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決 算 目 次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甲、總說明 (一)總說明……………………………………………………………… 1~21 乙、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24~25 (二)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26~27 (三)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28~29 (四)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 30~31 丙、附屬表 (一)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33 (二)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34 (三)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1、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35~36 2、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37~38 3、經費類專戶存款明細表……………………………………… 39 4、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40 (四)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42~43 (五)歲出用途別決算綜計表…………………………………………… 44~47 (六)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48~51 (七)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52 (八)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53 (九)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54~55 (十)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7 (十一) 歲出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8~59 (十二)人事費分析表………………………………………………….. 60~61 (十三)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62~63 (十四)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 64~65 (十五)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66~69 (十六)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70~71 (十七)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 72~89 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甲、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一、施政計畫實施狀況及績效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賡續推展高齡化保險商品及微型保險觀念:(1)修正放寬微型保險投保資格、提 高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及擴大商品種類;(2)備查「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 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之修正提供保單活化措施;(3)修正人身保險業送審相 關規定,鼓勵保險公司推廣保障型保險商品;(4)截至 103 年底,累計微型保險 被保險人數逾 13 萬 1 千人,累計保險金額逾 439 億元。 2. 健全保險市場發展:(1)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強化 利率變動型壽險之監理規範;(2)發布相關規定,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送審 及銷售管理機制;(3)修正保險法,就保險業財務狀況惡化達一定標準採立即糾 正措施、減少保險業退場之處理成本;(4)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 市場國際競爭力,研擬「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擴大住 3. 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持經濟發展:(1)修正「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 宅火災保險承保範圍;(2)修正相關規定,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險 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3) 103 年核准 13 家壽險公司送審之 14 張人 民幣傳統型保單,滿足國人多元投保需求。 4.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1)修正保險法,增訂保險業投資於國內證券市 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與投資國外保險相 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等,得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2) 修正保險業資金相關規定,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及社福建設;(3)為協助保 險業擴大全球布局之參與程度,發布新增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認定範圍,並配 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4)修正資金運用相關規定,以鼓勵保 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5)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管理辦法」 ,放寬保險業資金從事有價證券、不動產及保險相關事業等相關規定。 5. 持續強化保險安定基金功能及保險業退場機制:(1)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保險法, 增訂強化安定基金之功能及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執行等保險業退場相關規範;(2)基於差別費率之實施,應能有效引導業者降 低經營風險等考量,訂定發布「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6. 為持續協助我保險業者拓展大陸市場商機,並加強兩岸保險業務往來,修正「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7. 為落實兩岸監理合作會議定期會晤機制,強化兩岸監理交流,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參加於北京召開之海峽兩岸第二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施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保 險 監 一、 修正「保險 為擴大弱勢者 基本保險 已於 103 年 6 月 26 日修正發布。 理 業 辦 理 微 型 保障,修正發布「保險業 保 險 業 務 應 辦理微型保險 業務應注 注意事項」 意事項」,放寬微型保險 投保資格納入 農民及提 高經濟弱勢者所得上 限、擴大商品種類增加傷 害醫療保險、將個別被保 險人累計保額由 30 萬元 提高為 50 萬元、增列各 級地方政府得 擔任代理 投保單位、簡化保險業績 效評估認 定作 業及放寬 績效認定標準等措施,對 強化微型保險 之推動及 健全社會安全 網實有助 益。 二、 修正「人身 鼓勵不同規模 之保險公 已於 103 年 10 月 2 日發布施行 保 險 業 採 核 司均能推廣保 障型保險 准 方 式 送 審 商品,發揮保 險保障本 保 險 商 品 之 質,爰增訂以各保險業之 送 審 數 量 限 新契約件數為 基礎分類 額」 為三等級,再依各級公司 分別計算其新 契約死亡 保險個人保件 平均保險 金額之符合條件,予以送 審件數增加一件之獎 勵。另為因應高齡化社會 趨勢,鼓勵保險業者推廣 長期照護保險、即期年金 保險及解約費 用收取年 限六年以上之年金保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險,增訂對於上開保險商 品有 效契 約件 數排名符 合條件者,予以送審件數 增加一件之獎勵。 三、 修正「人身 為鼓勵優良保 險業與經 已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施行 保 險 業 採 核 營不善之同業 進行合併 准 方 式 送 審 或承受其全部 或部分營 保 險 商 品 之 業、資產或負債者,協助 送 審 數 量 限 處理問題保險業退場,以 額」 維護保戶權益 及金融市 場穩定,爰就協助處理問 題保險公司退 場之保險 業者,在合併或承受之日 起五年間,核予其送審件 數得依其合併 或承受之 家數再增加件數之獎勵。 四、 開放國內投 配合推動「以臺灣為主的 已於 103 年 2 月 25 日修正發布「人 資 型 保 險 商 國人理財平台」政策,開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 品 連 結 國 內 放國內投資型 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 金 融 業 發 行 連結國內金融 業發行之 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相關規 之 債 券 或 結 債 券 或 結 構 型 保 本 商 定。 構 型 保 本 商 品,並對保險業辦理本項 品 業務應檢附之 商品送審 文件及遵循事 項予以規 範,對於促進保險商品之 多元化發展及 兼顧消費 者權益保障有相當助益。 五、 導正保險商 為導正保險公 司競相以 已於 103 年 9 月 3 日修正「人身保 品 之 保 障 本 高宣告利率並 採現金回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0 點 質 饋方式銷售利 率變動型 之 1、第 40 點之 2 規定,並自 103 壽險之不當現象,回歸保 年 9 月 15 日生效。 險商品保障本 質並考量 保險業經營風 險承擔能 力及審慎監理等原則,爰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於本次修正人 身保險商 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0 點之 1、第 40 點之 2 規 定,重點包括規範利率變 動型壽險解約 費用收取 年限至少 6 年、各年之解 約費用率至少 1%,以及 限制利差回饋 應以購買 增額繳清保險 及抵繳保 險費為原則等 六、 使保險商品 規定人身保險 業依中華 已於 103 年 5 月 9 日令釋投資型保 審查制度之 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 險連結投資標的異動免適用商品 運作更為簡 公會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審查程序。 化順暢 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 結投資標的異 動免適用 保險商品審查 程序之內 容及範圍」辦理投資型保 險商品之部分變更者,免 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審查程序。對保 險業業務推展 時效之掌 握實有助益 七、 促進保險商 為滿足國人多 元投保需 1.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人 品多元化發 求,鼓勵保險業辦理多元 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 展 保險商品。 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 件及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開 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 險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 圍,並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103 年 6 月 18 日核定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醫療 保險商品連結特定重大傷病相關 規範」 ,使保險業設計保險範圍與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連結之保 險商品時有遵循之標準,並有 3 家人壽保險公司依上開規範設計 創新保險商品。 3. 於 103 年 3 月 25 日核准產險公司 銷售登山綜合保險,並協調有銷 售登山綜合保險之公司擴大搜救 費用給付保障,提供國人搜救費 用之保障,以減輕政府搜救費用 支出負擔,並提供消費者有關登 山事故之保障。 八、 修正各類保 配合實務發展,檢討修正 1. 103 年 1 月 22 日核定修正「住院 險商品示範 各 類 保 險 商 品 示 範 條 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 條款,以減 款,以減少金融爭議。 實付型、日額型)」。 少金融爭議 2. 103 年 5 月 6 日核定「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 型)第 7 條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 中所稱『程度相當』之認定原 則」。 3. 103 年 10 月 24 日核定「投資型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投資 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並自 104 年 5 月 1 日實施。 九、 因應高齡化 為因應高齡化 社會老年 於 103 年 8 月 28 日備查中華民國 需要,研議 生活需要,研議開放「功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人身 保單活化方 能性契約轉換」及相關配 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 案 套措施,提供保戶得在不 變更自律規範」之修正案。 增加保費支出之原則 下,選擇以其原持有含死 亡保障之保單,轉換為其 老年所需之健康保險(含 長期照護保險)或年金保 險。 十、 修正「保險 為強化對保險 業作業跨 已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施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業作業委託 境委外之規範,及基於監 他人處理應 理一致性,參考「金融機 注意事項」 構作業委託他 人處理內 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 法」,辦理修正。 十一、 修正「保 為明確課以保 險業執行 已於 103 年 8 月 22 日修正發布。 險業招攬及 保險通報機制 之法定義 核保理賠辦 務,以及因應要保人投保 法」 方式之多元化發展,部分 投保方式未必 經要保人 親自簽章始得 確認其投 保意願,於 103 年 8 月 22 日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 保理賠辦法」第 7 條修正 案。 十二、 發布保險 規範保險業辦 理保全作 已於 103 年 10 月 6 日發布,並於 業內部控制 業至少應包含 保險單借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及稽核制度 款、要保人終 止保險契 實施辦法第 約、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 5 條第 1 項 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 第 2 款解釋 繳清保險、要保人住所或 令 收費地址之變更,且應訂 定風險控管機制,以確認 要保人有辦理 相關保全 業務之真意。 十三、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強制汽車 已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發布。 「 強 制 汽 車 責任保險會計 處理及業 責 任 保 險 會 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部 計 處 理 及 業 分條文及第 4 條附件,以 務 財 務 資 料 避免「準備」及「準備金」 陳報辦法」 之用語,有混淆資產與負 債之疑慮。 十四、 檢 討 103 完成檢討 103 年度強制汽 已於 103 年 10 月完成檢討作業。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年 度 強 制 汽 車責任保險費率案,經精 車 責 任 保 險 算結果,104 年度整體總 費率案 保費需調升 19%,考量特 別準備金餘額 尚足以因 應及不增加被 保險人負 擔下,費率維持不變。 十五、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住宅地震 已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發布。 「 住 宅 地 震 保險危險分散 機制實施 保 險 危 險 分 辦法」第 10 條、第 13 條, 散 機 制 實 施 以提升共保組 織會員承 辦法」 擔地震風險之能力。 十六、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強制汽車 已於 103 年 12 月 18 日發布。 「 強 制 汽 車 責任保險監理報表」部分 責 任 保 險 監 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以避 理報表」 免「準備」及「準備金」 之用語,有混淆資產與負 債之疑慮。 十七、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財團法人 已於 103 年 10 月 17 日發布。 「 財 團 法 人 汽車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 汽 車 交 通 事 基金管理辦法」第 7 條、 故 特 別 補 償 第 10 條條文,俾使該基 基 金 管 理 辦 金資金運用存 放於國內 法」 銀行之存款幣 別更臻明 確並強化其外 幣存款之 風險控管機制。 十八、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強制汽車 已於 103 年 10 月 17 日發布。 「 強 制 汽 車 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責 任 保 險 給 條、第 3 條、第 8 條條文, 付標準」 以 強 化車 禍受害人之保 障並減少理賠爭議。 十九、 檢討修正 完成檢討修正「強制汽車 已於 103 年 11 月 6 日發布。 「 強 制 汽 車 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責 任 保 險 法 2 條、第 3 條條文,以配 施行細則」 合政府法令鬆 綁及簡化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車主投保手續。 二十、 督導財團 督導財團法人 住宅地震 業於 103 年 9 月 11 日完成各種狀 法 人 住 宅 地 保險基金完成 地震發生 況之模擬演練。 震 保 險 基 金 各項模擬演練,俾實際災 實 施 地 震 發 損發生時能迅速處理理 生 各 項 模 擬 賠案件,以確保災民能迅 演練 速獲得保險理賠,並重建 家園。 二十一、 檢 討 強 完成檢討強制 汽車責任 已於 103 年 5 月完成檢討作業。 制 汽 車 責 任 保險全民健保 計算代位 保 險 全 民 健 求償,使代位求償金額更 保 代 位 求 償 為合理。 機制 二十二、 修 正 考量財產保險 業與人身 已於 10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 「財產保險 保 險 業 經 營 性 質 之 差 業 經 營 傷 害 異,為健全財產保險業業 保 險 及 健 康 務經營,該二業別所銷售 保 險 業 務 管 之健康保險商 品宜有所 理辦法」 區隔。 二十三、 修 正 擴大住宅火災保險承保 已於 103 年 10 月 1 日實施。 「 住 宅 火 災 範圍,增加罷工、暴動、 保 險 參 考 條 民眾騷擾、惡 意破壞行 款」 為、竊盜及玻璃保險,另 提高建築物內動產、臨時 住宿費用及第 三人責任 保險之保險金額,提供居 家安全更周全之保障。 二十四、 配 合 因應 103 年 5 月 13 日發 已於 103 年度完成。 行政院成立 生之越南暴動事件,於 「越南暴動 第一時間要求在越南設 事件台越工 立據點之保險公司成立 作小組」 ,主 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協 動協助臺商 辦理保險理 助臺商辦理保險理賠事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賠事宜 宜。另派員參加經濟部 籌組之關懷台商團隊及 「越南暴動事件台越工 作小組」協商團隊,赴 越與台商座談及與越南 政府就保險理賠事宜進 行 3 次協商,並提供保 險專業意見予經濟部及 駐外單位參考。 二十五、 持 續 檢 保險業精算簽 證及風險 1. 已於 103 年 7 月 14 日修正 103 討保險業清 資本制度檢討。 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 償能力監理 計算方式,計算 C3 利率風險 制度 時,半年報之平均資金運用收 益率,由 4.5 年平均改以 5 年平 均計算,以逐步強化保險業清 償能力。 2. 已於 103 年 12 月 2 日修正 103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調整 平均資金運用收益率之計算方 式、國外保險相關事業、國外 股票、國外不動產、火災保險 及核能保險等之風險係數、調 整長年期健康險風險資本之計 算公式,以合理反映資產分類 及風險。 3. 持續配合自 101 年起,要求壽 險業每年應提供有效契約負債 公平價值評估結果,並就需進 行準備金補強事宜者,提報相 關補強計畫,103 年度評估標準 已於 103 年 12 月 3 日函知各公 司。 4. 已於 103 年 11 月 11 日發布 104 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施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年壽險業各幣別(新台幣、美 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新 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調 整案,並已完成產、壽業 102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覆閱作業, 續發布產、壽險業 103 年度人 身保險業精筭簽證作業補充說 明,並督促於 104 年 4 月底前 提供 103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 以兼顧壽險業清償能力、消費 者保費負擔能力及鼓勵銷售長 期保障型保險商品等監理目 標。 二十六、 持 續 檢 強化風險管理 及資金運 1. 為達成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效 討保險業資 用規範。 率及鼓勵保險業者布局亞洲之 政策目標,已推動修正保險法 金運用規範 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 增訂保險業 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 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 憑證之投資金額,與投資國外 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等,得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以及 增 訂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 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擔任 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 人等規範。 2. 103 年 6 月 17 日修正「保險業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 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增訂 保險業得投資社會及老人住宅 等投資範圍,及提高保險業投 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限額 等規範。 3. 於 103 年 4 月 22 日修正發布「保 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法」 ,增列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 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 權憑證為保險業投資之標的、 放寬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 資之相關限制、修正保險業資 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得參與 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投資等相 關規範。 4. 於 103 年 10 月 7 日修正發布「保 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 ,增修符合一定條件者,投 資國外不動產得採備查之方 式;增修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 業之相關規範;鬆綁申請提高 國外投資額度之條件及鼓勵業 者配合政策發展保險商品;增 列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透 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保管之相關規範。 5. 於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發布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 ,增列符合一定條件之基金 管理機構所募集之私募股權基 金為保險業得投資之標的,及 增列保險業協助處理問題保險 業退場相關事務者,其辦理相 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管理 辦法之限制。 6. 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 中心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及 30 舉辦「2014 年保險業風險管理 (ERM)趨勢論壇」,邀請國外知 名監理官及專家學者進行經驗 分享。 7. 本會於 102 年 6 月 25 日以金管 銀法字第 10210003190 號令對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概 括授權範圍重新予以釋示,基 於本會所轄金融機構於財業務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所受監理目的相似之相關監理 措施宜有一致性規範等考量, 爰於 103 年 3 月 10 日就「保險 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 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 所定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之 範圍及單一交易之認定標準 等,修正相關規定。 8.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 範區之計畫,以引導保險業者 參與示範區土地之投資,爰於 103 年 2 月 19 日修正「保險業 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 收益之認定標準與處理」 ,增列 保險業投資該示範區內素地得 不受限一般素地開發時程限制 之規範,以增加投資彈性,提 高業者投資意願,另並配合保 險業不動產投資實務需求,修 正有關開工期限及投資小範圍 鄰地相關規範。 9. 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效 率,並落實金融監理之差異化 管理精神,爰修正「保險業設 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 並增列第 24 條之 1、第 24 條之 2 等規定,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 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得按自結 數計算相關限額。 10. 為協助保險業擴大全球布局之 參與程度,已於 103 年 9 月 9 日發布「新增國外保險相關事 業之認定範圍」之令示,開放 保險業從事國外銀行、證券等 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另 已於 103 年 10 月 7 日配合修正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 法」 ,增列保險業從事國外保險 相關事業投資之應符合資格條 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施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件、應檢具申請文件等規範。 11. 為配合本會現階段推動之金融 進口替代政策,鼓勵保險業與 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扶植國內金融產業 發展,並兼顧本會對於保險業 資金運用相關交易之監理強度 及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安全與效 益,已於 103 年 12 月 24 日修 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管理辦法」 ,開放保險業 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於店 頭市場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 金融機構,從事賣出買權或利 率交換選擇權之交易,以及增 列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 態樣及損益情形符合特定條件 者,得降低向董事會及風險管 理委員會報告,及編製損益評 估報告,並陳報董事長、總經 理及風險管理最高主管之頻率 等規定。 二十七、 持 續 檢 持續強化保險 安定基金 1. 已推動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 討及強化保 功能及保險業退場機制。 修正案,並於 103 年 6 月 4 日 險業退場機 修正公布,增訂強化安定基金 制 之功能及得由接管人研擬過 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 核准後執行等保險業退場相 關規範。 2. 為維護保戶權益及金融市場 穩定,本會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下午 5 時 30 分接管國寶人 壽及幸福人壽。該二家公司被 接管後仍繼續營運,保戶權益 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 響,並繼續承接新業務。本會 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責成接管人就接管工作事項 妥予規劃,並應妥適辦理接管 相關工作及依法保障該二家 公司之員工權益,接管人係在 維護保戶權益原則下規劃辦 理國寶及幸福人壽公開標售 等財務改善方案,並已委聘財 務顧問公司協助規劃標售事 宜。 3. 基於保險安定機制係為維護 及發揮金融安全網之功能,自 91 年以來,壽險市場經營風險 已存在巨大改變,以及差別費 率之實施,應能有效引導業者 降低經營風險等考量,已於 103 年 4 月 2 日訂定發布「人 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計提標準」,要求產、壽險業 者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改採 差別費率方式計提保險安定 基金,以總保險費收入為基 礎,並以「資本適足率」及「經 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作為風 險分級指標,以核算其適用之 提撥率。 4. 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將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非專屬 本業銷售額之稅款及經營銀 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 2% 以內之稅款以及其他金融業 之營業稅稅款撥入金融業特 別準備金,已於 103 年 8 月 11 日修正發布「金融業營業特別 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及「金 融業特別準備金動支審議作 業要點」,俾使金融業特別準 備金作為支應問題金融業退 場以及穩定金融市場之財源。 5. 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保 險法」,並落實相關條文內有 關強化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之組織功能及因應未來協 助金融市場穩定之能力,及強 化保險業退場機制以健全保 險業之經營等立法意旨,已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發布「財 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 管理辦法」及「保險業監管及 接管辦法」。 二十八、 發 布 為強化利率變 動型保險 已於 103 年 12 月 2 日修正發布, 「人身保險 商品(含有宣告利率之保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業辦理利率 險商品)送審及銷售管理 變動型保險 機制,並使該類業務能穩 商品業務應 健發展,爰發布「人身保 注意事項」 險業辦理利率 變動型保 規定 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規定。 二十九、 充 實 我 督導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 於 103 年 6 月 19 日發布認可財團 國產險業精 發展中心於 103 年度辦理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保 算人員,增 產險業精算人員考試 險業精算人員考試之保險學術機 進精算人員 構。 專業素質以 及強化產險 業核心價值 三十、 訂定「保 強化我國防制 洗錢與打 已於 103 年 1 月 6 日發布。 險 業 防 制 洗 擊資助恐怖主義機制,並 錢 及 打 擊 資 健全保險業內 部控制及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內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助 恐 怖 主 義 稽核制度。 注意事項」 三十一、 保 險 法 強化保險業董 事會獨立 總統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 部 分 條 文 修 性及落實公司治理、增強 正案 保險業行使被 投資公司 股東權及被投 資證券化 商品權利之合宜性、提升 保險業投資國 內證券市 場以外幣計價 商品之彈 性、協助保險業者亞洲布 局、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 及相關監理措施,對維護 保險市場安定、保戶權益 及健全保險市 場發展有 正面助益。 三十二、 推 動 保 因應網路時代來臨,推動 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保險業 險 業 電 子 商 保險業 e 化,以增加消費 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部 務 者投保管道,於 103 年 8 分規定。 月 26 日開放消費者得以 網路申請帳號密碼、親臨 保險公司申請 帳號密碼 或以他業金融 憑證等方 式進行網路投 保,並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放寬以 網路方式首次 註冊之非 有效契約客戶,得藉由以 本人信用卡或 本人存款 帳戶作為身分 輔助驗證 機制進行網路投保,以及 以網路方式首 次註冊之 有效契約保戶 在前開身 分輔助驗證機制下,提高 其投保額度。 三十三、 保險法 推行保險業財 務狀況惡 行政院已送立法院審議,並經 103 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部 分 條 文 修 化達一定標準 之立即糾 年 10 月 3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 正案 正措施,以減少保險業退 期第 4 次院會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 場之處理成本、落實引導 查,列為該會期優先通過之法案。 保險業參與公 共及社會 福利事業之投資、提升精 算簽證報告之 品質及可 信度、督促保險業確實遵 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以及開放銀行業兼營 保險代理人或 保險經紀 人業務等,規劃相關強化 保險監理之措施。 三十四、 修 正 為持續協助我 保險業者 已於 103 年 11 月 5 日修正發布。 「 臺 灣 地 區 拓展大陸市場商機,並加 與 大 陸 地 區 強兩岸保險業務往來,開 保 險 業 務 往 放臺灣地區保 險業及其 來 及 投 資 許 海外分支機構 從事協助 可 管 理 辦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 法」 務、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 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 之保險相關業務往來,並 修正再保險業 務往來許 可模式為業務許可制,免 再逐案申請,並開放臺灣 地區保險業得 申請在大 陸地區設立分 公司或子 公司。 三十五、 參 加 落實首次會議 定期會晤 已於 103 年 12 月 26 日參加於北京 「海峽兩岸 機制,本次會議以加強監 召開之會議。 第二次保險 理交流及持續 推進雙向 監理合作會 往來為主軸,討論重點及 議」 具體共識包含,分享保險 監理議題及經驗、強化未 來兩岸監理人員交流、加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辦 理 情 形 工作計 重 要 實 施 容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 內 應 改 畫名稱 計 畫 項 目 善 措 施 強兩岸保險業 危機處置 合作等。 三十六、 推 動 為擴大保險業者商機,增 行政院已於 103 年 10 月 2 日第 修正「國際 進我國保險市 場國際競 3418 次院會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 金融業務條 爭力、完整國 際金融服 103 年 11 月 7 日已完成一讀。 例」 務,研擬「國際金融業務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業經行政院通過,送立法 院審查。 三十七、 持 續 持續循序漸進 推動兩岸 截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核准 推動兩岸保 保險業務往來,俾協助我 10 家國內保險業及 2 家保經公司 險業務往來 保險業者赴陸發展。 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其中 6 家保 險業者、2 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已獲 中國大陸核准營業,另有 13 家保 險公司設有 14 處代表人辦事處。 103 年度分別於 5 月 27 日及 8 月 22 日核准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 限公司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參股投資大陸地區北京 永達理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及神州 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案。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二、預算執行概況 歲入部分: 103 年度歲入預算數 83,000 元,實現數 169,503 元,較預算數增加 86,503 元,執行率 204.22%。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一)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 18,000 元,為賠償收入,主要係委外廠 商未依約投保之賠償,屬預算外收入。 (二)規費收入:決算數 100 元,為使用規費收入,主要係民眾辦理檔案 調閱支付款項,屬預算外收入。 (三)財產收入:預算數 3,000 元,決算數 32,471 元,較預算數增加 29,471 元,執行率 1,082.37%,其細目如下: 1、財產孳息:預算數 3,000 元,決算數 3,072 元,較預算數增加 72 元,執行率 102.40%,係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之 租金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2、廢舊物資售價:決算數 29,399 元,主要係標售廢舊物資之財產 收入,屬預算外收入。 (四)其他收入:預算數 80,000 元,決算數 118,932 元,均為雜項收入, 較預算數增加 38,932 元,執行率 148.67%,其細目如下: 1、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決算數 764 元,主要係收回本局同仁 102 年度薪資,屬預算外收入。 2、其他雜項收入:預算數 80,000 元,決算數 118,168 元,較預算 數增加 38,168 元,執行率 147.71%,係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 庫數較預計增加所致。 歲出部分: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103 年度歲出預算為 143,089,000 元,統籌科目經費 3,681,870 元(包 括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077,020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 付 2,604,850 元),合計 146,770,870 元,執行結果實現數 142,182,244 元,執行率 96.87%,預算賸餘數 4,588,626 元。茲將各工作計畫執行情 形分述如次: (一)一般行政:預算數 136,252,000 元,決算數 131,821,990 元,較預 算結餘 4,430,010 元,執行率 96.75%。 (二)保險監理:預算數 6,787,000 元,決算數 6,678,384 元,較預算結 餘 108,616 元,執行率為 98.40%。 (三)第一預備金︰預算數 50,000 元,本年度無執行數。 (四)其他支出:係屬中央政府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支出明細為公教人 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077,020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2,604,850 元,合計決算數為 3,681,870 元,均與庫撥數相同,無 結餘。 三、資產負債實況: 歲入部分: (一)保管有價證券:81,698,358,066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 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按組織型態(公司或個人)及營業收入依規定以中央政府公債繳 存於國庫之保證金,較上年度增加 1,789,900,000 元(2.24%), 主要係整體保險業實收資本總額增加,連帶繳存保證金增加所致。 (二)保管款:741,345,600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按組織 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型態(公司或個人)及營業收入依規定繳存於國庫之現金保證金,及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定之銀行業、保險 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撥 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較上年度增加 408,750,000 元(122.90%), 主要係保險業依規定繳存於國庫之現金保證金及金融業特別準備 金增加所致。 歲出部分: (一)專戶存款:553,085 元,係國庫保管款及離職儲金專戶,較上年度 增加 305,563 元(123.45%) 。 (二)保管款:553,085 元,係廠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及公提與自提離職 儲金,較上年度增加 323,311 元(140.71%)。 21 本 頁 空 白 22 乙、主 要 表 本 頁 空 白 2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1) 實 現 數 02 0400000000-2 0 0 0 18,000 罰款及賠償收入 207 0466300000-0 0 0 0 18,000 保險局 02 0466300300-3 0 0 0 18,000 賠償收入 01 0466300301-6 0 0 0 18,000 一般賠償收入 03 0500000000-8 0 0 0 100 規費收入 218 0566300000-5 0 0 0 100 保險局 01 0566300300-9 0 0 0 100 使用規費收入 01 0566300305-2 0 0 0 100 資料使用費 04 0700000000-9 3,000 0 3,000 32,471 財產收入 216 0766300000-6 3,000 0 3,000 32,471 保險局 01 0766300100-0 3,000 0 3,000 3,072 財產孳息 01 0766300106-7 3,000 0 3,000 3,072 租金收入 02 0766300600-3 0 0 0 29,399 廢舊物資售價 07 1100000000-2 80,000 0 80,000 118,932 其他收入 213 1166300000-0 80,000 0 80,000 118,932 保險局 01 1166300900-0 80,000 0 80,000 118,932 雜項收入 01 1166300901-3 0 0 0 764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02 1166300909-5 80,000 0 80,000 118,168 其他雜項收入 經 常 門 小 計 83,000 0 83,000 169,503 資 本 門 小 計 0 0 0 0 合 計 83,000 0 83,000 169,503 24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1) (2)/(1)% (2) 0 0 18,000 18,000 0 0 18,000 18,000 0 0 18,000 18,000 0 0 18,000 18,000 0 0 100 100 0 0 100 100 0 0 100 100 0 0 100 100 0 0 32,471 29,471 1082.37 0 0 32,471 29,471 1082.37 0 0 3,072 72 102.40 0 0 3,072 72 102.40 0 0 29,399 29,399 0 0 118,932 38,932 148.67 0 0 118,932 38,932 148.67 0 0 118,932 38,932 148.67 0 0 764 764 0 0 118,168 38,168 147.71 0 0 169,503 86,503 204.22 0 0 0 0 0 0 169,503 86,503 204.22 2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09 4000000000-6 143,089,000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4066300100-8 136,252,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2 4066300500-6 6,787,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4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0 26 7500000000-2 2,604,850 0 0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0 01 7506205300-0 2,604,850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32 8900000000-0 1,077,020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8903304500-4 1,077,020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 0 0 0 合 計 146,770,870 0 0 0 0 0 0 26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43,089,000 138,500,374 0 -4,588,626 96.79 0 138,500,374 136,252,000 131,821,990 0 -4,430,010 96.75 0 131,821,990 6,787,000 6,678,384 0 -108,616 98.40 0 6,678,384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2,604,850 2,604,850 0 0 100.00 0 2,604,850 2,604,850 2,604,850 0 0 100.00 0 2,604,850 1,077,020 1,077,020 0 0 100.00 0 1,077,020 1,077,020 1,077,020 0 0 100.00 0 1,077,020 146,770,870 142,182,244 0 -4,588,626 96.87 0 142,182,244 2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25 0066000000-0 143,089,000 0 0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 04 0066300000-8 143,089,000 0 0 0 保險局 0 0 0 經 常 門 小 計 140,118,000 0 0 0 0 0 0 資 本 門 小 計 2,971,000 0 0 0 0 0 0 01 4066300100-8 133,281,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100 119,286,000 0 0 0 人事費 0 0 0 0200 13,971,000 0 0 0 業務費 0 0 0 0400 24,000 0 0 0 獎補助費 0 0 0 01 4066300100-8* 2,971,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300 2,971,000 0 0 0 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4066300500-6 6,787,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200 6,787,000 0 0 0 業務費 0 0 0 03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0 0900 50,000 0 0 0 預備金 0 0 0 02 8903304500-4 1,077,020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 0100 1,077,020 0 0 0 人事費 0 0 0 05 7506205300-0 2,604,850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0100 2,604,850 0 0 0 人事費 0 0 0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3,681,870 0 0 0 0 0 0 合 計 146,770,870 0 0 0 0 0 0 28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43,089,000 138,500,374 0 -4,588,626 96.79 0 138,500,374 143,089,000 138,500,374 0 -4,588,626 96.79 0 138,500,374 140,118,000 135,607,506 0 -4,510,494 96.78 0 135,607,506 2,971,000 2,892,868 0 -78,132 97.37 0 2,892,868 133,281,000 128,929,122 0 -4,351,878 96.73 0 128,929,122 119,286,000 115,177,370 0 -4,108,630 96.56 0 115,177,370 13,971,000 13,727,752 0 -243,248 98.26 0 13,727,752 24,000 24,000 0 0 100.00 0 24,000 2,971,000 2,892,868 0 -78,132 97.37 0 2,892,868 2,971,000 2,892,868 0 -78,132 97.37 0 2,892,868 6,787,000 6,678,384 0 -108,616 98.40 0 6,678,384 6,787,000 6,678,384 0 -108,616 98.40 0 6,678,384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1,077,020 1,077,020 0 0 100.00 0 1,077,020 1,077,020 1,077,020 0 0 100.00 0 1,077,020 2,604,850 2,604,850 0 0 100.00 0 2,604,850 2,604,850 2,604,850 0 0 100.00 0 2,604,850 3,681,870 3,681,870 0 0 100.00 0 3,681,870 146,770,870 142,182,244 0 -4,588,626 96.87 0 142,182,244 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110100-4 歲入結存 741,345,600 121500-4 保管款 741,345,600 111300-9 保管有價證券 81,698,358,066 121600-9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81,698,358,066 合 計 82,439,703,666 合 計 82,439,703,666 附註: 111500-8 債權憑證 4 121800-8 待抵銷債權憑證 4 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210100-7 專戶存款 553,085 221000-4 保管款 553,085 合 計 553,085 合 計 553,085 附註: 31 本 頁 空 白 32 丙、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332,59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332,595,600 (二)本期收入 408,919,503 1. 123000-2 歲入實收數 169,503 賠償收入 18,000 使用規費收入 100 財產孳息 3,072 廢舊物資售價 29,399 雜項收入 118,932 2. 121500-4 保管款 408,750,000 收入數 15,985,188,012 減:退還數 -15,576,438,012 收 項 總 計 741,515,103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169,503 1. 113000-6 歲入納庫數 169,503 賠償收入 18,000 使用規費收入 100 財產孳息 3,072 廢舊物資售價 29,399 雜項收入 118,932 (二)本期結存 741,34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741,345,600 付 項 總 計 741,515,103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247,522 1. 210100-7 專戶存款 247,522 (二)本期收入 142,487,807 1. 221300-8 預領經費 0 領到數 41,926,000 減:沖轉數 -41,926,000 2. 212000-3 預計支用數(國庫已撥款部分) 142,182,244 收入數 142,182,244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38,500,374 統籌科目部分 3,681,870 3. 221000-4 保管款 323,311 收入數 442,781 減:退還數 -119,470 4. 221200-3 代收款 -17,748 收入數 7,210,766 減:退還數 -7,228,514 收 項 總 計 142,735,329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142,182,244 1. 213000-9 經費支出 142,182,244 支付數 142,182,244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38,500,374 統籌科目部分 3,681,870 2. 211400-6 暫付款 0 支付數 740,157 本年度部分 740,157 減:收回或沖轉數 -740,157 本年度部分 -740,157 (二)本期結存 553,085 1. 210100-7 專戶存款 553,085 付 項 總 計 142,735,329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3 11,641,500,000 本年度部分 02 11,641,500,000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70,056,858,066 以前年度部分 94 4,436,200,000 九十四年度 01 6,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4,429,5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5 1,811,700,000 九十五年度 02 1,811,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6 1,067,558,066 九十六年度 01 5,458,066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1,062,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7 4,568,700,000 九十七年度 02 4,568,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5,551,800,000 九十八年度 02 5,551,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3,574,500,000 九十九年度 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2 3,574,5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0 12,104,100,000 一百年度 02 12,104,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1 27,767,100,000 一百零一年度 02 27,767,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2 9,175,200,000 一百零二年度 02 9,175,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總 計 81,698,358,066 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3 416,750,000 本年度部分 01 316,75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100,000,00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11條第3 項所定之銀行業、保 險業、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期貨業、票 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 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 準備金。 324,595,600 以前年度部分 97 35,795,600 九十七年度 01 35,795,6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2,600,000 九十八年度 01 2,6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2,000,000 九十九年度 01 2,0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0 77,200,000 一百年度 01 27,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50,000,00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11條第3 項所定之銀行業、保 險業、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期貨業、票 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 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 準備金。 101 165,200,000 一百零一年度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1 165,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2 41,800,000 一百零二年度 01 41,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總 計 741,345,600 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專戶存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553,085 非預算性質部分 03 125,295 離職儲金專戶--公提 05 135,790 離職儲金專戶--自提 07 292,000 國庫保管款戶 總 計 553,085 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3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5 125,295 離職儲金--公提 06 135,790 離職儲金--自提 103 202,000 本年度部分 02 202,000 履約保證金 103 05 07 100051 收入傳票 收到裕和紙業有限公司辦理A4再生 20,000 紙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103 06 10 100065 收入傳票 收到碩遠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3年 40,000 度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採購案之 履約保證金 103 08 07 100087 收入傳票 收到冠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辦理「 20,000 103年度數位式多功能黑白租賃採 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103 09 24 100106 收入傳票 收到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3年 60,000 度電腦應用軟體採購案之履約保證 金 103 11 14 100129 收入傳票 收到翔龍書報社辦理104年度報紙 15,000 訂購及派送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103 11 25 100134 收入傳票 收到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 15,000 限公司辦理「RBC制度以β值調整 係數之方法論所需資料庫系統軟體 」資料庫暨系統使用履約保證金 103 12 15 100145 收入傳票 收到優立迅有限公司辦理服務管理 12,000 系統設備維護案之履約保證金 103 12 16 100147 收入傳票 收到碩遠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3至1 20,000 04年度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資料庫 維護案之履約保證金 90,000 以前年度部分 102 90,000 一百零二年度 03 90,000 保固保證金 102 03 28 300011 轉帳傳票 保固期至107年3月。 收到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0,000 檔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修工程」履 約保證金轉保固保證金 總 計 553,085 40 本 頁 空 白 4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小計 25 0066000000-0 115,177,370 20,406,136 24,000 135,607,5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4 0066300000-8 115,177,370 20,406,136 24,000 135,607,506 保險局 01 4066300100-8 115,177,370 13,727,752 24,000 128,929,122 一般行政 02 4066300500-6 0 6,678,384 0 6,678,384 保險監理 合 計 115,177,370 20,406,136 24,000 135,607,506 42 115,177,370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分析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備 註 設備及投資 小計 2,892,868 2,892,868 138,500,374 2,892,868 2,892,868 138,500,374 2,892,868 2,892,868 131,821,990 0 0 6,678,384 2,892,868 2,892,868 138,500,374 4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100 115,177,370 0 人事費 0103 74,642,807 0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0105 3,487,440 0 技工及工友待遇 0111 15,848,985 0 獎金 0121 1,484,054 0 其他給與 0131 5,991,354 0 加班值班費 0143 6,253,940 0 退休離職儲金 0151 7,468,790 0 保險 0200 13,727,752 6,678,384 業務費 0201 293,283 220,613 教育訓練費 0202 2,841,465 0 水電費 0203 0 514,533 通訊費 0215 2,334,150 0 資訊服務費 0219 0 524,948 其他業務租金 0221 12,370 0 稅捐及規費 0231 32,438 0 保險費 0250 122,800 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0251 0 685,000 委辦費 0271 423,987 1,276,459 物品 0279 6,389,496 365,285 一般事務費 0282 244,193 0 房屋建築養護費 0283 136,069 0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0284 355,293 0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0291 357,230 0 國內旅費 0292 0 490,402 大陸地區旅費 44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115,177,370 74,642,807 3,487,440 15,848,985 1,484,054 5,991,354 6,253,940 7,468,790 20,406,136 513,896 2,841,465 514,533 2,334,150 524,948 12,370 32,438 122,800 685,000 1,700,446 6,754,781 244,193 136,069 355,293 357,230 490,402 4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293 0 2,601,144 國外旅費 0295 27,913 0 短程車資 0299 157,065 0 特別費 0300 2,892,868 0 設備及投資 0306 2,334,551 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0319 558,317 0 雜項設備費 0400 24,000 0 獎補助費 0475 24,000 0 獎勵及慰問 合 計 131,821,990 6,678,384 46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2,601,144 27,913 157,065 2,892,868 2,334,551 558,317 24,000 24,000 138,500,374 4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雇人員報 商品及勞務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對家庭及民間 酬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119,042 20,223 0 0 0 24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2,605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115,360 20,223 0 0 0 24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1,077 0 0 0 0 0 48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本移轉 對政府 對國外 經常支出合計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種基金 0 0 139,29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60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35,60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77 0 0 0 0 4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50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103 年度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機器及 土地改良 其他設備 0 0 811 2,082 0 2,893 142,18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60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811 2,082 0 2,893 138,50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77 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3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3 67,193,700 土 地 公 頃 0.094339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40 148,634,96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4,507.71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92 3,910,969 船 艘 0 1,268,684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1 其 他 件 21 圖 書 冊(套) 3 4,986,274 雜 項 設 備 其 他 件 143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225,994,594 5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3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本局無珍貴動產、不動 筆 0 0 產。 土 地 公 頃 0.000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0 0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0.00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0 0 船 艘 0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0 其 他 件 0 圖 書 冊(套) 0 0 雜 項 設 備 博 物 件 0 其 他 件 0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0 53 金融監督管理 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原預算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預算增減數 保 留 數 甲、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43,089,000 143,089,000 138,500,374 0 0 0 25 0066000000-0 143,089,000 143,089,000 138,500,374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4 0066300000-8 143,089,000 143,089,000 138,500,374 0 保險局 0 0 01 4066300100-8 136,252,000 136,252,000 131,821,990 0 一般行政 0 0 02 4066300500-6 6,787,000 6,787,000 6,678,384 0 保險監理 0 0 03 4066309800-9 50,000 50,00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乙、統籌科目部分 3,681,870 3,681,870 3,681,870 0 0 0 02 8903304500-4 1,077,020 1,077,020 1,077,02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5 7506205300-0 2,604,850 2,604,850 2,604,85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合 計 146,770,870 146,770,870 142,182,244 0 0 0 54 委員會保險局 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撥 款 部 分 國庫尚未撥款部分 經 費 賸 餘 申請保留數 經費賸餘 備 註 押金部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支用預 待繳還國庫數 算餘額 材料部分 保 留 數 0 0 138,500,374 0 4,588,626 0 0 0 0 138,500,374 0 4,588,626 0 0 0 0 138,500,374 0 4,588,626 0 0 0 0 131,821,990 0 4,430,010 0 0 0 0 6,678,384 0 108,616 0 0 0 0 0 0 50,000 0 0 0 0 3,681,870 0 0 0 0 0 0 1,077,020 0 0 0 0 0 0 2,604,850 0 0 0 0 0 0 142,182,244 0 4,588,626 0 0 55 本 頁 空 白 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 額 % 103 0466300301-6 18,000 一般賠償收入 0566300305-2 100 資料使用費 0766300106-7 72 2.40 租金收入 0766300600-3 29,399 廢舊物資售價 1166300901-3 764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1166300909-5 38,168 47.71 主要係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較預期增加所致 其他雜項收入 。 小 計 86,503 104.22 合 計 86,503 104.22 5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賸餘數(或減免 中華民國 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 經 常 年度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金 額 % 類 型 金 額 103 4066300100-8 4,430,010 3.25 (2) 4,108,630 一般行政 (10) 243,248 4066300500-6 108,616 1.60 (10) 108,616 保險監理 4066309800-9 50,000 100.00 (3) 50,000 第一預備金 小 計 4,588,626 3.21 4,510,494 合 計 4,588,626 3.21 4,510,494 58 委員會保險局 、註銷數)分析表 103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門 資 本 門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備 註 關改善措施 類 型 金 額 關改善措施 (8) 78,132 0 0 0 78,132 78,132 59 金融監督管理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 算 數 人 事 費 別 決 算 數(2) 原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0 0 0 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77,752,000 0 77,752,000 74,642,807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487,000 0 3,487,000 3,487,440 六、獎金 16,409,000 0 16,409,000 15,848,985 七、其他給與 1,376,000 0 1,376,000 1,484,054 八、加班值班費 5,845,000 0 5,845,000 5,991,354 九、退休退職給付 0 0 0 0 十、退休離職儲金 6,735,000 0 6,735,000 6,253,940 十一、保險 7,682,000 0 7,682,000 7,468,790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19,286,000 0 119,286,000 115,177,370 60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0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說 明 金 額(3)=(2)-(1) 百分比(3)/(1) 預計數 實有數 0 0 0 0 0 0 -3,109,193 -4.00 94 86 本局原有職員預算員額92人,依本會102年10月24日金 管人字第1020060669號函由檢查局移入職員預算員額2 人,爰103年度職員預算員額修正為94人。 0 0 0 440 0.01 9 9 -560,015 -3.41 0 0 考績獎金決算數6,930,776元、特殊公勳獎賞決算數14, 400元及年終工作獎金決算數8,903,809元,合計15,848 ,985元。 108,054 7.85 0 0 146,354 2.50 0 0 依行政院99年5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10500號函,編 列超時加班費3,612,000元,決算數3,588,458元,未超 出核定數。 0 0 0 -481,060 -7.14 0 0 -213,210 -2.78 0 0 0 0 0 為應業務需要,進用5名工讀生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 檔案資料整理作業委外1,350,296元;進用1人辦理辦公 室清潔勞務委外308,940元;進用2人辦理大樓保全勤務 委外1,070,968元。 -4,108,630 -3.44 103 95 61 金融監督管理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 補、捐(獎)助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位名稱 計畫名稱 預算數 已撥數 未撥數 合計 九.獎助 24,000 24,000 0 24,000 6.獎勵及慰問 24,000 24,000 0 24,000 鄭燦堂、鍾育蘭、王超 在職亡故人員及 一般行政 24,000 24,000 0 24,000 馨、李淑真等4人 退休人員三節慰 問金 小 計 24,000 24,000 0 24,000 合 計 24,000 24,000 0 24,000 62 委員會保險局 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10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補、捐(獎)助金額 計畫執 是否納入 計畫完成結餘款 是否派員 行情形 受補助單 計畫未完成原因 就地抽查 備 註 已 未 預決算 完 完 位預算 金額 收回繳 比較增減數 成 成 是 否 庫日期 是 否 0 0 0 0 0 V 0 0 0 0 0 63 金融監督管理 委託辦理計畫( 中華民國 完成時間 本 期 年 接受委託單位 度 或個人名稱 委託辦理事項 合約金額 訂約日期 金 別 預定 實際 科目 實現數 103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保險業公司治理之 685,000 103/04/16 103/11/15 103/11/27 保險監理 685,000 發展中心 研究 685,000 科目小計 685,000 小 計 685,000 685,000 合 計 685,000 685,000 64 委員會保險局 事項)經費報告表 10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按政 委託辦理事項類 報告 評審 委託事項 是否 執 行 數 府採 別(請勾選) (報告)處理 派員 購法 委託研究計畫 其他 有 無 有 無 存 納入 其 就地 辦理 行政 科學 委託 備註 額 參 計畫 他 抽查 及政 及技 事項 實施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是 否 策類 術類 是否 0 0 685,000 v v v v v v 受託單位依約提出 期末報告,並依本 局審查會議決議修 正,提修正後期末 報告,故未派員就 地抽查。 0 0 685,000 0 0 685,000 0 0 685,000 65 金融監督管理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 費 來 源 年 出國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 度 工作計畫 用途別科目(二級)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類別 容簡述 別 金額 (含保留數) 103 4066300500-6 0201 248,000 220,613 (6) 出席美全國州保險監 保險監理 教育訓練費 理協會(NAIC)保險 監理官訓練計畫並接 洽業務 小 計 248,000 220,613 103 4066300500-6 0293 456,000 329,246 (4)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協會(IAIS)委員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48,000 48,052 (4)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協會(IAIS)清償能力 及精算議題工作小組 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827,000 693,216 (4)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協會(IAIS)年會及委 員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200,000 196,187 (4)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協會(IAIS)工作小組 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209,000 208,501 (4)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協會(IAIS)委員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116,000 0 (4) 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論壇(AFIR)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46,000 45,031 (4) 出席美國保險監理協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會(NAIC)及各國保 險監理機關集團監理 會議並接洽業務-日 本金融廳舉行保險集 團監理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100,000 122,759 (4) 出席美國保險監理協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會(NAIC)秋季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270,000 259,332 (4) 國際保險學會會議(I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IS)及接洽業務 103 4066300500-6 0293 53,000 37,565 (4) 東南亞人壽保險振興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中心(OLICD)保險會 議研討會 103 4066300500-6 0293 67,000 43,306 (4) 財團法人國際保險振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興會(FALIA)保險 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74,000 0 (4) 太平洋保險會議(PIC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及接洽業務或東亞 保險會議(EAIC)及接 洽業務 103 4066300500-6 0293 180,000 145,672 (4) 參加國際精算學會(I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AA)年會 103 4066300500-6 0293 100,000 53,447 (4) 出席聯合論壇(Joint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Forum, JF)相關會 議-參加亞洲保險評 論舉辦之第14屆保險 領袖高峰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0 81,414 (4) 保險包容性國際會議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66 委員會保險局 情形報告表 10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 點 出 國 人 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國家 備註 起迄日期 城市 服務單位(部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 已採行 未採行 研議中 門)及職稱 項數 項數 項數 項數 1030222- 美國 密蘇里 綜合監理組 李彩溱 103 07 04 3 3 0 0 1030413 州堪薩 科長 市等 3 3 0 0 1030615- 加拿大 魁北克 局長、財務 曾玉瓊、 103 08 22 2 2 0 0 1030622 監理組研究 史靜慈 員 1030506- 馬來西亞 吉隆坡 財務監理組 羅燕玲 103 06 20 2 2 0 0 1030510 科長 1031018- 荷蘭 阿姆斯 金融監督管 王儷玲、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31027 特丹 理委員會副 曾玉瓊、 未提出報告。 主任委員、 李彩溱 局長、綜合 監理組科長 1031206- 瑞士 巴塞爾 副局長 張玉煇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31214 未提出報告。 1030317- 瑞士 巴塞爾 綜合監理組 林耀東、 103 06 10 3 3 0 0 1030321 組長、專員 楊森凱 0 0 0 0 因103年亞洲保險監 理官論壇(AFIR)會議 舉辦地點在大陸北京 ,爰本項計畫預算支 應出席美全州保險監 理官會議。 1030423- 日本 東京 產險監理組 陳定輝 103 07 24 0 0 0 0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030426 稽核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之規定,本 案會議情形屬密件得 免上網公告。 1031116- 美國 華盛頓 財務監理組 葛映濤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31119 科長 未提出報告。 1030621- 英國 倫敦 副局長 張玉煇 103 09 12 3 3 0 0 1030628 1030514- 日本 東京 壽險監理組 韋亭旭 103 08 12 2 2 0 0 1030521 組長 1030521- 日本 橫濱 壽險監理組 楊博淳 103 08 16 2 2 0 0 1030528 稽核 0 0 0 0 因103年度東亞保險 會議(EAIC)舉辦地點 在臺北,爰以本項計 畫支應關懷越南台商 訪問團所需旅費。 1030909- 英國 倫敦 財務監理組 許耕維 103 12 12 4 4 0 0 1030916 專門委員 1030217- 印尼 巴里島 副局長、綜 張玉煇、 103 05 09 1 1 0 0 1030220 合監理組科 周慧瑜 長 1030415- 蒙古 烏蘭巴 副局長 陳開元 103 06 23 1 1 0 0 本項變更經機關首長 1030418 托 核定。 67 金融監督管理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 費 來 源 年 出國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 度 工作計畫 用途別科目(二級)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類別 容簡述 別 金額 (含保留數) 103 4066300500-6 0293 0 75,512 (4) 日本亞洲人壽保險振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興中心(OLIS)東京秋 季研修班 103 4066300500-6 0293 0 90,648 (4) 參加經濟部所辦關懷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越南台商訪問團 103 4066300500-6 0293 0 86,294 (4) 針對越南暴動事件台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越雙方協商團隊並赴 越南與該國官方代表 協商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0 35,844 (4) 參加經濟部規畫「台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越跨部會工作小組」 第2次協商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3 0 49,118 (4) 參加經濟部規畫「台 保險監理 國外旅費 越跨部會工作小組」 第3次協商會議 小 計 2,746,000 2,601,144 年 度 合 計 2,994,000 2,821,757 合 計 2,994,000 2,821,757 68 委員會保險局 情形報告表 10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 點 出 國 人 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國家 備註 起迄日期 城市 服務單位(部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 已採行 未採行 研議中 門)及職稱 項數 項數 項數 項數 1031121- 日本 東京 綜合監理組 江玉卿、 0 0 0 0 1.本項變更經機關首 1031127 副組長、壽 楊欣霓 長核定。2.返國未達 險監理組科 3個月,尚未提出報 員 告。 1030521- 越南 平陽省 副局長、產 陳開元、 0 0 0 0 1.本項變更經機關首 1030524 、河內 險監理組科 楊恭尊 長核定。2.本次出國 、胡志 長 係本局配合經濟部組 明市 訪問團赴越關懷越南 暴動台商,本局辦理 事項業提供經濟部投 資業務處彙整報告。 1030610- 越南 河內 副局長、產 陳開元、 0 0 0 0 1.本項變更經機關首 1030613 險監理組科 謝萬隆 長核定。2.本次出國 長 係本局配合經濟部組 訪問團赴越關懷越南 暴動台商,本局辦理 事項業提供經濟部投 資業務處彙整報告。 1030706- 越南 胡志明 產險監理組 陳清源 0 0 0 0 1.本項變更經機關首 1030708 市 組長 長核定。2.本次出國 係本局配合經濟部組 團赴越參加越南暴動 事件台越工作小組第 二次協商會議,會議 內容係屬機密,本局 辦理事項業提供經濟 部投資業務處彙整報 告。 1031201- 越南 河內、 產險監理組 陳清源 0 0 0 0 1.本項變更經機關首 1031204 胡志明 組長 長核定。2.本次出國 市 係本局配合經濟部組 團赴越參加越南暴動 事件台越工作小組第 三次協商會議,會議 內容係屬機密,本局 辦理事項業提供經濟 部投資業務處彙整報 告。 20 20 0 0 23 23 0 0 23 23 0 0 69 金融監督管理 赴大陸計畫執 中華民國 經 費 來 源 年 赴大 工作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用途別科目(二級)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陸類 別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103 4066300500-6 0292 450,000 248,749 (4) 兩岸監理平台會議 保險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103 4066300500-6 0292 0 40,235 (4) 出席AIA監理小組會 保險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議 103 4066300500-6 0292 0 155,811 (4) 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論壇(AFIR)會議 103 4066300500-6 0292 0 45,607 (4) 第3屆海峽兩岸防制 保險監理 大陸地區旅費 保險詐欺研討會暨海 峽兩岸防制保險詐欺 合作技術互訪會議 小 計 450,000 490,402 年 度 合 計 450,000 490,402 合 計 450,000 490,402 70 委員會保險局 行情形報告表 103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 點 赴大陸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省(自治 城市 服務單位(部 備註 起迄日期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 已採行 未採行 研議中 區、直轄 門)及職稱 項數 項數 項數 項數 市或特別 行政區) 1031225- 河北 北京 局長、財務 曾玉瓊、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31227 監理組組長 王麗惠、 未提出報告。 、產險監理 陳映秀、 組副組長、 林耀東、 綜合監理組 楊森凱 組長、專員 1030511- 香港 壽險監理組 蔡火炎 103 06 21 0 0 0 0 1.本項變更計畫經機 1030514 專門委員 關首長核定。2.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 點」之規定,本案會 議情形屬密件得免上 網公告。 1030716- 河北 北京 局長、綜合 曾玉瓊、 103 08 14 2 2 0 0 本項變更計畫經機關 1030719 監理組組長 林耀東、 首長核定。 、壽險監理 蔡火炎 組專門委員 1030901- 陝西 西安 主任秘書 施瓊華 103 10 20 1 1 0 0 本項變更計畫經機關 1030905 首長核定。 3 3 0 0 3 3 0 0 3 3 0 0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預算編列「釋股收入」380 非本局職掌業務。 億元,說明如下: 1.各部會釋股收入如次: 預算編列單位 釋股標的 釋股收入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5 億元 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30 億元 經濟部 中國鋼鐵公司 25 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 億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台灣肥料公司 20 億元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180 億元 合計 380 億元 2.上述釋股對象不以三大基金(中華郵政公司、勞工保險基 金及勞工退休基金)為限,並以長期持有為原則。 3.釋股相關費用併同調整。 (二) 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 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局103 時正值政府財政赤字節節攀升,各部門應撙節支出、同舟共 年度單位預算。 濟之際,故將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文康活動費」減列20%。 (三) 歷年中央政府各機關車輛養護費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標 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局103 準浮動,且依其性質,應可視各機關實際需求編列,而非統 年度單位預算。 一按人頭方式編列;且我國中央政府長期推動「政府機關及 學校四省專案計畫」,更應撙節支出,非增列預算。爰刪減 中央政府各機關「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9億5,088萬5,000 元之5%,計4,754萬4,000元,並要求未來年度「車輛養護費」 及「辦公器具養護費」之編列,應據各年度需求,如實編列。 (四) 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各部會及所屬皆編列 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局103 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主要是支應派員進行兩岸開會、 年度單位預算。 談判、考察等交流業務;惟鑑於中國對台政策仍堅守「一中 原則」立場,其官員來台參加活動皆公開大肆宣傳「一中政 策」,更何況是面對我國至中國參與交流的官員,中國欲進 行統戰企圖顯已昭然若揭,實不宜編列預算支應與中國太過 頻繁之交流,就連國際專家都建議台灣應該要放緩兩岸交 流。準此,為使國家政策更加優質化,公務人員本應選擇與 更進步、更自由的歐、美國家交流,以參照學習先進國家之 優良施政做法,而非讓台灣生存與發展「僅有一條與中國結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合之路」;爰針對各部會及所屬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預 算,統刪10%。 (五)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業依統刪決議整編本局103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10%。 年度單位預算。 2.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統刪5%。 3.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由每人每年2,500元調降為2,000元。 4.委辦費:除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 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 主管委託辦理、體育署委託研究、法務部主管委託研究、 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偵測犬業務、勞 工委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衛生福利部長期 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委託辦理不刪外,其餘統刪10%, 其中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建設委 員會、審計部、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 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 究院、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公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茶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5. 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 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 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 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經濟 建設委員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 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 務總隊、國防部主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高雄國 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 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際貿易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局及所屬、能源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運輸研究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業 試驗所、林業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 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除中 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 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考選部、監 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 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 營建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領事事務局、國防部主管、 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 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 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蒙藏 委員會主管、僑務委員會主管、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有生 物研究保育中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海岸巡防署主管、證券期 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 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 其中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選部、監察院、 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 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役政署、入 出國及移民署、領事事務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署、臺北國稅局、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 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 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人員 訓練所、海岸巡防署、檢查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 目自行調整。 8.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 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 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行政院、 主計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立故宮博物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公平交易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委員會、監察院、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 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 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 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 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 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標準檢 驗局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 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 僑務委員會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 屬、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 驗所、林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農業金融局、農糧署及所屬、職業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 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法務部主管 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主計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計部、營建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 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 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 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特 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南區農業改良 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臺東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 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海岸巡防署、銀行局改以 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 物院南部院區籌建計畫、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 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營建工程與交通及運輸設 備、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國家科學委員會增撥國家科學 技術發展基金、中央健康保險署、文化部主管不刪;教育 部主管(不含體育署)統刪4%外,其餘統刪8%,其中經 濟建設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審計部 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 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 署及所屬、領事事務局、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國防部主 管、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中區國稅局 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臺中區農業改良場、 漁業署及所屬、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洋巡防總局、海 岸巡防總局及所屬、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1.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 出、中央研究院、司法院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捐 助、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 管、經濟部科技預算、國家科學委員會對財團法人國家實 驗研究院與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衛生福利部主 管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 算、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 中央健康保險署補助職業工會與農漁會辦理健保業務、食 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國防部所屬、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疾病 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12.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般性補助款、教 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十年計 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補 助鄉鎮市公所辦理健保業務、食品藥物管理署、文化部主 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役政署、交通部、動植物 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3.經濟部主管、內政部主管及農業委員會主管辦理「易淹水 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畫」23億元全數刪除。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14. 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11億3,000萬元。 (六) 財政部97年1月2日函文政府各機關學校,要求機關學校附設 謹遵照決議辦理。 公園供停放車輛之停車場,應依「規費法」規定徵收使用規 費;惟效果不彰,絕大多數機關均未針對員工使用機關附設 停車場收費;少數有收費者,收費標準亦相當紊亂,包括同 棟建築,不同部會,標準不一;同一主管機關中,不同單位, 收費不同;收費標準低於一般行情甚多等等。 規費法第1條即敘明立法目的在於「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 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同法第8條有關應徵收使用 規費之項目中,即包括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 用之「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第10條有關收費標 準之計費原則並規定除須依興建、購置、維護等相關成本訂 定收費標準外,亦應考量市場因素。一般民眾利用公有停車 場均須按規定繳費,但公務人員使用政府機關停車場,卻可 享免費或低價之優惠,無疑是慷人民之慨。況中央政府機關 多位於大台北地區,捷運、公車等大眾運輸路網密集,交通 便捷;且政府機關無償提供員工使用停車場,增加自行開車 之誘因,亦與近年來政府力倡之節能減碳政策大相違背。爰 此,要求行政院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參考同地段一般停車 場收費情形,於103年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員工使 用情形,並於104年研擬相關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以 落實規費法「增進財政負擔公平、維護人民權益」之立法精 神。 (七) 現行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繳標準,係按職務 本局無經管公有宿舍。 等級而訂;月薪含「公費」之院長或部長級政務人員居住公 有宿舍,每月扣繳800元;一般軍公教人員按職級每月分別扣 繳400元至700元不等。公務人員之待遇、加給係依「公務人 員俸給法」規定,其中並無配住宿舍或提供房租津貼之規定。 因此,配住宿舍僅扣繳低額之房租津貼,形同對配住者之額 外津貼;且各單位職務宿舍區位、面積均不同,但不論位於 台北市或花蓮、台東,不論居住單房或1戶多房者,亦均依同 樣標準扣繳,實未盡合理。另「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 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 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 悉數解繳國庫。……」,然各該公有宿舍雖大多收有管理費,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但費用仍較一般行情為低,且除極少數如中央研究院將管理 費等相關收入繳庫外,其餘機關所收取之管理費均未按規定 繳回國庫。綜上,公務人員住宿舍本於法無據,且房租津貼 扣繳及管理費標準,均悖離一般市場行情,並與宿舍面積及 價值無關,顯不符宿舍使用之對價,形同變相津貼;公務人 員職務宿舍均為運用政府預算興建或租用,為落實使用者付 費原則,爰要求行政院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面積及市場行 情,於104年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相關規範,送立法院備查後 實施。 (八) 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務費」項下「教育訓練費」謹遵照決議辦理。 科目合計編列15億9,147萬7,000元,經查,其中內含「對現職 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 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教育費」。有鑑於公務人員進修費用 依規定雖可申請部分補助,但細節乃授權各機關學校得視預 算經費狀況而定,可知公務人員進修費用實非必須應給予之 補助;此外,進修人員甚至還可因此申請公假上課,實不合 理。加以近年來,更發現公務人員違規到中國進修情形嚴重 之問題發生,「連論文題目都是中國指定的」,恐已涉及國 家安全疑慮。準此,對現職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 習學位、學分或研究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雜費等教育費預 算,自103年度起,就公餘時間與業務相關之進修核予補助。 (九) 有鑑於民國50至60年代軍公教人員待遇及福利較低,政府以 非本局職掌業務。 行政命令頒定各項補助及優惠措施政策,改善軍公教家庭生 活。惟多年來,歷經多次之大幅調薪後,目前軍公教人員整 體待遇及福利已比民間企業優厚許多。加以目前政府財政惡 化之際,各界紛紛檢討政府長期對特定對象進行各項補助問 題,其中以「退役軍人及軍眷醫療免掛號費補助」,其相關 費用實不合情理,相較於一般民眾(尤其對繳不起健保費遭 鎖卡之民眾)而言,都無醫療免付掛號費之優待,造成相對 剝奪感嚴重,實有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基於目前政府財 政惡化之際,軍人應與全民共體時艱,況且政府設立之醫療 院所本亦應為國庫增加收入,有所營運績效才能自給自足, 而非為特定族群給予掛號優惠,更造成各公立醫院長期為吸 收該項優惠而減少國庫收入。職是之故,政府亟應重視且重 新檢討廢止就醫免掛號費制度,取消「退役軍人及軍眷醫療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免掛號費補助」,爰要求針對103年度所有編列「退役軍人及 軍眷至醫療院所『就診免付掛號費』」之優待相關預算,應 予檢討優待掛號費之次數,並自104 年度起實施,超過部分 亦不得要求相關所屬之醫療院所自行吸收。 (十) 依據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過去政府辦理政令宣導採 謹遵照決議辦理。 購,曾發生未編有專項預算,逕由相關科目勻支經費辦理(如 由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支應等),……由各項工作計畫之業 務費支應辦理廣告或宣導,勢將排擠其他業務支出,值此政 府財政困難之際,為能有效監督控管執行成效,允宜透過編 列專項預算方式,明確列示各機關辦理廣告或宣導之計畫, 俾有效監督控管。102年度立法院審議預算亦通過決議要求 「103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預算書表內將 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以利國會及社會大眾監督。」。103 年度起,除依立法院要求妥適表達編列之專項宣導經費,除 突發事件所需外,不得動支任何經費進行宣導。 (十一)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年,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 謹遵照決議辦理。 政策,令國人備感痛心。立法院於審議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時曾做決議:「為求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 呼籲政府體察民意,勿將社福團體與非營利組織辛苦募集的 社會資源強徵補充保費。現行法令制度對於身為扣費義務人 的民間團體將造成可預見的嚴重影響,因此我們提出兩點強 烈訴求:一、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及各級政府將社福團體所 大幅提升的補充保費費用納入經費需求考量。……」,而行 政院遂於102年4月30日公布補助原則,「社福團體如因執行 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加保費負擔,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 調整支應,倘預算執行經費確有不敷,再由各機關循程序報 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未來年度則納入經費需求考量。」經查, 102年度社福團體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時,並未得到各部 會及各級政府就增加之補充保費負擔予以額外補助,反而因 招標之統包金額變相由社福團體自行吸收,讓社福團體的財 務更加捉襟見肘。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各機關及各級政府就 社福團體因執行政府委託或補助計畫而增加之補充保費負 擔,納入經費需求。 (十二)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年,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 非本局職掌業務。 政策,不顧十餘年來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心。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第1項第2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讓廣大 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經社會輿論反彈後,衛生福利 部雖陸續排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 領取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障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 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分適用,但掛一漏萬,仍無助 解決兼職所得不公的問題。近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化,卻 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 才能勉強餬口養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人 買豪宅竟可貸款99%,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爰要求衛生福 利部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將在國內就業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 保險費之下限提高。 (十三)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除應公開招標外, 謹遵照決議辦理。 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同 待遇原則;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人力之規劃進 行全盤檢討,派遣員工人數不得新增。 (十四)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原則不得超過99年1月31日各 非本局職掌業務。 機關實際進用派遣勞工人數,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總量管控。 惟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且未衡酌 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既有人力寬緊度,實過於便宜行事。 此外,由於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亦均有控管措施, 惟承攬人力未予列管,因此,派遣勞工人數雖經控管後,有 減少現象,但「勞務承攬」卻增加,亦即各機關勞務承攬方 式規避控管,使派遣勞工人數之控管流於形式。爰要求行政 院應責令相關機關重新檢討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運用派遣人 力之規範,依照各機關人力結構及業務實際需求,調整派遣 勞工人數之上限;此外,鑑於各機關以「勞務承攬」代替「勞 務派遣」,或將部分業務以「勞務承攬」方式外包情形有增 加之趨勢,行政院亦應針對「勞務承攬」訂定運用規範,必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俾以提升機關人力運用效益,減少 非必要之資源浪費;相關檢討報告及規範應於3個月內送立法 院。 (十五)自日本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皆開始檢討核安管制機關的獨 非本局職掌業務。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立性和位階,國際原子能總署更制定核能安全公約(CNS), 於第8 條明訂「管制機關需賦予足夠的職權,並有效區隔管 制機關與促進核能利用機構。」惟世界各國皆提升核安管制 機關位階,我國卻於組改後擬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級為 「三級獨立機關」之位階;惟查我國三級獨立機關中,僅有 任務型委員會之設置,並無常態管制機構之往例,此舉不僅 無助於我國即將面臨的除役、核廢料運送及儲存、人員儲備 等問題,更恐將造成下層機關無力對上層機關(經濟部與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監督權之問題,且易恐致立法院 原本僅有的監督及質詢權力付之闕如,顯有迴避國會監督之 嫌。鑑於以上,爰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研擬提升我 國核安管制機關位階至二級機構,並明確解決核安管制與核 能運用功能混淆現狀,且能獨立行使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權責之組織改造與修法配套方案,並針對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之組改事宜,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十六)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雖已公布 謹遵照決議辦理。 補助對象,但對於補助對象所在之縣市別等則未予公布,為 利瞭解政府補助資源分配之情形,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補 助團體或個人之經費,應增列直轄市或縣市別,就獲補助團 體或個人可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分別列示。 (十七)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管理,立法院於102 非本局職掌業務。 年5月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決議:「未來工 業級的化學原料和食品級的化學原料進口時海關編碼要分開 處理。」,經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公布迄今已半年有餘,相 關部會仍未能就增列食品添加物之貨品分類號列達成共識, 甚至有部會一直以實務執行有困難、違反世界潮流等理由來 推諉,顯見行政院無心解決食安問題、放任相關部會藐視國 會決議,使「食品添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販賣分業」 乙案仍無有效進展。爰要求行政院應督促衛生福利部、經濟 部、財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食品添加物邊境分流、製造分區、 販賣分業」之各項管理措施,落實食品添加物之管理。 (十八)102年台灣發生化製澱粉及劣質油品事件,嚴重損及台灣人民 非本局職掌業務。 身體健康與重創台灣美食王國之招牌,衛生福利部啟動「油 安行動」時提到衛生福利部已經追加食品安全管理相關經 費,新聞稿指稱「自102年起,重建食品安全五五專案已每年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投入3.2億元,103年增加3億元投入擴增補助各縣市衛生局食 品安全稽查經費」。經檢視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度與103年 度的預算,可以發現實際預算數遠比新聞稿所述短缺甚多, 若扣除103年度新增一筆調查計畫後,可發現103年度的「五 五專案」還比102年度少編1,116萬元。況且五五專案並非只 針對食品安全來管理,還包括藥物、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的查 緝與檢驗經費,因此分到食品安全的經費根本未如新聞稿上 所稱3.2億元全部拿來重建食品安全。其次,103年度食品藥 物管理署並未多編3億元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稽查食品安全,統 計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有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費(包括藥品 及化粧品),103年度反而較102年度短編2,146.3萬元。 立法院於102年5月底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曾通過附帶 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列預算外另行編列專款專 用於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清查所有食品化工業之人力與經 費。」,103年度食品藥物管理署預算不僅未編列專款,五五 專案也短編,竟連補助各縣市衛生局的經費也縮水2,146.3萬 元,除藐視國會外,這種「要前線打仗,後方卻糧草供應不 足」,反映出馬政府根本無心為國人解決食品安全。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應比照「99年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 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於6年內增加社工人力1,462人,並 逐年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1.5億元」之做法,與各地方政府溝 通需求,寬列補助經費、人力,除可補強現行食安稽查人力 嚴重不足、提高留任率之現象,確實建構充足的食品稽查能 量,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十九)為落實藥物之管理,確保國人用藥安全,並推動生技醫藥產 非本局職掌業務。 業之發展,避免因臨時人員之進用與運用限制,而影響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延攬與留用專業之審查人員及稽查人 員。爰建議行政院對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費收入 之用人經費,同意取消人事費用額度限制,用以進用足夠之 審查人員及稽查人員,以提升藥物查驗登記與查廠案件之品 質與效率;並為擴增對國外藥廠實地查核之廠數,建議行政 院同意該等稽查人員可投入執行海外查廠業務,以利加強對 輸入藥品之管理。 (二十)近年食品安全問題年年發生,重創我國食品產業形象,影響 非本局職掌業務。 國際聲譽與觀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職掌食品、藥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檢驗等業務,與民眾生活息息相 關,負責食品加工、製造、流通、銷售等涉及層面廣泛且複 雜。100年的塑化劑事件突顯源頭管理及上市後流通稽查管理 重要性,102年接連爆發修飾澱粉、油品混充及違法添加香料 色素等事件,再再顯示現有制度之缺失與人力之短缺。此次 違法欺詐消費者之不肖廠商主管機關未主動察覺,雖有怠忽 之嫌,然根究其原因在於缺乏專精的檢驗技術與方法、蒐集 國外相關風險資訊,建立確效的業者登錄管理、稽查管理制 度等。從接連爆發之重大食品安全危機,可發現目前食品藥 物管理署專門技術人員不足,檢驗設備缺乏,為使完善之食 品安全機制得以建制,除積極修法改善外,爰要求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完成修法、增加人力及相關設備, 以建置完善的食品安全網,且為因應食品安全業務所增加之 人力,得不受立法院99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 之附帶決議有關機關員額未來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之限制。 (二十一) 目前各機關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或聯合開發後分回之房 非本局職掌業務。 地,包括住宅、套房等,多以標售或標租方式處分。政府機 關以標售方式處分,其標售價格易成為區域性指標,更易形 成政府帶頭炒房之不良印象,且與平抑房價之政策相違。行 政院應責成相關單位將該等分回之住宅優先作為公營出租住 宅或社會住宅,以較低價格出租給青年、弱勢家庭等,並協 調建置一統籌運用之機制、平台統籌規劃辦理。 (二十二) 近年來各級政府為發展經濟,屢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方式 非本局職掌業務。 進行特定區開發,並採大範圍之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引發土 地所有權人抗爭事件時有所聞;包括苗栗大埔案、林口A7開 發案、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等;惟該 等土地徵收案是否符合公益性與必要性備受各界質疑。政府 不斷以配合經濟發展為由進行之特定區開發,卻未見因經濟 成長所帶動之失業率下降或實質薪資增加,以嘉惠全民;反 而推升土地價格上漲,使整體房價所得比持續攀升,造成民 眾苦不堪言。爰要求行政院應全面檢討該等以發展經濟為目 的將非都市土地劃入特定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並責令相關 機關調查已開發特定區用地之使用情況,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 提出報告。 (二十三) 針對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於103年度單 非本局職掌業務。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位預算項下,皆編列「易淹水地區後續治理及維護管理計 畫」,共計編列17億9,980萬2,000元(計畫期程預定為103至 108年,總經費計635億元,分6年辦理),有鑑於經濟部在「易 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成效檢討報告未盡詳實且後續治 理計畫尚在草案階段,即逕行編列後續計畫預算;然立法院 現已為即將屆滿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重新針對「流域 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預計經費上限為600億元,分6年 執行,以特別預算編列),刻正進行朝野黨團協商中。囿於 目前國家財政拮据,為避免政府預算及資源重複投入造成浪 費,爰要求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應會 同相關單位,俟「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於立法院三 讀通過後,除應加強治理計畫之監督管理及考核機制,並應 重新檢討是項後續治理計畫預算重複編列造成中央政府總預 算排擠問題與繼續編列之必要性。 (二十四) 根據中央銀行統計,截至2013年9月底止,全體本國銀行對中 非本局職掌業務。 國跨國債權攀升至351億美元,再創新高,更較2008年底之 34.8億美元成長逾10倍,扣除第一名海外基金掛帳的盧森 堡,中國實質上已成為本國銀行最高風險之國家。此外,我 國銀行業赴中國投資風險總量增加快速(至2013年第2季止, 國銀赴中投資風險總量占淨值倍數為0.46倍;上限為1倍)、 人民幣存款急速累積(至2013年11月底,國內人民幣存款餘 額為1,551.23億元,約新臺幣7,600億元),在中國金融業面 臨影子銀行、房地產波動、地方政府財政惡化、逾放比升高 之潛在危機下,我國金融業對中國之曝險增加,將升高整體 營運風險;而新臺幣與人民幣之連結度加深,亦可能造成「通 貨替代」效果,進而影響我國貨幣政策之效果。 金融是一國經濟結構的關鍵部門,關係經濟、社會穩定及國 家安全,行政院應責令相關單位嚴格遵守銀行業赴中投資風 險限額控管,不應逕以放寬投資風險總量計算內涵之方式變 相擴大風險限額,且風險總量為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1 倍之 規範,不應再調整;另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 關單位亦應密切注意我國人民幣需求增加對新臺幣連動及金 融業之影響,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二十五) 有鑑於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是目前全球 非本局職掌業務。 最具影響力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也是台灣重要貿易夥 8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伴。然因中國、韓國及新加坡近幾年積極加入重要區域經濟 整合(如東協、TPP、RCEP等),而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 程度卻相對偏低,已嚴重落後其他國家。然而,適當的自由 貿易協定應是可引導資源運用以獲取高利益,帶來產業技術 的升級與薪資水準的提高;反之則會使資源錯置,無法協助 產業升級反而還會拉低薪資水準,升高失業率。有鑑於此, 為避免其他國家FTA之洽簽,使我國經貿發展陷入困境,行 政院、經濟部、外交部及相關各部會實應立即整合擬定我國 FTA戰略藍圖、計畫及行動,並立即提出具體可行之產業、 經貿調整策略及因應方案,且應致力於全球布局,更應以加 入TPP等重要區域經濟整合為首要目標,積極融入亞太經貿 整合的政策,停止依賴ECFA使我國經濟過度傾中,而使台 灣主權受到侵蝕。 (二十六) 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 依本會103年6月30日金管法 院長或秘書長等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 字 第 10300554250 號 令 修 正 任時作為酬庸之用,更為避免官員於任職期間即不當行使職 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權企圖染指相關職位,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針對各該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監 督 管 理 要 財團法人之政府遴(核)派人員,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 點」 ,本局所轄財團法人保險 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應於3個月內更換之。但處理兩岸、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 國防或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法人負責人或經理人, 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 因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但本人 地震保險基金及財團法人汽 二親等內、在對岸涉及經濟利益者,不得出任。 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應適用該要點第12點之1第2 項及第3項規定。 (二十七) 為杜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等之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 本局所轄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院長或秘書長等職,淪為主管機關官員或特定人士退休或轉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 任時作為酬庸之用,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應於官方網 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 站公開揭露各該財團法人政府遴(核)派人員之相關規定, 保險基金及財團法人汽車交 及政府遴派人員之姓名、任期、遴(核)派理由等相關資訊。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等,雖 非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惟本局業依決議將上開 財團法人董監事名冊資訊更 新於本會網站。 (二十八) 針對行政院及所屬依預算法第41條規定應函送立法院審議之 本局所轄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財團法人預算書案,各財團法人應將政府遴(核)派人員之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 8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職權說明、個人簡歷資料(學、經歷)、薪酬、福利(各名 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 義之獎金及補貼等)等相關資料,一併函送立法院,以利國 保險基金及財團法人汽車交 會監督。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預算書 函送立法院審議,係依立法 院決議,非依預算法第41條 規定辦理,惟本局業於103年 4 月 17 日 以 保 局 ( 綜 ) 字 第 10302561840 號 函 請 上 開 財 團法人依決議辦理。 (二十九) 行政院及所屬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應遵循利益迴避,爰要求 本局業於103年3月31日以保 各該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不得假 局(綜)字第10302562550號函 藉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且 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與其所 心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安 定 基 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 基金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 故特別補償基金依決議辦理 並納入人事管理規範。 (三十)據資料顯示,行政院轄下所屬單位捐助(贈)、投資之財團 本局所轄財團法人非受政府 法人或事業機構中,高達33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 捐助(贈)之財團法人,爰尚無 職務,由行政院10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擔任,比率高達 本項決議之適用。 19.64%,如再包括其他10職等以下或現任公務人員,比率將 更大幅提升,為此,要求行政院轄下所屬機關捐助(贈)財 產累計金額超過50%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常務董(監) 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秘書長),應 專任,不得於其他公司有兼任之情事。 (三十一) 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通過之臨 謹遵照決議辦理。 時提案,多敷衍了事,未積極辦理;為落實國會之監督權, 爰要求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應列管追蹤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 通過臨時提案之辦理情形,並自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始,於 每會期初向各該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十二) 補充保費健保新制開辦已滿1年,此案執政當局蠻橫堅持錯誤 非本局職掌業務。 政策,不顧十餘年來二代健保之法令研修,令國人備感痛心。 其中,補充保費來源之一的兼職所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 條第1項第2款「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讓廣大 兼職的弱勢大眾被剝兩層皮。經社會輿論反彈後,衛生福利 8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部雖陸續排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 領取身障者生活補助費者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障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 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等身分適用,但掛一漏萬,仍無助 解決兼職所得不公的問題。近年台灣薪資凍漲、低薪化,卻 又面臨物價卻節節上漲,許多青壯年往往須兼任第二份工作 才能勉強餬口養家,現在又要繳納兩份健保費,看到有錢人 買豪宅竟可貸款99%,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爰要求行政院 除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將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大專學生之兼職所得扣取補充保 險費下限提高外,並應全面檢討兼職所得等其他補充保費課 徵項目與費率之規定,於立法院第5會期開議前將「全民健康 保險法」相關修正案送至立法院審查,期以改正補充保費之 缺失。 二、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200%以下之分 本會業於103年3月28日以金 類過於簡略,建議參考美國及日本做法,酌增揭露級距。爰 管 保 財 字 第 10302500150 號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 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案。 2.保險局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3年度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 本案業經立法院103年10月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檔案資 16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料整理作業」委外經費152萬元。行政、文書及檔案資料處理 1030704469號函准予動支。 等本應為公務人員職務內之工作,現行政機關卻自行將之劃 分至職務範圍外,成為經常性委外業務,實未盡合理。爰凍 結該委外經費152萬元之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 後,始得動支。 (二) 針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3年度預算案,第2目「保 本案業經立法院103年10月 險監理」編列735萬4,000元,查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 16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億元,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業者98年以後資本適足率負 1030704470號函准予動支。 值比率擴大或未增資之情形未加處分,監理作為有日益寬鬆 之虞,恐影響業者增資或改善財務之效果,應積極導正,以 提升其清償能力,俾保障保戶權益。爰凍結第2 目「保險監 理」預算735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 8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通過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告後,始得動支。 (三) 針對103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第2目「保 本案業經立法院103年10月 險監理」735萬4,000元,鑑於我國產險業至中國獲准開辦交 16 日 台 立 院 議 字 第 強險,保費收入大幅成長,惟102年度上半年仍發生鉅額虧 1030704471號函准予動支。 損,主要原因係業務開放初期未達經濟規模及固定費用率偏 高等所致。台資業者雖受惠於政策開放而帶動業務成長,惟 成長效應之持續期間長短尚待觀察,且中國車險市場已處於 過度競爭之狀態,部分產險公司因整體成本率直線上升,以 及居高不下之理賠率,致車險業務虧損嚴重。另我國業者受 限於進入市場時間晚、分支機構少、中國民眾偏好本土業者、 服務地域窄及業務規模小等環境因素,以及保單條款尚未自 由化,無法凸顯服務特質等政策因素,短期內欲達成損益兩 平恐非易事,爰予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