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決 算 目 次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甲、總說明 (一)總說明……………………………………………………………… 1~17 乙、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20~21 (二)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22~23 (三)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24~25 (四)以前年度歲出政事別轉入數決算表……………………………… 26~27 (五)以前年度歲出機關別轉入數決算表……………………………… 28~29 (六)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 30~31 丙、附屬表 (一)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33 (二)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34 (三)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1、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35~36 2、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37 3、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38 4、經費類代收款明細表………………………………………… 39 (四)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40~41 (五)歲出用途別決算綜計表…………………………………………… 42~45 (六)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46~49 (七)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50 (八)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51 (九)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52~53 (十)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國庫已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54~55 (十一)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6 (十二)歲出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8~59 (十三)人事費分析表…………………………………………………… 60~61 (十四)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62~63 (十五)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 64~76 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甲、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一、施政計畫實施狀況及績效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賡續宣導推展高齡化保險商品及微型保險觀念,102 年度透過廣播、電視及報紙 等不同媒體宣導,並辦理 15 場宣導講座,總參加人數為 1,406 人;為落實對經濟 弱勢民眾照顧,積極鼓勵保險業推動微型保險業務,截至本年,已核准 17 張微型 保險商品,累計被保險人數逾 5 萬 2 千人,累計保險金額逾 155 億元。 2. 健全保險市場發展: (1)導正萬能人壽保險及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商品之銷 售回歸其商品本質,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部分規定。(2)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之依賴度,並配合申 訴統計實務,於 102 年 4 月 17 日修正「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 法」。(3)為促進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多元化及穩健性,於 102 年 9 月 12 日發 布「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4)於 102 年 7 月 31 日備查產、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以提升保險業董事 會職能。(5)為利消費者瞭解指定受益人之身故保險金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 付,稅捐機關對於疑似規避遺產稅之個案,仍有依據稅法予以實質課稅之可能, 於 102 年 6 月發布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課稅 原則警語揭露之相關規定,加強保險業者應於銷售文件揭露事項之規定。 3. 強化保險市場紀律:(1)102 年 11 月 7 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俾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機制。(2)為強化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銷售及資訊揭 露規範,102 年 1 月 15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 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3)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 司,建置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於 102 年度完成建置者共 計 28 家;明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專業經營之業務範圍,並 於 102 年 10 月 1 日發布施行。 4. 持續強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制度: (1)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以符合精算原理原則及兼顧該保險資 金流動性需求。(2)完成檢討 102 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3)將酒後駕車 違規紀錄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計算因子。(4)102 年 10 月 14 日修正財團 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俾該基金財源之籌措與支付更為合理。(5)督 導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完成各項理賠標準作業程序及各項模擬演練。 5.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 (1)積極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及社福建設等 政策,於 102 年 1 月 17 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資管理辦法」。(2)102 年 5 月 3 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放寬 保險業資金從事國外公司債投資之可投資信用評等等級及額度等相關規定。 (3)。 發布保險法第146 條第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限額規定之補充規定。 (4)訂 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規範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範圍、 限額與相關應遵循事項。(5)發布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 關規定。 6. 持續檢討保險業精算簽證及清償能力監理制度: (1)於 102 年 2 月 8 日發布保險 業擬依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 給現金者應符合之資格條件。(2)修正本會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 (3)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資訊揭露應注意事項,自 102 年 7 月 1 日生效。(4) 發布人身保險業新臺幣、美元、歐元及澳幣等各幣別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 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5)發布 102 年度人身、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 說明。(6)發布 102 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 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 7. 完成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營業之概括讓與標售案之交割,為 利接管人了結後續接管事務,金管會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處分自 102 年 8 月 4 日起延長至 104 年 4 月 30 日,並續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執行接 管人職務。 8. 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建立,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開放保險業辦理人民幣收付 之投資型保單,迄今已有 15 家壽險公司銷售人民幣收付之投資型保單;並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 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開放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 以提供國人多元保險商品及資產配置選擇。 9. 積極參與各項國際金融監理相關活動,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至 19 日假臺北舉行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委員會議及年會;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舉行海峽兩岸 首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擴大兩岸保險業務往來。 10.賡續辦理「金融基礎教育推廣合作計畫」,其中包含辦理「金融基礎教育種子研 習營」、「教學觀摩分享會」、「國中小金融基礎教育教案徵選」及發行「校園金融 基礎教育專刊」至全國中小學。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保 險 監 一、 修正「投資 為加強保險業銷售投資 已於 102 年 1 月 15 日修正發布, 理 型 保 險 商 品 型保險商品之規範,修正 自 1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銷 售 應 注 意 相關規範,確保招攬人員 事項」及「投 應具備相關資格、完整訓 資 型 保 險 資 練與專業知識,增加對非 訊 揭 露 應 遵 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能 循事項」 力評估,以及要求保險業 應對擬連結之投資標的 進行上架前審查,另亦加 強銷售文件中對攸關保 戶權益重要事項之揭露 規範等。 二、 修正「保險 因 應 國 際 金 融 情 勢 發 已於 102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 業 經 營 保 險 展,降低對信用評等之依 金 信 託 業 務 賴度,維護保險市場安 審 核 及 管 理 定,修正保險業申請經營 辦法」 保險金信託業務資格條 件之綜合評分值計算基 礎;刪除對金融機構之信 用評級要求,另增列相當 資格條件;規定主管機關 得命違規經營保險金信 託業務之保險業將信託 財產委由符合條件之金 融機構保管。 三、 發布人壽保 為利消費者瞭解指定受 已於 102 年 6 月 4 日發布令釋規 險 之 死 亡 給 益人之身故保險金及年 定,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付及年金保 金 保 險 之 確 定 年 金 給 險 之 確 定 年 付,稅捐機關對於疑似規 金 給 付 適 用 避遺產稅之個案,仍有依 實 質 課 稅 原 據稅法予以實質課稅之 則 警 語 揭 露 可能,爰規範人壽保險之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之相關規定 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 確定年金給付適用實質 課稅原則警語揭露之相 關規定,加強保險業者應 於銷售文件揭露事項之 規定。 四、 舉辦「海峽 為兩岸保險監督管理機 已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舉辦。 兩岸首次保 構監理合作關係上的一 險監理合作 項突破,亦是兩岸保險 會議」 往來的一項重大里程 碑。 五、 修正「保險 為加強對保險業招攬及 已於 102 年 11 月 7 日修正發布。 業 招 攬 及 核 核保理賠作業規範,要求 保 理 賠 辦 保險業應將充分瞭解要 法」 保人及被保險人、保險商 品適合度政策、業務人員 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 義務,並要求保險業應對 評估保險金額、保險費與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 入、財務狀況與職業間具 相當性等特定事項訂定 作業程序,俾強化保險業 內部控制機制。 六、 修正「人身 延長萬能人壽保險及利 已於 102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發布, 保 險 商 品 審 率變動型遞延年金保險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查 應 注 意 事 商品之解約費用收取年 項 」 部 分 規 限,並新增人身保險商品 定 利潤分析之利潤測試指 標,有助於引導保險業審 慎定價,強化公司穩健經 營。 七、 促進保險商 為滿足國人多元投保需 1.為加強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品 多 元 化 發 求,鼓勵保險業辦理多元 多元化及穩健性,102 年 9 月 12 展 保險商品。 日發布「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 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 範」,明定投資型保險連結保本 型基金應符合之條件、資訊揭露 及行銷控制等相關規範,俾利業 者遵循。 2.102 年 12 月 20 日修正「人身保 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 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 件及注意事項」,開放保險業辦 理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 險商品業務,以提供國人多元保 險商品及資產配置選擇。 八、 「 102 年 度 提升經濟弱勢民眾、一般 已舉辦 15 場講座,參與講座民眾 推 動 保 障 家庭及社會各界正確保 人數共計達 1,406 人次。 型 、 年 金 保 險保障之觀念。 險及長期看 護保險暨各 類保險商品 特性及風險 宣導活動」 於全國北、 中、南、東 部舉辦全國 巡迴講座 九、 舉辦各項研 與保險業者就各業務經 1.已於 102 年 5 月 31 日及 6 月 4 討會 營等層面交換意見,並提 日舉辦「保險輔助人法令暨業務 醒業者重視法令遵循及 宣導說明會」 ,共計 300 人與會。 風險控管機制等,俾利保 2.已於 102 年 8 月 7 日舉辦「保險 險業穩健經營。 業公司治理研討會」,參加人員 共計 100 人。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3.已於 102 年 8 月 26 日舉辦「102 年度汽車保險理賠實務研討會」 共計 112 人與會。 4. 已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舉辦「102 年度汽車保險理賠實務研討 會」,共計 79 人與會。 5. 已於 102 年 12 月 11 日舉辦「保 險業高階管理人員研討會」,共 計 130 人與會。 6.已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舉辦「保 險業招攬及核保制度研討會」, 共計 130 人與會。 7.已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舉辦「人 身保險業理賠制度研討會」,共 計 148 人與會。 十、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強制汽車 已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 「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 責任保險各 理辦法」部分條文,改以 種準備金管 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 理辦法」 本保險未報賠款,俾合理 提存本保險準備金別準 備金後餘額之存款比例 限制,並將定期存款金額 併入計算。 十一、 檢 討 102 完成檢討 102 年度強制汽 已於 102 年 12 月完成檢討作業。 年 度 強 制 汽 車責任保險費率案,經精 車 責 任 保 險 算結果,103 年度整體總 費率案 保費需調升 22.1%,考量 特別準備金餘額尚足以 因應及不增加被保險人 負擔下,費率維持不變。 十二、 研議將酒 完成將酒後駕車違規紀 已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與交通部會 後 駕 車 違 規 錄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 銜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紀 錄 納 入 強 險費率計算因子,每一酒 制 汽 車 責 任 駕紀錄加費 2,100 元,且 保 險 費 率 計 不設上限,預定於 103 年 算 因 子 之 可 3 月 1 日施行。 行性 十三、 檢討修正 完成修正財團法人住宅 已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 「 財 團 法 人 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住 宅 地 震 保 部分修正條文,俾該基金 險 基 金 管 理 財源之籌措與支付更為 辦法」 合理。 十四、 檢討修正 為利震災發生後,得以順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業已 住 宅 地 震 保 利啟動理賠作業,督導財 完成各種理賠標準作業程序之修 險 理 賠 標 準 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 正,並於 102 年 11 月 27 日經本會 作業程序 金完成各項理賠標準作 洽悉在案。 業程序。 十五、 督導財團 督導財團法人住宅地震 業於 102 年 9 月 25 日完成各種狀 法 人 住 宅 地 保險基金完成地震發生 況之模擬演練。 震 保 險 基 金 各項模擬演練,俾實際災 實 施 地 震 發 損發生時能迅速處理理 生 各 項 模 擬 賠案件,以確保災民能迅 演練 速獲得保險理賠,並重建 家園。 十六、 修正「保 為提升保險業董事會職 已於 102 年 7 月 31 日備查。 險 業 公 司 治 能,並利於保險業董事會 理 實 務 守 評估本身有效性遵循依 則」 據,督導產、壽險公會修 正「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增訂第 40 條之 1 規定。 十七、 持續檢討 保險業精算簽證及風險 1. 已於 102 年 1 月 15 日修正 101 保 險 業 清 償 資本制度檢討。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股 能力監理制 票等評價方式及調整不動產、 度 公共建設與長照事業等投資之 風險係數,以維保險業資本適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足率之穩定,以及引導保險業 審慎投資不動產及參與公共建 設及長照事業。 2. 已於 102 年 5 月 15 日修正保險 業資本適足率之揭露等級,由 現行 3 等級細分至 5 等級 (300%以上、250%至 300%、 200%至 250%、150%至 200%、 150%以下),以增加監理資訊 透明度。 3. 已於 102 年 7 月 19 日修正 102 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 計算方式,包括風險資本調整 係數 K 值及不動產投資採用市 價評價計入自有資本規定,以 逐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 4. 已於 103 年 1 月 16 日修正 102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方 式,包括公共建設與長照事 業、資產集中度、匯率風險、 股票型基金等計算方式,以合 理反映資產分類及風險。 5. 已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令示保 險業投資性不動產首次適用 IFRSs 以公允價值評價所生增 值超過其他會計科目不利影響 部分需提列為負債項下之不動 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金,於補 強有效契約負債公平價值之準 備金後,得收回該剩餘之 80% 為特別盈餘公積,未經核准不 得分配。另已要求自 101 年起, 壽險業每年應提供有效契約負 債公平價值評估結果,並就需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進行準備金補強事宜者,提報 相關補強計畫。 6. 已於 102 年 12 月 12 日及 20 日 分別發布 103 年壽險業各幣別 (新台幣、美元、澳幣、歐元) 及人民幣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 用之利率調整案,並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修正個人旅行 平安保險意外醫療給付之預期 損失率下限調整,一併於 103 年 1 月 1 日實施,並已完成產、 壽業 101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覆 閱作業,續發布產、壽險業 102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筭簽證作業 補充說明,並督促於 103 年 4 月底前提供 102 年度精算簽證 報告,以兼顧壽險業清償能 力、消費者保費負擔能力及鼓 勵銷售長期保障型保險商品等 監理目標。 十八、 持續檢討 強化風險管理及資金運 1. 為達成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效 保 險 業 資 金 用規範。 率及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 運用規範 之政策目標,並配合推動發展 「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 畫」及執行「經濟動能推升方 ,已於 102 年 5 月 3 日修正 案」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 ,放寬保險業資金從事國外 公司債投資之可投資信用評等 等級及額度、投資國外及大陸 地區不動產相關規定、放寬從 事大陸地區及人民幣計價商品 投資之資格及範圍,以及保險 業者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等相關規定。 2. 為強化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 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受益權之效率及安全性,已於 102 年 8 月 29 日發布「保險業 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規 定,規範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 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其範 圍不包括具有預售屋履約保證 機制之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以 及投資限額與相關應遵循事 項。 3. 已於 102 年 1 月 17 日修正「保 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 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 法」 ,增訂保險業得投資社會福 利事業所需設施及證券化商 品,以及提高對社會福利事業 之投資限額等相關規定。另於 102 年 5 月間與財政部共同建立 適合保險業參與促參案件之模 式,並於 102 年 8 月 29 日發布 符合條件之保險業得擔任公辦 都市更新案件之實施者等相關 規定,以增加保險業參與管道 及提高投資意願。 4. 已於 102 年 5 月 3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 ,放寬保險業資金從事國外 公司債投資之可投資信用評等 等級及額度、投資國外及大陸 地區不動產相關規定、放寬從 事大陸地區及人民幣計價商品 投資之資格及範圍,以及保險 業者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等相關規定。 5. 已責成產、壽險公會於 102 年 5 月完成就不動產投資規範自律 規範之訂定,內容包括收益報 酬率之檢視方式、鑑價機構之 遴選機制、免租期之計算標準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及期間規範、與他人合作開發 應遵循之事項、鑑價報告機制 與鑑價方式、資訊揭露機制, 以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及風險 管理機制。 6. 已於 102 年 1 月 8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辦理出借國外有價證 券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 第八點規定,刪除保險業從事 出借國外有價證券需符合特定 信用評等等級之規定,以增加 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 7. 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於 102 年 5 月 23 日及 24 舉辦「2012 年保險業風險管理 (ERM)趨勢論壇」,邀請國外知 名監理官及專家學者進行經驗 分享。 8. 於 102 年 7 月 12 日發布令釋, 補充規定保險法第 146 條第 3 項所定保險業資金存放於每一 金融機構之限額規範。 十九、 推動保險 持續推動保險業會計與 配合開放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 業 會 計 與 國 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於 103 際會計準則 年 1 月 10 日公告修正「保險業財 接軌 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二十、 持續檢討 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 已督導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辦 及強化保險 理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 業退場機制 管事務及相關財務改善方案,並於 102 年 3 月 30 日順利完成該公司資 產、負債及營業概括讓與交割予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助於 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 為利接管人賡續辦理國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概括讓與及承受 合約所載相關聲明、保證、承諾及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其他規範等事項,並處理未列入標 售範圍之保留資產及保留負債,本 會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接管處分自 102 年 8 月 4 日起延長 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本會將持續 督導接管人積極處理國華人壽後 續接管事務。 二十一、 訂 定 強化保險業對於不良債 已於 102 年 7 月 31 日訂定「保險 「 保 險 業 出 權出售建置完善之管理 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並 售 不 良 債 權 機制及規範,確保借款人 明定保險業辦理出售不良債權,應 應 注 意 事 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之 將應注意事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 項」 發展。 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 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以 強化保險業對於不良債權出售建 置完善之管理機制及規範,確保借 款人權益及健全保險市場之發展。 二十二、 推 動 金 積極參與各項國際金融 1. 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 融 市 場 與 國 監理相關活動,增進與其 (2) 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至 19 日假 際 接 軌 及 兩 他金融監理主管機關互 臺北舉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岸 保 險 業 務 動及監理經驗交流,並擴 (IAIS)委員會議及年會,計有 往來 大兩岸保險業務往來。 超過 600 名以上來自國內外各 國保險監理官、保險業者、學 者專家等報名與會,對我國保 險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及提升 我國保險產業之專業形象與國 際能見度有莫大助益。 (3) 積極參與 IAIS 委員會議、IAIS 工作小組會議、國際保險學會 年會、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 (NAIC)會議、亞洲保險監理 官論壇(AFIR)國際精算學會 年會等,並藉會議與各國監理 官代表交換意見,成果豐碩。 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2. 兩岸保險業務往來: (1) 截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已 核准 9 家國內保險業赴大陸地 區參股投資,其中 6 家已營 業,另並設有 14 處代表人辦事 處;另已有 1 家保險經紀人公 司赴大陸參股投資。 (2) 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舉行海峽 兩岸首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 就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 議」及「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 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所訂的 各項監理合作事項進行討論, 並建立制度化的會晤機制,雙 方就市場進入協調、保險業務 經營協商事項、監理法規等議 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 識,並加強兩岸保險公司業務 交流、技術提升及相關交流等 合作事宜,共同促進兩岸保險 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 發展。 二十三、 加 強 金 賡續辦理「金融基礎教育 1. 持續推動金融基礎教育推廣合 融 知 識 宣 導 推廣合作計畫」及建置金 作計畫: 及 深 化 校 園 融知識網路平台,提升民 (1) 於 102 年 6 月 15 日及 102 年 金融知識 眾基本金融知識及正確 10 月 2 日辦理「金融基礎教育 投資理財觀念與素養。 種子研習營」 ,強化教師金融知 識與教學動機,以作為校園基 礎教育推動之推手。 (2) 於 102 年 6 月 21 日及 102 年 7 月 4 日舉辦「教學觀摩分享 會」 ,邀請種子教師分享試教心 得,以期施教於教學現場能更 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工作計 重 要 辦 理 形 情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正確建立學童相關保險觀念與 財金素養。 (3) 辦理「國中小金融基礎教育教 案徵選」,於 102 年 11 月 3 日 完成評選工作,並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頒獎及舉行金融基礎 教育成果發表研討會。 (4) 於 102 年 12 月 20 日發行「校 園金融基礎教育專刊」 ,供全國 中小學作為金融教育推動之參 考。 2. 建置金融知識程度調查評量系 統:納入 101 年開發之金融基 礎教育教材,設計網路平台線 上測驗,並於 102 年 11 月 4 日 至 102 年 12 月 4 日辦理抽獎及 教學心得徵選活動,除了作為 持續推動金融基礎教育之重要 依據外,一般民眾亦能於系統 中進行自我評測。 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二、預算執行概況 歲入部分: 102 年度歲入預算數 111,000 元,實現數 302,355 元,較預算數增加 191,355 元,執行率 272.39%。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一)規費收入:決算數 50 元,為使用規費收入,主要係民眾辦理檔案 調閱支付款項,屬預算外收入。 (二)財產收入:預算數 3,000 元,決算數 109,264 元,較預算數增加 106,264 元,執行率 3,642.13%,其細目如下: 1、財產孳息:預算數 3,000 元,決算數 3,664 元,較預算數增加 664 元,執行率 122.13%,係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 之租金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2、廢舊物資售價:決算數 105,600 元,主要係標售報廢車輛等財 物收入,屬預算外收入。 (三)其他收入:預算數 108,000 元,決算數 193,041 元,均為雜項收入, 較預算數增加 85,041 元,執行率 178.74%,其細目如下: 1、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 103,431 元,主要係收回本局同仁 101 年度主管加給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屬預算外收入。 2、其他雜項收入:預算數 108,000 元,決算數 89,610 元,較預算 數減少 18,390 元,執行率 82.97%,係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 庫數較預計減少所致。 歲出部分: 102 年度歲出預算為 130,833,000 元,統籌科目經費 3,613,771 元(包 括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342,865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付 2,270,906 元) ,合計 134,446,771 元,執行結果實現數 125,951,245 元,執行率 93.68%,預算賸餘數 8,495,526 元。茲將各工作計畫執行情 形分述如次: (一)一般行政:預算數 127,840,000 元,決算數 119,344,474 元,較預 算結餘 8,495,526 元,執行率 93.35%。 (二)保險監理:預算數 2,993,000 元,決算數 2,993,000 元,執行率為 100%。 (三)其他支出:係屬中央政府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支出明細為公教人 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342,865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2,270,906 元,合計決算數為 3,613,771 元,均與庫款撥數相同, 無結餘。 三、資產負債實況: 歲入部分: (一)保管有價證券:79,908,458,066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 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依規定按組織型態或營業收入以中央政府公債繳存於國庫之保 證金,較上年度增加 4,098,500,000 元(5.41%) ,主要係整體保 險業實收資本總額增加,連帶繳存保證金增加所致。 (二)保管款:332,595,600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依規定 按組織型態或營業收入繳存於國庫之現金保證金,及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將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 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 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業特別準備金,較上年度減少 109,800,000 元(24.82%) ,主要係 保險業者以中央政府公債調換原繳存國庫之現金保證金所致。 歲出部分: (一)專戶存款:247,522 元,係國庫保管款、國庫代收款及離職儲金專 戶,較上年度減少 237,611 元(48.98%) 。 (二)保管款:229,774 元,係廠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及公提與自提離職 儲金,較上年度減少 252,783 元(52.38%)。 (三)代收款:17,748 元,係代扣職員勞、健保費,較上年度增加 15,172 元(588.96%)。 17 本 頁 空 白 18 乙、主 要 表 本 頁 空 白 1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1) 實 現 數 03 0500000000-8 0 0 0 50 規費收入 18 0566300000-8 0 0 0 50 保險局 01 0566300300-1 0 0 0 50 使用規費收入 01 0566300305-2 0 0 0 50 資料使用費 04 0700000000-9 3,000 0 3,000 109,264 財產收入 217 0766300000-6 3,000 0 3,000 109,264 保險局 01 0766300100-3 3,000 0 3,000 3,664 財產孳息 01 0766300106-7 3,000 0 3,000 3,664 租金收入 02 0766300600-3 0 0 0 105,600 廢舊物資售價 07 1100000000-2 108,000 0 108,000 193,041 其他收入 206 1166300000-0 108,000 0 108,000 193,041 保險局 01 1166300900-3 108,000 0 108,000 193,041 雜項收入 01 1166300909-5 108,000 0 108,000 89,610 其他雜項收入 02 1166300901-3 0 0 0 103,43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經 常 門 小 計 111,000 0 111,000 302,355 資 本 門 小 計 0 0 0 0 合 計 111,000 0 111,000 302,355 20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1) (2)/(1)% (2) 0 0 50 50 0 0 50 50 0 0 50 50 0 0 50 50 0 0 109,264 106,264 3642.13 0 0 109,264 106,264 3642.13 0 0 3,664 664 122.13 0 0 3,664 664 122.13 0 0 105,600 105,600 0 0 193,041 85,041 178.74 0 0 193,041 85,041 178.74 0 0 193,041 85,041 178.74 0 0 89,610 -18,390 82.97 0 0 103,431 103,431 0 0 302,355 191,355 272.39 0 0 0 0 0 0 302,355 191,355 272.39 2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09 4000000000-6 130,833,000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4066300100-8 127,790,000 0 0 0 一般行政 50,000 0 50,000 02 4066300500-6 2,993,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4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50,000 0 -50,000 27 7500000000-2 2,270,906 0 0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0 01 7506205300-0 2,270,906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33 8900000000-0 1,342,865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8903304500-4 1,342,86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 0 0 0 合 計 134,446,771 0 0 0 0 0 0 22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30,833,000 122,337,474 0 -8,495,526 93.51 0 122,337,474 127,840,000 119,344,474 0 -8,495,526 93.35 0 119,344,474 2,993,000 2,993,000 0 0 100.00 0 2,993,000 0 0 0 0 0 0 2,270,906 2,270,906 0 0 100.00 0 2,270,906 2,270,906 2,270,906 0 0 100.00 0 2,270,906 1,342,865 1,342,865 0 0 100.00 0 1,342,865 1,342,865 1,342,865 0 0 100.00 0 1,342,865 134,446,771 125,951,245 0 -8,495,526 93.68 0 125,951,245 2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26 0066000000-0 130,833,000 0 0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 04 0066300000-8 130,833,000 0 0 0 保險局 0 0 0 經 常 門 小 計 130,470,000 0 0 0 0 0 0 資 本 門 小 計 363,000 0 0 0 0 0 0 01 4066300100-8 127,427,000 0 0 0 一般行政 50,000 0 50,000 0100 119,286,000 0 0 0 人事費 0 0 0 0200 8,117,000 0 0 0 業務費 50,000 0 50,000 0400 24,000 0 0 0 獎補助費 0 0 0 01 4066300100-8* 363,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300 363,000 0 0 0 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4066300500-6 2,993,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200 2,993,000 0 0 0 業務費 0 0 0 04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50,000 0 -50,000 0900 50,000 0 0 0 預備金 -50,000 0 -50,000 02 8903304500-4 1,342,86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 0100 1,342,865 0 0 0 人事費 0 0 0 05 7506205300-0 2,270,906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0100 2,270,906 0 0 0 人事費 0 0 0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3,613,771 0 0 0 0 0 0 合 計 134,446,771 0 0 0 0 0 0 24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30,833,000 122,337,474 0 -8,495,526 93.51 0 122,337,474 130,833,000 122,337,474 0 -8,495,526 93.51 0 122,337,474 130,470,000 121,975,198 0 -8,494,802 93.49 0 121,975,198 363,000 362,276 0 -724 99.80 0 362,276 127,477,000 118,982,198 0 -8,494,802 93.34 0 118,982,198 119,286,000 110,793,858 0 -8,492,142 92.88 0 110,793,858 8,167,000 8,164,340 0 -2,660 99.97 0 8,164,340 24,000 24,000 0 0 100.00 0 24,000 363,000 362,276 0 -724 99.80 0 362,276 363,000 362,276 0 -724 99.80 0 362,276 2,993,000 2,993,000 0 0 100.00 0 2,993,000 2,993,000 2,993,000 0 0 100.00 0 2,993,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42,865 1,342,865 0 0 100.00 0 1,342,865 1,342,865 1,342,865 0 0 100.00 0 1,342,865 2,270,906 2,270,906 0 0 100.00 0 2,270,906 2,270,906 2,270,906 0 0 100.00 0 2,270,906 3,613,771 3,613,771 0 0 100.00 0 3,613,771 134,446,771 125,951,245 0 -8,495,526 93.68 0 125,951,245 25 金融監督管理 以前年度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年 科 目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度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別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101 09 4000000000-6 0 0 財務支出 2,922,316 0 01 4003540100-0 0 0 一般行政 2,922,316 0 小 計 0 0 2,922,316 0 0 0 合 計 2,922,316 0 26 委員會保險局 別轉入數決算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27 金融監督管理 以前年度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年 科 目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度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別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101 02 0003000000-1 0 0 行政院主管 2,922,316 0 14 0003540000-0 0 0 保險局 2,922,316 0 01 4003540100-0 0 0 一般行政 2,922,316 0 0200 0 0 業務費 2,922,316 0 小 計 0 0 2,922,316 0 經 常 門 小 計 0 0 2,922,316 0 資 本 門 小 計 0 0 0 0 合 計 0 0 2,922,316 0 28 委員會保險局 別轉入數決算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2,922,316 0 0 0 0 0 0 0 0 0 0 0 2,922,316 0 0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110100-4 歲入結存 332,595,600 121500-4 保管款 332,595,600 111300-9 保管有價證券 79,908,458,066 121600-9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79,908,458,066 合 計 80,241,053,666 合 計 80,241,053,666 附註: 111500-8 債權憑證 4 121800-8 待抵銷債權憑證 4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210100-7 專戶存款 247,522 221000-4 保管款 229,774 221200-3 代收款 17,748 合 計 247,522 合 計 247,522 附註: 31 本 頁 空 白 32 丙、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442,39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442,395,600 (二)本期收入 -109,497,645 1. 123000-2 歲入實收數 302,355 使用規費收入 50 財產孳息 3,664 廢舊物資售價 105,600 雜項收入 193,041 2. 121500-4 保管款 -109,800,000 收入數 8,921,719,381 減:退還數 -9,031,519,381 收 項 總 計 332,897,955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302,355 1. 113000-6 歲入納庫數 302,355 使用規費收入 50 財產孳息 3,664 廢舊物資售價 105,600 雜項收入 193,041 (二)本期結存 332,59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332,595,600 付 項 總 計 332,897,955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485,133 1. 210100-7 專戶存款 485,133 (二)本期收入 128,635,950 1. 221300-8 預領經費 0 領到數 43,440,236 減:沖轉數 -43,440,236 2. 212000-3 預計支用數(國庫已撥款部分) 125,951,245 收入數 125,951,245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22,337,474 統籌科目部分 3,613,771 3. 210500-5 保留庫款(211100-2應領經費) 2,922,316 國庫撥款數 2,922,316 4. 221000-4 保管款 -252,783 收入數 259,228 減:退還數 -512,011 5. 221200-3 代收款 15,172 收入數 5,906,604 減:退還數 -5,891,432 收 項 總 計 129,121,083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128,873,561 1. 213000-9 經費支出 125,951,245 支付數 125,951,245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22,337,474 統籌科目部分 3,613,771 2. 221400-2 應付歲出保留款以前年度部分 2,922,316 支付數 2,922,316 3. 211400-6 暫付款 0 支付數 1,453,777 本年度部分 1,453,777 減:收回或沖轉數 -1,453,777 本年度部分 -1,453,777 (二)本期結存 247,522 1. 210100-7 專戶存款 247,522 付 項 總 計 129,121,083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2 10,727,900,000 本年度部分 02 10,727,900,000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69,180,558,066 以前年度部分 94 5,322,200,000 九十四年度 01 157,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5,164,5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5 1,811,700,000 九十五年度 02 1,811,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6 1,249,558,066 九十六年度 01 5,458,066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1,244,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7 4,595,800,000 九十七年度 02 4,595,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6,355,700,000 九十八年度 02 6,355,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6,493,000,000 九十九年度 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2 6,493,0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0 13,107,100,000 一百年度 02 13,107,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1 30,245,500,000 一百零一年度 02 30,245,5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總 計 79,908,458,066 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2 43,900,000 本年度部分 01 43,9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現金;本保證金非 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 清算,不予發還。 288,695,600 以前年度部分 97 35,795,600 九十七年度 01 35,795,6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現金;本保證金非 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 清算,不予發還。 98 2,600,000 九十八年度 01 2,6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現金;本保證金非 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 清算,不予發還。 99 2,000,000 九十九年度 01 2,0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現金;本保證金非 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 清算,不予發還。 100 77,200,000 一百年度 01 27,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現金;本保證金非 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 清算,不予發還。 02 50,000,00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將保險業、 信託投資業、證券業 、期貨業、票券業及 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撥 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 業特別準備金。 101 171,100,000 一百零一年度 01 171,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現金;本保證金非 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 清算,不予發還。 總 計 332,595,600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5 64,788 離職儲金--公提 06 64,986 離職儲金--自提 102 90,000 本年度部分 03 90,000 保固保證金 102 03 28 300011 轉帳傳票 收到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0,000 檔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修工程」履 約保證金轉保固保證金 10,000 以前年度部分 101 10,000 一百零一年度 03 10,000 保固保證金 102 01 08 300045 轉帳傳票 志展辦公家具設備有限公司辦理檔 10,000 案室檔案櫃_履約保證金轉保固保 證金 總 計 229,774 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代收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2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2 17,748 本年度部分 01 12,982 代扣公保費 102 11 04 100128 收入傳票 收到鐘曼玲育嬰留職停薪公保費 12,907 103 01 15 100163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黃祥溢黃郁翔補發薪資公 75 保$75退撫$219健保$896 02 627 代扣勞保費 103 01 02 100153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款102年12月邱莉雯薪資 627 代扣勞保費、健保費 03 896 代扣健保費--職員 103 01 15 100163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黃祥溢黃郁翔補發薪資公 896 保$75退撫$219健保$896 05 513 代扣健保費--聘僱人員 103 01 02 100153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款102年12月邱莉雯薪資 513 代扣勞保費、健保費 07 2,730 代扣退撫基金 102 12 16 100146 收入傳票 收到102年12月盧怡親薪資代扣健 2,511 保費及退撫基金 103 01 15 100163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黃祥溢黃郁翔補發薪資公 219 保$75退撫$219健保$896 總 計 17,748 3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小計 26 0066000000-0 110,793,858 11,157,340 24,000 121,975,19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4 0066300000-8 110,793,858 11,157,340 24,000 121,975,198 保險局 01 4066300100-8 110,793,858 8,164,340 24,000 118,982,198 一般行政 02 4066300500-6 0 2,993,000 0 2,993,000 保險監理 合 計 110,793,858 11,157,340 24,000 121,975,198 40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分析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備 註 設備及投資 小計 362,276 362,276 122,337,474 362,276 362,276 122,337,474 362,276 362,276 119,344,474 0 0 2,993,000 362,276 362,276 122,337,474 4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100 110,793,858 0 人事費 0103 71,115,747 0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0105 3,487,440 0 技工及工友待遇 0111 15,920,378 0 獎金 0121 1,395,431 0 其他給與 0131 5,734,960 0 加班值班費 0143 5,955,497 0 退休離職儲金 0151 7,184,405 0 保險 0200 8,164,340 2,993,000 業務費 0202 2,709,569 0 水電費 0203 0 429,668 通訊費 0219 0 675,202 其他業務租金 0221 19,845 0 稅捐及規費 0231 33,717 0 保險費 0250 8,000 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0271 61,219 1,538,289 物品 0279 4,719,098 315,181 一般事務費 0282 3,180 0 房屋建築養護費 0283 111,528 0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0284 340,993 0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0294 0 34,660 運費 0299 157,191 0 特別費 0300 362,276 0 設備及投資 0319 362,276 0 雜項設備費 0400 24,000 0 獎補助費 42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110,793,858 71,115,747 3,487,440 15,920,378 1,395,431 5,734,960 5,955,497 7,184,405 11,157,340 2,709,569 429,668 675,202 19,845 33,717 8,000 1,599,508 5,034,279 3,180 111,528 340,993 34,660 157,191 362,276 362,276 24,000 4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475 24,000 0 獎勵及慰問 合 計 119,344,474 2,993,000 44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24,000 122,337,474 4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雇人員報 商品及勞務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對家庭及民間 酬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114,416 11,149 0 0 0 24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2,271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110,802 11,149 0 0 0 24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1,343 0 0 0 0 0 46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本移轉 對政府 對國外 經常支出合計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種基金 0 0 125,589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27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21,97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43 0 0 0 0 4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48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102 年度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機器及 土地改良 其他設備 0 0 0 362 0 362 125,95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27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62 0 362 122,337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43 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2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3 67,193,700 土 地 公 頃 0.094339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40 148,634,96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4,507.71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40 2,317,162 船 艘 0 1,250,56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1 其 他 件 20 圖 書 冊(套) 3 4,531,081 雜 項 設 備 其 他 件 131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223,927,470 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2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本局無珍貴動產、不動 筆 0 0 產。 土 地 公 頃 0.000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0 0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0.00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0 0 船 艘 0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0 其 他 件 0 圖 書 冊(套) 0 0 雜 項 設 備 博 物 件 0 其 他 件 0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0 51 金融監督管理 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原預算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預算增減數 保 留 數 甲、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30,833,000 130,833,000 122,337,474 0 0 0 26 0066000000-0 130,833,000 130,833,000 122,337,474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4 0066300000-8 130,833,000 130,833,000 122,337,474 0 保險局 0 0 01 4066300100-8 127,790,000 127,840,000 119,344,474 0 一般行政 50,000 0 02 4066300500-6 2,993,000 2,993,000 2,993,000 0 保險監理 0 0 04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50,000 0 乙、統籌科目部分 3,613,771 3,613,771 3,613,771 0 0 0 02 8903304500-4 1,342,865 1,342,865 1,342,865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5 7506205300-0 2,270,906 2,270,906 2,270,906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合 計 134,446,771 134,446,771 125,951,245 0 0 0 52 委員會保險局 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撥 款 部 分 國庫尚未撥款部分 經 費 賸 餘 申請保留數 經費賸餘 備 註 押金部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支用預 待繳還國庫數 算餘額 材料部分 保 留 數 0 0 122,337,474 0 8,495,526 0 0 0 0 122,337,474 0 8,495,526 0 0 0 0 122,337,474 0 8,495,526 0 0 0 0 119,344,474 0 8,495,526 0 0 0 0 2,993,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613,771 0 0 0 0 0 0 1,342,865 0 0 0 0 0 0 2,270,906 0 0 0 0 0 0 125,951,245 0 8,495,526 0 0 53 金融監督管理 以前年度歲出轉入數國庫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以前年度轉入數 本年度國庫 截至上年度止國庫 本年度國庫收 撥款數 年 已撥款留抵保留數 回以前年度庫 度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小 計 撥款 本年度支 別 截至上年度止應領經 出實現數 費或保留庫款餘額 101 02 0003000000-1 0 2,922,316 0 2,922,316 行政院主管 2,922,316 2,922,316 14 0003540000-0 0 2,922,316 0 2,922,316 保險局 2,922,316 2,922,316 01 4003540100-0 0 2,922,316 0 2,922,316 一般行政 2,922,316 2,922,316 小 計 0 2,922,316 0 2,922,316 2,922,316 2,922,316 合 計 0 2,922,316 0 2,922,316 2,922,316 2,922,316 54 委員會保險局 已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本年度減免(註銷)數 國庫已撥款部分 國庫未撥款部分 小 計 國庫在以前年度 國庫未撥 已撥款部分 款部分 備 註 應付數 應付數 應付數 國庫在本年度 小 計 保留數 保留數 保留數 已撥款部分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 額 % 102 0566300305-2 50 資料使用費 0766300106-7 664 22.13 主要係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之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 較預計增加所致。 0766300600-3 105,600 廢舊物資售價 1166300909-5 -18,390 -17.03 其他雜項收入 1166300901-3 103,431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小 計 191,355 172.39 合 計 191,355 172.39 56 本 頁 空 白 5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賸餘數(或減免 中華民國 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 經 常 年度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金 額 % 類 型 金 額 102 4066300100-8 8,495,526 6.65 (2) 8,494,802 一般行政 小 計 8,495,526 6.65 8,494,802 合 計 8,495,526 6.65 8,494,802 58 委員會保險局 、註銷數)分析表 102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門 資 本 門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備 註 關改善措施 類 型 金 額 關改善措施 (8) 724 724 724 59 金融監督管理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 算 數 人 事 費 別 決 算 數(2) 原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0 0 0 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76,105,000 0 76,105,000 71,115,747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487,000 0 3,487,000 3,487,440 六、獎金 17,903,000 0 17,903,000 15,920,378 七、其他給與 1,552,000 0 1,552,000 1,395,431 八、加班值班費 6,238,000 0 6,238,000 5,734,960 九、退休退職給付 0 0 0 0 十、退休離職儲金 6,468,000 0 6,468,000 5,955,497 十一、保險 7,533,000 0 7,533,000 7,184,405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19,286,000 0 119,286,000 110,793,858 60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0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說 明 金 額(3)=(2)-(1) 百分比(3)/(1) 預計數 實有數 0 0 0 0 0 0 -4,989,253 -6.56 94 82 本局原有預算員額88人,分別依本會101年9月4日金管 人字第1010060633號函、102年5月10日金管人字第1020 060263號函及102年10月24日金管人字第1020060669號 函由檢查局移入職員預算員額6人,爰102年度職員預算 員額修正為94人。 0 0 0 440 0.01 9 9 -1,982,622 -11.07 0 0 包含考績獎金6,899,139元及年終工作獎金9,021,239元 。 -156,569 -10.09 0 0 -503,040 -8.06 0 0 依行政院99年5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10500號函,編 列超時加班費3,612,000元,執行數3,604,908元,未超 出核定數。 0 0 0 -512,503 -7.92 0 0 -348,595 -4.63 0 0 0 0 0 為應業務需要,進用6名工讀生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 檔案資料整理作業委外1,673,985元;進用1人辦理辦公 室清潔勞務委外304,002元;進用2人辦理大樓保全勤務 委外1,044,651元。 -8,492,142 -7.12 103 91 61 金融監督管理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 補、捐(獎)助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位名稱 計畫名稱 預算數 已撥數 未撥數 合計 九.獎助 24,000 24,000 0 24,000 6.獎勵及慰問 24,000 24,000 0 24,000 鄭燦堂、鍾育蘭、王超 在職亡故人員及 一般行政 24,000 24,000 0 24,000 馨、李淑真等4人 退休人員三節慰 問金 小 計 24,000 24,000 0 24,000 合 計 24,000 24,000 0 24,000 62 委員會保險局 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102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補、捐(獎)助金額 計畫執 是否納入 計畫完成結餘款 是否派員 行情形 受補助單 計畫未完成原因 就地抽查 備 註 已 未 預決算 完 完 位預算 金額 收回繳 比較增減數 成 成 是 否 庫日期 是 否 0 0 0 0 0 V 0 0 0 0 0 6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立法院朝野對年終慰問金議題達成以下共識:原 謹遵照決議辦理。 102 年度中央政府(含公務預算與營業及非營業基 金)所編列之 134 億 7,852 萬 7,000 元之退休人 員年終慰問金,以「支領月退休金(俸)2 萬元以 下的退休(伍)人員或遺眷;及因作戰演訓或因公 成殘、死亡軍公教退休(伍)人員或遺族」為發放 對象,所需年終慰問金額為 18 億 0,668 萬 2,000 元,故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含公務預算與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共應刪除 116 億 7,184 萬 5,000 元。 另地方政府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發放原 則,亦應比照行政院制定之注意事項辦理。據此, 行政院制定年度年終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時,需納 入上述原則。 (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比照台北市標 謹遵照決議辦理。 準,核發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102年度 共計編列12億8,163萬8,000元。惟該上下班交通補 助費非屬員工待遇,亦未有法源依據,且只要上班 地點距離住處超過1公里,即可支領,形同由全民 納稅錢變相為公教人員加薪,對於同樣奔波通勤的 勞工情何以堪。在政府財政極度拮据之情況下,此 等不符合時宜且未具法源之人事福利,實不應再沿 襲,且新北市、台南市亦均因經費不足,不再編列。 為符社會公平正義,並撙節開支,102年度中央政 府各機關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全數刪除,並自 103年度起,不得再編列。 (三)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 謹遵照決議辦理。 費統刪10%;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 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 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以供國 人檢視,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103 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編列政策宣導經費, 應於預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 會及社會大眾監督。 6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四) 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於預算科目下之業務費、委 謹遵照決議辦理。 辦費、獎補助費中,編列高額委外研究費,造成公 務機關成為研究發包中心,卻不思索研究成果如何 應用於公務推動,顯有浪費。故各機關及其所屬單 位,102 年度「委託研究費」統刪 5%,剩餘部分由 各機關自行調整、運用,以撙節國家財政支出。 (五) 針對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水電費 67 億 業依決議整編本局 102 年度單位預 7,151 萬 1,000 元,較 101 年度 58 億 3,390 萬 4,000 算。 元,預算金額漲幅 16.07%(未計算電價上漲因 素)。考量 101 年 6 月 10 日電價上漲因素之後, 102 年度估算用電量為 17 億 2,303 萬 0,788 度 (3.93 元/度)仍較 101 年度用電度數為 15 億 6,404 萬 9,330 度(3.73 元/度)增加 1 億 5,898 萬 1,458 度,增幅為 10.16%。按行政院核定「四 省專案」計畫個別執行單位四省目標:節約用電目 標,執行單位每年用電量以較前一年減少 1%,執 行單位每年用水量以較前一年減少 2%為原則。即 使不強求中央政府各機關達成較前一年度節電 1% 目標,僅要求用電零成長,根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電價折扣獎勵措施,水電費亦有 5%之折扣, 可以撙節政府預算。因此,中央政府 102 年度總預 算編列水電費統刪 3%。 (六)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文康活動費 102 年度標準調 業依決議整編本局 102 年度單位預 降為每人 2,500 元。 算。 (七) 中央機關出國計畫金額龐大,102 年度編列 10 億 謹遵照決議辦理。 5,129 萬 6,000 元(尚不包含部分機關編列於所屬 非營業基金之國外旅費),惟實際執行時計畫項數 變更或新增甚多,甚至選派人員過多或與業務無關 人員,致常遭外界詬病「假考察真觀光」。以 100 年度決算為例,100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出國 計畫 3,194 項,決算增為 3,245 項,其中計畫變更 及新增部分計有 786 項,且多數內容及目的均與原 計畫不一致。此外,教育部 100 年 7 月中選派 7 人赴馬來西亞「辦理招生說明及宣導」,其中與招 生業務無關之會計處處長一同前往;行政院經濟建 6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設委員會 100 年 9 月初選派 11 人至日本辦理「投 資臺灣、全球招商說明會」,首長室秘書 2 人亦隨 行;交通部觀光局 100 年 8 月底選派 3 人前往韓國 辦理「臺韓觀光合作會議」,其中與推展觀光業務 無關之政風室主任也隨同。而 100 年度教育部主管 出國計畫預算 40 項、521 萬 2,000 元,實際執行 卻增為 50 項、915 萬 9,000 元;文化部及所屬出 國計畫預算數 888 萬元,決算數亦增為 984 萬 5,000 元。此等預算執行與所編計畫經費差異過 大、選派與業務無關人員出國之情形,不僅有違「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所定出國計畫人數應精簡且選派熟悉業務與具備 專長人員之原則,並有逃避立法院監督之嫌。爰 此,102 年度「國外旅費」除統刪 10%外(委員會 審查刪減數超過 10%者,照委員會審查結果),自 102 年度起各機關出國決算數並不得超出預算 數,俾免浪費公帑。 (八) 102 年度中央各機關「特別費」共編列 1 億 4,581 業已依決議整編本局 102 年度單位預 萬 2,000 元,依據行政院「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 算。 用規定」,「特別費」之使用範圍主要在於贈禮、 獎(犒)賞、招待、餽(捐)贈、慰勞(問)、餐 敘…等支出,於此政府財政困窘之際,相關贈禮、 餽贈、餐敘…等消費性支出應儘量減少,故 102 年度中央各機關特別費統刪 25%(各委員會審查之 「特別費」刪減數超過 25%者,改列為刪減 25%), 以為撙節。 (九) 中央政府部分機關編有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依 本局 102 年度未編列對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27 條規定,協會經費來源應以 之補助預算。 會員的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為主,不應仰賴納稅人繳 稅支應之公務預算補助;且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於總 統大選期間,除成立「馬吳競選全國公教暨退休人 員後援總會」外,並在該會網站上置放國民黨總統 候選人馬英九之致詞內容,明顯違反行政中立。爰 此,中央各機關(包括總統府、考試院銓敘部、監 察院、法務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 6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臺灣省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應予刪減 30%。 (十)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檢討公務車輛汰 謹遵照決議辦理。 換年限均延長 2 年,使用里程數不得低於 12 萬 5,000 公里,經按上開原則通案檢討,合共減列 1 億 2,302 萬 6,000 元,扣除各委員會審查減列 1,402 萬 5,000 元,恢復免予減列 293 萬 5,000 元, 尚須再減列 1 億 1,193 萬 6,000 元。 (十一)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 業依決議整編本局 102 年度單位預 刪項目如下: 算。 1.水電費:除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空中勤務總隊、調查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不刪外,其餘統刪 3%。 2.委託研究:除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法務 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 3.國外旅費: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警政署及 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主管、法務部主管 不刪外,其餘統刪 10%。 4.員工上下班交通費:全數刪減。 5.政策宣導費:除警政署及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 10%。 6.特別費:統刪 25%。 7.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統刪 30%。 8.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由每人每年 3,840 元調降 為 2,500 元。 9.公務車輛汰購經費:除駐外機構用車滿 8 年或 10 萬公里、救護車使用年限滿 10 年、教育部首 長專用車不刪外,其餘統刪大型交通車未滿 12 年、偵緝車與警用巡邏車未滿 7 年、首長與副首 長專用車及其他公務車輛使用年限未滿 10 年, 或達以上汰換年限,未滿 15 年且里程數未超過 12 萬 5,000 公里所編列之汰購經費。 10.委託辦理:除立法院主管、外交部主管、智慧 財產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辦理屠宰衛 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 6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務、勞工委員會辦理危險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 理、衛生署委託辦理長照整合照顧管理制度計 畫不刪外,其餘統刪 10%,其中主計總處、大 陸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 移民署、國防部主管、國庫署、賦稅署、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教育研究院、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食品藥物管理局改以其 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軍事裝備設施養護費、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 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除中央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及臺灣人體生物資 料庫計畫、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中央選舉委員 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 警政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主管不 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經濟 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大陸委員 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 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 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營建署及 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 及移民署、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臺 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 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 教育廣播電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 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業試驗所、臺中區農 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 良場、疾病管制局、中醫藥委員會、食品藥物 管理局、海洋巡防總局、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2.大陸地區旅費:除中央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及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計畫、大陸委員會、立法 院主管、警政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法務 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12%,其中中央警察 大學、役政署、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國家 教育研究院、工業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觀光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林務局、特 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葉改良場、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食品藥物管理局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科技發展計 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 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法 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10%,其中主計總 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大陸 委員會、審計部、消防署及所屬、外交部、國 防部主管、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中央氣象 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 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 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 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茶業改良場、種 苗改良繁殖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 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 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食品藥物管 理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4.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院科 技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與臺灣人體生物資 料庫計畫、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經濟建設委員會撥充花東 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 立法院主管、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 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主管房屋建築及 設備費、法務部主管、國際貿易局及所屬興建 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國家科學委員會增撥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 所屬辦理漁業署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機關 (構)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海岸巡防總局 及所屬不刪外,其餘統刪 8%,其中經濟建設委 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 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 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 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 領事事務局、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庫署、 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財政 資訊中心、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中央 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海 洋巡防總局、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15.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 律義務支出、中央研究院科技發展計畫、立法 院主管、內政部辦理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 畫、警政署及所屬、兒童局辦理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補助、外交部主管、法務 部主管、經濟部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科技專案計畫、中小企業處捐助財團法人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國家科學委員會對財團法 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 捐助、衛生署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 展計畫、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與農漁 會辦理健保業務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客 家委員會及所屬、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國 防部主管、財政部、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環境保護署、臺灣省政 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6.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般性 補助款、內政部辦理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畫、兒童局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 計畫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補 助、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助鄉鎮市公所辦理健保 業務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消防署及所 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財政部、交通 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7.獎勵金:除警政署及所屬、法務部主管、智慧 財產局不刪外,其餘統刪 10%,其中公共工程 委員會、國防部所屬、國庫署、標準檢驗局及 所屬、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疾病管制局、 食品藥物管理局、環境保護署、福建省政府改 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8.配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之檢討,減列「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7 億 4,265 萬 3,000 元與 教育部「對特種基金之補助」3 億 6,429 萬元 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特種基金之補助」6 億 4,878 萬 1,000 元。 (十二) 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非本局職掌業務。 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四家公司 100 年度經營績效獎金不得超 過 1.2 個月。 2.自 101 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 效獎金,但不得超過 1.2 個月。 (十三) 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100 年度中央政府 謹遵照決議辦理。 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共辦理近 1,439 萬 7,719 則、實 支金額 11 億 9,585 萬元(不含製作成本) ,惟其中 未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 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者,高達 1 萬 7,577 則、金額 4 億 0,452 萬元。審核報告並指出,行政院主計總 處 101 年 6 月雖配合訂定「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執 行原則」,但內容卻自行規定若標示廣告後有損及 公信力、真實性或廣告內容有攸關國家安全、社會 秩序等情形,得在報請主管同意後,排除適用等「豁 免條款」 ;然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並無排除適用之相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關規定,該執行原則明顯牴觸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自應無效。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應確實依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排除適用;並請 審計部持續查核各機關辦理情形,若有不符預算法 規定者,應予檢討改進。 (十四) 目前各機關公共工程預算之編列,於預算書中僅表 謹遵照決議辦理。 達工程經費總額,相關工程管理費皆隱藏於資本支 出預算項下,編列透明度明顯不足;而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所訂之工程管理費 支用項目範圍甚廣,如:規劃設計費、加班費、人 事費、租金、設備費、訴訟費、證照費、慰勞費、 工程獎金、因公派員出國費用等,均係機關得自行 運用且不受國會監督之經費,恐有淪為各機關私房 錢之虞。為使政府工程施作相關資訊公開、透明, 並利國會監督,爰要求自 103 年度起,各機關應於 預算書中完整揭露相關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金額 及計算方式;請審計部加強查核中央各機關相關工 程管理費支用情形,並將查核情形併予 103 年度決 算審核報告揭露。 (十五) 行政院雖針對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訂定 謹遵照決議辦理。 實施要點,第四點但書規定「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 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 登記」,然而公教人員已可以國家預算辦理文康活 動,如再允以公假參加,則為雙重優遇,為此要求 中央及以下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 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以 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十六)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列有「生育補助 非本局職掌業務。 (2 個月俸額)」、「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最高 5 個月俸額)」等未具法源之生活津貼,而公教人員 保險法中另訂有眷屬之「喪葬津貼(最高 3 個月俸 給)」;惟查「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等相關法 規,「生育給付」係為保險給付項目,另查「勞工 保險」亦將眷屬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列入保險給付 項目。為求社會保險之一致性,並令相關給付有所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依據,爰要求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銓敘部等相關單 位,於半年內提出將軍公教人員「生育給付」、眷 屬死亡之「喪葬給付」改列為軍公教人員保險給付 項目之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調整目前由政 府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制度紊亂情形。 (十七)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係配合政府政策所成 本局業於 102 年 4 月 24 日以保局(綜) 立,且為公益性團體,自應兼顧其公益本質。惟目 字第 10202563950 號函本局主管財團 前政府各機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各項獎金與 法人應依決議辦理。 福利項目大多逕行援引公務人員待遇或自訂標 準,未視其營運結果,不論營運盈虧均如數發放; 或執行政府賦予之公權力事項,非自行拓展業務 者,卻比照國營事業機構領取最高 4.6 個月之獎 金,實有未當。爰要求自 102 年度起政府捐助成立 之財團法人,年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考核獎金、 考績獎金或績效獎金),應比照公務人員標準考核 發放。 (十八) 有鑑於行政院轄下各部會機關派任至各公股民營 本局業於 102 年 4 月 24 日以保局(綜) 事業、轉投資公司或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理事長) 、字第 10202563950 號函本局主管財團 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及總經理(秘書長)常編列 法人應依決議辦理。 過高之「公關費」或「特別費」給予董事長(理事 長)、副董事長(副理事長)及總經理(秘書長) 使用,易造成上述兩項費用淪為私用,為此,要求 自 102 年度起,行政院轄下各部會機關派任至各財 團法人所編列之「公關費」或「特別費」使用上限 應比照其主管機關首長之「公關費」或「特別費」 編列。 (十九) 依審計部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主 1.本局業於 102 年 4 月 24 日以保局 管機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計 157 家、基金總額 (綜)字第 10202563950 號函本局主 2,242 億 2,200 餘萬元。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雖 管財團法人應依決議辦理。 有其特殊任務或目的,但隨著環境快速變遷,部分 2.本局業管財團法人已提出 101 年度 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 整體業務運作成效報告,並就其設置 等,卻未建立退場機制,或對於性質相同、業務相 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 近者,亦未予以整併,致使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繼續 況、營運績效等予以評估,尚無設立 存在之正當性與效益性,備受外界質疑。爰此,要 目的已不復存在等事由,而有退場之 求各該主管機關於 6 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 必要者。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 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 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相 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二十)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在即,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 非本局職掌業務。 誤政策,令國人備感痛心。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之永續健全發展,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勿將社福團 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的社會資源強徵補充保 費。現行法令制度對於身為扣費義務人的民間團體 將造成可預見的嚴重影響,因此我們提出兩點強烈 訴求:1.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將社福團 體所大幅提升的補充保費費用納入經費需求考 量。2.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應考量至少有一名具社 會福利背景代表,以保障社福界之發聲與權益。 (二十一) 針對旺旺中時集團參與壹傳媒購併案,要求公平交 旺旺中時集團已退出壹傳媒併購案。 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等必須嚴格 把關,以杜媒體超級怪獸嚴重壟斷、損害言論自 由。 (二十二) 有鑑於中央政府依賴以債養債方式,藉由舉借債務 非本局職掌業務。 支應債務還本之財源,造成到期債務以舉新還舊方 式遞延,無法實質有效減少債務,亟待建立有效償 債制度,俾確實降低債務負擔,避免債務付息持續 龐大,排擠其他政務支出。行政院應於 102 年 6 月前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中央政府償債計畫 專案報告」,並研擬修改公共債務法,建立有效償 債制度,以積極處理公共債務並強化財政管理效 能。 (二十三) 有鑒於中央政府財政資源拮据,財源嚴重不足,無 非本局職掌業務。 法釋出足夠財政資源挹注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差 短,為解決地方政府債務累積龐大,債務付息支出 日漸排擠政務支出,特別是新升格直轄市因承受原 升格前縣(市)政府龐大債務,而嚴重影響財政調 度。建請中央政府評估是否設置「地方財政再生基 金」,由基金概括承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並搭配每年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依稅課收入之 一定比例編列預算強制還本,使基金確實俱有自償 性的財政紀律措施規範,來積極處理地方政府債務 累積龐大問題,並重建社會大眾及國際機構對我國 政府財政管理信心。 (二十四) 為使工程獎金之發放,能激勵實際辦理工程之人 謹遵照決議辦理。 員,朝野黨團要求中央及地方支領工程獎金之機 關,其首長及副首長排除於工程獎金支領範圍之 外。 (二十五)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檢討不休假加班 謹遵照決議辦理。 費,鑑於公務人員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 以即時因應處理相關業務,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 相關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免予刪減。 (二十六)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檢討休假補助,鑑 謹遵照決議辦理。 於公務人員因公未能休假原得全數發給「不休假加 班費」,後為撙節支出及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始改 為強制休假並將休假旅遊補助結合國旅卡方式發 給,現行制度對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甚有助益,免予 刪減。 (二十七)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檢討退休人員子 謹遵照決議辦理。 女教育補助費,鑑於政府對於退休人員生活之照 顧,且在少子化趨勢及國人生育年齡逐漸遞延之情 形下,本項助學措施亦屬政府鼓勵生育之一環,免 予刪減。 (二十八) 退休軍公教人員奉獻一生最精華之時光給國家,任 謹遵照決議辦理。 勞任怨,卻因年終慰問金議題被質疑,導致退休人 員背負污名,對所有軍公教人員著實不公。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主要係政 府考量早期基層教師、公務人員及士官兵之月退休 金(俸)確屬微薄,實有給予關懷照顧之必要。然 而,在近年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漸有改善,而政府 面對財經情勢較為險峻之際,對年終慰問金進行必 要調整,也是不得不做的抉擇。 為了使社會資源合理分配,調整年終慰問金亦 不致影響生活困苦及為國犧牲奉獻的退休軍公教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人員應得之適當照顧,要求行政院 101 年年終慰問 金應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 (「關懷忠良」)為原則進行檢討,發給對象應包括 「支領月退休金(俸)2 萬元以下的退休(伍)人 員或遺眷」,以及「因作戰或演訓而受傷死亡殘廢 之退伍人員或遺族;因公傷殘支領月退休金(俸) 之人員」。另因公死亡之公教人員遺族及因公傷殘 之公教人員亦涵蓋在內。 另為避免逐年訂定發給注意事項引發爭議,對 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102 年以後應以 101 年注意 事項所訂的內容為底線賦予制度化調整機制,並於 發布後送立法院查照,以符立法機關監督之要求。 二、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用於 謹遵照決議辦理。 發展金融市場,並檢討將基金預算所編列之出國經 費、差旅費、委託研究費、教育訓練費、資訊經費 之公務機關常態運作經費,民國 103 年度改由公 務預算編列。 (二) 有關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標售國華人壽公司是 1.本案相關標售程序均係依法、公 否暫停之假處分案,業已在法院審理中,財團法人 開,並參酌現行市場慣例及過往處理 保險安定基金不得提前辦理交割,應依法院確實裁 問題金融機構經驗辦理。國華人壽原 定假處分結果切實辦理。 股東穎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2 年 1 月 18 日裁定駁回,安定基金 業如期於預定交割日 102 年 3 月 30 日 依立法院決議,依上開法院確實裁定 假處分結果切實辦理交割事宜。 2.穎瑞公司後續就上開臺北地院駁回 其假處分案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 102 年 5 月 30 日駁回,且穎瑞公 司未提出再抗告,故本案已確定。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