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決 算 目 次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甲、總說明 (一)總說明……………………………………………………………… 1~12 乙、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14~15 (二)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16~17 (三)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18~21 (四)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 22~23 丙、附屬表 (一)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25 (二)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26 (三)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1、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27~28 2、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29 3、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30 4、經費類應付歲出保留款-本年度明細表……………………… 31 5、經費類代收款明細表………………………………………… 32 6、經費類經費賸餘明細表……………………………………… 34~35 (四)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36~37 (五)歲出用途別決算綜計表…………………………………………… 38~41 (六)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42~45 (七)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46 (八)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47 (九)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48~49 (十)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0 (十一)歲出保留數(或未結清數)分析表………………………… 52~53 54~55 (十二)歲出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十三)人事費分析表…………………………………………………… 56~57 (十四)增購及汰換車輛明細表………………………… 58~59 (十五)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60~61 (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 62~72 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甲、總 說 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一、施政計畫實施狀況及績效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督導本會保險局要求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自 101 年 7 月 1 日起,置 法令遵循人員及辦理相關法令遵循作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 督導本會保險局循序漸進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 司,建置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以強化保經代公司內控內 稽及招攬程序之監督管理,達到保障消費者之目的,於 101 年度完成建置者共計 40 家。 3. 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4. 修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3 條、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9 條相關規定。 5.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並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6. 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0 條、第 13 條修正條 文及訂定「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7. 訂定「財產保險業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原則」及「非以自然人為要 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財產保險商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範圍」。 8. 舉辦「101 年度推動保障型、年金保險及長期看護保險暨各類保險商品特性及風 險宣導活動」全國巡迴講座。 9. 舉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宣導說明會」及「保費查詢系統宣導說明會」。 10. 舉辦「保險業公司治理研討會」。 11.修正「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 12.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9 點,將電話錄音保存期限延長 至保險契約期滿或通知要保人不同意承保後 5 年,以降低消費糾紛。 13.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 14.訂定「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 規範」。 15.訂定「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 16.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 17.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101 年 12 月開放保險業辦理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型 保單。 18.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 19.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保險監 一、 持續強化保 研議修正保險代理人管 本會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完成發布 理 險行銷秩序 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 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 之管理 規則,就保險行銷秩序增 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列相關規定,以強化管 理。 二、 修訂「強制 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 已於 101 年 2 月 24 日修正發布, 汽 車 責 任 保 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 自 10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險 給 付 標 廢給付金額,自新臺幣 準」第 3 條、160 萬元提高為 200 萬 第 6 條、第 7 元,其他各等級殘廢給付 條及第 9 條 金 額 亦 以 相 同 比 例 增 相關規定 加;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 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 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 療費用給付之合計最高 限額,自新臺幣 180 萬元 提高為 220 萬元。 三、 修正「住宅 在維持現行住宅地震基 已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發布, 地 震 保 險 危 本保險費新臺幣 1,350 元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險 分 散 機 制 之情形下,擴大住宅地震 實施辦法」 保險基本保障,將本保險 保險金額上限自新臺幣 120 萬 元 提 高 為 新 臺 幣 150 萬元,臨時住宿費用 自新臺幣 18 萬元提高為 新臺幣 20 萬元。 四、 修正「強制 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 已於 101 年 12 月 3 日修正發布, 汽 車 責 任 保 費之適足性、公平性、合 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險費率表」 理性,102 年度本保險費 率調整,機車整體平均調 降 1.3%。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五、 修正「住宅 為健全住宅地震保險制 已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 地 震 保 險 危 度、配合保險業 102 年起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險 分 散 機 制 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實 施 辦 法 」 以及強化本保險共保組 第 5 條、第 織會員因應地震事故之 10 條、第 13 財務能力。 條修正條文 及訂定「強 化住宅地震 保險共保組 織會員準備 金應注意事 項」 六、 訂定「財產 簡化財產保險商品之送 已於 101 年 6 月 29 日訂定發布。 保 險 業 要 保 審程序,俾減輕財產保險 書 免 適 用 保 業送審之行政作業並利 險 商 品 審 查 於保險業掌握業務推展 程 序 之 原 時效。 則」及「非 以自然人為 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之財 產保險商品 免適用保險 商品審查程 序範圍」 七、 「 101 年 度 提升經濟弱勢民眾、一般 已舉辦 30 場講座,參與講座民眾 推 動 保 障 家庭及社會各界正確保 人數共計達 2,920 人次。 型 、 年 金 保 險保障之觀念。 險及長期看 護保險暨各 類保險商品 特性及風險 宣導活動」 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於全國北、 中、南、東 部舉辦全國 巡迴講座 八、 舉辦「強制 為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 已舉辦 27 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汽 車 責 任 保 險,督導視察強制汽車責 令宣導說明會及 12 場保費查詢系 險 法 令 宣 導 任保險全面稽核制度執 統宣導說明會。 說 明 會 」 及 行情形,以及督導相關單 「 保 費 查 詢 位於全省各地辦理強制 系 統 宣 導 說 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宣導 明會」 及本保險資訊作業中心 保費查詢系統宣布情形。 九、 舉辦「保險 協助保險業建立良好之 已於 101 年 11 月 21 日舉辦,參加 業 公 司 治 理 公司治理制度,促使保險 人員共計 82 人。 研討會」 業瞭解公司治理對經營 之影響。 十、 持續檢討保 保險業精算簽證及風險 1. 已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令示保 險 業 清 償 能 資本制度檢討。 險業投資性不動產首次適用 力監理制度 IFRSs 以公允價值評價所生增 值超過其他會計科目不利影響 部分需提列為負債項下之不動 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金,於補 強有效契約負債公平價值之準 備金後,得收回該剩餘之 80% 為特別盈餘公積,未經核准不 得分配。 2. 已於 101 年 11 月 9 日訂定發布 「強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準 備金應注意事項」,101 年 12 月 28 日訂定發布「強化專業再 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及「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 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 範」,以強化財產保險業及專業 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再保險業財務之穩健性。 3. 已於 102 年 1 月 15 日修正 101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股 票等評價方式及調整不動產、 公共建設與長照事業等投資之 風險係數,以維保險業資本適 足率之穩定,以及引導保險業 審慎投資不動產及參與公共建 設及長照事業。 4. 已於 100 年 12 月修正 101 年人 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 用之利率,並發布新編製之壽 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101 年 3 月 14 日發布新編壽險業第 二回年金生命表、101 年 6 月 8 日發布新修正之優體保險適用 之生命表及 101 年 6 月 22 日發 布修正個人傷害保險費率之危 險發生率,一併於 101 年 7 月 1 日實施,101 年 11 月 9 日發布 102 年壽險業各幣別新契約責 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調整案, 於 102 年 1 月 1 日實施,以兼 顧壽險業清償能力、消費者保 費負擔能力及鼓勵銷售長期保 障型保險商品等監理目標。 十一、 持續檢討 強化風險管理及資金運 1. 已於 101 年 8 月 24 日及 101 年 保 險 業 資 金 用規範。 11 月 19 日施行修正發布之「保 運用規範 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 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 理原則」 ,俾助保險業資金能夠 發揮資產負債間之匹配性、投 資效益及強化內部控制制度。 2. 已於 101 年 5 月 11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法」第 7 條、第 12 條及第 15 條之 2,訂定另行核給不計入國 外投資額度應符合之條件及額 度,並提高保險業投資信評為 BBB+等級之國外公司債、可轉 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 限額,以及放寬保險業從事大 陸地區投資所需符合之財務條 件,俾利業者提高資產與負債 之配置效率。 3. 已於 101 年 7 月 19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 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 法」第 7 條、第 9 條,放寬保 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公司時,對 於同一對象之投資限額。 4. 已於 101 年 6 月 29 日修正「保 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 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依保險業之實際業務經營 特性及參酌本會對「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概括授權 範圍釋示分別予以修正,達成 監理法令之一致性。 5. 已於 101 年 3 月 1 日開放壽險 業建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 動準備金機制,並訂定相關配 套措施,俾助於適度發揮平穩 壽險業損益波動之效果。 6. 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於 101 年 11 月 6 日及 7 日 舉辦「2012 年保險業風險管理 (ERM)趨勢論壇」,邀請國外知 名監理官及專家學者進行經驗 分享。 十二、 推動保險 持續控管保險業會計轉 1. 101 年 2 月 4 日檢討修正保險業 業 會 計 與 國 換計畫執行情形。 內控內稽管理辦法發布相關函 際會計準則 令。 接軌 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2. 於 101 年 7 月 18 日及 101 年 11 月 27 日核定壽險業及產險業之 會計制度範本。 3. 已督導公司完成控管項目之調 整,公司皆在規劃時程內申報 101 年各季進度,並已完成保險 業轉換 IFRSs 影響數統計。 十三、 持續檢討 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 已督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於 及強化保險 101 年 8 月 1 日公告國華人壽保險 業退場機制 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處分自 101 年 8 月 4 日起延長 12 個月至 102 年 8 月 3 日止,並續委託財團法人保險 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接管人已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公告國華人壽資 產、負債及營業之概括讓與標售事 宜,並於 11 月 27 日進行投開標作 業,標售結果由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就整體出售方案得標,本 會並續督導接管人辦理後續交割 作業等相關事宜,並強化對得標者 之監理,以維護保戶權益,維持金 融市場穩定。 十四、 修正「保 保險公司之外商股東如 101 年 4 月 5 日修正。 險 公 司 得 申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 請 免 辦 理 股 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 票 公 開 發 行 資,持股比例占該保險公 之 條 件 規 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定」 五以上,且對保險商品或 服務創新有具體貢獻,並 經本會認定者,得免辦理 公開發行。 十五、 修正「保 明定保險業訂定之內部 101 年 4 月 18 日修正。 險 業 招 攬 及 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 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核 保 理 賠 辦 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 法」第 7 條 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 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 立保險契約時之差別對 待,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 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 礎者,不在此限。 十六、 訂定「非 為健全保險市場發展,導 自 101 年 7 月 1 日生效。 投 資 型 萬 能 正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 人 壽 保 險 商 險商品之發展型態及落 品 死 亡 給 付 實該類商品之保險保障 對 保 單 價 值 本質,訂定「非投資型萬 準 備 金 之 最 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 低 比 率 規 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範」 最低比率規範」。 十七、 修正「人 1. 為明確規範保險商品 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身 保 險 商 品 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大 審 查 應 注 意 於當年度死亡保額之情 事項」規定 形者,考量保單價值準備 金為不喪失價值,應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 保險金,其增加保險金給 付部分應依規定提存各 種準備金,且其費率應予 反映,業修正「人身保險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6 點規定。 2. 為提升保險市場競爭 力並簡化保險商品之送 審方式,101 年修正「人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並發布人身保險 業要保書、團體人身保險 批註條款等免適用保險 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商品審查程序之原則,並 自 101 年 7 月 1 日生效。 配合就保險商品之自律 控管機制再予強化,俾維 持保險商品之品質。 十八、 修正「人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 於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身 保 險 要 保 行,另配合身心障礙者經 書 示 範 內 容 驗統計資料庫之建置,修 及 注 意 事 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 項」第 2 點 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2 點 及第 11 點 及第 11 點,以確保保戶 之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並 使保險業要保書實務運 作得以順利進行,並滿足 身心障礙者之投保需求。 十九、 修正「保 為簡化保險商品(含要保 於 101 年 6 月 29 日生效。 險 商 品 銷 售 書)之送審、強化自律控管 前 程 序 作 業 機制,並兼顧送審品質、 準 則 」 部 分 消費者權益及降低法規 條文 對信用評等制度之依賴。 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二、預算執行概況 歲入部分: 101 年度歲入預算數 108,000 元,實現數 87,387 元,較預算數減少 20,613 元,執行率 80.91%。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一)規費收入:決算數 60 元,均為使用規費收入,係民眾辦理檔案調 閱支付款項,屬預算外收入。 (二)財產收入:決算數 3,093 元,屬預算外收入,為財產孳息,係電信 業者承租辦公大樓設置基地臺之租金收入。 (三)其他收入:預算數 108,000 元,決算數 84,234 元,均為雜項收入, 較預算數減少 23,766 元,執行率 77.99%,其細目如下: 1、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 12,692 元,係收回同仁 99 年度加 班費及 97~100 年度交通費,屬預算外收入。 2、其他雜項收入:預算數 108,000 元,決算數 71,542 元,較預算 數減少 36,458 元,執行率 66.24%,係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 庫數較預計減少所致。 歲出部分: 101 年度歲出預算為 135,268,000 元,統籌科目經費 4,112,937 元(包 括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618,125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 付 2,494,812 元) ,合計 139,380,937 元,執行結果實現數 131,510,459 元,執行率 94.35%,預算賸餘數 7,870,478 元。茲將各工作計畫執行情 形分述如次: (一)一般行政:預算數 130,995,000 元,決算數 123,181,740 元,較預 算結餘 7,813,260 元,執行率 94.04%。 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二)保險監理:預算數 3,593,000 元,決算數 3,589,782 元,較預算結 餘 3,218 元,執行率為 99.91%。 (三)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數 630,000 元,決算數 626,000 元,較預算 結餘 4,000 元,執行率為 99.37%。 (四)第一預備金:預算數 50,000 元,本年度無執行數。 (五)其他支出:係屬中央政府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支出明細為公教人 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618,125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2,494,812 元,合計決算數為 4,112,937 元,均與庫款撥數相同, 無結餘。 三、資產負債實況: 歲入部分: (一)保管有價證券:75,809,958,066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 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或營業收入以中央政府公債繳存於國庫之保 證金,較上年度增加 5,153,300,000 元(7.29%) ,主要係法規修 訂增加保經保代業者繳存保證金所致。 (二)保管款:442,395,600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依規定 按組織型態或營業收入繳存於國庫之現金保證金,及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將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 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 業特別準備金,較上年度增加 241,950,000 元(120.71%),主要 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 1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規定繳存之保證金及銀行業以 外之營業稅稅款所致。 歲出部分: (一)專戶存款:485,133 元,係國庫保管款、國庫代收款及離職儲金專 戶,較上年度增加 356,047 元(275.82%)。 (二)保管款:482,557 元,係廠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及公提與自提離職 儲金,較上年度增加 358,090 元(287.70%) 。 (三)代收款:2,576 元,係代扣職員勞、健保費,較上年度減少 2,043 元(44.23%) 。 (四)應付歲出保留款-本年度:2,922,316 元,係檔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 修工程案等申請保留,較上年度增加 2,922,316 元。 12 本 頁 空 白 13 乙、主 要 表 金融監督管理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1) 實 現 數 03 0500000000-8 0 0 0 60 規費收入 01 0503540000-8 0 0 0 60 保險局 01 0503540300-1 0 0 0 60 使用規費收入 01 0503540305-5 0 0 0 60 資料使用費 04 0700000000-9 0 0 0 3,093 財產收入 19 0703540000-9 0 0 0 3,093 保險局 01 0703540100-3 0 0 0 3,093 財產孳息 01 0703540106-0 0 0 0 3,093 租金收入 07 1100000000-2 108,000 0 108,000 84,234 其他收入 19 1103540000-2 108,000 0 108,000 84,234 保險局 01 1103540900-3 108,000 0 108,000 84,234 雜項收入 01 1103540901-6 0 0 0 12,692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02 1103540909-8 108,000 0 108,000 71,542 其他雜項收入 經 常 門 小 計 108,000 0 108,000 87,387 資 本 門 小 計 0 0 0 0 合 計 108,000 0 108,000 87,387 14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1) (2)/(1)% (2) 0 0 60 60 0 0 60 60 0 0 60 60 0 0 60 60 0 0 3,093 3,093 0 0 3,093 3,093 0 0 3,093 3,093 0 0 3,093 3,093 0 0 84,234 -23,766 77.99 0 0 84,234 -23,766 77.99 0 0 84,234 -23,766 77.99 0 0 12,692 12,692 0 0 71,542 -36,458 66.24 0 0 87,387 -20,613 80.91 0 0 0 0 0 0 87,387 -20,613 80.91 1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09 4000000000-6 135,268,000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4003540100-0 130,995,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2 4003540500-9 3,593,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3 4003549000-5 630,000 0 0 0 一般建築及設備 0 0 0 04 4003549800-1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0 27 7500000000-2 2,362,407 0 132,405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132,405 01 7506205300-0 2,362,407 0 132,405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132,405 33 8900000000-0 1,618,125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8903304500-4 1,618,12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 0 0 0 合 計 139,248,532 0 132,405 0 0 0 132,405 16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35,268,000 124,475,206 2,922,316 -7,870,478 94.18 0 127,397,522 130,995,000 120,259,424 2,922,316 -7,813,260 94.04 0 123,181,740 3,593,000 3,589,782 0 -3,218 99.91 0 3,589,782 630,000 626,000 0 -4,000 99.37 0 626,000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2,494,812 2,494,812 0 0 100.00 0 2,494,812 2,494,812 2,494,812 0 0 100.00 0 2,494,812 1,618,125 1,618,125 0 0 100.00 0 1,618,125 1,618,125 1,618,125 0 0 100.00 0 1,618,125 139,380,937 128,588,143 2,922,316 -7,870,478 94.35 0 131,510,459 1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02 0003000000-1 135,268,000 0 0 0 行政院主管 0 0 0 14 0003540000-0 135,268,000 0 0 0 保險局 0 0 0 經 常 門 小 計 133,809,000 0 0 0 0 0 0 資 本 門 小 計 1,459,000 0 0 0 0 0 0 01 4003540100-0 130,166,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100 119,370,000 0 0 0 人事費 0 0 0 0200 10,778,000 0 0 0 業務費 0 -2,000 -2,000 0400 18,000 0 0 0 獎補助費 0 2,000 2,000 01 4003540100-0* 829,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300 829,000 0 0 0 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4003540500-9 3,593,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200 3,593,000 0 0 0 業務費 0 0 0 03 4003549000-5 630,000 0 0 0 一般建築及設備 0 0 0 01 4003549011-1* 630,000 0 0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0 0 0 0300 630,000 0 0 0 設備及投資 0 0 0 04 4003549800-1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0 0900 50,000 0 0 0 預備金 0 0 0 02 8903304500-4 1,618,12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 0100 1,618,125 0 0 0 人事費 0 0 0 05 7506205300-0 2,362,407 0 132,405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132,405 0100 2,362,407 0 132,405 0 人事費 0 0 132,405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3,980,532 0 132,405 0 0 0 132,405 18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35,268,000 124,475,206 2,922,316 -7,870,478 94.18 0 127,397,522 135,268,000 124,475,206 2,922,316 -7,870,478 94.18 0 127,397,522 133,809,000 123,023,748 2,922,316 -7,862,936 94.12 0 125,946,064 1,459,000 1,451,458 0 -7,542 99.48 0 1,451,458 130,166,000 119,433,966 2,922,316 -7,809,718 94.00 0 122,356,282 119,370,000 111,627,937 0 -7,742,063 93.51 0 111,627,937 10,776,000 7,786,029 2,922,316 -67,655 99.37 0 10,708,345 20,000 20,000 0 0 100.00 0 20,000 829,000 825,458 0 -3,542 99.57 0 825,458 829,000 825,458 0 -3,542 99.57 0 825,458 3,593,000 3,589,782 0 -3,218 99.91 0 3,589,782 3,593,000 3,589,782 0 -3,218 99.91 0 3,589,782 630,000 626,000 0 -4,000 99.37 0 626,000 630,000 626,000 0 -4,000 99.37 0 626,000 630,000 626,000 0 -4,000 99.37 0 626,000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1,618,125 1,618,125 0 0 100.00 0 1,618,125 1,618,125 1,618,125 0 0 100.00 0 1,618,125 2,494,812 2,494,812 0 0 100.00 0 2,494,812 2,494,812 2,494,812 0 0 100.00 0 2,494,812 4,112,937 4,112,937 0 0 100.00 0 4,112,937 1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合 計 139,248,532 0 132,405 0 0 0 132,405 20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39,380,937 128,588,143 2,922,316 -7,870,478 94.35 0 131,510,459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110100-4 歲入結存 442,395,600 121500-4 保管款 442,395,600 111300-9 保管有價證券 75,809,958,066 121600-9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75,809,958,066 合 計 76,252,353,666 合 計 76,252,353,666 附註: 111500-8 債權憑證 4 121800-8 待抵銷債權憑證 4 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210100-7 專戶存款 485,133 221000-4 保管款 482,557 210510-9 保留庫款─本年度 2,922,316 221200-3 代收款 2,576 221410-6 應付歲出保留款─本年度 2,922,316 合 計 3,407,449 合 計 3,407,449 附註: 23 本 頁 空 白 24 丙、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200,44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200,445,600 (二)本期收入 242,037,387 1. 123000-2 歲入實收數 87,387 使用規費收入 60 財產孳息 3,093 雜項收入 84,234 2. 121500-4 保管款 241,950,000 收入數 7,477,601,856 減:退還數 -7,235,651,856 收 項 總 計 442,482,987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87,387 1. 113000-6 歲入納庫數 87,387 使用規費收入 60 財產孳息 3,093 雜項收入 84,234 (二)本期結存 442,39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442,395,600 付 項 總 計 442,482,987 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129,086 1. 210100-7 專戶存款 129,086 (二)本期收入 129,012,389 1. 221300-8 預領經費 0 領到數 42,499,212 減:沖轉數 -42,499,212 2. 212000-3 預計支用數(國庫已撥款部分) 128,588,143 收入數 128,588,143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24,475,206 統籌科目部分 4,112,937 3. 221000-4 保管款 358,090 收入數 439,863 減:退還數 -81,773 4. 221200-3 代收款 -2,043 收入數 6,019,012 減:退還數 -6,021,055 5. 231000-0 經費賸餘-待納庫以前年度部分 68,199 剔除經費以前年度部分 68,199 收 項 總 計 129,141,475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128,656,342 1. 213000-9 經費支出 128,588,143 支付數 128,588,143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24,475,206 統籌科目部分 4,112,937 2. 211400-6 暫付款 0 支付數 1,401,877 本年度部分 1,401,877 減:收回或沖轉數 -1,401,877 本年度部分 -1,401,877 3. 231000-0 經費賸餘-待納庫以前年度部分(繳庫數) 68,199 剔除經費以前年度部分 68,199 4. 211500-0 應收剔除經費 0 審計部修正增列數 68,199 減:收回數 -68,199 (二)本期結存 485,133 1. 210100-7 專戶存款 485,133 付 項 總 計 129,141,475 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1 31,194,900,000 本年度部分 02 31,194,9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44,615,058,066 以前年度部分 94 6,824,600,000 九十四年度 01 158,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6,665,9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5 1,813,300,000 九十五年度 02 1,813,3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6 1,431,558,066 九十六年度 01 5,458,066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1,426,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7 4,956,800,000 九十七年度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2 4,956,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7,831,900,000 九十八年度 02 7,831,9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8,222,300,000 九十九年度 02 8,222,3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0 13,534,600,000 一百年度 02 13,534,6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總 計 75,809,958,066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1 294,800,000 本年度部分 01 294,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47,595,600 以前年度部分 97 65,795,600 九十七年度 01 65,795,6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2,600,000 九十八年度 01 2,6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2,000,000 九十九年度 01 2,0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0 77,200,000 一百年度 01 27,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基金實收總額15 %或保險經紀人、保 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 或營業收入繳存保證 金於國庫之中央政府 實體公債;本保證金 非俟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50,000,00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將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 、期貨業、票券業及 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撥 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 業特別準備金。 總 計 442,395,600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5 32,685 離職儲金--公提 06 32,705 離職儲金--自提 101 310,000 本年度部分 02 300,000 履約保證金 101 10 17 100110 收入傳票 收到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檔 300,000 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修工程 03 10,000 保固保證金 102 01 08 300045 轉帳傳票 志展辦公家具設備有限公司辦理檔 10,000 案室檔案櫃_履約保證金轉保固保 證金 107,167 以前年度部分 100 107,167 一百年度 02 100,000 履約保證金 100 12 28 100136 收入傳票 收到詠馳企業有限公司辦理進用7 100,000 名工讀生到局協助處理事務性工作 履約保證金 03 7,167 保固保證金 100 12 31 300047 轉帳傳票 證碩企業有限公司「辦理地毯更新 7,167 工程案」履約保證金轉保固保證金 總 計 482,557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應付歲出保留款─本年度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1 2,922,316 本年度部分 4003540100-0 2,922,316 一般行政 0200 係檔案庫房結構補強 業務費 2,922,316 及整修工程案等申請 保留。 總 計 2,922,316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代收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1 2,576 本年度部分 02 1,185 代扣勞保費 102 01 15 100155 收入傳票 收到101年12月職務代理人薪資代 1,185 扣勞保費、健保費 03 223 代扣健保費--職員 101 12 03 100133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款101年12月職員公保費$ 223 68,422、健保費$121,438及退撫基 金$241,080 05 1,168 代扣健保費--聘僱人員 102 01 15 100155 收入傳票 收到101年12月職務代理人薪資代 1,168 扣勞保費、健保費 總 計 2,576 32 本 頁 空 白 3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經費賸餘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待納庫部分 押金部分 材料部分 項目 其他 審修 小計 其他 審修 小計 其他 審修 小計 一、經費賸餘-待納庫部分 1.上年度結轉數 2.加: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減免(註 銷)數內已向國庫領款部分 3.加:以前年度應付歲出保留數減免 (註銷)數內已向國庫領款部分 4.加:審計部鞗正以前年度決算減列 實現數及保留已撥款部分 5.加:剔除經費以前年度部分 68,199 68,199 6.加:押金部分收回結轉數 7.加:材料部分領用結轉數 8.加:待納庫移入數 9.減:待納庫移出數 10.減:本年度內解庫數 -68,199 -68,199 11.減:待納庫註銷數 12.等於年度終了尚未解庫數 二、經費賸餘-押金部分 1.上年度結轉數 2.加:增列以前年度押金部分 3.減:註銷以前年度押金數 4.加:保留庫款支付押金數 5.減:押金收回轉待納庫數 6.加:押金移入數 7.減:押金移出數 8.等於年度終了尚未解庫數 三、經費賸餘-材料部分 1.上年度結轉數 2.加:增列以前年度材料部分 3.減:註銷以前年度材料數 4.加:保留庫款支付材料數 5.減:材料領用轉待納庫數 6.加:材料移入數 7.減:材料移出數 8.等於年度終了尚未解庫數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經費賸餘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本 年 度 部 分 待納庫部分 押金部分 材料部分 項目 其他 審修 小計 其他 審修 小計 其他 審修 小計 一、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二、統籌科目部分 1.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 2.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4.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 3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小計 02 0003000000-1 111,627,937 14,298,127 20,000 125,946,064 行政院主管 14 0003540000-0 111,627,937 14,298,127 20,000 125,946,064 保險局 01 4003540100-0 111,627,937 10,708,345 20,000 122,356,282 一般行政 02 4003540500-9 0 3,589,782 0 3,589,782 保險監理 03 4003549000-5 0 0 0 0 一般建築及設備 01 4003549011-1 0 0 0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合 計 111,627,937 14,298,127 20,000 125,946,064 36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分析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設備及投資 小計 1,451,458 1,451,458 127,397,522 1,451,458 1,451,458 127,397,522 825,458 825,458 123,181,740 0 0 3,589,782 626,000 626,000 626,000 626,000 626,000 626,000 1,451,458 1,451,458 127,397,522 3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備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100 111,627,937 0 0 人事費 0103 70,405,832 0 0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0105 3,487,440 0 0 技工及工友待遇 0111 16,651,695 0 0 獎金 0121 2,701,015 0 0 其他給與 0131 5,936,443 0 0 加班值班費 0143 5,931,040 0 0 退休離職儲金 0151 6,514,472 0 0 保險 0200 10,708,345 3,589,782 0 業務費 0202 2,176,861 0 0 水電費 0203 0 518,821 0 通訊費 0219 0 807,018 0 其他業務租金 0221 22,285 0 0 稅捐及規費 0231 47,334 0 0 保險費 0271 82,987 487,907 0 物品 0279 4,637,957 1,775,181 0 一般事務費 0282 3,096,781 0 0 房屋建築養護費 0283 73,862 0 0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0284 360,278 0 0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0294 0 855 0 運費 0299 210,000 0 0 特別費 0300 825,458 0 626,000 設備及投資 0305 0 0 626,000 運輸設備費 0319 825,458 0 0 雜項設備費 0400 20,000 0 0 獎補助費 38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111,627,937 70,405,832 3,487,440 16,651,695 2,701,015 5,936,443 5,931,040 6,514,472 14,298,127 2,176,861 518,821 807,018 22,285 47,334 570,894 6,413,138 3,096,781 73,862 360,278 855 210,000 1,451,458 626,000 825,458 20,000 3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交通及運輸設備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475 20,000 0 0 獎勵及慰問 合 計 123,181,740 3,589,782 626,000 40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20,000 127,397,522 4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雇人員報 商品及勞務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對家庭及民間 酬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115,741 14,298 0 0 0 2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2,495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111,628 14,298 0 0 0 2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1,618 0 0 0 0 0 42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本移轉 對政府 對國外 經常支出合計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基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金 0 0 130,05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49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25,94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618 0 0 0 0 4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44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101 年度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機器及 土地改良 其他設備 0 626 0 825 0 1,451 131,51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49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626 0 825 0 1,451 127,39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618 4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1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3 58,160,077 土 地 公 頃 0.094339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41 148,634,96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4,507.71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89 4,386,530 船 艘 0 1,288,56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1 其 他 件 21 圖 書 冊(套) 3 4,757,640 雜 項 設 備 其 他 件 124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217,227,774 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1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本局無珍貴動產、不動 筆 0 0 產。 土 地 公 頃 0.000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0 0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0.00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0 0 船 艘 0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0 其 他 件 0 圖 書 冊(套) 0 0 雜 項 設 備 博 物 件 0 其 他 件 0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0 47 金融監督管理 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原預算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預算增減數 保 留 數 甲、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35,268,000 135,268,000 124,475,206 0 0 0 02 0003000000-1 135,268,000 135,268,000 124,475,206 0 行政院主管 0 0 14 0003540000-0 135,268,000 135,268,000 124,475,206 0 保險局 0 0 01 4003540100-0 130,995,000 130,995,000 120,259,424 0 一般行政 0 0 02 4003540500-9 3,593,000 3,593,000 3,589,782 0 保險監理 0 0 03 4003549000-5 630,000 630,000 626,000 0 一般建築及設備 0 0 04 4003549800-1 50,000 50,00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乙、統籌科目部分 3,980,532 4,112,937 4,112,937 0 132,405 0 02 8903304500-4 1,618,125 1,618,125 1,618,125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5 7506205300-0 2,362,407 2,494,812 2,494,812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132,405 0 合 計 139,248,532 139,380,937 128,588,143 0 132,405 0 48 委員會保險局 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撥 款 部 分 國庫尚未撥款部分 經 費 賸 餘 申請保留數 經費賸餘 備 註 押金部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支用預 待繳還國庫數 算餘額 材料部分 保 留 數 0 0 124,475,206 0 7,870,478 0 2,922,316 0 0 124,475,206 0 7,870,478 0 2,922,316 0 0 124,475,206 0 7,870,478 0 2,922,316 0 0 120,259,424 0 7,813,260 0 2,922,316 0 0 3,589,782 0 3,218 0 0 0 0 626,000 0 4,000 0 0 0 0 0 0 50,000 0 0 0 0 4,112,937 0 0 0 0 0 0 1,618,125 0 0 0 0 0 0 2,494,812 0 0 0 0 0 0 128,588,143 0 7,870,478 0 2,922,316 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 額 % 101 0503540305-5 60 資料使用費 0703540106-0 3,093 租金收入 1103540901-6 12,692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103540909-8 -36,458 -33.76 係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較預計減少所致。 其他雜項收入 小 計 -20,613 -19.09 合 計 -20,613 -19.09 50 本 頁 空 白 5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保留數(或未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歲 出 保 留 數 年度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 101 4003540100-0 0 2,922,316 2,922,316 2.25 一般行政 經 常 門 小 計 0 2,922,316 2,922,316 2.12 經 資 門 小 計 0 2,922,316 2,922,316 2.10 經 常 門 合 計 0 2,922,316 2,922,316 2.12 經 資 門 合 計 0 2,922,316 2,922,316 2.10 52 委員會保險局 結清數)分析表 101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保 留 原 因 分 析 經資門 類 型 金 額 保留原因說明及相關改善措施 備 註 經常門 (9)(A) 2,922,316 係辦理本局「檔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修工程」案所需經 費,因履約期限為102年1月7日,承包廠商於102年1月6 日竣工,致未及於101年度終了前辦理驗收付款,刻正 辦理驗收中。 2,922,316 2,922,316 2,922,316 2,922,316 5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賸餘數(或減免 中華民國 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 經 常 年度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金 額 % 類 型 金 額 101 4003540100-0 7,813,260 5.96 (2) 7,809,718 一般行政 4003540500-9 3,218 0.09 (10) 3,218 保險監理 4003549011-1 4,000 0.63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4003549800-1 50,000 100.00 (3) 50,000 第一預備金 小 計 7,870,478 5.82 7,862,936 合 計 7,870,478 5.82 7,862,936 54 委員會保險局 、註銷數)分析表 101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門 資 本 門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備 註 關改善措施 類 型 金 額 關改善措施 (8) 3,542 0 (8) 4,000 0 7,542 7,542 55 金融監督管理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 算 數 人 事 費 別 決 算 數(2) 原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0 0 0 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75,834,000 0 75,834,000 70,405,832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487,000 0 3,487,000 3,487,440 六、獎金 17,368,000 0 17,368,000 16,651,695 七、其他給與 2,852,000 0 2,852,000 2,701,015 八、加班值班費 6,190,000 0 6,190,000 5,936,443 九、退休退職給付 0 0 0 0 十、退休離職儲金 6,397,000 0 6,397,000 5,931,040 十一、保險 7,242,000 0 7,242,000 6,514,472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19,370,000 0 119,370,000 111,627,937 56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01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說 明 金 額(3)=(2)-(1) 百分比(3)/(1) 預計數 實有數 0 0 0 0 0 0 -5,428,168 -7.16 88 80 本年度進用7名工讀生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料 整理作業委外決算數1,943,078元。 0 0 0 440 0.01 9 9 -716,305 -4.12 0 0 -150,985 -5.29 0 0 -253,557 -4.10 0 0 0 0 0 -465,960 -7.28 0 0 -727,528 -10.05 0 0 0 0 0 -7,742,063 -6.49 97 89 57 金融監督管理 增購及汰換 中華民國 預 算 數 車 輛 類 別 型 決算數(2)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計(1) 次於部會首長座車 630,000 0 630,000 626,000 合 計 630,000 0 630,000 626,000 58 委員會保險局 車輛明細表 101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輛 比 較 增 減 數 車 輛 數 金額 百分比 說 明 (3)=(2)-(1) (3)/(1) 預計購入數 實際購入數 -4,000 -0.63 1 1 汰換車輛購置於93年7月29日。 -4,000 -0.63 1 1 59 金融監督管理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 補、捐(獎)助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位名稱 計畫名稱 預算數 已撥數 未撥數 合計 九.獎助 20,000 20,000 0 20,000 6.獎勵及慰問 20,000 20,000 0 20,000 鄭燦堂.鍾育蘭.王超馨 在職亡故人員及 一般行政 20,000 20,000 0 20,000 .李淑真等4人 退休人員三節慰 問金 小 計 20,000 20,000 0 20,000 合 計 20,000 20,000 0 20,000 60 委員會保險局 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101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補、捐(獎)助金額 計畫執 是否納入 計畫完成結餘款 是否派員 行情形 受補助單 計畫未完成原因 就地抽查 備 註 已 未 預決算 完 完 位預算 金額 收回繳 比較增減數 成 成 是 否 庫日期 是 否 0 0 0 0 0 V 0 0 0 0 0 6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本次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與國民年金法 非本局職掌業務。 之修正,連同辦理老農離農津貼,以及其他 6 項 無須修正法律的福利津貼或補助,101 年度所 需經費請行政院檢討就立法院審議 101 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減列 0.85%額度作為財 源,如仍有不足,則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支應,並於 12 月 5 日提出修正案送立法院與 總預算案併案審議。 (二)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 業依決議統刪項目整編本局 101 年度單位預 統刪項目如下: 算。 1.人事費:除退休退職給付、立法院主管、法 務部主管、中央研究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不刪外,其餘統刪0.5%,其中主計 處、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 屬、檔案管理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體育委員會及 所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入出國 及移民署、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稅 資料中心、中小企業處、交通部主管、僑務 委員會、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林務局、水土保持局、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環境保護署主管、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委辦費: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辦理屠 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 犬業務之委辦費、中央健康保險局委託職業 工會與農漁會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健保業務、 勞工委員會辦理危險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 理、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智慧財產局、警政署及所屬、中 央警察大學、調查局、矯正署及所屬不刪外, 其餘統刪10%,其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 6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 署、建築研究所、國庫署、廉政署、交通部、 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 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勞工安全 衛生研究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環 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 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開會、談判、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法務 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不刪外,其 餘統刪10%,其中中央研究院、新聞局、經 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 管理局、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文化園區管理局、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營 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 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 賦稅署、關稅總局及所屬、標準檢驗局及所 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公 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 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 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桃園區 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 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 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改 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 所屬、農糧署及所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環 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臺 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4.大陸地區旅費: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 刪10%,其中新聞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研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立法院、內政部、中央 警察大學、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關稅 總局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 心、茶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海岸巡防 署、海洋巡防總局、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 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一般事務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調查 局、矯正署及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 中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檢查局、考試院、銓敘部、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審 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庫 署、關稅總局及所屬、臺北市國稅局、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 所屬、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高雄市國 稅局、臺北區支付處、財稅資料中心、財稅 人員訓練所、廉政署、最高法院檢察署、中 小企業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林業 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茶 業改良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 屬、中醫藥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食品 藥物管理局、環境保護署主管、海岸巡防署 主管、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6.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房屋建築養護費、車 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 費:除立法院主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法務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 空中勤務總隊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經 濟建設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公共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工程委員會、考試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 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關稅總局及所屬、高雄市 國稅局、臺北區支付處、財稅資料中心、中 小企業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茶業改良場、 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漁 業署及所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環境保護署 主管、海岸巡防署主管、福建省政府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經濟建設委 員會撥充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海岸巡防 總局及所屬營舍整建工程計畫、國家科學委 員會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立法院主 管、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 院、法務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 大學、空中勤務總隊、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不刪外,其餘統刪8%,其中新聞局、經濟建 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內政部、消防署及所 屬、國庫署、關稅總局及所屬、臺北區支付 處、中小企業處、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環境保護署主管、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 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 行調整。 8.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 法律義務支出、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國家實驗 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衛 生署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 畫、中小企業處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 保證基金、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法務部主管、 警政署及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銓 敘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交通部、 觀光局及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醫藥委 員會、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台灣省政 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獎勵金:除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中央選 舉委員會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立法院主 管、法務部主管、智慧財產局不刪外,其餘 統刪10%,其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庫署、高雄市國稅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中小企業處、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漁 業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署、海岸巡防署、福建省政府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定額刪減項目:國防部主管統刪2 億5,400 萬元、外交部主管統刪8,136萬6,000 元、教 育部主管統刪1 億5,400 萬元、大陸委員會 統刪1,000 萬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統刪 1,000 萬元,以上均不另再就用途別統刪, 並含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科目自行調整。 (三)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除訂有 謹遵照決議辦理。 契約者依契約所定進度、時程給付外,均應依 各機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辦理。 (四) 立法院審議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 謹遵照決議辦理。 預算時,通過決議:「…預算執行時有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者, 應由各該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按月將預算動支情 形(含廣告之主要內容、刊登及播出時間、次 數及其金額、托播對象等)予以彙整,透過網 際網路予以公開,並函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惟部分單位並未遵照辦理;為利國會及社會大 眾之監督,自 101 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 及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 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 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 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季彙整送立法院。另請審計部自 100 年度起, 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辦理政策宣導、廣告等相 關預算執行情形,併同於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 中揭露。 (五) 立法院審議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 業依決議將臨時人員、勞務採購派遣人力 議「…自101 年度起,各該機關單位預算書除 等之詳細資料明列於 101 年度單位預算書。 正式員額外,亦應明列以非人事費進用之臨時 人員、勞務採購派遣人力、承攬人力、申用替 代役等之詳細資料(包括:計畫名稱、計畫內 容、進用人數、經費及各項待遇、獎金、福利), 以完整表達政府人力運用之配置,俾利立法院 審議監督。」,惟查各機關預算書,僅列示「臨 時人員」及「派遣人力」之簡略資料,「替代 役」及「承攬人力」則付之闕如。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資料顯示 100 年 3 月 31 日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運用派遣勞工計 1 萬 2,582 人,較控管基準日 99 年 1 月 31 日, 減少 2,932 人,而減少主因在於機關改以勞務 承攬方式進用或將原填報派遣勞工重新認定為 勞務承攬人力。然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 人員均有控管措施,唯獨承攬人力沒有。勞務 承攬與勞動派遣實務上區分有模糊地帶,改以 勞務承攬方式進用,恐有規避控管之嫌。爰為 利瞭解勞務承攬人數之消長情形,自 101 年度 起,於年度決算向監察院提出時,行政院所屬 各主管機關應將勞務承攬人數與經費送人事行 政局彙整後公開於網站上;且各機關應自 102 年度起於預算書中列明勞務承攬明細資料(包 括計畫名稱、計畫內容、預算額度),避免派 遣勞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 (六) 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 非本局職掌業務。 出,中央政府各機關進用派遣人力共計約有1.4 萬多人,支用經費達到37 億餘元。根據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在99年1月調查行政院所屬各主管 機關(不包括地方政府)運用派遣人力的調查 顯示共有15,514 人(不含職業訓練局2,000 人),都凸顯了中央政府大量使用勞動派遣的 事實,反映出執政者一味沉溺在「員額精簡」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與「組織再造」的美夢,無視於行政機關的法 定核心業務正陸續由派遣人力取代中。 鄰近日本中央政府也沒有使用任何派遣人 力,目前中央政府使用大量派遣勞工,並非使 用在非核心的支援性工作,有許多是該行政機 關的法定核心業務。例如:職業訓練局外勞組 負責審核人員、就服中心負責失業登記與認定 人員、雪山隧道的待命消防人員、台北捷運站 務人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理 水處理廠及高壓變電站設施運轉人員、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辦理國稅稽查人員等;審計部並 嚴正指出,派遣人員更迭頻仍、不諳法令,且 欠缺相關職前教育,嚴重影響公務機關業務之 遂行,甚而造成民眾間之糾紛,並將損及政府 形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按季全面清查各行 政機關運用派遣勞工有無此情形,以杜爭議。 (七) 行政院於 99 年8 月27 日就政府機關使用派遣 非本局職掌業務。 亂象發布「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 項」,規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立 學校及國營事業使用派遣人力,地方政府也必 須準用這項規定。惟查,該要點存有下列缺失: 1.目前許多機關使用派遣的範圍已超出該要點 所訂之5 項可使用派遣之工作類型,就是以 派遣人力執行公權力的核心業務,公然違反 該項規定。該注意事項非但沒有訂出落日條 款,嚴格限制非該5 項工作類型的派遣,在 契約期滿之後不得再使用,反而還訂定「走 後門條款」,建議可以改用勞務承攬、臨時 人員或其他人力進用方式辦理,無異是將派 遣淪為自然人承攬的惡性循環。 2.缺乏對派遣公司的直接監督,僅規定一旦發 生違法事項,可要求勞動檢查及處罰鍰,但 對保障勞工權益於事無補。 3.缺乏派遣勞工的申訴管道與爭議處理機制, 若只讓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申訴,以公務機 關的保守性格,恐缺乏第三者之監督機制。 爰要求: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於3 個月內清查,超出5 項工作類型違反該 要點的部會,並於半年內改正之。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扮演更積極的角 色,在勞務採購契約上進行更嚴格細密的監 督條款,一旦違約就必須在內部就對派遣公 司進行懲罰性罰款以及禁止後續招標資格的 條款,而不是以緩不濟急的外部勞動檢查處 理。 (八) 立法院於審議 99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主 非本局職掌業務。 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須對中央各機關 勞務採購進行查察工作,以確保廣大勞工權 益。惟查勞工委員會於 99 年 1 月針對各部會 派遣人力之派遣事業單位所進行的勞動檢查, 完全合乎勞動相關法令之比率僅達 21.66%,換 句話說,約有八成的廠商涉及違反相關法令, 勞工委員會不僅未持續追蹤各機關及違規廠商 改善情形,也未定期對政府機關勞務採購進行 專案勞動檢查。鑑於公部門派遣勞工勞資糾紛 時有所聞,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每半年 就政府機關勞務採購專案勞動檢查,並依法公 布違法派遣事業單位名單,作為其他公部門勞 務採購之資格要件,以維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九) 2005 年起卡債風暴促使銀行拋售呆帳,將債權 非本局職掌業務。 轉予資產管理公司,惟債務催收業務之執行良 莠不齊,影響數十萬債務人權益,登記主管機 關經濟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今未 能就該行業之管理提出具體辦法;爰要求經濟 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等單 位,應於 3 個月內,就該類業務之執行及行業 之管理提出具體規範,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 查。 (十) 針對國內金融機構為處理不良債權,多將這些 非本局職掌業務。 不良債權以低價(約為債務金額的二~三成) 轉賣予資產管理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在取得 這些不良債權後,則以各種方式向債務人催收 債款,其利潤為收回債款與買進債權的價差。 但資產管理公司為謀取更大的利潤,往往無視 現今放款利率的行情,仍以過去高利率時代 10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以上的利率標準計算債款,利上滾利的結 果,十多年的債務的累計的利息動輒高於本 金,甚至倍數於本金,沉重的利息壓力,更讓 債務人不得翻身。政府近年來為讓諸多的卡奴 與債務人有重生機會,透過債務協商機制的建 立與債清條例的制定,讓債務人在合情合理的 狀況下進行債務解決,但是資產管理公司以此 種不合理的利息計算方式,墊高債務門檻,不 但增加債務人的負擔,讓還款難度增加;更讓 政府救濟人民困難的美意大打折扣。建議行政 院責成主管機關應在 3 個月內針對資產管理公 司催收債款的利息計算方式進行全面的調查與 了解,並制訂一套合理的利息計算之管理機制 供遵循。 (十一) 房屋是家庭維繫之根基,也是國人一輩子努力 非本局職掌業務。 的目標,但部分民眾或一時財務管理不當,或 經濟不景氣被裁員失業、突遭意外等種種因 素,以致暫時還不出債款或房貸,即面臨房屋 被拍賣的命運;但多數民眾面臨債務並非不想 解決,其遭遇的困頓可能也是一時的周轉不靈 ,但是動輒以拍賣房屋的催債方式,不僅讓債 務人長年的努力付諸流水,家庭也面臨分崩離 析,尤有甚者,更有債務人因此走上絕路。基 於政府應保障人民的基本的居住權,建議行政 院責成相關單位收集國外做法,如日本,在債 權人與法官同意下,債務人於更生期間可以僅 繳房貸利息,至更生期間結束後,才繼續平均 償還本金與利息…等等,並在 3 個月內研擬一 套合乎社會正義、保障人民居住權的政策與配 套措施,讓債務人在償還債務的同時,仍可保 有一生努力打拼的安身之所。 (十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其所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 非本局職掌業務。 控管作業,主要藉由指派之公股董事代表於董 事會中表達意見並參與決策。查中央政府各機 關99 年度間合計派任有99 名公股董事代表, 惟其中有14 名公股董事代表約占所有公股董事 代表之14%,其親自出席董事會情形未達八 成,更有6 名公股董事代表其親自出席董事會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情形甚未達當年度應出席次數之六成。 現行中央各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股董事代 表親自出席董事會情形,雖訂定有管理考核規 定,如財政部對於一般董事代表要求約 67%之 出席率,交通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要求 50 %之親自出席率,但標準過於寬鬆,未盡周延。 行政院應責成相關機關加強督促公股董事代表 親自出席董事會,並落實對公股代表之監督考 核。 (十三) 立法院審查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 非本局職掌業務。 議「當前都會區房價高漲為首要民怨,為避免 中國大陸及外國資金不當炒作房市導致房價不 正常飆漲,影響我國國民取得自用住宅,內政 部應即檢討修正大陸及外國取得我國不動產之 相關法令,並建立總量管制措施,於第 7 屆第 7 會期中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以保障國民 居住人權。」經查內政部於 100 年 8 月 24 日 始將報告函送立法院,未符合決議要求時間。 又,該部報告指「管制尚屬適當,亦未發現大 陸資金有不當炒作房地產情事,是以『大陸地 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許可辦法』目前尚無須修正。」惟,該辦法僅 管理「不動產物權」之取得及移轉,陸資購買、 炒作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迄今無法可管。 爰要求相關部會重新檢討相關法令,並研議建 立總量管制措施,按季統計並公布大陸資金投 資我國不動產情形,以防杜不當炒作,落實居 住正義。 (十四) 有鑑於花蓮縣公有土地占百分之八十六,台東 非本局職掌業務。 縣則高達百分之九十一點三,比例之高使土地 使用屢受限制。行政院近期討論國土復育策略 方案中指出,不再辦理公地放領政策,其執行 面站在北部都會區的角度,並不符合花東地區 的實際情況,對於自日據時期即開始耕作的農 民來說,等於被迫做一輩子的佃農,始終無法 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且現行花東公有 土地使用問題錯綜複雜,政府對於公有土地的 管理使用愈趨嚴格,動輒採取強硬手段,強制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內 容 移除農民地上作物,並要求拆屋還地,引起許 多民怨。爰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相關 單位檢討現行公有土地劃定範圍及使用限制合 理性,並提出調查報告;行政院並於 1 個月內 提出花東公有土地放領辦法,以維花東民眾權 益。 (十五) 去任務化、法規鬆綁、減少政府干預等為國營 非本局職掌業務。 事業民營化政策推動之重要考量,且屬政府對 參與民營化投資者應有之信賴保護,惟基於公 款有效使用,行政院應要求各主管機關對公股 持股低於 50%之轉投資事業確實依國營事業管 理法第 3 條第 3 項及預算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 定辦理。另外臺灣證券交易所係依公司法規定 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股持有比率未達 50 %,爰重大營運事項需經由公司股東會決議, 至該公司預算書擬訂屬公司自治事項,若強行 要求將其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若立法院審 議結果決議將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之預算予以 變更,恐對公司治理產生衝擊,並涉及法制上 之爭議。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