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決 算 目 次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甲、總說明 (一)總說明……………………………………………………………… 1~20 乙、主要表 (一)歲入來源別決算表………………………………………………… 22~23 (二)歲出政事別決算表………………………………………………… 24~25 (三)歲出機關別決算表………………………………………………… 26~27 (四)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 28~29 丙、附屬表 (一)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31 (二)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32 (三)歲入類、經費類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 1、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33~34 2、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35~36 3、經費類專戶存款明細表……………………………………… 37 4、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38 5、經費類代收款明細表………………………………………… 39 (四)歲出用途別決算分析表…………………………………………… 40~41 (五)歲出用途別決算綜計表…………………………………………… 42~45 (六)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 46~49 (七)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50 (八)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51 (九)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52~53 (十)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5 (十一) 歲出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56~57 (十二)人事費分析表………………………………………………….. 58~59 (十三)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60~61 (十四)委託辦理計畫(事項)經費報告表………………….…………. 62~63 (十五)出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64~67 (十六)赴大陸計畫執行情形報告表…………………………………. 68~69 (十七)立法院審議通過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 70~85 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甲、總 說 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一、施政計畫實施狀況及績效 (一)已完成施政計畫重點概述: 1. 擴大業務範疇,提升保險業競爭力:(1)開放產險業者得經營三年期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 及健康保險(2)開放第三階段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之險種及提高投 保額度(3)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除縮短核准制商品審查時程,並延長 創新保險商品之獨賣期(4)明定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及無線通訊之 金融科技事業,核屬保險業得投資之保險相關事業(5)核准 7 件保險業海外布局案件。 2. 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1)實施「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使商業長照保險商品的「長期照 顧狀態」定義有一致標準(2)核定壽險公會函報「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 ,俾符合 現行醫學實務用語(3)發布保險業核保差異化管理措施,以保險業之「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 保護辦理情形」作為管理指標,將商品核保標準區分為三級管理,以鼓勵業者提升本身遵法性及消 費者保護作業(4)擬定「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 ,並函送各 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參辦。 3. 健全保險市場:(1)實施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制度,並依產業別及各公司財務狀況採差異化管 理方式訂定複核時點及頻率(2)要求保險業建立「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RSA)機制」 (3)增訂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餘額連續三個月達沖抵下限時之增提機制,以厚實該機制吸收匯兌損 失之能力(4)修正發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規範保險業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 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5)修正「保 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健全保險業務經營及避免不當費率競爭。 4. 賡續推展高齡化保險商品及微型保險觀念:(1)核定「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俾 利業者開發設計具賦益權之團體年金保險商品(2)舉辦「微型高齡免煩惱,居安行車有保障」 ,宣導 民眾瞭解微型保險、汽車保險、地震保險之正確保險知識及觀念(3)截至 104 年 12 月累計微型保險 被保險人數逾 22 萬人,累計保險金額逾 758 億元。 5. 強化退場機制,維持金融市場秩序:(1)於 104 年 3 月 23 日由國泰人壽就「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合 併標售」方案以保險安定基金墊支金額新臺幣 303 億元得標,如扣除保留資產約 80 億元,則接管 該二家公司淨墊支約 223 億元,墊支金額遠低於淨值負數缺口及外界預期,並已於 104 年 7 月 1 日順利完成交割(2)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保險法,納入立即糾正措施,俾利主管機關在處理問題保 險公司發生虧損初期即介入接管處理。 6. 提供多元金融服務,支持金融發展:(1)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開放人身保險業辦 理實物給付型保險業務(2)配合農委會規劃需求,協調保險業者研發高接梨相關保險商品(3)推動透 過大數據研發創新商品,已有產險公司送審「任意汽車保險車聯網 UBI 附加條款」(4)督促產險業 者研發長照機構業者投保之專業機構責任保險,並完成備查「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責責任保 險」商品。 7. 持續檢討保險業資金運用規範:(1)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 準及處理原則」 ,維持保險業穩定經營,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事不動產投資(2)修正「保險業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引導保險業積極參與行政院推動之各項公 共建設投資(3)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引導保險業逐步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機 構保管,以及提高保險業參與海外基礎建設及聯貸案件之商機。 8. 為落實兩岸監理合作會議定期會晤機制,強化兩岸監理交流,104 年 10 月 22 日於南投縣召開「兩 岸保險監理合作平臺」第三次會議。 9. 配合 104 年 2 月 4 日總統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 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國際保險業務,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訂定國際保險業 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作為保險業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及辦理國際保險業務之依據。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二)施政計畫分項說明: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保 一、 推 動 金 融 賡續協助國內金融機 1. 已於 104.2.5 核准國泰人壽赴柬埔寨設立壽 險 市 場 與 國 構佈局海外市場 險子公司。 監 際接軌 2. 已於 104.3.19 核准國泰人壽投資菲律賓 理 Rizal Commercial Banking Corporation 30%股權。 3. 已於 104.3.31 核准國泰人壽投資印尼 PT Bank Mayapada Internasional Tbk 40%股 權。 4. 已 於 104.6.9 核 准 國 泰 人 壽 投 資 美 國 Conning Holdings Corp. 100%股權。 5. 已於 104.1.5 核准富邦人壽投資香港中信資 本控股有限公司 20%股權。 6. 已於 104.3.18 核准富邦人壽於香港設立壽 險子公司。 7. 已於 104.9.17 核准富邦人壽投資韓國「現 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48%。 二、 促 進 保 險 1. 開 放 人 身 保 險 業 得 1. 為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外幣保險商品選擇,以 商 多 元 化 辦 理 以外 幣 收付 之 滿足外幣保險保障需求,103 年 12 月 30 日 發展 非投資型健康保險。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 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 2. 開 放 人 身 保 險 業 辦 項」,開放人身保險業得辦理以外幣收付之 理 實 物給 付 型保 險 非投資型健康保險,並自 104 年 1 月 1 日 業務 生效。 2. 為擴大民眾保險保障選擇,增加保險業異業 合作之機會與管道,已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增 訂「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專章規範人身保 險業辦理實物給付型保險業務,實物給付的 態樣目前規劃有健康管理、醫療、護理、長 期照顧、老年安養及殯葬等 6 大類服務,及 為執行前述各項服務所需之物品。另為確保 本項新型業務的穩健發展,對於消費者保護 措施、保險業的風控措施等亦訂有相關規 範。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三、 修 正 各 類 配合實務發展,檢討修 1. 為促進長期照顧保險商品之推廣及維護消 保 險 商 品 正各類保險商品示範 費者權益,104 年 7 月 1 日實施「長期照顧 示 範 條 條款,以減少金融爭 保險單示範條款」,示範條款實施後,商業 款,以減少 議。 長照保險商品的「長期照顧狀態」定義已有 金融爭議 一致標準。 2. 為使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更符合現行醫學 實務用語,以維護消費者權益,104 年 7 月 23 日核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報「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 案」,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另依病 況程度予以分級(輕度及重度),以滿足消費 者不同之保障需求。 四、 修正「保險 為利於保險業推動微 已於 104 年 5 月 7 日修正發布。 業招攬及 型保險業務,以增進經 核 保 理 賠 濟弱勢者之基本保險 辦法」 保障,善盡保險業社會 責任,本會業訂定「保 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 務應注意事項」,已就 微 型保險之被保險人 資格條件等事項為相 關規範,爰於 104 年 5 月 7 日配合修正「保險 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規定之招攬報告 書內容,於招攬微型保 險時得不適用,由保險 業依其內部風險控管 考量自行訂定。 五、 修正「保險 為維護保險業辦理放 已於 104 年 7 月 24 日修正發布。 業 設 立 許 款之交易秩序與放款 可 及 管 理 客戶利益,維持保險業 辦法」 者體質及市場健全穩 定,確保公平競爭,爰 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 及管理辦法」,明定保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險業辦理放款應以公 平、合理方式為之,不 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 理放款。 六、 發 布 保 險 為透過差異化管理提 已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發布。 業 核 保 差 升保險業經營績效,本 異 化 管 理 會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 措施 發布保險業核保差異 化管理措施之規範,並 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該項措施係以保險 業之「法令遵循情形」 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 形」作為管理指標,將 商品核保標準區分為 三級管理,表現較佳之 保險業得自行訂定核 保標準,給予其核保業 務一定彈性,表現不佳 之保險業則適用較嚴 格之核保標準,以鼓勵 業者提升本身遵法性 及消費者保護作業。 七、 郵 政 簡 易 為 回 歸 保 險 保 障 政 已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修正發布。 人 壽 保 險 策,提高國人實質保障 之 最 高 保 額度,依「簡易人壽保 險 金 額 及 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 同 一 被 保 定,由交通部會同本會 險 人 之 保 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 險 金 額 總 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 數,調整為 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 新 臺 幣 六 金額總數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 百萬元」。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八、 修 正 發 布 為強化保險業專業經 已於 104 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 「 保 險 業 營管理,並強化公司治 負 責 人 應 理、健全保險業經營, 具 備 資 格 及參考銀行負責人應 條件準則」 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 制及應遵行事項準 則,本會於 104 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 件準則」,規範保險業 設有常務董 (理) 事 者,應有二人以上,符 合保險專業資格,且於 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 有關資格文件,報請主 管機關認可,並明定限 期調整之時間。 九、 修 正 發 布 為鼓勵保險業赴亞洲 已於 104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 「 保 險 業 地區及其他國外地區 設立遷移申設子公司或分公 或 裁 撤 分 司,及配合「臺灣地區 支 機 構 管 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 理辦法」 往來許可辦法」名稱修 正,本會業於 104 年 2 月 27 日修正發布「保 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 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放寬得申請在國外設 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 條件為,保險業最近一 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 重大裁罰或罰鍰累積 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者,並增列上揭重大 裁罰之定義。 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十、 賡 續 推 展 1. 賡 續 加 強 宣 導 推 展 1. 104 年 12 月 29 日完成「認識保障型及年金 高 齡 化 保 保 障 型及 年 金保 險 保險商品」 、「認識微型保險商品」及「認識 險 商 品 及 商品 長期照顧保險商品」宣導手冊之編修,並製 微 型 保 險 2. 核 定 具 賦 益 權 設 計 作電子書 觀念 之「團體年金保險單 2. 參考美國退休金制度,推動具有賦益權之團 示 範 條款 - 利率 變 體年金保險,為勞工退休福利規劃之重要一 動型」 環,提供企業主選才、育才及留才方式之選 項,並協助企業強化其社會責任;本會已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核定具賦益權之團體年金 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作為保險業 者設計相關商品之依循,俾協助企業主規劃 員工退休安排,民眾得藉以補足商業年金缺 口,保障老年經濟安全。 十一、 修正「保 1. 為 健 全 保 險 業 之 業 已於 104 年 7 月 31 日修正發布。 險 商 品 銷 務 經 營及 避 免不 當 售 前 程 序 費率競爭,爰分別檢 作業準則」 討修正「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相關規定,增訂財產 保 險 商品 及 人身 保 險 商 品費 率 應反 映 各 項 成本 及 合理 利 潤,不得以不合理之 定 價 招攬 或 承作 保 險業務,及配合財產 保險商品特性,增訂 財 產 保險 業 費率 釐 訂 應 符合 特 定之 參 考費率範圍。 2. 參 酌 現 行 核 准 制 保 險商品審查實務,並 兼 顧 保險 業 發展 商 品之實務需求,將現 行 核 准制 保 險商 品 及 駁 回後 再 次送 審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之 核 准制 保 險商 品 之准駁時程縮短,業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修正發布「保險商品 銷 售 前程 序 作業 準 則」相關規定。 十二、 提 供 多 1. 投 資 型 保 單 連 結 投 1. 104 年 8 月 21 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 元 金 融 服 資標的更趨多樣化 查應注意事項」 ,並於 8 月 31 日發布「保險 務 2. 規 範 國 際 保 險 業 務 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分 公 司銷 售 之投 資 1 項第 12 款解釋令,以規範開放之配套措 型 保 險商 品 連結 投 施。 資 標 的範 圍 之例 外 2. 10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規定 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解釋令。 十三、 強 化 保 舉辦「微型高齡免煩 於 104 年 10 月 17 日於臺北市美堤河濱公園舉 險 監 理 及 惱,居安行車有保障」 辦公益路跑暨園遊會。 政 策 宣 104 年度保險公益路跑 導,辦理相 及園遊會等微型保險 關 宣 導 活 相關宣導活動,並公開 動 表揚辦理微型保險績 優業者,宣導民眾瞭解 微型保險、汽車保險、 地震保險之正確保險 知識及觀念。 十四、 推 動 修 修正「財產保險業經營 已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發布。 正「財產保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險 業 經 營 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 傷 害 保 險 及第 6 條,開放財產保 及 健 康 保 險業得經營保險期間 險 業 務 管 在 3 年以下且不保證續 理辦法」 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 保險。 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十五、 研議「公 因應 104 年 6 月 27 日 已於 104 年 8 月 13 日函送各相關部會及各縣 共 場 所 或 八仙樂園發生粉塵暴 市政府參辦。 舉 辦 各 類 燃,突顯公共場所及活 活 動 投 保 動投保之責任保險保 責 任 保 險 額不足,督導研擬完成 適 足 保 險 報院「公共場所或舉辦 金 額 建 議 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 方案」 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 方案」 十六、 引 導 保 參考其他保險先進國 刻正進行核准制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險 業 運 用 家運用大數據及遠距 大 數 據 發 無線通信科技,導入個 展 相 關 創 人化差別費率釐訂等 新商品 發展趨勢,推動我國產 險業 透過大數據分析 導入研發相關創新商 品, 截至 104 年 12 月 底,已有產險公司送審 「任意汽車保險車聯 網 UBI 附加條款」,該 商品之費率釐訂係依 駕駛人行為模式如開 車時段、里程數等因子 予以計價。 十七、 配 合 農 配合農委會對高接梨 於 104 年 9 月 2 日完成。 政單位需保險商品之規劃需 要,引導產 求,協調保險業者研發 險 業 發 展 保險商品,並於 104 年 相 關 保 險 9 月 2 日分別核准「高 商品 接梨農作物保險」 、「高 接梨農作物保險梨穗 寒害損失附加保險」及 「高接梨農作物保險 (政府災助連結型)」 等 3 件新商品,供農民 投保選擇。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十八、 配 合 長 鑑於長照機構業者所 於 104 年 4 月 27 日完成。 照 機 構 業 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 者 移 轉 風 險,其承保範圍較為限 縮,為符合長照機構業 險需求,引 者移轉其責任風險之 導 產 險 業 保障,滿足多樣化保險 發 展 相 關 需求,爰督促產險業者 保險商品 研發 長照機構業者投 保之專業機構責任保 險,於 104 年 4 月 27 日完成備查「老人及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專責 責任保險」商品。 十九、 配 合 內 為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 於 104 年間完成。 政 部 需 需求及提供喜愛登山 要,引導產 之民眾擁有完善之保 險保障需求,繼 103 年 險業發展 3 月 25 日核准產險公 相關保險司銷售登山綜合保 商 品 及 擴 險,並於同年 12 月將 大 承 保 範 搜救費用納入登山保 圍 險商品之承保範圍 後,續於 104 年推動產 險公司提高登山保險 搜救費用之保險金 額,以滿足消費者多元 化之保險需求。 二十、 健 全 強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 於 104 年間完成相關作業。 制 汽 車 責 險差異化管理機制。 任保險之 經營 二十一、 健 全 督導財團法人住宅地 於 104 年間完成相關作業。 住 宅 地 震 震保險基金完成 檢討 保險制度 現行住宅地震保險風 險評估模型之合理性 及共保組織純保險費 分配比率,並完成震災 發生 之 理賠作業模擬 演練。 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二十二、 督 導 1. 配 合 台 灣 金 融 服 務 於 104 年間完成。 財 團 法 人 業 聯 合總 會 辦理 多 住 宅 地 震 場 金 融服 務 關懷 社 保 險 基 會 相 關主 題 之園 遊 金、財團法 會,並配合活動內容 人 汽 車 交 宣導金融知識。 通 事 故 特 2. 財 團 法 人 住 宅 地 震 別 補 償 基 保 險 基金 協 助偏 鄉 金 及 中 華 學校師生,體驗學習 民 國 產 物 防 災 知能 之 重要 及 保 險 商 業 建立防災觀念。 同業公會 等周邊單 位辦理公 益活動 二十三、 配 合 為配合 104 年度住宅地 104 年 7 月 15 日完成 修正「保險 震保險共保組織特別 業 辦 理 住 準備金收回門檻基礎 宅 地 震 保 及收回比例規定之修 險 會 計 處 正,於 104 年 7 月 15 理原則」之 日修正「保險業辦理住 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 原則」之附件「____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分 進業務特別準備金計 算表」。 二十四、 修 正 104 年 5 月 18 日備查產 104 年 7 月 31 日 「 新 型 態 險公會報送之「新型態 個 人 財 產 個人財產保險商品認 保 險 商 品 定標準」修正案,增加 認定標準」 保險商公司送審新商 品之誘因。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二十五、 持 續 保險業精算簽證及風 1. 持續配合自 101 年起,要求壽險業每年應提 檢 討 保 險 險資本制度檢討 供有效契約負債公平價值評估結果,並就需 業清償能 進行準備金補強事宜者,提報相關補強計 力監理制 畫,104 年度評估標準已於 104 年 11 月 25 度 日函知各公司。另配合 102 年起採用 IFRSs 制度,要求保險業提存之不動產增值利益特 別準備得於優先彌補有效契約責任準備依 公平價值計算後所不足之部份,若有剩餘得 將該剩餘之 80%於首年度或分 5 年收回並 提列至股東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並限 制其分配。 2. 為擴大保險業商機,增進保險業之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以下簡稱 OIU)銷售人身保險商 品之競爭力,已於 104 年 6 月 26 日發布「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 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明定 OIU 銷售 之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 率及預定危險發生率。 3. 已於 104 年 5 月 18 日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 性管理辦法」,明定資本適足率等級劃分為 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 嚴重不足等,主管機關應依資本適足率等級 採取相關監理措施,與保險業自揭露 104 年 度資本適足率時應以數值表示揭露,以強化 退場機制及市場健全發展。 4. 已於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及 104 年 8 月 24 日訂定「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 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自 104 年度起 實施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制度,並依產 業別及各公司財務狀況採差異化管理方式 訂定複核時點及頻率,要求人身保險業自 105 年及財產保險業自 106 年起就精算簽證 報告進行複核作業,以強化保險業內部風險 控管並落實精算簽證之獨立性。 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5. 已於 104 年 6 月 30 日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 布 104 年上半年度及 104 年度之保險業計算 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調 整不動產投資方式、私募基金事業等之風險 係數及人身保險業 C3 利率風險計算方式, 並訂定以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國內股票避 險可扣抵風險資本額之認列方式及條件,以 及調整再保險業務之分出再保險資產風險 係數與國外分進業務「其他財產保險」風險 係數。 6. 已於 104 年 7 月 2 日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 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 項」,放寬分出對象以及依分出對象信用評 等將風險等級增加至三級,使分出再保險資 產可認列比率最高可達 100%。 7. 為協助保險業落實保險風險管理機制,並利 我國清償能力制度與國際接軌,已於 104 年 8 月 6 日要求保險業應於 104 年底前建立「保 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RSA)機 制」。 8. 為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 險業務穩健發展及維護客戶權益,已於 104 年 6 月 22 日發布該等業務重大事故特別準 備金提存比率及計提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之預期損失率下限,與預期損失率與預期附 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之和為 1。 9. 已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發布 105 年壽險業各 幣別(新台幣、美元、澳幣、歐元及人民幣) 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調整案,並已 完成產、壽業 103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覆閱作 業,續發布產、壽險業 104 年度人身保險業 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並督促於 105 年 4 月底前提供 104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以兼顧 壽險業清償能力、消費者保費負擔能力及鼓 勵銷售長期保障型保險商品等監理目標。 1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二十六、 檢 討 鑑於人身保險業外匯 考量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對於壽險業避險成 人 身 保 險 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 本節省、資本充實、準備金累積等已有具體成 業 外 匯 價 實施已屆 3 年,爰檢討 效,有助強化其清償能力進而健全財務體質, 格 變 動 準 該機制之成效、存廢。 考量實務作業需求,在不影響清償能力前提 備金機制 下,於 104 年 5 月 8 日修正「人身保險業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由公司自 行決定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時機,並持續配 合國際金融環境變動,檢討強化該機制之效 能,另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再次修正應注意事 項,增訂準備金餘額連續三個月達沖抵下限時 之增提機制,以厚實該機制吸收匯兌損失之能 力。 二十七、 修 正 配合 COSO 委員會 2013 104 年 5 月 12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 保 險 業 內 年「內部控制-整體架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內部控制制度目標 部 控 制 及 構」更新報告修正「保 及組成要素,以及增加審計委員會機制規範, 稽 核 制 度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將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 實施辦法 制度實施辦法」 制度,以強化公司治理。 二十八、 持 續 強化風險管理及資金 1. 104 年 3 月 6 日、9 月 24 日及 12 月 8 日修 檢 討 保 險 運用規範。 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 業資金運 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維持保險 用規範 業之穩定經營,及引導保險業以合理價格從 事不動產投資。 2. 104 年 4 月 7 日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 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增加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業從事公共及社 會福利事業投資,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不受對同一對象投資不得超過被投資對 象實收資本額 45%限額規定。 3. 104 年 4 月 7 日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 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 管理辦法」,明定保險公司為執行依法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 計畫中有關營繕工程之交易,並依公開招標 程序辦理者,其交易金額得不計入管理辦法 所稱單一交易金額或交易總餘額計算。 1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4. 104 年 4 月 10 日修正「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 款管理辦法」,基於本會所轄金融機構相關 監理規範於相同監理目的下宜有一致性規 定等考量,修正有關同類放款對象之認定方 式及刪除「基本放款利率」等文字。 5. 104 年 8 月 11 日發布令釋「保險業資金投資 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相關規定」,開放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募集 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並明定相 關限額規定,以控管保險業投資之集中度風 險。 6. 104 年 8 月 14 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 理辦法,增列保險業得承作外幣放款;增列 保險業所委託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 件及保管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引導保險業 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之強制及鼓勵性 機制。 7. 104 年 10 月 7 日明定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 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及無線通訊之 金融科技事業,核屬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四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 關事業」。 8. 104 年 3 月 10 日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 定基金計提標準,以配合現階段推動之金融 進口替代政策,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扶植國內金融產 業發展,以及使保險業辦理保險安定基金提 撥率等級核算之相關填報作業,涉及應請會 計師核閱部分,有明確法令依據。 9. 已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 104 年 9 月 23 日及 24 舉辦「2014 年保險業風險管 理(ERM)趨勢論壇」,邀請國外知名監理官 及專家學者進行經驗分享。 1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二十九、 持 續 為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及相關監理措施,推動 檢討及強 修正保險法,並於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105 化保險業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重點如下: 退場機制 1.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即保險 業淨值為負數或資本適足率低於 50%),倘 該保險業或其負責人未依規定期限完成增 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金管會 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90 日內,對該保險 業採取強制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 等相關立即糾正措施,防止其財務狀況持續 惡化,避免以公帑彌補保險公司損失。 2. 就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 市場之系統因素而影響保險業執行其所提 出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金 管會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財務或業 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3. 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於 103 年 8 月 12 日依法接管國寶及幸福人壽 後,接管人保險安定基金即委聘專業財顧公 司規劃辦理該二家公司引資、合併或概括讓 與交易等相關事宜,並於 104 年 3 月 23 日 由國泰人壽就「國寶人壽及幸福人壽合併標 售」方案以保險安定基金墊支金額新臺幣 303 億元得標,如扣除保留資產約 80 億元, 則接管該二家公司淨墊支約 223 億元,墊 支金額遠低於淨值負數缺口及外界預期,並 已於 104 年 7 月 1 日順利完成交割。 三十、 保 險 法 為健全保險事業發展 經立法院於 104.11.30 財政委員會決議,全部 部分條文 及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權 保留送院會協商。 修正案 益,將現行由財團法人 保險安定基金辦理之 處理財務、業務及經營 風險相關資料之彙 報、蒐集並分析保險業 相關資料等業務,改由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專責辦理,該指定機構 並得辦理精算統計、費 率釐訂及防制保險犯 罪等業務,並明定該指 定機構辦理上開業務 之經費由各保險業者 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 管機關定之。另增訂保 險業者未依限提撥經 費或拒絕繳付之罰 責,及放寬保險業資金 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 事業時,得擔任被投資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等規定 三十一、 推 動 因應網路時代來臨,推 於 104 年 6 月 24 日修正「保險業辦理網路投 保 險 業 電 動保險業 e 化,以增加 保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子商務 消費者投保管道,於 103 年 8 月 26 日開放消 費者得以網路申請帳 號密碼、親臨保險公司 申請帳號密碼或以他 業金融憑證等方式進 行網路投保,並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放寬以網 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 有效契約客戶,得藉由 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 存款帳戶作為身分輔 助驗證機制進行網路 投保,以及以網路方式 首次註冊之有 效契約 保戶在前開身分輔助 驗證機制下,提高其投 保額度。104 年 6 月 24 日並修正「保險業辦理 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 事項」,增加網路保險 服務項目。 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工 辦 理 情 形 作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因應改 計 重 要 善措施 實 施 內 容 畫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三十二、 辦 理 依據與大陸保險監理 已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於南投縣舉辦會議。 「 兩 岸 保 機關共同建立制度化 險 監 理 合 的定期會晤機制,104 年 10 月 22 日召開「兩 作平臺」第 岸保險監理合作平臺」 三次會議 第三次會議,持續強化 監理交流及持續推進 雙向往來,對於維護金 融穩定、促進兩岸保險 市場之發展、協助我保 險業者拓展大陸市場 商機有很大的助益。 三十三、 推 動 為 擴 大 保 險 業 者 商 已於 104 年 5 月 25 日修正發布。 修正「國際 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 金 融 業 務 國際競爭力、完整國際 金融服務,配合 104 年 條例施行 2 月 4 日總統公布「國 細則」,訂 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 定「國際保 條文修正案,開放保險 險 業 務 分 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公 司 管 理 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 辦法」 司,從事國際保險業 務,修正國際金融業務 條例施行細則、訂定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 理辦法,作為保險業申 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及辦理國際保 險業務之依據。 三十四、 持 續 持續循序漸進推動兩 截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核准 12 家國內 推 動 兩 岸 岸保險業務往來,俾協 保險業及 3 家保經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 保 險 業 務 助我保險業者赴陸發 其中 6 家保險業者、2 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已獲 展。 中國大陸核准營業,另有 12 家保險公司設有 往來 13 處代表人辦事處。104 年度分別於 1 月 23 日、3 月 18 日、6 月 11 日、8 月 20 日核准新 安產物參股投資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 (中 國)、中信人壽參股投資大陸農銀人壽、台名 保經參股投資上海聯達保代、富邦人壽參股投 資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二、預算執行概況 歲入部分: 104 年度歲入預算數 83,000 元,實現數 126,908 元,較預算數增加 43,908 元,執行率 152.90%。茲將各來源別子目執行情形分述如次: (一)罰款及賠償收入:決算數 12,000 元,為賠償收入,主要係委外廠 商未依約之懲罰性違約金,屬預算外收入。 (二)規費收入:決算數 320 元,為使用規費收入,主要係民眾辦理檔案 調閱支付款項,屬預算外收入。 (三)財產收入:預算數 3,000 元,決算數 3,916 元,較預算數增加 916 元,執行率 130.53%,主要係出租板橋車站辦公大樓電信機房之租 金收入較預計增加所致。 (四)其他收入:預算數 80,000 元,決算數 110,672 元,均為雜項收入, 較預算數增加 30,672 元,執行率 138.34%,主要係兼職人員超額 兼職費繳庫較預計增加所致。 歲出部分: 104 年度歲出預算為 143,395,000 元,統籌科目經費 4,640,873 元(包 括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883,185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 付 2,757,688 元),合計 148,035,873 元,執行結果實現數 147,425,668 元,執行率 99.59%,預算賸餘數 610,205 元。茲將各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分述如次: (一)一般行政:預算數 136,606,000 元,決算數 136,372,704 元,較預 算結餘 233,296 元,執行率 99.83%。 (二)保險監理:預算數 6,739,000 元,決算數 6,412,091 元,較預算結 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餘 326,909 元,執行率為 95.15%。 (三)第一預備金︰預算數 50,000 元,本年度無執行數。 (四)其他支出:係屬中央政府總預算統籌科目經費,支出明細為公教人 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1,883,185 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2,757,688 元,合計決算數為 4,640,873 元,均與庫撥數相同,無 結餘。 三、資產負債實況: 歲入部分: (一)保管有價證券:85,322,358,066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 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 人按組織型態(公司或個人)及營業收入依規定以中央政府公債繳 存於國庫之保證金,較上年度增加 3,624,000,000 元(4.44%), 主要係整體保險業實收資本總額增加,連帶繳存保證金增加所致。 (二)保管款:465,795,600 元,係保險業依規定按資本、基金實收總額 15%或按營業收入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證人按組織 型態(公司或個人)及營業收入依規定繳存於國庫之現金保證金,及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定之銀行業、保險 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稅款撥 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較上年度減少 275,550,000 元(37.17%), 主要係保險業者以中央政府公債調換原繳存國庫之現金保證金所 致。 歲出部分: (一)專戶存款:572,003 元,係國庫保管款、國庫代收款及離職儲金專 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總 說 明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戶,較上年度增加 18,918 元(3.42%) 。 (二)保管款:546,375 元,係廠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及公提與自提離職 儲金,較上年度減少 6,710 元(1.21%)。 (三)代收款:25,628,係代扣職員公保費及健保費,較上年度增加 25,628 元(100%) 20 乙、主 要 表 本 頁 空 白 2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入來源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決 原預算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1) 實 現 數 02 0400000000-2 0 0 0 12,000 罰款及賠償收入 207 0466300000-0 0 0 0 12,000 保險局 01 0466300300-3 0 0 0 12,000 賠償收入 01 0466300301-6 0 0 0 12,000 一般賠償收入 03 0500000000-8 0 0 0 320 規費收入 218 0566300000-5 0 0 0 320 保險局 01 0566300300-1 0 0 0 320 使用規費收入 01 0566300305-2 0 0 0 320 資料使用費 04 0700000000-9 3,000 0 3,000 3,916 財產收入 220 0766300000-6 3,000 0 3,000 3,916 保險局 01 0766300100-3 3,000 0 3,000 3,916 財產孳息 01 0766300106-7 3,000 0 3,000 3,916 租金收入 07 1100000000-2 80,000 0 80,000 110,672 其他收入 216 1166300000-0 80,000 0 80,000 110,672 保險局 01 1166300900-0 80,000 0 80,000 110,672 雜項收入 02 1166300909-5 80,000 0 80,000 110,672 其他雜項收入 經 常 門 小 計 83,000 0 83,000 126,908 資 本 門 小 計 0 0 0 0 合 計 83,000 0 83,000 126,908 22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1) (2)/(1)% (2) 0 0 12,000 12,000 0 0 12,000 12,000 0 0 12,000 12,000 0 0 12,000 12,000 0 0 320 320 0 0 320 320 0 0 320 320 0 0 320 320 0 0 3,916 916 130.53 0 0 3,916 916 130.53 0 0 3,916 916 130.53 0 0 3,916 916 130.53 0 0 110,672 30,672 138.34 0 0 110,672 30,672 138.34 0 0 110,672 30,672 138.34 0 0 110,672 30,672 138.34 0 0 126,908 43,908 152.90 0 0 0 0 0 0 126,908 43,908 152.90 2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政事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09 4000000000-6 143,395,000 0 0 0 財務支出 0 0 0 01 4066300100-8 136,606,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2 4066300500-6 6,739,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3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0 26 7500000000-2 2,757,688 0 0 0 退休撫卹給付支出 0 0 0 01 7506205300-0 2,757,688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32 8900000000-0 1,883,185 0 0 0 其他支出 0 0 0 01 8903304500-4 1,883,18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 0 0 0 合 計 148,035,873 0 0 0 0 0 0 24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43,395,000 142,784,795 0 -610,205 99.57 0 142,784,795 136,606,000 136,372,704 0 -233,296 99.83 0 136,372,704 6,739,000 6,412,091 0 -326,909 95.15 0 6,412,091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2,757,688 2,757,688 0 0 100.00 0 2,757,688 2,757,688 2,757,688 0 0 100.00 0 2,757,688 1,883,185 1,883,185 0 0 100.00 0 1,883,185 1,883,185 1,883,185 0 0 100.00 0 1,883,185 148,035,873 147,425,668 0 -610,205 99.59 0 147,425,668 2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機關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款 項 目 節 名稱及編號 原預算數 預算追加(減)數 動支第二預備金數 預算調整數 動支第一預備金數 經費流用數 小 計 25 0066000000-0 143,395,000 0 0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 04 0066300000-8 143,395,000 0 0 0 保險局 0 0 0 經 常 門 小 計 140,692,000 0 0 0 0 0 0 資 本 門 小 計 2,703,000 0 0 0 0 0 0 01 4066300100-8 133,903,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100 118,872,000 0 0 0 人事費 0 0 0 0200 14,995,000 0 0 0 業務費 0 0 0 0400 36,000 0 0 0 獎補助費 0 0 0 01 4066300100-8* 2,703,000 0 0 0 一般行政 0 0 0 0300 2,703,000 0 0 0 設備及投資 0 0 0 02 4066300500-6 6,739,000 0 0 0 保險監理 0 0 0 0200 6,739,000 0 0 0 業務費 0 0 0 03 4066309800-9 50,000 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0 0900 50,000 0 0 0 預備金 0 0 0 02 8903304500-4 1,883,185 0 0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 0100 1,883,185 0 0 0 人事費 0 0 0 05 7506205300-0 2,757,688 0 0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0 0100 2,757,688 0 0 0 人事費 0 0 0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4,640,873 0 0 0 0 0 0 合 計 148,035,873 0 0 0 0 0 0 26 委員會保險局 別決算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決 算 數 預決算比較 決算數占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增減數 算數之比率 合 計 (1) 合 計 (2)-(1) (2)/(1)% 應 付 數 (2) 143,395,000 142,784,795 0 -610,205 99.57 0 142,784,795 143,395,000 142,784,795 0 -610,205 99.57 0 142,784,795 140,692,000 140,095,428 0 -596,572 99.58 0 140,095,428 2,703,000 2,689,367 0 -13,633 99.50 0 2,689,367 133,903,000 133,683,337 0 -219,663 99.84 0 133,683,337 118,872,000 118,870,744 0 -1,256 100.00 0 118,870,744 14,995,000 14,788,593 0 -206,407 98.62 0 14,788,593 36,000 24,000 0 -12,000 66.67 0 24,000 2,703,000 2,689,367 0 -13,633 99.50 0 2,689,367 2,703,000 2,689,367 0 -13,633 99.50 0 2,689,367 6,739,000 6,412,091 0 -326,909 95.15 0 6,412,091 6,739,000 6,412,091 0 -326,909 95.15 0 6,412,091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50,000 0 0 -50,000 0.00 0 0 1,883,185 1,883,185 0 0 100.00 0 1,883,185 1,883,185 1,883,185 0 0 100.00 0 1,883,185 2,757,688 2,757,688 0 0 100.00 0 2,757,688 2,757,688 2,757,688 0 0 100.00 0 2,757,688 4,640,873 4,640,873 0 0 100.00 0 4,640,873 148,035,873 147,425,668 0 -610,205 99.59 0 147,425,668 2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110100-4 歲入結存 465,795,600 121500-4 保管款 465,795,600 111300-9 保管有價證券 85,322,358,066 121600-9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85,322,358,066 合 計 85,788,153,666 合 計 85,788,153,666 附註: 111500-8 債權憑證 4 121800-8 待抵銷債權憑證 4 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平衡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資產科目及編號 金 額 負債科目及編號 金 額 210100-7 專戶存款 572,003 221000-4 保管款 546,375 221200-3 代收款 25,628 合 計 572,003 合 計 572,003 附註: 29 本 頁 空 白 30 丙、附 屬 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741,34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741,345,600 (二)本期收入 -275,423,092 1. 123000-2 歲入實收數 126,908 賠償收入 12,000 使用規費收入 320 財產孳息 3,916 雜項收入 110,672 2. 121500-4 保管款 -275,550,000 收入數 22,540,808,365 減:退還數 -22,816,358,365 收 項 總 計 465,922,508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126,908 1. 113000-6 歲入納庫數 126,908 賠償收入 12,000 使用規費收入 320 財產孳息 3,916 雜項收入 110,672 (二)本期結存 465,795,600 1. 110100-4 歲入結存 465,795,600 付 項 總 計 465,922,508 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現金出納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金 額 項 目 及 摘 要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一、收 項 (一)上期結存 553,085 1. 210100-7 專戶存款 553,085 (二)本期收入 147,444,586 1. 221300-8 預領經費 0 領到數 42,605,666 減:沖轉數 -42,605,666 2. 212000-3 預計支用數(國庫已撥款部分) 147,425,668 收入數 147,425,668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42,784,795 統籌科目部分 4,640,873 3. 221000-4 保管款 -6,710 收入數 506,012 減:退還數 -512,722 4. 221200-3 代收款 25,628 收入數 6,190,309 減:退還數 -6,164,681 收 項 總 計 147,997,671 二、付 項 (一)本期支出 147,425,668 1. 213000-9 經費支出 147,425,668 支付數 147,425,668 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42,784,795 統籌科目部分 4,640,873 2. 211400-6 暫付款 0 支付數 991,262 本年度部分 991,262 減:收回或沖轉數 -991,262 本年度部分 -991,262 (二)本期結存 572,003 1. 210100-7 專戶存款 572,003 付 項 總 計 147,997,671 3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4 14,154,500,000 本年度部分 02 14,154,500,000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71,167,858,066 以前年度部分 94 3,301,200,000 九十四年度 01 6,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3,294,5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5 1,711,700,000 九十五年度 02 1,711,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6 1,067,558,066 九十六年度 01 5,458,066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繳存保證金(#226)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1,062,1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7 3,718,700,000 九十七年度 02 3,718,7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5,235,800,000 九十八年度 02 5,235,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2,598,000,000 九十九年度 02 2,598,0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有價證券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0 11,819,800,000 一百年度 02 11,819,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1 21,529,400,000 一百零一年度 02 21,529,4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2 8,744,200,000 一百零二年度 02 8,744,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3 11,441,500,000 一百零三年度 02 11,441,5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登錄公債券戶(#10001)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總 計 85,322,358,066 3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4 19,200,000 本年度部分 01 19,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446,595,600 以前年度部分 97 33,845,600 九十七年度 01 33,845,6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8 2,600,000 九十八年度 01 2,6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99 2,000,000 九十九年度 01 2,0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0 76,200,000 一百年度 01 26,2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50,000,00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11條第3 項所定之銀行業、保 險業、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期貨業、票 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 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 準備金。 101 161,600,000 一百零一年度 01 161,6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102 40,800,000 一百零二年度 01 40,80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3 129,550,000 一百零三年度 01 29,550,000 係保險業者依規按資 保險業保證金 本或基金實收總額15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之中央政府實體公債 ;本保證金非俟宣告 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不予發還。 02 100,000,00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11條第3 項所定之銀行業、保 險業、信託投資業、 證券業、期貨業、票 券業及典當業營業稅 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 準備金。 總 計 465,795,600 3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專戶存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572,003 非預算性質部分 03 79,565 離職儲金專戶--公提 05 82,770 離職儲金專戶--自提 07 384,040 國庫保管款戶 08 25,628 國庫代收款戶 總 計 572,003 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保管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05 79,565 離職儲金--公提 06 82,770 離職儲金--自提 104 239,040 本年度部分 02 165,000 履約保證金 104 01 07 100005 收入傳票 收到碩遠科技有限公司辦理「保險 80,000 商品監理資訊系統維護案」履約保 證金 104 07 08 100083 收入傳票 收到碩遠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4 50,000 年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資料庫網站 改版計畫」委辦案履約保證金 104 09 16 100116 收入傳票 收到(左日右告)晟實業股份有限公 20,000 司辦理「A4再生影印紙」採購案履 約保證金 104 11 13 100143 收入傳票 收到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 15,000 限公司辦理「RBC制度以β值調整 係數之方法論所需資料庫系統軟體 」資料庫暨系統軟體履約保證金 03 74,040 保固保證金 104 12 31 100164 收入傳票 保固期至107年12月 收到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12,540 。 104年度交換器2台汰換案」保固保 證金 105 01 12 300031 轉帳傳票 保固期至106年12月 收到保管款-保管款明細科目轉正( 61,500 。 瑞裕土木包工業辦理10415「104年 新店北宜路檔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 修工程」採購案履保金轉保固金) 145,000 以前年度部分 102 90,000 一百零二年度 03 90,000 保固保證金 102 03 28 300011 轉帳傳票 保固期至107年3月。 收到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0,000 檔案庫房結構補強及整修工程」履 約保證金轉保固保證金 103 55,000 一百零三年度 02 55,000 履約保證金 103 08 07 100087 收入傳票 收到冠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辦理「 20,000 103年度數位式多功能黑白租賃採 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103 11 14 100129 收入傳票 收到翔龍書報社辦理104年度報紙 15,000 訂購及派送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 103 12 16 100147 收入傳票 收到碩遠科技有限公司辦理103至1 20,000 04年度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資料庫 維護案之履約保證金 總 計 546,375 3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經費類代收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 31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備 註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04 25,628 本年度部分 01 22,189 代扣公保費 104 07 14 100085 收入傳票 收到林怡(上君下羊)104年8月~106 21,394 年7月公保費(104/8~104/12 $1,05 2*5+105/1~106/7 $1,126*19) 104 12 22 100157 收入傳票 收到補發104年12/2~12/31李少琦 795 薪資代扣公保費(795)、健保費(1, 632) 03 3,439 代扣健保費--職員 104 12 01 100152 收入傳票 收到代收款104年12月職員薪資代 90 扣公保費、健保費、退撫基金 104 12 22 100157 收入傳票 收到補發104年12/2~12/31李少琦 1,632 薪資代扣公保費(795)、健保費(1, 632) 104 12 29 100161 收入傳票 收到104年12月張凱雯、林惠如薪 1,717 資代扣健保費(647+1,070) 總 計 25,628 39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中華民國 科 目 經 常 支 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事費 業務費 獎補助費 小計 25 0066000000-0 118,870,744 21,200,684 24,000 140,095,4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4 0066300000-8 118,870,744 21,200,684 24,000 140,095,428 保險局 01 4066300100-8 118,870,744 14,788,593 24,000 133,683,337 一般行政 02 4066300500-6 0 6,412,091 0 6,412,091 保險監理 合 計 118,870,744 21,200,684 24,000 140,095,428 40 118,870,744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分析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備 註 設備及投資 小計 2,689,367 2,689,367 142,784,795 2,689,367 2,689,367 142,784,795 2,689,367 2,689,367 136,372,704 0 0 6,412,091 2,689,367 2,689,367 142,784,795 41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100 118,870,744 0 人事費 0103 73,766,399 0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0105 3,437,512 0 技工及工友待遇 0111 16,968,570 0 獎金 0121 1,544,533 0 其他給與 0131 5,845,876 0 加班值班費 0143 10,180,995 0 退休離職儲金 0151 7,126,859 0 保險 0200 14,788,593 6,412,091 業務費 0201 286,916 226,386 教育訓練費 0202 2,392,038 0 水電費 0203 0 476,588 通訊費 0215 3,085,200 0 資訊服務費 0219 0 425,871 其他業務租金 0221 36,340 0 稅捐及規費 0231 47,772 0 保險費 0250 96,200 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0251 0 1,190,000 委辦費 0271 336,249 1,234,789 物品 0279 5,383,452 166,533 一般事務費 0282 2,395,021 0 房屋建築養護費 0283 162,500 0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0284 207,800 0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0291 184,011 0 國內旅費 0292 0 328,274 大陸地區旅費 42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118,870,744 73,766,399 3,437,512 16,968,570 1,544,533 5,845,876 10,180,995 7,126,859 21,200,684 513,302 2,392,038 476,588 3,085,200 425,871 36,340 47,772 96,200 1,190,000 1,571,038 5,549,985 2,395,021 162,500 207,800 184,011 328,274 43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用途別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般行政 保險監理 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 0293 0 2,363,650 國外旅費 0295 18,744 0 短程車資 0299 156,350 0 特別費 0300 2,689,367 0 設備及投資 0306 2,388,658 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0319 300,709 0 雜項設備費 0400 24,000 0 獎補助費 0475 24,000 0 獎勵及慰問 合 計 136,372,704 6,412,091 44 委員會保險局 決算綜計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合計 2,363,650 18,744 156,350 2,689,367 2,388,658 300,709 24,000 24,000 142,784,795 4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經 常 經 常 移 轉 受雇人員報 商品及勞務 債務利息 土地租金支 購買支出 出 對企業 對家庭及民間 酬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123,688 21,024 0 0 0 24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2,758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119,047 21,024 0 0 0 24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1,883 0 0 0 0 0 46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移 轉 投 資 及 增 資 資本移轉 對政府 對國外 經常支出合計 對營業基金 對非營業特 對民間企業 對企業 種基金 0 0 144,736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75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40,09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883 0 0 0 0 47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按職能及經 中華民國 經濟性分類 資 本 資 本 移 轉 固定資本形成 對家庭及民間 土地購入 無形資產 對政府 對國外 購入 住宅 非住宅房屋 非營利機構 職能別分類 總 計 0 0 0 0 0 0 0 01一般公共事務 0 0 0 0 0 0 0 02防衛 0 0 0 0 0 0 0 03公共秩序與安全 0 0 0 0 0 0 0 04教育 0 0 0 0 0 0 0 05保健 0 0 0 0 0 0 0 06社會安全與福利 0 0 0 0 0 0 0 07住宅及社區服務 0 0 0 0 0 0 0 08娛樂、文化與宗教 0 0 0 0 0 0 0 09燃料與能源 0 0 0 0 0 0 0 10農、林、漁、牧業 0 0 0 0 0 0 0 11礦業、製造業及營造業 0 0 0 0 0 0 0 12運輸及通信 0 0 0 0 0 0 0 13其他經濟服務 0 0 0 0 0 0 0 14環境保護 0 0 0 0 0 0 0 15其他支出 0 0 0 0 0 0 0 48 委員會保險局 濟性綜合分類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104 年度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總 計 資本支出合計 營建工程 運輸工具 資訊軟體 機器及 土地改良 其他設備 0 0 794 1,895 0 2,689 147,42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75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794 1,895 0 2,689 142,78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883 4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財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4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3 67,193,700 土 地 公 頃 0.094339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40 148,634,967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4,507.71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129 4,675,134 船 艘 0 1,790,324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2 其 他 件 19 圖 書 冊(套) 3 5,129,143 雜 項 設 備 其 他 件 149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227,423,268 5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公用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中華民國 104年12月 31日 單位:新臺幣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本局無珍貴動產、不動 筆 0 0 產。 土 地 公 頃 0.000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0 0 棟 0 0 辦公房屋 平方公尺 0.00 房屋建築及設備 棟 0 宿 舍 平方公尺 0.00 其 他 個 0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0 0 船 艘 0 0 飛 機 架 0 交通及運輸設備 汽(機)車 輛 0 其 他 件 0 圖 書 冊(套) 0 0 雜 項 設 備 博 物 件 0 其 他 件 0 有 價 證 券 股 0 0 權 利 0 0 總 值 0 51 金融監督管理 本年度經費預算國庫已 經資門併計 中華民國 科 目 預 算 數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原預算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預算增減數 保 留 數 甲、本機關經費預算部分 143,395,000 143,395,000 142,784,795 0 0 0 25 0066000000-0 143,395,000 143,395,000 142,784,795 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0 0 04 0066300000-8 143,395,000 143,395,000 142,784,795 0 保險局 0 0 01 4066300100-8 136,606,000 136,606,000 136,372,704 0 一般行政 0 0 02 4066300500-6 6,739,000 6,739,000 6,412,091 0 保險監理 0 0 03 4066309800-9 50,000 50,000 0 0 第一預備金 0 0 乙、統籌科目部分 4,640,873 4,640,873 4,640,873 0 0 0 02 8903304500-4 1,883,185 1,883,185 1,883,185 0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 育補助 0 0 05 7506205300-0 2,757,688 2,757,688 2,757,688 0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 0 0 合 計 148,035,873 148,035,873 147,425,668 0 0 0 52 委員會保險局 撥及未撥款項明細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撥 款 部 分 國庫尚未撥款部分 經 費 賸 餘 申請保留數 經費賸餘 備 註 押金部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支用預 待繳還國庫數 算餘額 材料部分 保 留 數 0 0 142,784,795 0 610,205 0 0 0 0 142,784,795 0 610,205 0 0 0 0 142,784,795 0 610,205 0 0 0 0 136,372,704 0 233,296 0 0 0 0 6,412,091 0 326,909 0 0 0 0 0 0 50,000 0 0 0 0 4,640,873 0 0 0 0 0 0 1,883,185 0 0 0 0 0 0 2,757,688 0 0 0 0 0 0 147,425,668 0 610,205 0 0 53 本 頁 空 白 5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歲入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分析表 經資門分列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餘絀數(或減免、註銷數) 年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因說明及因應改善措施 金 額 % 104 0466300301-6 12,000 一般賠償收入 0566300305-2 320 資料使用費 0766300106-7 916 30.53 主要係辦公大樓電信機房之租金收入繳庫數較預期 租金收入 增加所致。 1166300909-5 30,672 38.34 主要係兼職人員超額兼職費繳庫數較預期增加所致 其他雜項收入 。 小 計 43,908 52.90 合 計 43,908 52.90 55 金融監督管理 歲出賸餘數(或減免 中華民國 賸餘數(或減免、註銷數) 經 常 年度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金 額 % 類 型 金 額 104 4066300100-8 233,296 0.17 (10) 219,663 一般行政 4066300500-6 326,909 4.85 (10) 326,909 保險監理 4066309800-9 50,000 100.00 (3) 50,000 第一預備金 小 計 610,205 0.43 596,572 合 計 610,205 0.43 596,572 56 委員會保險局 、註銷數)分析表 104 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門 資 本 門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賸餘原因說明及相 備 註 關改善措施 類 型 金 額 關改善措施 (8) 13,633 0 0 13,633 13,633 57 金融監督管理 人事費 中華民國 預 算 數 人 事 費 別 決 算 數(2) 原 預 算 數 預算增減數 合 計(1) 一、民意代表待遇 0 0 0 0 二、政務人員待遇 0 0 0 0 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76,648,000 0 76,648,000 73,766,399 四、約聘僱人員待遇 0 0 0 0 五、技工及工友待遇 3,487,000 0 3,487,000 3,437,512 六、獎金 16,695,000 0 16,695,000 16,968,570 七、其他給與 1,640,000 0 1,640,000 1,544,533 八、加班值班費 5,826,000 0 5,826,000 5,845,876 九、退休退職給付 0 0 0 0 十、退休離職儲金 6,768,000 0 6,768,000 10,180,995 十一、保險 7,808,000 0 7,808,000 7,126,859 十二、調待準備 0 0 0 0 合 計 118,872,000 0 118,872,000 118,870,744 58 委員會保險局 分析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說 明 金 額(3)=(2)-(1) 百分比(3)/(1) 預計數 實有數 0 0 0 0 0 0 -2,881,601 -3.76 96 91 本局原有職員預算員額94人,分別依本會104年4月10日 金管人字第1040060268號函及同年7月14日金管人字第1 0400934241號函,各由本會移入職員預算員額1人,爰1 04年職員預算員額修正為96人。 0 0 0 -49,488 -1.42 9 9 273,570 1.64 0 0 考績獎金決算數7,465,666元、特殊功勳獎賞決算數22, 500元及年終工作獎金決算數9,480,404元,合計16,968 ,570元。 -95,467 -5.82 0 0 19,876 0.34 0 0 依行政院99年5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10500號函,編 列超時加班費3,612,000元,決算數3,569,804元,未超 出核定數。 0 0 0 3,412,995 50.43 0 0 依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400萬元舊制勞工退休準 備金。 -681,141 -8.72 0 0 0 0 0 為應業務需要,進用5名工讀生辦理行政、文書處理及 檔案資料整理作業委外1,450,037元,進用1人辦理辦公 室清潔勞務委外297,629元,進用2人辦理大樓保全勤務 委外1,103,435元。 -1,256 -0.00 105 100 59 金融監督管理 補、捐(獎)助其他政府機 中華民國 補、捐(獎)助金額 受補、捐(獎)助單 補、捐(獎)助 列支科目名稱 決算數 位名稱 計畫名稱 預算數 已撥數 未撥數 合計 九.獎助 36,000 24,000 0 24,000 6.獎勵及慰問 36,000 24,000 0 24,000 鄭燦堂、鍾育蘭、王超 在職亡故人員及 一般行政 36,000 24,000 0 24,000 馨、李淑真等4人 退休人員三節慰 問金 小 計 36,000 24,000 0 24,000 合 計 36,000 24,000 0 24,000 60 委員會保險局 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補、捐(獎)助金額 計畫執 是否納入 計畫完成結餘款 是否派員 行情形 受補助單 計畫未完成原因 就地抽查 備 註 已 未 預決算 完 完 位預算 金額 收回繳 比較增減數 成 成 是 否 庫日期 是 否 12,000 0 12,000 0 12,000 V 0 12,000 0 12,000 0 61 金融監督管理 委託辦理計畫( 中華民國 完成時間 本 期 年 接受委託單位 度 或個人名稱 委託辦理事項 合約金額 訂約日期 金 別 預定 實際 科目 實現數 104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1,190,000 104/01/21 104/11/30 104/11/13 保險監理 1,190,000 師事務所 第四號(IFRS 4)- 保險合約會計第二 階段(Phase II)研 究案 1,190,000 科目小計 1,190,000 小 計 1,190,000 1,190,000 合 計 1,190,000 1,190,000 62 委員會保險局 事項)經費報告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按政 委託辦理事項類 報告 評審 委託事項 是否 執 行 數 府採 別(請勾選) (報告)處理 派員 購法 委託研究計畫 其他 有 無 有 無 存 納入 其 就地 辦理 行政 科學 委託 備註 額 參 計畫 他 抽查 及政 及技 事項 實施 應付數 保留數 合計 是 否 策類 術類 是否 0 0 1,190,000 v v v v v v 1.受託單位依約提 出期末報告,並依 本局審查會決議修 正,提修正後期末 報告,故未派員就 地抽查。2.IFRS 4 Phase II原預計2 018年實施,考量I FRS 4對保險業可 能造成重大衝擊, 爰辦理該研究以及 早準備因應,惟國 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迄今對該準 則仍尚未定案,國 際實施日亦隨之延 後,爰配合國際實 際實施時間,並考 量對我國之衝擊後 再決定實施日期, 故予存參。 0 0 1,190,000 0 0 1,190,000 0 0 1,190,000 63 金融監督管理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 費 來 源 年 出國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 度 工作計畫 用途別科目(二級)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類別 容簡述 別 金額 (含保留數) 104 4066300500-6 0201 256,000 226,386 (6) 出席美全國州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協會(NAIC)保險監 理官訓練計畫並接洽 業務 小 計 256,000 226,386 104 4066300500-6 0293 1,733,000 0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協會(IAIS)會議(詳 以下7案) 104 4066300500-6 0293 0 99,693 (4) (1)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實地 測試工作小組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0 78,793 (4) (2)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實地 測試工作小組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0 130,425 (4) (3)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實地 測試工作小組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0 109,650 (4) (4)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保險 集團及公司治理工作 小組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0 110,390 (4) (5)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委員 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0 810,637 (4) (6)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年會 及委員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0 93,783 (4) (7)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會議 --金融犯罪任務工作 小組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144,000 184,502 (4) 參加亞洲保險監理官 保險監理 論壇(AFIR)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3 137,000 0 出席美國保險監理協 保險監理 會(NAIC)及各國保 險監理機關監理會議 並接洽業務(詳以下2 案) 104 4066300500-6 0293 0 86,937 (4) (1)出席NAIC第2屆亞 保險監理 太地區保險論壇 104 4066300500-6 0293 0 48,305 (4) (2)國際保險研討會- 保險監理 保險市場監理 104 4066300500-6 0293 224,000 188,007 (4) 國際保險學會會議(I 保險監理 IS)及接洽業務 104 4066300500-6 0293 48,000 34,402 (4) 東南亞人壽保險振興 保險監理 中心(OLICD)保險會 議研討會 104 4066300500-6 0293 50,000 41,344 (4) 財團法人國際保險振 保險監理 興會(FALIA)保險 會議 64 委員會保險局 情形報告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 點 出 國 人 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國家 備註 起迄日期 城市 服務單位(部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 已採行 未採行 研議中 門)及職稱 項數 項數 項數 項數 1040401- 美國 密蘇里 產險監理組 葛映濤 104 07 13 4 4 0 0 1040521 州堪薩 專門委員 市等 4 4 0 0 0 0 0 0 1040201- 美國 洛杉磯 財務監理組 史靜慈 0 0 0 0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040207 研究員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之規定,本 案會議情形屬密件得 免上網公告 1040510- 日本 東京 財務監理組 史靜慈 0 0 0 0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040516 研究員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之規定,本 案會議情形屬密件得 免上網公告 1041004- 瑞士 巴塞爾 財務監理組 史靜慈 0 0 0 0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 1041011 研究員 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之規定,本 案會議情形屬密件得 免上網公告 1040825- 斯洛維尼亞 盧布亞 產險監理組 陳清源 104 11 27 2 2 0 0 1040903 納 組長 1040912- 瑞士 巴塞爾 壽險監理組 韋亭旭 104 12 11 1 1 0 0 1040920 組長 1041107- 摩洛哥 馬拉客 金融監督管 王儷玲、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41115 什 理委員會副 張玉煇、 未提出報告 主任委員、 李彩溱 副局長、綜 合監理組科 長 1041130- 瑞士 巴塞爾 綜合監理組 王燕美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41205 副研究員 未提出報告 1040726- 斯里蘭卡 可倫坡 副局長、綜 張玉煇、 104 10 29 3 3 0 0 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40801 合監理組專 楊森凱 出席聯合論壇會議」 員 預算支應40,502元。 0 0 0 0 1041007- 美國 洛杉磯 壽險監理組 邱淑婉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41012 科長 未提出報告 1040802- 泰國 曼谷 綜合監理組 江玉卿 104 11 05 2 1 0 1 1040806 副組長 1040613- 美國 紐約 主任秘書 王麗惠 104 09 22 1 0 0 1 1040620 1040520- 日本 東京 壽險監理組 賴虹文 104 08 27 1 1 0 0 1040527 稽核 1040519- 日本 橫濱 壽險監理組 陳雅婷 104 08 27 2 2 0 0 1040531 專員 65 金融監督管理 出國計畫執行 中華民國 經 費 來 源 年 出國 出國計畫名稱及內 度 工作計畫 用途別科目(二級)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類別 容簡述 別 金額 (含保留數) 104 4066300500-6 0293 51,000 115,180 (4) 太平洋保險會議(PIC 保險監理 )及接洽業務或東亞 保險會議(EAIC)及接 洽業務 104 4066300500-6 0293 153,000 101,753 (4) 派員參加國際精算學 保險監理 會(IAA)年會及東亞 精算研討會(EAAC) 104 4066300500-6 0293 80,000 0 (4) 出席聯合論壇會議 保險監理 104 4066300500-6 0293 0 38,587 (4) 拜會菲律賓金融主管 保險監理 機關 104 4066300500-6 0293 0 91,262 (4) 拜會越南金融主管機 保險監理 關 小 計 2,620,000 2,363,650 年 度 合 計 2,876,000 2,590,036 合 計 2,876,000 2,590,036 66 委員會保險局 情形報告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 點 出 國 人 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國家 備註 起迄日期 城市 服務單位(部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 已採行 未採行 研議中 門)及職稱 項數 項數 項數 項數 1041129- 菲律賓 馬尼拉 副局長 施瓊華 0 0 0 0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41203 「出席聯合論壇會議 」預算支應39,498元 、「國際保險學會會 議(IIS)及接洽業務 」預算支應24,682元 。2.返國未達3個月 ,尚未提出報告 1041013- 加拿大 溫哥華 財務監理組 蔡火炎 0 0 0 0 返國未達3個月,尚 1041020 副組長 未提出報告 0 0 0 0 因104年度聯合論壇 會議未舉辦爰本項計 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勻 支亞洲保險監理官論 壇會議及太平洋保險 會議 1040903- 菲律賓 馬尼拉 局長 李滿治 0 0 0 0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40905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 官協會(IAIS)會議」 預算支應38,587元。 2.臨時業務需要派員 出國並簽奉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核定。3. 出國報告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統一撰寫 。 1041129- 越南 河內 局長、綜合 李滿治、 0 0 0 0 1.經費不足部分係由 1041202 監理組組長 林耀東 「出席國際保險監理 官協會(IAIS)會議」 預算支應91,262元。 2.臨時業務需要派員 出國並簽奉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核定。3. 出國報告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統一撰寫 。 12 10 0 2 16 14 0 2 16 14 0 2 67 金融監督管理 赴大陸計畫執 中華民國 經 費 來 源 年 赴大 工作內容簡述 度 工作計畫 用途別科目(二級) 預算(保留) 決算金額 陸類 別 金額 (含保留數) 別 104 4066300500-6 0292 360,000 0 大陸地區保險相關會 保險監理 議(詳以下4案) 104 4066300500-6 0292 0 138,308 (4) (1)出席國際保險監 保險監理 理官協會(IAIS)委員 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2 0 86,544 (4) (2)犯防及兩岸三地 保險監理 港澳保險交流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2 0 57,413 (4) (3)第11屆亞洲養老 保險監理 金與退休規劃會議 104 4066300500-6 0292 0 46,009 (4) (4)AIR第4屆保險投 保險監理 資高峰會 小 計 360,000 328,274 年 度 合 計 360,000 328,274 合 計 360,000 328,274 68 委員會保險局 行情形報告表 104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地 點 赴大陸人員 報告提出日期 報告建議採納情形 省(自治 城市 服務單位(部 備註 起迄日期 姓名 年 月 日 建議 已採行 未採行 研議中 區、直轄 門)及職稱 項數 項數 項數 項數 市或特別 行政區) 0 0 0 0 1040614- 澳門 局長、綜合 李滿治、 104 07 17 2 2 0 0 本項會議因地點為澳 1040620 監理組科長 李彩溱 門經機關首長核定由 出席大陸地區保險相 關會議項下支應。 1040910- 香港 綜合監理組 林耀東、 104 10 07 1 0 0 1 1040912 組長、綜合 黃盈銘 監理組科員 1040908- 上海 壽險監理組 洪美貞 104 10 12 1 1 0 0 1040911 副組長 1041125- 香港 財務監理組 許耕維 104 12 29 5 5 0 0 1041128 專門委員 9 8 0 1 9 8 0 1 9 8 0 1 6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一、通案決議部分: (一)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不予保留。104 非本局職掌業務。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釋股收入 380 億元如下表,倘財政狀況 良好,原則不予出售;釋股對象以政府四大基金為限,釋股 費用併同調整。 預算編列機關 釋股標的 釋股金額 財政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公司 45 億元 交通部 中華電信公司 80 億元 行政院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 255 億元 合計 380 億元 (二) 查「文康活動費」之編列於法無據,且與業務推廣無關,此 業依決議整編本局104年度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單位預算。 : 1.油料:統刪30%;另隨同減列交通部辦理離島載客船舶油 價補貼0.07 億元、公路總局辦理公共運輸油價補貼1.05 億 元。 2.大陸地區旅費:統刪10%。 3.委辦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中央選舉 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警政署及所 屬、外交部主管、教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勞工保險局、 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與管理、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禽藥物殘留檢測及檢疫 偵測犬業務、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 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 絡、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 障礙醫療復建網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 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 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 部主管不刪;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辦理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整體運作與 發展及民生化學計量標準計畫統刪1%外,其餘統刪10%, 其中大陸委員會、考試院、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 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 庫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 7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 社會及家庭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保險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4.一般事務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 故宮博物院、中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 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智慧財 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勞工保險局、衛生 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 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 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 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 推動性別暴力防治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 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 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聘用照顧服務員及護理人員相關預算 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發展委員會、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 屬、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 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 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 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中小 企業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 屬、運輸研究所、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 能研究所、水土保持局、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種苗 改良繁殖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設施、房屋建築、車輛及辦公器具、設施及機械 設備養護費:除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 7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中央警察大學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外交部駐外機構業 務計畫、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 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保 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 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歲修及機械 儀器養護費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國 史館臺灣文獻館、中央研究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 發展委員會、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入出國及移民署、 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 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 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 科技博物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業試驗 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漁業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 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國內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 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主管、警政署及所 屬、體育署、法務部主管、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 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 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 衛生體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推動身心障礙醫療復建 網絡、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 專業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 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 利服務相關預算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考試院、內政部、營 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 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 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 7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 博物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 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社 會及家庭署、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檢查局、臺灣省 政府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國外旅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國立故 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委員國會 交流事務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 及所屬、監察院、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外交部 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 畫、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推動 身心障礙醫療復建網絡、保護服務業務相關預算、食品藥 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社 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 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國 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客家 委員會及所屬、考試院、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入出國 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 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 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年發展署、 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國家教育研究院、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工業局、標準檢 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水利署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 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所屬、 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 署及所屬、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僑務委員會、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 管理局、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 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 7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 高雄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 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健 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檢查 局、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出國教育訓練費:除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 家文官學院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 計畫、法務部主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 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國 防部所屬、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家畜衛生試驗所、特有生物研 究保育中心、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 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環境保護署、檢查局改以其他 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設備及投資:除資產作價投資、中央研究院、人事行政總 處及所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主管、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基本行政維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 屬、監察院、審計部、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房屋 建築及設備費、外交部駐外機構業務計畫、購置駐外機構 館舍計畫與汰換駐外機構公務車預算、法務部主管、勞工 保險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檢疫行政大樓興建工 程、衛生福利部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 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社會救助業務、保護服務業務 相關預算、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 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辦理推展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海岸巡防署臺北港海巡基 地、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大修經費及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 7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不刪;科技部增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統刪1%;文化部 主管統刪3%;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南部院區籌建計畫統刪 4%;教育部主管統刪7%外,其餘統刪8%,其中司法院、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 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 方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內 政部、役政署、國防部、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 區國稅局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 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中央氣象局、觀光局及 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蒙藏委員會、農業 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 練所、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國內團體之捐助與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 出、中央研究院、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教育部主管、 法務部主管、勞工保險局、漁業署捐助各級漁會辦理臺灣 地區各漁業通訊電臺營運輔導、衛生福利部捐助財團法人 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落實長照十年計畫、推動長照 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社會救助業務、保 護服務業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健全醫療衛生體 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工作 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 7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家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科技 部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與 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之捐助不刪;經濟部科技預算、智 慧財產局、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計畫統刪1%外,其 餘統刪5%,其中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內政部、營建署及 所屬、國防部所屬、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公路總局及 所屬、核能研究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及所屬、環境保護署、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 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一般性補助款、教 育部主管、法務部主管、衛生福利部落實長照十年計畫、 推動長照服務體系及長照服務網業務相關預算、社會救助 業務、健全緊急醫療照護網絡、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發展 工作及食品藥物管理業務相關預算、中央健康保險署、社 會及家庭署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及建置長期照顧服務 體系暨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相關預算、文化部主管不 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役政署、觀光局及所屬、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衛生福利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 ,科目自行調整。 12.人事費:除退休退職給付、人事行政總處退休公教人員年 終慰問金調整準備、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 所屬、立法院主管(不含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監察院主 管、警政署及所屬、外交部主管、體育署、法務部主管不 刪;立法院主管委員問政油料補助費統刪30%外,其餘統 刪1%,其中中央研究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檔案管理局、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公共工程委員會、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 7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消防署及 所屬、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 總隊、國防部所屬、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 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水利署及 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 局、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所屬、勞動 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林務局、水土保持局、畜產試驗 所、家畜衛生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桃 園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環境保護署、環境 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海岸巡防署主管、證券期 貨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3.國庫署「國債付息」減列2億元。 (三) 近來國際原油價格持續重挫,國內汽、柴油價格亦不斷下跌;謹遵照決議辦理。 日前中油再度宣布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調降各式汽、柴 油價格,其中 95 無鉛調降為每公升 24.6 元,較編製 104 年 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按每公升 35.1 元編列,已有大幅差 距;爰予減列 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油料費 30%;另年度 預算執行中,若遇油價大幅波動,則在油料用量之共同標準 範圍內,各機關應依以下原則辦理,主計總處並應追蹤控管 執行情形: 1.油價下跌時,按實際油價覈實列支,結餘部分並不得移為 他用。 2.油價大幅上漲,致所須經費不足時,得以各機關第一預備 金支應;若嚴重不敷,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四) 針對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相 非本局職掌業務。 關預算共計編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包括:國家發展 委員會編列 1,670 萬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 20 萬元、 7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 3 億 8,573 萬元、衛生福利部編列 1 億 4,600 萬元、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1,000 萬元、桃園國際機 場股份有限公司 6,400 萬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航港建設基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 、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490 萬元。 經查,「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於 102 年 8 月啟動 第 1 階段推動計畫,自貿港區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 1 階段之 核心,惟推動效益卻未如預期,無法彌補我國港埠整體進出 口貨物流失量,且入駐港區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數未見成長 ,此外,再以我國自由貿易港區歷年來入駐港區事業家數及 進用員工人數觀之,推行自由貿易示範區計畫後,入駐港區 事業數及進用員工人數亦未見明顯成長;另示範區 104 年度 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面向不足,且跨機關間衡量標準不一,有 欠妥適。 另,有鑑於「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尚未三讀通過, 各部會即逕自編列該預算執行計畫,實有未當。事實上,就 政府不斷宣傳國際的案例:韓國仁川自經區言之,現已證明 也將面臨推動困難之困境,事實上,由於外國人移住率過低、 招商不易、無法吸引國外資金流入,以及對本國企業限制過 多等因素,近年來韓國各界對仁川自經區的發展狀況,出現 了諸多的批判。而面對中國上海自貿區實施一年來發現,其 光環不但嚴重消退,實施成效更是完全不如預期,但台灣卻 為了企圖與中國對接,不斷以此推銷台灣自經區的設立優勢 ,用錯誤的觀念及手段,實難以帶動台灣經濟升級,更無法 為台灣悶經濟注入新的成長動力,且因示範區特別條例尚未 審議通過。準此,除交通部自由港區等海空港建設、國家發 展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既有 不涉及落實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相關預算得編列執行外 ,其餘不得編列。 (五) 鑑於多數財團法人收入來源主要依賴政府之補助與委辦收入 本局業以104年7月24日保局 ,或以行使公權力特定政策任務為設置目的,且各該薪資待 (綜)字第10402569860號書函 遇均已相當優渥。因此,相關福利經費之支用更應撙節,避 轉 知 轄 管 財 團 法 人 配 合 辦 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或有浪費政府資源之嫌。爰自 104 年 理。經查本局所轄財團法人 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 均未編列員工交通補助費。 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 有關房屋津貼部分,將遵照 7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立法院決議辦理。 (六) 根據審計部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捐 本局所轄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助之財團法人總計 152 個,基金總額高達 2,423 億 8,298 萬 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 餘元。然諸多財團法人財源自籌能力不足,高度仰賴政府財 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 源挹注;依決算審核結果,152 個財團法人 102 年度營收來 保險基金及財團法人汽車交 自政府捐補助(不含捐助基金)或委辦之金額高達近 470 億 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每年 元,超過年度整體收入之 50%。其中有 60 家政府捐補助及委 均達成政策性目標,並符合 辦經費占其年度收入比例逾 50%,當中有 42 家超過 70%,逾 其成立之宗旨且營運績效良 90%者亦不在少數。 好,爰尚無退場及整併之規 事實上,許多財團法人或已達成設置任務,或因時空環 劃。 境變遷致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功能重疊,或已不具實質 效益……,本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決議: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 6 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 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 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 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惟迄 今僅見公設財團法人不斷設置,卻未見有退場或整併者;長 此以往,不僅浪費行政資源,更將形成政府財政負擔。 爰此,104 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 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 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 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 報告。 (七) 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訂有「眷屬喪葬津貼(最高 3 個月薪俸 非本局職掌業務。 額)」,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亦列有眷屬死 亡之「喪葬補助(最高 5 個月薪俸額)」之生活津貼,惟該 「生活津貼」之規定,並未有法源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既已有眷屬喪葬給付,實已不須再另行由 政府預算編列所謂「喪葬補助」,且補助標準還過於保險給 付。其他社會保險,如「勞工保險」,亦係將眷屬死亡之喪 葬津貼列入保險給付項目,而未有其他政府補助。基於該「喪 葬補助」生活津貼係無償性之補助,與保險給付係立基於「保 費」之交付而生之補償不同,不應以「月俸」作為補助標準, 況月俸愈高者,反而獲得政府愈多之補助,亦有違常理;現 行軍公教人員喪葬補助以事實發生當月之薪俸額做為補助基 7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準尚有斟酌空間,建請行政院於 6 個月內檢討研議其合理性。 (八)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 謹遵照決議辦理。 列標準表」第一點規定「各機關應詳實按照所管費用性質, 就用途別預算科目定義範圍,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 惟查部分機關或對定義範圍未盡清楚,或有明知卻仍未照規 定歸類之蓄意,例如,明知須列為委辦費,卻以委辦費每年 均會被立法院統刪為由,將相關經費改列為「一般事務費」; 或明知實際用途為補助,須於預算書中表列,並於機關網站 上揭露,卻以「分攤」經費為由改列為「一般事務費」,逃 避監督。爰要求行政院應通令各機關單位確實依照所訂標準 編製預算,主計單位並應盡預算編審之責,確實審核;日後 經查出有未依規定編製預算者,機關單位首長、相關人員應 予懲處。 (九) 由於各界對於政府部門帶頭使用派遣人力多所撻伐,行政院 非本局職掌業務。 於 99 年即鼓勵行政部門辦理勞務採購時,應優先評估以勞 務承攬方式辦理;但從行政院各部會及所屬進用之承攬人力 的工作內容觀之,多數工作要派機構仍須直接行使指揮監督 權,而各部會卻為配合行政院降低派遣勞工人數之要求,特 意忽略派遣與承攬之差別,導致派遣人力人數雖然降低,但 勞務承攬卻不斷增加之怪象。 經查,依民法規定: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 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在承攬 業者依承攬契約而指派所屬勞工(擔任履行輔助人)至定作 人處提供勞務之場合;勞動承攬外觀上似乎與勞動派遣相 近,但二者間主要差異在於:承攬業者並未將指揮監督權讓 與定作人,而勞動派遣部分,要派機構則可直接指揮監督使 用派遣勞工。 勞動部為勞政最高主管機關,未明確定義派遣及承攬造 成各界多有誤解,已屬失職;而行政院對勞務承攬不斷增加 之怪象,非但視而不見,且昧於事實,放任各部會將應運用 勞動派遣人力之事項,任意以勞動勞務承攬為之,尤屬不該。 爰要求行政院應: 1.責成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並提出相關檢 討報告及改善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 2.責成勞動部會同人事行政總處,訂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 8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遣及勞務承攬之應行注意事項」。 3.於 104 年度起逐步要求各部會通盤檢討勞務採購時勞動 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運用之需求。 4.依勞動部之定義,於 105 年度起中央政府總預算書內明列 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人力實際運用情況。 (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4 款明文規定,雇主 謹遵照決議辦理。 應針對防止為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 起之危害,提供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先告知該承攬人有關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既本法 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查承攬立法院院區清潔廠商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卻只提 供員工短袖制服,即便寒流低溫特報,員工在戶外低氣溫環 境工作只能自行添加薄長袖衣物於短袖衣服內,與其他在院 區內行走身著保暖外套其他人員相較保暖性不足。顯然,立 法院與基金會要求員工於低氣溫戶外工作,基金會未提供任 何禦寒保護措施,立法院也未善盡告知督促之責任。 次查政府採購網統計資訊,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亦承攬 多家公家機關清潔勞務採購案,包含監察院、科技部、高速 公路局北區工程處、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等等中央政府機 關單位。 為避免基層勞工因工作遭逢職業傷病,政府機關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法,善盡事業單位督促承攬商符合相關法令之責 任,爰要求各政府機關應優先督促清潔勞務承攬商針對戶外 工作之員工提供防風保暖之制服。 (十一)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 101 年被前行政院長江宜樺降 非本局職掌業務。 級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後,功能不彰,未能確實保護消費 者,在歷次食安風暴中,也未能發揮領頭羊角色保護消費者 權益、提出團體訴訟,顯見當初行政院組改決策之不當。尤 其現行產業類別多元、消費項目與爭議更是日新月異,消費 者保護法裡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早已不符時代所需,許多民眾 根本不知道消費者保護法能申訴及調解消費爭議,遠不如媒 體的爆料專線。爰要求行政院應強化消費者保護處職能,並 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定期就特定產品稽查,以維護 消費者權益。 8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十二) 行政院各部會每年皆編列龐大數額之捐、補助費,有的部會 謹遵照決議辦理。 之捐、補助費幾乎占其整體預算九成。其中有為數不少的捐、 補助費,係對團體及私人補助,惟如此龐大金額之預算,許 多部會及所屬卻未於官方網站設有專區,致民眾及團體無法 簡便查詢到所需之申請捐、補助費規定,而經常錯失申請時 機,甚或因不知有相關捐、補助費,致使本身權益受損。為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爰 要求行政院及所屬應要求各部會應將「申請捐、補助費用之 相關辦法」列入網頁「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內,以利民眾查 閱。 (十三) 行政院於 93 年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 謹遵照決議辦理。 機關涉及人民權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項,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 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特發行「行政院公報」,並建置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惟查該網站部分法規命令、行政規 則等修正發布之資訊,並未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人民 難以得知政府機關修正之理由與必要性。爰要求行政院公報 未來刊載法規,應一併檢附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以便利人 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 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十四) 為避免濫用政府預算播送形象廣告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並影響 謹遵照決議辦理。 選舉公平,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內,政府政令宣導廣 告應限於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秩序疏導、災害防救、傳染病 防治、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或新法令及政策實施等之宣導廣 告,不得播送其他政治性宣導廣告。 (十五) 鑑於原住民族及離島等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受限於交通不 非本局職掌業務。 便,醫療資源及健康照護服務相較台灣本島,普遍有不充足 與不完善之情形。為使該等地區民眾獲得平等之完善醫療與 照顧,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原住民族及離島 地區醫療、照護、保健相關服務所需及資源建置之相關預 算」,請行政院責成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覈實配賦額度。 (十六) 有鑑於臺大醫院兒童醫院已於 103 年 8 月 1 日正式開幕, 非本局職掌業務。 肩負國家社會大眾之深刻期望,基於兒童是國家未來的重要 棟樑,其健康代表著國家未來的競爭力,惟面對少子化問題日益 嚴重的台灣,兒童健康問題卻仍未受到政府高度重視。基此,為 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提供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研究及教學之 8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任務,特建請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自 104 年度起,應於業務計畫 中,匡列預算納入兒童醫學相關研究主題(例如:一般兒科教學 研究、兒童急診教學研究、兒童不當對待(虐待)教學研究、兒 童健康褔祉指標教學研究、兒童社區醫學教學研究、青少年醫學 教學研究……等等相關研究),並提撥一定比例預算、專款專用 做為兒童醫院之臨床教學研究用途,以培養我國兒童醫療與保健 人才、照顧轉診難症兒童,及增進我國兒童健康及福祉,並提高 我國兒童醫療照顧水準,落實臺大醫院兒童醫院捍衛國家兒童健 康之使命。 (十七) 中華民國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公務部分各單位 非本局職掌業務。 預算之審查,歲入、歲出之各款、項、目涉及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如營業盈餘或作業賸餘繳庫等項目), 審查報告本應予「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再行 調整。」惟倘委員會在審查時,已就該部分預算作成實質上 之增刪調整或相關決議,審查總報告仍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結 果,並予照列。 (十八)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 非本局職掌業務。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 100 年度 經營績效獎金適用 96 年修正之「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 獎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財政委員會審查決議部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二) 鑑於政府財政收支困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 業 於 104 年 2 月 16 日 以 保 局 就104年度歲出預算「營建工程」項下「大樓耐震能力補強工 (秘)字第10402580280號函, 程」計畫之相關硬體整修補強工程進度及施作內容,於103 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在案。 年12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另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應就104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房屋 建築養護費」相關硬體養護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 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 保險安定基金繼接管國華人壽,並以賠付高達883億元標售出 業依決議於104年5月6日立 後,現又接管國寶、及幸福人壽,且於103年底公告標售,外 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 界評估此次兩家保險公司之賠付金額可能在600至700億元 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 間,屆時保險安定基金之負債將超過千億元。事實上,該等 算凍結項目提出專案報告, 保險公司財務不佳,由來已久,但主管機關卻放任保險公司 並准予動支。 8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連年虧損,而未有積極作為,以致必須付出如此大之代價來 收拾善後,顯有失職之處。爰凍結10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歲出第2目「金融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就保險業財務穩 定性監理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鑑於RBC為監理機關對保險業採取監理措施前之最低標準,低 1.業於 104 年 2 月 24 日以金 RBC顯示財務發生狀況,故對資本適足率低於200%以下之等級 管保財字第 10402501780 號 宜詳盡分類。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為五個級距(300%以 函,將研處情形送立法院在 上、250%至300%、200%至250%、150%至200%、150%以下), 案。 惟200%以下等級僅分為二級,消費者僅能獲知所投保之壽險 2.另配合 104 年 2 月 4 日保 公司資本適足率是否低於150%,資訊透明度不足。建議金融 險法修正,於 104 年 5 月 18 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將低於150%以下資本適足率改以100%< 日修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 RBC<150%、50%<RBC<100%及RBC<50%等三個級距表示,以 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自 105 符合實際需要。 年起辦理 104 年度資本適足 保險局 率揭露時,保險公司應揭露 具體數值。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保險監 業依決議於104年5月6日立 理」項下「國外旅費」275萬8,000元及「大陸地區旅費」40 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 萬元,鑑於政府財政收支困難,相關出國旅費應撙節開支, 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 故凍結十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算凍結項目提出專案報告, 並准予動支。 (二) 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4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保 業於104年2月24日以金管保 險監理」辦理各類保險機構之各類業務審查、宣導、監理等 財字第10402501330號函,將 工作,惟國內保險公司仍有多家資本適足率低於150%,爰建 研議結果送立法院在案。 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立法院預算中心之建議, 針對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150%者,主管機 關應命其於期限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三) 針對104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歲出預算第2目「保 業依決議於104年4月13日立 險監理」,原列707萬5,000元,鑑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13 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 年5月6 日通過決議:「……將來如再有保險公司被接管,對 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 保戶的擔保賠付,以接管日為基準;接管日之前以保單利率 算凍結項目提出專案報告, 擔保,接管日後之擔保,原則應調低利率至合理水準,……。」並准予動支。 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8月12日接管兩家資本適足 率未達法定標準之人壽公司時宣稱「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 定內容不受影響」,仍繼續採用全賠方式,恐將增加鉅額賠 付支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依立法院決議調高保險費率 8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4 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或降低保額,亦未考量採用其他較低成本之處理方式,以減 少人壽公司接管案之賠付成本,有欠妥適。爰凍結該項預算 五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 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保險安定基金繼接管國華人壽,並以賠付高達883億元標售出 業依決議於104年5月6日立 後,現又接管國寶、及幸福人壽,且於103年底公告標售,外 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 界評估此次兩家保險公司之賠付金額可能在600至700億元 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預 間,屆時保險安定基金之負債將超過千億元。事實上,該等 算凍結項目提出專案報告, 保險公司財務不佳,由來已久,但主管機關卻放任保險公司 並准予動支。 連年虧損,而未有積極作為,以致必須付出如此大之代價來 收拾善後,顯有失職之處。爰凍結104年度保險局歲出第2目 「保險監理」經費五分之一,俟就保險業財務穩定性監理等, 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85