足準備時 間及強化體質,以利完善各項準 備工作,本會已採取相關協助措 施。 四、 因應接軌 IFRS 17 壽險業需逐步 調整商品結構,透過商品轉型過 程,以分期繳保險商品取代躉繳 商品,將有助提高保單繼續率, 以及未來國人對保障型商品之 需求,且將對保險業務員報酬帶 來正面效果。壽險業保費收入結 構調整,是符合國際趨勢之正向 調整,壽險業者仍應審慎因應此 趨勢變化。 (四十六) 近年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逐年遞減且減幅逐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5 日以金管保 年擴大,保險給付則呈現增加趨勢,導致保險 壽字第 1130490446 號函將書面報告 給付占保費收入之比率逐年升高,截至 112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年 6 月底止,保險給付已逾保費收入 一、 壽險業 112 年整體保費收入下 157.64 億元。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 降主要是因美國聯準會持續升 注意壽險業者之流動性,適時採取相關措施, 息且美元不斷走強,導致消費者 督促業者穩健經營,並將相關規劃與進程,於 購買外幣保單意願下降;另就投 2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資型保險(含臺幣及外幣)新契 告。 約保費收入,較前一年度下降 25.9%,係因國際金融市場波動, 投資前景不明朗情況下,保戶對 投資態度轉趨保守,導致消費者 對購買投資型保單意願下降;與 此同時亦使多數保戶將資金流 動至高利率定存,或其他更高固 定收益的金融商品,進而使保險 給付上升,致使壽險業新契約保 費減少、保險解約增加及匯率避 險成本增加之情形,對壽險業之 流動性產生影響;惟除保費收入 外,壽險業之現金流入尚有利 14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息、股息、租金等經常性收益可 供支應。 二、 我國保險業出現保費收入減少、 解約給付增加,以及避險成本增 加情形,雖有大環境的因素,為 強化保險業流動性管理,本會已 採行相關措施協助及強化壽險 業之流動性管理,統計壽險業 113 年 1 月保費收入已較去年同 期增加 16.2%,呈成長趨勢,本 會將持續監控壽險業之流動性, 適時檢討相關監理措施,促使保 險業重視資產負債配置,提升保 險業對風險管理之重視,進而保 障保戶權益。 (四十七)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目「金融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4 日以金 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預算編列 3,065 管主字第 11301911911 號函將書 萬 3 千元,凍結百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面報告送立法院,並經該院 113 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年 4 月 3 日第 11 屆第 1 會期財 後,始得動支。 政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處 理完竣准予動支,嗣經立法院 113 年 4 月 30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1246 號函復本會在案,茲 摘述內容如下: (一) 為強化對於有控制能力者之監理 措施,本會研擬金融控股公司法 (下稱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 1. 本會近年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 檢查發現,國內對金融控股公司 或銀行有控制能力者,有涉以不 當方式干預決策或妨礙經營等 情事,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健經 營,本會就案關金融機構及負責 人雖已採行相關處分措施,惟現 行法規無法對該等有控制能力 者進行處分。 2. 考量金融機構穩健經營與否影 響社會大眾甚鉅,有必要從法制 面檢討強化,爰於本次金控法及 1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 訂對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者之 相關規範(金控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之 1 及銀行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之 2),並賦予主管機關得採行 罰鍰及其他適當處置之權限。 (二) 本會經審慎衡酌後,調整前開修 正草案: 1. 各界雖均肯定本次修法方向,惟 仍就金控法修正條文第 16 條之 1(銀行法修正條文第 25 條之 2) 提出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疑慮, 另就處分措施提出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及後續執行疑義。 2. 本次修法方向係為彌補現行監 理法制之不足,期許導正上開對 金融機構有控制能力者,透過依 法行使股東權利、擔任金融機構 負責人、指派代表人擔任或當選 董事等正當之公司治理方式,參 與公司經營。因此,本會經綜合 研析外界相關意見後,將部分外 界意見納入修法之參考,就對金 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 者,先以要求其建立遵法作為, 循正當公司治理程序行使其對 金融機構之影響力,增訂應遵循 之規範,處分措施部分,僅先保 留罰鍰規定,將視日後執法情形 再為檢討。 二、 為求周延,本會就先前擬具之金 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修正草 案,依權責相符、資訊透明之原 則予以檢視,並將就利害關係人 交易相關規範之合理性、配合企 業併購法強化對異議股東權利保 障,就相關條文予以檢討。 (四十八)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金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融監理」編列 3,065 萬 3 千元。112 年 5 票字第 1130270257 號函將書面報告 月初, imB 爆出負責人捲款逃跑,國人總計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遭詐騙 25 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一 一、 本會已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 P2P 時間即表示「 P2P 網路借貸平台非金融監督 業者之各項作業不得有收受存 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說法,惟同時強調 P2P 款或收受儲值款項、發行有價證 業者必須遵守五不原則。綜觀 imB 案之台灣 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金隆科技公司,首先,其經營方式與內容是 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 否有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出的五不 料、不當催收債務、廣告不實或 原則?其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106 年 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 訂定「銀行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合作自律規 理法等行為(即五不原則)。 範」 ,並作為銀行業與 P2P 業者間之合作依 二、 P2P 業者於實務執行媒合借貸款 循,但該自律規範執行如何,金融監督管理 項時,多須透過銀行帳戶處理借 委員會亦應進行監督。爰此,金融監督管理 貸款項之相關事宜,本會已備查 委員會針對 imB 詐騙案中所提到的 P2P 五 銀行公會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該 不原則, 及對於該自律規範之監督工作、是 等規範已訂定銀行可透過契約 否足以因應詐騙等情事提供說明,並於 3 個 與 P2P 業者約定相關事項 (如: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供銀行瞭解債權真實性之必 要資料),如有違反者,銀行可依 契約約定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 終止業務關係,逐漸引導 P2P 業 者調整精進其風險控管機制及 消費者保護措施。 三、 為加強打擊不法業者詐騙吸金 及提升民眾之風險意識,本會近 期已推動多項打詐策進作為,並 已製作防範 P2P 投資詐騙之宣 導簡報、圖卡及文案,置於本會 官方網站專區,提醒民眾從事網 路借貸活動等相關交易時,應提 高警覺性,以強化民眾對於 P2P 投資之風險意識及識詐能力。 (四十九)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位預算「金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5 日以金管銀 融監理」編列 3,065 萬 3 千元。根據媒體 法字第 1130270331 號函將書面報告 報導, 112 年 5 月初爆發之 imB 詐騙案,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06 年政府本有機會查辦 imB 案,但因金融 一、 案緣檢調機關前於 106 年 3 月 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則「未違反銀行法」的公文 間,就臺灣金○興業股份有限公 而致法務部調查局卡關,更造成 7 年後受害 司(下稱臺灣金○公司)成立不 超過 5 千人,詐騙逾 25 億元的情況。惟本 動產 imB 借貸媒合平台,並提供 辦曾於該新聞報導時進行索資,金融監督管 不動產鑑價、抵押設定、違約拍 理委員會則以「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而 賣等服務等情,函請本會釋疑前 不予提供相關函文資料,卻又逕行以新聞稿 述事項是否觸犯銀行法等相關 揭露該函文部分內容,同一情況,竟可有兩種 法規。 1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標準。又,如當時已有違反銀行法疑慮,為何 二、 本會已於 106 年 3 月 28 日函復 未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動調查,甚至將 檢調機關略以:違法吸金行為所 相關案件資料移送檢調機構?爰此,金融監 涉法規甚多,屬本會所轄者,包 督管理委員會就 106 年 3 月之「未違反銀 括銀行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 行法」情事或提供該函文全文,或進行說明, 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產證券化條例等。因違反該等法 面報告。 令之違法吸金之行為皆屬刑事 犯罪並涉及個案事實調查,宜由 司法檢調機關依事實調查結果 加以認定。爰本案臺灣金○公司 是否涉及違反上開法令,需由檢 調機關依事實調查結果是否構 成該等法令構成要件加以認定。 三、 有關 112 年 6 月間,媒體報導 「金管會一紙公文害調查卡關 7 年、釀 imB 詐騙 25 億風暴」, 並指陳「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 imB 詐騙…,調查局早在 7 年前 即接獲檢舉立案調查,卻因金管 會一紙『未違反銀行法』的公文 卡關,才讓專案小組卻步」一事, 尚與事實不符。 四、 本會已分別於 112 年 6 月 7 日及 112 年 6 月 10 日發布新聞稿予 以澄清,要旨如次: (一) 本會 106 年 3 月案關函復檢調機 關之函文,並未表示沒有違反銀 行法,且已敘明以:違法吸金之 行為皆屬刑事犯罪並涉及個案 事實調查,宜由司法檢調機關依 事實調查結果加以認定。 (二) 本會另於 107 年 9 月間接獲民眾 檢舉個案公司疑似違法吸金案 件,並已於同年月檢具相關資料 移請檢調機關參處。 (五十)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 2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 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 管銀外字第 1130270196 號函將 3,065 萬 3 千元,用於辦理加強國際金融組 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 織業務之協調,建立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金 如下: 融監理法令之蒐集、整合,強化金融資安韌性 (一) 本會於本併購案基準日前,已要 15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等有關事項。星展銀行(台灣)於 112 年 8 求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星 月完成合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在台消費金 展銀行)應妥為規劃併購事宜, 融業務,成為全國最大外商銀行,此合併案是 該行亦不定期向本會報告其併 一件值得作為國內其他大型金融機構整併的 購規劃執行情形。該行表示已就 典範案例。然過程中亂象頻傳,包括客戶反映 其銀行資訊系統、人力調配、行 個資有誤、發現銀行帳戶無法登入或 APP 難 員訓練、客戶資料正確性、資訊 以使用、客戶親自到分行卻依然無法變更提 安全等面向,辦理相關規劃。 款密碼、無法領到提款卡跟存摺,甚至有客戶 (二) 有關該行於併購後仍發生本案 反映遇到銀行私自挪用客戶款項,乃至信用 所述客訴之原因及處理情形,經 卡遭到盜刷等情事。此合併案自金融監督管 洽該行表示,該行於接獲相關客 理委員會核准至合併完成共歷時 8 個月,銀 訴後,已與客戶聯繫並協助客戶 行資訊系統、人力調配、行員訓練,乃至於最 解決相關問題。 重要的客戶資料正確性、資訊安全等皆應在 (三) 本會對星展銀行相關情況均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下順利進行,最終 續掌握,並請該行就相關問題儘 卻造成民眾之困擾及混亂,請金融監督管理 速處理,確保客戶權益。 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四) 本會將持續要求及督促星展銀 出書面報告。 行就合併後各項業務之推動應 妥善規劃及執行,並加強對客戶 及員工之溝通。針對個別客訴事 項,亦請該行須強化相關管理機 制,並妥適因應各項爭議之處 理,以利業務運作順暢,並確保 員工及客戶之權益。 二、 本會自合併基準日(112.8.12) 前即多次要求該行應注意合併 前後之營運狀況及客戶權益,合 併日後本會亦持續與該行保持 聯繫,了解該行併購案之最新處 理情形,並就該行併購基準日後 衍生之客訴問題,要求星展銀行 說明應變方案及改善計畫,經持 續追蹤觀察,目前該行營運狀況 已大致恢復正常。 (五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政策,大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部分仍局限於再生能源投資放款,對於違反 國字第 1130270344 號函將書面報告 環境、勞動、國土管理等相關法規之企業尚未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有差別利率機制,部分違反法規之企業仍然 一、 本國銀行實務上已運用永續連 可以取得融資。而目前台灣現有 1,791 家上 結貸款參考指標。 市櫃企業,大部分仍未承諾淨零排放,以綠色 二、 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修正授信 金融機制推動淨零排放無法只仰賴再生能源 準則,將 ESG 納入授信審核參考。 1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的開發計畫,企業更該遵循現有法律規範,為 三、 本會持續督導聯徵中心建置 ESG 獎勵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企業,協助政府監 資料庫,提供會員機構查詢運 管違反法規之企業,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用。 會積極推動綠色金融差別利率制度,於 3 個 四、 本會將持續關注各金融機構執 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成果報告 行 ESG 授信審核情形,適時檢視 並於官網上公告。 及採取相關監理措施,藉由金融 機制引導授信企業重視環境、社 會及公司治理,促進產業追求永 續發展。 (五十二) 近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JPEX)涉串謀詐騙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 案,受害金額已高達數千萬元。案件曝光後, 證券字第 11303807002 號函將書面報 業者早已人去樓空,導致受害者求助無門。依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公司法規定,境外虛擬交易平台若為外國公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司,未辦理分公司登記,禁止在台經營業務。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表示有宣導,依然持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續有民眾受騙,除洗錢防制法外無法可管,顯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管理督導之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責。虛擬資產已盛行多年,政府卻未提出因應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措施,致使國人無法得到應有之保障,爰要求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行性。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五十三)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年度施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法 政目標及策略包括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公平 字第 1130190629 號函將書面報告送 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從經營階層起,從 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及誠信為核心之企業 一、 本會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之滾 文化。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會 動精進情形 112 年續對 36 家銀行、 9 家大型綜合證券 (一) 本會於每年評核後,均透過公布 商、 21 家其他綜合證券商、 21 家壽險公 前段績優者,引導業者優化提供 15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司及 19 家產險公司進行評核,其中銀行業 金融消費者之商品與服務品質, 宜加強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證券業宜加強 並就排名後段業者進行溝通、要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及應強化董事會重視程 求提改善計畫等處置,促使業者 度;壽險業宜加強業務人員遵循相關自律及 自我檢視及加強內部控制及內 道德規範並公平待客,產險業應確切落實相 部稽核不足之處。 關風險控管機制等。為降低金融消費爭議,爰 (二) 已陸續精進修正113年及114年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督促業者改善 公平待客評核適用之評核表(以 前揭評核缺失情形,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下簡稱評核表)。以114年評核表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為例,其中針對「申訴保障原 則」,新增將業者申訴處理機制 之健全性(例如建立以風險為導 向之升級陳報機制、探究申訴態 樣之根本原因等),納為加分項 目。目的係為引導業者就現行之 申訴處理機制再提升,強化金融 業對申訴案件處理之效能及效 率。 (三) 函頒「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 則應注意加強事項」請各金融同 業公會轉知相關業者納入內部 教育訓練,加強宣導,自律導正。 二、 以112年評核為例,金融業整體表 現呈現進步,業者相關優化措施 包括高齡者優先轉接專人服務 等,評核過程中亦發現金融業董 事會成員積極提出具體服務改善 建議、親自參加申訴座談會、實 質參與客服並優化公平待客服務 流程等,形塑重視公平待客之企 業文化。 三、 引導督促業者改善公平待客評核 缺失之作法 (一) 現行評核機制已建置促請業者 改善以往評核缺失之指標,針對 前次評核缺失未予改善者,亦依 其原來違反情形,再予扣分,以 強力督促業者改善評核缺失。 (二) 督促業者積極改善之差異化配 套措施,例如針對後段業者之評 核缺失督促改善、加強消費者保 1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護相關查核、辦理消費者保護相 關之專案檢查等。 (五十四) 113 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金 一、業依決議於113年3月1日以金管資 融監理」業務計畫編列 3,065 萬 3 千元,主 字 第 11301912073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要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 (一) 證券業 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應近年資安情勢、 本會已於113年1月4日修正相關 監理趨勢及執行成效,擴大設置資安長列為 函釋規定,推動證券商擴大設置 精進方向之一,截至 112 年 6 月底止,銀 資安長範圍,要求資本額40億元 行業實際設置資安長家數占全體家數比例已 以上或電子下單比率符合一定條 達 100%,惟證券業及保險業設置比例僅為 件之證券商設置資安長;修正後 35.82%、 32.50%,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證券商資安長設置家數預計增加 會督導證券業及保險業擴大設置資安長,並 7家,共計19家證券商應設置資安 適時採行相關措施,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 長。至資本額40億以下之證券商, 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深化資安治理綜 本會已要求其配置資安人員,並 效。 於113年底前取得資安專業證照, 以提升資安人員素質。 (二) 保險業 鑑於各保險業者業務形態及資訊 數位化程度之差異,為兼顧整體 資源配置及實際資安防護需求, 爰依規模大小進行差異化管理, 以前一年度資產總額達1兆元以 上做為應設置資安長之標準。另 本會為提升保險業對資安之重 視,要求其設置資安專責單位及 主管,專門負責資安相關工作或 職務,即部分保險業者雖未設置 資安長,仍有設置資安專責單位 及主管,專責處理資安事務。 二、截至113年底止,計有39家本國銀 行、26家證券商及11家保險公司 設置資安長。 (五十五) 鑑於目前大部分癌症藥物屬於口服劑型,不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9 日以金管 需住院,造成商業保險無法理賠未住院期間 保壽字第 1130490732 號函將書面報 癌症治療,相關條款有必要檢討,爰要求金融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集壽險公會等相關單位, 一、 現行醫療保險商品概分為實支 研議符合現行醫療趨勢下之醫療保單理賠條 實付住院醫療保險、日額型或定 款,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 額型醫療保險、高價自費醫療項 體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目之醫療保險商品等 3 大類。 1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二、 因應醫療科技日新月異,民眾之 自費醫療需求增加,本會已請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癌症弱體保單及自費治療 項目提出所需經驗發生率資料 需求,並於 113 年 2 月 6 日函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 稱健保署)協助或協調醫療院所 提供相關醫療統計資料,後續將 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就創新醫藥及新型醫療方式之 發生率與損失幅度等邀集專家 學者進行專案研究,以完善本土 性健康保險相關發生率經驗資 料庫,俾利保險業設計符合國人 需求之醫療保險商品。 三、 健保署前向本會提出高價自費 或癌症治療項目,已陸續委外進 行經驗發生率之研究,以利保險 業者開發高端醫療保險商品。 四、 現行市面上已有未以住院為前 提設計之醫療保險商品可供民 眾評估選擇,本會將持續鼓勵保 險業者開發符合國人對高額自 費創新醫藥或新型治療需求之 保險商品,以使醫療保險商品之 設計能與時俱進,滿足國人相關 醫療需求。 15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五十六) 111 年假投資詐欺案之財損金額龐鉅; 112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16 日以金管證 年截至 7 月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 投字第 11303805611 號函將書面報告 之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亦較 111 年同期增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加,近年因開放定期定額投資股票及 ETF、盤 一、本會持續與警政機關合作共同推 中零股交易、推動線上開戶等,國人參與股市 動防詐措施,相關措施包括︰ 投資意願顯著提升,截至 112 年 7 月底止, (一) 修法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處理網 投資人開戶人數已達 1,234 萬人,內政部警 路投資詐騙廣告法據。 政署刑事警察局 112 年 1 月 10 日及同年 (二) 主動蒐報違規或詐欺廣告協助 6 月 17 日新聞稿, 111 年 1 至 12 月之 刑事警察局即時處理。 詐騙案類,假投資詐欺案財物損失高達 24 (三) 金警合作推動「疑涉詐欺境外 億元,占全般詐欺案四成,而 111 年詐騙財 金融帳戶預警機制」及建置「金 損前 3 名,則分別為「假投資」、 「假檢警」 融資料調閱暨聯防通報電子化 及「解除分期付款」 ,占全般詐欺案件近 70%; 平臺」,自前線阻擋詐欺案件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資料,於 108 年至 生。 111 年間,該會受理檢舉投資詐騙案件數(包 (四) 定期與刑事警察局溝通防詐精 括定期移送情資案件及個案移請檢調偵辦案 進措施。 件)呈遞增趨勢,增幅介於 26.51%至 59.17% 二、本會將持續協助網路平臺業者落 間, 112 年截至 7 月底止,該會已累計接 實投資廣告內部審查,相關措施 獲 408 件,亦較 111 年同期增加(增幅 包括︰ 5.97%) 。宜持續與警政機關合作依法執行,並 (一) 以問答集及自律規範敘明網路 積極辦理相關教育宣導及督促網路媒體業者 平臺業者應辦事項。 落實廣告審查,保障投資人權益,爰請金融監 (二) 統計主動蒐報發現之違規廣告 督管理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 態樣,定期提供網路平臺業者 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及改善方案。 強化其內部審查制度。 金管會於 108 年至 112 年 7 月受理檢舉投資 (三) 配合行政院召開會議,邀請網 詐騙相關案件統計表 路平臺業者與會討論其廣告審 單位:件數 查精進方向。 111 112 年截 年截 三、本會將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 年度 項目 108 年 109 年 110 年 111 年 至 7 至7 除增加民眾反詐資 訊 查詢管道 月底 月底 止 止 外,並請金融機構協助於第一線 案件 218 347 439 636 385 408 宣導,及辦理反詐騙宣導活動並 數 較上 接受民眾檢舉。 一年 - 129 92 197 - 23 度增 加數 較上 一年 度增 - 59.17% 26.51% 44.87% - 5.97% 加比 率 15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五十七) 各銀行「約定轉帳」成為詐騙溫床,民眾有收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金管銀 到檢調反映「約定帳戶」已成為詐騙手法,金 法字第 1130270290 號函將書面報告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會針對約定帳戶事前、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事中和事後做全面防範。且新設約轉帳戶是 一、 督導金融機構精進網路銀行及 否異常也在其中。例如一次設定多個約轉帳 行動銀行警示效果:本會已請金 戶,而國內某銀行行員爆出勾結詐騙集團,協 融機構於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助將人頭帳戶每日轉帳額度調高,方便詐團 辦理匯款(轉帳)頁面增設警示 洗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高度重視這個 標語,並於轉帳頁面以外之其他 新犯罪態樣,不僅要出重手開罰,金融監督管 頁面增加防詐提醒或警語,以及 理委員會銀行局更要對銀行採取措施,詐騙 客戶單日進行相同轉帳交易時, 所造成的損害比起理專舞弊所引發的損失更 提醒客戶確認是否執行,持續精 嚴重、難以估計。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進警示效果。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 二、 強化網路銀行約定轉帳風險控 方案之書面報告。 管: (一) 本會已要求銀行對民眾申辦網 路銀行或開啟約定轉帳服務時, 落實主動關懷提問,如有網路交 易應採行一次性密碼(OTP)驗證 機制,防止帳戶款項遭盜轉。 (二) 本會已請各銀行就約定帳戶轉 帳之申請,視客戶性質及風險程 度高低自訂是否拉長申請審核 期間由現行申辦日後次一日生 效,改為次二日始生效。 三、 持續精進網路銀行約定轉帳管 控措施:為及早發現可疑約定轉 帳帳戶阻斷非法金流,並回應執 法機關就網路銀行調高約定轉 帳額度加強管控等建議事項,本 會督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建置「約定轉入帳號灰名單通報 平台」,由轉出行將跨行「約定 轉入帳號」透過該通報平台即時 轉送至轉入行,並由轉出行及轉 入行依據風險控管機制進行客 戶關懷或採取其他應處措施。 (五十八) 據媒體報導,聯邦商業銀行近日爆出行員涉 一、 有關新北地檢署因偵辦詐欺案 嫌勾結詐騙集團,先協助詐欺,再聯手洗錢, 件,派員對聯邦商業銀行所屬分 詐騙金額達數千萬元。且經檢調大規模搜索 行等區域進行搜索,將 8 名人員 後發現,不僅涉案人數眾多,勾結的層級竟上 帶回詢問,其中 2 名已被起訴。 15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達主管分行經理,本應負有洗錢防制責任的 該行辦理開戶及大額提領現金 銀行,竟協助詐欺集團洗錢取贓,顯見我國金 所涉缺失,包括:未完善建立認 融監理之嚴重漏洞。而 2016 年時,兆豐國際 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 商業銀行在美國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就遭 業、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 重罰 54 億元新臺幣;在台灣,直接與詐團勾 制、未完善建立可疑交易審查程 結洗錢的銀行,更應予以重罰,甚至裁撤參與 序、及未落實員工服務規約,本 洗錢犯罪的分行。為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已於 112 年 11 月 24 日核處 會落實打詐與金融監理,避免金融監督管理 1,200 萬元罰鍰,並請該行將本 委員會成為助長詐騙猖獗之推手。 案例提報銀行公會討論。 二、 面對詐騙集團詐騙手法不斷翻 新,本會督促金融機構應適時檢 視及精進相關作業程序及管控 機制,以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 度,並應加強行員教育訓練及法 治觀念。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轉知 會員機構注意,及就本會要求金 融機構提報銀行公會討論之案 例,就相關手法、態樣予以分析、 歸納後,提供各金融機構做為教 育訓練教材之參考。 三、 銀行公會已於 113 年 5 月 17 日 將相關個案案例分析歸納後,提 供各金融機構參考。 (五十九) 現在手機行動支付如 Apple Pay、 Samsung 一、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1 日以 pay、 Google pay 綁定信用卡消費時,數位 金管銀票字第 1130270307 號函 供應商會確認綁卡的手機,是否與留存在發 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 卡機構的手機是同一門號,並透過發送 OTP 容如下: 簡訊驗證民眾身分,目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一) 為防範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遭 會銀行局採取三項措施,要求發卡機構強化 盜刷風險,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 整體驗證流程。第一是 OTP 簡訊內容,應該 就國際數位支付服務供應商提 明確讓持卡人知道簡訊的目的、並有防詐警 供 之 行 動 裝置 感 應 支付 ( 例 如 語;第二是簡訊內容應包含民眾刷卡金額;第 Apple Pay 、 Samsung Pay 或 三是綁卡時,簡訊內容須揭露正在做綁卡驗 Google Pay),研訂防範盜刷措 證的動作,讓民眾第一時間就能充分辨識信 施,相關措施內容略述: 用卡正被綁定當中。前十大發卡銀行於 112 1. 強化行動裝置綁定信用卡時之 年 10 月底前已經全數導入此項規定,所有 身分確認機制:數位支付服務供 發卡機構則須在 112 年底前全面導入 OTP 應商如有提供申請人手機門號 簡訊驗證。為了解當民眾使用各商家 APP 綁 資訊予發卡機構,發卡機構應確 定信用卡進行消費時,能否也一體適用手機 認與申請人留存於發卡機構之 行動支付之 OTP 簡訊驗證規定和流程以達 手機號碼一致,方能進行後續身 16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阻卻信用卡盜刷之效果,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分驗證程序;對於無法辨識或手 理委員會邀集銀行公會、數位供應商及發卡、 機號碼與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 收單銀行等相關單位來共同研議各商家 APP 料不一致者,則請持卡人洽發卡 綁定信用卡進行消費套用 OTP 簡訊驗證方 機構確認身分,方得以完成綁 式之可行性和配套措施,並於 3 個月內向立 定。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強化綁定完成之提醒通知機制: 請發卡機構於持卡人完成綁定 後,即時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 式提醒持卡人已有行動裝置綁 定其信用卡,該行動裝置已具行 動信用卡之感應支付功能,並加 入防詐警語。 3. 上開機制多數發卡機構已於 112 年 12 月底前完成系統調整,未 能於上開時限完成者,亦已採相 關配套措施,以保障持卡人權 益。 (二) 特 約 商 店 行 動 裝 置 應 用 程 式 (APP)綁定信用卡之身分核驗機 制: 1. 現行收單機構對特約商店提供 APP 綁定信用卡之風險控管機 制,確認持卡人本人綁定之方式 如下: (1) 綁定時導入國際卡組織建構之 網路 3D 安全認證機制,透過發 卡機構發送 OTP 驗證簡訊,由持 卡人輸入該驗證碼。 (2) 綁定時先由特約商店以 OTP 核 驗綁定客戶之手機號碼後,再將 該客戶手機號碼及提供之信用 卡卡號傳送予發卡機構,請其確 認與留存於發卡機構之資料是 否一致。 (3) 特約商店亦得採取其他經收單 機構足資確認 APP 係由持卡人 本人綁定之技術進行驗證,例如 但不限於生物特徵等兩項以上 技術或知識詢問等方式。 2. 研議強化特約商店 APP 綁定信用 1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卡之身分核驗機制:近期詐騙集 團多用簡訊、電子郵件傳送使人 誤信之內容及以假亂真之網頁 誘騙持卡人,使其誤以為刻正購 買所需商品或繳納應繳費用等 情境,致自行輸入信用卡卡號資 訊及 OTP,而遭不法人士冒用及 盜刷信用卡。為避免持卡人之信 用卡被詐騙集團綁定於特約商 店 APP 而遭盜刷,本會已責成銀 行公會研議相關強化特約商店 APP 綁定信用卡之身分核驗機制 或其他配套措施,以確保消費者 權益。 二、 銀行公會業於 113 年 5 月 24 日 將上開研議強化特約商店 APP 綁 卡之身分核驗機制函報本會,本 會並於 113 年 7 月 26 日函復洽 悉,信用卡業務機構得就下列措 施擇一辦理: (一) 委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建置特店 APP 綁卡之身分驗 證機制,該機制業於 113 年 12 月 1 日上線。 (一) 特店 APP 綁卡時係以 3D 安全認 證機制綁定時,綁定後之前三筆 交易逐筆進行 OTP 驗證,此措施 信用卡業務機構業於 113 年 11 月 6 日前完成系統調整。 (六十)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上市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1 月 30 日以金管證 上櫃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 發字第 1130380423 號函將書面報告 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相關資訊。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 一、 強化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金與損 111 年度有 19 家上市上櫃公司稅後損益衰 益關聯性之措施 退,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報酬) (一)強化酬金發放評估程序:董事酬 卻不減反增,各公司雖均依規定公告說明其 金應先提薪酬委員會定期檢討及 關聯性,但其中大多數公司並未確實說明公 評估並提交董事會討論,證交所 司獲利大幅衰退卻提高董事酬勞之合理原 及櫃買中心將對發放不合理之公 因。 為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董事薪酬發放之透 司,要求應提股東會報告,並請 明度與合理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投保中心參與股東會。 1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 (二)棈進資訊揭露:財務報告應揭露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督促各公司檢 董事酬金與公司薪資報酬政策 討董事酬金與損益之關聯性,並將董事酬金 等;年報應揭露董事酬金訂定程 與損益之關聯性納入上市上櫃公司 ESG 評 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 鑑標準中,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聯性等,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應揭 提出書面報告。 露個別董監酬金;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專區揭露董事酬金;列入公 司治理評鑑指標。 二、 近期強化董事酬金合理性之精進 措施 (一)擴大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 件:112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 10 條,增訂公司「最近年 度稅後損益衰退達 10%且逾新臺 幣 500 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 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 10%且逾 10 萬元」者,應於年報 中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二)證交所修訂股東會年報最佳實務 參考範例,將董事酬金之具體評 估項目、比例及董事酬金與員工 薪酬連動增長比例列入酬金策略 項目敍明。 (三)為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酬金發 放之透明度與合理性,公司治理 評鑑已將「公司年報是否揭露董 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酬金之連 結」納入指標,未來將持續檢討 與精進公司治理評鑑機制,期以 循序方式提升董事酬金資訊透明 度。 (六十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度 9 月收到匿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6 日以金管銀 名檢舉,檢舉人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字第 1130203339 號函將書面報告 6,500 多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客戶的帳號、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身分證字號等個資,112 年 5 月至 7 月間 一、 為確保金融機構資訊安全,本會 上海商銀更有 65 家分行收到百名客戶名 已請相關公會等訂定多項資安 單,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清查共 1 萬 自律規範,供金融機構辦理資通 4,000 筆個資外洩。我國時隔 10 年又出現 系統之安全防護及個資保護措 銀行客戶資料外洩案,顯見銀行內控失靈,再 施遵循,並因應國內外資安事件 1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加上事發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竟查不出資料 適時修正。 外流途徑,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宣 二、 已推動多項強化金融機構資安 布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重罰 1,000 萬元。為 制度面相關之措施 維護金融業資訊安全及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 (一) 推動金融機構設置資安專責制 護措施之內控制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 度,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防護能 員會確實督導、檢查各金融機構是否訂定明 力。 確適當之個人電腦管理者權限及可攜式設備 (二) 推動金融機構資訊安全與監理 管理規範、是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軌跡、是否 機制結合。 定期測試資安軟體漏洞並確認執行情形,並 (三) 辦理金融機構資安檢測與演練。 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 三、 本會已滾動調整資安相關檢查 報告。 重點,以辦理檢查業務,並積極 研提建議事項及持續透過各種 管道進行資通安全宣導,引導金 融機構提升資安防護能力。 四、 本會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落實 執行相關資安規範及提升資安 防護能量,並將繼續督導金融機 構在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資安控 管及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前提下, 積極發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務,以 滿足民眾之需求。 (六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接獲民眾陳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6 日以金管證 情投資詐騙案件, 110 年 1 月至 6 月為 券字第 11303806492 號函將書面報告 127 件、 7 月至 12 月為 312 件, 111 年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1 月至 6 月為 323 件、 7 月至 12 月為 一、 依職權積極執行防詐工作,包含: 313 件, 112 年前 10 月接獲民眾檢舉則達 督導金融機構執行防制詐欺措 703 件。民眾陳情投資詐騙案件主要有 3 大 施,與執法機關密切合作,以及 類型,包括: 「冒名金融業者」 、「電話、簡訊 持續強化反詐騙宣導措施(如:建 及 LINE 群組勸誘買股」及「金融商品交易平 置防止詐騙及查詢合法業者名單 台( APP) 」 。 113 年度總預算「證券交易稅」 與投資警示專區、辦理各項反詐 收入編列 2,087 億元,相較 112 年度大幅 騙宣導活動,加強民眾教育宣導 增長,然而在股市交易活絡之餘,投資詐騙案 等)。 件數量也呈正相關成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二、 持續強化防制投資詐騙措施,包 理委員會徹底檢視如何在新世代打擊詐欺策 含:加強金融創新科技與 AI 技術 略行動綱領 1.5 版中扮演好阻詐角色,以及 運用、加強公私部門合作協力防 在投資、金流面當好打詐守門員之精進作法, 詐,與修法解決網路平臺投資詐 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 騙廣告氾濫問題(如:賦予網路平 面報告。 臺業者審核廣告責任,協助數位 媒體產業建立自律機制,以及藉 由廣告實名制避免匿名有價證券 1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投資廣告流竄等)。 (六十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 「 管 理 虛 擬 資 產 平 台 及 交 易 業 務 事 業 證券字第 11303807003 號函將書面報 ( VASP)指導原則」 ,十大原則內容包括:一、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二、業者必須要訂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制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度;三、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四、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五、強化契約訂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六、建立營運系統、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七、資訊公告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揭露;八、強化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九、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人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組織;十、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針對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外界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金融科技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局來管理虛擬資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券期貨局表示,目前的政策方向為由金融監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指導原則,並由業者成立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至於是否設立專法,各國 行性。 實務作法不同,仍在討論中。為進一步了解金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納管虛擬資產之各階段期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公會自律規範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之訂定是否具強制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委員會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出書面報告。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六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12 年 9 月底公布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2 月 27 日以金管 「 管 理 虛 擬 資 產 平 台 及 交 易 業 務 事 業 證券字第 11303807004 號函將書面報 ( VASP)指導原則」 ,十大原則內容包括:一、 告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二、業者必須要訂 一、 對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制 (下稱 VASP 事業)之防制洗錢及 度;三、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 打擊資恐監理,本會前已發布「虛 四、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五、強化契約訂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 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六、建立營運系統、 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範,另 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七、資訊公告 為強化我國 VASP 事業對客戶之 揭露;八、強化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九、 權益保護,本會經參考國際監理 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人組 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對於 VASP 織;十、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由於虛 事業之漸進管理趨勢,規劃透過 擬資產並未納入特許行業,金融監督管理委 循序漸進方式發布指導原則、推 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幣商若倒閉,投資人無 動業者相關組織訂定自律規範、 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研議修訂洗錢防制法或虛擬資產 1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無法協助投資人向幣 專法以加強對虛擬資產監理之可 商求償,投資人自己要有風險意識。金融監督 行性。 管理委員會身為虛擬資產主管機關,不應因 二、 虛擬資產涉跨部會業務,須各部 虛擬資產尚未納入特許行業,而作壁上觀要 會共同協力合作,以強化國內 求投資人自己承擔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 VASP 業者自律成熟度及累積管 理委員會檢討相關規範,並於 3 個月內向立 理經驗,本會並將持續蒐集觀察 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 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 範方向,保護投資者權益。 (六十五) 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 113 年度將 業依決議於 113 年 3 月 15 日以金管證 共同參與總經費 3 億 4,800 萬元的全球攬 審字第 1130381133 號函將書面報告 才及一站式在地深耕服務計畫,並負責透過 送立法院,茲摘述內容如下: 強化推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實習計畫, 現行擴大國際學生來臺實習相關政策 擴大國際學生來我國企業實習人數,並將建 及做法,係由國發會統籌規劃,依國發 立國際實習生資料庫,以辦理延攬留(回)臺 會於 112 年 7 月「強化延攬外國專業 就業工作之業務。然而,考量自 113 年度公 人才」工作小組第 9 次工作會議決議, 務預算書中所見,尚有欠具體規劃執行之經 為擴大推廣來臺實習,將進行先期委 費數,另於預期效果及影響亦不見著墨,爰金 託研究,擬定具體之推動做法及分工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限期於 3 個月內向立法 方式後,再協同各相關部會共同落實 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推動。本會將與其他部會持續配合國 發會之政策辦理相關事項,協助該會 達成相關預期目標及成效。 (六十六) 為儘速達成淨零目標,再生能源展為國際趨 本會已於 112 年 12 月 5 日函請信託公 勢,而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大量資金,引導來自 會針對國外綠能電廠證券化議題進行 多元管道的投資投入再生能源發展,是國際 研究(已請信託公會參考歐盟銀行局 間正在努力的方向。具有信評的再生能源資 2022 年 6 月「發展永續證券化」報 產,經過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有助於發行人更 告與其他國家經驗),及洽會員機構瞭 容易在分散的氣候投資市場上實現規模化募 解相關實務需求情形,並就現行證券 資,而且也可以讓社會大眾有機會直接投資 化規定有無須配合修正處,研提相關 再生能源, 因經濟誘因而支持政府淨零政 建議意見報會。信託公會已委請律師 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歐盟銀行 事務所研議中。 局( EBA)於 2022 年 6 月發表「發展永續 證券化」報告與其他國家經驗,積極推動再生 能源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工作。 (六十七) 近年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逐漸形成風氣,然 一、 邇來永續發展議題受各界關注程 而部分公司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方式仍流於 度日益提升,本會為推動上市櫃 形式,或是缺乏深度規劃,導致投入預算無 公司永續發展,陸續發布上市櫃 法對環境生態有實質幫助。若企業與各種議 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上市櫃公 題之民間團體有所交流,同樣的預算應可發 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及推動我 揮更大功效。以淨灘為例,相對於傳統淨灘 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1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院審議通過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決算審核報告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活動,日前由漁會、環保團體、廠商與海漁基 等政策。前開政策於研擬階段均 金會等單位合作之淨灘兌換海金幣,再以海 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與會共同討 金幣消費永續海鮮增加漁民收益,即為跨領 論,包括上市櫃公司(含金融業)、 域合作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正面案例。鑑於 政府單位、非營利團體、工商團 近年來政府成立: NGO 環境議題列管、西海 體、公會、會計師事務所、查證 岸永續漁業、生態檢核、治水計畫、海洋廢棄 機構、學術單位等,跨單位溝通 物等工作平台,有效促成多方合作、也減少 管道應屬順暢。 社會對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合 二、 考量 ESG 所涉議題廣泛,分屬各 作平台,定期邀請金融單位、企業、學術、環 部會權責,宜由各部會就特定議 境生態、社會福利等進行交流,討論合作方 題召開合作會議討論,始具實益, 案,讓企業辦理之 ESG 活動發揮最大成效。 本會未來政策推動,倘有涉及各 部會權責,援例將會邀集相關利 害關係人與會共同討論,使 ESG 政策推動發揮成效。 貳 總決算部分 依據立法院 113 年 10 月 15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30703159 號函,「中華民國 111 年度中央 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3 期 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 110 年度至 111 年度) 」案,已逾送達該院 1 年內完成審議之 期限,依決算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視同審 議通過。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